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 本 公 司 的 发 行 申 请 尚 未 得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不 具 有 据 以 发 行 股 票 的 法 律 效 力, 仅 供 预 先 披 露 之 用 投 资 者 应 以 正 式 公 告 的 招 股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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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nhui Transport Consulting & Design Institute Co.,Ltd.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梅 山 路 18 号 )
2 声 明 : 本 公 司 的 发 行 申 请 尚 未 得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不 具 有 据 以 发 行 股 票 的 法 律 效 力, 仅 供 预 先 披 露 之 用 投 资 者 应 以 正 式 公 告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作 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的 依 据 发 行 概 况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全 部 为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不 安 排 公 司 股 东 公 发 行 股 数 开 发 售 股 份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为 8,120 万 股,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25.01%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不 超 过 324,673,356 股 预 计 发 行 日 期 ** 年 ** 月 ** 日 拟 上 市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 元 / 股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承 诺 : 本 公 司 自 交 规 院 的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交 规 院 股 票, 也 不 由 交 规 院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票 交 规 院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内, 如 交 规 院 的 股 票 连 续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则 本 公 司 所 持 交 规 院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制 流 通 及 自 愿 锁 定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六 个 月 上 述 发 行 价 指 交 规 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如 交 规 院 上 市 后 至 上 述 期 间, 交 规 院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行 为, 上 述 发 行 价 格 亦 将 作 相 应 调 整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公 司 股 东 ( 王 吉 双 吴 立 人 徐 宏 光 谢 洪 新 王 耀 明 刘 新 孙 业 香 杨 传 永 徐 启 文 陈 修 和 毛 洪 强 王 莉, 共 计 十 二 人, 合 计 股 权 比 例 5.54%) 承 诺 : 本 人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票,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票 公 司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1-1-1
3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六 个 月 上 述 发 行 价 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如 公 司 上 市 后 至 上 述 期 间, 公 司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行 为, 上 述 发 行 价 格 亦 将 作 相 应 调 整 上 述 股 份 锁 定 期 满 后, 本 人 在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在 申 报 离 职 六 个 月 后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转 让 的 公 司 股 份 不 超 过 其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50%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承 诺 : 本 人 自 交 规 院 股 票 发 行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交 规 院 股 票, 也 不 由 交 规 院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票 根 据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转 持 部 分 国 有 股 充 实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实 施 办 法 ( 财 企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时, 由 本 公 司 国 有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划 转 至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持 有 的 国 有 股,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将 承 继 原 股 东 的 禁 售 期 义 务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期 : ** 年 ** 月 ** 日 1-1-2
4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中 国 证 监 会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对 本 次 发 行 所 做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价 值 或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发 行 人 自 行 负 责, 由 此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股 票 经 纪 人 律 师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1-1-3
5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一 股 东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价 格 的 承 诺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承 诺 : 本 公 司 自 交 规 院 的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交 规 院 股 票, 也 不 由 交 规 院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票 交 规 院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内, 如 交 规 院 的 股 票 连 续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则 本 公 司 所 持 交 规 院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六 个 月 上 述 发 行 价 指 交 规 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如 交 规 院 上 市 后 至 上 述 期 间, 交 规 院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行 为, 上 述 发 行 价 格 亦 将 作 相 应 调 整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公 司 股 东 ( 王 吉 双 吴 立 人 徐 宏 光 谢 洪 新 王 耀 明 刘 新 孙 业 香 杨 传 永 徐 启 文 陈 修 和 毛 洪 强 王 莉, 共 计 十 二 人, 合 计 股 权 比 例 5.54%) 承 诺 : 本 人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票,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票 公 司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六 个 月 上 述 发 行 价 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如 公 司 上 市 后 至 上 述 期 间, 公 司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行 为, 上 述 发 行 价 格 亦 将 作 相 应 调 整 上 述 股 份 锁 定 期 满 后, 本 人 在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在 申 报 离 职 六 个 月 后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转 让 的 公 司 股 份 不 超 过 其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50%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承 诺 : 本 人 自 交 规 院 股 票 发 行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交 规 院 股 票, 也 不 由 交 规 院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票 根 据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转 持 部 分 国 有 股 充 实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实 施 办 法 ( 财 企 号 ) 以 及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关 于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国 有 股 转 持 有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1-1-4
6 ( 皖 国 资 产 权 函 号 ), 在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时, 由 公 司 国 有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划 转 至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持 有 的 股 份 合 计 812 万 股, 为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的 10% 若 本 公 司 实 际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调 整, 交 通 控 股 应 划 转 给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相 应 按 照 实 际 发 行 数 量 做 出 调 整 二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安 排 根 据 公 司 2015 年 7 月 25 日 召 开 的 2015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滚 存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议 案,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滚 存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由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后 的 新 老 股 东 按 持 股 比 例 共 享 三 本 次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和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根 据 公 司 修 订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后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为 : 1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公 司 实 施 积 极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稳 定 投 资 回 报, 同 时 兼 顾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公 司 可 以 采 取 现 金 股 票 或 者 现 金 与 股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并 优 先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利 润 分 配 不 得 超 过 累 计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范 围, 不 得 损 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2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具 体 内 容 (1) 在 公 司 当 年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为 正 数 且 当 年 末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正 数, 且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每 年 累 计 分 配 的 股 利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20%, 且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0%, 最 近 三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累 计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最 近 三 年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30% 公 司 根 据 盈 利 资 金 需 求 现 金 流 等 情 况, 可 以 进 行 中 期 分 红 (2)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中 所 指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系 指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 1 公 司 未 来 12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购 买 设 备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且 超 过 5,000 万 元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的 项 目 除 外 ); 1-1-5
7 2 公 司 未 来 12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购 买 设 备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30%(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的 项 目 除 外 ) (3) 公 司 制 定 分 配 方 案 时, 应 按 照 财 政 部 关 于 编 制 合 并 会 计 报 告 中 利 润 分 配 问 题 的 请 示 的 复 函 ( 财 会 函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以 母 公 司 报 表 中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依 据 为 避 免 出 现 超 分 红 情 况, 公 司 应 以 合 并 报 表 母 公 司 报 表 中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孰 低 的 原 则 来 确 定 具 体 的 分 配 金 额 ; 同 时 公 司 应 加 强 子 公 司 分 红 管 理, 不 能 出 现 合 并 报 表 有 利 润, 因 子 公 司 不 分 红 造 成 母 公 司 报 表 没 有 利 润 从 而 为 不 向 公 众 股 东 派 现 制 造 借 口 (4) 存 在 股 东 违 规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情 况 的, 公 司 应 当 扣 减 该 股 东 所 分 配 的 现 金 红 利, 以 偿 还 其 占 用 资 金 (5)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所 处 行 业 特 点 发 展 阶 段 自 身 经 营 模 式 盈 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等 因 素, 区 分 下 列 情 形, 提 出 差 异 化 的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 1 公 司 属 成 熟 期 且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80%; 2 公 司 属 成 熟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40%; 3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长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如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不 易 区 分 但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可 以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处 理 (6) 在 公 司 符 合 上 述 现 金 分 红 规 定, 且 营 业 收 入 快 速 增 长, 股 票 价 格 与 股 本 规 模 不 匹 配, 发 放 股 票 股 利 有 利 于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整 体 利 益 时, 董 事 会 可 以 在 实 施 上 述 现 金 分 红 之 外 提 出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方 案, 但 应 当 考 虑 公 司 成 长 性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摊 薄 等 真 实 合 理 因 素,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3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决 策 程 序 (1) 公 司 应 当 充 分 听 取 独 立 董 事 和 中 小 股 东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意 见, 公 司 管 理 层 结 合 公 司 股 本 规 模 盈 利 情 况 投 资 安 排 等 因 素 提 出 利 润 分 配 建 议, 由 董 事 会 制 订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独 立 董 事 可 以 征 集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提 出 分 红 提 案, 并 直 接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1-1-6
8 (2)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应 当 征 询 监 事 会 及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并 经 外 部 监 事 ( 不 在 公 司 担 任 职 务 的 监 事 ) 及 独 立 董 事 2/3 以 上 同 意,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董 事 会 就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形 成 决 议 后 应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3) 公 司 应 切 实 保 障 中 小 股 东 参 与 股 东 大 会 的 权 利, 审 议 有 关 利 润 分 配 议 案 时, 应 当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等 方 式 以 方 便 中 小 股 东 参 与 表 决 (4) 独 立 董 事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股 东 可 以 向 公 司 股 东 征 集 其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的 投 票 权 (5)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作 出 决 议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必 须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后 2 个 月 内 完 成 股 利 ( 或 股 份 ) 的 派 发 事 项 4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1)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的 条 件 公 司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行 业 监 管 政 策, 自 身 经 营 情 况 投 资 规 划 和 长 期 发 展 的 需 要, 或 者 因 为 外 部 经 营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确 实 需 要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在 履 行 有 关 程 序 后 可 以 对 既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规 定 (2)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的 程 序 董 事 会 提 出 的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议 案 需 经 董 事 会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表 决 通 过, 并 经 2/3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表 决 通 过,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对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调 整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公 司 监 事 会 应 当 对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议 案 进 行 审 议, 并 经 监 事 会 半 数 以 上 监 事 表 决 通 过 ; 若 公 司 有 外 部 监 事, 则 还 需 经 2/3 以 上 外 部 监 事 表 决 通 过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议 案 经 上 述 程 序 审 议 通 过 后,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并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2/3 以 上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该 等 议 案 时, 应 当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等 方 式 以 方 便 中 小 股 东 参 与 表 决 5 信 息 披 露 公 司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并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详 细 披 露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情 况, 说 明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要 求, 分 红 标 准 和 比 例 是 否 明 确 清 晰, 相 关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机 制 是 否 完 备, 独 立 董 事 是 否 尽 职 尽 责 并 发 挥 了 应 有 作 用, 中 小 股 东 是 否 有 充 分 表 达 意 见 和 诉 1-1-7
9 求 的 机 会, 中 小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是 否 得 到 充 分 维 护 等 对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还 要 详 细 说 明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是 否 合 规 和 透 明 等 关 于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的 具 体 内 容, 请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十 四 节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四 稳 定 股 价 的 方 案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2015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公 司 股 价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稳 定 股 价 的 预 案 的 议 案, 具 体 如 下 : 1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的 条 件 公 司 股 票 自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如 出 现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每 股 净 资 产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数 / 期 末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下 同 ) 情 形 时 ( 若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等 事 项 的, 价 格 作 相 应 调 整, 下 同 ), 公 司 将 启 动 本 预 案 以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2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1)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包 括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下 同 )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2)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实 施 顺 序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时,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为 第 一 选 择, 但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股 票 不 能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第 二 选 择 为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启 动 该 项 选 择 的 条 件 为 : 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后, 但 公 司 股 票 仍 未 满 足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并 且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第 三 选 择 为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启 动 该 项 选 择 的 条 件 为 : 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后, 但 公 司 股 票 仍 未 满 足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并 且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1-1-8
10 3 实 施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的 法 律 程 序 (1)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在 触 发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条 件 成 就 时,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将 在 前 述 触 发 条 件 成 就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公 司 提 交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案 并 由 公 司 公 告 控 股 股 东 将 在 增 持 方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价 格 为 增 持 时 的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增 持 股 票 的 方 式 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或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其 单 一 年 度 合 计 增 持 股 票 使 用 的 资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600 万 元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过 程 中, 出 现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控 股 股 东 有 权 终 止 执 行 该 次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 1 通 过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2)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在 触 发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条 件 成 就 时,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在 前 述 触 发 条 件 成 就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公 司 提 交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案, 并 在 提 交 增 持 方 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价 格 为 增 持 时 的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增 持 股 票 的 方 式 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其 单 一 年 度 用 于 增 持 股 票 使 用 的 资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其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领 取 的 税 后 薪 酬 ( 津 贴 ) 累 计 额 的 50% 在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过 程 中, 出 现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有 权 终 止 执 行 该 次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 1 通 过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3)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在 触 发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的 条 件 成 就 时, 公 司 将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在 前 述 触 发 条 件 成 就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召 开 董 事 会 讨 论 回 购 股 票 的 具 体 方 案,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并 履 行 相 应 公 告 程 序 1-1-9
11 公 司 将 在 董 事 会 决 议 作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具 体 方 案,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作 出 决 议,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过 在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回 购 股 票 具 体 方 案 后, 公 司 将 依 法 通 知 债 权 人, 并 向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相 关 材 料, 办 理 相 应 公 告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并 于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作 出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回 购 股 票 单 次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完 毕 或 终 止 后, 本 次 回 购 的 公 司 股 票 应 在 实 施 完 毕 或 终 止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注 销, 并 及 时 办 理 公 司 减 资 程 序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的 价 格 为 回 购 股 票 时 的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回 购 股 票 的 方 式 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要 约 方 式 或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单 一 年 度 内 回 购 股 票 使 用 的 资 金 金 额 不 超 过 上 一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净 利 润 的 50% 在 公 司 实 施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过 程 中, 出 现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公 司 有 权 终 止 执 行 该 次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 1 通 过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回 购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4 实 施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的 保 障 措 施 (1) 在 触 发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条 件 成 就 时, 如 控 股 股 东 未 按 照 上 述 预 案 采 取 增 持 股 票 的 具 体 措 施, 将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采 取 增 持 股 票 措 施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同 时 在 限 期 内 继 续 履 行 增 持 股 票 的 具 体 措 施 ; 控 股 股 东 将 自 违 反 上 述 预 案 之 日 起 延 期 领 取 公 司 股 东 分 红,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其 按 上 述 预 案 的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增 持 股 票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2) 在 触 发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条 件 成 就 时, 如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照 上 述 预 案 采 取 增 持 股 票 的 具 体 措 施, 将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采 取 增 持 股 票 措 施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同 时 在 限 期 内 继 续 履 行 增 持 股 票 的 具 体 措 施 ; 并 自 其 违 反 上 述 预 案 之 日 起 延 期 领 取 除 基 本 工 资 外 的 薪 酬 津 贴 及 公 司 股 东 分 红 ( 如 有 ), 同 时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如 有 )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其 按 上 述 预 案 的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12 的 增 持 股 票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3) 在 触 发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的 条 件 成 就 时, 如 公 司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公 司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同 时 将 在 限 期 内 继 续 履 行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 公 司 董 事 会 未 在 回 购 条 件 满 足 后 10 日 内 审 议 通 过 回 购 股 票 方 案 的, 公 司 董 事 将 延 期 领 取 除 基 本 工 资 外 的 薪 酬 津 贴 及 公 司 股 东 分 红 ( 如 有 ), 同 时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如 有 )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回 购 股 票 方 案 之 日 止 (4) 在 公 司 新 聘 任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时, 公 司 将 确 保 该 等 人 员 遵 守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的 规 定, 并 签 订 相 应 的 书 面 承 诺 五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关 于 因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违 规 回 购 新 股 购 回 股 份 赔 偿 损 失 的 相 关 承 诺 发 行 人 承 诺 : 如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在 该 事 项 经 有 权 机 关 认 定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依 据 本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协 商 确 定 的 金 额,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的 方 式 或 金 额 确 定 如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本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性 影 响 的, 在 该 事 项 经 有 权 机 关 认 定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本 公 司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批 准 回 购 方 案 后 依 法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回 购 价 格 按 公 司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价 格 加 计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若 回 购 时,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颁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新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控 股 股 东 承 诺 : 如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在 该 事 项 经 有 权 机 关 认 定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如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交 规 院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情 形, 则 本 公 司 承 诺 督 促 交 规 院 依 法 回 购 其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13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 如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依 据 本 人 与 投 资 者 协 商 确 定 的 金 额,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的 方 式 或 金 额 确 定 保 荐 机 构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若 因 本 公 司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发 行 人 律 师 安 徽 天 禾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诺 : 若 因 本 所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所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承 诺 : 若 因 本 所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所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发 行 人 评 估 机 构 安 徽 中 联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诺 : 若 因 本 公 司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发 行 人 土 地 估 价 机 构 安 徽 地 源 不 动 产 咨 询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诺 : 若 因 本 公 司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六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交 通 控 股 的 持 股 意 向 和 减 持 意 向 如 下 : 1 交 通 控 股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二 年 内, 交 通 控 股 不 实 施 减 持 ; 如 超 过 上 述 期 限 后 拟 减 持 股 票 的, 交 通 控 股 将 按 照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办 理 2 若 交 通 控 股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 因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的 除 外 ), 交 通 控 股 将 在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原 因 并 向 交 规 院 的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同 时 交 通 控 股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所 获 得 的 减 持 收 益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14 七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发 行 人 如 未 能 完 全 且 有 效 的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中 的 各 项 义 务 或 责 任, 则 承 诺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予 以 约 束 :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承 诺 事 项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 以 自 有 资 金 补 偿 公 众 投 资 者 自 因 依 赖 相 关 承 诺 实 施 本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补 偿 金 额 依 据 本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协 商 确 定 的 金 额, 或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的 方 式 或 金 额 确 定 ; 自 本 公 司 完 全 消 除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事 项 所 有 不 利 影 响 之 日 起 12 个 月 期 间 内, 本 公 司 将 不 发 行 证 券,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股 票 公 司 债 券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及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 自 本 公 司 未 完 全 消 除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事 项 所 有 不 利 影 响 之 前, 本 公 司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加 薪 酬 或 津 贴 交 通 控 股 如 未 能 完 全 且 有 效 的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中 的 各 项 义 务 或 责 任, 则 承 诺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予 以 约 束 : 通 过 发 行 人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承 诺 事 项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 本 公 司 向 投 资 者 提 出 可 以 保 障 中 小 投 资 者 权 益 的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并 根 据 需 要 提 交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本 公 司 违 反 承 诺 所 得 收 益 将 归 属 于 发 行 人, 同 时 本 公 司 所 持 发 行 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延 长 至 本 公 司 完 全 消 除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事 项 所 有 不 利 影 响 之 日 ; 本 公 司 以 自 有 资 金 补 偿 公 众 投 资 者 自 因 依 赖 相 关 承 诺 实 施 发 行 人 股 票 交 易 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补 偿 金 额 依 据 本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协 商 确 定 的 金 额, 或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的 方 式 或 金 额 确 定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如 未 能 完 全 且 有 效 的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中 的 各 项 义 务 或 责 任, 则 承 诺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予 以 约 束 : 通 过 发 行 人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承 诺 事 项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 向 投 资 者 提 出 可 以 保 障 中 小 投 资 者 权 益 的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并 根 据 需 要 提 交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本 人 违 反 承 诺 所 得 收 益 将 归 属 于 发 行 人, 因 此 给 发 行 人 或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对 发 行 人 或 投 资 者 予 以 赔 偿 ;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延 长 至 本 人 完 全 消 除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事 项 所 有 不 利 影 响 之 日 ; 本 人 完 全 消 除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事 项 所 有 不 利 影 响 之 前, 本 人 将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交 规 院 增 加 薪 酬 或 津 贴,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接 受 交 规 院 增 加 支 付 的 薪 酬 或 津 贴
15 八 本 公 司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注 意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中 的 下 列 风 险 ( 一 ) 宏 观 经 济 波 动 与 投 资 结 构 调 整 的 风 险 公 司 所 属 的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发 展 主 要 取 决 于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的 投 资 规 模,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规 模 与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及 相 关 政 策 具 有 较 强 关 联 性 公 司 业 务 集 中 在 公 路 水 运 市 政 等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领 域, 如 果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及 相 关 政 策 出 现 较 大 波 动, 特 别 是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规 模 的 大 幅 度 变 动 或 者 是 公 路 水 运 市 政 等 领 域 的 投 资 结 构 大 规 模 调 整 将 对 公 司 的 市 场 需 求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 二 )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受 到 资 质 等 级 经 营 业 绩 专 业 注 册 人 员 规 模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少 数 拥 有 综 合 资 质 人 员 规 模 较 大 行 业 经 验 丰 富 的 大 型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占 据 行 业 领 先 地 位 此 外, 随 着 行 业 资 质 管 理 改 革 的 深 入, 行 业 市 场 化 进 程 将 进 一 步 推 进, 新 成 立 的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不 断 进 入, 公 司 将 面 临 更 为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环 境, 存 在 因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导 致 盈 利 水 平 下 降 的 风 险 ( 三 )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变 化 的 风 险 2010 年 5 月 28 日, 公 司 取 得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联 合 颁 发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并 于 2013 年 7 月 5 日 复 审 通 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2013 至 2015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适 用 税 率 为 15% 未 来 如 果 国 家 关 于 支 持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发 展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发 生 改 变, 或 者 公 司 的 相 关 指 标 不 能 满 足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认 定 条 件, 导 致 公 司 无 法 享 受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将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 四 ) 应 收 账 款 发 生 坏 账 损 失 的 风 险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2 年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分
16 别 为 73, 万 元 69, 万 元 71, 万 元 和 53, 万 元, 应 收 账 款 占 当 期 末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67.59% 75.02% 53.26% 和 50.95%, 公 司 根 据 谨 慎 性 原 则 对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了 坏 账 准 备 若 发 生 客 户 恶 意 拖 延 支 付 或 付 款 能 力 不 佳 的 情 形,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大 幅 增 加, 从 而 给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 五 ) 关 联 交 易 风 险 2015 年 1 至 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2 年 度 公 司 关 联 销 售 占 勘 察 设 计 等 主 营 业 务 的 比 重 分 别 约 为 17% 24% 30% 和 10% 关 联 交 易 在 发 生 时 有 其 必 要 性, 且 大 多 以 招 标 方 式 获 得, 由 于 行 业 和 市 场 的 发 展 现 状, 此 类 关 联 交 易 仍 将 继 续 发 生 公 司 在 公 司 章 程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和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中 对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权 限 和 程 序 做 出 规 定, 形 成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已 经 建 立 了 健 全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若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不 足, 运 作 不 够 规 范, 控 股 股 东 仍 旧 可 以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对 公 司 及 股 东 造 成 影 响, 存 在 损 害 发 行 人 和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风 险 ( 六 ) 公 司 业 务 区 域 相 对 集 中 的 风 险 2015 年 1 至 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2 年 度, 公 司 在 安 徽 省 内 实 现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分 别 为 72.98% 87.82% 90.08% 和 88.75% 公 司 业 务 区 域 主 要 集 中 在 安 徽 省 内 目 前, 公 司 已 在 重 庆 广 东 云 南 四 川 和 西 北 等 地 设 立 了 分 院 ( 分 公 司 ), 并 拟 用 本 次 部 分 募 集 资 金 扩 建 分 院 ( 分 公 司 ), 进 一 步 拓 展 公 司 在 省 外 的 业 务 规 模, 但 是 短 期 内 公 司 业 务 区 域 仍 主 要 集 中 在 安 徽 省 内, 存 在 业 务 区 域 相 对 集 中 的 风 险 ( 七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流 失 风 险 公 司 所 在 的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属 智 力 密 集 型 行 业, 行 业 竞 争 主 要 表 现 为 对 中 高 端 人 才 的 争 夺 公 司 已 实 施 经 营 管 理 及 技 术 骨 干 团 队 持 股, 并 完 善 了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且 为 员 工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薪 酬 福 利 工 作 环 境, 从 而 增 强 了 人 才 的 吸 引 力 和
17 归 属 感 但 未 来 如 发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大 规 模 流 失 的 情 况, 将 会 对 公 司 可 持 续 发 展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18 目 录 第 一 节 释 义 一 一 般 释 义 二 专 业 术 语 释 义 第 二 节 概 览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二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基 本 情 况 三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财 务 指 标 四 本 次 发 行 情 况 五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第 三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二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机 构 三 发 行 人 与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的 股 权 关 系 和 其 他 权 益 关 系 四 与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有 关 的 重 要 日 期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一 宏 观 经 济 波 动 与 投 资 结 构 调 整 的 风 险 二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三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变 化 的 风 险 四 应 收 账 款 发 生 坏 账 损 失 的 风 险 五 关 联 交 易 风 险 六 公 司 业 务 区 域 相 对 集 中 的 风 险 七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流 失 风 险 八 安 徽 省 外 市 场 拓 展 不 能 达 到 预 期 的 风 险 九 客 户 延 迟 付 款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的 风 险 十 项 目 管 理 风 险
19 十 一 外 业 工 作 可 能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风 险 十 二 产 品 质 量 风 险 十 三 规 模 扩 张 可 能 带 来 的 管 理 风 险 十 四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风 险 十 五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的 风 险 十 六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后 折 旧 及 摊 销 增 加 的 风 险 十 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下 降 及 每 股 收 益 被 摊 薄 的 风 险 十 八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风 险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二 发 行 人 改 制 重 组 情 况 三 历 次 股 本 结 构 形 成 及 其 变 化 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行 为 四 历 次 验 资 情 况 及 发 起 人 投 入 资 产 的 计 量 属 性 五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结 构 组 织 结 构 和 职 能 部 门 六 发 行 人 控 股 子 公 司 及 参 股 公 司 情 况 七 发 起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72 八 发 行 人 的 股 本 情 况 九 内 部 职 工 股 的 情 况 十 工 会 持 股 职 工 持 股 会 持 股 信 托 持 股 委 托 持 股 或 股 东 数 量 超 过 二 百 人 的 情 况 十 一 发 行 人 员 工 及 其 社 会 保 障 情 况 十 二 发 行 人 主 要 股 东 承 诺 情 况 以 及 作 为 股 东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十 三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的 相 关 承 诺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一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及 其 变 化 情 况 二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三 发 行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四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具 体 情 况
20 五 发 行 人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六 拥 有 的 特 许 经 营 权 情 况 七 公 司 技 术 情 况 八 公 司 研 发 创 新 情 况 九 境 外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十 发 行 人 质 量 控 制 情 况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一 同 业 竞 争 二 关 联 方 关 联 关 系 和 关 联 交 易 三 关 于 关 联 交 易 的 制 度 安 排 四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的 程 序 及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五 发 行 人 采 取 的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的 措 施 六 其 他 事 项 说 明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一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简 要 情 况 简 介 231 二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在 发 行 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情 况 三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四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薪 酬 情 况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兼 职 情 况 六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存 在 的 亲 属 关 系 248 七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与 发 行 人 签 定 的 协 议 及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八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任 职 资 格 九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近 三 年 的 变 动 情 况 第 九 节 公 司 治 理 一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二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21 三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资 金 占 用 和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四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自 我 评 估 意 见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评 价 意 见 263 第 十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一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二 审 计 意 见 三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及 变 化 情 况 四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五 税 项 六 最 近 一 年 的 收 购 兼 并 情 况 七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情 况 八 主 要 资 产 状 况 九 主 要 债 项 十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十 一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十 二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十 三 财 务 指 标 十 四 分 部 信 息 十 五 盈 利 预 测 披 露 情 况 十 六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第 十 一 节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一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二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三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四 资 本 性 支 出 分 析 五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六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未 来 趋 势 分 析 七 公 司 未 来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及 计 划 第 十 二 节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一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和 经 营 目 标
22 二 公 司 发 行 当 年 和 未 来 两 年 的 发 展 计 划 三 拟 定 上 述 计 划 所 依 据 的 假 设 条 件 四 实 施 上 述 计 划 将 面 临 的 主 要 困 难 五 发 展 计 划 与 现 有 业 务 的 关 系 六 本 次 发 行 对 于 实 现 前 述 业 务 目 标 的 重 要 意 义 第 十 三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一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概 况 二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与 发 行 人 现 有 业 务 之 间 的 关 系 三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总 体 背 景 四 提 高 公 司 生 产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五 提 高 公 司 研 发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六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七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八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及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第 十 四 节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一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二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实 际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三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四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方 案 第 十 五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一 信 息 披 露 及 投 资 者 关 系 负 责 部 门 及 人 员 二 重 要 合 同 三 对 外 担 保 的 有 关 情 况 四 重 大 诉 讼 和 仲 裁 事 项 第 十 六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人 员 声 明 第 十 七 节 备 查 文 件 一 备 查 文 件 二 备 查 文 件 的 查 阅 时 间 三 备 查 文 件 的 查 阅 地 点
23 第 一 节 释 义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涵 义 : 一 一 般 释 义 发 行 人 本 公 司 公 司 交 规 院 交 规 院 股 份 指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交 投 集 团 指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曾 为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2015 年 被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吸 收 合 并 后 注 销 高 速 集 团 指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指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是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吸 收 合 并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后 更 名 的 公 司 交 规 院 有 限 有 限 公 司 指 本 公 司 前 身,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交 勘 院 指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中 兴 监 理 指 安 徽 省 中 兴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恒 瑞 图 文 指 安 徽 省 恒 瑞 图 文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七 星 测 试 指 安 徽 省 七 星 工 程 测 试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中 盛 检 测 指 安 徽 省 中 盛 建 设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持 有 其 100% 股 权 恒 大 咨 询 指 安 徽 省 恒 大 公 路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原 子 公 司, 现 已 注 销 七 星 科 技 指 安 徽 省 七 星 交 通 工 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原 子 公 司, 现 已 注 销 同 舟 咨 询 指 西 安 同 舟 公 路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参 股 公 司 省 综 合 交 通 院 指 安 徽 省 综 合 交 通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参 股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指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报 告 期 指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本 次 发 行 指 本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8,120 万 股 A 股 的 行 为 A 股 指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公 司 章 程 指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指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指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指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24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家 发 改 委 指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交 通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运 输 部, 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住 建 部 建 设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上 交 所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指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安 徽 省 工 商 局 指 安 徽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保 荐 机 构 保 荐 人 主 承 销 商 指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报 会 计 师 审 计 机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原 用 名 华 普 天 健 会 指 构 华 普 天 健 计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律 师 律 师 指 安 徽 天 禾 律 师 事 务 所 中 联 国 信 指 安 徽 中 联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原 用 名 安 徽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元 万 元 亿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人 民 币 万 元 人 民 币 亿 元 二 专 业 术 语 释 义 为 建 设 工 程 提 供 从 投 资 决 策 到 建 设 实 施 及 运 营 维 护 全 过 程 专 业 化 的 智 力 工 程 咨 询 指 服 务 活 动, 包 括 前 期 咨 询 规 划 咨 询 科 研 开 发 勘 察 设 计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管 理 等, 不 包 含 工 程 施 工 活 动 为 工 程 建 设 的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运 营 及 综 合 治 理 等, 对 地 形 地 质 及 水 工 程 勘 指 文 等 要 素 进 行 测 绘 勘 测 测 试 及 综 合 评 定, 并 提 供 可 行 性 评 价 与 建 设 所 察 勘 察 需 要 的 勘 察 成 果 数 据, 以 及 进 行 岩 土 工 程 勘 测 设 计 处 理 监 测 的 活 动 运 用 工 程 技 术 理 论 及 技 术 经 济 方 法, 按 照 现 行 技 术 标 准, 对 新 建 扩 建 工 程 设 计 指 改 建 项 目 的 工 艺 土 建 公 用 工 程 环 境 工 程 等 进 行 综 合 性 设 计 ( 包 括 必 须 的 非 标 准 设 备 设 计 ) 及 技 术 经 济 分 析, 并 提 供 作 为 建 设 依 据 的 设 计 文 件 和 图 纸 监 理 指 监 理 单 位 受 建 设 单 位 的 委 托 或 指 定, 对 施 工 的 工 程 合 同 质 量 工 期 造 价 等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与 管 理 的 活 动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依 据 工 程 建 设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规 程, 试 验 检 测 指 对 工 程 所 用 材 料 构 件 工 程 制 品 工 程 实 体 的 质 量 和 技 术 指 标 等 进 行 的 试 验 检 测 活 动 工 程 预 可 行 性 研 究, 是 对 拟 建 项 目 的 一 个 总 体 轮 廓 设 想, 是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预 可 指 和 社 会 发 展 长 期 规 划 行 业 规 划 和 地 区 规 划, 以 及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经 过 调 查 研 究, 市 场 预 测 及 技 术 分 析, 着 重 从 客 观 上 对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做 出 分 析, 并 初 步 分 析 项 目 建 设 的 可 能 性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是 对 拟 建 项 目 的 市 场 需 求 状 况 建 设 条 件 生 产 条 件 协 作 条 件 工 艺 技 术 设 备 投 资 经 济 效 益 环 境 和 社 会 影 响 以 及 风 险 工 可 指 等 问 题, 进 行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充 分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做 出 项 目 是 否 可 行 的 结 论, 选 择 并 推 荐 优 化 的 建 设 方 案, 为 项 目 决 策 单 位 或 业 主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初 步 设 指 根 据 批 复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业 务 合 同 的 要 求, 拟 定 修 建 原 则, 选 定 设 计
25 计 初 设 方 案 拟 定 施 工 方 案, 计 算 工 程 数 量 及 主 要 材 料 数 量, 编 制 设 计 概 算, 提 供 文 字 说 明 及 图 表 资 料 的 活 动, 目 的 是 基 本 确 定 设 计 方 案 根 据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意 见 业 务 合 同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对 所 审 定 的 修 建 原 则 施 工 图 设 设 计 方 案 技 术 决 定 加 以 具 体 和 深 化, 最 终 确 定 各 项 工 程 数 量, 提 出 文 字 指 计 施 设 说 明 和 适 应 施 工 需 要 的 图 表 资 料 以 及 施 工 组 织 计 划, 并 编 制 施 工 图 预 算 的 活 动 检 查 施 工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评 价 工 程 质 量 是 否 符 合 技 术 标 准 及 设 计 要 求, 交 工 验 收 指 是 否 可 以 移 交 下 一 阶 段 施 工 或 是 否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对 各 参 建 单 位 工 作 进 行 初 步 评 价 竣 工 验 收 指 综 合 评 价 工 程 建 设 成 果, 对 工 程 质 量 参 建 单 位 和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PPP 模 式 指 公 私 合 营 模 式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是 政 府 与 私 人 组 织 之 间, 为 了 合 作 建 设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或 是 为 了 提 供 某 种 公 共 物 品 和 服 务, 以 特 许 权 协 议 为 基 础, 形 成 一 种 伙 伴 式 的 合 作 关 系 BT 指 建 设 - 移 交 (Build-Transfer) BOT 指 建 设 - 经 营 - 移 交 (Build-Operate-Transfer) 注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若 出 现 总 数 与 各 分 项 数 值 之 和 尾 数 不 符 的 情 况, 均 为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造 成
26 第 二 节 概 览 本 概 览 仅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做 扼 要 提 示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发 行 人 名 称 : 英 文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nhui Transport Consulting & Design Institute Co.,Ltd. 王 吉 双 成 立 日 期 : 1994 年 03 月 11 日 (2014 年 2 月 28 日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 注 册 资 本 : 公 司 住 所 : 243,473,356 元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电 话 号 码 : 传 真 号 码 : 互 联 网 网 址 : 电 子 邮 箱 : 经 营 范 围 : [email protected]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岩 土 建 筑 交 通 工 程 市 政 工 程 行 业 的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检 测 监 理 招 投 标 代 理 项 目 管 理 ;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养 护 信 息 化 技 术 路 用 材 料 再 生 利 用 路 域 生 态 与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等 工 程 技 术 与 材 料 的 研 发 推 广 应 用 ;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经 营 资 格 ; 图 文 制 作 ( 以 上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主 营 业 务 : 为 公 路 水 运 市 政 等 领 域 的 工 程 建 设 提 供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管 理 等 专 业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发 行 人 是 由 交 规 院 有 限 以 截 至 2014 年 1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公 司 2014 年 2 月 28 日, 公 司 取 得 安 徽 省 工 商 局 核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27 二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为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目 前 持 有 本 公 司 166,000,000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68.18%, 具 体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七 发 起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是 安 徽 省 政 府 直 属 特 设 机 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等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监 管 省 属 企 业 ( 根 据 省 政 府 授 权 监 管 相 关 金 融 类 企 业 ) 的 国 有 资 产, 加 强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工 作 ;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为 交 通 控 股 的 唯 一 出 资 人 三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财 务 指 标 根 据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 会 审 字 [2015]1115 号 ),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财 务 指 标 如 下 : ( 一 )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流 动 资 产 1,092,970, ,152, ,346,668, ,047,522, 非 流 动 资 产 193,764, ,330, ,416, ,663, 资 产 总 计 1,286,734, ,213,483, ,606,085, ,435,185, 流 动 负 债 668,441, ,536, ,232,558, ,931, 非 流 动 负 债 43,842, ,360, ,634, ,246, 负 债 合 计 712,283, ,896, ,287,193, ,177,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574,450, ,586, ,923, ,552,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574,450, ,586, ,892, ,008, ( 二 ) 合 并 利 润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355,321, ,137, ,310, ,219, 营 业 利 润 91,403, ,410, ,831, ,131, 利 润 总 额 91,073, ,245, ,707, ,608, 净 利 润 75,198, ,609, ,143, ,498,
28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75,198, ,920, ,770, ,689, ,143, ,317, ,110, ,132, ( 三 )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9,168, ,378, ,178, ,448,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84,742, ,014, ,862, ,187,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8,305, ,847, , ,130,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12,215, ,454, ,249, ,766, ( 四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财 务 指 标 流 动 比 率 ( 倍 ) 速 动 比 率 ( 倍 )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 占 净 资 产 比 例 (%) 财 务 指 标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1, , /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万 元 ) 10, , , ,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倍 ) , ,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元 )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元 )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四 本 次 发 行 情 况 股 票 种 类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发 行 股 数 不 超 过 8,120 万 股 (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25.01%), 不 进 行 老 股 转 让
29 发 行 价 格 发 行 方 式 发 行 对 象 承 销 方 式 按 照 市 场 化 原 则, 根 据 发 行 时 的 证 券 市 场 状 况 以 及 向 网 下 投 资 者 进 行 询 价 的 结 果, 由 公 司 与 承 销 商 协 商 确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确 定 采 用 向 网 下 投 资 者 询 价 配 售 发 行 和 网 上 向 符 合 资 格 的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定 价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其 它 方 式 符 合 条 件 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户 的 境 内 自 然 人 法 人 等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可 参 与 网 下 配 售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条 件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主 承 销 商 最 终 依 法 协 商 确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余 额 包 销 五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本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项 目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投 资 额 立 项 情 况 环 评 情 况 1 提 高 公 司 生 产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27, 合 高 经 贸 号 环 高 审 [2015]245 号 2 提 高 公 司 研 发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16, 合 高 经 贸 号 环 高 审 [2015]244 号 3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14, 合 高 经 贸 号 - 4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21, 合 计 79, 若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所 募 集 资 金 不 能 满 足 拟 投 资 项 目 的 需 求, 公 司 将 通 过 自 有 资 金 或 其 他 方 式 解 决, 以 确 保 项 目 的 实 施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前, 公 司 根 据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际 进 度, 以 自 有 资 金 先 行 投 入 ;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用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前 期 投 入 的 自 有 资 金 如 果 本 次 发 行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 不 能 满 足 拟 投 资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则 由 公 司 通 过 申 请 银 行 贷 款 等 途 径 自 筹 资 金 弥 补 资 金 缺 口
30 第 三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每 股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发 行 股 数 : 不 超 过 8,120 万 股 (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25.01%), 不 进 行 老 股 转 让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 发 行 价 格 : 不 超 过 ** 万 股 ** 元 市 盈 率 : ** 倍 ( 按 本 次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计 算 ) ** 倍 ( 按 本 次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计 算 ) 发 行 前 每 股 净 资 产 : ** ( 按 ** 年 ** 月 **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除 以 本 次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 ** 元 ( 按 ** 年 ** 月 **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的 合 计 额 除 以 本 次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 市 净 率 : ** 倍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除 以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 发 行 方 式 : 采 用 向 网 下 投 资 者 询 价 配 售 发 行 和 网 上 向 符 合 资 格 的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定 价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其 它 方 式 发 行 对 象 : 符 合 条 件 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户 的 境 内 自 然 人 法 人 等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可 参 与 网 下 配 售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条 件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主 承 销 商 最 终 依 法 协 商 确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承 销 方 式 : 拟 上 市 地 :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 余 额 包 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万 元
31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 本 次 发 行 费 用 概 算 : ** 万 元 承 销 费 用 : ** 万 元 二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机 构 保 荐 费 用 : ** 万 元 审 计 费 用 : ** 万 元 律 师 费 用 : ** 万 元 发 行 手 续 费 : ** 万 元 信 息 披 露 及 路 演 推 介 费 等 : ** 万 元 费 用 合 计 : ** 万 元 ( 一 ) 发 行 人 :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王 吉 双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毛 洪 强 ( 二 )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梅 山 路 18 号 蔡 咏 电 话 : 传 真 : 保 荐 代 表 人 : 项 目 协 办 人 : 其 他 经 办 人 员 : 孔 晶 晶 佘 超 袁 大 钧 李 媛 谢 天 宇 丁 东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 安 徽 天 禾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合 肥 市 濉 溪 路 278 号 财 富 广 场 B 座 16 楼
32 负 责 人 : 张 晓 健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律 师 : 蒋 敏 张 晓 健 王 炜 ( 四 ) 审 计 机 构 / 验 资 机 构 :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外 大 街 22 号 1 幢 外 经 贸 大 厦 至 肖 厚 发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王 静 黄 敬 臣 王 书 彦 ( 五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安 徽 中 联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天 达 路 71 号 华 亿 科 学 园 A2 座 8 层 叶 煜 林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注 册 评 估 师 : 金 社 群 张 亚 何 国 荣 高 艳 ( 六 ) 土 地 评 估 机 构 : 安 徽 地 源 不 动 产 咨 询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瑶 海 区 濉 溪 路 1 号 嘉 华 中 心 B 座 1301 室 蒋 雪 松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土 地 估 价 师 : 王 金 蝉 万 立 宏 ( 七 ) 股 票 登 记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33 电 话 : 传 真 : ( 八 ) 申 请 上 市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电 话 : 传 真 : ( 九 ) 收 款 银 行 : 安 徽 省 工 商 银 行 合 肥 市 四 牌 楼 支 行 户 名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账 号 : 开 户 行 : 安 徽 省 工 商 银 行 合 肥 市 四 牌 楼 支 行 三 发 行 人 与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的 股 权 关 系 和 其 他 权 益 关 系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负 责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经 办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股 权 关 系 或 其 他 权 益 关 系 四 与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有 关 的 重 要 日 期 询 价 推 介 时 间 : 定 价 公 告 刊 登 日 期 : ** 年 ** 月 ** 日 -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申 购 日 期 和 缴 款 日 期 : ** 年 ** 月 ** 日 - ** 年 ** 月 ** 日 预 计 股 票 上 市 日 期 : ** 年 ** 月 ** 日
34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本 公 司 此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时, 除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外, 应 特 别 认 真 地 考 虑 下 述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下 述 风 险 因 素 是 根 据 重 要 性 原 则 或 有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决 策 的 程 度 大 小 排 序, 但 该 排 序 并 不 表 示 风 险 因 素 会 依 次 发 生 一 宏 观 经 济 波 动 与 投 资 结 构 调 整 的 风 险 公 司 所 属 的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发 展 主 要 取 决 于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的 投 资 规 模,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规 模 与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及 相 关 政 策 具 有 较 强 关 联 性 公 司 业 务 集 中 在 公 路 水 运 市 政 等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领 域, 如 果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及 相 关 政 策 出 现 较 大 波 动, 特 别 是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规 模 的 大 幅 度 变 动 或 者 是 公 路 水 运 市 政 等 领 域 的 投 资 结 构 大 规 模 调 整 将 对 公 司 的 市 场 需 求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二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受 到 资 质 等 级 经 营 业 绩 专 业 注 册 人 员 规 模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少 数 拥 有 综 合 资 质 人 员 规 模 较 大 行 业 经 验 丰 富 的 大 型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占 据 行 业 领 先 地 位 此 外, 随 着 行 业 资 质 管 理 改 革 的 深 入, 行 业 市 场 化 进 程 将 进 一 步 推 进, 新 成 立 的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不 断 进 入, 公 司 将 面 临 更 为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环 境, 存 在 因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导 致 盈 利 水 平 下 降 的 风 险 三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变 化 的 风 险 2010 年 5 月 28 日, 公 司 取 得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联 合 颁 发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并 于 2013 年 7 月 5 日 复 审 通 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2013 至 2015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适 用 税 率 为 15% 未 来 如 果 国 家 关 于 支 持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发 展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发 生 改 变, 或 者 公 司 的 相 关 指 标 不 能 满 足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认 定 条 件, 导 致 公 司 无 法 享 受
35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将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四 应 收 账 款 发 生 坏 账 损 失 的 风 险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2 年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分 别 为 73, 万 元 69, 万 元 71, 万 元 和 53, 万 元, 应 收 账 款 占 当 期 末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67.59% 75.02% 53.26% 和 50.95%, 公 司 根 据 谨 慎 性 原 则 对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了 坏 账 准 备 若 发 生 客 户 恶 意 拖 延 支 付 或 付 款 能 力 不 佳 的 情 形,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大 幅 增 加, 从 而 给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五 关 联 交 易 风 险 2015 年 1 至 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2 年 度 公 司 关 联 销 售 占 勘 察 设 计 等 主 营 业 务 的 比 重 分 别 约 为 17% 24% 30% 和 10% 关 联 交 易 在 发 生 时 有 其 必 要 性, 且 大 多 以 招 标 方 式 获 得, 由 于 行 业 和 市 场 的 发 展 现 状, 此 类 关 联 交 易 仍 将 继 续 发 生 公 司 在 公 司 章 程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和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中 对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权 限 和 程 序 做 出 规 定, 形 成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已 经 建 立 了 健 全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若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不 足, 运 作 不 够 规 范, 控 股 股 东 仍 旧 可 以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对 公 司 及 股 东 造 成 影 响, 存 在 损 害 发 行 人 和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风 险 六 公 司 业 务 区 域 相 对 集 中 的 风 险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2 年 度, 公 司 在 安 徽 省 内 实 现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分 别 为 72.98% 87.82% 90.08% 和 88.75% 公 司 业 务 区 域 主 要 集 中 在 安 徽 省 内 目 前, 公 司 已 在 重 庆 广 东 云 南 四 川 和 西 北 等 地 设 立 了 分 院 ( 分 公 司 ), 并 拟 用 本 次 部 分 募 集 资 金 扩 建 分 院 ( 分 公 司 ), 进 一 步 拓 展 公 司 在 省 外 的 业 务 规 模, 但 是 短 期 内 公 司 业 务 区 域 仍 主 要 集 中 在 安 徽 省 内, 存 在 业 务 区 域 相 对 集 中 的 风 险 七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流 失 风 险
36 公 司 所 在 的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属 智 力 密 集 型 行 业, 行 业 竞 争 主 要 表 现 为 对 中 高 端 人 才 的 争 夺 公 司 已 实 施 经 营 管 理 及 技 术 骨 干 团 队 持 股, 并 完 善 了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且 为 员 工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薪 酬 福 利 工 作 环 境, 从 而 增 强 了 人 才 的 吸 引 力 和 归 属 感 但 未 来 如 发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大 规 模 流 失 的 情 况, 将 会 对 公 司 可 持 续 发 展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八 安 徽 省 外 市 场 拓 展 不 能 达 到 预 期 的 风 险 作 为 立 足 安 徽 面 向 全 国 的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提 高 省 外 市 场 占 比, 实 现 并 完 善 经 营 网 点 全 国 布 局 是 公 司 的 重 点 发 展 方 向 之 一 但 受 条 块 分 割 等 历 史 因 素 的 影 响, 业 主 仍 不 同 程 度 地 存 在 优 先 考 虑 当 地 或 本 部 门 企 业 的 现 象 如 果 发 行 人 不 能 成 功 拓 展 安 徽 省 外 市 场, 将 会 对 公 司 未 来 的 成 长 空 间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九 客 户 延 迟 付 款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的 风 险 在 公 司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业 务 的 执 行 过 程 中, 客 户 通 常 根 据 公 司 提 交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等 设 计 成 果 是 否 通 过 审 查 批 准 等 情 况 确 定 支 付 合 同 约 定 的 进 度 款 项, 而 在 提 交 设 计 成 果 前, 公 司 需 支 付 相 关 人 员 工 资 以 及 采 购 等 款 项 此 外, 公 司 客 户 通 常 会 预 留 一 定 比 例 的 合 同 金 额 作 为 项 目 质 量 保 证 金 或 后 续 服 务 费 用 客 户 进 度 款 项 的 支 付 滞 后 于 公 司 支 付 的 相 关 款 项, 且 上 述 情 况 随 着 业 务 规 模 的 扩 张 而 加 剧 因 此, 公 司 存 在 客 户 延 迟 付 款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的 风 险 十 项 目 管 理 风 险 公 司 提 供 的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包 括 建 设 工 程 的 项 目 咨 询 可 行 性 研 究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以 及 施 工 配 合 等 诸 多 环 节, 涉 及 的 部 门 企 业 人 员 众 多 项 目 信 息 的 传 递 与 协 调 成 本 与 质 量 控 制 进 度 款 的 收 付 及 其 他 各 种 不 确 定 因 素 或 无 法 事 先 预 见 因 素, 可 能 导 致 项 目 的 进 展 及 盈 利 状 况 与 预 期 不 符, 故 公 司 存 在 由 此 产 生 的 项 目 管 理 风 险 十 一 外 业 工 作 可 能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风 险 发 行 人 开 展 勘 察 设 计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管 理 等 业 务, 部 分 工 作 需 要 在 野 外
37 施 工 工 地 等 环 境 下 进 行 发 行 人 高 度 重 视 安 全 生 产, 在 业 务 开 展 过 程 中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制 度, 但 仍 存 在 外 业 工 作 中 可 能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风 险 十 二 产 品 质 量 风 险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的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是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前 期 工 作, 其 设 计 质 量 是 整 个 工 程 项 目 成 败 的 关 键 因 素 之 一 公 司 拥 有 较 为 完 善 的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能 够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要 求 以 及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向 客 户 提 供 符 合 质 量 规 格 和 设 计 要 求 的 工 程 设 计 产 品 产 品 质 量 关 系 企 业 的 生 存 与 发 展, 若 公 司 的 设 计 产 品 出 现 结 构 设 计 不 合 理 材 料 设 备 选 择 不 当 设 计 深 度 不 够 等 产 品 质 量 缺 陷, 可 能 使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并 影 响 公 司 声 誉, 从 而 对 公 司 的 业 务 开 展 产 生 直 接 影 响 十 三 规 模 扩 张 可 能 带 来 的 管 理 风 险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资 产 规 模 生 产 规 模 人 员 规 模 等 将 进 一 步 扩 张, 会 在 市 场 开 拓 设 计 研 发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等 方 面 对 公 司 的 管 理 层 提 出 更 高 的 要 求 如 果 公 司 不 能 持 续 完 善 管 理 体 制 建 立 健 全 与 公 司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内 控 制 度 来 及 时 应 对 公 司 新 发 展 的 需 要, 将 对 未 来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盈 利 水 平 以 及 市 场 竞 争 力 产 生 直 接 影 响 因 此,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存 在 着 在 规 模 扩 张 带 来 的 管 理 风 险 十 四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风 险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持 有 本 公 司 1.66 亿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68.18% 根 据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转 持 部 分 国 有 股 充 实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实 施 办 法 ( 财 企 号 ) 以 及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下 发 的 省 国 资 委 关 于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国 有 股 转 持 有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 皖 国 资 产 权 函 号 ) 的 规 定, 本 次 发 行 后 交 通 控 股 须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不 超 过 812 万 股 国 有 股 转 由 社 保 基 金 会 持 有 完 成 国 有 股 转 持 后, 交 通 控 股 仍 为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控 股 股 东 可 能 利 用 其 控 股 地 位, 通 过 行 使 表 决 权 影 响 公 司 战 略 和 重 大 决 策, 若 权 利 行 使 不 当 则 可 能 对 公 司 及 公 司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十 五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的 风 险
38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将 围 绕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展 开,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建 设 进 度 和 盈 利 情 况 将 对 公 司 未 来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产 生 较 大 的 影 响 虽 然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已 经 过 慎 重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论 证, 具 有 良 好 的 技 术 积 累 和 市 场 基 础, 但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排 除 由 于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波 动 投 资 结 构 调 整 变 化 市 场 竞 争 变 化 及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使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际 效 益 与 前 期 预 测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异 十 六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后 折 旧 及 摊 销 增 加 的 风 险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后, 按 照 公 司 现 行 的 折 旧 摊 销 政 策, 预 计 最 大 将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及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5,008 万 元 在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建 成 投 产 达 到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前,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新 增 折 旧 及 摊 销 将 会 对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十 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下 降 及 每 股 收 益 被 摊 薄 的 风 险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和 总 股 本 将 大 幅 提 高 由 于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从 投 产 到 建 成 需 要 一 定 时 期 且 其 在 短 期 内 难 以 充 分 产 生 经 济 效 益, 因 而 公 司 存 在 着 本 次 发 行 后 在 短 期 内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下 降 及 每 股 收 益 被 摊 薄 的 风 险 十 八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风 险 除 公 司 的 经 营 和 财 务 状 况 之 外, 公 司 股 票 的 市 场 价 格 还 将 受 到 国 家 政 治 宏 观 政 策 经 济 形 势 资 本 市 场 走 势 投 资 心 理 和 各 类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有 可 能 与 实 际 经 营 业 绩 相 背 离, 从 而 可 能 导 致 股 票 的 市 场 价 格 低 于 投 资 者 购 买 价 格 投 资 者 在 购 买 公 司 股 票 前 应 对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的 波 动 及 股 市 投 资 的 风 险 有 充 分 的 了 解, 并 做 出 审 慎 判 断
39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中 文 名 称 : 英 文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nhui Transport Consulting & Design Institute Co.,Ltd. 王 吉 双 成 立 日 期 : 1994 年 03 月 11 日 (2014 年 2 月 28 日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 注 册 资 本 : 公 司 住 所 : 243,473,356 元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号 码 : 传 真 号 码 : 互 联 网 网 址 : 电 子 邮 箱 : 所 属 行 业 : 经 营 范 围 : [email protected] M74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业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岩 土 建 筑 交 通 工 程 市 政 工 程 行 业 的 二 发 行 人 改 制 重 组 情 况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检 测 监 理 招 投 标 代 理 项 目 管 理 ;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养 护 信 息 化 技 术 路 用 材 料 再 生 利 用 路 域 生 态 与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等 工 程 技 术 与 材 料 的 研 发 推 广 应 用 ;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经 营 资 格 ; 图 文 制 作 ( 以 上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 一 ) 设 立 方 式 发 行 人 由 交 规 院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根 据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关 于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改 制 上 市 有 关 事 项 的 批 复,2014 年 2 月 27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同 意 以 交 规 院 有 限 原 股 东 作 为 发 起 人, 以 交 规 院 有 限 截 至
40 年 1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308,733, 元, 按 1: 的 比 例 折 为 191,854,475 股, 将 交 规 院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2 月 27 日,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会 验 字 [2014]0894 号 ) 对 本 次 整 体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的 实 收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2014 年 2 月 28 日, 公 司 在 安 徽 省 工 商 局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并 领 取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二 ) 发 起 人 发 行 人 系 由 交 规 院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而 来, 原 交 规 院 有 限 股 东 为 公 司 发 起 人, 整 体 变 更 后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1 交 投 集 团 166,000, % 2 王 吉 双 1,291, % 3 吴 立 人 1,185, % 4 徐 宏 光 1,185, % 5 谢 洪 新 1,066, % 6 王 耀 明 1,066, % 7 刘 新 1,066, % 8 杨 传 永 1,066, % 9 陈 修 和 1,066, % 10 徐 启 文 1,066, % 11 韩 延 信 948, % 12 毛 洪 强 948, % 13 宋 文 377, % 14 余 同 进 377, % 15 杨 昌 道 377, % 16 谢 向 阳 377, % 17 王 胜 斌 377, % 18 孙 业 香 377, % 19 杨 善 红 377, % 20 洪 春 林 377, % 21 周 力 军 377, % 22 陈 玲 377, % 23 汪 海 生 377, % 24 朱 先 祥 377, % 25 王 巍 377, % 26 刘 和 平 377, % 27 李 全 377, % 28 张 鲲 377, %
41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29 杨 友 安 377, % 30 周 秀 梅 377, % 31 王 朝 阳 377, % 32 陈 修 林 377, % 33 吴 志 刚 377, % 34 王 飞 377, % 35 过 年 生 377, % 36 冯 华 377, % 37 程 远 志 377, % 38 左 敦 南 377, % 39 杨 同 四 377, % 40 李 云 龙 377, % 41 吴 刚 377, % 42 张 晟 377, % 43 刘 长 平 377, % 44 唐 国 喜 377, % 45 王 晓 明 377, % 46 张 胜 350, % 47 陈 为 成 350, % 48 单 文 胜 343, % 49 龙 光 263, % 50 席 进 150, % 合 计 191,854, % ( 三 ) 发 行 人 设 立 前 后 主 要 发 起 人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和 实 际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除 交 投 集 团 外, 整 体 变 更 时 的 其 他 发 起 人 持 股 均 未 超 过 5% 发 行 人 整 体 变 更 时, 交 投 集 团 主 要 从 事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业 务, 参 与 交 通 建 设 投 资 融 资 参 股 控 股 管 理 ; 除 持 有 交 规 院 有 限 86.52% 的 股 权 外, 交 投 集 团 还 主 要 持 有 如 下 公 司 股 权 :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持 股 比 例 1 安 徽 省 环 宇 公 路 建 设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 2 安 徽 迅 捷 物 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 3 安 徽 省 交 通 集 团 汽 车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100% 4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驿 安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00% 5 安 徽 省 界 阜 蚌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 6 安 徽 省 泗 许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42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持 股 比 例 7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宿 州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8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庐 江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9 安 徽 省 徐 明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10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六 安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11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金 寨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12 安 徽 省 芜 宣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 13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黄 山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14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北 沿 江 高 速 公 路 巢 无 段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15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青 阳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16 安 徽 省 合 肥 新 桥 国 际 机 场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17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道 路 养 护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18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济 祁 高 速 公 路 砀 山 段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19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铜 南 宣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20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芜 湖 长 江 公 路 二 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21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济 祁 高 速 公 路 ( 永 城 至 利 辛 安 徽 段 )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22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济 祁 高 速 公 路 ( 淮 南 至 合 肥 段 )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23 安 徽 七 星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24 安 徽 省 马 巢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51% ( 四 ) 发 行 人 成 立 前 后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和 实 际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发 行 人 系 由 交 规 院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原 交 规 院 有 限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全 部 由 改 制 完 成 后 的 股 份 公 司 承 继, 主 营 业 务 为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公 路 水 运 市 政 等 领 域 的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和 工 程 管 理 等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公 司 在 设 立 时 具 有 完 整 资 产 和 业 务 体 系, 其 所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未 发 生 变 化, 保 持 了 资 产 业 务 的 连 续 性 和 完 整 性 发 行 人 成 立 前 后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和 实 际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没 有 发 生 变 化 ( 五 ) 发 行 人 改 制 前 后 业 务 流 程 及 变 化 情 况 本 公 司 为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在 改 制 前 后 业 务 流 程 没 有 发 生 变 化,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之 四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具 体 情 况 ( 六 ) 发 行 人 成 立 以 来, 在 生 产 经 营 方 面 与 主 要 发 起 人 的 关 联 关 系 及 演 变 情 况 公 司 主 要 发 起 人 为 交 投 集 团, 未 投 资 和 经 营 与 本 公 司 相 同 或 相 类 似 的 业 务
43 发 行 人 成 立 以 来, 与 主 要 发 起 人 在 生 产 经 营 方 面 的 关 联 关 系 及 演 变 情 况,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 七 ) 发 起 人 出 资 资 产 的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办 理 情 况 发 行 人 系 交 规 院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承 继 了 交 规 院 有 限 全 部 资 产 负 债 及 权 益, 并 办 理 了 相 关 房 产 土 地 使 用 权 商 标 专 利 等 主 要 资 产 的 产 权 更 名 手 续, 具 体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之 五 发 行 人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 八 ) 发 行 人 的 独 立 情 况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人 员 财 务 机 构 业 务 等 方 面 与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之 间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具 有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及 面 向 市 场 的 独 立 经 营 能 力 1 资 产 独 立 情 况 本 公 司 系 由 交 规 院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原 交 规 院 有 限 的 资 产 和 人 员 全 部 进 入 股 份 公 司, 公 司 合 法 拥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相 关 资 产 公 司 对 其 所 有 资 产 拥 有 完 整 的 控 制 支 配 权, 不 存 在 资 产 资 金 被 股 东 占 用 而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情 形 2 人 员 独 立 情 况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产 生 ; 公 司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未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担 任 除 董 事 监 事 以 外 任 何 职 务 并 领 取 薪 酬 ;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均 未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兼 职 3 财 务 独 立 情 况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的 财 务 部 门, 配 备 了 独 立 的 财 务 人 员, 建 立 了 独 立 完 整 的 会 计 核 算 体 系, 能 够 独 立 做 出 财 务 决 策, 自 主 决 定 资 金 使 用 事 项, 具 有 规 范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开 设 独 立 的 银 行 账 号,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为 徽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稻 香 楼 支 行, 账 号 为 , 不
44 存 在 与 股 东 或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共 用 银 行 账 号 的 情 形 公 司 依 法 独 立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和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国 税 地 税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为 皖 地 税 合 字 号 4 机 构 独 立 情 况 公 司 依 法 设 立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聘 任 了 经 理 层, 同 时 根 据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置 了 职 能 部 门, 独 立 行 使 经 营 管 理 职 权, 公 司 各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运 行 和 管 理 均 完 全 独 立 5 业 务 独 立 情 况 公 司 拥 有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能 够 独 立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公 司 在 业 务 经 营 上 与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或 者 显 失 公 平 的 关 联 交 易, 同 时 本 公 司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出 具 了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函, 保 证 不 与 本 公 司 发 生 任 何 同 业 竞 争 ; 公 司 章 程 及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必 须 履 行 所 规 定 的 批 准 程 序, 关 联 交 易 行 为 遵 循 市 场 原 则 进 行 三 历 次 股 本 结 构 形 成 及 其 变 化 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行 为 ( 一 ) 发 行 人 的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情 况 年 12 月, 交 规 院 有 限 设 立 交 规 院 有 限 是 由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进 行 公 司 制 改 造 后 设 立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为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主 要 从 事 交 通 领 域 的 勘 察 设 计 试 验 检 测 等 业 务, 是 交 投 集 团 的 全 资 子 企 业, 注 册 资 金 6,00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吉 双, 住 所 为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合 作 化 北 路 158 号 2010 年 9 月 17 日,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出 具 关 于 同 意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和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改 革 重 组 的 批 复 (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 原 则 同 意 交 投 集 团 对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与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进 行 改 制 并 重 组 2011 年 4 月 18 日, 安 徽 安 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皖 安 建 审 2011 第 112 号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审 定,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的 资 产 总 额 为 46,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17, 万 元, 净 资 产 总 额 为
45 29, 万 元 2011 年 5 月 15 日, 安 徽 正 一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企 业 改 制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 皖 正 一 评 报 字 [2011]005 号 ), 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为 评 估 基 准 日,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总 资 产 评 估 价 值 为 54, 万 元, 总 负 债 评 估 价 值 为 15, 万 元, 净 资 产 评 估 价 值 为 38, 万 元 2011 年 6 月 28 日,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出 具 关 于 同 意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企 业 改 制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的 批 复 ( 皖 国 资 产 权 函 号 ), 核 准 安 徽 正 一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企 业 改 制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 皖 正 一 评 报 字 [2011]005 号 ) 2011 年 11 月 17 日,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联 合 出 具 关 于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和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资 产 重 组 改 革 预 提 费 用 的 批 复 (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 同 意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重 组 改 制 需 预 提 费 用 共 计 5, 万 元,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重 组 改 制 需 预 提 费 用 共 计 2, 万 元, 分 别 从 两 企 业 重 组 改 制 前 国 有 净 资 产 中 预 提, 若 该 项 预 留 费 用 不 足, 由 交 投 集 团 在 改 制 后 企 业 的 国 有 股 权 收 益 中 予 以 补 足, 若 有 结 余 由 交 投 集 团 收 回 2011 年 11 月 22 日,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出 具 关 于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和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改 制 重 组 有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文 ), 原 则 同 意 :1)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预 提 改 制 费 用 5, 万 元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预 提 改 制 费 用 2, 万 元 ;2) 两 院 以 预 提 改 制 费 用 后 的 国 有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作 为 公 司 制 改 革 后 新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3)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名 称 变 更 登 记 为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32, 万 元,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变 更 登 记 为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3, 万 元 2011 年 12 月 20 日, 安 徽 中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皖 中 健 验 字 号 ) 验 证,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15 日 止,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将 经 评 估 净 资 产 38, 万 元 扣 除 预 提 改 制 费 用 5, 万 元 后 的 金 额 32, 万 元 转 为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后 的 实 收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32, 万 元,
46 占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100% 2011 年 12 月 27 日,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在 安 徽 省 工 商 局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王 吉 双, 注 册 资 本 32, 万 元, 交 投 集 团 持 有 其 100% 股 权 年 10 月, 交 规 院 有 限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2013 年 9 月 13 日, 交 投 集 团 决 定 将 交 规 院 有 限 注 册 资 本 由 32, 万 元 减 少 至 16, 万 元, 减 少 的 注 册 资 本 以 实 物 资 产 和 股 权 投 资 等 形 式 上 交 给 交 投 集 团, 差 额 部 分 以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2013 年 9 月 15 日, 交 规 院 有 限 在 合 肥 晚 报 刊 登 了 减 资 公 告 2013 年 10 月 30 日,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会 验 字 2013[2520] 号 ) 验 证,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0 日 止, 交 规 院 有 限 已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资 本 )159,838,000 元, 减 资 后 注 册 资 本 为 166,000,000 元 其 中 以 货 币 资 金 方 式 归 还 交 投 集 团 20,773, 元, 以 实 物 资 产 和 股 权 投 资 归 还 139,064, 元 减 资 涉 及 实 物 资 产 及 股 权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资 产 类 型 资 产 名 称 价 值 ( 元 ) 1 股 权 安 徽 省 七 星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959, 股 权 安 徽 省 蚌 明 高 速 公 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88,521, 股 权 安 徽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1,021, 房 产 合 作 化 北 路 158# 25,891, 房 产 西 园 新 村 3 号 路 4 号 楼 5,156, 房 产 龙 岗 镇 马 岗 村 二 十 埠 1,882, 土 地 龙 岗 镇 马 岗 村 二 十 埠 3,769, 房 产 金 寨 路 53 号 1,644, 房 产 丁 香 花 园 3,723, 房 产 金 寨 路 281 号 3 幢 11 房 产 金 寨 路 241 号 2 幢 12 房 产 金 寨 路 281 号 平 房 6,493, 房 产 金 寨 路 281#4 栋 14 房 产 金 寨 路 281#1 号 办 公 楼 合 计 139,064, 年 10 月 30 日, 交 规 院 有 限 在 安 徽 省 工 商 局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人 民 币 16, 万 元, 交 投 集 团 持 有 其 100% 股 权
47 年 12 月, 交 规 院 有 限 增 资 2013 年 9 月 10 日, 交 规 院 有 限 召 开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改 制 上 市 总 体 方 案 2013 年 9 月 28 日, 交 规 院 有 限 召 开 第 一 届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改 制 上 市 总 体 方 案 2013 年 10 月 21 日, 交 投 集 团 向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报 送 了 关 于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改 制 上 市 总 体 方 案 的 请 示 2013 年 11 月 12 日,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出 具 关 于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改 制 上 市 有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1 (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 同 意 交 规 院 有 限 管 理 层 及 技 术 骨 干 人 员 第 一 批 共 计 49 人 向 交 规 院 有 限 以 货 币 方 式 进 行 增 资 2013 年 11 月 28 日,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会 审 字 [2013]2579 号 ), 经 审 计 : 以 2013 年 10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交 规 院 有 限 在 基 准 日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值 为 64, 万 元 2013 年 12 月 4 日, 安 徽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具 评 估 报 告 ( 皖 国 信 评 报 字 (2013) 第 218 号 ), 经 评 估 : 以 2013 年 10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交 规 院 有 限 在 基 准 日 的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67, 万 元 2 同 月,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对 上 述 评 估 结 果 予 以 备 案 2013 年 12 月 27 日, 交 规 院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并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166,000,000 元 增 加 至 191,854,475 元, 由 交 规 院 有 限 管 理 层 及 技 术 骨 干 共 计 49 名 自 然 人 以 货 币 方 式 进 行 认 缴, 增 资 价 格 在 交 规 院 3 有 限 经 评 估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基 础 上 溢 价 20%, 认 股 价 格 为 元 / 每 元 注 册 资 本 2013 年 12 月 27 日,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会 验 字 [2013]2659 号 ), 经 审 验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27 日 止, 交 规 院 有 限 已 收 到 49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缴 纳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资 本 ) 合 计 人 民 币 1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层 和 技 术 骨 干 入 股 总 体 方 案 为 : 管 理 层 及 技 术 骨 干, 在 交 规 院 有 限 减 资 完 成 后, 以 增 资 的 方 式 入 股, 并 实 施 股 份 制 改 革 管 理 层 及 技 术 骨 干 合 计 持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30% 左 右 增 资 价 格 在 公 司 经 评 估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基 础 上 溢 价 20% 2 含 七 星 科 技 土 地 使 用 权 万 元, 已 经 安 徽 地 源 不 动 产 咨 询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评 估 并 出 具 安 徽 地 源 (2013)( 估 ) 字 第 QG2 号 土 地 估 价 报 告, 上 述 结 果 已 经 合 肥 市 肥 西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备 案 3 扣 除 2013 年 11 月 的 利 润 分 配
48 25,854, 元, 各 股 东 均 以 货 币 出 资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交 规 院 有 限 在 安 徽 省 工 商 局 完 成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191,854, 元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交 规 院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比 例 1 交 投 集 团 16, 净 资 产 86.52% 2 王 吉 双 货 币 0.67% 3 吴 立 人 货 币 0.62% 4 徐 宏 光 货 币 0.62% 5 谢 洪 新 货 币 0.56% 6 王 耀 明 货 币 0.56% 7 刘 新 货 币 0.56% 8 杨 传 永 货 币 0.56% 9 陈 修 和 货 币 0.56% 10 徐 启 文 货 币 0.56% 11 韩 延 信 货 币 0.49% 12 毛 洪 强 货 币 0.49% 13 宋 文 货 币 0.20% 14 余 同 进 货 币 0.20% 15 杨 昌 道 货 币 0.20% 16 谢 向 阳 货 币 0.20% 17 王 胜 斌 货 币 0.20% 18 孙 业 香 货 币 0.20% 19 杨 善 红 货 币 0.20% 20 洪 春 林 货 币 0.20% 21 周 力 军 货 币 0.20% 22 陈 玲 货 币 0.20% 23 汪 海 生 货 币 0.20% 24 朱 先 祥 货 币 0.20% 25 王 巍 货 币 0.20% 26 刘 和 平 货 币 0.20% 27 李 全 货 币 0.20% 28 张 鲲 货 币 0.20% 29 杨 友 安 货 币 0.20% 30 周 秀 梅 货 币 0.20% 31 王 朝 阳 货 币 0.20% 32 陈 修 林 货 币 0.20% 33 吴 志 刚 货 币 0.20% 34 王 飞 货 币 0.20% 35 过 年 生 货 币 0.20%
49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比 例 36 冯 华 货 币 0.20% 37 程 远 志 货 币 0.20% 38 左 敦 南 货 币 0.20% 39 杨 同 四 货 币 0.20% 40 李 云 龙 货 币 0.20% 41 吴 刚 货 币 0.20% 42 张 晟 货 币 0.20% 43 刘 长 平 货 币 0.20% 44 唐 国 喜 货 币 0.20% 45 王 晓 明 货 币 0.20% 46 张 胜 货 币 0.18% 47 陈 为 成 货 币 0.18% 48 单 文 胜 货 币 0.18% 49 龙 光 货 币 0.14% 50 席 进 货 币 0.08% 合 计 19, % 年 2 月, 交 规 院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2014 年 2 月 10 日,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会 审 字 [2014]0787 号 ), 经 审 计 : 交 规 院 有 限 截 至 2014 年 1 月 31 日 的 净 资 产 为 30, 万 元 2014 年 2 月 10 日, 安 徽 中 联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皖 中 联 国 信 评 报 字 (2014) 第 115 号 ), 经 评 估 : 交 规 院 有 限 截 至 2014 年 1 月 31 日 的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32, 万 元 同 月,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对 上 述 评 估 结 果 予 以 备 案 2014 年 2 月 17 日, 交 规 院 有 限 召 开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将 交 规 院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议 案, 并 同 意 将 相 关 议 案 提 交 给 公 司 股 东 会 审 议 2014 年 2 月 19 日, 交 规 院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并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交 规 院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 会 审 字 [2014]0787 号 ), 以 截 至 2014 年 1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30, 万 元 人 民 币 折 为 191,854,475 股 普 通 股,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 元, 超 过 股 本 部 分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同 日, 交 规 院 有 限 全 体 股 东 共 同 签 署 了 发 起 人 协 议
50 2014 年 2 月 27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了 创 立 大 会 暨 首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整 体 变 更 股 份 公 司 等 事 项 的 议 案 同 日,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会 验 字 号 ), 对 本 次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实 收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2014 年 2 月 28 日, 交 规 院 股 份 在 安 徽 省 工 商 局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交 规 院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时,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持 股 数 额 ( 万 股 ) 出 资 方 式 持 股 比 例 1 交 投 集 团 16, 净 资 产 86.52% 2 王 吉 双 净 资 产 0.67% 3 吴 立 人 净 资 产 0.62% 4 徐 宏 光 净 资 产 0.62% 5 谢 洪 新 净 资 产 0.56% 6 王 耀 明 净 资 产 0.56% 7 刘 新 净 资 产 0.56% 8 杨 传 永 净 资 产 0.56% 9 陈 修 和 净 资 产 0.56% 10 徐 启 文 净 资 产 0.56% 11 韩 延 信 净 资 产 0.49% 12 毛 洪 强 净 资 产 0.49% 13 宋 文 净 资 产 0.20% 14 余 同 进 净 资 产 0.20% 15 杨 昌 道 净 资 产 0.20% 16 谢 向 阳 净 资 产 0.20% 17 王 胜 斌 净 资 产 0.20% 18 孙 业 香 净 资 产 0.20% 19 杨 善 红 净 资 产 0.20% 20 洪 春 林 净 资 产 0.20% 21 周 力 军 净 资 产 0.20% 22 陈 玲 净 资 产 0.20% 23 汪 海 生 净 资 产 0.20% 24 朱 先 祥 净 资 产 0.20% 25 王 巍 净 资 产 0.20% 26 刘 和 平 净 资 产 0.20% 27 李 全 净 资 产 0.20% 28 张 鲲 净 资 产 0.20% 29 杨 友 安 净 资 产 0.20% 30 周 秀 梅 净 资 产 0.20% 31 王 朝 阳 净 资 产 0.20% 32 陈 修 林 净 资 产 0.20%
51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持 股 数 额 ( 万 股 ) 出 资 方 式 持 股 比 例 33 吴 志 刚 净 资 产 0.20% 34 王 飞 净 资 产 0.20% 35 过 年 生 净 资 产 0.20% 36 冯 华 净 资 产 0.20% 37 程 远 志 净 资 产 0.20% 38 左 敦 南 净 资 产 0.20% 39 杨 同 四 净 资 产 0.20% 40 李 云 龙 净 资 产 0.20% 41 吴 刚 净 资 产 0.20% 42 张 晟 净 资 产 0.20% 43 刘 长 平 净 资 产 0.20% 44 唐 国 喜 净 资 产 0.20% 45 王 晓 明 净 资 产 0.20% 46 张 胜 净 资 产 0.18% 47 陈 为 成 净 资 产 0.18% 48 单 文 胜 净 资 产 0.18% 49 龙 光 净 资 产 0.14% 50 席 进 净 资 产 0.08% 合 计 19, % 年 3 月, 交 规 院 第 一 次 增 资 2014 年 3 月 10 日,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会 审 字 [2014]1453 号 ), 经 审 计 : 交 规 院 截 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 的 净 资 产 为 31, 万 元 2014 年 3 月 10 日, 安 徽 中 联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皖 中 联 国 信 评 报 字 (2014) 第 128 号 ), 经 评 估 : 以 2014 年 2 月 28 日 为 基 准 日, 交 规 院 股 份 在 基 准 日 的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34, 万 元 4 同 月,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对 上 述 评 估 结 果 予 以 备 案 2014 年 3 月 31 日, 依 据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文, 交 规 院 股 份 召 开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191,854,475 元 增 加 至 236,974,856 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由 公 司 管 理 层 及 技 术 骨 干 团 队 共 计 147 人 以 货 币 方 式 认 缴 同 日, 发 行 人 全 体 股 东 签 署 了 增 资 扩 股 5 协 议 书, 增 资 价 格 按 经 评 估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值 的 基 础 上 溢 价 20%, 确 定 为 含 七 星 科 技 土 地 使 用 权 万 元, 已 经 安 徽 地 源 不 动 产 咨 询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评 估 并 出 具 安 徽 地 源 (2014)( 估 ) 字 第 QG1 号 土 地 估 价 报 告, 上 述 结 果 已 经 合 肥 市 肥 西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备 案 5 扣 除 2014 年 2 月 的 利 润 分 配
