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5單招身障招生簡章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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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5 年 12 月 21 日 教 育 部 臺 特 教 字 第 C 號 令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處 理 原 則 105 年 1 月 14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學 ( 四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5 年 2 月 23 日 本 校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承 辦 單 位 :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撰 學 校 地 址 :500 彰 化 市 介 壽 北 路 一 號 服 務 電 話 :(04) 轉 1326~1329 招 生 組 學 校 網 址 :

2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期 程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逕 由 本 校 網 頁 免 費 下 載 php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 105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後 列 印 與 書 面 資 料 逕 寄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或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辦 理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105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寄 發 准 考 證 暨 公 告 面 試 時 程 表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php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持 准 考 證 件 至 各 招 生 系 科 應 試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php 複 查 成 績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暨 寄 發 錄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單 105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00 放 榜 php 正 取 生 報 到 ( 傳 真 暨 通 信 方 式 辦 理 )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通 知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截 止 日 105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3 目 錄 壹 法 令 依 據...1 貳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1 參 招 生 系 別 課 程 規 劃 與 輔 導 措 施... 1 肆 報 名 資 格 及 注 意 事 項... 9 伍 報 名 手 續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陸 准 考 證 寄 發 面 試 事 宜 柒 考 試 方 式 期 程 捌 成 績 查 詢 玖 成 績 複 查 拾 錄 取 拾 壹 放 榜 及 報 到 拾 貳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附 錄 一 報 名 學 歷 ( 力 ) 資 格 附 錄 二 試 場 規 則 附 錄 三 因 重 大 事 故 延 期 舉 行 試 務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附 錄 四 交 通 路 線 圖 附 錄 五 校 園 配 置 圖 附 表 一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缺 繳 學 歷 證 件 切 結 書 附 表 二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附 表 三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讀 書 計 畫 附 表 四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個 人 自 傳 附 表 五 105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特 殊 需 求 表 附 表 六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附 表 七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八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附 表 九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30

4 壹 法 令 依 據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教 育 部 臺 特 教 字 第 C 號 令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處 理 原 則, 成 立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本 校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貳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招 生 系 別 學 制 招 生 名 額 備 註 機 械 工 程 系 4 電 機 工 程 系 10 電 子 工 程 系 2 土 木 工 程 系 1 工 業 與 服 務 管 理 系 6 資 訊 管 理 系 5 應 用 外 語 系 7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6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日 間 部 5 資 訊 與 網 路 通 訊 系 四 技 2 每 人 限 報 名 一 系 商 業 設 計 系 6 空 間 設 計 系 2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系 5 美 容 系 10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系 10 觀 光 系 12 行 銷 與 服 務 管 理 系 8 創 意 產 品 與 遊 戲 設 計 系 6 合 計 107 參 招 生 系 別 課 程 規 劃 與 輔 導 措 施 本 校 資 源 教 室 有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專 職 輔 導 人 員, 提 供 以 下 各 項 協 助 : 1. 生 活 輔 導 : 舉 辦 各 項 成 長 課 程 及 學 習 活 動, 如 主 題 輔 導 課 程 團 體 活 動 戶 外 教 學 活 動 等, 加 強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間 互 動, 同 儕 相 互 學 習 拓 展 生 活 經 驗 與 人 際 關 係 2. 個 別 輔 導 : 與 學 生 聯 繫 與 晤 談, 以 了 解 其 學 習 及 各 種 生 活 適 應 狀 況, 以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3. 生 涯 輔 導 : 辦 理 就 業 生 涯 探 索 相 關 講 座 及 相 關 就 業 機 構 或 企 業 參 訪, 以 掌 握 及 提 供 相 關 就 業 資 訊 1

5 4. 協 助 同 學 服 務 : 提 供 申 請 學 生 生 活 學 業 上 之 支 持 和 協 助, 並 拓 展 人 際 交 往 5. 課 業 加 強 服 務 : 依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與 實 際 需 求, 提 供 申 請 任 課 老 師 於 課 後 時 間 進 行 課 業 輔 導 6. 輔 具 服 務 : 協 助 輔 具 借 用 時 的 評 估 維 修 調 整 及 相 關 資 訊 諮 詢 招 生 系 別 機 械 工 程 系 電 機 工 程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輔 導 措 施 1. 本 系 課 程 特 色 以 機 械 設 計 與 自 動 控 制 機 械 製 造 與 材 料 工 程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分 析 與 能 源 工 程 為 主 軸 2. 課 程 內 容 配 合 上 述 主 題, 課 程 教 學 以 理 論 實 務 並 重 為 原 則 1. 學 習 輔 導 措 施 方 面, 部 分 的 電 腦 課 程 透 過 電 腦 影 音 即 時 錄 影, 將 完 整 的 影 音 教 學 上 傳 到 教 學 平 台 上, 讓 學 生 可 以 做 課 後 複 習 2. 實 習 ( 驗 ) 教 學 方 面, 透 過 分 組 教 學, 讓 同 一 組 內 的 不 同 背 景 的 學 生 之 間 可 以 互 相 交 流 學 習, 提 高 學 習 成 效 3. 配 合 課 程 內 容, 學 生 可 至 系 辦 公 室 借 用 筆 記 型 電 腦 錄 音 筆 翻 譯 機 等 儀 器 設 備, 充 分 滿 足 學 生 學 習 1. 專 業 課 程 : 電 力 與 能 源 控 制 與 晶 片 應 用 二 大 課 程 模 組 2. 專 題 製 作 : 強 調 實 務 專 題 製 作 及 各 項 實 習 課 程, 強 化 學 生 做 中 學 能 力, 並 鼓 勵 師 生 組 隊 參 加 各 項 校 內 及 全 國 性 專 題 製 作 競 賽, 培 養 團 隊 精 神 及 創 意 應 用 能 力 3. 配 合 課 程 內 容, 學 生 可 至 系 辦 公 室 借 用 筆 記 型 電 腦, 充 分 滿 足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1. 就 業 與 升 學 : 強 化 學 生 就 業 輔 導 或 協 助 學 生 取 得 各 項 有 利 就 業 之 專 業 證 照, 以 提 昇 學 生 未 來 之 就 業 競 爭 力 ; 配 合 本 校 所 推 行 的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e-portfolio) 為 數 位 化 的 個 人 學 習 紀 錄, 可 作 為 就 學 申 請 的 參 考 依 據 與 畢 業 生 的 求 職 履 歷, 為 成 功 自 我 行 銷 的 第 一 步 2. 電 機 系 館 設 置 無 障 礙 電 梯, 包 含 : 無 障 礙 電 梯 按 鈕 視 障 點 字 按 鈕 電 梯 內 無 障 礙 扶 手 設 施, 打 造 健 全 無 障 礙 環 境 3. 實 行 雙 導 師 制 度, 依 據 學 生 特 質 與 需 求, 給 予 個 別 完 善 之 生 活 及 學 習 輔 導, 提 昇 教 學 效 能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為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電 子 二 大 課 程 模 組 : 1. 想 學 資 訊 相 關 之 專 業 技 能 可 選 讀 資 訊 科 技 課 程 模 組 -- 包 含 手 機 2

