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 行 人 : 郭 政 弘 編 輯 顧 問 : 施 景 彬 陳 光 宇 萬 幼 筠 鄭 興 范 有 偉 林 鴻 鵬 成 德 潤 李 東 峰 林 淑 婉 許 晉 銘 洪 惠 玲 吳 佳 翰 法 律 顧 問 : 林 瑞 彬 總 編 輯 : 洪 國 田 責 任 編 輯 : 龔 則 立 郭 瓊 俐 吳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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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 行 人 : 郭 政 弘 編 輯 顧 問 : 施 景 彬 陳 光 宇 萬 幼 筠 鄭 興 范 有 偉 林 鴻 鵬 成 德 潤 李 東 峰 林 淑 婉 許 晉 銘 洪 惠 玲 吳 佳 翰 法 律 顧 問 : 林 瑞 彬 總 編 輯 : 洪 國 田 責 任 編 輯 : 龔 則 立 郭 瓊 俐 吳 品 儀 黃 瀞 瑢 美 編 : 林 淑 琴 呂 冠 漢 編 輯 組 : 祁 靜 芬 李 威 陞 侯 立 仁 范 麗 君 楊 怡 芳 陳 玉 玲 黃 麗 珊 蔡 郁 欣 李 佳 蓉 郭 怡 秀 徐 郁 琄 謝 佩 紋 徐 嘉 彣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提 供 更 新 更 即 時 的 國 際 議 題 產 趨 勢 財 會 稅 務 及 相 關 法 令 予 各 界 參 閱 每 月 10 號 出 刊, 版 權 所 有, 非 經 同 意 不 得 轉 載 歡 迎 各 界 投 稿 歡 迎 各 界 專 家 學 者 投 稿, 與 讀 者 分 享 會 計 稅 務 法 務 財 務 與 企 管 理 等 相 關 內 容 ; 投 稿 文 章 字 數 限 5000 字 以 內, 並 在 每 月 20 號 截 稿 前 將 文 章 回 傳 至 編 輯 組 編 輯 組 保 留 是 否 刊 登 之 決 定 權 編 輯 聯 絡 人 吳 品 儀 小 姐 (02) #2691, elawu@deloitte.com.tw 黃 瀞 瑢 小 姐 (02) #2993, rubhuang@deloitte.com.tw 立 即 免 費 訂 閱 填 寫 資 料 並 選 擇 主 題 訂 閱 電 子 月 刊 3

3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全 球 反 避 稅 時 代 來 臨, 兩 岸 稅 收 制 度 大 翻 新! Deloitte Monthly 4

4 Contents 目 錄 封 面 故 事 06 全 球 反 避 稅 時 代 來 臨, 兩 岸 稅 收 制 度 大 翻 新! 稅 務 面 面 觀 BEPS 深 入 解 析 - 國 際 動 態 10 國 際 動 態 跨 國 稅 務 新 動 向 12 美 國 / 俄 羅 斯 跨 國 人 力 調 派 新 知 16 新 加 坡 2016 年 個 人 所 得 稅 變 革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18 中 國 大 陸 針 對 集 團 企 重 組 稅 務 處 理 最 新 案 例 探 討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20 兩 岸 銀 行 的 現 狀 與 展 望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專 欄 22 稽 核 再 進 化 洞 察 力 導 向 的 分 析 技 術 24 為 何 董 事 會 該 關 心 危 機 管 理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專 欄 企 併 購 之 整 合 系 列 26 併 購 綜 效 管 理 與 過 程 管 理 29 3D 列 印 技 術 之 供 應 鏈 轉 型 34 數 據 化 經 營 : 如 何 精 準 推 估 顧 客 偏 好? 專 家 觀 點 38 華 航 罷 工 啟 示 - 漠 視 員 工 關 係 管 理 釀 營 運 風 險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39 抓 住 趨 勢 撰 寫 永 續 報 告 書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40 企 資 揭 露 強 化 永 續 藍 圖 41 新 藥 資 揭 露 不 宜 矯 枉 過 正 42 數 位 與 健 康 訴 求 決 定 食 品 生 機 43 一 顆 鳳 梨 的 價 值 從 IFRS 看 精 緻 農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45 跨 境 電 商 稅 事 參 考 百 貨 模 式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46 重 要 的 東 西, 眼 睛 是 看 不 見 的 - 聚 焦 無 形 資 產 律 師 看 時 事 48 跨 國 企 重 組 員 工 移 轉 是 關 鍵 焦 點 報 導 行 動 第 一! 2016 年 全 球 行 動 五 大 關 鍵 趨 勢 49 : 行 動 裝 置 首 重 社 群 功 能 新 興 國 家 成 高 潛 能 市 場 2016 年 全 球 奢 侈 品 力 量 排 行 出 爐 中 港 8 間 入 榜 51 : 奢 侈 品 將 跨 足 數 位 邁 向 規 範 創 新 時 代 緊 抓 一 帶 一 路 青 島 挾 樞 紐 優 勢 穩 健 發 展 55 攜 手 挺 台 商 與 證 交 所 鼓 勵 青 島 台 商 回 台 上 市 精 彩 活 動 集 錦 與 企 鵝 海 豹 同 眠 會 計 師 志 工 隊 帶 孩 子 尋 找 海 洋 寶 貝 57 學 習 不 中 斷! 暑 期 夏 令 營 激 發 孩 子 自 主 學 習 力 60 稅 務 達 人 挑 戰 賽 花 絮 法 規 輯 要 62 證 券 管 理 法 規 金 融 保 險 管 理 法 規 稅 務 法 規 投 資 管 理 法 規 中 國 稅 法 76 證 管 / 稅 務 工 作 行 事 曆 81 講 座 出 版 5

5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林 淑 怡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陳 欣 旋 稅 務 部 協 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球 反 避 稅 時 代 來 臨, 兩 岸 稅 收 制 度 大 翻 新!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國 際 /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 林 淑 怡 會 計 師 陳 欣 旋 協 理 封 面 故 事 2016 年 是 個 全 球 國 際 稅 務 系 統 重 新 整 合 塑 形 的 一 年, 從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 以 下 簡 稱 OECD ) 於 2013 年 2 月 12 日 公 佈 一 份 名 為 處 理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以 下 簡 稱 BEPS) 的 報 告 這 份 報 告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呈 現 一 份 客 觀 且 完 整 的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EPS) 的 議 題 這 其 中 報 告 則 明 白 提 到 四 個 主 要 的 國 際 租 稅 原 則 : 1. 租 稅 管 轄 權 (jurisdiction to tax) 2. 移 轉 訂 價 (transfer pricing) 3. 債 權 (leverage) 4. 反 避 稅 (anti-avoidance) 這 四 個 原 則 針 對 所 屬 國 主 權 交 易 訂 價 策 略 稅 負 影 響 及 積 極 避 稅 行 為 的 防 範 都 有 概 括 性 的 談 到 之 外,OECD 加 緊 腳 步 也 在 同 年 的 7 月 19 日, OECD 發 表 另 一 份 名 為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的 行 動 計 劃 (Action Plan on Base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的 報 告, 並 於 2015 年 底 為 止 也 已 陸 續 將 其 15 項 行 動 計 劃 公 布 完 成, 其 中 針 對 各 項 跨 境 交 易 組 織 架 構 等 的 侵 害 租 稅 公 平 行 為 都 研 擬 於 行 動 計 畫 之 中, 可 說 是 21 世 紀 以 來 最 大 的 國 際 租 稅 制 度 翻 新,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面 對 這 一 波 租 稅 制 度 改 革 趨 勢, 也 都 加 緊 跟 隨 國 際 腳 步 研 擬 相 關 法 令 與 配 套 措 施, 對 於 積 極 布 局 兩 岸 及 全 球 的 台 商 需 要 充 分 理 解, 才 能 立 足 前 瞻 而 與 時 俱 進 以 下 彙 總 兩 岸 近 期 陸 續 公 布 的 重 要 法 令 並 說 明 其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端 - 增 修 關 聯 交 易 之 轉 讓 訂 價 規 定 與 因 應 BEPS 行 動 計 劃 13 的 42 號 公 告 2016 年 6 月 29 日 中 國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 簡 稱 稅 務 總 局 ) 正 式 發 布 關 於 完 善 關 聯 申 報 和 同 期 資 料 管 理 有 關 事 項 的 公 告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42 號, 以 下 簡 稱 42 號 公 告 ), 該 公 告 規 定 採 納 了 OECD 發 布 的 BEPS 第 13 項 行 動 計 畫 的 指 引 內 容, 將 國 別 報 告 主 體 文 檔 本 地 文 檔 涵 蓋 於 企 報 稅 時 應 準 備 之 提 交 資 料 中 此 外, 在 新 的 公 告 要 求 下,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更 進 一 步 將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規 範 於 同 期 資 料 中, 於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之 各 企 將 面 臨 更 為 嚴 峻 的 合 規 性 要 求 從 42 號 公 告 內 文 中 可 以 看 出, 不 僅 新 增 了 許 多 提 交 資 料, 而 且 範 圍 從 定 義 交 易 類 型 及 時 程 均 明 確 規 範 外, 其 中 也 將 實 質 課 稅 原 則 的 精 神 涵 蓋 其 中 從 一 開 始 的 每 年 度 當 地 匯 算 清 繳 報 告 中 即 就 要 準 備 多 達 14 類 之 年 度 關 聯 務 往 來 報 告 表, 到 後 來 的 主 體 文 檔 國 別 報 告 及 本 地 文 檔 之 內 容 都 息 息 相 關, 且 其 揭 露 之 息 也 要 相 互 勾 稽 由 於 該 公 告 自 2016 年 度 起 施 行, 該 公 告 將 對 於 兩 岸 台 商 現 行 的 營 運 模 式 造 成 重 大 衝 擊, 未 來 各 企 將 面 臨 更 多 息 揭 露 與 調 查 風 險 等 更 為 嚴 峻 的 稅 務 挑 戰, 對 於 企 藉 由 設 立 人 頭 公 司 名 義 規 避 移 轉 訂 價 調 查 多 套 帳 手 段 掩 飾 真 實 集 團 利 潤 留 置 於 低 稅 率 地 區 公 司 假 借 多 角 貿 易 名 義 將 利 潤 套 出 境 外 或 非 經 濟 實 質 之 無 形 資 產 安 排 進 行 利 潤 轉 移 6

6 等, 將 會 在 新 法 令 之 資 揭 露 透 明 化 要 求 下 無 所 遁 形 ( 如 要 參 考 42 號 公 告 相 關 細 部 內 容 規 範, 可 參 考 2016 年 8 月 刊 - 大 陸 42 號 公 告 新 制 對 台 資 企 之 衝 擊 ) 台 灣 端 - 法 人 反 避 稅 -(CFC) 所 得 稅 法 43 條 之 3 及 (PEM) 所 得 稅 法 43 條 之 4 台 灣 為 了 因 應 國 際 反 避 稅 之 潮 流, 日 前 經 立 法 院 於 7 月 12 日 初 審 過 之 反 避 稅 條 款 即 為 所 得 稅 法 第 43 條 之 3( 受 控 外 國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CFC ) 及 第 43 條 之 4(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以 下 簡 稱 PEM ) 增 訂 案 其 中 CFC 之 立 法 精 神 為 避 免 營 利 事 於 低 稅 負 國 家 或 地 區 保 留 原 應 歸 屬 台 灣 營 利 事 之 利 潤 以 規 避 台 灣 納 稅 義 務, 故 未 來 不 管 境 外 公 司 盈 餘 是 否 分 配 回 台 灣 母 公 司, 均 需 計 入 台 灣 母 公 司 當 年 度 所 得 課 稅 ;PEM 立 法 精 神 為 避 免 營 利 事 於 低 稅 負 區 域 設 立 紙 上 公 司, 藉 納 稅 義 務 人 居 住 者 身 分 之 轉 換, 規 避 台 灣 境 內 外 所 得 合 併 課 稅 之 適 用, 故 PEM 在 台 灣 境 內 者, 即 使 該 公 司 依 國 外 法 令 註 冊 設 立 仍 視 為 總 機 構 在 我 國 境 內 之 營 利 事, 該 公 司 將 視 同 台 灣 企 而 負 有 在 台 申 報 納 稅 等 義 務 然 反 避 稅 條 款 之 訂 定 是 用 以 防 堵 企 刻 意 或 不 當 安 排 而 造 成 台 灣 稅 收 減 少 的 弊 端, 但 仍 須 主 管 機 關 明 確 規 範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以 及 非 稅 務 面 的 影 響 是 否 造 成 資 金 與 營 運 意 願 等 的 流 失, 例 如 在 台 OBU 帳 戶 之 管 理 是 否 造 成 衝 擊 及 對 於 PEM 認 定 造 成 外 國 企 來 台 上 市 意 願 下 降 等 另 外, 在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生 效 國 際 間 按 共 同 申 報 及 應 行 注 意 標 準 (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 以 下 簡 稱 CRS ) 執 行 稅 務 用 途 金 融 帳 戶 資 自 動 交 換 及 子 法 規 劃 及 宣 導 完 成 的 三 要 件 均 正 式 上 路 實 施 前, 企 切 勿 輕 舉 妄 動 而 徒 增 困 擾 及 額 外 的 負 擔 個 人 反 避 稅 -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修 正 案 增 修 行 政 院 也 於 今 年 度 7 月 21 日 過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修 正 案, 是 在 現 有 最 低 稅 負 制 增 訂 個 人 反 避 稅 條 款 未 來 只 要 是 個 人 配 偶 及 二 等 親, 合 計 持 有 海 外 低 稅 區 由 台 灣 人 或 企 控 制 的 境 外 公 司 股 權 超 過 10%, 也 要 就 CFC 當 年 度 的 盈 餘, 按 持 股 比 率 併 入 當 年 度 的 海 外 所 得, 計 入 最 低 稅 負 制 課 稅 此 舉 行 政 院 為 降 低 衝 擊, 個 人 部 分 的 反 避 稅 條 款 實 施 時 間, 將 跟 公 司 部 分 一 樣, 都 會 等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生 效, 及 國 際 間 按 共 同 申 報 及 應 行 注 意 標 準 (CRS ) 執 行 稅 務 用 途 金 融 帳 戶 資 自 動 交 換 以 及 子 法 規 劃 及 宣 導 完 成 後 再 上 路 以 下 針 對 兩 岸 因 應 國 際 BEPS 行 動 方 案 下 兩 岸 所 公 布 法 令 之 影 響 與 法 令 示 意 圖 無 所 不 在 的 反 避 稅 政 策 -- 新 法 令 說 明 Action 7 TW-PEM( 營 利 事 ) 所 得 稅 法 43-4 條 件 同 時 符 合 1. 決 策 地 : 做 重 大 決 策 ( 經 營 / 財 務 / 人 事 ) 者 為 : TW 居 民 /TW 營 利 事 ; or 決 策 處 所 在 TW 2. 帳 簿 地 : 財 報 / 帳 簿 / 董 事 或 股 東 會 議 事 錄 之 製 作 or 儲 存 在 TW 3. 經 營 地 : 主 要 經 營 活 動 在 TW 執 行 Action 三 角 貿 易 Trading co. 中 國 -[2016]42 號 公 告 台 灣 營 利 事 / 個 人 Holding co. 公 司 稅 率 <11.9% or 境 外 所 得 免 稅 大 陸 公 司 投 資 收 益 投 資 收 益 1. 關 聯 申 報 : 新 關 聯 申 報 表 + 國 別 報 告 (CN 控 股 合 併 營 收 >55 億 ; 或 其 他 P.14) 2. 同 期 資 料 : 主 體 文 檔 ( 關 聯 交 易 >10 億 ; 跨 境 交 易 且 集 團 已 準 備 ) + 本 地 文 檔 ( 轉 讓 有 形 資 產 >2 億 ; 轉 讓 無 形 or 金 融 資 產 >1 億 ; 轉 讓 其 他 資 產 >0.4 億 ) +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or 資 本 弱 化 ) 排 除 1. 只 有 境 內 交 易 or 2. 有 APA Action 3 TW-CFC ( 個 人 or 營 利 事 ) 所 得 稅 法 43-3 條 件 1. 與 關 係 人 合 計 直 接 / 間 接 持 股 50% 以 上 ;or2.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課 稅 營 利 事 股 東 : 課 徵 營 所 稅 個 人 股 東, 須 計 入 基 本 所 得 額 之 情 形 : 1. 持 股 比 例 : 個 人 或 其 與 配 偶 及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合 計 持 有 10% 以 上 2. 每 戶 金 額 : NTD100 萬 排 除 1. 實 質 營 運 ;or2. 避 風 港 金 額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1 封 面 故 事 7

