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当 前 的 全 球 经 济 形 势, 为 中 国 企 业 进 行 并 购 活 动 提 供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机 遇 通 过 并 购, 企 业 可 以 确 保 和 巩 固 全 球 市 场 地 位, 获 得 领 先 技 术 和 专 业 知 识, 拥 有 更 为 广 阔 的 世 界 自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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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 外 阔 步 中 国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2009 年 5 月 海 外 阔 步 有 关 影 响 境 外 投 资 的 条 例 及 规 定 简 介 内 容 1. 有 关 中 国 内 地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规 定 的 简 介 宋 燕 妮 2. 商 务 部 境 外 投 资 新 规 开 始 生 效 宋 燕 妮, 黄 志 光 3. 通 往 全 球 市 场 之 路 主 要 经 济 实 体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张 博 4. 关 于 收 购 美 国 企 业 的 简 述 余 允 诺, Sarah Armstrong 5. 近 期 美 国 外 商 投 资 规 定 的 变 化 对 中 国 投 资 者 的 影 响 Simeon Kriesberg, 余 允 诺, Charles Wu 及 Sarah Armstrong 6. 欧 盟 的 竞 争 法 概 述 Kiran Desai * English versions of all articles included in this document are available at:

2 前 言 当 前 的 全 球 经 济 形 势, 为 中 国 企 业 进 行 并 购 活 动 提 供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机 遇 通 过 并 购, 企 业 可 以 确 保 和 巩 固 全 球 市 场 地 位, 获 得 领 先 技 术 和 专 业 知 识, 拥 有 更 为 广 阔 的 世 界 自 然 资 源 对 于 那 些 渴 望 抓 住 机 会 并 加 以 利 用 的 中 国 企 业 而 言, 这 是 在 未 来 几 年 可 能 成 为 领 头 羊 的 最 好 时 机 为 助 您 梦 想 成 真, 我 们 精 心 准 备 了 以 下 文 件 资 料, 针 对 中 国 企 业 在 国 内 外 寻 找 国 际 机 会 时 面 临 的 机 遇 和 挑 战, 提 供 背 景 和 信 息 参 考 这 些 资 料 涵 盖 范 围 广, 每 位 投 资 者 和 潜 在 的 投 资 也 都 有 其 复 杂 性 所 以 在 制 定 和 执 行 全 球 策 略 的 过 程 中, 本 所 全 球 各 办 事 处 的 专 业 律 师 还 将 随 时 向 您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3 海 外 阔 步 中 国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2009 年 5 月 有 关 中 国 内 地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规 定 的 简 介 1 商 务 部 2 国 家 发 展 与 改 革 委 员 会 3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4 财 政 部 4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4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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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 关 中 国 内 地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规 定 的 简 介 随 着 世 界 经 济 的 日 益 一 体 化, 越 来 越 多 的 中 国 企 业 阔 步 海 外 国 家 支 持 和 鼓 励 有 优 势 的 各 种 所 有 制 企 业 赴 境 外 投 资 开 办 企 业, 各 政 府 部 门 对 此 做 出 了 一 系 列 规 定 商 务 部 境 外 投 资 核 准 商 务 部 于 2009 年 3 月 16 日 发 布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该 办 法 于 2009 年 5 月 1 日 起 实 施 2004 年 发 布 的 关 于 境 外 投 资 开 办 企 业 核 准 事 项 的 规 定 ( 商 务 部 2004 年 16 号 令 ) 和 商 务 部 国 务 院 港 澳 办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内 地 企 业 赴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投 资 开 办 企 业 核 准 事 项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 商 合 发 [2004]452 号 ) 同 时 废 止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了 在 中 国 注 册 的 各 类 企 业, 通 过 新 设 并 购 等 方 式 在 境 外 设 立 非 金 融 企 业 或 取 得 既 有 非 金 融 企 业 所 有 权 控 制 权 或 经 营 管 理 权 等 权 益 时, 必 须 取 得 的 核 准 及 核 准 的 有 关 程 序 ; 投 资 方 在 境 外 投 资 完 成 后 的 定 期 报 告 统 计 制 度 ; 以 及 商 务 部 和 有 关 机 构 对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活 动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等 内 容 此 外, 商 务 部 还 在 2005 年 颁 布 了 境 外 投 资 开 办 企 业 核 准 工 作 细 则, 取 消 了 对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审 核, 明 确 规 定 了 各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从 投 资 所 在 国 的 投 资 环 境 安 全 状 况 与 我 国 的 政 治 经 济 关 系 我 国 境 外 投 资 导 向 政 策 国 别 ( 地 区 ) 合 理 布 局 履 行 有 关 国 际 协 定 的 义 务 保 障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等 7 个 方 面 对 境 外 投 资 进 行 核 准 2007 年 12 月 19 日, 商 务 部 办 公 厅 发 布 关 于 调 整 境 外 投 资 核 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扩 大 委 托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地 方 企 业 境 外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国 别 范 围, 委 托 其 核 准 地 方 企 业 在 除 未 建 交 国 家 及 伊 拉 克 阿 富 汗 朝 鲜 以 外 的 国 家 ( 地 区 ) 设 立 境 外 机 构 境 外 投 资 导 向 商 务 部 会 同 外 交 部 分 别 于 2004 年 2005 年 和 2007 年 发 布 三 期 对 外 投 资 国 别 产 业 导 向 目 录, 有 针 对 性 地 鼓 励 和 引 导 中 国 企 业 开 展 对 外 投 资 境 外 投 资 的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商 务 部 和 有 关 部 门 配 合, 自 2002 年 至 2005 年 发 布 了 五 项 管 理 制 度, 从 备 案 监 管 统 计 和 维 权 等 方 面 形 成 了 境 外 投 资 的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统 计 制 度 ( 商 务 部 与 国 家 统 计 局 联 合 发 布 ); 境 外 投 资 联 合 年 检 暂 行 办 法 和 境 外 投 资 综 合 绩 效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 商 务 部 与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联 合 发 布 ); 境 外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网 上 备 案 制 度 ( 商 务 部 与 国 土 资 源 部 联 合 发 布 ); 企 业 境 外 并 购 事 项 前 期 报 告 制 度 ( 商 务 部 与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联 合 发 布 ); 国 别 投 资 经 营 障 碍 报 告 制 度 ( 商 务 部 发 布 ) 1

6 国 家 发 展 与 改 革 委 员 会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2004 年 10 月 9 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 发 改 委 ) 发 布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今 后 对 所 有 境 外 投 资, 包 括 新 建 收 购 参 股 项 目 及 增 资 再 投 资 项 目, 将 不 分 企 业 所 有 制, 不 分 资 金 来 源 投 资 形 式 和 方 式, 均 按 该 核 准 办 法 进 行 核 准 对 国 家 鼓 励 的 境 外 投 资 重 点 项 目 给 予 信 贷 支 持 2004 年 10 月, 发 改 委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发 布 了 关 于 对 国 家 鼓 励 的 境 外 投 资 重 点 项 目 给 予 信 贷 支 持 政 策 的 通 知, 规 定 发 改 委 和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共 同 建 立 境 外 投 资 信 贷 支 持 机 制 根 据 国 家 境 外 投 资 发 展 规 划,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在 每 年 的 出 口 信 贷 计 划 中, 专 门 安 排 一 定 规 模 的 信 贷 资 金, 用 于 支 持 国 家 鼓 励 的 境 外 投 资 重 点 项 目, 并 享 受 出 口 信 贷 优 惠 利 率 建 立 境 外 投 资 重 点 项 目 风 险 保 障 机 制 2005 年 1 月 25 日, 发 改 委 中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又 颁 布 了 关 于 建 立 境 外 投 资 重 点 项 目 风 险 保 障 机 制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规 定 发 改 委 和 中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共 同 建 立 境 外 投 资 重 点 项 目 风 险 保 障 机 制 根 据 国 家 境 外 投 资 发 展 规 划, 依 照 国 家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风 险 基 金 安 排, 中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向 国 家 鼓 励 的 境 外 投 资 重 点 项 目 提 供 投 资 咨 询 风 险 评 估 风 险 控 制 及 投 资 保 险 等 境 外 投 资 风 险 保 障 服 务 加 强 对 境 外 重 点 项 目 的 融 资 支 持 2005 年 9 月 25 日, 发 改 委 和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发 布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境 外 投 资 重 点 项 目 融 资 支 持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拟 定 年 度 境 外 投 资 重 点 项 目 融 资 支 持 计 划, 并 由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在 每 年 的 股 本 贷 款 规 模 中, 专 门 安 排 一 定 的 贷 款 资 金, 用 于 支 持 国 家 鼓 励 的 境 外 投 资 重 点 项 目 扩 大 资 本 金, 提 高 融 资 能 力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于 1989 年 3 月 6 日 和 1990 年 6 月 26 日, 发 布 了 境 外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办 法 和 境 外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规 范 在 中 国 境 内 登 记 注 册 的 公 司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不 包 括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在 境 外 设 立 各 类 企 业 或 者 购 股 参 股,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境 外 投 资 活 动 随 后,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逐 步 放 宽 了 对 境 外 投 资 的 外 汇 管 理, 通 过 发 布 一 系 列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方 式 对 境 外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一 些 制 度 进 行 了 修 改, 综 述 如 下 : 2 有 关 中 国 内 地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规 定 的 简 介

7 简 化 审 批 手 续 根 据 境 外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要 对 境 外 投 资 企 业 实 行 外 汇 风 险 审 查, 包 括 国 家 风 险 商 业 风 险 和 财 务 风 险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第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2]24 号 ) 的 有 关 精 神, 取 消 了 境 外 投 资 外 汇 风 险 审 查, 风 险 由 企 业 自 行 承 担 同 时,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将 境 外 投 资 外 汇 资 金 来 源 审 核 手 续 从 11 项 简 化 为 7 项 ; 援 外 项 目 全 部 以 实 物 进 行 投 资 的 项 目 以 及 国 家 的 战 略 投 资 项 目 都 不 再 进 行 外 汇 资 金 来 源 审 核 取 消 外 汇 投 资 汇 回 保 证 金 制 度 从 2002 年 11 月 12 日 开 始,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发 布 了 关 于 清 理 境 外 投 资 汇 回 利 润 保 证 金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不 再 收 取 境 外 投 资 汇 回 利 润 保 证 金 从 2002 年 试 点 开 始, 不 再 强 制 性 地 要 求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的 利 润 汇 回 境 内, 而 是 可 以 留 在 境 外 进 行 增 资 或 者 再 投 资 取 消 境 外 投 资 购 汇 额 度 的 限 制 根 据 境 外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境 内 投 资 主 体 向 境 外 投 资 时 只 能 使 用 自 有 外 汇, 没 有 自 有 外 汇 就 不 能 进 行 投 资 从 2002 年 10 月 1 日 起, 先 后 批 准 了 浙 江 江 苏 上 海 山 东 广 东 等 14 个 省 市 进 行 境 外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改 革 试 点 允 许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除 了 使 用 自 有 外 汇 外, 还 可 以 使 用 外 汇 贷 款 政 策 性 贷 款 和 人 民 币 购 汇 但 是 购 汇 额 度 有 一 定 限 制 2003 年 的 额 度 是 30 亿 美 元,2005 年 调 整 到 50 亿 并 且 从 2005 年 起, 试 点 扩 展 到 全 国 自 2006 年 7 月 1 日 开 始,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不 再 核 定 并 下 达 境 外 投 资 购 汇 额 度, 境 内 投 资 者 境 外 投 资 业 务 所 需 外 汇 可 以 得 到 充 分 满 足 允 许 境 内 企 业 经 核 准 先 行 汇 出 外 汇 自 2006 年 7 月 1 日 开 始, 境 内 投 资 者 如 需 向 境 外 支 付 与 其 境 外 投 资 有 关 的 前 期 费 用, 经 外 管 局 核 准 可 以 先 行 汇 出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的 外 汇 管 理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于 2006 年 8 月 30 日 发 布 了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汇 发 [2006]46 号 ) 该 通 知 明 确 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的 业 务 流 程 及 审 核 流 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办 理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应 取 得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资 格 及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的 额 度, 同 时 要 符 合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该 通 知 规 定 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中 的 外 汇 账 户 及 其 收 支 范 围, 包 括 自 有 外 汇 资 金 账 户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外 汇 账 户 境 内 托 管 账 户 和 境 外 结 算 账 户, 同 时 也 涉 及 境 外 投 资 外 汇 资 金 的 来 源 及 划 转 等 相 关 问 题 3

8 财 政 部 财 政 部 于 1996 年 7 月 1 日, 发 布 了 境 外 投 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主 要 规 范 境 外 投 资 的 财 务 管 理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 发 布 了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在 中 国 境 内 募 集 资 金, 并 运 用 所 募 集 的 资 金 以 资 产 组 合 方 式 进 行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该 办 法 详 细 规 定 了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资 格 条 件 和 履 行 的 审 批 程 序, 并 就 资 金 募 集 资 产 托 管 投 资 运 作 信 息 披 露 等 项 制 度 做 出 了 规 范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于 2007 年 6 月 28 日 发 布 了 保 险 资 金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允 许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保 险 公 司 保 险 集 团 公 司 保 险 控 股 公 司 等 保 险 机 构 委 托 符 合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境 内 外 专 业 投 资 管 理 机 构 运 用 自 有 外 汇 或 购 汇 资 金 进 行 境 外 投 资 该 办 法 规 定 了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和 托 管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 要 求 委 托 人 具 有 相 应 的 管 理 能 力 风 险 评 估 能 力 和 投 资 绩 效 考 核 能 力 ; 要 求 受 托 人 具 有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投 资 管 理 能 力, 尤 其 是 具 有 一 定 专 长 和 运 作 经 验 ; 要 求 托 管 人 建 立 资 产 隔 离 机 制 具 有 一 定 托 管 经 验 和 全 球 托 管 网 络 资 源 保 险 公 司 的 境 外 投 资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其 上 年 度 总 资 产 的 15% 的 资 金, 境 外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货 币 市 场 产 品,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 及 股 票 股 权 等 权 益 类 产 品 根 据 该 办 法 的 规 定, 中 国 保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开 展 协 同 监 管 2006 年 7 月 31 日 还 发 布 了 保 险 公 司 设 立 境 外 保 险 类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和 非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境 外 保 险 类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保 险 公 司 设 立 境 外 保 险 类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允 许 境 内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设 立 境 外 分 支 机 构 境 外 保 险 机 构 和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以 及 收 购 境 外 保 险 公 司 和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保 险 公 司 设 立 境 外 保 险 类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主 要 包 括 : 开 业 2 年 以 上 ; 上 年 末 总 资 产 不 低 于 50 亿 元 人 民 币 ; 上 年 末 外 汇 资 金 不 低 于 1500 万 美 元 或 者 其 等 值 的 自 由 兑 换 货 币 ; 偿 付 能 力 额 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符 合 保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等 非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境 外 保 险 类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允 许 除 保 险 公 司 和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以 外 的 境 内 企 业 在 境 外 设 立 保 险 公 司 保 险 代 理 机 构 保 险 经 纪 机 构 和 保 险 公 估 机 构 或 者 收 购 境 外 保 险 类 企 业 20% 以 上 股 权 非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境 外 保 险 类 企 业 应 当 具 有 合 法 的 外 汇 资 金 来 源, 经 营 稳 定 及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并 且 应 当 取 得 保 监 会 的 批 准 4 有 关 中 国 内 地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规 定 的 简 介