6 招 生 系 別 電 子 工 程 系 土 木 工 程 系 工 業 與 服 務 管 理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輔 導 措 施 app 程 式 設 計 遊 戲 程 式 設 計 動 畫 製 作 多 媒 體 設 計 智 慧 生 活 設 計 2. 想 學 電 子 相 關 之 專 業 技 能 可 選 讀 應 用 電 子 課 程 模 組 -- 包 含 機 器 人 實 務 應 用 微 電 腦 應 用 LED 照 明 系 統 設 計 綠 能 光 電 半 導 體 應 用 本 系 有 業 界 協 同 教 學 課 程 就 業 學 程 專 題 製 作 暑 期 實 習 全 學 期 實 習 等 課 程, 提 供 學 生 累 積 實 務 經 驗, 提 前 與 業 界 接 軌 本 系 為 地 下 一 層 地 上 五 層 的 建 築, 各 樓 層 教 室 及 實 驗 室 均 為 電 梯 可 達 之 無 障 礙 空 間 學 生 亦 可 徵 求 伴 行 伴 讀 同 學, 以 協 助 學 生 之 生 活 學 業 上 的 支 持 和 照 顧, 並 拓 展 人 際 交 往 1. 課 程 規 劃 著 眼 培 養 同 學 未 來 從 事 營 造 工 程 施 工 操 作 品 質 控 管 及 營 造 管 理 工 作 等 技 術 與 相 關 知 識 之 課 程 安 排 ; 專 業 課 程 內 容 則 考 慮 以 下 四 大 要 點 以 配 合 臺 灣 土 木 工 程 的 特 性 : 專 業 技 術 與 基 礎 理 論 並 重 尖 端 與 傳 統 工 程 技 術 兼 修 都 市 土 木 工 程 與 傳 統 土 木 工 程 交 融 國 際 化 與 本 土 化 齊 進 2. 且 為 考 量 學 生 未 來 有 就 業 或 深 造 等 不 同 需 求, 課 程 的 規 劃 同 時 滿 足 基 礎 與 彈 性 兩 個 基 本 理 念, 故 而 在 基 礎 必 修 課 程 之 外, 要 求 學 生 選 修 專 業 學 程, 另 外 安 排 工 程 參 觀 專 家 演 講 與 產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學 生 亦 必 須 參 與 校 外 實 習 或 產 業 界 實 習, 增 進 學 生 對 工 程 實 務 的 了 解, 使 學 生 畢 業 後 具 備 獨 立 處 理 實 際 問 題 的 能 力 1. 教 學 助 教 協 助 實 務 技 能 操 作, 安 排 同 學 協 助 課 堂 活 動, 對 課 程 落 後 同 學 實 施 課 後 輔 導 2. 提 供 同 儕 協 助, 並 另 外 安 排 老 師 做 課 業 輔 導, 給 予 生 活 及 學 業 上 支 持 與 協 助 3. 本 系 無 障 礙 空 間 完 備, 各 樓 層 教 室 及 實 驗 室 均 有 電 梯 可 達 1. 課 程 設 計 以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市 場 為 導 向, 主 要 教 導 學 生 協 助 企 業 又 快 又 好 又 省 錢 的 合 理 化 管 理 技 術, 應 用 在 製 造 業 及 服 務 業,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整 合 性 的 管 理 能 力 2. 針 對 學 生 未 來 將 擔 任 的 職 務 來 設 計 相 關 課 程 課 程 分 為 通 識 專 業 基 礎 專 業 必 修 及 專 業 選 修 四 類, 以 培 育 學 生 之 基 礎 能 力 及 專 業 能 力 3

7 招 生 系 別 資 訊 管 理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輔 導 措 施 3. 專 業 選 修 分 成 生 產 管 理 資 訊 應 用 服 務 管 理 等 模 組, 並 有 企 業 電 子 化 與 產 業 協 同 管 理 RFID 物 流 與 供 應 鏈 應 用 及 系 統 化 創 新 與 管 理 等 整 合 性 學 程 供 學 生 選 讀 1. 設 置 墊 腳 石 小 站, 指 派 專 業 老 師 及 學 習 傑 出 的 學 長 姐 進 駐 輔 導 2. 各 專 業 課 程 由 成 績 表 現 傑 出 的 同 學 擔 任 榮 譽 榜 小 老 師 及 教 學 助 理, 協 助 輔 導 學 習 落 後 的 同 學 系 課 程 配 合 系 之 發 展 方 向 及 培 育 人 才 目 標, 積 極 培 育 資 訊 科 技 整 合 與 應 用 之 人 才 為 發 展 目 標, 課 程 規 劃 涵 蓋 三 大 模 組 : 電 子 商 務 程 式 設 計 與 應 用 模 組 : 規 劃 有 電 子 商 務 系 統 平 台 設 計 建 置 電 子 商 務 創 意 行 銷 App 設 計 建 置 與 行 動 商 務 等 相 關 實 務 課 程, 藉 此 培 養 學 生 成 為 電 子 商 務 設 計 開 發 行 銷 與 應 用 等 方 面 所 需 之 專 才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模 組 : 訓 練 學 生 運 用 資 料 庫 與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ERP), 建 置 e 化 商 業 管 理 系 統 商 業 智 慧 系 統 分 析 模 組 : 藉 由 資 料 庫 系 統 專 案 管 理 人 工 智 慧 資 料 探 勘 與 知 識 管 理 等 一 系 列 的 課 程, 培 育 學 生 處 理 並 分 析 商 業 資 料 的 能 力 1. 除 本 校 資 源 教 室 提 供 之 協 助 輔 導 外, 本 系 設 有 墊 腳 石 小 棧 及 課 程 助 理, 加 強 課 業 輔 導 2. 提 供 多 種 設 備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短 期 借 用, 以 輔 助 其 學 習 上 之 不 便, 相 關 設 備 有 錄 音 筆 筆 記 型 電 腦 隨 身 攜 帶 型 投 影 機 等 1. 培 養 堅 實 外 語 能 力 : 課 程 設 計 分 英 語 專 業 與 日 語 專 業 兩 類, 採 取 分 班 分 組 精 緻 化 教 學 方 式, 以 強 化 學 生 英 / 日 語 聽 說 讀 寫 基 礎 知 能 與 實 務 應 用 能 力 同 時, 也 安 排 第 三 外 國 語 基 礎 課 程, 如 韓 越 語, 提 昇 與 世 界 對 話 的 能 力 2. 培 育 職 場 專 業 素 養 : 學 生 可 依 個 人 興 趣 與 職 涯 規 劃, 選 擇 攻 讀 語 言 教 學 觀 光 外 語 或 國 際 商 務 等 課 程 模 組 語 言 教 學 模 組 旨 在 配 合 教 育 產 業 人 力 需 求, 建 構 外 語 教 學 課 程 規 劃 與 文 教 機 構 經 營 的 能 力 ; 觀 光 外 語 模 組 則 依 據 國 際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與 需 求, 訓 練 具 備 外 語 領 隊 導 遊 知 能 的 觀 光 業 人 才 ; 國 際 商 務 模 組 著 重 國 際 貿 易 與 電 腦 操 作 之 實 務 技 能, 培 養 現 代 化 的 國 際 經 貿 人 4

