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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文 件 桂 旅 专 教 学 [2005]23 号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专 业 设 置 管 理 规 定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加 强 对 我 校 专 业 设 臵 专 业 建 设 的 管 理, 优 化 专 业 结 构 和 教 育 资 源 的 配 臵, 促 进 学 校 在 教 育 规 模 质 量 结 构 效 益 方 面 的 协 调 发 展,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专 业 设 臵 规 定 方 面 的 相 关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我 校 专 业 设 臵 与 调 整, 要 以 教 育 部 制 定 的 全 国 高 职 高 专 指 导 性 专 业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高 职 专 业 目 录 ) 的 名 称 及 代 码 为 依 据 第 一 章 专 业 设 臵 原 则 第 三 条 专 业 设 臵 原 则 ( 一 ) 需 求 原 则 : 专 业 设 臵 要 适 应 生 产 建 设 管 理 服 务 第 一 线 的 需 要,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根 据 区 域 ( 行 业 )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要 求, 按 照 职 业 岗 位 ( 群 ) 的 实 际 要 求 进 行 ( 二 ) 优 化 原 则 : 专 业 设 臵 要 有 利 于 形 成 合 理 的 专 业 结 构 和 专 业 布 局, 要 有 利 于 教 育 资 源 的 优 化 配 臵 既 要 遵 循 人 才 市 场 需 求 变 化 的 规 律, 又 要 遵 循 高 等 教 育 规 律 ; 既 要 适 应 社 会 需 求 的 多 变 性, 又 要 保 持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相 对 稳 定 性 ( 三 ) 效 益 原 则 : 专 业 设 臵 必 须 要 有 相 对 稳 定 的 人 才 需 求 量 和 一 定 的 生 源 规 模, 要 有 利 于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和 办 学 效 益, 促 进 我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1

2 改 革 ( 四 ) 优 先 原 则 : 专 业 设 臵 要 从 学 校 发 展 的 整 体 需 求 出 发, 优 先 考 虑 体 现 学 校 办 学 特 色 和 有 利 于 发 挥 学 校 整 体 办 学 优 势 的 专 业, 努 力 办 出 特 色 办 出 优 势 第 二 章 专 业 设 臵 条 件 第 四 条 专 业 设 臵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符 合 学 校 的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与 学 校 的 发 展 规 划, 具 有 相 对 稳 定 的 人 才 需 求 量 ( 二 ) 有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和 其 它 必 需 的 教 学 文 件 ( 三 ) 能 配 备 完 成 该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所 必 需 的 教 师 队 伍 及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包 括 专 兼 结 合 的 具 有 双 师 素 质 的 教 师 队 伍 ( 四 ) 具 备 该 专 业 教 育 必 需 的 实 验 实 训 室 及 仪 器 设 备 图 书 资 料 实 习 场 所 和 教 室 等 办 学 基 本 条 件, 包 括 校 企 合 作 的 校 外 实 训 基 地 ( 五 ) 新 设 或 调 整 专 业 时, 一 般 应 有 已 设 相 关 专 业 为 依 托 校 企 合 作 举 办 的 专 业 必 须 具 备 相 关 的 协 议 等 材 料 ( 六 ) 严 格 控 制 新 专 业 的 设 臵 数 量, 原 则 上 年 度 增 设 专 业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5 个 ( 七 ) 同 一 专 业 在 不 同 系 部 不 能 重 复 设 臵 第 三 章 专 业 设 臵 的 申 报 程 序 第 五 条 系 部 负 责 专 业 设 臵 的 调 研 和 初 步 论 证, 教 务 处 负 责 专 业 设 臵 申 报 的 组 织 工 作 专 业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专 业 评 议 和 审 核 工 作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专 业 设 臵 与 专 业 调 整 以 系 ( 部 ) 为 单 位 统 一 申 报 由 教 务 处 汇 总 组 织 审 议 并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备 案 或 教 育 部 审 批 第 七 条 新 专 业 申 报 需 按 当 年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的 规 定 提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2

3 第 八 条 加 大 对 新 设 专 业 的 检 查 和 力 度 对 个 别 管 理 混 乱 教 学 条 件 不 能 满 足 教 学 要 求 教 育 质 量 无 法 保 证 的 专 业, 学 校 将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限 期 整 顿 暂 停 招 生 或 撤 销 该 专 业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九 条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主 题 词 : 专 业 设 臵 管 理 规 定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办 公 室 2005 年 12 月 30 日 印 3

4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文 件 桂 旅 专 教 学 [2004]25 号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社 会 需 求 调 研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为 贯 彻 执 行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 教 高 厅 [2000]2 号 文 ) 的 有 关 精 神, 进 一 步 推 动 我 校 的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使 我 校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更 符 合 社 会 与 行 业 发 展 需 求,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社 会 需 求 调 研 的 内 容 与 对 象 社 会 需 求 调 研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调 查 政 策 变 化 行 业 发 展 情 况 本 地 区 相 关 行 业 的 企 业 发 展 情 况 员 工 素 质 情 况 人 才 需 求 状 况 未 来 需 求 预 测 专 业 人 才 教 育 情 况 等 ; 社 会 需 求 调 研 的 形 式 可 灵 活 多 样, 主 要 包 括 文 献 查 阅 问 卷 调 查 访 谈 等 方 式 ; 社 会 需 求 调 研 的 对 象 主 要 包 括 行 业 协 会 行 业 专 家 社 会 用 人 单 位 实 习 协 议 单 位 人 才 市 场 等 第 二 条 社 会 需 求 调 研 工 作 的 组 织 原 则 上 各 专 业 每 年 应 开 展 一 次 社 会 需 求 调 研, 由 各 系 ( 教 研 室 )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调 研 工 作, 各 系 应 于 当 年 年 底 前 向 教 务 处 提 交 社 会 需 求 调 研 报 告 第 三 条 社 会 需 求 调 研 结 果 的 使 用 社 会 需 求 调 研 结 果 要 作 为 制 订 调 整 和 修 订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 教 学 计 划 ) 和 教 学 大 纲 的 依 据, 作 为 确 定 和 调 整 培 养 目 标 定 位 毕 业 生 质 量 标 准 课 程 设 臵 学 生 能 力 素 质 结 构 实 践 教 学 安 排 等 的 依 据 各 教 研 室 应 4

5 组 织 专 业 教 师 学 习 社 会 需 求 调 研 报 告, 并 根 据 其 中 的 分 析 结 果 对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 教 学 计 划 ) 和 教 学 大 纲 进 行 修 订 和 调 整 第 四 条 社 会 需 求 调 研 经 费 保 障 社 会 需 求 调 研 从 各 系 教 学 经 费 中 开 支, 各 系 应 保 障 该 项 经 费 得 以 落 实 第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实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主 题 词 : 社 会 需 求 调 研 规 定 暂 行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办 公 室 2004 年 12 月 30 日 印 5

6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文 件 桂 旅 专 教 学 [2004]28 号 关 于 制 订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原 则 性 意 见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为 了 加 强 对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的 管 理, 指 导 各 系 部 做 好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制 订 工 作, 特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培 养 目 标 与 基 本 要 求 1. 培 养 目 标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是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培 养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适 应 生 产 管 理 服 务 第 一 线 需 要 的,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高 等 技 术 应 用 性 专 门 人 才 2. 基 本 要 求 高 职 高 专 毕 业 生 要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懂 得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邓 小 平 理 论 的 基 本 原 理, 具 有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和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 在 具 有 必 备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专 门 知 识 的 基 础 上, 重 点 掌 握 从 事 本 专 业 领 域 实 际 工 作 的 基 本 能 力 和 基 本 技 能 ; 具 备 较 快 适 应 生 产 管 理 服 务 第 一 线 岗 位 需 要 的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 具 有 创 业 精 神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健 全 的 体 魄 二 制 订 教 学 计 划 的 基 本 原 则 1. 主 动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制 订 教 学 计 划 要 广 泛 开 展 社 会 调 查, 注 重 分 析 和 研 究 社 会 发 展 中 出 现 6

7 的 新 情 况 新 特 点, 特 别 要 关 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和 本 专 业 领 域 技 术 的 发 展 趋 势, 努 力 使 教 学 计 划 具 有 鲜 明 的 时 代 特 点 同 时, 要 遵 循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妥 善 处 理 好 社 会 需 求 与 教 学 工 作 的 关 系 ; 处 理 好 社 会 需 求 的 多 样 性 多 变 性 与 教 学 工 作 相 对 稳 定 性 的 关 系 2. 坚 持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制 订 教 学 计 划 必 须 全 面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正 确 处 理 好 德 育 与 智 育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关 系, 正 确 处 理 好 传 授 知 识 培 养 能 力 提 高 素 质 三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要 注 重 全 面 提 高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实 现 教 学 工 作 的 整 体 优 化, 切 实 保 证 培 养 目 标 的 实 现 3. 突 出 应 用 性 和 针 对 性 要 以 适 应 社 会 需 求 为 目 标 以 培 养 技 术 应 用 能 力 为 主 线 制 订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基 础 理 论 教 学 要 以 应 用 为 目 的, 以 必 需 够 用 为 度, 以 讲 清 概 念 强 化 应 用 为 教 学 重 点 ; 专 业 课 教 学 要 加 强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同 时, 应 使 学 生 具 备 一 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4. 加 强 实 践 能 力 培 养 制 订 教 学 计 划 要 做 到 理 论 与 实 践 知 识 传 授 与 能 力 培 养 相 结 合, 能 力 培 养 要 贯 穿 教 学 全 过 程 要 加 强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增 加 实 训 实 践 的 时 间 和 内 容, 减 少 演 示 性 和 验 证 性 实 验, 实 训 课 程 可 单 独 设 臵, 以 使 学 生 掌 握 从 事 专 业 领 域 实 际 工 作 的 基 本 能 力 和 基 本 技 能 5. 贯 彻 产 学 结 合 思 想 产 学 结 合 是 培 养 高 等 技 术 应 用 性 专 门 人 才 的 基 本 途 径, 教 学 计 划 的 制 订 和 实 施 过 程 应 主 动 争 取 企 事 业 单 位 参 与, 充 分 利 用 社 会 资 源, 有 条 件 的 系 部 应 与 企 事 业 单 位 共 同 制 订 和 实 施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既 要 符 合 教 学 规 律, 又 要 根 据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实 际 工 作 特 点 妥 善 安 排 6. 从 实 际 出 发, 办 出 特 色 在 遵 循 上 述 原 则 基 础 上, 各 系 应 从 本 专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自 主 制 订 7

8 教 学 计 划, 努 力 探 索 多 样 化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积 极 推 行 双 证 制 ( 学 历 证 书 与 职 业 资 格 证 或 技 术 等 级 证 ), 办 出 高 职 特 色 三 教 学 计 划 的 制 定 要 点 ( 一 ) 基 本 内 容 1. 教 学 计 划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1) 专 业 的 培 养 目 标 修 业 年 限 主 干 课 程 ; (2) 教 学 计 划 的 总 体 安 排 及 毕 业 生 学 分 要 求 ; (3) 职 业 岗 位 能 力 分 析 ; (4) 课 程 设 臵 及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安 排 ; (5)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进 程 表 ; (6) 必 要 的 说 明 2.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专 业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 二 ) 学 时 控 制 3. 三 年 制 专 业 的 教 学 活 动 总 学 时 应 控 制 在 2700 学 时 左 右 两 年 制 专 业 的 教 学 活 动 总 学 时 应 控 制 在 1800 学 时 左 右 4. 教 学 可 分 为 理 论 教 学 和 实 践 教 学 理 论 教 学 包 括 课 堂 讲 授 课 堂 讨 论 习 题 课 等 教 学 环 节 ; 实 践 教 学 包 括 实 验 课 实 习 实 训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教 学 环 节 5. 三 年 制 专 业 的 实 践 教 学 一 般 不 低 于 教 学 活 动 总 学 时 的 40%, 两 年 制 专 业 的 实 践 教 学 一 般 不 低 于 教 学 活 动 总 学 时 的 30% 6. 三 年 制 专 业 的 课 内 总 学 时 ( 理 论 教 学 与 分 散 实 践 教 学 学 时 ) 一 般 以 1600~1800 学 时 为 宜, 外 语 类 专 业 和 艺 术 类 专 业 可 考 虑 适 当 增 加 至 2000 学 时 ; 二 年 制 专 业 的 课 内 总 学 时 一 般 以 1100~1200 学 时 为 宜 7. 理 论 教 学 与 分 散 实 践 教 学 学 时 按 18 学 时 为 1 学 分 进 行 换 算, 以 0.5 学 分 为 最 小 单 位 ; 实 践 教 学 学 时 按 一 周 为 30 学 时,30 学 时 为 1 学 分 进 行 换 算 8

