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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日 本 韓 國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制 度 參 訪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考 選 部 姓 名 職 稱 : 高 普 考 試 司 司 長 王 俊 卿 專 門 委 員 張 鈺 滄 派 赴 國 家 : 日 本 韓 國 出 國 期 間 :96 年 10 月 24 日 至 30 日 報 告 日 期 :97 年 1 月

2 壹 前 言 目 次 一 緣 起 1 二 考 察 機 關 與 人 員 1 三 考 察 項 目 2 貳 日 本 公 務 員 升 等 考 試 制 度 一 日 本 現 行 公 務 員 體 系 11 二 日 本 公 務 員 升 遷 法 制 與 運 作 14 三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升 遷 體 制 及 升 等 考 試 辦 理 情 形 15 四 日 本 地 方 公 務 員 升 遷 體 制 及 升 等 考 試 辦 理 情 形 17 參 韓 國 公 務 員 升 等 考 試 制 度 一 韓 國 現 行 公 務 員 體 系 25 二 韓 國 公 務 員 升 遷 體 制 28 三 韓 國 公 務 員 升 等 考 試 辦 理 情 形 31 肆 參 訪 心 得 與 建 議 33 伍 結 語 35 附 錄 一 : 日 本 東 京 都 平 成 19 年 (2007 年 ) 管 理 職 選 考 實 施 綱 要 37 附 錄 二 : 韓 國 首 爾 市 政 府 2007 年 下 半 年 升 遷 轉 補 ( 交 流 ) 計 畫 48 附 錄 三 : 參 訪 照 片 集 錦 51

3 壹 前 言 一 緣 起 按 本 部 中 程 (94 至 97 年 ) 施 政 計 畫 架 構 之 本 部 整 體 發 展 願 景 為 開 展 新 視 野 新 思 維 及 新 作 法, 選 拔 國 家 優 秀 公 務 人 力 及 專 業 人 才, 扮 演 國 家 競 爭 力 之 推 進 者, 針 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制 度 而 言, 其 策 略 之 一 為 建 構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考 選 法 制, 瞭 解 先 進 國 家 考 選 制 度, 盱 衡 國 家 發 展 情 勢, 並 結 合 教 育 訓 練 及 任 用 需 要, 整 建 符 合 世 界 潮 流 及 前 瞻 性 之 公 務 人 員 考 選 法 制 另 一 策 略 為 開 創 具 信 度 效 度 之 考 選 技 術, 參 考 國 內 外 測 驗 發 展 趨 勢 及 考 選 方 法, 研 發 評 量 方 式, 針 對 考 試 性 質 及 評 量 目 的, 適 當 運 用, 提 昇 考 試 鑑 別 力, 選 拔 適 任 人 才, 提 昇 人 力 素 質 以 上 策 略 厥 為 本 部 戳 力 以 赴 之 使 命 鑑 於 以 往 考 試 院 及 本 部 赴 國 外 考 察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制 度, 大 多 為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並 無 專 以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制 度 為 主 題, 有 關 外 國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制 度 之 介 紹 及 資 訊, 寥 無 可 數 如 何 彌 補 此 方 面 資 訊 之 欠 缺 與 不 足, 更 進 一 步 瞭 解 國 外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制 度, 自 為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刻 不 容 緩 應 盡 之 職 責 與 義 務 本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經 多 方 蒐 集 資 料, 規 劃 考 察 日 本 韓 國 公 務 員 升 等 考 試 制 度, 並 於 96 年 度 預 算 中 編 列 本 項 考 察 之 經 費 本 項 考 察 旨 為 瞭 解 日 韓 現 職 公 務 員 升 遷 體 制 及 辦 理 升 等 考 試 現 況, 以 汲 取 其 寶 貴 經 驗 及 發 展 趨 勢 期 待 藉 由 日 韓 公 務 員 升 等 考 試 制 度 之 引 介, 蒐 集 其 最 新 制 度 演 進 資 料, 擷 取 其 獨 到 之 處, 尋 求 足 供 本 部 借 鏡 參 考 之 處, 以 及 未 來 改 進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制 度 設 計 之 參 考 方 向 二 考 察 機 關 與 人 員 本 次 赴 日 韓 考 察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制 度, 經 簽 奉 部 長 核 派 1

4 本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王 司 長 俊 卿 率 同 張 專 門 委 員 鈺 滄 自 96 年 10 月 24 日 起 至 同 月 30 日 止 前 往 考 察, 並 分 別 函 請 駐 日 本 代 表 處 及 駐 韓 國 代 表 處 安 排 參 訪 機 關 等 事 宜, 其 中 韓 國 行 程 部 分 原 先 規 劃 參 訪 中 央 人 事 委 員 會 (Republic of Korea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 惟 據 駐 外 單 位 聯 繫 後 表 示 本 部 訪 韓 期 間 適 逢 該 委 員 會 接 受 國 會 調 查, 不 克 派 員 簡 報, 乃 依 其 建 議 改 參 訪 行 政 自 治 部 (Ministry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nd Home Affairs) 及 首 爾 市 政 府 (Seoul Metropolitan Government), 茲 將 本 次 考 察 拜 會 機 關 與 人 員 臚 列 如 下 : ( 一 ) 日 本 部 分 1 東 京 都 廳 人 事 委 員 會 ( Personnel Commission,Tokyo Metropolitan Government) 事 務 局 試 驗 室 室 長 長 谷 川 登 同 室 試 驗 課 ( 昇 任 班 ) 課 長 補 佐 住 野 主 查 松 村 洋 子 外 務 課 鈴 木 智 也 等 人 2 人 事 院 (National Personnel Authority) 職 員 福 祉 局 企 畫 官 ( 相 當 課 長 級 ) 原 壽 雄 等 人 ( 二 ) 韓 國 部 分 1 行 政 自 治 部 (Ministry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nd Home Affairs) 地 方 行 政 本 部 地 方 人 事 制 度 組 行 政 事 務 官 安 秉 熙 等 人 2 首 爾 市 政 府 (Seoul Metropolitan Government) 人 事 課 室 長 黃 約 翰 等 人 三 考 察 項 目 ( 一 ) 貴 國 ( 日 本 部 分 : 中 央 或 地 方 )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之 升 遷 體 制 為 何? 是 否 辦 理 公 開 競 爭 之 升 等 考 試? For Japan or Korea (Japan:either in the local o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what is the system for promotion of currently 2

5 employed civil servants? Is an examination with open competition for promotion held? 貴 国 ( 中 央 又 は 地 方 )の 現 職 公 務 員 の 昇 進 体 制 はどういう 風 になされているのですか? 公 開 な 競 争 試 験 を 行 なわれてい ますか? 현재 귀국( 貴 國 )공무원의 승진체재( 體 制 )는 어떠한지? 공개적으로 승진 시험이있나요? ( 二 ) 貴 國 ( 日 本 部 分 : 中 央 或 地 方 )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之 分 類 及 其 應 考 資 格? For Japan or Korea (Japan:either in the local o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promotion examinations how are the types or disciplines of examination differentiated, and what are the prerequisites for sitting the examination? 貴 国 ( 中 央 又 は 地 方 )の 公 務 員 の 昇 進 試 験 はどのように 分 類 しておられますか? 試 験 に 参 加 する 資 格 はどういう 風 に 限 定 されますか? 귀국( 貴 國 )공무원의 승진고사의 분류와 참가자격은? ( 三 ) 貴 國 ( 日 本 部 分 : 中 央 或 地 方 )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之 考 試 方 式 為 何? 是 否 包 括 口 試 及 審 查 著 作 等 方 式? 是 否 分 二 試 或 多 試 舉 行? For Japan or Korea (Japan:either in the local o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what are the methods used to administer examinations for promotion? Do they include oral examination, or review and rating of publications and accomplishments? Are there two or more stages to the examination? 3

6 貴 国 ( 中 央 又 は 地 方 ) 公 務 員 の 昇 進 試 験 にはどのような 試 験 方 法 を 採 用 していますか? 面 接 試 験 又 は 著 作 の 審 査 等 のや り 方 も 含 まれていますか? 試 験 には 職 務 レベル(1 種 2 種 3 種 等 )の 分 類 又 は マルチ 試 験 方 式 により 行 なわれて いるのですか 귀국( 貴 國 )공무원의 승진고사의 방식은 어떠한지? 구술(인터뷰)시험과 저작 심사도있나요? 시험은 두번 이상 나누어서 하는지? ( 四 )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是 否 隨 即 予 以 升 任?( 即 升 等 考 試 屬 資 格 考 試 亦 或 任 用 考 試?) Are those who qualify in promotion examinations immediately raised to a higher rank? (That is, does the examination only confer qualification, or does it provide employment?) 公 務 員 昇 進 試 験 に 合 格 した 人 は 即 時 に 職 務 の 昇 進 を 行 なわ れますか?( 即 ち 昇 進 試 験 は 資 格 だけの 試 験 又 は 即 時 採 用 の 試 験 ですか?) 공무인원의 승등고사에 합격한사람은 바로승진을 하나요? (승진 고사는 승진 자격고사인지 임용( 任 用 )고사인지?) ( 五 )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以 執 行 業 務 相 關 之 科 目 為 主 或 以 通 識 科 目 為 主?( 即 升 等 考 試 以 專 才 為 取 向? 或 以 通 才 為 取 向?) Are the subjects in the promotion examination related to performance in the position, or are they mainly a test of general knowledge? (That is, is the direction of the examination inclined towards particular professional expertise, or towards general capabilities?) 4

7 公 務 員 昇 進 試 験 の 試 験 科 目 はメインに 関 係 職 務 に 相 関 する 科 目 ですか? 又 は 一 般 的 な 常 識 試 験 科 目 をメインとします か?( 即 ち 昇 進 試 験 は 専 門 技 術 人 材 の 採 用 を 目 的 とします か? 又 は 一 般 的 な 人 材 の 採 用 を 目 的 としますか?) 공무인원의 승등고사과목은 집행엄무와 상관된 과목이 주요 고사과목 이 되나요.아니면 통식( 通 識 )과목으로 하나요?(승등 고사는 점문적인 재능을 주요로 하는지. 아니면 통식적인 다양한 재능이 있어야하는지?) ( 六 )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之 辦 理 機 關 為 何? 是 由 獨 立 機 關 統 籌 辦 理 或 由 公 務 人 員 所 屬 用 人 機 關 辦 理? What is the agency that holds promotion examinations? Is it an independent, unified agency dedicated for this purpose, or does every employing agency hold promotion examinations for its own personnel? 公 務 員 昇 進 試 験 の 選 考 機 関 はどういう 部 門 が 担 当 します か? 独 立 した 部 門 が 選 考 の 仕 事 を 統 括 的 に 担 当 しますか? 又 は それぞれの 採 用 機 関 に 委 ねますか? 공무인원의 승등고사담당기관은?초임( 初 任 )고사 담당과 같은지? ( 七 )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類 科 之 劃 分 為 何? 是 否 與 初 任 考 試 相 同? How are the divisions of categories and disciplines for promotion examination decided? Are they the same as those for the civil service entrance examinations? 公 務 員 昇 進 試 験 の 分 類 の 仕 方 はどのように 行 なわれていま すか? 初 任 採 用 の 試 験 と 同 様 な 分 類 の 仕 方 ですか? 5

8 공무인원의 승등고사의 분류는 어떻에 하는지?초임( 初 任 ) 고사와 같나요? ( 八 )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之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為 何? 是 否 完 全 以 考 試 成 績 為 主? 有 無 併 計 考 試 成 績 以 外, 如 年 資 或 考 績 之 分 數 為 總 成 績? How are the final scores for promotion evaluations calculated? Is mostly the score in examination taken into account, or is there also consideration of seniority or performance reviews in calculating final scores? 公 務 員 昇 進 試 験 の 採 点 方 式 はどのような 方 式 で 行 なわれて いますか? 完 全 に 試 験 成 績 だけを 判 断 の 基 準 になります か? 試 験 成 績 以 外 に 勤 務 評 定 又 は 勤 続 年 数 業 績 等 の 評 定 点 数 も 含 めて 総 合 的 な 判 定 基 準 としますか? 공무인원의 승등고사 성적 개산방식은? 고사성적만 심사하나요? 심사학목에 경력이나 고적( 考 績 )성적을 갗이 심사하는지? ( 九 )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之 錄 取 標 準 為 何? 有 無 最 低 分 數 之 限 制? What is the standard for passing the promotion examinations? Is there a set minimum score for qualification? 公 務 員 昇 進 試 験 の 採 用 基 準 は 何 でしょうか? 最 低 点 数 の 制 限 はございますか? 공무인원의 승등고사 합격표준은? 최하 점수의 한계가 있는지? ( 十 )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筆 試 試 題 之 題 型 為 何? 以 測 驗 式 申 論 式 或 兼 採 測 驗 式 與 申 論 式 之 題 型 為 主? 6

9 What kinds of test questions are applied in written promotion examinations? Are they mostly multiple-choice, essay, or a combination of the two? 公 務 員 昇 進 試 験 の 筆 記 試 験 の 命 題 パタンはどのようになっ ていますか? 例 えば 一 般 的 な 箇 条 式 試 験 方 式 文 章 試 験 方 式 又 は 一 般 的 な 箇 条 式 な 試 験 のパタン 且 つ 文 章 試 験 方 式 を 兼 ねるやり 方 で 試 験 を 行 なわれていますか? 공무인원의 승등고사 필기시험의 종류와 형태는? 필기(측험식 測 驗 式 ) 해설(신론식 申 論 式 )혹은 필기(측험식 測 驗 式 )해설(신론식 申 論 式 )을 동시에 하는지? ( 十 一 )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是 否 公 布 命 題 大 綱, 供 應 考 人 事 先 知 悉? Are outlines of the general contents of questions in the promotion examination posted in advance, to allow the examinees to prepare? 公 務 員 昇 進 試 験 に 当 たり 事 前 に 命 題 の 方 向 を 公 表 して 試 験 を 受 ける 志 願 者 に 知 らせますか? 공무인원의 승등고사의 참가자들에게 고사대강( 大 綱 (참고범위))을 참고 할수있도록 알려주는지? ( 十 二 )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是 否 定 期 舉 辦? Are civil service promotion examinations held regularly? 公 務 員 の 昇 進 試 験 は 定 期 的 に 行 なわれていますか? 공무인원의 승등고사는 기간마다 규칙적으로 치루나요? ( 十 三 )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是 否 採 電 腦 化 測 驗? Do civil service promotion examinations utilize computerized testing? 7

