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師大101學年博士班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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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 研 究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100 年 11 月 30 日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第 1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取 得 轉 帳 編 號 及 報 名 網 址 : 本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報 名 不 需 通 行 碼 及 專 用 信 封 報 名 費 :3,000 元 編 印 單 位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和 平 校 區 :802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燕 巢 校 區 :824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深 中 路 62 號 查 詢 電 話 :(07) 轉 學 校 網 址 :

2 重 要 日 程 表 簡 章 項 目 日 期 發 售 ( 每 份 50 元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日 期 ( 逾 期 不 受 理 )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日 期 ( 逾 期 不 受 理 )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寄 件 截 止 日 期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不 上 班 不 收 件 通 訊 郵 寄 現 場 繳 交 即 日 起 ~ 101 年 5 月 3 日 101 年 4 月 27 日 上 午 09 時 起 101 年 5 月 02 日 下 午 10 時 止 ( 最 遲 需 於 5 月 2 日 下 午 12 點 完 成 繳 款 ) 101 年 4 月 27 日 上 午 09 時 起 101 年 5 月 03 日 下 午 05 時 止 自 101 年 4 月 27 日 至 101 年 5 月 3 日 止, 以 掛 號 郵 件 交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自 101 年 4 月 30 日 至 101 年 5 月 3 日 止 每 日 上 午 08:30 至 11:30 下 午 02:00 至 05:00 自 行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10F 繳 交 寄 發 准 考 證 101 年 5 月 11 日 前 第 一 階 段 筆 試 日 期 101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寄 發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通 知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期 101 年 6 月 01 日 101 年 6 月 08 日 ~101 年 6 月 10 日 錄 取 放 榜 101 年 6 月 25 日 成 績 複 查 101 年 7 月 02 日 ( 含 ) 前 正 取 生 通 訊 報 到 截 止 日 101 年 7 月 06 日 筆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表 日 期 科 目 5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時 間 上 午 10:00~12:00 專 業 科 目 ( 一 ) 下 午 13:30~15:30 專 業 科 目 ( 二 )

3 目 次 壹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1 貳 修 業 年 限... 1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1 肆 報 名 手 續... 2 伍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4 陸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4 柒 放 榜 日 期... 4 捌 報 到 日 期... 4 玖 招 生 系 所 別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6 國 文 學 系... 6 英 語 學 系... 7 地 理 學 系... 8 物 理 學 系... 9 科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教 育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成 人 教 育 研 究 所 諮 商 心 理 與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諮 商 心 理 博 士 班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學 系 性 別 教 育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拾 筆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表 拾 壹 電 子 計 算 器 規 格 標 準 拾 貳 其 他 事 項 拾 參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拾 肆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拾 伍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拾 陸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拾 柒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考 生 糾 紛 處 理 辦 法 拾 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拾 玖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貳 拾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附 表 甲 英 語 學 系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指 導 教 授 評 估 報 告 表 附 表 乙 以 國 外 學 歷 ( 力 ) 報 考 考 生 切 結 書 附 表 丙 報 考 物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專 用 切 結 書 封 底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4 壹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一 本 簡 章 及 表 件 可 免 費 由 網 路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亦 可 以 親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購 買 或 函 購 方 式 取 得 二 網 路 自 行 下 載 : 網 址 三 現 場 購 買 ( 紙 本 簡 章, 每 份 工 本 費 50 元 ) 日 期 : 即 日 起 ~ 101 年 5 月 3 日 地 點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洽 詢 電 話 :(07) 轉 1165 四 函 購 時 間 : 即 日 起 ~ 101 年 4 月 27 日 方 式 : 請 於 來 函 信 封 封 面 註 明 函 購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及 購 買 份 數, 並 檢 附 : A. 郵 政 匯 票 ( 不 收 郵 票 支 票 ) 匯 票 抬 頭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B. 大 型 回 郵 信 封 ( 約 A4 規 格 ) 一 個, 請 貼 足 郵 資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為 避 免 郵 寄 遺 失, 請 自 行 選 擇 回 郵 方 式 : 限 時 17 元 普 通 掛 號 27 元 限 時 掛 號 34 元 ; 每 份 約 95g, 超 過 一 份 以 上 者, 請 洽 郵 局 計 價 後 再 寄 地 址 :802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研 教 組 貳 修 業 年 限 : 二 至 七 年 叁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報 名 網 址 :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表, 並 郵 寄 或 親 送 報 名 資 料, 並 可 報 考 多 系 ( 所 ) ( 一 )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日 期 :101 年 4 月 27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5 月 2 日 下 午 10 時 止 ( 最 遲 需 於 101 年 5 月 2 日 下 午 12 時 完 成 繳 款 手 續 ) ( 二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日 期 :101 年 4 月 27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5 月 3 日 下 午 5 時 止 ( 三 ) 通 訊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日 期 : 自 101 年 4 月 27 日 至 101 年 5 月 3 日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四 ) 現 場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日 期 : 自 101 年 4 月 30 日 至 101 年 5 月 3 日 止 每 日 上 午 08:30 至 11:30 下 午 02:00 至 05:00 止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不 上 班 不 收 件 ) 逾 期 不 受 理 1

5 肆 報 名 手 續 : 一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 年 4 月 27 日 上 午 09 時 起 101 年 5 月 02 日 下 午 10 時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帳 號, 共 16 碼 二 繳 費 : 報 名 費 3,000 元 整 ( 不 含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 請 使 用 全 省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考 生 須 先 繳 費, 才 能 再 次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最 遲 需 於 101 年 5 月 2 日 下 午 12 時 完 成 繳 款 ) 1. 取 得 繳 款 帳 號 後, 請 持 金 融 卡 利 用 全 省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手 續 費 自 付 ), 金 融 卡 不 限 考 生 本 人 2. 銀 行 代 號 請 輸 入 004, 帳 號 請 輸 入 自 網 路 取 得 之 個 人 專 屬 帳 號 3026XXXXXXXXXXXX ( 共 16 碼 ) 此 為 虛 擬 帳 號, 只 限 一 人 使 用 一 次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交 易 完 成, 交 易 明 細 表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如 交 易 明 細 表 上 之 交 易 金 額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重 新 轉 帳 3. ATM 轉 帳 約 2~3 小 時, 但 如 在 下 午 03:30 以 後 或 假 日 轉 帳 則 查 詢 時 間 順 延 至 上 班 時 間 4. 依 本 校 以 往 報 名 經 驗, 農 漁 會 合 作 社 之 轉 帳 系 統 轉 帳 入 款 至 本 校 時 間 較 慢, 請 考 生 斟 酌 使 用, 以 免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5. 低 收 入 戶 者, 報 名 前 請 先 填 寫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並 連 同 各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申 請 報 名 通 行 序 號 (FAX: ), 申 請 合 格 者 將 電 話 通 知, 則 免 收 報 名 費 用 考 生 須 將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隨 同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及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同 寄, 未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不 予 優 待,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三 繳 款 完 成 後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101 年 4 月 27 日 上 午 09 點 起 101 年 5 月 03 日 下 午 05 點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 請 於 繳 費 後 約 2~3 小 時 ( 待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 再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1. 考 生 須 於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依 系 統 說 明, 將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畢 帳 號 請 輸 入 自 網 路 取 得 之 個 人 專 屬 帳 號 3026XXXXXXXXXXXX ( 共 16 碼 ) 2. 考 生 請 輸 入 101 年 8 月 底 前 可 收 件 之 通 訊 地 址 及 可 聯 絡 之 電 話 號 碼,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而 權 益 受 損, 如 有 變 更, 請 以 傳 真 告 知, 傳 真 號 碼 :(07) ( 請 勿 填 寫 學 校 宿 舍 地 址 或 外 宿 地 址 ) 3. 網 路 報 名 有 任 何 問 題, 可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30~12:00, 下 午 1:30~5:30), 來 電 洽 詢, 電 話 :(07) 轉 1165 四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及 備 妥 相 關 表 件 報 名 資 料 經 確 認 並 送 出 後, 請 用 A4 白 紙 列 印 下 列 文 件 1.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各 一 張 (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簽 名, 如 有 無 法 印 出 之 文 字, 請 以 紅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 2. 近 一 年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一 式 二 張 ( 請 分 別 貼 牢 於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 3. 近 一 年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須 與 前 項 照 片 相 同 ( 用 迴 紋 針 夾 於 報 名 表 正 表 上,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及 報 考 系 所, 以 便 製 作 准 考 證 ) 4.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一 張 (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副 表 ) 2

