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A4DFB27AAE76BAC2B8D5C2B2B3B92E F28A5BFA6A1AAA9295F283129>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DFB27AAE76BAC2B8D5C2B2B3B92E3130345F28A5BFA6A1AAA9295F283129>"

Transcription

1 彰 化 縣 104 年 度 學 校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心 理 師 ) 第 一 次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一 ) 學 生 輔 導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 二 )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置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 三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置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實 施 要 點 二 甄 選 人 員 類 別 及 應 考 資 格 ( 一 ) 甄 選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心 理 師 及 督 導 人 員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立 法 院 第 四 屆 第 六 會 期 第 六 次 會 議 通 過 心 理 師 法, 第 一 章 第 一 條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經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本 法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得 充 臨 床 心 理 師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經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本 法 領 有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得 充 諮 商 心 理 師 ( 二 ) 應 考 資 格 : 1. 心 理 師 ( 本 次 招 考 3 名, 依 學 歷 以 六 等 起 聘 ): (1)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 以 下 簡 稱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 或 具 備 本 國 諮 商 心 理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高 考 通 過 ( 本 年 度 7 月 份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2) 年 齡 性 別 不 限, 男 性 須 役 畢 持 退 伍 證 件 或 免 役 證 明 (3) 無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置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第 八 條 所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2. 督 導 人 員 ( 本 次 招 考 2 名, 以 七 等 起 聘 ) (1)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 以 下 簡 稱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 或 具 備 本 國 諮 商 心 理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高 考 通 過 ( 本 年 度 7 月 份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並 從 事 學 校 輔 導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諮 商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之 人 員 (2) 年 齡 性 別 不 限, 男 性 須 役 畢 持 退 伍 證 件 或 免 役 證 明 (3) 無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置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第 八 條 所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三 報 名 日 期 自 本 簡 章 公 告 日 起 至 10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前 逕 寄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地 址 : 500 彰 化 市 公 園 路 1 段 409 號, 電 話 : , 傳 真 : ), 以 郵 戳 為 憑 四 報 名 方 式 及 應 繳 驗 資 料 ( 請 依 序 排 放 ) ( 一 )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並 以 報 名 截 止 日 當 天 之 郵 戳 為 憑 ( 二 ) 甄 試 報 名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A-1) 正 本 1 份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請 影 印 於 同 一 面, 並 自 行 註 明 僅 供 身 分 查 驗 使 用 ) 領 有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二 年 以 上 者, 可 以 同 時 勾 選 報 考 督 導 人 員 ( 三 )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 請 裝 訂 成 乙 冊, 一 式 6 份, 影 本 請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 1

2 1. 甄 試 報 名 表 影 本 2. 心 理 師 證 照 影 本 3.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4. 在 校 成 績 單 或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 請 標 明 兒 童 青 少 年 保 護 及 學 校 系 統 相 關 課 程 之 成 績 證 明 ) 5. 與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之 相 關 訓 練 或 修 習 課 程 ( 例 : 參 與 各 公 會 協 會 研 討 會 等 研 習 時 數 或 證 明 文 件 ), 請 填 寫 於 附 件 A-2 6. 與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之 經 驗 證 明, 請 填 寫 於 附 件 A-3 7. 學 校 諮 商 服 務 計 畫 書 ( 內 容 以 4 頁 至 6 頁 為 限, 格 式 請 以 標 楷 體, 字 體 大 小 12, 行 距 為 單 行 間 距 為 標 準 ), 請 具 體 說 明 擔 任 學 校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之 理 念 目 標 及 未 來 工 作 方 向 等, 可 以 學 校 可 能 發 生 之 案 例 或 事 件 來 敘 寫 五 甄 選 日 期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30 分 起 請 考 生 上 午 9 時 前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六 甄 試 方 式 ( 一 ) 資 料 審 查 (20%): 以 報 名 繳 交 之 資 料 為 評 分 基 準, 併 同 學 校 輔 導 專 業 的 學 習 與 經 驗 展 現 來 進 行 評 分 1. 與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之 相 關 訓 練 或 修 習 課 程 (5%):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相 關 訓 練 及 進 修 ( 例 : 在 校 修 習 課 程 及 學 分 參 與 各 公 會 協 會 研 討 會 等 研 習 時 數 或 在 職 訓 練 等 ), 請 填 寫 於 附 件 A-2 2. 與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之 經 驗 證 明 (8%): 簡 要 敘 述 該 項 工 作 經 歷 的 感 想 與 啟 示, 並 附 上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 在 職 證 明 或 經 歷 證 明 之 相 關 文 件 ), 請 填 寫 於 附 件 A-3 3. 學 校 諮 商 服 務 計 畫 書 (7%) ( 二 ) 諮 商 技 術 演 練 (40%) 以 兒 童 青 少 年 可 能 發 生 的 問 題, 分 為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兩 題 庫, 分 別 提 供 模 擬 個 案 背 景 資 料, 考 生 可 以 依 照 本 身 專 長 選 擇 其 中 一 個 題 庫 抽 題, 經 試 前 準 備 (10-15 分 鐘 ) 後, 與 模 擬 對 談 對 象 進 行 晤 談 (8-12 分 鐘 ), 再 由 考 試 委 員 針 對 演 練 過 程 進 行 提 問 (5-10 分 鐘 ) ( 三 ) 口 試 (40%) 以 校 園 輔 導 工 作 行 政 專 業 知 能 與 實 務 及 諮 商 專 業 素 養 為 內 容 由 主 考 人 員 分 別 提 問, 約 分 鐘 ( 四 )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 1. 考 生 應 試 序 號 排 定 應 試 時 間 及 試 場 分 配, 將 於 104 年 10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公 布 於 本 縣 教 育 處 雲 端 網 站 ( 及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網 站, 請 應 2