52 元 / 股 2014 年 3 月 31 日, 交 规 院 股 份 在 安 徽 省 工 商 局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2014 年 4 月 30 日,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会 验 字 [2014]2328 号 ), 经 审 验 : 截 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 止, 交 规 院 股 份 已 收 到 147 名 出 资 人 缴 纳 的 增 资 款 合 计 94,251, 元, 其 中 计 入 股 本 45,120,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49,131, 元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交 规 院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方 式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1 交 投 集 团 净 资 产 166,000, % 2 王 吉 双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700, % 3 吴 立 人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400, % 4 徐 宏 光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400, % 5 谢 洪 新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100, % 6 王 耀 明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100, % 7 刘 新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100, % 8 杨 传 永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100, % 9 陈 修 和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100, % 10 徐 启 文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100, % 11 韩 延 信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950, % 12 毛 洪 强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950, % 13 张 胜 净 资 产 350, % 14 宋 文 净 资 产 377, % 15 余 同 进 净 资 产 377, % 16 杨 昌 道 净 资 产 377, % 17 谢 向 阳 净 资 产 377, % 18 王 胜 斌 净 资 产 377, % 19 孙 业 香 净 资 产 377, % 20 陈 为 成 净 资 产 350, % 21 杨 善 红 净 资 产 377, % 22 洪 春 林 净 资 产 377, % 23 周 力 军 净 资 产 377, % 24 陈 玲 净 资 产 377, % 25 汪 海 生 净 资 产 377, % 26 朱 先 祥 净 资 产 377, % 27 王 巍 净 资 产 377, % 28 刘 和 平 净 资 产 377, % 29 李 全 净 资 产 377, % 30 张 鲲 净 资 产 377, % 31 杨 友 安 净 资 产 377, %
53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方 式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32 龙 光 净 资 产 263, % 33 周 秀 梅 净 资 产 377, % 34 王 朝 阳 净 资 产 377, % 35 陈 修 林 净 资 产 377, % 36 席 进 净 资 产 150, % 37 吴 志 刚 净 资 产 377, % 38 王 飞 净 资 产 377, % 39 过 年 生 净 资 产 377, % 40 冯 华 净 资 产 377, % 41 程 远 志 净 资 产 377, % 42 左 敦 南 净 资 产 377, % 43 杨 同 四 净 资 产 377, % 44 李 云 龙 净 资 产 377, % 45 吴 刚 净 资 产 377, % 46 张 晟 净 资 产 377, % 47 刘 长 平 净 资 产 377, % 48 单 文 胜 净 资 产 343, % 49 唐 国 喜 净 资 产 377, % 50 王 晓 明 净 资 产 377, % 51 张 松 货 币 377, % 52 蒋 群 货 币 377, % 53 胡 晶 莉 货 币 377, % 54 李 静 货 币 300, % 55 秦 卫 货 币 240, % 56 闫 旭 货 币 377, % 57 叶 林 海 货 币 377, % 58 马 利 斌 货 币 377, % 59 倪 建 华 货 币 377, % 60 王 华 货 币 377, % 61 马 秀 全 货 币 377, % 62 马 兵 辉 货 币 377, % 63 吴 叶 茂 货 币 377, % 64 赵 华 宏 货 币 377, % 65 赵 博 货 币 377, % 66 张 万 涛 货 币 377, % 67 吴 承 明 货 币 377, % 68 胡 胜 来 货 币 377, % 69 高 军 货 币 377, % 70 蔡 斌 货 币 377, % 71 夏 伟 货 币 339, % 72 罗 梅 青 货 币 339, %
54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方 式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73 刘 圣 保 货 币 339, % 74 席 荣 货 币 339, % 75 刘 世 海 货 币 339, % 76 沈 贤 琴 货 币 339, % 77 张 庆 成 货 币 339, % 78 张 百 永 货 币 339, % 79 吴 正 生 货 币 339, % 80 吴 涛 货 币 339, % 81 王 辉 货 币 339, % 82 刘 丽 华 货 币 339, % 83 李 勇 货 币 339, % 84 李 漪 货 币 339, % 85 李 华 治 货 币 339, % 86 陈 敏 货 币 339, % 87 张 玉 斌 货 币 297, % 88 蒋 家 龙 货 币 339, % 89 刘 俊 强 货 币 339, % 90 孙 文 货 币 339, % 91 陈 继 奎 货 币 339, % 92 何 晓 辉 货 币 339, % 93 郑 国 华 货 币 325, % 94 张 文 隽 货 币 339, % 95 杨 鹏 飞 货 币 339, % 96 田 军 货 币 339, % 97 都 春 苗 货 币 339, % 98 丁 跃 货 币 339, % 99 朱 自 萍 货 币 339, % 100 徐 殿 峰 货 币 339, % 101 席 红 岩 货 币 239, % 102 吴 平 平 货 币 310, % 103 吴 福 忠 货 币 339, % 104 王 祖 珍 货 币 339, % 105 王 志 峰 货 币 339, % 106 王 剑 锋 货 币 339, % 107 汪 俊 货 币 339, % 108 唐 勇 货 币 339, % 109 沈 洪 波 货 币 339, % 110 卢 因 志 货 币 339, % 111 廖 南 货 币 339, % 112 李 业 根 货 币 339, % 113 江 光 炫 货 币 339, %
55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方 式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114 黄 淼 货 币 339, % 115 胡 志 伟 货 币 339, % 116 高 文 号 货 币 338, % 117 代 征 军 货 币 339, % 118 程 名 货 币 339, % 119 汪 浩 货 币 339, % 120 邱 体 军 货 币 339, % 121 赵 勇 货 币 339, % 122 梅 应 华 货 币 339, % 123 吴 金 霞 货 币 339, % 124 王 亚 武 货 币 339, % 125 刘 磊 货 币 339, % 126 梁 长 海 货 币 311, % 127 刘 瑞 勋 货 币 339, % 128 丁 述 庆 货 币 339, % 129 杨 大 海 货 币 302, % 130 张 梅 货 币 302, % 131 李 建 货 币 302, % 132 洪 艳 艳 货 币 302, % 133 张 志 峰 货 币 302, % 134 刘 慧 明 货 币 302, % 135 刘 华 江 货 币 288, % 136 时 威 货 币 302, % 137 谢 添 货 币 302, % 138 罗 丽 华 货 币 302, % 139 姜 满 山 货 币 302, % 140 沈 项 斌 货 币 302, % 141 齐 渭 斌 货 币 302, % 142 孙 晓 伟 货 币 302, % 143 黄 卫 东 货 币 302, % 144 常 彩 货 币 302, % 145 宋 娉 货 币 302, % 146 唐 蕾 货 币 302, % 147 蒋 丽 娟 货 币 302, % 148 屈 计 划 货 币 302, % 149 朱 俊 货 币 302, % 150 黄 杰 货 币 186, % 151 尹 超 货 币 302, % 152 王 善 春 货 币 302, % 153 邵 凤 兰 货 币 302, % 154 陈 斌 货 币 302, %
56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方 式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155 左 兵 货 币 302, % 156 于 恒 栋 货 币 302, % 157 尹 怀 章 货 币 302, % 158 薛 幼 森 货 币 302, % 159 刘 甫 平 货 币 302, % 160 江 雪 玲 货 币 302, % 161 胡 为 国 货 币 302, % 162 洪 昀 货 币 302, % 163 王 双 六 货 币 302, % 164 胡 银 祥 货 币 302, % 165 曹 贤 桂 货 币 302, % 166 陈 亮 货 币 302, % 167 冉 浩 货 币 302, % 168 吴 潇 潇 货 币 302, % 169 张 军 货 币 302, % 170 王 晓 飞 货 币 302, % 171 易 昕 货 币 302, % 172 万 军 货 币 302, % 173 高 又 兵 货 币 302, % 174 范 达 伟 货 币 302, % 175 刘 正 立 货 币 302, % 176 刘 伏 成 货 币 302, % 177 陈 中 月 货 币 302, % 178 唐 义 满 货 币 215, % 179 夏 楷 货 币 302, % 180 虞 叶 东 货 币 302, % 181 赵 有 铭 货 币 302, % 182 姜 国 清 货 币 302, % 183 胡 为 然 货 币 302, % 184 王 文 奎 货 币 302, % 185 葛 德 杰 货 币 302, % 186 沈 鑫 货 币 302, % 合 计 236,974, % 年 6 月, 交 规 院 第 二 次 增 资 2015 年 5 月 25 日,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会 审 字 [2015]2599 号 ), 经 审 计 : 交 规 院 截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的 净 资 产 为 57, 万 元 2015 年 6 月 2 日, 安 徽 中 联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具 资 产 评 估 报
57 告 ( 皖 中 联 国 信 评 报 字 (2015) 第 148 号 ), 经 评 估 : 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交 规 院 股 份 在 基 准 日 的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65, 万 元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对 上 述 评 估 结 果 予 以 备 案 根 据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文,2015 年 6 月 15 日, 交 规 院 股 份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同 意 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236,974,856 元 增 加 至 243,473,356 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由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试 验 检 测 科 研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高 速 检 测 中 心 ) 高 管 核 心 骨 干 及 发 行 人 财 务 总 监 共 11 人 以 货 币 方 式 认 缴 2015 年 6 月 30 日, 交 规 院 股 份 召 开 2015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该 议 案 同 日, 公 司 与 新 增 股 东 签 署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6 公 司 股 份 认 购 合 同, 增 资 价 格 按 经 评 估 的 公 司 每 股 净 资 产 值 为 基 础 溢 价 20%, 确 定 为 元 / 股 2015 年 6 月 30 日, 交 规 院 股 份 在 安 徽 省 工 商 局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2015 年 7 月 16 日,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会 验 字 [2015]3050 号 ), 经 审 验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交 规 院 已 收 到 11 名 出 资 人 缴 纳 的 增 资 款 合 计 19,547, 元, 其 中 计 入 股 本 6,498,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13,048, 元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方 式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1 交 通 控 股 净 资 产 166,000, % 2 王 吉 双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700, % 3 吴 立 人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400, % 4 徐 宏 光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400, % 5 谢 洪 新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100, % 6 王 耀 明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100, % 7 刘 新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100, % 8 杨 传 永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100, % 9 陈 修 和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100, % 10 徐 启 文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1,100, % 11 韩 延 信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950, % 12 毛 洪 强 净 资 产 及 货 币 950, % 13 张 胜 净 资 产 350, % 14 宋 文 净 资 产 377, % 6 扣 除 基 准 日 后 股 东 现 金 分 红
58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方 式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15 余 同 进 净 资 产 377, % 16 杨 昌 道 净 资 产 377, % 17 谢 向 阳 净 资 产 377, % 18 王 胜 斌 净 资 产 377, % 19 孙 业 香 净 资 产 377, % 20 陈 为 成 净 资 产 350, % 21 杨 善 红 净 资 产 377, % 22 洪 春 林 净 资 产 377, % 23 周 力 军 净 资 产 377, % 24 陈 玲 净 资 产 377, % 25 汪 海 生 净 资 产 377, % 26 朱 先 祥 净 资 产 377, % 27 王 巍 净 资 产 377, % 28 刘 和 平 净 资 产 377, % 29 李 全 净 资 产 377, % 30 张 鲲 净 资 产 377, % 31 杨 友 安 净 资 产 377, % 32 龙 光 净 资 产 263, % 33 周 秀 梅 净 资 产 377, % 34 王 朝 阳 净 资 产 377, % 35 陈 修 林 净 资 产 377, % 36 席 进 净 资 产 150, % 37 吴 志 刚 净 资 产 377, % 38 王 飞 净 资 产 377, % 39 过 年 生 净 资 产 377, % 40 冯 华 净 资 产 377, % 41 程 远 志 净 资 产 377, % 42 左 敦 南 净 资 产 377, % 43 杨 同 四 净 资 产 377, % 44 李 云 龙 净 资 产 377, % 45 吴 刚 净 资 产 377, % 46 张 晟 净 资 产 377, % 47 刘 长 平 净 资 产 377, % 48 单 文 胜 净 资 产 343, % 49 唐 国 喜 净 资 产 377, % 50 王 晓 明 净 资 产 377, % 51 张 松 货 币 377, % 52 蒋 群 货 币 377, % 53 胡 晶 莉 货 币 377, % 54 李 静 货 币 300, % 55 秦 卫 货 币 240, %
59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方 式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56 闫 旭 货 币 377, % 57 叶 林 海 货 币 377, % 58 马 利 斌 货 币 377, % 59 倪 建 华 货 币 377, % 60 王 华 货 币 377, % 61 马 秀 全 货 币 377, % 62 马 兵 辉 货 币 377, % 63 吴 叶 茂 货 币 377, % 64 赵 华 宏 货 币 377, % 65 赵 博 货 币 377, % 66 张 万 涛 货 币 377, % 67 吴 承 明 货 币 377, % 68 胡 胜 来 货 币 377, % 69 高 军 货 币 377, % 70 蔡 斌 货 币 377, % 71 夏 伟 货 币 339, % 72 罗 梅 青 货 币 339, % 73 刘 圣 保 货 币 339, % 74 席 荣 货 币 339, % 75 刘 世 海 货 币 339, % 76 沈 贤 琴 货 币 339, % 77 张 庆 成 货 币 339, % 78 张 百 永 货 币 339, % 79 吴 正 生 货 币 339, % 80 吴 涛 货 币 339, % 81 王 辉 货 币 339, % 82 刘 丽 华 货 币 339, % 83 李 勇 货 币 339, % 84 李 漪 货 币 339, % 85 李 华 治 货 币 339, % 86 陈 敏 货 币 339, % 87 张 玉 斌 货 币 297, % 88 蒋 家 龙 货 币 339, % 89 刘 俊 强 货 币 339, % 90 孙 文 货 币 339, % 91 陈 继 奎 货 币 339, % 92 何 晓 辉 货 币 339, % 93 郑 国 华 货 币 325, % 94 张 文 隽 货 币 339, % 95 杨 鹏 飞 货 币 339, % 96 田 军 货 币 339, %
60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方 式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97 都 春 苗 货 币 339, % 98 丁 跃 货 币 339, % 99 朱 自 萍 货 币 339, % 100 徐 殿 峰 货 币 339, % 101 席 红 岩 货 币 239, % 102 吴 平 平 货 币 310, % 103 吴 福 忠 货 币 339, % 104 王 祖 珍 货 币 339, % 105 王 志 峰 货 币 339, % 106 王 剑 锋 货 币 339, % 107 汪 俊 货 币 339, % 108 唐 勇 货 币 339, % 109 沈 洪 波 货 币 339, % 110 卢 因 志 货 币 339, % 111 廖 南 货 币 339, % 112 李 业 根 货 币 339, % 113 江 光 炫 货 币 339, % 114 黄 淼 货 币 339, % 115 胡 志 伟 货 币 339, % 116 高 文 号 货 币 338, % 117 代 征 军 货 币 339, % 118 程 名 货 币 339, % 119 汪 浩 货 币 339, % 120 邱 体 军 货 币 339, % 121 赵 勇 货 币 339, % 122 梅 应 华 货 币 339, % 123 吴 金 霞 货 币 339, % 124 王 亚 武 货 币 339, % 125 刘 磊 货 币 339, % 126 梁 长 海 货 币 311, % 127 刘 瑞 勋 货 币 339, % 128 丁 述 庆 货 币 339, % 129 杨 大 海 货 币 302, % 130 张 梅 货 币 302, % 131 李 建 货 币 302, % 132 洪 艳 艳 货 币 302, % 133 张 志 峰 货 币 302, % 134 刘 慧 明 货 币 302, % 135 刘 华 江 货 币 288, % 136 时 威 货 币 302, % 137 谢 添 货 币 302, %
61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方 式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138 罗 丽 华 货 币 302, % 139 姜 满 山 货 币 302, % 140 沈 项 斌 货 币 302, % 141 齐 渭 斌 货 币 302, % 142 孙 晓 伟 货 币 302, % 143 黄 卫 东 货 币 302, % 144 常 彩 货 币 302, % 145 宋 娉 货 币 302, % 146 唐 蕾 货 币 302, % 147 蒋 丽 娟 货 币 302, % 148 屈 计 划 货 币 302, % 149 朱 俊 货 币 302, % 150 黄 杰 货 币 186, % 151 尹 超 货 币 302, % 152 王 善 春 货 币 302, % 153 邵 凤 兰 货 币 302, % 154 陈 斌 货 币 302, % 155 左 兵 货 币 302, % 156 于 恒 栋 货 币 302, % 157 尹 怀 章 货 币 302, % 158 薛 幼 森 货 币 302, % 159 刘 甫 平 货 币 302, % 160 江 雪 玲 货 币 302, % 161 胡 为 国 货 币 302, % 162 洪 昀 货 币 302, % 163 王 双 六 货 币 302, % 164 胡 银 祥 货 币 302, % 165 曹 贤 桂 货 币 302, % 166 陈 亮 货 币 302, % 167 冉 浩 货 币 302, % 168 吴 潇 潇 货 币 302, % 169 张 军 货 币 302, % 170 王 晓 飞 货 币 302, % 171 易 昕 货 币 302, % 172 万 军 货 币 302, % 173 高 又 兵 货 币 302, % 174 范 达 伟 货 币 302, % 175 刘 正 立 货 币 302, % 176 刘 伏 成 货 币 302, % 177 陈 中 月 货 币 302, % 178 唐 义 满 货 币 215, %
62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方 式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179 夏 楷 货 币 302, % 180 虞 叶 东 货 币 302, % 181 赵 有 铭 货 币 302, % 182 姜 国 清 货 币 302, % 183 胡 为 然 货 币 302, % 184 王 文 奎 货 币 302, % 185 葛 德 杰 货 币 302, % 186 沈 鑫 货 币 302, % 187 操 太 林 货 币 1,185, % 188 沈 国 栋 货 币 1,066, % 189 杨 晓 明 货 币 1,066, % 190 王 莉 货 币 1,066, % 191 马 波 货 币 302, % 192 陈 斌 货 币 302, % 193 刘 倩 倩 货 币 302, % 194 王 文 炳 货 币 302, % 195 何 玉 柒 货 币 302, % 196 吕 超 货 币 302, % 197 程 华 才 货 币 302, % 合 计 243,473, % 2015 年 8 月 3 日,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省 国 资 委 关 于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管 理 方 案 有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 皖 国 资 产 权 函 号 ), 界 定 了 发 行 人 国 有 股 东 的 持 股 数 量 比 例 及 性 质 自 此 次 股 权 转 让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未 发 生 股 本 变 动 ( 二 ) 发 行 人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基 于 国 资 重 组 安 排 业 务 整 合 及 突 出 主 业 解 决 同 业 竞 争 的 目 的,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接 受 了 交 勘 院 100% 股 权 的 无 偿 划 转 以 减 资 方 式 将 部 分 非 主 业 资 产 作 为 对 价 支 付 给 交 投 集 团 协 议 受 让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试 验 检 测 科 研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100% 股 权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历 次 重 组 情 况 如 下 : 年 交 勘 院 100% 股 权 无 偿 划 入 发 行 人 2012 年 1 月 20 日,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出 具 关 于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63 有 限 公 司 与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重 组 有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 同 意 交 规 院 有 限 与 交 勘 院 实 施 资 产 重 组, 具 体 由 交 投 集 团 采 取 无 偿 划 转 的 方 式 将 交 勘 院 100% 股 权 划 转 至 交 规 院 有 限 2012 年 3 月 5 日, 交 投 集 团 作 出 决 定, 将 其 持 有 的 交 勘 院 100%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至 交 规 院 有 限 同 日, 交 投 集 团 与 交 规 院 有 限 签 署 了 国 有 产 权 无 偿 转 让 协 议, 此 次 划 转 完 成 后, 交 勘 院 将 成 为 交 规 院 有 限 全 资 子 公 司 2012 年 3 月 23 日, 交 勘 院 在 安 徽 省 工 商 局 办 理 了 股 东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领 取 了 变 更 后 的 营 业 执 照 集 团 年 发 行 人 以 减 资 方 式 将 部 分 非 主 业 资 产 作 为 支 付 对 价 支 付 给 交 投 发 行 人 本 次 以 减 资 方 式 将 部 分 非 主 业 资 产 作 为 支 付 对 价 支 付 给 交 投 集 团,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三 历 次 股 本 结 构 形 成 及 其 变 化 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行 为 之 ( 一 ) 发 行 人 的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情 况 年 发 行 人 协 议 受 让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100% 股 权 经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批 准, 高 速 集 团 吸 收 合 并 交 投 集 团 并 更 名 后,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变 更 为 交 通 控 股 因 控 股 股 东 的 变 更, 发 行 人 与 交 通 控 7 股 控 制 的 高 速 检 测 中 心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情 形 为 解 决 上 述 问 题,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出 具 省 国 资 委 关 于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发 上 市 有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 同 意 高 速 检 测 中 心 由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改 制 为 公 司 制 企 业 ; 公 司 制 改 制 完 成 后, 交 通 控 股 将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100% 国 有 股 权 以 协 议 转 让 的 方 式 转 让 给 发 行 人, 转 让 价 格 以 经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备 案 的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为 参 考 依 据 2015 年 6 月 29 日, 安 徽 中 联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具 皖 中 联 国 信 评 报 字 (2015) 第 156 号 评 估 报 告 : 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采 取 资 产 基 础 法, 高 速 检 测 中 心 净 资 产 为 3, 万 元, 该 评 估 结 果 已 经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备 案 根 据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文, 交 通 控 股 以 7 原 为 高 速 集 团 下 属 企 业
64 其 中 的 2,000 万 元 作 为 出 资 设 立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剩 余 部 分 净 资 产 予 以 收 回 2015 年 7 月,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完 成 设 立 工 商 登 记 2015 年 7 月 16 日, 安 徽 中 联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具 皖 中 联 国 信 评 报 字 (2015) 第 164 号 评 估 报 告 : 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高 速 检 测 中 心 采 取 收 益 法 评 估 的 结 果 为 4, 万 元, 考 虑 应 上 交 交 通 控 股 的 1, 万 元 溢 余 负 债 后,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 筹 )100% 股 权 价 值 的 收 益 法 评 估 结 果 为 2, 万 元 2015 年 8 月 6 日,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对 上 述 评 估 结 果 予 以 备 案 2015 年 7 月 16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一 届 二 十 次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收 购 改 制 后 的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试 验 检 测 科 研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100% 股 权 的 议 案, 关 联 董 事 已 回 避 表 决, 独 立 董 事 就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发 表 了 事 先 认 可 意 见 和 独 立 意 见 2015 年 8 月 7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2015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收 购 改 制 后 的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试 验 检 测 科 研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100% 股 权 的 议 案, 同 意 以 人 民 币 4, 万 元 收 购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100% 股 权 ( 含 交 通 控 股 对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的 1, 万 元 改 制 上 交 净 资 产 所 形 成 的 债 权 ), 关 联 股 东 已 回 避 表 决 2015 年 8 月 10 日, 交 通 控 股 与 发 行 人 及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交 通 控 股 将 其 持 有 的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100% 股 权 ( 含 交 通 控 股 对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的 1, 万 元 改 制 上 交 净 资 产 所 形 成 的 债 权 ) 以 4,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交 规 院 公 司 截 止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的 股 东 变 更 工 商 登 记 尚 未 办 理 四 历 次 验 资 情 况 及 发 起 人 投 入 资 产 的 计 量 属 性 有 关 验 资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本 节 之 三 历 次 股 本 结 构 形 成 及 其 变 化 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行 为 之 ( 一 ) 发 行 人 的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情 况 五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结 构 组 织 结 构 和 职 能 部 门 ( 一 ) 发 行 人 股 权 结 构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图 如 下 :
65 ( 二 )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中 兴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恒 瑞 图 文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省 综 合 交 通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芜 湖 市 徽 鼎 道 桥 工 程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七 星 工 程 测 试 有 限 公 司 无 为 县 七 星 工 程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王 吉 双 等 196 名 自 然 人 西 安 同 舟 公 路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省 中 盛 建 设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68.18% 31.82% 20% 6% 40% 60%
66 股 东 大 会 监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董 事 会 秘 书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党 委 综 合 部 总 经 理 审 计 委 员 会 审 计 部 党 群 工 作 部 党 委 办 公 室 副 总 经 理 总 工 程 师 财 务 总 监 纪 委 办 公 室 ( 监 察 部 ) 行 政 部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财 务 部 投 资 置 业 部 工 程 技 术 中 心 经 营 与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莆 田 分 公 司 四 川 分 公 司 广 东 分 公 司 重 庆 分 公 司 云 南 分 院 西 北 分 院 一 分 院 二 分 院 三 分 院 四 分 院 五 分 院 智 能 交 通 分 院 桥 梁 分 院 桥 梁 二 分 院 桥 梁 三 分 院 市 政 分 院 市 政 二 分 院 城 市 水 环 境 分 院 建 筑 分 院 岩 土 隧 道 分 院 地 勘 分 院 规 划 分 院 城 建 规 划 分 院 桥 梁 工 程 科 技 分 公 司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院 技 术 质 量 部 工 程 技 术 部 生 产 项 目 部 经 营 开 发 部 注 : 桥 梁 分 院 二 分 院 三 分 院 统 称 为 桥 梁 事 业 委 员 会 ; 市 政 分 院 二 分 院 统 称 为 市 政 事 业 委 员 会 ( 三 ) 发 行 人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及 主 要 职 责 发 行 人 下 设 的 内 部 机 构 及 主 要 职 责 情 况 如 下 : 机 构 名 称 主 要 职 责 负 责 公 司 印 章 管 理 公 文 管 理 会 议 ( 董 事 会 会 议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党 综 合 部 ( 董 事 会 办 公 委 会 议 ) 的 筹 备 和 会 务 管 理 文 秘 上 传 下 达 及 督 办 等 办 公 综 合 事 务, 以 室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党 及 战 略 筹 划 目 标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证 券 管 理 资 质 管 理 品 牌 建 设 信 委 办 公 室 ) 访 维 稳 等 工 作 纪 委 办 公 室 ( 监 察 部 ) 负 责 监 督 法 规 制 度 在 公 司 内 的 执 行, 督 查 违 规 违 纪 工 作 作 风 问 题 负 责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战 略 规 划 组 织 岗 位 管 理 招 聘 管 理 人 事 管 理 薪 酬 人 力 资 源 部 管 理 福 利 管 理 绩 效 考 核 的 组 织 与 管 理 培 训 管 理 人 才 梯 队 建 设 与 管 理 财 务 部 负 责 公 司 预 算 及 计 划 管 理 会 计 核 算 财 务 分 析 成 本 管 理 资 金 管 理 税 务 管 理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审 计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等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投 资 置 业 部 负 责 资 本 运 营 与 投 资 管 理 子 公 司 管 理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物 资 采 购 材 料 和 设 备 管 理 党 群 工 作 部 负 责 公 司 的 日 常 党 务 对 内 宣 传 企 业 文 化 及 文 明 创 建 工 会 工 作 等 支 持 工 作 行 政 部 负 责 车 辆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公 务 接 待 信 息 化 管 理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环 境 与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及 其 他 行 政 服 务 工 作 经 营 与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统 筹 公 司 市 场 经 营 和 生 产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对 公 司 市 场 经 营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设 提 出 优 化 完 善 建 议, 并 指 导 监 督 相 关 制 度 流 程 的 实 施 工 程 技 术 中 心 总 体 负 责 公 司 技 术 发 展 和 技 术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和 指 导 科 研 开 发,
67 组 织 新 技 术 推 广 应 用, 负 责 公 司 科 技 人 才 梯 队 建 设 ( 四 ) 分 支 机 构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名 称 住 所 负 责 人 成 立 时 间 安 徽 省 外 1 四 川 分 公 司 成 都 市 金 牛 区 星 河 路 90 号 五 楼 陈 中 月 广 东 分 公 司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黄 埔 大 道 西 201 号 2716 自 编 二 田 军 重 庆 分 公 司 重 庆 市 北 部 新 区 高 新 园 星 光 大 道 80 号 D2-1-1 吴 刚 云 南 分 院 昆 明 经 开 区 顺 通 大 道 第 三 城 映 象 欣 城 C5 栋 607 号 蔡 斌 西 北 分 院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雁 北 街 道 雁 北 路 1642 号 第 2 单 元 8 层 803 室 时 威 莆 田 分 公 司 福 建 省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荔 城 中 大 道 1075 号 B303 室 田 军 安 徽 省 内 7 城 建 规 划 分 院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朱 义 奎 城 市 水 环 境 分 院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401 室 沈 鑫 地 勘 分 院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洪 昀 规 划 分 院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王 朝 阳 建 筑 分 院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马 兵 辉 智 能 交 通 分 院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龙 光 桥 梁 分 院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吴 志 刚 桥 梁 二 分 院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杨 友 安 桥 梁 三 分 院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倪 建 华 市 政 分 院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冯 华 市 政 二 分 院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李 全 岩 土 隧 道 分 院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王 飞 一 分 院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张 鲲 二 分 院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过 年 生 三 分 院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陈 修 林 四 分 院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程 远 志 五 分 院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室 黄 卫 东 桥 梁 工 程 科 技 分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柏 堰 科 技 园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综 合 楼 公 司 号 席 进 六 发 行 人 控 股 子 公 司 及 参 股 公 司 情 况 目 前 公 司 拥 有 7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和 2 家 参 股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 一 ) 发 行 人 控 股 子 公 司
68 1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交 勘 院 为 发 行 人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其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公 司 类 型 经 营 范 围 成 立 日 期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3, 万 元 吴 立 人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瑶 海 区 铜 陵 路 16 号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水 运 公 路 市 政 工 民 建 水 利 工 程 行 业 的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项 目 管 理 ; 工 程 质 量 监 理, 通 用 工 程 勘 测, 水 利 工 程 生 态 建 设 和 环 境 工 程 咨 询, 图 文 制 作, 房 屋 租 赁 1993 年 8 月 19 日 交 勘 院 的 最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总 资 产 19,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5, , 营 业 收 入 4,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1, ,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已 经 华 普 天 健 审 计 2 安 徽 省 中 兴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兴 监 理 为 发 行 人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其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公 司 类 型 经 营 范 围 成 立 日 期 安 徽 省 中 兴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2, 万 元 周 力 军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瑶 海 区 铜 陵 路 16 号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大 中 小 型 水 运 工 程 项 目 的 监 理 业 务 ;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一 二 三 类 公 路 工 程 桥 梁 工 程 隧 道 工 程 项 目 的 监 理 业 务 ;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特 殊 独 立 大 桥 项 目 的 监 理 业 务 ;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特 殊 独 立 隧 道 项 目 的 监 理 业 务 ( 以 上 范 围 涉 及 资 质 证 的 凭 证 资 质 经 营 ) 1997 年 1 月 22 日 中 兴 监 理 的 最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总 资 产 4, ,
69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2, , 营 业 收 入 2,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已 经 华 普 天 健 审 计 3 安 徽 省 七 星 工 程 测 试 有 限 公 司 七 星 测 试 为 发 行 人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其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公 司 类 型 经 营 范 围 成 立 日 期 安 徽 省 七 星 工 程 测 试 有 限 公 司 1,500 万 元 谢 向 阳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水 运 交 通 市 政 工 程 状 况 检 测 评 估 施 工 监 控 量 测 工 程 材 料 试 验 研 究 及 技 术 服 务 2012 年 10 月 11 日 七 星 测 试 的 最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总 资 产 2,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1, , 营 业 收 入 1,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已 经 华 普 天 健 审 计 4 安 徽 省 恒 瑞 图 文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恒 瑞 图 文 为 发 行 人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其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公 司 类 型 经 营 范 围 成 立 日 期 安 徽 省 恒 瑞 图 文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 万 元 陈 修 和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图 文 设 计 制 作 装 订, 数 字 档 案 制 作, 计 算 机 网 络 管 理 维 护, 计 算 机 电 子 产 品 的 销 售 及 维 修 2006 年 6 月 23 日 恒 瑞 图 文 的 最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70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日 /2014 年 总 资 产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营 业 收 入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已 经 华 普 天 健 审 计 5 芜 湖 市 徽 鼎 道 桥 工 程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徽 鼎 道 桥 为 发 行 人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其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公 司 类 型 经 营 范 围 成 立 日 期 芜 湖 市 徽 鼎 道 桥 工 程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50 万 元 马 秀 全 芜 湖 市 弋 江 区 马 塘 新 镇 公 建 一 区 15 号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岩 土 建 筑 交 通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勘 察 咨 询 监 理 招 投 标 代 理 项 目 管 理 ; 交 通 工 程 施 工 养 护,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工 程 技 术 与 建 筑 材 料 的 研 发 ( 以 上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资 质 的 凭 资 质 经 营 ) 2014 年 8 月 26 日 徽 鼎 道 桥 的 最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总 资 产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营 业 收 入 -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已 经 华 普 天 健 审 计 6 无 为 县 七 星 工 程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无 为 七 星 为 发 行 人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其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公 司 类 型 经 营 范 围 无 为 县 七 星 工 程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10 万 元 马 秀 全 安 徽 省 芜 湖 市 无 为 县 泥 汊 镇 泥 汊 新 街 吉 兴 小 区 6 幢 4 号 门 面 房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岩 土 建 筑 交 通 工 程 市 政 工 程 行 业 的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检 测 监 理 招 投 标 代 理 项 目 管 理 ; 交 通 工
71 成 立 日 期 程 建 设 养 护 信 息 化 技 术 路 用 材 料 再 生 利 用 路 域 生 态 与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及 其 他 工 程 技 术 与 材 料 的 研 发 推 广 ( 涉 及 资 质 项 目 的 凭 资 质 经 营 ) 2014 年 8 月 29 日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无 为 七 星 尚 未 实 际 开 展 经 营 7 安 徽 省 中 盛 建 设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安 徽 省 中 盛 建 设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立 人 住 所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包 河 工 业 区 北 京 路 7 号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控 股 ) 经 营 范 围 交 通 建 筑 公 路 桥 梁 工 程 隧 道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备 港 口 航 道 工 程 通 航 建 筑 物 及 各 附 属 设 施 的 工 程 质 量 试 验 检 测 及 工 民 建 工 程 的 质 量 试 验 检 测 成 立 日 期 2003 年 12 月 2 日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中 盛 检 测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交 勘 院 中 兴 监 理 合 计 中 盛 检 测 的 最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总 资 产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营 业 收 入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已 经 华 普 天 健 审 计 ( 二 ) 发 行 人 参 股 公 司 1 安 徽 省 综 合 交 通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安 徽 省 综 合 交 通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6,00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俊 社 住 所 合 肥 市 高 新 开 发 区 黄 山 路 626 号 1 幢 公 司 类 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非 上 市 国 有 控 股 ) 经 营 范 围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研 究 及 规 划 咨 询 ; 轨 道 交 通 规 划 咨 询 及 勘
72 成 立 日 期 察 设 计 ;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与 运 营 的 相 关 技 术 附 属 设 备 及 材 料 的 研 发 及 经 营 ; 项 目 代 建 及 专 业 化 施 工 ;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监 控 测 量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2013 年 4 月 25 日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省 综 合 交 通 院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安 徽 省 工 程 咨 询 研 究 院 交 规 院 1, 合 肥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投 资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 中 铁 第 四 勘 察 设 计 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中 铁 大 桥 勘 测 设 计 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计 6, 省 综 合 交 通 院 的 最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总 资 产 4,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4, , 营 业 收 入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2 西 安 同 舟 公 路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公 司 类 型 经 营 范 围 成 立 日 期 西 安 同 舟 公 路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20 万 元 吴 明 先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友 谊 西 路 259 号 中 交 一 院 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可 行 性 研 究 开 展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新 技 术 开 发 ( 上 述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的, 凭 许 可 证 明 文 件 或 批 准 证 书 在 有 效 期 内 经 营,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经 营 ) 1992 年 2 月 25 日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同 舟 咨 询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中 交 第 一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交 规 院 甘 肃 省 交 通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江 苏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3 6 内 蒙 古 交 通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宁 夏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青 海 省 公 路 科 研 勘 测 设 计 院 山 西 省 交 通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院 陕 西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西 藏 自 治 区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交 通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云 南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合 计 同 舟 咨 询 的 最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总 资 产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营 业 收 入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七 发 起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的 发 起 人 本 公 司 系 由 交 规 院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而 来, 原 交 规 院 有 限 股 东 为 本 公 司 发 起 人,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1 交 投 集 团 166,000, % 2 王 吉 双 1,291, % 3 吴 立 人 1,185, % 4 徐 宏 光 1,185, % 5 谢 洪 新 1,066, % 6 王 耀 明 1,066, % 7 刘 新 1,066, % 8 杨 传 永 1,066, % 9 陈 修 和 1,066, % 10 徐 启 文 1,066, % 11 韩 延 信 948, % 12 毛 洪 强 948, %
74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13 宋 文 377, % 14 余 同 进 377, % 15 杨 昌 道 377, % 16 谢 向 阳 377, % 17 王 胜 斌 377, % 18 孙 业 香 377, % 19 杨 善 红 377, % 20 洪 春 林 377, % 21 周 力 军 377, % 22 陈 玲 377, % 23 汪 海 生 377, % 24 朱 先 祥 377, % 25 王 巍 377, % 26 刘 和 平 377, % 27 李 全 377, % 28 张 鲲 377, % 29 杨 友 安 377, % 30 周 秀 梅 377, % 31 王 朝 阳 377, % 32 陈 修 林 377, % 33 吴 志 刚 377, % 34 王 飞 377, % 35 过 年 生 377, % 36 冯 华 377, % 37 程 远 志 377, % 38 左 敦 南 377, % 39 杨 同 四 377, % 40 李 云 龙 377, % 41 吴 刚 377, % 42 张 晟 377, % 43 刘 长 平 377, % 44 唐 国 喜 377, % 45 王 晓 明 377, % 46 张 胜 350, % 47 陈 为 成 350, % 48 单 文 胜 343, % 49 龙 光 263, % 50 席 进 150, % 合 计 191,854, % ( 二 )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75 报 告 期 内, 除 控 股 股 东 持 股 5% 以 上 外, 其 他 单 个 股 东 持 股 均 未 达 到 5% 以 上 1 报 告 期 控 股 股 东 变 更 情 况 2015 年 5 月 7 日 前,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为 交 投 集 团 ;2015 年 5 月 7 日, 高 速 集 团 吸 收 合 并 交 投 集 团, 并 更 名 为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自 此,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变 更 为 交 通 控 股 (1)2015 年 控 股 股 东 由 交 投 集 团 变 更 为 交 通 控 股 2014 年 10 月 22 日,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下 发 了 关 于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重 组 方 案 批 复 ( 皖 政 秘 号 ), 批 复 同 意 交 投 集 团 与 高 速 集 团 以 吸 收 合 并 的 方 式 进 行 重 组, 由 高 速 集 团 吸 收 合 并 交 投 集 团, 交 投 集 团 资 产 整 体 划 转 至 高 速 集 团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下 发 省 国 资 委 转 发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重 组 方 案 批 复 的 通 知 ( 皖 国 资 改 革 号 ), 同 意 重 组 后 的 企 业 名 称 为 :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3 月 18 日, 高 速 集 团 和 交 投 集 团 签 订 了 合 并 协 议 ;2015 年 3 月 21 日, 高 速 集 团 和 交 投 集 团 在 安 徽 日 报 登 载 了 吸 收 合 并 公 告 2015 年 4 月 28 日,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下 发 省 国 资 委 关 于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合 并 协 议 的 批 复 (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 同 意 高 速 集 团 和 交 投 集 团 签 订 合 并 协 议 并 做 好 工 商 登 记 等 相 关 工 作 2015 年 5 月 7 日, 交 通 控 股 在 安 徽 省 工 商 局 核 准 变 更 登 记 并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同 日, 交 投 集 团 在 安 徽 省 工 商 局 完 成 注 销 自 此, 交 投 集 团 原 持 有 发 行 人 70.05% 的 股 份 由 交 通 控 股 承 继 持 有, 交 投 集 团 不 再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由 交 投 集 团 变 更 为 交 通 控 股 (2) 报 告 期 实 际 控 制 人 未 发 生 变 更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发 生 变 更 依 据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实 际 控 制 人 没 有 发 生 变 更 的 理 解 和 适 用 证 券 期 货
76 法 律 适 用 意 见 第 1 号 的 规 定, 经 核 查 : 1) 本 次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变 更 系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省 国 资 委 对 承 担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的 两 大 国 有 企 业 交 投 集 团 和 高 速 集 团 进 行 重 组 所 导 致,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已 出 具 有 关 重 组 的 批 复 文 件, 交 投 集 团 与 高 速 集 团 采 取 吸 收 合 并 的 方 式 进 行 重 组 并 已 按 照 公 司 法 相 关 规 定 完 成 相 关 合 并 程 序 ; 2)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由 交 投 集 团 变 更 为 交 通 控 股 不 存 在 刻 意 规 避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的 情 形 ; 3)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发 生 变 化 后,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管 理 层 和 主 营 业 务 未 发 生 变 化, 资 产 独 立 完 整, 自 主 独 立 经 营, 在 人 员 业 务 资 产 机 构 等 方 面 保 持 独 立 性 4) 发 行 人 原 控 股 股 东 交 投 集 团 和 现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均 为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出 资 人 均 为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综 上, 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近 三 年 以 来 未 发 生 过 变 更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发 生 变 更 的 情 形 未 导 致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化 2 原 控 股 股 东 -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5 年 5 月 7 日 前,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为 交 投 集 团, 曾 持 有 发 行 人 70.05% 的 股 份, 为 发 行 人 的 原 控 股 股 东 交 投 集 团 是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作 为 唯 一 股 东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其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64,089.5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乔 传 福 住 所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瑶 海 区 长 江 东 路 1157 号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独 资 )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参 与 交 通 建 设 投 资 融 资 参 股 控 股 管 理, 高 新 技 术 产 经 营 范 围 品 的 研 制 开 发 成 立 日 期 1993 年 2 月 26 日 交 投 集 团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度 总 资 产 7,194,
77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2,251, 营 业 收 入 879,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48, 注 :2014 年 财 务 数 据 取 自 天 健 审 号 审 计 报 告 3 控 股 股 东 -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5 月 7 日 至 今,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为 交 通 控 股, 持 有 发 行 人 68.18% 的 股 份 交 通 控 股 是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作 为 唯 一 股 东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其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600,00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周 仁 强 住 所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开 发 区 望 江 西 路 520 号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独 资 ) 公 路 及 相 关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监 理 检 测 设 计 施 工 技 术 咨 询 与 服 务 ; 投 经 营 范 围 资 及 资 产 管 理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 道 路 运 输 ; 物 流 服 务 ; 高 速 公 路 沿 线 服 务 区 经 营 管 理 ; 收 费 养 护 路 产 路 权 保 护 等 运 营 管 理 ; 广 告 制 作 发 布 ( 上 述 经 营 范 围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之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成 立 日 期 1993 年 4 月 27 日 经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皖 政 秘 号 文 及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皖 国 资 改 革 号 文 批 准, 高 速 集 团 以 吸 收 合 并 的 方 式 重 组 交 投 集 团 在 吸 收 合 并 完 成 后, 高 速 集 团 名 称 变 更 为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15 年 5 月 7 日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交 通 控 股 最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总 资 产 19,532, ,848,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5,601, ,241, 营 业 总 收 入 1,211, ,706,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80, , 注 :2014 年 财 务 数 据 取 自 瑞 华 审 字 号 审 计 报 告,2015 年 1-6 月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三 )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由 交 投
78 集 团 变 更 为 交 通 控 股, 但 是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未 发 生 变 更, 具 体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七 发 起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 二 )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 四 )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控 制 的 其 他 主 要 企 业 情 况 如 下 :
79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注 册 资 本 住 所 持 股 比 例 主 营 业 务 /2014 年 /2015 年 1-6 月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公 路 建 设 开 发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投 资, 公 安 徽 省 环 宇 安 徽 省 合 肥 交 通 路 交 通 工 程 及 机 电 工 程 施 工 维 护, 园 林 1 公 路 建 设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321 市 庐 阳 区 寿 春 路 95 号 华 控 股 持 股 绿 化, 物 业 管 理, 公 路 养 护, 建 筑 结 构 补 强, 建 筑 材 料 机 械 电 子 设 备 销 售, 公 60, , , , , 公 司 谊 大 厦 11 层 100% 路 建 设 节 能 产 品 生 产 销 售, 机 械 设 备 租 赁 及 技 术 服 务 普 货 运 输, 集 装 箱 运 输, 预 包 装 食 品 销 售, 2 安 徽 迅 捷 物 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50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瑶 海 区 铜 陵 北 路 与 二 环 路 交 叉 口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卷 烟 零 售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物 流, 仓 储, 联 运 代 理 服 务, 承 办 海 运 空 运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业 务, 金 属 材 料 建 材 沥 青 销 售 物 业 管 理, 房 屋 租 赁, 商 务 咨 询 信 息 服 务,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 限 分 公 司 经 34, , , , 营 ), 汽 车 销 售, 供 应 链 管 理 3 安 徽 省 交 通 集 团 汽 车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302.5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瑶 海 区 胜 利 路 35 号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汽 车 客 运,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停 车 收 费 服 务, 小 汽 车 出 租, 汽 车 美 容 服 务, 货 运 代 理 服 务 260, , , , , ,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驿 安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000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瑶 海 区 长 江 东 路 1157 号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预 包 装 食 品 散 装 食 品 图 书 报 刊 卷 烟 ( 雪 茄 烟 ) 零 售, 餐 饮 服 务 ( 大 型 餐 饮 ), 住 宿 服 务 ( 以 上 范 围 限 分 公 司 经 营 ) 高 速 公 路 附 属 服 务 设 施 经 营 管 理, 高 速 公 路 沿 线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环 境 艺 术 城 市 124, , , , ,
80 序 号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注 册 资 本 住 所 持 股 比 例 主 营 业 务 /2014 年 /2015 年 1-6 月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雕 塑 设 计 施 工, 广 告 业 务, 室 内 外 装 饰 及 咨 询 服 务, 工 艺 美 术 品 零 售, 会 议 服 务 5 安 徽 省 界 阜 蚌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省 亳 州 市 蒙 城 县 乐 土 镇 101 号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高 速 公 路 运 营 管 理 收 费 及 稽 核 道 路 养 护, 高 速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经 营, 路 产 维 护, 交 通 工 程 及 设 备 租 赁 2, , 安 徽 省 泗 许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金 河 路 1 号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宿 州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埇 桥 区 汴 河 路 街 道 办 事 处 北 十 里 村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高 速 公 路 运 营 管 理, 道 路 养 护, 高 速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经 营, 路 产 维 护, 交 通 工 程 维 护, 设 备 租 赁 1,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庐 江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庐 江 县 柯 坦 镇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高 速 公 路 运 营 管 理, 收 费 及 稽 核, 道 路 养 护, 高 速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经 营, 路 产 维 护, 交 通 工 程 维 护, 设 备 租 赁 安 徽 省 徐 明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蚌 埠 市 省 五 河 县 河 口 交 警 大 队 三 中 心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及 营 运 管 理 5, ,
81 序 号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注 册 资 本 住 所 持 股 比 例 主 营 业 务 /2014 年 /2015 年 1-6 月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10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六 安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北 二 十 铺 合 六 叶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高 速 公 路 运 营 管 理, 收 费 及 稽 核, 道 路 养 护, 高 速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经 营, 路 产 维 护, 交 通 工 程 维 护, 设 备 租 赁 1, ,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金 寨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金 寨 县 新 城 区 纬 九 路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高 速 公 路 运 营 管 理, 收 费 及 稽 核, 道 路 养 护, 高 速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经 营, 路 产 维 护 2, , 安 徽 省 芜 宣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鸠 江 区 官 陡 镇 花 塘 村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高 速 公 路 运 营 管 理, 收 费 及 稽 核, 道 路 养 护, 高 速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经 营, 路 产 维 护, 交 通 工 程 维 护, 设 备 租 赁, 高 速 公 路 车 辆 施 救 1, ,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黄 山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黄 山 市 休 宁 县 万 安 镇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高 速 公 路 营 运 管 理 收 费 及 稽 查, 道 路 养 护, 高 速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经 营, 路 产 维 护, 交 通 工 程 维 护, 设 备 租 赁 1,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北 沿 江 高 速 公 路 巢 无 段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巢 湖 市 安 徽 居 巢 经 济 开 发 区 前 进 路 与 义 城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侧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82 序 号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注 册 资 本 住 所 持 股 比 例 主 营 业 务 /2014 年 /2015 年 1-6 月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15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青 阳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池 州 市 青 阳 县 蓉 城 镇 陵 阳 路 2 号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高 速 公 路 运 营 管 理, 收 费 稽 核, 道 路 养 护, 高 速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经 营, 路 产 维 护, 交 通 工 程 维 护, 设 备 租 赁 1, 安 徽 省 合 肥 新 桥 国 际 机 场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长 江 西 路 2221 号 省 大 型 软 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一 二 层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安 徽 省 交 通 安 徽 省 合 肥 交 通 17 控 股 集 团 道 路 养 护 管 理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与 习 控 股 持 股 道 路 养 护 管 理 道 路 改 扩 建 管 理 设 备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友 路 交 口 100% 18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济 祁 高 速 公 路 砀 山 段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砀 山 县 经 济 开 发 区 ( 老 收 费 站 内 )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安 徽 交 通 集 南 陵 县 籍 山 交 通 19 团 铜 南 宣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镇 五 里 大 转 盘 东 318 国 道 控 股 持 股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侧 100%
83 序 号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注 册 资 本 住 所 持 股 比 例 主 营 业 务 /2014 年 /2015 年 1-6 月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20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芜 湖 长 江 公 路 二 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芜 湖 长 江 大 桥 综 合 经 济 开 发 区 高 安 街 道 办 事 处 北 侧 122 号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芜 湖 长 江 公 路 二 桥 及 接 线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安 徽 交 通 集 21 团 济 祁 高 速 公 路 ( 永 城 至 利 辛 安 徽 段 ) 管 理 有 涡 阳 县 S202 线 西 侧 ( 工 业 园 区 )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限 公 司 安 徽 交 通 集 22 团 济 祁 高 速 公 路 ( 淮 南 至 合 肥 段 ) 管 理 有 限 公 安 徽 省 寿 县 堰 口 镇 锦 绣 工 业 园 1 号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司 23 安 徽 七 星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室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物 业 管 理 ; 劳 务 派 遣 ( 除 境 外 ), 房 屋 租 赁 ; 百 货 销 售 6, , , , 安 徽 省 马 巢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500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马 巢 高 速 公 路 与 桥 梁 的 建 设 与 经 营 管 理, 收 费 及 稽 核, 道 路 养 护, 高 速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经 营, 服 务 区 经 营, 设 备 租 赁, 物 业 管 231, , , , ,
84 序 号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注 册 资 本 住 所 持 股 比 例 主 营 业 务 /2014 年 /2015 年 1-6 月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51% 理, 高 速 公 路 车 辆 施 救 安 徽 省 合 肥 25 安 徽 高 速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000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望 江 西 路 520 号 皖 通 科 技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51%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 租 赁 业 务 ; 向 国 内 外 购 买 租 赁 财 产 ; 租 赁 财 产 的 残 值 处 理 及 维 修 ; 租 赁 交 易 咨 询 和 担 保 29, , , , , 园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项 目 投 资 及 管 理, 房 安 徽 省 合 肥 地 产 中 介 代 理 及 咨 询 服 务, 建 设 交 通 26 安 徽 省 高 速 地 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000 市 高 新 区 望 江 西 路 520 号 皖 通 高 科 技 产 业 园 12 号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环 保 工 程 监 理 技 术 服 务, 建 材 金 属 材 料 木 材 化 工 材 料 ( 不 含 危 险 品 ) 五 金 交 电 日 用 百 货 计 算 机 及 配 件 机 械 电 子 设 备 汽 车 ( 不 含 小 轿 车 ) 销 售, 商 1,483, , , ,487, , , 楼 务 信 息 咨 询, 房 屋 租 赁 物 业 管 理,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代 理 27 合 肥 市 皖 通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000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望 江 西 路 520 号 12 号 楼 3 4 层 交 通 控 股 合 计 持 股 超 70% 发 放 小 额 贷 款 小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财 务 咨 询 22, , , , , 安 徽 高 速 物 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00 安 徽 省 安 庆 市 开 发 区 小 孤 山 路 6 号 交 通 控 股 合 计 普 通 货 物 仓 储 保 管 配 载 装 卸 运 输 理 货 信 息 服 务 粮 食 收 购 棉 油 收 购 农 技 服 务 农 特 产 品 收 购 销 售 农 业 机 械 13, , , , ,
85 序 号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注 册 资 本 住 所 持 股 比 例 主 营 业 务 /2014 年 /2015 年 1-6 月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持 股 化 肥 建 材 钢 材 饲 料 轻 纺 织 品 汽 超 车 农 用 车 摩 托 车 家 电 销 售 水 产 品 养 殖 销 售 ; 电 子 商 务 ; 土 地 流 转 ; 房 屋 租 % 赁 ; 物 业 管 理 ; 自 营 或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和 技 术 进 出 口 业 务 公 路 市 政 房 屋 建 筑 水 利 水 电 港 口 与 航 道 总 承 包, 钢 结 构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29 安 徽 省 现 代 交 通 设 施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000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庐 阳 区 安 庆 路 219 号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通 信 系 统 机 电 公 路 路 基 公 路 路 面 桥 梁 隧 道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高 速 公 路 及 等 级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养 护 施 工, 对 外 工 程 承 包, 交 通 建 设 投 资, 工 程 建 筑 材 料 机 电 设 备 配 件 销 售, 汽 车 工 , , , 程 机 械 销 售 及 租 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及 工 程 咨 询 30 安 徽 高 速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000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望 江 西 路 520 号 皖 通 大 厦 五 六 楼 交 通 控 股 合 计 持 股 100% 设 计 制 作 发 布 代 理 国 内 广 告, 室 内 外 装 饰 设 计 施 工, 会 议 会 展 服 务, 广 告 牌 租 赁, 企 业 营 销 策 划, 市 场 调 研 27, , , , , , 安 徽 省 高 速 石 化 有 限 公 司 ,000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望 江 西 路 520 号 皖 通 高 速 高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51% 许 汽 油 柴 油 煤 油 零 售 ; 煤 炭 销 售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沥 青 及 产 品 的 生 产 加 工 销 售 仓 储 ; 燃 料 油 重 油 化 工 产 品 润 滑 油 汽 车 零 配 件 汽 车 用 品 及 装 饰 品 148, , , , , ,
86 序 号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注 册 资 本 住 所 持 股 比 例 主 营 业 务 /2014 年 /2015 年 1-6 月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科 技 产 业 园 木 制 素 纤 维 防 水 材 料 通 讯 材 料 建 材 内 科 技 研 发 装 饰 材 料 日 用 百 货 销 售 ; 汽 车 清 洗 服 务 ; 楼 场 地 租 赁 ; 商 务 信 息 咨 询 32 安 徽 省 驿 达 高 速 公 路 服 务 区 经 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000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庐 阳 区 安 庆 路 219 号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高 速 公 路 服 务 区 经 营 管 理, 建 设 工 程 投 资, 商 务 旅 游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物 流 配 送 服 务, 日 用 百 货 零 售, 酒 店 管 理, 物 业 管 理, 广 告 业 务, 对 分 公 司 经 营 进 行 管 理, 场 地 租 赁 31, , , , , 安 徽 皖 通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61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望 江 西 路 520 号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 高 等 级 公 路 设 计 建 设 监 理 收 费 养 护 施 救 路 产 路 权 管 理, 仓 储, 公 路 建 设 经 营 咨 询 服 务, 房 屋 租 赁, 汽 车 及 零 配 件 以 及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的 开 发 生 产 销 售 1,153, , , 安 徽 安 联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000 安 徽 省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望 江 西 路 520 号 皖 通 大 厦 九 楼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 高 等 级 公 路 及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管 理 收 费 服 务 及 技 术 咨 询 ; 房 地 产 开 发 及 销 售 ; 仓 储 ; 机 械 设 备 汽 车 配 件 建 材 销 售 ; 室 内 外 装 饰 1,013, , , ,001, , 北 京 安 联 置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700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38 号 3 号 楼 交 通 控 股 合 并 持 股 100%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但 国 家 限 定 公 司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及 技 术 除 外 ; 投 资 管 理 ; 接 受 委 托 对 企 业 进 行 经 营 管 理 ; 对 高 科 技 项 目 投 资, 财 务 顾 问, 投 资 咨 询 ; 电 子 商 务 服 务, 承 接 计 算 机 网 络 工 程 ; 接 受 委 托 提 供 劳 务 服 104, , , , ,
87 序 号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注 册 资 本 住 所 持 股 比 例 主 营 业 务 /2014 年 /2015 年 1-6 月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务 ; 销 售 建 筑 材 料 金 属 材 料 木 材 五 金 交 电 化 工 ( 不 含 危 险 化 学 品 ) 计 算 机 及 外 围 设 备 机 械 电 器 设 备 ( 汽 车 除 外 ); 设 备 租 赁 ( 不 含 汽 车 );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培 训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咨 询 ; 承 办 展 览 展 示 会 ; 组 织 文 化 艺 术 交 流 活 动 ( 演 出 除 外 ); 房 地 产 开 发 ;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商 品 房 ; 从 事 房 地 产 经 纪 业 务 ANHUI TRANSPO 36 RTATION HOLDING GROUP (H.K.) LIMITED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團 万 美 元 5/F JARDINE HSE 1 CONNAUGH T PLACE CENTRAL HK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 CORP $ $ 184, , ,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37 安 徽 望 潜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000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望 江 西 路 520 号 皖 通 高 速 高 科 技 产 业 园 办 公 研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60% 项 目 公 路 及 附 属 设 施 的 投 资 管 理 与 经 营 ; 广 告 业 务 130, , , ,
88 序 号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注 册 资 本 住 所 持 股 比 例 主 营 业 务 /2014 年 /2015 年 1-6 月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发 楼 安 徽 省 合 肥 38 安 徽 省 溧 广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000 市 望 江 西 路 520 号 皖 通 高 速 高 科 技 产 业 园 办 公 研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80% 项 目 公 路 及 附 属 设 施 的 投 资 管 理 与 经 营 ; 广 告 业 务 86, , , , 发 楼 39 安 徽 省 芜 雁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000 安 徽 省 芜 湖 市 弋 江 区 马 饮 大 桥 安 徽 省 沿 江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基 地 ( 瀂 港 办 事 处 )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70% 高 等 级 公 路 及 配 套 设 施 设 计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管 理 收 费 养 护 施 救 服 务 及 建 设 营 运 技 术 咨 询 ; 设 计 制 作 发 布 广 告 ; 物 资 仓 储 及 其 他 配 套 服 务 ; 房 屋 租 赁 汽 车 ( 除 小 轿 车 ) 及 零 配 件 建 筑 材 料 销 售 机 械 设 备 销 售 及 维 修 室 内 外 装 饰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研 发 141, , , , , , 高 等 级 公 路 及 配 套 设 施 设 计 建 设 投 资 40 安 徽 省 阜 周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000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开 发 区 新 阳 大 道 丽 晶 佳 苑 小 区 3 号 楼 0306 号 交 通 控 股 持 股 100% 工 程 招 标 管 理 收 费 养 护 施 救 服 务 及 建 设 营 运 技 术 咨 询 ; 设 计 制 作 发 布 广 告 ; 物 资 仓 储 及 其 配 套 服 务 ; 房 屋 租 赁 汽 车 及 零 配 件 建 筑 材 料 销 售 机 械 设 备 销 售 及 维 修 室 内 装 饰 ; 高 新 技 术 产 301, , , , , , 品 研 发 41 安 徽 省 扬 绩 高 速 公 路 有 ,000 安 徽 省 宣 城 市 区 响 山 路 5 交 通 控 股 高 等 级 公 路 及 配 套 设 施 设 计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管 理 收 费 养 护 施 救 服 务 及 建 394, , , , ,
89 序 号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注 册 资 本 住 所 持 股 比 例 主 营 业 务 /2014 年 /2015 年 1-6 月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限 公 司 号 持 股 90% 设 营 运 技 术 咨 询 ; 设 计 制 作 发 布 广 告 ; 物 资 仓 储 及 其 它 配 套 服 务 ; 房 屋 租 赁 ; 汽 车 零 配 件 建 筑 材 料 销 售 ; 机 械 设 备 销 售 及 维 修 ; 室 内 外 装 饰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研 发 42 安 徽 安 庆 长 交 通 安 徽 省 安 庆 江 公 路 大 桥 控 股 大 桥 建 设 及 筹 资 物 资 供 应 三 产 经 营 15,000 市 皖 江 大 道 9 381, , , , , , 有 限 责 任 公 4-6 持 股 大 桥 经 营 管 理 服 务 号 司 100% 注 1:2014 年 财 务 数 据 涉 及 原 属 交 投 集 团 控 制 企 业 的 已 经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涉 及 原 属 高 速 控 股 控 制 企 业 的 已 经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2015 年 1-6 月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90 ( 五 )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质 押 或 其 他 有 争 议 的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的 股 份 不 存 在 质 押 或 其 他 有 争 议 的 情 况 八 发 行 人 的 股 本 情 况 ( 一 ) 本 次 发 行 前 后 股 本 情 况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为 243,473,356 股, 本 次 拟 发 行 不 超 过 8,120 万 股,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不 超 过 324,673,356 股 若 按 本 次 发 行 8,120 万 股 测 算, 本 次 发 行 前 后 本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化 如 下 表 所 示 : 股 东 姓 名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次 发 行 后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交 通 控 股 (SS) 166,000, % 157,880, % 王 吉 双 1,700, % 1,700, % 吴 立 人 1,400, % 1,400, % 徐 宏 光 1,400, % 1,400, % 操 太 林 1,185, % 1,185, % 谢 洪 新 1,100, % 1,100, % 王 耀 明 1,100, % 1,100, % 刘 新 1,100, % 1,100, % 杨 传 永 1,100, % 1,100, % 陈 修 和 1,100, % 1,100, % 徐 启 文 1,100, % 1,100, % 沈 国 栋 1,066, % 1,066, % 杨 晓 明 1,066, % 1,066, % 王 莉 1,066, % 1,066, % 韩 延 信 950, % 950, % 毛 洪 强 950, % 950, % 宋 文 377, % 377, % 余 同 进 377, % 377, % 杨 昌 道 377, % 377, % 谢 向 阳 377, % 377, % 王 胜 斌 377, % 377, % 孙 业 香 377, % 377, % 杨 善 红 377, % 377, %
91 股 东 姓 名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次 发 行 后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洪 春 林 377, % 377, % 周 力 军 377, % 377, % 陈 玲 377, % 377, % 汪 海 生 377, % 377, % 朱 先 祥 377, % 377, % 王 巍 377, % 377, % 刘 和 平 377, % 377, % 李 全 377, % 377, % 张 鲲 377, % 377, % 杨 友 安 377, % 377, % 周 秀 梅 377, % 377, % 王 朝 阳 377, % 377, % 陈 修 林 377, % 377, % 吴 志 刚 377, % 377, % 王 飞 377, % 377, % 过 年 生 377, % 377, % 冯 华 377, % 377, % 程 远 志 377, % 377, % 左 敦 南 377, % 377, % 杨 同 四 377, % 377, % 李 云 龙 377, % 377, % 吴 刚 377, % 377, % 张 晟 377, % 377, % 刘 长 平 377, % 377, % 唐 国 喜 377, % 377, % 王 晓 明 377, % 377, % 张 松 377, % 377, % 蒋 群 377, % 377, % 胡 晶 莉 377, % 377, % 闫 旭 377, % 377, % 叶 林 海 377, % 377, % 马 利 斌 377, % 377, % 倪 建 华 377, % 377, % 王 华 377, % 377, % 马 秀 全 377, % 377, % 马 兵 辉 377, % 377, % 吴 叶 茂 377, % 377, % 赵 华 宏 377, % 377, % 赵 博 377, % 377, % 张 万 涛 377, % 377, %
92 股 东 姓 名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次 发 行 后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吴 承 明 377, % 377, % 胡 胜 来 377, % 377, % 高 军 377, % 377, % 蔡 斌 377, % 377, % 张 胜 350, % 350, % 陈 为 成 350, % 350, % 单 文 胜 343, % 343, % 夏 伟 339, % 339, % 罗 梅 青 339, % 339, % 刘 圣 保 339, % 339, % 席 荣 339, % 339, % 刘 世 海 339, % 339, % 沈 贤 琴 339, % 339, % 张 庆 成 339, % 339, % 张 百 永 339, % 339, % 吴 正 生 339, % 339, % 吴 涛 339, % 339, % 王 辉 339, % 339, % 刘 丽 华 339, % 339, % 李 勇 339, % 339, % 李 漪 339, % 339, % 李 华 治 339, % 339, % 陈 敏 339, % 339, % 蒋 家 龙 339, % 339, % 刘 俊 强 339, % 339, % 孙 文 339, % 339, % 陈 继 奎 339, % 339, % 何 晓 辉 339, % 339, % 张 文 隽 339, % 339, % 杨 鹏 飞 339, % 339, % 田 军 339, % 339, % 都 春 苗 339, % 339, % 丁 跃 339, % 339, % 朱 自 萍 339, % 339, % 徐 殿 峰 339, % 339, % 吴 福 忠 339, % 339, % 王 祖 珍 339, % 339, % 王 志 峰 339, % 339, % 王 剑 锋 339, % 339, % 汪 俊 339, % 339, %
93 股 东 姓 名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次 发 行 后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唐 勇 339, % 339, % 沈 洪 波 339, % 339, % 卢 因 志 339, % 339, % 廖 南 339, % 339, % 李 业 根 339, % 339, % 江 光 炫 339, % 339, % 黄 淼 339, % 339, % 胡 志 伟 339, % 339, % 代 征 军 339, % 339, % 程 名 339, % 339, % 汪 浩 339, % 339, % 邱 体 军 339, % 339, % 赵 勇 339, % 339, % 梅 应 华 339, % 339, % 吴 金 霞 339, % 339, % 王 亚 武 339, % 339, % 刘 磊 339, % 339, % 刘 瑞 勋 339, % 339, % 丁 述 庆 339, % 339, % 高 文 号 338, % 338, % 郑 国 华 325, % 325, % 梁 长 海 311, % 311, % 吴 平 平 310, % 310, % 杨 大 海 302, % 302, % 张 梅 302, % 302, % 李 建 302, % 302, % 洪 艳 艳 302, % 302, % 张 志 峰 302, % 302, % 刘 慧 明 302, % 302, % 时 威 302, % 302, % 谢 添 302, % 302, % 罗 丽 华 302, % 302, % 姜 满 山 302, % 302, % 沈 项 斌 302, % 302, % 齐 渭 斌 302, % 302, % 孙 晓 伟 302, % 302, % 黄 卫 东 302, % 302, % 常 彩 302, % 302, % 宋 娉 302, % 302, % 唐 蕾 302, % 302, %
94 股 东 姓 名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次 发 行 后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蒋 丽 娟 302, % 302, % 屈 计 划 302, % 302, % 朱 俊 302, % 302, % 尹 超 302, % 302, % 王 善 春 302, % 302, % 邵 凤 兰 302, % 302, % 陈 斌 302, % 302, % 左 兵 302, % 302, % 于 恒 栋 302, % 302, % 尹 怀 章 302, % 302, % 薛 幼 森 302, % 302, % 刘 甫 平 302, % 302, % 江 雪 玲 302, % 302, % 胡 为 国 302, % 302, % 洪 昀 302, % 302, % 王 双 六 302, % 302, % 胡 银 祥 302, % 302, % 曹 贤 桂 302, % 302, % 陈 亮 302, % 302, % 冉 浩 302, % 302, % 吴 潇 潇 302, % 302, % 张 军 302, % 302, % 王 晓 飞 302, % 302, % 易 昕 302, % 302, % 万 军 302, % 302, % 高 又 兵 302, % 302, % 范 达 伟 302, % 302, % 刘 正 立 302, % 302, % 刘 伏 成 302, % 302, % 陈 中 月 302, % 302, % 夏 楷 302, % 302, % 虞 叶 东 302, % 302, % 赵 有 铭 302, % 302, % 姜 国 清 302, % 302, % 胡 为 然 302, % 302, % 王 文 奎 302, % 302, % 葛 德 杰 302, % 302, % 沈 鑫 302, % 302, % 马 波 302, % 302, % 陈 斌 302, % 302, %
95 股 东 姓 名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次 发 行 后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刘 倩 倩 302, % 302, % 王 文 炳 302, % 302, % 何 玉 柒 302, % 302, % 吕 超 302, % 302, % 程 华 才 302, % 302, % 李 静 300, % 300, % 张 玉 斌 297, % 297, % 刘 华 江 288, % 288, % 龙 光 263, % 263, % 秦 卫 240, % 240, % 席 红 岩 239, % 239, % 唐 义 满 215, % 215, % 黄 杰 186, % 186, % 席 进 150, % 150, % 社 会 公 众 股 ,200,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 - 8,120, % 合 计 243,473, % 324,673, % 注 :SS(State-owned Shareholder) 指 国 有 股 东 根 据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转 持 部 分 国 有 股 充 实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实 施 办 法 ( 财 企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经 省 国 资 委 关 于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国 有 股 转 持 方 案 的 批 复 (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 同 意,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将 其 持 有 的 8,120,000 股 ( 按 本 次 发 行 上 限 81,200,000 股 计 算 ) 公 司 股 份, 划 转 给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若 公 司 实 际 发 行 A 股 数 量 调 整, 交 通 控 股 应 划 转 给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相 应 按 照 实 际 发 行 数 量 作 出 调 整 ( 二 ) 发 行 人 前 十 名 股 东 本 次 发 行 前,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1 交 通 控 股 166,000, % 2 王 吉 双 1,700, % 3 吴 立 人 1,400, % 徐 宏 光 1,400, %
96 4 操 太 林 1,185, % 谢 洪 新 1,100, % 王 耀 明 1,100, % 5 刘 新 1,100, % 杨 传 永 1,100, % 陈 修 和 1,100, % 徐 启 文 1,100, % ( 三 ) 发 行 人 前 十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在 发 行 人 处 担 任 的 职 务 本 次 发 行 前, 公 司 前 十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在 公 司 担 任 的 职 务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职 务 情 况 1 王 吉 双 1,700, % 董 事 长 2 吴 立 人 1,400, % 董 事 徐 宏 光 1,400, % 董 事 总 经 理 3 操 太 林 1,185, % - 谢 洪 新 1,100, %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王 耀 明 1,100, %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4 刘 新 1,100, %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杨 传 永 1,100, % 副 总 经 理 陈 修 和 1,100, % 副 总 经 理 徐 启 文 1,100, % 副 总 经 理 交 勘 院 总 经 理 ( 四 ) 国 有 股 份 或 外 资 股 份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交 通 控 股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为 国 有 股 本 公 司 股 东 中 无 外 资 股 东 ( 五 ) 股 东 中 的 战 略 投 资 者 持 股 及 其 简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股 东 中 无 战 略 投 资 者 ( 六 ) 本 次 发 行 前 各 股 东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及 关 联 股 东 的 各 自 持 股
97 比 例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之 间 关 联 关 系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关 联 关 系 1 刘 新 1,100, % 罗 梅 青 339, % 配 偶 2 汪 海 生 377, % 吴 金 霞 339, % 配 偶 3 叶 林 海 377, % 蒋 丽 娟 302, % 配 偶 4 李 勇 339, % 吴 潇 潇 302, % 配 偶 5 唐 蕾 302, % 于 恒 栋 302, % 配 偶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之 间 不 存 在 直 系 亲 属 关 系 承 诺 ( 七 )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和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的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之 一 股 东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价 格 的 承 诺 等 相 关 内 容 九 内 部 职 工 股 的 情 况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未 发 行 过 内 部 职 工 股 十 工 会 持 股 职 工 持 股 会 持 股 信 托 持 股 委 托 持 股 或 股 东 数 量 超 过 二 百 人 的 情 况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不 存 在 工 会 持 股 职 工 持 股 会 持 股 信 托 持 股 委 托 持 股 或 股 东 数 量 超 过 二 百 人 的 情 形 十 一 发 行 人 员 工 及 其 社 会 保 障 情 况 ( 一 ) 员 工 人 数 及 其 结 构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 含 分 子 公 司 ) 职 工 人 数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98 项 目 公 司 分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职 工 人 数 1,346 1,322 1,270 1,172 其 中 :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职 工 人 数 1,230 1,211 1,207 1,156 退 休 返 聘 人 员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与 公 司 分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职 工 共 有 1,230 人, 按 专 业 结 构 受 教 育 程 度 年 龄 分 布 分 类 如 下 : 1 按 专 业 划 分 项 目 人 数 ( 人 ) 占 员 工 总 数 比 例 (%) 管 理 人 员 销 售 人 员 研 发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合 计 1, 按 受 教 育 程 度 划 分 项 目 人 数 ( 人 ) 占 员 工 总 数 比 例 (%) 本 科 以 上 大 专 中 专 以 下 合 计 1, 按 年 龄 划 分 项 目 人 数 ( 人 ) 占 员 工 总 数 比 例 (%) 30 岁 以 下 岁 岁 岁 以 上 合 计 1, 按 职 称 划 分 项 目 人 数 ( 人 ) 占 员 工 总 数 比 例 (%) 初 级 职 称 及 以 下 中 级 职 称 高 级 职 称 合 计 1,
99 ( 二 )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发 行 人 依 法 在 公 司 所 在 地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机 构 办 理 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参 加 了 社 会 保 险, 按 照 法 定 缴 费 基 数 和 费 率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 发 行 人 在 公 积 金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了 单 位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登 记 手 续, 建 立 了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员 工 总 人 数 1,230 1,211 1,207 1,156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人 数 1,143 1,114 1,117 1,035 失 业 保 险 缴 费 人 数 1,143 1,114 1,117 1,035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人 数 1,143 1,114 1,117 1,035 生 育 保 险 缴 费 人 数 1,143 1,114 1,117 1,035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人 数 1,138 1,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人 数 1,044 1,056 1,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存 在 员 工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人 数 少 于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员 工 人 数 的 情 形, 主 要 原 因 如 下 : 第 一, 部 分 新 进 员 工 入 职 时 间 较 短, 正 在 办 理 社 保 缴 纳 手 续 ; 第 二, 基 于 个 人 原 因 自 愿 不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部 分 员 工 主 动 提 出 不 办 理 社 保 缴 纳 手 续 的 申 请 ; 第 三, 已 参 加 新 农 合 新 农 保 的 员 工 选 择 不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或 者 自 愿 自 行 缴 纳 社 保 的 员 工, 采 取 个 人 缴 纳 后 由 公 司 予 以 报 销 方 式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存 在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员 工 人 数 少 于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员 工 人 数 的 情 形, 公 司 未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员 工 主 要 集 中 在 中 兴 监 理 中 兴 监 理 所 属 员 工 多 为 派 驻 监 理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监 理 工 作 人 员, 其 工 作 生 活 多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故 其 员 工 流 动 性 大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意 愿 也 不 强, 因 此, 报 告 期 内 中 兴 监 理 未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人 数 较 多 鉴 于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存 在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员 工 人 数 少 于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员 工 人 数 的 情 形,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已 书 面 承 诺 : 如 因 发 行 人 未 能 及 时 规 范 员 工 社 会 保 险 金 和 公 积 金 的 缴 纳 行 为, 而 接 到 相 关 部 门 的 通 知 要 求 为 员 工 补 缴 社 会 保 险 金 住 房 公 积 金 或 因 发 行 人 未 为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金 住 房 公 积 金 而 受 到 相 关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将 承 担 相 应 应 补 缴 的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和 由 此 产 生 的 滞 纳 金 罚 款 以 及 赔 偿 等 费 用
100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未 因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纳 事 宜 而 受 到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并 获 得 了 发 行 人 所 在 地 的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部 门 所 出 具 的 合 规 证 明 文 件 根 据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发 行 人 2012 年 以 来 能 够 依 法 参 加 养 老 失 业 医 疗 生 育 和 工 伤 保 险,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而 受 到 相 关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 发 行 人 已 依 法 建 立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不 存 在 违 反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要 求 的 情 形 十 二 发 行 人 主 要 股 东 承 诺 情 况 以 及 作 为 股 东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 一 )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出 具 了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承 诺 函 和 不 利 用 关 联 交 易 谋 取 利 益 的 承 诺,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 二 ) 股 东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价 格 的 承 诺 本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及 作 为 股 东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做 出 了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的 承 诺,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之 一 股 东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价 格 的 承 诺 ( 三 ) 履 行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预 案 的 承 诺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 独 立 董 事 除 外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稳 定 股 价 承 诺 请 参 阅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之 四 稳 定 股 价 的 方 案 ( 四 )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关 于 因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违 规 回 购 新 股 购 回 股 份 赔 偿 损 失 的 相 关 承 诺 发 行 人 及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因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违 规 回 购 新 股 购 回 股 份 赔 偿 损 失 出 具 了 相 关 承 诺, 详 情 请 参 阅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之 五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关 于 因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违 规 回 购 新 股 购 回 股 份 赔 偿 损 失 的 相 关 承 诺
101 ( 五 )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详 情 请 参 阅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之 六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 六 )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未 能 履 行 承 诺 时 约 束 措 施 的 承 诺 针 对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过 程 中 所 作 出 的 各 项 承 诺 之 履 行 事 宜,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出 具 了 相 应 的 承 诺,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之 七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十 三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的 相 关 承 诺 保 荐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对 因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违 规 回 购 新 股 购 回 股 份 赔 偿 损 失 出 具 了 相 关 承 诺, 详 情 请 参 阅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之 五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关 于 因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违 规 回 购 新 股 购 回 股 份 赔 偿 损 失 的 相 关 承 诺
102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一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及 其 变 化 情 况 发 行 人 经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岩 土 建 筑 交 通 工 程 市 政 工 程 行 业 的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检 测 监 理 招 投 标 代 理 项 目 管 理 ;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养 护 信 息 化 技 术 路 用 材 料 再 生 利 用 路 域 生 态 与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等 工 程 技 术 与 材 料 的 研 发 推 广 应 用 ;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经 营 资 格 ; 图 文 制 作 ( 以 上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发 行 人 是 一 家 为 公 路 水 运 市 政 等 建 设 工 程 提 供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的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主 要 提 供 道 路 桥 梁 岩 土 与 隧 道 工 程 水 运 工 程 与 市 政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管 理 等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公 司 前 身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主 营 业 务 即 为 公 路 桥 梁 水 运 市 政 等 领 域 的 勘 察 设 计 规 划 咨 询 检 测 监 理 项 目 管 理 一 直 以 来, 公 司 专 注 于 交 通 领 域 的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不 曾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二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103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2012 年 修 订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所 属 行 业 为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代 码 M) 中 的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业 ( 代 码 M74)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 ), 本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业 ( 代 码 M74) 中 的 工 程 技 术 ( 代 码 M748),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工 程 管 理 服 务 和 规 划 管 理 策 ( 二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监 管 体 制 行 业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为 住 建 部 及 地 方 各 级 住 建 管 理 部 门 国 家 及 地 方 各 级 发 改 委 交 通 部 及 地 方 交 通 监 管 部 门 ;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为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1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国 家 及 地 方 各 级 发 改 委 负 责 编 制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的 投 资 规 划, 制 订 工 程 咨 询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并 对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市 场 准 入 资 格 进 行 审 批 住 建 部 及 地 方 各 级 住 建 管 理 部 门 对 建 筑 设 计 行 业 的 管 理, 主 要 体 现 在 制 定 行 业 的 资 质 标 准 技 术 政 策, 对 行 业 准 入 实 施 管 理 ; 拟 定 行 业 法 规 制 度 产 业 政 策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及 改 革 方 案, 监 督 行 业 企 业 贯 彻 执 行 交 通 部 负 责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和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交 通 部 所 属 的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具 体 实 施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和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和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是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自 律 协 会, 是 行 业 的 全 国 性 社 团 组 织 2 行 业 监 管 体 制 我 国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实 行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从 事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的 单 位 仅 可 在 符 合 其 资 质 等 级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1)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分 为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资 质 和 工 程 勘 察 劳 务 资 质 三 个 类 别
104 资 质 分 类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资 质 工 程 勘 察 劳 务 资 质 业 务 说 明 只 设 甲 级 资 质, 可 以 承 接 各 专 业 ( 海 洋 工 程 勘 察 除 外 ) 各 等 级 工 程 勘 察 业 务 设 甲 级 和 乙 级, 另 根 据 工 程 性 质 和 技 术 特 点, 部 分 专 业 可 以 设 丙 级 ; 可 以 承 接 相 应 等 级 相 应 专 业 的 工 程 勘 察 业 务 不 分 等 级 ; 可 以 承 接 岩 土 工 程 治 理 工 程 钻 探 凿 井 等 工 程 勘 察 劳 务 业 务 (2)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和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分 为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和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四 个 类 别 资 质 分 类 等 级 说 明 业 务 范 围 工 程 设 计 涵 盖 21 个 行 业 的 设 计 资 质, 可 以 承 担 各 行 只 设 甲 级 资 质 综 合 资 质 业 各 等 级 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一 般 行 业 设 甲 乙 两 个 级 别 ; 根 涵 盖 某 个 行 业 资 质 标 准 中 的 全 部 设 计 类 型 据 行 业 需 要, 建 筑 市 政 公 用 的 设 计 资 质, 可 以 承 担 相 应 行 业 相 应 等 级 的 工 程 设 计 水 利 电 力 ( 限 送 变 电 ) 农 林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及 所 属 行 业 范 围 内 同 级 别 的 行 业 资 质 和 公 路 行 业 可 设 立 工 程 设 计 丙 相 应 专 业 专 项 (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化 资 质 除 外 ) 级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一 般 行 业 设 甲 乙 两 个 级 别 ; 根 据 行 业 需 要, 建 筑 市 政 公 用 等 行 业 可 设 立 工 程 设 计 丙 级 资 质,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设 丁 级 某 个 行 业 资 质 标 准 中 的 某 一 个 设 计 类 型 的 设 计 资 质, 可 以 承 接 本 专 业 相 应 等 级 的 专 业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及 同 级 别 的 相 应 专 项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化 资 质 除 外 ) 为 适 应 和 满 足 行 业 发 展 的 需 求, 对 已 形 成 产 工 程 设 计 业 的 专 项 技 术 独 立 进 行 设 计 以 及 设 计 施 工 根 据 行 业 需 要 设 置 等 级 专 项 资 质 一 体 化 而 设 立 的 资 质 ; 可 以 承 接 本 专 项 相 应 等 级 的 专 项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3) 工 程 咨 询 资 质 根 据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资 格 包 括 资 格 等 级 咨 询 专 业 和 服 务 范 围 三 部 分 其 中,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资 格 等 级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不 同 等 级 资 格 标 准 不 同, 评 定 维 度 主 要 包 括 基 本 条 件 技 术 力 量 技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装 备 以 及 管 理 水 平 四 个 方 面 ; 工 程 咨 询 专 业 总 共 划 分 为 公 路 铁 路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民 航 等 31 个 专 业 ;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服 务 范 围 规 定 为 规 划 咨 询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与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以 及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评 估 咨 询
105 工 程 设 计 招 标 代 理 工 程 监 理 与 设 备 监 理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等 八 项 内 容 (4) 公 路 水 运 试 验 检 测 资 质 公 路 水 运 试 验 检 测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取 得 交 通 部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或 省 级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等 级 证 书, 才 能 开 展 相 应 的 公 路 水 运 试 验 检 测 业 务 资 质 分 类 公 路 工 程 水 运 工 程 等 级 说 明 业 务 范 围 综 合 类, 设 甲 乙 丙 三 个 等 级 检 测 机 构 在 证 书 范 围 内 出 具 的 试 验 检 测 报 告, 专 业 类 ( 交 通 工 程 和 桥 梁 隧 道 工 程 ) 作 为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和 工 程 验 收 的 依 材 料 类, 设 甲 乙 丙 三 个 等 级 据 检 测 机 构 可 设 立 工 地 临 时 试 验 室, 承 担 相 结 构 类, 设 甲 乙 两 个 等 级 应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并 对 其 结 果 担 责 (5)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取 得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才 能 开 展 相 应 的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资 质 分 类 公 路 工 程 水 运 工 程 等 级 说 明 综 合 类, 设 甲 乙 丙 三 个 等 级 专 项 类 ( 特 殊 独 立 大 桥 特 殊 独 立 隧 道 及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 综 合 类, 设 甲 乙 丙 三 个 等 级 水 电 机 电 工 程 专 项 业 务 范 围 工 程 监 理 机 构 按 照 其 获 得 的 资 质 等 级 和 业 务 范 围 开 展 监 理 业 务 3 行 业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我 国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法 律 体 系 主 要 由 基 本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自 律 制 度 构 成 目 前 对 发 行 人 所 从 事 的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较 为 重 要 的 法 律 法 规 如 下 : 序 号 文 件 名 实 施 时 间 文 件 号 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国 家 主 席 令 第 21 号 3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4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国 家 计 委 令 第 3 号 5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93 号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国 家 主 席 令 第 70 号 7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国 家 发 改 委 等 8 部 委 令 第 2 号 8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号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国 家 主 席 令 第 7 号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国 家 主 席 令 第 19 号
106 序 号 文 件 名 实 施 时 间 文 件 号 11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交 通 部 令 2004 年 第 5 号 12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国 家 发 改 委 令 第 29 号 13 公 路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管 理 办 法 交 通 部 令 2005 年 第 5 号 14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交 通 部 令 2005 年 第 12 号 15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建 设 部 令 第 158 号 16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建 设 部 令 第 160 号 1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国 家 主 席 令 第 47 号 1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国 家 主 席 令 第 46 号 19 环 境 保 护 部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环 办 [2012]67 号 20 修 改 公 路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决 定 交 通 部 令 2001 年 第 6 号 21 修 改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决 定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14 年 第 7 号 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航 道 法 国 家 主 席 令 第 17 号 目 前, 发 行 人 所 从 事 的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较 为 重 要 的 政 策 如 下 : 序 号 行 业 政 策 时 间 颁 布 单 位 重 要 内 容 为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控 制 工 程 造 价, 1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切 实 提 高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水 平, 现 就 进 一 交 通 运 输 部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步 加 强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提 出 了 相 关 意 见 要 求 城 轨 交 通 建 设 发 展 速 度 与 城 市 经 济 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快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严 格 项 目 审 批 程 序, 国 务 院 速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的 通 知 坚 持 装 备 国 产 化 政 策, 促 进 设 备 制 造 业 发 展 提 出 我 国 交 通 运 输 领 域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3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思 路 : 包 括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促 进 交 通 运 国 务 院 划 纲 要 输 向 节 能 环 保 和 更 加 安 全 的 方 向 发 展 等, 并 确 定 了 重 点 领 域 及 其 优 先 主 题 4 关 于 加 快 长 江 等 内 河 水 运 发 展 提 出 加 快 长 江 等 内 河 水 运 发 展 的 目 标 国 务 院 的 意 见 主 要 任 务 及 保 障 措 施 5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交 通 运 输 部 提 出 十 二 五 期 间 我 国 交 通 运 输 发 展 的 指 导 思 想 交 通 各 领 域 的 发 展 方 向 以 及 保 障 措 施 等 6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明 确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发 展 目 标 和 任 住 建 部 年 发 展 纲 要 的 通 知 务, 推 动 行 业 科 学 发 展 针 对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运 输 服 务 科 技 进 7 步 和 信 息 化 安 全 应 急 保 障 绿 色 低 碳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安 徽 省 政 府 交 通 等 内 容, 明 确 了 十 二 五 期 安 徽 交 规 划 通 运 输 的 发 展 思 路 发 展 目 标 重 点 任 务 和 保 障 措 施 8 提 出 到 2015 年, 具 有 安 徽 特 色 的 区 域 创 安 徽 省 十 二 五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安 徽 省 科 技 新 体 系 基 本 形 成, 激 励 自 主 创 新 的 体 制 纲 要 厅 机 制 和 政 策 体 系 进 一 步 完 善, 创 新 能 力
107 序 号 行 业 政 策 时 间 颁 布 单 位 重 要 内 容 大 幅 度 提 升, 科 技 进 步 与 创 新 成 为 支 撑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的 主 导 力 量 实 现 五 个 翻 番 三 个 突 破 提 出 十 二 五 期 间 加 快 发 展 我 国 综 合 交 十 二 五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规 国 务 院 通 运 输 体 系 并 制 定 发 展 目 标 主 要 任 务 划 及 政 策 措 施 提 出 促 进 大 型 设 计 企 业 向 具 有 项 目 前 期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管 理 和 融 资 能 住 建 部 行 业 改 革 与 发 展 若 干 意 见 力 的 工 程 公 司 或 工 程 设 计 咨 询 公 司 发 展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国 务 院 决 定 取 消 和 下 放 交 通 运 输 领 域 一 国 务 院 项 目 的 决 定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印 发 国 家 新 中 共 中 央 指 导 全 国 城 镇 化 健 康 发 展 的 宏 观 性 战 型 城 镇 化 规 划 ( 国 务 院 略 性 基 础 性 规 划 年 ) 加 快 开 展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智 能 化 应 用 示 范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智 交 通 运 输 部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支 持 太 原 石 能 化 应 用 示 范 工 家 庄 青 岛 武 汉 等 为 适 应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和 农 业 现 代 化 快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实 施 公 路 安 速 发 展 要 求, 全 面 提 升 公 路 安 全 水 平, 国 务 院 全 生 命 防 护 工 程 的 意 见 切 实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在 全 国 实 施 公 路 安 全 生 命 防 护 工 程 关 于 加 快 现 代 航 运 服 务 业 发 展 为 加 快 现 代 航 运 服 务 业 发 展, 提 出 了 总 交 通 运 输 部 的 意 见 体 要 求 主 要 任 务 和 相 应 的 保 障 措 施 做 好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项 目 审 批 权 限 下 放 后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发 改 委 的 落 实 和 衔 接 工 作, 切 实 加 强 后 续 监 管, 轨 道 交 通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的 通 知 促 进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三 )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我 国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可 为 建 设 工 程 提 供 从 投 资 决 策 到 建 设 实 施 及 运 营 维 护 全 过 程 专 业 化 的 智 力 服 务, 包 括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管 理 等 但 是, 目 前 我 国 没 有 针 对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官 方 统 计 数 据 根 据 全 国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全 国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营 业 收 入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收 入 工 程 设 计 收 入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服 务 收 入 工 程 承 包 收 入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六 类, 若 不 考 虑 工 程 承 包 收 入 和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其 与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业 务 范 围 相 当 接 近 1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108 伴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的 不 断 增 加, 我 国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发 展 迅 速, 主 要 体 现 在 如 下 方 面 : (1)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行 业 与 国 家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情 况 有 较 大 的 相 关 性, 持 续 增 加 的 基 建 投 资 为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提 供 了 业 务 保 有 量, 促 进 行 业 规 模 的 扩 大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我 国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规 模 从 2009 年 的 224,599 亿 元 增 加 到 2013 年 的 446,294 亿 元,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达 18.73%; 根 据 8 住 建 部 全 国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营 业 收 入 由 2009 年 的 2,969 亿 元 增 加 到 2013 年 的 5,949 亿 元,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达 18.98% 未 来, 随 着 我 国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的 持 续 投 入, 我 国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行 业 也 将 继 续 稳 步 发 展 同 时, 国 家 对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的 管 理 日 趋 加 强, 也 将 提 升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的 重 要 性, 从 而 促 进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行 业 的 发 展 (2) 市 场 化 进 程 加 快 一 方 面, 随 着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改 革 的 深 入,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行 业 的 资 质 壁 垒 将 会 弱 化, 行 业 市 场 化 进 程 将 被 进 一 步 推 进 ; 另 一 方 面, 随 着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行 业 收 费 8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收 入 取 自 住 建 部 全 国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的 全 国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营 业 收 入 扣 除 工 程 承 包 收 入 和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的 数 额
109 制 度 的 调 整 与 改 革, 企 业 未 来 将 更 着 力 在 深 化 设 计 专 业 化 设 计 精 细 化 设 计 的 发 展 上, 从 而 提 高 咨 询 设 计 附 加 值, 开 辟 企 业 发 展 的 新 空 间, 积 极 应 对 市 场 变 化 (3) 科 研 水 平 提 升 科 学 的 设 计, 是 工 程 项 目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质 量 安 全 的 保 障, 也 是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企 业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近 年 来,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单 位 纷 纷 加 大 科 技 投 入, 设 立 技 术 研 发 中 心, 开 展 核 心 技 术 攻 关 通 过 加 强 信 息 化 建 设, 初 步 建 立 了 现 代 管 理 系 统 ; 在 工 程 设 计 中, 主 要 创 新 技 术 的 应 用, 认 真 落 实 节 能 减 排 的 要 求 随 着 科 研 投 入 加 大, 科 技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企 业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效 益 (4) 业 务 区 域 和 领 域 进 一 步 拓 展 考 虑 到 服 务 的 及 时 性 便 利 性 以 及 服 务 成 本 等 因 素,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企 业 通 常 具 有 一 定 的 服 务 半 径, 但 随 着 行 业 的 发 展, 大 型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企 业 的 人 才 储 备 不 断 增 加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不 断 提 升, 许 多 大 型 企 业 通 过 增 设 异 地 分 支 机 构 打 破 或 降 低 区 域 限 制, 企 业 的 业 务 区 域 得 到 了 有 效 的 拓 展 另 外, 随 着 行 业 的 不 断 发 展, 越 来 越 多 的 企 业 积 极 探 索 工 程 建 设 运 作 模 式 和 组 织 方 式, 开 拓 工 程 总 承 包 等 新 业 务 领 域 传 统 的 行 业 边 界 逐 渐 模 糊, 许 多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单 位 逐 渐 跳 出 行 业, 站 在 产 业 的 角 度 去 开 展 业 务 2 我 国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现 状 与 前 景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是 指 与 公 路 水 运 市 政 等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相 关 的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包 括 交 通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和 工 程 管 理 等 几 个 方 面, 涉 及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的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建 设 及 建 成 后 使 用 运 营 的 全 过 程, 与 我 国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行 业 的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十 二 五 期 间, 全 国 继 续 加 强 交 通 运 输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保 持 适 度 规 模, 优 化 交 通 运 输 结 构, 推 进 综 合 运 输 体 系 建 设, 增 强 交 通 运 输 保 障 能 力 到 2015 年, 基 础 设 施 网 络 更 趋 完 善, 结 构 更 加 合 理, 交 通 运 输 供 给 能 力 明 显 增 强, 以 低 碳 为 特 征 的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建 设 取 得 成 效, 便 捷 安 全 经 济 高 效 的 综 合 运 输 体 系 初 步 形 成, 基 本 适 应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的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预 计 到 2015 年 底, 公 路 总 里 程 达 到 450 万 公 里,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网 基 本 建 成, 高 速 公 路 总 里 程 达 到
110 10.8 万 公 里, 覆 盖 90% 以 上 的 20 万 以 上 城 镇 人 口 城 市, 二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里 程 达 到 65 万 公 里, 国 省 道 总 体 技 术 状 况 达 到 良 等 水 平, 农 村 公 路 总 里 程 达 到 390 万 公 里 内 河 航 道 通 航 条 件 显 著 改 善 两 横 一 纵 两 网 十 八 线 1.9 万 公 里 高 等 级 航 道 70% 达 到 规 划 标 准, 高 等 级 航 道 里 程 达 到 1.3 万 公 里, 内 河 水 运 得 到 较 快 发 展, 运 输 优 势 进 一 步 发 挥 近 年 来, 在 国 家 的 大 力 推 动 下, 我 国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行 业 表 现 出 增 长 的 势 头, 这 将 给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带 来 较 大 的 市 场 机 会 同 时, 随 着 我 国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影 响 力 的 增 强 以 及 海 外 市 场 持 续 旺 盛, 我 国 工 程 咨 询 境 外 业 务 量 也 将 得 到 进 一 步 提 升 目 前, 我 国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的 国 际 区 域 市 场 主 要 为 非 洲 和 亚 洲 地 区, 未 来, 随 着 我 国 一 路 一 带 战 略 的 实 施 以 及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不 断 输 入, 我 国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将 更 加 积 极 的 进 行 南 美 亚 洲 东 欧 非 洲 等 国 家 的 铁 路 公 路 桥 梁 能 源 电 力 建 设 我 国 公 路 水 运 市 政 等 相 关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领 域 的 发 展 情 况 具 体 如 下 : (1) 公 路 领 域 近 些 年 来, 我 国 加 大 了 对 公 路 的 投 资 建 设 力 度, 公 路 运 输 业 取 得 了 较 快 的 发 展, 主 要 体 现 在 如 下 方 面 : 1) 我 国 公 路 投 资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我 国 公 路 建 设 投 资 总 额 由 2009 年 的 0.97 万 亿 元 增 加 到 2014 年 1.55 万 亿 元,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10% 十 二 五 的 前 四 年 (2011 年 年 ), 我 国 公 路 建 设 投 资 总 额 已 达 5.45 万 亿 元 9, 已 超 过 十 一 五 期 间 我 国 公 路 建 设 投 资 总 额 4.08 万 亿 元 10 9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10 国 务 院 十 二 五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规 划
111 2) 公 路 总 里 程 及 公 路 密 度 持 续 增 长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我 国 公 路 总 里 程 由 2010 年 的 万 公 里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万 公 里, 我 国 公 路 密 度 由 2010 年 的 41.8 公 里 / 百 平 方 公 里 提 高 到 2014 年 的 46.5 公 里 / 百 平 方 公 里 3) 高 等 级 公 路 建 设 力 度 加 大 为 适 应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对 高 等 级 公 路 的 需 求, 国 家 加 大 了 对 高 等 级 公 路 的 投 资 建 设 力 度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我 国 二 级 及 以 上 高 等 级 公 路 总 里 程 从 2010 年 的 万 公 里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万 公 里,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5.09%; 其 中, 我 国 高 速 公 路 里 程 从 2010 年 的 7.41 万 公 里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万 公 里,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达 到 10.85% 两 者 增 长 速 度 均 高 于 年 我 国 公 路 总 里 程 的 增 长 速 度
