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V8N1--3.杜子信 cfs.doc
|
|
- 童 柏
- 7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 Taiw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8, No. 1, pp Spring 2012 從 飄 泊 民 族 到 建 國 之 路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之 形 成 及 演 變 當 19 世 紀 近 代 民 族 主 義 浪 潮 席 捲 全 歐 之 時, 作 為 一 支 飄 泊 離 散 民 族 且 已 亡 國 近 2000 年 之 久 的 猶 太 人, 亦 受 到 這 股 浪 潮 的 感 染 而 出 現 思 索 自 身 民 族 的 定 位 及 猶 太 民 族 何 去 何 從 的 問 題, 因 而 出 現 了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即 所 謂 的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為 了 維 繫 自 身 民 族 的 永 續 長 存, 當 時 許 多 猶 太 有 識 之 士 紛 紛 提 出 若 干 解 決 方 案, 例 如 飄 泊 民 族 主 義 派 主 張 猶 太 人 應 爭 取 作 為 各 國 境 內 少 數 民 族 而 享 有 自 治 的 地 位, 領 域 民 族 主 義 派 則 希 望 尋 得 一 片 可 供 猶 太 人 安 身 立 命 的 民 族 家 園,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則 以 建 立 一 個 獨 立 自 主 的 猶 太 國 為 其 職 志, 其 後 並 要 求 猶 太 民 族 必 須 重 建 國 度 於 巴 勒 斯 坦 然 而 受 困 於 現 實 國 際 環 境 的 制 約, 猶 太 人 的 上 述 種 種 理 想 在 缺 乏 政 治 實 力 作 後 盾 的 情 形 下, 盡 遭 國 際 社 會 所 漠 視, 甚 至 在 強 權 政 治 的 考 量 下, 猶 太 民 族 的 權 益 橫 遭 犠 牲, 導 致 二 戰 慘 遭 民 族 浩 劫 的 悲 劇 以 下 本 文 擬 由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的 崛 興 歷 程 出 發, 其 如 何 啓 發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理 想 的 產 生, 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又 如 何 在 反 猶 主 義 衝 擊 下 的 蓬 勃 發 展, 以 及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在 推 動 之 際 所 面 臨 的 種 種 困 境 為 題 而 進 行 分 析, 期 能 明 瞭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及 猶 太 問 題 之 始 末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猶 太 人 以 色 列 鍚 安 赫 爾 茨
2 / 壹 前 言 1897 年 在 瑞 士 巴 瑟 爾 (Basel) 召 開 的 第 一 屆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大 會 (World Zionist Congress) 上, 主 席 赫 爾 茨 (Theodor Herzl, ) 針 對 猶 太 人 的 復 國 運 動 發 表 一 段 發 人 省 思 的 宣 言 作 為 大 會 結 語 (Herzl, 1983: 539): 我 已 建 立 了 猶 太 國 當 我 今 日 在 此 明 確 宣 示 之 際, 將 遭 來 舉 世 的 訕 笑 但 或 許 5 年, 至 多 50 年 此 一 宣 示 終 將 實 現 我 已 逐 漸 喚 醒 同 胞 的 建 國 熱 情 並 令 其 感 受 到 這 是 一 場 國 民 大 會 此 語 一 出, 招 致 而 來 者 不 僅 只 是 訕 笑 而 已, 還 引 發 反 猶 人 士 變 本 加 厲 的 醜 詆, 甚 至 導 致 許 多 同 胞 嚴 詞 批 判 該 宣 言 陷 其 處 於 不 利 之 境 上 述 場 景 說 明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在 本 質 上 所 具 之 複 雜 性, 以 及 其 在 發 展 歷 程 上 所 面 臨 的 巨 大 困 境 對 於 一 個 亡 國 已 2 千 餘 年 並 飽 受 飄 泊 離 散 (Diaspora) 之 苦 的 民 族, 若 干 猶 太 有 識 之 士 受 到 19 世 紀 近 代 民 族 主 義 思 潮 的 影 響, 進 而 思 考 如 何 彰 顯 自 身 民 族 的 價 值 並 具 體 擘 劃 民 族 未 來 的 前 景, 致 而 啓 發 出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即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Zionism, 或 音 譯 為 鍚 安 主 義 ) 的 理 想 然 而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在 推 動 之 際 卻 面 臨 實 際 困 境 由 於 猶 太 人 歷 經 2 千 餘 年 的 飄 泊 流 亡, 已 衍 生 出 語 言 風 俗 殊 異 的 猶 太 群 體, 以 及 猶 太 人 尊 奉 的 民 族 聖 地 巴 勒 斯 坦 位 於 大 部 分 猶 太 人 所 居 領 域 之 外 且 受 他 人 所 掌 控 的 無 奈, 因 而 加 深 建 立 猶 太 人 對 於 民 族 未 來 走 向 形 成 一 致 化 看 法 的 困 難, 即 令 有 猶 太 教 信 仰 作 為 全 體 猶 太 人 共 同 之 依 憑, 然 而 受 制 於 國 際 現 實 的 影 響,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者 被 迫 不 得 不 採 行 各 種 方 案 應 對 之, 因 而 對 於 民 族 運 動 的 前 景 謀 求 一 片 可 供 安 身 立 命 的 民 族 家 園, 作 為 一 個 特 定 的 民 族 群 體 而 成 為 各 國 境 內 的 自 治 單 位, 抑 或 是 追 求 建 立 一 個 自 身 民 族 所 屬 的 獨 立 國 家, 出 現 截 然 不 同 的 看 法 這 種 因 外 在 因 素 而 導 致 猶 太 人 對 民 族 走 向 的 歧 見 紛 爭 中, 充 分 說 明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人 士 因 自 身 民 族 處 於 失 根 無 土 的 狀 態, 缺 乏 一 片 民 族 聚 集 的 核
3 57 心 領 域, 使 其 訴 求 全 然 橫 遭 漠 視 誠 如 赫 爾 茨 上 述 所 言,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面 臨 此 一 艱 鉅 挑 戰 下, 逐 步 認 清 唯 有 在 巴 勒 斯 坦 建 立 獨 立 自 主 的 以 色 列 國 家, 才 是 永 保 猶 太 民 族 萬 世 生 機 之 道 然 而 缺 乏 政 治 實 力 的 殘 酷 現 實, 即 令 有 此 深 刻 體 認 卻 仍 無 力 抗 拒 國 際 強 權 政 治 的 操 縱, 竟 只 能 沉 痛 無 助 地 面 對 600 萬 同 胞 橫 遭 血 腥 屠 戮 的 悲 劇 此 種 民 族 血 淚 的 代 價 終 在 戰 後 極 度 凝 聚 全 體 猶 太 人 的 建 國 共 識, 使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建 國 巴 勒 斯 坦 的 目 標, 在 1948 年 以 色 列 建 國 的 聲 明 中 終 底 於 成 以 下 本 文 試 圖 由 近 代 民 族 主 義 對 於 猶 太 民 族 意 識 的 喚 醒, 並 如 何 從 中 啓 發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的 想 法, 以 及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在 反 猶 主 義 下 的 蓬 勃 發 展 與 其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為 題 而 進 行 分 析, 行 文 之 初, 則 須 略 微 回 溯 猶 太 民 族 及 文 化 形 成 的 歷 史 背 景 貳 猶 太 人 從 迦 南 之 民 步 向 漂 泊 離 散 之 途 猶 太 人 為 閃 族 (Semittes) 之 一 支, 閃 族 語 系 諸 部 族 約 在 紀 元 前 2500 年 左 右, 分 佈 於 西 起 地 中 海 東 岸, 東 至 兩 河 流 域, 以 及 南 抵 阿 拉 伯 半 島 及 北 非 衣 索 比 亞 等 地, 其 中 包 括 巴 比 倫 人 (Babylonians) 亞 述 人 (Assyrians) 希 伯 來 人 (Hebrews) 及 阿 拉 伯 人 等 數 十 支 分 支 部 族, 其 中 希 伯 來 人 即 是 後 來 通 稱 的 猶 太 人 希 伯 來 人 的 最 初 發 源 於 兩 河 流 域 的 南 端 依 舊 約 聖 經. 創 世 紀 的 記 載, 約 紀 元 前 1950 年 左 右, 希 伯 來 人 始 祖 亞 伯 拉 罕 (Abraham) 奉 上 帝 耶 和 華 之 命 而 率 領 族 人 西 遷 至 迦 南 地 (Canaan)(Craig, et al., 2009: 64), 其 孫 雅 各 (Jacob) 因 耶 和 華 之 神 喻 而 易 名 為 以 色 列 (Israel, 意 為 神 之 勇 士 ) 以 色 列 有 子 12, 其 後 分 別 成 為 12 個 部 落 之 首, 其 中 第 四 子 為 猶 大 (Judah), 後 漸 成 為 12 部 落 中 最 強 大 之 一 支 約 紀 元 前 1600 年 時, 因 迦 南 發 生 連 年 飢 荒, 迫 使 部 分 族 人 遷 入 埃 及 直 至 紀 元 前 1250 年, 先 知 摩 西 (Mose) 率 領 族 人 離 開 埃 及, 展 開 歸 根 返 鄉 之 路, 並 接 受 十 誡 (Ten Commandments) 在 內 的 摩 西 律 法, 秉 遵 耶 和 華 之 戒 律, 猶 太 教 (Judaism)
4 / 成 為 世 上 最 早 的 一 神 教 (Monotheism)(Kinder & Hilgemann, 1964: 37) 希 伯 來 諸 部 族 其 後 在 約 書 亞 (Joshua) 率 領 下, 重 返 迦 南 故 土 紀 元 前 11 世 紀, 掃 羅 (Saul) 稱 王, 希 伯 來 人 初 步 國 家 組 織 浮 現, 其 後 其 部 下 大 衛 (David) 取 而 代 之 並 統 一 迦 南 全 境, 隨 即 在 這 片 猶 太 人 的 土 地 猶 地 亞 (Judaea) 建 立 起 一 個 獨 立 的 希 伯 來 王 國, 其 時 為 紀 元 前 1000 至 961 年 之 期 大 衛 之 子 所 羅 門 (Salomon) 即 位 之 後, 希 伯 來 王 國 國 勢 步 入 鼎 盛 之 期, 在 其 統 治 下, 於 首 都 耶 路 撒 冷 的 鍚 安 山 ( 聖 殿 山 ) 建 立 了 猶 太 一 神 教 聖 殿 (Kinder & Hilgemann, 1964: 37) 然 而 好 景 不 常, 所 羅 門 王 逝 世 之 後, 希 伯 來 王 國 分 裂 為 二 : 北 部 的 以 色 列 王 國 及 南 部 的 猶 太 王 國, 先 後 於 紀 元 前 721 年 及 586 年 亡 於 亞 述 帝 國 及 加 爾 底 亞 帝 國 之 手, 耶 路 撒 冷 的 聖 殿 橫 遭 摧 毀, 大 批 猶 太 人 被 放 逐 至 巴 比 倫, 史 稱 巴 比 倫 幽 禁 (Babylonian Captivity, B.C.)(Craig, et al., 2009: 65) 這 種 亡 國 的 創 傷 強 化 猶 太 人 以 耶 路 撒 冷 鍚 安 山 為 其 精 神 依 歸, 其 後 在 猶 太 人 群 聚 之 處 就 出 現 猶 太 會 堂 (Synagoge), 祈 禱 之 餘 並 心 生 重 回 上 帝 應 許 之 地 即 以 色 列 之 地 (Eretz Israel) 的 堅 定 信 念 紀 元 前 539 年, 加 爾 底 亞 帝 國 為 波 斯 帝 國 所 滅, 猶 太 人 重 返 故 土, 紀 元 前 520 至 515 年 間 並 重 建 聖 殿 於 耶 路 撒 冷 鍚 安 山, 是 為 猶 太 教 的 第 二 聖 殿 (Craig, et al., 2009: 65) 數 世 紀 後, 猶 太 人 終 在 紀 元 前 148 年 重 建 猶 太 王 國, 歷 時 達 75 年 之 久 直 到 紀 元 前 63 年 左 右, 羅 馬 人 勢 力 擴 張 到 東 地 中 海 地 區, 猶 太 人 再 次 亡 國, 第 二 聖 殿 亦 在 70 年 時 全 遭 焚 毀 羅 馬 人 且 在 135 年 將 猶 地 亞 更 名 為 敍 利 亞 巴 勒 斯 提 那 (Syria Palaestina), 並 將 大 批 猶 太 人 強 行 遷 移 到 羅 馬, 意 圖 根 除 猶 太 人 與 母 土 間 的 關 聯 (Kinder & Hilgemann, 1964: 39) 自 從 基 督 教 勢 力 擴 張 之 後, 堅 持 獨 特 信 仰 的 猶 太 人 處 境 日 艱, 若 干 居 留 於 故 土 的 猶 太 人 在 11 世 紀 後 期 開 始 的 十 字 軍 東 征 時 幾 乎 盡 遭 屠 殺 殆 盡, 卻 激 發 許 多 流 散 各 地 的 猶 太 人 日 後 持 續 不 斷 地 返 鄉 歷 經 中 世 紀 至 近 代 的 數 百 年 的 持 續 移 入, 至 1800 年 仍 約 有 5,000 名 左 右 的 猶 太 人 居 處 於 原 鄉 (Krupp, 2001: 15) 當 然 經 過 兩 千 多 年 來 的 飄 零 流 亡, 落 籍 於 其 他 國 家 的
