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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2 目录 一 前言... 3 二 释义... 4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五 基金备案 六 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七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十一 基金的托管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 十三 基金的投资 十四 基金的财产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八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一 违约责任 二十二 争议的处理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十四 其他事项

3 一 前言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 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三 )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以基金合同为准 3

4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指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

5 13.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 :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5

6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限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6.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开放日 :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8. 交易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销售场所 :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 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43. 场外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44.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5. 注册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6

7 46.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7. 发售 :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48. 场外认购 :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场内认购 :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日常交易 : 指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 51.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系统内转托管 :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席位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跨系统转登记 :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5.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56. 巨额赎回 :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57. 元 : 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 :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7

8 62.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每股市价 63.P/E 指市盈率, 计算公式是市盈率 =, ROE 指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盈利 计算公式是 每股盈利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净资产 每股盈利资产收益率 = 每股总资产, ROA 指资产收益率, 计算公式是 64.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5.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8

9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的名称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二 )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金的投资目标充分挖掘具有较高投资效率的上市公司, 兼顾投资优质债券, 力争为投资者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五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六 )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七 )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9

10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 一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即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 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进行场外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 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 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二 ) 基金份额的场内 场外认购 1.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 认购金额 = 挂牌价格 (1+ 发售费率 ) 认购份额发售费用 =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发售费率净认购金额 =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 利息 / 挂牌价格 10

11 认购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上述计算结果 ( 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 )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 三 ) 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1. 投资人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11

12 五 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12

13 六 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 一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 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的时间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元人民币 ;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4.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5.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13

14 关规定执行 ( 二 )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1.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见开放基金申购赎回公告 ) 2. 申购与赎回的账户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 14

15 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5. 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2%,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1%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6.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 申购份额的计算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 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费 =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15

16 赎回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 赎回费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1. 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16

17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17

18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 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2%,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8

19 ( 四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五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六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19

20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七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20

21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1

22 七 基金的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 一 )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三 )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赎回 2.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席位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2

23 (2)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 席位 )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23

24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刘惠文成立时间 :2002 年 6 月 6 日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37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 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成立时间 :2004 年 9 月 17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24

25 注册资本 : 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 2.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7. 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选择 更换销售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5

26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6

27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 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六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27

28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八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28

29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十 )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29

30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0

31 ( 三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四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1

32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五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32

33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3

34 ( 六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34

35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35

36 开审议 逐项表决 ( 八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36

37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 (2)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 (1) 提名 :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核准 :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方可继任 ; 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退任 ; (4) 交接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 (5) 审计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6) 公告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7) 基金名称变更 : 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泰达宏利 的字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37

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3) 核准 :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后方可继任 ; 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退任 ; (4) 交接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 (5) 审计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6) 公告 :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四 )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38

39 十一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9

40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 1. 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 2. 取得注册登记费 ;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0

41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充分挖掘具有较高投资效率的上市公司, 兼顾投资优质债券, 力争为投资者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可转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购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 : 股票 50%-70%, 债券 25%-45%, 现金保持在 5% 以上 其中, 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 ; 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购等工具 ( 三 ) 投资策略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投资手段和方法, 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不作主动性资产配置调整, 股票及债券的资产配置比例基本保持在基准比例上下 10% 的范围内波动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策略上, 强调在期待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之下, 选择具有较高或者稳定上升的资产收益率的上市公司, 即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的投资效率, 注重公司在经营中对资产的使用效率以及对股东价值的创造 1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确定行业配置的主要依据为 : 根据行业文档进行分析, 运用国际比较的方法, 确定国内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的行业 行业文档的主要要素包括 : a. 行业趋势不仅仅是从中国角度, 还从全球视角来研究 ; b. 详细分析中国特定行业公司的独特运作 ; c. 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和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 研究员对每个行业进行深入的分析, 根据行业文档并结合对风险和收益的综合考虑, 作出行业投资价值判断 2 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策略 41

