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泵站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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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 冈 县 青 松 东 路 ( 文 明 路 至 龙 凤 大 道 段 ) 建 设 工 程 PPP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项 目 授 权 主 体 : 佛 冈 县 德 城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佛 冈 县 德 城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佛 冈 县 青 松 东 路 ( 文 明 路 至 龙 凤 大 道 段 ) 建 设 工 程 PPP 项 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二 一 六 年 二 月

2 目 录 第 一 章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3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8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第 2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3 第 一 章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佛 冈 县 青 松 东 路 ( 文 明 路 至 龙 凤 大 道 段 ) 建 设 工 程 PPP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受 佛 冈 县 德 城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的 委 托, 对 其 佛 冈 县 青 松 东 路 ( 文 明 路 至 龙 凤 大 道 段 ) 建 设 工 程 PPP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欢 迎 供 应 商 报 名 参 加 预 审 一 项 目 授 权 主 体 : 佛 冈 县 德 城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二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佛 冈 县 德 城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三 四 PPP 项 目 名 称 : 佛 冈 县 青 松 东 路 ( 文 明 路 至 龙 凤 大 道 段 ) 建 设 工 程 PPP 项 目 五 PPP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 采 购 内 容 完 成 期 青 松 东 路 ( 文 明 路 至 龙 凤 大 道 段 ) 建 设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00 日 历 天 内 六 对 社 会 资 本 的 资 格 要 求 : 6.1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格 条 件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提 供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提 供 2015 年 10 月 份 或 之 后 的 财 务 报 表 ; 或 2014 年 /2015 年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提 供 该 证 明 材 料, 其 中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至 少 配 备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师 ( 或 质 检 员 ) 及 安 全 员 各 1 名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1 提 供 2015 年 10 月 份 或 之 后 社 保 部 门 ( 或 税 务 部 门 ) 出 具 的 单 位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表 ( 证 明 表 内 容 须 包 含 人 员 姓 名 单 位 参 保 险 种 等 内 容 ) 原 件, 或 社 保 部 门 ( 或 税 务 部 门 ) 出 具 的 单 位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网 站 打 印 的 单 位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证 明 ( 证 明 内 容 须 包 含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号 查 验 授 权 码 核 查 网 址 第 3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4 有 效 期 专 用 章 等 ); 年 10 月 份 或 之 后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证 明 文 件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提 供 书 面 声 明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6.2 投 标 申 请 人 必 须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6.3 投 标 申 请 人 具 有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6.4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或 以 上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 广 东 省 外 注 册 的 须 为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 且 注 册 建 造 师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B 类 ) 6.5 广 东 省 外 企 业 必 须 办 理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信 息 备 案 手 续 ( 提 供 证 明 资 料 ) 6.6 提 供 投 标 人 住 所 地 或 者 业 务 发 生 地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自 出 具 之 日 起 前 3 年 内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若 投 标 人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不 足 3 年 的, 则 出 具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出 具 之 日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纪 录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有 效 期 自 出 具 之 日 2 个 月 内 有 效, 开 标 时 间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复 印 件 无 效 6.7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投 标 人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不 得 再 参 加 投 标 ( 提 供 承 诺 函 ) 6.8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本 项 目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止, 投 标 人 具 有 人 民 币 1500 万 元 或 以 上 PPP 模 式 ( 或 BT 或 BOT) 的 业 绩 须 提 供 中 标 ( 成 交 ) 通 知 书 合 同 关 键 页 ( 包 括 项 目 内 容 中 标 金 额 签 约 时 间 双 方 盖 章 等 ) 及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 为 评 审 依 据, 三 份 资 料 须 同 时 提 供 方 有 效 时 间 以 中 标 ( 成 交 ) 通 知 书 的 时 间 为 准 6.9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6.10 投 标 申 请 人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资 格 预 审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人 依 法 组 建 资 格 预 审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当 满 足 供 应 商 资 格 预 审 标 准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不 足 3 家 时,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 满 足 供 应 商 资 格 预 审 标 准,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作 为 正 式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6.11 获 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方 式 时 间 地 点 1) 符 合 资 格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2016 年 2 月 4 日 至 2016 年 2 月 17 日 期 间 ( 工 作 日 第 4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5 9:00-12:00,14:30-17:0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详 细 地 址 : 清 远 市 新 城 区 连 江 路 金 沙 商 务 大 厦 14B03A 室 清 远 分 公 司 )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只 接 受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正 式 获 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2) 获 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时 提 供 资 料 如 