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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法 國 ( 巴 黎 ) 勞 動 政 策 考 察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姓 名 職 稱 : 張 基 煜 副 局 長 梁 蒼 淇 科 長 葉 思 延 股 長 派 赴 國 家 : 法 國 ( 巴 黎 ) 出 國 期 間 :2011 年 9 月 14 日 至 9 月 24 日 報 告 日 期 :2011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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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摘 要 目 次 壹 前 言 1 貳 先 期 準 備 與 規 劃 2 一 研 定 參 訪 要 項 2 二 確 定 參 訪 對 象 與 行 程 安 排.3 參 法 國 台 商 經 營 實 務 概 況 5 肆 法 國 政 府 勞 動 及 就 業 部 門 參 訪 紀 實 6 一 勞 動 總 署 (DGT)..6 二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總 署 (DGEFP) 13 三 研 究 報 告 暨 統 計 局 (DARES)...18 四 巴 黎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20 伍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巴 黎 地 區 支 會 參 訪 紀 實.30 陸 特 別 經 驗 與 觀 察.34 一 巴 黎 市 政 廳 展 示 34 二 法 國 施 工 架 搭 設 36 柒 考 察 心 得 與 建 議.38 一 工 時 政 策 方 面 38 二 勞 資 關 係 方 面 42 三 就 業 安 全 方 面 44 附 件 一 名 詞 翻 譯 與 參 考 資 料 47 二 法 國 ( 巴 黎 ) 勞 動 政 策 考 察 參 訪 計 劃 50 三 參 訪 預 擬 問 題 54 四 參 訪 照 片 節 錄 60 I

4 表 圖 目 次 表 1: 臺 灣 與 法 國 主 要 勞 動 經 濟 指 標 比 較 1 表 2:2011 年 法 國 ( 巴 黎 ) 勞 動 政 策 參 訪 行 程 表. 3 表 3: 法 國 失 業 保 險 補 助 津 貼 比 較 26 圖 1: 法 國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勞 動 部 門 組 織 8 圖 2: 法 國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就 業 部 門 組 織 15 圖 3: 法 國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 組 織 圖 20 圖 4: 巴 黎 市 政 廳 展 示 縮 影 35 圖 5: 巴 黎 施 工 架 搭 設 縮 影...37 II

5 摘 要 我 國 勞 動 基 準 法 明 文 規 定 雙 週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84 小 時, 每 月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以 46 小 時 為 上 限 但 長 時 間 的 加 班 與 責 任 制, 長 期 為 企 業 主 所 錯 用 濫 用, 致 使 勞 工 普 遍 有 工 時 過 長 的 現 象 近 年 來 過 勞 死 事 件 頻 傳, 輿 論 亦 大 幅 報 導, 引 發 社 會 矚 目, 政 府 部 門 應 予 正 視 面 對, 並 適 時 進 行 工 時 政 策 的 調 整 法 國 係 全 世 界 法 定 工 時 最 低 的 國 家, 迄 今 已 實 施 10 年, 且 其 政 策 目 的 包 含 促 進 就 業 促 進 勞 資 協 商 提 昇 勞 工 收 入 及 促 使 產 業 升 級 本 次 參 訪 在 瞭 解 法 國 政 府 實 施 過 程 面 臨 的 困 難, 解 決 方 式 及 實 施 成 效 ; 並 探 訪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之 經 驗, 作 為 未 來 制 訂 相 關 政 策 的 重 要 參 考 法 國 工 時 降 低 及 彈 性 化 措 施, 亦 屬 先 進 的 勞 工 政 策, 其 基 礎 建 立 於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的 機 制 法 國 運 用 社 會 稅 捐 減 免 之 政 策 工 具, 每 週 35 小 時 工 時 制 度, 不 僅 達 到 縮 短 工 時 政 策, 制 度 上 建 立 透 過 勞 資 協 商 的 過 程, 使 勞 資 雙 方 制 訂 具 彈 性, 且 適 合 企 業 使 用 的 工 時 安 排, 同 時 也 促 使 企 業 改 善 生 產 效 能 實 施 迄 今, 僅 就 業 促 進 的 效 果, 仍 有 待 評 估 但 為 了 維 持 生 產 力, 工 時 降 低 同 時 也 帶 來 勞 工 工 作 密 度 及 壓 力 提 高 的 影 響 建 議 政 府 應 可 大 幅 著 力 於 勞 資 關 係 的 改 善, 提 升 勞 工 團 體 協 商 的 能 力, 進 一 步 營 造 社 會 對 話 的 機 制 ; 工 時 彈 性 化 應 以 透 過 企 業 內 部 或 產 業 的 協 商 予 以 落 實 在 提 高 勞 動 基 準 法 罰 則 之 際, 應 再 增 加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效 能, 加 強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的 稽 查, 促 使 企 業 確 實 遵 守 法 令,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與 身 心 健 康 法 國 就 業 安 全 制 度 的 觀 念, 透 過 不 斷 簡 化 求 職 者 申 請 的 流 程, 提 供 更 多 資 源, 致 力 於 求 職 者 量 身 訂 做 的 求 職 方 向 與 職 位, 使 失 業 者 不 但 能 進 一 步 瞭 解 自 我 的 性 向, 找 到 更 適 切 的 工 作 職 位, 發 展 職 涯 並 提 供 求 才 求 職 者 熱 線 服 務, 直 接 獲 得 專 業 諮 詢 建 議 應 朝 向 強 化 個 人 化 服 務, 增 加 專 業 諮 詢 人 員, 使 求 職 者 失 業 者 獲 得 量 身 訂 做 的 服 務 其 次, 擴 展 職 能 培 育 項 目 範 圍 及 期 限, 提 高 企 業 補 助, 結 合 產 業 訓 練 與 民 間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增 加 培 育 管 道 及 諮 詢 人 員, 落 實 行 動 化 服 務, 讓 民 眾 得 以 隨 時 隨 地 掌 握 運 用 就 業 訊 息, 設 置 一 套 簡 潔 方 便 就 業 服 務 APP 程 式, 可 以 是 發 展 的 方 向 III

6 巴 黎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法 國 總 工 會. IV

7 壹 前 言 參 考 法 國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於 1998 年 正 式 通 過 每 週 工 作 35 小 時 法 案 (The Act No of 13 June 1998), 並 於 2000 年 方 正 式 施 行 且 同 年 國 會 正 式 通 過 每 週 35 工 時 修 正 法 案 (The Act No of 19 January 2000, 俗 稱 The Aubry Acts ) 2000 年 執 行 第 一 階 段 僅 適 用 20 人 以 上 部 分 事 業 單 位,2002 年 始 全 面 實 施, 成 為 全 球 法 定 工 時 最 低 的 國 家 2008 年 8 月 24 日 法 國 國 會 通 過 修 正 法 案, 藉 由 企 業 層 次 進 行 集 體 協 商, 對 於 加 班 工 作 時 數 予 以 調 整, 希 望 使 工 時 制 度 更 能 符 合 僱 主 與 勞 工 的 期 待 其 政 策 內 涵 包 括 : 促 進 就 業 增 進 勞 資 協 商 機 制 改 善 勞 工 生 活 水 準 及 促 使 產 業 升 級 根 據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OECD) 統 計 資 料 顯 示,2009 年 法 國 年 平 均 工 時 僅 1,554 小 時 平 均 每 週 工 作 時 間 39 小 時 但 2010 年 法 國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則 高 達 69.5%( 表 1) 1 觀 察 法 國 的 就 業 政 策, 長 期 以 來 均 是 勞 動 政 策 的 重 點, 並 試 圖 解 決 長 期 嚴 重 的 失 業 問 題, 工 時 與 就 業 政 策 之 關 聯 性 值 得 探 討 項 目 總 人 口 數 ( 萬 人 ) 國 家 別 法 國 6,264 表 1: 臺 灣 與 法 國 主 要 勞 動 經 濟 指 標 比 較. 平 均 每 人 國 內 失 業 率 生 產 毛 (%) 額 (GDP)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 全 體 男 性 女 性 40, ( 美 元 ) 基 本 ( 最 低 ) 工 資 ( 時 薪 ) 8.82 歐 元 / 時 美 元 年 平 均 工 時 1,554 台 灣 2,322 18,603 ( 美 元 ) 新 臺 幣 98 元 / 時 2.87 美 元 備 註 : 基 本 工 資 及 年 平 均 工 時 統 計 係 2009 年, 其 餘 項 目 均 係 2010 年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OECD 統 計 我 國 於 2001 年 開 始 實 施 雙 週 84 小 時, 每 月 加 班 不 得 超 過 46 小 時 的 工 時 制 度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計 顯 示, 年 總 工 時 高 達 2,120 小 時 (2009), 1 參 閱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2011, 月 15 日 1

8 但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卻 僅 有 58.07%(2010) 此 外,2008 年 發 生 全 球 性 的 金 融 海 嘯 後, 我 國 產 業 也 受 到 嚴 重 衝 擊, 導 致 失 業 情 形 惡 化 2009 年 平 均 失 業 率 達 5.85%,2010 年 失 業 率 5.21%, 2 如 何 因 應 結 構 性 失 業 以 及 摩 擦 性 失 業 產 生 之 嚴 重 問 題, 工 時 與 就 業 政 策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綜 上, 台 灣 與 法 國 的 就 業 市 場 狀 況 和 勞 動 條 件 雖 存 在 著 差 異, 但 仍 值 得 參 訪 觀 摩 參 訪 小 組 希 望 能 夠 借 鏡 法 國 在 工 時 制 度 就 業 促 進 政 策 等 方 面 的 寶 貴 經 驗, 並 進 一 步 瞭 解 工 會 組 織 在 勞 動 政 策 形 成 過 程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與 影 響 力, 作 為 未 來 勞 動 事 務 規 劃 與 執 行 參 考 本 次 參 訪 為 取 得 法 國 勞 動 政 策 最 新 訊 息, 考 量 節 省 交 通 時 間 及 費 用, 規 劃 之 初, 參 訪 地 點 即 鎖 定 巴 黎 市 一 處, 俾 能 充 分 利 用 時 間, 拜 會 法 國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Ministre du Travail, de l'emploi et de la Santé) 所 屬 更 多 的 單 位 與 對 象, 使 預 算 得 以 充 分 運 用, 期 獲 致 較 佳 之 成 果 因 此, 本 次 參 訪 11 日 ( 含 飛 航 時 間, 實 際 訪 談 8 日 ) 行 程, 全 部 以 位 處 法 國 首 都 巴 黎 市 之 中 央 勞 動 政 策 部 門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工 會 以 及 法 國 台 商 企 業 為 對 象 貳 先 期 準 備 與 規 劃 一 研 定 參 訪 計 畫 參 訪 小 組 自 本 (2011) 年 5 月 起 即 透 過 相 關 網 站 或 圖 書 資 訊, 積 極 蒐 集 查 詢 參 閱 有 關 法 國 勞 動 組 織 彈 性 工 時 法 國 35 工 時 立 法 過 程 等 相 關 資 料 ( 附 件 一 ), 3 並 研 擬 法 國 勞 動 政 策 考 察 參 訪 計 畫 ( 附 件 二 ) 與 參 訪 預 擬 問 題 ( 附 件 三 ), 確 定 參 訪 重 點 目 的 及 期 待 參 訪 對 象 由 於 相 關 資 料 多 為 法 文, 本 次 參 訪 前 之 準 備, 特 別 情 商 留 學 法 國, 原 服 務 於 本 局 之 同 仁 李 韶 芬 小 姐 協 助 介 紹, 並 將 前 述 參 訪 計 畫 與 預 擬 問 題 翻 譯 成 法 文, 作 為 轉 請 外 交 部 駐 法 國 代 表 處 洽 詢 參 訪 對 象 之 參 考 ( 一 ) 參 訪 重 點 及 目 的 1. 勞 動 工 時 彈 性 化 政 策 考 量 與 勞 工 保 護 法 制 等 議 題 2. 工 時 制 度 變 革 對 於 法 國 產 業 經 濟 發 展 之 影 響 3. 企 業 面 對 工 時 制 度 之 衝 擊 及 落 實 之 情 形 2 行 政 院 主 計 處,2011, 月 15 日 3 彙 集 內 容 包 括 : 各 類 機 構 單 位 與 重 要 政 策 名 稱 翻 譯, 以 及 參 考 文 獻 資 料 來 源 與 主 題 內 容 和 網 站 2

9 4. 工 時 制 度 對 於 勞 工 工 作 型 態 勞 動 條 件 及 就 業 機 會 的 改 變 5. 就 業 促 進 及 協 助 措 施 6. 工 會 組 織 在 勞 動 政 策 形 成 過 程 的 角 色 與 影 響 力 ( 二 ) 期 待 參 訪 對 象 1. 政 府 部 門 a.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勞 動 總 署 勞 動 政 策 暨 勞 動 檢 查 部 門 b.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勞 動 總 署 勞 動 關 係 暨 勞 動 條 件 部 門 ( 集 體 個 體 勞 動 關 係 部 門 ( 工 時 暨 薪 資 科 ) c.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總 署 政 策 部 門 d. 巴 黎 市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2. 勞 工 團 體 :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3. 學 術 單 位 : 巴 黎 第 一 大 學 4. 法 國 台 灣 商 會 臺 商 企 業 二 確 定 參 訪 對 象 與 行 程 安 排 本 次 參 訪 承 蒙 外 交 部 及 駐 法 國 代 表 處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協 助,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尤 其 是 駐 法 國 代 表 處 王 雅 慧 秘 書 鼎 力 相 助, 4 參 照 參 訪 小 組 所 提 出 之 單 位 對 象 積 極 協 商, 歷 經 逾 2 個 月 的 聯 繫 作 業, 始 確 定 自 9 月 14 日 至 同 月 24 日 止 ( 含 飛 航 時 間 ), 參 訪 法 國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所 屬 機 構 勞 動 總 署 (DGT) 就 業 暨 職 訓 總 署 (DGEFP) 巴 黎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等 單 位 之 時 間 地 點 與 訪 問 對 象 5 另 外, 亦 特 別 協 助 聯 繫 台 灣 商 會 會 長 邱 世 璿 伉 儷 台 商 Asialand( 資 訊 產 品 ) 公 司 負 責 人 黃 行 德 ( 僑 務 諮 詢 委 員 ) 伉 儷, 接 受 參 訪 小 組 座 談 ( 表 2) 表 2:2011 年 法 國 ( 巴 黎 ) 勞 動 政 策 參 訪 行 程 表. 日 期 參 訪 單 位 接 待 者 及 聯 絡 資 訊 9 月 15 日 ( 週 四 ) 法 國 時 間 上 午 7 時 45 分 抵 達 戴 高 樂 機 場 ( 長 榮 BR087 班 機 ) 4 本 次 參 訪 期 間, 承 外 交 部 駐 法 國 代 表 處 協 助 確 定 行 程, 並 由 呂 慶 龍 大 使 古 文 劍 組 長 陳 奕 芳 一 等 秘 書 王 雅 慧 秘 書 偕 同 參 訪 小 組, 拜 訪 臺 商 一 起 參 與 座 談 另 外, 參 訪 小 組 訪 問 法 國 各 單 位 期 間, 亦 均 由 王 雅 慧 秘 書 全 程 陪 同, 並 積 極 參 與 協 助 翻 譯, 均 特 致 誠 摯 感 謝 5 原 參 訪 計 畫 期 待 參 訪 對 象 之 學 術 單 位 : 巴 黎 第 一 大 學, 因 未 獲 回 復 而 取 消 3

