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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哈 工 大 首 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目 录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1 号 发 展 战 略...1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2 号 企 业 文 化...6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3 号 社 会 责 任...9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4 号 组 织 架 构...13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5 号 人 力 资 源 政 策...19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6 号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守 则...26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7 号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守 则...30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8 号 信 息 系 统 一 般 控 制...38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9 号 合 同 协 议...49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10 号 预 算...57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11 号 资 金...67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12 号 采 购...74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13 号 存 货...81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14 号 销 售...90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15 号 工 程 项 目...98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16 号 固 定 资 产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17 号 无 形 资 产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18 号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19 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20 号 筹 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21 号 担 保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22 号 成 本 费 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23 号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和 损 失 处 理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24 号 业 务 外 包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25 号 衍 生 工 具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26 号 公 司 并 购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27 号 对 子 公 司 的 控 制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28 号 关 联 交 易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29 号 财 务 报 告 的 编 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30 号 内 部 审 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31 号 内 部 控 制 检 查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32 号 信 息 披 露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33 号 保 密 制 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34 号 重 要 情 况 通 报 和 报 告 制 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35 号 员 工 倾 诉 投 诉 管 理 程 序...257

2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1 号 发 展 战 略 (2009 年 4 月 11 日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提 高 哈 工 大 首 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发 展 战 略 的 科 学 性 和 执 行 力, 防 范 发 展 战 略 制 定 与 实 施 中 的 风 险, 优 化 公 司 经 营 结 构, 增 强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发 展 战 略, 是 指 公 司 围 绕 经 营 主 业, 在 对 现 实 状 况 和 未 来 形 势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科 学 预 测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并 实 施 的 具 有 长 期 性 和 根 本 性 的 发 展 目 标 与 战 略 规 划 第 三 条 公 司 在 制 定 和 实 施 发 展 战 略 的 过 程 中, 至 少 应 关 注 发 展 战 略 制 定 与 实 施 中 的 下 列 主 要 风 险 : ( 一 ) 缺 乏 明 确 的 发 展 战 略,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盲 目 发 展, 丧 失 发 展 动 力 和 后 劲 ( 二 ) 发 展 战 略 脱 离 企 业 客 观 实 际,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过 度 扩 张 或 发 展 滞 后 ( 三 ) 发 展 战 略 因 主 观 原 因 频 繁 变 动, 可 能 损 害 企 业 发 展 的 连 续 性 或 导 致 资 源 浪 费 第 二 章 发 展 战 略 的 制 定 1

3 第 四 条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战 略 委 员 会 履 行 发 展 战 略 相 应 职 责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具 体 负 责 拟 定 和 实 施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战 略 委 员 会 具 有 下 列 主 要 职 责 : ( 一 ) 负 责 研 究 拟 订 发 展 战 略 ( 二 ) 对 企 业 重 大 经 营 方 针 投 融 资 方 案 和 企 业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 三 ) 对 前 述 两 款 事 项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战 略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具 有 较 强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实 践 经 验, 其 任 职 资 格 和 选 任 程 序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战 略 委 员 会 可 以 借 助 中 介 机 构 和 外 部 专 家 的 力 量 为 其 履 行 职 责 提 供 专 业 咨 询 意 见 第 五 条 公 司 应 制 定 战 略 委 员 会 的 议 事 规 则 和 决 策 程 序, 对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程 序 表 决 方 式 提 案 审 议 保 密 要 求 和 会 议 记 录 等 作 出 规 定, 确 保 议 事 过 程 规 范 透 明 决 策 程 序 科 学 民 主 第 六 条 公 司 应 在 充 分 调 查 研 究 征 求 意 见 和 分 析 预 测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发 展 目 标 所 属 公 司 应 按 公 司 总 体 发 展 战 略 制 定 各 自 的 经 营 目 标 公 司 在 制 定 发 展 目 标 过 程 中, 应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机 会 与 需 求 变 化 竞 争 对 手 状 况 可 利 用 的 资 源 水 平 和 自 身 优 势 与 弱 点 等 情 况 第 七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发 展 目 标 制 定 战 略 规 划, 战 略 规 划 应 体 现 战 略 期 内 技 术 创 新 市 场 占 有 盈 利 能 力 资 本 实 力 行 业 排 名 和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等 应 达 到 的 程 度, 确 保 公 司 具 有 长 期 竞 争 优 势 2

4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应 经 过 多 种 方 案 的 对 比 分 析 和 择 优 考 虑 第 八 条 公 司 战 略 委 员 会 应 对 发 展 目 标 和 战 略 规 划 进 行 审 议, 提 出 审 议 意 见,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三 章 发 展 战 略 的 实 施 第 九 条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树 立 战 略 意 识 和 战 略 思 维, 并 采 取 教 育 培 训 等 有 效 措 施 将 发 展 目 标 和 战 略 规 划 传 递 到 公 司 内 部 各 个 管 理 层 级 和 全 体 员 工 第 十 条 公 司 应 极 积 培 育 有 利 于 发 展 战 略 实 施 的 企 业 文 化, 建 立 支 持 发 展 战 略 实 施 的 组 织 架 构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和 信 息 系 统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发 展 目 标 和 战 略 规 划, 结 合 战 略 期 间 时 间 进 度 安 排, 制 定 阶 段 性 经 营 目 标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全 面 预 算 体 系, 确 保 发 展 战 略 分 解 落 实 到 产 销 水 平 资 产 规 模 利 润 增 长 幅 度 投 资 回 报 要 求 技 术 创 新 品 牌 建 设 人 才 建 设 制 度 建 设 企 业 文 化 社 会 责 任 等 各 个 方 面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战 略 实 施 进 程 和 效 果 的 动 态 监 控 与 报 告 制 度, 健 全 战 略 实 施 相 关 信 息 的 收 集 筛 选 分 析 处 理 机 制 和 预 警 机 制, 增 强 公 司 对 内 外 部 环 境 变 化 的 敏 感 度 和 判 断 力 第 四 章 发 展 战 略 的 评 估 与 调 整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发 展 战 略 评 估 制 度, 加 强 对 战 略 制 定 与 实 施 的 事 前 事 中 和 事 后 评 估 3

5 事 前 评 估 应 结 合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侧 重 对 发 展 战 略 的 科 学 性 和 可 行 性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事 中 评 估 应 结 合 战 略 期 内 每 一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经 营 预 算 完 成 情 况, 侧 重 对 战 略 执 行 能 力 和 执 行 效 果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事 中 评 价 是 战 略 调 整 的 基 础, 其 侧 重 点 在 于 判 断 战 略 执 行 的 有 效 性 事 后 评 估 应 结 合 战 略 期 末 发 展 目 标 实 现 情 况, 侧 重 对 发 展 战 略 的 整 体 实 施 效 果 进 行 概 括 性 的 分 析 评 价,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并 为 制 定 新 一 轮 的 发 展 战 略 提 供 信 息 数 据 和 经 验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公 司 在 开 展 战 略 评 估 过 程 中,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可 以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战 略 调 整,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资 源 能 力 和 外 部 环 境 条 件 的 动 态 平 衡 ( 一 ) 经 济 形 势 产 业 政 策 行 业 状 况 竞 争 格 局 等 外 部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对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实 现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二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内 部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确 需 对 发 展 战 略 作 出 调 整 的 第 五 章 发 展 战 略 的 信 息 披 露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适 当 的 形 式 披 露 发 展 目 标 和 战 略 规 划, 增 强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战 略 投 资 者 对 公 司 发 展 的 信 心 和 关 注 度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应 披 露 影 响 发 展 战 略 实 现 的 重 大 风 险 因 素 及 其 4

6 应 对 措 施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包 括 公 司 总 部 各 分 公 司 及 全 资 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可 以 参 照 本 制 度 制 定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或 具 体 执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不 得 违 反 本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并 由 公 司 备 案 第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第 二 十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之 日 起 执 行, 修 改 时 亦 同 5

7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2 号 企 业 文 化 (2009 年 4 月 11 日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哈 工 大 首 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提 升 公 司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软 实 力, 根 据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企 业 文 化, 是 指 公 司 在 生 产 经 营 实 践 中 逐 步 形 成 的 为 整 体 团 队 所 认 同 并 倡 导 的 价 值 观 经 营 理 念 和 企 业 精 神, 以 及 在 此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行 为 规 范 的 总 称 第 三 条 公 司 在 建 设 和 提 升 企 业 文 化 过 程 中, 至 少 应 关 注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的 下 列 风 险 : ( 一 ) 缺 乏 积 极 向 上 的 价 值 观 诚 实 守 信 的 经 营 理 念 为 社 会 创 造 财 富 并 积 极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的 企 业 精 神, 可 能 导 致 员 工 丧 失 对 企 业 的 认 同 感, 人 心 涣 散, 企 业 缺 乏 竞 争 力 ( 二 ) 忽 视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中 的 文 化 差 异 和 理 念 冲 突, 可 能 导 致 并 购 重 组 失 败 第 四 条 公 司 应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措 施, 培 育 具 有 自 身 特 色 的 企 业 文 化, 引 导 和 规 范 员 工 行 为, 打 造 主 业 品 牌, 形 成 整 体 团 队 的 向 心 力, 促 进 公 司 长 远 发 展 6

8 第 二 章 企 业 文 化 的 培 育 第 五 条 公 司 应 重 视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在 实 现 发 展 战 略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作 用, 加 大 投 入 力 度, 健 全 保 障 机 制, 防 止 和 避 免 形 式 主 义 第 六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发 展 战 略 和 自 身 特 点, 总 结 优 良 传 统, 挖 掘 文 化 底 蕴, 提 炼 核 心 价 值, 确 定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的 目 标 和 内 容 第 七 条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应 积 极 推 动 实 施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在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中 发 挥 主 导 作 用, 以 自 身 的 优 秀 品 格 和 脚 踏 实 地 的 工 作 作 风 带 动 影 响 整 体 团 队, 共 同 营 造 积 极 向 上 的 文 化 环 境 公 司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应 遵 守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公 司 员 工 应 遵 守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忠 于 职 守, 勤 勉 尽 责 第 八 条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应 融 入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确 实 做 到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与 发 展 战 略 的 有 机 结 合, 公 司 应 加 强 对 员 工 的 文 化 教 育 和 熏 陶,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促 使 员 工 自 身 价 值 在 公 司 发 展 中 得 到 充 分 体 现, 全 面 提 升 员 工 的 文 化 修 养 和 内 在 素 质 第 三 章 企 业 文 化 的 评 估 第 九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文 化 评 估 制 度, 分 析 总 结 文 化 在 公 司 发 展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研 究 发 现 不 利 于 公 司 发 展 的 文 化 因 素,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加 以 改 进 第 十 条 企 业 文 化 评 估, 应 重 点 关 注 公 司 核 心 价 值 的 员 工 认 同 感 公 司 品 牌 的 社 会 认 可 度 参 与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各 方 文 化 的 融 合, 以 及 员 工 对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的 信 心 7

9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企 业 文 化 评 估 制 度, 促 进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效 果 在 内 部 各 层 级 的 有 效 沟 通, 为 改 进 企 业 文 化 提 供 依 据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应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予 以 披 露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包 括 公 司 总 部 各 分 公 司 及 全 资 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可 以 参 照 本 制 度 制 定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或 具 体 执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不 得 违 反 本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并 由 公 司 备 案 第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第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之 日 起 执 行, 修 改 时 亦 同 8

