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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記 錄 壹 時 間 :99 年 03 月 09 日 上 午 10:00 時 貳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4 樓 參 出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單 肆 主 席 : 方 國 權 校 長 伍 主 席 報 告 : 略 記 錄 : 林 淑 娥 陸 審 議 各 項 法 規 章 則 制 修 訂 提 案 提 案 一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 修 訂 )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說 明 : 第 5 條 增 加 新 的 系 所 包 括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的 運 動 休 閒 系, 以 及 民 生 學 院 的 美 髮 造 型 設 計 系 修 正 第 9 條, 科 系 裡 面 有 明 確 組 別 的 就 會 列 出 組 別, 如 果 沒 有 明 確 組 別 會 將 底 下 的 分 組 刪 掉 第 7 點 部 分 人 事 室 改 成 人 力 資 源 室, 第 13 點 部 分 增 加 稽 核 室, 稽 核 室 主 任 綜 理 校 內 各 項 稽 核 業 務 討 論 : 妝 品 系 張 聰 明 主 任 : 第 5 條 學 校 組 織 部 份 請 問 民 生 學 院 像 化 妝 品 應 用 系 含 化 妝 品 科 技 研 究 所, 用 這 個 含 恰 當 嗎? 人 事 室 胡 庭 禎 主 任 : 參 考 很 多 國 立 大 學 的 寫 法, 很 多 系 所 合 一 的 就 用 括 弧 含 碩 士 班, 如 果 一 系 一 所 就 用 這 寫 法 醫 工 系 高 材 主 任 : 通 常 那 個 含 是 括 弧 裡 面 要 用 含, 現 在 分 開 時 候 還 是 要 用 暨 比 較 合 適, 前 面 括 弧 時 候 含 碩 士 班, 那 解 釋 是 說 名 稱 一 樣 只 要 碩 士 班 就 可 以, 後 面 的 含 就 沒 有 括 弧 通 常 用 的 時 候 不 會 在 這 地 方 用 含, 都 是 用 暨 比 較 合 適 校 長 : 就 改 成 暨 管 理 學 院 戴 文 雄 院 長 : 人 事 室 名 稱 改 變 所 以 相 對 應 第 16 條 是 否 也 該 改 變 校 長 : 一 併 做 文 字 修 正, 照 案 通 過 決 議 :1. 修 訂 後 照 案 通 過 2.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其 條 文 修 正 後 如 表 : - 1 -

2 項 次 現 行 條 文 修 訂 後 通 過 條 文 第 五 條 本 校 設 下 列 教 學 單 位 : 一 醫 護 學 院 ( 一 ) 護 理 系 ( 含 專 科 部 碩 士 班 ) ( 二 ) 生 物 科 技 系 ( 含 碩 士 班 ) ( 三 ) 營 養 醫 學 研 究 所 ( 四 ) 物 理 治 療 系 ( 五 ) 營 養 系 二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 一 ) 應 用 英 語 系 ( 二 ) 老 人 福 利 與 事 業 系 ( 三 )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系 三 民 生 學 院 ( 一 )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系 ( 含 碩 士 班 ) ( 二 ) 幼 兒 保 育 系 ( 三 ) 化 妝 品 應 用 系 含 化 妝 品 科 技 研 究 所 四 管 理 學 院 ( 一 )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 二 ) 資 訊 管 理 系 ( 三 ) 餐 旅 管 理 系 五 工 學 院 本 校 設 下 列 教 學 單 位 : 一 醫 護 學 院 ( 一 ) 護 理 系 ( 含 專 科 部 碩 士 班 ) ( 二 ) 生 物 科 技 系 ( 含 碩 士 班 ) ( 三 ) 營 養 醫 學 研 究 所 ( 四 ) 物 理 治 療 系 ( 五 ) 營 養 系 二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 一 ) 應 用 英 語 系 ( 二 ) 老 人 福 利 與 事 業 系 ( 三 )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系 ( 四 ) 運 動 休 閒 系 三 民 生 學 院 ( 一 )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系 ( 含 碩 士 班 ) ( 二 ) 幼 兒 保 育 系 ( 三 ) 化 妝 品 應 用 系 暨 化 妝 品 科 技 研 究 所 ( 四 ) 美 髮 造 型 設 計 系 四 管 理 學 院 ( 一 )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 二 ) 資 訊 管 理 系 ( 三 ) 餐 旅 管 理 系 ( 一 )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五 工 學 院 系 含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及 職 業 安 全 與 防 災 研 究 所 ( 二 ) 資 訊 工 程 系 ( 三 )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系 六 