7 上 述 台 灣 反 避 稅 法 令 實 行 與 否 最 為 關 鍵 的 無 非 就 是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過 與 實 行 了, 這 不 僅 代 表 著 兩 岸 雙 向 間 針 對 課 稅 權 歸 屬, 也 明 確 制 訂 了 爭 議 協 商 平 台 與 實 行 程 序 的 行 令 兩 岸 間 - 海 峽 兩 岸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及 加 強 稅 務 合 作 協 議, 以 下 簡 稱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在 歷 經 多 次 兩 岸 高 峰 會 議 討 論 後, 於 2015 年 8 月 25 日 雙 方 簽 署 完 成, 雖 目 前 尚 待 兩 岸 完 成 各 自 的 法 定 程 序, 方 能 於 生 效 日 的 隔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其 中 內 容 除 了 協 議 所 列 的 租 稅 減 免 優 惠 及 爭 議 解 決 機 制 外, 亦 有 企 最 為 擔 憂 的 資 交 換 及 稅 務 合 作 交 流, 更 考 量 兩 岸 間 歷 史 背 景 因 素 及 特 殊 的 投 資 架 構 而 將 適 用 對 象 擴 大 至 兩 岸 的 居 住 者 以 及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 ) 在 兩 岸 任 一 方 的 第 三 地 公 司 ( 該 PEM 的 規 定, 則 為 上 述 修 訂 的 所 得 稅 法 43 條 之 4 之 PEM 規 定 相 同 ) 而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對 於 OECD 所 公 布 BEPS 行 動 計 畫 及 兩 岸 間 公 布 之 相 關 重 要 反 避 稅 法 令 之 關 聯, 可 參 考 以 下 圖 示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台 灣 大 陸 BEPS 行 動 方 案 1 適 用 對 象 : 間 接 投 資 -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之 定 義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PEM: 所 得 稅 法 43 條 之 4 關 於 稅 收 協 定 常 設 機 構 認 定 等 有 關 問 題 的 知 : 國 稅 發 [2006]35 號 關 於 非 居 民 企 派 遣 人 員 在 中 國 境 內 提 供 勞 務 徵 收 企 所 得 稅 有 關 問 題 的 公 告 : 國 稅 發 [2013]19 號 第 6 及 7 項 行 動 計 畫 2 相 關 應 調 整 : 移 轉 訂 價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不 合 常 規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3 適 用 稅 率 : 股 利 受 控 外 國 公 司 CFC: 所 得 稅 法 43 條 之 3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實 施 辦 法 ( 試 行 ) (2009 年 國 稅 發 2 號 文 關 於 完 善 關 聯 申 報 和 同 期 資 料 管 理 有 關 事 項 的 公 告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42 號 )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實 施 辦 法 ( 試 行 ) (2009 年 國 稅 發 2 號 文 - 84 條 規 定 第 及 13 項 行 動 計 畫 第 3 項 行 動 計 畫 4 適 用 稅 率 : 利 息 -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實 施 辦 法 ( 試 行 ) (2009 年 國 稅 發 2 號 文 ) 關 於 完 善 關 聯 申 報 和 同 期 資 料 管 理 有 關 事 項 的 公 告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42 號 ) 5 適 用 稅 率 : 權 利 金 - 關 於 完 善 關 聯 申 報 和 同 期 資 料 管 理 有 關 事 項 的 公 告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42 號 ) 第 4 項 行 動 計 畫 第 8 項 行 動 計 畫 6 協 商 機 制 及 資 交 換 - - 第 14 項 行 動 計 畫 封 面 故 事 綜 上 觀 之, 從 兩 岸 各 自 公 布 的 法 令 到 國 際 間 所 要 推 動 的 反 避 稅 政 策, 我 們 可 以 確 定 一 點, 這 一 波 反 避 稅 浪 潮, 我 們 均 早 已 深 陷 其 中 我 們 現 在 可 以 做 些 甚 麼 呢? 第 一 階 段 : 檢 查 發 掘 評 估 因 應 對 內 : 企 應 先 自 行 檢 視 現 有 投 資 架 構 受 控 交 易 流 程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及 員 工 派 遣 制 度, 針 對 集 團 未 來 營 運 方 向 及 現 行 法 令 趨 勢 與 適 用 進 行 評 估, 並 適 當 與 專 家 討 論 可 能 涉 及 的 議 題 與 影 響, 倘 若 進 行 投 資 架 構 或 營 運 交 易 流 程 調 整 為 集 團 中 長 期 營 運 之 必 要, 則 應 同 時 考 慮 供 應 鏈 產 發 展 法 律 規 範 及 資 金 運 作 等 非 稅 務 因 素, 從 集 團 總 部 的 觀 點 將 關 係 企 的 角 色 定 位 各 關 聯 企 間 之 交 易 流 程 合 理 性 逐 一 確 認, 進 而 評 估 未 來 不 同 面 向 的 可 行 性 方 案 對 外 : 隨 時 觀 察 各 國 法 令 修 訂 變 動 時 程, 針 對 現 行 已 公 布 的 法 令 及 預 計 上 路 的 法 規 一 同 前 進 與 評 估 適 用, 對 於 集 團 未 來 的 營 運 方 針 也 應 隨 時 觀 察 其 稅 改 趨 勢 而 保 持 彈 性 及 空 間 另 外, 在 新 一 波 反 避 稅 修 法 聲 浪 形 成 的 同 時, 各 國 政 府 必 定 會 進 行 多 次 的 公 聽 會 來 廣 泛 蒐 集 人 民 意 見, 並 匯 集 多 方 專 機 構 來 針 對 新 法 適 用 的 影 響 進 行 不 同 層 面 的 評 估 與 建 議, 台 商 企 宜 多 吸 取 相 關 不 同 面 向 的 稅 收 修 正 觀 點 與 演 變 趨 勢 8

8 該 階 段 評 估 時 程 步 驟 圖 示 如 下 第 二 階 段 : 現 行 法 令 及 預 計 上 路 的 法 規 遵 循 之 應 備 文 件 及 早 準 備 是 否 符 合 其 準 備 提 交 條 件, 及 早 著 手 進 行 準 備 文 件 與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以 便 能 有 時 間 因 應 調 整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2 因 應 兩 岸 反 避 稅 及 中 國 大 陸 最 新 公 告 的 規 範 時 程, 由 於 申 報 法 規 繁 雜 且 提 繳 的 文 件 期 限 也 都 不 盡 相 同, 台 商 針 對 自 身 法 令 遵 循 部 分, 應 早 些 進 行 確 認 針 對 立 足 於 兩 岸 的 台 商 為 例, 提 供 了 一 份 簡 易 申 報 時 程 表 圖 示 作 為 參 考 第 二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2015 台 灣 公 司 1.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暨 移 轉 訂 價 申 報 2.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編 制 台 灣 個 人 1.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大 陸 公 司 1. 企 所 得 稅 匯 算 清 繳 暨 關 聯 交 易 申 報 2. 國 別 報 告 編 制 大 陸 公 司 主 體 文 檔 編 制 12/31 3/31 5/31 6/30 12/31 持 續 關 注 兩 岸 反 避 稅 修 法 趨 勢 與 各 國 修 法 經 驗 大 陸 個 人 ( 高 所 得 者 ) 個 人 所 得 稅 匯 算 申 報 大 陸 公 司 1. 本 地 文 檔 編 制 2.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編 制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3 台 商 企 因 應 全 球 反 避 稅 之 趨 勢 下, 除 了 加 上 自 身 評 估 其 影 響, 隨 時 注 意 參 考 國 際 間 相 同 或 類 似 法 令 內 容 與 趨 勢, 並 適 當 尋 求 專 家 討 論 評 估, 以 做 好 萬 全 準 備, 進 而 達 到 減 低 集 團 與 個 人 稅 務 風 險 封 面 故 事 9

9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張 宗 銘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周 宗 慶 稅 務 部 協 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BEPS 深 入 解 析 國 際 動 態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張 宗 銘 會 計 師 周 宗 慶 協 理 稅 務 面 面 觀 一 行 動 計 畫 4 集 團 利 息 規 則 定 義 之 討 論 稿 為 防 止 因 利 息 及 其 他 金 融 安 排 所 產 生 之 稅 基 侵 蝕, 行 動 計 畫 4 建 議 將 對 於 關 係 企 與 非 關 係 企 之 利 息 支 出 及 其 他 金 融 安 排 有 關 租 稅 扣 抵 之 限 制, 亦 即 利 息 費 用 的 扣 除 限 制 在 EBITDA (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es, Depreciation and Amortization, 稅 前 息 前 折 舊 及 攤 銷 前 之 利 潤 )10%-30% 之 區 間 而 OECD 在 2016/7/11 發 布 集 團 利 息 規 則 定 義 討 論 稿, 以 因 應 若 公 司 的 利 息 扣 除 不 符 合 上 述 10%-30% 固 定 比 率 規 則 情 形 下 之 備 選 方 案 前 述 集 團 利 息 規 則 為 集 團 支 付 第 三 方 淨 利 息 費 用 和 集 團 EBITDA 的 比 率 關 於 集 團 利 息 規 則 二 個 關 鍵 因 素 分 別 係 為 分 子 : 集 團 支 付 第 三 方 淨 利 息 費 用 和 分 母 : 集 團 EBITDA 若 我 們 直 接 以 集 團 合 併 報 表 中 相 關 利 息 費 用 之 數 據 來 表 達, 則 因 各 個 集 團 在 財 報 間 之 揭 露 程 度 之 間 有 重 大 差 異, 導 致 某 些 集 團 的 比 率 被 高 估 或 低 估 因 此, 此 討 論 稿 建 議 需 針 對 其 分 子 - 集 團 支 付 第 三 方 淨 利 息 費 用 和 分 母 - 集 團 EBITDA 做 相 關 調 整, 分 別 簡 述 如 下 : 分 子 - 集 團 支 付 第 三 方 淨 利 息 費 用 討 論 稿 建 議 4 種 調 整 方 法 : 1. 上 調 支 付 第 三 方 淨 利 息 費 用 ; 2. 排 除 按 照 固 定 利 率 之 特 別 股 股 利 ; 3. 排 除 支 付 給 集 團 外 關 係 企 之 利 息 ; 4. 加 入 在 權 益 法 下 聯 營 或 合 營 企 支 付 的 第 三 方 利 息 歸 屬 於 集 團 部 分 分 母 - 集 團 EBITDA 討 論 稿 建 議 下 列 4 種 調 整 方 法 : 1. 加 入 在 權 益 法 下 聯 營 或 合 營 企 支 付 的 第 三 方 利 息 歸 屬 於 集 團 部 分 ; 2. 剔 除 資 本 化 利 息 ; 3. 加 入 與 集 團 債 務 融 資 或 直 接 關 聯 工 具 產 生 的 公 允 價 值 損 益 相 關 利 息 ; 4. 剔 除 固 定 資 產 減 損 及 沖 銷 金 額, 以 及 設 置 於 集 團 外 固 定 資 產 的 利 得 和 損 失 OECD 認 為 其 集 團 比 率 規 則 自 身 是 可 自 由 裁 量 的, 因 此 在 本 次 討 論 稿 中 提 供 企 較 多 選 項, 供 企 選 擇 符 合 本 身 條 件 的 規 則 比 率 調 整 另,OECD 要 求 就 討 論 稿 之 公 意 見 回 應 需 在 8/16 前 完 成 資 料 來 源 : 1.Dbriefs 微 播 (2016/07/19); 2.Public Discussion Draft (Elements of The design and operation of the group ratio rule). 10

10 二 行 動 計 畫 13 比 利 時 國 別 報 告 最 新 立 法 動 態 比 利 時 政 府 在 2016 年 7 月 4 日 發 布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新 規 定, 規 定 比 利 時 籍 最 終 母 公 司, 其 集 團 合 併 營 收 達 歐 元 7 億 5 仟 萬 元 以 上 者 必 須 提 交 國 別 報 告, 適 用 會 計 年 度 為 2016 年 至 於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企 則 應 備 妥 全 球 檔 案 與 當 地 報 告 : 1. 合 併 營 收 超 過 歐 元 5 仟 萬 ; 2. 總 資 產 超 過 歐 元 10 億 元 ; 3. 年 度 平 均 有 100 位 全 職 員 工 數 全 球 檔 案 及 當 地 報 告 適 用 會 計 年 度 亦 為 2016 年, 提 交 報 告 期 限 全 球 檔 案 為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12 個 月, 當 地 報 告 則 與 所 得 稅 申 報 截 止 日 期 一 致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Global TP Alert (Belgium finalizes mandatory transfer pricing reporting requirements); 稅 務 面 面 觀 11

11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陳 光 宇 稅 務 部 營 運 長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洪 于 婷 稅 務 部 副 總 經 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跨 國 稅 務 新 動 向 美 國 / 俄 羅 斯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陳 光 宇 營 運 長 洪 于 婷 副 總 經 理 節 譯 稅 務 面 面 觀 美 國 企 提 供 跨 境 電 子 服 務 需 考 量 當 地 營 稅 之 影 響 由 於 數 位 經 濟 蓬 勃 發 展, 企 提 供 跨 境 電 子 服 務 (e-services) 予 外 國 客 戶 所 需 負 擔 之 營 稅 也 隨 之 增 加 本 文 探 討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就 間 接 稅 改 革 此 一 議 題, 如 何 因 應 全 球 數 位 經 濟 此 一 趨 勢 設 立 一 個 境 內 外 供 應 商 公 平 競 爭 之 環 境 數 位 經 濟 讓 企 提 供 跨 境 電 子 服 務 變 得 更 加 容 易 從 營 稅 角 度 觀 之, 各 國 雖 對 電 子 服 務 的 定 義 或 有 不 同, 但 普 遍 是 指 使 用 電 子 方 式 傳 輸, 透 過 網 路 佐 以 微 乎 其 微 之 人 力 參 與 而 提 供 之 服 務 例 如 : 提 供 軟 體 虛 擬 主 機 使 用 平 台 及 資 料 庫 音 樂 影 片 遊 戲 視 頻 以 及 影 像 等 在 過 去, 各 國 稅 局 一 直 以 來 很 少 對 非 居 民 企 課 稅, 故 經 濟 數 位 化 可 能 造 成 各 國 稅 局 喪 失 營 稅 商 品 及 服 務 稅 ( 合 稱 營 稅 ) 之 稅 收, 進 而 扭 曲 境 內 外 企 的 公 平 競 爭 機 制 對 此, 某 些 地 區 的 稅 局 已 採 取 措 施, 期 讓 境 內 外 企 有 公 平 競 爭 之 機 會 另 外,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亦 發 布 國 際 營 稅 / 銷 售 稅 指 引 (International VAT/ GST Guidelines), 以 降 低 不 公 平 競 爭 和 促 進 國 際 貿 易 2015 年 11 月 初 於 巴 黎 舉 行 之 第 三 次 OECD 全 球 營 稅 論 壇 (Global VAT Forum) 中, 超 過 100 個 國 家 及 地 區 代 表 同 意 支 持 該 指 引 作 為 各 國 優 先 適 用 之 國 際 準 則, 此 舉 將 使 各 國 對 於 國 際 服 務 貿 易 之 營 稅 課 徵 可 採 一 致 且 有 效 率 的 做 法 該 指 引 對 於 確 保 跨 境 服 務 之 營 稅 應 由 最 終 消 費 地 所 在 國 來 課 稅, 邁 出 重 要 的 一 步, 特 別 是 針 對 非 居 民 企 提 供 予 個 人 消 費 者 的 服 務 (B2C) OECD 所 推 動 之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行 動 計 畫 一 ( 數 位 經 濟 時 代 之 租 稅 挑 戰 ) 亦 支 持 此 項 指 引 有 鑑 於 此, 預 期 更 多 國 家 將 於 近 期 制 定 對 非 居 民 企 課 徵 營 稅 之 新 規 定 未 來 提 供 跨 境 電 子 服 務 予 外 國 客 戶 之 企 將 面 臨 其 顧 客 所 在 國 營 稅 稅 負 成 本 增 加 之 挑 戰 本 文 著 眼 於 企 須 關 注 之 議 題 及 如 何 因 應 法 規 改 變 而 可 能 產 生 之 影 響 背 景 歐 盟 成 員 國 於 2003 年 首 先 開 始 對 提 供 數 位 服 務 予 歐 盟 個 人 消 費 者 之 非 歐 盟 居 民 企 課 徵 營 稅, 故 當 時 許 多 在 歐 盟 境 內 無 固 定 營 場 所 之 企 須 針 對 其 B2C 交 易 辦 理 營 稅 設 籍 登 記 及 報 繳 營 稅 冰 島 挪 威 及 瑞 士 亦 於 2010 年 及 2011 年 實 施 類 似 規 定 非 歐 盟 國 家 亦 立 法 對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予 該 國 客 戶 之 企 課 稅, 例 如 : 日 本 (2015 年 10 月 ) 肯 亞 (2013 年 9 月 ) 韓 國 (2015 年 7 月 ), 以 及 南 非 (2014 年 6 月 ) 一 般 而 言, 在 歐 盟 現 行 規 定 之 下, 由 於 大 多 數 企 對 企 (B2B) 的 電 子 服 務 將 以 反 向 稽 徵 或 自 行 核 算 之 機 制 下 課 稅 ( 即 服 務 買 受 方 代 表 服 務 提 供 方 繳 納 營 稅 ) 因 此, 僅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予 個 人 之 非 居 民 企 才 負 有 繳 納 營 稅 的 義 務 然 而, 某 些 國 家 本 身 未 有 反 向 稽 徵 或 自 行 核 算 機 制, 故 必 須 修 法 對 提 12