9 海 外 阔 步 中 国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2009 年 5 月 商 务 部 境 外 投 资 新 规 开 始 生 效 1 简 介 及 背 景 1 审 批 程 序 3 文 件 要 求 3 预 期 影 响

10 商 务 部 境 外 投 资 新 规 开 始 生 效 简 介 及 背 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 以 下 简 称 商 务 部 ) 于 2009 年 3 月 16 日 颁 布 了 新 规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办 法 称 其 出 台 目 的 是 为 促 进 和 规 范 境 外 投 资 办 法 根 据 投 资 规 模, 将 境 外 投 资 分 为 三 类, 分 别 规 定 了 不 同 的 审 批 程 序 及 文 件 要 求 办 法 自 2009 年 5 日 1 日 起 生 效, 并 将 取 代 商 务 部 于 2004 年 10 月 1 日 颁 布 的 关 于 境 外 投 资 开 办 企 业 核 准 事 项 的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2004 年 规 定 ) 本 法 律 动 态 将 就 准 备 进 行 境 外 投 资 的 中 国 企 业 和 目 标 公 司 可 能 感 兴 趣 的 问 题, 对 办 法 进 行 介 绍 按 照 现 在 的 监 管 结 构, 境 外 投 资 应 经 商 务 部 和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发 改 委 ) 批 准 与 2004 年 规 定 相 比, 办 法 将 商 务 部 的 权 力 更 多 地 下 放 给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显 著 简 化 了 小 规 模 投 资 的 申 请 程 序 办 法 还 对 大 规 模 投 资 要 求 提 交 更 多 材 料, 并 强 化 了 商 务 部 的 审 批 作 用 评 论 认 为 发 改 委 将 很 快 根 据 办 法 的 规 定, 修 改 其 有 关 境 外 投 资 的 规 章 审 批 程 序 商 务 部 对 境 外 投 资 申 请 的 审 查 重 点 包 括 是 否 影 响 中 国 的 双 边 关 系, 是 否 损 害 国 家 经 济 安 全, 是 否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等 办 法 规 定,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资 申 请 不 予 核 准 : 危 害 中 国 国 家 主 权 安 全 和 公 共 利 益 ; 违 反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 损 害 中 国 与 其 它 国 家 ( 或 地 区 ) 关 系 ; 违 反 中 国 对 外 缔 结 的 国 际 条 约 ; 或 涉 及 中 国 禁 止 出 口 的 技 术 或 货 物 对 于 境 外 投 资 经 济 技 术 可 行 性, 商 务 部 在 审 查 投 资 申 请 时 不 予 评 估, 由 申 请 企 业 自 行 负 责 办 法 规 定 了 三 种 投 资 审 核 方 式 这 三 种 审 核 方 式 的 核 准 程 序 及 申 请 材 料 要 求 各 有 不 同 1

11 商 务 部 审 批 企 业 开 展 以 下 情 形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应 报 商 务 部 审 批 : 在 与 我 国 未 建 交 国 家 的 境 外 投 资 ; 在 特 定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境 外 投 资 ( 具 体 名 单 尚 未 公 布 ); 中 方 投 资 额 1 亿 美 元 及 以 上 的 境 外 投 资 ; 涉 及 多 国 ( 地 区 ) 利 益 的 境 外 投 资 ; 或 设 立 境 外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1 ) 对 于 符 合 任 何 上 述 标 准 的 申 请, 商 务 部 应 在 收 到 完 整 的 申 请 文 件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在 审 核 过 程 中, 商 务 部 应 向 中 国 驻 外 使 ( 领 ) 馆 征 求 相 关 意 见, 了 解 目 标 国 家 的 安 全 状 况 对 双 边 政 治 及 经 济 关 系 可 能 产 生 的 任 何 影 响 中 国 驻 外 使 ( 领 ) 馆 须 在 收 到 请 求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供 意 见 在 审 核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类 境 外 投 资 时, 商 务 部 应 向 境 内 相 关 商 业 协 会 征 求 意 见 以 上 规 定 的 审 批 时 限 不 含 征 询 时 间, 审 批 程 序 会 相 应 延 长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企 业 开 展 以 下 情 形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应 报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中 方 投 资 额 1000 万 美 元 及 以 上 1 亿 美 元 以 下 的 境 外 投 资 ; 能 源 矿 产 类 的 境 外 投 资 ; 需 在 国 内 招 商 的 境 外 投 资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收 到 完 整 的 申 请 文 件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在 审 核 能 源 或 矿 产 类 的 境 外 投 资 时,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向 中 国 驻 外 使 ( 领 ) 馆 征 求 相 关 意 见 对 于 其 它 情 形 的 境 外 投 资,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可 视 情 况 征 求 驻 外 使 ( 领 ) 馆 意 见 小 型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的 审 批 对 于 1000 万 美 元 以 下 ( 不 属 于 上 述 任 何 类 别 ) 的 境 外 投 资, 应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商 务 部 负 责 审 核 中 央 企 业 的 申 请,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地 方 企 业 的 申 请 1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是 指, 境 内 公 司 为 将 其 境 内 股 份 在 境 外 股 票 市 场 上 市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境 外 企 业 2 商 务 部 境 外 投 资 新 规 开 始 生 效

12 文 件 要 求 所 有 投 资 (1000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小 型 投 资 除 外 ) 申 请 需 提 交 以 下 申 请 材 料 : 申 请 书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境 外 企 业 的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投 资 金 额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期 限 投 资 资 金 来 源 情 况 的 说 明 投 资 的 具 体 内 容 股 权 结 构 投 资 环 境 分 析 评 价 以 及 对 拟 议 境 外 投 资 不 涉 及 不 予 核 准 情 形 的 说 明 等 ; 国 内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境 外 企 业 章 程 及 相 关 协 议 或 者 合 同 ;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核 准 或 备 案 文 件 ; 并 购 类 境 外 投 资 须 提 交 境 外 并 购 事 项 前 期 报 告 表 ; 及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对 于 小 型 境 外 投 资, 中 国 投 资 方 仅 需 通 过 商 务 部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系 统 提 交 打 印 申 请 表 对 予 以 核 准 的 投 资, 商 务 部 或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将 出 具 书 面 核 准 决 定 并 颁 发 证 书 企 业 需 在 此 后 2 年 内 进 行 投 资, 否 则 核 准 证 书 自 动 失 效 如 境 外 投 资 未 予 核 准, 商 务 部 或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企 业 并 说 明 理 由, 申 请 企 业 可 就 不 予 核 准 决 定, 申 请 复 议 或 者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预 期 影 响 商 务 部 估 计, 办 法 生 效 后, 将 有 85% 左 右 的 境 外 投 资 核 准 事 项 将 交 由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且 绝 大 部 分 境 外 投 资 企 业 可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获 得 核 准 证 书 预 计 办 法 将 简 化 核 准 程 序, 鼓 励 先 前 认 为 核 准 程 序 繁 琐 的 小 型 企 业 进 行 境 外 投 资 然 而, 巨 额 投 资 和 金 融 ( 办 法 不 适 用 ) 能 源 矿 产 类 投 资 以 及 设 立 境 外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仍 由 中 央 政 府 部 门 严 格 管 理 这 些 类 型 的 境 外 投 资 申 请 需 提 交 更 多 资 料, 核 准 程 序 可 能 会 相 应 延 长 境 外 投 资 还 须 经 其 它 部 门 核 准 或 向 其 它 部 门 备 案, 如 发 改 委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和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投 资 者 可 能 仍 需 满 足 其 它 行 政 法 规 的 额 外 要 求 或 重 复 要 求 如 发 改 委 的 规 定 发 生 任 何 变 动, 其 对 办 法 有 何 影 响, 尚 不 得 而 知 同 其 它 新 颁 布 的 监 管 规 定 一 样, 办 法 究 竟 将 产 生 何 等 影 响, 有 待 时 间 验 证 3

13 海 外 阔 步 中 国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2009 年 5 月 通 往 全 球 市 场 之 路 主 要 经 济 实 体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1 中 国 境 外 投 资 的 税 制 4 美 国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8 英 国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10 德 国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12 西 班 牙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14 意 大 利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16 比 利 时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14 中 国 境 外 投 资 的 税 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框 架 2008 年 1 月 1 日, 新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正 式 生 效 在 此 之 前, 两 套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法 规 在 中 国 并 行, 其 中 一 套 适 用 于 内 资 企 业, 另 一 套 适 用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 外 资 企 业 ) 两 套 制 度 在 2008 年 得 到 统 一 居 民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企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一 次 引 入 了 居 民 企 业 的 概 念 居 民 企 业 是 指 依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或 者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但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是 指 对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账 务 财 产 等 实 施 实 质 性 全 面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机 构 非 居 民 企 业, 是 指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且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但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或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所 得 的 企 业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就 其 全 球 收 入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也 就 是 说, 就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境 外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应 当 就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以 及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基 及 税 率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各 项 扣 除 以 及 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企 业 纳 税 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准 予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但 结 转 年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亏 损 不 得 向 前 结 转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合 理 的 支 出,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税 率 为 25%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减 按 20%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中 国 国 内 法 规 定 的 预 提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10%, 并 可 依 据 特 定 税 收 协 定 或 安 排 减 征 对 居 民 企 业 投 资 收 益 的 征 税 对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及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的 征 税 除 个 别 特 例 情 况 外, 居 民 企 业 的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及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等 投 资 收 益 为 应 税 收 入, 应 按 居 民 企 业 的 一 般 所 得 税 税 率 纳 税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为 免 税 收 入, 但 连 续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不 足 12 个 月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除 外 1

15 境 外 税 收 抵 免 企 业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应 税 所 得 已 在 境 外 缴 纳 所 得 税 的, 可 以 申 报 境 外 税 收 抵 免 居 民 企 业 从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的 外 国 企 业 分 得 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外 国 企 业 在 境 外 实 际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中 属 于 该 项 所 得 负 担 的 部 分, 可 以 作 为 该 居 民 企 业 的 可 抵 免 境 外 所 得 税 税 额 控 制 是 指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外 国 企 业 20% 以 上 股 份 在 计 算 境 外 税 收 抵 免 额 时, 税 法 规 定 了 抵 免 限 额, 以 防 止 纳 税 人 利 用 抵 免 制 度 减 少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应 税 所 得 纳 税 人 能 够 享 受 的 抵 免 限 额 为 该 项 境 外 所 得 依 照 中 国 的 所 得 税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超 过 抵 免 限 额 的 部 分 不 能 在 当 年 抵 免, 但 可 以 向 后 结 转, 用 以 抵 免 以 后 五 个 年 度 内 的 应 纳 税 额 该 抵 免 限 额 应 当 分 国 ( 地 区 ) 不 分 项 计 算 换 言 之, 在 确 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及 抵 免 限 额 时, 来 源 于 一 个 国 家 的 不 同 类 型 的 收 入 应 汇 总 计 算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规 则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的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股 东, 应 将 其 持 股 比 例 对 应 的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的 利 润 ( 无 论 是 否 已 经 分 配 ) 视 为 股 息, 计 入 当 期 应 税 所 得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的 定 义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是 指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外 国 企 业 : 设 立 在 实 际 税 负 低 于 中 国 标 准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水 平 50% 的 国 家 ( 地 区 ); 并 非 出 于 合 理 经 营 需 要 对 利 润 不 作 分 配 或 减 少 分 配 ; 及 由 居 民 企 业, 或 者 由 居 民 企 业 和 居 民 个 人 ( 以 下 统 称 为 中 国 居 民 股 东 ) 控 制 控 制 是 指 在 股 份 资 金 经 营 赊 销 等 方 面 构 成 实 质 控 制 股 份 控 制 是 指 由 中 国 居 民 股 东 在 纳 税 年 度 任 何 一 天 单 层 直 接 或 多 层 间 接 单 一 持 有 外 国 企 业 10% 以 上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且 共 同 持 有 该 外 国 企 业 50% 以 上 股 份 视 同 股 息 计 入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股 东 当 期 所 得 的 视 同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股 息 分 配, 应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股 东 当 期 所 得 = 视 同 股 息 分 配 额 实 际 持 股 天 数 /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纳 税 年 度 天 数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实 际 分 配 的 利 润 已 作 为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的 视 同 股 息 征 税 的, 不 再 征 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2 通 往 全 球 市 场 之 路 - 主 要 经 济 实 体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16 例 外 情 况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股 东, 可 免 于 将 外 国 企 业 不 作 分 配 或 减 少 分 配 的 利 润 视 同 股 息 分 配 额 : 外 国 子 公 司 设 立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指 定 的 非 低 税 国 家 ( 地 区 ); 主 要 取 得 积 极 经 营 所 得 ; 或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低 于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目 前 已 被 列 入 白 名 单 的 国 家 包 括 美 国 英 国 法 国 德 国 日 本 意 大 利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亚 印 度 南 非 新 西 兰 挪 威 等 一 般 反 避 税 管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引 入 了 一 般 反 避 税 管 理 制 度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可 经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后, 对 存 在 以 下 活 动 的 企 业, 启 动 一 般 反 避 税 调 查 : 滥 用 税 收 优 惠 滥 用 税 收 协 定 滥 用 公 司 组 织 形 式 利 用 避 税 港 避 税 其 它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的 安 排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照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审 核 企 业 是 否 存 在 避 税 安 排, 并 综 合 考 虑 安 排 的 以 下 内 容 : 安 排 的 形 式 和 实 质 安 排 订 立 的 时 间 和 执 行 期 间 安 排 实 现 的 方 式 安 排 各 个 步 骤 或 组 成 部 分 之 间 的 联 系 安 排 涉 及 各 方 财 务 状 况 的 变 化 安 排 的 税 收 结 果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照 经 济 实 质 对 企 业 的 避 税 安 排 重 新 定 性, 取 消 企 业 从 避 税 安 排 获 得 的 税 收 利 益 对 于 没 有 经 济 实 质 的 企 业, 特 别 是 设 在 避 税 港 的 企 业, 可 在 税 收 上 否 定 该 企 业 的 存 在 除 此 之 外, 税 务 机 关 可 要 求 避 税 安 排 的 筹 划 方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及 证 明 材 料 3