6 5.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請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之 一 1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2 現 役 軍 人 及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報 考 者, 繳 驗 國 防 部 或 其 所 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之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3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4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乙 份 及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未 能 繳 交 者 務 必 填 寫 繳 交 附 表 乙 6. 各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之 審 查 文 件 論 著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碩 士 論 文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延 至 101 年 5 月 11 日 下 午 5 時 前 補 交, 逾 期 者 不 予 受 理 ) 五 通 訊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101 年 5 月 3 日 止 包 裝 說 明 :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包 含 以 下 A B 兩 部 分, 由 於 A B 分 屬 不 同 單 位 處 理, 請 依 以 下 A B 說 明, 各 備 妥 所 需 資 料 並 分 別 於 郵 件 ( 包 裹 )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系 所 審 查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後, 同 時 寄 出 A.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 請 以 A4 信 封 裝 妥, 並 下 載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 亦 可 使 用 簡 章 封 底 ) 貼 於 封 面 1. 報 名 正 副 表 2. 近 一 年 內 2 吋 照 片 一 張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正 表 (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及 報 考 系 所 別 ) 3.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 必 須 清 晰, 黏 貼 於 副 表 上 ) 4.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5. 報 考 系 所 之 資 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請 參 閱 報 考 資 格 欄 及 備 註 欄 )( 不 需 者 免 附 ) 6. 身 心 障 礙 者 需 求 申 請 表 ( 需 要 特 別 協 助 者, 請 上 報 名 網 頁 下 載 填 寫 ) 7.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 非 低 收 入 者 免 附 ) B. 系 所 審 查 資 料 :( 請 於 報 名 網 頁 自 行 下 載 各 系 所 所 需 封 面 ) 請 將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請 參 閱 報 考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欄 及 備 註 欄 ) 依 所 需 份 數 分 別 包 裝, 每 一 份 包 裝 外 須 寫 明 考 生 姓 名 及 報 考 系 所 類 別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碩 士 論 文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延 至 101 年 5 月 11 日 下 午 5 時 前 補 交, 逾 期 者 不 予 受 理 ) 自 行 送 件 : 自 101 年 4 月 30 日 至 101 年 5 月 3 日 止 ( 上 午 08:30~11:30 下 午 02:00~05:00), 將 報 名 資 料 送 交 行 政 大 樓 10F( 當 場 不 予 審 核 或 檢 查 ), 逾 期 ( 時 ) 不 受 理 備 准 考 證 於 101 年 5 月 11 日 前 寄 發, 准 考 證 未 收 到 或 考 科 等 內 容 記 載 有 疑 義 之 考 生 請 於 5 月 15 日 起 撥 電 話 (07) 轉 1165 查 詢 ( 其 相 關 資 訊 皆 以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為 依 據 ) 報 名 所 需 表 件 及 資 料 請 整 理 整 齊, 如 表 件 不 齊 或 郵 資 不 足 或 其 他 因 素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郵 寄 日 期 :101 年 5 月 3 日 截 止, 郵 寄 宅 急 便 均 可,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表 件 寄 出 前 請 仔 細 檢 查 清 楚, 寄 出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之 系 所 類 別 或 資 格 考 生 繳 納 之 報 名 費, 內 含 資 料 審 查 費 用 及 郵 資, 複 試 時 不 再 另 行 收 費 除 因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合 格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全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用 新 臺 幣 350 元 整 並 退 還 新 臺 幣 2,650 元 整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報 考 系 所 ( 類 ) 別 身 分 別 或 申 請 退 費, 未 參 加 複 試 者 亦 不 退 費 註 3

7 伍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簡 章 每 份 工 本 費 售 價 50 元 整 二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請 於 101 年 5 月 3 日 前 ( 含 當 日 )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專 函 掛 號 郵 寄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三 網 路 報 名 請 詳 見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P.5), 繳 費 系 統 至 101 年 5 月 2 日 下 午 12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繳 費 作 業 報 名 系 統 至 101 年 5 月 3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四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其 所 需 之 相 關 學 系 及 教 學 或 教 育 行 政 或 工 作 經 驗, 均 比 照 本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欄 內 對 於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者 之 規 定 辦 理 五 目 前 服 義 務 役 官 兵 須 於 101 年 9 月 12 日 前 退 伍 者 ( 檢 附 軍 方 核 准 報 考 證 明 並 載 明 退 伍 日 期 ), 始 可 報 名 ( 錄 取 後 註 冊 時, 需 繳 驗 退 伍 令,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 六 報 名 審 核 通 過 之 考 生, 如 經 複 審 作 業 或 日 後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仍 應 取 消 其 報 考 及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陸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第 一 階 段 : 專 業 科 目 ( 筆 試 ) 時 間 :101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地 點 :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和 平 校 區 (802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 並 於 101 年 5 月 18 日 下 午 5 時 後 於 本 校 和 平 校 區 大 門 口 及 網 路 上 公 布 試 場 ( 不 開 放 試 場 查 看 座 位 ) 二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時 間 :101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五 )~6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地 點 : 詳 見 口 試 通 知 單 (101 年 6 月 1 日 寄 發, 並 於 同 日 下 午 5 時 起 網 路 公 告, 若 未 接 獲 者,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柒 放 榜 日 期 : 一 預 定 101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於 本 校 公 告 並 上 網, 另 以 專 函 通 知, 不 開 放 電 話 查 榜 服 務, 有 疑 問 者 請 於 次 日 起 來 電 查 詢 二 查 榜 網 址 : 三 成 績 單 於 放 榜 後 三 日 內 寄 發 考 生 成 績 單 並 請 務 必 妥 為 保 存, 報 到 時 繳 回 四 錄 取 之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個 別 寄 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至 101 年 9 月 5 日 止 五 成 績 複 查 科 目 僅 限 考 生 申 請 部 分, 複 查 時 除 漏 閱 或 核 校 發 現 有 疑 義 外, 不 重 閱 答 案 卷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亦 不 得 要 求 察 看 或 影 印 答 案 卷 卡 捌 報 到 日 期 : 正 取 生 自 放 榜 時 起 至 報 到 截 止 日,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新 生 報 到 專 區 登 錄 資 料 並 列 印 後, 連 同 應 備 證 件 資 料 掛 號 交 寄, 以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一 正 取 生 :101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時 間 若 有 更 動, 將 於 寄 發 成 績 單 時 通 知 二 備 取 生 : 正 ( 備 ) 取 生 報 到 狀 況 及 缺 額, 並 自 101 年 7 月 13 日 後 依 缺 額 狀 況 依 序 專 函 通 知 備 取 生 報 到 錄 取 之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個 別 寄 發 遞 補 作 業 至 101 年 9 月 5 日 止 三 錄 取 生 報 到 相 關 事 宜 請 依 本 校 報 到 通 知 之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狀 況 查 詢 及 備 取 狀 況, 請 至 學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研 究 所 招 生 考 生 及 新 生 專 區 博 士 班 報 到 狀 況 查 詢 和 平 校 區 請 洽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電 話 :(07) 轉 1165 燕 巢 校 區 請 洽 燕 巢 教 務 組, 電 話 :(07) 轉

