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者 如 对 学 院 决 定 有 异 议, 依 照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办 理 第 五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证 明, 短 期 内 治 疗 可 达 到 健 康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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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学 分 制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维 护 学 院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培 养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 教 育 部 教 学 [2005]5 号 ) 和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校 按 学 分 制 管 理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三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计 划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学 院 签 发 的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学 院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学 院 招 生 办 公 室 请 假,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请 假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院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进 行 入 学 资 格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暂 不 予 注 册, 由 学 院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2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者 如 对 学 院 决 定 有 异 议, 依 照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办 理 第 五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证 明, 短 期 内 治 疗 可 达 到 健 康 标 准 的,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报 学 院 招 生 办 公 室 批 准, 可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回 家 或 回 原 单 位 治 疗, 往 返 路 费 和 医 疗 费 自 理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新 生, 可 以 在 下 一 年 6 月 份 向 学 院 招 生 办 公 室 提 出 入 学 申 请, 并 提 交 医 院 开 具 的 健 康 检 查 及 康 复 诊 断 证 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六 条 入 伍 高 校 新 生 需 在 我 院 新 生 报 到 截 止 日 期 前 办 理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手 续 入 伍 高 校 新 生 重 新 报 名 参 加 高 考 或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原 入 学 机 会, 入 学 资 格 不 再 保 留 已 办 理 了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手 续 的 入 伍 高 校 新 生 可 在 被 退 回 及 中 途 退 役 的 1 年 内 或 退 役 后 2 年 内, 在 我 院 新 生 入 学 期 间, 持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通 知 书 和 我 院 录 取 通 知 书, 到 学 院 招 生 办 公 室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我 院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新 生 入 学 资 格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的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入 伍 后 因 政 治 原 因 或 拒 绝 服 兵 役 被 部 队 退 回 服 役 期 间

3 受 到 除 名 或 开 除 军 籍 处 分 的, 或 者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我 院 将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第 七 条 新 生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无 论 何 时 发 现,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其 学 籍, 退 回 生 源 地, 情 节 恶 劣 者, 转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第 八 条 新 生 取 得 学 籍 者, 由 学 院 发 给 学 生 证 学 生 遗 失 学 生 证 应 向 所 在 系 办 公 室 报 告 遗 失 原 因, 经 所 在 系 办 公 室 核 准, 向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提 交 补 办 学 生 证 申 请, 由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按 规 定 补 发 学 生 证 若 补 发 后 找 到 原 学 生 证 应 主 动 交 回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处 理 学 生 证 只 作 在 校 学 生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之 用, 持 证 人 不 得 私 自 涂 改,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和 一 人 持 多 证 ; 违 者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以 上 处 分 第 九 条 学 生 必 须 在 每 学 年 按 学 院 规 定 准 时 缴 纳 学 费 后 方 可 注 册 当 年 学 籍, 未 按 学 院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的 可 按 暂 缓 注 册 处 理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两 天 为 学 生 注 册 时 间 学 生 进 行 自 助 网 络 注 册 后, 必 须 按 校 历 规 定 的 报 到 注 册 日 期 持 学 生 证 到 系 办 公 室 注 册, 未 经 注 册 者 不 能 参 加 教 学 活 动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必 须 在 注 册 时 间 结 束 之 前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处 ( 旷 课 1 天 按 5 学 时 计, 下 同 )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逾 期 两 周 未 注 册 且 无 正 当 事 由 者, 可 按 自 动 退

4 学 处 理 第 十 条 保 留 学 籍 或 休 学 的 学 生, 未 经 批 准 入 学 或 复 学 者 不 予 注 册 第 十 一 条 未 注 册 的 学 生 不 享 有 在 校 学 生 的 待 遇 第 三 章 学 习 年 限 第 十 二 条 以 本 科 生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4 年 学 习 年 限 为 参 考, 实 行 3 至 7 年 弹 性 学 习 年 限 学 生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缩 短 学 习 时 间, 学 习 3 年 修 满 规 定 学 分 即 可 毕 业 ; 也 可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超 过 4 年 修 满 规 定 学 分 后 毕 业, 但 总 的 学 习 年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7 年 ( 包 括 在 校 学 习 休 学 累 计 时 间 ), 服 兵 役 等 国 家 政 策 允 许 的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有 特 殊 原 因 或 困 难 的 学 生, 经 过 批 准 可 以 边 工 作 边 学 习, 也 可 以 实 行 间 修 制, 允 许 其 休 学 每 次 休 学 时 间, 原 则 上 以 1 年 为 限 累 计 休 学 次 数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2 次 从 入 学 到 毕 业 的 年 限 不 得 超 过 7 年 第 十 四 条 从 入 学 时 间 计 起, 学 习 时 间 超 过 7 年 者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按 结 业 或 退 学 处 理 第 四 章 纪 律 与 处 分 第 十 五 条 纪 律 ( 一 )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院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5 ( 二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三 ) 按 照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参 加 教 学 活 动,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四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 五 ) 依 法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十 六 条 处 分 ( 一 ) 纪 律 处 分 有 下 列 5 种 :(1) 警 告 ;(2) 严 重 警 告 ;(3) 记 过 ;(4) 留 校 察 看 ;(5) 开 除 学 籍 ( 二 )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情 节 轻 微 不 足 以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的, 由 学 生 所 在 系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督 促 其 改 正 错 误 情 节 严 重 者, 由 学 院 根 据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 三 ) 留 校 察 看 以 12 个 月 为 期,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系 负 责 考 察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和 显 著 进 步 表 现 的, 可 由 所 在 系 向 学 院 提 请 按 时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期 ;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有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受 处 分 的,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予 同 意 办 理 休 学 申 请, 如 学 生 确 实 需 要 申 请 休 学, 所 在 系 无 法 对 其 进 行 留 校 察 看 表 现 考 察 的, 到 期 后 可 不 予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期 ( 四 ) 曾 经 两 次 违 纪 受 行 政 处 分 者, 第 三 次 违 纪 应 当 给

6 予 行 政 处 分 时, 视 为 屡 次 违 纪,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因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受 处 分 者, 第 二 次 违 纪 应 当 处 分 时,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对 旷 课 学 生, 根 据 旷 课 时 间 多 少,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一 学 期 内, 连 续 旷 课 2 周 以 上 可 作 退 学 处 理,50 学 时 以 下 按 下 列 规 定 处 理 : ( 一 ) 连 续 旷 课 2 至 4 天 或 累 计 达 10 至 20 学 时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 二 ) 连 续 旷 课 5 至 6 天 或 累 计 达 21 至 30 学 时,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三 ) 连 续 旷 课 7 至 8 天 或 累 计 达 31 至 40 学 时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 四 ) 连 续 旷 课 9 至 10 天 或 累 计 达 41 至 50 学 时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对 在 学 院 组 织 的 各 类 考 核 中 违 纪 的 学 生, 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理 ( 一 )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为 一 般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要 当 场 给 予 口 头 警 告 并 予 以 纠 正 : 1. 未 按 考 场 规 则 规 定 隔 位 就 座 者 ; 2. 自 带 空 白 答 题 草 稿 纸 张 或 通 讯 工 具 且 在 考 核 开 始 后 放 在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位 置 者 ;

