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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 东 交 通 学 院 文 件 鲁 交 院 人 发 号 山 东 交 通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考 勤 及 请 销 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单 位 ( 部 门 ): 为 加 强 考 勤 管 理, 严 明 纪 律,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52 号 ) 和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 人 社 部 部 长 令 第 18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的 实 际, 山 东 交 通 学 院 考 勤 及 请 销 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已 修 订 完 成 经 2014 年 7 月 1 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山 东 交 通 学 院 2014 年 7 月 11 日 1

2 山 东 交 通 学 院 考 勤 及 请 销 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考 勤 管 理, 严 明 纪 律, 进 一 步 适 应 学 校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的 需 要, 根 据 国 家 山 东 省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考 勤 要 坚 持 规 范 管 理, 公 开 公 正 透 明 的 原 则 请 销 假 要 坚 持 事 先 请 假 事 后 销 假 分 级 负 责 严 格 管 理 和 按 规 定 权 限 程 序 审 批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在 编 教 职 工 第 二 章 考 勤 管 理 第 四 条 各 单 位 ( 部 门 ) 应 做 好 所 属 教 职 工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的 考 勤 工 作, 包 括 学 校 安 排 的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 活 动 ) 及 学 校 组 织 的 集 体 性 活 动 第 五 条 教 职 工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上 下 班, 不 得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或 中 途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遇 有 病 有 事 应 请 假 第 六 条 考 勤 工 作 由 各 单 位 ( 部 门 )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根 据 考 勤 情 况 及 时 填 写 山 东 交 通 学 院 教 职 工 考 勤 情 况 表 ( 见 附 件 1, 以 下 简 称 考 勤 情 况 表 ), 按 月 汇 总 ( 一 ) 考 勤 情 况 表 应 将 请 ( 休 ) 假 公 差 外 出 学 习 进 修 国 内 ( 外 ) 访 学 培 训 实 践 锻 炼 旷 工 等 各 类 人 员 情 况 全 部 统 计 在 内, 并 注 明 缺 勤 时 限 缺 勤 类 型 等 内 容 ( 二 ) 考 勤 情 况 表 应 如 实 记 录 本 单 位 ( 部 门 ) 人 员 缺 勤 情 况 ( 三 )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缺 勤 情 况, 每 月 考 勤 情 况 表 的 纸 质 版 均 需 由 各 单 位 ( 部 门 )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自 行 留 存 备 查 ( 四 ) 实 行 公 示 制 度 各 单 位 ( 部 门 ) 应 在 本 单 位 ( 部 门 ) 内 每 月 定 期 公 示 考 勤 情 况 表, 接 受 教 职 工 的 监 督,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 五 ) 各 单 位 ( 部 门 ) 将 公 示 后 的 考 勤 情 况 表 电 子 版 于 公 示 期 2