8 招 生 系 別 課 程 規 劃 與 輔 導 措 施 才 3. 鼓 勵 多 元 能 力 發 展 : 在 系 本 位 課 程 之 外, 積 極 與 他 系 合 作 開 設 多 種 跨 系 / 院 學 程 ( 例 如 : 觀 光 人 才 培 育 學 程 國 際 商 展 學 程 ) 供 學 生 選 修 1. 系 館 設 有 無 障 礙 電 梯, 打 造 無 障 礙 活 動 空 間 與 學 習 環 境 2. 上 課 教 室 配 置 多 種 輔 助 影 音 設 備, 強 化 教 學 成 效 3. 設 有 課 業 輔 導 墊 腳 石 小 站, 開 放 時 間 皆 有 老 師 或 助 教 駐 站 回 答 問 題 4. 學 生 亦 可 填 寫 課 業 輔 導 單, 與 老 師 預 約 時 間, 進 行 個 別 輔 導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5. 系 上 教 師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具 有 愛 心, 輔 導 經 驗 豐 富 配 合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特 色, 培 養 具 有 創 新 創 意 以 及 通 曉 國 際 行 銷 國 際 貿 易 企 業 經 營 財 務 金 融 等 專 業 能 力 之 人 才 ; 並 以 實 務 課 程 為 導 向, 結 合 業 界 師 資 模 擬 競 賽 個 案 討 論 企 業 實 習 及 證 照 輔 導 等 方 案, 培 養 畢 業 即 能 就 業 或 創 業 之 能 力 專 業 核 心 課 程 分 為 兩 個 主 要 模 組 : 1. 國 際 商 務 就 業 模 組 : 培 育 具 規 劃 與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之 商 務 人 才, 俾 使 同 學 具 有 解 決 國 際 商 務 與 國 際 經 營 問 題 之 能 力 2. 創 新 事 業 模 組 : 培 育 具 創 新 與 創 業 之 經 營 人 才, 俾 使 同 學 能 夠 面 對 產 業 快 速 變 遷 及 衝 擊 下, 有 足 夠 的 分 析 及 決 策 能 力 1. 系 館 設 置 無 障 礙 電 梯, 打 造 健 全 無 障 礙 環 境 2. 本 系 上 課 教 室 皆 配 置 多 功 能 數 位 講 桌, 加 強 教 學 成 效, 並 設 有 國 企 系 墊 腳 石 小 站, 開 放 時 間 皆 有 老 師 或 助 教 駐 站 回 答 學 生 問 題 學 生 亦 可 填 寫 課 業 輔 導 單, 與 老 師 預 約 時 間, 進 行 個 別 輔 導 ; 系 上 教 師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具 有 愛 心, 輔 導 經 驗 豐 富 3. 實 行 雙 導 師 制 度, 依 據 學 生 特 質 與 需 求, 給 予 個 別 完 善 之 生 活 及 學 習 輔 導, 提 昇 教 學 效 能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1. 專 業 課 程 : 以 培 育 機 電 整 合 工 程 師 自 動 化 機 構 工 程 師 及 CNC 應 用 技 術 工 程 師 三 種 符 合 產 業 所 需 之 工 程 技 術 人 才 而 設 計 設 有 雙 導 師 ( 班 導 師 及 專 題 指 導 老 師 ) 制 度, 依 學 生 個 人 特 質 輔 導 其 發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展 合 適 之 專 業 技 術 2. 通 識 課 程 : 涵 蓋 基 礎 通 識 博 雅 通 識 生 活 通 識, 使 專 業 與 人 文 並 重 1. 系 館 教 學 空 間 之 無 障 礙 設 施 規 劃 及 設 置 完 善, 並 設 置 有 身 障 生 休 5

