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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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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台 南 縣 管 區 域 排 水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規 劃 報 告 Regulation Project of Flood-prone Areas Planning for Regulation of Guie-Tzu-Kang Drainage in Tainan County 執 行 機 關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台 南 縣 管 區 域 排 水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規 劃 報 告 Regulation Project of Flood-prone Areas The Planning of Regulation of Guie-Tzu-Kang Drainage in Tainan County 執 行 機 關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目 錄 目 錄...Ⅰ 圖 目 錄...Ⅳ 表 目 錄...Ⅶ 摘 要... 摘 -1 Abstract... 摘 -9 結 論 與 建 議... 結 -1 第 壹 章 緒 論 一 計 畫 緣 起 二 計 畫 範 圍 及 目 的 三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四 以 往 規 劃 治 理 情 形 五 排 水 分 類 及 權 責 劃 定 第 貳 章 區 域 概 述 一 人 文 地 理 二 地 形 地 勢 三 地 質 及 地 下 水 四 氣 候 及 土 地 利 用 五 排 水 現 況 六 灌 溉 現 況 七 相 關 計 畫 第 參 章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一 外 業 測 量 二 公 私 有 地 調 查 三 排 水 路 情 勢 調 查 四 排 水 特 性 調 查 五 歷 年 淹 水 災 害 調 查 I
4 第 肆 章 水 文 分 析 一 水 文 測 站 二 降 雨 量 分 析 三 逕 流 量 分 析 及 檢 討 四 排 水 出 口 外 水 位 第 伍 章 現 況 排 水 通 水 能 力 檢 討 及 淹 水 分 析 一 模 式 基 本 資 料 建 立 二 模 式 模 擬 演 算 成 果 分 析 檢 討 三 淹 水 原 因 四 淹 水 驗 證 第 陸 章 綜 合 治 水 對 策 一 排 洪 原 則 與 階 段 保 護 基 準 二 排 水 宣 洩 方 式 及 措 施 三 綜 合 治 水 對 策 分 析 第 柒 章 治 水 方 案 分 析 及 擇 定 一 治 水 原 則 二 治 水 方 案 研 擬 三 治 水 方 案 分 析 及 擇 定 四 坡 地 下 水 道 及 農 田 排 水 與 區 排 之 銜 接 第 捌 章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一 整 體 發 展 願 景 及 定 位 二 親 水 活 動 及 景 觀 休 憩 空 間 規 劃 三 水 質 與 水 量 保 全 初 步 規 劃 第 玖 章 工 程 計 畫 一 計 畫 原 則 二 工 程 佈 置 及 規 劃 設 計 三 工 程 費 估 計 四 工 程 實 施 計 畫 五 本 計 畫 整 治 後 之 改 善 效 果 II
5 第 拾 章 計 畫 評 價 一 計 畫 效 益 二 計 畫 成 本 三 計 畫 評 價 第 拾 壹 章 排 水 維 護 管 理 及 配 合 措 施 一 維 護 管 理 二 配 合 措 施 附 錄 一 參 考 文 獻... 附 -1 附 錄 二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及 處 理 情 形... 附 -2 附 錄 三 計 畫 區 排 水 系 統 控 制 點 樁 位 指 示 圖... 附 -25 附 錄 四 工 作 人 員 名 單... 附 -30 III
6 圖 目 錄 圖 1.1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集 水 區 概 況 圖 圖 2.1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內 及 附 近 之 現 有 地 下 水 觀 測 井 平 面 位 圖 置 圖 2.2 六 甲 柳 營 田 中 等 地 下 位 觀 測 站 歷 年 地 下 水 歷 線 圖 圖 2.3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土 地 利 用 概 況 圖 圖 2.4 龜 子 港 現 況 排 水 系 統 圖 圖 2.5 德 元 埤 水 庫 水 位 - 蓄 水 量 - 面 積 曲 線 圖 圖 2.6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灌 溉 系 統 分 佈 圖 圖 2.7 龜 子 港 排 水 相 關 都 市 計 畫 使 用 分 區 示 意 圖 圖 2.8 柳 營 鄉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略 圖 圖 2.9 六 甲 鄉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略 圖 圖 3.1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主 要 公 有 地 分 佈 示 意 圖 圖 3.2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納 莉 颱 風 淹 水 範 圍 圖 圖 3.3 台 南 縣 境 內 海 棠 颱 風 淹 水 範 圍 圖 圖 3.4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卡 玫 基 颱 風 淹 水 範 圍 圖 圖 4.1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雨 量 站 位 置 圖 圖 4.2 龜 子 港 排 水 月 雨 量 分 配 圖 圖 4.3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一 日 暴 雨 時 間 分 配 型 態 圖 圖 5.1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各 重 現 期 現 況 淹 水 情 形 圖 圖 5.2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現 況 通 水 能 力 檢 討 示 意 圖 圖 5.3 龜 子 港 排 水 納 莉 豪 雨 淹 水 範 圍 調 查 與 模 擬 成 果 比 較 圖 圖 6.1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綜 合 治 水 構 想 示 意 圖 圖 7.1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排 水 路 全 面 改 善 方 案 ( 甲 案 ) 淹 水 圖 圖 7.2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A B C 及 B 區 蓄 洪 池 改 善 方 案 ( 乙 案 ) 淹 水 圖..7-7 圖 7.3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A B 區 蓄 洪 池 及 村 落 防 護 方 案 ( 丙 案 ) 淹 水 圖 圖 7.4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八 老 爺 支 線 抽 水 改 善 方 案 ( 丁 案 ) 淹 水 圖 圖 7.5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計 畫 排 水 量 分 配 圖 圖 7.6 龜 子 港 排 水 相 關 農 田 排 水 系 統 圖 圖 8.1 發 展 定 位 及 環 境 條 件 示 意 圖 IV
7 圖 8.2 龜 子 港 排 水 整 體 發 展 區 段 分 區 圖 8.3 龜 子 港 A B 景 觀 滯 洪 池 遊 憩 空 間 配 置 圖 8.4 龜 子 港 B 景 觀 滯 洪 池 濕 地 空 間 配 置 圖 8.5 礫 間 接 觸 示 意 圖 圖 8.6 人 工 濕 地 剖 面 圖 圖 8.7 龜 子 港 C 景 觀 滯 洪 池 遊 憩 空 間 配 置 圖 8.8 龜 子 港 D 景 觀 滯 洪 池 遊 憩 空 間 配 置 圖 8.9 親 水 河 岸 景 觀 示 意 圖 圖 8.10 龜 子 港 幹 線 及 南 八 老 爺 分 線 為 示 範 區 平 面 配 置 圖 圖 8.11 表 面 流 人 工 濕 地 示 意 圖 圖 9.1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工 程 佈 置 示 意 圖 圖 9.2 龜 子 港 排 水 計 畫 縱 斷 面 圖 圖 9.3 八 老 爺 排 水 計 畫 縱 斷 面 圖 圖 9.4 南 八 老 爺 排 水 計 畫 縱 斷 面 圖 圖 9.5 港 子 頭 支 線 排 水 計 畫 縱 斷 面 圖 圖 9.6 港 子 頭 分 線 計 畫 縱 斷 面 圖 圖 9.7 路 東 中 排 一 計 畫 縱 斷 面 圖 圖 9.8 路 東 中 排 二 計 畫 縱 斷 面 圖 圖 9.9 山 仔 腳 排 水 計 畫 縱 斷 面 圖 圖 9.10 果 毅 中 排 計 畫 縱 斷 面 圖 圖 9.11 果 毅 後 排 水 計 畫 縱 斷 面 圖 圖 9.12 東 豐 小 排 三 計 畫 縱 斷 面 圖 圖 9.13 水 林 區 中 排 一 計 畫 縱 斷 面 圖 圖 9.14 水 林 區 中 排 五 計 畫 縱 斷 面 圖 圖 9.15 牛 坔 支 線 排 水 計 畫 縱 斷 面 圖 圖 9.16 東 豐 中 排 一 計 畫 縱 斷 面 圖 圖 9.17 龜 子 港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參 考 斷 面 示 意 圖 圖 9.18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各 水 路 出 口 閘 門 規 劃 示 意 圖 圖 9.19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滯 洪 池 平 面 佈 置 示 意 圖 V
8 圖 9.20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滯 洪 池 剖 面 示 意 圖 圖 9.21 計 畫 區 於 整 體 改 善 後 50 年 重 現 期 暴 雨 之 淹 水 模 擬 成 果 圖 9.22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淹 水 地 區 避 災 場 所 及 路 線 示 意 圖 圖 10.1 計 畫 區 排 水 改 善 減 輕 淹 水 之 效 益 內 容 架 構 圖 10.2 計 畫 區 排 水 淹 水 深 度 與 損 失 額 關 係 曲 線 圖 圖 10.3 計 畫 區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前 後 淹 水 損 失 與 頻 率 關 係 曲 線 圖 VI
9 表 目 錄 表 2.1 龜 子 港 排 水 現 有 人 口 統 計 表 表 2.2 德 元 埤 水 庫 歷 年 最 大 洩 洪 量 表 3.1 水 準 基 點 引 用 之 高 程 及 概 略 位 置 表 表 3.2 龜 子 港 排 水 現 況 跨 渠 及 防 洪 構 造 物 調 查 表 表 3.3 龜 子 港 流 入 工 出 口 調 查 表 表 3.4 龜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水 質 檢 測 結 果 ( 豐 水 期 ) 表 3.5 龜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水 質 檢 測 結 果 ( 估 水 期 ) 表 4.1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鄰 近 雨 量 流 量 站 概 況 表 表 4.2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歷 年 月 雨 量 及 年 雨 量 統 計 表 表 4.3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最 大 一 日 暴 雨 量 統 計 表 表 4.4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最 大 二 日 暴 雨 量 統 計 表 表 4.5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一 日 及 二 日 暴 雨 量 頻 率 分 析 成 果 表 表 4.6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各 控 制 點 之 集 水 區 特 性 表 表 4.7 龜 子 港 排 水 各 控 制 點 之 洪 峰 流 量 一 覽 表 表 4.8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出 口 歷 年 規 劃 之 洪 峰 流 量 比 較 表 表 4.9 龜 子 港 排 水 出 口 外 水 位 一 覽 表 表 5.1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各 重 現 期 現 況 淹 水 情 況 一 覽 表 表 5.2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現 況 淹 水 模 擬 各 用 地 別 淹 水 面 積 深 度 統 計 表 表 5.3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現 況 通 水 能 力 檢 討 一 覽 表 表 5.4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各 重 現 期 洪 水 位 與 堤 頂 標 高 比 較 表 表 5.5 八 老 爺 支 線 各 重 現 期 洪 水 位 與 堤 頂 標 高 比 較 表 表 5.6 南 八 老 爺 分 線 各 重 現 期 洪 水 位 與 堤 頂 標 高 比 較 表 表 5.7 港 子 頭 支 線 各 重 現 期 洪 水 位 與 堤 頂 標 高 比 較 表 表 5.8 港 子 頭 分 線 各 重 現 期 洪 水 位 與 堤 頂 標 高 比 較 表 表 5.9 路 東 中 排 一 各 重 現 期 洪 水 位 與 堤 頂 標 高 比 較 表 表 5.10 路 東 中 排 二 各 重 現 期 洪 水 位 與 堤 頂 標 高 比 較 表 表 5.11 山 仔 腳 排 水 各 重 現 期 洪 水 位 與 堤 頂 標 高 比 較 表 表 5.12 果 毅 後 排 水 各 重 現 期 洪 水 位 與 堤 頂 標 高 比 較 表 VII