3 試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確 認 2. 甄 試 時, 請 攜 帶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尚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健 保 卡 駕 照 備 查 3. 考 試 分 為 諮 商 技 術 演 練 與 口 試 兩 場, 於 預 備 室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應 試 資 格 遲 到 者, 除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且 經 考 試 委 員 會 同 意 補 試 者 外, 不 得 要 求 補 試 4. 未 達 應 試 時 間 之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應 在 預 備 室 等 候 服 務 人 員 通 知 及 引 導, 切 勿 逕 行 進 入 試 場 5. 在 預 備 室 等 候 時, 請 遵 守 試 場 秩 序, 切 勿 喧 鬧 或 大 聲 談 話, 以 免 影 響 考 試 進 行 及 其 他 考 生 權 益 6. 應 考 人 對 甄 試 結 果 若 有 疑 義, 得 於 104 年 10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 時 止 檢 具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E), 親 自 至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員 林 辦 公 室 ( 員 林 鎮 光 明 街 31 號, 育 英 國 小 內 ) 申 請, 逾 期 不 受 理 七 錄 取 名 額 本 次 正 取 5 名 (2 名 督 導 人 員 3 名 心 理 師 ), 除 正 額 錄 取 名 額 外,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備 取 10 名 (4 名 督 導 人 員 6 名 心 理 師 ),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於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未 報 到 或 僱 用 期 間 離 職 者 或 有 約 僱 人 員 出 缺 時, 依 序 遞 補, 經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人 員, 自 榜 示 之 日 起,3 個 月 內 未 獲 遴 用 者, 即 喪 失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錄 取 標 準 由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八 聘 期 與 服 務 內 容 ( 一 ) 本 次 聘 用 之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不 含 預 估 缺 之 人 員 ) 聘 期 為 通 知 聘 用 日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表 現 績 優 者 次 年 度 得 優 先 續 聘 之 ( 二 ) 經 錄 取 之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者, 其 服 務 地 點 分 發 服 務 內 容 工 作 調 配 與 人 力 支 援 等, 統 一 由 彰 化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統 籌 規 劃 運 用 九 甄 選 地 點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員 林 辦 公 室 ( 員 林 鎮 光 明 街 31 號 ) 交 通 方 式 請 詳 見 附 件 B 十 榜 示 及 報 到 ( 一 ) 放 榜 : 錄 取 名 單 於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晚 上 8 時 前 公 布 於 本 縣 教 育 處 雲 端 網 站 ( 及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網 站 ( 二 ) 報 到 與 簽 約 : 1. 時 間 : 錄 取 人 員 於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至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500 彰 化 市 公 園 路 1 段 409 號 )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於 起 聘 日 簽 定 聘 用 契 約 ( 範 例 格 式 如 附 件 C), 聘 用 單 位 將 於 起 聘 日 前 個 別 通 知 2. 錄 取 人 員 於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私 章, 並 繳 交 公 務 員 簡 式 履 歷 表 5 份 ( 須 親 自 3