9 8. 每 学 期 均 为 20 周 ( 其 中 18 周 教 学,2 周 复 习 考 试 ) ( 三 ) 证 书 要 求 9. 高 职 高 专 专 业 毕 业 生 应 通 过 全 国 高 校 非 计 算 机 专 业 计 算 机 联 合 考 试 ( 简 称 CCT) 一 级 考 试 或 同 等 水 平 的 考 试, 以 及 高 等 学 校 英 语 应 用 能 力 B 级 考 试 或 同 等 水 平 的 考 试 ( 外 语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的 外 语 能 力 另 作 要 求 ) 10. 各 专 业 应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鼓 励 学 生 毕 业 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在 课 程 设 臵 中 逐 步 开 设 职 业 资 格 的 相 关 课 程 ( 四 ) 其 他 要 求 11. 课 程 按 考 核 安 排 可 分 为 考 试 课 和 考 查 课, 考 试 课 原 则 上 统 一 安 排 考 试, 每 学 期 考 试 课 程 一 般 不 超 过 5 门 12. 公 共 课 按 教 育 部 的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由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调 整 意 见, 经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对 教 学 计 划 进 行 调 整, 各 系 不 得 自 行 调 整 公 共 课 内 容 和 时 间 13. 教 学 计 划 的 基 本 格 式 按 教 务 处 提 供 的 模 板 进 行 设 计 打 印 四 制 订 程 序 制 订 教 学 计 划 的 一 般 程 序 是 : 1. 学 习 理 解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 广 泛 开 展 社 会 人 才 市 场 需 求 调 查 ; 组 织 校 内 和 社 会 用 人 单 位 专 家 论 证 培 养 目 标 基 本 规 格 职 业 岗 位 能 力 分 析 2. 教 务 处 提 出 当 年 修 订 教 学 计 划 的 原 则 性 意 见 和 要 求 3. 由 系 主 持 制 订 教 学 计 划 方 案, 教 研 室 实 施 完 成 4. 教 学 计 划 经 主 管 校 长 审 核 签 字 后 下 发 执 行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二 〇 〇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主 题 词 :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意 见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办 公 室 2004 年 12 月 30 日 印 9

10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文 件 桂 旅 专 教 学 [2005]24 号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关 于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关 于 制 订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原 则 性 意 见, 为 了 加 强 对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的 管 理, 指 导 各 系 部 做 好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制 订 和 实 施 工 作, 特 制 订 本 方 案 第 一 条 教 学 计 划 制 定 后, 由 教 务 处 录 入 我 校 教 务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于 每 学 期 第 十 二 周 将 下 学 期 的 执 行 计 划 发 放 到 各 系 部 第 二 条 各 系 部 教 研 室 根 据 执 行 计 划, 认 真 填 报 教 学 任 务 分 配 表,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系 主 任 签 字 同 意 后, 于 第 十 六 周 交 教 务 处 教 务 科 教 学 任 务 分 配 表 经 教 务 处 长 签 字 后, 由 教 务 处 教 务 科 组 织 系 部 教 学 秘 书 编 排 出 下 学 期 的 课 程 表 第 三 条 各 系 部 教 研 室 要 求 任 课 教 师 根 据 教 学 任 务 书, 制 定 教 学 进 度 表 教 案 及 制 作 相 关 课 件, 实 施 具 体 教 学 第 四 条 在 实 际 教 学 进 程 中,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严 格 遵 照 有 关 教 学 安 排 和 进 度 执 行 教 学 任 务, 无 特 殊 情 况 一 般 不 应 变 更, 以 免 影 响 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实 施 第 五 条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者, 需 填 写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变 更 申 请 表, 说 明 调 整 教 学 计 划 的 理 由, 经 系 部 主 任 审 查 并 签 署 意 见, 报 10

11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能 执 行 1.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增 设 改 设 或 删 除 某 门 课 程 者 ; 2. 根 据 实 际, 课 程 名 称 需 要 调 整 者 ; 2.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增 加 或 减 少 某 门 课 程 的 课 时 数 者 ; 3. 原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实 践 环 节 需 要 加 强 而 调 整 课 时 者 ; 4. 个 别 课 程 的 开 设 时 间 由 于 一 些 特 殊 情 况 而 需 要 调 前 或 调 后 者 ; 5.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第 六 条 建 立 和 完 善 教 学 计 划 实 施 监 控 体 系, 做 到 教 学 计 划 执 行 信 息 及 反 馈 的 信 息 畅 通, 并 进 行 有 效 调 控 学 校 主 管 领 导 教 务 处 领 导 及 各 系 部 领 导 要 经 常 深 入 教 学 第 一 线, 了 解 教 学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第 七 条 教 学 计 划 管 理 应 做 到 规 范 化 和 科 学 化, 在 执 行 进 程 中 要 注 意 收 集 相 关 的 材 料, 并 加 以 分 析 和 保 存 1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变 更 申 请 表 ; 2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任 务 书 ; 3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进 度 表 ; 4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调 ( 停 ) 课 申 请 表 ; 第 八 条 教 学 计 划 确 定 后, 一 方 面 要 维 护 教 学 计 划 的 严 肃 性 和 稳 定 性, 另 一 方 面 也 要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订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各 专 业 每 年 可 根 据 人 才 需 求 的 发 展 趋 势 对 教 学 计 划 做 适 当 的 调 整, 但 不 宜 过 大 第 九 条 教 学 计 划 如 根 据 需 要 须 进 行 全 面 的 修 订 应 遵 循 以 下 工 作 原 则 : 1. 要 认 真 总 结 该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执 行 的 情 况, 解 决 教 学 计 划 执 行 中 暴 露 出 来 的 问 题 与 不 足 ; 2. 要 做 好 社 会 调 查 研 究 工 作, 及 时 了 解 掌 握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对 人 才 培 养 的 需 要 变 化, 以 及 对 人 才 培 养 规 格 提 出 的 新 要 求 ; 3. 要 及 时 吸 纳 先 进 的 教 育 思 想, 优 秀 的 教 学 成 果, 把 职 业 岗 位 群 中 先 11

12 进 成 熟 的 技 术 列 为 教 学 内 容 ; 4. 要 完 善 和 优 化 课 程 体 系, 突 出 专 业 特 色 第 十 条 教 学 计 划 的 修 订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组 织 第 十 一 条 对 违 反 教 学 计 划 执 行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按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二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 教 学 计 划 变 更 申 请 表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二 〇 〇 五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主 题 词 :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方 案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办 公 室 2005 年 12 月 30 日 印 12

13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变 更 申 请 表 系 部 : 编 号 : 计 划 变 更 专 业 计 划 变 更 形 式 调 整 取 消 增 加 教 学 计 划 调 整 内 容 调 整 前 调 整 后 计 划 适 用 年 级 教 学 计 划 变 更 详 细 内 容 原 课 程 名 称 及 代 码 原 开 课 学 期 原 开 课 周 次 原 学 分 原 总 课 时 学 年 学 期 第 周 至 第 周 原 学 时 构 成 讲 授 实 验 其 它 原 考 核 形 式 现 课 程 名 称 及 代 码 现 开 课 学 期 现 开 课 周 次 现 学 分 调 整 原 因 ( 可 附 页 ): 现 总 课 时 学 年 学 期 第 周 至 第 周 现 学 时 构 成 讲 授 实 验 其 它 现 考 核 形 式 教 学 计 划 增 加 取 消 内 容 教 研 室 主 任 意 见 课 程 名 称 及 代 码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周 次 课 程 类 别 学 分 总 课 时 增 加 ( 取 消 ) 原 因 ( 可 附 页 ): 签 字 : 年 月 日 系 部 教 学 主 任 意 见 学 年 第 学 期 第 周 至 第 周 学 时 构 成 讲 授 实 验 其 它 签 字 : 年 月 日 注 :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交 教 务 科 一 份 由 系 部 保 存 教 务 处 意 见 考 核 形 式 签 字 : 年 月 日 13

14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文 件 桂 旅 专 教 学 [2005]17 号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关 于 进 一 步 修 订 教 学 大 纲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教 学 大 纲 是 执 行 教 学 计 划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以 纲 要 的 形 式 具 体 地 反 映 课 程 内 容 的 范 围 深 度 顺 序 和 教 法 的 教 学 文 件, 也 是 编 选 教 材 教 师 组 织 教 学 进 行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和 教 学 管 理 的 主 要 依 据 因 而, 教 学 大 纲 的 内 容 将 直 接 影 响 人 才 培 养 的 质 量 为 使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工 作 管 理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特 制 订 本 指 导 性 意 见, 请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根 据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要 求, 认 真 按 照 指 导 性 意 见, 编 写 教 学 大 纲 一 制 订 教 学 大 纲 的 基 本 原 则 1. 必 须 遵 循 符 合 教 学 计 划, 体 现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原 则 教 学 大 纲 的 编 写 应 符 合 该 课 程 在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即 通 过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习 要 达 到 的 目 的 和 要 求, 依 据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选 择 教 学 内 容 2. 建 立 科 学 教 学 体 系 的 原 则 明 确 课 程 的 性 质 任 务 和 在 专 业 教 学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处 理 好 课 程 之 间 的 衔 接 关 系 : 14

15 首 先 要 明 确 课 程 的 性 质 与 任 务, 科 学 地 提 出 课 程 的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和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及 学 时 按 课 程 的 性 质 把 课 程 分 成 以 下 几 种 类 型 : 公 共 必 修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选 修 课 专 业 核 心 课 在 教 学 大 纲 中, 需 写 明 按 课 程 性 质 划 分 的 课 程 类 型, 并 对 课 程 的 教 学 任 务 进 行 细 化, 再 提 出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同 时, 在 制 订 教 学 大 纲 时 还 要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明 确 各 课 程 在 整 个 专 业 教 学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确 定 其 先 修 课 程 和 后 续 课 程, 从 而 能 从 专 业 教 学 的 全 局 出 发, 合 理 安 排 课 程 的 教 学 内 容, 使 各 课 程 能 上 承 下 传, 互 相 衔 接, 形 成 完 整 的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体 系 3. 具 有 高 度 的 科 学 性 思 想 性 和 实 践 性 原 则 科 学 性 是 指 课 程 内 容 体 系 的 完 整 性 编 排 的 合 理 性, 深 度 广 度 难 度 符 合 教 学 目 标 要 求 ; 思 想 性 是 指 知 识 技 能 教 育 与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相 结 合, 能 够 反 映 现 象 事 实 和 规 律 的 认 识 发 展 过 程 ; 实 践 性 是 指 注 意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重 视 能 力 的 培 养 和 素 质 的 提 高 4. 适 应 社 会 的 需 要, 保 持 课 程 的 针 对 性 实 用 性 和 先 进 性 原 则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应 具 有 鲜 明 的 针 对 性 实 用 性 和 先 进 性, 体 现 以 就 业 为 导 向 的 教 学 理 念 所 谓 针 对 性, 就 是 课 程 本 身 要 针 对 培 养 目 标 而 设 臵,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应 针 对 培 养 目 标 和 培 养 对 象 而 安 排 既 要 考 虑 学 生 毕 业 后 就 业 上 岗 的 能 力, 又 要 兼 顾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能 力 所 谓 实 用 性, 就 是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是 相 关 行 业 生 产 建 设 管 理 服 务 第 一 线 所 实 际 需 要 的, 或 是 培 养 能 力 和 提 高 素 质 所 需 要 的 理 论 课 程 应 以 服 从 服 务 职 业 能 力 培 养 为 目 标, 确 定 必 需 够 用 的 度 ; 实 践 课 程 则 15