通 識 學 院 ( 一 )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暨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及 職 業 安 全 與 防 災 研 究 所 ( 二 ) 資 訊 工 程 系 ( 三 )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系 六 通 識 學 院 第 九 條 本 校 設 下 列 各 處 室 館 中 本 校 設 下 列 各 處 室 館 中 心 : 心 : 一 教 務 處 : 置 教 務 長 一 人, 綜 理 全 校 教 務 事 宜, 得 置 秘 書 下 設 綜 合 業 務 教 學 招 生 等 三 組 各 組 置 一 教 務 處 : 置 教 務 長 一 人, 綜 理 全 校 教 務 事 宜, 得 置 秘 書 下 設 綜 合 業 務 教 學 招 生 等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組 長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 置 學 生 事 務 長 一 - 2 -

3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 置 學 生 事 務 人, 綜 理 全 校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事 長 一 人, 綜 理 全 校 學 生 事 宜, 得 置 秘 書 下 設 生 活 輔 務 相 關 事 宜, 得 置 秘 書 導 住 宿 服 務 課 外 活 動 指 下 設 生 活 輔 導 住 宿 服 導 衛 生 保 健 等 四 組 與 諮 商 輔 務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衛 生 導 中 心 及 軍 訓 室 各 組 ( 中 保 健 等 四 組 與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室 ) 置 組 長 ( 主 任 ) 一 人 及 心 及 軍 訓 室 各 組 ( 中 心 職 員 若 干 人 室 ) 置 組 長 ( 主 任 ) 一 人 及 三 總 務 處 : 置 總 務 長 一 人, 綜 理 職 員 若 干 人 全 校 總 務 事 宜, 得 置 秘 書 下 三 總 務 處 : 置 總 務 長 一 人, 設 事 務 保 管 文 書 出 納 綜 理 全 校 總 務 事 宜, 得 置 營 繕 等 五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秘 書 下 設 事 務 保 管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文 書 出 納 營 繕 等 五 組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 置 研 發 長 一 人,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綜 理 研 究 發 展 事 宜, 得 置 秘 干 人 書 下 設 研 究 發 展 產 學 合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 置 研 發 長 一 作 國 際 交 流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人, 綜 理 研 究 發 展 事 宜, 友 聯 絡 等 四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得 置 秘 書 下 設 研 究 發 人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展 產 學 合 作 國 際 交 流 五 秘 書 室 : 置 主 任 秘 書 一 人 秘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友 聯 絡 等 四 書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襄 助 校 長 處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及 職 理 行 政 事 務, 並 協 調 各 單 位 間 員 若 干 人 之 事 務 下 設 稽 核 組, 置 組 長 五 秘 書 室 : 置 主 任 秘 書 一 人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秘 書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襄 助 六 會 計 室 : 置 會 計 主 任 一 人, 依 校 長 處 理 行 政 事 務, 並 協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調 各 單 位 間 之 事 務 下 設 務 必 要 時 得 分 設 歲 計 會 計 稽 核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及 職 等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員 若 干 人 六 會 計 室 : 置 會 計 主 任 一 人, 七 人 事 室 人 力 資 源 室 : 置 主 任 一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人, 依 法 辦 理 有 關 人 事 業 務 計 事 務 必 要 時 得 分 設 歲 必 要 時 得 分 設 教 師 服 務 職 員 計 會 計 等 二 組, 各 組 置 工 服 務 等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組 