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 守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4: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顏 志 榮 副 校 長 紀 錄 : 楊 育 臻 壹 報 告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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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 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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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義 守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2 義 守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4: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顏 志 榮 副 校 長 紀 錄 : 楊 育 臻 壹 報 告 事 項 一 主 席 報 告 由 於 此 次 會 議 提 案 較 多, 又 多 請 13 位 系 主 任 列 席 協 助 提 案 討 論, 並 且 下 周 學 校 將 進 行 系 所 評 鑑, 若 提 案 討 論 結 束, 列 席 系 主 任 可 先 行 離 席 忙 公 務 二 各 單 位 報 告 ( 一 ) 副 校 長 室 ( 行 政 ) ( 二 ) 副 校 長 室 ( 學 術 ) ( 三 ) 副 校 長 室 ( 研 發 ) ( 四 ) 教 務 處 1.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大 專 院 校 權 證 課 程 補 助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權 證 課 程 補 助 申 請,04.01 聯 繫 各 學 系 請 於 前 依 規 定 備 妥 相 關 申 請 文 件 統 一 由 課 務 組 提 出 權 證 課 程 補 助 申 請 發 聯 繫 單 通 知 各 教 學 單 位 依 規 定 開 始 規 劃 102 學 年 度 相 關 課 程 表 3. 辦 理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 強 化 課 程 架 構 及 課 程 內 容 之 實 務 面 方 案, 選 定 電 子 系 化 工 系 企 管 系 為 102 年 度 典 範 學 系, 並 於 由 教 務 長 主 持 召 開 會 議, 與 典 範 學 系 主 任 研 議 方 案 執 行 內 容 4. 高 中 職 校 升 學 招 生 活 動 ( 參 訪 活 動 合 計 4 場 ): (1) 台 南 市 光 華 女 中 師 生 蒞 校 參 訪 卓 越 教 學 (2) 花 蓮 縣 花 蓮 高 農 師 生 蒞 校 參 訪 (3) 高 雄 市 中 山 高 中 師 生 蒞 校 參 訪 (4) 花 蓮 縣 光 復 商 工 師 生 蒞 校 參 訪 5. 辦 理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聯 繫 本 校 設 有 專 業 證 照 畢 業 門 檻 8 學 系, 辦 理 開 設 協 助 學 生 考 取 專 業 證 照 之 輔 導 課 程, 以 提 升 學 生 考 取 專 業 證 照 通 過 率 6. 本 學 期 期 中 預 警 時 間 為 04.15~05.08, 通 知 授 課 教 師 審 慎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後, 配 合 辦 理 登 錄 預 警 學 生 作 業 7. 辦 理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聯 繫 各 學 院 推 薦 一 門 與 業 界 結 合 之 專 題 類 課 程, 補 助 教 師 執 行 課 程 費 用, 以 鼓 勵 教 師 帶 領 學 生 和 業 界 進 行 合 作, 以 實 地 參 訪 實 習 或 專 題 演 講 等 課 程 設 計, 引 導 學 生 與 廠 商 進 行 討 論, 以 達 學 生 專 題 得 結 合 產 業 之 成 效 2
3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連 繫 單,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調 查 101 學 年 度 暑 修 課 程 開 課 事 宜 聯 繫 各 教 學 單 位 如 有 課 程 規 劃 協 同 教 學 及 實 作 實 習 之 需 要, 得 依 教 育 部 來 文 填 寫 業 界 師 資 需 求 表 逕 冾 台 灣 區 工 具 機 暨 零 組 件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提 出 申 請 10. 教 育 部 來 函 通 知 103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訂 於 ( 星 期 日 ) 舉 行,04.25 通 告 各 單 位 請 勿 於 當 天 舉 辦 活 動,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04.28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迎 接 義 大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早 上 在 校 本 部 體 育 館 舉 行, 約 有 700 人 參 加 南 區 活 動, 早 上 在 台 北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辦 理 北 區 說 明 會, 約 200 人 參 與 下 午 在 台 北 長 榮 桂 冠 酒 店 辦 理 說 明 會, 約 有 170 人 參 與 本 次 活 動 感 謝 各 單 位 全 力 的 配 合 讓 活 動 能 正 常 舉 行, 本 次 是 採 取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方 便 資 料 之 統 合, 雖 部 份 家 長 仍 要 以 電 話 報 名,8 月 份 舉 辦 之 新 生 說 明 會, 將 修 正 部 份 報 名 條 件, 以 利 所 有 想 參 加 的 人 都 能 參 與 完 成 本 學 期 各 學 制 所 開 設 課 程 及 辦 理 活 動 等 資 料 上 傳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課 程 資 源 網 作 業 13. 聯 繫 各 教 學 單 位 依 學 校 規 定 進 行 課 程 規 劃, 並 配 合 學 校 特 色 學 術 發 展 趨 勢 整 體 教 學 目 標 以 及 學 生 畢 業 後 之 就 業 需 求 等 規 劃 課 程, 並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規 劃 進 行 選 課 調 查 作 業, 以 參 酌 學 生 的 選 課 需 求, 作 為 調 整 開 設 課 程 的 依 據 起 加 強 辦 理 實 施 教 室 電 源 及 環 境 整 潔 巡 視 作 業, 如 發 現 教 室 電 源 未 關 閉 等 情 形, 將 發 通 知 單 提 醒 教 師 督 促 學 生 離 開 前 應 關 閉 教 室 內 所 有 電 源 並 維 護 教 室 整 潔, 以 共 同 響 應 節 約 能 源 及 維 護 教 學 環 境 整 潔 2. 完 成 本 學 期 期 中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04.01~04.19) 施 測 作 業, 全 校 平 均 填 答 率 日 間 學 士 班 為 82.85% 碩 士 班 為 71.45% 博 士 班 為 40.60%, 各 學 系 ( 所 班 ) 填 答 率 請 參 閱 附 件 表 一 p , 已 於 應 用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授 課 教 師 查 詢 教 學 意 見 填 答 結 果 申 請 購 買 4 台 懸 掛 式 單 槍, 將 分 別 置 於 校 本 部 教 室, 分 部 A0910 教 室, 以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4. 修 正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日 間 學 士 班 學 士 後 中 醫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新 生 問 卷 題 本, 完 成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日 間 學 士 班 學 士 後 中 醫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在 校 問 卷 題 本 5. 出 席 教 育 部 主 辦 大 專 校 院 在 學 學 生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庫 說 明 會 6. 依 學 則 第 19 條 規 定,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因 選 課 未 達 下 限 勒 令 休 學 計 有 5 人, 均 已 完 成 寄 發 通 知 並 收 到 回 執 聯 3
4 7. 受 理 考 選 部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2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佐 級 考 試 本 校 畢 業 生 學 歷 驗 證, 共 計 8 人 8. 形 象 宣 傳 - 聯 合 晚 報 廣 告 版 面 刊 贈 本 校 全 國 版 新 聞 稿 3 則 9. 招 生 廣 告 - 義 大 客 運 LED 新 增 博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夏 令 營 迎 接 義 大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共 5 則 廣 告 訊 息 刊 登 10. 招 生 宣 傳 - 鼓 勵 本 校 教 職 員 報 考 博 士 班 宣 傳 DM 設 計, 並 群 發 給 全 校 教 職 員 11. 招 生 宣 傳 - 馬 來 西 亞 升 學 情 報 網 提 供 廣 告 贈 送 一 年 會 員 服 務 - 提 供 本 校 新 聞 上 刊 並 收 集 有 意 願 就 讀 本 校 相 關 科 系 學 生 通 訊 資 料, 不 定 期 群 發 招 生 簡 章 12. 文 宣 設 計 - 例 行 業 務 / 迎 接 義 大 新 鮮 人 活 動 文 宣 及 佈 置 物 設 計 13. 招 生 廣 告 - 義 大 醫 院 5 月 份 門 診 表 稿 件 設 計 提 供 14. 招 生 宣 傳 - 甄 選 入 學 web 版 落 點 分 析 系 統 建 置 15. 招 生 宣 傳 - 大 考 通 訊 社 指 考 落 點 分 析 手 冊 廣 告 出 刊 16. 招 生 宣 傳 -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英 文 簡 介 設 計 17. 文 宣 設 計 - 例 行 業 務 / 考 生 關 懷 活 動 海 報 設 計 18. 文 宣 設 計 - 例 行 業 務 / 入 學 資 訊 網 網 站 維 護 19. 文 宣 設 計 - 例 行 業 務 / 校 園 圖 庫 網 維 護 管 理 20. 文 宣 設 計 - 例 行 業 務 / 醫 學 院 英 文 簡 介 更 新 21. 行 政 稿 件 - 秘 書 處 / 卓 越 義 大 專 刊 特 色 校 景 提 供 22. 行 政 稿 件 - 總 務 處 / 學 生 102 學 年 度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設 計 23. 行 政 稿 件 - 國 際 處 / 大 陸 交 流 生 夏 令 營 稿 件 文 字 轉 檔 24. 行 政 稿 件 - 國 際 處 / 致 各 國 大 使 後 醫 系 宣 傳 信 函 底 稿 設 計 25. 行 政 稿 件 - 秘 書 處 / 集 團 網 頁 本 校 資 料 更 新 內 容 提 供 26. 行 政 服 務 - 提 供 各 單 位 設 計 素 材 與 相 關 諮 詢 共 7 件 27. 受 理 學 生 臨 櫃 作 業 : (1)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中 英 文 成 績 證 明 及 在 學 證 明 (2)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學 生 證 補 發 (3)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休 退 學, 並 與 家 長 電 話 聯 繫 (4) 受 理 學 生 補 蓋 註 冊 章 (5) 受 理 畢 業 生 申 請 中 英 成 績 證 明 學 位 證 明 書 遺 失 補 發 及 英 文 學 位 證 明 書 (6) 受 理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更 改, 並 與 家 長 電 話 聯 繫 28. 註 冊 組 提 供 各 單 位 各 項 申 請 資 料 : (1) 提 供 大 傳 系 101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人 數 與 報 到 率 4
5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2) 提 供 醫 放 系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及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生 報 到 率 ( 名 額 外 ) (3) 提 供 AACSB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學 期 註 冊 人 數 統 計 表 (4) 提 供 住 宿 組 護 理 系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人 數 統 計 表 (5) 提 供 AACSB 99~101 學 年 度 外 國 學 生 陸 生 交 換 生 學 生 人 數 (6) 函 覆 高 雄 市 教 育 局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人 數 (7) 提 供 課 指 組 總 成 績 班 百 分 比 資 料 ( 申 請 獎 學 金 所 需 ) (8) 提 供 護 理 系 實 習 科 目 (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二 內 外 護 理 學 實 習 一 二 產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兒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綜 合 護 理 學 實 習 一 ) 成 績 大 四 生 (A B 兩 班 ) 成 績 資 料 ( 系 上 實 習 獎 助 學 金 請 領 ) (9) 提 供 國 際 事 務 處 本 校 外 籍 生 各 學 期 成 績 及 名 次 (10) 提 供 土 木 系 四 年 級 學 生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成 績 排 名 及 百 分 比 (11) 提 供 餐 旅 系 四 年 級 學 生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成 績 及 前 3 名 排 名 (12) 提 供 課 務 組 102 學 年 度 碩 博 班 核 定 名 額 ( 供 課 程 總 量 使 用 ) (13) 提 供 電 機 系 資 工 系 應 英 系 企 管 系 國 商 系 生 科 系 醫 管 系 醫 工 系 健 管 系 及 職 治 系 系 排 名 名 單 ( 斐 陶 斐 獎 學 金 ) (14) 提 供 教 務 長 室 101 學 年 第 1 學 期 全 校 各 系 生 師 比 及 班 級 數, 供 教 學 深 根 計 畫 會 議 使 用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本 校 邀 請 大 陸 友 校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電 子 工 程 學 院 熊 靜 琪 教 授 於 05.19~05.30 至 本 校 協 同 講 學 2 週 2. 行 政 稿 件 - 國 際 處 / 新 版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簡 介 手 冊 設 計 3. 行 政 稿 件 - 馬 來 西 亞 秋 季 班 招 生 DM 設 計 修 改 1. 3 月 ~4 月 已 完 成 招 生 考 試 : (1)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03.09 完 全 分 發 及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分 發 一 般 生 168 名, 外 加 名 額 2 名, 共 170 名, 放 棄 4 名, 共 錄 取 166 名 (2) 碩 士 班 考 試 : 共 229 人 報 名,03.16 已 完 成 筆 試 口 試 ( 到 考 率 88.6%),03.29 完 成 錄 取 會 議, 正 取 190 名 備 取 12 名 (3) 海 外 僑 生 分 發 : 於 第 一 梯 次 分 發 ( 馬 來 西 亞 ) 人 數 為 40 人, 目 前 僑 生 錄 取 累 計 187 人 ( 佔 僑 生 總 量 285 名 之 66.55%) 5