16 要 强 化 技 能 训 练 和 技 术 应 用, 达 到 懂 原 理 会 操 作 能 应 用 所 谓 先 进 性, 就 是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要 新, 能 反 映 新 知 识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方 法, 通 过 教 学, 能 使 学 生 了 解 和 掌 握 相 关 领 域 的 最 新 发 展 动 态 最 新 科 技 成 果, 从 而 进 入 专 业 和 相 关 行 业 的 先 进 技 术 领 域 ; 先 进 性 还 要 体 现 在 教 学 过 程 教 学 方 法 手 段 考 核 方 式 教 学 条 件 等 方 面 5. 理 论 教 学 与 实 践 教 学 相 结 合, 注 重 能 力 培 养 的 原 则 传 授 知 识 培 养 能 力 和 提 高 素 质 相 结 合, 课 程 教 学 应 做 到 讲 训 并 重, 注 重 实 际 操 作 突 出 能 力 培 养 在 非 实 践 课 程 的 教 学 大 纲 中, 要 对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与 安 排, 提 出 总 的 要 求, 还 要 写 明 各 单 元 的 实 践 项 目 及 具 体 要 求, 并 在 教 学 中 落 到 实 处, 实 践 课 程 也 要 明 确 基 本 的 理 论 知 识 要 求 6. 文 字 清 楚, 语 意 明 确, 术 语 定 义 准 确 的 原 则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格 式 及 内 容 应 尽 量 与 学 校 指 导 性 格 式 统 一, 力 求 文 字 严 谨 意 义 明 确 扼 要 名 词 术 语 规 范 二 编 制 教 学 大 纲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1. 每 门 课 程 均 应 有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大 纲 由 系 ( 部 ) 组 织 有 关 教 师 编 写, 参 加 编 写 的 教 师 要 认 真 学 习 相 关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2. 每 个 专 业 均 应 有 教 学 大 纲 汇 编 教 学 大 纲 经 过 系 ( 部 ) 审 核 主 管 教 学 的 副 主 任 审 定, 方 可 执 行 每 位 教 师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都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3. 教 学 大 纲 是 进 行 教 学 的 主 要 依 据, 每 位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进 行 课 程 教 学 前 认 真 研 究 教 学 大 纲,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进 行 教 学 16

17 4. 教 学 大 纲 是 评 估 和 检 查 教 学 工 作 的 依 据,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进 度 表 考 核 方 案 等 应 该 具 有 相 对 统 一 性 三 教 学 大 纲 的 基 本 内 容 教 学 大 纲 的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 课 程 基 本 内 容, 课 程 的 性 质 目 的 和 任 务, 理 论 教 学 的 内 容 和 基 本 要 求, 实 践 教 学 的 内 容 和 基 本 要 求, 考 核 方 式, 学 时 分 配 表 等 1. 课 程 基 本 内 容 写 明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课 程 类 别 总 学 时 ( 包 括 理 论 学 时 和 实 践 学 时 ) 教 学 对 象 教 学 方 法 先 修 课 程 课 程 教 材 参 考 书 目 等 2. 课 程 的 性 质 目 的 和 任 务 阐 述 本 课 程 的 性 质, 在 人 才 培 养 过 程 ( 培 养 计 划 ) 中 的 地 位 及 作 用, 阐 明 开 设 本 门 课 程 的 意 义 和 教 学 指 导 思 想, 学 生 通 过 学 习 该 课 程 后, 在 素 质 知 识 和 能 力 等 方 面 应 达 到 的 目 标 3. 理 论 教 学 的 内 容 和 基 本 要 求 写 清 各 章 节 的 教 学 内 容 和 基 本 要 求, 要 求 反 映 出 本 章 节 所 要 讲 授 的 主 要 概 念 基 本 理 论 内 容 结 构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理 论 能 力 技 能 等 方 面 要 分 层 次 写 明 了 解, 理 解, 掌 握, 熟 练 掌 握 等 4. 实 践 教 学 的 内 容 和 基 本 要 求 设 计 本 课 程 拟 定 安 排 的 实 践 环 节 ( 含 实 验 个 数 及 学 时, 习 题 课 课 堂 讨 论 课 程 设 计, 参 观 等 ), 指 出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的 教 学 内 容 和 基 本 要 求 5. 考 核 方 式 17

18 注 明 本 课 程 为 考 试 科 目 还 是 考 查 科 目, 期 评 成 绩 中 平 时 成 绩 和 期 考 成 绩 各 占 的 百 分 比 写 明 理 论 考 试 以 及 平 时 成 绩 考 核 的 主 要 形 式 6. 学 时 分 配 表 课 程 学 时 及 学 时 分 配 应 与 教 学 计 划 一 致, 内 容 一 栏 应 有 对 课 程 内 容 的 简 要 说 明 四 教 学 大 纲 的 格 式 要 求 1. 总 标 题 黑 体 3 号 ; 小 标 题 黑 体 小 4 号 ; 正 文 宋 体 小 4 号 2. 行 间 距 :22 磅 ; 字 间 距 : 默 认 值 3. 纸 张 大 小 :A4 五 教 学 大 纲 的 样 式 ( 见 附 件 ) 六 其 它 本 意 见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样 式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二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主 题 词 : 教 学 大 纲 修 订 指 导 意 见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办 公 室 2005 年 12 月 6 日 印 18

19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文 件 桂 旅 专 教 学 [2006]14 号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方 案 ( 暂 行 ) 为 认 真 贯 彻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 教 高 [2000]2 号 ) 以 及 关 于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2006]16 号 ) 的 有 关 精 神, 加 强 学 校 对 各 系 专 业 建 设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进 一 步 了 解 专 业 建 设 的 基 本 情 况, 总 结 在 专 业 建 设 方 面 改 革 的 经 验, 研 究 存 在 的 问 题, 促 使 各 系 改 善 教 学 条 件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和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提 高 我 校 专 业 办 学 水 平, 培 养 适 应 我 国 旅 游 业 发 展 和 地 方 经 济 建 设 需 要 的 高 级 复 合 型 旅 游 人 才,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评 估 指 导 思 想 贯 彻 以 评 促 建, 以 评 促 改, 以 评 促 管, 评 建 结 合, 重 在 建 设 的 指 导 思 想, 遵 循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各 系 加 强 领 导, 坚 持 教 育 创 新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加 强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强 化 教 学 管 理 全 面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努 力 打 造 特 色 鲜 明 在 广 西 乃 至 全 国 同 类 教 育 中 具 有 带 头 作 用 的 示 范 专 业 二 评 估 对 象 除 了 经 教 育 部 与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评 估 确 定 的 教 学 改 革 试 点 专 业 以 及 还 没 有 毕 业 生 的 专 业 不 参 加 评 估 之 外, 其 余 专 业 原 则 上 都 应 接 受 评 估 三 指 标 体 系 制 定 原 则 19

20 1. 评 估 指 标 的 选 择 及 内 涵 的 界 定 遵 循 高 职 ( 高 专 ) 教 育 发 展 规 律, 参 照 教 育 部 高 职 高 专 院 校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方 案 和 广 西 高 等 学 校 高 职 ( 高 专 ) 教 育 优 质 专 业 评 估 方 案 ( 暂 行 ), 并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而 成 2 该 指 标 体 系 注 意 到 当 前 专 业 建 设 和 教 学 过 程 的 管 理 质 量 和 水 平, 从 发 展 和 变 化 的 角 度 来 评 估 对 专 业 教 学 工 作 的 投 入 和 潜 在 能 力 的 发 挥 3. 评 估 指 标 的 选 择 和 确 定 有 明 确 的 导 向 性 可 测 性, 评 估 方 法 力 求 简 洁, 有 利 于 发 挥 评 估 的 导 向 和 激 励 作 用, 使 其 既 能 促 进 专 业 教 学 改 革 和 发 展, 又 要 使 各 项 指 标 成 为 专 业 教 学 工 作 努 力 的 目 标 与 建 设 的 标 准, 促 进 我 校 专 业 办 学 水 平 的 提 高 四 评 估 方 法 1. 各 系 自 评 各 系 按 照 本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的 要 求 和 标 准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并 提 供 材 料 依 据 通 过 自 评, 找 出 差 距 总 结 经 验 自 我 完 善,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填 写 申 报 书 报 送 学 校 专 业 建 设 委 员 会 2. 学 校 专 业 建 设 委 员 会 评 审 学 校 专 业 建 设 委 员 会 对 各 专 业 建 设 进 行 评 估 在 各 系 自 评 的 基 础 上, 校 专 业 建 设 委 员 会 对 各 专 业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评 估 根 据 自 评 及 考 察 的 结 果,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并 与 被 评 各 系 交 换 意 见, 做 出 正 式 评 估 结 论 后 公 示 审 核 结 果 五 评 估 结 论 及 标 准 1. 方 案 一 级 指 标 共 4 项, 二 级 指 标 共 12 项, 观 测 点 24 项, 指 标 总 分 100 分 设 加 分 项, 其 分 值 最 高 不 超 过 10 分 本 方 案 满 分 110 分 2. 评 估 结 论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 其 标 准 如 下 : 优 秀 : 总 分 90 良 好 :80 总 分 <90 合 格 :60 总 分 <80 不 合 格 : 总 分 60 20

21 3.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中 的 有 关 数 据, 除 特 殊 说 明 之 外, 一 般 填 报 统 计 最 近 3 年 的 数 据 就 业 率 统 计 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每 年 9 月 1 日 公 布 的 为 准 六 评 估 结 果 处 理 1. 学 校 将 对 评 估 结 果 为 优 秀 的 专 业 进 行 通 报, 并 给 予 一 定 的 经 济 奖 励 2. 对 评 估 为 不 合 格 的 专 业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限 期 整 改 附 件 1: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申 报 书 附 件 2: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标 准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二 六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主 题 词 :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方 案 暂 行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办 公 室 2006 年 12 月 2 日 印 21

22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文 件 桂 旅 专 教 学 [2005]25 号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与 评 选 办 法 ( 暂 行 ) 精 品 课 程 是 具 有 一 流 教 师 队 伍 一 流 教 学 内 容 一 流 教 学 方 法 一 流 教 材 一 流 教 学 管 理 等 特 点 的 示 范 性 课 程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是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课 程 建 设 的 龙 头 我 校 各 系 ( 部 ) 和 教 师 要 进 一 步 更 新 教 育 观 念, 提 高 对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加 大 教 学 过 程 中 使 用 信 息 技 术 的 力 度, 加 强 科 研 与 教 学 的 紧 密 结 合, 大 力 提 倡 和 促 进 学 生 主 动 自 主 的 学 习, 改 革 阻 碍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不 合 理 机 制 与 制 度, 促 进 我 校 对 教 学 工 作 的 投 入, 建 立 各 门 类 专 业 的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体 系, 为 评 选 自 治 区 级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打 下 基 础 现 结 合 教 育 部 关 于 国 家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系 列 文 件 精 神 和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精 品 课 程 的 建 设 内 容 我 校 各 教 学 系 ( 部 ) 要 根 据 自 己 的 定 位 和 特 色, 合 理 规 划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要 以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带 动 其 他 课 程 建 设, 通 过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提 高 本 系 ( 部 ) 的 教 学 水 平 1. 切 实 加 强 教 学 队 伍 建 设 精 品 课 程 要 由 学 术 造 诣 较 高 具 有 丰 富 授 课 经 验 的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者 或 在 本 领 域 内 影 响 较 大 并 具 有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的 教 师 主 讲, 要 通 过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逐 步 形 成 一 支 结 构 合 理 教 学 水 平 高 教 学 效 果 好 的 教 师 梯 队 22