10 9 月 16 日 ( 週 五 ) 9 月 17 日 ( 週 六 ) 9 月 18 日 ( 週 日 ) 9 月 19 日 ( 週 一 ) 9 月 20 日 ( 週 二 ) 9 月 21 日 ( 週 三 ) 拜 會 外 交 部 駐 法 國 代 表 處 法 國 台 灣 商 會 會 長 邱 世 璿 夫 婦 台 商 Asialand( 資 訊 產 品 ) 公 司 負 責 人 : 黃 行 德 夫 婦 世 界 遺 產 日 世 界 遺 產 日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總 署 (DGEFP) 就 業 變 遷 與 產 業 發 展 副 處 (Sous-direction Mutations de l Emploi et du Développement de l Activité) 勞 動 總 署 (DGT) (A) 工 時 暨 薪 資 科 (Bureau de la durée du travail et des revenus) (B) 勞 工 政 策 執 行 暨 管 控 部 (Département de l animation de la politique du travail et du contrôle) 研 究 報 告 暨 統 計 局 (DARES) 職 業 關 係 暨 工 時 部 門 (Département des relations professionnelles et du temps de travail)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總 署 (DGEFP) 勞 工 就 業 與 再 就 業 工 程 副 處 (Sous-direction Ingénierie de l Accès et du Retour à l Emploi)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巴 黎 地 區 支 會 地 址 :78, rue de l Université 地 址 :56, avenue Ivry 地 址 :7, avenue Guterberg Bussy St Georges Marne La Vallée 參 訪 法 國 眾 議 院 整 理 參 訪 資 料 與 討 論 參 觀 巴 黎 市 政 廳 整 理 參 訪 資 料 與 討 論 地 址 :7, square Max-Hymans Paris métro Montparnasse Bienvenüe 接 待 人 : 處 長 Jean-François Robinet 地 址 : 39/43 quai André Citroën Paris 15ème en salle 接 待 人 : 科 長 Benjamin Raigneau 部 長 Robert Salomon 部 長 Julien Deroyon 聯 絡 人 : Marie-Christine BAUDURET 地 址 :7, square Max-Hymans Paris Metro:Montparnasse Bienvenüe 接 待 人 : 處 長 Gabrielle Hoppé 聯 絡 人 Mme. Céline J. Roulmann TEL: 地 址 :85 rue Charlot 接 待 人 : 秘 書 長 4

11 9 月 22 日 ( 週 四 ) 9 月 23 日 ( 週 五 ) 9 月 24 日 ( 週 六 ) 巴 黎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 法 國 時 間 上 午 11 時 20 分 搭 乘 長 榮 BR088 班 機 返 國 台 灣 時 間 上 午 6 時 35 分 抵 達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Mme.Sandra Buaillon Mme.Marie Lemoine 地 址 :1, avenue du Docteur Gley Paris 20 ème, métro Porte des Lilas 聯 絡 人 Olivier LE CARDINAL 接 待 人 Josiane Chevalier 參 法 國 台 商 經 營 實 務 概 況 本 (2011) 年 9 月 15 日 ( 法 國 時 間 ) 上 午 參 訪 小 組 抵 達 巴 黎, 隨 即 前 往 外 交 部 駐 法 國 代 表 處 拜 會, 並 由 呂 慶 龍 大 使 等 3 人 偕 同 拜 會 法 國 台 灣 商 會 會 長 邱 世 璿 伉 儷 其 在 巴 黎 經 營 房 地 產 公 司, 廣 泛 交 換 臺 灣 與 法 國 經 濟 與 勞 動 市 場 情 況 ; 並 告 知 甚 多 法 國 有 關 不 動 產 市 場 交 易 秩 序 從 業 員 工 之 勞 動 條 件 與 當 地 法 律 規 範 諸 如 : 法 國 不 動 產 市 場 交 易 經 營 者 尚 有 保 留 部 分 世 襲 制 舊 城 區 建 築 物 買 賣 價 格 改 建 修 繕 之 限 制 等 等 翌 日, 參 訪 小 組 再 偕 同 駐 法 國 代 表 處 呂 慶 龍 大 使 及 所 屬 4 人 前 往 巴 黎 郊 區, 參 訪 台 商 Asialand 公 司, 並 邀 請 負 責 人 黃 行 德 伉 儷 參 與 座 談 Asialand 公 司 在 法 國 成 立 已 達 20 年, 從 事 電 腦 資 訊 零 組 件 商 品 批 發 配 銷 業 黃 行 德 先 生 向 我 們 分 享 法 國 今 年 的 市 場 概 況 表 示 : 西 歐 市 場 因 近 期 受 到 景 氣 影 響, 於 2011 年 第 二 季 時, 整 體 電 腦 零 售 銷 售 業 績 大 幅 下 降, 僅 APPLE 的 產 品 呈 現 成 長 惟 可 看 好 網 路 銷 售 市 場, 認 為 應 該 仍 會 持 續 成 長 參 訪 期 間 除 了 談 到 市 場 的 趨 勢 及 風 險, 還 談 及 現 行 經 營 上 遇 到 的 問 題 2009 年 將 公 司 遷 至 科 學 園 區 的 現 址, 週 邊 雖 鄰 近 高 速 公 路, 廠 區 亦 極 為 廣 闊, 但 為 維 護 安 全, 避 免 公 司 遭 受 巨 大 損 失, 在 夜 間 或 假 日 均 需 以 僱 用 保 全 擔 負 警 戒 工 作, 無 形 中 也 增 加 了 額 外 的 成 本 當 討 論 到 法 國 的 勞 資 關 係 時 表 示 : 法 國 勞 工 相 當 瞭 解, 也 勇 於 爭 取 自 5

12 身 勞 動 權 益 法 國 法 律 要 求 僱 用 一 定 數 額 以 上 勞 工, 須 成 立 勞 工 代 表 會 這 些 勞 工 代 表 相 當 強 勢, 透 過 許 多 手 段 給 予 企 業 壓 力, 要 求 加 薪 或 增 加 員 工 權 益 以 自 家 公 司 為 例, 他 表 示 目 前 聘 僱 的 勞 工 多 為 在 法 國 之 亞 裔 籍, 尚 願 意 配 合 公 司 的 工 時 排 定 及 加 班 另 外, 在 法 國 僱 用 勞 工 的 成 本 相 當 高, 以 月 薪 1,400 為 例, 雇 主 便 須 額 外 支 付 約 700 社 會 保 險 費 用 ( 包 含 失 業 保 險 職 業 訓 練 費 用 退 休 金 等 等 ) 繳 交 予 政 府, 而 勞 工 也 須 負 擔 約 工 資 之 20% 的 社 會 稅 捐 在 35 工 時 制 度 實 施 前,1991 年 至 2000 年 之 間 處 於 黃 金 時 期, 生 意 訂 單 相 當 理 想 公 司 上 班 時 間 經 常 需 要 加 班 至 晚 上 10 點, 甚 至 11 點 實 施 35 工 時 制 度 後, 從 原 本 法 定 每 週 39 工 時 下 降 至 35 工 時, 成 本 即 增 加 了 11 % 而 且 在 推 行 當 年, 政 府 要 求 事 業 單 位 必 須 於 前 半 年, 完 成 與 勞 工 簽 訂 工 時 協 定 ; 後 半 年 未 完 成 締 約 者, 必 須 配 合 政 府 的 工 時 規 定 另 外, 客 戶 也 因 為 35 工 時 制 度, 下 班 時 間 也 提 早 至 傍 晚 6 點, 通 常 習 慣 於 下 午 3 點 至 4 點 才 下 訂 單 因 此, 公 司 必 須 調 整 經 營 型 態, 利 用 網 路 訂 單 系 統 平 台, 節 省 訂 單 處 理 的 時 間 同 時 也 得 與 個 別 勞 工 協 商 說 明,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以 倉 儲 勞 工 來 說, 其 工 作 時 間 就 得 延 後 1 小 時, 處 理 客 戶 訂 單 的 業 務 特 別 是 星 期 三 是 法 國 學 校 放 假 的 日 子, 許 多 女 性 勞 工 大 多 選 擇 星 期 三 排 假, 雇 主 也 得 思 考 如 何 排 班 最 後, 黃 行 德 先 生 說 :35 工 時 制 度 是 法 國 政 府 政 策 與 積 極 推 行 之 法 令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本 應 遵 守 但 因 工 時 減 少 後, 導 致 的 人 力 短 缺 問 題, 雇 主 基 於 增 聘 勞 工, 需 負 擔 更 多 人 事 成 本, 寧 願 維 持 現 有 人 力, 以 調 整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來 因 應 肆 法 國 政 府 勞 動 及 就 業 部 門 參 訪 紀 實 法 國 政 府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主 要 分 為 三 大 業 務 體 系 : 勞 動 部 門 就 業 部 門 暨 健 康 部 門 ; 另 設 置 一 處 獨 立 之 研 究 統 計 機 構 本 次 參 訪 法 國 中 央 政 府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所 屬 主 要 單 位 包 括 :(a) 勞 動 總 署 (DGT);(b)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總 署 (DGEFP);(c) 研 究 報 告 暨 統 計 局 (DARES);(d) 巴 黎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 茲 依 序 說 明 參 訪 實 錄 一 勞 動 總 署 (DGT) 勞 動 總 署 (DGT,Direction Générale du Travail) 隸 屬 於 法 國 中 央 政 府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的 勞 動 部 門 任 務 體 系 ( 圖 1), 主 責 勞 動 政 策 勞 動 條 件 勞 動 檢 查 及 安 全 衛 生 等 業 務 本 次 訪 談 單 位 為 勞 動 總 署 所 屬 6

13 勞 工 政 策 執 行 暨 管 控 部 (Département de l animation de la politique du travail et du contrôle) 與 隸 屬 於 集 體 個 體 勞 動 關 係 部 門 (Sous direction des relations indivduelles et collective du travail) 之 工 時 暨 薪 資 科 (Bureau de la durée du travail et des revenus) ( 一 ) 參 訪 單 位 簡 介 勞 工 政 策 執 行 暨 管 控 部 處 長 Robert Salomon 先 生, 首 先 熱 心 地 為 參 訪 小 組 介 紹 勞 動 總 署 的 主 要 的 任 務 與 編 制 勞 動 總 署 主 要 負 責 改 善 企 業 中 勞 動 條 件 及 勞 資 關 係, 提 升 勞 動 法 令 的 品 質 與 效 果 在 勞 資 關 係 中, 勞 動 總 署 持 續 監 測 團 體 協 約 落 實 情 形, 維 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以 及 其 他 勞 動 條 件 為 了 徹 底 落 實 勞 動 法 的 執 法 情 形, 勞 動 總 署 建 立 全 國 各 地 區 勞 動 檢 查 聯 繫 網 絡, 並 強 化 這 些 檢 查 人 員 對 措 施 的 重 視 與 內 容 瞭 解 另 外, 為 了 與 歐 盟 (EU) 相 關 法 令 接 軌, 勞 動 總 署 還 需 擔 任 與 歐 盟 國 家 間 有 關 勞 工 領 域 的 協 調 角 色, 確 保 歐 盟 (EU) 法 規 得 以 內 化 為 法 國 國 內 法 案 Robert Salomon 先 生 進 一 步 表 示 法 國 勞 動 政 策 主 要 有 四 大 主 要 領 域 :(a) 實 現 社 會 對 話 及 社 會 民 主 ;(b) 工 作 健 康 與 安 全 ;(c) 法 案 的 品 質 與 效 果 ;(d) 非 法 工 作 的 對 抗 由 於 社 會 經 濟 情 況 不 斷 改 變, 社 會 上 出 現 許 多 不 同 的 利 益 團 體, 有 其 各 自 不 同 的 需 求, 致 使 必 須 使 用 不 同 的 社 會 對 話 模 式, 來 推 行 新 的 措 施 或 法 案 也 因 此, 勞 動 總 署 不 斷 地 鼓 勵 勞 資 集 體 協 商 機 制, 創 造 社 會 對 話 的 有 利 條 件, 不 僅 在 於 國 家 層 級 或 是 地 區 性 對 話, 甚 至 也 延 伸 至 專 業 的 領 域 在 安 全 衛 生 領 域 中, 身 為 主 管 機 關 勞 動 總 署 有 責 任 監 督 預 防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以 及 因 應 職 業 災 害 衍 生 的 長 期 影 響 在 法 案 制 訂 上, 除 了 注 重 經 濟 層 面 與 社 會 需 求 的 平 衡, 更 著 重 於 勞 動 市 場 的 性 別 平 等, 預 防 工 作 歧 視 此 外, 勞 動 總 署 也 提 供 勞 資 雙 方 充 分 的 法 律 諮 詢, 使 民 眾 更 能 了 解 法 案 的 觀 念, 有 助 於 案 令 推 行 勞 動 總 署 亦 實 施 產 業 法 庭 (industry tribunal), 並 給 予 這 些 仲 裁 人 員 訓 練 適 度 的 補 助 在 法 國, 非 法 工 作 的 情 形 日 益 嚴 重, 透 過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法 院 警 政 機 關 以 及 稅 務 單 位 等 相 關 單 位 聯 手 合 作, 持 續 追 蹤 這 些 非 法 勞 工, 並 給 予 處 分 Robert Salomon 先 生 補 充 說 明 : 為 了 給 勞 工 最 完 善 的 保 護, 必 須 完 成 許 多 不 同 的 任 務, 要 完 成 這 些 任 務 並 非 易 事 由 於 法 國 幅 員 遼 闊, 勞 動 總 署 採 取 分 權 治 理, 於 法 國 各 地 區 及 各 省 皆 設 置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labor 7

