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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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简 介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始 建 于 1984 年 前 身 是 上 海 市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上 海 法 律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和 上 海 大 学 法 学 院 2004 年 9 月, 上 海 市 政 府 批 准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为 独 立 设 置 的 普 通 本 科 院 校 目 前, 全 日 制 在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本 科 和 高 职 学 生 规 模 多 名 学 校 坐 落 在 风 景 秀 丽 的 国 家 旅 游 度 假 区 佘 山 脚 下, 占 地 面 积 亩, 现 有 建 筑 面 积 20 多 万 平 方 米, 校 园 景 色 优 美, 被 誉 为 佘 山 脚 下 的 花 园 学 府, 学 校 是 全 国 文 明 单 位 学 校 坚 持 立 足 政 法 服 务 上 海 面 向 全 国, 依 托 政 法 系 统 的 行 业 优 势, 走 以 需 育 特 以 特 促 强 的 创 新 发 展 道 路, 秉 承 一 切 为 了 学 生 的 办 学 理 念, 充 分 发 展 学 生 个 性, 拓 宽 学 术 创 新 空 间, 提 供 自 由 选 择 学 习 机 会, 努 力 培 养 基 础 扎 实 具 有 社 会 责 任 感 具 备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素 质 应 用 型 复 合 型 人 才, 已 经 形 成 以 法 学 为 主 干, 政 治 学 经 济 学 社 会 学 管 理 学 语 言 文 学 等 多 学 科 协 调 发 展 的 办 学 体 系 学 校 坚 持 科 学

3 发 展, 贴 近 实 际, 注 重 应 用 的 办 学 特 色 鲜 明, 努 力 创 建 有 特 色 高 水 平 培 养 应 用 型 人 才 的 文 科 大 学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从 事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的 学 历 教 育 设 有 专 科 高 中 起 点 本 科 专 升 本 等 层 次 的 学 历 教 育, 在 校 生 近 1800 人 专 科 教 育 设 有 : 法 律 事 务 经 济 法 工 商 管 理 国 际 商 务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等 10 个 专 业 高 中 起 点 本 科 教 育 设 有 : 法 学 行 政 管 理 等 2 个 专 业 专 升 本 教 育 设 有 : 法 学 法 学 ( 知 识 产 权 )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管 理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经 济 学 英 语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工 商 管 理 等 10 个 专 业 ( 或 专 业 方 向 )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依 托 学 校 师 资 和 综 合 办 学 优 势, 坚 持 严 格 教 学 管 理,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努 力 建 设 教 学 质 量 较 高 特 色 鲜 明 的 成 人 教 育 基 地, 不 断 为 上 海 地 区 培 养 应 用 型 复 合 型 多 层 次 高 素 质 的 法 律 经 济 和 社 会 管 理 人 才, 发 挥 高 校 服 务 社 会 功 能

4 刻 苦 求 实 开 拓 创 新

5 目 录 1.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考 勤 和 课 堂 纪 律 管 理 办 法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考 场 规 则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认 定 与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课 程 免 修 免 考 暂 行 办 法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大 龄 学 生 英 语 课 程 辅 读 暂 行 办 法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实 施 细 则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 作 业 ) 工 作 细 则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评 阅 标 准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暂 行 办 法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优 秀 毕 业 生 评 选 办 法... 56

6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一 志 存 高 远,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面 向 世 界, 了 解 国 情,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成 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新 人 二 热 爱 祖 国, 服 务 人 民 弘 扬 民 族 精 神,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民 族 团 结 不 参 与 违 反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影 响 国 家 统 一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活 动 培 养 同 人 民 群 众 的 深 厚 感 情,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关 系,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甘 愿 为 祖 国 为 人 民 奉 献 三 勤 奋 学 习, 自 强 不 息 追 求 真 理, 崇 尚 科 学 ; 刻 苦 钻 研, 严 谨 求 实 ; 积 极 实 践, 勇 于 创 新 ; 珍 惜 时 间, 学 业 有 成 四 遵 纪 守 法, 弘 扬 正 气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1

7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 正 确 行 使 权 利, 依 法 履 行 义 务 ; 敬 廉 崇 洁, 公 道 正 派 ; 敢 于 并 善 于 同 各 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作 斗 争 五 诚 实 守 信, 严 于 律 己 履 约 践 诺, 知 行 统 一 ; 遵 从 学 术 规 范,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不 作 弊, 不 剽 窃 ; 自 尊 自 爱, 自 省 自 律 ; 文 明 使 用 互 联 网 ; 自 觉 抵 制 黄 赌 毒 等 不 良 诱 惑 六 明 礼 修 身, 团 结 友 爱 弘 扬 传 统 美 德,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男 女 交 往 文 明 ; 关 心 集 体, 爱 护 公 物, 热 心 公 益 ; 尊 敬 师 长, 友 爱 同 学, 团 结 合 作 ; 仪 表 整 洁, 待 人 礼 貌 ; 豁 达 宽 容, 积 极 向 上 七 勤 俭 节 约, 艰 苦 奋 斗 热 爱 劳 动, 珍 惜 他 人 和 社 会 劳 动 成 果 ; 生 活 俭 朴, 杜 绝 浪 费 ; 不 追 求 超 越 自 身 和 家 庭 实 际 的 物 质 享 受 八 强 健 体 魄, 热 爱 生 活 积 极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提 高 身 体 素 质, 保 持 心 理 健 康 ; 磨 砺 意 志, 不 怕 挫 折, 提 高 适 应 能 力 ;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 关 爱 自 然, 爱 护 环 境, 珍 惜 资 源 2

8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一 条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应 当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有 关 证 件, 按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 以 下 简 称 本 校 )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 以 下 简 称 学 院 )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院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学 院 请 假 请 假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二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院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院 视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者, 一 经 查 实, 立 即 取 消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三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本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暂 不 予 以 注 册,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间 不 具 有 3

9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间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者, 请 于 下 一 学 年 开 学 前 向 学 院 申 请 入 学 由 本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并 经 学 院 审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学 院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报 到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报 到 者, 必 须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院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第 二 章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五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六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与 考 查 两 种, 形 式 包 括 开 卷 或 闭 卷,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笔 试 口 试 等 考 查 可 以 采 取 综 合 报 告 论 文 实 验 作 业 课 堂 讨 论 及 测 验 等 多 种 形 式 第 七 条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一 般 采 用 百 分 制, 根 据 平 时 成 绩 ( 一 般 占 40%) 和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 一 般 占 60%) 综 4