10 表 5.13 東 豐 小 排 三 各 重 現 期 洪 水 位 與 堤 頂 標 高 比 較 表 表 5.14 水 林 區 中 排 一 各 重 現 期 洪 水 位 與 堤 頂 標 高 比 較 表 表 5.15 水 林 區 中 排 五 各 重 現 期 洪 水 位 與 堤 頂 標 高 比 較 表 表 5.16 果 毅 中 排 各 重 現 期 洪 水 位 與 堤 頂 標 高 比 較 表 表 5.17 牛 坔 支 線 各 重 現 期 洪 水 位 與 堤 頂 標 高 比 較 表 表 5.18 東 豐 中 排 一 各 重 現 期 洪 水 位 與 堤 頂 標 高 比 較 表 表 7.1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改 善 方 案 研 擬 比 較 表 表 7.2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各 方 案 10 年 重 現 期 淹 水 改 善 情 況 一 覽 表 表 7.3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各 改 善 方 案 優 劣 比 較 表 表 7.4 本 計 畫 排 水 與 市 區 下 水 道 出 口 銜 接 處 之 渠 底 比 較 表 表 8.1 台 灣 地 區 一 般 養 猪 場 其 原 水 水 質 特 性 表 8.2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之 推 估 生 態 基 流 量 表 8.3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之 實 測 流 量 表 9.1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計 畫 水 理 及 斷 面 因 素 一 覽 表 表 9.2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計 畫 滯 洪 池 基 本 資 料 一 覽 表 表 9.3 計 畫 排 水 系 統 跨 河 橋 樑 高 度 檢 討 表 表 9.4 計 畫 區 排 水 系 統 整 治 工 程 總 建 造 成 本 統 計 表 表 計 畫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 含 農 田 排 水 ) 整 治 工 程 財 務 計 畫 表 表 9.5 計 畫 區 排 水 系 統 整 治 工 程 用 地 費 估 算 表 表 9.6 計 畫 區 排 水 系 統 整 治 工 程 第 一 期 建 造 成 本 估 算 表 表 9.7 計 畫 區 排 水 系 統 整 治 工 程 第 二 期 建 造 成 本 估 算 表 表 9.8 計 畫 區 排 水 系 統 整 治 工 程 第 三 期 建 造 成 本 估 算 表 表 9.9 計 畫 區 排 水 系 統 整 治 工 程 第 四 期 建 造 成 本 估 算 表 表 10.1 計 畫 區 排 水 現 況 各 重 現 期 降 雨 之 淹 水 損 失 計 算 表 表 10.2 計 畫 區 排 水 改 善 後 各 重 現 期 降 雨 之 淹 水 損 失 計 算 表 表 10.3 計 畫 區 排 水 改 善 後 年 計 直 接 損 失 金 額 計 算 表 VIII
11 摘 要 一 計 畫 緣 起 範 圍 及 目 的 以 往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規 劃, 其 所 採 用 之 渠 道 設 計 標 準 為 5 年 重 現 期 洪 峰 流 量 設 計, 為 能 符 合 行 政 院 95 年 5 月 核 定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10 年 重 現 期 排 水 設 計 基 準, 以 及 為 因 應 龜 子 港 排 水 整 治 工 程 之 需 要, 亟 需 採 以 生 態 為 基 礎 安 全 為 考 量, 結 合 景 觀 親 水 遊 憩 等 環 境 營 造 及 綜 合 治 水 之 理 念, 於 本 年 度 納 入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第 一 階 段 實 施 計 畫 重 新 辦 理 檢 討 規 劃 本 計 畫 範 圍 係 以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集 水 區 作 整 體 性 之 改 善 檢 討 規 劃, 包 括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及 其 支 分 線 之 功 能 評 估 與 改 善 計 畫, 以 及 檢 討 低 窪 地 區 排 水 處 理 與 改 善 建 議, 目 的 係 針 對 本 排 水 集 水 區 之 淹 水 問 題, 就 該 集 水 區 之 排 水 特 性 及 排 水 不 良 原 因, 探 討 因 應 對 策, 研 擬 具 體 可 行 之 改 善 方 案, 供 工 程 實 施 之 依 據, 俾 有 效 地 改 善 本 地 區 之 排 水 災 害, 並 且 整 合 水 利 生 態 近 自 然 等 工 程, 營 造 集 水 區 內 整 體 優 質 環 境, 及 配 合 完 成 縣 管 排 水 應 公 告 事 項 之 圖 籍 資 料, 以 作 為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排 水 設 施 範 圍 及 集 水 區 域 公 告 之 依 據 二 集 水 區 概 況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東 鄰 尖 山 埤 水 庫, 西 倚 急 水 溪 主 流, 北 與 龜 重 溪 集 水 區 為 界, 南 臨 嘉 南 大 圳 之 水 頭 港 及 六 甲 分 線,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自 德 元 埤 水 庫 閘 門 溢 流 口, 流 經 六 甲 柳 營 及 下 營 等 鄉 境 內, 於 柳 營 鄉 八 翁 村 南 方 排 入 急 水 溪, 幹 流 長 度 約 7.3 公 里, 集 水 面 積 約 平 方 公 里, 其 重 要 支 分 流 包 括 八 老 爺 支 線 ( 八 老 爺 排 水 ) 南 八 老 爺 分 線 ( 南 八 老 爺 排 水 ) 港 子 頭 支 線 ( 港 子 頭 排 水 ) 分 線 及 德 元 埤 水 庫 上 游 之 路 東 中 排 一 路 東 中 排 二 山 仔 腳 排 水 ( 山 子 腳 排 水 ) 果 毅 中 排 果 毅 後 排 水 水 林 區 中 排 一 水 林 區 中 排 五 ( 南 湖 排 水 ) 及 洗 布 埤 上 游 之 牛 坔 支 線 ( 牛 坔 排 水 ) 等 本 排 水 集 水 區 大 部 份 為 平 地 或 丘 陵 地, 東 西 長 11 公 里, 南 北 摘 -1
12 寬 度 下 游 約 4 公 里 上 游 約 6.5 公 里 地 形 由 東 向 西 南 傾 斜, 地 盤 高 由 114 公 尺 降 至 7 公 尺, 上 游 之 坡 降 約 1/350, 中 下 游 地 勢 相 當 平 坦, 平 坡 降 僅 1/1,500 左 右 三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 一 )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 二 ) 水 文 分 析 檢 討 ( 三 ) 現 況 排 水 渠 道 通 水 能 力 檢 討 及 淹 水 分 析 ( 四 ) 治 水 方 案 研 擬 ( 五 )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 六 ) 工 程 計 畫 ( 七 ) 計 畫 評 價 四 以 往 治 理 規 劃 情 形 民 國 90 年 9 月 18 日 納 莉 颱 風 造 成 急 水 溪 河 水 暴 漲 及 龜 重 溪 溢 堤, 致 龜 子 港 排 水 內 水 無 法 排 除, 造 成 區 內 氾 濫 成 災, 惟 台 南 縣 政 府 向 中 央 陳 情, 並 由 水 利 署 指 示 列 入 91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規 劃 調 查 工 作, 本 所 於 民 國 93 年 2 月 完 成 台 南 縣 龜 子 港 排 水 改 善 規 劃 報 告, 其 排 水 路 設 計 標 準 採 用 重 現 期 距 5 年 之 洪 峰 流 量 設 計, 幹 線 計 畫 堤 頂 標 高 以 計 畫 水 位 加 出 水 高 50 公 分, 並 能 通 過 10 年 重 現 期 洪 峰 流 量 及 德 元 埤 水 庫 歷 年 最 大 放 流 量 (425cms) 為 原 則, 其 餘 支 分 線 計 畫 堤 頂 高 採 5 年 一 次 之 洪 水 位 加 出 水 高, 出 水 高 度 採 50cm 為 原 則, 改 善 計 畫 擬 定 除 渠 道 斷 面 改 善 外, 龜 子 港 排 水 及 八 老 爺 支 線 出 口 各 建 議 增 設 閘 門 工 程, 另 外 柳 營 鄉 八 翁 村 亦 規 劃 村 落 淹 水 防 護 設 施 ( 抽 水 規 模 為 2.2cms) 五 水 文 分 析 本 報 告 除 沿 用 93 年 本 所 完 成 台 南 縣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規 劃 報 告 之 雨 量 資 料, 其 係 選 用 資 料 較 完 整 及 分 佈 均 勻 之 柳 營 (1) 分 岐 及 重 溪 雨 量 站, 自 民 國 20 年 至 90 年 之 雨 量 統 計 成 果, 並 增 摘 -2
13 加 91~95 年 降 雨 資 料 重 新 分 析, 至 於 推 算 洪 峰 流 量 所 需 之 雨 量 強 度 公 式, 則 採 用 水 利 署 於 民 國 92 年 2 月 完 成 台 灣 地 區 雨 量 測 站 降 雨 強 度 - 延 時 Horner 公 式 分 析 報 告 中 所 分 析 之 六 溪 自 記 雨 量 站 之 Horner 強 度 公 式 本 計 畫 係 採 用 一 日 暴 雨 量 頻 率 分 析 值, 並 以 對 數 皮 爾 遜 三 型 分 佈 之 分 析 值 為 準 各 重 現 期 距 之 流 峰 流 量 係 依 集 水 區 地 文 因 子 日 暴 雨 量 雨 型 及 三 角 型 單 位 歷 線 推 估 龜 子 港 排 水 出 口 位 於 急 水 溪 左 斷 38 處, 本 次 改 善 規 劃 之 外 水 位, 係 參 考 本 所 於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完 成 急 水 溪 治 理 規 劃 檢 討 報 告 之 斷 面 水 位 資 料 而 得, 並 依 該 規 劃 報 告 所 分 析 之 各 重 現 期 距 及 相 對 應 之 洪 水 位, 據 以 演 繹 外 水 位 歷 線, 供 淹 水 模 擬 及 水 理 演 算 之 用 六 現 況 排 水 路 通 水 能 力 檢 討 及 淹 水 分 析 為 瞭 解 現 況 排 水 路 之 通 水 能 力 及 集 水 區 淹 水 情 形, 乃 依 據 實 際 地 形 排 水 路 縱 橫 斷 面 測 量 資 料 及 水 文 分 析 成 果 進 行 模 擬 演 算, 分 別 以 HEC-RAS 及 荷 蘭 SOBEK 模 式 進 行 演 算, 檢 討 現 況 排 水 路 之 通 水 能 力, 及 集 水 區 各 重 現 期 可 能 之 淹 水 範 圍, 供 為 將 來 排 水 路 改 善 之 參 考 ( 一 ) 淹 水 分 析 以 10 年 重 現 期 為 例, 如 定 義 為 淹 水 深 度 25 公 分 以 上 為 淹 水 區, 本 計 畫 區 現 況 最 大 淹 水 總 面 積 為 1,006 公 頃, 平 均 淹 水 深 度 1.3 公 尺, 淹 水 時 間 約 7 小 時 由 淹 水 範 圍 圖 顯 示 淹 水 災 害 大 部 份 集 中 在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下 游 段 出 口 至 新 文 橋 沿 岸, 八 老 爺 支 線 中 下 游 段 兩 岸 農 田 及 八 翁 村 人 和 村 等 境 內, 南 八 老 爺 分 線 沿 岸 包 括 櫻 花 社 區 等 低 窪 地 區 皆 有 淹 水, 而 集 水 區 上 游 區 域 之 局 部 低 窪 地 區 因 受 地 形 阻 隔 無 法 排 入 排 水 路 亦 有 淹 水 情 況 發 生, 經 分 析 出 之 淹 水 情 況 圖 除 供 排 水 改 善 之 參 考 外, 亦 可 供 本 地 區 土 地 利 用 規 劃 方 案 評 估 擇 定 及 估 算 年 計 洪 災 損 失 等 用 途 ( 二 ) 排 水 路 現 況 通 水 能 力 檢 討 摘 -3