3 截 止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传 至 人 事 处 第 七 条 人 事 处 负 责 对 全 校 考 勤 及 公 示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第 八 条 考 勤 结 果 作 为 发 放 工 资 津 贴 其 他 奖 励 和 年 度 考 核 评 优 的 依 据 第 三 章 请 假 管 理 第 一 节 病 假 第 九 条 凡 教 职 工 因 病 需 要 离 岗 治 疗 休 养 的, 可 请 病 假 第 十 条 病 假 的 审 批 程 序 ( 一 ) 教 职 工 请 病 假, 需 持 校 医 院 病 假 证 明 ( 或 持 市 级 以 上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的 原 始 病 历 病 假 证 明 到 校 医 院 进 行 复 核, 并 由 校 医 院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 填 写 请 假 审 批 表 ( 见 附 件 2) 后, 根 据 审 批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教 职 工 在 办 理 完 工 作 交 接 后, 凭 批 准 的 准 假 通 知 书 ( 见 附 件 3) 休 假 ( 二 ) 因 急 危 病 情 在 外 地 医 院 就 诊 而 无 法 及 时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的, 可 由 教 职 工 所 在 单 位 ( 部 门 ) 向 人 事 处 备 案, 待 教 职 工 病 愈 返 校 一 周 内 办 理 补 假 手 续, 补 假 程 序 同 上 ; 或 委 托 本 单 位 ( 部 门 ) 人 员 凭 相 关 证 明 代 为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病 假 的 审 批 权 限 ( 一 ) 病 假 7 天 以 内 ( 含 7 天 ) 的, 由 各 单 位 ( 部 门 )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批 准 后 执 行 ( 二 ) 病 假 7 天 以 上,2 个 月 以 内 ( 含 2 个 月 ) 的, 由 各 单 位 ( 部 门 ) 党 政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连 同 相 关 材 料 复 印 件 报 人 事 处, 经 人 事 处 审 核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执 行 ( 党 政 负 责 人 为 2 人 的, 均 需 签 字 ; 下 同 ) ( 三 ) 病 假 2 个 月 以 上 的, 由 各 单 位 ( 部 门 ) 党 政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连 同 相 关 材 料 复 印 件 经 所 在 单 位 ( 部 门 ) 分 管 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人 事 处 审 核,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和 主 要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请 病 假 的 教 职 工 在 病 ( 休 ) 假 期 间, 从 事 校 外 职 业 者, 一 经 发 现 即 停 发 工 资 及 一 切 福 利 待 遇, 取 消 病 假 ; 退 回 请 假 期 间 发 放 的 工 3

4 资 及 福 利 待 遇,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病 假 期 满 应 及 时 到 岗 上 班 对 于 传 染 类 疾 病, 病 假 期 满 后, 须 本 人 持 市 级 以 上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的 健 康 检 查 证 明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校 医 院 复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人 事 处 审 批 第 十 四 条 连 续 病 休 2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病 愈 后 全 日 工 作 2 个 月 后 又 请 病 假 的, 病 假 可 重 新 计 算 开 始 ; 如 病 愈 后 全 日 工 作 未 满 2 个 月 又 请 病 假 的, 则 其 复 工 前 后 的 病 假 时 间 连 续 计 算 第 十 五 条 连 续 病 休 6 个 月 以 上 的, 每 满 6 个 月 均 需 办 理 一 次 病 休 手 续, 逾 期 不 办 理 者 取 消 病 休 待 遇, 停 发 工 资 第 十 六 条 全 年 病 假 累 计 超 过 1 个 月 的,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得 评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 累 计 超 过 6 个 月 的, 不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第 二 节 事 假 第 十 七 条 教 职 工 遇 有 个 人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占 用 正 常 的 工 作 时 间 去 办 理 的, 应 请 事 假 事 假 应 严 格 控 制, 全 年 累 计 事 假 一 般 不 超 过 15 天 第 十 八 条 事 假 的 审 批 程 序 教 职 工 个 人 填 写 请 假 审 批 表 后, 根 据 审 批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在 办 理 完 工 作 交 接 后, 凭 批 准 的 准 假 通 知 书 休 假 第 十 九 条 事 假 的 审 批 权 限 ( 一 ) 事 假 3 天 以 内 ( 含 3 天 ) 的, 由 各 单 位 ( 部 门 )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批 准 后 执 行 ( 二 ) 事 假 3 天 以 上,7 天 以 内 ( 含 7 天 ) 的, 由 各 单 位 ( 部 门 ) 党 政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报 人 事 处, 经 人 事 处 审 核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执 行 ( 三 ) 事 假 7 天 以 上 的, 由 各 单 位 ( 部 门 ) 党 政 负 责 人 签 字, 经 所 在 单 位 ( 部 门 ) 分 管 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人 事 处 审 核,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和 主 要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执 行 事 假 7 天 以 上 的 需 同 时 提 交 本 人 书 面 申 请 第 二 十 条 全 年 累 计 事 假 超 过 15 天 的, 按 超 过 天 数 扣 发 日 工 资 第 二 十 一 条 全 年 事 假 累 计 超 过 15 天 的,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得 评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 累 计 超 过 6 个 月 的, 不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4