12 供 B2B 電 子 服 務 之 非 居 民 企 課 徵 營 稅 ( 例 如 : 南 非 ) 雖 然 如 此, 對 於 僅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予 企 客 戶 之 非 居 民 企, 仍 須 關 注 營 稅 改 革 之 相 關 發 展, 因 為 在 某 些 國 家 或 地 區,B2B 服 務 供 應 商 也 可 能 需 被 要 求 設 籍 課 稅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面 臨 的 挑 戰 全 球 間 接 稅 規 定 之 急 速 變 化 導 致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予 個 人 之 服 務 供 應 商 增 加 相 關 營 稅 遵 循 成 本, 其 中 包 括 : 儘 管 某 些 國 家 稅 務 機 關 尚 未 發 布 明 確 之 指 導 方 針, 仍 須 留 意 各 國 稅 法 修 訂 之 發 展 ; 若 該 國 未 能 提 供 簡 化 登 記 機 制 ( 例 如 : 歐 盟 的 迷 你 一 站 式 服 務 (mini one-stop shop) ), 則 需 額 外 增 加 營 稅 設 籍 登 記 與 法 規 遵 循 義 務 ; 在 部 分 國 家 須 指 派 當 地 稅 務 代 理 人 (tax representative); 潛 在 語 言 障 礙 ( 當 地 稅 局 僅 使 用 當 地 語 言 ); 當 地 重 要 法 規 之 細 微 差 異 ( 例 如 : 電 子 服 務 的 定 義, 提 供 B2B 服 務 是 否 包 含 在 課 稅 範 圍 內 外 匯 換 算 等 ); 客 戶 訂 價 及 合 約 條 款 之 制 定 ( 例 如 : 訂 價 是 否 內 含 營 稅 ) 對 利 潤 率 及 整 體 商 模 式 均 有 直 接 影 響 ; 內 部 報 告 系 統 的 需 求, 包 括 要 能 準 確 辨 識 客 戶 所 在 地 及 是 否 交 易 係 符 合 B2B 或 B2C 服 務, 以 及 申 報 相 應 的 應 納 營 稅 額 ; 可 能 需 要 開 立 營 稅 發 票 ; 及 銷 售 數 位 內 容 之 電 子 平 台 金 流 服 務 提 供 者 (payment processors) 以 及 數 位 內 容 產 出 者 (producers of content) 間 之 互 動 以 決 定 哪 一 方 應 負 責 收 取 及 支 付 稅 款 評 論 鑒 於 OECD 在 全 球 營 稅 論 壇 上 表 達 對 國 際 營 稅 / 銷 售 稅 指 引 之 支 持, 預 期 將 有 更 多 國 家 實 行 新 規 定 而 對 提 供 B2C 電 子 服 務 之 非 居 民 企 課 稅 許 多 國 家 已 經 採 取 行 動, 在 可 見 的 未 來 將 會 有 更 多 國 家 加 入 任 何 有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的 企 皆 須 密 切 關 注 相 關 發 展 與 考 量 潛 在 的 影 響 盡 早 採 取 行 動 有 助 於 減 少 現 行 企 ERP 系 統 調 整 所 需 之 時 間 及 成 本, 以 及 降 低 因 未 遵 循 法 規 而 產 生 之 風 險 及 罰 則 俄 羅 斯 下 議 院 過 電 子 服 務 營 稅 法 修 正 草 案 俄 羅 斯 下 議 院 (State Duma) 已 於 2016 年 6 月 15 日 三 讀 過 電 子 服 務 (e-services) 營 稅 法 修 正 草 案 該 草 案 尚 待 上 議 院 (Federal Council) 過 該 草 案 及 總 統 簽 署 後 生 效 由 於 下 議 院 三 讀 過 的 草 案 內 容, 常 不 會 再 有 更 動, 故 此 草 案 內 容 應 與 最 後 生 效 版 本 相 同 修 正 草 案 要 求 在 俄 羅 斯 境 內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e-services) 予 個 人 之 外 國 服 務 供 應 商 須 完 成 營 稅 設 籍 登 記, 並 繳 納 15.25% 營 稅 下 議 院 原 於 2016 年 2 月 26 日 過 第 一 版 草 案, 但 經 與 者 討 論 後, 稅 收 及 預 算 委 員 會 (the State Duma Committee on Budget and Taxation) 採 納 部 分 建 議, 並 修 正 草 案 內 容 修 正 後 的 草 案 釐 清 了 部 分 技 術 上 的 問 題, 包 括 如 何 進 行 稅 籍 登 記 及 如 何 經 由 納 稅 義 務 人 入 口 網 頁 (taxpayer portal) 與 稅 務 機 關 溝 同 時, 修 正 原 先 草 案 內 容 不 明 確 之 處, 並 新 增 多 項 條 文 然 而, 要 求 外 國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予 個 人 需 繳 納 營 稅 之 基 本 觀 念 並 未 改 變 如 同 之 前 的 草 案 內 容, 此 修 正 草 案 與 歐 盟 針 對 非 歐 盟 企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所 頒 布 之 法 規 以 及 近 期 韓 國 紐 西 蘭 及 南 非 提 出 的 法 規 有 許 多 相 似 之 處 此 草 案 預 定 將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受 影 響 之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須 於 法 令 生 效 後 三 十 天 內 遞 交 稅 籍 登 記 申 請 營 稅 設 籍 登 記 及 常 設 機 構 此 修 正 草 案 刪 除 原 先 要 求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須 進 行 特 殊 的 營 登 記 方 式, 而 改 採 為 一 般 登 記 再 者, 該 修 正 草 案 特 別 說 明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跨 境 電 子 服 務 時, 將 被 視 為 該 服 務 於 俄 羅 斯 境 內 提 供, 但 前 述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將 不 至 於 因 此 而 構 成 在 俄 羅 斯 有 常 設 機 構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若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符 合 以 下 情 況, 則 需 要 完 成 營 稅 稅 籍 登 記 : 提 供 修 正 草 案 定 義 之 電 子 服 務 予 個 人 客 戶 ( 不 包 括 獨 資 ), 且 該 項 服 務 將 被 視 為 在 俄 羅 斯 提 供 ; 在 俄 羅 斯 境 內 並 未 設 有 固 定 營 場 所 ; 涉 及 與 個 人 客 戶 直 接 結 算 款 項 之 程 序 ( 修 正 草 案 稅 務 面 面 觀 13

13 稅 務 面 面 觀 內 容 並 未 定 義 何 謂 直 接 涉 入 結 算 款 項 程 序, 但 一 般 假 定 為 從 個 人 客 戶 收 取 款 項 ); 及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修 正 草 案 並 未 設 定 年 銷 售 額 應 達 多 少 始 需 辦 理 稅 籍 登 記 之 門 檻 外 國 中 介 機 構 及 在 俄 羅 斯 設 籍 之 企 客 戶 皆 為 營 稅 法 定 義 之 稅 務 代 理 人 (tax agent), 負 有 收 付 稅 款 之 義 務 若 前 者 有 從 事 以 下 行 為, 則 須 完 成 稅 籍 登 記 : 協 助 外 國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視 為 在 俄 羅 斯 提 供 服 務 之 服 務, 並 擔 任 佣 金 仲 介 或 代 理 人 或 類 似 安 排 ; 涉 及 與 個 人 客 戶 直 接 結 算 款 項 之 程 序 ( 若 在 供 應 鏈 中 有 多 個 中 介 機 構 涉 入, 不 論 中 介 機 構 是 否 與 外 國 服 務 供 應 商 簽 署 服 務 合 約, 則 與 個 人 客 戶 直 接 交 涉 進 行 款 項 結 算 之 中 介 機 構 應 設 籍 登 記 ); 及 並 未 透 過 在 俄 羅 斯 境 內 之 固 定 營 場 所 從 事 與 個 人 客 戶 直 接 交 涉 進 行 款 項 結 算 之 活 動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俄 羅 斯 中 介 機 構 協 助 外 國 服 務 供 應 商 或 外 國 中 介 機 構 提 供 修 正 草 案 定 義 之 電 子 服 務, 並 擔 任 佣 金 仲 介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類 似 安 排, 且 涉 及 與 個 人 客 戶 直 接 結 算 款 項 之 程 序, 則 該 俄 羅 斯 中 介 機 構 應 被 視 為 稅 務 代 理 人 (tax agent), 而 參 與 其 中 之 外 國 服 務 供 應 商 或 外 國 中 介 機 構 將 可 豁 免 營 稅 稅 籍 登 記 電 子 服 務 定 義 修 正 後 的 草 案 內 容 釐 清 了 電 子 服 務 定 義, 並 新 增 部 分 內 容, 故 擴 大 了 原 先 草 案 之 電 子 服 務 定 義 電 子 服 務 定 義 為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或 相 似 之 電 子 網 絡, 自 動 化 且 倚 賴 資 傳 遞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其 中 包 括 以 下 電 子 服 務 : 於 遠 端 提 供 軟 體 使 用 權 ( 包 括 線 上 遊 戲 及 資 料 庫 ) 及 其 他 附 加 功 能 並 包 括 該 類 產 品 之 更 新 等 事 宜 ; 提 供 網 路 廣 告 服 務 ( 包 括 使 用 網 路 軟 體 及 資 料 庫 及 提 供 網 路 廣 告 空 間 ); 提 供 網 路 上 銷 售 或 購 買 商 品 服 務 及 產 權 之 報 價 服 務 ; 提 供 買 賣 雙 方 聯 繫 或 交 易 之 網 路 平 台 服 務 ( 包 含 提 供 可 讓 潛 在 買 方 透 過 自 動 化 程 序 報 價 和 可 自 動 產 生 之 息 知 買 賣 雙 方 之 線 上 交 易 設 備 等 ); 提 供 或 維 護 在 網 路 執 行 之 商 及 個 人 服 務 網 路 資 源 支 援 ( 例 如 網 站 或 網 頁 支 援 ) 提 供 其 他 網 路 使 用 者 安 全 連 線 至 網 站 或 網 頁 及 提 供 設 備 以 供 使 用 者 進 行 資 源 修 改 等 服 務 ; 資 儲 存 及 處 理 服 務, 使 得 資 提 供 者 可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取 得 存 取 之 資 ; 提 供 雲 端 運 算 服 務 以 存 放 資 於 資 系 統 ; 提 供 網 域 註 冊 名 稱 及 虛 擬 主 機 服 務 ; 資 系 統 及 網 路 的 遠 端 管 理 及 支 援 服 務 ; 提 供 買 方 輸 入 資 料 後 透 過 網 路 自 動 搜 尋, 依 據 特 定 條 件 排 序 後, 將 所 排 序 的 資 料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或 電 網 路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草 案 中 引 用 之 例 子 包 含 提 供 線 上 證 券 交 易 報 告 及 線 上 即 時 翻 譯 ); 提 供 電 子 書 及 其 他 電 子 刊 物 線 上 教 材 網 路 影 像 及 音 樂 ( 包 含 或 不 包 含 歌 詞 之 數 位 內 容 ) 及 提 供 線 上 觀 看 影 音 之 路 徑 ; 提 供 買 方 資 搜 尋 服 務 或 提 供 潛 在 客 戶 之 資 ; 搜 索 引 擎 或 網 路 入 口 網 站 的 服 務 ; 及 線 上 統 計 數 據 管 理 經 由 網 路 播 放 電 視 或 廣 播 頻 道 之 服 務, 則 排 除 在 電 子 服 務 之 名 單 中, 同 時, 以 下 服 務 將 不 構 成 電 子 服 務 : 經 由 網 路 完 成 銷 售 商 品 或 勞 務 的 訂 單, 但 不 經 由 網 路 提 供 商 品 及 勞 務 予 客 戶 ; 銷 售 或 移 轉 有 形 媒 體 (tangible media) 所 附 之 軟 體 ( 包 括 線 上 遊 戲 ) 或 資 料 庫 之 使 用 權 ; 經 由 電 子 郵 件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 及 提 供 網 際 網 路 連 線 服 務 (access to internet) 電 子 服 務 之 服 務 提 供 地 與 先 前 第 一 版 草 案 相 同, 電 子 服 務 之 營 稅 將 由 客 戶 ( 無 論 個 人 或 法 人 ) 所 在 國 課 徵 此 修 正 草 案 進 一 步 釐 清, 如 符 合 以 下 任 一 條 件, 則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予 俄 羅 斯 個 人 客 戶, 將 被 視 為 在 俄 羅 斯 提 供 服 務 : 該 個 人 客 戶 ( 不 包 括 獨 資 ) 係 為 俄 羅 斯 之 居 住 者 ; 個 人 購 買 電 子 服 務 之 款 項 係 經 由 俄 羅 斯 之 銀 行 或 線 上 支 付 者 交 付 ; 消 費 者 購 買 電 子 服 務 所 使 用 之 IP 位 址 註 冊 地 為 俄 羅 斯 ; 或 消 費 者 留 存 其 購 買 或 支 付 電 子 服 務 之 個 人 聯 絡 電 話 國 碼 為 俄 羅 斯 14

14 同 時, 若 依 據 外 國 法 令, 當 電 子 服 務 提 供 地 被 認 定 為 客 戶 營 運 所 在 地, 且 該 地 係 屬 於 外 國 政 府 管 轄 地 區 時, 則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可 自 行 決 定 其 服 務 提 供 地 為 何 稅 基 課 稅 時 點 及 課 稅 期 間 修 正 草 案 說 明 除 非 營 稅 係 由 稅 務 代 理 人 代 為 繳 納, 否 則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應 自 行 繳 納 營 稅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予 個 人 客 戶 所 收 取 之 服 務 報 酬 係 內 含 營 稅, 稅 率 為 15.25%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須 於 每 季 結 束 後 25 天 內 透 過 納 稅 義 務 人 入 口 網 頁 申 報 並 繳 納 營 稅 倘 若 入 口 網 頁 無 法 使 用, 則 可 藉 由 e-document 者 以 電 傳 輸 之 方 式 遞 交 申 報 書 惟 課 稅 時 點 並 非 為 自 客 戶 取 得 款 項 日, 而 是 收 到 客 戶 款 項 日 之 當 期 季 度 結 束 日 若 服 務 收 入 係 以 外 國 貨 幣 計 價, 則 營 稅 稅 基 須 以 課 稅 時 點 當 日 俄 羅 斯 中 央 銀 行 所 公 布 之 匯 率 轉 換 為 俄 羅 斯 盧 布 若 該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無 俄 國 銀 行 帳 戶 或 財 產 時, 俄 羅 斯 稅 局 將 如 何 確 保 稅 收 修 正 草 案 並 未 允 許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使 用 其 外 國 銀 行 帳 戶 支 付 稅 捐 ( 實 務 上 目 前 並 不 可 行 ) 然 而, 相 較 於 第 一 版 草 案 只 能 退 稅 至 俄 國 銀 行 帳 戶, 修 正 草 案 放 寬 了 退 稅 帳 戶 之 限 制, 原 則 上 可 退 稅 至 任 何 帳 戶 ( 一 般 假 設 應 包 括 外 國 帳 戶 ) 評 論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於 俄 羅 斯 提 供 服 務 時, 須 評 估 擬 修 正 之 營 稅 法 規 對 現 行 務 及 其 技 術 之 影 響, 並 考 慮 是 否 需 調 整 其 營 運 模 式 及 相 關 交 易 文 件 格 式 以 減 低 潛 在 稅 務 風 險 除 非 既 有 之 服 務 供 應 鏈 內 已 有 設 籍 登 記 之 外 國 或 俄 羅 斯 中 介 機 構, 否 則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應 著 手 進 行 相 關 設 籍 登 記 之 準 備 工 作 外 國 服 務 供 應 商 第 一 個 營 稅 課 稅 期 間 為 於 俄 羅 斯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首 日 ( 不 早 於 2017 年 1 月 1 日 ) 至 當 期 季 度 結 束 日 營 稅 進 項 扣 抵 除 非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係 透 過 俄 羅 斯 境 內 分 支 機 構 提 供 服 務, 否 則 無 法 將 源 於 俄 羅 斯 產 生 之 進 項 稅 額 扣 抵 其 銷 項 稅 額 不 同 於 第 一 版 草 案, 修 正 草 案 並 未 讓 俄 羅 斯 當 地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於 俄 羅 斯 境 外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適 用 上 述 進 項 扣 抵 之 規 定 意 即 在 俄 羅 斯 境 外 提 供 之 電 子 服 務 非 屬 營 稅 課 稅 範 圍, 應 免 納 營 稅, 且 無 法 適 用 進 項 扣 抵 軟 體 授 權 之 營 稅 免 稅 第 一 版 草 案 提 議 取 消 現 行 移 轉 使 用 軟 體 及 資 料 庫 之 權 利 可 免 納 營 稅 之 規 定 然 而, 經 與 相 關 者 討 論 後, 俄 國 政 府 決 定 仍 維 持 免 稅 另 外, 修 正 草 案 也 刪 除 原 先 作 為 補 償 廠 商 因 營 稅 免 稅 待 遇 廢 除 而 提 供 之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超 額 扣 除 額 規 定 實 務 上, 此 項 規 定 實 施 情 況 仍 有 待 觀 察 因 為 外 國 者 必 須 能 證 明 是 基 於 線 上 合 約, 而 非 書 面 合 約, 將 相 關 軟 體 或 資 料 庫 之 使 用 權 移 轉 予 個 人 用 戶 時, 方 能 適 用 營 稅 免 稅 規 定 納 稅 機 制 修 正 草 案 並 未 釐 清 俄 羅 斯 稅 局 如 何 確 認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會 落 實 營 稅 設 籍 登 記, 同 時, 亦 未 說 明 稅 務 面 面 觀 15

15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廖 哲 莉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跨 國 人 力 調 派 新 知 新 加 坡 2016 年 個 人 所 得 稅 變 革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廖 哲 莉 會 計 師 呂 逸 雯 經 理 稅 務 面 面 觀 概 要 新 加 坡 財 務 部 長 於 2016 年 3 月 24 日 頒 布 預 算 計 劃, 此 變 革 將 使 新 加 坡 發 展 面 臨 重 要 時 刻, 且 將 為 新 加 坡 轉 型 之 路 發 展 新 藍 圖, 以 確 保 其 能 應 對 挑 戰 並 領 導 國 家 走 向 建 國 100 周 年 以 下 列 出 於 個 人 所 得 稅 變 革 之 部 分 : 個 人 所 得 稅 在 2015 年 度 預 算 計 劃 之 中, 提 出 自 2017 評 稅 年 度 (2016 年 收 入 年 度 ) 起, 居 住 者 將 適 用 新 累 進 稅 率 表 所 得 超 過 16 萬 新 幣 之 適 用 稅 率 將 提 高, 所 得 超 過 32 萬 新 幣 之 最 高 稅 率 也 由 原 本 20% 提 高 至 22% 個 人 所 得 稅 累 進 稅 率 詳 下 表 : 課 稅 所 得 額 ( 新 幣 ) 稅 率 (%) 應 納 稅 額 ( 新 幣 ) 首 20,000-0 次 10, 首 30, 次 10, 首 40, 次 40, ,800 首 80,000-3,350 次 40, ,600 首 120,000-7,950 次 40, ,000 課 稅 所 得 額 ( 新 幣 ) 稅 率 (%) 應 納 稅 額 ( 新 幣 ) 首 160,000-13,950 次 40, ,200 首 200,000-21,150 次 40, ,600 首 240,000-28,750 次 40, ,800 首 280,000-36,550 次 40, ,000 首 320,000-44,550 超 過 320, 例 如 : 納 稅 人 之 課 稅 所 得 額 為 10 萬 新 幣, 則 應 納 稅 額 為 5,650 新 幣 (3,350+20,000*11.5%) 個 人 所 得 稅 扣 除 額 上 限 [ 現 況 ] 目 前 居 住 者 只 要 符 合 申 報 扣 除 額 之 條 件, 即 可 在 任 何 評 稅 年 度 申 報 無 上 限 之 扣 除 額 [ 新 規 定 ] 為 確 保 個 人 所 得 稅 之 制 度 保 持 累 進, 擬 設 定 每 評 稅 年 度 8 萬 新 幣 之 扣 除 額 上 限 自 2018 評 稅 年 度 起 生 效 [ 觀 點 ] 每 評 稅 年 度 扣 除 額 上 限 為 8 萬 新 幣 之 政 策 不 但 令 人 感 到 意 外, 且 似 乎 與 政 府 在 鼓 勵 生 育 的 政 策 上 背 道 而 馳 一 般 而 言, 育 有 新 加 坡 籍 子 女 之 女 性 納 稅 人 可 享 有 每 位 子 女 上 限 5 萬 新 幣 之 職 婦 女 扣 除 額, 如 此 則 可 能 有 超 過 8 萬 新 幣 之 扣 16