4 簽 名 ) 最 高 學 歷 及 證 書 影 本 等 相 關 資 料 3. 因 事 無 法 報 到 者 得 以 親 筆 簽 名 委 託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D) 於 報 到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與 簽 約 4. 逾 時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通 知 備 取 人 員 辦 理 報 到 十 一 工 作 地 點 方 式 及 服 務 內 容 ( 一 ) 工 作 地 點 : 將 駐 校 於 縣 內 55 班 以 上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 彰 泰 國 中 員 林 國 中 田 中 高 中 ) 及 中 心 辦 公 室 ( 得 擇 優 錄 取 為 督 導 ) ( 二 ) 工 作 方 式 : 全 時 上 班, 除 駐 校 直 接 服 務 外, 需 接 受 縣 市 層 級 之 專 責 單 位 統 籌 調 派, 以 巡 迴 方 式 進 行 區 域 內 學 校 之 專 業 三 級 輔 導 服 務 工 作, 內 容 包 含 如 下 : (1) 除 每 週 提 供 15 小 時 之 駐 校 直 接 服 務 協 助 規 劃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每 週 四 需 回 中 心 開 會 ) 相 關 業 務 行 政 工 作 外, 每 週 得 以 3-4 個 半 天 進 行 鄰 近 學 校 機 動 性 危 機 處 理 介 入 服 務, 並 安 排 每 週 1 個 小 時 接 受 相 關 專 業 督 導 工 作 (2) 到 校 評 估 學 生 有 無 違 反 兒 少 福 利 法 規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社 會 福 利 需 求 (3) 對 於 多 元 問 題 之 個 案 進 行 評 估 介 入 與 資 源 連 結, 必 要 時 參 與 個 案 研 討 會 議 ( 三 ) 服 務 內 容 ( 除 依 據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置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外 ) 應 為 : 1. 維 護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及 促 進 學 生 學 業 適 應 2. 提 供 學 生 與 其 家 庭 社 會 環 境 之 評 估 協 助 及 諮 詢 等 服 務 3. 提 供 學 生 之 心 理 評 估 輔 導 諮 商 及 資 源 轉 介 服 務 4. 提 供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家 長 相 關 輔 導 專 業 諮 詢 及 協 助 等 服 務 5. 接 受 本 府 及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與 督 導 人 員 之 督 導 及 統 籌 調 派, 協 助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6. 其 他 由 本 府 交 辦 之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十 二 薪 資 核 定 標 準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薪 資 待 遇,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聘 用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之 聘 用 人 員 比 照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俸 點 支 給 報 酬 標 準 表, 以 契 約 訂 定, 其 基 準 依 本 府 聘 用 計 畫 為 準, 如 下 : ( 一 ) 具 學 士 學 位 之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以 相 當 六 等 三 階 支 薪 基 準 啟 用 之, 並 以 晉 級 至 七 等 七 階 為 限 ( 二 ) 具 碩 士 學 位 之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以 相 當 六 等 四 階 支 薪 基 準 啟 用 之, 並 以 晉 級 至 七 等 七 階 為 限 ( 三 ) 督 導 人 員 : 以 相 當 七 等 一 階 支 薪 基 準 啟 用 之, 並 以 晉 級 至 八 等 七 階 為 限 ( 四 ) 依 據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置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聘 用 之 人 員, 以 相 當 六 等 二 階 支 薪 基 準 聘 用 之 4

5 ( 五 ) 離 島 及 偏 遠 地 區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得 依 前 四 款 支 薪 基 準 晉 薪 點 一 階 至 二 階 聘 用 之 ( 六 ) 本 府 於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置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施 行 前 已 聘 用 之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人 員, 其 原 支 給 報 酬 薪 點 較 本 辦 法 所 定 薪 點 高 者, 得 依 原 支 給 報 酬 薪 點 聘 用 之 ( 七 ) 其 他 相 關 福 利 : 依 據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置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於 聘 用 契 約 中 明 定 之 5

6 附 件 A-1 彰 化 縣 學 校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心 理 師 ) 甄 試 報 名 表 專 輔 人 員 督 導 人 員 ( 可 複 選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生 日 年 月 日 現 職 通 訊 地 址 縣 市 區 鄉 鎮 市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 (H) (O) 照 片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面 黏 貼 欄 身 分 證 影 本 反 面 黏 貼 欄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組 別 起 迄 日 期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簡 要 自 傳 6