23 2. 重 视 教 学 内 容 和 课 程 体 系 建 设 要 准 确 定 位 精 品 课 程 在 人 才 培 养 过 程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正 确 处 理 单 门 课 程 建 设 与 系 列 课 程 改 革 的 关 系 精 品 课 程 的 内 容 要 先 进, 要 及 时 反 映 本 专 业 领 域 的 最 新 科 技 成 果, 同 时, 要 广 泛 吸 收 先 进 的 教 学 经 验, 积 极 整 合 优 秀 教 改 成 果, 体 现 新 时 期 社 会 政 治 科 技 经 济 的 发 展 对 人 才 培 养 提 出 的 新 要 求 3. 注 重 使 用 先 进 的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要 合 理 运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等 手 段, 改 革 传 统 的 教 学 思 想 观 念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手 段 和 教 学 管 理 精 品 课 程 要 使 用 网 络 进 行 教 学 与 管 理, 相 关 的 教 学 大 纲 教 案 习 题 实 验 指 导 参 考 文 献 目 录 等 要 上 网 并 免 费 开 放, 鼓 励 将 网 络 课 件 授 课 录 像 等 上 网 开 放, 实 现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共 享, 带 动 其 他 课 程 的 建 设 4. 重 视 教 材 建 设 精 品 课 程 教 材 应 是 系 列 化 的 优 秀 教 材 精 品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可 以 自 行 编 写 制 作 相 关 教 材, 也 可 以 选 用 国 家 级 优 秀 教 材 和 国 外 高 水 平 原 版 教 材 鼓 励 建 设 一 体 化 设 计 多 种 媒 体 有 机 结 合 的 立 体 化 教 材 5. 理 论 教 学 与 实 践 教 学 并 重 要 高 度 重 视 实 验 实 习 等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通 过 实 践 培 养 和 提 高 学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精 品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要 亲 自 主 持 和 设 计 实 践 教 学, 要 大 力 改 革 实 验 教 学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鼓 励 开 设 综 合 性 创 新 性 实 验 和 研 究 型 课 程, 鼓 励 学 生 参 与 科 研 活 动 6. 建 立 切 实 有 效 的 激 励 和 评 价 机 制 学 校 采 取 切 实 措 施, 鼓 励 教 师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和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鼓 励 高 水 平 教 师 积 极 投 身 学 校 的 教 学 工 作, 建 立 学 生 评 教 制 度, 促 使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不 断 发 展 二 精 品 课 程 的 评 选 条 件 申 报 精 品 课 程 的 课 程 原 则 上 应 是 我 校 公 共 必 修 课 和 各 个 专 业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且 已 经 在 本 校 连 续 开 设 2 年 以 上, 课 程 的 主 讲 教 师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或 在 本 领 域 内 影 响 较 大 并 具 有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三 精 品 课 程 的 评 选 办 法 与 程 序 23

24 1. 评 选 时 间 :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评 选 工 作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时 间 在 每 年 的 上 半 年 2. 各 系 ( 部 ) 组 织 符 合 条 件 的 课 程 申 报, 由 课 程 组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精 品 课 程 申 报 表 一 份 ( 见 附 件 一 ), 连 同 有 关 材 料 一 起 报 教 务 处 3. 学 校 根 据 上 报 材 料, 组 织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进 行 审 核 评 议, 按 照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精 品 课 程 评 审 指 标 体 系 ( 见 附 件 二 ) 进 行 评 审 4. 对 于 学 校 评 审 通 过 的 课 程, 进 行 公 示, 异 议 期 7 天 5. 对 于 公 示 后 无 异 议 的 课 程,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正 式 公 布, 授 予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精 品 课 程 称 号 四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的 运 行 管 理 1. 课 程 上 网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由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协 同 课 程 负 责 人 登 录 上 网, 保 证 课 程 在 网 上 的 正 常 运 行 与 维 护 2. 课 程 升 级 主 讲 教 师 应 对 主 讲 的 精 品 课 程 定 期 进 行 升 级, 确 保 课 程 质 量 3. 学 校 每 年 对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检 查 一 次, 对 检 查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限 期 整 改, 整 改 仍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的 荣 誉 称 号,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停 拨 建 设 经 费, 并 在 今 后 3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评 审 4.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的 有 效 期 为 5 年 五 精 品 课 程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精 品 课 程 视 为 职 务 作 品 凡 申 请 精 品 课 程 评 审 的 系 ( 部 ) 和 主 讲 教 师 将 被 视 为 同 意 该 课 程 在 享 受 校 内 精 品 课 程 荣 誉 称 号 期 间 其 上 网 内 容 的 非 商 业 性 使 用 权 自 然 授 予 学 校 精 品 课 程 要 按 照 规 定 上 网 并 向 全 校 免 费 开 放, 各 系 ( 部 ) 和 授 课 教 师 要 承 诺 上 网 内 容 不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六 奖 励 政 策 1. 对 获 得 批 准 的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学 校 给 予 相 应 的 表 彰 奖 励, 并 给 予 一 定 的 24

25 经 费 资 助, 主 要 用 于 精 品 课 程 的 教 师 培 训 教 改 资 料 网 络 课 程 建 设 学 术 交 流 等 软 件 建 设 经 费 资 助 采 取 分 期 拨 款 的 管 理 方 式 发 放 2. 申 报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精 品 课 程 的 课 程 原 则 上 应 为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对 于 获 得 自 治 区 精 品 课 程 国 家 精 品 课 程 的 课 程, 学 校 给 予 奖 励 并 配 套 相 应 的 课 程 建 设 费 3. 对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精 品 课 程 的 负 责 人 及 其 主 要 成 员, 其 职 称 评 聘 职 务 晋 升 进 修 学 习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等, 学 校 给 予 优 先 考 虑 七 其 它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一 :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精 品 课 程 申 报 表 附 件 二 :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评 审 指 标 体 系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主 题 词 :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评 选 办 法 暂 行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办 公 室 2005 年 12 月 6 日 印 25

26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文 件 桂 旅 专 教 学 [2008]5 号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经 费 资 助 奖 励 与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经 费 是 学 校 保 证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质 量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而 设 立 的 专 项 经 费, 为 了 规 范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充 分 发 挥 其 应 有 效 能,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经 费 资 助 第 一 条 对 于 各 级 精 品 课 程, 经 费 资 助 标 准 如 下 : (1) 获 得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学 校 给 予 经 费 资 助 8000 元 (2) 获 得 自 治 区 级 精 品 课 程, 学 校 将 根 据 自 治 区 相 关 文 件 的 标 准 给 予 配 套 资 助 ( 其 中 包 含 该 课 程 在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时 学 校 已 经 资 助 的 经 费 ) (3) 获 得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学 校 将 根 据 教 育 部 相 关 文 件 的 标 准 给 予 配 套 资 助 ( 但 最 低 不 低 于 3 万 元, 最 高 不 超 出 10 万 元, 其 中 包 含 该 课 程 在 校 级 和 自 治 区 级 精 品 课 程 时 学 校 已 经 配 套 的 经 费 ) 第 二 条 资 助 经 费 的 5% 作 为 管 理 费 由 教 务 处 支 配, 该 经 费 用 于 精 品 课 程 的 评 选 立 项 推 荐 管 理 费 用 和 校 内 中 期 检 查 费 用 第 二 章 经 费 使 用 第 三 条 精 品 课 程 资 助 经 费 必 须 真 正 用 于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精 品 课 程 资 助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如 下 : ( 一 ) 课 程 建 设 费 (1) 与 课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文 献 资 料 费 印 刷 费 调 研 差 旅 费 会 务 费 等 ; (2) 发 表 或 出 版 与 精 品 课 程 研 究 有 关 的 成 果 论 文 或 专 著 的 版 面 费 出 版 费 等 ; 26

27 (3) 与 课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师 资 培 训 费 用 (4) 课 程 其 他 建 设 费 用, 含 购 臵 项 目 研 究 必 须 的 磁 ( 光 ) 盘 计 算 机 软 件 小 型 低 值 设 备 等 ; ( 二 ) 网 络 资 源 制 作 与 更 新 费 多 媒 体 教 学 建 设, 包 括 拍 摄 录 像 片, 制 作 数 字 化 教 学 资 源 幻 灯 片 以 及 精 品 课 程 网 络 的 建 设 与 维 护,CAI 课 件 的 研 制 等 其 中 : 如 需 学 校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拍 摄 录 像 片 制 作 课 件 或 建 设 网 站, 经 协 议 后 建 议 分 别 按 适 当 比 例 将 建 设 费 用 划 由 现 代 技 术 教 育 中 心 支 配 使 用, 可 用 于 相 关 的 低 值 易 耗 品 制 作 劳 务 费 等 费 用 课 程 负 责 人 和 中 心 负 责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制 作 要 求 适 当 调 整 支 付 标 准 录 像 制 作 费 用 支 付 标 准 :15-20 分 钟 的 课 堂 录 像,500 元 ;40-50 分 钟 以 内 的 说 课 录 像,900 元 ; 如 需 外 景 拍 摄 或 其 他 特 殊 要 求, 经 课 程 负 责 人 和 中 心 负 责 人 协 商 后 可 适 当 上 调 支 付 标 准 如 课 程 在 评 自 治 区 级 和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中 需 要 再 次 拍 摄, 则 再 次 的 制 作 费 用 均 按 上 述 标 准 计 算 ( 三 ) 其 他 (1) 成 果 鉴 定 所 需 的 费 用 (2) 课 程 建 设 的 其 他 劳 务 酬 金 等 ( 自 治 区 级 以 上 精 品 课 程 不 超 过 资 助 经 费 总 额 的 15%,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不 超 过 资 助 经 费 总 额 的 10%) 第 三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四 条 精 品 课 程 落 实 后, 以 文 件 为 依 据, 由 财 务 列 入 年 度 预 算 ; 未 列 入 预 算 的 课 程 不 能 使 用 经 费 第 五 条 在 课 程 建 设 执 行 期 内, 经 费 用 款 采 取 凭 票 报 销 定 额 使 用 的 办 法 管 理, 相 关 报 销 凭 据 除 经 办 人 签 字 外, 还 须 有 课 程 负 责 人 的 签 字 证 明, 再 经 教 务 处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方 可 至 学 校 财 务 处 报 帐 第 六 条 如 需 学 校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拍 摄 录 像 片 制 作 课 件 或 建 设 网 站, 课 程 负 责 人 与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负 责 人 应 签 署 委 托 协 议, 协 议 应 报 教 务 处 备 份, 按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将 经 费 划 由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支 配 使 用, 除 经 办 人 签 字 外, 还 须 有 课 程 负 责 人 的 签 字 证 明, 再 经 教 务 处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方 可 至 学 校 财 务 处 报 帐 第 七 条 资 助 经 费 分 两 次 下 达, 课 程 建 设 启 动 时 拨 发 50% 经 费, 一 年 后 经 中 期 检 查 拨 剩 余 部 分 教 务 处 有 权 监 督 检 查 课 程 建 设 进 展 和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对 27

28 于 无 正 常 理 由, 经 中 期 检 查 未 按 计 划 完 成 研 究 任 务 者, 可 停 拨 后 续 经 费 第 八 条 课 程 获 得 资 助 后, 课 程 负 责 人 应 遵 照 合 同 的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研 究 工 作, 合 理 使 用 研 究 经 费, 保 证 专 款 专 用 ; 应 分 年 度 向 教 务 处 报 送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和 经 费 结 算 如 课 程 不 能 遵 守 以 上 合 同 条 款 或 私 自 挪 用 研 究 经 费 的, 教 务 处 有 权 暂 停 拨 款 直 至 解 除 合 同, 收 回 投 入 的 经 费 第 九 条 除 极 特 殊 原 因 外, 课 程 负 责 人 不 执 行 合 同, 教 务 处 有 权 终 止 经 费 划 拨, 并 根 据 情 况, 从 课 程 负 责 人 追 回 部 分 或 全 部 已 拨 经 费 课 程 因 故 中 途 要 求 停 止 本 项 目 实 施 的, 必 须 在 征 得 教 务 处 同 意 后 一 个 月 内 对 学 校 所 提 供 的 资 助 经 费 及 使 用 资 助 经 费 购 臵 的 财 产 物 资 进 行 清 理, 开 列 清 单, 做 出 结 算, 报 教 务 处 处 理 第 四 章 奖 励 第 十 条 获 得 自 治 区 精 品 课 程 和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立 项 的, 学 校 另 给 予 课 题 组 奖 励, 奖 励 标 准 如 下 : (1) 获 得 自 治 区 级 的 奖 励 0.5 万 元 ; (2) 获 得 国 家 级 的 奖 励 2 万 元 第 十 一 条 奖 励 金 额 由 项 目 组 负 责 人 分 配, 项 目 负 责 人 奖 励 金 额 按 不 高 于 40% 的 标 准 提 取 第 十 二 条 课 程 先 后 获 自 治 区 和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立 项 的, 按 最 高 标 准 给 予 奖 励, 不 重 复 计 奖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本 学 期 获 得 的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和 自 治 区 级 精 品 课 程 适 用 于 本 办 法 对 于 本 办 法 施 行 前 已 经 获 得 的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和 自 治 区 级 精 品 课 程, 学 校 按 本 办 法 给 予 奖 励, 资 助 经 费 按 原 标 准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二 八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主 题 词 : 精 品 课 程 资 助 奖 励 管 理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办 公 室 2008 年 11 月 11 日 印 28