10 公 務 員 昇 進 試 験 の 試 験 紙 の 書 き 方 は コンピュータ 判 読 でき るようなやり 方 で 行 なわれていますか? 공무인원의 승등고사는 자동화식 (컴퓨터을 사용하여 시험을 하는지?) 시험인지? ( 十 四 )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命 題 委 員 產 生 之 方 式 為 何? 考 試 前 命 題 委 員 名 單 是 保 密 或 對 外 公 開? 放 榜 後 是 否 公 布 命 題 委 員 名 單? How are the question drafters for the examination selected? Are the names of those on the committee of question drafters kept secret before the examination? Are they made public afterwards? 公 務 員 昇 進 試 験 の 命 題 委 員 の 任 命 はどのように 決 められて いるのですか? 試 験 を 行 なわれる 前 には 命 題 委 員 メンバ ーのリストは 機 密 保 持 として 扱 われていますか? 又 は 対 外 公 開 していますか? 成 績 開 示 した 後 には 命 題 委 員 リストを 公 表 しますか? 공무인원의 승등고사의 출제위원회는 어떠한 방법으로 선발하시는지? 출제위원의 이름은 고사전에 비밀로하시나요.공개하시나요? 합격자 발표 후에는 위원의 이름을 발표하나요? ( 十 五 )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有 否 使 用 題 庫 試 題 或 於 每 次 考 試 前 再 臨 時 命 題? Does preparation of the promotion examinations utilize questions banks, or are the examination questions separately prepared each time before the examination is held? 公 務 員 昇 進 試 験 には 古 い 試 験 題 目 のデータベースを 使 い 8

11 ますか? 又 は 試 験 毎 に 命 題 委 員 がそのつどに 試 験 の 題 目 を 作 りますか? 공무인원의 승등고사의 문제는 참고 할수있는 범위가 있나요. 아니면 고사전에 임시로 문제를 내나요? ( 十 六 )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閱 卷 是 否 採 集 中 評 閱 或 由 委 員 攜 回 個 別 評 閱? Do the graders for the examination carry out all the grading together, as in a sequestered facility, or do they take the papers back with them for grading? 公 務 員 昇 進 試 験 の 採 点 をするときには 集 中 的 に 試 験 委 員 が 採 点 しますか? 又 は 試 験 委 員 それぞれが 個 別 に 採 点 を 行 なわれていますか? 공무인원의 승등고사의 성적심사는 한곳에서 다갗이 하나요. 아니면 개별적으로 하나요? ( 十 七 )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如 何 處 理 試 題 疑 義? 試 題 與 答 案 是 否 公 布? How are disputes concerning correct answers in the examination dealt with? Are the questions and the correct answers made public after the examination? 公 務 員 昇 進 試 験 には 試 験 題 目 の 争 議 が 生 じる 場 合 には どのように 対 応 なされますか? 試 験 題 目 と 正 解 は 公 表 され ますか? 공무인원의 승등고사의 문제에 문제가 있을때는 어떻에 해결하시는지? 문제와 답을 갗이 발표하나요? ( 十 八 )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命 題 委 員 之 命 題 閱 卷 酬 勞 如 何 計 算? 9

12 How are the question drafters and paper graders remunerated for their work in the promotion examinations? 公 務 員 昇 進 試 験 の 命 題 委 員 が 命 題 と 試 験 の 採 点 を 行 なわれ る 時 の 報 酬 はどのように 計 算 されますか? 공무인원의 승등고사출제위원회의 출제와 심사의 봉급은 어떻에 계산이 되는지? ( 十 九 ) 貴 國 警 察 人 員 關 務 人 員 國 營 事 業 人 員 之 進 用 及 升 遷 方 式 為 何? 是 否 舉 行 公 開 競 爭 之 初 任 及 升 等 考 試? How are policemen, customs officers, and personnel in government-owned enterprises recruited and promoted in Japan? Are open competitive examinations held for entrance and promotion? 貴 国 の 警 察 入 国 警 備 官 税 関 職 員 国 營 企 業 などの 人 員 採 用 の 仕 方 及 び 昇 進 の 仕 方 はどういう 風 になっています か? 初 任 採 用 と 昇 進 採 用 試 験 は 公 開 的 な 行 なわれています か? 귀국의경찰 세관 국가영업인원의 임용( 任 用 )과 승진방식은? 공개적인 초임( 初 任 )고사와 승진고사가 있나요? ( 二 十 ) 貴 國 ( 日 本 部 分 : 中 央 或 地 方 ) 高 階 文 官 之 進 用 方 式 為 何? 是 否 以 培 訓 為 主? 是 否 以 升 等 考 試 晉 用 高 階 文 官? For Japan or Korea (Japan:either in the local o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how are positions for high-level officers filled? Is this mainly by training and promotion from lower ranks? Or is advance to higher positions governed by examinations? 10

13 貴 国 ( 中 央 又 は 地 方 )の 上 級 公 務 員 の 採 用 方 式 はどのよう に 決 められていますか?メインに 教 育 訓 練 を 行 なう 方 式 で すか? 又 は 昇 進 試 験 の 方 式 で 上 級 公 務 員 の 採 用 を 決 めま すか? 귀국의[고개( 高 階 )문관(궐력이있는윗사람)]은 어떠한 방법으로 선발 하시느지? 훌련으로 배양 하시나요? 승진고사로 선발하시나요? 貳 日 本 公 務 員 升 等 考 試 制 度 一 日 本 現 行 公 務 員 體 系 ( 一 ) 公 務 員 種 類 與 人 數 依 日 本 人 事 院 (National Personnel Authority)2006 年 統 計 資 料, 日 本 公 務 員 總 數 約 3,933,000 人, 分 為 國 家 公 務 員 約 ( 約 935,000 人, 占 23.8%) 及 地 方 公 務 員 ( 約 2,998,000 人, 占 76.2%) 國 家 公 務 員 之 職 務, 分 為 一 般 職 ( 約 633,000 人, 占 16.1%) 及 特 別 職 ( 約 302,000, 占 7.7%) 一 般 職 包 括 非 現 業 職 員 ( 約 300,000 人, 占 7.6%) 檢 察 官 ( 約 3,000 人, 占 0.08%) 國 營 企 業 ( 林 務 ) 職 員 ( 約 5,000 人, 占 0.13%) 日 本 郵 政 公 社 職 員 ( 約 257,000 人, 占 6.5%, 按 日 本 郵 政 公 社 已 於 2007 年 10 月 1 日 改 為 民 營 ) 特 定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職 員 (69,000 人, 占 1.8%) 非 現 業 職 員 包 括 一 般 行 政 官 外 交 官 等 ( 約 179,000 人 稅 務 職 員 等 約 54,000 人 皇 宮 護 衛 官 刑 務 官 海 上 保 安 官 等 約 46,000 人 ) 航 空 管 制 官 特 許 廳 審 查 官 等 約 8,800 人 醫 師 藥 劑 師 看 護 師 等 約 7,700 人 研 究 職 員 等 約 2,000 人 事 務 次 官 外 局 長 官 官 房 長 局 長 等 約 900 人 船 長 機 關 長 等 約 700 人 生 活 支 援 員 兒 童 指 導 員 等 約 300 人 國 立 看 護 氣 象 海 上 保 安 大 學 等 11

14 教 授 准 教 授 等 約 300 人 ) 特 別 職 包 括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國 務 大 臣 副 大 臣 委 員 會 委 員 皇 室 醫 務 主 管 東 宮 侍 從 大 使 與 公 使 裁 判 官 裁 判 所 職 員 國 會 職 員 及 防 衛 廳 職 員 等 公 務 員 總 數 ( 含 國 家 公 務 員 地 方 公 務 員 政 府 企 業 職 員 ) 占 總 人 口 數 每 千 人 當 中 有 31.5 人 ( 未 含 防 衛 廳 職 員 )/33.6 人 ( 含 防 衛 廳 職 員 ), 較 諸 美 國 ( 每 千 人 71.2 人 /78.4 人 ) 英 國 ( 每 千 人 73.7 人 /78.8 人 ) 法 國 ( 每 千 人 82.3 人 /89.7 人 ) 德 國 ( 每 千 人 54.1 人 /57.9 人 ) 均 為 偏 低 地 方 公 務 員 之 職 務, 亦 分 為 一 般 職 及 特 別 職, 其 分 類 與 國 家 公 務 員 幾 乎 相 同, 在 特 別 職 地 方 公 務 員 中, 除 了 和 特 別 職 國 家 公 務 員 分 類 方 式 相 同 外, 其 差 異 之 處, 在 國 家 公 務 員 歸 類 為 一 般 職 的 非 專 任 顧 問 參 事, 其 在 地 方 公 務 員 係 歸 類 於 特 別 職 地 方 公 務 員 一 般 職 包 括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事 務 系 技 術 系 職 員 會 計 管 理 者 公 立 學 校 教 員 職 員 警 察 官 ( 警 視 以 下 的 警 視 廳 及 都 道 府 縣 警 察 本 部 警 察 官 ) 消 防 官 員 特 定 地 方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職 員 特 別 職 包 括 都 道 府 縣 知 事 副 知 事 議 會 議 員 市 町 村 長 ( 含 東 京 都 特 別 區 區 長 ) 副 市 町 村 長 地 方 公 營 企 業 管 理 者 市 町 村 議 會 議 員 ( 含 東 京 都 區 議 會 議 員 ) 教 育 委 員 會 等 行 政 委 員 會 委 員 社 會 教 育 委 員 會 青 少 年 委 員 會 等 委 員 非 專 任 的 自 治 消 防 機 關 職 員 及 水 災 防 治 機 關 職 員 特 定 地 方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職 員 ( 二 ) 公 務 員 職 級 與 任 用 任 命 權 者 得 根 據 採 用 升 等 轉 任 職 級 轉 換 或 降 任 等 其 中 之 一 方 式 任 命 職 員 之 官 職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之 職 務 層 級, 被 列 為 指 定 職 者, 應 可 列 為 其 高 階 文 官 範 圍, 包 括 特 別 職 之 國 務 大 臣 ( 相 當 部 長 ) 副 大 臣 ( 相 當 政 務 次 長 ), 以 及 一 般 職 常 任 文 官 中, 事 務 次 官 ( 常 務 次 長 ) 外 局 長 官 ( 附 屬 機 關 首 長 ) 12

15 本 省 局 長 ( 部 會 司 處 長 ) 公 立 學 校 之 大 學 校 長 規 模 較 大 醫 療 院 所 之 長 官 與 其 他 相 當 職 務 等 茲 將 指 定 職 ( 即 高 階 文 官 ) 以 外 之 一 般 職 行 政 人 員 之 代 表 職 務 及 等 級 區 分 列 表 如 下 : 日 本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級 別 代 表 職 務 職 級 別 本 省 廳 管 區 機 關 府 縣 機 關 地 方 派 出 機 關 11 級 部 長 課 長 ( 特 重 ) 機 關 長 官 部 長 ( 特 重 ) 10 級 課 長 室 長 ( 困 ) 部 長 ( 重 ) 機 關 長 官 ( 特 困 ) 9 級 室 長 課 長 ( 特 困 ) 機 關 長 官 ( 困 ) 8 級 課 長 補 佐 ( 困 ) 課 長 ( 相 困 ) 機 關 長 官 課 長 機 關 長 官 ( 困 ) ( 困 ) 7 級 課 長 補 佐 課 長 補 佐 ( 困 ) 課 長 ( 相 困 ) 機 關 長 官 ( 相 困 ) 課 長 ( 特 困 ) 6 級 係 長 ( 困 ) 課 長 補 佐 係 長 係 長 ( 特 困 ) 課 長 ( 困 ) ( 困 ) 5 級 係 長 ( 相 困 ) 係 長 ( 相 困 ) 係 長 ( 困 ) 課 長 係 長 ( 困 ) 4 級 係 長 主 任 ( 困 ) 係 長 主 任 ( 困 ) 係 長 主 任 ( 困 ) 係 長 ( 相 困 ) 主 任 專 門 官 專 門 官 專 門 官 ( 困 ) 專 門 官 3 級 主 任 係 員 ( 特 高 ) 主 任 係 員 ( 特 高 ) 主 任 係 員 ( 特 高 ) 主 任 係 員 ( 特 高 ) 2 級 係 員 ( 相 高 ) 係 員 ( 相 高 ) 係 員 ( 相 高 ) 係 員 ( 相 高 ) 1 級 係 員 係 員 係 員 係 員 註 :( ) 內 之 文 意 說 明 ( 特 重 )- 業 務 特 別 重 要 ; ( 特 困 )- 業 務 特 別 困 難 ; ( 困 )- 業 務 困 難 ; ( 相 困 )- 業 務 相 當 困 難 ;( 特 高 )- 業 務 需 具 特 別 高 度 知 識 或 經 驗 ; ( 相 高 )- 業 務 需 具 相 當 高 度 知 識 或 經 驗 13

16 二 日 本 公 務 員 升 遷 法 制 與 運 作 ( 一 ) 法 規 規 定 依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第 45 條 規 定 : 考 試 以 判 定 有 無 執 行 職 務 之 能 力 為 目 的 可 見 日 本 公 務 員 考 試 採 功 績 主 義 考 試 在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上 有 廣 義 與 狹 義 二 種 意 義, 廣 義 的 考 試, 係 指 廣 泛 地 證 實 執 行 職 務 能 力 的 方 法, 大 致 可 分 為 競 爭 考 試 及 選 考 狹 義 的 考 試 僅 指 競 爭 考 試, 依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第 條 規 定, 公 務 員 不 論 是 進 用 或 晉 升, 均 藉 競 爭 考 試 辦 理 但 經 人 事 院 准 許 者, 得 以 選 考 方 式 辦 理 公 務 員 的 進 用 及 晉 升 以 競 爭 試 驗 ( 考 試 ) 為 原 則, 以 能 力 證 明 為 基 礎 的 選 考 ( 甄 試 ) 為 例 外 人 事 院 認 為 舉 行 現 職 公 務 員 升 等 考 試 並 不 適 當 時, 其 升 等 得 採 行 依 照 現 職 者 的 過 去 勤 務 績 效 為 主 的 選 考 爰 目 前 國 家 公 務 員 升 等 均 以 選 考 為 之, 至 於 進 用 採 用 選 考 者 亦 不 少 選 考 與 競 爭 考 試 不 同 競 爭 考 試 為 彼 此 間 需 要 相 互 競 爭, 而 選 考 為 個 人 問 題, 僅 測 度 被 甄 選 者 有 無 執 行 官 職 職 務 能 力, 係 基 於 一 定 基 準 加 以 判 斷 依 人 事 院 規 則 八 ~ 一 二 第 44 條 規 定, 其 判 斷 必 要 時, 得 運 用 經 歷 評 定 實 地 考 試 筆 試 等 其 他 方 式 另 依 同 規 則 第 90 條 規 定, 第 3 等 級 以 上 一 般 分 類 官 職, 以 人 事 院 為 選 考 機 關, 其 他 官 職 的 甄 試, 以 任 命 權 者 為 選 考 機 關, 依 規 定 基 準 辦 理 ( 二 ) 實 務 運 作 日 本 公 務 員 升 格 是 混 合 能 力 主 義 及 年 資, 所 謂 的 升 格 係 指 提 升 俸 給 表 上 之 薪 資 給 與 縱 向 職 位, 換 言 之, 升 格 就 等 同 於 升 等 及 加 薪, 但 職 位 的 名 稱 等 級 及 升 等 的 方 法, 不 僅 是 在 中 央 與 地 方, 在 各 個 等 級 之 間 亦 可 見 其 不 同 之 處 升 格 選 考 包 括 考 試 選 考 及 非 考 試 選 考 兩 種 方 法 考 試 選 考 係 接 受 與 任 用 考 試 相 同 的 筆 試 論 文 或 面 試 等 合 格 後 併 同 考 績 等 始 予 升 等 ; 非 考 試 14