7 報 考 資 料 檢 核 欄 經 歷 條 件 ( 請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於 佐 證 資 料 欄 位 加 註 如 附 件 )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甄 試 報 名 表 正 本 1 張 ( 含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僅 供 身 分 查 驗 使 用 )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 請 裝 訂 成 乙 冊, 一 式 6 份, 影 本 請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 甄 試 報 名 表 影 本 心 理 師 證 照 影 本 ( 專 職 工 作 年 資 請 附 證 明 ) 最 高 學 經 歷 證 件 在 校 或 畢 業 成 績 單 ( 請 標 明 兒 童 青 少 年 及 學 校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之 成 績 證 明 ) 與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之 相 關 訓 練 或 修 習 課 程 :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相 關 訓 練 及 進 修 ( 例 : 在 校 修 習 課 程 及 學 分 參 與 各 公 會 協 會 研 討 會 等 研 習 時 數 或 在 職 訓 練 等 ), 請 填 寫 於 附 件 A-2 與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之 經 驗 證 明 : 簡 要 敘 述 該 項 工 作 經 歷 的 感 想 與 啟 示, 並 附 上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 在 職 證 明 或 經 歷 證 明 之 相 關 文 件 ), 請 填 寫 於 附 件 A-3 學 校 諮 商 服 務 計 畫 書 ( 內 容 以 4 頁 至 6 頁 為 限, 格 式 請 以 標 楷 體, 字 體 大 小 12, 行 距 為 單 行 間 距 為 標 準 ), 請 說 明 擔 任 學 校 輔 導 專 任 專 業 人 員 之 理 念 目 標 及 未 來 工 作 方 向 等 考 生 簽 章 備 註 1 報 名 日 期 自 本 甄 選 簡 章 公 布 日 至 10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前 逕 寄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地 址 :500 彰 化 市 公 園 路 1 段 409 號, 電 話 : , 傳 真 : ), 以 郵 戳 為 憑 2 備 齊 相 關 證 件 與 佐 證 資 料, 採 通 訊 報 名, 並 以 報 名 截 止 日 當 天 之 郵 戳 為 憑 3 考 生 應 試 序 號 排 定 應 試 時 間 及 試 場 分 配, 將 於 本 (104) 年 10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公 布 於 本 縣 教 育 處 雲 端 網 站 ( 及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網 站, 請 應 試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確 認 4 考 試 地 點 定 於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考 試 日 期 自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30 分 起, 請 考 生 依 照 應 試 序 號 與 排 定 應 試 時 間, 於 上 午 9 時 前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5 錄 取 名 單 於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前 於 前 述 備 註 3 之 網 站 進 行 公 告, 請 考 生 逕 自 上 網 查 詢 7

8 附 件 A-2 請 條 列 說 明 領 域 別 ( 表 格 請 自 行 延 伸 ) 範 例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問 題 研 究 學 分 / 小 時 3 學 分 課 程 內 容 簡 述 探 討 有 關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發 展 可 能 出 現 的 困 擾 問 題 及 輔 導 方 法 佐 證 資 料 ( 請 標 明 附 件 編 號 ) 成 績 單 A-2-1 修 習 課 程 及 相 關 訓 練 與 兒 童 相 關 與 青 少 年 相 關 與 學 校 相 關 合 計 ( 請 將 佐 證 資 料 依 序 編 號 附 於 表 後 ) 8

9 附 件 A-3 請 條 列 說 明 領 域 別 ( 表 格 請 自 行 延 伸 ) 範 例 OO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服 務 期 間 年 / 月 2 年 工 作 感 想 與 啟 示 佐 證 資 料 ( 請 標 明 附 件 編 號 ) 請 說 明 工 作 性 質 內 容 服 務 對 象, 並 工 作 服 務 證 明 舉 例 說 明 這 份 工 作 對 自 己 的 影 響 啟 示 A-3-1 工 作 經 驗 與 兒 童 相 關 與 青 少 年 相 關 與 學 校 相 關 合 計 ( 請 將 佐 證 資 料 依 序 編 號 附 於 表 後 ) 9