長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人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七 人 事 室 : 置 主 任 一 人, 依 八 安 全 衛 生 暨 環 境 保 護 室 : 置 主 法 辦 理 有 關 人 事 業 務 必 任 一 人, 依 法 綜 理 實 驗 室 實 要 時 得 分 設 教 師 服 務 職 習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校 園 環 境 保 員 工 服 務 等 二 組, 各 組 置 護 業 務 必 要 時 得 分 設 環 境 保 組 長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護 安 全 衛 生 等 二 組, 各 組 置 八 安 全 衛 生 暨 環 境 保 護 室 : 組 長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 3 -

4 置 主 任 一 人, 依 法 綜 理 實 九 圖 書 館 : 置 館 長 一 人, 綜 理 圖 驗 室 實 習 場 所 安 全 衛 書 資 源 服 務 資 訊 媒 體 服 務 等 生 校 園 環 境 保 護 業 務 館 務 必 要 時 得 分 下 設 圖 書 資 必 要 時 得 分 設 環 境 保 護 源 服 務 資 訊 媒 體 服 務 等 二 安 全 衛 生 等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組 長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干 人 九 圖 書 館 : 置 館 長 一 人, 綜 十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 置 中 心 主 任 理 圖 書 資 源 服 務 資 訊 媒 一 人, 綜 理 校 務 行 政 電 腦 化 及 體 服 務 等 館 務 必 要 時 得 校 園 網 路 等 電 腦 相 關 業 務 下 分 設 圖 書 資 源 服 務 資 訊 設 系 統 服 務 及 程 式 開 發 二 媒 體 服 務 等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組 長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干 人 十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 置 中 心 十 一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置 中 心 主 任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校 務 行 政 一 人, 綜 理 推 廣 教 育 相 關 事 電 腦 化 及 校 園 網 路 等 電 腦 宜 下 設 行 政 及 企 劃 二 組, 相 關 業 務 下 設 系 統 服 務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及 程 式 開 發 二 組, 各 組 置 干 人 組 長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二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置 中 心 主 任 十 一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置 中 心 一 人, 綜 理 教 學 資 源 相 關 事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推 廣 教 育 宜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其 設 相 關 事 宜 下 設 行 政 及 企 置 辦 法 另 訂,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劃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過, 呈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三 稽 核 室 : 置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十 二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置 中 心 校 內 各 項 稽 核 業 務 必 要 時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教 學 資 得 分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及 源 相 關 事 宜 並 置 職 員 職 員 若 干 人 若 干 人 其 設 置 辦 法 另 除 前 項 各 單 位 及 所 設 之 各 組 外, 得 訂,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因 業 務 需 要 增 設 單 位 或 分 組 辦 呈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事, 但 須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除 前 項 各 單 位 及 所 設 之 各 組 過 後 實 施 外, 得 因 業 務 需 要 增 設 單 位 或 分 組 辦 事, 但 須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十 