14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各 幹 支 分 線 之 現 況 通 水 能 力, 經 淹 水 模 擬 演 算 結 果, 各 斷 面 水 位 與 現 有 兩 岸 標 高 比 較, 其 中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除 上 游 局 部 渠 段 可 通 過 2~10 年 重 現 期 距 之 洪 水 量, 其 它 區 段 皆 無 法 通 通 2 年 重 現 期 距 之 洪 水 量 ; 至 於 德 元 埤 水 庫 以 西 之 支 分 線 排 水 路 包 括 八 老 爺 支 分 線 及 港 子 頭 排 水 支 分 線 等 四 條, 其 中 除 局 部 渠 段 之 現 況 通 水 能 力 約 可 通 過 5~10 年 重 現 期 距 之 洪 水 量, 大 部 份 渠 段 甚 至 無 法 通 過 2 年 重 現 期 距 之 洪 水 量 ; 另 外 德 元 埤 水 庫 以 東 之 支 分 線 排 水 路 包 括 路 東 中 排 一 路 東 中 排 二 山 仔 腳 排 水 果 毅 中 排 果 毅 後 排 水 東 豐 小 排 三 水 林 區 中 排 五 水 林 區 中 排 一 牛 坔 排 水 東 豐 中 排 一 等 共 10 條, 其 中 除 各 排 水 上 游 渠 段 之 現 況 通 水 能 力 約 可 通 過 5~10 年 重 現 期 距 之 洪 水 量, 其 它 區 段 約 可 達 2~5 年 重 現 期 距 之 洪 水 量 ( 三 ) 洪 災 成 因 1. 部 份 地 區 地 勢 相 對 低 窪, 龜 子 港 排 水 下 游 沿 岸 地 盤 高 低 於 急 水 溪 10 重 現 期 外 水 位, 內 水 受 外 水 頂 托, 重 力 排 水 較 為 困 難 2.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八 老 爺 支 線 南 八 老 爺 分 線 及 港 子 頭 支 分 線 之 排 水 路 坡 度 極 為 平 緩, 平 均 坡 降 約 1/750~1/1,700, 流 速 緩 慢 容 易 淤 積 阻 塞, 影 響 排 水 功 能 3. 現 有 排 水 尚 未 整 治 改 善, 中 下 游 排 水 路 斷 面 或 堤 岸 高 度 不 足, 造 成 洪 水 溢 堤 淹 水 4. 部 分 橋 樑 通 水 斷 面 不 足 或 樑 底 過 低 阻 礙 排 水, 造 成 上 游 水 位 壅 高, 加 重 淹 水 情 況 七 改 善 方 案 研 擬 ( 一 ) 改 善 原 則 本 排 水 改 善 計 畫 係 針 對 各 排 水 區 之 排 水 特 性 及 淹 水 型 態, 朝 如 何 防 止 高 地 流 量 自 排 水 堤 岸 漫 溢 等 所 衍 生 之 災 害, 以 減 輕 計 畫 區 內 浸 水 災 害 之 目 標 著 手 外, 低 地 排 水 區 本 身 之 集 水 因 受 外 水 高 漲 之 影 響 而 無 法 重 力 排 出 之 問 題, 亦 應 一 併 予 研 析 解 決 摘 -4
15 ( 二 ) 改 善 方 案 檢 討 及 選 定 (1) 德 元 埤 水 庫 蓄 洪 之 可 行 性 探 討 依 據 本 所 93 年 台 南 縣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規 劃 報 告, 其 針 對 德 元 埤 水 庫 蓄 洪 之 可 行 性 探 討, 並 以 德 元 埤 水 庫 調 節 洪 水 為 前 題, 由 德 元 埤 水 庫 完 全 調 節 豪 雨 歷 程 上 游 所 流 入 之 洪 水 調 節 方 式 需 於 颱 風 來 臨 前 將 水 庫 之 蓄 水 排 空, 以 增 大 調 蓄 功 能, 並 以 波 爾 斯 (plus) 法 做 水 庫 之 演 算, 經 德 元 埤 水 庫 調 節 後 5 年 重 現 期 可 降 低 約 61cms 之 洪 峰 流 量, 龜 子 港 排 水 出 口 之 渠 道 水 位 為 9.46m, 德 元 埤 水 庫 流 量 為 287cms, 調 節 後 剩 226cms, 分 別 計 算 其 水 理 並 比 較 之, 兩 者 於 新 文 橋 處 之 水 位 僅 相 差 11cm( 調 節 前 水 位 為 9.80m), 於 縱 貫 鐵 路 處 之 水 位 相 差 19cm( 調 節 前 水 位 為 10.06m) 由 以 上 得 知 蓄 洪 改 善 效 果 並 不 明 顯, 因 本 地 區 受 限 於 外 水 位 高 漲, 縱 然 於 德 元 埤 水 庫 以 蓄 洪 池 方 式 調 節 流 量 仍 無 法 顯 著 降 低 其 水 位, 另 外 德 元 埤 水 庫 洩 空 後 將 影 響 農 田 灌 溉 取 水 之 用, 建 議 水 庫 蓄 洪 案 擬 不 採 用 (2) 改 善 方 案 研 擬 及 選 定 針 對 排 水 不 良 發 生 原 因 並 配 合 未 來 都 市 開 發 計 畫 趨 勢 所 需, 為 求 有 效 消 減 淹 水 災 害, 依 據 前 述 改 善 原 則, 擬 定 改 善 方 案 排 水 路 整 治 以 易 造 成 淹 水 渠 段 為 優 先 考 量, 包 括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八 老 爺 支 線 南 八 老 爺 分 線 及 港 子 頭 支 線 等 排 水 改 善, 俾 避 免 排 水 路 溢 岸 淹 水 ; 易 受 外 水 影 響 區 域, 包 括 龜 子 港 排 水 下 游 及 八 老 爺 支 線 出 口 應 加 設 雙 道 閘 門, 以 避 免 外 水 倒 灌 情 形 ; 至 於 無 法 順 暢 排 除 內 水 之 處 理 本 規 劃 已 研 擬 多 功 能 蓄 洪 池 案 村 落 防 護 措 施 及 抽 水 案 等, 四 案 依 工 程 內 容 用 地 面 積 功 能 性 環 境 衝 擊 維 護 管 理 實 施 方 式 特 性 改 善 效 果 及 工 程 費 等 項 目 進 行 評 估, 經 綜 合 考 量 及 比 較 其 優 劣 以 蓄 洪 池 案 為 最 佳 方 案 ( 倘 若 蓄 洪 池 用 地 取 得 有 問 題, 可 以 抽 水 案 為 替 代 方 案 ) 另 外 所 規 劃 蓄 洪 池 視 需 要 搭 配 局 部 抽 水, 防 洪 操 作 較 具 彈 性 且 改 善 效 果 更 顯 摘 -5
16 著, 由 於 本 計 畫 蓄 洪 池 主 要 定 位 係 減 低 低 窪 地 區 淹 水 範 圍, 為 達 綜 合 治 水 最 佳 理 念, 本 案 蓄 洪 池 規 劃 擬 以 多 功 能 設 置, 除 治 水 外 並 提 供 柳 營 鄉 及 下 營 鄉 等 地 區 區 域 性 之 生 態 景 觀 親 水 休 閒 運 動 等 設 施 之 結 合, 以 及 調 節 補 充 灌 溉 等 功 能 ; 地 勢 低 窪 經 常 淹 水 不 易 改 善 之 地 區 可 設 為 兼 具 水 質 淨 化 之 人 工 溼 地,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觀 光 遊 憩 及 休 閒 渡 假 等 產 業 八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為 因 應 行 政 院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指 示 應 全 面 落 實 生 態 工 程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及 提 早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之 政 策, 區 域 排 水 整 治 應 包 括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由 於 環 境 營 造 部 份 其 外 業 調 查 工 作 數 量 龐 大, 限 於 人 力 時 間 及 專 業 等 因 素, 乃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委 託 專 業 技 術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辦 理 本 次 摘 錄 主 要 委 辦 項 目 包 括 整 體 發 展 願 景 及 定 位 親 水 活 動 及 景 觀 遊 憩 空 間 規 劃 水 質 與 水 量 保 全 初 步 規 劃 ( 詳 細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成 果 內 容 請 參 閱 台 南 縣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報 告, 民 國 97 年 2 月 印 行 ) 九 工 程 計 畫 ( 一 ) 計 畫 原 則 : 1. 起 算 水 位 : 以 10 重 現 期 之 計 畫 流 量, 閘 門 內 渠 道 積 水 位 為 起 算 水 位 2. 計 畫 渠 道 縱 坡 : 渠 道 計 畫 縱 坡 應 配 合 各 排 水 路 現 況 坡 度 規 劃, 以 減 少 土 方 挖 填 數 量 為 原 則, 渠 底 高 度 並 需 考 慮 相 關 支 流 排 水 或 下 水 道 匯 入 之 高 程 設 計, 上 游 坡 度 較 陡 者 設 置 跌 水 工 消 能, 以 降 低 流 速 防 止 沖 刷 3. 計 畫 渠 寬 : 渠 道 寬 度 應 考 慮 水 利 公 地 及 水 理 演 算 而 定, 以 現 有 河 道 中 心 向 兩 邊 等 量 拓 寬, 但 仍 須 保 持 渠 道 之 平 順, 並 以 回 歸 公 地 減 少 用 地 徵 收 為 原 則 4. 計 畫 洪 水 位 : 以 各 排 水 路 計 畫 斷 面 配 合 採 用 10 年 重 現 期 洪 峰 流 量 所 推 算 之 洪 水 位 摘 -6
17 5. 計 畫 堤 頂 高 : 計 畫 岸 高 採 用 計 畫 水 位 加 50 公 分 為 基 準, 並 以 25 年 重 現 期 距 之 洪 水 不 溢 堤 為 原 則 6. 排 水 用 地 寬 度 及 設 施 範 圍 : 為 利 於 排 水 路 將 來 維 護 管 理, 排 水 用 地 寬 度 應 考 量 水 防 道 路 之 留 設, 視 需 要 於 兩 旁 或 單 邊 預 留 4~6 公 尺 水 防 道 路 7. 排 水 路 改 善 建 議 採 用 生 態 工 程 為 原 則, 蓄 洪 池 工 程 以 多 功 能 規 劃, 並 為 防 洪 減 災 同 時, 營 造 優 質 水 岸 環 境 提 供 民 眾 親 水 及 休 閒 運 動 空 間 生 態 棲 地 保 育 等 功 能 ( 二 ) 實 施 計 畫 本 計 畫 之 所 需 區 排 改 善 工 程 費 包 括 用 地 取 得 及 拆 遷 補 償 費 與 工 程 建 造 費 ( 含 直 接 工 程 費 間 接 工 程 費 及 工 程 預 備 費 ), 總 工 程 費 合 計 約 新 台 幣 47 億 元, 其 中 用 地 及 拆 遷 補 償 費 約 10.4 億 元 另 外 依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估 算 本 計 畫 相 關 農 田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費 約 5 仟 8 佰 萬 元 ( 不 含 用 地 費 ) 本 規 劃 之 工 程 實 施 計 畫, 係 依 工 程 之 迫 切 性 改 善 效 果 連 貫 性 效 益 水 理 條 件 及 災 害 損 失 程 度 等 因 素, 排 定 工 程 實 施 之 優 先 順 序, 擬 分 四 期 實 施 完 成 ( 各 期 改 善 計 畫 則 依 經 費 籌 措 及 用 地 取 得 先 後 依 序 由 排 水 路 下 游 區 段 往 上 游 實 施 為 原 則 ), 各 期 工 程 內 容 及 工 程 費 估 算 如 下 : 第 一 期 改 善 工 程 : 實 施 內 容 為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龜 子 港 排 水 出 口 及 八 老 爺 支 線 出 口 閘 門 工 程 各 乙 處 A 區 蓄 洪 池 B 區 蓄 洪 池 C 區 蓄 洪 池 及 D 區 蓄 洪 池, 總 工 程 費 16.3 億 元 ( 含 用 地 及 拆 遷 補 償 費 約 6.4 億 元 ) 本 期 改 善 工 程 為 因 應 地 方 需 求 用 地 取 得 及 經 費 等 問 題, 建 議 以 龜 子 港 排 水 出 口 閘 門 八 老 爺 排 水 出 口 閘 門 龜 子 港 排 水 及 八 老 爺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C 及 D 滯 洪 池 工 程, 列 為 優 先 改 善 辦 理, 其 餘 視 後 續 財 源 狀 況 再 行 辦 理 第 二 期 改 善 工 程 : 實 施 內 容 為 八 老 爺 排 水 支 線 南 八 老 爺 排 水 分 線 港 子 頭 排 水 支 摘 -7
18 線 及 分 線, 總 工 程 費 13.8 億 元 ( 含 用 地 及 拆 遷 補 償 費 約 1.7 億 元 ) 第 三 期 改 善 工 程 : 實 施 內 容 為 果 毅 後 排 水 山 仔 腳 排 水 牛 坔 排 水, 總 工 程 費 8.9 億 元 ( 含 用 地 及 拆 遷 補 償 費 約 1.4 億 元 ) 第 四 期 改 善 工 程 : 實 施 內 容 為 東 豐 小 排 三 水 林 區 中 排 五 水 林 區 中 排 一 東 豐 中 排 一 果 毅 中 排 路 東 中 排 一 及 路 東 中 排 二, 總 工 程 費 7.8 億 元 ( 含 用 地 及 拆 遷 補 償 費 約 0.8 億 元 ) 十 計 畫 評 價 本 計 畫 排 水 系 統 整 體 改 善 之 益 本 比 為 0.56 小 於 1, 表 示 本 計 畫 案 總 投 尚 未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但 由 於 經 濟 評 價 中, 效 益 之 推 估 尚 未 包 括 減 少 人 員 傷 亡 疾 病 傳 播 公 眾 健 康 受 害 環 境 品 質 低 落 生 命 安 全 受 到 威 脅 等 損 失, 生 態 效 益, 提 高 生 活 品 質, 促 進 區 域 均 衡 發 展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增 加 民 眾 對 政 府 施 政 之 向 心 力, 促 進 社 會 安 定 及 提 高 國 際 形 象 等 不 可 計 之 效 益 故 考 慮 上 述 效 益, 本 計 畫 具 有 投 資 之 價 值, 建 議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早 日 付 諸 實 施 摘 -8
