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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二 章 屏 東 平 原 上 的 族 群 昔 稱 為 下 淡 水 的 屏 東 平 原, 位 居 臺 灣 西 部 南 端, 向 屬 平 埔 熟 番 中 鳳 山 八 社 的 生 活 空 間, 在 文 明 的 腳 步 尚 未 進 入 下 淡 水 溪 左 岸 以 前, 是 八 社 番 人 們 的 樂 土, 他 們 過 著 與 世 無 爭 的 生 活, 平 原 上 植 被 茂 密, 野 生 動 物 繁 生, 僅 需 施 作 簡 單 的 刀 耕 火 種 即 可 獲 致 農 作, 兼 且 平 原 草 埔 梅 花 鹿 繁 生, 可 提 供 豐 富 的 動 物 性 蛋 白 質, 社 番 的 食 物 來 源 便 不 虞 匱 乏, 以 致 他 們 雖 有 金 錢, 但 並 未 發 展 出 以 金 錢 貿 易 的 模 式, 而 仍 停 留 在 以 物 易 物 的 階 段 直 到 十 七 世 紀, 荷 蘭 人 於 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後, 南 部 鳳 山 八 社 向 荷 屬 東 印 度 公 司 表 達 臣 服 之 意, 荷 方 要 求 臣 屬 的 番 社 需 每 年 朝 貢 一 定 數 額 的 米 穀 與 鹿 皮, 鳳 山 八 社 才 逐 漸 捨 棄 傳 統 的 狩 獵 與 游 耕 方 式, 轉 變 為 清 代 文 獻 記 載 中 不 捕 禽 獸, 專 以 耕 種 為 務 的 族 群 也 因 為 屏 東 平 原 特 殊 的 地 理 條 件, 使 得 平 原 的 地 形 面 貌 可 清 楚 由 東 北 向 西 南 區 分 為 沖 積 扇 帶 扇 端 湧 泉 帶 沖 積 平 原 帶 以 及 低 濕 沼 澤 帶 四 種 地 貌, 加 上 流 貫 其 間 的 數 條 主 要 河 川, 因 仍 屬 發 育 時 期, 河 川 上 游 侵 蝕 強 烈 而 中 下 游 堆 積 旺 盛, 間 接 使 平 原 的 面 貌 往 往 在 一 場 豪 大 雨 後 便 有 不 小 的 改 變, 河 道 移 徙 不 定 水 量 盈 缺 顯 著 的 特 殊 的 地 理 環 境 也 一 併 對 生 活 其 上 的 鳳 山 八 社 族 群 與 聚 落 分 佈 產 生 深 遠 的 影 響 第 一 節 屏 東 平 原 地 理 環 境 概 況 屏 東 平 原 從 地 形 圖 來 看, 是 一 個 範 圍 方 整 的 地 理 區, 四 至 東 起 中 央 山 脈 南 段 西 坡 的 潮 州 斷 層, 北 至 大 津 ( 荖 濃 溪 和 濁 口 溪 匯 流 處 ) 大 龜 山 ( 玉 山 山 脈 南 端 ) 美 濃 旗 山, 西 止 於 高 屏 溪 和 旗 山 溪, 南 迄 於 臺 灣 海 峽, 面 積 約 1,160 平 方 公 里 19

2 1 潮 州 斷 層 於 平 原 東 側 形 成 顯 著 的 陡 坡, 成 為 臺 灣 山 系 南 部 副 分 水 嶺 之 西 端, 其 高 度 北 部 為 1,000~1,200 公 尺, 南 部 逐 漸 降 低 至 400~600 公 尺 ; 而 屏 東 平 原 面 的 比 高, 在 北 部 是 600~1,000 公 尺, 南 部 則 為 300~500 公 尺 2 如 以 地 形 及 地 質 劃 分, 屏 東 平 原 東 側 為 潮 州 斷 層, 西 側 以 旗 山 丘 陵 及 鳳 山 丘 陵 為 界, 略 成 南 北 延 長 的 矩 形, 長 約 60 公 里 寬 約 20 公 里 本 區 域 為 臺 灣 地 下 水 分 區 中 最 南 端 的 一 個, 平 原 面 主 要 由 旗 山 溪 荖 濃 溪 隘 寮 溪 高 屏 溪 ( 下 淡 水 溪 ) 東 港 溪 及 林 邊 溪 等 網 狀 河 川 聯 合 沖 積 而 成 3 屏 東 平 原 形 成 前 為 一 陷 落 之 海 灣 低 地, 後 經 其 周 邊 大 小 溪 流 自 山 地 挾 帶 土 石 不 斷 堆 積 而 成, 也 因 此 在 沖 積 過 程 中 逐 漸 形 成 不 同 之 地 理 區 塊, 依 水 源 豐 沛 與 否 排 水 和 適 耕 程 度 等 方 面, 分 為 四 種 地 帶, 即 沖 積 扇 帶 扇 端 湧 泉 帶 沖 積 平 原 帶 和 低 濕 沼 澤 帶 4 潮 州 斷 層 於 中 央 山 脈 山 腳 下 形 成 許 多 新 舊 沖 積 扇, 堆 積 的 土 石 逼 使 荖 濃 溪 河 道 西 移, 而 與 旗 山 溪 合 併 成 為 高 屏 溪, 也 因 沖 積 扇 堆 積 物 向 西 生 長, 再 使 高 屏 溪 日 漸 西 移, 逐 步 侵 蝕 旗 山 南 方 的 丘 陵 山 麓 而 拓 寬 平 原 面, 同 時 荖 濃 溪 旗 山 溪 濁 口 溪 卡 烏 溪 隘 寮 溪 瓦 魯 斯 溪 來 社 溪 力 里 溪 所 搬 入 的 大 量 岩 屑 均 堆 積 於 平 原 面 所 以, 可 知 屏 東 平 原 生 成 的 主 要 因 素, 乃 在 於 河 川 的 沖 積 作 用 河 川 出 山 之 後, 因 地 勢 瞬 間 開 展 與 坡 度 變 緩 等 因 素 下, 水 流 所 挾 帶 的 土 石 因 流 水 速 度 減 緩 成 扇 狀 堆 磧 於 山 谷 出 口, 此 等 河 川 在 平 原 上 多 成 網 流, 有 廣 大 的 氾 濫 平 原 5 因 此 沖 積 扇 為 屏 東 平 原 的 重 要 地 形 面, 較 大 的 沖 積 扇 自 北 而 南 有 荖 濃 溪 扇 隘 寮 楊 萬 全, 水 文 學,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系,1993 年, 頁 9 林 朝 棨, 臺 灣 省 通 志 稿, 卷 一 土 地 志 地 理 篇, 第 一 冊, 臺 北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57 年, 頁 蔡 承 恩, 屏 東 平 原 自 升 水 系 分 佈 區 域 調 查 與 出 水 量 潛 能 分 析,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碩 士 論 文,2003 年, 頁 5 施 添 福, 國 家 地 域 與 社 會 以 清 代 臺 灣 屏 東 平 原 為 例, 收 錄 於 平 埔 族 群 與 臺 灣 歷 史 文 化 論 文 集,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民 國 90 年 8 月, 頁 36 林 朝 棨, 臺 灣 省 通 志 稿, 頁

3 溪 扇 林 邊 溪 扇 力 里 溪 扇 等 6 本 區 域 內 另 一 條 重 要 河 川 東 港 溪, 它 流 經 隘 寮 溪 沖 積 扇 與 林 邊 溪 沖 積 扇 間, 匯 集 了 兩 沖 積 扇 所 流 出 的 地 下 水, 其 年 平 均 逕 流 係 數 ( 河 川 逕 流 量 與 流 域 降 水 量 之 比 值 ) 高 達 94.7%, 為 臺 灣 二 十 一 條 主 要 河 川 之 冠, 其 河 水 量 多 而 穩 定, 乾 季 時 地 表 仍 有 不 少 的 逕 流 水 流 量 7 本 地 下 水 域 地 下 水 資 源 豐 富, 荖 濃 溪 和 旗 山 溪 二 大 支 流 匯 集 於 里 港 之 北, 隘 寮 沖 積 扇 的 扇 端 地 下 水 流 出 區 也 延 伸 到 達 里 港, 因 此 天 然 補 助 條 件 甚 佳 致 使 乾 季 雖 然 長 達 半 年 以 上, 土 壤 水 不 足 也 有 半 年, 卻 因 地 下 水 資 源 豐 富, 而 無 缺 水 之 憂 8 然 而, 也 正 因 上 述 之 地 理 因 素, 平 原 上 各 條 河 川 沖 積 扇 仍 處 於 發 育 期, 每 逢 夏 季 因 熱 對 流 而 降 雨 頻 繁, 或 因 熱 帶 氣 旋 攜 帶 大 量 雨 雲, 經 過 迎 風 面 時, 而 迫 使 大 量 水 氣 降 於 河 川 上 游 山 麓 地 帶, 往 往 易 引 起 山 洪 爆 發, 大 量 地 表 逕 流 水 沿 河 川 自 上 游 傾 洩 而 下 楊 萬 全 於 其 研 究 報 告 中 指 出 :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多 在 3,000 公 釐 以 上, 嶺 脊 附 近 可 達 3,500 公 釐 以 上, 北 大 武 山 附 近 更 高 達 4,500 公 釐 以 上 9 待 出 山 後 河 川 舊 有 河 道 因 平 日 堆 積 作 用 旺 盛, 河 道 短 淺, 無 法 容 納 瞬 間 暴 漲 之 水 流, 則 大 水 往 往 偏 離 河 道 往 左 右 氾 濫, 河 川 出 谷 口 後, 河 道 分 歧 且 流 路 搖 擺 不 定, 自 山 地 門 以 降, 內 埔 萬 巒 長 治 鹽 埔 高 樹 等 鄉 鎮 一 帶, 均 在 高 屏 溪 流 域 氾 濫 之 影 響 範 圍 內 至 今 上 述 地 方 仍 留 有 許 多 關 於 大 水 氾 濫 之 口 述 記 載, 且 名 稱 各 有 不 同, 位 處 上 游 沖 積 扇 帶 之 聚 落 如 內 埔 鹽 埔 往 往 稱 山 洪 爆 發 為 作 大 水, 下 游 沖 積 平 原 帶 之 聚 落 如 萬 丹 則 稱 崩 溪, 鳳 山 縣 采 訪 冊 對 此 一 景 象 描 述 為 參 施 添 福 編, 臺 灣 地 名 辭 書, 卷 四 屏 東 縣,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2001 年, 頁 李 俊 宏, 東 港 溪 流 域 水 文 特 性 之 研 究,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1997 年, 頁 3-7 楊 萬 全, 水 文 學, 頁 楊 萬 全, 高 屏 溪 流 域 和 屏 東 平 原 的 水 資 源, 地 理 研 究 報 告 27,1997 年, 頁 85 21