7 4. 开 考 后 仍 未 关 闭 手 机, 出 现 呼 叫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者 ( 未 查 看 呼 叫 信 息 ); 5. 考 核 过 程 中 东 张 西 望, 企 图 偷 看 他 人 答 卷 者 ; 7. 考 核 过 程 中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互 借 文 具 初 犯 者 ; 8. 提 前 交 卷 后 仍 在 考 场 逗 留 或 在 考 场 附 近 高 声 喧 哗 者 ( 二 ) 第 一 款 中 任 一 种 行 为 经 口 头 警 告 无 效 再 次 重 犯 者 为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应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该 门 课 程 总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 三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为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应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该 门 课 程 总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 1. 传 接 纸 条 试 卷 答 题 纸 等, 在 传 递 过 程 中 即 被 发 现 的 行 为 双 方 ; 2. 偷 看 他 人 试 卷 初 犯 者 ( 不 论 试 卷 更 改 与 否 ); 3. 把 试 卷 答 卷 或 有 字 迹 的 草 稿 纸 移 向 邻 座 或 竖 起, 为 他 人 偷 看 提 供 方 便 的 初 犯 者 ; 4. 他 人 强 拿 自 己 的 答 卷 或 草 稿 纸 未 加 拒 绝 或 未 向 监 考 人 员 报 告 者 ; 5.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核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者 ( 四 ) 考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以 作 弊 认 定,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该 门 课 程 总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 1. 闭 卷 考 试 中, 答 卷 下 面 垫 有 或 桌 内 墙 面 或 座 位 旁 有 翻 开 的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的 书 笔 记 讲 义 复 习 提 纲 等 物 品

8 者 ( 不 论 看 与 否 ); 2. 利 用 文 具 盒 衣 物 及 其 他 用 品 夹 带 与 考 核 内 容 有 关 的 笔 记 复 习 提 纲 纸 条 等 者 ( 不 论 看 与 否 ); 3. 在 桌 内 墙 面 座 位 或 身 上 等 处 写 有 与 考 核 课 程 有 关 内 容 者 ( 不 论 看 与 否 ); 4. 在 允 许 使 用 的 工 具 书 上 写 有 或 夹 带 其 他 与 考 核 内 容 相 关 但 不 允 许 带 入 考 场 的 资 料 者 ( 不 论 是 否 抄 用 ); 5. 考 核 过 程 中, 使 用 手 机 等 无 线 通 讯 工 具 搜 索 与 考 核 内 容 相 关 信 息 者 ( 不 论 是 否 抄 用 ); 6. 利 用 如 厕 在 考 场 外 偷 看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的 资 料 或 与 他 人 交 谈 有 关 考 试 内 容 或 如 厕 后 回 考 场 时, 带 有 与 考 试 有 关 的 材 料 者 ( 不 论 是 否 抄 用 ) ( 五 ) 考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以 作 弊 认 定,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该 门 课 程 总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 1. 考 核 过 程 中 擅 自 使 用 电 子 记 事 本 电 子 辞 典 有 文 字 存 储 功 能 的 计 算 器 等 电 子 工 具 或 接 听 无 线 通 讯 工 具 者 ; 2. 强 拿 他 人 试 卷 草 稿 纸 或 在 自 己 桌 面 位 置 上 有 他 人 的 答 卷 草 稿 纸 者 ( 不 论 是 否 抄 用 ); 3. 考 试 中 直 接 或 以 借 用 工 具 书 文 具 计 算 器 等 方 式 传 接 答 卷 或 纸 条 者 双 方 ; 4. 为 他 人 提 供 偷 看 机 会 或 偷 看 他 人 试 卷 草 稿 纸 经 警 告 又 重 犯 者 ;

9 5. 用 某 种 示 意 动 作 表 情 互 相 传 递 有 关 考 试 信 息 者 ; ( 六 ) 考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以 作 弊 认 定, 可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该 门 课 程 总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 1. 考 核 前 盗 窃 贩 卖 考 核 题 目 或 答 案 者 ; 2. 请 人 代 考 或 代 人 考 试 者 ; 3. 组 织 作 弊 或 参 加 组 织 作 弊 者 ; 4. 因 违 反 考 核 规 定 受 到 处 分, 再 次 违 反 考 核 规 定 应 当 受 处 分 者 ; 5. 互 相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在 试 卷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学 号 等 信 息 者 ; 6. 考 试 结 束 后 更 改 试 卷 答 案 或 者 使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更 改 考 试 成 绩 者 ; 7. 其 他 经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认 定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者 ( 七 ) 有 其 他 经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认 定 认 定 是 违 反 考 试 规 定 行 为 者, 参 照 上 述 条 款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九 条 教 师 在 判 阅 试 卷 或 其 他 情 况 下 发 现 的 作 弊 现 象, 经 调 查 核 实, 根 据 情 节, 依 第 十 八 条 处 理 第 二 十 条 以 央 求 送 礼 请 客 威 胁 等 手 段 要 求 老 师 提 分 加 分 者, 视 为 考 试 后 作 弊, 以 作 弊 论 处, 可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以 央 求 送 礼 请 客 威 胁 等 手 段 要 求 老 师 隐 瞒 违 纪 作 弊 事 实 或 找 关 系 说 情, 干 扰 查 证 处 理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者, 视 为 再 作 弊, 加 重 一 级 处 分

10 第 二 十 一 条 拟 对 考 核 违 纪 学 生 作 出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的, 各 系 应 按 照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将 违 纪 材 料 汇 总 交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由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报 院 务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学 生 对 拟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下 发 的 违 纪 通 知 书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向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提 交 相 关 的 陈 述 或 申 辩 材 料, 逾 期 未 提 交 陈 述 或 申 辩 材 料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陈 述 或 申 辩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院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院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如 需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院 务 会 重 新 讨 论 决 定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院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广 东 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二 十 三 条 申 诉 期 间, 不 停 止 处 分 决 定 的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受 到 学 院 纪 律 处 分 的 在 籍 学 生, 可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申 请 解 除 纪 律 处 分, 党 委 学 生 工 作 部 负 责 对 学 生 提