下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a)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 或 三 证 合 一 证 明 )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原 件 核 查 ) b)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经 办 人, 需 提 供 : 经 办 人 如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需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经 办 人 如 是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需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备 注 : 以 上 所 有 证 件 原 件 应 独 立 封 装, 须 于 2016 年 3 月 1 日 9:30-10:00 递 交 至 清 远 市 新 城 区 连 江 路 金 沙 商 务 大 厦 14B03A 室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清 远 分 公 司, 以 便 评 审 专 家 核 对 预 审 会 议 结 束 当 日 退 回, 如 未 提 供 原 件 的 则 不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七 采 购 本 国 货 物 和 服 务 技 术 引 进 和 转 让 等 政 策 要 求, 以 及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和 履 约 保 证 的 担 保 要 求 : 1. 项 目 完 成 期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00 日 历 天 内 2. 工 程 质 量 及 验 收 要 求 2.1 免 费 保 质 期 : 两 年 2.2 符 合 国 家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及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达 到 合 格 要 求 2.3 依 据 设 计 文 件 的 要 求,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材 料 设 备 施 工 须 达 到 下 列 现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以 及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或 行 业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 国 家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及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达 到 合 格 要 求 等 2.4 根 据 工 程 设 计 要 求, 该 项 工 程 部 分 项 目 的 材 料 施 工 除 必 须 达 到 以 上 标 准 外, 还 应 满 足 施 工 图 规 定 的 相 关 项 目 的 特 殊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和 要 求 第 5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6 2.5 如 中 标 人 未 能 一 次 性 通 过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罚 10 万 元 ( 从 工 程 款 中 直 接 扣 除 ) 3. 运 营 和 维 护 管 理 要 求 要 求 按 照 国 家 和 行 业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规 定 进 行 佛 冈 县 青 松 东 路 工 程 项 目 的 运 营 和 维 护 管 理, 佛 冈 县 青 松 东 路 工 程 项 目 的 处 理 效 果 要 求 稳 定, 符 合 国 家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及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达 到 合 格 要 求 4. 移 交 方 案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提 出 合 理 且 可 操 作 性 强 的 最 后 恢 复 性 大 修 方 案 和 移 交 方 案 佛 冈 县 青 松 东 路 工 程 项 目 各 项 设 施 在 回 购 期 满 时 移 交 日 期 的 性 能 保 证 值 应 满 足 采 购 人 要 求, 施 工 程 序 可 操 作 性 强 5. 融 资 方 案 及 时 间 安 排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有 足 够 资 金 实 力 以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投 标 人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资 本 金 承 诺 ( 项 目 资 本 金 不 低 于 工 程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20%) 投 标 人 应 提 出 项 目 资 本 金 的 来 源, 如 属 于 自 有 资 金 的 提 供 有 关 银 行 的 存 款 证 明 文 件 或 其 他 证 明 自 有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或 其 他 可 以 用 作 项 目 资 本 金 来 源 的 证 明 文 件 说 明 项 目 实 施 的 资 金 投 入 计 划 方 案 6. 投 资 总 额 要 求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人 民 币 万 元 ( 含 工 程 建 安 费 等, 不 含 投 资 回 报 及 融 资 费 用 ), 要 求 投 标 人 能 根 据 其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合 理 制 定 项 目 的 投 资 计 划, 保 障 资 金 的 及 时 到 位 本 项 目 结 算 总 价 按 中 标 下 浮 率 下 浮 后 的 价 格 作 为 最 终 结 算 价, 且 工 程 最 终 结 算 价 以 佛 冈 县 财 政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核 的 结 果 为 准 八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时 间 ( 自 公 告 发 布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15 个 工 作 日 ):2016 年 3 月 1 日 09: 30-10:00 过 期 不 予 受 理 九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地 点 : 清 远 市 新 城 区 连 江 路 金 沙 商 务 大 厦 14B03A 室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清 远 分 公 司 会 议 室 十 本 公 告 期 限 (5 个 工 作 日 ) 自 2016 年 2 月 4 日 至 2016 年 2 月 15 日 止 十 一 联 系 事 项 第 6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7 ( 一 )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佛 冈 县 德 城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清 远 市 佛 冈 县 石 角 镇 振 兴 中 路 通 庆 街 2 号 联 系 人 : 刘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 二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清 远 市 新 城 区 连 江 路 金 沙 商 务 大 厦 14B03A 室 ( 清 远 分 公 司 ) 联 系 人 : 吴 小 姐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附 件 : 采 购 文 件 发 布 人 :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时 间 :2016 年 2 月 3 日 第 7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8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2 PPP 项 目 名 称 1.3 PPP 项 目 编 号 1.4 项 目 授 权 主 体 1.5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佛 冈 县 青 松 东 路 ( 文 明 路 至 龙 凤 大 道 段 ) 建 设 工 程 PPP 项 目 CLPSP15QY04ZC47 佛 冈 县 德 城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佛 冈 县 德 城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6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1.7 建 设 地 点 佛 冈 县 石 角 镇 2.1 投 资 估 算 万 元 2.2 资 金 来 源 自 筹 资 金 自 签 订 合 同 后 进 场 施 工 建 设 期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35%( 进 场 施 工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5%, 以 后 每 个 月 25 日 上 报 工 程 量, 次 月 2.3 付 款 方 式 5 日 进 行 结 算, 结 算 至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35% 为 止 ), 剩 余 款 项 从 项 目 完 工 交 付 使 用 之 日 起 分 4 年 支 付 ( 逐 年 按 最 终 结 算 款 的 30% 20% 10% 5% 比 例 支 付 ), 每 年 按 三 次 平 均 支 付 每 4 个 月 支 付 一 次 佛 冈 县 青 松 东 路 ( 文 明 路 至 龙 凤 大 道 段 ) 建 设 工 3.1 招 标 范 围 程, 工 程 线 长 公 里, 道 路 红 线 宽 为 42m, 定 义 为 城 市 次 干 路, 设 计 时 速 为 30Km/h 双 向 四 车 道, 沥 青 混 凝 土 结 构 3.2 计 划 工 期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00 日 历 天 内 3.3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4.1 申 请 人 资 质 要 求 见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14.