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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华 师 行 字 号 关 于 印 发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等 若 干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校 内 各 单 位 : 为 了 加 强 和 规 范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全 面 提 高 我 校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关 于 全 面 开 展 规 章 制 度 清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华 师 行 字 号 ) 文 件 精 神,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等 9 个 文 件 印 发 给 你 们 该 文 件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相 关 规 定 一 并 废 止 附 件 :1.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在 1 在

2 2.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推 荐 应 届 优 秀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规 定 3.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4.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交 换 生 学 分 转 换 成 绩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5.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生 打 通 培 养 后 分 流 选 择 专 业 及 跨 学 科 专 业 门 类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6.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规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7.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主 辅 修 及 双 学 位 教 育 管 理 条 例 8. 武 汉 大 学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跨 校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及 双 学 位 管 理 规 定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2013 年 9 月 23 日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校 办 公 室 主 动 公 开 2013 年 9 月 23 日 印 发 在 2 在

3 附 件 1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为 了 保 证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提 高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培 养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合 格 人 才, 根 据 教 育 部 颁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一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应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向 学 校 请 假, 请 假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二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三 个 月 内, 学 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入 学 资 格 进 行 复 查 工 作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符 合 招 生 条 件 者, 视 不 同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入 学 者, 一 经 查 实, 立 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已 取 得 学 籍 者, 不 论 入 学 时 间 长 短, 立 即 取 消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者,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三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由 校 医 院 组 织 身 体 检 查 经 校 医 院 或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为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的 待 遇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校 医 院 或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可 以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跟 随 下 一 学 年 新 生 入 学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时 间 到 校 注 册 每 学 年 第 在 3 在

4 一 学 期, 学 生 应 实 行 完 费 注 册, 未 按 规 定 缴 清 学 费 及 相 关 费 用 或 者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学 生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在 开 学 注 册 前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凭 学 校 相 关 证 明 办 理 临 时 注 册 手 续, 待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或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到 位 后, 再 正 式 注 册, 超 过 规 定 注 册 时 间 四 周 而 无 正 当 事 由 者, 学 校 对 其 作 退 学 处 理 第 五 条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到 校 注 册 者, 必 须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且 请 假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被 批 准 不 到 校 注 册 者, 以 旷 课 论 处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被 批 准 逾 期 两 周 以 上 ( 含 两 周 ) 未 注 册 者, 视 为 放 弃 学 籍,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二 章 学 制 学 习 年 限 与 学 分 第 六 条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学 制 为 四 年, 按 学 分 制 管 理 机 制, 实 行 三 至 六 年 的 弹 性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第 七 条 学 生 若 提 前 在 三 年 内 毕 业, 须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见 第 六 十 七 条 ),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八 条 在 规 定 学 制 年 限 ( 四 年 ) 内 不 能 修 满 毕 业 额 定 学 分 者, 在 未 达 到 退 学 程 度 前 提 下, 可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不 得 超 过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两 年,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时 间 均 记 入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第 十 条 对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的 学 业 管 理 实 行 学 分 制 以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分 数 作 为 衡 量 其 学 业 完 成 情 况 的 基 本 依 据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各 类 课 程 和 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均 规 定 了 一 定 的 学 分, 学 生 应 按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每 学 期 修 读 一 定 学 分 的 课 程 第 九 条 提 前 毕 业 或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的 学 生, 必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费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超 过 六 年 者, 不 予 注 册 第 十 一 条 新 生 入 学 第 一 学 期 按 学 校 安 排 的 课 表 上 课, 学 生 从 第 二 学 在 4 在

5 期 起, 依 据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在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选 课 第 十 二 条 辅 修 双 学 位 课 程 及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按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第 三 章 学 习 纪 律 与 考 勤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要 按 时 参 加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和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的 一 切 活 动 上 课 实 习 生 产 劳 动 军 训 等 都 应 实 行 考 勤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者, 必 须 按 规 定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 急 病 或 紧 急 事 故 应 及 时 补 假 ), 凡 未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或 超 过 请 假 期 限, 按 旷 课 论 处 对 于 旷 课 的 学 生, 学 校 视 其 情 况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四 条 节 假 日 期 间, 学 生 离 校 外 出 必 须 报 学 院 备 案 在 非 节 假 日 擅 自 离 校 者, 旷 课 一 天 时 数 按 实 际 授 课 时 数 且 不 低 于 六 节 课 计 算 ; 实 习 生 产 劳 动 军 训 等 环 节 无 故 不 参 加 者 均 按 每 天 旷 课 六 学 时 计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因 病 因 事 请 假, 必 须 填 写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请 假 审 批 表, 请 假 一 天 由 辅 导 员 批 准, 请 假 一 周 ( 含 双 休 日 ) 内 由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批 准, 请 假 一 周 ( 含 双 休 日 ) 以 上, 由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学 生 工 作 部 门 审 批 学 生 一 次 请 假 不 能 超 过 两 周, 一 学 期 累 计 请 假 不 超 过 三 周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请 假 期 满 或 提 前 返 校, 应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需 延 长 假 期 的 应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第 十 七 条 因 病 因 事 不 能 参 加 课 堂 学 习 者 应 本 人 ( 或 委 托 其 他 人 ) 向 任 课 教 师 提 出 书 面 请 假 申 请, 并 获 得 任 课 教 师 签 字 同 意, 否 则 作 旷 课 处 理 第 四 章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在 5 在

6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学 习 和 考 核 ( 详 见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课 程 考 试 管 理 办 法 ), 考 核 成 绩 如 实 记 载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课 程 学 习 的 质 量 用 学 分 绩 来 衡 量 每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等 于 该 课 程 的 学 习 成 绩 乘 以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及 该 课 程 难 度 系 数 ; 平 均 学 分 绩 等 于 学 生 所 学 课 程 所 得 的 学 分 绩 之 和 除 以 这 些 课 程 学 分 数 之 和 即 : 每 门 课 程 学 分 绩 = 课 程 学 期 成 绩 课 程 学 分 课 程 难 度 系 数 课 程 学 分 绩 (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课 程 学 分 课 程 难 度 系 数 ) 之 和 平 均 学 分 绩 = 课 程 学 分 数 之 和 注 : 课 程 学 分 数 之 和 分 两 种 情 况 计 算 : 当 获 取 的 课 程 学 分 之 和 大 于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总 学 分 时, 按 学 生 实 际 取 得 的 总 学 分 计 算 当 课 程 学 分 之 和 小 于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总 学 分 时, 按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总 学 分 计 算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学 习 一 门 课 程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学 期 授 课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或 缺 交 作 业 达 到 作 业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课 程 结 业 考 核 时, 应 在 考 试 前 向 本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缓 考 申 请 ( 因 病 必 须 有 校 医 院 证 明, 课 程 考 试 完 毕 后 送 交 的 申 请 或 证 明 无 效 ), 经 教 学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后, 申 请 方 可 生 效 因 事 一 般 不 准 缓 考 缓 考 课 程 一 般 不 单 独 安 排 考 核,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以 后 学 期 缓 考 课 程 的 学 习 和 考 核 获 准 缓 考 者, 平 时 成 绩 作 相 应 记 载, 但 须 选 修 下 一 年 级 的 对 应 课 程, 其 缓 考 成 绩 可 作 正 式 成 绩 记 载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考 核 纪 律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无 效, 并 视 情 节 按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考 试 违 规 认 定 与 处 分 办 法 给 予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办 理 选 修 和 重 修 ( 返 校 重 修 ) 手 续, 未 办 手 续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核 第 二 十 四 条 登 记 课 程 结 业 考 核 成 绩 时, 平 时 成 绩 和 结 业 考 试 成 绩 均 应 如 实 列 出 总 评 成 绩 不 及 格 或 者 结 业 考 试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院 规 定 的 最 低 分 在 6 在

7 数 者, 不 能 获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期 课 程 考 试, 一 般 统 一 安 排 在 学 期 末 两 周 内 进 行, 考 查 课 程 和 体 育 课 考 核 均 应 在 此 之 前 结 束 不 满 一 学 期 或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提 前 考 核 的 考 试 课 程, 在 征 得 教 务 处 同 意 后 由 各 学 院 自 行 安 排 第 二 十 六 条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评 定 后, 填 入 学 校 统 一 印 制 的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登 记 表, 经 任 课 教 师 签 名 后 交 开 设 课 程 的 所 在 学 院 保 存 学 期 课 程 成 绩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或 学 生 自 己 上 网 查 看 第 二 十 七 条 考 试 考 查 成 绩 一 经 评 定, 就 不 得 更 改 学 生 如 对 评 分 或 者 平 时 成 绩 有 疑 问, 本 人 不 得 找 教 师 查 阅, 应 书 面 报 告 学 院 教 学 秘 书, 经 主 管 教 学 的 副 院 长 签 字 同 意 后 转 教 师 所 在 教 研 室 代 为 查 阅, 核 实 后 成 绩 有 更 正 的, 应 由 任 课 教 师 和 学 院 教 学 秘 书 在 成 绩 登 分 册 上 更 正 并 签 名, 以 备 查 第 五 章 重 修 第 二 十 八 条 凡 修 读 学 分 不 足, 但 未 达 到 退 学 程 度 之 前, 经 考 核 或 其 它 原 因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必 修 课 程, 均 应 重 修 选 修 课 不 及 格 者, 可 重 修 也 可 另 选 其 他 课 程 修 读 第 二 十 九 条 重 修 课 程 要 求 在 一 年 内 完 成, 重 修 方 式 为 选 修 下 一 年 级 相 同 课 程 学 习 重 修 选 课 与 正 常 选 课 同 时 进 行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选 修 的 重 修 或 辅 修 课 程 与 主 修 课 程 上 课 时 间 有 局 部 冲 突 时, 应 向 任 课 教 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在 征 得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后, 可 以 自 修 其 中 一 门 课 程 的 冲 突 部 分 参 加 重 修 班 学 习 但 上 课 缺 课 ( 包 括 病 事 假 及 旷 课 ) 累 计 时 间 超 过 该 课 程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学 时 以 及 未 办 理 重 修 选 课 手 续 而 自 行 参 加 重 修 课 程 考 试 者, 不 计 学 分 第 三 十 一 条 重 修 合 格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按 重 修 成 绩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总 表 重 修 不 及 格, 允 许 再 次 申 请 重 修 在 7 在

