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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济 大 校 字 号 关 于 印 发 济 南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济 南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已 经 党 委 常 委 会 研 究 通 过, 现 予 印 发,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济 南 大 学 2014 年 3 月 3 日 1

2 济 南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我 校 因 公 出 国 管 理, 更 好 地 为 我 校 教 学 科 研 学 科 建 设 学 术 交 流 服 务,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中 央 纪 委 等 部 门 <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号 ) 和 省 委 办 公 厅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省 纪 委 等 部 门 < 山 东 省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鲁 办 发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并 依 据 山 东 省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厅 局 级 以 下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的 实 施 细 则 的 要 点 和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我 校 因 公 出 国 是 指 经 学 校 批 准 同 意 并 使 用 财 政 经 费 的 团 组 或 个 人 的 出 访, 包 括 学 校 组 团 出 访 学 院 ( 部 处 ) 组 团 出 访 教 职 员 工 出 国 进 行 学 术 访 问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学 习 进 修 出 国 任 教 以 及 承 担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指 派 的 出 国 任 务 第 三 条 按 照 项 目 归 口 管 理 的 原 则, 我 校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在 出 访 前 须 向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 以 下 简 称 国 际 处 ) 或 人 事 处 递 交 相 关 材 料, 由 国 际 处 或 人 事 处 负 责 审 核 备 案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二 章 学 校 组 团 出 访 第 四 条 学 校 组 团 出 访 的 原 则 及 程 序 ( 一 ) 学 校 组 团 出 访 是 指 校 领 导 率 团 出 国 进 行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的 访 问 ( 二 )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我 校 组 团 出 访 的 原 则 是 因 事 定 人 人 事 相 符 ( 三 ) 国 际 处 于 每 年 11 月 中 旬 提 出 下 一 年 度 学 校 组 团 出 访 2

3 计 划 出 访 具 体 任 务 团 长 及 随 团 成 员 名 单, 并 上 报 校 分 管 领 导 主 要 领 导 研 究 确 定 ( 四 ) 国 际 处 将 出 访 团 组 成 员 名 单 报 学 校 纪 委 和 组 织 部 审 核 备 案 ( 五 ) 国 际 处 将 出 访 团 组 报 学 校 审 核 审 核 同 意 后, 将 相 关 材 料 报 送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 六 ) 根 据 出 访 计 划, 国 际 处 于 年 初 组 织 成 立 每 个 出 访 团 组 的 出 访 工 作 推 进 小 组, 该 小 组 须 在 团 长 指 导 下 做 好 出 访 前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和 出 访 任 务 的 推 进 工 作 ( 七 ) 国 际 处 负 责 在 每 个 团 组 出 访 前 三 个 月 向 上 级 外 事 主 管 部 门 递 交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并 办 理 出 访 手 续 ( 八 ) 国 际 处 须 在 报 批 前 通 过 学 校 网 站 公 示 出 访 团 组 及 人 员 信 息 公 示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容 包 括 团 组 成 员 姓 名 单 位 和 职 务, 出 访 国 家 或 地 区 任 务 日 程 安 排 往 返 航 线, 邀 请 函 邀 请 单 位 情 况 介 绍, 经 费 来 源 和 预 算 等 第 五 条 出 访 团 组 经 费 预 算 开 支 和 报 销 管 理 ( 一 ) 按 照 山 东 省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鲁 财 行 号 ) 的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总 额, 年 初 将 因 公 出 国 经 费 纳 入 学 校 预 算 中 国 际 处 制 定 每 个 出 访 团 组 的 费 用 预 算 ( 二 ) 出 国 经 费 的 支 付,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和 公 务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出 访 团 组 回 国 后, 经 团 长 签 字 确 认 经 费 开 支 情 况, 国 际 处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于 两 周 内 办 理 报 销 事 宜 3

4 ( 四 ) 学 校 及 上 级 部 门 资 助 访 学 留 学, 以 及 派 出 任 教 的, 按 照 资 助 及 派 出 单 位 对 经 费 使 用 的 规 定 报 销 ;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报 销 按 照 鲁 财 行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执 行 ; 出 国 进 行 短 期 学 术 访 问 或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经 费 报 销 按 照 鲁 财 行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及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条 出 访 团 组 人 数 出 访 国 家 及 在 外 时 间 期 限 的 规 定 和 相 关 要 求 ( 一 ) 每 个 出 访 团 组 成 员 不 得 超 过 6 人 每 次 出 访 通 常 不 超 过 2 个 最 多 不 超 过 3 个 国 家 ( 含 经 停, 不 出 机 场 的 除 外 ) ( 二 ) 出 访 团 组 在 外 时 间 最 多 不 超 过 10 天 ( 含 离 抵 我 国 境 当 日 ) 出 访 2 国 不 超 过 8 天 1 国 不 超 过 5 天, 赴 拉 美 非 洲 国 家 航 班 衔 接 不 便 的, 可 分 别 增 加 1 天 ( 三 ) 出 访 团 组 应 配 备 具 有 相 应 外 语 水 平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翻 译 ( 四 ) 出 访 团 组 的 实 质 性 公 务 活 动 时 间 应 占 在 外 日 程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五 ) 出 访 团 组 回 国 后, 须 在 7 日 内 上 交 因 公 出 国 证 件 和 出 访 报 告 国 际 处 在 15 日 内 通 过 学 校 网 站 公 布 出 访 任 务 执 行 情 况 第 三 章 学 院 ( 部 处 ) 组 团 出 访 第 七 条 为 提 升 我 校 国 际 化 办 学 水 平 和 全 面 促 进 我 校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工 作, 学 校 鼓 励 各 学 院 ( 部 处 ) 根 据 工 作 性 质 和 工 作 需 要 组 织 出 国 交 流 活 动,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外 国 专 家 引 进 留 学 生 招 收 等 工 作 第 八 条 各 学 院 ( 部 处 ) 每 年 12 月 份 向 国 际 处 提 出 下 一 年 度 的 出 国 访 问 计 划, 说 明 出 访 目 标 任 务 目 的 地 访 问 时 间 4

5 经 费 来 源 和 预 期 访 问 效 果, 国 际 处 审 核 后 报 校 分 管 领 导 主 要 领 导 审 批 第 九 条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各 学 院 ( 部 处 ) 应 合 理 规 划 和 安 排 出 访 人 员 处 级 干 部 出 访 须 报 学 校 纪 委 和 组 织 部 审 核 备 案 第 十 条 出 访 团 组 回 国 后, 须 在 15 日 内 将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和 出 访 成 果 报 国 际 处 国 际 处 于 每 年 年 底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相 关 细 则 对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评 定, 学 校 根 据 各 单 位 完 成 的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的 具 体 成 果 给 予 相 应 的 经 费 补 助 支 持 第 四 章 学 校 资 助 出 国 访 学 第 十 一 条 为 促 进 我 校 人 才 队 伍 的 国 际 化 培 养, 我 校 资 助 教 职 员 工 出 国 访 学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资 助 出 国 访 学 的 申 请 人 员 须 为 我 校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在 岗 在 编 人 员, 年 龄 不 超 过 55 周 岁, 在 学 校 工 作 满 三 年, 具 有 较 高 的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和 外 语 能 力,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国 家 ( 省 ) 或 校 派 访 学 经 历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优 先 考 虑 并 重 点 资 助 : 与 自 身 的 国 家 省 市 科 研 项 目 有 关 的 申 报 ; 学 校 优 势 新 兴 交 叉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的 申 报 ; 各 学 院 或 部 门 推 荐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管 理 骨 干 以 及 我 校 亟 待 发 展 学 科 专 业 的 申 报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向 所 在 学 院 或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或 部 门 研 究 同 意 后 报 学 校 人 事 处 人 事 处 负 责 申 请 人 资 格 的 审 核 选 拔 并 提 出 候 选 人 名 单,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后 予 以 公 示 5

6 第 十 五 条 人 事 处 负 责 对 学 校 资 助 出 国 访 学 人 员 的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备 案, 并 抄 送 国 际 处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资 助 出 国 访 学 人 员 申 报 及 相 关 手 续 的 办 理 见 附 件 第 五 章 省 政 府 和 国 家 公 派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省 政 府 和 国 家 公 派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须 向 所 在 学 院 或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或 部 门 研 究 同 意 后 报 国 际 处 审 核 第 十 八 条 根 据 省 政 府 和 国 家 公 派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年 度 选 拔 简 章 及 相 关 项 目 选 拔 办 法, 国 际 处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提 出 推 荐 名 单 国 际 处 将 推 荐 人 员 名 单 及 申 报 材 料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定 后, 报 送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获 批 后, 由 国 际 处 备 案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在 外 期 间 所 需 经 费 分 别 由 山 东 省 政 府 和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按 相 关 规 定 拨 款 第 十 九 条 申 报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骨 干 教 师 国 际 培 养 项 目 的 教 师 须 将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人 事 处,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审 核, 并 拟 定 推 荐 名 单 人 事 处 将 推 荐 人 员 名 单 及 申 报 材 料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定 后, 报 送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获 批 后, 由 人 事 处 备 案 第 二 十 条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后 须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返 校 手 续 并 提 交 个 人 留 学 总 结 第 二 十 一 条 省 政 府 公 派 和 国 家 公 派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办 理 出 国 和 回 国 手 续 程 序 见 附 件 第 六 章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任 教 第 二 十 二 条 我 校 教 师 申 请 出 国 任 教, 须 由 本 人 向 所 在 学 院 或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或 部 门 研 究 同 意 后 报 国 际 处 审 核, 6

7 国 际 处 负 责 将 相 关 事 宜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定 经 学 校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在 人 事 处 和 国 际 处 备 案 后, 申 请 人 方 可 签 约 派 出 第 二 十 三 条 教 师 在 国 外 任 教 期 间 的 工 资 生 活 待 遇 依 照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教 师 生 活 待 遇 管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 财 教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任 教 人 员 完 成 任 务 返 校 后, 须 在 一 个 月 内 向 所 在 学 院 或 部 门 人 事 处 国 际 处 提 交 任 教 总 结 报 告 第 七 章 出 国 进 行 学 术 访 问 或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第 二 十 五 条 校 级 领 导 出 国 进 行 学 术 访 问 或 参 加 学 术 交 流 会 议, 须 按 照 山 东 省 外 事 办 公 室 厅 局 级 干 部 因 公 出 国 的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处 级 干 部 出 国 进 行 学 术 访 问 或 参 加 学 术 交 流 会 议, 须 报 学 校 纪 委 和 组 织 部 审 核 备 案 第 二 十 六 条 申 请 人 所 进 行 的 学 术 访 问 或 参 加 的 学 术 会 议 必 须 与 本 人 或 本 单 位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相 关 出 国 进 行 学 术 访 问 人 员 或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人 员, 须 持 国 外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单 位 或 相 关 机 构 或 会 议 主 办 方 签 发 的 正 式 邀 请 函 ( 含 译 文 ) 和 访 问 或 会 议 日 程 安 排 向 所 在 学 院 或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明 确 出 访 或 参 会 经 费 来 源, 并 由 计 划 财 务 处 对 经 费 来 源 进 行 核 实 经 学 院 或 部 门 研 究 同 意 后 报 国 际 处 备 案 第 二 十 七 条 会 议 结 束 返 校 一 个 月 内, 访 问 人 员 或 参 会 人 员 须 分 别 向 所 在 学 院 或 部 门 及 国 际 处 提 交 会 议 总 结 报 告 第 八 章 严 格 控 制 双 跨 团 组 出 访 第 二 十 八 条 我 校 教 职 员 工 参 加 非 我 校 组 团 的 因 公 出 访, 均 按 双 跨 团 组 管 理 参 加 双 跨 团 组 必 须 有 利 于 促 进 我 校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管 理 等 工 作 7