9 招 生 系 別 資 訊 與 網 路 通 訊 系 商 業 設 計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輔 導 措 施 息 室 2. 考 量 學 生 個 人 特 質, 購 置 輔 助 教 學 設 備, 提 升 學 習 成 效 本 系 課 程 著 重 於 資 訊 電 腦 網 路 通 訊 等 相 關 工 作 應 具 備 之 專 業 技 能, 課 程 歸 納 為 資 訊 網 路 和 無 線 通 訊 兩 個 專 業 領 域, 並 規 劃 四 種 職 類 之 課 程 模 組 : 1. 電 腦 程 式 設 計 : 培 育 學 生 使 用 電 腦 軟 體 撰 寫 應 用 程 式 設 計 網 站 和 網 頁 應 用 資 料 庫 等 能 力 2. 網 路 技 術 :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網 路 架 設 網 路 管 理 網 路 安 全 路 由 技 術 等 能 力 3. 通 訊 系 統 整 合 :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通 訊 相 關 儀 器 使 用 與 檢 修 維 護 之 技 能 熟 悉 通 訊 原 理 與 具 備 通 訊 產 品 應 用 之 能 力 4. 電 信 線 路 工 程 :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電 信 線 路 佈 建 光 纖 熔 接 與 測 試 等 實 務 技 能, 並 以 考 取 勞 委 會 乙 丙 級 證 照 為 目 標 本 系 系 館 有 無 障 礙 電 梯 抵 達, 統 一 訂 定 課 業 輔 導 時 間, 並 設 有 課 業 輔 導 專 用 之 空 間, 教 師 可 個 別 進 行 輔 導 本 系 培 養 學 生 具 有 商 業 與 文 創 商 品 設 計 相 關 專 業 知 能, 規 劃 以 下 三 種 漸 進 課 程 : 1. 專 業 基 礎 課 程 : 奠 定 學 生 設 計 的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著 重 於 美 學 與 藝 術 的 素 養 2. 專 業 核 心 課 程 : 著 重 學 生 的 電 腦 繪 圖 工 具 之 應 用 與 影 像 處 理 能 力, 輔 助 設 計 創 意 的 發 展 3.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另 分 廣 告 應 用 設 計 模 組 及 包 裝 應 用 設 計 模 組 學 程 : 著 重 於 插 畫 廣 告 包 裝 平 面 設 計 電 腦 應 用 設 計 網 路 廣 告 行 銷 數 位 內 容 設 計 及 商 品 開 發 與 策 略 經 營, 作 為 輔 助 商 業 設 計 的 發 展 技 能 和 方 法 本 系 設 有 墊 腳 石 小 站, 開 放 時 間 皆 有 老 師 或 助 教 駐 站 回 答 學 生 問 題 統 一 訂 定 課 業 輔 導 時 間, 並 設 有 課 業 輔 導 專 用 之 空 間, 教 師 可 個 別 進 行 輔 導 本 系 新 系 館 設 有 無 障 礙 電 梯 ; 伴 行 伴 讀 同 學 及 相 關 課 業 輔 導 以 協 助 學 生 平 常 生 活 學 業 上 之 問 題 1. 本 系 課 程 以 建 築 與 室 內 設 計 為 主 軸, 包 括 建 築 設 計 室 內 設 計 6

10 招 生 系 別 空 間 設 計 系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系 美 容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輔 導 措 施 環 境 規 劃 敷 地 計 畫 設 計 史 建 築 計 畫 建 築 結 構 系 統 建 築 構 造 建 築 與 室 內 法 規 施 工 估 價 等 基 本 之 空 間 設 計 領 域, 使 學 生 充 分 了 解 包 括 材 料 構 造 施 工 人 因 與 室 內 空 間 視 覺 景 觀 等 相 關 知 識 2. 特 色 學 程 為 虛 擬 空 間 設 計 整 合 學 程, 整 合 電 腦 動 畫 繪 圖 技 術 與 空 間 設 計 創 意, 培 養 具 備 運 用 數 位 技 術 於 空 間 設 計 的 專 業 人 才 1. 本 系 系 館 為 1~5 樓 建 築 物 設 有 電 梯 2. 本 系 設 有 墊 腳 石 小 站, 開 放 時 間 皆 有 老 師 或 助 教 駐 站 為 學 生 回 答 問 題 3. 協 助 安 排 同 學 課 堂 之 活 動, 學 生 亦 可 徵 求 伴 行 伴 讀 同 學, 以 協 助 生 活 與 學 業 上 的 支 持 和 照 顧, 並 拓 展 人 際 交 往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分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學 程 ( 含 觀 光 與 領 隊 導 遊 實 務 課 程 ) 以 及 運 動 健 康 指 導 學 程 1.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學 程 : 旨 在 培 育 學 生 能 運 用 休 閒 相 關 理 論 與 知 識, 能 實 際 運 用 在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以 及 休 憩 活 動 指 導 層 面, 提 昇 就 業 競 爭 能 力 2. 運 動 健 康 指 導 學 程 : 旨 在 培 育 學 生 運 動 健 康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知 識 以 及 運 動 專 業 指 導 能 力, 並 能 應 用 至 日 後 就 業 職 場 1. 本 系 依 據 學 生 個 別 狀 況 於 入 學 後 由 導 師 進 行 生 涯 規 劃 輔 導, 各 任 課 教 師 再 依 據 學 生 的 生 涯 規 劃 及 學 習 能 力 調 整 其 學 習 發 展, 並 配 合 資 源 教 室 進 行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以 培 養 學 生 在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或 運 動 健 康 指 導 領 域 中 適 合 的 就 業 能 力 2. 本 系 備 有 筆 記 型 電 腦 可 供 學 生 課 業 修 讀 借 用, 並 提 供 課 業 報 告 列 印 服 務, 課 業 學 習 環 境 良 好 1. 以 全 方 位 的 時 尚 美 容 及 整 體 造 型 設 計 課 程 規 劃 為 主 軸 本 系 提 供 完 善 的 學 程 設 計 與 理 論 實 務 訓 練 及 實 習 如 : 美 容 造 型 模 組 美 容 保 健 模 組 美 容 管 理 模 組 文 創 旅 遊 與 保 健 觀 光 專 業 特 色 整 合 學 程 芳 香 療 法 與 觀 光 休 閒 管 理 學 程 2. 規 劃 多 元 之 必 修 及 選 修 通 識 科 目, 內 容 涵 蓋 文 史 社 會 語 文 藝 術 哲 學 法 律 醫 藥 休 閒 等 科 目,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全 方 位 國 際 化 資 訊 化 之 美 容 技 術 與 管 理 7