42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是在选股过程中, 重点关注企业经营的投资效率, 挖掘具有较高资产收益率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国经济在二十余年的粗放式增长之后, 面临着增长模式急需转变的巨大挑战 在能源和原材料将持续紧缺的情况下, 以投资为驱动的经济增长必然是难以长久 未来企业的增长和竞争力将更多地来源于其对现有资产和新增投资的有效使用 增长的效率和质量比增长速度本身更重要, 当前的中国企业应该对为获得增长而投入的资本的回报率予以足够的关注和核算, 而不应过多地关注公司和盈利的增长 无效率的 低质的增长并不创造公司股东的价值 ; 简单地说, 如果公司的资本回报率小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那么也就是说该公司在毁损股东的价值, 而且增长越快, 毁损的速度也越快, 根本无法为股东创造价值, 也无法为社会创造价值 所以, 本基金将重点选择在较高的投资效率下持续成长的公司, 关注经济意义上的增值, 而非会计意义上的增长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这类公司既为本公司股东创造价值, 也同样为本基金的持有人提供可持续的价值增长 具体选股方法包括 :(1) 运用定量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2) 运用定性指标对股票进行评分,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收益率, 精选个股 a. 定量筛选通过以下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 建立本基金的股票优选库 : 1) 剔除新华富时 A600 覆盖的股票中 ST 交易所接收调查或处罚( 公开谴责 公开处罚 ) 未满半年和其他研究员有确定理由认为暂不投资的股票, 形成基础库 ; 2) 按市盈率 (P/E) 净资产收益率 (ROE) 资产收益率 (ROA) 等指标对基础库的股票进行综合排序 筛选, 剔除累计涨幅过高的股票, 形成备选库 ; 3) 由于本基金重点关注公司的投资效率, 所以在备选库的基础上, 分行业按 ROA 进行排序, 取每个行业中 ROA 排序在前 1/2 的股票形成本基金的优选库 b. 研究评分研究员将根据外部研究报告和实地调研情况对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评分, 研究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 1) 公司评价 : 主要包括分析公司竞争力 财务状况 发展战略 创新能力 公司治理 股东背景等方面 2) 业务分析 : 主要包括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 包括所涉及业务的投资效率 行业前景 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地位 行业增长 公司增长等方面 c. 基金经理参考优选库并结合研究评分精选出每个行业中的具有较高投资效率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主要采用久期策略 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的投资策略来运作债券 42

43 组合 久期策略是指通过对宏观面 货币和财政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等的分析, 可以预测整个债券市场的下一步趋势, 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 ; 类属配置是分析不同的债券类别包括国债 企业债 金融债和可转换债券未来的不同表现, 同时可以确定在不同市场上交易的不同类型 不同到期年限债券的预期价值, 据此可以发现市场的失衡情况, 确定债券的类属配置 ;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对比个券的久期 到期收益率 信用等级 税收因素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 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并精选个券 ( 四 ) 业绩比较基准富时中国 A600 指数收益率 *60%+ 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35%+ 同业存款利率 *5% 富时中国 A600 指数是富时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 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总市值最大的 600 只股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权的股票指数,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国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中国国债指数, 涵盖了三个市场 ( 银行间市场 沪 深交易所 ) 上市的 1 年期以上的国债, 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因此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采用富时中国 A600 指数 中证国债指数以及同业存款利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五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本基金属于风险适中的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43

44 净值的 40%; (4)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50%-70%,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 25%-45%;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 (4)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七 ) 基金的融资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44

45 十四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处分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5

46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成本计量 ; 2)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 (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 得到的 46

47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计量 ;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47

48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 四 )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48

49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49

50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 50

51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2)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51

52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 一 ) 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收取认购费的, 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五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2

53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 基金税收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53

54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 银行存款利息 ;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 5.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 基金净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3.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4.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5. 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 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 54

55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55

56 十八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托管人 )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56

57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一 ) 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7

58 ( 六 )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七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九 ) 临时报告与公告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 58

59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 澄清公告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9

60 ( 十二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三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上市交易公告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60

61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备案后 5 日内公告 ; 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二 )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4) 基金合并 撤销 ;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1

62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后, 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2

63 二十一 违约责任 ( 一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人和 /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 二 )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 三 ) 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 ) 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 五 ) 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63

64 二十二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64

65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一 )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 二 )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三 )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 )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65

66 二十四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66

67 ( 本页无正文, 为本基金合同签字页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基金管理人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签订地 : 北京 签订日 : 年月日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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