17 美 国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及 美 国 的 某 些 州 和 地 方 政 府 都 对 收 入 征 税 美 国 国 家 税 务 局 (IRS) 负 责 征 收 联 邦 所 得 税 并 执 行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除 联 邦 所 得 税 外,50 个 州 中 的 每 个 州 及 哥 伦 比 亚 特 区 征 收 下 列 一 些 或 所 有 税 种 : 个 人 收 入 所 得 税 公 司 所 得 税 销 售 税 房 地 产 转 让 税 毛 利 税 及 特 许 经 营 税 大 部 分 州 的 公 司 所 得 税 规 定 与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一 致, 且 该 税 通 常 以 低 于 联 邦 所 得 税 的 税 率 征 收 但 是, 州 及 地 方 征 收 的 税 差 别 很 大, 并 在 确 定 投 资 架 构 时 起 重 要 作 用 一 般 概 念 美 国 公 民 及 美 国 居 民 企 业 通 常 应 对 其 全 球 收 入 纳 税 ( 源 于 境 外 的 所 得 支 付 的 外 国 税 可 以 抵 免 美 国 纳 税 义 务 ); 非 美 国 公 民 及 非 美 国 居 民 仅 应 对 其 源 于 美 国 的 收 入 纳 税 总 收 入 包 括 从 任 何 渠 道 获 得 的 所 有 收 入, 包 括 财 产 出 售 或 交 换 产 生 的 资 本 利 得 1986 年 的 国 内 收 入 法 典 (IRC) 规 定 不 予 确 认 收 入 的 除 外 1986 年 的 国 内 收 入 法 典 (IRC) 区 分 了 不 同 种 类 的 收 入 ( 如 资 本 利 得 和 股 息 ) 就 非 企 业 纳 税 人 而 言, 长 期 资 本 利 得 的 最 高 税 率 (15%) 及 特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股 息 (15% ) 远 远 低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最 高 税 率 (35%) 就 公 司 而 言, 各 种 收 入 的 税 率 是 一 样 的 (35%) 但 是, 区 分 收 入 仍 很 重 要, 因 为 资 本 亏 损 只 能 用 于 抵 扣 资 本 利 得, 而 不 能 抵 扣 普 通 收 入 美 国 对 个 人 及 特 定 法 律 实 体 ( 如 公 司 ) 均 征 收 联 邦 所 得 税 一 些 实 体 享 有 特 别 税 制 另 一 些 实 体 ( 如 合 伙 企 业 ) 通 常 不 直 接 纳 税 相 反, 收 入 及 损 失 直 接 分 配 给 投 资 人 并 在 投 资 人 名 下 征 税 ( 穿 透 处 理 ) 一 个 商 业 实 体 应 该 直 接 征 税 还 是 穿 透 处 理, 取 决 于 该 实 体 的 类 别 实 体 分 类 通 常, 所 有 美 国 商 业 实 体 应 归 入 以 下 一 种 默 认 类 别 : C 公 司 所 有 美 国 公 司 均 默 认 为 C 公 司 合 伙 企 业 多 于 一 个 投 资 人 的 非 法 人 商 业 实 体 归 入 此 类 非 独 立 实 体 仅 有 一 个 投 资 人 的 非 法 人 商 业 实 体 归 入 此 类, 如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LLC) 4 通 往 全 球 市 场 之 路 - 主 要 经 济 实 体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18 非 美 国 实 体 的 分 类 非 美 国 商 业 实 体 通 常 归 入 以 下 一 种 默 认 类 别 : 合 伙 企 业 实 体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成 员 且 至 少 有 一 个 成 员 不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所 有 成 员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非 独 立 实 体 实 体 只 有 一 个 不 享 有 有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人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非 美 国 企 业 可 通 过 下 列 任 一 方 式 在 美 国 投 资 : 直 接 通 过 分 公 司 或 常 设 机 构 在 美 国 开 展 贸 易 或 经 营 通 过 透 明 实 体, 比 如 在 美 国 无 须 纳 税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LLC) 或 合 伙 企 业 进 行 投 资 的, 在 税 收 方 面 与 非 美 国 企 业 在 美 国 直 接 投 资 享 受 同 等 待 遇 间 接 通 过 被 视 作 公 司 的 法 人 实 体 ( 美 国 实 体 或 非 美 国 实 体 ) 进 行 投 资 直 接 投 资 非 美 国 企 业 实 体 在 美 国 开 展 贸 易 或 经 营, 须 跟 国 内 公 司 一 样, 按 相 同 税 率 (35%), 对 与 其 开 展 的 贸 易 或 经 营 实 际 关 联 的 收 入 及 资 本 利 得 净 额 ( 实 际 关 联 所 得, 简 称 ECI )( 参 见 下 文 ECI ), 缴 纳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如 果 某 税 收 协 定 适 用, 则 通 过 常 设 机 构 在 美 国 开 展 业 务 的 非 美 国 企 业, 只 须 就 归 属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的 收 入 ( 而 非 实 际 关 联 所 得 ) 缴 税 此 外, 通 过 分 公 司 经 营 的 非 美 国 企 业, 须 对 纳 税 年 度 的 其 相 当 于 股 息 的 数 额, 缴 纳 30%( 除 非 有 协 定 规 定 降 低 该 税 率 ) 的 分 公 司 利 润 税 (BPT)( 参 见 下 文 BPT ) 这 样, 对 分 公 司 利 润 征 收 的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的 有 效 税 率, 明 显 提 高 到 了 54.5% (35% 的 税 率 加 上 相 当 于 股 息 的 数 额 的 30%) 实 际 关 联 所 得 ( ECI) 1986 年 的 国 内 收 入 法 典 (IRC) 未 对 实 际 关 联 或 在 美 国 从 事 贸 易 或 经 营 行 为 的 内 涵 作 出 定 义 然 而 实 践 中, 如 果 非 美 国 企 业 实 体 在 美 国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时, 获 得 了 几 种 来 源 于 美 国 的 收 入 ( 某 些 情 况 下 包 括 源 于 美 国 之 外 的 收 入 ), 则 该 实 体 的 收 入 为 ECI 通 常 来 讲, 非 美 国 企 业 确 定 其 ECI 时, 与 美 国 公 司 确 定 其 总 收 入 和 扣 除 额 所 使 用 的 方 法 相 同 另 外, 不 动 产 交 易 的 某 些 所 得 自 动 视 为 ECI( 参 见 下 文 不 动 产 ) 投 资 于 被 视 作 公 司 的 实 体 这 一 投 资 本 身 不 足 以 被 视 为 在 美 国 开 展 贸 易 或 经 营 ( 参 见 下 文 直 接 投 资 ) 5

19 不 动 产 1980 年 外 国 人 投 资 房 地 产 税 法 规 则 (FIRPTA 规 则 ) 规 定, 处 置 美 国 房 地 产 权 益 的 收 益 自 动 视 为 ECI 就 该 规 定 而 言, 不 动 产 权 益 包 括 任 何 国 内 公 司 的 任 何 权 益 ( 仅 作 为 债 权 人 的 除 外 ), 除 非 纳 税 人 确 定, 在 处 置 日 期 之 前 的 5 年 内, 该 公 司 并 非 一 家 美 国 不 动 产 控 股 公 司 ( 即, 公 司 的 公 平 市 值, 大 于 或 等 于 其 美 国 及 非 美 国 不 动 产 权 益 和 贸 易 及 经 营 资 产 的 公 平 市 值 总 额 的 50%) 实 践 中, 这 意 味 着 非 美 国 人 须 对 出 售 目 前 是 或 前 5 年 曾 经 是 美 国 不 动 产 控 股 公 司 的 公 司 股 票 的 收 益 缴 纳 联 邦 所 得 税 此 外, 非 美 国 人 处 置 美 国 不 动 产 权 益 还 应 适 用 一 系 列 预 提 税 的 规 定 FIRPTA 规 则 对 于 出 售 非 美 国 实 体 的 股 份 不 适 用, 但 该 等 非 美 国 实 体 应 是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规 则 下 的 公 司 美 国 签 订 的 所 得 税 协 定 未 规 定 FIRPTA 规 则 的 例 外 情 况 实 践 中, 这 意 味 着 须 作 FIRPTA 分 析, 以 确 定 来 源 于 美 国 不 动 产 权 益 的 收 益 是 否 须 缴 纳 美 国 联 邦 税 分 公 司 利 润 税 非 美 国 企 业 除 须 对 ECI 缴 税 外, 如 在 美 国 开 展 贸 易 或 经 营, 还 须 缴 纳 分 公 司 利 润 税 (BPT) 征 收 分 公 司 利 润 税 的 目 的, 是 让 在 美 国 通 过 分 公 司 经 营 的 非 美 国 企 业 与 通 过 美 国 子 公 司 经 营 的 非 美 国 企 业 处 于 相 同 的 地 位 通 过 子 公 司 经 营 的 非 美 国 企 业, 须 同 时 按 照 公 司 和 股 东 两 个 标 准 缴 税 ( 即, 对 子 公 司 的 利 润 缴 税 和 对 支 付 给 股 东 的 股 息 缴 纳 预 提 税 ) 实 际 上,BPT 是 对 分 公 司 向 其 母 公 司 支 付 的 虚 拟 股 息 征 收 税 款 通 过 分 公 司 经 营 的 非 美 国 企 业, 须 对 纳 税 年 度 内 其 相 当 于 股 息 的 数 额, 缴 纳 30 %( 除 非 有 协 定 规 定 降 低 该 税 率 ) 的 分 公 司 利 润 税 就 分 公 司 利 润 税 而 言, 分 公 司 包 括 非 美 国 企 业 在 美 国 发 生 的 不 由 美 国 公 司 进 行 的 全 部 经 营 业 务 通 常, 相 当 于 股 息 的 数 额 是 非 美 国 企 业 实 际 关 联 的 收 入 和 利 润 ( 通 常 为 成 为 ECI 的 收 入 和 利 润 ) 该 税 率 会 根 据 美 国 净 资 产 ( 通 常 为 非 美 国 公 司 的 美 国 贸 易 或 经 营 净 资 产 ) 的 增 加 或 减 少, 进 行 上 调 或 下 调 处 置 当 前 或 曾 经 为 美 国 不 动 产 控 股 公 司 权 益 ( 而 非 其 它 美 国 不 动 产 权 益 ) 的 收 益, 不 属 于 实 际 关 联 的 收 入 和 利 润, 因 此 无 须 缴 纳 分 公 司 利 润 税 一 般 来 讲, 对 非 美 国 企 业 征 收 分 公 司 利 润 税, 使 得 对 其 美 国 来 源 收 益 征 收 的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的 有 效 税 率, 提 高 到 了 54.5%(35% 的 税 率 加 上 相 当 于 股 息 的 数 额 的 30%), 除 非 有 协 定 规 定 降 低 BPT 的 税 率 6 通 往 全 球 市 场 之 路 - 主 要 经 济 实 体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20 间 接 投 资 非 美 国 公 司 可 选 择 通 过 美 国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进 行 间 接 投 资 来 代 替 在 美 国 直 接 开 展 业 务 美 国 公 司 支 付 予 非 美 国 人 的 股 息 ( 目 前 及 累 计 分 配 的 收 入 和 利 润 ) 及 利 息 通 常 应 缴 纳 30% 的 预 提 税, 除 非 该 收 入 可 以 归 属 于 美 国 贸 易 或 商 业 或 适 用 例 外 情 形 但 是, 美 国 所 得 税 条 约 通 常 降 低 或 免 除 此 税 在 实 践 中, 这 意 味 着 美 国 公 司 支 付 予 其 非 美 国 母 公 司 的 利 息 及 红 利 通 常 能 免 缴 预 提 税 或 缴 纳 低 于 30% 的 预 提 税 但 是, 母 公 司 需 向 子 公 司 提 供 受 益 业 主 预 提 扣 缴 证 书 ( 例 如 IRS 的 表 W-8BEN), 根 据 适 用 的 所 得 税 条 约 主 张 减 少 的 税 率 分 配 例 外 在 分 配 不 被 视 作 分 红 的 限 度 内, 预 提 扣 缴 主 体 ( 通 常 分 配 公 司 或 其 付 款 代 理 ) 可 选 择 不 对 该 部 分 分 配 预 提 税 款 分 配 在 其 超 过 分 配 公 司 可 用 收 入 及 利 润 的 范 围 内 不 被 视 作 红 利 :»» 在 分 配 超 过 可 供 分 配 的 收 入 及 利 润 的 范 围 内, 分 配 被 视 作 减 资 减 少 投 资 人 在 分 配 公 司 股 份 的 纳 税 基 数 ( 但 不 低 于 零 )»» 利 息 例 外 如 果 分 配 超 过 分 配 公 司 股 份 的 纳 税 基 数, 分 配 被 视 作 转 让 分 配 公 司 股 票 获 得 的 收 益 美 国 人 支 付 的 利 息 ( 及 初 始 发 行 折 扣 ), 如 符 合 证 券 组 合 利 息 资 格, 无 须 交 纳 30% 的 预 提 税 证 券 组 合 利 息 是 非 美 国 人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取 得 的 利 息 ( 或 原 始 发 行 折 扣 ):»» 持 有 美 国 付 款 人 的 股 权 少 于 10%»» 不 是 与 付 款 人 相 关 的 受 控 外 国 公 司 ( CFC)»» 不 是 银 行 在 其 正 常 营 业 过 程 中 收 取 的 贷 款 利 息 ( 美 国 的 债 务 利 息 除 外 ) 或 有 利 息 通 常 不 是 证 券 组 合 利 息 此 外, 期 限 为 183 天 或 更 少 的 存 款 利 息 及 债 务 利 息 无 须 交 纳 30% 的 预 提 税 7

