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01-學校社會工作實務中的倫理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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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中 的 倫 理 兩 難.543.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教 育 心 理 學 報, , 4 2 卷, 4 期, 頁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中 的 倫 理 兩 難 胡 中 宜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從 事 校 園 輔 導 工 作 時 所 遭 遇 的 倫 理 兩 難, 以 及 他 們 進 行 倫 理 判 斷 的 考 量 層 面 本 研 究 訪 問 14 位 巡 迴 與 駐 校 的 學 校 社 工 員, 以 訪 談 方 式 收 集 資 料, 採 用 紮 根 理 論 之 概 念 藉 由 WinMAX 軟 體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實 務 中 的 倫 理 兩 難 包 括 價 值 兩 難 義 務 兩 難 與 結 構 兩 難, 學 校 社 工 員 的 倫 理 判 斷 包 括 法 律 倫 理 效 果 與 價 值 等 層 面 關 鍵 詞 : 倫 理 兩 難 倫 理 判 斷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由 於 校 園 問 題 日 趨 複 雜, 加 上 家 庭 同 儕 學 校 及 社 區 環 境 因 素 的 交 互 影 響, 更 加 突 顯 學 校 處 理 學 生 問 題 之 困 境, 許 多 文 獻 均 提 到 協 助 學 校 引 入 社 區 資 源 以 及 建 立 多 元 專 業 輔 導 團 隊 的 重 要 性 (Allen-Meares, 2009; Freeman, 1998) 美 國 從 1906 年 訪 問 教 師 開 始, 已 有 百 年 歷 史 運 用 社 會 工 作 的 專 業 理 論 與 方 法 於 教 育 行 政 以 及 學 校 當 中, 目 的 在 幫 助 學 校 以 促 進 學 生 的 社 會 人 格 與 潛 能 的 發 揮 (Dupper, 2003; Openshaw, 2008) 國 內 最 早 則 是 1977 年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的 學 校 社 工 員 入 校 支 援 方 案, 後 來 隨 著 中 途 輟 學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問 題 受 到 輿 論 的 關 注, 加 上 民 間 非 營 利 組 織 及 立 法 委 員 呼 籲 強 化 學 校 輔 導 的 功 效,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與 學 校 開 始 致 力 中 輟 輔 導 以 及 相 關 校 園 問 題 的 防 治 教 育 部 為 強 化 校 園 輔 導 工 作, 自 1997 年 起 在 國 民 中 學, 擇 校 試 辦 設 置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或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以 加 強 輔 導 行 為 偏 差 與 適 應 不 良 的 學 生, 這 個 計 畫 的 實 施 經 評 估 確 實 發 揮 了 許 多 作 用, 具 體 成 效 包 括 增 加 學 校 輔 導 人 力 提 供 多 元 的 輔 導 觀 念 與 作 法 結 合 與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分 擔 學 生 個 別 與 團 體 輔 導 工 作 提 供 教 師 與 家 長 諮 詢 服 務 以 及 特 殊 學 生 ( 如 中 輟 ) 的 處 理 效 果 顯 著 等 ( 王 靜 惠 林 萬 億,2004; 林 家 興,1999; 林 家 興 洪 雅 琴,2002; 胡 中 宜,2007) 從 教 育 部 推 動 的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試 辦 方 案 開 始 迄 今, 各 縣 市 仿 效 國 外 校 園 輔 導 團 隊 中 的 學 校 社 工 員 (school social worker) 學 校 心 理 學 家 (school psychologist) 學 校 諮 商 心 理 師 (school counselor) 的 編 制, 加 上 原 本 編 制 於 學 校 輔 導 室 內 的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guidance teacher), 學 校 多 元 輔 導 的 概 念 逐 漸 形 成 ( 王 靜 惠 林 萬 億,2004) 其 中, 學 校 心 理 學 家 負 責 學 習 與 行 為 有 問 題 的 學 生 實 施 學 習 與 心 理 測 驗 並 解 釋 結 果 或 提 供 心 理 治 療 ; 學 校 輔 導 教 師 除 教 授 輔 導 活 動 課 程 外, 因 多

2 .544. 教 育 心 理 學 報 具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輔 導 科 系 背 景, 亦 提 供 個 別 諮 商 與 小 團 體 諮 商, 協 助 學 生 處 理 人 際 與 學 習 問 題 ; 學 校 社 工 員 主 要 維 持 學 校 與 家 庭 之 間 的 溝 通 管 道, 幫 助 家 長 理 解 學 生 在 教 育 上 的 需 求, 與 教 師 商 議 有 關 學 生 的 生 活 環 境 與 社 區 狀 況, 轉 介 個 案 到 社 區 機 構, 開 發 高 危 險 群 學 生 及 家 長 的 處 遇 資 源, 並 在 有 關 學 生 的 評 估 案 件 中, 提 供 社 會 史 的 相 關 資 料 ( 林 勝 義,2007) 社 會 工 作 員 進 入 學 校 後, 必 須 與 其 他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家 長 與 社 區 互 動, 各 自 的 價 值 體 系 與 工 作 目 標 未 必 相 同, 服 務 工 作 中 或 是 合 作 關 係 上 難 免 發 生 衝 突 換 言 之, 這 些 衝 突 可 能 源 自 於 彼 此 角 色 位 置 的 不 同, 也 可 能 是 秉 持 的 價 值 觀 念 差 異, 更 可 能 是 社 會 工 作 員 在 專 業 義 務 的 模 糊 或 衝 突, 這 些 的 扞 格 可 能 引 發 社 會 工 作 員 面 臨 決 策 上 的 困 擾 此 時, 對 於 問 題 處 理 情 境 的 倫 理 判 斷 思 考 就 非 常 重 要, 合 乎 倫 理 的 專 業 決 定, 將 有 助 於 學 校 學 生 與 家 長 改 善 適 應 情 況, 並 獲 得 有 效 的 資 源 ; 相 反 地, 錯 誤 的 決 定 或 是 非 倫 理 的 判 斷, 可 能 構 成 專 業 人 員 的 瀆 職 或 失 職 等 不 當 行 為 所 以, 如 何 做 好 合 乎 倫 理 的 判 斷, 將 決 定 服 務 品 質 的 好 壞,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對 於 服 務 對 象 的 權 益 維 護 亦 有 正 面 的 意 義 準 此,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社 會 工 作 員 於 學 校 服 務, 其 所 信 守 的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倫 理 與 教 育 體 系 互 動 中 所 出 現 的 價 值 目 標 衝 突 為 何, 嘗 試 透 過 訪 談 方 法 分 析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常 見 的 倫 理 兩 難 以 及 倫 理 判 斷 的 思 考 層 面, 以 提 供 實 務 工 作 者 參 考 文 獻 探 討 由 於 社 會 的 快 速 變 遷 使 得 輔 導 工 作 者 在 學 校 情 境 中 所 面 對 的 倫 理 議 題 更 形 複 雜,Schmidt 於 著 述 之 學 校 諮 商 中 提 到 學 校 諮 商 師 常 見 的 倫 理 議 題, 至 少 包 括 保 密 性 施 測 程 序 學 校 紀 錄 的 使 用 適 當 的 轉 介 面 對 混 合 家 庭 的 多 元 家 長 以 及 面 對 同 僚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發 生 的 衝 突 (Schmidt, 2003) 洪 莉 竹 (2008) 訪 問 55 位 中 學 輔 導 人 員 分 析 出 在 學 校 情 境 常 見 的 倫 理 議 題 包 括 : 保 密 議 題 角 色 定 位 議 題 雙 重 關 係 議 題 維 護 當 事 人 權 益 與 福 祉 議 題 知 後 同 意 議 題 通 報 與 否 的 兩 難 議 題 等 學 校 輔 導 人 員 所 面 對 的 倫 理 問 題, 與 一 般 諮 商 師 的 倫 理 問 題 大 致 相 似, 但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有 其 特 殊 性, 例 如 責 任 衝 突 諮 商 資 料 的 保 管 諮 商 同 意 權 預 警 責 任 雙 重 角 色 ( 牛 格 正, 1991) 陳 志 信 (1993) 調 查 台 灣 地 區 492 位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教 師 發 現 各 種 專 業 倫 理 行 為 出 現 的 程 度 多 寡 不 一, 但 確 實 存 在 有 關 專 業 能 力 雙 重 關 係 保 密 等 倫 理 問 題 Remley Theodore 與 Huey(2002) 一 項 學 校 諮 商 人 員 的 倫 理 調 查 也 指 出 幾 項 常 見 議 題, 諸 如 未 成 年 對 象 之 保 密 議 題 自 殺 個 案 評 估 雙 重 關 係 測 驗 結 果 的 使 用 網 路 諮 商 倫 理 離 異 家 長 子 女 監 護 議 題 與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合 作 不 利 的 學 校 政 策 多 元 文 化 諮 商 倫 理 同 僚 的 非 倫 理 行 為 私 人 執 業 的 議 題 等 回 顧 上 述 學 校 領 域 中 助 人 專 業 倫 理 文 獻, 可 以 發 現 學 校 輔 導 和 學 校 諮 商 師 常 面 臨 的 是 保 密 議 題 雙 重 關 係 責 任 與 專 業 能 力 的 問 題, 但 是 學 校 諮 商 師 還 要 面 對 行 政 人 員 與 家 長 可 能 提 出 的 不 合 理 要 求, 要 回 應 那 些 不 當 的 學 校 政 策 或 承 擔 專 業 以 外 的 責 任, 更 要 處 理 多 重 角 色 所 衍 生 的 倫 理 問 題 同 樣 的, 社 會 工 作 員 作 為 學 校 輔 導 團 隊 的 一 員, 當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進 入 學 校 系 統 中 提 供 服 務, 由 於 個 案 管 理 的 角 色, 需 要 面 對 各 類 的 學 生 議 題 不 同 的 家 庭 老 師 教 育 人 員 學 校 生 態 專 業 組 織 社 區 環 境, 其 所 面 對 的 結 構 性 困 境 可 能 與 中 小 學 教 師 面 對 的 倫 理 困 境 有 所 異 同 這 些 衝 突 的 來 源 可 能 是 社 會 工 作 員 為 維 護 服 務 對 象 的 基 本 權 益, 包 括 尊 重 接 納 不 批 評 個 案 案 主 自 決 對 於 個 案 資 料 保 密 以 及 確 保 個 案 的 權 利 與 福 利, 與 其 他 輔 導 人 員 的 立 場 未 盡 相 同 或 是 在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的 思 考 決 策 體 系, 社 會 的 規 範 大 眾 的 福 祉 法 律 責 任 效 能 服 務 輸 送 程 序 技 術 方 法 資 源 規 範 理 論 等 出 現 價 值 的 差 異 (Banks, 2006) 倫 理 兩 難 並 不 會 無 故 出 現 與 消 失, 它 是 存 在 著 許 多 的 結 構 因 素, 讓 社 工 員 在 提 供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出 現 許 多 個 人 與 環 境 之 干 擾 變 數, 作 為

3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中 的 倫 理 兩 難.545. 社 會 工 作 員 應 思 考 這 樣 的 結 構 性 因 素, 並 討 論 專 業 服 務 的 合 宜 性 合 法 性 程 序 性 與 實 質 性 之 道 德 正 義 社 工 實 務 中 經 常 面 對 的 倫 理 兩 難 情 境 有 哪 些? 根 據 Dolgoff Loewenberg 與 Harrington (2009) 的 歸 納 包 括 九 類, 有 1. 意 義 含 糊 和 不 確 定 ;2. 職 責 和 期 望 的 衝 突 ;3. 專 業 知 識 和 案 主 利 益 的 衝 突 ;4. 徵 求 同 意 ;5. 分 享 有 限 資 源 ;6. 案 主 利 益 和 工 作 員 利 益 的 衝 突 ;7. 有 效 調 適 方 法 的 選 擇 ;8. 專 業 關 係 的 有 限 性 ;9. 不 做 價 值 判 斷 社 會 工 作 的 助 人 方 法 與 理 念 背 後 隱 含 著 高 度 的 價 值 哲 學, 而 這 些 專 業 價 值 緊 扣 著 當 代 的 社 會 價 值 首 先, 社 會 工 作 員 信 守 的 價 值 體 系 中, 彼 此 之 間 是 否 相 左? 個 人 價 值 與 專 業 價 值 是 否 衝 突? 這 些 衝 突 可 能 是 實 務 困 境 的 來 源 這 樣 的 假 設 符 合 McLeod 與 Meyer(1967) 的 發 現, 他 們 指 出 實 務 上 社 會 工 作 員 在 價 值 取 捨 之 間 可 能 出 現 的 十 種 衝 突, 包 括 1. 個 別 化 與 刻 板 化 ;2. 實 用 論 與 神 聖 論 ;3. 安 全 滿 足 與 奮 鬥 刻 苦 ;4. 改 革 變 遷 與 維 持 傳 統 ;5. 相 互 依 賴 與 個 人 自 治 ;6. 個 人 價 值 與 體 系 目 標 ;7. 異 質 性 與 同 質 性 ;8. 個 人 自 由 與 社 會 控 制 ;9. 團 體 責 任 與 個 人 責 任 ;10. 文 化 決 定 與 個 人 本 能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每 天 需 與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互 動, 以 協 助 解 決 學 生 的 問 題 他 們 依 據 社 會 工 作 倫 理 準 則 提 供 服 務, 但 教 育 目 標 與 社 工 倫 理 之 間 如 果 出 現 衝 突, 就 可 能 出 現 倫 理 兩 難 的 情 境, 社 工 員 對 於 本 身 的 專 業 倫 理 如 何 拿 捏? 林 勝 義 (2007) 根 據 學 校 領 域 的 特 性 整 理 出 學 校 社 工 實 務 中 的 相 關 倫 理 議 題, 包 括 對 不 同 對 象 的 忠 誠 自 我 決 定 與 父 權 主 義 的 議 題 專 業 界 線 與 利 益 衝 突 的 議 題 專 業 價 值 與 個 人 價 值 的 議 題 保 密 與 揭 發 機 構 不 當 行 為 的 議 題 社 會 工 作 員 面 對 這 些 倫 理 兩 難, 如 何 進 行 決 策 與 思 考, 即 為 倫 理 判 斷 倫 理 判 斷 意 味 著 助 人 者 有 法 定 義 務 需 要 幫 助 服 務 對 象, 必 須 信 守 專 業 價 值, 並 參 考 專 業 團 體 所 訂 出 的 倫 理 規 範 或 標 準 行 事 雖 然 助 人 者 有 專 業 倫 理 守 則 可 以 提 供 判 斷 參 考, 可 是 社 會 工 作 員 在 運 用 這 些 倫 理 原 則 或 專 業 價 值 時, 仍 會 出 現 專 業 決 定 上 的 困 惑 這 是 因 為 實 務 情 境 的 多 元 複 雜 案 主 相 關 資 訊 並 未 明 確, 使 得 社 會 工 作 員 在 進 行 倫 理 判 斷 時 往 往 發 生 進 退 維 谷 的 困 境 ( 胡 中 宜,2005) 換 言 之, 這 些 倫 理 兩 難 的 情 境 即 是 指 當 社 會 工 作 員 在 執 行 服 務 過 程 中, 因 無 法 遵 守 專 業 價 值, 或 者 是 專 業 價 值 與 其 他 目 標 相 左 所 致 針 對 這 些 實 務 困 境,Dolgoff Loewenberg 與 Harrington(2009) 提 出 一 套 倫 理 判 斷 的 原 則 順 序, 讓 社 工 員 在 服 務 過 程 中 得 以 作 為 專 業 決 定 的 參 考, 依 優 先 順 序 分 別 為 保 護 生 命 差 別 平 等 自 主 自 由 最 小 傷 害 生 活 品 質 隱 私 保 密 真 誠 原 則 胡 中 宜 (2004) 的 訪 談 研 究 則 提 出 倫 理 決 策 的 風 險 與 預 期 效 益 評 估 方 式, 透 過 決 策 行 動 可 能 產 生 的 風 險 與 行 動 的 預 期 效 益 進 行 倫 理 判 斷, 兼 顧 有 效 性 倫 理 性 與 避 免 案 主 傷 害 的 特 性, 達 到 一 個 有 效 的 專 業 倫 理 判 斷 這 樣 的 倫 理 判 斷 觀 點 與 Dolgoff 等 人 的 論 述 有 著 一 致 的 看 法, 他 們 均 強 調 倫 理 判 斷 選 擇 中 應 考 量 效 率 與 有 效 性 保 護 案 主 的 權 利 與 福 利 維 護 社 會 的 利 益 最 少 傷 害 的 原 則 另 外,Reamer(2006) 也 提 出 社 會 工 作 員 在 助 人 歷 程 中, 面 對 價 值 或 職 責 的 衝 突 解 決 有 六 項 判 斷 指 南 :1. 基 本 上 對 抗 危 及 人 類 生 存 ( 如 生 命 健 康 食 物 住 宅 心 理 健 康 ) 的 考 量, 優 先 於 欺 騙 揭 露 隱 私 或 是 威 脅 休 閒 教 育 與 財 富 ;2. 個 人 基 本 福 祉 權 利 優 先 於 其 他 人 的 自 我 決 定 權 ;3. 個 人 自 我 決 定 權 優 先 於 其 自 己 的 基 本 福 祉 ;4. 個 人 在 自 願 與 自 由 下, 同 意 遵 守 法 律 原 則 和 規 定 的 義 務 高 於 我 們 自 己 的 信 仰 價 值 與 原 則 ;5. 當 個 人 基 本 福 祉 的 權 利 與 法 律 規 定 民 間 組 織 中 的 政 策 衝 突 時, 個 人 基 本 福 祉 權 為 優 先 ;6. 防 止 傷 害 ( 如 防 止 飢 餓 ) 提 升 公 共 利 益 ( 居 住 教 育 社 會 救 助 ) 的 義 務 優 先 於 保 護 個 人 財 產 上 述 提 到 的 判 斷 指 南 隱 含 著 西 方 社 會 重 視 個 人 主 義 與 個 體 權 利 的 重 要 性, 展 現 在 專 業 價 值 上 面, 諸 如 個 人 幸 福 權 優 於 規 則, 自 主 自 由 高 於 自 己 的 基 本 幸 福