16 除 額 然 而, 此 個 人 所 得 稅 扣 除 額 上 限 卻 透 露 出 和 政 府 鼓 勵 有 能 力 負 擔 之 家 庭 生 育 更 多 子 女 政 策 相 左 之 息, 並 導 致 高 所 得 之 母 親 們 更 加 堅 守 工 崗 位 廢 止 外 國 員 工 返 家 探 親 旅 費 補 助 之 稅 務 優 惠 [ 現 況 ] 目 前 由 於 新 加 坡 國 內 稅 務 局 准 予 雇 主 提 供 給 外 國 員 工 及 其 眷 屬 返 家 探 親 補 助 以 20% 比 例 課 稅 ( 員 工 與 其 配 偶 各 一 份 返 家 探 親 旅 費 補 助, 而 每 名 受 撫 養 子 女 各 兩 份 返 家 探 親 旅 費 補 助 ) 超 額 之 補 貼 則 全 數 課 稅 [ 新 規 定 ] 廢 止 雇 主 提 供 外 國 員 工 及 其 眷 屬 探 親 旅 費 補 助 以 20% 比 例 課 稅 之 租 稅 優 惠 自 2018 評 稅 年 度 起, 探 親 旅 費 補 貼 將 全 額 課 稅 [ 觀 點 ] 此 規 定 與 先 前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之 員 工 住 房 福 利 之 課 稅 規 定, 顯 現 出 在 新 加 坡 工 作 之 外 國 員 工 稅 負 負 擔 將 增 加 稅 務 面 面 觀 17

17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林 淑 怡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廖 家 琪 稅 務 部 協 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中 國 大 陸 針 對 集 團 企 重 組 稅 務 處 理 最 新 案 例 探 討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國 際 /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林 淑 怡 會 計 師 廖 家 琪 協 理 稅 務 面 面 觀 中 國 大 陸 於 2009 年 發 佈 之 財 稅 [2009]59 號 關 於 企 重 組 務 企 所 得 稅 處 理 若 干 問 題 的 知 ( 以 下 稱 59 號 文 ) 中 第 五 條 規 定, 若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者 可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在 重 組 交 易 當 時 暫 不 徵 稅, 惟 若 屬 跨 境 重 組 務 則 亦 須 同 時 符 合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企 重 組 型 態 多 元, 針 對 境 外 非 居 民 企 合 併 之 樣 態 可 否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一 直 存 在 不 確 定 性,2015 年 12 月 山 東 省 煙 台 市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判 決, 判 定 一 起 因 兩 家 義 大 利 公 司 境 外 合 併 導 致 中 國 企 股 權 轉 讓 不 得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該 案 例 背 景 為 義 大 利 母 公 司 A( 以 下 稱 A 公 司 ) 持 有 100% 義 大 利 子 公 司 B( 以 下 稱 B 公 司 ) 再 轉 投 資 煙 台 一 家 企 33% 股 權 2012 年 7 月 A 公 司 過 股 東 大 會 對 B 公 司 進 行 吸 收 合 併,B 公 司 為 消 滅 公 司,A 公 司 依 法 取 得 B 公 司 全 部 資 產 與 負 債 包 括 該 煙 台 企 股 權 稅 局 認 為 上 述 境 外 合 併 交 易 導 致 中 國 企 股 權 直 接 被 轉 讓, 且 其 轉 讓 價 格 不 符 合 獨 立 交 易 原 則, 故 予 以 徵 稅 人 民 幣 4600 多 萬, 而 A 公 司 則 認 為 該 項 交 易 可 根 據 59 號 文 規 定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兩 方 存 在 歧 見 之 下,A 公 司 經 行 政 覆 議 後 仍 未 得 到 稅 局 認 可 故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雙 方 爭 訟 點 大 致 可 歸 納 為 以 下 內 容 : 一 此 次 重 組 行 為 是 合 併 還 是 股 權 轉 讓? A 公 司 認 為 此 交 易 僅 為 單 純 優 化 集 團 內 部 結 構 簡 化 控 股 及 管 理 機 制 之 合 併 行 為, 具 備 合 理 商 目 的 且 主 要 股 東 並 無 異 動, 因 此 主 張 不 適 用 59 號 文 第 七 條 企 發 生 涉 及 中 國 境 內 與 境 外 之 間 的 股 權 和 資 產 收 購 交 易 之 判 斷 準 則, 惟 稅 局 認 為 該 交 易 實 質 是 B 公 司 ( 主 要 資 產 為 煙 台 企 ) 將 其 持 有 煙 台 企 33% 股 權 轉 讓 予 A 公 司 而 達 到 直 接 控 制 之 目 的, 應 認 定 為 直 接 股 權 轉 讓 另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2013]72 號 公 告 第 一 條 明 確 規 範 59 號 文 第 七 條 第 ( 一 ) 項 規 定 的 情 形 包 括 因 境 外 企 分 立 合 併 導 致 中 國 居 民 企 股 權 被 轉 讓 的 情 形, 也 進 一 步 否 定 了 A 公 司 主 張 不 適 用 59 號 文 第 七 條 之 論 點 二 境 外 企 合 併 可 否 符 合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59 號 文 第 五 條 列 示 了 一 般 條 件, 若 境 外 母 子 公 司 合 併 具 備 合 理 商 目 的, 且 被 合 併 股 權 及 對 價 中 涉 及 股 權 支 付 金 額 等 符 合 相 關 比 例 規 定, 常 可 申 請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因 該 交 易 屬 跨 境 重 組, 亦 需 同 時 符 合 第 七 條 第 一 款 非 居 民 企 向 其 100% 直 接 控 股 的 另 一 非 居 民 企 轉 讓 其 擁 有 的 居 民 企 股 權, 沒 有 因 此 造 成 以 後 該 項 股 權 轉 讓 所 得 預 提 稅 負 擔 變 化, 且 轉 讓 方 非 居 民 企 向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書 面 承 諾 在 3 年 ( 含 3 年 ) 內 不 轉 讓 其 擁 有 受 讓 方 非 居 民 企 的 股 權 之 規 定 山 東 省 煙 台 市 人 民 法 院 認 為 法 令 規 定 的 型 態 是 屬 母 公 司 轉 子 公 司 之 情 形, 而 本 案 例 交 易 卻 屬 子 公 司 轉 母 公 司, 且 因 18

18 轉 讓 方 為 消 滅 公 司, 某 種 程 度 上 可 視 為 股 權 再 轉 讓 予 上 層 股 東, 在 形 式 要 件 上 無 法 滿 足 三 年 持 股 期 限 之 要 求, 因 而 判 定 此 交 易 不 符 合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之 規 範 原 係 為 鼓 勵 企 併 購 及 重 組 務 之 發 展, 惟 目 前 實 務 上 能 取 得 此 優 惠 之 案 例 極 少, 尤 其 59 號 文 第 七 條 跨 境 重 組 務 及 交 易 型 態 涵 蓋 範 圍 有 限, 且 法 令 定 義 有 不 明 確 之 處, 稅 局 常 再 以 新 法 另 行 補 充 方 式 ( 如 72 號 公 告 補 充 59 號 文 ), 也 會 造 成 於 新 法 補 充 前 已 完 成 重 組 交 易 之 企 在 適 用 法 令 上 之 不 確 定 性 例 如 上 述 案 例 境 外 非 居 民 企 合 併 且 子 公 司 消 滅 之 類 型, 即 未 規 範 於 59 號 文 第 七 條 中, 是 否 即 代 表 境 外 合 併 交 易 完 全 無 法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且 合 併 後 實 質 股 東 未 更 動, 若 集 團 內 架 構 重 組 達 到 規 定 條 件 即 可 適 用 免 稅 優 惠, 而 境 外 合 併 與 集 團 架 構 重 組 精 神 類 似 卻 無 法 適 用 似 乎 不 合 理 另 外, 雖 中 國 大 陸 並 非 判 例 法 國 家, 惟 針 對 此 判 決 之 確 立 係 屬 單 一 個 案? 或 可 能 影 響 未 來 交 易 案 件 之 認 定 標 準? 甚 或 影 響 其 他 已 取 得 稅 務 機 關 同 意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意 見 之 類 似 交 易 案 件 從 而 被 追 回 稅 務 利 益 者 則 有 待 觀 察 台 商 企 未 來 為 精 簡 集 團 投 資 架 構 或 因 其 他 合 理 商 目 的 而 需 進 行 境 外 合 併 交 易 者, 建 議 請 專 人 士 協 助 評 估 並 事 前 與 中 國 大 陸 當 地 稅 局 確 認 是 否 能 符 合 特 殊 性 稅 務 重 組 相 關 條 件, 切 勿 貿 然 變 更 導 致 發 生 重 大 稅 務 成 本 附 錄 : 案 例 引 用 法 令 內 容 59 號 文 第 五 條 (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之 基 本 條 件 ) 五 企 重 組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的,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規 定 : ( 一 ) 具 有 合 理 的 商 目 的, 且 不 以 減 少 免 除 或 者 推 遲 繳 納 稅 款 為 主 要 目 的 ( 二 ) 被 收 購 合 併 或 分 立 部 分 的 資 產 或 股 權 比 例 符 合 本 知 規 定 的 比 例 ( 三 ) 企 重 組 後 的 連 續 12 個 月 內 不 改 變 重 組 資 產 原 來 的 實 質 性 經 營 活 動 ( 四 ) 重 組 交 易 對 價 中 涉 及 股 權 支 付 金 額 符 合 本 知 規 定 比 例 ( 五 ) 企 重 組 中 取 得 股 權 支 付 的 原 主 要 股 東, 在 重 組 後 連 續 12 個 月 內, 不 得 轉 讓 所 取 得 的 股 權 59 號 文 第 七 條 ( 跨 境 重 組 交 易 額 外 需 符 合 之 條 件 ) 七 企 發 生 涉 及 中 國 境 內 與 境 外 之 間 ( 包 括 港 澳 臺 地 區 ) 的 股 權 和 資 產 收 購 交 易, 除 應 符 合 本 知 第 五 條 規 定 的 條 件 外, 還 應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才 可 選 擇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規 定 : ( 一 ) 非 居 民 企 向 其 100% 直 接 控 股 的 另 一 非 居 民 企 轉 讓 其 擁 有 的 居 民 企 股 權, 沒 有 因 此 造 成 以 後 該 項 股 權 轉 讓 所 得 預 提 稅 負 擔 變 化, 且 轉 讓 方 非 居 民 企 向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書 面 承 諾 在 3 年 ( 含 3 年 ) 內 不 轉 讓 其 擁 有 受 讓 方 非 居 民 企 的 股 權 ; ( 二 ) 非 居 民 企 向 與 其 具 有 100% 直 接 控 股 關 係 的 居 民 企 轉 讓 其 擁 有 的 另 一 居 民 企 股 權 ; ( 三 ) 居 民 企 以 其 擁 有 的 資 產 或 股 權 向 其 100% 直 接 控 股 的 非 居 民 企 進 行 投 資 ; ( 四 )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核 准 的 其 他 情 形 稅 務 面 面 觀 19

19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杜 啟 堯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傅 至 真 稅 務 部 協 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兩 岸 銀 行 的 現 狀 與 展 望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國 際 /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 杜 啟 堯 會 計 師 傅 至 真 協 理 兩 岸 銀 行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是 當 前 研 究 中 最 值 得 關 注 的 領 域, 儘 管 受 到 多 項 客 觀 因 素 的 影 響 和 制 約, 但 隨 著 臺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依 存 度 的 日 益 提 升, 大 陸 的 龐 大 內 需 市 場 正 是 台 灣 已 飽 和 環 境 下 所 急 欲 需 要 的 市 場, 而 台 灣 的 人 才 正 好 填 補 大 陸 在 內 需 市 場 快 速 擴 張 下 所 造 成 的 人 力 缺 口, 此 乃 魚 幫 水 水 幫 魚 的 互 利 環 境, 兩 岸 銀 行 現 況 與 展 望 預 期 合 作 多 於 是 競 爭, 以 下 就 兩 岸 銀 行 做 一 分 析 比 較 備 註 : 以 下 中 國 及 台 灣 各 家 銀 行 資 料 以 該 公 司 官 方 網 站 公 佈 為 準, 中 國 各 協 會 和 台 灣 各 公 會 百 度 新 浪 網 等 大 網 站 等, 台 灣 公 司 如 無 掛 牌, 以 該 公 司 所 屬 金 控 為 準 兩 岸 銀 行 比 較 地 區 銀 行 2015 年 獲 利 新 台 幣 / 人 民 幣 網 點 數 ( 分 行 數 )/ 員 工 數 總 資 產 股 市 市 值 本 益 比 ( 市 盈 率 ) 2015 銀 行 家 雜 誌 1000 家 銀 行 世 界 排 名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 中 國 資 產 規 模, 存 款 總 額 和 貸 款 總 額 最 大 的 銀 行 ) 人 民 幣 2,777 億 元 網 點 16,732 家, 員 工 40 萬 人 人 民 幣 萬 億 ( 兆 ) 元 人 民 幣 1.5 萬 億 ( 兆 ) 元 5.5 倍 第 1 名 連 續 三 年 位 列 銀 行 家 全 球 1000 家 大 銀 行 和 美 國 福 布 斯 全 球 企 2000 強 榜 首 中 國 招 商 銀 行 ( 最 早 跨 足 海 外 的 用 卡 品 牌 ) 人 民 幣 580 億 元 網 點 1400 家 員 工 超 過 7 萬 人 人 民 幣 4.7 萬 億 ( 兆 ) 元 人 民 幣 4,506 億 元 7.81 倍 第 28 名 稅 務 面 面 觀 北 京 銀 行 ( 第 一 名 的 區 域 性 發 展 銀 行 ) 人 民 幣 180 億 元 網 點 323 個, 員 工 1.08 萬 名, 每 名 員 工 為 銀 行 貢 獻 淨 利 潤 人 民 幣 93 萬 元 ( 全 國 第 一 名 ) 人 民 幣 1.7 萬 億 ( 兆 ) 元 人 民 幣 1,296 億 元 7.25 倍 第 148 名 20

20 台 灣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 台 灣 最 大 民 營 金 控 的 銀 行 ) 新 台 幣 188 億 元 員 工 總 數 6,000 人, 165 家 分 行, 家 數 為 全 台 民 營 銀 行 之 冠 新 台 幣 1.54 兆 元 新 台 幣 2,500 億 7.8 倍 ( 以 國 泰 金 股 價 36 元 計 算 2015 年 EPS =NT$4.59) 第 218 名 台 灣 銀 行 ( 官 股 金 控 銀 行 資 產 最 大 ) 新 台 幣 105 億 元 海 內 外 129 家 /7,900 人 新 台 幣 4.7 兆 元 無 法 計 算 市 值 無 掛 牌 第 163 名 中 國 大 陸 及 台 灣 銀 行 之 現 況 及 未 來 展 望 大 陸 銀 行 之 現 況 與 未 來 展 望 大 陸 銀 行 之 現 況 -- 獲 利 以 利 差 為 主,2015 年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總 員 工 人 數 高 達 40 萬 人 等 於 台 灣 所 有 銀 行 從 人 員 總 和,2015 年 大 陸 銀 行 利 差 占 總 利 潤 80%, 顯 示 大 陸 銀 行 在 獲 利 上 需 要 多 元 化, 在 中 國 經 濟 的 下 行 壓 力 不 斷 增 大 產 能 過 剩 行 經 營 狀 況 愈 發 艱 難 利 率 市 場 化 改 革 進 程 加 快 下, 中 國 的 銀 行 陷 入 了 經 營 困 境 之 中 大 陸 銀 行 之 未 來 展 望 -- 互 聯 網 金 融, 各 大 銀 行 依 託 平 臺 的 建 設 和 互 聯 網 金 融 行 銷 服 務 的 新 機 制, 融 資 支 付 投 資 理 財 產 品 線 實 現 快 速 發 展, 其 發 展 以 下 列 6 大 項 為 依 歸 : 1. 融 e 購 : 務 領 域 涵 蓋 B2C B2B 和 B2G( 企 與 政 府 採 購 電 商 平 臺 ), 所 提 供 的 商 品 和 服 務 涵 蓋 日 常 消 費 品 金 融 產 品 地 產 旅 遊 汽 車 教 育 集 中 採 購 等 領 域 2. 融 e 聯 : 銀 行 內 部 客 戶 之 間 的 即 時 資 交 互 務 諮 詢 溝 分 享 的 互 動 平 臺 為 目 標, 構 築 社 交 化 金 融 互 動 式 行 銷 的 金 融 服 務 新 模 式 3. 融 e 行 : 全 力 推 進 融 e 行 開 放 式 網 路, 突 出 開 放 化 智 慧 化 個 性 化 理 念 功 能 和 服 務 的 全 面 升 級 4. 融 資 產 品 線 : 基 於 客 戶 線 上 線 下 直 接 消 費 的 用 貸 款 產 品 客 戶 數 已 達 到 契 合 小 微 企, 成 立 個 人 用 消 費 金 融 中 心, 開 展 無 抵 押 無 擔 保 純 用 全 線 上 的 個 人 消 費 貸 務 5. 支 付 產 品 線 : 以 小 額 便 捷 為 特 色 的 e 支 付 6. 投 資 理 財 產 品 線 : 成 為 面 向 個 人 投 資 者 的 投 資 交 易 平 臺 台 灣 銀 行 之 現 況 與 未 來 展 望 台 灣 銀 行 之 現 況 -- 台 灣 現 況 優 勢 係 商 品 和 市 場 多 元, 和 大 陸 銀 行 相 較 台 灣 小 而 美, 而 2015 年 台 灣 玉 山 銀 行 個 金 手 續 費 收 入 ( 含 財 富 管 理 ) 高 達 新 台 幣 100 億, 年 成 長 40%, 用 卡 手 續 費 年 增 率 達 18%, 連 官 股 的 台 灣 銀 行 其 海 外 獲 利 都 佔 總 獲 利 28%, 顯 示 台 灣 銀 行 不 靠 利 差 收 入, 在 競 爭 性 上 彌 補 市 場 不 足 的 困 境 台 灣 銀 行 之 未 來 展 望 1. 佈 局 全 亞 洲 和 全 球 -- 特 別 是 中 國 和 東 南 亞 ( 東 協 ) 未 來 將 是 最 有 發 展 的 市 場, 台 灣 經 驗 和 人 才 將 有 很 大 發 展 空 間 2. 加 強 協 力 廠 商 支 付 體 系 -- 以 法 令 和 金 融 體 系 發 展 以 台 灣 方 式 的 協 力 廠 商 支 付, 可 為 金 融 服 務 與 資 服 務 彼 此 間 之 跨 合 作 帶 來 新 商 機 3. 行 動 商 務 取 代 電 子 商 務 新 契 機 -- 將 目 前 銀 行 電 子 商 務 轉 變 為 行 動 商 務, 可 將 金 融 服 務 觸 角 延 伸 到 傳 統 銀 行 服 務 無 法 到 達 的 角 落, 消 費 者 不 再 受 到 時 間 與 空 間 的 限 制, 能 隨 時 隨 地 使 用 金 融 服 務 結 論 金 融 產 為 追 求 營 運 綜 效 而 合 作, 則 金 融 經 營 者 在 追 求 最 大 利 潤 的 同 時, 更 該 創 造 有 利 轉 型 之 環 境, 將 經 營 與 管 理 層 次 升 級 外, 唯 有 經 由 人 力 與 物 力 的 充 分 配 合 才 能 更 加 壯 大, 無 論 在 中 國 或 是 台 灣 的 金 融 皆 互 有 利 基,, 不 論 是 中 國 大 陸 吸 收 台 灣 人 才, 或 是 台 灣 金 融 前 往 大 陸 發 展, 如 以 台 灣 的 軟 實 力 配 合 中 國 大 陸 的 硬 實 力, 可 望 將 能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國 際 經 濟 環 境 中 擁 有 更 強 競 爭 力 與 取 得 更 大 商 機, 為 兩 岸 的 金 融 發 展 做 出 更 大 的 貢 獻 稅 務 面 面 觀 21