六 條 本 校 各 學 院 院 長, 由 校 長 遴 選 本 校 各 學 院 院 長, 由 校 長 遴 選 教 授 教 授 聘 請 兼 任 之 各 系 ( 所 ) 主 聘 請 兼 任 之 各 系 ( 所 ) 主 任 ( 所 長 ) 任 ( 所 長 ) 級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由 級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由 所 屬 學 院 院 長 所 屬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副 教 授 以 上 遴 選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報 請 校 長 聘 教 師, 報 請 校 長 聘 請 兼 任 之 請 兼 任 之 院 屬 其 他 單 位 主 管, 由 院 屬 其 他 單 位 主 管, 由 校 長 就 校 長 就 講 師 以 上 教 師 聘 請 兼 任 - 4 -

5 講 師 以 上 教 師 聘 請 兼 任 之 前 之 前 述 遴 選 應 依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述 遴 選 應 依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主 主 管 遴 選 辦 法 辦 理 管 遴 選 辦 法 辦 理 本 校 教 務 長 研 發 長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本 校 教 務 長 研 發 長 由 校 長 聘 授 兼 任 ; 學 生 事 務 長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請 教 授 兼 任 ; 學 生 事 務 長 由 校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 主 任 秘 書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 總 務 主 任 秘 書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長 由 校 長 聘 請 講 師 以 上 人 員 兼 任 上 教 師 兼 任 ; 總 務 長 由 校 長 聘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 圖 書 館 館 長 安 請 講 師 以 上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全 衛 生 暨 環 境 保 護 室 稽 核 室 主 任 擔 任 之 ; 圖 書 館 館 長 安 全 衛 及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生 暨 環 境 保 護 室 主 任 及 電 子 計 心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其 中 心 主 任, 由 算 機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教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人 員 兼 任 學 資 源 中 心 其 中 心 主 任, 由 校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 人 力 資 源 室 人 事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人 員 兼 任 室 主 任 及 會 計 主 任 分 別 由 校 長 依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 人 事 室 主 任 相 關 法 令 聘 ( 派 ) 任 之 及 會 計 主 任 分 別 由 校 長 依 相 關 本 校 各 組 組 長 ( 主 任 ), 由 校 長 聘 請 法 令 聘 ( 派 ) 任 之 講 師 以 上 教 師 或 職 級 相 當 人 員 兼 本 校 各 組 組 長 ( 主 任 ), 由 校 長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聘 請 講 師 以 上 教 師 或 職 級 相 當 本 校 行 政 主 管 任 期 之 規 定, 除 法 令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據 本 校 行 政 主 本 校 行 政 主 管 任 期 之 規 定, 除 管 任 期 制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據 本 校 行 政 主 管 任 期 制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提 案 二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軍 訓 教 官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評 議 辦 法 ( 草 案 )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說 明 : 針 對 軍 訓 教 官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的 設 置, 今 年 剛 好 有 教 官 要 提 出 申 訴, 教 官 申 訴 管 道 跟 學 生 教 師 是 有 所 區 分 的, 跟 教 育 部 詢 問 後 依 照 教 育 部 95 年 1 月 2 號 所 頒 布 的 軍 訓 教 官 申 訴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這 設 置 辦 法 跟 評 議 辦 法, 第 3 條 部 份 目 前 在 成 立 委 員 會 以 9 人 為 委 員, 其 中 校 長 軍 訓 教 官 互 推 3 人 由 校 長 提 名 教 師 及 專 業 行 政 人 員 5 人 所 以 共 9 位, 其 中 有 1 位 必 須 具 有 法 律 專 長 的 教 師 討 論 : 工 學 院 王 茂 齡 院 長 兼 研 發 長 : 第 4 條 召 集 1 人, 就 明 定 就 由 主 席 或 其 他, 避 免 到 時 候 引 起 爭 論 學 務 長 : 直 接 由 校 長 擔 任 主 席 - 5 -

