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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 津 大 学 文 件 天 大 校 人 号 天 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各 学 院 ( 部 ), 机 关 各 部 处 室, 学 校 各 直 属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天 津 大 学 人 才 强 校 战 略 实 施 纲 要 和 天 津 大 学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优 化 师 资 队 伍 结 构, 提 高 师 资 队 伍 质 量, 建 设 与 学 校 发 展 目 标 相 适 应 的 具 有 国 际 视 野 和 创 新 精 神 的 高 素 质 高 水 平 师 资 队 伍, 深 化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改 革, 结 合 学 校 当 前 发 展 需 要, 制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的 原 则, 与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学 科 建 设 队 伍 建 设 等 紧 密 结 合, 科 - 1 -

2 学 合 理 地 进 行 评 聘 岗 位 设 置 和 管 理, 推 动 各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分 类 评 价 体 系 的 构 建 和 完 善, 激 励 和 引 导 教 师 努 力 提 升 人 才 培 养 水 平 增 强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推 进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推 动 我 校 建 设 国 内 外 知 名 高 水 平 大 学 步 伐 一 科 学 道 德 和 师 德 师 风 要 求 ( 一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人 员 应 依 照 关 于 印 发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的 通 知 ( 教 人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和 改 进 高 等 学 校 学 风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 教 技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校 实 践 育 人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思 政 号 )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党 号 ) 天 津 大 学 师 德 规 范 ( 津 大 党 发 号 津 大 校 发 号 ) 关 于 转 发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天 津 大 学 科 学 道 德 与 行 为 规 范 ( 试 行 ) 等 三 个 文 件 的 通 知 ( 津 大 校 发 号 ) 相 关 要 求 以 良 好 的 科 学 道 德 职 业 素 养 和 严 谨 学 风, 努 力 提 高 教 学 科 研 和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 二 ) 各 院 级 单 位 应 对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人 员 科 学 道 德 和 师 德 师 风 表 现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如 违 反 师 德 规 范 要 求, 一 经 确 定, 实 行 师 德 一 票 否 决 制 对 于 违 反 科 学 道 德 与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者, 经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按 一 定 程 序 查 证 后, 视 情 节 轻 重 确 认 申 请 人 资 格 或 评 审 结 果 的 有 效 性 ( 三 ) 凡 因 违 反 上 述 要 求 当 年 受 到 通 报 批 评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 2 -

3 或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等 处 理 的 申 报 人 员, 两 年 内 暂 停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举 报 人 进 行 了 恶 意 的 或 不 负 责 任 的 举 报, 对 举 报 人 进 行 相 应 的 教 育 警 示 处 罚, 直 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二 评 聘 岗 位 设 置 与 管 理 ( 一 ) 依 据 国 家 人 事 部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与 管 理 工 作 要 求, 我 校 将 按 照 岗 位 类 别 逐 步 完 善 专 业 技 术 和 职 员 岗 位 聘 任 管 理 办 法, 凡 经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通 过 的 人 员, 纳 入 各 单 位 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聘 用 管 理 中 ( 二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岗 位 实 行 按 系 列 分 类 管 理, 设 置 教 学 科 研 政 治 思 想 高 教 管 理 工 程 技 术 实 验 技 术 卫 生 技 术 图 书 档 案 出 版 编 辑 财 会 审 计 科 技 产 业 中 小 幼 等 系 列 ( 三 ) 除 卫 生 技 术 财 会 审 计 高 级 职 务 及 图 书 档 案 出 版 编 辑 系 列 正 高 级 职 务 需 参 加 天 津 市 评 审 外, 我 校 具 有 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各 级 别 职 务 的 评 聘 权 ( 四 )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岗 位 设 置 依 据 教 育 部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要 求 及 我 校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本 着 优 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结 构 提 高 队 伍 质 量 原 则, 考 虑 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发 展 需 要 及 发 展 规 划 队 伍 水 平 及 现 状 等 因 素 进 行 设 置 ( 五 ) 学 校 设 置 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岗 位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高 级 岗 位 由 院 级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具 体 设 置 方 向 ( 如 学 科 设 岗 学 院 设 岗 等 ), 教 学 为 主 教 授 岗 位 由 学 校 统 一 设 置 ( 六 ) 校 内 申 报 人 员 应 是 在 编 在 岗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有 以 下 - 3 -

4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评 审 : 1.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被 行 政 处 罚 或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者 ; 2. 因 工 作 失 职 或 重 大 失 误, 给 学 校 造 成 较 大 声 誉 损 害 或 经 济 损 失 者 ; 3. 弄 虚 作 假, 谎 报 成 果 或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者 ; 4. 未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 5. 其 他 学 校 认 定 不 予 评 审 的 情 况 ( 七 ) 鼓 励 相 近 领 域 教 师 申 报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评 审 通 过 后, 人 事 关 系 应 转 入 聘 任 单 位, 并 承 担 相 关 岗 位 职 责, 否 则 取 消 其 任 职 资 格 ( 八 ) 如 现 职 称 系 列 与 所 在 岗 位 系 列 不 符, 不 得 直 接 申 报 晋 升 所 在 岗 位 系 列 高 一 级 职 务,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在 新 系 列 岗 位 工 作 满 一 年 后 提 出 同 级 别 岗 位 转 系 列 申 请, 按 照 新 系 列 岗 位 要 求 和 程 序 参 加 评 审 转 系 列 人 员 需 在 新 系 列 岗 位 同 级 职 务 工 作 满 一 年 后, 方 可 参 加 所 在 岗 位 系 列 高 一 级 职 务 的 申 报 转 系 列 原 则 上 占 用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相 应 级 别 晋 升 岗 位 指 标, 如 未 设 置 晋 升 岗 位 指 标, 则 纳 入 人 才 招 聘 程 序 并 占 用 招 聘 岗 位 指 标 其 中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经 合 同 制 续 聘 考 核 后 申 请 转 入 其 他 岗 位 系 列 人 员, 需 经 人 才 招 聘 程 序 确 认 新 岗 位 系 列 相 应 级 别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并 占 用 院 级 单 位 转 入 系 列 的 招 聘 岗 位 指 标 对 学 校 特 别 批 准 的 跨 系 列 晋 升 岗 位, 申 请 人 在 符 合 学 校 规 定 - 4 -

5 的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下, 可 直 接 申 报 新 岗 位 系 列 的 高 一 级 职 务 ; 转 系 列 时, 申 请 人 任 同 级 别 职 务 以 来 与 现 岗 位 相 关 的 业 绩 成 果 均 可 计 入 资 格 条 件 ( 九 ) 申 请 人 评 审 期 间 原 则 上 应 在 岗 因 公 派 出 国 等 工 作 原 因 不 在 岗 者, 需 经 院 级 单 位 ( 或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主 管 部 门 ) 同 意 方 可 申 报, 并 通 过 适 当 形 式 述 职 或 书 面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述 职 若 评 审 通 过, 按 期 返 校 工 作 后 再 予 确 认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时 间 自 回 校 到 岗 工 作 之 日 起 未 经 批 准 逾 期 回 国 者 不 予 确 认 ( 十 ) 为 逐 步 建 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激 励 竞 争 和 流 转 退 出 机 制, 激 发 队 伍 活 力, 提 高 队 伍 质 量,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实 行 限 次 申 报 制 度 申 请 人 在 同 一 级 别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申 报 晋 升 的 次 数 累 计 不 超 过 3 次 限 次 申 报 的 次 数 计 算 以 是 否 参 加 当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的 申 报 并 进 行 个 人 申 报 材 料 全 校 公 示 为 准 对 于 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申 报 次 数 已 满 3 次 人 员, 可 选 择 下 列 晋 升 通 道 实 现 岗 位 晋 升 或 流 转 1.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申 请 正 高 级 职 务 人 员 (1) 可 申 请 转 入 非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转 系 列 获 批 一 年 后, 可 在 新 系 列 有 一 次 申 请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机 会 ; (2) 或 可 自 满 3 次 的 当 年 起 ( 即 评 聘 结 果 生 效 的 起 始 时 间 ), 经 过 5 年 及 以 上 业 绩 累 积 并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后, 经 3 位 本 领 域 正 高 级 职 务 人 员 推 荐, 具 有 一 次 以 特 别 申 请 人 身 份 申 请 机 会, 按 正 常 晋 - 5 -