10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3 号 社 会 责 任 (2009 年 4 月 11 日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哈 工 大 首 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正 确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实 现 公 司 与 社 会 的 协 调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社 会 责 任, 是 指 公 司 在 发 展 过 程 中 应 履 行 的 社 会 职 责 和 义 务, 主 要 包 括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产 品 ( 商 品 ) 质 量 环 境 保 护 与 资 源 节 约 等 第 三 条 公 司 在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时, 至 少 应 关 注 下 列 风 险 : ( 一 )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意 识 薄 弱, 安 全 责 任 制 落 实 不 到 位,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发 生 重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 二 ) 产 品 ( 商 品 ) 质 量 不 合 格, 侵 害 消 费 者 利 益,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付 出 巨 额 赔 偿 形 象 受 损 甚 至 破 产 ( 三 )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不 强 投 入 不 够 措 施 不 力,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付 出 巨 额 赔 偿 或 停 产 整 顿 第 四 条 公 司 应 增 强 作 为 社 会 成 员 的 责 任 意 识, 在 追 求 自 身 经 济 效 益 保 证 实 现 发 展 战 略 的 同 时, 重 视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贡 献, 自 觉 将 短 期 利 益 与 长 期 利 益 自 身 发 展 与 社 会 全 面 均 衡 发 展 相 结 合, 切 实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9

11 第 二 章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第 五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体 系 和 操 作 规 范,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责 任 制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工 作 负 责 公 司 应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公 司 应 重 视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工 作, 加 大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投 入, 严 禁 以 控 制 成 本 费 用 等 各 种 理 由 放 弃 或 者 降 低 对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的 必 要 保 障 标 准 第 七 条 公 司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特 别 是 重 特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必 须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在 第 一 时 间 及 时 上 报, 同 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做 好 救 援 疏 散 和 有 关 善 后 工 作 严 禁 公 司 瞒 报 谎 报 迟 报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事 故 第 三 章 产 品 ( 商 品 ) 质 量 第 八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国 家 和 行 业 相 关 质 量 标 准, 结 合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的 要 求, 严 格 规 范 采 购 生 产 销 售 流 程, 落 实 精 细 化 管 理 制 度, 确 保 向 社 会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产 品 ( 商 品 ) 和 服 务 第 九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严 格 的 质 量 控 制 和 检 验 制 度, 本 着 对 社 会 负 责 的 原 则, 严 把 产 品 ( 商 品 ) 质 量 关, 禁 止 不 合 格 产 品 ( 商 品 ) 流 向 社 会 10

12 第 十 条 公 司 应 加 强 对 出 厂 产 品 和 出 售 商 品 的 售 后 服 务, 对 售 后 发 现 有 严 重 质 量 缺 陷 的 产 品 ( 商 品 ), 及 时 予 以 召 回 或 采 取 其 他 有 效 措 施, 将 社 会 危 害 控 制 到 最 低 程 度 第 四 章 环 境 保 护 与 资 源 节 约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规 定, 建 立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体 系, 落 实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制 公 司 应 高 度 重 视 对 废 气 废 水 废 渣 的 治 理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不 断 加 大 环 保 投 入, 改 进 工 艺 流 程, 降 低 能 耗 和 污 染 物 排 放 水 平, 实 现 清 洁 生 产 公 司 应 建 立 废 料 回 收 和 循 环 利 用 制 度, 提 高 废 料 利 用 效 率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环 境 评 估 和 环 保 监 察 制 度, 定 期 不 定 期 开 展 环 保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排 放 污 染 物 超 过 国 家 或 地 方 规 定 的, 公 司 应 承 担 治 理 责 任 发 生 紧 急 重 大 污 染 事 件 时, 应 启 动 应 急 机 制, 及 时 报 告 和 处 理, 并 依 法 严 格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应 重 视 资 源 节 约,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防 止 和 避 免 资 源 过 度 开 发, 提 高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效 率 第 五 章 社 会 责 任 的 信 息 披 露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应 定 期 对 社 会 责 任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并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结 合 生 产 经 营 特 点, 编 制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11

13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发 布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如 实 披 露 企 业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情 况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包 括 公 司 总 部 各 分 公 司 及 全 资 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可 以 参 照 本 制 度 制 定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或 具 体 执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不 得 违 反 本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并 由 公 司 备 案 第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第 二 十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之 日 起 执 行, 修 改 时 亦 同 12

14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4 号 组 织 架 构 (2009 年 4 月 11 日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实 现 哈 工 大 首 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发 展 战 略 和 经 营 目 标, 防 范 公 司 组 织 架 构 设 计 与 运 行 风 险, 优 化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管 理 体 制 和 经 营 机 制,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组 织 架 构, 是 指 公 司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和 公 司 章 程, 明 确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理 层 和 公 司 内 部 各 层 级 机 构 设 置 人 员 编 制 职 责 权 限 工 作 程 序 和 相 关 要 求 的 制 度 安 排 第 三 条 公 司 设 计 与 运 行 组 织 架 构 过 程 中, 至 少 应 关 注 组 织 架 构 设 计 与 运 行 中 的 下 列 风 险 : ( 一 ) 治 理 结 构 形 同 虚 设,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缺 乏 科 学 决 策 和 运 行 机 制, 难 以 实 现 发 展 战 略 和 经 营 目 标 ( 二 ) 组 织 构 架 设 计 不 适 当, 结 构 层 次 不 科 学, 权 责 分 配 不 合 理, 可 能 导 致 机 构 重 叠 职 能 缺 位 推 诿 扯 皮, 运 行 效 率 低 下 第 二 章 组 织 架 构 的 设 计 13

15 第 四 条 公 司 设 计 组 织 架 构, 应 坚 持 权 责 对 等 精 简 高 效 运 转 协 调 的 原 则, 综 合 考 虑 公 司 性 质 发 展 战 略 文 化 理 念 行 业 特 点 经 营 业 务 管 理 定 位 效 益 情 况 和 员 工 总 量 等 因 素 予 以 确 定 公 司 组 织 架 构 应 有 利 于 促 进 决 策 科 学 化 和 运 行 规 范 化 第 五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公 司 自 身 股 权 关 系 和 股 权 结 构, 明 确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的 职 责 权 限 任 职 条 件 议 事 规 则 和 工 作 程 序, 确 保 决 策 执 行 和 监 督 相 互 分 离 有 机 协 调, 确 保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能 够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行 使 职 权 公 司 应 在 公 司 章 程 中 规 定 股 东 大 会 对 董 事 会 的 授 权 原 则, 授 权 内 容 应 明 确 具 体 董 事 会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依 法 行 使 公 司 的 经 营 决 策 权 董 事 会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战 略 审 计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等 专 门 委 员 会, 明 确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权 限 和 工 作 程 序, 为 董 事 会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支 持 涉 及 公 司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应 由 董 事 会 集 体 决 策 监 事 会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监 督 公 司 董 事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经 理 层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决 议 事 项, 主 持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经 理 层 应 接 受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制 约, 并 建 立 向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报 告 制 度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责 分 工 应 明 确 监 事 会 的 人 员 和 结 构 应 确 保 监 事 会 能 够 独 立 有 效 地 行 使 对 董 事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公 司 财 务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14

16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的 产 生 程 序 应 合 法 合 规, 其 人 员 构 成 知 识 结 构 能 力 素 质 应 满 足 履 行 职 责 的 要 求 第 六 条 公 司 重 大 决 策 重 大 事 项 重 要 人 事 任 免 及 大 额 资 金 支 付 业 务 等 应 实 行 集 体 决 策 审 批 或 者 会 签 制 度,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单 独 进 行 决 策 或 者 擅 自 改 变 集 体 决 策 意 见 第 七 条 公 司 应 按 照 科 学 精 简 高 效 的 原 则, 合 理 地 设 置 公 司 内 部 经 理 层 以 下 职 能 部 门, 明 确 各 部 门 的 职 责 权 限 和 相 互 之 间 的 责 权 利 关 系, 形 成 各 司 其 职 各 负 其 责 相 互 协 调 相 互 制 约 的 工 作 机 制 公 司 应 避 免 设 置 业 务 重 复 或 职 能 重 叠 的 机 构, 将 公 司 管 理 层 次 保 持 在 合 理 水 平 第 八 条 公 司 应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设 立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配 备 与 其 职 责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审 计 人 员, 并 保 证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具 有 相 应 的 独 立 性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在 建 立 与 实 施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 一 ) 对 建 立 健 全 本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运 行 进 行 监 督 ( 二 ) 根 据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或 经 理 层 授 权,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事 宜 ( 三 ) 协 助 董 事 会 及 其 审 计 委 员 会, 协 调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第 九 条 公 司 应 对 各 部 门 的 职 能 进 行 科 学 合 理 的 分 解, 确 定 各 具 体 职 位 的 名 称 职 责 岗 位 要 求 和 工 作 内 容 等, 编 制 岗 ( 职 ) 位 说 明 15

17 书, 明 确 各 个 岗 位 的 职 责 范 围 主 要 权 限 任 职 条 件 和 沟 通 关 系 第 十 条 公 司 在 确 定 职 权 和 岗 位 分 工 过 程 中, 应 体 现 不 相 容 职 务 相 互 分 离 的 制 衡 要 求 不 相 容 职 务 通 常 包 括 : 可 行 性 研 究 与 决 策 审 批 ; 决 策 审 批 与 执 行 ; 执 行 与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应 制 定 并 公 布 组 织 结 构 图 员 工 手 册 业 务 流 程 图 岗 ( 职 ) 位 说 明 书 和 权 限 指 引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或 相 关 文 件, 使 公 司 员 工 了 解 和 掌 握 组 织 架 构 设 计 及 权 责 分 配 情 况, 促 进 公 司 各 层 级 员 工 明 确 职 责 分 工, 正 确 行 使 职 权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和 法 定 程 序, 加 强 对 子 公 司 组 织 架 构 设 计 相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监 督 指 导 和 管 理 控 制, 防 范 公 司 集 团 系 统 风 险,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促 进 资 源 共 享 第 三 章 组 织 架 构 的 运 行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内 部 管 理 权 限 和 工 作 程 序, 核 定 审 批 组 织 架 构 设 计 部 门 设 置 和 人 员 编 制,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监 督 检 查 组 织 架 构 运 行 情 况 公 司 应 根 据 发 展 战 略 和 经 营 计 划, 制 定 阶 段 性 工 作 计 划, 落 实 工 作 任 务 责 任 人 协 助 人 和 完 成 时 间 等, 通 过 考 核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验 证 组 织 架 构 运 行 效 果 和 效 率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业 绩 考 评 制 度, 明 确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绩 效 评 价 标 准 与 程 序, 并 通 过 目 标 任 务 ( 责 任 ) 书 等 形 式 将 业 绩 指 标 层 层 分 解 到 公 司 内 部 各 部 门 和 各 岗 位, 促 进 公 司 组 织 架 构 中 16