8 第 二 十 九 我 校 参 加 中 央 和 国 家 部 委 组 织 的 双 跨 团 组 及 省 内 双 跨 团 组, 随 团 人 数 不 超 过 1 人 第 三 十 条 我 校 不 接 受 省 外 无 出 访 任 务 审 批 权 单 位 出 具 的 征 求 意 见 函 和 组 团 通 知, 不 接 受 指 定 具 体 人 选 的 征 求 意 见 函 第 九 章 出 国 人 员 应 遵 守 外 事 纪 律 第 三 十 一 条 因 公 出 访 团 组 实 行 团 长 负 责 制, 由 团 长 签 署 因 公 出 国 团 组 保 证 书 团 长 对 团 组 的 境 外 活 动 负 责, 并 督 促 团 组 成 员 遵 守 各 项 外 事 纪 律 第 三 十 二 条 因 公 出 访 人 员 在 对 外 交 往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外 事 纪 律,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学 校 利 益, 不 做 有 损 国 家 和 学 校 声 誉 的 事 情 因 公 出 访 人 员 在 访 问 交 流 合 作 研 究 留 学 进 修 及 出 席 国 际 会 议 等 对 外 交 往 活 动 中,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 凡 是 教 学 科 研 生 产 中 有 密 级 的 资 料, 未 经 保 密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不 得 带 ( 寄 ) 往 境 外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对 违 规 泄 密 者 按 照 国 家 或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出 国 人 员 应 遵 守 的 其 它 外 事 纪 律 见 附 件 第 十 章 因 公 出 国 事 宜 的 相 关 要 求 第 三 十 四 条 因 公 出 国 所 需 邀 请 信 ( 函 ) 必 须 发 自 邀 请 方 本 土 并 具 有 邀 请 方 的 官 方 语 言 或 者 通 用 语 言, 注 有 明 确 的 出 访 内 容 出 访 日 期 停 留 期 限 及 经 费 来 源 邀 请 信 ( 函 ) 须 用 公 函 纸 打 印 并 由 邀 请 人 签 名 第 三 十 五 条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回 国 后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相 关 部 门 提 供 出 访 报 告 或 个 人 总 结, 内 容 包 括 在 外 学 习 和 交 流 合 作 经 历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访 问 成 果 及 心 得 体 会 等 8

9 第 三 十 六 条 在 因 公 出 国 审 批 过 程 中, 对 不 按 程 序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的,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相 关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我 校 教 职 员 工 因 公 赴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合 作 交 流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由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负 责 审 核 备 案 及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中 所 涉 及 的 文 件 参 见 附 件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以 往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本 规 定 由 国 际 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文 件 汇 编 附 件 : 各 级 党 和 政 府 关 于 因 公 出 国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及 实 施 办 法 9

10 附 件 各 级 党 和 政 府 关 于 因 公 出 国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及 实 施 办 法 文 件 汇 编 目 录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11 济 南 大 学 资 助 公 派 出 国 ( 境 ) 访 学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29 山 东 省 政 府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项 目 录 取 人 员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程 序 32 山 东 省 政 府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项 目 录 取 人 员 办 理 回 国 手 续 程 序 33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实 施 第 二 期 山 东 省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成 长 计 划 的 意 见 34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骨 干 教 师 国 际 合 作 培 养 项 目 的 通 知 37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关 于 调 整 办 理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手 续 流 程 的 通 知 39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教 师 生 活 待 遇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41 中 纪 委 中 组 部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关 于 加 强 因 公 出 国 ( 境 ) 团 组 境 外 纪 律 的 通 知 50 10

11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鲁 财 行 [2014] 1 号 各 市 财 政 局 外 办, 省 财 政 直 接 管 理 县 ( 市 ) 财 政 局, 省 直 各 部 门 :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山 东 省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2014 年 1 月 20 日 11

12 山 东 省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加 强 预 算 监 督,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保 证 外 事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关 于 印 发 <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行 [2013]516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适 用 于 山 东 省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人 大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民 主 党 派 人 民 团 体 和 事 业 单 位 因 公 组 派 临 时 代 表 团 组 的 省 级 ( 含 ) 以 下 出 国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出 国 人 员 ) 第 三 条 各 级 各 部 门 因 公 组 派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应 当 坚 持 强 化 预 算 约 束 优 化 经 费 结 构 厉 行 勤 俭 节 约 讲 求 务 实 高 效 的 原 则,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规 模, 规 范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第 二 章 预 算 管 理 和 计 划 管 理 第 四 条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应 当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并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的 预 算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总 额, 科 学 合 理 地 安 排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将 因 公 出 国 经 费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并 在 预 算 中 单 列 ( 二 ) 各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预 算 硬 约 束,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厉 行 节 约 的 要 求, 在 核 定 的 年 度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内, 务 实 高 效 精 简 节 约 地 安 排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活 动, 不 得 超 预 算 或 无 预 算 安 排 出 访 团 组 ; 未 安 排 预 算 的 单 位, 视 为 无 出 国 任 务 确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第 五 条 出 访 团 组 实 行 计 划 审 批 管 理, 并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各 级 各 部 门 应 当 认 真 贯 彻 中 央 省 有 关 外 事 管 理 规 定, 科 学 制 订 年 度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认 真 履 行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报 批 制 度,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人 数 国 家 数 和 在 外 停 留 天 数, 正 确 执 行 限 量 管 理 规 定 组 团 单 位 和 派 出 单 位 要 明 确 责 任, 谁 派 出, 谁 负 责 ( 二 )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应 当 坚 持 因 事 定 人 的 原 则, 不 得 因 人 找 事, 不 得 安 排 照 12

13 顾 性 和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一 般 性 出 访, 不 得 安 排 考 察 性 出 访 ( 三 ) 各 级 外 事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的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严 格 把 关, 对 违 反 规 定 不 适 合 成 行 的 团 组 予 以 调 整 或 者 取 消 第 六 条 各 级 各 部 门 出 国 费 用 的 支 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和 公 务 卡 管 理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各 级 各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不 得 擅 自 突 破, 严 禁 接 受 或 变 相 接 受 企 事 业 单 位 资 助, 严 禁 向 同 级 机 关 下 级 机 关 下 属 单 位 企 业 驻 外 机 构 等 摊 派 或 转 嫁 出 访 费 用 第 七 条 各 级 各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出 访 团 组 应 当 事 先 填 报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任 务 和 预 算 审 批 意 见 表 ( 见 附 件 1), 由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分 别 出 具 审 签 意 见, 出 国 任 务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为 通 过 审 核 的, 不 得 安 排 出 访 团 组 第 三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八 条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包 括 : 国 际 旅 费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国 际 旅 费, 是 指 出 境 口 岸 至 入 境 口 岸 旅 费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是 指 为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所 发 生 的, 在 出 访 国 家 的 城 市 之 间 的 交 通 费 用 住 宿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发 生 的 住 宿 费 用 伙 食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期 间 的 日 常 伙 食 费 用 公 杂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期 间 的 市 内 交 通 邮 电 办 公 用 品 必 要 的 小 费 等 费 用 其 他 费 用 主 要 是 指 出 国 签 证 费 用 必 需 的 保 险 费 用 防 疫 费 用 国 际 会 议 注 册 费 用 第 九 条 国 际 旅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选 择 经 济 合 理 的 路 线 出 国 人 员 应 当 优 先 选 择 由 我 国 航 空 公 司 运 营 的 国 际 航 线, 由 于 航 班 衔 接 等 原 因 确 需 选 择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航 线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绕 道 旅 行, 或 以 过 境 名 义 变 相 增 加 出 访 国 家 和 时 间 13

14 ( 二 ) 按 照 经 济 适 用 的 原 则,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选 择 优 惠 票 价, 并 尽 可 能 购 买 往 返 机 票 ( 三 )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购 买 机 票, 须 经 本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机 票 款 由 本 单 位 通 过 公 务 卡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不 得 以 现 金 支 付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等 有 效 票 据 注 明 的 金 额 予 以 报 销 ( 四 ) 出 国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交 通 工 具, 不 得 乘 坐 民 航 包 机 或 私 人 企 业 和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包 机 ( 五 ) 省 级 人 员 可 以 乘 坐 飞 机 头 等 舱 轮 船 一 等 舱 火 车 高 级 软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商 务 座 ; 厅 局 级 人 员 可 以 乘 坐 飞 机 公 务 舱 轮 船 二 等 舱 火 车 软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一 等 座 ; 其 他 人 员 均 乘 坐 飞 机 经 济 舱 轮 船 三 等 舱 火 车 硬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二 等 座 所 乘 交 通 工 具 舱 位 等 级 划 分 与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可 乘 坐 同 等 水 平 的 舱 位 所 乘 交 通 工 具 未 设 置 上 述 规 定 中 本 级 别 人 员 可 乘 坐 舱 位 等 级 的, 应 当 乘 坐 低 一 等 级 舱 位 上 述 人 员 发 生 的 国 际 旅 费 据 实 报 销 ( 六 ) 出 国 人 员 乘 坐 国 际 列 车, 国 内 段 按 国 内 差 旅 费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国 外 段 超 过 6 小 时 以 上 的 按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每 人 每 天 补 助 12 美 元 第 十 条 出 国 人 员 根 据 出 访 任 务 需 要 在 一 个 国 家 城 市 间 往 来, 应 当 在 出 国 计 划 中 列 明, 并 报 本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批 准 未 列 入 出 国 计 划 未 经 批 准 的, 不 得 在 国 外 城 市 间 往 来 出 国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的 旅 程 计 划 执 行, 其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第 十 一 条 住 宿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出 国 人 员 应 该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住 宿, 省 级 人 员 可 安 排 普 通 套 房, 住 宿 费 据 实 报 销 ; 厅 局 级 及 以 下 人 员 安 排 标 准 间, 在 规 定 的 住 宿 标 准 之 内 予 以 报 销 ( 二 )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等 的 出 国 人 员, 原 则 上 应 当 按 照 住 宿 费 标 准 执 行 如 对 方 组 织 单 位 指 定 或 推 荐 酒 店, 应 当 通 过 询 价 方 式 从 紧 安 排, 超 出 费 用 标 准 的, 经 事 先 批 准 后 住 宿 费 可 据 实 报 销 第 十 二 条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出 国 人 员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可 以 按 规 定 的 标 准 发 给 个 人, 包 干 使 用 包 干 天 数 按 离 抵 我 国 国 境 之 日 计 算 14