5 第 二 十 二 条 教 职 工 因 私 请 事 假 出 国 ( 境 ) 的, 需 按 山 东 交 通 学 院 出 国 ( 境 )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 鲁 交 院 外 发 号 ) 的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填 写 请 假 审 批 单, 由 各 单 位 ( 部 门 ) 党 政 负 责 人 签 字, 经 所 在 单 位 ( 部 门 ) 分 管 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人 事 处 审 核,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和 主 要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执 行 相 关 待 遇 均 按 国 内 教 职 工 事 假 待 遇 执 行 第 三 节 婚 假 第 二 十 三 条 教 职 工 本 人 结 婚, 可 以 请 婚 假, 假 期 3 天 符 合 晚 婚 条 件 的 初 婚 者 ( 男 满 25 周 岁 女 满 23 周 岁 以 上 ) 增 加 婚 假 2 周 第 二 十 四 条 教 职 工 因 对 方 户 口 或 工 作 在 外 地 而 必 须 到 外 地 结 婚 者 ( 不 包 括 旅 行 结 婚 ), 按 实 际 情 况 另 准 予 路 程 假 第 二 十 五 条 请 婚 假 的 教 职 工 个 人 填 写 请 假 审 批 单 后, 由 本 单 位 ( 部 门 ) 党 政 负 责 人 签 字 批 准, 在 办 理 完 工 作 交 接 后, 凭 批 准 的 准 假 通 知 书 休 假 第 四 节 产 假 第 二 十 六 条 产 假 的 假 期 ( 一 ) 女 教 职 工 产 假 为 98 天, 其 中, 产 前 可 以 休 假 15 天 ; 生 育 如 遇 难 产 的, 凭 医 院 证 明, 可 增 加 产 假 15 天 ; 生 育 多 胞 胎 的, 每 多 生 育 一 个 婴 儿, 增 加 产 假 15 天 ( 二 ) 已 婚 教 职 工 生 育 第 一 胎 符 合 山 东 省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规 定 的 晚 育 ( 女 满 23 周 岁 妊 娠 生 育 第 一 个 子 女 ) 条 件, 增 加 产 假 60 天, 并 给 予 男 方 护 理 假 七 天 ( 三 ) 根 据 医 院 证 明, 女 教 职 工 怀 孕 不 满 4 个 月 流 产 的, 给 予 15 天 产 假 ; 怀 孕 满 4 个 月 流 产 的, 给 予 42 天 产 假 ( 四 ) 女 职 工 产 假 若 遇 寒 暑 假, 休 假 时 间 可 以 顺 延 第 二 十 七 条 产 假 的 审 批 程 序 请 产 假 的 教 职 工 个 人 填 写 请 假 审 批 表, 由 本 单 位 ( 部 门 ) 党 政 负 责 人 签 字 批 准, 并 分 别 报 工 会 和 人 事 处 备 案, 教 职 工 在 办 理 完 工 作 交 接 后, 凭 批 准 的 准 假 通 知 书 执 行 5