4 溪 流 浩 大, 氾 濫 無 常, 夏 秋 霖 雨 滂 沱, 積 潦 驟 漲, 野 水 縱 橫 10, 地 勢 相 對 其 他 區 域 而 言 極 不 穩 定, 連 帶 影 響 其 上 之 聚 落 分 佈 範 圍, 位 處 此 一 地 形 帶 之 聚 落 居 民 普 遍 仍 留 有 大 水 毀 庄 之 集 體 記 憶 11, 此 一 地 帶 被 稱 為 沖 積 扇 帶, 地 形 往 往 遍 佈 巨 石 或 礫 石, 春 冬 枯 水 期 時 河 水 常 向 下 滲 漏 成 為 伏 流, 形 成 斷 頭 河 之 現 象, 地 表 景 觀 芒 草 叢 生 巨 石 遍 佈, 地 形 多 變 且 河 道 變 化 無 常, 整 體 說 來 並 不 適 宜 發 展 農 作 自 地 表 滲 漏 之 伏 流 經 地 下 水 路 向 下 游 流 動 後, 至 沖 積 扇 頂 端 又 湧 現 成 為 活 泉, 稱 為 扇 端 湧 泉 帶 此 區 域 主 要 分 佈 於 隘 寮 溪 支 流 番 仔 寮 溪 以 南 的 地 區, 不 僅 終 年 泉 水 不 斷, 且 地 下 水 面 較 高, 僅 需 以 簡 單 工 具 插 入 地 下 數 公 尺 便 可 獲 得 不 竭 之 地 下 水 源, 是 屏 東 平 原 水 資 源 最 為 豐 富, 也 最 適 合 發 展 水 稻 耕 作 的 地 區 然 而 番 仔 寮 溪 以 北 一 帶, 沖 積 扇 仍 處 於 發 育 狀 態, 河 道 移 徙 不 定, 氾 濫 無 常, 民 人 居 住 其 上 仍 須 不 時 面 對 大 水 侵 擾, 故 雖 擁 有 豐 富 之 水 源, 但 直 至 1929 年 日 本 政 府 於 隘 寮 溪 畔 修 築 水 利 工 程, 迫 使 隘 寮 溪 溪 水 集 中 改 向 西 北, 繞 經 鹽 埔 與 里 港 等 地 向 北 匯 注 入 高 屏 溪 以 前 12, 本 區 域 與 沖 積 扇 帶 一 般, 並 不 適 合 做 為 水 稻 耕 作 的 地 區 扇 端 湧 泉 帶 以 西, 屬 沖 積 平 原 帶, 其 範 圍 約 從 高 屏 溪 東 岸 沿 十 公 尺 等 高 線 向 西 南 延 伸, 其 東 側 被 南 北 向 河 流 切 離 而 成 為 塊 狀 之 區 域, 地 勢 大 致 為 東 北 向 西 南 傾 斜, 由 屏 東 平 原 上 各 條 河 川 沖 積 物 堆 積 而 成 之 平 原, 排 水 尚 稱 良 好, 但 因 位 處 諸 河 川 下 游, 地 勢 平 緩, 自 上 游 築 埤 鑿 圳 引 水 較 為 不 易, 兼 且 離 扇 端 湧 泉 帶 較 遠, 雖 擁 有 少 數 湧 泉, 但 一 來 泉 眼 數 量 不 多, 二 來 水 量 不 足 以 供 應 區 域 內 所 有 盧 德 嘉, 鳳 山 縣 采 訪 冊, 文 叢 第 73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印, 頁 116 位 處 沖 積 扇 帶 之 村 莊, 有 今 高 樹 鄉 廣 福 廣 興 村 長 治 鄉 番 仔 寮 內 埔 鄉 杜 君 英 庄 等, 關 於 大 水 毀 庄 的 記 憶, 筆 者 父 母 所 居 之 聚 落, 長 治 鄉 番 仔 寮 村 中 主 廟 惠 迪 宮 現 存 碑 文 中 便 曾 記 載 清 時 大 水 沖 毀 村 庄, 該 廟 卻 未 受 到 任 何 波 及, 而 視 為 玄 天 上 帝 顯 靈 一 事 之 記 載 陳 正 祥, 臺 灣 地 誌 : 中 冊, 臺 北 : 南 天 書 局,1993 年, 頁

5 土 地 轉 成 水 田, 故 水 田 僅 分 佈 於 河 川 沿 岸 近 水 處, 其 他 則 以 旱 園 為 主 高 屏 溪 下 游 至 林 邊 溪 一 帶, 以 五 公 尺 等 高 線 為 界, 自 西 北 新 園 向 東 南 延 伸 至 加 祿 堂, 屬 於 低 濕 沼 澤 帶, 為 最 後 浮 出 水 面 的 海 灣 部 分, 因 附 近 海 底 平 淺, 沿 岸 海 流 擾 動 海 底 泥 沙 往 岸 邊 堆 積, 形 成 沙 洲 和 沙 嘴, 逐 漸 將 海 灣 隔 離 而 成 潟 湖 又 經 河 川 攜 帶 泥 沙 堆 積 使 部 分 地 區 浮 出 水 面 成 為 沼 澤 地 地 勢 低 濕 排 水 不 良, 且 土 地 含 鹽 量 高, 並 不 利 一 般 農 業 耕 作, 但 可 發 展 良 好 的 養 殖 漁 業 就 氣 候 而 言, 屏 東 平 原 全 區 域 位 處 北 迴 歸 線 以 南, 屬 熱 帶 氣 候, 終 年 氣 候 宜 人, 雨 季 約 每 年 五 月 中 旬 至 十 月 上 旬, 其 餘 則 為 乾 季, 不 論 冬 夏 雨 量 變 化 均 大, 尤 以 冬 期 為 甚, 常 連 續 兩 三 個 月 無 任 何 降 雨 13, 故 冬 季 少 雨 多 晴 日, 若 無 大 陸 冷 高 壓 來 襲 則 一 襲 短 衫 可 安 然 度 過 寒 冬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對 此 氣 候 型 態 描 述 為 : 鐘 鼎 之 家, 狐 貉 無 所 用 ; 細 民 無 衣 無 褐, 亦 可 卒 歲 花 卉 則 不 時 常 開, 木 葉 則 歷 年 未 落 瓜 匏 蔬 菜 之 屬, 雖 窮 冬 亦 華 秀 14 然 本 區 域 主 要 缺 點 在 於 冬 夏 雨 量 分 配 不 均, 故 施 添 福 認 為, 春 冬 頻 旱, 夏 秋 頻 潦 是 屏 東 平 原 地 帶 氣 候 的 代 表, 因 此 旱 時 能 否 得 水 灌 溉, 以 及 潦 時 能 否 宣 洩 積 水, 乃 成 為 清 代 屏 東 平 原 農 業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的 主 要 因 素 15 另 一 天 然 環 境 影 響 因 素 則 取 決 於 河 川 的 移 徙 無 常, 因 夏 秋 之 際 所 帶 來 的 雨 量 可 能 使 河 川 離 開 它 的 舊 有 河 道, 重 生 沖 刷 出 一 條 新 河 道, 也 因 這 不 可 預 期 性, 對 位 處 沖 積 扇 以 及 扇 端 湧 泉 帶 的 聚 落 居 民 而 言, 不 僅 生 命 財 產 無 法 保 障, 所 建 立 起 的 房 舍 灌 溉 系 統 以 及 田 地 等 物 產, 一 夕 之 間 遭 水 沖 沙 壓 於 無 形, 迫 使 村 舍 居 民 徙 至 他 處 另 起 爐 灶, 故 在 堤 防 興 築 之 前, 位 處 河 川 兩 岸 的 聚 落 位 置 是 不 固 定 的, 更 增 添 對 早 期 聚 落 地 圖 的 重 建 難 度 陳 正 祥, 臺 灣 地 誌 : 中 冊, 頁 王 瑛 曾,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文 叢 第 146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4:1764 年 原 刊, 頁 45 施 添 福, 國 家 地 域 與 社 會 以 清 代 臺 灣 屏 東 平 原 為 例, 頁 36 23

6 資 料 來 源 : 施 添 福, 國 家 地 域 與 社 會 以 清 代 臺 灣 屏 東 平 原 為 例, 收 錄 於 平 埔 族 群 與 臺 灣 歷 史 文 化 論 文 集,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籌 備 處,2001 年, 頁 37 24

7 第 二 節 鳳 山 八 社 的 生 活 樣 貌 一 番 社 風 俗 方 面 飲 食 方 面, 社 番 大 多 以 種 秔 稻 16 黍 糯 白 豆 菉 豆 蕃 薯 為 主 並 種 植 香 米, 體 積 較 一 般 稻 米 為 大, 香 味 濃 郁, 用 以 雜 其 他 稻 穀 炊 飯 則 香 味 逾 二 三 日 不 餲 ; 且 這 種 米 社 番 每 歲 種 植 僅 供 一 年 自 食, 並 視 作 珍 貴 之 物 並 不 與 人 交 易, 縱 使 買 方 以 數 倍 價 格 欲 向 其 購 買, 亦 多 只 留 供 自 家 食 用 而 不 欲 出 售 較 為 特 別 的 是, 食 物 若 因 久 放 而 餒 敗 生 蟲 時, 社 番 並 不 會 將 之 丟 棄, 反 而 視 作 佳 餚 而 欣 然 食 用 衣 飾 方 面, 男 性 習 慣 夏 季 炎 熱 時 全 裸, 女 性 則 坦 露 上 半 身 清 統 治 後, 女 改 著 衣 裙, 並 將 小 腿 包 裹 起 來 ; 男 性 則 習 慣 穿 鹿 皮 或 以 毛 氈 披 於 身 軀, 稱 為 卓 戈 紋 ; 以 青 布 圍 裹 腰 下, 名 為 鈔 陰, 武 洛 社 則 自 有 不 同 語 彙 稱 為 阿 習 男 女 習 慣 赤 腳 並 喜 將 野 花 戴 於 頭 上 以 為 美 個 性 喜 好 清 潔, 不 論 冬 夏 均 每 日 一 浴, 常 淋 浴 於 溪 或 以 水 盆 舀 水 從 頭 淋 下 以 為 快 又 男 女 喜 歡 腳 戴 鐵 鐲, 稱 為 石 加 來 另 用 鐵 片 綁 在 腰 間 作 為 保 護 物, 當 執 行 傳 送 公 文 勤 務 時, 往 往 奔 走 速 度 越 快, 聲 音 傳 遞 的 越 遠 ; 另 外 也 認 為 晚 上 若 有 惡 物 阻 塞 回 家 的 道 路, 可 以 之 作 為 壯 膽 的 工 具 八 社 中 只 有 港 東 里 茄 藤 放 索 力 力 三 社 有 穿 耳 的 習 俗 17 居 處 方 面, 裨 海 紀 遊 中 對 番 人 居 住 地 之 描 述 為 : 番 室 仿 龜 殼 為 制, 築 土 基 三 五 尺, 立 棟 其 上, 覆 以 茅, 茅 簷 深 遠, 垂 地 過 土 基 方 丈, 雨 暘 不 得 侵 其 下 可 舂 可 炊, 可 坐 可 臥, 以 貯 笨 車 網 罟 農 具 雞 栖 豚 柵, 無 不 宜 室 前 後 各 為 牖, 在 脊 棟 下, 緣 梯 而 登 18 另 外 在 臺 海 使 槎 錄 中 亦 記 載 著 : 屋 名 曰 朗 ; 築 土 為 基, 架 竹 為 梁, 葺 茅 為 蓋, 編 竹 為 牆, 織 蓬 為 門 秔 稻, 稻 米 一 種, 與 粳 米 同, 屬 黏 性 較 強 之 米 種 黃 叔 璥, 臺 海 使 槎 錄, 頁 郁 永 河, 裨 海 紀 遊, 南 投 : 臺 灣 歷 史 文 獻 叢 刊,1996:(1697), 頁