6 (4)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 共 5250 人 通 過 篩 選,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報 名 共 4172 人 報 名, 報 考 率 79.88%, 上 傳 率 99.45%( 未 上 傳 23 名 ),04.06~04.07 完 成 面 試, 到 考 率 為 97.91% 於 錄 取 會 議, 正 取 1684 人, 備 取 2254 人, 外 加 名 額 正 取 80 名, 備 取 1 名 (5) 轉 系 考 試 : 於 進 行 進 修 部 一 年 級 筆 試, 報 名 238 人, 到 考 226 人, 到 考 率 94.96%, 二 ~ 三 年 級 口 試, 報 名 6 人, 到 考 4 人, 到 考 率 66.67% (6) 後 醫 學 系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 已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簡 章 內 容 (7) 體 育 單 招 : 報 名 21 人, 到 考 19 人, 到 考 率 90.5%,04.10 錄 取 會 議, 正 取 17 名 備 取 1 名,4.24 報 到 後 分 發 15 名 (8) 海 外 僑 生 個 人 申 請 : 本 校 招 生 名 額 152 名, 分 發 147 名, 分 發 率 96.7% 2. 進 行 中 招 生 考 試 : (1) 博 士 班 考 試 :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為 04.09~04.29,05.11 考 試 (2) 大 學 考 試 分 發 :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於 ~05.14 受 理 報 名 承 辦 單 位 為 大 考 中 心 (3)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05.02~05.03 正 備 取 生 上 網 選 填 志 願, 由 甄 選 會 統 一 分 發 放 榜 (4) 學 士 後 中 醫 :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為 05.03~05.14,06.09 考 試 (5) 陸 生 : a. 博 士 班 管 理 學 院 報 名 2 名, 送 學 院 資 料 審 查, 預 計 上 傳 審 查 結 果 b. 學 士 班 於 預 計 於 5.13 ~ 6.19( 陸 聯 會 受 理 ) 報 名 c. 開 放 湖 北 遼 寧 2 省, 共 8 省 受 理 報 名 (6)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3. 受 理 校 外 相 關 機 構 申 請 本 校 畢 業 生 學 歷 驗 證, 並 將 資 料 提 供 各 學 系 了 解 畢 業 生 的 流 向, 共 8 人 (03.27~04.23) 4. 精 進 全 英 語 學 位 學 制 班 別 計 畫 案 : (1) 教 育 部 來 電 : 本 校 內 容 尚 需 部 份 經 費 修 正 (p ~40) 及 補 充 說 明, 轉 知 申 請 系 所 ( 管 理 學 院 IMBA 國 際 學 院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學 系 及 國 際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 修 正, 目 前 學 系 上 進 行 修 正 中 (2) 教 育 部 mail 通 知 本 校 填 寫 目 前 推 動 現 況 及 成 果 概 要 執 行 困 難 與 問 題 概 述, 並 於 回 傅 教 育 部 (3) 教 育 部 於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由 國 際 學 院 副 院 長 林 皆 興 代 表 與 會 課 務 組 協 助 學 系 發 文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申 請 102 年 度 暑 期 實 習, 本 次 計 有 4 位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6
7 6. 轉 知 各 單 位 來 函 提 供 學 生 申 請 校 外 實 習 訊 息, 單 位 如 下 : (1)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2) 檔 案 管 理 局 (3)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4) 高 雄 市 立 美 術 館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退 學 人 數 計 有 183 人 ( 統 計 至 止 ), 其 中 外 國 學 生 退 學 的 有 8 人, 僑 生 退 學 的 有 2 人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系 作 業 : (1) 公 告 進 修 部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至 大 學 部 所 需 參 加 統 一 會 考 口 試 之 注 意 事 項 及 考 試 地 點 (2) 召 開 進 修 部 轉 大 學 部 之 會 考 及 口 試 成 績 訂 定 會 議 a. 參 加 會 考 人 數 238 人, 通 過 人 數 191 人 未 通 過 人 數 36 人, 缺 考 人 數 11 人 b. 參 加 口 試 人 數 6 人, 通 過 人 數 4 人 缺 考 人 數 2 人 (3) 寄 發 會 考 及 口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並 受 理 成 績 複 查 (4) 將 合 格 名 單 之 申 請 書 送 交 學 系 審 查 9. 調 查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手 冊 內 容 10. 檢 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入 學 學 生 新 生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內 容 11. 學 士 後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核 定 公 文 緊 急 處 理 : (1) 轉 知 醫 學 院 及 招 生 組 儘 快 處 理 後 續 作 業, 並 修 正 招 生 簡 章 報 教 育 部 及 外 交 部 備 查 (2) 學 生 入 學 後 陳 報 教 育 部 招 生 入 學 情 形 12. 查 閱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有 關 碩 士 雙 主 修 相 關 辦 法 並 詢 問 嘉 義 大 學 交 通 大 學 等 校 相 關 問 題 13. 簽 辦 教 育 部 來 文 學 則 學 生 抵 免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內 容 並 詢 問 教 育 部 相 關 意 見 14. 學 則 修 正 案 作 業 -- 修 正 本 校 因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規 定 教 務 處 補 充 : 1. 目 前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已 開 放 報 名, 自 5 月 3-14 日 止 2. 陸 生 部 分, 博 士 班 管 院 已 有 2 位 報 名, 目 前 正 在 做 資 料 審 查 學 士 班 今 年 教 育 部 給 的 名 額 為 12 名, 目 前 尚 在 第 一 階 段 的 報 名 中 ( 五 ) 學 務 處 卓 越 教 學 1. 學 生 學 習 品 質 保 證 系 統 課 外 活 動 認 證 申 請, 至 止 學 務 類 申 請 件 數 計 有 21 件 職 涯 類 1 件 完 成 結 案 報 告 學 務 類 計 有 10 件 ( 參 與 人 數 2,040 人 ) 職 涯 類 2 件 ( 參 與 人 數 212 人 ) 召 開 本 學 期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非 體 育 性 專 業 競 賽 及 論 文 競 賽 獎 勵 實 施 辦 法 第 2 次 審 查 會 議, 會 中 審 議 提 案 四 件 決 議 通 過 賽 前 交 通 費 補 助 34,576 元, 材 料 費 2,800 元, 另 以 敍 獎 方 式 獎 勵 5 位 參 賽 獲 獎 同 學 召 開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主 軸 三 執 行 委 員 會, 會 議 中 7
8 管 考 1-4 月 執 行 經 費 及 辦 理 情 形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教 育 部 交 通 安 全 評 鑑 辦 理 服 務 教 育 ( 二 ) 服 務 學 習 基 礎 認 知 第 二 場 講 座 召 開 獎 懲 委 員 會 辦 理 服 務 教 育 ( 二 ) 服 務 學 習 基 礎 認 知 第 三 場 講 座 辦 理 住 宿 生 座 談 會 出 席 本 校 北 中 南 區 義 大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並 與 新 生 家 長 簡 報 辦 理 防 震 防 災 宣 導 講 座 辦 理 生 命 教 育 成 長 團 體 活 動 辦 理 服 務 教 育 ( 二 ) 服 務 學 習 基 礎 認 知 第 四 場 講 座 諮 輔 組 辦 理 志 氣 電 影 座 談 活 動 11. 課 外 活 動 組 辦 理 102 年 度 母 親 節 系 列 活 動 首 先 辦 理 母 親 節 電 子 問 候 卡 設 計 比 賽,03.19 收 件 截 止 並 進 行 網 路 票 選 及 評 審 評 選 另 於 辦 理 母 親 節 感 恩 會 活 動 12.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 為 建 立 學 生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並 協 助 弱 勢 同 學, 惠 請 各 學 院 協 助 推 廣 二 手 書 活 動, 鼓 勵 各 院 系 所 同 學 將 修 畢 課 程 且 不 再 使 用 之 教 科 書 捐 至 系 辦 公 室, 由 各 院 系 所 將 其 分 類 登 錄 後 公 告, 免 費 提 供 弱 勢 學 生 使 用 13. 教 育 部 統 計 99 年 迄 今 校 園 詐 騙 案 件, 以 電 話 指 示 銀 行 轉 帳 詐 騙 居 多, 請 各 院 主 管 轉 知 老 師 提 醒 同 學 若 接 獲 可 疑 詐 騙 電 話, 可 透 過 刑 事 警 察 局 165 反 詐 騙 專 線 詢 問 及 檢 舉 報 案, 或 向 軍 訓 室 查 詢, 或 電 110 報 案 14. 教 育 部 因 應 霸 凌 事 件 影 響 學 生 求 學 甚 巨, 將 防 制 校 園 霸 凌 黑 道 勢 力 介 入 校 園 及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等 工 作 列 為 重 點 工 作, 相 關 網 站 連 結 已 建 置 於 本 校 校 安 中 心 網 頁, 請 參 考 宣 達 H7N9 流 感 注 意 事 項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發 布, 大 陸 地 區 發 現 感 染 H7N9 禽 流 感 案 例, 並 於 成 立 H7N9 流 感 中 央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將 H7N9 流 感 公 告 為 第 五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本 校 亦 配 合 於 成 立 義 守 大 學 H7N9 流 感 疫 情 應 變 小 組, 啟 動 防 治 工 作, 隨 時 注 意 疫 情 資 訊, 採 取 適 當 防 疫 措 施 2. 請 人 力 資 源 處 及 各 系 所 行 政 單 位, 協 助 切 實 掌 握 學 生 及 教 職 員 工 前 往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交 流 旅 遊 等 名 單 及 其 健 康 狀 況, 並 請 務 必 通 報 衛 保 組 3. 教 育 部 為 防 範 因 人 員 跨 境 交 流 造 成 H7N9 流 感 疫 情 擴 散, 特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六 條 第 四 款 及 學 校 衛 生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各 級 學 校 因 應 H7N9 流 感 疫 情 其 人 員 前 往 境 外 地 區 交 流 注 8
9 國 際 接 軌 意 事 項, 行 前 須 通 報 防 疫 小 組 ( 衛 保 組 ); 交 流 期 間 應 做 好 適 當 得 防 護 ; 返 國 後 須 即 向 防 疫 小 組 ( 衛 保 組 ) 報 到, 並 做 好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10 日 ( 衛 保 組 提 供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表 ) 4. 衛 保 組 已 轉 知 校 內 餐 廳 肉 品 應 選 用 CAS 優 良 肉 品 標 誌 或 經 屠 宰 檢 查 合 格 之 生 鮮 肉 品 ; 供 應 雞 鴨 鵝 蛋 類 等 膳 食, 務 必 完 全 熟 食 5. H7N9 流 感 流 行 期 間, 應 避 免 接 觸 禽 鳥, 落 實 正 確 且 勤 洗 手 等 個 人 衛 生 習 慣 ; 雙 手 避 免 任 意 碰 觸 眼 鼻 口 等 黏 膜 ; 咳 嗽 打 噴 嚏 應 遮 掩 口 鼻 如 發 現 有 發 燒 (38 以 上 ); 急 性 呼 吸 道 症 狀 者, 應 戴 上 口 罩 ( 衛 保 組 及 宿 舍 管 理 站 均 有 提 供 口 罩 ), 通 報 衛 保 組 協 助 就 醫 6. 衛 保 組 已 備 妥 相 關 防 疫 物 資, 如 口 罩 耳 溫 槍 等, 並 請 總 務 處 供 應 充 足 的 洗 手 乳 及 乾 洗 手 等 清 潔 用 品 7. H7N9 流 感 相 關 衛 教 資 訊, 可 至 衛 保 組 網 頁 H7N9 流 感 專 區 查 詢 交 通 安 全 提 醒 注 意 事 項 : 1. 統 計 4 月 份 交 通 事 故 計 51 件, 造 成 學 生 50 人 受 傷, 比 上 (3) 月 18 件 增 加 33 件 與 去 (101) 年 同 期 35 件 增 加 16 件 ; 分 析 原 因 為 於 大 社 區 中 山 路 馬 場 前, 因 視 線 昏 暗 及 路 過 同 學 好 奇 駕 駛 未 專 心, 造 成 連 續 關 聯 性 3 起 車 禍 在 186 甲 線 5.5 公 里 處 路 面 有 油 漬, 陸 續 發 生 5 起 事 故, 及 186 甲 線 綠 野 山 莊 前 因 路 肩 車 道 線 重 新 標 示, 雨 天 溼 滑 致 同 一 地 點 發 生 7 件 自 摔 事 件 2. 針 對 186 甲 線 5.5 公 里 處 路 面 油 漬 已 立 即 由 安 全 組 執 行 初 步 處 理, 並 通 知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於 完 成 徹 底 處 置 ; 另 綠 野 山 莊 前 轉 彎 處 高 雄 市 政 府 已 於 完 成 會 勘, 允 諾 儘 速 改 善, 本 處 已 請 安 全 組 先 以 放 置 三 角 錐 警 示, 以 維 安 全 3. 敬 請 師 長 運 用 相 關 集 會 時 機 協 助 下 列 事 項 : (1) 提 醒 同 學 勿 搶 道 勿 爭 先 要 慢 速 要 專 心, 避 免 事 故 肇 生 (2) 行 駛 道 路 若 發 現 需 改 善 之 處, 可 隨 時 向 校 安 中 心 ( ) 反 映 (3) 時 令 已 至 梅 雨 季, 同 學 除 務 必 配 戴 安 全 帽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及 號 誌 標 誌 標 線, 減 速 慢 行, 騎 乘 機 車 時 亦 儘 量 避 開 與 汽 車 ( 大 型 車 ) 混 流 之 狀 況 ; 另 提 醒 天 雨 路 滑 小 心 行 駛, 駕 ( 騎 ) 交 通 工 具, 請 檢 查 輪 胎 紋 及 更 換 雨 刷, 以 策 安 全 (4) 十 次 車 禍 九 次 快 沒 有 一 次 是 意 外, 提 醒 同 學 減 速 慢 行, 以 確 保 個 人 安 全 學 年 度 學 海 助 學 金 海 外 研 習 團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為 03.22; 報 名 人 數 為 69 人 ; 口 試 日 期 於 辦 理 舉 辦 102 年 僑 生 嘉 義 東 石 文 教 參 訪 活 動 辦 理 僑 生 春 節 聯 歡 活 動 協 助 接 待 西 南 大 學 參 訪 團 接 待 廈 門 大 學 旅 遊 學 院 師 生 參 訪 團 9