6 升 程 序, 且 仅 提 供 个 人 在 此 期 间 新 的 教 学 科 研 等 成 果 参 加 各 级 评 审 2.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申 请 副 高 级 职 务 人 员 (1) 可 申 请 转 入 非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转 系 列 获 批 一 年 后, 可 在 新 系 列 有 一 次 申 请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机 会 ; (2) 合 同 制 人 员 按 学 校 合 同 制 人 员 续 聘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3)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或 已 与 学 校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人 员, 可 自 满 3 次 的 当 年 起 ( 即 评 聘 结 果 生 效 的 起 始 时 间 ), 经 过 3 年 及 以 上 业 绩 累 积 后 并 取 得 显 著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后, 经 3 位 本 领 域 正 高 级 职 务 人 员 推 荐, 具 有 一 次 以 特 别 申 请 人 身 份 申 请 机 会, 按 正 常 晋 升 程 序, 且 仅 提 供 个 人 在 此 期 间 新 的 教 学 科 研 等 成 果 参 加 各 级 评 审 3.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人 员 (1) 可 申 请 转 入 其 他 非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转 系 列 获 批 一 年 后, 可 在 新 岗 位 系 列 增 加 一 次 申 请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机 会 (2) 或 可 自 满 3 次 的 当 年 起 ( 即 评 聘 结 果 生 效 的 起 始 时 间 ), 正 高 级 及 副 高 级 申 报 人 员 参 照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要 求 执 行 ( 十 一 ) 根 据 部 分 经 济 自 立 的 直 属 单 位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允 许 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进 行 本 单 位 高 级 岗 位 自 主 设 置 管 理, 按 照 学 校 岗 位 管 理 要 求, 委 托 校 外 机 构 进 行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评 审, 所 在 单 位 自 主 聘 用 经 上 述 程 序 由 直 属 单 位 自 行 聘 用 的 学 校 在 编 人 员, 聘 用 结 果 不 与 学 校 现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用 挂 钩, 不 作 薪 酬 福 - 6 -

7 利 待 遇 变 动, 今 后 仍 可 按 学 校 要 求 参 加 校 内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评 聘 三 申 报 资 历 条 件 校 内 申 报 人 员 需 到 校 工 作 满 一 年 及 以 上, 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申 请 晋 升 正 高 级 职 务 在 副 高 级 职 务 岗 位 上 工 作 满 五 年 及 以 上 其 中 申 报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正 高 级 职 务 应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原 则 上 应 独 立 指 导 过 研 究 生 并 至 少 有 一 届 毕 业 外 语 体 育 艺 术 类 等 少 数 学 科 和 1959 年 12 月 31 日 前 出 生 的 教 师 可 适 当 放 宽 ( 二 ) 申 请 晋 升 副 高 级 职 务 1.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在 中 级 职 务 岗 位 上 工 作 满 三 年 及 以 上 2. 获 得 硕 士 及 以 下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学 历 后, 在 中 级 职 务 岗 位 上 工 作 满 五 年 及 以 上 3.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要 求 硕 士 学 位 及 以 上, 其 他 系 列 一 般 需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其 中 申 请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高 级 实 验 师, 如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需 在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任 工 程 师 ( 实 验 师 ) 职 务 满 五 年 及 以 上 且 从 事 本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二 十 年 以 上 4. 后 取 学 历 人 员 申 请 副 高 级 职 务 补 充 说 明 如 下 : (1) 工 作 期 间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申 请 晋 升 副 高 级 职 务 可 选 择 满 足 获 得 硕 士 及 以 下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学 历 后 在 中 级 职 务 岗 位 工 作 满 五 年 及 以 上 ; 或 获 取 博 士 学 位 后, 在 中 级 职 务 岗 位 工 作 满 三 年 及 以 上 ; - 7 -

8 (2) 工 作 期 间 获 取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申 请 晋 升 副 高 级 职 务 可 选 择 满 足 具 有 本 科 学 历 人 员 中 级 职 务 年 限 要 求, 或 获 取 硕 士 学 位 后 在 中 级 职 务 岗 位 工 作 满 五 年 及 以 上 (3) 工 作 期 间 后 取 本 科 学 历 人 员, 申 请 晋 升 副 高 级 职 务 需 在 本 系 列 中 级 职 务 岗 位 工 作 满 十 年 及 以 上 ; 或 在 获 取 本 科 学 历 后, 在 中 级 职 务 岗 位 工 作 满 五 年 及 以 上 ; ( 三 ) 申 请 晋 升 中 级 职 务 应 届 毕 业 生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硕 士 毕 业 满 两 年 及 以 上, 或 研 究 生 班 (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毕 业 满 三 年 及 以 上, 且 原 则 上 任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两 年 及 以 上 2. 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满 五 年 及 以 上, 且 原 则 上 任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三 年 及 以 上 3.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满 六 年 及 以 上, 且 原 则 上 任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四 年 及 以 上 四 海 外 经 历 要 求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晋 升 高 级 职 务 需 满 足 下 列 海 ( 境 ) 外 经 历 条 件 :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正 高 级 职 务 申 请 人 应 有 累 积 1 年 及 以 上 海 ( 境 ) 外 学 习 工 作 或 研 修 经 历 ( 三 个 月 及 以 上 可 累 积 计 算 )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晋 升 副 高 级 职 务 申 请 人 应 有 累 积 半 年 及 以 上 海 ( 境 ) 外 学 习 工 作 或 研 修 经 历 ( 无 年 龄 限 制, 三 个 月 及 以 上 可 累 积 计 算 ) - 8 -

9 2. 因 公 出 国 期 间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短 期 回 国 等 原 因 未 满 累 积 年 限 要 求, 需 提 交 申 请 或 说 明 经 院 级 单 位 同 意 报 学 校 批 准, 不 足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一 个 月 3. 海 ( 境 ) 外 研 修 机 构 包 括 港 澳 台 高 校 及 科 研 院 所 等 部 分 学 科 如 体 育 马 列 艺 术 类 等 暂 不 要 求 4. 因 承 担 军 工 项 目 涉 密 人 员 申 报 高 级 职 务 的 海 ( 境 ) 外 研 修 经 历 可 由 院 级 单 位 在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评 价 体 系 中 酌 情 适 当 放 宽 要 求, 并 经 学 校 科 研 院 及 保 密 办 认 定 5. 有 关 研 修 的 途 径 可 参 照 学 校 因 公 出 国 管 理 规 定, 包 含 国 家 公 派 和 单 位 公 派 两 种, 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其 他 部 委 局 资 助 或 者 个 人 联 系 经 费 由 外 方 提 供 等, 经 学 校 批 准 纳 入 因 公 出 国 管 理 的 均 可 计 入 教 师 的 海 ( 境 ) 外 研 修 经 历 出 国 ( 境 ) 时 间 在 六 个 月 以 上 原 按 自 费 出 国 ( 境 ) 审 批 ( 参 照 天 津 大 学 关 于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津 大 校 外 号 ), 以 ( 高 级 ) 访 问 学 者 博 士 后 等 身 份 的 海 外 研 修 经 历 也 可 计 入 6. 海 ( 境 ) 外 研 修 经 历 相 关 证 明 可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之 一 : (1) 由 中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教 育 ( 文 化 ) 处 组 出 具 的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证 明 ; (2) 由 学 校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出 具 的 天 津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人 员 签 批 表 及 个 人 护 照 出 入 境 记 录 ; (3) 对 方 单 位 邀 请 函 工 作 证 明 复 印 件 及 个 人 护 照 出 入 境 - 9 -

10 记 录 等 7. 拟 申 报 正 高 级 职 务 的 申 请 人 若 未 达 到 学 校 上 述 资 历 条 件 要 求, 可 酌 情 按 院 级 单 位 破 格 条 件 要 求 申 报, 或 参 照 天 津 大 学 国 际 化 战 略 实 施 纲 要 ( ) 有 关 要 求,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作 为 正 常 晋 升 人 员 申 报 相 关 岗 位 : (1) 任 现 职 以 来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承 担 科 技 部 合 作 司 有 关 政 府 间 科 技 合 作 项 目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专 项, 或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国 际 合 作 研 究 项 目 等, 项 目 已 完 成 并 经 验 收 合 格 (2)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有 在 本 学 科 认 定 的 高 水 平 国 际 学 术 组 织 担 任 主 席 ( 副 主 席 ) 理 事 ( 执 行 理 事 ) 委 员 等 重 要 或 主 要 职 务 一 年 及 以 上 经 历 (3)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有 在 本 学 科 认 定 的 高 水 平 国 际 学 术 期 刊 担 任 主 编 副 主 编 编 委 及 相 当 职 务 一 年 及 以 上 经 历 (4) 具 有 三 个 月 及 以 上 海 外 学 习 工 作 或 研 修 经 历, 且 任 现 职 以 来 主 讲 至 少 一 门 全 英 文 课 程, 其 中 本 人 承 担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不 少 于 32 标 准 学 时, 相 关 课 程 需 经 主 管 部 门 (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院 ) 验 收 合 格 (5) 在 教 学 科 研 及 管 理 岗 位 上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申 请 人, 经 院 级 单 位 和 相 关 部 处 确 认 后 报 校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委 会 批 准, 可 在 具 备 半 年 及 以 上 相 关 经 历 条 件 下 正 常 申 报 各 院 级 单 位 可 根 据 相 关 学 科 特 点 和 要 求, 围 绕 上 述 内 容 进 一 步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并 报 学 校 审 批 备 案 后 执 行