29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文 件 桂 旅 专 教 学 [2005]16 号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校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的 管 理, 实 现 项 目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和 规 范 化, 保 证 教 改 项 目 的 正 常 进 行 和 教 改 成 果 的 水 平,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是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教 育 科 研 工 作, 鼓 励 广 大 教 师 和 管 理 人 员 投 身 教 学 改 革 的 主 动 性,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加 强 教 育 研 究, 促 进 学 校 专 业 课 程 教 学 条 件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等 建 设, 坚 持 积 极 改 革,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提 高 学 校 的 办 学 水 平 第 三 条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的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申 报 审 查 立 项 经 费 管 理 中 期 检 查 结 题 成 果 应 用 及 推 广 奖 励 等 环 节 第 二 章 项 目 申 报 和 评 审 立 项 第 四 条 立 项 项 目 要 有 一 定 的 改 革 实 践 和 研 究 的 基 础, 项 目 研 究 方 案 要 反 映 现 代 教 育 理 念, 体 现 改 革 精 神, 有 一 定 特 色, 具 有 科 学 性 创 新 性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的 特 点 第 五 条 教 学 改 革 立 项 的 主 要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 1. 贯 彻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转 变 教 育 思 想 和 教 育 观 念 的 研 究 ; 2. 人 才 素 质 和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的 研 究 与 实 践 ; 29

30 3. 学 校 专 业 布 局 专 业 调 整 及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的 研 究 与 实 践 ; 4. 产 学 研 合 作 教 育 的 研 究 与 实 践 ; 5. 教 学 手 段 与 教 学 方 法 的 创 新 与 建 设 ; 6. 实 践 教 学 的 改 革 与 实 践 ; 7. 教 学 管 理 的 改 革 及 实 践 ; 8. 大 学 生 创 新 和 创 业 教 育 的 研 究 与 实 践 ; 9.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中 急 需 解 决 的 问 题 ; 10. 其 他 特 色 专 项 研 究 第 六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忠 诚 人 民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 2. 原 则 上 须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或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 的 在 职 教 师 与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 如 项 目 申 请 人 确 实 具 备 较 强 研 究 能 力, 且 研 究 项 目 确 属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过 程 中 急 需 项 目 特 色 项 目 填 补 空 白 项 目, 资 格 条 件 可 适 当 放 宽 ; 3.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造 诣, 熟 悉 教 育 教 学 情 况, 在 教 学 方 面 有 较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 富 于 改 革 创 新 和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能 力 ; 身 体 健 康, 愿 意 从 事 教 学 改 革 并 有 时 间 保 证, 具 有 项 目 实 践 条 件 ; 4. 项 目 申 请 人 原 则 上 只 允 许 申 报 一 个 负 责 牵 头 的 项 目, 在 项 目 完 成 结 题 验 收 之 前 不 得 申 报 同 级 别 的 其 它 教 改 项 目, 参 与 项 目 研 究 数 量 不 限 第 七 条 申 报 与 评 审 立 项 程 序 1.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以 立 项 方 式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管 理 ; 同 时 鼓 励 和 支 持 各 系 ( 部 ) 自 拟 项 目 自 筹 资 金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的 研 究 与 实 践 2. 校 级 教 改 项 目 申 报 立 项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定 期 组 织, 教 务 处 发 布 教 学 改 革 立 项 通 知 及 选 题 指 南, 区 级 教 改 项 目 申 报 办 法 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颁 布 的 相 关 文 件 为 准 30

31 3. 教 改 项 目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发 布 与 自 下 而 上 申 报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重 大 项 目 采 取 招 标 形 式 4. 各 单 位 组 织 本 单 位 人 员 志 愿 申 报, 申 报 人 填 写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申 请 书, 各 单 位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5. 教 务 处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后, 报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获 得 批 准 正 式 立 项 的 教 改 项 目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发 文 公 布 6. 项 目 立 项 后, 项 目 申 报 人 须 与 教 务 处 签 定 合 同 书, 明 确 研 究 目 标 研 究 成 员 成 果 形 式 合 同 书 由 申 报 人 ( 乙 方 ) 和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 甲 方 )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生 效 第 三 章 项 目 管 理 和 检 查 第 八 条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经 批 准 下 达 后, 各 课 题 组 应 认 真 执 行, 按 申 报 书 合 同 书 填 写 的 目 标, 完 成 各 阶 段 科 研 任 务 并 得 预 期 成 果 因 形 势 变 化 或 重 大 决 策 需 要 调 整 研 究 计 划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课 题 组 各 成 员 签 署 明 确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备 案, 方 可 实 施 ; 未 经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变 更 ; 项 目 执 行 期 间, 课 题 组 人 员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第 九 条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包 括 立 项 中 期 检 查 结 题 鉴 定 报 奖 等, 及 时 了 解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认 真 解 决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保 证 按 期 完 成 项 目 研 究 任 务 第 十 条 项 目 实 行 中 期 检 查 制 度, 检 查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组 织,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填 报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表,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对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进 抽 查 对 于 阶 段 性 成 果 比 较 突 出 改 革 或 建 设 项 目 效 果 比 较 好 的 项 目, 学 校 将 视 实 际 需 要 加 大 经 费 投 入 并 给 予 必 要 的 政 策 支 持 ; 在 阶 段 检 查 中 不 合 格 或 没 有 接 受 检 查 的 项 目, 学 校 将 暂 停 其 经 费 的 使 用, 并 责 成 整 改, 整 改 期 限 为 3 个 月, 如 整 改 确 有 效 果, 则 允 许 该 项 目 进 行 后 续 研 究, 如 整 改 无 31

32 明 显 成 效, 学 校 将 中 止 该 项 目 第 十 一 条 凡 获 立 项 的 研 究 项 目, 均 应 在 合 同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对 项 目 进 行 结 题, 并 填 写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凡 正 式 批 准 立 项 的 教 改 项 目, 由 学 校 根 据 评 审 专 家 组 意 见 和 经 费 总 额 度 进 行 综 合 平 衡 后 确 定 是 否 对 项 目 进 行 资 助 及 资 助 额 度, 资 助 费 用 从 学 校 专 项 经 费 中 划 拨 第 十 四 条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经 费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和 方 式 截 留 挤 占 和 挪 用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教 务 处 签 订 教 学 改 革 建 设 项 目 合 同 书 后 方 享 有 资 助 经 费 使 用 权, 经 费 使 用 采 取 凭 票 报 帐 的 方 式 支 取 ; 教 务 处 对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行 使 监 督 权, 使 用 项 目 经 费 时, 须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经 教 务 处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 学 校 财 务 处 负 责 对 资 助 项 目 经 费 的 管 理, 每 个 课 题 的 经 费 分 别 核 算, 报 账 时 负 责 填 写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登 记 册, 每 年 末 由 财 务 处 按 每 个 项 目 的 教 学 经 费 开 支 情 况 填 写 经 费 使 用 明 细 帐, 财 务 处 教 务 处 项 目 负 责 人 各 一 份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经 费 按 照 滚 动 支 持 的 方 式 分 期 拨 付 先 划 拨 总 数 的 二 分 之 一 作 为 启 动 经 费,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合 格 后 划 拨 剩 余 经 费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一 般 限 于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直 接 需 要 的 经 费 主 要 包 括 : 1.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调 研 差 旅 费 会 务 费 ; 2. 发 表 或 出 版 与 项 目 研 究 有 关 的 成 果 论 文 或 专 著 的 版 面 费 出 版 费 ; 3. 购 臵 项 目 研 究 必 须 的 文 献 资 料 磁 ( 光 ) 盘 计 算 机 软 件 等 ; 4. 项 目 成 果 鉴 定 费 ; 5. 其 他 有 关 项 目 研 究 费 用 第 十 八 条 未 能 按 合 同 书 要 求 完 成 任 务 或 擅 自 终 止 项 目 或 将 经 费 32

33 挪 作 他 用 者 年 度 检 查 无 阶 段 成 果 者, 学 校 将 视 实 际 情 况 减 少 项 目 的 资 助 额 度, 直 至 冻 结 其 经 费 使 用 权 或 不 予 审 批 报 销 使 用 经 费, 并 且 项 目 负 责 人 3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和 参 加 各 类 教 学 评 奖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研 究 到 期 后, 项 目 组 提 交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并 进 行 经 费 结 算 第 二 十 条 为 鼓 励 节 约 使 用 项 目 科 研 经 费, 课 题 组 在 完 成 计 划 项 目 的 结 题 工 作 后, 可 从 结 余 部 分 的 经 费 中 提 取 不 超 过 10% 的 比 例 作 为 研 究 人 员 的 劳 务 报 酬 及 奖 励, 鼓 励 将 结 余 经 费 用 于 再 研 究 和 滚 动 发 展 第 五 章 项 目 的 验 收 与 鉴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教 改 项 目 完 成 后 都 要 进 行 结 题 验 收 1. 申 请 验 收 项 目 准 备 工 作 : ⑴ 完 成 合 同 书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任 务 ⑵ 填 报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书,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要 本 着 对 学 校 学 生 和 项 目 组 负 责 的 精 神, 实 地 考 察 项 目 的 完 成 情 况 并 审 查 相 关 材 料, 在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书 中 认 真 填 写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⑶ 提 交 反 映 项 目 实 施 及 其 效 果 的 附 件 材 料 2.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对 项 目 进 行 鉴 定 鉴 定 工 作 应 当 本 着 对 学 校 学 生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的 科 学 态 度,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准 确 的 原 则, 如 实 反 映 其 水 平 第 二 十 二 条 如 确 有 困 难,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无 法 完 成 项 目 者, 须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延 期 的 书 面 申 请, 说 明 延 期 理 由, 经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审 议 通 过 后 方 可 延 期, 延 期 时 限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一 年 所 有 申 请 延 期 项 目, 如 在 延 期 期 限 内 仍 未 完 成 者, 其 负 责 人 在 3 年 内 不 得 主 持 新 的 教 改 项 目 凡 验 收 不 合 格 项 目 应 在 三 个 月 内 进 行 整 改, 整 改 后 仍 未 合 格 或 未 完 成 整 改, 则 做 消 项 处 理, 追 回 经 费 第 二 十 三 条 凡 通 过 验 收 或 鉴 定 且 具 有 校 内 先 进 水 平 的 项 目, 可 申 报 校 级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奖 凡 受 益 面 大 效 果 特 别 显 著 能 反 映 我 校 特 色 并 富 有 独 创 性 的 项 目, 可 进 一 步 申 请 自 治 区 级 或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鉴 定 第 六 章 附 则 33

34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务 处 附 件 1: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申 请 书 附 件 2: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建 设 项 目 合 同 书 附 件 3: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表 附 件 4: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登 记 表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二 五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主 题 词 :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暂 行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办 公 室 2005 年 11 月 16 日 印 34