17 選 考 係 依 據 年 資 及 年 齡 考 績 判 斷 力 和 執 行 力 職 務 知 識 與 技 術 人 品 及 性 格 等 考 核 項 目 評 定, 在 晉 升 高 階 職 位 時, 還 要 加 上 管 理 能 力 和 教 育 指 導 能 力 與 相 關 業 務 的 經 驗 考 試 選 考 係 為 職 員 人 數 眾 多 的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所 採 行, 非 考 試 選 考 則 以 國 家 為 首 的 自 治 團 體 所 採 行 地 方 公 務 員 升 等 採 行 考 試 選 考 則 僅 限 於 一 部 分 的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特 別 是 在 人 口 規 模 龐 大 職 員 人 數 是 數 千 人 或 超 過 1 萬 人 地 區, 其 中 包 括 都 道 府 縣 層 級 的 東 京 都 大 阪 府 埼 玉 縣 等 和 指 定 都 市 的 札 幌 市 橫 濱 市 名 古 屋 市 神 戶 市 北 九 州 市 等, 以 上 地 方 的 考 試 選 考 實 施 率 占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總 數 的 一 成 左 右 其 他 採 行 非 考 試 選 考 的 自 治 團 體 則 以 平 常 工 作 表 現 考 績 評 定, 惟 不 論 選 考 是 否 須 考 試, 工 作 上 的 成 績 均 非 常 重 要 在 考 試 的 等 級 上, 地 方 公 務 員 升 等 大 部 分 為 主 任 級 選 考, 課 長 級 以 上 的 管 理 職 選 考 僅 限 定 在 東 京 都 等 極 少 數 的 地 區, 其 不 僅 只 重 視 考 試 結 果, 亦 併 採 年 齡 服 務 年 資 考 績 等 做 綜 合 性 評 定 三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升 遷 體 制 及 升 等 考 試 辦 理 情 形 ( 一 ) 國 家 公 務 員 升 遷 體 制 國 家 公 務 員 係 依 據 考 績 平 常 工 作 表 現 等 來 決 定 是 否 升 等 公 務 員 初 任 考 試 中, 參 加 Ⅰ Ⅱ 種 考 試 須 具 大 學 畢 業 資 格 Ⅲ 種 考 試 須 具 高 中 畢 業 資 格, 通 過 Ⅰ 種 考 試 於 中 央 部 會 將 可 升 任 至 課 長 級 地 方 機 關 亦 可 升 任 至 局 長 級 基 於 能 力 主 義, 以 勤 務 實 績 作 評 析, 通 過 Ⅱ Ⅲ 種 考 試 如 能 力 不 錯, 亦 可 升 任 至 事 務 次 官 ( 常 務 次 長 ) 審 議 官 層 級 平 常 工 作 表 現 與 考 績 雖 為 影 響 國 家 公 務 員 升 遷 之 主 要 決 定 15

18 因 素, 惟 各 省 廳 人 事 評 價 ( 工 作 表 現 ) 的 考 核 項 目 紛 歧, 尚 未 予 統 一, 不 過 目 前 已 製 作 試 行 版 考 核 表 格, 將 試 行 至 97 年 2 月 底 截 止, 經 檢 討 後 若 無 問 題, 則 將 開 始 全 面 正 式 實 施 考 核 表 格 試 行 版 之 試 用 對 象 包 括 :1 中 央 部 會 課 長 補 佐 幹 部 2 科 員 3 派 駐 地 方 之 國 家 公 務 員 有 關 工 作 表 現 的 人 事 評 價 進 行 方 式, 係 由 評 價 者 與 被 評 價 者 進 行 二 次 面 談, 第 一 次 面 談 確 立 工 作 目 標, 第 二 次 面 談 則 針 對 是 否 達 成 任 務 效 果 進 行 檢 討 嗣 因 原 則 上 每 年 會 有 升 級 調 薪 之 機 會, 爰 規 劃 每 年 面 談 一 次, 惟 試 驗 階 段 則 採 每 半 年 定 期 面 談 一 次, 並 非 於 職 位 出 缺 時 才 辦 理 面 談, 由 於 升 遷 是 以 面 談 評 價 工 作 表 現 的 結 果 來 決 定, 所 以 工 作 表 現 也 是 作 為 績 效 年 終 獎 金 之 參 考, 故 工 作 表 現 具 有 :1 遇 缺 升 任 2 調 薪 3 年 終 獎 金 等 三 種 參 考 指 標 不 過 目 前 國 家 公 務 員 中 係 員 級 至 係 長 級 之 升 等 存 在 著 相 當 嚴 重 的 內 部 問 題, 主 要 原 因 是 平 常 工 作 表 現 與 績 效 考 核 不 會 影 響 該 等 人 員 之 升 遷, 因 而 人 事 院 認 為 應 該 建 立 考 核 表 之 客 觀 機 制, 來 改 變 各 部 會 以 年 資 升 任 之 傳 統 且 不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的 想 法 綜 上 所 述,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之 升 等 人 事 院 認 為 應 以 工 作 表 現 考 績 評 價 行 為 態 度 等 項 目 作 為 決 定 因 素, 才 能 建 立 公 正 客 觀 之 考 評 制 度 依 人 事 院 指 導 方 針, 各 部 會 為 提 拔 Ⅱ Ⅲ 種 考 試 錄 取 之 國 家 公 務 員, 甚 為 重 視 訓 練 研 修, 例 如 指 派 優 秀 人 員 至 其 他 中 央 部 會 進 行 為 期 1~2 年 歷 練 其 他 職 務, 或 指 派 優 秀 菁 英 族 (Ⅰ 種 考 試 錄 取 者 ) 至 國 外 進 修, 歷 練 企 劃 等 重 要 職 位, 或 至 其 他 中 央 部 會 國 際 機 構 歷 練 另 外, 為 了 避 免 被 批 評 未 重 視 性 別 錄 取 之 平 衡, 不 重 視 女 性 權 益, 今 (2007) 年 Ⅰ 種 考 試 錄 取 率 女 性 占 25%, 集 中 於 行 政 法 律 經 濟 方 面 ; 不 過 專 業 領 域 女 性 並 未 獲 升 任 至 高 級 職 位, 而 是 集 中 於 研 究 技 術 方 面, 但 女 性 錄 16

19 取 率 有 漸 增 趨 勢 Ⅰ 種 考 試 錄 取 者 為 菁 英 族, 其 晉 升 速 度 差 不 多 需 20 年 始 可 升 任 至 課 長 Ⅱ Ⅲ 種 考 試 錄 取 者 於 一 般 中 央 部 會 可 升 任 至 課 長 補 佐 退 休, 但 亦 有 升 任 至 審 議 官 局 長 退 休 之 案 例 國 家 公 務 員 非 常 重 視 第 一 關 入 門 考 試, 較 不 重 視 升 等 考 試, 如 外 交 官 以 往 為 獨 立 考 試, 現 在 則 併 至 Ⅰ 種 考 試 取 得 研 究 所 畢 業 資 格 之 高 等 學 歷 人 員, 一 般 而 言, 較 多 往 學 術 界 尋 求 發 展, 而 行 政 界 則 較 不 重 視 學 歷, 如 早 期 大 學 三 年 級 參 加 考 試 錄 取 後, 即 擔 任 公 職, 不 再 繼 續 就 學, 寧 可 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文 憑, 其 雖 肄 業 但 比 畢 業 者 被 認 為 更 優 秀, 外 務 省 事 務 次 長 學 歷 僅 為 大 學 肄 業 即 為 典 型 之 實 例 按 參 訪 機 關 人 事 院 代 表 之 該 院 職 員 福 祉 局 企 畫 官 ( 相 當 課 長 級 ) 原 壽 雄 舉 其 個 人 公 務 生 涯 為 例, 其 於 高 中 畢 業 進 入 人 事 院 九 州 事 務 局 服 務 4 年, 再 進 入 大 學 夜 間 部 就 讀, 嗣 通 過 Ⅱ 種 考 試 後, 被 派 至 人 事 院 服 務, 亦 曾 至 外 務 省 服 務, 期 間 派 至 英 國 倫 敦, 其 經 Ⅱ 種 考 試 錄 取 升 任 至 企 畫 官 ( 相 當 課 長 級 ), 即 為 具 體 的 例 子 ( 二 ) 國 家 公 務 員 升 等 考 試 辦 理 情 形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均 無 須 經 升 等 考 試 以 取 得 升 等 資 格, 亦 無 舉 辦 升 等 考 試 人 事 院 因 顧 及 公 務 員 準 備 考 試 可 能 疏 於 本 職 業 務, 且 擅 於 考 試 者 對 於 行 政 業 務 未 必 專 精, 爰 國 家 公 務 員 升 等 是 否 應 施 行 升 等 考 試 以 取 得 資 格 問 題, 目 前 並 未 進 行 檢 討, 且 人 事 院 不 對 各 部 會 作 指 導, 亦 無 立 場 指 導 四 日 本 地 方 公 務 員 升 遷 體 制 及 升 等 考 試 辦 理 情 形 ( 一 ) 地 方 公 務 員 升 遷 體 制 就 東 京 都 而 言, 其 任 用 體 系 詳 如 附 圖 公 務 人 員 於 經 初 任 考 試 錄 取 任 用 後, 在 歷 練 多 種 職 務 與 累 計 一 定 年 資, 即 可 參 加 17

20 主 任 級 職 係 長 級 職 及 管 理 職 的 升 等 晉 升 方 式 分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及 管 理 職 選 考 其 中 主 任 級 職 及 管 理 職 中 的 課 長 級 升 等, 均 須 通 過 統 一 的 考 試 選 考, 考 試 不 論 學 歷 及 性 別, 而 是 基 於 能 力 主 義 原 則 進 行 人 才 選 拔 東 京 都 廳 很 重 視 幹 部 職 員 的 升 遷, 管 理 職 必 須 循 序 升 遷, 欲 晉 升 至 課 長 級 須 歷 經 管 理 職 選 考, 而 係 長 級 的 升 等 或 課 長 後 的 部 長 級 局 長 級 的 升 等 則 採 以 業 績 評 價 的 遴 選 方 式, 以 實 際 績 效 評 定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主 要 以 早 期 發 現 人 才 為 目 的, 可 區 分 為 從 年 輕 層 面 選 拔 的 主 任 選 考 A 及 從 累 積 業 務 經 驗 及 經 驗 豐 富 的 職 員 中 進 行 選 拔 的 主 任 選 考 B 兩 種, 晉 升 主 任 須 經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A 或 B,2 級 職 歷 4 年 以 上 可 參 加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A, 歷 12 年 以 上 可 參 加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B 例 如 : 以 主 任 選 考 A 的 情 況,I 類 考 試 合 格 後 採 用 的 職 員, 在 經 歷 多 種 職 務 之 後, 於 任 用 後 的 第 5 年 就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而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合 格 後, 從 下 一 個 年 度 起 即 可 升 任 主 任 級 職, 擔 當 更 高 階 的 職 務 管 理 職 選 考 已 實 施 50 年, 期 間 進 行 多 次 的 修 正, 目 前 主 要 分 為 以 下 三 類 : 1 類 別 A : 選 拔 對 象 以 具 有 全 方 位 視 野 且 年 齡 較 輕 之 公 務 員 為 主, 選 出 後 將 使 其 歷 練 各 種 不 同 職 務 ( 如 道 路 建 設 硬 體 設 備 基 礎 設 施 財 務 等 方 面 事 務 ), 以 培 訓 出 能 關 注 機 關 各 個 不 同 層 面 且 活 躍 的 幹 部 例 如 升 任 主 任 級 職 後, 任 職 第 2 年 到 第 5 年 可 以 參 加 考 試, 選 考 合 格 後, 派 赴 民 間 企 業 國 家 及 鄰 近 大 都 市 的 政 府 機 關 研 修 之 後, 再 回 到 東 京 都 歷 任 係 長 級 及 課 長 輔 佐 級, 可 以 升 任 課 長 級 嗣 後, 以 持 續 參 與 都 政 經 營 的 幹 部 職 員 身 份 18

21 累 積 多 種 經 驗, 就 可 以 階 段 性 地 晉 升 為 部 長 級 或 局 長 級 2 類 別 B : 選 拔 對 象 以 資 深 職 員 為 主, 選 出 後 將 使 其 於 局 部 歷 練 教 育 財 政 文 化 等 方 面 事 務, 以 培 訓 出 能 以 職 群 為 核 心 且 活 躍 的 中 堅 幹 部 3 類 別 C : 係 為 因 應 下 一 個 年 度 業 務 特 別 需 要, 而 選 拔 已 具 備 多 樣 性 經 驗 與 即 時 戰 力 的 幹 練 職 員 惟 此 一 類 別 將 於 2008 年 時 予 以 廢 止 不 用 地 方 公 務 員 不 管 何 類 別 均 可 升 遷, 一 般 行 政 業 務 可 升 任 至 副 知 事, 東 京 都 副 知 事 有 3 位 學 歷 僅 高 中 程 度, 此 為 國 家 公 務 員 所 罕 見 按 任 用 體 系 圖 所 示 左 右 兩 邊 晉 升 速 度 均 快, 東 京 都 3 位 副 知 事 有 2 位 係 循 右 邊 升 遷 19

