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 A5FEB0EAC0CBA977A6E6AC46A965B055ABB4ACF9AED130382E3237B77CABE128A4BDA76929>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A5FEB0EAC0CBA977A6E6AC46A965B055ABB4ACF9AED130382E3237B77CABE128A4BDA76929>"

Transcription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委 託 辦 理 103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及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等 試 務 工 作 行 政 委 託 甄 選 須 知 一 本 委 託 辦 理 事 項 屬 行 政 委 託, 係 依 據 職 業 訓 練 法 第 31 條 及 行 政 程 序 法 規 定 辦 理 甄 選 二 本 行 政 委 託 辦 理 標 的 : 辦 理 103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及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等 試 務 工 作 三 委 託 機 關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中 部 辦 公 室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中 部 辦 公 室 ), 地 址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2 段 501 號 6 樓, 電 話 : 分 機 310 四 經 費 預 算 及 經 費 撥 款 編 製 規 定 : ( 一 ) 本 行 政 委 託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約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伍 仟 柒 佰 陸 拾 萬 元 整 ( 二 ) 以 每 年 報 名 參 加 學 術 科 測 試 人 數 約 17 萬 人 ( 撥 付 金 額 每 人 貳 佰 陸 拾 伍 元 為 上 限 ); 報 名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者 每 年 度 約 4 萬 人 ( 撥 付 金 額 每 人 壹 佰 肆 拾 伍 元 為 上 限 ); 及 每 年 度 約 15 萬 人 購 買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簡 章 書 表 與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規 範 光 碟 ( 撥 付 金 額 每 份 肆 拾 伍 元 為 上 限 ) 估 算 ( 三 )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一 年 分 3 梯 次 辦 理, 年 度 各 梯 次 編 列 之 檢 定 預 算 以 實 際 報 檢 人 數 為 準 其 委 託 經 費 編 列 之 格 式 項 目 支 用 標 準 與 額 度 詳 如 附 件 1 甄 選 決 定 之 受 託 單 位 其 各 項 經 費 之 編 列 除 依 前 項 支 用 標 準 與 額 度 辦 理 外, 應 依 政 府 相 關 會 計 規 定 辦 理 如 有 節 餘 款, 應 如 數 繳 還 委 託 機 關 ( 四 ) 年 度 內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若 増 辦 梯 次 時, 甄 選 決 定 之 受 託 單 位 須 配 合 辦 理, 辦 理 經 費 依 每 人 撥 付 金 額 標 準 支 給, 如 有 不 足 時 則 另 行 估 算, 由 委 託 機 關 核 實 支 應 ( 五 ) 若 配 合 於 第 2 梯 次 試 場 ( 含 陪 考 休 息 室 ) 開 放 冷 氣, 新 增 項 目 所 增 加 之 水 電 與 清 潔 費, 分 上 下 午 場 以 每 間 試 場 撥 付 新 臺 幣 貮 佰 伍 拾 元 為 上 限, 由 委 託 機 關 依 間 數 另 行 核 實 支 應 ( 六 ) 若 本 案 之 收 費 標 準 經 報 財 政 部 調 整 或 年 度 預 算 如 經 立 法 院 刪 減, 由 雙 方 另 行 協 議 辦 理 五 甄 選 公 告 : 以 刊 登 新 聞 紙 ( 聯 合 報 自 由 時 報 中 國 時 報 蘋 果 日 報 等 其 中 三 家 ) 及 本 會 ( 中 部 辦 公 室 ) 網 站 公 告 甄 選 須 知 辦 理 1

2 六 本 行 政 委 託 辦 理 事 項 不 允 許 二 家 以 上 單 位 共 同 參 與 甄 選 七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對 甄 選 須 知 之 內 容 有 疑 義 者, 應 以 書 面 向 委 託 機 關 ( 地 址 如 第 三 點 所 列 ) 請 求 釋 疑, 其 期 限 自 公 告 日 起 14 日 內 截 止 八 委 託 機 關 答 覆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疑 義 之 方 式 及 期 限 : 公 告 截 止 期 限 前 1 日 以 書 面 答 覆 之 九 本 行 政 委 託 不 允 許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十 參 與 甄 選 文 件 有 效 期 限 : 自 送 件 起 至 甄 選 後 60 日 止 十 一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之 資 格 及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資 格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1. 依 公 司 法 設 立 之 公 司 登 記 有 案 之 財 團 法 人 社 團 法 人 人 民 團 體 公 立 學 校 1.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檢 附 登 記 或 設 立 之 證 明 文 件 公 立 校 院 及 公 立 機 構 得 以 組 織 條 例 或 規 程 或 檢 具 由 學 校 出 具 同 意 參 加 甄 選 本 案 之 文 件 正 本 代 替 設 立 證 明 文 件, 免 附 信 用 證 明 及 納 稅 證 明 2.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信 用 之 證 明 2. 票 據 交 換 機 構 或 受 理 查 詢 之 金 融 機 構 於 截 止 送 件 日 之 前 半 年 內 所 出 具 之 非 拒 絕 往 來 戶 及 最 近 3 年 內 無 退 票 紀 錄 證 明 會 計 師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表 或 金 融 機 構 或 徵 信 機 構 出 具 之 信 用 證 明 3.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納 稅 之 證 明 3. 其 屬 營 業 稅 繳 稅 證 明 者, 為 營 業 稅 繳 款 書 收 據 聯 或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核 章 之 最 近 一 期 營 業 人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申 報 書 收 執 聯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不 及 提 出 最 近 一 期 證 明 者, 得 以 前 一 期 之 納 稅 證 明 代 之 無 須 納 稅 者, 須 出 具 稅 捐 機 關 免 納 稅 之 證 明 文 件 十 二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除 應 檢 具 前 點 規 定 之 資 格 文 件 外, 並 須 依 計 畫 需 求 書 及 甄 選 相 關 資 料 提 送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聲 明 書 及 授 權 書 等 文 件 ( 格 式 如 附 件 ), 如 有 欠 缺 其 中 任 一 文 件, 視 為 資 格 不 符,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十 三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應 遞 送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份 數 :A4 格 式 1 式 20 份 十 四 甄 選 文 件 使 用 文 字 : 中 文 ; 但 特 殊 技 術 或 材 料 之 圖 文 資 料 得 使 用 英 文 十 五 參 與 甄 選 文 件 寄 送 方 式 : 2

3 ( 一 )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應 依 規 定 填 妥 (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聲 明 書 授 權 書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與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將 其 密 封 後 投 遞, 封 套 外 部 須 書 明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及 委 託 標 的 ( 二 ) 甄 選 文 件 須 於 公 告 截 止 期 限 前, 以 郵 遞 ( 含 快 遞 ) 寄 達 或 專 人 送 達 委 託 機 關 (40873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2 段 501 號 6 樓 ) 十 六 甄 選 決 定 方 式 : 本 行 政 委 託 適 用 行 政 程 序 法 並 參 考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精 神 辦 理 ( 一 ) 各 甄 選 委 員 就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之 實 地 訪 視 報 告 表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內 容 與 簡 報 說 明 ( 簡 報 不 得 更 改 投 件 內 容, 另 提 出 變 更 或 補 充 資 料 不 納 入 評 選 ), 依 甄 選 評 分 表 之 甄 選 項 目 及 配 分 評 分 後 予 以 加 總, 並 依 加 總 分 數 高 低 轉 換 為 序 位 甄 選 單 位 之 平 均 總 評 分 (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2 位 數,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未 達 70 分 者, 不 得 作 為 受 託 對 象 ( 二 ) 每 位 委 員 對 個 別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評 比 序 位 合 計 數 最 低 者 為 序 位 第 一, 甄 選 分 數 總 平 均 達 70 分 以 上, 並 經 出 席 甄 選 委 員 過 半 數 決 定 者 為 受 託 單 位 經 決 定 之 受 託 單 位 因 故 無 法 接 受 委 託 時, 按 評 定 序 位 順 序, 且 甄 選 分 數 總 平 均 達 70 分 以 上, 並 經 出 席 甄 選 委 員 過 半 數 決 定 者, 依 序 遞 補 為 受 託 單 位 序 位 最 低 且 相 同 之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有 二 家 以 上, 均 得 為 決 定 對 象 時, 擇 配 分 最 高 之 評 選 項 目 之 得 分 合 計 値 較 高 者 決 定 為 受 託 單 位 如 仍 相 同 時, 擇 配 分 第 二 高 之 評 選 項 目 之 得 分 合 計 値 較 高 者 決 定 為 受 託 單 位, 以 此 類 推, 逐 項 評 比 至 配 分 最 低 之 評 選 項 目 之 得 分 合 計 值 較 高 者 決 定 為 受 託 單 位, 如 仍 相 同 者, 由 出 席 甄 選 委 員 多 數 決 定 者 為 受 託 單 位 十 七 甄 選 分 段 方 式 : 本 行 政 委 託 組 成 甄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甄 選, 並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協 助 辦 理 甄 選 工 作, 其 甄 選 分 為 兩 階 段 : ( 一 ) 第 一 階 段 :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之 資 格 審 查 訂 於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於 委 託 機 關 會 議 室 辦 理,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不 受 3 家 以 上 之 限 制, 委 託 機 關 當 場 將 各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所 送 甄 選 文 件 密 封 封 套 拆 封, 並 進 行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之 資 格 審 查,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委 託 機 關 通 知 不 得 參 與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凡 經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之 單 位, 由 委 託 機 關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並 由 工 作 小 組 將 就 所 提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實 地 訪 視 ( 訪 視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2) 有 關 實 地 訪 視 時 間 預 計 資 格 審 查 後 3 天 內 ( 不 含 假 日 ),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須 配 合 委 託 機 關 安 排 時 間 由 委 託 機 關 另 訂 之 ( 二 ) 第 二 階 段 : 採 書 面 和 簡 報 合 併 舉 行 方 式 辦 理 3

4 1. 簡 報 順 序 決 定 : 由 參 加 簡 報 之 各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依 其 送 件 時 間 順 序, 抽 籤 決 定 抽 籤 順 序, 再 依 抽 籤 順 序 抽 籤 決 定 簡 報 順 序,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到 場 者, 由 委 託 機 關 代 為 抽 籤 決 定 2. 經 委 託 機 關 通 知 參 加 甄 選 之 單 位, 應 就 其 所 提 之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內 容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協 同 主 持 人 作 15 分 鐘 簡 報 ( 參 加 簡 報 之 每 一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最 多 3 人 ), 並 回 答 甄 選 委 員 所 提 各 項 問 題,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回 答 時 間 以 10 分 鐘 為 限, 甄 選 主 持 人 要 求 終 止 回 答 時 應 即 停 止 未 參 加 簡 報 之 單 位, 甄 選 評 分 表 中 簡 報 內 容 及 答 詢 項 以 零 分 計 算, 有 關 甄 選 會 議 日 期 及 地 點, 由 委 託 機 關 另 訂 之 十 八 甄 選 標 準 ( 甄 選 評 分 表 如 附 件 3): ( 一 ) 執 行 與 品 質 管 理 方 面 :35 分 1. 組 織 架 構 (1) 試 務 工 作 編 組 與 業 務 分 工 情 形 (2) 闈 場 工 作 編 組 與 分 工 情 形 2. 計 畫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式 (1) 計 畫 內 容 完 整 性 (2) 計 畫 內 容 可 行 性 (3) 計 畫 建 議 書 對 本 案 計 畫 目 標 達 成 度 3. 作 業 管 理 與 品 質 管 制 能 力 (1) 工 作 人 員 之 教 育 訓 練 方 式 (2)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能 力 (3) 受 理 報 名 人 員 配 置 及 作 業 情 形 之 掌 控 (4) 印 製 販 售 報 名 書 表 之 掌 控 情 形 (5)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 含 退 補 件 ) 之 作 業 及 管 理 情 形 (6) 學 科 測 試 場 地 管 理 及 突 發 狀 況 之 處 理 能 力 4

5 (7) 各 項 作 業 期 程 掌 控 情 形 (8) 參 考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與 技 能 檢 定 業 務 人 員 廉 政 倫 理 公 約 研 訂 僱 用 人 員 管 理 規 範 4. 安 全 保 密 維 護 方 面 (1) 報 檢 人 資 料 保 密 維 護 ( 包 含 報 檢 資 料 採 委 外 建 檔 者 ) (2) 尚 未 辦 理 測 試 之 學 科 及 術 科 採 紙 筆 測 試 試 題 保 密 (3) 測 試 後 學 科 答 案 卡 保 存 閱 卷 及 成 績 之 安 全 維 護 機 制 ( 如 採 委 外 者 亦 同 ) (4) 試 題 領 取 押 送 及 保 管 之 安 全 維 護 (5) 闈 場 安 全 與 保 密 維 護 (6) 報 檢 人 資 料 洩 漏 之 應 變 處 理 5. 財 務 與 會 計 制 度 管 理 方 面 (1) 代 收 學 術 科 測 試 報 名 費 及 簡 章 報 名 書 表 費 之 收 繳 管 理 情 形 (2) 履 約 成 本 控 制 方 式 (3) 會 計 制 度 與 財 務 管 理 情 形 ( 二 ) 技 術 能 力 方 面 : 22 分 1. 擬 設 考 區 地 點 評 估 (1) 交 通 是 否 便 利 (2) 地 點 是 否 適 中 (3) 考 區 地 點 多 寡 (4) 有 否 無 障 礙 設 施 及 環 境 是 否 良 好 (5) 考 區 因 突 發 狀 況 異 動 之 應 變 處 理 2. 專 業 或 技 術 人 力 評 估 (1)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工 作 人 員 之 學 經 歷 專 長 及 其 相 關 經 驗 年 資 5

