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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本 簡 章 無 發 售 紙 本, 請 自 行 至 網 頁 查 詢 或 列 印 編 印 單 位 :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組 聯 絡 地 址 :20224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北 寧 路 2 號 查 詢 電 話 : 轉 1200~1204 傳 真 電 話 :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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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項 目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1 頁 次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2~7 招 生 系 所 組 別 名 額 筆 試 科 目 及 考 科 總 表 8 共 同 規 範 一 招 生 類 別 二 修 業 年 限 三 報 考 資 格 四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五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六 成 績 核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七 放 榜 八 複 查 成 績 申 訴 九 錄 取 生 報 到 及 遞 補 十 附 註 ~13 13 各 系 所 分 則 14~25 附 錄 一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二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附 件 一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二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三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四 在 職 人 員 服 務 證 明 書 五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七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八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生 資 料 審 查 表 九 本 校 校 址 與 交 通 資 訊 校 區 平 面 圖 2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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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表 一 : 重 要 日 程 表 階 段 年 月 日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公 告 簡 章 五 公 告 並 提 供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報 名 五 三 開 始 報 名 繳 費 後 1 小 時 方 可 上 網 報 上 午 8 時 起 開 放 網 路 索 取 繳 費 帳 號 及 繳 名 費 上 午 9 時 起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截 止 請 提 早 作 業, 避 免 遇 到 報 名 下 午 3 時 30 分 截 止 索 取 繳 費 帳 號 截 止 日 網 路 塞 車 及 繳 費 下 午 5 時 截 止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截 止 ( 以 當 日 收 件 截 止 郵 戳 為 憑 ) 1. 以 同 等 學 力 境 外 學 歷 及 報 考 在 職 生 現 場 繳 交 者 至 下 午 5 時 止 者 須 寄 回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2. 考 試 科 目 有 資 料 審 查 者 須 寄 回 備 審 資 料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查 詢 及 開 放 列 請 逕 行 登 入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五 印 准 考 證 ( 報 考 無 口 試 之 所 者, 不 查 詢 須 列 印 ) 應 試 六 口 試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見 各 所 網 頁 公 告 三 放 榜 及 寄 發 成 績 單 榜 示 及 報 到 一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四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入 學 意 願 五 公 告 已 報 到 及 遞 補 順 序 名 單 凡 有 意 願 就 讀 本 校 之 正 備 取 生 ( 無 論 名 次 ), 請 務 必 上 網 登 記 入 學 意 願, 登 入 截 止 時 間 為 4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一 碩 專 班 錄 取 生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詳 見 簡 章 第 12 頁 105 學 年 度 本 校 行 事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曆 所 定 開 始 上 課 日 1

6 作 業 流 程 1 網 路 索 取 繳 費 帳 號 2 繳 交 報 名 費 2,000 元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注 意 事 項 1 開 放 時 間 : 104 年 12 月 25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5 年 2 月 24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止 ( 非 報 名 繳 費 期 間 不 開 放 ) 2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網 址 : 3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網 頁 後, 請 點 選 索 取 繳 費 帳 號, 進 入 申 請 畫 面 後, 請 輸 入 欲 報 考 系 所 組 考 生 本 人 資 料 及 畫 面 顯 示 之 驗 證 碼 後, 按 下 確 認 申 請 鍵 4 系 統 將 於 電 腦 螢 幕 上 顯 示 繳 費 帳 號 及 提 供 繳 費 單 下 載, 並 將 帳 號 發 送 至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5 每 個 繳 費 帳 號 僅 供 一 位 考 生 報 考 一 個 系 所 使 用, 如 欲 同 時 報 考 兩 系 所 之 考 生, 需 兩 個 繳 費 帳 號, 並 分 別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始 得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1 繳 費 時 間 : 104 年 12 月 25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5 年 2 月 24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止 2 繳 費 方 式 : (1) 持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IC 卡 至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 步 驟 : 插 入 金 融 IC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擇 繳 費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7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即 系 統 發 給 之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16 位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列 印 明 細 表 備 查 ( 請 查 看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 (2) 使 用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 需 付 手 續 費 ): 步 驟 :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擇 其 他 服 務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號 007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即 系 統 發 給 之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16 位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列 印 明 細 表 備 查 ( 請 查 看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 (3)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 請 持 系 統 列 印 之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臨 櫃 繳 費 或 可 至 各 臨 櫃 櫃 檯, 填 寫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戶 號 : 即 系 統 發 給 之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16 位,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金 額 :2,000 元 3. 配 合 銀 行 傳 送 繳 款 資 料 時 間 每 天 9:00~23:30, 請 於 該 期 間 內 轉 帳 繳 費 ( 注 意 :23:30~24:00 請 勿 轉 帳 ) 4. 因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5 年 2 月 24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考 生 務 請 於 期 限 內 儘 早 繳 費 及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繳 費 最 後 一 日 (2 月 24 日 ) 請 勿 臨 櫃 繳 費, 以 免 由 於 各 行 庫 人 工 作 業 延 誤 報 名 5. 經 繳 費 1 小 時 後, 可 登 入 至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左 側 樹 狀 結 構 的 招 生 考 試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後 即 可 進 行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2

7 作 業 流 程 3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繳 費 1 小 時 後 方 能 上 網 登 錄 ) 4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及 修 改 注 意 事 項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104 年 12 月 25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2 月 24 日 下 午 5 時 止 2. 網 址 : (1) 請 輸 入 身 分 證 號 繳 費 帳 號 自 設 密 碼 畫 面 上 安 全 驗 證 碼 後 進 行 第 一 次 登 入 (2) 請 仔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後 按 確 認 (3) 登 入 後 請 點 選 左 側 樹 狀 結 構 的 招 生 考 試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後 即 可 進 行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的 動 作 請 詳 實 填 寫 您 的 報 名 資 料, 如 電 話 地 址 等 資 料 ( 以 利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後 各 項 文 件 順 利 寄 達 ) 3. 上 傳 照 片 ( 上 傳 照 片 規 格 請 參 見 注 意 事 項 1( 第 6 頁 ), 如 未 上 傳 或 所 上 傳 之 照 片 不 符 規 定, 應 於 通 知 時 間 內 補 繳,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或 有 異 議,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4.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後 按 確 認, 畫 面 會 顯 示 報 名 成 功 訊 息 並 提 供 下 載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封 面 5. 報 名 資 料 若 需 造 字 部 分, 請 將 該 字 以 # 表 示, 並 請 填 寫 附 件 1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於 報 名 期 間 以 傳 真 方 式 ( ) 回 覆, 由 本 校 代 為 處 理 6. 考 生 於 24 小 時 內 會 依 所 填 帳 號 收 到 報 名 成 功 訊 息, 如 未 收 到 者, 請 依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流 程, 上 網 查 看 是 否 已 完 成 登 錄, 如 可 登 入 系 統 並 顯 示 報 考 資 料 即 表 示 已 登 錄 成 功 7. 請 牢 記 個 人 密 碼, 俾 利 日 後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或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等 相 關 作 業 1.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後, 如 需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或 發 現 資 料 有 誤 需 上 網 修 改 時,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登 入 系 統 確 認 及 修 改 2. 請 依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流 程 登 入 系 統, 登 入 後 請 點 選 左 側 樹 狀 結 構 的 招 生 考 試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即 可 進 行 修 改 3. 考 生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不 可 修 改, 如 輸 入 錯 誤 請 逕 洽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組 4. 完 成 後 請 按 確 認 修 改 鍵, 否 則 報 名 資 料 將 無 法 更 新 5. 考 生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故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並 核 對 清 楚 無 誤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3