112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0 项 目 较 上 年 较 上 年 较 上 年 较 上 年 年 数 值 数 值 数 值 数 值 增 长 增 长 增 长 增 长 全 国 公 路 总 里 % % % % 程 ( 万 公 里 ) 二 级 及 以 上 高 等 级 公 路 总 里 % % % % 程 ( 万 公 里 ) 全 国 高 速 公 路 % % % % 里 程 ( 万 公 里 ) 数 据 来 源 :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的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到 2015 年, 二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总 里 程 将 达 到 65 万 公 里, 其 中 高 速 公 路 总 里 程 将 达 到 10.8 万 公 里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十 二 五 的 前 四 年 (2011 年 年 ), 二 级 及 以 上 的 高 等 级 公 路 已 新 增 9.83 万 公 里, 截 止 2014 年 底 二 级 及 以 上 的 高 等 级 总 里 程 已 达 到 万 公 里 ; 全 国 高 速 公 路 新 增 里 程 已 达 到 3.79 万 公 里, 已 超 过 十 一 五 期 间 建 设 的 规 模, 并 已 总 体 达 到 十 二 五 规 划 要 求 4)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发 展 较 快 公 路 行 业 的 发 展 带 动 了 我 国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建 设 规 模 的 快 速 发 展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公 路 桥 梁 数 量 由 2010 年 的 万 座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万 座,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3.57%; 公 路 桥 梁 长 度 由 2010 年 的 3.05 万 公 里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4.26 万 公 里,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8.71% 公 路 隧 道 数 量 由 2010 年 的 7,384 处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12,404 处,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13.85%; 公 路 隧 道 长 度 由 2010 年 的 万 米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1, 万 米,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20.38% 延 续 近 年 来 国 家 对 公 路 领 域 建 设 的 总 体 思 路, 未 来 我 国 仍 将 维 持 对 公 路 的 投 资 建 设, 公 路 运 输 业 的 发 展 将 主 要 体 现 在 如 下 方 面 : 1) 总 体 公 路 投 资 建 设 速 度 虽 呈 减 缓 趋 势, 但 等 级 公 路 建 设 力 度 加 大 截 至 2030 年, 预 计 我 国 公 路 网 总 规 模 将 达 到 580 万 公 里 11 以 2014 年 底 我 国 公 路 总 里 程 万 公 里 为 基 数, 截 至 2030 年 我 国 年 均 新 增 公 路 里 程 约 8.35 万 公 里, 较 年 的 年 均 新 增 里 程 数 11.4 万 公 里 有 所 降 低 11 交 通 运 输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国 家 公 路 网 规 划 (2013 年 年 )
113 但 是, 等 级 公 路 建 设 总 量, 尤 其 是 二 级 及 以 上 高 等 级 公 路, 将 维 持 较 快 的 建 设 速 度 年, 我 国 等 级 公 路 里 程 占 全 国 公 路 总 里 程 的 比 例 逐 年 上 升, 具 体 如 下 所 示 : 年, 我 国 二 级 及 以 上 高 等 级 公 路 总 里 程 和 高 速 公 路 增 长 速 度 也 高 于 同 期 我 国 公 路 总 里 程 的 增 长 速 度 年, 全 国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公 里 项 目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全 国 高 速 公 路 里 程 其 中 :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里 程 地 方 高 速 公 路 里 程 地 方 高 速 / 全 国 高 速 (%) 数 据 来 源 : 历 年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发 布 的 国 家 公 路 网 规 划 ( 年 ), 预 计 2030 年, 我 国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里 程 将 达 到 13.6 万 公 里 ( 含 规 划 远 期 展 望 ), 而 截 至 2014 年 底 我 国 已 建 成 的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7.31 万 公 里, 尚 需 建 设 6.29 万 公 里, 平 摊 到 未 来 每 年 的 建 设 里 程 与 年 年 均 新 建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里 程 基 本 一 致 另 外,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能 有 效 带 动 地 方 经 济, 符 合 地 方 政 府 推 动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因 此, 近 些 年 来, 地 方 高 速 公 路 里 程 占 全 国 高 速 公 路 总 里 程 的 比 重 逐 年 上 升, 由 2010 年 的 22.13% 增 加 到 34.67% 假 设 2030 年 地 方 高 速 公 路 里 程 占 全 国 高 速 公 路 总 里 程 的 比 例 达 到 40%, 则 按 照 国 家 公 路 网 规 划 ( 年 ),
114 预 计 2030 年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里 程 将 达 到 13.6 万 公 里 ( 含 规 划 远 期 展 望 ) 测 算, 地 方 高 速 公 路 里 程 也 将 相 应 的 增 加 到 9.07 万 公 里, 而 截 至 2014 年 底 我 国 已 建 成 的 地 方 高 速 公 路 3.88 万 公 里, 尚 需 建 设 5.19 万 公 里 因 此, 伴 随 着 国 家 对 高 等 级 公 路 的 重 视 程 度 不 断 提 升 以 及 国 家 公 路 网 规 划 的 实 施, 高 等 级 公 路 投 资 建 设 市 场 需 求 仍 将 保 持 旺 盛 2) 公 路 改 扩 建 市 场 广 阔 随 着 我 国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事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客 运 和 货 运 量 的 增 加, 不 少 先 期 建 成 路 段 由 于 设 计 标 准 较 低 超 期 服 役 等 原 因, 已 经 无 法 适 应 目 前 大 交 通 量 的 需 求, 面 临 着 改 建 扩 建 提 升 路 面 等 级 等 问 题 交 通 运 输 部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指 出 加 大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改 造 力 度, 提 升 技 术 等 级 和 通 行 能 力 重 点 改 造 五 射 六 纵 四 横 15 条 国 道 及 其 他 瓶 颈 路 段 ; 实 施 县 通 二 级 公 路 工 程, 基 本 实 现 具 备 条 件 的 县 城 通 二 级 及 以 上 标 准 公 路, 交 通 运 输 部 编 制 的 国 家 公 路 网 规 划 也 指 出 加 快 推 进 普 通 国 道 建 设, 以 既 有 路 线 升 级 改 造 为 主, 着 力 提 升 技 术 等 级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同 时, 交 通 运 输 部 也 于 2015 年 1 月 发 布 高 速 公 路 改 扩 建 设 计 细 则 ( JTG/TL ) 和 高 速 公 路 改 扩 建 交 通 工 程 及 沿 线 设 施 设 计 细 则 (JTG/TL ) 两 项 公 路 工 程 行 业 推 荐 性 标 准, 其 对 高 速 公 路 改 扩 建 专 业 设 计 进 行 了 系 统 有 针 对 性 的 规 定 改 扩 建 一 条 公 路 的 投 资 成 本 较 高, 且 对 公 路 工 程 咨 询 需 求 也 更 高, 未 来 公 路 改 扩 建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市 场 空 间 广 阔 3) 特 长 隧 道 特 大 桥 梁 等 高 技 术 等 级 项 目 比 重 加 大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公 路 桥 梁 数 量 由 2010 年 的 万 座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万 座,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3.57%; 公 路 隧 道 数 量 也 由 2010 年 的 7,384 处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12,404 处,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13.85% 其 中, 代 表 高 设 计 水 准 的 特 大 桥 梁 数 量 由 2010 年 的 2,051 座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3,404 座,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13.50%; 特 长 隧 道 数 量 也 由 2010 年 的 265 处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626 处,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23.97% 项 目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公 路 桥 梁 数 量 ( 万 座 ) 其 中 : 特 大 桥 梁 ( 座 ) 2,051 2,341 2,688 3,075 3,
115 公 路 隧 道 数 量 ( 处 ) 7,384 8,522 10,022 11,359 12,404 其 中 : 特 长 隧 道 ( 处 ) 我 国 地 形 复 杂, 桥 梁 隧 道 的 设 计 建 设 对 高 技 术 等 级 的 要 求 也 将 日 趋 提 高, 同 时, 日 趋 丰 富 的 桥 梁 隧 道 也 将 对 建 设 养 护 提 出 更 高 要 求, 这 些 均 为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市 场 提 供 了 广 阔 的 空 间 4)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建 设 逐 步 开 展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最 核 心 的 任 务 之 一 就 是 实 现 各 种 运 输 方 式 之 间, 以 及 城 乡 交 通 之 间 的 有 机 衔 接 协 调 运 转 虽 然 我 国 综 合 交 通 网 的 覆 盖 广 度 与 通 达 深 度 不 断 提 高, 但 各 种 运 输 方 式 之 间 的 有 效 衔 接 尚 未 完 全 形 成,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和 一 体 化 服 务 发 展 滞 后 因 此, 在 加 大 各 运 输 方 式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建 设 的 基 础 上,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已 经 成 为 我 国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实 现 无 缝 连 续 零 换 乘 和 一 体 化 目 标 的 重 要 基 础 性 支 撑 要 素 近 年 来, 我 国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成 绩 显 著, 综 合 交 通 网 总 里 程 由 2010 年 的 432 万 公 里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万 公 里, 增 幅 为 8.85%, 我 国 已 经 具 备 构 建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的 基 础 条 件 指 标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综 合 交 通 网 总 里 程 12 ( 万 公 里 ) 铁 路 营 业 里 程 ( 万 公 里 ) 复 线 率 (%) 电 气 化 率 (%) 公 路 通 车 里 程 ( 万 公 里 ) 内 河 三 等 级 以 上 航 道 里 程 ( 万 公 里 ) 民 用 运 输 机 场 数 ( 个 ) 数 据 来 源 : 历 年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十 二 五 时 期, 我 国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建 设 将 从 扩 大 规 模 向 提 高 质 量 方 面 发 展 十 二 五 末 初 步 形 成 以 五 纵 五 横 为 主 骨 架 的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网 络, 总 里 程 达 490 万 公 里 国 家 将 以 轨 道 交 通 和 高 速 公 路 为 骨 干, 以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通 勤 航 空 为 补 充, 加 快 推 进 城 市 群 ( 圈 带 ) 多 层 次 城 际 快 速 交 通 网 络 建 设, 适 应 城 市 群 发 展 需 要 建 设 京 津 冀 长 江 三 角 洲 珠 江 三 角 洲 三 大 城 市 群 以 轨 道 交 通 为 主 的 城 际 交 通 网 络 在 城 市 群 内 主 要 城 市 之 间, 加 快 高 速 公 路 改 扩 建 在 中 小 城 市 与 城 镇 之 间 及 城 镇 分 布 较 为 密 集 的 走 廊 经 济 带 上, 视 运 输 需 求, 加 密 高 等 级 公 路 网 络 提 升 省 12 综 合 交 通 网 总 里 程 不 含 民 航 航 线 国 际 海 运 航 线 里 程
116 道 技 术 等 级 或 以 城 市 快 速 路 的 形 式 建 设 相 对 开 放 的 快 捷 通 道, 并 注 重 与 区 际 交 通 网 络 的 衔 接 ; 推 进 重 点 开 发 区 域 城 市 群 的 城 际 干 线 建 设, 构 建 都 市 交 通 圈 加 快 中 心 城 市 到 区 域 主 要 城 市 的 城 际 快 速 通 道 建 设, 发 展 较 快 的 城 市 群 区 域, 以 轨 道 交 通 和 高 速 公 路 为 主 ; 尚 处 于 形 成 初 期 的 城 市 群 区 域, 以 高 等 级 公 路 为 主 进 一 步 完 善 区 域 中 小 城 市 及 城 镇 间 公 路 网 络 未 来, 随 着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建 设 逐 步 构 建, 国 家 将 投 入 更 多 资 金 进 行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这 为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的 发 展 提 供 巨 大 的 市 场 5) 未 来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市 场 空 间 广 阔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是 将 先 进 的 信 息 技 术 数 据 通 讯 传 输 技 术 电 子 传 感 技 术 控 制 技 术 及 计 算 机 技 术 等 有 效 地 集 成 运 用 于 整 个 地 面 交 通 管 理 系 统 而 建 立 的 一 种 实 时 准 确 高 效 的 新 型 运 输 管 理 系 统 2006 年 2 月, 国 务 院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将 智 能 交 通 确 定 为 交 通 运 输 业 的 优 先 发 展 主 题, 将 重 点 开 发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信 息 平 台 和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技 术, 现 代 物 流 技 术, 城 市 交 通 管 理 系 统 汽 车 智 能 技 术 和 新 一 代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系 统 在 国 家 政 策 的 指 导 下, 全 国 各 地 陆 续 实 施 或 规 划 了 公 路 水 运 以 及 城 市 道 路 等 领 域 的 智 能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规 模 持 续 扩 大 2011 年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应 用 总 体 市 场 规 模 达 到 亿 元, 比 2010 年 亿 元 增 长 了 25.21% 2012 年 随 着 各 地 智 慧 城 市 建 设 的 推 进, 在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IT 应 用 投 资 方 面 加 大 了 力 度,2012 年 比 2011 年 增 长 了 25.59%, 规 模 达 到 了 亿 2013 年 受 政 府 投 资 推 动 智 慧 城 市 建 设 的 影 响,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应 用 投 资 增 长 至 408 亿 元, 增 长 率 则 高 达 28.5% 预 计 到 2020 年 国 内 智 能 交 通 领 域 的 投 入 将 达 到 上 千 亿 元 13 目 前, 全 国 智 能 交 通 建 设 集 中 体 现 在 如 下 : 公 路 交 通 信 息 化 方 面, 北 京 广 州 中 山 深 圳 上 海 天 津 重 庆 济 南 青 岛 杭 州 等 作 为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试 点 示 范 城 市 也 各 自 开 展 信 息 化 建 设, 同 时, 全 国 14 省 市 高 速 公 路 ETC 正 式 联 网 运 行 ; 在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服 务 信 息 化 方 面, 各 大 城 市 纷 纷 开 展 信 息 化 管 理 ; 在 城 市 公 交 信 息 化 方 面,37 个 城 市 入 选 公 交 都 市 建 设 示 范 工 程 创 建 城 市, 并 着 力 调 控 城 市 交 通 需 求 总 量 和 出 行 结 构 提 高 城 市 交 通 运 行 效 率 13 中 国 交 通 技 术 网 : 十 三 五 中 国 智 慧 交 通 发 展 趋 势 判 断,
117 我 国 智 能 交 通 市 场 成 长 的 动 力 来 自 于 城 市 人 口 不 断 增 加 与 城 市 道 路 扩 张 空 间 有 限 的 矛 盾, 以 及 汽 车 生 产 和 销 售 数 量 高 速 上 升 与 城 市 交 通 管 理 体 系 相 对 落 后 之 间 的 矛 盾, 因 此, 大 中 型 城 市 的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和 交 通 信 息 服 务 需 求 尤 为 旺 盛, 十 二 五 期 间, 北 京 将 投 资 56 亿 提 升 智 能 交 通 服 务 系 统 14, 天 津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等 城 市 在 此 期 间 的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投 资 也 同 样 巨 大 随 着 高 速 公 路 的 建 设 发 展, 高 速 公 路 通 信 监 控 和 收 费 系 统 所 对 应 的 智 能 交 通 的 市 场 规 模 也 高 速 增 长 2010 年 12 月 交 通 运 输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关 于 促 进 高 速 公 路 应 用 联 网 电 子 不 停 车 收 费 技 术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出 台, 标 志 着 ETC 设 备 开 始 大 规 模 应 用, 并 提 出 了 未 来 五 年 推 广 规 模 的 指 标 ; 交 通 部 发 布 的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中 长 期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也 将 高 速 公 路 联 网 收 费 和 不 停 车 收 费 作 为 两 个 重 要 着 力 点 6) 绿 色 交 通 趋 势 将 强 化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随 着 科 技 技 术 的 不 断 创 新 国 家 政 策 的 强 力 支 持, 绿 色 交 通 将 成 为 交 通 运 输 发 展 的 趋 势, 节 能 减 排 绿 色 交 通 将 成 为 交 通 发 展 的 关 键 词 在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上, 绿 色 交 通 需 要 强 化 如 下 方 面 : 第 一, 按 照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要 求, 实 现 相 互 衔 接 畅 通 成 网, 推 进 各 种 运 输 方 式 协 调 发 展, 凸 显 整 体 优 势 和 集 约 效 能 加 强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及 其 集 疏 运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实 现 客 运 零 距 离 换 乘 和 货 运 无 缝 衔 接 推 动 以 公 共 交 通 为 导 向 的 城 市 发 展 模 式, 加 快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公 交 专 用 道 快 速 公 交 系 统 (BRT) 等 大 容 量 公 共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第 二, 节 约 能 源 资 源 要 求 贯 彻 到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运 营 养 护 和 管 理 全 过 程 在 项 目 立 项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及 验 收 各 阶 段, 认 真 贯 彻 国 家 关 于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的 节 能 要 求 第 三, 优 化 设 计, 加 强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用 地 的 综 合 立 体 开 发 上 述 均 为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企 业 的 发 展 提 供 了 广 阔 的 空 间, 同 时, 也 对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业 务 能 力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2) 水 运 领 域 近 些 年 来, 水 运 取 得 了 较 快 的 发 展, 主 要 体 现 在 如 下 方 面 : 1) 我 国 水 运 投 资 规 模 有 所 扩 大 14 北 京 日 报 : 北 京 十 二 五 期 间 规 划 投 资 56 亿 元 提 升 智 能 交 通
118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国 家 水 运 建 设 投 资 由 2010 年 的 1, 亿 元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1, 亿 元,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5.66% 年, 我 国 水 运 建 设 投 资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数 据 来 源 : 历 年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十 二 五 前 四 年 ( 年 ) 水 运 建 设 投 资 额 为 5, 亿 元, 已 达 到 整 个 十 一 五 期 间 4, 亿 元 的 %, 投 资 建 设 规 模 增 长 明 显 2) 内 河 水 运 发 展 迅 速 十 二 五 期 间, 全 国 将 改 善 三 级 以 上 航 道 里 程 0.35 万 公 里, 到 2015 年 末, 长 江 干 线 以 及 西 江 航 运 干 线 京 杭 运 河 和 珠 江 三 角 洲 高 等 级 航 道 网 全 面 或 基 本 达 到 规 划 标 准, 长 江 三 角 洲 高 等 级 航 道 网 60% 达 到 规 划 标 准 15 十 二 五 期 间, 投 向 全 国 内 河 水 运 建 设 的 资 金 将 达 到 2,000 亿 元, 是 十 一 五 时 期 的 2 倍 16 十 二 五 的 前 四 年 ( 年 ), 全 国 内 河 航 道 通 航 里 程 及 三 级 以 上 航 道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15 交 通 运 输 部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16 交 通 运 输 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国 务 院 关 于 长 江 等 内 河 水 运 发 展 的 意 见 > 的 实 施 意 见
119 数 据 来 源 : 历 年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年, 全 国 内 河 航 道 通 航 里 程 等 级 航 道 三 级 以 上 航 道 增 幅 均 高 于 十 一 五 期 间,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05 年 2010 年 2014 年 十 一 五 复 年 合 增 长 率 复 合 增 长 率 内 河 航 道 通 航 里 程 ( 万 公 里 ) % 0.42% 等 级 航 道 ( 万 公 里 ) % 1.22% 三 级 以 上 航 道 ( 万 公 里 ) % 3.81% 数 据 来 源 : 历 年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同 时, 年 内 河 水 运 建 设 投 资, 相 较 于 十 一 五 期 间, 增 速 明 显,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十 一 五 年 平 均 内 河 建 设 投 资 额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年 平 均 ( 亿 元 ) 数 据 来 源 : 历 年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十 一 五 期 间, 内 河 建 设 投 资 额 总 计 1, 亿 元, 而 十 二 五 前 四 年 ( 年 ) 投 资 总 额 已 达 1, 亿 元, 为 十 一 五 投 资 总 额 的 1.68 倍, 年 均 投 资 额 更 达 到 十 一 五 的 % 延 续 近 年 来 国 家 对 水 运 领 域 的 建 设 的 总 体 思 路, 未 来 我 国 仍 将 维 持 对 水 运 的 投 资 建 设, 水 运 领 域 的 发 展 将 主 要 体 现 在 如 下 方 面 : 1) 内 河 建 设 投 资 力 度 加 大, 内 河 水 运 发 展 空 间 巨 大 十 二 五 期 间, 国 家 内 河 建 设 投 资 力 度 明 显 加 大 国 家 水 运 建 设 投 资 由 2010 年 的 1, 亿 元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1, 亿 元,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5.66%,
120 其 中 内 河 建 设 投 资 有 2010 年 亿 元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亿 元,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11.02% 17 近 年 来, 国 务 院 及 交 通 运 输 部 等 部 门 相 继 出 台 政 策, 均 将 内 河 水 运 建 设 上 升 到 国 家 战 略 层 面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全 国 内 河 航 道 与 港 口 布 局 规 划 (2006~2020 年 ), 到 2020 年, 我 国 要 完 成 在 水 资 源 较 为 丰 富 的 长 江 水 系 珠 江 水 系 京 杭 运 河 与 淮 河 水 系 黑 龙 江 和 松 辽 水 系 及 其 他 水 系, 形 成 长 江 干 线 西 江 航 运 干 线 京 杭 运 河 长 江 三 角 洲 高 等 级 航 道 网 珠 江 三 角 洲 高 等 级 航 道 网 18 条 主 要 干 支 流 高 等 级 航 道 ( 两 横 一 纵 两 网 十 八 线 简 称 ) 和 28 个 主 要 港 口 布 局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长 江 等 内 河 水 运 发 展 的 意 见, 我 国 将 推 进 内 河 主 要 港 口 和 部 分 重 要 港 区 建 设, 同 时, 加 快 内 河 航 道 建 设, 力 争 到 2020 年 建 成 1.9 万 公 里 国 家 高 等 级 航 道 18, 其 中 三 级 及 以 上 航 道 1.43 万 公 里 19 截 至 2014 年 底, 我 国 三 级 及 以 上 航 道 总 里 程 为 1.08 万 公 里 20, 初 步 测 算 未 来 六 年 我 国 三 级 及 以 上 航 道 总 里 程 需 要 新 增 0.35 万 公 里, 而 整 个 十 一 五 期 间 三 级 以 上 航 道 增 加 0.07 万 公 里, 十 二 五 前 四 年 ( 年 ) 三 级 以 上 航 道 增 加 0.15 万 公 里 2) 沿 海 港 口 持 续 发 展 近 年 来, 我 国 沿 海 港 口 建 设 持 续 发 展 2014 年 我 国 沿 海 港 口 建 设 投 资 约 亿 元, 较 2010 年 增 长 13.74% 未 来, 随 着 21 世 纪 海 上 丝 绸 之 路 的 战 略 构 想 的 落 实, 沿 海 港 口 建 设 将 迎 来 新 一 轮 发 展 的 机 遇 3) 项 目 建 设 模 式 多 元 化 内 河 水 运 及 其 周 边 物 流 园 等 项 目 具 投 资 规 模 大 建 设 回 收 期 长 的 特 点 目 前, 地 方 融 资 平 台 融 资 困 难 持 续 加 大, 部 分 地 方 正 试 行 以 PPP BT BOT 等 模 式 吸 引 多 元 投 资 主 体 参 与 水 运 项 目 建 设 经 营, 一 定 程 度 促 进 了 水 运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3) 市 政 领 域 近 年 来,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不 断 加 大 和 国 家 城 镇 化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由 2010 年 的 万 亿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万 亿, 国 家 城 镇 化 率 也 由 2010 年 的 49.9% 提 高 到 54.77% 17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18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长 江 等 内 河 水 运 发 展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19 交 通 运 输 部 全 国 内 河 航 道 与 港 口 布 局 规 划 20 同
121 数 据 来 源 :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伴 随 着 城 镇 化 水 平 的 提 高, 城 市 的 格 局 也 发 生 了 变 化 伴 随 着 城 市 格 局 变 化, 市 政 交 通 领 域 建 设 主 要 集 中 在 以 下 方 面 : 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提 速 发 展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是 采 用 专 用 轨 道 导 向 运 行 的 城 市 公 共 客 运 交 通 系 统, 包 括 地 铁 系 统 轻 轨 系 统 有 轨 电 车 单 轨 系 统 自 动 导 向 轨 道 系 统 市 域 快 速 轨 道 系 统 和 磁 浮 系 统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凭 借 快 速 便 捷 安 全 运 量 大 和 运 输 效 率 高 等 特 性, 成 为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以 及 城 镇 化 进 程 加 快 的 需 要,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大 规 模 扩 展, 并 不 断 完 善 结 构, 提 高 质 量, 快 速 扩 充 运 输 能 力, 不 断 提 高 装 备 水 平 年, 我 国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发 展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项 目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运 营 线 路 ( 条 ) % 运 营 线 路 总 长 度 ( 公 里 ) 1,471 1,699 2,058 2,408 2, % 运 送 人 数 ( 亿 人 ) % 运 营 里 程 ( 亿 列 里 程 ) % 数 据 来 源 : 历 年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2)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持 续 投 入 全 国 市 辖 区 人 口 超 过 1,000 万 的 巨 型 城 市 到 2020 年 时 将 增 加 至 6 个 若 按 市 辖 区 非 农 业 人 口 预 测, 全 国 超 过 250 万 的 城 市 到 2020 年 时 将 增 加 至 31 个, 其 中, 超 过 500 万 人 的 城 市 将 达 到 4 个 全 国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纲 要 ( )
122 伴 随 着 城 市 发 展 的 日 益 扩 大, 城 市 建 设 规 模 投 资 持 续 扩 大, 所 对 应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额 不 断 提 高 住 建 部 原 总 经 济 师 李 秉 仁 指 出, 十 二 五 期 间 将 加 快 市 政 公 用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预 计 投 资 总 额 在 7 万 亿 元 左 右 3) 城 市 公 交 系 统 发 展 加 快, 尤 其 是 BRT 22 伴 随 着 城 镇 化 的 不 断 深 入, 我 国 积 极 发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大 容 量 城 市 公 交, 提 高 线 网 密 度 和 站 点 覆 盖 率, 构 建 安 全 可 靠 方 便 快 捷 经 济 适 用 的 城 市 公 交 系 统 十 二 五 末,300 万 人 口 以 上 的 城 市 万 人 口 的 城 市 以 及 100 万 人 口 以 下 的 城 市, 建 成 区 公 交 站 点 300 米 覆 盖 率 不 低 于 85% 75% 和 70%; 全 国 公 交 专 用 道 总 里 程 达 到 公 里 23 为 缓 解 城 市 交 通 的 日 益 拥 堵,BRT 也 将 成 为 城 市 交 通 系 统 的 骨 干 之 一, 国 内 在 北 京 杭 州 常 州 合 肥 等 大 中 型 城 市 建 设 运 营 BRT 未 来,300 万 人 口 以 上 的 城 市 加 快 建 设 以 轨 道 交 通 和 快 速 公 交 为 骨 干 以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为 主 体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网 络 ; 万 人 口 的 城 市 加 快 建 设 以 公 共 汽 电 车 为 主 体 轨 道 交 通 和 快 速 公 交 适 度 发 展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网 络 ;100 万 人 口 以 下 的 城 市 加 快 建 设 以 公 共 汽 电 车 为 主 体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网 络 年, 我 国 城 市 公 交 系 统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公 共 汽 电 车 运 营 线 路 ( 万 条 ) 较 上 年 增 长 (%) 公 共 汽 电 车 运 营 线 路 总 长 度 ( 万 公 里 ) 较 上 年 增 长 (%)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量 ( 亿 人 ) 较 上 年 增 长 (%) 其 中,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由 2010 年 的 3.73 千 公 里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6.90 千 公 里,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达 到 16.62% 快 速 公 交 系 统 (Bus Rapid Transit), 是 一 种 介 于 快 速 轨 道 交 通 与 常 规 公 交 之 间 的 新 型 公 共 客 运 系 统 交 通 运 输 部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123 数 据 来 源 : 历 年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BRT 线 路 运 营 长 度 由 2013 年 的 2.75 千 公 里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2.79 千 公 里, 增 长 1.45%,BRT 客 运 量 也 由 2013 年 的 亿 人 增 加 到 亿 人, 增 长 高 达 34.67%,BRT 越 来 越 为 人 所 接 受, 乘 坐 率 迅 速 提 升 随 着 市 政 交 通 投 资 的 不 断 加 大 以 及 城 镇 化 水 平 继 续 提 升, 未 来 我 国 市 政 交 通 领 域 的 发 展 将 主 要 体 现 在 如 下 方 面 : 1)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升 级 改 造 及 新 型 城 镇 化 战 略 驱 动 将 拓 展 市 政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市 场 空 间 2013 年,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意 见 指 出,2015 年 前 后 我 国 加 快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升 级 改 造 任 务 主 要 为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城 市 排 水 防 涝 防 洪 设 计 及 设 施 建 设 等 未 来, 我 国 大 中 小 各 级 城 市 将 陆 续 开 展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升 级 改 造, 这 将 为 市 政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带 来 业 务 拓 展 良 机 同 时, 国 务 院 国 家 新 型 城 镇 化 规 划 ( 年 ) 也 指 出, 到 2020 年, 我 国 常 住 人 口 城 镇 化 率 将 达 到 60%, 努 力 实 现 1 亿 左 右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和 其 他 常 住 人 口 在 城 镇 落 户, 这 意 味 着 中 国 的 城 市 人 口 将 首 次 超 过 农 村 人 口 农 村 人 口 城 市 化 加 速 过 程, 势 必 带 动 城 市 的 大 规 模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其 中 包 括 大 量 的 城 市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及 交 通 服 务 设 施 投 资, 这 也 将 为 市 政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提 供 广 阔 市 场 2) 未 来 轨 道 交 通 将 快 速 发 展 截 止 2014 年 末, 我 国 城 轨 交 通 在 建 城 市 40 个, 在 建 线 路 4,073 公 里 24 预 24 中 国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协 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2014 年 度 统 计 分 析 报 告,
124 25 计 到 2015 年, 全 国 城 市 轨 道 建 设 里 程 将 达 到 3,000 公 里 年, 我 国 城 轨 交 通 建 设 投 资 8,606 亿 元, 若 按 2015 年 保 持 2014 年 投 资 水 平, 则 十 二 五 将 完 成 城 轨 交 通 建 设 投 资 1.1 万 亿 元 预 计 到 2020 年, 全 国 城 市 轨 道 运 营 里 程 将 达 到 6,000 公 里, 在 轨 道 交 通 方 面 的 投 资 将 达 4 万 亿 元 26 随 着 轨 道 交 通 投 资 额 的 提 高, 将 为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带 来 市 场 空 间 3 安 徽 省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现 状 与 前 景 十 二 五 期 间, 安 徽 省 将 继 续 加 强 交 通 运 输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优 化 交 通 运 输 结 构, 推 进 综 合 运 输 体 系 建 设, 增 强 交 通 运 输 保 障 能 力 到 2015 年, 基 本 形 成 以 高 速 公 路 和 高 等 级 航 道 为 主 骨 架, 以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网 和 干 线 航 道 为 支 撑, 以 高 密 度 农 村 公 路 网 为 基 础, 以 运 输 枢 纽 港 站 为 节 点, 区 域 城 乡 交 通 运 输 协 调 发 展,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运 输 与 铁 路 民 航 有 效 衔 接, 运 输 能 力 服 务 质 量 科 技 创 新 和 信 息 化 水 平 明 显 提 高, 畅 通 高 效 安 全 绿 色 的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十 二 五 期 间, 安 徽 省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约 1,600 亿 元, 并 将 持 续 加 大 对 智 能 科 技 绿 色 环 保 等 方 面 的 投 入 与 十 一 五 期 间 相 比 较,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亿 元 项 目 十 一 五 期 间 十 二 五 期 间 27 增 加 额 增 长 率 (%) 总 投 资 1,125 1, 高 速 公 路 国 省 道 和 农 村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站 场 枢 纽 近 年 来, 安 徽 省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行 业 表 现 出 增 长 的 势 头, 这 将 给 安 徽 省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带 来 较 大 的 市 场 机 会 安 徽 省 公 路 水 运 市 政 等 相 关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领 域 的 发 展 情 况 具 体 如 下 : (1) 公 路 领 域 1)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投 资 持 续 扩 大 全 省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快 速 发 展, 居 民 收 入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经 济 增 长 呈 现 消 费 25 十 二 五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规 划 26 中 国 产 业 信 息 网, 27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125 投 资 共 同 推 动 的 格 局, 对 交 通 运 输 的 需 求 将 保 持 持 续 增 长 态 势 与 2010 年 相 比 较, 预 计 到 2015 年 安 徽 省 客 货 运 输 需 求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0 年 2015 年 预 计 十 二 五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公 路 客 运 量 ( 亿 人 次 ) % 公 路 旅 客 周 转 量 ( 亿 人 公 里 ) 1, , % 公 路 货 运 量 ( 亿 吨 ) % 公 路 货 物 周 转 量 ( 亿 吨 公 里 ) 5, , % 数 据 来 源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旺 盛 的 客 货 运 输 需 求 要 求 加 快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步 伐 近 年 来, 安 徽 省 公 路 建 设 投 资 持 续 扩 大, 从 2012 年 的 亿 元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亿 元,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达 41.94% 项 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公 路 建 设 投 资 ( 亿 元 ) % 其 中 :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投 资 ( 亿 元 ) % 国 省 道 建 设 投 资 ( 亿 元 ) % 农 村 公 路 建 设 投 资 ( 亿 元 ) % 数 据 来 源 : 安 徽 省 交 通 厅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经 济 运 行 分 析 报 告 预 计 2015 年, 安 徽 省 完 成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630 亿 元 28 近 期 全 省 将 建 设 完 成 济 祁 高 速 砀 山 段 岳 武 高 速 安 徽 段 铜 南 宣 宁 国 至 千 秋 关 段 等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并 进 行 合 宁 合 安 高 速 等 改 扩 建 项 目 及 广 德 至 宁 国 高 速 公 路 等 新 建 项 目, 同 时, 实 施 农 村 公 路 危 桥 改 造, 升 级 改 造 县 乡 公 路 2) 安 徽 省 推 进 高 速 公 路 和 国 省 道 干 线 公 路 的 技 术 升 级 改 造 与 交 通 网 络 完 善 十 一 五 期 间, 安 徽 省 公 路 总 里 程 增 加 7.66 万 公 里, 新 增 高 速 公 路 增 加 1,878 公 里, 国 道 省 道 公 路 增 加 1,400 公 里, 其 中, 一 级 公 路 增 加 161 公 里 截 至 2010 年 底, 安 徽 省 公 路 总 里 程 达 万 公 里 十 二 五 前 四 年 ( 年 ), 安 徽 省 公 路 建 设 继 续 保 持 增 长, 公 路 总 里 程 由 2010 年 的 万 公 里 增 加 到 2013 年 的 万 公 里, 高 速 公 路 里 程 由 2010 年 的 2,929 公 里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3,752 公 里, 国 道 省 道 公 路 里 程 由 2010 年 的 1.24 万 公 里 增 加 到 2013 年 的 1.3 万 公 里, 一 级 公 路 里 程 由 2010 年 的 499 公 里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2,623 公 里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2015 年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工 作 要 点 截 至 2014 年 底 的 安 徽 省 公 路 总 里 程 及 国 道 省 道 公 路 里 程, 官 方 未 正 式 公 开 发 布
126 项 目 2005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预 计 2015 年 公 路 总 里 程 ( 万 公 里 ) 高 速 公 路 里 程 ( 公 里 ) 国 道 省 道 公 路 里 程 ( 万 公 里 ) 一 级 公 路 里 程 ( 公 里 ) ,051 2,929 3,009 3,210 3,521 3,752 4,200-4, ,758 2,280 2,623 3,023 数 据 来 源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安 徽 省 统 计 局 安 徽 省 统 计 年 鉴 安 徽 省 2014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近 年 来,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和 国 省 道 干 线 公 路 发 展 势 头 良 好 未 来, 安 徽 省 公 路 建 设 工 作 之 一 也 将 是 高 速 公 路 和 国 省 道 干 线 公 路 的 技 术 升 级 改 造 与 交 通 网 络 完 善 十 二 五 期 间, 安 徽 省 加 快 实 施 高 速 公 路 网 化 工 程, 规 划 新 增 岳 西 至 桐 城 至 无 为 等 部 分 高 速 公 路, 使 全 省 高 速 公 路 网 规 划 里 程 达 到 6,000 公 里 左 右, 促 进 高 速 公 路 联 网 加 密 扩 容 提 高, 增 强 高 速 公 路 整 体 承 载 能 力, 同 时, 续 建 十 一 五 期 间 未 完 成 项 目 1,078 公 里, 新 开 工 项 目 1,773 公 里 ; 十 二 五 期 间, 对 部 分 服 务 水 平 下 降 的 高 速 公 路 进 行 扩 建 扩 容, 里 程 共 计 501 公 里 预 计 到 十 二 五 末, 安 徽 省 基 本 建 成 四 纵 八 横 高 速 公 路 主 骨 架, 高 速 公 路 通 车 里 程 达 到 4,200 公 里 以 上, 实 现 高 速 公 路 联 网 成 片 30 截 止 2014 年 底,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通 车 里 程 3,752 公 里 未 来, 全 省 仍 需 积 极 推 进 高 速 公 路 网 完 善 十 二 五 期 间, 安 徽 积 极 以 经 济 干 线 出 省 通 道 旅 游 干 线 交 通 枢 纽 连 接 线 等 建 设 项 目 为 重 点, 推 进 路 网 升 级 路 网 延 伸 和 路 面 改 造 三 大 工 程, 全 面 提 升 路 网 通 行 能 力 服 务 水 平, 实 现 与 高 速 公 路 网 和 农 村 公 路 网 的 顺 畅 衔 接 和 协 调 发 展 全 省 积 极 推 进 G206( 烟 汕 线 ) G105( 京 珠 线 ) S202( 萧 淮 路 ) 等 干 线 公 路 的 升 级 改 造 预 计 全 省 新 改 建 干 线 公 路 7,400 公 里, 其 中, 升 级 改 造 为 一 级 公 路 3,400 公 里, 升 级 改 造 为 二 级 公 路 1,500 公 里, 路 面 改 善 2,500 公 里 31 预 计 到 2020 年, 安 徽 省 一 级 公 路 总 规 模 将 达 到 7,000 公 里 左 右 32 根 据 国 家 发 改 委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的 国 家 公 路 网 规 划 ( 年 ), 到 2030 年 规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安 徽 省 干 线 公 路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安 徽 省 公 路 局 安 徽 省 一 级 公 路 发 展 规 划
127 划 的 普 通 国 道 中 涉 及 到 安 徽 省 的 共 有 24 条, 其 中 首 都 放 射 线 3 条, 北 南 纵 线 7 条, 东 西 横 线 12 条, 联 络 线 2 条, 总 里 程 约 7,500 公 里 目 前, 安 徽 省 积 极 修 订 省 道 网 规 划, 国 省 道 改 建 的 里 程 将 会 有 较 大 的 提 升 截 止 2014 年 底, 全 省 一 级 公 路 总 里 程 2,623 公 里, 后 期 仍 有 大 量 的 建 设 任 务 需 要 完 成 3) 过 江 通 道 投 资 建 设 将 加 速 开 展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依 托 黄 金 水 道 推 动 长 江 经 济 带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国 家 依 托 长 江 黄 金 水 道, 统 筹 铁 路 公 路 航 空 管 道 建 设, 加 强 各 种 运 输 方 式 的 衔 接 和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建 设, 加 快 多 式 联 运 发 展, 建 成 安 全 便 捷 绿 色 低 碳 的 综 合 立 体 交 通 走 廊, 增 强 对 长 江 经 济 带 发 展 的 战 略 支 撑 力 其 中, 重 点 工 作 之 一 为 统 筹 规 划 建 设 过 江 通 道, 加 强 隧 道 桥 梁 方 案 比 选 论 证 工 作, 充 分 利 用 江 上 和 水 下 空 间, 推 进 铁 路 公 路 城 市 交 通 合 并 过 江 未 来, 安 徽 省 境 内 建 设 过 江 通 道 17 座 : 建 设 池 州 姑 孰 公 路 过 江 通 道, 横 港 铜 陵 开 发 区 芜 湖 城 南 泰 山 路 马 鞍 山 龙 山 路 城 市 道 路 过 江 通 道, 海 口 安 庆 池 安 江 口 梅 龙 龙 窝 湖 弋 矶 山 第 二 九 华 路 湖 北 路 慈 湖 公 铁 两 用 过 江 通 道 与 江 西 省 共 建 宿 松 公 铁 两 用 过 江 通 道 1 座 4) 公 路 养 护 营 运 和 管 理 带 来 的 市 场 份 额 正 在 加 大 目 前, 安 徽 省 基 本 建 立 国 省 道 养 护 管 理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主 要 路 况 检 测 指 标 基 本 实 现 自 动 化, 路 况 评 价 及 养 护 决 策 实 现 信 息 化 和 制 度 化 加 大 国 省 干 线 预 防 性 养 护 比 例, 保 证 干 线 公 路 每 年 大 中 修 里 程 比 例 为 13~18%, 大 中 修 工 程 优 良 率 达 到 90% 加 快 推 行 预 防 性 养 护, 研 究 制 订 预 防 性 养 护 指 导 政 策 技 术 标 准 加 强 预 防 性 养 护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新 技 术 和 新 工 艺 的 研 究, 推 行 低 碳 环 保 节 能 养 护, 努 力 形 成 成 套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为 保 证 普 通 国 省 道 优 良 路 率 不 低 于 90%, 十 二 五 期 间 将 累 计 投 入 不 少 于 100 亿 的 养 护 资 金 5) 农 村 公 路 将 进 行 较 大 范 围 升 级 改 造 为 了 区 域 协 调 发 展 以 及 改 善 民 生, 安 徽 省 大 力 并 将 持 续 的 推 进 县 乡 道 改 造 工 程 安 保 工 程 和 危 桥 改 造 工 程, 改 善 农 村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从 而 进 一 步 扩 大 农 村 公 路 网 络 覆 盖 面, 加 快 城 乡 交 通 运 输 一 体 化 进 程 十 二 五 期 间, 安 徽 省 将 投 入
128 亿 元 用 于 乡 县 公 路 改 造 危 桥 加 固 改 造 及 安 保 工 程 (2) 水 运 领 域 安 徽 境 内 河 流 众 多, 水 资 源 丰 富 但 是, 前 期 全 省 水 运 建 设 投 入 相 对 不 足, 造 成 港 航 基 础 设 施 较 薄 弱 十 一 五 全 省 加 大 水 运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规 模, 投 入 达 91 亿 元, 较 十 五 增 加 5.5 倍 左 右 截 至 2010 年 底, 四 级 以 上 高 等 级 航 道 里 程 达 1,084 公 里, 占 通 航 里 程 19.4%; 累 计 维 护 通 航 航 道 2,955 公 里, 占 通 航 里 程 52.8%; 生 产 型 泊 位 1,351 个, 其 中 千 吨 以 上 389 个, 占 总 泊 位 28.8%, 比 2005 年 增 加 11.8% 34 近 年 来, 中 央 和 安 徽 省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加 快 内 河 水 运 发 展 和 建 设 的 有 关 政 策 例 如,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长 江 等 内 河 水 运 发 展 的 意 见 交 通 运 输 部 关 于 贯 彻 <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长 江 等 内 河 水 运 发 展 的 意 见 > 的 实 施 意 见 安 徽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水 运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管 理 加 快 水 运 发 展 的 通 知 以 及 关 于 加 快 交 通 运 输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意 见, 这 些 政 策 对 未 来 安 徽 省 水 运 发 展 和 建 设 指 明 了 方 向, 安 徽 省 水 运 发 展 迎 来 了 新 的 发 展 机 遇 1) 省 内 水 运 建 设 投 资 有 望 持 续 快 速 增 长, 市 场 规 模 持 续 扩 大 近 年 来, 全 省 水 运 建 设 投 资 快 速 增 长, 由 2010 年 的 亿 元 增 长 到 2014 年 的 亿 元,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21.99% 预 计 十 二 五 期 间, 全 省 水 运 建 设 投 资 将 累 计 达 200 亿 元 35 数 据 来 源 :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2014 年 1-12 月 交 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完 成 情 况 2013 年 度 安 安 徽 省 政 府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同 26 同
129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经 济 运 行 分 析 报 告, 安 徽 省 发 改 委 安 徽 省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实 施 情 况 2012 年 度 监 测 评 估 报 告, 安 徽 省 政 府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随 着 水 运 投 资 的 不 断 加 大, 全 省 水 运 发 展 形 势 向 好, 年, 安 徽 水 运 交 通 建 设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预 计 2015 水 运 货 运 量 ( 亿 吨 ) 水 运 货 运 周 转 量 ( 亿 吨 公 里 ) 1,132 1,310 1,614 1,848-1,650 水 运 客 运 量 ( 万 人 次 ) 港 口 货 物 吞 吐 量 ( 亿 吨 ) 集 装 箱 吞 吐 量 ( 万 标 箱 ) 注 : 数 据 来 源 安 徽 统 计 年 鉴 预 计 2015 年, 安 徽 省 高 等 级 航 道 里 程 将 由 2014 年 底 的 1,084 公 里 达 到 1,500 公 里 ; 内 河 港 口 泊 位 数 将 由 2010 年 底 的 1,352 个 增 加 到 1,375 个, 其 中, 千 吨 以 上 泊 位 数 由 2010 年 底 的 389 个 增 加 到 490 个 未 来, 在 水 运 持 续 发 展 的 基 础 上, 安 徽 省 将 加 快 构 建 两 横 一 纵 高 等 级 航 道 网 加 快 推 进 引 江 济 淮 航 运 工 程 淮 河 干 流 航 道 整 治 ; 加 快 合 裕 线 沙 颍 河 芜 申 运 河 整 治 的 施 工 进 度 ; 加 快 推 进 涡 河 沱 浍 河 兆 西 河 等 地 方 重 要 航 道 整 治 工 作 ; 同 时, 安 徽 省 将 加 强 港 口 岸 线 资 源 开 发 和 港 口 建 设, 打 造 芜 马 组 合 港 合 肥 蚌 埠 安 庆 等 航 运 枢 纽, 提 升 铜 陵 池 州 淮 南 等 港 口 功 能, 完 善 集 疏 运 体 系, 推 动 江 海 联 运 多 式 联 运, 形 成 功 能 互 补 联 动 发 展 的 港 口 群, 并 推 进 港 口 提 供 装 卸 服 务 和 现 代 港 口 服 务 并 重 进 程 2) 依 托 长 江 经 济 带 建 设, 安 徽 省 水 运 市 场 规 模 持 续 扩 大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依 托 黄 金 水 道 推 动 长 江 经 济 带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长 江 经 济 带 综 合 立 体 交 通 走 廊 规 划 ( 年 ), 我 国 将 积 极 推 进 航 道 整 治 和 梯 级 渠 化, 提 高 支 流 航 道 等 级, 形 成 与 长 江 干 线 有 机 衔 接 的 支 线 网 络 加 快 建 设 合 裕 线 信 江 赣 江 江 汉 运 河 汉 江 沅 水 湘 江 乌 江 岷 江 等 高 等 级 航 道, 系 统 建 设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高 等 级 航 道 网 络 统 筹 推 进 其 他 支 线 航 道 建 设 ; 优 化 港 口 功 能, 加 强 分 工 合 作, 积 极 推 进 专 业 化 规 模 化 和 现 代 化 建 设, 大 力 发 展 现 代 航 运 服 务 业 有 序 推 进 内 河 主 要 港 口 建 设, 完 善 集 装 箱 大 宗 散 货 汽 车 滚 装 及 江 海 中 转 运 输 系 统 作 为 长 江 经 济 带 的 重 要 区 域 之 一, 涉 及 安 徽 省 的 重 点 项 目 主 要 如 下 : 年
130 长 江 支 线 航 道 规 划 重 点 项 目 实 施 连 申 线 芜 申 线 杭 申 线 苏 申 内 港 线 苏 申 外 港 线 长 湖 申 线 通 扬 线 湖 嘉 申 线 杭 甬 运 河 杭 平 申 线 钱 塘 江 大 芦 线 等 航 道 整 治 工 程, 岷 江 乌 江 湘 江 汉 江 赣 江 合 裕 线 等 航 道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研 究 建 设 岷 江 犍 为 龙 溪 口 东 风 岩 嘉 陵 江 利 泽 汉 江 雅 口 赣 江 新 干 井 冈 山 等 航 电 枢 纽 研 究 推 进 洞 庭 湖 鄱 阳 湖 支 线 航 道 建 设 实 施 京 杭 运 河 山 东 段 湖 西 段 苏 南 段 浙 江 段 航 道 扩 能 改 造 长 江 港 口 系 统 规 划 重 点 项 目 河 港 : 加 快 无 锡 港 徐 州 港 嘉 兴 内 河 港 杭 州 港 湖 州 港 马 鞍 山 港 芜 湖 港 安 庆 港 合 肥 港 蚌 埠 港 九 江 港 南 昌 港 武 汉 港 黄 石 港 荆 州 港 宜 昌 港 岳 阳 港 长 沙 港 重 庆 港 泸 州 港 等 主 要 港 口 集 约 化 港 区 建 设, 提 高 现 代 化 水 平 长 江 干 线 新 建 过 江 通 道 规 划 重 点 项 目 安 徽 省 (17 座 ): 建 设 池 州 姑 孰 公 路 过 江 通 道, 横 港 铜 陵 开 发 区 芜 湖 城 南 泰 山 路 马 鞍 山 龙 山 路 城 市 道 路 过 江 通 道, 海 口 安 庆 池 安 江 口 梅 龙 龙 窝 湖 弋 矶 山 第 二 九 华 路 湖 北 路 慈 湖 公 铁 两 用 过 江 通 道 江 西 省 安 徽 省 (1 座 ): 建 设 宿 松 公 铁 两 用 过 江 通 道 (3) 市 政 领 域 近 年 来, 安 徽 省 城 镇 化 水 平 不 断 提 升,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也 不 断 加 大,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项 目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安 徽 省 城 镇 化 率 (%) 安 徽 省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万 亿 元 ) 年, 安 徽 省 城 镇 化 率 增 速 均 高 于 全 国 水 平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安 徽 省 统 计 局 安 徽 省 统 计 年 鉴 预 计 到 2020 年, 全 省 城 镇 化 率 将 达 58%;2030 年, 城 镇 化 率 将 达 70% 以 上 36 未 来 安 徽 省 城 镇 化 水 平 将 继 续 提 升, 城 市 规 模 及 空 间 结 构 的 快 速 发 展, 以 及 由 此 36 安 徽 省 政 府 安 徽 省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 年
131 而 产 生 的 日 益 增 长 的 交 通 需 求 将 对 城 市 交 通 提 出 更 高 的 要 求 1) 城 镇 化 水 平 提 升 重 点 区 域 及 产 业 转 移 示 范 区 建 设 的 推 进, 将 进 一 步 推 动 市 政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发 展 近 年 来, 安 徽 省 城 镇 化 建 设 虽 然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绩, 但 仍 低 于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未 来, 全 省 将 继 续 加 大 市 政 建 设 投 资 规 模, 以 满 足 快 速 发 展 的 城 镇 化 水 平 的 要 求 同 时, 随 着 皖 江 城 市 带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示 范 区 规 划 合 肥 经 济 圈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 年 ) 的 出 台, 皖 江 城 市 带 合 肥 经 济 圈 城 镇 体 系 等 重 点 区 域 建 设 持 续 稳 步 推 进, 城 际 化 快 速 通 道 新 增 联 络 线 及 既 有 公 路 的 市 政 化 改 造 将 陆 续 施 行, 开 发 区 产 业 园 工 业 园 等 园 区 内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 道 桥 排 水 景 观 绿 化 等 ) 建 设 陆 续 兴 起, 也 将 继 续 拉 动 大 量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上 述 建 设 的 推 进, 将 为 安 徽 省 市 政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提 供 广 阔 市 场 主 要 安 徽 省 直 管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集 中 区 和 市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集 中 示 范 园 区 园 区 名 称 规 划 面 积 ( 平 方 公 里 ) 园 区 地 理 位 置 安 徽 省 江 北 产 业 集 中 区 芜 湖 市 安 徽 省 江 南 产 业 集 中 区 池 州 市 合 肥 市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集 中 示 范 园 区 合 肥 市 芜 湖 市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集 中 示 范 园 区 芜 湖 市 马 鞍 山 市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集 中 示 范 园 区 马 鞍 山 市 安 庆 市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集 中 示 范 园 区 安 庆 市 池 州 市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集 中 示 范 园 区 池 州 市 铜 陵 市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集 中 示 范 园 区 铜 陵 市 宣 城 市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集 中 示 范 园 区 宣 城 市 滁 州 市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集 中 示 范 园 区 滁 州 市 六 安 市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集 中 示 范 园 区 六 安 市 2) 安 徽 省 准 备 积 极 推 进 皖 江 城 际 铁 路 网 安 徽 省 政 府 已 编 制 皖 江 城 际 铁 路 网 规 划 报 国 家 发 改 委 待 批 37 皖 江 城 际 铁 路 网 规 划 范 围 确 定 为 安 徽 皖 江 城 市 带 及 与 皖 江 城 市 带 紧 密 相 连 的 合 肥 经 济 圈 同 城 化 城 市 合 芜 蚌 自 主 创 新 综 合 试 验 区 中 心 城 市, 包 括 合 肥 芜 湖 马 鞍 山 铜 陵 安 庆 池 州 滁 州 宣 城 六 安 淮 南 蚌 埠 等 11 个 城 市, 土 地 面 积 约 9.84 万 平 方 公 里 重 点 规 划 范 围 为 安 徽 皖 江 城 市 带, 包 括 合 肥 芜 湖 马 鞍 山 铜 陵 安 庆 池 州 滁 州 宣 城 8 个 地 级 市, 以 及 六 安 市 的 金 安 区 和 舒 城 县, 共 37 合 肥 新 闻 网 安 徽 拟 规 划 建 设 13 条 城 际 铁 路 将 以 合 肥 为 中 心 形 成 放 射 线
132 59 个 县 ( 市 区 ), 土 地 面 积 7.6 万 平 方 公 里 预 计 2020 年, 建 设 的 线 路 共 7 条, 其 中 新 增 规 划 线 路 5 条 ( 另 外 2 条 城 际 线 利 用 合 九 池 九 客 专 ), 规 划 区 内 新 增 规 模 为 412 公 里, 投 资 亿 元 38 未 来, 皖 江 城 际 铁 路 网 规 划 的 着 手 实 施, 将 为 市 政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扩 展 巨 大 的 市 场 空 间 3)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投 资 建 设 步 入 快 车 道 合 肥 市 中 心 城 区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线 网 由 12 条 线 路 组 成, 总 长 约 公 里, 其 中 中 心 城 区 线 网 密 度 0.49 公 里 / 平 方 公 里, 设 换 乘 站 21 座 39 目 前, 合 肥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正 处 在 规 划 的 第 一 阶 段 (2009 年 年 ), 推 进 合 肥 地 铁 1 号 线 合 肥 地 铁 2 号 线 的 建 设 工 作, 形 成 十 字 形 的 基 本 骨 架 合 肥 地 铁 1 号 线 是 一 条 南 北 方 向 的 骨 干 线, 北 起 新 蚌 埠 路 与 汤 池 路 交 叉 口 北 侧, 终 点 在 滨 湖 新 区 规 划 的 广 西 路 与 遵 义 路 交 叉 路 口 东 侧, 全 线 长 公 里, 全 部 为 地 下 线, 共 设 置 车 站 23 座, 其 中 五 座 换 乘 枢 纽, 项 目 总 投 资 184 亿 元 ( 含 预 留 工 程 ), 预 计 在 2016 年 底 开 通 运 营 ; 合 肥 地 铁 2 号 线 是 一 条 东 西 方 向 的 骨 干 线, 西 起 长 江 西 路 与 长 宁 大 道 交 叉 口 东 侧, 终 点 在 长 江 东 路 与 大 众 路 交 叉 口 西 侧 全 线 长 公 里, 共 设 置 车 站 24 座, 全 为 地 下 线, 其 中 有 五 座 换 乘 枢 纽, 项 目 总 投 资 亿 元, 预 计 在 2017 年 中 开 通 运 营 1 号 线 2 号 线 是 合 肥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开 端, 未 来 合 肥 轨 道 交 通 将 会 四 通 八 达 皖 江 城 际 铁 路 网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合 肥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线 网 远 景 规 划 方 案
133 项 目 近 期, 合 肥 陆 续 开 工 建 设 3 号 线 4 号 线 5 号 线, 全 长 114 公 里 到 2020 年, 形 成 5 条 运 营 线 路 总 长 公 里 的 轨 道 交 通 网 络 起 止 点 线 段 长 度 ( 公 里 ) 车 站 ( 座 ) 投 资 总 长 地 下 ( 亿 元 )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 亿 元 / 公 里 ) 3 号 线 方 兴 大 道 站 - 相 城 路 站 号 线 侯 店 路 站 - 天 水 路 站 号 线 汲 桥 路 站 - 云 南 路 站 高 架 总 数 地 下 高 架 建 设 期 合 计 数 据 来 源 : 合 肥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 ) 40 随 着 城 镇 化 建 设 进 程 加 快, 未 来 几 年 符 合 申 请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标 准 的 省 内 城 市 逐 渐 增 加 目 前, 安 徽 省 芜 湖 淮 南 马 鞍 山 等 城 市 相 继 完 成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线 网 规 划 编 制, 部 分 城 市 选 择 有 轨 电 车 为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系 统, 并 进 行 线 网 规 划 40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快 速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的 通 知, 申 报 发 展 地 铁 的 城 市, 需 满 足 几 个 条 件 : 城 区 人 口 应 在 300 万 人 以 上, 地 方 财 政 一 般 预 算 收 入 在 100 亿 元 以 上,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达 到 1000 亿 元 以 上, 规 划 线 路 的 客 流 规 模 达 到 单 向 高 峰 每 小 时 3 万 人 以 上
134 规 划 名 称 芜 湖 市 城 市 快 速 轨 道 交 通 规 划 ( ) 淮 南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线 网 及 建 设 规 划 ( ) 马 鞍 山 市 轨 道 交 通 线 网 规 划 规 划 构 成 轨 道 交 通 线 网 由 中 心 城 区 城 市 轨 道 市 区 线 和 市 域 线 组 成 其 中, 中 心 城 区 市 区 线 网 为 5 条 线 路 组 成 的 放 射 状 线 网, 线 网 长 度 137 公 里, 设 站 89 座 ; 市 域 轨 道 交 通 网 由 4 条 线 路 组 成, 线 网 长 度 147 公 里,2020 年 前 建 设 1 2 号 线 全 线, 线 路 总 里 程 60 公 里 轨 道 交 通 线 网 由 6 条 线 组 成 环 线 + 放 射 状 线 网, 全 长 181.5km, 线 网 共 设 置 车 站 104 座, 采 用 跨 坐 式 单 轨 交 通 制 式 系 统 其 中,1 号 线 全 长 27.3km,2 号 线 全 长 32.6km,2 号 线 延 长 线 全 长 15.9km,3 号 线 全 长 24.6km,4 号 线 全 长 30.3km,5 号 线 全 长 32.7km,6 号 线 18.1km 近 期 (2014~2020 年 ) 规 划 建 设 1 号 线 和 2 号 线 规 划 方 案 由 6 条 线 组 成, 与 南 京 市 S1 S2 S3 等 轨 道 交 通 线 实 现 对 接, 线 路 总 长 195 公 里, 共 设 车 站 103 座 ; 近 期 建 设 1 2 号 线, 长 度 37.3 公 里, 总 投 资 亿 元 ( 四 ) 行 业 市 场 化 程 度 近 年 来,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市 场 化 程 度 较 高,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的 主 体 众 多, 参 与 主 体 的 形 式 也 多 元 化 截 至 2013 年 底, 全 国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数 量 已 达 19,231 家, 包 括 : 转 型 的 专 业 设 计 企 业 新 兴 的 民 营 设 计 事 务 所 改 制 后 的 设 计 企 业 外 资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外 资 设 计 事 务 所 等 同 时,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市 场 的 分 散 度 高, 以 江 苏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例, 作 为 经 济 发 达 省 份 的 上 市 省 级 院, 其 2012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相 较 于 全 国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仅 占 0.20%, 相 较 于 江 苏 省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仅 占 4.12% 41 ( 五 ) 进 入 本 行 业 的 主 要 障 碍 1 行 业 资 质 我 国 一 直 对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实 行 资 质 管 理, 颁 布 一 系 列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和 法 律 法 规, 对 从 事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的 企 业 资 质 做 出 规 定 申 请 从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需 在 注 册 资 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技 术 装 备 和 以 往 设 计 业 绩 等 方 面 满 足 相 应 的 要 求, 方 可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资 质 证 书, 在 资 质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工 程 设 计 活 动 2 技 术 人 才 41 江 苏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披 露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135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是 企 业 设 计 能 力 的 具 体 体 现 和 重 要 保 证, 也 是 成 功 参 与 行 业 竞 争 的 关 键 因 素 与 设 计 业 务 相 关 的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注 册 土 木 ( 岩 土 ) 工 程 师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注 册 公 用 设 备 工 程 师 注 册 化 工 工 程 师 注 册 环 保 工 程 师 等 专 业 人 才, 须 通 过 国 家 组 织 的 严 格 考 试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并 在 主 管 部 门 注 册, 方 能 按 执 业 范 围 开 展 工 作, 导 致 业 内 企 业 对 专 业 人 才 的 争 夺 较 为 激 烈 此 外,BIM 技 术 设 计 智 能 化 绿 色 节 能 环 保 等 领 域, 也 需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的 有 效 支 撑 3 区 域 市 场 一 方 面,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的 服 务 对 象 主 要 是 地 方 政 府 和 相 关 部 门 地 方 政 府 和 相 关 部 门 在 选 择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的 时 候, 仍 不 同 程 度 地 存 在 优 先 考 虑 当 地 或 本 部 门 企 业 的 现 象 另 一 方 面, 本 地 企 业 对 当 地 市 场 长 年 累 月 的 精 细 化 耕 作, 业 主 已 经 对 其 产 生 品 牌 依 赖 性 因 此,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行 业 具 有 一 定 地 域 性, 大 多 数 企 业 重 点 业 务 市 场 集 中 于 本 地, 跨 区 域 业 务 拓 展 成 效 不 佳 4 过 往 经 验 和 品 牌 声 誉 企 业 在 参 与 客 户 招 投 标 的 过 程 中, 以 往 项 目 业 绩 情 况 是 客 户 考 察 企 业 项 目 成 功 实 施 能 力 的 重 要 因 素 企 业 有 较 长 时 间 的 行 业 从 业 经 验 的 积 累 是 保 证 项 目 按 时 保 质 完 成 的 重 要 保 障 因 此, 行 业 中 有 成 功 设 计 管 理 运 作 经 验 的 企 业 能 够 持 续 承 接 项 目, 扩 大 市 场 份 额 同 时, 品 牌 和 市 场 声 誉 也 是 企 业 综 合 竞 争 力 的 体 现, 良 好 的 品 牌 和 市 场 声 誉 能 够 帮 助 企 业 取 得 客 户 的 信 任 ( 六 ) 影 响 行 业 发 展 的 有 利 因 素 和 不 利 因 素 1 有 利 因 素 (1) 政 策 因 素 近 年 来, 国 家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促 进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发 展 的 政 策 国 家 新 型 城 镇 化 发 展 规 划 ( ) 明 确 提 出 新 型 城 镇 化 发 展 要 求, 大 力 发 展 市 政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 皖 江 城 市 带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示 范 区 规 划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区 域 规 划 等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将 推 动 新 一 轮 的 投 资 建 设 高 潮, 为 城 市 规 划 市 政 工 程
136 交 通 设 计 等 业 务 带 来 巨 大 的 市 场 需 求 ;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指 出 在 十 二 五 期 间 基 本 建 成 国 家 快 速 铁 路 网 和 高 速 公 路 网, 初 步 形 成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十 二 五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规 划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网 规 划 等 文 件 都 对 支 持 我 国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行 业 发 展 作 出 了 具 体 的 规 划, 有 利 于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行 业 的 发 展 同 时, 国 家 也 积 极 促 进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充 分 竞 争, 不 仅 提 出 要 放 宽 对 外 资 的 投 资 准 入, 而 且 进 一 步 放 开 内 资 企 业 及 个 人 对 外 投 资, 允 许 发 挥 自 身 优 势 到 境 42 外 开 展 投 资 合 作, 允 许 自 担 风 险 到 各 国 各 地 区 自 由 承 揽 工 程 和 劳 务 合 作 项 目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进 文 化 创 意 和 设 计 服 务 与 相 关 产 业 融 合 发 展 意 见 提 出, 推 动 创 意 和 优 势 企 业 根 据 产 业 联 系, 实 施 跨 地 区 跨 行 业 跨 所 有 制 的 合 作,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设 计 单 位 或 文 化 服 务 企 业 走 出 去 推 动 文 化 等 服 务 业 领 域 有 序 开 放, 放 开 建 筑 设 计 领 域 外 资 准 入 限 制 未 来,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国 内 国 际 两 个 市 场 一 体 化 程 度 将 进 一 步 加 深, 越 来 越 多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参 与 国 际 竞 争, 尤 其 在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及 水 利 水 电 等 领 域 (2) 经 济 因 素 为 达 成 实 现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的 目 标, 到 2020 年 我 国 将 实 现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比 2010 年 翻 一 番, 未 来, 我 国 GDP 仍 将 保 持 平 稳 发 展 ; 同 时, 我 国 城 镇 化 水 平 也 将 不 断 提 升, 交 通 压 力 随 之 增 加, 因 此, 国 家 将 投 入 资 金 进 行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以 及 升 级 改 造, 以 构 建 高 效 的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这 将 带 动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持 续 发 展 当 前 我 国 经 济 较 平 稳, 进 入 社 会 发 展 的 新 常 态, 公 共 事 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仍 将 持 续, 这 必 将 带 动 城 市 规 划 市 政 等 行 业 的 发 展 (3) 环 保 因 素 随 着 社 会 的 进 步 和 发 展,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的 观 念 逐 渐 成 为 共 识, 宜 居 城 市 生 态 城 市 园 林 城 市 的 理 念 逐 渐 成 为 人 们 关 注 的 热 点, 这 些 转 变 都 将 带 来 城 市 发 展 理 念 的 转 变, 也 将 衍 生 相 关 建 设 和 产 品 需 求 (4) 科 技 因 素 42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公 报
137 随 着 智 慧 城 市 建 设 步 伐 加 快, 特 别 是 云 计 算 给 工 程 设 计 带 来 新 的 机 遇, 互 联 网 平 板 电 脑 传 感 设 备 这 些 新 技 术 的 诞 生 与 融 合 给 工 程 设 计 建 造 与 运 维 业 界 带 来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能 力 建 筑 信 息 建 模 (BIM) 综 合 项 目 协 同 和 信 息 移 动 化 正 在 成 为 行 业 趋 势 云 计 算 和 大 数 据 是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的 大 势 所 趋, 行 业 内 企 业 必 须 积 极 思 考 如 何 顺 势 而 为, 用 系 统 性 和 前 瞻 性 思 维 促 进 行 业 发 展 工 程 智 能 化 业 务 则 是 指 综 合 运 用 现 代 通 信 技 术 自 动 控 制 技 术 计 算 机 技 术 等 现 代 技 术, 将 工 程 建 设 改 造 成 为 智 能 化 的 过 程, 包 括 工 程 智 能 化 方 案 咨 询 规 划 设 计 定 制 开 发 设 备 提 供 施 工 管 理 系 统 集 成 及 增 值 服 务 工 程 业 主 一 般 对 其 涉 及 的 智 能 化 技 术 十 分 关 注, 这 也 导 致 设 计 单 位 需 要 不 断 加 大 科 研 力 度, 在 设 计 中 与 智 能 化 技 术 结 合, 方 能 构 建 核 心 竞 争 力 目 前 多 数 交 通 设 计 院 正 在 探 索 智 能 交 通 技 术,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也 提 出 未 来 要 加 强 对 城 市 智 能 化 公 共 交 通 与 服 务 系 统 的 开 发 和 应 用, 努 力 发 挥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技 术 在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建 设 中 的 作 用, 智 能 交 通 技 术 成 为 了 不 少 交 通 设 计 院 技 术 创 新 热 点 伴 随 未 来 设 计 与 智 能 技 术 的 结 合, 设 计 单 位 技 术 创 新 将 会 带 来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2 不 利 因 素 (1) 业 务 区 域 性 因 素 受 自 身 业 务 开 展 的 历 史 惯 性 以 及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地 方 政 府 导 向 的 影 响,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自 身 的 重 点 业 务 市 场 表 现 出 一 定 的 区 域 性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业 务 区 域 性, 使 得 大 多 数 企 业 的 业 务 集 中 在 本 地, 一 些 外 来 的 已 经 掌 握 先 进 设 计 理 念 和 技 术 的 优 秀 企 业 难 以 拓 展 跨 区 域 业 务, 不 利 于 行 业 的 先 进 技 术 推 广, 从 而 阻 碍 了 行 业 的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2) 人 才 竞 争 加 剧 因 素 工 程 咨 询 是 一 个 知 识 密 集 型 服 务 行 业, 人 才 对 于 设 计 企 业 至 关 重 要 高 端 专 业 人 才 相 对 于 行 业 规 模 而 言 仍 旧 稀 缺, 市 场 对 这 些 人 才 的 争 夺 也 比 较 激 烈 高 级 专 业 设 计 人 才 储 备 不 能 够 满 足 行 业 快 速 发 展 的 需 要,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了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的 发 展
138 ( 七 ) 行 业 技 术 水 平, 行 业 的 周 期 性 季 节 性 特 征 1 行 业 技 术 水 平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具 有 较 强 的 专 业 性, 对 行 业 技 术 有 较 高 的 要 求, 如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居 于 技 术 水 平 较 高 的 层 次, 需 具 备 丰 富 的 行 业 经 验 专 业 知 识 和 较 高 的 技 术 造 诣, 方 能 提 供 有 价 值 的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意 见 和 方 案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技 术 水 平 主 要 体 现 在 设 计 能 力 及 生 产 技 术 (1) 设 计 能 力 设 计 能 力 是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竞 争 能 力 最 主 要 的 体 现, 目 前, 行 业 内 设 计 技 术 成 熟 度 较 高, 在 某 些 领 域 已 经 达 到 了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如 特 大 型 桥 梁 设 计, 我 国 已 建 成 的 部 分 悬 索 桥 斜 拉 桥 拱 桥 梁 桥 中 已 分 别 跻 身 于 世 界 同 类 型 桥 梁 跨 径 前 列 近 年 来, 新 的 设 计 理 念 结 构 体 系 新 材 料 等 不 断 涌 现,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面 临 着 挑 战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需 要 不 断 改 善 优 化 技 术 水 平, 将 挑 战 转 变 成 行 业 内 企 业 技 术 进 步 的 推 动 引 擎, 从 而 引 导 整 个 行 业 的 技 术 革 新 和 优 化 提 升 技 术 水 平 的 关 键 因 素 在 于 人 才 未 来, 高 级 设 计 人 才 将 是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最 核 心 的 资 源 行 业 内 企 业 越 来 越 意 识 到 具 有 高 水 平 设 计 能 力 及 创 新 精 神 设 计 人 才 的 重 要 性, 积 极 通 过 与 政 府 合 作 引 导 企 业 自 主 提 升 外 部 引 进 等 各 种 方 式 培 育 并 留 住 设 计 人 才, 从 而 不 断 提 升 行 业 设 计 水 平 (2) 生 产 技 术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的 生 产 主 要 是 根 据 设 计 方 案 绘 制 相 关 图 纸, 其 经 历 手 工 制 图 - 计 算 机 辅 助 制 图 - 计 算 机 辅 助 设 计 三 阶 段 计 算 机 辅 助 设 计 (CAD) 经 过 几 十 年 的 发 展, 也 经 历 了 巨 大 的 变 迁, 随 着 高 性 能 计 算 机 的 研 制 成 功 和 计 算 机 的 普 及 Internet 网 络 和 并 行 技 术 的 发 展, 异 地 协 同 虚 拟 设 计 和 实 时 仿 真 也 在 CAD 中 得 到 了 广 泛 应 用, 使 CAD 系 统 从 最 初 只 能 应 用 于 制 图 CAD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具 有 可 视 化 集 成 化 智 能 化 网 络 化 特 点 的 CAD 系 统, 这 大 大 提 高 了 产 品 开 发 速 度, 缩 短 产 品 开 发 周 期 2 行 业 的 周 期 性 季 节 性 特 征
139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发 展 和 规 模 与 国 家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建 设 变 化 与 规 模 具 有 密 切 关 系 国 家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建 设 又 与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具 有 一 定 关 联 性, 在 国 民 经 济 持 续 发 展 时 期, 国 家 会 相 应 规 模 化 的 进 行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建 设, 从 而 满 足 经 济 发 展 要 求 ; 反 之, 国 家 会 有 所 控 制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建 设 过 去 几 十 年 来, 国 民 经 济 持 续 发 展, 城 市 化 进 程 也 加 速 推 进, 相 应 推 动 国 家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建 设, 从 而 带 动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持 续 发 展, 目 前 没 有 表 现 出 明 显 周 期 性 受 客 户 结 构 因 素 影 响, 公 司 收 入 表 现 出 轻 微 的 季 节 性 特 征 ( 八 ) 行 业 的 上 下 游 1 行 业 产 业 链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与 上 下 游 产 业 的 供 应 关 系 为 :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从 上 游 行 业 采 购 日 常 办 公 用 品 办 公 设 备 系 统 软 件 等 产 品, 以 及 图 文 打 印 等 服 务 ; 然 后 利 用 上 述 产 品 和 服 务 生 产 并 输 出 各 等 级 公 路 大 型 桥 梁 隧 道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站 等 设 计 文 件 ; 下 游 行 业 根 据 相 关 图 纸 和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施 工 并 最 终 形 成 交 通 工 程 实 体 2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与 上 下 游 的 关 系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日 常 办 公 及 研 究 工 具 设 计 所 需 专 业 基 础 材 料 供 应 市 场 化 程 度 高, 不 存 在 依 赖 特 定 供 应 商 的 情 形, 本 公 司 与 上 游 产 业 不 存 在 紧 密
140 关 联 ;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对 下 游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具 有 较 强 依 附 性 未 来, 随 着 宏 观 经 济 平 稳 增 长 和 城 镇 化 水 平 提 升, 我 国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仍 将 保 持 一 定 规 模, 相 应 将 有 利 于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发 展 三 发 行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 一 ) 发 行 人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及 其 变 化 情 况 在 安 徽 省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中, 发 行 人 在 科 研 水 平 人 才 机 制 品 牌 等 方 面 都 具 有 较 明 显 的 比 较 优 势, 市 场 占 有 率 在 安 徽 地 区 领 先, 处 于 安 徽 省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前 列 2012 年 和 2013 年, 发 行 人 在 全 国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均 为 0.13%; 发 行 人 在 安 徽 省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分 别 是 5.04% 和 5.25% 项 目 2012 年 2013 年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 亿 元 ) 全 国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业 务 收 入 ( 亿 元 ) 5, , 发 行 人 全 国 市 场 占 有 率 (%) 安 徽 省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业 务 收 入 ( 亿 元 ) 发 行 人 省 内 市 场 占 有 率 (%) 未 来, 随 着 公 司 科 研 技 术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的 不 断 完 善 和 设 计 能 力 的 不 断 提 升, 公 司 业 务 承 接 能 力 将 不 断 提 高 同 时, 分 支 机 构 的 建 设 将 有 利 于 提 高 公 司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公 司 业 务 重 心 将 立 足 安 徽 走 向 全 国 这 些 都 使 得 公 司 竞 争 优 势 进 一 步 强 化, 有 利 于 公 司 竞 争 地 位 和 市 场 占 有 率 进 一 步 提 升 ( 二 ) 竞 争 格 局 从 企 业 背 景 来 看, 我 国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主 要 区 分 为 下 列 主 体 : 企 业 类 别 大 型 交 运 业 国 企 下 属 咨 询 单 位 及 部 属 院 等 说 明 包 括 中 交 系 统 的 一 公 院 二 公 院 公 规 院 中 咨 集 团 等 专 业 性 公 路 设 计 咨 询 单 位, 以 及 中 交 二 航 院 中 铁 四 院 等 凭 借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向 公 路 设 计 行 业 渗 透 的 企 业, 其 专 业 配 备 齐 全, 人 才 技 术 优 势 明 显, 品 牌 实 力 突 出, 占 据 着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高 端 市 场, 在 省 级 高 等 级 公 路 市 场 上 亦 具 有 非 常 强 的 竞 争 力 全 国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营 业 收 入 - 工 程 总 承 包 收 入 -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安 徽 省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营 业 收 入 - 工 程 总 承 包 收 入 -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141 省 级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其 他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包 括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交 通 设 计 院 公 路 设 计 院 交 通 科 学 院 地 市 级 公 路 院 等 近 年 来, 这 类 单 位 多 数 完 成 改 制, 主 要 由 国 资 委 地 方 交 通 投 融 资 平 台 或 其 他 国 资 公 司 管 理 这 类 设 计 院 由 于 历 史 悠 久, 在 业 绩 技 术 及 其 人 才 等 方 面 具 有 较 深 厚 的 沉 淀 和 积 累, 同 时, 凭 借 与 公 路 建 设 主 管 政 府 部 门 之 间 的 紧 密 联 系, 在 地 方 高 等 级 公 路 市 场 上 具 备 较 大 优 势 其 中, 部 分 民 营 性 质 交 通 设 计 院 通 过 股 份 制 改 造 基 本 建 立 起 了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并 与 当 地 公 路 主 管 部 门 的 历 史 渊 源, 使 得 他 们 不 仅 在 本 地 的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市 场 有 所 突 破, 且 在 业 务 转 型 区 域 扩 张 等 方 面 亦 取 得 成 绩 ; 另 外, 一 些 设 计 企 业 由 于 规 模 小 资 质 有 限, 主 要 承 担 小 型 项 目 或 扮 演 大 中 型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的 劳 务 提 供 商 的 角 色, 但 其 具 有 机 制 灵 活 成 本 低 负 担 小 优 势, 近 年 来 也 有 所 发 展 ( 三 ) 行 业 内 主 要 竞 争 对 手 发 行 人 专 注 于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范 围 涵 盖 高 速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城 市 交 通 水 运 等 领 域 这 些 领 域 在 安 徽 省 的 主 要 竞 争 对 手 包 括 : 中 交 第 一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交 一 公 院 ) 中 交 第 二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交 二 公 院 ) 中 交 第 二 航 务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交 二 航 院 ) 江 苏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江 苏 交 规 院 ) 等, 同 时 考 虑 到 这 些 企 业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跨 区 域 发 展 程 度 较 高, 也 是 发 行 人 国 内 市 场 的 主 要 竞 争 对 手 企 业 名 称 中 交 一 公 院 中 交 二 公 院 中 交 二 航 院 江 苏 交 规 院 概 况 前 身 为 交 通 部 公 路 总 局 设 计 第 五 分 局, 后 更 名 为 交 通 部 第 一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院, 现 隶 属 中 国 交 通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我 国 公 路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咨 询 领 域 大 型 骨 干 企 业 拥 有 包 括 工 程 咨 询 甲 级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甲 级 公 路 市 政 建 筑 等 行 业 设 计 甲 级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甲 级 公 路 工 程 及 桥 隧 专 项 试 验 检 测 甲 级 测 绘 甲 级 建 设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以 及 项 目 管 理 等 在 内 的 各 类 各 级 资 质 具 有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 公 路 市 政 建 筑 轨 道 ) 咨 询 监 理 测 绘 招 标 代 理 水 土 保 持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 风 景 园 林 等 国 家 甲 级 资 质 拥 有 一 批 咨 询 ( 投 资 ) 港 航 岩 土 公 用 设 备 电 气 化 工 造 价 监 理 等 专 业 的 注 册 工 程 师 和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师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等 从 业 人 员 ; 持 有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类 甲 级 和 工 程 测 绘 海 洋 测 绘 级 工 程 咨 询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等 多 项 甲 级 资 质 致 力 于 提 供 道 路 桥 梁 隧 道 轨 道 铁 路 港 口 航 道 船 闸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景 观 环 境 智 能 交 通 的 规 划 咨 询 勘 察 设 计 科 研 试 验 检 测 监 理 和 项 目 管 理 等 相 关 领 域 的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江 苏 交 规 院 具 有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工 程 咨 询 甲 级 资 质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142 机 构 甲 级 资 质 公 路 工 程 及 机 电 工 程 监 理 甲 级 资 质, 公 路 工 程 综 合 公 路 工 程 桥 隧 工 程 专 项 水 运 工 程 材 料 水 运 工 程 结 构 甲 级 试 验 检 测 资 质 ( 四 ) 发 行 人 的 竞 争 优 劣 势 分 析 1 发 行 人 竞 争 优 势 (1) 发 行 人 具 有 区 域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领 先 优 势 发 行 人 是 安 徽 省 交 通 领 域 取 得 资 质 最 为 齐 全 的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也 是 安 徽 省 唯 一 同 时 拥 有 公 路 行 业 和 水 运 行 业 甲 级 设 计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承 接 公 路 特 大 桥 梁 特 长 隧 道 交 通 工 程 等 公 路 行 业 和 港 口 工 程 通 航 建 筑 工 程 航 道 工 程 水 上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港 口 装 卸 工 艺 等 水 运 行 业 设 计 业 务, 不 受 规 模 限 制 ; 同 时 公 司 还 拥 有 市 政 行 业 ( 道 路 桥 梁 城 市 隧 道 排 水 ) 专 业 甲 级 设 计 资 质, 市 政 行 业 ( 燃 气 工 程 轨 道 交 通 除 外 ) 行 业 乙 级 设 计 资 质,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甲 级 设 计 资 质, 风 景 园 林 专 项 设 计 资 质, 水 利 行 业 河 道 治 理 乙 级 设 计 资 质 等 众 多 的 跨 行 业 的 设 计 资 质 为 公 司 的 业 务 获 得 了 广 泛 的 准 入 门 槛, 可 以 在 房 建 工 程 住 宅 小 区 市 政 道 路 桥 梁 给 排 水 景 观 环 境 水 环 境 绿 化 污 水 处 理 厂 泵 站 路 灯 照 明 河 道 工 程 治 理 等 领 域 开 展 相 关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除 拥 有 众 多 的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外, 公 司 还 取 得 了 国 家 发 改 委 颁 发 的 公 路 岩 土 工 程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港 口 河 海 工 程 工 程 测 量 水 文 地 质 等 多 项 甲 级 工 程 咨 询 资 质, 服 务 涵 盖 规 划 咨 询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评 估 咨 询 等 范 围 ; 公 司 取 得 了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可 承 担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岩 土 工 程 水 文 地 质 勘 察 工 程 测 量 业 务 ( 海 洋 工 程 勘 察 除 外 ), 其 规 模 不 受 限 制 ; 公 司 同 时 还 拥 有 公 路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综 合 甲 级 水 运 工 程 材 料 检 测 甲 级 水 运 工 程 结 构 检 测 乙 级 公 路 和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甲 级, 取 得 了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乙 级 编 制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乙 级 等 资 质 (2) 发 行 人 具 有 多 专 业 集 成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发 行 人 具 备 道 路 桥 梁 隧 道 智 能 交 通 港 口 航 道 排 水 管 网 污 水 处 理 厂 房 建 城 市 隧 道 环 境 卫 生 等 多 专 业 协 同 设 计 能 力, 为 客 户 提 供 集 成 式 解 决 方 案, 并 跨 行 业 进 行 借 鉴 和 创 新 如 将 港 口 行 业 软 土 地 基 处 理 先 进 技 术 应 用 到 公 路 行 业 ; 将 公 路 行 业 的 路 面 设 计 理 论 借 鉴 到 市 政 道 路 路 面 设 计 中 ;
143 将 具 有 文 化 特 色 的 当 地 地 方 建 筑 引 入 到 高 速 公 路 服 务 区 和 收 费 站 建 筑 结 构 中, 不 少 房 建 工 程 已 成 为 高 速 公 路 上 的 标 志 性 建 筑 ; 把 高 速 公 路 智 能 交 通 设 计 和 城 市 智 能 交 通 设 计 相 结 合, 形 成 联 网 运 营 发 行 人 还 具 备 一 体 化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不 仅 能 为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勘 察 设 计, 还 可 以 提 供 工 程 咨 询 工 程 检 测 工 程 监 理 路 用 材 料 再 生 利 用 等 业 务, 通 过 一 体 化 综 合 服 务, 在 满 足 客 户 高 品 质 要 求 的 同 时 深 入 发 掘 产 业 链 价 值, 形 成 业 务 线 间 的 互 动 这 种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不 仅 体 现 在 产 业 链 的 延 伸, 还 体 现 在 业 务 拓 展 方 面, 公 司 具 备 综 合 交 通 服 务 水 平, 能 够 提 供 路 水 城 立 体 交 通 服 务, 形 成 无 缝 枢 纽 一 体 化 目 标 (3) 在 大 跨 度 高 墩 特 殊 结 构 市 政 景 观 桥 梁 设 计 领 域,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内 具 有 领 先 地 位 截 止 2014 年 末, 安 徽 省 境 内 跨 越 长 江 共 建 设 特 大 型 公 路 桥 梁 6 座, 公 司 累 计 独 立 设 计 1 座, 主 持 设 计 3 座 其 中, 公 司 主 持 设 计 的 马 鞍 山 长 江 公 路 大 桥, 左 汊 为 主 跨 2x1080 三 塔 双 跨 悬 索 桥, 跨 径 在 同 期 同 类 型 桥 型 中 世 界 第 一, 右 汊 为 世 界 首 座 曲 线 拱 塔 混 凝 土 斜 拉 桥 ; 公 司 独 立 完 成 设 计 的 芜 湖 长 江 二 桥 采 用 的 四 索 面 回 转 鞍 体 技 术 为 世 界 首 创, 由 此 得 到 的 成 果 同 向 回 转 拉 索 锚 固 定 系 研 究 获 得 了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特 等 奖, 芜 湖 长 江 二 桥 设 计 项 目 在 2014 年 度 获 得 了 全 球 BE 创 新 奖, 是 中 国 桥 梁 领 域 获 此 殊 荣 的 第 一 家 这 些 长 江 大 桥 的 设 计 代 表 了 公 司 大 跨 度 特 殊 结 构 桥 梁 水 平 处 于 行 业 领 先, 具 有 国 际 影 响 力 马 鞍 山 长 江 大 桥 : 主 缆 突 破 3000 米, 首 次 用 塔 梁 固 结 体 系, 国 内 首 座 拱 型 塔 三 塔 斜 拉 桥 芜 湖 长 江 二 桥 : 跨 径 全 长 1622 米 主 梁 为 扁 平 闭 口 流 线 型 正 交 异 性 板 钢 箱 梁 公 司 设 计 以 环 巢 湖 大 道 南 淝 河 大 桥 固 镇 县 浍 河 二 桥 四 川 松 潘 岷 江 源 兴 川 大 桥 为 代 表 的 一 批 具 有 特 色 的 市 政 景 观 桥 梁 其 中, 四 川 松 潘 岷 江 源 兴 川 大
144 桥 桥 梁 整 体 造 型 新 颖, 具 有 浓 郁 的 藏 文 化 特 色, 获 2011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一 等 奖 在 高 墩 桥 梁 方 面, 公 司 也 具 备 丰 富 的 设 计 经 验 安 徽 省 第 一 高 墩 桥 梁 六 安 至 岳 西 高 速 公 路 磨 子 潭 大 桥, 墩 高 96 米, 由 公 司 独 立 完 成 设 计 (4) 发 行 人 具 有 在 山 岭 重 丘 区 高 速 公 路 重 大 项 目 实 践 经 验 针 对 山 区 公 路 特 点, 经 过 大 量 的 项 目 经 验 积 累 和 技 术 创 新, 公 司 在 山 区 高 速 公 路 地 形 地 质 选 线 技 术 高 边 坡 加 固 及 处 理 技 术 滑 坡 防 治 技 术 路 基 防 护 及 排 水 综 合 设 计 技 术 高 墩 桥 梁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岩 质 边 坡 绿 化 技 术 红 砂 岩 处 理 技 术 等 山 区 公 路 建 设 难 点 技 术 问 题 上 取 得 突 破, 形 成 了 成 套 技 术, 在 行 业 内 具 有 领 先 地 位, 不 少 技 术 研 究 成 果 获 得 国 家 和 省 级 奖 项, 如 京 台 高 速 皖 南 段 建 设 创 新 成 套 技 术 研 究 获 得 了 中 国 公 路 科 学 技 术 一 等 奖 山 区 高 墩 大 跨 度 连 续 钢 构 桥 温 度 与 温 度 荷 载 模 式 研 究 获 得 了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二 等 奖 山 区 高 速 公 路 高 边 坡 动 态 设 计 及 施 工 控 制 技 术 系 统 研 究 获 得 了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二 等 奖 这 些 技 术 可 以 在 全 国 山 区 高 速 公 路 设 计 建 设 管 理 养 护 等 方 面 广 泛 应 用, 有 效 降 低 筑 路 成 本 提 高 使 用 品 质 节 约 了 大 量 资 源 和 资 金
145 铜 陵 至 黄 山 高 速 公 路 : 山 区 高 速 公 路 中, 国 内 首 次 成 功 实 现 全 线 隧 道 的 零 开 挖 进 洞 荣 获 2010 年 度 公 路 交 通 优 秀 设 计 一 等 奖 2011 年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奖 六 安 至 武 汉 高 速 公 路 : 地 形 地 质 复 杂, 桥 隧 比 高 工 程 大 获 2012 年 度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公 路 交 通 优 秀 设 计 一 等 奖, 其 大 别 山 隧 道 群 获 得 第 十 一 届 詹 天 佑 奖 沿 江 高 速 公 路 : 地 质 构 造 及 岩 性 极 其 复 杂, 伴 有 溶 洞 采 空 区 软 弱 土 滑 坡 软 基 土 洞 崩 塌 液 化 砂 土 等 不 良 地 质 病 害, 获 中 国 土 木 学 会 第 十 二 届 詹 天 佑 奖 (5) 在 城 市 隧 道 和 山 区 长 大 隧 道 领 域, 公 司 设 计 技 术 实 力 较 强 公 司 的 隧 道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和 研 发 能 力 较 强, 完 成 了 众 多 山 区 公 路 特 长 隧 道 及 城 市 隧 道 工 程 设 计, 在 隧 道 围 岩 支 护 洞 门 型 式 隧 道 防 排 水 通 风 和 照 明 等 细 分 专 业 技 术 上 实 力 突 出 同 时, 公 司 依 托 项 目, 在 浅 埋 大 跨 连 拱 隧 道 复 杂 地 质 条 件 下 长 连 拱 隧 道 通 透 肋 式 拱 梁 傍 山 隧 道 隧 道 施 工 阶 段 围 岩 分 级 隧 道 半 导 体 照 明 (LED) 综 合 节 能 等 方 面 进 行 技 术 研 究, 部 分 成 果 获 得 国 家 级 和
146 省 级 奖 项, 如 龙 山 浅 埋 大 跨 连 拱 隧 道 动 态 反 馈 与 施 工 控 制 技 术 研 究 获 得 了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二 等 奖 复 杂 地 质 条 件 下 长 连 拱 隧 道 设 计 施 工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获 得 了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三 等 奖 通 透 肋 式 拱 梁 傍 山 隧 道 修 建 技 术 研 究 获 得 了 中 国 公 路 科 学 技 术 二 等 奖 山 岭 隧 道 施 工 管 理 安 全 控 制 新 技 术 研 究 获 得 了 中 国 公 路 科 学 技 术 二 等 奖 隧 道 半 导 体 照 明 (LED) 综 合 节 能 技 术 研 究 获 得 了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截 至 目 前, 公 司 所 完 成 的 隧 道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获 国 家 部 省 级 以 上 以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奖 为 代 表 的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和 科 技 进 步 奖 等 数 十 项, 并 取 得 若 干 发 明 专 利 与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龙 瀑 隧 道 : 国 内 唯 一 一 座 半 明 半 暗 的 通 透 肋 式 拱 梁 异 型 结 构 隧 道 荣 获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科 技 进 步 一 等 奖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二 等 奖 佛 岭 隧 道 : 具 有 完 善 的 通 风 照 明 消 防 供 配 电 监 控 及 中 央 控 制 管 理 系 统 获 中 国 勘 察 学 会 2012 年 度 公 路 交 通 优 秀 设 计 二 等 奖 (6) 具 备 在 复 杂 地 形 和 特 殊 地 质 条 件 下 的 勘 察 设 计 能 力 近 年 来, 公 司 在 保 持 安 徽 省 地 区 区 域 领 先 地 位 的 同 时, 积 极 布 局 全 国 市 场, 特 别 是 加 大 对 国 家 政 策 支 持 的 西 部 地 区 的 市 场 开 拓 力 度, 取 得 了 积 极 的 成 果
147 在 云 南 新 疆 甘 肃 内 蒙 古 西 藏 四 川 重 庆 青 海 等 西 部 省 份 都 取 得 了 项 目, 这 些 项 目 地 形 地 质 复 杂, 技 术 难 度 处 于 全 国 前 列, 公 司 圆 满 高 质 量 的 完 成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这 些 项 目 的 顺 利 完 成, 标 志 着 公 司 具 备 在 复 杂 地 形 和 特 殊 地 质 条 件 下 的 勘 察 设 计 能 力 随 着 一 带 一 路 国 家 大 战 略 和 西 部 大 开 发 的 实 施, 公 司 在 市 场 竞 争 中 已 形 成 了 一 定 的 技 术 优 势 云 南 麻 柳 湾 至 昭 通 高 速 公 路 : 在 复 杂 地 形 地 质 条 件 下 的 公 路 选 线 碎 石 土 地 区 公 路 支 挡 结 构 物 大 型 滑 坡 体 治 理 大 跨 径 高 墩 桥 梁 高 地 震 烈 度 区 结 构 安 全 性 岩 堆 地 区 隧 道 修 建 技 术 路 域 生 态 环 境 等 山 区 公 路 修 建 的 技 术 难 题 上 取 得 了 突 破 (7) 在 市 政 工 程 领 域, 公 司 具 有 品 牌 和 多 专 业 协 同 优 势 市 政 工 程 业 务 包 括 市 政 道 路 城 市 立 交 城 市 桥 梁 与 隧 道 排 水 给 水 市 政 排 水 泵 站 污 水 处 理 水 环 境 治 理 园 林 景 观 等 项 目 的 咨 询 设 计 科 研 规 划 规 范 与 标 准 编 制 工 作 伴 随 我 国 城 镇 化 推 进, 公 司 在 市 政 工 程 领 域 的 项 目 设 计 中 积 累 了 丰 富 经 验, 取 得 了 业 绩 和 成 果, 并 形 成 了 一 支 具 有 规 模 与 潜 力 的 专 业 队 伍
148 环 巢 湖 旅 游 大 道 : 设 计 融 合 旅 游 交 通 防 洪 三 大 功 能 定 位, 充 分 利 用 环 巢 湖 的 自 然 和 人 文 景 观, 将 环 湖 十 景 串 联 起 来 金 寨 现 代 产 业 园 区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 箱 涵 结 构, 入 仓 管 线 有 给 水 管 电 缆 弱 电 电 缆, 实 现 城 市 道 路 地 下 空 间 有 效 利 用 和 管 线 管 理 的 整 合 (8) 发 行 人 拥 有 较 强 的 研 发 实 力 公 司 具 有 自 主 创 新 的 技 术 开 发 能 力, 已 经 制 定 了 公 司 科 研 战 略 规 划 及 管 理 办 法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程 序, 明 确 了 公 司 的 科 技 创 新 方 向,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研 发 组 织 机 构 体 系, 制 定 了 富 有 成 效 的 研 发 激 励 制 度, 与 同 济 大 学 东 南 大 学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等 高 校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科 研 和 人 才 培 养 合 作 关 系 近 年 来, 发 行 人 完 成 科 研 课 题 近 百 项, 多 项 成 果 达 到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和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一 些 成 果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或 先 进 水 平 公 司 近 年 来 获 得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奖 3 项, 获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奖 46 项 勘 察 设 计 奖 29 项 工 程 咨 询 奖 19 项 工 程 管 理 奖 4 项 和 集 体 奖 10 项, 出 版 专 著 或 标 准 9 本, 获 取 专 利 38 项, 其 中 发 明 专 利 6 项, 撰 写 各 类 论 文 过 千 篇, 其 中 发 表 在 核 心 期 刊 杂 志 上 的 论 文 过 百 篇, 研 发 中 心 在 成 果 转 化 及 产 业 化 方 面 力 耕 不 辍, 这 些 成 果 积 极 应 用 于 国 内 外 公 路 运 输 行 业 新 建 ( 扩 ) 改 建 工 程 中,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最 终 取 得 的 成 果 不 仅 能 对 现 有 的 规 范 进 行 补 充 与 完 善, 而 且 能 够 直 接 指 导 工 程 实 践 发 行 人 是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公 路 节 能 环 保 研 发 中 心 的 技 术 依 托 单 位, 该 中 心 是 交 通 运 输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第 一 家 以 设 计 单 位 为 依 托 的 节 能 环 保 研 发 中 心 主 要 围
149 绕 废 旧 材 料 循 环 利 用 技 术 节 能 环 保 新 材 料 新 技 术 开 发 以 及 节 能 环 保 新 产 品 研 发 等 方 向 开 展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产 品 的 技 术 研 究, 强 化 科 技 成 果 向 行 业 工 程 化 应 用 与 产 业 化 推 广, 提 升 行 业 科 技 含 量 重 点 研 发 废 旧 材 料 及 废 弃 物 的 循 环 利 用 技 术 公 路 节 能 环 保 新 材 料 利 用 技 术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发 行 人 在 三 维 设 计 技 术 的 研 发 与 应 用 成 果 在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处 于 国 内 领 先 地 位, 在 国 内 还 普 遍 使 用 二 维 技 术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已 经 掌 握 了 桥 梁 工 程 道 路 工 程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水 运 工 程 中 三 维 设 计 核 心 技 术, 可 以 进 行 基 于 参 数 化 技 术 的 结 构 设 计, 数 字 化 的 产 品 交 付 ; 并 在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BIM 技 术 应 用 方 面 取 得 了 丰 硕 的 成 果 发 行 人 的 桥 梁 诊 断 与 加 固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是 合 肥 市 研 发 平 台 依 托 单 位, 主 要 是 对 桥 梁 诊 断 和 加 固 进 行 前 瞻 性 的 新 技 术 研 发, 以 满 足 桥 梁 诊 断 与 加 固 改 造 的 需 要 2014 年 9 月 11 日, 安 徽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等 7 部 门 联 合 发 文 关 于 公 布 省 认 定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名 单 的 通 知 ( 皖 经 信 科 技 号 ), 确 定 公 司 为 安 徽 省 认 定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9) 富 有 成 效 的 激 励 机 制 下 的 人 才 队 伍 优 势 人 才 是 核 心 资 源, 公 司 的 人 才 优 势 突 出 表 现 在 拥 有 一 支 高 素 质 年 轻 化 专 业 化 和 经 验 丰 富 结 构 合 理 服 务 意 识 强 的 人 才 队 伍 技 术 人 员 多 长 期 从 事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勘 察 设 计 工 程 检 测 和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专 业 涉 及 路 桥 隧 道 岩 土 环 保 给 排 水 景 观 智 能 交 通 等 众 多 领 域, 具 有 丰 富 的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及 实 践 操 作 能 力 发 行 人 一 直 非 常 重 视 人 才 的 吸 引 培 养 激 励, 一 直 强 调 以 人 为 本 的 企 业 文 化, 并 在 具 体 的 制 度 管 理 考 核 奖 惩 等 方 面 突 出 对 人 才 的 重 视, 在 提 升 原 有 骨 干 人 才 的 积 极 性 的 同 时, 注 重 不 断 吸 纳 新 的 人 才 加 入, 已 形 成 了 梯 度 完 善 专 业 广 泛 的 人 才 储 备, 为 发 行 人 的 发 展 提 供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2 发 行 人 竞 争 劣 势 发 行 人 长 期 专 注 于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并 在 行 业 中 形 成 了 一 定 的 优 势, 但 在 安 徽 省 外 地 区 拓 展 业 务 时, 与 当 地 的 设 计 院 相 比, 客 户 关 系 和 市 场 资 源 方
150 面 优 势 不 明 显 近 年 来, 公 司 加 大 在 安 徽 省 外 市 场 的 开 拓 力 度 2015 年 1 至 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及 2012 年 度, 来 自 安 徽 省 外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9, 万 元 9, 万 元 7, 万 元 及 7, 万 元, 分 别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比 例 为 27.02% 12.18% 9.92% 和 11.25% 公 司 计 划 扩 大 市 场 布 局, 加 大 省 外 业 务 规 模 和 承 接 力 度, 本 次 首 发 的 募 投 项 目 之 一 便 是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寻 求 更 大 步 伐 的 突 破 业 务 区 域 性 拘 囿 四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具 体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主 要 提 供 道 路 桥 梁 岩 土 与 隧 道 工 程 水 运 工 程 与 市 政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管 理 等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核 心 业 务 是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业 务 本 公 司 通 过 为 公 路 水 运 市 政 等 领 域 的 工 程 建 设 提 供 规 划 研 究 工 程 勘 察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管 理 等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取 得 相 应 收 入 1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本 公 司 已 取 得 住 建 部 颁 发 的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资 质 等 级 为 公 路 行 业 甲 级 ; 水 运 行 业 ( 港 口 工 程 ) 专 业 乙 级 ; 市 政 行 业 ( 排 水 工 程 道 路 工 程 桥 梁 工 程 城 市 隧 道 工 程 ) 专 业 甲 级 ; 建 筑 行 业 ( 建 筑 工 程 ) 甲 级 公 司 已 取 得 住 建 部 颁 发 的 工 程 勘 察 证 书, 资 质 等 级 为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类 甲 级 公 司 目 前 提 供 的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 公 路 与 市 政 道 路 领 域 主 要 承 担 总 体 路 线 大 型 枢 纽 互 通 路 基 ( 特 殊 路 基 ) 路 面 桥 梁 ( 隧 道 ) 交 叉 景 观 环 保 等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 桥 梁 领 域 主 要 承 担 总 体 结 构 桥 梁 健 康 检 测 桥 梁 加 固 等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 水 运 领 域 主 要 承 担 港 口 航 道 船 闸 防 波 堤 等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 建 筑 领 域 主 要 承 担 高 速 公 路 房 建 工 程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汽 车 客 运 站 物 流 中 心 办 公 楼 宇 工 业 厂 房 等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 景 观 领 域 主 要 承 担 相 关 专 业 的 景 观 理 念 总 体 方 案 景 观 设 计 2 咨 询 研 发 业 务
151 公 司 已 取 得 国 家 发 改 委 颁 发 的 公 路 港 口 河 海 工 程 建 筑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市 政 交 通 道 路 ) 等 专 业 工 程 咨 询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服 务 范 围 涉 及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发 改 委 令 第 29 号 ) 所 界 定 的 内 容 公 司 目 前 主 要 提 供 的 咨 询 研 发 服 务 包 括 :(1) 战 略 区 域 及 专 项 规 划 ;(2) 城 乡 规 划 ;(3) 项 目 建 议 书 预 可 行 性 和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4) 评 估 咨 询 ;(5) 后 评 价 ;(6) 专 题 专 项 研 究 ;(7) 其 他 咨 询 3 试 验 检 测 业 务 公 司 在 公 路 工 程 方 面 已 取 得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综 合 甲 级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等 级 证 书 ; 在 水 运 工 程 方 面 已 取 得 水 运 工 程 材 料 甲 级 和 水 运 工 程 结 构 乙 级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等 级 证 书, 可 承 担 相 应 的 检 测 业 务 公 司 通 过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中 心 ( 第 三 方 试 验 室 ) 或 派 驻 方 式 承 担 公 路 水 运 交 通 工 程 领 域 项 目 业 主 各 级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社 会 各 单 位 委 托 的 原 材 料 检 测 施 工 过 程 监 测 监 控 中 间 质 量 督 查 交 竣 工 验 收 质 量 检 测 评 定 以 及 仲 裁 性 质 的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出 具 试 验 检 测 报 告, 收 取 相 应 的 试 验 检 测 及 评 价 费 用 4 工 程 管 理 业 务 公 司 拥 有 公 路 工 程 及 机 电 工 程 监 理 甲 级 资 质, 主 要 从 事 的 业 务 包 括 : (1) 工 程 监 理 公 司 受 客 户 委 托, 根 据 国 家 批 准 的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文 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合 同 及 其 它 合 同, 对 工 程 建 设 实 施 的 监 督 管 理 (2) 项 目 管 理 公 司 受 项 目 出 资 人 委 托 对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等 全 过 程 进 行 管 理, 直 至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后 交 付 使 用 人 公 司 主 要 提 供 项 目 实 施 期 的 项 目 管 理 服 务, 按 项 目 进 度 收 取 服 务 费 ( 二 )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流 程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是 为 公 路 水 运 市 政 等 领 域 工 程 建 设 提 供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管 理 等 专 业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具 体 的 项 目 因 业 务 不 同, 流 程 会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区 别, 需 要 根 据 业 主 的 需 求 进 行 确 定 但 是,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总 流 程 基 本 一 致, 具 体 如 下 :
152 项 目 立 项 项 目 策 划 阶 段 设 计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复 核 复 核 复 核 审 查 审 查 审 查 绘 制 绘 制 绘 制 质 量 审 查 质 量 审 查 质 量 审 查 晒 图 签 字 盖 章 外 部 交 付 审 查 项 目 收 尾 (1) 项 目 策 划 阶 段 1) 任 命 项 目 决 策 组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审 定 人 项 目 决 策 组 对 项 目 的 范 围 进 度 时 间 成 本 质 量 最 终 结 果 进 行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对 于 大 型 和 一 般 的 设 计 类 项 目 均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项 目 审 定 人, 同 时 根 据 项 目 的 特 点 可 以 设 置 多 名 审 定 人 其 他 项 目 的 项 目 审 定 人 可 以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兼 任 2) 项 目 策 划 项 目 立 项 后, 在 项 目 决 策 组 的 领 导 下, 项 目 负 责 人 会 同 审 定 人 等 编 制 项 目 工 作 任 务 书 确 定 项 目 各 阶 段 划 分 与 总 体 进 度 安 排, 分 析 项 目 风 险, 制 定 风 险 规 避 措 施 与 应 对 计 划 等 项 目 工 作 任 务 书 经 决 策 组 批 准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组 织 项 目 组 按 计 划 开 展 工 作 (2) 设 计 阶 段
153 项 目 组 根 据 项 目 授 权 确 定 的 阶 段, 依 据 渐 进 明 晰 的 原 则, 分 阶 段 开 展 设 计 工 作, 直 到 形 成 最 终 成 果 在 阶 段 工 作 结 束 时, 项 目 负 责 人 填 写 阶 段 评 估 报 告, 提 交 项 目 决 策 组 进 行 评 估 阶 段 评 估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入 下 阶 段 开 展 工 作, 如 此 推 进 至 项 目 结 束 1) 确 定 技 术 重 点 和 原 则 根 据 该 阶 段 的 工 作 内 容 和 要 求, 项 目 负 责 人 组 织 项 目 审 核 人 等 确 定 该 阶 段 的 技 术 重 点 和 原 则 项 目 负 责 人 会 同 审 定 人 等 在 各 阶 段 开 始 前 完 成 项 目 工 作 任 务 书 细 化 ( 或 变 更 ) 工 作, 如 细 化 的 计 划 与 原 重 大 节 点 计 划 无 冲 突, 则 无 须 提 交 决 策 组 审 批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计 划 分 派 给 工 作 执 行 人, 开 展 工 作 2) 设 计 在 设 计 过 程 中, 设 计 人 员 根 据 项 目 工 作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进 行 计 算 和 细 部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组 织 各 项 目 人 员 确 定 项 目 的 设 计 输 入 内 容, 并 对 设 计 输 入 的 要 求 来 源 及 是 否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评 价 项 目 的 设 计 输 入 包 括 :a 合 同 或 顾 客 的 产 品 要 求 ;b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的 社 会 要 求 ;c 各 专 业 设 计 的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d 供 方 提 供 的 工 程 技 术 文 件 和 产 品 技 术 文 件 ;e 设 计 基 础 资 料 ;f 以 前 类 似 设 计 文 件 和 信 息 ;g 设 计 所 必 需 的 其 他 要 求, 如 设 计 条 件 等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组 织 对 设 计 输 入 的 适 宜 性 进 行 评 审 和 确 认, 确 保 设 计 输 入 的 各 项 要 求 完 整 清 楚 3) 复 核 复 核 人 员 对 细 部 设 计 进 行 数 据 准 确 性 检 查 对 设 计 原 图 上 数 字 进 行 复 核 4) 审 核 审 核 人 员 对 照 项 目 工 作 任 务 书 检 查, 确 保 项 目 工 作 任 务 书 的 要 点 方 案 等 得 到 贯 彻 和 执 行 审 核 人 员 需 要 对 设 计 图 纸 和 计 算 书 进 行 核 查, 重 要 的 计 算 则 变 换 方 法 进 行 核 算 设 计 审 核 人 员 对 审 核 结 果 及 跟 踪 措 施 进 行 记 录 并 保 存 5) 质 量 审 查 根 据 项 目 划 分 的 阶 段, 分 阶 段 进 行 阶 段 成 果 质 量 评 审, 针 对 评 审 结 果 项 目 负 责 人 组 织 对 成 果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直 到 项 目 结 束 项 目 质 量 审 查 由 项 目 审 定 人 具 体 负 责,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对 设 计 方 案 和 成 果 进 行 审 查 (3) 项 目 交 付 收 尾 阶 段
154 1) 晒 图 签 字 盖 章 公 司 的 设 计 输 出 包 括 工 程 咨 询 成 品 设 计 图 纸 说 明 书 和 表 格 等 各 类 文 件 项 目 经 过 各 阶 段 的 质 量 审 查 及 和 业 主 进 行 沟 通 后, 最 终 形 成 出 版 文 件, 经 各 级 人 员 签 字 后, 提 交 技 术 质 量 部 盖 章 2) 提 交 业 主 外 部 审 查 项 目 的 成 果 盖 章 后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份 数 提 交 业 主,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成 果 提 交 业 主 后 按 业 主 要 求, 准 备 相 关 汇 报 材 料, 接 受 业 主 组 织 的 审 查 3) 项 目 收 尾 项 目 成 果 经 业 主 审 查 后, 如 需 要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则 必 须 重 新 执 行 阶 段 设 计 过 程 项 目 服 务 过 程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顾 客 要 求, 按 工 程 建 设 要 求 安 排 现 场 服 务 代 表, 以 便 贯 彻 项 目 成 果 并 及 时 弥 补 成 果 缺 陷 ( 三 )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模 式 1 采 购 模 式 发 行 人 对 外 采 购 包 括 商 品 采 购 和 服 务 采 购 (1) 商 品 采 购 公 司 业 务 的 开 展 需 要 对 纸 张 办 公 用 品 电 子 计 算 机 及 各 种 辅 助 设 备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通 讯 系 统 文 件 图 形 输 出 设 备 等 商 品 进 行 采 购, 上 述 商 品 市 场 均 充 足 供 应 (2) 服 务 采 购 当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时, 发 行 人 会 根 据 具 体 项 目 的 需 要 进 行 部 分 服 务 采 购 : 第 一, 部 分 基 础 数 据 和 专 项 评 价 需 要 向 拥 有 特 定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采 购 ; 第 二, 对 于 研 究 实 验 设 备 要 求 较 为 先 进 和 齐 全 的 专 题, 公 司 与 其 他 科 研 单 位 协 作 解 决 ; 第 三, 公 司 在 特 殊 地 形 地 质 项 目 经 验 或 其 他 方 面 不 具 有 比 较 优 势 时, 向 相 关 机 构 采 购 劳 务 ; 第 四, 项 目 运 作 临 时 变 化, 造 成 有 效 工 作 周 期 变 短 或 增 加 额 外 工 作 量 时, 采 购 劳 务 协 助 完 成 工 作 ; 第 五, 部 分 技 术 含 量 较 低 的 简 单 劳 动 的 工 作, 为 缓 解 临 时 用 工 压 力, 采 取 服 务 采 购 发 行 人 对 服 务 采 购 工 作 的 策 划 服 务 采 购 方 选 择 合 同 签 订 过 程 控 制 成
155 果 验 收 等 环 节 进 行 管 理, 保 证 服 务 采 购 工 作 的 顺 利 实 施, 满 足 项 目 需 要 服 务 采 购 管 理 的 流 程 如 下 : 1) 服 务 采 购 计 划 与 服 务 采 购 申 请 发 行 人 部 门 对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填 写 申 请 表, 经 项 目 总 工 签 字 技 术 质 量 部 签 章 确 认 项 目 经 理 或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交 生 产 项 目 部 安 排 服 务 采 购 2) 服 务 采 购 方 的 评 价 选 择 1 服 务 采 购 方 的 增 加 和 服 务 采 购 名 册 的 建 立 生 产 项 目 部 及 各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收 集 有 关 单 位 的 资 料, 包 括 其 资 质 专 业 范 围 活 动 范 围 工 商 注 册 情 况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业 绩 服 务 水 平 价 格 水 平 等 资 料, 服 务 采 购 资 料 统 一 保 存 在 生 产 项 目 部 当 需 要 增 加 勘 测 设 计 单 位 或 科 研 单 位 作 为 本 公 司 服 务 采 购 方 时, 生 产 项 目 部 填 写 调 查 评 价 表, 并 组 织 对 服 务 采 购 方 进 行 评 价 合 格 服 务 采 购 方 的 判 断 标 准 以 满 足 服 务 采 购 合 同 要 求 为 主, 建 立 的 合 格 服 务 采 购 方 名 册 包 含 了 服 务 采 购 单 位 的 主 要 信 息, 并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这 些 条 件 包 括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 以 往 业 绩 管 理 能 力 的 初 步 评 价 2 服 务 采 购 方 的 选 择 生 产 项 目 部 从 合 格 名 册 中 选 择 适 宜 服 务 采 购 单 位, 生 产 分 院 工 程 技 术 中 心 都 可 以 推 荐 服 务 采 购 单 位, 生 产 项 目 部 组 织 分 析 比 较,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经 过 项 目 经 理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确 定 服 务 采 购 单 位 经 过 评 价 程 序 认 可 后, 新 的 服 务 采 购 单 位 将 进 入 合 格 服 务 采 购 名 册, 供 项 目 服 务 采 购 使 用 3) 签 订 服 务 采 购 合 同 4) 服 务 采 购 过 程 控 制 技 术 质 量 部 组 织 对 服 务 采 购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进 行 验 收, 相 关 生 产 部 门 予 以 配 合 验 收 结 果 填 写 在 审 核 记 录 单 上, 由 生 产 项 目 部 向 服 务 采 购 方 反 馈 服 务 采 购 方 应 对 审 核 记 录 单 中 反 馈 的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并 得 到 技 术 质 量 部 的 确 认 5)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评 价 1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结 算 前, 生 产 分 院 应 认 真 核 实 服 务 采 购 方 完 成 合 作 项 目 的 工 作 量 质 量 状 况 及 服 务 表 现, 填 写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综 合 考 评 表, 核 定 服 务 采 购 方 的 工 作 量 和 工 作 质 量 等 情 况, 提 交 技 术 质 量 部 行 政 部 生 产 项 目 部, 分 别 提
156 出 评 价 意 见 2 若 发 现 服 务 采 购 方 对 公 司 审 核 意 见 执 行 不 力 质 量 异 常, 将 通 知 服 务 采 购 方 改 正, 相 关 记 录 传 递 给 生 产 项 目 部, 情 节 严 重 的 予 以 处 罚 通 报 3 当 服 务 采 购 方 的 产 品 质 量 出 现 重 大 问 题 或 不 能 履 行 协 议 或 合 同 时, 应 对 合 格 服 务 采 购 方 一 览 表 进 行 修 订, 不 合 格 的 服 务 采 购 方 及 时 从 一 览 表 中 删 除 2 生 产 模 式 (1) 勘 察 设 计 1) 项 目 策 划 流 程
157 项 目 策 划 流 程 项 目 院 长 项 目 总 工 技 术 质 量 部 主 体 分 院 项 目 负 责 人 参 设 分 院 其 他 部 门 记 录 编 制 项 目 策 划 书 初 步 审 核 项 目 策 划 书 项 目 策 划 书 草 稿 Y 召 开 策 划 会 参 加 项 目 策 划 会 技 术 质 量 部 组 织, 项 目 总 工 主 持 召 开 项 目 策 划 会 市 场 经 营 部 生 产 项 目 部 各 参 设 部 门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参 加 项 目 策 划 会 N 修 改 策 划 书 N Y 修 改 项 目 策 划 书 审 批 核 准 向 参 设 部 门 签 发 策 划 书 接 收 策 划 书 项 目 策 划 书 抄 送 生 产 项 目 部 项 目 策 划 书 进 入 事 先 指 导 流 程 生 产 任 务 书 下 发 到 生 产 分 院 后, 由 主 体 分 院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策 划 书, 经 项 目 总 工 初 步 审 核 后, 由 技 术 质 量 部 组 织 召 开 策 划 会 策 划 会 由 项 目 总 工 主 持, 项 目 院 长 经 营 开 发 部 生 产 项 目 部 各 参 设 部 门 参 加 策 划 会, 策 划 会 主 要 明 确 项 目 质 量 目 标 项 目 进 度 范 围 采 购 职 责 分 工 风 险 及 控 制 措 施 等 内 容, 确 保 项 目 目 标 的 实 现 主 体 分 院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策 划 会 意 见 修 改 完 成 策 划 书 后, 经 项 目 院 长 审 批 核 准, 由 项 目 总 工 向 参 设 部 门 签 发 2) 设 计 控 制 流 程
158 设 计 控 制 流 程 项 目 院 长 项 目 总 工 参 设 分 院 技 术 质 量 部 其 他 记 录 组 织 策 划 外 业 作 业 策 划 项 目 作 业 大 纲 ( 外 业 ) 方 案 拟 定 组 织 方 案 评 审 接 受 方 案 评 审 参 与 方 案 评 审 方 案 评 审 记 录 修 改 方 案 Y 修 改 方 案 方 案 评 审 跟 踪 表 跟 踪 检 查 N 外 业 勘 测 调 查 组 织 外 业 中 间 检 查 接 受 外 业 中 间 检 查 技 术 质 量 部 生 产 项 目 部 参 与 外 业 中 间 检 查 中 间 检 查 报 告 组 织 外 业 验 收 外 业 验 收 技 术 质 量 部 生 产 项 目 部 参 与 外 业 验 收 外 业 验 收 报 告 组 织 方 案 评 审 接 受 方 案 评 审 参 与 方 案 评 审 方 案 评 审 记 录 设 计 输 入 设 计 输 入 清 单 内 业 作 业 策 划 项 目 作 业 大 纲 ( 内 业 ) 技 术 指 导 内 业 设 计 设 计 文 件 校 审 和 签 署 校 审 审 定 记 录 文 件 出 版 参 加 评 审 会 审 查 意 见 抄 送 生 产 项 目 部 审 查 意 见 研 究 审 查 意 见 修 改 Y 组 织 修 改 设 计 修 改 设 计 N 文 件 正 式 出 版 与 交 付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实 施 阶 段, 先 由 项 目 总 工 组 织 外 业 勘 测 工 作 策 划, 形 成 项 目 外 业 作 业 大 纲 ; 参 设 分 院 在 外 业 勘 测 方 案 拟 定 后, 由 项 目 总 工 组 织 方 案 评 审, 技 术 质 量 部 专 业 副 总 工 参 加, 形 成 方 案 评 审 记 录 ;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修 改 方 案 后, 应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形 成 方 案 评 审 跟 踪 表 ; 随 后 参 设 分 院 组 织 人 员 进 驻 现 场, 进 行 外 业 勘 测 调 查 工 作, 在 外 业 勘 测 调 查 工 作 进 行 期 间, 由 项 目 总 工 组 织 技 术
159 质 量 部 生 产 项 目 部 专 业 副 总 工 等 部 门 和 人 员 到 现 场 进 行 外 业 中 间 检 查, 主 要 检 查 各 专 业 勘 测 调 查 方 法 是 否 规 范 成 果 是 否 齐 全 质 量 体 系 运 行 是 否 正 常 等 内 容, 并 形 成 中 间 检 查 报 告 ; 外 业 勘 测 调 查 结 束 后, 由 项 目 总 工 组 织 技 术 质 量 部 生 产 项 目 部 专 业 副 总 工 等 部 门 和 人 员 对 外 业 勘 测 调 查 成 果 进 行 验 收, 形 成 外 业 验 收 报 告, 验 收 通 过 后 方 可 实 施 内 业 设 计 阶 段 工 作 ; 在 内 业 设 计 阶 段, 先 由 项 目 总 工 组 织 方 案 评 审, 方 案 评 审 通 过 参 设 分 院 完 成 设 计 输 入 后, 进 行 内 业 作 业 策 划, 并 形 成 内 业 作 业 大 纲 ; 在 内 业 设 计 过 程 中, 项 目 总 工 给 予 技 术 指 导, 内 业 设 计 工 作 完 成 后, 对 设 计 文 件 组 织 校 审 出 版 和 交 付 流 程 3) 校 审 控 制 流 程
160 校 审 流 程 技 术 质 量 部 项 目 总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业 工 程 师 设 计 人 员 其 他 部 门 记 录 完 成 设 计 文 件 自 校 自 校 签 字 盖 章 专 业 校 核 校 核 修 改 N Y 修 改 设 计 文 件 校 审 记 录 单 组 织 分 院 级 审 核 签 字 盖 章 校 审 记 录 单 分 院 级 审 核 修 改 N Y 修 改 设 计 文 件 签 字 盖 章 N Y A 类 项 目 组 织 院 级 审 核 校 审 记 录 单 院 级 审 核 修 改 Y 修 改 设 计 文 件 组 织 院 审 定 签 批 N 签 字 盖 章 校 审 记 录 单 院 级 审 定 A 类 项 目 N 院 审 定 表 Y 内 业 评 分 评 审 会 后 组 织 内 业 质 量 评 分 院 级 项 目 内 业 质 量 评 分 表 进 入 后 续 生 产 流 程 通 过 审 定 的 设 计 文 件 完 成 设 计 文 件 后, 进 入 校 审 控 制 流 程 公 司 实 施 二 校 二 审 ( 即 自 校 校 核 审 核 审 定 )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以 保 证 设 计 文 件 的 质 量 先 由 设 计 人 员 进 行 自 校, 自 校 完 成 签 字 后 提 交 专 业 工 程 师 进 行 校 核, 专 业 工 程 师 将 校 核 意 见 填 写 在 校 审 记 录 单 上, 设 计 人 员 根 据 校 核 意 见 完 成 修 改, 经 专 业 工 程 师 签 字 确 认
161 后 提 交 项 目 负 责 人 组 织 分 院 级 审 核, 形 成 校 审 记 录 单, 设 计 人 员 根 据 分 院 级 审 核 意 见 修 改 设 计 文 件, 并 经 签 字 确 认 后 提 交 院 级 审 核 ; 院 级 审 核 由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进 行, 形 成 校 审 记 录 单, 设 计 人 员 根 据 院 级 审 核 意 见 修 改 完 成 设 计 文 件 完 成 二 校 二 审 质 量 体 系 流 程 后, 由 技 术 质 量 部 组 织 设 计 文 件 出 版 前 的 院 审 定 签 批 流 程, 经 项 目 总 工 签 字 后 形 成 院 审 定 表 随 后 加 入 产 品 出 版 交 付 流 程 4) 产 品 交 付 流 程
162 项 目 成 果 文 件 交 付 流 程 图 市 场 经 营 部 生 产 项 目 部 项 目 底 稿 签 署 负 责 人 生 产 分 院 项 目 负 责 人 出 版 单 位 记 录 底 稿 签 署 完 成 项 目 成 果 文 件 院 审 定 表 交 付 出 版 设 计 文 件 复 制 出 版 交 接 单 复 制 装 订 出 版 出 版 物 验 收 内 部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复 制 出 版 交 接 单 依 据 院 审 定 表 用 章 申 请 用 章 Y 合 格 N 出 版 返 工 设 计 文 件 复 制 出 版 交 接 单 内 部 交 付 互 提 资 料 单 文 件 发 送 业 主 验 收 签 字 设 计 文 件 发 送 单 完 成 项 目 总 结 资 料 归 档 提 交 行 政 部 归 档 交 接 单 完 成 项 目 成 果 文 件, 进 入 产 品 出 版 交 付 流 程 先 对 底 稿 签 署 后 提 交 出 版 单 位 复 制 装 订 出 版, 形 成 设 计 文 件 复 制 出 版 交 接 单 ; 出 版 完 成 后 提 交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出 版 物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后 申 请 用 章 流 程, 生 产 项 目 部 依 据 院 审 定 表 给 予 是 否 用 章 ; 设 计 文 件 盖 章 后 提 交 经 营 开 发 部, 由 经 营 开 发 部 交 付 业 主, 同 时 应 取 得 业 主
163 签 字 的 设 计 文 件 发 送 单 ; 生 产 分 院 应 完 成 项 目 总 结, 同 时 将 资 料 归 档 提 交 行 政 部, 形 成 归 档 交 接 单 (2) 工 程 监 理 领 导 层 策 划 组 建 监 理 机 构 总 工 程 师 审 批 编 制 监 理 计 划 及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质 量 控 制 监 理 工 程 师 权 限 监 理 程 序 使 用 表 格 规 定 等 送 承 包 单 位 审 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度 控 制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监 理 分 包 单 位 资 格 审 查 投 资 控 制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设 计 交 底 合 同 信 息 管 理 安 全 环 保 管 理 组 织 协 调 审 查 竣 工 资 料 组 织 竣 工 初 验 提 出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参 加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第 一 次 工 地 例 会 审 批 开 工 报 告 签 发 开 工 指 令 监 理 工 作 总 结 工 程 监 理 生 产 模 式 是 在 承 接 项 目 后, 先 由 领 导 层 策 划, 再 组 建 现 场 监 理 机 构, 编 制 监 理 计 划 及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报 总 工 程 师 审 批 在 明 确 监 理 工 程 师 权 限 监 理 程 序 使 用 表 格 规 定 等 内 容 后, 即 开 展 监 理 工 作 在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主 要 有 审 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服 务 采 购 单 位 资 格 审 查 设 计 交 底 第 一 次
164 工 地 例 会 审 批 开 工 报 告 签 发 开 工 指 令 等 在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主 要 有 质 量 控 制 进 度 控 制 投 资 控 制 合 同 信 息 管 理 安 全 环 保 管 理 组 织 协 调 等 在 施 工 结 束 后 监 理 工 作 主 要 是 审 查 竣 工 资 料 组 织 竣 工 初 验 提 交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参 加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等, 项 目 完 成 后, 提 交 监 理 工 作 总 结 (3) 试 验 检 测 检 测 项 目 控 制 流 程 技 术 负 责 人 参 检 部 门 质 量 负 责 人 记 录 现 场 调 查 方 案 拟 定 组 织 方 案 评 审 接 受 方 案 评 审 方 案 评 审 记 录 现 场 检 测 内 业 及 报 告 编 制 检 测 质 量 监 督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监 督 记 录 检 测 报 告 审 核 和 签 发 审 核 记 录 文 件 出 版 参 加 评 审 会 评 审 意 见 研 究 评 审 意 见 修 改 Y 补 充 检 测 修 改 报 告 N 报 告 正 式 出 版 与 交 付 试 验 检 测 生 产 模 式 是 在 承 接 项 目 后, 先 由 参 检 部 门 组 织 现 场 调 查, 再 进 行 方 案 拟 定, 完 成 方 案 拟 定 后 由 技 术 负 责 人 组 织 方 案 评 审, 形 成 方 案 评 审 记 录 ;
165 随 后 参 检 人 员 进 驻 现 场, 实 施 现 场 检 测, 现 场 检 测 完 成 后 组 织 内 业 及 报 告 编 制, 在 此 期 间 质 量 负 责 人 应 进 行 检 查 质 量 监 督, 形 成 检 查 原 始 记 录 监 督 记 录 检 测 报 告, 检 测 报 告 完 成 经 审 核 和 签 发 后 提 交 文 件 出 版 ; 其 后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参 检 部 门 参 加 评 审 会,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修 改 完 成 检 测 报 告, 最 后 报 告 正 式 出 版 与 交 付 3 销 售 模 式 公 司 获 取 项 目 的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投 标 和 业 主 单 位 直 接 委 托 两 种 由 于 本 公 司 在 行 业 内 具 有 一 定 声 誉 和 优 势 地 位, 一 些 建 设 单 位 会 向 本 公 司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或 建 设 单 位 将 招 标 信 息 发 布 到 相 关 网 站, 发 行 人 通 过 投 标 方 式 承 接 业 务 业 主 也 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直 接 委 托 公 司 开 展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业 务 本 公 司 依 靠 已 经 建 立 的 各 种 业 务 渠 道 信 息 网 络 和 客 户 关 系, 广 泛 收 集 与 自 身 业 务 有 关 的 项 目 信 息, 并 指 派 专 人 做 好 客 户 关 系 的 维 护 与 跟 踪 工 作, 密 切 关 注 当 地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动 向, 尽 可 能 的 取 得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的 动 态 客 户 的 信 息 和 需 求, 并 从 中 国 招 标 与 采 购 网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门 户 网 站 安 徽 招 标 网 等 以 及 其 他 省 市 招 投 标 门 户 网 站 搜 寻 与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的 工 程 招 标 信 息 公 司 各 生 产 分 院 和 部 门 将 掌 握 的 项 目 信 息 填 写 市 场 信 息 跟 踪, 反 馈 到 经 营 开 发 部, 由 经 营 开 发 部 进 行 分 析 核 实 跟 踪 不 投 标 投 标 项 目 市 场 招 标 信 息 总 结 原 因 并 登 记 市 场 信 息 跟 踪 投 标 不 中 标 中 标 填 写 市 场 项 目 信 息 受 理 单, 并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委 托 书 承 接 项 目 立 项 任 务 下 达 流 程 委 托 项 目 (1) 投 标 项 目
166 经 营 开 发 部 核 对 项 目 信 息 后,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对 业 主 资 信 设 计 周 期 技 术 质 量 评 标 办 法 等 进 行 评 审, 经 评 审 后 认 为 公 司 有 能 力 或 有 必 要 投 标 时, 填 写 市 场 招 标 信 息, 根 据 标 的 额 不 同 提 交 相 关 领 导 作 出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的 决 定, 对 于 标 的 额 5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重 大 异 常 项 目 或 市 场 影 响 较 大 的 投 标 项 目, 由 总 经 理 作 出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的 决 定 ; 对 于 标 的 额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投 标 项 目, 由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作 出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的 决 定 作 出 决 定 后, 由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确 定 技 术 文 件 的 编 制 单 位 ( 投 标 项 目 技 术 组 成 员 ) 及 投 标 项 目 总 工, 经 营 开 发 部 及 时 将 相 关 资 料 发 送 各 相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组 织 召 开 投 标 策 划 会, 开 展 投 标 工 作 经 营 开 发 部 全 过 程 跟 踪 整 个 投 标 工 作, 对 中 标 项 目, 及 时 取 得 中 标 通 知 书 并 填 写 投 标 总 结 市 场 项 目 信 息 受 理 单, 会 签 同 意 后 正 式 立 项, 并 及 时 传 递 给 生 产 项 目 部 进 行 项 目 任 务 下 达 2) 委 托 项 目 经 营 开 发 部 对 委 托 项 目 信 息 进 行 登 记 并 核 对 后, 填 写 市 场 项 目 信 息 受 理 单, 若 有 书 面 委 托 则 交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办 理 文 函 登 记 和 传 递, 若 口 头 委 托 则 将 委 托 情 况 如 实 记 录 在 市 场 项 目 信 息 受 理 单 中 会 签 同 意 后 正 式 立 项, 并 及 时 传 递 给 生 产 项 目 部 进 行 项 目 任 务 下 达 同 时, 对 于 未 成 功 承 接 的 业 务, 公 司 将 登 记 相 关 信 息 并 定 期 分 析 原 因 ( 四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情 况 报 告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业 务 类 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金 额 (%) (%) (%) 勘 察 设 计 29, , , , 咨 询 研 发 1, , , , 试 验 检 测 2, , , , 工 程 管 理 2, , , , 合 计 35, , , ,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前 五 名 客 户 的 销 售 情 况 如 下 :
167 报 告 期 排 名 客 户 名 称 销 售 金 额 ( 万 元 ) 占 比 1 交 通 控 股 及 其 下 属 单 位 6, % 2 武 汉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 % 2015 年 3 合 肥 市 公 路 管 理 局 2, % 1-6 月 4 淮 南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1, % 5 安 徽 省 外 经 建 设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1, % 小 计 15, % 1 交 投 集 团 及 其 下 属 单 位 17, % 2 高 速 集 团 及 其 下 属 单 位 6, % 2014 年 度 3 合 肥 市 公 路 管 理 局 5, % 4 六 安 市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 % 5 合 肥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2, % 小 计 34, % 1 交 投 集 团 及 其 下 属 单 位 23, % 2 合 肥 市 公 路 管 理 局 6, % 2013 年 度 3 安 徽 省 皖 投 铁 路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6, % 4 高 速 集 团 及 其 下 属 单 位 4, % 5 六 安 市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 % 小 计 43, % 1 高 速 集 团 及 其 下 属 单 位 9, % 2 合 肥 市 公 路 管 理 局 6, % 2012 年 度 3 交 投 集 团 及 其 下 属 单 位 6, % 4 阜 阳 市 公 路 管 理 局 3, % 5 云 南 大 昭 高 速 公 路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 % 小 计 28, %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向 单 个 客 户 的 销 售 比 例 超 过 总 额 50% 或 严 重 依 赖 于 少 数 客 户 的 情 况 上 述 客 户 中 交 投 集 团 曾 经 为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为 发 行 人 现 控 股 股 东, 除 此 之 外, 不 存 在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主 要 关 联 方 或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在 上 述 客 户 中 占 有 权 益 的 情 况 ( 五 )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采 购 情 况 报 告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业 务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类 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勘 察 设 计 15, , , , 咨 询 研 发 1, , , ,
168 试 验 检 测 1, , , , 工 程 管 理 1, , , , 合 计 20, , , , 公 司 主 要 提 供 交 通 领 域 的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对 供 应 商 的 采 购 内 容 主 要 为 服 务 采 购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名 称 采 购 金 额 及 占 当 年 服 务 采 购 比 例 情 况 如 下 : 报 告 期 排 名 供 应 商 名 称 采 购 金 额 占 当 年 服 务 ( 万 元 ) 采 购 比 例 1 安 徽 国 顺 交 通 咨 询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2, % 2 长 沙 榕 源 交 通 技 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2015 年 3 浙 江 佳 途 勘 测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 1-6 月 4 厦 门 荣 楷 路 桥 工 程 设 计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5 安 徽 阜 阳 经 纬 公 路 设 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小 计 4, % 1 安 徽 路 和 工 程 设 计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 % 2 安 徽 阜 阳 经 纬 公 路 设 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 % 2014 年 度 3 湖 南 省 交 通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院 % 4 安 徽 国 顺 交 通 咨 询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 5 长 沙 榕 源 交 通 技 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小 计 3, % 1 云 南 经 纬 公 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 % 2 安 徽 宏 泰 交 通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2013 年 度 3 长 沙 榕 源 交 通 技 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4 江 西 省 交 通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5 中 铁 第 四 勘 察 设 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小 计 3, % 1 常 德 市 西 湖 区 地 大 劳 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 % 2 湖 南 省 交 通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院 1, % 2012 年 度 3 安 徽 宏 泰 交 通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4 安 徽 阜 阳 经 纬 公 路 设 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5 江 西 省 交 通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小 计 5, %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向 单 个 供 应 商 的 采 购 比 例 超 过 总 额 的 50% 或 严 重 依 赖 少 数 供 应 商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主 要 关 联 方 或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在 上 述 供 应 商 中 占 有 权 益 的 情 况 ( 六 ) 安 全 生 产 和 环 境 保 护 情 况 本 公 司 所 从 事 的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是 具 有 智 力 密 集 型 特 征 的 第 三 产 业, 不 存 在 高