10 附 件 B 註 : 1 請 自 行 前 往 應 試, 並 請 寬 估 前 往 應 試 所 需 時 間, 避 免 應 試 遲 到 而 影 響 您 的 權 益 2 考 生 應 試 序 號 排 定 應 試 時 間 及 試 場 分 配, 將 於 本 104 年 10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公 布 於 本 縣 教 育 處 雲 端 網 站 ( 及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網 站, 請 應 試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確 認 3 第 一 階 段 筆 試 請 於 考 試 時 間 前 15 分 鐘 入 場,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再 行 進 入 試 場 要 求 考 試 4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分 為 實 務 演 練 與 口 試 兩 試 場, 考 生 依 照 排 定 序 號 進 場 於 預 備 室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應 試 資 格 遲 到 者, 除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且 經 考 試 委 員 會 同 意 補 試 者 外, 不 得 要 求 補 試 5 未 達 第 二 階 段 應 試 時 間 之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應 在 預 備 室 等 候 服 務 人 員 通 知 及 引 導, 切 勿 逕 行 進 入 試 場 6 在 預 備 室 等 候 時, 請 遵 守 試 場 秩 序, 切 勿 喧 鬧 或 大 聲 談 話, 以 免 影 響 考 試 進 行 及 其 他 考 生 權 益 10

11 附 件 C 彰 化 縣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聘 用 契 約 書 ( 範 例 ) 彰 化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約 聘 先 生 / 小 姐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為 甲 方 約 聘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雙 方 訂 立 條 款 如 次 : 一 約 聘 期 間 :104 年 月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二 約 聘 職 稱 : 約 聘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三 約 聘 報 酬 : 由 甲 方 每 月 支 給 酬 金 新 臺 幣 39,720 元 整 ( 薪 點 :328, 每 一 薪 點 折 合 新 臺 幣 元 ); 乙 方 聘 用 經 費 係 由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支 應 ; 經 費 來 源 不 足 時, 應 即 無 條 件 解 聘 四 業 務 內 容 及 預 定 完 成 期 限 : ( 一 )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工 作 內 容 : 1. 維 護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及 促 進 學 生 學 業 適 應 2. 提 供 學 生 與 其 家 庭 社 會 環 境 之 評 估 協 助 及 諮 詢 等 服 務 3. 提 供 學 生 之 心 理 評 估 輔 導 諮 商 及 資 源 轉 介 服 務 4. 提 供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家 長 相 關 輔 導 專 業 諮 詢 及 協 助 等 服 務 5. 接 受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縣 市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學 生 心 理 諮 商 中 心 ) 與 督 導 人 員 之 督 導 及 統 籌 調 派, 協 助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6. 其 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交 辦 之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 二 ) 督 導 人 員 工 作 內 容 : 1. 督 導 及 指 導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2. 規 劃 區 域 性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等 相 關 業 務 3. 定 期 召 開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督 導 會 議, 了 解 工 作 推 展 情 形, 並 提 供 必 要 之 行 政 支 持 或 協 助 五 受 聘 人 應 負 之 責 任 : ( 一 ) 在 約 聘 期 間, 乙 方 願 受 甲 方 工 作 上 之 指 派 調 遣, 遵 守 甲 方 之 一 切 規 定 ; 並 遵 守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置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及 甲 方 一 切 行 政 命 令 等 規 定 ; 如 因 工 作 不 力 或 違 背 有 關 規 定, 甲 方 得 隨 時 解 聘, 並 得 請 求 因 此 所 受 之 損 害 ( 二 ) 新 任 之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於 到 職 後 三 個 月 內 應 接 受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之 基 礎 培 訓 課 程 至 少 四 十 小 時, 內 容 應 包 括 服 務 內 容 教 育 專 業 輔 導 專 業 網 絡 合 作 及 相 關 法 令 等 ; 每 年 應 持 續 接 受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11