8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登 入 系 統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grad 之 研 究 所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1. 請 依 據 系 統 說 明 輸 入 相 關 資 訊 ( 如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 等 ) 2. 若 資 料 中 有 無 法 印 出 之 字 型 者, 請 於 印 出 報 名 表 後 以 紅 色 原 子 筆 直 接 修 正 取 得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請 詳 加 確 認 資 料 有 無 錯 誤, 並 於 核 對 完 成 後 直 接 由 系 統 上 列 印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最 遲 須 在 5 月 2 日 下 午 10 時 前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於 5 月 2 日 下 午 12 時 前 至 各 大 金 融 機 構 以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以 系 統 列 印 出 之 個 人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轉 帳 繳 費 轉 入 銀 行 代 碼 ( 臺 銀 ):004 個 人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3026XXXXXXXXXX( 共 16 碼 ) 繳 費 金 額 :3,000 元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1. ATM 轉 帳 約 2~3 小 時, 但 如 在 下 午 3:30 以 後 或 假 日 轉 帳 則 查 詢 時 間 順 延 2.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所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是 否 已 入 帳, 如 一 切 無 誤, 請 繼 續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3. 若 繳 費 有 異 常 狀 況,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撥 (07) 轉 1165, 以 查 明 原 因 再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名 正 副 表 轉 帳 成 功 後 再 上 網 填 寫 詳 細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請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正 副 表 掛 號 郵 寄 ( 親 送 ) 報 名 資 料 將 備 妥 之 報 名 資 料 與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放 入 A4 B4 信 封, 封 面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以 掛 號 郵 寄 ( 或 親 送 ) 報 名 自 行 送 件 者 可 於 4 月 30 日 至 5 月 3 日 ( 收 件 時 間 : 上 午 08:30~11:30 下 午 02:00~05:00), 將 報 名 資 料 送 交 行 政 大 樓 10F( 當 場 不 予 審 核 或 檢 查 ), 逾 期 ( 時 ) 不 受 理 5

9 玖 招 生 系 所 別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註 :1. 以 下 各 系 所 或 各 類 之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正 取 生 名 額 2 倍 時, 得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不 足 額 錄 取 (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除 外 ) 2. 各 系 所 或 各 類 科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減 少 錄 取 名 額, 正 取 不 足 額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同 一 系 所 各 類 之 正 取 生 如 有 缺 額 除 依 系 所 規 定 得 流 用 者 外, 均 不 得 流 用 學 院 別 文 學 院 系 所 別 國 文 學 系 博 士 班 一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報 考 資 格 獲 得 碩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二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類 別 A 類 B 類 招 名 生 額 第 一 階 段 ( 70 % ) 第 二 階 段 (30%) 正 取 備 取 筆 試 (40%) 審 查 (30%) 口 試 (30%)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評 比 順 序 備 註 ㈠ 中 國 學 術 思 想 史 ㈡ 中 國 文 學 及 批 評 史 15 名 5 名 ㈠ 中 國 學 術 思 想 史 ㈡ 中 國 語 言 學 繳 交 資 料 : 1. 碩 士 論 文 一 式 三 份 ( 碩 士 學 位 如 係 在 國 外 獲 得 而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則 以 相 當 之 學 術 著 作 代 替 ) 2.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各 三 份 ( 學 術 著 作 限 最 近 五 年 內 發 表 者, 如 論 文 係 以 外 國 文 字 撰 寫, 應 加 送 中 文 摘 要 ) 3.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期 間 歷 年 成 績 ( 包 括 碩 士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 總 表 三 份 4.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三 份 5. 研 究 計 畫 ( 計 畫 本 文 以 不 超 過 五 千 字 為 原 則 ) 一 式 三 份 6. 自 傳 ( 以 一 千 字 為 原 則 ) 一 式 三 份 ( 上 列 資 料 一 式 三 份, 請 分 裝 三 袋 ) 1. 專 業 科 目 ( 筆 試 ) 總 分 2. 中 國 學 術 思 想 史 3. 中 國 文 學 及 批 評 史 或 中 國 語 言 學 1. 第 一 階 段 由 全 體 考 生 參 加, 依 正 取 名 額 之 2 倍 錄 取 後,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再 依 總 成 績 錄 取 2. 非 國 文 系 或 中 國 文 學 系 所 畢 業 之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加 修 本 系 碩 士 班 相 關 課 程 2 至 5 門, 及 格 後 方 准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學 科 考 試 3. 以 同 等 學 力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加 修 本 系 碩 士 班 相 關 課 程 2 至 5 門, 及 格 後 方 准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學 科 考 試 4. 審 查 資 料 ( 除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及 論 文 由 本 系 各 留 存 一 份 外 ) 請 於 口 試 結 束 後 三 天 內 至 本 系 領 回, 逾 期 不 負 責 保 管 5. A 類 專 業 科 目 考 科 中 國 文 學 及 批 評 史 ( 含 考 中 國 文 學 史 ) 6. 考 生 凡 任 一 考 試 科 目 或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皆 不 予 錄 取 7. 報 名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07) 轉 2552~2556 國 文 學 系 8. 本 系 網 址 : 6

10 學 院 別 文 學 院 系 所 別 英 語 學 系 博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類 招 名 生 額 別 一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得 碩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二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A 類 ( 語 言 教 學 類 ) B 類 ( 文 學 類 ) A1 A2 正 取 6 名 3 名 備 取 6 名 3 名 筆 試 (55%) ( 一 ) 應 用 語 言 學 ( 二 ) 英 語 教 學 ( 一 ) 應 用 語 言 學 ( 二 ) 理 論 語 言 學 ( 一 ) 文 學 批 評 與 文 本 分 析 ( 二 ) 英 美 文 學 史 第 一 階 段 ( 70 % ) 第 二 階 段 (30%) 審 查 (15%) 口 試 (30%)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評 比 順 序 備 註 繳 交 資 料 : 1. 碩 士 論 文 一 式 二 份,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當 之 學 術 論 著 代 替, 但 必 須 於 報 繳 資 料 上 註 明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著 作 2. 已 發 表 之 英 文 學 術 著 作 一 式 二 份 ( 學 術 著 作 請 註 明 出 處 並 以 最 近 三 年 內 發 表 者 為 限, 最 多 五 種 ), 無 則 免 附 3. 英 文 自 傳 ( 以 一 千 字 為 原 則 ) 研 究 計 畫 ( 本 文 以 英 文 撰 寫, 不 超 過 三 千 字 為 原 則 )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碩 士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 請 依 上 述 次 序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三 份 ( 上 列 繳 交 資 料 一 式 二 份 請 分 裝 二 袋, 第 3 項 資 料 的 第 三 份, 請 另 裝 一 袋 ) 備 註 :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時, 如 尚 未 參 加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請 繳 交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評 估 報 告 表 ( 如 附 表 甲 P.32) 1. 專 業 科 目 ( 筆 試 ) 總 分 2. 口 試 成 績 1. 第 一 階 段 由 全 體 考 生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依 正 取 名 額 之 2.5 倍 (A 類 15 名 B 類 8 名 ) 錄 取 後 參 加 口 試 2. 報 考 A 類 ( 語 言 教 學 類 ) 之 考 生, 需 在 該 類 筆 試 考 試 科 目 中 擇 一 (A1 或 A2), 本 系 依 其 選 考 科 目 人 數 按 比 例 通 知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3. A 類 錄 取 名 額, 按 該 類 選 考 科 目 人 數 比 例 擇 優 錄 取 4. 成 績 評 定 方 式 中 專 業 科 目 之 考 試 科 目 資 料 審 查 及 口 試, 如 有 任 何 科 目 成 績 零 分 者 或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考 生 總 成 績 未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並 取 消 備 取 名 額 5. 審 查 資 料 ( 除 繳 交 資 料 第 項 各 留 存 一 份 外 ) 請 於 口 試 後 三 天 內 至 本 系 領 回, 逾 期 不 負 責 保 管 6. 報 名 資 格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07) 轉 2659 英 語 學 系 7. 本 系 網 址 : 7