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的 时 间 2016 年 3 月 1 日 09:30-10:00 第 8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9 14.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的 地 点 清 远 市 新 城 区 连 江 路 金 沙 商 务 大 厦 14B03A 室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清 远 分 公 司 会 议 室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由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代 表 1 名 和 评 15.1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审 专 家 6 名, 共 7 人 组 成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包 含 1 名 财 务 专 家 和 1 名 法 律 专 家 ) 20.1 监 管 部 门 佛 冈 县 财 政 局 财 政 监 督 股 20.2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第 9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10 申 请 人 须 知 正 文 一 总 则 1 项 目 概 况 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库 号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本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已 经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现 采 用 资 格 预 审 方 式 确 定 合 格 的 社 会 资 本,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社 会 资 本 ( 以 下 称 申 请 人 ) 参 加 投 标 1.2. PPP 项 目 名 称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PPP 项 目 编 号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项 目 授 权 主 体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5.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6.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7. 建 设 地 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2.1. 投 资 估 算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2. 资 金 来 源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3. 出 资 比 例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质 量 要 求 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4.1. 申 请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财 务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语 言 文 字 第 10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11 5.1.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来 往 文 件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6 费 用 承 担 6.1. 申 请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二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7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组 成 7.1.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包 括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申 请 人 须 知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以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的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通 知 8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8.1. 申 请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8.2. 招 标 人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澄 清 内 容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申 请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8.3. 申 请 人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9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 9.1.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申 请 人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后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招 标 人 应 相 应 顺 延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9.2. 申 请 人 收 到 修 改 的 内 容 后,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三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10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但 不 限 于 : (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3)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4) 社 会 资 本 的 资 格 要 求 中 需 要 提 交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第 11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12 (5) 其 他 材 料 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要 求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按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并 作 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应 附 申 请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应 附 2015 年 10 月 份 或 之 后 的 财 务 报 表 ; 或 2014 年 /2015 年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的 复 印 件 ( 注 册 成 立 不 足 一 年 的, 提 供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1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装 订 签 字 申 请 人 应 按 本 章 第 10 条 和 第 11 条 的 要 求, 编 制 完 整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公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电 子 文 件 一 份 ( 光 盘 或 U 盘 )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当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四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1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开 包 装 密 封,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盖 申 请 人 单 位 章 或 者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电 子 文 件 可 与 正 本 一 同 包 装 密 封 在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封 套 还 应 标 明 PPP 项 目 编 号 PPP 项 目 名 称 正 本 或 副 本 和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在 2016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等 未 按 本 章 第 13.1 项 或 第 13.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拒 绝 接 收 14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的 时 间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的 地 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2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13 14.3. 