5 59 猶 太 人, 雖 仍 保 持 猶 太 教 信 仰, 但 未 必 堅 持 必 須 重 返 故 土, 而 是 尋 求 所 處 國 家 認 可 其 少 數 民 族 地 位 然 隨 著 19 世 紀 後 期 種 族 主 義 及 反 猶 主 義 的 激 進 化 而 使 其 願 望 愈 發 難 以 實 現, 為 了 對 抗 日 漸 高 漲 的 反 猶 浪 潮, 猶 太 有 識 之 士 遂 致 力 於 推 動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運 動 叁 反 猶 行 動 的 發 展 及 反 猶 主 義 的 出 現 由 於 尊 奉 獨 特 的 猶 太 一 神 教 信 仰 及 不 願 參 與 公 眾 事 務, 猶 太 人 因 而 在 歷 史 上 總 被 視 為 邪 惡 的 異 類 而 屢 遭 他 族 歧 視 與 迫 害 希 臘 羅 馬 時 期, 統 治 當 局 祭 祀 崇 拜 諸 神, 認 為 眾 神 均 同 享 供 奉 於 萬 神 廟 (Pantheon) 之 榮 耀, 然 此 種 看 法 全 然 抵 觸 猶 太 人 一 神 教 信 仰, 因 而 遭 其 斥 為 偶 像 崇 拜, 此 舉 導 致 當 局 採 行 激 烈 手 段 迫 害 猶 太 人 (Abel, 1975: 41) 基 督 教 興 起 後, 猶 太 人 境 遇 更 形 艱 難 緣 自 基 督 教 信 徒 認 為 耶 穌 是 因 遭 猶 大 出 賣 而 亡, 此 等 劣 行 根 本 不 配 作 為 上 帝 的 選 民, 據 此 基 督 教 世 界 必 須 嚴 厲 懲 罰 猶 太 人, 猶 太 人 就 因 而 被 烙 印 上 諸 如 貪 得 無 饜 冷 漠 無 情 及 呲 睚 必 報 等 負 面 評 語 而 廣 遭 迫 害 (Vetter, 1989: 9-11) 尤 其 自 十 字 軍 運 動 興 起 以 來, 凡 十 字 軍 武 士 行 經 之 處, 幾 皆 以 猶 太 人 之 鮮 血 祭 旗 ; 黑 死 病 肆 虐 期 間, 猶 太 人 更 橫 遭 謠 言 誣 蔑 而 成 為 代 罪 羔 羊, 大 批 亡 於 盲 目 濫 殺 之 中 至 1492 年 時, 西 班 牙 及 葡 萄 牙 甚 且 將 不 願 皈 依 天 主 教 的 猶 太 人 全 部 驅 離 18 世 紀 之 時, 在 啓 蒙 運 動 (Enlightenment) 強 調 人 道 主 義 的 思 維 下, 猶 太 人 的 經 社 地 位 稍 獲 改 善, 不 過 實 質 上, 猶 太 人 仍 受 到 各 國 有 意 無 意 的 刁 難 歧 視 而 成 為 社 會 邊 緣 人 (Ben-Sasson, 1995: 107) 至 1789 年 法 國 大 革 命 及 其 後 的 拿 破 崙 統 治 之 期, 猶 太 人 在 中 西 歐 各 國 才 終 於 逐 步 獲 得 解 放, 在 法 律 上 猶 太 人 被 賦 予 與 其 他 公 民 完 全 相 同 的 平 等 權 利 並 取 得 公 民 權 (Fernández-Armesto, 1994: 401) 至 於 東 歐 猶 太 人 處 境 則 更 形 惡 化 ; 俄 羅 斯 帝 國 自 19 世 紀 上 半 葉 以 來, 對 猶 太 人 採 行 一 系 列 的 強 制 同 化 政 策, 企 圖 從 宗 教 信 仰 上 徹 底 剷 除 猶 太 人 的 根 源 ; 至 19 世 紀 後 期 之 時, 俄 境 各 地 反 猶 浪 潮 愈 演 愈 烈, 全 國 各 地 屠 殺 (Pogroms) 猶 太 人 及
6 / 其 社 區 的 事 件 如 野 火 燎 原 般 四 處 漫 延, 歷 時 長 達 數 十 年 之 久 (Aronson, 1990: 59) 與 之 同 時, 中 西 歐 的 猶 太 人 處 境 雖 較 先 前 為 佳, 然 處 於 澎 湃 洶 湧 的 民 族 主 義 浪 潮 下, 各 國 民 族 主 義 者 強 烈 質 疑 懷 抱 世 界 主 義 (Cosmopolitanism) 的 猶 太 人 是 否 真 心 效 忠 於 其 所 屬 國 度, 因 此 他 們 在 輿 論 界 持 續 地 對 猶 太 人 採 取 進 行 極 端 歧 視 誣 蔑 及 醜 詆 的 宣 傳 手 法 此 種 民 族 主 義 者 的 宣 傳 號 召 廣 受 各 國 基 督 教 信 徒 保 守 人 士 及 許 多 中 產 階 級 的 支 持, 使 得 反 猶 思 想 與 行 動 逐 步 獲 得 一 定 程 度 的 社 會 基 礎 19 世 紀 下 半 葉 種 族 主 義 興 起 後, 反 猶 作 家 更 大 量 援 引 種 族 主 義 理 論, 從 而 形 成 反 猶 主 義 的 立 論 基 礎 種 族 主 義 理 論 的 發 端 者 係 法 人 哥 畢 諾 (Comte Joseph Authur de Gobineau, ), 他 又 被 稱 為 近 代 種 族 主 義 之 父 1854 年 出 版 其 代 表 作 人 類 不 平 等 論 (Eassi sur L Inegalite des Races Humaines), 內 容 宣 揚 亞 利 安 人 (Aryans) 為 世 上 最 優 秀 的 種 族, 他 雖 認 為 亞 利 安 人 在 先 史 時 期 與 其 他 異 族 的 混 血 不 可 免, 但 須 適 可 而 止, 否 則 必 定 造 成 創 造 力 的 衰 退, 例 如 1789 年 法 國 大 革 命 及 1848 年 二 月 革 命 後 陷 於 動 亂 狀 態 的 法 國 即 為 顯 例 哥 畢 諾 的 種 族 主 義 論 點 成 為 當 時 絕 佳 的 反 猶 宣 傳 工 具, 並 進 而 成 為 反 猶 主 義 理 論 建 構 之 所 由 (Davies, 1996: ) 反 猶 主 義 一 詞 在 學 術 界 的 運 用 最 早 見 之 於 德 國 記 者 兼 種 族 學 者 馬 爾 (Wilhelm Marr, ), 其 於 1879 年 所 出 版 的 代 表 作 猶 太 人 種 戰 勝 日 耳 曼 人 種 (Der Sieg des Judenthums über das Germanenthum) 一 書 中, 首 度 運 用 反 猶 主 義 (Anti-Semitism/Antisemitismus) 一 詞 馬 爾 聲 言 猶 太 人 裂 解 歐 洲 各 國 的 傳 統 社 會 結 構, 導 致 各 國 社 會 內 部 因 歧 異 而 無 法 一 體 化, 因 而 務 須 將 猶 太 人 的 解 放 轉 變 為 從 猶 太 人 ( 的 控 制 中 ) 解 放 出 來, 這 係 國 家 認 同 感 建 構 的 必 要 條 件 同 時 馬 爾 以 種 族 及 文 化 特 性 來 明 確 區 隔 猶 太 人 及 亞 利 安 人 種 ( 日 耳 曼 人 種 ) 間 之 不 同 其 要 點 主 要 有 四 :(1) 亞 利 安 人 種 在 體 能 健 康 及 道 德 層 面 上 皆 優 於 猶 太 人 種 ;(2) 亞 利 安 人 種 天 性 單 純 且 質 樸 虔 誠, 猶 太 人 種 則 滿 懷 淫 邪 且 心 機 狡 詐 ;(3) 亞 利 安 人 種
7 61 安 身 立 命 於 誠 實 事 業 之 經 營, 猶 太 人 種 則 傾 力 鑽 營 於 投 機 剥 削 及 高 利 貸 業 務 ;(4) 亞 利 安 人 種 為 人 類 精 神 文 明 成 就 如 哲 學 宗 教 及 自 然 科 學 的 創 建 者, 猶 太 人 種 則 是 此 種 成 就 的 偽 造 者 及 剽 竊 者 (Pulzer, 2004: 108) 威 廉. 馬 爾 的 反 猶 主 義 理 論 建 構 後, 授 予 了 各 國 反 猶 人 士 立 論 的 依 據, 使 得 全 歐 各 國 境 內 的 猶 太 人 紛 紛 受 到 程 度 不 等 的 迫 害 相 較 於 德 意 志 第 二 帝 國 境 內 層 出 不 窮 的 迫 害 猶 太 人 事 件, 俄 國 自 19 世 紀 末 葉 以 來, 持 續 爆 發 的 屠 殺 猶 太 人 暴 行 尤 為 駭 人 ; 此 外 法 國 第 三 共 和 時 期 的 德 雷 福 事 件 (Dreyfus Affair) 所 引 爆 的 反 猶 浪 潮, 亦 令 猶 太 人 為 之 震 懾 不 已 該 事 件 肇 端 法 國 反 猶 種 族 主 義 者 指 控 一 名 猶 太 裔 軍 官 德 雷 福 充 當 德 國 間 諜 而 欲 圖 顛 覆 法 國 而 起, 事 件 旋 演 變 為 法 國 嚴 重 的 政 治 事 件, 該 事 件 從 1894 至 1902 年 纒 訟 近 十 年 之 久, 其 後 雖 以 查 無 叛 國 之 嫌 而 將 已 置 身 囹 圄 數 載 之 久 的 德 雷 福 無 罪 釋 放, 卻 已 使 法 國 國 際 威 望 大 損 德 雷 福 事 件 清 楚 突 顯 出 當 時 法 國 社 會 潛 伏 反 猶 思 想 及 種 族 偏 見 之 深, 此 種 現 象 說 明, 反 猶 主 義 雖 是 德 國 人 所 創, 卻 是 由 法 國 人 將 之 廣 為 傳 佈 ( 麥 可. 本 恩 斯,2003:25) 近 代 反 猶 行 徑 的 逐 步 走 向 極 端 化, 刺 激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者 深 入 思 索 自 身 作 為 飄 泊 離 散 民 族 的 定 位 問 題, 致 使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逐 步 走 向 興 旺 之 期 肆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的 形 成 及 發 展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一 詞 首 見 之 於 1882 年 奧 地 利 猶 太 裔 作 家 比 恩 鮑 姆 (Nathan Birnbaum, ) 的 作 品, 用 以 形 容 當 時 熱 情 昂 揚 的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然 而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最 初 並 非 以 政 治 面 向 而 出 現, 早 在 18 至 19 世 紀 之 交 時 該 主 義 即 以 文 化 面 貎 而 呈 現 端 倪, 其 興 起 背 景 則 與 19 世 紀 中 東 歐 地 區 的 其 他 民 族 運 動 的 發 展 歷 程 有 類 似 之 處 捷 克 歷 史 學 家 何 洛 赫 (Miroslav Hroch) 曾 針 對 中 東 歐 各 個 民 族 主 義 的 形 成 特 點, 作 深 入 研 究 而 得 出 下 列 成 果 他 認 為 一 個 民 族 在 推 動 自 身 民 族 的 重 生 可 分 為 三 階 段 :(1) 各 民 族 的 歷 史 學 者 文 人 作 家 及 藝 術 家 等, 致 力 於 發 掘 遭 統 治 當 局 壓 迫 或 漠 視 的 自 身 民 族 的 歷 史 語 言 及 文 化 傳 統, 這