11 學 院 別 文 學 院 系 所 別 地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一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得 碩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二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招 名 生 額 第 一 階 段 ( 60 % ) 第 二 階 段 (40%) 正 取 備 取 筆 試 (40%) 審 查 (20%) 口 試 (40%) 5 名 5 名 ㈠ 地 理 學 專 論 ( 包 括 人 文 地 理 學 與 自 然 地 理 學 )20% ㈡ 地 理 學 方 法 論 ( 包 括 地 理 學 方 法 與 地 理 技 術 )20% 繳 交 資 料 : 1. 碩 士 論 文 一 式 二 份 (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當 之 學 術 論 著 代 替 ) 2. 如 有 最 近 五 年 內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著, 每 篇 請 附 繳 一 式 二 份 3.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全 部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影 本 一 份 4.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二 份 5.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二 份 6. 自 傳 一 式 二 份 ( 上 列 資 料 一 式 二 份, 請 分 裝 二 袋 ) 就 研 究 計 畫 提 出 報 告, 再 經 口 試 委 員 提 問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評 比 順 序 1. 專 業 科 目 ( 筆 試 ) 總 分 2. 口 試 成 績 3. 審 查 成 績 備 註 1. 專 業 科 目 可 用 掌 上 型 非 記 憶 式 電 子 計 算 機 ( 請 參 看 簡 章 18 頁 ) 2.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口 試 完 後 三 天 內 至 本 系 領 回, 逾 期 不 負 責 保 管 3. 依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考 生 凡 任 一 考 試 科 目 缺 考 或 零 分, 及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 含 缺 考 ), 皆 不 予 錄 取 4. 報 名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07) 轉 2702 地 理 學 系 5. 本 系 網 址 : 8

12 學 院 別 理 學 院 系 所 別 物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招 名 正 取 生 額 備 取 一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理 工 其 他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二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 參 本 簡 章 拾 参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四 條 ) 三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資 格 報 考 5 名 20 名 第 一 階 段 ( 50 % ) 審 查 (50%) 繳 交 資 料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各 乙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 2.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信 及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乙 份 3. 碩 士 論 文 乙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 4. 學 術 著 作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乙 份 5. 報 名 時 連 同 繳 交 切 結 書 ( 附 表 丙 P.34 ) 上 列 資 料 除 推 薦 信 外, 請 以 PDF 格 式 燒 錄 製 光 碟 片 ( 不 需 附 書 面 資 料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寄 出, 以 便 審 查 第 二 階 段 (50%) 口 試 (50%)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評 比 順 序 以 上 所 附 附 表 亦 可 至 本 系 網 頁 : 最 新 公 告 /101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訊 息 / 下 載 含 20 分 鐘 的 口 頭 報 告 及 面 談, 報 告 內 容 以 先 前 研 究 成 果 或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之 研 究 構 想 為 主, 請 利 用 投 影 片 或 Power Point 做 簡 報 1. 口 試 成 績 2. 審 查 成 績 備 註 1. 未 達 本 系 甄 選 委 員 會 所 訂 之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2.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或 非 物 理 科 系 畢 業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本 系 規 定 補 修 碩 士 班 學 分 3. 本 系 與 中 研 院 物 理 研 究 所 有 學 術 合 作, 研 究 生 可 至 中 研 院 從 事 研 究 4. 上 課 地 點 : 燕 巢 校 區 地 址 :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深 中 路 62 號 5. 報 名 資 格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 轉 7201 物 理 學 系 6. 本 系 網 址 : 9

13 學 院 別 理 學 院 系 所 別 科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第 一 階 段 ( 35 % ) 第 二 階 段 (65%) 正 取 備 取 筆 試 (20%) 審 查 (15%) 口 試 (65%)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評 比 順 序 一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理 工 醫 或 其 它 相 關 學 系 所 畢 業, 獲 得 碩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二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8 名 5 名 科 學 與 數 學 教 育 研 究 ( 包 括 課 程 原 理 科 學 教 育 文 獻 ) 繳 交 資 料 : 1. 碩 士 論 文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代 替 ;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當 之 學 術 論 著 代 替 ) 2. 最 近 五 年 內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著 或 職 務 相 關 實 作 成 果 ( 最 多 三 件 ) 論 文 以 外 國 文 字 撰 寫 者, 須 附 中 文 摘 要 3.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全 部 成 績 單 ( 正 本 乙 份, 影 本 四 份 ) 4.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緩 繳, 同 等 學 力 者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 5. 科 學 教 育 或 數 學 教 育 研 究 計 畫 書 6. 自 傳 7. 推 薦 函 二 份 ( 上 列 資 料 第 1~6 項 乙 式 五 份 每 份 裝 乙 袋, 第 7 項 另 裝 乙 袋, 合 計 6 袋 ) 1. 口 試 成 績 2. 專 業 科 目 ( 筆 試 ) 總 分 3. 審 查 成 績 備 註 1. 第 一 階 段 由 全 體 考 生 參 加, 考 生 筆 試 科 目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2.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缺 考 或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3. 凡 以 同 等 學 力 及 論 文 非 科 學 教 育 或 數 學 教 育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加 修 本 所 碩 士 班 相 關 課 程 3~6 門 4.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口 試 完 後 3 日 內 至 本 所 領 回, 逾 期 不 負 責 保 管 5. 報 名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 轉 7011 科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6. 本 所 網 址 : 10

14 學 院 別 教 育 學 院 系 所 別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一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二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類 招 生 名 額 別 A 類 (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 B 類 (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 C 類 ( 課 程 與 教 學 ) D 類 ( 心 理 與 測 驗 統 計 ) 正 取 4 名 4 名 4 名 3 名 備 取 5 名 5 名 5 名 5 名 第 一 階 段 ( 75 % ) 第 二 階 段 (25%) 筆 試 (40%) 審 查 (35%) 口 試 (25%)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評 比 順 序 備 註 ㈠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㈡ 英 文 教 育 名 著 ㈠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㈡ 英 文 教 育 名 著 ㈠ 課 程 與 教 學 ㈡ 英 文 教 育 名 著 ㈠ 心 理 學 與 測 驗 統 計 ㈡ 英 文 教 育 名 著 繳 交 資 料 : 1. 碩 士 論 文 一 份 (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應 以 相 當 之 學 術 論 著 代 替 ) 2.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一 份 ( 學 術 著 作 以 最 近 三 年 內 發 表 者 為 限, 論 文 以 外 國 文 字 撰 寫 者, 須 附 加 中 文 摘 要 ) 3.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四 份 4. 歷 年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目 錄 四 份 5.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期 間 歷 年 成 績 ( 包 括 碩 士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 總 表 四 份 6. 論 文 計 畫 四 份 7. 進 修 計 畫 四 份 8. 自 傳 ( 以 一 千 字 為 原 則 ) 四 份 ( 上 列 資 料 第 1 2 項 合 裝 一 袋, 第 3 ~8 項 乙 式 四 份 每 份 裝 乙 袋, 合 計 5 袋 ) 1. 專 業 科 目 ( 筆 試 ) 總 分 2.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2.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2. 課 程 與 教 學 2. 心 理 學 與 測 驗 統 計 3. 英 文 教 育 名 著 1. 第 一 階 段 由 全 體 考 生 參 加, 依 正 取 名 額 之 3 倍 (A B C 類 各 12 名,D 類 9 名 ) 錄 取 後,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再 依 總 成 績 錄 取 2. 考 生 凡 任 一 筆 試 科 目 零 分 或 缺 考 ; 口 試 缺 考 或 成 績 未 達 70( 含 ) 分 者, 皆 不 予 錄 取 3. 任 一 類 如 有 報 名 不 足 或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其 缺 額 流 用 至 其 他 各 類, 以 T 分 數 擇 優 錄 取 4. 考 生 入 學 後 不 可 更 改 類 別 5.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口 試 完 一 週 內 至 本 系 領 回, 逾 期 不 負 責 保 管 學 年 度 招 生 類 別 及 考 試 方 式 將 變 更, 並 於 考 試 日 期 1 年 前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7. 報 名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07) 轉 2154 教 育 學 系 8. 本 系 網 址 : 11

