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實驗動物中心使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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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輔 仁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使 用 手 冊 壹 前 言 為 方 便 輔 仁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同 仁 利 用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特 制 訂 此 一 手 冊, 藉 以 說 明 在 使 用 本 中 心 時, 應 遵 循 的 規 定 請 使 用 者 在 利 用 本 中 心 前, 將 有 關 部 份 詳 加 閱 讀, 共 同 維 護 本 中 心 的 安 全 與 整 潔, 而 使 動 物 實 驗 能 順 利 進 行 貳 目 的 為 了 使 本 中 心 能 發 揮 最 大 的 功 能, 特 訂 定 本 中 心 管 理 營 運 及 共 同 利 用 的 詳 細 規 則 本 中 心 的 全 部 飼 育 室 操 作 室 與 犧 牲 及 解 剖 室, 皆 屬 共 同 利 用 的 空 間 這 些 空 間 主 要 提 供 使 用 者 做 下 列 各 項 的 利 用 : 一 飼 養 動 物 二 初 步 處 理 實 驗 動 物 體 內 所 採 取 的 組 織 器 官 三 各 項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四 行 為 實 驗 五 動 物 感 染 實 驗 參 位 置 本 中 心 位 於 國 璽 樓 E 棟 2 3 樓 及 原 醫 學 院 動 物 房 DG232 室 國 璽 樓 E 棟 2 3 樓 具 SPF 動 物 飼 養 區, 飼 養 嚙 齒 類 動 物 此 外 亦 包 含 多 功 能 飼 育 室 及 兔 飼 育 室 行 為 學 室 等 其 他 區 域 原 有 醫 學 院 動 物 房 則 規 劃 為 感 染 性 實 驗 場 所 肆 人 員 動 物 及 儀 器 設 備 之 出 入 一 人 員 出 入 ( 一 ) 使 用 者 資 格 1 本 校 使 用 者 : 本 校 同 仁 利 用 動 物 進 行 科 學 實 驗 者, 需 填 具 動 物 實 驗 申 請 表 ( 附 表 二 ), 其 需 採 用 之 實 驗 動 物 種 類 品 種 數 量 及 實 驗 設 計 應 先 申 請, 經 實 驗 動 物 照 護 及 使 用 委 員 會 審 議 核 可, 始 得 使 用 本 中 心 最 新 的 申 請 表 請 至 本 校 實 驗 動 物 照 護 及 使 用 委 員 會 (IACUC) 網 站 下 載 1

2 動 物 實 驗 申 請 流 程 見 附 錄 一 2 校 外 使 用 者 : 指 其 他 校 外 單 位 之 研 究 主 持 人 及 其 研 究 相 關 人 員, 經 本 校 實 驗 動 物 照 護 及 使 用 委 員 會 核 可 後,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通 過 後, 應 用 本 中 心 資 源 者 ( 二 ) 使 用 之 申 請 1 為 維 護 本 中 心 之 安 全, 使 用 者 在 初 次 使 用 前, 必 須 參 加 本 中 心 舉 辦 之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使 用 訓 練 課 程 2 本 中 心 將 不 定 期 舉 辦 訓 練 課 程, 讓 使 用 者 對 本 中 心 之 各 個 區 域 動 線 飼 育 室 及 操 作 室 之 使 用 規 則 有 充 分 的 了 解 訓 練 課 程 最 新 相 關 資 訊, 請 上 輔 仁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網 站 公 告 事 項 查 詢 3 本 中 心 大 門 設 有 門 禁 磁 卡 以 管 制 人 員 出 入, 門 禁 管 制 點 如 附 圖 一 凡 參 加 過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使 用 訓 練 課 程 人 員, 以 使 用 人 為 申 請 人, 可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門 禁 磁 卡 開 卡 申 請 表 ( 附 表 一 ) 後, 可 憑 卡 出 入 本 中 心, 並 遵 循 門 禁 磁 卡 使 用 及 管 理 辦 法 ( 三 ) 使 用 規 定 1 使 用 時 間 為 了 方 便 使 用 者 進 行 實 驗 研 究, 本 中 心 全 年 開 放 使 用 嚙 齒 目 動 物 屬 夜 行 性 動 物, 非 實 驗 必 須 時, 應 盡 量 避 免 夜 間 進 行 動 物 實 驗, 而 影 響 其 正 常 生 理 本 中 心 光 照 時 間 為 am 7:00~pm 7:00 飼 育 室 及 暫 存 室 之 動 物, 本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每 週 固 定 更 換 墊 料 1~2 次, 請 使 用 者 盡 量 避 開 更 換 墊 料 之 時 段 2 活 動 範 圍 為 了 防 止 病 原 之 侵 入 及 污 染 原 的 擴 散, 請 嚴 格 遵 守 本 中 心 動 線 規 劃 路 線, 除 了 使 用 者 被 指 定 的 動 物 飼 育 室 及 操 作 室 外, 嚴 禁 進 入 其 他 人 的 飼 育 室 及 其 他 區 域 3 進 入 本 中 心 之 程 序 ( 附 圖 二, 人 員 動 線 圖 ) (1). 進 出 SPF 區 使 用 者 : i) 大 門 進 來 前 請 先 脫 鞋, 將 自 用 鞋 放 入 指 定 區 域 後, 換 穿 本 中 心 專 用 拖 鞋 2

3 ii) 進 出 SPF 區 使 用 者, 由 二 三 樓 正 門 進 入, 至 更 衣 室 依 下 列 ⅲ~ⅵ 程 序, 進 入 動 物 房 iii) 先 穿 鞋 套, 洗 手, 再 穿 戴 口 罩 頭 帽 iv) 套 上 本 中 心 專 用 防 護 衣 褲, 最 後 戴 上 手 套 v) 利 用 酒 精 或 消 毒 水 將 雙 手 及 全 身 噴 霧 消 毒 後 進 入 吹 塵 室 後, 進 入 動 物 房 內 vi) 離 開 本 中 心 時, 由 該 室 之 後 門 經 返 回 走 道, 出 動 物 房 vii) 將 帽 子 口 罩 和 鞋 套 放 入 垃 圾 桶 內, 手 套 丟 入 感 染 性 垃 圾 筒 內, 將 防 護 衣 褲 置 於 衣 物 回 收 筒 內, 拖 鞋 丟 入 拖 鞋 回 收 桶 後, 離 開 本 中 心 (2). 進 出 暫 存 室 行 為 學 室 多 功 能 飼 育 室 及 兔 飼 育 室 解 剖 及 犧 牲 室 等 使 用 者 : i) 門 口 處 穿 上 鞋 套, 在 返 回 走 道 門 旁 套 上 本 中 心 專 用 服 裝, 穿 戴 口 罩 頭 帽, 由 返 回 走 道 進 出 ii) 離 開 本 中 心 時, 由 返 回 走 道 出, 將 本 中 心 專 用 服 裝 掛 回 原 處, 其 餘 同 進 出 SPF 區 使 用 者 4 使 用 規 範 及 動 線 順 序 (1). 本 中 心 各 區 因 其 環 境 及 動 物 潔 淨 度, 而 有 進 出 的 先 後 順 序 SPF 區 為 最 高 潔 淨 度 區 域, 進 入 SPF 區 前, 請 勿 觸 摸 其 他 動 物 或 進 出 暫 存 室 行 為 學 室 多 功 能 飼 育 室 及 兔 飼 育 室 解 剖 及 犧 牲 室 等 區 域 解 剖 及 犧 牲 室 為 感 染 風 險 最 高 之 區 域, 使 用 完 解 剖 及 犧 牲 室, 請 勿 再 進 入 其 他 區 域 (2). 本 中 心 動 線 順 序 為 : SPF 行 為 學 室 暫 存 室 多 功 能 飼 育 室 及 兔 飼 育 室 解 剖 及 犧 牲 室 如 使 用 者 當 天 需 進 出 多 個 區 域, 請 按 照 上 述 動 線 規 劃, 如 有 疑 問 請 洽 本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或 獸 醫 師 (3). 若 動 物 需 由 2 樓 SPF 區 至 3 樓 解 剖 及 犧 牲 室, 需 用 滅 菌 好 的 綠 色 包 布 將 動 物 籠 具 組 包 好, 由 本 中 心 內 部 乾 淨 電 梯, 坐 至 3 樓 SPF 區, 再 遵 守 3 樓 SPF 區 3