8 作 業 流 程 5 寄 繳 備 審 資 料 及 應 核 驗 文 件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成 功 後, 請 自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下 載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封 面 (PDF 格 式 ), 列 印 出 來 後 貼 於 合 適 大 小 的 信 封 袋 上, 並 將 您 所 報 考 系 所 指 定 之 資 料 寄 回 本 校 2. 寄 繳 報 名 資 料 時, 請 依 以 下 規 定 裝 寄 : (1)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需 寄 繳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2) 需 寄 繳 現 職 機 關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書 正 本, 內 容 應 包 含 服 務 機 構 全 銜 考 生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在 職 期 間 開 立 日 期 ( 限 報 名 前 一 個 月 內 開 立 者 有 效 ) 等 ( 詳 見 第 9 頁 說 明 ) (3) 以 國 外 學 歷 及 以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參 見 第 9 頁 說 明 (4) 需 依 簡 章 各 系 所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資 料, 請 參 見 第 14~25 頁 (5) 需 寄 繳 之 學 歷 ( 力 ) 及 在 職 證 明 資 料 請 勿 與 備 審 資 料 裝 釘, 俾 便 資 格 審 核 作 業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請 自 行 備 份, 資 料 經 審 核 後,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概 不 退 還 (6) 繳 交 方 式 : 請 自 備 適 當 大 小 信 封 ( 建 議 大 於 A4), 並 自 行 黏 貼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提 供 之 信 封 封 面, 將 應 繳 資 料 由 上 而 下 依 順 序 整 理 齊 全 後, 裝 入 信 封 內, 親 送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基 隆 市 北 寧 路 2 號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組 (7) 繳 交 資 料 期 限 :104 年 12 月 25 日 起 至 105 年 2 月 24 日 止, 郵 戳 為 憑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悉 依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網 頁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據, 不 另 提 供 報 名 表 下 載 列 印 6 列 印 准 考 證 報 名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即 輸 入 電 腦 建 檔, 請 自 3 月 4 日 起 逕 行 登 入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 考 生 報 名 作 業 / 查 詢 報 名 審 查 結 果 / 補 列 印 准 考 證 畫 面 列 印 4

9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1. 網 路 索 取 繳 費 帳 號 開 放 時 間 自 104 年 12 月 25 日 上 午 8 時 至 105 年 2 月 24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止 2.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費 期 間 自 104 年 12 月 25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5 年 2 月 24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止 注 意 :23:30~24:00 請 勿 轉 帳 3. 登 入 考 試 招 生 系 統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及 上 傳 照 片 請 於 繳 費 後 一 小 時, 再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自 104 年 12 月 25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2 月 24 日 下 午 5 時 止 4.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於 報 名 時 間 內 登 入 招 生 系 統 確 認 及 修 改 5.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請 自 備 適 當 大 小 信 封 ( 黏 貼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封 面 並 附 上 相 關 資 料 ( 詳 第 4 頁 ), 於 105 年 2 月 24 日 止, 親 送 或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20224 基 隆 市 北 寧 路 2 號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組 6. 列 印 准 考 證 報 名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即 輸 入 電 腦 建 檔, 請 自 3 月 4 日 起 逕 行 登 入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 考 生 報 名 作 業 / 查 詢 報 名 審 查 結 果 / 補 列 印 准 考 證 5

10 報 名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 考 生 報 名 時 請 先 備 妥 半 身 照 片 電 子 檔, 以 利 迅 速 完 成 報 名 ; 檔 案 規 格 需 符 合 :(1) 三 個 月 內 近 照 (2) 脫 帽 正 面 五 官 清 晰 之 大 頭 照 (3) 背 景 為 白 色 或 淺 色 (4) 不 得 使 用 生 活 照 或 合 成 照 (5) 影 像 畫 素 不 得 低 於 400X500 pixels; 考 生 如 無 電 子 檔, 亦 可 以 郵 寄 方 式 繳 交 2 吋 照 片 一 張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組 代 為 掃 描 上 傳 ( 照 片 請 務 必 註 明 報 考 系 所 組 姓 名 及 繳 費 帳 號 ) 2 報 名 考 生 倘 屬 低 收 入 戶 者, 可 免 繳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報 名 費 惟 為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需 要, 考 生 請 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 起 至 12 月 30 日 止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件 2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並 連 同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鄰 里 長 核 發 之 清 寒 證 明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逕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組, 俟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組 審 核 通 過 後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電 話 通 知 上 網 報 名 ( 每 生 以 報 考 ㄧ 系 所 組 為 限 ) 3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考 生 得 申 請 減 免 報 名 費 十 分 之 三 惟 為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需 要, 仍 請 考 生 先 行 完 成 繳 費 報 名 後, 於 105 年 2 月 26 日 前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件 3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並 連 同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逕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組 辦 理 退 費 ( 每 生 以 減 免 ㄧ 系 所 組 為 限 ) 4 報 名 費 繳 費 完 成 後, 除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已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1) 經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2) 逾 期 繳 費 重 複 繳 費 或 溢 繳 (3) 已 繳 費, 但 未 完 成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4) 中 低 收 入 考 生 減 免 報 名 費 十 分 之 三 除 經 審 查 後 資 格 不 符 者, 由 本 校 通 知 考 生 申 請 退 費 外, 其 餘 考 生 應 主 動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退 費 請 於 105 年 2 月 26 日 前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件 3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並 連 同 繳 費 收 據 或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本 人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逕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組,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退 費 申 請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概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取 消 報 名 及 申 請 退 費 5 考 生 輸 入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應 正 確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通 訊 地 址 為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後 各 項 文 件 用 ( 請 輸 入 105 年 9 月 前 掛 號 函 件 可 收 件 地 址 ) 6 報 考 資 料 以 網 路 上 個 人 輸 入 資 料 為 準, 不 得 以 寄 送 資 料 更 改 系 所 組 別, 如 導 致 無 法 報 名 成 功 者, 考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考 生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結 束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身 份 別 等 報 名 後 如 有 更 名 地 址 變 更 等 情 形 者, 請 逕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組 (02) 分 機 1200~1204 辦 理 7 凡 可 於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前 可 畢 業, 取 得 具 一 般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位 證 書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延 修 生 ), 報 名 時 肄 畢 業 別 請 勾 選 畢 業, 畢 業 年 月 請 輸 入 105 年 6 月 8 報 名 時 不 限 報 考 系 所 組 數, 惟 因 本 校 各 系 所 口 試 日 期 統 一, 如 時 間 衝 突 未 能 同 時 應 考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同 時 報 考 2 個 系 所 組 別 以 6