4 .546. 教 育 心 理 學 報 任 何 倫 理 判 斷 準 則 之 目 的 不 外 乎 在 規 範 社 會 中 人 們 的 共 同 行 為 著 名 正 義 論 學 者 John Rawls 於 1971 年 認 為 任 何 原 則 須 從 差 別 平 等 分 配 正 義 程 序 正 義 作 為 理 性 的 善 條 件 思 量 才 能 符 合 正 義 原 則 (Rawls, 1971/2003) Rawls 的 倫 理 思 考 係 基 於 自 由 主 義 肯 定 個 體 的 尊 嚴 和 多 元 價 值, 以 及 由 彼 此 陌 生 的 共 同 體 成 員 組 成 在 這 樣 的 世 界 觀 的 組 成 基 本 上 是 理 性 的, 不 以 私 人 情 感 的 人 際 關 係 作 為 結 構 背 景 不 過, 在 儒 家 思 想 中 係 基 於 孝 道 文 化 與 家 族 主 義 的 世 界 觀 為 前 提, 這 與 西 方 人 的 倫 理 思 考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 徐 震 李 明 政,2004) 因 此, 進 行 倫 理 判 斷 的 過 程 中, 容 易 因 世 界 觀 的 差 異, 而 產 生 判 斷 上 的 矛 盾 與 衝 突 在 華 人 世 界 中, 倫 理 判 斷 往 往 容 易 考 量 身 分 友 誼 關 係 在 這 種 思 考 背 景, 社 會 工 作 員 在 學 校 環 境 服 務, 如 何 選 擇 忠 誠 對 象, 是 學 校 還 是 學 生? 進 行 衝 突 解 決 時, 是 依 華 人 社 會 中 的 順 從 權 威, 還 是 會 選 擇 挑 戰 結 構 的 方 法? 因 此,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必 須 敏 銳 地 省 察 選 擇 倫 理 判 斷 的 途 徑 為 何? 其 預 設 的 世 界 觀 為 何? 如 此 才 可 能 降 低 陷 入 倫 理 矛 盾 衝 突 且 無 效 處 遇 的 機 率 綜 合 上 述, 國 內 有 關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的 倫 理 研 究 闕 如 反 觀,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則 有 較 多 的 相 關 倫 理 研 究, 這 些 主 題 集 中 在 學 校 輔 導 諮 商 人 員 的 倫 理 困 境 倫 理 信 念 倫 理 行 為 倫 理 判 斷 倫 理 決 策 等 ( 何 志 平,2000; 林 慶 仁,1986; 洪 莉 竹,2008; 陳 文 玲,2001; 陳 志 信,1993; 楊 淳 斐,1997) 由 此 可 知, 目 前 國 內 在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領 域 中 缺 乏 實 證 研 究 有 系 統 的 探 討 此 一 議 題 因 此, 本 研 究 焦 點 以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為 研 究 對 象, 探 討 其 實 務 工 作 中 所 面 臨 的 倫 理 兩 難 情 境 與 其 倫 理 判 斷 思 考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邀 請 十 四 位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以 訪 談 方 式 進 行 資 料 收 集, 並 將 訪 談 錄 音 謄 寫 為 逐 字 稿 後, 運 用 紮 根 理 論 之 概 念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一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的 受 訪 者 為 服 務 於 教 育 局 以 及 各 級 學 校 的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選 取 一 年 以 上 年 資 為 標 準, 共 14 位 受 訪 者, 研 究 對 象 來 自 於 台 北 縣 台 北 市 與 新 竹 市 為 求 保 護 隱 私, 依 訪 談 時 間 順 序 作 為 編 碼 原 則, 依 序 編 碼 為 A 至 N 駐 校 社 工 員 4 位 (A B H N) 與 教 育 局 ( 處 ) 的 巡 迴 學 校 社 工 員 10 位 (C D E F G I J K L M) 在 性 別 部 分 女 性 12 位, 男 性 2 位 ; 職 位 部 分 社 工 督 導 3 位, 社 工 員 11 位 ; 學 歷 部 分 社 工 碩 士 學 位 者 2 位, 大 學 畢 業 者 12 位 ; 服 務 年 資 介 於 1 至 7 年 ; 具 有 社 工 師 證 照 有 3 位 二 研 究 程 序 ( 一 ) 研 究 過 程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首 先 電 話 邀 請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參 與 訪 談, 先 澄 清 研 究 進 行 程 序, 徵 求 參 與 研 究 意 願 後, 選 定 受 訪 對 象 適 合 的 訪 談 地 點 與 時 間, 受 訪 地 點 為 社 工 服 務 的 駐 點 學 校 或 是 教 育 局 的 辦 公 室, 並 事 前 附 上 訪 談 大 綱 提 供 參 考 訪 談 者 由 研 究 者 親 自 擔 任, 訪 談 時 間 每 位 受 訪 者 進 行 一

5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中 的 倫 理 兩 難.547. 次, 每 次 約 三 小 時, 錄 音 謄 稿 則 委 由 二 位 具 質 性 研 究 謄 稿 經 驗 的 工 讀 生 擔 任 之 逐 字 稿 登 錄 完 畢 經 由 受 訪 者 確 認 無 誤 後 始 進 行 分 析 ( 二 ) 訪 談 大 綱 訪 談 大 綱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1. 您 當 初 何 以 選 擇 投 入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的 原 因?2. 在 這 幾 年 與 學 校 互 動 的 工 作 經 驗 如 何?3. 社 工 專 業 價 值 在 教 育 體 系 中 實 踐 是 否 會 出 現 哪 些 困 境?4. 社 工 員 的 角 色 在 學 校 中 有 何 衝 突?5. 學 校 社 工 員 必 須 執 行 的 專 業 義 務 有 哪 些? 這 些 義 務 是 否 會 有 執 行 上 的 困 難?6. 針 對 您 提 到 的 兩 難 情 境, 您 當 時 的 考 慮 與 判 斷 的 層 面 為 何? ( 三 ) 資 料 整 理 與 分 析 在 資 料 分 析 之 前 謄 稿 員 將 所 有 訪 談 錄 音 內 容 轉 謄 寫 為 逐 字 稿 後, 研 究 者 親 自 逐 一 聽 取 訪 談 錄 音 與 逐 字 稿 內 容 的 一 致 性, 發 現 缺 漏 或 誤 植 部 分, 再 一 次 修 正 之 之 後 本 研 究 採 用 紮 根 理 論 的 概 念 藉 由 WinMAX 質 性 資 料 分 析 軟 體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首 先, 研 究 者 親 自 進 行 開 放 性 編 碼, 並 將 指 同 一 現 象 的 敘 述 語 句 歸 類 命 名, 形 成 範 疇 在 進 行 開 放 性 編 碼 的 同 時, 關 注 的 重 點 在 建 立 類 別 與 其 屬 性 的 正 確 性, 並 將 前 述 形 成 的 範 疇 組 織 起 來 試 圖 呈 現 出 現 象 為 了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檢 測, 本 研 究 使 用 反 饋 法 與 參 與 者 檢 驗 法 二 種 方 法 ( 陳 向 明,2004) 首 先, 研 究 者 經 WinMAX 資 料 分 析 後 所 得 之 初 步 結 論 與 研 究 助 理 與 從 事 過 學 校 輔 導 與 倫 理 研 究 的 同 事 討 論, 聽 取 她 們 在 分 析 上 的 意 見 另 外, 研 究 者 亦 將 初 步 分 析 結 果 與 三 位 受 訪 者 討 論, 以 茲 檢 驗 類 屬 與 內 容 的 正 確 性 與 資 料 分 析 之 一 致 性, 其 中 發 現 受 訪 者 對 研 究 初 步 結 果 有 不 同 意 見, 作 者 經 陳 述 看 法 後 取 得 一 致 的 結 論 歷 經 與 諮 詢 同 事 與 研 究 助 理 討 論 主 軸 編 碼 的 結 果, 若 有 不 同 意 見, 即 回 到 原 始 資 料 中, 進 行 比 對 討 論 修 正 編 碼 結 果 最 後, 彙 整 所 有 的 訪 談 資 料, 試 著 找 出 核 心 編 碼 有 系 統 的 連 結 所 有 範 疇, 再 不 斷 的 回 到 資 料 中 檢 核 資 料 的 意 義 與 資 料 之 間 的 關 連 性 研 究 結 果 本 研 究 從 受 訪 者 的 資 料 歸 納 出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在 實 務 中 常 見 的 倫 理 兩 難 情 境 約 有 價 值 兩 難 義 務 兩 難 與 結 構 兩 難 三 個 大 類 另 外, 其 遭 遇 上 述 倫 理 兩 難 情 境 時, 倫 理 判 斷 的 考 量 則 有 法 律 層 面 倫 理 層 面 效 果 層 面 與 價 值 層 面, 詳 細 結 果 茲 述 如 下 一 價 值 兩 難 個 人 價 值 專 業 價 值 或 社 會 價 值 往 往 影 響 專 業 工 作 的 進 行, 當 社 工 員 無 法 確 認 所 秉 持 的 價 值 是 否 正 確 的 同 時, 倫 理 兩 難 就 會 發 生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中, 最 困 難 的 倫 理 困 境 就 是 社 工 員 面 臨 個 人 的 價 值 與 專 業 價 值 相 互 衝 突 這 種 情 形 可 能 發 生 在 正 式 執 行 的 政 策 中, 例 如 學 校 教 育 政 策, 或 是 專 業 中 一 項 非 正 式 但 存 在 很 久 的 概 念, 而 它 正 與 社 工 員 深 信 不 疑 的 信 念 相 衝 突 (Reamer, 1990)

6 .548. 教 育 心 理 學 報 ( 一 ) 專 業 價 值 與 個 人 價 值 服 務 過 程 中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所 秉 持 的 專 業 價 值 有 時 會 與 個 人 價 值 有 所 衝 突, 諸 如 在 中 輟 議 題 中, 政 策 上 是 把 中 輟 生 找 回 來, 但 是 個 人 自 我 價 值 卻 有 個 不 同 聲 音, 認 為 找 回 來 對 個 案 來 說 比 較 好 嗎? 若 原 來 離 開 的 學 習 環 境 目 前 似 乎 也 無 改 善, 找 回 來 也 只 是 暫 時 的 狀 態, 案 主 依 然 會 離 開 這 個 系 統 另 外 一 種 價 值 的 衝 突 則 是 個 人 宗 教 價 值 與 專 業 價 值 對 個 體 行 為 底 限 的 抗 衡, 諸 如 未 婚 懷 孕 墮 胎 同 性 戀 等, 作 為 虔 誠 宗 教 信 仰 者 的 學 校 社 工 員 如 何 超 脫 個 人 信 仰, 關 注 個 體 的 最 佳 利 益, 是 一 大 倫 理 挑 戰 對 於 把 中 輟 生 找 回 來 的 政 策, 有 時 很 困 惑, 有 個 學 生 他 中 輟 一 段 時 間 了, 前 陣 子 碰 到, 他 自 己 現 在 有 在 打 工, 他 跟 我 說 他 自 己 存 了 點 錢, 準 備 給 他 媽 媽 以 後 用, 因 為 爸 爸 不 在 了, 他 以 後 要 好 好 孝 順 媽 媽, 像 這 麼 穩 定 的 狀 況, 有 時 這 個 時 候 硬 把 他 找 回 來, 有 用 嗎? 好 像 學 校 也 沒 什 麼 改 變, 他 現 在 回 來, 也 只 是 很 快 就 會 跑 掉 [A] 我 自 己 是 基 督 徒, 老 實 說 以 前 最 怕 學 校 轉 ( 介 ) 給 我 懷 孕 的 個 案, 這 狀 況 最 會 讓 我 兩 難, 困 難 的 是 工 作 到 最 後 懷 孕 的 個 案 終 究 會 討 論 到 墮 胎 還 是 留 養, 就 像 剛 那 個 個 案 的 選 項 ( 墮 胎 ) 是 他 自 己 決 定, 但 這 決 定 確 實 也 衝 擊 我 的 信 仰 告 訴 我 的 價 值, 自 己 的 內 在 聲 音 很 難 不 出 現 [G] ( 二 ) 傳 統 主 義 與 改 革 變 遷 傳 統 上 華 人 社 會 充 斥 著 萬 般 皆 下 品, 唯 有 讀 書 高 的 社 會 價 值, 隨 著 時 代 的 變 遷, 許 多 非 典 型 就 業 型 態 的 出 現, 部 分 學 生 家 長 與 青 少 年 逐 漸 放 棄 文 憑 主 義 的 思 維, 他 們 認 為 青 少 年 若 能 夠 學 習 一 項 技 能, 或 許 對 未 來 就 業 也 有 很 大 幫 助 因 此, 學 校 社 工 員 進 行 生 涯 諮 商 時, 是 該 鼓 勵 學 生 選 擇 一 條 制 式 安 穩 可 預 測 的 平 坦 大 道, 還 是 支 持 學 生 勇 敢 追 逐 自 己 的 夢, 走 一 條 非 典 型 冒 險 不 可 預 測 的 崎 嶇 小 徑, 確 實 令 人 進 退 維 谷 大 家 都 說 讀 書 比 較 好! 像 一 些 自 願 性 失 學 的, 那 個 個 案 他 爸 爸 就 認 為 不 唸 書 以 後 也 不 會 比 較 差 啊! 有 時 讓 孩 子 嘗 一 下 苦, 他 會 比 較 惜 福, 也 許 會 更 加 認 清 自 己 的 方 向, 好 像 說 得 也 沒 錯 喔 [E] 那 些 技 藝 班 的 孩 子, 到 底 是 乖 乖 來 學 校 混 到 畢 業 證 書, 之 後 到 工 地 去 做 板 模, 還 是 學 校 好 好 的 投 資 多 一 些 經 費, 好 讓 他 們 在 畢 業 前 學 好 一 些 基 本 技 能, 這 不 是 比 較 好 嗎? 學 校 仍 有 人 質 疑 為 何 要 花 大 筆 經 費 在 少 數 的 學 生 身 上 呢? 有 時 也 蠻 無 力 的 [J] ( 三 ) 個 體 利 益 與 團 體 利 益 社 工 專 業 價 值 中 強 調 每 一 個 體 都 能 獲 得 基 本 的 人 權 和 尊 嚴, 而 且 不 同 族 群 與 文 化 亦 能 獲 得 尊 重 但 案 主 的 利 益 被 放 置 在 多 數 的 群 體 中, 畢 竟 少 數 的 利 益 主 張 與 大 多 數 團 體 成 員 的 利 益 相 互 衝 突 時, 如 何 取 捨 是 服 從 多 數 原 則, 還 是 尊 重 少 數? 這 樣 的 現 象 如 同 受 訪 者 提 到 學 校 實 務 中 容 易 在 一 些 身 心 障 礙 與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的 輔 導 工 作 中, 面 臨 此 一 抉 擇 情 境 一 些 罹 患 自 閉 症 妥 瑞 症 或 注 意 力 不 足 過 動 症 (ADHD) 的 學 生 家 長 會 認 為 學 校 系 統 應 該 多 為 自 己 的 孩 子 提 供 一 些 方 案 或 多 元 政 策 來 滿 足 自 己 孩 子 的 學 習 需 求, 但 同 班 其 他 家 長 卻 認 為 這 些 需 要 特 殊 教 育 的 孩 子 應 該 離 開 原 班, 以 減 少 對 其 他 學 生 學 習 的 干 擾 雙 方 在 認 知 上 的 差 距, 逐 漸 產 生 矛 盾 對 立 的 局 面 換 言 之, 當 教 育 環 境 開 始 強 調 後 現 代 主 義 精 神 的 概 念 時, 解 構 與 多 元 的 實 踐 將 會 在 不 同 群 體 權 益 中 相 互 爭 戰 最 近 學 校 轉 出 來 到 教 育 處 比 較 多 的 是 特 教 個 案, 像 是 ADHD 妥 瑞 症, 我 們 也 能 理 解 老 師 確 實 很 忙, 要 帶 整 個 班 學 生 的 壓 力, 有 一 個 孩 子 有 特 別 需 求, 他 如 何 兼 顧, 主