10 合 评 定 平 时 成 绩 的 考 核 一 般 包 括 测 验 作 业 实 验 课 堂 讨 论 学 生 出 勤 等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和 考 查 课 程 的 考 核 可 以 采 用 五 级 制 (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 评 定 成 绩 考 核 总 评 成 绩 不 低 于 60 分 ( 或 及 格 ) 的, 即 获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第 八 条 课 程 学 习 的 质 量 采 用 学 分 绩 点 表 示, 并 用 平 均 绩 点 综 合 评 价 学 生 的 学 习 质 量 ( 某 课 程 的 学 分 乘 以 考 核 成 绩 绩 点, 即 为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 学 生 修 读 的 各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之 和, 除 以 修 读 的 总 学 分, 即 为 学 生 的 平 均 绩 点 ) 考 核 成 绩 与 绩 点 的 关 系 如 下 表 百 分 制 成 绩 绩 点 五 级 制 成 绩 绩 点 90~100 分 4.0 A( 优 ) ~ 89 分 3.0~3.9 B( 良 ) ~ 79 分 2.0~2.9 C( 中 )/ P( 合 格 ) ~ 69 分 1.0~1.9 D( 及 格 ) 1.5 < 60 分 0 F( 不 及 格 ) 0 5

11 第 九 条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实 行 考 勤 制 度,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的, 学 生 应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条 学 生 因 病 因 公 出 国 出 差 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考 核 的, 必 须 事 先 向 班 主 任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经 班 主 任 同 意, 报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科 审 核 批 准 后 可 缓 考 ( 一 次 ) 学 生 应 按 指 定 时 间 参 加 缓 考,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社 会 实 践 毕 业 论 文 毕 业 作 业 等 课 程 不 得 申 请 缓 考 第 十 一 条 考 核 缺 考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无 正 当 理 由 或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的, 不 予 缓 考, 按 缺 考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违 纪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对 考 核 违 纪 者,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考 核 作 弊 者,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 包 括 不 准 参 加 学 期 补 考 ),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并 视 其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及 以 下 处 分 的, 经 6

12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重 修 或 毕 业 前 补 考 的 机 会 第 十 四 条 课 程 学 期 考 核 总 评 成 绩 低 于 60 分 ( 或 不 及 格 ) 缺 考 或 考 核 违 纪 的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期 补 考 ( 一 次 ) 学 期 补 考 时 间 安 排 在 下 学 期 开 学 初 补 考 成 绩 不 低 于 60 分 ( 或 及 格 ) 的, 以 60 分 ( 或 及 格 ) 计 学 期 补 考 成 绩 低 于 60 分 ( 或 不 及 格 ) 的, 可 以 申 请 重 修 或 参 加 毕 业 前 补 考 ( 一 次 )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应 按 指 定 时 间 参 加 毕 业 前 补 考, 不 得 申 请 缓 考 毕 业 前 经 补 考 后 课 程 成 绩 仍 低 于 60 分 ( 或 不 及 格 ) 者, 不 予 毕 业 第 三 章 重 修 与 免 修 免 考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修 读 课 程 缺 课 超 过 二 分 之 一 课 时 的,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 包 括 学 期 补 考 ), 按 重 修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重 修 由 学 生 提 出 申 请, 经 教 学 管 理 科 审 核 同 意 后, 安 排 学 生 到 指 定 的 班 级 重 新 修 读 该 课 程, 并 7

13 参 加 考 核 同 一 门 课 程 重 修 不 得 超 过 两 次 第 十 八 条 成 绩 优 秀 或 学 有 所 长 的 学 生, 已 掌 握 某 门 课 程 知 识, 符 合 学 院 免 修 免 考 规 定 有 关 条 件 的, 可 以 向 教 学 管 理 科 提 出 课 程 免 修 或 免 考 申 请 毕 业 论 文 及 按 有 关 规 定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不 能 申 请 免 修 或 免 考 第 十 九 条 被 批 准 免 修 的 课 程, 学 生 可 免 考 勤, 但 必 须 参 加 期 末 考 核, 并 按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记 分 第 二 十 条 被 批 准 免 考 的 课 程, 学 生 可 免 修 免 考 核, 免 考 课 程 成 绩 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记 载 的 成 绩 折 算 记 分 申 请 免 修 免 考 者 经 审 核 批 准 后, 承 认 并 转 移 相 关 课 程 的 学 分, 但 不 减 免 学 费 第 四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专 业 完 成 学 业, 一 般 不 得 转 专 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院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 一 学 生 入 学 后 发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学 院 其 他 专 业 学 习 者 ; 8

14 二 学 生 入 学 后 因 工 作 变 动 或 确 有 困 难, 经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证 明 者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申 请 转 专 业 只 允 许 在 入 学 考 试 同 一 大 类 的 专 业 之 间 进 行, 并 按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一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两 周 向 班 主 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包 括 申 请 理 由 转 专 业 的 方 向 有 关 证 明 ); 二 班 主 任 应 及 时 将 转 专 业 申 请 报 教 学 管 理 科 审 批 ; 三 教 学 管 理 科 审 批 同 意, 并 办 理 相 关 转 专 业 手 续 后, 通 知 学 生 转 入 新 专 业 学 习 ; 四 学 生 应 按 转 入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要 求 完 成 学 业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院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一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二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9

15 批 次 学 校, 或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三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四 应 予 退 学 的 ; 五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转 学 手 续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办 理 学 生 申 请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第 五 章 休 学 复 学 退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予 休 学 : 一 因 病 经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认 为 必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超 过 学 期 总 课 时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 二 因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经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学 院 批 准 同 意 休 学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休 学 申 请 以 年 或 学 年 为 单 位, 累 计 休 学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新 学 期 开 学 前 持 10

16 有 关 证 明, 向 学 院 申 请 复 学 因 病 休 学 学 生 在 申 请 复 学 时, 须 提 交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已 恢 复 健 康 的 原 始 证 明, 并 经 学 院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休 学 期 满 仍 不 能 复 学 者, 按 退 学 处 理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在 休 学 期 间 如 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应 按 学 院 规 定 处 理, 可 取 消 复 学 资 格,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退 学 : 一 在 学 院 规 定 的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二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院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三 经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四 超 过 两 周 不 到 校 注 册,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五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四 周 未 参 加 学 院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六 一 年 或 一 学 年 内 缺 课 超 过 总 课 时 二 分 之 一 的 ; 七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11