35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文 件 桂 旅 专 教 学 [2010]1 号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国 家 级 教 改 项 目 申 报 和 评 奖 经 费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为 进 一 步 鼓 励 教 师 积 极 投 身 教 学 建 设 改 革 与 研 究, 不 断 提 高 我 校 教 学 质 量 和 水 平, 加 大 对 申 报 各 类 国 家 级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教 学 评 奖 的 经 费 资 助 力 度, 规 范 申 报 过 程 中 资 助 经 费 的 使 用,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经 费 资 助 第 一 条 资 助 范 围 :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国 家 级 教 学 团 队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国 家 级 教 学 改 革 立 项 教 育 部 教 改 试 点 专 业 其 它 教 育 部 教 改 专 项 和 评 奖 第 二 条 对 以 学 校 为 牵 头 单 位 申 报 各 类 国 家 级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的, 在 被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或 教 育 部 教 指 委 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为 推 荐 项 目, 学 校 在 其 申 报 过 程 中 将 给 予 申 报 经 费 资 助, 具 体 如 下 : (1) 申 报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资 助 申 报 经 费 2 万 元 ; (2) 申 报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资 助 申 报 经 费 1.5 万 元 ; (3) 申 报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国 家 级 教 学 团 队 资 助 申 报 经 费 1 万 元 ; (4) 申 报 国 家 级 教 改 试 点 专 业 或 精 品 专 业 国 家 级 教 学 改 革 立 项, 资 助 申 报 经 费 0.8 万 元 ; (5) 其 它 由 教 育 部 组 织 教 改 专 项 和 评 奖, 资 助 申 报 经 费 0.5 万 元 35

36 第 三 条 申 报 成 功 后, 学 校 将 按 照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经 费 资 助 和 成 果 奖 励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经 费 资 助 或 奖 励 已 获 得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申 报 经 费 资 助 的, 应 从 国 家 自 治 区 学 校 给 予 的 奖 励 中 扣 除 ( 无 奖 励 的 除 外 ), 但 无 论 如 何 扣 除, 奖 励 部 分 应 不 低 于 授 奖 金 额 的 50% 第 四 条 申 报 后 未 能 获 得 教 育 部 立 项 或 奖 励 的, 第 二 次 或 多 次 继 续 申 报 的, 除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项 目 外, 学 校 不 再 追 加 申 报 经 费 第 二 章 经 费 使 用 第 五 条 国 家 级 教 改 项 目 申 报 经 费 必 须 真 正 用 于 项 目 的 申 报 工 作 申 报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如 下 : (1) 项 目 推 荐 时 聘 请 校 内 外 专 家 评 审 结 题 鉴 定 劳 务 费 用 ; (2) 与 项 目 申 报 有 关 的 印 刷 费 调 研 费 差 旅 费 考 察 费 材 料 费 ; (3) 与 项 目 申 报 有 关 的 接 待 费 ; (4) 与 项 目 申 报 有 关 的 软 件 网 站 等 教 学 资 源 制 作 费 用 第 三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六 条 每 年 度 由 教 务 处 制 定 国 家 级 教 改 项 目 申 报 经 费 预 算, 由 财 务 处 列 入 年 度 预 算, 专 款 专 用 第 七 条 国 家 级 教 改 项 目 申 报 和 评 奖 经 费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可 全 额 申 请, 也 可 部 分 申 请 教 务 处 根 据 申 请 人 申 请 额 度 和 支 付 方 式 通 知 财 务 处 拨 款 第 八 条 在 项 目 申 报 期 间, 申 报 经 费 用 款 采 取 凭 合 法 有 效 票 据 报 销 的 办 法 管 理, 报 销 凭 据 除 经 办 人 签 字 外, 还 须 有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证 明, 再 经 教 务 处 领 导 和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方 可 报 帐 第 九 条 申 报 工 作 期 间, 项 目 需 借 助 学 校 进 行 联 系 组 织 的 相 关 工 作, 教 务 处 可 根 据 实 际 费 用 从 该 项 申 报 经 费 中 进 行 划 拔, 由 经 办 人 签 字, 经 教 务 处 主 36

37 管 领 导 证 明, 再 报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方 可 至 学 校 财 务 处 报 帐 第 十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组 织 实 施 申 报 工 作, 合 理 使 用 申 报 经 费, 保 证 专 款 专 用, 向 教 务 处 报 送 项 目 申 报 执 行 计 划 和 汇 报 执 行 情 况 教 务 处 有 权 监 督 检 查 申 报 进 展 和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对 私 自 挪 用 申 报 经 费 的, 教 务 处 财 务 处 有 权 追 回 已 拨 经 费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二 一 年 一 月 八 日 主 题 词 : 桂 林 旅 专 国 家 级 教 改 项 目 经 费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办 公 室 2010 年 1 月 11 日 印 37

38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文 件 桂 旅 专 教 学 [2009]1 号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选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表 彰 在 理 论 教 学 实 践 教 学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管 理 等 方 面 努 力 探 索, 勇 于 创 新, 并 在 实 践 中 取 得 显 著 成 果 的 教 师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教 学 管 理 干 部, 推 动 广 大 教 师 积 极 开 展 教 学 改 革 和 教 学 研 究, 使 教 学 和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更 加 科 学 化 和 规 范 化, 更 好 地 为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建 设 培 养 应 用 型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学 校 决 定 设 立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奖 根 据 国 务 院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条 例 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教 学 成 果 奖 授 予 在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取 得 显 著 成 果 的 集 体 和 个 人 主 要 目 的 是 :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调 动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积 极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和 实 践,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加 强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促 进 高 等 教 育 协 调 发 展, 更 好 地 适 应 区 域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第 三 条 教 学 成 果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在 转 变 教 育 思 想 和 教 育 观 念, 调 整 专 业 结 构, 改 革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课 程 体 系 教 学 内 容 及 其 相 关 的 教 材,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和 教 育 技 术,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等 全 面 发 展,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等 方 面 的 成 果 ( 二 ) 在 组 织 教 学 工 作 推 动 教 学 及 教 学 管 理 改 革, 加 强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开 展 质 量 保 证 与 监 控 工 作, 建 立 自 我 约 束 自 我 发 展 的 机 制, 实 现 教 学 管 理 现 代 化 及 对 口 支 援 等 方 面 的 成 果 38

39 第 四 条 符 合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成 果 可 参 加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评 选 : ( 一 ) 成 果 所 属 项 目 必 须 是 近 两 年 内 完 成 结 题 的 校 级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一 个 项 目 只 能 有 一 项 成 果 参 与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评 选 ( 二 ) 经 过 两 年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检 验 的 成 果 实 践 检 验 的 起 始 时 间 从 正 式 实 施 ( 包 括 正 式 试 行 ) 教 育 教 学 方 案 的 时 间 开 始 计 算, 不 含 研 讨 论 证 及 制 定 方 案 的 时 间 截 止 时 间 为 申 报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时 间 ( 三 ) 项 目 主 持 人 为 我 校 正 式 教 职 工 ( 已 调 出 我 校 的 不 再 评 奖 ) ( 四 ) 成 果 已 实 际 使 用, 产 生 较 好 的 人 才 培 养 效 益 ( 五 ) 有 与 成 果 名 称 相 符 的 相 关 论 文, 获 二 等 奖 以 上 奖 励 的 成 果 必 须 有 公 开 发 表 的 论 文 第 五 条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的 成 果 可 获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成 果 奖 : ( 一 ) 达 到 区 内 先 进 水 平, 并 取 得 较 大 的 人 才 培 养 效 益 的, 可 获 得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其 中 特 别 优 秀 者 可 获 特 等 奖 ( 二 ) 达 到 校 内 领 先 水 平, 并 取 得 一 定 的 人 才 培 养 效 益 的, 可 获 得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三 ) 达 到 校 内 先 进 水 平 的, 可 获 得 教 学 成 果 三 等 奖 第 六 条 校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评 奖 名 额 由 评 审 办 公 室 根 据 当 年 结 题 项 目 数 量 及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给 予 我 校 推 荐 自 治 区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名 额 提 出 初 步 意 见, 报 学 校 教 学 成 果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或 副 组 长 批 准 后 确 定 第 七 条 校 内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评 定 方 法 由 评 审 办 公 室 提 出 初 步 方 案, 报 学 校 教 学 成 果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或 副 组 长 批 准 后 确 定 第 八 条 校 内 教 学 成 果 奖 原 则 上 2 年 评 选 一 次,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增 加 轮 次 第 九 条 成 果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直 接 参 加 成 果 的 方 案 设 计 论 证 研 究 和 实 施 全 过 程, 并 做 出 主 39

40 要 贡 献 ( 二 ) 坚 持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学 风, 忠 诚 于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为 人 师 表 ( 三 ) 从 该 项 目 立 项 至 成 果 评 奖 期 间 内 未 发 生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教 学 事 故 如 发 生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教 学 事 故, 受 处 分 者 为 项 目 主 持 人, 则 取 消 该 项 目 参 评 资 格 ; 受 处 分 者 为 项 目 其 他 主 要 完 成 人, 则 取 消 该 个 人 教 学 成 果 奖 参 选 资 格 第 十 条 每 项 成 果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一 般 不 超 过 5 人, 每 人 主 持 的 成 果 最 多 一 项, 参 与 的 成 果 不 得 超 过 两 项 ; 主 要 完 成 单 位 一 般 不 超 过 3 个 第 十 一 条 申 报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须 提 交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成 果 奖 推 荐 书 一 式 六 份 ; 反 映 该 成 果 的 总 结 公 开 正 式 发 表 的 论 文 成 果 所 属 项 目 的 结 题 验 收 或 鉴 定 材 料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一 式 六 份 ; 教 学 成 果 如 为 教 材, 须 提 交 样 书 ( 一 式 两 本 或 两 套 ) 第 十 二 条 成 立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成 果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和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审 专 家 组 ( 以 下 简 称 评 审 专 家 组 ),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教 学 成 果 评 审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评 审 办 公 室, 常 设 机 构 为 教 务 处 高 教 研 究 室 ) 第 十 三 条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校 领 导 担 任 成 员 由 校 领 导 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同 志 组 成 其 职 责 是 : ( 一 ) 研 究 决 定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二 ) 审 定 评 审 专 家 组 的 评 审 结 果 第 十 四 条 评 审 专 家 组 设 组 长 一 人, 副 组 长 若 干 人, 专 家 人 数 和 分 组 根 据 评 审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专 家 由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或 副 组 长 聘 请 其 职 责 是 : ( 一 ) 负 责 各 自 学 科 ( 专 业 ) 范 围 内 的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评 审 工 作, 并 确 定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二 三 等 奖 等 拟 获 奖 项 目, 提 交 领 导 小 组 评 审 结 果 40

41 ( 二 ) 评 审 推 荐 申 报 自 治 区 级 特 等 一 二 三 等 奖 的 项 目 ( 三 ) 对 评 审 工 作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四 ) 对 完 善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工 作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第 十 五 条 评 审 办 公 室 的 职 责 是 : ( 一 ) 具 体 组 织 校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评 审 工 作 ( 二 ) 核 查 推 荐 单 位 上 报 的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成 果 奖 推 荐 书 等 推 荐 材 料 ; 对 推 荐 材 料 中 存 在 的 疑 点 问 题, 要 求 课 题 负 责 人 做 出 说 明 ; 提 出 对 推 荐 材 料 的 书 面 核 查 意 见 ( 三 ) 具 体 组 织 自 治 区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推 荐 申 报 工 作 ( 四 ) 根 据 评 审 专 家 组 的 意 见 拟 定 学 校 推 荐 意 见, 报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或 副 组 长 审 批 ( 五 ) 领 导 小 组 赋 予 的 其 它 职 责 第 十 六 条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奖 励 工 作 实 行 公 开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原 则,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十 七 条 评 审 工 作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参 加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选 的 项 目 主 持 人, 不 得 作 为 评 审 专 家 参 加 此 次 评 审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评 审 专 家 组 审 定 的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审 结 果, 由 评 审 办 公 室 在 校 园 网 上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3 天 以 上,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公 示 的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审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在 公 示 期 内 向 评 审 办 公 室 提 出 异 议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提 出, 单 位 提 出 的 异 议 须 写 明 联 系 人 的 姓 名 通 信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和 电 话, 并 加 盖 公 章 ; 个 人 提 出 异 议, 须 写 明 本 人 的 真 实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通 信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和 电 话, 并 有 个 人 的 亲 笔 签 名 评 审 办 公 室 对 提 出 异 议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给 予 保 密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和 要 求 的 异 议,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九 条 异 议 由 评 审 办 公 室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评 审 办 公 室 在 受 理 异 议 后, 将 通 知 推 荐 单 位 推 荐 单 位 接 到 异 议 通 知 书 以 后, 应 当 在 5 日 内 核 实 异 议 材 料, 41