6 (2) 本 案 16 名 專 職 人 員 之 學 經 歷 (3) 是 否 有 熟 諳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之 人 員 ( 參 加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基 礎 進 階 訓 練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 3. 設 備 資 源 評 估 (1)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承 作 業 務 之 場 地 與 軟 硬 體 設 備 (2) 規 劃 自 備 入 闈 使 用 之 其 他 相 關 設 備 ( 三 ) 價 格 之 完 整 性 及 合 理 性 : 20 分 1. 經 費 編 列 是 否 不 高 於 預 估 撥 付 總 金 額 2. 經 費 預 估 結 構 合 理 性 3. 經 費 編 列 是 否 符 合 工 作 項 目 及 支 用 標 準 表 規 定 ( 四 ) 其 他 與 行 政 委 託 之 功 能 效 益 相 關 方 面 :10 分 1. 對 應 檢 人 之 服 務 與 創 新 措 施 2. 可 運 用 資 源 及 本 案 計 畫 需 求 書 以 外 之 附 加 承 諾 3. 曾 經 承 辦 類 似 本 案 計 畫 之 經 驗 成 效 ( 五 ) 簡 報 內 容 及 答 詢 : 8 分 1. 內 容 之 完 整 性 2. 答 詢 技 巧 及 反 應 度 3. 對 本 案 之 瞭 解 程 度 ( 六 ) 廠 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5 分 1. 事 業 單 位 與 工 會 簽 訂 團 體 協 約, 曾 獲 本 會 表 揚 ( 獲 本 會 表 揚 簽 訂 團 體 協 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獲 獎 照 片 ) 2. 事 業 單 位 定 期 舉 辦 勞 資 會 議 (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資 料 及 召 開 勞 資 會 議 紀 錄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文 件 ) 3. 提 供 員 工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之 友 善 職 場 措 施, 曾 獲 本 會 友 善 職 場 優 良 事 業 單 位 表 6

7 揚 ( 獲 得 本 會 友 善 職 場 優 良 事 業 單 位 表 揚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獲 獎 照 片 ) 4. 平 時 僱 用 職 工 在 50 人 以 上 之 企 業 組 織 依 法 設 置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辦 理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 由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企 業 組 織 職 工 福 利 機 構 證 影 本 企 業 組 織 新 設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尚 未 取 得 職 工 福 利 機 構 證 者, 得 以 主 管 機 關 之 收 件 證 明 代 之 ) 5. 曾 獲 本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優 良 單 位 ( 由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優 良 單 位 獎 狀 獎 牌 或 獲 獎 照 片 ) 6.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工 作 之 績 優 單 位, 曾 獲 金 展 獎 ( 獲 獎 項 目 之 獎 狀 獎 牌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 7. 型 塑 投 資 人 才 之 優 質 環 境, 曾 獲 國 家 人 力 創 新 獎 ( 獲 獎 項 目 之 獎 狀 獎 牌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 十 九 簽 約 ( 一 ) 經 決 定 之 受 託 單 位 應 於 15 日 內 辦 理 簽 約 手 續 及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逾 期 未 簽 約 或 未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者, 以 棄 權 論 ( 二 ) 簽 約 前 如 發 現 受 託 單 位 有 提 列 不 實 資 料 之 情 事 者, 委 託 機 關 有 權 立 即 撤 銷 其 簽 約 資 格 ( 三 ) 經 決 定 之 受 託 單 位 之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於 簽 約 前, 得 經 雙 方 同 意 修 正 之, 並 經 依 雙 方 同 意 修 正 意 見 後, 轉 為 工 作 計 畫 書 ( 四 ) 經 決 定 之 受 託 單 位 之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所 提 創 新 措 施, 須 報 經 委 託 機 關 同 意 後 執 行 二 十 本 行 政 委 託 允 許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於 資 格 審 查 前 補 正 非 與 資 格 審 查 有 關 之 文 件 二 十 一 本 行 政 委 託 免 押 標 金 二 十 二 履 約 保 證 金 金 額 及 繳 納 方 式 : ( 一 ) 按 契 約 總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簽 約 時 一 併 繳 交 至 委 託 機 關 ( 二 ) 履 約 保 證 金 應 由 受 託 單 位 以 現 金 金 融 機 構 簽 發 之 本 票 或 支 票 保 付 支 票 郵 政 匯 票 無 記 名 政 府 公 債 設 定 質 權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銀 行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或 取 具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公 司 之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7

8 單 為 之 二 十 三 履 約 保 證 金 有 效 期 限 : ( 一 ) 自 簽 約 日 起 至 受 託 單 位 全 部 如 期 履 約 及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後 ( 二 ) 受 託 單 位 採 銀 行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或 保 險 公 司 之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者, 其 有 效 期 限 至 少 至 104 年 3 月 31 日 ( 三 ) 受 託 單 位 未 能 依 契 約 規 定 期 限 履 約 或 因 可 歸 責 於 受 託 單 位 之 事 由 致 無 法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完 成 履 約 者, 履 約 保 證 金 之 有 效 期 應 按 遲 延 時 間 延 長 之 二 十 四 受 託 單 位 履 約 爭 議 悉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二 十 五 受 理 受 託 單 位 異 議 之 機 關 地 址 及 電 話 同 委 託 機 關 二 十 六 付 款 條 件 : 受 託 單 位 應 於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每 梯 次 報 名 結 束 15 日 內 完 成 報 檢 人 數 統 計 表 送 委 託 機 關 後, 依 該 梯 次 報 檢 人 數, 按 契 約 書 所 訂 支 給 項 目 與 標 準 ( 如 附 件 1), 編 列 該 梯 次 經 費 概 算 表 並 開 立 發 票 或 收 據 向 委 託 機 關 請 領 該 梯 次 檢 定 費 用 未 於 下 梯 次 報 名 前 完 成 當 梯 次 各 項 檢 定 費 用 結 報, 除 委 託 機 關 暫 緩 撥 付 下 梯 次 所 需 檢 定 經 費 外, 應 由 受 託 單 位 自 行 墊 付 經 費 並 繼 續 履 行 契 約 工 作 二 十 七 受 託 單 位 辦 理 本 行 政 委 託 各 項 採 購 作 業,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八 本 案 甄 選 文 件 包 括 (1) 行 政 委 託 甄 選 須 知 ;(2) 計 畫 需 求 書 及 附 件 ;(3) 行 政 委 託 契 約 書 ;(4) 授 權 書 ;(5) 聲 明 書 二 十 九 受 託 單 位 之 國 內 員 工 總 人 數 如 逾 67 人, 履 約 期 間 僱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不 得 低 於 員 工 總 人 數 1%; 受 託 單 位 之 國 內 員 工 總 人 數 如 逾 100 人, 原 住 民 人 數 不 得 低 於 總 人 數 1%, 受 託 單 位 未 依 規 定 僱 足 者, 應 分 別 依 規 定 向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設 立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專 戶 及 原 住 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立 之 原 住 民 族 就 業 基 金 專 戶, 繳 納 上 月 之 代 金 ; 並 不 得 僱 用 外 籍 勞 工 取 代 僱 用 不 足 額 部 分 三 十 其 他 事 項 : 請 參 照 委 託 辦 理 103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及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等 試 務 工 作 計 畫 需 求 書 ( 附 件 4) 及 行 政 委 託 契 約 書 ( 附 件 5) 辦 理 三 十 一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檢 舉 專 線 : 傳 真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8

9 箱 台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廉 政 檢 舉 電 子 信 箱 電 話 : , 傳 真 : 三 十 二 本 案 如 遇 機 關 組 織 名 稱 調 整, 本 契 約 仍 然 有 效 存 續 三 十 三 本 須 知 未 載 明 之 事 項, 悉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9

10 附 件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委 託 辦 理 103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及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等 試 務 工 作 工 作 項 目 及 支 用 科 目 標 準 表 工 作 項 目 與 內 容 支 用 科 目 與 標 準 壹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及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等 試 務 工 作 一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宣 導 座 談 會 : 每 梯 次 至 少 於 北 一 業 務 費 中 南 東 等 地 辦 理 6 場 次 宣 導 會, 並 邀 請 1. 場 地 ( 含 佈 置 ) 費 :100 人 以 下 每 日 8,000 人 民 團 體 學 校 事 業 單 位 等 相 關 單 位 參 加 元 為 上 限, 半 日 4,000 元 為 上 限,101 人 二 辦 理 報 名 前 資 格 審 查 人 員 訓 練 ( 須 檢 附 課 程 以 上 每 日 10,000 元 為 上 限, 半 日 為 5,000 表 ) 元 為 上 限 三 召 開 測 試 前 各 考 區 主 任 與 試 務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2. 宣 導 說 明 會 工 作 人 員 費 : 每 人 每 日 1,000 工 作 會 議 ( 參 加 之 各 考 區 主 任 與 試 務 人 員 支 元, 每 日 最 多 2 人 給 旅 運 費 ) 3. 餐 費 : 每 人 80 元 四 印 製 宣 導 手 冊 宣 導 海 報 試 務 手 冊 試 題 4. 郵 資 : 袋 備 用 試 題 袋 學 科 測 試 答 案 卡 答 案 卡 5. 貨 物 運 費 : 袋 信 封 答 案 卷 袋 試 場 標 籤 准 考 證 標 6. 租 車 費 : 每 日 9,000 元 上 限 ( 含 司 機 服 籤 成 績 單 及 其 他 試 務 資 料 等 務 人 員 服 務 費 ) 五 受 理 報 名 及 資 格 審 查 7. 印 刷 費 : 六 代 收 報 名 費 ( 超 商 或 郵 局 手 續 費 ) 8. 代 收 報 名 費 手 續 費 : 七 召 開 勞 安 衛 職 類 資 格 疑 義 認 定 審 核 委 員 會 9. 報 檢 資 料 建 檔 費 : 八 報 檢 資 料 建 檔 ( 含 資 料 登 打 校 對 等 ): 10. 電 話 費 : 1. 如 擬 依 採 購 法 委 由 專 業 單 位 建 檔 者, 則 請 以 11. 辦 公 ( 事 務 ) 用 品 費 : 資 料 建 檔 費 自 行 估 算 編 列 所 需 費 用 12. 入 闈 費 : 每 人 每 日 1,800 元 2. 如 聘 請 人 員 自 行 建 檔 者, 請 依 人 事 費 ( 日 薪 ) 13. 入 闈 餐 費 : 每 人 每 日 690 元 上 限 估 算 編 列 14. 闈 場 場 地 費 : 預 估 每 日 15,000 元, 實 際 3. 若 上 述 兩 種 方 式 併 行, 請 自 行 估 算 以 其 收 費 標 準 為 準 九 以 掛 號 寄 發 准 考 證 與 繳 費 收 據 ( 團 報 者 准 考 15. 機 械 及 設 備 租 金 : 證 寄 給 團 報 單 位, 個 報 者 須 自 行 檢 附 25 元 郵 16. 機 械 及 設 備 維 修 費 : 資, 未 檢 附 者 再 編 列 郵 資 支 應, 請 自 行 估 17. 材 料 費 : 如 油 墨 紙 張 版 紙 紙 箱 算 ) 以 平 信 寄 發 成 績 單 封 條 紅 布 條 等 費 用, 請 自 行 估 算 編 列 十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 18. 運 卷 押 卷 費 : 每 人 日 1,550 元 2 人 / 組 1. 入 闈 餐 費 每 日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690 元 計 算 19. 考 區 主 任 : 全 日 2,000 元 半 日 1, 使 用 闈 場 每 日 實 際 租 借 費 用 以 其 收 費 標 準 為 元 準, 為 估 算 費 用 暫 以 新 臺 幣 15,000 元 估 算 ( 含 20. 試 務 主 任 : 全 日 2,000 元 半 日 1,000 場 地 與 住 宿, 不 含 膳 食 ) 元 十 一 運 卷 押 卷 (2 人 1 組, 測 試 運 試 題 至 各 考 區 21. 試 務 會 務 講 習 費 : 每 人 200 元 費 用, 視 實 際 需 要 編 組 押 卷 ) 22. 監 場 人 員 費 : 每 人 日 1,800 元, 半 日 900 十 二 考 前 規 劃 及 前 置 作 業 : 元 1. 試 務 人 員 : 每 考 區 得 設 試 務 人 員 合 計 14 人 日 23. 卷 務 人 員 費 : 每 人 日 1,800 元, 半 日 900 以 下 為 原 則, 惟 考 區 試 場 數 超 過 80 間 且 業 務 元 10

11 工 作 項 目 與 內 容 執 行 有 必 要 時, 得 由 受 託 單 位 依 實 際 需 要 自 行 衡 酌 增 列, 每 考 區 以 增 列 6 人 為 上 限 2. 各 考 區 動 線 規 劃 佈 置 檢 查 與 人 力 調 度 協 調 : 紅 布 條 ( 每 考 區 大 門 口 應 懸 掛 委 託 機 關 101 年 度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考 區 考 場 學 科 測 試 試 場 紅 布 條, 可 重 複 使 用 ) 考 場 入 口 處 試 場 配 置 表 考 場 之 試 場 平 面 圖 指 引 指 標 等 十 三 學 科 測 試 當 日 作 業 1. 考 區 主 任 : 每 考 區 設 置 1 位 2. 試 務 主 任 : 每 考 區 設 置 1 位 3. 試 務 會 議 講 習 : 限 考 區 主 任 試 務 主 任 監 場 人 員 巡 場 人 員 及 卷 務 人 員 支 領 上 午 學 科 講 習 下 午 術 科 講 習 各 得 支 領 1 次 4. 監 場 人 員 : 每 試 場 安 排 2 位 ( 原 則 上 不 提 供 午 餐 ), 各 考 區 得 設 2 位 預 備 監 場 人 員, 未 執 行 監 場 工 作 時 並 協 助 考 區 主 任 辦 理 考 區 相 關 試 務 工 作 5. 卷 務 人 員 : 各 考 區 卷 務 人 員 除 每 6 個 試 場 設 置 1 位, 不 足 6 個 試 場 以 6 個 試 場 計 算 外, 每 考 區 得 另 增 設 1 位 卷 務 人 員 負 責 統 籌 整 合 及 協 助 考 區 主 任 辦 理 卷 務 相 關 工 作 6. 試 務 人 員 : 在 500 人 以 下 之 考 區 得 設 試 務 人 員 12 人 以 下, 每 增 加 100 人 得 增 設 試 務 人 員 1 人, 不 足 100 人 以 100 人 計, 其 範 圍 包 括 總 務 司 鈴 醫 護 警 衛 引 導 人 員 等 人 員 7. 巡 場 人 員 : 每 考 區 設 置 1 人 8. 試 場 佈 置 : 每 間 試 場 佈 置 與 清 潔, 各 考 區 得 設 1 間 備 用 試 場 9. 試 務 中 心 : 每 考 區 設 置 1 個 試 務 中 心, 作 為 試 務 會 議 講 習 試 卷 整 理 及 緊 急 通 報 聯 繫 之 地 點 10. 考 區 佈 置, 包 括 紅 布 條 考 場 入 口 處 試 場 配 置 表 考 場 之 試 場 平 面 圖 及 必 要 之 事 場 指 標 等 11. 大 考 中 心 ( 試 務 總 中 心 ): 受 託 單 位 總 部 設 置 大 考 中 心, 以 支 領 月 薪 之 專 職 人 力 與 資 訊 人 力 為 主, 其 假 日 ( 學 科 當 日 ) 出 勤 工 資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支 給, 另 為 統 籌 與 督 導 全 國 支 用 科 目 與 標 準 24. 試 務 人 員 費 : 檢 定 當 日 試 務 人 員 每 人 日 1,000 元, 半 日 500 元 ; 其 他 試 務 人 員 每 人 日 600 元, 半 日 300 元 25. 巡 場 人 員 費 : 每 人 日 1,800 元, 半 日 900 元 26. 冷 氣 費 : 每 試 場 每 日 500 元 為 上 限, 半 日 250 元 為 上 限 ( 請 單 獨 另 行 編 列 預 算, 由 委 託 機 關 另 行 核 實 支 應, 勿 納 入 總 經 費 預 算 編 列 ) 27. 試 場 佈 置 費 : 每 間 450 元 28. 試 務 中 心 場 地 ( 含 佈 置 ) 費 : 每 日 8,000 元 為 上 限, 半 日 4,000 元 為 上 限 29.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保 管 : 管 卷 人 員, 每 天 由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9 時, 分 為 2 班 平 日 中 午 12 時 30 分 至 13 時 30 分 支 250 元, 下 午 5 時 至 9 時 支 700 元, 假 日 每 人 每 班 支 1,500 元 30. 學 科 閱 卷 費 : 31. 人 工 閱 卷 費 : 學 科 初 複 閱 每 本 各 11 元 32.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委 由 資 訊 專 業 服 務 單 位 辦 理 費 用 ( 與 資 訊 月 薪 人 事 費 僅 能 擇 一 估 算 ) 33. 雜 費 : 各 項 費 用 ( 不 包 含 出 席 費 鐘 點 費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費 ) 總 和 5% 二 旅 運 費 : 依 附 表 辦 理 三 人 事 費 :(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計 算 ) 1. 勞 安 衛 職 類 資 格 疑 義 審 核 出 席 費 : 外 聘 委 員 每 人 次 2,000 元 2. 日 薪 : 每 人 每 日 1,100 元 ( 日 薪 計 算 標 準 比 照 業 務 佐 理 員 日 薪 1,077 元, 以 整 數 1,100 元 計 算 ) 3. 資 訊 月 薪 : 每 月 40,000 元, 年 終 獎 金 以 1.5 個 月 計 算 ( 以 12 月 1 日 仍 在 職 者 為 限, 未 滿 1 年 者 依 比 例 計 算 ) 4. 專 職 人 力 月 薪 : 專 科 以 下 畢 業 26,720 元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29,620 元 ( 薪 資 進 階 規 定 : 任 職 滿 1 年 考 核 列 B 等 (80 分 ) 以 上 獲 續 僱 者, 加 給 550 元, 最 高 11