7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中 的 倫 理 兩 難.549. 任 希 望 我 們 能 跟 家 長 溝 通, 有 時 學 校 社 工 像 三 明 治, 我 也 認 為 個 別 學 生 的 利 益 不 能 因 為 資 源 不 足 就 被 犧 牲, 肯 定 有 其 他 法 子 可 以 解 決, 我 們 可 以 跟 家 長 與 學 校 一 起 想 想 [J] 剛 剛 提 到 班 上 那 個 過 動 的 學 生, 家 長 不 是 跑 來 找 學 校 理 論, 說 他 們 ( 老 師 ) 都 忽 視 他 小 孩 的 就 學 權 益, 後 來 學 校 也 跟 家 長 沒 法 子 溝 通, 家 長 態 度 很 硬, 學 校 就 請 我 去 跟 家 長 談 談, 我 也 很 為 難 啊 畢 竟 資 源 就 那 麼 多, 我 也 常 想 到 底 個 體 利 益 重 要, 還 是 團 體 的 重 要 [M] ( 四 ) 個 人 改 變 與 系 統 變 遷 學 校 輔 導 團 隊 中 的 輔 導 教 師 或 專 業 諮 商 人 員, 服 務 側 重 微 視 個 人 的 改 變, 包 括 個 人 的 價 值 態 度 動 機 認 知 與 行 為 但 是, 社 會 工 作 員 的 養 成 教 育 中 除 了 個 人 微 視 (micro) 的 改 變 外, 更 強 調 對 公 平 正 義 的 倡 導 辯 護 以 及 對 巨 視 (macro) 系 統 的 變 遷 換 言 之, 在 學 校 裡 的 學 生 議 題, 選 擇 處 遇 方 法 時, 到 底 是 選 擇 協 助 個 體 能 力 增 加, 使 其 適 應 增 加, 還 是 要 改 變 不 良 環 境, 以 讓 環 境 更 適 合 個 體 生 存, 二 種 臨 床 方 法 反 映 著 不 同 的 價 值 哲 學 改 變 學 校, 談 何 容 易, 有 時 我 覺 得 學 校 真 的 很 難 推 ( 動 ) 啊! 這 個 組 織 已 經 運 作 數 十 年 了, 要 改 變 資 深 教 師 談 何 容 易? 系 統 改 變 真 的 不 容 易, 老 實 說 我 們 學 校 真 的 推 不 動, 我 覺 得 剛 剛 那 案 子 的 困 難 是 要 盡 量 透 過 諮 商 讓 個 體 更 有 能 力 或 協 助 client 更 正 向 的 看 待 她 們 學 習 環 境, 還 是 根 本 的 從 學 校 這 個 環 境 進 行 改 變 [L] 我 自 己 是 心 理 背 景, 有 時 習 慣 會 從 個 人 微 視 的 觀 點 去 看 學 生 的 問 題, 我 不 太 會 從 環 境 去 做, 因 為 很 難, 系 統 要 改 變 需 要 很 久 的 時 間 [K] ( 五 ) 案 主 自 決 與 家 長 主 義 案 主 自 決 係 指 尊 重 個 人 有 選 擇 行 動 的 權 利 也 就 是 自 決 應 為 案 主 個 人 的 權 利, 自 決 是 案 主 有 權 積 極 選 擇 的 過 程 但 是, 面 對 案 主 的 自 決 權 利 與 專 業 判 斷 有 所 衝 突 時, 不 判 斷 真 能 實 踐 嗎? 在 個 人 自 主 與 家 長 主 義 (paternalism) 的 抗 衡 中, 干 預 的 時 機 為 何? 干 預 是 否 會 違 反 案 主 自 決 的 精 神? 如 何 決 策 是 一 個 兩 難 在 學 校 會 遇 到 的 就 是 你 的 學 生 告 訴 你 : 她 懷 孕 了, 但 是 不 能 告 訴 她 父 親, 我 要 是 告 訴 他 們 ( 家 長 ), 她 會 死 得 很 慘, 不 然 我 ( 學 生 ) 要 翹 家, 她 會 告 訴 你 她 要 離 開 家 裡 或 做 出 一 些 傷 害 自 己 的 行 為, 或 甚 至 她 告 訴 你 她 要 跟 那 男 生 搬 到 南 部 住, 或 是 我 ( 學 生 ) 已 經 籌 到 一 筆 錢 要 去 墮 胎, 這 真 是 很 兩 難 [B] 如 果 你 不 處 理, 你 很 清 楚 的 知 道 她 一 定 會 去 拿 掉 小 孩, 我 們 不 是 小 孩 的 監 護 人, 我 們 可 以 帶 她 去 嗎? 這 涉 及 到 案 主 的 決 定 我 們 ( 社 工 ) 到 底 要 尊 重 到 什 麼 樣 的 程 度? 這 在 工 作 上 真 的 蠻 困 擾 的, 小 孩 子 的 自 決 權 碰 到 工 作 者 專 業 目 標 的 衝 突 [A] 二 義 務 兩 難 社 工 員 在 專 業 體 系 中, 有 法 定 職 責 必 須 遵 守, 包 括 照 顧 尊 重 隱 私 保 密 告 知 報 告 與 警 告 義 務 (Cournoyer, 2008) 但 是, 這 些 法 規 與 守 則 的 規 定 中 常 有 規 範 不 明 確 的 情 境 ( 胡 中 宜, 2005) 其 中, 一 些 規 定 不 明 確 者 義 務, 如 (1) 對 於 因 業 務 而 知 悉 或 持 有 他 人 之 秘 密, 不 得 無 故 洩 漏 [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15 條 ];(2) 受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詢 問 時, 不 得 為 虛 偽 陳 述 [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14 條 ];(3) 基 於 社 會 公 平 與 社 會 正 義, 尋 求 案 主 最 佳 利 益 的 維 護 [ 社 工 倫 理 守 則 總 則 4.4];

8 .550. 教 育 心 理 學 報 (4) 社 工 員 必 須 代 理 無 決 定 能 力 的 案 主 時, 應 採 取 合 理 的 步 驟, 以 保 障 案 主 的 利 益 與 權 利 [ 美 國 社 工 倫 理 守 則 1.14]( 內 政 部,2008;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NASW], 2008) 但 模 糊 的 是 何 謂 無 故 合 理 最 佳 利 益? 另 外, 學 校 社 工 員 亦 會 遭 遇 兩 種 以 上 的 法 定 義 務 的 相 互 衝 突, 如 報 告 義 務 對 保 密 義 務 換 言 之, 當 案 主 陳 述 其 已 經 構 成 違 法 或 是 可 能 造 成 第 三 人 之 傷 害 時, 社 工 員 是 否 應 繼 續 為 其 保 密? 若 選 擇 通 報 而 揭 露 秘 密, 則 有 破 壞 專 業 關 係 疑 慮 ( 一 ) 守 密 義 務 與 隱 私 揭 露 一 般 狀 況 下, 對 於 沒 有 經 過 案 主 同 意 之 資 料 揭 露 大 多 採 取 謹 慎 保 守 的 作 法 實 務 上 保 密 程 度 與 例 外 情 況 也 很 多, 如 學 生 告 訴 學 校 社 工 員 他 決 定 要 傷 害 A, 以 發 洩 心 中 之 怒 氣, 此 時 社 工 員 可 能 選 擇 保 密 而 傷 害 A 之 安 全 ; 或 是 洩 密 而 破 壞 與 學 生 的 信 賴 關 係 另 外 一 種 情 況 是 出 現 在 轉 介 過 程 的 資 料 揭 露 問 題, 受 訪 者 擔 心 學 校 老 師 不 當 使 用 案 主 資 訊, 但 在 輔 導 團 隊 中 基 於 同 事 合 作 的 互 動 關 係 考 量, 又 不 知 如 何 是 好, 需 要 仔 細 思 考 揭 露 資 料 要 進 行 至 何 種 程 度 保 密 與 穩 私 權 (confidentiality and privacy) 的 重 視, 是 不 去 揭 露 工 作 中 得 知 的 案 主 資 料, 尊 重 與 案 主 間 保 密 的 專 業 關 係 然 而, 同 時 也 須 認 清 必 要 時 有 分 享 案 主 資 料 的 可 能 性, 例 如 受 訪 者 提 到 的 轉 介 時 的 資 訊 揭 露 議 題 即 是 唯, 當 案 主 提 及 可 能 危 害 第 三 者 安 全 的 情 事 時, 預 知 危 險 與 警 告 義 務 相 對 於 保 密 的 倫 理 兩 難 就 會 出 現 (Dolgoff, Loewenberg, & Harrington, 2009) 有 學 生 跟 我 說 : 老 師 ( 社 工 員 ) 我 下 課 後 要 跟 誰 輸 贏 ( 械 鬥 ), 因 為 我 跟 他 之 前 有 什 麼 樣 的 過 節, 我 要 找 他 算 帳 這 個 狀 況 經 常 發 生, 我 一 邊 要 處 理 他 的 問 題, 一 方 面 我 要 評 估 學 校 要 知 道 到 什 麼 樣 的 程 度, 才 比 較 OK 但 我 也 會 擔 心 我, 若 是 說 了 會 影 響 到 我 跟 孩 子 ( 學 生 ) 的 關 係 [H] 他 們 是 未 成 年! 案 主 又 沒 有 能 力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或 是 法 律 允 許 他 們 有 這 個 權 利 嗎? 他 跟 我 說 了 他 準 備 要 這 樣 做 ( 離 家 ), 我 沒 跟 她 爸 媽 說, 之 後 我 會 怎 樣? 很 困 難 呢![C] ( 二 ) 通 報 義 務 的 困 難 依 法 學 校 社 工 員 在 知 道 少 年 有 違 法 行 為 時 需 要 進 行 通 報, 但 通 報 後 學 生 若 知 道 洩 密 者 是 工 作 者 那 麼 輔 導 關 係 將 會 受 到 影 響, 案 主 可 能 不 再 信 任 案 主 不 過, 預 先 警 告 危 險 的 發 生 也 是 社 工 員 的 角 色 職 責, 確 實 左 右 兩 難 另 外, 在 一 些 中 輟 通 報 與 性 侵 害 的 通 報 案 件 處 遇 實 務 中, 研 究 資 料 也 發 現 社 工 員 進 行 判 斷 會 思 考 通 報 後 後 續 資 源 是 否 能 夠 支 持, 若 是 因 為 礙 於 後 續 資 源 的 有 限 性, 就 會 令 他 們 的 通 報 行 動 裹 足 不 前, 擔 心 通 報 後 並 無 得 到 多 少 介 入, 反 而 讓 後 續 狀 況 處 理 更 加 複 雜 比 如 說 這 個 孩 子 他 不 願 意 回 家, 因 為 他 涉 及 性 侵 害 部 分, 這 個 部 分 我 們 就 必 須 通 報, 但 通 報 之 後, 孩 子 也 不 願 意 去, 她 認 為 自 己 找 的 地 方 比 較 安 全, 她 目 前 就 選 擇 不 願 意 回 家 [A] 我 問 他 們 會 帶 武 器 去 嗎? 他 說 有! 我 覺 得 這 個 就 令 我 為 難, 我 第 一 個 想 法 是 要 如 何 處 理, 他 們 會 不 會 傷 及 無 辜, 他 會 不 會 受 傷, 我 報 警 了, 他 會 不 會 知 道, 我 不 讓 他 去, 可 是 那 是 下 課 時 間 了, 我 該 如 何 處 理, 後 來 我 還 是 報 了 警, 只 是 沒 跟 警 方 說 是 誰? 請 他 們 加 強 巡 邏, 後 來 他 們 就 閃 了![H] ( 三 ) 雙 重 關 係 與 利 益 衝 突 社 工 員 警 覺 並 因 避 免 私 人 關 係 而 影 響 專 業 裁 量 和 公 正 的 判 斷, 不 與 案 主 發 生 雙 重 關 係, 且 有 責 任 設 定 具 文 化 敏 感 的 關 係 界 線, 尤 其 重 要 受 訪 者 提 到 學 生 與 學 校 社 工 員 的 年 齡 相 近, 常 會 存 在 親 密 且 模 糊 的 關 係 界 線, 青 少 年 次 文 化 的 表 現 係 將 助 人 者 當 成 為 自 己 同 一 族 群, 以 突 顯 對 其 的 認 同 實 務 議 題 包 括 金 錢 借 貸 手 機 即 時 通 訊 的 交 換 等 但 是, 受 訪 者 表 示 困 難 的 是 有 時 為 了