11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受 理 审 批 民 主 评 议 等 程 序, 学 院 院 务 会 议 负 责 审 定 是 否 解 除 处 分 第 五 章 主 辅 修 专 业 和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第 二 十 五 条 主 修 专 业 是 指 学 生 通 过 高 考 录 取 并 已 在 我 院 取 得 学 籍 的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是 主 修 专 业 之 外 附 加 选 修 的 专 业 选 读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须 按 照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规 定 修 读 有 关 课 程 辅 修 专 业 修 读 课 程 总 学 分 原 则 上 不 应 低 于 30 学 分 修 满 辅 修 专 业 要 求 的 30 学 分, 可 以 取 得 辅 修 证 明 书 ; 修 满 辅 修 专 业 要 求 的 50 学 分, 可 以 取 得 辅 修 专 业 的 毕 业 资 格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是 指 在 修 读 主 修 专 业 的 前 提 下, 兼 修 与 原 主 修 专 业 不 同 学 科 门 类 的 专 业, 修 读 课 程 总 学 分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60 学 分 ( 医 学 75 个 学 分 ) 修 满 两 个 专 业 要 求 的 学 分 数, 且 符 合 两 个 专 业 要 求 的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可 以 取 得 两 种 学 位 证 书 第 二 十 六 条 辅 修 专 业 和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修 读 均 以 学 生 自 愿 为 原 则, 依 照 辅 修 专 业 和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修 读, 按 照 课 程 学 分 缴 费

12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第 一 学 年 所 修 读 的 必 修 课 程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数 需 达 到 1.5 及 以 上, 可 以 在 第 三 学 期 申 请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或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第 二 十 八 条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第 5 周 前 各 系 报 送 辅 修 专 业 和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开 课 计 划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第 8 周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第 10 周 完 成 审 批 手 续 学 生 申 请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或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由 学 生 本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所 在 系 办 公 室 提 交 申 请 表 ( 附 件 1), 经 系 主 任 同 意, 送 开 设 专 业 的 系 的 系 主 任 批 准, 报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核, 呈 主 管 教 学 院 领 导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后, 可 进 行 申 请 课 程 的 修 读 第 二 十 九 条 开 设 辅 修 专 业 和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的 系 应 按 照 本 办 法, 依 据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规 格 要 求, 制 订 开 设 的 辅 修 专 业 和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的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经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核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一 旦 选 定 辅 修 专 业 或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不 可 以 自 行 变 更 专 业 如 确 实 需 要 变 更 修 读 专 业 的, 需 向 开 设 专 业 的 系 提 出 中 途 退 出 学 习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退 出 退 出 后, 在 学 院 规 定 的 受 理 时 间 可 重 新 申 请 修 读 其 他 辅 修 专 业 或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第 三 十 一 条 为 鼓 励 学 生 跨 学 科 跨 门 类 学 习, 学 院 采

13 取 辅 修 专 业 的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与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相 衔 接 的 方 式 ; 学 生 成 功 申 请 辅 修 并 修 满 辅 修 专 业 学 分 后, 可 申 请 继 续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经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所 在 系 同 意,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备 案, 辅 修 专 业 学 分 可 作 为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学 分 申 请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的 学 生, 在 学 习 过 程 中 无 法 完 成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的 学 分 要 求, 但 已 达 到 辅 修 专 业 学 分 要 求 的, 经 学 生 个 人 提 出 申 请,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所 在 系 同 意,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备 案, 可 更 改 为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发 放 辅 修 证 明 书 或 相 应 的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若 继 续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有 困 难 者, 可 申 请 放 弃 并 按 下 列 申 请 程 序 办 理 :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生 所 在 系 的 系 主 任 和 开 设 辅 修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的 系 主 任 批 准, 送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备 案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在 选 择 辅 修 专 业 或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修 读 的 课 程 时, 不 能 选 择 与 主 修 专 业 相 同 的 课 程, 否 则 修 读 的 学 分 不 予 承 认 第 三 十 四 条 凡 被 批 准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者, 若 辅 修 专 业 的 课 程 与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的 上 课 时 间 冲 突,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经 开 设 专 业 所 在 系 的 系 主 任 和 任 课 老 师 同 意, 允 许 免 听 相 冲 突 的 课 程, 但 应 完 成 该 课 程 的 作 业 和 实 验,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核 如 果 出 现 考 核 时 间 相 冲 突 的 情 况, 由

14 两 个 有 关 的 系 办 公 室 协 商 安 排, 若 安 排 确 有 困 难, 辅 修 专 业 或 第 二 专 业 的 考 核 时 间 推 至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进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辅 修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的 相 应 证 书 获 得 资 格 审 查 等 管 理 工 作, 按 照 学 院 学 生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资 格 证 书 和 学 位 资 格 证 书 审 查 程 序 进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辅 修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的 考 试 不 及 格 或 学 分 未 修 满, 不 影 响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和 学 位 授 予 第 三 十 七 条 未 能 修 满 辅 修 专 业 学 分 者, 其 辅 修 所 取 得 的 学 分, 可 作 为 主 修 专 业 的 素 质 任 意 选 修 课 的 学 分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籍 管 理 和 辅 修 专 业 资 格 等 有 关 项 目 的 审 查 工 作 由 开 设 辅 修 专 业 的 系 负 责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后, 毕 业 时 发 给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和 辅 修 证 明 书 或 相 应 的 毕 业 证 书 未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资 格 的 学 生, 不 发 辅 修 证 明 书 或 相 应 的 毕 业 证 书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的 学 生, 须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学 位 资 格, 且 完 成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要 求 的 有 关 课 程 修 读 和 通 过 考 核, 符 合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例 规 定 者, 可 以 获 得 学 院 颁 发 的 两 种 学 位 的 证 书 未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者, 无 论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是 否 达 到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均 不 能 获 得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八 条 选 读 辅 修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的 学 生, 要 按 规 定 按 时 缴 费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缴 费 者, 应 以 书 面 报 告 说 明 原 因, 情 况 属 实 经 批 准, 允 许 其 延 迟 两 周 交 费 逾 期

15 不 交 者, 作 自 动 放 弃 修 读 资 格 处 理 中 途 退 出 辅 修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学 习 的, 所 缴 课 程 费 用 不 予 退 还 修 读 辅 修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在 主 修 专 业 规 定 学 制 内 修 完, 修 读 课 程 按 学 分 交 费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的 学 生, 在 主 修 专 业 规 定 学 制 内 修 读 的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课 程 按 学 分 交 费, 在 延 长 年 限 修 读 的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课 程 也 按 学 分 交 费 学 院 有 权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学 分 收 费 标 准 第 六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根 据 自 己 的 特 长 和 兴 趣 可 申 请 转 换 专 业, 拟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在 学 生 入 学 当 年 计 起 前 三 年 内 ( 二 ) 政 治 表 现 好, 思 想 品 德 操 行 合 格, 遵 纪 守 法, 勤 学 敬 业, 富 有 上 进 心, 身 体 健 康 ( 三 ) 在 校 期 间 无 任 何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未 受 过 任 何 处 分 ( 四 ) 学 分 已 修 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总 学 分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内 的 ( 五 ) 经 申 请 转 入 专 业 所 在 系 的 认 可 第 四 十 条 转 专 业 的 办 理 时 间 : 每 年 的 4 月 10 月 4 月 可 受 理 全 院 符 合 转 专 业 条 件 的 在 校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的 申 请 ; 10 月 仅 受 理 当 年 9 月 入 学 的 新 生 转 专 业 的 申 请