11 8. 申 报 副 高 级 职 务 人 员 的 海 外 经 历 不 做 可 替 代 条 件 要 求, 未 能 满 足 相 关 资 历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可 按 院 级 单 位 破 格 条 件 要 求 申 报 五 外 语 水 平 要 求 申 请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的 外 语 水 平 作 为 参 考, 按 A B C D 四 个 类 别 确 定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 一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外 语 水 平 为 A 类 : 1. 参 加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条 件 ; 2. 在 教 育 部 指 定 的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外 语 培 训 部 参 加 相 应 语 种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并 获 得 结 业 证 书 ; 3. 通 过 全 国 出 国 培 训 备 选 人 员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BFT) 高 级 (A) 类, 并 取 得 全 科 合 格 证 书 ; 4. 具 有 海 外 高 校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 5. 近 五 年 内 具 有 一 年 及 以 上 国 外 研 修 ( 工 作 访 问 学 者 博 士 后 研 究 攻 读 学 位 等 ) 经 历 ; 6. 具 有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7. 参 加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A 级, 按 国 家 当 年 有 关 规 定 成 绩 合 格 ( 二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外 语 水 平 为 B 类 : 1. 近 五 年 内 具 有 半 年 至 一 年 的 国 外 研 修 ( 工 作 访 问 学 者 博 士 后 研 究 攻 读 学 位 等 ) 经 历 ; 2. 通 过 全 国 出 国 培 训 备 选 人 员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BFT) 中 级 (B)

12 类, 并 取 得 全 科 合 格 证 书 ; 3. 作 为 主 要 作 者 出 版 外 文 专 著, 或 者 本 人 承 担 5 万 字 以 上 译 著 ; 4. 已 获 得 博 士 或 硕 士 学 位 ; 5. 参 加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B 级, 按 国 家 当 年 有 关 规 定 成 绩 合 格 ; ( 三 ) 下 列 情 况 外 语 水 平 为 C 类 : 具 有 A B 类 以 外 其 他 各 类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证 明, 如 GRE TOFEL IELTS 以 及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考 试 等, 或 其 他 形 式 证 明 具 备 一 定 外 语 水 平 的 情 况, 经 院 级 单 位 审 核 报 学 校 确 认 ( 四 ) 下 列 情 况 外 语 水 平 为 D 类 : 男 年 满 55 周 岁 ( 含 ) 以 上 女 年 满 50 周 岁 ( 含 ) 以 上, 且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工 作 满 20 年 及 以 上, 无 相 关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六 申 报 资 格 条 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请 人 应 满 足 学 校 总 体 要 求, 并 符 合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分 类 评 价 体 系 关 于 相 应 岗 位 的 资 格 条 件,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评 价 体 系 将 在 全 校 公 示 后 在 天 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系 统 中 发 布 ( 一 )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晋 升 评 价 体 系 要 求 1. 学 校 指 导 性 意 见 (1) 关 于 实 施 卓 越 工 程 师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13 高 号 ) 有 关 高 水 平 工 程 教 育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及 教 师 业 绩 评 价 要 求 ; (2) 天 津 大 学 国 际 化 战 略 实 施 纲 要 ( ) ( 天 大 校 发 号 ) 有 关 队 伍 国 际 竞 争 力 提 升 工 程 要 求 ; (3) 天 津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十 二 五 期 间 科 技 工 作 的 意 见 ( 天 大 校 发 号 ) 有 关 推 进 队 伍 建 设 与 科 研 互 动 发 展 不 断 提 升 创 新 能 力 和 水 平 要 求 ; (4) 关 于 对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申 报 人 员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 见 附 件 1); (5) 关 于 对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申 报 人 员 科 研 工 作 评 价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 见 附 件 2) 2. 构 建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晋 升 评 价 体 系 遵 循 的 原 则 要 求 (1) 遵 循 学 校 指 导 性 意 见 ; (2) 根 据 本 单 位 ( 系 列 ) 发 展 目 标, 体 现 相 关 学 科 发 展 需 求 和 特 点 ; (3) 保 证 晋 升 人 员 质 量 和 水 平, 有 关 申 报 资 历 条 件 评 聘 程 序 等 以 学 校 规 定 为 准, 同 时 参 照 教 务 处 科 技 处 研 究 生 院 等 部 门 有 关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认 定 本 科 及 研 究 生 教 学 管 理 青 年 教 师 助 课 及 讲 课 验 收 青 年 教 师 综 合 培 养 实 践 教 学 和 工 程 教 育 改 革 学 术 期 刊 论 文 界 定 等 要 求 原 则 上 连 续 两 年 ( 如 有 公 派 出 国 时 间 顺 延 ) 不 承 担 本 科 课 堂

14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不 能 晋 升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近 三 年 中 出 现 过 A 级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或 两 次 C 级 以 上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 当 年 出 现 C 级 以 上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或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积 分 累 计 达 到 8 分 的 教 师 不 能 晋 升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教 师 需 获 得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 或 经 教 务 处 认 可 具 有 相 同 效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和 验 收 合 格 证 (4) 评 价 内 容 要 求 评 价 体 系 一 般 应 能 考 察 其 全 部 学 术 生 涯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教 书 育 人 的 责 任 意 识 和 表 现 对 学 科 建 设 所 做 贡 献 参 加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情 况 等, 并 重 点 考 察 其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代 表 性 成 果 (5) 各 级 别 晋 升 人 员 的 基 本 要 求 申 请 正 高 级 岗 位 教 师, 应 体 现 较 高 的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取 得 教 学 研 究 或 科 学 研 究 工 程 技 术 等 方 面 标 志 性 成 果, 在 国 内 或 国 际 本 领 域 获 得 同 行 认 可 并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在 学 院 或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以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发 挥 积 极 的 引 领 作 用, 同 时 具 有 较 强 的 工 程 或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申 请 人 在 教 学 科 研 等 方 面 的 业 绩 累 积 一 般 应 达 到 现 岗 同 级 职 务 人 员 业 绩 累 积 的 平 均 水 平 申 请 副 高 级 岗 位 教 师, 应 体 现 具 备 较 强 的 独 立 承 担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能 力, 具 有 一 定 的 工 作 业 绩 积 累 和 贡 献, 参 加 本 学 科 领 域 高 级 别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教 学 质

15 量 或 科 研 成 果 在 国 内 相 关 领 域 研 究 人 员 中 较 为 突 出, 并 得 到 同 行 专 家 认 可, 同 时 具 有 一 定 的 工 程 或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申 请 中 级 职 务 岗 位 教 师, 应 体 现 具 有 承 担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能 力, 积 极 参 与 教 学 改 革 科 学 研 究 学 科 建 设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及 其 他 促 进 本 单 位 发 展 相 关 工 作, 在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中 表 现 出 良 好 的 发 展 潜 力 (6) 教 学 科 研 高 级 岗 位 晋 升 人 员 的 业 绩 评 价 原 则 要 求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高 级 岗 位 晋 升 评 价, 应 以 质 量 和 贡 献 作 为 衡 量 学 术 水 平 的 标 尺 业 绩 评 价 应 体 现 不 同 类 型 岗 位 教 师 学 术 工 作 内 容 ( 研 究 类 学 术 应 用 类 学 术 教 学 类 学 术 ) 差 异 性, 遵 循 以 科 研 成 果 创 造 性 实 用 性 及 科 研 对 人 才 培 养 贡 献 为 导 向 原 则 ( 二 )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分 类 根 据 天 津 大 学 发 展 目 标, 教 师 岗 位 分 为 教 学 为 主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及 以 科 研 为 主 等 类 别, 各 院 级 单 位 结 合 自 身 需 要 可 制 定 不 同 类 别 教 师 的 晋 升 条 件 1.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岗 位 (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助 教 ):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岗 位 为 教 师 岗 位 主 体, 既 承 担 一 定 量 本 科 生 教 育 教 学 和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同 时 承 担 高 水 平 科 研 工 作 任 务 2. 教 学 为 主 岗 位 (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助 教 ): 教 学 为 主 岗 位 以 本 科 生 课 堂 教 学 和 相 关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 教 学 改 革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指 导 学 生 实 践 等 ) 为 主 要 任 务 为 更 好 地 发 挥 评