4 往 解 剖 及 犧 牲 室 之 動 線 (4). 如 使 用 者 未 遵 守 上 述 使 用 規 定 者, 造 成 本 中 心 其 他 使 用 者 動 物 感 染 時, 後 續 相 關 責 任 由 使 用 者 與 其 計 畫 主 持 人 負 擔, 並 提 交 本 校 動 物 實 驗 照 護 及 使 用 委 員 會 討 論 ( 四 ) 參 觀 本 中 心 1 嚴 禁 私 自 帶 校 外 人 士 及 非 使 用 者 進 入 本 中 心 參 觀 2 擬 到 本 中 心 參 觀 者, 請 事 先 與 本 中 心 聯 絡, 經 本 中 心 同 意 後 方 得 進 入 參 觀 3 為 了 本 中 心 SPF 區 的 安 全, 嚴 防 污 染 原 帶 入 本 中 心, 參 觀 者 在 進 入 本 中 心 前 3 日, 不 得 進 入 其 他 動 物 中 心, 且 須 遵 照 以 上 人 員 出 入 規 定 進 入 參 觀 二 動 物 之 訂 購 與 出 入 ( 一 ) 外 購 動 物 購 入 動 物 前, 請 先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動 物 實 驗 申 請 表 第 一 頁 及 動 物 實 驗 照 護 及 使 用 委 員 會 審 查 同 意 書 ( 附 表 三 ) 動 物 實 驗 進 行 時, 請 確 實 填 寫 動 物 實 際 應 用 紀 錄 表 ( 附 表 四 ) 1 訂 購 及 代 養 申 請 ( 動 物 訂 購 及 代 養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見 附 錄 二 ) (1). 請 先 向 動 物 中 心 確 認 有 無 空 間 後, 再 訂 購 動 物 (2). 購 入 動 物 二 週 前, 請 填 寫 動 物 入 室 及 代 養 申 請 表 ( 附 表 五 ) 及 動 物 數 量 控 管 表 ( 附 表 六 ) 2 入 室 規 定 (1). 未 提 供 健 康 証 明 或 具 人 畜 共 通 感 染 性 疑 慮, 不 允 進 入 (2). 外 購 動 物 之 移 入, 需 利 用 載 貨 電 梯 抵 達 本 中 心, 動 物 箱 須 經 適 當 噴 霧 消 毒 後 始 得 進 入 本 中 心 (3). 需 符 合 本 中 心 檢 疫 規 範 研 究 人 員 須 提 供 動 物 供 應 商 或 機 構 檢 附 之 動 物 健 康 監 測 報 告 該 健 康 監 測 報 告 之 完 整 性 是 評 估 動 物 是 否 入 室 的 依 據 動 物 來 源 與 檢 疫 標 準 請 見 附 錄 三 4

5 (4). 進 入 本 中 心 須 通 過 之 項 目 如 下 表 : 檢 疫 項 目 方 法 小 鼠 大 鼠 飼 養 觀 察 外 觀 糞 尿 營 養 狀 態 食 慾 行 為 每 日 觀 察 蟯 蟲 膠 帶 法 寄 生 蟲 檢 查 糞 便 蟲 卵 檢 查 糞 便 懸 浮 法 外 / 內 寄 生 蟲 鏡 檢 小 鼠 肺 炎 病 毒 Pneumonia virus of mice (PVM) 李 奧 3 型 病 毒 Reovirus 3 (Reo 3) - 仙 台 病 毒 Sendai virus 淋 巴 球 性 腦 膜 絡 膜 炎 Lymphocytic choriomeningitisvirus (LCMV) 血 清 學 檢 驗 泰 勒 式 鼠 腦 脊 炎 病 毒 Theiler's encephalomyelitisvirus (GD VII) 小 鼠 腺 病 毒 Mouse adenovirus (MAd) - 小 鼠 肝 炎 病 毒 Mouse hepatitis virus (MHV) - 鼠 小 病 毒 Minute virus of mice (MVM) ELISA - 鼠 痘 Ectromelia virus (Pox) - 漢 他 病 毒 Hantavirus 小 鼠 小 病 毒 Mouse parvovirus (MPV) - 大 鼠 輪 型 病 毒 Sialodoacryoadenitis virus (SDAV) - 克 式 大 鼠 病 毒 Kilham rat virus (KRV) - 猴 副 黏 液 病 毒 Simian paramyxovirus (SV-5) - - 大 鼠 小 病 毒 Rat parvovirus (RPV) - 鼠 類 黴 漿 菌 Mycoplasma pulmonis (M. pul) 5 : 檢 測 -: 不 檢 測 (5). 本 中 心 得 依 實 際 疫 情 或 需 要, 提 高 檢 疫 標 準, 如 延 長 檢 疫 期 或 增 加 檢 疫 項 目 (6). 檢 疫 所 需 時 間, 必 要 時 得 由 獸 醫 師 決 定 延 長 3 檢 疫 動 物 的 引 進, 除 了 具 有 明 確 證 明 的 無 菌 動 物 及 無 特 定 病 原 之 動 物 外, 其 他 動 物 都 得 經 過 本 中 心 一 定 期 間 之 檢

6 疫 在 檢 疫 期 間,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動 物 需 離 開 本 中 心, 而 不 再 帶 回, 則 不 受 檢 疫 時 間 的 限 制 4 檢 疫 申 請 (1). 動 物 來 源 為 國 內 之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樂 斯 科 生 物 科 技 公 司 或 同 等 級 動 物 繁 殖 機 構, 不 需 申 請 檢 疫 (2). 動 物 為 國 外 引 入 或 其 他 來 源 者, 需 在 動 物 抵 達 前 一 個 月, 填 具 動 物 檢 疫 申 請 表 ( 附 表 七 ) 載 明 動 物 相 關 資 料 並 檢 附 該 批 動 物 三 個 月 內 健 康 証 明 文 件 本 中 心 獸 醫 師 會 依 使 用 者 檢 附 文 件, 建 議 後 續 相 關 處 理 程 序 ( 附 錄 三 ), 並 填 具 新 進 動 物 檢 疫 報 告 回 覆 使 用 者 5 費 用 訂 購 動 物 及 運 送 相 關 費 用 由 使 用 者 自 行 付 費, 動 物 如 需 檢 疫, 檢 疫 產 生 的 相 關 費 用, 亦 由 使 用 者 自 行 付 費 ( 二 ) 動 物 之 出 入 1 在 本 中 心 內 搬 運 動 物 時, 請 遵 守 下 列 規 則 : (1). 將 動 物 裝 進 動 物 籠 並 蓋 上 過 濾 蓋 後 再 搬 運, 數 量 多 時 可 利 用 搬 運 車 嚴 禁 直 接 用 手 抓 取 動 物 在 本 中 心 內 部 移 動 (2). 為 保 持 走 廊 的 清 潔 及 防 止 可 疑 污 染 原 在 本 中 心 內 之 擴 散, 敬 請 嚴 守 上 述 規 定 如 有 特 殊 動 物 及 大 量 動 物 搬 運 上 的 問 題, 請 事 先 與 本 中 心 人 員 洽 商 (3). 若 動 物 需 由 2 樓 SPF 區 至 3 樓 解 剖 及 犧 牲 室, 需 用 滅 菌 好 的 綠 色 包 布 將 動 物 籠 具 組 包 好, 由 本 中 心 內 部 乾 淨 電 梯, 坐 至 3 樓 SPF 區, 再 遵 守 3 樓 SPF 區 往 解 剖 及 犧 牲 室 之 動 線 2 本 中 心 內 的 各 操 作 室 及 動 物 飼 育 室, 皆 屬 共 同 利 用 設 施, 為 了 避 免 動 物 受 到 感 染 而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紛 爭, 動 物 移 出 本 中 心 後 不 得 再 回 原 飼 育 室, 同 時 亦 嚴 禁 本 中 心 內 不 同 飼 育 室 內 動 物 之 調 動 3 如 果 因 研 究 計 畫 上 的 需 要, 實 驗 無 法 在 本 中 心 內 實 施, 必 須 將 已 移 出 之 動 物 再 回 本 中 心 時, 請 事 先 向 本 中 心 填 具 6

7 動 物 移 出 再 入 室 申 請 表 ( 附 表 八 ) 動 物 籠 具 組 之 借 取, 請 至 動 物 中 心 登 記 經 同 意 後, 移 入 之 動 物 將 在 暫 存 室 飼 養 移 出 及 移 入 活 體 動 物 時, 需 將 動 物 置 放 乾 淨 的 飼 育 籠 中 並 蓋 上 過 濾 蓋 後, 再 進 行 動 物 的 移 動 此 外, 動 物 之 搬 運 請 由 載 貨 電 梯 出 入 三 儀 器 設 備 之 出 入 ( 一 ) 任 何 儀 器 設 備, 包 括 實 驗 裝 置 手 術 器 材 籠 架 籠 具 等 因 實 際 需 要, 必 須 移 入 或 移 出 本 中 心 時, 請 事 先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儀 器 設 備 出 入 申 請 書 ( 附 表 九 ), 經 同 意 後, 遵 照 本 中 心 之 規 定 移 入 或 移 出 儀 器 設 備 ( 二 ) 大 型 儀 器 設 備 之 搬 運 請 利 用 載 貨 電 梯 進 出 移 入 本 中 心 前, 須 經 適 當 措 施 後 使 得 進 入 本 中 心 ( 三 ) 本 中 心 空 間 有 限, 不 用 之 儀 器 裝 置, 不 得 佔 用 空 間, 應 儘 早 搬 離 本 中 心 伍 動 物 之 飼 養 管 理 一 動 物 飼 育 區 室 之 分 配, 由 動 物 中 心 依 實 驗 動 物 的 使 用 量 實 驗 性 質 及 人 員 出 入 複 雜 度 評 估 之 二 動 物 飼 育 室 內 動 物 的 配 置 ( 一 ) 凡 在 本 中 心 飼 養 實 驗 之 動 物, 須 遵 照 本 中 心 人 員 之 指 示 放 置 在 指 定 的 動 物 飼 育 室 內, 並 於 籠 子 上 填 寫 並 掛 上 動 物 標 示 卡 ( 附 表 十 ) ( 二 ) 使 用 者 不 得 擅 自 更 換 飼 育 室 ( 三 ) 使 用 者 若 因 實 驗 需 要 必 須 重 新 進 行 動 物 分 籠, 請 於 一 週 前 向 本 中 心 人 員 提 出, 以 利 中 心 人 員 事 先 準 備 足 夠 備 品 三 在 本 中 心 內 飼 養 或 實 驗 中 的 動 物, 原 則 上 飼 養 管 理 由 本 中 心 人 員 負 責 飼 養 管 理 項 目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 一 ) 每 日 巡 視 動 物 之 飼 料 及 飲 水 是 否 充 足 ( 二 ) 定 期 更 換 墊 料 並 更 換 飼 養 籠 ( 三 ) 日 常 觀 察 動 物 的 行 為 及 健 康 並 記 錄 飼 養 管 理 紀 錄 表 ( 附 表 十 二 ) ( 四 ) 若 發 現 動 物 有 異 常 情 形, 除 做 標 示 外, 並 通 知 使 用 者 及 獸 醫 師 7