18 各 层 级 员 工 责 权 利 的 有 效 实 行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应 重 视 对 子 公 司 的 监 控, 通 过 合 法 有 效 的 形 式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维 护 出 资 人 权 益, 强 化 对 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业 绩 考 核, 特 别 关 注 异 地 境 外 子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重 大 决 策 重 大 投 融 资 重 要 人 事 任 免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等 重 要 风 险 领 域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组 织 架 构 设 计 与 运 行 应 坚 持 动 态 调 整 的 原 则, 根 据 发 展 战 略 业 务 重 点 市 场 环 境 监 管 要 求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不 断 进 行 优 化 调 整 公 司 应 在 对 现 行 组 织 架 构 及 其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公 司 内 外 部 环 境 变 化 和 公 司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的 要 求 调 整 组 织 架 构 公 司 组 织 架 构 调 整 应 充 分 听 取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公 司 员 工 的 意 见, 并 按 程 序 进 行 决 策 和 审 批 第 四 章 组 织 架 构 的 信 息 披 露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适 当 的 形 式 披 露 组 织 架 构 设 计 与 运 行 情 况, 重 点 披 露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的 实 际 运 行 情 况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应 依 法 披 露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最 近 5 年 的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年 度 报 酬 情 况 和 报 告 期 内 当 选 或 离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的 落 实 情 况 和 解 聘 原 因 等 信 息 第 五 章 附 则 17

19 第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包 括 公 司 总 部 各 分 公 司 及 全 资 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可 以 参 照 本 制 度 制 定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或 具 体 执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不 得 违 反 本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并 由 公 司 备 案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之 日 起 执 行, 修 改 时 亦 同 18

20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5 号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2009 年 4 月 11 日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哈 工 大 首 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对 人 力 资 源 的 管 理, 优 化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的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包 括 岗 位 职 责 和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计 划 招 聘 培 训 离 职 考 核 薪 酬 等 一 系 列 有 关 人 事 的 活 动 和 程 序 第 三 条 公 司 在 制 定 和 实 施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过 程 中, 至 少 应 关 注 涉 及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的 下 列 风 险 : ( 一 )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可 能 遭 受 外 部 处 罚 经 济 损 失 和 信 誉 损 失 ( 二 )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计 划 不 合 理, 岗 位 职 责 安 排 不 科 学,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无 法 录 用 经 营 管 理 所 需 员 工 ( 三 ) 员 工 业 务 能 力 或 者 道 德 素 养 无 法 满 足 所 属 岗 位 要 求,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目 标 无 法 实 现 或 者 发 生 欺 诈 舞 弊 等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行 为 ( 四 ) 人 力 资 源 考 核 政 策 和 薪 酬 制 度 不 合 理,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员 工 流 失 或 者 业 绩 低 下 第 四 条 公 司 在 建 立 与 实 施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内 部 控 制 过 程 中, 应 至 19

21 少 强 化 对 下 列 关 键 方 面 或 关 键 环 节 的 控 制 : ( 一 )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要 求 应 明 确 规 范,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计 划 应 科 学 合 理 ( 二 ) 招 聘 及 离 职 程 序 应 规 范, 人 员 聘 用 应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培 训 工 作 应 能 够 提 高 员 工 道 德 素 养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三 ) 人 力 资 源 考 核 制 度 应 科 学 合 理, 应 能 够 引 导 员 工 实 现 公 司 目 标 ( 四 ) 薪 酬 制 度 应 能 留 住 和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并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薪 酬 发 放 标 准 和 程 序 应 规 范 第 二 章 岗 位 职 责 与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计 划 第 五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岗 位 说 明 制 度, 明 确 所 有 岗 位 的 主 要 职 责 资 历 经 验 要 求 等, 并 定 期 组 织 内 部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对 工 作 岗 位 进 行 分 析, 确 保 各 岗 位 配 备 胜 任 的 人 员, 避 免 因 人 设 岗 第 六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岗 位 责 任 制,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及 其 分 工 情 况, 确 保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制 约 和 监 督 第 七 条 对 于 在 产 品 技 术 市 场 管 理 等 关 键 岗 位 上 任 职 涉 及 或 掌 握 公 司 知 识 产 权 专 有 技 术 商 业 秘 密 客 户 资 源 重 要 信 息 等 的 人 员, 公 司 应 与 其 签 订 有 关 岗 位 保 密 协 议, 明 确 保 密 义 务 第 八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良 好 的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沟 通 反 馈 渠 道, 确 保 有 关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得 以 传 递 和 落 实, 保 证 人 力 资 源 运 用 效 率 的 提 高 和 人 员 任 用 的 公 平 合 理 20

22 第 九 条 公 司 根 据 自 身 经 营 管 理 实 践 经 验, 对 某 些 控 制 薄 弱 易 发 生 舞 弊 行 为 的 岗 位 应 实 行 轮 岗 制 度 或 强 制 休 假 制 度 第 十 条 公 司 内 部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应 根 据 岗 位 设 置 现 状, 结 合 工 作 开 展 需 要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交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计 划, 注 明 所 需 人 员 的 职 位 数 量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时 间 要 求 以 及 其 他 的 备 注 事 项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制 定 的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计 划, 必 须 与 公 司 战 略 目 标 发 展 方 向 生 产 经 营 要 求 组 织 机 构 的 变 更 等 相 适 应, 并 做 好 人 才 储 备 工 作 第 三 章 招 聘 培 训 与 离 职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计 划, 采 取 外 部 招 聘 内 部 选 拔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招 聘 等 方 式, 对 关 键 岗 位 和 紧 缺 人 才 进 行 选 拔 招 聘 工 作 一 般 可 以 按 照 资 格 初 审 专 业 知 识 和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面 试 与 答 辩 专 家 组 评 审 等 程 序 进 行 在 整 个 招 聘 过 程 中 的 审 核 记 录 和 相 关 资 料 均 需 妥 善 归 档 保 存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在 招 聘 人 员 时, 要 对 招 聘 对 象 的 职 业 道 德 方 面 进 行 严 格 审 核 特 别 对 于 会 计 出 纳 信 息 系 统 操 作 等 易 发 生 舞 弊 行 为 的 高 风 险 岗 位 以 及 中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招 聘, 公 司 应 专 门 审 核 招 聘 对 象 的 经 历 背 景 资 料, 包 括 是 否 有 违 法 犯 罪 行 政 处 罚 商 业 欺 诈 等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在 招 聘 人 员 时, 要 对 招 聘 对 象 的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进 行 测 评 对 专 业 技 术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岗 位, 如 : 财 会 人 员 审 计 人 员 21

23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计 算 机 管 理 等, 公 司 应 要 求 招 聘 对 象 具 有 相 应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检 查 其 真 实 性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对 培 训 目 的 培 训 人 员 培 训 时 间 培 训 方 式 培 训 预 算 等 作 出 适 当 安 排, 确 保 员 工 专 业 知 识 和 业 务 能 力 达 到 岗 位 要 求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可 以 采 取 工 作 轮 换 入 职 培 训 脱 产 培 训 等 方 式 对 员 工 进 行 培 训 培 训 期 末 应 由 培 训 单 位 进 行 考 核,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及 时 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进 行 评 价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应 将 人 力 资 源 招 聘 与 培 训 的 费 用 纳 入 预 算, 明 确 费 用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并 指 定 有 关 责 任 人 对 招 聘 和 培 训 费 用 实 施 控 制 第 十 八 条 员 工 因 个 人 原 因 提 出 辞 职 申 请 时, 公 司 应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劳 动 合 同 协 议 的 规 定, 要 求 其 提 前 三 十 天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和 所 在 部 门 主 管 提 交 辞 职 报 告,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离 职 交 接 手 续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应 对 董 事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离 任 审 计 对 于 公 司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 如 部 门 主 管 敏 感 岗 位 人 员 财 会 采 购 销 售 仓 库 人 员 等 ) 的 离 任 审 计, 由 公 司 经 理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第 二 十 条 员 工 离 开 本 公 司 应 办 妥 交 接 手 续, 退 还 所 有 属 于 公 司 的 财 产, 包 括 实 物 资 产 和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辞 退 员 工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上 级 主 管 提 出 违 纪 事 实 报 告, 并 经 违 纪 员 工 在 违 纪 事 实 22

24 报 告 上 签 字 确 认 后, 方 可 实 施 辞 退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纪 行 为 实 施 辞 退 处 罚, 应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第 四 章 人 力 资 源 考 核 政 策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人 力 资 源 考 核 制 度, 对 员 工 履 行 职 责 完 成 任 务 的 情 况 实 施 全 面 公 正 准 确 的 考 核, 客 观 评 价 员 工 的 工 作 表 现, 引 导 员 工 实 现 公 司 经 营 目 标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岗 位 特 征 制 定 不 同 的 考 核 评 价 方 法 考 核 内 容 一 般 应 该 涵 盖 员 工 的 个 人 素 质 工 作 态 度 专 业 知 识 工 作 能 力 工 作 成 果 等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应 对 试 用 期 内 的 员 工 工 作 表 现 进 行 综 合 性 考 核, 以 作 为 其 转 正 定 岗 评 级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对 正 式 人 员 的 考 核 可 以 分 为 年 终 考 核 和 专 项 考 核 年 终 考 核 是 指 公 司 于 每 年 年 末 或 次 年 年 初, 对 员 工 本 年 度 或 上 一 年 度 的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综 合 的 评 价 年 终 考 核 可 以 具 体 分 解 到 季 度 和 月 度 考 核 专 项 考 核 是 指 公 司 就 某 一 具 体 项 目 对 所 属 员 工 的 品 德 学 识 能 力 经 验 工 作 业 绩 项 目 质 量 等 进 行 考 核 第 二 十 六 条 年 终 考 核 和 专 项 考 核 的 结 果 应 作 为 员 工 薪 酬 水 平 以 及 职 务 晋 升 评 优 降 级 调 岗 等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顺 畅 的 考 核 沟 通 渠 道, 及 时 与 员 工 就 考 23

25 核 结 果 进 行 充 分 沟 通, 并 为 员 工 职 业 发 展 提 供 咨 询 和 指 导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人 力 资 源 考 核 记 录 制 度 确 保 考 核 记 录 完 整 保 存 第 五 章 薪 酬 及 激 励 政 策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 应 制 定 与 人 力 资 源 考 核 相 挂 钩 的 薪 酬 制 度, 规 范 分 配 行 为, 调 动 员 工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促 进 公 司 及 员 工 自 身 的 发 展 公 司 在 设 计 薪 酬 制 度 时, 应 体 现 对 员 工 的 激 励 作 用 和 对 人 才 的 保 护 作 用, 注 重 长 期 激 励 与 短 期 激 励 相 结 合 物 质 激 励 与 精 神 激 励 相 结 合, 应 有 利 于 留 住 和 吸 引 优 秀 的 人 才 第 三 十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的 薪 酬 考 核 制 度, 并 监 督 实 施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具 体 负 责 公 司 薪 酬 考 核 制 度 的 拟 定 和 执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薪 酬 一 般 由 基 本 工 资 和 奖 金 组 成 基 本 工 资 及 其 变 动 应 根 据 公 司 所 在 地 的 生 活 水 平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合 理 确 定, 结 合 出 勤 情 况 计 发 ; 奖 金 由 各 公 司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明 确 奖 励 的 范 围 标 准 和 发 放 程 序, 结 合 下 列 原 则 计 发 : ( 一 ) 与 岗 位 责 任 考 核 结 果 挂 钩 ( 二 ) 与 经 济 效 益 挂 钩 ( 三 ) 总 额 控 制 留 有 余 地 公 司 可 以 实 行 年 金 股 权 激 励 等 福 利 与 激 励 计 划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24