19 Abstract In order to fulfill the needs of the Guei-Tzu-Kang drainage remediation construction and to conform to the current requirements of the Council for Economic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in implementing ecological engineering, the project must undertake methods which are based on ecology and with safety as the main concern. It should incorporate environment engineering and comprehensive flood control theories, such as landscape, water rapprochement, and leisure, to provide better evaluation and review of the drainage system in this project. The project is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improvement review and planning in the catchment area of Guei-Tzu-Kang drainage system. This includes functional review and improvement plans on the main line of Guei-Tzu-Kang drainage and its tributaries. Reviews and suggestions should also be done on the drainage procedures of the low-lying areas. The project is aimed at problems of flooding in this drainage catchment area. It is to investigate the drainage characteristics and provide practical plans for construction to improve the poor drainage in the area. It will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flood damage in this area and incorporate water resources, ecology, and nature to create a high quality environment in this catchment area. It will also assist in completing the graphical data for central pipe drainage announcements as a basis Water Resources Agency when making announcements relating to drainage catchment areas and drainage facility zones.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n the drainage capacity of drainage paths and flooding situation of catchment areas, simulated calculations are done by using actual topographical data, vertical and cross sections of the drainage path, and hydrological analysis. Using the SOBEK model from Holland for calculation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n the drainage 摘 -9
20 capacity of drainage paths and possible flooding areas of the catchment area is shown, which will serve as reference material for future drainage path improvement, to ensure the feasibility of planned constructions. Drainage improvement principles are set in the aim to find out reasons for poor drainage, work with future city development trends, and effectively reduce flood damage. Channel width should be decided on the results of the hydraulic reviews, principles of recommendat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method is by placing ecological facilities. The primary concern of drainage path remediation should be focused on channels which flood easily, which includes the Guei-Tzu-Kang drainage, and the Balaoyie, Gangztou, Gwuoyihou tributaries. Areas which are easily affected by external water should have double sluice gates at the mouth of the drainage paths,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external water flooding from flowing backwards. For areas where internal water cannot be effectively drained, the project has brought up the multi-target retaining pond and the water pump solutions. After a comprehensive comparison, the retaining pond solution came up as the better one. The purpose of the retaining ponds in this project is to reduce and detain flood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best results for comprehensive flood control, the retaining ponds are planned to be installed at multiple targets. In addition to flood control, the project also seeks to provide Lyiouyieng, Siyiayieng, and Lyioujiyia Townships with an integration of ecology, landscape, water rapprochement, leisure, and sport facilities. The function to adjust irrigation accordingly will be provided as well. Low-lying areas which flood often and are difficult to make improvements may be developed into artificial wetlands with water purifying functions. Eco-tourism, excursions, and leisure vacations may be promoted in these areas. Keywords: Guei-Tzu-Kang Drainage, Balaoyie Tributary, Gangztou Tributary, Gwuoyihou Tributary, Retaining Pond, Pumping Station, Sluice Gate 摘 -10
21 一 結 論 結 論 及 建 議 ( 一 ) 本 排 水 工 程 改 善 計 畫, 排 水 路 整 治 以 通 水 能 力 不 足 且 易 造 成 淹 水 之 渠 段 為 優 先 考 量 ; 易 受 外 水 影 響 區 域, 排 水 路 出 口 應 加 設 擋 水 閘 門, 以 避 免 外 水 高 漲 倒 灌 情 形 ; 無 法 順 暢 排 除 內 水 之 處 理 本 規 劃 已 擬 定 分 區 多 功 能 蓄 洪 池 或 局 部 抽 水 為 原 則 ( 二 ) 本 計 畫 排 水 系 統 整 體 改 善 工 程 總 工 程 費 約 新 台 幣 47.6 億 元 ( 含 農 田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費 約 5 仟 8 佰 萬 元 ) 其 中 用 地 及 拆 遷 補 償 費 約 10.4 億 元 本 規 劃 之 工 程 實 施 計 畫, 係 依 工 程 之 迫 切 性 改 善 效 果 連 貫 性 效 益 水 理 條 件 及 災 害 損 失 程 度 等 因 素, 排 定 工 程 實 施 之 優 先 順 序, 擬 分 四 期 實 施 完 成 ( 建 議 自 排 水 路 下 游 區 段 往 上 游 實 施 為 原 則 ) ( 三 ) 本 計 畫 整 體 改 善 工 程 完 成 後, 以 10 年 重 現 期 距 降 雨 量 之 保 護 基 準 推 算, 集 水 區 除 少 數 零 星 地 區 仍 有 淹 水 外, 整 體 改 善 效 果 可 減 輕 淹 水 程 度 約 68% 左 右 ( 以 淹 水 體 積 估 算 ), 若 以 淹 水 面 積 估 算 約 可 減 少 58% 左 右 之 程 度 ( 四 ) 本 計 畫 為 配 合 落 實 行 政 院 推 動 生 態 工 程 之 重 大 政 策, 以 及 考 量 兼 具 防 洪 營 造 適 合 人 類 休 憩 活 動 空 間 建 立 魚 類 及 鳥 類 生 態 棲 地 等 功 能, 排 水 路 斷 面 工 程 改 善 工 法 建 議 以 生 態 工 程 施 設 為 原 則 ( 五 ) 本 案 蓄 洪 池 規 劃 擬 以 多 功 能 設 置, 除 治 水 外 並 提 供 柳 營 鄉 下 營 鄉 及 六 甲 鄉 等 地 區 區 域 性 之 生 態 景 觀 親 水 休 閒 運 動 等 設 施 之 結 合, 以 及 調 節 補 充 灌 溉 等 功 能 ( 六 ) 排 水 路 現 況 通 水 能 力 已 達 設 計 標 準, 且 集 水 區 無 淹 水 之 疑 慮 者, 不 論 現 況 堤 岸 是 否 已 完 成 整 治 工 程, 為 避 免 破 壞 自 然 生 態, 建 議 維 持 現 況, 儘 量 不 另 予 工 程 施 設 改 善, 惟 仍 需 辦 理 經 常 性 疏 浚 以 確 保 排 洪 能 力 結 -1