22 任 用 體 系 圖 局 長 級 部 長 級 統 括 課 長 級 課 長 級 課 長 輔 佐 級 管 理 職 選 考 B 係 長 級 經 歷 3 年 以 上, 且 年 齡 未 滿 56 歲 管 理 職 選 考 C 課 長 輔 佐 級 經 歷 2 年 以 上, 且 年 齡 在 44 歲 以 上, 未 滿 58 歲 ( 平 成 20 年 度 2008 年 為 止 ) 課 長 輔 佐 級 課 長 輔 佐 級 職 選 考 係 長 級 經 歷 7 年 以 上, 且 年 齡 在 42 歲 以 上, 未 滿 56 歲 係 長 級 係 長 級 管 理 職 選 考 A 主 任 級 經 歷 第 年 係 長 級 職 選 考 主 任 級 經 歷 5 年 以 上, 且 年 齡 未 滿 56 歲 主 任 級 主 任 級 專 業 人 才 主 任 任 用 主 任 級 任 用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A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B 29 歲 以 上, 未 滿 37 歲 2 級 職 經 歷 4 年 以 上, 2 級 職 經 歷 12 年 以 上, (I 類 A 任 用 是 3 年 以 上 ) 且 年 齡 40 歲 以 上 且 年 齡 未 滿 40 歲 I 類 A 任 用 I 類 B 任 用 II 類 任 用 III 類 任 用 24 歲 以 上, 未 滿 30 歲 22 歲 以 上, 未 滿 28 歲 20 歲 以 上, 未 滿 26 歲 18 歲 以 上, 未 滿 22 歲 職 員 的 任 用 架 構 1 被 任 用 為 職 員 後 經 過 一 定 的 時 間, 就 可 以 參 加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合 格 後 即 升 等 為 主 任 級 職 2 之 後 經 過 一 定 時 間 後, 即 可 成 為 係 長 級 或 課 長 輔 佐 級 升 等 選 考 的 對 象, 開 啟 根 據 勤 務 評 定 等 的 升 等 之 路 3 另 外, 還 設 置 兩 個 以 上 的 管 理 職 ( 課 長 級 以 上 ) 升 等 路 徑 20

23 ( 二 ) 地 方 公 務 員 升 等 考 試 辦 理 情 形 1 考 試 分 類 及 應 考 資 格 東 京 都 職 員 主 任 級 職 和 管 理 職 中 的 課 長 職 升 等, 必 須 經 由 考 試 選 考, 包 括 筆 試 考 績 評 定 口 試 或 適 應 性 評 定 等 合 格, 有 關 管 理 職 選 考 方 式 類 別 及 區 分 應 考 資 格 成 績 計 算 及 格 標 準 等 實 施 情 形 詳 如 附 錄 一 : 日 本 東 京 都 平 成 19 年 (2007 年 ) 管 理 職 選 考 實 施 綱 要 考 試 分 類 大 致 的 區 分 為 從 新 進 職 員 和 經 驗 豐 富 的 職 員 中, 建 立 各 自 選 拔 人 才 的 結 構, 即 以 年 輕 資 深 職 員 作 分 類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的 2 個 類 別 是 基 於 年 資 及 年 齡, 管 理 職 選 考 的 3 個 類 別 則 是 基 於 各 職 層 實 施 選 考 而 任 用 考 試 的 類 型 係 以 參 加 考 試 時 的 年 齡 來 區 分, 此 與 升 等 考 試 不 同 茲 將 其 考 試 分 類 及 應 考 資 格 臚 列 如 下 : (1)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類 別 A:2 級 職 年 資 4 年 以 上 (I 類 任 用 者 3 年 以 上 ), 且 年 齡 未 滿 40 歲 類 別 B:2 級 職 年 資 12 年 以 上, 且 年 齡 40 歲 以 上 (2) 管 理 職 選 考 類 別 A: 主 任 級 職 在 任 第 年 類 別 B: 係 長 級 職 在 任 3 年 以 上, 且 年 齡 未 滿 56 歲 類 別 C: 課 長 輔 佐 級 職 以 上 在 任 2 年 以 上, 且 年 齡 在 44 歲 以 上, 未 滿 58 歲 2 考 試 方 式 (1)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類 別 A: 筆 試 ( 選 擇 題 技 術 類 的 論 述 論 文 ) 及 考 績 評 定 類 別 B: 筆 試 ( 論 文 ) 考 績 及 服 務 單 位 的 推 薦 類 別 A 的 選 擇 題 內 涵 包 括 統 計 資 料 的 解 讀 基 礎 法 令 ( 憲 法 及 行 政 法 ) 地 方 自 治 制 度 地 方 公 務 員 制 度 都 政 實 務 及 都 21

24 政 情 況 相 關 的 問 題, 其 中 技 術 性 題 目 有 45 題 事 務 性 題 目 有 55 題, 每 一 題 有 5 個 選 項, 但 僅 有 1 個 正 確 答 案 論 述 考 試 係 將 基 礎 的 專 業 知 識 以 文 辭 說 明 的 方 式 論 述, 從 7 個 題 目 中 選 擇 3 題 回 答 論 文 考 試 係 從 2 題 中 擇 一 做 論 述 (2) 管 理 職 選 考 類 別 A: 筆 試 ( 選 擇 題 技 術 類 的 論 述 論 文 ) 考 績 評 定 口 試 及 適 任 性 評 定 類 別 B: 筆 試 ( 所 有 類 別 的 論 述 論 文 ) 考 績 評 定 口 試 及 適 任 性 評 定 類 別 C: 筆 試 ( 論 文 ) 考 績 評 定 口 試 及 適 任 性 評 定 類 別 A 的 選 擇 題 內 涵 包 括 都 政 情 況 政 治 經 濟 情 況 經 濟 財 政 相 關 知 識 行 政 管 理 與 經 營 相 關 知 識 會 計 相 關 知 識 等 問 題, 其 中 技 術 性 題 目 有 30 題 事 務 性 題 目 有 40 題 論 述 考 試 係 從 6 到 10 題 的 技 術 性 領 域 的 專 業 知 識 問 題 中, 選 擇 4 題 回 答 論 文 考 試 係 從 2 題 中 擇 一 做 論 述 其 題 目 內 涵 以 都 政 為 主 要 問 題, 針 對 資 料 作 評 析, 並 提 出 方 向 管 理 職 考 試 時 間 1 天, 申 論 題 考 試 時 間 2.5 小 時, 如 命 擬 少 子 化 高 齡 化 或 產 業 空 洞 化 問 題, 提 供 數 據, 由 應 考 人 分 析 提 出 見 解, 以 此 判 斷 其 能 力 管 理 職 選 考 只 要 通 過 筆 試, 就 可 以 參 加 口 試 以 預 定 合 格 者 的 1.2 到 1.5 倍 應 考 人, 各 自 經 由 2 次 的 面 試, 評 定 其 表 現 力 判 斷 力 及 積 極 性 等, 衡 鑑 其 擔 當 管 理 職 的 適 任 性, 做 出 綜 合 性 合 格 與 否 的 判 斷 3 命 題 方 式 (1) 為 選 拔 於 考 試 合 格 後 之 人 才 得 以 適 任 其 職 位 及 職 務, 因 此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一 般 基 礎 知 識 或 專 業 知 識, 均 為 驗 證 型 式 例 如 : 一 般 常 識 方 面, 以 任 用 考 試 驗 證 的 結 果, 判 定 適 合 擔 任 都 廳 職 員, 即 予 任 用, 依 據 實 務 經 驗,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中 須 檢 驗 身 為 中 堅 22

25 職 員 的 必 備 基 礎 及 實 務 知 識, 而 管 理 職 選 考 亦 然, 以 更 寬 廣 的 視 野 做 出 綜 合 性 判 斷 應 考 人 是 否 瞭 解 都 政 及 組 織 經 營 等, 均 為 命 題 方 向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與 管 理 職 選 考 雖 然 因 各 區 分 而 有 所 差 異, 但 各 在 選 擇 式 論 述 式 及 論 文 式 進 行 命 題, 做 綜 合 性 的 判 斷 (2) 由 於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是 每 經 過 一 定 的 經 歷 年 資, 而 管 理 職 選 考 是 每 逢 各 個 職 層 即 分 別 具 有 應 考 資 格, 因 此 應 配 合 這 些 情 況 命 題 依 據 選 考 各 類 別 各 區 分, 予 以 適 當 命 題, 除 一 部 分 的 類 別 外 不 可 命 擬 相 同 的 試 題 另 外, 不 採 用 類 似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等 多 次 考 試 方 式, 而 併 用 私 立 大 學 獨 自 命 題 和 大 考 中 心 考 試, 可 以 參 加 多 個 學 院 科 系 考 試 的 方 式 東 京 都 係 採 獨 自 命 題, 此 與 任 用 考 試 相 同 (3) 一 般 科 目 試 題 是 由 內 部 職 員 負 責 命 題, 專 業 科 目 試 題 則 委 託 學 校 學 界, 但 不 會 有 社 會 信 賴 問 題 ; 試 題 繕 製 工 作 ( 類 似 闈 場 ) 是 由 研 究 所 特 別 機 構 ( 研 究 調 查 課 ) 辦 理, 其 內 部 職 員 均 為 管 理 職, 一 般 人 無 法 進 入 命 題 委 員 名 單 為 機 密, 由 人 事 委 員 會 事 務 局 試 驗 室 長 以 專 業 為 考 量 任 命 命 題 委 員 (4) 無 使 用 題 庫 試 題, 如 命 擬 與 考 畢 試 題 雷 同 題 目 亦 會 有 所 變 化 4 成 績 計 算 (1) 試 卷 評 閱 是 由 評 分 委 員 會 辦 理, 委 員 人 選 是 不 對 外 公 開, 以 免 發 生 困 擾 (2) 選 擇 題 以 外 的 考 題 以 兩 名 以 上 的 閱 卷 委 員 評 分, 評 分 結 果 是 以 2 位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分 數 加 總 計 算, 兩 者 評 分 差 距 很 大 者 情 況 很 少, 如 分 數 差 距 40 分 以 上, 則 再 請 第 三 人 評 分, 但 此 情 況 未 曾 發 生 過 5 及 格 標 準 應 考 人 考 試 結 果 合 格 與 否 的 判 定, 以 筆 試 考 績 綜 合 評 斷, 管 理 23

26 職 選 考 另 須 口 試 及 適 任 性 評 定, 惟 年 資 不 列 入 考 慮, 並 不 影 響 合 格 與 否, 依 總 成 績 由 高 而 低 排 序 算 至 預 定 合 格 人 數 額 滿 為 止, 決 定 合 格 者 雖 然 科 目 訂 有 最 低 標 準, 但 將 隨 實 施 年 度 不 同 而 有 所 變 化 6 及 格 任 用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合 格 後, 在 下 一 個 年 度 就 會 升 任 為 主 任 管 理 職 選 考 合 格 後, 要 經 歷 一 定 期 間 管 理 職 候 選 者 的 機 要 困 難 職 位 後, 最 後 再 經 選 考 委 員 會 審 查 合 格, 視 管 理 職 職 位 的 需 求 狀 況 予 以 適 當 升 任 及 分 配 7 考 試 機 關 以 東 京 都 而 言, 依 地 方 公 務 員 法 的 規 定, 由 人 事 委 員 會 辦 理 職 員 的 升 等 選 考 人 事 委 員 會 是 獨 立 的 專 責 人 事 行 政 機 關, 職 員 的 任 用 考 試 亦 由 其 辦 理, 除 了 一 部 分 技 術 類 職 員 的 任 用 之 外, 都 是 統 一 舉 辦 的 而 職 員 的 任 用 係 由 各 任 命 權 者 負 責 8 其 他 事 項 (1) 約 於 考 試 舉 行 前 4 個 月 左 右 公 布 實 施 綱 要 ( 簡 章 ), 包 括 考 試 內 容 實 施 日 期 實 施 類 別 預 定 合 格 人 數 選 考 方 法 等 (2)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於 每 年 9 月 底 及 管 理 職 選 考 於 每 年 5 月 底 各 舉 行 1 次, 管 理 級 職 須 面 試, 於 5 月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於 8 月 進 行 口 試 另 加 考 績 評 定, 不 論 考 績 優 劣, 均 可 參 加 考 試 (3) 選 擇 題 答 案 劃 記 於 卡 片 上, 以 電 腦 讀 卡 計 分 除 此 之 外 的 筆 試 均 書 寫 在 原 稿 用 紙 上, 由 閱 卷 委 員 評 分 (4) 以 東 京 都 而 言, 命 題 者 及 其 相 關 內 容 全 均 為 秘 密 事 項, 一 切 均 不 對 外 公 布 (5) 評 分 工 作 以 秘 密 方 式 進 行, 集 中 評 閱 或 委 員 攜 回 評 閱, 由 委 員 全 權 處 理 (6) 對 於 正 確 解 答 的 反 論 (disputes concerning correct answers), 24

27 如 在 考 試 中 應 考 人 提 出 命 題 錯 誤 的 情 況 時, 將 採 取 統 一 且 公 平 的 因 應, 對 應 考 人 未 有 不 利 的 情 況 各 項 筆 試 考 畢 試 題 應 考 人 可 帶 走, 並 均 予 公 布, 選 擇 題 公 布 正 確 答 案, 申 論 題 未 公 布 參 考 答 案 管 理 職 考 試 注 重 表 達 能 力 問 題 意 識, 並 無 參 考 答 案, 亦 無 參 考 書 目 (7) 按 各 閱 卷 者 評 閱 份 數, 依 東 京 都 的 酬 勞 支 付 相 關 規 定 計 算 閱 卷 酬 勞 評 閱 每 份 試 卷 酬 約 日 幣 230 元 ( 約 新 台 幣 65 元 ) (8) 警 察 ( 入 境 警 察 海 關 人 員 國 營 事 業 職 員 在 東 京 都 不 適 用 ) 人 員 任 用 方 法 及 升 等 方 法, 以 東 京 都 而 言, 係 人 事 委 員 會 委 任 各 個 任 命 權 者 實 施 例 如 : 警 察 人 員 委 任 警 視 廳 消 防 人 員 委 任 東 京 消 防 廳, 各 自 實 施 任 用 考 試 及 升 等 選 考 (9) 高 階 公 務 員 的 採 用, 主 任 級 職 管 理 職 均 須 通 過 升 等 選 考 始 可 任 用 ; 管 理 職 必 須 有 考 試 資 格, 為 減 輕 應 考 人 負 擔, 現 在 或 未 來 制 度 作 小 幅 修 正, 如 注 重 當 事 人 評 價 增 加 面 試 比 重 等 除 此 之 外, 係 長 級 職 課 長 輔 佐 職, 係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合 格 累 積 多 方 職 務 經 驗 後, 經 過 一 定 的 經 歷 年 資, 就 可 以 獲 得 任 用 另 外, 部 長 級 局 長 級, 係 管 理 職 選 考 合 格 後, 從 已 經 升 任 為 課 長 級 之 人 選 中, 以 符 合 業 績 經 驗 年 資 等 予 以 任 用 (10) 應 考 人 參 加 考 試 無 須 繳 交 報 名 費 參 韓 國 公 務 員 升 等 考 試 制 度 一 韓 國 現 行 公 務 員 體 系 ( 一 ) 公 務 員 種 類 與 人 數 公 務 員 分 為 國 家 公 務 員 與 地 方 公 務 員 二 類, 並 分 別 由 其 任 職 機 關 個 別 任 命, 分 別 受 國 家 或 地 方 法 令 之 規 範 地 方 公 務 員 制 度 主 要 是 遵 循 國 家 公 務 員 制 度 而 來 公 務 員 根 據 聘 用 資 格 職 務 內 容 身 份 保 障 等 條 件 區 分 如 下 : 25