12 工 作 項 目 與 內 容 所 有 考 區 學 科 測 試 工 作, 得 設 置 考 區 主 任 與 試 務 主 任 各 1 名, 掌 控 試 題 印 製 保 管 押 送 至 各 考 場 之 進 度 及 辦 理 情 形, 確 保 各 考 場 準 備 就 緒, 並 負 責 學 科 測 試 當 日 突 發 事 件 處 理, 與 各 考 區 試 題 答 案 卷 回 收 與 保 管 12. 當 梯 次 離 島 地 區 ( 金 門 連 江 澎 湖 ) 之 考 區 僅 設 置 1 間 試 場 時, 學 科 測 試 當 日 除 基 本 須 設 置 1 位 考 區 主 任 2 位 監 場 人 員 1 位 卷 務 人 員 外, 其 餘 測 試 當 日 相 關 人 員 之 設 置 ( 如 試 務 主 任 ) 或 人 數 由 受 託 單 位 自 行 衡 酌 增 列 13. 考 區 設 置 未 達 10 間 試 場 時, 學 科 測 試 當 日 除 基 本 設 置 ( 考 區 主 任 監 場 人 員 卷 務 人 員 ) 外, 其 餘 測 試 當 日 相 關 人 員 之 設 置 ( 如 試 務 主 任 ) 或 人 數 由 受 託 單 位 自 行 衡 酌 增 列 14. 每 考 區 設 置 2 間 陪 考 休 息 室, 以 試 場 佈 置 費 支 應, 必 要 時, 得 依 考 區 試 場 間 數 增 設 十 四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保 管 十 五 答 案 卡 製 作 與 整 理 閱 卷 及 成 績 抽 閱 1. 如 擬 依 採 購 法 委 由 專 業 單 位 製 卡 與 閱 卷 者, 則 請 以 學 科 閱 卷 費 自 行 估 算 編 列 所 需 費 用 2. 如 聘 請 人 員 自 行 閱 卷 者, 請 依 人 事 費 ( 日 薪 ) 估 算 編 列 3. 若 上 述 兩 種 方 式 併 行, 請 自 行 估 算 十 六 人 工 閱 卷 : 按 摩 職 類 ( 約 200 人 ) 十 七 寄 發 成 績 單 十 八 受 理 學 科 成 績 複 查 十 九 依 據 各 梯 次 術 科 測 試 委 託 名 單 按 職 類 級 別 及 地 區, 整 理 報 名 表 副 表 及 報 檢 人 員 名 冊, 並 寄 送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二 十 設 置 專 線 服 務 電 話 二 十 一 報 名 試 場 編 組 等 資 訊 系 統 程 式 規 劃 設 計 維 護 及 設 置 技 能 檢 定 網 頁 ( 站 ): 1. 如 擬 依 採 購 法 委 由 資 訊 專 業 服 務 單 位 辦 理 者, 則 請 自 行 估 算 編 列 所 需 費 用 2. 如 運 用 受 託 單 位 本 身 資 訊 人 力 辦 理 者, 請 以 人 事 費 月 薪 設 置 1 人 編 列, 支 給 月 薪 40,000 元 (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電 子 處 理 資 料 中 心 九 十 九 年 度 電 腦 應 用 概 況 報 告 系 統 管 理 資 訊 人 員 平 均 月 薪 支 給 ) 支 用 科 目 與 標 準 以 5 年 為 限 ), 年 終 獎 金 以 1.5 個 月 計 算 ( 以 12 月 1 日 仍 在 職 者 為 限, 未 滿 1 年 者 依 比 例 計 算 ) 5. 加 班 費 : 加 班 支 給 標 準 以 每 小 時 為 單 位 支 給, 並 須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支 給 6.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職 業 災 害 勞 保 就 業 保 險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員 工 退 休 金 提 撥 及 健 保 費 等 費 用, 依 規 定 估 算 7. 計 畫 主 持 人 與 協 同 主 持 人 : 每 人 每 月 10,000 元 四 行 政 管 理 費 ( 含 水 電 費 ): 各 項 費 用 8 % 為 限 12

13 工 作 項 目 與 內 容 支 用 科 目 與 標 準 二 十 二 召 開 檢 討 會 : 1. 期 中 檢 討 會 : 受 託 單 位 應 於 第 1 梯 次 及 第 2 梯 次 學 科 測 試 結 束 後 2 週 內, 邀 集 委 託 機 關 於 受 託 單 位 場 地 共 同 召 開 期 中 檢 討 會, 以 作 為 下 梯 次 參 考 2. 期 末 檢 討 會 : 受 託 單 位 應 於 每 年 最 後 1 梯 次 學 科 測 試 結 束 2 週 內 辦 理, 邀 請 各 考 區 工 作 人 員 召 開 工 作 研 討 會 檢 討 並 提 出 辦 理 情 形 與 總 檢 討 報 告, 辦 理 時 間 以 一 天 為 原 則 二 十 三 受 託 單 位 總 部 設 置 14 位 全 職 人 員, 專 職 處 理 全 國 檢 定 各 項 試 務 工 作 ( 請 依 計 畫 需 求 書 第 七 點 辦 理 ), 其 中 3 人 須 派 駐 至 委 託 單 位 協 助 處 理 報 名 及 學 科 測 試 相 關 試 務 二 十 四 計 畫 主 持 人 與 協 同 主 持 人 : 計 畫 主 持 人 與 協 同 主 持 人 各 1 人, 統 籌 規 劃 與 督 導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各 項 試 務 工 作 貳 印 製 及 販 售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簡 章 報 名 表 格 及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光 碟 一 研 擬 與 編 製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簡 章 及 報 名 書 一 業 務 費 表 1. 印 刷 及 裝 訂 費 二 印 製 簡 章 及 報 名 書 表 : 每 份 簡 章 包 括 1 本 簡 2.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光 碟 製 作 費 章 甲 ( 紅 色 ) 乙 ( 黃 色 ) 丙 與 單 一 級 ( 白 3. 簡 章 代 售 手 續 費 色 ) 報 名 書 表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光 碟 信 封 4. 貨 物 運 費 劃 撥 單 及 信 封 等 內 容 5. 郵 費 三 印 製 簡 章 販 售 宣 導 海 報 6. 電 話 費 四 販 售 簡 章 報 名 書 表 及 規 範 光 碟 : 於 台 灣 本 7. 刊 登 新 聞 紙 費 島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及 離 島 地 區 - 連 江 縣 澎 湖 8. 一 般 房 屋 租 金 ( 指 報 名 表 及 簡 章 庫 存 存 縣 金 門 縣 至 少 各 設 有 一 處 以 上 販 售 點 販 售 放 場 地 費 ) 五 3 梯 次 報 名 開 始 前 1 週 於 聯 合 報 自 由 時 報 二 旅 運 費 : 依 附 表 辦 理 中 國 時 報 蘋 果 日 報 等 其 中 三 家 各 刊 登 1 天 三 人 事 費 :(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計 算 ) 六 提 供 委 託 機 關 30 份 數 全 國 檢 定 報 名 簡 章 書 表 1. 聘 月 薪 1 人 : 專 科 以 下 畢 業 26,720 元 ( 含 規 範 光 碟 ) 及 1,000 份 簡 章 ( 不 含 報 名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29,620 元 ( 薪 資 進 階 規 書 表 及 規 範 光 碟 ) 供 公 務 與 宣 導 使 用, 上 述 定 : 任 職 滿 1 年 考 核 列 B 等 (80 分 ) 份 數 不 敷 公 務 與 宣 導 使 用 時, 受 託 單 位 仍 須 以 上 獲 續 僱 者, 加 給 550 元, 最 高 以 5 提 供 所 需 數 量 年 為 限 ), 年 終 獎 金 以 1.5 個 月 計 算 ( 以 七 聘 專 職 人 力 1 人 辦 理 簡 章 相 關 試 務, 並 適 時 12 月 1 日 仍 在 職 者 為 限, 未 滿 1 年 者 協 助 報 名 或 學 科 等 工 作 依 比 例 計 算 ) 2. 加 班 費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職 業 災 害 勞 保 就 業 保 險 及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費 用 :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與 估 算 13

14 工 作 項 目 與 內 容 支 用 科 目 與 標 準 3. 聘 日 薪 1 人 : 每 日 1,100 元 上 限 ( 簡 章 販 售 期 間 協 助 販 售 整 理 簡 章 及 寄 送 簡 章 等 事 宜 ) 四 行 政 管 理 費 ( 含 水 電 費 ): 各 項 費 用 8 % 為 限 參 備 註 1. 各 項 經 費 應 切 實 依 上 述 支 用 科 目 及 標 準 自 行 估 算 編 列, 並 核 實 支 給, 未 編 列 經 費 之 支 用 科 目 者 不 得 支 給 2. 甄 選 單 位 編 列 辦 理 經 費, 實 際 撥 款 金 額 以 受 託 單 位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金 額 為 基 準 全 國 檢 定 全 部 職 類 1 年 分 3 梯 次 辦 理, 惟 每 年 度 編 列 支 出 預 算 仍 以 實 際 報 名 費 收 入 為 上 限 受 託 單 位 各 項 經 費 之 編 列 應 依 政 府 相 關 會 計 規 定 辦 理 又 本 案 年 度 預 算 如 經 立 法 院 刪 減, 則 由 雙 方 另 行 協 議 辦 理 3. 上 述 項 目 係 依 據 本 會 96 年 11 月 15 日 勞 會 2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後 之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一 般 常 用 經 費 編 列 標 準 及 結 報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行 政 院 99 年 9 月 6 日 院 授 主 孝 一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各 項 業 務 支 付 費 用 標 準 表 辦 理, 如 有 修 正 時, 則 應 依 修 正 後 標 準 辦 理 4. 受 託 單 位 應 於 每 梯 次 報 名 結 束 15 日 內 完 成 報 檢 人 數 統 計 表 送 委 託 機 關 後, 依 該 梯 次 報 檢 人 數 編 列 經 費 概 算 表, 並 開 具 發 票 及 收 據 向 委 託 機 關 申 請 核 撥 辦 理 本 案 經 費, 並 應 於 學 科 測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15 日 內 彙 整 各 地 點 辦 理 檢 定 經 費 檢 送 支 出 憑 證 送 審 明 細 表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對 照 表 及 裝 訂 成 冊 之 原 始 憑 證 辦 理 核 銷 5. 經 費 核 銷 之 支 出 憑 證 請 確 實 依 據 101 年 10 月 1 日 院 授 主 會 財 字 第 A 號 函 修 正 之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辦 理 6. 經 費 分 攤 表 應 注 意 事 項 : (1) 數 計 畫 或 科 目 共 同 受 益 之 支 付 款 項, 其 支 出 憑 證 不 能 分 割 者, 應 加 具 支 出 科 目 分 攤 表 (2) 數 機 關 分 攤 之 支 付 款 項, 其 支 出 憑 證 應 加 具 支 出 機 關 分 攤 表, 由 主 辦 機 關 另 行 保 存, 或 彙 總 附 入 支 出 憑 證 簿, 其 他 各 分 攤 機 關 應 檢 附 主 辦 機 關 出 具 之 收 據 及 支 出 機 關 分 攤 表 7. 冷 氣 費 應 單 獨 另 行 編 列 預 算, 由 委 託 機 關 依 間 數 另 行 核 實 支 應, 勿 納 入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及 入 印 製 試 題 等 試 務 工 作 編 列 8. 本 表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元 為 單 位 14