21 英 国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本 篇 资 料 概 述 英 国 公 司 税 体 制 的 主 要 方 面 公 司 税 税 率 英 国 的 标 准 公 司 税 税 率 为 28% 且 对 居 民 及 非 居 民 公 司 同 样 适 用 小 型 公 司 应 纳 的 公 司 税 税 率 为 21% 英 国 居 民 公 司 就 其 全 球 利 润 ( 为 税 收 之 目 的 可 调 整 ) 缴 纳 公 司 税 利 润 包 括 资 本 利 得 及 贸 易 收 入 如 果 一 家 公 司 在 英 国 成 立 或 其 主 要 经 营 和 管 理 地 在 英 国 即 为 英 国 居 民 企 业 公 司 在 海 外 纳 税 的 任 何 外 国 收 入 都 应 在 英 国 纳 税 但 是, 国 外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通 常 能 抵 免 公 司 的 应 纳 税 额 取 得 股 息 或 支 付 股 息 的 税 务 影 响 英 国 公 司 支 付 的 股 息 没 有 预 提 税 一 家 英 国 籍 公 司 从 另 一 英 国 居 民 公 司 取 得 的 股 息 收 入 无 需 纳 税 目 前 英 国 籍 公 司 源 自 海 外 的 股 息 须 交 纳 公 司 税, 英 国 公 司 境 外 缴 纳 的 任 何 预 提 税 ( 及 境 外 子 公 司 在 外 国 支 付 的 所 得 税, 在 英 国 股 息 取 得 方 控 制 股 息 支 付 公 司 至 少 10% 的 投 票 权 的 条 件 下 ) 在 英 国 可 给 予 抵 免 英 国 政 府 提 议 用 股 息 免 税 制 取 代 带 抵 免 的 征 税 制, 但 此 变 更 何 时 发 生 尚 不 清 楚 英 国 个 人 居 民 从 英 国 公 司 或 (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 非 英 国 公 司 取 得 的 股 息 享 有 相 当 于 净 股 息 1/9 的 税 收 抵 免, 这 相 当 于 股 息 加 税 收 抵 免 的 10% 实 质 持 有 控 股 权 下 的 免 税 待 遇 (SSE) 实 质 持 有 控 股 权 (SSE) 对 公 司 处 置 持 有 的 另 一 公 司 的 实 质 控 股 权 所 取 得 的 收 益 免 征 公 司 税 但 这 有 许 多 条 件, 大 体 上 讲 适 用 于 公 司 卖 方 在 出 售 前 实 质 持 有 控 股 权 ( 通 常 至 少 10% 的 股 权 )12 个 月, 且 卖 方 和 被 出 售 公 司 都 是 贸 易 公 司 集 团 公 司 英 国 不 允 许 集 团 公 司 合 并 纳 税, 但 有 取 得 某 种 程 度 有 效 合 并 的 集 合 规 定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集 团 公 司 包 括 母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 子 公 司 依 次 也 可 有 子 公 司 ) 集 团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的 准 确 判 断 在 于 集 团 公 司 的 类 别, 但 一 般 要 素 为 要 求 母 公 司 直 接 受 益 持 有 或 间 接 持 有 75% 的 已 发 行 股 本 ( 及 经 济 所 有 权 ) 8 通 往 全 球 市 场 之 路 - 主 要 经 济 实 体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22 集 团 公 司 贸 易 亏 损 的 合 并 纳 税 一 家 英 国 居 民 集 团 公 司 ( 及 在 特 定 有 限 情 况 下, 居 住 于 另 一 欧 盟 成 员 国 的 非 英 国 籍 公 司 ) 可 将 其 贸 易 亏 损 结 转 给 另 一 英 国 居 民 集 团 公 司 非 英 国 籍 集 团 公 司 的 英 国 常 设 机 构 也 可 转 移 或 承 受 贸 易 亏 损 集 团 公 司 资 本 利 得 的 合 并 纳 税 一 个 集 团 公 司 成 员 处 置 所 得 的 利 得 可 选 择 视 为 另 一 集 团 公 司 成 员 处 置 所 得 的 收 益 或 者, 资 本 资 产 也 可 按 零 收 益 / 零 损 失 ( 不 考 虑 实 际 支 付 的 数 额 ) 在 集 团 公 司 成 员 之 间 转 让 研 发 费 用 抵 扣 研 发 费 用 抵 扣 适 用 于 投 资 研 发 的 公 司 此 纳 税 抵 扣 的 性 质 为 加 计 扣 除, 或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能 将 研 发 亏 损 转 给 英 国 税 务 局 以 换 回 英 国 税 务 局 的 退 税 款 ( 因 此 称 作 研 发 纳 税 抵 扣 ) 资 产 折 旧 及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英 国 有 许 多 资 本 减 免 政 策 使 特 定 资 本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的 费 用 能 扣 除 从 而 减 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国 际 税 收 政 策 英 国 有 许 多 影 响 跨 国 公 司 的 措 施 例 如, 英 国 有 广 泛 的 转 移 定 价 规 定 及 受 控 外 国 公 司 (CFC) 规 定 另 外, 预 提 税 ( 按 20% 的 税 率 ) 适 用 于 向 非 英 国 接 受 方 支 付 的 源 于 英 国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或 利 息 但 是, 为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 大 部 分 遵 照 OECD 模 型 ), 英 国 也 缔 结 了 100 多 个 税 收 协 定 许 多 协 定 的 一 个 重 要 特 征 是 降 低 英 国 籍 公 司 取 得 / 支 付 股 息 利 息 及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时 适 用 的 预 提 税 税 率 英 国 籍 公 司 也 能 利 用 不 用 的 欧 盟 指 令 ( 如 : 利 息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指 令 公 司 并 购 指 令 及 母 子 公 司 指 令 ) 9

23 德 国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义 务 注 册 地 或 实 际 管 理 地 位 于 德 国 的 公 司 ( 居 民 企 业 ) 负 有 全 面 的 纳 税 义 务, 应 就 全 部 收 入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非 德 国 居 民 企 业 仅 负 有 限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义 务, 即 仅 就 源 于 德 国 的 收 入 和 特 定 类 型 的 收 入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例 如 在 德 国 构 成 常 设 机 构 ) 对 于 所 得 税 而 言, 合 伙 企 业 在 税 收 上 是 透 明 的 因 此, 合 伙 企 业 本 身 不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而 是 由 每 个 合 伙 人 分 别 纳 税 如 果 合 伙 人 为 法 人 实 体, 则 合 伙 人 自 合 伙 企 业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基 及 税 率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税 基 是 就 公 司 的 利 润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15% 同 样 的 税 率 适 用 于 负 有 限 纳 税 义 务 的 公 司 此 外, 企 业 还 需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缴 纳 5.5% 的 团 结 附 加 税 股 息 及 资 本 利 得 德 国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德 国 或 者 外 国 公 司 的 股 息 转 让 德 国 或 外 国 公 司 的 股 权 的 收 入, 免 于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但 相 当 于 该 股 利 或 资 本 利 得 的 5% 的 费 用 应 视 作 与 经 营 无 关 的 收 入,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因 此, 一 家 公 司 从 另 一 公 司 获 得 的 股 利 及 资 本 利 得 的 95% 是 免 税 的 支 付 给 外 国 公 司 股 东 的 红 利 应 缴 纳 25% 的 预 提 税 ( 以 及 5.5% 的 团 结 附 加 税 ) 如 果 符 合 特 定 的 实 质 要 求, 预 提 税 税 率 为 15% ( 加 上 5.5% 的 团 结 附 加 税 ) 利 息 费 用 的 扣 除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一 套 十 分 复 杂 的 资 本 弱 化 规 则 开 始 生 效 根 据 所 谓 的 利 息 门 槛 规 则 ( interest barrier rules), 利 息 费 用 只 有 在 同 一 财 年 利 息 收 入 以 内 的, 才 可 以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的 完 全 扣 除 如 果 利 息 费 用 超 过 利 息 收 入, 超 过 部 分 的 扣 除 额 不 得 超 过 税 务 规 则 下 的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EBITDA) 的 30% 利 息 门 槛 规 则 不 适 用 下 列 情 形 : 相 关 年 度 的 利 息 费 用 超 过 利 息 收 入 的 金 额 少 于 100 万 欧 元 ; 相 关 公 司 不 属 于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集 团 公 司 成 员 ; 公 司 不 属 于 集 团 公 司 成 员 且 其 股 权 / 资 产 比 率 不 低 于 整 个 集 团 的 比 率 对 股 东 贷 款 则 适 用 更 严 格 的 规 定 10 通 往 全 球 市 场 之 路 - 主 要 经 济 实 体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24 控 制 变 更 规 定 在 5 年 向 同 一 受 让 人 ( 或 其 关 联 方 ) 转 让 股 份 累 计 超 过 25%, 会 失 去 相 应 比 例 的 亏 损 结 转 如 果 转 让 股 份 累 计 超 过 50%( 含 间 接 股 份 转 让 ), 则 会 失 去 全 部 的 亏 损 结 转 此 外, 公 司 内 重 组 没 有 税 收 豁 免 贸 易 税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外, 企 业 在 德 国 的 全 部 常 设 机 构 都 需 要 缴 纳 贸 易 税 贸 易 税 由 地 方 主 管 机 关 征 收 贸 易 税 是 基 于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确 定 的 应 税 利 润 计 算 出 的 营 业 利 润 而 征 收 的 但 是, 为 了 保 障 税 源, 考 虑 到 企 业 的 盈 利 差 异, 贸 易 税 的 税 基 采 取 了 某 些 特 定 调 整 例 如, 一 般 来 说 在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的 所 有 利 息 费 用 的 25% 必 须 加 回 税 基 以 计 算 贸 易 税 此 外, 一 家 公 司 从 另 一 公 司 获 得 的 股 息 及 资 本 利 得 的 95% 所 得 税 上 的 免 税 收 入 也 需 要 缴 纳 贸 易 税 但 是, 股 息 免 税 要 求 自 相 关 财 务 年 度 开 始 持 续 直 接 最 低 持 有 被 投 资 公 司 15% 的 股 权 适 用 的 贸 易 税 税 率 根 据 地 区 有 所 不 同 ; 目 前 的 平 均 税 率 约 为 13% 其 他 税 如 果 交 易 涉 及 拥 有 房 地 产 的 企 业, 则 须 缴 纳 房 地 产 转 让 税 房 地 产 转 让 税 按 房 地 产 协 议 对 价 的 3.5% 征 收 房 地 产 税 适 用 于 德 国 的 所 有 房 地 产 房 地 产 税 按 特 定 评 税 价 格 (Einheitswert) 征 收 目 前 年 房 地 产 税 负 担 约 为 特 定 特 定 评 税 价 格 的 0.5% 至 2% 国 际 税 制 除 国 内 税 法 外, 德 国 税 还 受 双 重 税 收 协 定 的 影 响 德 国 有 广 泛 的 双 重 税 收 协 定 网 络, 包 括 约 90 个 双 边 所 得 税 税 收 协 定 双 重 税 收 协 定 一 般 采 用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OECD) 模 型 协 定 的 结 构 和 原 则 在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可 以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股 息 的 预 提 税 率 可 以 降 低 但 是, 外 国 公 司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不 能 享 受 预 提 税 的 完 全 或 部 分 减 免 : 该 外 国 公 司 未 其 他 个 人 和 实 体 所 有, 而 后 者 直 接 取 得 股 息 收 入 时 不 能 享 有 退 税 或 免 税 待 遇, 且 : 在 其 他 个 人 和 实 体 与 股 息 支 方 之 间 设 立 外 国 公 司, 缺 乏 经 济 或 其 他 有 效 原 因 或 在 相 关 财 务 年 度 中, 外 国 公 司 从 其 自 身 经 济 活 动 中 取 得 的 收 入 不 到 其 总 收 入 的 10 % 或 外 国 公 司 没 有 通 过 与 其 营 业 目 的 相 适 应 的 商 业 组 织 参 与 一 般 性 经 济 业 务 11