15 學 院 別 教 育 學 院 系 所 別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類 招 生 名 額 別 一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得 碩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二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A 類 ( 身 心 障 礙 ) B 類 ( 溝 通 障 礙 ) C 類 ( 一 般 資 賦 優 異 ) D 類 ( 學 術 科 資 賦 優 異 ) 正 取 3 名 1 名 1 名 1 名 備 取 5 名 2 名 2 名 2 名 第 一 階 段 ( 75 % ) 第 二 階 段 (25%) 筆 試 (40%) 審 查 (35%) 口 試 (25%)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評 比 順 序 備 註 ㈠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問 題 ( 含 研 究 法 ) ㈠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問 題 ( 含 研 究 法 ) ㈠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問 題 ( 含 研 究 法 ) ㈠ 教 育 研 究 法 ㈡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㈡ 溝 通 障 礙 與 聽 力 學 ㈡ 資 賦 優 異 研 究 ㈡ 資 賦 優 異 研 究 繳 交 資 料 : 1. 碩 士 論 文 一 式 二 份 (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當 之 學 術 論 著 代 替 ) 2. 請 繳 交 最 近 5 年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二 份, 報 考 D 類 者, 請 提 供 專 長 證 明 二 份 3. 學 士 及 碩 士 班 成 績 單 各 二 份 4.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二 份 5. 論 文 計 畫 二 份 ( 以 不 超 過 一 萬 字 為 原 則 ) 6. 進 修 計 畫 二 份 7. 自 傳 二 份 ( 上 列 資 料 一 式 二 份, 請 分 裝 二 袋 ) 1. 口 試 成 績 2. 專 業 科 目 ( 筆 試 ) 總 分 3. 審 查 成 績 1. 全 職 生 進 修, 入 學 後 應 填 寫 全 職 生 修 課 切 結 書, 每 學 期 修 課 不 得 超 過 12 學 分, 具 專 職 工 作 者 每 學 期 修 課 不 得 超 過 8 學 分 2. 具 專 職 工 作 者 須 繳 交 服 務 單 位 開 具 專 職 工 作 一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錄 取 後 應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進 修 函, 方 得 入 學 3. 未 具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背 景 者, 入 學 後 須 遵 照 學 科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加 修 有 關 特 殊 教 育 學 分 4.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口 試 完 三 天 內 自 行 至 本 系 領 回, 逾 期 不 負 責 保 管 5. 報 考 D 類 考 生 須 具 備 學 科 術 科 專 長 或 其 他 特 殊 才 能 優 異, 並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6. 報 考 人 數 不 足 該 類 錄 取 名 額 3 倍 ( 含 )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但 AB 兩 類 名 額 得 互 相 流 用,CD 兩 類 名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7. 考 生 凡 任 一 考 試 科 目 或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皆 不 予 錄 取 8. 報 名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07) 轉 2302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9. 本 系 網 址 : 12

16 學 院 別 教 育 學 院 系 所 別 成 人 教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一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得 碩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二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招 生 名 額 正 取 備 取 筆 試 (35%) ㈠ 成 人 教 育 理 論 ( 含 研 究 法 )21% ㈡ 成 人 教 育 英 文 文 選 14% 8 名 8 名 第 一 階 段 ( 65 % ) 第 二 階 段 (35%) 審 查 (30%) 口 試 (35%)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評 比 順 序 繳 交 資 料 : 1. 碩 士 論 文 一 式 二 份 (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當 之 學 術 論 著 代 替 ) 2. 最 近 五 年 內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著 ( 最 多 三 篇, 餘 可 列 表 供 參 考 ), 每 篇 請 附 繳 一 式 二 份 論 文 以 外 國 文 字 撰 寫 者, 須 附 加 中 文 摘 要 3.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期 間 歷 年 成 績 ( 包 括 碩 士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 總 表 一 式 二 份 4.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二 份 5.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二 份 6. 履 歷 自 傳 一 式 二 份 ( 上 列 資 料 一 式 二 份, 請 分 裝 二 袋 ) 1. 專 業 科 目 ( 筆 試 ) 總 分 2. 成 人 教 育 理 論 3. 成 人 教 育 英 文 文 選 備 註 1. 第 一 階 段 由 全 體 考 生 參 加, 依 正 取 名 額 之 2 倍 (16 名 ) 錄 取 後,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再 依 總 成 績 次 序 錄 取 2. 若 非 成 人 ( 社 會 ) 教 育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及 同 等 學 力 者, 入 學 後 須 加 修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3 門, 及 格 後 始 准 申 請 參 加 學 科 考 試 3.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口 試 完 三 天 內 至 本 所 領 回, 逾 期 不 負 責 保 管 4. 考 生 凡 任 一 考 試 科 目 零 分 或 口 試 缺 考 者, 皆 不 予 錄 取 5. 報 名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07) 轉 成 人 教 育 研 究 所 6. 本 所 網 址 : 13

17 學 院 別 教 育 學 院 系 所 別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第 一 階 段 ( 70 % ) 第 二 階 段 (30%) 正 取 備 取 筆 試 (40%) 審 查 (30%) 口 試 (30%) 特 定 科 目 標 準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評 比 順 序 備 註 諮 商 心 理 與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諮 商 心 理 博 士 班 一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輔 導 心 理 教 育 及 其 他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二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㈠ 諮 商 與 輔 導 之 理 論 與 方 法 25% ㈡ 諮 商 輔 導 英 文 文 選 15% 6 名 3 名 繳 交 資 料 : 1.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 碩 士 論 文 (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當 之 學 術 論 著 代 替 ) 10% 3.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期 間 歷 年 成 績 ( 包 括 碩 士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 總 表 05% 4. 論 文 計 畫 ( 計 畫 本 文 以 不 超 過 一 萬 字 為 原 則 ) 05% 5.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 學 術 著 作 以 最 近 5 年 內 發 表 者 為 限, 論 文 以 外 國 文 字 撰 寫 者, 須 附 加 中 文 摘 要 ) 05% 6. 自 傳 與 諮 商 專 業 簡 歷 與 進 修 計 畫 05% 以 上 所 須 繳 交 之 資 料 均 一 式 三 份 ( 請 分 裝 三 袋 ) ( 各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成 績 須 轉 換 成 T 分 數 計 算 ) 1. 面 談 10% 2. 諮 商 技 術 演 練 20% ( 各 口 試 委 員 口 試 成 績 須 轉 換 成 T 分 數 計 算 ) 第 一 階 段 諮 商 輔 導 英 文 文 選 分 數 未 達 本 所 到 考 考 生 百 分 等 級 三 十 者, 不 予 錄 取,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1. 專 業 科 目 ( 筆 試 ) 總 分 2. 諮 商 與 輔 導 之 理 論 與 方 法 3. 諮 商 輔 導 英 文 文 選 1. 第 一 階 段 由 全 體 考 生 參 加, 依 正 取 名 額 之 2 倍 (12 名 ) 錄 取 後, 始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再 依 總 成 績 錄 取 (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2. 參 加 口 試 者 所 繳 各 項 資 料, 於 口 試 完 當 天 向 本 所 領 回 其 他 未 參 與 口 試 者 請 於 口 試 時 間 後 3 天 內 至 本 所 領 回, 逾 期 不 負 責 保 管 3. 凡 以 同 等 學 力 及 碩 士 學 位 非 主 修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領 域 者, 入 學 後 須 加 修 本 所 碩 士 班 相 關 課 程 2~4 門 4. 考 生 凡 任 一 考 試 科 目 或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皆 不 予 錄 取 5. 報 名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07) 轉 2101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6. 本 所 網 址 : 7.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及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於 101 學 年 度 整 併 並 更 名 為 諮 商 心 理 與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本 案 經 教 育 部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在 案 8. 學 雜 費 收 費 採 理 學 院 收 費 標 準 14