11 招 生 系 別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系 觀 光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輔 導 措 施 1. 依 據 學 生 個 別 狀 況 於 入 學 後 進 行 生 涯 規 劃 建 議, 各 任 課 教 師 再 依 據 學 生 的 生 涯 規 劃 及 學 習 能 力 調 整 其 學 習 發 展, 並 配 合 資 源 教 室 進 行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以 培 養 其 在 美 容 領 域 中 適 合 的 就 業 能 力 2. 本 系 備 有 筆 記 型 電 腦 可 供 學 生 課 業 修 讀 借 用, 提 供 學 生 每 人 一 個 隨 身 碟 及 補 助 美 容 美 髮 檢 定 材 料 ; 協 助 學 生 個 別 的 就 業 輔 導, 亦 請 助 教 ( 小 老 師 ) 協 助 實 務 技 能 操 作, 並 對 課 程 落 後 的 同 學 實 施 課 後 輔 導 亦 可 向 輔 導 室 申 請 伴 讀 伴 行 的 同 學 協 助 1.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概 論 造 形 美 學 色 彩 趨 勢 媒 體 企 劃 媒 體 行 銷 與 公 關 2. 專 業 核 心 課 程 :2D/3D 動 畫 設 計 網 頁 設 計 遊 戲 設 計 數 位 藝 術 創 作 影 片 製 作 實 務 與 影 音 剪 輯 與 特 效 3.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 故 事 創 作 撰 寫 3D 動 畫 設 計 互 動 虛 擬 設 計 互 動 介 面 設 計 2D 動 畫 影 片 製 作 互 動 媒 體 創 作 與 虛 擬 博 物 館 設 計 設 置 課 後 TA 輔 導 辦 公 室 榮 譽 榜 小 老 師 與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輔 導 制 度 1. 專 業 基 礎 課 程 : 本 系 開 設 專 業 基 礎 課 程 之 目 的 在 於 培 養 學 生 均 需 具 備 基 本 的 管 理 能 力, 以 奠 定 觀 光 專 業 能 力 之 基 礎 2. 專 業 核 心 課 程 : 本 系 開 設 有 觀 光 旅 遊 與 餐 旅 管 理 2 大 課 程 模 組, 課 程 規 劃 符 合 臺 灣 觀 光 產 業 及 未 來 發 展 之 需 要 1. 課 業 輔 導 : 本 系 設 有 墊 腳 石 小 站, 開 放 時 間 皆 有 老 師 或 教 學 助 理 駐 站 回 答 學 生 問 題 另 外, 學 生 亦 可 填 寫 課 業 輔 導 單, 與 老 師 預 約 輔 導 時 間 2. 專 業 教 室 : 本 系 設 置 有 實 習 旅 行 社 房 務 作 業 教 室 導 覽 教 室 餐 服 教 室 飲 料 調 製 教 室 等 專 業 教 室, 提 供 同 學 作 中 學 學 中 作 之 學 習 訓 練 空 間 3. 無 障 礙 空 間 : 本 系 為 三 層 建 築, 各 樓 層 專 業 教 室 均 為 電 梯 可 達 之 無 障 礙 空 間, 身 障 學 生 亦 可 徵 求 伴 隨 同 學 協 助 在 校 期 間 之 生 活 與 學 習 4. 就 業 能 力 輔 導 : 本 系 依 據 學 生 個 別 狀 況 於 入 學 後 由 導 師 進 行 生 涯 規 劃 輔 導, 各 任 課 教 師 再 依 據 學 生 的 生 涯 規 劃 及 學 習 能 力 調 整 其 學 習 發 展, 並 配 合 資 源 教 室 進 行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以 培 養 學 生 在 觀 光 旅 8

12 招 生 系 別 行 銷 與 服 務 管 理 系 創 意 產 品 與 遊 戲 設 計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輔 導 措 施 遊 與 餐 旅 管 理 領 域 中 適 合 的 就 業 能 力 配 合 職 場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及 政 府 在 服 務 產 業 的 政 策 人 力 需 求, 將 課 程 規 劃 為 三 大 模 組 分 別 是 : 門 市 行 銷 會 展 行 銷 與 網 路 行 銷, 學 生 可 依 生 涯 規 劃 或 興 趣 選 取 模 組 課 程 教 室 及 實 習 室 均 有 無 障 礙 電 梯 設 施 可 以 到 達, 導 師 會 安 排 伴 行 或 伴 讀 同 學 協 助 學 生 平 常 生 活 學 業 上 之 問 題 此 外, 學 生 亦 可 填 寫 課 業 輔 導 單, 與 老 師 預 約 時 間, 進 行 輔 導 1. 專 業 基 礎 課 程 : 透 過 素 描 平 面 與 3D 設 計 等 實 作 課 程 使 所 有 學 生 具 備 基 本 的 遊 戲 及 產 品 設 計 能 力, 以 奠 定 其 於 遊 戲 設 計 或 產 品 設 計 的 基 礎 2. 就 業 與 升 學 : 配 合 本 校 所 推 行 的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e-portfolio) 為 數 位 化 的 個 人 學 習 紀 錄, 可 作 為 就 學 申 請 的 參 考 依 據 與 畢 業 生 的 求 職 履 歷, 為 成 功 自 我 行 銷 的 第 一 步 1. 本 系 位 於 生 活 美 育 館, 館 內 設 置 無 障 礙 電 梯 ( 無 障 礙 電 梯 按 鈕 視 障 點 字 按 鈕 電 梯 內 無 障 礙 扶 手 設 施, 打 造 健 全 無 障 礙 環 境 ) 2. 配 合 課 程 內 容, 學 生 可 利 用 課 後 時 間 至 系 辦 公 室 借 用 筆 記 型 電 腦, 或 借 用 電 腦 教 室 充 分 練 習 滿 足 學 習 需 求 3. 協 助 安 排 同 學 課 堂 之 活 動, 學 生 亦 可 徵 求 伴 行 伴 讀 同 學, 以 協 助 生 活 與 學 業 上 的 支 持 和 照 顧, 並 拓 展 人 際 交 往 肆 報 名 資 格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資 格 : ( 一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者,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為 有 效 期 ( 二 ) 經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且 相 關 鑑 定 證 明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為 有 效 期 ( 三 ) 符 合 報 考 四 技 二 專 學 歷 ( 力 ) 資 格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資 格 如 附 錄 一 ) 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二 ) 考 生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或 經 委 員 會 審 定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一 律 不 予 退 費 ( 三 ) 應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 9

13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身 分 證 件 及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擇 一 繳 交 ( 四 ) 考 生 需 具 備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伍 報 名 手 續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二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三 收 件 地 址 :500 彰 化 市 介 壽 北 路 1 號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四 報 名 手 續 : ( 一 ) 報 名 程 序 :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後 印 出 報 名 表,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簽 名,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二 吋 光 面 相 片 一 張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另 附 一 張 二 吋 相 片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報 名 表 左 上 角 ( 製 做 准 考 證 使 用, 相 片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 ( 二 ) 備 審 資 料 文 件 : 除 繳 交 規 定 文 件 外, 在 學 學 生 請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若 學 生 證 無 註 冊 章 註 記 欄 位, 請 出 具 在 學 證 明 書 ), 並 填 具 附 表 一 之 切 結 書 ; 肄 業 學 生 請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修 業 證 明 書 ; 已 畢 業 學 生 請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三 ) 特 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請 將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並 黏 貼 於 附 表 二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 請 檢 附 縣 ( 市 ) 政 府 或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 中 低 )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並 填 具 附 表 六 之 申 請 書 考 試 當 日 若 有 特 殊 需 求 請 填 寫 附 表 五 之 申 請 書 ( 四 ) 報 名 費 :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面 額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整, 抬 頭 書 寫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 五 ) 郵 寄 資 料 : 將 上 述 資 料 備 齊 後 置 入 A4 信 封 袋,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五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以 上 所 繳 資 料 與 費 用 經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概 不 退 還 ( 二 )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次 繳 齊,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10