6 通 識 學 院 林 文 清 副 院 長 : 這 部 分 校 長 不 能 擔 任 主 席, 母 法 部 分 有 特 別 規 定 由 校 長 迴 避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不 得 擔 任 主 席 所 以 這 部 分 跟 學 校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是 一 樣 的, 委 員 會 委 員 推 選 出 一 個 召 集 人 校 長 : 其 他 的 申 訴 委 員 會 裡 面 主 席 校 長 是 否 應 該 要 排 除? 工 學 院 王 茂 齡 院 長 兼 研 發 長 : 開 會 再 去 推 主 席, 這 樣 就 沒 有 所 謂 主 席 因 故 或 不 因 故 學 務 長 : 以 目 前 來 看 所 有 軍 訓 教 官 考 績 是 由 總 教 官 來 打, 校 長 做 最 後 審 定 這 部 分 建 議 剛 剛 林 副 院 長 提 到, 校 長 縱 使 為 會 議 主 席 在 其 他 相 關 場 合 要 迴 避, 那 可 推 臨 時 主 席 擔 任, 條 文 裡 面 就 再 修 改 一 下 校 長 : 做 文 字 修 正 後 照 案 通 過 決 議 :1. 修 訂 後 照 案 通 過 2.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其 條 文 修 正 後 如 表 : 第 一 條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據 教 育 部 95 年 1 月 2 日 台 軍 字 第 C 號 函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軍 訓 教 官 申 訴 處 理 作 業 規 定 訂 定 第 二 條 本 校 軍 訓 教 官 就 本 校 對 其 個 人 所 為 之 軍 訓 行 政 措 施, 認 為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益 者, 得 於 該 措 施 送 達 後 三 十 日 內, 向 本 校 軍 訓 教 官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提 出 申 訴 第 三 條 本 會 置 委 員 九 人, 任 期 兩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委 員 成 員 包 括 校 長 軍 訓 室 教 官 互 推 三 人 另 由 校 長 提 名 教 師 及 專 業 行 政 人 員 五 人 組 成, 其 中 一 人 應 為 具 法 律 專 長 之 教 師 前 項 委 員 因 故 出 缺 時, 繼 任 委 員 之 任 期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止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且 不 得 兼 任 教 育 部 申 評 會 委 員 第 四 條 本 會 由 校 長 擔 任 主 席, 主 席 因 故 不 能 主 持 會 議 時, 由 其 指 定 委 員 人 代 理 主 席 第 五 條 本 會 委 員 於 申 訴 案 件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應 自 行 迴 避, 不 得 參 與 評 議 第 六 條 有 具 體 事 實 足 認 本 會 委 員 有 偏 頗 之 虞 者, 申 訴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得 申 請 迴 避 前 項 申 請, 應 舉 其 原 因 及 事 實 向 本 會 為 之, 並 應 為 適 當 之 釋 明 ; 被 申 請 迴 避 之 委 員, 對 於 該 申 請 得 提 出 意 見 書, 由 本 會 決 定 第 七 條 本 會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委 員 會 議, 經 委 員 過 半 數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評 議 決 定 應 經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同 意 行 之 ; 其 他 事 項 之 決 議 以 出 席 - 6 -