6 第 五 节 丧 假 第 二 十 八 条 教 职 工 的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岳 父 母 公 婆 等 亲 属 去 世 的, 可 申 请 丧 假, 假 期 3 天 如 到 外 地 料 理 丧 事, 可 根 据 路 途 远 近, 另 准 予 路 程 假 第 二 十 九 条 请 丧 假 的 教 职 工 个 人 填 写 请 假 审 批 表 后, 由 本 单 位 部 门 党 政 负 责 人 签 字 批 准, 教 职 工 在 办 理 完 工 作 交 接 后, 凭 批 准 的 准 假 通 知 书 执 行 第 六 节 探 亲 假 第 三 十 条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探 亲 假 条 件 的 教 职 工 应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探 亲 第 三 十 一 条 教 职 工 探 望 配 偶 和 未 婚 教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的 往 返 路 费 ( 火 车 硬 座 标 准, 下 同 ) 一 年 可 报 销 一 次 第 三 十 二 条 已 婚 教 职 工 异 地 探 望 父 母 的, 教 职 工 可 根 据 个 人 情 况 选 择 四 年 中 任 意 一 个 寒 假 或 暑 假 探 亲 其 往 返 路 费, 在 本 人 基 本 工 资 30% 以 内 的 自 理, 超 过 部 分 由 学 校 负 担 第 三 十 三 条 以 上 各 类 假 期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均 包 括 公 休 节 假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在 内 第 四 章 外 出 学 习 进 修 第 三 十 四 条 在 职 教 职 工 定 向 ( 委 培 ) 攻 读 研 究 生 学 历 ( 学 位 ), 凭 入 学 通 知 单, 经 所 在 单 位 ( 部 门 ) 批 准 后, 按 相 关 规 定 与 学 校 签 订 协 议 后 离 校, 脱 产 学 习 期 间 的 相 关 待 遇 按 协 议 执 行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岗 者, 视 为 旷 工 第 三 十 五 条 在 职 教 职 工 参 加 在 职 学 历 ( 学 位 ) 教 育 进 修 培 训, 需 利 用 工 作 时 间 外 出 学 习 考 试 者, 必 须 请 假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离 岗 外 出 学 习 进 修 培 训 者, 视 为 旷 工 第 三 十 六 条 教 职 工 因 公 ( 私 ) 出 国 ( 境 ) 进 修 学 习, 除 按 山 东 交 通 学 院 出 国 ( 境 )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期 限 资 格 条 件 程 序 等 执 行 外, 需 由 人 事 处 审 核 并 与 学 校 签 署 协 议, 学 习 期 间 的 相 关 待 遇 按 协 议 执 行 6

7 第 三 十 七 条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出 国 ( 境 ) 或 超 过 签 订 协 议 学 习 期 限 逾 期 不 归 且 未 履 行 正 常 请 假 手 续 ( 含 请 假 未 经 批 准 ) 的, 按 旷 工 处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公 派 国 内 ( 外 ) 访 学 的 教 职 工, 应 在 规 定 的 访 学 期 限 内 完 成, 一 般 不 得 延 期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期 的, 按 相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办 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延 期 不 归 的, 自 访 学 截 止 日 期 起 视 为 旷 工 第 五 章 销 假 第 三 十 九 条 教 职 工 请 假 期 满 应 及 时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第 四 十 条 教 职 工 返 岗 工 作 2 个 工 作 日 内, 本 人 持 准 假 通 知 书 按 批 假 权 限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第 六 章 续 假 第 四 十 一 条 教 职 工 请 假 期 满 后,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返 校 工 作 的, 须 提 前 按 请 假 程 序 申 请 续 假 第 四 十 二 条 续 假 申 请 必 须 按 审 批 权 限 批 准 后 方 可 续 假 ; 续 假 未 准 未 返 校 工 作 的, 自 请 假 期 满 之 日 起, 视 为 旷 工 第 七 章 旷 工 及 其 处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视 为 旷 工 : ( 一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而 不 到 岗 工 作 者, 自 离 岗 之 日 起 视 为 旷 工 ; ( 二 ) 请 假 尚 未 批 准 前 而 不 到 岗 工 作 者, 自 离 岗 之 日 起 视 为 旷 工 ; ( 三 ) 请 假 期 已 满, 不 续 假 或 续 假 未 批 准 而 逾 期 未 归 者, 自 请 假 期 满 之 日 起 视 为 旷 工 ; ( 四 )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擅 自 出 国, 或 出 国 期 满 未 办 理 延 期 ( 请 续 假 ) 手 续, 逾 期 未 归 者, 视 为 旷 工 ; ( 五 ) 经 学 校 同 意 外 出 进 修 上 学 访 学 合 作 研 究 等, 期 满 未 办 理 延 期 ( 请 续 假 ) 手 续, 逾 期 未 归 者,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视 为 旷 工 ; ( 六 ) 因 申 请 工 作 调 动 出 国 等 事 由, 在 申 请 或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期 间,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岗 者, 自 离 岗 之 日 起 视 为 旷 工 ; ( 七 ) 不 服 从 组 织 调 动 拒 不 到 新 岗 位 工 作 的, 自 拒 绝 之 日 起 按 旷 7