8 第 六 章 转 学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转 学 : 1. 新 生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或 已 进 入 三 年 级 学 习 者 ; 2.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培 养 者 ; 3. 由 招 生 所 在 地 的 下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入 高 学 历 层 次 者 ; 4. 运 动 训 练 专 业 和 小 语 种 单 独 考 试 录 取 学 生 等 ; 5. 应 予 以 退 学 者 ; 6. 其 它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如 因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我 校 学 习 的, 或 者 其 他 同 等 层 次 院 校 学 生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申 请 转 入 我 校 学 习 的, 应 向 相 关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学 院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由 教 务 处 会 同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核 查, 并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然 后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办 理 相 关 转 学 手 续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转 学 须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七 章 分 流 选 择 专 业 及 转 专 业 第 三 十 六 条 凡 按 大 类 实 行 打 通 培 养 的 专 业, 在 完 成 打 通 培 养 教 学 阶 段 之 前 一 个 月, 由 所 在 学 院 公 布 各 专 业 所 接 收 的 分 流 学 生 总 人 数 学 生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打 通 培 养 后 分 流 选 择 专 业 的 申 请 表, 学 生 可 在 所 修 读 的 学 科 专 业 门 类 中 选 择 1 2 个 专 业 填 报 志 愿 各 学 院 根 据 学 生 的 志 愿 和 学 院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每 个 专 业 所 选 择 分 流 学 生 的 名 单, 并 报 学 校 工 作 小 组 预 审 后 进 在 8 在

9 入 转 专 业 考 核 等 学 籍 管 理 相 关 程 序 第 三 十 七 条 除 特 殊 专 业 外, 相 关 专 业 原 则 上 每 年 提 供 占 当 年 招 生 总 人 数 10% 的 指 标 数, 供 其 它 学 科 专 业 门 类 的 学 生 转 专 业 选 择 具 体 人 数 由 学 校 转 专 业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教 学 条 件 和 就 业 情 况 确 定, 并 统 一 公 布 各 专 业 接 收 转 专 业 人 数 第 三 十 八 条 转 专 业 每 学 年 办 理 一 次, 办 理 时 间 为 每 学 年 第 一 个 学 期 结 束 前 一 个 月 学 生 可 以 在 大 学 一 二 年 级 上 学 期 提 出 转 专 业 申 请 转 专 业 申 请 基 本 条 件 如 下 : 1. 符 合 教 育 部 文 件 的 转 专 业 规 定 ; 2. 思 想 品 德 优 良, 在 校 期 间 未 受 任 何 处 分 ; 3. 对 拟 转 专 业 有 一 定 的 特 长 和 志 趣 ; 4. 学 习 刻 苦,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另 外, 患 有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 不 含 隐 瞒 病 史 入 学 者 ), 经 学 校 医 院 或 学 校 制 定 医 院 检 查 证 明 确 属 不 宜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其 他 专 业 学 习 者 第 三 十 九 条 在 每 学 年 第 一 个 学 期 结 束 前 一 个 月, 符 合 转 专 业 条 件 的 学 生 可 在 教 务 处 公 布 的 网 站 上 报 名 各 学 院 对 申 请 跨 学 科 专 业 门 类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原 则 上 不 得 限 制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报 名 教 务 处 汇 总 各 学 院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生 名 单 并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预 审 通 过 的 学 生 参 加 相 应 专 业 的 考 核 第 四 十 条 转 专 业 考 核 一 般 安 排 二 至 三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其 中 大 学 英 语 为 必 考 课 程 拟 转 入 理 科 类 经 济 类 管 理 类 专 业 者 需 参 加 高 等 数 学 的 考 试 ; 拟 转 入 其 他 专 业 者 由 该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确 定 考 试 课 程 和 考 核 方 式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转 专 业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学 生 的 志 愿 和 学 生 考 核 成 绩 确 定 转 入 各 专 业 的 学 生 名 单, 于 第 二 学 期 开 学 报 到 日 公 布 转 专 业 学 生 名 单, 学 生 凭 教 务 处 转 专 业 通 知 书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在 9 在

10 第 四 十 二 条 进 入 二 年 级 的 学 生 拟 跨 学 科 专 业 门 类 转 专 业 者, 应 在 大 二 上 学 期 末, 随 一 年 级 学 生 办 理 手 续 和 参 加 相 应 考 核 通 过 考 核 后, 随 转 入 专 业 的 一 年 级 学 习 第 四 十 三 条 转 专 业 之 前 学 生 已 取 得 的 学 分 按 下 列 规 定 处 理 : 1. 与 转 入 专 业 相 同 的 公 共 必 修 课 和 专 业 课 学 分 仍 然 有 效 ; 2. 原 学 过 的 与 转 入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无 关 的 课 程, 可 作 为 任 意 选 修 课 计 入 其 学 分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转 专 业 : 1.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专 业 招 生 录 取 的 学 生 不 得 转 到 普 通 类 专 业 ; 2. 小 语 种 保 送 录 取 的 学 生 不 得 转 到 小 语 种 以 外 的 专 业 ; 3. 教 育 部 文 件 规 定 的 不 得 转 专 业 的 其 他 类 别 学 生 ; 4. 本 科 三 年 级 以 上 的 学 生 ; 5. 正 在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的 学 生 第 四 十 四 条 进 入 二 年 级 的 学 生 拟 跨 学 科 专 业 门 类 转 专 业 者, 应 在 大 二 上 学 期 末, 随 一 年 级 学 生 办 理 手 续 和 参 加 相 应 考 核 通 过 考 核 后, 随 转 入 专 业 的 一 年 级 学 习 由 本 人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因 转 专 业 而 需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者, 应 按 规 定 向 学 校 交 纳 延 长 期 的 有 关 经 费 第 八 章 停 学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 1. 因 病 经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必 须 停 课 治 疗, 且 停 课 时 间 达 三 周 以 上 者 2. 一 学 期 内 请 病 假 事 假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该 学 期 教 学 课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3.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本 人 申 请 或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生 休 学, 须 由 本 人 申 请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经 学 院 审 查 报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批 准 后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的, 由 学 生 在 10 在

11 工 作 部 ( 处 ) 通 知 有 关 学 院 转 告 本 人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休 学 期 限 以 学 年 为 单 位 计 算, 休 学 次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2 次, 休 学 时 间 累 计 不 超 过 两 年 学 年 中 办 理 休 学 者, 该 学 年 按 休 学 计 算 休 学 期 间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可 保 留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四 十 八 条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后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因 病 休 学 或 休 学 期 间 患 病 的 学 生,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学 期 开 学 一 周 内 持 有 关 证 明 ( 因 病 休 学 者 应 持 校 医 院 康 复 诊 断 证 明 ) 向 学 校 申 请 复 学 经 审 查 ( 包 括 健 康 复 查 )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审 查 时, 如 发 现 休 学 期 间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即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2. 复 学 学 生 依 其 已 修 学 分 情 况 编 入 原 专 业 相 应 年 级 学 习 3. 为 保 证 休 学 学 生 复 学 后 的 正 常 学 习, 复 学 学 生 应 在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后 一 周 内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第 五 十 条 学 生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保 留 学 籍 休 学 期 间, 不 得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第 九 章 降 级 与 退 学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取 得 学 分 低 于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该 学 年 应 修 总 学 分 的 二 分 之 一 者 作 降 级 处 理 ( 第 7 学 期 结 束 学 生 所 修 总 学 分 与 应 修 总 学 分 相 差 25 学 分 者 原 则 上 做 降 级 处 理 ) 降 级 学 生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相 同 专 业 学 习 若 降 级 无 后 续 专 业 时, 由 学 生 自 己 选 择 本 学 院 内 相 近 专 业, 本 学 院 无 相 近 专 业 时, 由 学 生 自 己 选 择 校 内 相 近 专 业 在 11 在

12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生 降 级 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且 经 家 长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并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批 准 学 生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提 交 申 请 或 家 长 拒 绝 同 意 的, 经 所 在 学 院 议 定 后 报 教 务 处, 直 接 予 以 降 级 处 理 第 五 十 三 条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允 许 申 请 降 级, 作 退 学 处 理 1. 在 学 期 间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未 达 到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同 期 应 修 总 学 分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 2. 违 纪 曾 受 到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者 ; 3. 第 二 次 达 到 降 级 标 准 者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核 查 部 门 提 出 退 学 建 议,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学 生 作 退 学 处 理 : 1. 学 生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者 ; 2. 学 生 在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 3. 未 经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者 ; 4.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 5.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者 ; 6. 本 人 坚 决 要 求 退 学 者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生 按 以 上 规 定 做 退 学 处 理, 对 学 生 不 是 纪 律 处 分 第 五 十 六 条 对 做 退 学 处 理 的 学 生,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达 本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送 达 本 人 的, 则 在 校 内 发 布 公 告, 公 告 期 为 30 天, 公 告 期 满 视 为 送 达 学 生 如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可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申 诉 程 序 和 办 法 参 照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相 关 规 定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生 退 学 后 的 有 关 事 项,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退 学 或 其 他 原 因 处 理 离 校 的 学 生, 必 须 在 退 学 决 定 生 效 一 周 内 办 理 在 12 在

13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由 家 长 或 委 托 人 代 为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退 学 学 生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2. 对 学 满 一 年 以 上 但 未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而 退 学 的 学 生,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3. 退 学 的 学 生, 逾 期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由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注 销 其 在 校 各 种 关 系, 不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八 条 被 取 消 学 籍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降 级 和 复 学 第 十 章 出 国 ( 境 ) 学 习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生 申 请 自 费 出 国 ( 境 ) 学 习, 由 本 人 书 面 申 请,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的 院 长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自 费 出 国 ( 境 ) 学 习 者, 按 照 本 规 定 办 理 退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手 续 第 六 十 条 根 据 校 际 交 流 协 议 选 派 到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的 学 生 为 交 换 生 交 换 生 出 国 ( 境 ) 学 习 期 间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交 换 生 出 国 ( 境 ) 学 习 所 需 费 用 由 本 人 承 担 或 按 协 议 执 行 交 换 生 出 国 ( 境 ) 学 习 回 校 后 成 绩 认 定 与 学 分 转 换, 按 照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交 换 生 学 分 转 换 和 成 绩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十 一 条 通 过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2+2 联 合 培 养 项 目 等 学 校 项 目 出 国 学 习 的 学 生, 按 照 各 项 目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 没 有 专 门 规 定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管 理 第 十 一 章 毕 业 结 业 和 延 期 毕 业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生 毕 业 时 学 校 对 其 思 想 政 治 道 德 品 质 以 及 学 习 劳 动 和 健 康 等 作 全 面 鉴 定 第 六 十 三 条 毕 业 1. 有 正 式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各 在 13 在