8 / 些 人 士 並 無 政 治 意 圖, 純 粹 只 是 期 望 能 夠 維 續 其 特 有 的 民 族 文 化 及 傳 統 於 不 墜 (2) 當 學 者 的 工 作 內 容 漸 為 各 民 族 的 有 識 之 士 所 明 暸 後, 這 些 知 識 份 子 隨 即 以 學 者 研 究 成 果 而 作 為 自 身 民 族 真 實 存 在 的 證 明, 並 以 慷 慨 激 昂 的 方 式 向 廣 大 平 民 百 姓 宣 揚 自 身 民 族 的 獨 特 價 值, 藉 此 激 起 所 屬 民 族 的 民 族 情 感 (3) 廣 大 的 民 眾 接 受 其 說 而 逐 步 參 與 自 身 民 族 運 動, 從 而 爭 取 自 治 地 位, 甚 至 最 終 走 向 完 全 獨 立 國 家 的 境 界 (Hroch, 1968: 25) 以 上 述 觀 點 言 之,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最 初 亦 是 由 文 化 運 動 發 其 端, 而 其 源 起 則 應 回 溯 至 19 世 紀 初 歐 洲 思 想 政 治 及 社 會 的 發 展 及 猶 太 社 會 對 之 所 作 的 回 應 在 19 世 紀 初, 近 代 民 族 主 義 風 潮 逐 漸 波 及 全 歐, 尤 以 當 時 中 東 歐 地 區 為 然, 係 因 當 時 該 區 各 民 族 國 家 仍 未 建 立, 全 境 仍 處 於 傳 統 封 建 的 多 民 族 大 帝 國 奧 地 利 哈 布 斯 堡 帝 國 俄 羅 斯 帝 國, 以 及 境 內 分 崩 離 析 的 德 意 志 王 朝 神 聖 羅 馬 帝 國 的 統 治 之 下, 若 干 有 識 之 士, 尤 其 是 德 意 志 文 人 作 家, 對 於 自 身 民 族 文 化 長 期 受 到 忽 略 甚 為 不 滿, 因 而 關 注 自 身 民 族 傳 統 文 化 的 研 究, 首 發 其 端 者 係 赫 德 (Johann Gottfried Herder, ), 赫 德 強 調 德 意 志 民 俗 及 語 言 的 重 要 性, 認 為 一 個 民 族 就 是 藉 由 自 身 語 言 及 傳 統 文 化 所 型 塑 而 成 (Herder, 1967: ) 此 種 觀 點 後 就 形 成 德 意 志 浪 漫 主 義 (Deutsche Romantik) 的 風 潮, 並 在 後 來 德 人 的 反 法 解 放 戰 爭 中 進 一 步 發 酵 由 於 拿 破 崙 大 軍 佔 領 德 境 期 間 的 橫 征 暴 斂 引 發 德 人 強 烈 反 感, 導 致 其 奮 起 抗 敵, 從 中 激 發 出 強 烈 民 族 自 尊 心, 使 德 意 志 浪 漫 主 義 者 的 訴 求 藉 由 珍 惜 過 去 自 身 民 族 的 文 化 遺 產 而 尋 求 民 族 的 再 生 力 量, 在 德 境 得 到 廣 泛 的 回 響, 遂 使 德 意 志 民 族 主 義 浪 潮 臻 於 澎 湃 洶 湧 之 境 德 意 志 浪 漫 主 義 及 與 之 密 切 相 關 的 民 族 主 義 風 潮, 對 整 個 中 東 歐 世 界 影 響 鉅 大, 由 於 統 治 者 之 故, 中 東 歐 包 括 猶 太 人 在 內 的 各 民 族 長 久 以 來 皆 處 於 德 意 志 思 想 界 的 深 遠 影 響 下, 致 使 德 意 志 浪 漫 主 義 的 思 潮, 滲 入 同 時 期 猶 太 作 家 及 學 者 的 思 想 內, 並 化 為 推 動 復 興 猶 太 歷 史 文 化 的 大 業 之 中 啓 發 猶 太 文 化 復 興 熱 潮 的 第 二 重 要 因 子 則 為 猶 太 啓 蒙 運 動 (Haskala) 該 運 動 約 18 至 19 世 紀 之 交 時 發 端 於 普 魯 士 京 都 柏 林, 其 後 逐 步 波 及 至 廣 大 的 猶 太 人 社 區 由 於 長 期 受 到 啓 蒙 哲 士 如 伏 爾 泰 所 鼓 吹 的 宗 教 寬 容 及 人
9 63 道 主 義 的 薰 陶, 以 及 針 對 中 西 歐 各 國 政 府 的 猶 太 人 解 放 行 動 所 起 的 反 思, 猶 太 有 識 之 士 深 感 亦 須 修 正 自 身 宗 教 信 仰 的 排 外 性, 積 極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於 是 就 形 成 了 猶 太 啓 蒙 運 動 許 多 猶 太 人 在 社 會 地 位 改 善 同 時, 積 極 響 應 猶 太 啓 蒙 運 動, 投 身 所 處 國 度 各 個 領 域 的 發 展 (Fernández-Armesto, 1994: 401) 同 時 在 德 意 志 境 內 亦 出 現 猶 太 教 改 革 派, 致 力 調 合 猶 太 教 教 義 與 現 實 社 會 生 活 之 間 的 落 差 (Davies, 1996: ) 此 外 援 引 當 代 新 式 的 教 育 理 念 而 建 立 的 猶 太 世 俗 學 校 教 育, 使 得 教 育 廣 為 普 及 至 猶 太 人 的 社 區 之 中, 不 僅 培 養 出 大 批 卓 越 的 猶 太 知 識 分 子, 更 重 要 的 是 推 動 了 猶 太 人 為 保 存 自 身 文 化 而 出 現 的 猶 太 文 化 復 興 運 動 (Davies, 1996: ) 浪 漫 主 義 思 潮 所 引 發 的 近 代 民 族 主 義 浪 潮 及 猶 太 啓 蒙 運 動 促 使 猶 太 人 開 始 珍 惜 自 身 歷 史 文 化 及 民 俗 傳 統, 並 賦 予 其 極 高 的 價 值 這 項 猶 太 文 化 復 興 行 動 最 初 肇 端 於 猶 太 人 的 語 言 復 興 熱 潮, 在 東 歐, 從 18 世 紀 末 開 始, 原 本 已 成 死 亡 語 言 的 希 伯 來 語 (Hebrew) 被 深 入 研 究, 除 了 猶 太 會 堂 的 禮 拜 用 語 之 外, 若 干 猶 太 學 者 將 之 廣 泛 運 用 於 文 學 創 作 之 中, 試 圖 藉 由 猶 太 社 區 綿 密 的 網 絡 關 係 而 使 之 重 新 成 為 猶 太 人 間 重 要 的 溝 通 工 具, 期 盼 藉 此 喚 醒 猶 太 民 族 對 昔 日 希 伯 來 王 國 盛 世 的 緬 懷 稍 後 的 18 至 19 世 紀 之 交 之 期, 東 歐 猶 太 人 廣 為 使 用 的 意 第 緒 語 (Yiddish) 更 被 大 力 提 倡, 為 了 加 強 形 塑 猶 太 民 族 一 致 的 歸 屬 感, 若 干 學 者 亦 試 圖 融 合 兩 種 語 言 而 建 構 出 單 一 語 言, 於 是 出 現 了 以 希 伯 來 字 母 來 拼 寫 意 第 緒 文 的 呼 聲, 其 奮 鬥 獲 得 一 定 程 度 的 成 果, 時 至 19 世 紀 中 葉 之 時, 以 此 種 新 型 書 寫 型 式 的 純 文 學 作 品 及 出 版 文 獻 在 猶 太 世 界 的 出 版 業 中 佔 有 可 觀 的 數 量 (Davies, 1996: ) 不 過 猶 太 世 界 的 領 導 人 對 於 希 伯 來 語 與 意 第 緒 語 的 使 用, 始 終 存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這 種 語 言 使 用 之 爭 最 後 甚 至 擴 大 至 政 治 前 景 立 場 上 的 分 歧, 導 致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者 內 部 出 現 了 路 線 之 爭, 這 將 在 後 續 篇 章 中 深 入 分 析 之 隨 著 猶 太 文 化 復 興 運 動 逐 步 取 得 成 就 及 全 歐 各 地 愈 漸 增 強 的 反 猶 行 徑,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就 走 向 了 第 二 階 段, 即 自 身 民 族 情 感 被 喚 醒 之 期 如 同 前 述, 自 19 世 紀 下 半 葉 開 始, 猶 太 人 在 俄 帝 國 的 處 境 愈 見 悲 慘, 各 地 迫 害 猶 太 人 暴 行 不 時 上 演, 此 舉 刺 激 猶 太 人 的 民 族 情 感 並 進 而 思 索 應 對 之 道
10 / 1861 年 源 出 普 屬 波 蘭 的 猶 太 牧 師 卡 利 謝 爾 (Zwi Hirsch Kalischer, ) 在 面 對 其 東 鄰 猶 太 同 胞 的 困 境 時, 首 度 提 出 猶 太 人 須 以 歐 洲 其 他 民 族 運 動 為 本 而 推 動 民 族 運 動, 並 從 中 體 認 出 唯 有 重 新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才 能 擺 脫 繼 續 受 迫 害 乃 至 於 被 屠 殺 之 苦 難 (Krupp, 2001: 21) 卡 利 謝 爾 將 原 本 侷 限 於 文 化 領 域 的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正 式 推 向 政 治 目 標 的 追 求 上, 鼓 舞 了 許 多 東 歐 猶 太 菁 英 人 士 在 後 續 年 代 中 投 入 民 族 運 動 的 大 業 之 中, 使 得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逐 步 在 政 治 層 面 上 邁 向 蓬 勃 激 昂 之 期, 於 此 不 難 窺 見, 政 治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的 最 初 根 源 係 肇 端 於 東 歐, 其 因 在 於 猶 太 人 在 俄 羅 斯 境 內 所 受 之 迫 害 最 烈 有 以 致 之 政 治 上 的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所 引 發 的 第 一 項 回 響 就 是 第 一 波 猶 太 人 回 歸 移 民 (Alija) 浪 潮 自 1870 年 以 來, 由 於 受 到 卡 利 謝 爾 的 感 召 及 俄 羅 斯 各 地 迫 害 猶 太 人 行 動 的 頻 繁 化, 許 多 東 歐 的 猶 太 人 逐 步 遷 往 巴 勒 斯 坦 當 1880 年 代 在 俄 帝 國 境 內 一 連 串 屠 殺 猶 太 人 浪 潮 爆 發 之 後, 為 數 甚 夥 的 東 歐 猶 太 人 更 是 興 起 有 組 織 的 移 民 巴 勒 斯 坦 的 熱 潮 儘 管 部 分 猶 太 人 將 巴 勒 斯 坦 及 耶 路 撒 冷 視 為 自 身 民 族 的 最 後 依 歸 之 所, 然 而 對 於 飄 泊 離 散 於 歐 洲 各 地 已 歷 兩 千 年 之 久 的 大 部 分 猶 太 人 而 言, 即 令 其 在 生 活 層 面 上 亦 受 種 族 歧 視 所 苦, 卻 不 意 謂 著 皆 想 要 重 返 甚 至 是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實 際 上, 直 至 1933 年 希 特 勒 (Adolf Hitler) 及 其 所 屬 國 社 黨 (Nationalsozialistische Deutsche Arbeiterpartei, NSDAP) 人 在 德 國 取 得 政 權 之 前, 重 回 以 色 列 的 理 想 對 大 部 分 猶 太 人 而 言, 僅 存 在 於 精 神 層 面 上, 其 用 意 在 於 藉 由 猶 太 教 信 仰 來 凝 聚 猶 太 人 作 為 一 個 民 族 的 精 神 力 量, 而 並 非 指 涉 所 有 猶 太 人 都 有 著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一 致 政 治 信 念 之 上 然 而 至 19 世 紀 末, 由 於 俄 羅 斯 境 內 屠 殺 猶 太 人 浪 潮 及 法 國 德 雷 福 事 件 在 中 西 歐 所 引 發 的 反 猶 情 緒, 在 在 激 化 猶 太 人 民 族 主 義 者 的 焦 慮, 他 們 認 為 唯 有 建 立 一 個 猶 太 國, 才 能 永 保 猶 太 人 之 生 機, 其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人 物 就 是 赫 爾 茨 赫 爾 茨 被 尊 稱 為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之 父, 原 為 一 名 記 者, 因 震 驚 於 德 雷 福 事 件 中 全 法 反 猶 勢 力 的 高 漲 及 東 歐 猶 太 同 胞 的 橫 遭 屠 戮, 憤 而 於 1896 年 發
11 65 表 其 代 表 作 猶 太 國 : 解 決 當 前 猶 太 人 問 題 的 一 項 嘗 試 (Der Judenstaat: Versuch einer modernen Lösung der Judenfrage), 文 中 他 認 為 猶 太 人 致 力 於 融 入 歐 洲 各 國 的 努 力 是 徒 勞 無 功 的, 如 果 連 當 時 屬 於 歐 洲 最 開 明 自 由 的 法 國, 反 猶 主 義 勢 力 都 大 行 其 道, 則 猶 太 人 的 前 景 將 不 問 可 知 因 而 他 疾 言, 只 有 擁 有 屬 於 自 身 的 國 度, 猶 太 民 族 才 能 久 續 長 存 (Herzl, 2006: 3) 至 於 何 處 為 猶 太 人 未 來 的 立 國 之 所? 巴 勒 斯 坦 或 是 阿 根 廷 皆 為 其 屬 意 之 所, 不 過 基 於 猶 太 教 義 訓 示, 赫 爾 茨 的 著 作 明 顯 對 於 巴 勒 斯 坦 著 墨 較 多, 從 中 亦 不 難 窺 見 出, 巴 勒 斯 坦 在 赫 爾 茨 及 絕 大 部 分 猶 太 人 心 中 的 至 高 神 聖 性 及 無 可 取 代 性 猶 太 國 出 版 後, 招 致 若 干 中 西 歐 猶 太 人 領 袖 的 強 烈 批 判, 認 為 書 中 主 張 將 使 猶 太 人 淪 為 反 猶 人 士 的 箭 靶, 反 不 利 猶 太 人 被 認 可 為 少 數 民 族 目 標 之 達 成 (Shapira, 1995: 218) 然 赫 爾 茨 仍 得 到 許 多 猶 太 有 識 之 士 的 默 默 支 持, 僅 數 月 之 間, 猶 太 國 初 版 即 銷 售 一 空, 至 1897 年, 在 赫 爾 茨 及 若 干 立 場 急 進 人 士 的 積 極 推 動 下, 第 一 屆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大 會 終 於 在 瑞 士 巴 瑟 爾 (Basel) 召 開, 這 場 大 部 分 來 自 東 歐 猶 太 人 社 區 代 表 的 會 議 中, 成 立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World Zionist Organisation), 成 為 猶 太 民 族 團 體 各 派 中 最 具 嚴 密 組 織 及 知 名 度 最 高 的 團 體 赫 爾 茨 被 選 為 首 任 主 席, 該 組 織 綱 領 開 宗 明 義 揭 示 :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致 力 為 猶 太 人 民 建 立 一 個 在 公 法 保 障 下 位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國 度 (Bein, 1980: 294) 其 具 體 作 為 則 是 成 立 建 國 基 金, 籌 劃 在 巴 勒 斯 坦 購 置 土 地 以 供 未 來 建 國 之 所 會 後 赫 爾 茨 積 極 拜 訪 當 時 各 國 政 要, 盼 得 到 相 關 國 家 的 協 助, 然 而 其 期 待 完 全 落 空 事 實 上 直 至 赫 爾 茨 於 1904 年 逝 世 為 止, 僅 有 英 國 政 府 在 1903 年 表 示 願 提 供 在 東 非 的 一 塊 殖 民 地 烏 干 達 1, 作 為 猶 太 人 的 立 國 之 地 但 是 此 議 引 發 世 界 猶 太 組 織 內 部 的 激 烈 爭 論, 最 後 雖 未 導 致 世 界 猶 太 組 織 的 全 面 分 裂, 卻 因 路 線 之 爭 而 在 組 織 內 部 形 成 了 許 多 流 派 若 由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的 本 質 觀 之, 此 種 發 展 並 不 令 人 意 外, 相 較 於 歐 洲 其 他 民 族 運 動 皆 有 其 居 處 之 母 土, 從 中 可 作 為 民 族 主 義 向 外 傳 佈 的 核 心 基 1 此 處 所 指 之 烏 干 達 並 非 今 日 烏 干 達 共 和 國 所 在 之 處, 而 係 位 於 今 日 的 肯 亞 共 和 國