9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中 的 倫 理 兩 難.551. 維 持 跟 學 生 的 關 係 與 取 得 學 生 的 信 任, 進 而 用 以 區 隔 與 其 他 老 師 的 嚴 肅 與 不 可 親 近 性, 但 學 生 會 混 淆 界 線 關 係, 導 致 其 他 老 師 處 遇 的 困 擾 開 始 做 學 校 社 工 時, 真 的 就 有 學 生 跑 來 跟 我 借 錢, 我 當 下 真 的 不 知 如 何 是 好, 明 明 知 道 不 能 借, 但 總 覺 得 他 真 的 很 可 憐, 好 幾 天 沒 吃 飯, 他 家 庭 關 係 真 的 很 亂 很 複 雜, 我 後 來 只 好 帶 他 去 買 便 當, 那 時 我 真 的 不 太 會 處 理 這 個 狀 況 [F] 像 他 們 ( 學 生 ) 幾 個 後 來 跟 我 比 較 熟 的, 就 會 跟 我 要 即 時 通 帳 號 MSN 手 機 號 碼, 有 時 我 去 學 校 就 會 跟 我 稱 兄 道 弟, 有 時 出 去 外 展, 他 們 會 不 自 覺 的 搭 上 肩, 這 個 尺 度 很 難 拿 捏, 太 疏 遠 了, 關 係 又 很 難 建 立, 但 在 校 外 我 在 的 時 候 他 們 會 跟 同 伴 提 醒 不 能 吸 菸 [L] ( 四 ) 誰 是 我 的 案 主 : 案 主 利 益 與 家 長 利 益 社 會 工 作 員 照 顧 案 主 對 案 主 負 責 是 基 本 的 義 務, 唯 受 訪 者 表 示 學 校 社 工 員 在 處 遇 的 時 候, 有 關 案 主 的 界 定 是 模 糊 的 學 生 問 題 透 過 輔 導 處 室 的 轉 介, 經 過 個 案 評 估 家 庭 訪 視 後, 發 現 該 問 題 與 家 庭 密 切 關 聯 例 如 一 些 中 途 輟 學 的 原 因 是 父 母 親 的 宗 教 信 仰 而 允 許 其 不 必 到 正 規 學 校 就 讀 ; 或 是 部 份 未 到 校 的 學 生 是 因 為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於 晚 間 協 助 家 長 販 賣 花 束 以 維 持 家 計 學 校 社 工 專 業 目 標 要 擺 在 家 庭 還 是 個 案, 積 極 讓 孩 子 返 校 後, 家 庭 經 濟 問 題 是 否 仍 有 其 他 方 法 可 以 進 行 改 善? 有 些 國 小 輟 學 個 案 的 家 長 是 屬 於 一 種 XXX( 某 宗 教 ), 他 們 會 認 為 制 式 學 校 教 育 有 限 制, 會 選 擇 自 學 教 育, 所 以 他 們 就 不 讓 孩 子 入 校, 學 校 教 育 真 的 不 好 嗎? 我 們 也 很 懷 疑, 是 滿 足 了 家 長 信 仰, 還 是 滿 足 孩 子 的 教 育 需 求?[C] 父 母 經 濟 有 困 難, 加 上 最 近 景 氣 不 好, 他 們 的 小 孩 晚 上 就 跟 著 父 母 親 到 夜 店 卡 拉 OK 去 賣 花, 生 意 比 較 好, 大 家 看 是 小 孩 比 較 可 憐 出 手 就 比 較 大 方, 所 以 他 們 早 上 當 然 起 不 來 上 課 啊! 就 沒 有 來 學 校 [F] ( 五 ) 預 警 責 任 的 困 難 案 主 的 行 為 若 對 其 本 人 或 第 三 者 有 嚴 重 危 險 時, 社 會 工 作 員 有 向 其 合 法 監 護 人 或 第 三 者 預 警 的 責 任 預 警 的 目 的 旨 在 保 護 案 主 與 其 他 第 三 人, 社 會 工 作 具 有 社 會 控 制 的 功 能, 其 必 須 保 障 公 共 利 益 與 社 會 安 全 不 被 破 壞 因 此 受 訪 者 表 示 當 提 供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知 情 案 主 違 反 法 律, 或 是 案 主 有 致 命 的 暴 力 行 為 或 評 估 有 自 傷 行 為 或 自 殺 危 險 時 或 其 他 傳 染 疾 病 時, 則 認 為 有 義 務 預 警 唯 有 時 執 行 困 難 的 是 獲 得 的 事 實 資 訊 並 不 明 顯 與 具 體, 例 如 何 時 會 造 成 具 體 傷 害, 事 實 尚 未 發 生 如 何 確 認 其 造 成 之 影 響, 使 用 什 麼 方 式 進 行 警 告? 那 群 學 生 的 頭 頭 跟 我 說 他 們 下 午 放 學 要 約 別 的 宮 ( 廟 ) 的 去 談 判, 他 們 都 是 八 家 將, 都 有 一 些 法 器 可 以 當 打 架 的 工 具, 我 很 擔 心, 我 是 跟 輔 導 主 任 先 報 告, 但 要 不 是 跟 警 察 報 案? 還 是 先 預 先 跟 家 長 警 告 一 下, 我 也 擔 心 他 們 自 己 會 受 傷, 對 兩 方 都 不 好, 他 看 起 來 有 點 開 玩 笑, 但 又 很 認 真 的 表 情 [N] 區 內 服 務 的 學 校 會 很 緊 急 的 打 電 話 到 ( 教 育 ) 處 來, 說 他 們 有 學 生 嚴 重 情 緒 困 擾, 即 刻 需 要 轉 介 諮 商 資 源, 初 步 跟 孩 子 會 談 之 後, 有 疑 似 性 侵, 但 當 下 只 有 孩 子 的 說 詞, 事 實 不 是 很 明 朗, 也 未 跟 家 長 談 過, 也 可 能 是 烏 龍 一 場, 除 通 報 考 慮 外, 她 還 有 個 小 妹, 要 提 醒 她 妹 妹 或 其 他 家 屬 嗎? 她 過 去 因 為 逃 家 也 發 生 過 說 謊 的 經 驗 [K]

10 .552. 教 育 心 理 學 報 三 結 構 兩 難 學 校 社 工 員 在 服 務 過 程 中 夾 雜 著 學 生 家 長 教 師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不 同 的 目 標 利 益, 或 是 專 業 人 員 間 訓 練 背 景 價 值 判 斷 專 業 立 場 的 差 異 當 雙 方 認 知 相 左 時, 就 容 易 產 生 不 同 角 色 之 間 的 拉 鋸 此 稱 的 結 構 衝 突 意 指 學 校 社 工 員 所 身 處 的 環 境 結 構 中 不 同 角 色 位 置 所 產 生 的 歧 見 換 言 之, 學 校 社 工 員 必 須 對 專 業 關 係 內 外 的 人 忠 誠 與 負 責, 惟 這 些 專 業 目 標 與 其 他 人 員 期 望 的 不 同, 例 如 老 師 與 社 工 員 不 同 家 長 的 需 求 教 育 行 政 與 社 工 員 學 校 與 社 工 的 目 標 差 異 等 ( 一 ) 老 師 與 社 工 員 立 場 之 差 異 : 普 同 一 致 與 差 別 平 等 學 校 社 工 員 在 協 助 中 輟 學 生 處 遇 的 過 程 中, 會 發 生 一 些 與 學 校 老 師 立 場 不 同 的 狀 況 受 訪 者 表 示 在 積 極 透 過 學 校 社 區 與 警 方 力 量 將 少 年 協 尋 回 來 之 後, 透 過 諮 商 與 家 庭 工 作, 有 效 提 高 少 年 返 校 之 動 機, 但 卻 碰 到 學 校 的 生 教 組 長 或 是 訓 導 主 任 之 排 斥, 老 師 主 張 此 類 學 生 返 校, 將 會 造 成 管 理 上 的 危 機, 同 時 也 認 為 孩 子 復 學 的 穩 定 不 會 持 久, 反 而 造 成 學 校 行 政 的 困 擾, 而 柔 性 拒 絕 其 返 校 復 學 但 社 工 員 堅 持 應 維 護 學 生 就 學 權 益, 而 造 成 兩 難 好 不 容 易 安 排 他 返 校 了, 到 了 中 輟 學 園 就 讀, 狀 況 雖 然 好 好 壞 壞, 總 算 可 以 畢 業 了, 但 就 在 鑑 安 輔 會 議 時, 學 校 老 師 就 反 對, 我 真 的 快 昏 倒 了, 老 師 說 他 這 樣 都 可 以 畢 業, 那 怎 麼 公 平 呢 [I] 我 們 社 工 都 強 調 尊 重 個 體 差 異, 也 不 是 說 老 師 都 不 重 視 個 體 差 異, 只 是 他 們 要 帶 班, 班 上 其 他 人 的 利 益 也 要 注 意 若 要 照 顧 到 少 數 人 的 需 求, 整 體 教 學 目 標 就 會 落 後, 或 是 影 響 到 其 他 人, 也 不 能 怪 他 們, 什 麼 叫 公 平, 如 何 均 衡 是 需 要 努 力 [D] ( 二 ) 不 同 的 角 色 設 定 : 調 查 者 與 輔 導 者 當 校 園 發 生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依 法 必 須 組 成 調 查 小 組 進 行 處 理 弔 詭 的 是, 在 實 務 中 有 些 受 訪 者 認 為 學 校 在 這 類 內 部 的 事 件 發 生 時, 會 選 擇 依 賴 外 部 的 人 員 來 處 理, 相 對 上 能 避 免 團 體 內 的 利 益 衝 突 這 樣 的 現 象 符 合 華 人 社 會 中 的 差 序 格 局 圓 融 的 價 值 特 性 而 最 能 符 合 內 部 系 統 中 的 局 外 人 條 件 的 就 屬 學 校 社 工 員, 因 此 這 類 狀 況 發 生 後 他 們 有 些 工 作 者 會 接 獲 教 育 局 ( 處 ) 或 學 校 的 指 示 進 行 調 查 工 作 不 過, 學 校 社 工 員 通 常 是 這 類 受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學 生 後 續 的 輔 導 工 作 者, 這 個 角 色 任 務 的 分 派 常 令 他 們 感 到 困 惑 與 不 解, 這 也 突 顯 了 雙 方 工 作 目 標 之 差 異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依 據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第 15 條 規 定 :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人 員, 應 迴 避 該 事 件 之 調 查 工 作 ; 參 與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調 查 及 處 理 人 員, 亦 應 迴 避 對 該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工 作 這 樣 的 現 象 著 實 讓 學 校 社 工 員 感 覺 無 奈 與 憂 心 真 的 很 難 做, 他 們 叫 我 去 訪 問 學 生 到 底 有 無 這 個 事 情 ( 性 騷 擾 ), 而 且 那 老 師 又 很 資 深, 在 學 校 也 很 有 力, 可 是 後 續 這 個 學 生 要 輔 導, 還 不 是 要 找 我, 角 色 很 衝 突 阿 [G] 是 阿! 這 狀 況 我 聽 同 事 說 過, 不 過 校 園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不 是 規 定 不 能 輔 導 兼 調 查 嗎? 這 不 是 很 奇 怪, 但 是 學 校 沒 人 要 做 這 事 情, 大 家 都 嘛 不 想 得 罪 人, 就 交 給 我 們 社 工 做, 我 們 能 說 什 麼 [I]

11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中 的 倫 理 兩 難.553. ( 三 ) 在 體 系 中 工 作 : 揭 露 學 校 不 當 政 策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提 供 服 務 時, 若 認 為 學 生 的 問 題 主 要 來 自 學 校 教 育 政 策 的 失 功 能 或 未 具 正 當 性, 他 們 在 學 校 體 系 中 工 作, 其 角 色 有 可 能 被 邊 緣 化, 如 何 在 體 系 環 境 中 秉 持 正 義 的 挑 戰, 應 該 採 取 何 種 方 法 進 行 問 題 改 變, 若 當 任 何 努 力 都 宣 告 失 敗 後, 如 何 改 變 政 策 與 環 境 系 統, 又 如 何 說 服 受 雇 學 校 並 倡 導 政 策 之 正 當 性 與 合 法 性, 尤 其 是 在 面 臨 揭 露 學 校 的 不 當 政 策 時, 更 是 兩 難 實 施 變 相 的 能 力 分 班 明 顯 的 資 源 分 配 就 分 配 不 均 嘛! 這 樣 只 照 顧 好 學 生, 成 績 不 好 就 不 該 分 配 到 好 老 師 嗎? 我 們 怎 麼 跟 學 校 說? 難 道 說 你 這 樣 不 行 喔! 還 有 更 誇 張 的, 有 些 訓 導 ( 主 任 ) 或 生 教 ( 組 長 ) 會 故 意 不 讓 中 輟 生 返 校, 家 長 很 無 奈 的 又 把 孩 子 帶 回 家, 看 了 很 傷 心 [D] 像 以 前 那 ( 性 騷 擾 ) 事 件, 工 作 人 員 感 覺 很 沮 喪, 校 長 也 有 難 處, 擔 心 會 影 響 學 校 名 聲, 影 響 招 生, 記 者 也 一 直 追, 我 若 不 是 在 學 校 工 作, 我 會 按 照 我 的 想 法 做, 但 在 學 校 工 作 就 要 顧 慮 很 多, 這 涉 及 非 常 多 人, 萬 一 學 校 不 願 曝 光 怎 麼 辦 [M] ( 四 ) 升 學 主 義 下 的 悲 歌 : 一 個 成 功, 二 種 解 釋 即 便 教 育 改 革 的 實 施 已 數 年, 在 中 學 的 學 校 環 境 中 迄 今 仍 瀰 漫 升 學 主 義 的 氛 圍, 不 僅 學 生 承 受 學 業 成 就 的 高 度 壓 力, 老 師 心 中 也 有 著 成 為 超 額 教 師 的 煩 惱, 如 此 作 用 之 下, 學 校 成 為 一 個 競 爭 考 試 的 場 所, 許 多 中 輟 生 返 校 後 的 處 境 變 成 一 種 絕 境, 適 性 發 展 淪 為 口 號, 所 謂 成 功 只 有 一 種 操 作 化 定 義, 就 是 升 上 明 星 高 中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員 進 入 學 校 後 發 現 學 校 資 源 分 配 的 扭 曲, 如 何 為 少 數 學 生 個 案 倡 導 更 多 的 教 育 資 源, 變 得 困 難 社 會 工 作 員 強 調 社 會 正 義, 其 職 業 角 色 係 為 弱 勢 案 主 進 行 倡 導, 但 制 度 體 系 中 的 學 校 環 境 集 中 大 量 資 源 在 升 學 導 向 的 投 入 上, 常 令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在 與 老 師 或 是 學 校 行 政 體 系 溝 通 時 感 到 無 力 老 師 認 為 成 功 是 好 好 讀 書, 未 來 前 途 似 錦 ; 社 工 認 為 成 功 是 適 性 發 展, 未 來 潛 力 無 窮, 形 成 了 一 種 成 功, 各 自 表 述 的 結 構 性 困 境 九 年 一 貫 之 下 學 生 的 壓 力 就 真 的 解 除 了 嗎? 一 些 資 源 還 是 集 中 在 那 些 班 級, 或 者 是 說 部 分 的 學 生 上 面, 我 雖 然 看 見 這 個 問 題, 但 是 我 服 務 的 學 校 中 有 些 是 所 謂 的 明 星 學 校, 在 這 樣 的 氣 氛 下 教 育 目 標 與 社 工 強 調 的 資 源 分 配 正 義 似 乎 出 現 結 構 性 的 差 異 [I] 我 想 在 學 校 推 一 些 ( 中 輟 復 學 輔 導 ) 方 案, 但 有 一 群 人 會 潑 冷 水, 有 些 就 不 那 麼 支 持 資 源 是 中 途 班 的 運 作, 但 我 覺 得 這 不 是 價 格 的 問 題, 而 是 價 值 問 題, 我 覺 得 有 意 義 要 為 這 群 復 學 的 孩 子 做 些 什 麼 才 對 [J] ( 五 ) 身 分 認 知 : 我 是 局 內 人, 還 是 局 外 人 社 工 在 學 校 中 仍 是 局 外 人, 當 案 主 的 利 益 與 學 校 的 目 標 發 生 結 構 衝 突, 社 工 員 進 行 權 益 倡 導 時 往 往 不 得 其 門 而 入 就 像 原 本 教 育 行 政 設 置 督 學 的 角 色 期 待 係 能 監 督 相 關 教 育 法 令 政 策 之 執 行, 扮 演 雙 向 溝 通 扮 演 橋 樑 角 色, 進 而 協 助 學 校 提 升 行 政 與 教 學 效 率, 但 有 時 學 校 卻 擔 心 內 部 問 題 引 起 教 育 行 政 的 關 注, 對 督 學 既 愛 又 怕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此 時 出 現 了 與 督 學 一 樣 的 角 色 困 境 若 是 學 校 行 政 擔 心 社 工 這 個 角 色, 如 何 坦 承 面 對 學 校 的 學 生 問 題, 社 工 又 如 何 能 正 確 評 估 學 校 的 真 實 需 要 引 入 適 當 的 外 界 資 源, 確 實 有 賴 溝 通 方 能 消 除 對 方 對 此 角 色 的 不 當 認 知 另 外, 由 於 各 縣 市 社 會 工 作 員 進 入 中 小 學 的 辦 理 模 式 未 盡 相 同, 其 中 包 括 駐 校 社 工 模 式 駐 區 社 工 模 式 專 案 委 託 模 式 等 三 種, 學 校 社 工 分 別 隸 屬 學 校 教 育 局 民 間 福 利 機 構, 若 服 務 學 校 主 管 或 是 教 職 人 員 未 能 清 楚 該 縣 市 學 校 社 工 的 角 色 位 置 工 作 任 務 與 業 務 職 掌, 就 會 造 成 合 作 上 的 困 擾 我 發 現 有 些 學 校 很 擔 心 我 的 角 色, 他 總 認 為 我 是 教 育 局 派 來 的 社 工, 好 像 不 能 說 說 太 多 以 免 ( 教 育 ) 局 裡 面 知 道 不 好, 有 一 點 防 衛, 這 樣 我 們 很 難 知 道 實 情, 怎 麼 協 助 個