14 项 内 容 的 学 习, 德 智 体 达 到 所 在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要 求 者, 准 予 毕 业,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毕 业 资 格 审 核 工 作, 于 每 年 6 月 份 进 行 2. 学 生 德 体 合 格, 并 提 前 修 完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教 学 环 节, 修 满 规 定 的 学 分, 可 准 予 提 前 毕 业 拟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应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填 写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提 前 毕 业 申 请 审 批 表, 经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的 院 长 初 审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批 准 后 方 可 提 前 毕 业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须 于 拟 毕 业 当 学 年 的 3 月 份 提 交 申 请,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学 籍 编 入 毕 业 年 级 凡 批 准 提 前 毕 业 未 能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学 生 应 当 离 校 凡 批 准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可 以 报 考 研 究 生 或 离 校 参 加 工 作 第 六 十 四 条 结 业 1. 在 规 定 学 制 年 限 或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届 满, 学 生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予 以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2. 凡 结 业 离 校 的 学 生, 允 许 在 离 校 后 一 年 内 (6 月 份 以 前 ) 返 校 申 请 重 考 不 合 格 课 程 或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考 试 合 格 或 答 辩 合 格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准 予 以 结 业 证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证 书 上 的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逾 期 不 返 校 重 考 或 重 考 后 仍 未 达 毕 业 要 求 者, 不 再 办 理 换 证 手 续 结 业 学 生 一 年 内 要 求 重 修, 必 须 由 学 生 本 人 于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到 所 在 学 院 教 学 办 公 室 查 看 课 程 安 排 表, 办 理 重 修 手 续 第 六 十 五 条 延 期 毕 业 学 生 修 业 期 满 ( 以 四 年 计 ) 不 能 毕 业 的 学 生, 可 按 第 二 章 规 定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以 学 年 为 期, 应 当 办 理 注 册 及 相 关 手 续 需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的 学 生 应 于 毕 业 当 学 年 的 3 月 份 向 学 院 申 请, 经 主 管 教 学 的 院 长 同 意,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学 籍 编 入 低 一 年 级 因 辅 修 课 程 未 修 完 的 学 生 不 能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在 14 在

15 第 六 十 六 条 符 合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由 学 校 颁 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六 十 七 条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六 十 八 条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第 六 十 九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者, 学 校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负 责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七 十 条 毕 业 结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十 二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一 条 在 校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港 澳 侨 学 生 等 的 学 籍 管 理 参 照 此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在 15 在

16 附 件 2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推 荐 应 届 优 秀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规 定 为 贯 彻 国 家 教 育 部 关 于 在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中 实 行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决 定, 做 好 我 校 推 荐 免 试 工 作,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一 推 荐 原 则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工 作 应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应 考 核 学 生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择 优 选 拔 的 原 则, 在 选 拔 过 程 中, 要 以 学 生 平 时 学 习 和 科 研 能 力 为 基 础, 突 出 创 新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 避 免 简 单 按 学 生 分 数 排 队 录 取 二 组 织 结 构 学 校 成 立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遴 选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学 校 领 导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等 组 成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遴 选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办 公 室 在 领 导 小 组 下 开 展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学 院 组 织 成 立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遴 选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小 组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五 人, 其 中 考 核 小 组 第 一 责 任 人 由 各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的 院 长 担 任, 其 他 成 员 中 至 少 有 三 名 硕 士 生 导 师 学 院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遴 选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参 加 面 试 的 人 选 进 行 面 试, 最 终 按 照 实 际 分 配 名 额 择 优 确 定 推 免 生 人 选 三 选 拔 条 件 凡 我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在 校 期 间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良 好, 身 心 健 康, 符 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的 基 本 要 求,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同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 在 校 期 间 未 受 到 学 校 处 分 ( 二 ) 大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合 格 在 16 在

17 ( 三 ) 音 体 美 专 业 大 学 外 语 要 求 CET 4 达 到 425 分 以 上, 其 它 专 业 大 学 外 语 要 求 CET 6 达 到 425 分 以 上 修 读 其 它 外 语 语 种 的, 参 照 此 要 求 执 行 各 专 业 成 绩 排 名 第 一 的 学 生 英 语 过 级 要 求 可 适 当 降 低 ( 四 ) 外 语 学 院 学 生 在 推 免 时 应 掌 握 2-3 种 语 种, 具 体 办 法 由 学 院 另 行 规 定, 并 报 学 校 批 准 ( 五 ) 平 均 学 分 绩 达 到 75 分 以 上 ( 六 ) 在 读 期 间 有 科 研 成 果 科 研 成 果 由 各 学 院 根 据 专 业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如 学 生 参 加 大 学 生 科 研 立 项 取 得 的 成 果 系 统 参 与 教 师 的 科 研 课 题 由 专 家 认 同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 七 ) 科 研 成 果 认 定 加 分 应 设 上 限, 论 文 类 累 计 加 分 不 得 超 过 5 分 四 推 荐 程 序 ( 一 ) 符 合 选 拔 条 件 的 学 生 填 写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推 荐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报 表 向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 二 ) 学 院 根 据 选 拔 条 件 对 符 合 推 荐 条 件 的 申 报 学 生 进 行 综 合 测 评 排 序, 按 学 校 教 务 处 分 配 到 学 院 名 额 的 2 4 倍 确 定 推 荐 面 试 人 选 学 院 在 公 布 面 试 人 选 的 同 时 应 将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及 名 次 向 全 体 应 届 毕 业 生 公 布 ( 三 ) 学 院 对 最 终 确 定 的 推 免 生 人 选 在 学 院 网 站 公 告 栏 公 示 3 天, 接 受 全 院 师 生 监 督 如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或 作 弊 者, 按 学 校 有 关 制 度 取 消 该 生 推 荐 免 试 资 格, 并 追 究 当 事 人 责 任 涉 及 到 教 师 和 管 理 人 员 责 任 者 作 教 学 事 故 论 处 ( 四 ) 学 校 教 务 处 汇 总 审 核 各 学 院 上 报 推 荐 名 单 及 材 料, 报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确 定 学 校 推 免 的 人 选 并 在 教 务 处 网 站 学 校 公 告 栏 公 示 5 天, 接 受 全 校 师 生 监 督 如 无 异 议 报 送 湖 北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批 准 备 案 ( 五 ) 湖 北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审 核 全 国 推 荐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登 记 表 并 加 盖 公 章 五 其 它 说 明 在 17 在

18 ( 一 ) 根 据 本 规 定, 各 学 院 应 结 合 学 院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选 拔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实 施 细 则 或 方 案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备 案 后, 向 全 体 应 届 毕 业 生 公 布 ( 二 ) 学 校 经 过 对 基 地 班 交 叉 班 评 估 后, 在 推 免 研 究 生 指 标 方 面 做 出 单 列 指 标 如 下 : 历 史 学 基 地 班 物 理 学 基 地 班 推 免 名 额 各 不 超 过 15 人, 其 它 交 叉 培 养 班 推 免 名 额 每 班 不 超 过 10 人 ( 三 ) 若 在 被 推 荐 后 毕 业 时 不 能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者, 或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 成 绩 未 达 到 良 好 者, 取 消 其 免 试 推 荐 资 格 ( 四 ) 本 规 定 由 学 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在 18 在

19 附 件 3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我 校 高 等 教 育 健 康 发 展, 规 范 管 理 学 校 学 士 授 予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本 校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第 三 条 本 科 毕 业 生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者, 由 学 校 按 下 列 学 科 门 类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哲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教 育 学 文 学 历 史 学 理 学 工 学 管 理 学 ( 一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 ( 二 ) 达 到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其 课 程 学 习 和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的 成 绩, 表 明 已 经 较 好 地 掌 握 了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并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 三 ) 外 语 水 平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音 乐 体 育 美 术 三 个 学 院 ( 运 动 训 练 专 业 除 外 ) 学 生, 其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成 绩 应 达 到 355 分 以 上 ; 2. 运 动 训 练 专 业 学 生, 其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成 绩 应 达 到 325 分 以 上 ; 3. 新 疆 西 藏 以 民 考 汉 形 式 入 学 的 学 生, 其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成 绩 应 达 到 325 分 以 上 ; 4. 原 新 疆 内 地 高 中 班 原 西 藏 内 地 高 中 班 及 通 过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测 试 入 学 的 学 生, 其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成 绩 应 达 到 355 分 以 上 ; 在 19 在

20 5. 英 语 专 业 学 生, 应 通 过 全 国 英 语 专 业 四 级 考 试 ; 6. 其 它 专 业 ( 含 小 语 种 专 业 ) 学 生, 其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成 绩 应 达 到 425 分 以 上 ( 若 参 加 大 学 外 语 小 语 种 考 试 者, 应 获 得 合 格 证 书 ); 7. 学 生 参 加 了 各 类 出 国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出 国 要 求 者, 视 同 达 到 授 予 学 位 的 外 语 要 求 第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1. 在 校 期 间 因 违 纪 受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者 ; 2. 外 语 水 平 未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者 ; 3. 累 计 平 均 学 分 绩 低 于 70 者 ; 4. 毕 业 当 年 未 能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离 校 者 ; 5. 经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查 认 为 不 能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者 第 五 条 未 达 到 授 予 学 位 条 件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有 优 良 表 现 者, 可 通 过 学 院 向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授 予 学 位 申 请, 由 学 校 决 定 是 否 授 予 学 位 第 六 条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学 士 学 位 的 评 定 工 作 结 合 本 科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进 行, 于 每 届 本 科 生 毕 业 前, 由 学 院 按 学 士 学 位 的 授 予 标 准 逐 个 进 行 审 核 提 出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人 员 的 名 单, 并 将 学 生 历 年 学 业 成 绩 表 一 式 三 份 送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通 过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送 教 务 处 报 送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批 第 七 条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经 校 学 位 普 通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授 予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学 士 学 位 ; 颁 发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八 条 对 往 届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没 有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者, 一 律 不 再 补 授 学 位 本 细 则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在 20 在

21 附 件 4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交 换 生 学 分 转 换 成 绩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随 着 我 校 本 科 教 育 国 际 化 程 度 的 不 断 深 入, 我 校 与 国 外 大 学 的 合 作 与 交 流 不 断 扩 大 和 加 强, 国 外 境 外 校 际 交 换 生 不 断 增 加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交 换 生 学 分 转 换 和 成 绩 认 定 工 作, 特 制 定 以 下 管 理 办 法 一 课 程 认 定 和 学 分 转 换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 交 流 学 校 的 学 术 ( 考 察 ) 水 平 办 学 条 件 学 术 声 誉 及 地 位 与 我 校 相 当 或 高 于 我 校 ( 二 ) 交 流 学 校 的 课 程 符 合 我 校 相 关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对 学 生 培 养 的 要 求 ( 三 ) 学 生 在 国 外 所 获 学 分 认 定 参 照 我 校 学 分 与 学 时 对 应 关 系, 即 1 学 分 对 应 17 或 16 学 时 ( 四 ) 交 流 学 生 所 修 学 分 不 能 转 换 为 在 我 校 辅 修 的 第 二 学 位 的 学 分 二 课 程 认 定 和 学 分 转 换 的 范 围 ( 一 )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及 学 校 教 务 处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学 院 批 准 备 案 的 课 程 ( 二 )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及 学 校 教 务 处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学 院 批 准, 学 生 本 人 联 系 的 赴 境 外 学 习 的 交 流 项 目 ( 含 暑 期 学 校 ) 所 修 课 程, 如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学 分 转 换 申 请, 学 校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处 理 ( 三 ) 以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形 式 赴 国 外 大 学 学 习 实 习 的 学 生, 自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之 日 起, 学 校 可 为 其 保 留 一 年 学 籍, 但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及 学 分 不 予 认 可 和 转 换 ( 四 ) 学 生 不 允 许 将 在 交 流 学 校 所 学 课 程 成 绩 学 分 转 换 为 在 本 校 已 获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成 绩 和 学 分 在 21 在