16 第 四 十 一 条 受 理 程 序 : ( 一 ) 每 年 4 月 10 月 上 旬, 各 系 组 织 学 生 填 写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学 生 转 专 业 申 请 表 ( 附 件 2), 并 须 学 生 家 长 签 字 确 认 各 系 应 安 排 专 职 教 师 负 责 学 生 转 专 业 事 宜, 严 格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第 一 条 要 求 对 学 生 申 请 表 进 行 审 核, 并 及 时 将 经 审 核 的 申 请 表 汇 总 至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 二 ) 每 年 4 月 10 月 中 旬,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对 各 系 提 交 的 申 请 转 专 业 名 单 进 行 汇 总, 提 交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或 其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审 议 确 定 ( 三 ) 每 年 4 月 10 月 中 旬, 学 生 转 专 业 名 单 确 定 后, 对 转 专 业 结 果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7 个 工 作 日 ( 四 ) 每 年 4 月 10 月 下 旬, 转 专 业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后, 公 布 各 专 业 的 转 专 业 名 单 ( 五 ) 各 系 收 到 转 专 业 学 生 名 单 后, 应 做 好 学 生 转 出 或 转 入 后 的 相 关 工 作 ( 六 ) 各 系 的 转 专 业 工 作 须 严 格 按 上 述 程 序 安 排 在 规 定 时 间 之 外, 不 得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第 四 十 二 条 所 有 转 专 业 的 申 请 表 须 经 系 审 批 后 报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核 并 备 案 第 四 十 三 条 转 专 业 学 习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原 所 学 专 业 作 为 辅 修 专 业, 申 请 条 件 时 间 受 理 程 序 及 学 籍 管 理 按 本 规 定 第 五 章 相 关 条 例 执 行

17 第 四 十 四 条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原 专 业 的 期 终 课 程 考 核 无 故 旷 考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按 学 籍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同 时 取 消 其 转 专 业 资 格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后, 对 于 原 先 修 得 的 学 分 应 先 进 行 学 分 互 认, 符 合 学 分 互 认 规 定 的, 经 转 入 系 与 有 关 任 课 教 师 确 认 后, 予 以 承 认 ;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可 作 为 转 入 专 业 素 质 任 选 课 学 分 学 分 互 认 完 成 后, 按 照 转 入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的 要 求, 有 课 程 未 修 的, 需 按 照 转 入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修 读 完 成 未 修 课 程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后, 在 选 课 时, 对 不 存 在 先 修 后 续 关 系 的 课 程, 可 直 接 修 读 对 于 存 在 先 修 后 续 的 多 门 课 程, 学 生 必 须 修 完 先 修 课 程, 才 能 进 行 后 续 课 程 的 选 课, 因 此,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可 能 超 过 四 年 第 四 十 七 条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收 费 标 准 按 省 物 价 局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八 条 按 教 育 部 相 关 规 定,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允 许 转 专 业 : 1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专 业 学 生 和 普 通 类 专 业 学 生 不 能 互 转 专 业 2 学 籍 状 态 不 是 注 册 学 籍 的 学 生, 不 允 许 转 专 业 第 四 十 九 条 已 经 发 文 确 认 转 专 业 通 过 的 学 生, 学 籍 正 式 生 效, 如 需 转 回 原 专 业 或 申 请 转 至 其 他 专 业 须 至 下 一 次 转

18 专 业 受 理 时 间 才 能 申 请 转 专 业 通 过 名 单 公 布 之 日 起 至 下 一 次 转 专 业 受 理 时 间 期 间, 各 系 不 得 接 收 不 在 转 专 业 通 过 名 单 的 学 生, 否 则 按 教 学 管 理 事 故 计 如 学 生 本 人 未 通 过 转 专 业, 私 自 在 其 他 专 业 修 读, 一 旦 发 现 将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且 违 规 修 读 的 课 程 无 效 第 五 十 条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学 习 的, 可 申 请 转 学 其 中 患 病 学 生 需 提 供 经 我 院 对 方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的 检 查 证 明 特 殊 困 难 一 般 指 家 庭 有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学 生 本 人 就 近 照 顾 的 第 五 十 一 条 属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生, 不 予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1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或 已 是 毕 业 班 的 ; 2 申 请 转 入 我 院 但 高 考 时 未 达 我 院 录 取 批 次 或 虽 是 同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但 高 考 分 数 未 达 我 院 当 年 最 低 录 取 分 数 的 ; 3 申 请 转 入 我 院 但 高 考 分 数 低 于 我 院 相 关 专 业 在 生 源 地 相 应 年 份 录 取 分 数 的 ; 4 由 外 省 高 校 申 请 转 入 我 院, 但 我 院 当 年 在 该 省 没 有 投 放 拟 转 入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的 ; 5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6 对 方 学 校 与 我 院 在 同 一 城 市 的 ; 7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19 (1) 提 前 批 录 取 的 ; (2) 特 殊 招 生 形 式 录 取 的 ( 如 定 向 就 业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等 ); (3) 未 通 过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的 或 未 使 用 高 考 成 绩 录 取 入 学 的 ( 如 保 送 生 单 独 考 试 招 生 专 升 本 政 法 干 警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五 年 一 贯 制 三 二 分 段 等 ); 8 根 据 所 读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应 退 学 的 学 生 ; 9 以 下 述 理 由 之 一 要 求 转 学 的 : (1) 不 是 广 东 生 源 的 学 生, 但 以 水 土 不 服 为 理 由 要 求 转 学 到 我 院 的 ; (2) 以 父 母 调 动 迁 居 或 在 驻 粤 机 构 ( 办 事 处 等 ) 工 作 为 理 由 要 求 转 入 我 院 的 ; (3) 以 转 专 业 为 理 由 要 求 转 学 的, 以 及 以 艺 术 体 育 的 考 试 分 数 招 收 的 学 生 在 申 请 转 学 的 同 时 要 求 转 到 非 艺 术 体 育 类 专 业 的 ; (4) 以 水 土 不 服 为 理 由, 却 又 不 转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的 10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生 申 请 转 学,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提 供 材 料 ( 一 ) 转 学 的 办 理 时 间 : 每 年 的 5 月 1 日 -20 日 和 11 月 1 日 -20 日 ( 二 ) 办 理 转 学 审 批 手 续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材 料 : 学 生 转 学