16 聘 工 作 对 教 育 教 学 的 激 励 和 引 导 作 用, 教 学 为 主 教 授 岗 位 主 要 面 向 全 校 性 的 公 共 基 础 课 及 量 大 面 广 的 学 科 基 础 课 设 置, 学 校 单 独 制 定 申 报 条 件 并 组 织 评 审, 经 校 级 评 聘 委 员 会 终 审 ( 评 聘 办 法 详 见 附 件 3), 原 则 上 院 级 单 位 不 再 设 置 教 学 为 主 教 授 岗 位 教 学 为 主 副 教 授 岗 位 由 院 级 单 位 在 学 校 下 达 的 晋 升 岗 位 总 量 内 自 行 设 置, 按 现 有 晋 升 程 序 评 审 3. 科 研 为 主 岗 位 ( 研 究 员 副 研 究 员 助 理 研 究 员 研 究 实 习 员 ): 科 研 为 主 岗 位 以 高 水 平 创 新 性 科 学 研 究 和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为 主 要 任 务 根 据 所 承 担 工 作 任 务 及 成 果 产 出 的 差 异 性, 进 一 步 分 为 基 础 研 究 类 应 用 研 究 类 成 果 转 化 类 岗 位 对 基 础 研 究 类 岗 位 的 业 绩 评 价 应 以 有 利 于 潜 心 研 究 长 期 积 累, 催 生 重 大 原 创 性 成 果 为 重 点 ; 对 应 用 研 究 类 岗 位 的 业 绩 评 价 应 以 聚 焦 需 求,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和 重 大 技 术 突 破 为 重 点 ; 对 成 果 转 化 类 岗 位 应 以 推 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为 现 实 生 产 力 及 产 生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为 重 点 ( 三 )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晋 升 评 价 体 系 要 求 其 他 系 列 职 务 晋 升 评 价 体 系 由 各 系 列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保 证 围 绕 学 校 发 展 建 设 目 标 和 支 撑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申 报 资 格 条 件 ( 四 )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分 类 评 价 体 系 的 确 定 和 执 行 各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评 价 体 系 经 院 级 学 术 委 员 会 ( 或

17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基 层 评 委 会 ) 讨 论 通 过 后 上 报 学 校, 经 审 核 并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公 示 后 执 行 各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评 价 体 系 允 许 每 年 按 上 述 程 序 适 度 调 整, 备 下 一 年 度 使 用 七 评 聘 组 织 ( 一 ) 学 校 成 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 简 称 校 级 评 委 会 ), 负 责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校 级 评 委 会 由 15 至 25 位 委 员 组 成, 一 般 由 校 长 担 任 主 任, 设 副 主 任 2 至 4 人, 并 由 正 副 主 任 组 成 校 级 评 委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二 )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下 设 各 学 院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学 科 评 议 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综 合 学 科 评 议 组 高 教 管 理 系 列 学 科 评 议 组 各 学 科 评 议 组 设 组 长 1 人, 委 员 7 至 11 人, 由 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职 务 人 员 组 成, 其 中 正 高 级 职 务 人 员 一 般 应 占 1/2 及 以 上 各 院 级 单 位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学 科 评 议 组 组 长 原 则 上 应 为 学 院 院 长, 副 组 长 1-2 人 其 他 学 科 评 议 组 组 长 由 校 领 导 担 任 ( 三 ) 各 学 科 评 议 组 下 设 若 干 基 层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 简 称 基 层 评 委 会 ) 基 层 评 委 会 设 主 任 1 人, 委 员 5 至 7 人, 由 基 层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组 成 ( 四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实 行 教 授 会 评 议 制 度, 教 授 会 由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或 院 级 单 位 一 级 学 科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全 体 人 员 组 成, 成 员 不 少 于 9 人 如 未 设 置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且 该 系 列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不 足 9 人, 教 授

18 评 议 会 可 由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组 成 ( 五 ) 各 级 评 委 会 在 本 单 位 满 足 要 求 的 在 职 人 员 不 足 时, 可 选 聘 校 内 外 其 他 单 位 同 级 别 相 关 领 域 专 家, 评 委 会 委 员 每 年 可 根 据 对 申 报 人 选 的 评 议 需 要 进 行 调 整, 报 学 校 审 定 后 执 行 八 评 聘 规 则 及 纪 律 ( 一 ) 各 级 评 委 会 委 员 应 认 真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各 级 评 委 会 负 责 人 有 责 任 于 会 前 就 学 院 ( 系 列 ) 评 聘 条 件 及 学 校 相 关 要 求 传 达 各 位 参 会 评 委, 并 对 相 关 政 策 疑 问 予 以 解 释 说 明 2. 各 级 评 委 会 委 员 应 于 会 前 详 尽 审 阅 申 报 人 材 料, 充 分 了 解 申 报 人 情 况 在 掌 握 学 院 ( 系 列 ) 评 聘 条 件 及 学 校 相 关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评 委 会 有 责 任 对 申 请 人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及 资 历 资 格 条 件 等 进 行 复 核, 评 审 过 程 中 可 根 据 是 否 影 响 评 价 结 果 公 正 性, 要 求 申 请 人 补 充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并 对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异 议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作 出 处 理 意 见 和 建 议 后, 提 交 上 一 级 评 审 组 织 3. 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基 层 评 委 会 及 学 科 评 议 组 评 审 过 程 中, 应 保 证 委 员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并 依 照 学 校 对 各 系 列 申 请 晋 升 人 员 总 体 要 求 及 各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晋 升 评 价 体 系 要 求, 参 考 同 行 专 家 对 申 请 人 代 表 性 成 果 评 价 意 见, 遵 循 学 术 评 价 准 则 进 行 评 审 关 于 学 术 评 价 工 作 要 求 参 考 天 津 大 学 科 学 道 德 与 行 为 规 范 ( 试 行 ) 有 关 规 定 : 学 术 评 价 应 以 科 学 意 义 和 学 术 价 值 为 基 本 标 准 ; 基 础 研 究 和

19 前 沿 科 学 探 索 以 学 术 同 行 对 其 公 开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论 著 的 引 用 或 评 述 为 评 价 依 据 ; 面 向 市 场 的 应 用 研 究 和 试 验 开 发 等 创 新 活 动, 以 获 得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及 其 对 产 业 竞 争 力 的 贡 献 为 评 价 依 据 ; 公 益 科 研 活 动 以 满 足 公 众 需 求 和 产 生 的 社 会 效 益 为 评 价 依 据 各 级 评 审 结 束 后 应 形 成 院 级 单 位 教 授 会 ( 基 层 评 委 会 / 学 科 评 议 组 ) 评 审 会 议 报 告,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上 一 级 评 审 组 织 基 层 和 院 级 学 科 评 议 组 应 对 上 报 校 级 评 委 会 的 每 位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务 申 请 晋 升 人 员 做 出 申 报 人 员 基 层 评 委 会 ( 学 科 评 议 组 ) 综 合 评 定 意 见, 作 为 申 请 人 晋 升 过 程 的 支 撑 材 料 4. 基 层 和 院 级 学 科 评 议 组 负 责 人 ( 或 院 系 负 责 人 ) 有 责 任 基 于 评 审 会 议 形 成 的 综 合 评 定 意 见, 以 适 当 形 式 向 落 选 人 员 指 出 其 不 足 或 今 后 发 展 的 努 力 方 向 5. 校 级 评 委 会 负 责 对 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上 报 的 晋 升 候 选 人 员 进 行 审 议 审 议 依 据 如 下 : (1)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有 关 规 定 ; (2) 各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评 价 体 系 ( 作 为 申 报 资 格 条 件 ); (3) 校 内 教 授 会 评 议 结 果 ; (4)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结 果 ; (5)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基 层 学 科 评 议 组 评 委 会 评 议 结 果 ( 评 议 报 告 投 票 结 果 综 合 评 定 意 见 投 诉 及 异 议 问 题 处 理 意 见 及 材 料 等 );