申 请 人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拒 绝 接 收 五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 15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6 资 格 审 查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审 查 标 准, 对 所 有 己 受 理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审 查 程 序 (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 1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第 16.1 项 规 定 的 审 查 因 素 和 审 查 标 准, 对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申 请 人 有 任 何 一 项 资 格 审 查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2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澄 清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不 得 改 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内 容 属 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申 请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3)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名 单 邀 请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作 为 正 式 的 投 标 人 (4)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合 格 制 重 新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的 数 量 不 足 三 个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或 经 财 政 部 门 同 意 后, 不 再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而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确 定 社 会 资 本 六 通 知 和 确 认 17 通 知 第 13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14 17.1.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向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入 围 申 请 人 发 出 邀 请 书 18 确 认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入 围 申 请 人 收 到 邀 请 书 后, 应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表 示 是 否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在 邀 请 书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表 示 或 明 确 表 示 不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不 得 再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因 此 造 成 社 会 资 本 数 量 不 足 三 个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或 经 财 政 部 门 同 意 后, 不 再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而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确 定 社 会 资 本 名 单 19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改 变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资 格 条 件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使 其 不 再 实 质 上 满 足 本 章 第 4.1 项 规 定 的, 其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资 格 不 被 接 受 八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2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监 管 部 门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15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1 具 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及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齐 全 ; 2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函 已 提 交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3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且 申 请 文 件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书 的 ; 4 申 请 文 件 没 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无 效 申 请 条 款 的 ; 5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不 属 于 审 查 无 效 的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正 文 1. 审 查 方 法 1.1.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合 格 制 凡 符 合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审 查 标 准 的 申 请 人 均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2. 审 查 标 准 2.1. 审 查 标 准 : 见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3. 审 查 程 序 3.1. 初 步 审 查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有 一 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除 应 满 足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外, 还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 (1) 不 按 审 查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或 说 明 的 ; (2) 在 资 格 预 审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澄 清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不 得 改 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内 容 属 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审 查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申 请 人 第 15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16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4. 审 查 结 果 4.1. 提 交 审 查 报 告 审 查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完 成 审 查 后,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名 单, 并 向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提 交 书 面 审 查 报 告 4.2. 重 新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的 数 量 不 足 3 个 的,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应 当 在 调 整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内 容 后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第 16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17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包 装 封 面 参 考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口 正 本 口 副 本 PPP 项 目 名 称 : 佛 冈 县 青 松 东 路 ( 文 明 路 至 龙 凤 大 道 段 ) 建 设 工 程 PPP 项 目 申 请 人 名 称 : 申 请 人 地 址 : ( 年 月 日 时 分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第 17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18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目 录 表 PPP 项 目 名 称 : 佛 冈 县 青 松 东 路 ( 文 明 路 至 龙 凤 大 道 段 ) 建 设 工 程 PPP 项 目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提 交 情 况 有 无 页 码 范 围 备 注 1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函 2 资 格 声 明 函 3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反 商 业 贿 赂 承 诺 书 4 三 年 内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承 诺 书 5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 或 三 证 合 一 证 明 )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6 提 供 投 标 人 住 所 地 或 者 业 务 发 生 地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自 出 具 之 日 起 前 3 年 