26 定, 准 确 确 认 计 量 并 发 放 员 工 薪 酬, 并 对 薪 酬 发 放 的 真 实 性 合 规 性 和 准 确 性 进 行 严 格 的 审 核, 以 防 虚 报 冒 领 等 行 为 在 发 放 薪 酬 的 同 时, 公 司 应 向 员 工 提 供 薪 酬 清 单, 供 员 工 核 对 确 认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应 制 定 薪 酬 制 度 评 价 机 制, 及 时 对 薪 酬 制 度 的 合 理 性 及 其 执 行 效 果 进 行 评 价, 并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修 订 完 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包 括 公 司 总 部 各 分 公 司 及 全 资 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可 以 参 照 本 制 度 制 定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或 具 体 执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不 得 违 反 本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并 由 公 司 备 案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之 日 起 执 行, 修 改 时 亦 同 25

27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6 号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2009 年 4 月 11 日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哈 工 大 首 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提 高 职 业 道 德 水 准, 维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利 益,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成 员 公 司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及 下 属 分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 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成 员,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等 公 司 核 心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第 三 条 公 司 致 力 于 高 标 准 的 诚 信 和 道 德 行 为, 包 括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公 司 对 每 一 位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寄 予 高 度 的 信 任 和 责 任, 并 相 信 其 在 与 客 户 公 众 及 同 事 员 工 的 日 常 关 系 中 遵 循 基 本 的 正 直 和 诚 信 公 司 在 从 事 商 业 活 动 时 要 求 和 主 张 高 标 准 道 德 并 期 望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在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时 遵 守 本 守 则, 以 及 最 高 的 商 业 和 个 人 道 德 标 准 第 四 条 公 司 的 诚 信 声 誉 和 利 益 最 终 取 决 于 公 司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个 人 行 为, 公 司 要 求 各 位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以 崇 高 的 职 业 道 德 来 履 行 职 责, 并 努 力 避 免 不 正 当 的 行 为 本 守 则 虽 然 没 有 涉 及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 但 是 它 规 定 了 指 导 公 司 所 有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基 本 原 则 26

28 公 司 所 有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遵 守 本 守 则 第 二 章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第 五 条 公 司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应 勤 勉 尽 责, 全 心 全 意 为 公 司 服 务 杜 绝 发 生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公 司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利 用 公 司 财 产 或 在 公 司 的 职 位 以 及 工 作 之 便 为 自 己 家 人 或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接 受 与 职 务 相 关 的 佣 金 ; ( 二 ) 公 司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与 公 司 利 益 有 实 际 或 名 义 上 冲 突 的 行 为 ; ( 三 ) 公 司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应 将 利 用 公 司 财 产 信 息 或 在 公 司 的 职 位 以 及 工 作 之 便 取 得 的 商 业 机 会 提 供 给 公 司,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占 为 己 有 或 转 予 他 人 第 六 条 公 司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和 制 度 要 求 进 行 对 外 信 息 披 露, 公 司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在 公 司 的 公 开 披 露 中 应 进 行 全 面 公 正 准 确 及 时 和 清 楚 的 披 露, 要 求 实 事 求 是, 严 禁 造 假, 严 禁 虚 报 瞒 报 信 息 公 司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在 规 定 的 披 露 程 序 之 外 泄 露 可 能 对 公 司 股 价 有 影 响 的 信 息, 不 得 泄 露 公 司 的 商 业 机 密 第 七 条 公 司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应 保 护 和 合 理 使 用 公 司 资 产, 以 谨 慎 勤 勉 的 态 度 处 理 公 司 资 产, 保 证 公 司 资 产 仅 用 于 合 法 商 业 目 的 不 得 挪 用 公 款 不 得 擅 自 拆 借 资 金 等 27

29 第 八 条 公 司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内 国 外 有 关 方 面 的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包 括 不 利 用 公 司 或 其 他 公 司 的 未 披 露 信 息, 自 己 或 通 过 他 人 进 行 内 幕 股 票 交 易 公 司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在 对 某 一 行 为 是 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不 确 定 时, 应 事 先 向 公 司 内 部 或 外 部 律 师 咨 询 第 九 条 公 司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本 守 则 时, 公 司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按 照 其 行 为 性 质 及 对 公 司 造 成 的 结 果 进 行 相 应 奖 惩 第 三 章 附 则 第 十 条 公 司 员 工 在 知 悉 公 司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守 则 或 公 司 其 他 规 章 制 度 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时,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向 公 司 适 当 的 人 员 报 告, 也 可 以 向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报 告, 或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报 告 员 工 在 对 某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是 否 违 反 本 守 则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不 确 定 时, 应 向 公 司 律 师 或 指 定 人 员 咨 询 公 司 严 禁 对 报 告 人 施 加 报 复 第 十 一 条 凡 违 反 本 守 则 将 视 情 节 严 重,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视 为 一 般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或 严 重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第 十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包 括 公 司 总 部 各 分 公 司 及 全 资 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可 以 参 照 本 制 度 制 定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或 具 体 执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不 得 违 反 本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并 由 公 司 备 案 28

30 同 第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第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之 日 起 执 行, 修 改 时 亦 29

31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7 号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2009 年 4 月 11 日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哈 工 大 首 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员 工 的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提 高 职 业 道 德 水 准, 使 客 户 员 工 股 东 社 会 感 受 公 司 企 业 文 化 服 务 水 平 和 公 司 价 值 观, 维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利 益,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公 司 致 力 于 高 标 准 的 诚 信 和 道 德 行 为, 包 括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公 司 对 每 一 位 员 工 寄 予 高 度 信 任 和 责 任, 相 信 其 在 与 客 户 公 众 及 同 事 员 工 的 日 常 关 系 中 遵 循 基 本 的 正 直 和 诚 信 公 司 在 从 事 商 业 活 动 时 要 求 和 主 张 高 标 准 道 德 并 期 望 员 工 在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时 遵 守 本 守 则 以 及 最 高 的 商 业 和 个 人 道 德 标 准 第 三 条 公 司 的 诚 信 声 誉 和 利 益 最 终 取 决 于 公 司 员 工 的 个 人 行 为, 公 司 要 求 每 位 员 工 以 崇 高 的 职 业 道 德 来 履 行 职 责, 并 努 力 避 免 不 正 当 的 行 为 本 守 则 虽 然 没 有 涉 及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 但 是 它 规 定 了 指 导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的 基 本 原 则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遵 守 本 守 则 第 四 条 员 工 如 属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6 号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适 用 范 围 的, 优 先 适 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6 号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之 规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6 号 董 事 30

32 和 管 理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未 规 定 而 本 守 则 予 以 规 定 的, 则 适 用 本 守 则 之 规 定 第 五 条 公 司 与 人 才 派 遣 机 构 签 订 的 服 务 协 议 中, 应 明 确 要 求 派 遣 人 员 遵 守 本 守 则 第 二 章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第 六 条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应 遵 循 诚 实 守 信 原 则 ( 一 ) 诚 实 守 信 是 公 司 和 全 体 员 工 精 神 质 量 的 基 本 要 求, 全 体 员 工 应 讲 求 诚 信 践 行 诚 信 ; 员 工 应 诚 信 对 客 户 诚 信 对 同 行 诚 信 对 供 应 商 诚 信 对 同 事 诚 信 对 股 东 诚 信 对 国 家 诚 信 对 社 会 ( 二 ) 尽 职 尽 责 是 公 司 员 工 体 现 诚 实 守 信 的 重 要 途 径 工 作 中 勇 于 负 责 严 于 自 律 坚 持 原 则 忠 于 职 守 热 情 服 务 讲 究 效 率, 以 高 度 的 责 任 感 对 待 岗 位 职 责,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及 股 东 权 益, 不 计 较 个 人 名 利 ( 三 ) 员 工 应 积 极 主 动 培 养 并 树 立 诚 信 正 直 的 道 德 价 值 观, 以 诚 信 为 立 身 之 本, 以 诚 信 为 基 本 职 业 行 为 准 则, 在 工 作 中 体 现 诚 信 品 质, 传 递 诚 信 信 息, 信 守 合 同, 信 守 对 客 户 其 他 员 工 管 理 者 供 应 商 以 及 监 管 机 关 和 政 府 部 门 的 承 诺, 把 公 司 和 个 人 的 发 展 和 成 功 建 立 在 诚 信 基 础 上, 实 现 公 司 的 核 心 价 值 ( 四 ) 员 工 应 坚 持 正 确 的 业 绩 观, 真 实 报 告 工 作 状 况, 准 确 记 录 计 量, 确 保 会 计 信 息 和 凭 证 记 录 的 真 实 可 靠, 确 保 财 务 报 告 流 程 的 完 整 和 报 告 信 息 的 准 确, 禁 止 做 假 帐 报 假 数 虚 报 业 绩 31

33 ( 五 ) 禁 止 员 工 向 公 司 内 部 外 部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或 有 意 误 导, 应 严 守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六 ) 员 工 应 自 觉 抵 制 舞 弊 行 为, 增 强 对 舞 弊 行 为 的 防 范 意 识, 有 效 预 防 及 举 报 舞 弊 行 为 公 司 倡 导 诚 信 的 企 业 文 化, 鼓 励 并 保 护 员 工 据 实 揭 发 公 司 内 违 法 违 规 和 不 诚 信 的 行 为 ( 七 ) 员 工 有 义 务 遵 守 国 家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和 其 他 监 管 要 求 ; 有 义 务 遵 守 公 司 章 程, 并 按 照 公 司 现 行 规 章 制 度 履 行 职 务 行 为 第 七 条 发 生 利 益 冲 突 时 的 处 理 原 则 ( 一 ) 本 守 则 所 指 利 益 冲 突 是 指 员 工 个 人 利 益 与 公 司 利 益 或 个 人 利 益 与 所 承 担 的 岗 位 职 责 间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的 冲 突 遇 到 利 益 冲 突 时, 员 工 应 及 时 向 上 级 领 导 或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并 根 据 反 馈 意 见 及 时 加 以 处 理 ( 二 ) 员 工 应 遵 守 公 司 章 程 及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忠 实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严 防 利 益 冲 突, 维 护 公 司 及 股 东 的 最 佳 利 益 ( 三 ) 员 工 应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反 商 业 贿 赂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规 定, 区 分 正 常 的 商 业 交 往 与 不 正 当 交 易 行 为 的 界 限, 坚 决 纠 正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违 反 商 业 道 德 和 市 场 规 则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不 正 当 交 易 的 行 为, 并 配 合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调 查 处 理 违 反 法 律 给 予 或 收 受 财 物 或 其 他 利 益 的 商 业 贿 赂 案 件 ( 四 ) 禁 止 利 用 职 权 或 利 用 涉 及 公 司 经 营 财 务 和 其 他 对 公 司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为 个 人 或 其 家 庭 成 员 或 其 他 人 牟 取 非 法 或 不 正 当 利 益, 如 直 接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或 泄 露 给 他 人 或 建 议 他 人 进 行 32