8 每 築 一 室, 眾 番 鳩 工 協 成 ; 無 工 師 匠 氏 之 費, 無 斧 斤 鋸 鑿 之 煩, 用 刀 一 柄, 可 成 眾 室 正 屋 起 脊, 圈 竹 裹 草 標 左 右, 如 獸 吻 狀, 名 曰 律 武 洛, 名 曰 打 藍, 示 觀 美 也 社 四 圍 植 竹 木 貯 米 另 為 小 室, 名 曰 圭 茅 ; 或 方 或 圓, 或 三 五 間 十 餘 間 毗 連 ; 亦 以 竹 草 成 之, 基 高 倍 於 常 屋 下 木 上 簟, 積 穀 於 上, 每 間 可 容 三 百 餘 石 19 八 社 社 番 要 建 造 房 屋 時, 需 先 將 土 壤 舂 實 堆 高 三 至 五 尺, 才 於 其 上 搭 蓋 房 20 屋, 以 竹 子 作 為 樑 柱, 並 將 竹 片 編 成 四 壁, 屋 頂 覆 蓋 茅 草, 屋 簷 則 延 伸 至 地 基 之 外, 如 此 可 避 雨 水 與 豔 陽 從 文 中 亦 可 得 知, 土 番 居 住 的 房 室, 高 於 地 面 數 尺, 屋 下 空 間 可 當 作 舂 米 或 炊 事 處, 坐 臥 皆 宜, 並 可 當 作 農 具 等 物 的 堆 置 處, 番 社 四 周 並 種 植 刺 竹 以 為 屏 障 生 活 娛 樂 方 面, 歲 時 宴 會, 社 番 會 準 備 豐 富 的 食 物, 如 魚 肉 雞 黍 等 社 眾 年 度 大 會 時 則 專 殺 豬 一 頭 供 社 眾 食 用, 並 不 另 行 準 備 其 他 的 食 物 飲 酒 不 醉, 興 酣 則 起 而 歌 而 舞 坦 胸 露 背 跳 躍 盤 旋, 如 兒 戲 狀 ; 歌 無 常 曲, 就 見 在 景 作 曼 聲 一 人 歌, 群 拍 手 而 和 21 捕 鹿 除 鹿 隻 的 內 臟 外, 不 管 是 筋 骨 皮 肉 均 需 繳 給 土 官 社 番 眼 中 將 味 道 偏 酸 的 酒 視 為 醇 酒 鳳 山 縣 志 中 曾 描 述 關 於 番 人 的 習 俗, 說 明 番 人 並 不 像 漢 人 一 般 有 年 月 生 辰 的 概 念, 也 沒 有 使 用 姓 氏 的 習 慣, 土 番 之 俗, 與 漢 人 不 同 不 知 姓 氏, 不 知 年 月 生 辰 父 母 外, 無 伯 叔 甥 舅 之 親, 無 祖 先 祭 祀 之 禮 22 上 述 文 字 中 不 免 流 露 出 以 民 族 中 心 本 位 思 考 的 觀 點, 以 為 番 人 除 了 父 母 之 外, 別 無 其 他 旁 系 親 屬 的 黃 叔 璥, 臺 海 使 槎 錄 卷 七, 文 叢 第 4 種,1996 年, 頁 143 筆 者 曾 聽 長 輩 提 起, 要 作 為 樑 柱 的 竹 子 需 經 特 別 挑 選, 以 閩 南 語 俗 稱 竹 公 仔 的 刺 竹 作 為 樑 柱 最 為 適 當, 且 刺 竹 於 庄 社 附 近 便 可 取 得, 舊 時 聚 落 旁 多 植 刺 竹, 植 株 不 僅 可 提 供 房 屋 的 建 材, 且 具 有 防 禦 功 能 黃 叔 璥, 臺 海 使 槎 錄, 頁 144 陳 文 達, 鳳 山 縣 志, 文 叢 第 124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1 年, 頁 80 26

9 概 念 另 外 關 於 番 人 不 知 姓 氏 的 習 俗, 在 乾 隆 四 十 七 年 (1782) 以 前, 鳳 山 八 社 民 人 皆 以 漢 字 音 譯 的 番 名 ( 如 大 邦 雅 淡 毛 寧 阿 里 莫 紅 孕 礁 傑 礁 老 葛 匏 及 卓 戈 嘪 等 ) 作 為 與 漢 人 簽 立 契 約 時 的 依 據 最 早 出 現 的 漢 姓 是 在 乾 隆 四 十 七 年 (1782), 由 搭 樓 社 番 以 潘 為 姓 氏 與 大 港 街 ( 屏 東 縣 九 如 鄉 後 庄 ) 漢 人 林 瑞 和 簽 立 典 契, 而 在 嘉 慶 年 間 鳳 山 八 社 部 分 社 番 以 趙 王 鄭 潘 田 劉 鐘 戴 為 姓 氏 與 漢 人 立 約, 至 道 光 以 後, 番 契 中 不 再 出 現 番 名, 社 番 全 部 改 以 漢 人 姓 名 與 漢 人 立 契, 此 原 因 與 官 府 於 各 社 設 立 土 番 社 學 教 化 番 童, 以 及 受 漢 人 文 化 風 俗 影 響 有 關 在 婚 嫁 習 俗 上, 鳳 山 縣 志 則 記 載 : 俗 重 生 女, 不 重 生 男 ; 以 男 則 出 養 於 人, 女 則 納 婿 於 家 婚 嫁 之 初, 男 吹 嘴 琴, 女 出 與 合 ; 當 意 者, 告 於 父 母, 具 酒 食 邀 飲 同 社 之 人, 即 成 配 偶, 名 曰 牽 手 社 中 女 子 十 五 歲 後 便 自 己 另 行 搭 建 一 屋 獨 居, 男 方 若 有 愛 慕 之 意 則 至 其 獨 居 之 處 屋 旁 彈 嘴 琴, 若 雙 方 均 有 好 感, 則 女 出 舍 邀 男 子 與 之 同 居, 稱 為 牽 手 相 處 超 過 月 餘 後, 則 各 自 歸 家 秉 告 父 母, 以 紗 帕 青 紅 布 為 聘, 按 家 境 狀 況 聘 禮 亦 有 所 差 別, 家 境 較 富 裕 者 以 紗 帕 作 聘, 家 貧 者 則 青 紅 布 即 可 ; 落 聘 後, 由 女 方 家 長 準 備 酒 食 宴 請 諸 社 人 與 親 友, 並 將 男 方 招 贅 入 女 家 婚 後, 女 赴 男 家 洒 掃 三 日, 名 曰 烏 合 此 後 男 歸 女 家, 同 耕 並 作, 以 偕 終 身 夫 婦 反 目, 夫 出 其 婦, 婦 離 其 夫 ; 不 論 有 無 生 育, 均 分 舍 內 什 物, 各 再 牽 手 出 贅 近 日 番 女 多 與 漢 人 牽 手 者, 媒 妁 聘 娶, 文 又 加 煩 矣 23 從 文 中 不 難 觀 察 到, 鳳 山 八 社 的 風 俗 是 重 女 輕 男, 婚 嫁 亦 是 由 男 方 入 贅 女 方 家 中, 女 方 僅 於 婚 後 至 夫 家 灑 掃 三 日, 便 算 盡 了 義 務 之 後 男 子 便 與 女 方 共 同 生 活 若 因 故 離 婚 則 財 物 各 取 其 半, 原 文 中 並 未 明 顯 點 出 若 有 子 女, 應 如 何 決 定 撫 養 權, 以 原 文 推 估 應 是 與 財 物 一 般, 各 攜 其 所 愛 以 養 之 且 八 社 男 女 離 婚 後, 並 23 黃 叔 璥, 臺 海 使 槎 錄, 頁