20 审 批 表 ( 由 省 教 育 厅 制 定 的 表 格 ); 学 生 本 人 要 求 转 学 的 申 请 报 告 ; 经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审 核 盖 章 的 新 生 录 取 名 册 复 印 件 ( 含 学 生 高 考 成 绩 ); 入 学 以 来 的 学 习 成 绩 单 ( 第 一 学 期 的 新 生 可 免 ); 近 期 的 体 检 表 ; 操 行 评 定 意 见 书 ( 在 校 表 现 ); 转 学 原 因 证 明 材 料 身 体 原 因 申 请 的, 需 提 供 医 生 证 明 医 疗 记 录 收 据, 父 母 亲 及 本 人 户 籍 情 况 ( 户 口 本 居 住 证 明 等 ), 其 他 原 因 申 请 参 照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 转 出 院 校 和 接 收 院 校 的 公 示 情 况 及 结 果 ( 涉 及 外 省 院 校 的, 公 示 情 况 按 其 所 在 省 要 求 ) ( 三 ) 转 学 所 需 材 料 均 由 学 生 提 供, 学 生 必 须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凡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一 经 查 实, 属 我 院 学 生 申 请 转 出 的, 我 院 退 回 转 出 申 请 并 根 据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对 学 生 本 人 做 记 过 或 记 过 以 上 的 处 分 ; 属 我 院 经 办 人 员 在 办 理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由 监 察 与 审 计 部 按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属 外 校 学 生 申 请 转 入 的, 我 院 可 拒 绝 转 入 申 请 并 向 对 方 学 校 如 实 通 报 学 生 造 假 的 情 况 第 五 十 三 条 外 校 学 生 要 求 转 入 我 院,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1 学 生 按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要 求 填 报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转 学 审 批 表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在 我 院 规 定 受 理 学 生 转 学 申 请 的 时 间 内 交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核 2 对 符 合 我 院 培 养 要 求 且 我 院 具 有 教 学 能 力 的, 教 务 与

21 科 研 部 审 核 其 他 材 料 无 误 后, 经 招 生 委 员 会 同 意, 报 系 院 两 级 会 议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并 将 转 入 学 生 名 单 表 决 情 况 如 实 记 入 会 议 纪 要 3 会 议 纪 要 印 发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负 责 通 知 学 生 我 院 对 其 转 学 申 请 的 审 批 结 果 对 系 院 两 级 会 议 表 决 同 意 转 入 的 学 生, 在 全 院 范 围 内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学 生 姓 名, 转 出 拟 转 入 学 校 和 专 业 名 称, 入 学 年 份 学 生 当 年 高 考 分 数 拟 转 入 专 业 当 年 录 取 分 数, 转 学 理 由,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4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后 由 院 长 签 署 接 收 函, 由 学 院 办 公 室 将 接 收 函 发 至 对 方 学 校 5 学 生 原 就 读 高 校 在 本 省 的, 我 院 负 责 向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上 报 我 院 的 公 示 结 果 及 会 议 纪 要, 其 余 相 关 的 转 学 手 续 和 材 料 均 由 对 方 高 校 申 报 学 生 原 就 读 高 校 在 外 省 的, 由 我 院 向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申 报 证 明 材 料 和 正 式 行 文 申 请 备 案 第 五 十 四 条 我 院 学 生 要 求 转 到 外 校 学 习 的,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1 学 生 填 写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本 科 生 学 籍 变 动 呈 批 表, 在 我 院 规 定 受 理 学 生 转 学 申 请 的 时 间 完 成 申 请 程 序 送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批 2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批 通 过 后, 学 生 填 报 转 学 审 批 表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至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拟 转 至 本 省 高 校 的, 按

22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要 求 填 报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转 学 审 批 表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拟 转 到 外 省 高 校 的, 按 转 入 省 (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转 学 规 定 要 求 办 理 3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核 实 学 生 的 材 料 后, 报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并 在 会 议 纪 要 印 发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我 院 对 其 转 学 申 请 的 审 批 结 果 经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表 决 同 意 转 出 的 学 生, 需 在 会 议 纪 要 印 发 后 的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供 对 方 学 校 校 长 签 署 的 接 收 函 4 我 院 接 到 对 方 学 校 的 接 收 函 后,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在 全 院 范 围 内 对 转 出 学 生 信 息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学 生 姓 名, 拟 转 入 学 校 和 专 业 名 称, 入 学 年 份 学 生 当 年 高 考 分 数 拟 转 入 专 业 当 年 录 取 分 数 转 学 理 由,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5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后, 由 我 院 向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申 报 证 明 材 料 和 正 式 行 文 申 请 备 案 第 五 十 五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在 厅 网 站 公 布 同 意 备 案 的 结 果 后,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学 生 办 理 入 学 或 离 校 手 续 学 生 办 理 入 学 或 离 校 手 续 后, 正 式 完 成 转 学 流 程, 我 院 负 责 学 生 在 学 信 平 台 上 的 学 籍 和 个 人 档 案 转 入 或 转 出 的 后 续 事 宜 第 七 章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与 复 学

23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休 学 : ( 一 ) 因 伤 病 经 校 医 院 或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确 需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 二 ) 一 学 期 内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需 请 长 假, 缺 课 的 时 间 累 积 超 过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 三 ) 因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出 国 留 学 等 合 理 原 因, 经 本 人 申 请, 系 办 公 室 核 实 无 误 者 ; ( 四 ) 在 校 期 间, 因 需 要 搞 科 技 开 发 创 办 企 业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须 暂 时 中 断 学 业 的, 经 本 人 申 请, 系 办 公 室 审 查 情 况 属 实 者 ; ( 五 ) 学 院 按 有 关 规 定 认 定 必 须 休 学 者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者, 经 本 人 申 请, 系 办 公 室 审 查 情 况 属 实 者, 可 申 请 保 留 学 籍 至 其 退 役 后 两 年 第 五 十 八 条 在 学 院 允 许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学 生 休 学 累 计 的 时 间 为 1 至 3 年, 休 学 次 数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2 次 保 留 学 籍 时 间 不 计 入 学 习 时 间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生 在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不 得 住 在 学 院, 也 不 准 随 班 听 课 或 参 加 考 核, 无 特 殊 情 况 不 得 提 前 复 学 第 六 十 条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按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 一 ) 学 生 填 写 学 籍 变 动 呈 批 表 ( 附 件 3),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因 病 休 学 的 必 须 附 上 医 院 证 明 ), 按 表 格 顺 序 办