15 ( 二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特 点, 不 宜 个 人 包 干 的 出 访 团 组, 其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由 出 访 团 组 统 一 掌 握, 包 干 使 用 ( 三 ) 外 方 以 现 金 或 实 物 形 式 提 供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接 待 我 代 表 团 组 的, 出 国 人 员 不 再 领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 四 ) 出 访 用 餐 应 当 勤 俭 节 约, 不 上 高 档 菜 肴 和 酒 水, 自 助 餐 也 要 注 意 节 俭 第 十 三 条 出 访 团 组 对 外 原 则 上 不 搞 宴 请, 确 需 宴 请 的, 应 当 连 同 出 国 计 划 一 并 报 批, 宴 请 标 准 按 照 所 在 国 际 一 人 一 天 的 伙 食 费 标 准 掌 握 出 访 团 组 与 我 驻 外 使 领 馆 等 外 交 机 构 和 其 他 中 资 机 构 企 业 之 间 一 律 不 得 用 公 款 相 互 宴 请 第 十 四 条 出 访 团 组 在 国 外 期 间, 收 授 礼 品 应 当 严 格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原 则 上 不 对 外 赠 送 礼 品, 确 有 必 要 赠 送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本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按 照 厉 行 节 俭 的 原 则, 选 择 具 有 民 族 特 色 的 纪 念 品 传 统 手 工 艺 品 和 实 用 物 品, 朴 素 大 方, 不 求 奢 华 出 访 团 组 与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等 外 交 机 构 和 其 他 中 资 机 构 企 业 之 间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任 何 方 式 互 赠 公 费 支 付 的 礼 品 或 纪 念 品 第 十 五 条 出 国 签 证 费 用 防 疫 费 用 国 际 会 议 注 册 费 用 等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根 据 到 访 国 要 求, 出 国 人 员 必 须 购 买 保 险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本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批 准 后, 按 照 到 访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要 求 购 买,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第 十 六 条 出 国 人 员 回 国 报 销 费 用 时, 须 凭 有 效 票 据 填 报 有 团 组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的 国 外 费 用 报 销 单 ( 具 体 表 格 由 各 单 位 制 定 ) 各 种 报 销 凭 证 须 用 中 文 注 明 开 支 内 容 日 期 数 量 金 额 等, 并 由 经 办 人 签 字 各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本 单 位 财 务 报 销 审 批 的 具 体 规 定, 加 强 对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的 经 费 核 销 管 理 各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对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提 交 的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护 照 ( 包 括 签 证 和 出 入 境 记 录 ) 复 印 件 及 有 效 费 用 明 细 票 据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出 国 团 组 人 员 天 数 路 线 经 费 预 算 及 开 支 标 准 核 销 经 费, 不 得 核 销 与 出 访 任 务 无 关 的 6 项 经 费 之 外 的 支 出 第 十 七 条 各 部 门 根 据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结 合 实 际 购 汇 需 求, 自 主 核 定 本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购 汇 数 额, 通 过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账 户, 向 外 汇 指 定 银 15

16 行 购 买 外 汇 第 四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八 条 除 涉 密 内 容 和 事 项 外,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的 预 决 算 应 当 按 照 预 决 算 信 息 公 开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公 开,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十 九 条 各 级 外 事 财 政 审 计 等 部 门 对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联 合 检 查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对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每 半 年 向 同 级 外 事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绩 效 评 价, 切 实 提 高 预 算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第 二 十 条 组 团 单 位 应 当 对 团 组 全 体 人 员 进 行 财 经 纪 律 教 育 对 出 国 人 员 违 反 本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除 相 关 开 支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外,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 ( 一 ) 违 规 扩 大 出 国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的 ; ( 二 ) 擅 自 提 高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 ( 三 ) 虚 报 团 组 级 别 人 数 国 家 数 天 数 等, 套 取 出 国 经 费 的 ; ( 四 ) 使 用 虚 假 发 票 报 销 出 国 经 费 的 ; ( 五 ) 其 他 违 反 本 实 施 办 法 的 行 为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级 各 部 门 因 公 临 时 赴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的, 适 用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级 各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实 施 办 法,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与 我 国 新 建 交 或 未 建 交 国 家, 相 关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暂 按 照 经 济 水 平 相 近 的 邻 国 标 准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省 财 政 厅 省 外 办 根 据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的 规 定 对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相 关 开 支 标 准 适 时 调 整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有 企 业 和 其 他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参 照 本 实 施 办 法 执 行 16

17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由 省 财 政 厅 省 外 办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七 条 根 据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关 于 印 发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行 [2013]516 号 ) 规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2014 年 1 月 20 日 起 施 行 省 财 政 厅 省 外 办 关 于 转 发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鲁 财 行 [2001]44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 1. 因 公 共 临 时 出 国 ( 境 ) 任 务 和 预 算 审 批 意 见 表 2. 各 国 家 和 地 区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开 支 标 准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办 公 室 2014 年 1 月 20 日 17

18 附 件 1: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任 务 和 预 算 审 批 意 见 表 单 位 名 称 姓 名 职 务 团 组 名 称 组 团 单 位 团 长 ( 级 别 ) 团 组 人 数 出 访 国 别 ( 含 经 停 ) 出 访 时 间 ( 天 数 ) 是 否 列 入 出 国 计 划 : 时 间 和 国 别 ( 地 区 )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路 线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团 组 人 数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是 否 列 入 年 度 预 算 : 审 核 内 容 合 计 ( 万 元, 组 团 单 位 填 团 员 国 际 旅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其 他 费 用 费 用 合 计 ) 须 事 先 报 批 的 支 出 事 项 : 其 他 事 项 : 审 核 意 见 单 位 外 事 部 门 意 见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意 见 ( 单 位 公 章 ) 备 注 : 1. 各 因 公 出 国 参 团 单 位 应 向 组 团 单 位 出 具 此 表 2. 因 公 出 国 组 团 单 位 向 外 事 审 批 部 门 报 送 出 国 任 务 申 请 时 汇 总 费 用 情 况 并 提 交 此 表 18

19 附 件 2: 各 国 家 和 地 区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开 支 标 准 表 序 号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一 亚 洲 1 蒙 古 美 元 朝 鲜 美 元 韩 国 首 尔 釜 山 济 州 美 元 光 州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日 本 东 京 日 元 大 阪 京 都 日 元 福 冈 札 幌 长 崎 日 元 名 古 屋 其 他 城 市 日 元 缅 甸 美 元 巴 基 斯 坦 伊 斯 兰 堡 拉 合 尔 卡 拉 奇 美 元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斯 里 兰 卡 美 元 马 尔 代 夫 美 元 孟 加 拉 美 元 伊 拉 克 美 元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美 元 也 门 萨 那 美 元 亚 丁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阿 曼 美 元 伊 朗 美 元 科 威 特 美 元

20 序 号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25 沙 特 阿 拉 伯 利 雅 得 美 元 吉 达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巴 林 美 元 以 色 列 美 元 巴 勒 斯 坦 美 元 文 莱 美 元 印 度 新 德 里 加 尔 各 答 美 元 孟 买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不 丹 美 元 越 南 河 内 美 元 胡 志 明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柬 埔 寨 美 元 老 挝 美 元 马 来 西 亚 美 元 菲 律 宾 美 元 印 度 尼 西 亚 美 元 东 帝 汶 美 元 泰 国 曼 谷 美 元 宋 卡 美 元 清 迈 孔 敬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新 加 坡 美 元 阿 富 汗 美 元 尼 泊 尔 美 元 黎 巴 嫩 美 元

21 序 号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53 塞 浦 路 斯 利 雅 得 美 元 约 旦 吉 达 美 元 土 耳 其 安 卡 拉 美 元 伊 斯 坦 布 尔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叙 利 亚 美 元 卡 塔 尔 美 元 香 港 新 德 里 加 尔 各 答 美 元 澳 门 孟 买 美 元 台 湾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二 非 洲 63 马 达 加 斯 加 塔 那 那 利 佛 美 元 塔 马 塔 夫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喀 麦 隆 美 元 多 哥 美 元 科 特 迪 瓦 美 元 摩 洛 哥 美 元 阿 尔 及 利 亚 美 元 卢 旺 达 美 元 几 内 亚 美 元 埃 塞 俄 比 亚 美 元 厄 立 特 里 亚 美 元 莫 桑 比 克 美 元 塞 舌 尔 美 元 肯 尼 亚 美 元 利 比 亚 美 元 安 哥 拉 美 元

22 序 号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80 赞 比 亚 美 元 几 内 亚 比 绍 美 元 突 尼 斯 美 元 布 隆 迪 美 元 莱 索 托 美 元 津 巴 布 韦 美 元 尼 日 利 亚 阿 布 贾 美 元 拉 各 斯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毛 里 求 斯 美 元 索 马 里 美 元 苏 丹 美 元 贝 宁 美 元 马 里 美 元 乌 干 达 美 元 塞 拉 利 昂 美 元 吉 布 提 美 元 塞 内 加 尔 美 元 冈 比 亚 美 元 加 蓬 美 元 中 非 美 元 布 基 纳 法 索 美 元 毛 里 塔 尼 亚 美 元 尼 日 尔 美 元 乍 得 美 元 赤 道 几 内 亚 美 元 加 纳 美 元 坦 桑 尼 亚 达 累 斯 萨 拉 姆 美 元

23 序 号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108 桑 给 巴 尔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刚 果 ( 金 ) 美 元 刚 果 ( 布 ) 美 元 埃 及 美 元 圣 多 美 和 普 林 西 比 美 元 博 茨 瓦 纳 美 元 南 非 比 勒 陀 利 亚 约 翰 内 斯 堡 美 元 开 普 敦 美 元 德 班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纳 米 比 亚 美 元 斯 威 士 兰 美 元 利 比 里 亚 美 元 佛 得 角 美 元 科 摩 罗 美 元 南 苏 丹 美 元 马 拉 维 美 元 三 欧 洲 126 罗 马 尼 亚 布 加 勒 斯 特 美 元 康 斯 坦 察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马 其 顿 美 元 斯 洛 文 尼 亚 美 元 波 黑 美 元 克 罗 地 亚 美 元 阿 尔 巴 尼 亚 美 元 保 加 利 亚 美 元

24 序 号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135 俄 罗 斯 莫 斯 科 美 元 哈 巴 罗 夫 斯 克 美 元 叶 卡 捷 琳 娜 圣 彼 得 堡 美 元 伊 尔 库 茨 克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立 陶 宛 美 元 拉 脱 维 亚 欧 元 爱 沙 尼 亚 欧 元 乌 克 兰 基 辅 美 元 敖 德 萨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阿 塞 拜 疆 美 元 亚 美 尼 亚 美 元 格 鲁 吉 亚 美 元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比 什 凯 克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塔 吉 克 斯 坦 美 元 土 库 曼 斯 坦 美 元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塔 什 干 美 元 撒 马 尔 罕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白 俄 罗 斯 美 元 哈 萨 克 斯 坦 阿 斯 塔 纳 美 元 阿 拉 木 图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摩 尔 多 瓦 美 元 波 兰 华 沙 美 元 格 但 斯 克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德 国 柏 林 汉 堡 欧 元 慕 尼 黑 欧 元 法 兰 克 福 欧 元