10 不 如 西 拉 雅 族 大 傑 巔 等 社 之 風 俗, 規 定 若 女 方 不 待 男 方 另 行 娶 妻 便 自 行 改 嫁 者, 課 以 男 女 雙 方 酒 一 甕 番 錢 三 餅 之 規 定, 而 任 由 雙 方 自 由 再 行 牽 手 楊 鴻 謙 於 其 博 士 論 文 中, 依 黃 叔 璥 一 文 推 測 鳳 山 八 社 之 家 庭 結 構 係 屬 母 系 社 會, 具 有 母 方 繼 嗣 母 系 財 產 繼 承 及 從 妻 居 等 特 質 並 認 為 八 社 在 漢 移 民 影 響 之 下, 母 系 社 會 結 構 因 而 改 變 24 筆 者 亦 贊 同 此 項 說 法, 但 就 夫 妻 離 異 時 分 配 財 產 之 方 法 而 論, 不 單 獨 女 方 可 取 得 共 有 財 產, 男 方 亦 可 享 同 樣 權 益 自 雍 正 二 年 (1724) 後, 文 獻 中 已 描 述 番 女 近 日 多 與 漢 人 牽 手, 此 點 可 能 為 導 致 八 社 產 業 流 失 之 原 因 洪 麗 完 於 其 著 作 中 亦 提 到, 平 埔 熟 番 在 家 系 繼 承 上, 係 由 女 子 繼 承 家 產 及 家 系, 漢 人 則 可 藉 由 婚 姻 關 係 取 得 土 地 所 有 權, 在 土 著 與 漢 人 的 競 爭 中, 為 漢 人 取 勝 增 添 另 一 契 機 25 為 因 應 此 迥 異 於 漢 人 的 風 俗, 乾 隆 二 年 (1737) 巡 臺 御 史 白 起 圖 等 奏 准 : 嗣 後 漢 民 不 得 擅 娶 番 婦, 番 婦 亦 不 得 牽 手 漢 民 違 者, 即 行 離 異. 漢 民 照 民 苗 結 親 例, 杖 一 百 離 異 其 從 前 已 娶 生 有 子 嗣 者, 即 行 安 置 為 民, 不 許 往 來 番 社, 以 杜 煽 惑 生 事 之 端 26, 課 予 地 方 官 員 審 慎 取 締 民 番 通 婚 之 事, 避 免 不 肖 漢 人 以 牽 取 番 婦 為 名 而 行 劫 取 番 社 土 地 之 實, 以 斷 絕 漢 人 在 番 社 中 煽 惑 起 釁 的 機 會 設 想 漢 人 與 社 中 女 子 締 結 婚 姻 之 事, 從 政 策 角 度 觀 察, 漢 人 於 當 時 受 不 得 悉 眷 來 臺 之 禁 令 束 縛, 多 隻 身 來 臺 謀 取 發 展, 透 過 婚 姻 關 係, 不 但 可 獲 得 土 地 耕 作 且 有 女 方 之 房 舍 堪 作 為 棲 身 之 所, 若 日 後 夫 妻 反 目 而 離 異, 更 可 大 方 要 求 取 得 半 數 番 女 之 財 產 土 地, 如 此 則 漢 人 與 番 女 牽 手 者 愈 眾, 社 番 財 物 與 土 地 被 瓜 分 者 愈 多, 番 民 生 計 日 蹙 更 不 待 言, 至 於 更 為 詳 細 之 討 論, 則 留 待 第 三 章 中 作 闡 述 參 楊 鴻 謙, 清 代 臺 灣 南 部 西 拉 雅 族 番 社 地 權 制 度 變 遷 之 研 究 以 鳳 山 八 社 領 域 為 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地 政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2003 年, 頁 洪 麗 完, 臺 灣 中 部 平 埔 族 : 沙 轆 社 與 岸 裡 大 社 之 研 究, 臺 北 : 稻 鄉 出 版 社, 頁 重 修 臺 灣 府 志, 方 志 第 105 種,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印,1961 年, 頁

11 相 較 於 漢 人 社 會 男 女 規 範 嚴 謹, 且 婚 姻 之 事 多 決 於 父 母 之 命 媒 妁 之 言 的 習 俗 而 論, 鳳 山 八 社 對 於 婚 姻 上 面 的 規 範 是 相 對 開 放, 而 且 自 由 的 習 俗 上 雖 男 歸 女 家, 但 在 夫 婦 離 異 之 後 男 女 地 位 平 等, 且 並 不 約 束 雙 方 各 自 再 行 嫁 娶 ; 反 之, 漢 人 社 會 對 於 離 異 女 性 的 權 益 較 為 漠 視, 女 方 並 無 法 取 得 財 物, 更 遑 論 子 女 的 撫 養 權 另 外 黃 叔 璥 也 觀 察 到 雍 正 二 年 (1724) 前 後, 鳳 山 八 社 中 女 子 多 與 漢 人 締 結 婚 約, 而 亦 採 用 漢 人 之 婚 嫁 習 俗 據 留 存 之 鳳 山 八 社 社 番 典 賣 祖 地 的 番 契 來 看, 契 約 中 描 述 土 地 來 源 時, 田 主 均 謂 係 繼 承 自 祖 父 或 父 之 田 園 這 情 況 與 分 佈 在 台 南 縣 西 拉 雅 族 番 社 之 番 契 不 同 點 為, 新 港 社 與 卓 猴 社 社 番 說 明 土 地 來 源 時, 大 部 分 均 謂 繼 承 自 祖 父 母 或 祖 母 之 田 園 至 於 八 社 社 番 於 簽 訂 契 約 過 程 中 描 述 土 地 來 源 時, 常 稱 係 繼 承 自 祖 父 或 父 之 田 園 一 辭, 或 許 與 漢 人 交 易 習 慣 有 所 關 聯 蓋 漢 人 之 間 土 地 之 交 易 需 言 明 土 地 四 至 座 落 與 土 地 來 源, 漢 人 社 會 之 習 慣 田 產 概 由 男 丁 繼 承, 女 性 並 無 田 產 繼 承 的 權 利, 由 漢 人 土 地 交 易 契 約 中 常 可 見 到 有 承 祖 父 遺 下 鬮 分 明 買 陳 河 蘇 鳳 邑 上 蚶 庄 租 業 一 所 之 字 眼, 鳳 山 八 社 社 番 與 漢 人 交 易 時, 亦 可 能 因 而 沿 襲 此 一 習 慣, 稱 所 有 之 田 園 係 承 祖 父 業 喪 葬 習 俗 中, 若 土 官 身 故, 則 掛 上 藍 布 旛 竿, 抬 著 土 官 一 路 沿 著 村 舍 鳴 鑼 昭 告 社 眾, 稱 為 班 柔 少 里 堂 敖 敖, 整 個 村 社 的 人 均 緊 密 門 戶, 遊 行 完 畢 後 返 回 喪 家, 將 土 官 平 日 衣 服 什 物 各 分 一 半, 並 與 諸 親 友 贈 送 布 匹 與 鹿 皮 一 張, 作 為 其 陪 葬 品 後 將 棺 廓 葬 於 睡 臥 之 床 下, 未 亡 寡 婦 則 遷 居 至 別 室 本 家 與 親 友 以 酒 奠 祭 亡 者 後, 將 落 葬 之 戶 封 閉 後 各 自 歸 家 妻 子 則 不 論 年 紀 大 小, 仍 任 其 改 嫁 後 世 子 孫 則 胸 背 披 藍 布 二 片, 稱 為 掛 孝 ; 約 一 年 後 可 除 去 喪 服 倘 若 是 一 般 社 番 過 世, 則 一 切 祭 儀 與 土 官 無 異, 差 別 在 於 喪 家 並 不 會 如 土 官 一 般, 將 過 世 者 繞 行 社 中 一 29

12 周, 僅 在 家 中 祭 奠 而 不 需 昭 告 眾 人 27 由 此 可 知, 八 社 社 番 對 於 寡 婦, 並 未 如 同 漢 人 社 會 課 予 守 寡 並 奉 養 夫 家 之 責, 任 其 再 行 改 嫁 而 不 加 拘 束 二 經 濟 生 活 方 面 鳳 山 八 社 在 尚 未 進 入 荷 蘭 統 治 之 前, 因 為 人 丁 並 不 多, 兼 且 屏 東 平 原 地 域 廣 大, 番 人 彼 此 並 無 土 地 私 有 之 概 念, 以 狩 獵 採 集 與 游 耕 為 其 主 要 生 產 型 態, 郁 永 河 在 其 著 作 中 曾 生 動 描 述 平 埔 熟 番 日 常 之 生 活 : 其 饔 飧 不 宿 舂, 曉 起 待 炊 而 舂 ; 既 熟, 聚 家 人 手 摶 食 之 山 中 多 麋 鹿, 射 得 輒 飲 其 血 ; 肉 之 生 熟 不 甚 較, 果 腹 而 已 出 不 慮 風 雨, 行 不 計 止 宿 ; 食 云 則 食, 坐 云 則 坐 ; 喜 一 笑, 痛 一 顰 終 歲 不 知 春 夏, 老 死 不 知 年 歲 寒 然 後 求 衣, 飢 然 後 求 食, 不 預 計 也 村 落 廬 舍, 各 為 向 背 無 市 肆 貿 易, 有 金 錢, 無 所 用, 故 不 知 蓄 積 雖 有 餘 力, 惟 知 計 日 而 耕, 秋 成 納 稼 ; 計 終 歲 所 食, 有 餘, 則 盡 付 麴 檗 ; 來 年 新 禾 既 植, 又 盡 以 所 餘 釀 酒 番 人 無 男 女 皆 嗜 酒, 酒 熟, 各 攜 所 釀, 聚 男 女 酣 飲, 歌 呼 如 沸, 累 三 日 夜 不 輟 ; 餘 粟 既 罄, 雖 飢 不 悔 28 從 上 述 的 記 載 不 難 窺 見, 鳳 山 八 社 的 番 人 是 生 性 樂 天 又 好 飲 的 一 群 人, 雖 早 有 耕 種 技 術, 但 只 求 一 年 溫 飽 無 虞, 並 不 特 別 囤 積 糧 食, 與 後 來 納 入 荷 蘭 統 治 後, 轉 而 終 歲 忙 於 捕 鹿 以 應 付 無 厭 的 社 商 需 索, 實 有 天 壤 之 別 ( 一 ) 繳 納 社 餉 十 七 世 紀 後, 荷 蘭 人 進 佔 大 員, 並 興 築 熱 蘭 遮 城, 鳳 山 八 社 社 番 始 和 荷 蘭 人 有 了 接 觸, 並 納 入 其 政 權 統 治 底 下, 每 年 需 繳 付 稻 米 與 鹿 皮 作 為 歸 順 荷 屬 東 印 度 黃 叔 璥, 臺 海 使 槎 錄, 頁 郁 永 河, 裨 海 紀 遊, 頁