21 Risk Advisory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專 欄 吳 志 洋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薛 如 倩 協 理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稽 核 再 進 化 洞 察 力 導 向 的 分 析 技 術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 吳 志 洋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薛 如 倩 協 理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傳 統 稽 核 還 有 競 爭 力 嗎? 傳 統 稽 核 的 重 點 在 於 找 尋 錯 誤, 於 案 件 發 生 後 才 開 始 檢 查, 並 糾 正 違 反 的 事 項 和 人 員 稽 核 過 程 中 以 抽 樣 技 術 獲 得 樣 本, 此 舉 較 難 辨 別 例 外 行 為 的 發 生 另 外, 著 重 的 部 分 在 於 結 果 而 非 過 程, 更 導 致 時 常 無 法 找 出 管 理 運 作 上 的 問 題 和 內 部 控 制 的 缺 漏 傳 統 稽 核 在 稽 核 過 程 有 非 及 時 性 的 疑 慮 外, 報 告 的 產 出 亦 是 如 此, 稽 核 人 員 的 速 度 難 以 應 付 突 發 的 風 險 由 上 可 知, 傳 統 稽 核 的 運 作 耗 費 大 量 的 人 力 時 間 和 金 錢, 卻 還 是 很 難 辨 識 出 高 風 險 之 處 洞 察 力 導 向 的 稽 核 將 一 改 傳 統 稽 核 的 頹 勢, 運 用 資 料 分 析 技 術, 甩 開 舊 有 的 低 效 率 低 效 能 和 高 成 本 ; 強 調 先 以 資 料 分 析 大 幅 提 升 辨 認 高 風 險 處 的 準 確 性, 再 評 估 錯 誤 原 因 並 提 出 改 善 方 法 彼 得 杜 拉 克 在 大 變 革 時 代 的 管 理 (Managing in A Time of Great Change) 一 書 中 提 及 快 速 變 遷 的 本 身 並 非 必 然 存 在 危 機, 但 是 若 還 想 用 過 去 的 邏 輯 所 學 或 其 他 舊 方 法 來 應 對, 那 才 是 真 正 的 危 機 快 速 和 靈 活 的 應 變 能 力 對 現 今 企 特 別 重 要, 洞 察 力 導 向 的 稽 核 除 了 具 備 及 時 性 之 外, 妥 善 利 用 資 料 分 析 的 技 術, 能 快 速 辨 識 每 天 如 排 山 倒 海 而 來 混 雜 的 資 之 可 用 性, 並 能 進 一 步 利 用 以 提 升 決 策 的 力 度 洞 察 力 導 向 稽 核 是 新 的 答 案 在 一 份 Deloitte 調 查 全 球 29 個 國 家, 超 過 1,200 位 稽 核 主 管 的 報 告 中 得 出 : 1. 57% 的 主 管 認 為 其 組 織 的 內 部 稽 核 團 隊 缺 乏 分 析 技 術, 以 至 於 無 法 產 出 利 害 關 係 人 期 望 的 商 見 解 在 做 決 定 時 提 供 有 效 的 意 見, 甚 至 無 法 有 效 率 地 執 行 稽 核 2. 66% 的 人 員 僅 使 用 基 礎 分 析 技 術 ( 如 : 使 用 電 子 表 單 (spreadsheets) 呈 現 數 據 ) 或 是 根 本 不 使 用 ; 然 而 有 超 過 1/3 的 主 管 認 為 資 料 分 析 技 術 在 未 來 3-5 年 會 成 為 稽 核 發 展 的 重 點 3. 58% 的 主 管 期 望 未 來 3-5 年, 有 一 半 以 上 的 稽 核 可 以 運 用 資 料 分 析 技 術 ; 更 有 37% 的 主 管 表 明 將 在 至 少 75% 的 稽 核 中 大 量 使 用 分 析 技 術 由 上 可 知, 洞 察 力 導 向 的 稽 核 未 來 勢 必 成 為 稽 核 之 主 流 趨 勢, 組 織 必 須 正 視 資 料 分 析 技 術 的 重 要 性, 並 把 握 時 機 發 展 並 運 用 之 運 用 洞 察 力 導 向 稽 核 的 益 處 面 對 數 位 化 的 世 界, 工 作 中 充 斥 著 各 式 各 樣 的 資, 除 了 準 確 又 快 速 的 蒐 集 資 料 外, 分 析 資 料 的 技 術 更 是 不 可 或 缺 以 下 是 使 用 洞 察 力 導 向 稽 核 能 帶 來 的 益 處 : 1. 更 快 速 進 行 稽 核 : 改 善 資 料 取 得 的 方 式, 更 快 速 地 取 得 有 用 的 數 據 2. 以 較 低 成 本 執 行 稽 核 : 運 用 分 析 技 術 產 出 的 報 表 和 圖 示 能 提 高 人 員 之 間 的 理 解 溝 和 合 作 品 質, 降 低 人 力 與 時 間 成 本 22

22 3. 執 行 高 品 質 稽 核 : 結 合 組 織 內 外 部 的 資 料 以 增 加 對 風 險 的 了 解, 並 鎖 定 高 危 險 項 目 除 了 能 直 搗 核 心 外, 能 產 出 有 影 響 力 的 建 議 4. 將 創 新 視 為 核 心 : 豐 富 的 資 料 和 分 析 技 術 的 提 升 能 夠 持 續 推 動 自 動 化 的 普 及 稽 核 程 序 和 報 告 方 式 的 改 進, 以 提 升 稽 核 服 務 之 品 質 啟 用 分 析 技 術 推 動 先 進 的 稽 核 包 含, 從 技 術 層 面 人 力 資 源 相 關 的 決 定, 到 第 一 次 置 入 分 析 技 術 的 稽 核 所 需 之 判 別 規 劃 和 數 據 節 錄 等 多 項 步 驟 我 們 建 議 參 考 下 述 三 段 式 作 法 : 分 析 技 術 讓 內 部 稽 核 團 隊 能 以 超 越 過 往 的 標 準 作 法, 不 只 是 在 框 架 內 被 動 的 應 付 問 題, 而 是 更 有 彈 性 的 回 應 企 遇 到 的 問 題, 甚 至 提 前 計 畫 面 對 高 風 險 環 節 的 應 變 措 施 洞 察 力 導 向 稽 核 將 成 為 企 的 風 險 把 關 者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有 效 率 的 內 部 稽 核 部 門 必 定 會 把 分 析 技 術 設 定 為 部 門 和 稽 核 工 作 所 需 的 核 心 能 力 若 內 部 稽 核 領 導 者 現 在 就 先 走 在 趨 勢 的 尖 端 立 即 採 取 行 動, 運 用 良 好 的 分 析 技 術 連 結 數 據 和 風 險 進 行 洞 察 力 導 向 的 稽 核, 必 能 協 助 公 司 早 期 發 現 高 風 險 之 處 並 及 時 因 應, 以 利 公 司 營 運 目 標 之 達 成 1. 評 估 : 分 析 現 有 的 能 力, 包 含 內 部 稽 核 部 門 和 整 個 組 織 2. 計 畫 : 替 組 織 量 身 打 造 發 展 分 析 技 術 的 長 期 策 略, 考 量 和 排 定 項 目 的 優 先 順 序 來 達 成 目 標 3. 交 付 和 監 控 : 置 入 適 合 組 織 的 分 析 技 術 ( 如 : 互 動 式 圖 表 魚 骨 圖 等 等 ), 同 時 運 用 重 要 績 效 指 標 來 監 控 其 執 行 成 效 分 析 技 術 使 用 的 實 際 案 例 某 企 的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想 知 道 公 司 是 否 有 效 的 控 制 費 用, 於 是 他 要 求 公 司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針 對 公 司 的 採 購 部 門 進 行 稽 核 內 部 稽 核 團 隊 利 用 分 析 程 式 裡 的 功 能, 發 現 與 正 常 流 程 和 運 作 相 比, 採 購 部 門 多 耗 費 了 將 近 2 倍 的 人 力, 每 位 人 員 在 每 個 案 子 平 均 多 花 了 7 個 小 時, 最 驚 人 的 是 有 些 科 技 費 用 的 採 購 多 付 了 將 近 3 倍 的 價 格 稽 核 團 隊 更 深 入 的 分 析 數 據, 發 現 更 多 費 用 變 動 的 性 質 和 範 圍 接 續 使 用 樹 狀 圖 分 析, 使 團 隊 能 夠 更 深 入 的 找 尋 癥 結 點 除 了 辨 識 出 流 程 設 計 的 問 題 外, 也 找 到 可 能 收 賄 的 高 風 險 族 群 與 可 能 出 錯 的 環 節 分 析 技 術 中 視 覺 化 工 具 產 出 的 報 表 和 圖 示 讓 採 購 單 位 之 人 員 也 能 夠 清 楚 理 解 問 題, 在 後 續 與 團 隊 討 論 並 重 新 設 計 採 購 流 程 的 人 力 和 資 源 配 置 時, 相 較 於 以 往 節 省 約 1/4 的 時 間 另 外,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指 出, 依 據 麥 肯 錫 公 司 (McKinsey & Company) 於 2013 年 1 月 發 表 的 報 告 中 顯 示, 如 果 美 國 醫 療 產 善 用 資 料 分 析 技 術 進 行 稽 核 和 優 化 流 程, 一 年 估 計 可 減 少 3,000-4,500 億 美 元 的 支 出, 佔 美 國 總 醫 療 支 出 的 12% - 17%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23

23 Risk Advisory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專 欄 李 介 文 協 理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為 何 董 事 會 該 關 心 危 機 管 理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 李 介 文 協 理 近 幾 年 來 企 危 機 頻 傳, 如 食 安 空 難 駭 客 攻 擊 罷 工 財 報 舞 弊 等 事 件 持 續 發 生 多 企 在 危 機 發 生 時, 除 遭 遇 主 管 機 關 客 戶 社 會 大 責 難 以 外, 媒 體 的 放 大 效 應 也 讓 企 疲 於 因 應 若 危 機 無 法 適 當 控 制, 作 為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董 事 不 得 不 為 此 表 達 歉 意, 甚 至 有 可 能 遭 受 撤 換 主 動 請 辭 或 背 負 法 律 責 任 等 結 果 王 品 前 董 座 也 曾 經 對 媒 體 表 達 : 我 算 過, 人 忍 耐 的 極 限 只 有 一 天 而 已, 過 了 黃 金 二 十 四 小 時, 再 不 面 對, 人 們 會 覺 得 你 在 逃 避 顯 見 董 事 在 危 機 管 理 上 的 角 色 深 重 但 董 事 們 面 臨 的 困 難 重 重 除 了 企 事 務 龐 雜, 在 驅 動 獲 利 的 齒 輪 上, 就 已 耗 費 極 大 心 力 ; 一 旦 發 生 異 常 情 況, 往 往 只 能 憑 藉 有 限 的 息, 進 行 被 動 回 應 而 且 危 機 牽 涉 的 層 面 廣 泛, 除 需 處 理 事 件 的 本 質 以 外, 還 包 含 道 德 責 任 公 共 關 係 法 律 責 任 財 務 影 響 與 員 工 士 氣 等 危 機 處 理 過 程 常 見 的 困 難 還 包 含 : 未 提 前 掌 握 到 消 息 事 件 未 及 時 向 上 報 隱 瞞 或 報 線 混 亂 事 情 報 的 內 容 被 淡 化, 以 致 於 未 能 及 時 判 斷 影 響 層 面 憑 經 驗 制 定 危 機 管 理 決 策, 成 事 與 否 僅 憑 人 未 能 及 時 偵 測 外 部 的 氛 圍, 導 致 回 應 無 法 有 效 獲 得 外 部 的 認 同 其 他 對 象 ( 如 主 管 機 關 同 或 事 件 牽 涉 的 其 他 團 體 ) 提 出 了 與 企 不 同 的 息, 導 致 企 受 質 疑 董 事 會 成 員 未 能 及 時 參 與 危 機 處 理 過 程, 問 題 擴 大 後 僅 能 擔 任 收 拾 殘 局 的 角 色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董 事 會 應 該 要 督 導 公 司 具 備 危 機 管 理 能 力, 認 為 危 機 管 理 階 段 與 相 關 應 對 方 式 如 下 :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24

24 偵 測 與 預 防 階 段 : 1. 平 時 應 辨 識 可 能 形 成 危 機 的 議 題, 規 畫 應 對 流 程 ; 但 危 機 的 樣 態 不 見 得 能 全 被 預 測, 因 此 必 須 有 一 危 機 應 變 的 原 則 組 織 與 報 架 構, 用 以 涵 蓋 未 被 識 別 的 危 機 應 規 劃 董 事 在 危 機 管 理 過 程 中 的 角 色 責 任, 並 規 範 溝 的 要 求 求, 檢 視 企 現 行 危 機 管 理 的 能 力, 並 提 升 相 關 不 足 之 處, 以 謀 求 企 永 續 營 運 之 道 2. 監 控 內 外 部 資 料 源, 透 過 即 時 蒐 集 與 分 析 開 放 資 料 (Open Data) 以 及 線 上 輿 情, 過 濾 並 轉 換 成 為 有 意 義 的 資, 偵 測 可 能 造 成 企 危 害 的 息 或 徵 兆 3. 對 於 各 類 危 機 議 題 進 行 事 前 模 擬, 規 劃 突 發 情 況 與 模 擬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反 應, 挑 戰 與 改 善 現 行 的 計 畫, 並 訓 練 企 應 變 團 隊 的 反 應 回 應 階 段 : 1. 依 危 機 管 理 計 畫 執 行, 即 時 決 策 與 處 理 但 因 危 機 狀 況 隨 時 變 化, 因 此 必 須 持 續 監 控 內 外 部 意 見, 納 入 決 策 模 型 中, 避 免 做 出 不 食 人 間 煙 火 的 決 定 自 建 或 委 任 專 團 隊 協 助 分 析 危 機 樣 態 調 查 危 機 根 因, 並 隨 著 環 境 變 化 及 時 重 新 評 估 與 架 構 (Frame) 狀 況 2. 管 理 與 記 錄 所 有 危 機 的 過 程 與 已 溝 內 容, 避 免 息 不 一 致 董 事 更 應 在 早 期 涉 入 危 機 處 理 過 程, 若 事 態 擴 大 時, 即 可 順 利 接 手 處 理 3. 進 行 危 機 溝, 考 量 主 要 溝 對 象 關 切 議 題 與 適 合 的 管 道 媒 介 進 行 回 應 內 容 更 需 具 備 同 情 心 合 乎 法 令 倫 理 道 德, 並 顧 及 社 會 氛 圍 恢 復 階 段 : 1. 危 機 後, 規 劃 與 進 行 品 牌 或 形 象 修 復 工 作, 辨 識 利 害 關 係 人 現 存 的 疑 慮, 並 加 以 處 理 2. 依 據 危 機 過 程 中 留 下 之 紀 錄, 進 行 危 機 後 評 估, 覆 核 危 機 處 理 過 程 是 否 有 任 何 可 以 再 改 進 的 地 方 在 重 大 的 危 機 事 件 後, 亦 可 委 任 專 團 隊 進 行 危 機 後 評 估, 除 檢 視 處 理 過 程 中 的 問 題 瑕 疵 等, 也 會 進 行 現 行 組 織 弱 點 的 再 評 估, 已 確 認 改 善 方 向 董 事 受 股 東 委 任, 指 導 與 帶 領 企 營 運, 為 公 司 獲 取 利 潤 ; 反 之, 在 危 急 時 刻 維 護 企 的 商 譽, 帶 領 企 安 然 度 過 危 機, 避 免 最 終 股 東 權 益 受 損, 自 然 也 是 董 事 的 關 鍵 任 務 因 此, 建 議 董 事 依 據 前 述 要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25