25 序 号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住 宿 费 ( 每 人 每 天 ) 伙 食 费 ( 每 人 每 天 ) 公 杂 费 ( 每 人 每 天 ) 167 其 他 城 市 欧 元 荷 兰 海 牙 欧 元 阿 姆 斯 特 丹 欧 元 其 他 城 市 欧 元 意 大 利 罗 马 欧 元 米 兰 欧 元 佛 罗 伦 萨 欧 元 其 他 城 市 欧 元 比 利 时 欧 元 奥 地 利 欧 元 希 腊 欧 元 法 国 巴 黎 欧 元 马 赛 斯 特 拉 斯 堡 尼 斯 里 昂 欧 元 其 他 城 市 欧 元 西 班 牙 欧 元 卢 森 堡 欧 元 爱 尔 兰 欧 元 葡 萄 牙 欧 元 芬 兰 欧 元 捷 克 美 元 斯 洛 伐 克 欧 元 匈 牙 利 美 元 瑞 典 美 元 丹 麦 美 元 挪 威 美 元 瑞 士 美 元 冰 岛 美 元 马 耳 他 欧 元 塞 尔 维 亚 美 元 黑 山 欧 元 英 国 伦 敦 英 镑

26 序 号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住 宿 费 ( 每 人 每 天 ) 伙 食 费 ( 每 人 每 天 ) 公 杂 费 ( 每 人 每 天 ) 198 曼 彻 斯 特 爱 丁 堡 英 镑 其 他 城 市 英 镑 四 美 洲 200 美 国 华 盛 顿 美 元 旧 金 山 美 元 休 斯 顿 美 元 波 士 顿 美 元 纽 约 美 元 芝 加 哥 美 元 洛 杉 矶 美 元 夏 威 夷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加 拿 大 渥 太 华 多 伦 多 卡 尔 加 里 蒙 特 利 尔 美 元 温 哥 华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墨 西 哥 墨 西 哥 美 元 蒂 华 纳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巴 西 巴 西 利 亚 美 元 圣 保 罗 美 元 里 约 热 内 卢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牙 买 加 美 元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美 元 厄 瓜 多 尔 美 元 阿 根 廷 美 元 乌 拉 圭 美 元 智 利 圣 地 亚 哥 美 元 伊 基 克 美 元 序 号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住 宿 费 ( 每 人 每 天 ) 伙 食 费 ( 每 人 每 天 ) 公 杂 费 ( 每 人 每 天 ) 26

27 226 安 托 法 加 斯 塔 阿 里 卡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哥 伦 比 亚 波 哥 大 美 元 麦 德 林 美 元 卡 塔 赫 纳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巴 巴 多 斯 美 元 圭 亚 那 美 元 古 巴 美 元 巴 拿 马 美 元 格 林 纳 达 美 元 安 提 瓜 和 巴 布 达 美 元 秘 鲁 美 元 玻 利 维 亚 美 元 尼 加 拉 瓜 美 元 苏 里 南 美 元 委 内 瑞 拉 美 元 海 地 美 元 波 多 黎 各 美 元 多 米 尼 加 美 元 多 米 尼 克 美 元 巴 哈 马 美 元 圣 卢 西 亚 美 元 阿 鲁 巴 岛 美 元 哥 斯 达 黎 加 美 元 五 大 洋 洲 及 太 平 洋 岛 屿 251 澳 大 利 亚 堪 培 拉 帕 斯 布 里 斯 班 美 元 墨 尔 本 悉 尼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新 西 兰 美 元 序 号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住 宿 费 ( 每 人 每 天 ) 伙 食 费 ( 每 人 每 天 ) 公 杂 费 ( 每 人 每 天 ) 27

28 255 摩 萨 亚 美 元 斐 济 苏 瓦 美 元 楠 迪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巴 布 新 几 内 亚 美 元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美 元 马 绍 尔 群 岛 美 元 瓦 努 阿 图 美 元 基 里 巴 斯 美 元 汤 加 美 元 帕 劳 美 元 库 克 群 岛 美 元 所 罗 门 群 岛 美 元 法 属 留 尼 汪 美 元 法 属 波 利 尼 西 亚 美 元

29 济 南 大 学 资 助 公 派 出 国 ( 境 ) 访 学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对 我 校 资 助 公 派 出 国 ( 境 ) 访 学 人 员 的 管 理, 促 进 我 校 在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等 方 面 人 才 的 培 养 和 国 际 化 水 平 的 提 升,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资 助 重 点 1. 鼓 励 申 请 者 结 合 自 己 所 从 事 研 究 的 国 家 省 市 科 研 项 目 进 行 申 报 ; 2. 鼓 励 我 校 重 点 学 科 有 发 展 潜 力 的 学 科 新 兴 学 科 交 叉 学 科 等 专 业 领 域 研 究 的 申 报 ; 3. 优 先 考 虑 和 选 拔 各 学 院 或 部 门 推 荐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管 理 骨 干 以 及 我 校 亟 待 发 展 的 学 科 专 业 的 申 请 者 二 申 请 人 员 的 范 围 和 条 件 校 派 出 国 ( 境 ) 访 学 的 申 请 人 员 须 为 我 校 教 学 单 位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爱 岗 敬 业, 师 德 教 风 良 好, 具 有 学 成 回 国 为 学 校 建 设 服 务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 2. 近 五 年 内 无 党 政 纪 处 分 教 学 事 故 等 不 良 记 录,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以 上 等 次 ; 3. 身 心 健 康 申 请 出 国 访 问 学 者 的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55 周 岁 ; 4. 具 有 较 高 的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和 外 语 能 力 ; 5. 在 学 校 工 作 满 三 年 ; 6.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国 家 ( 省 ) 或 校 派 访 学 经 历 三 出 国 ( 境 ) 访 学 名 额 及 期 限 出 国 访 学 名 额 全 校 共 20 名 外 国 语 学 院 可 按 3-5 名 人 选 ( 需 排 序 ) 进 行 推 荐, 其 余 各 学 院 原 则 上 按 1-2 名 人 选 ( 需 排 序 ) 进 行 推 荐 29

30 访 学 期 限 为 半 年, 确 因 学 科 建 设 或 科 研 工 作 需 要, 经 学 院 同 意 并 报 学 校 批 准 后, 访 学 期 限 可 延 长 为 一 年 四 补 贴 限 额 及 支 出 范 围 出 国 ( 境 ) 访 学 补 贴 限 额 为 每 人 5 万 元 人 民 币 补 贴 支 出 范 围 为 出 国 ( 境 ) 访 学 人 员 本 人 因 访 学 发 生 的 交 通 费 培 训 费 签 证 费 住 宿 费 及 生 活 补 贴 五 出 国 ( 境 ) 访 学 期 间 待 遇 出 国 ( 境 ) 访 学 人 员 访 学 期 限 内, 其 国 家 工 资 照 发, 校 内 津 贴 按 所 在 学 院 二 次 分 配 办 法 执 行 访 学 延 期 期 间, 费 用 自 理 六 外 语 水 平 测 试 自 2013 年 起, 我 校 对 不 具 备 免 试 条 件 的 校 派 出 国 ( 境 )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外 语 水 平 测 试 具 体 测 试 时 间 及 测 试 方 式 另 行 通 知 下 列 人 员 可 以 免 于 外 语 水 平 测 试 : 1. 雅 思 成 绩 6.0 分 及 以 上 者 ; 2. 新 托 福 网 考 总 分 80 分 及 以 上 者 ; 3. 取 得 经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的 海 外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 4. 通 过 国 家 组 织 的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或 全 国 出 国 培 训 备 选 人 员 外 语 考 试 (BFT), 曾 经 在 国 外 执 行 访 问 学 者 或 出 国 培 训 任 务 1 年 以 上 者 ; 5. 独 立 出 版 过 外 文 专 著 译 著 者 ; 6.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七 选 派 程 序 1. 申 请 者 向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济 南 大 学 出 国 ( 境 ) 访 学 人 员 申 请 表 ( 见 人 事 处 网 站 ); 30

31 2. 所 在 学 院 审 查 推 荐, 填 写 济 南 大 学 校 派 出 国 ( 境 ) 申 请 人 情 况 汇 总 表 ( 见 人 事 处 网 站 ) 并 报 人 事 处 ; 3. 人 事 处 整 理 申 报 人 员 材 料, 并 组 织 相 关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外 语 水 平 测 试 ; 4. 人 事 处 对 候 选 人 的 材 料 进 行 评 审, 确 定 名 单 后,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并 公 示 ; 5. 人 事 处 负 责 出 国 ( 境 ) 访 学 人 员 访 学 协 议 的 签 署 和 相 关 手 续 的 办 理 ; 6. 人 事 处 负 责 对 学 校 资 助 出 国 ( 境 ) 访 学 人 员 的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备 案, 并 抄 送 国 际 处 八 其 它 访 学 人 员 完 成 进 修 学 习 回 国 后, 须 在 一 个 月 内 向 所 在 学 院 人 事 处 和 国 际 处 递 交 进 修 学 习 总 结 报 告 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做 一 场 访 学 成 果 报 告 九 本 规 定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执 行 以 往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31

32 山 东 省 政 府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程 序 一 省 政 府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可 持 以 下 材 料 到 济 南 大 学 国 际 处 备 案 并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 1 外 语 水 平 合 格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之 一 ; (1)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合 格 ; (2) 新 托 福 网 考 总 分 80 分 以 上 ; (3) 雅 思 成 绩 6.0 分 以 上 ; (4)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5) 连 续 在 同 一 语 种 国 家 学 习 或 工 作 超 过 1 年 ; (6) 经 过 山 东 省 外 语 培 训 中 心 安 排 的 专 门 培 训 并 参 加 BFT 考 试 ( 高 级 ), 成 绩 合 格 2 护 照 原 件 及 护 照 个 人 信 息 页 复 印 件 ; 3 签 证 页 复 印 件 ; 4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5 留 学 人 员 持 国 际 处 开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到 济 南 大 学 财 务 处 开 具 保 证 金 存 放 收 据 ( 留 学 期 限 为 一 年 的 录 取 人 员 交 纳 保 证 金 四 万 元 整 ; 留 学 期 限 为 半 年 的 交 纳 保 证 金 两 万 元 整 ), 并 将 收 据 复 印 件 交 至 国 际 处 6 留 学 人 员 本 人 及 两 位 担 保 人 ( 注 : 两 位 担 保 人 不 得 为 直 系 亲 属, 并 承 担 违 约 的 相 应 责 任 ) 签 署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 一 式 四 份 )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将 协 议 书 原 件 一 份 交 至 国 际 处 备 案 二 济 南 大 学 国 际 处 向 省 教 育 厅 国 际 处 提 交 同 意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的 公 函 出 国 留 学 经 费 收 据 原 件 ( 出 国 6 个 月 为 元,12 个 月 为 元 ) 及 单 位 财 务 账 户 信 息 省 教 育 厅 按 标 准 将 出 国 资 助 经 费 汇 至 济 南 大 学 财 务 处 32