12 / 礎,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則 無 此 種 條 件, 由 於 其 精 神 聖 地 巴 勒 斯 坦 是 位 於 大 部 分 猶 太 人 所 居 處 的 領 域 之 外, 因 此 猶 太 民 族 主 義 人 士 基 於 各 自 理 想 及 可 行 性 而 擘 劃 民 族 未 來 可 能 的 走 向, 致 而 出 現 路 線 流 派 之 爭 (Rubinstein, 2001: 72-73) 事 實 上 早 在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創 立 前, 整 個 猶 太 世 界 的 菁 英 對 自 身 民 族 運 動 的 走 向 即 已 出 現 看 法 不 一 的 現 象,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成 立 後, 因 面 臨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實 際 困 難, 使 得 路 線 之 爭 更 形 擴 大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的 路 線 之 爭 首 先 肇 端 於 語 言 問 題, 對 於 許 多 猶 太 學 者 而 言, 使 用 復 活 的 希 伯 來 語 所 代 表 的 意 涵 是 重 拾 昔 日 先 祖 榮 光, 此 舉 將 有 助 未 來 猶 太 國 家 的 重 建 (Rubinstein, 2001: 37) 然 對 於 廣 大 東 歐 猶 太 社 區 而 言, 希 伯 來 語 是 猶 太 菁 英 所 使 用 的 專 業 語 言, 根 本 無 法 取 代 大 部 分 中 下 階 層 猶 太 庶 民 所 使 用 之 意 第 緒 語 源 自 語 言 使 用 上 的 衝 突 最 終 亦 導 致 對 猶 太 民 族 前 途 看 法 上 出 現 落 差 相 較 於 希 伯 來 語 使 用 者, 即 猶 太 菁 英 致 力 於 追 求 猶 太 人 國 家 的 建 立, 意 第 緒 語 支 持 者 則 傾 向 於 猶 太 自 治 地 位 的 實 現 (Brenner, 2002: 19) 1897 年, 意 第 緒 語 支 持 者 在 俄 國 猶 裔 歷 史 學 家 杜 伯 諾 夫 (Simon Dubnow, ) 領 導 下 成 立 人 民 黨 (Folkspartey), 以 追 求 猶 太 民 族 成 為 俄 帝 國 境 內 的 少 數 民 族 地 位 為 其 宗 旨 同 年 亦 出 現 另 一 支 名 為 聯 邦 (Bund) 的 民 族 主 義 團 體, 其 訴 求 與 人 民 黨 類 似, 亦 主 張 猶 太 民 族 作 為 少 數 民 族 的 地 位 而 加 入 未 來 的 俄 羅 斯 聯 邦, 兩 者 間 的 區 別 在 於 聯 邦 者 主 張 以 社 會 主 義 的 方 法 來 改 善 猶 太 人 處 境 (Brenner, 2002: 19-20) 由 於 兩 團 體 皆 強 調 猶 太 民 族 的 實 質 存 在 重 於 民 族 聚 集 地 的 取 得, 因 而 有 時 亦 被 統 稱 為 飄 泊 離 散 民 族 主 義 (Diaspora Nationalism) 派, 該 派 影 響 力 在 1917 年 俄 國 十 月 革 命 後 迅 速 式 微, 尤 其 自 1939 年 納 粹 德 軍 東 侵 波 蘭 及 1941 年 襲 擊 蘇 聯, 大 批 猶 太 人 慘 遭 屠 殺 後, 該 派 的 影 響 力 全 然 消 失 其 次, 猶 太 民 族 團 體 中 亦 有 一 派 極 力 主 張 必 須 取 得 一 塊 屬 於 猶 太 人 的 特 定 區 域, 以 此 作 為 猶 太 民 族 繁 衍 之 所 1899 年 時 出 現 所 謂 的 領 土 主 義 ( Territorialism) 派, 發 起 者 係 英 國 猶 裔 作 家 讓 威 爾 (Israel Zangwill, ) 讓 威 爾 認 為 面 臨 反 猶 主 義 勢 力 愈 形 高 張 的 威 脅, 取 得 一 片 可
13 67 供 猶 太 民 族 落 腳 的 土 地 乃 迫 切 之 舉, 讓 威 爾 並 不 堅 持 在 這 片 土 地 上 建 立 猶 太 人 的 國 家, 但 要 求 一 定 要 使 之 成 為 猶 太 人 的 家 園 (Home/Heimstätte), 至 於 何 處 適 合 作 為 猶 太 人 的 家 園, 讓 威 爾 則 偏 好 澳 洲 或 南 美 洲 (Brenner, 2002: 19-20) 此 派 力 求 覓 得 一 片 得 以 讓 猶 太 民 族 安 身 立 命 的 家 園, 因 而 亦 被 稱 之 為 領 域 民 族 主 義 (Territorial Nationalism) 派 自 19 世 紀 末, 在 俄 國 境 內 出 現 的 數 波 屠 殺 猶 太 人 浪 潮, 以 及 蘇 聯 政 權 在 二 戰 前 在 東 歐 迫 害 及 納 粹 德 軍 在 二 戰 期 間 在 全 歐 屠 殺 猶 太 人 之 後, 該 派 失 去 實 質 影 響 力 約 與 上 述 兩 類 猶 太 民 族 主 義 團 體 同 時 成 立 的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政 治 訴 求 則 以 猶 太 民 族 重 回 巴 勒 斯 坦 並 建 立 一 個 獨 立 猶 太 國 為 目 標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在 與 飄 泊 離 散 民 族 主 義 及 領 域 民 族 主 義 兩 流 派 的 長 期 競 爭 中, 隨 著 猶 太 民 族 在 全 歐, 尤 其 在 東 歐 遭 受 迫 害 的 加 劇 而 逐 步 取 得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的 主 導 地 位 雖 然 在 未 來 建 國 的 立 場 一 致, 但 對 於 如 何 強 化 猶 太 人 建 國 信 念 上 的 作 法 卻 出 現 看 法 不 一 的 情 形, 這 種 路 線 之 爭 自 1897 年 該 組 織 創 建 以 來 即 已 顯 現 無 遺, 最 後 則 導 致 組 織 內 部 自 1901 年 後, 陸 續 分 衍 出 3 支 不 同 的 派 別 : 該 團 體 成 立 於 1901 年, 係 由 哈 岸 (Ahad Ha am, ) 為 主 的 一 群 年 輕 學 者 所 組 成, 其 成 立 宗 旨 在 於 致 力 復 興 希 伯 來 語 文 為 主 體 的 猶 太 文 化 ; 該 派 強 調, 今 日 猶 太 人 在 全 歐 之 所 以 屢 受 迫 害 屠 殺, 其 因 並 非 僅 是 種 族 歧 視, 而 是 猶 太 文 化 並 未 走 向 現 代 化, 據 此 猶 太 人 應 致 力 於 減 少 宗 教 教 儀 對 進 步 信 念 的 阻 礙, 進 而 促 使 猶 太 文 化 與 近 世 文 明 接 軌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創 建 之 後, 許 多 出 身 東 歐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信 徒 對 於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抱 持 著 反 對 態 度, 他 們 認 為 民 族 主 義 是 一 種 落 後 的 意 識 形 態, 應 揚 棄 之 並 全 力 推 動 世 界 革 命, 進 而 達 到 全 體 人 類 社 會 的 解 放 然 而 後 來 該 陣 營 的 許 多 成 員 漸 不 滿 於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反 對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的 立 場 及
14 / 其 對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事 務 的 忽 略, 因 而 在 1920 年 時, 左 派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陣 營 另 行 分 裂 出 若 干 立 場 較 溫 和, 且 致 力 於 參 與 推 動 猶 太 人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社 會 主 義 派 系, 這 些 秉 持 社 會 主 義 觀 點 的 人 士 及 派 別 與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密 切 合 作, 因 而 就 被 稱 作 社 會 主 義 的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社 會 主 義 者 認 為 猶 太 社 會 現 今 所 面 臨 的 迫 切 要 務 首 在 於, 如 何 解 決 東 歐 猶 太 人 社 區 因 長 期 封 閉 而 產 生 的 生 活 水 準 低 下 的 問 題 他 們 認 為 猶 太 人 的 建 國 與 社 會 問 題 的 解 決 必 須 同 時 進 行, 首 先 須 將 以 小 商 及 手 工 業 者 為 主 的 社 會 結 構 轉 化 為 工 農 的 社 會 結 構, 並 透 過 猶 太 人 移 民 巴 勒 斯 坦 而 在 當 地 建 立 嶄 新 的 社 會 主 義 模 式 的 猶 太 國 日 後 秉 遵 社 會 主 義 理 論 而 在 以 色 列 所 創 建 的 集 體 移 民 (Kibbuz) 運 動, 對 以 色 列 的 社 會 主 義 運 動 影 響 深 遠 社 會 主 義 的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陣 營 是 由 數 支 小 團 體 薈 集 而 成, 其 中 較 知 名 者 為 青 年 勞 動 者 (Hapoel Hatzair) 這 類 包 括 數 個 小 支 派 而 合 稱 的 左 派 團 體 在 數 十 年 後 取 得 了 世 界 猶 太 組 織 的 要 角 地 位, 日 後 並 成 為 以 色 列 建 國 的 主 導 力 量 (Brenner, 2002: 79) 此 派 可 謂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的 急 進 派, 其 領 導 人 為 亞 波 亭 斯 基 (Vladimir Ze ev Jabotinsky, ), 他 秉 持 民 族 主 義 中 產 階 級 及 反 社 會 主 義 的 立 場, 認 為 要 解 決 建 國 問 題 必 須 起 身 力 行, 因 而 一 戰 期 間 在 其 積 極 號 召 下 而 在 英 國 部 隊 中 成 立 一 支 猶 太 軍 團, 希 望 藉 由 猶 太 人 對 協 約 國 的 實 質 貢 獻 而 具 體 影 響 到 英 政 府 對 猶 太 人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觀 點, 他 甚 至 認 為 為 了 促 進 猶 太 國 的 迅 速 建 立, 可 在 建 國 願 望 達 成 後 成 為 大 不 列 顛 國 協 之 一 員 (Rubinstein, 2001: )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除 了 上 述 所 提 的 三 大 主 要 派 別 之 外, 另 外 尚 有 兩 類 擁 有 深 遠 影 響 力 但 卻 不 屬 於 民 族 運 動 範 疇 的 猶 太 人 團 體 存 在, 分 別 是 被 歸 類 為 極 右 的 尊 奉 正 統 猶 太 教 訓 諭 的 基 本 教 義 派, 以 及 立 場 極 左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這 兩 大 團 體 皆 強 力 反 對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所 全 力 推 動 的 猶 太 人 建 國 的 目 標 正 統 猶 太 教 信 徒 雖 然 在 每 日 三 次 的 猶 太 教 膜 拜 儀 式 中 一 再 祈 禱