34 证 券 交 易 等 行 为 ( 五 ) 禁 止 从 事 或 指 使 他 人 从 事 或 投 资 与 公 司 有 竞 争 业 务 关 系 或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经 济 活 动, 以 及 从 事 与 本 人 工 作 职 责 相 冲 突 的 经 济 活 动 ( 六 ) 禁 止 与 本 人 或 亲 属 任 职 或 持 有 投 资 权 益 或 拥 有 其 他 形 式 利 益 的 经 济 单 位, 开 展 任 何 可 能 会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关 联 业 务 ; 禁 止 与 公 司 的 任 何 客 户 供 货 商 或 竞 争 者 存 在 任 何 咨 询 顾 问 或 直 接 间 接 雇 佣 关 系, 或 持 有 重 大 的 投 资 者 权 益 ( 七 ) 员 工 应 严 格 遵 守 任 职 回 避 原 则 第 八 条 利 益 相 关 方 关 系 处 理 原 则 ( 一 ) 本 守 则 所 指 利 益 相 关 方 关 系 是 指 员 工 与 客 户 供 应 商 竞 争 者 监 管 者 以 及 其 他 员 工 等 利 益 相 关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 二 ) 员 工 应 遵 循 公 平 原 则 对 待 客 户 供 应 商 竞 争 者 监 管 者 以 及 其 他 员 工 ( 三 ) 员 工 应 树 立 客 户 至 上 的 服 务 理 念, 坚 持 服 务 于 客 户 服 务 于 业 务 1 工 作 中 应 牢 固 树 立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的 观 念, 以 为 客 户 提 供 卓 越 服 务 为 工 作 重 心 ; 2 依 法 保 护 客 户 信 息, 不 得 擅 自 泄 漏 客 户 信 息 及 保 密 资 料 ; 3 营 销 活 动 中, 本 着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如 实 告 知 客 户 有 关 公 司 业 务 和 产 品 ( 商 品 ) 信 息, 充 分 尊 重 客 户 购 买 产 品 ( 商 品 ) 的 自 主 选 择 权 ; 33

35 4 在 尊 重 客 户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所 有 员 工 均 应 注 重 保 护 公 司 的 合 法 权 益 ( 四 ) 在 与 供 应 商 的 商 务 活 动 中, 公 司 员 工 应 保 持 言 行 一 致 公 平 诚 信 1 确 定 供 应 商 时, 须 公 正 客 观 地 对 待 所 有 候 选 对 象, 并 按 照 公 司 规 定, 通 过 公 平 的 方 式, 合 理 确 定 供 应 商 ; 2 与 供 应 商 购 货 时,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均 应 自 觉 维 护 公 司 的 合 法 利 益, 严 格 遵 守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反 垄 断 和 反 贪 污 贿 赂 等 法 律 规 定, 严 格 履 行 公 司 有 关 合 同 协 议 订 立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注 意 规 避 商 业 风 险 ; 3 尊 重 供 应 商, 禁 止 侵 犯 供 应 商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公 司 与 供 应 商 双 赢 ( 五 ) 从 自 我 做 起, 维 护 正 常 的 市 场 竞 争 秩 序, 保 持 公 司 良 好 的 发 展 环 境 禁 止 使 用 夸 大 或 歪 曲 贬 低 竞 争 者 的 产 品 ( 商 品 ) 质 量 服 务 质 量 财 务 状 况 商 业 信 誉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禁 止 通 过 非 法 或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竞 争 者 的 商 业 秘 密 或 其 他 保 密 性 的 产 品 ( 商 品 ) 服 务 和 营 销 策 略 等 信 息 ( 六 )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均 应 服 从 监 管 机 构 的 依 法 监 管 1 应 服 从 国 家 资 本 市 场 监 管 机 构 的 依 法 监 管, 自 觉 维 护 公 司 的 合 法 利 益 ; 2 依 法 与 监 管 机 构 开 展 正 常 交 往, 不 得 有 任 何 不 正 当 的 交 易 行 为 ; 3 相 关 人 员 应 向 监 管 机 构 提 供 监 管 所 需 的 真 实 可 靠 的 各 种 信 34

36 息 如 有 遗 漏 或 错 误, 应 及 时 沟 通, 并 依 程 序 及 时 纠 正 ( 七 ) 公 司 员 工 应 平 等 互 信, 注 重 团 队 协 作 对 公 司 同 事 热 忱 友 善, 尊 重 他 人 人 格 尊 严 个 人 隐 私 及 宗 教 信 仰 ; 注 重 团 队 协 作 配 合, 并 充 分 发 挥 自 身 业 务 技 术 特 长, 积 极 创 新, 将 个 人 才 智 融 入 工 作 团 队 第 九 条 信 息 披 露 及 保 密 原 则 ( 一 )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各 项 保 密 制 度, 并 在 约 定 的 保 密 期 限 内, 承 担 保 守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客 户 保 密 信 息 等 公 司 机 要 信 息 的 义 务 ( 二 )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不 经 许 可 禁 止 以 个 人 名 义 或 公 司 名 义 对 外 披 露 公 司 涉 密 信 息, 或 是 公 开 发 表 有 关 公 司 的 任 何 言 论, 更 禁 止 散 布 虚 假 信 息 第 十 条 保 护 公 司 资 产 原 则 ( 一 ) 公 司 资 产 是 指 公 司 所 有 或 具 有 处 分 权 的 各 种 有 形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商 业 秘 密 或 其 他 专 业 信 息, 包 括 对 公 司 有 利 的 商 业 机 会 ( 二 ) 员 工 应 合 理 使 用 并 保 护 公 司 资 产, 保 证 其 合 理 运 用 于 公 司 合 法 商 业 目 的, 禁 止 以 任 何 方 式 损 害 浪 费 侵 占 挪 用 滥 用 公 司 资 产, 并 厉 行 节 约 ( 三 ) 员 工 应 具 有 风 险 意 识, 严 格 依 照 公 司 成 本 控 制 和 费 用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自 律 执 行, 自 觉 规 避 经 营 风 险 对 公 司 潜 在 的 经 营 风 险, 各 级 管 理 者 及 所 有 员 工 均 应 自 觉 承 担 防 范 风 险 的 责 任, 加 强 对 经 营 风 险 的 连 续 跟 踪 和 控 制, 做 到 防 患 于 未 然 ( 四 ) 员 工 应 自 觉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积 极 防 范 事 故 发 35

37 生, 降 低 公 司 资 产 损 失 和 人 身 伤 害 第 十 一 条 员 工 职 业 行 为 中 须 遵 循 的 具 体 规 定 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政 规 章 公 司 章 程 以 及 公 司 内 部 现 行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第 三 章 举 报 原 则 及 处 罚 原 则 第 十 二 条 员 工 如 对 本 守 则 有 疑 问, 应 向 其 主 管 咨 询 处 理 方 法 公 司 鼓 励 员 工 对 任 何 违 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举 报, 通 过 各 种 沟 通 渠 道, 广 泛 听 取 员 工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都 应 重 视 听 取 员 工 意 见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员 工 有 义 务 对 违 反 本 守 则 的 行 为, 依 据 公 司 举 报 受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及 时 向 公 司 举 报 违 反 本 守 则 的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在 举 报 受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中 应 明 确 规 定 对 举 报 人 进 行 适 当 保 护, 建 立 对 举 报 信 息 和 记 录 的 保 密 制 度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应 确 保 举 报 信 息 接 收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独 立 性, 严 格 规 定 举 报 人 员 接 待 和 举 报 信 息 材 料 及 档 案 的 解 除 权 限 严 格 规 定 对 于 负 责 接 收 记 录 和 处 理 举 报 的 人 员 以 及 能 够 接 触 举 报 信 息 材 料 及 档 案 的 接 触 权 限 对 于 负 责 接 收 记 录 和 处 理 举 报 的 人 员 以 及 能 够 接 触 举 报 信 息 的 人 员 应 要 求 其 签 署 附 加 的 保 密 协 议, 约 定 其 保 密 义 务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应 加 强 对 举 报 信 箱 热 线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严 格 区 分 举 报 信 息 管 理 和 举 报 调 查 的 职 责 分 工 信 息 和 档 案 的 调 用, 应 履 行 严 格 的 审 批 手 续 36

38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保 护 员 工 对 任 何 违 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举 报 举 报 电 话 及 信 件 可 以 采 用 匿 名 方 式 对 违 规 泄 漏 检 举 人 员 信 息 或 对 举 报 人 员 采 取 打 击 报 复 的 人 员, 将 予 以 撤 职, 记 为 严 重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触 犯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凡 违 反 本 守 则 的 员 工 公 司 将 依 情 节 严 重 性,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决 定 视 为 一 般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或 严 重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处 理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行 政 处 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送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等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其 审 计 委 员 会 监 事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违 规 违 章 问 题 及 处 理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包 括 公 司 总 部 各 分 公 司 及 全 资 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可 以 参 照 本 制 度 制 定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或 具 体 执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不 得 违 反 本 守 则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并 上 报 公 司 备 案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之 日 起 执 行, 修 改 时 亦 同 37

39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8 号 信 息 系 统 一 般 控 制 (2009 年 4 月 11 日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充 分 利 用 哈 工 大 首 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信 息 系 统, 规 范 交 易 行 为, 提 高 信 息 系 统 的 可 靠 性 稳 定 性 安 全 性 及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降 低 人 为 因 素 导 致 内 部 控 制 失 效 的 可 能 性, 形 成 良 好 的 信 息 传 递 渠 道,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信 息 系 统 是 指 利 用 计 算 机 技 术 对 业 务 和 信 息 进 行 集 成 处 理 的 程 序 数 据 和 文 档 等 的 总 称 第 三 条 公 司 在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过 程 中, 至 少 应 关 注 涉 及 信 息 系 统 一 般 控 制 的 下 列 风 险 : ( 一 )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与 使 用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可 能 遭 受 外 部 处 罚 经 济 损 失 和 信 誉 损 失 ( 二 )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与 使 用 未 经 适 当 审 核 或 超 越 授 权 审 批, 可 能 因 重 大 差 错 舞 弊 欺 诈 而 导 致 损 失 ( 三 ) 信 息 系 统 设 计 功 能 不 科 学 维 护 与 变 更 程 序 不 规 范,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经 营 效 率 与 效 果 低 下 ( 四 ) 信 息 系 统 外 包 服 务 未 恰 当 履 行 或 监 控 不 当,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权 益 受 损 或 违 约 损 失 38

40 ( 五 ) 信 息 系 统 访 问 安 全 措 施 不 当, 可 能 导 致 商 业 秘 密 泄 露 ( 六 ) 信 息 系 统 硬 件 管 理 不 当,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资 产 或 股 东 权 益 受 损 第 四 条 公 司 在 建 立 与 实 施 信 息 系 统 内 部 控 制 过 程 中, 至 少 应 强 化 对 下 列 关 键 方 面 或 关 键 环 节 的 控 制 : ( 一 ) 职 责 分 工 权 限 范 围 和 审 批 程 序 应 明 确 规 范, 机 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应 科 学 合 理, 重 大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与 使 用 事 项 应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 二 )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变 更 和 维 护 流 程 应 清 晰 合 理 ( 三 ) 应 建 立 访 问 安 全 制 度, 操 作 权 限 信 息 使 用 信 息 管 理 应 有 明 确 规 定 ( 四 ) 硬 件 管 理 事 项 和 审 批 程 序 应 科 学 合 理 ( 五 )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流 程 应 规 范,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操 作 管 理 硬 件 软 件 和 数 据 管 理 会 计 信 息 化 档 案 管 理 应 完 善 第 二 章 岗 位 分 工 与 授 权 审 批 第 五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岗 位 责 任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岗 位 一 般 包 括 : ( 一 ) 系 统 分 析 : 分 析 用 户 的 信 息 需 求, 并 据 此 制 定 设 计 或 修 改 程 序 的 方 案 ( 二 ) 编 程 : 编 写 计 算 机 程 序 来 执 行 系 统 分 析 岗 位 的 设 计 或 修 改 方 案 39