12 至 少 十 八 小 時 六 乙 方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解 聘 : ( 一 ) 相 關 專 業 證 書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登 載 不 實 等 情 事 ( 二 )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 四 ) 曾 服 公 職,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 六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七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八 )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各 級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 九 )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所 定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 十 ) 有 具 體 事 實 足 證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七 乙 方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在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人 際 互 動 上, 不 得 發 展 有 違 專 業 倫 理 之 關 係, 倘 發 現 與 學 生 間 之 關 係 有 違 反 前 項 專 業 倫 理 之 虞, 應 主 動 迴 避 或 陳 報 聘 用 機 關 處 理 八 乙 方 應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之 性 或 身 體 之 自 主, 避 免 不 受 歡 迎 之 追 求 行 為, 並 不 得 以 強 制 或 暴 力 手 段 處 理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衝 突 九 必 要 之 行 政 資 源 及 協 助 : 由 甲 方 提 供 乙 方 專 業 諮 商 家 庭 訪 問 巡 迴 督 導 安 全 保 障 等 所 需 之 相 關 設 備 及 費 用, 包 含 差 旅 費 加 班 費 離 島 及 偏 遠 加 給 薪 點 晉 級 需 增 列 之 薪 資 等 十 甲 乙 雙 方 應 遵 守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迴 避 任 用 之 規 定 ( 各 機 關 長 官 對 於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在 本 機 關 任 用, 或 任 用 為 直 接 隸 屬 機 關 之 長 官 對 於 本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長 官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在 其 主 管 單 位 中 應 迴 避 任 用 ) 乙 方 承 諾 非 屬 前 項 應 迴 避 聘 用 之 人 員, 如 有 違 反, 或 有 不 實 情 事, 致 使 甲 方 誤 信 而 有 損 害 之 虞 者, 甲 方 得 以 違 反 本 契 約 情 節 重 大 撤 銷 聘 用 契 約 十 一 乙 方 如 因 特 別 事 故 須 於 約 聘 期 滿 前 先 行 離 職 時, 應 於 1 個 月 前 提 出 申 請, 經 甲 方 同 意 後 始 得 離 職 十 二 約 聘 人 員 於 約 聘 原 因 消 失 或 期 限 屆 滿 時, 應 無 條 件 解 聘, 並 不 得 以 12

13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留 用 或 救 助 十 三 聘 用 期 間 屆 滿 後, 除 雙 方 同 意 簽 訂 契 約 續 聘 外, 乙 方 應 依 規 定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十 四 依 據 各 機 關 學 校 聘 雇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規 定 : 約 僱 期 間 應 以 乙 方 按 月 報 酬 之 百 分 之 十 二 提 存 儲 金, 其 中 百 分 之 五 十 由 乙 方 於 每 月 報 酬 中 扣 繳 作 為 自 提 儲 金 ; 另 百 分 之 五 十 由 甲 方 提 撥 做 為 公 提 儲 金 十 五 受 聘 人 之 聘 用, 除 依 本 契 約 書 約 定 外, 應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六 受 聘 人 給 假 規 定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聘 僱 人 員 給 假 辦 法 辦 理 十 七 本 契 約 1 式 4 份, 雙 方 各 執 1 份, 餘 由 甲 方 分 別 存 轉 甲 方 : 彰 化 縣 政 府 代 表 人 : 魏 明 谷 乙 方 : ( 簽 章 ) 戶 籍 : 現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1 0 月 日 13

14 附 件 D 委 託 書 本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為 因 事 不 克 親 自 前 往 辦 理 彰 化 縣 學 校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報 到 事 宜, 特 委 託 君 代 為 處 理 報 到 及 簽 訂 聘 用 契 約 相 關 事 宜 此 致 ( 學 校 名 稱 及 單 位 ) 委 託 人 ( 簽 章 ): 受 託 人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4