25 Consulting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專 欄 苗 德 荃 副 總 經 理 管 理 顧 問 ( 股 ) 公 司 企 併 購 之 整 合 系 列 七 併 購 綜 效 管 理 與 過 程 管 理 管 理 顧 問 ( 股 ) 公 司 / 苗 德 荃 副 總 經 理 駱 巧 軒 資 深 顧 問 在 併 購 後 整 合 進 入 到 最 後 一 個 階 段, 從 成 立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擬 定 未 來 營 運 模 式 與 藍 圖, 規 劃 出 整 合 路 線 圖, 到 逐 步 開 始 整 合 後 的 兩 個 重 要 里 程 碑 過 渡 期 間 運 營 以 及 第 一 日 的 準 備, 並 帶 出 過 程 中 關 鍵 變 動 主 體 的 人 員 與 組 織, 以 及 管 理 內 外 感 受 的 溝 與 變 革 管 理, 最 後, 就 是 在 這 樣 複 雜 的 工 作 任 務 中, 如 何 進 行 過 程 管 理, 以 及 對 結 果 的 評 估 與 管 理 綜 效 管 理 是 貫 穿 併 購 工 作 的 核 心 在 交 易 結 構 進 行 財 務 估 算 時, 就 應 該 已 經 做 過 過 綜 效 的 估 算 分 析 並 標 訂 出 綜 效 的 來 源, 辨 別 所 有 可 能 因 為 合 併 而 產 生 的 綜 效 來 源 時, 很 大 部 分 資 基 礎 是 由 盡 職 調 查 中 蒐 集 到 的, 以 及 根 據 交 易 結 構 本 身 的 性 質, 將 辨 別 出 的 綜 效 來 源 予 以 量 化 與 價 值 化 因 此, 併 購 後 整 合 其 實 就 是 實 現 綜 效 來 源 的 必 要 過 程, 在 規 劃 整 合 計 畫 時, 必 須 先 從 綜 效 來 源 開 始 發 展, 要 怎 麼 獲 取 預 期 的 綜 效, 才 能 展 開 整 合 路 線 因 此, 在 確 定 交 易 結 構 時 就 應 該 制 定 綜 效 實 現 策 略, 透 過 確 認 個 別 目 標, 以 及 建 立 對 成 果 的 追 蹤, 可 避 免 對 併 購 案 帶 來 的 價 值 產 生 過 度 樂 觀 的 預 期, 整 合 規 劃 就 是 要 問 如 何 實 現 個 別 目 標, 而 綜 效 管 理 就 是 去 評 估 綜 效 是 否 有 依 照 預 期 的 進 度 與 方 式 達 成 企 併 購 的 重 點 即 為 綜 效 的 成 功 發 展 及 實 現, 而 企 併 購 的 綜 效 規 劃 可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綜 效 辨 認 與 分 析 綜 效 評 估 與 確 認 綜 效 發 展 與 實 現 綜 效 辨 認 與 分 析 在 併 購 交 易 初 期, 買 方 於 簽 署 保 密 協 議 後, 針 對 賣 方 提 供 的 有 限 資 進 行 初 步 的 盡 職 調 查, 並 依 據 所 獲 取 的 有 限 資 進 行 綜 效 的 辨 認 及 分 析, 並 據 以 調 整 交 易 架 構 的 設 計 及 商 條 款 的 研 擬 一 般 而 言, 綜 效 主 要 可 分 為 成 本 / 支 出 的 節 省 或 收 益 增 加 兩 大 方 面 若 要 進 一 步 細 分, 綜 效 潛 在 發 展 機 會 則 可 以 按 功 能 或 跨 功 能 來 評 估, 其 中 供 應 鏈 管 理 和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即 為 很 好 的 例 子 下 表 摘 錄 了 組 織 內 跨 功 能 的 潛 在 綜 效 機 會 表 1: 在 組 織 內 部 不 同 務 性 質 的 綜 效 機 會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功 能 供 應 鏈 管 理 資 科 技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財 務 及 行 政 產 品 開 發 稅 務 綜 效 機 會 規 模 經 濟 的 產 生 以 及 整 合 後 效 率 的 提 升 得 以 降 低 成 本 利 用 整 合 後 更 大 的 務 基 礎 及 資 系 統 整 合, 降 低 IT 成 本 提 供 更 廣 服 務 及 加 強 路 定 位 來 強 化 客 戶 關 係 更 大 的 務 規 模 得 以 降 低 財 務 和 行 政 費 用 創 造 終 端 到 終 端 產 品 和 服 務 解 決 方 案 自 併 購 交 易 隨 之 的 股 權 結 構 重 組 以 節 省 企 稅 賦 負 擔 26

26 功 能 人 力 資 本 企 不 動 產 綜 效 機 會 透 過 整 合 人 力 配 置 和 簡 化 人 力 資 源 流 程, 降 低 人 力 資 源 成 本 整 合 兩 家 公 司 的 企 不 動 產, 同 時 降 低 成 本 和 實 現 長 期 的 策 略 舉 例 而 言, 若 買 方 公 司 採 用 策 略 性 採 購 計 畫, 提 供 併 購 標 的 公 司 低 價 的 原 物 料, 使 標 的 公 司 在 未 來 四 年 能 省 下 一 千 萬 美 金 這 項 綜 效 在 初 期 評 估 對 標 的 公 司 的 併 購 價 格 溢 價 時, 則 可 依 據 其 可 實 現 性 納 入 考 量 綜 效 評 估 與 確 認 在 交 易 中 期, 買 賣 方 於 簽 署 意 向 書 後, 針 對 賣 方 所 授 權 進 入 的 資 料 室 所 獲 得 的 資 進 行 財 務 稅 務 法 律 商 環 保 人 力 資 源 等 的 盡 職 調 查, 並 可 直 接 與 管 理 階 層 進 行 面 對 面 的 對 談 以 釐 清 所 獲 知 的 資 本 階 段 的 重 點 則 在 針 對 前 一 階 段 所 初 步 辨 認 的 綜 效 進 行 深 入 的 分 析 及 評 估, 確 認 其 可 執 行 的 程 度 與 風 險, 以 及 所 需 額 外 投 入 的 資 源 資 金 及 人 力 由 於 獲 得 的 資 較 前 一 階 段 清 楚 及 完 整, 本 階 段 工 作 所 執 行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將 可 為 後 續 整 合 計 畫 的 具 體 性 及 完 整 性 提 供 扎 實 的 基 礎 因 此, 對 於 盡 職 調 查 中 蒐 集 到 的 資, 買 方 應 以 客 觀 的 角 度 進 行 驗 證 分 析, 並 與 外 部 的 專 家 合 作, 以 期 能 更 具 體 地 落 實 後 續 的 整 合 計 畫 綜 效 發 展 與 實 現 在 交 易 後 期, 買 賣 方 於 簽 署 股 權 交 易 文 件 並 進 行 交 割 後, 買 方 將 成 立 整 合 團 隊, 即 刻 開 展 綜 效 管 理 的 規 劃 與 設 計, 專 注 於 能 提 升 公 司 價 值 並 且 能 快 速 實 現 綜 效 的 項 目 進 行 覆 核 並 優 先 執 行 在 每 個 不 同 的 綜 效 項 目 中, 整 合 團 隊 應 制 定 詳 細 的 工 作 日 期 和 負 責 人, 使 預 期 的 效 果 可 以 被 掌 控 並 得 以 實 現 綜 效 管 理 設 計 的 流 程 即 便 是 可 以 獨 立 運 作 的 整 合 模 式, 也 應 該 透 過 從 所 投 入 的 資 本 或 其 他 投 資 等 方 式 辨 識 可 能 綜 效 來 源, 並 定 期 追 蹤 財 務 表 現 一 個 完 整 的 綜 效 管 理 包 含 下 列 步 驟 : 1. 辨 別 增 加 收 益 的 綜 效 來 源, 從 之 前 發 展 出 的 綜 效 目 標, 以 及 後 續 獲 得 的 額 外 資, 辨 別 收 益 相 關 綜 效 來 源 2. 辨 別 節 省 支 出 的 綜 效 來 源 3. 規 劃 要 達 到 綜 效 所 需 要 的 成 本 4. 發 展 綜 效 達 成 的 優 先 順 序 表 與 時 程 表, 考 慮 機 會 的 價 值 以 及 實 踐 的 難 易 度, 並 與 關 係 人 一 同 發 展 綜 效 實 現 的 時 間 表, 包 含 可 以 追 蹤 進 度 的 各 個 里 程 碑 5. 開 展 到 功 能 部 門 別 的 綜 效 目 標 與 任 務, 並 分 派 負 責 人 以 及 細 部 時 間 表 6. 建 立 綜 效 成 果 評 估 機 制, 從 了 解 組 織 目 前 績 效 評 估 的 狀 況 與 能 力, 確 定 流 程 與 工 具 可 以 如 何 運 用, 再 確 認 評 估 與 追 蹤 的 層 級, 以 及 評 估 衡 量 的 指 標, 包 含 財 務 指 標 如 EBIT 銷 售 額 市 佔 率 等, 並 分 派 評 估 追 蹤 呈 報 的 負 責 人 7. 辨 別 可 能 影 響 綜 效 達 成 的 風 險 因 素, 發 展 應 對 計 畫 8. 建 立 綜 效 評 估 與 追 蹤 的 路 線 圖, 包 含 各 個 綜 效 應 該 達 成 日 期 綜 效 評 估 應 該 何 時 完 成 等 9. 與 領 導 層 溝, 取 得 支 持 與 共 識 10. 實 際 執 行 評 估 追 蹤 呈 報, 同 時 處 理 相 關 議 題 與 修 正 整 合 規 劃 在 於 如 何 實 現 個 別 目 標, 針 對 綜 效 的 管 理 就 是 去 評 估 綜 效 是 否 有 依 照 預 期 的 進 度 與 方 式 達 成 為 成 功 實 現 綜 效, 整 合 負 責 人 需 負 責 分 辨 整 體 綜 效 目 標, 並 且 將 每 一 個 有 效 的 綜 效 分 配 給 特 定 的 部 門 或 管 理 人 員 負 責 每 位 管 理 者 應 負 擔 該 綜 效 效 益 產 生 的 責 任, 並 擬 定 出 合 適 的 衡 量 指 標 以 及 時 間 表, 以 確 保 團 隊 不 會 偏 離 計 畫 並 符 合 預 算 規 劃 同 時, 視 情 況 提 供 教 育 訓 練 或 是 進 行 溝, 讓 當 地 的 管 理 團 隊 充 分 了 解 公 司 的 重 要 目 標, 以 及 該 管 理 團 隊 如 何 協 助 公 司 達 成 目 標 之 角 色 過 程 管 理 與 監 控 過 程 管 理 是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所 主 要 負 責 的 任 務 之 一, 根 據 之 前 制 定 出 的 併 購 整 合 路 線 圖 (Roadmap) 與 里 程 碑 (Milestone), 進 行 每 個 時 間 點 的 進 度 追 蹤 與 管 理, 協 調 相 關 人 員 合 作, 並 處 理 可 能 的 風 險,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27

27 某 些 衡 量 指 標 其 實 也 是 企 內 部 一 直 會 進 行 的 經 營 預 算 與 計 畫 流 程 循 環 中 的 項 目, 因 此 過 程 管 理 除 了 特 定 過 渡 期 或 整 合 期 間 才 有 的 任 務 外, 許 多 評 估 追 蹤 與 管 理 都 可 以 逐 步 轉 移 並 結 合 企 例 行 的 管 理 機 制, 以 減 少 重 複 工 作 監 控 主 要 的 任 務 即 是 看 有 沒 有 異 常 與 風 險, 避 免 任 何 關 鍵 議 題 造 成 整 合 過 程 的 延 遲 或 不 良 影 響,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應 該 定 期 監 控, 找 出 問 題 並 解 決 建 議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應 將 這 些 過 程 管 理 關 鍵 目 標 與 綜 效 的 衡 量 體 系 (scorecard) 隨 同 最 初 整 合 任 務 的 規 劃 一 併 建 立, 這 樣 將 有 助 於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與 整 合 團 隊 在 工 作 推 動 的 過 程 中 同 步 定 期 檢 視, 尋 找 落 後 進 度 的 目 標 重 大 障 礙 或 延 宕 的 原 因, 並 且 系 統 性 的 向 整 合 指 導 委 員 會 及 高 管 層 報 告 溝 現 狀 在 併 購 後 整 合 的 過 程, 會 不 斷 產 生 各 種 問 題,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應 該 要 迅 速 分 析 原 因, 找 出 可 能 的 解 決 方 案, 但 監 控 的 指 標 與 項 目 也 要 視 該 任 務 的 性 質 與 嚴 重 度 而 定, 較 輕 微 的 工 作 可 以 由 各 個 工 作 小 組 進 行 評 估,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應 要 掌 握 關 鍵 性 的 成 果, 判 斷 資 源 足 夠 與 否, 以 及 管 理 層 的 共 識 合 作 程 度 等 尤 其 是 跨 部 門 的 合 作,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一 定 要 列 入 監 控, 因 為 任 何 決 定 或 改 變 都 有 可 能 影 響 其 他 部 門 的 工 作 團 隊, 形 成 許 多 不 利 的 因 子, 因 此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主 要 還 是 應 該 負 責 較 有 策 略 性 高 度 與 跨 部 門 整 合 的 工 作 總 結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併 購 後 的 整 合 是 企 進 行 併 購 交 易 後 價 值 創 造 的 重 中 之 重, 但 經 常 未 能 獲 得 進 行 併 購 活 動 之 企 足 夠 的 重 視 且 企 內 部 常 未 必 有 適 切 的 方 法 足 夠 的 經 驗 與 能 力 對 整 個 併 購 後 整 合 進 行 有 效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因 而 未 能 實 現 或 極 大 化 併 購 交 易 所 能 帶 來 的 潛 在 價 值, 甚 或 為 併 購 企 帶 來 風 險 或 意 外 的 損 失 然 而 面 臨 企 快 速 成 長 與 擴 張 甚 或 維 持 競 爭 力 的 迫 切 需 求, 以 併 購 做 為 手 段 已 是 一 個 企 發 展 路 程 上 不 能 迴 避 的 選 項 企 可 以 考 慮 聰 明 的 引 用 外 腦 借 力 使 力, 從 其 他 企 的 案 例 中 學 習 汲 取 經 驗 與 教 訓, 並 且 在 企 內 逐 步 養 成 企 併 購 的 人 員 團 隊 與 全 流 程 能 力, 勇 敢 的 踏 出 加 速 發 展 的 重 要 步 伐 28

28 Consulting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專 欄 胥 傳 沛 副 總 經 理 管 理 顧 問 ( 股 ) 公 司 3D 列 印 技 術 之 供 應 鏈 轉 型 管 理 顧 問 ( 股 ) 公 司 / 胥 傳 沛 副 總 經 理 王 仁 良 副 理 前 言 隨 著 製 造 技 術 的 進 步,3D 列 印 技 術 ( 又 稱 附 加 製 造 Additive Manufacturing,AM) 逐 漸 發 展 成 熟 這 種 以 疊 加 的 新 製 造 方 式 衝 擊 了 傳 統 生 產 方 法, 促 使 公 司 改 變 既 有 的 供 應 鏈, 或 催 化 新 型 態 的 供 應 鏈 網 絡 以 提 升 營 運 效 能 這 種 列 印 元 件 的 生 產 方 式 將 能 大 大 減 少 製 造 所 需 的 前 置 時 間 與 成 本, 提 高 生 產 彈 性 針 對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管 理 顧 問 整 理 出 四 種 目 前 各 公 司 規 劃 運 用 附 加 製 造 的 主 要 策 略 路 徑, 以 供 應 鏈 及 產 品 兩 個 改 變 面 向 做 分 類, 歸 納 出 策 略 價 值 驅 動 因 子 以 及 附 加 製 造 的 關 鍵 驅 動 力, 由 兩 個 改 變 面 向 的 變 化 程 度 多 寡 依 序 為 :Stasis ( 維 持 現 狀 ) Supply Chain evolution ( 供 應 鏈 進 化 ) Product evolution ( 產 品 進 化 ) Business model evolution ( 商 模 式 進 化 ) 在 這 四 種 改 變 中, 針 對 供 應 鏈 轉 型 做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發 現 目 前 附 加 製 造 已 對 現 有 供 應 鏈 產 生 五 種 好 處 : 1. 降 低 生 產 時 原 物 料 的 需 求 以 達 成 精 實 製 造 : 附 加 製 造 (AM) 使 用 列 印 累 加 的 生 產 方 式, 能 降 低 製 造 設 計 複 雜 的 產 品 所 需 的 原 物 料 輸 入, 以 實 現 精 實 製 造 2. 簡 化 生 產 流 程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 附 加 製 造 (AM) 的 生 產 方 式 能 減 少 組 裝 所 需 的 步 驟, 簡 化 自 身 供 應 鏈 3. 規 劃 備 案 降 低 風 險 : 附 加 製 造 (AM) 能 與 傳 統 生 產 技 術 聯 合 使 用, 以 降 低 供 應 鏈 風 險 提 昇 製 造 效 率, 同 時 可 作 為 生 產 製 造 的 備 案 4. 增 加 生 產 流 程 彈 性 以 快 速 反 應 需 求 : 附 加 製 造 (AM) 能 減 少 換 線 所 需 時 間 和 資 源, 縮 短 產 線 的 前 置 準 備 時 間, 使 廠 商 能 快 速 反 應 市 場 需 求 變 化 5. 重 新 規 劃 供 應 鏈 網 絡 成 為 分 散 式 製 造 網 絡 : 附 加 製 造 (AM) 能 實 現 遠 端 分 散 式 生 產, 使 公 司 重 新 檢 視 自 身 供 應 鏈 進 而 設 計 新 的 供 應 鏈 附 加 製 造 (AM) 技 術 為 企 指 引 了 提 昇 供 應 鏈 績 效 的 可 行 方 向 在 享 受 附 加 製 造 所 帶 來 的 好 處 之 前, 企 必 須 考 慮 如 何 使 用 附 加 製 造, 是 以 既 有 的 供 應 鏈 為 基 礎 進 行 優 化? 還 是 以 附 加 技 術 的 特 點 重 新 規 劃 自 身 供 應 鏈 網 絡? 這 兩 種 方 向 對 於 公 司 供 應 鏈 所 帶 來 的 改 變 有 所 不 同, 在 面 對 越 來 越 多 競 爭 者 採 用 附 加 製 造 (AM) 提 昇 營 運 效 率 時, 企 須 思 考 採 取 什 麼 樣 的 策 略, 以 期 在 未 來 的 市 場 競 爭 中 取 得 先 機! 目 前 現 況 附 加 製 造 (AM) 是 一 種 已 經 發 展 了 近 30 年 的 技 術 根 據 ASTM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 製 造 發 展 與 制 定 統 一 的 標 準 交 付 認 可 的 全 球 性 機 構 ) 將 附 加 製 造 定 義 為 以 疊 加 材 料 的 方 式, 生 產 三 維 設 計 的 產 品, 而 不 是 以 傳 統 削 減 的 方 法 製 造 附 加 製 造 (AM) 從 上 世 紀 80 年 代 開 始 具 有 商 可 行 性 近 期 從 原 型 製 作 的 應 用 延 伸 到 設 計 工 具 和 最 終 使 用 者 所 需 的 元 件 生 產 附 加 製 造 (AM) 已 應 用 到 各 個 不 同 的 領 域, 包 括 航 空 航 太 和 國 防, 汽 車, 消 費 性 產 品 工 產 品 醫 療 器 械 以 及 建 築 隨 著 印 表 機 整 體 市 場 規 模, 包 含 印 表 機 材 料 和 印 刷 服 務, 估 計 2014 年 為 41 億 美 元 在 使 用 傳 統 的 製 造 技 術 中, 往 往 有 些 供 應 鏈 環 節 相 對 較 為 薄 弱 例 如 你 的 供 應 鏈 上 游 集 中 於 小 型 供 應 製 造 商, 遭 遇 了 品 管 的 問 題 而 無 法 滿 足 供 貨 要 求, 抑 或 下 游 零 售 商 無 法 準 時 將 產 品 交 付 到 顧 客 手 中 無 論 哪 種 情 況, 你 可 以 選 擇 加 強 那 些 特 定 的 環 節 或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29