13 公 司 統 治 的 證 明 這 段 時 點 約 可 以 追 溯 到 1630 年 代,1635 年 12 月 25 日, 荷 蘭 大 員 城 長 官 布 德 曼 (Hans Putmans) 率 領 軍 隊 五 百 人 及 新 港 附 近 各 村 居 民 四 五 百 人, 準 備 進 攻 位 於 安 平 東 南 方 約 十 二 三 哩 遠 的 一 個 村 落, 當 他 們 攻 進 村 裡 後 將 當 地 人 所 建 的 房 屋 及 米 倉 一 把 火 全 部 燒 毀, 這 村 落 也 就 是 日 後 被 視 為 阿 猴 社 前 身 的 Takreiang 29 此 次 軍 事 行 動 後 隔 年, 平 原 上 的 各 個 村 社 相 繼 向 荷 屬 東 印 度 公 司 表 示 歸 順 之 意, 也 使 得 荷 蘭 人 的 勢 力 越 過 下 淡 水 溪 到 達 東 岸 鳳 山 八 社 人 世 居 的 地 域 之 後 荷 蘭 人 陸 續 為 了 征 討 臺 灣 東 岸 的 番 社 與 探 勘 金 礦 之 需, 不 時 進 出 屏 東 平 原, 其 率 領 軍 隊 所 到 之 處, 除 了 有 宣 揚 武 力 的 企 圖 之 外, 也 勸 導 土 番 進 行 稻 作 種 植, 以 供 應 他 們 在 府 城 的 需 求, 並 減 少 依 賴 從 大 陸 東 南 一 帶 進 口 稻 米 的 窘 境, 從 1642 年 荷 蘭 人 為 討 伐 殺 害 其 下 級 商 務 衛 瑟 琳 (Maerten Wesselingh) 的 呂 家 望 和 太 八 六 九 社, 於 同 年 2 月 19 日 途 經 放 索 社 時 的 一 段 文 字 記 載 30, 得 以 顯 示 出 鳳 山 八 社 至 少 在 1640 年 代 初 期, 已 有 部 分 社 眾 或 在 勸 誘 下, 或 因 荷 蘭 人 的 強 勢 介 入 而 開 始 改 變 傳 統 遊 耕 狩 獵 的 生 活 方 式, 轉 而 從 事 稻 作 除 了 每 年 向 歸 順 的 番 社 收 取 稻 穀 與 鹿 皮 的 納 貢 之 外, 荷 蘭 人 更 在 各 番 社 中 設 立 交 易 所, 並 選 派 有 力 漢 人 擔 任 社 商 進 行 買 贌 的 工 作, 掌 握 番 社 間 的 交 易 權 並 對 交 易 行 為 課 取 交 易 稅 ( 又 稱 為 贌 社 稅 ), 此 後 各 時 期 統 治 者 依 循 著 這 模 式, 對 鳳 山 八 社 番 課 徵 無 止 盡 的 社 餉 與 徭 役, 使 社 番 們 與 郁 永 河 口 中 所 描 述 的 自 遊 於 葛 天 無 懷 之 世, 有 擊 壤 鼓 腹 之 遺 風 的 生 活 漸 行 漸 遠 及 至 永 曆 十 五 年 (1661) 五 月, 鄭 成 功 驅 走 荷 蘭 人, 開 始 在 臺 灣 為 期 二 十 三 年 的 統 治, 期 間 為 籌 措 軍 費, 除 在 台 灣 西 南 部 一 帶 施 辦 民 墾 與 軍 墾, 以 獲 得 穩 定 29 李 國 銘, 十 七 世 紀 中 葉 屏 東 平 原 的 村 落 與 記 事, 臺 灣 史 研 究 1:2,1994 年, 頁 在 該 地 接 受 宴 請 米 飯 豬 肉 及 甚 多 的 雞 肉 等 豐 富 的 菜 飯, 大 受 款 待 次 日 再 受 宴 請, 照 前 例 勸 導 土 番 米 作, 然 後 進 軍 至 茄 藤 (Catia), 受 懇 切 招 待 在 此 過 夜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上 午 再 行 前 進, 經 過 數 村, 向 大 木 連 前 進, 到 處 強 命 番 人 從 事 米 作 郭 輝 譯,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頁

14 之 糧 食 來 源 外 基 本 上 明 鄭 時 期 民 墾 與 軍 墾 之 勢 力 範 圍 北 路 以 濁 水 溪 為 界, 南 路 則 只 抵 下 淡 水 溪 西 岸, 亦 即 現 在 鳳 山 一 帶, 並 不 及 於 下 淡 水 溪 以 東 之 屏 東 平 原 上 但 鳳 山 八 社 的 民 人 並 未 因 政 權 的 改 變 而 使 其 生 活 獲 得 改 善, 明 鄭 將 其 治 權 下 番 社 居 民 依 維 生 方 式 分 為 兩 類, 稱 諸 羅 三 十 四 社 土 番 捕 鹿 為 生, 鳳 山 八 社 土 番 種 地 餬 口 31, 鄭 氏 延 續 荷 蘭 時 期 對 鳳 山 八 社 社 番 收 取 贌 社 稅 之 政 策, 並 將 原 本 以 戶 為 單 位 課 徵 的 賦 稅 改 為 按 人 口 數 來 課 徵 的 丁 口 稅 八 社 諸 番 不 論 男 丁 或 婦 女, 一 概 需 繳 納 丁 米 以 為 賦 稅 通 曉 番 字 者, 稱 為 教 冊 番, 每 名 徵 米 一 石 ; 壯 番 每 名 徵 米 一 石 七 斗 少 壯 番 每 名 徵 米 一 石 三 斗, 甚 至 連 壯 番 婦 也 列 入 徵 稅 的 範 圍, 與 教 冊 番 同 樣 每 口 課 徵 一 石 的 賦 稅, 可 謂 威 制 番 民, 誘 以 食 物, 計 其 社 港, 令 商 承 贌 凡 採 於 山 取 於 海, 一 雞 一 豕 一 粟 一 麥, 必 盡 出 於 社 商 之 手 32, 八 社 社 番 不 論 男 女 老 少 無 一 不 列 入 課 稅 範 圍 之 中, 唯 恐 脫 漏, 足 見 明 鄭 時 期 鳳 山 八 社 的 賦 稅 之 重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1684) 臺 灣 收 歸 清 廷 統 治 後, 朝 廷 同 樣 基 於 籌 措 錢 糧 的 理 由, 延 續 明 鄭 時 期 的 賦 稅 政 策 且 為 了 避 免 明 鄭 的 殘 餘 勢 力 趁 機 作 亂, 將 原 有 的 明 鄭 文 武 官 員 軍 丁 與 各 省 民 人 等 一 律 強 制 遣 回 原 籍 ; 如 此 一 來 臺 灣 府 治 的 人 口 數 大 幅 減 少 將 近 一 半 ; 清 廷 更 忽 視 遷 移 後 台 郡 三 邑 之 人 民, 計 之 共 一 萬 六 千 餘 丁, 不 及 內 地 一 小 邑 之 戶 口, 地 廣 人 稀, 蕭 條 滿 眼, 蕞 爾 郡 治 之 外, 南 北 兩 路 一 望 盡 綠 草 黃 沙 緜 邈 無 際 33 人 口 數 銳 減 的 事 實, 竟 仍 舊 按 照 明 鄭 時 期 的 賦 稅 數 額, 略 做 調 整, 分 配 臺 鳳 諸 三 邑 分 別 課 徵 34 鳳 山 八 社 社 番 便 因 向 來 計 丁 輸 米 於 官 有 跡 可 考, 於 此 時 更 在 地 方 官 員 所 謂 番 丁 餉 額, 不 便 缺 少 的 藉 口 下, 成 為 有 司 欲 補 足 賦 額 而 加 重 課 稅 剝 削 的 對 象 高 拱 乾, 臺 灣 府 志, 文 叢 第 65 種,1960 年, 頁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福 建 通 志 臺 灣 府, 文 叢 第 84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0 年, 頁 164 施 琅, 靖 海 記 事, 文 叢 第 13 種,1958:1709 年 原 刊 ), 頁 67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南 部 碑 文 集 成, 文 叢 第 218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1966 年, 頁

15 對 此 情 形 諸 羅 知 縣 季 麒 光 曾 謂 : 幾 十 年 來, 民 番 重 困 今 已 入 版 圖, 望 切 來 蘇, 而 部 堂 彙 議, 止 就 偽 鄭 之 冊, 不 查 時 勢 之 難 易, 竟 以 照 舊 二 字, 按 額 徵 收 35 對 清 政 府 照 舊 對 南 路 八 社 番 課 徵 與 明 鄭 時 相 同 的 賦 稅, 提 出 希 望 減 免 的 奏 議 另 外 在 康 熙 三 十 三 年 (1694), 分 巡 臺 廈 兵 備 道 高 拱 乾 亦 於 上 呈 的 奏 摺 中 提 到 : 國 朝 討 平 臺 灣, 部 堂 更 定 餉 額, 比 之 偽 鄭 時 雖 已 稍 減, 而 現 在 番 黎 按 丁 輸 納, 尚 有 一 二 兩 至 一 二 十 兩 者 今 諸 邑 社 餉 縱 難 全 豁, 似 當 酌 減 十 分 之 三 ; 俟 建 城 桓 之 後, 再 議 履 畝 定 稅, 或 議 照 丁 輸 稅 之 法 其 鳳 邑 八 社 丁 米,, 教 冊 壯 少 諸 番 似 宜 一 例 通 行 徵 米 一 石 ; 其 番 婦 之 米, 似 應 全 豁 36 從 季 麒 光 到 高 拱 乾 上 呈 的 奏 議 當 中 不 難 得 知 鳳 山 八 社 社 邑 番 餉 之 沈 重, 因 而 先 後 上 奏 建 請 朝 廷 減 輕 八 社 熟 番 的 負 擔, 然 而 並 未 獲 得 中 央 的 回 應 之 後 亦 有 少 數 幾 位 地 方 官 員 觀 察 到 社 番 窘 境, 並 分 別 上 奏, 但 問 題 仍 未 獲 得 解 決 這 情 況 一 直 延 續 到 雍 正 三 年 (1725), 閩 浙 總 督 覺 羅 滿 保 奏 請 豁 免 八 社 番 婦 納 糧, 其 奏 摺 內 容 如 下 : 福 建 浙 江 總 督 臣 覺 羅 滿 保 謹 奏, 為 奏 請 聖 裁 事 臣 查 臺 灣 徵 收 錢 糧, 北 路 諸 羅 縣 土 番, 只 納 社 餉 男 丁 銀 兩 ; 南 路 鳳 山 縣 八 社 社 番, 則 照 男 丁 女 口 納 米, 每 米 一 石 折 穀 兩 石 內 男 丁 一 千 七 百 四 十 八 丁, 每 丁 徵 穀 二 石 以 至 二 石 六 斗 并 三 石 四 斗 不 等 ; 番 婦 一 千 八 百 四 十 四 口, 每 口 徵 穀 二 石 此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福 建 通 志 臺 灣 府, 頁 164 高 拱 乾, 臺 灣 府 志, 文 叢 第 65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0 年, 頁 臺 灣 縣 治 中 僅 鳳 山 八 社 連 番 婦 亦 需 繳 納 丁 米, 並 課 與 教 冊 番 同 樣 稅 額 之 米 穀 33