169 危 险 重 污 染 情 况, 但 公 司 仍 高 度 重 视 安 全 生 产 和 环 境 保 护, 已 经 通 过 B/T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GB/T ISO14001:2004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并 在 业 务 开 展 过 程 中 督 促 员 工 严 格 执 行 五 发 行 人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发 行 人 与 业 务 有 关 的 固 定 资 产 包 括 房 屋 建 筑 物 及 检 测 运 输 等 相 关 设 备, 无 形 资 产 包 括 专 利 软 件 著 作 权 商 标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 一 ) 房 屋 建 筑 物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拥 有 房 产 1 处, 具 体 如 下 : 权 利 人 房 产 证 号 座 落 面 积 (m 2 ) 用 途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肥 西 桃 花 字 第 号 柏 堰 科 技 园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26, 办 公 上 述 房 产 合 法 登 记 于 发 行 人 名 下, 不 存 在 权 属 纠 纷, 亦 不 存 在 抵 押 查 封 等 权 利 受 到 限 制 的 情 况 交 勘 院 新 办 公 大 楼 位 于 合 肥 市 瑶 海 区 铜 陵 路 22 号, 已 于 2015 年 初 转 固, 面 积 约 14,751 平 方 米 截 止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房 产 权 证 正 在 办 理 中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承 租 的 主 要 物 业 情 况 具 体 如 下 : 序 租 赁 面 承 租 人 出 租 人 房 屋 坐 落 房 产 证 号 号 积 (M 2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黄 埔 大 道 粤 房 地 权 证 穗 字 1 发 行 人 吴 政 荣 号 2716 房 第 号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荔 城 中 大 2 发 行 人 曾 朝 晖 - 54 道 1075 号 B303 室 3 发 行 人 成 都 市 民 用 成 都 是 金 牛 区 星 河 路 房 权 证 监 证 字 第 四 川 分 建 筑 统 一 建 90 号 配 套 公 建 项 目 5 楼 号 院 设 办 公 室 3 号 1, 发 行 人 昆 明 市 房 权 证 西 昆 明 市 滇 缅 大 道 99 号 云 南 分 尹 建 明 房 管 字 第 金 通 苑 D 栋 902 号 房 院 号 租 赁 期 限 租 金 1,480 元 / 月 500 元 / 月 第 一 年 47,835 元 / 月, 逐 年 上 浮 5% 5,100 元 / 月
170 5 发 行 人 重 庆 分 公 司 重 庆 对 外 建 设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市 北 部 新 区 高 新 园 星 光 大 道 80 号 2106 室 112 房 地 证 2011 字 210 第 号 ,500 元 / 月 363,900 6 中 盛 检 测 安 徽 汇 创 科 贸 有 限 公 司 包 河 工 业 园 内 纬 三 路 与 与 北 京 路 交 口 1# 厂 房 - 1, 元 / 年, 逐 年 上 浮 5% 上 述 承 租 的 主 要 物 业 中, 第 2 项 与 第 6 项 所 承 租 的 房 屋 未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书 其 中, 第 2 项 的 出 租 人 曾 朝 晖 取 得 了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龙 桥 街 道 出 具 场 所 证 明 : 证 明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荔 城 中 大 道 1075 号 B303 室 房 屋 产 权 属 于 曾 朝 晖 所 有, 房 产 证 暂 未 办 理, 同 意 曾 朝 晖 将 该 处 房 屋 出 租 给 发 行 人 使 用 ; 第 6 项 的 出 租 方 安 徽 汇 创 科 贸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书 面 承 诺, 承 诺 对 所 出 租 房 产 拥 有 合 法 的 所 有 权 或 处 置 权, 并 承 诺 在 租 赁 合 同 存 续 期 间 内, 若 因 租 赁 房 产 权 属 纠 纷 而 给 中 盛 检 测 造 成 损 失, 安 徽 汇 创 科 贸 有 限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虽 然 前 述 部 分 租 赁 房 屋 未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书, 但 该 等 情 形 未 对 发 行 人 莆 田 分 公 司 及 中 盛 检 测 的 日 常 经 营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发 行 人 莆 田 分 公 司 及 中 盛 检 测 目 前 经 营 活 动 均 正 常 开 展, 且 房 屋 出 租 方 已 出 具 相 关 声 明 或 证 明, 因 此 该 等 情 形 不 会 构 成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重 大 法 律 障 碍 ( 二 ) 主 要 设 备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主 要 专 用 设 备 ( 原 值 50 万 以 上 ) 情 况 如 下 :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 台 ) 原 值 ( 万 元 ) 成 新 率 主 要 用 途 桥 梁 检 测 作 业 车 (QX002) % 检 测 桥 梁 道 路 检 测 车 % 检 测 沥 青 路 面 路 况 平 整 度 车 辙 构 造 深 度 路 面 横 向 力 系 数 测 试 车 % 检 测 横 向 力 摩 阻 力 系 数 桥 梁 检 测 作 业 车 % 检 测 桥 梁 地 质 雷 达 % 检 测 路 面 结 构 层 厚 度 隧 道 衬 砌 厚 度 及 病 害 拖 车 式 落 锤 弯 沉 仪 % 检 测 路 面 弯 沉 ( 强 度 ) GPS 接 收 机 % 勘 察 设 计 GPS5700 双 频 接 收 机 % 勘 察 设 计 微 机 控 制 电 液 伺 服 橡 胶 检 测 公 路 桥 梁 橡 胶 支 % 支 座 压 减 试 验 机 座 的 性 能 GPS 接 收 机 % 勘 察 设 计
171 探 地 雷 达 (610) % 检 测 路 面 结 构 层 厚 度 隧 道 衬 砌 厚 度 及 病 害 GPS 接 收 机 % 勘 察 设 计 ( 三 ) 无 形 资 产 商 标 本 公 司 与 业 务 有 关 的 无 形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专 利 土 地 使 用 权 软 件 著 作 权 及 1 发 行 人 专 利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拥 有 的 专 利 如 下 : 序 号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号 专 利 类 型 专 利 权 人 专 利 申 请 日 1 一 种 可 充 入 干 空 气 的 江 苏 法 尔 胜 缆 索 拉 索 结 构 及 其 实 现 方 ZL 发 明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法 中 国 科 学 院 武 汉 通 透 肋 式 拱 梁 隧 道 施 ZL 发 明 岩 土 力 学 研 究 所 工 方 法 发 行 人 中 国 科 学 院 武 汉 3 通 透 肋 式 拱 梁 隧 道 ZL 发 明 岩 土 力 学 研 究 所 发 行 人 4 吸 湿 孔 隙 比 试 验 方 法 ZL 发 明 发 行 人 聚 乙 烯 醇 纤 维 增 强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路 面 基 层 ZL X 发 明 发 行 人 材 料 6 发 行 人 安 徽 润 砼 一 种 水 基 渗 透 型 混 凝 ZL X 发 明 建 材 科 技 有 限 公 土 保 护 剂 的 制 备 方 法 司 发 行 人 安 徽 尚 德 高 阻 尼 简 隔 震 板 式 桥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ZL 实 用 新 型 梁 支 座 司 衡 水 宝 力 工 程 橡 胶 有 限 公 司 8 一 种 肋 拱 式 连 拱 隧 道 ZL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下 承 式 钢 管 混 凝 土 敞 开 式 桁 架 组 合 梁 桥 ZL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低 高 度 密 肋 式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简 支 T 梁 桥 ZL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U 形 连 续 梁 ZL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172 序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号 专 利 类 型 专 利 权 人 专 利 申 请 日 号 一 种 复 合 结 构 的 框 架 挡 土 墙 ZL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竖 型 齿 板 式 公 路 桥 梁 伸 缩 装 置 ZL X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深 埋 式 梳 齿 板 型 公 路 桥 梁 伸 缩 装 置 ZL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一 种 抗 震 型 预 应 力 高 强 混 凝 土 管 桩 ZL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高 速 集 团 安 徽 省 用 于 隧 道 的 组 合 式 照 ZL 实 用 新 型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明 系 统 究 院 高 速 集 团 安 徽 省 用 于 隧 道 供 电 的 风 光 ZL 实 用 新 型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互 补 式 发 电 系 统 究 院 公 路 中 央 分 隔 带 路 缘 石 系 统 ZL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一 种 钢 管 混 凝 土 组 合 桁 架 桥 ZL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一 种 具 有 减 震 机 构 的 盆 式 橡 胶 支 座 ZL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一 种 限 位 可 调 式 桥 梁 顶 升 专 用 支 座 ZL X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一 种 用 于 桥 梁 的 盆 式 发 行 人 安 徽 尚 德 ZL X 实 用 新 型 橡 胶 支 座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实 时 监 测 竖 向 承 载 力 发 行 人 安 徽 尚 德 的 用 于 桥 梁 的 球 型 支 ZL 实 用 新 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座 一 种 可 拆 洗 双 壁 滤 砂 发 行 人 安 徽 交 通 ZL X 实 用 新 型 排 水 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箱 型 混 凝 土 桥 墩 ZL X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管 型 混 凝 土 桥 墩 ZL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一 种 薄 层 改 性 聚 氨 酯 钢 桥 面 铺 装 结 构 ZL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装 配 式 改 性 聚 氨 酯 钢 桥 面 铺 装 ZL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箱 式 支 挡 单 元 和 采 用 该 箱 式 支 挡 单 元 的 拼 ZL X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接 式 支 挡 结 构 体 30 一 种 用 于 制 作 附 着 力 测 试 试 样 的 辅 助 工 具 ZL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173 序 号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号 专 利 类 型 专 利 权 人 专 利 申 请 日 31 一 种 具 有 缓 冲 机 构 的 梳 齿 板 伸 缩 装 置 ZL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一 种 在 活 动 方 向 设 置 挡 块 限 位 的 抗 震 型 球 ZL 实 用 新 型 发 行 人 型 支 座 33 通 透 肋 式 拱 梁 隧 道 ZL 外 观 设 计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具 有 井 口 加 固 机 构 的 城 市 道 路 各 类 管 网 检 ZL 实 用 新 型 交 勘 院 查 井 35 高 边 墩 高 填 土 船 闸 闸 室 U 型 预 应 力 索 坞 式 ZL X 实 用 新 型 交 勘 院 结 构 体 系 36 一 种 湖 面 漂 浮 式 航 标 ZL 实 用 新 型 交 勘 院 自 浮 式 叠 梁 检 修 门 ZL 实 用 新 型 交 勘 院 蘑 菇 头 双 球 面 高 分 子 耐 磨 衬 套 ZL 实 用 新 型 交 勘 院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及 其 前 身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交 勘 院 共 取 得 38 项 专 利 权 其 中 发 行 人 前 身 取 得 的 3 项 专 利 权 正 在 办 理 过 户 至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手 续 因 发 行 人 由 发 行 人 前 身 整 体 变 更 而 来, 发 行 人 依 法 承 继 发 行 人 前 身 的 上 述 专 利 权, 产 权 过 户 至 发 行 人 没 有 法 律 障 碍 2 软 件 著 作 权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软 件 著 作 权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著 作 权 人 软 件 名 称 证 书 号 登 记 号 开 发 完 成 日 1 发 行 人 参 数 化 三 维 预 应 力 软 著 登 字 第 钢 束 辅 助 设 计 软 件 号 V R 交 规 院 有 新 型 装 配 式 管 型 通 软 著 登 字 第 限 交 投 道 结 构 设 计 系 统 号 集 团 简 称 :FCSS 2013SR 发 行 人 交 规 院 业 务 委 托 和 软 著 登 字 第 在 线 服 务 系 统 V 号 2014SR 发 行 人 桥 梁 三 维 数 字 化 信 软 著 登 字 第 息 系 统 V 号 2015SR 权 利 范 围 全 部 权 利 全 部 权 利 全 部 权 利 全 部 权 利 权 利 取 得 方 式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前 身 交 规 院 有 限 取 得 的 1 项 软 件 著 作 权
174 正 在 办 理 更 名 为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手 续 因 发 行 人 由 发 行 人 前 身 整 体 变 更 而 来, 发 行 人 依 法 承 继 发 行 人 前 身 的 上 述 软 件 著 作 权, 产 权 过 户 至 发 行 人 没 有 法 律 障 碍 3 注 册 商 标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注 册 商 标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权 利 人 注 册 号 商 标 名 称 商 标 标 识 类 别 有 效 期 1 发 行 人 中 皖 七 星 发 行 人 中 皖 七 星 发 行 人 中 皖 七 星 发 行 人 中 皖 七 星 发 行 人 中 皖 七 星 发 行 人 中 皖 七 星 发 行 人 中 皖 七 星 发 行 人 中 皖 七 星 发 行 人 中 皖 七 星 发 行 人 中 皖 七 星 发 行 人 中 皖 七 星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拥 有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情 况 如 下 : 权 证 编 号 地 址 性 质 用 途 面 积 (m2) 终 止 日 期 所 有 权 人 肥 西 国 用 (2015) 第 1365 号 合 国 用 (2014) 第 259 号 柏 堰 科 技 园 香 樟 大 道 与 梧 桐 路 交 口 合 肥 市 瑶 海 区 铜 陵 路 22 号 出 让 工 业 16, 发 行 人 出 让 办 公 1, 交 勘 院 ( 四 )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取 得 的 与 经 营 活 动 相 关 的 资 质 和 许 可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拥 有 的 与 经 营 活 动 相 关 的 资 质 或 许 可 如 下 所 示 :
175 序 号 所 有 人 资 质 种 类 证 书 编 号 核 定 范 围 / 类 别 等 级 有 效 期 发 证 机 关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类 ( 可 承 担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1 发 行 人 工 程 勘 察 岩 土 工 程 水 文 地 质 勘 查 工 程 测 量 业 务 ( 海 B 资 质 证 书 洋 工 程 勘 察 除 外 ), 其 规 模 不 受 限 制 ( 岩 土 工 程 甲 级 至 住 建 部 勘 察 丙 级 项 目 除 外 )) 2 发 行 人 工 程 勘 察 安 徽 省 B 劳 务 类 ( 工 程 钻 探 ) / 至 资 质 证 书 住 建 厅 公 路 行 业 甲 级 3 发 行 人 水 运 行 业 ( 港 口 工 程 ) 专 业 乙 级 工 程 设 计 A 市 政 行 业 ( 排 水 工 程 道 路 工 程 桥 梁 工 程 资 质 证 书 专 业 甲 级 城 市 隧 道 工 程 ) 至 住 建 部 建 筑 行 业 ( 建 筑 工 程 ) 甲 级 4 发 行 人 工 程 设 计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A 资 质 证 书 市 政 行 业 ( 燃 气 工 程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除 外 ) 乙 级 至 住 建 部 安 徽 省 固 定 资 5 发 行 人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安 徽 省 在 安 徽 省 境 内 开 展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 至 能 评 估 机 构 备 节 能 协 会 案 证 书 公 路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市 政 交 通 ): 全 过 程 策 划 和 工 咨 甲 准 备 阶 段 管 理 ( 可 承 担 全 过 程 策 划 和 准 备 阶 段 甲 级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具 体 业 务 ) 资 格 证 书 ( 工 国 家 6 发 行 人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燃 气 热 力 ): 全 过 程 策 划 ( 不 承 至 程 项 目 管 理 资 工 咨 丙 丙 级 发 改 委 担 建 设 准 备 和 实 施 阶 段 具 体 业 务 ) 格 ) 岩 土 工 程 建 筑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给 排 水 风 工 咨 丙 丙 级 景 园 林 ): 全 过 程 策 划 和 准 备 阶 段 管 理 ( 可 承 担
176 序 号 所 有 人 资 质 种 类 证 书 编 号 核 定 范 围 / 类 别 等 级 有 效 期 发 证 机 关 全 过 程 策 划 和 准 备 阶 段 具 体 业 务 ) 公 路 : 规 划 咨 询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评 估 咨 询 工 程 设 计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 全 过 程 策 划 和 准 备 阶 段 管 理 ) 7 发 行 人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测 量 岩 土 工 程 : 编 制 项 目 建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国 家 工 咨 甲 议 书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甲 级 至 资 格 证 书 发 改 委 告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评 估 咨 询 工 程 设 计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市 政 交 通 ): 规 划 咨 询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工 程 设 计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 全 过 程 策 划 和 准 备 阶 段 管 理 ) 8 发 行 人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给 排 水 风 景 园 林 ) 建 筑 : 编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国 家 工 咨 乙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乙 级 至 资 格 证 书 发 改 委 目 申 请 报 告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工 程 设 计 9 发 行 人 岩 土 工 程 : 规 划 咨 询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 全 过 程 策 划 和 准 备 阶 段 管 理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市 政 交 通 ): 评 估 咨 询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给 排 水 风 景 园 林 ) 建 筑 : 规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划 咨 询 评 估 咨 询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 全 过 程 策 国 家 工 咨 丙 丙 级 至 资 格 证 书 划 和 准 备 阶 段 管 理 ) 发 改 委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燃 气 热 力 ): 规 划 咨 询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 全 过 程 策 划 )
177 序 号 所 有 人 资 质 种 类 证 书 编 号 核 定 范 围 / 类 别 等 级 有 效 期 发 证 机 关 港 口 河 海 工 程 生 态 建 设 和 环 境 工 程 铁 路 城 市 规 划 : 规 划 咨 询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环 境 卫 生 ): 规 划 咨 询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工 程 设 计 10 发 行 人 测 绘 资 质 证 书 乙 测 资 字 工 程 测 量 : 控 制 测 量 地 形 测 量 市 政 工 程 测 安 徽 省 国 乙 级 至 量 建 筑 工 程 测 量 线 路 与 桥 隧 测 量 土 资 源 厅 11 发 行 人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格 证 书 12 发 行 人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资 质 证 书 13 发 行 人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资 格 证 书 水 保 方 案 乙 皖 字 中 国 水 土 编 制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乙 级 至 第 011 号 保 持 协 会 可 以 在 全 国 承 担 下 列 业 务 : 镇 20 万 现 状 人 口 以 下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编 制 ; 镇 登 记 注 册 所 在 皖 城 规 编 地 城 市 和 100 万 现 状 人 口 以 下 城 市 相 关 专 项 规 (142027) 号 划 的 编 制 ; 详 细 规 划 的 编 制 ; 乡 村 庄 规 划 的 乙 级 至 编 制 ;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规 划 选 址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承 包 与 其 实 力 规 模 业 绩 相 适 应 的 国 外 工 程 项 目 ; / / 对 外 派 遣 实 施 上 述 工 程 所 需 的 劳 务 人 员 14 七 星 测 试 计 量 认 证 证 书 R 建 材 交 通 工 程 交 通 辅 助 设 施 / 至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15 七 星 测 试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交 CJC 甲 062 公 路 工 程 综 合 甲 级 至 等 级 证 书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安 徽 省 商 务 厅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交 通 运 输 部 基 本 建 设 质 量 监
178 序 号 所 有 人 资 质 种 类 证 书 编 号 核 定 范 围 / 类 别 等 级 有 效 期 发 证 机 关 督 局 工 程 测 量 : 控 制 测 量 地 形 测 量 建 筑 工 程 测 16 交 勘 院 测 绘 资 质 证 书 乙 测 资 字 量 市 政 工 程 测 量 水 利 工 程 测 量 线 路 与 桥 安 徽 省 国 乙 级 至 隧 测 量 地 下 管 线 测 量 ; 土 资 源 厅 海 洋 测 绘 : 水 深 测 量 水 文 观 测 17 交 勘 院 18 交 勘 院 19 交 勘 院 20 交 勘 院 21 交 勘 院 22 交 勘 院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承 包 与 其 实 力 规 模 业 绩 相 适 应 的 国 外 工 程 安 徽 省 / / 资 格 证 书 项 目 ; 对 外 派 遣 实 施 上 述 工 程 所 需 的 劳 务 人 员 商 务 厅 水 运 行 业 甲 级 公 路 行 业 ( 公 路 ) 专 业 甲 级 工 程 设 计 A 公 路 行 业 ( 交 通 工 程 ) 专 业 乙 级 资 质 证 书 市 政 行 业 ( 道 路 工 程 桥 梁 工 程 ) 专 业 甲 级 至 住 建 部 水 利 行 业 ( 河 道 整 治 ) 专 业 乙 级 电 力 行 业 ( 变 电 工 程 ) 专 业 丙 级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工 程 设 计 安 徽 省 A 建 筑 行 业 ( 建 筑 工 程 ) 丙 级 至 资 质 证 书 住 建 厅 市 政 行 业 ( 排 水 工 程 ) 专 业 乙 级 水 利 行 业 丙 级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证 书 B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类 ( 岩 土 工 程 工 程 测 量 ) 甲 级 至 住 建 部 工 程 勘 察 安 徽 省 B 劳 务 类 ( 工 程 钻 探 ) / 至 资 质 证 书 住 建 厅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市 政 交 通 ): 规 划 咨 询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国 家 工 咨 丙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给 排 水 ) 水 文 地 质 : 编 制 项 目 丙 级 至 资 格 证 书 发 改 委 建 议 书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179 序 号 所 有 人 资 质 种 类 证 书 编 号 核 定 范 围 / 类 别 等 级 有 效 期 发 证 机 关 报 告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工 程 设 计 水 利 工 程 生 态 建 设 和 环 境 工 程 :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港 口 河 海 工 程 : 评 估 咨 询 港 口 河 海 工 程 : 规 划 咨 询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资 23 交 勘 院 金 申 请 报 告 工 程 设 计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 全 过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国 家 工 咨 甲 程 策 划 和 准 备 阶 段 管 理 ) 甲 级 至 资 格 证 书 发 改 委 公 路 工 程 测 量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市 政 交 通 ):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工 程 设 计 24 交 勘 院 安 徽 省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安 徽 省 在 安 徽 省 境 内 开 展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 至 能 评 估 机 构 备 节 能 协 会 案 证 书 25 交 勘 院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资 格 证 书 ( 工 港 口 河 海 工 程 : 全 过 程 策 划 和 准 备 阶 段 管 理 ( 可 国 家 工 咨 甲 甲 级 至 程 项 目 管 理 资 承 担 全 过 程 策 划 和 准 备 阶 段 具 体 业 务 ) 发 改 委 格 ) 26 交 勘 院 评 估 单 位 资 质 皖 国 土 资 地 灾 评 资 字 安 徽 省 国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单 位 丙 级 至 等 级 证 书 第 ( ) 号 土 资 源 厅 安 徽 省 质 27 中 盛 检 测 计 量 认 证 证 书 R 建 材 公 路 及 水 运 工 程 / 至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180 序 号 所 有 人 资 质 种 类 证 书 编 号 核 定 范 围 / 类 别 等 级 有 效 期 发 证 机 关 28 中 盛 检 测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等 级 证 书 交 SJCA 甲 022 水 运 工 程 材 料 甲 级 至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29 中 盛 检 测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皖 SJC 乙 B002 水 运 工 程 结 构 乙 级 至 等 级 证 书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30 中 盛 检 测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皖 GJC 乙 015 公 路 工 程 综 合 乙 级 至 等 级 证 书 31 中 兴 监 理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32 中 兴 监 理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33 中 兴 监 理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34 中 兴 监 理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交 监 公 桥 第 号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特 殊 独 立 大 桥 项 目 的 监 理 业 务 交 监 公 隧 第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特 殊 独 立 隧 道 项 目 的 监 理 业 号 务 交 监 公 甲 第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一 二 三 类 公 路 工 程 桥 号 梁 工 程 隧 道 工 程 项 目 的 监 理 业 务 交 监 水 甲 第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大 中 小 型 水 运 工 程 的 监 号 理 业 务 特 殊 独 立 大 桥 专 项 至 特 殊 独 立 隧 道 专 项 至 公 路 工 程 甲 级 至 水 运 工 程 至 甲 级 交 通 运 输 部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安 徽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安 徽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交 通 运 输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181 六 拥 有 的 特 许 经 营 权 情 况 权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除 拥 有 的 行 业 资 质 外, 未 拥 有 特 许 经 营 七 公 司 技 术 情 况 ( 一 )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及 服 务 的 技 术 情 况 经 过 多 年 的 研 发 与 积 累, 公 司 已 经 拥 有 了 一 批 行 业 领 先 的 技 术, 涵 盖 了 公 路 水 运 市 政 等 主 要 设 计 领 域,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领 域 技 术 类 别 技 术 明 细 基 于 新 理 念 的 山 区 高 速 公 路 选 线 创 新 技 术 山 区 高 速 公 路 勘 察 设 高 边 坡 防 护 治 理 设 计 关 键 技 术 计 关 键 技 术 山 区 高 速 公 路 桥 隧 群 交 通 安 全 改 善 技 术 平 原 微 丘 区 高 速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成 套 技 术 平 原 区 高 速 公 路 低 路 堤 技 术 集 成 特 殊 土 路 基 填 料 处 治 技 术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改 造 关 键 技 术 路 面 设 计 关 键 技 术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再 生 成 套 技 术 高 分 子 聚 合 物 材 料 开 发 利 用 技 术 大 跨 径 多 塔 悬 索 桥 设 计 创 新 大 跨 径 特 殊 结 构 桥 梁 设 计 技 术 大 跨 径 斜 拉 桥 设 计 关 键 技 术 同 向 回 转 拉 索 锚 固 体 系 设 计 与 创 新 公 路 高 墩 大 跨 径 桥 梁 结 构 设 计 关 键 技 术 通 透 肋 式 傍 山 隧 道 成 套 修 建 技 术 隧 道 设 计 关 键 技 术 复 杂 地 形 地 质 条 件 下 隧 道 修 建 技 术 长 大 公 路 隧 道 建 设 关 键 技 术 城 市 地 下 工 程 与 隧 道 修 建 技 术 低 高 度 密 肋 式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简 支 T 梁 上 部 构 造 成 套 技 术 全 体 外 预 应 力 节 段 预 制 拼 装 轻 型 薄 壁 箱 梁 成 套 技 术 装 配 式 钢 筋 混 凝 土 管 形 通 道 的 研 发 装 配 式 结 构 标 准 化 设 路 基 小 型 预 制 构 件 标 准 化 设 计 技 术 计 研 发 技 术 PHC 预 制 管 桩 的 研 发 技 术 高 强 混 凝 土 预 制 墩 研 发 技 术 新 型 钢 板 组 合 梁 成 套 关 键 技 术 船 闸 结 构 仿 真 计 算 与 输 水 系 统 设 计 水 运 船 闸 设 计 关 键 技 术 船 闸 闸 阀 门 自 润 滑 系 统 技 术 预 应 力 坞 式 闸 室 关 键 技 术 内 河 港 口 设 计 成 套 关 大 ( 重 ) 件 总 体 运 输 方 案
182 市 政 键 技 术 内 河 港 口 物 流 园 区 设 计 大 吨 位 浮 式 泊 位 趸 船 定 位 墩 锚 泊 系 统 设 计 出 城 口 道 路 设 计 技 术 - 动 态 可 视 化 技 术 景 观 工 程 设 计 技 术 绿 化 设 计 低 管 养 化 研 究 技 术 三 维 设 计 技 术 综 合 管 廊 设 计 技 术 成 套 设 计 技 术 火 灾 通 风 模 拟 技 术 ( 二 ) 公 司 已 经 完 成 和 正 在 承 担 的 部 分 重 点 项 目 公 司 在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管 理 等 方 面 承 接 了 较 多 的 项 目, 已 经 完 成 和 正 在 承 担 的 部 分 典 型 项 目 如 下 :
183 时 间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简 介 承 担 主 要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公 路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沿 江 高 速 公 路 芜 湖 至 安 庆 至 段 六 安 至 武 汉 高 速 公 路 安 徽 至 段 至 泗 县 至 宿 州 高 速 公 路 徐 州 至 明 光 高 速 公 路 安 徽 至 段 滁 州 至 新 蔡 高 速 公 路 滁 州 至 今 至 淮 南 段 岳 西 至 武 汉 高 速 公 路 安 徽 至 今 段 宁 宣 杭 高 速 公 路 宁 国 至 千 至 今 秋 关 段 项 目 长 公 里, 概 算 亿 元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速 度 100 公 里 / 小 时, 设 置 特 大 桥 12 座 大 中 桥 59 座 互 通 立 交 9 处 隧 道 6 座 服 务 区 4 处 项 目 区 河 湖 交 织, 地 质 构 造 及 岩 性 极 其 复 杂, 伴 有 溶 洞 采 空 区 软 弱 土 滑 坡 软 基 土 洞 崩 塌 液 化 砂 土 等 不 良 地 质 病 害, 工 程 技 术 难 度 大 初 设 施 设 完 成 项 目 长 公 里, 概 算 亿 元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速 度 100 公 里 / 小 时, 设 置 互 通 式 立 交 4 处 特 大 桥 3 座 大 桥 92 座 隧 道 7 座 位 于 大 别 山 腹 地, 地 形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环 保 要 求 高 初 设 施 设 完 成 项 目 长 公 里, 概 算 亿 元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速 度 120 公 里 / 小 时, 设 置 互 通 式 立 交 5 处 大 桥 11 座 中 桥 29 座 服 务 区 2 处 平 原 区 高 速 公 路, 采 用 低 路 堤 设 计 理 念 初 设 施 设 完 成 项 目 长 公 里, 概 算 亿 元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速 度 120 公 里 / 小 时, 设 置 特 大 桥 与 大 桥 9 座 中 小 桥 38 座 分 离 立 交 桥 43 座 服 务 区 3 处 平 原 区 高 速 公 路, 在 标 准 化 设 计 方 面 初 设 施 设 完 成 进 行 了 大 量 的 创 新 项 目 全 长 公 里, 总 概 算 亿 元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速 度 120 公 里 / 小 时, 设 置 大 桥 9 座 隧 道 1 座 互 通 立 交 7 处 服 务 区 3 处 养 护 工 区 3 处 路 线 里 程 长, 在 标 准 化 设 计 方 面 进 行 了 系 统 的 设 计 初 设 施 设 施 设 项 目 路 线 总 长 公 里, 总 概 算 亿 元 全 线 桥 梁 ( 含 分 离 立 交 )7, 米 /24 座, 隧 道 19, 米 /10 座, 桥 隧 占 路 线 总 里 程 的 57.59%, 高 边 坡 (30 米 以 上 )610 米 /10 处, 最 大 边 坡 高 度 43 米 设 互 通 立 交 3 座, 服 务 区 1 处, 路 段 监 控 分 中 心 1 处 养 护 工 区 1 处 路 线 走 廊 狭 窄, 地 形 变 化 多 端 地 势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起 伏 剧 烈, 设 置 了 安 徽 省 第 一 特 长 隧 道 明 堂 山 隧 道 ( 长 7.56 公 里 ) 设 计 中 针 对 山 区 高 速 安 全 性 进 行 了 多 专 业 多 角 度 的 综 合 研 究 项 目 长 公 里, 概 算 亿 元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速 度 100 公 里 / 小 时, 设 置 大 桥 21 座 中 小 桥 3 座 隧 道 5 座 互 通 立 交 3 处 服 务 区 1 处 山 区 高 速 公 路, 沿 线 生 态 环 保 要 求 高,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采 用 生 态 恢 复 理 念 对 边 坡 进 行 绿 化 设 计
184 时 间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简 介 承 担 主 要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济 南 至 祁 门 高 速 公 路 利 辛 至 今 至 淮 南 段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网 G85 渝 昆 高 速 公 路 麻 柳 湾 至 昭 通 段 至 今 第 一 合 同 段 勘 察 设 计 淮 南 市 山 南 新 区 南 经 六 路 至 勘 察 设 计 方 兴 大 道 ( 包 河 大 道 - 福 建 至 路 ) 工 程 合 肥 市 郎 溪 路 立 交 工 程 勘 至 察 设 计 中 山 市 二 环 快 速 路 东 段 工 至 今 程 勘 察 设 计 淮 南 市 城 市 水 系 综 合 治 理 项 目 初 步 及 施 工 图 勘 察 设 至 今 计 蚌 埠 市 中 环 线 工 程 至 今 项 目 长 公 里, 概 算 亿 元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速 度 120 公 里 / 小 时, 设 置 特 大 桥 3 座 大 桥 1 座 中 小 桥 18 座 互 通 立 交 3 处 服 务 区 2 处 沿 线 矿 产 资 源 丰 富, 路 线 对 其 进 行 了 合 理 避 让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项 目 第 一 合 同 段 长 公 里, 总 概 算 亿 元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速 度 80 公 里 / 小 时, 第 一 合 同 段 设 置 特 大 桥 11 座 大 桥 36 座 中 小 桥 11 座 隧 道 8 座 互 通 立 交 2 处 服 务 区 1 处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地 形 陡 峭 地 质 极 其 复 杂, 松 散 堆 积 体 分 布 面 积 广 泛, 全 国 设 计 技 术 难 度 最 大 的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之 一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长 5.25 公 里, 概 算 6.70 亿 元,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车 道 双 向 六 车 道, 设 计 速 度 60 公 里 / 小 时, 辅 道 双 向 四 车 道, 设 计 速 度 40 公 里 / 小 时 项 目 设 置 分 离 立 交 三 处 初 设 施 设 完 成 项 目 全 长 1.80 公 里, 概 算 7.70 亿 元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线 双 向 六 车 道 辅 道 双 向 四 车 道 下 穿 隧 道 2 处, 其 中 下 穿 方 兴 湖 湖 底 隧 道 为 省 内 跨 度 最 大 湖 底 隧 道, 采 用 双 向 八 车 道 方 案 初 设 施 工 图 完 成 项 目 长 4.30 公 里, 概 算 6.60 亿 元, 双 向 8 车 道, 设 计 速 度 : 主 线 60 公 里 / 小 时, 匝 道 40 公 里 / 小 时, 郎 溪 路 互 通 立 交 设 计 采 用 了 Y 型 互 通 立 交 方 案, 共 为 4 层, 立 交 布 设 紧 凑 初 设 施 设 完 成 项 目 长 7.20 公 里, 概 算 亿 元, 城 市 快 速 路, 双 向 6 车 道, 设 计 速 度 主 线 80 公 里 / 小 时, 项 目 为 老 路 改 扩 建 项 目, 沿 线 地 下 管 线 密 布, 含 高 压 输 油 管 给 水 管 等 多 个 重 要 管 道 ; 项 目 为 城 市 环 线 和 过 境 公 初 设 施 设 初 设 路 共 线, 交 通 组 织 复 杂 ; 项 目 地 质 条 件 交 叉, 工 程 难 度 大 项 目 新 建 污 水 管 网 公 里, 污 水 泵 站 三 座, 改 建 水 系 公 里, 新 建 高 塘 湖 堤 公 里, 新 建 扩 建 排 涝 泵 站 7 座 ; 新 建 生 态 恢 复 区 40,000 平 方 米 ; 概 算 亿 元 ; 项 目 为 亚 洲 开 发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包 括 四 个 子 项 目 :(1) 污 水 收 集 和 输 送 系 统 的 改 善 ;(2) 城 市 水 环 境 和 洪 水 管 理 ;(3) 城 市 湖 泊 环 境 初 设 施 设 施 设 的 改 善 ;(4) 能 力 建 设 是 综 合 性 的 城 市 水 系 治 理 项 目 项 目 长 公 里, 概 算 亿 元, 城 市 快 速 路, 双 向 10 车 道, 设 计 速 度 主 线 公 里 / 小 时, 项 目 交 通 组 织 复 杂, 工 程 规 模 大, 含 互 通 立 交 5 座, 分 离 立 交 24 座,4 处 服 务 区, 特 大 桥 1 座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185 时 间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简 介 承 担 主 要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合 肥 市 望 江 路 ( 天 智 路 至 至 今 马 鞍 山 路 ) 工 程 项 目 全 长 8.80 公 里, 概 算 亿 元 城 市 主 干 路, 双 向 六 车 道, 老 城 区 改 造 工 程, 共 设 主 线 隧 道 2 处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金 寨 现 代 产 业 园 长 江 路 道 项 目 长 8.50 公 里, 概 算 2.80 亿 元, 城 市 主 干 路, 主 线 双 向 6 车 道, 设 计 速 度 60 公 里 / 小 时, 项 目 位 于 山 至 今 路 工 程 区 道 路, 地 形 起 伏 相 对 较 大 ; 全 线 设 置 了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特 大 桥 梁 工 程 项 目 长 公 里, 主 桥 ( ) 米 不 等 跨 斜 拉 桥, 概 算 亿 元 采 用 双 向 六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至 徐 明 高 速 五 河 淮 河 桥 设 计 时 速 120 公 里 / 小 时 ; 同 向 回 转 拉 索 体 系 研 究 获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科 技 进 步 特 等 奖 预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完 成 独 立 完 成 预 工 可 ; 作 项 目 长 公 里, 桥 梁 主 跨 638 米, 概 算 亿 元 采 用 双 向 六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时 速 100 公 望 东 长 江 公 路 大 桥 为 主 体 单 位 承 担 初 至 今 里 / 小 时 ; 其 世 界 上 最 大 跨 度 的 钢 混 叠 合 梁 斜 拉 桥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项 目 长 公 里, 桥 梁 主 跨 806m, 概 算 亿 元 采 用 双 向 六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时 速 100km/h; 芜 湖 长 江 公 路 二 桥 其 跨 径 位 列 世 界 第 八, 采 用 三 维 设 计 手 段, 创 新 索 塔 鞍 座 锚 固 方 式, 获 多 项 专 利 和 及 企 业 地 方 标 标 准 至 今 获 得 2014 年 度 全 球 BE 设 计 大 奖 预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项 目 长 km, 主 桥 ( )m 矮 塔 斜 拉 桥, 概 算 亿 元 采 用 双 向 六 车 道 公 路 标 准, 设 淮 南 淮 上 淮 河 大 桥 至 今 计 时 速 80km/h; 是 安 徽 省 内 首 座 大 跨 度 矮 塔 斜 拉 桥, 创 新 宽 幅 混 凝 土 箱 梁 设 计 预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项 目 长 14.1km, 主 桥 ( )m 钢 桁 架 拱 桥, 概 算 亿 元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时 长 淮 卫 淮 河 公 路 至 今 速 80km/h; 是 安 徽 省 内 首 座 大 跨 度 钢 桁 架 拱 桥 预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项 目 长 10.28km, 主 桥 ( )m 三 跨 下 承 式 系 杆 拱 桥, 概 算 亿 元 采 用 双 向 六 车 道 公 路 淮 南 孔 李 淮 河 大 桥 至 今 标 准, 设 计 时 速 80km/h; 预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项 目 长 5.254km, 主 桥 ( )m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连 续 刚 构 桥, 概 算 亿 元 采 用 双 向 六 车 道 凤 台 淮 河 二 桥 至 今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时 速 80km/h; 预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项 目 长 82.72km, 主 桥 ( )m 矮 塔 斜 拉 桥, 概 算 亿 元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济 祁 高 速 寿 县 淮 河 大 桥 至 今 设 计 时 速 120km/h; 预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186 时 间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简 介 承 担 主 要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特 长 隧 道 工 程 石 头 岭 隧 道 长 米,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时 速 80km/h, 概 算 3.03 亿 元, 是 安 徽 省 至 石 头 岭 隧 道 高 速 公 路 第 一 条 特 长 隧 道, 也 是 铜 黄 高 速 控 制 性 工 程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完 成 隧 道 长 3031 米,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时 速 80km/h, 概 算 3.06 亿 元, 是 安 徽 省 安 景 高 速 至 桃 墅 岭 隧 道 公 路 控 制 性 工 程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完 成 隧 道 长 米,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时 速 80km/h, 概 算 3.23 亿 元, 是 安 徽 省 六 武 高 至 新 开 岭 隧 道 速 公 路 控 制 性 工 程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完 成 马 金 岭 隧 道 长 米,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时 速 80km/h, 概 算 3.55 亿 元, 是 安 徽 省 至 马 金 岭 隧 道 黄 塔 桃 高 速 公 路 控 制 性 工 程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完 成 塔 岭 隧 道 长 3742 米,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时 速 80km/h, 概 算 3.65 亿 元, 是 安 徽 省 黄 塔 至 塔 岭 隧 道 桃 高 速 公 路 控 制 性 工 程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完 成 隧 道 长 3804 米,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时 速 100km/h, 概 算 4.15 亿 元, 是 安 徽 省 绩 黄 高 速 至 佛 岭 隧 道 公 路 控 制 性 工 程, 也 是 安 徽 省 已 建 成 的 最 长 的 高 速 公 路 隧 道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完 成 隧 道 长 米,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时 速 80km/h, 概 算 3.32 亿 元, 是 岳 武 高 速 公 路 曹 河 隧 道 至 今 安 徽 段 控 制 性 工 程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隧 道 长 米,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时 速 80km/h, 概 算 7.05 亿 元, 是 岳 武 高 速 公 路 明 堂 山 隧 道 至 今 安 徽 段 重 点 控 制 性 工 程, 也 是 安 徽 省 最 长 的 高 速 公 路 隧 道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水 运 工 程
187 时 间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简 介 承 担 主 要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芜 湖 三 山 海 螺 港 务 有 限 公 司 码 头 近 期 建 设 规 模 按 400 万 吨 设 计, 其 中 成 品 油 进 出 口 60 万 t 散 货 进 口 180 芜 湖 三 山 海 螺 港 务 有 限 公 至 万 t 散 货 出 口 50 万 t, 件 杂 货 进 出 口 110 万 t 根 据 运 量 和 船 型 的 调 查 与 预 测, 码 头 拟 建 5000t 级 的 油 司 码 头 工 程 泊 位 二 个,10000t 级 散 杂 泊 位 二 个 项 目 总 投 资 1.98 亿 元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完 成 项 目 长 约 43.9km, 起 自 宣 城 市 海 棠 湾, 止 于 苏 皖 省 界 甘 家 拐, 工 程 航 道 设 计 等 级 为 四 级, 概 算 4.9 亿 元 水 阳 江 航 道 整 治 工 程 至 今 ( 含 桥 梁 改 建 水 阳 镇 枢 纽 ) 预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施 设 项 目 位 阜 阳 市 临 泉 县, 船 闸 级 别 为 Ⅳ 级, 门 槛 水 深 闸 室 长 度 等 满 足 500 吨 级 通 航 根 据 船 型 运 量 及 预 可 工 可 初 设 沙 颍 河 航 道 汾 泉 河 杨 桥 船 远 期 发 展, 船 闸 规 模 确 定 为 m( 闸 室 长 口 门 宽 最 小 槛 上 水 深 ), 为 单 线 单 级 船 闸, 概 算 施 设 (2015 年 3 月 主 至 今 闸 扩 建 工 程 1.4 亿 元 体 工 程 开 工 建 设 ) 施 工 配 合 芜 申 运 河 安 徽 段 航 道 整 治 项 目 长 约 40.9km, 起 自 芜 湖 青 弋 江 入 江 口, 止 于 苏 皖 省 界 丹 农 砖 瓦 厂, 工 程 航 道 设 计 等 级 为 三 级, 概 算 至 今 工 程 38.5 亿 元 ( 含 桥 梁 改 建 ) 预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至 今 合 裕 线 航 道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长 约 139.8km, 起 自 合 肥 市 当 涂 路 桥, 止 于 裕 溪 口, 工 程 航 道 设 计 等 级 为 二 级, 概 算 12.6 亿 元 预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合 肥 港 综 合 码 头 工 程 是 安 徽 省 内 河 最 大 的 集 装 箱 码 头, 设 计 年 吞 吐 量 为 件 杂 货 150 万 吨 集 装 箱 50 万 合 肥 港 综 合 码 头 工 程 ( 一 TEU, 共 建 设 3 个 1000 吨 级 多 用 途 泊 位 和 4 个 2000 吨 级 多 用 途 泊 位, 陆 域 用 地 总 面 积 亩, 项 目 总 至 今 二 期 ) 投 资 10.5 亿 预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项 目 位 于 蚌 埠 市 固 镇 县, 船 闸 级 别 为 Ⅲ 级, 闸 室 尺 度 (m)( 闸 室 长 口 门 宽 最 小 槛 上 水 深 ), 浍 河 固 镇 复 线 船 闸 工 程 至 今 概 算 2.9 亿 元 预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沙 颍 河 安 徽 段 航 道 整 治 工 项 目 长 约 206km, 起 自 豫 皖 省 界 常 胜 沟, 止 于 淮 河 沫 河 口, 工 程 航 道 设 计 等 级 为 四 级, 概 算 17.3 亿 元 ( 含 至 今 程 桥 梁 改 建 ) 预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铜 陵 有 色 铜 冶 炼 技 术 升 级 铜 陵 有 色 铜 冶 炼 技 术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专 用 码 头 工 程 建 设 2 个 5000 吨 级 ( 水 工 结 构 按 吨 级 设 计 ) 直 立 至 今 改 造 项 目 专 用 码 头 工 程 式 泊 位 ;3 个 3000 吨 级 ( 水 工 结 构 按 5000 吨 级 设 计 ) 危 化 品 泊 位 项 目 总 投 资 1.58 亿 元 工 可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建 筑 工 程
188 时 间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简 介 承 担 主 要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至 至 今 至 今 至 今 至 今 至 今 至 今 至 今 合 肥 新 桥 国 际 机 场 高 速 公 路 监 控 中 心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m2, 占 地 120 亩 投 资 概 算 1.47 亿 元, 初 设 施 设 完 成 界 首 市 出 口 企 业 培 育 基 地 和 泉 阳 镇 中 小 企 业 孵 化 器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55 万 m2, 占 地 m2 投 资 概 算 亿 元, 界 首 市 经 济 发 展 重 点 工 程 初 设 施 设 初 设 计 一 标 段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董 铺 水 库 水 源 保 护 区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科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10 万 m2, 占 地 m2 投 资 概 算 2.5 亿 元, 初 设 施 设 施 设 学 院 路 安 置 点 规 划 设 计 安 徽 省 白 湖 监 狱 二 期 布 局 调 整 项 目 整 体 方 案 设 计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万 m2 投 资 概 算 亿 元, 初 设 施 设 施 设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明 珠 产 业 园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21.5 万 m2, 占 地 亩 投 资 概 算 3.3 亿 元, 初 设 施 设 施 设 舒 城 县 汽 车 总 站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m2, 占 地 180 亩 投 资 概 算 1.52 亿 元, 初 设 施 设 工 可 滁 州 万 联. 红 星 美 凯 龙 全 球 商 业 广 场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m2, 占 地 m2 投 资 概 算 亿 元, 初 设 施 设 初 设 合 肥 车 管 服 务 中 心 和 驾 驶 人 考 试 中 心 占 地 亩 投 资 概 算 亿 元, 合 肥 市 政 府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重 点 工 程 之 一 初 设 施 设 施 工 配 合 咨 询 研 发
189 时 间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简 介 承 担 主 要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皖 江 城 市 带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至 示 范 区 综 合 交 通 发 展 规 划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十 二 五 至 发 展 规 划 安 徽 省 普 通 国 道 线 位 规 划 至 研 究 安 徽 省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总 体 至 今 布 局 规 划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网 布 局 规 至 今 划 ( 年 ) 安 徽 省 普 通 省 道 线 位 规 划 至 今 研 究 宁 国 至 绩 溪 高 速 公 路 路 基 至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检 测 通 过 对 示 范 区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发 展 现 状 分 析, 研 究 示 范 区 经 济 和 产 业 发 展 对 交 通 运 输 的 需 求, 明 确 规 划 指 导 思 想 与 目 标, 研 究 示 范 区 对 外 的 综 合 运 输 通 道 综 合 交 通 网 络 规 划 ( 包 括 水 运 公 路 铁 路 航 空 ) 客 货 运 系 统 发 展 规 划 ( 综 合 运 输 枢 纽 客 运 枢 纽 货 运 枢 纽 和 物 流 中 心 区 域 与 城 乡 客 运 货 运 与 现 代 物 流 等 ) 交 通 支 持 保 障 系 统 和 示 范 区 综 合 交 通 发 展 的 政 策 保 障 措 施 规 划 研 究 完 成 通 过 对 安 徽 省 十 一 五 高 速 公 路 发 展 进 行 回 顾, 研 究 十 二 五 所 面 临 的 形 势, 通 过 交 通 需 求 的 预 测, 合 理 确 定 十 二 五 高 速 公 路 的 主 要 发 展 目 标, 明 确 十 二 五 发 展 重 点, 包 括 高 速 公 路 的 建 设 运 营 管 理 养 护 信 息 化 建 设 和 应 急 管 理 等, 最 后 对 十 二 五 高 速 公 路 投 资 额 进 行 测 算, 分 析 资 金 来 源, 研 究 保 障 规 划 研 究 完 成 高 速 公 路 发 展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该 规 划 是 国 家 公 路 网 规 划 在 安 徽 省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规 划 明 确 了 普 通 国 道 的 线 路 走 向 主 要 控 制 点 规 模 里 程 覆 盖 情 况 等 关 键 信 息, 是 指 导 后 续 普 通 国 道 建 设 的 重 要 依 据, 规 划 还 建 立 了 普 通 国 道 GIS 数 据 规 划 研 究 完 成 库, 以 切 实 加 强 对 后 续 工 作 的 管 理 通 过 对 安 徽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现 状 与 未 来 进 行 分 析, 对 交 通 运 输 需 求 进 行 预 测 与 分 析, 结 合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发 展 规 划, 对 全 省 客 运 枢 纽 货 运 枢 纽 布 局 进 行 研 究 同 时 确 定 项 目 的 实 施 方 案 和 保 障 措 施 等 规 划 研 究 正 在 开 展 通 过 对 高 速 公 路 网 现 状 分 析, 结 合 安 徽 省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进 行 车 流 量 分 析, 明 确 年 的 高 速 公 路 规 划 目 标, 对 高 速 公 路 网 布 局 进 行 调 整, 研 究 建 设 时 序 和 初 步 的 技 术 标 准 ; 研 究 规 划 实 施 的 政 策 保 障 措 施 规 划 研 究 正 在 开 展 该 规 划 基 于 国 道 的 占 用 和 地 方 新 增 干 线 公 路 的 诉 求, 对 原 省 道 网 规 划 进 行 了 调 整, 对 省 道 网 总 量 规 模 结 构 体 系 连 通 程 度 命 名 编 号 等 关 键 工 作 进 行 了 全 面 梳 理 和 系 统 研 究, 规 划 是 指 导 安 徽 省 普 通 省 道 后 规 划 研 究 正 在 开 展 续 建 设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试 验 检 测 项 目 全 长 公 里, 投 资 50.9 亿 元 本 公 司 在 给 项 目 中 承 担 路 基 工 程 交 工 质 量 检 测 工 作 全 线 路 基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质 量 检 测 完 成
190 时 间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简 介 承 担 主 要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至 至 至 至 至 全 线 路 基 路 面 及 桥 合 肥 新 桥 国 际 机 场 高 速 公 项 目 全 长 17.6 公 里, 投 资 亿 元 本 公 司 在 该 项 目 中 承 担 路 基 路 面 及 桥 梁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检 测 工 作 梁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质 量 完 成 路 路 基 路 面 交 工 验 收 检 测 检 测 隧 道 施 工 过 程 中 进 行 江 西 省 德 兴 至 上 饶 ( 三 清 项 目 全 长 公 里, 投 资 亿 元 本 公 司 承 担 玉 山 县 怀 玉 山 隧 道 A7 标 段 施 工 监 控 量 测 工 作, 代 表 山 ) 高 速 公 路 新 建 工 程 隧 业 主 对 施 工 过 程 进 行 施 工 监 控 量 测 和 超 前 地 质 预 报, 对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过 程 进 行 质 量 监 督 和 控 制 道 监 控 量 测 云 南 石 锁 高 速 公 路 沥 青 路 全 长 公 里,, 总 投 资 50 亿 元 本 公 司 主 要 针 对 高 速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耐 久 性 高 模 量 结 构 及 应 用 技 术 研 面 耐 久 性 高 模 量 结 构 及 应 究 用 技 术 研 究 徐 州 至 明 光 高 速 公 路 安 徽 项 目 全 长 公 里, 投 资 亿 元 本 公 司 在 给 项 目 中 承 担 路 基 工 程 交 工 质 量 检 测 工 作 段 路 基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检 测 昆 明 绕 城 高 速 西 北 段 建 设 项 目 路 基 桥 梁 路 面 工 项 目 全 长 公 里, 投 资 55.6 亿 元 本 公 司 在 给 项 目 中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交 工 验 收 检 测 程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检 测 施 工 监 控 量 测 和 超 前 地 质 超 前 预 报, 对 施 完 成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过 程 进 行 质 量 监 督 和 控 制 对 沥 青 路 面 整 个 施 工 过 程 进 行 监 控 分 析, 研 究 沥 青 路 面 耐 久 性 完 成 高 模 量 结 构 及 应 用 技 术 方 向 全 线 路 基 工 程 ( 含 小 桥 ) 交 工 验 收 质 量 检 完 成 测 全 线 路 基 路 面 及 桥 梁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质 量 完 成 检 测
191 时 间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简 介 承 担 主 要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为 全 线 路 基 路 面 工 程 的 施 铜 陵 至 南 陵 至 宣 城 高 速 公 路 线 全 长 为 公 里, 本 公 司 进 行 现 场 质 量 管 理, 代 表 业 主 进 行 试 验 检 测 现 场 督 察 质 量 管 理 等 工 准 备 阶 段 施 工 阶 路 路 基 路 面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按 照 规 定 的 抽 检 频 率 进 行 抽 检, 对 监 理 和 施 工 单 位 工 地 试 验 室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和 指 导, 对 工 程 质 量 段 缺 陷 责 任 期 阶 段 至 今 中 心 缺 陷 质 量 事 故 进 行 检 查 报 告, 配 合 主 管 部 门 建 设 单 位 日 常 检 查 及 交 竣 工 验 收 检 测 工 作 等 的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及 配 正 在 开 展 合 交 竣 工 验 收 的 有 关 工 作 工 作 内 容 为 全 线 路 基 路 面 工 程 的 施 工 合 福 铁 路 铜 陵 长 江 公 铁 大 项 目 全 长 公 里, 投 资 亿 元 本 公 司 在 给 项 目 中 承 担 公 铁 大 桥 公 路 接 线 路 基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检 测 准 备 阶 段 施 工 阶 段 至 今 桥 交 工 验 收 检 测 工 作 缺 陷 责 任 期 阶 段 的 试 正 在 开 展 验 检 测 工 作 及 配 合 交 工 验 收 的 有 关 工 作 全 线 特 大 桥 大 桥 的 下 部 结 构 上 部 结 构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网 G85 渝 昆 项 目 路 线 主 线 全 长 约 km, 发 行 人 负 责 对 全 线 特 大 桥 大 桥 的 下 部 结 构 上 部 结 构 及 施 工 过 程 进 及 施 工 过 程 进 行 施 工 高 速 麻 柳 湾 至 昭 通 段 高 速 行 施 工 监 控, 主 要 有 校 核 大 桥 主 要 设 计 参 数 主 梁 线 形 监 控 应 力 监 控 主 墩 墩 身 的 垂 直 度 及 基 础 沉 降 至 今 监 控, 对 整 个 施 工 过 公 路 桥 梁 施 工 监 控 变 形 温 度 监 测 桥 梁 施 工 控 制 影 响 参 数 施 工 全 过 程 的 结 构 分 析 等 内 容 程 进 行 质 量 监 督 和 控 正 在 开 展 制
192 时 间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简 介 承 担 主 要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全 线 路 基 路 面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工 程 的 施 路 线 全 长 约 71.6 公 里, 工 程 总 投 资 亿 元, 建 设 工 期 3 年 本 公 司 代 表 业 主 对 全 线 进 行 试 验 检 测 工 准 备 阶 段 施 工 阶 济 南 至 祁 门 高 速 公 路 永 城 和 质 量 管 理 等 工 作, 按 照 规 定 的 抽 检 频 率 进 行 抽 检, 对 监 理 和 施 工 单 位 工 地 试 验 室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和 指 导, 段 缺 陷 责 任 期 阶 段 至 今 至 利 辛 安 徽 段 中 心 试 验 室 对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质 量 事 故 进 行 检 查 报 告, 配 合 主 管 部 门 建 设 单 位 日 常 检 查 及 交 竣 工 验 收 检 测 工 的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及 配 作 等 合 交 竣 工 验 收 的 有 正 在 开 展 关 工 作 全 线 土 建 工 程 的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施 工 阶 段 路 线 全 长 约 公 里, 跨 江 主 桥 跨 径 布 置 为 ( )m, 全 长 1622m 本 公 司 代 表 缺 陷 责 任 期 阶 段 的 试 芜 湖 长 江 公 路 二 桥 土 建 工 业 主 对 全 线 进 行 试 验 检 测 和 质 量 管 理 等 工 作, 按 照 规 定 的 频 率 进 行 桩 基 检 测 全 材 料 试 验 等 抽 检, 对 工 验 检 测 工 作 混 凝 土 至 今 程 试 验 检 测 中 心 程 质 量 缺 陷 质 量 事 故 进 行 检 查 报 告, 配 合 主 管 部 门 建 设 单 位 日 常 检 查 及 交 竣 工 验 收 检 测 工 作 等 耐 久 性 试 验 研 究 及 配 正 在 开 展 合 交 工 竣 工 验 收 的 有 关 工 作 全 线 竣 工 验 收 检 测 和 泗 洪 至 许 昌 高 速 公 路 淮 北 桥 梁 定 期 检 查 工 作 至 段 高 速 公 路 路 面 交 工 验 收 项 目 全 长 公 里, 本 公 司 在 给 项 目 中 承 担 高 速 公 路 竣 工 验 收 检 测, 同 时 对 全 线 桥 梁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 包 括 内 业 资 料 检 查 检 测 和 桥 梁 定 期 检 查 等 ) 完 成 全 线 竣 工 验 收 检 测 工 合 肥 新 桥 国 际 机 场 高 速 公 项 目 全 长 公 里, 本 公 司 在 给 项 目 中 承 担 高 速 公 路 竣 工 验 收 检 测 作 ( 包 括 内 业 资 料 检 至 今 路 竣 工 验 收 检 测 查 等 ) 正 在 开 展 工 程 管 理
193 时 间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简 介 承 担 主 要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承 担 该 项 目 第 四 第 五 路 基 驻 地 办 的 监 理 项 目 路 线 全 长 116 KM, 概 算 51 亿 元 全 线 按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建 设, 双 向 四 车 道 发 行 人 承 担 第 四 第 五 任 务 同 时 承 担 该 项 至 铜 汤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驻 地 办 施 工 监 理 任 务, 监 理 四 个 合 同 段, 监 理 项 目 总 投 资 7.2 亿 元 发 行 人 承 担 路 面 总 监 办 目 路 面 交 安 绿 化 施 工 监 理 任 务 该 项 目 荣 获 詹 天 佑 奖 其 中 监 理 的 太 平 湖 特 大 桥 荣 获 鲁 班 奖 环 保 总 监 办 的 监 理 任 完 成 务 承 担 项 目 全 部 施 工 标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m) 主 要 工 程 量 水 上 土 方 方 立 方 米 ( 含 回 填 ), 水 下 土 方 67.6 万 立 方 米, 钢 京 杭 运 河 船 闸 扩 容 工 程 刘 至 筋 砼 立 方 米, 砼 立 方 米, 浆 ( 灌 ) 砌 块 石 立 方 米, 闸 桥 长 米, 工 程 总 投 资 为 2.48 老 涧 三 线 船 闸 工 程 亿 元 发 行 人 承 担 项 目 总 监 办 的 监 理 任 务 该 项 目 荣 获 全 国 水 运 交 通 优 质 工 程 奖 安 庆 至 景 德 镇 高 速 公 路 安 项 目 路 线 全 长 80.6 KM, 概 算 43 亿 元 全 线 按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建 设, 双 向 四 车 道 发 行 人 承 担 第 四 驻 地 办 至 徽 段 路 基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任 务, 监 理 项 目 总 投 资 1.7 亿 元 该 项 目 荣 获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交 通 优 质 工 程 一 等 奖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m), 上 下 闸 首 闸 室 为 2 级, 导 航 墙 靠 船 墩 远 调 站 停 泊 锚 地 护 岸 为 至 连 申 线 焦 港 船 闸 工 程 3 级, 临 时 工 程 为 4 级, 工 程 总 投 资 为 2.5 亿 元. 发 行 人 承 担 项 目 总 监 办 的 监 理 任 务 该 项 目 荣 获 江 苏 省 扬 子 杯 六 武 高 速 公 路 ( 安 徽 段 ) 项 目 全 长 KM, 概 算 42 亿 元 全 线 按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建 设, 双 向 四 车 道 发 行 人 承 担 项 目 路 面 总 监 至 路 面 工 程 办 的 监 理 任 务, 同 时 也 承 担 了 全 线 通 信 管 道 及 交 通 工 程 绿 化 工 程 的 监 理 任 务 该 项 目 荣 获 詹 天 佑 奖 安 徽 省 黄 祁 高 速 公 路 路 基 项 目 路 线 全 长 103 KM, 概 算 65.2 亿 元 全 线 按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建 设, 双 向 四 车 道 发 行 人 承 担 第 一 驻 地 至 工 程 办 施 工 监 理 任 务, 监 理 项 目 总 投 资 3.37 亿 元 该 项 目 荣 获 全 国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平 安 工 程 称 号 ( 含 土 建 闸 阀 门 启 闭 机 电 气 房 屋 建 完 成 筑 及 绿 化 工 程 ) 的 施 工 监 理 任 务 承 担 该 项 目 第 四 路 基 完 成 驻 地 办 的 监 理 任 务 承 担 项 目 全 部 施 工 标 ( 含 土 建 闸 阀 门 启 闭 机 电 气 公 路 桥 完 成 及 绿 化 工 程 ) 的 施 工 监 理 任 务 承 担 该 项 目 路 面 交 安 绿 化 环 保 总 监 办 完 成 的 监 理 任 务 承 担 该 项 目 第 一 路 基 完 成 驻 地 办 的 监 理 任 务
194 时 间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简 介 承 担 主 要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承 担 该 项 目 路 基 路 济 南 至 祁 门 砀 山 段 路 基 路 项 目 路 线 全 长 39.5KM, 概 算 亿 元 全 线 按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建 设, 双 向 四 车 道 发 行 人 承 担 项 目 路 基 面 交 安 绿 化 环 保 至 今 面 工 程 路 面 总 监 办 的 监 理 任 务 总 监 办 的 监 理 任 务 正 在 开 展 承 担 项 目 J2 监 理 组 项 目 建 设 4 个 2000 吨 级 多 用 途 泊 位 平 台 的 上 部 结 构 主 要 由 主 横 梁 轨 道 梁 面 板 和 钢 靠 船 构 件 组 成, 水 工 结 构 工 程 堆 场 合 肥 港 综 合 码 头 二 期 工 程 平 台 下 部 结 构 采 用 钻 孔 灌 注 桩 基 础 后 方 主 要 为 件 杂 货 作 业 区 集 装 箱 作 业 区 和 办 公 生 活 区 发 行 人 承 道 路 绿 化 环 保 至 今 担 项 目 J2 的 监 理 任 务 机 电 等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正 在 开 展 任 务 承 担 项 目 7.5 公 里 软 弱 地 基, 长 江 一 级 堤 防 ( 防 洪 墙 ) 退 建, 芜 申 运 河 青 弋 江 入 江 口 至 墙 底 钻 孔 灌 注 桩 基 项 目 航 道 建 设 标 准 为 限 制 性 Ⅲ 级, 航 道 底 宽 45m, 水 深 3.2m, 最 小 弯 曲 半 径 480m 安 徽 段 全 长 40.9 公 荆 山 河 口 段 航 道 整 治 工 程 础, 毗 邻 高 层 建 筑, 至 今 里 发 行 人 承 担 项 目 总 监 办 的 监 理 任 务 ( 航 道 工 程 ) 护 岸 工 程 ( 砌 石 砼 正 在 开 展 及 生 态 砼 ), 航 道 水 下 挖 方 陆 上 挖 方 等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任 务 承 担 该 项 目 路 基 路 铜 陵 - 南 陵 - 宣 城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路 线 全 长 85.32KM, 概 算 22.4 亿 元 全 线 按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建 设, 双 向 四 车 道 发 行 人 承 担 项 目 路 基 面 交 安 绿 化 环 保 至 今 路 基 路 面 工 程 ( 复 工 ) 路 面 总 监 办 的 监 理 任 务 总 监 办 的 监 理 任 务 正 在 开 展 承 担 该 项 目 路 基 路 济 南 至 祁 门 高 速 公 路 利 辛 项 目 路 线 全 长 KM, 概 算 亿 元 全 线 按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建 设, 双 向 四 车 道 发 行 人 承 担 项 目 路 面 交 安 绿 化 环 保 至 今 至 淮 南 段 路 基 路 面 工 程 基 路 面 总 监 办 的 监 理 任 务 总 监 办 的 监 理 任 务 正 在 开 展
195 时 间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简 介 承 担 主 要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承 担 该 项 目 路 基 路 济 南 至 祁 门 高 速 公 路 淮 南 项 目 路 线 全 长 KM, 概 算 亿 元 全 线 按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建 设, 双 向 四 车 道 发 行 人 承 担 项 目 路 面 交 安 绿 化 环 保 至 今 至 合 肥 段 路 基 路 面 工 程 基 路 面 总 监 办 的 监 理 任 务 总 监 办 的 监 理 任 务 正 在 开 展 承 担 该 项 目 路 基 路 安 徽 省 宁 宣 杭 高 速 公 路 狸 项 目 路 线 全 长 公 里, 概 算 亿 元 全 线 按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建 设, 双 向 四 车 道, 设 计 时 速 120 公 面 交 安 绿 化 环 保 至 今 桥 至 宣 城 段 路 基 路 面 工 程 里 / 小 时 发 行 人 承 担 项 目 路 基 路 面 总 监 办 的 监 理 任 务 总 监 办 的 监 理 任 务 正 在 开 展 承 担 该 项 目 第 三 驻 地 云 南 省 杭 瑞 高 速 公 路 宣 威 项 目 路 线 全 长 94 公 里, 估 计 投 资 89.6 亿 元 全 线 采 用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建 设, 双 向 六 车 道, 设 计 行 车 速 度 办 的 路 基 路 面 交 至 今 至 曲 靖 段 工 程 100 公 里 / 小 时 发 行 人 承 担 项 目 第 三 驻 地 办 的 路 基 路 面 的 监 理 任 务 安 绿 化 环 保 的 监 理 正 在 开 展 任 务, 全 长 25.3Km ( 三 ) 公 司 近 年 来 获 得 主 要 奖 项 情 况 序 号 获 奖 项 目 或 单 位 名 称 奖 项 颁 发 单 位 等 级 取 得 年 度 类 型 1 城 市 道 路 沥 青 路 面 典 型 结 构 及 施 工 工 艺 研 究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三 等 奖 根 式 群 井 基 础 新 技 术 研 究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特 等 奖 3 大 跨 径 钢 管 混 凝 土 拱 桥 关 键 力 学 问 题 研 究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一 等 奖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一 等 奖 4 通 透 肋 式 拱 梁 傍 山 隧 道 修 建 技 术 研 究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二 等 奖 科 技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二 等 奖 2009 进 步 5 铜 汤 高 速 公 路 太 平 湖 大 桥 大 跨 度 大 吨 位 缆 索 吊 装 系 统 设 计 及 提 篮 式 拱 肋 安 装 工 艺 研 究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一 等 奖 6 安 徽 省 山 区 高 速 公 路 限 速 标 志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二 等 奖 7 大 跨 度 拱 桥 施 工 过 程 空 间 仿 真 分 析 研 究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三 等 奖
196 序 号 获 奖 项 目 或 单 位 名 称 奖 项 颁 发 单 位 等 级 取 得 年 度 类 型 8 膨 胀 土 地 区 透 水 路 面 应 用 研 究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三 等 奖 9 倾 斜 基 岩 钢 围 堰 深 水 基 础 稳 定 设 计 施 工 新 工 艺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二 等 奖 10 山 岭 隧 道 施 工 管 理 安 全 控 制 新 技 术 研 究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二 等 奖 11 太 平 湖 特 大 跨 径 提 篮 拱 桥 安 全 及 稳 定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三 等 奖 高 边 墩 预 应 力 坞 式 闸 室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三 等 奖 13 公 路 隧 道 施 工 安 全 控 制 新 技 术 研 究 与 应 用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三 等 奖 14 安 徽 铜 陵 至 黄 山 高 速 公 路 第 十 届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奖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学 会 北 京 詹 天 佑 土 木 工 程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基 金 会 - 15 山 区 高 墩 大 跨 度 连 续 钢 构 桥 温 度 场 与 温 度 荷 载 模 式 研 究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二 等 奖 16 山 区 高 速 公 路 高 边 坡 动 态 设 计 及 施 工 控 制 技 术 系 统 研 究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二 等 奖 无 背 索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斜 拉 桥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二 等 奖 18 淮 北 地 区 粉 性 土 路 基 设 计 施 工 技 术 研 究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三 等 奖 19 无 背 索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斜 拉 桥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三 等 奖 20 高 速 公 路 服 务 区 污 水 处 理 和 中 水 回 用 技 术 研 究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三 等 奖 21 山 区 高 墩 大 跨 度 连 续 钢 构 桥 温 度 场 与 温 度 荷 载 模 式 研 究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二 等 奖 22 安 徽 省 六 武 高 速 公 路 道 路 安 全 评 价 与 模 拟 驾 驶 验 证 研 究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三 等 奖 2012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学 会 北 京 詹 天 佑 土 23 六 安 至 武 汉 高 速 公 路 大 别 山 隧 道 群 第 十 一 届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奖 - 木 工 程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基 金 会 同 向 回 转 拉 索 锚 固 体 系 研 究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特 等 奖 25 京 台 高 速 皖 南 段 建 设 创 新 成 套 技 术 研 究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一 等 奖
197 序 号 获 奖 项 目 或 单 位 名 称 奖 项 颁 发 单 位 等 级 取 得 年 度 类 型 26 低 高 度 密 肋 式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简 支 T 梁 上 部 构 造 成 套 技 术 研 究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一 等 奖 低 高 度 密 肋 式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简 支 T 梁 上 部 构 造 成 套 技 术 研 究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三 等 奖 27 高 烈 度 地 区 公 路 路 基 抗 液 化 处 理 技 术 研 究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二 等 奖 高 烈 度 地 区 公 路 路 基 抗 液 化 处 理 技 术 研 究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三 等 奖 28 拱 式 索 辅 梁 桥 设 计 关 键 问 题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二 等 奖 29 公 路 隧 道 光 纤 组 合 发 光 涂 料 节 能 照 明 技 术 研 究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二 等 奖 30 水 泥 混 凝 土 桥 梁 沥 青 铺 装 结 构 研 究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二 等 奖 31 安 徽 省 内 河 码 头 典 型 性 装 卸 工 艺 改 进 研 究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二 等 奖 32 高 速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调 查 与 结 构 分 析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二 等 奖 33 安 徽 省 六 安 至 潜 山 高 速 公 路 隧 道 照 明 综 合 节 能 成 套 技 术 研 究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三 等 奖 34 山 区 高 速 公 路 桥 隧 群 交 通 安 全 改 善 技 术 研 究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三 等 奖 35 皖 北 地 区 高 速 公 路 小 型 构 造 物 地 基 承 载 力 快 速 评 定 方 法 研 究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三 等 奖 36 沿 江 高 速 芜 湖 至 安 庆 段 第 十 二 届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奖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学 会 北 京 詹 天 佑 土 木 工 程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基 金 会 - 37 IPMS 公 路 路 面 养 护 决 策 分 析 系 统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二 等 奖 38 京 台 高 速 皖 南 段 建 设 创 新 成 套 技 术 研 究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二 等 奖 39 安 徽 省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三 等 奖 低 高 度 密 肋 式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简 支 T 梁 上 部 构 造 成 套 技 术 研 究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三 等 奖 41 拱 式 索 辅 梁 桥 设 计 关 键 问 题 研 究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二 等 奖
198 序 号 获 奖 项 目 或 单 位 名 称 奖 项 颁 发 单 位 等 级 取 得 年 度 类 型 42 安 徽 省 山 区 高 速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新 结 构 及 材 料 研 究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三 等 奖 43 淮 南 市 山 南 新 区 洞 山 隧 道 2009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奖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一 等 奖 44 铜 陵 ( 朱 村 ) 至 池 州 ( 毛 竹 园 )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勘 察 2009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奖 ( 工 程 勘 察 与 岩 土 工 程 专 业 )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二 等 奖 铜 汤 高 速 公 路 九 华 山 服 务 区 东 区 综 合 楼 2009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奖 (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三 等 奖 46 太 平 湖 大 桥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奖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二 等 奖 47 淮 南 市 山 南 新 区 洞 山 隧 道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奖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三 等 奖 铜 陵 至 黄 山 高 速 公 路 2010 年 度 公 路 交 通 优 秀 设 计 奖 中 国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一 等 奖 勘 察 49 汤 口 至 屯 溪 高 速 公 路 2010 年 度 公 路 交 通 优 秀 勘 察 奖 中 国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二 等 奖 设 计 2011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50 四 川 松 潘 岷 江 源 兴 川 大 桥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一 等 奖 行 业 奖 51 合 肥 市 清 溪 东 路 建 设 工 程 2011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一 等 奖 行 业 奖 二 〇 一 一 年 度 全 国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2011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三 等 奖 计 行 业 奖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52 芜 湖 市 三 山 海 螺 港 务 有 限 公 司 码 头 2011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奖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一 等 奖 53 合 肥 市 新 蚌 埠 路 道 排 工 程 2011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奖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二 等 奖 54 宣 广 高 速 公 路 路 面 改 造 工 程 2011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二 等 奖
199 序 号 获 奖 项 目 或 单 位 名 称 奖 项 颁 发 单 位 等 级 取 得 年 度 类 型 行 业 奖 55 四 川 松 潘 岷 江 源 兴 川 大 桥 二 〇 一 一 年 度 全 国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奖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三 等 奖 56 明 光 至 蚌 埠 高 速 公 路 2010 年 度 公 路 交 通 优 秀 设 计 奖 中 国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三 等 奖 57 黄 塔 桃 高 速 公 路 马 金 岭 隧 道 2010 年 度 公 路 交 通 优 秀 设 计 奖 中 国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三 等 奖 58 宣 广 高 速 公 路 路 面 改 建 工 程 2010 年 度 公 路 交 通 优 秀 设 计 奖 中 国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三 等 奖 59 铜 陵 有 色 金 属 公 司 循 环 经 济 化 工 园 专 用 码 头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2011 年 度 水 运 交 通 优 秀 勘 察 奖 中 国 水 运 建 设 行 业 协 会 三 等 奖 60 安 庆 市 清 源 路 桥 2011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奖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三 等 奖 61 沙 颍 河 颍 上 船 闸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2011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奖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三 等 奖 62 六 安 至 武 汉 高 速 公 路 安 徽 段 2012 年 度 公 路 交 通 优 秀 设 计 奖 中 国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一 等 奖 63 铜 陵 有 色 金 属 公 司 循 环 经 济 化 工 园 专 用 码 头 工 程 2012 年 度 水 运 交 通 优 秀 设 计 奖 中 国 水 运 建 设 行 业 协 会 三 等 奖 六 安 至 岳 西 ( 黄 尾 )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2013 年 度 安 徽 省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奖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一 等 奖 65 六 安 至 武 汉 高 速 公 路 安 徽 段 详 勘 建 设 项 目 2013 年 度 安 徽 省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奖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一 等 奖 66 沿 江 高 速 公 路 芜 湖 ( 张 韩 ) 至 安 庆 ( 池 州 大 渡 口 ) 段 2013 年 度 安 徽 省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优 秀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奖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二 等 奖 巢 湖 市 北 外 环 路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2013 年 度 安 徽 省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奖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二 等 奖 68 龙 元 建 设 安 徽 水 泥 有 限 公 司 码 头 改 扩 建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2013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质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奖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二 等 奖
200 序 号 获 奖 项 目 或 单 位 名 称 奖 项 颁 发 单 位 等 级 取 得 年 度 类 型 69 合 肥 市 裕 溪 路 高 架 桥 ( 东 一 环 至 大 兴 镇 政 府 ) 工 程 建 2013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质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设 项 目 行 业 奖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二 等 奖 70 俞 家 村 互 通 立 交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2013 年 度 安 徽 省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奖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三 等 奖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成 果 望 ( 江 ) 东 ( 至 ) 长 江 公 路 大 桥 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奖 安 徽 省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一 等 奖 72 全 国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成 果 中 国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三 等 奖 泗 洪 至 许 昌 公 路 淮 北 段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2009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成 果 奖 安 徽 省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三 等 奖 74 芜 申 运 河 青 弋 江 入 江 口 至 三 里 埂 段 航 道 整 治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水 运 工 程 优 秀 咨 询 成 果 中 国 水 运 建 设 行 业 协 会 一 等 奖 75 蚌 埠 市 大 庆 路 淮 河 公 路 桥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成 果 奖 安 徽 省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一 等 奖 全 国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成 果 中 国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三 等 奖 76 徐 州 至 明 光 公 路 安 徽 段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2010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成 果 工 程 安 徽 省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二 等 奖 奖 咨 询 2010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成 果 奖 安 徽 省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二 等 奖 77 霍 邱 县 城 西 湖 大 桥 及 其 接 线 工 程 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二 〇 一 〇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成 果 安 徽 省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二 等 奖 78 合 肥 港 总 体 规 划 水 运 工 程 优 秀 咨 询 成 果 中 国 水 运 建 设 行 业 协 会 三 等 奖 79 合 肥 港 综 合 码 头 一 期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二 〇 一 〇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成 果 安 徽 省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三 等 奖 80 安 徽 省 巢 湖 港 和 县 郑 蒲 港 区 一 期 工 程 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2011 年 度 水 运 工 程 优 秀 咨 询 成 果 中 国 水 运 建 设 行 业 协 会 三 等 奖 扬 州 至 绩 溪 公 路 溧 阳 至 广 德 安 徽 段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二 〇 一 二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安 徽 省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一 等 奖
201 序 号 获 奖 项 目 或 单 位 名 称 奖 项 颁 发 单 位 等 级 取 得 年 度 类 型 告 成 果 济 南 至 祁 门 高 速 公 路 永 城 至 利 辛 段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二 〇 一 二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82 安 徽 省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二 等 奖 告 成 果 83 合 裕 线 航 道 改 造 工 程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2012 年 度 水 运 工 程 优 秀 咨 询 成 果 中 国 水 运 建 设 行 业 协 会 三 等 奖 84 马 鞍 山 港 郑 蒲 港 区 一 期 工 程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2013 年 度 水 运 工 程 优 秀 咨 询 成 果 中 国 水 运 建 设 行 业 协 会 三 等 奖 2013 二 〇 一 四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85 淮 南 市 城 市 水 系 综 合 治 理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安 徽 省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一 等 奖 成 果 二 〇 一 四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86 芜 湖 长 江 公 路 二 桥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安 徽 省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一 等 奖 2014 成 果 87 安 徽 省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二 等 奖 88 北 京 至 福 州 国 道 主 干 线 安 徽 朱 围 子 至 西 泉 街 公 路 项 目 2008 年 度 公 路 交 通 优 质 工 程 奖 中 国 公 路 建 设 行 业 协 会 二 等 奖 京 杭 运 河 扩 容 工 程 宿 迁 刘 老 涧 三 线 船 闸 2010 年 度 水 运 交 通 优 质 工 程 奖 中 国 水 运 建 设 行 业 协 会 年 度 安 徽 省 公 路 交 通 优 质 工 程 工 程 90 铜 陵 至 黄 山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工 程 安 徽 公 路 建 设 行 业 协 会 一 等 奖 2012 奖 管 理 2012 年 度 江 苏 省 扬 子 杯 优 质 工 程 91 连 申 线 焦 港 船 闸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奖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工 作 先 进 92 交 规 院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 单 位 年 度 安 徽 省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93 七 星 测 试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 检 测 机 构 信 用 评 价 AA 级 单 位 集 体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安 徽 省 94 交 规 院 2010 年 度 安 徽 省 建 筑 行 业 50 强 - 统 计 局 中 兴 监 理 2011 年 安 徽 省 质 量 奖 安 徽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安 徽 - 亚 行 贷 款 安 徽 综 合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水 阳 江 航 道 整 治 二 〇 一 四 年 度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成 果
202 序 号 获 奖 项 目 或 单 位 名 称 奖 项 颁 发 单 位 等 级 取 得 年 度 类 型 省 质 量 管 理 协 会 96 七 星 测 试 二 〇 一 二 年 度 计 量 先 进 单 位 安 徽 省 计 量 协 会 全 国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创 新 型 优 秀 企 业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 98 全 国 工 程 勘 察 与 岩 土 行 业 诚 信 单 位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 交 规 院 2013 年 度 全 国 交 通 运 输 文 化 建 设 中 国 交 通 企 业 管 理 协 会 交 通 行 业 99 - 优 秀 单 位 优 秀 企 业 管 理 成 果 评 审 委 员 会 七 星 测 试 安 徽 省 卓 越 绩 效 奖 (2012 年 )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交 规 院 2014 年 度 全 国 交 通 运 输 文 化 建 设 中 国 交 通 企 业 管 理 协 会 交 通 行 业 优 秀 单 位 优 秀 企 业 管 理 成 果 评 审 委 员 会 交 规 院 2014 年 度 全 国 公 路 设 计 施 工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交 通 运 输 部 AA
203 ( 四 ) 公 司 参 与 制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情 况 公 司 参 与 制 定 了 多 项 国 家 行 业 及 地 方 标 准, 主 要 项 目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类 型 标 准 号 1 再 生 沥 青 混 凝 土 国 家 标 准 GB/T 道 路 用 阻 燃 沥 青 混 凝 土 国 家 标 准 GB/T 公 路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规 范 行 业 标 准 JTG C 桥 梁 成 品 预 应 力 钢 绞 线 束 行 业 标 准 JT/T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服 务 区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地 方 标 准 DB34/T 布 敦 岩 沥 青 路 面 结 构 图 集 地 方 标 准 DBJT 除 冰 融 雪 剂 地 方 标 准 DB34/T 公 路 隧 道 施 工 阶 段 围 岩 分 级 规 程 地 方 标 准 DB34/T 安 徽 省 城 市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抗 震 设 计 审 查 规 范 地 方 标 准 DB34/T 八 公 司 研 发 创 新 情 况 公 司 坚 持 以 行 业 发 展 和 市 场 需 求 为 导 向, 不 断 提 升 研 发 创 新 能 力, 完 成 科 研 课 题 近 百 项, 多 项 成 果 达 到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和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一 些 成 果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或 先 进 水 平 ( 一 ) 公 司 研 发 工 作 组 织 情 况 公 司 建 立 了 管 理 层 领 导 下 的, 由 技 术 委 员 会 技 术 质 量 部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院 和 若 干 科 研 项 目 组 组 成 的 研 发 机 构 情 况 如 下 :
204 管 理 层 技 术 委 员 会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院 技 术 质 量 部 结 构 与 标 准 化 研 究 所 路 面 与 材 料 研 究 所 经 济 研 究 所 数 字 三 维 设 计 研 究 所 桥 隧 诊 断 与 加 固 研 究 所 若 干 科 研 项 目 组 技 术 委 员 会 是 非 常 设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审 批 科 研 项 目 立 项 申 请, 审 批 科 研 项 目 类 别 与 级 别, 安 排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决 策 科 研 项 目 实 施 的 变 更, 审 批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与 验 收, 负 责 科 研 项 目 的 年 度 评 奖 等 工 作 技 术 质 量 部 负 责 组 织 公 司 科 研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负 责 审 核 科 研 项 目 的 科 研 大 纲, 对 科 研 项 目 进 度 进 行 过 程 监 管, 对 结 题 科 研 项 目 进 行 咨 询 审 查,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等 工 作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院 下 设 结 构 与 标 准 化 研 究 所 路 面 与 材 料 研 究 所 经 济 研 究 所 数 字 三 维 设 计 研 究 所 桥 隧 诊 断 与 加 固 研 究 所, 是 科 研 项 目 实 施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项 目 立 项 项 目 分 类 分 级 等 评 估 工 作 ; 负 责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考 核 评 奖 的 初 评 工 作 ; 实 施 科 研 项 目 的 运 行 工 作 科 研 项 目 组 是 科 研 项 目 执 行 单 元, 负 责 某 个 科 研 项 目 的 具 体 执 行 ( 二 ) 最 近 三 年 研 发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研 发 费 用 与 营 业 收 入 对 比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研 发 费 用 ( 母 公 司 ) 营 业 收 入 ( 母 公 司 ) 研 发 费 用 占 比 2012 年 度 1, , % 2013 年 度 1, , % 2014 年 度 2, , %
205 2015 年 1-6 月 , % ( 三 ) 公 司 正 在 从 事 的 研 发 项 目 储 备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公 司 正 在 开 展 的 主 要 科 研 项 目 和 标 准 规 范 研 究 项 目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研 究 内 容 环 保 节 约 型 特 长 公 路 隧 研 究 公 路 隧 道 施 工 围 岩 稳 定 性 快 速 分 析 技 术 特 长 1 道 建 养 一 体 化 关 键 技 术 K120251JT 公 路 隧 道 环 保 节 能 技 术 特 长 隧 道 建 养 一 体 化 的 关 研 究 键 技 术 与 平 台 等 2 山 区 高 速 非 规 则 桥 梁 抗 震 设 计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K120261JT 研 究 桥 梁 结 构 抗 震 精 细 有 限 元 模 型 梁 桥 结 构 体 系 的 非 规 则 性 规 则 梁 非 桥 地 震 响 应 规 律 非 规 则 梁 桥 抗 震 设 计 方 法 扥 3 大 悬 臂 宽 主 梁 梁 拱 组 合 空 间 体 系 研 究 及 应 用 K120291JT 研 究 大 悬 臂 宽 主 梁 梁 拱 组 合 体 系 桥 梁 的 受 力 性 能 稳 定 性 抗 震 性 能 研 究 等 适 应 钢 - 混 不 同 步 的 变 形 扭 转 性 能 研 究, 伸 缩 装 4 隐 埋 式 钢 - 混 组 合 梁 专 用 伸 缩 缝 装 置 研 究 K130161JT 置 承 载 力 性 能 研 究, 伸 缩 装 置 位 移 控 制 性 能 研 究, 伸 缩 装 置 转 角 性 能 研 究, 伸 缩 装 置 可 靠 性 及 耐 久 性 研 究 等 基 于 洒 渔 河 特 大 桥 及 熊 家 沟 特 大 桥 等 工 程 项 目, 开 大 跨 度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连 展 施 工 过 程 对 长 期 下 挠 的 影 响 因 素 分 析 研 究 山 区 5 续 刚 构 桥 挠 曲 开 裂 因 素 K130181JT 温 度 场 对 连 续 刚 构 长 期 下 挠 的 影 响 性 分 析 研 究 预 研 究 应 力 对 连 续 刚 构 长 期 下 挠 影 响 性 研 究 大 跨 径 预 应 力 连 续 刚 构 长 期 下 挠 的 主 要 对 策 研 究 等 6 复 杂 矿 区 公 路 隧 道 设 计 施 工 理 论 与 风 险 控 制 技 术 研 究 K130191JT 急 倾 斜 煤 层 采 空 沉 陷 区 设 防 机 理 与 方 法 研 究, 不 同 条 件 巷 道 对 隧 道 的 影 响 机 理 及 设 计 施 工 对 策 研 究, 复 杂 环 境 下 隧 道 施 工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理 论 与 控 制 技 术 研 究 7 岳 西 - 武 汉 高 速 特 长 公 路 隧 道 运 营 通 风 及 防 灾 救 灾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K130201JT 基 于 明 堂 山 公 路 隧 道 工 程, 开 展 隧 道 运 营 通 风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隧 道 群 防 灾 救 灾 预 案 研 究 等 基 于 合 肥 市 新 桥 国 际 机 场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开 展 PVA 8 聚 乙 烯 醇 纤 维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基 层 抗 裂 性 能 研 究 K130211JT 纤 维 在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中 的 分 散 性 研 究 PVA 纤 维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的 力 学 性 能 抗 裂 性 能 合 理 掺 量 和 基 层 施 工 工 艺 的 研 究 9 大 纵 坡 钢 桥 面 铺 装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K130221JT 大 纵 坡 钢 桥 面 铺 装 破 坏 机 理 研 究, 界 面 粘 结 材 料 开 发 ( 选 择 ) 及 工 艺 研 究, 钢 桥 面 铺 装 材 料 的 开 发 研 究 等
206 10 悬 臂 浇 筑 变 截 面 连 续 箱 梁 桥 成 套 通 用 图 编 制 研 究 K130241JT 悬 臂 浇 筑 连 续 连 续 梁 桥 结 构 性 能 与 计 算 方 法 研 究, 悬 臂 浇 筑 连 续 梁 桥 总 体 布 置 断 面 尺 寸 及 细 部 构 造 研 究, 悬 臂 浇 筑 连 续 梁 桥 预 应 力 钢 束 及 普 通 钢 筋 布 置 的 研 究 等 基 于 安 徽 省 望 东 长 江 公 路 大 桥 接 线 工 程 南 山 隧 道, 11 通 透 肋 拱 式 傍 山 隧 道 成 套 修 建 技 术 K140081HF 开 展 肋 拱 式 傍 山 隧 道 结 构 选 型 研 究 肋 拱 式 傍 山 隧 道 施 工 过 程 力 学 行 为 时 空 演 化 规 律 研 究 傍 山 隧 道 结 构 荷 载 设 计 计 算 理 论 研 究 等 12 布 敦 岩 沥 青 应 用 技 术 指 南 编 制 K140121HF 研 究 并 形 成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布 敦 岩 沥 青 应 用 技 术 指 南 13 安 徽 省 普 通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景 观 设 计 指 南 K140141HF 结 合 公 路 设 计 特 点, 根 据 公 路 景 观 设 计 原 则 研 究 分 区 域 植 物 应 用 等 景 观 设 计 方 法, 并 形 成 设 计 指 南 14 高 速 公 路 临 时 终 点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设 置 技 术 研 究 K140161HF 高 速 公 路 各 临 时 终 点 典 型 路 段 形 式 的 研 究, 高 速 公 路 临 时 终 点 交 通 安 全 设 置 设 置 技 术 环 节 的 定 性 定 量 分 析 与 研 究 等 三 跨 连 续 拱 桥 在 拱 脚 节 点 位 置 处 受 力 性 能 研 究, 主 15 淮 南 孔 李 淮 河 大 桥 三 跨 连 续 拱 桥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K140271HF 梁 空 间 受 力 性 能 分 析, 组 合 梁 结 构 负 弯 矩 区 受 力 性 能 研 究, 大 跨 度 拱 桥 拱 梁 整 体 顶 推 施 工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等 16 出 城 口 公 路 改 建 工 程 关 键 性 技 术 研 究 K150091JT 出 城 口 公 路 改 建 技 术 标 准 研 究, 以 老 路 处 理 为 研 究 重 点 的 总 体 方 案 研 究, 专 业 设 计 方 案 与 近 远 期 结 合 方 案 研 究 等 17 超 大 跨 组 合 梁 斜 拉 桥 设 计 指 南 研 究 K150071JT 基 于 望 东 组 合 梁 斜 拉 桥 建 设 工 程, 对 组 合 梁 斜 拉 桥 的 关 键 设 计 方 法 与 合 理 构 造 和 布 置 进 行 研 究, 并 形 成 适 宜 于 组 合 梁 斜 拉 桥 的 设 计 指 南 逃 生 导 洞 模 式 下 单 洞 双 逃 生 导 洞 模 式 下 单 洞 双 向 长 大 公 路 隧 道 火 灾 特 性 18 向 长 大 公 路 隧 道 火 灾 通 风 排 烟 及 防 灾 救 援 关 键 K150061JT 及 通 风 排 烟 组 织 研 究, 单 洞 双 向 长 大 公 路 隧 道 逃 生 导 洞 关 键 设 计 参 数 研 究, 逃 生 导 洞 模 式 下 单 洞 双 向 技 术 研 究 长 大 公 路 隧 道 防 灾 救 援 体 系 研 究 等 基 于 价 值 理 论 的 复 杂 环 隧 道 几 何 指 标 的 价 值 影 响 与 量 化 方 法, 复 杂 不 良 地 19 境 中 超 长 公 路 隧 道 方 案 K150051JT 质 的 价 值 影 响 与 量 化 方 法, 防 灾 救 灾 体 系 的 价 值 影 设 计 研 究 响 与 量 化 方 法 研 究 等 沿 江 地 区 松 散 堆 积 体 地 质 勘 察 技 术 与 评 价 标 准 研 20 沿 江 地 区 松 散 堆 积 体 边 坡 修 筑 技 术 K150021JT 究, 沿 江 地 区 公 路 边 坡 典 型 失 稳 模 式 机 理 与 成 因 研 究, 沿 江 地 区 松 散 堆 积 体 边 坡 设 计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等 ( 四 ) 技 术 创 新 机 制 1 坚 持 以 企 业 为 主 体, 开 展 产 学 研 合 作 的 创 新 工 作
207 公 司 以 自 身 为 主 体, 以 行 业 发 展 和 市 场 需 求 为 导 向, 通 过 产 学 研 用 的 紧 密 结 合 与 通 力 合 作, 将 科 技 成 果 及 时 顺 利 地 转 化 为 现 实 生 产 力, 服 务 于 公 司 开 展 的 各 项 业 务 公 司 与 同 济 大 学 东 南 大 学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等 高 校 建 立 了 长 期 合 作 关 系, 并 且 建 立 了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安 徽 大 学 研 究 生 联 合 培 养 实 习 基 地, 保 证 了 公 司 科 研 能 力 的 持 续 提 升 2 健 全 的 科 研 管 理 制 度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投 入 的 管 理, 公 司 制 定 了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从 项 目 申 请 审 查 项 目 审 批 立 项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合 同 管 理 经 费 管 理 成 果 验 收 鉴 定 ( 评 审 ) 各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和 知 识 产 权 的 申 报 获 奖 奖 励 及 推 广 应 用 等 环 节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管 理, 以 实 现 对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和 制 度 化, 更 好 地 指 导 管 理 和 协 调 科 研 项 目 的 实 施 3 优 秀 的 创 新 文 化 和 人 才 激 励 制 度 公 司 在 健 康 工 作 幸 福 生 活 持 续 发 展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理 念 指 导 下 持 续 推 进 优 秀 的 创 新 文 化 和 人 才 激 励 制 度, 不 断 探 索 创 新, 制 定 了 培 训 管 理 程 序 岗 衔 管 理 程 序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与 国 家 注 册 师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程 序 和 公 司 级 科 技 进 步 奖 评 定 及 各 类 技 术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对 创 新 人 员 加 强 激 励, 将 技 术 骨 干 人 员 的 选 拔 和 培 养 常 态 化 制 度 化, 强 化 创 新 意 识, 为 创 新 型 人 才 提 供 良 好 的 创 新 环 境 和 制 度 4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为 公 司 持 续 创 新 提 供 保 障 公 司 拟 使 用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提 高 公 司 生 产 能 力 和 研 发 能 力 建 设, 主 要 包 括 提 升 科 研 创 新 环 境 扩 建 专 业 分 院 和 科 研 中 心 项 目 的 实 施 将 保 证 公 司 的 人 力 资 源 优 势 和 领 先 的 科 研 能 力 得 到 更 有 效 的 发 挥, 为 公 司 的 持 续 创 新 提 供 保 障 ( 五 ) 技 术 创 新 安 排 在 研 发 投 入 方 面, 公 司 将 保 证 充 足 的 研 发 投 入 ; 在 产 学 研 合 作 方 面, 公 司 将 依 托 交 通 运 输 部 认 定 的 节 能 环 保 研 发 中 心 省 级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和 高 校 资 源, 充 分 利 用 国 内 知 名 科 研 院 所 与 高 校 的 智 力 资 源, 致 力 于 领 先 技 术 的 研 发, 保 持
208 技 术 的 不 断 进 步 ; 在 激 励 机 制 方 面, 公 司 将 不 断 完 善 现 有 奖 励 政 策, 加 强 对 技 术 人 员 的 激 励 九 境 外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未 拥 有 境 外 资 产, 存 在 少 量 境 外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情 况 十 发 行 人 质 量 控 制 情 况 ( 一 )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适 用 范 围 GB/T / 工 程 咨 询 勘 察 设 计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ISO 9001:2008 环 境 评 价 工 作 及 其 管 理 国 认 实 函 [2006]141 号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准 则 CNAS-CL01:2006 检 测 和 校 准 实 验 室 能 力 认 可 准 则 试 验 检 测 服 务 CNAS-CI01:2006 检 查 机 构 认 可 准 则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一 直 重 视 和 加 强 质 量 管 理, 建 立 了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暨 全 面 一 体 化 管 理 体 系 程 序 文 件, 规 定 了 公 司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范 围 质 量 职 责 和 对 质 量 体 系 的 过 程 控 制 要 求, 其 中 包 括 战 略 和 经 营 管 理 程 序 资 源 管 理 程 序 市 场 和 生 产 管 理 程 序 和 支 持 性 过 程 管 理 等 程 序, 从 机 制 和 制 度 上 保 证 了 公 司 的 产 品 质 量 ( 二 )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为 了 使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得 到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在 投 标 项 目 策 划 校 审 产 品 交 付 设 计 更 改 后 续 服 务 以 及 项 目 总 结 等 多 个 过 程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并 针 对 业 务 类 别 制 定 了 可 行 性 研 究 控 制 程 序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控 制 程 序 设 计 控 制 程 序 工 程 测 绘 过 程 控 制 程 序 等 一 系 列 管 理 和 控 制 程 序, 实 施 生 产 经 营 全 方 位 质 量 管 理 公 司 自 2000 年 取 得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2008 年 取 得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和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后, 公 司 技 术 质 量 部 每 年 进 行 内 部 审 核,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209 及 时 准 确 追 溯 并 及 时 给 出 处 理 和 纠 正 预 防 措 施, 确 保 公 司 全 面 一 体 化 管 理 体 系 的 持 续 改 进 ( 三 ) 质 量 管 理 的 组 织 实 施 及 具 体 控 制 程 序 公 司 各 部 门 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框 架 下, 分 别 对 业 务 流 程 的 各 个 环 节 进 行 质 量 控 制 和 管 理 在 业 务 履 行 过 程 中, 公 司 通 过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加 强 技 术 人 员 的 培 训 等 方 式, 提 升 业 务 质 量, 并 形 成 了 适 用 于 公 司 技 术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生 产 经 营 部 门 独 立 工 程 项 目 组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管 理 体 系, 不 断 提 高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的 质 量 控 制 水 平 1 工 程 勘 察 控 制 程 序 工 程 勘 察 控 制 程 序 规 范 了 工 程 勘 察 的 生 产 过 程, 确 保 勘 察 资 料 完 整 准 确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标 准 以 及 相 关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确 保 勘 察 单 位 和 技 术 设 计 单 位 工 作 的 有 序 开 展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之 四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具 体 情 况 之 ( 三 )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模 式 之 2 生 产 模 式 2 设 计 控 制 程 序 设 计 控 制 程 序 规 范 设 计 生 产 过 程, 加 强 设 计 过 程 中 的 质 量 控 制, 确 保 各 阶 段 的 项 目 成 果 文 件 能 满 足 顾 客 和 有 关 方 面 的 要 求 项 目 由 技 术 质 量 部 负 责 认 定, 并 由 生 产 项 目 部 在 生 产 任 务 书 中 予 以 明 确 公 司 的 设 计 控 制 主 要 实 施 二 校 二 审 ( 即 自 校 校 核 审 核 审 定 )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设 计 文 件 分 别 经 过 方 案 评 审 二 级 校 审 外 部 专 家 评 审 等 控 制 阶 段, 提 升 公 司 设 计 质 量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之 四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具 体 情 况 之 ( 三 )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模 式 之 2 生 产 模 式 3 工 程 监 理 控 制 程 序 针 对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公 司 在 整 个 业 务 流 程 中 所 涉 及 的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施 工 阶 段 和 施 工 结 束 后 阶 段 分 别 设 置 了 控 制 程 序, 实 现 公 司 对 工 程 监 理 质 量 的 控 制
210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之 四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具 体 情 况 之 ( 三 )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模 式 之 2 生 产 模 式 4 检 测 控 制 程 序 针 对 检 测 业 务, 公 司 在 整 个 业 务 流 程 中 所 涉 及 的 关 键 点 设 置 了 标 准 化 的 文 件 记 录, 实 现 公 司 对 试 验 检 测 质 量 的 控 制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之 四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具 体 情 况 之 ( 三 )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模 式 之 2 生 产 模 式 ( 四 ) 质 量 纠 纷 情 况 公 司 始 终 坚 持 质 量 为 本 科 技 兴 院 的 发 展 战 略, 致 力 于 建 立 和 实 施 一 体 化 运 营 体 系,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产 品 和 服 务 质 量 状 况 良 好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无 重 大 服 务 质 量 纠 纷
211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一 同 业 竞 争 ( 一 ) 控 股 股 东 与 发 行 人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发 行 人 是 一 家 为 公 路 水 运 市 政 等 建 设 工 程 提 供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的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截 止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与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 二 )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为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维 护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利 益 和 保 证 公 司 长 期 稳 定 发 展,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出 具 了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承 诺 函, 承 诺 如 下 : 在 承 诺 函 签 署 之 日, 本 公 司 及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均 未 开 展 与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交 规 院 )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竞 争 或 可 能 竞 争 的 业 务, 未 直 接 或 间 接 经 营 任 何 与 交 规 院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经 营 的 业 务 构 成 竞 争 或 可 能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自 承 诺 函 签 署 之 日 起, 本 公 司 及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将 不 直 接 或 间 接 经 营 任 何 与 交 规 院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经 营 的 业 务 构 成 竞 争 或 可 能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自 承 诺 函 签 署 之 日 起, 如 交 规 院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进 一 步 拓 展 业 务 范 围, 本 公 司 及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将 不 与 交 规 院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拓 展 后 的 业 务 相 竞 争 ; 若 与 交 规 院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拓 展 后 的 业 务 产 生 竞 争, 则 本 公 司 及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将 以 停 止 生 产 或 经 营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的 方 式 或 者 将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纳 入 到 交 规 院 经 营 的 方 式 或 者 将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转 让 给 无 关 联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的 方 式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如 上 述 承 诺 被 证 明 是 不 真 实 的 或 未 被 遵 守, 本 公 司 将 向 交 规 院 赔 偿 一 切 直 接 和 间 接 损 失 二 关 联 方 关 联 关 系 和 关 联 交 易
212 ( 一 ) 关 联 方 和 关 联 关 系 根 据 公 司 法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存 在 的 关 联 方 和 关 联 关 系 如 下 : 1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关 联 方 45 交 通 控 股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根 据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的 皖 政 秘 号 文 以 及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出 具 的 皖 国 资 改 革 号 文,2015 年 初, 高 速 集 团 吸 收 合 并 交 投 集 团 并 完 成 交 投 集 团 注 销, 同 时, 高 速 集 团 更 名 为 交 通 控 股 完 成 上 述 重 组 工 作 后,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由 交 投 集 团 变 更 为 交 通 控 股 报 告 期,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变 化 情 况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七 发 起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2 其 他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5% 以 上 的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持 有 发 行 人 68.18% 的 股 份, 发 行 人 经 营 管 理 团 队 和 核 心 技 术 骨 干 合 计 持 有 发 行 人 31.82% 的 股 份, 不 存 在 其 他 单 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5% 以 上 的 股 东 3 发 行 人 控 股 及 参 股 子 公 司 关 联 方 名 称 交 勘 院 中 兴 监 理 恒 瑞 图 文 七 星 测 试 中 盛 检 测 徽 鼎 道 桥 无 为 七 星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公 司 间 接 持 有 100% 股 权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45 基 于 安 徽 省 政 府 国 资 企 业 重 组 的 原 因,2015 年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发 生 了 变 更 年, 作 为 原 控 股 股 东, 交 投 集 团 与 发 行 人 之 间 的 交 易, 以 关 联 交 易 形 式 进 行 披 露 ; 自 2015 年 起, 作 为 变 更 后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 高 速 集 团 以 及 交 投 集 团 合 并 口 径 ) 与 发 行 人 之 间 的 交 易, 以 关 联 交 易 形 式 进 行 披 露
213 省 综 合 交 通 院 同 舟 咨 询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4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序 号 关 联 方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系 1 安 徽 省 环 宇 公 路 建 设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2 涡 阳 县 涡 河 大 桥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3 安 徽 路 宇 合 肥 公 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4 安 徽 路 宇 六 安 公 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5 安 徽 迅 捷 物 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6 安 徽 迅 捷 皖 江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7 安 徽 迅 捷 物 流 肥 东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8 安 徽 宇 洋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9 巢 湖 市 飞 雁 物 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0 安 徽 省 交 通 集 团 汽 车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1 安 徽 省 合 肥 交 通 饭 店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2 安 徽 省 交 通 集 团 飞 雁 旅 游 客 运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3 安 徽 省 飞 雁 旅 行 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4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汽 车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5 安 徽 省 交 通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6 安 徽 交 运 标 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7 庐 江 星 梦 校 车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8 安 徽 省 交 通 集 团 安 庆 汽 运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9 安 徽 省 安 庆 市 联 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20 安 徽 省 安 庆 长 城 小 汽 车 修 理 厂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21 安 庆 市 宏 大 汽 车 修 理 厂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22 安 徽 省 安 庆 市 大 众 出 租 车 客 运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23 安 庆 运 泰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24 安 庆 远 通 广 告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25 安 庆 市 宏 安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26 安 庆 市 独 秀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27 安 庆 汽 运 驾 驶 培 训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28 安 庆 恒 运 物 流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29 安 庆 安 顺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30 安 徽 省 太 湖 县 联 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31 桐 城 市 汽 车 运 输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32 安 徽 省 宿 松 县 联 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33 安 徽 省 交 通 集 团 安 庆 宿 松 远 通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34 岳 西 县 鸿 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35 望 江 县 城 乡 公 交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214 序 号 关 联 方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系 36 宿 松 县 交 运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37 安 徽 皖 运 保 险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38 安 徽 省 交 通 集 团 滁 州 汽 运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39 滁 州 市 通 达 出 租 汽 车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40 滁 州 市 益 众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41 滁 州 市 交 通 旅 行 社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42 全 椒 县 椒 陵 出 租 车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43 明 光 市 交 通 旅 行 社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44 滁 州 市 城 际 公 共 交 通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45 安 徽 省 交 通 集 团 巢 湖 汽 运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46 巢 湖 市 汽 车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47 巢 湖 市 迅 捷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48 庐 江 巢 宇 汽 车 出 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49 和 县 宏 运 汽 车 出 租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50 巢 湖 兴 运 广 告 装 璜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51 巢 湖 市 汽 运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52 巢 湖 巢 宇 大 众 汽 车 出 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53 巢 湖 运 众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54 无 为 县 盛 友 汽 车 出 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55 安 徽 省 无 为 县 华 忠 汽 车 客 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56 巢 湖 市 皖 神 汽 车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57 安 徽 飞 雁 庐 江 客 运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58 庐 江 飞 雁 燃 气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59 安 徽 飞 雁 快 速 客 运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60 安 徽 飞 雁 安 庆 快 速 客 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61 安 徽 飞 雁 蚌 埠 快 速 客 运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62 安 徽 省 交 通 集 团 铜 陵 汽 运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63 安 徽 省 铜 陵 市 江 南 长 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64 铜 陵 市 交 运 驾 驶 培 训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65 铜 陵 通 达 汽 车 修 配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66 铜 陵 和 平 国 际 旅 行 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67 铜 陵 市 通 达 汽 车 租 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68 铜 陵 市 汽 运 汽 车 销 售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69 铜 陵 市 长 运 旅 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70 铜 陵 市 运 发 物 资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71 铜 陵 运 发 汽 车 修 配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72 铜 陵 市 诚 信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73 铜 陵 县 铜 汽 出 租 车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74 黄 山 市 黄 山 区 公 共 交 通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75 安 徽 省 交 通 集 团 宣 城 汽 车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215 序 号 关 联 方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系 76 安 徽 省 宣 城 市 汽 车 运 输 总 公 司 汽 车 修 理 厂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77 宣 城 市 飞 雁 出 租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78 安 徽 省 宣 城 市 汽 车 运 输 总 公 司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综 合 服 务 部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79 肥 西 县 校 车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80 安 徽 省 合 肥 汽 车 客 运 总 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81 黄 山 市 安 驰 旅 游 汽 车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82 安 徽 国 星 客 票 联 网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83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驿 安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84 安 徽 省 中 安 油 料 销 售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85 安 徽 省 界 阜 蚌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86 安 徽 省 泗 许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87 安 徽 省 泗 许 高 速 公 路 亳 州 段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88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宿 州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89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庐 江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90 安 徽 省 徐 明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91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六 安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92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金 寨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93 安 徽 省 芜 宣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94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黄 山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95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北 沿 江 高 速 公 路 巢 无 段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96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青 阳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97 安 徽 省 合 肥 新 桥 国 际 机 场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98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道 路 养 护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99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济 祁 高 速 公 路 砀 山 段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00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铜 南 宣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01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芜 湖 长 江 公 路 二 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济 祁 高 速 公 路 ( 永 城 至 利 辛 安 徽 段 )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济 祁 高 速 公 路 ( 淮 南 至 合 肥 段 )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104 安 徽 七 星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105 安 徽 七 星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注 106 安 徽 七 星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07 安 徽 省 马 巢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08 安 徽 宁 宣 杭 高 速 公 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09 安 徽 高 速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10 安 徽 省 巢 湖 开 发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11 安 徽 省 安 高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12 安 徽 省 高 速 地 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13 安 徽 省 高 速 地 产 营 销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216 序 号 关 联 方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系 114 合 肥 市 皖 通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15 合 肥 皖 通 典 当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16 安 徽 高 速 公 路 房 地 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17 安 徽 高 速 物 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18 安 徽 省 盛 轩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19 安 徽 省 现 代 交 通 设 施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20 安 徽 高 速 江 南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21 安 徽 高 速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22 安 徽 省 高 速 石 化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23 安 徽 省 驿 达 高 速 公 路 服 务 区 经 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24 安 徽 省 高 速 地 产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25 高 速 地 产 集 团 池 州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26 宣 广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27 安 徽 皖 通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28 宣 城 市 广 祠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29 安 徽 皖 通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30 高 速 地 产 集 团 六 安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31 高 速 地 产 集 团 阜 阳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32 高 速 地 产 集 团 亳 州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33 上 海 新 安 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34 高 速 地 产 集 团 滁 州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35 安 徽 省 高 速 地 产 集 团 联 信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36 高 速 地 产 集 团 铜 陵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37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38 安 徽 安 联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39 北 京 安 联 置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40 莱 州 北 海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41 深 圳 市 安 联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42 上 海 东 方 金 融 广 场 企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43 深 圳 市 安 联 第 一 太 平 戴 维 斯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44 ANHUI TRANSPORTATION HOLDING GROUP (H.K.) LIMITED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團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45 安 徽 望 潜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46 安 徽 省 溧 广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47 合 肥 市 邦 宁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48 安 徽 省 芜 雁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49 安 徽 省 阜 周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150 安 徽 省 扬 绩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151 安 徽 安 庆 长 江 公 路 大 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注 :2013 年, 发 行 人 将 所 持 有 的 原 子 公 司 安 徽 七 星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七 星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及 安 徽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的 100% 股 权 以 减 资 方 式 支 付 给 至 交 投 集 团