15 附 件 1 之 附 表 :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一 覽 表 單 位 : 元 職 務 等 級 路 程 公 里 薦 任 級 以 下 ( 含 民 營 企 業 私 立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及 退 休 人 員 ) 簡 任 ( 係 指 公 立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俸 點 475 以 上 薦 任 九 職 等 人 員 晉 支 年 功 者 或 簡 任 級 人 員 ) 未 滿 5 公 里 不 得 報 支 不 得 報 支 5 公 里 以 上 ~ 未 滿 30 公 里 30 公 里 以 上 ~ 未 滿 60 公 里 膳 雜 費 交 通 費 膳 雜 費 交 通 費 膳 雜 費 250 元 275 元 供 膳 2 餐 125 元 供 膳 2 餐 137 元 核 實 報 支 核 實 報 支 500 元 550 元 供 膳 2 餐 250 元 供 膳 2 餐 275 元 核 實 報 支 核 實 報 支 500 元 550 元 供 膳 2 餐 250 元 供 膳 2 餐 275 元 60 公 里 以 上 交 通 費 核 實 報 支 核 實 報 支 住 宿 費 在 出 差 當 地 有 住 宿 事 實 且 業 務 上 有 必 需 性 者 1. 有 收 據 : 依 住 宿 收 據 金 額 核 實 報 支, 最 高 上 限 1,400 元 2. 無 收 據 :700 元 在 出 差 當 地 有 住 宿 事 實 且 業 務 上 有 必 需 性 者 1. 有 收 據 : 依 住 宿 收 據 金 額 核 實 報 支, 最 高 上 限 1,600 元 2. 無 收 據 :800 元 備 註 1. 依 據 行 政 院 99 年 2 月 25 日 院 授 主 忠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之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辦 理 2. 交 通 費 報 支 如 搭 高 鐵 飛 機 輪 船 要 檢 附 票 根 若 自 行 開 車 其 交 通 費 得 按 同 路 段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最 高 等 級 之 票 價 報 支 3. 出 差 往 返 含 行 程, 以 不 超 過 一 日 為 原 則 4. 里 程 數 可 參 照 台 灣 省 鐵 路 局 客 運 營 業 里 程 表 或 利 用 網 路 工 具 ( 如 google UrMap..) 查 詢 核 算 15

16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委 託 辦 理 103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及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等 試 務 工 作 書 面 資 料 實 地 訪 視 報 告 表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名 稱 : 訪 視 時 間 : 查 核 項 目 內 容 結 果 說 明 備 註 資 本 額 附 件 2 單 位 規 模 現 有 人 力 ( 員 工 數 ) 現 有 組 織 架 構 營 運 狀 況 從 事 本 案 專 職 人 力 16 人 場 地 與 軟 硬 體 設 備 承 作 業 務 之 場 地 ( 含 受 理 報 名 場 地 ) 及 存 放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報 名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之 場 地 軟 硬 體 設 備 如 計 畫 需 求 書 - 附 表 3 規 劃 自 備 入 闈 使 用 之 其 他 相 關 設 備 獨 立 專 責 會 計 會 計 制 度 與 財 務 管 人 員 及 單 位 理 情 形 財 務 管 理 情 形 經 費 編 列 依 附 件 1 工 作 項 目 及 支 用 標 準 表 編 列 經 費 訪 視 人 員 簽 名 : 16

17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委 託 辦 理 103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及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等 試 務 工 作 甄 選 評 分 表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名 稱 : 甄 選 委 員 代 號 : 甄 選 項 目 配 分 評 審 內 容 得 分 一 執 行 與 品 質 管 理 方 面 35 二 技 術 能 力 方 面 22 三 價 格 之 完 整 性 及 合 理 性 四 其 他 與 行 政 委 託 之 功 能 效 益 相 關 方 面 五 簡 報 內 容 及 答 詢 六 廠 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CSR) 指 標 總 分 100 得 分 加 總 低 於 70 分 者 請 敘 明 理 由 序 備 位 註 組 織 架 構 2. 計 畫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式 3. 作 業 管 理 與 品 質 管 制 能 力 4. 安 全 保 密 維 護 方 面 5. 財 務 與 會 計 制 度 管 理 方 面 1. 擬 設 考 區 地 點 評 估 2. 專 業 或 技 術 人 力 評 估 3. 設 備 資 源 評 估 1. 經 費 編 列 是 否 不 高 於 預 估 撥 付 總 金 額 2. 經 費 預 估 結 構 合 理 性 3. 經 費 編 列 是 否 符 合 工 作 項 目 及 支 用 標 準 表 規 定 1. 對 應 檢 人 之 服 務 與 創 新 措 施 2. 可 運 用 資 源 及 本 案 計 畫 需 求 書 以 外 之 附 加 承 諾 3. 曾 經 承 辦 類 似 本 案 計 畫 之 經 驗 成 效 1. 內 容 之 完 整 性 2. 答 詢 技 巧 及 反 應 度 3. 對 本 案 之 瞭 解 程 度 1. 事 業 單 位 與 工 會 簽 訂 團 體 協 約, 曾 獲 本 會 表 揚 2. 事 業 單 位 定 期 舉 辦 勞 資 會 議 3. 曾 獲 本 會 友 善 職 場 優 良 事 業 單 位 表 揚 4. 依 法 設 置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辦 理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5. 曾 獲 本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優 良 單 位 6. 曾 獲 金 展 獎 7. 曾 獲 國 家 人 力 創 新 獎 附 件 3 各 甄 選 委 員 就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之 實 地 訪 視 報 告 表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內 容 與 簡 報 說 明 ( 簡 報 不 得 更 改 投 件 內 容, 另 提 出 變 更 或 補 充 資 料 不 納 入 評 選 ) 資 料, 依 甄 選 評 分 表 之 甄 選 項 目 及 配 分 評 定 不 同 序 位 每 位 委 員 對 個 別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評 比 序 位 合 計 數 最 低 者 為 序 位 第 一, 甄 選 分 數 總 平 均 達 70 分 以 上, 並 經 出 席 甄 選 委 員 過 半 數 決 定 者 為 受 託 單 位 序 位 最 低 且 相 同 之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有 二 家 以 上, 均 得 為 決 定 對 象 時, 擇 配 分 最 高 之 評 選 項 目 之 得 分 合 計 値 較 高 者 決 定 為 受 託 單 位 如 仍 相 同 時, 擇 配 分 第 二 高 之 評 選 項 目 之 得 分 合 計 値 較 高 者 決 定 為 受 託 單 位, 以 此 類 推, 逐 項 評 比 至 配 分 最 低 之 評 選 項 目 之 得 分 合 計 值 較 高 者 決 定 為 受 託 單 位, 如 仍 相 同 者, 由 出 席 甄 選 委 員 多 數 決 定 者 為 受 託 單 位 甄 選 委 員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本 人 無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審 議 規 則 第 14 條 及 第 14 條 之 1 所 規 定 之 情 事 ( 簽 名 後 請 自 行 彌 封 ) 評 分 完 畢 後 請 向 上 對 折 至 虛 線 處 黏 貼 密 17

18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委 託 辦 理 103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及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等 試 務 工 作 行 政 委 託 甄 選 計 畫 需 求 書 一 計 畫 緣 起 : 為 擴 大 民 間 參 與 政 府 公 共 建 設, 有 效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增 進 辦 理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及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等 試 務 工 作, 普 及 重 點 鄉 鎮 市 區 提 供 完 善 便 利 之 試 務 服 務, 特 以 行 政 委 託 委 外 辦 理 二 計 畫 目 標 : 為 加 強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及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等 試 務 工 作 之 執 行, 訂 定 本 計 畫, 期 使 民 間 投 入 資 源 能 有 效 運 用 及 順 利 進 行, 並 配 合 技 能 檢 定 政 策 之 推 動, 俾 提 升 國 民 技 能 水 準, 促 進 產 業 技 術 升 級 三 委 託 機 關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中 部 辦 公 室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四 受 託 單 位 : 經 公 開 甄 選 產 生 之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五 計 畫 範 圍 : ( 一 )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學 科 成 績 寄 發 含 一 般 職 類 免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以 及 配 合 術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 如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商 業 計 算 會 計 事 務 - 人 工 記 帳 就 業 服 務 國 貿 業 務 等 年 度 需 求 職 類 ) 之 學 術 科 成 績 合 併 寄 發 及 學 科 成 績 複 查 等 試 務 工 作 ( 二 ) 入 闈 印 製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及 術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 如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商 業 計 算 會 計 事 務 - 人 工 記 帳 就 業 服 務 國 貿 業 務 等 年 度 需 求 職 類 ) 試 題 及 領 題 押 題 試 務 ( 三 ) 印 製 及 販 售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報 名 表 及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規 範 光 碟 ( 以 下 簡 稱 簡 章 報 名 表 ) 六 計 畫 期 間 : 自 簽 約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七 甲 乙 方 間 之 權 責 關 係 與 應 辦 理 事 項 : 18

19 ( 一 ) 甲 方 : 1. 訂 定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年 度 計 畫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及 規 定 2. 核 定 乙 方 所 擬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報 名 表 及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期 程 3. 督 導 乙 方 執 行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等 試 務 工 作 4. 辦 理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檢 資 格 及 相 關 疑 義 之 釋 示 5. 核 定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通 信 報 名 職 類 資 格 疑 義 認 定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6. 每 梯 次 派 1 至 2 人 督 導 乙 方 辦 理 入 闈 印 製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工 作 7. 學 科 測 試 巡 場 督 導 8. 如 有 增 辦 梯 次 應 召 開 學 科 測 試 試 務 之 籌 劃 協 商 會 議 ( 二 ) 乙 方 : 1. 接 受 甲 方 之 督 導 執 行 應 辦 事 項 2. 依 據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年 度 計 畫, 研 擬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報 名 及 學 科 測 試 等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期 程 ( 進 度 表 ) 編 訂 試 務 工 作 相 關 手 冊 等 文 件 送 甲 方 核 定 後, 據 以 執 行 3. 透 過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宣 導 簡 章 報 名 表 販 售 及 報 檢 資 訊 ( 至 少 須 於 每 梯 次 報 名 前 1 週 於 聯 合 報 自 由 時 報 中 國 時 報 蘋 果 日 報 等 其 中 三 家 各 刊 登 1 天, 刊 登 尺 寸 不 得 低 於 4 公 分 *6 公 分 ) 另 每 梯 次 報 名 前 應 於 北 中 南 東 等 地 區 辦 理 6 場 次 宣 導 說 明 會 ( 含 廉 政 宣 導 ), 並 邀 請 承 辦 轄 區 人 民 團 體 學 校 事 業 單 位 等 參 加 4. 依 甲 方 核 定 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報 名 表 及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規 範 光 碟 等 內 容 印 製 : (1) 簡 章 報 名 表 包 含 簡 章 報 名 表 ( 甲 級 紅 色 乙 級 黃 色 丙 級 與 單 一 級 白 色 ) 信 封 ( 白 色 ) 及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規 範 光 碟, 除 提 供 甲 方 30 份 簡 章 報 名 表 及 1,000 份 單 本 簡 章 供 公 務 與 宣 導 使 用, 如 不 敷 公 務 與 宣 導 使 用 時, 乙 方 仍 須 提 供 所 需 數 量 (2) 簡 章 製 作 方 便 供 手 機 下 載 版 本 之 QR code 5. 於 台 灣 本 島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販 售 簡 章 報 名 表 ( 每 份 新 臺 幣 50 元 ), 另 離 島 地 區 ( 連 江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 則 須 至 少 各 設 有 一 處 以 上 販 售 點 販 售 6. 辦 理 報 名 前 資 格 審 查 人 員 訓 練 7. 各 梯 次 報 名 期 間 受 理 報 名 暨 資 格 審 查 工 作 : (1) 報 名 方 式 分 通 信 報 名 及 網 路 報 名, 並 以 郵 戳 或 有 註 明 日 期 戳 記 為 憑 19

20 (2) 按 摩 職 類 學 術 科 測 試 同 一 天 同 一 地 點 辦 理 測 試 (3)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者,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一 律 准 予 學 科 延 長 測 試 時 間 百 分 之 二 十, 另 依 障 別 須 提 供 應 檢 須 知 放 大 試 題 直 接 於 試 題 作 答 安 排 於 一 樓 試 場 電 腦 作 答 等 服 務 措 施 另 參 加 學 科 測 試 如 需 提 供 口 唸 試 題 服 務,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填 寫 身 心 障 礙 或 學 習 障 礙 者 協 助 申 請 表 事 先 提 出 申 請, 再 由 乙 方 以 個 案 方 式 報 甲 方 核 准 後, 以 製 作 錄 音 方 式 提 供 國 語 口 唸 試 題 服 務, 事 後 提 出 者 將 不 予 受 理 (4)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報 檢 中 餐 烹 調 照 顧 服 務 員 美 容 女 子 美 髮 保 母 人 員 職 類 丙 級 與 單 一 級 檢 定, 得 擇 定 地 區 申 請 提 供 國 語 錄 音 播 放 口 唸 學 科 試 題 服 務 另 報 檢 鋼 筋 模 板 混 凝 土 中 餐 烹 調 配 電 線 路 裝 修 喪 禮 服 務 等 職 類 丙 級 之 資 深 人 員, 得 擇 定 地 區 申 請 提 供 國 台 語 錄 音 播 放 口 唸 學 科 試 題 服 務 (5) 依 據 甲 方 之 規 定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2 章 及 其 他 解 釋 令 等 相 關 規 定 )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並 受 理 報 檢 資 格 疑 義 之 申 請 (6) 受 理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免 繳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學 術 科 測 試 費 之 申 請 ( 含 於 技 能 檢 定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作 業 系 統 項 下 建 檔 作 業 ) (7) 建 立 報 檢 退 補 件 及 退 費 ( 指 逾 期 報 名 非 本 梯 次 報 名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報 檢 人 溢 繳 費 用 已 繳 費 但 未 報 名 等 情 形 ) 機 制 (8) 寄 發 准 考 證 與 繳 費 收 據 8. 設 立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專 戶, 代 收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 每 人 新 臺 幣 壹 佰 伍 拾 元 ) 學 科 測 試 費 ( 每 人 新 臺 幣 壹 佰 貳 拾 元 ) 術 科 測 試 費 ( 參 照 各 職 類 級 別 術 科 測 試 費 用 ) 及 報 名 書 表 簡 章 費 ( 每 份 新 臺 幣 伍 拾 元 ) 所 收 報 名 費 及 報 名 書 表 費 乙 方 應 於 收 到 後 5 日 內 以 電 匯 方 式 繳 入 甲 方 指 定 之 帳 戶, 最 遲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40 日 內 完 成 解 繳 作 業, 且 乙 方 不 得 動 支 該 項 報 名 費 用 9. 召 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等 職 類 之 資 格 疑 義 認 定 審 核 委 員 會 10. 報 檢 資 料 ( 含 照 片 掃 描 - 解 析 度 300dpi) 依 甲 方 核 可 之 規 格 建 檔 彙 整 處 理, 並 統 計 及 分 析, 其 報 檢 人 資 料 建 檔 應 與 甲 方 開 發 之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資 訊 系 統 相 容 並 應 於 報 名 結 束 15 日 內, 將 報 檢 人 數 統 計 表, 彙 整 送 甲 方 ; 於 報 名 結 束 25 日 內 將 報 檢 人 准 考 證 號 碼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甲 方, 並 於 報 名 結 束 45 日 內 將 報 檢 人 基 本 資 料 ( 含 照 片 掃 描 ) 建 檔 電 子 檔 送 甲 方 11. 受 理 學 科 測 試 前 報 檢 人 資 料 變 更 及 當 年 度 繳 費 證 明 補 發 作 業 12. 洽 借 闈 場, 規 劃 及 辦 理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工 作 : (1) 闈 場 應 優 先 設 置 於 鹿 港 闈 場 ( 彰 化 縣 鹿 港 鎮 中 正 路 588 號 ), 若 鹿 港 闈 場 因 故 無 法 使 用 或 有 特 殊 原 因 時, 乙 方 應 自 行 設 置 或 租 借 闈 場 並 事 先 報 經 甲 方 同 意 20