42 并 将 核 实 情 况 书 面 材 料 ( 寄 ) 送 到 评 审 办 公 室 审 核 必 要 时, 评 审 办 公 室 可 以 组 织 评 审 专 家 组 对 异 议 进 行 调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向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异 议 核 实 与 处 理 情 况, 提 请 其 裁 决 第 二 十 条 对 获 奖 成 果 授 予 主 要 完 成 人 证 书 和 奖 金 第 二 十 一 条 获 奖 成 果 应 记 入 主 要 完 成 人 的 考 核 档 案, 作 为 评 定 职 称 和 晋 级 晋 薪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二 十 二 条 已 经 获 得 过 高 等 教 育 校 级 自 治 区 级 或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项 目, 在 内 容 相 同 而 没 有 特 别 创 新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上 报, 否 则, 一 经 核 实, 取 消 该 项 目 评 审 资 格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或 剽 窃 他 人 教 学 成 果 的 获 奖 者, 根 据 其 获 奖 成 果 的 等 级, 经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撤 消 奖 励, 收 回 证 书 奖 章 奖 金, 相 关 单 位 给 予 其 行 政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二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主 题 词 :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选 实 施 办 法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办 公 室 2009 年 4 月 1 日 印 42

43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桂 旅 专 教 学 号 关 于 印 发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经 费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的 通 知 全 校 各 部 门 :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经 费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已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附 件 :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经 费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2013 年 9 月 29 日 43

44 附 件 :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经 费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为 鼓 励 广 大 教 师 积 极 投 身 教 育 教 学 建 设 改 革 与 研 究, 总 结 并 推 广 教 学 实 践 中 的 先 进 经 验, 不 断 提 高 我 校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学 校 特 设 立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专 项 经 费 为 了 规 范 资 助 经 费 的 使 用, 充 分 发 挥 其 应 有 效 能,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经 费 资 助 第 一 条 凡 正 式 批 准 立 项 的 教 改 项 目, 由 学 校 根 据 评 审 专 家 组 意 见 和 经 费 总 额 度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后 确 定 是 否 对 项 目 进 行 资 助 及 资 助 额 度, 资 助 费 用 从 学 校 专 项 经 费 中 划 拨 第 二 条 对 于 各 级 教 改 项 目, 经 费 资 助 标 准 如 下 : 1. 获 得 校 级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立 项 的, 学 校 给 予 经 费 资 助 A 类 8000 元 B 类 5000 元 C 类 3000 元 的 经 费 资 助 2. 获 得 自 治 区 级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资 助 立 项 的, 学 校 将 根 据 自 治 区 相 关 文 件 的 标 准 给 予 配 套 资 助 ( 其 中 包 含 该 项 目 获 得 校 级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立 项 时 学 校 已 经 资 助 的 经 费 ); 获 得 自 治 区 级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资 助 立 项, 如 自 治 区 相 关 文 件 未 规 定 配 套 资 助 的 标 准, 学 校 将 按 自 治 区 资 助 经 费 额 度 的 1:1 的 标 准 给 予 配 套 资 助 ( 其 中 包 含 该 项 目 获 得 校 级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立 项 时 学 校 已 经 资 助 的 经 费 ) 第 三 条 每 个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 含 上 级 拨 款 ) 中 提 取 5% 作 为 管 理 费, 由 教 务 处 支 配 ( 管 理 费 如 低 于 100 元 的, 按 100 元 提 取 ) 该 经 费 用 于 教 改 项 目 的 立 44

45 项 评 选 校 内 中 期 检 查 时 的 评 审 劳 务 和 其 他 费 用, 以 及 项 目 只 在 校 内 专 家 范 围 内 结 题 时 的 评 审 劳 务 和 其 他 费 用 第 二 章 经 费 使 用 第 四 条 教 改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必 须 真 正 用 于 教 学 改 革 工 作 的 研 究 与 建 设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如 下 : 1. 与 项 目 研 究 与 建 设 有 关 的 文 献 资 料 费 印 刷 费 调 研 费 差 旅 费 会 务 费 等 ; 2. 发 表 或 出 版 与 项 目 研 究 有 关 的 成 果 论 文 或 专 著 的 版 面 费 出 版 费 等 ; 3. 与 项 目 研 究 与 建 设 有 关 的 师 资 培 训 费 用 ; 4. 与 项 目 研 究 与 建 设 有 关 的 软 件 网 站 等 教 学 资 源 制 作 费 用 ; 5. 项 目 其 他 建 设 费 用, 含 购 臵 项 目 研 究 必 须 的 磁 ( 光 ) 盘 计 算 机 软 件 小 型 低 值 设 备 等 ; 6. 项 目 的 成 果 推 荐 参 加 自 治 区 级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时 聘 请 的 校 内 外 专 家 的 结 题 鉴 定 费 用, 具 体 金 额 根 据 参 加 结 题 鉴 定 项 目 的 数 量 和 总 费 用 进 行 均 分 ( 费 用 元 ), 由 教 务 处 视 实 际 情 况 从 项 目 经 费 中 划 拨, 如 项 目 经 费 超 支, 则 由 项 目 组 成 员 自 筹 ; 7. 项 目 研 究 与 建 设 的 劳 务 酬 金 等, 不 超 过 资 助 经 费 总 额 的 15% 第 三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五 条 教 改 项 目 落 实 后, 以 文 件 为 依 据, 由 财 务 处 设 专 卡 进 行 管 理, 并 列 入 年 度 预 算 ; 未 列 入 预 算 的 项 目 不 能 使 用 经 费 第 六 条 项 目 经 费 用 款 采 取 凭 票 报 销 定 额 使 用 的 办 法 管 理, 相 关 报 销 凭 据 除 经 办 人 签 字 外, 还 须 有 项 目 主 持 人 的 签 字 证 明, 再 经 教 务 处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45

46 后 方 可 至 学 校 财 务 处 报 账 第 七 条 资 助 经 费 分 两 次 下 达, 项 目 立 项 时 拨 发 50% 经 费, 结 题 通 过 后 拨 剩 余 部 分 所 有 经 费 在 课 题 结 题 通 过 后, 应 当 在 四 年 内 报 销 完 毕 教 务 处 有 权 监 督 检 查 项 目 研 究 进 展 和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对 于 无 正 常 理 由, 未 按 计 划 完 成 研 究 任 务 者, 可 停 拨 后 续 经 费 第 八 条 项 目 获 得 资 助 后, 项 目 主 持 人 应 遵 照 合 同 的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研 究 工 作, 合 理 使 用 研 究 经 费, 保 证 专 款 专 用 第 九 条 项 目 主 持 人 不 执 行 合 同, 教 务 处 有 权 终 止 经 费 划 拨, 并 根 据 情 况, 从 项 目 主 持 人 追 回 已 拨 经 费 由 项 目 主 持 人 原 因 导 致 中 止 课 题 研 究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两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教 改 课 题 项 目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以 前 有 关 文 件 同 时 废 止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办 公 室 2013 年 9 月 29 日 印 发 ( 共 印 4 份 ) 46

47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桂 旅 专 教 学 号 关 于 印 发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奖 励 条 例 ( 试 行 ) 的 通 知 全 校 各 部 门 :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奖 励 条 例 ( 试 行 ) 已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附 件 :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奖 励 条 例 ( 试 行 )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2013 年 9 月 29 日 47

48 附 件 :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奖 励 条 例 ( 试 行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 教 育 部 关 于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全 面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振 兴 广 西 高 等 教 育 的 若 干 意 见 等 文 件 精 神 和 学 校 第 一 次 党 代 会 精 神, 鼓 励 广 大 教 师 积 极 投 身 教 育 教 学 建 设 改 革 与 研 究, 总 结 并 推 广 教 学 实 践 中 的 先 进 经 验, 不 断 提 高 我 校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奖 励 办 法 第 一 章 教 学 奖 励 的 对 象 与 分 配 第 一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教 职 员 工 在 校 工 作 期 间 完 成 的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教 学 奖 励 项 目 已 经 退 休 的 教 师 完 成 的 以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名 义 的 教 学 奖 励 项 目 参 照 执 行 第 二 条 本 校 人 员 的 所 有 教 学 奖 励 项 目 必 须 报 教 务 处 高 教 室 进 行 确 认 和 登 记, 并 且 将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交 存 教 务 处 未 经 确 认 和 登 记 的 教 学 项 目, 一 律 不 予 资 助 与 奖 励 第 三 条 教 学 奖 励 的 奖 金, 归 获 奖 者 所 有 ; 如 奖 励 项 目 由 多 人 共 同 完 成, 则 由 项 目 主 持 人 根 据 成 员 的 贡 献 大 小 负 责 分 配,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第 二 章 教 学 团 队 奖 励 第 四 条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校 教 师 素 质 和 教 学 能 力, 建 设 一 支 理 论 功 底 深 厚 实 践 经 验 丰 富 教 学 水 平 高 富 有 协 作 和 创 新 精 神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优 秀 教 学 队 伍, 学 校 对 在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立 项 项 目 建 设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并 获 得 自 治 区 级 以 上 的 教 学 团 队 给 予 奖 励 其 中, 国 家 级 教 学 48

49 团 队 奖 励 经 费 为 元, 自 治 区 级 教 学 团 队 奖 励 经 费 为 元 第 三 章 教 学 名 师 奖 励 第 五 条 为 推 进 人 才 强 校 战 略, 提 高 学 校 人 才 队 伍 整 体 水 平, 学 校 对 治 学 严 谨 爱 岗 敬 业 教 书 育 人 成 效 显 著 并 获 得 自 治 区 级 以 上 的 教 学 名 师 给 予 奖 励 其 中,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奖 励 经 费 为 元, 自 治 区 级 教 学 名 师 奖 励 经 费 为 元 第 四 章 教 改 成 果 奖 励 第 六 条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教 改 项 目 ) 奖 励 分 为 教 改 项 目 立 项 奖 励 教 改 项 目 结 项 奖 励 教 学 成 果 奖 奖 励 三 种 第 七 条 教 改 项 目 立 项 奖 励 凡 经 教 务 处 组 织 申 报 并 经 学 校 专 家 评 审 通 过, 获 得 自 治 区 级 教 改 项 目 资 助 立 项 的 我 校 教 职 工, 可 获 该 奖 励 奖 励 标 准 为 : 重 点 项 目 2000 元 / 项,A 类 项 目 2000 元 / 项,B 类 项 目 1000 元 / 项 第 八 条 教 改 项 目 结 项 奖 励 按 期 结 题 的 教 改 项 目 可 获 该 奖 励, 奖 励 标 准 为 : 自 治 区 级 项 目 按 期 结 题 奖 励 2000 元 / 项, 校 级 项 目 按 期 结 题 奖 励 500 元 / 项, 同 一 项 目 先 后 通 过 校 级 和 区 级 结 项 评 审 的 奖 励 者, 只 能 领 取 最 高 等 级 的 结 项 奖 励 金 额 第 九 条 教 学 成 果 奖 奖 励 教 改 结 项 项 目 参 与 申 报 并 获 得 教 学 成 果 奖 项 的 教 职 工, 除 上 级 给 予 的 奖 励 外, 学 校 将 给 予 奖 励 奖 金 标 准 如 下 :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 特 等 奖 元, 一 等 奖 元, 二 等 奖 元 自 治 区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 特 等 奖 元, 一 等 奖 元, 二 等 奖 8000, 三 等 奖 6000 元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 特 等 奖 5000 元, 一 等 奖 3000 元, 二 等 奖 2000 元, 三 49