217 5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相 关 情 况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6 其 他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注 安 徽 省 天 正 地 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 公 司 原 参 股 公 司 注 安 徽 省 通 途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2 公 司 原 参 股 公 司 注 安 徽 省 蚌 明 高 速 公 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3 公 司 原 参 股 公 司 注 安 徽 省 恒 大 公 路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 公 司 原 控 股 子 公 司 注 芜 湖 七 星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4 公 司 原 全 资 子 公 司 注 安 徽 省 恒 达 交 通 建 设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4 公 司 原 全 资 子 公 司 注 4 安 徽 省 七 星 交 通 工 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原 全 资 子 公 司 注 5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注 1: 发 行 人 持 有 安 徽 省 天 正 地 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天 正 地 勘 ) 的 45.97% 股 权, 其 为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2014 年 2 月, 天 正 地 勘 完 成 注 销 注 2: 发 行 人 持 有 安 徽 省 通 途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通 途 信 息 ) 的 25% 股 权, 其 为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2013 年 11 月, 发 行 人 完 成 所 持 通 途 信 息 股 权 的 挂 牌 转 让,2014 年 1 月, 发 行 人 收 到 股 权 转 让 款 并 办 理 完 毕 股 权 转 让 手 续 注 3: 发 行 人 持 有 安 徽 省 蚌 明 高 速 公 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蚌 明 高 速 ) 的 40% 股 权, 其 为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2013 年 10 月, 发 行 人 将 所 持 有 的 蚌 明 高 速 股 权 以 减 资 方 式 支 付 给 交 投 集 团 注 4: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安 徽 省 恒 大 公 路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芜 湖 七 星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恒 达 交 通 建 设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七 星 交 通 工 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已 注 销 注 5: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原 为 交 通 控 股 控 制 的 企 业 2015 年 8 月 10 日, 交 通 控 股 与 发 行 人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将 其 持 有 的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100% 股 权 转 让 给 发 行 人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正 在 办 理 中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情 况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三 历 次 股 本 结 构 形 成 及 其 变 化 和 重 大 资 产 行 为 之 ( 二 ) 发 行 人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218 ( 二 ) 经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1 提 供 勘 察 设 计 工 程 监 理 及 试 验 检 测 等 服 务 (1) 向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向 关 联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主 要 是 向 交 通 控 股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提 供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工 程 监 理 及 试 验 检 测 等 服 务 该 类 交 易 主 要 采 取 招 投 标 方 式 确 定 相 应 价 格, 未 来 该 类 交 易 仍 将 持 续 报 告 期 内, 该 类 交 易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交 易 占 同 类 交 易 关 联 方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内 容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的 比 例 额 的 比 例 (%) 额 的 比 例 (%) 额 的 比 例 (%) (%)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3, 交 投 集 团 , , ,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黄 山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六 安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勘 察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庐 江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设 计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道 路 养 护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咨 询 安 徽 省 徐 明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发 安 徽 省 界 阜 蚌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省 芜 宣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青 阳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金 寨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19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交 易 占 同 类 交 易 关 联 方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内 容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的 比 例 额 的 比 例 (%) 额 的 比 例 (%) 额 的 比 例 (%) (%)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驿 安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集 团 巢 湖 汽 运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环 宇 公 路 建 设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皖 通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交 投 集 团 - - 1, ,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道 路 养 护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徐 明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安 徽 省 芜 宣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理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青 阳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庐 江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六 安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交 投 集 团 - - 1,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六 安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徐 明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试 验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金 寨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检 测 安 徽 省 环 宇 公 路 建 设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黄 山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界 阜 蚌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青 阳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20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交 易 占 同 类 交 易 关 联 方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内 容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的 比 例 额 的 比 例 (%) 额 的 比 例 (%) 额 的 比 例 (%) (%)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庐 江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宿 州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芜 宣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21 (2) 向 其 他 关 联 方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向 通 途 信 息 天 正 地 勘 及 蚌 明 高 速 提 供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及 试 验 检 测 等 服 务, 该 类 交 易 采 取 市 场 定 价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该 类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2 提 供 图 文 制 作 服 务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恒 瑞 图 文 为 控 股 股 东 提 供 图 文 制 作 服 务, 该 类 交 易 采 取 市 场 定 价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该 类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3 提 供 招 投 标 中 介 服 务 2013 年 12 月 19 日 前, 发 行 人 持 有 安 徽 七 星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前 身 为 安 徽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以 下 简 称 七 星 交 易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七 星 交 易 公 司 主 要 提 供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的 招 投 标 中 介 服 务, 年 交 投 集 团 部 分 业 务 的 招 投 标 中 介 服 务 由 七 星 交 易 公 司 提 供 2013 年 末, 交 投 集 团 以 对 发 行 人 减 资 的 方 式 将 七 星 交 易 公 司 100% 股 权 收 回 2012 年 和 2013 年, 该 类 交 易 金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和 9.00 万 元 自 2014 年 起, 该 类 交 易 已 不 存 在 4 租 赁 (1) 对 关 联 方 出 租 年, 交 投 集 团 向 发 行 人 租 赁 办 公 场 所 ( 发 行 人 的 综 合 楼 的 楼 ) 及 其 他 公 用 设 施, 每 年 费 用 为 万 元 ( 含 租 赁 物 业 管 理 等 费 用 ) 自 2015 年 起, 高 速 集 团 吸 收 合 并 交 投 集 团 后, 原 交 投 集 团 管 理 机 构 搬 至 交 通 控 股 办 公 场 所, 该 类 交 易 已 不 存 在 除 此 之 外, 通 途 信 息 于 2012 年 向 发 行 人 租 赁 办 公 场 所, 租 赁 费 用 为 5.83 万 元 自 2013 年 起, 该 类 交 易 已 不 存 在 (2) 向 关 联 方 承 租 2013 年 末, 交 投 集 团 以 对 发 行 人 减 资 的 方 式 将 七 星 物 业 100% 股 权 收 回 2014 年,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交 勘 院 及 中 兴 监 理 等 向 七 星 物 业 租 赁 办 公 用 房, 每 年 租 金 为 万 元 2015 年 初, 交 勘 院 及 中 兴 监 理 等 已 搬 入 交 勘 院 新 办 公 大 楼, 该 类 交
222 易 已 不 存 在 ( 三 ) 偶 发 性 关 联 交 易 年, 发 行 人 存 在 为 关 联 方 提 供 资 金 并 参 照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收 取 资 金 占 用 费 的 情 况, 具 体 如 下 : 1 关 联 方 直 接 借 款 及 利 息 (1) 关 联 方 直 接 借 款 单 位 : 万 元 借 款 关 联 方 期 初 数 本 期 增 加 数 本 期 减 少 数 期 末 余 额 2015 年 1-6 月 交 通 控 股 年 度 交 投 集 团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驿 安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 , 年 度 交 投 集 团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驿 安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2, , 年 度 交 投 集 团 3, , ,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驿 安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3, , (2) 关 联 方 直 接 借 款 利 息 单 位 : 万 元 借 款 关 联 方 借 款 利 息 费 用 交 易 2015 年 内 容 1-6 月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交 投 集 团 借 款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驿 安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利 息 向 关 联 方 发 放 委 托 贷 款 及 利 息 (1) 关 联 方 委 托 贷 款 单 位 : 万 元 借 款 关 联 方 期 初 数 本 期 增 加 数 本 期 减 少 数 期 末 余 额 2015 年 1-6 月 安 徽 省 交 通 集 团 汽 车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迅 捷 物 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驿 安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年 度
223 安 徽 省 交 通 集 团 汽 车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3, , 安 徽 迅 捷 物 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 ,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驿 安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 ,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年 度 安 徽 省 交 通 集 团 汽 车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 3, , 安 徽 迅 捷 物 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3, ,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驿 安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3, , ,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年 度 安 徽 省 交 通 集 团 汽 车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迅 捷 物 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驿 安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 , (2) 关 联 方 委 托 贷 款 利 息 单 位 : 万 元 委 托 贷 款 利 息 费 用 借 款 关 联 方 交 易 内 容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安 徽 省 交 通 集 团 汽 车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迅 捷 物 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贷 款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驿 安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开 利 息 发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24 ( 四 ) 关 联 方 应 收 应 付 款 项 余 额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关 联 方 名 称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11, 交 投 集 团 - 4, , ,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道 路 养 护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徐 明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庐 江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六 安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黄 山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蚌 明 高 速 公 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青 阳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界 阜 蚌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金 寨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芜 宣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安 联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宁 宣 杭 高 速 公 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皖 通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高 速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宣 广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国 路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应 收 利 息 安 徽 交 通 集 团 驿 安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应 收 股 利 安 徽 省 通 途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225 项 目 关 联 方 名 称 西 安 同 舟 公 路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交 投 集 团 安 徽 省 天 正 地 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安 徽 省 徐 明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七 星 物 业 安 徽 宁 宣 杭 高 速 公 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七 星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安 徽 省 天 正 地 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省 蚌 明 高 速 公 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6, 交 投 集 团 - 6, 安 徽 省 徐 明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界 阜 蚌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道 路 养 护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六 安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预 收 账 款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庐 江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皖 通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宣 广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省 蚌 明 高 速 公 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高 速 地 产 集 团 阜 阳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宿 州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芜 宣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黄 山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26 项 目 关 联 方 名 称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宿 州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青 阳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金 寨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马 巢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应 付 股 利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5, 交 投 集 团 ,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5, 交 投 集 团 - 5, , , 其 他 应 付 款 安 徽 省 天 正 地 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省 通 途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七 星 物 业 安 徽 七 星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227 三 关 于 关 联 交 易 的 制 度 安 排 公 司 已 在 公 司 章 程 中 对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权 力 与 程 序 作 出 规 定, 同 时 规 定 了 关 联 股 东 或 利 益 冲 突 的 董 事 在 关 联 交 易 表 决 中 的 回 避 制 度 另 外, 公 司 在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及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中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权 力 与 程 序 作 了 相 应 规 定 ( 一 ) 公 司 章 程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章 程 第 六 十 九 条 规 定 :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股 东 不 应 当 参 与 投 票 表 决, 其 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不 计 入 有 效 表 决 总 数 ;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反 映 非 关 联 股 东 的 表 决 情 况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由 非 关 联 股 东 投 票 表 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关 联 股 东 应 当 回 避 关 联 股 东 可 以 自 行 回 避, 也 可 由 任 何 其 他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表 提 出 回 避 请 求 如 有 其 他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表 提 出 回 避 请 求, 但 有 关 股 东 认 为 自 己 不 属 于 应 回 避 范 围 的, 应 说 明 理 由 如 说 明 理 由 后 仍 不 能 说 服 提 出 请 求 的 股 东 的, 股 东 大 会 可 将 有 关 议 案 的 表 决 结 果 就 关 联 关 系 身 份 存 在 争 议 股 东 参 加 或 不 参 加 投 票 的 结 果 分 别 记 录 股 东 大 会 后 应 由 董 事 会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裁 定 关 联 关 系 股 东 身 份 后 确 定 最 后 表 决 结 果, 并 通 知 全 体 股 东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关 联 股 东 无 法 回 避 时, 公 司 在 征 得 有 权 部 门 的 同 意 后, 可 以 按 照 正 常 程 序 进 行 表 决, 并 在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中 做 出 详 细 说 明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规 定 :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企 业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不 得 对 该 项 决 议 行 使 表 决 权, 也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表 决 权 该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过 半 数 的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出 席 即 可 举 行, 董 事 会 会 议 所 作 决 议 须 经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出 席 董 事 会 的 无 关 联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3 人 的, 应 将 该 事 项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二 )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228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单 次 非 日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的 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受 赠 现 金 资 产 单 纯 减 免 公 司 义 务 的 债 务 除 外 ), 或 者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就 同 一 交 易 标 的 或 者 公 司 与 同 一 关 联 方 在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累 计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的 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由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将 该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未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的 关 联 交 易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之 间 的 交 易 应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协 议 内 容 应 明 确 具 体 公 司 应 将 该 协 议 的 订 立 变 更 终 止 及 履 行 情 况 等 事 项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董 事 应 当 回 避 表 决, 也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表 决 权 该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过 半 数 的 非 关 联 董 事 出 席 即 可 举 行, 董 事 会 会 议 所 作 决 议 须 经 非 关 联 董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非 关 联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三 人 的, 公 司 应 当 将 交 易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股 东 应 当 回 避 表 决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与 关 联 法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 在 300 万 元 ( 含 300 万 元 )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0.5%( 含 0.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与 关 联 自 然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 在 30 万 元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拟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受 赠 现 金 资 产 单 纯 减 免 公 司 义 务 的 债 务 除 外 ) 金 额 在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5% 以 上 ( 含 5%) 的 关 联 交 易, 除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外, 还 应 当 聘 请 具 有 执 行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对 交 易 标 的 进 行 审 计 或 者 评 估, 并 将 该 交 易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决 定
229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拟 与 关 联 法 人 发 生 的 总 额 高 于 300 万 元, 且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0.5% 的 关 联 交 易, 应 由 独 立 董 事 认 可 后 提 交 董 事 会 讨 论 决 定 独 立 董 事 做 出 判 断 前,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报 告, 作 为 其 判 断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一 方 因 参 与 公 开 招 标 公 开 拍 卖 等 行 为 所 导 致 的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可 以 豁 免 按 照 关 联 交 易 的 方 式 进 行 审 议 和 披 露 ( 三 )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独 立 董 事 除 具 有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章 程 规 定 的 职 权 外, 独 立 董 事 可 行 使 以 下 职 权 : ( 一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由 独 立 董 事 认 可 后, 提 交 董 事 会 讨 论 独 立 董 事 作 出 判 断 前,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报 告, 作 为 其 判 断 的 依 据 ;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上 述 职 权 应 当 取 得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第 十 七 条 独 立 董 事 除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外, 还 应 当 对 以 下 事 项 向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 ( 四 ) 公 司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对 公 司 现 有 或 新 发 生 的 总 额 高 于 300 万 元, 或 高 于 公 司 最 新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绝 对 值 的 5% 的 关 联 交 易 ; 四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的 程 序 及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的 关 联 交 易 履 行 了 公 司 章 程 和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表 决 程 序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对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关 联 交 易 的 执 行 情 况 发 表 如 下 意 见 : 根 据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我 们 对 公 司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了 审 查 我 们 认 为 : 近 三 年 以 来,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符 合 当 时 公 司 章 程 及 相 关 制 度 的 规 定, 关 联 交 易
230 的 定 价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及 市 场 化 原 则 确 定, 关 联 交 易 价 格 公 允,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况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关 联 交 易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履 行, 不 存 在 任 何 争 议 或 纠 纷 五 发 行 人 采 取 的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的 措 施 为 规 范 和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保 证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中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权 限 决 策 程 序 及 关 联 董 事 关 联 股 东 的 回 避 制 度 等 相 关 规 定, 保 证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合 法 合 规, 交 易 价 格 公 允 此 外,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交 通 控 股 出 具 了 不 利 用 关 联 交 易 谋 取 利 益 的 承 诺, 承 诺 如 下 : 本 公 司 为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交 规 院 ) 的 控 股 股 东 为 保 护 交 规 院 及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本 公 司 郑 重 承 诺 : 如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所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与 交 规 院 不 可 避 免 的 出 现 关 联 交 易, 将 依 据 公 司 法 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规 院 的 公 司 章 程 及 有 关 制 度 的 规 定, 依 照 市 场 规 则, 本 着 一 般 商 业 原 则, 通 过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公 平 合 理 地 进 行 交 易, 以 维 护 交 规 院 及 其 他 股 东 的 利 益, 本 公 司 将 不 利 用 在 交 规 院 中 的 控 股 股 东 地 位, 为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所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在 与 交 规 院 的 关 联 交 易 中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如 违 反 前 述 承 诺, 本 公 司 将 在 交 规 院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下, 在 限 期 内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予 以 纠 正, 造 成 交 规 院 或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受 损 的, 本 公 司 将 承 担 全 额 赔 偿 责 任 六 其 他 事 项 说 明 根 据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重 组 方 案 的 批 复 ( 皖 政 秘 号 ) 以 及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省 国 资 委 转 发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重 组 方 案 批 复 的 通 知 ( 皖 国 资 改 革 号 ),2015 年 初, 高 速 集 团 吸 收 合 并 交 投 集 团 并 完 成 交 投 集 团 注 销, 同 时, 高 速 集 团 更 名 为 交 通 控 股 完 成 上 述 重 组 工 作 后,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由 交
231 投 集 团 变 更 为 交 通 控 股 年 发 行 人 与 交 投 集 团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以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与 交 通 控 股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已 在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二 关 联 方 关 联 关 系 和 关 系 交 易 披 露 年, 发 行 人 向 高 速 集 团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提 供 勘 察 设 计 研 发 咨 询 工 程 监 理 及 试 验 检 测 等 服 务, 其 金 额 分 别 为 9, 万 元 4, 万 元 及 6, 万 元
232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一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简 要 情 况 简 介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共 有 9 名 董 事, 其 中 独 立 董 事 3 名, 设 董 事 长 1 名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王 吉 双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63 年 1 月 出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安 徽 省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委 员 会 委 员 曾 获 全 国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优 秀 企 业 家 安 徽 省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科 技 创 新 带 头 人 安 徽 省 杰 出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安 徽 省 勘 察 设 计 大 师 等 荣 誉 称 号 曾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设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副 院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院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现 任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导 师,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理 事,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计 算 机 应 用 学 会 副 理 事 长,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理 事, 中 国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副 理 事 长, 安 徽 省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副 理 事 长,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道 路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其 担 任 本 公 司 本 届 董 事 的 任 期 为 2014 年 2 月 至 2017 年 2 月 吴 立 人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57 年 7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安 徽 省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交 通 部 优 秀 勘 测 设 计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二 等 奖 等 ; 曾 获 首 批 安 徽 省 学 术 和 技 术 带 头 人 全 国 交 通 系 统 先 进 工 作 者 首 届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大 师 等 荣 誉 称 号 曾 任 职 于 安 徽 省 水 利 厅 水 利 部 淮 委 规 划 设 计 院, 曾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设 计 二 室 主 任 副 院 长 院 长 兼 总 工 程 师,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党 委 书 记 专 家 委 员 会 主 任 现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安 徽 省 中 兴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导 师, 安 徽 省 航 海 协 会 副 理 事 长,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中 国 水
233 运 建 设 行 业 协 会 理 事,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计 算 机 应 用 学 会 理 事,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理 事,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第 九 届 委 员 会 委 员,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党 委 书 记 其 担 任 本 公 司 本 届 董 事 的 任 期 为 2014 年 2 月 至 2017 年 2 月 徐 宏 光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64 年 9 月 出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全 国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金 奖 银 奖 等, 曾 获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四 届 公 路 百 名 优 秀 工 程 师 安 徽 省 学 术 和 技 术 带 头 人 第 十 届 安 徽 青 年 科 技 奖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系 统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等 荣 誉 称 号 曾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副 院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党 委 书 记 兼 副 院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现 任 商 务 部 对 外 援 助 项 目 评 审 专 家,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桥 梁 和 结 构 工 程 分 会 第 七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安 徽 省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其 担 任 本 公 司 本 届 董 事 的 任 期 为 2014 年 2 月 至 2017 年 2 月 谢 洪 新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69 年 6 月 出 生,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第 十 届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奖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成 果 一 等 奖 等, 曾 获 第 一 届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优 秀 工 程 师 第 二 届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系 统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等 荣 誉 称 号 曾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设 计 二 室 主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副 院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副 院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导 师,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其 担 任 本 公 司 本 届 董 事 的 任 期 为 2014 年 2 月 至 2017 年 2 月 王 耀 明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61 年 2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中 国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公 路 交 通 优 秀 设 计 项 目 一 等 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二 等 奖 中 国 建 设 部 全 国 优 秀 工 程 设 计 铜 奖 第 十 届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奖 等, 曾 获 第 二 届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系 统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六 届 中 国 公 路 百 名 优 秀 工 程 师 等 荣 誉 称 号 曾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总 工 办 主 任 副 院 长, 安 徽
234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工 程 勘 察 与 岩 土 分 会 理 事,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其 担 任 本 公 司 本 届 董 事 的 任 期 为 2014 年 2 月 至 2017 年 2 月 刘 新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63 年 9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交 通 部 水 运 工 程 优 秀 设 计 二 等 奖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一 等 奖 安 徽 省 科 技 成 果 三 等 奖 和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等, 曾 获 安 徽 省 第 二 届 青 年 科 技 创 新 奖 安 徽 省 学 术 和 技 术 带 头 人 安 徽 省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等 称 号 曾 任 安 徽 省 港 航 勘 测 设 计 院 主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副 院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其 担 任 本 公 司 本 届 董 事 的 任 期 为 2014 年 2 月 至 2017 年 2 月 徐 经 长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65 年 11 月 出 生,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曾 任 职 于 安 徽 省 庐 江 县 财 政 局 中 国 煤 炭 经 济 学 院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MPACC 中 心 主 任 EMBA 中 心 主 任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会 计 系 主 任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理 事 会 计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中 国 金 融 会 计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中 化 国 际 ( 控 股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五 矿 稀 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其 担 任 本 公 司 本 届 董 事 的 任 期 为 2014 年 12 月 至 2017 年 2 月 赵 惠 芳 女 士,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52 年 2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教 授, 硕 士 生 导 师 安 徽 省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主 持 和 参 与 了 多 项 国 家 级 与 省 级 科 研 项 目, 曾 获 多 项 省 部 级 奖 励 曾 任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副 院 长 院 长 院 党 委 书 记 现 任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财 务 管 理 研 究 所 所 长,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高 等 工 科 院 校 分 会 名 誉 会 长,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计 教 育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安 徽 省 审 计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合 肥 城 建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安 徽 铜 峰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合 肥 美 亚 光 电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其 担 任 本 公 司 本 届 董 事 的 任 期 为 2014 年 12 月 至 2017 年 2 月 安 群 女 士,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63 年 8 月 出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235 历 曾 获 全 国 五 五 普 法 中 期 先 进 个 人, 曾 任 安 徽 省 委 党 校 教 研 部 主 任, 现 任 安 徽 省 委 党 校 法 学 教 研 部 主 任 教 授, 安 徽 省 委 党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安 徽 省 法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安 徽 省 法 学 会 民 商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总 干 事, 安 徽 省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讲 师 团 成 员, 安 徽 元 太 律 师 事 务 所 兼 职 律 师, 合 肥 市 仲 裁 委 仲 裁 员,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其 担 任 本 公 司 本 届 董 事 的 任 期 为 2014 年 12 月 至 2017 年 2 月 ( 二 ) 监 事 会 成 员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共 有 3 名 监 事, 其 中 职 工 监 事 1 名,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段 海 澎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71 年 10 月 出 生,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曾 获 第 五 届 中 国 公 路 百 名 优 秀 工 程 师 第 六 届 中 国 公 路 青 年 科 技 奖 第 十 四 届 安 徽 青 年 科 技 奖 等 荣 誉 称 号 曾 任 职 于 安 徽 省 淮 南 矿 务 局 第 25 中 学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曾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规 划 发 展 部 部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事 业 部 副 部 长, 现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其 担 任 本 公 司 本 届 监 事 的 任 期 为 2014 年 2 月 至 2017 年 2 月 孙 业 香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69 年 9 月 出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安 徽 省 建 设 厅 勘 察 设 计 一 等 奖, 曾 获 第 六 届 中 国 公 路 百 名 优 秀 工 程 师 等 荣 誉 称 号 曾 任 安 徽 省 港 航 勘 测 设 计 院 设 计 一 部 副 主 任 公 路 设 计 所 所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公 路 设 计 所 所 长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导 师,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副 总 工 程 师 技 术 质 量 部 主 任 其 担 任 本 公 司 本 届 监 事 的 任 期 为 2014 年 2 月 至 2017 年 2 月 王 凯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79 年 9 月 出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高 级 经 济 师 曾 任 安 徽 省 经 济 信 息 中 心 经 济 预 测 处 副 处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规 划 发 展 部 副 部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副 部 长, 现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投 发 部 副 部 长, 安 徽 安 元
236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安 徽 安 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其 担 任 本 公 司 本 届 监 事 的 任 期 为 2014 年 12 月 至 2017 年 2 月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本 公 司 共 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9 名,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徐 宏 光 先 生, 董 事 总 经 理, 简 历 详 见 本 节 董 事 部 分 介 绍 谢 洪 新 先 生,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简 历 详 见 本 节 董 事 部 分 介 绍 王 耀 明 先 生,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简 历 详 见 本 节 董 事 部 分 介 绍 刘 新 先 生,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简 历 详 见 本 节 董 事 部 分 介 绍 杨 传 永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65 年 10 月 出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全 国 第 十 届 优 秀 工 程 项 目 银 奖 全 省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二 等 奖 第 十 届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奖 等, 曾 获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省 属 企 业 纪 检 督 察 工 作 先 进 个 人 称 号 第 三 届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系 统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等 称 号 曾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测 设 一 队 支 部 副 书 记 设 计 一 室 支 部 书 记 设 计 二 室 支 部 书 记 兼 副 主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院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院 长 助 理 兼 行 政 部 主 任 副 院 长 纪 委 书 记,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纪 委 书 记 现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理 事 副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纪 委 书 记 徐 启 文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66 年 7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安 徽 省 科 技 进 步 三 等 奖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国 家 交 通 运 输 部 和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一 二 三 等 奖 等, 曾 获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大 师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党 员 先 锋 标 兵 等 荣 誉 称 号 曾 任 安 徽 省 港 航 勘 测 设 计 院 工 程 师 设 计 部 副 主 任 设 计 二 部 主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水 运 设 计 所 所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副 院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党 委 书 记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陈 修 和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66 年 10 月 出 生,
237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安 徽 省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第 十 届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奖 安 徽 省 科 技 进 步 三 等 奖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等, 曾 获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四 届 全 国 公 路 百 名 优 秀 工 程 师 安 徽 省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大 师 安 徽 省 青 年 科 技 创 新 奖 等 荣 誉 称 号 曾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主 任 工 程 师 总 工 办 主 任 副 总 工 程 师 常 务 副 总 工 程 师 安 徽 省 公 路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总 工 程 师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总 工 程 师 现 任 安 徽 省 综 合 交 通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导 师,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理 事,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王 莉 女 士, 财 务 总 监,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75 年 12 月 出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会 计 师 曾 获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预 算 先 进 工 作 者 交 投 集 团 先 进 工 作 者 等 荣 誉 称 号 曾 任 安 徽 华 普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经 理,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规 划 发 展 部 副 部 长 现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毛 洪 强 先 生, 董 事 会 秘 书,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1972 年 10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奖 省 部 级 科 技 进 步 奖 勘 察 设 计 奖 等, 曾 获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优 秀 工 程 师 荣 誉 称 号 曾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设 计 室 副 主 任 主 任 副 总 工 程 师 总 工 办 主 任 院 长 助 理,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技 术 中 心 主 任 现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理 事,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总 工 程 师 工 程 技 术 中 心 主 任 ( 四 )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王 吉 双 先 生, 简 历 详 见 本 节 董 事 部 分 介 绍 吴 立 人 先 生, 简 历 详 见 本 节 董 事 部 分 介 绍 徐 宏 光 先 生, 简 历 详 见 本 节 董 事 部 分 介 绍 谢 洪 新 先 生, 简 历 详 见 本 节 董 事 部 分 介 绍 王 耀 明 先 生, 简 历 详 见 本 节 董 事 部 分 介 绍 刘 新 先 生, 简 历 详 见 本 节 董 事 部 分 介 绍
238 杨 传 永 先 生, 简 历 详 见 本 节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部 分 介 绍 陈 修 和 先 生, 简 历 详 见 本 节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部 分 介 绍 徐 启 文 先 生, 简 历 详 见 本 节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部 分 介 绍 韩 延 信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56 年 1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高 级 工 程 师 曾 获 安 徽 省 交 通 厅 优 秀 党 员 荣 誉 称 号 曾 任 职 于 安 徽 省 华 阳 河 农 场 四 分 场, 曾 任 安 徽 省 航 道 管 理 局 副 主 任 安 徽 省 路 港 工 程 公 司 副 经 理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工 会 主 席 纪 委 书 记, 现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会 主 席 毛 洪 强 先 生, 简 历 详 见 本 节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部 分 介 绍 孙 业 香 先 生, 简 历 详 见 本 节 监 事 部 分 介 绍 杨 善 红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71 年 3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工 程 类 一 等 奖 全 国 优 秀 工 程 设 计 铜 奖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三 等 奖 全 国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三 等 奖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一 等 奖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特 等 奖 安 徽 省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一 等 奖 中 国 公 路 交 通 优 秀 设 计 二 等 奖 全 国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二 等 奖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三 等 奖 中 国 公 路 交 通 优 秀 设 计 一 等 奖 第 十 届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奖 等 荣 誉 曾 任 职 于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测 设 四 队 设 计 一 室, 曾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桥 梁 分 院 主 任 工 程 师 副 院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现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洪 春 林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72 年 3 月 出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第 十 届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奖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二 等 奖 曾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设 计 二 室 副 主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一 分 院 副 院 长 院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现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谢 向 阳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69 年 10 月 出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安 徽 省 交 通 厅 优 秀 设 计 奖 中 国 交 通 行 业 优 秀 质 量 优 秀 管 理 小 组 全 国 优 秀 管 理 小 组 科 技 进 步 一 等 奖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勘 察 设 计 二 等 奖 2006 年 度 公 路 交 通 优 秀 设 计 一 等 奖, 曾 获 安
239 徽 省 卓 越 绩 效 管 理 先 进 个 人 等 荣 誉 称 号 曾 任 职 于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测 设 一 队, 曾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设 计 一 分 院 副 院 长 高 级 工 程 师 副 总 工 程 师, 安 徽 省 灵 璧 县 副 县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工 程 技 术 中 心 副 主 任 工 程 技 术 部 主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工 程 测 试 中 心 主 任 现 任 安 徽 省 七 星 工 程 测 试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安 徽 省 品 牌 促 进 会 ( 质 量 协 会 ) 理 事,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监 理 检 测 专 委 会 副 主 任, 交 通 建 设 试 验 检 测 杂 志 编 委, 安 徽 省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工 程 测 试 中 心 主 任 陈 为 成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65 年 2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第 十 二 届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奖 曾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院 规 划 室 副 主 任 主 任 工 程 师, 总 工 办 副 主 任 副 总 工 程 师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设 计 二 分 院 院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现 任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导 师,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张 松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70 年 11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高 级 工 程 师 曾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院 建 筑 设 计 所 主 任 基 建 办 副 主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现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王 胜 斌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66 年 11 月 出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优 秀 咨 询 奖 第 十 二 届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奖 等, 曾 获 青 年 岗 位 能 手 等 荣 誉 称 号 曾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院 桥 梁 室 副 主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桥 梁 分 院 院 长,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现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余 同 进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71 年 1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全 国 优 秀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银 奖 曾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设 计 二 室 主 任 安 徽 省 公 路 勘 测 设 计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现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240 杨 昌 道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63 年 9 月 出 生, 大 专 学 历, 研 究 生 进 修 班 毕 业,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全 国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三 等 奖 安 徽 省 优 秀 咨 询 成 果 一 等 奖 全 国 优 秀 咨 询 成 果 三 等 奖, 交 通 部 年 度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二 等 奖 等, 曾 获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系 统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2009 年 度 安 徽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先 进 工 作 者 等 荣 誉 称 号 曾 任 安 徽 省 港 航 勘 测 设 计 院 设 计 一 室 副 主 任 主 任 设 计 部 主 任 总 工 办 主 任 院 长 助 理,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院 长 助 理 兼 总 工 办 主 任 现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胡 晶 莉 女 士,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972 年 6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项 目 曾 获 安 徽 省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三 等 奖 2008 年 安 徽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一 等 奖 2011 年 安 徽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一 等 奖 曾 任 安 徽 省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设 计 院 主 任 工 程 师,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现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工 程 师 ( 五 ) 董 事 监 事 的 提 名 和 选 聘 情 况 1 董 事 的 提 名 和 选 聘 情 况 2014 年 2 月 27 日,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王 吉 双 吴 立 人 徐 宏 光 谢 洪 新 王 耀 明 刘 新 与 职 工 董 事 韩 延 信 为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成 员, 任 期 三 年 韩 延 信 由 职 工 选 举 产 生, 其 他 董 事 会 成 员 由 股 份 公 司 发 起 人 共 同 提 名 同 日,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王 吉 双 为 董 事 长 原 董 事 韩 延 信 因 个 人 原 因 于 2014 年 12 月 6 日 辞 去 董 事 职 务,2014 年 12 月 23 日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根 据 董 事 会 的 提 名, 选 举 徐 经 长 赵 惠 芳 安 群 为 独 立 董 事 2 监 事 的 提 名 和 选 聘 情 况 2014 年 2 月 27 日,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段 海 澎 王 莉 为 股 份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股 东 监 事, 与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的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孙 业 香 共 同 组 成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 同 日,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241 段 海 澎 为 监 事 会 主 席 鉴 于 王 莉 已 辞 去 监 事 职 务,2014 年 12 月 23 日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王 凯 为 公 司 监 事 二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在 发 行 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情 况 况 ( 一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持 有 股 份 情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持 有 股 份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姓 名 持 股 数 ( 股 ) 持 股 比 例 1 王 吉 双 1,700, % 2 吴 立 人 1,400, % 3 徐 宏 光 1,400, % 4 谢 洪 新 1,100, % 5 王 耀 明 1,100, % 6 刘 新 1,100, % 7 徐 经 长 赵 惠 芳 安 群 段 海 澎 孙 业 香 377, % 12 王 凯 杨 传 永 1,100, % 14 徐 启 文 1,100, % 15 陈 修 和 1,100, % 16 王 莉 1,066, % 17 毛 洪 强 950, %
242 18 杨 善 红 377, % 19 洪 春 林 377, % 20 谢 向 阳 377, % 21 陈 为 成 350, % 22 张 松 377, % 23 王 胜 斌 377, % 24 余 同 进 377, % 25 杨 昌 道 377, % 26 胡 晶 莉 377, % 27 韩 延 信 950, %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前 述 人 员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不 存 在 质 押 或 冻 结 情 况 ( 二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近 三 年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变 化 情 况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243 序 号 姓 名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出 资 数 额 ( 元 ) 出 资 比 例 出 资 数 额 ( 元 ) 出 资 比 例 1 王 吉 双 1,700, % 1,700, % 1,291, % 吴 立 人 1,400, % 1,400, % 1,185, % 徐 宏 光 1,400, % 1,400, % 1,185, % 谢 洪 新 1,100, % 1,100, % 1,066, % 王 耀 明 1,100, % 1,100, % 1,066, % 刘 新 1,100, % 1,100, % 1,066, % 徐 经 长 赵 惠 芳 安 群 段 海 澎 孙 业 香 377, % 377, % 377, % 王 凯 杨 传 永 1,100, % 1,100, % 1,066, % 徐 启 文 1,100, % 1,100, % 1,066, % 陈 修 和 1,100, % 1,100, % 1,066, % 王 莉 1,066, %
244 序 号 姓 名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出 资 数 额 ( 元 ) 出 资 比 例 出 资 数 额 ( 元 ) 出 资 比 例 17 毛 洪 强 950, % 950, % 948, % 杨 善 红 377, % 377, % 377, % 洪 春 林 377, % 377, % 377, % 谢 向 阳 377, % 377, % 377, % 陈 为 成 350, % 350, % 350, % 张 松 377, % 377, % 王 胜 斌 377, % 377, % 377, % 余 同 进 377, % 377, % 377, % 杨 昌 道 377, % 377, % 377, % 胡 晶 莉 377, % 377, % 韩 延 信 950, % 950, %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上 述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未 发 生 变 化
245 ( 三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情 况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刘 新 配 偶 罗 梅 青 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罗 梅 青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股 份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持 股 数 额 ( 股 ) 持 股 比 例 出 资 数 额 ( 元 ) 出 资 比 例 出 资 数 额 ( 元 ) 出 资 比 例 339, % 339, %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罗 梅 青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不 存 在 质 押 或 冻 结 情 况 除 此 之 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未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三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除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权 外, 不 存 在 与 发 行 人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四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薪 酬 情 况 2014 年 度,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从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2014 年 度 薪 酬 ( 万 元 ) 1 王 吉 双 董 事 长 吴 立 人 董 事 党 委 书 记 徐 宏 光 董 事 总 经 理 谢 洪 新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王 耀 明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刘 新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徐 经 长 独 立 董 事 - 8 赵 惠 芳 独 立 董 事
246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2014 年 度 薪 酬 ( 万 元 ) 9 安 群 独 立 董 事 - 10 段 海 澎 监 事 会 主 席 - 11 孙 业 香 监 事 副 总 工 程 师 技 术 质 量 部 主 任 王 凯 监 事 - 13 杨 传 永 副 总 经 理 纪 委 书 记 徐 启 文 副 总 经 理 交 勘 院 总 经 理 陈 修 和 副 总 经 理 王 莉 财 务 总 监 毛 洪 强 董 事 会 秘 书 总 工 程 师 工 程 技 术 中 心 主 任 杨 善 红 副 总 工 程 师 洪 春 林 副 总 工 程 师 谢 向 阳 副 总 工 程 师 工 程 测 试 中 心 主 任 陈 为 成 副 总 工 程 师 张 松 副 总 工 程 师 王 胜 斌 副 总 工 程 师 余 同 进 副 总 工 程 师 杨 昌 道 交 勘 院 副 总 经 理 总 工 程 师 胡 晶 莉 副 总 工 程 师 韩 延 信 工 会 主 席 注 1: 独 立 董 事 徐 经 长 赵 惠 芳 安 群 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 经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故 2014 年 未 在 发 行 人 领 取 津 贴 注 2: 王 莉 从 2014 年 11 月 开 始 从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上 述 在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未 享 受 其 他 待 遇 和 退 休 金 计 划 等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兼 职 情 况 姓 名 职 务 兼 职 单 位 担 任 职 务 兼 职 单 位 与 本 公 司 关 联 关 系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导 师 -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理 事 - 王 吉 双 董 事 长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计 算 机 应 副 理 事 长 - 用 学 会
247 姓 名 职 务 兼 职 单 位 担 任 职 务 兼 职 单 位 与 本 公 司 关 联 关 系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理 事 - 中 国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副 理 事 长 - 安 徽 省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副 理 事 长 -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道 路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本 公 司 子 公 司 安 徽 省 中 兴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本 公 司 子 公 司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导 师 - 安 徽 省 航 海 学 会 副 理 事 长 - 吴 立 人 董 事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水 运 建 设 行 业 协 会 理 事 -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计 算 机 应 用 学 会 理 事 -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理 事 -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第 九 届 委 员 会 委 员 - 商 务 部 对 外 援 助 项 目 评 审 专 家 - 徐 宏 光 董 事 总 经 理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工 程 勘 察 与 岩 土 分 会 常 务 理 事 - 安 徽 省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导 师 - 谢 洪 新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员 - 王 耀 明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工 程 勘 察 与 岩 土 分 会 理 事 - 刘 新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会 计 系 主 任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理 事 - 会 计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徐 经 长 独 立 董 事 中 国 金 融 会 计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中 化 国 际 ( 控 股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五 矿 稀 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248 姓 名 职 务 兼 职 单 位 担 任 职 务 兼 职 单 位 与 本 公 司 关 联 关 系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财 务 管 理 研 究 所 所 长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高 等 工 科 院 校 分 会 名 誉 会 长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计 教 育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安 徽 省 审 计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 赵 惠 芳 独 立 董 事 合 肥 城 建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独 立 董 事 - 公 司 安 徽 铜 峰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合 肥 美 亚 光 电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安 徽 省 委 党 校 法 学 教 研 部 主 任 - 安 徽 省 委 党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 安 徽 省 法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 安 群 独 立 董 事 安 徽 省 法 学 会 民 商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总 干 事 - 安 徽 省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讲 师 团 讲 师 - 安 徽 元 太 律 师 事 务 所 兼 职 律 师 - 合 肥 市 仲 裁 委 仲 裁 员 - 段 海 澎 监 事 会 主 席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本 公 司 限 公 司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公 副 总 经 理 控 股 股 东 司 监 事 副 总 工 程 孙 业 香 师 技 术 质 量 部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导 师 - 主 任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副 部 长 王 凯 监 事 安 徽 安 元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本 公 司 董 事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安 徽 安 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杨 传 永 副 总 经 理 纪 委 书 记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理 事 副 秘 书 长 - 徐 启 文 副 总 经 理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本 公 司 子 公 司
249 姓 名 职 务 兼 职 单 位 担 任 职 务 兼 职 单 位 与 本 公 司 关 联 关 系 安 徽 省 综 合 交 通 研 究 院 本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陈 修 和 副 总 经 理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导 师 -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理 事 - 王 莉 财 务 总 监 毛 洪 强 董 事 会 秘 书 总 工 程 师 工 程 技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理 事 - 术 中 心 主 任 杨 善 红 副 总 工 程 师 洪 春 林 副 总 工 程 师 安 徽 省 七 星 工 程 测 试 有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限 公 司 经 理 本 公 司 子 公 司 安 徽 省 品 牌 促 进 会 ( 质 量 协 会 ) 理 事 - 谢 向 阳 副 总 工 程 师 工 安 徽 省 公 路 学 会 监 理 检 程 测 试 中 心 主 任 测 专 委 会 副 主 任 - 交 通 建 设 试 验 检 测 杂 志 编 委 - 安 徽 省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 陈 为 成 副 总 工 程 师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导 师 - 张 松 副 总 工 程 师 王 胜 斌 副 总 工 程 师 余 同 进 副 总 工 程 师 杨 昌 道 总 工 程 师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本 公 司 子 公 司 胡 晶 莉 副 总 工 程 师 韩 延 信 工 会 主 席 除 上 述 兼 职 情 况 外,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未 在 其 他 单 位 兼 职 六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存 在 的 亲 属 关 系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亲 属 关 系 七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与 发 行 人 签 定
250 的 协 议 及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未 与 本 公 司 签 署 任 何 借 款 担 保 协 议 公 司 按 照 规 定 与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同 时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与 公 司 签 订 了 保 密 及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约 定 了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除 此 之 外, 上 述 人 员 没 有 与 公 司 签 订 其 他 协 议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作 出 的 承 诺 情 况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八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任 职 资 格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符 合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任 职 资 格 九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近 三 年 的 变 动 情 况 ( 一 ) 董 事 变 动 情 况 时 间 董 事 董 事 会 成 员 名 单 独 立 董 事 王 吉 双 徐 宏 光 谢 洪 新 王 耀 明 杨 传 永 陈 修 和 / 现 任 王 吉 双 吴 立 人 徐 宏 光 谢 洪 新 王 耀 明 刘 新 徐 经 长 赵 惠 芳 安 群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董 事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1)2012 年 3 月 5 日, 交 规 院 有 限 股 东 交 投 集 团 委 派 王 吉 双 吴 立 人 徐 宏 光 谢 洪 新 王 耀 明 刘 新 为 公 司 董 事 (2)2014 年 2 月 27 日,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王 吉 双 吴 立 人 徐 宏 光 谢 洪 新 王 耀 明 刘 新 与 职 工 董 事 韩 延 信 为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成 员 (3) 原 董 事 韩 延 信 因 个 人 原 因 于 2014 年 12 月 辞 去 董 事 职 务,2014 年 12 月 23 日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徐 经 长 赵 惠 芳 安 群 为 独 立 董 事
251 ( 二 ) 监 事 变 动 情 况 时 间 监 事 监 事 会 成 员 名 单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张 春 蓉 王 莉 / 现 任 段 海 澎 王 凯 孙 业 香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监 事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1)2014 年 2 月 27 日,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选 举 段 海 澎 王 莉 为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与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孙 业 香 共 同 组 成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2) 原 监 事 王 莉 因 个 人 原 因 辞 去 监 事 职 务,2014 年 12 月 23 日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王 凯 为 监 事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时 间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王 吉 双 徐 宏 光 谢 洪 新 王 耀 明 杨 传 永 陈 修 和 现 任 徐 宏 光 谢 洪 新 王 耀 明 刘 新 杨 传 永 徐 启 文 陈 修 和 毛 洪 强 王 莉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1)2012 年 3 月, 交 规 院 有 限 召 开 董 事 会, 聘 任 徐 宏 光 为 公 司 总 经 理 聘 任 谢 洪 新 王 耀 明 刘 新 杨 传 永 徐 启 文 为 副 总 经 理, 聘 任 陈 修 和 为 总 工 程 师 (2)2014 年 2 月 27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王 吉 双 为 公 司 董 事 长, 聘 任 徐 宏 光 为 总 经 理 (3)2014 年 4 月 9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聘 任 谢 洪 新 王 耀 明 刘 新 杨 传 永 徐 启 文 为 副 总 经 理, 聘 任 陈 修 和 为 总 工 程 师 (4)2014 年 11 月 10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解 聘 陈 修 和 的 总 工 程 师 职 务, 另 聘 任 其 为 副 总 经 理 ; 聘 任 毛 洪 强 为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总 工 程 师 (5)2015 年 1 月 9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聘 任 王 莉 为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252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变 动 均 已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了 相 应 程 序,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上 述 人 员 的 变 化 没 有 对 公 司 经 营 构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253 第 九 节 公 司 治 理 一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本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以 来,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了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组 成 的 治 理 架 构, 组 建 了 较 为 规 范 的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制 定 并 完 善 了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制 度 等 规 章 制 度, 明 确 了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管 理 层 相 互 之 间 的 权 责 范 围 和 工 作 程 序, 设 置 了 战 略 审 计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四 个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并 制 定 了 战 略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提 名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及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从 制 度 层 面 保 障 了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科 学 规 范 和 完 善 ( 一 ) 股 东 大 会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其 运 行 情 况 2014 年 2 月 27 日,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公 司 章 程,2014 年 12 月 23 日,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并 修 订 了 公 司 章 程, 对 股 东 大 会 的 规 范 运 行 进 行 了 相 关 规 定 自 公 司 变 更 设 立 至 今, 股 东 大 会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和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召 开, 运 行 规 范 1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监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的 报 告 ; 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的 报 告 ;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 议 ;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254 券 作 出 决 议 ; 对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解 散 和 清 算 等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 决 定 聘 请 或 更 换 为 公 司 审 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修 改 章 程 ; 审 议 批 准 应 章 程 规 定 的 担 保 事 项 ; 审 议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买 出 售 重 大 资 产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 的 事 项 ; 审 议 批 准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事 项 ; 审 议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 审 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公 司 章 程 还 规 定, 公 司 下 列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必 须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1)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保 ;(2)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 的 担 保 对 象 提 供 的 担 保 ;(3) 单 笔 担 保 额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0% 的 担 保 ;(4) 对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的 担 保 ;(5) 按 照 担 保 金 额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累 计 计 算 原 则,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 的 担 保 ;(6) 按 照 担 保 金 额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累 计 计 算 原 则,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5,000 万 元 以 上 ;(7)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应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他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2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分 为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和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应 当 于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6 个 月 内 举 行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不 定 期 召 开, 有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公 司 在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法 定 最 低 人 数 或 者 少 于 公 司 章 程 所 定 人 数 的 2/3 时 ; 公 司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达 实 收 股 本 总 额 的 1/3 时 ;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10% 以 上 的 股 东 请 求 时 ; 董 事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时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3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普 通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普 通 决 议, 应 当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1/2 以 上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过
255 下 列 事 项 由 股 东 大 会 以 普 通 决 议 通 过 :(1)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 (2) 董 事 会 拟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3)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成 员 的 任 免 及 其 报 酬 和 支 付 方 法 ;(4) 公 司 年 度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5)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6)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下 列 事 项 由 股 东 大 会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1)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 (2) 公 司 的 分 立 合 并 解 散 和 清 算 ;(3) 公 司 章 程 的 修 改 ;(4)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买 出 售 重 大 资 产 或 者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 的 ; (5)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以 及 股 东 大 会 以 普 通 决 议 认 定 会 对 公 司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需 要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的 其 他 事 项 4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运 行 情 况 2014 年 2 月 27 日, 公 司 召 开 了 股 份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了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和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的 召 集 提 案 出 席 议 事 表 决 决 议 等 均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会 议 名 称 会 议 时 间 1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2014 年 2 月 27 日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4 年 3 月 31 日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4 年 12 月 23 日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2015 年 4 月 2 日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5 年 5 月 15 日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5 年 6 月 30 日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5 年 7 月 25 日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5 年 8 月 7 日 ( 二 ) 董 事 会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2014 年 12 月 23 日,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至 今, 董 事 会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等 规 定 行 使 职 权 1 董 事 会 的 构 成
256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九 名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独 立 董 事 三 名, 设 董 事 长 一 名 2 董 事 会 的 职 权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1)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并 向 股 东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2) 执 行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3)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4) 制 订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5) 制 订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6) 制 订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发 行 债 券 方 案 ;(7) 拟 订 公 司 重 大 收 购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票 或 者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方 案 ;(8)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决 定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资 产 抵 押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易 等 事 项 ;(9)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10)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 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并 决 定 其 报 酬 事 项 和 奖 惩 事 项 ;(11) 制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12) 制 订 公 司 章 程 的 修 改 方 案 ;(13)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聘 请 或 更 换 为 公 司 审 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14) 听 取 公 司 总 经 理 的 工 作 汇 报 并 检 查 总 经 理 的 工 作 ;(15) 讨 论 评 估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是 否 给 所 有 的 股 东 提 供 合 适 的 保 护 和 平 等 权 利, 以 及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是 否 合 理 有 效 ;(1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 公 司 章 程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3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董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两 次 会 议, 由 董 事 长 召 集, 于 会 议 召 开 十 日 前 书 面 通 知 全 体 董 事 和 监 事 代 表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董 事 或 者 监 事 会, 可 以 提 议 召 开 董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董 事 长 应 当 自 接 到 提 议 后 十 日 内, 召 集 和 主 持 董 事 会 会 议 4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决 议 董 事 会 会 议 应 有 过 半 数 的 董 事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董 事 会 作 出 决 议, 必 须 经 全 体 董 事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表 决,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企 业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不 得 对 该 项 决 议 行 使 表 决 权, 也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表 决 权 该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过 半 数 的 无 关 联 关
257 系 董 事 出 席 即 可 举 行, 董 事 会 会 议 所 作 决 议 须 经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出 席 董 事 会 的 无 关 联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三 人 的, 应 将 该 事 项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5 董 事 会 运 行 情 况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九 名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 王 吉 双 任 董 事 长, 徐 经 长 赵 惠 芳 和 安 群 为 独 立 董 事 公 司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议 事 表 决 决 议 等 均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董 事 会 会 议 召 开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会 议 名 称 会 议 时 间 1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2014 年 2 月 27 日 2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2014 年 3 月 10 日 3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2014 年 3 月 31 日 4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2014 年 4 月 9 日 5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2014 年 4 月 28 日 6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2014 年 5 月 4 日 7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2014 年 7 月 7 日 8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2014 年 8 月 11 日 9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2014 年 9 月 9 日 10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2014 年 11 月 10 日 11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2014 年 11 月 10 日 12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2014 年 11 月 18 日 13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2014 年 12 月 8 日 14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2015 年 1 月 9 日 15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2015 年 3 月 12 日 16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2015 年 4 月 30 日 17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2015 年 5 月 27 日 18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2015 年 6 月 15 日 19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2015 年 7 月 10 日 20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2015 年 7 月 16 日 ( 三 ) 监 事 会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2014 年 12 月 23 日,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至 今, 监 事 会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等 规 定 行 使 职 权 1 监 事 会 的 构 成
258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三 名 监 事 组 成, 其 中 含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一 名 监 事 会 设 主 席 一 名 2 监 事 会 的 职 权 (1)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编 制 的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 (2)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 (3)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 (4) 当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要 求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 (5)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在 董 事 会 不 履 行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 (6)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提 案 ; (7) 依 照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 (8) 发 现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异 常, 可 以 进 行 调 查 ; 必 要 时, 可 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专 业 机 构 协 助 其 工 作, 费 用 由 公 司 承 担 3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监 事 会 每 6 个 月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于 会 议 召 开 10 日 前 书 面 通 知 全 体 监 事 监 事 在 有 正 当 理 由 和 目 的 的 情 况 下, 有 权 要 求 监 事 会 主 席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一 票 4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决 议 监 事 会 作 出 决 议, 应 当 经 半 数 以 上 监 事 通 过 监 事 会 决 议 的 表 决, 实 行 一 人 5 监 事 会 运 行 情 况 自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后, 发 行 人 共 召 开 5 次 监 事 会 会 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会 议 名 称 召 开 时 间 1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2014 年 2 月 27 日 2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2014 年 7 月 15 日 3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2014 年 12 月 8 日 4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2015 年 3 月 12 日 5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2015 年 7 月 10 日
259 ( 四 )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2014 年 12 月 23 日,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了 徐 经 长 赵 惠 芳 安 群 为 独 立 董 事, 并 审 议 通 过 了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上 述 人 士 自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以 来,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和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的 规 定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1 独 立 董 事 的 构 成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不 少 于 全 体 董 事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名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独 立 董 事 应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权 独 立 董 事 除 具 有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职 权 外, 独 立 董 事 可 行 使 以 下 职 权 : (1)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由 独 立 董 事 认 可 后, 提 交 董 事 会 讨 论 独 立 董 事 作 出 判 断 前,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报 告, 作 为 其 判 断 的 依 据 ; (2)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聘 用 或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3) 向 董 事 会 提 请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4) 提 议 召 开 董 事 会 ; (5) 独 立 聘 请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咨 询 机 构 ; (6) 可 以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向 股 东 公 开 征 集 其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的 投 票 权 征 集 投 票 权 应 采 取 无 偿 的 方 式 进 行, 并 应 向 被 征 集 人 充 分 披 露 信 息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上 述 职 权 应 当 取 得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3 独 立 董 事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自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独 立 董 事 依 据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公 司 章 程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规 定, 认 真 勤 勉 的 履 行 权 利 和 义 务 ;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均 按 规 定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积 极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在 董 事 会 决 策 和 发 行 人 经 营 管 理 中 发 挥 了 建 议 与 监 督 作 用, 不 存 在 独 立 董 事 对 有 关 事 项 提 出 异 议 的 情 形
260 ( 五 ) 董 事 会 秘 书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2015 年 1 月 9 日,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制 度, 该 制 度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符 合 有 关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要 求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至 今, 董 事 会 秘 书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和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制 度 的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1 董 事 会 秘 书 制 度 安 排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会 秘 书, 董 事 会 秘 书 是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公 司 和 董 事 会 负 责, 并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作 为 公 司 与 证 券 交 易 所 之 间 的 指 定 联 络 人 2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职 责 (1) 负 责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协 调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组 织 制 订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督 促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遵 守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规 定 ; (2) 负 责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和 股 东 资 料 管 理 工 作, 协 调 公 司 与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保 荐 人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媒 体 等 之 间 的 信 息 沟 通 ; (3) 组 织 筹 备 董 事 会 会 议 和 股 东 大 会,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会 议 监 事 会 会 议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相 关 会 议, 负 责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工 作 并 签 字 ; (4) 负 责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保 密 工 作, 在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出 现 泄 露 时, 及 时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并 披 露 ; (5) 关 注 媒 体 报 道 并 主 动 求 证 真 实 情 况, 督 促 董 事 会 及 时 回 复 证 券 交 易 所 问 询 ; (6) 组 织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的 培 训, 协 助 前 述 人 员 了 解 各 自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 (7) 督 促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证 券 交 易 所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及 公 司 章 程, 切 实 履 行 其 所 作 出 的 承 诺 ; 在 知 悉 公 司 作 出 或 可 能 作 出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决 议 时, 应 予 以 提 醒 并 立 即 如 实 地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 (8) 负 责 公 司 股 权 管 理 事 务, 保 管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控 股
261 股 东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资 料, 并 负 责 披 露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股 变 动 情 况 ; (9)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履 行 的 其 他 职 责 3 董 事 会 秘 书 制 度 的 运 行 情 况 自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对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的 完 善 和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正 常 行 使 职 权 发 挥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 六 )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设 置 情 况 2015 年 1 月 9 日,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设 立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及 其 人 员 组 成 的 议 案, 决 定 设 立 公 司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及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1 战 略 委 员 会 公 司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成 员 为 董 事 长 王 吉 双 独 立 董 事 徐 经 长 独 立 董 事 赵 惠 芳, 董 事 长 王 吉 双 担 任 战 略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战 略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权 限 为 : (1) 对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和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方 案 进 行 研 究 提 出 建 议, 并 对 其 实 施 进 行 评 估 监 控 ; (2)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事 项 的 方 案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 (3) 对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或 业 务 重 组 对 外 收 购 兼 并 及 资 产 出 售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 (4) 对 公 司 拓 展 新 型 市 场 新 型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 (5) 对 须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的 公 司 投 融 资 资 产 经 营 等 项 目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 (6) 对 公 司 重 大 机 构 重 组 和 调 整 方 案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 (7) 指 导 和 监 督 董 事 会 有 关 决 议 的 执 行 ;
262 (8) 董 事 会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2 提 名 委 员 会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成 员 为 董 事 长 王 吉 双 独 立 董 事 安 群 独 立 董 事 赵 惠 芳, 独 立 董 事 安 群 担 任 提 名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提 名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权 限 为 : (1) 研 究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的 选 择 标 准 程 序 及 方 法,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 (2) 对 董 事 候 选 人 和 总 经 理 人 选 进 行 审 查 并 提 出 建 议 ; (3) 对 总 经 理 提 出 的 经 营 管 理 层 其 他 成 员 的 人 选 进 行 考 察,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考 察 意 见 ; (4) 对 全 资 控 股 参 股 子 公 司 中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人 选, 以 及 总 经 理 等 人 选 提 出 建 议 ; (5) 向 公 司 提 出 人 才 储 备 计 划 和 建 议 ; (6) 董 事 会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3 审 计 委 员 会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员 为 董 事 吴 立 人 独 立 董 事 赵 惠 芳 独 立 董 事 徐 经 长, 赵 惠 芳 担 任 审 计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权 限 : (1) 提 议 聘 请 续 聘 或 更 换 外 部 审 计 师, 以 及 确 定 相 关 审 计 费 用, 并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 评 估 外 部 审 计 师 工 作, 监 督 外 部 审 计 师 的 独 立 性 工 作 程 序 质 量 和 结 果 ; (2) 监 督 公 司 的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及 其 实 施 ; (3) 指 导 评 估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工 作, 强 化 内 部 审 计 与 外 部 审 计 之 间 的 沟 通 ; (4) 审 核 公 司 的 财 务 信 息 及 其 披 露 ; (5) 审 查 并 监 督 公 司 的 内 控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效 运 行 ; (6) 董 事 会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4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263 公 司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成 员 为 董 事 徐 宏 光 独 立 董 事 徐 经 长 独 立 董 事 安 群, 徐 经 长 担 任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权 限 : (1) 研 究 董 事 监 事 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业 绩 考 核 的 标 准, 进 行 考 核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 (2) 研 究 和 审 查 董 事 监 事 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政 策 与 方 案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 (3) 负 责 对 公 司 薪 酬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4) 董 事 会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5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运 行 情 况 自 专 门 委 员 会 成 立 后,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会 议 召 开 情 况 如 下 : 专 门 委 员 会 名 称 召 开 时 间 审 计 委 员 会 2015 年 3 月 12 日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2015 年 3 月 12 日 自 董 事 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设 立 以 来,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运 行 情 况 良 好, 会 议 召 开 决 议 内 容 及 签 署 符 合 相 关 制 度 要 求, 能 够 正 常 发 挥 作 用 综 上, 公 司 董 事 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及 相 关 工 作 规 则, 积 极 履 行 职 责, 对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董 事 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人 选 审 计 工 作 及 董 事 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考 核 等 事 项 提 出 建 议 与 改 善 措 施, 进 一 步 规 范 了 发 行 人 治 理 结 构, 加 强 了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的 规 范 性 二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本 公 司 严 格 遵 循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运 作, 最 近 三 年 内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也 不 存 在 被 主 管 机 关 处 罚 的 情 况 三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资 金 占 用 和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 一 ) 资 金 占 用 情 况 的 说 明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存 在 直 接 或 者 以 委 托 贷 款 形 式 借 款 给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企 业 的 情 况 截 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企 业 已 归 还 上 述 借 款,
264 并 参 照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向 公 司 支 付 了 资 金 占 用 费, 占 用 公 司 的 资 金 情 况 得 到 规 范 除 此 之 外,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占 用 的 其 他 情 形 目 前, 发 行 人 已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不 存 在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的 情 形 ( 二 )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的 说 明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来 不 存 在 为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担 保 的 情 况 四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自 我 评 估 意 见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评 价 意 见 ( 一 )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评 估 意 见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认 为 : 公 司 已 按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的 要 求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有 效 保 持 了 与 财 务 报 告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 二 )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鉴 证 意 见 2015 年 7 月 10 日,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了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 会 专 字 [2015]3072 号 ), 认 为 : 交 规 院 根 据 财 政 部 颁 发 的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及 相 关 规 范 建 立 的 与 财 务 报 告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是 有 效 的
265 第 十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华 普 天 健 作 为 本 次 发 行 的 审 计 机 构, 对 本 公 司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2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会 审 字 [2015]1115 号 审 计 报 告 本 节 中 的 财 务 数 据, 非 经 特 别 说 明, 均 引 自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及 其 计 算 所 得 公 司 提 醒 投 资 者 关 注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所 附 财 务 报 表 和 审 计 报 告 全 文, 以 获 取 全 部 的 财 务 资 料 一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 一 )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289,193, ,930, ,194, ,18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票 据 100, ,000, , 应 收 账 款 738,685, ,508, ,235, ,764, 预 付 款 项 2,586, ,852, ,521, ,542, 应 收 利 息 , 应 收 股 利 8, , , 其 他 应 收 款 62,307, ,604, ,716, ,671, 存 货 89, , , ,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资 产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 2, ,254, ,034,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092,970, ,152, ,346,668, ,047,522, 非 流 动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72, , ,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长 期 应 收 款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8,251, ,960, ,327, ,175,
266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14,597, ,653, 固 定 资 产 122,849, ,994, ,970, ,029, 在 建 工 程 - 45,741, ,741, ,517, 工 程 物 资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油 气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13,327, ,687, ,303, ,509, 开 发 支 出 商 誉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34,654, ,860, ,892, ,200,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11, ,014, ,062, ,032,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93,764, ,330, ,416, ,663, 资 产 总 计 1,286,734, ,213,483, ,606,085, ,435,185, ( 续 上 表 )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40,000, ,000, ,000,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230,647, ,634, ,879, ,462, 预 收 款 项 168,711, ,387, ,053, ,091,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85,666, ,096, ,053, ,011, 应 交 税 费 11,364, ,327, ,640, ,074, 应 付 利 息 应 付 股 利 58,662, ,363, ,139, 其 他 应 付 款 73,389, ,726, ,790, ,290,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668,441, ,536, ,232,558, ,931,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应 付 债 券 长 期 应 付 款 专 项 应 付 款 42,412, ,108, ,288, ,497, 预 计 负 债 1,225, 递 延 收 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204, , , ,748,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267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43,842, ,360, ,634, ,246, 负 债 合 计 712,283, ,896, ,287,193, ,177, 股 东 权 益 : 股 本 243,473, ,974, ,854, ,838,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资 本 公 积 177,458, ,409, ,289, ,566, 减 : 库 存 股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盈 余 公 积 7,735, ,735, ,585, ,758, 未 分 配 利 润 145,783, ,466, ,193, ,390,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574,450, ,586, ,923, ,552,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 - 5,968, ,455,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574,450, ,586, ,892, ,008,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1,286,734, ,213,483, ,606,085, ,435,185, ( 二 ) 合 并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一 营 业 收 入 355,321, ,137, ,310, ,219, 减 : 营 业 成 本 208,630, ,696, ,368, ,874,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3,084, ,949, ,647, ,256, 销 售 费 用 9,097, ,587, ,677, ,288, 管 理 费 用 40,740, ,529, ,487, ,662, 财 务 费 用 333, ,914, ,271,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2,929, ,528, ,078, ,735,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897, ,650, ,507, ,287,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1,709, ,150, ,015, ,193, 二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91,403, ,410, ,831, ,131,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926, ,658, ,339, ,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24, , , ,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1,256, ,822, ,462, ,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 10, ,139, , 三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91,073, ,245, ,707, ,608,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15,874, ,636, ,564, ,109, 四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75,198, ,609, ,143, ,498, 其 中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75,198, ,920, ,770, ,689,
268 的 净 利 润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 , ,808, 五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税 后 净 额 ( 一 ) 以 后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二 )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六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75,198, ,609, ,143, ,498, 其 中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75,198, ,920, ,770, ,689,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 ,808, 七 每 股 收 益 ( 一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 ( 二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 ( 三 )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330,448, ,259, ,696, ,584,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403, ,020, ,429, ,445,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331,852, ,280, ,125, ,030,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131,412, ,000, ,547, ,381,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107,470, ,018, ,423, ,398,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35,741, ,092, ,305, ,470,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38,059, ,789, ,670, ,331,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312,683, ,901, ,947, ,581,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9,168, ,378, ,178, ,448,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90,000, ,000, ,000, ,959,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2,607, ,094, ,837, ,803,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29, , , , 额 处 置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 1,505,
269 收 到 的 现 金 净 额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92,636, ,678, ,021, ,795,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7,894, ,664, ,269, ,408,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000, ,200,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 2,614,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7,894, ,664, ,884, ,608,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84,742, ,014, ,862, ,187,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19,547, ,251, ,675,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 40,000, ,000,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9,547, ,251, ,675, ,000,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000, ,000,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11,242, ,099, , ,269,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773,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1,242, ,099, ,741, ,869,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8,305, ,847, , ,130,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12,215, ,454, ,249, ,766,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62,826, ,280, ,030, ,263,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275,042, ,826, ,280, ,030, ( 四 )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244,470, ,579, ,062, ,350,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270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643,349, ,375, ,868, ,902, 预 付 款 项 2,081, ,555, ,211, ,424, 应 收 利 息 , 应 收 股 利 4,089, ,008, ,266, 其 他 应 收 款 49,998, ,362, ,864, ,997, 存 货 - 240, , ,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资 产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014, ,000,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943,990, ,121, ,163,679, ,003, 非 流 动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72, , ,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长 期 应 收 款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58,037, ,747, ,912, ,752,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653, 固 定 资 产 80,531, ,579, ,791, ,368, 在 建 工 程 工 程 物 资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油 气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8,482, ,790, ,374, ,696, 开 发 支 出 商 誉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29,030, ,670, ,640, ,933,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11, ,011, ,000, ,000,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76,166, ,870, ,837, ,949, 资 产 总 计 1,120,156, ,046,992, ,426,517, ,286,953, ( 续 上 表 )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40,000, ,000, ,000,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222,209, ,162, ,854, ,384,
271 预 收 款 项 134,379, ,747, ,409, ,553,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80,289, ,265, ,330, ,484, 应 交 税 费 8,497, ,261, ,612, ,807, 应 付 利 息 应 付 股 利 58,662, ,363, ,139, 其 他 应 付 款 23,517, ,088, ,817, ,212,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567,555, ,890, ,083,165, ,443,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应 付 债 券 长 期 应 付 款 专 项 应 付 款 26,721, ,542, ,039, ,915, 预 计 负 债 递 延 收 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754, , ,337,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7,475, ,276, ,039, ,252, 负 债 合 计 595,030, ,166, ,119,204, ,696, 股 东 权 益 : 股 本 243,473, ,974, ,854, ,838,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资 本 公 积 210,907, ,858, ,738, ,831, 减 : 库 存 股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盈 余 公 积 7,735, ,735, ,585, ,758, 未 分 配 利 润 63,009, ,256, ,132, ,829,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525,126, ,825, ,312, ,257,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1,120,156, ,046,992, ,426,517, ,286,953, ( 五 )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一 营 业 收 入 268,785, ,734, ,760, ,491, 减 : 营 业 成 本 154,303, ,280, ,406, ,436,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1,494, ,331, ,304, ,353, 销 售 费 用 7,138, ,930, ,840, ,711, 管 理 费 用 33,101, ,920, ,523, ,083, 财 务 费 用 463, ,482, ,714,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2,419, ,597, ,150, ,728,