12 .554. 教 育 心 理 學 報 案?[L] 方 案 開 始 實 施 的 頭 一 二 年 發 生 一 件 有 趣 的 事, 我 當 時 蠻 感 傷 的, 不 瞞 您 說 就 在 學 校 開 學 日 當 天 我 進 入 ( 駐 站 ) 學 校 的 輔 導 室, 赫 然 發 現 我 的 辦 公 桌 不 見 了, 問 了 半 天 原 來 是 工 友 不 知 情 下 搬 走 的, 我 當 時 才 感 到 原 來 社 工 在 學 校 還 是 邊 緣 份 子 [E] 四 倫 理 判 斷 的 考 慮 層 面 ( 一 ) 法 律 層 面 研 究 發 現 在 許 多 學 校 的 議 題 中, 由 於 社 會 工 作 員 受 到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等 法 律 的 相 關 規 定 所 限, 在 通 報 義 務 照 顧 義 務 隱 私 守 密 等 義 務 的 實 踐, 會 較 傾 向 依 循 法 律 的 遵 守 此 類 的 決 策 一 方 面 是 要 善 盡 義 務 保 障 案 主 權 益, 二 方 面 亦 避 免 從 業 人 員 讓 自 己 陷 入 違 法 的 危 機 當 中, 所 採 取 的 防 衛 性 實 務 (Banks, 2006) 社 工 不 需 要 冒 那 個 風 險, 家 長 知 道 我 們 未 通 知 他 就 帶 她 去 墮 胎 我 們 會 怎 麼 樣, 那 就 是 你 的 問 題, 萬 一 被 起 訴 怎 麼 辦 [A] 剛 剛 提 到 那 個 守 密 部 份, 社 工 師 法 規 定 執 業 過 程 知 悉 的 案 主 資 料 應 該 克 盡 保 密 責 任, 我 應 該 要 做 到 這 個 [I] 她 都 跟 我 說 了 這 些 ( 家 暴 ) 事 情, 家 暴 防 治 法 兒 少 福 利 法 我 們 不 是 就 有 責 任 要 通 報 嗎? 若 不 通 報, 不 是 就 會 處 罰 [M] 在 以 上 受 訪 者 提 到 的 學 校 輔 導 案 例 中, 涉 及 法 律 義 務 的 狀 況 多 半 是 責 任 通 報 的 議 題, 例 如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50 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34 條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9 條 中 明 文 規 定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在 業 務 執 行 過 程 中 發 現 兒 童 少 年 ( 學 生 ) 遭 受 虐 待 疏 忽 家 庭 暴 力 性 交 易 行 為 等, 均 屬 於 具 有 法 律 通 報 之 專 業 人 員 之 一 但 是, 這 些 對 社 會 工 作 員 毫 無 爭 議 的 法 律 義 務 若 碰 到 與 案 主 利 益 或 是 保 密 倫 理 相 互 衝 突 時, 就 會 顯 得 困 難 有 些 受 訪 者 會 以 法 律 遵 守 為 判 斷 優 先 法 則, 其 它 因 素 為 輔 有 些 受 訪 者 會 考 慮 通 報 後 的 資 源 的 介 入 程 度 或 是 個 案 服 務 的 後 續 效 應 有 無 助 益 作 為 是 否 遵 守 通 報 義 務 的 優 先 原 則 這 樣 的 結 果 凸 顯 了 學 校 社 工 在 倫 理 判 斷 上 的 差 異, 情 理 的 維 護 有 時 甚 過 於 法 律 的 遵 守 這 樣 的 倫 理 判 斷 符 合 個 案 利 益, 亦 或 文 化 價 值 導 向 的 決 策, 值 得 後 續 討 論 ( 二 ) 倫 理 層 面 訪 談 資 料 中 顯 示 受 訪 者 在 遭 遇 兩 難 情 境 時 所 進 行 的 倫 理 判 斷, 一 般 會 考 慮 倫 理 學 中 義 務 論 或 是 效 益 論 的 思 考, 或 是 會 衡 量 倫 理 原 則 中 有 關 避 免 傷 害 正 義 利 益 自 主 生 命 原 則 等 的 優 先 順 序, 以 使 倫 理 判 斷 的 結 果 更 符 合 倫 理 性 除 了 看 法 律 的 規 定 如 何 之 外 再 來, 我 會 考 慮 有 無 可 能 危 害 生 命 安 全, 父 親 真 的 是 否 會 傷 害 他, 我 通 常 會 等 處 理 完 再 走 [A] 我 想 起 以 前 社 工 倫 理 課 堂 學 的 效 益 論 與 義 務 論 我 會 比 較 主 張 效 益 論 也 就 是 對 案 主 的 利 益 及 行 動 結 果 的 利 益 為 何, 那 是 我 會 比 較 考 慮 的 條 件 [B] 我 覺 得 責 任 上 還 是 要 讓 主 任 以 上 或 師 長 知 道 這 件 事, 而 不 是 我 們 單 方 面 知 道, 她 親 生 母 親 離 家 出 走 被 爸 爸 報 失 蹤 ; 還 有 他 跟 男 朋 友 也 被 通 緝, 我 很 擔 心 他 的 狀 況, 像 色 情 仲 介 的 [E]

13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中 的 倫 理 兩 難.555. 在 Dolgoff 等 人 (2009) 提 出 一 套 倫 理 判 斷 的 原 則 順 序, 依 優 先 順 序 分 別 為 保 護 生 命 差 別 平 等 自 主 自 由 最 小 傷 害 生 活 品 質 隱 私 保 密 真 誠 原 則 其 中 受 訪 者 提 到 輔 導 室 轉 介 的 懷 孕 學 生 處 遇 上 就 考 慮 了 幾 個 原 則 首 先 當 考 慮 保 護 生 命 原 則, 與 案 主 討 論 任 意 墮 胎 犧 牲 的 生 命 以 及 母 體 的 潛 在 危 險, 或 轉 介 民 間 未 婚 懷 孕 安 置 機 構 ; 當 然 在 尊 重 案 主 的 理 性 自 主 權 與 意 願 後, 案 主 可 能 選 擇 離 校, 學 校 社 工 此 時 就 需 考 慮 交 由 其 他 社 福 單 位 社 工 作 後 續 處 理, 基 於 民 法 與 衛 生 保 健 法 規, 留 養 或 引 產 之 決 定 仍 須 徵 求 家 長 之 同 意 ; 當 然 保 密 的 困 境 確 實 會 出 現 在 此 類 案 例, 社 工 除 了 與 案 主 保 證 不 向 其 他 非 相 關 人 士 透 露 資 料 外, 仍 應 鼓 勵 其 自 己 與 家 人 進 行 告 知, 有 時 遵 守 秘 密 與 危 及 生 命 衝 突 時, 確 實 有 其 照 顧 安 全 的 本 質 就 需 要 維 護 像 那 個 懷 孕 的 學 生, 他 堅 持 不 能 給 家 人 知 道, 若 知 道 到 了 一 定 遭 殃, 可 能 會 被 趕 出 家 門, 但 不 告 訴 家 人 行 嗎? 她 現 在 是 未 成 年, 民 法 上 家 長 具 有 親 權, 我 們 不 能 違 法 不 顧 及 家 長 的 權 益, 但 她 也 有 可 能 自 己 跑 去 南 部 墮 胎, 我 不 能 不 保 護 學 生 以 及 他 肚 子 裡 的 孩 子 安 全, 當 然 這 中 間 也 會 涉 及 我 要 不 要 尊 重 孩 子 的 自 決 權, 我 當 時 是 未 立 即 告 訴 家 長, 等 我 確 認 孩 子 的 安 全 後, 我 才 和 學 校 老 師 陪 著 她 去 跟 家 長 講 [B] 在 這 類 的 案 例 中, 受 訪 者 提 到 案 主 是 有 法 定 權 益 知 道 墮 胎 的 相 關 訊 息, 對 學 校 社 工 員 來 說 適 當 的 作 法 是 基 於 某 些 立 場 他 無 法 與 個 案 討 論 墮 胎 相 關 議 題, 但 他 可 以 提 供 案 主 在 當 地 未 婚 懷 孕 服 務 機 構 的 電 話, 並 義 務 的 幫 她 轉 介 給 福 利 機 構 作 後 續 留 養 問 題 的 討 論 這 樣 的 倫 理 思 考 確 實 符 合 倫 理 規 範 : 社 會 工 作 者 尊 重 並 促 進 案 主 的 自 我 決 定 權, 並 協 助 案 主 盡 力 認 定 和 澄 清 他 們 的 目 標 (NASW, 2008) 我 當 時 有 跟 她 說 我 沒 法 子 跟 她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會 有 點 不 客 觀, 所 以 我 提 供 xxx( 福 利 機 構 ) 的 聯 絡 資 訊, 並 答 應 幫 她 轉 介 給 那 邊 的 社 工, 可 以 提 供 更 多 有 關 未 婚 懷 孕 的 處 遇, 我 相 信 盡 力 澄 清 案 主 的 目 標, 協 助 案 主 決 定 是 有 用 的 [G] 當 社 會 工 作 員 發 現 個 案 之 學 校 適 應 困 境 是 不 當 的 政 策 所 致, 在 考 慮 保 障 案 主 權 益 避 免 傷 害 的 倫 理 原 則 下, 一 般 會 採 取 幾 種 策 略 進 行 溝 通, 例 如 當 面 與 校 長 溝 通 或 尋 求 教 育 局 的 社 工 督 導 或 是 透 過 社 工 評 鑑 方 案 時, 可 向 評 鑑 委 員 反 應 或 透 過 學 校 社 工 方 案 的 推 動 小 組 進 行 反 應 我 們 駐 校 社 工 會 進 行 評 鑑, 一 方 面 可 以 評 估 我 們 自 己, 二 方 面 有 評 估 學 校 運 用 社 工 時 的 適 當 性 與 有 效 性 譬 如 說 有 些 新 進 的 駐 校 社 工 到 了 學 校, 主 管 可 能 分 配 了 許 多 行 政 業 務 要 處 理, 當 然 這 會 相 對 壓 縮 了 與 學 生 家 長 老 師 服 務 的 時 間, 我 想 這 種 狀 況 在 XX 市 控 留 幹 事 缺 聘 社 工 的 學 校 也 會 出 現 或 是 一 些 學 校 政 策 對 學 生 不 是 很 合 理 的 地 方, 藉 著 ( 教 育 ) 局 裡 面 的 人 來 了, 將 現 況 反 應 給 我 們 的 督 導, 都 是 比 較 有 力 量 的 解 決 問 題, 學 校 的 生 態 容 易 獲 得 正 向 改 變, 是 不 錯 的 方 法 [N] ( 三 ) 效 果 層 面 在 倫 理 判 斷 上 除 了 法 律 優 先 性 與 倫 理 道 德 層 面 的 考 量 外, 行 動 結 果 的 效 果 達 成 則 是 另 一 個 受 訪 者 提 及 的 重 點 首 先, 促 使 案 主 有 合 作 意 願 的 態 度, 及 兼 顧 專 業 的 目 標, 包 含 專 業 判 斷 與 組 織 目 標, 是 否 符 合 有 效 性 的 關 鍵 因 此, 在 兼 顧 法 律 倫 理 要 求 及 有 效 性, 學 校 社 工 員 此 時 的 評 量 重 點 乃 在 增 加 案 主 的 選 擇 機 會 分 析 利 弊 得 失 運 用 同 理 面 質 等 策 略, 以 強 化 案 主 改 變 動 機 其 中, 有 效 性 的 重 要 質 素 在 於, 是 否 構 成 決 策 上 的 風 險, 也 就 是 風 險 最 小 的 方 案 若 學 生 選 擇 休 學 的 這 段 時 間, 狀 況 也 不 錯, 至 少 沒 有 跟 那 群 人 混 在 一 起, 生 活 作 息 也 正 常, 我 就 比 較 支 持 這 樣 的 決 定, 之 後 再 來 看 看 有 沒 有 復 學 的 可 能 [J] 不 尊 重 他 ( 的 自 決 權 ) 行 嗎? 若 不 是 他 的 想 法 他 根 本 就 跑 了, 有 時 會 很 現 實 的 考 慮, 先 維 持 與 他 的 關 係, 再 來 一 起 思 考 要 怎 麼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不 然 他 離 家, 根 本 不 用 輔 導