8 四 大 小 鼠 平 日 飼 料 與 飲 水 採 任 食, 具 特 殊 需 求 者 如 禁 食 禁 水 或 餵 食 特 殊 物 質 等 特 殊 實 驗 需 求, 請 填 寫 並 掛 上 動 物 實 驗 特 殊 需 求 卡 ( 附 表 十 一 ), 特 殊 需 求 部 份 由 使 用 者 自 行 處 理 五 飼 養 管 理 紀 錄 表 之 記 錄 動 物 移 入 及 移 出 動 物 飼 育 室 時, 必 須 填 妥 飼 養 管 理 紀 錄 表 ( 附 表 十 二 ) 並 簽 名 此 表 放 置 於 使 用 者 分 配 之 飼 育 室 中, 以 便 使 用 者 在 動 物 飼 養 及 實 驗 期 間 據 實 填 寫 此 表 為 本 中 心 計 算 動 物 在 飼 育 室 內 飼 養 天 數 的 依 據 六 動 物 飼 養 密 度 : ( 一 ) 小 鼠 1 小 鼠 飼 育 盒 放 小 鼠 4-5 隻, 成 年 的 同 胎 雄 性 小 鼠 3-4 隻, 懷 孕 母 鼠 1-2 隻, 帶 仔 母 鼠 盡 量 1 隻 一 籠 2 請 勿 將 不 同 籠 公 鼠 併 籠, 會 有 互 相 打 架 的 情 況 發 生 ( 二 ) 大 鼠 1 大 鼠 體 重 變 異 很 大, 需 依 體 重 的 增 加 調 整 一 籠 內 飼 養 的 隻 數 體 重 250 克 大 鼠, 一 籠 可 放 3 隻 ; 克 重, 一 籠 可 放 2 隻 ; 但 體 重 超 過 500 克 大 鼠,ㄧ 籠 則 只 能 放 一 隻 2 大 鼠 比 小 鼠 強 壯, 可 能 會 推 開 飼 育 盒 的 鐵 蓋 而 逃 脫, 所 以 飼 養 時, 務 必 要 蓋 上 過 濾 蓋 七 如 實 驗 中 有 需 要 自 行 繁 殖 動 物, 幼 鼠 三 周 齡 即 可 離 乳, 最 遲 應 於 四 周 齡 時 離 乳 分 籠 剛 離 乳 的 大 小 鼠 較 活 潑 好 動, 使 用 者 應 特 別 注 意 八 使 用 者 拿 取 鼠 盒 鐵 蓋 過 濾 蓋 及 抓 取 老 鼠 前 雙 手 應 噴 酒 精 或 泡 消 毒 藥 水 置 入 水 瓶 時, 請 確 認 出 水 口 沒 有 堵 塞 及 沒 漏 水 九 若 動 物 在 操 作 中 跳 出 鼠 盒 外, 但 仍 於 操 作 台 內, 請 儘 速 抓 住 動 物 並 在 四 肢 及 腹 部 大 量 噴 灑 酒 精 後, 放 回 原 飼 育 盒 放 入 另 外 一 個 鼠 盒 單 獨 飼 養 如 果 動 物 跑 出 操 作 台 掉 到 地 上, 請 立 刻 將 動 物 抓 起 來, 並 在 四 肢 及 腹 部 大 量 噴 灑 酒 精 後, 放 入 另 外 一 個 鼠 盒 單 獨 飼 養 十 進 入 動 物 房 或 進 行 動 物 實 驗 之 研 究 人 員, 請 勿 噴 灑 香 水, 避 免 干 擾 動 物 正 常 生 理 8

9 陸 飼 養 材 料 與 設 備 一 本 中 心 動 物 使 用 之 飼 料 墊 料 籠 具 等, 原 則 上 由 本 中 心 統 一 購 買 備 用 二 如 因 實 驗 上 之 需 求, 必 須 用 特 別 調 製 之 飼 料 特 殊 添 加 劑 或 藥 品 時, 由 使 用 者 自 行 負 責 其 來 源, 並 確 保 無 污 染 之 虞 三 籠 具 之 清 洗 更 換 籠 具 之 清 洗 更 換 由 本 中 心 人 員 負 責, 墊 料 籠 具 每 週 更 換 一 至 二 次, 鐵 蓋 過 濾 蓋 每 二 週 更 換 一 次 若 需 大 量 分 籠 時, 請 事 先 告 知 本 中 心 人 員, 以 便 準 備 四 特 殊 籠 子 籠 架 或 實 驗 設 備, 例 如 代 謝 籠 架 懸 吊 籠 等 若 因 實 驗 需 要 必 須 移 入 本 中 心, 請 參 照 參 閱 本 手 冊 肆 - 三, 儀 器 設 備 之 出 入 規 定 辦 理 柒 飼 育 室 操 作 室 與 解 剖 及 犧 牲 室 之 使 用 規 範 一 飼 育 室 操 作 室 本 中 心 內 飼 育 室 操 作 室, 都 屬 共 同 設 施, 為 了 維 護 各 共 同 設 施 之 整 潔, 請 遵 守 下 述 各 項 規 定 : ( 一 ) 操 作 動 物 實 驗 時, 請 在 操 作 台 或 生 物 安 全 櫃 中 進 行 ( 二 ) 儀 器 設 備 之 移 入 實 驗 儀 器 手 術 器 材 籠 架 等 儀 器 設 備 移 入 放 置 前 請 參 閱 四 -3 之 規 定 辦 理 為 使 有 限 的 空 間 充 分 有 效 利 用, 儀 器 使 用 結 束 後, 應 儘 速 收 拾 整 齊, 不 得 佔 用 空 間 ( 三 ) 器 具 及 消 耗 品 使 用 完 畢 後, 請 隨 時 收 拾 整 理, 使 用 結 束 之 實 驗 空 間, 應 清 潔 乾 淨, 以 方 便 其 他 使 用 者 ( 四 ) 攜 入 本 中 心 之 實 驗 用 具, 應 用 不 易 消 失 之 筆 墨 標 明 使 用 者 所 屬 單 位 名 稱, 藥 劑 物 品 標 明 使 用 者 姓 名 品 名 及 日 期 ( 五 ) 若 要 利 用 本 中 心 所 屬 的 實 驗 器 材, 請 事 先 徵 得 本 中 心 之 同 意 後 使 用, 並 填 寫 儀 器 使 用 記 錄 表 ( 附 表 十 三 ) ( 六 ) 因 特 殊 實 驗 需 求, 需 單 獨 使 用 操 作 室 時, 請 先 向 本 中 心 預 約 二 解 剖 及 犧 牲 室 提 供 使 用 者 利 用 CO 2 進 行 動 物 犧 牲 及 簡 易 解 剖 之 場 所 ( 一 ) 手 術 或 動 物 解 剖 實 驗 結 束 後, 屍 體 污 物 之 處 理, 請 遵 照 9