272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5,351, ,631, ,419, ,331,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1,709, ,150, ,015, ,193, 二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75,215, ,525, ,668, ,280,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900, ,204, , ,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 6, , ,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30, ,015, ,027, ,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 10, , , 三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76,086, ,714, ,912, ,731,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11,451, ,944, ,642, ,143, 四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64,635, ,770, ,270, ,588, 五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 一 ) 以 后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二 )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六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64,635, ,770, ,270, ,588, 七 每 股 收 益 ( 一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 ( 二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 ( 六 )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250,375, ,571, ,528, ,841,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7,391, ,868, ,474, ,866,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257,766, ,439, ,003, ,707,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104,546, ,331, ,808, ,579,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77,512, ,402, ,080, ,724,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25,286, ,097, ,440, ,339,
273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7,774, ,689, ,797, ,950,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35,119, ,521, ,126, ,594,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2,646, ,917, ,876, ,112,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90,000, ,000, ,000, ,759,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2,607, ,066, ,702, ,436,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 34, , , 净 额 处 置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收 到 的 现 金 净 额 - 3,677, ,377,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5,879,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98,486, ,779, ,234, ,199,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2,002, ,324, ,474, ,913,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283, ,500,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002, ,324, ,757, ,413,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96,484, ,455, ,523, ,786,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19,547, ,251, ,675,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 40,000, ,000,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9,547, ,251, ,675, ,000,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000, ,000,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11,242, ,483, , ,996,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773,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1,242, ,483, ,882, ,996,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8,305, ,231, ,793, ,003,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274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27,435, ,859, ,146, ,902, ,414, ,273, ,127, ,225, ,850, ,414, ,273, ,127, 二 审 计 意 见 经 华 普 天 健 审 计 出 具 的 会 审 字 [2015]1115 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确 认 : 发 行 人 财 务 报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公 允 反 映 了 公 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的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的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三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及 变 化 情 况 ( 一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1. 编 制 基 础 本 公 司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其 应 用 指 南 和 准 则 解 释 的 规 定 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2. 持 续 经 营 本 公 司 对 自 报 告 期 末 起 12 个 月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进 行 了 评 估, 未 发 现 影 响 本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事 项, 本 公 司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是 合 理 的 ( 二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及 变 化 情 况 (1) 本 报 告 期 末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序 号 子 公 司 全 称 子 公 司 简 称 持 股 比 例 (%) 直 接 间 接 1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交 勘 院 安 徽 省 七 星 工 程 测 试 有 限 公 司 七 星 工 程 测 试 安 徽 省 中 兴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兴 监 理
275 4 安 徽 省 恒 瑞 图 文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恒 瑞 图 文 安 徽 省 中 盛 建 设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中 盛 检 测 芜 湖 市 徽 鼎 道 桥 工 程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徽 鼎 道 桥 无 为 县 七 星 工 程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无 为 七 星 注 : 无 为 七 星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尚 未 开 展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2) 本 报 告 期 内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变 化 1 报 告 期 内 减 少 的 子 公 司 : 序 号 子 公 司 全 称 子 公 司 简 称 报 告 期 间 未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原 因 1 安 徽 省 七 星 物 业 管 理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七 星 物 业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10 月 30 日 作 为 减 资 支 付 对 价 2 安 徽 省 恒 大 公 路 工 程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恒 大 咨 询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12 月 19 日 注 销 3 安 徽 省 七 星 交 通 工 程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七 星 科 技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12 月 24 日 吸 收 合 并 至 本 公 司 4 芜 湖 七 星 交 通 规 划 设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芜 湖 七 星 计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6 月 13 日 注 销 5 安 徽 省 恒 达 交 通 建 设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恒 达 检 测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10 月 31 日 注 销 6 安 徽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中 心 2013 年 10 月 30 日 作 为 减 资 支 付 对 价 2 报 告 期 内 增 加 子 公 司 : 序 号 子 公 司 全 称 子 公 司 简 称 报 告 期 间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原 因 1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交 勘 院 院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2 安 徽 省 中 兴 工 程 监 理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中 兴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3 安 徽 省 中 盛 建 设 工 程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中 盛 检 测 试 验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4 芜 湖 市 徽 鼎 道 桥 工 程 2014 年 8 月 26 日 至 徽 鼎 道 桥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 新 设 5 安 徽 省 七 星 工 程 测 试 2012 年 10 月 11 日 至 七 星 测 试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 新 设 6 无 为 县 七 星 工 程 设 计 2014 年 8 月 29 日 至 无 为 七 星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 新 设 注 :2011 年 3 月, 经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皖 国 资 产 权 函 号 批 准 并 经 交 投 集 团 股 东 会 决 议 通 过, 交 投 集 团 将 其 全 资 子 公 司 交 勘 院 100% 股 权 划 转 至 本 公 司 2012 年 3 月 31 日, 交 勘 院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及 交 接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自 此 日 起 本 公 司 取 得 了 交 勘 院 及 其 子 公 司 ( 中 兴 监 理 中 盛 检 测 ) 净 资 产 和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的 控 制 权 四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276 ( 一 ) 同 一 控 制 下 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本 公 司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在 合 并 日 按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计 量 其 中, 对 于 被 合 并 方 与 本 公 司 在 企 业 合 并 前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不 同 的, 基 于 重 要 性 原 则 统 一 会 计 政 策, 即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对 被 合 并 方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本 公 司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所 支 付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存 在 差 额 的, 首 先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的 余 额 不 足 冲 减 的, 依 次 冲 减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2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本 公 司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和 负 债, 在 购 买 日 按 其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其 中, 对 于 被 购 买 方 与 本 公 司 在 企 业 合 并 前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不 同 的, 基 于 重 要 性 原 则 统 一 会 计 政 策, 即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对 被 购 买 方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本 公 司 在 购 买 日 的 合 并 成 本 大 于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商 誉 ; 如 果 合 并 成 本 小 于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的 差 额, 首 先 对 合 并 成 本 以 及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经 复 核 后 合 并 成 本 仍 小 于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的, 其 差 额 确 认 为 合 并 当 期 损 益 ( 二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1 合 并 范 围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以 控 制 为 基 础 予 以 确 定, 不 仅 包 括 根 据 表 决 权 ( 或 类 似 表 决 权 ) 本 身 或 者 结 合 其 他 安 排 确 定 的 子 公 司, 也 包 括 基 于 一 项 或 多 项 合 同 安 排 决 定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控 制 是 指 本 公 司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权 力, 通 过 参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相 关 活 动 而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并 且 有 能 力 运 用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权 力 影 响 其 回 报 金 额 子
277 公 司 是 指 被 本 公 司 控 制 的 主 体 ( 含 企 业 被 投 资 单 位 中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以 及 企 业 所 控 制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等 ), 结 构 化 主 体 是 指 在 确 定 其 控 制 方 时 没 有 将 表 决 权 或 类 似 权 利 作 为 决 定 性 因 素 而 设 计 的 主 体 ( 注 : 有 时 也 称 为 特 殊 目 的 主 体 ) 2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本 公 司 以 自 身 和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为 基 础,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本 公 司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将 整 个 企 业 集 团 视 为 一 个 会 计 主 体, 依 据 相 关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确 认 计 量 和 列 报 要 求, 按 照 统 一 的 会 计 政 策, 反 映 企 业 集 团 整 体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1) 合 并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所 有 者 权 益 收 入 费 用 和 现 金 流 等 项 目 (2) 抵 销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母 公 司 在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3) 抵 销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的 影 响 内 部 交 易 表 明 相 关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损 失 的, 应 当 全 额 确 认 该 部 分 损 失 (4) 站 在 企 业 集 团 角 度 对 特 殊 交 易 事 项 予 以 调 整 3 报 告 期 内 增 减 子 公 司 的 处 理 (1) 增 加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A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a)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同 时 对 比 较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b) 编 制 合 并 利 润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同 时 对 比 较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c) 编 制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同 时 对 比 较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278 B.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a)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不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b) 编 制 合 并 利 润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购 买 日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c) 编 制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购 买 日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2) 处 置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A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不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B 编 制 合 并 利 润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期 初 至 处 置 日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C 编 制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期 初 至 处 置 日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4 合 并 抵 销 中 的 特 殊 考 虑 (1) 子 公 司 持 有 本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视 为 本 公 司 的 库 存 股, 作 为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减 项,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下 以 减 : 库 存 股 项 目 列 示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持 有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比 照 本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股 权 投 资 的 抵 销 方 法, 将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其 对 应 的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相 互 抵 销 (2) 专 项 储 备 和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项 目 由 于 既 不 属 于 实 收 资 本 ( 或 股 本 ) 资 本 公 积, 也 与 留 存 收 益 未 分 配 利 润 不 同, 在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相 互 抵 销 后, 按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份 额 予 以 恢 复 (3) 因 抵 销 未 实 现 内 部 销 售 损 益 导 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在 所 属 纳 税 主 体 的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产 生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同 时 调 整 合 并 利 润 表 中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但 与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及 企 业 合 并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除 外 (4) 本 公 司 向 子 公 司 出 售 资 产 所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应 当 全 额 抵 销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子 公 司 向 本 公 司 出 售 资 产 所 发 生 的 未 实
279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应 当 按 照 本 公 司 对 该 子 公 司 的 分 配 比 例 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和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之 间 分 配 抵 销 子 公 司 之 间 出 售 资 产 所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应 当 按 照 本 公 司 对 出 售 方 子 公 司 的 分 配 比 例 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和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之 间 分 配 抵 销 (5)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分 担 的 当 期 亏 损 超 过 了 少 数 股 东 在 该 子 公 司 期 初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的, 其 余 额 仍 应 当 冲 减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5 特 殊 交 易 的 会 计 处 理 (1) 购 买 少 数 股 东 股 权 本 公 司 购 买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拥 有 的 子 公 司 股 权, 在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中, 购 买 少 数 股 权 新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所 支 付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因 购 买 少 数 股 权 新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按 照 新 增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应 当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依 次 冲 减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2)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取 得 子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A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实 现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本 公 司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取 得 子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处 理 在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中, 在 合 并 日 之 前 的 每 次 交 易 中, 股 权 投 资 均 确 认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且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所 对 应 的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的 对 被 合 并 方 净 资 产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份 额 确 定,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成 本 与 支 付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不 足 冲 减 的, 依 次 冲 减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在 后 续 计 量 时,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成 本 法 核 算, 但 不 涉 及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问 题 在 合 并 日, 本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成 本 按 照 对 子 公 司 累 计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的 对 被 合 并 方 净 资 产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份 额 确 定,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达 到 合 并 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合 并 日 取 得 进 一 步 股 份 新 支 付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之 和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不 足 冲 减 的, 依 次 冲 减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同 时 编 制 合 并 日 的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并 且 本 公 司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视 同 参 与 合 并 的
280 各 方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即 以 目 前 的 状 态 存 在 进 行 调 整 各 项 交 易 的 条 款 条 件 以 及 经 济 影 响 符 合 下 列 一 种 或 多 种 情 况 的, 通 常 将 多 次 交 易 作 为 一 揽 子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a) 这 些 交 易 是 同 时 或 者 在 考 虑 了 彼 此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的 (b) 这 些 交 易 整 体 才 能 达 成 一 项 完 整 的 商 业 结 果 (c) 一 项 交 易 的 发 生 取 决 于 其 他 至 少 一 项 交 易 的 发 生 (d) 一 项 交 易 单 独 考 虑 时 是 不 经 济 的, 但 是 和 其 他 交 易 一 并 考 虑 时 是 经 济 的 不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在 合 并 日 之 前 的 每 次 交 易 中, 本 公 司 所 发 生 的 每 次 交 易 按 照 所 支 付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为 金 融 资 产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或 按 照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日, 本 公 司 在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中, 根 据 合 并 后 应 享 有 的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确 定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合 并 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达 到 合 并 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合 并 日 进 一 步 取 得 股 份 新 支 付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之 和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依 次 冲 减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本 公 司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视 同 参 与 合 并 的 各 方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即 以 目 前 的 状 态 存 在 进 行 调 整,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以 不 早 于 合 并 方 和 被 合 并 方 处 于 最 终 控 制 方 的 控 制 之 下 的 时 点 为 限, 将 被 合 并 方 的 有 关 资 产 负 债 并 入 合 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比 较 报 表 中, 并 将 合 并 增 加 的 净 资 产 在 比 较 报 表 中 调 整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下 的 相 关 项 目 因 合 并 方 的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余 额 不 足, 被 合 并 方 在 合 并 前 实 现 的 留 存 收 益 中 归 属 于 合 并 方 的 部 分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未 予 以 全 额 恢 复 的, 本 公 司 在 报 表 附 注 中 对 这 一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包 括 被 合 并 方 在 合 并 前 实 现 的 留 存 收 益 金 额 归 属 于 本 公 司 的 金 额 及 因 资 本 公 积 余 额 不 足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转 入 留 存 收 益 的 金 额 等 合 并 方 在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控 制 权 之 前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且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在 取 得 原 股 权 之 日 与 合 并 方 和 被 合 并 方 同 处 于 同 一 方 最 终 控 制 之 日 孰 晚 日 起 至 合 并 日 之 间 已 确 认 有 关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以 及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应 分 别 冲
281 减 比 较 报 表 期 间 的 期 初 留 存 收 益 B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实 现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本 公 司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取 得 子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处 理 在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中, 在 合 并 日 之 前 的 每 次 交 易 中, 股 权 投 资 均 确 认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且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所 支 付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在 后 续 计 量 时,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成 本 法 核 算, 但 不 涉 及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问 题 在 合 并 日, 在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中, 按 照 原 持 有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新 增 投 资 成 本 ( 进 一 步 取 得 股 份 所 支 付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 之 和, 作 为 合 并 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对 子 公 司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进 行 抵 销, 差 额 确 认 为 商 誉 或 计 入 合 并 当 期 损 益 不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在 合 并 日 之 前 的 每 次 交 易 中, 投 资 方 所 发 生 的 每 次 交 易 按 照 所 支 付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为 金 融 资 产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或 按 照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日, 在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中, 按 照 原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 金 融 资 产 或 按 照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新 增 投 资 成 本 之 和, 作 为 改 按 成 本 法 核 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成 本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对 于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按 照 该 股 权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涉 及 权 益 法 核 算 下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的, 与 其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转 为 购 买 日 所 属 当 期 收 益, 但 由 于 被 合 并 方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资 产 或 净 负 债 变 动 而 产 生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除 外 本 公 司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其 在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重 新 计 量 产 生 的 相 关 利 得 或 损 失 的 金 额 (3) 本 公 司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但 未 丧 失 控 制 权 母 公 司 在 不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情 况 下 部 分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相 对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282 (4) 本 公 司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且 丧 失 控 制 权 A 一 次 交 易 处 置 本 公 司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控 制 权 的,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对 于 剩 余 股 权, 按 照 其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处 置 股 权 取 得 的 对 价 与 剩 余 股 权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减 去 按 原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原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的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投 资 收 益, 同 时 冲 减 商 誉 ( 注 : 如 果 原 企 业 合 并 为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且 存 在 商 誉 的 ) 与 原 有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转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此 外, 与 原 子 公 司 的 股 权 投 资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由 于 被 投 资 方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变 动 而 产 生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除 外 B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处 置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应 首 先 判 断 分 步 交 易 是 否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如 果 分 步 交 易 不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则 在 丧 失 对 子 公 司 控 制 权 之 前 的 各 项 交 易, 应 按 照 母 公 司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但 未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如 果 分 步 交 易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应 当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处 置 子 公 司 并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其 中, 对 于 丧 失 控 制 权 之 前 每 一 次 交 易,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投 资 对 应 的 享 有 该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份 额 的 差 额,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应 当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一 并 转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损 益 (5) 因 子 公 司 的 少 数 股 东 增 资 而 稀 释 母 公 司 拥 有 的 股 权 比 例 子 公 司 的 其 他 股 东 ( 少 数 股 东 ) 对 子 公 司 进 行 增 资, 由 此 稀 释 了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股 权 比 例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按 照 增 资 前 的 母 公 司 股 权 比 例 计 算 其 在 增 资 前 子 公 司 账 面 净 资 产 中 的 份 额, 该 份 额 与 增 资 后 按 照 母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的 在 增 资 后 子 公 司 账 面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 三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283 现 金 指 企 业 库 存 现 金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现 金 等 价 物 指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 一 般 是 指 从 购 买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到 期 )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 四 ) 外 币 业 务 和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1 外 币 交 易 时 折 算 汇 率 的 确 定 方 法 本 公 司 外 币 交 易 初 始 确 认 时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或 即 期 汇 率 的 近 似 汇 率 折 算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2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的 折 算 方 法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于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因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与 初 始 确 认 时 或 前 一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不 同 而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方 法 对 企 业 境 外 经 营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折 算 前 先 调 整 境 外 经 营 的 会 计 期 间 和 会 计 政 策, 使 之 与 企 业 会 计 期 间 和 会 计 政 策 相 一 致, 再 根 据 调 整 后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编 制 相 应 货 币 (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 的 财 务 报 表, 再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对 境 外 经 营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折 算 : (1)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除 未 分 配 利 润 项 目 外, 其 他 项 目 采 用 发 生 时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2) 利 润 表 中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项 目,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或 即 期 汇 率 的 近 似 汇 率 折 算 (3) 产 生 的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下 单 独 列 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4) 外 币 现 金 流 量 以 及 境 外 子 公 司 的 现 金 流 量, 采 用 现 金 流 量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或 即 期 汇 率 的 近 似 汇 率 折 算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的 影 响 额 应 当 作 为 调 节 项 目, 在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单 独 列 报
284 ( 六 ) 金 融 工 具 1 金 融 资 产 的 分 类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直 接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前 者 主 要 是 指 本 公 司 为 了 近 期 内 出 售 而 持 有 的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以 及 不 作 为 有 效 套 期 工 具 的 衍 生 工 具 投 资 这 类 资 产 在 初 始 计 量 时 按 照 取 得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相 关 的 交 易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单 独 确 认 为 应 收 项 目 在 持 有 期 间 取 得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公 司 将 这 类 金 融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这 类 金 融 资 产 在 处 置 时, 其 公 允 价 值 与 初 始 入 账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主 要 是 指 到 期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且 本 公 司 具 有 明 确 意 图 和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国 债 公 司 债 券 等 这 类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取 得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支 付 价 款 中 包 含 的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债 券 利 息, 单 独 确 认 为 应 收 项 目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在 持 有 期 间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处 置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时, 将 所 取 得 价 款 与 该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3) 应 收 款 项 应 收 款 项 主 要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应 收 账 款 是 指 本 公 司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款 项 应 收 账 款 按 从 购 货 方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4)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主 要 是 指 本 公 司 没 有 划 分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的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取 得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的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或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285 利, 单 独 确 认 为 应 收 项 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期 间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是 外 币 货 币 性 金 融 资 产 的, 其 形 成 的 汇 兑 损 益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的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投 资 的 利 息,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现 金 股 利,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股 利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处 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时,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金 融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 同 时, 将 原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对 应 处 置 部 分 的 金 额 转 出,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2 金 融 负 债 的 分 类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 这 类 金 融 负 债 初 始 确 认 时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将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是 指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以 外 的 金 融 负 债 3 金 融 资 产 的 重 分 类 因 持 有 意 图 或 能 力 发 生 改 变, 使 某 项 投 资 不 再 适 合 划 分 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本 公 司 将 其 重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并 以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部 分 出 售 或 重 分 类 的 金 额 较 大, 且 不 属 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第 十 六 条 所 指 的 例 外 情 况, 使 该 投 资 的 剩 余 部 分 不 再 适 合 划 分 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本 公 司 应 当 将 该 投 资 的 剩 余 部 分 重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并 以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但 在 本 会 计 年 度 及 以 后 两 个 完 整 的 会 计 年 度 内 不 再 将 该 金 融 资 产 划 分 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重 分 类 日, 该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该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或 终 止 确 认 时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金 融 负 债 与 权 益 工 具 的 区 分
286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金 融 负 债 与 权 益 工 具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进 行 区 分 : (1) 如 果 本 公 司 不 能 无 条 件 地 避 免 以 交 付 现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来 履 行 一 项 合 同 义 务, 则 该 合 同 义 务 符 合 金 融 负 债 的 定 义 有 些 金 融 工 具 虽 然 没 有 明 确 地 包 含 交 付 现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义 务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但 有 可 能 通 过 其 他 条 款 和 条 件 间 接 地 形 成 合 同 义 务 (2) 如 果 一 项 金 融 工 具 须 用 或 可 用 本 公 司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进 行 结 算, 需 要 考 虑 用 于 结 算 该 工 具 的 本 公 司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是 作 为 现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的 替 代 品, 还 是 为 了 使 该 工 具 持 有 方 享 有 在 发 行 方 扣 除 所 有 负 债 后 的 资 产 中 的 剩 余 权 益 如 果 是 前 者, 该 工 具 是 发 行 方 的 金 融 负 债 ; 如 果 是 后 者, 该 工 具 是 发 行 方 的 权 益 工 具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一 项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规 定 本 公 司 须 用 或 可 用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该 金 融 工 具, 其 中 合 同 权 利 或 合 同 义 务 的 金 额 等 于 可 获 取 或 需 交 付 的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的 数 量 乘 以 其 结 算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则 无 论 该 合 同 权 利 或 合 同 义 务 的 金 额 是 固 定 的, 还 是 完 全 或 部 分 地 基 于 除 本 公 司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的 市 场 价 格 以 外 变 量 ( 例 如 利 率 某 种 商 品 的 价 格 或 某 项 金 融 工 具 的 价 格 ) 的 变 动 而 变 动, 该 合 同 分 类 为 金 融 负 债 5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是 指 下 列 两 种 情 形 : A 将 收 取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转 移 给 另 一 方 ; B 将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或 部 分 转 移 给 另 一 方, 但 保 留 收 取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并 承 担 将 收 取 的 现 金 流 量 支 付 给 一 个 或 多 个 收 款 方 的 合 同 义 务 1 终 止 确 认 所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已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的, 或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但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在 判 断 是 否 已 放 弃 对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控 制 时, 注 重 转 入 方 出 售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实 际 能 力 转 入 方 能 够 单 独 将 转 入 的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出 售 给 与 其 不 存 在 关 联 方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且 没 有 额 外 条 件 对 此 项 出 售 加 以 限 制 的, 表 明 企 业 已 放 弃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控 制 本 公 司 在 判 断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是 否 满 足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时, 注 重 金 融
287 资 产 转 移 的 实 质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A.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B.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和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所 保 留 的 服 务 资 产 视 同 未 终 止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 之 间, 按 照 各 自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A.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 B.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中 对 应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金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2)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且 未 放 弃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应 当 按 照 其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确 认 有 关 金 融 资 产, 并 相 应 确 认 有 关 负 债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是 指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变 动 使 企 业 面 临 的 风 险 水 平 (3) 继 续 确 认 所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仍 保 留 与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应 当 继 续 确 认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并 将 收 到 的 对 价 确 认 为 一 项 金 融 负 债 该 金 融 资 产 与 确 认 的 相 关 金 融 负 债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在 随 后 的 会 计 期 间, 企 业 应 当 继 续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产 生 的 收 入 和 该 金 融 负 债 产 生 的 费 用 所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确 认 的 相 关 负 债 不 得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6 金 融 负 债 终 止 确 认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288 部 分 将 用 于 偿 付 金 融 负 债 的 资 产 转 入 某 个 机 构 或 设 立 信 托, 偿 付 债 务 的 现 时 义 务 仍 存 在 的, 不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也 不 终 止 确 认 转 出 的 资 产 与 债 权 人 之 间 签 订 协 议, 以 承 担 新 金 融 负 债 方 式 替 换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且 新 金 融 负 债 与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的 合 同 条 款 实 质 上 不 同 的,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并 同 时 确 认 新 金 融 负 债 对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合 同 条 款 作 出 实 质 性 修 改 的,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同 时 将 修 改 条 款 后 的 金 融 负 债 确 认 为 一 项 新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终 止 确 认 的, 将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对 价 ( 包 括 转 出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的 新 金 融 负 债 )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7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抵 销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应 当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分 别 列 示,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但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以 相 互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列 示 : 本 公 司 具 有 抵 销 已 确 认 金 额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该 种 法 定 权 利 是 当 前 可 执 行 的 ; 本 公 司 计 划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同 时 变 现 该 金 融 资 产 和 清 偿 该 金 融 负 债 ; 不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转 出 方 不 得 将 已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相 关 负 债 进 行 抵 销 8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1)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 A 发 行 方 或 债 务 人 发 生 严 重 财 务 困 难 ; B 债 务 人 违 反 了 合 同 条 款, 如 偿 付 利 息 或 本 金 发 生 违 约 或 逾 期 等 ; C 债 权 人 出 于 经 济 或 法 律 等 方 面 的 考 虑, 对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的 债 务 人 作 出 让 步 ; D 债 务 人 可 能 倒 闭 或 进 行 其 他 财 务 重 组 ; E 因 发 行 方 发 生 重 大 财 务 困 难, 该 金 融 资 产 无 法 在 活 跃 市 场 继 续 交 易 ; F 无 法 辨 认 一 组 金 融 资 产 中 的 某 项 资 产 的 现 金 流 量 是 否 已 经 减 少, 但 根 据 公 开 的 数 据 对 其 进 行 总 体 评 价 后 发 现, 该 组 金 融 资 产 自 初 始 确 认 以 来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确 已 减 少 且 可 计 量 ;
289 G 债 务 人 经 营 所 处 的 技 术 市 场 经 济 或 法 律 环 境 等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使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人 可 能 无 法 收 回 投 资 成 本 ; H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严 重 或 非 暂 时 性 下 跌 ; I 其 他 表 明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2)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 不 包 括 应 收 款 项 ) A.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减 值 测 试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发 生 减 值 时, 将 该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现 值,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按 照 该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原 实 际 利 率 折 现 确 定, 并 考 虑 相 关 担 保 物 的 价 值 ( 取 得 和 出 售 该 担 保 物 发 生 的 费 用 予 以 扣 除 ) 原 实 际 利 率 是 初 始 确 认 该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时 计 算 确 定 的 实 际 利 率 对 于 浮 动 利 率 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在 计 算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时 可 采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现 行 实 际 利 率 作 为 折 现 率 即 使 合 同 条 款 因 债 务 方 或 金 融 资 产 发 行 方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而 重 新 商 定 或 修 改, 在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时, 仍 用 条 款 修 改 前 所 计 算 的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原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对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 如 债 务 人 的 信 用 评 级 已 提 高 等 ),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发 生 减 值 后, 利 息 收 入 按 照 确 定 减 值 损 失 时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采 用 的 折 现 率 作 为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B.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公 司 对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该 项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是 否 持 续 下 降 通 常 情 况 下, 如 果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期 末 公 允 价 值 相 对 于 成 本 发 生 较 大 幅 度 下 降, 在 综 合 考 虑 各 种 相 关 因 素 后, 预 期 这 种 下 降 趋 势 属 于 非 暂 时 性 的, 可 以 认 定 该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已 发 生 减 值,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在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时,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一 并 转 出, 计 入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290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金 融 资 产 是 否 发 生 减 值, 可 参 照 上 述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发 生 的 减 值 损 失, 不 得 通 过 损 益 转 回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后, 利 息 收 入 按 照 确 定 减 值 损 失 时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采 用 的 折 现 率 作 为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对 于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在 随 后 的 会 计 期 间 公 允 价 值 已 上 升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原 减 值 损 失 确 认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的,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9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法 本 公 司 以 主 要 市 场 的 价 格 计 量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不 存 在 主 要 市 场 的, 本 公 司 以 最 有 利 市 场 的 价 格 计 量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主 要 市 场, 是 指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交 易 量 最 大 和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最 高 的 市 场 ; 最 有 利 市 场, 是 指 在 考 虑 交 易 费 用 和 运 输 费 用 后, 能 够 以 最 高 金 额 出 售 相 关 资 产 或 者 以 最 低 金 额 转 移 相 关 负 债 的 市 场 本 公 司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对 该 资 产 或 负 债 定 价 时 为 实 现 其 经 济 利 益 最 大 化 所 使 用 的 假 设 (1) 估 值 技 术 本 本 公 司 采 用 在 当 期 情 况 下 适 用 并 且 有 足 够 可 利 用 数 据 和 其 他 信 息 支 持 的 估 值 技 术, 使 用 的 估 值 技 术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法 收 益 法 和 成 本 法 本 公 司 使 用 与 其 中 一 种 或 多 种 估 值 技 术 相 一 致 的 方 法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使 用 多 种 估 值 技 术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考 虑 各 估 值 结 果 的 合 理 性, 选 取 在 当 期 情 况 下 最 能 代 表 公 允 价 值 的 金 额 作 为 公 允 价 值 本 公 司 在 估 值 技 术 的 应 用 中, 优 先 使 用 相 关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只 有 在 相 关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无 法 取 得 或 取 得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才 使 用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是 指 能 够 从 市 场 数 据 中 取 得 的 输 入 值 该 输 入 值 反 映 了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对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定 价 时 所 使 用 的 假 设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是 指 不 能 从 市 场 数 据 中 取 得 的 输 入 值 该 输 入 值 根 据 可 获 得 的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对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定 价 时 所 使 用 假 设 的 最 佳 信 息 取 得 (2) 公 允 价 值 层 次 本 公 司 将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所 使 用 的 输 入 值 划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并 首 先 使 用 第 一
291 层 次 输 入 值, 其 次 使 用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最 后 使 用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在 计 量 日 能 够 取 得 的 相 同 资 产 或 负 债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除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外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直 接 或 间 接 可 观 察 的 输 入 值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 七 ) 应 收 款 项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应 收 款 项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 本 公 司 将 年 末 余 额 占 应 收 账 款 年 末 总 额 比 例 在 5%( 含 5%) 以 上 且 金 额 大 于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的 应 收 账 款 确 定 为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 将 年 末 余 额 占 其 他 应 收 款 年 末 总 额 比 例 在 5%( 含 5%) 以 上 且 金 额 大 于 200 万 元 ( 含 200 万 元 )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确 定 为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2)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并 据 此 计 提 相 应 的 坏 账 准 备 短 期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与 其 现 值 相 差 很 小 的, 在 确 定 相 关 减 值 损 失 时, 可 不 对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2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1) 确 定 组 合 的 依 据 : 组 合 1: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汇 同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本 公 司 以 账 龄 作 为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组 合 2: 本 公 司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母 子 公 司 之 间 子 公 司 之 间 的 应 收 款 项 (2)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 组 合 1: 账 龄 分 析 法 组 合 2: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本 公 司 根 据 以 前 年 度 按 账 龄 划 分 的 各 段 应 收 款 项 实 际 损 失 率 作 为 基 础, 结
292 合 现 时 情 况 确 定 本 年 各 账 龄 段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比 例, 据 此 计 算 本 年 应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各 账 龄 段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比 例 具 体 如 下 :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1 年 以 内 5% 5% 1-2 年 10% 10% 2-3 年 30% 30% 3-4 年 50% 50% 4-5 年 80% 80% 5 年 以 上 100% 100% 3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对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个 别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明 显 不 同, 已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不 能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本 公 司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并 据 此 计 提 相 应 的 坏 账 准 备 ( 八 ) 存 货 1 存 货 的 分 类 存 货 是 指 本 公 司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持 有 以 备 出 售 的 产 成 品 或 商 品 在 生 产 过 程 或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耗 用 的 材 料 和 物 料 等, 包 括 库 存 商 品 周 转 材 料 等 2 发 出 存 货 的 计 价 方 法 本 公 司 存 货 发 出 时 采 用 先 进 先 出 法 计 价 3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本 公 司 存 货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 每 年 至 少 盘 点 一 次, 盘 盈 及 盘 亏 金 额 计 入 当 年 度 损 益 4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量, 存 货 成 本 高 于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在 确 定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时, 以 取 得 的 可 靠 证 据 为 基 础, 并 且 考 虑 持 有 存 货 的 目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的 影 响 等 因 素
293 产 成 品 商 品 和 用 于 出 售 的 材 料 等 直 接 用 于 出 售 的 存 货,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该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为 执 行 销 售 合 同 或 者 劳 务 合 同 而 持 有 的 存 货, 以 合 同 价 格 作 为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计 量 基 础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如 果 以 前 减 记 存 货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已 经 消 失, 则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恢 复, 并 在 原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金 额 内 转 回, 转 回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5 周 转 材 料 的 摊 销 方 法 (1) 低 值 易 耗 品 摊 销 方 法 : 在 领 用 时 采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2) 包 装 物 的 摊 销 方 法 : 在 领 用 时 采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 九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本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包 括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以 及 对 合 营 企 业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本 公 司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为 本 公 司 的 联 营 企 业 1 确 定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依 据 共 同 控 制, 是 指 按 照 相 关 约 定 对 某 项 安 排 所 共 有 的 控 制, 并 且 该 安 排 的 相 关 活 动 必 须 经 过 分 享 控 制 权 的 参 与 方 一 致 同 意 后 才 能 决 策 在 判 断 是 否 存 在 共 同 控 制 时, 首 先 判 断 所 有 参 与 方 或 参 与 方 组 合 是 否 集 体 控 制 该 安 排, 如 果 所 有 参 与 方 或 一 组 参 与 方 必 须 一 致 行 动 才 能 决 定 某 项 安 排 的 相 关 活 动, 则 认 为 所 有 参 与 方 或 一 组 参 与 方 集 体 控 制 该 安 排 其 次 再 判 断 该 安 排 相 关 活 动 的 决 策 是 否 必 须 经 过 这 些 集 体 控 制 该 安 排 的 参 与 方 一 致 同 意 如 果 存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参 与 方 组 合 能 够 集 体 控 制 某 项 安 排 的, 不 构 成 共 同 控 制 判 断 是 否 存 在 共 同 控 制 时, 不 考 虑 享 有 的 保 护 性 权 利 重 大 影 响, 是 指 投 资 方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有 参 与 决 策 的 权 力, 但 并 不 能 够 控 制 或 者 与 其 他 方 一 起 共 同 控 制 这 些 政 策 的 制 定 在 确 定 能 否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时, 考 虑 投 资 方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表 决 权 股 份 以 及 投 资 方 及 其 他 方 持 有 的 当 期 可 执 行 潜 在 表 决 权 在 假 定 转 换 为 对 被 投 资 方
294 单 位 的 股 权 后 产 生 的 影 响, 包 括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行 的 当 期 可 转 换 的 认 股 权 证 股 份 期 权 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等 的 影 响 当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通 过 子 公 司 间 接 拥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20%( 含 20%) 以 上 但 低 于 50% 的 表 决 权 股 份 时, 一 般 认 为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除 非 有 明 确 证 据 表 明 该 种 情 况 下 不 能 参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不 形 成 重 大 影 响 2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确 定 (1)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其 投 资 成 本 : A.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合 并 方 以 支 付 现 金 转 让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债 务 方 式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支 付 的 现 金 转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以 及 所 承 担 债 务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 B.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合 并 方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发 行 股 份 的 面 值 总 额 作 为 股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所 发 行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 C.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以 购 买 日 为 取 得 对 被 购 买 方 的 控 制 权 而 付 出 的 资 产 发 生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以 及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为 合 并 成 本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合 并 方 为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审 计 法 律 服 务 评 估 咨 询 等 中 介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管 理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除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外,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其 投 资 成 本 : A. 以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作 为 投 资 成 本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包 括 与 取 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税 金 及 其 他 必 要 支 出 ; B.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C. 通 过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如 果 该 项 交 换 具 有 商 业 实
295 质 且 换 入 资 产 或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能 可 靠 计 量, 则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若 非 货 币 资 产 交 换 不 同 时 具 备 上 述 两 个 条 件, 则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D. 通 过 债 务 重 组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取 得 的 股 权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债 权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后 续 计 量 及 损 益 确 认 方 法 本 公 司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1) 成 本 法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追 加 或 收 回 投 资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2) 权 益 法 按 照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一 般 会 计 处 理 为 : 本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不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本 公 司 按 照 应 享 有 或 应 分 担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现 的 净 损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份 额, 分 别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本 公 司 按 照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利 润 或 现 金 股 利 计 算 应 享 有 的 部 分, 相 应 减 少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变 动,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并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时,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 后 确 认 被 投 资 单 位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与 本 公 司 不 一 致 的, 应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并 据 以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本 公 司 与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按 照 享 有 的 比 例 计 算 归 属 于 本 公 司 的 部 分 予 以 抵 销,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认 投 资 损 益 本 公 司
296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失 属 于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的, 应 全 额 确 认 因 追 加 投 资 等 原 因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或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但 不 构 成 控 制 的, 按 照 原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加 上 新 增 投 资 成 本 之 和, 作 为 改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原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其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以 及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累 计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应 当 转 入 改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当 期 损 益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改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其 在 丧 失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之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原 股 权 投 资 因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而 确 认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终 止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采 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十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1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分 类 投 资 性 房 产 是 指 为 赚 取 租 金 或 资 本 增 值, 或 两 者 兼 有 而 持 有 的 房 地 产 主 要 包 括 : (1) 已 出 租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2) 持 有 并 准 备 增 值 后 转 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3) 已 出 租 的 建 筑 物 2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计 量 模 式 本 公 司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本 公 司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成 本 减 累 计 减 值 及 净 残 值 后 按 直 线 法 计 算 折 旧 或 摊 销,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类 别 估 计 的 经 济 使 用 年 限 和 预 计 的 净 残 值 率 分 别 确 定 折 旧 年 限 和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 类 别 折 旧 方 法 折 旧 年 限 ( 年 ) 残 值 率 (%) 年 折 旧 率 (%) 房 屋 建 筑 物 年 限 平 均 法 土 地 使 用 权 年 限 平 均 法 ( 十 一 )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寿 命
297 超 过 一 年 的 单 位 价 值 较 高 的 有 形 资 产 1 确 认 条 件 固 定 资 产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予 以 确 认 : 1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2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后 续 支 出,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 不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 本 公 司 从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的 次 月 起 按 年 限 平 均 法 计 提 折 旧, 按 固 定 资 产 的 类 别 估 计 的 经 济 使 用 年 限 和 预 计 的 净 残 值 率 分 别 确 定 折 旧 年 限 和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 类 别 折 旧 年 限 ( 年 ) 残 值 率 (%) 年 折 旧 率 (%)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机 器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其 他 对 于 已 经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在 计 提 折 旧 时 扣 除 已 计 提 的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公 司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数 与 原 先 估 计 数 有 差 异 的, 调 整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 十 二 ) 在 建 工 程 1 在 建 工 程 类 别 在 建 工 程 按 项 目 分 类 核 算 2 在 建 工 程 结 转 为 固 定 资 产 的 标 准 和 时 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按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支 出,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包 括 建 筑 费 用 机 器 设 备 原 价 其 他 为 使 在 建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以 及 在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前 为 该 项 目 专 门 借 款 所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及 占 用 的 一 般 借 款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本 公 司 在 工 程
298 安 装 或 建 设 完 成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将 在 建 工 程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所 建 造 的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固 定 资 产, 自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日 起, 根 据 工 程 预 算 造 价 或 者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等, 按 估 计 的 价 值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并 按 本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待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后, 再 按 实 际 成 本 调 整 原 来 的 暂 估 价 值, 但 不 调 整 原 已 计 提 的 折 旧 额 ( 十 三 ) 借 款 费 用 1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确 认 原 则 和 资 本 化 期 间 本 公 司 发 生 的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生 产 的 借 款 费 用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1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 2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 3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其 他 的 借 款 利 息 折 价 或 溢 价 和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发 生 当 期 的 损 益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在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非 正 常 中 断,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的, 暂 停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当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时, 停 止 其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 以 后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于 发 生 当 期 确 认 为 费 用 2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率 以 及 资 本 化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专 门 借 款 的, 以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减 去 将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者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为 专 门 借 款 利 息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金 额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占 用 了 一 般 借 款 的, 一 般 借 款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按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计 算 确 定 一 般 借 款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资 本 化 率 根 据 一 般 借 款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 十 四 ) 无 形 资 产
299 1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价 方 法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入 账 2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1)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估 计 情 况 : 项 目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依 据 土 地 使 用 权 50 年 法 定 使 用 权 参 考 能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确 计 算 机 软 件 5-10 年 定 使 用 寿 命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公 司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经 复 核, 本 年 末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与 以 前 估 计 未 有 不 同 (2) 无 法 预 见 无 形 资 产 为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视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公 司 在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重 新 复 核 后 仍 为 不 确 定 的, 于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3)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本 公 司 在 取 得 时 判 定 其 使 用 寿 命, 在 使 用 寿 命 内 系 统 合 理 ( 直 线 法 ) 摊 销, 摊 销 金 额 按 受 益 项 目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具 体 应 摊 销 金 额 为 其 成 本 扣 除 预 计 残 值 后 的 金 额 已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无 形 资 产, 还 应 扣 除 已 计 提 的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累 计 金 额, 残 值 为 零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有 第 三 方 承 诺 在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结 束 时 购 买 该 无 形 资 产 或 可 以 根 据 活 跃 市 场 得 到 预 计 残 值 信 息, 并 且 该 市 场 在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结 束 时 很 可 能 存 在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予 摊 销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是 有 限 的, 估 计 其 使 用 寿 命 并 在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系 统 合 理 摊 销 3 划 分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研 究 阶 段 和 开 发 阶 段 具 体 标 准 (1) 本 公 司 将 为 进 一 步 开 发 活 动 进 行 的 资 料 及 相 关 方 面 的 准 备 活 动 作 为 研 究 阶 段, 无 形 资 产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在 本 公 司 已 完 成 研 究 阶 段 的 工 作 后 再 进 行 的 开 发 活 动 作 为 开 发 阶 段 4 开 发 阶 段 支 出 资 本 化 的 具 体 条 件
300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才 能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 A.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术 上 具 有 可 行 性 ; B. 具 有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 C. 无 形 资 产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方 式, 包 括 能 够 证 明 运 用 该 无 形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无 形 资 产 将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能 够 证 明 其 有 用 性 ; D.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以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无 形 资 产 ; E. 归 属 于 该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十 五 ) 长 期 资 产 减 值 1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进 行 逐 项 检 查, 根 据 被 投 资 单 位 经 营 政 策 法 律 环 境 市 场 需 求 行 业 及 盈 利 能 力 等 的 各 种 变 化 判 断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当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时, 将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予 以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2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投 资 性 房 产 的 成 本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价,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成 本 的, 按 两 者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如 果 已 经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价 值 又 得 以 恢 复, 前 期 已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不 得 转 回 3 固 定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判 断, 当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估 计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当 存 在 下 列 迹 象 的, 按 固 定 资 产 单 项 项 目 全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1) 长 期 闲 置 不 用,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不 会 再 使 用, 且 已 无 转 让 价 值 的 固 定
301 资 产 ; (2)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等 原 因, 已 不 可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3) 虽 然 固 定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但 使 用 后 产 生 大 量 不 合 格 品 的 固 定 资 产 ; (4) 已 遭 毁 损, 以 至 于 不 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的 固 定 资 产 ; (5) 其 他 实 质 上 已 经 不 能 再 给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固 定 资 产 4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在 建 工 程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发 生 了 减 值, 估 计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存 在 下 列 一 项 或 若 干 项 情 况 的, 对 在 建 工 程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 (1) 长 期 停 建 并 且 预 计 在 未 来 3 年 内 不 会 重 新 开 工 的 在 建 工 程 ; (2) 所 建 项 目 无 论 在 性 能 上, 还 是 在 技 术 上 已 经 落 后, 并 且 给 企 业 带 来 的 经 济 利 益 具 有 很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 (3)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情 形 5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当 无 形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时, 将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存 在 下 列 一 项 或 多 项 以 下 情 况 的, 对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 (1) 该 无 形 资 产 已 被 其 他 新 技 术 等 所 替 代, 使 其 为 企 业 创 造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2)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市 价 在 当 期 大 幅 下 跌, 并 在 剩 余 年 限 内 可 能 不 会 回 升 ; (3) 其 他 足 以 表 明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已 超 过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情 况 6 商 誉 减 值 测 试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商 誉, 至 少 在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本 公 司 在 对 包 含 商 誉 的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时, 如 与 商 誉 相 关 的 资 产 组
302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按 以 下 步 骤 处 理 : 首 先 对 不 包 含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计 算 可 收 回 金 额, 并 与 相 关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比 较, 确 认 相 应 的 减 值 损 失 ; 然 后 再 对 包 含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这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比 较 这 些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 包 括 所 分 摊 的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部 分 ) 与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如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就 其 差 额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首 先 抵 减 分 摊 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 再 根 据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除 商 誉 之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所 占 比 重, 按 比 例 抵 减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十 六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核 算 本 公 司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由 本 期 和 以 后 各 期 负 担 的 分 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各 项 费 用 本 公 司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在 受 益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十 七 ) 职 工 薪 酬 职 工 薪 酬, 是 指 本 公 司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而 给 予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或 补 偿 职 工 薪 酬 包 括 短 期 薪 酬 离 职 后 福 利 辞 退 福 利 和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本 公 司 提 供 给 职 工 配 偶 子 女 受 赡 养 人 已 故 员 工 遗 属 及 其 他 受 益 人 等 的 福 利, 也 属 于 职 工 薪 酬 1 短 期 薪 酬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职 工 基 本 薪 酬 (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期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或 允 许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的 除 外 (2) 职 工 福 利 费 本 公 司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职 工 福 利 费 为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的,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3) 医 疗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以 及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303 本 公 司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以 及 按 规 定 提 取 的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在 职 工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根 据 规 定 的 计 提 基 础 和 计 提 比 例 计 算 确 定 相 应 的 职 工 薪 酬 金 额, 并 确 认 相 应 负 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4) 短 期 带 薪 缺 勤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从 而 增 加 了 其 未 来 享 有 的 带 薪 缺 勤 权 利 时, 确 认 与 累 积 带 薪 缺 勤 相 关 的 职 工 薪 酬, 并 以 累 积 未 行 使 权 利 而 增 加 的 预 期 支 付 金 额 计 量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实 际 发 生 缺 勤 的 会 计 期 间 确 认 与 非 累 积 带 薪 缺 勤 相 关 的 职 工 薪 酬 (5) 短 期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本 公 司 确 认 相 关 的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A. 企 业 因 过 去 事 项 导 致 现 在 具 有 支 付 职 工 薪 酬 的 法 定 义 务 或 推 定 义 务 ; B. 因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所 产 生 的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义 务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2 离 职 后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根 据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计 算 的 应 缴 存 金 额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根 据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预 期 不 会 在 职 工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年 度 报 告 期 结 束 后 十 二 个 月 内 支 付 全 部 应 缴 存 金 额 的, 本 公 司 参 照 相 应 的 折 现 率 (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与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期 限 和 币 种 相 匹 配 的 国 债 或 活 跃 市 场 上 的 高 质 量 公 司 债 券 的 市 场 收 益 率 确 定 ), 将 全 部 应 缴 存 金 额 以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计 量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2)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A. 确 定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的 现 值 和 当 期 服 务 成 本 根 据 预 期 累 计 福 利 单 位 法, 采 用 无 偏 且 相 互 一 致 的 精 算 假 设 对 有 关 人 口 统 计 变 量 和 财 务 变 量 等 做 出 估 计,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所 产 生 的 义 务, 并 确 定 相 关 义 务 的 归 属 期 间 本 公 司 按 照 相 应 的 折 现 率 (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与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期 限 和 币 种 相 匹 配 的 国 债 或 活 跃 市 场 上 的 高 质 量 公 司 债 券 的 市 场 收 益 率 确 定 ) 将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所 产 生 的 义 务 予 以 折 现, 以 确 定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的 现 值 和 当 期 服 务 成 本
304 B. 确 认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存 在 资 产 的, 本 公 司 将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现 值 减 去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所 形 成 的 赤 字 或 盈 余 确 认 为 一 项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存 在 盈 余 的, 本 公 司 以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的 盈 余 和 资 产 上 限 两 项 的 孰 低 者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资 产 C. 确 定 应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额 服 务 成 本, 包 括 当 期 服 务 成 本 过 去 服 务 成 本 和 结 算 利 得 或 损 失 其 中, 除 了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或 允 许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的 当 期 服 务 成 本 之 外, 其 他 服 务 成 本 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利 息 净 额, 包 括 计 划 资 产 的 利 息 收 益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的 利 息 费 用 以 及 资 产 上 限 影 响 的 利 息, 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D. 确 定 应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金 额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变 动, 包 括 : (a) 精 算 利 得 或 损 失, 即 由 于 精 算 假 设 和 经 验 调 整 导 致 之 前 所 计 量 的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现 值 的 增 加 或 减 少 ; (b) 计 划 资 产 回 报, 扣 除 包 括 在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利 息 净 额 中 的 金 额 ; (c) 资 产 上 限 影 响 的 变 动, 扣 除 包 括 在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利 息 净 额 中 的 金 额 上 述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变 动 直 接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并 且 在 后 续 会 计 期 间 不 允 许 转 回 至 损 益, 但 本 公 司 可 以 在 权 益 范 围 内 转 移 这 些 在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确 认 的 金 额 3 辞 退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向 职 工 提 供 辞 退 福 利 的, 在 下 列 两 者 孰 早 日 确 认 辞 退 福 利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 企 业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因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所 提 供 的 辞 退 福 利 时 ; (2) 企 业 确 认 与 涉 及 支 付 辞 退 福 利 的 重 组 相 关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时
305 辞 退 福 利 预 期 在 年 度 报 告 期 结 束 后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能 完 全 支 付 的, 参 照 相 应 的 折 现 率 (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与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期 限 和 币 种 相 匹 配 的 国 债 或 活 跃 市 场 上 的 高 质 量 公 司 债 券 的 市 场 收 益 率 确 定 ) 将 辞 退 福 利 金 额 予 以 折 现, 以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计 量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4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符 合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条 件 的 本 公 司 向 职 工 提 供 的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符 合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条 件 的, 将 全 部 应 缴 存 金 额 以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计 量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2) 符 合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条 件 的 在 报 告 期 末, 本 公 司 将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成 本 确 认 为 下 列 组 成 部 分 : A 服 务 成 本 ; B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利 息 净 额 ; C 重 新 计 量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变 动 为 简 化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上 述 项 目 的 总 净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十 八 ) 预 计 负 债 1 预 计 负 债 的 的 确 认 标 准 如 果 与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义 务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本 公 司 将 其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 (1) 该 义 务 是 本 公 司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 (2) 该 义 务 的 履 行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本 公 司 ; (3)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预 计 负 债 的 计 量 方 法 预 计 负 债 按 照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并 综 合 考 虑 与 或 事 项 有 关 的 风 险 不 确 定 性 和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等 因 素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该 账 面 价 值 不 能 反 映 当 前 最 佳 估 计 数 的, 按 照 当 前 最 佳 估 计 数 对 该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306 ( 十 九 )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和 计 量 方 法 1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公 司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买 方 ; 公 司 既 没 有 保 留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实 现 2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1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确 认 总 体 原 则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的 估 计, 即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收 入 的 金 额 及 交 易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按 照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总 额, 但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不 公 允 除 外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总 额 乘 以 完 工 进 度 扣 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确 认 的 收 入 总 额 后 的 金 额, 确 认 当 期 提 供 劳 务 的 收 入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结 果 不 能 可 靠 的 估 计, 分 别 按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已 发 生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补 偿 的, 按 照 已 经 发 生 劳 务 成 本 的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按 相 同 金 额 结 转 成 本 已 发 生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不 能 够 补 偿 的, 将 已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记 入 当 期 损 益, 不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2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确 认 的 具 体 原 则 本 公 司 主 要 是 为 公 路 市 政 水 运 等 领 域 建 设 工 程 提 供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管 理 等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区 分 以 下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收 入 确 认 : A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按 照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 扣 除 暂 定 金 )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总 额, 但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暂 定 金 部 分
307 待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根 据 业 主 单 位 确 认 金 额 在 当 期 确 认 收 入 本 公 司 提 供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根 据 服 务 内 容 分 为 不 同 服 务 类 型 ( 如 :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可 行 性 研 究 等 ), 每 个 服 务 类 型 按 服 务 流 程 又 可 分 为 若 干 个 进 度 节 点, 在 各 个 进 度 节 点 可 以 取 得 经 业 主 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的 进 度 支 撑 资 料, 提 供 服 务 完 工 百 分 比 根 据 已 经 提 供 的 劳 务 占 应 提 供 劳 务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各 个 项 目 已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总 额 乘 以 相 应 的 完 工 进 度 扣 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已 确 认 的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后 确 认 当 期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可 靠 估 计 的, 分 别 以 下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按 照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按 相 同 金 额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不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将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不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B 试 验 检 测 服 务 试 验 检 测 服 务 根 据 检 测 项 目 提 供 服 务 时 间 和 成 果 不 同,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分 别 以 经 业 主 认 定 的 计 量 单 确 认 的 金 额 或 出 具 正 式 检 测 报 告 计 算 确 认 收 入 C 工 程 管 理 服 务 工 程 管 理 服 务, 定 期 与 业 主 单 位 进 行 计 量, 公 司 按 照 经 业 主 单 位 认 定 的 工 作 量 计 量 单 确 认 收 入 3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确 定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金 额 : 1 利 息 收 入 金 额, 按 照 他 人 使 用 本 企 业 货 币 资 金 的 时 间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2 使 用 费 收 入 金 额, 按 照 有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收 费 时 间 和 方 法 计 算 确 定 ( 二 十 ) 政 府 补 助 公 司 将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货 币 性 资 产 或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但 不 包 括 政 府 作 为 企 业 所 有 者 投 入 的 资 本 作 为 政 府 补 助 核 算
308 政 府 补 助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和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1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判 断 依 据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从 政 府 取 得 的 用 于 购 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长 期 资 产 的 补 助, 确 认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但 是, 以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的 政 府 补 助,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判 断 依 据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将 从 政 府 取 得 的 各 种 奖 励 定 额 补 贴 财 政 贴 息 拨 付 的 研 发 经 费 ( 不 包 括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 等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之 外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1) 用 于 补 偿 公 司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2) 用 于 补 偿 公 司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二 十 一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本 公 司 通 常 根 据 资 产 与 负 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将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或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对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额 确 认 和 计 量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本 公 司 不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进 行 折 现 1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确 认 对 于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其 对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额 按 预 计 转 回 期 间 的 所 得 税 税 率 计 算, 并 将 该 影 响 额 确 认 为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但 是 以 本 公 司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的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同 时 具 有 下 列 特 征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中 因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所 产 生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对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额 不 确 认 为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A 该 项 交 易 不 是 企 业 合 并 ;
309 B 交 易 发 生 时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 本 公 司 对 与 子 公 司 联 营 公 司 及 合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两 项 条 件 的, 其 对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额 ( 才 能 ) 确 认 为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A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转 回 ; B 未 来 很 可 能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确 认 以 前 期 间 未 确 认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公 司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利 益,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转 回 2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确 认 本 公 司 所 有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均 按 预 计 转 回 期 间 的 所 得 税 税 率 计 量 对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并 将 该 影 响 额 确 认 为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但 下 列 情 况 的 除 外 : (1) 因 下 列 交 易 或 事 项 中 产 生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对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不 确 认 为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 A 商 誉 的 初 始 确 认 ; B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的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 该 交 易 不 是 企 业 合 并, 并 且 交 易 发 生 时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2) 本 公 司 对 与 子 公 司 合 营 企 业 及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其 对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额 一 般 确 认 为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但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两 项 条 件 的 除 外 : A 本 公 司 能 够 控 制 暂 时 性 差 异 转 回 的 时 间 ; B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不 会 转 回 3 特 定 交 易 或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或 资 产 的 确 认 (1) 与 企 业 合 并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或 资 产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产 生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或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310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同 时,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 或 收 益 ), 通 常 调 整 企 业 合 并 中 所 确 认 的 商 誉 (2)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项 目 与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相 关 的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暂 时 性 差 异 对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包 括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等 形 成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采 用 追 溯 调 整 法 或 对 前 期 ( 重 要 )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差 异 追 溯 重 述 法 调 整 期 初 留 存 收 益 同 时 包 含 负 债 成 份 及 权 益 成 份 的 混 合 金 融 工 具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等 (3) 可 弥 补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A 本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产 生 的 可 弥 补 亏 损 以 及 税 款 抵 减 可 抵 扣 亏 损 是 指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确 定 的 准 予 用 以 后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弥 补 的 亏 损 对 于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的 未 弥 补 亏 损 ( 可 抵 扣 亏 损 ) 和 税 款 抵 减, 视 同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处 理 在 预 计 可 利 用 可 弥 补 亏 损 或 税 款 抵 减 的 未 来 期 间 内 很 可 能 取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同 时 减 少 当 期 利 润 表 中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B 因 企 业 合 并 而 形 成 的 可 弥 补 的 被 合 并 企 业 的 未 弥 补 亏 损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本 公 司 取 得 被 购 买 方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购 买 日 不 符 合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不 予 以 确 认 购 买 日 后 12 个 月 内, 如 取 得 新 的 或 进 一 步 的 信 息 表 明 购 买 日 的 相 关 情 况 已 经 存 在, 预 期 被 购 买 方 在 购 买 日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带 来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实 现 的, 确 认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同 时 减 少 商 誉, 商 誉 不 足 冲 减 的, 差 额 部 分 确 认 为 当 期 损 益 ; 除 上 述 情 况 以 外, 确 认 与 企 业 合 并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合 并 抵 销 形 成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本 公 司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因 抵 销 未 实 现 内 部 销 售 损 益 导 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在 所 属 纳 税 主 体 的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产 生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同 时 调 整 合 并 利 润 表 中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但 与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及 企 业 合 并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除 外
311 (5) 以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如 果 税 法 规 定 与 股 份 支 付 相 关 的 支 出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在 按 照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确 认 成 本 费 用 的 期 间 内, 本 公 司 根 据 会 计 期 末 取 得 信 息 估 计 可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计 算 确 定 其 计 税 基 础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符 合 确 认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确 认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其 中 预 计 未 来 期 间 可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超 过 按 照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确 认 的 与 股 份 支 付 相 关 的 成 本 费 用, 超 过 部 分 的 所 得 税 影 响 应 直 接 计 入 所 得 税 权 益 五 税 项 ( 一 ) 主 要 税 种 及 税 率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注 1 增 值 税 销 售 过 程 或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过 程 中 的 增 值 额 6% 17% 营 业 税 应 纳 税 营 业 额 5%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应 缴 流 转 税 税 额 7% 教 育 费 附 加 应 缴 流 转 税 税 额 5% 水 利 基 金 应 税 营 业 额 0.06%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5% 20% 25% 注 1: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方 案 >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110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在 北 京 等 8 省 市 开 展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71 号 ), 本 公 司 自 2012 年 10 月 起 改 征 增 值 税 ( 二 ) 税 收 优 惠 及 批 文 ( 1 ) 2010 年 5 月, 本 公 司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并 取 得 编 号 为 GR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有 效 期 三 年 (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7 月 5 日, 公 司 通 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复 审 并 取 得 编 号 为 GF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有 效 期 三 年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等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本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享 受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按 15% 的 所 得 税 优 惠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2) 根 据 财 税 号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及 其 相 关 的 规 定, 子 公 司 芜 湖 七 星 2012 年 2013 年 和 交 易 中 心 七 星 物 业 2012 年 被 认 定 为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按 20% 的 所 得 税
312 优 惠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六 最 近 一 年 的 收 购 兼 并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年 无 收 购 兼 并 情 况 七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情 况 根 据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鉴 证 报 告 ( 会 专 字 [2015]3071 号 ),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1.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包 括 已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冲 销 部 分 24, , ,001, , 偶 发 性 的 税 收 返 还 减 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政 府 补 助, 但 与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密 切 相 关,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按 照 一 定 标 准 定 额 或 定 量 持 续 享 受 的 政 府 400, ,255, , , 补 助 除 外 4.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对 非 金 融 企 业 收 取 的 资 金 占 用 费 - 227, ,616, ,504, 企 业 取 得 子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取 得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产 生 的 收 益 6.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损 益 委 托 他 人 投 资 或 管 理 资 产 的 损 益 , ,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如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而 计 提 的 各 项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债 务 重 组 损 益 企 业 重 组 费 用, 如 安 置 职 工 的 支 出 整 合 费 用 等 交 易 价 格 显 失 公 允 的 交 易 产 生 的 超 过 公 允 价 值 部 分 的 损 益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产 生 的 子 公 司 期 初 至 合 并 日 的 当 期 净 损 益 ,754, 与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无 关 的 或 有 事 项 产 生 的 损 益 除 同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有 效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外, 持 有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产 生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以
313 及 处 置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15.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的 应 收 款 项 减 值 准 备 转 回 对 外 委 托 贷 款 取 得 的 损 益 2,607, ,276, ,692, ,214,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产 生 的 损 益 根 据 税 收 会 计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对 当 期 损 益 进 行 一 次 性 调 整 对 当 期 损 益 的 影 响 *3 19. 受 托 经 营 取 得 的 托 管 费 收 入 除 上 述 各 项 之 外 的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入 和 支 出 -754, ,454, , , 其 他 符 合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定 义 的 损 益 项 目 - 小 计 2,277, ,371, ,361, ,317, 减 : 所 得 税 影 响 数 221, ,343, ,773, ,760,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影 响 额 , , 合 计 2,055, ,397, ,659, ,556, 八 主 要 资 产 状 况 ( 一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单 位 : 元 项 目 账 面 原 值 累 计 摊 销 减 值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12,861, , ,687, 土 地 使 用 权 1,967, , ,909, 合 计 14,828, , ,597, ( 二 ) 固 定 资 产 单 位 : 元 项 目 账 面 原 值 累 计 折 旧 减 值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101,820, ,856, ,964, 机 械 设 备 16,508, ,706, ,802, 运 输 设 备 44,275, ,598, ,676, 电 子 设 备 32,358, ,312, ,046, 办 公 设 备 及 其 他 6,913, ,552, ,360, 合 计 201,877, ,027, ,849,
314 ( 三 ) 在 建 工 程 在 建 工 程 - 交 勘 院 生 产 办 公 楼 工 程 已 于 2015 年 初 达 到 可 使 用 状 态, 转 入 固 定 资 产,2015 年 6 月 30 日 余 额 为 零 ( 四 ) 无 形 资 产 单 位 : 元 项 目 账 面 原 值 累 计 摊 销 减 值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土 地 使 用 权 9,734, , ,789, 软 件 9,039, ,501, ,537, 合 计 18,774, ,446, ,327, 九 主 要 债 项 ( 一 ) 短 期 借 款 单 位 : 元 借 款 类 别 借 款 币 种 信 用 借 款 人 民 币 40,000, 合 计 40,000, ( 二 ) 应 付 账 款 单 位 : 元 项 目 年 以 内 82,887, 年 70,897, 年 22,779, 年 以 上 54,083, 合 计 230,647, 年 6 月 末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中 无 应 付 持 本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款 项 ( 三 ) 预 收 账 款
315 单 位 : 元 项 目 年 以 内 136,575, 年 21,337, 年 9,989, 年 以 上 809, 合 计 168,711, 年 6 月 末 预 收 款 项 余 额 中 预 收 持 本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款 项 合 计 72,787, 元 ( 四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列 示 单 位 : 元 项 目 一 短 期 薪 酬 项 目 85,666, 二 离 职 后 福 利 -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 三 辞 退 福 利 - 四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福 利 - 合 计 85,666, (2) 短 期 薪 酬 列 示 单 位 : 元 项 目 一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65,624, 二 职 工 福 利 费 - 三 社 会 保 险 费 - 其 中 : 医 疗 保 险 费 - 工 伤 保 险 费 - 生 育 保 险 费 - 四 住 房 公 积 金 - 五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20,042, 六 其 他 - 合 计 85,666, (3)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列 示 单 位 : 元 项 目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2 失 业 保 险 - 合 计
316 ( 五 ) 应 交 税 费 单 位 : 元 税 种 企 业 所 得 税 4,317, 增 值 税 2,254, 营 业 税 708, 房 产 税 530, 城 建 税 166, 印 花 税 1, 个 人 所 得 税 3,135, 土 地 使 用 税 84, 教 育 费 附 加 71,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49, 水 利 基 金 4, 其 他 39, 合 计 11,364, ( 六 ) 应 付 股 利 单 位 : 元 项 目 交 通 控 股 52,275, 自 然 人 股 东 6,387, 合 计 58,662, ( 七 ) 其 他 应 付 款 单 位 : 元 项 目 年 以 内 6,161, 年 4,818, 年 2,153, 年 以 上 60,255, 合 计 73,389, 年 6 月 末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中 应 付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款 项 合 计 55,968, 元 ( 八 ) 专 项 应 付 款