22 三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和 学 分 学 时 数 转 换 的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 一 ) 转 换 程 序 1. 学 生 申 请 赴 国 外 学 校 学 习 之 前, 需 充 分 了 解 接 收 学 校 相 关 学 期 或 学 年 的 课 程 设 置, 并 对 照 我 校 教 学 计 划, 妥 善 安 排 课 程 学 习, 制 定 详 细 的 学 习 计 划 交 学 校 教 务 处 2. 学 生 交 流 回 国 后 需 填 写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交 换 生 学 分 转 换 和 成 绩 认 定 审 批 表 ( 教 务 处 网 站 学 生 专 区 可 下 载 ) 一 式 两 份, 先 由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学 院 审 查 认 定 学 生 资 格 以 及 课 程 中 文 翻 译, 然 后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领 导 审 核 认 定 申 请 的 课 程 能 否 转 换 成 本 专 业 相 应 的 课 程 及 学 分, 最 后 附 上 交 流 学 校 所 出 具 成 绩 单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送 交 教 务 处 审 核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分 别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备 案 存 档 3. 学 生 在 国 外 所 修 学 分 若 确 实 因 课 程 相 同 或 相 近, 学 生 需 要 将 在 国 外 所 得 部 分 学 分 转 换 为 专 业 必 修 学 分, 须 向 学 院 提 出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学 分 转 换 的 书 面 申 请, 同 时 附 交 流 学 校 提 供 的 成 绩 单 复 印 件 两 份 所 修 课 程 大 纲 及 简 介, 提 交 所 在 学 院, 由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领 导 审 核 该 门 课 程 能 否 转 换 为 专 业 必 修 课, 认 定 同 意 后 将 申 请 材 料 连 同 审 批 表 一 并 送 交 教 务 处 审 核 4.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根 据 转 换 表 认 定 的 结 果, 按 转 换 课 程 的 课 程 编 号 成 绩 学 时 学 分 如 实 登 录 学 生 成 绩 ( 二 ) 课 程 成 绩 转 换 方 法 和 原 则 1. 学 生 的 课 程 成 绩 以 百 分 制 登 录 百 分 制 成 绩 成 绩 等 级 及 绩 点 的 对 应 关 系 如 下 表 : 百 分 制 一 般 成 绩 等 级 五 级 制 成 绩 等 级 A 优 A- 良 B+ 良 在 22 在

23 百 分 制 一 般 成 绩 等 级 五 级 制 成 绩 等 级 B 中 B- 中 C+ 及 格 C 及 格 60 以 下 C-(D,F) 不 及 格 百 分 制 换 算 成 一 般 成 绩 等 级 和 五 级 制 按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 一 般 成 绩 等 级 和 五 级 制 成 绩 等 级 换 算 成 百 分 制 则 按 优 为 A=95,A-=88,B+=82, 良 好 =80,B=77,B-=72, 中 =70,C+=67, 及 格 =65 和 C=62 的 标 准 进 行 四 申 请 处 理 时 间 教 务 处 接 受 处 理 学 生 成 绩 转 换 申 请 的 时 间 为 每 学 期 的 第 2 4 周, 其 他 时 间 不 予 办 理 五 本 管 理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赴 国 外 大 学 短 期 学 习 期 限 不 超 过 两 年, 只 修 取 学 分 不 获 取 对 方 学 位 的 学 生 六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在 23 在

24 附 件 5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生 打 通 培 养 后 分 流 选 择 专 业 及 跨 学 科 专 业 门 类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给 学 生 提 供 更 多 自 由 选 择 和 发 展 的 机 会, 进 一 步 拓 宽 专 业 口 径 夯 实 专 业 基 础, 培 养 复 合 型 交 叉 型 高 素 质 创 新 人 才, 更 有 效 的 满 足 国 家 发 展 和 人 的 全 面 发 展 需 要,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成 立 转 专 业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实 施 此 管 理 办 法 工 作 小 组 由 主 管 校 领 导 教 务 处 学 工 部 ( 处 )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组 成 学 院 由 主 管 教 学 学 生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等 组 成 转 专 业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实 施 相 关 工 作 二 打 通 培 养 后 分 流 选 择 专 业 办 法 第 三 条 凡 按 大 类 实 行 打 通 培 养 的 专 业, 在 完 成 打 通 培 养 教 学 阶 段 之 前 一 个 月, 由 所 在 学 院 公 布 各 专 业 所 接 收 的 分 流 学 生 总 人 数 第 四 条 学 生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打 通 培 养 后 分 流 选 择 专 业 的 申 请 表 学 生 可 在 所 修 读 的 学 科 专 业 门 类 中 选 择 1--2 个 专 业 填 报 志 愿 第 五 条 各 学 院 根 据 学 生 的 志 愿 和 学 院 的 相 关 规 定, 按 学 生 的 历 年 平 均 学 分 绩 从 高 到 低 确 定 每 个 专 业 所 选 择 分 流 学 生 的 名 单, 并 报 学 校 工 作 小 组 预 审 后 进 入 转 专 业 考 核 等 学 籍 管 理 相 关 程 序 三 跨 学 科 专 业 门 类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除 特 殊 专 业 外, 相 关 专 业 原 则 上 每 年 提 供 占 当 年 招 生 总 人 数 10% 的 指 标 数, 供 其 它 学 科 专 业 门 类 的 学 生 转 专 业 选 择 具 体 人 数 由 学 校 转 专 业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教 学 条 件 和 就 业 情 况 确 定, 并 统 一 公 布 各 专 业 接 收 转 专 业 人 数 第 七 条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的 学 生 可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跨 学 科 专 业 门 类 在 24 在

25 转 专 业 申 请 表 基 本 条 件 如 下 : 1. 符 合 教 育 部 文 件 的 转 专 业 规 定 ; 2. 思 想 品 德 优 良, 在 校 期 间 未 受 任 何 处 分 ; 3. 对 拟 转 专 业 有 一 定 的 特 长 和 志 趣 ; 4. 学 习 刻 苦,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另 外, 患 有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 不 含 隐 瞒 病 史 入 学 者 ), 经 学 校 医 院 或 学 校 制 定 医 院 检 查 证 明 确 属 不 宜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其 他 专 业 学 习 者 第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不 予 考 虑 转 专 业 : 1.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专 业 招 生 录 取 的 学 生 不 得 转 到 普 通 类 专 业 ; 2. 小 语 种 保 送 录 取 的 学 生 不 得 转 到 小 外 语 以 外 的 专 业 ; 3. 教 育 部 文 件 规 定 的 不 得 转 专 业 的 其 他 类 别 学 生 ; 4. 本 科 三 年 级 以 上 的 学 生 ; 5. 正 在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的 学 生 第 九 条 转 专 业 每 学 年 办 理 一 次, 办 理 时 间 为 每 学 年 第 一 个 学 期 结 束 前 一 个 月 第 十 条 各 学 院 对 申 请 跨 学 科 专 业 门 类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第 十 一 条 教 务 处 汇 总 各 学 院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生 名 单 并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预 审 通 过 的 学 生 参 加 相 应 专 业 的 考 核 第 十 二 条 转 专 业 考 核 一 般 安 排 二 至 三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其 中 大 学 英 语 为 必 考 课 程 拟 转 入 理 科 类 经 济 类 管 理 类 专 业 者 需 参 加 高 等 数 学 的 考 试 ; 拟 转 入 其 他 专 业 者 由 该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确 定 考 试 课 程 和 考 核 方 式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转 专 业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学 生 的 志 愿 和 学 生 考 核 成 绩 确 定 转 入 各 专 业 的 学 生 名 单, 于 第 二 学 期 开 学 报 到 日 公 布 转 专 业 学 生 名 单, 学 生 凭 教 务 处 转 专 业 通 知 书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在 25 在

26 第 十 四 条 进 入 二 年 级 的 学 生 拟 跨 学 科 专 业 门 类 转 专 业 者, 应 在 大 二 上 学 期 末, 随 一 年 级 学 生 办 理 手 续 和 参 加 相 应 考 核 通 过 考 核 后, 随 转 入 专 业 的 一 年 级 学 习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进 入 三 年 级 后, 不 再 办 理 跨 学 科 专 业 门 类 转 专 业 手 续 四 学 分 记 载 第 十 六 条 凡 转 专 业 之 前 学 生 已 取 得 的 学 分 按 下 列 规 定 处 理 : 1. 与 转 入 专 业 相 同 的 公 共 必 修 课 和 专 业 课 学 分 仍 然 有 效 ; 2. 原 学 过 的 而 转 入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未 作 要 求 的 课 程, 可 作 为 任 意 选 修 课 计 入 其 学 分 五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相 关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校 转 专 业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在 26 在

27 附 件 6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规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严 肃 考 试 纪 律, 维 护 考 试 秩 序, 预 防 和 处 理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的 行 为, 规 范 处 理 程 序, 并 保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2005]18 号 令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凡 我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不 论 参 加 校 内 或 校 外 的 任 何 考 试, 有 违 反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和 考 场 纪 律, 影 响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的 行 为, 其 认 定 与 处 理 均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教 务 部 门 和 各 学 院 负 责 各 类 教 育 考 试 的 组 织 管 理 与 监 督 教 务 部 门 依 据 本 办 法, 负 责 对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第 四 条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取 消 该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一 )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 如 书 籍 字 典 电 子 设 备 手 机 等 )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二 ) 进 入 考 场 后, 不 听 从 监 考 人 员 安 排 或 不 按 指 定 位 置 就 坐 的 ; ( 三 )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允 许 互 借 文 具 的 ; ( 四 ) 在 监 考 人 员 宣 布 考 试 开 始 前 答 题 的 ; ( 五 ) 在 监 考 人 员 宣 布 考 试 结 束 后 继 续 答 题 不 及 时 交 卷 或 不 按 规 定 交 的 ; 第 五 条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取 消 该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 一 ) 未 经 允 许, 在 课 桌 上 课 桌 内 课 桌 旁 或 座 位 上 放 有 书 籍 笔 记 本 复 习 资 料 或 自 带 的 答 题 纸 草 稿 纸 等 物 品 的 ( 不 论 是 否 翻 阅 是 否 涉 及 考 试 内 容 ); 在 27 在