15 附 件 E 彰 化 縣 104 年 度 學 校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 存 根 聯 )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姓 名 : 複 查 科 目 書 面 資 料 口 試 實 務 演 練 備 註 甄 試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複 核 委 員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日 彰 化 縣 104 年 度 學 校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 收 執 聯 )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姓 名 : 複 查 科 目 書 面 資 料 口 試 實 務 演 練 備 註 甄 試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複 核 委 員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二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10 時 止,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三 申 請 方 式 : 持 身 分 證 ( 或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之 駕 照 護 照 及 健 保 卡 ) 及 成 績 單, 並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親 自 至 彰 化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員 林 辦 公 室 ( 員 林 鎮 光 明 街 31 號, 育 英 國 小 內 ) 申 請 複 查 四 本 申 請 單 一 式 兩 聯, 各 欄 資 料 請 填 寫 清 楚, 複 查 結 果 收 執 聯 於 當 日 交 由 考 生 簽 收, 如 有 錯 誤 則 以 存 根 聯 為 準 五 複 查 成 績 以 查 閱 原 始 分 數 及 合 計 分 數 為 限 15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32097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29 號 電 話 :(03)4581196 轉 3231~3236 ( 招 生 處 試 務 組 ) 傳 真 :(03)2503900 網 址 :http://www.uch.edu.tw 中 華 民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DBAA9B2A46ABEC72D313035BEC7A67EABD7BEC7A468ABE1B2C4A447B14DAAF8BEC7A468BEC7A6ECBEC7B57B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965ADFBB77C>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DBAA9B2A46ABEC72D313035BEC7A67EABD7BEC7A468ABE1B2C4A447B14DAAF8BEC7A468BEC7A6ECBEC7B57B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965ADFBB77C> 105 年 3 月 24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6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烘 焙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地 址 :721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電 話 :06-5718877 571889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More information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南 區 分 區 中 心 暨 駐 點 服 務 學 校 臨 時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4 暨 105 學 年 度 增 聘 臨 時 專 業 輔 導 人 力 實 施 計 畫 二 甄 選 人 員 類 別 及 應 考 資 格 ( 一 ) 甄 選 類 別 : 心 理 師 (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電 子 工 程 / 班 認 證 規 範 G0: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G0.1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及 班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秉 持 公 平 公 開 原 則, 由 本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宜, 並 訂 定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規 則 與 施 行 細 則 ( 請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 由 於 本

More information

~ip10t24w2z2x15l35s2v;

~ip10t24w2z2x15l35s2v;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任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99 年 1 月 8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102 年 3 月 21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6 7 17 18 22 條 條 文 104 年 12 月 29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1 4 7 8 10 11 12 14 15 16 17 18 20 28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新生入學

新生入學 註 冊 學 籍 相 關 問 題 Q&A 新 生 入 學 1. 我 是 新 生, 何 時 會 得 知 有 關 新 生 報 到 的 資 訊 及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單? 每 年 八 月 上 旬 會 將 新 生 入 學 相 關 訊 息 公 布 於 學 校 網 站 並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寄 繳 費 通 知 單, 未 收 到 資 料 的 學 生, 請 洽 註 冊 組 2. 我 應 如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1、2016年TASA主試人員作業規範.docx

Microsoft Word - 附件1、2016年TASA主試人員作業規範.docx 主 試 人 員 作 業 規 範 一 主 試 人 員 擇 定 由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提 供 主 試 人 員 相 關 工 作 內 容 保 密 合 約 工 作 時 程 等 資 料 予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俾 利 其 與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於 協 商 推 薦 主 試 人 員 時 說 明 使 用 二 主 試 人 員 主 要 工 作 ( 一 ) 參 與 施 測 講 習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A5AEA8E0B6E9B2C4A440A6B8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62E30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A5AEA8E0B6E9B2C4A440A6B8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62E3038>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甄 選, 依 規 定 成 立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由 本 校 教 師 暨 專 家 學 者 等 組 成,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作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屏 東 縣 政 府 105 年 度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業 務 人 員 研 習 人 事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案 例 探 討 - 任 免 遷 調 報 告 人 任 免 科 長 王 怡 雯 目 錄 考 試 分 發 案 例 任 免 遷 調 案 例 專 技 轉 任 案 例 職 務 代 理 考 試 分 發 案 例 ( 一 ) 某 甲 係 100 年 高 考 三 級 財 稅 行 政 職 系 筆 試 錄 取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1) 前 一 年 度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或 本 署 舉 辦 聯 賽 最 優 級 組 獲 得 前 六 名 (2) 前 一 年 度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 總 ) 會 辦 理 參 賽 隊 數 達 十 隊 以 上 運 動 錦 標 賽 最 優 級 組 獲 得 前 六 名 ;