317 单 位 : 元 项 目 改 制 预 提 费 用 42,412, 合 计 42,412, 根 据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文 件 关 于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和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资 产 重 组 改 革 预 提 费 用 的 批 复, 本 公 司 和 交 勘 院 于 2011 年 分 别 预 提 企 业 离 退 休 人 员 内 退 人 员 因 公 伤 残 人 员 遗 留 及 长 期 病 养 等 人 员 费 用 5, 万 元 和 2, 万 元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本 公 司 交 勘 院 专 项 应 付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2, 万 元 1, 万 元 十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 一 )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318 2015 年 1-6 月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236,974, ,409, ,735, ,466, ,586,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其 他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236,974, ,409, ,735, ,466, ,586, 三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6,498, ,048, ,316, ,864,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75,198, ,198,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6,498, ,048, ,547, 股 东 投 入 的 普 通 股 6,498, ,048, ,547,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4. 其 他 ( 三 ) 利 润 分 配 ,882, ,882,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 2.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3.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64,882, ,882, 其 他 ( 四 ) 所 有 者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319 4. 其 他 ( 五 ) 专 项 储 备 本 期 提 取 2.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年 年 末 余 额 243,473, ,458, ,735, ,783, ,450, 年 度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191,854, ,289, ,585, ,193, ,968, ,892,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其 他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191,854, ,289, ,585, ,193, ,968, ,892, 三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45,120, ,119, ,850, ,273, ,968, ,694,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920, , ,609,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45,120, ,979, , ,799, 股 东 投 入 的 普 通 股 45,120, ,979, , ,799,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其 他 ( 三 ) 利 润 分 配 - - 9,177, ,533, ,358, ,714,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 - 9,177, ,177,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320 3.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356, ,358, ,714, 其 他 ( 四 ) 所 有 者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 47,140, ,027, ,113,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其 他 - 47,140, ,027, ,113, ( 五 ) 专 项 储 备 本 期 提 取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年 年 末 余 额 236,974, ,409, ,735, ,466, ,586, 年 度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325,838, ,566, ,758, ,390, ,455, ,008,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其 他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325,838, ,566, ,758, ,390, ,455, ,008, 三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133,983, ,723, ,827, ,196, , ,116,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770, , ,143,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133,983, ,723, ,260, 股 东 投 入 的 普 通 股 -133,983, ,723, ,260,
321 2.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其 他 ( 三 ) 利 润 分 配 ,827, ,966, , ,999,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827, ,827,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139, , ,999, 其 他 ( 四 ) 所 有 者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其 他 ( 五 ) 专 项 储 备 本 期 提 取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年 年 末 余 额 191,854, ,289, ,585, ,193, ,968, ,892, 年 度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325,838, ,917, ,622, ,421, ,965,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322 其 他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325,838, ,917, ,622, ,421, ,965, 三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18,483, ,758, ,767, ,033, ,042,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689, ,808, ,498,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 18,483, , ,981, 股 东 投 入 的 普 通 股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其 他 - 18,483, , ,981, ( 三 ) 利 润 分 配 ,758, ,922, , ,437,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758, ,758,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 , 其 他 ,163, ,163, ( 四 ) 所 有 者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其 他 ( 五 ) 专 项 储 备 本 期 提 取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年 年 末 余 额 325,838, ,566, ,758, ,390, ,455, ,008,
323 ( 二 )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末 股 东 权 益 情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股 本 243,473, ,974, ,854, ,838, 资 本 公 积 177,458, ,409, ,289, ,566, 盈 余 公 积 7,735, ,735, ,585, ,758, 未 分 配 利 润 145,783, ,466, ,193, ,390,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小 计 574,450, ,586, ,923, ,552,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 - 5,968, ,455,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574,450, ,586, ,892, ,008, 十 一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9,168, ,378, ,178, ,448,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84,742, ,014, ,862, ,187,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8,305, ,847, , ,130,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12,215, ,454, ,249, ,766, 十 二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 一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截 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 止, 本 公 司 无 需 要 披 露 的 其 他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 二 ) 或 有 事 项 荣 成 市 远 通 船 舶 修 造 有 限 公 司 向 青 岛 海 事 法 院 提 起 对 交 勘 院 的 民 事 诉 讼, 2013 年, 青 岛 海 事 法 院 做 出 判 决, 要 求 交 勘 院 承 担 万 元 的 赔 偿 交 勘 院 随 后 提 起 上 诉,2013 年 7 月 17 日,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编 号 为 (2013) 鲁 民 四 终 字 第 57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将 本 案 发 回 青 岛 海 事 法 院 重 审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荣 成 市 远 通 船 舶 修 造 有 限 公 司 与 交 勘 院 正 在 协 商 和
324 解 事 宜, 交 勘 院 公 司 按 谨 慎 性 原 则 计 提 预 计 负 债 1,225, 元, 具 体 金 额 待 和 解 协 议 签 署 后 确 定 除 上 述 事 项 外,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本 公 司 无 需 要 披 露 的 其 他 重 大 或 有 事 项 ( 三 ) 承 诺 事 项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本 公 司 无 需 要 披 露 的 重 大 承 诺 事 项 十 三 财 务 指 标 ( 一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 / /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流 动 比 率 ( 倍 ) 速 动 比 率 ( 倍 )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53.12% 51.69% 78.46% 54.68%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 占 净 资 产 比 例 0.79% 0.89% 1.30% 0.59%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1, ,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万 元 ) 10, , , ,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倍 ) , ,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元 )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元 )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上 述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1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2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净 额 )/ 流 动 负 债 3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总 负 债 / 总 资 产 ( 母 公 司 报 表 ) 4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应 收 账 款 期 初 期 末 平 均 净 额 5 存 货 周 转 率 = 营 业 成 本 / 存 货 期 初 期 末 平 均 净 额 6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净 利 润 + 所 得 税 + 利 息 支 出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摊 销 7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净 利 润 + 所 得 税 + 利 息 支 出 )/ 利 息 支 出
325 8 无 形 资 产 ( 土 地 使 用 权 除 外 )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 无 形 资 产 ( 土 地 使 用 权 水 面 养 殖 权 和 采 矿 权 等 除 外 )/ 净 资 产 9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的 现 金 流 量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期 末 总 股 本 10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 减 少 ) 额 / 期 末 总 股 本 ( 二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每 股 收 益 期 间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加 权 平 均 每 股 收 益 ( 元 ) 报 告 期 利 润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P0/(E0+NP 2+Ei Mi M0 Ej Mj M0±Ek Mk M0) 其 中 :P0 分 别 对 应 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NP 为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E0 为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期 初 净 资 产 ;Ei 为 报 告 期 发 行 新 股 或 债 转 股 等 新 增 的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Ej 为 报 告 期 回 购 或 现 金 分 红 等 减 少 的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M0 为 报 告 期 月 份 数 ;Mi 为 新 增 净 资 产 次 月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累 计 月 数 ;Mj 为 减 少 净 资 产 次 月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累 计 月 数 ;Ek 为 因 其 他 交 易 或 事 项 引 起 的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增 减 变 动 ;Mk 为 发 生 其 他 净 资 产 增 减 变 动 次 月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累 计 月 数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P0 S S=S0+S1+Si Mi M0 Sj Mj M0 Sk 其 中 :P0 为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或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326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S 为 发 行 在 外 的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S0 为 期 初 股 份 总 数 ;S1 为 报 告 期 因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或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等 增 加 股 份 数 ;Si 为 报 告 期 因 发 行 新 股 或 债 转 股 等 增 加 股 份 数 ;Sj 为 报 告 期 因 回 购 等 减 少 股 份 数 ;Sk 为 报 告 期 缩 股 数 ;M0 报 告 期 月 份 数 ;Mi 为 增 加 股 份 次 月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累 计 月 数 ;Mj 为 减 少 股 份 次 月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累 计 月 数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P1/(S0+S1+Si Mi M0 Sj Mj M0 Sk+ 认 股 权 证 股 份 期 权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增 加 的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 其 中,P1 为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或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并 考 虑 稀 释 性 潜 在 普 通 股 对 其 影 响,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公 司 在 计 算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时, 应 考 虑 所 有 稀 释 性 潜 在 普 通 股 对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或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和 加 权 平 均 股 数 的 影 响, 按 照 其 稀 释 程 度 从 大 到 小 的 顺 序 计 入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直 至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达 到 最 小 值 十 四 分 部 信 息 ( 一 ) 按 产 品 类 别 报 告 期 内, 按 产 品 划 分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业 务 类 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勘 察 设 计 29, , , , 咨 询 研 发 1, , , , 试 验 检 测 2, , , , 工 程 管 理 2, , , , 合 计 35, , , , ( 二 ) 按 地 区 分 类 报 告 期 内, 按 地 区 划 分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情 况 如 下 :
327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地 区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安 徽 省 内 25, , , , 安 徽 省 外 9, , , , 合 计 35, , , , 十 五 盈 利 预 测 披 露 情 况 发 行 人 未 编 制 盈 利 预 测 报 告 十 六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年 增 资 时 的 资 产 评 估 2013 年 12 月, 发 行 人 管 理 层 第 一 次 增 资 安 徽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2013 年 10 月 31 日 为 评 估 基 准 日, 采 用 资 产 基 础 法 和 收 益 法 对 交 规 院 有 限 的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价 值 进 行 评 估, 并 出 具 了 皖 国 信 评 报 字 (2013) 第 218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评 估 结 果 显 示 交 规 院 有 限 净 资 产 账 面 值 为 64, 万 元, 评 估 值 为 67, 万 元, 评 估 增 值 2, 万 元, 增 值 率 4.60% 年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资 产 评 估 因 发 行 人 整 体 变 更 事 宜, 安 徽 中 联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接 受 交 规 院 有 限 的 委 托, 对 交 规 院 有 限 以 2014 年 1 月 31 日 为 评 估 基 准 日, 采 用 资 产 基 础 法 对 交 规 院 有 限 的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价 值 进 行 评 估, 并 出 具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拟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 皖 中 联 国 信 评 报 字 (2014) 第 115 号 ), 评 估 结 果 显 示 交 规 院 有 限 净 资 产 账 面 值 为 30, 万 元, 评 估 值 为 32, 万 元, 评 估 增 值 2, 万 元, 增 值 率 6.63% 年 增 资 时 的 资 产 评 估 2014 年 3 月, 公 司 管 理 层 第 二 次 增 资 安 徽 中 联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2014 年 2 月 28 日 为 评 估 基 准 日, 采 用 资 产 基 础 法 和 收 益 法 对 公 司 的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价 值 进 行 评 估, 并 出 具 皖 中 联 国 信 评 报 字 (2014) 第 128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评 估 结 果 显 示 公 司 净 资 产 账 面 值 为 31, 万 元, 评 估 值 为 34, 万 元,
328 评 估 增 值 2, 万 元, 增 值 率 7.77% 年 增 资 时 的 资 产 评 估 2015 年 6 月, 高 速 检 测 中 心 管 理 层 及 技 术 骨 干 和 发 行 人 财 务 总 监 对 公 司 进 行 增 资 安 徽 中 联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 为 评 估 基 准 日, 采 用 资 产 基 础 法 和 收 益 法 对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价 值 进 行 评 估, 并 出 具 皖 中 联 国 信 评 报 字 (2015) 第 148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评 估 结 果 显 示 公 司 净 资 产 账 面 值 为 57, 万 元, 评 估 值 为 65, 万 元, 评 估 增 值 8, 万 元, 增 值 率 14.86% 十 七 历 次 验 资 情 况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三 历 次 股 本 结 构 形 成 及 其 变 化 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行 为 之 ( 一 ) 发 行 人 的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情 况
329 第 十 一 节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一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 一 ) 资 产 状 况 分 析 1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其 变 化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主 要 提 供 道 路 桥 梁 岩 土 与 隧 道 工 程 水 运 工 程 与 市 政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管 理 等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核 心 业 务 是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业 务, 属 于 技 术 知 识 密 集 型 的 智 力 服 务 行 业, 行 业 特 点 决 定 了 公 司 资 产 结 构 以 流 动 资 产 为 主 报 告 期 内, 流 动 资 产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在 80% 左 右, 公 司 各 类 资 产 金 额 及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流 动 资 产 109, , , , 非 流 动 资 产 19, , , , 资 产 总 计 128, , , ,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2015 年 6 月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了 7, 万 元, 增 幅 6.04%, 主 要 原 因 是 :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增 加 及 增 资 所 致 ;2014 年 末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39, 万 元, 减 幅 为 24.44%, 主 要 原 因 是 : 公 司 支 付 股 东 股 利, 货 币 资 金 减 少, 从 而 资 产 总 额 减 少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17, 万 元, 增 幅 为 11.91%, 主 要 原 因 是 : 随 着 经 营 规 模 扩 张,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相 应 增 加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与 非 流 动 资 产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有 所 波 动,2015 年 6 月 末 2013 年 末 非 流 动 资 产 占 比 较 低, 其 中 2015 年 6 月 末 非 流 动 资 产 占 比 较 低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司 收 回 了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中 的 委 托 贷 款, 流 动 资 产 增 加, 非 流 动 资 产 相 应 减 少 ;2013 年 末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占 比 较 低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 公 司 通 过 减 资 方 式 将 部 分 非 流 动 资 产 支 付 给 交 投 集 团, 同 时 随 着 经 营 规 模 扩 张,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增 加 2 流 动 资 产 分 析
330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构 成 及 所 占 比 例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货 币 资 金 28, , , ,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73, , , , 预 付 款 项 应 收 利 息 应 收 股 利 其 他 应 收 款 6, , , , 存 货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 , 合 计 109, , , ,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2 年 末,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为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合 计 占 流 动 资 产 分 别 为 99.75% 99.67% 92.61% 和 97.52% (1) 货 币 资 金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构 成 列 示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库 存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27, , , ,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1, , , , 合 计 28, , , ,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2015 年 6 月 末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了 11, 万 元, 增 幅 为 64.38%, 主 要 原 因 是 : 公 司 收 回 委 托 贷 款 及 增 资 所 致 ;2014 年 末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29, 万 元, 减 幅 为 62.50%, 主 要 原 因 是 : 公 司 支 付 交 投 集 团 股 利 款 及 缴 纳 税 款, 从 而 货 币 资 金 大 幅 减 少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4, 万 元, 增 幅 为 10.61%, 主 要 原 因 是 :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增 长,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流 入, 货 币 资 金 有 所 提 高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期 末 余 额 系 保 函 保 证 金, 在 保 函 到 期 之 前 使 用 受 到 限 制 ; 另 外,
331 因 交 勘 院 诉 讼 案 件,2015 年 6 月 末 银 行 存 款 中 有 190 万 元 资 金 使 用 存 在 限 制, 截 止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上 述 资 金 已 解 除 使 用 限 制 (2) 应 收 账 款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2 年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分 别 为 87, 万 元 82, 万 元 81, 万 元 和 61, 万 元, 报 告 期 内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整 体 呈 增 长 趋 势, 主 要 原 因 是 :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扩 大, 按 收 入 进 度 应 收 客 户 款 项 相 应 增 加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账 龄 2015 年 6 月 30 日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46, , , 年 至 2 年 22, , , 年 至 3 年 10, , , 年 至 4 年 3, , , 年 至 5 年 4, , 年 以 上 合 计 87, , , 账 龄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42, , , 年 至 2 年 21, , , 年 至 3 年 10, , , 年 至 4 年 3, , , 年 至 5 年 4, , 年 以 上 合 计 82, , , 账 龄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53, , , 年 至 2 年 16, , , 年 至 3 年 4, , , 年 至 4 年 5, , , 年 至 5 年 年 以 上 1, , 合 计 81, , , 账 龄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332 1 年 以 内 38, , , 年 至 2 年 9, , 年 至 3 年 9, , , 年 至 4 年 1, 年 至 5 年 年 以 上 合 计 61, , , 从 账 龄 结 构 来 看,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大 部 分 为 3 年 以 内 的 应 收 账 款,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2 年 末, 公 司 3 年 以 内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占 比 分 别 为 90.50% 89.66% 91.52% 和 94.93%, 应 收 账 款 回 收 情 况 较 为 稳 定 发 行 人 账 龄 结 构 符 合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特 征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3 年 以 上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占 比 分 别 为 9.50% 10.34% 8.42% 和 5.07% 公 司 从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送 审 开 始, 到 工 程 施 工 完 毕 交 工 验 收 时 约 1-3 年 时 间, 而 工 程 交 工 到 竣 工 一 般 需 要 2 年 时 间, 按 合 同 约 定, 客 户 在 工 程 交 工 后 一 般 应 支 付 至 合 同 总 额 的 90% 左 右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价 值 ( 万 元 ) 73, , , , 流 动 资 产 ( 万 元 ) 109, , , , 应 收 账 款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 年 2013 年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与 流 动 资 产 比 例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2014 年 应 收 账 款 与 流 动 资 产 比 例 较 高,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司 2014 年 支 付 交 投 集 团 股 利 款 及 缴 纳 税 款 等 导 致 流 动 资 产 大 幅 下 降, 从 而 应 收 账 款 占 流 动 资 产 比 例 上 升 截 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前 五 名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名 称 账 龄 金 额 1 年 以 内 6, 年 2, 交 通 控 股 2-3 年 1, 年 年 年 以 上 小 计 11, 年 以 内 3, 合 肥 市 公 路 管 理 局 1-2 年 3, 年 2, 小 计 8, 占 应 收 账 款 总 额 比 例 (%)
333 1 年 以 内 1, 年 1, 淮 南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2-3 年 年 年 小 计 4, 武 汉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 年 以 内 3, 小 计 3, 年 以 内 蚌 埠 市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3 年 年 2, 小 计 2, 合 计 29,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中 应 收 本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的 款 项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账 龄 占 应 收 账 款 总 额 比 例 (%) 交 通 控 股 控 股 股 东 11, 年 以 内 5 年 以 上 安 徽 安 联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年 以 内 0.12 安 徽 宁 宣 杭 高 速 公 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年 以 内 0.07 安 徽 省 徐 明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年 以 内 0.07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道 路 养 护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年 以 内 0.06 安 徽 省 界 阜 蚌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年 以 内 0.04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六 安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年 以 内 0.04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黄 山 高 1 年 以 内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3 年 0.04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金 寨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年 以 内 0.04 安 徽 皖 通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2-3 年 3-4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公 司 年 0.02 安 徽 高 速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年 以 内 0.02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庐 江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年 以 内 0.02 安 徽 省 蚌 明 高 速 公 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年 以 内
334 宣 广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年 0.01 安 徽 省 芜 宣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年 以 内 - 安 徽 国 路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年 2-3 年 -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青 阳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年 - 合 计 - 11, (3) 预 付 款 项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预 付 款 项 金 额 总 体 水 平 不 高, 占 流 动 资 产 比 重 较 低, 主 要 内 容 是 预 付 的 服 务 采 购 款 项 等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预 付 款 项 余 额 为 万 元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预 付 款 项 余 额 前 五 名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名 称 账 龄 金 额 ( 万 元 ) 占 比 (%) 长 沙 榕 源 交 通 技 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 年 以 内 四 川 新 文 津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1 年 以 内 安 徽 汇 创 科 贸 有 限 公 司 1 年 以 内 安 徽 江 河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1 年 以 内 深 圳 得 力 润 工 程 技 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 年 以 内 合 计 (4) 其 他 应 收 款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2 年 末,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6, 万 元 5, 万 元 6, 万 元 和 6, 万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5.70% 5.59% 4.51% 和 6.08%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内 容 主 要 为 保 证 金 及 押 金 等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账 龄 结 构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账 龄 2015 年 6 月 30 日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4, , 年 至 2 年 1, , 年 至 3 年 年 至 4 年 年 至 5 年 年 以 上
335 合 计 7, , , 账 龄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3, , 年 至 2 年 1, , 年 至 3 年 年 至 4 年 年 至 5 年 年 以 上 合 计 6, , , 账 龄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3, , 年 至 2 年 1, , 年 至 3 年 1, , 年 至 4 年 1, 年 至 5 年 年 以 上 合 计 7, , , 账 龄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3, , 年 至 2 年 2, , 年 至 3 年 1, 年 至 4 年 年 至 5 年 年 以 上 合 计 7, , 截 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前 五 名 情 况 如 下 : 交 通 控 股 单 位 名 称 欠 款 年 限 金 额 ( 万 元 ) 1 年 以 内 年 年 小 计 占 其 他 应 收 款 总 额 比 例 11.97% 蚌 埠 市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 年 以 内 年 6.00 小 计 省 直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分 中 心 5 年 以 上 小 计 % 6.73%
336 1 年 以 内 合 肥 市 公 路 管 理 局 1-2 年 年 % 3-4 年 小 计 五 河 县 财 政 局 1 年 以 内 小 计 % 合 计 2, %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中 应 收 持 本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的 款 项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账 龄 占 其 他 应 收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交 通 控 股 控 股 股 东 年 以 内 11.97% 七 星 物 业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年 以 内 1.30% 安 徽 宁 宣 杭 高 速 公 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年 0.13% 安 徽 七 星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年 以 内 0.08% 合 计 1, % (5) 存 货 公 司 存 货 主 要 包 括 开 展 业 务 过 程 中 所 需 周 转 材 料 以 及 图 文 制 作 产 成 品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及 2012 年 末, 公 司 存 货 金 额 分 别 为 8.91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及 万 元 (6)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报 告 期, 公 司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委 托 贷 款 - - 9,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预 缴 税 款 合 计 , , 公 司 的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包 括 短 期 的 委 托 贷 款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及 预 缴 税 款, 其 中 2014 年 末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9,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 公 司 收 回 2013 年 所 发 生 的 委 托 贷 款 ;2013 年 末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7, 万 元, 主
337 要 原 因 是 :2013 年 发 生 委 托 贷 款 项 目 3 非 流 动 资 产 分 析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构 成 及 所 占 比 例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1, , 固 定 资 产 12, , , , 在 建 工 程 - - 4, , 无 形 资 产 1, ,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3, , , ,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 , , 合 计 19, , , ,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2 年 末,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为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占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95.71% 96.54% 95.20% 和 77.62% 公 司 2015 年 6 月 末 非 流 动 资 产 较 2014 年 末 减 少 9, 万 元, 减 幅 33.26%, 主 要 原 因 是 : 公 司 本 期 收 回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中 的 委 托 贷 款 ; 公 司 2014 年 末 非 流 动 资 产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3, 万 元, 增 幅 为 11.92%, 主 要 原 因 是 : 2014 年 公 司 增 加 了 对 交 勘 院 生 产 办 公 楼 工 程 建 设 支 出 以 及 购 买 土 地 支 出 ; 公 司 2013 年 末 非 流 动 资 产 较 2012 年 末 减 少 12, 万 元, 减 幅 为 33.08%, 主 要 原 因 是 :2013 年 公 司 以 减 资 的 方 式 将 所 持 有 的 蚌 明 高 速 股 权 以 及 部 分 非 主 业 资 产 支 付 给 交 投 集 团, 从 而 非 流 动 资 产 大 幅 减 少 (1)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报 告 期 内, 长 期 股 投 资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被 投 资 单 位 核 算 持 股 比 投 资 账 面 值 方 法 例 (%) 成 本 注 通 途 信 息 注 权 益 法 2 天 正 地 勘
338 核 算 持 股 比 投 资 账 面 值 被 投 资 单 位 方 法 例 (%) 成 本 综 合 交 通 研 究 院 , , 注 蚌 明 高 速 , 合 计 , , 注 1: 经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皖 国 资 产 权 函 号 文 批 准, 公 司 2013 年 11 月 将 所 持 通 途 信 息 全 部 股 权 转 让,2014 年 1 月, 发 行 人 收 到 股 权 转 让 款 并 办 理 完 毕 股 权 转 让 手 续 注 2: 天 正 地 勘 于 2014 年 初 完 成 注 销 注 3: 经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文 批 准, 公 司 于 2013 年 11 月 以 减 资 的 方 式 将 所 持 蚌 明 高 速 全 部 股 权 支 付 给 交 投 集 团 (2)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房 屋 建 筑 物 1, , 土 地 使 用 权 合 计 1, , 公 司 2015 年 6 月 末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账 面 价 值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1,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 交 勘 院 新 办 公 楼 建 成 后, 发 行 人 将 其 部 分 楼 层 用 于 出 租, 其 相 应 的 房 产 及 土 地 计 入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其 相 应 房 产 产 权 证 书 尚 在 办 理 中 公 司 2013 年 末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账 面 价 值 较 2012 年 末 减 少 3, 万 元, 减 幅 达 100%, 主 要 原 因 是 : 经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文 批 准, 公 司 于 2013 年 以 减 资 的 方 式 将 与 主 业 不 相 关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支 付 给 交 投 集 团 (3) 固 定 资 产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均 为 与 生 产 经 营 紧 密 相 关 的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机 械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及 电 子 设 备 等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8, , , , 机 械 设 备 , 运 输 设 备 1, , , , 电 子 设 备 , , 办 公 设 备 及 其 他 合 计 12, , , ,
339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2015 年 6 月 末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2, 万 元, 增 幅 为 29.32%, 主 要 原 因 是 :2015 年 初, 交 勘 院 新 办 公 大 楼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由 在 建 工 程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减 少 3, 万 元, 减 幅 为 23.70%, 主 要 原 因 是 : 经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文 批 准, 公 司 通 过 减 资 方 式 将 部 分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支 付 给 交 投 集 团 截 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账 面 原 值 累 计 折 旧 减 值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10, , , 机 械 设 备 1, 运 输 设 备 4, , , 电 子 设 备 3, , 办 公 设 备 及 其 他 合 计 20, ,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房 屋 建 筑 物 - 交 勘 院 办 公 大 楼 尚 未 未 办 妥 产 权 证 书, 其 账 面 价 值 为 3, 万 元 (4) 在 建 工 程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及 2012 年 末,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0 万 元 4, 万 元 1, 万 元 及 万 元, 占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0.00% 15.76% 7.22% 及 1.68%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为 交 勘 院 生 产 办 公 楼 工 程 项 目, 随 着 项 目 建 设 支 出 不 断 发 生,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余 额 逐 渐 增 加,2015 年 年 初, 该 项 目 达 到 可 使 用 状 态,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余 额 为 0 (5) 无 形 资 产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为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软 件, 不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无 需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土 地 使 用 权 , 软 件
340 合 计 1, , ,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2014 年 末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万 元, 增 幅 为 88.94%, 主 要 原 因 是 : 交 勘 院 支 付 土 地 出 让 金 购 买 土 地 使 用 权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减 少 万 元, 减 幅 为 27.86%, 主 要 原 因 是 经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文 批 复, 公 司 于 2013 年 通 过 减 资 方 式 将 部 分 土 地 使 用 权 支 付 给 交 投 集 团 (6)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委 托 贷 款 - 9, , , 预 缴 税 款 合 计 , , , 公 司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委 托 贷 款, 其 中 2015 年 6 月 末 较 2014 年 末 大 幅 减 少, 主 要 原 因 是 : 公 司 2015 年 收 回 9,000 万 元 委 托 贷 款 4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本 公 司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结 合 自 身 业 务 特 点, 制 定 了 坏 账 准 备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等 计 提 的 会 计 政 策,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各 项 资 产 损 失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不 存 在 因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提 取 不 足 而 影 响 公 司 经 营 的 情 形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主 要 为 计 提 的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坏 账 准 备, 具 体 情 况 见 下 表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坏 账 准 备 合 计 14, , , , 其 中 : 应 收 账 款 13, , , , 其 他 应 收 款 1, , , ( 二 ) 负 债 结 构 分 析 1 负 债 的 构 成 及 其 变 化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负 债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341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流 动 负 债 66, , , , 非 流 动 负 债 4, , , , 合 计 71, , , , 公 司 负 债 主 要 以 流 动 负 债 为 主, 流 动 负 债 占 负 债 总 额 比 例 均 在 90% 以 上, 与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相 适 应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负 债 总 额 波 动 较 大, 主 要 受 流 动 负 债 波 动 影 响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公 司 负 债 总 额 分 别 为 71, 万 元 66, 万 元 128, 万 元 85, 万 元, 其 中 2015 年 6 月 末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4, 万 元, 增 幅 6.49%,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司 根 据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列 支 了 应 支 付 尚 未 支 付 完 毕 的 股 利, 以 致 负 债 总 额 增 加 ;2014 年 末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61, 万 元, 减 幅 48.03%, 主 要 原 因 是 : 公 司 于 2014 年 支 付 了 2013 年 分 配 的 股 东 股 利 及 改 制 上 交 利 润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了 43, 万 元, 增 幅 50.52%, 主 要 原 因 是 :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股 东 会 决 议 于 2013 年 列 支 了 应 支 付 尚 未 支 付 完 毕 的 股 利 2 流 动 负 债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短 期 借 款 4, , , 应 付 账 款 23, , , , 预 收 款 项 16, , ,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8, , , , 应 交 税 费 1, , , , 应 付 股 利 5, , 其 他 应 付 款 7, , , , 合 计 66, , , , (1) 短 期 借 款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2 年 末, 公 司 短 期 借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4,000 万 元 4,000 万 元 0 万 元 和 3,000 万 元, 均 为 银 行 信 用 借 款, 不 存
342 在 逾 期 的 情 形 (2) 应 付 账 款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2 年 末,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23, 万 元 23, 万 元 25, 万 元 和 21, 万 元, 占 流 动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34.51% 37.85% 20.68% 和 28.07%, 主 要 为 应 付 服 务 供 应 商 的 款 项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保 持 相 对 平 稳, 与 公 司 的 业 务 变 化 保 持 一 致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2014 年 末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占 流 动 负 债 比 例 波 动 较 大, 主 要 原 因 是 : 2014 年 向 交 投 集 团 支 付 改 制 上 交 利 润 以 及 支 付 股 利, 从 而 使 报 告 期 流 动 负 债 变 动 较 大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账 龄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账 龄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1 年 以 内 8, , , , 年 7, , , , 年 2, , , 年 以 上 5, , 合 计 23, , , , 年 6 月 末,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前 五 名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名 称 账 龄 金 额 1 年 以 内 1, 安 徽 国 顺 交 通 咨 询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1-2 年 年 以 上 小 计 1, 年 以 内 安 徽 宏 泰 交 通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1-2 年 年 年 以 上 小 计 1, 年 以 内 1, 安 徽 阜 阳 经 纬 公 路 设 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2 年 年 5.36 小 计 1,
343 云 南 经 纬 公 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 年 以 内 年 小 计 1, 年 以 内 安 徽 路 和 工 程 设 计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2 年 年 小 计 1, 合 计 6, (3) 预 收 款 项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2 年 末, 公 司 预 收 款 项 余 额 分 别 为 16, 万 元 16, 万 元 9, 万 元 和 5, 万 元, 占 流 动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5.24% 26.73% 7.55% 和 7.05%, 主 要 为 预 收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款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预 收 款 项 余 额 存 在 一 定 波 动, 其 中 2014 年 末 预 收 款 项 余 额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7, 万 元, 增 幅 为 78.81%, 主 要 原 因 为 :2014 年 部 分 客 户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付 款 比 例 较 高 所 致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3, 万 元, 增 幅 为 68.91%, 主 要 原 因 为 : 随 着 业 务 规 模 的 扩 张, 公 司 预 收 客 户 的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款 增 加 报 告 期 内 由 于 预 收 款 项 余 额 的 波 动, 导 致 预 收 款 项 占 流 动 负 债 的 比 例 相 应 的 波 动 2015 年 6 月 末 预 收 账 款 前 五 名 客 户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名 称 账 龄 金 额 占 预 收 账 款 比 例 (%) 1 年 以 内 6, 交 通 控 股 1-2 年 年 小 计 6, 安 徽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1 年 以 内 小 计 安 徽 省 港 航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 年 以 内 小 计 阜 阳 市 公 路 管 理 局 1 年 以 内 年 小 计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 年 以 内
344 小 计 合 计 8, (4)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2 年 末, 公 司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余 额 分 别 为 8, 万 元 8, 万 元 8, 万 元 和 9, 万 元, 占 流 动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2.82% 13.51% 6.74% 和 12.41% 其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一 短 期 薪 酬 项 目 8, , , ,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6, , , , 职 工 福 利 费 社 会 保 险 费 其 中 : 医 疗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生 育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2, , 其 他 二 离 职 后 福 利 -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合 计 8, , , , 公 司 所 处 的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行 业 属 于 技 术 服 务 业, 为 智 力 密 集 型 行 业, 公 司 的 主 要 成 本 支 出 为 人 力 成 本, 因 此 公 司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余 额 较 大 (5) 应 交 税 费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2 年 末, 公 司 应 交 税 费 余 额 分 别 为 1, 万 元 1, 万 元 15, 万 元 和 11, 万 元, 占 流 动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70% 2.46% 12.55% 和 14.72% 公 司 应 交 税 费 2014 年 末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13, 万 元, 减 幅 为 90.09%, 主 要 原 因 是 :2014 年 公 司 缴 纳 以 前 年 度 形 成 的 相 关 税 款 所 致 (6) 应 付 股 利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2 年 末, 公 司 应 付 股 利 余 额 分 别 为 5, 万 元 万 元 39, 万 元 和 0 万 元 公 司 应 付 股 利
345 年 6 月 末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5, 万 元, 增 幅 %, 主 要 原 因 系 公 司 根 据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列 支 了 应 付 股 东 的 股 利 款 ; 公 司 应 付 股 利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了 39, 万 元,2014 年 末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38, 万 元, 减 幅 为 98.37%, 主 要 原 因 系 公 司 根 据 股 东 会 决 议 于 2013 年 列 支 了 应 付 股 东 的 股 利 款, 于 2014 年 支 付 该 股 利 款 所 致 (7) 其 他 应 付 款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2 年 末, 公 司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7, 万 元 7, 万 元 25, 万 元 和 26, 万 元, 占 流 动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0.97% 12.00% 20.83% 和 33.91% 公 司 其 他 应 付 款 2014 年 末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18, 万 元, 减 幅 为 70.90%, 主 要 原 因 系 2014 年 公 司 支 付 改 制 上 交 利 润 所 致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改 制 上 交 利 润 5, , , , 保 证 金 及 押 金 其 他 1, , , , 合 计 7, , , , 年 6 月 末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中 应 付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为 交 通 控 股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余 额 合 计 为 5, 万 元, 主 要 为 改 制 上 交 利 润 2015 年 6 月 末 账 龄 超 过 1 年 的 大 额 其 他 应 付 款 也 主 要 为 改 制 上 交 利 润 3 非 流 动 负 债 分 析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非 流 动 负 债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专 项 应 付 款 4, , , , 预 计 负 债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合 计 4, , , ,
346 公 司 非 流 动 负 债 主 要 由 专 项 应 付 款 构 成 专 项 应 付 款 主 要 系 根 据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下 发 的 关 于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和 安 徽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资 产 重 组 改 革 预 提 费 用 的 批 复 (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 交 规 院 有 限 和 交 勘 院 于 2011 年 改 制 时 分 别 预 提 企 业 离 退 休 人 员 内 退 人 员 因 公 伤 残 人 员 遗 留 及 长 期 病 养 等 人 员 费 用 5, 万 元 和 2, 万 元 形 成 截 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 该 专 项 应 付 款 余 额 为 4, 万 元 预 计 负 债 万 元 主 要 系 荣 成 市 远 通 船 舶 修 造 有 限 公 司 向 青 岛 海 事 法 院 对 交 勘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要 求 其 返 还 钻 探 勘 察 设 计 费 用 截 止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荣 成 市 远 通 船 舶 修 造 有 限 公 司 已 与 交 勘 院 达 成 和 解, 并 已 撤 诉 公 司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主 要 系 改 制 评 估 增 值, 因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高 于 计 税 基 础 产 生 的 2013 年 末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较 2012 年 末 大 幅 度 减 少, 主 要 系 经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文 批 准, 公 司 通 过 减 资 方 式 将 部 分 评 估 增 值 固 定 资 产 支 付 给 交 投 集 团, 相 应 确 认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减 少 ( 三 )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报 告 期, 公 司 相 关 偿 债 能 力 财 务 指 标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 / / /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53.12% 51.69% 78.46% 54.68%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万 元 ) 10, , , ,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倍 ) ,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呈 现 稳 中 有 升 的 趋 势 报 告 期 内, 资 产 负 债 率 总 体 呈 下 降 趋 势 2014 年 末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51.69%, 较 2012 年 末 的 78.46%, 下 降 明 显, 主 要 原 因 是 : 公 司 2014 年 支 付 了 股 利 及 改 制 上 交 利 润, 资 产 负 债 同 时 减 少, 资 产 负 债 率 下 降 ;2013 年 末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78.46%, 较 2012 年 末 的 54.68%, 增 长 明 显, 主 要 原 因 是 :2013 年 公 司 进 行 股 利 分 配 及 减 资, 净 资 产 减 少, 资 产 负 债 率 上 升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主 要 随 着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而 变 化
347 年, 公 司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与 同 行 业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比 较 如 下 : 财 务 指 标 公 司 名 称 苏 交 科 41.47% 38.42% 36.06%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设 计 股 份 45.50% 69.07% 71.47% 平 均 值 43.49% 53.75% 53.77% 本 公 司 51.69% 78.46% 54.68% 苏 交 科 流 动 比 率 设 计 股 份 平 均 值 本 公 司 苏 交 科 速 动 比 率 设 计 股 份 平 均 值 本 公 司 除 2013 年 以 外, 公 司 与 同 行 业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比 较,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流 动 比 率 及 速 动 比 率 基 本 一 致 因 2013 年 度 进 行 减 资 分 配 股 利 等 事 项, 故 2013 年 资 产 负 债 率 流 动 比 率 及 速 动 比 率 有 所 波 动 ( 四 ) 资 产 周 转 能 力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和 存 货 周 转 率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年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1, , 年 2014 年,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分 别 为 有 一 定 波 动, 主 要 原 因 是 受 公 司 业 务 特 点 的 影 响 以 及 业 务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规 模 较 大 且 逐 渐 增 加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存 货 周 转 率 整 体 水 平 较 高, 主 要 原 因 是 受 公 司 业 务 特 点 的 影 响, 期 末 存 货 较 少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存 货 周 转 率 与 同 行 业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对 比 如 下 : 财 务 指 标 公 司 名 称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348 苏 交 科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年 ) 设 计 股 份 平 均 值 本 公 司 苏 交 科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设 计 股 份 平 均 值 本 公 司 1,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与 同 行 业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一 致 存 货 周 转 率 却 远 高 于 同 行 业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主 要 原 因 是 : 发 行 人 核 心 业 务 为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根 据 公 司 工 程 咨 询 自 身 业 务 的 特 点, 存 货 较 少, 从 而 导 致 存 货 周 转 率 较 高 二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 一 )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及 分 析 1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项 目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35, , ,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合 计 35, , ,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来 源 于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报 告 期 内 占 比 达 99% 以 上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主 要 提 供 道 路 桥 梁 岩 土 与 隧 道 工 程 水 运 工 程 与 市 政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管 理 等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较 小, 主 要 为 对 外 出 租 房 屋 收 入 文 印 制 图 收 入 等 构 成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74, 万 元 78, 万 元 69, 万 元, 成 长 性 良 好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2014 年 比 2012 年 累 计 增 幅
349 为 7.66% 2012 年 至 2014 年,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3.76% 随 着 经 营 规 模 的 扩 大 和 知 名 度 的 提 升,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继 续 保 持 良 好 的 发 展 态 势 2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构 成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业 务 类 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勘 察 设 计 29, , , , 咨 询 研 发 1, , , , 试 验 检 测 2, , , , 工 程 管 理 2, , , , 合 计 35, , , , 报 告 期 内, 构 成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及 工 程 管 理 业 务 的 收 入 占 比 波 动 不 大,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较 为 稳 定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勘 察 设 计 及 咨 询 研 发 业 务 收 入 在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中 的 占 比 已 达 到 87.21% 88.06% 90.74% 91.91% 年,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中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及 工 程 管 理 业 务 的 收 入 总 体 增 长 但 是, 因 全 国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以 及 交 通 领 域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收 紧,2014 年 新 承 接 业 务 额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出 现 小 幅 回 落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分 区 域 类 型 收 入 占 比 及 变 动 情 况 分 析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地 区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安 徽 省 内 25, , , , 安 徽 省 外 9, , , , 合 计 35, , ,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业 务 主 要 集 中 在 安 徽 省 内 ( 二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变 动 及 原 因 报 告 期 内,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
350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业 务 类 型 增 长 比 增 长 比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例 (%) 例 (%) 勘 察 设 计 29, , , , 咨 询 研 发 1, , , , 试 验 检 测 2, , , , 工 程 管 理 2, , , , 合 计 35, , , , 报 告 期 内,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的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是 29, 万 元 61, 万 元 69, 万 元 和 60, 万 元 2013 年 2014 年 的 同 比 增 幅 分 别 为 13.77% 和 %,2014 年 公 司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收 入 的 出 现 负 增 长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 因 全 国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以 及 交 通 领 域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收 紧,2014 年 新 承 接 业 务 额 受 一 定 影 响 报 告 期 内,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的 咨 询 研 发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是 1, 万 元 3, 万 元 1, 万 元 和 2, 万 元 2014 年 增 速 较 明 显, 主 要 原 因 是 : 部 分 规 模 较 大 的 咨 询 研 发 业 务 项 目 在 2014 年 确 认 收 入 较 为 集 中 报 告 期 内,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的 试 验 检 测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是 2, 万 元 3, 万 元 2, 万 元 和 2, 万 元 2013 年 2014 年 的 同 比 增 幅 较 大, 主 要 原 因 是 : 第 一, 限 于 试 验 检 测 公 司 的 规 模, 前 期 公 司 未 能 大 力 发 展 该 项 业 务, 基 期 该 项 业 务 规 模 不 大 ; 第 二, 在 新 承 接 业 务 额 方 面, 试 验 检 测 业 务 2014 年 新 承 接 业 务 额 较 2013 年 有 所 增 加 报 告 期 内,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的 工 程 管 理 业 务 实 现 收 入 分 别 是 2, 万 元 4, 万 元 4, 万 元 和 3, 万 元 2013 年 和 2014 年 增 速 较 明 显, 主 要 原 因 是 : 部 分 规 模 较 大 的 工 程 管 理 项 目 在 2013 年 和 2014 年 进 展 较 快, 从 而 确 认 收 入 金 额 较 大 所 致 ( 四 ) 经 营 成 果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变 动 趋 势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增 长 率 增 长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率 (%)
351 营 业 收 入 35, , , , 营 业 利 润 9, , , , 利 润 总 额 9, , , , 净 利 润 7, , , , 综 合 毛 利 率 41.28% 46.42% % % 销 售 净 利 率 21.16% 16.75% % % 2014 年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较 2013 年 减 少 4, 万 元, 减 幅 为 5.12%, 主 要 原 因 是 : 第 一, 因 全 国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以 及 交 通 领 域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收 紧,2014 年 新 承 接 业 务 额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 第 二,2013 年 公 司 将 部 分 与 主 业 不 相 关 资 产 以 减 资 方 式 支 付 给 交 投 集 团, 从 而 使 公 司 2014 年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有 所 减 少 2014 年 公 司 营 业 利 润 利 润 总 额 净 利 润 及 销 售 净 利 率 较 2013 年 下 降 明 显, 主 要 原 因 是 : 第 一,2013 年 公 司 以 减 资 方 式 将 部 分 与 主 业 不 相 关 资 产 支 付 给 交 投 集 团, 其 中 包 括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蚌 明 高 速 的 40% 股 权, 该 项 股 权 在 2013 年 产 生 投 资 收 益 约 6,000 万 元 ; 第 二,2014 年, 公 司 缴 纳 以 前 年 度 税 款 形 成 的 滞 纳 金 约 3,300 万 元 ; 第 三, 受 营 业 收 入 减 少 影 响, 相 应 的 营 业 利 润 有 所 减 少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综 合 毛 利 率 波 动 不 大 ( 五 ) 营 业 成 本 的 构 成 及 毛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分 析 1 营 业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成 本 结 构 如 下 表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项 目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20, , , ,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合 计 20, , ,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成 本 中 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为 主, 所 占 比 例 均 在 98.00% 以 上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如 下 :
352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业 务 类 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勘 察 设 计 15, , , , 咨 询 研 发 1, , , , 试 验 检 测 1, , , , 工 程 管 理 1, , , , 合 计 20, , , ,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公 司 勘 察 设 计 及 咨 询 研 发 业 务 成 本 占 当 期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比 例 较 高, 分 别 为 81.99% 82.45% 86.49% 87.56% 2014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较 2013 年 度 减 少 1, 万 元, 减 幅 为 4.47%,2013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较 2012 年 度 增 长 4, 万 元, 增 幅 为 12.54%, 主 要 系 受 营 业 收 入 影 响, 营 业 成 本 发 生 相 应 的 变 动 所 致 2 毛 利 及 毛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分 析 (1) 毛 利 构 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毛 利 几 乎 全 部 来 自 主 营 业 务, 即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公 司 毛 利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项 目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14, , , , 其 他 业 务 毛 利 综 合 毛 利 14, , , , (2)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构 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业 务 类 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勘 察 设 计 13, , , ,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管 理 合 计 14, , , ,
353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构 成 较 为 稳 定, 勘 察 设 计 及 咨 询 研 发 业 务 是 公 司 最 主 要 毛 利 来 源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二 者 合 计 贡 献 毛 利 占 公 司 毛 利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94.64% 94.50% 95.54% 96.95% (3)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变 动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业 务 类 型 同 比 变 同 比 变 动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动 (%) (%) 金 额 勘 察 设 计 13, , , ,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管 理 合 计 14, , , , 年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较 2013 年 减 少 2, 万 元, 减 幅 为 5.80%, 主 要 原 因 是 :2014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较 2013 年 有 所 回 落 ; 随 着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增 长, 2013 年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较 2012 年 增 长 4, 万 元, 增 幅 为 14.92% (4) 毛 利 率 及 其 波 动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综 合 毛 利 率 较 为 平 稳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水 平 与 综 合 毛 利 率 接 近, 总 体 表 现 平 稳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41.29% 46.49% 46.92% 46.33% 其 他 业 务 毛 利 率 38.68% 34.03% 28.99% 48.94% 综 合 毛 利 率 41.28% 46.42% 46.79% 46.34% 1)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及 毛 利 率 贡 献 率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41.29% 46.49% 46.92% 46.33%, 整 体 较 为 平 稳, 且 处 于 较 高 水 平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及 各 项 业 务 毛 利 率 情 况 如 下 : 业 务 类 型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勘 察 设 计 45.94% 51.43% 50.08% 49.76% 咨 询 研 发 24.09% 20.54% 20.15% 25.87% 试 验 检 测 18.62% 24.40% 26.85% 24.13% 工 程 管 理 16.03% 18.89% 19.67% 13.27% 合 计 41.29% 46.49% 46.92% 46.33% 报 告 期 内, 各 业 务 对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的 贡 献 情 况 如 下 :
354 业 务 类 型 收 入 占 比 单 位 :%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毛 利 率 毛 利 率 贡 献 收 入 占 比 毛 利 率 毛 利 率 贡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管 理 主 营 毛 利 率 业 务 类 型 2)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波 动 情 况 献 收 入 占 比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的 波 动 情 况 如 下 : 毛 利 率 毛 利 率 贡 献 收 入 占 比 毛 利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毛 利 率 波 动 (%) 毛 利 率 波 动 (%) 毛 利 率 波 动 (%) 毛 利 率 勘 察 设 计 45.94% % % % 咨 询 研 发 24.09% % % % 试 验 检 测 18.62% % % % 工 程 管 理 16.03% % % % 主 营 业 务 41.29% % % % 年,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较 为 平 稳 (5) 与 同 行 业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比 较 公 司 核 心 业 务 勘 察 设 计 及 咨 询 研 发 业 务 是 以 知 识 技 术 为 特 点 的 智 力 性 服 务 行 业, 主 要 成 本 为 人 力 资 源 的 成 本, 因 此 公 司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较 高 ; 总 体 来 说,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的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相 对 平 稳 同 行 业 (M74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业 ) 上 市 公 司 中, 以 工 程 咨 询 为 主 营 业 务 的 设 计 股 份 和 苏 交 科 与 发 行 人 所 从 事 业 务 最 为 相 似, 因 此, 选 取 设 计 股 份 与 苏 交 科 作 为 同 行 业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46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与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比 较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苏 交 科 设 计 股 份 本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公 司 的 毛 利 率 高 于 同 行 业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主 要 原 因 是 : 第 一, 发 行 人 与 苏 交 科 业 务 不 完 全 相 同, 苏 交 科 业 务 包 括 项 目 承 包, 该 类 业 务 毛 利 率 不 高 ; 第 二, 发 行 人 虽 与 设 计 股 份 苏 交 科 业 务 领 域 具 相 似 性, 但 是 工 程 咨 询 业 率 毛 利 率 贡 献 46 数 据 来 源 自 各 上 市 公 司 公 开 披 露 信 息
355 务 细 分 构 成 存 在 差 异 近 三 年, 本 公 司 与 设 计 股 份 苏 交 科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毛 利 率 均 高 于 各 自 的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综 合 毛 利 率, 但 是, 公 司 勘 察 设 计 类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较 高, 近 三 年 均 在 83% 左 右, 而 设 计 股 份 在 73% 左 右, 苏 交 科 不 高 于 58%, 因 此,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比 例 提 升 了 公 司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的 整 体 毛 利 率 ; 第 三, 因 地 域 及 经 济 差 异 影 响, 发 行 人 工 资 水 平 低 于 苏 交 科 设 计 股 份 ( 六 ) 期 间 费 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期 间 费 用 具 体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项 目 金 额 ( 万 元 ) 占 营 业 收 入 (%) 金 额 ( 万 元 ) 占 营 业 收 入 (%) 金 额 ( 万 元 ) 占 营 业 收 入 (%) 金 额 ( 万 元 ) 占 营 业 收 入 (%) 销 售 费 用 , , , 管 理 费 用 4, , , , 财 务 费 用 合 计 5, , , , 公 司 2013 年 期 间 费 用 总 额 较 2012 年 增 加 了 1, 万 元, 增 幅 13.18%,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增 加 所 致 近 三 年, 公 司 期 间 费 用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比 较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设 计 股 份 19.77% 20.51% 20.18% 苏 交 科 14.99% 12.37% 14.11% 平 均 值 17.38% 16.44% 17.14% 本 公 司 16.83% 14.78% 14.83% 公 司 的 期 间 费 用 率 与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平 均 水 平 基 本 一 致 (1) 销 售 费 用 变 动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 万 元 ) (%) ( 万 元 )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 万 元 ) (%) ( 万 元 ) (%) 薪 酬 费 , 业 务 招 待 费 办 公 差 旅 费 招 投 标 费 用 其 他 合 计 , , ,
356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2 年 度,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分 别 为 万 元 2, 万 元 1, 万 元 和 1, 万 元, 占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56 % 3.04% 2.38% 和 2.65%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职 工 薪 酬 业 务 招 待 费 招 投 标 费 用 和 办 公 差 旅 费,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发 生 额 较 小, 且 相 对 稳 定 (2) 管 理 费 用 变 动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项 目 金 额 ( 万 元 ) 比 例 (%) 金 额 ( 万 元 ) 比 例 (%) 金 额 ( 万 元 ) 比 例 (%) 金 额 ( 万 元 ) 比 例 (%) 薪 酬 费 1, , , , 研 发 支 出 1, , , , 折 旧 费 , 车 辆 使 用 费 咨 询 费 税 费 办 公 差 旅 费 水 电 费 劳 保 费 业 务 招 待 费 其 他 合 计 4, , , ,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2 年 度,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分 别 为 4, 万 元 10, 万 元 10, 万 元 和 8, 万 元, 占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1.47% 14.18% 12.94% 和 12.25% 管 理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职 工 薪 酬 研 发 支 出 折 旧 费 等 2014 年 度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与 2013 年 度 基 本 持 平, 相 对 稳 定, 与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保 持 一 致 ;2013 年 度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较 2012 年 增 长 1, 万 元, 增 幅 19.87%, 主 要 是 随 着 业 务 的 增 长, 相 应 职 工 薪 酬 增 加 所 致 (3) 财 务 费 用 变 动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财 务 费 用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357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利 息 支 出 减 : 利 息 收 入 手 续 费 合 计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财 务 费 用 金 额 较 小, 主 要 为 利 息 收 入 及 利 息 支 出, 其 波 动 主 要 受 利 息 收 入 影 响 ( 七 ) 投 资 收 益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投 资 收 益 占 当 期 净 利 润 的 比 例 逐 渐 下 降,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2 年 度, 投 资 收 益 占 净 利 润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17% 6.14% 27.24% 和 35.53%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投 资 收 益 主 要 来 自 于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收 益 及 委 托 贷 款 收 益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投 资 收 益 明 细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收 益 , ,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委 贷 收 益 , , 股 权 处 置 收 益 持 有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等 期 间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合 计 , , 年 2013 年 公 司 投 资 收 益 发 生 额 较 大, 主 要 系 公 司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对 蚌 明 高 速 的 股 权 投 资 收 益 所 致 ( 八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资 产 减 值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坏 账 准 备 , , , 合 计 , , , 报 告 期 内,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主 要 为 应 收 账 款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358 ( 九 ) 营 业 外 收 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外 收 入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政 府 补 助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其 他 合 计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收 到 的 政 府 补 助 明 细 如 下 : 项 目 金 额 依 据 文 件 高 新 区 经 贸 局 财 政 局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2015 年 高 新 区 经 贸 局 促 申 报 合 肥 高 新 区 2014 年 度 促 进 企 业 发 1-6 月 企 资 金 展 奖 励 资 金 的 通 知 合 财 预 号 合 肥 市 贯 彻 实 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性 财 政 扶 营 改 增 财 政 扶 持 持 政 策 意 见 的 通 知 合 财 预 2014 资 金 2014 年 362 号 合 肥 市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改 革 过 渡 性 财 政 扶 持 政 策 实 施 细 则 合 肥 市 科 技 局 专 合 政 号 2014 年 合 肥 市 促 进 0.26 利 定 额 补 助 自 主 创 新 政 策 2013 年 专 项 奖 补 资 金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合 政 [2011]53 号 关 于 印 发 合 肥 市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促 进 服 务 业 发 科 技 资 金 补 助 展 若 干 政 策 ( 试 行 ) 的 通 知 2012 年 昆 明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于 2010 年 促 进 财 政 局 扶 持 资 金 5.40 招 商 引 资 若 干 政 策 的 规 定 单 位 : 万 元 与 资 产 / 收 益 相 关 与 收 益 相 关 ( 十 ) 营 业 外 支 出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外 支 出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税 收 滞 纳 金 - 3, 其 他 合 计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外 支 出 为 偶 发 性 支 出, 除 2014 年 度 外, 各 期 发 生 额 较 小
359 2014 年 度 金 额 较 大, 主 要 系 公 司 支 付 大 额 的 税 收 滞 纳 金 2015 年 1-6 月 其 他 主 要 系 未 决 诉 讼 确 认 的 预 计 负 债 ( 十 一 ) 所 得 税 费 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所 得 税 费 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当 期 所 得 税 费 用 1, , , ,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合 计 1, , , , 年 度 较 2013 年 度 减 少 了 万 元, 减 幅 13.12%, 主 要 原 因 系 受 报 告 期 内 营 业 收 入 影 响, 导 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变 动 所 致 ; 公 司 2013 年 度 所 得 税 费 用 较 2012 年 度 增 加 了 万 元, 增 幅 24.76%, 主 要 系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增 加 所 致 ( 十 二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具 体 内 容 以 及 对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的 影 响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十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之 七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情 况 三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有 关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入 33, , ,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出 31, , ,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 ,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入 9, ,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出 ,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8, , ,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 , ,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 , ,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的 影 响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1, , , ,
360 1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呈 下 降 趋 势, 主 要 原 因 是 支 付 税 款 及 支 付 给 职 工 薪 酬 有 所 增 加 2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入 主 要 为 收 回 投 资 及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出 主 要 为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及 股 权 投 资 支 出 3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入 主 要 为 借 款 及 增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出 主 要 为 偿 还 债 务 和 分 配 股 利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四 资 本 性 支 出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重 大 资 本 性 支 出 未 来 可 预 见 重 大 资 本 性 支 出 计 划 主 要 为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募 投 涉 及 的 资 本 性 支 出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十 三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除 此 之 外, 不 存 在 确 定 的 重 大 资 本 性 支 出 计 划 五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除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事 项 外,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其 他 对 财 务 状 况 盈 利 能 力 及 持 续 经 营 产 生 影 响 的 重 大 担 保 诉 讼 其 他 或 有 事 项 和 重 大 期 后 事 项 六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未 来 趋 势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资 产 盈 利 能 力 稳 定, 不 存 在 较 大 的 偿 债 风 险 现 有 的 资 产 规 模 质 量 为 公 司 的 后 续 发 展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保 障 随 着 规 模 市 场 占 有 率 的 不 断 扩 大 和 技 术 研 发 能 力 的 不 断 增 强, 公 司 将 逐 步 提 升 研 发 生 产 设 计 能 力 以 满 足 市 场 的 需 求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建 成 投 产 后 : 一 方 面 将 提 升 公 司 营 销 服 务 能 力 和 研 发 能 力, 同 时 促 进 提 高 公 司 生 产 能 力 以 适 应 市 场 环 境, 从 而 增 强 发 行 人 盈 利 能
361 力 ; 另 一 方 面, 发 行 人 折 旧 摊 销 费 用 也 随 之 增 加 七 公 司 未 来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及 计 划 关 于 股 东 未 来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 ) 经 公 司 2015 年 7 月 25 日 召 开 的 2015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具 体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十 四 节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之 三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362 第 十 二 节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一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和 经 营 目 标 ( 一 ) 发 展 战 略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提 供 交 通 项 目 咨 询 和 科 研 道 路 桥 梁 岩 土 与 隧 道 工 程 水 运 工 程 与 市 政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试 验 检 测 监 理 及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公 司 坚 持 质 量 为 本 科 技 兴 院 的 建 院 方 针, 坚 持 厚 德 筑 道 自 强 不 息 的 企 业 价 值 观, 坚 持 守 信 尽 责 严 谨 协 作 思 危 创 新 卓 越 的 企 业 精 神, 坚 持 成 为 综 合 交 通 领 域 卓 越 的 技 术 运 营 商 的 企 业 愿 景, 始 终 以 创 作 精 品 工 程 设 计 现 代 交 通 为 使 命, 努 力 把 公 司 建 设 成 为 依 托 科 技 创 新, 为 综 合 交 通 提 供 一 体 化 优 质 服 务 的 跨 区 域 多 领 域 的 国 内 一 流 的 工 程 咨 询 集 团 公 司 围 绕 科 技 创 新 化 业 务 多 元 化 工 程 一 体 化 区 域 多 层 化 服 务 优 质 化 地 位 一 流 化 组 织 集 团 化 的 战 略 指 导 思 想, 致 力 于 构 建 工 程 建 设 的 全 过 程 一 体 化 服 务 链 的 运 营 体 系, 以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为 主 业, 通 过 不 断 提 升 自 身 核 心 竞 争 力, 逐 步 将 公 司 发 展 为 市 场 竞 争 力 显 著 主 业 优 势 突 出 抵 御 风 险 能 力 强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体 系 完 善 企 业 文 化 先 进 具 有 良 好 品 牌 优 势 的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企 业, 为 股 东 客 户 员 工 和 社 会 持 续 创 造 价 值 ( 二 ) 经 营 目 标 公 司 奉 行 专 注 共 鸣 分 享 的 经 营 理 念, 立 足 路 水 城 三 大 业 务 领 域, 以 构 建 一 体 化 业 务 链 为 主 要 目 标, 核 心 发 展 公 路 市 政 水 运 领 域 的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和 工 程 管 理 业 务 ; 重 点 发 展 公 路 水 运 领 域 的 科 研, 城 业 务 其 他 领 域 ( 轨 道 建 筑 环 境 ) 的 勘 察 设 计, 公 路 市 政 水 运 领 域 的 监 理 运 营 维 护 水 业 务 其 他 领 域 的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 探 索 交 通 与 城 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与 开 发 等 其 他 业 务, 最 终 形 成 全 领 域 全 过 程 覆 盖 的 主 营 业 务 与 多 元 业 务 协 同 的 两 维 发 展 的 业 务 格 局
363 公 司 将 以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上 市 为 契 机, 以 科 技 创 新 为 依 托, 提 升 勘 察 设 计 技 术 水 平, 尽 快 取 得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进 一 步 提 高 市 场 占 有 率, 加 大 市 场 开 拓 力 度 和 深 度, 体 现 片 区 经 营 市 场 技 术 质 量 协 同 工 作 原 则, 扩 大 布 局 全 国 经 营 网 点, 在 巩 固 省 内 市 场 的 同 时, 提 高 省 外 市 场 的 占 比 力 争 进 入 并 保 持 全 国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领 先 行 列, 并 拥 有 与 之 匹 配 的 技 术 水 平 管 理 能 力 和 人 才 队 伍, 成 为 综 合 交 通 领 域 提 供 一 体 化 优 质 服 务 的 跨 区 域 多 领 域 的 国 内 一 流 的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二 公 司 发 行 当 年 和 未 来 两 年 的 发 展 计 划 ( 一 ) 提 高 竞 争 能 力 计 划 1 设 计 资 质 拓 展 计 划 获 得 相 关 设 计 资 质 是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的 准 入 门 槛, 公 司 计 划 申 报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是 工 程 设 计 最 高 等 级 资 质, 对 公 司 未 来 业 务 拓 展 和 业 绩 增 长 意 义 重 大 获 得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可 以 在 住 建 部 划 定 的 全 部 21 个 行 业 和 8 个 专 项 范 围 内 开 展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不 受 行 业 资 质 及 规 模 的 限 制, 公 司 将 可 以 承 接 公 路 水 运 市 政 铁 道 民 航 等 21 个 行 业 的 设 计 业 务, 打 开 广 阔 的 市 场 空 间 根 据 住 建 部 制 定 的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2007 年 修 订 本 ), 申 报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需 满 足 一 行 三 专 要 求, 即 具 备 一 个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甲 级 资 质 和 其 他 三 个 不 同 行 业 甲 级 工 程 设 计 的 专 业 资 质, 目 前 公 司 已 具 备 一 行 两 专 的 资 质 公 司 计 划 于 近 期 申 报 水 运 港 口 工 程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在 取 得 水 运 港 口 工 程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之 后, 及 时 进 行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的 申 报 2 继 续 推 进 信 息 化 和 数 字 化 发 展 计 划 公 司 信 息 化 和 数 字 化 建 设 方 面 走 在 同 行 业 的 前 列, 公 司 持 续 推 进 建 设 数 字 设 计 院 三 维 技 术 协 同 设 计 系 统 等 工 程, 进 一 步 提 升 了 勘 察 设 计 和 公 司 管 理 效 率, 降 低 了 成 本, 取 得 了 较 好 的 效 果 未 来 公 司 将 继 续 推 进 信 息 化 和 数 字 化 发 展 计 划 持 续 改 进 ERP 系 统 的 流 程 设 计, 完 善 综 合 信 息 系 统 的 各 项 功 能 ; 全 面 推 广 电 子 业 务 平 台, 通 过 对 公 司 ERP
364 系 统 门 户 网 站 和 电 子 商 务 及 设 计 在 线 服 务 平 台 进 行 定 制, 扩 大 数 字 设 计 院 建 设 成 效 全 面 推 进 三 维 技 术 及 协 同 设 计 系 统 在 勘 察 设 计 中 的 应 用, 将 三 维 设 计 由 试 点 分 院 推 行 至 全 部 分 院, 由 试 行 项 目 推 行 至 所 有 项 目, 使 三 维 设 计 技 术 推 广 至 公 司 所 有 设 计 人 员 ; 深 入 开 展 标 准 化 系 统 研 究, 开 发 标 准 化 结 构, 提 高 设 计 成 果 适 应 工 厂 化 装 配 化 建 造 的 水 平, 加 大 基 于 BIM 平 台 的 道 路 工 程 建 管 养 标 准 化 技 术 研 发 公 司 将 推 进 互 联 网 + 在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应 用, 加 强 互 联 网 思 维 及 互 联 网 通 讯 传 媒 工 具 等 在 经 营 生 产 管 理 广 告 宣 传 中 的 应 用 建 立 完 善 网 站 信 息 采 编 制 度, 丰 富 优 化 网 站 的 内 容 ; 完 善 电 子 商 务 和 设 计 在 线 服 务 平 台, 做 好 信 息 跟 踪 和 反 馈, 为 意 向 客 户 提 供 便 捷 可 靠 的 信 息 交 流 与 服 务 渠 道, 完 善 基 于 一 网 两 终 端 ( 互 联 网 + 电 脑 手 机 ) 的 移 动 办 公 系 统 ; 宣 传 和 推 广 公 司 微 信 平 台, 拓 展 微 信 平 台 业 务 功 能 3 科 研 业 务 水 平 发 展 计 划 公 司 将 继 续 重 视 科 研 业 务 发 展, 加 大 科 研 业 务 投 入, 通 过 实 施 科 研 专 业 化 和 产 品 专 业 化, 加 快 科 研 业 务 的 突 破 升 级 实 施 科 研 专 业 化, 强 调 对 科 研 资 源 的 整 合 利 用, 提 升 科 研 整 体 效 率, 最 大 限 度 发 挥 现 有 科 研 平 台 人 才 及 资 金 优 势 公 司 将 明 确 科 研 创 新 方 向, 充 分 利 用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院 的 平 台, 在 理 论 基 础 上 形 成 专 有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方 法 新 产 品 等, 突 出 科 研 对 于 公 司 战 略 发 展 方 向 的 支 撑 ; 通 过 高 层 次 人 员 引 进 加 大 资 源 投 入 力 度, 实 现 集 中 管 理 等 方 式 切 实 提 高 科 研 能 力 实 施 产 品 专 业 化, 通 过 内 外 资 源 整 合, 以 产 品 作 为 突 破 口 促 进 新 产 品 开 发, 最 终 实 现 产 品 利 润 率 提 升 一 是 建 立 公 司 科 技 研 发 成 果 应 用 及 转 化 机 制, 尤 其 强 调 科 技 成 果 的 产 业 化 产 品 化 ; 二 是 建 立 科 研 人 员 参 与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利 润 的 分 配 机 制 ; 三 是 适 当 时 机 选 择 收 购 相 关 专 利 技 术 或 公 司 完 善 自 身 科 研 体 系 4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发 展 规 划 (1) 公 路 业 务 勘 察 设 计 发 展 计 划 公 司 实 施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的 内 外 齐 进, 一 是 通 过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生 产 效 率 和 技 术 能 力 三 大 抓 手, 促 进 省 内 公 路 和 桥 梁 业 务 的 长 期 持 续 发 展 ; 二 是 巩 固
365 省 内 市 场 优 势, 同 时 通 过 分 院 建 设 和 布 局 国 际 市 场, 加 快 省 外 市 场 的 拓 展 (2) 水 运 业 务 勘 察 设 计 发 展 计 划 抓 住 难 得 的 市 场 发 展 机 遇, 努 力 实 现 水 运 和 水 利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的 两 水 并 举 通 过 能 力 提 升 市 场 延 伸 内 部 资 源 整 合 等 手 段, 继 续 扩 大 水 运 业 务 的 市 场 优 势, 继 续 提 高 航 道 港 口 及 船 闸 的 设 计 能 力, 关 注 航 道 和 港 口 技 术 信 息 发 展 的 新 趋 势, 寻 求 新 的 技 术 突 破 点, 跟 进 设 计 理 念, 保 持 与 现 有 业 主 的 良 好 关 系, 发 挥 省 内 水 运 市 场 的 主 导 权 (3) 市 政 业 务 勘 察 设 计 发 展 计 划 抓 住 市 政 建 设 的 市 场 机 遇, 实 现 队 伍 建 设 与 市 场 开 拓 全 面 提 速 一 是 提 升 专 业 能 力, 由 传 统 的 市 政 交 通 业 务 向 综 合 交 通 设 计 业 务 升 级, 通 过 外 部 招 聘 公 司 内 部 资 源 调 配 等 方 式, 加 大 市 政 业 务 的 人 才 供 给 和 专 业 支 持 ; 二 是 紧 抓 省 内 市 政 建 设 的 市 场 机 遇, 同 时 辅 以 配 套 激 励 机 制, 全 力 拓 展 市 政 业 务, 尤 其 是 加 大 对 重 点 地 级 城 市 的 市 场 营 销, 争 取 在 合 肥 市 场 实 现 市 政 标 杆 项 目 的 突 破, 为 其 他 区 域 业 务 开 发 起 到 辐 射 作 用 ; 三 是 加 强 外 部 学 习, 以 优 秀 市 政 设 计 院 为 标 杆, 以 考 察 调 研 交 流 的 形 式, 学 习 标 杆 企 业 先 进 的 业 务 发 展 思 路 技 术 研 发 方 向 管 理 理 念, 建 立 多 渠 道 的 合 作 联 盟, 加 快 市 政 业 务 发 展 步 伐 (4) 轨 道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加 快 轨 道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发 展, 力 争 由 项 目 合 作 向 独 立 运 作 升 级 通 过 与 行 业 内 的 领 先 企 业 的 合 作, 积 累 设 计 经 验 和 项 目 业 绩 培 养 轨 道 交 通 项 目 的 总 体 勘 察 设 计 能 力 锻 炼 与 引 进 设 计 人 才 队 伍, 促 进 资 质 升 级, 伴 随 着 省 内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市 场 的 发 展, 逐 步 由 工 程 土 建 设 计 向 总 体 设 计 发 展, 力 争 使 轨 道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发 展 到 新 的 阶 段 (5) 建 筑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建 筑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由 公 路 配 套 建 筑 向 城 市 交 通 建 筑 的 勘 察 设 计 升 级 重 点 发 展 城 市 交 通 建 筑, 总 结 和 提 升 原 有 公 路 配 套 建 筑 ( 休 息 区 ) 设 计 水 平, 兼 顾 发 展 非 交 通 建 筑, 在 重 点 发 展 城 市 交 通 建 筑 的 基 础 上, 尝 试 参 与 公 共 建 筑 民 用 建 筑 甚 至 工 业 建 筑 市 场 的 拓 展, 逐 步 提 高 建 筑 行 业 勘 测 设 计 能 力, 改 变 建 筑 行 业 业 务
366 的 配 套 地 位, 使 之 成 为 独 立 的 市 场 业 务 主 体 5 咨 询 研 发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发 挥 业 务 的 先 导 和 协 同 作 用, 加 快 实 现 咨 询 研 发 业 务 的 两 全 发 展 一 是 争 取 实 现 路 水 城 三 大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的 全 覆 盖, 实 现 由 原 来 以 工 程 建 设 为 主 向 国 家 和 省 市 交 通 政 策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公 共 交 通 物 流 场 站 养 护 管 理 城 区 规 划 等 软 科 学 进 行 转 换, 全 面 提 升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规 划 的 编 制 和 研 究 能 力 ; 提 升 水 土 保 持 咨 询 社 会 稳 定 分 析 等 交 通 建 设 关 联 专 题 的 研 究 能 力, 水 土 保 持 咨 询 升 级 为 甲 级 资 质, 拓 宽 工 程 水 保 业 务 范 畴 ; 扩 大 社 会 稳 定 分 析 报 告 编 制 的 生 产 能 力, 拓 展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后 评 价 研 究 市 场 二 是 将 其 他 业 务 与 咨 询 研 发 业 务 形 成 业 务 的 全 联 动 6 试 验 检 测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公 司 将 充 分 整 合 市 场 资 源 专 家 资 源 综 合 数 据 资 源, 构 建 交 通 市 政 综 合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打 造 试 验 检 测 业 务 的 综 合 优 势, 促 进 业 务 的 长 期 持 续 发 展 ; 加 大 资 源 投 入, 扩 大 业 务 链 和 服 务 内 容, 将 试 验 检 测 加 固 设 计 等 服 务 内 容 进 行 有 机 整 合, 为 客 户 提 供 工 程 综 合 处 理 方 案 ; 公 司 为 适 应 试 验 检 测 业 务 的 市 场 竞 争 要 求, 计 划 在 现 有 技 术 设 备 的 基 础 上, 增 配 性 能 优 越 自 动 化 程 度 高 的 仪 器 设 备, 并 招 聘 技 术 水 平 高, 素 质 好 的 试 验 检 测 和 研 究 人 员, 提 高 技 术 服 务 能 力 ; 持 续 推 进 资 质 拓 展 工 作, 增 加 技 术 服 务 内 容, 拓 展 经 营 领 域, 获 得 更 大 发 展 空 间 : 通 过 增 加 分 支 机 构 形 式, 提 高 市 场 服 务 范 围 延 伸 试 验 检 测 产 业 链, 丰 富 试 验 检 测 经 营 内 容, 在 精 耕 细 作 安 徽 省 内 市 场 的 同 时, 不 断 开 拓 省 外 乃 至 海 外 试 验 检 测 市 场 7 工 程 管 理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在 工 程 管 理 方 面, 公 司 将 以 市 场 需 求 为 导 向, 积 极 拓 展 以 监 理 业 务 为 主 的 工 程 管 理 业 务, 努 力 向 全 方 位 全 过 程 项 目 管 理 公 司 转 型, 为 业 主 提 供 全 过 程 多 层 次 宽 领 域 服 务, 努 力 成 为 国 内 监 理 行 业 标 杆 企 业 首 先 稳 固 目 前 的 省 内 市 场, 通 过 分 公 司 建 设 等 加 快 省 外 市 场 的 拓 展 ; 其 次 为 不 断 提 升 经 营 资 质 能 力, 加 大 对 新 技 术 新 业 务 新 领 域 的 市 场 研 究, 通 过 与 行 业 内 领 先 的 企 业 合 作, 积 累 监 理 经 验 和 项 目 业 绩, 培 养 市 政 房 建 轨 道 交 通 等
367 项 目 的 整 体 监 理 能 力 ; 招 聘 各 专 业 优 秀 人 才, 成 立 资 质 申 报 小 组, 争 取 尽 快 完 善 房 建 市 政 轨 道 交 通 等 专 业 监 理 资 质 ; 加 快 开 拓 房 建 市 政 轨 道 交 通 等 领 域 监 理 市 场 8 人 力 资 源 发 展 计 划 公 司 一 直 把 人 力 资 源 作 为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核 心 因 素 之 一, 坚 持 健 康 工 作 幸 福 生 活 持 续 发 展 的 人 才 发 展 战 略, 不 断 的 进 行 探 索 和 创 新, 陆 续 出 台 了 岗 位 管 理 程 序 招 聘 管 理 程 序 培 训 管 理 程 序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与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程 序 薪 酬 管 理 程 序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程 序 等 一 系 列 人 才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下 一 步 将 在 健 康 工 作 幸 福 生 活 持 续 发 展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理 念 指 导 下 持 续 推 进 人 才 建 设 工 作 ( 二 ) 市 场 开 拓 计 划 立 足 安 徽, 面 向 全 国, 拓 展 海 外 是 公 司 的 发 展 方 向 在 经 营 好 本 省 业 务 市 场 的 同 时, 公 司 也 在 不 断 拓 展 西 南 西 北 华 南 和 国 外 的 市 场, 在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投 产 后, 公 司 的 研 发 能 力 将 进 一 步 增 强, 省 外 网 点 的 服 务 能 力 将 有 较 大 幅 度 的 提 高, 为 此 公 司 将 在 继 续 加 强 与 现 有 客 户 的 合 作 基 础 上, 积 极 进 行 市 场 开 拓, 进 一 步 提 高 公 司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通 过 降 低 业 务 的 集 中 度 来 降 低 公 司 的 经 营 风 险,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作 用 得 到 充 分 发 挥 ( 三 ) 再 融 资 计 划 公 司 在 本 次 发 行 后, 将 按 承 诺 合 理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加 强 资 金 监 控,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真 实 向 公 众 进 行 披 露 同 时, 在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顺 利 投 入 后, 公 司 将 根 据 自 身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发 展 需 要, 本 着 科 学 合 理 适 量 的 原 则, 适 时 采 用 配 股 增 发 发 行 债 券 或 银 行 借 款 等 多 种 方 式 获 得 资 金, 继 续 扩 大 公 司 的 经 营 规 模, 确 保 公 司 可 持 续 发 展 ( 四 ) 收 购 兼 并 计 划 公 司 在 本 次 发 行 后, 随 着 资 产 规 模 的 扩 大, 实 力 的 增 强, 公 司 将 充 分 依 托 资 本 市 场, 按 照 优 势 互 补 扩 大 经 营 增 加 收 益 和 降 低 风 险 的 原 则, 充 分 考 虑 各 项
368 业 务 的 整 体 布 局, 继 续 围 绕 公 司 的 核 心 业 务, 通 过 在 国 内 外 开 展 收 购 兼 并 或 合 作 的 方 式, 不 断 丰 富 完 善 公 司 的 技 术 体 系 及 营 销 网 络, 以 实 现 提 高 技 术 水 平 扩 张 规 模 提 高 市 场 占 有 率 及 增 强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目 标 三 拟 定 上 述 计 划 所 依 据 的 假 设 条 件 1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治 法 律 和 社 会 环 境 保 持 稳 定, 主 要 经 济 政 策 不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 2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产 业 政 策 无 重 大 变 化 ; 3 公 司 所 处 的 勘 察 设 计 市 场 需 求 及 供 给 不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 4 公 司 依 据 的 财 务 税 收 政 策 无 重 大 变 动 ; 5 公 司 现 有 管 理 层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保 持 稳 定, 不 发 生 重 大 流 失 ; 6 公 司 所 拥 有 的 主 要 竞 争 优 势 继 续 发 挥 应 有 作 用 ; 7 公 司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取 得 成 功, 募 集 资 金 及 时 到 位,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项 目 建 设 与 运 作 达 到 预 期 收 益 ; 8 无 其 他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及 不 可 预 见 因 素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四 实 施 上 述 计 划 将 面 临 的 主 要 困 难 本 次 发 行 前, 资 金 不 足 与 人 力 资 源 限 制 为 约 束 公 司 发 展 的 主 要 因 素 本 次 发 行 后, 随 着 募 集 资 金 的 到 位, 公 司 将 在 战 略 规 划 管 理 模 式 人 员 配 备 资 金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等 方 面 都 将 面 临 新 的 挑 战, 可 能 对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造 成 影 响 五 发 展 计 划 与 现 有 业 务 的 关 系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是 建 立 在 现 有 技 术 和 业 务 基 础 之 上, 结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行 业 发 展 特 点, 按 照 规 模 化 产 业 化 发 展 战 略 设 计 的, 充 分 利 用 了 公 司 现 有 的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经 验 客 户 基 础 和 销 售 网 络, 是 对 现 有 业 务 的 丰 富 完 善 和 提 高 本 公 司 将 充 分 依 托 现 有 的 市 场 基 础, 发 挥 自 身 优 势, 进 一 步 提 高 勘 察 设 计 水 平, 完 善 产 品 服 务 体 系, 增 强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六 本 次 发 行 对 于 实 现 前 述 业 务 目 标 的 重 要 意 义
369 1 为 公 司 实 现 业 务 目 标 提 供 了 必 要 的 资 金 保 障, 改 善 公 司 资 本 结 构, 降 低 财 务 风 险, 同 时 为 公 司 后 续 业 务 发 展 提 供 融 资 平 台, 促 进 公 司 快 速 发 展 和 业 务 目 标 的 实 现 2 本 次 股 票 公 开 发 行 将 拓 展 公 司 发 展 空 间, 增 强 公 司 中 长 期 发 展 后 劲, 提 高 公 司 的 社 会 知 名 度 和 行 业 影 响 力, 提 升 公 司 市 场 控 制 力 和 对 外 合 作 实 力, 促 进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和 业 务 目 标 的 实 现 3 本 次 发 行 将 对 完 善 公 司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起 到 积 极 作 用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一 直 致 力 于 建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公 司 股 票 的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将 对 公 司 治 理 提 出 更 加 严 格 的 要 求, 对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的 进 一 步 完 善 具 有 促 进 作 用 4 本 次 发 行 将 增 强 公 司 对 优 秀 人 才 的 吸 引 力, 优 化 人 才 结 构, 提 高 人 力 资 源 的 整 体 综 合 素 质, 从 而 使 公 司 创 造 更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370 第 十 三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一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概 况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于 董 事 会 决 定 的 专 户 集 中 管 理,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发 行 人 2015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本 次 发 行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及 可 行 性 分 析 的 议 案,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主 要 用 于 以 下 用 途 : 项 目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 万 元 ) 备 案 文 件 环 保 文 件 提 高 公 司 生 产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27, 合 高 经 贸 [2015]217 号 环 高 审 [2015]245 号 提 高 公 司 研 发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16, 合 高 经 贸 [2015]216 号 环 高 审 [2015]244 号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14, 合 高 经 贸 [2015]218 号 -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21, 总 计 79, 如 果 本 次 发 行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 不 能 满 足 拟 投 资 项 目 所 需 金 额, 则 由 公 司 通 过 申 请 银 行 贷 款 等 途 径 自 筹 资 金 弥 补 资 金 缺 口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前, 公 司 根 据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际 进 度, 以 自 有 资 金 先 行 投 入 ;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用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前 期 投 入 的 自 有 资 金 若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时 间 与 公 司 实 际 偿 还 相 应 银 行 贷 款 的 进 度 不 一 致, 公 司 将 以 自 有 资 金 先 行 偿 还, 待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予 以 置 换 ; 或 对 相 关 到 期 贷 款 予 以 续 借, 待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后 归 还 续 借 的 贷 款 二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与 发 行 人 现 有 业 务 之 间 的 关 系 发 行 人 是 一 家 为 公 路 水 运 市 政 等 建 设 工 程 提 供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的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其 主 营 业 务 为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主 要 提 供 道 路 桥 梁 岩 土 与 隧 道 工 程 水 运 工 程 与 市 政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研 发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管 理 等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通 过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施, 可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的 布 局 提 升 公 司 的 研 发 能 力 和 技 术 水 平 培 养 创 新 型 技 术 人 才 提 升 公 司 整 体 协 同 生 产 能 力, 从 而 使 发 行 人 的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进 一 步 突 显, 盈 利 能 力 得 到 快 速 提 高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是 为 了 完 善 公 司 的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布 局, 增 强
371 业 务 辐 射 能 力 以 及 开 拓 省 外 新 兴 市 场, 提 升 本 地 化 服 务 响 应 速 度 和 服 务 质 量, 扩 大 公 司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 通 过 提 高 研 发 能 力 项 目 的 建 设, 可 以 不 断 提 升 公 司 的 研 发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提 高 相 关 业 务 技 术 水 平, 使 公 司 科 研 与 科 技 先 进 水 平 与 经 营 规 模 扩 展 相 一 致, 确 保 公 司 未 来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通 过 提 高 生 产 能 力 项 目 的 建 设, 发 行 人 不 仅 能 够 使 自 身 生 产 能 力 适 应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而 且 能 和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项 目 提 高 研 发 能 力 项 目 形 成 协 同 效 应, 并 更 为 高 效 的 提 升 生 产 能 力 效 率, 使 发 行 人 在 交 通 领 域 的 咨 询 设 计 能 力 大 幅 增 强, 进 一 步 提 升 公 司 在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中 的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 补 充 企 业 流 动 资 金 有 利 于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进 一 步 增 强 企 业 的 盈 利 能 力 因 此, 发 行 人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紧 密 围 绕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展 开, 是 对 现 有 经 营 业 务 的 全 面 升 级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成 功 实 施 有 利 于 加 快 公 司 生 产 服 务 能 力 和 研 发 创 新 能 力 的 快 速 提 升, 为 公 司 始 终 保 持 快 速 发 展 提 供 强 劲 的 技 术 动 力 和 市 场 支 持 ; 有 利 于 整 体 提 升 公 司 的 竞 争 能 力 经 营 实 力 和 盈 利 水 平, 在 更 高 的 经 营 平 台 上 实 现 公 司 的 长 远 发 展 三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总 体 背 景 ( 一 ) 经 济 平 稳 发 展, 要 求 交 通 运 输 扩 大 供 给 规 模, 为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带 来 了 旺 盛 的 市 场 需 求 近 年 来, 国 民 经 济 保 持 平 稳 发 展, 年 GDP 年 均 增 长 均 超 过 7%, 截 至 2014 年 底, 全 国 城 镇 化 率 已 达 54.77%, 交 通 运 输 需 求 将 保 持 持 续 增 长 态 势 预 计 到 2015 年, 公 路 客 货 运 量 分 别 达 到 400 亿 人 300 亿 吨, 内 河 货 运 量 47 达 到 38.5 亿 吨 全 国 按 照 适 度 超 前 的 原 则, 继 续 加 强 交 通 运 输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保 持 适 度 规 模, 优 化 交 通 运 输 结 构, 推 进 综 合 运 输 体 系 建 设, 增 强 交 通 运 输 保 障 能 力 到 2015 年, 基 础 设 施 网 络 更 趋 完 善, 结 构 更 加 合 理, 交 通 运 输 供 给 能 力 明 显 增 强, 以 低 碳 为 特 征 的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建 设 取 得 成 效, 便 捷 安 全 经 济 高 效 的 综 合 运 输 体 系 初 步 形 成, 基 本 适 应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2014 年 安 徽 省 GDP 已 超 过 2 万 亿 元, 人 均 GDP 超 过 5000 美 元 48 全 省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快 速 发 展, 居 民 收 入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经 济 增 长 呈 现 消 费 投 资 共 同 推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的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安 徽 省 统 计 局 安 徽 省 2014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372 动 的 格 局, 对 交 通 运 输 的 需 求 将 保 持 持 续 增 长 态 势 十 二 五 安 徽 交 通 运 输 重 点 实 施 发 展 战 略, 即 : 初 步 形 成 1 个 畅 通 高 效 安 全 绿 色 的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完 成 交 通 运 输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1,600 亿 元, 推 进 高 速 公 路 网 化 干 线 公 路 升 级 农 村 公 路 完 善 内 河 水 运 跨 越 等 十 大 工 程 建 设, 推 进 微 笑 服 务 温 馨 交 通 品 牌 建 设 49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十 三 五 发 展 规 划 正 在 编 制, 将 重 点 在 以 下 方 面 加 强 建 设 : 一 是 全 面 深 化 交 通 运 输 改 革 开 放, 激 发 行 业 发 展 新 动 力 ; 二 是 以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建 设 为 着 力 点, 实 现 交 通 运 输 协 调 发 展 ; 三 是 以 多 式 联 运 为 突 破 口, 提 升 现 代 物 流 发 展 水 平 ; 四 是 以 发 展 公 共 交 通 为 导 向, 推 进 区 域 交 通 一 体 化 ; 五 是 以 信 息 化 智 能 化 为 引 领, 推 进 交 通 运 输 现 代 化 进 程 ; 六 是 以 节 能 减 排 为 抓 手, 推 动 交 通 运 输 可 持 续 发 展 ; 七 是 以 安 全 发 展 为 基 础, 把 安 全 理 念 贯 穿 于 交 通 运 输 建 设 运 行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50 因 此, 伴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对 交 通 运 输 带 来 了 更 大 的 需 求, 也 为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带 来 了 广 阔 的 市 场 ( 二 )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与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的 持 续 发 展 将 为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发 展 提 供 强 劲 动 力 我 国 经 济 总 量 和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持 续 增 长, 为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发 展 提 供 了 直 接 动 力 十 二 五 期 间,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目 标 是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我 国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规 模 从 2009 年 的 224,599 亿 元 增 加 到 2013 年 的 446,294 亿 元,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18.73% 未 来, 经 济 总 量 与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持 续 增 长 引 发 的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增 加, 将 推 动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发 展 ( 三 ) 交 通 行 业 新 发 展 扩 宽 了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的 市 场 领 域, 并 相 应 要 求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提 升 技 术 能 力 和 生 产 能 力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全 国 将 以 加 快 转 变 交 通 发 展 方 式 为 主 线 以 交 通 运 输 结 构 调 整 为 主 攻 方 向 以 科 技 进 步 和 创 新 为 重 要 支 49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50 杨 传 堂 : 编 制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新 规 划 开 创 交 通 运 输 改 革 发 展 新 局 面, html
373 撑 以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为 根 本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以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境 友 好 型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为 着 力 点, 积 极 推 进 现 代 交 通 运 输 业 的 发 展 同 时, 建 养 运 管 并 重, 着 力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未 来, 在 规 划 并 完 成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等 综 合 交 通 网 络 后, 道 路 后 期 养 护 和 老 路 检 测 市 场 将 会 进 一 步 迅 速 扩 张 经 过 长 期 的 高 效 运 营, 大 量 前 期 建 设 的 高 速 公 路 承 载 量 已 饱 和 甚 至 超 负 荷 运 转, 尤 其 在 节 假 日 等 高 峰 期 已 出 现 大 规 模 交 通 拥 堵 的 现 象, 未 来, 全 国 将 逐 步 迎 来 高 速 公 路 改 扩 建 的 高 峰 期 另 一 方 面, 随 着 我 国 公 路 市 政 道 路 网 的 日 趋 完 善, 已 建 公 路 市 政 桥 梁 的 维 修 养 护 加 固 和 改 造 也 将 逐 渐 成 为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重 点, 桥 梁 养 护 管 理 维 修 加 固 工 作 任 务 也 日 趋 艰 巨 交 通 领 域 信 息 技 术 化 也 是 未 来 国 家 交 通 行 业 建 设 的 重 点 方 向, 将 为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的 业 务 扩 展 新 的 市 场 未 来, 我 国 大 力 推 进 建 设 城 市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实 现 对 车 辆 道 路 泊 位 等 交 通 信 息 的 精 确 采 集 及 时 发 布 与 共 享, 提 高 调 度 管 理 智 能 化 水 平, 同 时 加 快 建 设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和 运 输 装 备 运 行 监 测 网 络, 组 织 开 展 各 种 运 输 方 式 间 信 息 交 换 共 享 以 及 条 码 射 频 等 先 进 技 术 研 发 和 应 用 试 点, 逐 51 步 完 善 高 速 公 路 不 停 车 收 费 系 统 随 着 交 通 运 输 发 展 方 式 的 转 换, 高 速 公 路 改 扩 建 老 桥 维 护 新 材 料 道 路 检 测 交 通 信 息 化 环 境 保 护 建 设 等 市 场 将 快 速 发 展,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应 积 极 提 升 技 术 能 力 和 生 产 能 力, 以 满 足 市 场 发 展 要 求 需 求 ( 四 ) 项 目 实 施 有 利 于 引 进 人 才, 提 升 综 合 竞 争 力, 以 满 足 日 益 增 长 市 场 随 着 交 通 建 设 发 展 到 新 的 阶 段, 高 速 公 路 改 扩 建 公 路 检 测 老 桥 加 固 智 能 交 通 轨 道 交 通 综 合 规 划 节 能 环 保 等 交 通 领 域 带 来 的 更 多 新 需 求, 而 发 行 人 在 技 术 人 员 储 备 生 产 设 备 办 公 场 所 等 方 面 均 不 能 满 足 交 通 建 设 发 展 带 来 的 业 务 需 求 为 保 持 技 术 领 先 性 和 专 业 人 才 配 备 的 合 理 性, 需 要 不 断 引 进 高 端 人 才 和 各 类 优 秀 专 业 人 才, 加 大 生 产 设 备 的 投 入 和 更 新, 保 持 细 分 领 域 的 技 术 领 先 性, 以 满 足 市 场 需 求 变 化 良 好 的 办 公 环 境 可 以 保 障 人 才 引 进 和 生 产 设 备 的 顺 利 运 行, 拓 宽 市 场, 提 高 51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信 息 化 发 展 规 划
374 公 司 的 研 发 生 产 能 力 ; 同 时, 有 利 于 职 工 长 时 间 保 持 良 好 的 工 作 状 态 和 工 作 激 情,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有 利 于 提 升 公 司 形 象 项 目 的 建 设 有 利 于 高 端 人 才 和 各 类 优 秀 专 业 人 才 的 引 进, 改 善 办 公 环 境, 扩 大 公 司 的 综 合 竞 争 力, 提 高 公 司 产 能, 以 满 足 日 益 增 长 的 市 场 需 求 ( 五 ) 项 目 的 建 设 是 扩 展 公 司 业 务 范 畴 实 现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的 需 要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是 努 力 把 公 司 建 设 成 为 依 托 科 技 创 新, 为 综 合 交 通 提 供 一 体 化 优 质 服 务 的 跨 区 域 多 领 域 的 国 内 一 流 的 工 程 咨 询 集 团 项 目 的 建 设 将 使 公 司 进 一 步 扩 大 路 水 城 三 大 交 通 领 域 的 市 场 份 额, 并 为 构 建 一 体 化 业 务 链 打 下 基 础 ; 进 一 步 提 高 市 场 影 响 力 和 品 牌 知 名 度, 从 而 突 破 区 域 化 拘 囿, 提 高 省 外 市 场 业 务 比 重, 打 造 综 合 交 通 领 域 的 标 杆 企 业 ; 组 建 水 运 分 院, 并 积 极 扩 展 市 场, 为 申 报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打 下 基 础 综 上 所 述, 交 通 行 业 作 为 社 会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的 基 础 和 保 障, 在 我 国 的 经 济 建 设 中 发 挥 了 极 其 重 要 的 作 用 交 通 行 业 经 过 多 年 的 快 速 发 展, 已 经 初 步 形 成 了 由 高 速 铁 路 高 等 级 公 路 水 运 航 空 组 成 的 现 代 化 的 综 合 运 输 体 系, 正 在 形 成 以 建 为 主 向 建 设 管 理 养 护 运 营 并 重 的 格 局, 更 加 关 注 各 种 运 输 方 式 的 衔 接, 加 快 智 能 化 的 建 设 ; 此 外, 伴 随 着 城 市 化 的 推 进, 市 政 工 程 轨 道 交 通 业 务 正 逐 渐 成 为 交 通 企 业 的 重 要 市 场 因 此,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在 新 领 域 的 开 拓 市 场 前 景 十 分 广 阔, 要 求 企 业 加 快 转 型 加 快 人 才 体 系 的 储 备 开 拓 新 市 场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对 于 扩 大 公 司 的 产 研 结 合 水 平 拓 宽 业 务 范 畴 实 现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提 高 生 产 能 力 意 义 重 大 四 提 高 公 司 生 产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 一 ) 投 资 概 况 本 公 司 计 划 投 资 27, 万 元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1) 生 产 基 地 工 程, 新 建 勘 察 设 计 规 划 研 究 试 验 检 测 等 生 产 职 能 用 房 及 配 套 设 施 ;(2) 重 点 扩 建 规 划 分 院 智 能 交 通 分 院 岩 土 隧 道 分 院 桥 梁 事 业 委 员 会 市 政 事 业 委 员 会 七 星 测 试, 新 建 道 路 改 扩 建 设 计 分 院 水 运 分 院 海 外 事 业 部, 以 提 高 公 司 整 体 竞 争 实 力, 满 足 市 场 需 求
375 项 目 计 划 投 资 构 成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内 容 金 额 ( 万 元 ) 1 土 建 工 程 相 关 费 用 生 产 基 地 扩 建 工 程 15, 新 增 硬 件 投 入 办 公 及 生 产 设 备 5, 新 增 软 件 投 入 办 公 及 生 产 所 需 软 件 5, 人 力 资 源 投 入 人 才 引 进 人 员 培 训 1, 铺 底 流 动 资 金 铺 底 流 动 资 金 1, 合 计 27, 生 产 基 地 工 程 生 产 基 地 工 程 费 用 预 计 总 额 15, 万 元, 总 建 筑 面 积 20, 平 方 米 具 体 明 细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万 元 ) 一 建 安 工 程 费 12, 地 上 工 程 ( 含 中 等 装 修 ) 8, 地 下 工 程 ( 含 人 防 ) 1, 场 地 道 路 ( 含 外 管 网 雨 污 水 等 ) 绿 化 室 外 强 弱 电 管 线 ( 含 配 电 设 备 ) 弱 电 智 能 化 系 统 2, 二 工 程 建 设 其 它 费 用 1,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工 程 监 理 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费 勘 察 设 计 费 工 程 保 险 费 水 电 接 入 费 三 项 目 预 备 费 1, 合 计 15, 软 件 投 入 包 括 设 计 研 究 软 件 办 公 软 件 等 序 号 部 门 投 资 金 额 ( 万 元 )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 万 元 ) 1 规 划 分 院 智 能 交 通 分 院 岩 土 隧 道 分 院 桥 梁 事 业 委 员 会 道 路 改 扩 建 设 计 分 院 市 政 事 业 委 员 会
376 7 七 星 工 程 测 试 公 司 水 运 分 院 海 外 市 场 部 小 计 5, , 硬 件 投 入 业 务 部 门 扩 大 设 计 能 力 平 所 需 硬 件 配 置 序 号 部 门 投 资 金 额 ( 万 元 )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 万 元 ) 1 规 划 分 院 智 能 交 通 分 院 1, , 岩 土 隧 道 分 院 桥 梁 事 业 委 员 会 道 路 改 扩 建 设 计 分 院 市 政 事 业 委 员 会 七 星 工 程 测 试 公 司 2, , 水 运 分 院 海 外 市 场 部 小 计 5, , 人 力 资 源 投 入 高 端 人 才 引 进 费 用 以 及 新 增 员 工 培 训 费 等 序 号 部 门 投 资 金 额 ( 万 元 )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 万 元 ) 1 规 划 分 院 智 能 交 通 分 院 岩 土 隧 道 分 院 桥 梁 事 业 委 员 会 道 路 改 扩 建 设 计 分 院 市 政 事 业 委 员 会 七 星 工 程 测 试 公 司 水 运 分 院 海 外 市 场 部 小 计 1, , ( 二 ) 扩 建 规 划 分 院 规 划 分 院 是 公 司 的 重 要 生 产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公 路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市 政 交 通 )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以 及 综 合 交 通 中 长 期 规 划 公 交 规 划 以 及 水 土 保 持 社 会 稳 定 分 析 等 报 告 编 制
377 1 扩 建 规 划 分 院 的 必 要 性 (1) 规 划 分 院 是 公 司 市 场 开 拓 最 前 端, 其 业 务 的 高 效 开 展 直 接 影 响 后 期 项 目 的 承 接 率 规 划 分 院 主 要 负 责 交 通 规 划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等, 这 些 都 是 属 于 项 目 前 期 服 务 内 容, 因 此, 其 处 于 整 个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市 场 的 最 前 端, 能 够 较 早 较 清 楚 了 解 市 场 的 变 动 信 息, 也 是 获 取 市 场 信 息 的 重 要 渠 道, 规 划 分 院 的 业 务 的 高 效 开 展, 对 于 整 个 公 司 的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市 场 开 拓, 提 高 后 期 项 目 承 接 率 具 有 不 可 忽 视 的 作 用 (2) 规 划 分 院 的 未 来 市 场 空 间 广 阔 未 来, 规 划 分 院 的 市 场 空 间 广 阔, 主 要 集 中 体 现 在 下 面 几 个 方 面 : 第 一, 近 年 来, 省 市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对 交 通 规 划 愈 加 重 视, 在 制 定 五 年 规 划 中 长 期 规 划 特 定 区 域 规 划 特 定 对 象 规 划 时, 会 委 托 专 业 咨 询 机 构 编 制 相 应 的 专 项 规 划 目 前, 全 省 乃 至 全 国 范 围 内, 规 划 任 务 均 相 当 充 裕 ; 第 二, 根 据 国 家 发 改 委 重 大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暂 行 办 法, 省 级 以 上 发 改 委 审 批 核 准 或 者 核 报 同 级 政 府 审 批 核 准 的 国 内 建 设 实 施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均 需 编 制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和 评 估 报 告 因 此,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均 需 编 制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的 编 制 市 场 空 间 大 同 时, 随 着 高 速 公 路 逐 渐 建 成 通 车, 安 徽 省 已 开 展 高 速 公 路 的 后 评 估 工 作, 公 司 也 将 积 极 参 与 该 业 务 ; 第 三, 随 着 城 镇 化 的 快 速 推 进, 公 共 交 通 规 划 市 场 越 来 越 大 (3) 规 划 分 院 的 人 员 数 量 及 构 成 制 约 业 务 发 展 目 前, 规 划 分 院 人 员 数 量 相 较 于 整 个 市 场 而 言 严 重 不 足, 而 且 专 业 领 域 无 法 做 到 全 覆 盖, 在 水 运 公 交 等 部 分 专 业 领 域 仍 不 存 在 比 较 优 势, 比 如 市 政 公 交 板 块 以 及 水 运 板 块, 这 些 都 严 重 制 约 了 公 司 生 产 能 力 以 及 业 务 市 场 的 开 拓 能 力 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实 施 规 划 分 院 扩 建 项 目, 计 划 新 增 投 资 如 下 : 投 资 内 容 用 途 金 额 ( 万 元 ) 软 件 办 公 绘 图 计 算 与 分 析 硬 件 办 公 计 算 与 分 析 出 图 勘 察 注 人 力 资 源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培 养 合 计