25 西 班 牙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企 业 所 得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税 基 为 依 照 西 班 牙 会 计 准 则 计 算, 并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方 面 的 法 规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后 的 商 业 利 润 经 营 性 亏 损 可 冲 抵 产 生 亏 损 的 税 务 年 度 后 续 15 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一 般 税 率 为 30% 小 型 公 司 ( 上 一 税 务 年 度 的 营 业 额 低 于 8,000,000 欧 元 ) 最 初 的 120, 的 利 润 可 享 受 25% 的 优 惠 税 率, 对 超 出 部 分 征 收 一 般 税 率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在 相 关 纳 税 期 间 结 束 六 个 月 后 的 前 二 十 五 日 内 缴 纳 资 本 利 得 包 含 在 营 业 利 润 中, 按 一 般 企 业 所 得 税 率 (30%) 征 税 转 让 在 经 营 性 非 居 民 公 司 中 的 参 股 股 份 而 获 得 的 资 本 利 得 可 免 于 纳 税, 但 条 件 是 在 整 个 参 股 期 间 内 :(1) 在 转 让 前,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持 有 非 居 民 公 司 至 少 5% 的 股 份 已 满 一 年 ; 及 (2) 该 非 居 民 公 司 已 缴 纳 与 西 班 牙 企 业 所 得 税 类 似 的 税 项 如 果 该 非 居 民 公 司 的 所 属 国 家 和 西 班 牙 缔 结 了 税 收 协 定, 则 被 视 为 已 满 足 前 述 要 求 西 班 牙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了 资 本 弱 化 制 度 当 企 业 从 关 联 的 非 西 班 牙 居 民 公 司 ( 银 行 除 外 ) 借 用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带 息 借 款 净 额 在 税 务 期 间 内 的 均 值 超 过 3:1 的 净 资 产 负 债 率 时, 适 用 资 本 弱 化 制 度 但 是, 资 本 弱 化 制 不 适 用 于 对 属 于 欧 盟 国 家 ( 西 班 牙 认 可 的 避 税 港 除 外 ) 的 非 西 班 牙 居 民 关 联 实 体 的 负 债 超 出 上 述 净 资 产 负 债 率 率 部 分 的 利 息 被 视 为 股 息 自 2006 年 12 月 起, 西 班 牙 企 业 所 得 税 立 法 规 定 了 新 转 让 定 价 规 则 根 据 该 规 则,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交 易 必 须 遵 守 公 平 交 易 原 则 同 时, 该 规 则 还 就 关 联 方 交 易 的 定 价 及 条 件 提 出 了 文 档 化 方 面 的 要 求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将 被 处 于 罚 款 确 定 关 联 交 易 的 市 场 价 格 方 法 与 OECD 转 让 定 价 指 南 的 规 定 一 致 跨 境 支 付 股 息 根 据 中 国 西 班 牙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西 班 牙 可 对 西 班 牙 子 公 司 向 中 国 居 民 公 司 支 付 的 股 息 征 税 但 如 果 被 支 付 人 是 股 息 的 实 益 所 有 人, 则 应 征 税 额 不 得 超 过 股 息 总 额 的 10%( 股 息 的 一 般 预 提 税 率 为 18%) 12 通 往 全 球 市 场 之 路 - 主 要 经 济 实 体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26 特 许 使 用 费 根 据 中 国 西 班 牙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西 班 牙 可 对 西 班 牙 公 司 支 付 的 特 许 使 用 费 征 税, 但 应 征 税 额 不 得 超 过 特 许 使 用 费 总 额 的 10%( 西 班 牙 国 内 法 规 定 的 一 般 预 提 税 率 为 24%) 利 息 根 据 中 国 西 班 牙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西 班 牙 可 对 西 班 牙 公 司 向 中 国 实 体 支 付 的 利 息 征 税, 但 应 征 税 额 不 得 超 过 利 息 总 额 的 10%( 西 班 牙 国 内 立 法 规 定 的 一 般 预 提 税 率 为 18%) 子 公 司 vs. 分 支 机 构 成 立 分 支 机 构 或 子 公 司 均 需 缴 纳 1% 的 资 本 税 设 立 子 公 司 的, 税 基 为 子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纳 税 人 为 成 立 的 子 公 司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税 基 为 调 拨 给 该 分 支 机 构 的 资 金, 纳 税 人 为 总 公 司 但 是, 如 果 该 西 班 牙 分 支 机 构 的 总 公 司 归 属 于 欧 盟 成 员 国, 则 无 需 缴 纳 资 本 税 外 国 公 司 的 西 班 牙 分 支 机 构 被 视 为 西 班 牙 境 内 的 常 设 机 构 该 分 支 机 构 须 缴 纳 非 居 民 所 得 税 本 地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算 和 西 班 牙 实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类 似 税 基 以 营 业 利 润 为 基 础, 并 进 行 适 当 的 纳 税 调 整 但 是, 分 支 机 构 的 成 本 费 用 在 所 得 税 前 的 扣 除 存 在 某 些 限 制 其 它 税 项 地 方 税 主 要 包 括 : 经 济 活 动 税 : 每 年 向 在 西 班 牙 境 内 开 展 的 经 济 活 动 征 税 对 营 业 额 低 于 1,000,000 欧 元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免 征 不 动 产 税 : 每 年 对 不 动 产 的 业 主 征 收 不 动 产 税 城 市 土 地 增 值 税 : 对 列 为 城 市 土 地 的 土 地 增 值 部 分 征 税 财 产 转 让 时 方 需 纳 税 以 地 藉 簿 上 登 记 的 价 值 及 持 有 城 市 土 地 的 年 限 为 基 础 计 算 税 基 建 设 及 安 装 税 : 对 须 报 请 市 政 府 批 准 的 建 设 活 动 征 税 此 外, 企 业 或 公 司 在 西 班 牙 境 内 ( 加 纳 利 群 岛 除 外 ) 提 供 商 品 及 服 务, 或 进 口 商 品 须 缴 纳 西 班 牙 增 值 税 ( VAT ), 一 般 税 率 为 16% 13

27 意 大 利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公 司 所 得 税 概 述 在 意 大 利, 法 人 须 缴 纳 意 大 利 公 司 所 得 税 ( Imposta sul reddito delle società,ires), 当 前 税 率 为 27.5% 依 据 公 司 所 得 税 制 度 的 规 定, 应 以 损 益 表 中 显 示 的 利 润 或 亏 损 为 基 础, 再 主 要 按 照 意 大 利 所 得 税 法 典 ( 总 统 法 令 第 917/1986 号 ) 中 的 专 门 规 定 进 行 适 当 的 调 增 或 跳 减, 从 而 计 算 出 应 纳 税 所 得 对 于 非 意 大 利 税 务 居 民 的 法 人, 仅 就 在 意 大 利 产 生 的 收 入 征 收 公 司 所 得 税 在 所 得 税 方 面, 意 大 利 的 合 伙 企 业 被 视 为 税 务 透 明 实 体 这 意 味 着 合 伙 企 业 无 需 缴 纳 公 司 税, 而 由 合 伙 企 业 的 每 位 合 伙 人 自 身 就 透 明 实 体 中 产 生 的 应 税 收 入 纳 税 如 果 合 伙 人 为 法 人 实 体, 则 其 从 合 伙 企 业 中 获 得 的 收 入 应 按 照 上 述 27.5% 的 税 率 缴 纳 公 司 所 得 税 股 息 支 付 给 意 大 利 居 民 法 人 的 股 息 95% 免 税, 仅 余 下 5% 需 计 入 应 税 所 得, 每 个 财 政 年 度 按 照 27.5% 的 税 率 征 税, 实 际 税 率 为 1.375%(5% 应 税 所 得 乘 以 27.5%) 依 据 现 行 法 律, 意 大 利 法 人 向 属 于 欧 盟 ( EU ) 成 员 国 或 欧 洲 经 济 区 内 被 列 入 特 定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国 家 的 公 司 支 付 的 股 息, 应 同 样 按 照 1.375% 的 税 率 缴 纳 预 提 税 参 股 免 税 (PEX) 股 份 的 转 让 价 减 去 转 让 费 用, 再 扣 除 股 份 的 买 入 价 之 间 的 差 额, 构 成 应 税 所 得 的 一 部 分, 应 缴 纳 公 司 所 得 税 根 据 参 股 免 税 (PEX) 原 则, 如 果 满 足 特 定 条 件, 对 95% 的 股 份 转 让 所 得 可 免 征 公 司 所 得 税, 这 些 条 件 主 要 包 括 : 自 出 售 参 股 股 份 前 十 二 个 月 的 首 日 起 一 直 持 有 该 等 转 让 的 股 份 ( 最 短 持 股 期 间 ); 及, 在 购 入 股 份 后 的 首 份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该 等 股 份 被 列 为 金 融 资 产 利 息 费 用 的 扣 除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一 项 新 的 制 度 对 法 人 开 始 生 效 该 制 度 规 定, 以 利 息 收 入 为 限, 可 对 利 息 费 用 进 行 扣 除 对 于 利 息 费 用 超 出 利 息 收 入 的 部 分 ( 净 利 息 费 用 ), 在 不 超 过 借 方 毛 会 计 利 润 的 30% 或 未 计 利 息 税 项 折 旧 及 摊 销 前 的 利 润 (EBITDA) 的 范 围 内 ( 限 额 ), 是 可 扣 除 的 项 目 净 利 息 费 用 超 出 限 额 的 部 分 可 结 转, 并 在 限 额 可 用 的 范 围 内, 在 未 来 的 年 度 内 扣 除 考 虑 到 银 行 金 融 和 保 险 公 司 从 事 的 活 动, 意 大 利 为 其 专 门 制 定 了 利 息 费 用 扣 除 方 面 的 税 务 制 度 14 通 往 全 球 市 场 之 路 - 主 要 经 济 实 体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28 合 并 纳 税 意 大 利 施 行 全 国 性 的 合 并 纳 税 制 度 和 其 它 国 家 类 似, 意 大 利 的 法 律 规 定, 集 团 的 总 公 司 应 承 担 集 团 的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纳 税 义 务, 例 如 缴 纳 公 司 所 得 税 及 提 交 集 团 的 纳 税 申 报 表 合 并 纳 税 的 好 处 包 括 机 关 公 司 某 些 公 司 的 利 润 可 以 弥 补 另 外 一 些 公 司 的 亏 损 意 大 利 还 有 一 套 专 门 的 制 度 用 于 境 外 关 联 机 构 的 全 球 性 合 并 纳 税 地 方 税 公 司 还 须 就 生 产 性 活 动 缴 纳 被 称 作 IRAP( Imposta regionale sulle attività produttive ) 的 地 方 税, 名 义 税 率 可 达 3.9% 应 税 所 得 为 净 产 量 的 价 值, 基 本 上 是 与 在 意 大 利 境 内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公 司 的 经 常 性 收 入 与 成 本 之 间 的 差 额, 具 体 计 算 取 决 于 经 营 活 动 的 类 型 间 接 税 - 增 值 税 (VAT) 欧 盟 所 有 国 家 的 增 值 税 (VAT) 制 度 都 比 较 相 似, 意 大 利 也 不 例 外 而 且, 意 大 利 和 欧 盟 多 数 主 要 国 家 的 增 值 税 制 度 均 基 本 符 合 欧 盟 指 令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 总 统 法 令 第 633/1972 号 ), 对 符 合 三 大 要 素 ( 客 体 主 体 及 领 地 范 围 ) 的 商 业 活 动, 征 收 意 大 利 增 值 税 涉 外 税 收 意 大 利 已 同 约 80 个 国 家 签 订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的 协 定 上 述 协 定 均 基 本 符 合 OECD 协 定 范 本 规 定 的 框 架 及 原 则 根 据 这 些 协 定, 外 国 法 人 在 意 大 利 境 内 获 得 的 特 定 收 入 项 目, 可 按 降 低 的 税 率 纳 税 或 被 免 税 是 否 降 低 税 率 或 免 税 因 国 别 及 收 入 项 目 而 异 15