11 上 者, 請 分 別 上 網 取 得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報 名, 並 須 分 別 裝 袋 寄 送 9 網 路 申 請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截 止 日 當 天, 若 發 生 歸 責 於 本 校 網 路 或 系 統 服 務 中 斷 因 素 致 無 法 報 名, 則 申 請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截 止 日 順 延 一 天, 請 留 意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10 報 名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即 輸 入 電 腦 建 檔, 請 自 3 月 4 日 起 逕 行 登 入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 考 生 報 名 作 業 / 查 詢 報 名 審 查 結 果 / 補 列 印 准 考 證 11 持 有 證 明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有 特 殊 需 求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逕 與 本 校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組 聯 繫 :(02) 分 機 1200~1204, 俾 利 本 校 評 估 審 議 後 協 助 安 排 12 考 生 登 錄 之 資 料, 將 作 為 本 次 招 生 試 務 及 相 關 統 計 分 析 使 用, 錄 取 生 資 料 並 移 轉 至 學 籍 管 理 單 位 使 用 放 榜 時 正 備 取 生 之 個 人 姓 名 將 會 以 全 名 顯 示 於 榜 單 上, 其 餘 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7

12 招 生 系 所 組 別 名 額 及 考 試 資 訊 總 表 頁 碼 系 所 組 別 身 份 別 名 額 書 審 考 試 資 訊 商 船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不 分 組 在 職 生 26 班 資 料 審 查 無 筆 試 無 口 試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不 分 組 在 職 生 22 職 專 班 航 運 管 理 組 資 料 審 查 無 筆 試 自 09:00 開 始 口 試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不 分 組 在 職 生 23 職 專 班 企 業 管 理 組 資 料 審 查 無 筆 試 自 09:00 開 始 口 試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國 際 物 不 分 組 在 職 生 18 流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料 審 查 無 筆 試 自 09:00 開 始 口 試 食 品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不 分 組 在 職 生 27 專 班 資 料 審 查 無 筆 試 自 09:00 開 始 口 試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不 分 組 在 職 生 19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料 審 查 無 筆 試 無 口 試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不 分 組 在 職 生 16 職 專 班 資 料 審 查 無 筆 試 自 09:30 開 始 口 試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碩 士 不 分 組 在 職 生 19 在 職 專 班 資 料 審 查 無 筆 試 自 09:00 開 始 口 試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不 分 組 在 職 生 28 職 專 班 資 料 審 查 無 筆 試 下 午 1 時 30 分 開 始 口 試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不 分 組 在 職 生 26 職 專 班 資 料 審 查 無 筆 試 自 09:00 分 開 始 口 試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士 甲 組 在 職 生 15 資 料 審 查 無 筆 試 自 09:00 開 始 口 試 在 職 專 班 乙 組 在 職 生 15 資 料 審 查 無 筆 試 口 試 時 間 另 行 公 告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不 分 組 在 職 生 26 專 班 無 筆 試 自 09:00 開 始 口 試 ( 含 資 料 審 查 ) 8

13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共 同 規 範 一 招 生 類 別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授 課 時 間 一 律 訂 於 夜 間 或 星 期 例 假 日, 考 生 報 考 時 請 自 行 衡 量 二 修 業 年 限 : 一 至 四 年 三 報 考 資 格 : 請 參 考 各 系 所 分 則 之 報 考 資 格 ( 一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尚 須 具 備 下 列 各 項 :( 如 各 系 所 分 則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 1 現 為 公 務 機 關 公 民 營 企 業 之 在 職 人 員, 報 名 時 須 檢 附 現 職 機 構 開 立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格 式 可 依 各 現 職 機 構 規 定, 惟 內 容 應 包 含 服 務 機 構 全 銜 考 生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在 職 期 間 開 立 日 期 ( 限 報 名 前 一 個 月 內 有 效 ) 等 相 關 訊 息, 俾 利 審 查, 如 現 職 機 關 並 無 格 式 可 參 考 附 件 4 格 式 使 用 2 有 關 工 作 經 歷 及 年 資 依 各 系 所 之 規 定 ( 二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碩 士 班,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因 其 身 分 法 令 限 制 無 法 入 學 就 讀 者,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三 )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之 考 生, 應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查 驗,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請 使 用 附 件 5 格 式 ) 經 畢 業 學 校 所 在 地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四 )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參 考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報 考 ( 五 ) 考 生 可 於 105 年 3 月 4 日 起 登 入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 查 詢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通 過 審 核 者 可 以 列 印 准 考 證, 僅 書 面 審 查 者 可 不 用 列 印 准 考 證 ( 六 ) 錄 取 之 研 究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經 查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塗 改 等 情 事,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並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撤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七 )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之 招 生 考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報 考 及 錄 取 資 格 9

14 四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 ( 一 ) 報 名 日 期 : 104 年 12 月 25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5 年 2 月 24 日 下 午 5 時 止 ( 繳 費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當 天 下 午 3 時 30 分 止 ) ( 二 ) 報 名 方 式 : 採 網 路 報 名 及 寄 送 資 料 ( 參 見 第 2~7 頁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 五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 ( 一 )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 二 ) 考 試 時 間 : 請 參 見 招 生 系 所 組 別 名 額 及 考 試 資 訊 總 表 ( 第 8 頁 ) ( 三 ) 考 試 地 點 :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北 寧 路 2 號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口 試 地 點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考 生 應 試 時,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 以 備 查 驗 六 成 績 核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 一 ) 成 績 核 算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 二 ) 錄 取 標 準 : 1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別 訂 定 之, 各 考 生 之 總 成 績 須 達 各 系 所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然 後 再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依 次 錄 取 若 考 生 總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2 考 生 於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遇 正 取 生 出 缺 時, 得 依 公 告 之 遞 補 順 序 依 次 遞 補 3 總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4 錄 取 學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除 各 系 所 有 規 定 依 其 規 定 錄 取 外, 依 各 系 所 ( 組 ) 考 試 科 目 編 號 一 二 之 順 序 為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優 先 錄 取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科 目 分 數 之 較 高 分 者 ; 考 列 科 目 如 不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者, 則 該 科 不 列 入 同 分 參 酌 分 數 之 順 序 10