14 .556. 教 育 心 理 學 報 了 [H] 例 如 在 個 案 轉 介 或 是 個 案 服 務 工 作 中 與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的 互 動 中 所 涉 及 的 隱 私 揭 露 問 題, 要 與 哪 些 人 員 討 論 個 案 狀 況? 要 跟 她 們 討 論 到 什 麼 樣 的 程 度? 受 訪 者 認 為 須 評 估 一 起 合 作 的 老 師 與 專 業 人 員 的 特 質 與 過 去 合 作 經 驗 如 何 作 為 判 斷 的 基 準, 例 如 學 校 社 工 要 合 作 的 老 師 過 去 常 無 法 保 守 個 案 秘 密, 這 樣 的 風 險 會 危 急 個 案 權 益, 則 會 考 慮 轉 介 個 案 隱 私 揭 露 的 程 度 與 必 要 性 或 是 社 工 面 對 通 報 責 任 與 法 律 義 務 時, 通 報 後 的 效 果 則 是 考 慮 重 點, 例 如 通 報 後 續 處 遇 資 源 的 完 整 度 事 實 訊 息 是 否 正 確 是 否 破 壞 危 機 處 理 計 畫 等 我 會 考 慮 如 果 我 告 知 了 這 個 老 師,( 這 個 老 師 ) 是 不 是 值 得 我 的 信 任, 他 會 不 會 幫 他 ( 案 主 ) 之 類 的, 那 是 我 擔 心 ( 考 慮 ) 的 [F] 我 ㄧ 開 始 沒 有 告 訴 家 長, 因 為 當 時 她 狀 態 我 的 評 估 還 穩 定 沒 有 危 險, 而 且 我 的 考 慮 是 好 不 容 易 連 絡 上 她, 她 好 不 容 易 才 答 應 見 一 次 面 的 狀 況 下, 那 她 又 告 訴 我 這 樣 一 個 事 情, 所 以 我 要 先 處 理 危 機 優 先 [D] 我 們 很 清 楚 現 在 我 們 的 家 暴 中 心 大 概 能 夠 處 理 的 是 緊 急 危 急 的 狀 態, 所 以, 不 是 在 危 機 處 理 需 要 的 時 候, 我 如 果 通 報, 事 實 上 某 個 部 分 干 擾 了 我 原 本 輔 導 的 計 畫, 所 以 我 會 在 衡 量 之 後 覺 得 我 原 來 的 輔 導 的 計 畫 更 優 於 我 通 報 之 後 可 能 會 有 的 結 果 [A] 從 上 面 的 結 果 發 現 社 會 工 作 員 會 整 合 各 種 決 定 的 優 缺 點, 並 評 估 各 決 定 的 風 險 與 預 期 利 益, 例 如 有 受 訪 者 提 到 是 否 向 學 生 家 長 告 知 有 關 逃 家 學 生 的 動 向, 他 會 評 估 不 同 的 行 動 方 案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受 訪 者 提 到 他 們 會 評 估 預 期 的 效 益 包 括 案 主 問 題 行 為 改 變 獲 得 安 全 保 護 等 ; 負 向 效 果 有 專 業 關 係 中 斷 父 母 失 控 等 其 次, 學 校 社 工 員 也 會 考 量 可 能 存 在 的 風 險, 例 如 法 律 責 任 的 承 擔 機 構 的 行 政 懲 處 父 母 的 責 難 破 壞 案 主 對 學 校 的 信 賴 等 ( 四 ) 價 值 層 面 社 會 工 作 助 人 的 決 策 中 充 滿 價 值 的 判 斷, 人 要 過 什 麼 樣 的 美 好 生 活? 人 類 的 尊 嚴 是 什 麼? 什 麼 是 好 的? 什 麼 是 壞 的? 倫 理 判 斷 中 哪 些 是 個 人 價 值? 哪 些 是 專 業 價 值? 哪 些 又 是 文 化 價 值? 值 得 深 思 以 下 的 受 訪 者 在 面 臨 學 生 特 殊 議 題 時, 會 進 行 價 值 覺 察, 分 析 倫 理 判 斷 的 決 定 是 屬 於 個 人 價 值 或 是 專 業 價 值, 若 是 個 人 價 值 所 造 成 的 反 應 或 是 偏 見, 此 時 則 須 價 值 中 立, 避 免 這 些 個 人 價 值 影 響 個 案 的 決 定, 也 破 壞 了 案 主 自 我 決 定 價 值 的 實 踐 我 自 己 是 教 會 的 姐 妹, 我 的 信 仰 中 多 半 告 訴 我 不 太 能 接 受 孩 子 墮 胎 的 事 實, 你 問 我 為 什 麼? 真 的 很 難 形 容, 就 是 沒 辦 法 認 同, 所 以 我 多 半 會 考 慮 很 久, 因 為 以 前 學 校 老 師 說 價 值 中 立, 我 也 是 這 樣 認 為, 但 是 要 客 觀 確 實 不 易, 但 我 還 是 會 努 力 的 分 析 那 是 我 的 個 人 價 值, 還 是 專 業 價 值 [G] 其 次, 在 倫 理 兩 難 情 境 中 有 許 多 是 屬 於 價 值 之 間 的 衝 突, 例 如 上 述 的 學 生 墮 胎 議 題 亦 是 其 中 指 涉 的 是 案 主 自 決 與 家 長 主 義 的 價 值 抗 衡 自 決 權 的 尊 重 是 社 工 教 育 中 重 要 之 一 環, 但 助 人 的 歷 程 中 卻 也 是 一 種 干 預 (intervention), 受 訪 者 提 到 基 於 專 業 目 標 以 及 案 主 的 最 佳 利 益, 適 度 的 干 預 是 有 效 且 符 合 倫 理 的 不 過 家 長 主 義 的 介 入 時 機, 卻 有 其 必 要 條 件, 從 下 列 受 訪 者 的 考 量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案 主 從 干 預 行 動 中 獲 得 什 麼 好 處, 案 主 的 利 益 考 量 凌 駕 工 作 者 的 利 益, 將 是 關 鍵 因 素 換 言 之, 適 度 的 家 長 式 干 預 是 被 允 許 的 每 當 學 校 出 現 這 類 的 轉 介 個 案 我 都 會 思 考 若 案 主 自 決 他 的 理 性 選 擇 候, 我 還 能 做 些 什 麼? 我 的 專 業 目 標 可 能 跟 她 的 選 擇 不 同, 案 主 的 best interest( 最 佳 利 益 ) 什 麼? 我 的 干 預 行 動 理 由 是 什 麼? 案 主 最 後 得 到 的 好 處 在 哪 裡? 她 的 決 定 是 否 危 及 生 命 或 造 成 傷 害 也 是 擔 心 的, 必 要 時 我 認 為 專 業 的 目 標 可 能 可 以 凌 駕 這 些 價 值 [C]

15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中 的 倫 理 兩 難.557. 再 者, 另 一 個 常 見 屬 於 價 值 之 間 的 衝 突 即 是 中 輟 生 返 校 復 學 議 題 這 類 情 境 與 McLeod 和 Meyer (1967) 所 提 出 的 十 大 價 值 抉 擇 困 境 一 般, 是 學 校 輔 導 領 域 中 經 常 發 生 的 困 境 以 下 的 受 訪 學 校 社 工 在 討 論 如 何 協 助 學 校 中 輟 生 追 蹤 輔 導 時 一 般 會 考 慮 幾 項 原 則, 若 中 輟 學 生 在 整 體 條 件 不 足 或 是 學 校 環 境 沒 改 變 下, 是 否 一 定 要 返 回 原 校 讀 書? 這 樣 的 問 題 確 實 會 令 社 工 非 常 苦 惱 這 意 味 著 當 個 人 價 值 與 體 系 目 標 個 人 自 由 與 社 會 控 制 異 質 化 與 普 同 化 之 間 相 互 衝 突, 這 二 者 的 價 值 抉 擇 會 考 慮 以 個 人 生 命 保 護 為 優 先, 重 視 生 命 原 則 後 再 考 量 其 他 福 祉, 如 差 別 平 等 與 自 主 自 由 若 學 生 權 益 無 重 大 影 響 下, 不 因 統 一 標 準 而 影 響 案 主 生 活 品 質 中 輟 生 到 底 要 不 要 回 來? 不 論 在 以 前 擔 任 駐 校 社 工 的 年 代 或 是 現 在 編 制 在 教 育 局 的 社 工 都 還 是 會 碰 到 這 樣 的 議 題, 你 會 發 現 有 些 學 校 結 構 確 實 在 學 生 要 返 校 時 沒 有 改 變, 學 生 也 沒 有 意 願, 現 在 打 工 的 生 活, 家 人 關 係 也 變 好 了, 他 也 保 證 明 年 會 進 入 夜 補 校 讀 書, 那 這 樣 的 狀 況 我 現 在 要 求 他 回 來 的 意 義 是, 我 也 反 覆 思 索 我 們 社 工 的 社 會 控 制 角 色, 我 到 底 實 踐 多 少 案 主 自 決, 若 他 不 影 響 生 活 品 質, 也 不 危 及 生 命, 我 會 不 會 只 是 國 家 機 器 規 訓 這 群 學 生 回 到 教 育 制 度 的 工 具 而 已 [J] 最 後, 另 一 個 研 究 發 現 是 在 倫 理 兩 難 情 境 中, 社 工 的 倫 理 判 斷 受 到 華 人 社 會 中 的 文 化 思 維 影 響 華 人 社 會 強 調 的 傳 統 主 義 圓 融 不 衝 突 順 從 權 威 尊 卑 親 疏 價 值, 這 些 價 值 的 體 現 在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碰 到 結 構 與 價 值 兩 難 中 容 易 顯 見 諸 如 學 校 社 工 員 與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的 專 業 目 標 不 一 致 時, 部 分 受 訪 者 會 採 取 避 免 衝 突 的 策 略, 順 從 權 威 尤 其 在 學 校 組 織 中 舉 發 同 仁 的 不 當 行 為, 或 向 校 長 行 政 主 管 倡 導 學 校 的 不 當 政 策 時, 更 是 困 難 我 依 法 要 通 報 時, 校 長 其 實 就 會 反 對, 因 為 如 果 你 今 天 通 報 了, 他 認 為 對 事 情 並 不 見 得 會 有 幫 助, 或 者 因 為 你 的 通 報, 引 來 家 長 對 於 學 校 的 憤 怒 甚 至 家 長 揚 言 要 潑 硫 酸 之 類 的, 不 要 忘 了 他 可 是 我 老 闆 [A] 能 力 分 班 真 的 在 台 灣 消 失 了 嗎, 沒 有, 只 是 每 個 學 校 變 了 個 形 式 出 現, 就 像 那 個 學 校 極 力 抵 制 不 讓 中 輟 孩 子 返 校, 我 還 要 在 學 校 工 作, 得 罪 了 主 任, 我 工 作 很 難 做, 我 也 不 想 衝 突, 但 是 真 的 很 沒 理 由, 我 只 能 努 力 跟 他 說 服, 也 要 安 慰 家 長 [L] 因 此, 倘 若 學 校 社 工 員 的 倫 理 判 斷 深 受 上 述 華 人 儒 家 主 義 之 影 響, 而 實 務 工 作 者 卻 缺 乏 覺 察, 就 容 易 產 生 瀆 職 或 失 職 的 實 務 行 為, 結 果 可 能 讓 案 主 權 益 受 到 傷 害, 也 讓 學 校 的 輔 導 生 態 無 法 獲 得 改 善, 這 個 結 果 發 現 值 得 社 工 教 育 界 省 思 學 校 內 發 生 這 種 性 騷 擾 事 情, 當 事 證 又 不 是 明 朗 時, 真 的 很 難 處 理, 大 家 都 不 想 淌 這 個 渾 水, 學 校 氣 氛 怪 怪 的, 我 自 己 又 是 不 喜 歡 與 人 衝 突, 講 白 了, 大 家 都 很 難 堪 [I] 像 其 他 人 有 的 回 去 以 前 讀 書 的 學 校 服 務, 在 校 園 內 一 眼 望 去 有 的 都 是 以 前 教 過 你 的 老 師, 要 向 那 些 資 深 老 師 或 自 己 的 老 師 倡 導, 說 你 們 這 樣 不 行 喔, 他 們 就 覺 得 很 為 難 啊! 權 威 還 是 影 響 很 大 [N] 討 論 與 建 議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結 果,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常 見 的 倫 理 兩 難 包 括 價 值 兩 難 義 務 兩 難 與 結 構 兩 難, 以 下 就 這 三 種 兩 難 困 境 與 其 倫 理 判 斷, 再 加 上 倫 理 判 斷 中 受 到 華 人 文 化 影 響 的 層 面 進 行 討 論