10 其 他 業 務 報 告 : 1. 繳 交 秘 書 處 網 頁 管 理 紀 錄 表 影 印 情 形 紀 錄 表 2. 繳 交 註 冊 組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生 手 冊 3. 撰 寫 八 大 勁 揚 計 畫 書 4. 撰 寫 第 三 期 校 務 自 我 內 部 評 鑑 及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考 核 表 5. 繳 交 研 發 處 第 八 屆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修 訂 表 6. 撰 寫 101 年 度 教 育 部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經 費 訪 視 自 評 表 其 他 7. 修 訂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非 體 育 性 專 業 競 賽 及 論 文 競 賽 獎 勵 實 施 辦 法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獎 學 金 審 查 會 議 待 辦 事 項 : 1. 預 計 辦 理 四 年 級 週 會 2. 預 計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3. 預 計 辦 理 師 生 座 談 會 學 務 處 補 充 : 1. 近 期 有 關 H7N9 疫 情, 在 衛 保 組 網 頁 設 有 流 感 專 區, 有 相 關 防 疫 資 訊 供 大 家 參 考 2. 請 有 外 籍 導 生 及 陸 生 的 系 所, 這 一 學 期 學 生 回 去 之 後, 在 新 學 期 進 來 對 於 防 疫 的 措 施, 需 再 加 強 宣 導 3. 最 近 周 邊 居 民 對 於 本 校 學 生 在 校 外 騎 乘 機 車 的 部 分 有 些 困 擾, 也 有 些 投 書 事 件, 麻 煩 各 位 回 到 系 上 再 加 強 協 助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主 席 補 充 : 確 實 在 交 通 安 全 事 故 4 月 份 的 案 件, 明 顯 增 加 相 當 多, 所 以 請 各 院 院 長 及 主 任 們 再 多 加 強 宣 導 ( 六 ) 總 務 處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1. 導 播 及 周 邊 設 備, 於 第 二 次 開 標 並 決 標 2. TNF+RSC 西 文 電 子 期 刊, 於 第 二 次 開 標, 因 投 標 廠 商 未 達 底 價 而 廢 標 學 年 學 生 團 保, 於 第 三 次 開 標 並 決 標 1. 辦 理 財 產 盤 點 作 業 2. 辦 理 國 商 系 及 會 計 系 學 生 校 內 實 習 3. 辦 理 第 二 回 高 雄 國 際 詩 文 大 會 日 本 捐 贈 本 校 俳 句 石 碑 之 進 口 相 關 事 宜 4. 燕 巢 分 部 高 壓 設 備 3 月 份 定 期 檢 修, 於 完 成 5. 燕 巢 分 部 4 月 份 消 防 設 備 檢 查, 於 完 成 6. 燕 巢 分 部 教 學 大 樓 B 棟 公 共 走 道 牆 壁 亀 裂 修 補, 於 完 成 7. 燕 巢 分 部 教 學 大 樓 C 棟 #14 電 梯 維 修, 於 完 成 8. 燕 巢 分 部 4 月 份 飲 用 水 保 養, 於 完 成 10
11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9. 配 合 辦 理 生 物 化 學 前 瞻 研 討 會 10. 燕 巢 分 部 校 門 口 右 側 霓 虹 燈 故 障 維 修, 於 完 成 11. 學 生 宿 舍 B 舍 中 央 空 調 200 噸 壓 縮 機 4 月 17 日 送 修, 於 4 月 26 日 送 回 按 裝 測 試 12.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於 到 校 檢 查 電 梯 合 格 證, 各 棟 全 部 合 格 13. 燕 巢 分 部 教 學 大 樓 電 梯 門 位 置 開 關 更 換, 於 完 成 14. 燕 巢 分 部 宿 舍 污 水 池 氣 泡 散 氣 盤 故 障 更 換, 於 完 成 15. 燕 巢 分 部 大 體 教 學 大 樓 冷 卻 水 塔 清 洗, 傳 動 皮 帶 校 正, 於 完 成 16. 燕 巢 分 部 高 壓 設 備 4 月 份 定 期 檢 修, 於 完 成 17. 燕 巢 分 部 4 月 份 發 電 機 保 養, 於 完 成 18. 燕 巢 分 部 4 月 份 電 梯 保 養, 於 完 成 1. 配 合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香 港 區 會 中 學 校 長 會 參 訪 2. 配 合 香 港 保 良 局 子 年 中 學 參 訪 3. 配 合 美 國 德 州 聖 道 大 學 參 訪 4. 配 合 馬 來 西 亞 留 台 校 友 會 聯 合 總 會 參 訪 5. 配 合 江 蘇 省 泰 州 市 姜 堰 區 參 訪 6. 配 合 五 邑 大 學 參 訪 7. 配 合 三 明 書 院 參 訪 8. 配 合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參 訪 9. 配 合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方 潤 華 中 學 參 訪 10. 配 合 上 海 理 工 大 學 參 訪 11. 配 合 西 南 大 學 參 訪 12. 配 合 中 國 大 學 體 育 協 會 手 球 分 會 參 訪 13. 配 合 華 僑 大 學 參 訪 14. 配 合 重 慶 工 商 大 學 參 訪 1. 燕 巢 分 部 於 進 行 育 成 大 樓 污 水 竣 工 查 驗, 並 於 針 對 管 路 缺 失 修 改 完 成 2. 燕 巢 分 部 於 4 月 16 日 與 18 日 分 別 進 行 大 體 大 樓 及 宿 舍 污 水 竣 工 查 驗 ( 七 ) 研 究 發 展 處 1. 已 完 成 事 務 項 目 卓 越 教 學 執 行 內 容 中 程 計 畫 - 其 他 項 目 1. 未 通 過 教 師 評 鑑 之 輔 導 機 制 啟 動 與 執 行 2. 第 七 屆 (102 學 年 度 ) 教 師 評 鑑 相 關 準 備 工 作 3. 修 訂 第 八 屆 (103 學 年 度 )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表 :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請 各 單 位 協 助 提 供 意 見 與 修 正 內 容 4. 召 開 第 六 屆 (101 學 年 度 ) 第 六 次 校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委 員 會 (102/04/17 PM 4:30): 討 論 國 科 會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相 關 11
12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事 宜, 及 第 七 屆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表 - 教 發 中 心 讀 書 會 項 目 計 分 等 5. 第 八 屆 (103 學 年 度 )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表 : 榮 譽 產 學 計 畫 計 分 研 修 及 試 算 6. 召 開 第 八 屆 (103 學 年 度 )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表 修 訂 說 明 會 (102/05/08 AM 10:30) 中 程 計 畫 - 勁 揚 計 畫 - 研 究 能 量 拓 進 計 畫 1. 完 成 國 科 會 工 程 處 補 助 研 討 會 申 請 (2 件 ) 2. 完 成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1 件 ) 3. 完 成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3 件 ) 4. 完 成 國 科 會 科 教 處 102 年 度 新 媒 體 科 普 傳 播 實 作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1 件 ) 5. 完 成 國 科 會 補 助 科 學 與 技 術 人 員 國 外 短 期 研 究 簽 約 作 業 (1 件 ) 6. 完 成 101 年 度 國 科 會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研 究 人 才 管 考 作 業 7. 完 成 修 訂 8. 完 成 102 年 度 第 2 期 校 內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審 查 及 核 定 公 告 作 業 9. 完 成 校 內 補 助 教 師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案 (9 件 ) 10. 完 成 研 究 生 赴 國 外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獎 補 助 申 請 作 業 (2 件 ) 及 核 銷 作 業 (5 件 ) 11. 完 成 102 年 度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填 報 資 料 作 業 12. 完 成 101 年 全 國 研 發 狀 況 調 查 問 卷 中 程 計 畫 - 其 他 項 目 1. 各 受 評 系 所 進 行 實 地 訪 評 之 備 審 佐 證 資 料 檢 視, 於 4 月 8 日 -12 日 進 行 系 與 系 互 評 與 觀 摩 2. 4 月 10 日 -11 日 研 發 長 至 各 受 評 學 系 檢 視 實 地 訪 評 陳 閱 資 料 準 備 情 形 3. 4 月 11 日 發 出 工 作 聯 繫 單 通 知 各 受 評 學 系 系 所 評 鑑 教 學 設 施 參 訪 觀 摩 活 動 相 關 事 宜 4. 4 月 19 日 召 開 103 年 度 系 所 評 鑑 說 明 會 5. 4 月 22 日 發 出 工 作 聯 繫 單 通 知 相 關 學 系 103 年 度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準 備 階 段 相 關 事 宜 6. 4 月 24 日 辦 理 第 1 次 系 所 評 鑑 觀 摩 活 動, 並 於 4 月 27 日 提 供 各 系 簡 報 錄 音 檔, 供 各 系 參 卓 留 存 7. 5 月 2 日 辦 理 系 所 評 鑑 教 學 設 施 參 訪 觀 摩 8. 5 月 3 日 辦 理 第 2 次 系 所 評 鑑 觀 摩 活 動 9. 4 月 22 日 召 開 101 年 度 經 費 訪 視 自 評 表 撰 寫 說 明 會 月 22 日 教 育 部 來 文, 同 意 新 增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101 年 10 月 及 102 年 3 月 基 本 資 料 4. 廚 具 設 計 與 經 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月 25 日 教 育 部 來 信, 請 本 校 檢 視 99 年 10 月 及 100 年 10 月 校 務 資 料 庫 之 相 關 數 據 ( 校 10.), 已 於 當 日 轉 知 學 務 處 確 認, 教 育 部 並 於 4 月 29 日 正 式 來 文 12
13 12. 5 月 3 日 完 成 檢 核 102 年 度 3 月 校 務 資 料 庫 已 填 報 之 表 冊 月 3 日 發 出 工 作 聯 繫 單 請 各 單 位 再 次 確 認 102 年 度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3 月 份 表 促 數 據 14.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申 請 --- 協 助 發 文 等 事 宜 : 化 工 系 (102/04/17)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102/04/29) 15. 教 育 部 補 助 學 術 會 議 申 請 --- 協 助 發 文 等 事 宜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102/04/17) 國 際 接 軌 2. 目 前 持 續 進 行 之 事 務 項 目 執 行 內 容 中 程 計 畫 - 其 他 項 目 1. ISUQ: 進 行 3 月 份 改 善 計 畫 追 蹤 管 考 後 陳 副 校 長 審 查 2. 修 訂 第 七 屆 (102 學 年 度 ) 教 師 評 鑑 系 統 3. 規 劃 教 師 升 等 歷 年 教 學 輔 導 暨 服 務 成 績 80% 申 請 事 宜 之 更 新 ( 教 師 教 學 歷 程 系 統 T-Portfolio 之 頁 面 及 功 能 修 正 ) 卓 越 教 學 4. 國 科 會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研 究 人 才 相 關 作 業 : 全 校 教 師 研 究 資 料 連 結 生 成 檢 查 論 文 發 表 資 料, 計 入 計 畫 及 專 利 得 分 總 分 計 算 與 排 序 等 5. 針 對 第 八 屆 (103 學 年 度 )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表 修 訂 內 容, 蒐 集 / 彙 整 全 校 教 師 相 關 意 見 中 程 計 畫 - 勁 揚 計 畫 - 研 究 能 量 拓 進 計 畫 1. 進 行 撰 寫 101 年 度 國 科 會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研 究 人 才 績 效 報 告 2. 進 行 102 年 度 國 科 會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研 究 人 才 申 請 事 宜 3. 進 行 修 訂 102 年 度 國 科 會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研 究 人 才 支 給 要 點 特 色 研 究 4. 進 行 修 訂 102 年 度 義 守 大 學 委 託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人 類 行 為 科 學 研 究 倫 理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協 議 書 5. 進 行 101 學 年 度 第 2 期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獎 勵 審 查 作 業 6. 進 行 修 訂 102 學 年 度 各 學 院 教 師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等 級 清 單 中 程 計 畫 - 其 他 項 目 1. 請 各 受 評 系 所 製 作 實 地 訪 評 系 所 簡 報 2. 追 蹤 受 評 系 所 採 購 軟 硬 體 情 形 3. 協 助 各 受 評 系 所 準 備 問 卷 調 查 暨 晤 談 名 單 4. 協 助 各 系 ( 所 班 ) 準 備 實 地 訪 評 相 關 作 業 5. 規 劃 校 務 評 鑑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時 程 優 質 服 務 6. 維 護 財 務 資 訊 網 頁 專 區 7. 維 護 系 所 評 鑑 專 區 網 頁 資 料 年 4 月 10 日 召 開 學 年 度 勁 揚 計 畫 撰 寫 說 明 會, 繳 交 截 止 日 為 5 月 10 日 年 4 月 22 日 召 開 101 年 度 經 費 訪 視 自 評 表 撰 寫 說 明 會, 繳 交 截 止 日 為 5 月 22 日 國 際 接 軌 3. 規 劃 但 尚 未 執 行 之 事 務 13