15 七 放 榜 : ( 一 ) 於 105 年 3 月 30 日 下 午 4 時 放 榜 ( 二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公 佈 欄 與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並 專 函 通 知 ( 三 ) 網 路 查 詢 : 八 複 查 成 績 申 訴 ( 一 ) 成 績 複 查 : 1 填 寫 簡 章 附 件 6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備 妥 回 郵 信 封 ( 貼 足 郵 資 ), 及 繳 交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付, 匯 票 抬 頭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 於 105 年 4 月 11 日 前 ( 含 ) 寄 至 :20224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北 寧 路 2 號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組 收 ( 郵 戳 為 憑 ) 2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加 總 是 否 有 誤 是 否 漏 閱 及 成 績 登 錄 是 否 錯 誤 為 範 圍, 不 得 提 出 資 料 重 審 3 複 查 結 果 若 因 增 減 分 數 致 錄 取 情 形 有 所 異 動, 申 請 複 查 之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二 ) 申 訴 : 應 考 考 生 若 有 申 訴 情 事, 須 於 放 榜 後 兩 週 內,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逕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裁 決 後 再 覆 函 說 明 處 理 並 依 其 執 行 九 報 到 : 本 校 採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及 新 生 入 學 驗 證 二 階 段, 二 階 段 均 需 完 備, 始 為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 一 )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正 備 取 生 凡 有 意 就 讀 者 均 需 上 網 登 記 1 登 記 網 址 : 凡 有 意 願 就 讀 本 校 之 正 備 取 生 ( 無 論 名 次 ), 請 務 必 上 網 登 記 入 學 意 願, 登 錄 時 間 自 105 年 4 月 14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4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止, 逾 時 未 登 記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登 記 2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4 月 27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已 完 成 意 願 登 記 之 錄 取 生 名 單 及 遞 補 順 序 名 單 11

16 ( 二 ) 新 生 入 學 驗 證 : 1 完 成 登 記 並 確 定 錄 取 之 新 生, 仍 應 依 限 辦 理 入 學 驗 證 程 序,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2 獲 錄 取 新 生 應 持 與 報 名 時 所 登 錄 報 考 資 格 相 符 之 證 件 至 各 錄 取 系 所 辦 理 新 生 入 學 驗 證 3 新 生 驗 證 日 期 :105 年 6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6 時 止, 親 送 錄 取 系 所, 或 由 受 託 人 攜 帶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及 受 託 人 雙 方 身 分 證 件 及 新 生 入 學 應 繳 驗 證 件, 代 為 辦 理 手 續 ; 或 於 6 月 20 日 至 24 日 郵 寄 至 錄 取 系 所 ( 郵 戳 為 憑, 最 遲 須 於 6 月 24 日 寄 出 ) 4 新 生 入 學 驗 證 應 檢 附 :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親 臨 或 委 託 者 驗 訖 發 還 ), 郵 寄 者 請 寄 影 本 (2) 本 國 學 歷 應 繳 交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約 於 10 月 初 由 各 系 所 發 還, 期 間 若 因 參 加 各 項 考 試 或 其 他 用 途, 需 要 證 書 影 印 本 者, 請 事 先 影 印 留 存 ) (3)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之 考 生, 錄 取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4)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之 考 生 須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繳 驗 經 教 育 部 檢 覈 採 認 之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位 證 書 或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 影 本 5 新 生 報 到 驗 證 時 應 屆 生 如 因 就 讀 學 校 行 政 作 業 成 績 結 算 或 暑 修 等 原 因 無 法 如 期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延 遲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證 明 及 切 結 書 ( 格 式 請 由 進 修 推 廣 組 網 頁 下 載 ), 經 本 校 同 意 後 展 延 繳 交, 考 生 並 應 主 動 於 切 結 時 間 內 補 繳 6 如 遞 補 期 限 截 止 前, 有 已 錄 取 新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將 由 各 系 所 按 遞 補 順 序 名 單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獲 遞 補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應 自 通 知 日 起 3 天 內 檢 具 上 述 第 4 點 入 學 驗 證 資 料, 至 錄 取 系 所 辦 理 報 到, 逾 時 未 完 成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 三 ) 已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者 或 已 完 成 報 到 驗 證 者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時,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 服 務 系 統 / 研 究 所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 登 入 後 點 選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列 印 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簽 名 後 親 送 或 寄 回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組 收 即 可 ( 四 ) 正 取 生 如 同 獲 錄 取 於 本 校 多 系 所 時, 僅 得 擇 一 系 所 辦 理 登 錄 就 讀 意 願 ; 正 取 生 如 同 獲 備 取 於 其 他 系 所 時, 考 生 已 辦 理 正 取 生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者, 則 視 同 放 棄 備 取 遞 補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 五 ) 錄 取 之 學 生, 如 有 意 願 以 雙 重 學 籍 身 分 就 讀 者, 應 於 註 冊 前 經 本 校 就 12

17 讀 系 所 同 意 ( 六 ) 錄 取 生 逾 時 未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者, 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遞 補 作 業 期 限 至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課 日 止, 逾 遞 補 截 止 時 間 若 仍 有 缺 額 亦 不 再 遞 補 ( 七 ) 報 到 驗 證 後, 仍 應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日 期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及 註 冊 入 學 十 附 註 ( 一 )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傳 染 病 流 行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致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不 能 如 期 進 行 考 試 時, 由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統 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及 補 考 時 間,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 二 ) 考 生 錄 取 後, 因 病 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學 者, 應 依 本 校 夜 間 學 制 新 生 入 學 須 知 規 定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一 年 備 取 生 遞 補 為 正 式 生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三 ) 役 男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本 校 不 另 發 報 考 證 明 另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據 此, 考 生 如 已 於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後, 再 報 考 他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並 經 錄 取, 該 有 關 之 兵 役 問 題 須 自 行 負 責 ( 四 ) 有 關 辦 理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逕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或 逕 洽 進 修 推 廣 組 查 詢 相 關 規 定 ( 五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係 自 給 自 足 為 原 則, 故 學 分 費 至 少 為 一 般 研 究 生 學 分 費 三 倍, 學 雜 費 基 數 比 照 本 校 相 關 學 院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收 費 ( 六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以 報 到 人 數 達 15 人 以 上 為 開 班 原 則, 如 人 數 不 足, 本 校 得 不 予 開 班, 並 退 還 考 生 報 名 費 之 二 分 之 一 ; 如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十 人, 本 校 得 逕 予 退 件 並 全 額 退 費 13

18 系 所 商 船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依 部 頒 規 定 辦 理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組 別 考 試 科 目 ㄧ 般 生 名 額 無 一 資 料 審 查 1 100% 在 職 生 名 額 26 名 不 分 組 備 註 資 料 審 查 內 容 : 一 個 人 學 經 歷 ( 含 個 人 職 務 內 容 工 作 成 就 或 專 業 表 現 等 具 體 說 明 ) 二 自 傳 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之 年 資 證 明 四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研 究 能 力 之 審 查 資 料 聯 絡 電 話 : 轉 3031 網 址 : 14