50 等 奖 1500 元 第 五 章 精 品 视 频 课 程 公 开 课 精 品 课 程 和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程 奖 励 第 十 条 为 推 进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共 享, 促 进 教 学 观 念 转 变 教 学 内 容 更 新 和 教 学 方 法 改 革, 学 校 对 自 治 区 级 以 上 的 精 品 视 频 课 程 公 开 课 和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程 给 予 奖 励 奖 励 标 准 为 : 国 家 级 精 品 视 频 公 开 课 每 门 元, 自 治 区 级 精 品 视 频 公 开 课 每 门 元 ; 国 家 级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程 每 门 元, 自 治 区 级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程 每 门 元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每 门 元, 自 治 区 级 精 品 课 程 每 门 元 同 一 门 课 程 先 后 获 得 奖 项 的, 按 最 高 标 准 给 予 奖 励, 不 重 复 计 奖 第 六 章 教 学 技 术 应 用 比 赛 和 教 育 教 学 软 件 大 赛 奖 励 第 十 一 条 在 全 国 多 媒 体 课 件 大 赛 以 及 自 治 区 教 学 技 术 应 用 比 赛 和 教 育 教 学 软 件 应 用 大 赛 中 获 奖 的 项 目, 学 校 给 予 奖 励 经 费 获 奖 项 目 奖 励 经 费 标 准 如 下 : 全 国 多 媒 体 课 件 大 赛 获 奖 奖 励 : 特 等 奖 元, 一 等 奖 元, 二 等 奖 8000 元, 三 等 奖 6000 元 自 治 区 教 学 技 术 应 用 比 赛 和 教 育 教 学 软 件 应 用 大 赛 中 获 奖 奖 励 : 特 等 奖 5000 元, 一 等 奖 3000 元, 二 等 奖 1000 元, 三 等 奖 500 元 第 十 二 条 同 一 项 目 先 后 在 广 西 高 校 教 育 技 术 应 用 大 赛 和 广 西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软 件 大 赛 以 及 全 国 多 媒 体 课 件 大 赛 中 获 得 奖 项 的, 按 最 高 标 准 给 予 奖 励, 不 重 复 计 奖 50

51 第 七 章 获 奖 教 材 奖 励 第 十 三 条 凡 我 校 教 师 担 任 第 一 主 编 或 独 立 撰 写 的, 使 用 效 果 良 好, 并 由 出 版 社 正 式 出 版 的 教 材 ( 包 括 基 本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书 单 独 设 课 的 实 验 实 训 教 材 立 体 化 教 学 包 等 ), 获 得 国 家 省 部 级 奖 励 和 获 得 国 家 级 省 级 精 品 教 材 称 号 的 教 材, 均 可 获 该 奖 励 获 奖 教 材 奖 励 标 准 如 下 : 获 奖 类 别 ( 国 家 级 ) 奖 励 标 准 获 奖 类 别 ( 省 部 级 ) 奖 励 标 准 一 等 奖 元 一 等 奖 5000 元 二 等 奖 元 二 等 奖 3000 元 三 等 奖 8000 元 三 等 奖 2000 元 优 秀 奖 5000 元 优 秀 奖 1000 元 精 品 教 材 元 精 品 教 材 5000 元 奖 励 说 明 : 获 得 国 家 级 十 二 五 规 划 教 材 的 参 照 国 家 级 优 秀 奖 的 标 准 进 行 第 八 章 学 生 竞 赛 项 目 指 导 奖 励 第 十 四 条 奖 励 范 围 国 家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自 治 区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旅 游 类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教 指 委 ) 组 织 的 旅 游 类 技 能 大 赛 ; 国 家 自 治 区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国 内 外 大 学 生 专 业 竞 赛, 包 括 棒 垒 球 设 计 制 作 演 讲 戏 剧 表 演 翻 译 会 展 沙 盘 模 拟 等 项 目 ; 其 它 由 参 赛 部 门 根 据 参 赛 文 件 申 报 并 经 学 校 批 准 的 赛 事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参 赛 项 目, 属 于 团 体 比 赛 并 获 团 体 奖 的 ( 以 团 体 比 赛 获 奖 证 书 为 准 ), 给 予 组 织 实 施 部 门 奖 励, 奖 励 经 费 标 准 为 : 51

52 1. 国 家 级 : 按 照 团 体 奖 获 奖 等 级, 给 予 最 低 等 级 2000 元, 最 高 等 级 元 奖 励 2. 自 治 区 级 ( 含 教 指 委 ): 按 照 团 体 奖 获 奖 等 级, 给 予 最 低 等 级 1000 元, 最 高 等 级 5000 元 奖 励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参 赛 项 目, 属 于 个 体 参 赛 并 获 个 人 奖 的 ( 以 个 体 比 赛 获 奖 证 书 为 准 ), 给 予 指 导 教 师 个 人 贡 献 奖, 奖 励 经 费 标 准 为 : 1. 国 家 级 : 按 照 个 人 奖 获 奖 等 级, 每 一 奖 项 给 予 最 低 等 级 500 元 最 高 等 级 2000 元 奖 励 ; 2. 自 治 区 级 ( 含 教 指 委 ): 按 照 个 人 奖 获 奖 等 级, 每 一 奖 项 给 予 最 低 等 级 200 元 最 高 等 级 800 元 奖 励 ; 3. 同 一 竞 赛 分 获 国 家 级 自 治 区 级 ( 含 教 指 委 ) 奖 项 的, 只 计 其 中 最 高 奖 ; 教 师 指 导 多 名 学 生 获 相 同 个 人 奖 项 的, 奖 金 额 度 不 超 过 个 人 奖 项 奖 金 额 度 的 2 倍 第 九 章 专 业 建 设 项 目 奖 励 第 十 七 条 奖 励 范 围 经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或 学 校 批 准 支 持 的 学 校 专 业 建 设 方 案 和 任 务 书 中 所 列 的 各 项 建 设 项 目, 包 括 中 央 和 自 治 区 财 政 支 持 的 专 业 建 设 项 目 专 业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和 专 业 实 验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具 体 包 括 专 业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项 目 卓 越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项 目 广 西 特 色 高 校 建 设 项 目 广 西 特 色 专 业 与 课 程 一 体 化 建 设 项 目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高 职 教 育 提 升 专 业 服 务 产 业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国 家 级 及 自 治 区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大 学 生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等 等 52

53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建 设 期 间 严 格 按 照 上 级 和 学 校 要 求 上 交 相 关 材 料 接 收 相 应 检 查, 建 设 期 满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或 结 题 评 审 的 项 目, 学 校 对 其 进 行 奖 励, 奖 金 标 准 如 下 : 央 财 支 持 项 目 : 经 过 申 报 程 序, 撰 写 建 设 方 案 任 务 书 和 可 行 性 论 证 分 析 报 告 等 材 料, 最 终 获 央 财 支 持 的 立 项, 奖 励 金 额 为 中 央 财 政 立 项 专 项 资 金 的 1%; 未 经 申 报 程 序, 但 按 要 求 上 报 经 费 预 算 落 实 经 费 预 算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或 评 审 的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立 项, 奖 励 金 额 为 中 央 财 政 立 项 专 项 资 金 的 1% 自 治 区 财 政 支 持 项 目 : 经 过 申 报 程 序, 撰 写 建 设 方 案 任 务 书 和 可 行 性 论 证 分 析 报 告 等 材 料, 最 终 获 自 治 区 财 政 支 持 的 立 项, 奖 励 金 额 为 自 治 区 财 政 立 项 专 项 资 金 的 1%; 未 经 申 报 程 序, 但 按 要 求 上 报 经 费 预 算 落 实 经 费 预 算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或 评 审 的 自 治 区 财 政 支 持 立 项, 奖 励 金 额 为 自 治 区 立 项 专 项 资 金 的 1% 项 目 先 后 获 自 治 区 和 国 家 级 立 项 的, 按 最 高 标 准 给 予 奖 励, 不 重 复 计 算 财 政 支 持 的 结 题 奖 励, 归 结 题 项 目 所 有, 由 项 目 建 设 小 组 负 责 分 配, 其 中 项 目 主 持 人 所 获 奖 金 不 得 高 于 30%,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财 政 支 持 项 目, 如 设 备 采 购 预 算 不 合 理, 导 致 设 备 与 项 目 建 设 不 匹 配, 闲 臵 设 备 金 额 达 10% 以 上 者, 不 予 以 奖 励 第 十 九 条 结 题 奖 金 以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为 依 据, 由 学 校 另 行 划 拨 第 十 章 教 学 竞 赛 奖 励 第 二 十 条 参 加 教 学 竞 赛 并 获 得 奖 项 的 教 师, 学 校 将 给 予 奖 励, 奖 励 标 准 如 下 : 获 奖 类 别 ( 国 家 级 ) 奖 励 标 准 获 奖 类 别 ( 省 部 级 ) 奖 励 标 准 获 奖 类 别 ( 校 级 级 ) 奖 励 标 准 53

54 一 等 奖 元 一 等 奖 5000 元 一 等 奖 3000 元 二 等 奖 8000 元 二 等 奖 3000 元 二 等 奖 2000 元 三 等 奖 5000 元 三 等 奖 2000 元 三 等 奖 1000 元 优 秀 奖 ( 优 胜 奖 ) 2000 元 优 秀 奖 ( 优 胜 奖 ) 1000 元 优 秀 奖 ( 优 胜 奖 ) 500 元 教 师 竞 赛 获 奖 情 况 将 由 人 事 部 门 记 入 教 师 本 人 业 务 档 案, 作 为 聘 任 年 终 考 核 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的 重 要 依 据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以 前 有 关 文 件 的 奖 励 同 时 废 止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办 公 室 2013 年 9 月 29 日 印 发 ( 共 印 4 份 ) 54

55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文 件 桂 旅 专 教 学 [2009]9 号 桂 林 旅 游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工 作 经 费 资 助 与 管 理 办 法 为 鼓 励 广 大 教 师 通 过 建 立 团 队 合 作 的 机 制, 改 革 教 学 内 容 和 方 法, 开 发 教 学 资 源, 促 进 教 学 研 讨 和 教 学 经 验 交 流, 推 进 教 学 工 作 的 传 帮 带 和 教 学 团 队 的 老 中 青 相 结 合, 完 善 师 资 队 伍 双 师 素 质 结 构, 学 校 设 立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专 项 经 费 为 规 范 资 助 经 费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充 分 发 挥 其 应 有 效 能,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经 费 资 助 第 一 条 对 于 各 级 教 学 团 队, 经 费 资 助 标 准 如 下 : ( 一 ) 获 得 校 级 教 学 团 队, 学 校 给 予 经 费 资 助 5000 元 ( 二 ) 获 得 自 治 区 级 教 学 团 队, 学 校 将 根 据 自 治 区 相 关 文 件 的 标 准 给 予 配 套 资 助 ( 其 中 包 含 该 团 队 在 获 得 校 级 教 学 团 队 时 学 校 已 经 资 助 的 经 费 ) ( 三 ) 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团 队, 学 校 将 根 据 教 育 部 相 关 文 件 的 标 准 给 予 配 套 资 助 ( 其 中 包 含 该 团 队 在 获 得 校 级 和 自 治 区 级 教 学 团 队 时 学 校 已 经 配 套 的 经 费 ) 第 二 条 资 助 经 费 的 5% 作 为 管 理 费, 由 教 务 处 支 配 该 经 费 用 于 教 学 团 队 的 评 选 立 项 推 荐 管 理 费 用 和 校 内 中 期 检 查 费 用 等 第 二 章 经 费 使 用 第 三 条 教 学 团 队 资 助 经 费 必 须 真 正 用 于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教 学 团 队 资 助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如 下 : ( 一 )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所 需 的 文 献 资 料 费 印 刷 费 调 研 差 旅 费 会 务 费 等 ; ( 二 ) 教 学 团 队 成 员 的 成 果 论 文 或 专 著 的 版 面 费 出 版 费 等 ; ( 三 ) 教 学 团 队 成 员 的 师 资 培 训 费 用 ; ( 四 ) 其 它 建 设 费 用, 含 购 臵 团 队 建 设 必 须 的 磁 ( 光 ) 盘 计 算 机 软 件 55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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