14 ( 三 ) 考 生 所 繳 學 歷 ( 力 ) 比 賽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假 冒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錄 取 後 註 冊 前 察 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察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 畢 業 後 察 覺 者, 除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外, 並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 四 ) 甄 選 生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再 繳 驗 各 種 證 件 正 本 ( 五 )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主 辦 本 招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考 生 個 人 及 成 績 資 料 提 供 予 本 校 相 關 行 政 ( 教 務 學 務 總 務 ) 教 學 ( 系 科 ) 單 位 使 用 ( 含 各 公 務 機 關 統 計 問 卷 輔 導 與 諮 商 實 習 與 就 業 及 畢 業 後 校 友 服 務 等 運 用 ) 陸 准 考 證 寄 發 面 試 事 宜 一 准 考 證 寄 發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以 限 時 郵 件 寄 出 ; 若 考 生 於 考 試 前 尚 未 收 到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可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本 至 招 生 組 申 請 補 發 二 面 試 時 程 公 告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網 址 : 三 面 試 及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各 招 生 系 別 指 定 地 點 四 面 試 期 程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與 重 大 事 故 之 事 件 發 生, 按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因 重 大 事 故 延 期 舉 行 試 務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處 理 ( 如 附 錄 三 ) 柒 考 試 方 式 期 程 考 試 期 程 考 試 內 容 考 試 內 容 考 試 方 式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面 試 (50%) 資 料 審 查 與 面 試 日 期 1.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105 年 4 月 28 日 前 )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5 年 5 月 5 日 起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5 月 28 日 成 績 計 算 : 總 分 100 分, 包 含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及 面 試 (50%) 書 面 資 料 內 容 包 含 : 學 歷 證 明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社 團 表 現 在 校 作 品 歷 年 成 績 證 照 幹 部 證 明 及 其 它 特 殊 得 獎 表 現 等 個 人 獎 狀 或 得 獎 事 蹟 證 明, 請 以 高 中 職 階 段 為 主 11

15 捌 成 績 查 詢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5:00 於 本 校 網 頁 開 放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不 另 行 寄 發 紙 本 通 知, 查 詢 網 址 玖 成 績 複 查 一 考 生 對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9:00~12:00 親 自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逾 期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者 請 截 下 本 簡 章 內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七 ), 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成 績, 親 自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以 憑 查 覆 ; 複 查 成 績 費 用 每 生 新 臺 幣 50 元 整 拾 錄 取 一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二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別 錄 取 三 除 依 名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外, 並 得 將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列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 面 試 缺 考 或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四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且 總 分 相 同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五 報 考 本 考 試 錄 取 考 生, 若 欲 參 加 當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四 技 甄 選 入 學 四 技 技 優 入 學 或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應 填 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如 附 表 九 ), 否 則 經 查 明 違 反 此 規 定 者, 註 銷 其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得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拾 壹 放 榜 及 報 到 一 放 榜 : 錄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榜 單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並 將 個 別 寄 發 通 知 ( 查 詢 網 址 : ) 註 : 正 備 取 生 通 知 單 將 以 限 時 方 式 郵 寄, 考 生 應 自 行 注 意 放 榜 訊 息, 或 於 放 榜 後 來 電 查 詢 錄 取 或 遞 補 狀 況, 錄 取 考 生 如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成 績 單 或 報 到 通 知 單 要 求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二 報 到 : ( 一 ) 正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先 行 傳 真 報 到 單 ( 本 校 收 取 傳 真 即 視 同 辦 理 報 到 ), 再 行 於 當 日 將 報 到 單 暨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未 能 於 報 到 時 提 供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並 於 註 冊 時 補 驗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逾 期 未 繳 驗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12

16 ( 二 )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未 依 規 定 日 期 註 冊 並 完 成 手 續 者, 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三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仍 有 缺 額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另 以 電 話 暨 傳 真 方 式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四 ) 考 生 於 報 名 或 錄 取 後, 若 經 複 審 作 業 或 日 後 發 現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交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情 事,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或 利 用 不 法 方 法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經 舉 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即 取 消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及 錄 取 之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如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始 發 現 者, 則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 如 係 在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 五 ) 學 雜 費 收 費 退 費 依 103 年 12 月 1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通 字 第 B 號 函 規 定 辦 理 拾 貳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為 維 護 招 生 公 平 性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及 處 理 招 生 糾 紛, 得 依 據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訴 評 議 辦 法 處 理 申 訴 案 件 辦 法 條 文 如 下 :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維 護 招 生 公 平 性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及 處 理 招 生 糾 紛,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大 學 暨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暨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考 生 對 事 件 結 果 決 定 考 生 是 否 錄 取 者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未 明 確 有 重 大 行 政 瑕 疵 致 損 害 其 權 益 者, 業 經 招 生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處 理 或 提 報 上 級 主 管 協 調 後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惟 若 招 生 簡 章 或 相 關 法 令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或 逾 申 訴 期 限 或 申 訴 人 不 適 格 者, 不 予 受 理, 並 由 試 務 單 位 逕 予 函 覆 第 三 條 本 校 為 處 理 調 查 審 理 招 生 申 訴 案 件,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其 組 成 人 員 任 期 及 會 議 如 下 : 一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置 委 員 五 至 七 人, 由 校 長 自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中 遴 聘 由 小 組 委 員 互 選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並 得 就 申 訴 案 件 之 性 質, 必 要 時 聘 請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作 諮 詢 二 小 組 委 員 任 期 為 一 年, 連 聘 得 連 任 三 小 組 開 會 應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除 評 議 結 果 應 有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同 意 外, 其 餘 事 項 之 決 議 以 出 席 委 員 超 過 半 數 定 之 四 委 員 與 申 訴 人 有 利 害 或 親 屬 關 係 者 應 強 制 迴 避, 不 得 執 行 職 務 五 小 組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組 長 兼 任, 負 責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協 助 調 查 及 審 議 等 行 政 支 援 作 業 第 四 條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本 校 放 榜 日 起, 十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掛 號 信 函 )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惟 因 不 可 抗 拒 情 事 致 逾 期 者, 得 向 小 組 聲 明 理 由, 13