19 系 所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航 運 管 理 組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依 部 頒 規 定 辦 理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組 別 考 試 科 目 一 口 試 1 50% 二 資 料 審 查 1 50% 不 分 組 ㄧ 般 生 名 額 無 在 職 生 名 額 22 名 備 註 一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航 運 管 理 組 企 業 管 理 組 及 國 際 物 流 管 理 三 組 採 聯 合 招 生, 考 生 報 名 時 選 擇 報 考 之 組 別 為 第 一 志 願, 並 得 就 聯 合 招 生 組 別 選 填 其 他 志 願 ( 如 無 意 願 就 讀 其 他 組 別 亦 可 選 擇 不 填 ),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錄 取 考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順 序 分 組 錄 取 二 如 遇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有 缺 額 可 遞 補, 各 組 已 完 成 報 到 之 正 取 名 單 不 予 變 更, 僅 就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備 取 生 已 有 選 填 該 組 為 志 願 者 依 備 取 順 序 依 序 遞 補 三 考 生 如 有 兩 個 ( 含 ) 以 上 組 別 共 列 備 取, 於 遞 補 期 間 內, 以 優 先 獲 遞 補 資 格 之 組 別 為 錄 取 組 別, 倘 若 放 棄, 則 其 他 備 取 組 別 亦 視 同 放 棄 四 資 料 審 查 及 口 試 : ( 一 )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 含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或 以 上 之 年 資 證 明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個 人 職 務 表 現 獲 獎 紀 錄 如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 二 )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 含 自 傳 或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讀 書 計 畫 或 研 究 計 畫 對 本 校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的 可 能 貢 獻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資 料 五 口 試 時 間 :105 年 3 月 12 日 上 午 9 時 開 始 聯 絡 電 話 :(02) 轉 3401~3 網 址 : 15

20 系 所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企 業 管 理 組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依 部 頒 規 定 辦 理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組 別 考 試 科 目 一 口 試 1 50% 二 資 料 審 查 1 50% 不 分 組 ㄧ 般 生 名 額 無 在 職 生 名 額 23 名 備 註 一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航 運 管 理 組 企 業 管 理 組 及 國 際 物 流 管 理 三 組 採 聯 合 招 生, 考 生 報 名 時 選 擇 報 考 之 組 別 為 第 一 志 願, 並 得 就 聯 合 招 生 組 別 選 填 其 他 志 願 ( 如 無 意 願 就 讀 其 他 組 別 亦 可 選 擇 不 填 ),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錄 取 考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順 序 分 組 錄 取 二 如 遇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有 缺 額 可 遞 補, 各 組 已 完 成 報 到 之 正 取 名 單 不 予 變 更, 僅 就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備 取 生 已 有 選 填 該 組 為 志 願 者 依 備 取 順 序 依 序 遞 補 三 考 生 如 有 兩 個 ( 含 ) 以 上 組 別 共 列 備 取, 於 遞 補 期 間 內, 以 優 先 獲 遞 補 資 格 之 組 別 為 錄 取 組 別, 倘 若 放 棄, 則 其 他 備 取 組 別 亦 視 同 放 棄 四 資 料 審 查 及 口 試 : ( 一 )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 含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或 以 上 之 年 資 證 明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個 人 職 務 表 現 獲 獎 紀 錄 如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 二 )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 含 自 傳 或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讀 書 計 畫 或 研 究 計 畫 對 本 校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的 可 能 貢 獻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資 料 五 口 試 時 間 :105 年 3 月 12 日 上 午 9 時 開 始 聯 絡 電 話 :(02) 轉 3401~3 網 址 : 16

21 系 所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國 際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依 部 頒 規 定 辦 理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組 別 考 試 科 目 一 口 試 1 50% 二 資 料 審 查 1 50% 不 分 組 ㄧ 般 生 名 額 無 在 職 生 名 額 18 名 備 註 一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航 運 管 理 組 企 業 管 理 組 及 國 際 物 流 管 理 三 組 採 聯 合 招 生, 考 生 報 名 時 選 擇 報 考 之 組 別 為 第 一 志 願, 並 得 就 聯 合 招 生 組 別 選 填 其 他 志 願 ( 如 無 意 願 就 讀 其 他 組 別 亦 可 選 擇 不 填 ),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錄 取 考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順 序 分 組 錄 取 二 如 遇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有 缺 額 可 遞 補, 各 組 已 完 成 報 到 之 正 取 名 單 不 予 變 更, 僅 就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備 取 生 已 有 選 填 該 組 為 志 願 者 依 備 取 順 序 依 序 遞 補 三 考 生 如 有 兩 個 ( 含 ) 以 上 組 別 共 列 備 取, 於 遞 補 期 間 內, 以 優 先 獲 遞 補 資 格 之 組 別 為 錄 取 組 別, 倘 若 放 棄, 則 其 他 備 取 組 別 亦 視 同 放 棄 四 資 料 審 查 及 口 試 : ( 一 )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 含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或 以 上 之 年 資 證 明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個 人 職 務 表 現 獲 獎 紀 錄 如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 二 )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 含 自 傳 或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讀 書 計 畫 或 研 究 計 畫 對 本 校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的 可 能 貢 獻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資 料 五 口 試 時 間 :105 年 3 月 12 日 上 午 9 時 開 始 聯 絡 電 話 :(02) 轉 3401~3 網 址 : 17

22 系 所 食 品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依 部 頒 規 定 辦 理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組 別 考 試 科 目 一 口 試 1 60% 二 資 料 審 查 1 40% 不 分 組 ㄧ 般 生 名 額 無 在 職 生 名 額 27 名 備 註 一 資 料 審 查 及 口 試 涵 蓋 : ( 一 )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 含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之 年 資 證 明,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個 人 職 務 及 表 現,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服 務 單 位 推 薦 函,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 二 )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 含 自 傳 或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讀 書 計 畫 或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之 特 殊 表 現,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資 料 二 口 試 時 間 :105 年 3 月 12 日 上 午 9 時 開 始 口 試 地 點 : 食 科 系 系 館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下 列 順 序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 一 ) 口 試 ( 二 ) 資 料 審 查 聯 絡 電 話 :(02) 轉 網 址 : 18

23 系 所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依 部 頒 規 定 辦 理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組 別 考 試 科 目 ㄧ 般 生 名 額 無 一 資 料 審 查 1 100% 在 職 生 名 額 19 名 不 分 組 備 註 備 審 資 料 : ( 一 ) 自 傳 ( 二 ) 工 作 經 驗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含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之 年 資 證 明 (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自 工 作 之 月 份 起 算 至 報 考 年 之 9 月 份 止 ) 2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資 格 證 照 工 作 成 就 表 現 3 獲 獎 紀 錄 :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或 著 作 等 4 有 助 於 證 明 個 人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 三 ) 其 他 有 助 於 攻 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證 明 資 料 聯 絡 電 話 :(02) 轉 5012~3 網 址 : 19