内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若 投 标 人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不 足 3 年 的, 则 出 具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出 具 之 日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纪 录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有 效 期 自 出 具 之 日 2 个 月 内 有 效, 开 标 时 间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且 复 印 件 无 效 年 11 月 份 或 之 后 的 财 务 报 表, 或 2014 年 /2015 年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年 11 月 份 或 之 后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证 明 文 件 如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段 内 没 有 发 生 业 务 的, 则 提 供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纳 税 证 明, 或 加 盖 税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纳 税 申 报 表 提 供 2015 年 11 月 份 或 之 后 社 保 部 门 ( 或 税 务 部 门 ) 出 具 的 单 位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表 ( 证 明 表 内 容 须 包 含 人 员 姓 名 单 位 参 保 险 种 等 内 容 ) 原 件, 或 社 保 部 门 ( 或 税 务 部 门 ) 出 具 的 单 位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网 站 打 印 的 单 位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证 明 ( 证 明 内 容 须 包 含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号 查 验 授 权 码 核 查 网 址 有 效 期 专 用 章 等 ) 10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11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 书 复 印 件 12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 或 以 上 )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 广 东 省 外 注 册 的 须 为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 且 注 册 建 造 师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B 类 ) 复 印 件 13 广 东 省 外 企 业 必 须 办 理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信 息 备 案 手 续 复 印 件 14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其 中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至 少 配 备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师 ( 或 质 检 员 ) 及 安 全 员 各 1 名 ) 第 18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19 15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本 项 目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止, 投 标 人 具 有 人 民 币 1500 万 元 或 以 上 PPP 模 式 (BT 或 BOT) 的 业 绩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16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 提 供 承 诺 函 ) 17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18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19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备 注 : 以 上 所 有 证 件 原 件 应 独 立 封 装, 须 于 2016 年 3 月 1 日 9:30-10:00 递 交 至 清 远 市 新 城 区 连 江 路 金 沙 商 务 大 厦 14B03A 室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清 远 分 公 司, 以 便 评 审 专 家 核 对 预 审 会 议 结 束 当 日 退 回, 如 未 提 供 原 件 的 则 不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第 19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0 格 式 1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函 (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1.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我 方 ( 申 请 人 )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用 于 你 方 (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组 织 的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审 查 我 方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的 政 府 采 购 资 格 审 查 2. 我 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包 含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4.1 项 规 定 的 全 部 内 容 和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3. 我 方 接 受 你 方 的 授 权 代 表 进 行 调 查, 以 审 核 我 方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4. 你 方 授 权 代 表 可 通 过 (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得 到 进 一 步 的 资 料 5.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申 请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电 话 : 传 真 : 申 请 人 地 址 : 年 月 第 20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1 格 式 2 资 格 声 明 函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关 于 贵 公 司 年 月 日 发 布 (PPP 项 目 名 称 )(PPP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全 编 )) 的 采 购 公 告, 本 公 司 ( 企 业 ) 愿 意 参 加 投 标, 并 声 明 : 本 公 司 ( 企 业 )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格 条 件, 并 已 清 楚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及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并 承 诺 在 本 次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中, 如 有 违 法 违 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良 后 果 及 法 律 责 任, 一 律 由 我 公 司 ( 企 业 ) 承 担 特 此 声 明! 单 位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申 请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公 章 : 邮 政 编 码 : 日 期 : 联 系 电 话 : 第 21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2 格 式 3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反 商 业 贿 赂 承 诺 书 为 确 保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顺 利 实 施, 促 进 清 远 市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健 康 发 展, 在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活 动 中, 我 单 位 在 此 庄 严 承 诺 : 1 在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遵 纪 守 法 诚 信 经 营 公 平 竞 标 2 不 向 政 府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业 贿 赂 以 谋 取 交 易 机 会 3 不 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提 供 虚 假 资 质 文 件 或 采 用 虚 假 应 标 方 式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竞 争 并 谋 取 中 标 成 交 4 不 采 取 围 标 陪 标 等 商 业 欺 诈 手 段 获 得 政 府 采 购 定 单 5 不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6 不 在 提 供 商 品 和 服 务 时 偷 梁 换 柱 以 次 充 好 损 害 采 购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7 不 与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或 其 他 供 应 商 恶 意 串 通, 进 行 质 疑 和 投 诉, 维 护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秩 