20 (6)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 申 报 表 简 介 表 支 撑 材 料 ) 6. 校 级 评 委 会 开 会 前 及 会 议 结 束 后, 凡 有 关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事 项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需 由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或 其 扩 大 会 议 作 出 裁 决 ( 二 ) 各 级 评 委 会 会 议 须 有 全 体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委 员 出 席 方 为 有 效 各 级 评 审 过 程 中, 差 额 评 选 以 获 得 同 意 票 数 超 过 评 委 实 到 人 数 二 分 之 一 为 通 过 评 审, 等 额 评 选 以 获 得 同 意 票 数 达 到 评 委 实 到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为 通 过 评 审 ( 三 ) 允 许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设 置 个 性 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进 一 步 细 化 各 级 组 织 评 审 过 程 的 投 票 规 则 明 确 各 级 组 织 评 议 结 果 的 使 用 原 则 设 定 评 议 过 程 中 不 同 学 科 专 家 意 见 对 特 定 学 科 申 请 人 的 权 重 等, 经 院 级 学 术 委 员 会 或 学 科 评 议 组 审 议 并 报 学 校 批 准 后 执 行 各 级 评 委 会 未 参 会 委 员 不 允 许 补 充 投 票 和 委 托 投 票 ( 四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过 程 实 行 监 察 制 度 学 校 设 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监 察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监 察 部 门 教 代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秘 书 组 等 相 关 部 门 人 员 组 成, 进 行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全 部 或 部 分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过 程 的 监 察 工 作 学 校 监 察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作 为 该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列 席 校 级 评 委 会 各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各 级 评 委 会 召 开 时 间 地 点 等 应 提 前 报 学 校 备 案 ( 五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过 程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各 级 评 委 会 委 员 中 有 与 申 请 人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或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原 则 的 其 他 关

21 系 者, 应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当 评 委 会 委 员 存 在 回 避 情 况 时, 该 成 员 不 回 避 的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申 请 人 有 权 利 提 出 需 要 回 避 的 校 内 外 专 家 信 息 及 回 避 原 因, 以 书 面 形 式 经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主 管 部 门 ) 报 学 校 备 案 ( 六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过 程 实 行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申 请 人 申 报 材 料 及 各 级 评 审 结 果 由 学 校 统 一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进 行 一 定 期 限 的 网 上 公 示 各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主 管 部 门 ) 可 自 行 安 排 材 料 展 示 公 示 期 间, 如 有 异 议, 以 书 面 署 名 形 式 提 交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主 管 部 门 ) 或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七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有 关 投 诉 和 异 议 问 题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处 理 机 制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对 于 评 聘 过 程 中 接 收 到 的 投 诉 和 异 议 问 题 将 首 先 转 达 当 事 人 所 在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主 管 部 门 ), 并 按 下 列 程 序 处 理 : 1. 院 级 评 委 员 会 ( 其 他 系 列 基 层 评 委 会 ) 负 责 就 相 关 投 诉 和 异 议 问 题 进 行 初 步 核 实, 确 定 是 否 正 式 列 入 处 理 程 序, 必 要 时 应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意 见 如 经 上 述 程 序 使 问 题 得 以 解 决, 则 以 院 级 单 位 意 见 为 最 终 处 理 结 果, 并 应 以 适 当 方 式 将 处 理 意 见 或 结 果 告 知 当 事 人 2. 当 事 人 如 对 院 级 单 位 处 理 意 见 仍 有 异 议, 或 院 级 评 聘 委 员 会 ( 其 他 系 列 基 层 评 委 会 ) 对 投 诉 和 异 议 问 题 无 法 确 定 最 终 处 理 意 见 时, 按 下 列 原 则 办 理 :

22 (1) 涉 及 学 术 不 端 等 问 题, 由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受 理 ; (2) 其 他 有 关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过 程 各 类 问 题, 由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受 理 3. 有 关 问 题 调 查 处 理 的 办 法 和 程 序, 一 般 包 括 : 核 实 材 料 信 息 听 取 院 级 单 位 意 见 及 当 事 人 陈 述 必 要 时 进 行 专 家 鉴 定 或 评 议 处 理 意 见 提 交 校 级 评 委 会 或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讨 论 确 定 具 体 处 理 程 序 将 视 问 题 性 质 和 情 节 情 况 确 定 ( 八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过 程 应 严 格 遵 守 评 聘 纪 律 各 级 评 委 会 委 员 和 工 作 人 员 对 有 关 评 聘 过 程 应 予 以 保 密, 除 评 聘 结 果 在 适 当 时 间 公 布 外, 评 议 情 况 表 决 票 数 及 受 理 投 诉 和 调 查 材 料 等 均 不 得 泄 露 ( 九 ) 申 请 人 应 遵 循 有 关 科 学 道 德 和 师 德 师 风 要 求, 按 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材 料 填 报 规 范 及 要 求, 保 证 提 交 的 申 报 信 息 及 材 料 客 观 真 实 准 确, 并 对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作 出 承 诺 一 经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者, 经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或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按 程 序 认 定,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九 评 聘 程 序 ( 一 ) 学 校 发 布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岗 位 信 息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高 级 岗 位 校 内 外 公 开 ( 二 ) 个 人 申 报 个 人 根 据 岗 位 设 置 情 况 在 规 定 的 有 效 期 限 内 登 陆 天 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申 请 并 提 交

23 纸 质 材 料 至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主 管 部 门 ) ( 三 )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主 管 部 门 ) 进 行 条 件 审 核 及 材 料 公 示 申 报 人 员 材 料 及 条 件 审 核 工 作 由 各 院 级 单 位 ( 或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主 管 部 门 )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及 本 单 位 评 聘 条 件 要 求 执 行, 由 相 关 负 责 人 员 组 成 工 作 小 组, 并 针 对 每 位 申 请 人 员 形 成 各 自 的 申 报 材 料 及 资 格 条 件 审 查 报 告, 作 为 申 请 人 支 撑 材 料 经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审 核 工 作 小 组 确 定 不 符 合 晋 升 相 应 职 务 的 资 历 资 格 条 件, 且 不 具 备 破 格 申 请 条 件 人 员, 原 则 上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 四 ) 教 授 会 评 议 及 结 果 公 示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者 就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学 科 建 设 等 方 面 业 绩 及 受 聘 后 工 作 目 标 等 向 教 授 会 述 职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按 照 学 校 下 达 岗 位 数 的 1: 2 的 比 例 确 定 候 选 人,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按 照 学 校 下 达 岗 位 数 的 1:1.5 的 比 例 确 定 候 选 人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不 需 经 教 授 会 评 议 ( 五 )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1. 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人 员 ( 政 治 思 想 系 列 高 教 管 理 系 列 除 外 ) 每 人 需 经 3 名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破 格 申 报 增 加 2 名 专 家 评 议 2. 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申 请 正 高 级 岗 位 人 员 需 提 供 3 份 本 岗 位 相 关 领 域 代 表 性 成 果 申 请 副 高 级 岗 位 人 员 需 提 供 2 份 本 岗 位 相 关 领 域 代 表 性 成 果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结 果 提 交 各 级 评 委 会 作 为 重 要

24 参 考 意 见 3.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代 表 性 成 果 应 是 任 现 职 以 来 至 申 报 当 年 6 月 30 日 前 公 开 发 表 或 正 式 出 版, 且 填 入 个 人 申 报 表 并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公 示 的 成 果, 可 包 括 论 文 著 作 教 材 等 4. 各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可 向 学 校 提 供 校 ( 海 ) 外 送 审 机 构 或 专 家 建 议 名 单, 申 请 人 有 权 经 院 级 单 位 向 学 校 提 供 送 审 机 构 或 专 家 回 避 名 单, 并 申 明 回 避 理 由 5. 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基 层 和 学 科 组 评 审 通 过 的 高 级 岗 位 候 选 人 中,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结 论 如 多 数 (5 名 中 有 3 名 及 以 上 或 3 名 中 有 2 名 及 以 上 ) 为 非 肯 定 性 ( 未 达 到 ) 结 论 意 见 的, 应 补 充 针 对 申 请 人 业 绩 的 情 况 说 明 6. 根 据 学 校 建 设 国 内 外 知 名 高 水 平 大 学 目 标 要 求, 为 推 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步 伐,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中 学 校 将 进 一 步 强 化 海 外 评 审, 在 原 有 试 点 学 院 ( 化 工 学 院 精 仪 学 院 机 械 学 院 正 高 级 职 务 ) 基 础 上 逐 步 推 广, 建 立 完 善 海 外 专 家 库, 构 建 海 外 评 审 信 息 化 平 台, 聘 请 与 天 津 大 学 无 聘 任 关 系 的 专 家, 按 照 国 际 标 准 进 行 评 估, 申 请 人 需 同 时 提 交 中 英 文 申 请 材 料 学 校 鼓 励 院 级 单 位 各 级 别 职 务 人 员 进 行 海 外 评 审, 实 现 与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顺 利 对 接 ( 六 ) 基 层 评 委 会 评 审 及 结 果 公 示 个 人 申 报 材 料 教 授 评 议 会 结 果 和 校 外 专 家 评 审 结 果 提 交 基 层 评 委 员 会 作 为 评 审 参 考 基 层 评 委 会 对 各 级 别 ( 含 中 初 级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进 行 评 议