17 第 六 章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与 学 位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结 束 学 业 时, 学 院 应 从 德 智 体 诸 方 面 作 全 面 鉴 定 具 有 正 式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学 院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专 业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准 予 毕 业, 由 本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三 条 因 休 学 重 修 延 期 毕 业 等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毕 业 的 学 生, 经 学 院 同 意 可 以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但 不 得 超 过 学 院 规 定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 高 中 起 点 本 科 八 年 专 升 本 或 专 科 六 年 )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在 学 院 规 定 的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作 结 业 处 理,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一 年 内,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补 考 或 重 修, 经 补 考 或 重 修 合 格,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满 一 年 以 上 的 退 学 学 生, 可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科 毕 业 生 ( 含 高 中 起 点 本 科 和 专 升 本 )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规 定 和 本 校 成 人 12

18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经 本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评 审 通 过,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本 校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国 家 上 海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第 三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能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一 未 取 得 本 科 毕 业 资 格 者 ; 二 所 修 课 程 平 均 绩 点 低 于 1.5 者 ; 三 最 近 四 年 内 ( 从 毕 业 时 追 溯 ) 未 达 到 上 海 市 成 人 高 校 本 科 生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英 语 ( 或 第 二 外 语 ) 合 格 标 准 的 ; 四 毕 业 论 文 成 绩 低 于 中 者 ; 五 有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认 定 为 不 能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第 三 十 八 条 成 人 教 育 学 生 学 士 学 位 的 授 予, 每 年 评 定 一 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申 请 学 士 的, 应 于 毕 业 前 三 个 月 内 向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核, 对 符 合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申 请 者, 可 授 予 13

19 学 士 学 位, 颁 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院 不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院 将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四 十 条 毕 业 结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毁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核 实 后 可 以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七 章 奖 励 处 分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院 对 德 智 体 各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 扬 和 奖 励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依 据 事 实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第 四 十 三 条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以 一 年 为 限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一 年 内 有 显 著 进 步 表 现 的, 可 以 解 除 留 14

20 校 察 看 ;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可 开 除 学 籍 第 四 十 四 条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由 本 校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院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一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二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法 规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四 考 核 作 弊 情 节 严 重 的 ; 五 违 反 本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六 屡 次 因 违 反 学 院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院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允 许 本 人 申 诉 或 保 留 不 同 意 见 对 学 生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15

21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处 分 决 定 书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本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院 负 责 将 学 生 的 鉴 定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生 档 案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依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本 校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适 用 于 本 校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试 行 第 五 十 条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对 本 规 定 有 解 释 和 修 改 权 本 规 定 未 尽 事 宜, 由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参 照 本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6

22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2014 年 4 月 修 订 ) 为 规 范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成 人 教 育 本 科 学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保 证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国 家 教 育 部 的 有 关 文 件, 以 及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成 人 教 育 学 士 学 位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各 类 本 科 学 生 ( 包 括 高 中 起 点 本 科 和 专 升 本 ), 凡 毕 业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一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 17

23 二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取 得 本 科 毕 业 资 格 ; 三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学 习 期 间 全 部 课 程 ( 含 实 践 环 节 ) 成 绩 平 均 绩 点 达 到 1.5 (65 分 ) 以 上 ; 四 非 英 语 专 业 学 生 毕 业 前 四 年 内 通 过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CET-4) 或 全 国 英 语 等 级 3 级 (PETS-3) 考 试 ( 笔 试 合 格 即 可 ), 或 达 到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规 定 的 成 人 高 校 本 科 生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外 语 水 平 合 格 要 求 ; 英 语 专 业 学 生 毕 业 前 四 年 内 通 过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CET-4) 考 试, 并 且 第 二 外 语 达 到 学 院 规 定 的 要 求 ; 五 毕 业 论 文 成 绩 绩 点 达 到 2.0( 中 )(70 分 ) 以 上 第 二 条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能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一 未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 二 所 修 课 程 成 绩 平 均 绩 点 低 于 1.5(65 分 ); 三 未 达 到 成 人 高 校 本 科 生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外 语 18

24 合 格 标 准 ; 四 毕 业 论 文 成 绩 绩 点 低 于 2.0(70 分 ); 五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认 定 不 能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条 学 士 学 位 的 评 定 组 织 一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授 予 工 作 由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 二 在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下, 由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具 体 负 责 成 人 教 育 学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的 日 常 事 务 第 四 条 学 士 学 位 申 报 和 评 定 程 序 一 成 人 教 育 学 生 学 士 学 位 的 授 予, 每 年 评 定 一 次 二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最 迟 应 于 毕 业 前 的 三 个 月 内 向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并 由 本 人 填 写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表 三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所 有 计 划 课 程 包 括 毕 业 论 文 均 达 到 相 应 要 求, 仅 因 学 位 英 语 成 绩 未 达 到 申 请 学 位 资 格 19

25 的 学 生, 如 要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可 以 且 只 能 申 请 延 缓 毕 业 一 年 四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根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审 核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者 的 成 绩 和 毕 业 鉴 定 等 材 料, 对 符 合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拟 授 予 名 单, 报 送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五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拟 授 予 名 单 的 毕 业 生, 经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颁 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五 条 申 诉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经 申 请 未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若 有 异 议, 可 根 据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做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审,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复 审 结 论, 告 知 申 诉 人 20

26 第 六 条 生 效 与 解 释 一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的 09 级 及 以 后 的 本 科 学 生, 该 办 法 从 修 订 之 日 起 实 施 二 本 办 法 由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21

27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考 勤 和 课 堂 纪 律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学 生 应 当 按 时 参 加 本 校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并 实 行 考 勤 制 度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者, 应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条 学 生 应 按 时 到 课, 不 得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缺 课 因 故 不 能 上 课 者, 必 须 事 先 向 班 主 任 书 面 请 假, 办 妥 请 假 手 续 因 特 殊 情 况 来 不 及 事 先 请 假 者, 事 后 必 须 及 时 办 理 补 假 手 续 未 经 请 假 或 未 办 补 假 手 续 者, 按 旷 课 论 处 第 三 条 学 生 上 课 实 行 任 课 教 师 考 勤 和 班 主 任 考 勤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各 班 班 长 应 协 助 班 主 任 做 好 本 班 级 的 考 勤 工 作 第 四 条 每 门 课 程 缺 课 超 过 二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22

28 该 课 程 的 考 核 ( 包 括 学 期 补 考 ), 按 重 修 处 理 第 五 条 学 生 应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进 入 教 室 必 须 关 闭 手 机 BP 机 或 拨 在 振 动 位 置, 不 得 在 教 室 内 吸 烟 或 吃 零 食, 保 持 课 堂 安 静 第 六 条 上 课 时 学 生 应 认 真 听 讲, 做 好 笔 记, 不 得 观 看 与 上 课 内 容 无 关 的 书 籍 报 刊, 不 得 接 打 手 机 或 使 用 其 他 通 讯 工 具 无 特 殊 原 因 上 课 时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课 堂 第 七 条 违 反 课 堂 纪 律 者, 应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严 重 违 反 课 堂 纪 律 或 屡 教 不 改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23