33 山 东 省 政 府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办 理 回 国 手 续 程 序 一 山 东 省 政 府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后, 需 持 以 下 材 料 到 济 南 大 学 国 际 处 办 理 回 国 手 续 : 1 个 人 留 学 成 果 总 结 (2000 字 以 上 ); 2 护 照 原 件 ; 3 护 照 中 盖 有 边 防 出 入 境 章 的 护 照 页 复 印 件 ; 4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的 保 证 金 存 放 收 据 原 件 二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按 时 回 国, 国 际 处 审 核 材 料 合 格 后, 协 助 其 办 理 退 还 保 证 金 业 务 如 出 国 人 员 提 前 回 国, 需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先 将 留 学 经 费 退 还 至 济 南 大 学 财 务 处, 然 后 由 财 务 处 将 经 费 退 还 至 省 教 育 厅 账 户 待 退 还 的 留 学 经 费 到 帐 后, 由 省 教 育 厅 国 际 处 向 济 南 大 学 国 际 处 出 具 山 东 省 政 府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项 目 录 取 人 员 回 国 后 保 证 金 退 还 通 知 单, 然 后 由 济 南 大 学 国 际 处 协 助 其 办 理 退 还 保 证 金 业 务 三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进 修 期 间, 无 特 殊 原 因 不 得 中 途 私 自 回 国 确 需 回 国 的, 按 第 二 条 办 法 退 还 留 学 经 费 33

34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实 施 第 二 期 山 东 省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成 长 计 划 的 意 见 鲁 教 人 字 号 各 市 教 育 局 财 政 局, 各 高 等 院 校 : 山 东 省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成 长 计 划 是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为 全 面 提 升 高 校 教 师 的 专 业 素 质 和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促 进 我 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内 涵 发 展 而 实 施 的 一 项 重 要 人 才 计 划 这 项 计 划 自 2007 年 实 施 以 来, 取 得 了 显 著 的 成 效, 拓 展 了 青 年 教 师 的 知 识 领 域, 促 进 了 高 校 优 秀 骨 干 教 师 快 速 成 长, 产 生 了 广 泛 影 响 和 良 好 效 益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校 青 年 后 备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增 强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推 动 教 育 强 省 和 人 才 强 省 建 设, 决 定 实 施 第 二 期 山 东 省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成 长 计 划, 实 施 意 见 如 下 : 一 指 导 思 想 与 目 标 任 务 ( 一 )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紧 紧 围 绕 山 东 省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和 山 东 省 中 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 以 下 简 称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和 人 才 规 划 纲 要 ) 的 有 关 要 求, 大 力 实 施 高 素 质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计 划, 改 革 完 善 高 校 教 师 培 训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统 筹 协 调, 整 体 推 进, 加 强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能 力 建 设, 全 面 提 高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队 伍 的 整 体 素 质 和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一 支 具 有 较 高 专 业 化 水 平 的 高 校 教 师 队 伍 ( 二 ) 目 标 任 务 从 2011 年 到 2015 年, 实 施 第 二 期 山 东 省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成 长 计 划, 以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国 内 访 问 学 者 优 秀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国 际 合 作 培 养 计 划 青 年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提 升 培 训 三 个 项 目 为 重 点, 按 照 按 需 培 训 学 以 致 用 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 为 优 秀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提 供 学 术 交 流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平 台, 全 面 提 升 我 省 高 校 广 大 青 年 教 师 的 职 业 素 养 专 业 素 质 和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十 二 五 期 间, 选 派 1500 名 左 右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国 内 访 问 学 者 和 1000 名 左 右 优 秀 骨 干 教 师 国 际 合 作 培 养 人 34

35 选, 组 织 一 大 批 青 年 教 师 参 加 100 个 左 右 的 专 题 培 训, 全 面 提 升 我 省 青 年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水 平 二 实 施 方 案 十 二 五 期 间, 省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2000 万 元, 重 点 实 施 三 个 方 面 的 培 训 ( 一 )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国 内 访 问 学 者 项 目 每 年 从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接 受 过 硕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课 程 培 训 的 青 年 教 师 中, 选 派 300 名 左 右 政 治 思 想 素 质 好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和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扎 实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较 强 能 胜 任 主 干 课 程 讲 授 任 务 的 骨 干 教 师, 资 助 其 赴 国 内 等 重 点 高 校 重 点 学 科 领 域 进 行 研 修, 使 他 们 能 够 及 时 跟 踪 了 解 学 术 前 沿 动 态 和 发 展 趋 势, 提 高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和 学 术 水 平, 增 强 创 新 意 识, 更 好 地 发 挥 学 术 骨 干 作 用 该 项 目 面 向 全 省 高 等 学 校, 重 点 支 持 省 市 共 建 高 校 高 职 高 专 院 校, 并 向 经 济 条 件 相 对 薄 弱 地 区 的 高 校 倾 斜 本 项 目 由 教 师 个 人 申 请, 学 校 推 荐 并 负 责 联 系 落 实 接 收 学 校,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审 核 确 定 派 出 人 选 访 问 学 习 时 间 为 一 年, 省 资 助 学 习 经 费 每 人 2 万 元 ( 二 ) 优 秀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国 际 合 作 培 养 计 划 每 年 选 派 200 名 左 右 优 秀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资 助 其 到 国 外 知 名 高 校 培 训 进 修, 强 化 其 双 语 教 学 能 力, 增 加 其 国 际 化 教 育 背 景 和 阅 历, 使 我 省 高 等 教 育 师 资 队 伍 能 够 及 时 了 解 和 掌 握 最 新 的 国 际 教 育 发 展 趋 势 该 项 目 面 向 全 省 高 等 学 校, 重 点 支 持 省 属 高 校 博 士 单 位 和 硕 士 单 位, 并 向 为 山 东 半 岛 蓝 色 经 济 区 黄 河 三 角 洲 高 效 生 态 经 济 区 等 重 点 区 域 带 动 战 略 服 务 的 学 科 专 业 倾 斜 本 项 目 由 教 师 个 人 申 请, 学 校 推 荐,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组 织 专 家 遴 选 或 考 试 考 核 确 定 派 出 人 选 ; 教 师 所 在 学 校 负 责 落 实 国 外 接 收 学 校, 安 排 外 出 学 习, 在 外 学 习 时 间 不 少 于 半 年 省 资 助 经 费 每 人 5 万 元, 包 括 往 返 国 际 旅 费 国 外 学 费 住 宿 费 等, 不 足 部 分 由 派 出 学 校 承 担 ( 三 ) 青 年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提 升 培 训 通 过 邀 请 国 内 外 知 名 学 者 专 家 等 学 科 领 军 人 物, 召 开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举 办 学 术 讲 座 专 题 研 讨 等 方 式, 对 高 校 青 35

36 年 教 师 进 行 学 术 科 研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提 升 培 训 该 培 训 与 泰 山 学 术 论 坛 相 结 合 开 展, 由 各 高 校 组 织 某 一 学 科 专 业 的 专 题 培 训, 向 全 省 高 校 发 布 培 训 信 息, 各 高 校 组 织 相 同 相 近 学 科 专 业 的 青 年 教 师 参 加 鼓 励 各 高 校 积 极 组 织 此 项 培 训, 为 全 省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跟 踪 国 际 学 术 前 沿 发 展 动 态, 把 握 学 术 研 究 发 展 方 向 提 供 广 泛 的 信 息 交 流, 展 示 最 先 进 的 科 技 成 果, 培 育 最 先 进 的 教 育 理 论, 开 展 最 实 用 的 学 术 培 训 根 据 各 高 校 组 织 培 训 的 规 模 层 次 和 预 期 目 标,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每 年 确 定 资 助 个 培 训 项 目, 按 照 现 场 培 训 500 人 左 右 网 络 视 频 培 训 2000 人 左 右 的 培 训 规 模, 每 个 培 训 专 题 平 均 资 助 经 费 20 万 元 左 右 三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领 导 实 施 山 东 省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成 长 计 划, 是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和 人 才 规 划 纲 要 的 重 要 举 措 各 高 校 要 高 度 重 视, 增 强 对 加 强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重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的 认 识, 把 它 当 作 一 把 手 工 程 来 抓 进 一 步 完 善 对 青 年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的 政 策 导 向,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鼓 励 和 支 持 本 校 教 师 更 新 观 念, 树 立 终 身 教 育 意 识, 积 极 参 加 各 类 研 修 培 训, 努 力 营 造 重 视 支 持 培 育 高 校 青 年 后 备 人 才 的 良 好 氛 围 ( 二 ) 加 强 项 目 监 督 和 管 理 在 总 结 十 一 五 实 施 山 东 省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成 长 计 划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完 善 对 项 目 执 行 的 管 理, 加 强 对 培 训 质 量 和 效 果 的 监 督 高 校 要 及 时 跟 踪 被 资 助 教 师 访 学 期 间 和 访 学 结 束 后 个 人 教 学 能 力 科 研 业 绩 及 专 业 成 长 情 况, 每 年 年 底 前 向 省 教 育 厅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省 教 育 厅 及 时 调 度 和 了 解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和 受 资 助 教 师 个 人 发 展 情 况, 改 进 和 完 善 项 目 的 运 行, 切 实 提 高 教 师 研 修 的 质 量, 确 保 计 划 真 正 发 挥 提 升 青 年 教 师 专 业 素 质 和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的 作 用 ( 三 ) 各 高 校 要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校 教 师 培 养 培 训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在 学 校 预 算 中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师 资 培 训 工 作, 切 实 保 障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二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36

37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骨 干 教 师 国 际 合 作 培 养 项 目 的 通 知 鲁 教 人 函 号 各 高 等 学 校 : 为 学 习 国 际 先 进 教 育 科 研 理 念, 提 高 高 校 教 师 队 伍 学 术 素 养, 推 动 我 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决 定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骨 干 教 师 国 际 合 作 培 养 项 目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按 照 以 省 属 普 通 本 科 院 校 为 重 点, 适 当 兼 顾 高 职 高 专 院 校 的 原 则, 每 年 选 派 200 名 左 右 优 秀 骨 干 教 师 到 教 育 科 技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知 名 院 校 科 研 机 构 研 修, 促 进 高 校 优 秀 骨 干 教 师 快 速 成 长 近 5 年 内 已 获 得 过 国 家 或 我 省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经 费 资 助 的 人 员, 以 及 正 在 境 外 学 习 的 人 员, 暂 不 在 本 项 目 资 助 范 围 内 二 本 计 划 资 助 的 出 国 研 修 期 限 为 6 个 月 三 对 本 项 目 选 派 人 员, 我 厅 每 人 资 助 人 民 币 5 万 元, 用 于 出 国 研 修 的 学 习 费 用 及 往 返 旅 费 等 四 申 请 人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 ( 一 ) 热 爱 祖 国,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较 强 的 业 务 能 力, 在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具 有 学 成 回 国 为 山 东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服 务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 二 ) 在 高 等 院 校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工 作 满 5 年 且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或 满 3 年 且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专 业 理 论 扎 实,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较 大 的 发 展 潜 力 ( 三 ) 能 够 比 较 熟 练 的 运 用 外 语 进 行 交 流 与 合 作 研 究, 通 过 PETS-5 或 BFT 高 级 考 试 ( 四 ) 身 心 健 康 且 年 龄 不 超 过 45 周 岁 对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的 省 重 点 学 科 省 重 点 实 验 室 或 省 人 文 社 科 研 究 基 地 的 学 科 ( 学 术 ) 负 责 人 等, 可 优 先 考 虑 五 我 厅 委 托 5 个 高 校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受 理 人 选 报 名 及 信 息 汇 总 等 工 作 各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按 照 个 人 申 请 单 位 审 核 择 优 推 荐 的 程 序 进 行 推 荐 工 作, 于 每 年 4 月 底 前 将 山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骨 干 37