28 1 永 業 性 公 務 員 ( 持 續 服 務 ): 身 分 受 法 律 保 障, 係 根 據 成 績 及 資 格 聘 用 的 公 務 員, 其 分 類 如 下 : (1) 綜 合 服 務 類 : 擔 當 技 術 研 究 行 政 的 職 務, 並 分 類 為 職 群 職 列 的 公 務 員 (2) 特 殊 服 務 類 : 法 官 檢 察 官 外 務 警 察 消 防 教 育 公 務 員 軍 人 軍 務 員 等 擔 當 特 殊 領 域 業 務 的 公 務 員 (3) 技 能 服 務 類 : 事 務 員 總 機 防 護 員 救 生 員 等 在 官 署 擔 當 技 能 業 務 的 公 務 員 2 非 永 業 性 公 務 員 ( 非 持 續 服 務 ): 身 分 未 被 法 律 保 障, 係 聘 用 時 成 績 及 資 格 不 嚴 格 的 公 務 員, 其 分 類 如 下 : (1) 政 治 服 務 類 : 根 據 選 舉 國 會 同 意 政 治 決 定 等 聘 用 的 副 部 長 以 上 公 務 員 及 其 他 不 同 法 律 指 定 的 公 務 員 (2) 特 別 服 務 類 : 擔 當 特 定 的 業 務 而 聘 用 的 公 務 員 (3) 合 同 類 : 根 據 國 家 及 任 用 合 同, 在 定 期 內 需 要 從 事 專 門 知 識 的 公 務 員 (4) 雇 用 類 : 從 事 簡 單 勞 務 的 公 務 員 依 韓 國 中 央 人 事 委 員 會 (Republic of Korea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2005 年 4 月 統 計 資 料, 韓 國 公 務 員 總 數 為 914,392 ( 軍 人 國 情 院 職 員 除 外 ), 包 括 國 會 3,176 人 法 院 14,754 人 政 府 893,920 人 憲 法 裁 判 所 210 人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2,332 人, 其 中 政 府 部 分 有 國 家 公 務 員 566,803 人 ( 占 63.4%) 與 地 方 公 務 員 327,117 人 ( 占 36.6%); 又 國 家 公 務 員 中 一 般 行 政 84,916 人 教 育 328,105 人 公 安 121,580 人 ( 法 務 22,367 人 警 察 99,007 人 消 防 206 人 ) 現 業 機 關 ( 情 報 通 信 )32,202 人 ; 地 方 公 務 員 中 地 區 自 治 團 體 264,154 人 ( 市 道 71,098 人 市 郡 區 193,056 人 ) 教 育 自 治 團 體 62,963 人 ( 二 ) 公 務 員 職 級 與 任 用 26

29 公 務 員 職 級 分 為 1~9 級,1 級 為 最 高 職 等,9 級 最 低 職 等 人 事 制 度 基 於 功 績 原 則, 以 達 到 高 效 能 運 作 為 目 標 公 務 員 依 據 考 試 工 作 表 現 專 業 領 域 的 學 識 才 能 及 能 力 為 基 準 公 務 員 除 經 公 開 競 爭 的 國 家 考 試 任 用 外, 為 因 應 不 適 合 採 用 競 爭 考 試 遴 選 公 職 人 員, 在 某 些 特 殊 情 形 下, 亦 可 經 由 非 競 爭 考 試 管 道 任 用 之, 此 於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法 有 所 規 範, 甄 補 人 選 以 通 過 公 開 競 爭 考 試 者 優 先 公 務 員 之 任 用 分 為 下 列 情 形 : 1 公 開 競 爭 錄 用 : 新 規 錄 用 係 原 則 上 通 過 公 開 競 爭 錄 用 考 試, 另 有 一 部 分 的 特 定 業 務 上 的 用 人 需 求 則 經 由 限 制 競 爭 考 試 來 選 拔, 分 為 9 級 7 級 5 級 公 開 錄 用 考 試, 由 中 央 人 事 委 員 會 主 管 2 聘 用 : 根 據 應 聘 者 之 知 識 技 術 能 力 考 試 成 績 等 決 定 聘 用 與 否, 各 行 政 機 關 需 用 人 員 通 過 新 規 錄 用 晉 升 轉 任 降 任 等 補 充 人 員,3 級 以 上 公 務 員 的 錄 用 晉 升 時 經 中 央 人 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由 總 統 任 命 3 特 別 錄 用 : 有 些 領 域 所 需 人 員, 透 過 公 開 競 爭 考 試 仍 難 以 補 充 時 採 用 所 聘 用 的 人 員 必 須 具 有 組 織 管 理 的 判 斷 能 力, 或 可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的 行 政 執 行 能 力 以 首 爾 市 政 府 之 公 務 員 而 言, 包 括 一 般 職 9~1 級 (9 等 級 ) 及 政 務 職 ( 市 長 級 ), 其 6~1 級 及 政 務 職 人 數 現 況 ( 一 般 + 技 術 + 技 能 ) 略 述 如 下 : 區 分 總 計 政 務 職 1 級 2 級 3 級 4 級 5 級 6 級 市 10, ,339 市 + 自 治 區 40, ,306 37,662 27

30 二 韓 國 公 務 員 升 遷 體 制 ( 一 ) 升 遷 制 度 及 變 革 一 般 職 分 1~9 級, 開 放 職 部 分 ( 即 錄 用 非 公 務 員 ) 分 別 有 9 級 7 級 5 級, 韓 國 公 務 員 的 內 部 晉 升 從 1~9 級 均 有, 不 過 以 往 7 升 6 級 8 升 7 級 9 升 8 級 基 本 資 格 在 缺 額 內, 係 依 考 試 成 績 工 作 態 度 審 核 升 遷 但 發 現 以 往 制 度 因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升 等 考 試 致 影 響 工 作, 埋 頭 苦 幹 為 應 付 考 試 而 忽 略 本 身 負 責 業 務 或 工 作, 且 實 際 上 有 能 力 或 對 國 家 有 貢 獻 的 公 務 員 因 不 擅 於 考 試 致 無 法 晉 升, 實 為 極 大 之 弊 端, 爰 目 前 除 6 升 5 級 之 關 鍵 職 務 升 遷 須 考 試 外, 其 他 等 級 升 遷 均 已 廢 止 考 試, 而 以 業 績 能 力 資 歷 專 業 領 域 人 品 及 適 應 性 等 為 升 遷 之 考 量 因 素, 基 本 上 必 須 通 過 升 遷 審 查 委 員 會 的 審 查 後 才 算 選 定 公 務 員 因 準 備 考 試 而 怠 忽 本 職 業 務, 透 過 考 試 升 遷 並 不 完 善, 考 試 應 為 升 遷 補 助 方 式 之 一, 爰 升 遷 逐 漸 朝 考 績 方 向 但 為 彌 補 公 務 員 考 績 或 行 為 態 度 之 評 定 欠 缺 公 正, 易 受 人 為 因 素 影 響, 因 此, 另 外 再 將 上 司 下 屬 或 同 仁 評 價 列 入 考 績 另 5 級 以 下 升 遷 列 有 升 遷 候 補 名 冊, 按 考 評 結 果 決 定 升 遷 優 先 順 序 4 級 以 上 者 則 考 核 其 工 作 表 現, 考 核 方 式 如 每 年 訂 工 作 目 標, 視 執 行 績 效 優 劣 來 考 核 鑑 於 6 升 5 級 應 考 人 準 備 考 試 需 3~4 個 月 準 備, 致 忽 略 本 身 負 責 業 務, 加 諸 考 試 科 目 不 切 實 際 對 工 作 幫 助 不 大 等, 故 自 今 (2007) 年 開 始 另 外 再 增 加 基 本 工 作 能 力 專 業 能 力 評 價, 以 減 少 考 試 之 比 重, 亦 即 從 不 同 領 域 作 綜 合 性 考 核 因 5 級 係 為 中 堅 管 理 層 級 之 重 要 階 段, 除 6 升 5 級 須 考 試 外, 其 他 等 級 升 遷 則 採 審 核 方 式 6 級 以 下 升 遷 必 須 於 人 才 開 發 院 ( 公 務 員 培 訓 中 心 ) 網 站 進 修 課 程, 每 年 至 少 80 小 時 自 今 年 開 始 6 升 5 級 實 施 基 本 資 格 進 修 制,6 級 公 務 員 年 資 超 過 4 年 即 可 取 得 參 加 28

31 進 修 資 格, 必 修 科 目 為 行 政 法 總 論, 選 修 科 目 為 憲 法 韓 國 史 經 濟 學 物 理 學 概 論, 主 要 目 的 是 培 養 實 務 性 工 作 能 力 進 修 課 程 每 年 舉 行 4 次, 每 季 1 次, 大 部 分 課 程 在 網 站 均 有, 公 務 員 於 上 班 時 間 不 能 上 網 進 修, 於 下 班 後 可 逕 至 人 才 開 發 院 ( 公 務 員 培 訓 中 心 ) 網 站 進 修 相 關 課 程 或 參 加 補 習, 再 參 加 考 試, 每 年 考 4 次, 必 考 選 考 各 一 科, 各 科 各 滿 60 分 為 及 格, 再 經 過 審 核 後, 予 以 晉 升 任 用 ( 二 ) 升 遷 辦 法 1 審 核 升 遷 ( 審 查 程 序 詳 如 附 錄 二 : 韓 國 首 爾 市 政 府 2007 年 下 半 年 升 遷 轉 補 ( 交 流 ) 計 畫 ) (1) 對 象 :9 升 8 級,8 升 7 級,7 升 6 級,5 升 4 級,4 升 3 級 之 升 遷 (2) 年 資 : 透 過 此 一 方 式 升 遷 者 需 要 有 最 低 年 資 之 限 制 一 般 職 部 分 3 級 以 上 需 3 年 以 上,4~5 級 需 5 年 以 上,6 級 需 4 年 以 上, 7~8 級 需 3 年 以 上,9 級 需 2 年 以 上 技 能 職 部 分 技 能 6 級 需 3 年 以 上, 技 能 7~8 級 需 2 年 以 上, 技 能 9 級 需 1 年 半 以 上 5 級 以 下 按 照 升 遷 候 選 名 冊 順 位, 依 職 缺 遞 補 2~4 級 升 遷 參 考 行 政 績 效 能 力 經 歷 合 適 度 人 品 專 業 領 域 等, 對 於 目 標 管 理 制 度 的 實 行 績 效 評 價 1 級 : 新 任 用 或 特 殊 升 遷 (3) 範 圍 : 依 據 升 遷 候 選 者 名 冊 之 分 數 為 基 準, 對 於 預 定 升 遷 者 數 的 4~5 倍 員 額 做 審 查 範 圍 之 界 定 (4) 升 遷 候 選 者 名 冊 分 數 之 計 算 勤 務 成 績 評 定 分 數 (70 分 )+ 經 歷 評 定 分 數 (30 分 )+ 額 外 加 分 (7.26 分 / 專 業 語 言 能 力 業 務 實 績 等 ) (5) 升 遷 審 查 方 法 升 遷 候 選 者 名 冊 分 數 (90~95%)+ 多 方 面 評 價 分 數 (5% 反 映 5 升 4 級 10%), 按 分 數 高 低 編 列 名 冊, 由 升 遷 審 查 委 員 會 考 核 業 務 29

32 實 績 以 決 定 候 選 者 2 導 入 基 本 資 格 進 修 制 與 能 力 (Competency) 評 價 (1) 對 象 :6 升 5 級 (2) 方 法 : 資 格 進 修 制 ( 必 須 )+ 升 遷 審 查 (50%) 或 資 格 進 修 制 ( 必 須 )+ 能 力 評 價 ( 考 試 升 遷 50%) 3 基 本 資 格 進 修 制 (1) 目 的 : 防 止 準 備 考 試 所 產 生 的 行 政 空 轉, 並 培 育 具 有 基 本 的 管 理 者 素 養 (2) 進 修 對 象 : 擔 任 6 級 公 務 員 4 年 以 上 者 (3) 進 修 科 目 : 必 要 1 科 ( 行 政 法 總 論 ) 選 擇 1 科 ( 憲 法 韓 國 史 經 濟 學 物 理 學 概 論 等 ) (4) 合 格 標 準 : 單 科 60 分 以 上 (5) 考 試 次 數 : 一 年 3 到 4 回 (6) 考 試 題 型 : 選 擇 題 ( 答 案 卡 作 答 ) (7) 學 習 方 法 : 使 用 人 才 開 發 院 ( 公 務 員 培 訓 中 心 ) 網 站 所 設 立 的 線 上 講 座 學 習 (8) 進 修 者 賦 予 5 級 升 遷 對 象 資 格 ( 審 查 考 試 ) 4 業 務 實 績 之 考 核 對 於 資 格 進 修 者, 依 照 其 升 遷 候 選 者 名 冊 分 數 與 多 方 面 評 價 分 數 合 併 計 算 後, 按 順 位 高 低 取 升 遷 預 備 員 額 之 4 倍 以 下 人 員 為 評 定 對 象, 由 升 遷 審 查 委 員 會 進 行 業 務 實 績 (6 級 整 體 實 績 ) 考 核 5 升 遷 任 用 9~6 級 與 5~4 級, 如 由 升 遷 審 查 委 員 會 決 定 升 遷 後, 即 於 定 額 人 數 範 圍 中 升 遷 任 用 6 升 5 級 依 照 ( 升 遷 候 選 者 名 冊 分 數 + 考 試 分 數 + 升 遷 者 教 育 分 數 ) 之 高 低 順 序 任 用, 如 無 缺 額 則 不 能 馬 上 升 遷 任 用 ( 三 ) 特 別 升 遷 30

