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 3)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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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起,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A B 两类不同的类别,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各自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 3)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4)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楼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刘东成立时间 : 2002 年 12 月 25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2002]97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贰亿伍仟万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 2

3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3

4 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4

5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概况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 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成立时间 :2004 年 9 月 17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5

6 注册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6

7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概况 1 基金名称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7

8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3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认(申)购 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 的除外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首次认购 A 类基金金额 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人民币 投资者首次认 购 B 类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人民 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平 等的表决权 2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8

9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9

10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10

11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1

12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 和基金管理人 (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12

13 关联性 :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13

14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14

15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5

16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6

17 ( 四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截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 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 若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3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17

18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如 下 :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已实现收益 /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 包括节假日 ) 未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计算公式为 : 7 7 % R 日年化收益率 ( ) 1 i i 365 / % 其中, R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 包括计算当日 )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i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 五 )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9) 基金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8

19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如下 : H=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19

20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 基金税收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 六 )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2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具体范围如下 : (1) 现金 ; (2) 通知存款 ; (3) 短期融资券 ; (4)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 (5)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 (6)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 20

21 (7)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 (8)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出现新的金融产品, 且监管部门允许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3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 ;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7)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6)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

22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0)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0) 条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4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即 : (1- 利息税率 )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七 )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余成本法 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2

23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 基金合同变更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3

24 2 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2) 基金合同终止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24

25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九 ) 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5

26 ( 十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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