22 二 建 議 ( 一 ) 本 排 水 改 善 檢 討 報 告 之 規 劃 設 計 圖 僅 供 工 程 費 估 算 之 依 據, 將 來 各 排 水 構 造 物 於 工 程 施 設 時 需 再 詳 予 調 查 設 計, 並 應 辦 理 地 質 鑽 探 及 安 定 分 析, 了 解 基 礎 之 承 載 力, 必 要 時 加 強 基 礎 設 計 以 策 安 全 ( 二 ) 本 計 畫 區 內 有 關 排 水 路 整 治 涉 及 跨 河 構 造 物 需 一 併 改 善 者, 建 請 由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分 工 配 合 實 施 ( 三 ) 本 計 畫 主 要 排 水 路 改 善 後, 建 議 權 責 單 位 對 於 局 部 排 水 不 良 地 區, 應 配 合 施 設 雨 水 收 集 系 統, 如 道 路 側 溝 及 農 田 中 小 排 等, 以 使 地 表 逕 流 能 迅 速 收 集 排 入 本 排 水 系 統 ( 四 ) 有 關 本 計 畫 區 內 抽 水 站 閘 門 及 既 有 防 洪 設 施, 應 由 單 一 專 責 管 理 單 位 加 強 管 理 操 作 與 定 期 維 護, 以 確 保 其 排 洪 功 能 ; 管 理 單 位 之 事 權 統 一 有 助 於 汛 期 時 操 作 之 順 暢 ( 五 ) 各 排 水 路 需 由 權 責 單 位 視 需 要 編 列 經 常 性 經 費 辦 理 疏 濬, 尤 其 是 雨 水 下 水 道 部 份, 實 施 時 應 配 合 汛 期 前 之 清 淤 工 作 及 施 設 配 套 措 施, 以 確 保 排 水 機 能 ( 六 ) 為 因 應 未 來 開 發 案, 造 成 計 畫 區 內 防 洪 排 水 之 影 響, 各 開 發 計 畫 因 土 地 開 發 所 增 加 之 逕 流 應 自 行 設 置 蓄 洪 設 施 承 納, 以 避 免 影 響 整 體 排 水 系 統 ( 七 ) 都 市 高 度 開 發 使 逕 流 量 集 中 迅 速 且 加 大, 建 議 公 共 設 施 之 地 表 面 盡 量 以 透 水 材 料 施 設, 俾 增 加 地 表 入 滲 措 施 ( 減 少 不 透 水 面 積 ), 例 如 於 人 行 道 或 道 路 等 鋪 設 透 水 性 強 之 材 質 取 代 水 泥 鋪 面, 俾 發 揮 雨 水 貯 留 功 能, 並 提 升 保 護 基 準 ( 建 議 未 來 透 過 修 法 公 共 設 施 應 有 一 定 比 例 之 地 表 透 水 材 料 以 因 應 之 ) ( 八 ) 本 規 劃 案 擬 設 D 區 蓄 洪 池 之 位 置 恰 於 台 南 縣 柳 營 鄉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內, 且 目 前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劃 為 農 業 區, 建 議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為 水 利 用 地 結 -2
23 第 一 章 緒 論 一 計 畫 緣 起 龜 子 港 排 水 原 名 溫 厝 部 港 溪, 為 急 水 溪 主 要 支 流 之 一, 幹 線 長 度 為 7.3 公 里, 集 水 面 積 約 平 方 公 里, 其 行 政 區 域 位 於 台 南 縣 境 內, 集 水 區 範 圍 跨 越 下 營 鄉 柳 營 鄉 及 六 甲 鄉 等 地 區, 並 兼 為 德 元 埤 水 庫 之 洩 洪 道 本 計 畫 區 排 水 系 統 於 民 國 93 年 業 由 本 所 完 成 改 善 規 劃, 其 所 採 用 之 渠 道 設 計 標 準 為 5 年 重 現 期 洪 水 設 計, 為 能 符 合 行 政 院 95 年 5 月 核 定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10 年 重 現 期 排 水 設 計 基 準, 以 及 為 因 應 龜 子 港 排 水 整 治 工 程 之 需 要, 亟 需 採 以 生 態 為 基 礎 安 全 為 考 量, 結 合 景 觀 親 水 遊 憩 等 環 境 營 造 及 綜 合 治 水 之 理 念, 於 本 年 度 納 入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第 一 階 段 實 施 計 畫 重 新 辦 理 檢 討 規 劃 另 為 保 護 民 眾 安 全 考 量 及 因 應 未 來 各 都 市 計 畫 實 施 後 對 水 文 環 境 帶 來 之 衝 擊, 並 營 造 集 水 區 內 最 佳 居 住 環 境, 以 維 持 原 水 路 機 能 為 原 則, 建 立 渠 道 疏 洪 能 力, 為 減 少 逕 流 則 採 社 區 分 擔 蓄 洪 都 市 改 造 規 劃 蓄 洪 區 等 觀 念, 配 合 避 災 預 警 系 統, 可 達 到 防 洪 減 災 效 果, 俾 符 合 區 域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朝 綜 合 治 水 及 生 態 環 境 之 推 行 二 計 畫 範 圍 及 目 的 本 計 畫 係 以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集 水 區 作 整 體 性 之 改 善 檢 討 規 劃, 包 括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及 其 支 分 線 之 功 能 評 估 與 改 善 計 畫, 以 及 檢 討 低 窪 地 區 排 水 處 理 與 改 善 建 議, 集 水 區 範 圍 如 圖 1.1 所 示, 其 中 農 田 排 水 ( 由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配 合 辦 理 規 劃 ) 亦 納 入 本 計 畫 整 合 辦 理 本 計 畫 目 的 係 針 對 本 排 水 集 水 區 之 淹 水 問 題, 就 該 集 水 區 之 排 水 特 性 及 排 水 不 良 原 因, 探 討 因 應 對 策, 研 擬 具 体 可 行 之 改 善 方 案, 供 工 程 實 施 之 依 據, 俾 有 效 地 改 善 本 地 區 之 排 水 災 害, 並 且 整 合 水 利 生 態 近 自 然 等 工 程, 營 造 集 水 區 內 整 體 優 質 環 境, 及 配 合 完 成 縣 管 排 水 應 公 告 事 項 之 圖 籍 資 料, 以 作 為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排 水 1-1
24 1-2
25 集 水 區 域 及 排 水 設 施 範 圍 公 告 之 依 據 三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本 計 畫 所 擬 定 之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如 下 : ( 一 )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及 調 查 1. 集 水 區 現 況 勘 查 2. 淹 水 災 害 調 查 3. 收 集 以 往 規 劃 成 果 及 區 域 內 相 關 計 畫 報 告 書 4. 赴 各 級 縣 市 政 府 及 各 鄉 鎮 公 所 調 查 各 相 關 資 料 5. 赴 台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調 查 相 關 資 料 6. 赴 地 政 單 位 蒐 集 排 水 路 土 地 屬 性 資 料 ( 二 ) 外 業 測 量 調 查 本 集 水 區 域 在 各 項 測 量 資 料 除 少 數 排 水 路 渠 段 補 測 外, 大 部 份 皆 採 用 本 所 於 91 年 9 月 委 託 測 量 公 司 辦 理 之 外 業 測 量 工 作 成 果 其 中 內 容 包 含 : 一 等 水 準 點 水 準 高 程 引 測 幹 支 分 線 排 水 路 斷 面 測 量 排 水 路 河 道 平 面 測 量 幹 支 分 線 構 造 物 調 查 測 量 地 形 高 程 採 用 內 政 部 地 政 司 提 供 之 DEM 資 料 (95 年 完 成 ) ( 三 ) 環 境 調 查 與 分 析 本 計 畫 區 域 環 境 調 查 與 分 析 工 作, 係 以 委 託 專 業 技 術 單 位 施 行 方 式 辦 理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 1. 環 境 調 查 與 相 關 資 料 收 集 2. 排 水 情 勢 調 查 及 分 析 3. 鄰 近 地 區 之 空 間 及 遊 憩 動 線 分 析 4. 活 動 需 求 分 析 與 檢 視 ( 四 ) 水 文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1. 計 畫 區 域 內 雨 量 收 集 及 分 析 2. 洪 峰 流 量 分 析 檢 討 3. 計 畫 排 水 量 之 決 定 4. 排 水 出 口 起 算 水 位 分 析 檢 討 5. 相 關 資 料 收 集 分 析 1-3
26 ( 五 ) 排 水 通 水 能 力 檢 討 及 現 況 淹 水 分 析 依 據 實 測 之 排 水 路 斷 面 與 集 水 區 地 形 資 料 及 水 文 分 析 之 各 重 現 期 距 雨 型, 以 荷 蘭 SOBEK 模 式 進 行 演 算, 檢 討 現 況 排 水 路 之 通 水 能 力, 及 集 水 區 各 重 現 期 可 能 之 淹 水 範 圍, 供 為 將 來 排 水 路 改 善 之 參 考, 以 確 使 工 程 計 畫 的 可 行 ( 六 ) 總 合 治 水 對 策 1. 排 洪 原 則 與 階 段 保 護 基 準 2. 排 水 宣 洩 方 式 及 措 施 3. 綜 合 治 水 對 策 分 析 ( 七 ) 綜 合 治 水 方 案 分 析 及 擇 定 1. 治 水 方 案 研 擬 2. 治 水 方 案 分 析 及 擇 定 ( 八 )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1. 水 質 改 善 建 議 2. 環 境 營 造 發 展 願 景 3. 水 岸 定 位 分 析 ( 九 ) 工 程 計 畫 1. 工 程 計 畫 原 則 2. 工 程 佈 置 與 設 計 3. 工 程 費 估 計 4. 工 程 實 施 計 畫 ( 十 ) 計 畫 評 價 ( 十 一 ) 維 護 管 理 及 配 合 措 施 ( 十 二 ) 治 理 規 劃 報 告 編 撰 ( 十 三 ) 龜 子 港 排 水 治 理 計 畫 之 編 訂 ( 十 四 ) 配 合 完 成 排 水 設 施 範 圍 劃 定 及 地 籍 圖 套 疊 作 業 ( 十 五 ) 召 開 地 方 說 明 會 後 完 成 治 理 計 畫 四 以 往 規 劃 治 理 情 形 民 國 70 年 9 月 3 日 暴 雨, 造 成 急 水 溪 氾 濫 成 災, 水 利 署 有 鑑 1-4
27 於 此, 遂 於 72 年 度 以 前 完 成 急 水 溪 有 關 重 要 之 防 洪 工 程, 致 急 水 溪 水 位 昇 高, 使 原 本 受 急 水 溪 水 位 阻 蓄 之 龜 子 港 排 水 更 增 加 排 出 之 困 難 為 尋 求 徹 底 有 效 之 改 善, 必 須 作 進 一 步 之 規 劃, 本 所 於 73 年 11 月 奉 水 利 署 指 示 展 開 規 劃 調 查 工 作, 並 於 74 年 6 月 完 成 台 南 縣 龜 子 港 排 水 改 善 規 劃 報 告 該 報 告 改 善 計 畫 擬 定 以 河 口 起 至 縱 貫 鐵 路 止 長 約 3,922 公 尺 之 堤 岸 加 高, 以 排 除 5 年 重 現 期 距 之 計 畫 流 量 為 原 則, 出 口 段 急 水 溪 50 年 重 現 期 距 之 洪 水 位 公 尺 為 堤 頂 高 銜 接 急 水 溪 堤 防, 右 岸 八 老 爺 支 線 出 口 設 置 自 動 閘 門 民 國 90 年 9 月 18 日 納 莉 颱 風 造 成 急 水 溪 河 水 暴 漲 及 龜 重 溪 溢 堤, 致 龜 子 港 排 水 內 水 無 法 排 除, 造 成 區 內 氾 濫 成 災, 惟 台 南 縣 政 府 向 中 央 陳 情 (91 年 3 月 5 日 府 工 水 字 第 號 函 ), 並 由 水 利 署 指 示 列 入 91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規 劃 調 查 工 作, 本 所 於 民 國 93 年 2 月 完 成 台 南 縣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規 劃 報 告, 其 排 水 路 設 計 標 準 採 用 重 現 期 距 5 年 之 洪 峰 流 量 設 計, 幹 線 計 畫 堤 頂 標 高 以 計 畫 水 位 加 出 水 高 50 公 分, 並 能 通 過 10 年 重 現 期 洪 峰 流 量 及 德 元 埤 水 庫 歷 年 最 大 放 流 量 (425cms) 為 原 則, 其 餘 支 分 線 計 畫 堤 頂 高 採 5 年 一 次 之 洪 水 位 加 出 水 高, 出 水 高 度 採 50cm 為 原 則, 改 善 計 畫 擬 定 除 渠 道 斷 面 改 善 外, 龜 子 港 排 水 及 八 老 爺 支 線 出 口 各 建 議 增 設 閘 門 工 程, 另 外 柳 營 鄉 八 翁 村 亦 規 劃 村 落 淹 水 防 護 措 施 ( 抽 水 規 模 為 2.2cms) 五 排 水 分 頪 及 權 責 劃 定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民 國 94 年 12 月 編 印 中 央 管 直 轄 市 管 縣 市 管 區 域 排 水 手 冊, 其 中 本 計 畫 排 水 系 統 龜 子 港 排 水 八 老 爺 支 線 ( 含 八 老 爺 排 水 及 太 康 排 水 ) 南 八 老 爺 分 線 ( 南 八 老 爺 排 水 ) 港 子 頭 支 線 ( 港 子 頭 排 水 ) 山 仔 腳 排 水 果 毅 後 排 水 牛 坔 支 線 ( 牛 坔 排 水 ) 及 東 豐 中 排 一 等 8 條 列 為 縣 管 區 域 排 水, 依 據 水 利 署 民 國 92 年 10 月 編 印 排 水 管 理 辦 法 第 六 條 所 述, 縣 ( 市 ) 管 區 域 排 水 之 管 理 機 關 為 該 排 水 流 經 之 縣 ( 市 ) 政 府, 或 由 其 所 設 置 之 機 關 管 理 1-5