33 以 下 情 形 可 不 經 升 遷 序 列 程 序 而 逕 行 升 級 1 在 維 持 公 務 執 行 公 正 性 立 下 楷 模, 並 熱 忱 促 進 乾 淨 的 公 職 領 域 2 在 行 政 發 展 上 表 現 傑 出, 有 重 大 貢 獻 者 3 對 主 辦 業 務 有 特 殊 成 效, 如 節 省 預 算, 或 執 行 重 大 計 畫 等 4 在 工 作 崗 位 有 重 大 貢 獻 而 延 遲 退 休 者 5 冒 險 犯 難 致 因 公 死 亡 者 ( 四 ) 以 下 情 形 人 員 不 得 辦 理 升 遷 1 移 送 懲 處 人 員 2 受 懲 處 人 員 未 達 一 定 期 限 者 : 停 職 處 分 人 員 期 間 未 滿 18 個 月 者 ; 減 俸 處 分 人 員 期 間 未 滿 12 個 月 者 ; 申 誡 處 分 人 員 期 間 未 滿 6 個 月 者 3 申 請 長 假 人 員 4 暫 停 執 行 職 務 人 員 三 韓 國 公 務 員 升 等 考 試 辦 理 情 形 ( 一 ) 舊 制 (2006 年 以 前 ) 3 級 以 上 升 遷 無 須 考 試,4 級 以 下 升 遷 以 考 試 補 佐,6 升 5 級 注 重 考 試, 於 每 年 年 底 舉 行 一 次 考 試, 自 2005 年 起 由 行 政 自 治 部 依 各 部 會 所 需 人 員 編 制 彙 整 缺 額, 委 託 中 央 人 事 委 員 會 舉 行 考 試, 惟 因 首 爾 市 政 府 所 需 員 額 很 多 ( 約 占 一 半 ), 仍 由 該 市 自 行 決 定 何 時 舉 行 考 試 行 政 人 員 必 考 2 科 ( 憲 法 行 政 法 ), 選 考 2 科 ( 民 法 行 政 學 ); 技 術 人 員 列 考 各 專 業 領 域 科 目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每 科 40 題, 每 科 考 試 時 間 40 分 鐘, 計 4 科 共 160 題, 必 考 科 目 於 上 午 舉 行, 選 考 科 目 於 下 午 舉 行 僅 公 告 考 試 科 目, 未 訂 命 題 大 綱 命 題 者 由 各 相 關 單 位 ( 人 事 課 或 人 事 局 ) 決 定, 組 命 題 委 員 會 審 題 委 員 會, 其 成 員 為 學 者 專 家, 相 關 負 責 人 年 資 31

34 已 達 40~50 年 命 題 酬 勞 每 題 35,000 韓 元 ( 約 新 台 幣 1,351 元 ), 審 題 每 天 200,000 韓 元 ( 約 新 台 幣 7,720 元 ) 試 題 疑 義 由 命 題 委 員 及 學 者 專 家 開 會 決 定, 應 考 人 提 出 期 限 為 7 天, 但 未 曾 收 到 申 請 之 案 例 平 均 滿 60 分 且 每 科 至 少 4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其 中 一 科 未 滿 40 分 不 予 及 格 ( 二 ) 新 制 (2007 年 以 後 ) 1 考 試 及 任 用 程 序 公 務 員 升 遷 除 6 升 5 級 須 考 試 外, 其 他 等 級 升 遷 則 採 審 核 方 式, 已 如 上 述 6 升 5 級 之 6 級 年 資 須 4 年 以 上, 先 行 進 修 基 本 資 格 進 修 制 之 相 關 課 程 後 再 參 加 考 試, 筆 試 必 修 選 修 科 目 各 一 科, 各 科 各 滿 60 分 為 及 格, 再 依 勤 務 成 績 評 定 分 數 (70 分 ) 經 歷 評 定 分 數 (30 分 ) 加 分 (7.26 分, 含 專 業 語 言 能 力 業 務 實 績 等 ) 綜 合 評 定, 彙 整 候 補 名 冊, 以 4~5 倍 缺 額 之 數, 經 升 遷 審 核 委 員 會 決 定 升 任 人 選 任 用 2 考 試 與 任 用 機 關 以 首 爾 市 政 府 職 員 而 言, 考 試 與 任 用 機 關 均 為 人 才 開 發 院 (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中 心 ) 主 管 及 負 責 執 行, 相 關 缺 額 求 才, 由 人 事 課 編 制, 再 通 知 人 才 開 發 院 3 考 試 公 告 6 升 5 級 缺 額 人 員 由 行 政 自 治 部 上 網 公 告, 並 僅 針 對 缺 額 所 定 倍 數 之 候 選 名 冊 人 員 發 函 通 知 應 考, 故 未 訂 有 應 考 須 知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料 可 提 供 參 考 4 考 試 科 目 為 業 務 所 必 須 的 一 般 科 目, 必 考 1 科 選 考 1 科, 必 考 : 行 政 法 總 論 ; 選 考 : 韓 國 史 憲 法 經 濟 學 地 方 自 治 制 度 論 民 法 總 則 行 政 學 資 訊 體 系 論 物 理 學 概 論 5 及 格 標 準 32

35 資 格 進 修 部 分, 各 科 須 60 分 以 上, 往 後 上 推 至 70 分, 惟 各 種 課 程 內 容 不 同 計 分 方 式 不 同, 難 一 概 而 論 能 力 評 價 部 分, 因 具 有 講 義 實 習 發 表 作 業 評 價 申 論 式 考 試 等, 故 無 最 低 標 準 分 數 6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由 命 題 委 員 與 審 題 委 員 判 定 試 題 是 否 有 瑕 疵, 若 有, 則 該 題 送 分 試 題 已 由 命 題 委 員 審 題 委 員 事 先 過 濾 防 範, 未 曾 發 生 試 題 疑 義 考 畢 試 題 收 回, 試 題 及 答 案 均 不 對 外 公 開 7 命 題 酬 勞 由 中 央 審 查 委 員 會 依 規 定 支 付, 命 題 每 題 25,000 韓 元 ( 約 新 台 幣 965 元 ), 每 人 最 多 命 擬 30 題, 每 科 目 由 3 人 命 題 審 題 每 題 10,000 韓 元 ( 約 新 台 幣 386 元 ), 均 為 選 擇 題 肆 參 訪 心 得 與 建 議 一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係 依 據 考 績 平 常 表 現 決 定 是 否 升 等, 鑑 於 公 務 員 準 備 考 試 可 能 疏 於 本 職 業 務, 且 擅 於 考 試 者 未 必 專 精 行 政 業 務, 爰 國 家 公 務 員 升 等 目 前 並 未 考 慮 施 行 升 等 考 試 ; 韓 國 因 顧 及 公 務 員 為 準 備 升 等 考 試 而 有 可 能 怠 忽 本 職 業 務, 且 實 際 上 有 能 力 或 對 國 家 有 貢 獻 者 因 不 擅 於 考 試 致 無 法 晉 升, 爰 升 遷 逐 漸 朝 考 績 方 向, 考 慮 業 績 能 力 資 歷 專 業 領 域 人 品 及 適 應 性 等 以 上 日 韓 雙 方 對 公 務 員 升 等 方 法 之 看 法 均 不 約 而 同, 咸 認 藉 由 升 等 考 試 方 式 升 遷 似 非 唯 一 選 擇, 考 試 應 僅 為 升 遷 補 助 方 式 之 一, 並 非 必 要 方 式 二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均 無 須 經 升 等 考 試 以 取 得 升 等 資 格, 亦 無 舉 辦 升 等 考 試 ; 韓 國 目 前 除 6 升 5 級 ( 相 當 我 國 委 任 升 薦 任 考 試 ) 之 關 鍵 職 務 升 遷 須 考 試 外, 其 他 等 級 升 遷 均 已 廢 止 考 試 反 觀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之 存 廢 問 題, 似 可 參 採 日 韓 公 務 人 員 33

36 升 遷 制 度, 先 行 建 立 公 正 客 觀 完 善 之 公 務 人 員 升 遷 考 核 及 升 官 等 訓 練 等 機 制 之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後, 再 行 擬 議 廢 止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三 日 本 人 事 院 認 為 各 部 會 以 年 資 升 任 之 傳 統 想 法, 已 不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應 予 改 變 其 國 家 公 務 員 升 等 應 取 決 於 客 觀 公 正 的 工 作 表 現 考 績 能 力 評 價 行 為 態 度 等 考 核 項 目 之 看 法, 對 於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訂 有 年 資 限 制 之 作 法 等 條 件, 似 有 借 鏡 參 考 修 正 之 處 四 我 國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之 最 近 三 年 年 終 考 績 ( 考 成 ) 得 併 計 升 官 等 考 試 筆 試 總 成 績 ( 占 30%), 為 應 考 人 是 否 筆 試 錄 取 之 重 要 關 鍵 日 本 各 省 廳 人 事 評 價 考 核 項 目 紛 歧, 目 前 製 作 之 試 行 版 考 核 表 中, 人 事 評 價 ( 工 作 表 現 ) 由 評 價 者 與 被 評 價 者 進 行 二 次 面 談, 第 一 次 面 談 確 立 工 作 目 標, 第 二 次 面 談 針 對 是 否 達 成 任 務 及 成 效 進 行 檢 討 韓 國 為 彌 補 公 務 員 考 績 或 行 為 態 度 之 評 定 欠 缺 公 正, 易 受 人 為 因 素 影 響, 另 外 將 上 司 下 屬 或 同 仁 評 價 列 入 考 績 似 值 我 國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檢 討 評 核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流 程 之 參 考, 俾 考 績 成 績 更 臻 公 正 客 觀, 進 而 提 升 我 國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總 成 績 併 計 考 績 成 績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五 韓 國 政 府 為 防 止 公 務 員 準 備 升 等 考 試 所 產 生 的 行 政 空 轉, 並 期 培 育 具 有 基 本 管 理 者 素 養, 而 導 入 基 本 資 格 進 修 制, 進 行 線 上 學 習 之 作 法, 似 亦 有 值 得 我 國 將 來 研 究 改 進 升 官 等 考 試 制 度 時 借 鏡 之 參 考 蓋 我 國 現 行 升 官 等 考 試 存 在 有 考 試 類 科 科 目 甚 為 龐 雜, 且 大 部 分 類 科 報 名 應 考 人 數 卻 寥 寥 可 數 之 奇 特 現 象 因 此, 將 來 若 能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核 心 能 力 來 簡 化 設 定 應 試 科 目, 並 就 此 等 科 目 製 作 應 予 研 習 之 課 程 內 容, 且 公 布 於 官 方 學 習 網 站 上, 供 給 有 志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者 上 網 學 習 機 會, 或 可 使 升 官 等 考 試 制 度 更 臻 完 善 34

37 六 日 本 東 京 都 地 方 公 務 員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考 試 方 式 併 採 筆 試 及 考 績 評 定, 管 理 職 選 考 併 採 筆 試 考 績 評 定 口 試 及 適 任 性 評 定 考 績 及 適 任 性 均 由 任 命 權 者 進 行 評 定, 口 試 係 綜 合 筆 試 及 考 績 成 績, 取 預 定 合 格 人 數 1.5 倍 進 行 2 次 個 別 面 試, 評 定 其 表 現 力 判 斷 力 及 積 極 性 等, 與 我 國 現 行 公 務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筆 試 併 計 考 績 成 績, 其 中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考 試 方 式 併 採 筆 試 與 口 試, 似 有 異 曲 同 工 之 妙, 故 我 國 現 行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之 考 試 方 式, 似 仍 宜 予 以 維 持 七 韓 國 實 施 基 本 資 格 進 修 制, 6 級 公 務 員 年 資 超 過 4 年 即 可 取 得 參 加 進 修 資 格, 必 修 科 目 為 行 政 法 總 論, 選 修 科 目 為 憲 法 韓 國 史 經 濟 學 物 理 學 概 論, 主 要 培 養 實 務 性 工 作 能 力 進 修 課 程 每 年 舉 行 4 次, 每 季 1 次, 可 逕 至 人 才 開 發 院 ( 公 務 員 培 訓 中 心 ) 網 站 所 設 立 的 線 上 講 座 進 修 相 關 課 程 或 參 加 補 習, 再 參 加 考 試, 每 年 考 4 次, 必 考 選 考 各 一 科, 各 科 各 滿 60 分 為 及 格, 再 依 勤 務 成 績 評 定 分 數 (70 分 ) 經 歷 評 定 分 數 (30 分 ) 加 分 (7.26 分, 含 專 業 語 言 能 力 業 務 實 績 等 ) 綜 合 評 定, 彙 整 候 補 名 冊, 以 4~5 倍 缺 額 之 數, 經 升 遷 審 核 委 員 會 決 定 升 任 人 選 任 用 基 此, 在 任 用 法 制 配 合 之 前 提 下, 未 來 似 可 研 究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與 訓 練 合 而 為 一, 採 先 訓 後 考 或 先 考 後 訓 方 式, 將 目 前 採 考 試 與 訓 練 分 流 分 別 晉 升 高 一 官 等 之 作 法 予 以 改 變, 使 晉 升 官 等 的 管 道 更 為 嚴 謹 縝 密 八 日 本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升 等 考 試 無 須 繳 交 報 名 費, 此 一 舉 措, 似 值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未 來 檢 討 應 考 人 應 否 繳 交 報 名 之 重 要 參 考 伍 結 語 本 次 考 察 參 訪 日 韓 共 4 個 機 關, 除 聽 取 各 機 關 代 表 介 紹 該 國 35

38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制 度 之 簡 報 並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外, 並 藉 此 機 會 將 本 國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制 度 及 相 關 考 試 方 法 適 時 陳 述 供 渠 等 參 考, 例 如 介 紹 本 部 舉 辦 之 電 腦 化 測 驗, 均 獲 回 應 頗 值 得 該 國 參 考 借 鏡, 實 已 收 雙 向 交 流 互 動 之 效 本 次 參 訪 所 得 擬 錄 案 供 爾 後 本 部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制 度 之 參 考 方 向, 以 建 構 與 際 接 軌 之 考 選 法 制, 開 創 具 信 度 效 度 之 考 選 技 術, 進 而 選 拔 國 家 優 秀 公 務 人 力, 蔚 為 國 用 本 次 考 察 參 訪 行 程, 獲 得 駐 日 本 代 表 處 駐 韓 國 代 表 處 悉 心 安 排, 使 訪 問 行 程 得 以 順 利 圓 滿 完 成 參 訪 前 更 蒙 張 考 試 委 員 正 修 多 次 與 日 本 方 面 聯 繫, 協 助 蒐 集 辦 理 公 務 升 等 考 試 機 關 及 制 度 概 況 等 資 料, 以 規 劃 參 訪 機 關 又 考 量 撰 擬 本 報 告 參 考 之 外 文 資 料 如 招 商 翻 譯 所 費 不 貲, 為 節 省 公 帑 並 善 用 外 部 資 源, 除 英 文 部 分 由 參 訪 人 員 自 行 翻 譯 外, 另 商 請 本 部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張 瓊 月 小 姐 協 助 翻 譯 日 文 部 分, 文 化 大 學 韓 文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鍾 長 志 先 生 協 助 翻 譯 韓 文 部 分, 渠 等 均 為 義 務 幫 忙 性 質, 譯 文 明 確 通 順, 甚 具 參 考 價 值, 為 撰 擬 報 告 內 容 重 要 參 據 謹 對 以 上 協 助 人 員, 順 致 萬 分 謝 忱 36