21 (2) 乙 方 應 具 備 印 製 試 題 所 需 之 機 器 設 備 材 料 紙 張 及 提 供 其 他 相 關 支 援 配 合 供 作, 甲 方 闈 場 現 有 設 備 與 闈 場 空 間 配 置 參 考 平 面 圖 及 闈 場 現 有 設 備 如 附 表 1-1 與 1-2 (3) 依 甲 方 所 提 供 試 題 辦 理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工 作, 並 掌 控 試 題 印 製 之 進 度 與 辦 理 情 形 (4)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闈 場 管 理 要 點 辦 理 闈 場 印 製 試 題 機 密 及 安 全 管 理 13.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等 試 務 之 籌 劃 及 執 行,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 (1) 於 全 國 各 縣 市 ( 含 離 島 地 區 - 澎 湖 縣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 設 置 39 考 區 ( 含 按 摩 職 類 1 考 區 ), 各 縣 市 考 區 設 置 數 量 請 參 閱 附 表 2, 如 各 縣 市 所 設 置 考 區 無 法 容 納 時, 應 另 增 設 考 區 另 考 區 因 突 發 狀 況 需 異 動 時, 須 於 准 考 證 寄 發 前 報 經 甲 方 同 意 (2) 負 責 試 場 之 洽 借 及 試 場 之 編 組 佈 置 聯 繫 工 作 (3) 依 甲 方 之 規 定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所 定 之 監 場 人 員 資 格 ) 負 責 洽 聘 管 理 考 核 監 場 人 員 及 考 場 試 務 工 作 人 員 並 妥 適 分 配 其 工 作, 並 建 立 監 場 人 員 資 料 庫 送 甲 方 (4) 製 作 學 科 答 案 卡 及 試 務 相 關 表 格 與 手 冊 (5) 列 印 報 檢 人 名 冊 ( 含 照 片 ) 作 為 各 考 區 各 試 場 確 認 報 檢 人 身 分 使 用, 所 有 報 名 表 ( 正 表 ) 留 存 於 乙 方 (6) 召 開 測 試 前 各 考 區 主 任 與 試 務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會 議 (7) 視 實 際 需 要 於 學 科 測 試 前 1 至 2 日 至 闈 場 押 領 試 題 及 保 管, 並 如 期 送 至 各 考 場 ( 按 摩 職 類 採 學 術 科 同 一 天 測 試, 分 北 中 南 3 區, 輪 流 各 辦 理 1 梯 次, 學 科 測 試 印 製 除 口 唸 試 題 由 甲 方 製 作 外, 乙 方 須 印 製 大 國 字 及 點 字 版 試 題, 並 洽 借 符 合 該 職 類 特 性 之 闈 場 且 經 甲 方 同 意 後 辦 理 入 闈, 統 一 集 中 印 製 試 題 後 彌 封 保 管, 並 於 該 職 類 學 科 測 試 當 日 派 送 至 各 考 區 ) (8) 學 科 測 試 前 完 成 各 考 區 動 線 規 劃 佈 置 檢 查 與 人 力 調 度 協 調 : 紅 布 條 ( 每 考 區 大 門 口 應 懸 掛 委 託 機 關 103 年 度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考 區 考 場 學 科 測 試 試 場 紅 布 條, 可 重 複 使 用 ) 考 場 入 口 處 試 場 配 置 表 考 場 之 試 場 平 面 圖 指 引 指 標 及 人 力 調 度 協 調 等 (9) 學 科 測 試 當 日 辦 理 監 場 人 員 試 務 講 習 (10) 學 科 測 試 當 日 之 試 場 引 導 司 鈴 秩 序 及 安 全 之 維 護 陪 同 巡 場 偶 發 事 件 及 報 檢 人 申 訴 案 件 之 處 理 與 服 務 (11) 若 有 增 辦 梯 次, 視 實 際 辦 理 情 況, 依 學 科 測 試 試 務 之 籌 劃 協 商 會 議 辦 理 14. 成 立 試 務 總 中 心 ( 或 大 考 中 心 ), 掌 控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 卡 ) 之 保 管 押 送 回 收 之 進 21

22 度 及 辦 理 情 形, 確 保 各 考 場 準 備 就 緒, 並 負 責 學 科 測 試 當 日 突 發 事 件 處 理 15. 設 置 專 線 服 務 電 話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APP 及 技 能 檢 定 網 站, 提 供 報 檢 人 查 詢 報 檢 相 關 資 訊 ( 包 括 測 試 當 日 試 場 位 置 繳 費 單 列 印 准 考 證 補 發 團 報 系 統 等 ) 16. 辦 理 試 務 工 作 經 費 支 用, 並 提 供 支 出 憑 證 送 審 明 細 表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對 照 表 及 裝 訂 成 冊 之 原 始 憑 證 向 甲 方 辦 理 核 銷, 如 有 節 餘 款 並 應 全 部 繳 還 甲 方 17. 辦 理 學 科 測 試 閱 卷 試 務 ( 含 安 全 維 護 資 料 保 存 及 稽 核 機 制 ), 並 依 甲 方 核 可 之 規 格 登 錄 成 績 會 同 甲 方 辦 理 閱 卷 成 績 抽 閱 寄 發 學 科 成 績 單 含 一 般 職 類 免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以 及 配 合 術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 如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商 業 計 算 會 計 事 務 - 人 工 記 帳 就 業 服 務 國 貿 業 務 等 年 度 需 求 職 類 ) 之 學 術 科 成 績 合 併 寄 發 成 績 單 應 印 有 標 準 答 案 及 應 檢 人 實 際 作 答 結 果 等 內 容 學 術 科 ( 含 免 術 及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 測 試 成 績 均 及 格 之 成 績 單 已 列 印 證 照 費 繳 費 單, 不 另 行 加 印 標 準 答 案 及 應 檢 人 實 際 作 答 結 果 18. 受 理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複 查, 並 依 規 定 調 出 申 請 人 答 案 卡, 核 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查 作 答 方 式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資 訊 設 備 高 低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確 認 分 數 計 算 與 登 記 無 誤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函 送 甲 方 回 復 申 請 人 19. 研 擬 報 檢 人 資 料 洩 漏 之 應 變 處 理, 如 發 生 資 料 洩 漏 時, 應 立 即 通 報 甲 方, 並 將 處 理 結 果 報 送 甲 方 20. 依 據 甲 方 決 定 之 各 術 科 測 試 單 位 名 單, 按 職 類 級 別 及 地 區, 將 報 名 表 副 表 及 報 檢 人 員 名 冊, 寄 送 各 術 科 測 試 單 位 辦 理 測 試 21. 配 合 甲 方 委 辦 之 術 科 ( 筆 試 )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共 同 辦 理 術 科 ( 筆 試 ) 測 試 試 務 工 作, 有 關 經 費 支 用, 並 應 依 據 各 該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工 作 計 畫 規 定 辦 理 22. 於 第 1 梯 次 及 第 2 梯 次 學 科 測 試 結 束 後 2 星 期 內, 邀 集 甲 方 共 同 召 開 期 中 檢 討 會, 以 作 為 下 梯 次 參 考 23. 召 開 期 末 工 作 研 討 會 並 向 甲 方 提 出 辦 理 情 形 及 效 益 分 析 之 總 檢 討 報 告 24. 受 理 有 關 全 國 檢 定 報 名 及 學 科 測 試 之 各 項 反 映 事 宜 25. 派 員 參 加 甲 方 舉 辦 之 全 國 檢 定 業 務 相 關 之 會 議 講 習 或 訓 練 26. 依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規 定 妥 善 保 管 及 銷 毀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資 料, 年 度 結 束 時 如 未 獲 繼 續 受 託 辦 理 下 年 度 本 項 工 作 時, 應 依 甲 方 指 示 將 尚 未 達 銷 毀 期 限 之 答 案 卡 報 名 表 ( 正 表 ) 及 證 明 文 件 等 資 料, 按 梯 次 級 別 分 別 裝 箱 並 附 上 准 考 證 號 清 冊 及 標 明 考 區 試 場, 於 契 約 終 止 後 3 個 月 內 送 交 甲 方 27. 乙 方 須 派 駐 3 名 專 職 人 力 至 甲 方 處 理 本 行 政 委 託 相 關 試 務 工 作 : 22

23 (1) 派 駐 人 員 應 遵 守 甲 方 之 所 有 工 作 規 範 及 上 下 班 時 間 (2) 派 駐 人 員 如 無 法 完 成 甲 方 交 付 工 作 或 不 適 任, 乙 方 應 於 甲 方 通 知 之 日 起 15 日 內 更 換 派 駐 人 員 (3) 派 駐 人 員 連 續 請 假 日 數 達 3 日 以 上, 得 通 知 乙 方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接 替 28. 其 他 甲 方 依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法 規 指 定 應 辦 理 之 事 項 八 契 約 預 算 及 經 費 撥 款 編 製 規 定 : ( 一 ) 本 項 行 政 委 託 經 費 預 算 年 度 約 新 臺 幣 伍 仟 柒 佰 陸 拾 萬 元 ( 二 ) 年 度 公 告 辦 理 職 類 全 年 分 3 梯 次 辦 理, 撥 款 作 業 方 式 係 依 每 梯 次 預 估 報 檢 人 數 請 款 及 按 實 際 報 檢 人 數 辦 理 核 銷 每 梯 次 撥 款 經 費, 報 名 費 部 分 係 以 乙 方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所 約 定 價 格 給 付 ( 測 試 學 科 者 每 人 以 貳 佰 陸 拾 伍 元 為 上 限 ;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者 每 人 以 壹 佰 肆 拾 伍 元 為 上 限 ), 報 名 參 加 學 術 科 測 試 人 數 每 年 度 約 17 萬 人 報 檢, 報 名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者 每 年 度 約 4 萬 人 報 檢 ; 另 印 製 及 販 售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簡 章 報 名 表 與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規 範 光 碟, 每 年 度 約 15 萬 人 購 買, 工 本 費 撥 附 金 額 以 肆 拾 伍 元 為 上 限 ( 三 )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一 年 分 3 梯 次 辦 理, 惟 年 度 各 梯 次 編 列 之 檢 定 預 算 以 實 際 報 檢 人 數 為 準 其 委 託 經 費 編 列 之 格 式 項 目 順 序 支 用 標 準 與 額 度 悉 依 甄 選 須 知 附 件 1 辦 理 乙 方 各 項 經 費 之 編 列 除 依 前 項 支 用 標 準 與 額 度 辦 理 外, 應 依 政 府 相 關 會 計 規 定 辦 理, 如 有 節 餘 款, 應 全 數 繳 還 甲 方 又 本 案 之 收 費 標 準 經 報 財 政 部 調 整 或 年 度 預 算 如 經 立 法 院 刪 減, 由 雙 方 另 行 協 議 辦 理 九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內 容 及 製 作 規 定 ( 一 ) 乙 方 應 依 本 計 畫 需 求 書 提 出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20 份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之 內 容 請 依 下 列 架 構 撰 寫 : 1. 目 錄 2. 摘 要 : 簡 述 本 案 之 名 稱 目 標 範 圍 時 程 等 3. 工 作 計 畫 概 述 : 簡 述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之 重 點, 並 說 明 各 項 建 議 是 以 符 合 本 案 需 求 為 主, 且 表 明 對 於 本 案 甄 選 須 知 及 本 計 畫 需 求 書 中, 各 項 規 定 條 款 之 遵 循 意 願 4. 工 作 計 畫 說 明 : 請 針 對 本 計 畫 需 求 書 第 七 項 所 規 定 乙 方 應 辦 理 事 項, 逐 項 詳 細 依 序 說 明 如 何 辦 理, 及 對 應 檢 人 所 擬 採 行 之 創 新 服 務 措 施 5. 甄 選 單 位 背 景 資 料 : 說 明 甄 選 單 位 之 經 營 性 質 營 業 狀 況 及 以 往 辦 理 與 本 案 類 似 服 務 之 實 績 6. 人 力 編 組 執 行 及 軟 硬 體 配 備 ( 含 空 間 配 置 )( 參 閱 甄 選 須 知 第 十 八 點 ): (1) 乙 方 為 執 行 本 案 可 投 入 之 人 力, 含 業 務 執 行 學 科 測 試 考 場 闈 場 之 組 織 架 構 圖 及 報 名 與 測 試 時 將 配 備 之 人 力, 計 畫 主 持 人 協 同 主 持 人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 專 職 23