17 請 求 受 理 第 五 條 考 生 以 書 面 提 起 申 訴, 應 檢 齊 下 列 資 料 文 件 : 一 申 訴 人 之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學 考 試 名 稱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 格 式 如 附 表 八 ) 二 申 訴 之 事 實 理 由 及 希 望 獲 得 之 措 施 辦 法 三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相 關 證 明 身 分 文 件 四 申 訴 人 簽 章 申 訴 日 期 第 六 條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於 正 式 收 件 後 次 日 二 十 日 內 完 成 評 議,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申 訴 人, 延 長 以 一 次 為 限, 惟 結 案 時 間 最 長 不 得 逾 二 個 月 如 有 缺 失, 應 同 時 完 成 檢 討 改 善, 一 併 回 覆 提 出 申 訴 之 考 生 第 七 條 於 評 議 決 定 前 申 訴 人 若 欲 撤 回 其 申 訴, 得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訴 撤 回 申 訴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文 件 ; 申 訴 經 撤 回 後, 就 同 一 事 實 不 得 再 提 出 申 訴 第 八 條 評 議 內 容 涉 及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之 隱 私 或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機 密 資 料 及 申 訴 評 議 會 之 表 決 委 員 意 見, 小 組 委 員 及 承 辦 人 員 均 應 予 以 保 密 第 九 條 申 訴 人 向 學 校 提 起 申 訴, 同 一 案 件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人 如 對 評 議 結 果 不 服, 得 於 申 訴 評 議 結 果 送 達 後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再 申 請 複 評 乙 次 第 十 條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件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第 十 一 條 評 議 決 定 者 按 申 評 會 設 置 之 組 織 與 隸 屬,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送 達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4

18 附 錄 一 報 名 學 歷 ( 力 ) 資 格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三 教 育 部 核 定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綜 合 高 中 ) 接 受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畢 業,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註 明 有 綜 合 高 中 ( 部 ) 者 四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 進 修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五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六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七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八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普 通 科 畢 業,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資 賦 優 異 考 生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九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之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進 修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者 十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十 一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十 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十 三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資 格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十 四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十 五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 一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15

19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業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四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 五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明 書 ( 六 )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七 )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書 ( 八 )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 九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十 )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 一 )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 十 一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 十 二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 十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16

20 ( 十 四 )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 十 五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 十 六 )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注 意 事 項 : 1.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或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職 ) 普 通 科, 須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始 具 報 名 資 格 2.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17

21 附 錄 二 試 場 規 則 1. 面 試 日 請 考 生 攜 帶 准 考 證 親 自 應 試 2. 請 著 整 齊 清 潔 的 服 裝, 提 前 於 面 試 報 到 時 間 前 十 分 鐘 辦 理 報 到, 遲 到 或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順 延 至 最 後 一 名 面 試, 面 試 時 可 以 提 列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補 充 說 明 3. 勿 大 聲 喧 嘩 及 對 面 試 老 師 不 禮 貌 或 口 出 穢 言, 面 試 未 到 者 該 項 成 績 不 予 給 分 4. 需 特 殊 服 務 之 考 生, 請 於 面 試 前 特 別 告 知 18

22 附 錄 三 因 重 大 事 故 延 期 舉 行 試 務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行 政 院 94 年 7 月 28 日 院 臺 教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C 號 令 發 布 全 文 11 條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因 應 於 考 試 舉 行 前 或 考 試 期 間 遭 逢 全 國 性 或 區 域 性 之 重 大 事 故, 以 致 全 部 考 區 或 局 部 考 區 之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必 須 延 期 考 試,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重 大 事 故, 包 括 如 下 : ( 一 ) 颱 風 地 震 豪 ( 大 ) 雨 或 其 他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 二 ) 法 定 傳 染 病 流 行 疫 情 或 其 他 重 大 疫 情 ( 三 ) 空 襲 火 災 等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三 各 級 入 學 考 試 試 務 單 位 應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代 表 組 成 重 大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於 考 試 前 或 考 試 期 間 遇 有 下 列 重 大 事 故 時, 因 應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 ( 一 )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並 預 測 考 試 前 十 二 小 時 內 登 陸, 或 考 試 期 間 將 影 響 考 試 之 進 行 ( 二 ) 考 試 期 間 任 一 通 報 作 業 權 責 機 關 或 各 機 關 學 校 依 行 政 院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辦 法 之 規 定 宣 布 停 止 辦 公 或 上 課 ( 三 ) 經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傳 染 病 流 行 疫 情, 並 公 告 於 考 試 期 間 限 制 或 禁 止 上 課 集 會 宴 會 或 其 他 團 體 活 動 ( 四 ) 因 空 襲 火 災 等 其 他 重 大 災 害 疫 情 或 事 故, 致 明 顯 影 響 正 常 考 試 之 進 行 ( 五 ) 考 區 發 生 各 種 重 大 災 害 疫 情 或 事 故, 致 明 顯 影 響 正 常 考 試 之 進 行 四 重 大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對 延 期 考 試 所 為 之 決 定, 應 即 時 通 報 各 相 關 單 位, 且 各 入 學 考 試 試 務 單 位 應 即 配 合 執 行 五 延 期 考 試 之 決 定, 至 遲 應 於 考 試 三 小 時 前 對 外 公 布, 並 即 時 發 布 新 聞 稿 及 通 知 媒 體 播 報 六 延 期 考 試 應 重 新 公 告 有 關 考 生 重 權 益 之 事 項, 包 括 考 試 對 象 考 試 日 程 表 及 試 場 地 點 等, 並 同 步 提 供 電 話 語 音 及 電 腦 網 路 之 查 詢 七 延 期 考 試 發 生 考 試 場 地 洽 借 試 務 人 員 不 足 等 困 難 時, 應 即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協 助 處 理 之 八 因 延 期 考 試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應 由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研 擬 處 理 措 施, 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處 九 延 期 考 試 所 增 加 之 費 用, 以 編 列 之 試 務 經 費 支 應 但 因 非 試 務 事 項 增 加 之 經 費, 得 另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相 關 單 位 專 案 補 助 之 十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各 級 入 學 考 試 試 務 單 位 得 另 訂 補 充 規 定, 報 請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十 一 其 他 各 類 試 務 工 作 之 辦 理, 準 用 本 注 意 事 項 19