14 inspector and auditor,prevetion engineer work inspector-doctor)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機 構 統 計 國 家 勞 動 條 件 機 構 等 相 關 單 位 執 行 任 務 勞 動 總 署 內 部 亦 成 立 國 家 勞 動 就 業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負 責 培 訓 相 關 執 法 及 行 政 人 員 勞 動 總 署 有 兩 大 業 務 領 域, 分 別 是 勞 動 安 全 健 康 條 件 部 門 (Sous direction des conditions de travail, de la santé et de la sécurité au travail) 與 集 體 個 體 勞 動 關 係 部 門 (Sous direction des relations indivduelles et collective du travail) 其 中, 本 次 參 訪 的 單 位 工 時 暨 薪 資 科 (Bureau de la durée du travail et des revenus) 則 隸 屬 於 後 者 該 單 位 負 責 業 務 有 : 1 制 訂 工 時 休 假 相 關 法 案 ( 如 : 例 假 日 <Sunday rest> 薪 資 基 本 工 資... 等 ) 2 遭 遇 雇 主 破 產 情 形, 勞 工 保 障 措 施 3 促 進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4 管 理 企 業 分 紅 股 利 股 票 及 勞 工 儲 蓄 等 事 項 圖 1: 法 國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勞 動 部 門 組 織. 資 料 來 源 : 參 訪 小 組 彙 整 譯 製. 8

15 ( 二 ) 訪 談 紀 實 訪 談 當 日 勞 動 總 署 分 別 安 排 勞 工 政 策 執 行 暨 管 控 部 處 長 Robert Salomon 先 生 工 時 暨 薪 資 科 (Bureau de la durée du travail et des revenus) 科 長 Benjamin Raigneau 先 生 一 同 出 席, 並 由 Benjamin Raigneau 先 生 解 說 法 國 35 工 時 制 度 之 立 法 目 標 及 制 訂 歷 程 Benjamin Raigneau 先 生 表 示 20 世 紀 的 法 國 勞 動 法 案 與 19 世 紀 的 法 案 最 大 的 不 同 之 處 :19 世 紀 的 勞 動 法 案 重 點 在 於 童 工 的 勞 動 條 件 的 保 護 與 改 善 而 1998 年 開 始 推 動 的 工 時 法 案 有 一 項 很 重 要 的 重 點, 係 政 府 工 會 以 及 企 業 三 方 的 聯 結 關 係, 並 同 時 考 量 企 業 生 產 力, 因 應 季 節 性 生 產 與 促 進 就 業 的 因 素 Benjamin Raigneau 先 生 指 出 工 時 法 案 具 有 三 大 精 神 與 內 涵 : 1 勞 工 健 康 及 安 全 歐 盟 (EU) 針 對 最 高 工 作 時 數 每 日 休 息 時 間 及 休 假 訂 有 相 關 規 章, 係 法 國 政 府 制 訂 工 時 法 案 的 原 則 指 標 35 工 時 政 策 從 1998 年 開 始 宣 導, 自 2000 年 第 一 波 實 施 ;2002 年 開 始 全 面 適 用, 屬 於 法 國 相 當 重 大 的 工 時 政 策 改 革 一 直 到 2008 年, 工 時 法 案 有 了 制 度 上 的 調 整, 其 重 點 為 夜 間 工 作 週 末 工 作 的 放 寬 係 為 了 因 應 全 球 化 資 訊 化 的 商 業 競 爭, 許 多 企 業 ( 如 百 貨 公 司 物 流 業 ) 夜 間 或 週 末 必 須 營 業, 夜 間 工 作 需 要 有 彈 性 的 空 間 不 過, 僅 能 使 勞 工 於 夜 間 工 作 8 小 時 ( 晚 上 9 時 至 凌 晨 5 時 ), 如 經 與 工 會 協 商 同 意, 得 將 工 作 時 間 再 向 後 調 整 ( 晚 上 10 時 至 凌 晨 6 時 ) 2 工 作 時 間 分 配 方 式 工 時 法 案 強 制 規 定, 雇 主 必 須 與 勞 工 共 同 協 商 工 作 時 間 的 分 配, 並 簽 訂 書 面 協 議 書 如 果 個 別 企 業 無 法 自 行 與 勞 工 協 商 工 時, 則 必 須 遵 守 由 各 職 ( 產 ) 業 工 會 與 雇 主 團 體 協 商 之 各 職 ( 產 ) 業 工 作 者 之 工 時 協 議 規 範 如 果 以 上 兩 者 皆 無 法 自 行 達 成 協 議, 則 由 政 府 出 面 制 訂 相 關 工 時 規 定 實 務 上, 大 型 企 業 較 容 易 與 勞 工 代 表 協 商 出 結 論, 原 因 主 要 有 兩 項 : 其 一, 法 令 規 範 50 人 以 上 之 企 業 強 制 要 選 舉 勞 方 代 表 其 二, 大 型 企 業 較 容 易 評 估 中 長 期 生 產 目 標, 可 預 期 勞 力 使 用 的 情 形 相 對 地, 中 小 型 企 業 易 受 景 氣 市 場 影 響, 訂 單 較 不 穩 定, 員 工 人 數 不 多, 用 人 上 較 難 具 有 彈 性 若 遇 到 員 工 代 表 離 職 或 退 休, 而 新 進 或 原 有 員 工 不 願 9

16 選 任 員 工 代 表 時, 雇 主 面 臨 無 法 與 勞 工 協 商 的 情 況, 必 須 適 用 由 各 職 ( 產 ) 業 工 會 與 雇 主 團 體 協 商 之 各 職 ( 產 ) 業 工 作 者 之 工 時 協 議 規 範, 也 無 法 得 到 政 府 的 補 助 3 提 升 購 買 力 透 過 加 班 費 時 薪 之 增 加, 提 升 勞 工 工 資 收 入 法 案 要 求 在 降 低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的 同 時, 原 有 薪 資 條 件 不 得 降 低 因 此, 勞 工 之 時 薪 將 隨 之 提 高, 或 是 以 同 樣 的 工 作 時 數, 勞 工 勢 必 能 夠 換 取 更 多 的 加 班 費, 造 成 增 加 收 入 的 效 果, 連 帶 提 昇 民 眾 消 費 能 力 及 意 願 Benjamin Raigneau 先 生 說 明, 法 國 今 年 基 本 工 資 (SMIC) 為 每 小 時 9, 如 以 每 月 169 小 時 計, 每 月 為 1,521 他 進 一 步 說 明 法 國 加 班 費 計 算 方 式, 即 雇 主 使 勞 工 工 作 超 過 每 週 35 小 時, 即 自 第 36 小 時 開 始 必 須 給 付 加 班 費 於 加 班 8 小 時 以 內 ( 即 工 作 第 36 小 時 至 第 42 小 時 ), 雇 主 需 多 給 時 薪 之 25% 再 工 作 8 小 時 者 ( 即 工 作 第 43 小 時 以 上 ) 者, 雇 主 需 多 給 時 薪 之 50% 不 過,35 工 時 制 度 實 施 迄 今, 提 升 購 買 力 的 功 能 有 兩 派 主 張, 一 派 認 為 增 加 工 作 時 間, 就 能 增 加 加 班 費, 勞 工 收 入 自 然 增 加 另 一 派 認 為 企 業 應 該 減 少 每 位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多 聘 用 勞 工, 促 進 就 業, 使 多 數 勞 工 有 收 入, 也 能 夠 提 昇 整 體 消 費 力 長 久 以 來 的 爭 論, 尚 未 有 定 論 此 外, 工 時 法 案 制 訂 得 以 減 免 雇 主 負 擔 及 勞 工 稅 捐 的 措 施, 到 目 前 為 止, 效 果 未 明 另 外, 參 訪 小 組 詢 問 政 策 制 訂 與 實 施 的 過 程, 有 遇 到 何 種 阻 礙 及 困 難 Benjamin Raigneau 先 生 回 答 : 工 時 減 少 政 策 ( 簡 稱 為 RTT, Réduction du temps de Travail) 一 直 是 法 國 重 要 的 政 策 方 向, 並 自 19 世 紀 經 濟 成 長 以 來, 被 視 為 現 代 重 要 的 產 業 革 命 政 策 目 標 著 重 於 改 善 勞 工 生 活 條 件, 並 藉 由 生 產 力 提 昇 達 成 在 經 濟 危 機 期 間, 政 策 亦 可 提 供 工 作 共 享 (work sharing) 的 方 式 事 實 上,35 工 時 制 度 並 非 法 國 第 一 次 縮 短 工 時 的 政 策, 從 1980 年 代 就 從 每 週 工 時 42 小 時 降 至 39 小 時 1998 年 修 訂 之 工 時 制 度 ( 法 案 名 稱 為 : The Act No of 13 June 1998 ), 法 案 具 體 明 訂 每 週 35 小 時 之 限 制 由 於 該 法 案 係 1997 年 時 任 勞 工 就 業 部 長, 現 任 法 國 社 會 黨 第 一 書 記 ( 相 當 於 我 國 黨 主 席 ) Martine Aubry 推 動, 並 於 1998 年 由 國 會 通 過, 故 被 稱 為 The Aubry Acts 自 2000 年 1 月 1 日 起 首 先 適 用 聘 僱 20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其 10

17 法 案 重 點 在 於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機 制, 政 府 主 要 鼓 勵 協 助 勞 資 雙 方 自 行 協 商, 被 稱 為 Aubry Ⅰ 而 2000 年 工 時 法 案 ( 法 案 名 稱 為 :The Act No of 19 January 2000) 修 正 通 過, 稱 為 Aubry Ⅱ 其 法 案 修 正 重 點 在 於 如 何 落 實 工 時 制 度 的 執 行 與 實 施, 明 定 相 關 程 序 與 細 節, 訂 立 新 法 定 每 週 工 時 制 度, 每 年 工 作 時 間 為 1,600 小 時 該 法 案 規 範 每 月 最 低 月 薪 的 保 障, 維 護 那 些 領 取 法 定 基 本 工 資 (SMIC) 勞 工 的 權 益 過 去 事 業 單 位 僅 能 在 就 業 機 會 的 維 持 或 增 加 的 方 式, 來 獲 得 社 會 安 全 貢 獻 (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的 優 惠 該 法 案 亦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可 透 過 工 資 的 提 昇, 來 減 少 社 會 安 全 貢 獻 的 支 出 1998 年 2000 年 兩 次 修 訂 工 時 制 度 有 四 個 主 要 的 目 標 : 就 業 績 效 休 息 時 間 及 協 商 機 制 工 時 法 案 之 制 訂, 固 然 希 望 帶 來 就 業 及 勞 工 生 活 條 件 的 正 面 效 應 然 而, 從 經 濟 層 面 上,2 年 內, 雖 遭 遇 經 濟 成 長 持 續 停 滯 及 失 業 率 超 過 一 年 以 上 者, 雖 有 攀 升 情 形 ; 但 法 案 實 施 5 年 內, 仍 有 創 造 或 維 持 30 萬 個 工 作 機 會 每 週 35 小 時 工 時 制 度 對 企 業 而 言, 被 認 為 過 於 嚴 苛, 且 就 某 些 產 業 來 說, 部 分 勞 工 將 面 對 工 資 停 滯 的 困 境 除 此 之 外, 勞 工 的 工 作 負 擔 將 會 提 高, 企 業 也 將 要 求 勞 工 應 具 備 更 多 技 能 法 國 近 年 來 透 過 其 他 修 正 法 案, 給 予 企 業 多 項 利 多 措 施 以 2003 年 的 修 正 法 案 來 說, 雖 未 直 接 挑 戰 35 小 時 工 時 制 度 的 架 構, 但 提 供 較 為 鬆 綁 的 措 施, 希 望 能 達 到 完 全 就 業 及 促 進 社 會 對 話 舉 例 來 說, 企 業 每 年 可 使 勞 工 加 班 時 數 增 加 至 180 小 時, 而 社 會 稅 捐 的 優 惠 也 不 再 僅 限 於 降 低 工 時, 其 他 勞 動 成 本 亦 可 作 為 優 惠 條 件, 這 些 措 施 使 小 型 企 業 在 適 用 35 小 時 工 時 制 度 上 更 有 彈 性 其 他 如 :2005 年 法 案 (Act 2005 of 31 March 2005) 給 於 企 業 在 團 體 協 商 上 更 具 有 彈 性 2007 年 的 補 助 工 作 就 業 及 購 買 力 法 案 (Act of 21 August 2007 to benefit work, employment and purchasing power) 提 供 企 業 給 付 加 班 費 上 之 成 本, 可 以 有 社 會 稅 捐 的 免 除 最 後,Benjamin Raigneau 先 生 苦 笑 說 : 由 於 工 時 制 度 相 當 複 雜, 重 新 制 訂 新 法 案 是 一 件 非 常 困 難 的 事 情 政 府 現 階 段 不 願 再 重 新 解 釋 或 制 訂, 僅 在 法 案 細 節 上 做 部 分 的 調 整 此 外,Robert Salmon 先 生 補 充 說 明, 工 時 制 度 很 重 要 的 目 的 之 一, 是 為 了 增 加 新 進 員 工 構 想 上, 希 望 透 過 工 時 減 少, 就 能 使 得 就 業 11