24 人 力 ) 之 學 經 歷 (2) 執 行 本 案 之 作 業 管 理 及 品 質 管 制 (3) 現 有 之 辦 公 場 地 與 受 理 報 名 場 地 ( 空 間 至 少 30 坪 ), 及 存 放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報 名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之 場 地 ( 空 間 至 少 10 坪 ) 請 檢 附 全 視 照 片 及 前 後 左 右 四 面 照 片 ; 除 甲 方 闈 場 原 有 設 備 外, 擬 規 劃 自 備 入 闈 使 用 之 其 他 相 關 設 備 ; 承 辦 本 業 務 之 軟 硬 體 設 備 ( 如 附 表 3) 等 (4) 存 放 相 關 資 料 之 場 地 若 擬 以 租 借 者, 應 於 決 定 為 受 託 單 位 後 提 供 1 年 以 上 之 租 借 證 明 7. 經 費 需 求 : 本 行 政 委 託 價 格 之 完 整 性 與 合 理 性 列 入 甄 選 評 比, 請 詳 列 所 編 列 之 項 目 與 金 額, 並 說 明 編 列 之 理 由 與 必 要 性 並 說 明 財 務 管 理 與 會 計 制 度 情 形 ( 其 編 列 項 目 與 支 用 標 準 如 甄 選 須 知 附 件 1) 8. 安 全 保 密 措 施 : 報 檢 人 資 料 保 密 維 護 ( 包 含 報 檢 資 料 採 委 外 建 檔 者 ) 尚 未 辦 理 測 試 之 學 科 及 術 科 採 紙 筆 試 題 保 密 測 試 後 學 科 答 案 卡 保 存 閱 卷 及 成 績 之 安 全 維 護 機 制 ( 如 採 委 外 者 亦 同 ) 試 題 領 取 押 送 保 管 安 全 闈 場 安 全 維 護 管 理 報 檢 人 資 料 洩 漏 之 應 變 處 理 等, 如 何 達 到 安 全 保 密 要 求, 請 提 出 擬 採 行 之 具 體 措 施 9. 與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有 關 之 資 訊, 若 不 置 於 本 文 者, 可 置 於 附 錄 之 中 10. 其 他 與 行 政 委 託 功 能 效 益 相 關 ( 如 附 加 承 諾 ) ( 二 )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製 作 規 定 1. 請 以 A4 大 小 之 紙 張, 以 中 文 繕 打 裝 訂, 本 文 不 宜 超 過 50 頁, 並 請 加 註 頁 碼 2. 封 面 請 註 明 本 案 名 稱 及 提 出 日 期 ( 三 )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經 甲 方 認 可 後 轉 換 為 工 作 計 畫 書, 且 列 為 契 約 一 部 分 十 其 他 ( 一 )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規 劃 之 主 持 人 或 協 同 主 持 人, 應 於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當 日 親 自 向 甲 方 作 15 分 鐘 之 簡 報, 如 未 參 加 簡 報 之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甄 選 評 分 表 中 簡 報 內 容 及 答 詢 項 以 零 分 計 算, 甄 選 後, 受 託 單 位 應 於 15 日 內 辦 妥 簽 約 手 續 及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逾 期 未 簽 約 或 未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者, 以 棄 權 論 ( 二 )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所 提 之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不 論 入 選 與 否, 甲 方 保 留 3 份 外, 其 餘 份 數 請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於 甄 選 結 束 後 14 日 內 自 行 取 回, 未 依 期 限 取 回 者, 由 甲 方 予 以 銷 毀 ( 三 )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對 本 計 畫 需 求 書 如 有 疑 問, 請 於 公 告 日 起 14 日 內 向 甲 方 ( 本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第 三 科 ) 洽 詢 ( 電 話 : 轉 310 陳 小 姐 ) ( 四 ) 在 甄 選 過 程 中, 因 臨 時 特 殊 情 事 經 甲 方 認 為 足 以 影 響 甄 選 公 平 性 時, 甲 方 得 中 止 甄 選,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不 得 異 議 ( 五 ) 本 計 畫 需 求 書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均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之 24

25 計 畫 需 求 書 - 附 表 1-1 鹿 港 闈 場 現 有 設 備 一 覽 表 設 備 名 稱 數 量 購 置 日 期 廠 牌 年 限 分 頁 機 1 88/5/14 HORIZON QC-P10 10 音 響 設 備 1 89/3/22 10 電 視 機 1 89/3/10 20 吋 6 沙 發 組 1 89/4/27 合 成 皮 5 高 速 複 印 印 刷 機 4 85/4/13 理 想 10 快 速 平 版 印 刷 機 2 85/6/30 M 碎 紙 機 1 81/6/30 EBA 整 紙 機 3 101/12/24 8 整 紙 機 1 82/6/16 10 數 紙 機 1 85/6/30 CP 捆 包 機 1 81/6/25 10 裁 紙 機 1 83/6/17 電 動 10 檢 頁 機 1 81/6/30 含 打 釘 機 10 檢 頁 機 轉 盤 1 86/6/30 C.C.R 10 分 頁 機 1 88/5/14 HORIZON QC-P10 10 裝 訂 機 4 81/6/30 電 動 二 臺 聯 10 訂 書 機 3 86/6/30 MAX 10 釘 摺 機 1 89/7/6 10 電 動 堆 高 機 1 89/4/28 SC-D 活 動 型 整 紙 機 1 89/10/16 380A 活 動 型 整 紙 機 8 闈 長 辦 公 桌 1 89/3/24 優 美 ( 含 鐵 櫃 ) 10 闈 場 廚 房 設 備 1 89/4/25 蒸 烤 箱 ' 冰 箱 ' 煮 飯 鍋 等 10 空 間 配 備 請 參 考 平 面 圖 25

26 計 畫 需 求 書 - 附 表 1-2 勞 工 教 育 學 苑 闈 場 空 間 配 置 參 考 平 面 圖 26

27 計 畫 需 求 書 - 附 表 年 度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各 縣 市 設 置 考 區 及 103 年 考 區 設 置 數 量 一 覽 表 區 域 別 / 職 類 102 年 考 區 設 置 鄉 鎮 市 別 103 年 考 區 設 置 數 量 基 隆 市 基 隆 市 1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內 湖 區 文 山 區 3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板 橋 區 三 重 區 新 店 區 4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1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中 壢 市 3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1 新 竹 市 新 竹 市 1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1 臺 中 市 北 區 西 屯 區 大 里 區 大 甲 區 沙 5 鹿 區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2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1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1 嘉 義 縣 水 上 鄉 1 嘉 義 市 嘉 義 市 1 臺 南 市 北 區 永 康 區 鹽 水 區 3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岡 山 區 鳳 山 區 3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1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1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1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1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金 門 1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連 江 1 按 摩 職 類 臺 北 市 立 啟 明 學 校 高 雄 市 立 楠 梓 特 殊 學 校 國 立 臺 中 啟 明 學 校 輪 流 各 辦 1 1 次 小 計 39 27

28 計 畫 需 求 書 - 附 表 3 參 與 甄 選 單 位 承 包 本 項 業 務 所 需 軟 硬 體 設 備 ( 含 空 間 配 置 ) 參 考 表 機 械 ( 空 間 )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備 註 1. 個 人 電 腦 1.CPU2.0GHz( 含 ) 或 同 等 級 以 上 相 關 機 種 2. 記 憶 體 :1GBRAM( 含 ) 以 上 35 臺 3. 硬 碟 :100GB( 含 ) 以 上 2.SERVER 1. 雙 CPU 2.0GHz( 含 ) 或 同 等 級 以 上 相 容 機 種 2. 主 記 憶 體 1G ( 含 )RAM 以 上 3. 硬 式 磁 碟 機 36GB( 含 ) 以 上 4 個 ( 必 須 同 型 3 臺 號 4 個,1 個 備 用 ) 4. 磁 碟 陣 列 卡 支 援 Raid 5 3. 雷 射 印 表 機 1. 可 用 紙 張 : 標 準 A4/Letter 紙 張 2. 列 印 速 度 :A4 紙 張 每 分 鐘 14~25 頁 3. 輸 出 格 式 : 黑 白 或 彩 色 輸 出 4. 解 析 度 :600dpi( 含 ) 以 上 5. 記 憶 體 : 提 供 1MB( 含 ) 以 上 3 臺 6. 介 面 : 採 標 準 雙 向 平 行 埠 (IEEE 1284 ECP 相 容 ) 或 USB 萬 用 序 列 埠, 均 應 附 專 用 電 纜 線 7. 送 紙 匣 :100 張 ( 含 ) 以 上 標 準 A4 用 紙 一 個 4. 掃 描 器 1. 光 學 解 析 度 600dpi 2. 掃 描 解 析 度 300dpi 至 600dpi 3. 掃 描 速 度 : 單 面 30 張 / 分 以 上 ; 雙 面 60 張 / 分 以 上 8 臺 4. 紙 張 尺 寸 A4 以 上 5. 原 稿 裝 載 容 量 50 張 (A4) 以 上 5. 資 訊 閱 卷 設 備 ( 含 軟 硬 體 ) 1. 讀 取 速 度 : 每 小 時 2000 張 以 上 2. 可 讀 表 格 尺 寸 :25.7 公 分 *18.2 公 分 3. 可 讀 鉛 筆 劃 記 符 號 ( ) 方 式 如 備 註 1. 數 量 至 少 5 組, 可 配 合 規 格 調 整, 惟 總 讀 取 速 度 每 小 時 需 達 張 以 上 如 : 讀 取 速 度 每 組 每 小 時 4800 張 以 上, 所 需 數 28

29 機 械 ( 空 間 )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備 註 量 5 組 以 上, 讀 取 速 度 每 組 每 小 時 4000 張, 所 需 數 量 6 組 以 上.., 以 此 類 推 ) 2. 所 需 用 硬 體 設 備 ( 例 如 : 掃 描 器 ) 與 它 項 需 求 設 備 相 同, 且 符 合 各 該 項 規 格 需 求 時, 數 量 得 併 同 採 計 3. 若 閱 卷 試 務 擬 採 委 由 其 他 單 位 辦 理, 則 須 檢 附 該 單 位 同 意 合 作 之 證 明 及 其 所 具 備 之 機 器 設 備 資 料 6. 影 印 機 1. 影 印 速 度 每 分 鐘 16 張 ( 含 ) 以 上 2. 影 印 紙 為 A4( 含 ) 以 上 的 尺 寸 1 臺 3. 影 印 結 果 清 晰 7. 傳 真 機 1. 傳 真 紙 為 A4( 含 ) 以 上 的 尺 寸 2. 傳 真 結 果 清 晰 1 臺 8. 設 置 網 路 點 必 須 能 連 結 上 網 際 網 路 9. 承 作 業 務 之 場 地 1. 承 作 業 務 之 場 地 ( 含 受 理 報 名 場 地 ) 空 間 至 ( 含 受 理 報 名 場 地 ) 及 存 放 試 題 答 案 卷 少 30 坪 2. 存 放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報 名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之 場 地 空 間 至 少 10 坪 ( 卡 ) 報 名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之 場 地 29

30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中 部 辦 公 室 ) 委 託 辦 理 103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及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等 試 務 工 作 行 政 委 託 契 約 書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中 部 辦 公 室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委 託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辦 理 103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及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等 試 務 工 作, 經 雙 方 同 意, 訂 定 本 契 約, 以 為 共 同 遵 行 之 依 據 第 一 條 工 作 範 圍 與 內 容 : 一 工 作 範 圍 : 全 國 地 區 ( 含 連 江 縣 金 門 縣 澎 湖 縣 ) 二 工 作 內 容 ( 一 ) 辦 理 103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學 科 成 績 寄 發 含 一 般 職 類 免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以 及 配 合 術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 如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商 業 計 算 會 計 事 務 - 人 工 記 帳 就 業 服 務 國 貿 業 務 等 年 度 需 求 職 類 ) 之 學 術 科 成 績 合 併 寄 發 及 學 科 成 績 複 查 等 試 務 工 作 ( 二 ) 入 闈 印 製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及 術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 如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商 業 計 算 會 計 事 務 - 人 工 記 帳 就 業 服 務 國 貿 業 務 等 年 度 需 求 職 類 ) 試 題 及 領 題 押 題 試 務 ( 三 ) 印 製 及 販 售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報 名 表 及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規 範 光 碟 第 二 條 本 契 約 執 行 期 間 自 簽 約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第 三 條 本 契 約 總 價 預 估 為 新 臺 幣 元 整 ( 含 稅 ), 計 算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實 際 金 額 以 當 年 度 報 檢 人 數 購 買 報 名 簡 章 書 表 份 數 及 開 放 冷 氣 試 場 間 數 為 準 : 一 報 名 參 加 學 科 測 試 每 人 撥 付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元 ( 預 估 約 17 萬 人 報 檢 ); 報 名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測 試 每 人 撥 付 新 臺 幣 元 ( 預 估 約 4 萬 人 報 檢 ) 二 印 製 及 販 售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報 名 表 與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規 範 光 碟 費 用, 每 份 工 本 費 撥 付 新 臺 幣 元 ( 預 估 15 萬 人 購 買 ) 三 103 年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共 分 3 梯 次 辦 理, 若 增 辦 梯 次 時, 乙 方 須 配 合 辦 理, 辦 理 經 費 依 前 二 款 每 人 撥 付 金 額 標 準 支 給, 如 有 不 足 時 則 另 行 估 算, 由 甲 方 核 實 支 應 四 如 配 合 甲 方 政 策, 於 第 2 梯 次 試 場 ( 含 陪 考 休 息 室 ) 開 放 冷 氣, 新 增 項 目 所 增 加 之 水 電 與 清 潔 費, 分 上 下 午 場 以 每 間 試 場 撥 付 新 臺 幣 貮 佰 伍 拾 元 為 上 限, 由 甲 方 依 間 數 另 行 核 實 支 應 第 四 條 履 約 保 證 金 : 本 契 約 履 約 保 證 金 ( 契 約 總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 計 新 臺 幣 元 整, 乙 方 應 於 簽 約 時, 依 甄 選 須 知 第 二 十 二 點 方 式 繳 納, 俟 乙 方 全 部 如 期 履 約 及 辦 理 經 費 核 30