29 比 利 时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比 利 时 有 着 非 常 灵 活 而 有 吸 引 力 的 税 收 体 制, 拥 有 庞 大 的 协 定 网 络 ( 约 100 个 税 收 协 定 ) 本 文 将 概 括 说 明 比 利 时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制 度, 并 简 要 介 绍 几 种 比 利 时 常 见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企 业 所 得 税 - 总 则 公 司 税 体 制 居 民 纳 税 人 应 对 其 全 球 收 入, 包 括 收 到 的 股 息 分 配 收 入, 按 33.99% 的 标 准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外 国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就 其 来 源 于 比 利 时 的 收 入 按 33.99% 的 相 同 税 率 纳 税 一 般 而 言, 比 利 时 公 司 和 外 国 公 司 的 驻 比 利 时 分 公 司 均 适 用 相 同 的 税 收 法 规 从 比 利 时 或 外 国 公 司 收 到 的 股 息, 均 属 于 取 得 股 息 公 司 的 利 润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公 司 可 以 取 得 相 当 于 股 息 收 入 95% 的 扣 除 额 利 息 收 入 按 普 通 收 入 纳 税 如 果 利 息 的 计 算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则 利 息 支 出 可 以 扣 除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公 司 还 可 按 其 权 益 的 一 定 百 分 比 享 受 虚 拟 利 息 抵 扣 的 优 惠 政 策 ( 见 下 文 ) 资 本 利 得 如 符 合 税 收 要 求 ( 见 下 文 ), 则 免 税 对 外 支 付 的 股 息 及 利 息 支 出 均 应 缴 纳 15% 到 25% 不 等 的 预 提 税 国 内 法 和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均 有 降 低 税 率 ( 包 括 0% 税 率 ) 的 规 定 0% 的 预 提 税 率 适 用 于 支 付 给 协 定 国 ( 例 如 : 中 国 中 国 香 港 韩 国 日 本 菲 律 宾 新 加 坡 泰 国 等 ) 居 民 公 司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股 息 在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比 利 时 公 司 所 进 行 的 交 易 不 符 合 市 场 条 件 ( 独 立 原 则 ) 时, 可 适 用 比 利 时 所 得 税 法 典 项 下 的 几 项 规 定 以 调 整 该 公 司 的 应 税 基 础 参 与 免 税 ( 资 本 利 得 和 股 息 收 入 扣 除 ) 参 与 免 税 制 度 可 免 除 资 本 利 得 税 ( 资 本 利 得 免 税 ), 并 有 机 会 从 应 税 基 础 上 抵 扣 95% 的 股 息 收 入 ( 股 息 收 入 扣 除 ) 比 利 时 参 与 免 税 制 度 的 适 用 需 要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享 受 股 息 收 入 扣 除 及 资 本 利 得 免 税 政 策, 须 满 足 所 谓 的 税 收 要 求 在 避 税 天 堂 成 立 并 享 受 不 健 全 的 公 司 税 待 遇 的 公 司 和 中 间 控 股 公 司, 一 般 不 符 合 税 收 条 件 符 合 其 居 住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一 般 规 定 的 欧 盟 公 司, 应 满 足 该 税 收 条 件 16 通 往 全 球 市 场 之 路 - 主 要 经 济 实 体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30 以 下 附 加 要 求 适 用 于 股 息 收 入 扣 除 : 最 低 参 与 10%; 或 收 购 价 至 少 为 欧 元 ; 最 低 持 有 期 : 连 续 完 全 持 有 股 份 1 年 ; 及 股 份 为 金 融 固 定 资 产 : 免 税 规 定 仅 适 用 于 比 利 时 公 认 会 计 准 则 定 义 下 的 金 融 固 定 资 产 短 期 投 资 账 目 记 载 的 股 份 不 符 合 免 税 规 定 前 述 规 定 还 有 许 多 例 外 情 况 亏 损 一 般 来 讲, 税 收 亏 损 可 由 产 生 该 亏 损 的 机 构 进 行 无 限 期 结 转 如 有 重 组, 则 适 用 一 些 例 外 情 况 股 权 投 资 的 资 本 亏 损 在 比 利 时 不 能 税 前 抵 扣 除 非 在 附 属 公 司 清 算 后 在 附 属 公 司 清 算 后, 资 本 损 失 扣 除 的 上 限 为 已 经 认 缴 的 出 资 费 用 的 扣 除 费 用 或 开 支 可 以 扣 除, 其 前 提 是 该 费 用 或 开 支 的 目 的 是 用 于 取 得 或 维 持 应 税 收 入, 且 金 额 是 按 照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确 定 比 利 时 公 司 为 取 得 比 利 时 或 外 国 公 司 股 权 进 行 贷 款 应 付 的 利 息 可 以 完 全 扣 除 但 对 于 向 低 税 率 实 体 支 付 的 利 息 扣 除 受 限 于 资 本 弱 化 规 则 (7:1)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虚 拟 利 息 抵 扣 在 虚 拟 利 息 抵 扣 ( 简 称 NID ) 制 度 中, 公 司 纳 税 人 可 以 享 受 一 个 抵 扣, 相 当 于 其 权 益 部 分 有 一 个 视 同 利 息 该 制 度 平 衡 了 负 债 融 资 的 传 统 优 势 ( 即, 利 息 支 出 的 税 前 抵 扣 ) 该 制 度 适 用 于 所 有 需 要 在 比 利 时 缴 纳 一 般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比 利 时 居 民 企 业 或 外 国 公 司 居 民 企 业 虚 拟 利 息 抵 扣 的 计 算 依 据 的 是 上 一 财 政 年 度 非 合 并 年 度 资 产 负 债 表 所 显 示 的 平 均 ( 调 整 ) 会 计 权 益 虚 拟 利 息 抵 扣 的 利 率 每 年 会 根 据 相 关 财 政 年 度 上 一 个 公 历 年 的 比 利 时 十 年 期 政 府 公 债 平 均 利 率, 即 10 年 期 OLO 利 率 进 行 确 定 法 律 规 定 最 高 为 6.5% 当 企 业 利 润 不 足 抵 扣 时, 虚 拟 利 息 抵 扣 可 结 转 7 年 如 控 制 权 发 生 变 更, 或 公 司 不 符 合 公 平 的 要 求, 则 适 用 特 殊 规 定 该 制 度 为 集 团 内 融 资 现 金 池 集 中 采 购 等 业 务 提 供 了 大 量 的 筹 划 机 会, 从 而 有 效 降 低 了 比 利 时 公 司 的 实 际 税 率 17

31 比 利 时 专 利 盒 制 度 比 利 时 近 期 提 出 一 项 专 利 权 盒 制 度, 对 于 合 格 专 利, 即 专 利 和 扩 展 专 利 证 书 所 产 生 的 应 税 收 入,80% 免 税 该 措 施 适 用 于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改 良 收 益 或 许 可 专 利 的 收 益 以 及 将 专 利 用 于 机 构 自 身 生 产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 但 转 让 专 利 的 收 益 除 外 ) 该 制 度 的 适 用 无 最 高 金 额 限 制, 但 抵 扣 不 能 结 转 其 它 投 资 优 惠 政 策 研 发 活 动 高 素 质 外 籍 人 员 资 本 货 物 投 资 的 加 速 折 旧 等 还 可 享 受 其 它 联 邦 或 地 区 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18 通 往 全 球 市 场 之 路 - 主 要 经 济 实 体 公 司 税 制 简 介

32 海 外 阔 步 中 国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2009 年 5 月 关 于 收 购 美 国 企 业 的 简 述 1 交 易 结 构 3 对 价 形 式 3 收 购 工 具 3 选 择 交 易 结 构 4 监 管 审 批 9 收 购 美 国 上 市 公 司

33 关 于 收 购 美 国 企 业 的 简 述 当 前 全 球 性 的 经 济 危 机 为 中 国 企 业 拓 展 美 国 市 场 或 加 强 其 在 美 国 市 场 上 的 地 位 及 通 过 并 购 活 动 获 取 技 术 和 专 有 知 识 提 供 了 史 无 前 例 的 机 遇 尤 其 是 希 望 走 向 全 球 的 中 国 企 业 可 借 此 机 会 证 明 其 领 先 地 位, 因 为 任 何 未 在 美 国 设 立 机 构 的 全 球 性 企 业 不 能 称 其 为 全 球 化, 正 如 没 有 进 入 中 国 市 场 也 不 能 称 其 为 全 球 化 一 样 中 国 收 购 方 收 购 美 国 企 业 的 结 构 复 杂 性 及 时 机 将 取 决 于 许 多 因 素, 包 括 : 拟 收 购 企 业 的 类 型 ; 目 标 企 业 经 营 的 法 律 监 管 架 构 ; 收 购 方 旨 在 取 得 控 制 权 还 是 仅 进 行 战 略 投 资 或 小 额 投 资 ; 目 标 企 业 是 上 市 公 司 还 是 私 有 企 业 ; 收 购 是 资 产 收 购 还 是 股 份 收 购 或 企 业 并 购 ; 收 购 方 旨 在 收 购 母 公 司 还 是 收 购 公 司 的 一 个 部 门 部 分 或 子 公 司 ; 及 对 价 形 式 此 外, 收 购 美 国 企 业 也 会 涉 及 州 及 联 邦 两 个 层 面 的 法 律 和 监 管 问 题 美 国 公 司 通 常 依 据 州 法 律 组 建, 因 此 公 司 管 治 及 其 它 公 司 事 宜 将 由 州 层 面 的 法 律 决 定 纯 合 同 事 项 也 主 要 受 州 法 律 管 辖 但 证 券 的 出 售 发 行 主 要 由 联 邦 层 面 的 法 律 规 制, 州 法 律 仅 在 某 种 程 度 予 以 介 入 因 此, 收 购 一 家 在 德 克 萨 斯 州 组 建 的 公 司 的 过 程 与 收 购 一 家 特 拉 华 州 企 业 的 过 程 会 有 所 不 同 本 文 第 一 部 分 探 讨 购 买 美 国 企 业 一 般 考 虑 事 项, 其 中 许 多 事 项 既 适 用 于 上 市 公 司 也 适 用 于 私 有 企 业, 第 二 部 分 探 讨 购 买 美 国 上 市 公 司 特 有 的 考 虑 事 项 本 文 探 讨 的 每 个 主 题 都 涉 及 复 杂 的 问 题, 本 文 仅 在 下 文 中 作 简 要 概 述 因 此, 本 材 料 并 非 是 对 本 文 所 涉 主 题 的 综 合 处 理 方 案, 也 并 非 旨 在 提 供 法 律 建 议 交 易 结 构 购 买 美 国 企 业 的 三 个 主 要 方 式 是 : 资 产 收 购 ; 股 份 收 购 ; 及 并 购 或 合 并 交 易 以 下 简 要 探 讨 每 个 主 要 方 式 1

34 资 产 收 购 在 资 产 收 购 中, 收 购 方 购 买 公 司 的 所 有 或 部 分 资 产 或 公 司 的 一 个 部 门 部 分 或 子 公 司 的 所 有 或 部 分 资 产, 且 通 常 仅 承 担 其 明 确 同 意 承 担 的 部 分 债 务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卖 方 的 公 司 债 务 不 会 自 动 转 移 至 资 产 收 购 方 因 此, 资 产 收 购 结 构 能 为 仅 拟 收 购 某 些 特 定 资 产 的 收 购 方 提 供 灵 活 的 方 案, 或 将 其 可 能 承 担 的 某 些 已 知 或 未 知 的 债 务 限 定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内 但 收 购 方 仍 然 有 可 能 在 特 定 有 限 情 况 下 为 卖 方 的 义 务 承 担 责 任, 尤 其 是 环 境 产 品 责 任 及 税 务 方 面 的 有 关 事 宜, 及 在 调 动 雇 员 时 产 生 的 养 老 金 义 务 因 此, 在 进 行 资 产 收 购 时, 对 卖 方 企 业 进 行 收 购 调 查 并 获 得 适 当 的 合 同 保 护 尤 为 重 要 适 当 的 收 购 结 构 能 保 护 收 购 方 的 其 他 资 产 免 受 未 来 的 权 利 主 张 资 产 收 购 需 要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或 即 使 法 律 上 并 未 要 求, 也 会 期 望 其 ) 取 得 收 购 方 董 事 会 及 卖 方 董 事 会 的 批 准 ( 且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须 获 得 股 东 的 批 准 ) 在 资 产 收 购 中, 必 须 准 备 每 种 或 每 类 资 产 的 权 利 转 让 文 书, 虽 然 在 美 国 通 常 没 有 印 花 税, 但 该 等 转 让 可 能 会 产 生 特 定 税 任 何 该 等 转 让 产 生 的 税 可 按 合 同 由 各 方 分 摊 此 外, 根 据 收 购 资 产 的 性 质, 卖 方 可 能 需 要 获 得 第 三 方 合 同 相 对 人 的 同 意 才 能 使 转 让 生 效, 且 此 过 程 在 时 间 及 复 杂 性 上 会 有 很 大 不 同 卖 方 ( 或 卖 方 的 母 公 司 或 主 要 股 东 ) 在 购 买 协 议 中 的 声 明 及 保 证 及 赔 偿 承 诺 能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为 收 购 方 提 供 有 意 义 的 保 护 股 份 收 购 在 股 份 收 购 时, 如 果 目 标 公 司 的 股 份 被 牢 牢 持 有, 收 购 方 通 常 会 与 目 标 公 司 的 股 东 签 署 一 份 或 一 系 列 股 份 购 买 协 议 虽 然 与 所 有 目 标 公 司 的 股 东 签 署 协 议 较 为 理 想, 但 如 果 仅 有 目 标 公 司 的 大 部 分 控 股 股 东 同 意 出 售, 收 购 方 可 通 过 第 一 步 交 易 购 买 该 些 股 份, 然 后 在 第 二 步 并 购 交 易 中 通 过 并 购 目 标 公 司 及 收 购 其 子 公 司 以 排 除 小 股 东 但 正 如 下 文 将 进 一 步 阐 述 的 那 样, 此 过 程 并 非 毫 无 问 题, 因 为 其 将 产 生 股 份 收 购 请 求 权 且 会 引 发 小 股 东 诉 讼 通 常 在 股 份 收 购 中, 所 有 目 标 公 司 的 资 产 债 务 及 雇 员 将 在 其 股 份 转 让 后 保 留 在 目 标 公 司, 但 收 购 方 可 制 定 合 同 补 偿 条 款 避 免 交 易 结 束 后 产 生 的 债 务 转 让 特 定 的 相 关 资 产 无 需 转 让 文 书, 且 通 常 不 征 收 转 让 或 销 售 税 尽 管 在 某 些 合 同 中 可 能 存 在 需 要 相 对 方 同 意 才 能 改 变 控 制 权 的 合 同 条 款, 但 一 般 在 股 份 收 购 中 较 少 涉 及 需 要 获 得 第 三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收 购 方 通 常 要 求 目 标 公 司 的 母 公 司 ( 如 有 ) 或 其 主 要 出 售 股 东 作 出 声 明 及 保 证 及 赔 偿 承 诺 并 购 或 合 并 并 购 是 将 两 个 或 多 个 公 司 并 入 其 中 的 一 个 公 司, 而 合 并 则 是 将 两 个 或 多 个 公 司 并 入 一 个 新 设 公 司 该 等 交 易 结 构 受 州 公 司 法 管 辖 并 受 制 于 州 与 州 之 间 不 同 的 法 定 规 则 存 续 公 司 ( 在 并 购 情 况 下 ) 或 新 设 公 司 ( 在 合 并 情 况 下 ) 继 受 并 购 或 合 并 前 各 公 司 的 所 有 权 利 财 产 及 债 务 在 并 购 或 合 并 生 效 后, 非 存 续 公 司 在 法 律 上 不 再 存 在, 2 关 于 收 购 美 国 企 业 的 简 述