7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行 之 委 員 會 議 為 前 項 評 議 時, 迴 避 之 委 員 不 計 入 出 席 委 員 人 數 第 八 條 本 會 會 議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本 會 會 議 之 評 議 決 定,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表 決 方 式 為 之, 其 評 議 經 過 及 個 別 委 員 意 見, 出 席 人 員 均 應 嚴 守 秘 密 第 九 條 申 訴 應 具 申 訴 書,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由 申 訴 人 署 名, 並 應 檢 附 原 處 分 文 書 有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 一 申 訴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住 居 所 電 話 二 有 代 理 人 者, 其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住 居 所 電 話 三 原 處 分 之 單 位 四 收 受 或 知 悉 處 分 之 年 月 日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五 請 求 具 體 處 理 事 項 六 提 起 申 訴 之 年 月 日 七 受 理 申 訴 之 單 位 八 載 明 就 本 申 訴 事 件 有 無 提 起 訴 願 訴 訟 提 起 申 訴 不 合 前 項 規 定 者, 本 會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於 二 十 日 內 補 正 逾 期 未 補 正 者, 本 會 得 逕 為 評 議 第 十 條 申 訴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為 不 受 理 之 評 議 決 定 : 一 提 起 申 訴 逾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期 間 二 申 訴 人 不 適 格 三 非 屬 軍 訓 行 政 有 關 軍 訓 教 官 權 益 事 項 四 原 措 施 已 不 存 在 或 依 申 訴 已 無 補 救 實 益 五 對 已 決 定 或 已 撤 回 之 申 訴 案 件 就 同 一 原 因 事 實 重 行 提 起 申 訴 前 項 第 四 款 如 有 恢 復 名 譽 之 必 要, 學 校 應 另 為 必 要 之 處 置 第 十 一 條 申 訴 無 理 由 者, 本 會 應 為 駁 回 之 評 議 決 定 第 十 二 條 申 訴 人 於 評 議 決 定 前 就 申 訴 案 件 或 相 牽 連 之 事 件, 提 出 訴 願 或 訴 訟 者,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依 前 項 通 知 或 依 職 權 認 有 前 項 情 形 時, 應 停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俟 停 止 原 因 消 滅 後, 經 申 訴 人 書 面 請 求 時, 應 繼 續 評 議 第 十 三 條 除 有 不 受 理 或 中 止 評 議 之 情 形 外, 本 會 應 於 收 件 後 三 個 月 內 做 成 評 議 決 定 ;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申 訴 人 延 長 期 間 不 得 逾 兩 個 月,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十 四 條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記 載 評 議 之 結 論 事 實 評 議 之 理 由 ; 其 有 補 救 措 施 者, 並 應 於 評 議 決 定 書 中 載 明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由 全 體 出 席 委 員 署 名 第 十 五 條 本 會 應 於 製 成 評 議 書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將 評 議 書 以 足 供 存 證 查 核 之 - 7 -

8 方 式 送 達 申 訴 人 本 校 有 關 單 位, 並 陳 報 校 長 後, 函 送 教 育 部 軍 訓 處 第 十 六 條 評 議 決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即 為 確 定 : 一 申 訴 人 或 本 校 於 評 議 書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未 提 起 再 申 訴 者 二 本 申 訴 案 件 未 提 起 或 經 提 行 政 救 濟 或 行 政 法 院 確 定 者 第 十 七 條 評 議 書 應 附 記 申 訴 人 如 不 服 評 議 決 定, 得 於 評 議 書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向 教 育 部 軍 訓 處 申 評 會 提 起 再 申 訴 或 訴 願 第 十 八 條 本 會 之 經 費 應 由 本 校 編 列 經 費 支 應, 所 需 工 作 人 員 由 主 席 洽 軍 訓 室 調 配 之, 會 務 由 軍 訓 室 協 助 辦 理 第 十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其 修 正 時 亦 同 提 案 三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 修 訂 ) 提 案 單 位 :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說 明 : 第 2 條 對 於 員 工 新 增 條 文, 專 任 教 官 約 聘 人 員, 第 3 條 把 委 員 會 組 成 做 修 定, 第 5 條 把 把 開 議 規 定 1/2 以 上 決 議 的 1/2 以 上 放 到 條 文 裡 面, 第 5 6 條 有 關 監 察 委 員 部 分 就 刪 除, 第 7 條 新 增 每 一 年 由 哪 個 單 位 承 辦 福 利 委 員 會 工 作 訂 了 9 個 大 單 位, 經 過 會 議 討 論 定 下 來 的, 第 8 條 修 定 是 總 幹 事 是 由 上 面 一 起 來 選, 第 13 條 部 份 因 為 業 務 組 經 管 