29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考 场 规 则 第 一 条 学 生 参 加 考 核 ( 含 考 试 考 查, 以 下 统 称 考 试 ), 必 须 携 带 证 件 ( 学 生 证 或 身 份 证 ), 否 则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第 二 条 学 生 必 须 自 觉 服 从 监 考 巡 视 人 员 等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妨 碍 监 考 等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不 得 扰 乱 考 场 及 其 他 考 试 工 作 地 点 的 秩 序 第 三 条 学 生 应 提 前 10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按 监 考 人 员 排 定 的 座 位 就 坐 考 试 进 行 30 分 钟 后, 学 生 方 可 离 开 考 场 第 四 条 凡 进 入 考 场 不 听 从 监 考 人 员 管 理 者 无 证 件 者 ; 或 开 考 后 迟 到 30 分 钟 以 上 者, 取 消 本 次 考 试 资 格, 按 考 试 违 纪 或 缺 考 论 处 第 五 条 闭 卷 考 试 只 准 携 带 规 定 的 文 具 用 品 入 座 ; 开 卷 考 试 只 准 携 带 规 定 的 书 籍 手 册 和 文 具 用 品 入 座, 其 他 任 何 物 品 均 须 按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的 地 方 集 中 放 置 严 禁 携 带 各 种 通 讯 工 具 电 子 存 储 记 忆 录 放 设 备 等 24

30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第 六 条 学 生 应 按 要 求 填 写 专 业 班 级 姓 名 学 号,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独 立 答 卷 除 试 卷 错 误 或 试 题 字 迹 不 清 等 可 举 手 询 问 外, 不 得 要 求 监 考 人 员 对 试 题 解 释 或 提 示 第 七 条 学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准 交 头 接 耳 左 顾 右 盼 互 打 手 势 或 作 暗 号, 不 准 夹 带 旁 窥 抄 袭 或 有 意 让 他 人 抄 袭, 不 准 传 抄 答 案 或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第 八 条 学 生 答 卷 完 毕, 须 将 试 卷 答 题 纸 等 全 部 交 出, 不 准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纸 答 题 卡 ) 草 稿 纸 等 带 出 考 场 第 九 条 考 试 终 场 时 间 一 到, 学 生 应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在 监 考 人 员 按 顺 序 收 齐 全 部 试 卷 答 卷 后 方 能 离 开 考 场 交 卷 后 不 得 在 考 场 附 近 逗 留 和 高 声 交 谈 第 十 条 考 试 违 纪 或 作 弊 的, 取 消 本 次 考 试 资 格,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并 视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25

31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认 定 与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倡 导 良 好 的 校 风 学 风, 保 证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严 肃 考 试 纪 律, 规 范 对 考 核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依 据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和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考 场 规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对 本 校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各 类 教 学 环 节 考 试 考 查 ( 以 下 统 称 考 试 ) 中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界 定 和 处 分 作 出 规 定 本 办 法 中 未 包 含 之 事 项 由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决 定 处 理 方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本 校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解 释, 自 2007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有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26

32 第 二 章 考 试 违 纪 和 作 弊 行 为 的 界 定 第 四 条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的 界 定 学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 一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 包 括 各 类 通 讯 设 备 )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二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 三 没 有 按 要 求 对 考 试 座 位 桌 内 及 座 位 旁 边 进 行 清 理 的 ; 四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擅 自 拆 开 考 试 试 卷 的 ; 五 考 试 开 始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六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允 许, 借 用 他 人 计 算 器, 或 开 卷 考 试 中 借 用 他 人 书 籍 笔 记 本 等 物 品 的 ; 七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八 在 考 场 或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行 为 的 ; 27

33 九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十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纸 答 题 卡 等, 下 同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十 一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学 号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十 二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的 ; 十 三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五 条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界 定 学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 一 以 任 何 形 式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二 未 经 同 意, 擅 自 使 用 电 子 词 典 计 算 器 等 电 子 类 工 具 的 ; 28

34 三 在 桌 面 手 上 物 品 等 处 画 写 与 考 试 课 程 相 关 内 容 的 ; 四 在 考 查 科 目 中 抄 袭 他 人 成 果 的 ; 五 翻 阅 偷 看 抄 袭 或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 开 卷 考 试 允 许 查 阅 的 书 籍 资 料 除 外 ); 六 已 传 已 接 交 换 擅 自 拿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纸 条 的 ; 七 考 试 过 程 中 借 故 离 开 考 场, 在 考 场 外 偷 看 有 关 考 试 内 容 或 与 他 人 交 谈 考 试 有 关 内 容 的 ; 八 故 意 毁 坏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的 ; 九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强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十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情 节 严 重 的 ; 十 一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或 替 代 他 人 考 试 的 十 二 偷 取 试 卷, 或 者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或 考 试 成 绩 的 ; 29

35 十 三 组 织 作 弊,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或 者 造 成 考 场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的 ; 十 四 根 据 试 卷 卷 面 答 题 内 容, 经 阅 卷 教 师 鉴 定, 并 与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确 认 属 抄 袭 等 行 为 的 ; 十 五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十 六 其 他 应 认 定 为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三 章 考 试 违 纪 和 作 弊 行 为 的 处 分 第 六 条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的 处 分 凡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违 纪 行 为 者, 一 经 发 现, 监 考 或 巡 视 人 员 均 应 停 止 该 生 的 考 试, 该 课 程 成 绩 作 零 分 处 理 对 违 纪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第 七 条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处 分 一 被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的, 应 立 即 停 止 该 生 的 考 试 ( 或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 该 课 程 成 绩 作 零 分 处 理 二 界 定 为 第 五 条 第 1 至 8 款 者, 给 与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 30

36 三 界 定 为 第 五 条 第 9 至 13 款 者,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与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四 界 定 为 第 五 条 第 14 至 16 款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和 作 弊 者 态 度,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五 考 试 作 弊 者 不 得 参 加 正 常 的 学 期 补 考,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对 该 课 程 可 给 与 重 修 或 毕 业 前 补 考 的 机 会 第 八 条 凡 因 考 试 违 纪 或 作 弊 已 被 处 分 过, 在 考 试 中 再 次 出 现 考 试 违 纪 或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从 重 处 分 31