31 銷 後, 由 甲 方 無 息 返 還 乙 方 第 五 條 經 費 請 撥 與 核 銷 : 一 乙 方 應 於 各 梯 次 報 名 結 束 十 五 日 內 完 成 報 檢 人 數 統 計 表 送 甲 方 後, 依 該 梯 次 報 檢 人 數, 按 雙 方 合 意 之 項 目 及 支 給 標 準, 編 製 經 費 概 算 表 後, 開 立 發 票 或 收 據 向 甲 方 申 請 核 撥 辦 理 經 費 二 乙 方 應 於 每 梯 次 學 科 成 績 複 查 辦 理 完 竣 後 十 五 日 內, 依 據 實 際 報 名 人 數, 檢 附 支 出 憑 證 送 審 明 細 表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對 照 表 及 裝 訂 成 冊 之 原 始 憑 證 向 甲 方 辦 理 核 銷, 如 有 節 餘 款 並 應 全 部 繳 還 甲 方 三 乙 方 未 於 下 梯 次 報 名 前 完 成 當 梯 次 各 項 檢 定 費 用 核 銷, 除 甲 方 暫 緩 撥 付 下 梯 次 所 需 檢 定 經 費 外, 乙 方 應 自 行 墊 付 經 費 並 繼 續 履 行 契 約 工 作 四 契 約 執 行 期 間,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各 項 業 務 支 付 費 用 標 準 表 如 有 調 整, 則 依 調 整 後 之 標 準 支 付 第 六 條 所 得 稅 扣 繳 : 乙 方 執 行 本 契 約 所 衍 生 費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負 擔, 所 支 付 之 各 項 薪 資 報 酬 租 金 獎 金 等 應 扣 繳 或 申 報 所 得 稅 者, 應 由 乙 方 於 支 付 時, 負 責 依 法 扣 繳 申 報, 不 得 於 事 後 另 行 向 甲 方 要 求 補 償 第 七 條 甲 乙 雙 方 應 忠 實 履 行 契 約, 在 執 行 期 間 內, 一 方 對 於 本 契 約 內 容 經 費 用 途 或 執 行 期 間 倘 有 事 實 需 要, 得 提 出 具 體 理 由, 徵 得 他 方 書 面 同 意 後 在 委 託 總 金 額 範 圍 內 變 更, 並 依 變 更 後 契 約 執 行 第 八 條 乙 方 應 按 本 契 約 執 行, 如 執 行 契 約 內 容 及 範 圍 以 外 之 相 關 業 務 事 項, 應 事 先 報 經 甲 方 同 意 後 辦 理, 不 得 蓄 意 隱 瞞 第 九 條 甲 方 得 隨 時 派 員 查 核 監 督 執 行 情 形, 乙 方 應 負 責 詳 細 說 明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並 密 切 協 調 配 合, 以 確 保 計 畫 之 品 質 與 如 期 完 成 第 十 條 資 料 保 管 及 銷 毀 一 乙 方 應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規 定 妥 善 保 管 及 銷 毀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資 料, 應 銷 毀 之 資 料 不 得 影 印 拷 備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留 存, 年 度 結 束 時 如 未 再 繼 續 受 託 辦 理 下 年 度 本 項 工 作, 應 依 甲 方 指 示 將 尚 未 達 銷 毀 期 限 之 答 案 卡 報 名 表 ( 正 表 ) 及 證 明 文 件 等 資 料, 按 梯 次 級 別 分 別 裝 箱 並 附 上 准 考 證 號 清 冊 及 標 明 考 區 試 場 等 資 料, 於 契 約 終 止 後 三 個 月 內 送 交 甲 方 二 乙 方 及 參 與 本 契 約 人 員 如 有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若 造 成 任 何 損 失, 乙 方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及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31

32 第 十 一 條 乙 方 應 於 收 到 報 檢 人 所 繳 交 之 學 術 科 測 試 報 名 費 及 販 售 簡 章 報 名 表 與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規 範 光 碟 費 後 五 日 內 以 電 匯 方 式 繳 入 甲 方 指 定 之 帳 戶, 最 遲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四 十 日 內 完 成 解 繳 作 業, 且 不 得 動 支 該 項 費 用 第 十 二 條 保 密 之 義 務 : 一 乙 方 於 本 契 約 執 行 中, 對 本 案 規 劃 設 計 內 容 資 料 文 件 及 相 關 事 宜 ( 包 含 個 人 資 料 試 題 等 ) 應 盡 保 密 之 義 務, 如 未 經 甲 方 之 書 面 同 意, 乙 方 及 參 與 本 契 約 之 人 員 均 不 得 將 參 與 規 劃 之 任 何 文 件 資 料 等 交 與 第 三 者 或 將 內 容 對 外 發 表, 契 約 結 束 後 亦 同 二 乙 方 及 參 與 本 契 約 人 員 如 有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致 甲 方 受 有 損 害 者, 乙 方 應 依 法 負 損 害 賠 償 及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三 乙 方 應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善 盡 報 檢 人 資 料 保 護, 如 洩 漏 致 報 檢 人 損 害, 乙 方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第 十 三 條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屬 一 依 本 契 約 完 成 之 著 作 資 料 檔 案 程 式 或 文 件, 其 著 作 權 為 甲 方 所 有, 並 以 甲 方 為 著 作 人, 乙 方 如 有 使 用 之 需 要, 應 先 取 得 甲 方 書 面 同 意, 未 經 甲 方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對 外 發 表 二 乙 方 應 與 其 執 行 本 契 約 所 聘 僱 之 人 員 約 定, 有 關 著 作 資 料 檔 案 程 式 或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之 權 益, 歸 甲 方 所 有, 並 以 甲 方 為 著 作 人 三 乙 方 有 侵 害 第 三 人 或 甲 方 之 著 作 權 時, 乙 方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四 如 發 生 第 三 人 指 控 甲 方 侵 害 其 與 本 行 政 委 託 有 關 之 著 作 權 之 情 形 時, 因 此 所 生 之 訴 訟 費 律 師 費 等 相 關 費 用 由 乙 方 負 擔, 乙 方 並 應 協 助 甲 方 訴 訟 五 年 度 結 束 時 如 未 再 繼 續 受 託 辦 理 下 年 度 本 項 工 作, 應 將 依 本 契 約 完 成 之 著 作 資 料 檔 案 程 式 及 相 關 文 件 等 資 料 ( 含 電 子 檔 ), 於 契 約 終 止 後 三 個 月 內 送 交 甲 方 第 十 四 條 人 員 管 理 一 乙 方 及 其 人 員 執 行 本 契 約 業 務, 為 受 託 行 使 公 權 力 者, 乙 方 應 參 考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與 技 能 檢 定 業 務 人 員 廉 政 倫 理 公 約 訂 定 相 關 規 範, 以 督 促 上 述 人 員 不 得 期 約 要 求 收 受 與 本 契 約 業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之 餽 贈 財 務 飲 宴 應 酬 請 託 關 說 與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同 時 要 求 上 述 人 員 簽 立 切 結 書 ; 乙 方 訂 定 之 規 範 及 上 述 人 員 簽 立 切 結 書, 應 送 甲 方 備 查 二 乙 方 執 行 本 契 約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有 違 反 乙 方 所 定 規 範 之 情 形, 乙 方 應 於 知 悉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依 規 範 規 定 處 理, 或 依 甲 方 要 求 撤 換 人 員 如 有 致 使 甲 方 或 第 三 人 發 生 損 失 時, 概 由 乙 方 負 責 賠 償 32

33 第 十 五 條 保 險 一 於 契 約 期 間 內, 乙 方 為 投 保 單 位 應 依 法 為 履 行 本 契 約 人 員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就 業 保 險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及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投 保 薪 資 等 級 應 覈 實 申 報 外, 並 應 依 繳 費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納 前 述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及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其 費 用 及 手 續 由 乙 方 負 責 二 乙 方 應 於 履 約 期 間, 自 行 投 保 專 業 責 任 險 或 雇 主 意 外 險 三 乙 方 履 行 本 契 約 人 員, 如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者, 應 由 乙 方 依 法 負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及 賠 償 責 任, 與 甲 方 無 涉 四 乙 方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保 險 保 險 範 圍 不 足 或 未 能 自 保 險 人 獲 得 足 額 理 賠 者, 其 損 失 或 損 害 賠 償 均 由 乙 方 負 擔 第 十 六 條 乙 方 之 國 內 員 工 總 人 數 如 逾 67 人, 履 約 期 間 僱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不 得 低 於 員 工 總 人 數 1%; 乙 方 之 國 內 員 工 總 人 數 如 逾 100 人, 原 住 民 人 數 不 得 低 於 總 人 數 1%, 乙 方 未 依 規 定 僱 足 者, 應 分 別 依 規 定 向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設 立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專 戶 及 原 住 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立 之 原 住 民 族 就 業 基 金 專 戶, 繳 納 上 月 之 代 金 ; 並 不 得 僱 用 外 籍 勞 工 取 代 僱 用 不 足 額 部 分 第 十 七 條 乙 方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致 不 能 或 延 遲 履 行 契 約 責 任 時, 應 於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發 生 後, 儘 速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請, 甲 方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免 除 或 延 後 契 約 責 任 之 履 行, 但 乙 方 不 得 要 求 補 償 第 十 八 條 契 約 終 止 一 甲 方 依 乙 方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工 作, 認 為 乙 方 不 能 達 成 預 期 之 目 的 或 委 託 工 作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而 無 法 進 行 時, 甲 方 得 隨 時 通 知 乙 方 終 止 契 約 乙 方 如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己 之 事 由 而 須 終 止 契 約 之 執 行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甲 方, 並 須 經 甲 方 同 意 及 以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後, 始 得 終 止 契 約 二 契 約 終 止 後, 乙 方 除 應 按 實 際 工 作 進 度 結 算 費 用, 將 已 撥 付 之 超 額 款 項 無 息 退 還 甲 方 外, 並 應 將 契 約 終 止 前 所 完 成 之 工 作 成 果 送 交 甲 方 三 乙 方 履 約 有 下 列 過 失 或 違 約 情 形 之 一 者, 甲 方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終 止 契 約 ; 終 止 契 約 得 為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 ( 一 ) 偽 造 或 變 造 契 約 或 履 約 相 關 文 件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 二 ) 無 正 當 理 由 而 不 履 行 契 約 者 ( 三 ) 有 破 產 或 其 他 重 大 情 事, 致 無 法 繼 續 履 約 者 ( 四 ) 乙 方 未 依 契 約 內 容 及 範 圍 執 行, 蓄 意 隱 瞞 且 未 事 先 報 經 甲 方 書 面 同 意, 經 查 證 屬 33

34 實 情 節 重 大 者 ( 五 ) 因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之 事 由, 致 延 誤 履 約 期 限, 且 未 於 通 知 期 限 內 限 期 改 進 情 節 重 大 者 ( 六 ) 因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之 事 由, 致 影 響 大 多 數 報 檢 人 或 應 檢 人 權 益, 經 查 證 屬 實 情 節 重 大 者 ( 七 ) 因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之 事 由, 致 影 響 甲 方 聲 譽, 經 查 證 屬 實 情 節 重 大 者 ( 八 ) 因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之 事 由, 致 違 背 技 能 檢 定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精 神, 或 影 響 技 能 檢 定 公 信 力, 經 查 證 屬 實 情 節 重 大 者 ( 九 ) 有 違 反 本 契 約 保 密 義 務 或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情 形 者 ( 十 ) 逾 期 罰 款 累 計 金 額 達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者 ( 十 一 ) 違 反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者 ( 十 二 ) 違 反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致 影 響 甲 方 聲 譽 者 ( 十 三 ) 違 反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十 款 規 定 者 四 凡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之 事 由, 而 未 履 行 前 項 或 本 契 約 之 規 定, 經 甲 方 以 書 面 解 除 契 約 者, 甲 方 除 沒 收 乙 方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外, 並 取 消 終 止 後 之 一 切 付 款, 另 乙 方 應 將 已 撥 付 之 經 費, 附 加 法 定 利 息 返 還 甲 方, 並 應 賠 償 甲 方 因 此 發 生 之 費 用 及 損 失 第 十 九 條 違 約 處 罰 一 因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之 事 由, 致 每 梯 次 未 能 如 期 執 行 本 契 約 時, 每 逾 一 日 按 當 時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最 近 一 梯 次 學 科 測 試 費 用 ( 含 免 試 學 科 ) 及 報 名 書 表 販 售 費 用 總 收 入 千 分 之 三 計 算 逾 期 罰 款, 惟 違 約 罰 款 之 最 高 額 度 以 本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限 逾 期 罰 款 得 自 乙 方 履 約 保 證 金 或 未 領 價 金 中 扣 抵 ; 其 有 不 足 者, 甲 方 應 通 知 乙 方 於 甲 方 通 知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繳 交 二 本 年 度 最 後 一 梯 次 學 科 測 試 及 販 售 簡 章 報 名 表 與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規 範 光 碟 費 應 於 103 年 12 月 22 日 前 向 甲 方 辦 理 核 銷, 如 逾 期 致 該 筆 經 費 無 法 核 銷 時, 由 乙 方 自 行 負 責, 並 列 入 日 後 甄 選 參 考 三 延 期 之 原 因 如 屬 天 災 地 變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災 禍 發 生 或 其 他 正 當 理 由 等 事 故, 乙 方 得 以 書 面 申 請 延 期 及 免 除 責 任, 經 甲 方 同 意 可 免 除 其 遲 延 之 責 任 及 逾 期 之 罰 款, 乙 方 不 得 提 出 補 貼 其 延 期 費 用 等 任 何 要 求, 並 就 因 該 事 由 所 生 之 延 遲 期 間 順 延 執 行 期 間 四 乙 方 執 行 本 契 約 如 有 違 反 安 全 保 密 義 務 服 務 品 質 未 臻 理 想 或 違 反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乙 方 除 應 盡 力 補 救 外, 甲 方 得 在 當 梯 次 應 核 撥 予 乙 方 之 報 名 及 學 科 測 試 經 費 總 額 中 扣 除, 最 低 扣 除 千 分 之 五, 最 高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34