28 第 貳 章 區 域 概 述 一 人 文 地 理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東 鄰 尖 山 埤 水 庫, 西 倚 急 水 溪 主 流, 北 與 龜 重 溪 集 水 區 為 界, 南 臨 嘉 南 大 圳 之 水 頭 港 及 六 甲 分 線,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自 德 元 埤 水 庫 閘 門 溢 流 口, 流 經 六 甲 柳 營 及 下 營 等 鄉 境 內, 於 柳 營 鄉 八 翁 村 南 方 排 入 急 水 溪, 幹 流 長 度 約 7.3 公 里, 集 水 面 積 約 平 方 公 里, 其 重 要 支 分 流 包 括 八 老 爺 支 線 南 八 老 爺 分 線 港 子 頭 支 分 線 及 德 元 埤 水 庫 上 游 之 路 東 中 排 一 二 山 子 腳 排 水 果 毅 中 排 果 毅 後 排 水 水 林 區 中 排 一 五 及 洗 布 埤 上 游 之 牛 坔 支 線 等 本 地 區 聯 外 交 通 主 要 幹 道 有 高 鐵 高 速 公 路 ( 國 道 3 號 ) 及 縱 貫 鐵 公 路 ( 台 1 線 ), 其 他 如 縣 道 (165 號 174 號 ) 鄉 鎮 市 間 聯 絡 道 路 等 密 佈 如 網 狀, 往 北 通 往 新 營 市 往 南 通 往 台 南 市 往 東 至 尖 山 埤 水 庫 往 西 則 通 往 鹽 水 鎮, 交 通 極 為 便 利 本 排 水 涵 蓋 柳 營 鄉 士 林 光 福 中 埕 東 昇 八 翁 人 和 太 康 神 農 果 毅 旭 山 等 村 落 及 六 甲 鄉 龜 港 水 林 六 甲 中 社 二 甲 等 村 落 及 下 營 鄉 之 賀 建 甲 中 等 村 落, 住 戶 共 計 11,215 戶, 人 口 總 數 約 為 35,631 人, 各 村 落 住 戶 及 人 口 統 計 如 表 2.1 所 示 表 2.1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現 有 人 口 統 計 表 鎮 鄉 別 村 里 別 住 戶 人 口 備 註 士 林 村 707 2,064 光 福 村 748 2,336 中 埕 村 東 昇 村 1,056 3,236 柳 營 鄉 六 甲 鄉 八 翁 村 542 1,666 人 和 村 太 康 村 620 1,898 神 農 村 527 1,715 果 毅 村 464 1,568 旭 山 村 667 2,049 二 甲 村 1,183 4,176 中 社 村 656 2,117 六 甲 村 1,133 3,797 水 林 村 725 2,629 龜 港 村 474 1,392 甲 中 村 490 1,413 下 營 鄉 賀 建 村 566 1,684 合 計 11,215 35,631 資 料 來 源 :96.11 柳 營 鄉 六 甲 鄉 下 營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網 站 2-1
29 二 地 形 地 勢 本 排 水 集 水 區 大 部 份 為 平 地 或 丘 陵 地, 東 西 長 11 公 里, 南 北 寬 度 下 游 約 4 公 里 上 游 約 6.5 公 里 地 形 由 東 向 西 南 傾 斜, 地 盤 高 由 114 公 尺 降 至 7 公 尺, 上 游 之 坡 降 約 1/350, 中 下 游 地 勢 相 當 平 坦, 平 坡 降 僅 1/1,500 左 右 三 地 質 及 地 下 水 計 畫 區 內 土 壤 受 地 形 地 質 氣 候 母 岩 植 物 與 成 土 時 間 等 作 用 影 響, 且 依 據 本 所 於 民 國 91 年 完 成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檢 討 改 善 規 劃 地 質 鑽 探 及 試 驗 報 告 分 析 結 果 地 質 構 造 大 部 分 屬 第 四 紀 沖 積 層, 由 石 英 之 粉 砂 及 局 部 砂 質 粘 土 所 組 成, 其 主 要 沈 積 物 係 由 西 北 面 之 急 水 溪 所 沖 挾 之 泥 砂 堆 積 而 成, 主 要 以 灰 黑 色 灰 色 黃 棕 色 之 砂 沈 泥 質 細 砂 及 低 塑 性 沈 泥 交 互 疊 積 而 成, 平 均 地 層 之 地 下 水 位 距 地 表 面 約 3 公 尺 本 地 區 地 下 水 位 依 水 利 署 網 站 歷 年 觀 測 結 果 顯 示, 地 下 水 位 甚 淺, 且 變 化 不 大, 地 下 水 深 度 由 下 游 往 上 游 而 漸 深, 中 下 游 段 地 下 水 位 在 地 表 下 約 介 於 2~3 公 尺 之 間 本 集 水 區 內 及 附 近 之 現 有 地 下 水 觀 測 井 平 面 位 置 如 圖 2.1, 本 計 畫 擬 以 六 甲 (1) 柳 營 (1) 甲 中 等 站 之 地 下 水 位 ( 歷 年 觀 測 資 料 如 圖 2.2 所 示 ) 為 蓄 洪 池 工 程 規 劃 參 考 四 氣 候 及 土 地 利 用 本 計 畫 區 氣 候 屬 亞 熱 帶 型, 年 平 均 溫 度 為 23.2, 月 平 均 溫 度 以 一 月 之 16.4 為 最 低, 七 月 之 28.1 為 最 高, 年 平 均 雨 量 為 1,450 公 厘, 大 部 分 集 中 於 五 至 九 月 間, 風 向 秋 冬 二 季 以 西 北 風 居 多, 春 夏 二 季 則 盛 行 東 南 風, 相 對 濕 度 年 平 均 為 81% 本 區 域 內 之 土 地 利 用 大 部 分 屬 於 畜 牧 及 農 業 用 地, 農 業 生 產 以 種 植 水 稻 為 主, 甘 蔗 玉 米 牧 草 及 蓮 花 等 次 之, 另 八 翁 重 溪 酪 農 專 業 區, 現 有 乳 牛 約 12,000 頭, 畜 牧 業 發 達 本 計 畫 相 關 土 地 利 用 概 況 如 圖 2.3 所 示 2-2
30 圖 2.1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內 及 附 近 之 現 有 地 下 水 觀 測 井 平 面 位 置 圖 圖 2.2 六 甲 柳 營 甲 中 等 地 下 位 觀 測 站 歷 年 地 下 水 歷 線 圖 六 甲 柳 營 甲 中 2-3
31 圖 2.3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土 地 利 用 概 況 圖 土 地 利 用 別 養 殖 用 地 墳 墓 用 地 建 築 用 地 工 業 用 地 水 利 用 地 農 業 用 地 其 他 用 地 面 積 ( 公 頃 ) 百 分 比 (%)
32 五 排 水 現 況 本 計 畫 區 內 排 水 系 統 以 德 元 埤 水 庫 分 上 下 游 兩 大 蒐 集 系 統, 上 游 主 要 由 路 東 中 排 一 路 東 中 排 二 山 仔 腳 排 水 果 毅 中 排 果 毅 後 排 水 水 林 區 中 排 一 及 水 林 區 中 排 五 匯 集 流 入 德 元 埤 水 庫, 而 計 畫 區 東 南 側 六 甲 鄉 部 份 市 區 之 雨 水 經 匯 集 後 由 牛 支 線 排 入 洗 布 埤, 再 經 由 東 豐 小 排 三 ( 德 元 埤 直 排 ) 排 入 德 元 埤 水 庫 蓄 存 ; 德 元 埤 水 庫 下 游 側 主 要 係 由 八 老 爺 支 分 線 及 港 子 頭 支 分 線 兩 大 系 統 收 集 後 排 入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最 後 在 賀 建 村 之 火 燒 珠 北 邊 排 入 急 水 溪 玆 將 本 計 畫 現 況 排 水 系 統 繪 製 如 圖 2.4 ( 一 ) 各 幹 支 線 排 水 路 之 概 況 (1)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自 急 水 溪 起 至 德 元 埤 水 門 止, 全 長 7,283 公 尺, 平 均 坡 降 約 1/1,700, 寬 度 僅 約 30 公 尺 左 右, 通 水 能 力 明 顯 不 足, 全 線 除 了 下 游 零 星 老 舊 護 岸 外, 大 部 分 為 土 堤 (2) 八 老 爺 支 線 八 老 爺 支 線 集 水 面 積 11.64km 2, 排 水 路 長 度 6,079 公 尺, 中 下 游 段 較 平 坦, 坡 度 約 1/800, 整 體 之 平 均 坡 降 約 1/550, 雖 然 有 零 星 護 岸, 但 未 整 體 改 善 且 出 口 處 之 護 岸 多 為 崩 壞, 部 分 區 段 仍 為 土 渠 南 八 老 爺 分 線 集 水 面 積 4.82 km 2, 排 水 路 長 度 5,204 公 尺, 中 下 游 段 較 平 坦, 坡 度 約 1/900, 整 體 之 平 均 坡 降 約 1/610, 雖 然 有 零 星 護 岸, 但 未 整 體 改 善, 部 分 區 段 多 為 土 渠, 仍 有 淹 水 情 事 發 生 (3) 港 子 頭 支 線 港 子 頭 支 線 集 水 面 積 5.68 km 2, 排 水 路 長 度 4,373 公 尺, 平 均 坡 降 約 1/320, 雖 然 有 零 星 護 岸, 但 未 整 體 改 善, 部 分 區 段 多 為 土 渠, 仍 有 淹 水 情 事 發 生 港 子 頭 分 線 ( 又 名 二 股 圳 ) 集 水 面 積 1.65 km 2, 排 水 路 長 度 2-5
33 2-6
34 2,382 公 尺, 平 均 坡 降 約 1/700, 雖 然 有 零 星 護 岸, 但 斷 面 太 小 且 未 整 體 改 善, 仍 有 淹 水 情 事 發 生 (4) 路 東 中 排 一 路 東 中 排 一 集 水 面 積 0.88 km 2, 排 水 路 長 度 492 公 尺, 平 均 坡 降 約 1/540, 雖 然 有 零 星 護 岸, 但 斷 面 太 小, 仍 有 淹 水 情 事 發 生 (5) 路 東 中 排 二 路 東 中 排 二 集 水 面 積 0.64 km 2, 排 水 路 長 度 684 公 尺, 平 均 坡 降 約 1/340, 雖 然 有 零 星 護 岸, 但 斷 面 太 小, 仍 有 淹 水 情 事 發 生 (6) 山 仔 腳 排 水 山 仔 腳 排 水 集 水 面 積 3.51 km 2, 排 水 路 長 度 2,321 公 尺, 平 均 坡 降 約 1/230, 僅 少 數 護 岸 且 未 整 體 改 善, 仍 有 淹 水 情 事 發 生 (7) 果 毅 中 排 果 毅 中 排 集 水 面 積 1.54 km 2, 排 水 路 長 度 2,203 公 尺, 平 均 坡 降 約 1/300, 僅 少 數 護 岸, 但 未 整 體 改 善 且 斷 面 太 小, 仍 有 淹 水 情 事 發 生 (8) 果 毅 後 排 水 果 毅 後 排 水 集 水 面 積 km 2, 排 水 路 長 度 6,511 公 尺, 平 均 坡 降 約 1/510, 雖 然 有 零 星 護 岸, 但 未 整 體 改 善 且 斷 面 太 小, 仍 有 淹 水 情 事 發 生 東 豐 小 排 三 ( 又 名 德 元 埤 直 排 ) 集 水 面 積 5.15 km 2, 排 水 路 長 度 1,262 公 尺, 平 均 坡 降 約 1/290, 現 況 多 為 土 渠 水 林 區 中 排 一 集 水 面 積 1.67 km 2, 排 水 路 長 度 800 公 尺, 平 均 坡 降 約 1/150, 現 況 多 為 土 渠 水 林 區 中 排 五 集 水 面 積 2.65 km 2, 排 水 路 長 度 1,684 公 尺, 平 均 坡 降 約 1/190, 現 況 多 為 土 渠 (9) 牛 坔 支 線 牛 坔 支 線 集 水 面 積,4.11 km 2, 排 水 路 長 度 2,072 公 尺, 平 均 2-7
35 坡 降 約 1/790, 雖 有 零 星 護 岸, 但 未 整 體 改 善, 仍 有 淹 水 情 事 發 生 東 豐 中 排 一 集 水 面 積 1.37 km 2, 排 水 路 長 度 1,563 公 尺, 平 均 坡 降 約 1/460, 現 況 堤 岸 保 護 工 程 零 星 分 佈, 仍 有 淹 水 情 事 發 生 ( 二 ) 德 元 埤 水 庫 德 元 埤 水 庫 係 利 用 原 來 廢 埤, 攔 截 龜 子 港 排 水 上 游 段 九 條 支 流 形 成 珊 瑚 狀 之 單 目 標 灌 溉 專 用 水 庫, 集 水 面 積 3,019 公 頃, 水 庫 最 高 蓄 水 位 為 公 尺 ( 水 利 會 系 統 高 程 公 尺 ), 蓄 水 面 積 公 頃, 原 設 計 蓄 水 量 為 3,853,358 立 方 公 尺, 民 國 71 年 檢 測 結 果 蓄 水 量 可 為 2,228,821 立 方 公 尺,27 年 間 淤 積 量 為 1,624,537 立 方 公 尺 達 42%, 其 水 位 - 蓄 水 量 - 蓄 水 面 積 如 圖 2.5 本 水 庫 管 理 機 構 為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負 責 營 運 管 理 本 水 庫 主 要 設 施 及 相 關 水 門 如 下 : (1) 堰 堤 : 堤 高 六 七 公 尺, 堤 頂 長 六 百 三 十 一 公 尺, 堤 頂 標 高 十 六 公 尺, 堤 頂 寬 五 公 尺 (2) 溢 洪 道 : 閘 門 控 制 溢 洪 道 堰 頂 標 高 九 三 公 尺, 設 控 制 閘 門 五 座, 每 座 高 五. 四 公 尺, 寬 六 公 尺 計 畫 最 大 排 洪 量 五 百 三 十 二 秒 立 方 公 尺 (3) 抽 水 站 : 最 大 抽 水 量 一 秒 立 方 公 尺 (4) 自 然 溢 洪 道 : 堰 頂 標 高 十 四 一 二 公 尺, 堰 頂 寬 三 十 六 六 公 尺, 堰 長 一 百 六 十 二 公 尺, 計 畫 最 大 排 洪 量 一 百 六 十 八 秒 立 方 公 尺 德 元 埤 自 民 國 65 年 起 有 時 間 洩 洪 記 錄, 各 年 最 大 洩 流 量 如 表 2.2 所 示 六 灌 溉 現 況 本 計 畫 區 內 共 有 耕 地 約 3,600 公 頃, 大 部 分 為 水 利 會 灌 區 之 雙 期 作 及 輪 作 ( 三 年 二 作 ), 主 要 作 物 為 水 稻 及 甘 蔗 灌 溉 水 源 以 嘉 南 大 圳 北 幹 線 為 主, 其 灌 溉 現 況 如 圖
36 2-9
37 年 月 日 表 2.2 德 元 埤 水 庫 歷 年 最 大 洩 洪 量 洩 洪 時 間 起 (hr) ~28 22~23 28~29 13~14 12~13 24~25 30~31 7~8 26~27 4~5 7~8 1~2 1~2 8~9 12~13 23~24 18~19 17~ 訖 (hr) 洩 洪 量 計 (hr) (C.M.S) 備 註 ( 減 洪 量 ) 1 德 元 埤 於 民 國 46 年 修 建 完 成 2 計 畫 洩 洪 量 532 C.M.S 3 洩 洪 量 乃 以 水 門 開 啟 開 度 及 水 位 高 差 計 算 註 : 資 料 來 源 係 採 93 年 龜 子 港 規 劃 報 告,92 年 以 後 之 資 料 由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提 供 2-10
38 2-11