15 69 救 世 主 (Messiah) 的 來 臨, 幫 助 猶 太 人 排 除 外 在 一 切 困 難 而 重 返 以 色 列 或 鍚 安 聖 地, 與 此 同 時, 他 們 卻 極 力 反 對 政 治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積 極 地 以 人 為 之 力 而 推 動 大 批 猶 太 人 移 向 巴 勒 斯 坦, 並 進 而 建 立 猶 太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行 動, 因 為 正 統 的 猶 太 教 信 徒 認 定, 救 世 主 的 來 臨 及 猶 太 人 的 終 返 以 色 列 都 必 須 是 出 自 於 上 帝 的 意 旨, 而 非 是 由 這 類 偏 離 猶 太 正 統 信 仰 與 傳 統 的 所 謂 已 然 解 放 並 採 納 西 歐 思 潮 的 猶 太 人 士 所 促 成, 因 為 若 無 上 帝 的 神 喻 而 強 行 推 動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目 標, 無 異 是 違 逆 上 帝 的 意 旨 當 然 隨 著 全 歐 各 地, 尤 其 是 東 歐 猶 太 人 遭 受 迫 害 的 情 形 愈 形 激 烈 的 狀 況 下, 使 得 這 種 極 端 奉 行 古 老 教 義 的 正 統 猶 太 教 的 團 體 內 部 亦 出 現 若 干 不 同 聲 音 1902 年, 以 萊 納 斯 (Isaak Jacob Reines, ) 為 主 的 部 分 猶 太 教 牧 師 群, 另 行 成 立 一 支 名 為 東 進 (Misrachi) 的 團 體, 萊 納 斯 認 為 積 極 投 入 建 立 猶 太 國 與 救 世 主 的 來 臨 及 對 猶 太 教 義 及 傳 統 堅 定 不 移 的 奉 行, 皆 可 以 並 行 不 悖, 因 而 無 法 接 受 正 統 猶 太 教 徒 的 民 族 前 途 完 全 倚 賴 天 啓 的 想 法 (Brenner, 2002: 77-78) 立 場 極 左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同 樣 反 對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推 動 建 國 的 目 標,1901 年 源 出 東 歐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玻 洛 秀 夫 (Ber Borochov, ) 等, 對 於 此 種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抱 持 反 對 態 度, 他 們 在 1901 年 成 立 了 猶 太 聯 合 勞 動 者 聯 盟 (Allgemeiner Jüdische Arbeiterbund), 成 為 奉 行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各 個 小 團 體 的 共 同 對 話 平 台, 至 1905 年 則 更 進 一 步 創 立 猶 太 勞 動 者 (Poalei Zion) 組 織, 全 力 推 行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理 想 他 們 主 張 必 須 發 動 世 界 革 命, 認 為 當 時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所 全 力 推 動 的 猶 太 民 族 重 建 國 度 於 巴 勒 斯 坦 運 動 實 為 一 種 落 伍 的 意 識 形 態, 就 他 們 的 想 法 而 言, 只 要 成 功 進 行 世 界 革 命, 打 倒 倚 賴 資 本 主 義 對 人 民 進 行 剝 削 箝 制 的 統 治 階 級 之 後, 全 體 人 類 都 能 獲 得 解 放, 猶 太 人 的 民 族 問 題 自 然 而 然 就 會 迎 刃 而 解 然 而 由 民 族 主 義 浪 潮 的 泛 濫 及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的 爆 發, 各 國 勞 工 紛 紛 基 於 民 族 情 感 而 投 入 自 身 國 家 的 行 伍 之 中 為 國 效 命, 證 明 民 族 主 義 的 凝 聚 力 仍 遠 大 於 共 產 國 際 主 義 的 號 召, 因 而 導 致 部 分 成 員 在 1920 年 時 抛 棄 馬 克 思 主 義 觀 點, 轉 而 改 採 較 溫 和 的 社 會 主 義 立 場, 其 情 形 一 如 前 述 般, 他 們 致 力 於 巴
16 / 勒 斯 坦 建 國 事 務 的 推 展, 以 社 會 主 義 的 模 式 來 推 動 巴 勒 斯 坦 猶 太 家 園 的 建 設 基 於 社 會 主 義 者 在 巴 勒 斯 坦 建 設 有 成 的 影 響, 原 本 死 守 僵 硬 馬 克 思 教 條 的 猶 太 勞 動 者 組 織 的 立 場 亦 開 始 軟 化, 不 再 堅 持 反 對 猶 太 人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想 法, 甚 至 在 後 來 出 任 以 色 列 建 國 後 的 首 任 總 理 本 格 里 昂 (David Ben-Gurion, ) 的 率 領 下, 在 巴 勒 斯 坦 亦 建 立 起 猶 太 勞 動 者 組 織, 開 始 投 入 巴 勒 斯 坦 的 建 設 事 宜, 與 當 時 的 社 會 主 義 的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形 成 既 競 爭 又 合 作 的 態 勢, 對 於 推 動 猶 太 人 在 巴 勒 斯 坦 的 基 礎 建 設 上, 具 有 極 大 的 貢 獻, 並 且 在 後 來 以 色 列 的 政 壇 上, 扮 演 著 極 為 重 要 的 角 色 雖 有 路 線 上 的 爭 議, 然 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在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的 領 導 下, 其 對 猶 太 世 界 的 影 響 力 與 日 俱 增, 尤 其 1905 年 俄 帝 國 境 內 因 日 俄 戰 爭 的 失 利 及 革 命 行 動 的 失 敗, 再 次 引 發 大 規 模 屠 殺 猶 太 人 行 徑, 致 而 產 生 第 二 波 猶 太 人 回 歸 移 民 浪 潮, 總 計 在 1904 年 至 1914 年 間 計 有 超 過 4 萬 人 以 上 的 東 歐 猶 太 人 移 入 巴 勒 斯 坦 這 批 移 入 者 幾 乎 都 是 深 受 社 會 主 義 影 響 的 東 歐 猶 太 人, 他 們 將 社 會 主 義 學 者 所 提 出 的 各 項 擘 劃 具 體 落 實 於 建 設 巴 勒 斯 坦 的 大 業 之 中, 因 而 從 這 段 時 期 開 始, 巴 勒 斯 坦 的 基 礎 建 設 與 日 更 新, 並 使 得 社 會 主 義 路 線 自 此 後 得 到 長 足 的 發 展, 進 而 在 日 後 的 以 色 列 的 建 國 事 務 上 取 得 主 導 性 的 地 位 (Brenner, 2002: 79) 一 戰 期 間,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積 極 爭 取 的 國 際 奧 援 略 有 所 獲 1916 年 英 軍 佔 領 巴 勒 斯 坦 後, 為 爭 取 猶 太 裔 的 經 濟 支 持, 以 及 防 止 境 內 猶 太 人 數 眾 多 的 俄 帝 國 向 德 奧 同 盟 國 投 降 等 策 略 考 量 下, 決 心 加 強 對 猶 太 人 的 具 體 支 持 1917 年 11 月 英 外 長 貝 爾 福 (Arthur Balfour) 在 一 封 致 予 該 國 猶 太 領 袖 的 信 件 中, 揭 示 貝 爾 福 宣 言 (Balfour Declaration), 公 開 聲 明 : 大 不 列 顛 聯 合 王 國 國 王 陛 下 政 府 支 持 猶 太 人 在 巴 勒 斯 坦 建 立 一 個 民 族 家 園, 並 盡 力 促 成 此 目 標 的 實 現, 但 必 須 明 確 說 明 的 是, 不 得 傷 害 已 存 在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其 他 非 猶 太 民 族 的 公 民 與 宗 教 權 利, 表 面 上, 該 聲 明 雖 支 持 猶 太 人 在 巴 勒 斯 坦 建 立 其 家 園, 但 其 行 文 遣 詞 明 顯 相 互 矛 盾, 試 問 如 何 能 在 阿 拉 伯 人 佔 絕 對 多 數 且 民 族 主 義 已 興 起 的 巴
17 71 勒 斯 坦 上, 建 立 猶 太 人 民 族 家 園 而 又 不 傷 害 到 阿 拉 伯 人 的 民 族 利 益? 英 政 府 在 此 似 暗 藏 伏 筆, 俾 對 未 來 可 能 的 變 局 預 先 安 排 一 套 面 面 俱 到 的 說 辭 然 對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而 言, 該 聲 明 大 幅 鼓 舞 他 們 的 士 氣, 認 為 其 所 追 求 建 立 猶 太 國 的 目 標 已 然 在 望 (Brenner, 2002: 88-89) 伍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目 標 的 實 現 一 戰 結 束 之 後, 貝 爾 福 宣 言 成 為 1920 年 國 際 聯 盟 將 巴 勒 斯 坦 委 由 英 國 托 管 的 依 據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由 此 認 定 該 宣 言 是 猶 太 建 國 的 憑 證, 因 此 一 戰 結 束 後 的 1919 至 1923 年 間, 就 出 現 第 3 波 猶 太 人 回 歸 移 民 浪 潮 然 而 日 漸 增 加 的 猶 太 移 民 數 量 卻 也 引 發 原 居 該 地 的 阿 拉 伯 人 的 反 感, 尤 其 自 一 戰 期 間 的 阿 拉 伯 民 族 意 識 被 喚 醒 以 來, 阿 拉 伯 人 頗 不 滿 於 巴 勒 斯 坦 淪 為 英 國 的 托 管 地, 連 帶 地 更 對 持 續 移 入 的 猶 太 人 抱 持 著 反 感 的 態 度 就 阿 拉 伯 人 的 立 場 而 言,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以 重 回 以 色 列 之 地 為 號 召 而 大 舉 遷 入 並 企 圖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行 動, 無 異 是 對 當 地 阿 拉 伯 人 生 存 領 域 權 的 侵 犯,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認 為 巴 勒 斯 坦 是 其 先 祖 之 地, 數 世 紀 乃 至 於 十 數 世 紀 以 來 他 們 皆 生 活 於 斯 土, 當 然 無 法 容 忍 數 量 愈 漸 增 多 的 猶 太 人 移 入 並 定 居 於 其 世 居 之 地, 甚 至 視 猶 太 人 持 續 移 入 巴 勒 斯 坦, 是 完 全 攸 關 到 阿 拉 伯 人 的 生 死 存 亡 的 問 題 (Porath, 1974: 68) 至 於 猶 太 人 以 其 祖 先 在 2000 年 曾 立 國 以 此 而 宣 稱 其 有 擁 有 重 回 及 重 建 國 度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歷 史 權 利, 阿 拉 伯 民 族 主 義 則 認 為 此 種 訴 求 無 法 成 立, 因 為 即 使 在 上 古 時 期 有 猶 太 人 曾 立 國 巴 勒 斯 坦 的 史 實, 然 而 經 過 歷 史 的 不 斷 演 變, 巴 勒 斯 坦 作 為 阿 拉 伯 人 遊 牧 地 區 及 其 原 鄉 所 在, 是 早 已 歷 經 2000 多 年 且 是 存 續 至 今 的 事 實, 如 果 猶 太 人 以 歷 史 權 利 而 要 求 重 返 甚 至 是 重 建 國 度 於 巴 勒 斯 坦, 則 置 阿 拉 伯 人 從 未 中 斷 的 生 存 領 域 權 於 何 在? 