8 工 处 理 ; 无 理 拖 延 超 过 报 到 日 期 者 ( 含 校 内 调 动 ), 超 过 的 时 间 至 到 岗 时 间 按 旷 工 处 理 ( 八 ) 请 假 理 由 与 事 实 不 符, 弄 虚 作 假 者, 自 请 假 之 日 起 至 查 实 之 日 按 旷 工 处 理 ; ( 九 ) 按 学 校 作 息 制 度, 无 故 上 班 迟 到 早 退 在 2 小 时 ( 含 2 小 时 ) 以 上, 或 无 故 上 班 迟 到 早 退 累 计 5 次 ( 含 5 次 ) 以 上, 或 无 故 不 参 加 理 论 学 习 业 务 学 习 和 其 他 集 体 活 动 者, 按 旷 工 半 天 对 待 ;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累 计 满 4 小 时 或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累 计 10 次 者, 按 旷 工 一 天 处 理 ( 十 ) 授 课 教 师 未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或 未 完 成 工 作 交 接 而 无 故 不 上 课 一 次 (2 节 课 ), 按 旷 工 半 天 处 理, 并 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旷 工 的 处 理 ( 一 ) 连 续 旷 工 15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或 1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不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的, 按 旷 工 天 数 扣 发 工 资 ( 二 ) 连 续 旷 工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或 1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的, 根 据 山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予 以 解 聘 ( 三 ) 有 旷 工 行 为 者,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得 评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一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校 内 ( 外 ) 的 各 类 ( 项 ) 评 比 表 彰 活 动 ( 四 ) 旷 工 连 续 超 过 2 天 或 本 年 度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5 天, 当 年 的 年 度 考 核 应 确 定 为 不 合 格 等 次 ( 五 )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擅 自 出 国 或 者 出 国 逾 期 不 归 的, 根 据 山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予 以 解 聘 第 八 章 其 它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中 层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请 销 假 程 序, 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干 部 请 假 销 假 制 度 ( 鲁 交 院 党 发 号 ) 文 件 执 行, 其 余 事 项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十 六 条 教 职 工 因 公 ( 私 ) 出 国 ( 境 ) 请 假, 除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外, 还 应 按 学 校 外 事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七 条 挂 靠 的 二 级 单 位 部 门 所 属 人 员, 由 一 级 单 位 部 门 负 8

9 责 考 勤 第 四 十 八 条 教 职 工 请 假 期 间 的 校 内 岗 位 津 贴, 按 照 学 校 ( 含 二 级 院 部 产 业 单 位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九 条 各 单 位 ( 部 门 ) 要 严 格 落 实 考 勤 及 请 销 假 制 度 对 因 未 按 审 批 权 限 批 假, 造 成 学 校 经 济 损 失 的, 由 该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 部 门 ) 承 担 第 五 十 条 教 职 工 请 假 续 假, 一 般 应 由 教 职 工 本 人 办 理, 因 特 殊 情 况 本 人 不 能 办 理 的, 可 书 面 委 托 本 人 所 在 单 位 ( 部 门 ) 人 员 代 办 相 关 手 续 销 假 必 须 由 本 人 办 理 手 续 第 五 十 一 条 所 有 请 销 假 凭 据, 作 为 教 职 工 考 核 奖 惩 相 关 收 入 分 配 的 依 据, 各 单 位 ( 部 门 ) 应 妥 善 保 管, 留 存 备 查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校 及 各 单 位 ( 部 门 ) 均 应 设 立 举 报 邮 箱, 全 校 教 职 工 均 可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单 位 ( 部 门 ) 和 个 人 予 以 举 报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三 条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校 办 产 业 单 位 和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人 员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山 东 交 通 学 院 教 职 工 考 勤 及 请 销 假 管 理 办 法 ( 鲁 交 院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9