10 使 用 手 冊 八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若 發 現 CO 2 鋼 瓶 壓 力 過 低 時 或 有 任 何 問 題 時, 請 通 知 本 中 心 人 員 處 理 ( 三 ) 解 剖 及 犧 牲 室 為 感 染 風 險 最 高 之 區 域, 使 用 完 解 剖 及 犧 牲 室, 請 勿 再 進 入 其 他 區 域 三 本 中 心 全 區 禁 止 吸 煙 除 了 辦 公 區 外, 其 餘 各 區 禁 止 飲 食 四 本 中 心 內 物 品 設 備 為 專 區 專 用, 勿 隨 意 拿 取 至 不 同 區 域 或 房 舍 中 使 用 如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詢 問 工 作 人 員 五 使 用 人 須 遵 守 本 中 心 動 線 著 裝 廢 棄 物 及 使 用 規 範 等 規 定 六 使 用 後 之 針 頭 或 其 他 尖 銳 物 品, 請 丟 入 尖 銳 物 品 收 集 盒 捌 動 物 屍 體 危 險 物 質 及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一 為 保 持 本 中 心 內 的 清 潔, 動 物 屍 體 請 用 本 中 心 預 備 之 塑 膠 袋 包 好, 量 多 或 有 體 液 滲 漏 疑 慮 時, 可 包 兩 層 塑 膠 袋, 秤 重 後, 在 實 驗 動 物 屍 體 丟 棄 紀 錄 表 上 紀 錄 ( 附 表 十 四 ), 再 放 入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冷 凍 庫 中 請 勿 使 用 薄 而 易 破 的 普 通 塑 膠 袋 裝 放 屍 體 污 物, 確 保 冷 凍 箱 及 周 圍 環 境 之 清 潔 二 實 驗 產 生 的 廢 棄 物, 請 自 行 攜 回 實 驗 室 丟 棄 三 進 行 感 染 性 實 驗 之 動 物 屍 體 及 廢 棄 物, 其 處 理 辦 法 另 訂 之 玖 疾 病 安 全 之 通 報 本 中 心 之 使 用 者 如 果 懷 疑 本 中 心 飼 養 的 動 物 中, 有 疑 似 異 常 疾 病 之 動 物, 請 立 即 通 知 本 中 心 專 職 人 員 或 獸 醫 師 為 嚴 防 病 原 之 擴 散, 不 得 移 動 該 可 疑 動 物, 由 獸 醫 師 診 斷 後, 進 行 進 一 步 處 置 壹 拾 動 物 之 使 用 一 使 用 動 物 進 行 動 物 實 驗 時, 在 實 驗 中 應 設 法 儘 量 減 輕 動 物 之 痛 苦 二 在 使 用 動 物 之 研 究 計 畫 中, 除 非 必 要, 儘 可 能 減 少 動 物 之 使 用 數 量, 以 符 合 減 量 精 神 三 應 遵 守 動 物 實 驗 申 請 表 之 內 容 進 行 動 物 科 學 應 用 四 進 行 實 驗 研 究 時, 如 有 動 物 相 關 問 題 者, 可 與 本 中 心 獸 醫 師 諮 詢 10

11 五 實 施 動 物 麻 醉 時, 其 劑 量 可 參 考 附 錄 四 六 實 驗 終 了 要 實 施 動 物 安 樂 死 時, 請 遵 守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規 範 之 動 物 安 樂 死 方 法 ( 附 錄 五 ), 儘 量 以 減 少 動 物 痛 苦 之 方 法 處 理 之 安 樂 死 之 實 施 方 法 可 諮 詢 獸 醫 師 七 安 樂 死 後 之 動 物 屍 體 處 理 方 式, 請 遵 守 本 手 冊 捌 之 規 定 事 項 壹 拾 壹 儀 器 設 備 之 維 修 一 本 中 心 內 共 同 使 用 之 儀 器 設 備, 其 維 修 費 由 本 中 心 編 列 預 算 維 護 但 儀 器 設 備 若 因 使 用 者 操 作 不 當 而 損 壞 時, 其 維 修 費 由 使 用 者 自 行 負 責 二 本 中 心 內 使 用 者 自 行 移 入 使 用 之 儀 器 設 備, 其 維 修 費 由 使 用 者 自 行 負 責 壹 拾 貳 節 約 能 源 一 動 物 飼 育 室 的 照 明 是 全 自 動 調 節, 照 明 時 間 為 早 上 七 點 至 晚 上 七 點 如 在 關 燈 時 間 內 需 要 開 燈, 請 在 使 用 後 記 得 關 燈 二 動 物 飼 育 室 前 室 及 操 作 室 的 照 明 亦 為 全 自 動 調 節, 請 於 使 用 後 隨 手 關 燈 節 約 能 源 是 降 低 本 中 心 維 持 費 很 重 要 的 一 環, 請 使 用 者 與 本 中 心 協 力 合 作 壹 拾 參 限 制 或 暫 停 使 用 本 中 心 若 使 用 者 使 用 本 中 心 時, 不 遵 守 本 中 心 使 用 辦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進 而 妨 礙 本 中 心 安 全 或 其 他 使 用 者 之 實 驗 研 究, 且 經 勸 導 後 仍 不 知 改 善 者, 則 本 中 心 將 提 交 動 物 實 驗 照 護 及 使 用 委 員 會 決 議, 給 予 適 當 的 限 制 或 暫 停 該 使 用 者 的 使 用 權 利 壹 拾 肆 意 外 事 件 之 處 理 在 中 心 內 發 現 意 外 事 件 時, 請 立 即 向 本 中 心 人 員 聯 絡 ( 分 機 ) 協 助 處 理 在 非 上 班 時 間, 本 中 心 無 專 職 人 員 在 時, 如 遇 有 火 災 及 緊 急 事 故 時, 請 使 用 者 即 刻 向 教 官 室 警 衛 室 通 報 求 援 ( 聯 絡 電 話 : 教 官 室 2885; 警 衛 室 2999) 壹 拾 伍 繳 費 方 式 與 流 程 一 本 中 心 將 按 月 製 作 帳 目 清 冊 及 繳 款 通 知 給 使 用 者, 使 用 者 直 接 至 本 校 出 納 組 繳 費 並 開 立 收 據, 繳 費 回 覆 聯 請 自 行 11

12 繳 回 本 中 心 存 檔 二 凡 由 本 校 接 受 委 託 或 補 助 之 研 究 計 劃 支 付 代 養 費 者, 可 選 擇 自 行 繳 納 現 金 或 將 本 中 心 製 作 之 繳 費 通 知 經 使 用 者 簽 名 確 認 後, 依 據 校 內 單 據 核 銷 流 程, 由 會 計 室 與 出 納 組 辦 理 繳 費 事 宜 三 除 前 項 外, 從 其 他 經 費 支 付 代 養 費 者, 至 出 納 組 以 繳 納 現 金 方 式 辦 理 四 流 程 請 見 附 錄 六 12

13 附 表 一 輔 仁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門 禁 磁 卡 開 卡 申 請 表 壹 申 請 人 資 料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姓 名 實 驗 室 主 持 人 單 位 職 稱 IACUC 編 號 實 驗 動 物 人 道 管 理 訓 練 字 號 電 話 手 機 身 分 證 字 號 貳 請 詳 閱 下 列 項 目 後 打 勾 及 填 寫 資 料 已 參 加 本 中 心 訓 練 課 程 ( 參 加 日 期 : 年 月 日 )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實 習 證 號 : 我 已 詳 讀 本 校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使 用 手 冊, 並 同 意 遵 守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使 用 辦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預 定 使 用 期 間 :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民 國 年 月 參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1. 申 請 門 禁 卡 時 需 繳 交 押 金 300 元 2. 遺 失 或 損 壞 門 禁 卡 應 即 時 向 動 物 中 心 註 銷, 重 新 申 請 時 需 再 繳 交 工 本 費 200 元 3. 離 職 或 離 校 時 應 繳 回 門 禁 卡 並 退 還 押 金 300 元 4. 不 可 私 自 將 門 禁 卡 借 予 他 人 使 用, 違 反 規 定 者 依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使 用 辦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實 驗 室 主 持 人 應 督 促 實 驗 室 動 物 使 用 人 員 詳 讀 本 校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使 用 手 冊, 並 遵 守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使 用 辦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與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人 簽 名 :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名 : 以 下 請 勿 填 寫 門 禁 磁 卡 編 號 : 領 用 人 簽 名 : 領 用 日 期 : 年 月 日 通 行 區 域 : 2F SPF 區 2F 暫 存 室 2F 兔 房 及 多 功 能 飼 育 室 3F SPF 區 3F 暫 存 室 3F 行 為 學 室 3F 解 剖 及 犧 牲 室 原 醫 學 院 動 物 房 DG232 門 禁 磁 卡 歸 還 紀 錄 : 承 辦 人 :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主 任 : 13

14 附 表 二 輔 仁 大 學 動 物 實 驗 申 請 表 本 表 請 留 存 於 貴 機 構 實 驗 動 物 照 護 及 使 用 委 員 會 備 查, 不 需 報 送 本 會 ; 惟 如 使 用 猿 猴 犬 貓 進 行 科 學 應 用 時, 應 提 供 審 核 通 過 之 申 請 表 影 本 列 為 年 度 監 督 報 告 之 附 件 一 申 請 人 名 稱 : 職 稱 : 聯 絡 電 話 : 動 實 受 訓 證 號 : ( 無 則 請 另 填 協 同 主 持 人 ) 二 單 位 : 實 驗 地 點 : 三 計 畫 / 課 程 / 試 驗 名 稱 : 類 別 : ( 請 就 以 下 項 目 填 寫 : 醫 學 研 究 類 藥 物 及 疫 苗 類 健 康 食 品 類 農 業 研 究 類 教 學 訓 練 類 其 他 類 別 ) 四 計 畫 主 持 人 : 協 同 主 持 人 : 動 實 受 訓 證 號 : 五 經 費 來 源 : 六 執 行 期 限 : 至 ( 請 填 寫 起 訖 年 月 ) 七 負 責 進 行 動 物 實 驗 之 相 關 人 員 資 料 : 序 姓 名 職 稱 參 與 實 驗 期 限 參 與 動 實 技 術 與 經 驗 年 數 動 實 受 訓 證 號 八 實 驗 所 需 之 動 物 : a 序 動 物 別 / 品 系 使 用 數 量 / 年 b 動 物 來 源 動 物 飼 養 場 所 註 a: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請 加 註, 並 另 依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註 b: 自 野 外 捕 捉 之 動 物 請 加 註, 並 另 說 明 來 源 地 區 隔 離 檢 疫 方 式 及 隔 離 期 間 ; 取 14