16 皆 偽 鄭 成 功 時 所 定 之 額, 未 經 改 正 伏 思 聖 朝 輕 徭 薄 賦, 愛 養 萬 民 現 在 台 灣 民 丁, 每 丁 止 徵 銀 四 錢 七 分 六 釐, 並 無 婦 女 完 納 米 穀 之 例 即 北 路 諸 羅 縣, 土 番 亦 止 男 番 完 糧, 並 無 女 番 糧 額 獨 此 鳳 山 八 社 番 婦, 尚 循 舊 額, 每 年 納 穀 三 千 六 百 八 十 八 石 土 番 之 中, 惟 鳳 山 八 社 更 為 窮 苦, 番 婦 俱 隨 男 番 終 年 捕 鹿 耕 種 供 賦, 情 殊 可 憫 我 皇 帝 天 地 為 心, 恩 膏 徧 沛, 普 天 之 下 無 一 物 不 得 其 所 臣 仰 體 皇 仁, 謹 將 南 路 八 社 番 婦 納 糧 之 苦, 據 實 密 陳, 伏 乞 聖 明 鑒 察, 可 否 特 頒 恩 旨, 將 八 社 番 婦 納 糧 之 處 准 予 豁 免 出 自 皇 上 天 恩, 其 所 免 之 穀 三 千 六 百 餘 石, 係 屬 年 額 正 賦, 不 便 缺 少 查 有 各 番 鹿 場 地 土, 或 租 與 民 人, 或 被 豪 強 侵 佔 耕 種, 臣 現 在 飭 行 清 查, 務 令 盡 行 查 出, 著 落 承 墾 之 人 納 穀 陞 科, 以 補 此 額, 則 正 賦 無 虧, 而 八 社 土 番 男 婦 生 生 世 世 感 戴 皇 恩 矣 是 否 可 行, 伏 候 聖 裁 為 此, 密 摺 謹 奏 37 然 而, 此 項 決 議 雖 終 獲 得 雍 正 之 認 可, 然 並 未 對 八 社 社 番 有 太 大 的 幫 助, 在 長 期 的 重 課 剝 削 之 下, 鳳 山 八 社 民 人 所 積 貯 的 物 力 已 遭 嚴 重 淘 空, 而 日 趨 貧 困 雍 正 四 年 (1726) 奉 文 豁 免 番 婦 徵 粟 三 千 六 百 八 十 八 石, 議 准 存 粟 四 千 石, 借 給 八 社 窮 番 籽 本 口 糧 ; 春 借 秋 還, 永 不 收 息 38 已 不 難 從 文 中 反 映 出 八 社 社 番 窮 困 已 極 之 現 況 此 時 八 社 社 番 尚 須 年 納 正 供 粟 五 千 六 百 餘 石, 折 銀 兩 千 一 六 餘 兩 ( 表 一 ), 仍 是 一 筆 不 小 的 負 擔, 且 當 時 土 地 大 多 租 贌 給 漢 人 業 戶, 由 取 得 番 地 開 墾 權 的 漢 業 戶 代 番 繳 納 正 供 ; 乾 隆 二 年 (1737) 奉 文 番 丁 照 民 丁 例, 每 丁 徵 銀 二 錢, 鳳 山 八 社 年 納 丁 銀 減 為 三 百 四 十 九 兩 六 錢, 但 當 時 番 地 賦 稅 大 多 由 漢 人 代 為 繳 納, 故 推 測 受 惠 者 應 是 漢 人 業 戶, 八 社 社 番 於 此 項 政 令 中 並 未 受 有 直 接 利 益 另 外 就 清 初 平 臺 後, 仍 照 明 鄭 時 期 人 丁 數 來 課 徵 賦 稅 之 原 因, 與 所 謂 的 番 覺 羅 滿 保, 奏 請 恩 免 臺 灣 八 社 番 婦 納 糧 摺, 雍 正 朝 漢 文 硃 批 奏 摺 匯 編 第 四 冊, 頁 728 王 瑛 曾,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頁 44 34

17 丁 餉 額, 不 便 缺 少 一 辭, 筆 者 認 為 係 肇 因 於 清 廷 初 定 臺 灣, 又 恐 明 鄭 殘 餘 勢 力 再 起, 而 強 迫 其 官 兵 民 人 歸 回 原 籍, 致 使 人 口 數 銳 減, 不 足 以 課 徵 與 明 鄭 時 期 同 數 額 之 賦 稅, 對 軍 需 頻 繁 之 清 廷 而 言 是 不 小 的 衝 擊 ; 又 清 政 府 除 需 負 擔 來 台 官 員 薪 餉 之 外, 為 防 在 臺 地 招 募 兵 勇 反 容 易 釀 成 亂 事, 因 而 採 取 勞 民 傷 財 的 班 兵 制 ; 其 又 在 財 政 的 考 量 下, 兵 無 廣 額, 餉 無 加 增, 從 福 建 ( 廣 東 江 西 佔 極 少 部 分 ) 分 營 調 派 額 兵 來 台 戍 防, 並 規 定 三 年 一 換 其 表 面 上 理 由 或 為 臺 地 因 偽 鄭 官 兵 民 人 內 遷, 人 口 不 足 ; 或 為 讓 福 建 等 地 軍 兵 來 臺 可 藉 此 熟 習 台 海 的 舟 船 顛 簸 與 風 迅, 但 背 後 的 真 正 理 由 是 對 臺 人 有 所 疑 忌, 時 任 臺 灣 道 姚 瑩 曾 言 : 若 以 臺 人 守 臺, 是 以 臺 與 臺 人, 表 明 不 願 意 由 曾 與 明 鄭 一 起 反 清 的 臺 灣 人 擔 任 戍 防 的 工 作, 以 免 亂 事 尚 未 平 定, 臺 人 軍 兵 又 與 之 合 流, 徒 增 清 廷 統 治 之 困 擾, 不 得 以 只 好 採 行 班 兵 制 度 39 又 班 兵 輪 調 來 臺 不 論 糧 餉 或 舟 船 耗 損 均 需 諸 多 花 費, 加 以 在 臺 文 武 官 員 比 之 內 地 官 員 餉 額 又 較 為 豐 厚, 種 種 支 出 均 是 對 清 政 府 財 政 是 極 大 負 擔, 因 此 縱 使 在 臺 官 員 曾 多 次 奏 請 減 免 鳳 山 八 社 社 番 正 供, 從 朝 廷 角 度 思 考, 一 來 米 糧 收 入 減 少, 二 來 倉 促 之 間 無 法 找 到 可 供 遞 補 之 財 源, 故 豁 免 八 社 番 婦 徵 粟 之 議, 直 到 雍 正 四 年 (1726) 才 得 到 朝 廷 的 正 面 回 應 表 一 清 初 鳳 山 八 社 納 米 數 量 : 雍 正 四 年 至 乾 隆 二 年 ( ) 40 類 目 口 數 每 名 徵 米 / 石 計 米 / 石 教 冊 公 廨 番 壯 番 1, ,371.5 少 壯 番 計 1,748 2, 許 雪 姬, 北 京 的 辮 子 清 代 臺 灣 的 官 僚 體 系, 臺 北 : 自 立 晚 報,1993 年, 頁 3-4 每 石 米 折 粟 2 石, 每 石 粟 折 銀 三 錢 六 分 35

18 折 粟 5,602.6 折 銀 2, 兩 資 料 來 源 : 1. 范 咸, 重 修 臺 灣 府 志, 頁 施 添 福, 國 家 地 域 與 社 會 以 清 代 臺 灣 屏 東 平 原 為 例, 收 錄 於 平 埔 族 群 與 臺 灣 歷 史 文 化 論 文 集,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民 國 90 年 8 月, 頁 36 ( 二 ) 建 造 倉 廒 鳳 山 八 社 社 番 除 了 需 應 付 政 府 的 重 課 之 外, 其 另 一 點 最 為 人 熟 知 的 便 是 繁 重 的 徭 役 與 公 差 雍 正 四 年 (1726) 奉 文 豁 免 番 婦 徵 粟 三 千 六 百 八 十 八 石, 議 准 存 粟 四 千 石, 借 給 八 社 窮 番 籽 本 口 糧 ; 春 借 秋 還, 永 不 收 息 雖 從 此 減 免 八 社 番 婦 口 糧 的 額 外 負 但, 但 奉 文 背 後 仍 不 忘 要 求 社 番 於 其 社 內 興 建 穀 倉 以 收 貯 官 糧, 每 社 建 倉 二 間 收 貯, 八 社 共 倉 廒 一 十 六 間 為 定 額 餘 倉 只 借 收 貯 買 運 兵 眷 粟 石,( 非 一 定 規 制 也 ): 一 在 放 索 社, 定 額 二 間 ; 一 在 茄 藤 社, 定 額 二 間 ; 一 在 力 力 社, 定 額 二 間 ; 一 在 下 淡 水 社, 定 額 二 間 ; 一 在 上 淡 水 社, 定 額 二 間 ; 一 在 搭 樓 社, 定 額 二 間 ; 一 在 武 洛 社, 定 額 二 間 ; 一 在 阿 猴 社, 定 額 二 間 41 社 番 在 各 番 社 內 平 均 需 起 建 二 間 的 穀 倉, 額 外 並 需 負 責 保 管 儲 存 於 港 東 港 西 二 里 番 社 和 民 庄 正 供 粟 的 穀 倉, 其 勞 役 可 謂 繁 重 鳳 山 八 社 在 史 料 的 記 載 中, 會 特 別 搭 蓋 房 舍 以 貯 存 米 穀, 其 原 文 為 : 貯 米 另 為 小 室, 名 曰 圭 茅 ; 或 方 或 圓, 或 三 五 間 十 餘 間 毗 連 ; 亦 以 竹 草 成 之, 基 高 倍 於 常 屋 下 木 上 簟, 積 穀 於 上, 每 間 可 容 三 百 餘 石 ; 正 供 收 入, 遞 年 輪 換 夜 則 鳴 鑼 巡 守, 雖 風 雨 無 間 也 42 也 或 肇 因 於 此, 使 得 清 廷 為 管 理 上 方 便, 便 課 王 瑛 曾,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卷 二, 頁 44 黃 叔 璥, 臺 海 使 槎 錄 卷 七, 頁