35 且 该 等 公 司 的 前 任 股 东 因 出 售 股 权 将 取 得 新 公 司 或 存 续 公 司 的 现 金 股 份 其 他 证 券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对 价 并 购 及 合 并 通 常 需 要 获 得 股 东 批 准 ( 各 州 对 于 批 准 的 要 求 各 不 相 同 ) 以 及 并 购 或 合 并 各 方 的 董 事 会 批 准, 而 不 支 持 交 易 的 股 东 通 常 可 获 得 股 份 收 购 请 求 权 股 份 收 购 请 求 权 使 股 东 有 权 在 并 购 或 合 并 交 易 中 获 得 其 股 份 的 公 平 价 值, 股 东 可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 包 括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主 张 权 利 对 价 形 式 收 购 公 司 的 付 款 形 式 可 为 现 金 股 份 本 票 或 其 他 债 券 凭 证 或 这 些 形 式 的 组 合 在 收 购 公 司 以 其 证 券 交 换 目 标 公 司 股 份 的 收 购 交 易 中, 如 果 目 标 公 司 为 上 市 公 司, 或 其 股 东 要 求 接 受 可 在 市 场 上 销 售 的 证 券 作 为 对 价, 则 收 购 方 的 证 券 可 能 需 在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 证 监 会 ) 进 行 登 记 在 证 监 会 登 记 的 股 票 需 对 股 票 发 行 方 进 行 详 细 的 披 露, 而 与 现 金 对 价 相 比, 其 也 会 导 致 额 外 的 开 支 且 交 易 公 告 及 结 束 之 间 的 期 限 会 更 长 并 购 中 要 求 股 东 投 票 进 行 的 证 券 发 行,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选 择 接 受 的 新 证 券 也 需 在 证 监 会 登 记 以 证 券 形 式 付 款 可 能 更 需 要 公 司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如 收 购 方 股 东 的 批 准 等 收 购 需 支 付 的 对 价 金 额 并 不 固 定, 可 能 根 据 交 易 结 束 后 决 定 或 发 生 的 事 件 而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如 果 收 购 价 部 分 基 于 目 标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值, 各 方 通 常 会 同 意 根 据 交 易 结 束 后 会 计 编 制 的 结 束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以 及 各 方 接 受 的 会 计 方 法 调 整 收 购 价 收 购 工 具 在 美 国 进 行 收 购 前, 中 国 收 购 方 应 评 估 其 美 国 业 务 的 现 有 结 构 及 其 在 美 国 的 发 展 策 略 许 多 外 国 收 购 方 通 过 控 股 公 司 持 有 其 美 国 业 务 有 多 方 面 的 原 因 例 如, 当 计 划 收 购 多 于 一 个 美 国 公 司, 且 后 收 购 的 美 国 公 司 不 会 成 为 最 初 收 购 的 美 国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时, 控 股 公 司 的 结 构 可 能 更 为 适 宜 此 外, 如 果 公 司 间 贷 款 用 来 为 美 国 收 购 或 持 续 经 营 提 供 融 资, 该 等 贷 款 的 利 息 可 支 付 予 许 多 国 家 的 公 司 并 免 征 美 国 预 提 所 得 税 由 于 特 拉 华 州 有 着 较 优 惠 的 公 司 税 体 制 灵 活 的 公 司 法 律 体 制 高 度 完 善 的 公 司 判 例 法 基 础 及 知 识 渊 博 及 公 平 的 法 官, 许 多 美 国 控 股 公 司 均 组 建 在 特 拉 华 州 选 择 交 易 结 构 在 选 择 适 当 的 交 易 结 构 时 有 许 多 考 虑 因 素, 包 括 : 基 本 战 略 影 响 收 购 方 或 卖 方 的 商 业 或 金 融 问 题 ; 资 产 分 离 或 债 务 分 配 的 特 殊 要 求 或 需 要 ; 股 东 的 角 色 及 需 要 的 同 意 与 批 准 ; 以 及 交 易 适 用 的 特 定 规 定 在 构 建 收 购 时 最 重 要 的 考 虑 因 素 经 常 是 征 税 情 况 ( 下 文 将 详 细 论 述 ) 在 确 定 最 终 结 构 时 是 否 考 虑 上 述 因 素 ( 及 考 虑 的 程 度 ) 将 取 决 于 交 易 各 方 的 特 定 背 景 及 交 易 的 动 态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收 购 方 和 卖 方 在 考 虑 并 决 定 完 成 交 易 时 的 利 益 并 不 相 同 ( 甚 至 经 常 相 反 ) 3

36 税 务 考 量 对 于 收 购 方 和 卖 方 而 言, 将 一 项 交 易 规 划 为 资 产 收 购 还 是 股 份 收 购, 税 务 结 果 截 然 不 同 这 一 结 果 在 任 何 交 易 的 谈 判 中, 均 能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一 般 来 讲, 对 于 中 国 投 资 者 而 言, 资 产 收 购 相 对 于 股 份 收 购 主 要 有 两 个 优 点 :(i) 令 收 购 资 产 增 值 到 公 平 市 值, 及 (ii) 在 组 织 的 税 务 筹 划 方 面, 收 购 后 具 有 更 多 灵 活 性 然 而, 这 些 税 务 方 面 的 优 点 对 于 卖 方 而 言, 可 能 存 在 潜 在 成 本 如 果 卖 方 为 公 司 形 式, 则 该 交 易 将 在 两 个 层 面 都 需 要 纳 税 : 一 是 公 司 层 面, 因 公 司 出 售 了 资 产 ; 二 是 股 东 层 面, 如 果 将 销 售 收 益 分 配 给 股 东 由 卖 方 决 定, 出 于 税 务 方 面 的 考 虑, 卖 方 可 能 会 选 择 股 份 收 购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在 当 今 的 经 济 环 境 下, 由 于 资 产 价 值 实 际 上 低 于 其 课 税 基 础, 卖 方 会 遭 受 一 定 的 损 失, 所 以 资 产 出 售 实 际 上 会 造 成 税 基 下 降 在 股 份 收 购 交 易 中, 卖 方 按 其 出 售 所 得 仅 在 一 个 层 面 纳 税 当 前, 对 于 个 人 从 其 持 有 一 年 以 上 的 资 产 中 所 得 的 资 本 收 益, 按 15% 的 优 惠 税 率 纳 税, 而 并 非 按 普 通 收 益 的 最 高 联 邦 税 率 35% 来 纳 税 相 反, 由 于 买 方 对 资 产 的 历 史 课 税 基 础 在 收 购 中 会 予 以 结 转, 买 方 通 常 无 法 在 收 购 价 格 的 范 围 内, 充 分 对 目 标 公 司 的 基 础 资 产 价 值 进 行 折 旧 减 值 ( 并 由 此 降 低 其 将 来 的 应 税 收 入 ) 同 时, 目 标 公 司 纳 税 记 录 的 其 它 部 分 也 会 予 以 结 转, 不 受 收 购 的 影 响 但 是, 对 于 某 些 会 计 属 性 的 使 用, 如 税 基 超 过 公 平 市 值 净 营 业 损 失, 在 收 购 后 却 会 受 到 限 制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收 购 方 即 使 根 据 1986 年 美 国 国 内 税 收 法 典 及 其 修 订 版 ( 简 称 法 典 ) 第 338 条 规 定 的 两 种 选 择 中, 作 出 一 种 选 择, 购 买 了 目 标 公 司 的 股 份, 但 收 购 方 仍 可 享 受 某 些 资 产 收 购 的 益 处 这 种 选 择 与 资 产 收 购 在 功 能 上 大 体 相 当, 依 据 收 购 方 和 卖 方 的 税 收 特 点, 有 时 也 相 当 可 取 中 国 收 购 方 还 应 考 虑 其 在 美 国 的 应 纳 税 收 入 的 标 准, 以 及 收 购 目 标 公 司 后 的 纳 税 方 式 其 纳 税 取 决 于 多 种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选 择 哪 个 主 体 进 行 收 购 哪 些 投 资 将 由 美 国 目 标 公 司 持 有 或 通 过 其 持 有 以 及 中 国 的 适 用 税 则 监 管 审 批 反 垄 断 审 批 1976 年 哈 特 - 斯 科 特 - 罗 迪 诺 反 垄 断 修 正 法 案 ( 下 称 HSR 反 垄 断 法 ) 规 定 向 美 国 反 垄 断 监 管 机 构 进 行 预 先 通 知 一 般 而 言, 如 交 易 同 时 达 到 两 个 标 准 - 当 事 人 规 模 标 准 及 交 易 规 模 标 准, 就 必 须 根 据 HSR 反 垄 断 法 进 行 申 报 如 在 一 项 收 购 中 :(i) 一 方 的 年 净 销 售 额 或 总 资 产 达 到 或 超 过 亿 美 元, 且 另 一 方 的 年 净 销 售 额 或 总 资 产 达 到 或 超 过 1300 万 美 元 ( 当 事 人 规 模 标 准 ); 及 ( ii) 被 收 购 的 卖 方 有 表 决 权 的 证 券 或 资 产, 或 卖 方 资 产 或 有 表 决 权 的 证 券 的 组 合, 价 值 超 过 6520 万 美 元 ( 交 易 规 模 标 准 ), 则 该 项 收 购 应 予 以 申 报 交 易 值 超 过 亿 美 元 的 任 何 交 易, 不 管 拟 进 行 交 易 所 涉 当 事 人 的 规 模 如 何, 均 应 申 报 交 易 可 能 适 用 某 些 特 定 的 豁 免, 包 括 一 些 适 用 于 非 美 国 公 司 进 行 收 购 的 特 定 豁 免 HSR 反 垄 断 4 关 于 收 购 美 国 企 业 的 简 述

37 法 规 定, 收 购 方 和 目 标 公 司 在 提 交 申 报 后 的 30 天 等 候 期 结 束 后, 方 可 完 成 收 购 ( 如 需 提 交 进 一 步 信 息, 等 候 期 需 自 提 交 完 成 后, 再 延 长 30 天 ) 如 交 易 为 现 金 要 约 收 购, 等 候 期 为 收 购 方 提 交 通 知 后 15 天 ( 如 需 提 交 进 一 步 信 息, 等 候 期 需 自 提 交 完 成 后, 再 延 长 10 天 ) 如 果 及 时 提 交 了 规 定 的 资 料, 反 垄 断 审 批 并 不 会 减 慢 收 购 速 度, 除 非 的 确 存 在 垄 断 问 题 实 践 中, 如 果 中 国 收 购 方 在 美 国 并 没 有 其 他 重 大 业 务, HSR 反 垄 断 法 不 会 阻 止 中 国 收 购 方 收 购 美 国 企 业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法 定 等 候 期 可 能 会 缩 短 埃 克 森 弗 罗 里 奥 法 (Exon-Florio) 根 据 Exon-Florio 外 国 投 资 法, 如 果 外 国 投 资 方 收 购 美 国 企 业 可 能 损 害 国 家 安 全, 美 国 总 统 有 权 暂 停 或 撤 销 该 收 购 交 易 1 总 统 已 将 该 权 力 授 予 美 国 外 国 投 资 委 员 会 ( 下 称 CFIUS ) Exon-Florio 规 定 的 收 购 包 括 外 国 收 购 方 对 美 国 目 标 公 司 取 得 实 际 控 制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交 易 ( 不 论 是 通 过 股 份 或 资 产 收 购, 还 是 通 过 合 约 安 排, 如 合 营 企 业 ), 只 要 美 国 目 标 公 司 在 美 国 贡 献 了 现 有 并 可 确 认 的 业 务 如 果 拟 进 行 的 交 易 可 能 存 在 国 家 安 全 问 题, 一 般 交 易 各 方 在 该 等 交 易 结 束 前 会 主 动 联 合 向 CFIUS 进 行 申 报 尽 管 通 常 该 等 申 报 是 自 愿 的, 但 如 果 CFIUS 认 定 国 家 安 全 受 到 危 害, 未 向 CFIUS 申 报 可 能 导 致 已 完 成 交 易 被 撤 销 对 于 外 国 政 府 控 制 的 交 易, 即 导 致 美 国 企 业 被 外 国 政 府 控 制, 或 被 外 国 政 府 控 制 的 个 人 或 代 表 外 国 政 府 行 事 的 个 人 所 控 制, 包 括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控 制 的 交 易, 申 报 是 强 制 性 的, 并 应 由 CFIUS 进 行 审 查 尽 管 CFIUS 在 30 天 审 查 期 结 束 前, 会 批 准 大 部 分 经 审 查 的 交 易, 但 对 于 (i) 可 能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交 易, 且 该 威 胁 在 前 30 天 审 查 期 结 束 前 并 未 减 轻,(ii) 任 何 外 国 政 府 控 制 的 交 易 及 ( iii) 可 能 导 致 关 键 基 础 设 施 被 外 资 控 制 的 任 何 交 易,CFIUS 会 在 30 天 期 限 的 基 础 上, 延 长 45 天 作 为 批 准 交 易 的 条 件,CFIUS 会 要 求 交 易 各 方 采 取 缓 解 措 施, 如 与 CFIUS 机 构 达 成 国 家 安 全 协 议 或 向 CFIUS 提 供 保 证 书 如 果 在 该 45 天 调 查 期 结 束 后,CFIUS 仍 未 批 准 拟 议 交 易,CFIUS 可 将 该 交 易 上 报 总 统, 总 统 可 在 15 天 内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该 交 易 CFIUS 鼓 励 交 易 各 方 在 作 出 正 式 申 报 前 与 其 进 行 协 商, 以 便 其 深 入 了 解 该 交 易, 并 就 审 查 所 需 信 息 提 供 指 导 CFIUS 通 过 进 行 国 家 安 全 考 量 ( 即 具 有 潜 在 国 家 安 全 问 题 的 事 实 及 情 况 ) 对 交 易 是 否 存 在 潜 在 的 国 家 安 全 风 险 ( 即 外 国 收 购 方 通 过 交 易 对 美 国 目 标 公 司 进 行 控 制 是 否 会 采 取 危 害 美 国 国 家 安 全 的 行 动 ) 进 行 评 估 CFIUS 在 对 交 易 是 否 存 在 潜 在 的 国 家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时, 采 用 双 向 判 断 标 准 :(i) 被 收 购 美 国 企 业 的 性 质 是 否 存 有 危 害 美 国 国 家 安 全 的 可 能 性 ( 即 是 否 存 在 脆 弱 性 ) 及 (ii) 外 国 收 购 方 是 否 有 能 力 或 意 图 实 施 或 造 成 损 害 ( 即 是 否 存 在 威 胁 性 ) 国 家 安 全 风 险 是 威 胁 性 与 脆 弱 性 相 互 作 用 的 结 果 1 参 见 1950 年 国 防 生 产 法 第 VII 章 第 721 条, 及 其 修 订 版, 俗 称 Exon-Florio(50 U.S.C. 2170), 及 1993 年 1 月 6 日 第 号 总 统 令 (58 Fed. Reg (1993)) 确 立 的 国 家 产 业 安 全 项 目 及 其 修 订 版 (58 Fed. Reg. 65,863 (1993)) 5