18 機 會 增 加 由 於 35 工 時 制 度 將 提 高 雇 主 成 本, 如 果 勞 資 雙 方 達 成 工 時 協 商, 員 工 的 讓 步 是 2 至 3 年 內 不 要 求 雇 主 調 漲 薪 資 在 Aubry Ⅰ 階 段, 法 案 規 定 僱 用 勞 工 11 人 以 上 之 企 業, 雇 主 有 義 務 辦 理 員 工 代 表 之 選 舉 僱 用 勞 工 50 人 以 上 之 企 業, 法 案 強 制 規 定, 雇 主 必 須 辦 理 選 舉 出 員 工 代 表, 並 組 成 委 員 會 然 而, 小 型 企 業 的 雇 主 在 工 時 協 商 上, 其 實 是 相 當 困 難 原 因 在 於 員 工 代 表 人 數 過 少, 如 果 員 工 退 休 或 離 職, 常 出 現 找 不 到 人 來 擔 任 員 工 代 表 倘 若 發 生 這 類 情 事, 沒 有 勞 工 願 意 出 來 選 舉, 其 責 任 便 不 在 於 雇 主, 但 雇 主 就 得 依 照 各 職 ( 產 ) 業 工 會 團 體 與 各 職 ( 產 ) 業 資 方 代 表 團 體, 協 商 出 之 工 時 標 準 辦 理 在 Aubry Ⅱ 階 段, 該 修 正 法 案 並 無 強 制 規 定, 雇 主 必 須 增 加 新 進 員 工 因 認 為 工 時 減 少, 雇 主 自 然 會 增 加 員 工 僱 用 此 外, Aubry Ⅱ 在 規 範 上 較 具 彈 性 以 休 息 時 間 為 例, 過 去 法 案 規 定 休 息 時 間 必 須 記 入 工 作 時 間, Aubry Ⅱ 允 許 經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後, 休 息 時 間 不 需 記 入 工 作 時 間 由 於 Robert Salmon 先 生 曾 經 參 與 工 時 制 度 甫 推 行 時 等 實 務 工 作, 在 工 時 協 商 的 過 程, 經 歷 相 當 多 他 向 參 訪 小 組 分 享 他 的 寶 貴 經 驗 其 表 示 法 國 工 時 政 策 的 推 行 方 式, 主 要 有 下 列 幾 點 : 1 政 府 提 供 相 關 措 施 制 訂 協 助 及 建 議, 不 介 入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的 過 程 2 勞 資 雙 方 自 主 達 成 共 識, 且 簽 署 工 時 協 議 後, 雇 主 方 可 有 稅 捐 減 免 政 府 提 供 鼓 勵 雇 主 動 協 商 之 誘 因, 但 不 介 入 3 政 府 輔 導 企 業 告 知 法 案 的 限 制 事 項, 並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協 助 與 員 工 達 成 協 議 4 由 法 國 地 方 ( 省 級 區 級 ) 勞 動 檢 查 員 進 行 宣 導 5 勞 資 雙 方 工 時 協 商, 並 簽 訂 協 議 後, 該 協 議 內 容 必 須 送 交 省 級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審 查, 其 內 容 不 得 牴 觸 或 低 於 法 案 規 定 其 次, 除 了 減 少 工 時 是 國 家 政 策 方 向, 雇 主 縱 然 得 以 享 受 免 稅 的 福 利, 但 其 實 免 稅 並 非 雇 主 執 行 的 最 大 誘 因 有 很 大 的 原 因, 係 工 時 政 策 是 相 當 現 代 化 的 政 策 如 面 對 忙 季 時, 雇 主 透 過 與 勞 工 的 協 商, 可 更 彈 性 地 運 用 勞 動 力, 且 不 需 要 增 加 許 多 加 班 費 的 成 本 因 此, 工 時 彈 性 化 對 於 大 型 企 業 或 季 節 性 企 業 更 為 有 利, 符 合 企 業 所 需 對 勞 工 而 言, 過 去 必 須 維 持 固 定 的 工 作 時 段, 現 在 得 以 年 總 工 時 與 雇 主 協 商, 12

19 另 外, 多 數 主 管 人 員 之 工 時 協 議, 常 以 某 期 間 工 作 密 度 極 高, 密 集 工 作 後 再 放 長 假 的 方 式 處 理 然 而, 有 些 工 會 認 為 這 是 不 合 理, 甚 至 有 違 憲 之 虞 但 法 國 法 院 卻 認 為, 只 要 這 些 主 管 人 員 於 休 假 期 間, 能 夠 充 分 休 息, 不 需 要 處 理 公 事, 這 樣 的 協 定 是 被 允 許 的 2012 年, 法 國 政 府 將 著 重 於 幹 部 主 管 人 員 的 休 假 權 利, 落 實 這 些 主 管 人 員 是 否 有 確 實 補 休 Robert Salmon 先 生 特 別 指 出 : 地 方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的 工 作 項 目 主 要 有 :(a) 協 助 勞 資 雙 方 工 時 協 商 ;(b). 監 管 企 業 是 否 有 落 實 工 時 制 度, 增 加 員 工 聘 用 ;(c). 政 府 的 補 助 是 否 有 到 位 ;(d). 是 否 有 出 現 違 法 事 項, 如 使 勞 工 超 時 工 作 沒 給 加 班 費 等 情 形 勞 動 檢 查 均 可 落 實 工 時 法 案 的 執 行 二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總 署 (DGEFP)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總 署 (DGEFP) 隸 屬 於 法 國 中 央 政 府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之 就 業 部 門 任 務 體 系 ( 圖 2), 主 責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政 策 財 務 及 現 代 化 服 務 等 業 務 本 次 訪 談 單 位 為 就 業 暨 職 訓 總 署 (DGEFP) 所 屬 之 就 業 變 遷 與 產 業 發 展 副 處 (Sous-direction Mutations de l Emploi et du Développement de l Activité) 與 勞 工 就 業 與 再 就 業 工 程 副 處 (Sous-direction Ingénierie de l Accès et du Retour à l Emploi) ( 一 ) 就 業 變 遷 與 產 業 發 展 副 處 (Sous-direction Mutations de l Emploi et du Développement de l Activité) 1 參 訪 單 位 介 紹 就 業 變 遷 與 產 業 發 展 副 處 (Sous-direction Mutations de l Emploi et du Développement de l Activité) 之 主 要 業 務 包 括 : 企 業 因 環 境 變 遷 景 氣 循 環 導 致 歇 業 倒 閉, 提 供 企 業 勞 工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員 工 編 制 約 有 300 多 名, 管 轄 全 國 22 個 地 區 業 務 中 心 在 全 國 市 鎮 設 有 2 萬 多 個 據 點 推 動 工 作, 並 與 地 區 就 業 中 心 (Pélo emploi) 企 業 與 各 地 區 民 意 代 表 保 持 溝 通 及 合 作 2 訪 談 紀 實 就 業 變 遷 與 產 業 發 展 副 處 (Sous-direction Mutations de l Emploi et du Développement de l Activité) 由 處 長 Jean-François Robinet 先 生 與 參 訪 小 組 分 享 其 業 務 推 展 經 驗 首 先, 他 針 對 企 業 面 對 關 廠 歇 業, 說 明 雇 主 應 負 何 種 義 務 與 行 政 程 序 他 說 : 倘 若 企 業 面 臨 關 廠 歇 業 時, 應 向 當 地 政 府 提 交 捍 衛 勞 工 計 13

20 畫 書, 規 定 內 容 包 括 解 僱 勞 工 如 何 協 助 勞 工 轉 職 或 維 持 企 業 經 營 等 計 畫 當 企 業 將 捍 衛 勞 工 計 畫 書 提 交 給 各 地 方 勞 動 行 政 機 關 時, 審 查 機 關 有 權 拒 絕 企 業 所 提 出 之 計 畫, 要 求 企 業 補 充 修 正 計 畫 書 內 容, 並 持 續 關 注 這 些 勞 工 權 益 如 果 大 型 企 業 ( 過 去 曾 有 IBM 寶 獅 汽 車 (PEUGEOT)... 等 ) 有 大 規 模 的 關 廠 計 畫 時, 政 府 機 關 會 要 求 他 們 提 出 更 詳 盡 的 財 務 數 字 經 濟 報 告, 有 時 也 可 讓 當 地 的 民 意 代 表 得 知, 中 央 部 會 首 長 也 希 望 得 到 相 關 資 訊 倘 若 企 業 有 意 要 先 行 改 善 其 企 業 體 質, 政 府 將 提 供 相 關 協 助 措 施 以 勞 工 工 資 為 例, 企 業 工 資 給 付 之 補 助, 總 計 補 助 金 額 為 每 位 勞 工 每 小 時 8 亦 即 政 府 補 助 每 小 時 3.4, 其 餘 則 由 工 商 就 業 聯 盟 (Unédic) 提 供 補 助 一 般 補 助 期 間 為 3 個 月, 如 有 必 要 且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得 予 延 長 Jean-François Robinet 先 生 也 談 及 計 畫 審 查 的 實 際 標 準, 主 要 有 : 1 企 業 需 輔 導 勞 工 轉 職 再 就 業 之 方 案, 並 應 提 供 勞 工 2,000 至 3,000 職 業 訓 練 或 轉 職 訓 練 之 費 用 2 如 大 型 企 業 確 實 要 關 廠, 有 義 務 找 到 另 一 家 事 業 單 位 於 原 址 設 廠, 並 提 供 新 設 廠 雇 主 企 業 補 助 金 3 評 估 組 織 重 整 之 可 能 性, 如 無 法 自 行 重 整, 政 府 工 商 就 業 聯 盟 (Unédic) 將 出 手 進 行 改 造 最 後,Jean-François Robinet 先 生 表 示 : 企 業 面 臨 關 廠 歇 業 時, 政 府 在 不 同 的 階 段 會 扮 演 不 同 的 角 色, 從 最 初 階 段, 政 府 受 理 這 些 面 臨 關 廠 企 業 的 通 報 受 理 通 報 後, 政 府 開 始 介 入 評 估 企 業 虧 損 的 情 況, 試 圖 解 決 企 業 的 債 務 問 題 以 及 勞 工 薪 資 轉 職 問 題, 提 供 勞 資 雙 方 諮 詢 或 補 助 的 措 施 最 後, 期 盼 企 業 能 夠 重 新 恢 復 正 常 運 作 也 就 是 扮 演 通 報 陪 伴 以 及 再 生 的 夥 伴 關 係 14

21 圖 2: 法 國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就 業 部 門 組 織. 資 料 來 源 : 參 訪 小 組 彙 整 譯 製. 15

22 ( 二 ) 勞 工 就 業 與 再 就 業 工 程 副 處 (Sous-direction Ingénierie de l Accès et du Retour à l Emploi) 1 參 訪 單 位 介 紹 勞 工 就 業 與 再 就 業 工 程 副 處 (Sous-direction Ingénierie de l Accès et du Retour à l Emploi) 主 要 的 工 作 職 掌 : 係 負 責 制 訂 對 求 職 困 難 者 給 予 協 助 協 助 失 業 者 求 職 協 助 青 年 就 業 幫 助 失 業 者 創 業 等 相 關 措 施, 並 與 各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 緊 密 地 合 作 2 訪 談 紀 實 勞 工 就 業 與 再 就 業 工 程 副 處 (Sous-direction Ingénierie de l Accès et du Retour à l Emploi) 由 處 長 Gabrielle Hoppé 女 士 與 參 訪 小 組 分 享 其 業 務 推 展 經 驗 參 訪 人 員 針 對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後, 對 於 全 球 就 業 市 場 造 成 很 大 衝 擊, 詢 問 法 國 政 府 近 年 來, 有 何 種 具 體 促 進 就 業 的 措 施 Gabrielle Hoppé 女 士 表 示 : 金 融 海 嘯 後 確 實 也 給 予 法 國 經 濟 很 大 的 衝 擊 與 影 響, 因 為 經 濟 景 氣 問 題, 也 產 生 嚴 重 的 失 業 問 題 法 國 政 府 有 許 多 加 強 就 業 措 施, 尤 其 是 對 青 年 就 業 部 分, 其 中 較 重 要 的 措 施 有 : 1 增 加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 之 資 源, 挹 注 更 多 的 青 年 就 業 政 策 經 費 2 進 一 步 協 助 16 歲 至 25 歲 青 年 獲 得 駕 照 或 其 他 特 定 技 能 的 證 照, 並 提 供 50,000 個 職 業 訓 練 機 會 3 鼓 勵 企 業 建 教 合 作, 使 在 學 學 生 與 企 業 簽 署 職 業 訓 練 契 約, 協 助 在 學 學 生 習 得 一 技 之 長, 得 以 順 利 銜 接 職 場 生 活 對 企 業 來 說, 可 享 有 免 除 相 關 的 稅 捐, 如 果 使 受 訓 的 學 生 順 利 就 業 獲 取 的 證 照, 亦 會 提 供 企 業 獎 金 年 至 2010 年 期 間, 少 於 10 人 的 小 型 企 業 如 增 聘 青 年 或 中 高 齡 勞 工, 得 以 減 除 社 會 稅 捐, 亦 即 社 會 稅 捐 零 負 擔 政 策 Gabrielle Hoppé 女 士 進 一 步 強 調, 協 助 性 勞 動 契 約 係 法 國 政 府 目 前 持 續 推 動, 且 較 為 重 要 的 就 業 政 策 主 要 政 策 內 容 為 : 針 對 失 業 1 年 以 上 長 期 性 失 業 者 ( 不 分 年 齡 性 別 ), 只 要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這 些 失 業 者, 並 與 其 簽 訂 協 助 性 勞 動 契 約, 政 府 將 補 助 70% 的 薪 資 以 2010 年 來 看, 非 營 利 性 事 業 單 位 如 : 學 校 養 護 機 構 ( 安 養 中 心 ) 民 間 社 團 地 方 政 府 托 兒 所, 共 計 有 42 萬 人 次 簽 訂 協 助 性 勞 動 契 約 ; 營 利 性 事 業 單 位 ( 即 一 般 企 業 ), 共 有 12 萬 人 次 簽 訂 協 助 性 勞 動 契 約 由 於 促 進 16