28 ( 二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窥 看 他 人 答 案 或 为 他 人 窥 看 提 供 条 件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不 论 内 容 是 否 涉 及 考 试 内 容 ); ( 三 )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 四 ) 未 经 允 许,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下 同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 五 )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规 定 以 外 的 信 息 的 ; ( 六 ) 在 考 场 内 外 大 声 喧 哗 不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管 理 以 及 有 其 他 扰 乱 考 场 秩 序 行 为 的 ; ( 七 ) 有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第 六 条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不 论 是 否 抄 录 更 改 答 卷,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取 消 该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一 )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者 使 用 存 储 记 载 有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或 物 品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 ( 三 ) 传 接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的 ; ( 四 ) 通 过 借 用 文 具 ( 包 括 计 算 器 等 其 他 器 具 ) 构 成 实 际 作 弊 的 ; ( 五 ) 在 课 桌 上 手 上 等 处 写 有 与 考 试 课 程 有 关 的 内 容 的 ; ( 六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手 机 等 通 讯 设 备 的 第 七 条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不 论 是 否 抄 录 更 改 答 卷,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取 消 该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的 ; ( 二 )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在 28 在

29 ( 三 ) 使 用 手 机 等 通 讯 设 备 传 递 考 试 内 容 的 第 八 条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取 消 该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请 人 代 考 或 替 人 考 试 的 ( 包 括 请 或 替 校 外 人 员 考 试 );( 学 生 考 前 未 办 理 考 试 请 假 手 续 而 缺 考, 但 在 考 试 中 或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有 该 生 试 卷 的, 认 定 为 请 人 代 考 ); ( 二 )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的 ( 认 定 为 替 人 代 考 ); ( 三 ) 在 校 期 间 因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受 到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再 次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的 ; ( 四 ) 使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更 改 试 卷 答 案 或 考 试 成 绩 的 ; ( 五 ) 盗 窃 试 卷 的 ; ( 六 )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 七 ) 组 织 参 与 集 体 考 试 舞 弊 的 第 九 条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监 考 人 员 考 场 巡 视 人 员 应 当 场 认 定 对 考 试 作 弊 的 学 生, 监 考 人 员 应 终 止 其 考 试, 收 回 其 试 卷 和 物 证 同 时, 监 考 人 员 应 将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学 号 违 纪 作 弊 主 要 情 节 在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作 弊 认 定 单 中 如 实 记 录 或 写 成 书 面 材 料, 并 要 求 违 规 学 生 签 名 后 令 其 退 出 考 场 被 举 报 或 考 试 后 发 现 者, 通 过 教 务 部 门 调 查 后, 以 认 定 的 证 据 所 证 明 的 事 实 为 依 据 第 十 条 考 试 结 束 后, 监 考 教 师 应 当 于 当 日 或 者 次 日 将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作 弊 认 定 单 和 书 面 材 料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考 生 的 试 卷 和 物 证 一 并 送 交 教 务 部 门 第 十 一 条 学 院 对 学 生 违 纪 或 作 弊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进 行 复 核 后, 搜 集 相 关 材 料 并 根 据 本 办 法 提 出 处 分 的 建 议 意 见, 报 教 务 部 门 核 实,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要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在 29 在

30 第 十 二 条 学 院 搜 集 报 送 的 材 料 包 括 : 违 纪 学 生 的 基 本 情 况 学 生 本 人 对 违 纪 情 况 的 说 明 学 院 对 违 纪 学 生 的 教 育 情 况 以 及 处 分 的 建 议 意 见 等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要 听 取 学 生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具 体 程 序 和 办 法 参 见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理 或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具 体 程 序 和 办 法 参 见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监 考 教 师 阅 卷 教 师 及 其 他 人 员 在 考 试 工 作 中 有 失 职 行 为 或 在 处 理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过 程 中 有 徇 私 枉 法 等 行 为 的,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从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在 30 在

31 附 件 7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主 辅 修 及 双 学 位 教 育 管 理 办 法 一 主 辅 修 及 双 学 位 学 生 进 校 时 被 录 取 的 所 在 专 业 为 主 修 专 业, 学 生 修 满 主 修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总 学 分 及 各 类 课 程 的 学 分, 即 可 毕 业 ; 符 合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中 有 关 学 位 授 予 规 定 者, 可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根 据 个 人 的 志 趣 和 发 展 的 需 要, 可 择 定 其 他 学 院 的 某 一 专 业, 作 为 自 己 的 辅 修 专 业 ; 亦 可 确 定 以 该 专 业 为 目 标 修 读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二 课 程 学 分 学 制 1. 课 程 学 分 各 专 业 在 教 学 计 划 中 规 定 40 学 分 左 右 的 课 程 为 辅 修 双 学 位 课 程, 学 生 辅 修 阶 段 需 修 满 18 学 分 的 课 程 双 学 位 阶 段 必 须 修 满 30 学 分 的 课 程 2. 学 习 年 限 某 专 业 供 其 它 专 业 学 生 学 习 的 辅 修 双 学 位 课 程 均 安 排 在 前 三 年, 学 生 从 二 年 级 开 始 辅 修, 一 般 在 正 常 毕 业 前 应 能 完 成 辅 修 双 学 位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与 主 修 专 业 年 限 一 致 三 申 请 辅 修 学 习 年 限 的 条 件 1. 学 生 学 习 满 两 个 学 期, 主 修 专 业 的 平 均 学 分 绩 在 70 分 以 上, 无 记 过 及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者 可 申 请 辅 修 2. 学 生 选 择 的 辅 修 专 业 原 则 上 应 和 主 修 专 业 分 属 不 同 的 学 科 门 类, 学 科 性 质 相 近 的 专 业 不 能 作 为 辅 修 专 业 3.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只 允 许 申 请 辅 修 一 个 专 业 四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籍 管 理 1.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籍 管 理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实 施 学 生 必 须 按 教 务 处 的 要 求 在 31 在

32 办 理 注 册 缴 费 选 课 手 续 2. 某 专 业 辅 修 双 学 位 课 程 教 学 应 与 该 专 业 主 修 专 业 低 一 年 级 的 相 同 课 程 教 学 同 步 进 行 参 加 辅 修 学 习 的 学 生 各 类 课 程 上 课 时 间 允 许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冲 突 3. 学 生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修 满 辅 修 专 业 的 总 学 分, 可 获 得 辅 修 专 业 结 业 书 4. 学 生 获 得 主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证, 修 满 辅 修 专 业 所 有 双 学 位 课 程 的 学 分, 完 成 辅 修 专 业 毕 业 论 文, 可 授 予 该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5. 学 生 在 辅 修 专 业 所 修 读 的 所 有 课 程 及 获 得 的 学 分, 可 计 入 主 修 专 业 的 任 意 选 修 课 学 分 6. 学 生 若 想 终 止 辅 修 双 学 位 学 习, 可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的 两 周 填 写 终 止 辅 修 申 请 表 交 教 务 处 办 理 终 止 辅 修 手 续, 其 已 学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及 获 得 的 学 分, 可 计 入 主 修 专 业 的 任 意 选 修 课 学 分 五 辅 修 及 双 学 位 课 程 的 收 费 1. 凡 参 加 辅 修 及 双 学 位 课 程 学 习 的 学 生 按 规 定 缴 纳 辅 修 费 2. 凡 涉 及 开 设 实 验 课 的 课 程, 由 开 课 学 院 根 据 所 耗 实 验 材 料 提 出 实 验 费 标 准, 经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由 开 课 学 院 收 取 六 本 办 法 由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在 32 在

33 附 件 8 武 汉 大 学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跨 校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及 双 学 位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条 总 则 根 据 武 汉 大 学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联 合 办 学 协 议 书 和 联 合 办 学 实 施 办 法 的 有 关 精 神, 结 合 近 两 年 来 联 合 办 学 的 管 理 经 验,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及 双 学 位 1. 辅 修 专 业 指 学 生 根 据 个 人 的 志 趣 和 发 展 的 需 要, 择 定 其 他 学 校 的 某 一 专 业, 作 为 自 己 的 辅 修 专 业 2. 第 二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指 通 过 参 加 辅 修 专 业 ( 与 主 修 专 业 属 于 同 一 学 科 门 类 ) 的 学 习 所 获 得 的 学 位 3. 双 学 位 指 通 过 参 加 辅 修 专 业 ( 与 主 修 专 业 属 于 不 同 学 科 门 类 ) 的 学 习 所 获 得 的 学 位 第 三 条 组 织 与 管 理 1. 七 校 联 合 办 学 执 行 机 构 为 七 校 联 合 办 学 协 调 小 组, 协 调 小 组 成 员 由 各 学 校 的 教 务 处 ( 部 ) 长 组 成, 各 学 校 的 教 务 处 ( 部 ) 长 按 序 轮 流 担 任 联 合 办 学 协 调 小 组 秘 书 长, 任 期 一 年 2. 七 校 联 合 办 学 秘 书 长 单 位 职 责 :(1) 定 期 召 开 联 合 办 学 协 调 小 组 工 作 会 议 ;(2) 进 一 步 修 改 完 善 辅 修 管 理 规 定 ;(3) 公 布 每 年 开 设 专 业 及 各 专 业 的 培 养 计 划 课 程 安 排 学 习 要 求 等 信 息 ;(4) 汇 总 并 通 报 辅 修 数 据 和 信 息, 发 布 各 类 通 知 ;(5) 负 责 七 校 联 合 办 学 的 宣 传 与 报 道 ;(6) 在 33 在

34 协 调 解 决 相 关 事 件 第 四 条 课 程 学 分 学 制 1. 各 高 校 依 据 相 关 专 业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指 定 50 学 分 为 该 专 业 的 双 学 位 课 程 学 分 供 其 他 高 校 学 生 辅 修 学 习 2.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双 学 位 的 教 学 从 大 学 二 年 级 下 学 期 开 始 至 四 年 级 下 学 期 结 束 在 此 期 间 共 5 个 学 期 的 双 修 日 与 2 个 暑 假 均 可 用 于 教 学 第 五 条 申 请 参 加 跨 校 辅 修 学 习 的 条 件 1. 申 请 人 必 须 为 各 高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二 年 级 在 读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具 有 较 强 的 自 学 能 力, 且 无 记 过 及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2. 学 生 选 择 的 辅 修 专 业 应 和 主 修 专 业 分 属 不 同 的 学 科 门 类, 与 主 修 专 业 相 近 的 专 业 不 能 作 为 辅 修 专 业 ; 3.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只 允 许 申 请 辅 修 一 个 专 业 ; 4. 各 学 校 可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报 名 条 件 作 进 一 步 的 要 求, 具 体 以 各 学 校 的 报 名 通 知 为 准 第 六 条 教 学 管 理 1. 辅 修 学 生 的 学 籍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校 和 辅 修 学 校 的 教 务 部 ( 处 ) 共 同 管 理 学 生 参 加 跨 校 辅 修 学 习 的 报 名 缴 费 等 手 续 在 所 在 学 校 进 行, 并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校 教 务 部 ( 处 ) 负 责 提 供 详 细 的 学 生 信 息 ( 学 生 所 在 学 校 的 学 号 姓 名 性 别 主 修 专 业 全 称 身 份 证 号 籍 贯 及 教 育 部 要 求 的 学 生 数 码 照 片 电 子 档 案 ) 给 各 辅 修 学 校 ( 开 课 学 校 ) 教 务 部 ( 处 ) 学 生 所 在 学 校 需 归 档 保 存 辅 修 学 校 提 供 的 学 生 成 绩 单 2. 获 得 主 修 专 业 学 位 证 书, 并 修 满 规 定 学 分 的 学 生 方 可 获 得 第 二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及 双 学 位 证 书 其 中 辅 修 结 业 原 则 上 要 求 修 满 培 养 计 划 中 的 25 学 分 以 上, 第 二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及 双 学 位 要 求 修 满 50 学 分 以 上 如 果 对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等 级 考 试 证 书 等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请 在 学 生 报 名 时 作 出 说 明, 并 由 在 34 在