39 本 計 畫 區 內 系 屬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轄 區, 灌 溉 系 統 複 雜, 灌 溉 水 源 以 嘉 南 大 圳 北 幹 線 及 德 元 埤 水 庫 為 主, 區 內 有 查 畝 營 分 線 林 鳳 營 給 水 八 老 爺 分 線 頭 港 分 線 六 甲 支 線 果 毅 後 支 線 等 灌 區 七 相 關 計 畫 ( 一 ) 河 川 治 理 規 劃 急 水 溪 治 理 規 劃 檢 討 報 告 於 74 年 6 月 由 本 所 規 劃 完 成, 其 主 要 河 段 計 畫 流 量 係 採 用 50 年 重 現 期 計 畫 洪 水 量, 並 以 計 畫 洪 水 位 加 出 水 高 1.5 公 尺 為 計 畫 堤 頂 高, 其 中 位 於 龜 子 港 排 水 出 口 ( 急 水 溪 左 岸 斷 面 38 處 ) 之 計 畫 洪 水 位 為 公 尺 ( 二 ) 都 市 計 畫 本 排 水 集 水 區 內 相 關 都 市 計 畫 區 為 柳 營 鄉 及 六 甲 鄉 等 鄉 鎮 都 市 計 畫 ( 使 用 分 區 詳 圖 2.7 所 示 ) 其 中 柳 營 鄉 及 六 甲 鄉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由 前 台 灣 省 政 府 住 宅 及 都 市 發 展 局 規 劃 完 成, 其 設 計 容 量 採 用 一 年 一 次 降 雨 強 度, 規 劃 總 面 積 分 別 為 柳 營 鄉 1,197 公 頃 及 六 甲 鄉 540 公 頃, 以 上 面 積 除 了 都 市 計 畫 區 柳 營 (397 公 頃 ) 六 甲 (333 公 頃 ), 亦 包 括 都 市 計 畫 區 域 外 圍 與 本 計 畫 有 關 之 雨 水 截 導 面 積 柳 營 (800 公 頃 ) 六 甲 (207 公 頃 ), 依 地 形 及 排 水 出 口 分 別 排 入 八 老 爺 支 線 及 南 八 老 爺 分 線 及 港 子 頭 支 線 柳 營 鄉 部 分 排 水 系 統 共 規 劃 十 條 排 水 幹 線, 其 中 之 A B C D E F G H I 流 入 八 老 爺 支 分 線, 最 後 流 入 急 水 溪 ( 如 圖 2.8); 六 甲 鄉 部 分 排 水 系 統 共 規 劃 四 條 排 水 幹 線, 其 中 A 流 入 港 子 頭 支 線,C 流 入 洗 布 埤, 最 後 流 入 龜 子 港 排 水 ( 圖 2.9) 2-12
40 圖 2.7 龜 子 港 排 水 相 關 都 市 計 畫 使 用 分 區 示 意 圖 柳 營 鄉 都 市 計 畫 圖 六 甲 鄉 都 市 計 畫 圖 2-13
41 2-14
42 2-15
43 第 參 章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一 外 業 測 量 本 計 畫 區 域 在 各 項 測 量 資 料 係 除 部 份 排 水 路 補 測 外, 餘 皆 沿 用 本 所 於 91 年 9 月 委 託 測 量 公 司 辦 理 之 外 業 測 量 工 作 成 果 其 中 內 容 包 含 : 一 等 水 準 點 水 準 高 程 引 測 幹 支 分 線 排 水 路 斷 面 測 量 排 水 路 河 道 平 面 測 量 幹 支 分 線 構 造 物 調 查 測 量 基 樁 埋 設 等 ( 詳 細 測 量 資 料 請 參 閱 南 部 地 區 前 鎮 河 典 寶 溪 仁 愛 河 龜 子 港 排 水 改 善 規 劃 報 告 - 測 量 工 作 報 告 ) 地 形 高 程 採 用 內 政 部 地 政 司 提 供 之 DEM 資 料 各 項 內 容 摘 列 說 明 如 下 : 1. 水 準 基 點 引 測 本 計 畫 相 關 調 查 之 高 程 控 制 係 引 用 區 內 一 等 水 準 點, 經 檢 測 無 誤 後 引 用 之, 供 規 劃 設 計 及 爾 後 工 程 測 設 之 需 各 水 準 引 用 基 點 之 高 程 及 概 略 位 置 等 列 如 表 3.1 所 示 表 3.1 水 準 基 點 之 高 程 及 概 略 位 置 表 水 準 基 點 高 程 (m) 概 略 位 置 內 部 BM 台 1 線 鳳 和 中 學 圍 牆 角 旁 之 草 地 上 內 部 BM 柳 營 鄉 新 舊 台 1 線 交 匯 處, 位 於 安 全 島 內 內 部 BM 台 1 線 指 標 298k+950 處, 位 於 安 全 島 上 2. 排 水 路 縱 橫 斷 面 測 量 本 計 畫 排 水 路 縱 橫 斷 面 測 量 計 施 測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八 老 爺 支 線 南 八 老 爺 分 線 港 子 頭 支 線 港 子 頭 分 線 路 東 中 排 一 路 東 中 排 二 山 仔 腳 排 水 果 毅 中 排 果 毅 後 排 水 東 豐 小 排 三 水 林 區 中 排 一 水 林 區 中 排 五 牛 坔 支 線 及 東 豐 中 排 一 等 15 條 排 水 施 測 間 距 原 則 上 約 100 公 尺 左 右 一 處, 遇 斷 面 變 化 或 重 要 構 造 物 處 則 另 予 加 測, 施 測 成 果 列 如 表 3.2 所 示 3-1
44 排 水 名 稱 表 3.2 龜 子 港 排 水 計 畫 區 現 有 構 造 物 調 查 表 排 水 路 縱 橫 斷 面 測 量 斷 面 ( 處 ) 長 度 (m) 護 岸 工 程 (m) 現 有 構 造 物 橋 樑 ( 座 )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67 7, 八 老 爺 支 線 57 6,079 5, 南 八 老 爺 分 線 53 5,204 4, 港 子 頭 支 線 44 4,373 3, 港 子 頭 分 線 27 2, 路 東 中 排 一 路 東 中 排 二 山 仔 腳 排 水 25 2, 果 毅 中 排 25 2,203 1, 果 毅 後 排 水 65 6,511 2, 東 豐 小 排 三 15 1, 水 林 區 中 排 一 水 林 區 中 排 五 18 1, 牛 坔 支 線 14 2, 東 豐 中 排 一 11 1, 閘 門 3. 現 有 構 造 物 測 量 調 查 現 有 構 造 物 調 查 之 項 目 包 括 排 水 路 出 口 設 施 排 水 路 堤 岸 與 跨 渠 構 造 物, 以 及 沿 排 水 路 兩 岸 各 式 附 屬 構 造 物 等, 調 查 成 果 列 如 表 地 形 高 程 資 料 以 內 政 部 地 政 司 提 供 最 新 之 DEM 資 料 (95 年 完 成 ) 為 基 準 3-2
45 5. 排 水 路 平 面 地 物 測 量 (1/1,000) 使 用 小 平 板 及 光 波 測 距 儀 施 測 河 道 地 形, 施 測 範 圍 以 河 道 兩 岸 堤 肩 向 外 延 伸 75 公 尺, 計 施 測 面 積 370 公 頃 6. 銜 接 排 水 路 之 流 入 工 調 查 龜 子 港 排 水 路 幹 線 沿 岸 之 流 入 工 包 括 下 水 道 箱 涵 及 涵 管, 經 現 況 調 查 總 數 量 排 水 路 左 右 岸 分 約 為 12 與 11 處, 其 中 涵 管 直 徑 約 介 於 0.5~1.5 公 尺 之 間, 箱 涵 尺 寸 大 小 約 介 於 寬 1.0mX 高 1.0m~ 寬 3.0mX 高 2.7m, 函 茲 將 銜 接 排 水 路 之 流 入 工 出 口 調 查 成 果 列 如 表 3.3 二 公 私 有 地 調 查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現 況 及 計 畫 排 水 路 流 經 區 段 之 公 私 有 土 地 分 佈 情 形, 係 依 水 利 署 河 川 勘 測 隊 所 提 供 之 數 值 地 籍, 進 行 排 水 路 河 道 平 面 圖 套 疊, 並 向 相 關 地 政 機 關 蒐 集 土 地 所 有 權 屬 資 料, 統 計 各 行 政 區 ( 六 甲 鄉 柳 營 鄉 下 營 鄉 ) 現 況 河 道 內 及 附 近 公 私 有 地 面 積, 龜 子 港 排 水 幹 線 長 度 7.3 公 里, 現 況 河 道 總 面 積 約 22 公 頃, 其 中 公 有 地 ( 包 括 政 府 單 位 所 屬 地 籍 者 及 未 登 錄 地 ) 及 私 有 地 分 別 約 各 佔 河 道 總 面 積 之 6 成 及 4 成 本 調 查 成 果 係 供 計 畫 排 水 路 線 劃 設 及 工 程 計 畫 用 地 徵 購 估 價 之 依 據 為 提 供 綜 合 治 水 滯 洪 蓄 洪 設 施 之 參 考, 調 查 本 集 水 區 較 大 面 積 公 有 地 ( 包 括 國 有 地 地 方 政 府 ) 及 台 糖 等 之 面 積 及 位 置, 相 關 本 計 畫 區 之 公 有 地 分 佈 示 意 如 圖 3.1, 其 中 大 部 份 為 台 糖 土 地, 其 次 為 國 有 地 三 排 水 路 情 勢 調 查 為 因 應 民 眾 對 休 閒 景 觀 環 境 及 生 態 保 育 之 日 趨 重 視, 及 配 合 落 實 行 政 院 推 動 生 態 工 程 之 重 大 政 策, 因 此 排 水 情 勢 調 查 更 顯 重 要, 不 僅 可 作 為 各 計 畫 排 水 路 規 劃 生 態 工 程 之 依 據, 同 時 可 營 造 親 水 及 生 態 環 境 的 最 佳 處 所, 而 最 佳 之 生 態 工 程 乃 因 地 制 宜 就 地 取 材 本 計 畫 礙 於 人 力 及 專 業 之 考 量, 排 水 情 勢 調 查 係 採 委 託 專 業 技 術 單 3-3
46 表 3.3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流 入 工 調 查 表 (1/5) 左 岸 右 岸 排 水 名 稱 備 樁 號 渠 底 高 寬 x 高 (m) 型 態 註 樁 號 渠 底 高 寬 x 高 (m) 型 態 0 K 箱 涵 0 K 箱 涵 0 K φ=0.4 涵 管 2 K 箱 涵 0 K φ=0.6 涵 管 0 K 明 溝 0 K 明 溝 0 K 明 溝 0 K 箱 涵 1 K ( ) 1.0 明 溝 0 K 箱 涵 1 K ( ) 2.4 明 溝 0 K (8+4.4) 3.6 土 溝 2 K 箱 涵 1 K ( ) 1.7 明 溝 2 K 箱 涵 1 K 箱 涵 2 K 箱 涵 八 老 爺 支 線 1 K 箱 涵 3 K 箱 涵 2 K 箱 涵 3 K 明 溝 2 K 箱 涵 4 K 箱 涵 2 K 箱 涵 4 K φ=0.6 涵 管 2 K 箱 涵 5 K φ=0.8 涵 管 3 K 箱 涵 5 K 明 溝 3 K 明 溝 3 K φ=1.0 涵 管 4 K 箱 涵 4 K 箱 涵 5 K φ=0.8 涵 管 0 K ( ) 5.0 明 溝 0 K φ=1.5 涵 管 1 K φ=0.6 涵 管 0 K 箱 涵 1 K ( ) 2.0 明 溝 1 K 箱 涵 2 K φ=0.6 涵 管 1 K ( ) 1.2 土 溝 2 K φ=0.6 涵 管 2 K φ=1.0 涵 管 2 K φ=1.0 涵 管 2 K φ=0.6 涵 管 龜 子 港 排 水 3 K ( ) 0.4 明 溝 3 K φ=0.5 涵 管 3 K φ=1.5 自 來 自 來 水 3 K φ=1.5 水 管 管 3 K 箱 涵 3 K φ=0.8 涵 管 3 K φ=1.5 自 來 自 來 水 3 K φ=1.5 水 管 管 3 K 箱 涵 3 K 箱 涵 3 K 箱 涵 備 註 3-4
47 排 水 名 稱 表 3.3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流 入 工 調 查 表 (2/5) 左 岸 右 岸 樁 號 渠 底 高 寬 x 高 (m) 型 態 水 林 中 排 五 1 K 箱 涵 備 註 樁 號 渠 底 高 寬 x 高 (m) 型 態 備 註 山 仔 腳 排 水 1 K 箱 涵 0 K 土 溝 0 K 明 溝 0 K 土 溝 1 K 箱 涵 1 K 箱 涵 1 K 箱 涵 1 K φ=0.5 涵 管 1 K φ=0.5 涵 管 1 K φ=0.5 涵 管 1 K φ=0.5 涵 管 1 K φ=0.4 涵 管 1 K φ=0.5 涵 管 1 K 箱 涵 港 子 頭 支 線 1 K 箱 涵 1 K φ=0.6 涵 管 1 K φ=0.6 涵 管 1 K φ=0.4 涵 管 1 K φ=0.5 涵 管 2 K φ=0.5 涵 管 2 K φ=0.5 涵 管 2 K φ=0.5 涵 管 2 K φ=0.5 涵 管 3 K φ=0.5 涵 管 3 K φ=0.5 涵 管 3 K φ=0.5 涵 管 3-5
48 排 水 名 稱 港 子 頭 分 線 表 3.3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流 入 工 調 查 表 (3/5) 左 岸 右 岸 備 樁 號 渠 底 高 寬 x 高 (m) 型 態 樁 號 渠 底 高 寬 x 高 (m) 型 態 備 註 註 0 K φ=0.5 涵 管 0 K φ=0.45 鐵 管 0 K φ=0.5 涵 管 0 K ( ) K ( ) K ( ) K ( ) K ( ) 0.5 明 溝 明 溝 0 K ( ) 0.9 明 溝 明 溝 0 K ( ) 0.8 明 溝 明 溝 0 K 箱 涵 明 溝 1 K ( ) 0.6 明 溝 0 K φ=0.5 涵 管 1 K 明 溝 0 K φ=0.6 涵 管 1 K (2+1) 1.4 明 溝 0 K φ=0.3 涵 管 2 K ( ) K ( ) 1.7 明 溝 1 K (2+1) 0.8 明 溝 1 K ( ) 0.7 明 溝 1 K ( ) 0.7 明 溝 1 K ( ) 0.5 明 溝 1 K 明 溝 1 K 明 溝 1 K ( ) 0.7 明 溝 1 K ( ) 0.6 明 溝 1 K x0.6 明 溝 1 K ( ) 0.9 明 溝 1 K (2+0.9) 明 溝 1 K 明 溝 1 K x0.8 明 溝 2 K (2+1)x1 明 溝 2 K x0.5 明 溝 2 K 明 溝 明 溝 3-6