23 就 業 的 效 果 明 顯,2011 年, 法 國 政 府 目 標 希 望 將 非 營 利 性 事 業 單 位 契 約 數 量 提 升 至 44 萬 人 次 協 助 性 勞 動 契 約 的 申 請 程 序 : 失 業 者 至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申 請 申 請 者 資 料 進 入 電 腦 系 統 透 過 就 業 媒 合 雇 主 正 式 僱 用 給 付 勞 工 薪 資 政 府 專 責 機 構 匯 款 70% 工 資 予 雇 主 實 務 上, 該 處 與 各 省 省 長 有 密 切 的 聯 繫 與 結 合, 中 央 政 府 視 各 省 經 濟 情 形 失 業 嚴 重 狀 況 給 予 補 助 經 費 各 省 省 長 或 各 地 區 首 長 亦 得 依 據 地 方 失 業 情 況, 有 權 制 訂 相 關 補 助 辦 法, 於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總 額 範 圍 內, 進 而 調 整 薪 資 補 助 的 比 例 Gabrielle Hoppé 女 士 也 為 參 訪 小 組 分 享 其 他 不 同 的 就 業 促 進 措 施, 她 提 到 由 於 郊 區 或 敏 感 地 區 的 失 業 問 題 相 當 嚴 重, 法 國 政 府 特 別 針 對 這 些 地 區 的 青 年 推 動 自 主 性 契 約 實 施 方 式 : 由 政 府 提 供 經 費, 再 授 權 給 私 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這 些 機 構 專 門 提 供 郊 區 失 業 青 年 6 個 月 的 職 業 訓 練, 政 府 補 助 受 訓 者 部 份 訓 練 費 用, 且 訓 練 機 構 如 幫 助 這 些 失 業 者 訓 練 後 找 到 工 作, 政 府 再 給 予 獎 勵 或 津 貼 此 外, 法 國 政 府 另 設 置 第 二 機 會 學 校, 作 為 協 助 青 年 就 業 措 施 主 要 係 針 對 16 歲 至 26 歲, 因 就 學 困 難 等 原 因 輟 學 之 青 年, 提 供 這 些 青 年 再 一 次 學 習 的 機 會, 因 為 這 些 青 年 在 就 業 市 場 上 往 往 是 相 對 弱 勢 的 族 群 此 計 畫 使 這 些 青 年 得 以 在 第 二 機 會 學 校 中 獲 得 12 個 月, 最 長 可 至 18 個 月 的 個 人 化 專 業 進 修 ( 量 身 訂 做 ), 進 修 內 容 涵 蓋 一 般 學 業 職 業 訓 練 以 及 至 企 業 實 習 完 整 的 訓 練 計 畫 創 業 協 助 專 案 : 失 業 者 想 要 創 業 者, 政 府 將 給 予 最 長 3 年 的 協 助 具 體 內 容 為 : 政 府 與 各 地 方 私 立 創 業 協 助 輔 導 機 構 簽 約 合 作, 失 業 者 可 至 這 些 機 構 申 請, 機 構 將 協 助 向 銀 行 貸 款 融 資 申 請 專 利 服 務 企 業 成 立 後, 協 助 維 持 企 業 營 運 及 評 估 企 業 體 質,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等 服 務 項 目 另 外, 創 業 者 亦 可 享 有 免 稅 的 優 惠 由 於 在 法 國 小 型 企 業 的 平 均 壽 命 大 約 為 三 年, 政 府 希 望 透 過 這 樣 的 協 助 可 以 延 長 並 維 持 企 業 經 營 對 於 創 業 輔 導 機 構 的 審 查, 法 國 全 國 約 計 有 200 至 300 家 輔 導 機 構 政 府 要 求 這 些 機 構 需 每 3 至 6 個 月 提 出 報 告, 審 核 評 估 輔 導 機 構 是 否 有 達 成 目 標, 如 評 估 未 通 過, 政 府 可 取 消 其 資 格 訪 談 最 後, 參 訪 小 組 問 及 Gabrielle Hoppé 女 士, 長 期 於 就 業 服 務 體 系 工 作, 對 於 未 來 的 經 濟 發 展 及 就 業 市 場 前 景 有 何 看 法 她 回 應 表 示 : 經 17

24 濟 情 形 瞬 息 萬 變, 要 精 準 預 測 並 非 易 事, 當 前 金 融 危 機 情 形 較 為 趨 緩, 經 濟 情 形 應 該 會 有 較 好 的 發 展 法 國 政 府 目 前 仍 持 續 評 估 現 行 就 業 措 施 的 效 果,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實 施 或 停 止, 單 位 的 目 標 重 點 在 於 : 如 何 維 持 預 算 減 少 赤 字, 提 高 就 業 率 至 於 評 估 措 施 的 方 式, 法 國 政 府 設 立 中 央 與 省 級 資 訊 交 流 平 台, 從 資 訊 平 台 皆 可 清 楚 看 到 每 月, 甚 至 每 週 各 個 就 業 計 畫 經 費 使 用 的 情 形 此 外, 每 年 都 會 在 勞 工 就 業 與 再 就 業 工 程 副 處 召 開 管 理 協 商 會 議, 相 關 單 位 ( 各 省 省 長 各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負 責 人 ) 會 一 同 討 論 相 關 措 施 的 執 行 成 效, 擬 訂 未 來 一 年 的 政 策 目 標, 加 強 特 殊 的 工 作 項 目 會 議 當 中 也 會 有 統 計 局 DARES 的 人 員 出 席, 提 供 相 關 統 計 數 字, 反 應 政 策 的 成 效 法 國 審 計 法 院 針 對 所 有 政 府 部 門 經 費 支 出 的 情 形 進 行 審 查, 當 然 國 會 也 會 監 督 預 算 經 費 運 用 的 情 形 三 研 究 報 告 暨 統 計 局 (DARES) 研 究 報 告 暨 統 計 局 (DARES,Direction de l'animation de la recherche, des études et des statistiques) 係 直 接 隸 屬 於 法 國 中 央 政 府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之 獨 立 機 關, 主 責 勞 動 力 市 場 統 計 分 析 勞 動 就 業 政 策 效 益 之 調 查 統 計 等 業 務 本 次 訪 談 單 位 為 研 究 報 告 暨 統 計 局 (DARES) 所 屬 之 職 業 關 係 暨 工 時 部 門 (Département des relations professionnelles et du temps de travail) ( 一 ) 參 訪 單 位 介 紹 研 究 報 告 暨 統 計 局 主 要 從 事 法 國 勞 動 力 市 場 相 關 統 計 分 析, 並 與 就 業 中 心 緊 密 合 作, 計 有 兩 項 重 要 的 功 能 : 1 著 重 於 蒐 集 定 期 統 計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研 究, 評 論 公 共 政 策 就 業 促 進 執 行 效 果, 勞 動 市 場 等 領 域 之 科 學 研 究 2 監 測 公 共 政 策 之 執 行 情 況, 以 及 從 事 政 策 預 測 分 析, 評 價 政 策 效 益 3 出 版 失 業 和 就 業 研 究 報 告, 供 外 界 參 考 使 用 ( 二 ) 訪 談 紀 實 Julien Deroyon 先 生 係 研 究 報 告 暨 統 計 局 (DARES) 之 職 業 關 係 暨 工 時 部 門 首 長, 為 參 訪 小 組 詳 細 說 明 35 工 時 制 度 實 施 後 的 相 關 影 響 及 數 據 如 下 : 由 於 每 週 35 工 時 制 度 比 起 1982 年 所 實 施 之 每 週 42 小 時, 降 低 至 39 小 時 之 改 革, 所 適 用 範 圍 更 為 廣 泛 因 此, 法 國 政 府 決 定 分 階 段 實 施, 第 一 階 段 自 2000 年 開 始 適 用 於 僱 用 20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將 每 週 工 時 降 低 10%, 於 2002 年 再 全 面 適 用 18

25 35 工 時 的 政 策 目 標, 除 了 能 夠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的 目 的 外, 減 少 工 時 政 策 亦 希 望 達 成 藉 由 生 產 力 重 組, 促 成 企 業 生 產 力 提 升 ; 提 高 勞 工 每 小 時 生 產 力 ; 藉 由 免 除 雇 主 稅 捐 負 擔, 減 緩 勞 動 成 本 提 高 等 目 的 每 週 工 時 縮 短 得 以 造 成 時 薪 成 長 之 效 果, 由 於 法 令 規 定 工 時 減 少, 並 不 能 影 響 勞 工 原 來 的 工 資 水 準 因 此, 月 薪 制 勞 工 所 領 取 工 資 數 額 不 改 變 的 情 況 下, 每 月 工 時 總 數 下 降, 其 時 薪 水 準 將 相 對 提 昇, 進 而 增 加 消 費 能 力,3 年 內 提 升 11.4% 為 了 維 持 生 產 力, 工 時 減 少 另 一 個 效 果 : 促 使 雇 主 與 勞 工 皆 需 思 考 如 何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進 而 造 成 新 的 工 作 型 態 產 生 勞 工 透 過 團 體 工 作 分 享, 衍 生 新 式 工 作 型 態, 以 提 昇 整 體 工 作 的 效 率 而 雇 主 也 引 進 許 多 自 動 化 生 產 設 備, 提 高 生 產 效 能 因 此, 工 時 減 少 10%, 生 產 力 沒 有 減 少, 反 倒 發 現 每 小 時 的 生 產 力 卻 能 提 昇 1/3, 甚 至 於 1/2 法 國 政 府 評 估 發 現 工 時 減 少 後, 事 實 上 並 沒 有 如 預 期 般 對 雇 主 衝 擊 很 大 主 因 在 於 生 產 力 提 高 政 府 有 補 助 措 施 實 際 工 時 調 降, 並 沒 有 下 降 很 多, 以 及 工 資 緩 慢 成 長 此 外, 工 時 制 度 對 於 勞 資 關 係 也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改 善 包 括 : 在 企 業 層 級, 勞 資 協 商 有 增 加 的 情 形 有 些 雇 主 為 了 提 升 協 商 的 能 力, 還 出 現 中 小 企 業 聯 盟 組 織 關 於 35 工 時 制 度 對 勞 工 的 感 受, 經 法 國 政 府 統 計, 約 1/4 勞 工 ( 主 要 為 基 層 員 工 ) 認 為 工 作 條 件 變 差 ; 約 1/4 勞 工 ( 主 要 為 主 管 人 員 ) 認 為 變 好 ; 約 1/2 勞 工 認 為 並 沒 有 太 大 影 響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地 方 層 級 的 檢 查 員 發 現 工 時 減 少 後, 對 於 工 作 安 全 也 有 影 響 譬 如 工 作 數 量 密 度 及 壓 力 都 會 提 高, 為 維 持 同 樣 的 生 產 力, 對 於 勞 工 心 理 及 生 理 狀 態 都 有 影 響, 也 容 易 造 成 勞 工 焦 慮 以 2008 年 為 例, 年 度 總 工 作 時 數, 法 國 與 美 國 日 本 相 較, 時 數 大 約 少 了 200 小 時 但 與 其 他 歐 盟 國 家 平 均 數 值 比 較, 其 實 相 去 不 遠, 甚 至 還 有 較 高 的 趨 勢 從 1998 年 開 始, 法 國 年 度 總 工 時 就 開 始 下 降,2000 年 開 始 實 施 工 時 減 少 政 策, 工 時 開 始 大 幅 減 少 法 國 相 當 重 視 工 作 分 享 (Work sharing) 的 概 念, 把 就 業 市 場 比 喻 成 為 蛋 糕, 盡 可 能 將 蛋 糕 可 以 均 衡 地 分 配 給 每 位 勞 工, 讓 大 家 都 有 工 作, 更 進 一 步 將 蛋 糕 做 大, 使 更 多 的 勞 工 可 以 分 享 就 業 的 大 蛋 糕 19

26 四 巴 黎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 ( 一 ) 參 訪 單 位 介 紹 1 組 織 改 制 2008 年 12 月 19 日, 法 國 政 府 將 全 國 就 業 總 局 (ANPE,Agence Nationale Pour l Emploi) 及 工 商 就 業 協 會 (ASSEDIC,Association pour l Emploi Dans l Industrie et le Commerce) 合 併, 成 立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élo Emploi, 圖 3) 過 去, 全 國 就 業 總 局 (ANPE)( 屬 公 務 單 位 ) 主 要 是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進 修 等 相 關 服 務 及 諮 詢 工 商 聯 盟 協 會 (ASSEDIC) ( 屬 民 營 機 構 ) 負 責 提 供 失 業 保 險 等 相 關 給 付 其 中,50,000 名 員 工 可 選 擇 成 為 公 務 人 員 或 是 一 般 勞 工, 高 達 80% 的 員 工 選 擇 成 為 一 般 勞 工 圖 3: 法 國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 組 織 圖. 資 料 來 源 : 參 訪 小 組 彙 整 譯 製. 20

27 2 組 織 預 算 現 在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人 員 編 制 約 有 50,000 名, 全 法 國 約 有 900 個 服 務 據 點, 總 預 算 49 億 歐 元 其 中 62% 來 自 勞 資 雙 方 繳 交 之 稅 捐,28% 係 政 府 提 供 之 經 費,10% 屬 其 他 經 濟 來 源 ( 歐 洲 就 業 基 金 政 府 特 殊 補 助 及 工 商 就 業 聯 盟 協 會 ), 政 府 提 供 失 業 補 助 津 貼 高 達 300 億 歐 元 3 董 事 會 成 員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設 有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五 大 工 會 (CGT CFDT FO CFTC CFE-CGC) 的 勞 工 團 體 代 表 全 國 企 業 聯 盟 (MEDEF) 等 資 方 團 體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以 及 專 家 學 者 ( 二 ) 訪 談 紀 實 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來 為 參 訪 小 組 簡 報, 其 內 容 大 致 分 為 : 法 國 勞 動 市 場 概 述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簡 介 消 極 性 就 業 措 施 ( 失 業 保 險 ) 積 極 性 就 業 政 策 1 法 國 勞 動 市 場 概 述 法 國 就 業 人 口 約 6,500 萬 人, 勞 動 力 人 口 約 2,500 萬 人, 積 極 尋 找 就 業 機 會 人 口 有 257 萬 7 千 人 60 歲 以 上 勞 動 人 口 有 1,200 萬 人 2,000 萬 名 勞 工 為 不 定 期 勞 動 契 約 (CDI),200 萬 名 勞 工 為 定 期 勞 動 契 約 (CDD) 法 國 定 期 契 約 主 要 屬 於 有 取 代 性 或 替 代 性 質, 如 企 業 員 工 因 產 假 病 假 或 進 修 等 因 素 暫 時 離 開 崗 位, 或 者 企 業 因 臨 時 的 業 務 增 長, 必 須 簽 訂 一 批 定 期 契 約 人 員 來 因 應 業 務 需 求 之 增 加 截 至 2011 年 6 月 統 計 顯 示, 共 有 272 萬 失 業 人 口, 與 去 年 相 較 增 加 了 1.5%, 即 增 加 了 12 萬 5 千 人 其 中, 女 性 勞 工 失 業 增 加 了 4.1%,50 歲 以 上 勞 工 失 業 人 口 增 加 13%, 長 期 失 業 人 口 ( 指 失 業 期 間 達 1 年 以 上 者 ) 增 加 10% 惟 僱 用 勞 工 10 人 以 上 之 企 業, 其 就 業 人 口 有 增 加 趨 勢 工 作 機 會 增 加 的 產 業, 主 要 以 服 務 業 增 加 幅 度 較 大, 行 政 業 及 照 護 服 務 業 也 有 增 加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法 國 香 檳 地 區 (La Champagne) 諾 曼 第 地 區 (Normandie) 以 及 洛 林 地 區 (Lorraine) 失 業 情 況 較 嚴 重 其 中, 洛 林 地 區 因 為 曾 經 是 工 礦 業 聚 集 的 地 區, 如 今 沒 落 了, 導 致 長 期 以 來, 成 為 失 業 最 嚴 重 的 地 區 以 歐 盟 就 業 目 標 顯 示, 總 就 業 率 目 標 為 70% 女 性 勞 工 就 業 率 應 達 60% 55 歲 至 64 歲 勞 工 就 業 率 為 50% 反 觀 法 國 就 業 情 形, 總 就 業 率 64% (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者 佔 17.8%) 女 性 勞 工 就 業 率 59.9%(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者 21