25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不 含 高 教 管 理 系 列 ) 由 下 达 指 标 单 位 ( 系 列 ) 按 照 学 校 下 达 岗 位 数 确 定 人 选 ( 七 ) 院 级 学 科 评 议 组 评 审 及 结 果 公 示 院 级 学 科 评 议 组 按 照 学 校 下 达 岗 位 指 标 选 出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候 选 人, 并 对 基 层 评 委 会 推 荐 的 中 初 级 职 务 候 选 人 予 以 确 认 ( 八 ) 校 级 评 委 会 审 议 及 结 果 公 示 ( 九 ) 学 校 发 布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通 告, 下 发 任 职 通 知 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证 书 十 特 别 晋 升 ( 一 ) 破 格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各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评 价 体 系 应 设 置 破 格 申 请 条 件, 对 业 绩 贡 献 突 出 但 因 资 历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正 常 申 报 要 求 的 人 员, 可 按 破 格 要 求 参 加 申 报 学 校 对 破 格 申 请 人 严 格 程 序, 聘 请 五 位 校 外 评 议 专 家, 须 获 得 一 半 及 以 上 外 审 专 家 肯 定 性 评 价 意 见 ( 二 ) 特 聘 研 究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1. 校 外 引 进 特 聘 研 究 员 按 照 天 津 大 学 特 聘 研 究 员 计 划 实 施 办 法 ( 天 大 校 人 号 ) 执 行 特 聘 研 究 员 按 正 常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程 序, 在 首 次 聘 期 内, 限 三 次 申 请 转 为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教 授 或 研 究 员 ), 不 占 用 院 级 单 位 晋 升 岗 位 指 标

26 2. 校 内 晋 升 特 聘 研 究 员 为 促 进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脱 颖 而 出, 在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对 业 绩 突 出 有 突 出 贡 献 具 有 较 大 发 展 潜 力 的 青 年 教 师 实 行 特 聘 研 究 员 制 度 ( 见 附 件 4) ( 三 ) 长 期 挂 职 外 派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为 鼓 励 我 校 教 职 工 积 极 参 与 对 口 支 援 挂 职 及 其 他 长 期 外 派 工 作, 制 定 针 对 此 类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 见 附 件 5) 十 一 其 他 凡 申 报 各 系 列 各 级 别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者, 其 申 报 的 资 历 资 格 条 件 一 般 应 按 任 现 职 起 至 当 年 6 月 30 日 计 聘 用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满 足 学 历 学 位 及 报 到 时 间 要 求 且 正 常 时 间 范 围 内 确 认 职 务 资 格 人 员, 以 学 历 学 位 和 报 到 时 间 中 较 晚 时 间 作 为 晋 升 高 一 级 职 务 的 任 职 时 间 起 点,7 月 30 日 前 获 得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并 报 到 可 正 常 申 报 通 过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审 议 者, 任 职 时 间 自 当 年 6 月 30 日 起 计 算 其 中 财 会 审 计 卫 生 技 术 系 列 的 高 级 职 务 和 图 书 档 案 出 版 编 辑 系 列 的 正 高 级 职 务 通 过 学 校 评 审 后, 报 校 外 相 应 级 别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若 通 过 则 以 校 外 通 过 评 审 日 期 确 认 其 任 职 资 格 因 公 派 出 国 等 工 作 原 因 不 在 岗 者, 若 评 审 通 过 则 以 回 校 到 岗 工 作 之 日 确 认 其 任 职 资 格 本 实 施 意 见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以 往 规 定 与 此 规 定 不 一 致 者, 以 此 规 定 为 准

27 十 二 改 革 过 渡 期 内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学 校 已 启 动 新 一 轮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为 保 持 平 稳 过 渡 和 顺 利 对 接, 在 改 革 过 渡 期 内,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新 老 两 种 办 法 并 行 启 动 改 革 的 单 位 将 按 照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相 关 办 法 执 行, 与 学 校 整 体 改 革 时 间 同 步 进 行 启 动 教 师 岗 位 分 类 管 理 改 革 的 单 位, 按 照 新 岗 位 要 求 同 时 聘 任 新 岗 位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并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未 启 动 改 革 单 位 仍 按 原 有 评 聘 办 法 执 行 各 单 位 要 逐 步 将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与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精 神 相 结 合, 着 力 于 提 高 教 师 队 伍 水 平, 重 视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评 价 体 系 等 方 面 衔 接 学 校 鼓 励 院 级 单 位 积 极 参 与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探 索 教 师 岗 位 分 类 管 理 和 终 身 教 职 体 系 改 革 办 法, 现 有 体 系 教 师 晋 升 岗 位 设 置 将 逐 步 趋 向 严 格, 晋 升 岗 位 设 置 逐 步 向 新 体 系 倾 斜, 相 关 文 件 另 行 发 布 附 件 :1. 关 于 对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申 报 人 员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2. 关 于 对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申 报 人 员 科 研 工 作 评 价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3. 教 学 为 主 教 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4. 青 年 教 师 特 聘 研 究 员 职 务 晋 升 办 法 5. 长 期 挂 职 外 派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天 津 大 学 2015 年 7 月 16 日 ( 联 系 人 : 杜 青 ; 联 系 电 话 : )

28 附 件 1 关 于 对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申 报 人 员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一 凡 申 报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职 称 的 教 师 至 少 提 前 一 年 ( 每 年 7 月 份 前 ),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申 请, 由 学 校 组 织 进 行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二 各 学 院 在 评 价 教 师 的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综 合 成 绩 时, 应 考 虑 学 生 评 教 成 绩 学 校 督 导 评 教 成 绩 和 学 院 评 教 成 绩 三 部 分, 参 考 的 信 息 及 权 重 分 别 是 : 1. 近 三 年 学 生 对 教 师 课 程 的 网 上 评 教 平 均 成 绩 占 30% 2. 学 校 督 导 评 教 成 绩 ( 或 教 学 跟 踪 抽 查 成 绩 ) 占 40% 3. 学 院 督 导 评 教 成 绩 或 院 领 导 系 主 任 ( 责 任 教 授 ) 院 内 同 行 教 师 的 听 课 成 绩 占 30% 学 院 应 综 合 考 虑 上 述 三 部 分 成 绩, 对 教 师 的 教 学 质 量 做 出 科 学 客 观 的 评 价 学 院 对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给 出 的 评 价 结 果 应 在 学 院 范 围 内 进 行 公 示 三 教 师 学 校 督 导 评 教 和 学 院 评 教 成 绩 三 年 内 有 效 四 学 校 督 导 教 学 跟 踪 或 抽 查 成 绩 可 以 替 代 学 校 督 导 评 教 成 绩, 成 绩 三 年 内 有 效

29 附 件 2 关 于 对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申 报 人 员 科 研 工 作 评 价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科 发 展, 加 强 科 研 团 队 建 设, 引 领 教 师 围 绕 学 校 发 展 目 标 要 求 努 力 提 高 科 研 能 力 和 学 术 水 平,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过 程 中 注 重 对 申 报 人 员 在 科 技 论 文 科 研 项 目 科 技 奖 励 和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与 交 流 等 各 项 科 研 工 作 中 的 工 作 业 绩 和 实 际 贡 献 进 行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科 学 评 价, 特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如 下 : 一 基 本 原 则 评 价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注 重 科 研 质 量 导 向 和 科 研 工 作 实 绩, 对 晋 升 人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学 术 技 能 研 究 成 果 社 会 服 务 等 应 进 行 全 面 把 握 和 综 合 评 价 院 级 单 位 依 据 下 列 原 则 确 定 符 合 学 科 特 点 和 发 展 需 求 的 评 价 体 系 : 1. 从 重 数 量 向 重 质 量 过 渡 2. 从 单 一 化 指 标 向 综 合 性 指 标 过 渡 3. 定 量 指 标 与 定 性 指 标 相 结 合 4. 个 人 评 价 与 学 科 发 展 水 平 相 结 合 5. 体 现 对 学 校 所 做 的 贡 献 二 评 价 办 法 1. 关 于 对 科 技 论 文 的 评 价