事 項 比 較 多, 就 是 各 項 福 利 工 作 辦 理 在 第 13 條, 所 以 明 定 的 福 利 工 作 列 下 來, 經 費 的 編 列 因 為 學 校 每 年 有 一 筆 經 費 由 會 計 室 核 定 所 以 到 底 錢 多 少 要 看 當 年 度 預 算, 所 以 最 後 加 一 句 前 項 是 補 助 金 額 是 當 年 度 預 算 編 製, 讓 福 委 會 每 一 年 開 會 可 以 決 定 當 年 度 工 作 項 目 討 論 : 人 事 室 胡 庭 禎 主 任 : 第 7 條 單 位 部 分 因 為 前 面 組 規 有 一 些 新 增 單 位, 是 否 等 組 規 確 認 後 在 相 關 單 位 做 名 稱 調 整, 或 增 加 例 如 在 稽 核 室 部 分 放 在 他 適 合 的 組 別 裡 面 醫 工 系 高 材 主 任 : 在 第 3 條 變 動 比 較 多, 那 些 就 一 併 修 正 職 員 工 代 表 鄧 蘭 : 收 入 有 限, 專 案 非 常 多 約 聘 人 員 數 量 龐 大 所 以 很 多 活 動 上 面 會 有 困 難, 但 是 專 案 約 聘 包 含 校 安 人 員, 校 安 人 員 雖 然 一 年 一 聘 但 是 算 長 期 協 助 學 生 及 學 校 安 全 而 且 是 24 小 時 的 輪 值 班, 這 辦 法 通 過 對 於 校 安 人 員 對 福 委 會 的 保 障 就 取 - 8 -

9 消 了, 目 前 沒 有 想 到 比 較 好 的 措 施 但 是 有 沒 有 辦 法 針 對 3 個 月 6 個 月 或 很 短 期 的 人 員 不 列 入 福 委 會, 但 是 針 對 這 一 類 教 育 部 規 定 實 際 上 只 要 方 案 在, 都 有 資 格 在 學 校 服 務, 而 且 是 要 在 24 小 時 在 校 服 務 的 同 仁 才 有 資 格 加 入 福 委 會 醫 工 系 高 材 主 任 : 今 年 的 專 案 特 別 多, 很 多 福 利 上 會 考 慮 到 專 案 人 員, 校 安 人 員 不 知 道 在 人 事 規 定 上 是 屬 於? 學 務 長 : 校 安 部 分 在 教 育 部 是 創 新 人 力 裡 面, 教 育 部 給 的 訊 息 是 5 年 以 上 的 計 畫, 折 衷 建 議 假 如 是 專 案 約 聘 人 員 任 期 是 在 1 年 以 上 是 否 納 入 福 委 會 照 顧 的 對 象 或 者 其 他 委 員 有 認 為 要 再 拉 長 時 間 人 事 室 胡 庭 禎 主 任 : 時 間 建 議 在 拉 長 一 點 為 2 年, 因 為 1 年 專 案 約 聘 很 多 校 長 : 文 字 修 正 後 照 案 通 過 決 議 :1. 修 訂 後 照 案 通 過 2.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其 條 文 修 正 後 如 表 : 項 次 現 行 條 文 修 訂 後 通 過 條 文 第 一 條 新 增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新 增 第 五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員 工 福 利 事 宜, 特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辦 設 置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理 員 工 福 利 事 宜, 特 設 置 員 工 福 利 稱 本 會 )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並 訂 定 本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本 辦 法 所 稱 員 工 為 本 校 編 制 內 之 專 任 人 員 教 官 及 約 聘 人 員 ( 不 含 二 年 以 上 之 專 案 約 聘 人 員 ) 本 會 設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校 長 本 會 設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校 長 擔 擔 任 副 校 長 主 任 秘 書 學 任 副 校 長 主 任 秘 書 學 務 長 務 長 總 務 長 會 計 主 任 人 總 務 長 會 計 主 任 人 力 資 源 室 主 事 主 任 總 幹 事 為 當 然 委 員, 任 總 幹 事 為 當 然 委 員, 另 推 選 每 另 推 選 員 工 代 表, 任 期 一 年, 系 所 及 通 識 學 院 教 師 代 表 各 一 連 選 得 連 任 人 職 員 代 表 二 人 及 技 工 工 友 一 人 為 選 任 委 員, 任 期 一 學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本 會 達 應 出 席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親 自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經 出 席 人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決 議 - 9 -