14 項 目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執 行 內 容 中 程 計 畫 - 其 他 項 目 1. 預 計 5 月 20 日 -31 日 召 開 系 所 評 鑑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說 明 暨 座 談 會 2. 辦 理 提 升 教 師 研 究 能 量 研 習 會 ( 共 三 場 ) 3. 召 開 第 六 屆 (101 學 年 度 ) 第 七 次 校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委 員 會 (102/05/28 PM2:00): 討 論 本 (101) 學 年 度 國 科 會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研 究 人 才 相 關 事 宜, 以 及 第 八 屆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表 修 訂 事 宜 等 4. ISUQ: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通 知 系 所 績 效 表 現 不 佳 的 系 所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5. 草 擬 ISUQ 辦 法 草 案 及 獎 勵 機 制 ( 八 ) 國 際 事 務 處 1. 教 卓 計 畫 主 軸 5 各 分 項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與 經 費 核 銷 追 蹤 卓 越 教 學 2. 更 新 並 維 護 教 卓 計 畫 主 軸 5 網 站 上 相 關 事 項 3. 彙 整 教 卓 計 畫 主 軸 5 各 分 項 計 畫 管 考 會 議 相 關 資 料 特 色 研 究 1. 辦 理 本 校 2013 學 海 獎 助 學 金 海 外 研 習 團 至 英 美 澳 姐 妹 校 相 關 事 項 2. 辦 理 本 校 102 年 度 教 育 部 學 海 飛 颺 專 案 計 畫 申 請 事 宜 3. 聯 繫 101 年 度 學 海 飛 颺 出 國 研 修 獲 獎 生 第 一 學 期 學 期 報 告 表 繳 交 事 宜 4. 辦 理 蒙 古 烏 蘭 巴 托 台 灣 教 育 中 心 推 薦 蒙 古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本 校 2013 秋 季 班 相 關 事 項 5. 辦 理 本 校 歐 美 姐 妹 校 選 送 交 換 生 申 請 本 校 2013 秋 季 班 相 關 事 項 6. 辦 理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韓 國 政 府 學 年 赴 韓 研 習 韓 語 文 交 換 獎 學 金 相 關 事 項 優 質 服 務 7. 協 助 比 利 時 交 換 學 生 2013 秋 季 班 入 學 事 宜 8. 協 助 本 校 國 際 學 院 學 生 聯 繫 澳 洲 格 里 夫 斯 大 學 study aboard 事 宜 9. 協 助 本 校 國 際 學 院 學 生 聯 繫 泰 國 Eastern Asia University UMAP 2013 超 短 期 課 程 事 宜 10. 辦 理 外 國 學 生 工 作 許 可 證 申 請 作 業 計 有 48 件 11. 更 新 本 校 英 文 網 頁 資 料 12. 辦 理 本 校 學 生 ( 含 境 外 生 ) 服 務 教 育 校 內 工 讀 及 助 學 工 讀 相 關 事 宜 13. 協 助 外 國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理 賠 計 1 件 14. 辦 理 外 國 學 生 健 保 繳 費 及 退 費 14
15 國 際 接 軌 15. 辦 理 外 國 學 生 入 台 居 留 證 件 延 期 簽 證 遺 失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16. 辦 理 海 地 學 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之 相 關 事 宜 17. 規 劃 境 外 新 生 入 學 社 群 網 頁 18.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獎 助 學 金 核 銷 及 退 費 19. 規 劃 102 學 年 度 外 國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經 費 20. 規 劃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年 度 境 外 新 生 接 機 事 宜 辦 理 義 起 FUN 暑 假 系 列 夏 令 營 第 四 次 籌 備 會 議 22. 邀 請 5 名 外 國 學 生 參 加 學 務 處 母 親 節 感 恩 會 23. 規 劃 於 辦 理 外 國 學 生 畢 業 生 送 舊 活 動 24. 統 計 畢 業 典 禮 外 國 學 生 出 席 家 長 人 數 25. 提 供 住 宿 組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優 先 住 宿 名 單 26. 規 劃 於 ~08 月 辦 理 國 際 學 生 接 待 家 庭 相 關 作 業 27. 規 劃 國 際 志 工 會 成 立 事 宜, 目 前 計 有 約 127 名 國 際 志 工 參 與, 其 組 織 章 程 已 送 學 務 處 審 查 28. 協 助 語 文 中 心 辦 理 ~25 德 州 農 工 大 學 夏 令 營 : 徵 求 國 際 志 工 參 與 29. 本 校 於 接 受 教 育 部 國 際 化 訪 視 結 果, 獲 推 薦 刊 登 於 Study in Taiwan 平 台 30. 協 助 聯 絡 外 國 學 生 參 與 影 視 系 拍 攝 微 電 影 事 宜 31.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秋 季 班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32.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秋 季 班 外 國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作 業 33. 辦 理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文 宣 改 版 34. 越 南 雙 聯 財 金 專 班 4 年 級 學 生 服 務 教 育 安 排 35. 輔 導 及 宣 導 越 南 生 違 反 住 宿 規 定 36. 協 助 越 南 畢 業 生 家 長 來 台 簽 證 事 宜 37. 協 助 越 南 生 2 名 就 醫 ~14 協 助 與 越 南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合 作 開 設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河 江 一 二 班 及 宣 光 班 學 生 來 台 修 課 事 宜 39. 整 理 越 南 生 秋 季 班 申 請 入 學 資 料 ( 含 碩 士 生 學 士 班 及 華 語 生 ) 及 相 關 信 件 回 覆 40. 整 理 招 生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至 越 南 學 校 拓 展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1. 本 校 截 至 , 總 共 簽 約 姐 妹 校 數 共 計 345 所, 其 中 大 陸 香 港 澳 門 簽 約 姐 妹 校 數 計 243 所 ( 大 學 :93 所, 香 港 高 中 :150 所 ), 歐 美 澳 東 北 亞 東 南 亞 姐 妹 校 數 計 102 所 2. 本 校 與 姐 妹 校 簽 訂 雙 學 位 雙 聯 數 共 計 17 校, 另 有 4 校 洽 談 中 3. 辦 理 本 校 與 美 國 聖 道 大 學 簽 訂 雙 方 2+2 課 程 合 作 備 忘 錄 附 錄 相 關 事 項 4. 辦 理 本 校 與 加 州 州 立 大 學 長 堤 校 區 簽 訂 雙 方 留 遊 學 合 作 備 忘 錄 相 關 事 項 15
16 其 他 5. 辦 理 本 校 與 美 國 南 伊 利 諾 大 學 續 約 雙 方 姐 妹 校 協 議 書 事 宜 6. 辦 理 本 校 與 英 國 坎 布 里 亞 大 學 雙 方 姊 姊 校 續 約 事 宜 7. 辦 理 本 校 語 文 學 院 與 日 本 福 祉 大 學 國 際 福 祉 開 發 學 部 ( 院 ) 簽 訂 雙 方 一 般 性 合 作 備 忘 錄 附 錄 相 關 事 項 8. 邀 請 澳 洲 在 台 辦 事 處 代 表 參 與 本 校 5 月 份 國 際 週 蒞 校 演 講 事 宜 9. 聯 絡 越 南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及 電 力 大 學 有 關 收 取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雜 費 相 關 事 宜 10. 聯 絡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及 電 力 大 學 提 供 論 文 指 導 越 南 教 師 名 單, 越 南 老 師 授 課 之 成 績 單 及 點 名 表, 胡 志 明 ( 一 ) 班 畢 業 論 文 完 稿 及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表 11. 聯 絡 越 南 河 內 經 營 與 工 藝 大 學 有 關 合 作 開 設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及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相 關 事 宜 : 辦 理 簽 署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協 議 書 申 報 教 育 部 計 畫 案 修 正 辦 理 與 越 南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合 作 開 設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胡 志 明 二 班 之 面 試 4 名, 累 計 共 29 名 13. 協 助 管 理 學 院 18 名 教 師 至 越 南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授 課 事 宜 14. 討 論 本 校 與 越 南 外 貿 大 學 ( 胡 志 明 分 校 ) 有 關 合 作 開 設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相 關 事 宜, 並 陳 校 長 簽 核 中 15. 聯 繫 越 南 河 內 經 營 與 工 藝 大 學 有 關 102 學 年 度 該 校 選 送 2+2 學 制 學 生 至 本 校 就 讀 相 關 事 宜 16. 聯 絡 越 南 姐 妹 校 簽 訂 合 作 2+2 學 制 協 議 事 宜 17. 聯 絡 越 南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及 電 力 大 學 有 關 102 年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招 生 狀 況 18. 聯 絡 東 方 大 學 有 關 安 排 高 中 學 校 (Newton International School) 蒞 校 拜 訪 事 宜 至 蒞 校 參 訪 團 馬 來 西 亞 留 台 校 友 會 聯 合 總 會 李 子 松 總 會 長 暨 貴 ~13 賓 來 訪 貝 里 斯 企 業 領 袖 參 訪 團 來 訪 ~26 馬 來 西 亞 留 台 校 友 會 聯 合 總 會 代 表 團 來 訪 新 加 坡 管 理 大 學 師 生 團 來 訪 共 計 4 團 48 人 次 已 出 訪 ~07 本 處 張 姮 燕 組 長 赴 University of Kentucky 客 座 講 學 ~31 應 日 本 熊 本 市 市 長 邀 請, 本 校 蕭 校 長 黃 永 勝 副 校 長 危 永 中 處 長 與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主 任 等 赴 熊 本 市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參 訪 學 年 第 1 學 期 新 生 : 外 國 學 生 (1-2 梯 次 ) 錄 取 55 名 ( 計 有 約 20 名 願 意 就 讀 )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錄 取 187 名 2. 協 助 公 告 韓 國 政 府 學 年 赴 韓 研 習 韓 語 文 交 換 獎 學 金 甄 選 簡 章 16
17 3. 更 新 本 校 與 海 外 姐 妹 校 交 換 生 相 關 資 料 4. 翻 譯 文 件 : 2+2 學 制 協 議 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協 議 書 財 務 報 表 新 生 手 冊, 越 南 外 貿 大 學 相 關 資 料 ( 該 校 成 立 文 件, 現 況 等 ) 本 處 周 黃 順 加 參 與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合 作 基 金 會 所 舉 辦 2013 年 臺 灣 國 際 學 生 聯 誼 會 南 區 座 談 會 本 處 李 元 晴 參 與 澳 洲 辦 事 處 所 舉 辦 臺 澳 各 級 院 校 交 流 會 議 ~23 辦 理 邀 請 台 灣 邦 交 國 及 友 好 國 家 外 交 使 節 參 與 本 校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招 生 說 明 會 危 永 中 處 長 參 加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論 壇 國 際 事 務 處 補 充 : 接 受 教 育 部 國 際 化 訪 視 評 鑑, 此 次 訪 視 是 由 教 育 部 委 託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基 金 會 來 做 訪 視, 評 鑑 結 果 為 推 薦 2. 關 於 陸 生 在 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目 前 初 估 約 有 530 位 陸 生 受 邀 至 本 校 做 一 學 期 的 交 流 訪 問 3. 這 一 學 期 即 將 結 束, 外 籍 學 生 對 於 系 上 的 一 些 畢 業 門 檻 的 了 解 再 請 各 系 協 助 與 輔 導 做 補 充 說 明 主 席 補 充 : 1. 下 學 期 開 始, 來 的 陸 生 人 數 也 相 當 多, 未 來 趨 勢 將 不 僅 陸 生 多, 外 國 僑 生 外 籍 生 也 多, 最 近 發 現 他 們 在 生 活 上 有 些 問 題, 再 請 各 位 主 管 再 予 以 督 導 協 助 2. 目 前 在 境 外 生 的 申 請 資 料 審 查, 時 間 與 速 度 要 再 加 強, 進 度 要 再 加 快, 因 學 生 會 申 請 至 本 校 同 時 也 會 申 請 到 他 校 去, 因 現 在 每 個 學 校 都 在 競 爭, 去 年 的 報 到 率 在 6 成 左 右, 所 以 在 競 爭 激 烈 下, 我 們 要 再 加 強 審 查 進 度 ( 九 ) 兩 岸 事 務 處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1.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陸 生 碩 博 及 學 士 班 學 位 生 招 生 2. 製 作 102 學 年 度 陸 生 碩 博 及 學 士 班 學 位 招 生 宣 傳 文 宣 3. 聯 繫 與 邀 請 102( 一 ) 大 陸 學 生 至 本 校 交 流 事 宜 4. 聯 繫 大 陸 友 校 有 關 學 生 請 假 情 形 5. 協 助 大 陸 交 流 生 問 題 反 應 處 理 6. 協 助 規 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青 島 班 課 程 優 質 服 務 7. 協 助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僑 生 招 生 作 業 8. 辦 理 2 名 香 港 澳 門 僑 生 錄 取 轉 系 相 關 事 務 9. 規 劃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僑 生 個 人 申 請 錄 取 生 及 未 錄 取 生 夏 令 營 事 宜 10. 規 劃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陸 交 流 生 送 機 事 宜 學 年 度 香 港 境 外 學 分 班 : 17