基 於 此 種 想 法,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對 持 續 不 斷 移 入 猶 太 人 的 不 滿 之 情 逐 漸 升 高, 致 而 不 斷 上 演 兩 族 磨 擦 事 件 為 解 決 潛 在 的 民 族 衝 突 危 機, 英 國 政 府 在 1923 年 曾 將 巴 勒 斯 坦 分 割 為 兩 部 分, 然 因 族 群 混 居 之 故, 該 措 施 形 同 具 文 與 此 同 時, 絡 繹 不 絕 移 入 的 猶 太 移 民, 使 得 猶 太 人 與 阿 拉 伯 人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18 / 愈 見 緊 繃, 終 於 在 1929 年 爆 發 嚴 重 的 族 群 衝 突 事 件 由 於 1927 至 1929 年 間 因 中 東 歐 新 興 國 家 政 局 不 穩 而 引 發 嚴 重 的 反 猶 浪 潮, 因 而 導 致 第 4 波 的 猶 太 人 回 歸 移 民 巴 勒 斯 坦 行 動 此 舉 終 而 引 爆 阿 拉 伯 人 長 期 累 積 的 不 滿 情 緒 1929 年 8 月 下 旬, 緣 自 猶 太 教 與 伊 斯 蘭 教 信 徒 對 彼 此 教 義 認 知 不 同, 導 致 在 耶 路 撒 冷 的 哭 牆 發 生 激 烈 衝 突, 其 後 衝 突 迅 速 蔓 延 至 巴 勒 斯 坦 各 大 城, 最 後 演 變 成 阿 拉 伯 人 與 猶 太 人 間 的 族 群 大 衝 突, 事 件 中 雙 方 共 計 付 出 死 亡 近 300 人, 受 傷 近 千 人 的 慘 痛 代 價 1929 年 8 月 事 件 標 記 了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與 猶 太 人 關 係 的 轉 捩 點, 意 即 先 前 雙 方 在 英 政 府 主 導 下, 試 圖 以 和 平 方 式 謀 求 兩 民 族 和 諧 共 處 乃 至 於 建 立 共 同 家 園 的 努 力 徹 底 失 敗, 自 此 之 後, 阿 拉 伯 人 與 猶 太 人 之 間 的 敵 對 衝 突 成 為 常 態 (Rubinstein, 2001: 96) 與 此 同 時, 國 際 政 局 的 變 化 更 對 巴 勒 斯 坦 投 下 一 顆 震 撼 彈 由 於 希 特 勒 在 1933 年 取 得 德 國 政 權, 大 批 德 籍 猶 太 人 在 面 臨 生 存 威 脅 下 大 舉 出 亡, 導 致 1933 至 1936 年 的 第 5 波 猶 太 人 回 歸 移 民 大 浪 潮, 總 計 4 年 之 中, 有 近 20 萬 左 右 的 猶 太 人 湧 入 巴 勒 斯 坦, 使 得 猶 太 人 口 總 數 在 1936 年 時 達 到 近 40 萬 之 譜 阿 拉 伯 人 的 民 族 情 緒 因 而 臻 至 臨 界 點, 最 後 引 發 從 1936 年 至 1939 年 持 續 達 3 年 之 久 的 全 境 暴 動 浪 潮, 這 場 事 件, 其 暴 力 血 腥 程 度 遠 超 過 1929 年 8 月 事 件 阿 拉 伯 人 在 伊 斯 蘭 宗 教 領 袖 的 號 召 下, 不 僅 全 面 罷 工 抗 稅, 甚 至 發 動 一 連 串 的 血 腥 衝 突, 試 圖 以 激 烈 且 癱 瘓 全 境 的 方 式 向 英 政 府 持 續 施 壓, 要 求 全 面 禁 止 猶 太 移 民 入 境 取 消 希 伯 來 語 作 為 巴 勒 斯 坦 三 種 官 方 語 言 之 一 的 地 位, 以 及 立 即 宣 佈 成 立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國 等 訴 求 (Brenner, 2002: 106) 不 惟 如 此, 當 時 國 際 政 局 的 發 展 對 於 阿 拉 伯 人 的 訴 求 亦 相 當 有 利, 由 於 巴 勒 斯 坦 鄰 近 地 區 在 1920 到 1930 年 代 先 後 成 立 外 約 旦 敍 利 亞 黎 巴 嫩 及 伊 拉 克 等 國, 使 得 阿 拉 伯 人 大 受 鼓 舞, 渴 望 獲 致 與 其 同 族 兄 弟 相 同 的 政 治 成 果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的 政 治 目 標 同 時 得 到 來 自 德 義 軸 心 國 的 大 力 支 持 墨 索 里 尼 (Benito Mussolini) 首 先 宣 稱 基 於 其 擁 有 利 比 亞 及 衣 索 比 亞 的 領 地 而 企 圖 在 東 地 中 海 地 區 建 立 其 影 響 力, 於 此 同 時 希 特 勒 則 積 極 與 阿 拉 伯 各 重 要 宗 教 領 袖 建 立 聯 繫 管 道,
19 73 鼓 動 泛 阿 拉 伯 民 族 運 動, 並 確 保 其 未 來 與 大 德 意 志 帝 國 結 盟, 俾 打 擊 共 同 敵 人 大 不 列 顛 聯 合 王 國 (Brenner, 2002: 107) 面 對 軸 心 國 家 與 阿 拉 伯 世 界 可 能 合 流 的 迫 切 危 機 下, 英 國 政 府 的 巴 勒 斯 坦 政 策 因 而 作 出 180 度 的 大 轉 變 英 政 府 認 定, 一 旦 戰 爭 爆 發, 為 避 免 阿 拉 伯 人 與 軸 心 國 聯 手 抗 英, 英 國 政 府 必 須 穩 住 阿 拉 伯 人 在 己 方 陣 營 的 地 位, 因 而 有 必 要 儘 可 能 滿 足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的 政 治 訴 求, 至 於 在 猶 太 人 的 感 受 問 題 方 面, 英 政 府 則 認 為 其 毫 無 選 擇 地 只 能 支 持 英 國 對 抗 納 粹 德 國, 因 而 決 定 以 犠 牲 猶 太 人 的 利 益 而 換 取 更 實 質 的 收 獲 在 此 種 思 維 的 主 導 之 下, 英 國 政 府 開 始 大 幅 緊 縮 猶 太 人 的 移 入 數 量 1938 年 底, 國 社 黨 人 在 德 國 開 始 大 舉 逮 捕 猶 太 人, 將 成 千 上 萬 的 猶 太 人 送 往 集 中 營 拘 禁, 納 粹 對 外 宣 稱 這 些 猶 太 人 仍 有 被 釋 放 的 可 能, 前 題 要 件 是 必 須 有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准 其 入 境 面 對 當 時 其 他 國 家 幾 乎 都 已 不 再 接 納 收 容 猶 太 人 的 情 形 下, 英 政 府 所 屬 的 巴 勒 斯 坦 成 為 猶 太 人 免 遭 噩 運 的 最 後 希 望 之 所, 然 而 更 弦 易 張 的 英 國 巴 勒 斯 坦 政 策 卻 徹 底 摧 毀 了 猶 太 民 族 的 最 後 一 絲 希 望 1939 年 2 月, 在 英 京 倫 敦 聖 詹 姆 斯 王 宮 的 兩 場 圓 桌 會 談 上, 英 政 府 分 別 對 阿 拉 伯 及 猶 太 代 表 公 佈 其 新 制 定 的 巴 勒 斯 坦 政 策 白 皮 書 ; 英 政 府 在 該 文 件 中, 以 取 巧 的 方 式 對 貝 爾 福 宣 言 導 向 於 有 利 於 阿 拉 伯 人 的 詮 釋, 英 政 府 宣 稱, 英 國 政 府 基 於 貝 爾 福 宣 言 而 協 助 猶 太 人 在 巴 勒 斯 坦 建 立 民 族 家 園 的 立 場, 是 以 不 傷 害 其 他 非 猶 太 民 族 的 公 民 與 宗 教 權 利 為 前 題, 然 而 大 量 移 入 的 猶 太 移 民 已 傷 害 到 該 地 阿 拉 伯 人 的 民 族 利 益, 因 此 英 政 府 決 定 至 1939 年 起 以 後 的 5 年 內, 一 共 最 多 只 再 收 容 75,000 名 猶 太 移 民, 自 1944 年 起 若 無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的 同 意, 就 完 全 禁 止 猶 太 人 移 入 巴 勒 斯 坦 Krupp, 2001: 白 皮 書 (White Paper of 1939) 的 公 佈, 無 異 是 對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畢 身 所 追 求 的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目 標 的 一 大 打 擊, 同 時 更 是 對 全 歐 納 粹 佔 領 區 的 猶 太 人 的 死 刑 宣 判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深 感 遭 到 英 國 政 府 的 出 賣, 卻 無 任 何 政 治 實 力 以 資 抗 衡 1944 年 納 粹 德 國 敗 象 已 現, 然 而 全 歐 集 中 營 屠 殺 猶 太 人 的 行 徑 卻 如 火 如 荼 地 進 行 到 最 高 峰,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竟 只 能 眼 睜 睜 卻 無 能 為 力 地 看 著 數 以 百 萬 計 的 同 胞 在 戰 爭 最 後 兩 年 慘 遭 納 粹 無 情 地
20 / 屠 戮, 本 格 里 昂 當 時 就 曾 痛 澈 心 脾 地 發 抒 其 感 受 : 數 千 年 來 猶 太 人 在 禱 告 之 際 始 終 問 道, 何 時 吾 民 族 才 能 再 次 擁 有 自 身 國 家? 然 無 人 會 想 到 提 出 另 一 令 人 極 感 毛 骨 悚 然 的 問 題 : 當 這 個 國 家 出 現 時, 吾 民 族 還 存 在 嗎? (Brenner, 2002: 111) 1939 白 皮 書 標 記 著 猶 太 民 族 史 上 最 恥 辱 的 一 頁, 同 使 也 讓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及 廣 大 的 猶 太 民 族 徹 底 了 解, 唯 有 建 立 屬 於 自 身 的 國 家, 才 能 走 出 任 人 宰 割 的 命 運 因 此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確 立, 只 要 戰 爭 一 結 束, 猶 太 民 族 會 用 盡 一 切 手 段 爭 取 在 巴 勒 斯 坦 建 國 並 對 抗 英 國 人 統 治 二 戰 結 束 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及 民 族 運 動 者 旋 即 組 織 地 下 反 抗 武 力, 採 取 恐 怖 手 段 對 抗 阿 拉 伯 人 及 英 軍, 並 協 助 劫 後 餘 生 的 猶 太 人 非 法 入 境 巴 勒 斯 坦 (Bein, 1980: 404) 英 國 政 府 在 同 時 面 對 來 自 阿 拉 伯 人 的 政 治 訴 求 及 猶 太 人 的 武 裝 對 抗 壓 力 下, 心 焦 力 瘁, 終 於 在 1947 年 時 正 式 向 聯 合 國 提 出 終 止 托 管 巴 勒 斯 坦 的 要 求, 聯 合 國 為 此 成 立 一 個 巴 勒 斯 坦 專 門 委 員 會, 研 議 巴 勒 斯 坦 的 前 途 安 排 在 1947 年 11 月 底 的 聯 合 國 大 會 針 對 巴 勒 斯 坦 決 議 上, 以 33 票 贊 成,13 票 反 對 及 10 票 棄 權, 通 過 決 議, 將 巴 勒 斯 坦 分 建 為 猶 太 國 及 阿 拉 伯 國, 至 於 耶 路 撒 冷 則 置 於 聯 合 國 的 管 理 之 下 聯 合 國 的 巴 勒 斯 坦 瓜 分 決 議, 為 本 格 里 昂 所 接 受, 卻 遭 到 阿 拉 伯 聯 盟 的 強 烈 反 對, 旋 而 引 發 兩 個 民 族 之 間 的 激 烈 衝 突, 為 次 年 的 以 色 列 獨 立 戰 爭 ( 又 稱 第 一 次 中 東 戰 爭 ) 揭 開 序 幕 1948 年 5 月 14 日, 英 政 府 正 式 結 束 托 管 巴 勒 斯 坦 的 身 份, 同 時 該 日 對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及 廣 大 猶 太 人 而 言, 意 謂 著 熱 淚 滿 盈 及 心 弦 激 盪 時 刻 的 到 來, 這 個 令 許 多 猶 太 人 期 待 超 過 2 千 年 其 間 歷 經 鉅 大 民 族 浩 劫 後 而 終 於 到 來 的 一 刻 雖 有 建 國 之 初 的 阿 拉 伯 諸 國 的 聯 手 圍 攻, 然 而 猶 太 人 決 心 保 有 自 身 國 度 的 堅 定 意 志 已 然 凝 聚 成 驚 人 力 量, 先 後 在 數 次 大 戰 中, 以 寡 擊 眾, 連 續 擊 潰 環 伺 週 遭 且 武 力 人 數 數 倍 於 己 的 強 敵, 維 繫 獨 立 國 家 於 不 墜, 將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之 父 赫 爾 茨 的 信 念 只 有 擁 有 屬 於 自 身 的 國 度, 方 能 永 保 猶 太 民 族 的 尊 嚴, 猶 太 民 族 才 能 久 續 長 存 的 殷 切 囑 附 牢 記 刻 劃 心 口, 永 鑄 於 猶 太 民 族 性 之 中