39 附 錄 一 日 本 東 京 都 平 成 19 年 (2007 年 ) 管 理 職 選 考 實 施 綱 要 平 成 19 年 2 月 2 日 東 京 都 人 事 委 員 會 1. 綱 要 的 宗 旨 此 綱 要 是 規 定 知 事 ( 首 長 ) 公 營 企 業 管 理 者 議 會 議 長 代 表 監 察 委 員 教 育 委 員 會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海 區 漁 業 調 整 委 員 會 或 人 事 委 員 會 具 有 任 命 權 的 職 員 課 長 級 職 之 選 考 2. 退 職 外 派 職 員 等 的 處 理 以 下 所 列 人 員 視 為 東 京 都 職 員, 準 用 此 綱 要 的 規 定 (1) 派 往 公 益 法 人 等 的 東 京 都 職 員 派 遣 等 相 關 條 例 第 10 條 規 定 之 團 體 的 退 職 外 派 者 (2) 職 員 的 退 職 處 理 相 關 條 例 附 則 第 5 條 規 定 之 職 員 (3) 擔 任 東 京 都 職 員 後 接 著 任 職 國 家 公 務 員 等 職 員 經 人 事 委 員 會 認 可 者 3. 選 考 合 格 者 的 處 理 (1) 類 別 A 類 別 B 的 合 格 者 以 依 據 此 綱 要 選 考 合 格 者, 為 管 理 職 選 考 一 次 選 考 合 格 a. 類 別 A 是 在 其 他 規 定 年 度 所 實 施 的 二 次 選 考 及 最 終 選 考 合 格 者, 為 管 理 職 選 考 合 格 b. 類 別 B 是 在 其 他 規 定 年 度 所 實 施 的 最 終 選 考 合 格 者, 為 管 理 職 選 考 合 格 c. 二 次 選 考 及 最 終 選 考, 與 另 定 之 管 理 職 選 考 委 員 會 的 判 定 結 果 合 併 決 定 合 格 者 (2) 類 別 C 的 合 格 者 以 依 據 此 綱 要 選 考 合 格 者, 為 管 理 職 選 考 合 格 4. 選 考 的 類 別 及 區 分 (1) 類 別 A 事 務 類 (1 科 ): 事 務 技 術 類 (6 科 ): 土 木 建 築 機 械 電 力 生 物 醫 化 學 (2) 類 別 B 事 務 類 (1 科 ): 事 務 技 術 類 (6 科 ): 土 木 建 築 機 械 電 力 生 物 醫 化 學 37

40 (3) 類 別 C 事 務 類 (1 科 ): 事 務 技 術 類 (1 科 ): 技 術 主 要 日 程 申 請 截 止 日 : 平 成 19 年 3 月 2 日 ( 五 ) 筆 試 考 試 日 期 : 平 成 19 年 5 月 27 日 ( 日 ) 口 試 日 期 : 類 別 A 及 類 別 B: 第 一 次 平 成 19 年 8 月 8 日 ( 三 )~8 月 10 日 ( 五 ) 之 間 指 定 之 一 日 第 二 次 平 成 19 年 8 月 16 日 ( 四 ) 及 8 月 17 日 ( 五 ) 中 指 定 之 一 日 類 別 C: 平 成 19 年 8 月 8 日 ( 三 )~8 月 10 日 ( 五 ) 之 間 指 定 之 一 日 合 格 發 表 日 : 平 成 19 年 8 月 31 日 ( 五 ) ( 預 定 ) 5. 應 考 資 格 及 選 考 方 式 等 選 考 類 別 A (1) 應 考 資 格 具 有 日 本 國 籍 的 附 表 1 職 種 之 職 員, 於 平 成 20 年 (2008 年 )3 月 底 時, 是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 短 期 ) 主 任 級 職 選 考 A 或 經 驗 者 主 任 任 用 考 試 合 格 者 且 為 3 級 職, 其 在 職 期 間 為 2 年 以 上 未 滿 6 年 者, 但 在 平 成 5 年 度 (1993 年 ) 以 前 已 參 加 過 3 次 類 別 A 考 試 者 除 外 (2) 選 考 分 類 的 選 擇 選 考 的 分 類 可 以 不 拘 於 職 種 來 選 擇 (3) 選 考 方 式 選 考 是 根 據 下 列 的 筆 試 勤 務 評 定 口 試 及 適 任 性 評 定 來 舉 行 筆 試 選 擇 題 事 務 類 1 小 時 40 分 40 題 ( 必 須 作 答 ) ( 出 題 範 圍 ) 都 政 情 況 政 治 經 濟 情 況 經 濟 財 政 相 關 知 識 行 政 管 理 與 經 營 相 關 知 識 會 計 相 關 知 識 技 術 類 1 小 時 15 分 30 題 ( 必 須 作 答 ) ( 出 題 範 圍 ) 都 政 事 情 政 治 經 濟 等 事 情 行 政 管 理 經 營 相 關 知 識 38

41 只 有 技 術 類 1 小 時 50 分 每 個 選 考 分 類 出 6~10 題, 擇 其 4 題 解 答 論 述 ( 出 題 範 圍 ) 各 職 群 必 要 的 學 問 專 業 知 識 的 基 礎 領 域 及 各 職 群 相 關 的 技 術 情 勢 技 術 判 斷 的 範 圍 ( 出 題 數 及 出 題 領 域 如 附 表 2) 參 加 技 術 類 選 考 分 類 考 試 者 中, 具 備 附 表 3 所 揭 國 家 資 格 等 人 員, 免 除 論 述 考 試 2 小 時 50 分 出 2 題, 擇 其 1 題 回 答 論 文 以 從 資 料 中 探 求 1 提 出 問 題 點 及 整 理 問 題 ( 以 條 列 式 約 400 字 左 右 ), 2 分 析 課 題 及 論 述 解 決 對 策 (1300 字 以 上 ~1800 字 左 右 ) 的 命 題 方 式, 評 定 其 問 題 意 識 政 策 形 成 力 邏 輯 性 表 現 力 勤 務 評 定 以 參 加 筆 試 的 考 生 為 對 象, 基 於 考 績 評 價, 由 任 命 權 者 評 定 選 擇 題 及 論 述 ( 只 有 技 術 類 ) 的 成 績 達 到 一 定 標 準 者 中, 綜 合 論 文 及 勤 口 試 務 評 定 的 成 績, 以 一 定 基 準 以 上 的 人 ( 約 預 定 合 格 人 數 的 1.5 倍 ) 為 對 象 進 行 個 別 面 試 ( 舉 行 2 次 ), 評 定 其 表 現 力 判 斷 力 及 積 極 性 等 以 參 加 口 試 的 考 生 為 對 象, 針 對 其 身 為 管 理 職 的 適 任 性, 由 任 命 權 適 任 性 評 定 者 進 行 評 定 (4) 決 定 合 格 者 針 對 選 擇 題 及 論 述 ( 只 有 技 術 類 ) 的 成 績 達 到 一 定 基 準 者, 綜 合 其 論 文 勤 務 評 定 口 試 及 適 任 性 評 定 的 成 績 來 決 定 合 格 人 員 (5) 預 定 合 格 人 數 事 務 類 30 名 技 術 類 8 名 土 木 3 名 建 築 若 干 名 機 械 若 干 名 電 力 若 干 名 生 物 若 干 名 醫 化 學 若 干 名 但 仍 有 依 據 考 試 成 績 等 而 有 所 變 動 的 情 形 選 考 類 別 B (1) 應 考 資 格 a. 具 有 日 本 國 籍 的 附 表 1 職 種 之 職 員, 於 平 成 20 年 (2008)3 月 底 時, 是 4 級 職 以 上 職 位, 其 總 和 的 在 職 期 間 為 3 年 以 上, 年 齡 未 滿 56 歲 的 人 ( 昭 和 27 年 (1952)4 月 2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b. 具 備 日 本 國 籍 的 技 術 類 各 種 職 種 之 職 員, 於 平 成 20 年 (2008)3 月 底 時, 為 4 級 職 ( 統 括 技 能 長 ), 且 其 在 職 期 間 為 4 年 以 上, 年 齡 未 滿 56 歲 者 ( 昭 和 27 年 (1952)4 月 2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39

42 (2) 論 述 考 試 的 應 考 資 格 關 於 論 述 考 試, 自 符 合 上 述 應 考 資 格 所 規 定 之 基 準 的 前 年 起 得 以 參 加 考 試 (3) 選 考 分 類 的 選 擇 選 考 的 分 類 可 以 不 拘 於 職 種 來 選 擇 (4) 選 考 方 式 a. 選 考 是 根 據 下 列 的 筆 試 勤 務 評 定 口 試 及 適 任 性 評 定 來 舉 行 事 務 類 1 小 時 每 個 職 群 出 6 題, 擇 其 2 題 解 答 ( 出 題 範 圍 ) 各 職 群 相 關 的 基 礎 法 令 知 識 基 礎 知 識 時 事 問 題 ( 出 題 範 圍 如 附 表 4) 參 加 事 務 類 選 考 分 類 考 試 者 中, 具 備 附 表 5 所 揭 國 家 資 格 等 人 論 員, 免 除 論 述 考 試 述 技 術 類 1 小 時 50 分 每 個 選 考 分 類 出 6~10 題, 擇 其 4 題 解 答 筆 ( 出 題 範 圍 ) 各 職 群 必 要 的 學 問 專 業 知 識 的 應 用 領 域 及 各 職 群 相 關 的 試 技 術 情 勢 技 術 判 斷 的 範 圍 ( 出 題 數 及 出 題 領 域 如 附 表 2) 參 加 技 術 類 選 考 分 類 考 試 者 中, 具 備 附 表 3 所 揭 國 家 資 格 等 人 員, 免 除 論 述 考 試 2 小 時 每 個 職 群 出 2 題, 擇 其 1 題 回 答 ( 約 1500 字 以 上 ~2000 字 ) 論 以 課 題 式 的 方 式 出 題, 針 對 其 問 題 意 識 政 策 形 成 力 邏 輯 性 及 表 文 現 力 等 來 做 評 定 勤 務 評 定 以 參 加 筆 試 的 考 生 為 對 象, 基 於 考 績 評 價, 由 任 命 權 者 評 定 論 述 考 試 的 成 績 達 到 一 定 標 準 的 人 員 中, 綜 合 論 文 及 勤 務 評 定 的 成 口 試 績, 以 一 定 基 準 以 上 的 人 ( 約 預 定 合 格 人 數 的 1.4 倍 ) 為 對 象 進 行 個 別 面 試 ( 舉 行 2 次 ), 評 定 其 表 現 力 判 斷 力 及 積 極 性 等 以 參 加 口 試 的 考 生 為 對 象, 針 對 其 身 為 管 理 職 的 適 任 性, 由 任 命 權 適 任 性 評 定 者 進 行 評 定 b. 在 筆 試 考 試 中, 也 有 可 能 只 進 行 論 述 考 試 (5) 決 定 合 格 者 針 對 論 述 考 試 的 成 績 達 到 一 定 基 準 者, 綜 合 其 論 文 勤 務 評 定 口 試 及 適 任 性 評 定 的 成 績 來 決 定 合 格 人 員 (6) 預 定 合 格 人 數 事 務 類 70 名 技 術 類 30 名 土 木 20 名 建 築 3 名 機 械 若 干 名 40

43 電 力 若 干 名 生 物 若 干 名 醫 化 學 3 名 但 仍 有 依 據 考 試 成 績 等 而 有 所 變 動 的 情 形 選 考 類 別 C( 至 平 成 20 年 度 (2008 年 ) 為 止 ) (1) 應 考 資 格 a. 具 有 日 本 國 籍 的 附 表 1 職 種 之 職 員, 於 平 成 20 年 (2008 年 )3 月 底 時, 是 5 級 職 以 上 職 位, 其 總 和 的 在 職 期 間 為 2 年 以 上, 年 齡 在 44 歲 以 上 未 滿 58 歲 的 人 ( 昭 和 25 年 (1950 年 )4 月 2 日 以 後 到 昭 和 39 年 (1964 年 )4 月 1 日 出 生 者 ) b. 具 備 日 本 國 籍 的 技 術 類 各 種 職 種 之 職 員, 於 平 成 20 年 (2008 年 )3 月 底 時, 為 4 級 職 ( 統 括 技 能 長 ), 且 其 在 職 期 間 為 4 年 以 上, 年 齡 在 46 歲 以 上 未 滿 58 歲 者 ( 昭 和 25 年 (1950 年 )4 月 2 日 以 後 到 昭 和 37 年 (1962 年 )4 月 1 日 出 生 者 ) (2) 選 考 分 類 的 選 擇 上 述 (1)a 者 的 選 考 分 類 是 根 據 現 在 所 屬 職 種 的 事 務 類 或 技 術 類 的 區 分 ( 參 考 附 表 1) 但 學 問 藝 術 研 究 職 種 者 的 選 考 分 類 則 是 事 務 另 外, 福 祉 類 中 的 福 祉 或 心 理 職 種 者 的 選 考 分 類 是 事 務, 福 祉 技 術 或 身 障 器 具 製 作 職 種 者 的 選 考 分 類 則 是 技 術 上 述 (1)b 者 可 以 從 事 務 或 技 術 的 選 考 分 類 中 選 擇 其 一 (4) 選 考 方 式 及 決 定 合 格 者 選 考 是 根 據 下 列 的 筆 試 勤 務 評 定 口 試 及 適 任 性 評 定 來 舉 行, 並 綜 合 這 些 成 績 來 決 定 合 格 者 論 文 2 小 時 1 題 ( 約 1500 字 以 上 ~2000 字 ) 筆 試 對 都 政 營 運 的 具 體 問 題 以 事 例 式 方 式 出 題, 並 針 對 其 問 題 意 識 判 斷 力 邏 輯 性 及 表 現 力 等 來 做 評 定 勤 務 評 定 以 參 加 筆 試 的 考 生 為 對 象, 基 於 考 績 評 價, 由 任 命 權 者 評 定 綜 合 筆 試 及 勤 務 評 定 的 成 績, 以 一 定 基 準 以 上 的 人 ( 約 預 定 合 格 人 數 口 試 的 1.2 倍 ) 為 對 象 進 行 個 別 面 試, 評 定 其 表 現 力 判 斷 力 及 積 極 性 等 以 參 加 口 試 的 考 生 為 對 象, 針 對 其 身 為 管 理 職 的 適 任 性, 由 任 命 權 適 任 性 評 定 者 進 行 評 定 (4) 預 定 合 格 人 數 事 務 類 50 名 41