38 教 师 国 际 合 作 培 养 项 目 申 请 表 ( 附 件 1) 和 山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骨 干 教 师 国 际 培 养 项 目 申 请 人 情 况 汇 总 表 等 有 关 材 料 报 相 应 的 高 校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各 学 校 的 推 荐 工 作 要 充 分 考 虑 本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实 际 普 通 本 科 院 校 每 年 推 荐 人 选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本 单 位 专 任 教 师 数 的 5, 高 职 高 专 和 省 属 成 人 院 校 每 年 推 荐 人 选 不 超 过 本 单 位 专 任 教 师 数 的 2 六 各 高 校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根 据 选 拔 条 件, 对 有 关 学 校 推 荐 报 名 人 选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于 5 月 中 旬 前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选 上 报 省 教 育 厅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审 定, 于 6 月 底 前 确 定 选 派 人 员, 并 通 知 有 关 学 校 七 选 派 人 员 确 定 后, 我 厅 将 资 助 经 费 一 次 性 拨 付 其 所 在 单 位 经 费 要 全 额 用 于 选 派 人 员 的 国 外 研 修 工 作,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对 挪 用 资 助 经 费 的 单 位, 教 育 厅 取 消 对 其 3 年 的 资 助 计 划 对 计 划 下 达 后, 超 过 12 个 月 未 成 行, 或 超 过 规 定 进 修 期 限 未 按 时 回 国 的 选 派 人 员, 教 育 厅 将 撤 消 资 助, 追 回 拨 款 八 选 派 人 员 在 计 划 下 达 后, 应 自 行 联 系 或 与 其 所 在 单 位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联 系 确 定 国 外 研 修 机 构 九 选 派 人 员 到 达 研 修 所 在 国 后, 应 及 时 与 我 驻 外 使 ( 领 ) 馆 联 系, 应 自 觉 接 受 我 驻 外 使 ( 领 ) 馆 的 管 理, 并 及 时 将 联 系 方 式 及 在 国 外 的 学 习 科 研 进 展 情 况 等 报 告 其 派 出 学 校 人 事 师 资 部 门 选 派 人 员 在 外 研 修 期 间, 应 自 觉 维 护 国 家 的 尊 严, 严 守 党 和 国 家 的 机 密, 遵 守 我 国 及 所 在 国 的 法 律 法 令, 尊 重 当 地 的 风 俗 习 惯, 与 当 地 人 民 友 好 相 处 选 派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期 限 完 成 研 修 任 务, 期 满 后 按 时 回 国 工 作, 并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交 有 关 研 修 成 绩 证 明 进 修 成 果 等, 介 绍 有 关 本 专 业 的 最 新 研 究 动 态 十 本 项 目 资 助 的 选 派 人 员, 出 国 前 应 与 其 所 在 单 位 签 订 协 议, 规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及 资 助 经 费 的 具 体 执 行 计 划 十 一 获 得 本 项 目 资 助 的 人 员, 其 与 获 得 资 助 有 关 的 论 文 研 究 项 目 或 科 研 成 果 等 在 正 式 发 表 公 开 时, 应 注 明 或 说 明 本 研 究 成 果 ( 或 论 文 论 著 等 ) 得 到 山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骨 干 教 师 国 际 合 作 培 养 项 目 经 费 资 助 十 二 选 派 赴 我 国 港 澳 台 地 区 研 修 的 人 员, 参 照 上 述 办 法 执 行 38

39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关 于 调 整 办 理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手 续 流 程 的 通 知 各 位 留 学 人 员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派 出 管 理,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更 好 地 服 务 广 大 留 学 人 员,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将 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 起 调 整 留 学 人 员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流 程 现 就 有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 一 派 出 前 需 办 理 的 手 续 1. 开 具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 以 下 简 称 同 意 派 出 函 ) 需 要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开 具 同 意 派 出 函 的 留 学 人 员, 请 及 时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平 台 ) 按 要 求 上 传 相 应 材 料, 提 交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核 留 学 人 员 可 通 过 信 息 平 台 查 询 办 理 情 况,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不 再 出 具 纸 质 同 意 派 出 函 留 学 人 员 办 理 同 意 派 出 函 后 方 可 向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申 办 签 证 预 定 机 票 不 需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开 具 同 意 派 出 函 的 留 学 人 员, 收 到 录 取 材 料 后, 即 可 向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申 办 签 证 预 定 机 票 建 议 留 学 人 员 获 知 被 录 取 后, 登 录 信 息 平 台 及 时 查 询 是 否 需 要 办 理 同 意 派 出 函 2. 审 核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请 留 学 人 员 将 公 证 后 的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以 面 交 或 邮 寄 ( 邮 寄 时 请 注 明 协 议 书 审 核 ) 的 形 式 直 接 提 交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核,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不 再 代 收 审 核 情 况 将 在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3. 交 存 出 国 留 学 保 证 金 留 学 人 员 按 规 定 交 存 出 国 留 学 保 证 金 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将 为 留 学 人 员 出 具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通 过 银 行 汇 款 的 留 学 人 员, 汇 款 后 应 及 时 将 汇 款 凭 证 面 交 或 传 真 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核 上 述 手 续 具 体 办 理 流 程 及 要 求, 请 留 学 人 员 登 录 国 家 留 学 网 认 真 阅 读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须 知 并 按 要 求 执 行 留 学 人 员 可 登 录 信 息 平 台 查 询 审 核 办 理 情 况 39

40 请 留 学 人 员 务 必 根 据 拟 派 出 时 间 及 办 理 签 证 预 定 机 票 等 所 需 时 间, 提 前 办 理 上 述 手 续 建 议 一 般 至 少 提 前 2 个 月 以 上, 应 考 虑 协 议 书 不 合 格 保 证 金 未 及 时 到 账 等 情 况 而 影 响 派 出 时 间 二 发 放 签 证 机 票, 预 支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留 学 人 员 办 理 完 全 部 派 出 手 续 并 审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凭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出 具 的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到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办 理 领 取 报 到 证 签 证 机 票, 预 支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等 手 续 三 有 关 申 办 签 证 预 定 机 票 事 宜 请 直 接 咨 询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 具 体 联 系 方 式 见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须 知 ) 40

41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教 师 生 活 待 遇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财 教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教 育 厅 ( 教 委 教 育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教 育 局, 各 中 央 直 属 学 校, 驻 外 使 领 馆 教 育 ( 文 化 ) 处 ( 组 ): 为 适 应 国 内 外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结 合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教 师 工 作 实 际, 我 们 制 定 了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教 师 生 活 待 遇 管 理 规 定, 现 印 发 你 们, 从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 执 行, 以 前 有 关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教 师 待 遇 方 面 的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二 一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41

42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教 师 生 活 待 遇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中 外 教 师 交 流, 加 强 国 际 汉 语 教 学 和 教 育 援 外 工 作, 充 分 调 动 公 派 出 国 教 师 ( 以 下 简 称 出 国 教 师 ) 的 积 极 性, 进 一 步 完 善 出 国 教 师 的 管 理,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履 行 我 国 政 府 对 外 文 化 教 育 交 流 协 议 和 双 边 协 议, 执 行 出 国 任 教 任 务 且 在 国 外 连 续 任 教 半 年 以 上 ( 含 半 年 ), 并 由 中 国 政 府 提 供 资 助 的 出 国 教 师 第 二 章 工 资 及 津 贴 补 贴 第 三 条 出 国 教 师 在 国 外 任 教 期 间, 根 据 出 国 教 师 国 内 职 称, 按 以 下 标 准 计 发 国 外 工 资 : 级 别 职 别 工 资 标 准 一 级 教 授 研 究 员 2100 二 级 副 教 授 副 研 究 员 1900 三 级 讲 师 助 理 研 究 员 1700 四 级 助 教 实 习 研 究 员 1500 单 位 : 美 元 / 月 第 四 条 孔 子 学 院 中 方 院 长 享 受 岗 位 津 贴,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 400 美 元, 用 于 开 展 工 作 必 需 的 对 外 交 往 和 通 讯 等 支 出 第 五 条 为 体 现 对 艰 苦 地 区 的 倾 斜, 鼓 励 到 艰 苦 地 区 任 教, 在 艰 苦 地 区 任 教 的 出 国 教 师 享 受 艰 苦 地 区 津 贴 按 艰 苦 程 度 不 同, 艰 苦 地 区 分 为 五 类, 由 低 到 高 依 次 为 一 二 三 四 五 类 各 类 艰 苦 地 区 名 单 详 见 附 件 各 类 艰 苦 地 区 津 贴 标 准 为 : 一 类 地 区 : 每 人 每 月 180 美 元 ; 二 类 地 区 : 每 人 每 月 500 美 元 ; 三 类 地 区 : 每 人 每 月 820 美 元 ; 四 类 地 区 : 每 人 每 月 1150 美 元 ; 五 类 地 区 : 每 人 每 月 1500 美 元 42

43 第 六 条 出 国 教 师 国 外 任 教 期 间, 如 聘 请 方 不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和 相 关 费 用 的, 国 家 按 以 下 标 准 提 供 交 通 补 贴 : 非 艰 苦 及 一 类 艰 苦 地 区 : 每 人 每 月 400 美 元 ; 二 类 及 以 上 艰 苦 地 区 : 每 人 每 月 600 美 元 第 七 条 经 外 交 部 财 政 部 批 准, 我 国 驻 外 非 外 交 人 员 享 受 战 乱 补 贴 的, 在 同 一 地 区 任 教 的 出 国 教 师 也 同 时 享 受 发 放 标 准 和 办 法 参 照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有 关 规 定 和 通 知 执 行 出 国 教 师 任 教 城 市 或 国 家 发 生 严 重 战 乱 ( 严 重 骚 乱 武 装 冲 突 内 战 或 国 家 间 交 战 ), 对 出 国 教 师 工 作 生 活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经 批 准 后, 出 国 教 师 可 停 止 任 教 活 动, 撤 离 回 国 需 要 继 续 执 行 的, 应 报 国 内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第 八 条 国 家 为 出 国 教 师 提 供 一 次 性 安 置 费 3000 美 元, 用 于 办 理 居 留 注 册 等 各 种 手 续, 购 置 必 要 的 家 具 家 电 教 学 设 备 及 其 他 安 置 开 支 等 出 国 教 师 使 用 安 置 费 在 国 外 购 置 的 一 切 物 品 归 出 国 教 师 个 人 所 有, 并 由 出 国 教 师 按 照 任 教 国 的 法 律 和 规 定 自 行 处 置 第 九 条 出 国 教 师 在 同 一 地 点 连 任, 国 家 从 第 二 任 期 开 始, 每 任 期 提 供 安 置 费 400 美 元, 用 于 家 具 家 电 及 教 学 设 备 的 维 修 第 十 条 出 国 教 师 赴 任 前 可 领 取 一 次 性 出 国 补 贴 3000 元 人 民 币, 用 于 支 付 公 证 护 照 签 证 体 检 等 费 用 及 赴 离 任 休 假 探 亲 期 间 的 国 内 旅 费 第 十 一 条 出 国 教 师 配 偶 享 受 配 偶 补 贴 随 任 配 偶 补 贴 标 准 每 月 500 美 元, 不 随 任 配 偶 补 贴 标 准 每 月 200 美 元 艰 苦 地 区 随 任 配 偶, 同 时 享 受 出 国 教 师 艰 苦 地 区 津 贴 标 准 1/3 的 艰 苦 地 区 津 贴 无 配 偶 或 配 偶 在 境 外 公 费 留 学 进 修 或 有 工 资 收 入 的, 不 享 受 配 偶 补 贴 配 偶 随 任 期 间, 所 在 单 位 应 保 留 其 公 职 第 十 二 条 对 年 度 考 核 为 称 职 ( 合 格 ) 及 以 上 的 出 国 教 师 发 放 年 终 一 次 性 奖 金, 奖 金 标 准 为 本 人 全 年 月 平 均 国 外 工 资 第 三 章 国 外 开 支 与 收 入 第 十 三 条 出 国 教 师 在 国 外 任 教 期 间, 除 医 疗 费 租 房 费 和 国 际 旅 费 以 外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原 则 上 自 理 43