19 予 八 社 社 番 修 蓋 倉 廒 收 貯 供 穀 等 任 務, 且 據 康 熙 六 十 年 (1721) 朱 一 貴 事 件 後, 奉 派 來 臺 的 巡 臺 御 史 黃 叔 璥 對 八 社 社 番 因 倉 廒 所 受 的 苦 累 有 以 下 描 述 : 鳳 山 一 邑 倉 穀, 多 於 淡 水 各 社, 堆 貯 修 蓋 倉 廒 悉 令 土 番 繕 治, 已 屬 派 累 ; 至 司 納 出 入, 有 社 房 有 對 差 或 經 管 僕 役, 諸 番 絕 不 與 聞 及 遇 黴 黰 兼 之 猴 鼠 侵 耗 或 官 吏 侵 盜 缺 少, 俱 責 令 各 番 賠 補. 從 前 有 司 總 利 番 民 蚩 愚, 剝 削 侵 吞, 苦 累 實 甚 43 余 飭 所 司 倉 廒, 祗 許 令 土 番 在 外 協 同 看 護 ; 至 倉 內 穀 石 及 修 理 倉 房, 不 得 混 派 一 粟 一 木 : 稍 知 警 惕 44 然 而, 人 謀 不 臧 的 問 題 並 沒 有 獲 得 解 決, 雖 然 黃 叔 璥 在 任 時 飭 令 地 方 官 員 不 准 派 撥 社 番 負 責 穀 石 盤 點 與 修 繕 之 責, 僅 准 在 外 巡 守, 以 杜 官 員 有 任 何 栽 贓 的 藉 口, 但 也 只 能 收 一 時 之 效, 並 不 能 根 絕 此 一 弊 病 雍 正 四 年 (1726)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福 建 巡 撫 黃 國 材 於 奏 摺 內 再 度 提 及 八 社 穀 倉 一 事, 臣 查 臺 灣 鳳 山 稻 穀, 先 前 原 責 令 土 番 蓋 造 倉 房 收 貯, 實 不 免 賠 累 今 蒙 皇 上 天 恩, 已 准 將 番 丁 粟 石 改 徵 折 色 嗣 後 各 社 俱 不 必 設 倉, 一 切 苦 累 業 已 永 除 45 顯 然 黃 國 材 將 番 丁 粟 石 改 徵 折 色, 與 八 社 社 番 為 修 建 保 管 倉 穀 而 苦 累 一 事 混 為 一 談 八 社 社 番 所 建 造 之 穀 倉, 依 施 添 福 觀 點, 認 為 其 倉 廒 收 貯 的 供 穀 並 非 僅 限 於 番 社, 尚 包 括 下 淡 水 溪 以 東 所 有 的 民 庄 供 穀 社 番 仍 須 受 地 方 官 派 遣 修 護 並 保 存 看 守 民 庄 上 繳 於 倉 廒 之 供 穀, 並 未 因 施 行 番 丁 粟 石 折 色 而 有 所 改 善, 據 此 而 言, 黃 國 財 若 不 是 對 八 社 倉 廒 的 狀 況 一 無 所 知, 便 是 刻 意 模 糊 焦 點 以 包 庇 通 事 土 目 繼 續 剝 削 社 番 46 且 番 丁 粟 石 改 以 折 色 繳 納 之 舉, 表 面 上 似 乎 免 除 了 番 社 一 部 份 之 課 累, 但 換 個 角 度 而 言, 日 後 社 餉 之 繳 納 轉 換 為 折 色 後, 則 不 管 豐 收 或 荒 歉 之 年, 所 需 繳 納 黃 叔 璥, 臺 海 使 槎 錄 卷 七, 頁 149 雍 正 四 年, 奉 文 令 八 社 各 社 番 將 繳 納 之 米 穀 折 為 錢 銀, 黃 叔 璥 認 為 此 舉 能 革 除 派 累 番 人 此 一 弊 病 國 學 文 獻 館, 臺 灣 研 究 資 料 彙 編 : 第 一 輯, 臺 北 : 聯 經 出 版 事 業 公 司,1993 年, 頁 施 添 福, 國 家 地 域 與 社 會 以 清 代 臺 灣 屏 東 平 原 為 例, 頁

20 之 丁 銀 數 固 定, 此 舉 看 似 便 民, 實 則 將 其 背 後 之 成 本 轉 嫁 於 八 社 社 眾 身 上, 設 若 豐 收 之 年, 稻 穀 價 格 較 低, 折 色 後 需 以 更 多 的 稻 穀 轉 換 為 錢 銀 以 完 納, 對 社 眾 而 言 則 收 入 相 對 減 少 ; 反 之, 若 荒 歉 之 年 米 穀 已 然 缺 乏, 尚 須 勻 撥 出 部 分 轉 換 成 錢 銀 以 完 課, 則 不 管 何 種 情 況, 其 中 間 價 差 與 損 失 均 需 由 社 番 自 行 吸 收, 這 對 生 活 以 捉 襟 見 肘 的 社 眾 而 言, 無 疑 是 雪 上 加 霜 然 而 並 未 有 官 員 對 此 做 出 評 論 又 以 八 社 社 番 課 累 一 事 而 論, 事 關 國 家 倉 廒 內 供 穀 的 損 耗, 究 係 自 然 耗 損 或 是 人 謀 不 臧 的 產 物, 從 文 獻 中 不 難 推 知, 八 社 諸 番 對 倉 廒 之 事 絕 不 加 以 聞 問, 則 地 方 官 員 的 盤 點 不 實 與 藉 口 盤 運 耗 折, 向 社 番 要 求 賠 補 自 無 道 理, 但 歷 任 巡 臺 御 使 總 督 巡 撫 等 均 無 法 提 出 有 效 解 決 方 法, 甚 至 如 黃 國 材 一 般 指 鹿 為 馬, 倒 果 為 因, 使 八 社 民 人 重 課 稍 減, 卻 換 來 無 止 盡 的 徭 役 差 使 以 臺 灣 吏 治 的 素 質 而 言, 許 雪 姬 於 其 研 究 認 為 吏 治 不 良 之 原 因 並 非 如 一 般 所 認 為, 來 臺 官 員 素 質 不 佳, 或 於 內 地 犯 有 過 錯 而 被 降 調 至 臺 地, 其 中 並 不 乏 在 內 地 表 現 良 好 而 被 派 遣 至 臺 灣 其 因 素 概 有 四 點, 一 為 來 臺 官 員 心 態 偏 差 ; 二 為 監 督 考 核 的 鬆 散 ; 三 為 以 武 抑 文 之 影 響 ; 四 為 督 撫 調 補 權 之 濫 派, 種 種 因 素 致 使 來 臺 官 員 縱 有 大 志, 亦 難 以 有 所 作 為 47, 則 番 民 之 權 益 便 在 此 一 情 況 下 被 犧 牲 無 怪 八 社 社 番 在 重 課 重 役 之 下, 又 不 堪 地 方 官 員 通 事 等 藉 辭 欺 壓 勒 索, 種 下 日 後 遷 徙 他 處 另 謀 生 計 的 遠 因, 也 為 康 熙 後 期 漢 人 入 墾 屏 東 平 原 提 供 了 契 機 關 於 吏 治 對 番 漢 之 間 的 影 響, 則 容 於 後 續 第 三 章 節 中 詳 細 討 論 之 第 三 節 鳳 山 八 社 的 傳 統 領 域 傳 統 領 域 係 指 原 始 經 濟 活 動 時 期, 人 們 於 該 空 間 行 狩 獵 採 集 或 刀 耕 火 種 的 經 濟 活 動 生 活 空 間, 以 地 理 區 劃 而 言, 本 論 文 所 書 寫 的 對 象 族 群, 其 傳 統 領 域 涵 47 許 雪 姬, 北 京 的 辮 子 清 代 臺 灣 的 官 僚 體 系, 頁

21 括 高 屏 溪 流 域 ( 下 淡 水 溪 ) 東 港 溪 流 域 及 林 邊 溪 流 域 ( 力 力 溪 ) 所 共 同 沖 積 而 成 的 平 原, 他 們 在 此 沖 積 平 原 帶 溪 畔 建 立 起 搭 樓 武 洛 阿 猴 上 淡 水 下 淡 水 力 力 茄 藤 及 放 索 等 八 社, 亦 即 後 來 在 清 代 文 獻 中 所 通 稱 的 鳳 山 八 社 康 熙 五 十 八 年 (1719), 清 廷 以 東 港 溪 為 界 將 屏 東 平 原 區 分 為 港 東 港 西 二 里, 劃 歸 鳳 山 縣 管 轄, 此 港 東 港 西 二 里 即 為 鳳 山 八 社 傳 統 領 域 之 概 略 範 圍, 楊 鴻 謙 根 據 清 康 熙 乾 隆 年 間 所 繪 製 之 臺 灣 輿 圖 清 朝 光 緒 年 間 鳳 山 縣 港 西 里 及 港 東 里 之 街 庄 及 文 獻 史 料 所 載, 將 鳳 山 八 社 傳 統 領 域 範 圍 以 今 之 鄉 鎮 市 對 比, 勾 勒 出 鳳 山 八 社 之 今 貌, 則 搭 樓 社 舊 有 領 域 約 在 高 雄 縣 大 樹 鄉 與 美 濃 鎮 一 部 份 里 港 鄉 高 樹 鄉 及 九 如 鄉, 橫 跨 現 今 屏 東 高 雄 兩 縣 境 內 ; 武 洛 社 約 在 今 屏 東 縣 里 港 鄉 南 部 鹽 埔 鄉 一 帶 ; 阿 猴 社 範 圍 約 為 九 如 鄉 南 部 屏 東 市 長 治 鄉 及 麟 洛 鄉 ; 上 淡 水 社 領 域 約 為 萬 丹 鄉 北 部 內 埔 鄉 北 部 ; 下 淡 水 社 約 在 萬 丹 鄉 南 部 內 埔 鄉 南 部 竹 田 鄉 新 園 鄉 及 崁 頂 鄉 北 部 ; 力 力 社 約 在 萬 巒 鄉 崁 頂 鄉 及 潮 州 鎮 北 部 ; 茄 藤 社 約 在 潮 州 鎮 南 部 新 埤 鄉 南 州 鄉 林 邊 鄉 東 北 部 ; 放 索 社 約 在 東 港 鎮 及 林 邊 鄉 西 南 部 一 帶 48 衡 諸 八 社 舊 有 領 域 範 圍, 除 武 洛 社 較 為 靠 近 沿 山 一 帶 外, 明 鄭 末 期 至 清 領 臺 灣 初 期, 鳳 山 八 社 大 多 聚 居 於 屏 東 平 原 河 川 下 游 沖 積 平 原 一 帶, 其 男 婦 老 幼 丁 口 數 約 有 4,345 丁 口 49 但 八 社 社 番 於 乾 隆 中 期 之 後, 開 始 離 開 原 居 地 逐 漸 向 內 陸 遷 移, 直 到 清 末 時, 大 部 分 的 平 埔 社 番 已 聚 居 於 沿 山 的 沖 積 扇 帶 上, 鳳 山 八 社 遷 徙 的 歷 程, 由 於 缺 乏 相 關 的 史 料, 並 無 法 詳 細 得 知, 但 透 過 康 熙 六 十 一 年 (1722) 立 石 劃 界 的 地 點, 以 及 歷 年 各 社 贌 賣 土 地 的 位 置 與 乾 隆 中 期 各 社 守 隘 的 地 區, 可 以 粗 略 得 知 各 社 的 活 動 領 域 及 其 傳 統 土 地 範 圍 一 武 洛 社 武 洛 社 在 康 熙 年 間 (1681~1722) 臺 灣 輿 圖 上 原 稱 為 稱 為 大 澤 機 社, 乾 楊 鴻 謙, 清 代 臺 灣 南 部 西 拉 雅 族 番 社 地 權 制 度 變 遷 之 研 究 以 鳳 山 八 社 領 域 為 例, 頁 39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福 建 通 志 臺 灣 府, 頁 165 丁 口 數 為 康 熙 二 十 四 年 (1685) 的 資 料 39