10 附 件 1 山 东 交 通 学 院 教 职 工 考 勤 情 况 表 ( 月 ) 单 位 ( 盖 章 ): ; 总 人 数 : 人 ; 缺 勤 人 数 : 人 序 号 缺 勤 人 员 姓 名 缺 勤 类 别 请 假 起 始 时 间 本 月 累 计 天 数 备 注 说 明 :1. 缺 勤 类 别 分 为 病 假 事 假 婚 假 产 假 丧 假 探 亲 假 旷 工 以 及 其 他 2. 其 他 请 在 备 注 栏 注 明 具 体 原 因, 如 公 派 出 国 因 私 出 国 国 内 访 学 国 外 访 学 脱 产 学 习 国 外 进 修 公 派 培 训 实 践 锻 炼 等 ; 迟 到 早 退 或 未 按 规 定 参 加 集 体 学 习 活 动 的 记 录 本 月 次 数 和 当 年 累 计 次 数 3. 按 时 返 岗 ( 销 假 ) 人 员, 请 在 备 注 栏 内 注 明 返 岗 ( 销 假 ) 时 间 4. 本 表 按 月 制 表, 由 各 单 位 部 门 党 政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留 存 备 查, 并 每 月 定 期 在 本 单 位 部 门 内 公 示 党 政 负 责 人 ( 签 字 ): 10

11 附 件 2 山 东 交 通 学 院 教 职 工 请 假 审 批 表 姓 名 所 在 单 位 性 别 职 务 ( 职 称 ) 出 生 日 期 请 假 类 型 请 假 时 间 至 请 假 事 由 申 请 人 :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负 责 人 : 请 分 假 管 人 校 所 领 在 导 单 意 位 见 签 字 : 相 关 部 门 复 核 意 见 负 责 人 :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意 见 负 责 人 : 人 事 处 意 见 负 责 人 : 分 校 管 领 人 事 导 工 意 作 见 签 字 : 主 要 校 领 导 意 见 说 明 : 本 表 按 规 定 的 审 批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后, 由 审 批 的 单 位 部 门 留 存 备 查 11

12 附 件 3 准 假 通 知 书 ( 存 根 ) 同 志, 因 原 因, 请 ( 病 事 婚 丧 产 探 亲 ) 假, 从 至 年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月 日, 共 天 党 政 负 责 人 ( 签 字 ): 销 假 时 间 日 销 假, 返 岗 工 作 党 政 负 责 人 ( 签 字 ): 同 志, 请 假 期 满, 于 年 月 说 明 : 请 假 条 由 请 假 人 所 在 单 位 部 门 填 写, 由 各 单 位 部 门 随 请 假 审 批 表 一 并 留 存 备 查 准 假 通 知 书 经 研 究 批 准, 同 意 同 志 ( 病 事 婚 丧 产 探 亲 ) 假 天 ( 自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党 政 负 责 人 ( 签 字 ): ( 盖 章 ) 说 明 : 准 假 通 知 书 原 件 由 请 假 人 持 有 ; 审 批 单 位 部 门 可 留 存 复 印 件 12

13 山 东 交 通 学 院 办 公 室 校 对 : 任 伟 2014 年 7 月 11 日 印 发 共 印 8 份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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