序 8 尊 重 和 接 受 政 府 采 购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采 购 要 求, 承 担 因 违 约 行 为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9 不 发 生 其 他 有 悖 于 政 府 采 购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诚 实 原 则 的 行 为 10 如 违 反 以 上 承 诺, 愿 接 受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1 若 出 现 上 述 行 为, 我 公 司 及 参 与 投 标 的 工 作 人 员 愿 意 接 受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的 处 罚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 投 标 人 公 章 ) 时 间 : 年 月 日 第 22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3 格 式 4 三 年 内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承 诺 书 本 公 司 郑 重 承 诺 : 本 公 司 保 证 所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质 文 件 和 证 明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有 良 好 的 历 史 诚 信 记 录,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并 将 依 法 参 与 项 目 的 公 平 竞 争, 不 以 任 何 不 正 当 行 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否 则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公 司 名 称,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23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4 格 式 5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 ( 申 请 人 地 址 ) 的 ( 申 请 人 名 称 ) 在 下 面 签 名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职 务 ) 在 此 授 权 ( 被 授 权 人 姓 名 职 务 ) 作 为 我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就 (PPP 项 目 名 称 PPP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全 编 )) 的 招 投 标 活 动, 采 购 合 同 的 签 订 执 行 完 成 和 售 后 服 务, 作 为 申 请 人 代 表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被 授 权 人 ( 申 请 人 授 权 代 表 ) 无 转 委 托 权 限 本 授 权 书 自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随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申 请 人 名 称 ( 盖 公 章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被 授 权 人 ( 申 请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被 授 权 人 ( 授 权 代 表 )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被 授 权 人 ( 授 权 代 表 )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正 面 ) ( 反 面 ) 第 24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5 格 式 6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同 志, 现 任 我 单 位 职 务,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本 证 明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与 本 公 司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相 同 附 :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产 ): 兼 营 ( 产 ): 法 定 代 表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法 定 代 表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正 面 ) ( 反 面 ) 申 请 人 名 称 :( 盖 公 章 ): 地 址 : 签 发 日 期 : 第 25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6 格 式 7 承 诺 函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关 于 贵 公 司 年 月 日 发 布 (PPP 项 目 名 称 )(PPP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全 编 )) 的 采 购 公 告, 本 公 司 ( 企 业 ) 愿 意 参 加 投 标, 并 承 诺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 企 业 ) 如 为 采 购 项 目 ( 包 组 )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不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否 则,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良 后 果 及 法 律 责 任, 一 律 由 我 公 司 ( 企 业 ) 承 担 单 位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申 请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公 章 : 邮 政 编 码 : 日 期 : 联 系 电 话 : 第 26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7 格 式 8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申 请 人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 织 结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项 目 经 理 营 业 执 照 号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注 册 资 本 金 其 中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开 户 银 行 初 级 职 称 人 员 账 号 技 工 经 营 范 围 其 他 需 说 明 的 情 况 备 注 注 :1 附 相 关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第 27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8 申 请 人 企 业 组 织 结 构 框 图 以 框 图 方 式 表 示 说 明 第 28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9 格 式 9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本 项 目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止, 投 标 人 具 有 人 民 币 1500 万 元 或 以 上 PPP 模 式 ( 或 BT 或 BOT) 的 业 绩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序 号 业 主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服 务 内 容 合 同 总 价 签 约 及 完 成 时 间 单 位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备 注 : 须 提 供 中 标 ( 成 交 ) 通 知 书 合 同 关 键 页 ( 包 括 项 目 内 容 中 标 金 额 签 约 时 间 双 方 盖 章 等 ) 及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 为 评 审 依 据, 三 份 资 料 须 同 时 提 供 方 有 效, 不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齐 全 不 得 分 时 间 以 中 标 ( 成 交 ) 通 知 书 的 时 间 为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职 务 : 日 期 : 第 29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30 投 标 人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情 况 一 设 备 情 况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运 行 状 况 备 注 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情 况 : 序 号 人 员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岗 位 职 称 备 注 注 : 提 供 技 术 人 员 的 名 单 和 用 工 合 同 的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作 为 证 明 材 料, 其 中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至 少 配 备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师 ( 或 质 检 员 ) 及 安 全 员 各 1 名 单 位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申 请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公 章 : 邮 政 编 码 : 日 期 : 联 系 电 话 : 第 30 页, 共 30 页 广 东 采 联 采 购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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