24 理 规 定 流 程 ( 二 ) 学 生 所 在 系 办 公 室 收 到 学 生 休 学 申 请 时, 应 向 学 生 家 长 核 实 情 况, 确 认 无 误 后 做 好 学 生 休 学 的 备 案 手 续, 并 打 印 离 校 手 续 单, 指 引 学 生 在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核 同 意 其 学 籍 变 动 申 请 后 完 成 离 校 手 续 ( 三 ) 学 生 办 理 完 相 关 流 程 后, 将 学 籍 变 动 呈 批 表 和 离 校 手 续 单 交 至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后 报 学 院 发 正 式 文 件 同 意 学 生 休 学, 休 学 之 日 按 学 生 申 请 之 日 计 ( 四 ) 凡 经 批 准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的 学 生, 系 办 公 室 应 及 时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领 取 学 院 印 发 的 关 于 同 意 其 学 籍 变 动 的 文 件 ( 五 )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后, 未 将 学 籍 变 动 呈 批 表 和 离 校 手 续 单 交 教 务 与 科 研 审 批 同 意 就 擅 自 离 校 的, 学 院 不 予 承 认 学 生 的 休 学 申 请, 离 校 连 续 超 过 两 周 的 可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六 十 一 条 休 学 学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休 学 的 学 生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院 予 以 保 留 学 籍 ; ( 二 ) 学 生 在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的 待 遇 ( 三 )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应 回 家 疗 养 病 休 期 间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有 关 医 保 规 定 执 行 ( 四 ) 学 生 休 学 回 家, 往 返 路 费 自 理 ; 其 户 口 不 变 更 ( 五 ) 学 院 不 对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发 生 的 事 故 负 责

25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生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复 学 : ( 一 ) 休 学 期 满 ; ( 二 )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退 役 后 两 年 内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按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 一 ) 学 生 填 写 学 籍 变 动 呈 批 表,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因 病 休 学 的 必 须 附 上 康 复 诊 断 证 明 ), 按 表 格 顺 序 办 理 规 定 流 程 ( 二 ) 学 生 所 在 系 办 公 室 收 到 学 生 复 学 申 请 时, 应 核 实 学 生 情 况, 确 认 无 误 后, 安 排 学 生 复 习 后 跟 读 年 级 专 业 班 级 等, 并 打 印 到 校 手 续 单, 指 引 学 生 在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核 同 意 其 复 学 申 请 后 完 成 到 校 手 续 ( 三 ) 学 生 办 理 完 相 关 流 程 后, 将 学 籍 变 动 呈 批 表 和 到 校 手 续 单 交 至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后 报 学 院 办 公 室 发 正 式 文 件 同 意 学 生 复 学, 复 学 之 日 按 学 生 申 请 之 日 计 ( 四 ) 凡 经 批 准 复 学 的 学 生, 系 办 公 室 应 及 时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领 取 学 院 印 发 的 关 于 同 意 其 复 学 的 文 件 ( 五 )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后, 未 将 学 籍 变 动 呈 批 表 和 离 校 手 续 单 交 教 务 与 科 研 审 批 同 意 就 擅 自 到 校 跟 班 就 读 的, 学 院 不 予 承 认 学 生 的 复 学 申 请, 其 选 课 记 录 和 成 绩 管 理 按 休 学 学 生 处 理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生 复 学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26 ( 一 ) 复 学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在 休 学 期 满 时 复 学, 复 学 申 请 可 在 休 学 期 满 之 日 计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 因 病 休 学 的 要 附 康 复 诊 断 证 明 ) ( 二 )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提 前 复 学, 需 向 系 办 公 室 提 交 申 请, 系 办 公 室 审 核 无 误 后 报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者 可 按 申 请 时 间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审 批 未 通 过 者 必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三 ) 复 学 学 生 原 则 上 跟 原 专 业 相 衔 接 的 年 级 学 习 ( 四 ) 对 在 休 学 期 间 有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不 准 复 学 ( 五 ) 复 学 学 生 的 缴 费 标 准 与 其 复 学 后 就 读 的 专 业 同 年 级 学 生 相 同 第 八 章 注 销 学 籍 第 六 十 五 条 注 销 学 籍 的 类 型 包 括 退 学 和 死 亡 第 六 十 六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不 论 何 种 原 因, 学 习 时 间 累 计 超 过 学 院 允 许 的 学 习 年 限 者 ; ( 二 ) 休 学 期 满 未 申 请 延 后 复 学 或 超 过 应 复 学 时 间 两 周 仍 未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或 病 休 期 满 经 复 学 复 查 不 合 格 且 不 再 符 合 继 续 休 学 条 件 者 ; ( 三 ) 按 规 定 必 须 休 学 而 拒 不 休 学 者 ; ( 四 ) 经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27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 ( 五 )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逾 期 两 周 不 注 册 且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院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七 ) 本 人 自 行 申 请 退 学, 经 说 服 教 育 无 效 者 第 六 十 七 条 因 各 种 原 因 退 学 的 学 生, 均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第 六 十 八 条 对 已 经 达 到 退 学 条 件 经 说 服 后 仍 不 愿 本 人 或 委 托 他 人 来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的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学 生 所 在 系 提 出, 按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本 科 生 自 动 退 学 工 作 流 程 要 求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经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报 院 长 办 公 工 会 研 究 决 定 第 六 十 九 条 学 生 自 行 申 请 退 学, 按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 一 ) 学 生 填 写 学 籍 变 动 呈 批 表,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按 表 格 顺 序 办 理 规 定 流 程 ( 二 ) 学 生 所 在 系 办 公 室 收 到 学 生 退 学 申 请 时, 应 向 学 生 家 长 核 实 情 况, 确 认 无 误 后 做 好 学 生 退 学 的 备 案 手 续 ( 三 ) 学 生 办 理 完 相 关 流 程 后, 将 学 籍 变 动 呈 批 表 和 到 校 手 续 单 交 至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后 报 学 院 发 正 式 文 件 同 意 学 生 退 学, 退 学 之 日 按 学 生 申 请 之 日 计 ( 四 ) 凡 经 批 准 退 学 的 学 生, 系 办 公 室 在 收 到 学 院 的 退 学 决 定 书 后 应 及 时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领 取 并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 五 ) 学 生 申 请 退 学 后, 未 将 学 籍 变 动 呈 批 表 和 离

28 校 手 续 单 交 教 务 与 科 研 审 批 同 意 就 擅 自 离 校 的, 学 院 不 予 承 认 学 生 的 退 学 申 请, 相 关 费 用 和 个 人 档 案 不 予 退 回 第 七 十 条 具 有 正 式 学 籍 的 学 生 死 亡, 由 系 办 公 室 提 交 情 况 说 明, 附 死 亡 通 知 书, 交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核 后 将 其 学 籍 注 销 第 七 十 一 条 学 生 注 销 学 籍 善 后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退 学 的 学 生, 在 收 到 学 院 退 学 决 定 书 后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经 确 诊 患 有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由 家 长 或 抚 养 人 负 责 领 回 ( 二 ) 学 生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 ( 三 ) 注 销 学 籍 后, 学 生 或 亲 属 ( 退 学 的 学 生 须 办 完 离 校 手 续 后 方 可 申 请 ) 可 到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申 请 学 习 证 明, 学 满 一 年 及 以 上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肄 业 证 书 ( 四 )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办 理 第 九 章 取 消 学 籍 第 七 十 二 条 学 生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无 论 何 时 发 现,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其 学 籍, 退 回 原 地, 情 节 恶 劣 者, 转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第 七 十 三 条 取 消 学 生 学 籍, 按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 一 ) 发 现 学 生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的 相 关 系 办 公 室 或 部 门, 向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提 交 学 生 情 况 说 明 及 处 理 意