37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课 程 免 修 免 考 暂 行 办 法 (2014 年 3 月 修 订 ) 第 一 条 本 校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成 绩 优 秀 或 学 有 所 长 的 学 生, 已 掌 握 某 门 课 程 知 识, 并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者, 可 以 申 请 相 关 课 程 免 修 或 免 考 毕 业 论 文 及 按 有 关 规 定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不 得 申 请 免 修 或 免 考 第 二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以 提 出 课 程 免 修 申 请 : 一 获 得 上 海 市 通 用 外 语 ( 英 语 ) 水 平 考 试 初 级 证 书 者,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专 科 公 共 英 语 课 程 ; 二 获 得 上 海 市 通 用 外 语 ( 英 语 ) 水 平 考 试 中 级 证 书 者,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本 科 公 共 英 语 课 程 ; 三 获 得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课 程 单 科 合 格 证 书 者,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相 同 的 课 程 四 通 过 各 类 高 校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课 程 考 试, 取 得 成 32

38 绩 合 格 证 明 者,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相 同 的 课 程 第 三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在 近 八 年 内 取 得 相 关 证 书 成 绩 证 明 的, 可 以 申 请 课 程 免 考, 但 免 考 课 程 累 计 学 分 不 得 超 过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总 学 分 的 二 分 之 一 一 获 得 上 海 市 高 校 英 语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A 级 证 书 或 上 海 市 通 用 外 语 ( 英 语 ) 水 平 考 试 中 级 证 书 者, 可 以 申 请 免 考 专 科 公 共 英 语 课 程 ; 二 通 过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可 以 申 请 免 考 专 科 和 本 科 公 共 英 语 课 程 ; 三 获 得 上 海 市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中 级 证 书 者, 可 以 申 请 免 考 公 共 计 算 机 课 程 ; 四 获 得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相 同 层 次 课 程 单 科 合 格 证 书 者, 可 以 申 请 免 考 相 同 的 课 程 ; 五 通 过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相 同 层 次 课 程 考 试, 取 得 成 绩 合 格 证 明, 并 达 到 本 院 相 关 课 程 要 求 者, 可 以 申 请 免 考 相 同 的 课 程 六 通 过 国 家 省 部 级 统 考 或 专 业 资 格 考 试, 获 得 33

39 相 关 证 书, 达 到 本 院 相 关 课 程 要 求 者, 经 该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及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科 同 意, 可 以 申 请 免 考 相 关 课 程 第 四 条 根 据 我 院 学 分 转 换 的 有 关 规 定, 参 考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高 职 教 学 计 划 和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教 学 计 划 的 有 关 课 程 安 排, 学 生 在 取 得 我 院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学 籍 后, 符 合 条 件 者 可 申 请 免 修 36 学 分 具 体 计 划 如 下 : 一 免 修 免 试 公 共 基 础 课 24 学 分 ( 一 ) 已 取 得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证 书 者, 可 向 我 院 申 请 免 修 免 试 大 学 英 语 1-3 的 课 程, 共 18 学 分 ( 未 通 过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者, 可 申 请 免 修 免 试 大 学 英 语 1-2 的 课 程, 共 12 学 分 ); ( 二 ) 高 职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已 修 过 应 用 写 作, 且 学 习 内 容 有 85% 以 上 的 相 似 度, 学 生 在 读 成 人 专 升 本 期 间 可 免 修 免 试 法 律 文 书 ( 或 公 务 文 书 写 作 )6 学 分 34

40 二 免 修 免 试 专 业 课 12 学 分 鉴 于 高 职 学 生 考 入 继 续 教 育 后 所 选 择 专 业 的 不 同 情 况, 我 院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给 予 免 修 免 试 专 业 课 12 学 分 ( 一 ) 高 职 期 间 所 读 专 业 与 就 读 继 续 教 育 期 间 所 读 专 业 有 对 接 关 系 高 职 专 业 继 续 教 育 专 升 本 免 修 免 试 课 程 学 分 法 律 事 务 法 学 合 同 法 劳 动 法 环 境 资 源 法 12 司 法 助 理 法 学 合 同 法 劳 动 法 环 境 资 源 法 12 文 秘 社 区 管 理 与 服 务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行 政 管 理 当 代 中 国 公 共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12 社 会 工 作 城 市 社 会 学 社 会 统 计 学 12 行 政 管 理 当 代 中 国 公 共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12 国 际 商 务 工 商 管 理 合 同 法 劳 动 法 环 境 资 源 法 12 商 务 英 语 英 语 英 语 国 家 概 况 民 商 法 概 论 12 35

41 ( 二 ) 高 职 期 间 所 读 专 业 与 就 读 继 续 教 育 期 间 所 读 专 业 无 对 接 关 系 高 职 专 业 继 续 教 育 专 升 本 专 业 免 修 免 试 课 程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学 分 文 秘 社 区 管 理 与 服 务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法 学 民 法 专 论 法 理 学 12 国 际 商 务 商 务 英 语 1 高 职 非 法 学 专 业 就 读 继 续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 2 高 职 法 学 专 业 就 读 继 续 教 育 非 法 学 专 业 以 及 其 他 情 况, 我 院 均 将 允 许 学 生 免 修 所 读 专 业 2 3 门 专 业 课, 但 免 修 学 分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12 学 分 第 五 条 学 生 申 请 课 程 免 修 或 免 考 的, 必 须 在 该 课 程 开 设 的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向 班 主 任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有 36

42 关 证 书 成 绩 证 明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并 填 写 免 修 或 免 考 申 请 审 批 表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出 申 请 的, 不 予 受 理 第 六 条 课 程 免 修 申 请 由 各 教 学 点 报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科 审 核 经 审 核 批 准 免 修 的 课 程, 学 生 可 免 考 勤, 但 必 须 参 加 期 末 考 核 班 主 任 应 在 该 课 程 授 课 完 毕 的 两 周 前 通 知 学 生 参 加 考 核 免 修 课 程 按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记 分,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者 给 予 该 课 程 学 分,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可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学 期 补 考 第 七 条 课 程 免 考 申 请 各 教 学 点 报 教 学 管 理 科 审 核, 并 报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复 核 经 复 核 批 准 免 考 的 课 程, 学 生 可 免 修 免 考 核, 成 绩 按 照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成 绩 折 算 计 分 第 八 条 免 修 或 免 考 申 请 审 批 表 一 式 两 份, 由 班 主 任 存 档 一 份, 教 学 管 理 科 存 档 一 份 第 九 条 申 请 免 修 免 考 者 经 审 核 批 准 后, 承 认 并 转 移 相 关 课 程 的 学 分, 但 不 减 免 学 费 37