35 学 生 所 在 学 校 提 供 给 辅 修 学 校 3. 学 生 在 跨 校 修 读 期 间 必 须 自 觉 遵 守 辅 修 学 校 的 校 纪 校 规 如 发 现 学 生 有 违 纪 行 为,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以 0 分 记,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辅 修 资 格 并 将 材 料 报 学 生 所 在 学 校 处 理 4. 学 生 跨 校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及 双 学 位, 学 生 在 辅 修 学 校 所 修 读 的 所 有 课 程 及 获 得 的 学 分, 学 生 所 在 学 校 应 予 以 承 认, 并 可 作 为 主 修 专 业 的 任 意 选 修 课 学 分 5.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辅 修 结 业 证 书 第 二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及 双 学 位 证 书 由 辅 修 学 校 委 托 给 学 生 所 在 学 校 发 放, 其 他 则 由 辅 修 学 校 负 责 对 于 跨 校 修 读 学 位 的 学 生 在 毕 业 时 尚 未 完 全 达 到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但 辅 修 结 业 的, 应 发 给 辅 修 结 业 证 书 6. 跨 校 辅 修 学 生 的 教 学 管 理 由 辅 修 学 校 负 责, 具 体 包 括 日 常 教 学 安 排 和 异 动 考 试 管 理 重 修 管 理 ( 含 重 修 费 的 收 取 ) 辅 修 结 业 学 士 学 位 资 格 审 核, 成 绩 单 归 档 学 位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等 7. 关 于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及 双 学 位 的 教 学, 辅 修 学 校 ( 开 课 学 校 ) 在 教 师 配 备 教 室 安 排 教 学 质 量 要 求 和 教 学 管 理 等 方 面 与 本 校 学 生 相 同, 并 尽 可 能 为 学 生 提 供 方 便 8. 目 前 使 用 的 联 合 办 学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 含 网 页 ) 为 七 校 联 合 办 学 协 调 小 组 指 定 使 用 软 件, 凡 重 要 的 通 知 或 文 件 必 须 经 七 所 高 校 联 合 办 学 协 调 小 组 商 议 通 过 后 方 可 在 该 系 统 发 布 该 系 统 由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教 务 处 负 责 维 护 第 七 条 跨 校 辅 修 学 习 的 收 费 1. 根 据 协 议, 参 加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及 双 学 位 学 习 的 学 生 须 按 每 学 分 100 元 的 标 准 缴 纳 培 养 费 其 中 第 二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及 双 学 位 学 习 的 培 养 费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收 取 : 辅 修 阶 段 与 攻 读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阶 段 学 生 中 途 自 行 退 出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及 双 学 位 学 习 的, 一 律 不 退 所 缴 费 用 在 35 在

36 2. 凡 涉 及 开 设 实 验 课 的 课 程, 由 开 课 院 ( 系 ) 根 据 所 耗 实 验 材 料 提 出 实 验 费 标 准, 经 所 在 学 校 教 务 部 ( 处 )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开 课 院 ( 系 ) 收 取 数 额 较 大 的 须 报 七 校 联 合 办 学 协 调 小 组 商 议 通 过 后 方 可 执 行 3. 各 门 课 程 所 需 教 材 由 任 课 教 师 指 定, 学 生 自 行 购 买 第 八 条 本 条 例 由 武 汉 地 区 教 育 部 直 属 七 所 高 校 联 合 办 学 协 调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在 36 在

37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华 师 行 字 号 关 于 发 布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校 内 各 单 位 : 经 学 校 批 准, 现 将 新 修 订 的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予 以 发 布, 请 各 单 位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1 月 8 日 在 37 在

38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校 办 公 室 主 动 公 开 2014 年 1 月 8 日 印 发 在 38 在

39 附 件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生 管 理 行 为, 提 高 学 生 管 理 水 平, 维 护 和 保 障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同 时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依 据 教 育 法 (199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5 号 ) 高 等 教 育 法 (199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 号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0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学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2002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12 号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中 的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是 指 通 过 全 国 普 通 高 考 录 取 到 学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专 业 就 读 的 学 生 第 三 条 学 生 享 有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章 程 所 赋 予 的 一 切 权 利, 同 时 履 行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章 程 所 规 定 的 一 切 义 务 第 二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四 条 新 生 应 根 据 录 取 通 知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网 上 自 主 报 到, 并 按 规 定 到 校 报 到 新 生 入 学 三 个 月 内, 学 校 按 规 定 对 新 生 进 行 入 学 资 格 复 查 及 体 检, 凡 入 学 资 格 复 查 或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入 学 资 格 复 查 或 体 检 合 格 者 三 个 月 后 可 登 录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信 息 网 ( 学 信 网 )( 网 址 : 查 询 本 人 学 籍 注 册 信 息 第 五 条 在 校 学 生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应 按 要 求 完 成 网 上 报 到 注 册 工 作, 新 学 年 开 学 前 还 要 通 过 学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完 成 个 人 学 年 小 结 开 学 后 一 周 内, 班 主 任 对 学 生 个 人 学 年 小 结 进 行 审 核, 辅 导 员 对 学 生 网 上 报 到 注 册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在 39 在

40 第 六 条 学 生 获 准 休 学, 应 在 获 准 之 日 起 一 周 内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 休 学 期 满, 应 在 新 学 期 开 学 一 周 内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逾 期 未 到 校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学 校 将 对 其 做 退 学 处 理 第 七 条 学 生 获 准 到 境 外 高 校 交 流 学 习 超 过 三 个 月 者, 应 办 理 学 籍 保 留 与 注 册 手 续 在 境 外 高 校 学 习 期 间, 由 所 在 高 校 按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 交 流 期 满 两 周 内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第 八 条 毕 业 生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文 明 离 校 在 当 年 6 月 30 日 前 获 准 毕 业 的 学 生, 在 当 年 7 月 1 日 后 可 登 录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信 息 网 ( 学 信 网 )( 网 址 : 查 询 本 人 学 历 注 册 信 息 ; 同 时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学 生, 可 在 当 年 12 月 1 日 后 登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证 书 查 询 网 ( 网 址 : 查 询 学 位 信 息 第 三 章 学 业 管 理 第 九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按 照 学 校 制 定 的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完 成 相 应 的 课 程 和 获 得 相 应 的 专 业 学 分 方 可 毕 业 第 十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按 照 学 校 制 定 的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方 案, 完 成 相 应 的 课 程 和 获 得 相 应 的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方 可 毕 业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努 力 学 习, 养 成 良 好 的 自 主 学 习 习 惯, 培 养 良 好 的 学 术 诚 信 和 高 尚 的 学 术 道 德 第 四 章 日 常 行 为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按 要 求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专 业 教 学 和 素 质 拓 展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者, 须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急 病 或 紧 急 事 故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没 有 请 假 者, 应 持 相 关 证 明 及 时 补 假 请 假 结 束 或 提 前 结 束 须 履 行 销 假 手 续 学 生 请 销 假 流 程 如 下 : 1 通 过 信 息 门 户 在 网 上 填 写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请 假 审 批 表 ; 2 班 主 任 辅 导 员 及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网 上 审 批 ; 在 40 在

41 3 学 生 网 上 下 载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请 假 审 批 表, 本 人 或 委 托 他 人 送 任 课 教 师 签 字 同 意, 一 份 任 课 教 师 留 存, 一 份 交 辅 导 员 存 档 ; 4 学 生 销 假 由 辅 导 员 网 上 审 批, 涉 及 任 课 教 师 由 学 生 本 人 予 以 说 明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由 学 院 按 专 业 年 级 等 编 入 相 应 班 级 班 委 会 根 据 学 生 日 常 行 为 表 现, 负 责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年 鉴 定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按 要 求 入 住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特 殊 情 况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同 意 学 校 批 准 后 自 行 居 住, 学 生 承 担 自 行 住 宿 责 任 新 生 入 校 前 可 以 网 上 选 宿 舍, 进 校 后 可 以 网 上 申 请 调 换 宿 舍 所 有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生 社 区 的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楼 栋 和 寝 室 公 约, 服 从 学 生 寝 室 调 整 安 排, 积 极 参 与 学 生 文 明 社 区 文 明 寝 室 建 设 第 五 章 信 息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以 录 取 信 息 为 基 础 建 立 学 生 信 息 库 新 生 应 在 网 上 报 到 时 认 真 填 写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登 记 表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应 及 时 通 过 个 人 信 息 门 户 进 行 信 息 更 改 ;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学 习 成 绩 社 会 实 践 经 历 奖 惩 表 现 资 助 情 况 等 应 及 时 录 入 学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根 据 新 生 网 上 报 到 信 息 为 学 生 统 一 制 作 学 生 证 和 校 园 信 息 卡 学 生 证 为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证 明 身 份 所 用, 毕 业 时 由 学 院 加 盖 毕 业 留 念 章 予 以 停 止 使 用 ; 校 园 信 息 卡 为 学 生 在 校 园 内 通 用 的 功 能 卡, 毕 业 时 系 统 自 动 停 止 使 用 学 生 可 在 新 生 网 上 报 到 或 学 年 报 到 注 册 时 申 请 办 理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学 生 证 校 园 信 息 卡 遗 失 补 办 及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补 办 充 磁 业 务, 由 学 生 持 身 份 证 或 有 效 证 明 到 学 生 事 务 大 厅 办 理 第 十 七 条 新 生 可 以 在 入 学 三 个 月 内 将 户 口 迁 入 学 校 及 办 理 身 份 证 学 生 录 取 信 息 学 籍 信 息 必 须 与 身 份 证 信 息 一 致 户 口 迁 入 学 校 的 学 生, 根 据 需 要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申 请 办 理 因 私 护 照 ( 港 澳 台 通 行 证 )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毕 业 时 应 在 网 上 认 真 填 写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毕 业 鉴 定 表, 由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在 毕 业 生 离 校 前 完 成 毕 业 鉴 定 在 41 在