30 评 价 依 据 : 发 表 高 水 平 论 文 的 数 量, 科 技 期 刊 的 影 响 因 子, 科 技 论 文 的 他 引 用 率 (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的 单 篇 他 引 用 率,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总 的 他 引 用 率 ), 同 行 正 面 引 用 的 评 价 内 容, 作 者 提 出 的 新 思 想 新 方 法 新 观 点 及 在 同 行 的 影 响, 引 用 人 的 情 况 ( 单 位 职 称 刊 物 同 行 影 响 等 ) 2. 关 于 对 科 技 奖 励 的 评 价 评 价 依 据 : 获 得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一 二 等 奖 的 完 成 人 和 获 得 省 部 级 科 学 技 术 一 二 等 奖 的 完 成 人, 必 须 有 个 人 获 奖 证 书 ; 本 人 在 获 奖 项 目 中 的 排 名 及 实 际 贡 献 评 价 过 程 中 应 注 重 申 报 者 本 人 贡 献 大 小 和 本 人 在 获 奖 项 目 中 所 起 作 用 因 每 一 个 获 奖 项 目 在 申 报 书 中 都 记 载 着 每 个 完 成 人 的 贡 献, 应 根 据 本 人 在 获 奖 项 目 的 发 现 点 发 明 点 和 创 新 点 中 的 实 际 贡 献, 获 奖 项 目 在 同 行 业 的 影 响 及 产 生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实 事 求 是 地 做 出 判 断 和 评 价 为 鼓 励 我 校 教 师 积 极 申 报 国 家 科 技 部 设 立 的 社 会 力 量 奖, 提 高 行 业 影 响 力, 扩 大 国 家 奖 的 推 荐 渠 道, 凡 已 获 得 社 会 力 量 设 立 的 科 学 技 术 奖, 并 被 推 荐 申 报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项 目, 视 同 为 省 部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3. 关 于 对 科 研 项 目 的 评 价 已 完 成 科 研 项 目 评 价 依 据 : 完 成 科 研 项 目 的 级 别 数 量 和 质 量 ; 申 报 人 员 在 科 研 项 目 中 的 排 名 及 实 际 贡 献

31 在 研 科 研 项 目 评 价 依 据 : 承 担 科 研 项 目 的 级 别 和 数 量 进 展 程 度 ; 申 报 人 员 在 科 研 项 目 中 所 起 作 用 评 价 过 程 中 应 注 重 申 报 者 本 人 贡 献 大 小 和 本 人 在 获 奖 项 目 中 所 起 作 用, 注 重 项 目 完 成 过 程 中 的 团 队 建 设 与 团 队 意 识 情 况 4. 关 于 专 利 及 转 化 情 况 评 价 依 据 : 已 授 权 的 有 效 发 明 专 利 数 量, 及 专 利 技 术 成 果 应 用 及 转 化 情 况 产 学 研 结 合 情 况 5. 关 于 学 术 组 织 任 职 情 况 申 报 人 员 在 国 内 外 学 术 刊 物 研 究 学 会 国 际 学 术 组 织 等 担 任 职 务 情 况 6. 关 于 申 报 人 员 在 学 科 发 展 建 设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定 性 评 价 申 报 人 员 在 同 行 中 所 处 位 置, 以 及 对 学 科 建 设 的 影 响 及 作 用, 从 事 交 叉 学 科 科 学 研 究 情 况 等 7. 关 于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与 交 流 工 作 情 况 申 报 人 员 的 国 外 研 修 经 历, 本 人 承 担 或 完 成 的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项 目 情 况, 申 报 人 员 参 加 重 要 的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情 况, 在 国 外 举 行 的 本 领 域 主 要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的 主 题 报 告 或 特 邀 报 告 情 况 8. 关 于 学 术 道 德 问 题 申 报 人 员 遵 守 学 术 道 德, 没 有 学 风 问 题 和 违 纪 行 为 三 几 点 说 明 1.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范 围 ( 以 国 家 正 式 批 文 为 准 ): 国 家 重 大 专 项 国 家 重 大 基 础 研 究 计 划 (973 计 划 )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32 国 家 高 技 术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863 计 划 ) 国 家 重 点 研 发 计 划 类 项 目 ( 待 国 家 出 台 相 关 办 法 后 进 一 步 明 确 ) 教 育 部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重 大 课 题 攻 关 项 目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科 技 部 软 科 学 计 划 项 目 军 工 项 目 2. 省 部 级 科 研 项 目 范 围 : 中 央 各 部 委 天 津 市 科 委 天 津 市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办 公 室 等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立 项 的 科 研 项 目 3. 重 大 科 技 协 作 项 目 范 围 : 一 百 万 元 以 上 实 到 经 费 的 科 技 协 作 项 目

33 附 件 3 教 学 为 主 教 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为 了 进 一 步 发 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对 教 育 教 学 的 激 励 和 引 导 作 用, 落 实 天 津 大 学 教 学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以 及 教 师 晋 升 岗 位 分 类 管 理 的 相 关 意 见, 学 校 将 在 2014 年 试 行 设 置 校 级 教 学 为 主 教 授 岗 位 教 学 为 主 教 授 岗 位 的 设 置 将 以 更 好 地 保 证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各 项 职 能 的 发 挥 为 目 的, 为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提 供 多 样 化 通 道, 做 到 各 尽 所 长, 科 学 发 展 具 体 评 聘 办 法 如 下 : 一 岗 位 设 置 天 津 大 学 校 级 教 学 为 主 教 授 岗 位, 面 向 全 校 性 的 本 科 公 共 基 础 课 及 量 大 面 广 的 本 科 学 科 基 础 课 授 课 教 师 ( 不 含 政 治 思 想 系 列 ), 涉 及 的 课 程 参 见 附 件 课 程 目 录 二 资 格 条 件 申 报 校 级 教 学 为 主 教 授 岗 位 的 教 师, 应 在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任 副 高 级 职 务 满 五 年, 具 有 丰 富 的 教 学 经 历 显 著 的 教 学 效 果, 积 极 参 与 教 学 改 革 和 课 程 建 设, 指 导 学 生 课 外 创 新 实 践 活 动,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教 学 公 共 服 务, 并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 一 ) 教 学 工 作 量 近 五 年 累 计 完 成 750 标 准 学 时 以 上 的 本 科 课 堂 授 课 工 作 量, 且 完 整 讲 授 至 少 一 门 规 定 课 程 ( 详 见 课 程 目 录 ), 每 门 至 少 讲 两

34 遍, 专 家 督 导 和 学 生 评 教 结 果 优 秀 ( 二 )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 至 少 满 足 两 条 ) 1. 作 为 负 责 人 承 担 校 级 以 上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或 作 为 主 要 参 加 者 参 与 省 部 级 以 上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且 项 目 执 行 效 果 明 显 2. 作 为 骨 干 参 与 专 业 课 程 实 践 教 学 的 建 设, 且 工 作 成 效 显 著 3.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3 篇 以 上 的 高 水 平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或 作 为 主 编 ( 或 第 一 二 副 主 编 ) 公 开 出 版 国 家 重 点 立 项 教 材 1 部, 或 作 为 主 编 公 开 出 版 省 部 级 立 项 教 材 1 部, 且 教 材 中 本 人 撰 写 八 万 字 以 上 4. 以 下 奖 项 中 至 少 满 足 1 项 :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获 得 特 等 奖 的 前 五 名, 或 一 等 奖 的 前 四 名, 或 二 等 奖 的 前 三 名 ;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获 得 一 等 奖 的 前 两 名, 或 二 等 奖 第 一 名 ;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获 得 一 等 奖 第 一 名 ; 省 部 级 以 上 教 材 奖 作 为 主 编 或 副 主 编 获 得 一 等 奖, 或 作 为 主 编 获 得 二 等 奖 5. 获 得 校 级 讲 课 大 赛 一 等 奖, 或 省 部 级 以 上 教 学 基 本 功 竞 赛 二 等 奖 以 上 成 绩 6. 担 任 班 主 任 或 学 生 课 外 创 新 实 践 活 动 指 导 教 师, 且 指 导 效 果 显 著 三 岗 位 要 求 教 师 聘 任 校 级 教 学 为 主 教 授 岗 位 后, 需 在 连 续 三 个 聘 期 内 完 成 相 应 岗 位 工 作 要 求, 学 校 将 在 每 个 聘 期 结 束 时 进 行 考 核 以 下