41 ( 三 ) 测 试 : 设 计 测 试 方 案, 对 计 算 机 程 序 是 否 满 足 设 计 或 修 改 方 案 进 行 测 试, 并 通 过 反 馈 给 编 程 岗 位 以 修 改 程 序 并 最 终 满 足 方 案 ( 四 ) 程 序 管 理 : 负 责 保 障 并 监 控 应 用 程 序 正 常 运 行 ( 五 ) 数 据 库 管 理 : 对 信 息 系 统 中 的 数 据 进 行 存 储 处 理 管 理, 维 护 组 织 数 据 资 源 ( 六 ) 数 据 控 制 : 负 责 维 护 计 算 机 路 径 代 码 的 注 册, 确 保 原 始 数 据 经 过 正 确 授 权, 监 控 信 息 系 统 工 作 流 程, 协 调 输 入 和 输 出, 将 输 入 的 错 误 数 据 反 馈 到 输 入 部 门 并 跟 踪 监 控 其 纠 正 过 程, 将 输 出 信 息 分 发 给 经 过 授 权 的 用 户 ( 七 ) 终 端 操 作 : 终 端 用 户 负 责 记 录 交 易 内 容, 授 权 处 理 数 据, 并 利 用 系 统 输 出 的 结 果 系 统 开 发 和 变 更 过 程 中 不 相 容 岗 位 ( 或 职 责 ) 一 般 应 包 括 : 开 发 ( 或 变 更 ) 立 项 审 批 编 程 测 试 系 统 访 问 过 程 中 不 相 容 岗 位 ( 或 职 责 ) 一 般 应 包 括 : 申 请 审 批 操 作 监 控 第 六 条 公 司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战 略 规 划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政 策 等 重 大 事 项 应 经 由 董 事 会 审 批 通 过 后, 方 可 实 施 信 息 系 统 战 略 规 划 应 与 公 司 业 务 目 标 保 持 一 致 信 息 系 统 使 用 部 门 应 该 参 与 信 息 系 统 战 略 规 划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政 策 等 的 制 定 第 七 条 公 司 应 指 定 专 门 部 门 ( 或 岗 位, 下 称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实 施 归 口 管 理, 负 责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变 更 运 行 维 护 等 工 作 40

42 财 会 部 门 负 责 信 息 系 统 中 各 项 业 务 账 务 处 理 的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 会 计 电 算 化 制 度 的 制 定 ; 财 务 系 统 操 作 规 定 等 生 产 销 售 仓 储 及 其 他 部 门 ( 下 称 用 户 部 门 ) 应 根 据 本 部 门 在 信 息 系 统 中 的 职 能 定 位, 参 与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按 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的 管 理 标 准 规 范 规 章 来 操 作 和 运 用 信 息 系 统 公 司 管 理 层 应 该 明 确 定 义 系 统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和 用 户 部 门 ( 含 财 会 部 门 ) 在 保 证 系 统 正 常 安 全 运 行 过 程 中 各 自 承 担 的 职 责, 制 定 部 门 之 间 的 职 责 分 工 表 第 三 章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变 更 与 维 护 控 制 第 八 条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包 括 自 行 设 计 外 购 调 试 和 外 包 合 作 开 发 公 司 在 开 发 信 息 系 统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业 务 和 信 息 的 集 成 性, 优 化 流 程, 并 将 相 应 的 处 理 规 则 ( 交 易 权 限 ) 嵌 入 到 系 统 程 序 中, 以 预 防 检 查 纠 正 错 误 和 舞 弊 行 为, 确 保 公 司 业 务 活 动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第 九 条 公 司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因 地 制 宜 原 则 : 应 根 据 行 业 特 点 公 司 规 模 管 理 理 念 组 织 结 构 核 算 方 法 等 因 素 设 计 适 合 本 单 位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 二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建 设 应 能 起 到 降 低 成 本 纠 正 偏 差 的 作 用, 根 据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可 以 选 择 对 重 要 领 域 中 关 键 因 素 进 行 信 息 系 统 改 造 ( 三 ) 理 念 与 技 术 并 重 原 则 :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应 将 信 息 系 统 41

43 技 术 与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理 念 整 合, 应 倡 导 全 体 员 工 积 极 参 与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正 确 理 解 和 使 用 信 息 系 统, 提 高 信 息 系 统 运 作 效 率 第 十 条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必 须 经 过 正 式 授 权 具 体 程 序 包 括 : 用 户 部 门 提 出 需 求 ;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 公 司 负 责 人 授 权 批 准 ; 系 统 分 析 人 员 设 计 方 案 ; 程 序 员 编 写 代 码 ; 测 试 员 进 行 测 试 ; 系 统 最 终 上 线 ; 系 统 维 护 等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应 成 立 项 目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信 息 系 统 的 开 发, 对 项 目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监 控 对 于 外 包 合 作 开 发 的 项 目, 公 司 应 加 强 对 外 包 第 三 方 的 监 控 第 十 二 条 外 购 调 试 或 外 包 合 作 开 发 等 需 要 进 行 招 投 标 的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项 目, 公 司 应 保 证 招 投 标 过 程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应 制 定 详 细 的 信 息 系 统 上 线 计 划 对 涉 及 新 旧 系 统 切 换 的 情 形, 公 司 应 在 上 线 计 划 中 明 确 应 急 预 案, 保 证 新 系 统 一 旦 失 效, 能 够 顺 利 切 换 回 旧 的 系 统 状 态 第 十 四 条 新 旧 系 统 切 换 时, 如 涉 及 数 据 迁 移, 公 司 应 制 定 详 细 的 数 据 迁 移 计 划 用 户 部 门 应 积 极 参 与 数 据 迁 移 过 程, 对 数 据 迁 移 结 果 进 行 测 试, 并 在 测 试 报 告 上 确 认 第 十 五 条 信 息 系 统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应 至 少 完 成 整 体 测 试 和 用 户 验 收 测 试, 以 确 保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转 第 十 六 条 信 息 系 统 原 设 计 功 能 未 能 正 常 实 现 时, 公 司 应 指 定 相 关 人 员 负 责 详 细 记 录, 并 及 时 报 告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42

44 系 统 程 序 修 正 和 软 件 参 数 调 整, 以 实 现 设 计 功 能 第 十 七 条 信 息 系 统 上 线 后, 发 生 的 功 能 变 更, 应 参 照 上 款 有 关 系 统 开 发 的 审 批 和 上 线 程 序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应 积 极 倡 导 采 用 预 防 性 措 施, 确 保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持 续 运 行 常 见 预 防 性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日 常 检 测 设 立 容 错 冗 余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等 第 四 章 信 息 系 统 访 问 安 全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应 制 定 信 息 系 统 工 作 程 序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各 模 块 子 系 统 的 具 体 操 作 规 范 第 二 十 条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操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进 行 系 统 软 件 的 删 除 修 改 等 操 作, 不 得 擅 自 升 级 改 变 系 统 软 件 版 本,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软 件 系 统 环 境 配 置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应 对 信 息 系 统 操 作 人 员 的 账 号 密 码 和 使 用 权 限 进 行 严 格 规 范, 建 立 相 应 的 操 作 管 理 制 度 未 经 操 作 培 训 的 人 员 不 得 作 为 操 作 人 员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账 号 审 批 制 度, 加 强 对 重 要 业 务 系 统 的 访 问 权 限 管 理 对 于 发 生 岗 位 变 化 或 离 岗 的 用 户, 公 司 应 及 时 调 整 其 在 系 统 中 的 访 问 权 限 公 司 应 定 期 对 系 统 中 的 账 号 进 行 审 阅, 避 免 有 授 权 不 当 或 非 授 权 账 号 存 在 43

45 对 于 超 级 用 户 等 特 权 用 户, 公 司 应 该 严 格 限 制 其 使 用, 并 对 其 在 系 统 中 的 操 作 全 程 进 行 监 控 使 用 完 毕 后, 应 由 不 相 容 岗 位 对 其 操 作 日 志 进 行 审 阅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应 充 分 利 用 操 作 系 统 数 据 库 应 用 系 统 自 身 提 供 的 安 全 性 能, 在 系 统 中 设 置 安 全 参 数, 以 加 强 系 统 访 问 安 全 禁 止 未 经 授 权 人 员 擅 自 调 整 删 除 或 修 改 系 统 中 设 置 的 各 项 参 数 涉 及 上 网 操 作 的, 公 司 应 加 强 防 火 墙 路 由 器 等 网 络 安 全 方 面 的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可 以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本 着 审 慎 稳 健 的 原 则, 将 信 息 系 统 访 问 安 全 事 项 交 由 第 三 方 管 理 在 此 情 形 下, 公 司 应 加 强 对 第 三 方 的 监 控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应 定 期 检 测 信 息 系 统 运 行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计 算 机 病 毒 的 预 防 检 查 工 作, 禁 止 用 户 安 装 非 法 防 病 毒 软 件 和 私 自 卸 载 公 司 要 求 安 装 的 防 病 毒 软 件 第 二 十 六 条 信 息 系 统 操 作 人 员 应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进 行 操 作, 不 得 利 用 他 人 的 口 令 和 密 码 进 入 软 件 系 统 更 换 操 作 人 员 或 密 码 泄 露 后, 必 须 及 时 更 改 密 码 操 作 人 员 如 果 离 开 工 作 现 场, 必 须 在 离 开 前 锁 定 或 退 出 已 经 运 行 的 程 序, 防 止 其 他 人 员 利 用 自 身 账 号 操 作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应 利 用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建 立 信 息 化 平 台, 规 范 信 息 的 使 用 和 传 递, 促 进 业 务 流 程 与 信 息 流 程 的 统 一,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的 效 率 和 效 果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应 对 所 有 的 重 要 信 息 进 行 密 级 划 分, 包 括 书 面 44

46 形 式 和 电 子 媒 介 形 式 保 存 的 信 息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信 息 的 重 要 性 程 度 和 泄 密 风 险 损 失 等 划 分 标 准, 将 信 息 分 为 绝 密 类 机 密 类 秘 密 类 和 重 要 类 等, 并 建 立 不 同 类 别 信 息 的 授 权 使 用 制 度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应 划 分 为 生 产 销 售 存 储 等 子 系 统, 及 时 反 映 和 记 录 交 易 交 易 责 任 部 门 在 其 授 权 范 围 内 对 子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负 责, 并 定 期 检 查 核 对 所 录 信 息 第 三 十 条 公 司 财 会 部 门 应 认 真 审 核 采 购 生 产 销 售 仓 库 等 部 门 与 财 务 相 关 的 关 键 业 务 数 据,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与 业 务 流 程 在 时 间 数 量 和 价 值 上 的 统 一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信 息 数 据 变 更 处 理 ( 包 括 数 据 导 入 数 据 提 取 数 据 修 改 等 ) 规 范 一 经 发 现 已 输 入 数 据 信 息 有 误, 必 须 按 照 信 息 系 统 操 作 规 定 加 以 修 正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数 据 信 息 定 期 备 份 制 度 和 数 据 批 处 理 或 实 时 处 理 的 处 理 前 自 动 备 份 制 度 并 在 备 份 完 毕 后, 将 备 份 介 质 异 地 保 存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应 编 制 完 整 具 体 的 灾 难 恢 复 计 划 同 时 应 定 期 检 测 及 时 修 正 该 计 划 第 五 章 硬 件 管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司 应 制 定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硬 件 管 理 制 度, 对 设 备 45