15 自 民 間 市 場 者, 必 要 時 須 比 照 辦 理 九 如 飼 養 場 所 不 是 動 物 中 心 時, 請 說 明 飼 養 場 所 之 設 備 與 飼 養 管 理 措 施 若 是 託 養 於 所 屬 機 構 之 外 的 場 所, 原 則 上 須 提 供 該 場 所 經 核 准 營 業 之 證 明 文 件 十 動 物 飼 養 : 由 動 物 中 心 專 人 負 責 由 實 驗 室 人 員 負 責 由 託 養 場 所 負 責 如 由 實 驗 室 人 員 負 責, 請 說 明 其 對 動 物 飼 養 之 背 景 與 訓 練 十 一 請 簡 述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與 本 實 驗 使 用 之 動 物 其 需 求 數 量 之 必 要 性 十 二 請 說 明 實 驗 中 所 進 行 之 動 物 實 驗 內 容 方 法 劑 量 與 步 驟 ( 含 動 物 保 定 投 藥 注 射 麻 醉 手 術 及 術 後 照 顧 等 ), 並 簡 述 使 動 物 痛 苦 降 至 最 低 的 方 法 ( 一 ) 若 動 物 需 長 時 間 保 定 ( 超 過 四 小 時 ), 請 說 明 所 用 之 器 械 與 方 法 : ( 二 ) 若 對 動 物 投 予 藥 物, 請 簡 述 藥 物 名 稱 投 予 路 徑 劑 量 與 頻 率 : ( 三 ) 若 實 驗 含 外 科 程 序, 請 簡 述 麻 醉 方 法 劑 量 投 藥 方 式 與 手 術 後 的 照 顧 : ( 四 ) 簡 述 如 何 使 動 物 之 苦 痛 降 至 最 低 ( 例 如 : 使 用 鎮 靜, 或 止 痛 等 藥 物 ): 十 三 請 說 明 實 驗 結 束 後 動 物 之 處 置 方 式 ( 含 復 原 處 置 安 樂 死 及 屍 體 處 理 方 法 ) 十 四 有 無 進 行 危 險 性 實 驗, 如 生 物 危 險 ( 含 感 染 性 物 質 致 癌 藥 物 ) 放 射 線 及 化 學 危 險 ( 含 毒 物 ) 實 驗? 無 有 如 有, ( 一 ) 實 驗 之 危 險 性 屬 於 生 物 危 險 放 射 線 毒 性 化 學 危 險 ( 二 ) 如 屬 生 物 危 險 實 驗, 請 陳 述 : 15

16 1 進 行 危 險 物 品 實 驗 施 用 之 方 法 途 徑 及 場 所 2 針 對 實 驗 人 員 實 驗 動 物 以 及 周 邊 人 畜 環 境 所 採 行 之 保 護 措 施 3 實 驗 廢 棄 物 與 屍 體 之 處 理 方 式 4 是 否 已 先 行 送 請 本 校 生 物 安 全 委 員 會 審 查? 尚 未 申 請 已 申 請, 審 核 中 ( 請 附 送 審 中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通 過 認 可 ( 請 附 通 過 認 可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 三 ) 如 屬 放 射 線 或 毒 性 化 學 危 險 實 驗, 請 說 明 本 案 向 主 管 機 關 之 申 請 狀 況 : ( 放 射 線 物 質 實 驗 須 經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認 可 ; 毒 性 化 學 實 驗 須 經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認 可 ) 尚 未 申 請 已 申 請, 審 核 中 ( 請 附 審 核 中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通 過 認 可 使 用 危 險 物 質 之 認 可 證 件 名 稱 與 證 號 使 用 危 險 物 質 人 員 之 認 可 證 件 名 稱 與 證 號 申 請 人 保 證 以 上 所 填 資 料 完 全 屬 實, 並 確 認 此 申 請 案 之 執 行 與 運 作 符 合 動 物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案 件 送 出 日 期 : 最 後 修 訂 日 期 : 申 請 人 簽 名 單 位 主 管 簽 名 申 請 人 簽 名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單 位 主 管 簽 名 日 期 16

17 初 審 結 果 照 案 通 過 應 改 善 後 複 審 不 通 過 須 改 善 或 不 通 過 之 審 查 意 見 : 評 審 人 簽 章 日 期 實 驗 動 物 照 護 及 使 用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簽 章 日 期 複 審 結 果 照 案 通 過 應 改 善 後 複 審 不 通 過 須 改 善 或 不 通 過 之 審 查 意 見 : 評 審 人 簽 章 日 期 實 驗 動 物 照 護 及 使 用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簽 章 日 期 17

18 附 表 三 輔 仁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照 護 及 使 用 委 員 會 審 查 同 意 書 Affidavit of Approval of Animal Care and Use Protocol Fu Jen Catholic University 實 驗 動 物 使 用 申 請 表 暨 同 意 書 編 號 : 計 畫 申 請 人 : 職 稱 : 單 位 : 飼 養 / 應 用 地 點 : 計 畫 名 稱 : 本 計 畫 之 動 物 實 驗 申 請 表 業 經 輔 仁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照 護 及 使 用 委 員 會 實 質 形 式 審 查 通 過 本 計 畫 預 定 飼 養 應 用 之 動 物 如 下 : 動 物 種 類 動 物 數 量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The animal use protocol listed below has been reviewed and approved by the 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IACUC)of Fu-Jen Catholic University. Protocol Title: IACUC Approval No: Period of Protocol: (mm/dd/yyyy) Principle Investigator(PI): 實 驗 動 物 照 護 及 使 用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日 期 : 年 月 日 IACUC Chairman Date 18

19 附 表 四 輔 仁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動 物 實 際 應 用 紀 錄 表 動 物 實 際 應 用 紀 錄 表 ( 年 度 ) * 請 一 律 以 電 腦 打 字 方 式 填 寫 本 表, 紙 本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章 後 送 至 動 物 中 心 動 物 實 驗 申 請 表 核 准 編 號 :IACUC- - 計 畫 / 課 程 / 試 驗 名 稱 : 計 畫 主 持 人 : 聯 絡 電 話 :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年 度 實 驗 動 物 使 用 記 錄 使 用 數 量 動 物 別 品 系 動 物 來 源 [ 訂 購 數 量 自 行 繁 殖 數 量 受 轉 讓 數 上 季 結 餘 數 量 ] 量 (A2) (A1) 本 季 結 餘 數 量 (A1+A2-B) 死 亡 數 量 (B) 死 亡 或 安 樂 死 方 法 ( 參 附 表 及 範 例 ) 第 一 季 小 計 第 二 季 小 計 第 三 季 小 計 第 四 季 小 計 加 總 統 計 ( 年 度 ) 我 保 證 以 上 所 填 寫 資 料 完 全 屬 實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章 : 日 期 : 19

20 附 表 五 輔 仁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動 物 入 室 及 代 養 申 請 表 一 基 本 資 料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計 畫 主 持 人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IACUC 編 號 動 物 實 驗 申 請 表 核 准 使 用 期 限 計 畫 名 稱 : 聯 絡 人 / 職 稱 分 機 或 手 機 請 附 上 動 物 數 量 控 管 表 ( 附 表 六 ), 動 物 中 心 簽 章 完 由 申 請 人 領 回 存 檔, 下 次 訂 購 動 物 時 須 再 附 上 未 附 上 者 本 中 心 將 拒 絕 其 申 請 二 動 物 基 本 資 料 動 物 種 類 品 系 動 物 週 齡 入 室 隻 數 動 物 來 源 品 質 SPF 非 SPF 三 代 養 資 料 預 計 入 室 日 期 擬 代 養 期 限 使 用 籠 數 擬 使 用 區 室 2F SPF 區 2F 暫 存 室 2F 兔 房 及 多 功 能 飼 育 室 DG232 3F SPF 區 3F 暫 存 室 3F 行 為 學 室 代 養 方 式 本 中 心 代 養 特 殊 實 驗 之 需 要 : 籠 具 需 求 IVC 籠 具 PSU 盒 懸 吊 籠 兔 籠 其 他 : 四 動 物 實 驗 資 料 ( 請 詳 閱 後 勾 選 ) 須 將 動 物 移 出 本 中 心 進 行 動 物 實 驗, 且 實 驗 後 須 再 送 回 本 中 心 代 養 ( 須 填 寫 動 物 移 出 再 入 室 申 請 書, 附 表 八 ) 須 將 動 物 帶 出 本 中 心 進 行 動 物 實 驗, 實 驗 後 不 再 送 回 本 中 心 代 養 實 驗 材 料 具 有 生 物 感 染 性 放 射 線 或 化 學 危 險 性 特 殊 實 驗 需 求 特 殊 飼 料 特 殊 飲 水 限 食 限 水 儀 器 設 備 : 其 他 :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名 :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紀 錄 : 收 件 日 期 : 年 月 日 入 室 日 期 : 年 月 日 核 定 結 果 : 尚 無 飼 養 空 間, 請 等 候 通 知 動 物 之 飼 育 室 房 號 : 承 辦 人 紀 錄 :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獸 醫 師 :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主 任 : 20