29 见, 并 提 供 学 生 个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学 籍 档 案 复 印 件 高 考 报 名 信 息 表 招 生 录 取 名 册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二 )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会 同 学 院 招 生 办 公 室 档 案 室 等 相 关 部 门 核 实 情 况, 核 实 无 误 后 报 院 务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 三 ) 院 务 会 议 同 意 取 消 学 生 学 籍 后,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报 学 院 办 公 室 发 正 式 文 件 同 意 取 消 学 生 学 籍,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及 家 长, 并 报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七 十 四 条 取 消 学 籍 学 生 善 后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取 消 学 籍 的 学 生, 按 学 院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 ( 二 ) 取 消 学 籍 者, 不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和 肄 业 证 书 第 十 章 肄 业 结 业 毕 业 和 荣 誉 毕 业 生 第 七 十 五 条 学 满 一 年 及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自 行 申 请 退 学 的 可 在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的 同 时 申 请 办 理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习 证 明, 收 到 学 院 退 学 决 定 书 7 个 工 作 日 后 可 到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领 取 ;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的, 可 在 收 到 退 学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申 请 办 理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习 证 明, 自 申 请 之 日 计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后 可 到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领 取 第 七 十 六 条 在 学 院 允 许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学 完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但 未 取 得 毕 业 规 定 学 分 且 不 愿 继 续 修 读 者, 可 申 请 作 结 业 处 理 申 请 作 结 业 处 理 的 学 生, 在 学 院

30 规 定 的 毕 结 业 申 请 时 间 内, 由 本 人 提 交 申 请 书, 经 系 主 任 同 意, 报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核 申 请 及 审 批 手 续 在 每 年 5 月 底 前 完 成 第 七 十 七 条 超 出 学 院 允 许 的 学 习 年 限 未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者, 按 结 业 处 理,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第 七 十 八 条 在 学 院 允 许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学 生 申 请 以 某 个 专 业 毕 业, 须 符 合 以 下 全 部 条 件 后, 才 准 予 毕 业, 并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 1 取 得 就 读 专 业 规 定 的 最 低 毕 业 总 学 分 ; 2 取 得 就 读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公 共 必 修 课 公 共 限 选 课 专 业 必 修 课 专 业 限 选 课 和 专 业 任 选 课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第 七 十 九 条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工 作 细 则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的 学 生,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后 可 以 向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申 请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八 十 条 学 习 3 年 修 满 规 定 学 分 的 学 生, 须 由 本 人 在 修 满 规 定 学 分 的 前 一 个 学 期 向 系 办 公 室 提 交 申 请 表 ( 附 件 4), 由 系 主 任 提 出 意 见, 报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核, 经 院 领 导 批 准, 准 予 毕 业, 并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证 书 时 间 按 实 际 毕 业 时 间 计 ; 符 合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条 件 者, 可 申 请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学 位

31 证 书 时 间 按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通 过 之 日 计 已 获 准 学 习 3 年 修 满 规 定 学 分 而 毕 业 的 学 生, 要 求 提 前 就 业, 应 当 提 前 一 年 向 学 院 本 科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与 校 友 工 作 部 提 交 申 请 书, 以 便 及 时 报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批 第 八 十 一 条 肄 业 结 业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颁 发 后, 由 学 生 个 人 自 行 保 管 和 使 用, 学 院 不 再 出 具 任 何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严 重 损 坏 无 法 继 续 使 用 的, 经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证 明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者, 不 再 出 具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第 八 十 二 条 学 院 设 立 荣 誉 毕 业 生 奖 励 机 制, 获 奖 者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全 部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坚 定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 二 ) 自 觉 遵 守 法 纪 和 学 院 的 规 章 制 度, 在 校 期 间 未 受 任 何 纪 律 处 分 ; ( 三 ) 身 体 健 康, 坚 持 体 育 锻 炼, 达 到 国 家 大 学 生 体 育 合 格 标 准 ; ( 四 ) 学 习 勤 奋 刻 苦, 成 绩 优 秀, 在 四 年 中 学 生 曾 两 年 获 得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 ( 五 ) 毕 业 论 文 或 毕 业 实 习 成 绩 优 秀 ; 顺 利 毕 业 并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32 ( 六 ) 一 级 荣 誉 毕 业 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不 低 于 3.8; 二 级 荣 誉 毕 业 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不 低 于 3.5; 三 级 荣 誉 毕 业 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不 低 于 3.0 第 八 十 三 条 学 院 设 立 以 下 级 别 的 奖 励 : ( 一 ) 一 级 荣 誉 毕 业 生 ; ( 二 ) 二 级 荣 誉 毕 业 生 ; ( 三 ) 三 级 荣 誉 毕 业 生 ; 第 八 十 四 条 学 院 对 获 得 上 述 奖 励 毕 业 生 采 用 以 下 方 式 予 以 表 彰 : ( 一 )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 ( 二 ) 通 报 表 扬 ; ( 三 ) 颁 发 证 书 及 纪 念 品 第 八 十 五 条 每 届 毕 业 生 中, 荣 誉 毕 业 生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毕 业 生 总 人 数 的 6% 其 中 一 级 荣 誉 毕 业 生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毕 业 生 总 人 数 的 1%; 二 级 荣 誉 毕 业 生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毕 业 生 总 人 数 的 2%; 三 级 荣 誉 毕 业 生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毕 业 生 总 人 数 的 3% 第 八 十 六 条 荣 誉 毕 业 生 的 评 选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学 院 发 文 公 布 评 选 时 间 和 获 奖 比 例 ; ( 二 ) 各 系 组 织 初 评 ; ( 三 ) 各 系 公 示 初 评 结 果 ; ( 四 ) 各 系 上 报 初 评 结 果 ; ( 五 )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对 初 评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33 ( 六 ) 学 术 委 员 会 对 复 核 结 果 投 票 ; ( 七 ) 学 院 公 布 最 终 结 果 ; ( 八 ) 学 院 召 开 表 彰 会 予 以 表 彰 第 八 十 七 条 评 选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5 天 ( 含 5 天 ) 第 八 十 八 条 荣 誉 毕 业 生 每 学 年 评 选 一 次 对 参 评 集 体 和 个 人 要 严 格 要 求, 宁 缺 勿 滥 : ( 一 ) 在 评 选 过 程 中, 凡 弄 虚 作 假 者, 一 经 发 现, 取 消 其 评 奖 资 格 ( 二 ) 颁 奖 后, 如 发 现 获 奖 个 人 有 任 何 不 符 合 获 奖 条 件 的, 由 学 院 取 消 其 荣 誉 称 号, 收 回 荣 誉 证 书, 并 登 报 声 明 ( 三 ) 因 本 条 第 一 二 款 取 消 评 奖 资 格 后 产 生 的 空 缺, 不 再 补 报 第 八 十 九 条 参 评 个 人 对 奖 项 评 选 有 异 议 者, 可 在 初 评 结 果 公 示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所 在 系 办 公 室 提 出 意 见 系 办 公 室 应 在 接 到 意 见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答 复 如 仍 有 异 议, 可 向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提 出,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应 在 接 到 意 见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形 成 审 查 意 见, 通 知 当 事 人 被 取 消 奖 励 资 格 的 个 人 如 有 异 议, 从 接 到 决 定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向 所 在 系 办 公 室 提 出 申 诉, 系 办 公 室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答 复 如 申 诉 个 人 仍 有 异 议, 可 向 学 院 学 生 申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学 院 学 生 申 诉 委 员 会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形 成 审 查 意 见, 通 知 申 诉 当 事 人