43 第 十 条 免 修 免 考 具 体 课 程 由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享 有 最 终 解 释 权 附 : 免 考 课 程 成 绩 折 算 表 课 程 免 考 证 明 免 考 证 明 成 绩 折 算 成 绩 通 用 英 语 中 级 大 学 英 语 A CET-4 ( 专 科 ) PETS-3 PETS-3 大 学 英 语 B ( 本 科 ) CET-4 CET-6 市 计 算 机 应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用 基 础 中 级 60~89 分 ( 合 格 ) 70 分 90 分 以 上 ( 优 ) 90 分 425 分 以 上 ( 合 格 优 ) 90 分 笔 试 合 格 80 分 笔 试 + 口 试 合 格 90 分 笔 试 合 格 70 分 笔 试 + 口 试 合 格 80 分 425~599 分 ( 合 格 ) 80 分 600 分 以 上 ( 优 ) 90 分 425 分 以 上 ( 合 格 优 ) 90 分 60~89 分 ( 合 格 ) 70 分 90 分 以 上 ( 优 ) 90 分 38

44 社 会 工 作 概 论 社 区 工 作 个 案 社 会 工 作 社 会 工 作 概 论 社 区 工 作 个 案 社 会 工 作 社 会 工 作 概 论 社 区 工 作 个 案 社 会 工 作 其 他 课 程 助 理 社 工 师 ( 民 政 部 ) 社 工 师 ( 民 政 部 ) 社 会 工 作 者 中 级 ( 上 海 市 ) 社 会 工 作 者 高 级 ( 上 海 市 ) 自 学 考 试 同 等 层 次 课 程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同 等 层 次 课 程 国 家 省 部 级 以 上 相 应 资 格 证 书 合 格 证 书 70 分 合 格 证 书 80 分 合 格 证 书 90 分 60~70 分 70 分 71~89 分 实 考 成 绩 90 分 以 上 90 分 60~89 分 实 考 成 绩 90 分 以 上 90 分 初 级 70 中 级 80 高 级 90 39

45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大 龄 学 生 英 语 课 程 辅 读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适 用 对 象 本 院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在 籍 学 生, 在 修 读 教 学 计 划 中 非 统 考 性 公 共 英 语 课 程 ( 以 下 称 英 语 课 程 ) 时, 专 科 学 生 年 满 40 周 岁 本 科 或 专 升 本 学 生 年 满 45 周 岁 的,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英 语 基 础 和 学 习 能 力 等 情 况 申 请 辅 读 第 二 条 辅 读 申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可 以 向 班 主 任 申 请 参 加 该 学 期 英 语 课 程 辅 读 学 习, 并 经 教 学 管 理 科 审 核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三 条 辅 读 管 理 一 任 课 教 师 应 根 据 学 生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英 语 课 程 辅 读 学 习 计 划 和 考 核 要 求 二 参 加 英 语 课 程 辅 读 的 学 生, 应 根 据 辅 读 学 习 计 划 和 要 求 参 加 英 语 课 程 学 习 ( 出 勤 率 不 低 于 二 分 之 一 ) 40

46 第 四 条 辅 读 考 核 一 英 语 课 程 辅 读 学 习 的 考 核 根 据 平 时 成 绩 ( 占 60%) 和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 占 40%) 综 合 评 定 期 末 考 核 由 任 课 教 师 根 据 学 生 情 况 拟 定 试 题, 予 以 考 核 二 考 核 总 评 成 绩 合 格 的, 成 绩 以 60 分 记 三 参 加 英 语 课 程 辅 读 的 学 生 不 能 申 请 学 位 41

47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实 施 细 则 (2015 年 1 月 修 订 ) 第 一 条 指 导 思 想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的 目 标 是 培 养 高 级 应 用 型 的 专 门 人 才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突 破 原 有 理 论 教 学 的 知 识 本 位 框 架, 加 强 课 程 与 学 生 实 践 经 验 的 联 系, 实 现 从 知 识 到 实 践 的 深 化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强 调 所 学 知 识 与 社 会 职 业 的 密 切 联 系, 注 重 学 生 的 主 动 学 习, 提 倡 合 作 调 查 体 验 探 究 参 与 等 多 种 学 习 方 式, 促 进 学 生 知 识 运 用 能 力 和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的 提 高 学 生 通 过 实 践, 增 强 探 索 精 神 和 创 新 意 识, 学 会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去 发 现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同 时 可 以 为 学 生 撰 写 毕 业 论 文 ( 或 毕 业 作 业 ) 准 备 第 一 手 真 实 素 材 为 了 认 真 组 织 我 校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加 强 管 理,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42

48 第 二 条 组 织 领 导 一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设 立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工 作 小 组, 由 教 学 管 理 科 科 长 任 组 长, 副 科 长 任 副 组 长, 各 教 学 点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全 面 负 责 我 校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考 核 工 作 二 各 班 班 主 任 为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的 指 导 教 师, 负 责 本 班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的 具 体 组 织 和 指 导, 按 照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和 社 会 实 践 计 划 进 程, 组 织 指 导 学 生 完 成 社 会 实 践, 并 对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进 行 考 核 三 社 会 实 践 教 学 要 充 分 考 虑 成 教 学 生 的 实 际 情 况, 结 合 学 生 本 职 工 作, 发 挥 学 生 主 动 学 习 自 我 管 理 的 能 力, 在 学 生 工 作 单 位 ( 或 相 关 社 区 ) 自 行 开 展 社 会 实 践, 并 积 极 依 靠 学 生 工 作 单 位 支 持 第 三 条 实 践 安 排 和 要 求 一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安 排 :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高 起 本 学 生 的 社 会 实 践 安 排 在 第 五 学 年 春 季 学 期, 专 升 本 和 专 科 43

49 学 生 的 社 会 实 践 安 排 在 第 三 学 年 春 季 学 期 进 行, 分 别 为 5 个 学 分 5 个 学 分 和 3 个 学 分 二 学 生 根 据 专 业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和 社 会 实 践 安 排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不 得 申 请 缓 修 一 般 在 学 期 初 下 达 社 会 实 践 任 务, 学 期 末 完 成 实 践 报 告, 进 行 考 核 评 分 三 学 生 应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按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大 纲 要 求 和 社 会 实 践 计 划 进 程, 结 合 本 专 业 所 学 知 识 自 行 安 排 社 会 考 察 及 调 研 活 动, 也 可 结 合 本 职 工 作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及 理 论 体 系, 做 一 些 理 论 思 考, 务 求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第 四 条 实 践 报 告 一 学 生 应 在 社 会 实 践 的 基 础 上 完 成 书 面 实 践 报 告 专 科 学 生 的 社 会 实 践 报 告 形 式 为 调 查 报 告 实 践 小 结 或 学 习 心 得, 一 般 不 少 于 1500 字 高 起 本 和 专 升 本 学 生 的 社 会 实 践 报 告 形 式 为 调 查 报 告 或 小 论 文, 一 般 不 少 于 2000 字 44