29 者 可 以 尋 找 替 代 方 案, 例 如 採 用 附 加 製 造 (AM) 在 過 去 的 幾 年 裡, 附 加 製 造 ( 常 又 稱 為 3D 列 印 技 術 ) 的 使 用 已 經 遠 遠 超 出 了 原 本 的 原 型 製 作, 甚 至 已 整 合 運 用 於 公 司 的 生 產 方 式 上 對 許 多 公 司 來 說, 相 較 於 新 產 品 的 開 發 應 用, 附 加 製 造 最 大 的 好 處 在 於 提 高 供 應 鏈 的 反 應 能 力 並 且 能 促 進 整 個 供 應 鏈 的 創 新 試 想 一 個 情 況 : 一 個 工 產 品 製 造 商 忽 然 有 個 客 戶 急 需 某 款 特 殊 元 件, 客 戶 不 能 等 待 從 中 央 倉 庫 運 送 過 來, 如 果 這 個 工 產 品 製 造 商 能 夠 運 用 附 加 製 造 當 場 列 印 此 特 殊 元 件, 則 可 以 更 有 效 更 彈 性 的 服 務 客 戶 或 者 再 試 想, 位 於 遠 端 的 工 廠 內 一 個 不 起 眼 的 機 器 發 生 元 件 部 分 斷 裂, 需 要 從 總 部 運 送 備 件 到 該 工 廠 在 等 待 送 達 的 期 間, 務 領 導 必 須 決 定 是 否 進 行 變 方 案 或 者 就 讓 工 廠 閒 置 此 時 現 場 如 果 有 一 台 3D 印 表 機 能 立 即 製 造 一 個 新 的 元 件 就 能 使 生 產 過 程 幾 乎 不 需 要 停 頓, 節 省 停 機 期 間 每 小 時 數 千 或 數 萬 美 元 的 停 機 損 失 附 加 製 造 的 技 術 逐 漸 成 為 企 突 破 現 有 生 產 效 能 瓶 頸 的 方 式, 主 要 表 現 在 兩 種 方 面 :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減 少 了 實 現 規 模 經 濟 所 必 需 的 資 本, 同 時 增 加 生 產 彈 性 及 減 少 產 品 範 圍 內 所 需 的 資 本 改 變 公 司 的 資 金 - 生 產 規 模 關 係 將 會 影 響 公 司 如 何 規 劃 所 屬 的 供 應 鏈, 包 含 生 產 的 數 量 原 物 料 進 口 數 量 以 及 後 續 的 物 流 規 劃 ; 改 變 公 司 的 資 金 - 產 品 範 圍 關 係 將 會 影 響 公 司 如 何 設 計 新 產 品, 包 含 產 品 部 件 模 組 化 與 標 準 化 的 分 拆 管 理 顧 問 整 理 出 一 般 公 司 們 針 對 附 加 製 造 (AM) 所 擬 定 的 策 略 路 徑 主 要 有 四 種 : 路 徑 1. Stasis( 維 持 現 狀 ): 路 徑 2. Supply chain evolution( 供 應 鏈 進 化 ): 以 供 應 鏈 績 效 為 主 要 考 量, 除 了 整 體 供 應 鏈 的 成 本 外 亦 考 量 了 反 應 時 間 由 於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能 實 現 複 雜 產 品 單 件 化 以 及 可 結 合 性, 加 上 材 料 科 學 的 運 用, 使 製 造 商 能 更 廣 泛 更 智 能 化 的 設 計 商 品 增 加 供 應 鏈 的 彈 性 縮 短 反 應 時 間 ; 進 而 促 使 供 應 鏈 轉 型 甚 至 以 附 加 製 造 的 特 性 為 主 軸 設 計 新 的 供 應 鏈 路 徑 3. Product evolution( 產 品 進 化 ): 以 績 效 與 創 新 為 主 要 考 量 AM 雖 能 提 供 新 穎 客 製 化 的 產 品 設 計, 但 在 獲 利 可 能 的 風 險 以 及 所 需 的 時 間 上 須 取 得 平 衡 積 層 製 造 或 是 3D 列 印 機 器 人 自 動 化 等 技 術 能 使 少 樣 多 量 的 新 興 製 造 模 式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路 徑 4. Business model evolution( 商 模 式 進 化 ): 以 公 司 成 長 以 及 創 新 為 主 要 訴 求, 但 仍 須 考 量 風 險 資 科 技 的 發 展 縮 小 了 製 造 商 和 消 費 者 之 間 的 距 離, 新 型 態 的 商 模 式 將 使 製 造 商 能 夠 繞 過 傳 統 的 中 介 機 構, 直 接 了 解 客 戶 需 求 並 快 速 實 現 客 戶 的 期 待, 實 現 大 規 模 客 製 化 這 四 個 主 要 策 略 路 徑 顯 示 目 前 製 造 者 對 於 附 加 製 造 (AM) 對 自 身 營 運 所 改 變 的 程 度 多 寡 體 現 在 產 品 與 供 應 鏈 兩 個 面 向 因 應 附 加 製 造 所 帶 來 的 衝 擊, 企 須 採 用 開 放 的 角 度 檢 視 現 有 營 運, 充 分 利 用 附 加 製 造 的 升 級 機 會 以 往 成 功 的 道 路 本 文 將 著 重 在 路 徑 2, 探 討 附 加 製 造 (AM) 技 術 所 帶 來 的 供 應 鏈 改 變 以 供 應 鏈 績 效 為 主 要 考 量, 在 有 限 的 成 本 增 加 下, 僅 對 現 有 的 供 應 鏈 進 行 微 調 以 滿 足 消 費 者 對 於 商 品 多 樣 化 個 性 化 及 客 製 化 商 品 的 需 求, 持 續 增 加 各 種 利 基 市 場, 或 增 加 備 援 生 產 方 案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30

30 路徑3 Product evolution (產品進化) 路徑4 Business model evolution (商模式進化) 策略 績效與創新平衡導向 價值驅動因子 獲利 風險與時間 AM關鍵的驅動力 針對客戶需求客製化 生產多樣性 策略 成長與創新導向 價值驅動因子 營收與風險 AM關鍵的驅動力 大規模客製化 消費終端製造 路徑1 Stasis (維持現狀) 路徑2 Supply Chain evolution (供應鏈進化) 策略 績效導向 價值驅動因子 成本 AM關鍵的驅動力 設計與快速原型 客製化生產 備位生產 策略 績效導向 價值驅動因子 成本與時間 AM關鍵的驅動力 反應速率與彈性 管理需求不確定性 降低存貨需求 High Supply Chain Change No Supply Chain Change High Product Change No Product Change 圖一 四個維度及其要素 附加製造 (AM) 對供應鏈的影響 1. 降低原物料的使用達成精實製造 的生產製造商已實際運用附加製造 (AM) 技術於部 使用傳統的生產方式是無法製造的 在傳統生產流 根據德管理顧問的調查結果發現 目前有 24% 分的供應鏈環節當中 而在供應鏈領導廠商中比例 更高達 50% 的生產製造商使用附加製造 (AM) 技術 使用附加製造 (AM) 技術對於本身供應鏈的影響主 要有五點 1. 降低原物料的使用達成精實製造 2. 簡化生產流程降低生產成本 3. 規劃備案降低風險 程當中 製造所需的材料輸入量與產品的設計複雜 度密切相關 附加製造 (AM) 弱化了設計複雜性與 原物料輸入需求之間的關係 幫助企實現精實製 造 同時提高設計質量 例如洛克希德馬丁公司最近展示了使用附加製造 (AM) 技術大幅降低生產航空航天部件所需的原物料 輸入量 以鈦合金製造的高價值材料成分為中心 洛克希德馬丁公司的附加製造 (AM) 技術已減少了 買入飛行比率 (buy-to-fly ratio 原物料輸入與 最終零件產出的比例 ) 的原物料投入 在這些零組 件當中 其中針對引氣洩漏檢測 BALD 支架 殊公司文化習習相關 因此若將實現附加製造技術 洛克希德馬丁公司運用附加製造 (AM) 把這個零件 對供應鏈影響的強度與公司本身產的特性以及特 視為長期的策略規劃 則必須考慮對供應鏈不同面 向潛在的影響以及重新思考供應鏈可能的規劃 傳統採用消減製造 傳統的買飛比例為 33:1 這意 味著需要 33 磅金屬材料才能創建 1 磅的加工托架 的買飛比例下降到接近 1:1 節省超過 50% 的支架 製造成本 5. 重新規劃供應鏈網絡成為分散式製造網絡 管理顧問服務 4. 增加生產流程彈性以快速反應需求 附加製造 (AM) 提供製造商生產設計複雜的產品而 31

31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在 航 空 製 造 中 另 一 個 主 要 實 驗 主 要 在 利 用 附 加 製 造 AM 來 製 造 金 屬 支 架 以 降 低 傳 統 技 術 生 產 所 需 的 原 物 料 投 入 傳 統 金 屬 支 架 生 產 方 式 是 以 計 算 機 數 字 控 制 (CNC) 機 加 工, 因 此 所 輸 入 的 原 物 料 如 價 格 昂 貴 的 航 空 鋁 有 80% 到 90% 削 成 廢 料 後 移 除 使 用 附 加 製 造 則 能 夠 以 累 加 的 方 式 逐 步 完 成 產 品 列 印, 大 大 減 少 了 因 削 切 所 產 生 的 原 物 料 浪 費 而 運 用 附 加 製 造 AM 技 術 的 產 品 設 計 能 將 複 雜 的 幾 何 結 構 如 蜂 窩 狀 和 晶 格 狀 整 合 進 傳 統 的 產 品 設 計 中, 同 時 降 低 重 量 和 生 產 所 需 的 原 物 料 量 另 外, 醫 療 器 材 製 造 商 也 已 將 附 加 製 造 應 用 於 表 面 孔 隙 的 製 造 與 設 計, 以 促 進 骨 細 胞 與 髖 關 節 替 換 組 件 整 合, 比 傳 統 製 造 減 少 60% 的 原 物 料 輸 入 2. 簡 化 生 產 流 程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還 可 以 使 製 造 商 調 整 生 產 流 程, 藉 由 減 少 組 裝 步 驟 簡 化 自 身 供 應 鏈 設 計 師 能 夠 重 新 設 計 產 品, 將 原 本 設 計 中 獨 立 的 零 件 或 已 部 分 組 裝 的 模 組 再 加 以 重 新 整 合 附 加 製 造 能 將 獨 立 的 零 件 和 已 部 分 組 裝 的 模 組 重 新 整 合 生 產, 成 為 單 獨 的 一 個 物 件 這 樣 的 特 性 對 供 應 鏈 將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包 括 勞 動 力 投 入 的 減 少, 生 產 所 需 工 具 的 減 少 以 及 生 產 中 存 貨 的 降 低 附 加 製 造 AM 技 術 也 能 減 少 製 造 過 程 中 所 需 的 人 力, 因 為 零 組 件 與 模 組 數 量 的 降 低 將 能 減 少 組 裝 物 件 所 需 的 勞 動 量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使 用 附 加 製 造 (AM) 生 產 單 件 系 統 時 能 將 勞 動 力 需 求 簡 化 至 僅 裝 載 與 卸 除 設 備 的 環 節 需 要 勞 動 力 義 大 利 針 對 一 項 傳 統 上 採 用 注 射 成 型 製 造 的 燈 品 進 行 研 究, 觀 察 附 加 製 造 對 於 幾 項 生 產 因 素 的 影 響, 包 括 勞 動 力 和 原 物 料 的 投 入 改 用 單 部 件 的 方 式 重 新 設 計 商 品 並 運 用 附 加 製 造 AM 技 術 生 產, 研 究 人 員 能 夠 證 明 附 加 製 造 有 效 降 低 生 產 流 程 的 人 力 需 求, 尤 其 是 在 組 裝 流 程 上 傳 統 製 造 方 法 的 組 裝 成 本 約 為 $.035 佔 總 元 件 成 本 的 8.8% 附 加 製 造 AM 技 術 能 減 少 66% 的 組 裝 成 本, 使 每 個 元 件 成 本 降 至 $ 規 劃 備 案 降 低 風 險 其 實 製 造 商 並 不 需 要 在 附 加 製 造 和 傳 統 生 產 之 間 抉 擇, 兩 者 是 可 以 共 存 於 生 產 系 統 當 中 事 實 上, 在 附 加 製 造 與 傳 統 生 產 中 聯 合 使 用 時,3D 列 印 技 術 能 降 低 供 應 鏈 風 險, 增 進 生 產 效 能, 並 為 製 造 商 提 供 生 產 備 案, 即 使 傳 統 供 應 鏈 被 破 壞, 附 加 製 造 亦 能 支 援, 使 供 貨 交 付 不 間 斷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也 可 以 應 用 在 生 產 備 援 生 產 過 程 可 能 發 生 不 可 預 測 的 中 斷, 此 時 需 要 有 靈 活 的 緊 急 備 援 流 程, 在 短 時 間 內 於 意 料 之 外 或 緊 急 情 況 下 啟 動 使 用 附 加 製 造 AM 生 產 系 統 具 備 靈 活 性 和 可 調 整 性, 能 夠 生 產 許 多 不 同 的 元 件 而 不 會 產 生 額 外 費 用, 例 如 不 需 要 模 具 開 發 等 此 外,3D 列 印 在 少 量 生 產 情 況 下 亦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因 此 也 可 以 應 用 在 短 期 需 求 補 足 長 期 維 修 造 成 的 生 產 缺 口 雖 然 附 加 技 術 提 供 了 備 案 有 許 多 好 處, 但 仍 存 在 一 些 挑 戰 主 要 挑 戰 在 於 該 列 印 出 來 的 元 件 必 須 與 傳 統 生 產 技 術 所 製 造 的 元 件 功 能 相 互 匹 配 因 此 有 些 公 司 為 此 往 往 提 出 超 過 原 有 工 程 設 計 的 解 決 方 案 ( 例 如 使 用 遠 遠 超 過 了 設 計 要 求 的 材 料 ) 以 確 保 所 列 印 的 元 件 一 定 會 滿 足 原 有 設 計 規 範, 但 卻 造 成 備 援 元 件 成 本 更 高 因 此 若 停 機 成 本 能 夠 彌 補 使 用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生 產 的 元 件 成 本, 那 附 加 製 造 就 會 是 個 很 好 的 替 代 方 案 4. 增 加 生 產 流 程 彈 性 以 快 速 反 應 需 求 我 們 將 供 應 鏈 的 靈 活 性 定 義 為 不 斷 變 化 的 要 求 的 應 付 能 力 運 用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AM 能 提 高 供 應 鏈 靈 活 性, 主 要 有 兩 種 方 式 : 附 加 製 造 AM 可 以 減 少 設 計 和 開 發 新 產 品 所 需 時 間 和 資 源 減 少 新 產 品 開 發 所 需 時 間 以 及 降 低 開 發 成 本, 幫 助 企 更 迅 速 地 面 對 市 場 偏 好 的 變 化 附 加 製 造 AM 可 以 減 少 更 換 產 線 所 需 時 間 和 資 源 此 能 力 使 製 造 商 能 縮 短 前 置 準 備 時 間, 使 廠 商 能 更 快 速 地 反 應 客 戶 需 求 的 變 化, 並 減 少 完 成 品 的 庫 存 所 需 水 平 當 公 司 生 產 產 線 具 有 靈 活 性 能 夠 輕 鬆 切 換 產 品 產 線 時, 就 能 夠 提 供 大 規 模 客 製 化 的 終 端 產 品 例 如 在 玩 具 產 中, 消 費 者 有 機 會 能 夠 從 線 上 客 製 化 自 己 專 屬 的 角 色, 然 後 經 由 快 速 列 印 後 發 貨 暴 雪 娛 樂 已 經 使 用 這 種 技 術, 根 據 客 戶 的 喜 好 於 魔 獸 爭 霸 遊 戲 世 界 中 自 訂 字 元 符 號 隨 著 印 刷 的 自 由 度 逐 漸 提 升, 擺 脫 傳 統 工 廠 的 拘 束, 企 可 以 立 即 製 造 這 些 大 規 模 客 製 化 的 產 品 某 豪 華 車 製 造 商 將 AM 應 用 在 產 品 開 發 流 程 中 以 縮 短 產 品 設 計 週 期 並 更 快 地 反 應 市 場 變 化 在 開 發 V8 發 動 機 的 空 氣 匯 流 管 時, 該 公 司 藉 由 多 次 反 覆 的 設 計 流 程, 產 生 出 高 達 17 種 原 型 的 例 子 ; 而 列 印 每 種 原 型 的 前 置 時 間 是 每 種 匯 流 管 只 需 1.5 天 AM 32