18 學 院 別 科 技 學 院 系 所 別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一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獲 得 碩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二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類 別 A 類 B 類 C 類 招 生 名 正 取 3 名 3 名 3 名 額 備 取 3 名 3 名 3 名 筆 試 (40%) ㈠ 研 究 法 ㈡ 科 技 教 育 理 論 ㈠ 研 究 法 ㈡ 教 育 科 技 理 論 ㈠ 研 究 法 ㈡ 人 力 資 源 理 論 第 一 階 段 ( 75 % ) 第 二 階 段 (25%) 審 查 (35%) 口 試 (25%)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評 比 順 序 繳 交 資 料 : 1. 碩 士 論 文 一 式 四 份 (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當 之 學 術 論 著 代 替 ) 2.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各 四 份 ( 學 術 著 作 以 最 近 3 年 內 發 表 者 為 限, 論 文 以 外 國 文 字 撰 寫 者, 須 附 加 中 文 摘 要 ) 3. 歷 年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目 錄 四 份 4.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期 間 歷 年 成 績 ( 包 括 碩 士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 總 表 四 份 應 屆 生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得 免 送 5.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四 份 6. 論 文 計 畫 ( 以 不 超 過 五 千 字 為 原 則 ) 一 式 四 份 7. 進 修 計 畫 一 式 四 份 8. 自 傳 ( 以 一 千 字 為 原 則 ) 一 式 四 份 9. 外 語 能 力 成 績 證 明 ( 上 列 資 料 一 式 四 份, 請 分 裝 四 袋 ) 1. 研 究 法 2. 科 技 教 育 理 論 1. 研 究 法 2. 教 育 科 技 理 論 1. 研 究 法 2. 人 力 資 源 理 論 備 註 1. 第 一 階 段 由 全 體 考 生 參 加, 依 正 取 名 額 之 3 倍 ( 每 一 類 各 9 名 ) 錄 取 後, 始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再 依 總 成 績 錄 取 2.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口 試 完 一 週 內 至 本 系 領 回, 逾 期 將 予 以 銷 毀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3. 非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研 究 所 畢 業 及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本 系 博 士 班 修 讀 要 點 加 修 研 究 所 相 關 課 程 4. 考 生 凡 任 一 考 試 科 目 或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皆 不 予 錄 取 5. 各 類 名 額 如 有 未 足 額 錄 取, 其 名 額 得 由 他 類 擇 優 T 分 數 錄 取 6. 報 名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07) 轉 7604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學 系 7. 本 系 網 址 : 15

19 學 院 別 教 育 學 院 系 所 別 性 別 教 育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正 取 備 取 筆 試 (40%) 一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碩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二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㈠ 性 別 研 究 理 論 與 方 法 20% ㈡ 性 別 教 育 研 究 20% 3 名 3 名 第 一 階 段 ( 70 % ) 第 二 階 段 (30%) 審 查 (30%) 口 試 (30%) 請 依 序 排 列 繳 交 以 下 資 料 : 1. 履 歷 表 乙 份 ( 含 教 育 及 就 業 歷 程 ) 2. 自 傳 乙 份 3. 研 究 及 進 修 計 畫 乙 份 4. 最 近 5 年 內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著 ( 最 多 三 篇, 餘 可 列 表 供 參 考 ; 論 文 以 外 國 文 字 撰 寫 者, 須 附 加 中 文 摘 要 ) 5. 碩 士 論 文 乙 份 (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當 之 學 術 論 著 代 替 ) 6.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期 間 歷 年 成 績 ( 包 括 碩 士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 總 表 乙 份 7.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乙 份 8. 就 職 服 務 單 位 同 意 進 修 函 乙 份 依 性 別 研 究 專 業 知 識 臨 場 反 應 與 表 達 能 力 計 分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評 比 順 序 1. 口 試 成 績 2. 專 業 科 目 ( 筆 試 ) 總 分 3. 審 查 成 績 備 註 1. 第 一 階 段 由 全 體 考 生 參 加, 依 正 取 名 額 之 2 倍 (6 名 ) 錄 取 後, 始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再 依 總 成 績 錄 取 2. 非 性 別 教 育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或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者, 入 學 後 須 加 修 本 校 性 別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相 關 課 程 1~4 門 3. 考 生 凡 任 一 考 試 科 目 或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皆 不 予 錄 取 4.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研 究 生, 完 成 博 士 學 位 應 修 課 程 及 相 關 考 核 規 定, 論 文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試 通 過 者, 授 予 教 育 學 博 士 學 位 5. 報 名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07) 轉 2011 性 別 教 育 研 究 所, 或 參 閱 網 址 : 16

20 拾 筆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表 日 期 科 目 5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時 間 上 午 10:00~12:00 專 業 科 目 ( 一 ) 下 午 13:30~15:30 專 業 科 目 ( 二 ) 附 註 一 專 業 科 目 ( 一 ) ( 二 ) 即 本 簡 章 各 系 所 筆 試 項 表 格 內 所 載 專 業 科 目 ( 一 ) ( 二 ) 二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清 晰 繕 寫 作 答, 不 得 潦 草, 鉛 筆 或 其 他 顏 色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三 各 系 所 考 試 科 目, 除 地 理 學 系 專 業 科 目 各 科 註 明 可 用 掌 上 型 非 記 憶 式 電 子 計 算 機 者 外, 其 餘 均 不 得 使 用 四 所 有 應 考 科 目 除 英 語 學 系 限 用 英 語 作 答 及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使 用 中 文 作 答 17

21 拾 壹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規 格 標 準 依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機 規 格 標 準 訂 定 規 格 標 準 具 備 之 功 能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不 得 具 備 之 功 能 ( 一 ) 文 書 程 式 公 式 及 計 算 式 之 文 數 字 編 輯 記 憶 功 能 ( 二 ) 超 出 MR MC M+ M- GT 之 數 據 儲 存 功 能 ( 三 ) 使 用 者 儲 存 程 式 或 功 能 鍵 以 外 之 內 建 程 式 功 能 ( 四 ) 發 聲 列 印 報 表 及 內 建 振 動 器 ( 五 ) 外 插 擴 充 卡 記 憶 卡 及 各 種 通 訊 功 能 ( 六 ) 外 接 電 源 功 能 18