49 排 水 名 稱 南 八 老 爺 分 線 表 3.3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流 入 工 調 查 表 (4/5) 左 岸 右 岸 備 樁 號 渠 底 高 寬 x 高 (m) 型 態 樁 號 渠 底 高 寬 x 高 (m) 型 態 備 註 註 0 K ( ) 0.7 明 溝 1 K φ=0.8 涵 管 1 K φ=1.8 涵 管 1 K 箱 涵 1 K φ=1.0 涵 管 1 K 箱 涵 1 K φ=0.8 涵 管 2 K 箱 涵 1 K 箱 涵 2 K φ=1.0 涵 管 1 K 箱 涵 2 K φ=0.6 涵 管 1 K φ=0.8 涵 管 2 K φ=0.6 涵 管 1 K 箱 涵 1 K 箱 涵 2 K φ=1.0 涵 管 2 K φ=1.0 涵 管 2 K φ=0.6 涵 管 2 K φ=0.6 涵 管 砌 石 3 K ( ) 1.2 溝 3 K ( ) 0.9 PC 溝 3 K ( ) 0.9 PC 溝 4 K ( ) 0.5 明 溝 4 K ( ) 0.9 明 溝 4 K ( ) 1.0 明 溝 4 K ( ) 0.5 PC 溝 4 K φ=0.6 涵 管 4 K φ=0.6 涵 管 4 K ( ) 0.4 PC 溝 4 K ( ) 0.4 PC 溝 4 K ( ) 0.5 PC 溝 4 K ( ) 0.9 PC 溝 4 K ( ) 0.6 PC 溝 4 K ( ) 0.5 PC 溝 4 K ( ) 1.1 PC 溝 5 K ( ) 0.9 PC 溝 5 K ( ) 0.9 PC 溝 5 K ( ) 0.5 PC 溝 3-7
50 排 水 名 稱 表 3.3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流 入 工 調 查 表 (5/5) 左 岸 右 岸 備 寬 x 高 樁 號 渠 底 高 寬 x 高 (m) 型 態 樁 號 渠 底 高 註 (m) 4 K φ=1.0 涵 管 4 K x2.0 箱 涵 4 K φ=1.0 涵 管 4 K x0.9 箱 涵 5 K φ=0.5 涵 管 5 K φ=0.4 涵 管 5 K φ=0.7 涵 管 5 K φ=0.6 涵 管 5 K φ=0.4 涵 管 5 K φ=1.0 涵 管 果 毅 後 排 水 5 K φ=0.6 涵 管 5 K φ=0.5 涵 管 5 K φ=1.0 涵 管 6 K φ=1.0 涵 管 5 K φ=0.6 涵 管 6 K φ=1.0 涵 管 5 K x0.6 箱 涵 5 K φ=1.0 涵 管 6 K φ=1.0 涵 管 牛 坔 支 線 0 K 箱 涵 型 態 備 註 3-8
51 圖 3.1 龜 子 港 排 水 集 水 區 主 要 公 有 地 分 佈 示 意 圖 公 有 3-9 河 川 排 水 集 水 區 範
52 位 辦 理 方 式 進 行, 主 要 委 託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生 態 物 種 調 查 及 分 析 及 水 質 監 測 成 果 資 料 收 集 等 ( 詳 細 調 查 內 容 請 參 閱 本 所 於 民 國 97 年 2 月 完 成 台 南 縣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報 告 ) ( 一 ) 生 態 物 種 調 查 及 分 析 生 態 調 查 時 間 為 96 年 8 月 9 日 及 96 年 12 月 10 日, 存 在 之 物 種 共 計 有 75 種, 計 哺 乳 類 8 種 鳥 類 24 種 爬 蟲 類 10 種 兩 生 類 6 種 及 蝶 類 27 種, 水 生 動 物 中, 底 棲 類 11 種, 魚 類 14 種 及 水 生 昆 蟲 10 種, 做 出 以 下 分 析 : 水 域 生 態 魚 類 (1) 種 屬 組 成 水 域 調 查 點 內 共 捕 獲 或 紀 錄 8 科 14 種 淡 水 魚 類 其 中, 文 獻 曾 記 載 但 未 捕 獲 的 有 3 種, 訪 談 與 檢 視 當 地 釣 客 魚 獲 而 本 次 未 捕 獲 的 物 種 有 7 種 (2) 特 化 性 調 查 過 程 中, 發 現 的 魚 類 以 本 土 原 生 種 及 外 來 種 居 多, 並 未 發 現 任 何 特 有 種 魚 類 本 次 調 查, 外 來 魚 種 共 有 14 種, 原 生 種 有 11 種, 魚 種 組 成 出 現 外 來 種 多 於 原 生 種 的 情 況, 除 了 少 數 肉 用 魚 種 是 人 為 刻 意 放 流 之 外, 其 他 多 為 不 小 心 逃 逸 至 野 外, 並 在 野 外 建 立 族 群 的 種 類 (3) 保 育 等 級 發 現 或 捕 獲 的 魚 類 均 屬 一 般 類 2. 水 生 昆 蟲 水 域 採 樣 點 內 共 採 獲 3 目 7 科 10 種 水 生 昆 蟲, 分 別 為 4 種 蜻 蜓 粗 鉤 春 蜓 紅 腹 細 蟌 大 水 黽 負 子 蟲 仰 泳 椿 搖 蚊 等 調 查 記 錄 種 類 多 為 代 表 輕 度 至 中 度 污 染 的 指 標 生 物 為 主 3. 底 棲 生 物 3-10
53 共 採 獲 7 科 11 種 底 棲 生 物, 分 別 為 多 齒 新 米 蝦 粗 糙 沼 蝦 台 灣 沼 蝦 日 本 沼 蝦 等 發 現 物 種 中 美 國 螯 蝦 屬 於 外 來 種, 進 來 已 普 遍 分 佈 在 台 灣 各 地 水 系, 對 本 土 原 生 種 類 構 成 威 脅 陸 域 生 態 1. 鳥 類 (1) 種 屬 組 成 本 次 調 查 在 計 畫 區 與 鄰 近 範 圍 內 共 發 現 8 目 21 科 48 種 鳥 類 (2) 特 化 性 記 錄 鳥 類 中, 水 雉 灰 胸 秧 雞 翠 鳥 斑 頸 鳩 白 頭 翁 黃 頭 扇 尾 鶯 褐 頭 鷦 鶯 八 哥 大 卷 尾 等 9 種 為 台 灣 地 區 特 有 亞 種, 調 查 過 程 中 並 未 發 現 特 有 種 鳥 類 (3) 保 育 等 級 發 現 鳥 類 中, 水 雉 與 燕 鴴 等 2 種 為 珍 貴 稀 有 的 二 級 保 育 類 水 雉 為 不 普 遍 留 鳥, 多 棲 息 於 平 原 菱 角 田 地 環 境, 在 台 灣 部 份 地 區 有 較 穩 定 的 族 群 存 在 燕 鴴 為 普 遍 夏 鳥, 常 群 聚 出 現 於 平 地 旱 田 或 河 床 地 等 環 境 繁 殖 本 次 發 現 的 燕 鴴 數 量 頗 多, 群 體 理 包 括 成 鳥 與 亞 成 鳥, 推 測 此 階 段 屬 於 燕 鴴 離 巢 期, 亞 成 鳥 會 跟 隨 成 鳥 學 習 覓 食 與 避 敵 (4) 遷 移 習 性 發 現 的 鳥 類 中, 大 部 份 為 台 灣 地 區 的 常 年 留 鳥, 僅 黃 頭 鷺 燕 鴴 及 小 環 頸 鴴 等 3 種 具 有 遷 移 特 性 計 畫 區 內 優 勢 鳥 種 為 黃 頭 鷺 斑 頸 鳩 紅 鳩 白 頭 翁 斑 文 鳥 及 麻 雀 等 2. 兩 生 類 (1) 種 屬 組 成 發 現 1 目 2 科 2 種 兩 生 類, 分 別 為 黑 眶 蟾 蜍 澤 蛙 貢 德 氏 赤 蛙 (2) 特 化 性 3-11
54 調 查 過 程 中, 並 未 發 現 任 何 特 有 種 兩 生 類, 主 要 為 黑 框 蟾 蜍 跟 澤 蛙 (3) 區 域 內 外 比 較 澤 蛙 與 黑 眶 蟾 蜍 是 平 原 地 帶 最 常 見 的 蛙 種, 計 畫 區 內 外 只 要 有 積 水 的 環 境, 如 蔗 田 農 耕 地 排 水 溝 或 是 蓄 水 池 內 皆 可 發 現, 數 量 上 以 澤 蛙 稍 多 德 元 埤 屬 於 大 型 水 域 環 境, 水 源 穩 定 加 上 周 邊 的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茂 密 等 條 件, 吸 引 了 一 些 較 為 隱 密 且 體 型 較 大 的 物 種, 包 括 貢 德 氏 赤 蛙 與 虎 皮 蛙 等, 在 德 元 埤 的 數 量 仍 相 當 穩 定 (4) 保 育 等 級 無 保 育 類 等 級 支 兩 生 動 物 3. 爬 蟲 類 (1) 種 屬 組 成 計 畫 區 及 鄰 近 範 圍 內 共 發 現 2 目 4 科 8 種 爬 蟲 類, 分 別 為 箕 氏 攀 蜥 蝎 虎 中 國 石 龍 子 等 (2) 特 化 性 調 查 過 程 中, 並 未 發 現 任 何 特 有 種 爬 蟲 類 (3) 區 域 內 外 比 較 鄰 近 區 調 查 範 圍 包 括 德 元 埤 一 處 水 域 環 境, 因 此 增 加 許 多 靠 近 水 域 活 動 的 爬 蟲 類 德 元 埤 是 計 畫 區 附 近 最 大 的 水 域 環 境, 由 於 面 積 廣 大 加 上 週 邊 水 生 植 物 豐 富, 許 多 爬 蟲 類 均 棲 息 於 此, 包 括 近 年 來 已 非 常 少 見 的 草 花 蛇, 在 這 邊 仍 有 穩 定 的 族 群 (4) 保 育 等 級 計 畫 區 發 現 的 爬 蟲 類 均 屬 ㄧ 般 種 4. 哺 乳 類 (1) 種 屬 組 成 本 次 調 查 於 計 畫 區 及 鄰 近 範 圍 內 共 發 現 4 目 5 科 8 種 哺 乳 類, 分 別 為 台 灣 鼴 台 灣 灰 鼩 鼱 東 亞 家 蝠 台 灣 野 兔 3-12
55 赤 背 條 鼠 鬼 鼠 等 (2) 特 化 性 紀 錄 物 種 中, 台 灣 鼴 鼠 為 台 灣 特 有 亞 種, 調 查 過 程 中, 並 未 發 現 任 何 特 有 種 哺 乳 類 (3) 區 域 內 外 比 較 計 畫 區 與 鄰 近 區 發 現 之 哺 乳 物 種, 並 無 組 成 上 的 差 異 由 於 區 域 內 外 的 環 境 十 分 相 似, 多 數 為 蔗 田 或 農 耕 地, 且 計 畫 區 與 周 圍 並 無 明 顯 分 界, 因 此 發 現 的 哺 乳 類 均 屬 於 田 間 常 見 的 物 種 在 優 勢 物 種 部 份, 天 空 中 以 覓 食 區 域 內 外 均 以 家 蝠 的 數 量 較 多, 地 面 性 物 種 則 以 田 間 鼠 類 較 為 優 勢, 尤 其 是 一 些 以 蔗 田 為 主 要 棲 息 環 境 的 物 種, 如 小 黃 腹 鼠 或 鬼 鼠, 除 了 鼠 籠 捕 獲 外, 調 查 過 程 也 常 直 接 目 擊 個 體 穿 越 田 間 道 路 (4) 保 育 等 級 發 現 之 哺 乳 類 均 屬 一 般 種, 並 無 保 育 類 5. 植 物 經 調 查, 共 發 現 14 科 38 種 植 物, 其 中 蕨 類 植 物 1 科 1 種, 雙 子 葉 植 物 12 科 27 種, 單 子 葉 植 物 1 科 10 種 依 植 株 型 態 區 分, 草 本 植 物 23 種 灌 木 7 種 藤 本 4 種 及 喬 木 8 種 ; 依 生 育 地 環 境 區 分, 特 有 種 有 1 種 原 生 種 26 種 馴 化 種 13 種 及 栽 培 種 2 種 計 畫 範 圍 內 除 了 種 植 水 稻 為 主 以 外, 尚 有 人 工 栽 植 的 一 小 部 份 檳 榔 園 及 香 蕉 園, 休 廢 耕 地 植 被 組 成 如 大 花 咸 豐 草 槭 葉 牽 牛 倒 地 鈴 等 一 般 常 見 的 草 本 植 物, 因 此 計 畫 區 內 植 物 種 類 並 不 多 6. 蝶 類 (1) 種 屬 組 成 共 紀 錄 7 科 26 種 蝶 類, 多 數 為 平 原 農 耕 地 帶 或 是 低 山 丘 陵 常 見 物 種 計 畫 區 內 外 均 為 農 耕 環 境, 因 此 蝶 類 組 成 差 異 不 大, 為 計 畫 區 外 的 農 作 較 多 樣, 除 了 蔗 田 之 外 尚 有 一 些 短 3-13
56 期 蔬 菜, 能 提 供 蝶 類 食 草 或 蜜 源 較 多, 因 此 區 外 的 蝶 類 物 種 比 區 內 稍 多 (2) 特 化 性 由 於 目 前 國 內 對 於 蝶 類 之 特 化 性 尚 有 爭 議, 因 此 並 不 討 論 蝶 類 之 特 化 屬 性 (3) 保 育 等 級 發 現 蝶 類 均 屬 一 般 類, 並 未 發 現 保 育 物 種 ( 二 ) 水 質 監 測 成 果 資 料 收 集 水 質 監 測 資 料 係 依 據 受 託 單 位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研 究 室 調 查 成 果, 水 質 調 查 時 間 為 96 年 8 月 17 日 ( 豐 水 期 ) 及 96 年 12 月 11 日 ( 枯 水 期 ), 於 計 畫 區 範 圍 龜 子 港 排 水 各 測 點 進 行 水 質 檢 測, 除 少 數 位 於 排 水 路 上 游 測 點 為 中 度 污 染 外, 其 餘 大 部 份 測 站 皆 顯 示 嚴 重 污 染, 各 測 站 水 質 檢 測 結 果 詳 如 表 3.4 及 表
57 表 3.4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水 質 檢 測 結 果 ( 豐 水 期 ) 樣 品 DO BOD 測 站 水 溫 ph 電 導 度 5 濁 度 NH3-N 水 質 SS(mg/l) PRI 污 染 程 度 WQI 編 號 (mg/l) (mg/l) (NTU) (mg/ L) 5 等 級 南 -1 火 燒 珠 橋 嚴 重 污 染 中 下 等 南 -2 新 文 橋 嚴 重 污 染 中 下 等 南 -3 鐵 路 橋 嚴 重 污 染 中 下 等 3-15 南 -4 豐 年 橋 嚴 重 污 染 中 下 等 南 -5 八 老 爺 橋 嚴 重 污 染 中 下 等 南 -6 下 窩 橋 嚴 重 污 染 中 等 南 -7 八 翁 一 號 橋 嚴 重 污 染 中 等 南 -8 新 榮 中 學 校 門 橋 嚴 重 污 染 中 等 南 -9 港 頭 橋 嚴 重 污 染 中 下 等 南 -10 無 名 橋 嚴 重 污 染 中 下 等 南 -11 無 名 橋 嚴 重 污 染 不 良 南 -12 路 東 橋 嚴 重 污 染 中 下 等 南 -13 無 名 橋 嚴 重 污 染 中 下 等 南 -14 永 昌 橋 嚴 重 污 染 不 良 南 -15 新 厝 橋 嚴 重 污 染 惡 劣 南 -16 旭 山 橋 中 度 污 染 惡 劣 南 -17 果 毅 一 號 橋 中 度 污 染 惡 劣 南 -18 洗 布 埤 橋 嚴 重 污 染 不 良 南 -19 無 名 橋 中 度 污 染 惡 劣 南 -20 無 名 橋 嚴 重 污 染 中 下 等 南 -21 菜 寮 橋 嚴 重 污 染 不 良 南 -22 無 名 橋 嚴 重 污 染 惡 劣 資 料 來 源 : 台 南 縣 龜 子 港 排 水 系 統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報 告, 民 國 97 年 2 月 印 行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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