32 也 讓 公 司 放 棄 原 本 所 需 要 的 原 型 製 作 工 具 總 體 而 言, 根 據 該 公 司 估 計, 其 產 品 開 發 週 期 已 經 大 大 縮 短 了 50%, 從 12 個 月 到 減 少 至 6 個 月 5. 重 新 規 劃 供 應 鏈 網 絡 成 為 分 散 式 製 造 網 絡 隨 著 AM 技 術 的 不 斷 改 進, 將 適 用 於 生 產 更 多 不 同 產 的 終 端 產 品 AM 能 允 許 廠 商 重 新 設 計 自 身 供 應 鏈 以 滿 足 客 戶 的 需 求 此 外,AM 將 能 實 現 分 散 式 生 產 網 絡 的 需 求, 即 分 散 式 接 單 生 產, 使 公 司 重 新 設 計 自 身 供 應 鏈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分 散 式 3D 列 印 網 絡 將 取 代 運 輸 服 務 海 關 免 除 關 稅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物 流 需 求 在 日 常 消 費 型 產 品 方 面, 分 散 式 AM 生 產 網 絡 將 允 許 消 費 者 在 家 或 就 近 生 產 地 點 就 能 直 接 設 計 並 生 產 所 需 的 產 品 大 規 模 運 用 這 種 分 散 式 生 產 模 式 將 大 大 影 響 全 球 經 濟, 尤 其 是 全 球 貿 易 不 均,AM 將 使 貿 易 順 差 較 大 需 大 量 進 口 外 國 產 品 的 國 家 減 少 對 國 外 的 依 賴 藉 由 購 買 生 產 產 品 的 授 權, 就 能 夠 在 家 鄉 生 產 所 需 的 產 品 而 不 經 由 傳 統 的 零 售 管 道 取 得, 由 於 零 售 管 道 估 計 佔 80~90% 的 購 買 成 本, 因 此 將 能 夠 大 大 降 低 購 買 成 本 運 用 附 加 製 造 以 提 高 供 應 鏈 的 表 現 需 要 非 常 多 步 驟 欲 採 用 這 種 技 術 的 公 司 首 先 需 要 考 慮 公 司 的 營 運 目 標 : 他 們 是 單 純 想 在 原 本 的 營 運 內 提 高 供 應 鏈 的 表 現 還 是 希 望 從 根 本 上 改 變 生 產 與 交 付 方 式? 這 兩 個 目 標 有 非 常 大 的 差 異 1. 運 用 附 加 製 造 在 原 本 的 營 運 內 改 善 供 應 鏈 績 效 希 望 循 序 漸 進 的 提 高 供 應 鏈 效 率 的 公 司 應 該 考 慮 尋 找 改 善 的 機 會, 減 少 生 產 過 程 中 所 需 要 的 原 物 料 輸 入 消 除 原 物 料 的 浪 費, 特 別 是 如 果 材 料 成 本 佔 整 體 產 品 的 主 要 部 分, 應 用 附 加 製 造 將 會 顯 著 的 效 果 2. 根 本 上 改 變 生 產 與 交 付 方 式 公 司 若 希 望 從 根 本 上 改 變 他 們 的 產 品 製 造 和 交 付 方 式 的 話, 必 須 開 始 思 考 新 的 產 品 流 程, 而 不 是 思 考 如 何 使 原 本 流 程 藉 由 附 加 製 造 而 獲 利 因 為 他 們 應 該 密 切 關 注 客 戶 的 供 給 與 交 付 以 決 定 哪 些 服 務 是 對 客 戶 最 有 價 值 的 最 後, 不 管 企 在 供 應 鏈 哪 個 環 節 開 始 著 手, 都 應 該 思 考 在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能 力 的 不 斷 提 升 下, 自 身 供 應 鏈 會 受 到 什 麼 樣 的 衝 擊 以 及 他 們 競 爭 者 會 採 取 什 麼 樣 的 新 策 略, 才 能 在 未 來 的 競 爭 中 勝 出 正 因 為 AM 將 能 實 現 分 散 式 生 產 網 絡, 它 將 使 製 造 商 能 以 相 對 較 低 的 成 本 進 入 新 市 場 藉 由 AM 的 生 產 能 力, 製 造 商 能 減 少 規 模 經 濟 的 數 量, 也 能 在 當 地 直 接 生 產 話 句 話 說, 在 地 生 產 較 少 的 數 量 將 不 會 大 幅 提 高 生 產 成 本 結 論 附 加 製 造 (AM) 技 術 為 企 指 引 出 提 升 供 應 鏈 績 效 的 可 行 方 向 德 研 究 發 現, 供 應 鏈 網 絡 較 好 的 領 導 廠 商 已 經 將 附 加 製 造 應 用 在 自 身 供 應 鏈 以 提 升 營 運 績 效, 此 外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對 於 供 應 鏈 的 其 他 影 響 將 會 陸 續 出 現 企 將 能 在 現 有 的 供 應 鏈 範 疇 內 享 受 附 加 製 造 所 帶 來 的 好 處, 或 思 考 運 用 附 加 製 造 重 新 思 考 進 入 市 場 的 方 式 在 採 用 附 加 製 造 擴 大 供 應 鏈 的 可 能 性 充 分 發 揮 潛 力 之 前, 需 要 克 服 一 些 挑 戰, 包 括 建 立 以 滿 足 使 用 者 需 求 的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相 關 資 料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也 不 能 被 忽 略, 而 且 公 司 亦 需 要 熟 悉 操 作 附 加 製 造 軟 硬 體 的 工 程 師 以 設 計 滿 足 消 費 者 期 望 的 產 品 最 後, 使 用 附 加 製 造 實 現 分 散 式 製 造 的 公 司 將 需 採 取 措 施 以 保 護 他 們 的 設 計 和 數 據 以 防 範 未 經 授 權 的 模 仿 或 篡 改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33

33 Consulting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專 欄 數 據 化 經 營 : 如 何 精 準 推 估 顧 客 偏 好? 管 理 顧 問 ( 股 ) 公 司 / 譚 凱 名 經 理 ( 作 者 曾 任 北 京 Amazon, 與 台 灣 實 體 零 售 路 與 電 商 )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以 電 商 購 物 為 例, 大 數 據 分 析, 優 化 推 薦 機 制 提 升 營 額 大 數 據 議 題 近 年 來 被 各 大 企 做 為 主 要 務 發 展 的 核 心 需 求, 零 售 者 扮 演 品 牌 商 品 供 應 鏈 最 終 站 之 角 色, 如 何 更 貼 近 終 端 消 費 者 需 求 深 化 客 戶 體 驗 甚 至 進 一 步 的 對 其 行 為 模 式 做 出 預 判, 藉 此 促 進 營 額 的 增 長, 是 當 前 刻 不 容 緩 的 主 要 議 題 作 為 全 球 電 子 商 務 龍 頭,Amazon 佈 局 應 用 大 數 據 於 未 來 消 費 者 行 為 之 預 測 更 可 謂 箇 中 翹 楚, 例 如 Amazon 的 預 判 發 貨 (Anticipatory Shipping) 機 制 專 利, 提 供 顧 客 尚 未 下 單 前, 即 提 前 發 出 商 品 之 服 務, 可 協 助 縮 短 物 流 遞 送, 提 升 配 送 效 率 和 強 化 客 戶 之 購 物 體 驗 Amazon 透 過 累 積 大 量 之 網 路 購 物 行 為 以 及 瀏 覽 路 徑, 例 如 訂 單 記 錄 商 品 搜 索 資 心 願 清 單 等, 將 資 料 進 行 有 效 之 歸 納, 搭 配 數 據 分 析 演 算 法, 推 估 個 別 顧 客 再 購 時 機 商 品 與 其 消 費 頻 度, 以 數 據 分 析 出 的 結 果 作 為 輔 助 並 有 效 之 應 用 優 化 於 現 有 商 之 營 運 模 式, 提 升 營 收 表 現 由 此 可 見 基 於 巨 量 數 據 之 歸 納 分 析 與 推 測, 能 有 效 輔 助 高 層 決 策, 為 電 子 商 務 平 台 創 造 更 多 商 機, 但 綜 觀 當 前 國 內 之 電 商 環 境, 雖 然 皆 儲 備 足 夠 之 數 據 量, 但 在 資 料 歸 納 與 如 何 運 用 之 面 向 卻 較 為 匱 乏, 以 致 於 無 法 將 數 據 實 質 性 的 轉 化 成 提 升 營 額 之 工 具 本 文 將 就 電 商 平 台 如 何 分 析 現 有 之 巨 量 會 員 數 據 紀 錄, 找 出 其 消 費 關 聯 性, 並 提 供 精 準 之 購 買 行 為 預 測 做 為 案 例 分 享 數 據 分 析 之 方 法 論 與 初 步 處 理 Deloitte 數 據 分 析 團 隊 綜 合 多 年 數 據 分 析 服 務 及 國 內 外 案 例 經 驗 後, 將 數 據 分 析 之 顧 客 行 為 預 測 方 法 論 淬 煉 成 以 下 步 驟 : 1. 目 標 確 認 2. 資 料 收 集 與 確 認 3. 模 型 建 立 4. 模 型 效 度 驗 證 5. 持 續 優 化 模 型 準 確 度 6. 應 用 與 價 值 產 出 接 下 來 將 結 合 案 例 應 用, 說 明 Deloitte 如 何 構 建 精 準 之 商 品 銷 售 預 測 1. 目 標 確 認 數 據 分 析 模 型 有 效 預 測 的 根 基, 為 事 前 預 測 目 標 之 確 認, 此 案 例 在 做 商 品 購 買 行 為 之 預 測 時, 主 要 目 標 為 預 測 消 費 者 會 在 什 麼 時 間 點 購 買 什 麼 商 品 2. 資 料 收 集 與 確 認 在 達 成 此 預 測 目 標 的 前 提 下, 需 檢 視 收 集 和 整 理 所 需 資 料, 例 如 一 般 電 商 內 部 常 廣 泛 使 用 之 資 料 為 訂 購 明 細 檔 及 瀏 覽 紀 錄 檔 ( 圖 一 ) 34

34 客 戶 ID 產 品 編 號 產 品 類 別 時 間 訂 購 數 量 商 品 單 價 銷 售 額 當 月 瀏 覽 次 數 CG 女 裝 2016/3/ ,974 2,167 DV 女 裝 2016/4/ ,551 2,722 SO 大 家 電 2016/4/6 7 9,999 69, BH 童 書 2016/5/ ,577 1,917 AA 家 用 2016/7/ ,171 2,417 IM 家 用 2016/4/ ,399 43,182 1,500 HP C 2016/5/ , ,978 1,467 AG 女 裝 2016/5/ ,764 1,771 ZD 大 家 電 2016/5/29 5 4,999 24, ( 圖 一 )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此 外 依 照 務 實 際 需 求, 還 可 搭 配 上 外 部 數 據 協 助 分 析, 使 預 測 更 貼 近 商 現 實 狀 況 且 有 效 提 升 預 測 精 準 度, 例 如 該 購 買 行 為 是 否 會 受 到 外 部 天 氣 狀 況 時 事 話 題 之 因 素 影 響 3. 模 型 建 立 挖 掘 商 品 購 買 關 聯 性 在 整 合 完 歷 史 資 料 後 運 用 商 品 關 聯 性 模 型 協 助 找 出 其 中 隱 含 的 購 買 行 為 順 序, 釐 清 客 戶 在 本 次 與 下 次 購 買 路 徑 之 變 化 及 趨 勢 ( 圖 二 ), 並 以 此 路 徑 關 聯 性 分 析 作 為 預 測 購 買 行 為 之 基 礎 由 於 目 標 為 預 測 消 費 者 購 買 商 品 之 類 別 和 時 間, 因 此 在 建 模 時 需 要 關 注 的 主 要 維 度 會 是 商 品 關 聯 性 購 買 時 間 點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 圖 二 )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35

35 根 據 此 案 例 商 品 關 聯 性 分 析 呈 現 結 果, 會 員 購 買 之 商 品 類 別, 以 同 類 型 商 品 之 關 聯 性 最 高, 例 如 曾 購 買 3C 的 客 戶, 未 來 購 買 3C 的 機 率 最 高 因 此 在 商 品 的 變 數 上, 主 要 根 據 相 同 館 別 之 商 品 銷 售 類 別 及 瀏 覽 紀 錄 作 為 預 測 因 子 關 鍵 影 響 購 買 時 機 如 何 在 過 去 購 買 時 間 之 資 料 中, 找 出 影 響 消 費 者 下 個 月 購 買 行 為 的 關 鍵 時 間 點? 例 如 過 去 1 個 月 2 個 月 3 個 月 等 之 購 買 或 是 瀏 覽 紀 錄, 對 預 測 購 買 之 影 響 性, 利 用 隨 機 森 林 時 間 序 列 演 算 法 等 方 式, 推 測 出 關 鍵 影 響 時 間 最 終 發 現 會 員 前 1 個 月 瀏 覽 過 的 相 關 商 品, 最 為 可 能 在 下 個 月 被 購 買 ( 圖 三 ) 因 此 在 時 間 這 個 變 數 上, 則 選 用 前 一 月 的 瀏 覽 紀 錄 使 用 不 同 期 間 資 料, 對 購 買 預 測 準 確 強 度 之 影 響 前 1 月 瀏 覽 紀 錄 前 1 至 2 月 瀏 覽 紀 錄 前 1 至 3 月 瀏 覽 紀 錄 Source: ( 圖 三 ) Note: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最 後 根 據 挑 選 之 變 數 外 部 資 料 與 相 對 應 的 目 標, 建 立 商 品 預 測 銷 售 模 型 4. 模 型 效 度 驗 證 總 結 上 述 結 果, 整 合 消 費 明 細 瀏 覽 歷 程 時 間, 便 能 推 出 最 符 合 消 費 者 個 人 需 求 之 商 品 將 整 理 好 之 變 數 與 資 料 透 過 演 算 法 進 行 預 測, 驗 證 準 確 率 (F-Measure), 並 搭 配 統 計 慣 用 手 法 重 複 抽 樣 (Re-sampling) 方 式, 針 對 模 型 準 確 性 進 行 驗 證 與 調 整 5. 持 續 優 化 模 型 準 確 度 傳 統 的 數 據 分 析, 大 都 以 內 部 資 料 為 主, 企 除 善 用 內 部 數 據 做 為 分 析 預 測 銷 售 模 型 之 來 源 外, 還 可 搭 配 過 往 的 專 經 驗 匯 入 外 部 數 據 優 化 分 析 模 型, 使 預 測 更 能 貼 近 商 現 況 此 電 商 案 例 中, 可 將 假 日 天 數 天 氣 因 素 等 資 料 進 行 收 集 與 分 析, 例 如 天 氣 冷 時, 相 關 高 單 價 保 暖 商 品 銷 售 機 率 會 增 高 除 了 專 家 經 驗 外, 非 結 構 化 資 料 也 是 主 要 外 部 數 據 來 源 之 一, 例 如 近 年 來 隨 著 社 群 媒 體 的 蓬 勃 發 展, 大 量 的 消 費 者 在 社 群 媒 體 上 的 發 言 討 論 所 用 的 關 鍵 字, 亦 可 作 為 預 測 消 費 行 為 的 參 考, 透 過 語 意 分 析 方 法 解 析 粉 絲 團 內 的 對 話 內 容, 可 以 幫 助 者 量 化 客 戶 感 興 趣 的 產 品 類 別 商 品 話 題 趨 勢 對 公 司 與 其 他 同 的 好 惡 程 度 等, 進 而 觀 察 出 與 商 品 銷 售 間 的 關 聯 性 作 為 預 測 參 考, 最 終 協 助 客 戶 達 到 精 準 個 人 化 行 銷 推 薦 6. 應 用 與 價 值 產 出 預 測 分 析 之 應 用 方 式 在 電 子 商 務 產 中 可 以 被 廣 泛 使 用, 運 用 大 資 料 分 析 技 術 及 多 項 演 算 法, 讓 購 物 網 可 以 在 短 短 幾 秒 內, 從 上 百 萬 件 商 品 之 中, 找 出 消 費 者 最 想 要 之 商 品, 並 提 供 精 準 的 商 品 推 薦 息 達 到 個 人 化 行 銷, 有 效 的 商 品 推 薦 機 制 能 提 升 整 體 流 量 轉 換 率 與 回 購 率 客 單 價, 最 終 強 化 與 客 戶 之 黏 著 度 與 忠 誠 度 ( 圖 四 ) 36

36 ( 圖 四 ) 結 論 有 效 的 整 合 巨 量 資 料, 歸 納 購 買 類 型, 藉 此 針 對 不 同 的 會 員 推 薦 不 同 的 商 品 類 別, 以 整 體 而 言 提 升 行 銷 活 動 的 精 準 度, 不 僅 能 提 高 人 流 營 額, 還 能 有 效 降 低 不 必 要 的 成 本 資 源 浪 費, 最 終 將 抽 象 的 數 據 分 析, 轉 化 成 實 質 的 營 收 以 及 營 運 效 率 之 強 化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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