24 系 所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依 部 頒 規 定 辦 理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組 別 考 試 科 目 一 口 試 1 50% 二 資 料 審 查 1 50% 不 分 組 ㄧ 般 生 名 額 無 在 職 生 名 額 16 名 備 註 一 口 試 ( 含 讀 書 計 畫 報 告 ) 二 資 料 審 查 ( 一 ) 成 績 單 ( 二 ) 與 本 系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1 年 ( 含 ) 以 上 證 明 ( 三 )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或 其 他 證 書 ( 四 ) 讀 書 計 畫 三 口 試 時 間 :105 年 3 月 12 日 09:30 開 始 口 試 地 點 : 資 工 系 305 室 四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下 列 順 序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一 ) 口 試 ( 二 ) 資 料 審 查 聯 絡 電 話 :(02) ext6623 網 址 : 20

25 系 所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依 部 頒 規 定 辦 理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組 別 考 試 科 目 一 口 試 1 50% 二 資 籵 審 查 1 50% 不 分 組 ㄧ 般 生 名 額 無 在 職 生 名 額 19 名 備 註 一 資 料 審 查 包 括 : ( 一 ) 個 人 履 歷 ( 二 )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之 年 資 證 明 ( 三 )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或 其 他 證 書 二 口 試 時 間 :105 年 3 月 12 日 上 午 9 時 開 始 口 試 地 點 : 海 洋 系 會 議 室 (205 室 ) 聯 絡 電 話 : 轉 6301 網 址 : 21

26 系 所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依 部 頒 規 定 辦 理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組 別 考 試 科 目 一 口 試 1 50% 二 資 料 審 查 1 50% 不 分 組 ㄧ 般 生 名 額 無 在 職 生 名 額 28 名 備 註 一 口 試 ( 一 ) 專 業 成 就 報 告 ( 二 ) 讀 書 計 畫 報 告 二 資 料 審 查 ( 請 詳 填 附 件 8 併 同 資 料 審 查 文 件 同 時 繳 送, 逾 期 不 收 件 ) ( 一 ) 與 本 系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1 年 ( 含 ) 以 上 證 明 ( 二 ) 具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或 其 他 證 書 ( 三 )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表 現 與 成 就 三 口 試 時 間 :105 年 3 月 12 日 下 午 1 時 30 分 開 始 口 試 地 點 : 河 工 系 一 館 四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下 列 順 序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一 ) 口 試 ( 二 ) 資 料 審 查 聯 絡 電 話 :(02) 轉 6101 網 址 : 22

27 系 所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依 部 頒 規 定 辦 理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組 別 考 試 科 目 一 口 試 1 50% 二 資 料 審 查 1 50% 不 分 組 ㄧ 般 生 名 額 無 在 職 生 名 額 26 名 備 註 一 口 試 ( 含 讀 書 計 畫 報 告 ) 二 資 料 審 查 ( 一 ) 成 績 單 ( 二 ) 與 本 系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1 年 ( 含 ) 以 上 證 明 ( 三 )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或 其 他 證 書 ( 四 ) 讀 書 計 畫 三 口 試 時 間 :105 年 3 月 12 日 上 午 9 時 整 開 始 口 試 地 點 : 電 機 系 一 館 103 室 四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下 列 順 序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一 ) 口 試 ( 二 ) 資 料 審 查 五 上 課 時 間 為 週 六 9:20~21:10 聯 絡 電 話 :(02) 轉 6201 網 址 : 23

28 系 所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依 部 頒 規 定 辦 理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考 試 科 目 一 口 試 1 50% 二 資 料 審 查 1 50% 口 試 1 50% 資 料 審 查 1 50% 一 般 生 名 額 無 在 職 生 名 額 15 名 無 15 名 備 註 一 報 考 資 格 及 修 習 規 定 : ( 一 )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 任 職 滿 一 年 以 上 ( 二 ) 甲 組 限 法 律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乙 組 限 非 法 律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 三 ) 非 法 律 學 系 學 生, 以 法 律 學 系 為 輔 系 並 提 出 書 面 證 明 者 得 報 考 甲 組 ( 四 ) 非 法 律 學 系 學 生 入 學 後 應 依 規 定 修 習 基 礎 法 律 課 程 ( 修 業 三 年 畢 業 為 原 則 ) 二 資 料 審 查 及 口 試 涵 蓋 : ( 一 ) 自 傳 ( 二 )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1 在 職 證 明 及 任 職 滿 一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2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3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個 人 職 務 及 表 現 ; 獲 獎 紀 錄 ;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服 務 單 位 之 推 薦 函 ;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 三 ) 讀 書 計 畫 或 研 究 計 畫 三 口 試 時 間 : 甲 組 105 年 3 月 12 日 上 午 9 時 開 始 乙 組 105 年 3 月 12 日 詳 細 時 間 另 行 公 告 口 試 地 點 : 海 空 大 樓 101 室 四 已 在 本 所 修 習 學 分 ( 含 碩 士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其 抵 免 依 本 校 抵 免 辦 法 辦 理 五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 一 ) 口 試 ( 二 ) 資 料 審 查 順 序,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六 二 組 間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所 遺 缺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聯 絡 電 話 :(02) 轉 3602 網 址 : 24

29 系 所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依 部 頒 規 定 辦 理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組 別 考 試 科 目 ㄧ 般 生 名 額 無 一 口 試 ( 含 資 料 審 查 )1 100% 在 職 生 名 額 26 名 不 分 組 備 註 一 口 試 時 間 :105 年 3 月 12 日 上 午 9 時 整 開 始 口 試 地 點 :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大 樓 602 教 室 二 審 查 資 料 : 第 ( 一 ) 至 第 ( 三 ) 項 為 必 備, 審 查 資 料 請 備 妥 三 份, 證 明 文 件 請 用 影 印 本, 概 不 退 還 ( 一 ) 個 人 履 歷 ( 含 自 傳 ) ( 二 )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班 排 名 )( 至 少 1 份 正 本 ) ( 三 ) 進 修 計 畫 書 ( 四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 在 教 學 與 學 術 表 現 研 究 計 畫.. 等 ) 三 總 分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則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聯 絡 電 話 :(02) 轉 2071 網 址 : 25

30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26

31 附 錄 二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95 年 5 月 16 日 95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通 過 96 年 5 月 17 日 96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9 月 30 日 99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99 年 6 月 2 日 99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6 月 4 日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3 月 26 日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三 次 會 議 通 過 第 1 條 考 生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進 入 試 場, 每 節 遲 到 逾 30 分 鐘 者, 即 不 准 入 場 考 試,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4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入 場 後,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後 於 考 試 開 始 40 分 鐘 內 出 場 者,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至 考 試 開 始 40 分 鐘 為 止,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第 2 條 考 生 於 每 節 應 試 時, 皆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一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認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二 未 攜 帶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入 場 應 試 者, 監 試 人 員 應 請 試 務 人 員 拍 照 存 證 後, 先 准 予 應 試 考 生 至 遲 應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一 周 內 親 自 攜 帶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辦 理 補 驗 證 手 續,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3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並 於 開 始 作 答 前,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號 碼 與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二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0 分 三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誤 入 試 場 應 試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同 一 考 區 且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至 規 定 試 場 應 試, 並 比 照 前 項 各 款 論 處 二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或 不 同 考 區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4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之 座 位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卷 者, 依 下 列 情 形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2 分 二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10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5 條 考 生 書 寫 答 案 卷,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書 寫,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並 應 依 照 試 題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因 字 跡 模 糊 潦 草 或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二 未 在 作 答 區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三 不 得 要 求 加 頁 第 6 條 考 生 除 必 要 文 具 本 校 提 供 計 算 機 及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 須 持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 外 不 得 攜 帶 下 列 物 品 : 一 任 何 書 籍 ( 簡 章 准 許 之 參 考 書 籍 除 外 ) 筆 記 紙 張 二 任 何 有 通 訊 計 算 記 憶 收 發 訊 息 等 功 能 之 各 類 電 子 器 材 ( 如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智 慧 手 錶 等 ) 27