23 附 錄 四 20

24 附 錄 五 21

25 附 表 一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缺 繳 學 歷 證 件 切 結 書 報 考 系 別 : 系 准 考 證 號 ( 考 生 免 填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就 讀 學 校 缺 繳 原 因 學 校 年 制 系 ( 科 ) 組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夜 間 部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 應 屆 畢 業 生 2. 其 它 : 本 人 參 加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填 具 證 明 招 生, 因 上 述 原 由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內 容 本 人 已 詳 閱, 請 准 予 暫 依 在 校 生 資 格 報 名 ; 本 人 於 報 到 註 冊 時 若 未 能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之 原 學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願 自 動 放 棄 報 到 註 冊 資 格, 且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請 自 行 剪 齊 黏 貼 於 此 處 )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請 自 行 剪 齊 黏 貼 於 此 處 ) 22

26 附 表 二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 ( 考 生 免 填 ) 報 名 系 別 : 系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處 ( 請 實 貼 ) ( 黏 貼 影 印 本 時, 請 勿 超 越 此 線, 超 越 部 分 請 反 摺 ) 23

27 附 表 三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讀 書 計 畫 個 人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 報 考 系 別 : 原 就 讀 學 校 : 畢 業 科 別 : 一 本 讀 書 計 畫 請 包 含 下 列 各 項 內 容 1. 興 趣 及 特 長 2. 學 業 及 工 作 之 表 現 3. 申 請 就 讀 本 所 之 動 機 4. 未 來 學 業 工 作 及 生 活 之 展 望 二 本 計 畫 書 可 取 用 本 表 格 式, 不 足 部 份 請 自 行 影 印 或 另 以 A4 紙 張 自 行 書 寫 或 繕 打 24

28 附 表 四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個 人 自 傳 個 人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 報 考 系 別 : 系 原 就 讀 學 校 : 畢 業 科 別 : 一 本 自 傳 下 列 各 項 內 容 請 參 酌 使 用, 亦 可 自 行 發 揮 1. 家 庭 生 活 2. 求 學 經 過 社 團 活 動 3. 個 人 專 長 簡 要 經 歷 4. 未 來 生 涯 規 劃 二 本 自 傳 可 取 用 本 表 格 式, 不 足 部 份 請 考 生 以 A4 紙 張 影 印 25

29 附 表 五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特 殊 需 求 表 填 表 說 明 : 一 考 生 因 身 心 障 礙 (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等 ), 於 面 試 考 試 時, 需 要 申 請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應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並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應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影 本 )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申 請 或 申 請 表 未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影 本 者, 視 同 無 需 求 二 雖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但 不 需 提 供 特 殊 協 助, 則 不 用 提 出 申 請 及 填 寫 本 表 三 以 下 表 格 資 料 請 填 寫 完 整, 但 表 內 有 * 欄 位 由 本 校 填 寫, 考 生 不 須 填 寫 * 准 考 證 號 碼 : * 審 核 意 見 :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手 機 ) 緊 急 連 絡 人 : 電 話 :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 狀 況 : 肢 障 ( 上 肢 下 肢 ) 視 障 其 他 級 別 : 重 度 中 度 輕 度 手 冊 字 號 : 障 礙 狀 況 描 述 : 請 依 照 實 際 需 求 勾 選 是 否 自 行 攜 帶 輔 具 : 是 否 申 請 協 助 項 目 如 下 ( 請 勾 選 ): 因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等 等 足 以 影 響 筆 試 作 答, 且 具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申 請 准 予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因 視 覺 障 礙 足 以 影 響 筆 試 作 答, 且 具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申 請 放 大 試 題 (1.5 倍 ) 因 身 心 障 礙 申 請 測 試 前 提 早 10 分 鐘 入 場 準 備 其 它 說 明 :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正 面 影 本 )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背 面 影 本 ) 本 需 求 表 未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視 同 一 般 考 生 不 予 提 供 特 殊 協 助 26

30 附 表 六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免 填 ) 報 考 系 別 系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人 應 附 證 件 申 請 人 注 意 事 項 ( 日 ): ( 行 動 電 話 ): ( 夜 ): 1. 縣 ( 市 ) 政 府 或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 中 低 )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開 立 之 清 寒 證 明 等 文 件, 概 不 受 理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之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優 待 60%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時 除 繳 交 系 ( 科 ) 指 定 之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外, 並 繳 交 本 申 請 書, 並 附 上 低 ( 中 低 )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繳 交 之 證 件 齊 全, 並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資 格 繳 交 之 證 件 齊 全, 並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優 待 60% 資 格 繳 交 之 證 件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招 生 單 位 審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承 辦 單 位 : 年 月 日 27

31 附 表 七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答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別 : 系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複 查 項 目 原 始 分 數 處 理 結 果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二 准 考 證 號 碼 要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三 正 副 兩 表 所 填 之 內 容 應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則 以 正 表 為 準 四 正 副 兩 表 不 可 截 開 五 查 詢 編 號,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副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答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別 : 系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複 查 項 目 原 始 分 數 處 理 結 果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28

32 附 表 八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報 名 系 別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申 訴 項 目 考 試 成 績 錄 取 標 準 其 他 申 訴 內 容 :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承 辦 人 單 位 主 管 招 生 委 員 會 ( 請 簽 章 ) 備 註 : 填 妥 後 請 於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前 以 雙 掛 號 逕 寄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 郵 戳 為 憑 ) 29

33 附 表 九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學 校 存 查 聯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本 人 經 由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招 生 入 學 錄 取 貴 校 取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簽 名 教 務 處 蓋 章 系, 因 故 放 棄 錄 蓋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二 聯 申 請 生 存 查 聯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本 人 經 由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招 生 入 學 錄 取 貴 校 取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簽 名 教 務 處 蓋 章 系, 因 故 放 棄 錄 蓋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慎 重 考 慮 2. 本 聲 明 書 經 由 考 生 簽 名 蓋 章 並 經 招 生 單 位 蓋 章 後 雙 方 各 執 一 聯, 方 算 完 成 放 棄 手 續 註 : 此 放 棄 聲 明 書 填 妥 後, 請 務 必 先 以 傳 真 方 式 再 以 郵 寄 或 擲 送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傳 真 電 話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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