22 序 號 拾 貳 其 他 事 項 : 一 報 名 後 若 有 發 現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二 學 科 考 試 ( 第 一 階 段 ) 若 有 一 科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 複 試 若 缺 考 者,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三 錄 取 新 生 除 服 兵 役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凡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四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屬 實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件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飭 令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五 有 關 本 校 研 究 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或 教 育 學 分, 應 經 甄 選 合 格,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如 欲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請 參 照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訊 息 六 舊 制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畢 業 生 未 服 務 期 滿 已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者, 須 繳 交 服 務 未 滿 留 職 停 薪 繳 交 保 證 金 證 明 書 後 始 得 報 到 其 未 在 職 者, 應 繳 交 償 還 公 費 證 明 書 始 得 報 到 七 公 費 生 畢 業 後 未 立 即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者, 須 依 規 定 填 具 公 費 生 展 緩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切 結 書 八 錄 取 之 新 生 於 註 冊 時, 應 繳 交 公 立 或 教 學 醫 院 所 出 具 之 體 格 檢 查 表 ( 包 括 X 光 透 視 ) 九 本 校 休 學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同 一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一 經 查 獲 屬 實, 除 取 消 其 資 格 外, 另 依 法 究 辦 ( 教 育 部 臺 (89)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 十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之 規 定 十 一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各 系 所 學 分 費 每 學 分 1,600 元 ) 學 院 別 系 所 別 19 本 地 生 僑 生 99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外 籍 生 及 經 駐 外 館 處 推 薦 來 臺 就 學 之 外 交 部 臺 灣 獎 學 金 受 獎 生 100 學 年 度 入 學 外 籍 生 收 費 標 準 學 雜 費 基 數 學 分 費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1 國 文 學 系 10,360 1,600 39,100 8,300 47,400 2 文 學 院 英 語 學 系 10,360 1,600 39,100 8,300 47,400 3 地 理 學 系 12,000 1,600 39,100 8,300 47,400 4 物 理 學 系 12,000 1,600 40,200 13,800 54,000 理 學 院 5 科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12,000 1,600 40,200 13,800 54,000 6 教 育 學 系 10,360 1,600 39,100 8,300 47,400 7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12,000 1,600 39,100 8,300 47,400 8 教 育 學 院 成 人 教 育 研 究 所 10,360 1,600 39,100 8,300 47,400 9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10,360 1,600 39,100 8,300 47, 性 別 教 育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10,360 1,600 39,100 8,300 47, 科 技 學 院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學 系 12,440 1,600 40,200 13,800 54,000 註 :100 學 年 度 入 學 外 籍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12 學 分 以 內 依 所 屬 學 院 別 收 取 學 雜 費, 超 過 12 學 分 部 分, 依 各 科 目 學 制 之 學 分 費 標 準 收 取 學 分 費 101 學 年 度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及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整 併 並 更 名 為 諮 商 心 理 與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學 雜 費 收 費 採 理 學 院 收 費 標 準

23 拾 參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84 年 08 月 30 日 教 育 部 (84) 臺 參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86 年 04 月 09 日 教 育 部 (86) 臺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86 年 05 月 21 日 教 育 部 (86) 臺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88 年 03 月 05 日 教 育 部 (88) 臺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89 年 03 月 28 日 教 育 部 (89) 臺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89 年 11 月 21 日 教 育 部 (89) 臺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92 年 04 月 22 日 教 育 部 (92) 臺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95 年 12 月 28 日 教 育 部 (95)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100 年 7 月 15 日 教 育 部 (100)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以 下 略 )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0

24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本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符 合 原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資 格 者, 於 本 標 準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五 年 內, 得 依 原 規 定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八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備 註 : ( 一 )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須 有 兩 位 相 關 領 域 國 內 現 職 副 教 授 以 上 附 署 ( 二 ) 以 同 等 學 力 或 非 相 關 系 所 考 入 各 系 所 後, 應 補 修 之 基 礎 學 科 與 學 分, 得 由 各 系 所 視 實 際 需 要 自 訂, 列 為 畢 業 必 備 條 件, 但 不 列 入 碩 博 士 班 學 分 之 計 算 ( 三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碩 博 士 班, 志 願 現 役 軍 人 應 由 軍 方 依 規 定 核 准 報 考 21

25 拾 肆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年 10 月 2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訂 定 第 2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3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就 國 外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並 予 認 定 之 過 程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外 國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之 當 地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之 名 冊 三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與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四 查 證 : 指 依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五 認 定 : 指 學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驗 查 證 後, 確 認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4 條 學 生 為 入 學 申 請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查 驗 查 證 及 認 定 : 一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二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三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或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免 附 四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三 款 文 件,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第 5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或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查 驗 及 認 定 ; 如 有 疑 義 者,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或 藝 術 類 文 憑,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第 6 條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英 文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後,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為 之 申 請 人 持 有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處 國 家 之 學 歷, 應 先 申 請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發 給 其 修 業 情 形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及 成 績 證 明 等 英 文 證 明 文 件 後, 送 受 理 之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第 7 條 各 校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8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認 定 :

26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9 條 前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各 校 應 依 上 述 原 則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雙 學 位 者, 其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得 予 併 計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依 前 項 在 二 校 修 習 學 分 數, 得 予 併 計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須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10 條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在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並 以 此 獲 得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者, 其 學 分 數 應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規 定 第 11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認 定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 明 ) 書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因 故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認 定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認 可,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第 12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3

27 拾 伍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100 年 1 月 6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原 名 稱 為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及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3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五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六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4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畢 業 證 ( 明 ) 書 ( 二 )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 三 ) 前 二 目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 四 ) 第 一 目 及 第 二 目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 五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六 )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24

28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5 條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一 目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6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或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及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7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及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四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五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及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該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併 計,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二 項 修 業 期 間, 應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行 事 曆 及 相 關 文 件 綜 合 判 斷 第 8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以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者 為 限 ;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二 採 函 授 或 遠 距 方 式 教 學 三 經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方 式 通 過 後 入 學 25

29 四 在 分 校 就 讀 五 大 學 下 設 獨 立 學 院 授 予 之 學 歷 六 非 正 規 學 制 之 高 等 學 校 七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學 歷 八 未 同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九 其 他 經 本 部 公 告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第 9 條 經 本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及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第 10 條 外 國 人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準 用 本 辦 法 所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採 認 之 規 定 第 11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自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位, 符 合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試 ; 經 甄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前 項 甄 試,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論 文 審 查 或 本 部 公 告 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參 加 學 歷 甄 試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準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第 12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情 事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6

30 拾 陸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修 正 訂 定 第 一 條 本 校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公 正 之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憑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 身 分 證 護 照 附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汽 機 車 駕 照 )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六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未 攜 帶 上 述 列 舉 之 身 分 證 件 者, 經 試 務 中 心 拍 照 存 證 後, 先 准 予 應 試 第 三 條 考 生 應 按 照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准 考 證 及 考 桌 桌 角 號 碼 三 者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視 情 節 輕 重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至 五 分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放 在 考 桌 桌 角, 以 備 查 驗 第 五 條 考 生 除 應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除 依 各 系 所 之 規 定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應 試 者 外, 違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視 情 節 輕 重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至 五 分 違 規 物 品 交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管, 俟 該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再 予 歸 還 第 六 條 考 試 答 案 卷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清 晰 繕 寫, 不 得 潦 草, 以 鉛 筆 或 其 他 顏 色 作 答 之 部 分,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第 七 條 考 生 除 考 試 題 目 印 刷 不 明 得 於 發 題 後 十 分 鐘 內 舉 手 請 問 外, 其 他 概 不 得 發 問, 亦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第 八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夾 帶 或 頂 替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並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九 條 答 案 卷 ( 卡 ) 內 亦 不 得 書 寫 與 試 題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違 者 該 答 案 卷 ( 卡 )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條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聲 響 畢 後, 考 生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經 監 試 人 員 提 醒 繳 卷,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一 至 五 分, 情 節 重 大 者 其 該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一 條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應 一 併 繳 回,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交 卷 ( 卡 ) 後, 應 離 開 試 場, 並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譁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其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之 成 績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7