42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前, 学 院 应 认 真 做 好 毕 业 生 档 案 归 档 工 作 毕 业 生 档 案 中 除 学 生 专 业 成 绩 表 学 生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表 及 相 关 奖 惩 文 件 外, 还 应 包 括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登 记 表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学 年 小 结 表 ( 四 份 )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毕 业 鉴 定 表 等, 以 上 表 格 材 料 由 学 院 在 学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下 载 后 加 盖 公 章 第 六 章 生 活 服 务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缴 纳 学 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学 生 办 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由 学 校 资 助 中 心 协 助 直 接 向 银 行 申 请 第 二 十 一 条 新 生 应 按 规 定 购 买 大 学 生 医 疗 保 险, 同 时 可 根 据 个 人 需 要 购 买 商 业 保 险 学 生 在 读 期 间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根 据 相 关 保 险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可 以 申 请 各 类 奖 助 学 金 及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等, 具 体 办 法 参 照 学 校 普 通 本 科 生 奖 助 学 金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建 立 学 生 事 务 大 厅 集 中 受 理 学 生 相 关 事 务, 学 生 可 凭 有 效 证 明 前 往 办 理 学 籍 学 业 信 息 处 理 及 资 助 就 业 后 勤 校 园 活 动 服 务 等 业 务, 也 可 凭 校 园 信 息 卡 自 助 打 印 荣 誉 证 书 学 习 证 明 等 材 料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生 入 校 后 应 参 加 心 理 健 康 测 评 在 校 期 间 可 以 通 过 预 约 或 直 接 持 有 效 证 明, 到 学 校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中 心 进 行 心 理 咨 询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附 件 有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先 进 集 体 先 进 个 人 评 选 办 法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违 纪 处 罚 与 矫 正 教 育 办 法, 与 本 规 定 同 时 执 行 在 42 在

43 第 二 十 六 条 全 日 制 普 通 专 科 生 及 在 全 日 制 本 科 专 业 就 读 的 港 澳 台 学 生 及 外 国 留 学 生 参 照 此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2014 年 2 月 1 日 起 执 行, 原 规 定 废 止 校 内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本 规 定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解 释 在 43 在

44 附 件 1: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先 进 集 体 先 进 个 人 评 选 办 法 第 一 条 学 生 先 进 集 体 的 评 选 ( 一 ) 学 生 先 进 集 体 包 括 先 进 班 集 体 文 明 寝 室 优 秀 团 队 优 秀 党 支 部 优 秀 团 支 部 优 秀 社 团 等 类 型 ( 二 ) 先 进 班 集 体 于 每 年 9 月 由 学 院 组 织 评 选, 评 选 范 围 为 全 校 所 有 本 科 学 生 行 政 班 级, 评 选 比 例 不 超 过 班 级 总 数 的 20% 参 评 班 级 要 求 组 织 健 全, 有 良 好 的 班 风 学 风, 学 年 平 均 学 分 绩 良 好 率 高, 学 生 完 成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课 程 情 况 好, 学 生 参 与 文 明 社 区 ( 寝 室 ) 建 设 情 况 好, 无 学 生 违 纪 受 处 分 情 况 评 选 程 序 是 符 合 条 件 的 班 级 进 行 网 上 申 报, 学 院 组 织 评 选 公 示 后, 报 学 校 批 准 ( 三 ) 文 明 寝 室 由 学 院 或 社 区 辅 导 员 于 每 年 6 月 和 12 月 组 织 评 选, 评 选 范 围 为 全 校 所 有 本 科 学 生 寝 室 文 明 寝 室 包 括 学 习 型 文 明 寝 室 科 研 型 文 明 寝 室 素 质 型 文 明 寝 室 实 践 型 文 明 寝 室, 每 次 评 选 比 例 不 超 过 所 在 楼 栋 寝 室 总 数 的 20% 参 评 寝 室 要 求 室 风 学 风 良 好, 寝 室 卫 生 整 洁, 寝 室 成 员 积 极 参 与 社 区 建 设, 无 学 生 违 纪 受 处 分 情 况, 且 在 学 习 科 研 素 质 发 展 社 会 实 践 或 志 愿 服 务 等 某 一 方 面 整 体 表 现 突 出 评 选 程 序 是 符 合 条 件 的 寝 室 进 行 网 上 申 报, 学 院 或 社 区 辅 导 员 组 织 评 选 公 示 后, 报 学 校 批 准 ( 四 ) 优 秀 团 队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评 选, 评 选 范 围 为 组 队 参 加 某 一 活 动 或 项 目,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的 学 生 团 队 评 选 条 件 和 程 序 根 据 评 选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 五 ) 优 秀 党 支 部 由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每 两 年 评 选 一 次, 时 间 为 评 选 年 度 的 7 月 具 体 评 选 办 法 按 照 校 党 委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 六 ) 优 秀 团 支 部 和 优 秀 学 生 社 团 由 校 团 委 每 年 4 月 组 织 评 选 具 体 评 选 办 法 按 照 校 团 委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条 学 生 先 进 个 人 的 评 选 ( 一 ) 学 生 先 进 个 人 有 以 下 荣 誉 称 号 :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三 好 学 生 学 习 积 极 分 子 学 生 工 作 积 极 分 子 科 研 积 极 分 子 体 育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文 艺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社 团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社 区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创 业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优 秀 党 员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优 秀 毕 业 生 ( 二 )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和 三 好 学 生 于 每 年 9 月 进 行 评 选, 在 44 在

45 评 选 范 围 为 全 日 制 大 学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在 校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的 评 选 名 额 不 超 过 30 名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的 评 选 名 额 不 超 过 50 名 三 好 学 生 评 选 比 例 可 随 年 级 递 增, 分 别 为 : 大 二 不 超 过 20% 大 三 不 超 过 22% 大 四 不 超 过 25% 参 评 学 生 要 求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科 研 工 作 能 力 等 各 方 面 均 表 现 突 出, 积 极 参 与 班 级 和 寝 室 建 设, 按 规 定 修 完 学 年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无 学 术 不 诚 信 不 道 德 行 为, 无 违 纪 行 为 三 好 学 生 由 学 院 组 织 评 选,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进 行 网 上 申 报, 学 院 评 审 公 示 后 报 学 校 批 准 ;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和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组 织 评 选, 学 院 可 在 每 个 年 级 的 三 好 学 生 中 推 荐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和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候 选 人 进 行 网 上 申 报,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组 织 差 额 评 选 ( 三 ) 单 项 积 极 分 子 的 评 选 范 围 为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学 习 积 极 分 子 学 生 工 作 积 极 分 子 两 项 评 比 比 例 不 超 过 8%; 其 它 每 项 单 项 积 极 分 子 评 选 名 额 不 超 过 300 名 参 评 学 生 要 求 思 想 积 极 上 进,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在 学 习 学 生 工 作 科 研 体 育 活 动 文 艺 活 动 社 团 活 动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创 业 活 动 社 区 活 动 等 某 一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无 学 术 不 诚 信 不 道 德 行 为, 无 违 纪 行 为, 按 规 定 修 完 学 年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学 习 积 极 分 子 学 生 工 作 积 极 分 子 由 学 院 于 每 年 9 月 组 织 评 选 ; 科 研 积 极 分 子 文 艺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体 育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社 团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由 校 团 委 组 织 评 选, 分 别 在 每 年 科 学 文 化 节 艺 术 节 运 动 会 期 间 进 行 ; 勤 工 助 学 积 极 分 子 社 区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于 每 年 6 月 和 12 月 组 织 评 选, 创 业 积 极 分 子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于 每 年 12 月 组 织 评 选 ( 四 ) 优 秀 党 员 由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每 两 年 评 选 一 次, 时 间 为 评 选 年 度 的 7 月 具 体 评 选 办 法 按 照 校 党 委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 五 )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由 校 团 委 每 年 4 月 组 织 评 选 具 体 评 选 办 法 参 见 校 团 委 相 关 文 件 ( 六 ) 优 秀 毕 业 生 由 学 院 于 每 年 6 月 组 织 评 选 评 选 范 围 为 全 日 制 应 届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评 选 比 例 不 超 过 30% 参 评 学 生 要 求 思 想 积 极 上 进, 能 同 时 获 得 毕 业 证 和 学 位 证, 大 学 期 间 获 得 过 多 项 校 级 及 以 上 表 彰, 在 学 习 科 研 校 园 文 化 创 新 创 业 社 会 实 践 志 愿 服 务 等 某 一 方 面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无 学 术 不 诚 信 不 道 德 行 为, 无 违 纪 违 约 等 行 为 评 选 程 序 是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进 行 网 上 申 报, 学 院 组 织 评 选 公 示 后, 报 学 校 批 准 第 三 条 学 生 先 进 集 体 先 进 个 人 在 评 选 期 间 须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天 凡 在 公 示 过 程 中 学 生 意 见 较 大 或 发 现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学 生 集 体 或 个 人, 取 消 其 评 选 资 格 在 45 在

46 第 四 条 因 违 反 校 纪 而 受 到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的 学 生, 在 处 分 期 间 内 不 得 参 加 先 进 个 人 的 评 选 第 五 条 学 生 获 奖 信 息 由 负 责 评 奖 部 门 在 文 件 下 发 一 周 内 报 送 学 生 事 务 大 厅 备 案 和 登 录 学 生 信 息 系 统 学 生 获 奖 两 周 后 可 在 学 生 事 务 大 厅 或 登 录 学 生 信 息 系 统 自 助 打 印 荣 誉 证 书 在 46 在

47 附 件 2: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奖 学 金 以 学 生 个 人 ( 集 体 ) 学 业 成 绩 和 表 现 为 主 要 评 定 依 据, 目 的 在 于 鼓 励 获 奖 者 争 取 更 大 进 步 促 进 其 他 学 生 ( 集 体 ) 向 获 奖 者 学 习 助 学 金 以 学 生 现 阶 段 经 济 困 难 程 度 为 主 要 评 定 依 据, 目 的 在 于 帮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下 一 阶 段 学 业 奖 学 金 主 要 包 括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博 雅 奖 学 金 树 人 奖 学 金 新 生 奖 学 金 集 体 奖 学 金 以 及 各 类 社 会 奖 学 金 ; 助 学 金 主 要 包 括 国 家 助 学 金 社 会 助 学 金 针 对 特 定 群 体 的 政 策 性 助 学 金 和 临 时 困 难 补 助 等 第 二 条 奖 学 金 的 类 型 奖 励 标 准 与 申 请 条 件 ( 一 ) 国 家 奖 学 金 由 国 家 出 资 设 立, 奖 励 标 准 根 据 国 家 确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 目 前 每 人 8000 元 )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在 校 期 间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专 业 成 绩 和 综 合 排 名 名 列 前 茅, 按 规 定 修 完 学 年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社 会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素 质 等 方 面 特 别 突 出 者 可 申 报 ( 二 )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由 国 家 出 资 设 立, 奖 励 标 准 根 据 国 家 确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 目 前 每 人 5000 元 )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在 校 期 间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按 规 定 修 完 学 年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生 活 俭 朴 者 可 申 报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免 费 师 范 专 业 学 生 不 再 申 请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 三 ) 博 雅 奖 学 金 由 学 校 出 资 设 立, 博 雅 金 桂 奖 学 金 奖 励 金 额 为 每 人 5000 元, 博 雅 银 桂 奖 学 金 奖 励 金 额 为 每 人 3000 元, 博 雅 丹 桂 奖 学 金 奖 励 金 额 为 每 人 2000 元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按 规 定 修 完 学 年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在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中 表 现 良 好 者 可 申 报 学 院 自 行 制 定 评 审 规 则, 确 定 各 奖 励 等 级 人 数 ( 四 ) 树 人 奖 学 金 由 学 校 出 资 设 立, 树 人 金 桂 奖 学 金 奖 励 金 额 为 每 人 2000 元, 树 人 银 桂 奖 学 金 奖 励 金 额 为 每 人 1000 元, 树 人 丹 桂 奖 学 金 奖 励 金 额 为 每 人 500 元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按 规 定 修 完 学 年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在 学 习 科 研 文 艺 体 育 学 生 工 作 社 区 服 务 社 团 活 动 志 愿 服 务 等 某 一 方 面 有 突 出 表 现 者 可 在 47 在