18 (1) 教 師 鐘 點 費 及 交 通 費 核 銷 (2) 第 二 學 期 學 生 分 數 登 錄 (3) 教 學 大 綱 試 題 評 分 標 準 等 資 料 彙 整 拓 展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1. 本 校 截 至 , 總 共 簽 約 姐 妹 校 數 共 計 345 所, 其 中 大 陸 香 港 澳 門 簽 約 姐 妹 校 數 計 243 所 ( 大 學 :93 所, 香 港 高 中 :150 所 ), 歐 美 澳 東 北 亞 東 南 亞 姐 妹 校 數 計 102 所 2. 本 校 截 至 與 大 陸 簽 約 高 校 共 計 92 所 : 985 工 程 重 點 大 學 有 22 所 211 工 程 重 點 大 學 有 48 所 3. 聯 繫 與 安 排 今 年 學 文 交 流 團 學 習 團 及 研 修 團 出 訪 事 宜 4. 聯 繫 與 安 排 本 校 101( 二 ) 與 大 陸 友 校 教 師 互 訪 講 學 事 宜 5. 持 續 追 蹤 與 大 陸 結 盟 學 校 協 議 書 寄 返 及 報 部 事 宜 6. 聯 繫 與 安 排 本 校 與 三 明 學 院 上 海 理 工 大 學 西 南 大 學 內 蒙 古 大 學 及 廣 東 醫 學 院 合 作 事 宜 7. 聯 繫 大 陸 友 校 有 關 本 校 舉 辦 夏 令 營 事 宜 8.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與 香 港 培 正 專 業 書 院 共 同 開 設 推 廣 境 外 學 士 學 分 班, 開 辦 商 業 及 管 理 傳 播 設 計 及 生 命 科 學 3 大 領 域 課 程 國 際 接 軌 至 蒞 校 參 訪 團 江 蘇 省 泰 州 市 姜 堰 區 李 偉 區 委 書 記 暨 貴 賓 來 訪 香 港 救 世 軍 田 家 炳 學 校 ( 小 學 )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五 邑 大 學 學 校 辦 公 室 盧 東 亮 主 任 暨 貴 賓 來 訪 三 明 學 院 林 群 書 記 暨 貴 賓 來 訪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宣 傳 部 鄧 長 江 部 長 暨 貴 賓 來 訪 香 港 佛 教 葉 紀 南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香 港 基 督 教 方 潤 華 中 學 教 師 參 訪 團 來 訪 上 海 理 工 大 學 校 務 委 員 會 高 德 毅 暨 貴 賓 來 訪 西 南 大 學 張 衛 國 校 長 暨 貴 賓 來 訪 中 國 大 學 生 體 育 協 會 手 球 分 會 姜 志 明 秘 書 長 暨 貴 賓 來 訪 重 慶 工 商 大 學 黃 大 勇 副 校 長 暨 女 子 排 球 校 隊 來 訪 華 僑 大 學 張 雲 波 校 長 助 理 暨 貴 賓 來 訪 內 蒙 古 參 訪 團 謝 智 燕 副 廠 長 暨 貴 賓 來 訪 福 建 省 政 府 張 志 南 常 務 副 省 長 暨 貴 賓 來 訪 亞 洲 大 學 經 營 管 理 協 會 常 務 董 事 朱 立 聖 暨 貴 賓 來 訪 香 港 粉 嶺 救 恩 書 院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廣 州 開 發 區 駱 蔚 峰 書 記 暨 貴 賓 來 訪 吉 林 大 學 電 子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院 孫 小 強 教 授 暨 貴 18
19 賓 來 訪 共 計 18 團 315 人 次 即 將 來 訪 ~10 香 港 瑪 利 灣 學 校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17 香 港 元 朗 裘 錦 秋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18 香 港 明 愛 胡 振 中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香 港 校 友 會 馬 秀 嫻 理 事 長 暨 貴 賓 來 訪 共 計 4 團 137 人 次 已 出 訪 ~04.07 葉 建 寧 副 處 長 帶 領 本 校 學 生 赴 北 京 大 學 參 加 2013 海 峡 兩 岸 大 學 生 社 團 領 袖 交 流 營 ~15 葉 建 寧 副 處 長 赴 成 都 電 子 科 大 短 期 講 學 即 將 出 訪 ~06.01 本 校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涂 國 雄 老 師 赴 三 明 學 院 短 期 講 學 ~06.10 本 校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趙 仁 方 主 任 赴 蘭 州 大 學 短 期 講 學 其 他 1. 兩 岸 事 務 處 網 站 定 期 維 護 與 更 新 ( 十 ) 進 修 部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配 合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召 開 本 學 期 第 1 次 通 識 博 雅 課 程 規 畫 委 員 會 議 2. 申 請 開 設 學 期 進 修 部 通 識 博 雅 課 程 計 27 門 開 放 學 生 學 業 期 中 預 警 查 詢 完 成 本 學 期 畢 業 生 學 分 審 查 調 查 各 學 系 本 學 年 度 暑 期 開 課 事 宜 本 學 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截 止 本 學 期 本 校 畢 業 校 友 暨 產 學 合 作 廠 商 之 職 員 工 學 分 費 補 助 申 請 截 止 召 開 學 期 進 修 部 轉 系 審 查 結 果 提 供 AACSB 認 證 辦 公 室 進 修 部 觀 餐 及 管 院 學 期 註 冊 人 數 提 供 大 傳 系 進 修 學 士 班 96 至 100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人 數 19
20 提 供 保 管 組 進 修 部 學 期 畢 業 生 人 數 完 成 填 報 102 年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校 務 資 料 庫 3 月 份 表 冊 提 供 會 計 處 進 修 部 及 學 期 註 冊 人 數 6. 招 生 宣 導 (1) 海 青 工 商 招 生 宣 導 (2) 左 營 高 中 招 生 宣 導 (3) 三 信 家 商 校 招 生 宣 導 (4) 復 華 中 學 招 生 宣 導 學 年 度 碩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辦 理 口 試, 到 考 人 數 233 人, 缺 考 人 數 4 人 (2) 召 開 第 2 次 委 員 會 議, 計 錄 取 正 取 生 223 人, 備 取 生 9 人 (3) 下 午 5 時 開 放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4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至 5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現 場 報 名 :5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至 5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筆 試 :5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4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至 5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現 場 報 名 :5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口 試 :5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 十 一 )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卓 越 教 學 1. 本 校 博 碩 士 數 位 論 文 典 藏 系 統 至 日 止, 共 收 錄 5,581 篇 博 碩 士 數 位 論 文, 已 有 1,782,607 人 次 線 上 瀏 覽 數 位 論 文, 並 已 提 供 全 文 檔 案 下 載 共 661,651 次 論 文 於 國 家 圖 書 館 台 灣 博 碩 士 論 文 知 識 加 值 系 統 中 被 引 用 數 為 20,231 次, 在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中 排 名 第 學 年 度 各 學 院 論 文 篇 數 收 錄 如 下 表 : 院 別 論 文 篇 數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1471 理 工 學 院 738 管 理 學 院 1877 語 文 學 院 52 醫 學 院 義 守 大 學 機 構 典 藏 系 統 持 續 進 行 徵 集 資 料 之 全 文 收 錄 率, 目 前 已 達 98% 之 全 文 率 ( 全 文 數 :19 名 /130 所 ), 至 102 年 04 月 25 日 止 工 作 進 度 及 各 項 統 計 資 料 如 下 : (1) 全 文 筆 數 / 總 筆 數 : 13,852/14,066 (2) 造 訪 國 家 : 137 國 ; 造 訪 人 次 647,721 人 20
21 特 色 研 究 學 年 度 截 至 3 月 份, 圖 書 服 務 使 用 者 人 數 ( 電 子 化 及 傳 統 圖 書 服 務 ) 共 計 1,473,379 人 次 圖 書 服 務 : 1. 館 藏 特 展 : (1) 4 月 主 題 書 展, 活 動 名 稱 : 美 味 關 係, 幸 福 料 理 (2) 5 月 主 題 書 展, 活 動 名 稱 : 新 鮮 人 創 業 一 把 罩 2. 辦 理 推 廣 活 動 : (1) 義 大 好 YOUNG! FUN 電 影! 系 列 電 影 放 映 活 動 日 期 片 名 參 加 平 均 人 數 滿 意 度 蝙 蝠 俠 黑 暗 騎 士 黎 明 昇 起 03 月 13 日 The Dark Knight Rises 月 20 日 繼 承 人 生 The Descendants 月 27 日 鐵 娘 子 : 堅 固 柔 情 The Iron Lady 月 10 日 少 年 PI 的 奇 幻 漂 流 Life of Pi 優 質 服 務 (2) 作 伙 來, 聽 講 趣! 沙 發 衝 浪 - 找 回 自 己 的 大 旅 行, 邀 請 蕭 鈺 梅 小 姐 演 講 (3) 微 笑 みの 創 業 者 客 自 南 北 來 邀 請 黃 福 壽 先 生 演 講 (4) ~05.10 辦 理 Blind Date with a Book 感 恩 母 親 活 動 資 訊 服 務 : 1. 校 務 系 統 : 完 成 請 購 單 簽 核 流 程 會 簽 其 他 單 位 功 能 (4/15 上 線 ) 學 生 學 習 雷 達 圖 修 改 活 動 管 理 系 統 修 改 ; 因 應 二 代 健 保 系 統 新 增 修 改 建 置 弱 勢 服 務 學 生 媒 合 平 台 中 程 校 務 考 核 表 電 子 平 台 開 發 第 七 屆 教 師 自 評 系 統 修 改, 新 增 志 工 服 務 學 習 資 訊 平 台 開 發 2. 系 統 及 資 料 庫 維 護 : Informix & Oracle 資 料 庫 維 護 Sun6800 主 機 檢 測 完 成 3. 規 劃 辦 理 第 三 宿 舍 區 與 燕 巢 分 校 宿 舍 暑 假 床 位 增 建 網 路 工 程 後 醫 系 網 路 建 置 規 劃 與 預 算 評 估 4. 完 成 系 所 面 試 招 生 活 動 網 路 服 務 佈 建 電 資 學 院 成 果 展 網 路 服 務 佈 建 規 畫 102 學 年 度 迎 接 義 大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網 路 服 務 作 業 5. 完 成 辦 理 教 發 中 心 教 學 助 理 經 驗 分 享 研 討 會 視 訊 會 議 招 生 組 大 學 徵 選 會 議 視 訊 會 議 服 務 教 育 組 服 務 教 育 訓 練 視 訊 會 議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暨 研 究 生 助 理 培 訓 研 習 會 視 訊 會 議 教 發 中 心 發 展 中 心 教 師 成 長 工 作 坊 - 教 學 領 航 - 全 英 授 課 視 訊 會 議 21
22 6. 招 生 考 試 支 援 - 進 行 中 之 考 試 案 件 (1)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 完 成 榜 單 以 及 通 知 單 套 印 ); (2)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 (3)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 隨 報 隨 考 ); (4) 學 士 後 中 醫 系 ; (5) 日 間 碩 士 班 考 試 ( 線 上 報 到 進 行 中 ); (6) 進 修 部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7) 日 間 博 士 班 考 試 ; (8) 進 修 部 -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 (9) 進 修 學 士 班 - 申 請 入 學 ( 近 期 開 始 ) 7. 招 生 考 試 支 援 - 近 期 完 成 之 考 試 案 件 (1) 體 育 績 優 生 單 獨 招 生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補 充 : 1. 近 期 有 些 教 學 軟 體 在 台 灣 代 理 商 有 更 改 採 購 方 案, 近 期 會 透 過 各 學 院 調 查 實 際 的 使 用 狀 況, 再 請 各 院 配 合 ( 十 二 )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卓 越 教 學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電 機 系 : 1. 配 合 辦 理 4/7( 日 )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考 試 及 4/27( 六 ) 新 生 說 明 會 電 話 關 懷 2. 規 劃 102 學 年 度 課 程 電 子 系 : 1. 產 學 合 作 : (1). 4/26 召 開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項 下 提 升 學 生 實 務 能 力 計 畫 課 程 分 流 課 程 委 員 會 (2). 宣 傳 表 面 黏 著 技 術 學 程 102 學 年 度 招 募 資 訊 演 講 活 動 電 機 系 : ( 五 ) 講 題 : 研 發 成 果 之 專 利 取 得 與 保 護, 主 講 人 : 台 科 大 廖 顯 奎 教 授, 參 加 人 數 約 70 人 ( 一 ) 講 題 : 踏 入 職 場 從 撰 寫 履 歷 表 及 有 效 面 試 開 始, 主 講 人 : 鼎 新 電 腦 行 業 經 營 中 心 甘 坤 霖 副 總 經 理, 參 加 人 數 約 70 人 3. 5/1( 三 ) 預 計 於 下 午 14:00 舉 辦 專 題 演 講 資 工 系 : 邀 請 鉅 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網 路 系 統 工 程 師 黃 琮 煇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職 涯 經 驗 分 享 22