21 附 表 六 輔 仁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動 物 數 量 控 管 表 此 表 請 於 每 次 訂 購 動 物 時 與 動 物 入 室 與 代 養 申 請 表 一 併 送 上, 每 份 計 畫 填 寫 一 張, 若 無 填 寫 此 表, 本 中 心 將 拒 絕 其 入 室 申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IACUC 編 號 計 畫 名 稱 : 聯 絡 人 動 審 表 核 准 使 用 動 物 種 類 及 品 系 : 聯 絡 電 話 動 物 實 驗 申 請 表 核 准 使 用 期 限 分 機 或 手 機 核 准 使 用 總 隻 數 : 入 室 日 期 動 物 品 種 此 批 使 用 隻 數 剩 餘 可 用 隻 數 動 物 中 心 紀 錄 21

22 附 表 七 輔 仁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動 物 檢 疫 申 請 表 一 申 請 人 基 本 資 料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表 編 號 :QU- 計 畫 主 持 人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單 位 職 稱 二 動 物 基 本 資 料 品 系 / 基 因 名 稱 性 別 生 日 隻 數 箱 數 欲 進 入 日 期 動 物 來 源 ( 單 位 / PI 姓 名 ): 原 飼 養 場 所 : 原 飼 養 條 件 ( 請 勾 選 ): SPF Clean Conventional Conventional 可 否 提 供 原 飼 養 場 所 之 檢 疫 報 告 ( 請 勾 選 ): 無 法 提 供 如 附 件 資 料 動 物 中 心 檢 疫 基 本 原 則 : 1. 本 中 心 不 接 受 蟯 蟲 (pin worm) 及 滴 蟲 (Trichomonas spp.) 檢 測 呈 陽 性 之 實 驗 鼠, 檢 疫 期 內 前 後 至 少 得 進 行 蟯 蟲 檢 測 2 次 2. 老 鼠 年 齡 達 6 週 齡 者, 檢 疫 期 為 2 週 以 上 ; 如 未 達 6 週 齡, 則 須 於 檢 疫 室 養 至 6 週 齡 後, 再 檢 疫 進 行 ; 本 中 心 得 依 實 際 疫 情 或 需 要, 提 高 檢 疫 標 準, 如 延 長 檢 疫 期 或 增 加 檢 疫 項 目 3. 未 提 供 健 康 証 明 或 具 人 畜 共 通 感 染 性 疑 慮, 不 允 進 入 4. 未 曾 進 入 本 中 心 之 動 物 來 源 ( 廠 商 及 學 術 單 位 等 ), 必 須 進 行 至 少 3 批 的 檢 驗 ; 皆 合 格 者, 日 後 原 則 只 要 附 健 康 證 明, 即 可 直 接 由 申 請 進 入 檢 疫 室, 進 行 二 週 環 境 適 應 日 後 仍 可 依 需 要 對 該 合 格 動 物 來 源 進 行 抽 檢 * 如 對 此 批 動 物 之 飼 養 管 理 有 特 別 需 求, 請 計 劃 主 持 人 提 出 說 明 :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名 :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紀 錄 : 收 件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疫 紀 錄 :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獸 醫 師 :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主 任 : 22

23 附 表 八 輔 仁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動 物 移 出 再 入 室 申 請 表 一 申 請 人 基 本 資 料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計 畫 主 持 人 單 位 IACUC 編 號 聯 絡 人 /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二 申 請 理 由 及 移 出 場 所 三 動 物 資 料 注 意 : 由 SPF 區 移 出 之 動 物 只 能 回 到 暫 存 室 飼 養 原 動 物 飼 育 室 房 號 移 出 日 期 再 入 室 日 期 移 出 隻 數 再 入 室 隻 數 動 物 不 需 在 實 驗 室 過 夜 動 物 需 要 在 實 驗 室 過 夜 請 檢 附 實 驗 室 之 環 境 控 制 ( 如 環 境 條 件 動 物 脫 逃 防 範 措 施 等 ) 之 說 明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名 :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紀 錄 : 收 件 日 期 : 年 月 日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審 核 結 果 : 核 可 不 核 可 動 物 之 暫 存 室 房 號 : 承 辦 人 : 獸 醫 師 : 主 任 : 附 註 : 依 動 物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動 物 實 驗 照 護 及 使 用 委 員 會 之 建 議, 為 避 免 動 物 遭 受 污 染 及 校 內 同 仁 抗 議, 動 物 請 勿 帶 至 動 物 中 心 外, 如 有 特 殊 實 驗 請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23

24 附 表 九 輔 仁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儀 器 設 備 出 入 申 請 表 一 申 請 人 基 本 資 料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單 位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指 導 教 授 二 儀 器 設 備 資 料 儀 器 設 備 名 稱 : 數 量 : 移 入 或 移 出 : 擬 移 入 或 移 出 日 期 : 擬 移 入 或 移 出 期 限 : 申 請 人 簽 名 :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紀 錄 : 收 件 日 期 : 年 月 日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審 核 結 果 : 核 可 不 核 可 移 入 或 移 出 日 期 : 年 月 日 移 入 後 置 放 位 置 : 移 出 或 移 入 日 期 : 年 月 日 承 辦 人 :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主 任 : 24

25 附 表 十 輔 仁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動 物 標 示 卡 動 物 標 示 卡 計 畫 主 持 人 : 使 用 人 : IACUC No.: 品 種 / 品 系 : 性 別 / 數 量 : 出 生 日 期 : 開 始 代 養 日 : 動 物 來 源 : 實 驗 摘 要 : 25

26 附 表 十 一 輔 仁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動 物 實 驗 特 殊 需 求 卡 特 殊 需 求 卡 張 貼 者 : 日 期 : 使 用 者 自 行 餵 食 使 用 者 自 行 餵 水 使 用 者 自 行 換 籠 禁 食 ( 月 日 ~ 月 日 ) 禁 水 ( 月 日 ~ 月 日 ) 交 配 中 請 勿 換 籠 麻 醉 中, 待 甦 醒 動 物 異 常, 請 獸 醫 師 確 認 其 他 / 備 註 26

27 附 表 十 二 輔 仁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飼 養 管 理 紀 錄 表 區 室 : 年 月 份 計 畫 主 持 人 姓 名 : 使 用 者 姓 名 : 動 物 種 類 及 品 系 : 電 話 : 日 合 計 進 進 出 隻 數 出 現 有 隻 數 籠 數 簽 名 備 註 總 隻 數 : 總 籠 數 : 承 辦 人 員 : 27

28 附 表 十 三 輔 仁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儀 器 使 用 登 記 表 儀 器 使 用 登 記 表 儀 器 名 稱 : 放 置 位 置 : 日 期 時 間 使 用 情 形 簽 名 聯 絡 電 話 備 註 28

29 附 表 十 四 輔 仁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實 驗 動 物 屍 體 丟 棄 紀 錄 表 實 驗 動 物 屍 體 丟 棄 紀 錄 表 日 期 計 畫 主 持 人 使 用 人 動 物 種 類 隻 數 重 量 連 絡 電 話 29

30 附 錄 一 30

31 附 錄 二 輔 仁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訂 購 及 代 養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申 請 人 取 得 下 列 資 格 1. 動 物 實 驗 申 請 表 審 核 編 號 2. 參 加 本 校 或 農 委 會 舉 辦 之 實 驗 動 物 人 道 管 理 課 程 3. 參 加 本 中 心 舉 辦 之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使 用 訓 練 課 程 申 請 人 填 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書 一 份 送 交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申 請 人 取 得 入 室 資 格 申 請 人 先 以 電 話 詢 問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是 否 有 飼 養 空 間 申 請 人 自 行 訂 購 實 驗 動 物 動 物 入 室 二 週 前 提 出 動 物 入 室 及 代 養 申 請 表 及 動 物 數 量 控 管 表 一 份, 送 交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動 物 到 校, 由 本 中 心 人 員 代 為 拆 箱, 進 入 指 定 動 物 房 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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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附 錄 四 實 驗 動 物 麻 醉 劑 量 表 小 鼠 (mouse) 麻 醉 劑 量 表 藥 物 劑 量 / BW 途 徑 麻 醉 前 給 藥 Atropin mg/100g IV,IM,SC 0.12mg/100g IP 鎮 靜 劑 Acepromazine 0.075mg/100g IM Diazepam 0.5mg/100g IP Ketamine 2.0mg/100g IM 注 射 麻 醉 劑 Ketamine mg/100g IM 10mg/100g IP 2.5mg/100g IV Pentobarbital 1.5mg/100g IV 6.0mg/100g IP Thiopental 2.5mg/100g IV 5.0mg/100g IP Thiamylal mg/100g IV 混 合 注 射 麻 醉 劑 Ketamine+Xylazine 8.7mg+1.3mg/100g IM,IP Ketamine+Acetylpromazine mg+0.075mg/100g IM 吸 入 麻 醉 劑 Carbon dioxide Induction:10-15seconds Halothane Induction:1-3% Maintenance: % Isoflurane 1-4% to effect Methoxyflurane Induction:2-4% Maintenance: % 止 痛 劑 Meperidine 2.0mg/100g IM,SC 0.4mg/100g IP Butorphanol mg/100g SC,IM Pentacozine 1.0mg/100g SC,IM,IV Nalbuphine 0.5mg/100b SC,IM Buprenorphine 0.2mg/100g q12h SC 0.2mg/100g q6-8h IP 不 推 薦 使 用 的 藥 物 Chloroform Ether Carbon tetrachloride Chlorpromazine Trichloroethylene Tribromoethanol IM: 肌 肉 注 射 IV: 靜 脈 注 射 SC: 皮 下 注 射 IP: 腹 腔 注 射 Inhalation: 吸 入 Reference: 1. 實 驗 動 物 管 理 與 使 用 指 南 ( 中 華 實 驗 動 物 學 會 出 版 2005) 33