35 五 乙 方 未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印 製 及 販 售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報 名 表 及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規 範 光 碟, 乙 方 應 盡 力 補 救 外, 甲 方 應 扣 除 未 製 作 數 量 之 工 本 費, 且 當 梯 次 應 核 撥 給 乙 方 之 簡 章 報 名 表 及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規 範 光 碟 費 用 總 額 中 扣 除, 最 低 扣 除 百 分 之 一, 最 高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六 乙 方 每 梯 次 報 檢 基 本 資 料 建 檔 錯 誤 率 達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時, 建 檔 錯 誤 筆 數, 每 筆 扣 除 新 臺 幣 五 元, 建 檔 錯 誤 率 達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時, 建 檔 錯 誤 筆 數, 每 筆 扣 除 新 臺 幣 十 元 七 履 約 標 的 或 履 約 標 的 內 涉 及 平 面 廣 播 網 路 及 電 視 等 媒 體 辦 理 政 策 宣 導 部 分, 應 確 實 依 預 算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之 一 規 定, 明 確 標 示 廣 告 二 字 且 揭 示 辦 理 或 贊 助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並 不 得 以 置 入 性 行 銷 方 式 進 行,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契 約 總 價 金 之 百 分 之 二 至 百 分 之 五 數 額 之 違 約 金 八 與 履 約 標 的 有 關 公 告 廣 告 等 公 開 性 文 件, 未 經 機 關 同 意 前 不 得 任 意 刊 登,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契 約 總 價 金 之 百 分 之 二 至 百 分 之 五 數 額 之 違 約 金 九 乙 方 違 反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十 款 規 定 者, 處 契 約 總 價 金 之 百 分 之 五 至 百 分 之 二 十 數 額 之 違 約 金 第 二 十 條 乙 方 未 依 限 繳 納 第 十 九 條 違 約 罰 款 時, 乙 方 自 願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條 規 定 接 受 強 制 執 行 甲 方 依 第 五 條 查 核 乙 方 經 費 項 目 與 支 用 標 準 不 符 規 定 需 追 繳 費 用, 且 乙 方 未 依 限 繳 回 時, 亦 同 第 二 十 一 條 侵 權 行 為 執 行 本 契 約 人 員 如 因 執 行 本 契 約 而 違 法 或 使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遭 受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財 物 或 其 他 權 利 之 損 害 時, 應 由 乙 方 負 賠 償 責 任, 概 與 甲 方 無 涉 如 甲 方 因 而 須 賠 償 他 人 之 損 害 時, 乙 方 應 負 擔 賠 償 責 任 第 二 十 二 條 爭 議 處 理 一 雙 方 因 執 行 本 契 約 引 起 爭 議 時, 應 依 法 令 及 契 約 規 定, 考 量 公 共 利 益 及 公 平 合 理, 本 誠 信 和 諧, 盡 力 協 調 解 決 之 未 能 達 成 協 議 者, 甲 乙 雙 方 同 意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規 定 請 求 調 整 契 約 內 容 或 終 止 契 約 調 整 不 成 者, 雙 方 同 意 依 行 政 訴 訟 法 規 定 辦 理 二 履 約 爭 議 發 生 時, 甲 乙 雙 方 同 意 依 下 列 原 則 處 理 履 約 爭 議 : ( 一 ) 與 爭 議 無 關 或 不 影 響 部 分 應 繼 續 履 約, 但 經 甲 方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乙 方 因 爭 議 而 暫 停 履 約, 其 經 爭 議 處 理 結 果 被 認 定 無 理 由 者, 不 得 就 暫 停 履 約 之 部 分 要 求 延 長 履 約 期 限 或 免 除 契 約 責 任 第 二 十 三 條 乙 方 及 其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執 行 本 契 約 技 能 檢 定 業 務 時, 有 訴 願 法 行 政 訴 訟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之 適 用 35

36 第 二 十 四 條 優 先 議 約 條 款 : 本 案 為 重 大 政 策 執 行, 為 求 檢 定 服 務 品 質 一 致 性, 甲 方 將 於 103 年 8 月 15 日 前 辦 理 績 效 訪 視 評 鑑, 若 乙 方 績 效 良 好 且 無 重 大 違 失, 經 簽 奉 核 定 後, 得 取 得 第 2 年 優 先 議 約 權 利 本 案 續 約 為 1 年, 預 估 金 額 為 伍 仟 柒 佰 陸 拾 萬 元 第 二 十 五 若 本 委 託 案 於 104 年 起 未 能 順 利 完 成 甄 選 作 業, 惟 本 委 託 案 仍 需 持 續 運 作, 受 託 單 位 不 得 拒 絕, 應 配 合 持 續 運 作 至 本 委 託 案 甄 選 完 成 簽 約 手 續, 其 經 費 依 工 作 項 目 經 費 標 準 額 度 依 實 支 應 第 二 十 六 條 其 他 一 本 契 約 經 費 經 立 法 院 刪 減 或 契 約 需 修 正 或 未 盡 事 宜, 由 甲 乙 雙 方 本 誠 信 合 理 之 原 則 協 議, 經 雙 方 同 意 後 以 換 文 方 式 另 行 約 定,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所 附 之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書 工 作 計 畫 需 求 書 甄 選 公 告 甄 選 須 知 甄 選 會 議 紀 錄 及 乙 方 於 甄 選 會 議 紀 錄 中 所 作 之 承 諾 等 ( 以 下 簡 稱 契 約 附 件 ) 均 視 為 本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與 本 契 約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契 約 附 件 與 本 契 約 牴 觸 者, 其 牴 觸 部 分 不 生 效 力 契 約 附 件 間 之 內 容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處, 其 效 力 優 先 順 序 為 甄 選 須 知 工 作 計 畫 需 求 書 甄 選 會 議 紀 錄 乙 方 於 甄 選 會 議 紀 錄 中 所 作 之 承 諾 工 作 計 畫 ( 建 議 ) 書 但 乙 方 所 作 之 承 諾 或 所 提 工 作 計 畫 ( 建 議 ) 書 ( 除 雙 方 合 意 項 目 及 支 給 標 準 外 ) 優 於 甄 選 須 知 或 工 作 計 畫 需 求 書 則 不 在 此 限 三 簡 章 報 名 表 採 台 灣 本 島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販 售 方 式 辦 理, 由 乙 方 統 一 接 洽 採 購 四 乙 方 考 區 地 點 設 置 應 評 估 交 通 地 理 位 置 規 模 無 障 礙 設 施 及 環 境 應 變 處 理 等 條 件, 並 以 目 前 已 有 冷 氣 教 室 者 為 優 先 考 量 五 本 契 約 書 正 本 一 式 二 份, 由 甲 乙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另 副 本 六 份, 由 甲 方 保 存 五 份 備 用, 乙 方 保 存 一 份 六 本 契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七 本 契 約 字 句 有 疑 義 時, 其 解 釋 權 歸 屬 於 甲 方 八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檢 舉 專 線 : 傳 真 : 電 子 郵 件 :gechief-p@mail.moj.gov.tw 檢 舉 信 箱 : 台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九 本 案 如 遇 機 關 組 織 名 稱 調 整, 本 契 約 仍 然 有 效 存 續 十 乙 方 因 履 約 對 求 職 人 或 受 僱 人 之 招 募 甄 試 進 用 分 發 配 置 考 績 或 陞 遷 等, 不 得 有 就 業 歧 視 之 情 事 立 契 約 書 人 : 甲 方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代 表 人 : 主 任 委 員 36

37 授 權 簽 約 人 :( 中 部 辦 公 室 ) 主 任 地 址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2 段 501 號 6 樓 乙 方 : 代 表 人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7

38 參 加 甄 選 單 位 授 權 書 茲 授 權 本 單 位 員 工 ( 職 稱 及 姓 名 ) 性 別 : 先 生 / 小 姐 代 表 本 單 位 出 席 貴 會 ( 中 部 辦 公 室 ) 103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及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等 試 務 工 作 行 政 委 託 案 甄 選 及 簽 約 有 關 會 議, 該 員 所 作 之 任 何 承 諾 或 簽 認 事 項 直 接 對 本 單 位 發 生 效 力, 本 單 位 均 予 以 承 受, 並 確 認 被 授 權 人 之 下 列 簽 樣 真 實 無 誤, 請 惠 予 核 備 授 權 人 單 位 名 稱 :( 需 加 蓋 單 位 印 信 ) 負 責 人 姓 名 : 此 致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中 部 辦 公 室 ) 被 授 權 人 : ( 被 授 權 人 印 章 即 視 為 接 受 本 案 授 權 ) 身 分 證 號 碼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 一 被 授 權 人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備 驗 二 單 位 負 責 人 親 自 參 與 本 案 甄 選, 免 附 本 授 權 書, 惟 仍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備 驗 38

39 參 加 甄 選 單 位 聲 明 書 本 單 位 參 加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103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學 科 測 試 及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等 試 務 工 作 行 政 委 託 之 甄 選, 茲 聲 明 如 下 : 項 次 聲 明 事 項 是 ( 打 V) 否 ( 打 V) 一 二 本 單 位 有 違 反 以 下 規 定 : 一 同 一 參 加 甄 選 單 位 參 與 本 案 以 一 件 為 限 ; 其 有 違 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 一 ) 甄 選 決 定 前 發 現 者, 所 申 請 各 件 應 不 予 甄 選 ( 二 ) 甄 選 決 定 後 發 現 者, 獲 選 之 件 應 不 予 議 約 二 參 加 甄 選 單 位 與 其 分 支 機 構, 或 其 二 以 上 之 分 支 機 構, 就 本 案 分 別 參 與 甄 選 者, 視 同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本 單 位 或 負 責 人 與 委 託 機 關 之 首 長 / 評 選 案 之 洽 辦 機 關 之 首 長 / 受 委 託 辦 理 甄 選 之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負 責 人, 有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或 同 財 共 居 親 屬 之 利 益 之 情 形 三 本 單 位 是 政 黨 或 與 政 黨 具 關 係 企 業 關 係 之 單 位 四 本 單 位 之 負 責 人 或 合 夥 人 是 同 時 為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或 供 應 廠 商 之 負 責 人 或 合 夥 人 五 本 單 位 是 與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或 供 應 廠 商 同 時 為 關 係 企 業 或 同 一 其 他 廠 商 之 關 係 企 業 六 七 八 九 十 本 案 如 有 參 加 甄 選 單 位 未 達 3 家 之 情 形, 本 單 位 之 契 約 價 款 會 有 高 於 本 單 位 於 同 樣 市 場 條 件 之 相 同 工 程 財 物 或 勞 務 之 最 低 價 格 之 情 形 本 單 位 已 有 或 將 有 支 付 他 人 佣 金 比 例 金 仲 介 費 後 謝 金 或 其 他 利 益 為 條 件, 促 成 行 政 委 託 契 約 之 簽 訂 之 情 形 本 單 位 或 分 包 單 位 是 採 購 法 規 定 不 得 參 加 投 標 或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或 分 包 廠 商 之 廠 商 ( 參 加 甄 選 單 位 應 於 遞 送 甄 選 文 件 前 至 工 程 會 網 站 web.pcc.gov.tw 查 詢 自 己 是 否 為 採 購 法 第 103 條 第 1 項 之 拒 絕 往 來 廠 商 ) 本 單 位 目 前 所 僱 用 之 員 工 中, 有 自 委 託 機 關 離 職 未 滿 3 年 之 人 員, 該 等 人 員 有 違 反 不 得 為 本 人 或 代 理 單 位 向 委 託 機 關 接 洽 處 理 離 職 前 5 年 內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事 務 之 情 形 本 單 位 就 本 案, 係 屬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第 2 條 及 第 3 條 所 稱 公 職 人 員 或 其 關 係 人, 涉 及 違 反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第 9 條 公 職 人 員 或 其 關 係 人, 不 得 與 公 職 人 員 服 務 之 機 關 或 受 其 監 督 之 機 關 為 買 賣 租 賃 承 攬 等 交 易 行 為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第 15 條 規 定 處 該 交 易 行 為 金 額 1 倍 至 3 倍 之 罰 鍰 十 一 本 單 位 目 前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員 工 總 人 數 逾 67 人 ( 答 是 者, 請 填 目 前 總 人 數 計 人 ; 其 中 屬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計 人, 原 住 民 計 人 ) 附 註 1. 第 一 項 至 第 十 項 答 是 或 未 答 者,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 其 投 件 者, 不 得 作 為 決 選 對 象 ; 聲 明 書 內 容 有 誤 者, 不 得 作 為 決 選 對 象 2. 第 十 一 項 至 第 十 二 項 未 填 者, 機 關 得 洽 參 加 甄 選 單 位 澄 清 3. 本 聲 明 書 填 妥 後 附 於 甄 選 文 件 遞 送 參 加 甄 選 單 位 名 稱 : 參 加 甄 選 單 位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39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技能檢定規範之14900

技能檢定規範之14900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14900 會 計 事 務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規 範 目 錄 一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規 範 說 明... 1 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丙 級 人 工 記 帳 規 範... 2 三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1、2016年TASA主試人員作業規範.docx

Microsoft Word - 附件1、2016年TASA主試人員作業規範.docx 主 試 人 員 作 業 規 範 一 主 試 人 員 擇 定 由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提 供 主 試 人 員 相 關 工 作 內 容 保 密 合 約 工 作 時 程 等 資 料 予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俾 利 其 與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於 協 商 推 薦 主 試 人 員 時 說 明 使 用 二 主 試 人 員 主 要 工 作 ( 一 ) 參 與 施 測 講 習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32097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29 號 電 話 :(03)4581196 轉 3231~3236 ( 招 生 處 試 務 組 ) 傳 真 :(03)2503900 網 址 :http://www.uch.edu.tw 中 華 民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009作業流程宣導說明會.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009作業流程宣導說明會.ppt 一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1 重 大 變 革 事 項 99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群 ( 類 ) 新 增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共 計 21 群 ( 類 ) 01 機 械 群 08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招 生 群 類 別 02 動 力 機 械 群 09 商 管 群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03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檢 驗 機 構 : 指 具 有 食 品 檢 驗 能 力 之 檢 驗 機 關 ( 構 ) 法

More information

新生入學

新生入學 註 冊 學 籍 相 關 問 題 Q&A 新 生 入 學 1. 我 是 新 生, 何 時 會 得 知 有 關 新 生 報 到 的 資 訊 及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單? 每 年 八 月 上 旬 會 將 新 生 入 學 相 關 訊 息 公 布 於 學 校 網 站 並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寄 繳 費 通 知 單, 未 收 到 資 料 的 學 生, 請 洽 註 冊 組 2. 我 應 如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著 作 權 文 件 核 驗 業 務 單 證 比 對 作 業 推 廣 說 明 會 報 告 單 位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關 貿 網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6 年 10 月 12 日 簡 報 大 綱 PART 1 單 證 比 對 作 業 說 明 通 關 方 式 PART 2 申 辦 說 明 - 報 單 PART 3 申 辦 說 明 - 核 驗 單 PART

More information

2

2 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100 年 4 月 1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 年 9 月 2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5 月 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收 文 編 號 :1020005805 議 案 編 號 :10208290710004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139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3033 號 之 13 案 由 : 財 政 部 函, 為 修 正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D0A87CB3A1C5E9A87CB870B8C9A755B1C0B0CABEC7AED5C5E9A87CB942B0CAB56FAE69B867B64FADECAB685F E31322E3230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D0A87CB3A1C5E9A87CB870B8C9A755B1C0B0CABEC7AED5C5E9A87CB942B0CAB56FAE69B867B64FADECAB685F E31322E32302E646F63> 一 依 據 : 依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年 度 體 育 施 政 計 畫 辦 理 二 目 的 : 落 實 學 校 體 育 教 學 活 動 辦 理 強 化 學 校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與 改 善 體 育 教 學 及 運 動 訓 練 環 境 三 補 助 對 象 : ( 一 ) 各 級 學 校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三 ) 本 署 輔 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開 學 通 知 不 再 寄 發 紙 本,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開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 本 校 夜 間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各 班 學 生 102 年 12 月 主 旨 : 通 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學 註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