28 佔 很 高 比 例 ) 55 歲 至 64 歲 勞 工 就 業 率 為 41.3% 2011 年, 就 業 率 成 長 較 高 的 行 業 有 個 人 照 顧 服 務 業 ( 如 老 人 照 護 看 護 人 員 醫 護 人 員 ) 社 會 文 化 推 動 工 作 者 銀 行 業 交 通 業 清 潔 服 務 業 工 程 人 員 電 腦 工 程 師, 農 業 勞 動 人 口 有 特 別 季 節 性 人 力 需 求, 餐 飲 業 也 有 提 昇 2010 年 第 一 季 經 濟 成 長 率 大 幅 成 長 0.9%, 係 自 2006 年 以 來 最 高 但 2009 年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則 是 負 成 長 -2.6% 此 外,2011 年 3 至 5 月 家 庭 消 費 率 逐 漸 下 降, 外 貿 赤 字 也 逐 步 攀 升, 青 年 中 高 齡 勞 動 者 失 業 率 也 是 居 高 不 下 2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élo emploi) 簡 介 (1) 組 織 概 況 a. 組 織 特 色 : 雖 然 屬 於 政 府 部 門, 但 其 財 政 體 系 卻 屬 於 私 部 門 體 系, 原 因 是 因 其 基 金 主 要 來 自 資 方 每 月 提 撥 之 失 業 保 險 稅 捐 此 外, 員 工 選 擇 成 為 公 務 人 員, 其 薪 資 福 利 就 是 由 政 府 支 出, 政 府 政 策 朝 向 減 少 人 事 成 本 支 出, 政 府 亦 鼓 勵 員 工 選 擇 一 般 勞 工 身 份 其 中, 很 大 的 原 因 為 工 商 聯 盟 協 會 (ASSEDIC) 本 是 屬 於 私 人 機 構, 所 屬 勞 工 也 大 都 維 持 原 來 的 身 份, 在 合 併 之 時, 有 與 勞 工 簽 署 團 體 協 約, 員 工 得 自 行 選 擇 身 份 b 組 織 服 務 : 主 要 服 務 項 目 有 : 對 求 職 者 ( 失 業 者 轉 業 者 ) 服 務 對 求 才 者 ( 企 業 ) 服 務, 就 業 媒 合 措 施, 以 及 提 供 失 業 補 助 金 ( 失 業 給 付 ) 等 在 求 職 求 才 服 務 服 務 中, 有 兩 項 重 要 的 觀 念 : 其 一, 簡 化 服 務 流 程, 其 二,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2) 求 職 者 具 體 服 務 措 施 a 提 供 單 站 服 務 (One-Stop Service) 的 概 念 求 職 者 只 需 要 透 過 任 何 就 業 服 務 媒 介 ( 如 :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網 站 (pole-empoi,fr)) 或 是 3949 專 線 電 話, 即 可 登 錄 個 人 資 訊 求 職 意 願 等 相 關 資 訊, 並 直 接 獲 得 充 分 的 就 業 諮 詢 或 媒 合 b 就 業 服 務 管 道 的 多 元 化 便 利 性 (a) 增 加 各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的 設 置 : 於 2010 年, 共 有 921 個 服 務 據 點, 提 供 就 業 諮 詢 服 務 及 失 業 津 貼 之 撥 付, 總 計 提 供 330 億 歐 元 失 業 補 助 金 額 (b) 設 置 3949 求 職 熱 線 服 務 : 除 了 增 加 熱 線 電 話 服 務 人 員, 法 國 政 府 於 2009 年 9 月 1 日 成 立 國 家 就 業 電 信 平 台, 以 提 供 更 多 電 話 諮 詢 服 22

29 務, 使 得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電 信 服 務 績 效 提 升 10% 以 上 據 統 計,2009 年 3949 熱 線 服 務 電 話 計 有 3200 萬 通, 平 均 每 月 有 220 萬 通 以 上 撥 打 數,2010 年 撥 打 數 更 來 到 7200 萬 通 (c)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網 站 設 置 : 每 月 有 2,800 萬 點 閱 率, 提 供 註 冊 登 錄, 更 新 個 人 津 貼 資 料 以 及 法 令 查 詢 c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作 為 (a) 除 了 簡 化 登 錄 就 業 服 務 以 及 津 貼 發 放 的 流 程, 法 國 政 府 致 力 於 改 善 組 織 效 能, 強 化 電 話 諮 詢 網 站 導 引 等 功 能, 讓 使 用 者 得 以 更 簡 易 來 利 用, 增 加 民 眾 使 用 的 意 願 (b) 增 加 行 政 人 員 之 效 率 : 首 次 申 請 者, 有 94% 的 送 件 得 以 在 5 日 內 處 理 完 成 (c) 提 供 EID(l Entretien d Inscription et de Diagnostic,Registration and Analysis Interview) 服 務 法 國 政 府 於 2010 年 開 始 推 行 EID 服 務, 是 一 種 個 人 化 專 業 全 程 服 務 求 職 者 自 申 請 登 錄 起, 便 有 專 人 提 供 就 業 諮 詢, 職 場 性 向 測 驗, 並 依 個 人 的 特 質 給 予 職 業 訓 練 或 就 業 媒 合, 如 無 法 順 利 回 到 職 場, 也 可 獲 得 失 業 給 付 昔 日 失 業 者 求 職 時, 必 須 先 至 就 服 中 心 網 站 或 臨 櫃 填 寫 相 關 求 職 表 單 及 個 人 資 料, 再 等 待 就 服 中 心 人 員 通 知 前 往 面 談 測 驗 就 業 傾 向 就 業 諮 商 媒 合, 過 程 相 當 繁 瑣 花 費 時 間 因 此, 推 行 EID 服 務, 希 望 求 職 者 從 登 記 轉 業 需 求 諮 詢 提 供 失 業 津 貼, 都 有 專 人 全 程 服 務, 推 行 個 人 化 服 務 專 業 服 務 人 員 能 夠 更 瞭 解 求 職 者 的 特 質 及 需 求, 給 予 更 適 切 的 建 議 及 就 業 媒 合, 免 去 繁 複 的 行 政 程 序 自 從 法 國 政 府 推 動 EID 計 畫, 提 升 了 求 職 者 就 業 媒 合 率, 達 到 21,312,000 媒 合 次 數,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11.5% 提 供 ROME 就 業 職 業 人 力 需 求 資 料 庫, 求 才 者 ( 雇 主 ) 隨 時 都 可 以 進 入 資 料 庫, 迅 速 尋 找 適 合 自 己 的 人 才 (3) 求 才 者 具 體 服 務 措 施 a. 協 助 企 業 求 職 之 促 進 措 施 法 國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以 企 業 招 募 者 之 諮 詢 夥 伴 自 居, 每 位 諮 詢 人 員 每 個 星 期 都 會 花 費 一 天 的 時 間, 提 供 企 業 相 關 服 務, 並 擴 大 服 務 範 圍, 給 予 企 業 如 3995 專 線 服 務 僱 用 協 助 以 及 人 力 資 源 (H.R.) 諮 詢 等 服 務 歸 功 於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其 所 屬 就 業 機 構 以 及 3995 專 線 資 訊 平 台, 增 加 與 企 業 溝 通 的 機 會, 使 得 2010 年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所 提 供 的 就 業 機 會, 比 較 23

30 2009 年 提 升 了 10%, 未 來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將 會 致 力 改 善 或 擴 大 服 務 的 效 能 與 範 圍 b. 增 進 諮 詢 人 員 知 識, 提 供 更 優 質 服 務 有 鑑 於 商 業 活 動 及 相 關 專 業 領 域 瞬 息 萬 變, 法 國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不 斷 地 調 整 服 務 的 項 目, 盡 可 能 地 符 合 企 業 求 才 的 需 求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設 定 的 兩 項 目 標 : 一 是 提 供 服 務 人 員 進 修, 更 能 瞭 解 現 今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的 變 化 ; 二 是 與 其 他 諮 詢 機 構 發 展 夥 伴 關 係 自 2010 年 起,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舉 辦 相 當 多 場 國 家 級 地 區 級 的 會 議, 與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者 進 行 對 話 與 討 論 此 外,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與 Crédoc 合 作, 每 年 出 版 BMO 人 力 需 求 調 查 報 告, 對 於 企 業 人 力 需 求 就 業 市 場 的 概 況, 提 供 分 析 報 告 c. 提 供 3995 熱 線 服 務 與 3949 求 職 者 熱 線 服 務 相 同,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亦 提 供 企 業 求 才 者 熱 線 諮 詢 服 務 3995 企 業 透 過 這 支 熱 線 電 話, 不 但 能 夠 更 簡 易 地 建 立 職 缺 檔 案, 也 能 快 速 擷 取 協 助 招 募 措 施 契 約 補 助 等 官 方 資 料, 全 法 國 3995 熱 線 服 務,80% 由 電 話 服 務 中 心 諮 詢 人 員 服 務, 另 20% 由 地 方 就 服 機 構 諮 詢 人 員 服 務 對 企 業 主 來 說, 自 從 提 供 3995 熱 線 服 務 後, 大 幅 增 加 服 務 的 便 利 性, 隨 時 隨 地 得 以 撥 打 熱 線 電 話, 獲 取 必 須 的 資 訊, 使 用 率 也 相 當 高 根 據 統 計 顯 示, 電 話 服 務 中 心 平 均 每 天 接 獲 2,000 通 次 諮 詢 電 話, 每 月 回 覆 率 亦 達 90% 自 2010 年 春 季 開 通 後, 平 均 每 月 有 10,200 通 次 諮 詢 電 話 d. 提 供 量 身 訂 做 服 務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設 置 帳 戶 管 理 者 的 團 隊, 主 要 負 責 個 案 管 理, 自 企 業 申 請 開 始,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就 業 媒 合 諮 詢 服 務, 無 非 是 為 了 瞭 解 企 業 經 營 的 需 求, 並 提 供 必 要 的 人 才 3 消 極 性 就 業 措 施 ( 失 業 保 險 ) 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表 示 : 消 極 性 就 業 措 施 主 要 內 容 為 提 供 失 業 救 濟 金, 補 助 方 式 及 內 容 係 依 據 失 業 保 險 協 定 規 定 失 業 保 險 協 定 由 全 國 工 會 代 表 跟 資 方 團 體 簽 訂, 上 次 的 協 議 於 2009 年 2 月 19 日 簽 訂 完 成, 為 期 3 年 不 過 因 2010 年 遭 逢 金 融 危 機, 衝 擊 就 業 市 場, 最 新 的 失 業 保 險 協 定 於 2011 年 5 月 6 日 簽 訂 完 成, 為 期 2 年 兩 個 協 議 內 容 並 無 太 多 的 差 異, 主 要 在 提 高 因 季 節 性 失 業 之 補 助 金 額, 強 化 職 業 傷 害 的 津 貼 給 付 另 外, 24

31 補 充 一 點, 簽 署 這 項 協 議 不 需 要 全 部 的 工 會 或 資 方 團 體 同 意, 只 需 要 其 中 五 大 工 會 之 一 代 表 跟 資 方 團 體 代 表 簽 訂 後, 其 內 容 由 勞 工 部 長 公 布, 即 產 生 效 力 法 國 的 失 業 保 險 制 度 於 1958 年 建 立, 並 由 全 國 工 商 就 業 聯 盟 (Unédic,Union Nationale pour l Emploi Dans l Industrie et le Commerce) 負 責 收 支 管 理 勞 資 雙 方 繳 交 之 失 業 保 險 相 關 費 用, 制 訂 失 業 保 險 法 令, 發 放 失 業 給 付 法 國 政 府 另 設 置 社 會 保 險 暨 家 庭 補 助 聯 盟 (URSSAF,Union de recouvrement des cotisations de Sécurité sociale et d allocations familiales), 係 將 社 會 補 助 金 ( 含 失 業 保 險 傷 病 保 險 家 庭 補 助 金 ) 集 中 於 該 單 位 統 籌 管 理, 並 有 效 地 分 配 再 將 給 付 經 費 撥 給 相 關 單 位, 如 失 業 保 險 經 費 撥 給 工 商 就 業 聯 盟 (Unédic) 發 放 (1) 法 國 失 業 保 險 制 度 介 紹 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指 出 法 國 失 業 津 貼, 主 要 分 為 兩 階 段 之 機 制 : 第 一 階 段 ( 重 返 就 業 協 助 津 貼,ARE,Allocation d Aide au Retour à l Emploi); 第 二 階 段 ( 團 結 互 助 津 貼,ASS,Allocation de Solidarité Spécifique), 說 明 如 下 ( 表 3): a. 第 一 階 段 重 返 就 業 協 助 津 貼 (ARE), 每 月 由 勞 資 雙 方 繳 交 之 失 業 保 險 費 用,2011 年 度 總 經 費 約 277 億 歐 元, 其 給 付 方 式 係 依 據 離 職 前 薪 資 水 準 作 為 基 準, 大 約 為 未 稅 前 粗 收 入 的 57.4% 然 而, 此 發 費 標 準 也 引 來 一 些 批 評, 有 些 人 每 月 得 以 領 到 5,000, 但 有 些 人 就 僅 能 領 到 1,000, 造 成 給 付 不 均 的 現 象 以 主 管 人 員 為 例, 主 管 人 員 每 月 薪 資 之 30% 需 作 為 失 業 保 險 費 用, 一 旦 失 業 則 僅 能 領 取 約 失 業 之 前 薪 資 的 18% 失 業 救 濟 金, 實 際 上 有 很 大 的 差 距 b. 第 二 階 段 團 結 互 助 津 貼 (ASS), 主 要 由 政 府 提 供 經 費,2011 年 總 預 算 為 39 億 歐 元, 按 日 計 算 給 予 屬 於 協 助 性 質 將 定 期 評 估 每 戶 家 庭, 並 非 個 人 之 經 濟 情 況 失 業 救 濟 金 補 助 之 工 作 者 : 勞 工 雇 主 雇 主 之 配 偶 公 職 人 員 邊 境 工 作 者 以 及 法 籍 駐 外 工 作 者 等 25