50 二 实 践 报 告 可 以 直 接 书 写 在 规 定 的 栏 目 内, 也 可 以 将 打 印 稿 粘 附 在 报 告 内 第 五 条 成 绩 评 定 一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按 学 生 完 成 实 践 报 告 和 参 加 实 践 的 情 况 评 定 成 绩,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二 社 会 实 践 成 绩 考 核 一 般 按 五 级 制 评 分 由 班 主 任 评 初 步 评 定 成 绩, 社 会 实 践 工 作 小 组 进 行 复 核 三 能 认 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对 实 践 内 容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的 总 结, 并 能 运 用 所 学 理 论 对 某 些 问 题 加 以 分 析, 完 成 实 践 报 告 的, 社 会 实 践 成 绩 可 评 定 为 优, 比 例 一 般 不 超 过 15% 四 没 有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未 完 成 实 践 报 告 或 实 践 报 告 明 显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社 会 实 践 成 绩 评 定 为 不 及 格 社 会 实 践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须 重 修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第 六 条 社 会 实 践 免 修 一 学 生 入 学 后, 在 刊 物 上 发 表 文 章, 并 符 合 相 关 专 业 要 求 的, 可 凭 刊 物 原 件 提 出 免 修 申 请, 并 提 交 社 45

51 会 实 践 课 程 免 修 申 请 审 批 表, 经 教 学 管 理 科 审 核 批 准, 可 免 修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二 专 科 生 在 刊 物 上 发 表 文 章, 字 数 不 少 于 1000 字 的, 可 申 请 免 修 社 会 实 践 其 中 : 在 公 开 发 行 的 刊 物 或 报 纸 上 发 表 文 章 的, 成 绩 可 按 90 记 分 ; 在 内 部 发 行 刊 物 上 发 表 文 章 的, 成 绩 可 按 80 记 分 三 高 起 本 或 专 升 本 学 生 在 公 开 发 行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文 章, 字 数 不 少 于 1500 字 的, 可 申 请 免 修 社 会 实 践 其 中 : 在 公 开 发 行 的 期 刊 或 重 要 报 纸 上 发 表 文 章, 成 绩 可 按 90 记 分 ; 在 公 开 出 版 的 论 文 集 或 一 般 报 纸 上 发 表 文 章 的, 成 绩 可 按 80 记 分 46

52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 作 业 ) 工 作 细 则 (2015 年 1 月 修 订 ) 第 一 条 毕 业 论 文 的 指 导 一 毕 业 论 文 一 般 应 选 派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 含 中 级 职 称 ) 的 教 师 担 任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学 生 人 数 不 宜 过 多, 一 般 不 超 过 10 名 二 指 导 教 师 应 以 认 真 负 责 的 态 度, 向 学 生 讲 清 题 意 提 出 明 确 的 要 求, 介 绍 参 考 资 料, 审 阅 学 生 的 论 文 提 纲, 并 定 期 检 查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进 度, 帮 助 学 生 解 决 毕 业 论 文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和 困 难, 对 毕 业 论 文 初 稿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第 二 条 毕 业 论 文 的 选 题 和 完 成 一 毕 业 论 文 的 选 题 应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一 般 以 小 型 课 题 为 主, 课 题 要 有 一 定 的 深 度 和 广 度 二 课 题 来 源 可 以 是 学 生 工 作 单 位 实 际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教 师 科 研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或 自 拟 题 目 47

53 三 选 题 确 定 后, 应 由 学 生 及 指 导 教 师 填 写 毕 业 论 文 任 务 书, 一 式 两 份 四 学 生 必 须 独 立 完 成 论 文 写 作, 应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理 论 知 识 和 技 能, 要 求 观 点 正 确 论 据 充 分 条 理 清 楚 文 字 通 顺 五 专 升 本 和 高 起 本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的 字 数 一 般 不 少 于 8000 字 每 篇 论 文 应 有 关 键 词 和 200 字 左 右 的 论 文 摘 要 ; 论 文 末 应 附 有 注 释 和 参 考 文 献 目 录, 如 使 用 外 文 参 考 文 献, 应 附 中 文 译 文 六 毕 业 论 文 正 稿 必 须 按 规 定 格 式 打 印 在 A4 纸 上 ( 详 见 毕 业 论 文 格 式 ), 装 订 成 册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需 要 打 印 三 份, 毕 业 论 文 成 绩 必 须 达 到 70 分 ( 含 70 分 ) 以 上, 并 需 要 进 行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第 三 条 毕 业 论 文 的 考 核 一 毕 业 论 文 的 最 终 成 绩 采 用 百 分 制 记 分 评 定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论 文 成 绩 由 指 导 教 师 评 分 ( 占 50%) 和 答 辩 小 组 评 分 ( 占 50%) 综 合 评 定 同 一 专 业 的 毕 业 48

54 论 文 成 绩 90 分 及 以 上 的 比 例 一 般 不 超 过 15%, 80 分 及 以 上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50% 二 指 导 教 师 要 认 真 撰 写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评 语, 包 括 学 生 在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中 的 态 度 学 风 尊 师 守 纪 团 结 互 助 等 ; 对 学 生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任 务 书 所 规 定 内 容 的 评 价, 掌 握 基 本 理 论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独 立 工 作 和 创 新 能 力 等 的 评 价 三 高 中 起 点 本 科 和 专 升 本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的 毕 业 论 文 必 须 通 过 答 辩 答 辩 由 各 教 学 点 自 行 组 织 答 辩 小 组 开 展 答 辩 活 动, 每 组 三 人 ( 至 少 有 一 名 为 高 级 职 称 ) 指 导 教 师 不 参 加 自 己 指 导 学 生 的 答 辩 工 作 各 教 学 点 应 提 前 将 答 辩 安 排 等 相 关 事 项 报 继 续 教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科 备 案, 并 在 其 指 导 下 进 行 答 辩 内 容 包 括 课 题 的 关 键 问 题 与 课 题 密 切 相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设 计 等 四 对 成 绩 被 评 定 为 90 分 及 以 上 或 60 分 及 以 下 的 论 文, 学 院 有 权 进 行 审 核 处 理 论 文 成 绩 为 60 49