47 的 新 增 报 废 流 转 等 情 况 建 档 登 记, 统 一 管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司 应 将 计 算 机 硬 件 设 备 放 置 在 合 适 的 物 理 环 境 中, 由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和 检 查, 其 他 任 何 人 未 经 授 权 不 得 接 触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硬 件 设 备 对 于 主 要 系 统 服 务 器 应 配 备 不 中 断 电 源 供 给 设 备 第 三 十 六 条 硬 件 设 备 的 更 新 扩 充 修 复 等 工 作 应 由 相 关 人 员 提 出 申 请, 报 上 级 主 管 负 责 人 审 批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 操 作 人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用 电 安 全, 不 得 在 计 算 机 专 用 线 路 上 使 用 其 他 用 电 设 备 第 三 十 八 条 公 司 应 完 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硬 件 设 备 异 常 状 况 处 理 制 度 一 经 发 生 异 常 状 况 ( 如 冒 烟 打 火 异 常 声 响 等 ), 应 立 即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并 按 处 理 制 度 进 行 处 理 第 六 章 会 计 信 息 化 及 其 控 制 第 三 十 九 条 公 司 应 加 强 会 计 信 息 化 工 作, 并 对 其 工 作 流 程 进 行 有 效 控 制 本 制 度 所 称 会 计 信 息 化 是 指 利 用 计 算 机 信 息 技 术 代 替 人 工 进 行 财 务 信 息 处 理, 以 及 替 代 部 分 由 人 工 完 成 的 对 会 计 信 息 的 分 析 和 判 断 的 过 程 第 四 十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会 计 信 息 化 操 作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的 合 法 有 权 使 用 人 员 及 其 操 作 权 限 和 操 作 程 序, 形 成 分 工 牵 制 的 控 制 形 式 公 司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电 算 化 系 统 管 理 员, 不 得 兼 任 记 账 凭 证 的 审 核 工 作 46

48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硬 件 软 件 和 数 据 管 理 制 度, 重 点 关 注 下 列 风 险 和 控 制 点 : ( 一 ) 对 正 在 使 用 的 会 计 核 算 软 件 进 行 修 改 对 通 用 会 计 软 件 进 行 升 级 和 对 计 算 机 硬 件 设 备 进 行 更 换 时, 公 司 应 有 规 范 的 审 批 流 程, 并 采 取 替 代 性 措 施 确 保 会 计 数 据 的 连 续 性 ( 二 ) 公 司 应 健 全 计 算 机 硬 件 和 软 件 出 现 故 障 时 进 行 排 除 的 管 理 措 施, 保 证 会 计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 三 ) 确 保 会 计 数 据 安 全 保 密, 防 止 对 数 据 的 非 法 修 改 和 删 除 第 四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信 息 化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本 制 度 所 称 信 息 化 会 计 档 案 是 指 存 储 在 磁 性 介 质 或 光 盘 介 质 的 会 计 数 据 和 计 算 机 打 印 出 来 的 书 面 等 形 式 的 会 计 数 据, 包 括 记 账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 包 括 报 表 格 式 和 计 算 公 式 ) 等 数 据 公 司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信 息 化 会 计 档 案 的 管 理, 做 好 防 消 磁 防 火 防 潮 和 防 尘 等 工 作 ; 对 于 存 储 介 质 保 存 的 会 计 档 案, 应 定 期 检 查, 防 止 由 于 介 质 损 坏 而 使 会 计 档 案 丢 失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包 括 公 司 总 部 各 分 公 司 及 全 资 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第 四 十 四 条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可 以 参 照 本 制 度 制 定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或 具 体 执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不 得 违 反 本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并 上 报 公 司 备 47

49 案 亦 同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之 日 起 执 行, 修 改 时 48

50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9 号 合 同 协 议 (2009 年 4 月 11 日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哈 工 大 首 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对 合 同 协 议 的 内 部 控 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合 同 协 议 是 指 公 司 与 自 然 人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第 三 条 公 司 在 签 订 和 执 行 合 同 协 议 过 程 中, 至 少 应 关 注 涉 及 合 同 协 议 管 理 的 下 列 风 险 : ( 一 ) 合 同 协 议 行 为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可 能 遭 受 外 部 处 罚 经 济 损 失 和 信 誉 损 失 ( 二 ) 合 同 协 议 未 经 适 当 审 核 或 超 越 授 权 审 批, 可 能 因 重 大 差 错 舞 弊 欺 诈 而 导 致 损 失 ( 三 ) 合 同 协 议 内 容 不 完 整 权 利 义 务 不 明 确 或 未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协 议,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资 产 或 股 东 权 益 遭 受 损 失 ( 四 )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未 恰 当 履 行 或 监 控 不 当, 可 能 导 致 违 约 损 失 ( 五 ) 合 同 协 议 信 息 安 全 措 施 不 当, 可 能 导 致 商 业 秘 密 泄 露 ( 六 ) 合 同 协 议 纠 纷 处 理 不 当,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权 益 受 损 第 四 条 公 司 在 建 立 与 实 施 合 同 协 议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过 程 中, 至 少 49

51 应 强 化 对 下 列 关 键 方 面 或 关 键 环 节 的 控 制 : ( 一 ) 实 行 分 级 授 权, 归 口 管 理 ( 二 ) 签 约 主 体 资 格 及 合 同 协 议 订 立 的 程 序 形 式 内 容 等 应 合 法 合 规 ( 三 ) 合 同 协 议 履 行 变 更 或 解 除 应 得 到 有 效 监 控 ( 四 ) 合 同 协 议 违 约 风 险 应 及 时 识 别 和 有 效 处 理 第 二 章 职 责 分 工 与 授 权 批 准 第 五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合 同 协 议 管 理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明 确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确 保 合 同 协 议 管 理 的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制 约 和 监 督 合 同 协 议 管 理 的 不 相 容 岗 位 至 少 包 括 : ( 一 ) 合 同 协 议 的 拟 定 与 审 批 ( 二 ) 合 同 协 议 的 审 批 与 执 行 第 六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合 同 协 议 订 立 权 限 分 级 授 予 制 度, 明 确 公 司 内 部 相 关 单 位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授 权 范 围 授 权 期 间 授 权 条 件 等 公 司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人 签 章, 同 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或 合 同 协 议 专 用 章 授 权 签 章 的, 应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对 象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政 策 对 被 授 权 人 资 质 条 件 的 要 求 被 授 权 人 应 在 授 权 委 托 的 范 围 内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除 非 授 权 委 托 书 明 确 允 许 的, 被 授 权 人 不 得 转 委 托 50

52 第 七 条 公 司 应 实 行 合 同 协 议 归 口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合 同 协 议 管 理 需 要 和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指 定 合 同 协 议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对 合 同 协 议 实 施 统 一 规 范 管 理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设 立 法 律 事 务 岗 位, 配 备 具 有 法 律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第 八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业 务 性 质 机 构 设 置 和 管 理 层 级, 建 立 合 同 协 议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并 确 定 责 任 人 公 司 总 部 对 分 公 司 上 报 的 需 总 公 司 批 准 或 盖 章 的 合 同 协 议, 应 由 分 管 副 总 和 财 务 总 监 会 签, 重 大 合 同 协 议 应 由 总 经 理 签 批 分 管 副 总 和 财 务 总 监 应 判 断 相 关 法 律 风 险, 对 法 律 风 险 较 高 的 合 同 协 议 应 交 法 律 顾 问 审 核 属 于 上 级 合 同 协 议 管 理 单 位 权 限 的 合 同 协 议, 下 级 单 位 不 得 签 订 如 下 级 单 位 认 为 确 有 需 要 签 订 超 越 权 限 的 合 同 协 议, 应 提 出 申 请, 经 上 级 合 同 协 议 管 理 单 位 批 准 后, 依 授 权 或 委 托 签 订 下 级 合 同 协 议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应 定 期 对 合 同 协 议 进 行 统 计 归 集, 并 编 制 合 同 协 议 报 表, 报 上 级 合 同 协 议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由 上 级 对 下 级 合 同 协 议 订 立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第 三 章 合 同 协 议 编 制 与 审 核 控 制 第 九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相 应 的 制 度, 规 范 合 同 协 议 正 式 订 立 前 的 资 格 审 查 内 容 谈 判 文 本 拟 定 等 流 程, 确 保 合 同 协 议 的 签 订 符 合 国 家 及 行 业 有 关 规 定 和 公 司 自 身 利 益, 防 范 合 同 协 议 签 订 过 程 中 的 舞 弊 欺 诈 等 风 险 第 十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合 同 协 议 内 容 对 标 的 物 的 生 产 商 价 格 及 变 51

53 化 趋 势 质 量 供 货 期 和 市 场 分 布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论 证, 掌 握 市 场 情 况, 合 理 选 择 合 同 协 议 对 方 第 十 一 条 重 大 合 同 协 议 或 法 律 关 系 复 杂 的 合 同 协 议, 应 指 定 法 律 技 术 财 会 审 计 等 专 业 人 员 参 加 谈 判, 必 要 时 可 以 聘 请 外 部 专 家 参 与 对 于 谈 判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事 项 应 予 以 记 录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对 拟 签 约 对 象 的 民 事 主 体 资 格 注 册 资 本 资 金 运 营 技 术 和 质 量 指 标 保 证 能 力 市 场 信 誉 产 品 质 量 等 方 面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具 有 对 合 同 协 议 的 履 约 能 力 和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并 查 证 对 方 签 约 人 的 合 法 身 份 和 法 律 资 格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拟 定 合 同 协 议 文 本 合 同 协 议 文 本 原 则 上 由 承 办 部 门 起 草, 重 大 合 同 协 议 或 特 殊 合 同 协 议 应 由 公 司 的 法 律 部 门 参 与 起 草, 必 要 时 可 以 聘 请 外 部 专 家 参 与 起 草 由 对 方 起 草 合 同 协 议, 应 进 行 认 真 审 查, 确 保 合 同 协 议 内 容 准 确 反 映 公 司 诉 求 国 家 或 行 业 有 示 范 合 同 协 议 文 本 的, 公 司 可 以 优 先 选 用, 但 在 选 用 时, 对 涉 及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条 款 应 进 行 认 真 审 查, 并 根 据 公 司 的 实 际 需 要 进 行 修 改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合 同 协 议 会 审 制 度 合 同 协 议 承 办 部 门 应 将 起 草 的 合 同 协 议 文 本 交 由 合 同 协 议 关 键 条 款 涉 及 的 其 他 专 业 部 门 和 法 律 部 门 会 同 审 核 并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会 同 审 核 的 重 点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 一 ) 经 济 性 合 同 协 议 内 容 符 合 公 司 的 经 济 利 益 52