16 .558. 教 育 心 理 學 報 一 價 值 兩 難 與 其 倫 理 判 斷 ( 一 ) 個 人 價 值 的 涉 入 社 會 工 作 是 一 項 高 度 價 值 涉 入 的 工 作 案 主 行 為 社 會 規 範 與 控 制 皆 與 價 值 有 關 訪 談 資 料 發 現 助 人 者 的 宗 教 價 值 觀, 顯 然 是 重 要 的 議 題 一 般 而 言, 專 業 可 以 幫 助 案 主 探 索 自 己 的 核 心 價 值, 而 這 些 價 值 觀 會 反 映 在 案 主 的 生 活 與 行 為 中, 因 此 助 人 者 須 隨 時 檢 視 自 己 的 價 值 觀 如 果 助 人 者 在 宗 教 或 靈 修 領 域 有 所 偏 見, 可 能 導 致 案 主 產 生 罪 惡 感 憤 怒 與 悲 傷 (Miranti & Bruke, 1995) 可 惜 的 是, 目 前 國 內 宗 教 議 題 在 社 會 工 作 訓 練 中 甚 少 獲 得 注 意 ( 胡 中 宜,2010) 的 確, 宗 教 議 題 是 存 在 許 久 的 議 題, 雖 然 在 提 供 服 務 過 程 中 隨 時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面 對 這 些 議 題 很 重 要, 但 助 人 者 提 到 宗 教 議 題 時 仍 必 須 小 心 謹 慎, 並 注 意 反 移 情 的 議 題 (Corey, Corey, & Callanan, 2007) 誠 如 訪 談 資 料 中 顯 示 虔 誠 宗 教 信 仰 的 社 工 員 對 於 案 主 的 違 反 戒 律 行 為 感 到 強 烈 反 應, 都 會 影 響 治 療 效 果, 實 務 工 作 者 應 加 以 覺 察 與 注 意 根 據 Sheridan 等 人 的 研 究 特 別 提 醒 實 務 工 作 者, 主 動 權 應 在 案 主 身 上, 案 主 必 須 先 提 起 宗 教 議 題, 社 會 工 作 員 才 能 加 以 回 應, 而 且 在 回 應 之 中 不 可 以 有 任 何 傳 教 的 意 圖 在 服 務 行 動 之 中, 更 不 可 以 因 為 助 人 者 的 宗 教 信 仰 使 得 服 務 喪 失 客 觀 與 公 正 (Sheridan, Milmer, & Atcheson, 1994) ( 二 ) 價 值 中 立 與 案 主 自 決 的 實 踐 自 我 決 定 (self determination) 被 當 作 一 種 價 值 是 假 設 案 主 為 有 潛 能 有 價 值 且 也 有 能 力 決 定 自 己 生 活 的 人, 這 是 民 主 社 會 中 每 一 個 人 的 基 本 權 利, 也 是 人 類 天 賦 的 能 力 也 唯 有 案 主 的 主 動 思 考 自 訂 計 畫 努 力 執 行 勇 敢 選 擇, 才 能 獲 得 真 正 的 處 遇 成 效, 案 主 若 是 被 迫 參 加 處 遇 活 動, 本 身 建 立 起 自 我 防 衛, 或 是 選 擇 不 願 逃 避 抗 拒, 專 業 關 係 亦 難 建 立 但 是 當 案 主 決 定 的 目 標 與 專 業 評 估 衝 突 時, 應 該 維 持 專 業 目 標 還 是 尊 重 案 主 自 決? 青 少 年 是 否 具 有 自 決 的 權 利? 若 學 生 自 決 的 內 容 違 反 社 會 法 律, 或 是 危 及 自 己 公 眾 安 全, 自 決 的 條 件 是 否 受 到 限 制? 學 校 社 工 員 如 何 於 尊 重 案 主 自 決 與 專 業 權 威 之 間 拿 捏? 當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的 專 業 目 標 與 案 主 行 為 衝 突 時, 受 訪 者 提 到 他 們 會 透 過 自 我 覺 察 釐 清 這 是 自 己 的 價 值 問 題, 亦 或 案 主 的 問 題, 盡 量 避 免 自 己 的 價 值 干 涉 案 主 的 行 動, 這 也 突 顯 專 業 教 育 強 調 的 價 值 中 立, 竭 力 實 踐 案 主 自 我 決 定 的 義 務 但 進 行 價 值 覺 察 後, 社 會 工 作 員 又 根 據 哪 些 倫 理 考 量 進 行 判 斷,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會 考 慮 最 小 傷 害 角 色 定 位 處 遇 目 標 等 因 素 這 樣 的 考 慮 與 Dolgoff 等 人 (2009) 列 出 價 值 衝 突 時 的 倫 理 考 慮 原 則 相 似, 其 原 則 依 序 為 保 護 生 命 差 別 平 等 自 主 自 由 最 小 傷 害 生 命 品 質 隱 私 保 密 真 誠 Banks (2006) 也 提 出 以 原 則 基 礎 為 取 向 (principle-based approach) 的 倫 理 判 斷, 強 調 價 值 判 斷 中 可 依 據 個 別 化 案 主 需 求 優 勢 能 力 不 評 斷 案 主 自 決 與 保 密 等 原 則 進 行 判 斷 研 究 結 果 中 受 訪 者 在 面 對 墮 胎 個 案 時 所 出 現 尊 重 案 主 自 決 價 值 與 家 長 主 義 的 抗 衡 中, 會 考 慮 干 預 行 動 或 破 壞 自 決 原 則 的 考 慮, 在 於 行 動 是 否 基 於 案 主 最 佳 利 益, 或 是 為 了 案 主 著 想 這 樣 的 結 果 與 Abramson(1985) 的 論 述 一 致, 他 認 為 對 於 特 殊 個 案 與 情 境 進 行 的 適 度 干 預 是 正 當 的, 主 張 父 權 主 義 的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行 動 應 具 有 五 項 指 標, 分 別 為 1. 為 了 案 主 好 ;2. 為 了 案 主 的 利 益 ;3. 該 專 業 行 動 必 然 會 牽 涉 到 道 德 規 則 的 破 壞, 例 如 破 壞 告 知 義 務 ;4. 為 了 案 主 利 益 的 專 業 行 動 不 必 考 慮 案 主 的 過 去 現 在 或 未 來 ;5. 案 主 終 究 會 相 信, 該 行 動 確 實 是 為 他 好 另 外,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者 倫 理 守 則 也 明 確 規 定 即 便 案 主 是 非 自 願 性 個 案, 社 會 工 作 員 都 應 該 提 供 案 主 下 列 資 訊, 包 括 服 務 的 本 質 與 內 容 案 主 拒 絕 服 務 的 權 利 範 圍 (NASW, 2008)

17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中 的 倫 理 兩 難.559. 最 後,Barsky 在 < 助 人 專 業 的 衝 突 解 決 > 一 書 中 提 到 衝 突 解 決 的 策 略, 一 個 符 合 倫 理 思 考 的 決 策 應 以 利 益 為 基 礎 的 協 商 (interest-based negotiation) 為 原 則, 主 要 的 方 式 有 :1. 聚 焦 在 利 益 ;2. 創 造 選 擇 ;3. 應 用 客 觀 的 指 標 ;4. 增 進 溝 通 ;5. 建 立 正 向 的 協 商 關 係 ;6. 考 慮 其 他 替 代 選 擇 ;7. 獲 得 承 諾 (Barsky, 2007) 這 樣 的 分 析 有 助 於 引 導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面 臨 學 生 墮 胎 議 題 時 的 思 辨, 鼓 勵 少 女 生 產 留 養 是 信 仰 的 目 標, 還 是 案 主 的 最 佳 利 益 若 從 上 述 的 考 量 原 則 下, 學 生 將 嬰 兒 分 娩 後 是 否 具 有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可 以 協 助 其 過 渡 後 續 的 獨 立 生 活 ; 墮 胎 可 能 造 成 傷 害 ; 最 後 決 策 是 否 衝 擊 生 命 品 質 ; 何 項 選 擇 能 達 到 最 小 傷 害 ; 自 主 權 與 保 護 生 命 衝 突 時, 孰 輕 孰 重? 經 過 上 述 的 思 考 後, 將 能 提 供 學 校 社 工 員 做 出 適 當 的 判 斷 在 研 究 結 果 中, 受 訪 者 亦 提 到 進 行 倫 理 判 斷 時 考 慮 的 價 值 因 素, 例 如 中 輟 返 校 議 題 的 價 值 思 考, 他 們 會 思 考 社 會 工 作 員 之 社 會 控 制 角 色 的 反 省, 當 個 人 自 由 與 社 會 控 制 相 左 當 個 人 價 值 與 體 系 目 標 衝 突, 當 異 質 化 相 對 於 同 質 化, 何 者 價 值 為 優 先? 社 工 最 後 的 答 案 是 個 人 價 值 還 是 專 業 團 體 反 應 出 來 的 價 值? 前 述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所 提 到 的 考 慮 因 素, 與 Dolgoff 等 人 (2009) 提 出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上 面 對 價 值 衝 突 時 的 倫 理 原 則, 其 中 的 原 則 與 受 訪 者 之 考 慮 一 致 二 義 務 兩 難 與 其 倫 理 判 斷 ( 一 ) 保 密 義 務 與 資 訊 揭 露 的 擺 盪 關 於 保 密 與 資 訊 揭 露 的 倫 理 決 策 上, 受 訪 者 提 到 是 否 向 學 生 家 長 告 知 有 關 逃 家 學 生 的 動 向, 他 會 評 估 不 同 的 行 動 方 案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受 訪 者 提 到 他 們 會 評 估 預 期 的 效 益 包 括 案 主 問 題 行 為 改 變 獲 得 安 全 保 護 等 ; 負 向 效 果 有 專 業 關 係 中 斷 父 母 失 控 等 這 樣 的 倫 理 思 考 與 胡 中 宜 (2004) 提 到 倫 理 風 險 考 量 有 相 似 的 結 果, 當 社 會 工 作 員 在 評 量 法 律 倫 理 議 題 以 及 有 效 性 時, 會 將 這 些 倫 理 決 策 方 案 的 可 能 性 結 果 與 優 勢 缺 點 進 行 權 衡, 將 其 放 置 在 天 平 之 上, 而 做 出 適 當 決 策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者 協 會 (NASW) 訂 定 的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準 則 中 有 關 資 料 保 存 與 守 密 的 規 範 提 到, 學 校 社 工 員 應 妥 善 保 護 資 料 的 隱 私 性 與 機 密 性, 具 體 的 作 法 應 是 在 服 務 之 開 始, 向 學 生 家 長 及 專 業 人 員 說 明 機 密 資 料 保 密 的 限 度 和 條 件, 並 以 適 當 的 方 法 對 方 案 相 關 紀 錄 統 計 資 料 活 動 報 告 成 果 評 估 加 以 保 密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NASW], 2002) 社 會 工 作 員 除 非 迫 於 專 業 理 由, 否 則 服 務 過 程 中 所 獲 得 的 資 訊 都 要 保 密 當 然 原 則 的 例 外 情 境, 包 括 預 防 案 主 或 可 確 認 的 第 三 者 遭 遇 嚴 重 的 可 預 期 的 即 將 會 發 生 傷 害 時, 或 是 法 律 規 定 可 不 需 案 主 同 意 無 論 如 何, 社 會 工 作 員 應 確 認 揭 露 的 必 要 性 與 最 低 限 度, 而 且 只 有 與 揭 露 目 標 有 關 的 資 訊 才 足 以 公 開 (NASW, 2008) 訪 談 資 料 指 出 部 份 學 校 社 工 員 會 考 慮 轉 介 機 關 或 教 育 人 員 的 特 性, 資 料 揭 露 程 度 會 有 不 同 當 學 校 或 是 處 遇 機 構 能 夠 適 當 的 使 用 與 分 享 轉 介 必 要 資 訊, 對 受 輔 學 生 應 是 最 大 的 受 惠 者 但 隨 著 案 主 後 續 輔 導 資 源 網 絡 的 擴 大, 如 何 維 持 確 保 隱 私 不 被 不 當 的 揭 露, 就 顯 得 不 容 易 諸 如 校 內 其 他 教 師 觀 護 人 警 察 機 關 社 工 員 或 是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的 社 工 員 等 均 需 要 獲 得 有 關 案 主 的 必 要 資 訊, 以 提 供 後 續 的 心 理 社 會 服 務 尤 其, 個 案 管 理 (case management) 的 服 務 概 念 下, 如 果 沒 有 這 些 資 訊, 個 案 管 理 者 則 需 要 重 新 摸 索, 耽 誤 服 務 時 效 在 適 當 揭 露 與 保 護 隱 私 之 間 的 尺 度 拿 捏, 美 國 各 州 開 始 立 法 保 障 個 人 資 訊 的 維 護, 相 關 資 訊 管 理 的 程 序 與 安 全, 哪 些 組 織 可 以 進 入 使 用, 如 何 避 免 非 法 使 用 等, 已 有 比 較 清 楚 的 規 定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應 加 以 留 意, 否 則 恐 會 涉 及 法 律 問 題

18 .560. 教 育 心 理 學 報 ( 二 ) 預 先 警 告 的 倫 理 判 斷 研 究 發 現 受 訪 者 認 為 案 主 屬 於 未 成 年, 在 助 人 專 業 關 係 上 基 於 差 別 平 等 原 則 有 特 別 保 護 之 義 務 但 是 在 會 談 過 程 中 有 時 知 悉 未 成 年 學 生 提 到 暴 力 行 為 自 我 傷 害 或 是 違 反 公 共 安 全 之 情 事, 如 何 避 免 案 主 受 到 傷 害, 也 要 維 護 第 三 人 之 安 全 因 此 受 訪 者 多 半 提 到 會 考 慮 法 律 之 責 任 危 險 行 為 之 確 定 性 與 傷 害 程 度 等 這 樣 的 結 果 與 牛 格 正 王 智 弘 (2008) 的 論 述 一 致, 換 言 之 面 對 未 成 年 學 生 除 協 助 問 題 解 決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預 警 責 任 的 釐 清, 助 人 工 作 者 應 保 持 敏 感 的 警 覺, 在 學 生 涉 及 自 殺 暴 力 或 罹 患 愛 滋 病 等 狀 況, 應 採 取 危 機 處 理 程 序 例 如 與 學 生 充 分 討 論 此 類 狀 況 的 影 響, 告 知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有 預 警 的 法 律 責 任, 並 進 一 步 徵 詢 社 工 督 導 與 主 管 機 關 教 育 局 或 是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的 意 見, 必 要 時 應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與 人 員, 包 括 學 務 處 人 員 警 察 社 會 局 社 工 可 能 的 第 三 人 或 受 害 者, 以 避 免 緊 急 危 險 的 發 生, 並 保 留 處 理 記 錄 以 作 為 未 來 出 庭 陳 述 之 準 備, 絕 不 可 輕 忽 潛 在 危 險 未 作 積 極 處 理, 而 造 成 案 主 或 是 第 三 人 的 傷 害, 也 迫 使 社 會 工 作 員 面 臨 倫 理 疏 失 與 法 律 訴 訟 三 結 構 兩 難 與 其 倫 理 判 斷 ( 一 ) 不 同 對 象 的 忠 誠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受 雇 於 學 校, 服 務 對 象 卻 是 案 主, 當 老 師 與 家 長 對 於 學 生 的 處 遇 看 法 不 一 致 時, 如 何 處 理? 受 訪 者 認 為 宜 先 釐 清 衝 突 的 本 質, 方 能 做 好 倫 理 判 斷 前 述 訪 談 資 料 顯 示 由 於 學 生 家 長 來 自 不 同 的 社 會 階 層 經 濟 環 境 及 文 化 背 景, 彼 此 價 值 信 念 並 未 盡 相 同, 對 於 學 校 的 要 求 和 期 望 也 有 差 異, 衝 突 的 發 生 往 往 是 家 長 認 為 老 師 與 他 們 的 教 育 理 念 不 同 ; 而 老 師 則 認 為 家 長 配 合 度 不 足 另 外, 人 們 對 於 事 物 的 理 解 很 多 是 不 客 觀 的, 而 是 依 據 主 觀 的 意 識 來 解 釋 它 只 要 親 師 間 存 在 知 覺 上 的 差 異, 就 難 達 成 有 效 的 溝 通 當 親 師 碰 到 價 值 或 目 標 的 衝 突 時, 除 了 透 過 教 師 覺 察 與 處 理 外, 林 勝 義 (2007) 提 到 從 美 國 的 專 業 發 展 歷 史 來 看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作 為 學 校 與 家 庭 系 統 的 協 調 者 與 連 結 者 (liaison) 的 角 色, 一 方 面 可 以 透 過 家 庭 訪 問 向 家 長 說 明 學 校 的 教 育 政 策 及 相 關 措 施, 以 爭 取 家 長 的 支 持 與 配 合, 共 同 協 助 孩 子 成 長, 後 來 隨 著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介 入 領 域 的 擴 展, 這 種 聯 絡 者 的 角 色 逐 漸 運 用 於 學 校 體 系 家 長 體 系 學 區 或 社 區 工 作 針 對 這 些 困 境,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一 方 面 協 助 教 師 和 行 政 人 員 從 人 在 環 境 中 的 觀 點 去 看 待 學 生, 為 案 主 權 益 倡 導, 二 方 面 透 過 居 中 的 聯 繫 與 協 調 使 得 衝 突 的 負 面 效 果 得 以 降 低, 逐 漸 推 動 學 校 組 織 中 某 些 不 當 政 策 的 改 變, 強 化 學 校 輔 導 知 能 的 功 效, 兼 顧 了 特 定 學 生 的 利 益, 亦 讓 家 庭 與 學 校 關 係 更 加 融 洽, 如 此 就 無 該 忠 誠 誰 的 問 題 這 樣 良 性 的 發 展, 容 易 突 顯 學 校 社 工 實 務 模 式 中 的 學 校 - 社 區 - 學 生 關 係 模 式 的 實 踐, 讓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倡 導 觸 媒 協 商 連 結 者 的 角 色 任 務 發 揮 到 最 大 功 效 (Allen-Mearse, 2009) ( 二 ) 專 業 職 責 與 學 校 目 標 之 衝 突 由 於 專 業 立 場 的 差 異, 不 認 同 學 校 政 策 的 學 校 社 工 員 可 能 會 採 取 一 些 方 式 向 學 校 進 行 倡 導, 資 料 顯 示 受 訪 者 會 嘗 試 在 學 校 的 要 求 與 本 身 需 求 之 間 尋 求 折 衷 與 妥 協 之 道 換 言 之,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認 為 在 保 持 個 人 與 專 業 尊 嚴 時, 還 要 兼 顧 安 然 的 在 學 校 文 化 的 框 架 下 工 作 Corey 等 人 (2007) 建 議 助 人 者 面 臨 此 一 情 境, 可 以 思 考 :1. 何 種 程 度 上, 我 本 身 的 助 人 哲 學 可 以 和 服 務 的 組 織 理 念 並 行 不 悖?2. 我 如 何 能 同 時 滿 足 學 校 的 要 求, 又 能 按 照 自 己 的 信 念 工 作?3. 我 面 對 學 校 的 立 場 是 什 麼?4. 對 於 改 變 學 校 的 生 態, 我 能 採 取 什 麼 樣 的 方 式?5. 在 學 校 系 統 裡 工 作, 社 會