21 75 陸 結 論 歷 經 2000 餘 年 的 飄 泊 離 散, 猶 太 人 在 其 教 義 的 影 響 下, 從 未 曾 忘 卻 重 回 以 色 列 之 地 的 神 喻, 甚 至 在 強 大 宗 教 凝 聚 力 中 化 為 堅 定 的 信 念 而 亙 古 長 存 即 使 猶 太 人 在 歷 史 上 屢 遭 他 族 迫 害, 然 憑 藉 此 種 精 神 力 量 仍 能 凝 聚 其 獨 特 的 猶 太 民 族 性 於 不 墜 時 及 近 世, 儘 管 對 落 籍 於 歐 洲 各 地 的 猶 太 族 群 而 言, 重 回 上 帝 應 許 之 地 的 信 念, 在 精 神 層 面 上 作 為 維 繫 猶 太 民 族 實 質 存 在 的 意 義, 遠 高 於 實 際 層 面 上 的 行 動 然 隨 著 近 代 民 族 主 義 的 興 起 及 逐 漸 激 進 化 的 反 猶 勢 力 威 脅, 猶 太 有 識 之 士 意 識 到 維 護 自 身 民 族 存 在 的 迫 切 性, 而 其 應 對 之 道 則 須 喚 醒 廣 大 猶 太 人 民 關 注 民 族 定 位 問 題, 此 種 背 景 下,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即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因 而 興 起 不 過 在 實 際 推 動 時,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卻 面 臨 許 多 困 難, 面 對 語 言 使 用 及 社 會 條 件 差 異 極 大 的 廣 大 猶 太 人 世 界, 如 何 弭 平 其 間 的 巨 大 落 差 而 對 猶 太 民 族 前 景 能 夠 獲 取 較 為 一 致 的 看 法, 誠 為 一 大 難 其 中 尤 為 艱 困 的 是, 猶 太 民 族 的 聖 地 與 聖 城 巴 勒 斯 坦 及 耶 路 撒 冷, 係 位 於 廣 大 猶 太 人 所 處 國 度 之 外 的 小 亞 細 亞, 因 而 散 居 歐 洲 各 地 的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在 推 動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之 餘, 其 對 廣 大 猶 太 世 界 的 任 何 政 治 號 召, 總 因 受 制 於 現 實 國 際 政 治 的 因 素 而 令 人 心 生 其 政 策 是 否 具 體 可 行 之 問 號 吾 人 尤 可 從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分 衍 出 的 各 種 流 派 中, 窺 見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人 士 為 維 繫 自 身 民 族 的 久 續 長 存, 可 謂 嘔 心 瀝 血, 竭 盡 所 能 但 在 寄 人 籬 下 的 狀 態 下, 任 何 訴 求 皆 不 敵 現 實 國 際 政 治 的 打 擊, 因 此 期 望 能 獲 得 各 國 少 數 民 族 地 位 的 飄 泊 離 散 民 族 主 義 派, 其 願 望 終 在 俄 帝 國 境 內 大 肆 屠 殺 猶 太 人 的 惡 行 中 幻 滅 ; 希 望 能 在 新 大 陸 尋 得 一 塊 土 地 作 為 自 身 民 族 家 園 的 領 域 民 族 主 義 派, 亦 屢 受 他 國 所 拒 而 使 其 事 無 望 ; 終 使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認 清, 建 立 猶 太 國 才 是 真 正 唯 一 解 決 之 道 雖 然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派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最 後 取 得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的 主 導 地 位, 卻 無 力 影 響 國 際 強 權 對 巴 勒 斯 坦 的 安 排,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所 能 為 者, 唯 有 強 權 政 策 稍 或 寬 鬆 之 際, 盡 力 協 助 同 胞 重 返 先 祖 之 地, 厚 植 日 後 實 力 卻 終 究 無 力 抗 拒 長 期 被 猶 太 人 視 為 猶 太 民 族 保 護 者 英 國 政 府, 基 於 自 身 利 益 的 考 量,
22 / 將 猶 太 人 權 益 作 為 政 治 籌 碼 並 隨 意 犠 牲 之, 致 而 發 生 數 以 百 萬 計 的 猶 太 人 慘 遭 屠 戮 的 悲 劇, 令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痛 徹 心 扉, 卻 亦 見 證 著 二 戰 結 束 前 的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難 以 成 事 的 致 命 傷 毫 無 政 治 實 力 為 後 盾 的 任 何 政 治 訴 求, 終 究 最 後 只 會 淪 為 他 人 隨 取 隨 棄 的 物 件 在 此 不 能 不 提 到 的 一 點 是, 在 這 齣 猶 太 民 族 浩 劫 的 悲 劇 的 背 後, 作 為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運 動 最 具 影 響 力 的 團 體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其 政 治 作 為 亦 不 免 遭 致 失 策 之 議, 因 為 自 始 至 終, 該 組 織 的 領 導 階 層 與 英 政 府 的 重 要 閣 員 始 終 保 持 著 良 好 的 私 人 情 誼, 他 們 因 而 憑 藉 著 此 種 密 切 關 係, 自 掣 英 國 政 府 無 論 如 何 絕 不 可 能 出 賣 廣 大 猶 太 民 族 的 利 益, 因 而 未 曾 或 至 少 並 未 傾 其 全 力 建 立 其 他 可 提 供 具 體 協 助 猶 太 民 族 的 政 治 管 道, 這 種 將 猶 太 民 族 的 所 有 希 望 全 然 置 於 英 國 政 府 的 善 意 的 作 法, 在 英 國 政 府 基 於 自 身 利 益 而 全 盤 更 動 其 近 東 政 策 之 後, 使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頓 陷 萬 丈 深 淵, 終 究 只 能 眼 睜 無 助 地 目 睹 600 萬 同 胞 慘 遭 納 粹 黨 人 的 血 腥 屠 戮 在 付 出 此 種 慘 痛 的 民 族 血 淚 代 價 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及 廣 大 猶 太 民 族 終 而 強 烈 了 解 到, 唯 有 雄 厚 的 實 力, 方 能 達 成 建 國 的 目 標, 亦 是 猶 太 民 族 永 續 久 存 的 唯 一 保 障 是 以 自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之 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透 過 各 種 途 徑, 大 舉 強 化 巴 勒 斯 坦 猶 太 民 族 區 的 有 形 物 質 力 量, 配 合 著 廣 大 猶 太 民 族 強 烈 建 國 渴 望 的 無 形 精 神 力 量, 方 能 使 其 重 建 國 度 於 以 色 列 之 地 之 夢 終 底 於 成 最 後, 對 建 國 已 成 的 猶 太 人 而 言, 昔 日 竭 其 心 力 所 推 動 的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運 動, 並 不 因 此 而 消 失, 然 其 政 治 目 標 則 作 了 修 正, 意 即 建 國 大 業 雖 成, 然 如 何 持 續 維 繫 以 色 列 國 家 的 永 續 長 存, 為 廣 大 猶 太 民 族 切 身 關 注 的 焦 點 因 而 猶 太 人 自 建 國 以 來, 以 強 硬 的 對 外 政 策, 配 合 著 堅 強 的 武 力 作 後 盾, 將 以 色 列 的 國 家 版 圖 作 了 相 當 程 度 的 擴 張, 可 想 得 見 的, 此 舉 必 然 有 利 於 以 色 列 整 體 國 防 的 建 構, 然 而 於 此 相 對 的, 卻 造 成 總 數 數 十 萬 以 上 的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流 離 失 所 的 慘 況 若 以 猶 太 人 在 歷 史 上 曾 歷 經 無 數 迫 害 屠 殺 而 淪 為 飄 零 離 散 民 族 的 苦 難 而 言, 而 今 在 其 成 功 立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後, 卻 使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淪 入 其 先
23 77 前 相 同 悲 劇 的 情 境, 這 對 居 於 巴 勒 斯 坦 亦 已 逾 2000 年 之 久 的 阿 拉 伯 人 情 何 以 堪 猶 太 人 以 其 祖 先 立 國 之 所 的 歷 史 權 利 而 要 求 重 建 國 度 於 巴 勒 斯 坦, 然 則 對 於 當 地 阿 拉 伯 人 而 言, 則 其 歷 史 權 利 應 如 何 伸 張? 這 種 雙 方 皆 以 歷 史 權 利 而 強 調 領 土 所 有 權 的 衝 突, 係 屬 今 日 涉 及 於 全 球 的 民 族 爭 端 之 中 最 為 糾 結 難 解 的 核 心 問 題 事 實 上 以 巴 問 題 發 展 至 今, 完 全 呈 現 著 無 解 的 僵 局, 尤 其 再 加 上 宗 教 仇 恨 及 複 雜 的 國 際 因 素 交 織 混 雜, 徒 然 凸 顯 該 問 題 所 具 有 的 棘 手 難 解 及 爆 炸 性 本 質 對 於 當 事 者 之 一 的 猶 太 民 族 而 言, 昔 日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的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目 標 已 成, 然 而 其 後 如 何 在 以 色 列 國 家 的 持 續 維 繫 與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的 建 國 目 標 間 取 得 平 衡, 在 在 考 驗 著 以 色 列 政 府 當 局 的 智 慧, 然 以 過 去 數 十 年 的 發 展 觀 之, 短 期 內 以 巴 問 題 要 獲 致 一 個 圓 滿 的 解 決, 恐 令 人 難 以 產 生 任 何 樂 觀 的 期 待
24 / 參 考 文 獻 麥 可. 本 恩 斯 (Michael Burns)( 鄭 約 宜 譯 ),2003 法 國 與 德 雷 福 事 件 (France and the Dreyfus Affair: A Documentary History) 台 北 : 麥 田 Abel, Ernst L The Roots of Anti-Semitism. Cranbury, N.J.: Associated University Presses. Aronson, Michael Troubled Waters: The Origins of the Anti-Jewish Pogroms in Russia. Pittsburgh: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 Balfour Declaration, 1917 ( Peace +Process/The+Balfour+Declaration.htm) ( ). Bein, Alex Die Judenfrage. Biographie eines Weltproblems, Band 1 und 2. Stuttgart: Deutsche Verlagsanstalt. Ben-Sasson, Haim Hillel, Hrsg Die Geschichte des jüdischen Volkes-von den Anfängen bis zur Gegenwart. München: Beck. Brenner, Michael Geschichte des Zionismus. München: Beck. Craig, Albert M., William A. Graham, Donald Kagan, Steven Ozment, and Frank M. Turner The Heritage of World Civilizations. Upper Saddle River, N.J.: Pearson Education. Davies, Norman Europe: A Histo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ernández-Armesto, Felipe, ed The Times Guide to the Peoples of Europe. London: Times Books. Herder, Johann Gottfried Ideen zu einer Philosophie der Geschichte der Menschheit. Wiesbaden: R. Löwit GmbH. Herzl, Theodor Briefe und Tagebücher, Band 2: Zionistisches Tagebuch Berlin: Propyläen-Verlag. Herzl, Theodor Der Judenstaat: Versuch einer modernen Lösung der Judenfrage. Zürich: Manesse Verlag. Hroch, Miroslav Die Vorkämpfer der Nationalen Bewegung bei den kleinen Völkern Europas. Prag: Charles University Press. Kinder, Herrmann, and Werner Hilgemann dtv-atlas zur Weltgeschichte, Band 1: Von den Anfängen bis zur Fränzösischen Revolution. München: Deutscher Taschenbuch Verlag. Krupp, Michael Die Geschichte des Zionismus. Gütersloh: Gütersloher Taschenbuch 1212.