38 2008 年 12 月, 美 国 财 政 部 CFIUS 的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指 南 ( 下 称 指 南 ) 该 指 南 详 细 叙 述 了 CFIUS 已 经 审 查 的 需 进 行 国 家 安 全 考 量 的 交 易 类 型 尽 管 该 指 南 并 非 旨 在 识 别 能 造 成 国 家 安 全 风 险 的 交 易 类 型, 但 它 能 帮 助 潜 在 外 国 投 资 者, 根 据 美 国 目 标 公 司 的 特 点 及 其 自 身 的 性 质, 更 好 地 评 估 拟 进 行 交 易 的 国 家 安 全 风 险 该 指 南 可 协 助 有 意 收 购 美 国 企 业 的 中 国 企 业 ( 不 论 是 否 为 国 有 企 业 ) 选 择 收 购 目 标, 并 更 好 地 应 对 CFIUS 的 审 查 程 序 其 它 审 批 除 上 述 反 垄 断 及 外 国 投 资 申 报 外, 如 果 目 标 企 业 所 处 行 业 ( 如 国 防 银 行 保 险 通 信 及 广 播 能 源 交 通 及 海 运 ) 须 进 行 额 外 监 管, 则 还 须 进 行 额 外 申 报 听 证 及 / 或 审 批 中 国 收 购 方 应 对 Exon-Florio 审 查 的 实 用 指 南 如 果 目 标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涉 及 国 防 能 源 及 自 然 资 源 航 天 运 输 通 信 及 先 进 技 术, 需 准 备 应 对 CFIUS 的 深 入 调 查 如 果 目 标 公 司 已 与 政 府 机 构 签 订 合 同, 或 从 事 受 美 国 出 口 管 制 的 经 营 活 动, 且 很 可 能 引 起 CFIUS 关 注, 需 准 备 应 对 CFIUS 的 深 入 调 查 如 果 中 国 收 购 方 由 中 国 政 府 控 制,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与 中 国 政 府 有 关 联, 中 国 收 购 方 应 证 明 其 可 独 立 于 政 府 作 出 管 理 及 投 资 决 策 ( 如 : 拥 有 独 立 董 事 拥 有 完 全 基 于 商 业 原 因 的 投 资 政 策 避 免 受 政 府 资 助 的 收 购 融 资 等 等 )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制 定 全 面 的 法 律 策 略 及 政 治 策 略, 以 应 对 CFIUS 可 能 产 生 的 顾 虑, 预 见 及 应 对 联 邦 或 州 政 府 可 能 存 在 的 反 对 意 见, 识 别 及 培 养 潜 在 的 盟 友 尽 早 就 拟 进 行 的 交 易 与 CFIUS 协 商, 并 依 据 协 商 结 果 准 备 调 整 交 易 结 构 如 交 易 可 能 引 起 争 议, 聘 请 公 共 关 系 顾 问, 并 尽 早 向 美 国 相 关 受 众 就 以 下 问 题 作 出 解 释 : 收 购 目 的 收 购 方 投 资 目 标 制 度 与 融 资 安 排 相 关 财 务 信 息 以 及 收 购 后 美 国 企 业 的 规 划 收 购 程 序 - 为 交 易 提 供 文 件 收 购 任 何 规 模 的 公 司 ( 即 使 是 结 构 简 单 的 公 司 ) 均 涉 及 大 量 的 法 律 文 件 与 协 商 收 购 方 其 律 师 及 其 会 计 师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与 财 务 顾 问 ( 如 有 ) 达 成 协 议 ; 协 商 收 购 的 基 本 条 款, 并 体 现 在 意 向 书 中 ( 尽 管 不 常 使 用 正 式 的 意 向 书 ); 对 将 收 购 的 企 业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 协 商 及 起 草 最 终 的 收 购 协 议 ; 协 商 及 起 草 证 明 文 件 ; 获 得 必 要 的 批 准 ; 为 成 交 作 准 备 ; 及 成 交 6 关 于 收 购 美 国 企 业 的 简 述

39 财 务 顾 问 关 于 与 财 务 顾 问 达 成 协 议, 虽 然 收 购 方 最 感 兴 趣 的 问 题 一 般 是 补 偿 条 款 及 赔 偿 承 诺 条 款, 但 对 于 财 务 顾 问 的 标 准 赔 偿 条 款 进 行 协 商 的 余 地 不 大 如 果 收 购 方 是 第 一 次 进 入 美 国 市 场 或 尚 未 知 晓 可 收 购 的 目 标 公 司 或 收 购 方 需 要 价 格 建 议 或 目 标 公 司 由 投 资 银 行 出 任 代 表, 则 雇 用 投 资 银 行 是 相 当 好 的 策 略 意 向 书 一 旦 确 定 并 接 洽 了 目 标 公 司, 并 且 双 方 原 则 上 已 对 交 易 的 主 要 条 款 达 成 一 致, 则 双 方 一 般 会 签 署 一 份 无 约 束 力 的 意 向 书 意 向 书 对 收 购 的 最 终 完 成 一 般 不 具 有 约 束 力, 但 通 常 会 列 明 拟 定 的 主 要 交 易 条 款 及 双 方 同 意 通 过 善 意 协 商 确 定 最 终 的 协 议 以 使 这 些 条 款 届 时 生 效 ( 一 般 附 有 一 份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有 关 排 他 性 期 限 的 协 议 ) 以 及 一 份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保 密 协 议 在 收 购 美 国 公 司 的 过 程 中, 意 向 书 并 不 是 必 要 的 步 骤, 而 且 除 非 排 他 性 对 收 购 方 很 重 要, 意 向 书 通 常 会 被 省 略 以 便 立 即 进 展 到 制 定 最 终 文 件 的 阶 段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双 方 此 时 一 般 会 签 署 一 份 单 独 的 保 密 协 议, 允 许 收 购 方 开 展 收 购 调 查 收 购 调 查 一 旦 签 署 了 意 向 书 或 保 密 协 议, 收 购 方 通 常 会 对 目 标 企 业 进 行 法 律 及 财 务 调 查 ( 所 谓 的 尽 职 调 查 ) 关 于 这 种 调 查, 收 购 方 会 要 求 卖 方 提 供 有 关 目 标 企 业 的 信 息 ( 包 括 经 营 不 动 产 动 产 ( 含 专 利 商 标 及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 环 境 问 题 雇 员 福 利 计 划 财 务 状 况 诉 讼 及 报 税 的 详 细 信 息 ), 以 及 提 供 相 关 重 要 文 件 的 副 本 ( 包 括 公 司 与 组 织 的 记 录 保 单 供 应 合 同 雇 用 及 劳 务 合 同 雇 员 福 利 计 划 租 约 债 务 协 议 许 可 证 纳 税 申 报 单 及 信 息 档 案 以 及 ( 如 适 用 ) 呈 交 给 证 监 会 的 档 案 ) 收 购 方 其 律 师 及 其 会 计 师 审 查 这 些 文 件 与 信 息 以 及 他 们 可 获 得 的 关 于 公 司 或 企 业 的 任 何 其 它 信 息, 以 确 定 公 司 或 企 业 是 否 存 在 任 何 法 律 财 务 或 其 它 方 面 的 问 题, 并 尽 可 能 详 尽 地 了 解 目 标 公 司 如 果 目 标 是 家 上 市 公 司, 且 其 最 近 的 财 务 报 表 经 过 声 誉 良 好 的 会 计 师 证 明, 则 收 购 调 查 可 限 于 可 获 得 的 公 开 信 息, 即 便 需 要 进 行 其 它 补 充 收 购 调 查, 也 会 相 对 较 为 简 短 收 购 方 能 否 进 行 收 购 调 查 及 / 或 获 得 详 细 的 陈 述 保 证 及 补 偿 承 诺, 将 取 决 于 ( 至 少 部 分 取 决 于 ) 卖 方 的 性 质 及 是 否 与 目 标 公 司 存 在 竞 争 如 果 卖 方 或 其 投 资 银 行 家 对 企 业 进 行 拍 卖, 则 卖 方 一 般 会 设 立 一 间 资 料 室, 除 了 在 受 控 制 的 范 围 内 对 资 料 室 进 行 调 查 外, 收 购 方 对 目 标 公 司 进 行 调 查 的 机 会 实 际 上 可 能 十 分 有 限 在 美 国, 许 多 资 料 室 是 虚 拟 的, 潜 在 收 购 方 可 通 过 计 算 机 远 程 在 线 访 问 资 料 室 内 的 所 有 相 关 信 息 7

40 收 购 协 议 收 购 协 议 列 明 交 易 的 基 本 条 款 ( 即 出 售 标 的 与 支 付 价 格 ) 尤 其 在 资 产 出 售 中, 收 购 协 议 应 明 确 谨 慎 地 描 述 被 转 让 资 产 及 将 承 担 的 债 务, 还 应 列 明 收 购 款 将 如 何 分 配 到 资 产 上 该 分 配 将 部 分 决 定 卖 方 在 交 易 中 的 税 款 以 及 被 收 购 企 业 在 交 易 后 的 税 款 一 般 情 况 下, 卖 方 向 收 购 方 作 出 大 量 陈 述 及 保 证, 包 括 (1) 目 标 公 司 的 合 法 组 成 及 有 效 存 续,(2) 卖 方 进 行 交 易 的 权 利,(3) 目 标 公 司 的 资 本 值,(4) 卖 方 交 给 收 购 方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它 文 件 的 正 确 性 与 完 整 性,(5)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它 债 务,(6) 目 标 公 司 对 其 资 产 的 所 有 权,(7) 已 及 时 交 纳 税 款,(8) 无 诉 讼 及 政 府 调 查,(9) 环 境 事 宜,(10) 遵 守 养 老 金 及 相 关 雇 员 福 利 事 项,(11) 交 易 必 须 取 得 的 同 意,(12) 现 有 协 议 下 无 违 约 情 况,(13) 知 识 产 权 事 宜, 及 (14) 现 有 协 议 中 无 难 以 承 担 的 条 款 还 可 根 据 目 标 企 业 的 性 质 及 交 易 的 其 它 特 点 要 求 其 它 保 证 一 般 经 过 多 次 谈 判 才 能 明 确 这 些 陈 述 的 范 围 除 非 收 购 方 以 其 自 己 的 股 份 作 为 对 价, 否 则 收 购 方 需 要 作 出 的 陈 述 及 保 证 十 分 有 限 收 购 协 议 一 般 还 列 出 卖 方 和 收 购 方 的 各 种 承 诺 最 重 要 的 一 项 卖 方 承 诺 是, 在 签 订 收 购 协 议 与 成 交 的 期 间 内, 收 购 企 业 的 经 营 问 题 此 外, 收 购 协 议 还 列 出 双 方 完 成 交 易 义 务 的 条 件 根 据 目 标 企 业 的 所 有 权 结 构, 收 购 协 议 还 可 包 含 非 竞 争 条 款, 以 禁 止 主 要 所 有 者 将 来 与 目 标 企 业 竞 争 在 美 国 交 易 中, 收 购 方 履 行 义 务 进 行 收 购, 通 常 取 决 于 卖 方 的 陈 述 与 保 证 的 真 实 性 与 正 确 性 卖 方 承 诺 的 履 行 情 况 无 诉 讼 及 其 它 重 大 诉 讼 程 序 以 及 卖 方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企 业 无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收 购 方 可 将 完 成 收 购 调 查 作 为 履 行 义 务 的 前 提 条 件 卖 方 通 常 抵 触 这 样 的 条 款, 因 为 该 条 款 可 视 为 向 收 购 方 提 供 了 交 易 选 择 权, 并 且 给 交 易 能 否 成 交 带 来 了 不 确 定 性 在 保 留 灵 活 性 的 同 时, 收 购 方 尽 可 能 地 向 卖 方 作 出 坚 定 的 交 易 承 诺 但 双 方 履 行 义 务 的 前 提 是 获 得 必 要 的 批 准 及 同 意, 因 此 很 难 甚 至 不 可 能 向 卖 方 作 出 全 面 的 承 诺 补 充 文 件 完 成 收 购 可 能 需 要 大 量 的 其 它 文 件, 可 能 包 括 与 主 要 雇 员 签 订 的 雇 用 协 议 ; 与 离 开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签 订 的 非 竞 争 协 议 ; 针 对 潜 在 的 业 务 分 离 事 宜 签 订 的 过 渡 服 务 协 议 ; 如 果 收 购 股 份 之 后 被 收 购 的 公 司 将 与 收 购 方 或 收 购 方 的 附 属 公 司 进 行 并 购, 则 需 要 并 购 协 议 ; 在 资 产 出 售 的 情 况 下, 则 需 要 契 约 转 让 文 书 及 其 它 转 让 文 件 ; 卖 方 关 于 重 要 陈 述 及 保 证 的 证 明 ; 主 要 供 应 商 政 府 机 构 主 要 债 权 人 房 东 和 其 他 人 士 的 许 可 ;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其 股 东 的 决 议 ; 来 自 卖 方 会 计 师 的 关 于 其 对 目 标 企 业 调 查 的 告 慰 函 ; 如 有 任 何 收 购 款 由 第 三 方 保 管, 则 需 要 监 管 协 议 ; 成 交 时 的 付 款 收 据 ; 及 作 为 部 分 收 购 款 的 本 票 对 于 收 购 美 国 上 市 公 司, 所 需 的 额 外 文 件 可 能 包 括 要 约 收 购 文 件 股 东 签 署 的 委 托 书 有 价 证 券 申 请 上 市 登 记 表 及 可 能 需 要 呈 交 给 证 监 会 及 / 或 提 交 给 目 标 公 司 股 东 的 其 它 资 料 关 于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需 要 特 别 考 虑 的 事 项 总 结 如 下 8 关 于 收 购 美 国 企 业 的 简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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