55 分 及 以 下 的, 应 重 写 对 于 不 按 时 间 规 定 完 成 论 文 的, 不 能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进 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作 零 分 处 理 五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的 专 升 本 高 起 本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成 绩 必 须 达 到 70 分 以 上 ( 含 70 分 ) 第 四 条 附 则 一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专 升 本 和 高 起 本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的 管 理,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二 专 科 学 生 毕 业 作 业 为 小 论 文 ( 或 调 查 报 告 ) 一 般 不 少 于 4000 字 对 专 科 毕 业 作 业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专 科 学 生 就 读 期 间, 在 公 开 出 版 发 行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3000 字 以 上 ), 选 题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的, 可 以 作 为 毕 业 作 业 评 定 成 绩 50

56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评 阅 标 准 51

57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暂 行 办 法 为 了 提 高 我 校 成 人 教 育 的 教 学 质 量, 营 造 一 个 健 康 向 上 的 学 习 氛 围, 激 励 学 生 的 学 习 积 极 性,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设 立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奖 学 金 第 一 条 奖 学 金 的 等 级 金 额 和 比 例 一 学 生 奖 学 金 设 三 个 等 级, 一 等 奖 为 每 学 年 500 元 ; 二 等 奖 为 每 学 年 300 元 ; 三 等 奖 为 每 学 年 150 元 二 学 生 奖 学 金 的 颁 发 比 例 是 在 籍 学 生 数 10% 左 右 各 等 奖 学 金 比 例 分 布 ( 见 下 表 )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学 生 比 例 2% 3% 5% 第 二 条 奖 学 金 申 请 条 件 一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遵 纪 守 法, 刻 苦 学 习, 品 行 端 正 二 学 院 非 应 届 毕 业 的 在 籍 本 科 ( 含 高 中 起 点 本 科 52

58 专 升 本 ) 和 专 科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和 出 勤 率 达 到 学 院 规 定 要 求 者, 均 可 参 加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 应 届 毕 业 生 只 参 加 当 年 优 秀 毕 业 生 的 评 选 ) 三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 ( 一 ) 经 学 期 补 考 后 本 学 年 课 程 成 绩 有 不 及 格 者 ; ( 二 ) 出 勤 率 不 符 合 学 院 规 定 者 ; ( 三 ) 考 试 作 弊 者 ; ( 四 ) 受 到 学 院 处 分 者 第 三 条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标 准 ( 见 下 表 ) 等 级 成 绩 到 课 率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各 科 成 绩 平 均 绩 点 达 到 3.5 以 上, 单 科 成 绩 不 低 于 75 分 ( 或 良 ) 各 科 成 绩 平 均 绩 点 达 到 3.0 以 上, 单 科 成 绩 不 低 于 70 分 ( 或 中 ) 各 科 成 绩 平 均 绩 点 达 到 2.5 以 上, 单 科 成 绩 均 及 格 53 90% 以 上 ( 含 90%) 85% 以 上 ( 含 85%) 80% 以 上 ( 含 80%)

59 第 四 条 评 定 方 式 和 程 序 一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每 学 年 ( 或 年 ) 一 次, 采 取 学 生 本 人 自 愿 申 报 和 班 主 任 推 荐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二 每 年 春 季 学 期 开 学 后 五 周 内, 由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科 按 比 例 将 名 额 下 达 至 各 班 级 学 生 可 根 据 上 述 条 件, 凭 上 一 年 的 学 习 成 绩 出 勤 率, 向 班 主 任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奖 学 金 申 请 表 三 班 主 任 会 同 班 干 部 按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要 求, 对 申 请 评 选 的 学 生 进 行 评 议, 按 择 优 评 奖 的 原 则 提 出 获 奖 名 单, 并 将 名 单 报 学 员 管 理 科 四 获 奖 名 单 经 学 员 管 理 科 审 核, 并 报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批 准 后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一 周 五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者, 由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报 送 学 校 备 案 后, 颁 发 证 书 和 奖 学 金 ; 如 有 异 议, 将 重 新 审 定 第 五 条 附 则 一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评 选 者, 均 按 学 年 ( 或 年 ) 各 科 平 均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的 原 则 排 序, 择 优 评 定 54

60 二 如 符 合 条 件 的 评 选 者 超 过 本 奖 学 金 等 级 最 大 比 例 的, 超 出 者 自 动 进 入 下 一 个 等 级 评 选 三 上 一 等 级 奖 学 金 空 缺 名 额, 不 能 在 下 一 等 级 奖 学 金 评 选 中 使 用 四 上 述 各 级 奖 学 金 不 可 兼 得 五 免 考 课 程 的 成 绩 不 参 与 平 均 分 的 计 算, 但 不 能 低 于 单 科 成 绩 最 低 标 准 55

61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优 秀 毕 业 生 评 选 办 法 为 激 励 学 生 努 力 学 习 奋 发 向 上, 实 现 成 人 教 育 的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规 范 优 秀 毕 业 生 的 评 选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评 选 范 围 本 校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注 册 在 籍 的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 本 科 或 专 科 ) 应 届 毕 业 生 第 二 条 评 选 条 件 优 秀 毕 业 生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各 项 校 纪 校 规, 无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二 真 遵 循 刻 苦 求 实 开 拓 创 新 的 校 训,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关 心 集 体, 学 习 自 觉 三 每 学 期 出 勤 率 在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成 绩 良 好 四 勤 奋 好 学, 刻 苦 钻 研, 能 系 统 深 入 地 掌 握 本 专 56

62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与 基 本 技 能, 能 在 工 作 实 践 中 较 熟 练 地 运 用 所 学 的 理 论 知 识 第 三 条 评 选 程 序 一 毕 业 班 最 后 一 学 期 开 学 后 第 一 个 月 内, 各 班 班 委 根 据 评 选 条 件, 按 全 班 学 生 人 数 的 5% 的 比 例, 向 班 任 提 出 优 秀 毕 业 生 推 荐 名 单 二 班 主 任 按 评 选 条 件 对 优 秀 毕 业 生 进 行 初 审, 会 同 班 委 进 行 评 议, 填 写 优 秀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并 报 送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学 员 管 理 科 审 核 三 学 员 管 理 科 审 核 并 公 示 各 班 优 秀 毕 业 生 初 评 名 单, 公 示 时 间 一 周 对 公 示 结 果 无 异 议 后, 报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复 审 四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对 优 秀 毕 业 生 名 单 复 审 后 报 送 学 校 备 案, 并 向 全 体 学 生 公 布 评 审 结 果 五 学 员 管 理 科 将 被 评 为 优 秀 毕 业 生 的 学 生 登 记 表 归 入 学 籍 档 案 57

63 第 四 条 奖 励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应 按 评 审 结 果 向 优 秀 毕 业 生 颁 发 证 书, 并 在 以 精 神 奖 励 为 主 的 基 础 上, 给 予 适 当 的 物 质 奖 励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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