48 申 报 学 院 自 行 制 定 评 审 规 则, 确 定 各 奖 励 等 级 人 数 ( 五 ) 新 生 奖 学 金 由 学 校 出 资 设 立, 特 等 奖 奖 励 金 额 为 每 人 元, 一 等 奖 奖 励 金 额 为 每 人 5000 元, 二 等 奖 奖 励 金 额 为 每 人 2000 元, 三 等 奖 奖 励 金 额 为 每 人 1000 元 用 于 奖 励 一 志 愿 报 考 我 校 的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的 高 分 考 生, 奖 励 对 象 根 据 新 生 高 考 成 绩 确 定, 无 需 申 报 ( 六 ) 集 体 奖 学 金 由 学 校 出 资 设 立, 一 等 奖 奖 励 金 额 为 1000 元, 二 等 奖 奖 励 金 额 为 600 元, 三 等 奖 奖 励 金 额 为 400 元 各 类 先 进 集 体 可 申 报, 具 体 办 法 另 定 ( 七 ) 社 会 奖 学 金 由 社 会 各 界 捐 资 设 立 面 向 全 校 或 多 个 学 院 的 社 会 奖 学 金 由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依 据 各 奖 学 金 章 程 进 行 评 选, 面 向 特 定 学 院 的 社 会 奖 学 金 由 学 院 依 据 章 程 评 选 第 三 条 助 学 金 的 类 型 和 申 请 条 件 ( 一 ) 国 家 助 学 金 由 国 家 出 资 设 立 学 校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设 立 二 至 三 个 等 级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勤 奋 学 习, 积 极 上 进 ;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生 活 俭 朴 者 可 申 请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免 费 师 范 专 业 学 生 不 再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金 ( 二 ) 社 会 助 学 金 由 社 会 各 界 捐 资 设 立 面 向 全 校 或 多 个 学 院 的 社 会 助 学 金 由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依 据 各 助 学 金 章 程 组 织 评 选, 面 向 特 定 学 院 的 社 会 助 学 金 由 学 院 依 据 章 程 评 选 ( 三 ) 针 对 特 定 群 体 的 政 策 性 助 学 金, 主 要 包 括 师 范 生 助 学 金 非 师 范 生 伙 食 补 贴 等, 以 及 其 他 针 对 特 定 群 体 的 政 策 性 资 助 ( 四 ) 临 时 困 难 补 助 主 要 由 学 校 出 资 设 立, 用 于 资 助 临 时 出 现 特 殊 经 济 困 难 或 遭 受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的 学 生 第 四 条 学 校 可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和 文 件, 以 及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设 立 其 它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具 体 以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发 布 的 评 审 通 知 为 准 第 五 条 奖 助 学 金 采 取 自 愿 申 报 原 则 每 个 学 生 每 学 年 按 就 高 不 就 低 的 原 则 只 发 放 一 种 奖 学 金, 同 时 可 申 请 助 学 金 第 六 条 为 提 高 奖 助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每 个 学 生 每 学 年 实 际 获 得 各 类 奖 助 的 总 金 额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5000 元 ( 以 下 币 种 均 为 人 民 币, 一 次 性 获 得 奖 助 金 额 超 过 5000 元 的 情 况 除 外, 针 对 特 定 群 体 的 政 策 性 助 学 金 不 作 累 计 ) 第 七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国 家 助 学 金 由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按 照 每 年 下 拨 名 额 与 金 额 统 一 调 配 集 体 奖 学 金 新 生 奖 学 金 由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经 费, 针 对 特 定 群 体 的 政 策 性 助 学 金 根 据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经 费, 社 会 奖 助 学 金 依 据 在 48 在

49 章 程 管 理 经 费 第 八 条 博 雅 奖 学 金 树 人 奖 学 金 以 及 临 时 困 难 补 助 由 学 院 负 责 管 理 经 费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根 据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及 当 年 学 校 资 助 经 费 预 算 情 况, 确 定 资 金 拨 付 办 法 学 校 鼓 励 各 学 院 积 极 筹 措 资 金, 用 于 学 生 奖 助 学 金 第 九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国 家 助 学 金 集 体 奖 学 金 由 学 院 推 荐,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组 织 评 审 ; 博 雅 奖 学 金 树 人 奖 学 金 由 学 院 组 织 评 审 社 会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根 据 相 关 章 程, 由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或 学 院 组 织 评 审 针 对 特 定 群 体 的 政 策 性 助 学 金 临 时 困 难 补 助 若 有 需 要 可 组 织 评 审 第 十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国 家 助 学 金 博 雅 奖 学 金 树 人 奖 学 金 在 每 年 下 半 年 进 行 评 审 ; 集 体 奖 学 金 在 每 年 上 半 年 进 行 评 审 ; 其 他 奖 助 学 金 若 无 特 殊 规 定, 在 每 年 下 半 年 进 行 评 审 ; 临 时 困 难 补 助 根 据 需 要 随 时 申 请 审 核 第 十 一 条 学 院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有 关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规 则 评 审 规 则 应 报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备 案, 并 向 学 院 师 生 公 开 学 院 应 在 每 次 评 审 前 公 开 奖 学 金 各 奖 励 等 级 人 数 第 十 二 条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程 序 一 般 为 : (1) 学 校 ( 学 院 ) 发 布 评 审 信 息, 学 生 通 过 信 息 系 统 自 愿 申 报 ; (2) 学 生 所 在 班 级 ( 集 体 ) 在 辅 导 员 ( 班 主 任 ) 指 导 下 进 行 民 主 评 议 推 荐, 将 评 审 结 果 提 交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 (4) 学 院 审 核 后 公 示, 提 交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 (5) 根 据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权 限,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备 案 或 依 据 章 程 继 续 组 织 评 审 并 公 示, 报 学 校 或 教 育 部 批 准 面 向 全 校 或 多 个 学 院 的 奖 助 学 金 项 目,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可 直 接 面 向 学 生 受 理 申 请, 必 要 时 可 委 托 学 院 负 责 审 核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各 类 奖 助 学 金 应 直 接 发 放 至 学 生 银 行 卡 或 一 卡 通 账 号 奖 助 学 金 原 则 上 在 评 审 核 准 结 束 后 一 月 内 发 放 除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可 一 次 发 放 师 范 生 助 学 金 非 师 范 生 伙 食 补 贴 可 按 月 发 放 学 生 临 时 困 难 补 助 由 学 院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发 放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奖 学 金 证 书 统 一 发 放 国 家 奖 学 金 由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发 放 证 书,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由 学 校 设 立 的 奖 学 金 各 类 社 会 奖 学 金 发 放 证 明 书, 由 学 生 在 学 生 事 务 大 厅 或 登 录 学 生 信 息 系 统 自 助 打 印 第 十 五 条 各 类 奖 助 学 金 的 管 理 要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与 政 策, 遵 守 财 务 制 度 与 纪 律, 尊 重 出 资 者 意 愿, 主 动 接 受 财 务 审 计 纪 检 监 察 等 部 门 的 监 管 第 十 六 条 在 各 类 奖 助 学 金 的 申 请 评 定 和 发 放 过 程 中, 凡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违 规 操 作 者, 学 校 视 情 况 取 消 其 申 请 或 评 定 资 格 停 发 或 追 回 所 发 钱 款,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在 49 在

50 情 节 严 重 者 还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学 籍 发 生 异 动, 或 因 违 纪 受 到 学 校 处 分,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不 再 符 合 资 助 条 件 的, 由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取 消 或 追 回 其 享 受 的 各 类 奖 助 学 金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对 奖 助 学 金 评 定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在 公 示 期 内 向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单 位 反 映, 评 审 单 位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答 复 ; 如 学 生 对 答 复 仍 有 异 议, 可 在 答 复 后 一 周 内 向 学 校 申 诉 在 50 在

51 附 件 3: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违 纪 处 罚 与 矫 正 教 育 办 法 第 一 条 学 生 违 纪 行 为, 构 成 违 法 的, 除 由 司 法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外, 学 校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学 校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条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有 以 下 五 种 类 型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三 条 学 生 受 处 分 的 期 间 为 :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6 个 月 ; 记 过 和 留 校 察 看 12 个 月 第 四 条 学 生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治 安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者, 学 校 给 予 如 下 纪 律 处 分 : ( 一 ) 被 处 以 罚 款 警 告 处 罚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 二 ) 被 处 以 管 制 拘 役 处 罚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 三 ) 受 到 治 安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四 ) 触 犯 国 家 刑 法 被 判 刑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五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者,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五 条 学 生 不 遵 守 学 校 考 勤 规 定, 有 旷 课 行 为 者,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一 学 期 旷 课 学 时 累 计 超 过 16 节 者 ( 含 16 节 ),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 二 ) 一 学 期 旷 课 学 时 累 计 超 过 24 节 者 ( 含 24 节 ),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三 ) 一 学 期 旷 课 学 时 累 计 超 过 32 节 者 ( 含 32 节 ),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 四 ) 一 学 期 旷 课 学 时 累 计 超 过 40 节 者 ( 含 40 节 ),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五 ) 一 学 期 旷 课 学 时 累 计 超 过 50 节 者 ( 含 50 节 ),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擅 自 离 校 或 不 按 时 到 校 者, 按 旷 课 论 处 ( 一 天 旷 课 时 数 按 实 际 授 课 时 数 且 不 低 于 六 节 课 计 算 ) 第 六 条 学 生 不 遵 守 学 校 考 试 规 定, 有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者, 依 据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规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认 定 与 处 理 第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行 为 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在 51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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