25 79 Porath, Yehoshua The Emergency of the Palestinian-Arab National Movement, London: Frank Cass. Pulzer, Peter Die Entstehung des politischen Antisemitismus in Deutschland und Österreich: Göttingen: Vandenhoeck & Ruprect Verlag. Rubinstein, Amnon Geschichte des Zinismus: Von Theodor Herzl bis Heute. München: dtv Verlag. Shapira, Anita Anti-Semitism and Zionism. Modern Judaism, Vol. 15, No. 3, pp Vetter, Dieter Hebräische bibel-antisemitischer Mißbrauch, in Günter Brakelmann, Martin Rosowski, Hrsg. Antisemitismus. pp Göttingen: Vandenhoeck & Ruprect Verlag.
26 / From a Diaspora Nation to the State: The Formation of Zionism and Its Evolution Tzu-Hsin Tu Adjunct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History National Chung-Hsing University, Taichung, TAIWAN Wan-Chun Huang Adjunct Assistant Professor, General Education Center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aipei, TAIWAN Abstract When the 19th century the modern waves of nationalism swept across the entire Europe, as a Diaspora nation and had been subjugated nearly 2,000 years, the Jews also affected by this wave and began to think their own position and the Jewish nation problem of where to go. So they had a Jewish national movement that called Zionism.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ir own national sustainability forever, many Jewish people of insight have made a number of solutions at that time. Diaspora Nationalism advocates that the Jews as a minority within the borders of the nations should strive for and enjoy autonomous status. Territorialism wants to find a national home for the Jews to settle down. The World Zionist Organization wants to establish an independent Jewish State, and hoped to rebuild the kingdom in Palestine. However, trapped in the reality of the constrai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Jews above-mentioned ideas, lacking the back of political power, were igno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Even in such real political consideration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Jewish people to be sacrificed led to the tragic catastrophe of Jews in World War II. Therefore, the authors proposed to start from the Jewish national movement-determination process, how they inspire the production of the Zionist ideal, and how the Zionism flourishes under the impact of anti-semitism. This article performs an analysis on Zionism and the multiple plights it faced on the occasion of promoting, giving a clear view to understand Zionism and the Jewish problem of the whole history. Keywords: Zionism, Jews, Israel, Zion, Theodor Herzl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玫瑰經
玫 瑰 經 聖 號 經 因 父 及 子 及 聖 神 之 名, 阿 門 信 經 我 信 唯 一 的 天 主, 全 能 的 聖 父, 天 地 萬 物, 無 論 有 形 無 形, 都 是 祂 所 創 造 的 我 信 唯 一 的 主 耶 穌 基 督 天 主 的 獨 生 子, 祂 在 萬 世 之 前, 由 聖 父 所 生, 祂 是 出 自 天 主 的 天 主, 出 自 光 明 的 光 明, 出 自 真 天 主
More information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printing.indd
上 帝 信 仰 與 古 代 中 國 13 基 督 教 之 景 教 在 唐 朝 傳 入 中 國 人 類 最 早 期 活 動 都 在 兩 河 流 域 一 帶 人 類 文 化 始 於 巴 比 倫 兩 河 流 域 14 圖 片 中 國 基 督 教 簡 史 挪 亞 三 子 後 裔 分 散 全 地, 中 國 人 是 閃 族 的 後 人 四 大 文 明 古 國 都 離 不 開 大 河 滋 潤 一 般 書 籍 所
More information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More information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或 因 信 賴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滙 豐 控 股
More information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More information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More information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EFCAE6CA8E2A9A4B941B2A3AB7EA662A578C657A544AD6EA558A466A5ABB3F5A4A7C476AAA7A4C0AA522D323030372D30382D31352DB941A14B>
海 峽 兩 岸 農 產 品 在 日 本 市 場 的 競 爭 分 析 林 啟 淵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應 經 系 暨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企 管 系 教 授 * 李 仁 耀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系 助 理 教 授 壹 前 言 由 於 中 國 農 業 生 產 成 本 較 低 的 優 勢, 已 持 續 吸 引 許 多 的 台 商 到 中 國 進 行 農 業 投 資 根 據 中
More information(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機密 編號:
大 陸 情 勢 2000.10 總 評 : 本 期 整 體 情 勢 而 言, 中 共 十 五 屆 五 中 全 會 的 召 開 凸 顯 大 陸 內 部 對 深 化 改 革, 因 應 加 入 世 貿 組 織 後 變 局 已 有 準 備, 但 十 六 大 人 事 佈 局 仍 存 在 變 數 經 濟 持 續 復 甦, 但 尚 未 走 出 通 縮 陰 影 前 3 季 GDP 外 貿 進 出 口 持 續 成 長,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有 關 調 查 的 詳 盡 資 料 及 分 析 報 告,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青 年 廳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查 閱 澳 門 青 少 年 研 究 系 列 之 三 澳 門 青 少 年 的 婚 姻 及 家 庭 觀 念 調 查 研 究 單 位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青 年 廳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青 少 年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參、社會 黎萬民 吳允明 華士傑
大 陸 情 勢 2000 4 本 期 情 勢 整 體 而 言, 中 共 順 利 召 開 九 屆 三 次 全 國 人 大 政 協 會 議, 外 貿 與 通 貨 緊 縮 情 況 好 轉 安 排 資 金 與 政 策 出 臺, 意 圖 實 現 西 部 大 開 發 戰 略 與 俄 羅 斯 以 色 列 軍 事 科 技 合 作 與 移 轉 受 矚 目 大 陸 內 部 高 層 貪 腐 案 件 頻 仍, 壓 制 法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5A4C6AA41B0C8C2E0ABACBB50B3D0B7735FA4A3A650AAC0B873B5B2BA63A455AA41B0C8C4DDA9CAA76CA4DEA44FB1B4B0515F46696E616C5F325F2E646F63>
第 陸 章 結 論 與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第 一 節 結 論 注 重 服 務 價 值 的 時 代 已 經 來 臨, 現 在 的 社 會 是 一 個 服 務 化 的 社 會, 有 別 於 過 去 企 業 經 營 的 作 法, 以 實 體 產 品 之 生 產 為 中 心, 想 法 本 位 為 工 業 化 時 代 的 生 產 與 製 造, 進 入 服 務 化 的 社 會, 由 於 服 務 與 實 體
More information(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More information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四 增 進 認 知 體 驗 五 提 升 語 言 層 次 六 激 發 創 造 力 發 展 88 肆 幼 兒 在 積 木 遊 戲 上 的 發 展 過 程 86
More information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sle cover 1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93國防役.doc
摘 要 結 論 與 建 議 - 解 決 之 道 一 結 論 從 以 上 研 析 中 可 以 看 出, 不 論 就 促 進 國 家 資 源 公 平 合 理 配 置 與 妥 善 運 用 立 場 論 之, 或 是 以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提 升 研 發 能 力 與 加 速 升 級 轉 型 之 角 度 觀 之, 擴 大 運 用 國 防 役 人 力 資 源 解 決 中 小 企 業 投 入 國 防 科 技
More information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我 為 你 祝 福 從 心 經 談 如 何 安 定 人 心
我 為 你 祝 福 目 錄 從 心 經 談 如 何 安 定 人 心 2 從 普 門 品 談 如 何 自 助 助 人 12 從 大 悲 咒 談 如 何 祈 福 有 福 22 我 為 你 祝 福 從 心 經 談 如 何 安 定 人 心 從 心 經 談 如 何 安 定 人 心 ( 一 ) 建 立 正 確 的 人 生 觀 我 為 你 祝 福 1. 三 世 因 果, 還 願 受 報 2. 四 大 假 合, 歡
More information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More information作一個跑的快的橡皮動力車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五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活 與 應 用 科 學 科 080808 鋁 箔 燒 烤 知 多 少?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內 壢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姓 名 : 小 六 陳 靖 淳 小 六 彭 靖 雅 小 六 莊 文 傑 小 六 莊 溶 維 小 六 邱 繼 政 小 六 吳 國 忠 指 導 老 師 : 林 淑 惠 年 度
More information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心 五 四 運 動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生 活 主 張
心 五 四 運 動 目 錄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生 活 主 張 2 心 五 四 運 動 的 時 代 意 義 4 四 安 : 提 昇 人 品 的 主 張 14 四 要 : 安 定 人 心 的 主 張 18 四 它 : 解 決 困 境 的 主 張 22 四 感 : 與 人 相 處 的 主 張 26 四 福 : 增 進 福 祉 的 主 張 30 心 五 四 運 動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生 活 主
More information【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2016 主 辦 單 位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財 稅 法 學 研 究 中 心 中 華 產 業 國 際 租 稅 學 會 財 團 法 人 資 誠 教 育 基 金 會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協 辦 單 位 臺 灣 稅 法 學 會 會 計 研 究 月 刊 稅 務 旬 刊 2 4 4 8 9 2016 10 10 2016 14 103 65 15 104 358 23 104 412 30
More information(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_C.doc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深 圳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目 錄 論 1 2 4 12 14 六 17 19 行 22 理 25 26 料 27 35 0 第 一 章 緒 論 精 療 若 類 不 若 不 易 識 練 識 見 勞 88 年 5 11 88 勞 021084 了 易 識 練 不 易 類 類 料 了 理, 力 易 識 更 1 一 名 稱 化 學 式 第 二 章 乙 炔 氣 之 特 性 Acetylene C 2 H 2 量 26.04 92.3%
More information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