32 三 其 他 任 何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性 之 物 品 違 反 規 定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及 物 品, 若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者, 仍 依 前 項 規 定 議 處, 惟 臨 時 置 物 區 物 品 保 管 之 責 由 考 生 自 負 第 7 條 考 試 時 除 因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外, 其 他 概 不 得 發 問 第 8 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視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夾 帶 或 頂 替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並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9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10 條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違 者 按 下 列 規 定 論 處 : 一 竄 改 答 案 卷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彌 封 籤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二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三 在 卷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須 繳 回,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11 條 考 生 須 按 時 繳 卷, 遲 延 者 試 卷 作 廢, 繳 卷 後 按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出 場,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影 響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12 條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除 扣 考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外, 本 校 考 生 應 依 本 校 考 試 規 則 之 規 定, 另 予 記 過 或 退 學 之 處 分 ; 他 校 考 生 則 函 請 其 就 讀 學 校 議 處 第 13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於 試 場 內 發 現 遺 失 者, 應 即 以 備 用 卷 補 行 作 答, 拒 絶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離 開 試 場 後 始 發 現 遺 失 者,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絶 者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第 14 條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鐘 ( 鈴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二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三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15 條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時, 應 由 監 試 人 員 登 載 於 試 場 記 載 表,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第 16 條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病 者 考 試 當 日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並 報 請 相 關 單 位 依 法 處 理 第 17 條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實 施 28

33 附 件 1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繳 費 帳 號 ( 請 務 必 填 寫 )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系 ( 所 ) 組 身 分 證 字 號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個 人 資 料 若 有 電 腦 各 種 輸 入 法 均 無 法 產 生 之 字,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填 本 表 : 姓 名 ( 需 造 之 字 ) 地 址 ( 需 造 之 字 ) 備 註 1 各 項 欄 位 請 詳 填 清 楚, 繳 費 帳 號 請 務 必 填 寫 2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至 105 年 2 月 24 日 止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3 申 請 方 式 : 請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傳 真 電 話 :(02) 傳 真 完 畢, 請 務 必 於 當 日 來 電 確 認 傳 真 資 料 是 否 收 訖, 傳 真 確 認 電 話 :(02) 轉 1200~1204(1201 優 先 ) 4 個 人 資 料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務 必 將 本 表 傳 真 本 校 處 理, 以 免 因 資 料 錯 誤 而 影 響 權 益 5 本 校 造 字 完 成 後, 由 本 校 印 製 之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 如 報 名 表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名 單 等 ), 將 會 顯 示 正 確 姓 名 或 地 址, 惟 因 個 人 電 腦 顯 示 器 及 印 表 機 之 不 同, 如 有 缺 字 現 象, 請 考 生 無 需 擔 心 29

34 附 件 2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系 所 性 別 男 女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選 考 : 組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行 動 電 話 : 檢 附 證 件 審 查 結 果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正 本 ( 不 予 退 還 ) 持 具 臺 北 市 低 收 入 戶 卡 正 本 者, 請 自 行 送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組 查 驗, 驗 畢 立 即 發 還 ; 如 郵 寄 申 請 者, 請 併 附 回 郵 信 封, 本 校 於 驗 畢 後 寄 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 不 予 退 還 )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 發 給 免 繳 費 之 帳 號 : 密 碼 : ) 不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 考 生 免 填 )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 1. 請 填 妥 本 表, 連 同 檢 附 證 件,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郵 寄 :202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北 寧 路 2 號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組 收 2. 經 審 查 資 格 符 合 者,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1 月 7 日 前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考 生 仍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依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3.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優 待 30

35 附 件 3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一 考 生 報 考 貴 校 系 ( 所 ) 組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依 簡 章 規 定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敬 請 核 辦 二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 已 繳 費 但 未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 退 還 全 額 ) 逾 期 繳 費 重 複 繳 費 或 溢 繳 ( 退 還 全 額 ) 經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用 300 元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 需 檢 附 各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未 檢 附 者 恕 不 受 理 ) 其 他 三 檢 附 本 人 存 款 帳 戶 資 料 如 下, 如 經 審 查 核 可 辦 理 退 費 時, 請 將 款 項 逕 撥 入 該 帳 戶 內 ( 限 本 人, 否 則 無 法 退 費 ) 若 提 供 資 料 不 正 確 導 致 匯 款 失 敗, 第 二 次 起 每 次 匯 款 銀 行 將 收 取 10 元 手 續 費 ( 請 擇 一 填 列 ) 金 融 機 構 :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 郵 匯 局 : 郵 局 支 局 帳 號 : - - 戶 名 : ( 若 非 本 人 存 款 帳 戶, 恕 無 法 退 費 ) 此 致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申 請 人 : 身 份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31

36 附 件 4 ( 機 構 全 銜 ) 服 務 證 明 書 ( 參 考 格 式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性 別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擔 任 工 作 內 容 專 任 兼 任 任 職 起 訖 時 間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服 務 年 個 月 現 仍 在 職 現 已 離 職 報 考 系 所 ( 組 ) 別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 所 ) 組 一 年 資 計 算 自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 日 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有 關 工 作 經 歷 及 年 資 依 各 系 所 之 規 定 二 本 單 位 保 證 上 表 各 列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如 將 來 查 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概 無 異 議 三 現 職 機 關 如 使 用 本 年 資 證 明 書 格 式, 則 表 同 意 該 員 在 職 進 修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證 明 機 構 ( 全 銜 ): 負 責 人 : ( 簽 章 )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 機 構 登 記 或 立 案 字 號 : ( 機 關 及 公 營 機 構 免 填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2

37 附 件 5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學 士 本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確 為 碩 士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且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加 蓋 認 證 章 戳 )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加 蓋 認 證 章 戳 ) 畢 業 學 校 開 具 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報 考 系 所 別 :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3

38 附 件 6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申 請 考 生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得 分 複 查 得 分 申 請 日 期 報 考 班 別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 組 ) 別 准 考 證 聯 絡 姓 名 號 碼 電 話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本 校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回 郵 信 封,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2. 本 表 之 報 考 系 所 ( 組 )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科 目 及 原 來 得 分, 均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34