34 大 鼠 (Rat) 麻 醉 劑 量 表 藥 物 劑 量 途 徑 麻 醉 前 給 藥 Atropin mg/kg IV,IM,SC 鎮 靜 劑 Acepromazine 5mg/kg IM,SC Diazepam 2.5mg/kg IP Xylazine 13mg/kg IM Ketamine 22mg/kg IM 20mg/kg IP 注 射 麻 醉 劑 Ketamine 44mg/kg IM mg/kg IP 50mg/kg IV Fentanyl-droperidol ml/kg IP Pentobarbital 30-40mg/kg IV 30-50mg/kg IP 混 合 注 射 麻 醉 劑 Ketamine+Xylazine 87mg+13mg/kg IM,IP Ketamine+Pentobarbital 44mg+25mg/kg (K)IM,(P)IP Ketamine+Acepromazine 20-40mg+0.75mg/kg IM 吸 入 麻 醉 劑 Halothane Induction:1-3% Maintenance: % Isoflurane 1-5% to effect Inhalation Methoxyflurane Induction:2-4% Maintenance: % Enflurane Induction:3-4% Maintenance: 1-3% 止 痛 劑 Meperidine 3-5mg/kg IM,SC,IV Butorphanol 1-5mg/kg SC Pentacozine 2mg/kg SC 不 推 薦 使 用 的 藥 物 Chloroform Chloral Hydrate mg/kg IP Chlorpromazine Tribromoethanol 300mg/kg IP IM: 肌 肉 注 射 IV: 靜 脈 注 射 SC: 皮 下 注 射 IP: 腹 腔 注 射 Inhalation: 吸 入 Reference: 1. 實 驗 動 物 管 理 與 使 用 指 南 ( 中 華 實 驗 動 物 學 會 出 版 2005) 2.Clinical laboratory animal medicine (K. Hrapkiewicz, Iow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8) 34

35 倉 鼠 (Hamster) 麻 醉 劑 量 表 藥 物 劑 量 途 徑 麻 醉 前 給 藥 Atropin mg/kg SC 注 射 麻 醉 劑 Ketamine 200mg/kg IP Pentobarbital 70-90mg/kg IP Urethane 1500mg/kg IP 混 合 注 射 麻 醉 劑 Ketamine+Xylazine mg+7-10mg/kg IP Ketamine + Diazepam mg + 5mg/kg IP Ketamine+Acetylpromazine 150mg+5mg/kg IM 吸 入 麻 醉 劑 Halothane 1-4% to effect Isoflurane 1-4% to effect Methoxyflurane 1-3% to effect 止 痛 劑 Meperidine 20mg/kg q2-3h IM,SC Butorphanol 1-5mg/kg q2-4h SC Pentacozine 10mg/kg q2-4h SC 不 推 薦 使 用 的 藥 物 Chloral Hydrate mg/kg IP Fentanyl-droperidol IM: 肌 肉 注 射 IV: 靜 脈 注 射 SC: 皮 下 注 射 IP: 腹 腔 注 射 Inhalation: 吸 入 Reference: 1.Clinical laboratory animal medicine (K. Hrapkiewicz, Iow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8) 35

36 天 竺 鼠 (Guinea Pig) 麻 醉 劑 量 表 藥 物 劑 量 途 徑 麻 醉 前 給 藥 Atropin mg/kg SC 注 射 麻 醉 劑 Pentobarbital 25-35mg/kg IP Urethane 1500mg/kg IV,IP 混 合 注 射 麻 醉 劑 Ketamine+Xylazine 40mg+2mg/kg (K)IP,(X)IM Ketamine+ Diazepam 20-30mg + 1-2mg/kg IM Ketamine+Acetylpromazine 25-55mg mg/kg IM 吸 入 麻 醉 劑 Halothane Induction:3-4% Maintenance: % Isoflurane 2-5% to effect Inhalation Methoxyflurane Induction:1-3% Maintenance: % 止 痛 劑 Meperidine 20mg/kg q2-3h IM,SC Butorphanol 2mg/kg q2-4h SC Pentacozine 10mg/kg q2-4h SC 不 推 薦 使 用 的 藥 物 Chloral Hydrate 400mg/kg IP IM: 肌 肉 注 射 IV: 靜 脈 注 射 SC: 皮 下 注 射 IP: 腹 腔 注 射 Inhalation: 吸 入 Reference: 1.Clinical laboratory animal medicine (K. Hrapkiewicz, Iow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8) 36

37 兔 (Rabbit) 麻 醉 劑 量 表 藥 物 劑 量 途 徑 麻 醉 前 給 藥 Atropin mg/kg IV,IM,SC 鎮 靜 劑 Acepromazine 0.5-2mg/kg IM Diazepam 1mg/kg IV 5-10mg/kg IM Xylazine 3mg/kg IV 4-6mg/kg IM Ketamine 22mg/kg IM 注 射 麻 醉 劑 Ketamine 44mg/kg IM 15-20mg/kg IV Fentanyl-droperidol ml/kg IM Pentobarbital 30-50mg/kg IV,IP Thiopental(1%) 25-50mg/kg IV Thiamylal 25-30mg/kg IV 混 合 注 射 麻 醉 劑 Ketamine+Xylazine 35-44mg+5-10mg/kg IM Ketamine+ Diazepam 25mg + 5mg/kg IM Ketamine+Acepromazine 30mg mg/kg IM 吸 入 麻 醉 劑 Halothane Induction: 3-4% Maintenance: % Isoflurane 1.5-5% to effect Inhalation Methoxyflurane Induction: 1-3% Maintenance: % Enflurane Induction:3-4% Maintenance: 1-3% 止 痛 劑 Meperidine 2mg/kg IM,SC Butorphanol 1-2mg/kg IM.IV,SC Pentacozine 5-10mg/kg q2-4h IV,IM Phenylbutazone 10mg/kg IV 不 推 薦 使 用 的 藥 物 Chloroform Chlorpromazine Promazine IM: 肌 肉 注 射 IV: 靜 脈 注 射 SC: 皮 下 注 射 IP: 腹 腔 注 射 Inhalation: 吸 入 Reference: 1. 實 驗 動 物 管 理 與 使 用 指 南 ( 中 華 實 驗 動 物 學 會 出 版 2005) 2.Clinical laboratory animal medicine (K. Hrapkiewicz, Iow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8) 37

38 附 錄 五 實 驗 動 物 適 用 之 安 樂 死 方 法 及 禁 止 使 用 之 死 亡 方 法 一 常 用 之 安 樂 死 方 法 ( 一 ) 哺 乳 類 安 樂 死 法 小 於 125 g 囓 齒 動 物 125 g~ 1 kg 囓 齒 動 物 / 兔 1 kg~ 5 kg 囓 齒 動 物 / 兔 狗 貓 非 人 類 靈 長 類 反 芻 動 物. 馬. 猪. 二 氧 化 碳 Barbiturate 注 射 液, 靜 脈 注 射 ( 麻 醉 劑 量 的 3 倍 劑 量 ) Barbiturate 注 射 液, 腹 腔 注 射 ( 麻 醉 劑 量 的 3 倍 劑 量 ) 先 麻 醉, 之 後 採 血 ( 放 血 ) 致 死 先 麻 醉, 之 後 靜 脈 注 射 KCl (1-2 meq/kg) 先 麻 醉, 之 後 斷 頭 先 麻 醉, 之 後 頸 椎 脫 臼 動 物 清 醒 中 直 接 斷 頭 動 物 清 醒 中 直 接 頸 椎 脫 臼 乙 醚 電 昏 後 放 血 致 死 說 明 : 1. : 建 議 使 用 的 方 法 ; : 不 得 使 用 的 方 法 ; : 一 般 情 況 不 推 薦 使 用, 除 非 實 驗 需 要 ( 需 說 明 於 動 物 實 驗 申 請 表, 由 IACUC 審 核 通 過 後 使 用 ) 2. Barbiturate 巴 比 妥 鹽 類 注 射 劑 屬 管 制 藥 品, 需 事 先 洽 行 政 院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申 請 核 可 後 購 買 使 用 Ketamine 不 得 作 為 Barbiturate 巴 比 妥 鹽 的 替 代 品 注 射 於 動 物 安 樂 死 3. 出 生 仔 鼠 對 二 氧 化 碳 ( 缺 氧 ) 耐 受 性 高, 建 議 安 樂 死 方 法 為 將 仔 鼠 裝 入 塑 膠 袋, 灌 滿 二 氧 化 碳, 綁 緊 塑 膠 袋, 置 入 -15 冰 櫃 內 38