35 是 学 校 对 教 学 为 主 教 授 岗 位 的 最 低 要 求, 相 关 学 院 应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制 定 具 有 专 业 特 点 的 岗 位 工 作 要 求 细 则, 并 由 学 校 审 核 通 过 1. 继 续 承 担 全 校 性 的 本 科 公 共 基 础 课 或 量 大 面 广 的 本 科 学 科 基 础 课 教 学 工 作, 并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2. 组 织 或 实 施 教 学 研 究 教 学 改 革 工 作, 作 为 负 责 人 积 极 申 报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积 极 参 与 专 业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3. 负 责 或 作 为 骨 干 参 与 各 类 学 生 指 导 工 作, 参 与 相 关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的 规 划 建 设 工 作 4. 每 个 聘 期 内 正 式 发 表 两 篇 以 上 高 水 平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或 编 写 高 水 平 教 材 ( 正 式 出 版 或 提 供 书 稿 ) 学 校 将 按 照 岗 位 工 作 要 求, 与 教 师 签 订 聘 任 协 议 如 教 师 在 一 个 聘 期 内 未 能 完 成 所 聘 任 岗 位 的 工 作 要 求, 学 校 将 给 予 教 师 一 年 的 缓 冲 期, 一 年 内 能 够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要 求 的 教 师 予 以 续 聘, 若 仍 未 能 完 成, 学 校 将 根 据 聘 任 协 议 收 回 其 教 学 为 主 教 授 岗 位, 教 师 本 人 恢 复 聘 任 前 所 任 职 称 教 师 连 续 三 个 聘 期 顺 利 完 成 相 应 岗 位 工 作 要 求, 从 第 四 个 聘 期 开 始 可 以 由 教 师 自 由 选 择 继 续 聘 任 教 学 为 主 教 授 岗 位 或 是 按 聘 任 条 件 要 求 聘 任 所 属 学 院 其 他 教 师 岗 位 四 评 审 程 序 校 级 教 学 为 主 教 授 岗 位 的 申 报 及 评 审 程 序 与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一 致,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实 施

36 五 其 他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教 学 为 主 教 授, 在 学 校 进 行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并 实 施 教 师 的 分 类 管 理 后, 原 则 上 应 纳 入 教 学 系 列, 并 按 照 教 学 系 列 要 求 进 行 考 核 管 理

37 附 课 程 目 录 序 课 程 名 称 开 课 学 院 1 中 国 近 现 代 史 纲 要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2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3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4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与 法 律 基 础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5 大 学 英 语 外 国 语 言 与 文 学 学 院 6 高 等 数 学 理 学 院 7 线 性 代 数 理 学 院 8 概 率 与 数 理 统 计 理 学 院 9 大 学 物 理 理 学 院 10 无 机 化 学 与 化 学 分 析 理 学 院 11 大 学 化 学 理 学 院 12 物 理 化 学 理 学 院 13 有 机 化 学 理 学 院 14 大 学 计 算 机 基 础 计 算 机 学 院 15 计 算 机 软 件 技 术 基 础 计 算 机 学 院 16 计 算 机 硬 件 技 术 基 础 计 算 机 学 院 17 电 路 基 础 自 动 化 学 院 18 模 拟 电 子 技 术 基 础 自 动 化 学 院 19 数 字 电 子 技 术 基 础 自 动 化 学 院

38 20 电 气 工 程 学 概 论 自 动 化 学 院 21 机 械 设 计 基 础 机 械 学 院 22 工 程 图 学 与 制 图 基 础 机 械 学 院 23 理 论 力 学 机 械 学 院 24 材 料 力 学 机 械 学 院 25 工 程 力 学 机 械 学 院 26 金 属 工 艺 学 与 机 械 工 程 基 础 机 械 学 院 27 画 法 几 何 及 工 程 制 图 建 工 学 院

39 附 件 4 青 年 教 师 特 聘 研 究 员 职 务 晋 升 办 法 为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等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青 年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意 见 ( 教 师 号 ) 要 求, 不 断 优 化 青 年 教 师 成 长 发 展 的 制 度 环 境, 进 一 步 完 善 符 合 青 年 教 师 特 点 的 用 人 机 制, 促 进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脱 颖 而 出, 特 制 定 青 年 教 师 特 聘 研 究 员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一 申 报 条 件 1.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术 道 德 和 职 业 素 养, 对 相 关 学 科 发 展 有 重 要 的 促 进 和 推 动 作 用 2. 申 请 当 年 年 龄 在 35 岁 及 以 下, 具 有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优 秀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获 得 者 或 中 组 部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入 选 者 等 的 相 当 水 平, 有 较 大 学 术 发 展 潜 力, 学 术 上 有 独 到 见 解, 并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做 出 在 国 内 外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创 新 性 研 究 成 果 ;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优 秀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获 得 者 中 组 部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入 选 者 或 长 江 学 者 青 年 学 者 项 目 等 国 家 级 人 才 计 划 入 选 者 年 龄 放 宽 至 男 性 38 岁, 女 性 40 岁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人 员 不 受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正 高 级 职 务 资 历 条 件 限 制, 不 允 许 越 级 申 报, 不 占 用 所 在 院 级 单 位 正 高 级 岗 位 指 标 达 到 申 请 特 聘 研 究 员 条 件 的 人 员, 限 提 出 一 次 申 请, 如 未 申

40 请 成 功, 按 照 原 有 职 称 评 聘 要 求 申 报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优 秀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获 得 者 中 组 部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入 选 者 或 长 江 学 者 青 年 学 者 项 目 等 国 家 级 人 才 计 划 入 选 者 可 追 加 一 次 申 请 机 会 二 评 审 程 序 1. 申 请 人 参 加 院 级 单 位 教 授 会 评 审, 获 得 同 意 票 数 达 到 评 委 实 到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为 通 过 2. 学 校 组 织 海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聘 请 5 位 与 天 津 大 学 无 聘 任 关 系 的 海 外 专 家 进 行 评 议,3 份 及 以 上 专 家 结 论 意 见 为 达 到 海 外 副 教 授 水 平 方 可 进 入 下 一 级 评 审 3.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校 级 学 科 评 议 组 答 辩, 获 得 同 意 票 数 达 到 评 委 实 到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为 通 过 4. 校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委 会 终 审, 获 得 同 意 票 数 达 到 评 委 实 到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为 通 过 三 职 务 聘 任 通 过 校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委 会 终 审 并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候 选 人, 将 受 聘 为 天 津 大 学 特 聘 研 究 员, 并 可 以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员 的 名 义 从 事 相 关 教 学 科 研 活 动, 其 工 资 待 遇 可 参 照 天 津 大 学 特 聘 研 究 员 计 划 实 施 办 法 ( 天 大 校 人 号 ) 有 关 标 准 受 聘 者 六 年 内 按 照 正 常 职 称 晋 升 程 序 限 三 次 申 请 转 为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教 授 或 研 究 员 ), 对 申 请 人 任 副 高 级 职 务 以 来 在 教 育 教 学 人 才 培 养 和 科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进 行 全 面 评 估, 不 占 用 院 级 单 位 晋 升 岗 位 指 标

41 如 申 请 成 功,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时 间 自 任 特 聘 研 究 员 起 计 算 如 申 请 不 成 功, 根 据 本 人 情 况, 或 终 止 合 同, 或 转 聘 为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42 附 件 5 长 期 挂 职 外 派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为 鼓 励 天 津 大 学 教 职 工 鼓 励 积 极 参 与 对 口 支 援 挂 职 及 其 他 长 期 外 派 工 作, 更 好 地 为 民 族 地 区 相 关 行 业 及 区 域 发 展 做 出 贡 献, 特 制 定 针 对 此 类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一 岗 位 设 置 申 报 人 可 在 本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系 列 申 报 副 高 级 岗 位, 不 占 用 院 级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 晋 升 岗 位 指 标 二 资 格 条 件 具 有 累 积 三 年 及 以 上 ( 累 积 时 间 以 年 为 单 位 ) 挂 职 或 外 派 经 历 ( 限 非 天 津 地 区 ), 达 到 申 请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申 报 资 格 条 件 的 人 员, 限 提 出 一 次 申 请, 并 计 入 个 人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总 次 数 三 评 审 程 序 经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和 派 出 单 位 推 荐 组 织 部 门 提 名, 参 加 相 应 系 列 各 级 评 审 校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终 审 四 业 绩 成 果 挂 职 人 员 在 外 派 地 的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量 科 研 学 术 成 果 及 管 理 工 作 业 绩, 按 天 津 大 学 相 关 办 法 核 定 天 津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5 年 7 月 16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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