378 注 : 为 满 足 日 益 扩 大 市 场 带 来 的 工 程 咨 询 需 求, 规 划 分 院 拟 引 进 人 才 30 名, 其 中 普 通 设 计 生 产 人 员 28 名 专 家 型 高 端 人 才 2 名 拟 使 用 万 元 用 于 人 才 引 进 员 工 培 训 等 相 关 支 出 ( 三 ) 扩 建 智 能 交 通 分 院 智 能 交 通 分 院 是 公 司 的 重 要 生 产 部 门, 主 要 以 道 路 勘 察 设 计 为 主 线, 致 力 于 交 通 安 全 交 通 行 业 人 工 智 能 与 信 息 化 ( 即 智 能 交 通 ) 设 计 研 究 工 作, 涉 及 高 速 公 路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和 市 政 道 路 等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道 路 安 全 评 价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机 电 工 程 ( 联 网 收 费 道 路 监 控 通 信 网 络 供 配 电 照 明 隧 道 消 防 路 警 联 动 超 限 超 载 检 测 信 号 控 制 和 轨 道 交 通 等 ) 城 市 智 能 交 通 ( 涵 盖 城 市 公 交 出 租 道 路 运 输 驾 培 维 修 公 路 停 车 物 流 枢 纽 综 合 管 理 交 通 管 理 等 业 务 ) 设 计 及 相 关 业 务 领 域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1 扩 建 智 能 交 通 分 院 的 必 要 性 (1) 我 国 智 能 交 通 发 展 迅 速, 未 来 市 场 空 间 极 大 2006 年 2 月, 国 务 院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将 智 能 交 通 确 定 为 交 通 运 输 业 的 优 先 发 展 主 题, 将 重 点 开 发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信 息 平 台 和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技 术 现 代 物 流 技 术 城 市 交 通 管 理 系 统 汽 车 智 能 技 术 和 新 一 代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系 统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及 高 等 级 航 道 修 建 过 程 已 经 预 设 信 息 采 集 设 备, 开 展 智 能 交 通 的 基 础 条 件 较 好 安 徽 省 十 二 五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信 息 化 规 划 将 交 通 运 输 信 息 化 工 程 作 为 社 会 信 息 化 领 域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程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信 息 化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则 将 交 通 运 输 综 合 信 息 服 务 工 程 确 定 为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随 着 重 点 工 程 的 实 施, 安 徽 省 智 能 交 通 将 在 政 策 引 领 下 成 为 发 展 热 点 具 体 行 业 状 况 及 发 展 前 景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之 二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 三 )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2)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参 与 智 能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更 有 利 于 引 领 行 业 良 性 发 展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从 源 头 开 始 便 参 与 智 能 交 通 体 系 的 研 究 与 设 计, 若 进 入 智 能 交 通 领 域, 能 有 效 解 决 智 能 交 通 体 系 构 建 前 应 赋 予 其 哪 些 功 能 以 及 后 续 如 何 有 效 运 行 的 问 题, 不 同 于 其 他 领 域 公 司 进 入 智 能 交 通 领 域 只 能 解 决 如 何 让 这 些
379 功 能 实 现 得 更 好 的 问 题 因 此, 交 通 类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参 与 智 能 交 通 工 程 的 研 究 与 建 设, 将 有 利 于 从 前 瞻 性 系 统 性 和 规 范 性 角 度 引 领 整 个 行 业 良 性 发 展 (3) 公 司 在 智 能 交 通 领 域 积 累 了 丰 富 经 验 在 安 徽 省 内 高 速 公 路 特 大 型 桥 梁 干 线 公 路 内 河 航 道 的 智 能 交 通 设 计 咨 询 领 域, 市 场 占 有 率 较 高 公 司 在 跨 江 桥 梁 和 隧 道 等 特 大 型 构 造 物 领 域 的 智 能 交 通 研 究 与 设 计 方 面 有 较 为 独 特 的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承 担 了 国 内 有 影 响 力 的 芜 湖 长 江 二 桥 池 州 长 江 大 桥 等 特 大 型 桥 梁 的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设 计, 培 养 了 一 批 专 业 的 人 才 队 伍 近 几 年, 又 涉 足 城 市 智 能 交 通 与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领 域, 承 接 了 合 肥 白 银 南 宁 西 宁 等 部 分 城 市 道 路 的 智 能 交 通 设 计, 参 与 了 合 肥 轨 道 2 号 3 号 线 及 上 海 苏 州 等 地 方 的 地 铁 部 分 机 电 设 施 的 研 究 与 设 计 当 前, 公 司 的 智 能 交 通 业 务 范 围 遍 及 新 疆 西 藏 湖 南 广 东 云 南 四 川 等 二 十 多 个 省 自 治 区 以 及 莫 桑 比 克 贝 宁 坦 桑 尼 亚 乌 干 达 利 比 亚 等 国 家 和 地 区 (4) 公 司 经 验 积 累 的 数 据 分 析 比 较 优 势 明 显 公 司 具 有 丰 富 的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经 验, 对 交 通 管 理 与 服 务 的 需 求 有 很 深 的 理 解, 擅 长 从 前 端 思 考 ITS 的 实 施 方 案 及 效 能, 从 而 为 数 据 分 析 应 用 领 域 的 竞 争 奠 定 了 优 势 基 础 2007 年 以 来, 公 司 陆 续 承 接 了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信 息 中 心 白 银 市 白 银 区 道 路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及 城 市 公 交 智 能 调 度 运 营 管 理 系 统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高 速 公 路 路 政 信 息 化 系 统 设 计 西 宁 市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的 信 息 化 顶 层 方 案 设 计 及 高 速 信 息 化 规 划 等 项 目 (5) 公 司 智 能 交 通 分 院 规 模 相 较 于 市 场 的 发 展 而 言 不 具 备 比 较 优 势 目 前, 智 能 交 通 分 院 人 员 配 备 较 少, 但 所 从 事 的 业 务 却 有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联 网 收 费 道 路 监 控 通 信 网 络 供 配 电 照 明 隧 道 消 防 路 警 联 动 超 限 超 载 检 测 信 号 控 制 和 轨 道 交 通 等 十 几 种 之 多, 同 时 在 道 路 安 全 评 价 智 能 交 通 的 部 分 领 域 ( 如 : 系 统 研 究 与 仿 真 系 统 集 成 产 品 设 备 开 发 检 验 检 测 ) 的 部 分 专 业 上 竞 争 优 势 不 明 显, 严 重 制 约 公 司 的 生 产 能 力 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智 能 交 通 分 院 的 扩 建, 目 的 就 是 要 充 分 发 挥 公 司 因 长 期 从 事 交 通 类 工 程 咨 询 与 研 究 设 计 业 务 而 沉 淀 形 成 的 行 业 经 验 以 及 在 信 息 采 集 及 传 输 设 施 布 局 设 计 阶 段 积 累 的 资 源 优 势, 在 道 路 航 道 等 交 通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甚 至 是 规 划 阶 段 就 将 智
380 能 交 通 的 需 求 考 虑 进 来, 为 客 户 提 供 除 设 备 生 产 之 外 的 智 能 交 通 全 产 业 链 服 务 实 施 智 能 交 通 分 院 扩 建 项 目, 计 划 新 增 投 资 如 下 : 投 资 内 容 用 途 金 额 ( 万 元 ) 软 件 办 公 绘 图 计 算 与 分 析 硬 件 办 公 计 算 与 分 析 出 图 勘 察 1, 注 人 力 资 源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培 养 合 计 2, 注 : 为 满 足 智 能 交 通 方 向 发 展 的 人 力 资 源 需 要, 拟 在 自 动 控 制 计 算 机 工 程 等 方 面 扩 充 普 通 技 术 人 员 33 名 同 时, 拟 引 进 从 事 交 通 物 联 网 智 能 交 通 云 计 算 等 领 域 的 专 家 型 高 端 人 才 2 名 拟 使 用 万 元 用 于 人 才 引 进 员 工 培 训 等 相 关 支 出 ( 四 ) 扩 建 岩 土 隧 道 分 院 岩 土 隧 道 分 院 是 公 司 的 重 要 生 产 部 门, 专 业 性 强, 涉 及 地 下 工 程 岩 土 工 程 等 领 域, 主 要 负 责 公 路 与 市 政 隧 道 设 计 地 质 灾 害 评 估 复 杂 的 高 边 坡 地 基 处 理 深 基 坑 支 护 等 岩 土 工 程 设 计 及 不 良 地 质 灾 害 处 治 设 计 近 年 来, 岩 土 隧 道 分 院 在 轨 道 交 通 领 域 取 得 了 一 定 突 破, 先 后 参 与 了 合 肥 轨 道 交 通 2 号 3 号 线 及 上 海 苏 州 等 城 市 的 轨 道 交 通 部 分 工 点 设 计 工 作 1 扩 建 岩 土 隧 道 分 院 的 必 要 性 (1) 近 年 来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发 展 迅 猛, 带 动 了 工 程 咨 询 市 场 的 加 速 发 展, 而 公 司 相 关 人 才 储 备 明 显 无 法 适 应 市 场 发 展 速 度 各 大 城 市 为 缓 解 公 共 交 通 压 力, 逐 年 加 大 轨 道 交 通 基 础 建 设 投 资,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市 场 规 模 越 来 越 大 截 止 2014 年 末, 我 国 城 轨 交 通 在 建 城 市 40 个, 在 建 线 路 4,073 公 里 52 预 计 到 2015 年 末, 全 国 城 市 轨 道 建 设 里 程 将 达 到 3, 公 里 年, 我 国 城 轨 交 通 建 设 投 资 8,606 亿 元, 若 按 2015 年 保 持 2014 年 投 资 水 平, 则 十 二 五 将 完 成 城 轨 交 通 建 设 投 资 1.1 万 亿 元 结 合 当 前 各 地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现 状, 预 计 到 2020 年, 全 国 城 市 轨 道 运 营 里 程 将 达 到 6,000 公 里, 在 轨 道 交 通 方 面 的 投 资 将 达 4 万 亿 元 54 随 着 轨 道 交 通 投 资 额 的 提 高, 将 为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带 来 市 场 空 间 相 较 整 个 蓬 勃 发 展 的 市 场 而 言, 公 司 轨 道 交 通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明 显 不 52 中 国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协 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2014 年 度 统 计 分 析 报 告, 53 十 二 五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规 划 54 中 国 产 业 信 息 网,
381 足, 急 需 增 加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扩 充 分 院 软 硬 件 规 模, 并 加 强 人 员 培 养 再 学 习, 从 而 大 幅 提 高 岩 土 隧 道 分 院 的 生 产 能 力, 满 足 日 益 扩 充 的 市 场 需 要, 从 而 在 发 展 中 取 得 先 机, 促 进 业 务 规 模 扩 大, 获 得 经 济 效 益 (2) 近 年 来 隧 道 建 设 技 术 等 级 要 求 越 来 越 高 且 市 场 方 向 有 所 调 整, 公 司 应 提 升 隧 道 岩 土 专 业 综 合 水 平, 以 满 足 市 场 提 出 的 要 求 近 年 来, 我 国 隧 道 建 设 规 模 的 快 速 发 展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公 路 隧 道 数 量 由 2010 年 的 7,384 处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12,404 处,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13.85% 其 中, 代 表 高 设 计 水 准 的 特 长 隧 道 数 量 也 由 2010 年 的 265 处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626 处,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23.97% 公 司 需 要 尽 快 提 升 隧 道 岩 土 专 业 综 合 技 术 水 平, 从 而 满 足 因 地 形 复 杂 而 带 来 的 隧 道 工 程 咨 询 的 高 技 术 等 级 的 要 求, 巩 固 安 徽 省 内 相 关 领 域 的 领 先 地 位, 积 极 开 拓 省 外 市 场, 同 时, 结 合 隧 道 和 岩 土 专 业 特 点, 加 强 后 续 服 务 工 作, 提 高 在 国 内 岩 土 隧 道 领 域 的 影 响 力 未 来, 随 着 长 江 淮 河 大 型 桥 梁 建 设 逐 步 完 成 后, 水 下 过 江 隧 道 将 成 为 下 一 阶 段 重 要 发 展 方 向, 公 司 需 要 紧 盯 市 场 变 化, 提 前 准 备 并 壮 大 水 下 隧 道 技 术 储 备, 积 极 应 对 市 场 变 化 (3) 岩 土 隧 道 分 院 的 人 员 数 量 及 构 成 制 约 业 务 发 展 目 前, 岩 土 隧 道 分 院 规 模 还 难 以 满 足 未 来 发 展 的 需 求, 分 院 人 员 数 量 相 较 于 整 个 市 场 而 言, 严 重 不 足 ; 而 且 专 业 领 域 无 法 做 到 全 覆 盖, 在 轨 道 设 计 的 总 体 路 线 盾 构 等 部 分 专 业 领 域 不 存 在 比 较 优 势, 这 些 都 严 重 制 约 了 公 司 生 产 能 力 以 及 业 务 市 场 的 开 拓 能 力 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实 施 岩 土 隧 道 分 院 扩 建 项 目, 计 划 新 增 投 资 如 下 : 投 资 内 容 用 途 金 额 ( 万 元 ) 软 件 办 公 绘 图 计 算 与 分 析 硬 件 办 公 计 算 与 分 析 出 图 勘 察 注 人 力 资 源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培 养 合 计 注 : 岩 土 隧 道 分 院 拟 引 进 人 才 25 名, 其 中 普 通 设 计 生 产 人 员 23 名 专 家 型 高 端 人 才 2 名 拟 使 用 万 元 用 于 人 才 引 进 员 工 培 训 等 相 关 支 出
382 ( 五 ) 扩 建 桥 梁 事 业 委 员 会 桥 梁 事 业 委 员 会 作 为 公 司 发 展 的 核 心 技 术 品 牌, 主 要 负 责 各 种 常 规 及 复 杂 结 构 桥 梁 大 桥 特 大 桥 的 设 计 咨 询 维 护 与 加 固 工 作, 业 务 范 围 涵 盖 了 长 江 / 淮 河 通 道 桥 梁 高 速 公 路 桥 梁 水 运 市 政 桥 梁 及 城 市 景 观 性 桥 梁 等, 设 计 的 结 构 类 型 囊 括 了 板 桥 梁 桥 拱 桥 斜 拉 桥 悬 索 桥 及 组 合 结 构 桥 梁 等 目 前, 在 安 徽 省 境 内 跨 越 淮 河 长 江 的 主 要 特 大 桥 以 及 大 部 分 复 杂 结 构 桥 梁 均 是 由 桥 梁 事 业 委 员 会 承 担 完 成 1 扩 建 桥 梁 事 业 委 员 会 的 必 要 性 (1) 近 年 来 桥 梁 工 程 建 设 发 展 迅 猛, 带 动 了 工 程 咨 询 市 场 的 加 速 发 展, 公 司 应 扩 大 规 模 引 进 人 才 以 适 应 市 场 发 展 近 年 来, 桥 梁 工 程 建 设 发 展 迅 猛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公 路 桥 梁 数 量 由 2010 年 的 万 座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万 座,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3.57%; 公 路 桥 梁 长 度 由 2010 年 的 3.05 万 公 里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4.26 万 公 里,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8.71% 相 较 整 个 蓬 勃 发 展 的 市 场 而 言, 公 司 桥 梁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不 足, 急 需 增 加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扩 充 桥 梁 事 业 委 员 会 软 硬 件 规 模, 并 加 强 人 员 培 养 再 学 习, 从 而 大 幅 提 高 桥 梁 事 业 委 员 会 的 生 产 能 力 (2) 近 年 来 桥 梁 高 技 术 等 级 特 长 型 趋 势 明 显, 公 司 应 提 升 桥 梁 专 业 综 合 水 平, 以 满 足 市 场 提 出 的 要 求 近 年 来, 我 国 高 等 级 桥 梁 建 设 规 模 快 速 发 展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代 表 高 设 计 水 准 的 特 大 桥 梁 数 量 由 2010 年 的 2,051 座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3,404 座,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13.50% 因 此, 公 司 需 要 尽 快 提 升 桥 梁 专 业 综 合 技 术 水 平, 从 而 满 足 因 地 形 复 杂 而 带 来 的 桥 梁 工 程 咨 询 的 高 技 术 等 级 特 长 型 的 要 求, 巩 固 安 徽 省 内 相 关 领 域 的 领 先 地 位, 积 极 开 拓 省 外 市 场, 同 时, 加 强 后 续 服 务 工 作, 提 高 在 国 内 桥 梁 领 域 的 影 响 力, 从 而 打 造 公 司 未 来 业 绩 发 展 和 市 场 拓 展 的 重 要 支 撑 点, 并 进 一 步 增 强 和 提 高 公 司 在 本 领 域 的 核 心 技 术 竞 争 力 水 平 (3) 桥 梁 事 业 委 员 会 的 人 员 数 量 及 构 成 制 约 业 务 发 展
383 相 较 于 市 场 发 展 形 势 和 未 来 公 司 业 务 拓 展 的 需 要, 目 前 桥 梁 事 业 委 员 会 人 员 数 量 严 重 不 足, 难 以 满 足 未 来 发 展 的 需 求 ; 而 且 专 业 领 域 无 法 做 到 全 覆 盖, 在 复 杂 结 构 桥 梁 设 计 桥 梁 的 维 护 加 固 新 型 复 合 材 料 的 运 用 及 三 维 数 字 化 技 术 运 用 等 方 面 不 存 在 比 较 优 势, 这 些 都 严 重 制 约 了 公 司 生 产 能 力 以 及 业 务 市 场 的 开 拓 能 力 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实 施 桥 梁 事 业 委 员 会 扩 建 项 目, 计 划 新 增 投 资 如 下 : 投 资 内 容 用 途 金 额 ( 万 元 ) 软 件 办 公 绘 图 计 算 与 分 析 硬 件 办 公 计 算 与 分 析 出 图 勘 察 注 人 力 资 源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培 养 合 计 注 : 桥 梁 事 业 委 员 会 拟 引 进 人 才 45 名, 其 中 普 通 设 计 生 产 人 员 44 名 专 家 型 高 端 人 才 1 名 拟 使 用 万 元 用 于 人 才 引 进 员 工 培 训 等 相 关 支 出 ( 六 ) 新 建 道 路 改 扩 建 设 计 分 院 高 速 公 路 干 线 公 路 改 扩 建 工 程 将 逐 渐 步 入 高 峰 期 高 速 公 路 干 线 公 路 改 扩 建 无 论 在 设 计 理 念 和 设 计 技 术 上 均 与 新 建 项 目 有 较 大 差 异 为 了 加 强 对 道 路 改 扩 建 市 场 的 占 领 提 升 道 路 改 扩 建 的 设 计 水 平, 拟 新 建 道 路 改 扩 建 设 计 分 院 1 新 建 道 路 改 扩 建 设 计 分 院 的 必 要 性 (1) 高 速 公 路 干 线 公 路 将 逐 步 进 入 改 扩 建 高 峰 期, 改 扩 建 相 较 于 新 建 而 言, 挑 战 性 更 大 2014 年 底, 安 徽 省 已 通 车 高 速 公 路 超 过 3,700 公 里, 在 经 历 建 设 高 峰 期 之 后, 安 徽 和 全 国 范 围 内 新 建 高 速 公 路 的 速 度 将 有 所 放 缓 而 随 着 交 通 量 增 长, 高 速 公 路 改 扩 建 项 目 越 来 越 多, 难 度 越 来 越 大 高 速 公 路 以 外, 干 线 公 路 的 建 设 则 更 早 体 现 为 以 改 扩 建 项 目 为 主 改 扩 建 项 目 与 新 建 项 目 存 在 一 定 差 别, 是 在 现 有 工 程 基 础 上 加 以 改 造 扩 建, 测 量 要 求 更 加 精 密,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更 有 针 对 性 且 细 节 要 求 更 高, 结 构 处 理 难 度 大, 施 工 周 期 短, 在 特 殊 结 构 如 隧 道 大 型 桥 梁 高 边 坡 等 方 面 具 有 很 强 的 挑 战 性, 是 道 路 勘 察 设 计 领 域 的 新 课 题 (2) 公 司 改 扩 建 业 务 比 较 优 势 不 明 显
384 目 前, 公 司 从 事 高 速 公 路 和 干 线 公 路 改 扩 建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的 部 门 主 要 是 道 路 综 合 分 院 虽 然 暂 时 能 够 完 成 基 本 的 改 扩 建 任 务, 但 是 改 扩 建 勘 察 设 计 的 技 术 水 平 业 绩 特 色 以 及 攻 坚 能 力 并 不 突 出, 在 该 领 域 内 比 较 优 势 不 明 显 近 年 来 的 安 徽 省 内 改 扩 建 项 目, 公 司 跟 踪 承 接 的 业 务 量 低 于 新 建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的 水 平 (3) 新 建 改 扩 建 分 院 将 促 进 公 司 发 展 新 建 改 扩 建 设 计 分 院 不 仅 能 够 提 升 公 司 改 扩 建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水 平, 打 造 核 心 竞 争 力, 有 利 于 抢 占 市 场 先 机, 有 利 于 增 强 品 牌 影 响 力 ; 而 且, 可 以 集 中 公 司 资 源 和 人 员, 进 行 有 计 划 有 目 的 的 队 伍 建 设, 明 确 在 该 领 域 的 发 展 方 向 和 目 标, 形 成 改 扩 建 领 域 专 门 的 生 产 管 理 研 发 能 力 ; 最 后, 随 着 安 徽 省 和 全 国 范 围 内 改 扩 建 项 目 的 不 断 增 加, 改 扩 建 设 计 分 院 有 利 于 提 高 项 目 承 接 率, 从 而 获 得 更 大 的 市 场 份 额 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实 施 新 建 道 路 改 扩 建 分 院 项 目, 计 划 新 增 投 资 如 下 : 投 资 内 容 用 途 金 额 ( 万 元 ) 软 件 办 公 绘 图 计 算 与 分 析 硬 件 办 公 计 算 与 分 析 出 图 勘 察 注 人 力 资 源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培 养 合 计 1, 注 : 新 建 道 路 改 扩 建 分 院 拟 引 进 人 才 43 名, 其 中 普 通 设 计 生 产 人 员 42 名 专 家 型 高 端 人 才 1 名 拟 使 用 万 元 用 于 人 才 引 进 员 工 培 训 等 相 关 支 出 ( 七 ) 扩 建 市 政 事 业 委 员 会 公 司 市 政 事 业 委 员 会 专 门 从 事 市 政 设 计, 下 属 有 两 个 专 业 分 院, 分 别 是 市 政 分 院 和 市 政 二 分 院 公 司 市 政 工 程 业 务 范 围 涵 盖 了 市 政 道 排 桥 梁 水 环 境 整 治 以 及 城 市 景 观 等 方 面, 业 务 市 场 布 局 囊 括 了 安 徽 省 范 围 内 的 地 市 及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同 时, 公 司 还 拓 展 了 西 北 华 北 华 南 及 西 南 等 外 省 的 市 场 空 间 1 扩 建 市 政 事 业 委 员 会 的 必 要 性 目 前, 公 司 专 门 从 事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的 分 院 主 要 为 市 政 事 业 委 员 会 结 合 目 前 的 市 场 发 展 形 势 和 未 来 公 司 业 务 拓 展 的 需 要, 与 安 徽 省 内 外 市 政 设 计 实 力 较 强 的 设 计 院 相 比 较, 专 业 人 员 配 置 相 对 偏 少, 而 且, 专 业 人 员 结 构 在 高 端 市 政 设 计 市
385 场 领 域 不 存 在 比 较 优 势 在 日 益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中, 对 公 司 市 场 拓 展 制 约 较 明 显 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实 施 市 政 事 业 委 员 会 扩 建 项 目, 计 划 新 增 投 资 如 下 : 投 资 内 容 用 途 金 额 ( 万 元 ) 软 件 办 公 绘 图 计 算 与 分 析 硬 件 办 公 计 算 与 分 析 出 图 勘 察 注 人 力 资 源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培 养 合 计 1, 注 : 扩 建 市 政 事 业 委 员 会 拟 引 进 人 才 35 名, 其 中 普 通 设 计 生 产 人 员 33 名 专 家 型 高 端 人 才 2 名 拟 使 用 万 元 用 于 人 才 引 进 员 工 培 训 等 相 关 支 出 ( 八 ) 扩 建 安 徽 省 七 星 工 程 测 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通 过 全 资 子 公 司 七 星 测 试 承 担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领 域 项 目 业 主 各 级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社 会 各 单 位 委 托 的 原 材 料 检 测 施 工 过 程 监 测 监 控 中 间 质 量 督 查 交 竣 工 验 收 质 量 检 测 评 定 以 及 仲 裁 性 质 的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出 具 试 验 检 测 报 告 七 星 测 试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六 发 行 人 控 股 子 公 司 及 参 股 公 司 情 况 之 ( 一 ) 发 行 人 控 股 子 公 司 1 扩 建 七 星 测 试 的 必 要 性 (1) 公 路 水 运 试 验 检 测 市 场 将 不 断 扩 大 安 徽 省 公 路 水 运 试 验 检 测 市 场 不 断 扩 大, 且 公 路 试 验 检 测 市 场 具 有 持 续 性, 市 场 需 求 会 随 着 公 路 通 车 里 程 的 不 断 增 加 而 增 加 十 二 五 时 期, 安 徽 省 计 划 完 成 交 通 运 输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1,600 亿 元, 全 省 新 改 建 干 线 公 路 7,000 公 里, 其 中, 升 级 改 造 为 一 级 公 路 3,000 公 里, 升 级 改 造 为 二 级 公 路 1,500 公 里, 路 面 改 善 2,500 公 里 55, 这 些 都 将 为 公 路 水 运 试 验 检 测 带 来 繁 荣 的 市 场 同 时, 随 着 交 通 安 全 意 识 的 增 强, 原 有 道 路 的 改 扩 建 桥 梁 定 期 检 测 和 长 期 监 控 以 及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等 项 目 逐 渐 成 为 市 场 主 要 发 展 方 向, 且 利 润 率 相 对 可 观 综 上, 加 大 对 七 星 测 试 人 力 软 硬 件 投 入 可 以 产 生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2) 七 星 测 试 已 在 市 场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和 知 名 度, 且 正 积 极 开 拓 市 场 做 大 做 强 七 星 测 试 可 以 进 一 步 提 升 公 司 的 综 合 市 场 竞 争 力 和 品 牌 影 响 力 七 55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386 星 测 试 已 成 功 介 入 合 肥 市 轨 道 交 通 市 场, 参 与 了 轨 道 交 通 的 桩 基 检 测 以 及 原 材 料 试 验 等, 积 累 了 一 定 的 技 术 经 验 轨 道 交 通 检 测 市 场 相 当 广 阔, 作 为 安 徽 省 综 合 实 力 较 强 的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公 司 应 积 极 跟 踪 承 接 另 外, 省 外 试 验 检 测 市 场 开 拓 成 效 明 显, 七 星 测 试 已 顺 利 进 入 江 西 云 南 等 市 场, 下 一 步 计 划 进 入 四 川 等 中 西 部 区 域 市 场 (3) 七 星 测 试 设 备 及 人 员 配 置 无 法 完 全 满 足 日 益 扩 大 的 市 场 需 求 七 星 测 试 现 有 员 工 较 少, 且 分 布 在 路 基 路 面 地 基 与 基 础 桥 梁 隧 道 与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及 室 内 试 验 等 多 个 专 业 相 较 于 试 验 检 测 广 阔 的 市 场 前 景, 七 星 测 试 人 员 及 软 硬 件 缺 口 较 大, 生 产 压 力 偏 重, 不 能 完 全 满 足 市 场 需 求, 严 重 制 约 了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的 进 一 步 扩 大 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实 施 七 星 测 试 扩 建 项 目, 采 取 发 行 人 向 其 增 资 的 方 式, 计 划 新 增 投 资 如 下 : 投 资 内 容 用 途 金 额 ( 万 元 ) 软 件 办 公 绘 图 计 算 与 分 析 硬 件 办 公 计 算 与 分 析 出 图 勘 察 2, 注 人 力 资 源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培 养 合 计 2, 注 : 扩 建 七 星 测 试 拟 引 进 人 才 28 名, 其 中 普 通 设 计 生 产 人 员 26 名 专 家 型 高 端 人 才 2 名 拟 使 用 万 元 用 于 人 才 引 进 员 工 培 训 等 相 关 支 出 ( 九 ) 新 建 水 运 分 院 1 新 建 水 运 分 院 的 必 要 性 (1) 水 运 建 设 投 资 力 度 加 大, 水 运 发 展 空 间 巨 大 十 二 五 期 间, 国 家 水 运 建 设 投 资 由 2010 年 的 1, 亿 元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1, 亿 元,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5.66%, 其 中 内 河 建 设 投 资 由 2010 年 亿 元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亿 元,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11.02% 56 近 年 来, 我 国 沿 海 港 口 建 设 也 持 续 发 展 2014 年 我 国 沿 海 港 口 建 设 投 资 约 为 亿 元, 较 2010 年 增 长 13.74% 未 来, 随 着 21 世 纪 海 上 丝 绸 之 路 的 战 略 构 想 的 落 实, 沿 海 港 口 建 设 将 迎 来 新 一 轮 发 展 的 机 遇 未 来, 水 运 建 设 投 资 力 度 将 逐 渐 加 大, 水 运 工 程 咨 询 市 场 空 间 巨 大 水 运 领 56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387 域 市 场 情 况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2) 促 成 公 司 积 极 申 报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必 然 选 择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是 工 程 设 计 最 高 等 级 资 质, 获 得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可 以 在 住 建 部 划 定 的 全 部 21 个 行 业 和 8 个 专 项 范 围 内 开 展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不 受 行 业 资 质 及 规 模 的 限 制 若 公 司 取 得 该 资 质, 将 进 一 步 拓 展 业 务, 促 进 经 营 业 绩 增 长 目 前,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需 具 备 一 个 行 业 甲 级 资 质 和 三 个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而 公 司 尚 缺 少 水 运 港 口 工 程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因 此, 新 建 水 运 分 院 是 促 成 公 司 申 报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的 必 然 选 择 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实 施 新 建 水 运 分 院 项 目, 计 划 新 增 投 资 如 下 : 投 资 内 容 用 途 金 额 ( 万 元 ) 软 件 办 公 绘 图 计 算 与 分 析 硬 件 办 公 计 算 与 分 析 出 图 勘 察 注 人 力 资 源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培 养 合 计 注 : 新 建 水 运 分 院 拟 引 进 人 才 35 名, 其 中 普 通 设 计 生 产 人 员 34 名 专 家 型 高 端 人 才 1 名 拟 使 用 万 元 用 于 人 才 引 进 员 工 培 训 等 相 关 支 出 ( 十 ) 新 建 海 外 事 业 部 1 新 建 海 外 事 业 部 的 必 要 性 中 国 的 国 际 工 程 承 包 行 业 正 迎 来 新 一 轮 黄 金 周 期 首 先, 全 球 范 围 内, 为 进 一 步 刺 激 经 济 和 增 加 就 业, 各 国 普 遍 实 施 大 规 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计 划,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需 求 尤 其 旺 盛 非 洲 欧 洲 亚 太 等 区 域 内 互 联 互 通 也 纷 纷 启 动 其 次, 中 国 承 包 工 程 企 业 国 际 竞 争 力 不 断 提 升 近 30 年 来, 中 国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发 展 迅 速, 中 国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企 业 积 累 了 大 量 技 术 和 工 程 经 验, 在 全 球 具 有 一 定 的 竞 争 力 中 国 企 业 工 程 承 包 模 式 也 已 实 现 了 从 施 工 向 总 承 包 投 资 等 高 端 模 式 的 转 变 再 次, 走 出 去 战 略 进 入 新 阶 段, 政 策 扶 持 力 度 不 断 强 化 新 一 届 政 府 持 续 深 化 各 种 双 边 和 多 边 关 系, 积 极 推 动 一 带 一 路 和 亚 洲 互 联 互 通, 并 组 建 亚 投 行 设 立 丝 路 基 金 等 予 以 配 套 支 持, 加 大 融 资 信 保 退 税 等 力 度, 为 对 外 工 程 承 包 创 造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外 部 环 境 因 此, 虽 然 海 外 工 程 有 政 策 技 术 社 会 卫 生 等 种 种 风 险, 但 在 国 家 层 面 战 略 规 划 背 景 下, 海 外 工 程 市 场 发 展 潜 力 巨 大,
388 市 场 前 景 十 分 广 阔 目 前, 公 司 已 经 开 拓 了 非 洲 东 盟 市 场, 项 目 主 要 由 现 有 生 产 分 院 承 担, 虽 然 完 成 了 生 产 任 务, 但 无 法 培 育 海 外 经 营 渠 道, 形 成 海 外 业 务 规 模 化 发 展 鉴 于 海 外 市 场 发 展 的 广 阔 前 景, 公 司 急 需 成 立 专 门 的 机 构, 形 成 较 强 的 市 场 开 拓 能 力 和 海 外 工 作 服 务 能 力, 有 利 于 全 面 推 进 公 司 海 外 业 务 发 展 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海 外 事 业 部 是 公 司 海 外 业 务 的 组 织 者 生 产 者 和 协 调 者, 是 全 面 负 责 海 外 业 务 的 组 织 服 务 和 协 调 的 责 任 主 体, 承 担 公 司 海 外 业 务 的 战 略 管 控 市 场 开 发 协 调 服 务 平 台 支 持 等 管 控 职 能, 经 营 范 围 涵 盖 工 程 管 理 工 程 设 计 工 程 咨 询 工 程 监 理 工 程 投 资 等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领 域 实 施 新 建 海 外 事 业 部 项 目, 计 划 新 增 投 资 如 下 : 投 资 内 容 用 途 金 额 ( 万 元 ) 软 件 办 公 绘 图 计 算 与 分 析 硬 件 办 公 计 算 与 分 析 出 图 勘 察 注 人 力 资 源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培 养 合 计 1, 注 : 新 建 海 外 事 业 部 拟 引 进 人 才 45 名, 其 中 普 通 设 计 生 产 人 员 43 名 专 家 型 高 端 人 才 2 名 拟 使 用 万 元 用 于 人 才 引 进 员 工 培 训 等 相 关 支 出 ( 十 一 )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及 评 价 项 目 已 取 得 合 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分 局 关 于 对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高 公 司 生 产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审 批 意 见 ( 环 高 审 [2015]245 号 ), 同 意 项 目 建 设 ( 十 二 ) 项 目 选 址 项 目 地 块 位 于 合 肥 市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香 樟 大 道 与 梧 桐 路 交 汇 口 东 北 角, 其 为 发 行 人 现 有 土 地 ( 十 三 ) 项 目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项 目 计 算 期 合 计 为 13 年, 其 中 建 设 期 为 3 年, 经 营 期 从 第 4 年 开 始 计 算, 总 计 为 10 年 项 目 建 成 后 年 均 新 增 营 业 收 入 为 29, 万 元, 年 均 新 增 净 利
389 润 6, 万 元, 税 后 财 务 净 现 值 (Ic=12%) 为 11, 万 元, 投 资 回 收 期 ( 所 得 税 后 ) 为 6.83 年 ( 含 建 设 期 ), 总 投 资 收 益 率 为 25.75%, 盈 亏 平 衡 点 为 60.19% 项 目 的 建 设 不 仅 可 以 为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效 益, 还 将 对 公 司 技 术 的 完 善 和 发 展 起 着 推 动 作 用, 也 为 企 业 长 期 的 积 极 发 展 打 下 了 坚 实 基 础 五 提 高 公 司 研 发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本 公 司 计 划 投 资 16, 万 元 用 于 提 高 公 司 研 发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1) 研 发 基 地 工 程, 主 要 包 括 研 发 用 房 及 配 套 设 施 ;(2) 重 点 扩 建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院 扩 建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技 术 行 业 研 发 中 心 扩 建 桥 梁 诊 断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以 提 高 公 司 科 研 能 力 以 及 整 体 竞 争 实 力, 满 足 市 场 需 求 其 中, 扩 建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院 项 目 向 下 细 分 为 扩 建 三 维 数 字 化 技 术 中 心 和 扩 建 道 路 与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从 而 提 升 公 司 在 三 维 设 计 道 路 养 护 维 修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等 方 向 的 研 发 水 平 ( 一 ) 投 资 概 况 项 目 计 划 投 资 构 成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内 容 金 额 ( 万 元 ) 1 研 发 基 地 工 程 研 发 基 地 建 设 工 程 7, 新 增 研 发 硬 件 投 入 办 公 及 研 发 设 备 7, 新 增 研 发 软 件 投 入 办 公 及 研 发 所 需 软 件 人 力 资 源 投 入 人 才 引 进 人 员 培 训 1, 合 计 16, 研 发 基 地 工 程 研 发 基 地 工 程 相 关 费 用 总 额 7, 万 元, 总 建 筑 面 积 9,717 平 方 米 具 体 明 细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万 元 ) 一 建 筑 工 程 费 5, 地 上 工 程 ( 含 中 等 装 修 ) 57 3, 地 下 工 程 ( 含 人 防 ) 场 地 道 路 ( 含 外 管 网 雨 污 水 等 ) 绿 化 室 外 强 弱 电 管 线 ( 含 配 电 设 备 ) 建 筑 面 积 8,422 平 方 米, 按 4,600 元 / 平 方 米 测 算 建 筑 面 积 1,295 平 方 米, 按 6,500 元 / 平 方 米 测 算
390 6 弱 电 智 能 化 系 统 二 工 程 建 设 其 它 费 用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工 程 监 理 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费 勘 察 设 计 费 工 程 保 险 费 水 电 接 入 费 三 项 目 预 备 费 合 计 7, 软 件 投 入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部 门 投 资 金 额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1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院 扩 建 项 目 道 路 与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三 维 数 字 化 技 术 中 心 扩 建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技 术 行 业 研 究 中 心 扩 建 桥 梁 诊 断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小 计 硬 件 投 入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部 门 投 资 金 额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1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院 扩 建 项 目 2, , 道 路 与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1, , 三 维 数 字 化 技 术 中 心 1, , 扩 建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技 术 行 业 研 究 中 心 3, , 扩 建 桥 梁 诊 断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1, , 小 计 7, , 人 力 资 源 投 入 高 端 人 才 引 进 费 用 以 及 新 增 员 工 培 训 费 等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部 门 投 资 金 额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1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院 扩 建 项 目 道 路 与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三 维 数 字 化 技 术 中 心 扩 建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技 术 行 业 研 究 中 心 扩 建 桥 梁 诊 断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391 小 计 1, , ( 二 ) 扩 建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院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院 是 发 行 人 科 技 研 发 技 术 咨 询 的 专 业 职 能 机 构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院 内 设 结 构 与 标 准 化 研 究 所 路 面 与 材 料 研 究 所 经 济 研 究 所 等 研 究 所, 主 要 从 事 路 基 路 面 三 维 设 计 新 材 料 加 固 以 及 造 价 等 领 域 的 科 研 咨 询 工 作 目 前, 发 行 人 重 点 研 究 三 维 设 计 技 术 与 道 路 养 护 维 修 的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其 中, 三 维 设 计 立 足 于 设 计 效 率 与 客 户 体 验 的 提 升, 道 路 养 护 维 修 的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立 足 于 新 业 务 的 开 拓, 近 年 来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绩, 但 是, 随 着 行 业 技 术 水 平 的 快 速 发 展, 发 行 人 仍 需 进 一 步 提 升 上 述 领 域 技 术 水 平, 以 保 持 行 业 领 先 地 位 因 此, 发 行 人 将 以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院 为 平 台, 在 原 有 三 维 数 字 化 道 路 与 材 料 研 究 机 构 基 础 上 进 行 扩 建, 形 成 新 型 道 路 与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和 三 维 数 字 化 技 术 中 心 1 扩 建 道 路 与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1) 扩 建 道 路 与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的 必 要 性 1) 随 着 公 路 建 设 的 快 速 发 展, 道 路 材 料 的 要 求 日 益 提 高 道 路 材 料 是 道 路 工 程 桥 梁 工 程 的 物 质 基 础, 是 实 现 路 桥 新 结 构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的 平 台, 道 路 材 料 质 量 的 优 劣 配 制 是 否 合 理 及 选 择 是 否 恰 当 均 直 接 关 系 到 道 路 的 质 量 道 路 设 计 理 论 和 施 工 技 术 受 道 路 材 料 的 制 约 和 推 动 随 着 公 路 建 设 的 快 速 发 展, 现 代 道 路 对 路 面 性 能 的 要 求 也 不 断 增 长, 特 别 是 安 全 性, 舒 适 性, 环 保 及 资 源 再 利 用 等 要 求 的 提 高 而 道 路 路 面 材 料 的 适 用 性 品 质 组 成 设 计 以 及 施 工 工 艺 等 对 路 面 的 使 用 性 能 起 着 决 定 性 的 作 用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已 越 来 越 重 视 道 路 路 面 材 料 研 究 及 推 广 2) 实 现 公 司 道 路 材 料 研 发 产 业 化 的 目 标 的 需 要 项 目 的 实 施 将 促 使 发 行 人 联 合 相 关 企 业 大 学 和 科 研 院 所, 面 向 国 家 战 略 需 求 和 学 科 前 沿, 立 足 道 路 与 材 料 研 究 开 发, 研 究 道 路 新 材 料 新 结 构 的 核 心 技 术, 从 而 构 筑 道 路 与 材 料 研 发 技 术 创 新 研 究 平 台, 打 造 技 术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学 术 交 流 的 基 地, 实 现 道 路 材 料 研 发 产 业 化 的 目 标 3) 有 利 于 吸 引 人 才, 建 立 合 理 的 人 才 梯 队
392 道 路 材 料 与 研 究 中 心 的 建 设 必 须 紧 密 结 合 道 路 与 材 料 研 发 技 术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求, 致 力 于 道 路 材 料 研 发 技 术 方 面 具 有 创 新 性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应 用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因 此, 要 求 公 司 必 须 加 强 前 沿 技 术 研 究, 不 仅 在 硬 件 设 施 科 学 管 理 等 方 面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还 要 加 大 高 端 人 才 引 进, 培 养 骨 干 科 研 技 术 人 才, 与 相 关 研 发 机 构 开 放 合 作, 建 立 合 理 的 人 才 梯 队, 力 争 成 为 国 内 外 在 该 研 究 领 域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高 技 术 创 新 集 成 和 高 水 平 人 才 培 养 的 基 地 4) 进 一 步 扩 大 公 司 影 响 力 的 需 要 近 年 来, 相 较 于 公 司 承 担 公 路 市 政 道 路 桥 梁 建 筑 工 程 的 逐 年 增 加, 发 行 人 道 路 材 料 研 发 相 对 滞 后, 从 而 影 响 发 行 人 的 科 研 影 响 力 服 务 质 量 发 展 空 间 行 业 地 位 和 品 牌 形 象 因 此, 发 行 人 亟 待 扩 建 道 路 与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从 而 提 高 研 发 能 力 影 响 力, 以 适 应 发 行 人 生 产 的 发 展 需 要 同 时, 道 路 与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能 有 效 扩 大 公 司 知 名 度, 有 利 于 加 大 科 技 研 发 力 度, 研 发 出 更 先 进 的 道 路 材 料, 提 高 道 路 工 程 质 量, 提 高 国 家 公 共 建 设 项 目 的 综 合 经 济 效 益 (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扩 建 道 路 与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项 目, 计 划 新 增 投 资 如 下 : 投 资 内 容 用 途 金 额 ( 万 元 ) 软 件 办 公 绘 图 计 算 与 分 析 硬 件 办 公 计 算 与 分 析 出 图 勘 察 1, 注 人 力 资 源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培 养 合 计 2, 注 : 扩 建 道 路 与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拟 引 进 人 才 21 名, 其 中 普 通 科 研 人 员 17 名, 博 士 教 授 级 高 工 以 上 高 端 人 才 4 名 拟 使 用 万 元 用 于 人 才 引 进 员 工 培 训 等 相 关 支 出 2 扩 建 三 维 数 字 化 技 术 中 心 (1) 扩 建 三 维 数 字 化 技 术 中 心 的 必 要 性 1) 交 通 运 输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领 域 建 筑 信 息 建 模 技 术 蓬 勃 发 展 目 前, 交 通 运 输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领 域 建 筑 信 息 建 模 (BIM) 技 术 的 应 用 正 蓬 勃 发 展 2014 年 8 月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的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运 输 主 要 技 术 政 策 明 确 提 出 鼓 励 应 用 基 于 遥 感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和 全 球 定 位 系 统 (3S) 的 动 态 勘 察 设 计 技 术 三 维 联 动 CAD 设 计 系 统 和 公 路 基 础 设 施 信 息 建 模 (BIM) 技 术 与 装 备 的 政 策 2) 建 设 三 维 数 字 化 技 术 中 心 是 有 效 提 高 设 计 效 率 的 需 要
393 目 前, 国 内 尚 缺 乏 相 应 的 BIM 技 术 行 业 应 用 标 准, 相 关 设 计 工 具 与 技 术 装 备 也 与 强 烈 的 需 求 存 在 较 大 的 矛 盾, 公 司 与 其 他 先 期 进 入 者 相 比, 需 要 积 极 快 步 发 展 该 技 术 因 此, 扩 建 三 维 数 字 化 技 术 中 心, 集 中 研 发 力 量 与 团 队, 研 发 针 对 三 维 数 字 化 技 术 的 相 应 配 套 标 准 规 范 软 件 工 具 与 工 作 流 程, 并 将 技 术 成 果 直 接 应 用 于 设 计 施 工 与 运 营 等 工 程 全 寿 命 周 期 的 各 个 环 节, 对 提 高 建 设 质 量 与 效 率, 优 化 流 程 资 源 配 置, 缩 小 与 其 他 先 期 进 入 者 的 差 距 都 有 着 积 极 的 作 用 3) 建 设 三 维 数 字 化 技 术 中 心 能 将 设 计 的 成 果 延 展 到 施 工 运 营 阶 段, 有 利 于 公 司 今 后 的 经 营 生 产 向 下 游 一 体 化 拓 展 通 过 项 目 实 施, 发 行 人 可 完 成 三 维 可 视 化 协 同 设 计 的 流 程 再 造 三 维 设 计 的 设 计 思 想 和 方 法 论 已 经 与 二 维 时 代 所 遵 循 的 设 校 审 制 度 以 及 组 织 架 构 等 传 统 业 务 流 程 有 了 很 大 的 不 同 为 有 效 地 规 范 三 维 设 计 在 公 路 行 业 的 发 展, 充 分 发 挥 三 维 设 计 在 桥 梁 设 计 中 的 优 势,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将 制 定 新 的 设 计 流 程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以 及 组 织 架 构 来 满 足 三 维 可 视 化 协 同 设 计 的 需 求, 以 便 保 障 三 维 可 视 化 协 同 系 统 能 够 迅 速 形 成 生 产 力 项 目 实 施 完 毕 后, 公 司 将 形 成 涵 盖 测 绘 线 路 桥 梁 隧 道 等 专 业 的 一 体 化 生 产 设 计 系 统, 为 发 行 人 在 交 通 行 业 三 维 数 字 化 设 计 领 域 的 领 先 地 位 以 及 工 程 全 寿 命 周 期 应 用 提 供 可 靠 有 效 的 系 统 保 障 (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整 个 项 目 的 实 施 将 以 基 于 三 维 的 工 程 数 字 化 为 核 心, 以 运 营 一 体 化 管 理 平 台 为 载 体, 以 工 程 全 生 命 周 期 管 理 为 目 标 在 三 维 数 字 化 和 工 程 信 息 全 生 命 周 期 管 理 的 高 度 上, 发 行 人 重 新 构 思 和 规 划 领 跑 公 路 行 业 的 企 业 设 计 施 工 生 产 一 体 化 平 台, 为 打 造 高 效 信 息 化 集 团 型 企 业 提 供 基 础 信 息 服 务 支 持 ; 借 鉴 其 他 单 位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成 功 经 验, 力 争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做 出 自 己 的 特 色, 达 到 和 保 持 行 业 领 先 水 平 实 施 扩 建 三 维 数 字 化 技 术 中 心 项 目, 计 划 新 增 投 资 如 下 : 投 资 内 容 用 途 金 额 ( 万 元 ) 软 件 办 公 绘 图 计 算 与 分 析 硬 件 办 公 计 算 与 分 析 出 图 勘 察 1, 注 人 力 资 源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培 养 合 计 2, 注 : 扩 建 三 维 数 字 化 技 术 中 心 拟 引 进 人 才 25 名, 其 中 普 通 科 研 人 员 21 名 博 士 教 授 级 高
394 工 以 上 高 端 人 才 4 名 拟 使 用 万 元 用 于 人 才 引 进 员 工 培 训 等 相 关 支 出 ( 三 ) 扩 建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技 术 行 业 研 发 中 心 1 建 设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技 术 行 业 研 发 中 心 的 必 要 性 (1) 国 家 极 力 推 进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的 节 能 环 保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十 二 五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产 值 年 均 增 长 15% 以 上, 到 2015 年,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总 产 值 达 到 4.5 万 亿 元, 增 加 值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比 重 为 2% 左 右 交 通 运 输 是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基 础 性 产 业 和 服 务 性 行 业, 同 时 也 是 石 油 消 耗 和 碳 排 放 的 重 点 行 业, 被 列 为 国 家 节 能 减 排 和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三 大 重 点 领 域 之 一 交 通 运 输 部 在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中 提 出 :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要 以 节 能 减 排 为 重 点, 建 立 以 低 碳 为 特 征 的 交 通 发 展 模 式,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加 强 生 态 保 护 和 污 染 治 理, 构 建 绿 色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走 资 源 节 约 环 境 友 好 的 发 展 道 路 因 此 推 进 节 能 环 保 技 术 在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的 推 进, 既 符 合 国 家 战 略 规 划, 也 是 公 路 交 通 行 业 自 身 发 展 需 求, 更 是 市 场 导 向 的 结 果 (2)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技 术 研 发 中 心 已 获 得 行 业 认 定 近 年 来, 公 司 着 力 于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领 域 的 科 技 研 发 特 别 是 研 发 成 果 转 化, 推 行 先 进 技 术 的 工 程 化 产 业 化,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显 著,2012 年 公 司 正 式 成 立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技 术 研 发 中 心,2013 年 被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认 定 为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技 术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研 发 基 地,2014 年 12 月,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交 通 运 输 部 关 于 公 布 通 过 2014 年 度 行 业 研 发 中 心 认 定 专 家 评 审 的 单 位 名 单 的 通 知 ( 交 科 技 函 号 ), 明 确 本 公 司 所 申 报 的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技 术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研 发 中 心 通 过 2014 年 度 行 业 研 发 中 心 认 定 专 家 评 审 (3) 现 有 设 备 和 人 员 配 置 难 以 满 足 未 来 科 研 要 求 先 进 的 科 研 设 备 和 优 秀 的 人 才 资 源 是 科 研 创 新 的 基 础 近 年 来 尽 管 公 司 为 研 发 中 心 配 置 了 相 应 的 人 才 并 购 置 了 部 分 设 备, 但 和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领 域 重 大 课 题 的 科 研 要 求 及 国 外 先 进 的 试 验 设 备 相 比, 不 存 在 比 较 优 势, 如 科 研 人 员 中 高 层 次 人 才 比 例 较 低 部 分 试 验 设 备 配 置 不 全 等, 难 以 开 展 深 层 次 研 究 因 此, 为 保 持 发 行 人 在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领 域 内 的 领 先 地 位, 相 关 人 员 及 设 备 投 入 亟 需 增
395 加 (4) 项 目 建 成 将 推 动 公 路 交 通 环 保 科 学 的 发 展 随 着 项 目 的 建 设 将 完 成 研 发 平 台 和 产 品 与 工 程 化 研 发 部 建 设, 形 成 开 放 合 作 共 建 共 享 的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公 司 将 具 备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领 域 重 大 技 术 和 产 品 的 综 合 与 集 成 研 发 能 力, 在 若 干 重 大 关 键 技 术 方 面 取 得 重 大 突 破, 成 为 公 路 交 通 建 设 期 运 营 期 养 护 期 节 能 环 保 应 用 技 术, 以 及 节 能 环 保 新 材 料 开 发 检 测 与 鉴 定 为 一 体 的 具 有 鲜 明 特 色 的 技 术 创 新 中 心 成 果 转 化 中 心 与 高 级 人 才 培 养 中 心 项 目 的 建 成 必 将 推 动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科 学 发 展, 对 我 国 交 通 运 输 业 的 发 展 产 生 深 远 的 影 响 (5) 有 利 于 公 司 提 高 竞 争 优 势 和 经 营 水 平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技 术 行 业 研 发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完 成 后, 将 进 一 步 提 高 公 司 的 科 研 能 力 和 水 平, 形 成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奠 定 公 司 在 国 内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领 域 的 领 先 地 位, 有 利 于 吸 引 高 层 次 人 才 拓 展 公 司 市 场 空 间, 并 通 过 差 异 化 竞 争, 在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这 个 新 兴 市 场 占 据 更 大 的 市 场 份 额, 提 高 公 司 的 利 润 率 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实 施 公 路 交 通 节 能 环 保 技 术 行 业 研 发 中 心 项 目, 计 划 新 增 投 资 如 下 : 投 资 内 容 用 途 金 额 ( 万 元 ) 软 件 办 公 绘 图 计 算 与 分 析 硬 件 办 公 计 算 与 分 析 出 图 勘 察 3, 注 人 力 资 源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培 养 合 计 3, 注 : 交 通 节 能 与 环 保 研 发 中 心 拟 引 进 人 才 38 名, 其 中 普 通 科 研 人 员 34 名 博 士 教 授 级 高 工 以 上 高 端 人 才 4 名 拟 使 用 万 元 用 于 人 才 引 进 员 工 培 训 等 相 关 支 出 ( 四 ) 扩 建 桥 梁 诊 断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1 扩 建 桥 梁 诊 断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的 必 要 性 (1) 未 来 桥 梁 诊 断 与 加 固 改 造 市 场 空 间 广 阔 伴 随 我 国 交 通 运 输 事 业 的 持 续 蓬 勃 发 展 和 交 通 结 构 物 服 役 时 间 推 移, 当 前 面 临 着 桥 梁 养 护 管 理 维 修 加 固 工 作 任 务 也 日 趋 艰 巨 发 达 国 家 的 经 验 表 明, 通 常 桥 梁 在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的 年 后, 将 愈 来 愈 多 地 面 临 耐 久 性 降 低 和 安 全 性 不 足 等 问 题, 且 越 是 经 济 发 达 的 国 家 所 面 临 的 问 题 越 突 出
396 桥 梁 养 护 管 理 维 修 加 固 工 作 任 务 日 趋 艰 巨, 在 客 观 上 对 桥 梁 诊 断 维 修 加 固 养 护 管 理 等 技 术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急 需 对 一 批 已 经 成 熟 的 研 发 成 果 实 现 工 程 化 和 规 模 化, 促 进 相 关 技 术 产 业 及 行 业 的 发 展 ; 对 阶 段 性 的 新 技 术 研 发 成 果 加 大 再 研 发 力 度, 促 进 这 些 技 术 更 为 完 善, 进 而 实 现 工 程 化 ; 急 需 加 大 力 度 加 快 前 瞻 性 新 技 术 研 发, 以 满 足 桥 梁 诊 断 与 加 固 改 造 的 需 要 (2) 相 较 于 同 行 业 公 司 而 言, 公 司 桥 梁 诊 断 加 固 板 块 较 松 散 目 前, 基 于 桥 梁 诊 断 加 固 市 场 蓬 勃 发 展, 处 于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领 先 地 位 的 各 大 型 设 计 院 所 对 桥 梁 维 修 加 固 的 业 务 都 极 为 重 视, 而 公 司 桥 梁 维 修 加 固 业 务 板 块 较 分 散,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率 较 低, 因 此, 发 行 人 急 需 在 桥 梁 诊 断 领 域 整 合 内 部 资 源, 加 大 科 研 开 发 力 度, 促 进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3) 提 高 桥 梁 设 计 质 量 水 平 及 市 场 占 有 率 的 需 要 桥 梁 加 固 与 道 路 养 护 设 计 项 目 技 术 繁 琐 工 作 量 大, 若 由 桥 梁 诊 断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集 中 实 施, 则 可 以 将 研 究 与 设 计 结 合, 进 行 精 细 化 设 计, 提 高 设 计 质 量 与 水 平, 从 而 提 升 桥 梁 加 固 养 护 业 务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4) 有 利 于 公 司 推 广 应 用 新 材 料 和 新 技 术 桥 梁 加 固 与 道 路 养 护 设 计 的 主 要 利 润 点 来 自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和 新 工 艺 的 应 用 通 过 专 业 的 技 术 攻 关, 将 有 助 于 推 广 公 司 的 新 材 料 新 技 术 和 新 工 艺 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实 施 扩 建 桥 梁 诊 断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项 目, 计 划 新 增 投 资 如 下 : 投 资 内 容 用 途 金 额 ( 万 元 ) 软 件 办 公 绘 图 计 算 与 分 析 硬 件 办 公 计 算 与 分 析 出 图 勘 察 1, 注 人 力 资 源 人 员 扩 充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培 养 合 计 1, 注 : 桥 梁 诊 断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拟 引 进 人 才 18 名, 其 中 普 通 科 研 人 员 14 名 博 士 教 授 级 高 工 以 上 高 端 人 才 4 名 拟 使 用 万 元 用 于 人 才 引 进 员 工 培 训 等 相 关 支 出 ( 五 )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及 评 价 项 目 已 取 得 合 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分 局 关 于 对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高 公 司 研 发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审 批 意 见 ( 环 高 审 [2015]244 号 ), 同 意 项 目 建 设
397 ( 六 ) 项 目 选 址 项 目 地 块 位 于 合 肥 市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香 樟 大 道 与 梧 桐 路 交 汇 口 东 北 角, 其 为 发 行 人 现 有 土 地 ( 七 ) 项 目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项 目 的 实 施 是 对 公 司 整 体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能 力 的 提 升, 并 重 点 突 出 了 环 保 交 通 桥 梁 诊 断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设 计 能 力 建 设 通 过 科 研 配 置 的 提 升 软 硬 件 升 级 和 优 秀 人 才 的 引 进, 可 有 效 提 高 公 司 的 整 体 研 发 水 平, 进 一 步 提 高 研 发 能 力 在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关 键 作 用 项 目 的 建 设, 将 更 加 有 效 地 吸 引 人 才, 加 快 公 司 技 术 创 新 体 系 和 研 发 能 力 的 建 设, 有 助 于 本 公 司 紧 密 围 绕 主 营 业 务 发 展, 使 公 司 拥 有 更 多 的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技 术 储 备, 为 公 司 的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提 供 有 利 条 件, 增 加 公 司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该 项 目 完 成 后 产 生 的 效 益 将 主 要 在 本 公 司 的 整 体 利 润 中 进 行 体 现 六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为 了 更 好 的 开 拓 省 外 市 场, 公 司 已 经 组 建 了 四 川 分 公 司 重 庆 分 公 司 云 南 分 院 西 北 分 院 广 东 分 公 司 等 多 个 省 外 分 院 ( 公 司 ) 由 于 成 立 时 间 短 办 公 配 置 及 人 员 比 较 薄 弱, 省 外 分 院 ( 公 司 ) 未 能 高 效 的 拓 展 省 外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市 场, 迅 速 的 提 升 省 外 市 场 的 业 务 承 接 能 力 和 技 术 服 务 质 量 因 此, 为 了 有 效 增 强 省 外 分 院 ( 公 司 ) 业 务 承 接 生 产 能 力, 建 立 和 完 善 全 国 性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从 而 提 高 公 司 在 全 国 市 场 的 总 体 竞 争 力, 扩 大 公 司 的 市 场 规 模, 公 司 拟 投 入 14, 万 元 用 于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依 托 本 部 生 产 研 发 平 台 和 营 销 体 系, 进 行 省 外 核 心 区 域 的 云 南 分 院 西 北 分 院 重 庆 分 公 司 广 东 分 公 司 四 川 分 公 司 的 建 设, 以 加 强 对 省 外 核 心 区 域 的 终 端 控 制 力 度, 在 扩 大 市 场 占 有 率 的 基 础 上, 提 升 公 司 品 牌 的 知 名 度 和 影 响 力, 实 现 公 司 整 体 利 润 的 最 大 化 ( 一 )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1 拓 宽 省 外 市 场, 建 立 和 完 善 全 国 化 布 局 的 需 要
398 作 为 立 足 安 徽, 面 向 全 国 的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拓 宽 省 外 市 场, 建 立 和 完 善 全 国 化 布 局 是 公 司 的 重 点 发 展 方 向 之 一 近 三 年 以 来, 省 外 业 务 收 入 占 公 司 业 务 收 入 比 例 不 高, 与 其 他 大 型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的 市 场 化 程 度 相 比 有 不 小 的 距 离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现 有 的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特 别 是 省 外 市 场 经 营 网 络 水 平, 不 能 满 足 公 司 建 立 和 完 善 全 国 化 布 局 的 要 求 所 造 成, 集 中 体 现 在 已 有 的 分 院 ( 公 司 ) 资 源 配 置 明 显 不 足, 服 务 能 力 较 难 满 足 日 益 增 长 的 业 务 发 展 需 求, 以 及 缺 乏 新 兴 市 场 开 拓 人 才 因 此,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是 拓 宽 省 外 市 场, 建 立 和 完 善 全 国 化 布 局 的 需 要 2 提 升 公 司 市 场 竞 争 力 的 需 要 全 国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已 大 力 推 进 招 投 标 制 度, 市 场 较 为 开 放 和 活 跃, 市 场 竞 争 较 充 分 为 了 提 高 市 场 占 有 率, 公 司 不 仅 必 须 不 断 提 高 技 术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而 且 必 须 加 大 全 国 市 场 的 开 拓 力 度, 拓 展 业 务 人 员 的 区 域 宽 度, 积 极 参 与 全 国 市 场 的 竞 争, 从 而 锻 炼 和 提 高 公 司 技 术 水 平 及 业 务 承 接 能 力, 从 而 进 一 步 提 升 在 全 国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3 增 强 公 司 现 场 服 务 能 力 和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的 需 要 现 场 服 务 能 力 和 效 率 不 仅 决 定 着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响 应 和 把 握 客 户 需 求 的 能 力, 而 且, 对 工 程 施 工 突 发 事 件 的 有 效 处 理 起 着 关 键 作 用 越 来 越 多 的 客 户 注 重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的 现 场 服 务 能 力 和 效 率, 要 求 企 业 专 门 派 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及 代 表 提 供 现 场 服 务, 达 到 无 缝 对 接 的 效 果 因 此, 现 场 服 务 能 力 和 效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公 司 的 行 业 口 碑, 也 极 大 地 影 响 其 在 当 地 的 后 续 业 务 的 承 接 和 市 场 的 开 拓 近 年 来, 公 司 已 经 在 云 南 重 庆 四 川 等 地 承 接 了 多 个 重 大 项 目 由 于 项 目 实 施 地 点 离 合 肥 远, 造 成 服 务 时 效 较 差 后 续 成 本 较 高 后 续 服 务 欠 缺 的 局 面,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能 够 搭 建 本 土 化 技 术 人 才 队 伍, 建 立 技 术 设 备 高 端 的 业 务 平 台, 从 而 为 当 地 客 户 提 供 及 时 和 高 效 的 现 场 技 术 服 务, 快 速 响 应 和 把 握 客 户 需 求, 达 到 省 外 经 营 网 点 技 术 经 验 的 积 累, 技 术 水 平 提 升,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的 良 性 循 环 4 推 广 公 司 优 势 和 品 牌 的 需 要 公 司 凭 借 着 技 术 和 服 务 优 势, 在 安 徽 省 内 品 牌 知 名 度 高, 口 碑 优 良, 随 着 近
399 年 来 省 外 市 场 的 开 拓, 公 司 在 云 南 甘 肃 等 地 也 拥 有 一 定 的 客 户 基 础 通 过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公 司 可 以 充 分 发 挥 其 品 牌 优 势 资 质 优 势 人 才 优 势 服 务 优 势 和 经 验 优 势, 从 而 推 进 公 司 更 加 健 康 持 续 发 展 同 时, 随 着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的 深 入, 将 更 有 助 于 公 司 建 立 和 完 善 全 国 化 市 场 布 局, 把 握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市 场 发 展 的 机 遇, 进 一 步 扩 大 公 司 的 业 务 规 模 ( 二 )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的 可 行 性 1 公 司 业 务 经 验 丰 富, 业 务 水 平 较 高, 综 合 实 力 较 强 公 司 在 业 务 资 质 工 程 业 绩 技 术 水 平 人 员 层 次 营 业 收 入 管 理 水 平 等 方 面, 综 合 实 力 较 强, 是 安 徽 省 交 通 领 域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领 先 企 业 近 年 来, 公 司 较 高 效 和 高 质 的 完 成 了 一 批 位 于 云 南 甘 肃 内 蒙 古 四 川 等 省 份 地 形 地 质 复 杂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技 术 领 先 度 处 于 全 国 前 列 同 时, 公 司 具 备 较 高 的 综 合 式 一 体 化 工 程 咨 询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公 司 横 向 可 以 向 公 路 水 运 市 政 城 市 隧 道 等 大 交 通 领 域 发 展 业 务, 纵 向 可 以 承 接 每 个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专 题 评 价 勘 察 设 计 检 测 工 程 监 理 交 竣 工 验 收 项 目 后 评 价 等 一 条 龙 全 方 位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2 公 司 在 开 拓 省 外 市 场 和 建 立 全 国 化 营 销 体 系 方 面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绩 近 年 来, 公 司 积 极 布 局 全 国 市 场, 现 已 组 建 四 川 分 公 司 重 庆 分 公 司 云 南 分 院 西 北 分 院 广 东 分 公 司 等 省 外 分 支 机 构, 业 务 覆 盖 西 北 西 南 华 南 地 区 全 国 营 销 网 点 的 建 设 一 定 程 度 上 加 强 了 与 当 地 交 通 运 输 厅 ( 局 )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等 客 户 的 联 系, 提 高 了 项 目 信 息 获 取 和 服 务 供 给 的 效 率, 对 于 加 强 省 外 设 计 市 场 的 开 拓 意 义 重 大 公 司 在 全 国 市 场 的 拓 展 上,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绩 发 行 人 已 在 云 南 重 庆 四 川 青 海 湖 北 湖 南 甘 肃 新 疆 内 蒙 古 广 东 福 建 浙 江 等 多 个 省 份 取 得 了 一 批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的 项 目 例 如 云 南 省 沪 昆 高 速 曲 靖 东 南 过 境 线 武 汉 市 四 环 线 武 湖 至 吴 家 山 段 高 速 公 路 青 海 省 G213 策 克 至 磨 憨 公 路 乐 都 至 化 隆 段 云 南 省 渝 昆 高 速 公 路 麻 柳 湾 至 昭 通 段 云 南 省 成 都 至 丽 江 高 速 公 路 华 坪 至 丽 江 段 等 重 大 项 目 随 着 全 国 市 场 开 拓 力 度 的 加 大,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和
400 年, 发 行 人 省 外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9, 万 元 9, 万 元 7, 万 元 和 7, 万 元,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7.02% 12.18% 9.92% 和 11.25% 目 前, 公 司 全 国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已 初 见 成 效, 具 备 一 定 的 市 场 基 础, 同 时 公 司 在 全 国 市 场 开 拓 中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经 验, 形 成 一 定 的 品 牌 人 才 技 术 资 质 及 市 场 资 源 优 势 3 分 院 ( 公 司 ) 所 在 区 域 的 市 场 空 间 广 阔 一 方 面, 本 次 拟 建 设 的 大 多 数 分 院 ( 公 司 ) 所 在 区 域 处 于 中 西 部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不 高, 城 镇 化 水 平 也 较 低, 未 来, 上 述 区 域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将 持 续 投 入,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需 求 也 将 保 持 旺 盛 ; 另 一 方 面, 广 东 沿 海 地 区 的 城 市 路 网 和 外 围 公 路 网 的 衔 接 城 市 快 速 路 和 市 政 道 路 新 改 扩 建 等 需 求 也 将 日 益 增 加 ( 三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项 目 计 划 建 设 重 庆 分 公 司 云 南 分 院 西 北 分 院 广 东 分 公 司 及 四 川 分 公 司, 其 是 公 司 总 部 技 术 与 管 理 体 系 支 持 下 的 公 司 外 设 营 销 与 服 务 机 构 主 要 职 能 是 根 据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要 求, 结 合 当 地 的 市 场 形 势, 收 集 和 反 馈 市 场 信 息, 建 立 和 维 护 客 户 关 系, 进 行 市 场 宣 传 和 开 拓, 并 在 公 司 统 一 的 管 理 体 系 框 架 下 组 织 各 项 资 源 进 行 相 关 的 主 营 业 务 生 产, 具 备 对 当 地 客 户 提 供 相 对 直 接 和 独 立 的 技 术 服 务 的 能 力 项 目 投 资 如 下 : 序 号 省 外 经 营 网 点 项 目 名 称 投 资 金 额 ( 万 元 ) 购 置 办 公 场 所 1, 重 庆 分 公 司 办 公 设 备 购 置 费 高 端 人 才 引 进 及 员 工 培 训 小 计 2, 购 置 办 公 场 所 1, 云 南 分 院 办 公 设 备 购 置 费 高 端 人 才 引 进 及 员 工 培 训 小 计 2, 购 置 办 公 场 所 西 北 分 院 办 公 设 备 购 置 费 高 端 人 才 引 进 及 员 工 培 训 小 计 2, 广 东 分 公 司 购 置 办 公 场 所 1,
401 办 公 设 备 购 置 费 高 端 人 才 引 进 及 员 工 培 训 小 计 3, 购 置 办 公 场 所 1, 四 川 分 公 司 办 公 设 备 购 置 费 高 端 人 才 引 进 及 员 工 培 训 小 计 2, 项 目 预 备 费 铺 底 流 动 资 金 合 计 14, 其 中, 购 置 办 公 场 所 如 下 所 示 : 序 号 分 院 ( 公 司 ) 建 筑 面 积 单 价 价 格 ( 万 元 ) 装 修 费 用 ( 万 元 ) 合 计 ( 万 元 ) 1 重 庆 分 公 司 800m 万 元 /m 2 1, , 云 南 分 院 800m 万 元 /m , 西 北 分 院 800m 2 1 万 元 /m 广 东 分 公 司 800m 2 2 万 元 /m 2 1, , 四 川 分 公 司 800m 万 元 /m 2 1, , 合 计 5, , 项 目 拟 引 进 人 才 158 名 省 外 经 营 网 点 市 场 开 拓 以 及 经 营 难 度 较 大, 因 此, 拟 引 进 人 才 中 含 高 端 人 才 25 名 ( 涉 及 高 级 管 理 以 及 高 级 技 术 人 才 ) 拟 使 用 2, 万 元 用 于 人 才 引 进 员 工 培 训 等 有 关 支 出 各 分 院 ( 公 司 ) 引 进 人 才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分 院 ( 公 司 ) 引 进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及 员 工 ( 人 ) 其 中 : 高 端 人 才 ( 人 ) 费 用 ( 万 元 ) 1 重 庆 分 公 司 云 南 分 院 西 北 分 院 广 东 分 公 司 四 川 分 公 司 合 计 , ( 四 ) 项 目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项 目 计 算 期 合 计 为 12 年, 其 中 建 设 期 为 2 年, 经 营 期 从 第 3 年 开 始 计 算, 总 计 为 10 年 项 目 建 成 后 年 均 新 增 营 业 收 入 为 11, 万 元, 年 均 新 增 净 利 润 2, 万 元, 税 后 财 务 净 现 值 (Ic=12%) 为 2, 万 元, 投 资 回 收 期 ( 所 得 税 后 ) 为 6.80 年 ( 含 建 设 期 ), 总 投 资 收 益 率 为 20.04%, 盈 亏 平 衡 点 61.58%
402 通 过 项 目 的 实 施, 公 司 将 加 大 力 度 推 进 全 国 业 务 布 局 的 战 略, 同 时, 公 司 的 业 务 结 构 将 进 一 步 优 化 七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根 据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情 况 以 及 节 约 财 务 费 用 的 需 要, 公 司 拟 使 用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21,000 万 元, 其 中 17,000 万 元 用 于 补 充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所 需 资 金,4,000 万 元 用 于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 一 ) 补 充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所 需 资 金 从 公 司 整 体 业 务 经 营 发 展 来 看, 公 司 未 来 营 运 资 金 缺 口 需 要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根 据 公 司 对 未 来 的 营 运 资 金 需 求 测 算, 公 司 拟 使 用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17,000 万 元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2012 至 2014 年, 公 司 的 流 动 资 产 周 转 率 和 流 动 比 率 相 对 稳 定, 随 着 公 司 未 来 收 入 的 增 加, 公 司 对 营 运 资 金 的 需 求 也 相 应 增 加,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营 业 收 入 74, , , 流 动 资 产 92, , , 流 动 负 债 62, , , 流 动 资 产 周 转 率 流 动 比 率 我 国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发 展 前 景, 公 司 营 业 规 模 的 扩 大 将 带 来 对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需 求 在 不 考 虑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假 设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速 度 保 持 与 2011 年 至 2013 年 全 国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营 业 收 入 的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8.77% 相 一 致, 同 时 保 持 流 动 资 产 周 转 率 0.66 和 流 动 比 率 1.48 不 变, 以 公 司 2014 年 的 营 业 收 入 为 基 础 测 算, 未 来 三 年, 公 司 面 临 收 入 增 长 带 来 的 运 营 资 金 增 量 需 求 约 为 17, 万 元 通 过 本 次 发 行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17,000 万 元 充 实 运 营 资 金, 有 利 于 缓 解 公 司 流 动 性 资 金 压 力, 保 障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经 营 稳 健 发 展 ( 二 )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公 司 拟 使 用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4,000 万 元 用 于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拟 偿 还 的 银 行
403 贷 款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贷 款 银 行 借 款 人 借 款 期 限 利 率 金 额 ( 万 元 ) 合 同 编 号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基 准 2,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分 行 利 率 发 行 人 徽 商 银 行 合 肥 稻 香 楼 上 浮 流 借 字 第 2,000 支 行 % 号 公 司 偿 还 该 部 分 银 行 贷 款 能 够 有 效 降 低 公 司 的 财 务 成 本 公 司 年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口 径 ) 平 均 值 达 60% 左 右, 处 于 较 高 水 平 为 保 证 公 司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有 必 要 减 少 有 息 负 债 规 模, 控 制 资 产 负 债 率 假 如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偿 还 上 述 贷 款, 可 为 公 司 每 年 节 省 财 务 费 用 约 200 万 元, 从 而 降 低 财 务 费 用 优 化 公 司 资 本 和 负 债 结 构, 提 高 抗 风 险 能 力 综 上, 公 司 通 过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项 目 和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既 有 利 于 缓 解 公 司 流 动 性 资 金 压 力, 又 有 利 于 公 司 在 未 来 的 发 展 中 保 持 良 好 的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将 为 公 司 未 来 的 发 展 奠 定 健 康 的 财 务 基 础 八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及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 一 )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的 影 响 1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的 总 资 产 和 净 资 产 规 模 均 将 有 较 大 幅 度 增 长, 资 产 负 债 率 下 降, 流 动 资 产 大 幅 度 提 高, 企 业 的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和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都 有 所 增 强, 公 司 的 财 务 结 构 将 得 到 优 化 2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大 幅 提 高, 由 于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是 一 个 渐 进 的 过 程, 短 期 内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会 因 净 资 产 迅 速 增 加 而 有 所 降 低 随 着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逐 步 完 成 并 产 生 效 益,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也 将 逐 步 回 升 3 本 次 发 行 后, 将 优 化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进 一 步 规 范 公 司 的 治 理 同 时 溢 价 发 行 可 以 增 加 资 本 公 积 金, 提 高 本 公 司 股 本 扩 张 的 能 力 ( 二 )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公 司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募 投 项 目 成 功 实 施 后, 可 大 幅 提 高 公 司 的 工 程 咨 询 整 体 服 务 能 力 并 扩 大 服 务 区 域, 进 一 步 提 升 公 司 的 技 术 水 平 生 产 效 率 以 及 市 场 份 额, 将 为 公 司 持 续 快 速 的 发 展 奠 定 良 好 的 基 础
404 其 中, 提 高 公 司 研 究 设 计 将 加 快 公 司 的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增 强 公 司 研 发 能 力, 为 公 司 未 来 业 务 发 展 提 供 扎 实 的 技 术 支 撑 扩 建 生 产 能 力 项 目 的 开 展 还 将 进 一 步 整 合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培 育 优 势 产 业, 促 进 公 司 业 务 升 级, 整 体 提 升 公 司 的 竞 争 能 力 经 营 实 力 和 盈 利 水 平, 在 更 高 的 平 台 上 实 现 公 司 的 长 远 发 展 营 销 与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将 有 助 于 公 司 全 国 市 场 布 局, 扩 大 市 场 占 有 率, 保 证 公 司 业 务 的 持 续 发 展, 提 升 企 业 在 全 国 市 场 的 竞 争 能 力 和 盈 利 能 力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可 有 效 降 低 公 司 财 务 费 用 优 化 公 司 资 本 和 负 债 结 构, 提 高 抗 风 险 能 力, 保 障 未 来 公 司 业 务 扩 张 以 上 项 目 的 开 展 都 将 进 一 步 提 高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净 利 润 以 及 每 股 收 益, 为 提 升 公 司 的 综 合 实 力 和 市 场 竞 争 力 打 下 坚 实 的 基 础 ( 三 )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对 公 司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为 生 产 科 研 设 备 及 生 产 科 研 用 房 等, 主 要 无 形 资 产 投 资 为 购 买 的 相 关 软 件, 按 照 公 司 现 行 的 折 旧 摊 销 政 策,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对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成 果 的 最 大 影 响 额 为 5,008 万 元
405 第 十 四 节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一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根 据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如 下 : 1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 应 当 提 取 利 润 的 10% 列 入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为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0% 以 上 的,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公 司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的, 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应 当 先 用 当 年 利 润 弥 补 亏 损 2 公 司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还 可 以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3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 利 润,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分 配, 但 本 章 程 规 定 不 按 持 股 比 例 分 配 的 除 外 股 东 大 会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在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的, 股 东 必 须 将 违 反 规 定 分 配 的 利 润 退 还 公 司 4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不 参 与 分 配 利 润 5 公 司 的 公 积 金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扩 大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转 为 增 加 公 司 资 本 但 是, 资 本 公 积 金 将 不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 资 本 时, 所 留 存 的 该 项 公 积 金 将 不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5% 6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作 出 决 议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须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后 2 个 月 内 完 成 股 利 的 派 发 事 项 二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实 际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年 11 月 30 日, 交 投 集 团 做 出 股 东 决 定, 同 意 将 公 司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中 的 390,139, 元 作 为 红 利 分 配, 上 述 股 利 已 支 付 完 毕 年 1 月 29 日, 交 规 院 有 限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2013 年 11 月 份 12 月 份 期 间 损 益 处 置 的 方 案 的 议 案, 同 意 公 司 将 2013 年 11 月 份 12 月 份 的 期 间 损
406 益 12,992, 元 分 配 给 股 东 交 投 集 团, 上 述 股 利 已 支 付 完 毕 年 3 月 31 日, 公 司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2014 年 2 月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议 案, 同 意 将 公 司 2014 年 2 月 实 现 的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6,363, 元 分 配 给 公 司 股 东, 上 述 股 利 已 支 付 完 毕 年 4 月 2 日, 公 司 召 开 2014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公 司 2014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的 议 案, 同 意 公 司 将 2014 年 3 月 份 实 现 的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8,008, 元 分 配 给 公 司 股 东, 同 意 公 司 以 年 末 总 股 本 236,974,856 股 为 基 数, 按 每 10 股 1.50 元, 以 现 金 股 利 方 式 派 发 35,546, 元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1-3 月 利 润 分 配 的 议 案, 同 意 公 司 向 全 体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21,327, 元 截 止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尚 需 支 付 股 利 5, 万 元 三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将 根 据 盈 利 状 况 和 发 展 规 划 由 董 事 会 提 出 具 体 分 配 方 案,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执 行, 对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的 规 定 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后 将 生 效 的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的 相 关 规 定 一 致 ( 一 )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公 司 于 2015 年 7 月 25 日 召 开 的 2015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后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为 : 1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公 司 实 施 积 极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稳 定 投 资 回 报, 同 时 兼 顾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公 司 可 以 采 取 现 金 股 票 或 者 现 金 与 股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并 优 先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利 润 分 配 不 得 超 过 累 计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范 围, 不 得 损 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2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具 体 内 容 1 在 公 司 当 年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为 正 数 且 当 年 末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正 数, 且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每 年 累 计 分 配 的 股 利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407 20%, 且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0%, 最 近 三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累 计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最 近 三 年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30% 公 司 根 据 盈 利 资 金 需 求 现 金 流 等 情 况, 可 以 进 行 中 期 分 红 2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中 所 指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系 指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 A 公 司 未 来 12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购 买 设 备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且 超 过 5,000 万 元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的 项 目 除 外 ); B 公 司 未 来 12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购 买 设 备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30%(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的 项 目 除 外 ) 3 公 司 制 定 分 配 方 案 时, 应 按 照 财 政 部 关 于 编 制 合 并 会 计 报 告 中 利 润 分 配 问 题 的 请 示 的 复 函 ( 财 会 函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以 母 公 司 报 表 中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依 据 为 避 免 出 现 超 分 红 情 况, 公 司 应 以 合 并 报 表 母 公 司 报 表 中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孰 低 的 原 则 来 确 定 具 体 的 分 配 金 额 ; 同 时 公 司 应 加 强 子 公 司 分 红 管 理, 不 能 出 现 合 并 报 表 有 利 润, 因 子 公 司 不 分 红 造 成 母 公 司 报 表 没 有 利 润 从 而 为 不 向 公 众 股 东 派 现 制 造 借 口 4 存 在 股 东 违 规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情 况 的, 公 司 应 当 扣 减 该 股 东 所 分 配 的 现 金 红 利, 以 偿 还 其 占 用 资 金 5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所 处 行 业 特 点 发 展 阶 段 自 身 经 营 模 式 盈 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等 因 素, 区 分 下 列 情 形, 提 出 差 异 化 的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 A 公 司 属 成 熟 期 且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80%; B 公 司 属 成 熟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40%; C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长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如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不 易 区 分 但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可 以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处 理 6 在 公 司 符 合 上 述 现 金 分 红 规 定, 且 营 业 收 入 快 速 增 长, 股 票 价 格 与 股 本 规 模 不 匹 配, 发 放 股 票 股 利 有 利 于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整 体 利 益 时, 董 事 会 可 以 在 实 施 上
408 述 现 金 分 红 之 外 提 出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方 案, 但 应 当 考 虑 公 司 成 长 性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摊 薄 等 真 实 合 理 因 素,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3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决 策 程 序 1 公 司 应 当 充 分 听 取 独 立 董 事 和 中 小 股 东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意 见, 公 司 管 理 层 结 合 公 司 股 本 规 模 盈 利 情 况 投 资 安 排 等 因 素 提 出 利 润 分 配 建 议, 由 董 事 会 制 订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独 立 董 事 可 以 征 集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提 出 分 红 提 案, 并 直 接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2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应 当 征 询 监 事 会 及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并 经 外 部 监 事 ( 不 在 公 司 担 任 职 务 的 监 事 ) 及 独 立 董 事 2/3 以 上 同 意,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董 事 会 就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形 成 决 议 后 应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3 公 司 应 切 实 保 障 中 小 股 东 参 与 股 东 大 会 的 权 利, 审 议 有 关 利 润 分 配 议 案 时, 应 当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等 方 式 以 方 便 中 小 股 东 参 与 表 决 4 独 立 董 事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股 东 可 以 向 公 司 股 东 征 集 其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的 投 票 权 5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作 出 决 议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必 须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后 2 个 月 内 完 成 股 利 ( 或 股 份 ) 的 派 发 事 项 4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1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的 条 件 公 司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行 业 监 管 政 策, 自 身 经 营 情 况 投 资 规 划 和 长 期 发 展 的 需 要, 或 者 因 为 外 部 经 营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确 实 需 要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在 履 行 有 关 程 序 后 可 以 对 既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规 定 2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的 程 序 董 事 会 提 出 的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议 案 需 经 董 事 会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表 决 通 过, 并 经 2/3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表 决 通 过,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对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调 整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公 司 监 事 会 应 当 对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议 案 进 行 审 议, 并 经 监 事 会 半 数 以 上 监 事 表 决 通 过 ; 若 公 司 有 外 部 监 事, 则 还 需 经 2/3 以 上 外 部 监 事 表 决 通 过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议 案 经 上 述 程 序 审 议 通 过 后,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并
409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2/3 以 上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该 等 议 案 时, 应 当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等 方 式 以 方 便 中 小 股 东 参 与 表 决 5 信 息 披 露 公 司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并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详 细 披 露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情 况, 说 明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要 求, 分 红 标 准 和 比 例 是 否 明 确 清 晰, 相 关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机 制 是 否 完 备, 独 立 董 事 是 否 尽 职 尽 责 并 发 挥 了 应 有 作 用, 中 小 股 东 是 否 有 充 分 表 达 意 见 和 诉 求 的 机 会, 中 小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是 否 得 到 充 分 维 护 等 对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还 要 详 细 说 明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是 否 合 规 和 透 明 等 ( 二 ) 未 来 三 年 的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公 司 于 2015 年 7 月 25 日 召 开 的 2015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计 划 ( ) 的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计 划 制 定 遵 循 原 则 (1)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等 的 规 定 ; (2) 应 着 眼 于 公 司 的 长 远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 (3) 应 保 持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 (4) 应 强 化 回 报 股 东 的 意 识 2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计 划 制 定 考 虑 因 素 (1) 公 司 经 营 发 展 实 际 股 东 要 求 和 意 愿 社 会 资 金 成 本 外 部 融 资 环 境 等 因 素 ; (2) 公 司 目 前 及 未 来 盈 利 规 模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发 展 所 处 阶 段 资 金 需 求 等 情 况 ; (3) 公 司 长 远 可 持 续 发 展 与 股 东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的 平 衡 关 系 3 未 来 三 年 ( 年 ) 股 东 回 报 计 划 具 体 内 容 (1) 公 司 将 采 取 积 极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可 以 采 取 现 金 股 票 或 者 现 金 与 股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并 优 先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2) 在 当 年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为 正 数 且 当 年 末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正 数, 且 无 重 大 资
410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每 年 累 计 分 配 的 股 利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20%, 且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0%, 最 近 三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累 计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最 近 三 年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30% 公 司 根 据 盈 利 资 金 需 求 现 金 流 等 情 况, 可 以 进 行 中 期 分 红 本 计 划 中 所 指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系 指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 1 公 司 未 来 12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购 买 设 备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且 超 过 5,000 万 元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的 项 目 除 外 ); 2 公 司 未 来 12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购 买 设 备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30%(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的 项 目 除 外 ) (3) 未 来 三 年 ( 年 ), 公 司 董 事 会 综 合 考 虑 所 处 行 业 特 点 发 展 阶 段 自 身 经 营 模 式 盈 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等 因 素, 区 分 下 列 情 形, 提 出 差 异 化 的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 1 公 司 未 来 12 个 月 内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80%; 2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40%; 3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长 期, 如 未 来 12 个 月 内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公 司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如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不 易 区 分 但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可 以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处 理 (4) 公 司 在 符 合 现 金 分 红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同 时 采 取 股 票 股 利 或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的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5) 公 司 当 年 利 润 分 配 完 成 后 留 存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主 要 用 于 与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对 外 投 资 购 买 资 产 等 重 大 投 资 及 现 金 支 出, 逐 步 扩 大 经 营 规 模, 优 化 财 务 结 构,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实 现 公 司 未 来 的 发 展 规 划 目 标, 最 终 实 现 股 东 利 益 最 大 化 (6)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听 取 独 立 董 事 以 及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并 征 询 监 事 会 意 见, 认 真 研 究 和 论 证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的 时 机 条 件 和 比 例 等, 提 出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4 股 东 回 报 计 划 制 定 周 期
411 公 司 至 少 每 三 年 重 新 审 阅 一 次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计 划, 根 据 股 东 ( 特 别 是 公 众 投 资 者 )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的 意 见 对 公 司 正 在 实 施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作 出 适 当 且 必 要 的 修 改, 确 定 该 时 段 的 股 东 回 报 计 划 公 司 保 证 调 整 后 的 股 东 回 报 计 划 不 违 反 以 下 原 则 : 在 当 年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为 正 数 且 当 年 末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正 数, 且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每 年 累 计 分 配 的 股 利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20%, 且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0%, 最 近 三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累 计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最 近 三 年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30%, 且 不 得 违 反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四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方 案 根 据 公 司 2015 年 7 月 25 日 召 开 的 2015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滚 存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议 案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滚 存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由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后 的 新 老 股 东 按 持 股 比 例 共 享
412 第 十 五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一 信 息 披 露 及 投 资 者 关 系 负 责 部 门 及 人 员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已 制 订 了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及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联 系 方 式 如 下 : 董 事 会 秘 书 : 毛 洪 强 联 系 地 址 :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电 话 号 码 : 传 真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 [email protected] 互 联 网 网 址 : 二 重 要 合 同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已 签 署 将 履 行 或 正 在 履 行 的 重 大 合 同 如 下 : ( 一 ) 银 行 借 款 合 同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正 在 履 行 的 金 额 1,000 万 元 以 上 银 行 借 款 合 同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借 款 人 贷 款 方 金 额 ( 万 元 ) 合 同 期 限 利 率 合 同 编 号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发 行 人 公 司 合 肥 分 行 2,000 发 行 人 徽 商 银 行 合 肥 稻 香 楼 支 行 2,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5% 流 借 字 第 号
413 ( 二 ) 业 务 承 接 合 同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正 在 履 行 ( 款 项 尚 未 结 清 ) 的 交 易 金 额 3,000 万 元 ( 含 暂 定 金 ) 以 上 业 务 承 接 合 同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序 号 合 同 号 签 约 主 体 签 约 对 方 合 同 内 容 金 额 ( 万 元 ) 签 订 年 份 交 规 院 有 限 交 投 集 团 徐 州 至 明 光 高 速 公 路 安 徽 段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9, 交 规 院 有 限 交 投 集 团 北 沿 江 高 速 公 路 马 鞍 山 至 巢 湖 段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3, 交 规 院 有 限 蚌 埠 市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蚌 埠 市 中 环 线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6, 交 规 院 有 限 安 徽 省 高 等 级 公 路 工 程 望 ( 江 ) 东 ( 至 ) 长 江 公 路 大 桥 北 岸 连 接 线 ( 潜 山 至 望 江 段 )( 第 建 设 指 挥 部 1 合 同 段 )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3, 交 规 院 有 限 安 徽 省 高 等 级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阜 阳 至 新 蔡 公 路 安 徽 段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3, 交 规 院 有 限 中 交 望 ( 江 ) 至 东 ( 至 ) 长 江 公 路 大 桥 ( 第 WDQ-SJ-01 合 同 段 ) 工 程 公 路 规 划 设 计 院 有 高 速 集 团 勘 察 设 计 限 公 司 3, G070451GS-S12006 交 规 院 有 限 安 徽 省 高 等 级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岳 西 至 武 汉 高 速 公 路 安 徽 段 (YWAH-01 标 段 ) 勘 察 设 计 4, G090951GS-S12008 交 规 院 有 限 安 徽 省 高 等 级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宁 宣 杭 高 速 公 路 宁 国 至 千 秋 关 段 ( 第 1 合 同 段 ) 勘 察 设 计 3, L120241HF-S12032 交 规 院 有 限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公 路 管 理 局 合 铜 路 ( 肥 西 上 派 - 庐 江 县 城 外 环 线 )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5, L120041HF-S13006 交 规 院 有 限 合 肥 市 公 路 管 理 局 环 巢 湖 旅 游 通 道 派 河 大 桥 杭 埠 河 大 桥 白 石 天 河 大 桥 兆 河 大 桥 设 计 项 目 3,
414 11 G120042YN-S12035 交 规 院 有 限 云 南 麻 昭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网 G85 渝 昆 高 速 公 路 麻 柳 湾 至 昭 通 段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指 挥 部 第 一 合 同 段 5, G102231JT-S12057 交 规 院 有 限 交 投 集 团 济 南 至 祁 门 高 速 公 路 永 城 至 利 辛 安 徽 段 工 程 5, L120901BB-S13024 交 规 院 有 限 五 河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G104 五 河 段 S306 东 延 线 X029 韩 沫 路 改 造 工 程 初 设 施 设 3, G090671HF-S13001 交 规 院 有 限 安 徽 省 皖 投 铁 路 投 资 管 合 福 铁 路 铜 陵 长 江 公 铁 大 桥 公 路 接 线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及 勘 察 设 计 咨 理 有 限 公 司 询 01 合 同 段 7, L120841HF-S13026 交 规 院 有 限 合 肥 市 公 路 管 理 局 G206 改 建 工 程 ( 上 派 - 吴 山 段 ) 设 计 5, L120551LA-S13032 交 规 院 有 限 六 安 市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大 别 山 旅 游 扶 贫 快 速 通 道 勘 察 设 计 6, G130222HB-S13034 交 规 院 有 限 武 汉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市 四 环 线 武 湖 至 吴 家 山 段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12, G120231JT-S13035 交 规 院 有 限 交 投 集 团 芜 湖 长 江 公 路 二 桥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17, S130991HN-S14031 交 规 院 有 限 淮 南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淮 南 市 城 市 水 系 综 合 治 理 项 目 初 步 及 施 工 图 勘 察 设 计 4, G130271JT-S13051 交 规 院 有 限 交 投 集 团 北 沿 江 高 速 公 路 巢 湖 至 无 为 段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咨 询 第 01 标 段 6, G111711JT-S13052 交 规 院 有 限 交 投 集 团 济 南 至 祁 门 高 速 公 路 利 辛 至 淮 南 段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咨 询 第 01 标 段 6, G111721JT-S13053 交 规 院 有 限 交 投 集 团 济 南 至 祁 门 高 速 公 路 淮 南 至 合 肥 段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咨 询 第 01 标 段 7, S140231BB-S14077 交 规 院 有 限 蚌 埠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蚌 埠 经 济 开 发 区 长 淮 卫 临 港 开 发 区 道 路 桥 梁 港 口 工 程 设 计 和 员 会 咨 询 5, G130371JT-S14037 交 规 院 交 投 集 团 滁 州 至 淮 南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与 施 工 图 设 计 咨 询 第 01 标 段 9, G130041GS-S15040 交 规 院 安 徽 省 高 等 级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扬 州 至 绩 溪 高 速 公 路 广 德 至 宁 国 段 GNSJ-01 合 同 段 勘 察 设 计 3,
415 ( 三 ) 服 务 采 购 协 议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正 在 履 行 ( 款 项 尚 未 结 清 ) 的 交 易 金 额 在 800 万 元 以 上 的 重 要 服 务 采 购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序 号 签 约 主 体 签 约 对 方 合 同 内 容 金 额 ( 万 元 ) 签 订 年 份 1 交 规 院 有 限 安 徽 宏 泰 交 通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S307 涡 阳 至 蒙 城 段 一 级 公 路 改 建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项 目 有 关 的 基 础 辅 助 技 术 工 作 1, 交 规 院 有 限 湖 南 省 交 通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院 S308 利 辛 至 太 和 段 一 级 公 路 改 建 工 程 两 阶 段 勘 察 设 计 项 目 相 关 的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交 规 院 有 限 湖 南 省 交 通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院 G105 颍 上 六 十 铺 至 南 照 段 S256 闻 集 至 六 十 铺 改 建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相 关 的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1, 交 规 院 有 限 云 南 经 纬 公 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国 家 高 速 公 网 G85 渝 昆 高 速 公 路 麻 柳 湾 至 昭 通 段 公 路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相 关 的 基 础 辅 助 工 作 交 规 院 有 限 江 西 省 交 通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S101 合 相 路 改 建 工 程 两 阶 段 勘 察 设 计 相 关 的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1, 交 规 院 有 限 安 徽 国 顺 交 通 咨 询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G312 合 六 路 合 肥 段 改 建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有 关 的 基 础 辅 助 工 作 及 其 他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并 负 责 后 续 服 务 庐 江 县 二 军 路 改 造 工 程 与 勘 察 设 7 交 规 院 有 限 安 徽 路 和 工 程 设 计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计 相 关 的 基 础 工 作 与 辅 助 工 作 及 交 规 院 有 限 交 由 其 完 成 的 其 他 技 1, 术 服 务 工 作 合 铜 路 ( 肥 西 上 派 - 庐 江 县 城 外 环 8 交 规 院 安 徽 国 顺 交 通 咨 询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线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项 目 中 与 勘 察 设 计 有 关 的 及 交 规 院 交 由 其 完 2, 成 的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G206( 上 派 至 舒 城 界 ) 改 建 工 程 设 9 交 规 院 安 徽 国 顺 交 通 咨 询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计 资 料 收 集 现 场 调 查 测 量 地 质 勘 察 外 勘 地 形 图 测 量 基 础 绘 图 等 与 勘 察 设 计 有 关 的 基 础 辅 助 工 作 莲 都 区 丽 江 高 速 公 路 南 山 互 通 至 丽 新 公 路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第 1 标 10 交 规 院 浙 江 佳 途 勘 测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段 除 上 赵 村 大 桥 的 两 阶 段 涉 及 的 与 设 计 相 关 的 基 础 工 作 和 辅 助 工 作 及 其 他 交 规 院 交 由 其 完 成 的 技 术 服 务 相 关 工 作
416 ( 四 )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100%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2015 年 8 月 10 日, 交 通 控 股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试 验 检 测 科 研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 2015 年 6 月 29 日, 中 联 国 信 出 具 皖 中 联 国 信 评 报 字 (2015) 第 156 号 评 估 报 告, 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采 取 资 产 基 础 法, 高 速 检 测 中 心 经 评 估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3, 万 元 根 据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皖 国 资 改 革 函 号 文, 交 通 控 股 以 其 中 的 2,000 万 元 作 为 出 资 设 立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剩 余 部 分 净 资 产 予 以 收 回 2015 年 7 月 16 日, 中 联 国 信 出 具 皖 中 联 国 信 评 报 字 (2015) 第 164 号 评 估 报 告, 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采 取 收 益 法, 高 速 检 测 中 心 经 评 估 的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4, 万 元, 考 虑 到 高 速 检 测 中 心 改 制 应 上 缴 给 交 通 控 股 的 1, 万 元 的 溢 余 负 债 后,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 筹 )100% 股 权 价 值 的 评 估 值 为 2, 万 元 根 据 上 述 评 估 结 果 及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需 上 缴 净 资 产 的 因 素, 经 各 方 协 商, 交 通 控 股 将 其 持 有 的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100% 股 权 及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应 上 缴 交 通 控 股 净 资 产 所 形 成 的 债 权 一 并 转 让 给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向 交 通 控 股 支 付 股 权 转 让 款 2, 万 元 及 债 权 转 让 款 1, 万 元 发 行 人 支 付 交 通 控 股 1, 万 元 债 权 转 让 款 之 日 起, 高 速 检 测 公 司 不 再 负 有 向 交 通 控 股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的 义 务, 而 向 发 行 人 承 担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的 义 务 截 止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协 议 正 在 履 行 中 三 对 外 担 保 的 有 关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四 重 大 诉 讼 和 仲 裁 事 项 ( 一 ) 本 公 司 的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声 誉 业 务 活 动 未 来 前 景 等 可 能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 二 )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417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 三 )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及 刑 事 诉 讼 事 项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不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也 不 存 在 刑 事 诉 讼 事 项
418 第 十 六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人 员 声 明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全 体 董 事 签 名 : 王 吉 双 吴 立 人 徐 宏 光 谢 洪 新 王 耀 明 刘 新 徐 经 长 赵 惠 芳 安 群
419 全 体 监 事 签 名 : 段 海 澎 孙 业 香 王 凯 全 体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签 名 : 徐 宏 光 谢 洪 新 王 耀 明 刘 新 杨 传 永 徐 启 文 陈 修 和 王 莉 毛 洪 强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420
421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声 明 本 公 司 已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进 行 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项 目 协 办 人 : 袁 大 钧 保 荐 代 表 人 : 孔 晶 晶 佘 超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咏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422 发 行 人 律 师 声 明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已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引 用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经 办 律 师 : 蒋 敏 张 晓 健 王 炜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张 晓 健 安 徽 天 禾 律 师 事 务 所 年 月 日
423 审 计 机 构 声 明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已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盈 利 预 测 审 核 报 告 ( 如 有 )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及 经 本 所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引 用 的 审 计 报 告 盈 利 预 测 审 核 报 告 ( 如 有 )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及 经 本 所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 王 静 黄 敬 臣 王 书 彦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厚 发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424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声 明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已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与 本 机 构 出 具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引 用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经 办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 金 社 群 张 亚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煜 林 安 徽 中 联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年 月 日
425 土 地 估 价 机 构 声 明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土 地 估 价 师 已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与 本 机 构 出 具 的 土 地 估 价 报 告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土 地 估 价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引 用 的 土 地 估 价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经 办 土 地 估 价 师 : 王 金 蝉 万 立 宏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雪 松 安 徽 地 源 不 动 产 咨 询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年 月 日
426 验 资 机 构 声 明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已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与 本 机 构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引 用 的 验 资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 王 静 黄 敬 臣 王 书 彦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厚 发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年 月 日
427 第 十 七 节 备 查 文 件 一 备 查 文 件 投 资 者 可 查 阅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所 有 正 式 文 件, 这 些 文 件 也 在 指 定 网 站 上 披 露, 具 体 包 括 : ( 一 ) 发 行 保 荐 书 ; ( 二 ) 财 务 报 表 及 审 计 报 告 ; ( 三 )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 ( 四 )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 ( 五 ) 法 律 意 见 书 及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 六 )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次 发 行 的 文 件 ; ( 八 ) 其 他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重 要 文 件 二 备 查 文 件 的 查 阅 时 间 工 作 日 上 午 9 点 至 12 点, 下 午 2 点 至 5 点 三 备 查 文 件 的 查 阅 地 点 ( 一 ) 发 行 人 : 安 徽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香 樟 大 道 180 号 联 系 人 : 毛 洪 强 联 系 电 话 : ( 二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合 肥 市 梅 山 路 18 号 安 徽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A 座 联 系 人 : 孔 晶 晶 佘 超 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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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平 路 桥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ZHENGPING ROAD&BRIDGE CONSTRUCTION CO.,LTD.) ( 住 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长 江 路 128 号 创 新 大 厦 14 楼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市 西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 中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发 行 人 主 承 销 商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金 额 : 人 民 币 壹 佰 贰 拾 亿 元 发 行 金 额 : 人 民 币 捌 拾 亿 元 发 行 期 限 :10 年 ( 附 第 5 年 末 发 行 人 利 率 选 择 权 和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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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第 1073 期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5 年 3 月 17 日 出 版 省 政 府 令 省 政 府 文 件 目 录 浙 江 省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33 号 ) (3)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命 名 第 一 批 省 级 生 态 市 第 七 批 省 级 生 态 县 ( 市 区 )
级 采 用 公 路 -Ⅰ 级 路 面 厚 度 : 上 面 层 采 用 4 厘 米 AC-13 型 中 粒 式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下 面 层 采 用 6 厘 米 AC-20 型 中 粒 式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基 层 采 用 20 厘 米 水 泥 稳 定 级 配 碎 石, 底 基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国 道 306 线 十 家 满 族 乡 ( 莫 家 店 ) 至 牛 家 营 子 段 公 路 工 程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编 号 :ZS-QCCH-P-2016-001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国 道 306 线 十 家 满 族 乡 ( 莫 家 店 ) 至 牛 家 营 子 段 公 路 工 程 已 完 成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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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代 码 :600549 公 司 简 称 : 厦 门 钨 业 厦 门 钨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1 / 28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8 四 附 录... 15 2 / 28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盟 新 老 成 员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比 较 仇 雨 临 黄 小 勇 面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日 趋 严 重 经 济 与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化 以 及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一 体 化 的 挑 战 欧 盟 国 家 普 遍 进 行 了 养 老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新 老 成 员 国 由 于 既 遭 遇 相 同 问 题 又 面 对 不 同 挑 战 因 此 在 改 革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战 争 与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中 国 基 督 教 会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边 疆 服 务 研 究 年 代 后 期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发 起 了 一 场 旨 在 服 务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以 巩 固 抗 战 后 方 的 运 动 号 召 教 会 内 外 有 为 之 士 到 当 时 被 称 为! 边 疆 的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开 展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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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 毅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试 图 创 造 一 种 抗 争 文 体 ( ) 一 种 期 望 打 开 个 体 抗 争 经 验 的 崭 新 可 能 性 的 次 文 学 ( ) 这 种 抗 争 文 体 浪 迹 于 一 个 身 体 痛 楚 的 地 带 :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特 区 工 厂 生 活 中 的 尖 叫 ( ) 和 梦 魇 ( ) 我 将 追 溯 一 个 来 自 农 村 的 打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2010 2010)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作 者 : 江 佩 珊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許 祐 甄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張 詠 晴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指 導 老 師 : 洪 雅 津 壹 前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黄 正 林 位 于 黄 土 高 原 内 蒙 古 高 原 和 青 藏 高 原 交 会 处 的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是 一 个 农 业 牧 业 和 农 牧 交 错 的 地 区 又 是 一 个 少 数 民 族 集 聚 的 地 区 由 于 居 民 的 生 产 方 式 生 活 方 式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不 同 农 村 市 场 的 构 成 也 不 同 在 以 农 业 经 济 为 主 的 地 区 以 集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大 會 師 全 國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0 分 ~11 時 30 分 地 點 : 臺 中 潮 港 城 國 際 美 食 廣 場 2 樓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環 中 路 四 段 2 號 ) 主 席 : 施 文 仁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司 儀
张 飞 龙 何 豪 亮 胎 骨 是 漆 器 制 作 的 骨 架 可 以 髹 漆 的 胎 体 种 类 繁 多 主 要 有 木 胎 陶 胎 金 属 胎 纸 胎 竹 胎 皮 胎 裱 胎 脱 胎 树 脂 胎 等 其 中 以 木 胎 应 用 最 广 本 文 着 重 探 讨 了 漆 器 底 胎 工 艺 的 制 作 技 法 不 同 胎 骨 做 地 工 艺 虽 有 差 异 但 基 本 类 似 主 要 包 括 制 胎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葛 洪 义!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 + % & #, # 二 追 求 作 为 主 体 理 性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公 司 代 码 :601231 公 司 简 称 : 环 旭 电 子 环 旭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1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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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始 于 世 纪 末 的 汉 阳 铁 厂 以 及 之 后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为 了 获 得 本 土 的 技 术 能 力 汉 冶 萍 公 司 先 后 选 送 了 约 名 中 国 学 生 赴 英 德 美 等 西 方 国 家 学 习 冶 金 技 术 从 而 产 生 了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的 首 批 本 土 工 程 师 这 批 工 程 师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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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陈 静 北 平 沦 陷 后 伪 华 北 临 时 政 府 对 北 平 金 融 强 行 统 制 建 立 了 伪 中 央 银 行 中 国 联 合 准 备 银 行 随 后 排 挤 中 国 法 币 发 行 联 银 券 统 一 华 北 的 货 币 市 场 太 平 洋 战 争 后 又 掠 夺 滞 留 在 平 津 租 界 内 中 国 政 府 的 巨 额 白 银 打 击 中 国 本 土 的 民 族 金 融 资 本 整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劳 动 力 市 场 分 割 职 业 流 动 与 城 市 劳 动 者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二 元 路 径 模 式 吴 愈 晓 使 用 年 中 国 社 会 网 络 与 职 业 经 历 调 查 广 州 上 海 厦 门 济 南 和 西 安 城 市 数 据 检 验 了 改 革 以 后 影 响 中 国 城 市 劳 动 者 职 业 流 动 模 式 以 及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因 素 研 究 结 果
书 评 :,,,, :,,,,, ( ),, :?,,,, ( ),,, ( ), :,,, :,,?,?,,,,,,,,
: 兼 评 边 燕 杰 丘 海 雄 的 企 业 的 社 会 资 本 及 其 功 效 刘 林 平,,,,,,,,,,,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社 会 学 研 究.,,,,, :,,,,,,, 1,,,,,,,, (. ),,,,,,,, (, : ) :,, 1 亚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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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据 库!!
黄 玺 瑛 魏 东 平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状 态 对 于 地 学 及 相 关 领 域 科 学 研 究 意 义 重 大 因 此 测 量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并 绘 制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图 一 直 受 到 国 际 地 学 界 广 泛 关 注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世 界 应 力 图 计 划 以 下 简 称 经 各 国 专 家 多 年 合 作 和 努 力 工 作 现 已 出 版 了 最
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教 師 人 事 法 規 簡 介 報 告 人 : 黃 韻 如 您 好, 歡 迎 光 臨! 人 事 室 同 仁 及 業 務 職 掌 介 紹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職 掌 電 話 主 任 黃 韻 如 綜 理 人 事 業 務 #2100 祕 書 吳 佩 君 組 織 編 制 聘 任 升 等 送 審 借 調 兼 課 兼 職 教 師 兼 行 政 主 管 聘 任 發 布 作 業 #2101 專 員 馬 君 敬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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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 : 周 樂 然 姜 歷 強 容 艷 娟 陳 曉 丹 謝 立 瓊 組 長 : 陳 春 苗 1 目 錄 家 庭 教 育 對 小 孩 成 長 的 影 響 3 朋 友 和 同 學 如 何 影 響 小 孩 子 的 成 長 5 電 視 文 化 對 小 孩 子 成 長 的 影 響 7 現 代 文 明 的 影 響 10 小 孩 子 的 教 育 情 況 12 附 件 1.. 拉 五 米 家 小 孩 子 生 活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年 第 期 南 洋 问 题 研 究 总 第 期 试 论 近 代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原 因 兼 与 华 人 移 民 东 南 亚 之 比 较 曹 善 玉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世 纪 年 代 到 世 纪 年 代 大 批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表 面 上 看 政 治 强 制 曾 是 导 致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突 出 原 因 但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拉 康 论 自 恋 侵 略 性 与 妄 想 狂 的 自 我 严 泽 胜 对 人 类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及 其 妄 想 狂 结 构 的 揭 示 是 拉 康 主 体 解 构 战 略 的 重 要 一 环 拉 康 认 为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源 于 它 是 基 于 自 恋 认 同 的 产 物 而 这 种 自 恋 认 同 模 式 又 生 发 出 自 我 的 侵 略 性 自 恋 与 侵 略 性 之 间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摩 西 的 时 刻 出 32:1-35 在 人 的 一 生 中, 总 会 有 一 些 特 别 的 时 刻, 这 种 时 刻, 可 能 让 人 经 历 无 与 伦 比 的 成 功, 或 是 惨 不 忍 睹 的 失 败 在 出 埃 及 记 32 章 里, 摩 西 就 经 历 了 这 样 的 特 别 时 刻 他 在 西 奈 山 上, 为 着 以 色 列 民 众 在 神 面 前 的 祷 告, 是 他 一 生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邮 政 编 码 朱 咏 梅 安 徽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30001 倪 朝 民 安 徽 省 立 医 院 230001 吴 建 贤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230601 林 惠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杜 艳 玉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陈 彦 平 包 头 市 第 四 医 院 014030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目 錄 ( 一 ) 04 ( 二 ) 認 識 生 命 的 實 相 04 ( 三 ) 生 從 何 處 來? 死 往 何 處 去? 10 ( 四 ) 佛 教 徒 的 生 死 觀 12 ( 五 ) 如 何 面 對 死 亡? 如 何 使 得 死 亡 有 尊 嚴?15 佛 化 奠 祭 ( 一 ) 前 言 22 ( 二 ) 冥 陽 兩 利 的 莊 嚴 佛 事 25 ( 三 ) 臨 終 關 懷 要 領 27 (
12.2016 年 省 本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收 入 支 出 预 算 表 13. 关 于 2016 年 省 本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的 说 明
甘 肃 省 省 本 级 2016 年 预 算 1.2016 年 省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预 算 表 2.2016 年 省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预 算 表 3.2016 年 省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表 4.2016 年 省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安 排 汇 总 表 5. 关 于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 二 ) 基 本 原 则 1 规 划 引 领, 适 度 超 前 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为 依 据, 结 合 道 路 地 下 空 间 等 主 体 工 程 规 划, 充 分 衔 接 各 专 业 管 线 专 项 规 划, 适 度 超 前 编 制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专
广 东 省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 61 号 ), 解 决 反 复 开 挖 路 面 管 线 事 故 频 发 等 问 题, 提 高 城 市 安 全 保 障 水 平 和 运 转 效 率, 提 升 城 市 综 合 承 载 力 和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
关 于 辽 宁 省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的 报 告 2016 年 1 月 26 日 在 辽 宁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上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各 位 代 表 : 受 省 人 民 政 府 委 托, 向 大 会 报 告 2015 年 全 省 财 政 收 支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提 出 2016 年 全
在全区2014年上半年经济工作
西 秀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西 秀 区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主 办 2015 年 10 月 21 日 第 3 期 目 录 主 任 : 张 勇 副 主 任 : 王 启 平 委 员 : 朱 霞 益 齐 林 梁 晓 雯 诸 永 红 汪 波 熊 杰 叶 会 飞 主 编 : 朱 霞 益 执 行 副 主 编 : 齐 林 副 主 编 : 王 海 潘 盛 斌 吴 丁 李 昌 军 王 幸 何 午 编 审
國立台灣大學東南區發展計劃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劃 報 告 書 定 稿 版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劃 報 告 書 定 稿 版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目 錄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2011/06/08 校 園 規
600502 2005 2005... 1... 1... 2... 3... 5... 9... 10... 11... 15... 16... 18... 63 1 2005 1 2 3 4 1 ANHUI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LTD 2 3 05524081028 05523950276 [email protected] 0552408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