23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陳 啟 彰 老 師 舉 辦 教 室 成 長 團 體, 演 講 題 目 評 鑑 與 論 文 投 稿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邀 請 紀 達 職 涯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郭 芊 彤 總 經 理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從 22k 到 40k 的 成 功 之 道 邀 請 行 政 院 青 輔 會 顧 問 朱 騰 宇 老 師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社 會 新 鮮 人 的 就 業 準 備 邀 請 中 華 電 信 洪 嘉 龍 工 程 師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雲 端 運 算 發 展 概 論 與 企 業 應 用 邀 請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創 新 應 用 服 務 研 究 所 謝 明 倫 工 程 師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你 準 備 好 了 沒? 邀 請 雷 爵 網 絡 科 技 公 司 行 動 遊 戲 開 發 處 鄭 明 輝 副 總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行 動 遊 戲 市 場 之 發 展 與 機 會 資 管 系 : 邀 請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工 系 陳 榮 銘 主 任 蒞 臨 演 講, 演 講 主 題 微 陣 列 基 因 表 現 時 間 序 列 分 群 邀 請 雲 義 科 技 公 司 黃 本 聰 執 行 長 蒞 臨 演 講, 演 講 主 題 資 訊 科 系 學 生 就 業 與 創 業 之 準 備 劉 振 隆 老 師 資 訊 管 理 服 務 課 程 至 屏 東 萬 安 國 小 進 行 紫 斑 蝶 生 態 資 訊 設 計 服 務 活 動 成 果 發 表 / 參 與 競 賽 活 動 資 工 系 : 年 電 資 專 題 成 果 展 教 師 研 究 / 論 文 發 表 電 子 系 : 1. 電 子 系 傅 勝 利 老 師 與 燁 輝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燁 聯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合 作 主 題 為 義 聯 講 座, 合 作 金 額 為 190,100 元 2. 電 子 系 傅 勝 利 老 師 與 義 聯 集 團, 提 出 合 作 主 題 為 義 聯 講 座, 合 作 金 額 為 199,360 元 服 務 活 動 資 工 系 : 學 年 大 學 推 甄 申 請 入 學 學 年 碩 專 班 口 試 入 學 年 04 月 27 日 南 區 新 生 說 明 會 協 助 配 合 新 生 家 長 至 系 所 參 觀 學 年 大 學 推 甄 放 榜 後 教 師 電 話 關 懷 行 政 支 援 活 動 教 發 中 心 1. 協 助 推 派 1 位 教 師 製 作 1 門 必 修 課 程 數 位 教 材 語 文 中 心 23
24 1. 協 助 提 供 Netpaw 監 考 工 讀 生 名 單 教 學 評 量 組 1. 協 助 宣 傳 期 中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線 上 施 測 相 關 事 宜 2. 協 助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 含 學 生 文 字 意 見 ) 回 饋 作 業 3. 協 助 提 供 學 期 實 施 課 程 檢 核 之 課 程 清 冊 職 發 中 心 1. 提 供 近 3 年 辦 理 專 題 或 成 果 發 表 會 相 關 資 料 教 務 處 1. 招 生 組 - 配 合 辦 法 4/7( 日 )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考 試 2. 招 生 組 - 繳 交 102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不 足 因 應 策 略 檢 討 報 告 3. 課 務 組 - 輔 導 本 學 期 選 課 未 達 學 分 數 下 限 學 生 補 足 選 課 學 分 事 宜 4. 課 務 組 課 程 相 關 資 料 上 傳 至 教 育 部 網 站 5. 課 務 組 - 轉 知 授 課 教 師 維 護 期 中 預 警 名 單 事 宜 6. 課 務 組 - 提 醒 教 師 繳 交 補 救 教 學 報 告 書 及 簽 到 表 7. 課 務 組 -102 學 年 度 排 課 事 宜 8. 課 務 組 - 受 理 學 生 系 特 色 領 域 申 請 異 動 9. 課 務 組 - 調 查 101 學 年 度 暑 修 課 程 開 課 相 關 事 宜 10. 課 務 組 - 登 錄 專 任 師 資 人 力 資 源 媒 合 平 台 11. 教 評 組 - 協 辦 課 程 品 保 資 料 檢 核 審 查 作 業 12. 教 評 組 - 回 覆 教 育 部 全 國 研 發 人 力 調 查 13. 教 評 組 - 回 覆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報 告 14. 教 評 組 - 協 助 宣 導 其 中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問 卷 填 寫 15. 註 冊 組 -102 轉 系 學 生 資 料 審 查 16. 註 冊 組 -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延 修 生 畢 業 資 料 審 查 17. 註 冊 組 - 建 置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考 試 成 績 及 審 核 證 照 18. 註 冊 組 - 辦 理 碩 博 士 生 畢 業 口 試 等 相 關 事 宜 19. 協 助 辦 理 大 學 申 請 入 學 甄 試 20. 審 查 畢 業 生 畢 業 學 分 21. 協 助 張 貼 公 部 門 暑 期 實 習 公 告 22. 協 助 南 區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系 所 介 紹 事 宜 23. 彙 整 102 學 年 度 開 課 資 料 24. 其 他 課 程 臨 時 等 事 宜 學 務 處 : 1. 協 助 辦 理 優 秀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2. 處 理 模 組 教 學 課 程 核 銷 事 宜 3. 提 供 參 加 防 震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講 座 名 單 4. 確 認 4 月 份 導 師 費 5. 協 助 聯 繫 學 文 助 學 金 獎 座 事 宜 24
25 6. 彙 整 研 究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薪 資 資 料 7. 回 覆 日 間 部 弱 勢 服 務 時 數 彙 整 表 8. 協 辦 智 財 權 宣 導 講 座 等 事 宜 9. 調 查 101 學 年 畢 業 典 禮 師 長 出 席 意 願 10. 每 週 登 錄 登 革 熱 檢 查 紀 錄 11. 一 年 級 服 教 課 程 時 數 申 請 秘 書 處 1. 中 英 文 系 網 頁 及 影 印 機 查 核 2. 回 覆 電 機 系 智 慧 財 產 權 活 動 進 修 部 進 修 部 畢 業 生 畢 業 學 分 審 查 2. 辦 理 碩 專 畢 業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作 業 3. 聯 絡 進 修 部 學 生 補 繳 學 分 費 事 宜 4. 協 助 辦 理 102 碩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5. 調 查 參 加 畢 業 典 禮 學 生 人 數 及 名 單 6. 調 查 進 修 部 暑 期 開 課 事 宜 7. 提 醒 進 修 部 學 生 完 成 期 中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8. 調 查 參 加 進 修 部 招 生 宣 導 教 師 名 單 9. 轉 知 授 課 教 師 維 護 期 中 預 警 名 單 10. 規 劃 進 修 部 課 程 11. 確 認 進 修 部 畢 業 班 學 生 曠 課 登 錄 及 扣 考 資 料 作 業 相 關 事 宜 12. 協 助 配 合 進 修 部 102 年 度 系 所 評 鑑 等 工 作 13. 調 查 畢 業 班 是 否 出 席 畢 業 典 禮 事 宜 14. 學 生 課 程 及 轉 系 問 題 回 覆 15. 宣 導 危 險 路 段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16. 其 他 臨 時 等 事 宜 人 資 處 1. 協 助 發 放 4 月 教 職 員 生 日 禮 金 禮 券 2. 配 合 辦 理 健 檢 相 關 事 宜 3. 配 合 調 查 100 學 年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繳 納 證 明 體 育 室 1. 電 機 系 公 告 系 際 盃 撞 球 錦 標 賽 訊 息 2. 電 機 系 公 告 系 際 盃 籃 球 競 賽 規 程 工 安 室 1. 回 覆 調 查 單 位 使 用 重 電 器 情 形 研 發 處 1. 填 報 101 年 全 國 研 發 狀 況 調 查 問 卷 相 關 資 料 等 事 宜 電 機 系 系 辦 1. 協 助 碩 博 士 班 申 請 學 位 口 試 2. 4/22 辦 理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事 宜 3. 召 開 電 機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4. 召 開 電 機 系 進 修 部 課 程 委 員 會 25
26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5. 召 開 系 務 會 議 6. 召 開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議 7. 擬 創 ISUQ 經 費 規 劃 運 用 簽 呈 8. 草 擬 101 學 年 度 特 色 預 算 規 劃 運 用 簽 呈 電 資 學 院 院 辦 1. 回 覆 高 等 教 育 鬆 綁 制 度 之 相 關 建 議 2. 協 助 重 新 檢 視 並 審 慎 修 訂 102 學 年 度 國 際 會 議 等 級 清 單 3. 調 查 102 年 度 斐 陶 斐 推 薦 新 榮 譽 會 員 名 單 4. 提 供 參 加 院 週 會 名 單 5. 通 知 未 出 席 院 週 會 學 生 完 成 愛 校 服 務 6. 資 管 系 提 供 學 生 晤 談 名 單 會 計 處 1. 協 助 回 覆 101 年 系 所 經 費 使 用 成 效 2. 編 列 系 所 預 算 3. 編 列 2013 資 工 技 術 應 用 與 管 理 研 討 會 預 算 4. 核 銷 系 務 會 議 與 各 類 演 講 經 費 事 宜 通 識 中 心 1. 提 供 參 加 實 地 訪 評 問 卷 調 查 暨 晤 談 抽 樣 名 單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 調 查 參 與 畢 業 班 代 表 座 談 會 名 單 2. 協 助 施 測 性 格 及 就 業 測 評 系 統 (MAPA) 問 卷 3. 回 覆 系 友 會 會 長 出 席 第 六 屆 校 友 會 第 二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暨 專 題 演 講 4. 轉 知 訊 息 職 涯 個 別 諮 詢 服 務 5. 遴 選 101 學 年 畢 業 典 禮 授 證 代 表 資 管 系 : 1. Chin-Chun Wu, Tai-Sheng Su, "Optimal Product Reliability and Purchase Quantity under Cumulative Warranty Policy", e-case & e-tech 2013, JAPAN, Tai-Sheng Su, Chin-Chun Wu, "The use of Taguchi Method in the Optimization of Visual Inspection Parameters for Reducing the Error Rate", e-case & e-tech 2013, JAPAN, 學 系 ( 班 ) 學 會 活 動 資 工 系 : 1. 更 新 及 美 化 系 所 網 頁 資 訊 2. 籌 辦 2013 資 工 技 術 應 用 與 管 理 研 討 會 3. 配 合 辦 理 2013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專 題 成 果 展 電 子 系 : 1. 協 助 系 學 會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26
27 招 生 宣 傳 及 參 訪 活 動 電 機 系 : 1. 協 助 4/27( 六 )102 學 年 度 南 區 義 大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2. 4/16( 二 ) 協 助 教 務 處 花 蓮 農 工 校 外 參 訪 電 機 概 論 實 驗 室 事 宜 3. 於 4/6~4/8 參 加 電 資 學 院 畢 業 專 題 展, 並 由 老 師 於 科 技 大 樓 一 樓 進 行 招 生 宣 傳 活 動 資 工 系 : 1. 籌 辦 102 學 年 碩 專 班 口 試 入 學 2. 籌 辦 102 學 年 大 學 推 甄 申 請 入 學 學 年 度 繁 星 推 薦 錄 取 學 生, 系 主 任 進 行 電 話 聯 繫 關 懷 學 年 度 大 學 推 薦 甄 選 報 名 學 生, 系 所 進 行 電 話 聯 繫 關 懷 學 年 度 大 學 推 薦 甄 選 錄 取 學 生, 系 所 教 師 進 行 電 話 聯 繫 關 懷 年 04 月 27 日 南 區 新 生 說 明 會 協 助 配 合 新 生 家 長 至 系 所 參 觀 其 他 資 管 系 : 1. 4 月 16 日 劉 振 隆 主 任 接 待 花 蓮 高 農 學 生 參 訪 附 表 一 卓 越 教 學 - 辦 理 活 動 參 加 人 數 項 次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教 師 業 界 學 生 1. 職 涯 經 驗 分 享 資 工 系 評 鑑 與 論 文 投 稿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資 工 系 從 22k 到 40k 的 成 功 之 道 資 工 系 社 會 新 鮮 人 的 就 業 準 備 資 工 系 雲 端 運 算 發 展 概 論 與 企 業 應 用 資 工 系 你 準 備 好 了 沒? 資 工 系 行 動 遊 戲 市 場 之 發 展 與 機 會 研 發 成 果 之 專 利 取 得 與 保 護 踏 入 職 場 從 撰 寫 履 歷 表 及 有 效 面 試 開 始 微 陣 列 基 因 表 現 時 間 序 列 分 群 資 工 系 電 機 系 電 機 系 資 管 系