34 第 九 十 条 荣 誉 毕 业 生 应 于 每 年 5 月 底 前 评 选 完 毕,6 月 底 前 完 成 颁 奖 第 十 一 章 学 位 第 九 十 一 条 我 院 学 士 学 位 按 学 院 已 获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专 业 授 予 相 应 学 位 第 九 十 二 条 本 科 毕 业, 成 绩 达 到 下 述 要 求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二 ) 普 通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在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的 前 提 下, 按 现 行 的 绩 点 制, 其 必 修 课 专 业 选 修 课 的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须 达 到 1.5 及 以 上 ( 三 ) 经 学 院 同 意 修 读 双 学 位 者, 在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学 位 资 格 的 前 提 下, 完 成 双 学 位 专 业 要 求 的 有 关 课 程 修 读 和 通 过 考 核, 符 合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成 绩 要 求, 可 以 获 得 学 院 颁 发 的 两 种 学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未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者, 无 论 双 学 位 专 业 是 否 达 到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均 不 能 获 得 双 学 位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九 十 三 条 考 试 作 弊 者, 原 则 上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但 是, 若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三 个 条 件 者, 可 以 在 毕 业 前 2 个 月 提 出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经 所 在 系 审 议 批 准 后, 报 送 学 院 学 位

35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 一 ) 在 校 期 间, 未 再 受 到 学 院 系 的 其 他 纪 律 或 行 政 处 分 ( 二 )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发 生 后 的 后 续 学 习 期 间, 未 再 次 发 生 作 弊 行 为 ( 三 )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按 现 行 的 绩 点 制, 其 必 修 课 专 业 选 修 课 的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达 到 2.0 及 以 上 ; (2)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发 生 后 的 后 续 学 习 期 间, 思 想 品 行 表 现 优 秀, 并 且 在 本 专 业 同 年 级 所 有 学 生 中 学 业 成 绩 排 名 前 25%; (3)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专 业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或 以 第 一 完 成 人 获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或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获 国 家 省 部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项 ; (4) 获 得 在 国 内 外 高 校 ( 国 外 大 学 须 是 国 家 教 育 部 承 认 学 历 的 ) 攻 读 研 究 生 的 资 格 (5) 在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学 科 竞 赛 或 者 课 外 科 技 文 化 活 动 某 项 中 获 得 过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奖 励 ( 仅 指 个 人 或 5 人 以 内 [ 含 5 人 ] 的 团 体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党 团 组 织 或 学 术 机 构 的 表 彰 奖 励 ) 附 则 第 九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开 始 实 施, 由 教 务 与 科

36 研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九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如 因 学 生 手 册 印 制 时 间 与 国 家 教 育 部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最 新 政 策 公 布 时 间 有 滞 后, 导 致 与 国 家 教 育 部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最 新 政 策 有 不 同 处, 以 国 家 教 育 部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最 新 政 策 为 准

37 附 件 1: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本 科 生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申 请 表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照 出 生 日 期 学 号 片 所 在 系 专 业 联 系 地 址 申 请 专 业 联 系 电 话 已 辅 修 该 专 业 学 分 数 申 请 类 别 辅 修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学 生 申 请 理 由 学 生 所 在 系 意 见 申 请 专 业 所 在 系 意 见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意 见 填 表 说 明 : 1. 在 学 习 辅 修 专 业 基 础 上 继 续 申 请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的 学 生 需 填 写 已 辅 修 该 专 业 学 分 数, 并 附 已 辅 修 课 程 成 绩 表 2. 联 系 地 址 及 联 系 电 话 一 栏 遇 到 变 更 时, 要 及 时 通 知 辅 修 专 业 或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学 系 主 管 老 师, 以 免 造 成 误 课 或 误 考 3. 填 表 时 贴 一 寸 彩 色 照 片 一 张

38 附 件 2: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学 生 转 专 业 申 请 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学 号 年 级 入 学 日 期 现 专 业 申 请 转 入 专 业 手 机 号 码 ( 长 号 ) 奖 励 情 况 学 生 签 名 : 家 长 签 名 : 年 月 日 学 生 所 在 系 办 公 室 意 见 ( 情 况 是 否 属 实 及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 签 名 : 年 月 日 学 生 所 在 系 领 导 意 见 : 签 名 : 年 月 日 接 受 系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签 名 : 年 月 日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批 意 见 : 签 名 : 年 月 日 ( 公 章 ) 注 :1 仅 限 申 请 一 个 专 业 2 学 生 所 在 系 须 把 经 系 确 认 的 学 生 成 绩 单 附 后

39 附 件 3: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本 科 生 学 籍 变 动 呈 批 表 系 别 专 业 学 号 姓 名 性 别 联 系 电 话 生 源 地 家 庭 住 址 / 邮 编 入 学 年 份 变 动 类 别 ( 请 在 相 退 学 ( ) 转 学 ( 转 出 )( ) 注 销 学 籍 ( ) 应 的 括 号 里 打 ) 参 军 入 伍 保 留 学 籍 ( ) 休 学 ( ) 复 学 ( ) 申 请 本 表 需 附 1 学 生 本 人 亲 笔 陈 述 申 请 书 2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以 下 简 要 说 明 原 因 : 原 因 申 请 人 : 年 月 日 ( 可 附 家 长 亲 笔 同 意 信 或 传 真 件 ) 家 长 意 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系 具 体 意 见 ( 复 学 后 编 入 年 级 专 业 复 学 时 填 写 ) 系 签 章 : 年 月 日 学 工 部 意 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财 务 部 意 见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学 费 已 交 清 ( ) 未 交 清 ( ) 无 贷 款 ( ) 签 名 ( 公 章 ): 贷 款 有 贷 款 ( ) 元 年 月 日 核 意 见 签 名 : ( 公 章 ) 年 月 日 备 注 :1 签 名 栏 目 必 须 亲 笔 签 名, 打 印 或 代 签 无 效 2 退 学 出 国 留 学 保 留 学 籍 转 学 ( 转 出 ) 者, 须 填 写 交 费 情 况 栏 目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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