31 拾 柒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考 生 糾 紛 處 理 辦 法 臺 (89)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疏 解 招 生 糾 紛,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委 員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主 任 秘 書 承 辦 單 位 主 管 組 成,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第 三 條 本 小 組 於 招 生 發 生 糾 紛 及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時, 由 校 長 召 集 之, 委 員 始 得 開 會, 委 員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會 議 時, 不 得 委 託 代 理 第 四 條 委 員 認 為 申 訴 案 件 與 切 身 具 有 或 認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申 請 迴 避 第 五 條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招 生 有 關 其 個 人 之 措 施, 認 為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使 其 權 益 受 損, 經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小 組 提 出 申 訴 第 六 條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 一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放 榜 後 起 十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為 之 二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人, 應 於 申 訴 書 中 載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住 址 申 訴 之 事 實 理 由 及 希 望 之 補 救 措 施, 並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後, 以 雙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小 組 提 出 三 本 小 組 接 受 申 訴 案 後, 應 逕 行 狀 況 瞭 解 與 資 料 收 集, 並 於 二 週 內 舉 行 會 議 會 議 程 序 不 公 開, 但 應 賦 予 申 訴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關 係 人 與 會 說 明 之 機 會 四 本 小 組 決 議 後 應 草 擬 評 議 書, 一 週 內 再 提 出 討 論 通 過, 評 議 書 由 召 集 人 署 名 五 評 議 書 應 明 確 記 載 事 件 經 過, 雙 方 陳 述 評 議 理 由 評 議 書 送 請 校 長 核 備, 並 函 送 申 訴 人 及 有 關 單 位 第 七 條 本 小 組 對 逾 越 期 限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第 八 條 在 申 訴 程 序 中, 申 訴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提 出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等 請 求 救 濟 者, 應 即 通 知 本 小 組 本 小 組 得 知 後 應 即 中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俟 訴 訟 結 束 後 再 行 處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8

32 拾 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申 請 姓 名 考 生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別 學 系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類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得 分 ( 原 始 分 數 )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經 查 核 無 誤 經 查 核 更 正 如 下 :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回 覆 日 期 :101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複 查 申 請 請 於 101 年 7 月 2 日 ( 含 ) 前 (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2.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本 校 考 試 成 績 單 原 件,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3.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複 查 科 目,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並 請 附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每 科 目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50 元 整, 請 購 郵 政 匯 票 ( 匯 票 抬 頭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 連 同 本 申 請 書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未 附 複 查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29

33 拾 玖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注 意 : 本 表 限 101 年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者 報 考 時 填 寫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別 聯 絡 日 間 : 夜 間 :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 請 填 全 銜 ) 系 所 名 稱 預 定 畢 業 日 期 具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 請 清 晰 列 印 ) 具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 請 清 晰 列 印 ) 注 意 事 項 : 一 畢 業 證 書 繳 驗 日 期 須 在 (101 年 8 月 10 日 ) 前, 始 合 於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不 能 於 繳 驗 日 前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勿 報 考 二 請 貼 附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以 憑 審 查 三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經 錄 取 後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正 本, 請 於 101 年 8 月 10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送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之 證 書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報 考 資 格 本 人 確 係 101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申 請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茲 切 結 如 經 錄 取 同 意 依 限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絶 無 異 議 立 書 人 簽 章 : 101 年 月 日 非 101 年 畢 業 生, 不 需 填 繳 本 申 請 表 30

34 貳 拾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繳 費 帳 號 ( 由 研 招 會 填 寫 ) 報 考 碩 士 班 系 所 組 ( 類 ) 別 學 系 ( 所 ) 碩 士 班 組 ( 類 )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日 ) ( 行 動 ) 應 附 證 件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影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注 意 事 項 1. 具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至 遲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前 一 日, 將 本 申 請 表 及 應 附 證 件 傳 真 至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俟 審 核 通 過 後, 本 組 將 以 電 話 告 知 考 生 通 行 碼, 即 可 於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前 直 接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未 於 規 定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者, 不 予 優 待 2. 提 出 本 申 請 者, 請 勿 繳 納 報 名 費 用, 倘 逕 行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者, 不 再 受 理 此 申 請 3.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撥 打 轉 1162 蔡 先 生 31

35 附 表 甲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英 語 學 系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碩 士 學 位 指 導 教 授 評 估 報 告 表 考 生 姓 名 就 讀 學 校 大 學 學 院 系 所 碩 士 班 論 文 題 目 中 文 英 文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職 級 指 導 教 授 評 語 :( 該 生 是 否 可 以 在 101 年 8 月 31 日 以 前 通 過 論 文 口 試 並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101 年 月 日 32

36 附 表 乙 以 國 外 學 歷 ( 力 ) 報 考 考 生 用 表 切 結 書 本 人 報 考 貴 校 101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所 繳 交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且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驗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若 未 如 期 繳 驗 或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資 格,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放 棄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此 致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報 考 系 所 類 別 : 畢 業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區 域 : 地 址 : 電 話 : 具 結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33

37 附 表 丙 報 考 物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專 用 切 結 書 本 人 欲 報 考 貴 校 物 理 學 系 101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所 提 供 之 書 面 審 查 電 子 檔 資 料 均 與 事 實 相 符, 若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本 人 願 付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並 承 擔 因 此 不 實 所 產 生 的 一 切 後 果,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4

38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袋 封 面 准 考 證 號 碼 : ( 考 生 勿 填 ) 考 生 姓 名 : 報 考 系 所 別 : 博 士 班 類 電 話 :(H): (O): 手 機 :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請 勿 放 入 本 資 料 袋 請 詳 細 檢 查 後 依 下 列 報 考 資 料 文 件 順 序 裝 入, 並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左 上 角 報 名 表 ( 於 網 路 上 填 寫 報 名 資 格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正 表 及 副 表, 並 請 於 報 名 表 正 一 副 表 貼 妥 照 片, 另 再 附 一 張 照 片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於 正 表 ) 二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 影 本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 必 須 清 晰, 黏 貼 於 副 表 上 ) 四 報 考 系 所 之 資 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請 參 閱 報 考 資 格 欄 及 備 註 欄 ) 五 身 心 障 礙 者 需 求 申 請 表 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 非 低 收 入 戶 者 免 附 ) 本 資 料 袋 僅 供 招 生 委 員 會 資 格 審 查 用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袋 封 面, 請 至 報 名 網 站 下 載 35

39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報 名 日 期 : 自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起 至 5 月 3 日 下 午 5 時 止,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郵 戳 日 期 以 101 年 5 月 3 日 前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報 考 系 所 別 : 博 士 班 類 寄 件 人 姓 名 : 寄 件 人 地 址 : 電 話 : (H): 手 機 : 掛 號 ( 請 貼 足 郵 資 ) 通 訊 報 名 即 日 起 至 101 年 5 月 3 日 止 即 日 起 至 99 年 4 月 29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 郵 戳 為 憑 ) (O):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電 話 : 轉 1165 請 詳 細 檢 查 後 依 下 列 報 考 資 料 文 件 順 序 裝 入, 並 以 包 裹 郵 寄 如 需 分 裝 二 個 ( 含 ) 以 上 信 封 時, 請 綑 綁 後 以 一 件 包 裹 郵 寄 請 檢 核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並 於 最 左 欄 空 格 處 打 A.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袋 B. 系 所 審 查 資 料 袋 ( 請 於 報 名 網 頁 下 載, 黏 貼 專 屬 信 封 封 面 ) 其 他 ( 自 填 項 目 ): 表 件 寄 出 前 請 仔 細 檢 查 清 楚,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之 系 所 類 別 或 資 格 36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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