28 11. 花 蓮 高 農 參 訪 資 管 系 資 訊 科 系 學 生 就 業 與 創 業 之 準 備 資 管 系 屏 東 萬 安 國 小 植 栽 活 動 資 管 系 LED 製 程 簡 介 及 應 用 發 展 趨 勢 表 面 黏 著 技 術 學 程 計 畫 執 行 及 產 學 合 作 座 談 會 2013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專 題 成 果 展 電 子 系 電 子 系 電 子 系 ( 十 三 ) 理 工 學 院 卓 越 教 學 1. 理 工 學 院 於 4/7( 日 ) 舉 辦 專 題 成 果 展 1. 土 木 系 預 計 於 5/31( 五 ) 辦 理 2013 工 程 永 續 與 土 木 防 災 研 討 特 色 研 究 會 1. 理 工 學 院 於 4/13( 六 ) 自 辦 101 學 年 度 自 強 活 動 2. 土 木 系 於 4/20( 六 ) 辦 理 系 友 回 娘 家 活 動 回 覆 行 政 單 位 相 關 業 務 : 1. 協 助 推 動 大 學 部 ( 大 三 及 碩 二 ) 學 生, 上 網 填 寫 性 格 及 就 業 測 評 系 統 (MAPA) 施 測 2. 宣 導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期 中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線 上 施 測 相 關 事 宜 3. 轉 知 諮 商 輔 導 組 訊 息, 協 助 通 知 學 生 導 師 輔 導 本 學 期 選 課 未 達 學 分 數 下 限 學 生 補 足 選 課 學 分 事 宜 4. 各 系 推 派 1 名 教 師 製 作 1 門 必 修 課 程 數 位 教 材 5. 轉 知 通 識 中 心 工 作 聯 繫 單, 提 供 各 系 實 地 訪 評 問 卷 調 查 暨 晤 談 抽 樣 名 單 10 名 學 生, 相 關 配 合 事 宜 6. 轉 知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訊 息, 協 助 提 供 近 3 年 辦 理 專 題 或 成 果 發 優 質 服 務 表 會 相 關 資 料 7. 轉 知 教 發 中 心 工 作 聯 繫 單, 研 究 生 參 與 本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暨 研 究 生 助 理 培 訓 研 習 8. 轉 知 教 發 中 心 工 作 聯 繫 單, 協 助 教 師 檢 視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提 供 之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計 分 項 目, 並 提 供 修 正 建 議 9. 辦 理 102 年 度 開 設 與 產 業 合 作 之 實 務 專 題 課 程 事 宜 10. 公 告 理 工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之 補 救 教 學 時 程 表 11. 提 供 有 關 102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不 足 因 應 策 略 12. 理 工 學 院 應 屆 畢 業 生 獎 學 金 評 選 事 宜 13. 轉 知 課 務 組 工 作 聯 繫 單, 通 知 老 師 上 網 登 錄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期 中 預 警 學 生 名 單 14. 各 系 處 理 4 月 份 導 師 費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相 關 事 宜 28
29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16. 審 查 應 屆 碩 士 班 及 研 修 生 畢 業 學 分 數 作 業 17. 規 劃 並 提 出 開 設 102 學 年 度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申 請 作 業 18. 回 覆 教 務 處 102 學 年 度 南 區 義 大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出 席 人 員 19. 協 助 處 理 102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第 一 階 段 退 費 作 業 20. 申 請 100 學 年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繳 納 證 明 事 宜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面 試 作 業 22. 回 覆 衛 保 組 登 革 熱 調 查 表 23. 協 助 提 供 學 期 實 施 課 程 檢 核 之 課 程 清 冊 24. 繳 交 102 學 年 度 國 際 會 議 等 級 清 單 25. 協 助 進 行 各 單 位 使 用 重 電 器 調 查 作 業 1. 化 工 系 梁 明 在 副 教 授 預 計 ~24 赴 韓 國 首 爾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9 th World Congress of Chemical Engineering 並 發 表 論 文 -Application of Supercritical Fluid Simulated Moving Bed on the Purification of Natural Products 項 次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1 專 題 演 講 : 微 流 體 技 術 的 應 用 介 紹 參 加 人 數 教 師 學 生 化 工 系 理 工 學 院 專 題 成 果 展 理 工 學 院 人 力 紮 根 計 畫 - 化 纖 實 作 工 廠 實 習 ( 台 塑 ) 化 工 系 台 灣 土 壤 的 特 性 與 分 布 土 木 系 人 力 紮 根 計 畫 - 化 纖 實 作 工 廠 實 習 ( 中 纖 ) 化 工 系 土 木 系 系 友 回 娘 家 活 動 土 木 系 人 力 紮 根 計 畫 - 化 纖 實 作 工 廠 實 習 ( 台 塑 ) 功 能 性 氧 化 物 材 料 備 制 與 特 性 化 工 系 材 料 系 ( 十 四 ) 管 理 學 院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1. 管 理 學 院 於.4/3 辦 理 院 週 會 活 動, 各 系 推 派 二 三 年 級 共 40 位 同 學 參 加, 並 邀 請 傑 出 院 友 現 為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顏 碧 霞 卓 越 教 學 助 理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2. 管 理 學 院 教 師 支 援 院 必 修 課 程 及 院 通 識 選 修 課 程 問 卷 調 查 29
30 3. 管 理 學 院 4/10 辦 理 管 院 大 一 ~ 三 英 語 大 會 考 演 講 活 動 1.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4/6 邀 請 高 醫 大 陳 建 志 董 事 演 講, 講 題 : 醫 院 的 危 機 管 理 : 危 機 就 是 轉 機 2. 管 理 博 士 班 4/8 邀 請 義 守 大 學 廚 藝 系 林 琳 助 理 教 授 蒞 班 演 講, 題 目 為 : 我 的 研 究 歷 程 分 享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30 人 3. 政 管 系 4/10 邀 請 前 高 雄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郭 盈 村 副 處 長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4. 管 理 碩 士 班 4/11 邀 請 台 灣 時 報 林 天 從 副 社 長 蒞 班 演 講, 題 目 為 : 組 織 與 媒 體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40 人 5. 國 商 系 於 4/15 邀 請 吳 剛 魁 律 師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淺 談 公 平 交 易 法 與 公 司 經 營 管 理 6. 管 理 博 士 班 4/15 邀 請 義 守 大 學 健 管 系 翁 慧 卿 教 授 蒞 班 演 講, 題 目 為 :An overview of HLM and applications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30 人 7. 財 金 系 4/16 邀 請 行 政 院 南 部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龔 瑞 維 執 行 長 蒞 臨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您 所 不 知 道 的 事, 參 與 之 學 生 人 數 約 55 人 8. 工 管 系 於 4/17 邀 請 一 等 一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梁 家 彰 總 經 理 蒞 校 於 綜 教 大 樓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 實 現 企 業 雲 與 行 動 化 - 強 化 企 業 競 爭 優 勢, 有 50 位 碩 博 士 生 參 加 9. 企 管 系 於 4/19 邀 請 智 慧 時 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羅 偉 特 特 助 蒞 校 於 綜 教 大 樓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 創 業 之 路 的 歷 程 與 反 思, 有 100 位 學 生 2 位 教 師 參 加 10. 財 金 系 4/19 邀 請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凌 寶 總 經 理 蒞 臨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解 決 退 休 問 題 : 社 會 保 險 商 業 化 商 業 保 險 社 會 化, 參 與 之 學 生 人 數 約 50 人 11. 管 理 博 士 班 4/22 邀 請 中 山 大 學 人 資 所 紀 乃 文 助 理 教 授 蒞 班 演 講, 題 目 為 :How my papers were rejected by top-tier journals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30 人 12. 管 理 博 士 班 4/29 邀 請 義 守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David Trott 副 教 授 蒞 班 演 講, 題 目 為 :Turnitin.com: Overview and Hands-on Demonstration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50 人 13. 企 管 系 於 4/30 邀 請 系 友 梁 祐 華 小 姐 ( 目 前 任 職 於 越 南 第 一 文 教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 蒞 校 於 綜 教 大 樓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 外 國 求 學 實 習 旅 遊 經 驗 分 享, 有 120 位 學 生 2 位 教 師 參 加 14. 國 商 系 於 5/1 邀 請 萬 冠 航 空 諮 詢 中 心 王 薇 講 師 辦 理 航 空 講 30
31 特 色 研 究 座 15.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4 將 邀 請 愛 德 曼 國 際 公 關 公 司 杜 光 凱 總 經 理 演 講 16. 工 管 系 將 於 5/8 邀 請 慶 展 螺 絲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陳 明 昌 董 事 長 於 綜 教 大 樓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經 營 模 式 未 來 走 向, 預 計 有 50 位 碩 博 生 參 加 17. 國 商 系 將 於 5/21 邀 請 晉 超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蘇 昌 添 董 事 長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國 際 貿 易 進 出 口 流 程 研 習 /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1. 財 金 系 李 樑 堅 教 師 帶 領 碩 一 學 生 至 銀 行 及 高 雄 票 據 交 換 所 參 訪 2. 財 金 系 田 瑞 駒 教 師 帶 領 大 四 學 生 至 銀 行 參 訪 3. 管 理 碩 士 班 預 計 5/17 辦 理 MBA(/IMBA) 參 訪 " 呷 百 二 自 然 洋 果 子 " 企 業, 活 動 當 日 由 公 司 主 管 簡 介 其 公 司 經 營 概 念, 並 讓 同 學 親 自 DIY 杯 子 蛋 糕 成 果 發 表 / 參 與 競 賽 活 動 1. 管 理 學 院 將 於 5/22 辦 理 102 級 畢 業 生 專 題 競 賽, 將 由 本 院 其 他 各 系 應 屆 畢 業 生 組 隊 參 加 1. 會 計 學 系 於 4/17 辦 理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主 題 為 如 何 強 化 會 計 教 學 與 國 際 發 展 趨 勢 連 結, 主 講 人 為 林 文 祥 老 師 2. 會 計 學 系 於 4/24 辦 理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主 題 為 會 計 創 新 教 學 - 數 位 教 材 探 討, 主 講 人 為 劉 進 平 老 師 3. 國 商 系 胡 靖 老 師 於 Moodle 建 置 證 照 自 我 測 驗 題 庫, 包 含 國 貿 大 會 考 模 擬 試 題 及 調 查 與 研 究 方 法 分 析 師 認 證 參 考 題 庫, 提 供 學 生 作 練 習 教 師 研 究 / 論 文 發 表 1. 工 管 系 吳 文 言,Wen-Yen Wu, Ching-Wen Hung, Wen-Bin Yu, "The development of automated solder bump inspection using machine vision techniqu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dvanced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國 際 期 刊 2. 工 管 系 陳 俊 益, 陳 俊 益 吳 全 成 王 敏 吉, " 應 用 危 害 鑑 別 與 風 險 矩 陣 方 法 評 估 某 鋼 鐵 廠 之 不 可 接 受 危 害 因 子 及 改 善 方 案 ", Journal of Crisis Management, vol. 10, no. 1, pp , 國 內 期 刊 3. 工 管 系 陳 俊 益, 吳 全 成 陳 俊 益 陳 泰 源, " 團 體 協 約 法 修 正 實 施 後 勞 資 雙 方 簽 訂 團 體 協 約 之 意 向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 社 科 法 政 論 叢, vol. 1, 國 內 期 刊 31