39 ( 二 ) 其 他 脊 椎 動 物 : 魚 類 兩 棲 類 爬 蟲 類 鳥 類 野 生 動 物 Barbiturate 注 射 液, 靜 脈 注 射 ( 麻 醉 劑 量 的 3 倍 劑 量 ) 吸 入 性 麻 醉 藥 二 氧 化 碳 TMS MS222( 肉 用 魚 類 不 得 使 用 TMS 和 MS222) Benzocaine HCl 脊 髓 穿 刺 砍 頭 Barbiturate 注 射 液, 靜 脈 注 射 ( 麻 醉 劑 量 的 3 倍 劑 量 ) Barbiturate 注 射 液, 腹 腔 注 射 ( 麻 醉 劑 量 的 3 倍 劑 量 ) 吸 入 性 麻 醉 藥 ( 部 分 兩 棲 類 會 憋 氣, 須 注 意 ) 二 氧 化 碳 TMS MS222( 肉 用 兩 棲 類 不 得 使 用 TMS 和 MS222) Benzocaine HCl 脊 髓 穿 刺 砍 頭 Barbiturate 注 射 液, 靜 脈 注 射 ( 麻 醉 劑 量 的 3 倍 劑 量 ) Barbiturate 注 射 液, 腹 腔 注 射 ( 麻 醉 劑 量 的 3 倍 劑 量 ) 吸 入 性 麻 醉 藥 ( 部 分 爬 蟲 類 會 憋 氣, 須 注 意 ) 二 氧 化 碳 腦 部 近 距 離 射 擊 砍 頭 Barbiturate 注 射 液, 靜 脈 注 射 ( 麻 醉 劑 量 的 3 倍 劑 量 ) Barbiturate 注 射 液, 腹 腔 注 射 ( 麻 醉 劑 量 的 3 倍 劑 量 ) 吸 入 性 麻 醉 藥 二 氧 化 碳 麻 醉 後 頸 椎 脫 臼 腦 部 近 距 離 射 擊 Barbiturate 注 射 液, 靜 脈 注 射 ( 麻 醉 劑 量 的 3 倍 劑 量 ) Barbiturate 注 射 液, 腹 腔 注 射 ( 麻 醉 劑 量 的 3 倍 劑 量 ) 吸 入 性 麻 醉 藥 二 氧 化 碳 麻 醉 後 靜 脈 注 射 KCl 腦 部 近 距 離 射 擊 39

40 ( 三 ) 巴 比 妥 鹽 類 (Barbiturate) 之 安 樂 死 劑 量 (mg/kg): Species 種 別 靜 脈 注 射 (mg/kg) 腹 腔 注 射 (mg/kg) 小 鼠 (Mouse) 大 鼠 (Rat) 兔 (Rabbit) 天 竺 鼠 (Guinea Pig) 倉 鼠 (Hamster) 綿 羊 (Sheep) 90 山 羊 (Goat) 90 家 禽 (Chicken) 貓 (Cat) 狗 (Dog) 猪 (Swine) 90 貂 類 (Ferret) 小 型 袋 鼠 (Opossum) 靈 長 類 (Primate) 80 40

41 二 氧 化 碳 動 物 安 樂 死 法 : (1) 放 入 動 物 前, 先 灌 注 CO2 於 壓 克 力 箱 ( 或 PC 盒 ) 內 秒. 關 閉 CO2. 放 入 動 物 (2) 再 灌 注 CO2 於 箱 內 約 1-5 分 鐘 ( 兔 子 需 較 久 時 間 ), 確 定 動 物 不 動 不 呼 吸 瞳 孔 放 大. 關 閉 CO2. 再 觀 察 2 分 鐘, 確 定 死 亡 (3) 動 物 屍 體 以 不 透 明 感 染 性 物 質 專 用 塑 膠 袋 包 裝 儲 藏 至 冷 凍 櫃 後 依 法 焚 燒 處 理 乙 醚 動 物 安 樂 死 法 : (1) 乙 醚 為 易 揮 發, 易 燃, 易 爆 炸, 具 致 癌 性, 有 眼 鼻 刺 激 性 之 危 險 物 品, 其 保 存 及 使 用 皆 應 有 適 當 之 場 所 設 備 及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或 指 示 方 法 ( 如 防 燃 之 安 全 抽 風 櫃, 密 閉 容 器 等 ) (2) 施 行 於 少 量, 小 型 實 驗 動 物 ( 如 大 鼠, 小 鼠 等 ) 為 可 以 接 受 之 安 樂 死 方 法 (3) 動 物 屍 體 之 處 理 仍 有 安 全 顧 慮, 置 放 於 冰 箱 冰 櫃 焚 化 器 中 皆 應 特 別 注 意 ( 動 物 屍 體 應 於 安 全 抽 風 櫃 中 暴 露 至 少 30 分 鐘, 確 認 死 亡 後 再 置 於 密 封 之 塑 膠 袋 中 ; 動 物 屍 體 應 儘 快 清 除, 不 宜 置 放 過 久 ) (4) 乙 醚 易 溶 於 血 中, 其 引 發 之 安 樂 死 較 為 耗 時 41

42 二 實 驗 動 物 禁 止 使 用 之 死 亡 方 式 方 法 說 明 空 氣 注 射 打 爛 頭 部 燒 死 Chloral hydrate 此 法 導 致 動 物 痙 攣 角 弓 反 張 和 哀 叫 大 多 數 動 物 皆 不 被 接 受 化 學 式 或 加 熱 燒 死 大 多 數 動 物 皆 不 被 接 受 狗 貓 以 及 小 型 哺 乳 動 物 皆 不 得 使 用 氯 仿 Chloroform 具 有 肝 毒 性 且 可 能 有 致 癌 性, 有 害 於 人 氰 化 物 Cyanide 減 壓 法 Decompression 溺 斃 極 有 害 於 人 (1) 導 致 動 物 痛 苦 垂 死 時 間 拉 長 (2) 年 幼 動 物 耐 缺 氧 狀 態, 因 此 需 較 長 時 間 才 能 達 呼 吸 停 止 (3) 偶 發 動 物 甦 醒 的 意 外 狀 況 (4) 會 導 致 動 物 出 血 嘔 吐 痙 攣 排 尿 或 排 便 等 現 象 溺 斃 不 是 安 樂 死 的 方 法, 亦 不 人 道 放 血 ( 採 血 ) 致 死 大 量 失 血 導 致 動 物 焦 慮 及 暴 躁, 放 血 ( 採 血 ) 致 死 僅 適 用 於 動 物 已 鎮 靜 暈 倒 或 麻 醉 福 馬 林 家 庭 用 產 品 或 溶 劑 低 溫 致 死 神 經 肌 肉 阻 斷 劑 快 速 冷 凍 馬 錢 子 素 ( 番 木 虌 鹼 )Strychnine 打 暈 Tricaine 直 接 將 動 物 浸 泡 於 福 馬 林, 是 非 常 不 人 道 的 方 法 丙 酮 類 ( 如 去 光 水 ), 四 級 元 素 ( 如 CCl 4 ) 瀉 劑 丁 香 油 四 級 胺 類 產 品 胃 藥 等, 皆 不 得 使 用 此 法 不 適 用 於 動 物 安 樂 死 如 尼 古 丁 硫 酸 鎂 KCl 以 及 其 他 curariform 類 南 美 箭 毒 製 劑 此 類 藥 物 單 獨 使 用 時, 皆 造 成 動 物 呼 吸 抑 制 ( 暫 停 ) 後 才 失 去 意 識, 因 此 動 物 在 無 法 動 彈 後 亦 遭 受 一 段 時 間 的 痛 苦 和 壓 迫 此 法 不 人 道, 如 因 實 驗 所 需 選 用 此 法, 動 物 需 先 深 度 麻 醉 此 藥 劑 造 成 動 物 的 劇 烈 痙 攣 和 痛 苦 的 肌 肉 抽 續 此 法 不 是 動 物 安 樂 死 法 methane sulfonate (TMS, MS 222), 食 用 動 物 勿 用 此 藥 劑 資 料 選 取 及 改 編 自 : 1.AVMV Guidelines on Euthanasia, Report of the AVMA Panel on Euthanasia JAVMA, Vol 218, No. 5, March 1, 實 驗 動 物 管 理 與 使 用 指 南 第 三 版 ( 擴 充 版 ) 42

43 附 錄 六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代 養 費 繳 費 暨 核 銷 程 序 (1) 以 現 金 繳 費 支 付 代 養 費 由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統 計 費 用 並 製 作 代 養 費 繳 費 通 知 單 發 送 至 使 用 者 使 用 者 於 繳 費 通 知 單 上 簽 名 確 認 自 行 至 出 納 組 現 金 繳 費 出 納 組 收 訖 開 立 自 行 繳 納 款 項 統 一 收 據 使 用 者 帶 回 收 據 核 銷 43

44 (2) 本 校 接 受 委 託 或 補 助 之 研 究 計 劃 支 付 代 養 費 : 由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統 計 費 用 並 製 作 代 養 費 繳 費 通 知 單 發 送 至 使 用 者 使 用 者 簽 名 確 認 將 繳 費 通 知 單 黏 貼 於 憑 證 黏 貼 單 使 用 者 製 做 單 據 報 銷 清 單 請 購 單 送 達 會 計 室 會 計 室 登 帳 製 作 傳 票 長 官 簽 核 送 達 出 納 組 出 納 組 開 立 繳 費 收 據, 並 將 收 據 黏 回 憑 證 黏 貼 單 出 納 組 撕 下 繳 費 通 知 下 聯 ( 繳 費 回 覆 聯 ) 轉 送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動 物 中 心 登 錄 存 檔 紀 錄 使 用 者 已 繳 費 完 成 44

45 附 圖 一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各區域門禁管制 45

46 附 圖 二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人 員 動 線 圖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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