39 附 件 7 列 印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注 意 事 項 : 1.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到 系 統 登 錄 後 勾 選 放 棄, 並 自 系 統 列 印 本 聲 明 書 親 送 或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202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北 寧 路 2 號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組 收 2.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一 經 核 章,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35

40 附 件 8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考 生 資 料 審 查 表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審 查 項 目 資 格 ( 請 勾 選 或 填 註 )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填 ) 評 分 ( 請 勿 填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1. 年 資 後 全 職 工 作 年 數 年 (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 2. 專 業 能 力 (1)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2) 其 他 證 書 (3) 其 他 相 關 技 師 證 照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以 上 之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教 師 證 書 技 術 士 證 照 其 他 相 關 證 書 專 業 工 作 表 現 與 成 就 備 註 : 資 料 審 查 文 件 請 依 表 列 順 序 依 序 排 列 並 隨 報 名 資 料 同 時 繳 送, 逾 期 不 收 件 36

41 附 件 9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校 址 與 交 通 資 訊 本 校 校 址 :(20224)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北 寧 路 二 號 電 話 :(02) ( 代 表 號 ) 本 校 交 通 資 訊 查 詢 ( 一 ) 自 行 開 車 ( 本 校 濱 海 校 區 校 門 WGS84 經 緯 度 座 標 :E N ) 由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北 上, 出 大 業 隧 道 後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0 公 里 處 ), 靠 外 車 道 往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宜 蘭 濱 海 公 路 方 向 行 走 經 由 高 架 橋 出 口, 進 入 基 隆 市 區, 此 時, 你 應 在 中 正 路 上, 基 隆 港 和 航 運 大 樓 在 您 的 左 側, 基 隆 市 文 化 中 心 在 您 的 右 前 方 繼 續 直 行 約 2 公 里, 至 Y 型 岔 路 口, 右 轉 即 可 接 上 正 豐 街 由 正 豐 街 直 行 約 500 公 尺 接 祥 豐 街, 經 過 正 濱 國 小 和 基 隆 海 事 學 校 後, 即 可 到 達 三 叉 路 口 ( 祥 豐 街 中 正 路 及 北 寧 路 ), 此 時, 您 可 看 到 海 大 祥 豐 校 區 在 右 方 在 三 叉 路 右 轉 直 走, 沿 北 寧 路 ( 台 二 號 濱 海 公 路, 往 宜 蘭 方 向 ) 前 進 不 到 一 公 里, 即 可 看 到 海 洋 大 學 濱 海 校 門 ( 二 ) 基 隆 客 運 士 林 9006 特 定 班 次 直 達 海 大 ( 士 林 行 政 中 心 發 車 時 間 : 早 上 7:00 及 9:00) ( 三 ) 搭 乘 客 運 換 乘 基 隆 市 公 車 1. 國 光 客 運 台 北 西 站 A 棟 1813 基 隆 三 重 站 1802 基 隆 石 牌 ( 國 立 護 校 )1801 基 隆 中 崙 1800 基 隆 2. 福 和 客 運 台 北 1550 基 隆 新 店 1551 基 隆 基 隆 木 柵 動 物 園 3. 基 隆 客 運 ( 與 光 華 巴 士 聯 營 ) 士 林 9006 基 隆 火 車 站 基 隆 客 運 基 隆 - 板 橋 基 隆 - 士 林 4. 首 都 客 運 首 都 之 星 捷 運 劍 南 路 站 1573 基 隆 火 車 站 羅 東 ( 經 汐 止 )1880 基 隆 火 車 站 5. 台 北 客 運 板 橋 1070 基 隆 在 基 隆 火 車 站 ( 基 隆 港 海 洋 廣 場 ) 下 車, 此 時 基 隆 火 車 站 在 車 行 方 向 正 前 方, 基 隆 市 公 車 總 站 在 車 行 方 向 約 2 點 鐘 方 向, 直 線 距 離 亦 約 100 公 尺 ( 四 ) 搭 乘 火 車 換 乘 基 隆 市 公 車 搭 乘 往 基 隆 的 各 級 列 車 抵 達 終 點 站 基 隆 ( 往 蘇 澳 花 蓮 或 台 東 等 北 迴 線 的 各 級 列 車, 不 經 過 基 隆, 請 勿 搭 乘 ), 往 基 隆 火 車 站 南 站 再 經 舊 火 車 站 出 站 後,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就 在 正 前 方, 基 隆 市 公 車 總 站 在 約 10 點 鐘 方 向, 直 線 距 離 約 50 公 尺 左 右 ( 五 ) 搭 乘 火 車 換 乘 基 隆 客 運 考 生 可 於 七 堵 車 站 轉 搭 乘 基 隆 客 運 R66 海 科 館 - 七 堵 車 站 車 班, 該 車 班 停 靠 本 校 體 育 館 行 政 大 樓 和 祥 豐 校 門 等 站, 乘 車 路 線 及 時 刻 表 請 至 基 隆 客 運 網 站 查 詢 搭 乘 交 通 工 具 至 基 隆 市 區 後, 您 可 搭 乘 計 程 車 至 海 大, 車 資 約 NT$ 元, 或 至 公 車 總 站 搭 市 內 公 車, 建 議 搭 乘 103( 八 斗 子 ) 或 104( 新 豐 街 ) 線 公 車, 目 前 的 公 車 票 價 為 : 全 票 15 元, 半 票 8 元, 學 生 優 待 卡 9 元, 北 市 悠 遊 卡 亦 可 適 用 請 注 意 : 搭 乘 基 隆 市 公 車 由 市 區 往 海 大 方 向 時, 其 行 駛 路 線 會 經 過 海 大 ( 祥 豐 校 門 ) - 海 大 ( 濱 海 校 門 )- 海 大 ( 體 育 館 ) 三 個 站 牌, 請 先 確 認 欲 前 往 的 應 試 地 點 位 置, 選 擇 較 接 近 的 站 牌 下 車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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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項 目 重 要 日 程 表 1 頁 次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2~7 招 生 系 所 組 別 名 額 筆 試 時 間 及 考 科 總 表 8~9 共 同 規 範 一 招 生 類 別 二 修 業 年 限 三 報 考 資 格 四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五 考

目 錄 項 目 重 要 日 程 表 1 頁 次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2~7 招 生 系 所 組 別 名 額 筆 試 時 間 及 考 科 總 表 8~9 共 同 規 範 一 招 生 類 別 二 修 業 年 限 三 報 考 資 格 四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五 考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無 發 售 紙 本, 請 自 行 至 網 頁 查 詢 或 列 印 編 印 單 位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地 址 :20224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北 寧 路 2 號 服 務 專 線 :(02)24622192 分 機 1025~1030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http://admission.nto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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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审 议 程 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3 本 议 案 尚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与 该 等 交 易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关 联 股 东 将 放 弃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相 关 议 案 的 投 票 权 ( 二 ) 公 证 券 代 码 :600850 证 券 简 称 : 华 东 电 脑 编 号 : 临 2016-014 上 海 华 东 电 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预 计 2016 年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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