32 名 稱 項 目 資 金 來 源 給 付 對 象 給 付 方 式 給 付 期 間 其 他 給 付 項 目 表 3: 法 國 失 業 保 險 補 助 津 貼 比 較. 重 返 就 業 協 助 津 貼 (ARE) 團 結 互 助 津 貼 (ASS) (Allocation d Aide au Retour à (Allocation de Solidarité l Emploi) Spécifique) 政 府 預 算 每 月 勞 資 雙 方 定 期 繳 納 之 失 業 保 險 費 用 (2011 年 度 預 算 數 為 39 億 ) (2011 年 度 預 算 數 為 277 億 ) (1) 過 去 28 個 月 至 少 工 作 4 個 月 以 上 者 (2) 特 定 對 象 (2)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3) 身 體 狀 況 仍 可 工 作 者 (1) 已 領 畢 ARE 者 (3) 請 領 時, 於 10 年 內 具 有 5 年 工 作 年 資 者 (4) 未 滿 60 歲 者 ( 未 來 需 視 法 定 退 休 年 (4) 單 身 者, 每 月 收 入 於 1,075.9 齡 而 調 整 ) 以 下 者 有 配 偶 者, 每 戶 每 月 收 入 不 得 超 過 1,690.7 (1) 需 先 行 與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olé emploi) 登 記 (2) 離 職 前 12 個 月 的 薪 資 水 準 為 依 據 ( 含 底 薪 加 一 般 職 務 獎 金 等 報 酬, (1) 需 先 行 與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olé 不 含 資 遣 費 與 休 假 津 貼 ), 最 高 薪 資 emploi) 登 記 等 級 為 (2) 每 人 每 日 得 請 領 (3) 每 月 給 付 金 額 等 同 於 57.7% 的 上 開 (3) 不 得 同 時 請 領 相 同 類 型 補 助 薪 資 水 準 (4) 每 日 請 領 津 貼 最 低 不 得 少 於 (5) 部 分 工 時 勞 工 之 請 領 金 額 依 其 薪 資 水 準 遞 減 (1) 未 滿 50 歲 者, 給 付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24 個 月 (2) 50 歲 以 上 者, 給 付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36 為 期 6 個 月 個 月 視 有 必 要 得 以 續 領, 最 高 為 12 個 月 (3) 年 滿 60 歲 未 達 法 定 請 領 退 休 金 年 資 者, 於 達 到 退 休 金 年 資 前 皆 可 請 領, 最 長 得 請 領 至 65 歲 (1) 被 保 險 人 之 特 別 休 假 ( 年 假 ) 津 貼 (2) 被 保 險 人 之 死 亡 津 貼

33 (2) 其 他 失 業 保 險 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進 一 步 補 充 其 他 失 業 保 險 種 類, 尚 有 積 極 互 助 收 入 措 施 (RSA,Revenu de Solidarité Active) 臨 時 救 助 津 貼 (ATA, AllocationsTemporaire d attente) 與 職 業 訓 練 津 貼 (AFDEF, Allocation en Feveur des demandeurs d emploi en Formation) a. 積 極 互 助 收 入 措 施 (RSA,Revenu de Solidarite Active) 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說 明 RSA 係 使 重 新 就 業 的 低 收 入 者, 仍 可 保 留 部 份 補 助 金, 以 使 總 收 入 不 至 於 因 恢 復 工 作 反 而 降 低, 從 而 鼓 勵 再 就 業 此 外,25 歲 以 上 低 收 入 者, 月 薪 少 於 1, 歐 元, 亦 即 收 入 少 於 法 定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SMIC)1.04% 的 人, 可 獲 得 除 工 資 以 外 的 補 助 金 低 收 入 者 的 收 入 底 限, 也 會 視 家 庭 情 況 而 提 高 另 外, 失 業 者 可 領 取 全 額 RSA 補 助 ( 即 448 歐 元, 相 當 於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的 金 額 ) 工 資 很 低 的 勞 工 亦 可 領 取 RSA, 但 隨 著 工 資 的 增 多, 補 助 金 額 將 逐 步 減 少 RSA 措 施 的 目 的 : 一 方 面 為 了 鼓 勵 失 業 者 再 就 業, 另 一 方 面 也 為 了 減 少 法 國 的 貧 困 人 口 該 措 施 於 2009 年 7 月 1 日 起 全 面 實 施 b. 臨 時 救 助 津 貼 (ATA,AllocationsTemporaire d attente) ATA 給 付 對 象 包 括 : 受 政 治 庇 護 者 無 國 籍 者 海 外 移 民 者 更 生 人 等 給 付 條 件 與 RSA 相 同, 須 先 行 至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登 記 給 付 期 間 12 個 月 c. 職 業 訓 練 津 貼 (AFDEF, Allocation en Feveur des demandeurs d emploi en Formation) AFDEF 給 付 對 象 為 尚 在 領 取 重 返 就 業 協 助 津 貼 (ARE) 期 間 且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者 給 付 金 額 與 重 返 就 業 協 助 津 貼 (ARE) 相 同 給 付 條 件 以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結 束 後, 就 業 上 仍 發 生 困 難 者, 予 以 補 助, 須 先 行 與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登 記 4 積 極 性 就 業 政 策 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表 示 : 法 國 政 府 為 了 增 加 就 業 促 進 的 政 策 效 果, 提 供 幾 項 重 要 措 施 法 國 政 府 提 供 企 業 獎 金, 促 使 增 加 僱 用 員 工, 減 少 成 本 減 輕 或 免 除 社 會 稅 捐, 增 加 就 業 補 助 措 施, 促 使 企 業 願 意 提 高 僱 用 率, 以 提 升 企 業 增 加 就 業 的 誘 因 政 府 亦 提 供 就 業 者 在 職 進 修 或 求 職 者 失 業 進 修 的 機 會,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最 長 12 個 月 的 進 修 如 果 企 業 僱 用 訓 練 者 且 使 其 工 作 12 個 月 以 上,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將 會 補 助 訓 練 者 訓 練 期 間 之 費 用, 以 提 升 勞 工 的 技 職 能 力, 增 加 職 場 競 爭 27

34 力 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補 充 說 明, 法 國 政 府 現 已 不 採 取 過 去 長 期 進 修 的 訓 練 模 式, 以 醫 護 人 員 為 例, 提 供 醫 護 人 員 3 年 的 專 業 進 修, 其 條 件 是 需 在 醫 療 機 構 內 服 務 10~15 年, 但 現 在 已 不 提 供 這 類 訓 練 另 外, 政 府 也 增 加 許 多 專 業 諮 詢 人 才,2008 年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élo emploi) 甫 成 立 時, 自 全 國 成 人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AFPA) 聘 僱 約 1,000 名 心 理 諮 詢 專 業 人 員, 協 助 失 業 者 瞭 解 工 作 性 向, 可 進 一 步 從 事 適 當 的 職 業 訓 練 或 是 職 業 選 擇 增 進 就 業 市 場 彈 性 化, 契 約 終 止 改 善 勞 資 關 係 之 措 施 因 應 勞 資 雙 方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時, 時 常 發 生 爭 議 可 能 導 致 興 訟, 曠 日 費 時, 促 使 減 少 爭 議 及 訴 訟 的 產 生 其 他 積 極 性 就 業 政 策 簡 介 如 下 : (1) 學 習 性 契 約 (Contrat D Apprentissage) (1) 16 歲 至 30 歲 青 年 實 施 對 象 (2) 殘 障 人 士 (3) 欲 創 業 者 (1) 需 先 行 技 職 訓 練 中 心 (CFA,Centre de Formation des Apprentis) 登 記 實 施 方 式 (2) 雇 主 應 簽 訂 1 至 3 年 之 契 約 (3) 雇 主 應 依 簽 訂 者 之 年 齡 工 作 資 歷 給 予 不 同 的 薪 資 水 準 (1) 雇 主 得 以 免 除 全 部 或 部 分 應 負 擔 之 社 會 稅 捐 (2) 地 方 政 府 將 直 接 撥 付 補 助 金 額 雇 主 優 惠 措 施 (3) 招 募 人 才 之 協 助 (4) 減 稅 優 惠 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舉 例 說 明, 麵 包 師 學 徒 學 習 製 作 麵 包 且 取 得 證 照, 需 先 至 CFA 地 方 技 職 中 心 登 記, 並 與 雇 主 簽 訂 1 至 3 年 的 學 習 性 契 約, 倘 雇 主 協 助 學 徒 取 得 麵 包 師 證 照, 雇 主 得 享 有 相 關 優 惠 措 施, 該 學 徒 亦 可 獲 得 補 助 28

35 (2) 專 業 性 契 約 (Contrat de Professionnalisation) (1) 16 歲 至 26 歲 之 青 年 (2) 26 歲 以 上 之 求 職 者 實 施 對 象 (3) RSA 及 團 結 互 助 津 貼 (ASS) 受 領 者 (4) 領 取 殘 廢 津 貼 資 格 之 成 人 (1) 雇 主 應 與 勞 工 簽 訂 不 定 期 專 業 工 作 契 約 (CDI), 至 少 維 持 6 至 12 個 月, 或 簽 訂 含 在 職 培 訓 之 6 至 12 個 月 定 期 契 約 實 施 方 式 (CDD) (2) 雇 主 應 依 簽 訂 者 之 年 齡 工 作 資 歷, 給 予 55% 至 80% 之 基 本 工 資 水 準, 或 至 少 給 付 基 本 工 資 (1) 雇 主 得 以 免 除 全 部 或 部 分 應 負 擔 之 社 會 稅 捐 雇 主 優 惠 (2) 由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給 予 招 募 上 的 協 助 措 施 (3) 有 可 能 資 助 雇 主 職 業 訓 練 費 用 (3) 就 業 啟 動 契 約 (Cui-cie,Contrat Unique D Insertion Dans Le Secteur Marchand: Le Contrat D Initiative Emploi) 針 對 具 有 特 殊 就 業 困 難 者 ( 各 地 區 層 級 首 長 有 權 利 選 擇 優 先 實 施 對 象 補 助 對 象 ) (1) 雇 主 應 與 勞 工 簽 訂 不 定 期 契 約 (CDI) 或 簽 訂 含 在 職 培 訓 實 施 方 式 之 6 個 月 定 期 契 約 (CDD) 最 長 可 延 長 至 24 個 月, (2) 雇 主 給 付 之 薪 資 不 得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1) 雇 主 每 月 得 以 獲 得 政 府 補 助 ( 最 低 補 助 金 額 為 基 本 工 資 額 雇 主 優 惠 的 47%) 措 施 (2) 契 約 期 間 終 止 即 停 止 補 助 29

36 (4) 失 業 者 創 業 協 助 措 施 (Aide a la Creation D Entreprise) (1) 領 取 失 業 保 險 者 ( 重 返 就 業 協 助 津 貼 (ARE) 團 結 互 助 津 貼 (ASS)) 或 RSA 者 實 施 對 象 (2) 年 齡 限 制 :18 歲 至 26 歲 (3) 於 都 市 敏 感 地 區 ( 治 安 較 差 貧 困 地 區 ) 創 業 (1) 免 除 12 個 月 的 社 會 保 險 費 用,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1.2 倍 基 本 工 資 受 補 助 者 之 (2) 能 獲 得 社 會 保 險 最 低 的 保 障 優 惠 措 施 (3) 創 業 初 期, 仍 可 支 領 半 數 失 業 給 付 ( 簡 稱 ARCE ) (4) 創 業 前 3 年, 能 獲 得 政 府 免 費 的 諮 詢 及 技 術 支 援, 且 可 享 貸 款 零 利 率 ( 簡 稱 NACRE ) 最 後,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提 到 : 以 上 介 紹 的 就 業 促 進 措 施, 係 大 型 企 業 申 請 居 多, 因 其 制 度 人 員 較 為 完 善, 經 費 資 源 也 較 為 充 裕, 比 較 可 以 充 分 評 估 制 度 是 否 適 合 自 身 需 求 相 對 中 小 型 企 業 人 力 較 不 充 裕, 往 往 無 法 得 知 或 充 分 瞭 解 就 業 政 策 伍 法 國 總 工 會 (CGT,Confédération Générale du Travail) 巴 黎 地 區 支 會 參 訪 紀 實 一 參 訪 單 位 簡 介 ( 一 )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於 1895 年 9 月 23 日 成 立, 是 法 國 最 早 成 立 的 工 會 聯 盟, 目 前 工 會 會 員 人 數 約 70 萬 人, 為 法 國 最 大 兩 大 工 會 聯 盟 之 一, 屬 於 左 派 的 工 會 在 法 律 地 位 上,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是 法 國 勞 動 法 所 明 訂, 擁 有 談 判 及 制 訂 全 國 性 政 策 協 議 權 利 的 五 大 工 會 之 一 其 他 四 大 工 會, 分 別 為 法 國 工 人 民 主 聯 盟 (CFDT,Confédération Française Démocratique du Travail) 天 主 教 工 會 聯 盟 (CFTC,Confédération Française des Travailleurs Chrétiens) 法 國 工 人 力 量 總 工 會 (FO,Force Ouvriére) 法 國 管 理 人 員 暨 執 行 人 員 總 工 會 (CFE-CGC,Confédération Française de l encadrement- Confédération Générale des cadres)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的 起 源 是 由 各 職 業 勞 工 聯 盟 組 合, 再 逐 漸 往 各 省 成 立 地 區 性 支 會 總 會 長 是 Bernard Thibault 先 生, 總 會 位 於 Montreuil 省, 本 次 參 訪 單 位 係 為 巴 黎 地 區 支 會 30