54 ( 二 ) 可 行 性 签 约 方 资 信 可 靠, 有 履 约 能 力, 具 备 签 约 资 格 ;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担 保 方 式 可 靠, 担 保 资 产 权 属 明 确 ( 三 ) 严 密 性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齐 备 完 整, 文 字 表 述 准 确, 附 加 条 件 适 当 合 法 ; 合 同 协 议 约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明 确, 数 量 价 款 金 额 等 标 示 准 确 ; 合 同 协 议 有 关 附 件 齐 备, 手 续 完 备 ( 四 ) 合 法 性 合 同 协 议 的 主 体 内 容 和 形 式 合 法 ; 合 同 协 议 订 立 的 程 序 符 合 规 定, 会 审 意 见 齐 备 ; 资 金 的 来 源 使 用 及 结 算 方 式 合 法, 资 产 动 用 的 审 批 手 续 齐 备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针 对 主 营 业 务 拟 定 格 式 合 同 协 议 的, 应 根 据 格 式 合 同 法 律 义 务 的 特 殊 性 及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影 响 程 度, 履 行 更 加 严 格 的 审 查 程 序 未 经 授 权, 签 约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合 同 协 议 内 容 按 照 规 定 应 报 经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或 备 案 的 格 式 合 同 协 议, 公 司 应 及 时 报 请 审 批 或 备 案 第 四 章 合 同 协 议 订 立 控 制 第 十 六 条 经 审 核 同 意 签 订 的 合 同 协 议, 应 由 印 章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进 行 分 类 连 续 编 号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合 同 协 议 专 用 章 专 人 保 管 和 收 回 制 度 印 章 管 理 部 门 ( 或 岗 位 ) 不 得 对 未 经 编 号 或 缺 少 合 同 协 议 审 核 报 签 文 件 以 及 代 签 而 缺 少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合 同 协 议 用 印 合 同 协 议 用 印 后, 应 及 时 收 回 合 同 协 议 专 用 章 并 妥 善 保 管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对 于 重 要 合 同 协 议, 原 则 上 应 与 合 同 协 议 对 方 当 53

55 事 人 当 面 签 订 对 于 确 需 公 司 先 行 签 字 并 盖 章, 然 后 寄 送 对 方 签 字 并 盖 章 的, 应 采 用 在 合 同 协 议 各 页 码 之 间 加 盖 骑 缝 章 使 用 防 伪 印 记 等 方 法 对 合 同 协 议 文 书 加 以 控 制 第 十 九 条 正 式 订 立 的 合 同 协 议, 除 即 时 清 结 外,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合 同 协 议 书 补 充 协 议 公 文 信 件 数 据 电 文 等 因 情 况 紧 急 或 条 件 限 制 等 原 因 未 能 及 时 签 订 书 面 形 式 合 同 协 议 的, 应 在 事 后 采 取 相 关 补 签 手 续 第 二 十 条 合 同 协 议 订 立 后, 合 同 协 议 副 本 及 相 关 审 核 资 料 应 交 由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归 档, 合 同 协 议 正 本 由 合 同 协 议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保 管 和 履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办 理 批 准 登 记 等 手 续 生 效 的 合 同 协 议, 公 司 应 及 时 按 规 定 办 理 批 准 登 记 等 手 续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按 照 信 息 安 全 内 部 控 制 相 关 规 定 做 好 合 同 协 议 保 密 工 作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泄 露 合 同 协 议 在 订 立 和 履 行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技 术 秘 密 第 五 章 合 同 协 议 履 行 控 制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应 监 控 合 同 协 议 的 履 行 情 况 合 同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对 方 可 能 发 生 违 约 不 能 履 约 延 迟 履 约 等 行 为 的, 或 公 司 自 身 可 能 无 法 履 行 或 延 迟 履 行 合 同 协 议 的, 应 及 时 采 取 应 对 措 施, 并 向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汇 报 合 同 协 议 到 期 时, 应 及 时 与 对 方 办 理 相 关 清 结 手 续, 了 结 权 利 义 54

56 务 关 系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合 同 协 议 已 订 立, 但 发 现 有 显 失 公 平 条 款 有 误 或 对 方 有 欺 诈 行 为 等 情 形, 已 经 或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利 益 严 重 受 损, 合 同 协 议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应 及 时 向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采 取 合 法 有 效 措 施, 制 止 危 害 行 为 的 发 生 或 扩 大 必 要 时 可 以 请 求 仲 裁 机 构 或 法 院 对 原 合 同 协 议 予 以 变 更 或 解 除 第 二 十 五 条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协 议 应 由 合 同 协 议 双 方 达 成 书 面 协 议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协 议 的 审 核 程 序 与 合 同 协 议 订 立 前 的 审 核 程 序 相 同 ; 解 除 合 同 协 议 还 应 报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严 格 的 合 同 协 议 履 行 结 果 验 收 制 度 公 司 应 按 照 相 关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成 立 或 指 定 独 立 的 合 同 协 议 验 收 职 能 部 门, 确 保 合 同 协 议 有 效 履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应 根 据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审 核 执 行 结 算 业 务 凡 未 按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履 约 的, 或 应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协 议 而 未 签 订 的, 或 验 收 未 通 过 的 业 务, 财 务 部 门 有 权 拒 绝 付 款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合 同 协 议 违 约 处 理 制 度 对 方 违 约 的 情 形, 应 按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约 定 收 取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公 司 损 失 时, 应 要 求 对 方 赔 偿 损 失, 必 要 时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保 全 措 施 公 司 自 身 违 约 的 情 形, 应 由 合 同 协 议 承 办 部 门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经 批 准 后 履 行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55

57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合 同 协 议 纠 纷 处 理 制 度 合 同 协 议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纠 纷 的, 应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规 定 时 效 内 与 对 方 协 商 谈 判 并 向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经 双 方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合 同 协 议 纠 纷 解 决 方 法, 应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由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签 章 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后 生 效 合 同 协 议 纠 纷 经 协 商 无 法 解 决 的, 应 向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依 合 同 协 议 约 定 选 择 仲 裁 或 诉 讼 方 式 解 决 法 律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仲 裁 或 诉 讼 方 案, 报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实 施 纠 纷 处 理 过 程 中,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未 经 授 权, 不 得 向 合 同 协 议 对 方 做 出 实 质 性 答 复 或 承 诺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包 括 公 司 总 部 各 分 公 司 及 全 资 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及 所 属 公 司 可 以 参 照 本 制 度 制 定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或 具 体 执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不 得 违 反 本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或 执 行 办 法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并 上 报 公 司 备 案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之 日 起 执 行, 修 改 时 亦 同 56

58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10 号 预 算 (2009 年 4 月 11 日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哈 工 大 首 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对 预 算 的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预 算 编 制 审 批 执 行 分 析 与 考 核, 提 高 预 算 的 科 学 性 和 严 肃 性, 促 进 实 现 预 算 目 标,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预 算, 是 指 公 司 结 合 整 体 目 标 及 资 源 调 配 能 力, 经 过 合 理 预 测 综 合 计 算 和 全 面 平 衡, 对 当 年 或 者 超 过 一 个 年 度 的 生 产 经 营 和 财 务 事 项 进 行 相 关 额 度 经 费 的 计 划 和 安 排 的 过 程 公 司 预 算 一 般 包 括 经 营 预 算 资 本 预 算 和 财 务 预 算 第 三 条 公 司 在 完 成 预 算 管 理 活 动 过 程 中, 至 少 应 关 注 涉 及 预 算 的 下 列 风 险 : ( 一 ) 预 算 体 系 不 健 全, 岗 位 职 责 分 工 不 合 理, 可 能 造 成 公 司 资 源 浪 费 和 管 理 效 率 低 下 ( 二 ) 预 算 管 理 未 经 适 当 审 批 或 超 越 授 权 审 批, 可 能 因 重 大 差 错 舞 弊 欺 诈 而 导 致 损 失 ( 三 ) 预 算 目 标 不 合 理, 预 算 项 目 不 完 整, 预 算 标 准 不 科 学, 预 算 编 制 程 序 不 规 范, 预 算 分 解 和 预 算 调 整 不 合 理, 可 能 造 成 公 司 预 算 管 理 体 系 缺 乏 科 学 性 和 准 确 性 57

59 ( 四 ) 预 算 的 下 达 和 执 行 不 力, 可 能 造 成 预 算 失 去 其 应 有 的 权 威 性 和 严 肃 性 ( 五 ) 预 算 分 析 不 正 确, 预 算 监 控 和 预 算 考 核 不 力, 对 考 核 结 果 的 奖 惩 不 公 平 不 合 理, 可 能 造 成 预 算 管 理 流 于 形 式 第 四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预 算 管 理 体 系, 明 确 预 算 编 制 审 批 执 行 分 析 考 核 等 各 部 门 各 环 节 的 职 责 任 务 工 作 程 序 和 具 体 要 求 公 司 在 建 立 与 实 施 预 算 内 部 控 制 过 程 中, 至 少 应 强 化 对 下 列 关 键 方 面 或 关 键 环 节 的 控 制 : ( 一 ) 职 责 分 工 权 限 范 围 和 审 批 程 序 应 明 确 规 范, 机 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应 科 学 合 理 ; ( 二 )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调 整 分 析 考 核 的 控 制 流 程 应 清 晰 严 密, 对 预 算 编 制 方 法 审 批 程 序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检 查 预 算 调 整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的 分 析 考 核 等 应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第 二 章 岗 位 分 工 与 授 权 批 准 第 五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预 算 工 作 岗 位 责 任 制, 明 确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确 保 预 算 工 作 中 的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制 约 和 监 督 预 算 工 作 不 相 容 岗 位 一 般 包 括 : ( 一 ) 预 算 编 制 ( 含 预 算 调 整 ) 与 预 算 审 批 ( 二 ) 预 算 审 批 与 预 算 执 行 ( 三 ) 预 算 执 行 与 预 算 考 核 第 六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预 算 工 作 组 织 领 导 与 运 行 体 制, 明 确 公 司 最 58

60 高 权 力 机 构 决 策 机 构 预 算 管 理 部 门 及 各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授 权 批 准 程 序 和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负 责 审 批 公 司 年 度 预 算 方 案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负 责 制 订 公 司 年 度 预 算 方 案, 预 算 组 织 领 导 工 作 公 司 财 会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预 算 编 制 管 理 和 指 导 工 作 公 司 内 部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参 与 公 司 预 算 编 制 管 理 工 作 第 七 条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主 要 负 责 拟 订 预 算 目 标 和 预 算 政 策 ; 制 定 预 算 管 理 的 具 体 措 施 和 办 法 ; 组 织 编 制 审 议 平 衡 年 度 等 预 算 草 案 ; 组 织 下 达 经 批 准 的 年 度 预 算 等 ; 协 调 解 决 预 算 编 制 和 执 行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 考 核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督 促 完 成 预 算 目 标 第 八 条 公 司 内 部 采 购 生 产 销 售 投 资 筹 资 项 目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营 销 等 业 务 部 门 和 所 属 分 支 机 构 在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的 领 导 下, 具 体 负 责 本 部 门 本 机 构 业 务 预 算 的 编 制 执 行 控 制 分 析 等 工 作, 并 配 合 总 经 理 室 做 好 公 司 总 预 算 的 综 合 平 衡 控 制 分 析 考 核 等 工 作 第 九 条 公 司 所 属 子 公 司 在 上 级 公 司 预 算 管 理 部 门 指 导 下, 负 责 本 公 司 预 算 的 编 制 执 行 控 制 和 分 析 工 作, 并 接 受 上 级 公 司 的 检 查 和 考 核 所 属 公 司 负 责 人 对 本 公 司 预 算 的 执 行 结 果 负 责 第 十 条 公 司 应 制 定 预 算 工 作 流 程, 明 确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调 整 分 析 与 考 核 等 各 环 节 的 控 制 要 求, 并 设 置 相 应 的 记 录 或 凭 证, 如 实 记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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