19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中 的 倫 理 兩 難.561. 工 作 員 應 該 實 踐 哪 些 的 倫 理 責 任?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者 協 會 倫 理 守 則 對 於 服 務 組 織 的 倫 理 標 準 有 如 下 的 規 範 : 認 為 社 會 工 作 員 應 倡 導 資 源 分 配 流 程 公 開 且 公 平, 當 不 是 所 有 案 主 的 需 求 都 能 被 滿 足 時, 應 建 立 一 個 沒 有 歧 視 適 當 且 固 定 原 則 的 分 配 流 程 社 會 工 作 員 也 應 堅 持 對 學 校 雇 主 的 承 諾 (commitments to employers), 致 力 於 改 進 受 雇 機 構 的 政 策 程 序 及 服 務 的 效 率 與 效 果, 並 有 責 任 確 保 學 校 了 解 社 會 工 作 員 遵 循 專 業 倫 理 守 則 的 義 務 (NASW, 2008) 因 此, 學 校 中 對 於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返 校 復 學 的 敵 意 與 施 壓, 社 會 工 作 員 應 站 在 維 護 學 生 權 利 的 立 場 上, 友 善 地 改 善 學 生 與 學 校 之 間 的 不 良 互 動, 並 向 校 方 倡 導 前 述 的 受 訪 者 針 對 具 體 的 倡 導 策 略 亦 提 出 重 要 的 建 議, 諸 如 積 極 向 學 校 人 員 說 明 與 溝 通 個 案 處 遇 目 標 與 專 業 立 場 引 入 更 多 校 外 輔 導 資 源 充 實 學 校 輔 導 系 統 等 換 言 之,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面 對 專 業 職 責 與 學 校 目 標 衝 突 的 兩 難 上, 具 體 判 斷 程 序 應 先 思 考 法 律 規 範 對 於 該 議 題 的 範 定, 再 者 尊 重 學 校 行 政 程 序 與 倫 理, 向 學 校 主 管 提 供 正 確 資 訊, 並 表 達 專 業 的 意 見 分 析 與 個 案 諮 詢, 協 助 學 校 有 效 的 處 理 學 生 的 相 關 議 題, 近 而 提 出 與 修 正 不 正 當 的 學 校 政 策, 引 入 外 界 社 會 資 源 解 決 輔 導 資 源 不 足 的 窘 境, 如 此 的 良 性 生 態 改 變 方 能 維 護 學 生 的 教 育 權 益, 亦 是 這 一 群 外 來 者 進 入 學 校 被 期 待 的 社 會 位 置 前 述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許 多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會 面 臨 學 生 權 益 與 學 校 目 標 之 結 構 衝 突, 而 工 作 者 會 採 取 在 考 慮 保 障 案 主 權 益 避 免 傷 害 的 倫 理 原 則 下, 一 般 會 採 取 幾 種 策 略 進 行 溝 通, 例 如 當 面 與 校 長 溝 通 或 尋 求 教 育 局 的 社 工 督 導 或 是 透 過 社 工 評 鑑 方 案 時, 可 向 評 鑑 委 員 反 應 等 這 樣 的 結 果 與 Openshaw(2008) 強 調 社 會 工 作 員 在 學 校 服 務 中 的 倡 導 (advocacy) 角 色, 倡 導 學 生 與 家 長 的 基 本 教 育 權 益, 協 助 家 長 順 利 進 入 學 校 系 統 中, 讓 他 們 了 解 學 校 是 支 持 他 們 的 換 言 之,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作 為 學 生 福 利 的 代 言 人, 同 時 身 處 學 校 環 境 中, 他 同 樣 也 是 學 校 政 策 的 擁 護 者, 不 過 當 外 在 壓 力 與 特 殊 利 益 侵 害 了 學 生 基 本 受 教 權 益 時, 社 會 工 作 員 仍 須 挺 身 抵 抗 這 些 不 利 條 件 可 能 帶 來 的 傷 害, 做 出 完 整 評 估 並 與 學 校 人 員 或 教 育 主 管 單 位 溝 通 此 類 教 學 方 案 學 校 設 施 或 是 教 育 政 策 的 潛 在 影 響, 以 便 對 於 學 校 環 境 與 特 殊 方 案 的 衝 擊 作 出 建 議, 降 低 這 些 方 案 或 措 施 對 學 生 的 標 籤 與 排 除 再 者, 新 手 學 校 社 工 員 在 實 務 中 常 發 生 校 長 或 主 任 偶 爾 會 指 派 社 工 從 事 行 政 或 文 書 處 理 工 作, 而 減 少 了 學 生 家 長 及 教 師 的 協 助 工 作 這 樣 的 結 果 與 Schmidt(2003) 提 醒 諮 商 輔 導 人 員 進 入 學 校 服 務 時 可 能 會 碰 到 的 倫 理 困 境 一 樣, 他 指 出 可 惜 很 多 的 學 校 諮 商 師 已 習 慣 作 這 些 例 行 公 事 與 行 政 工 作, 而 無 意 地 減 少 對 學 生 家 長 或 老 師 的 心 理 與 社 會 問 題 進 行 諮 商 這 個 現 象 確 實 值 得 新 手 從 業 人 員 注 意, 駐 校 的 社 會 工 作 員 更 須 要 引 以 為 鑒, 免 得 因 權 力 結 構 之 不 對 等, 喪 失 專 業 的 主 體 性, 或 礙 於 華 人 人 情 關 係, 顧 慮 避 免 衝 突, 而 沉 默 噤 聲 綜 合 上 述, 整 體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的 倫 理 兩 難 的 類 型 包 括 價 值 性 兩 難 義 務 性 兩 難 與 結 構 性 兩 難 三 大 類 回 顧 前 述 洪 莉 竹 (2008) 訪 問 55 位 中 學 輔 導 人 員 所 發 現 的 倫 理 兩 難 包 括 保 密 議 題 角 色 定 位 議 題 雙 重 關 係 議 題 維 護 當 事 人 權 益 與 福 祉 議 題 知 後 同 意 議 題 通 報 與 否 的 兩 難 議 題 等 洪 莉 竹 的 研 究 結 果 與 本 研 究 同 樣 在 中 學 情 境 工 作 的 社 會 工 作 員 面 臨 的 倫 理 困 境 有 所 相 似 相 同 的 是 作 為 中 學 的 輔 導 工 作 者 在 提 供 輔 導 服 務 時, 面 對 專 業 義 務 的 執 行, 包 括 保 密 自 決 雙 重 關 係 知 後 同 意 通 報 義 務 等, 這 些 是 二 者 皆 會 碰 到 的 倫 理 困 境 Clark(2000) 也 回 應 這 樣 的 觀 點, 認 為 任 何 一 個 助 人 的 專 業 包 括 教 師 護 士 都 會 面 臨 倫 理 的 困 難, 主 要 原 因 係 面 對 資 源 有 限 性 所 產 生 的 分 配 不 公 平 ;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機 構 的 要 求 之 下 所 產 生 的 扭 曲 ; 以 及 任 何 專 業 的 介 入 對 於 個 案 而 言 都 是 一 種 生 活 方 式 或 自 主 權 的 打 擾, 弔 詭 的 是 這 種 打 擾 卻 是 為 了 保 障 個 案 的 另 一 種 權 益

20 .562. 教 育 心 理 學 報 四 華 人 文 化 與 倫 理 判 斷 上 述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常 見 的 價 值 兩 難 義 務 兩 難 與 結 構 兩 難 中, 研 究 發 現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在 進 行 倫 理 判 斷 的 思 考 時 受 到 華 人 文 化 思 維 影 響 甚 深, 部 分 的 影 響 確 實 會 對 左 右 其 倫 理 決 策 品 質, 進 而 發 生 倫 理 問 題 或 疏 失, 值 得 倫 理 教 育 注 意 首 先, 華 人 的 人 際 互 動 明 顯 就 與 西 方 不 同 傳 統 以 來, 華 人 喜 歡 透 過 一 些 私 人 的 關 係 來 辦 事 及 解 決 問 題, 不 同 關 係 決 定 了 人 與 人 之 間 行 為 標 準 的 不 同 關 係 亦 是 一 種 社 會 投 資 或 社 會 資 源, 拉 關 係 是 透 過 送 禮 飲 宴 甚 至 貪 污 手 段, 關 係 的 重 要 性 不 容 小 覷 ( 梁 祖 彬 顏 可 親,1996)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熟 諳 各 種 資 源, 此 關 係 建 構 有 助 於 學 校 資 源 的 引 進 與 工 作 實 踐 相 反 地, 這 些 關 係 運 用 若 是 違 反 了 專 業 界 線, 或 危 害 案 主 權 益 的 話, 就 會 造 成 倫 理 疏 失 美 國 社 工 倫 理 守 則 標 準 提 到 社 會 工 作 員 不 應 與 個 案 發 生 雙 重 關 係, 並 有 責 任 設 定 清 楚 的 適 當 的 以 及 符 合 文 化 的 敏 感 性 界 線 另 外, 更 不 得 利 用 專 業 關 係 獲 得 不 當 利 益 研 究 結 果 中 討 論 學 校 社 工 與 個 案 之 專 業 關 係 過 於 模 糊, 引 發 的 界 線 問 題, 在 張 振 成 (2001) 研 究 中 同 樣 指 出 華 人 臨 床 社 工 助 人 經 驗 中 常 出 現 的 文 化 特 徵, 如 重 視 緣 分, 在 實 務 上 就 會 出 現 依 據 與 案 主 的 緣 分 多 寡 進 行 資 源 分 配, 而 忽 略 了 其 他 個 案 的 基 本 服 務 品 質 以 上 準 則 值 得 從 業 人 員 警 惕, 尤 其 在 研 究 中 提 到 與 青 少 年 在 專 業 關 係 界 線 上 的 左 右 擺 盪, 稍 一 不 慎 恐 將 踰 矩 (NASW, 2008) 其 次, 在 保 密 通 報 義 務 的 倫 理 行 為 上, 研 究 中 發 現 部 分 社 工 人 員 會 考 慮 通 報 或 守 密 的 效 益, 有 時 反 而 情 甚 過 法 的 考 量 西 方 社 會 中 常 見 法 理 情, 華 人 社 會 的 倫 理 判 斷 卻 出 現 情 理 法 之 優 先 順 序 在 研 究 結 果 中 受 訪 者 確 實 會 考 慮 通 報 後 與 案 主 的 關 係 信 賴 解 組 或 是 後 續 資 源 的 匱 乏 等 因 素, 而 選 擇 不 通 報, 但 是 此 舉 確 實 也 衝 擊 了 法 律 的 規 範, 諸 如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的 責 任 通 報 規 定, 或 是 顧 及 家 長 的 情 面 而 忽 略 學 生 個 案 的 權 益 等, 這 樣 的 困 境 唯 有 社 會 工 作 員 更 加 了 解 法 定 義 務 的 意 義 性 與 必 要 性, 思 考 適 當 的 個 案 處 理 流 程, 除 保 障 案 主 權 益 外, 亦 能 避 免 從 業 人 員 牽 涉 法 律 的 訴 訟 問 題 最 後, 在 結 構 衝 突 的 倫 理 判 斷 上,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當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面 對 涉 及 這 些 結 構 間 的 倫 理 衝 突, 例 如 有 受 訪 者 提 到 學 校 反 對 中 輟 生 復 學 返 校 就 讀 能 力 分 班 政 策 等 議 題 時, 常 令 他 們 感 到 兩 難 然 而, 受 訪 者 坦 承 有 時 會 難 以 抵 抗 學 校 權 威, 尤 其 服 務 的 學 校 又 是 以 前 的 母 校, 或 是 過 去 指 導 過 他 們 的 師 長, 要 實 踐 倡 導 使 命, 更 是 困 難 這 個 現 象 突 顯 了 華 人 價 值 基 本 上 是 重 權 威 順 從 ; 問 題 解 決 方 式 更 是 強 調 合 諧 圓 融 與 避 免 衝 突 的 ( 王 叢 桂,2004; 楊 國 樞,2004) 換 言 之, 重 權 威 講 求 尊 卑 的 價 值, 是 否 會 在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處 理 這 些 實 務 問 題 時, 心 有 餘 而 力 不 足, 甚 而 發 生 瀆 職 或 是 失 職 之 不 當 行 為 社 會 工 作 員 若 為 追 求 人 際 和 諧 或 避 免 衝 突, 卻 無 實 施 任 何 專 業 行 動, 而 發 生 損 害 學 生 基 本 權 利 的 情 事, 將 是 專 業 發 展 不 樂 見 之 現 象, 也 使 社 會 工 作 進 入 學 校 體 系 的 初 衷 蕩 然 無 存, 專 業 使 命 則 會 受 到 嚴 重 挑 戰 因 此,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應 隨 時 反 省 文 化 價 值 對 自 己 的 影 響, 避 免 這 些 潛 移 默 化 的 負 向 價 值 影 響 實 務 行 動 而 不 自 覺 是 故,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由 於 處 遇 哲 學 之 間 的 差 異 不 同 角 色 位 置 未 成 年 對 象 與 教 育 領 域 的 特 殊 性, 助 人 者 會 面 對 不 同 的 倫 理 兩 難 這 些 倫 理 兩 難 若 未 稍 加 留 意, 可 能 造 成 個 案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的 傷 害 社 工 員 應 該 培 養 覺 察 倫 理 議 題 的 能 力, 當 面 對 倫 理 衝 突 時, 更 應 檢 視 當 地 法 律 專 業 團 體 的 倫 理 規 範 以 及 學 校 政 策 之 相 關 規 定, 並 做 出 以 當 事 人 的 最 佳 利 益 為 導 向 的 倫 理 判 斷 最 後, 社 會 工 作 者 進 入 學 校 與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最 大 之 差 異 在 追 求 社 會 變 遷, 挑 戰 社 會 的 不 公 正, 尤 其 要 協 同 和 代 理 為 弱 勢 受 壓 迫 的 個 體, 社 會 工 作 者 應 致 力 協 助 學 生 家 長 及 學 校 獲 得 必 要 的 資 訊 服 務 資 源 與 平 等 的 機 會, 因 此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員 應 釐 清 其 在 學 校 的 社 會 角 色, 如 此 與

2 3.1 3.2 3.3 3.4 3.5 4.1 4.2 4.3 4.4 4.5 5.1 5.2 5.3 1957 2 7.1 7.2 7.3

2 3.1 3.2 3.3 3.4 3.5 4.1 4.2 4.3 4.4 4.5 5.1 5.2 5.3 1957 2 7.1 7.2 7.3 1 1.1 1.2 2.1 2.2 2 3.1 3.2 3.3 3.4 3.5 4.1 4.2 4.3 4.4 4.5 5.1 5.2 5.3 1957 2 7.1 7.2 7.3 3 6 9.1 9.2 9.3 10.1 10.2 10.3 10.4 11.1 11.2 11.3 11.4 12.1 12.2 12.3 12.4 4 13.1 13.2 13.3 14.1 14.2 1962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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