37 此 外,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也 是 2010 年 發 動 反 對 執 政 黨 薩 克 奇 (Nicolas Sarközy) 政 府, 提 高 退 休 年 齡 政 策 的 抗 爭 運 動 的 重 要 幕 後 推 手 事 實 上, 法 國 勞 工 工 會 參 加 率 僅 有 8%, 為 歐 洲 國 家 最 低 由 於 法 國 工 會 擁 有 強 大 的 動 員 能 力, 因 此, 組 織 罷 工 或 是 示 威 抗 爭, 皆 能 展 現 其 強 烈 的 抗 爭 意 志, 致 使 政 府 雇 主 團 體 必 須 有 所 妥 協, 進 行 協 商 ( 二 ) 會 談 人 員 介 紹 1. Patrick Picard 先 生 : 曾 任 職 法 國 電 力 公 司 員 工, 現 專 職 於 法 國 總 工 會 巴 黎 支 會 秘 書 長 職 務 2. Sandra Buaillon 女 士 : 現 任 法 國 總 工 會 分 會 巴 黎 支 會 行 政 人 員, 兼 任 春 天 百 貨 工 會 代 表 3. Marie Lemoine 女 士 : 現 任 法 國 總 工 會 分 會 巴 黎 支 會 行 政 人 員, 兼 任 春 天 百 貨 工 會 代 表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olé emploi) 工 會 代 表 二 訪 談 紀 實 1. 由 於 法 國 工 會 素 來 以 激 烈 抗 爭 聞 名, 參 訪 小 組 詢 問 工 會 組 織 型 態, 以 及 支 會 與 工 會 總 會 間 聯 繫 關 係 運 作 為 何? Patrick Picard 先 生 回 答 : 在 法 國 勞 工 先 成 立 30 人 以 下 之 小 型 工 會, 這 些 小 型 工 會 隸 屬 於 各 省 或 各 地 區 之 職 業 工 會 聯 盟 由 於 巴 黎 市 較 為 特 別, 其 地 位 等 同 於 省, 且 共 分 為 20 行 政 區, 每 區 中 各 有 屬 於 工 會 職 業 聯 盟, 巴 黎 支 會 統 籌 聯 繫 輔 導 整 個 大 巴 黎 地 區 共 22 個 行 政 區 內 的 區 級 工 會 聯 盟 此 外, 因 法 國 工 會 採 取 聯 盟 主 義, 彼 此 間 並 無 隸 屬 關 係 所 以 不 論 是 省 或 地 區 性 工 會 各 自 有 獨 立 自 主 性 高, 彼 此 相 互 協 助 支 援 每 三 年 會 召 開 全 國 大 會, 各 工 會 領 袖 都 會 參 與 討 論, 並 非 屬 於 中 央 集 權, 由 總 會 發 號 施 令, 各 會 員 工 會 再 予 以 執 行 2. 詢 問 每 個 工 會 都 有 獨 立 自 主 運 作 的 能 力,CGT 巴 黎 分 會 是 否 能 獨 立 罷 工? 是 否 可 舉 例 最 近 一 兩 年 或 是 未 來 將 從 事 的 工 會 運 動 具 體 說 明? Patrick Picard 先 生 解 釋, 罷 工 權 是 憲 法 保 障 至 高 無 上 的 權 力 當 然 每 個 工 會 皆 有 罷 工 的 權 力, 但 實 際 上, 唯 有 每 個 勞 工 工 會 團 結 一 致, 所 做 出 的 行 動 才 會 有 效 果 罷 工 的 方 式 有 很 多 態 樣, 從 企 業 層 級 來 說, 每 個 企 業 都 有 員 工 代 表 或 工 會 代 表 號 召 企 業 內 部 員 工 罷 工 地 區 性 層 級, 則 由 31

38 各 職 業 工 會 聯 盟 號 召 同 一 職 業 工 會 會 員 或 勞 工 進 行 罷 工 當 然, 全 國 性 總 工 會 則 號 召 全 國 性 罷 工, 便 可 發 揮 更 大 的 力 量, 端 看 每 次 罷 工 訴 求 為 何 以 2008 年 法 國 總 工 會 主 導 之 示 威 罷 工 為 例, 主 要 針 對 亞 洲 及 非 洲 之 非 法 移 民, 為 其 爭 取 自 由 工 作 的 權 利 因 為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左 派 及 右 派 的 意 見 差 距 非 常 大, 右 派 完 全 否 定 這 些 非 法 移 民 的 重 要 性, 由 於 這 些 移 民 在 法 國 居 住 工 作 很 多 年, 也 繳 了 房 租, 甚 至 後 代 都 已 經 在 學 校 唸 書, 但 這 些 人 依 然 沒 有 取 得 合 法 的 身 份 及 居 留 權, 一 旦 被 抓 到 了, 就 被 遣 返 回 國 這 些 非 法 移 民 從 事 的 工 作 相 當 廣 泛, 包 括 保 全 人 員 餐 廳 服 務 人 員 清 潔 人 員 營 造 工 人 及 紡 織 工 人 等 工 會 相 當 不 滿 現 今 政 府 選 擇 性 移 民 政 策, 使 得 許 多 非 洲 亞 洲 移 民 都 無 法 順 利 取 得 合 法 身 份, 對 這 些 移 民 非 常 不 公 平 因 此, 在 2008 年 法 國 總 工 會 號 召 了 6,000 多 名 非 洲 亞 洲 非 法 移 民 的 勞 工, 上 街 頭 示 威 抗 議 之 後, 政 府 即 願 意 與 工 會 協 商, 達 成 一 部 分 的 訴 求, 但 未 完 成 最 終 目 標, 工 會 將 持 續 努 力 如 果 罷 工 的 議 題 係 針 對 公 部 門 的 相 關 議 題, 法 定 規 定 是 必 須 於 5 天 前 事 先 告 知 政 府 及 相 關 單 位 倘 針 對 私 部 門 的 議 題, 不 需 要 事 先 告 知, 即 可 進 行 罷 工 如 果 雇 主 事 先 知 道 工 會 將 進 行 罷 工, 通 常 會 在 罷 工 之 前 就 跟 工 會 代 表 進 行 面 談, 其 實 可 以 減 少 罷 工 發 生 對 勞 工 來 說, 罷 工 也 有 其 風 險, 罷 工 期 間 就 沒 有 工 資 可 領, 罷 工 之 前 可 以 與 雇 主 談 判 出 一 定 的 結 果, 也 是 勞 工 工 會 所 樂 見 的 3. 法 國 工 會 制 度 係 採 取 自 由 入 會 或 是 強 制 入 會? Patrick Picard 先 生 回 復, 法 國 是 採 取 自 由 入 會 制 度, 所 以 並 不 是 所 有 企 業 都 有 工 會 的 存 在 由 於 工 時 法 案 規 定,11 人 以 上 的 事 業 單 位 強 制 必 須 選 舉 出 員 工 代 表, 與 雇 主 協 商 工 作 時 數 的 分 配 至 於 10 人 以 下 的 事 業 單 位, 則 沒 有 選 舉 員 工 代 表 或 是 有 工 會 的 企 業 法 國 總 工 會 扮 演 協 助 員 工 組 織 工 會 協 助 與 雇 主 協 商 或 如 何 爭 取 自 身 權 益 等 角 色 4. 對 於 2000 年 開 始 工 時 改 革 政 策 措 施 的 看 法?35 工 時 法 案 強 調 勞 資 雙 方 的 協 商 機 制, 是 否 對 於 社 會 對 話 或 工 會 組 織 率 會 員 成 長 有 所 影 響? Patrick Picard 先 生 說 :35 工 時 政 策 很 大 一 個 政 策 目 標, 在 於 勞 資 協 商 部 分, 不 論 是 企 業 與 工 會 都 得 加 入 討 論 而 且 透 過 協 商, 一 週 工 作 時 間 得 超 過 35 小 時, 但 下 一 週 就 得 少 於 35 小 時 總 而 言 之, 平 均 每 週 工 時 需 維 持 在 35 小 時, 甚 至 可 以 以 年 作 為 計 算 單 位 32

39 在 法 國 工 時 減 少 政 策 並 非 第 一 次 實 施, 其 實 早 在 1981 年 開 始 推 動, 從 42 工 時 降 為 39 工 時 不 過 這 次 政 策 的 目 標 之 一, 係 必 須 維 持 生 產 力 以 醫 護 人 員 為 例, 工 時 減 少 導 致 工 作 量 相 對 增 加, 但 醫 護 人 員 卻 沒 有 等 比 例 增 加 對 於 這 些 醫 護 從 業 工 作 者, 工 作 壓 力 及 工 作 量 卻 是 倍 數 提 昇, 影 響 其 心 理 及 健 康 情 形 根 據 工 會 觀 察,35 工 時 制 度 對 於 那 些 於 外 省 工 作, 必 須 花 費 相 當 通 勤 時 間 的 勞 工, 其 實 是 很 有 利 的 措 施 這 些 工 作 者 可 以 彈 性 運 用 工 作 時 間, 能 得 到 更 多 休 閒 時 間, 尤 其 在 不 影 響 原 來 薪 資 及 勞 動 條 件 前 提 下, 是 個 很 好 的 政 策 Patrick Picard 先 生 笑 說, 看 見 台 灣 自 2001 年 以 來 的 年 度 總 工 時 達 到 2,000 多 小 時 的 數 據, 實 在 很 高, 而 且 10 年 來 看 起 來 也 沒 有 減 少 的 趨 勢, 實 在 叫 人 吃 驚 5. 對 於 政 府 的 就 業 政 策, 工 會 有 何 看 法 或 提 出 何 種 看 法? Marie Lemoine 女 士 表 示 : 政 府 在 近 年 來, 將 全 國 就 業 中 心 ANPE 與 ASSEDIC 合 併 成 為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olé emploi), 給 予 失 業 者 失 業 補 助 津 貼, 促 進 勞 工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工 作, 本 來 就 屬 政 府 的 業 務 範 疇, 看 不 出 具 體 成 效, 不 管 就 業 津 貼 或 是 職 業 訓 練, 政 府 所 做 仍 稍 有 不 足 法 國 總 工 會 是 屬 於 抗 爭 型 工 會, 倘 若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所 做 不 夠, 我 們 將 集 結 力 量, 以 罷 工 方 式 抗 爭 使 政 府 與 雇 主 聽 到 訴 求, 並 使 政 府 雇 主 團 體 能 就 訴 求 事 項 與 工 會 坐 下 來 協 商 討 論 現 在 的 政 府 比 較 偏 向 資 本 主 義, 不 會 特 別 保 護 勞 工 的 工 作 權, 使 雇 主 得 以 較 輕 易 地 裁 員 6. 法 國 也 是 歐 盟 經 濟 體 的 一 員, 近 年 來, 歐 盟 經 濟 問 題 頻 生, 工 會 是 否 有 關 注 新 的 勞 動 議 題 或 焦 點? Marie Lemoine 女 士 說 : 雖 然 法 國 的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自 二 次 大 戰 後 開 始 發 展, 相 較 其 他 國 家 來 說, 已 屬 進 步 完 善 但 執 政 黨 薩 克 奇 政 府 仍 屬 保 守, 我 們 仍 致 力 要 求 改 善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此 外, 工 會 還 致 力 於 社 會 分 配 公 平 化, 現 今 社 會 還 是 有 許 多 財 富 利 潤 落 入 少 數 人 股 東 當 中 因 此, 推 動 建 立 一 個 職 業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是 必 要 的, 這 個 制 度 的 理 想 是, 景 氣 變 差 的 後 果, 不 應 犧 牲 勞 工 權 益, 由 勞 工 來 承 擔, 需 要 有 一 個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來 保 障 這 些 勞 工 7. 最 後, 參 訪 人 員 詢 問 Sandra Buaillon 及 Marie Lemoine 兩 位 女 士 擔 任 員 工 代 表, 是 否 會 帶 來 任 何 影 響 或 感 想? 33

40 Sandra Buaillon 回 答 : 由 於 春 天 百 貨 已 經 是 很 悠 久 的 企 業, 對 於 勞 資 協 商 制 度 有 一 定 熟 悉 的 程 度 勞 雇 雙 方 大 致 瞭 解 彼 此 的 需 求, 存 在 著 默 契, 因 此 在 春 天 百 貨 擔 任 員 工 代 表 其 實 並 不 困 難 Marie Lemoine 女 士 表 示 : 在 就 服 中 心 擔 任 員 工 代 表 的 經 驗, 員 工 代 表 常 在 很 多 議 題 需 要 與 僱 方 對 立, 即 使 是 公 務 單 位, 也 不 是 很 喜 歡 這 樣 的 勞 工 所 以 很 多 同 仁 都 有 調 薪 或 升 遷, 自 己 在 擔 任 員 工 代 表 期 間, 卻 都 沒 有 獲 得 正 常 的 升 遷 因 此, 有 時 候 也 必 須 透 過 上 級 工 會 協 助, 促 使 資 方 改 善 陸 特 別 經 驗 與 觀 察 一 巴 黎 市 政 廳 (Hôtel de Ville) 展 示 本 次 參 訪 小 組 在 法 國 巴 黎 期 間, 由 於 經 接 洽 同 意 參 訪 之 單 位 高 達 10 處, 行 程 異 常 緊 湊, 惟 相 當 難 得 的 是 9 月 日 ( 週 六 週 日 ) 適 逢 當 地 世 界 遺 產 日, 開 放 各 處 古 蹟 博 物 館 等 處 所, 讓 民 眾 免 費 入 場 參 觀 參 訪 小 組 在 閱 覽 整 理 準 備 資 料 之 餘, 善 加 利 用 此 一 難 得 免 費 機 會 考 量 參 訪 小 組 工 作 性 質 係 屬 公 務 行 政 部 門, 經 與 翻 譯 人 員 研 商, 最 後, 特 別 選 擇 較 有 幫 助 之 機 構, 前 往 法 國 眾 議 院 (Assemblée nationale) 與 巴 黎 市 政 廳 (Hôtel de Ville) 參 觀, 期 能 充 實 參 訪 效 益 法 國 歷 史 悠 久, 亦 為 民 主 演 進 之 先 河 眾 議 院 (Assemblée nationale) 正 是 代 表 法 國 大 革 命, 高 舉 天 賦 人 權 的 最 好 結 果 證 明 其 建 築 物 宏 偉 壯 觀, 議 場 及 其 他 附 屬 場 所 佈 置 陳 設, 高 雅 精 美 豪 氣 古 色 古 香, 嘆 為 觀 止 引 導 議 長 進 入 議 場 主 持 會 議 之 儀 隊, 亦 是 莊 嚴 隆 重 實 有 不 同 凡 響 的 氣 派 設 置 於 眾 議 院 內 之 圖 書 館, 更 是 讓 人 讚 嘆 與 欽 羡! 直 有 不 知 今 夕 是 何 夕 之 感! 巴 黎 市 政 廳 (Hôtel de Ville) 本 身 即 是 一 棟 精 緻 古 蹟 和 藝 術 建 築 物, 當 日 配 合 展 出 的 內 涵, 主 角 配 角 竟 然 都 不 是 巴 黎 市 長 或 市 政 的 豐 功 偉 業 與 政 績, 而 是, 平 日 裝 飾 修 繕 維 護 市 政 廳 古 蹟 的 底 層 作 業 人 員 與 器 具 ( 圖 4) 擔 任 現 場 解 說 的 市 政 廳 工 作 人 員, 有 禮 貌 地 巨 細 靡 遺 的 娓 娓 道 來, 告 訴 參 觀 者 因 應 修 繕 需 要 的 特 殊 工 法 與 材 料, 自 己 製 作 改 良 使 用 的 專 屬 器 具 充 滿 自 信 的 專 業 技 術, 驕 傲 且 純 熟 的 說 明 維 護 作 業 程 序 與 步 驟, 誠 讓 參 訪 小 組 肅 然 而 產 生 感 動 佩 服 與 尊 敬 也 許, 臺 北 在 未 來 的 某 一 天 或 某 一 場 合, 亦 有 機 會 能 看 到 類 似 讓 人 感 動 的 展 示?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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