(1) 前 一 年 度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或 本 署 舉 辦 聯 賽 最 優 級 組 獲 得 前 六 名 (2) 前 一 年 度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 總 ) 會 辦 理 參 賽 隊 數 達 十 隊 以 上 運 動 錦 標 賽 最 優 級 組 獲 得 前 六 名 ; 教 育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1030020037B 號 修 正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輔 導 設 立 基 層 運 動 選 手 作 業 要 點,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教 育 部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輔 導 設 立 基 層 運 動 選 手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一 月 一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03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More information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開 學 通 知 不 再 寄 發 紙 本,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開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 本 校 夜 間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各 班 學 生 102 年 12 月 主 旨 : 通 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學 註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12D313032BEC7A67EABD7B1D0AE76BAC2B8D5C2B2B3B92D2DA4BDA769AA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312D313032BEC7A67EABD7B1D0AE76BAC2B8D5C2B2B3B92D2DA4BDA769AAA92E646F63> 一 依 據 : 國 立 華 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102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 一 ) 教 師 法 ( 二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 三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二 甄 選 教 師 科 別 及 人 數 : 科 別 名 額 備 註 1. 須 兼 職 行 政 職 務 至 少 3 年 國 文 科 1 名 2.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0602 jian guo.doc

Microsoft Word - 990602 jian guo.doc 一 依 據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99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 一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 二 ) 臺 北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 三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99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進 用 要 點

More information

國立玉井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甄選簡章

國立玉井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甄選簡章 國 立 北 門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及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辦 理 二 科 別 及 名 額 : 名 額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3130B2C4A440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62E303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3130B2C4A440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62E3031>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甄 選, 依 規 定 成 立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由 本 校 教 師 暨 專 家 學 者 等 組 成,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作 業 事 宜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313035B2C4A454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72E3037>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313035B2C4A454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72E3037>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甄 選, 依 規 定 成 立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由 本 校 教 師 暨 專 家 學 者 等 組 成,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作 業 事 宜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四 出 列 席 人 員 : ( 一 ) 主 持 人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游 自 達 教 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曾 榮 華 教 授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代 表 ( 三 ) 國 教 輔 導 中 央 團 及 地 方 團

四 出 列 席 人 員 : ( 一 ) 主 持 人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游 自 達 教 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曾 榮 華 教 授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代 表 ( 三 ) 國 教 輔 導 中 央 團 及 地 方 團 國 民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團 設 置 及 運 作 辦 法 ( 草 案 ) 公 聽 會 實 施 計 畫 一 目 的 及 說 明 : 因 應 各 界 多 年 來 有 關 輔 導 團 法 定 地 位 建 立 的 建 議, 建 置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長 期 課 程 發 展 與 教 學 輔 導 機 制, 教 育 部 業 已 提 出 國 民 教 育 法 修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100 年 4 月 1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 年 9 月 2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5 月 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9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2

2 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009作業流程宣導說明會.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009作業流程宣導說明會.ppt 一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1 重 大 變 革 事 項 99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群 ( 類 ) 新 增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共 計 21 群 ( 類 ) 01 機 械 群 08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招 生 群 類 別 02 動 力 機 械 群 09 商 管 群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03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 八 ) 符 應 學 習 領 域 ( 學 科 ) 培 育 致 用 及 實 踐 : 培 育 卓 越 儲 備 教 師 之 數 量 類 別 及 學 科, 應 符 應 教 育 現 場 需 求 及 整 體 政 策 目 標, 並 充 分 應 用 師 資 培 育 統 計 年 報 等 相 關 統 計 分 析 資

( 八 ) 符 應 學 習 領 域 ( 學 科 ) 培 育 致 用 及 實 踐 : 培 育 卓 越 儲 備 教 師 之 數 量 類 別 及 學 科, 應 符 應 教 育 現 場 需 求 及 整 體 政 策 目 標, 並 充 分 應 用 師 資 培 育 統 計 年 報 等 相 關 統 計 分 析 資 教 育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098065B 號 訂 定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獎 學 金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獎 學 金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卓 越 師 資 培

More information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人才培育補助作業要點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人才培育補助作業要點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運 動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民 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 體 委 綜 字 第 10100358361 號 令 發 布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臺 教 體 署 綜 ( 二 ) 字 第 10200048242 號 令 修 正 一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促 進 運 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1. 申 請 者 請 完 整 填 寫 本 表 紅 線 框 內 各 欄 並 備 齊 各 項 文 件 2. 請 詳 閱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認 證 方 式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訓 練 ( 擇 一 勾 選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之 事 項 行 政 教 學 ( 可

More information

1

1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工 作 人 員 管 理 要 點 92 年 10 月 21 日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3 年 9 月 1 日 第 10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95 年 6 月 30 日 行 政 會 議 臨 時 會 修 訂 96 年 4 月 24 日 第 3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97 年 1 月 22 日 第 40 次 行 政 會 議 延 會 修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