44 第 十 四 条 出 国 教 师 在 任 教 地 的 住 房, 按 协 议 由 国 外 聘 用 方 提 供 的, 国 家 不 再 报 销 租 房 费 用 ; 如 聘 用 方 不 提 供 住 房 或 不 报 销 租 房 费 用 的, 由 出 国 教 师 按 照 本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确 定 的 标 准 提 出 自 行 租 房 申 请,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第 十 五 条 出 国 教 师 自 行 在 外 租 房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租 房 标 准 为 二 室 一 厅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80 平 方 米, 讲 师 助 教 租 房 标 准 为 一 室 一 厅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60 平 方 米 教 育 部 对 出 国 教 师 的 租 房 申 请 和 房 租 费 预 算 进 行 汇 总 审 核, 报 财 政 部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出 国 教 师 任 教 期 间, 在 国 内 任 教 国 或 在 第 三 国 看 病 所 发 生 的 挂 号 费 药 费 检 查 费 治 疗 费 住 院 费 以 及 其 他 属 于 公 费 医 疗 范 围 的 开 支, 不 分 级 别, 采 用 分 段 计 算 由 个 人 和 国 家 分 别 负 担 的 办 法 ( 一 ) 在 一 个 自 然 年 度 内, 医 药 费 支 出 在 240 美 元 及 以 下 的, 全 部 由 出 国 教 师 个 人 负 担 ; ( 二 ) 全 年 医 药 费 支 出 在 美 元 的 部 分, 出 国 教 师 个 人 负 担 30%, 其 余 由 国 家 报 销 ; ( 三 ) 全 年 医 药 费 支 出 在 美 元 的 部 分, 出 国 教 师 个 人 负 担 5%, 其 余 由 国 家 报 销 ; ( 四 ) 全 年 医 药 费 支 出 在 6000 美 元 以 上 的 部 分, 全 部 由 国 家 报 销 如 聘 用 方 提 供 医 疗 保 险 或 报 销 医 疗 费, 国 家 不 再 报 销 出 国 教 师 医 疗 费 第 十 七 条 在 疟 疾 登 革 热 霍 乱 伤 风 麻 风 病 高 发 区 任 教 的 出 国 教 师, 预 防 和 治 疗 上 述 疾 病 的 药 品 费 医 疗 费 和 防 疫 费 由 国 家 全 额 报 销 第 十 八 条 不 属 于 公 费 医 疗 范 围 的 开 支 ( 如 镶 牙 洗 牙 购 买 补 药 发 生 的 支 出 ) 全 部 由 出 国 教 师 个 人 自 理 第 十 九 条 出 国 教 师 在 任 教 国 投 保 医 疗 保 险 的 费 用, 按 上 述 分 段 办 法 和 比 例 报 销 第 二 十 条 出 国 教 师 因 公 负 伤 的, 挂 号 费 检 查 费 住 院 费 医 药 费 等 由 国 家 全 额 报 销, 住 院 期 间 伙 食 费 由 个 人 据 实 缴 纳 ; 因 交 通 或 其 他 事 故 受 伤 的, 责 任 方 给 予 的 赔 偿 归 个 人, 个 人 须 偿 还 国 家 为 此 支 付 的 医 药 费 等 有 关 费 用 第 二 十 一 条 出 国 教 师 配 偶 随 任 探 亲 期 间 的 医 药 费 开 支, 按 以 上 规 定 执 行 44

45 第 二 十 二 条 出 国 教 师 和 配 偶 赴 离 任 公 费 休 假 或 探 亲 的 国 际 旅 费, 按 协 议 规 定 由 聘 用 方 提 供 的, 国 家 不 再 报 销 ; 聘 用 方 不 提 供 的, 在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标 准 内 实 报 实 销 第 二 十 三 条 因 教 育 部 工 作 要 求, 出 国 教 师 临 时 回 国 或 到 第 三 国 参 加 有 关 活 动, 旅 费 可 由 国 家 支 付 第 二 十 四 条 出 国 教 师 和 配 偶 赴 离 任 公 费 休 假 或 探 亲, 以 及 出 国 教 师 因 公 出 差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种 类 由 个 人 决 定, 报 销 的 最 高 座 位 等 次 为 飞 机 经 济 舱 火 车 硬 卧 车 厢 和 轮 船 三 等 舱 第 二 十 五 条 出 国 教 师 任 期 为 二 年 或 以 上 的, 在 国 外 任 教 满 一 年 后 可 回 国 休 假 一 次 或 到 配 偶 学 习 和 工 作 的 第 三 国 探 亲 一 次, 国 际 旅 费 按 规 定 报 销 第 二 十 六 条 出 国 教 师 在 国 外 任 教 期 间, 其 配 偶 可 以 选 择 随 任 或 探 亲, 随 任 配 偶 可 按 出 国 教 师 规 定 回 国 休 假 一 次 不 随 任 配 偶 在 出 国 教 师 国 外 任 教 满 一 年 后, 可 到 出 国 教 师 任 教 地 公 费 探 亲 一 次, 如 放 弃 探 亲, 可 转 给 出 国 教 师 本 人 使 用 第 二 十 七 条 出 国 教 师 回 国 或 到 第 三 国 休 假 探 亲, 均 须 报 请 我 驻 当 地 使 领 馆 批 准, 并 利 用 任 教 单 位 假 期 出 行, 不 得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工 作 和 合 同 的 执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出 国 教 师 及 其 配 偶 公 费 休 假 或 探 亲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两 个 月 出 国 教 师 休 假 和 探 亲 期 间, 艰 苦 地 区 津 贴 停 发, 超 过 批 准 期 限, 停 发 国 外 工 资 和 各 项 津 贴 补 贴 ; 随 任 配 偶 休 假 期 间, 艰 苦 地 区 津 贴 停 发, 配 偶 补 贴 按 不 随 任 配 偶 补 贴 标 准 发 放 ; 不 随 任 配 偶 探 亲 期 间, 在 批 准 的 探 亲 期 限 内, 按 随 任 配 偶 标 准 享 受 艰 苦 地 区 津 贴 和 配 偶 补 贴 第 二 十 九 条 出 国 教 师 应 邀 参 加 任 教 国 举 办 的 学 术 会 议, 参 会 费 用 自 理 任 教 期 间 到 第 三 国 或 回 国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须 经 任 教 单 位 同 意 并 报 教 育 部 批 准, 参 会 费 用 自 理 第 三 十 条 出 国 教 师 任 教 期 间, 聘 用 方 支 付 的 各 项 收 入 及 给 予 报 销 的 有 关 费 用 之 和 等 于 或 高 于 本 规 定 所 规 定 的 国 外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房 租 和 往 返 国 际 旅 费 之 和 的, 收 入 全 部 留 归 个 人, 国 家 不 再 发 放 和 报 销 任 何 费 用 ; 如 低 于 本 规 定 的, 不 足 部 分 由 国 家 补 足, 同 时 个 人 任 教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自 理 第 四 章 经 费 的 管 理 与 结 算 45

46 第 三 十 一 条 出 国 教 师 经 费 由 教 育 部 核 拨 我 驻 外 使 领 馆 和 教 育 部 指 定 机 构 出 国 教 师 经 费 具 体 核 算 发 放 和 管 理 由 我 驻 外 使 领 馆 和 教 育 部 指 定 机 构 负 责 第 三 十 二 条 出 国 教 师 的 国 外 工 资 和 津 贴 补 贴 按 离 境 和 离 任 教 国 国 境 之 日 计 算 在 国 外 任 教 时 间 不 满 一 个 月 的, 国 外 工 资 和 各 项 津 贴 补 贴 按 日 标 准 乘 以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其 中 日 标 准 按 月 标 准 除 以 当 月 一 个 月 的 实 有 天 数 计 算 任 教 期 限 以 教 师 派 遣 部 门 的 通 知 为 准 第 三 十 三 条 出 国 教 师 赴 任 前, 可 从 国 内 预 先 领 取 任 教 期 限 一 半 并 且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国 外 工 资, 亦 可 到 达 任 教 国 后, 凭 教 育 部 有 关 证 明 到 我 驻 外 使 领 馆 或 教 育 部 指 定 机 构 领 取 第 三 十 四 条 出 国 教 师 的 国 外 工 资 和 津 贴 补 贴 一 律 以 美 元 计 发, 由 出 国 教 师 个 人 兑 换 任 教 国 货 币 并 承 担 兑 换 汇 率 差 价 损 溢 和 手 续 费 第 三 十 五 条 出 国 教 师 从 国 外 聘 用 方 获 得 的 工 资 和 津 贴 补 贴 等 收 入 是 当 地 货 币, 在 任 期 结 束 时 有 结 余, 且 不 能 兑 换 自 由 外 汇 的, 可 凭 工 资 等 收 入 单 据 将 当 地 货 币 交 给 我 驻 外 使 领 馆, 按 照 交 给 时 外 交 部 规 定 的 外 汇 内 部 比 价 折 算 美 元, 回 国 后 凭 使 领 馆 开 具 的 证 明 办 理 结 算, 但 与 我 驻 外 使 领 馆 兑 换 的 当 地 货 币, 不 得 多 于 国 外 聘 用 方 发 放 的 工 资 和 补 贴 数 额 的 三 分 之 二 第 三 十 六 条 出 国 教 师 国 外 收 入 支 出 的 当 地 货 币, 按 取 得 收 入 发 生 支 出 当 月 外 交 部 规 定 的 内 部 折 算 率 计 算 成 美 元 数, 回 国 后 办 理 结 算 第 三 十 七 条 出 国 教 师 任 期 结 束 回 国, 须 在 回 国 一 个 月 之 内 持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指 定 机 构 办 理 有 关 经 费 结 算 手 续, 逾 期 不 结 算 者, 按 天 扣 除 其 应 得 工 资 和 津 贴 补 贴 的 5% 第 三 十 八 条 出 国 教 师 在 国 外 死 亡, 其 国 外 工 资 及 各 项 津 贴 补 贴, 从 死 亡 之 次 月 停 发, 抚 恤 金 由 出 国 教 师 所 在 单 位 按 国 内 有 关 规 定 发 放 给 家 属 若 任 教 国 发 给 抚 恤 金 或 赔 偿 费 的, 应 首 先 抵 支 按 规 定 应 由 个 人 负 担 的 医 疗 费 用, 剩 余 部 分 归 其 家 属 所 有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三 十 九 条 出 国 教 师 和 配 偶 出 国, 原 则 上 应 按 因 私 渠 道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按 因 公 出 国 办 理, 须 报 教 育 部 批 准 46