10 第 六 條 本 會 之 任 務 如 下 : ( 一 ) 關 於 員 工 福 利 事 業 之 審 議 推 進 及 督 導 事 項 ( 二 ) 關 於 員 工 福 利 金 之 計 劃 保 管 及 動 用 事 項 ( 三 ) 關 於 員 工 福 利 事 業 經 費 之 本 會 之 任 務 如 下 : 一 ( 一 ) 關 於 員 工 福 利 事 業 之 審 議 推 進 及 督 導 事 項 二 ( 二 ) 關 於 員 工 福 利 金 之 計 劃 保 管 及 動 用 事 項 三 ( 三 ) 關 於 員 工 福 利 事 業 經 費 之 分 配 稽 核 及 收 支 報 告 事 項 分 配 稽 核 及 收 支 報 告 事 項 ( 四 ) 其 他 有 關 員 工 福 利 事 項 四 ( 四 ) 其 他 有 關 員 工 福 利 事 項 刪 除 本 會 設 監 察 委 員 三 人, 由 員 工 第 五 條 中 推 舉 擔 任, 綜 理 監 察 事 項, 任 期 與 福 利 委 員 同 刪 除 第 六 條 新 增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監 察 委 員 之 監 察 權 責 如 下 : 本 設 罝 辦 法 第 十 十 一 十 二 條 之 各 款 事 項 本 會 由 下 列 各 單 位 依 序 輪 流 承 辦 之, 為 期 一 學 年, 承 辦 單 位 如 下 : 一 教 務 處 含 各 組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二 學 務 處 含 各 組 軍 訓 室 通 識 學 院 三 總 務 處 含 各 組 秘 書 室 人 力 資 源 室 會 計 室 稽 核 室 四 研 發 處 含 各 組 安 環 室 推 廣 中 心 圖 書 館 電 算 中 心 五 醫 護 學 院 含 各 系 所 中 心 六 民 生 學 院 含 各 系 所 中 心 七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含 各 系 所 中 心 八 管 理 學 院 含 各 系 所 中 心 及 餐 廳 九 工 學 院 含 各 系 所 中 心 本 會 設 總 幹 事 一 人, 綜 理 會 本 會 設 總 幹 事 一 人, 綜 理 會 務, 由 務, 由 主 任 委 員 就 當 然 委 員 中 承 辦 單 位 推 選 之 主 任 委 員 就 當 然 指 定 之, 任 期 二 年, 並 受 主 任 委 員 中 指 定 之, 任 期 一 二 年, 並, 委 員 指 揮 監 督 執 行 委 員 會 受 主 任 委 員 指 揮 監 督 及 執 行 委 決 議 事 項 員 會 決 議 事 項 本 會 主 任 委 員 委 員 監 察 委 本 會 主 任 委 員 當 然 委 員 選 任 委 員 均 為 義 務 職 員 均 為 義 務 職 總 幹 事 下 設 總 務 會 計 業 務 總 幹 事 下 設 總 務 會 計 業 務 三

11 三 組, 總 務 會 計 二 組 就 本 校 組, 總 務 會 計 二 組 就 本 校 業 務 相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擔 任, 業 務 組 由 關 人 員 擔 任, 業 務 組 由 承 辦 單 位 福 福 利 委 員 推 選 三 人 擔 任 利 委 員 推 選 三 人 擔 任 第 十 一 條 總 務 組 經 管 下 列 事 項 : 總 務 組 經 管 下 列 事 項 : ( 一 ) 關 於 處 理 公 文 典 守 印 信 事 一 關 於 處 理 公 文 典 守 印 信 事 項 項 二 關 於 現 金 保 管 及 出 納 事 項 ( 二 ) 關 於 現 金 保 管 及 出 納 事 三 關 於 庶 務 事 項 項 四 其 他 不 屬 於 業 務 經 管 事 項 ( 三 ) 關 於 庶 務 事 項 ( 四 ) 其 他 不 屬 於 業 務 經 管 事 項 第 十 三 條 業 務 組 經 管 下 列 事 項 : 業 務 組 經 管 下 列 事 項 : 一 於 會 員 福 利 與 康 樂 事 項 : 一 補 助 端 午 節 及 中 秋 節 二 節 福 利 為 增 進 員 工 之 友 誼 及 調 劑 金 : 二 節 獎 金 以 到 職 日 起 算, 身 心 與 工 作 氣 氛, 每 年 度 凡 到 職 滿 九 個 月 以 上 者, 領 全 得 舉 辦 聚 餐 或 員 工 旅 遊 等 額 ; 到 職 三 個 月 至 九 個 月 者, 活 動 則 折 半 ; 未 滿 三 個 月 者, 則 不 二 員 工 成 立 社 團 : 予 發 放 員 工 成 立 社 團, 可 申 請 活 當 學 期 離 職, 若 發 放 日 仍 在 職 動 補 助, 每 年 以 補 助 六 個 者, 仍 依 規 定 發 放 社 團, 每 一 社 團 補 助 工 作 二 補 助 中 秋 節 禮 盒 費 用 4000 元 為 限 三 補 助 健 康 檢 查 : 到 職 未 滿 6 個 月 之 員 工, 不 予 補 助 四 冬 至 湯 圓 會 : 每 年 年 底 舉 行 五 新 春 聯 歡 會 : 每 年 年 初 舉 行 六 補 助 教 職 員 工 社 團 七 資 深 退 休 員 工 感 恩 獻 禮 活 動 八 旅 遊 活 動 九 補 助 職 員 工 競 賽 : 由 本 校 舉 辦 之 全 校 性 活 動 及 由 教 育 部 主 辦 之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競 賽 十 特 約 優 惠 : 由 總 幹 事 代 表 簽 署 合 約 後, 公 告 優 惠 訊 息 前 項 之 補 助 金 額, 視 當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之 第 十 四 條 本 設 置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校 務 本 設 置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會 議 通 過, 呈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通 過, 呈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行,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修 正 時 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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