44 技 術 類 25 名 但 仍 有 依 據 考 試 成 績 等 而 有 所 變 動 的 情 形 6. 在 職 期 間 的 計 算 方 法 (1) 各 個 選 考 類 別 應 考 資 格 中 規 定 的 職 務 級 數, 在 年 度 中 任 用 的 人, 以 當 年 度 4 月 1 日 任 用 的 方 式 來 計 算 在 職 期 間 (2) 停 職 肺 結 核 休 養 或 請 育 嬰 假 期 間, 不 從 在 職 期 間 中 扣 除 7. 應 考 資 格 的 特 例 ( 特 別 的 在 職 年 資 計 算 ) (1) 都 或 是 特 別 區 的 課 長 輔 佐 係 長 統 括 技 能 長 ( 包 括 與 這 些 同 等 的 人 員 ), 或 相 當 3 級 職 ( 技 能 類 除 外 ) 的 期 間 方 面, 是 將 各 個 期 間 分 別 視 為 都 內 該 職 的 在 職 期 間 來 計 算 但 以 昭 和 61 年 度 (1986) 後 的 考 試 ( 選 考 ) 合 格 而 任 用 於 都 內 的 人 員, 特 別 區 的 在 職 期 間 則 不 算 入 (2) 休 職 ( 懲 戒 之 一 ) 期 間 會 扣 除 掉, 將 其 前 後 加 以 計 算 但 在 類 別 A 中, 若 不 扣 除 休 職 期 間 的 3 級 職 之 在 職 期 間 達 6 年 以 上 的 情 形, 則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8. 停 職 者 等 的 處 理 停 職 肺 結 核 休 養 請 育 嬰 假 或 休 職 期 間 中 的 職 員, 於 選 考 日 之 前 一 天 為 止 仍 無 法 復 職 者, 就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但 在 下 列 的 情 況 下 則 可 以 參 與 考 試 a. 符 合 職 員 停 職 事 由 等 相 關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或 第 4 項 的 情 形, 且 人 事 委 員 會 認 可 者 b. 在 類 別 B 中 只 參 加 論 述 考 試 的 情 況, 於 筆 試 考 試 日 期 請 育 嬰 假 者 9. 參 加 考 試 的 手 續 (1) 考 試 報 名 a. 考 試 的 報 名 方 法 裝 設 TAIMS( 東 京 都 高 度 資 訊 化 推 進 系 統 ) 終 端 設 備 的 部 門 之 欲 參 加 考 試 者, 可 自 行 從 人 事 委 員 會 公 佈 欄 刊 登 之 平 成 19 年 度 管 理 職 選 考 報 名 表 列 印 報 名 表, 填 寫 必 要 事 項 後 提 交 所 屬 長 官 沒 有 裝 設 TAIMS 終 端 設 備 部 門 的 欲 參 加 考 試 者, 向 所 屬 單 位 的 庶 務 管 理 者 等 提 出 申 請, 領 取 報 名 表 填 寫 必 要 事 項 後 提 交 所 屬 長 官 b. 提 出 期 限 平 成 19 年 3 月 2 日 ( 五 ) c. 注 意 事 項 (a)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類 別 B 及 類 別 C (b) 平 成 19 年 3 月 2 日 之 時, 因 停 職 肺 結 核 休 養 或 請 育 嬰 假 而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者 ( 包 括 至 平 成 19 年 3 月 底 為 止 任 用 於 定 有 應 考 資 格 職 務 級 數 的 人 員 ) 也 可 以 於 平 成 19 年 3 月 2 日 前 提 交 報 名 申 請 書 42

45 (2) 寄 發 入 場 證 a. 交 付 各 單 位 的 日 期 平 成 19 年 5 月 8 日 ( 二 ) b. 交 付 應 考 人 之 方 法 透 過 所 屬 長 官 交 付 10. 選 考 日 程 等 (1) 筆 試 a. 考 試 日 期 平 成 19 年 5 月 27 日 ( 日 ) b. 考 試 地 點 未 定 依 據 入 場 證 上 的 通 知 ( 參 照 9(2)) 另 外 於 平 成 19 年 4 月 20 日 ( 五 ) 在 TAIMS 的 人 事 委 員 會 公 佈 欄 先 行 公 告 (2) 口 試 應 考 人 的 決 定 通 知 a. 通 知 任 命 權 者 的 日 期 平 成 19 年 7 月 18 日 ( 三 ) 上 午 ( 預 定 ) b. 通 知 應 考 人 方 法 透 過 任 命 權 者 個 別 通 知 應 考 人 本 人 (3) 口 試 a. 考 試 日 期 類 別 A 及 類 別 B 第 一 次 平 成 19 年 8 月 8 日 ( 三 )~8 月 10 日 ( 五 ) 期 間 的 指 定 一 日 第 二 次 平 成 19 年 8 月 16 日 ( 四 ) 及 8 月 17 日 ( 五 ) 中 的 指 定 一 日 類 別 C 平 成 19 年 8 月 8 日 ( 三 )~8 月 10 日 ( 五 ) 期 間 的 指 定 一 日 b. 考 試 地 點 東 京 都 職 員 研 修 所 11. 選 考 合 格 者 的 公 佈 (1) 公 佈 日 期 平 成 19 年 8 月 31 日 ( 五 ) 上 午 ( 預 定 ) (2) 公 佈 方 法 透 過 任 命 權 者 個 別 通 知 應 考 人 本 人 另 外,8 月 31 日 ( 五 ) 下 午, 也 會 在 TAIMS 的 人 事 委 員 會 公 佈 欄 公 告 合 格 者 名 冊 a. 類 別 A( 技 術 類 ) 類 別 B( 技 術 類 ) 的 合 格 者 分 別 公 佈 在 報 名 時 所 選 擇 之 選 考 分 類 別 b. 類 別 B( 事 務 類 ) 的 合 格 者 公 佈 在 報 名 時 所 選 擇 之 職 群 類 別 c. 類 別 C 的 合 格 者 則 公 佈 在 報 名 時 所 希 望 的 職 群 類 別 12. 選 擇 及 論 述 的 免 試 (1) 類 別 A 在 平 成 19 年 度 選 考 不 合 格 的 應 考 人 中, 選 擇 題 考 試 成 績 達 一 定 基 準 者, 或 論 述 考 試 ( 技 術 類 ) 成 績 達 一 定 基 準 者, 自 平 成 20 年 度 ~ 平 成 22 年 度 的 3 年 內, 免 除 選 擇 題 或 論 述 考 試 但 以 具 備 類 別 A 應 考 資 格 之 期 間 為 限 43

46 另 外, 上 述 的 應 考 人 係 指 參 加 報 名 之 所 有 筆 試 考 試 的 人 (2) 類 別 B 在 平 成 19 年 度 選 考 不 合 格 的 應 考 人 及 只 參 加 論 述 考 試 的 應 考 人 中, 論 述 考 試 成 績 達 一 定 基 準 者, 自 平 成 20 年 度 ~ 平 成 22 年 度 的 3 年 內, 免 除 論 述 考 試 但 以 具 備 類 別 B 應 考 資 格 之 期 間 為 限 另 外, 上 述 的 應 考 人 是 指 參 加 報 名 之 所 有 筆 試 考 試 的 人 13. 成 績 通 知 及 免 除 考 試 通 知 對 於 平 成 19 年 度 選 考 不 合 格 者 及 只 接 受 論 述 考 試 的 應 考 人 ( 類 別 B) 且 有 意 願 的 應 考 人, 告 知 其 筆 試 及 口 試 的 成 績 另 外, 對 於 選 擇 題 考 試 及 論 述 考 試 的 應 考 人, 無 論 其 有 無 告 知 的 意 願, 一 律 向 所 有 人 通 知 平 成 20 年 度 ~ 平 成 22 年 度 得 否 免 除 選 擇 題 及 論 述 考 試 另 外, 上 述 的 應 考 人 係 指 參 加 報 名 之 所 有 筆 試 考 試 的 人 (1) 希 望 告 知 的 方 法 請 在 筆 試 考 試 時 的 2B 鉛 筆 劃 記 處 劃 上 是 否 希 望 告 知 (2) 告 知 的 內 容 a. 無 法 成 為 口 試 應 考 人 的 應 試 者 類 別 A 選 擇 論 述 ( 只 有 技 術 類 ) 論 文 的 成 績 類 別 B 論 述 論 文 ( 只 參 加 論 述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除 外 ) 的 成 績 類 別 C 論 文 成 績 b. 口 試 應 考 人 筆 試 考 試 成 績 口 試 成 績 (3) 通 知 等 的 時 間 及 方 法 a. 分 發 給 各 局 處 平 成 19 年 9 月 7 日 ( 五 ) b. 通 知 等 的 方 法 經 由 各 局 處 之 人 事 單 位 分 知 所 屬 單 位 的 本 人 附 表 1 事 務 類 事 務 法 務 圖 書 管 理 史 料 編 纂 速 記 社 會 教 育 福 祉 類 福 祉 心 裡 福 祉 技 術 身 障 器 具 製 作 技 術 類 土 木 建 築 機 械 電 力 林 業 畜 產 水 產 園 藝 海 洋 技 術 農 業 技 術 獸 醫 職 業 訓 練 攝 影 無 線 通 信 學 問 藝 術 研 究 理 工 技 術 衛 生 監 視 環 境 檢 查 44

47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劑 診 療 X 光 牙 齒 衛 生 牙 齒 技 工 按 摩 理 學 療 法 作 業 療 法 視 力 訓 練 衛 生 檢 查 營 養 師 診 療 放 射 線 醫 療 技 術 臨 床 檢 查 保 健 師 助 產 士 護 士 附 表 2 選 考 分 類 出 題 數 ( 職 群 ) 類 別 A 類 別 B 出 題 範 圍 土 木 計 畫 設 計 ( 包 括 結 構 力 學 ) 施 工 ( 包 括 材 料 ) 建 築 6 6 計 畫 ( 設 計 原 理 都 市 計 畫 ) 構 造 ( 力 學 構 造 ) 施 工 ( 工 法 材 料 ) 法 規 機 械 材 料 力 學 流 體 力 學 熱 力 學 金 屬 材 料 電 力 7 8 電 力 理 論 ( 包 括 電 子 回 路 ) 配 電 變 電 法 規 電 力 應 用 生 物 生 物 學 地 理 學 ( 氣 象 學 土 壤 學 ) 醫 化 學 6 10 公 共 衛 生 學 ( 包 括 化 學 ) 註 : 除 上 述 所 記 之 外, 還 包 括 與 職 群 相 關 的 技 術 情 勢 及 技 術 判 斷 的 領 域 附 表 3 選 考 分 類 土 木 建 築 機 械 電 力 生 物 醫 化 學 國 家 資 格 等 技 術 士 部 門 : 建 設 上 下 水 道 1 綜 合 技 術 監 理 ( 建 設 上 下 水 道 1 ) 一 級 建 築 師 技 術 士 部 門 : 建 設 綜 合 技 術 監 理 ( 建 設 ) 技 術 士 部 門 : 機 械 金 屬 上 下 水 道 1 衛 生 工 學 經 營 工 學 資 訊 工 學 綜 合 技 術 監 理 ( 機 械 金 屬 上 下 水 道 1 衛 生 工 學 經 營 工 學 資 訊 工 學 ) 技 術 士 部 門 : 電 力 電 子 2 上 下 水 道 1 經 營 工 學 綜 合 技 術 監 理 ( 電 力 電 子 2 上 下 水 道 1 經 營 工 學 ) 電 力 主 任 技 術 者 ( 第 一 種 第 二 種 ) 技 術 士 部 門 : 建 設 *1 農 業 森 林 3 水 產 生 物 工 學 環 境 *2 綜 合 技 術 監 理 ( 建 設 *1 農 業 森 林 3 水 產 生 物 工 學 環 境 *2 ) 技 術 士 部 門 : 上 下 水 道 1 衛 生 工 學 生 物 工 學 環 境 綜 合 技 術 監 理 ( 上 下 水 道 1 衛 生 工 學 生 物 工 學 環 境 ) 45

48 技 術 士 包 含 具 備 成 為 技 術 士 資 格 的 人 員 關 於 技 術 士 的 綜 合 技 術 監 理 部 門 以 選 擇 各 分 類 相 符 合 科 目 為 條 件 生 物 類 技 術 士 部 門 中, 關 於 建 設 環 境 綜 合 技 術 監 理 ( 建 設 環 境 ) 部 門 有 下 列 的 條 件 : * 1 的 選 試 科 目 中 以 選 擇 都 市 及 地 方 計 畫 之 人 員 為 限 * 2 的 選 試 科 目 中 以 選 擇 自 然 環 境 保 全 之 人 員 為 限 技 術 士 的 部 門 中, 部 門 名 稱 有 變 更 的 情 形 時, 包 括 舊 部 門 名 稱 的 資 格 等 在 內 1 包 括 舊 水 道 部 門 2 包 括 舊 電 力 電 子 部 門 3 包 括 舊 林 業 部 門 一 級 建 築 師 包 括 一 級 建 築 師 考 試 的 及 格 人 員 電 力 主 任 技 術 者 是 指 受 有 第 一 種 或 第 二 種 電 力 主 任 技 術 者 證 照 交 付 的 人 員 ( 包 括 各 該 電 力 主 任 技 術 者 考 試 之 及 格 人 員 ) 附 表 4 職 群 出 題 範 圍 社 會 福 利 法 生 活 保 護 法 及 地 區 保 健 法 相 關 的 基 礎 法 令 知 福 祉 醫 療 保 健 識,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一 般 及 保 健 醫 療 制 度 一 般 有 關 的 基 礎 知 識, 福 祉 及 醫 療 保 健 相 關 的 時 事 問 題 教 育 基 本 法 學 校 教 育 法 及 社 會 教 育 法 相 關 的 基 礎 法 令 知 教 育 文 化 識, 教 育 制 度 一 般 有 關 的 基 礎 知 識, 教 育 及 文 化 相 關 的 時 事 問 題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動 組 合 法 中 小 企 業 基 本 法 及 消 費 者 基 本 法 產 業 勞 動 經 濟 相 關 的 基 礎 法 令 知 識, 中 小 企 業 流 通 及 消 費 生 活 有 關 的 基 礎 知 識, 產 業 勞 動 經 濟 相 關 的 時 事 問 題 地 方 自 治 法 ( 財 務 ) 地 方 稅 法 ( 通 則 ) 國 稅 徵 收 法 及 地 方 財 政 財 政 稅 務 法 相 關 的 基 礎 法 令 知 識, 財 務 會 計 制 度 一 般 有 關 的 基 礎 知 識, 財 政 及 稅 務 相 關 的 時 事 問 題 環 境 基 本 法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清 潔 相 關 的 法 律 水 道 法 及 下 水 環 境 道 法 相 關 的 基 礎 法 令 知 識, 生 活 環 境 及 自 然 環 境 有 關 的 基 礎 知 識, 環 境 相 關 的 時 事 問 題 都 市 計 畫 法 地 方 公 營 企 業 法 相 關 的 基 礎 法 令 知 識, 都 市 整 都 市 建 造 頓 的 有 關 基 礎 知 識, 都 市 建 造 的 相 關 時 事 問 題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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