22 隆 年 間 (1736~1795) 臺 灣 輿 圖 則 改 稱 為 武 洛 社 東 瀛 識 略 中 曾 推 測 番 社 名 稱 之 轉 變, 係 因 為 番 語 侏 離, 有 音 無 字, 在 翻 譯 上 不 同 的 緣 故 50 其 活 動 領 域 為 武 洛 溪 中 游 南 北 兩 岸 雍 正 五 年 (1727) 左 右, 向 外 遷 徙 至 武 洛 庄 的 頂 武 洛, 其 後 部 分 社 眾 又 再 遷 回 近 山 的 田 仔 庄 和 加 納 埔 一 帶 臺 海 使 槎 錄 中 曾 記 載 關 於 武 洛 社 的 描 述 : 武 洛 社, 八 社 中 最 小 ; 性 鷙 悍, 逼 近 傀 儡 山 先 是 傀 儡 生 番 欺 其 社 小 人 微, 欲 滅 之 ; 土 官 糾 集 社 番 往 鬥, 大 敗 生 番, 戮 其 眾 無 算 由 是 傀 儡 懾 服, 不 敢 窺 境 生 番 聞 之, 知 為 武 洛 社 番, 無 敢 出 以 攖 其 鋒 者 51 二 搭 樓 社 搭 樓 社 的 傳 統 領 域 南 至 武 洛 溪 下 游, 北 至 觸 口 溪 一 帶 均 為 社 番 活 動 範 圍, 亦 即 今 九 如 鄉 搭 樓 村 與 後 庄 村 一 帶 楊 鴻 謙 透 過 搭 樓 社 番 所 簽 訂 之 番 契 所 載 四 至, 推 測 搭 樓 社 領 域 可 能 更 為 遼 闊, 下 淡 水 溪 上 游 兩 岸 及 二 重 溪 河 岸 等 地 區 均 有 該 社 社 番 耕 作 之 跡 象, 故 楊 氏 推 測 搭 樓 社 傳 統 領 域 約 為 今 高 雄 縣 大 樹 鄉 美 濃 鎮, 屏 東 縣 里 港 鄉 高 樹 鄉 及 九 如 鄉 一 部 份 52 此 社 自 乾 隆 中 期 起, 曾 有 社 眾 移 居 土 庫 庄 的 番 仔 寮, 但 大 部 分 遷 往 靠 山 的 隘 寮 舊 寮 以 及 阿 拔 泉 一 帶 三 阿 猴 社 阿 猴 社 傳 統 領 域 介 於 甘 棠 門 溪 和 西 勢 溪 之 間, 南 自 頭 前 溪 庄 向 東 北 延 伸 至 大 丁 紹 儀, 東 瀛 識 略, 文 叢 第 2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頁 70 原 記 載 文 為 : 兼 以 番 語 侏 離, 有 音 無 字, 譯 者 參 差 不 一 即 如 鳳 山 番 社 大 澤 機, 土 人 咸 呼 武 洛 里 ; 黃 叔 璥, 臺 海 使 槎 錄 卷 七, 頁 149 楊 鴻 謙, 清 代 臺 灣 南 部 西 拉 雅 族 番 社 地 權 制 度 變 遷 之 研 究 以 鳳 山 八 社 領 域 為 例, 頁 42 40

23 路 關 其 舊 社 可 能 位 於 阿 猴 街 東 北 角 頭 份 埔 的 番 仔 厝 53, 分 居 歸 來 庄 番 仔 埔 一 帶 乾 隆 中 期 後 部 分 社 番 移 居 德 協 海 豐 火 燒 等 庄, 並 曾 一 度 在 番 仔 寮 停 留, 但 只 有 少 數 社 眾 移 居 近 山 的 大 路 關 一 帶 四 上 淡 水 社 上 淡 水 社 的 領 域 位 於 西 勢 溪 的 東 西 兩 側, 舊 社 位 於 下 淡 水 溪 東 岸 的 社 皮, 乾 隆 三 十 三 年 (1765), 譚 垣 巡 社 記 事 詩 中 記 載 : 古 社 依 上 流, 番 社 參 差 列, 籬 缺 見 溪 光, 沙 岸 水 方 齧 謀 將 社 寮 移, 眾 番 情 辭 切 我 與 番 眾 謀, 非 可 一 言 決 ; 相 度 宜 周 詳, 經 費 宜 樽 節 ; 暫 施 堤 防 功, 且 待 秋 潦 竭 54 詩 中 描 述 社 番 因 畏 懼 水 患, 而 打 算 遷 移 村 莊, 譚 桓 則 建 議 社 番 先 暫 時 施 作 堤 防 以 為 防 備, 並 等 到 冬 季 枯 水 期 時 再 行 定 奪 後 有 部 分 社 眾 移 居 東 邊 大 湖 庄, 以 避 水 患, 但 大 部 分 則 遷 往 沖 積 扇 帶 的 隘 寮 和 番 仔 厝 五 下 淡 水 社 下 淡 水 社 的 主 要 領 域 分 佈 於 東 港 溪 西 北 側, 舊 社 在 萬 丹 庄 新 庄 仔 西 側 的 番 社, 乾 隆 三 十 三 年 (1765) 左 右, 鳳 山 知 縣 譚 垣 到 訪 時 曾 有 此 處 丁 盈 千, 林 總 甲 諸 社 的 描 述 55 其 後 社 眾 漸 漸 移 居 至 頂 林 仔 鳳 山 厝 溝 仔 墘 頓 物 內 埔 庄 番 仔 埔, 以 及 平 頂 山 下 的 老 埤 庄 ; 其 中 以 老 埤 庄 的 社 番 數 為 最 多 六 力 力 社 力 力 社 的 領 域, 分 佈 於 東 港 溪 的 西 南 側 ; 舊 社 位 於 潮 州 溪 和 東 港 溪 匯 流 處 的 南 邊, 俗 稱 力 社 之 地 力 力 社 的 領 域, 多 屬 扇 端 湧 泉 帶, 但 分 社 極 少 乾 隆 中 葉 後 社 眾 幾 乎 全 數 遷 往 沿 山 的 赤 山 庄, 聚 居 於 萬 金 據 戴 炎 輝 在 其 著 作 清 代 臺 灣 王 世 慶 輯, 臺 灣 公 私 藏 古 文 書 彙 編,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傅 斯 年 圖 書 館 藏,1975 年, 余 文 儀, 續 修 臺 灣 府 志, 頁 969 余 文 儀, 續 修 臺 灣 府 志, 頁

24 之 鄉 治 附 錄 一 文 中, 對 平 埔 熟 番 耆 老 訪 談 的 記 載, 萬 金 平 埔 族 的 原 住 地 係 港 東 里 力 社, 未 知 何 時 社 眾 四 散, 其 中 一 部 份 人 移 住 至 萬 金 56 七 茄 藤 社 茄 藤 社 的 領 域 主 要 分 佈 於 九 甲 溪 的 南 北 兩 岸 一 帶 舊 社 可 能 是 在 社 皮 社 尾 附 近, 其 次 是 番 仔 厝 乾 隆 中 期 後, 部 分 社 眾 遷 移 到 檨 仔 腳 巷 仔 內, 以 及 溪 州 庄 的 崙 仔 頂 另 一 部 份 遷 往 林 邊 溪 沖 積 扇 上 的 糞 箕 湖 一 帶, 包 括 餉 潭 獅 頭 鹿 場 腳 社 寮 等 地 戴 炎 輝 則 對 茄 藤 社 故 地 有 另 一 番 看 法, 昭 和 十 五 年 (1940) 其 於 赤 山 地 方 的 訪 談 中, 記 錄 到 當 地 耆 老 之 口 碑, 說 明 赤 山 舊 名 為 茄 萣 ( 籐 ), 認 為 茄 藤 舊 社 原 位 於 港 東 中 里 車 路 墘 庄 一 帶, 別 名 為 番 厝 社, 社 番 生 活 範 圍 散 在 港 東 上 中 下 里 的 廣 大 範 圍 中, 後 才 緩 慢 遷 至 他 處, 終 在 赤 山 落 腳, 詳 細 論 述 請 參 戴 氏 一 書 57 八 放 索 社 放 索 社 在 鳳 山 八 社 中 地 理 位 置 最 南, 其 主 要 活 動 領 域 分 佈 於 力 里 溪 以 南 和 林 邊 溪 下 游 東 西 兩 側 分 社 散 佈 於 林 邊 溪 東 側 的 番 社 番 仔 寮 等 處 乾 隆 中 期 後, 大 部 分 社 眾 遷 居 近 山 的 力 力 溪 沖 積 扇 一 帶 的 大 餉 營 新 開 內 寮 頂 營 等 處 由 以 上 對 鳳 山 八 社 地 理 位 置 的 描 述 可 知, 社 番 原 居 於 沖 積 平 原 一 帶, 且 番 社 位 置 多 毗 鄰 於 河 川 兩 岸, 取 水 方 便, 農 業 耕 作 亦 不 乏 水 源 供 應 ; 約 自 乾 隆 中 期 後, 社 眾 開 始 離 開 原 居 地 而 漸 漸 遷 往 內 陸 沿 山 一 帶 居 住 關 於 平 埔 熟 番 離 開 原 居 地 遷 往 內 山 一 帶 之 原 因, 學 界 至 今 仍 眾 說 紛 紜, 茲 舉 二 例 ; 簡 炯 仁 於 其 研 究 當 中 認 為 戴 炎 輝, 清 代 臺 灣 之 鄉 治, 臺 北 : 聯 經 出 版 社,1979 年, 頁 戴 炎 輝, 清 代 臺 灣 之 鄉 治, 頁

25 八 社 番 之 遷 徙, 係 因 閩 系 與 粵 系 漢 人 大 舉 越 過 下 淡 水 溪, 或 租 贌 社 番 地 耕 作, 或 逕 行 佔 墾 無 主 荒 埔 地, 致 使 熟 番 生 滋 日 蹙, 如 同 被 撞 球 母 球 強 力 撞 擊 的 子 球 一 般, 終 被 迫 遷 移 至 沿 山 沖 積 扇 帶, 並 稱 此 情 形 為 撞 球 理 論 與 夾 心 餅 乾 原 理 58 施 添 福 於 其 研 究 中 則 認 為 平 埔 族 群 漸 次 遷 移 至 沿 山 一 帶, 與 平 地 熟 番 地 遭 漢 人 侵 占 流 失 後, 不 得 不 移 徙 至 沿 山 沖 積 扇 帶, 又 因 推 行 番 屯 政 策 後 清 廷 強 制 將 平 埔 舊 社 移 往 屯 地 就 近 駐 防 有 關, 關 於 上 述 兩 種 說 法, 容 或 有 許 多 討 論 空 間, 將 在 下 章 節 中 詳 細 討 論 58 簡 炯 仁, 屏 東 平 原 的 開 發 與 族 群 關 係, 屏 東 : 屏 東 縣 立 文 化 中 心,1999 年, 頁

26 資 料 來 源 : 施 添 福, 清 代 台 灣 屏 東 平 原 的 土 地 拓 墾 和 族 群 關 係, 平 埔 族 群 與 台 灣 歷 史 文 化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抽 印 本,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1998 年 5 月, 頁 44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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