47 第 四 十 条 出 国 教 师 自 离 境 之 日 起, 其 国 内 工 资 津 贴 和 补 贴 停 发 出 国 教 师 在 国 外 任 教 期 间, 工 龄 连 续 计 算 出 国 教 师 国 外 任 教 期 间 的 养 老 失 业 医 疗 保 险 和 公 积 金, 所 在 单 位 应 视 同 其 在 职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国 内 院 校 和 事 业 单 位 为 了 加 强 与 国 外 院 校 在 文 化 和 语 言 上 交 流 合 作, 自 行 向 国 外 派 遣 汉 语 教 师 和 国 外 单 位 为 汉 语 教 学 在 本 地 聘 请 的 汉 语 教 师 的 费 用, 原 则 上 由 派 遣 单 位 或 聘 用 单 位 解 决 第 四 十 二 条 出 国 教 师 参 加 国 内 职 称 评 定 时, 其 在 国 外 任 教 期 间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按 国 内 满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 期 间 编 写 并 被 采 用 的 教 材 教 学 大 纲 课 程 设 计 方 案 有 价 值 的 调 研 报 告 等 应 作 为 科 研 成 果 ; 有 赴 二 类 ( 含 ) 以 上 艰 苦 地 区 任 教 经 历 的 出 国 教 师, 在 评 定 职 称 时 应 予 以 优 先 考 虑 第 四 十 三 条 经 批 准, 教 师 参 加 出 国 选 拔 培 训 的 差 旅 费, 由 教 师 所 在 单 位 按 国 内 出 差 的 有 关 规 定 报 销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由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 执 行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教 师 生 活 待 遇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教 财 [2005]16 号 ) 同 时 废 止 47

48 附 录 : 实 施 艰 苦 地 区 津 贴 范 围 和 类 别 名 单 一 一 类 (41 个 ) 亚 洲 (9 个 ): 蒙 古 巴 基 斯 坦 印 度 孟 买 加 尔 各 答 印 尼 泗 水 胡 志 明 巴 勒 斯 坦 ; 非 洲 (7 个 ): 博 茨 瓦 纳 莱 索 托 纳 米 比 亚 赞 比 亚 肯 尼 亚 津 巴 布 韦 阿 尔 及 利 亚 ; 欧 洲 (11 个 ): 土 库 曼 斯 坦 波 兰 革 但 斯 克 波 黑 亚 美 尼 亚 塔 吉 克 斯 坦 白 俄 罗 斯 乌 克 兰 敖 德 萨 格 鲁 吉 亚 马 其 顿 ; 美 洲 (11 个 ): 巴 拿 马 苏 里 南 古 巴 圣 卢 西 亚 秘 鲁 瓜 亚 基 尔 巴 兰 基 亚 多 米 尼 加 多 米 尼 克 格 林 纳 达 哥 斯 达 黎 加 ; 大 洋 洲 (3 个 ): 斐 济 萨 摩 亚 帕 皮 提 二 二 类 (31 个 ) 亚 洲 (12 个 ): 越 南 老 挝 柬 埔 寨 缅 甸 曼 德 勒 斯 里 兰 卡 尼 泊 尔 卡 拉 奇 孟 加 拉 也 门 阿 富 汗 伊 拉 克 ; 非 洲 (10): 乌 干 达 卢 旺 达 布 隆 迪 坦 桑 尼 亚 桑 给 巴 尔 莫 桑 比 克 马 达 加 斯 加 喀 麦 隆 塞 内 加 尔 塔 马 塔 夫 ; 欧 洲 (3 个 ): 塞 尔 维 亚 黑 山 阿 尔 巴 尼 亚 ; 美 洲 (1 个 ): 海 地 ; 大 洋 洲 (5 个 ): 巴 新 瓦 努 阿 图 马 绍 尔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汤 加 三 三 类 (26 个 ) 亚 洲 (2 个 ): 亚 丁 东 帝 汶 ; 非 洲 (18 个 ): 埃 塞 俄 比 亚 科 摩 罗 中 非 尼 日 利 亚 拉 各 斯 佛 得 角 安 哥 拉 圣 普 刚 果 ( 布 ) 刚 果 ( 金 ) 加 蓬 杜 阿 拉 贝 宁 多 哥 加 纳 科 特 迪 瓦 冈 比 亚 索 马 里 ( 备 用 ); 美 洲 (4 个 ): 墨 西 哥 圭 亚 那 厄 瓜 多 尔 哥 伦 比 亚 ; 48

49 大 洋 洲 (2 个 ): 基 里 巴 斯 瑙 鲁 四 四 类 (14 个 ) 非 洲 (14 个 ): 赤 道 几 内 亚 几 内 亚 几 内 亚 比 绍 毛 里 塔 尼 亚 尼 日 尔 马 里 苏 丹 马 拉 维 吉 布 提 布 基 纳 法 索 塞 拉 利 昂 厄 立 特 里 亚 利 比 里 亚 乍 得 五 五 类 (1 个 ) 美 洲 (1 个 ): 玻 利 维 亚 49

50 中 纪 委 中 组 部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关 于 加 强 因 公 出 国 ( 境 ) 团 组 境 外 纪 律 的 通 知 外 外 管 函 号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委, 各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纪 委 党 委 组 织 部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公 安 厅 ( 局 ), 各 中 央 企 业 : 随 着 对 外 交 往 日 益 增 多, 我 一 些 因 公 出 国 ( 境 ) 团 组 在 境 外 违 反 外 事 纪 律, 从 事 与 出 访 任 务 无 关 活 动 的 行 为 时 有 发 生, 个 别 团 组 及 个 别 人 员 甚 至 借 出 国 ( 境 ) 考 察 访 问 之 机 参 与 赌 博 色 情 活 动, 或 出 入 赌 博 色 情 场 所, 挥 霍 公 款, 对 外 造 成 极 其 恶 劣 的 影 响 为 加 强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和 纪 律 教 育, 现 通 知 如 下 : 一 明 确 纪 律 要 求 各 出 访 团 组 的 出 国 ( 境 ) 任 务 审 批 单 位 ( 或 委 托 其 外 事 部 门 ) 负 责 因 公 团 组 行 前 外 事 纪 律 教 育 培 训 培 训 根 据 团 组 出 访 任 务 采 取 集 中 教 育 团 长 重 点 谈 话 和 团 员 个 别 提 醒 等 方 式 要 结 合 典 型 事 例, 注 重 实 效, 增 强 警 示 效 果 行 前 外 事 纪 律 教 育 要 明 确 出 国 ( 境 ) 团 组 在 境 外 期 间 的 有 关 要 求, 特 别 要 明 确 以 下 几 点 要 求 : ( 一 ) 不 得 擅 自 延 长 在 外 停 留 时 间 ;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变 更 出 访 路 线, 或 以 任 何 理 由 绕 道 旅 行 ; 不 得 参 加 与 访 问 任 务 无 关 的 活 动 和 会 议 ( 二 ) 因 私 外 出 须 严 格 执 行 请 示 汇 报 制 度, 不 得 随 意 单 独 活 动 ( 三 ) 严 禁 出 入 赌 博 场 所,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形 式 的 资 金 参 与 赌 博 活 动, 不 准 以 任 何 借 口 自 行 或 接 受 接 待 单 位 安 排 前 往 赌 博 场 所, 严 禁 进 行 网 络 赌 博 ( 四 ) 严 禁 出 入 色 情 场 所 和 观 看 色 情 表 演, 不 得 参 加 涉 及 低 级 趣 味 的 娱 乐 游 览 项 目 ( 五 ) 不 得 借 出 访 之 机 谋 取 私 利 ( 六 )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收 送 礼 品 ( 七 ) 不 得 使 用 公 款 大 吃 大 喝, 聚 众 酣 酒 ; 不 得 使 用 公 款 购 买 高 档 消 费 品 礼 品 或 参 加 高 消 费 娱 乐 活 动 50

51 ( 八 ) 增 强 安 全 保 密 意 识,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携 带 涉 密 载 体 ( 包 括 纸 质 文 件 和 电 磁 介 质 等 ); 妥 善 保 管 内 部 材 料,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对 外 提 供 内 部 文 件 和 资 料 ; 不 在 非 保 密 场 所 谈 论 涉 密 事 项 ; 不 得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 九 ) 增 强 应 急 应 变 意 识, 注 意 防 范 反 华 敌 对 势 力 的 干 扰 破 坏, 避 免 与 可 疑 人 员 接 触, 拒 收 任 何 可 疑 信 函 和 物 品 ( 十 ) 增 强 防 盗 防 抢 防 诈 骗 的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遇 到 重 大 事 项 应 及 时 与 我 驻 外 机 构 取 得 联 系 ( 十 一 ) 增 强 证 照 管 理 意 识, 切 实 遵 守 证 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境 外 期 间, 由 本 人 或 指 定 专 人 妥 善 保 管 证 照, 并 在 回 国 ( 境 ) 后 15 天 内 交 由 发 证 机 关 指 定 的 部 门 统 一 保 管 或 注 销 二 建 立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两 人 以 上 的 出 国 ( 境 ) 团 组 须 指 定 一 名 团 长 或 负 责 人 在 境 外 期 间, 团 组 成 员 必 须 服 从 团 长 或 负 责 人 领 导 团 长 或 负 责 人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对 团 组 的 境 外 活 动 应 切 实 负 起 责 任, 除 负 责 主 持 团 组 与 外 方 的 交 流 外, 还 要 负 责 管 理 和 督 促 团 组 成 员 遵 守 各 项 外 事 纪 律 团 组 及 团 组 成 员 发 生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特 别 是 涉 及 参 与 赌 博 出 入 赌 博 场 所 的, 除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外, 将 根 据 情 节 追 究 团 长 或 负 责 人 责 任, 以 及 派 出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三 强 化 监 督 和 报 告 机 制 出 访 团 组 在 国 ( 境 ) 外 应 接 受 我 驻 当 地 使 领 馆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遇 到 重 要 问 题 要 及 时 汇 报 我 各 部 门 和 中 资 企 业 驻 当 地 的 派 驻 机 构 要 对 所 接 待 的 团 组 进 行 监 督 和 提 醒, 必 要 时 要 向 我 驻 当 地 使 领 馆 报 告 各 出 访 团 组 出 访 结 束 后 要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出 访 报 告, 并 抄 送 出 国 ( 境 ) 任 务 审 批 部 门, 报 告 中 要 专 门 汇 报 在 国 ( 境 ) 外 遵 守 外 事 纪 律 情 况 四 加 大 查 处 力 度 外 事 纪 律 检 查 监 察 组 织 人 事 审 计 财 务 等 部 门 要 建 立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加 大 对 因 公 出 国 ( 境 ) 团 组 的 监 管 和 对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查 处 力 度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领 导 干 部 要 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诫 勉 谈 话 或 禁 止 其 再 次 出 国 ( 境 ); 需 要 追 究 党 政 纪 责 任 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政 纪 处 分 ; 涉 嫌 51

52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因 私 出 国 ( 境 ) 可 参 照 执 行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二 〇 〇 七 年 三 月 六 日 济 南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4 年 3 月 11 日 印 发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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