32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4. 企 管 系 陳 岳 陽,Yue-Yang Chen, Hui-Ling Huang, "The effect of Knowledge Management Strategy on Performanc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rts & Sciences conference for academic disciplines, Florence, Italy,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5. 財 金 系 李 建 興,Jen-Sin Lee, Jen-Chu-Yun Wei, "Market States Matter on Idiosyncratic Risk! Evidence from East Asian Markets", th Asian Business Research Conference, Bangkok, Thailand,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6. 國 商 系 陳 柏 榮 老 師 論 文 經 驗 對 台 灣 股 票 市 場 的 分 析 師 行 為 之 影 響 獲 台 灣 金 融 財 務 季 刊 同 意 刊 登, 預 計 6 月 刊 登 於 第 14 輯 第 2 期 舉 辦 研 究 / 研 討 活 動 1.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29 於 綜 教 13 樓 演 講 廳 舉 辦 連 鎖 品 牌 發 展 與 創 新 策 略 研 討 會 服 務 活 動 1. 會 計 學 系 於 5/1-10 進 行 為 期 10 天 的 納 稅 服 務 隊 活 動 行 政 支 援 活 動 1. 管 院 各 系 教 師 及 助 理 支 援 4/6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個 人 申 請 作 業 2. 工 管 系 陳 俊 益 主 任 江 育 民 副 主 任 蔡 文 欽 助 理 教 授 林 小 甘 助 理 教 授 於 4/27 上 午 協 助 本 校 南 區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之 舉 行, 系 辦 公 室 亦 開 放 系 所 區 域 供 家 長 及 學 生 參 觀 3. 企 管 系 張 寧 田 祖 武 陳 怡 穆 等 教 師 於 4/27 協 助 學 校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南 區 迎 接 義 大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事 宜 4. 會 計 學 系 蘇 淑 惠 主 任 莊 素 增 老 師 黃 永 成 老 師 於 4/27 協 助 學 校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南 區 迎 接 義 大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事 宜 5. 協 助 生 輔 組 推 派 同 學 參 加 防 震 防 災 宣 導 講 座 6. 協 助 教 評 組 完 成 期 中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管 理 學 院 於 5/2 配 合 認 證 辦 公 室 辦 理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系 列 講 座, 活 動 邀 請 AACSB 副 總 裁 Eileen Peacock 蒞 校 演 講 學 系 ( 班 ) 學 會 活 動 1. 會 計 系 系 學 會 於 4/6 協 助 本 系 辦 理 大 學 甄 選 - 個 人 申 請 事 宜 2. 政 管 系 於 4/9 假 澄 清 湖 辦 理 夜 烤 活 動 3. 會 計 系 系 學 會 於 4/13 主 辦 南 會 盃 活 動, 約 有 10 家 大 專 院 校 參 與 4. 財 金 系 系 學 會 於 4/24 邀 請 畢 業 校 友, 舉 辦 畢 業 後 的 就 業 發 展 演 講 5. 會 計 系 系 學 會 於 4/27 協 助 本 系 辦 理 南 區 義 大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32
33 6. 企 管 系 系 男 籃 於 4/27-28 勇 奪 本 屆 南 區 大 專 院 校 企 管 盃 冠 軍 7. 企 管 系 系 羽 球 隊 於 4/27-28 勇 奪 本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企 管 盃 殿 軍 8. 國 商 系 系 學 會 於 4/29-5/2 辦 理 國 務 週 活 動 9. 國 商 系 系 學 會 預 計 於 5/8 辦 理 國 貿 講 座 招 生 宣 傳 及 參 訪 活 動 1. 國 商 系 楊 智 育 老 師 3/26 下 午 13:30~16:30 至 高 雄 市 中 正 高 中 模 擬 面 試 2.. 國 商 系 楊 文 輝 老 師 3/29 至 新 興 高 中 進 行 升 學 講 座 3. 光 華 女 中 於 4/12 到 校 參 訪 國 商 系, 由 國 商 系 楊 智 育 老 師 解 說 國 商 系 現 況, 參 訪 人 數 約 40 人 4. 工 管 系 江 育 民 老 師 於 4/16 至 左 營 中 學 招 生 宣 導 5. 財 金 系 5/1 花 蓮 高 商 師 生 35 人 參 訪 ( 十 五 ) 醫 學 院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本 校 獲 得 教 育 部 核 准 通 過, 成 立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於 102 學 年 度 開 始 上 課 生 科 系 1. 與 高 雄 市 瑞 祥 高 中 共 同 規 劃 應 用 生 物 特 色 課 程, 並 於 瑞 祥 高 中 設 置 神 農 藥 草 園,04.26 在 瑞 祥 高 中 舉 行 揭 牌 儀 式 2. 楊 智 惠 教 授 於 與 靜 宜 大 學 化 粧 品 產 業 研 發 中 心 吳 晉 東 博 士, 於 台 南 的 南 科 高 中 舉 辦 瓶 中 苗 創 意 實 作 教 學, 讓 南 科 高 中 生 藉 由 生 物 技 術 學 習 培 養 獨 一 無 二 的 瓶 中 花 於 高 市 國 立 工 藝 科 學 博 物 館 辦 理 2013 生 物 科 技 嘉 年 華, 讓 民 眾 透 過 遊 戲 闖 關, 認 識 身 邊 日 常 用 品 或 保 養 品, 背 後 有 那 些 生 物 科 技 的 技 術 同 時 使 學 生 透 過 各 攤 位 活 動 解 說, 活 用 所 學 專 業 知 識, 展 現 師 生 共 同 研 發 成 果 與 產 品 研 發 能 力 1. 協 助 繳 回 補 救 教 學 簽 到 表 問 卷 及 報 告 書 2. 回 覆 課 程 上 網 資 料 3. 修 訂 學 年 度 勁 揚 計 畫 _ 臨 床 教 學 實 習 中 心 4. 協 助 學 生 實 習 工 作 安 排 與 聯 繫 5. 辦 理 實 習 發 函 作 業 6. 系 教 師 評 審 會 議 資 料 整 理 及 會 議 紀 錄 7. 系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議 資 料 整 理 及 會 議 紀 錄 8. 畢 業 典 禮 持 牌 人 員 資 料 回 覆 9. 畢 業 典 禮 授 證 代 表 資 料 回 覆 10. 籌 辦 院 系 校 友 回 娘 家 11. 應 屆 畢 業 及 延 修 生 畢 業 學 分 審 查 33
34 國 際 接 軌 12. 系 所 評 鑑 資 料 準 備 布 置 與 其 他 前 置 作 業 13. 協 助 辦 理 個 人 申 請 甄 試 作 業 14. 支 援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秘 書 處 1. 定 期 回 覆 查 核 影 印 情 形 紀 錄 表 2. 定 期 回 覆 每 月 網 頁 更 新 表 3. 完 成 登 錄 漫 步 在 大 學 網 站 學 務 處 1. 填 寫 每 週 上 網 登 錄 登 革 熱 檢 查 2. 協 助 導 師 費 計 算 作 業 3.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請 領 作 業 4. 一 般 生 工 讀 生 助 學 金 請 領 作 業 5. 一 般 生 工 讀 相 關 業 務 執 行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 協 助 通 知 學 生 填 寫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UCAN) 職 業 興 趣 探 索 問 卷 人 力 資 源 處 : 1. 配 合 辦 理 健 檢 相 關 事 宜 2. 配 合 領 取 教 職 員 生 日 禮 卷 事 宜 3. 配 合 發 放 教 職 員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繳 納 證 明 後 中 醫 不 丹 王 國 Chairman Lyonpo Om Pradhan 等 6 人 參 訪 義 守 大 學 及 義 大 醫 院 中 醫 相 關 設 施 生 科 系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於 與 中 央 研 究 院 生 物 化 學 研 究 所 於 本 校 辦 理 生 物 化 學 前 瞻 研 討 會, 發 表 最 新 研 究 趨 勢 與 相 關 抗 癌 藥 物 研 究 醫 工 系 辦 理 2013 中 華 民 國 生 醫 材 料 及 藥 物 制 放 年 會 暨 國 科 會 醫 工 學 門 成 果 發 表 會, 邀 請 4 名 海 外 學 者 蒞 臨 演 講 其 他 活 動 彙 整 表 : 項 次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1 通 過 藥 物 改 變 用 途 的 藥 物 發 現 參 加 人 數 教 師 學 生 生 科 系 師 生 座 談 會 後 中 醫 見 實 習 座 談 會 後 中 醫
35 4 生 物 化 學 前 瞻 研 討 會 生 科 系 5 6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進 階 訓 練 班 (60B) 研 發 新 穎 藥 物 傳 輸 系 統 運 用 於 癌 症 的 影 像 醫 學 及 治 療 營 養 系 生 科 系 系 友 回 娘 家 活 動 營 養 系 專 題 演 講 - 護 理 人 員 生 涯 規 劃 專 題 演 講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workplace violence: An example of nursing leaders in policy making 健 管 系 師 生 座 談 會 ( 含 評 鑑 宣 導 ) 護 理 系 護 理 系 健 管 系 物 治 系 第 九 屆 授 證 典 禮 物 治 系 職 治 系 授 證 典 禮 職 治 系 專 題 演 講 - 有 趣 又 豐 富 的 實 習 生 活 職 治 系 ( 十 六 ) 國 際 學 院 卓 越 教 學 2013/04/24 辦 理 管 理 學 期 中 大 會 考 特 色 研 究 1. 秘 書 處 : (1) 繳 交 4 月 份 網 頁 資 訊 管 理 紀 錄 表 2. 研 發 處 : (1) 回 覆 102 學 年 度 國 際 會 議 等 級 清 單 3. 國 際 事 務 處 : (1) 繳 交 4 月 份 海 地 工 讀 生 工 讀 時 數 表 (2) 回 覆 教 卓 管 考 會 議 業 務 報 告 4. 圖 資 處 : 優 質 服 務 (1) 協 助 進 行 學 期 第 八 電 腦 教 室 預 約 相 關 事 宜 5. 註 冊 組 : (1) 回 覆 全 英 語 學 位 學 制 班 別 計 畫 補 助 成 效 及 現 況 調 查 表 6. 課 務 組 : (1) 回 覆 課 程 上 網 資 料 (2) 進 行 學 期 課 程 排 課 事 宜 7. 評 量 組 : (1) 回 覆 教 學 意 見 回 饋 分 析 總 表 (2) 協 助 通 知 學 生 上 網 填 寫 期 中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35
36 8. 招 生 組 : (1) 回 覆 102 暑 假 轉 學 考 調 查 簡 章 內 容 9. 服 教 組 : (1) 繳 交 4 月 份 常 態 性 工 讀 薪 資 請 領 明 細 表 10. 職 發 中 心 : (1) 協 助 通 知 學 生 上 網 填 寫 性 格 及 就 業 測 評 系 統 施 測 11. 教 發 中 心 : (1) 回 覆 4 月 份 測 驗 ( 大 會 考 ) 執 行 進 度 表 11. 產 學 中 心 : (1) 回 覆 第 一 次 義 聯 講 座 參 加 調 查 表 12. 國 際 認 證 辦 公 室 : (1) 回 覆 Dr. Peacock 演 講 出 席 人 員 名 冊 (2) 回 覆 101 學 年 度 英 文 課 程 計 畫 表 與 課 程 地 圖 國 際 接 軌 本 院 與 澳 洲 斯 威 本 科 技 大 學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其 活 動 彙 整 表 他 /04/19 協 助 辦 理 瑞 祥 高 中 觀 摩 教 學 事 宜 /04/23 召 開 教 育 部 全 英 語 學 位 學 制 班 別 計 畫 會 議 3. 本 院 各 系 於 2013/04/27 協 助 辦 理 南 區 新 生 說 明 會 4. 維 護 及 更 新 全 英 語 學 位 學 制 班 別 計 畫 網 站 5. 規 劃 辦 理 英 語 辯 論 比 賽 6. 進 行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外 審 作 業 7. 進 行 全 英 語 學 位 學 制 班 別 計 畫 專 任 助 理 加 班 管 控 作 業 項 次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參 加 人 數 教 師 學 生 1 新 加 坡 海 外 實 習 說 明 會 娛 樂 系 2013/04/ 特 色 領 域 說 明 會 娛 樂 系 2013/05/ 國 際 觀 光 嘉 年 華 (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精 進 全 英 語 學 位 學 制 別 計 畫 ) 英 語 辯 論 比 賽 ( 初 賽 ) (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精 進 全 英 語 學 位 學 制 別 計 畫 ) 觀 旅 系 2013/05/ /05/ 國 際 學 院 2013/05/ ( 十 七 ) 語 文 學 院 卓 越 教 學 應 英 系 年 3 月 6 日 花 蓮 女 中 蒞 臨 義 守 大 學 參 訪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年 5 月 8 日 應 英 系 田 靜 誼 老 師 與 瀀 尼 課 國 際 股 份 公 司 合 36
37 作, 將 辦 理 校 內 英 語 劍 橋 師 資 認 證 考 試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應 英 系 共 申 請 9 場 專 題 演 講, 主 題 包 括 閱 讀 與 寫 作 教 學 翻 譯 與 口 譯 的 理 論 與 應 用 等 應 日 系 年 3 月 6 日 花 蓮 女 中 師 生 一 行 約 40 餘 人 至 應 日 系 參 訪 年 3 月 6 日 宜 蘭 中 道 高 中 師 生 一 行 約 40 餘 人 至 應 日 系 參 訪 年 3 月 13 日 3 月 20 日 高 雄 樹 德 家 商 師 生 共 約 180 人 至 應 日 系 參 訪, 並 於 日 本 文 化 情 境 教 室 進 行 浴 衣 茶 道 及 日 本 禮 儀 之 學 習 與 體 驗 4.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主 任 黃 幸 素 老 師 通 過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之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之 申 請 5.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主 任 日 下 幸 里 老 師 通 過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之 教 學 助 理 之 申 請 6. 應 日 系 日 下 幸 里 老 師 通 過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之 讀 書 會 申 請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應 日 系 共 有 七 位 教 師 開 設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年 4 月 17 日 高 雄 中 山 高 中 師 生 一 行 約 40 餘 人 至 應 日 系 參 訪, 並 於 日 本 文 化 情 境 教 室 進 行 茶 道 日 本 禮 儀 之 學 習 與 體 驗 語 文 中 心 年 3 月 7 日 舉 辦 校 園 書 展 年 3 月 13 日 舉 辦 BULATS 舉 辦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檢 說 明 會 年 3 月 20 日 舉 辦 Main Suite 劍 橋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說 明 會 年 3 月 27 日 舉 辦 TOEIC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說 明 會 年 4 月 3 日 辦 理 大 一 英 文 期 末 大 會 考 開 會 事 宜 年 4 月 10 日 辦 理 國 際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應 用 英 語 系 BULATS 英 語 大 會 考 年 4 月 日 辦 理 NETPAW 網 路 全 民 英 檢 校 園 考 事 宜 8. 規 劃 102 年 5 月 1 日 BULATS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事 宜 9. 規 劃 102 年 5 月 2 7 日 英 語 講 座 事 宜 10. 規 劃 102 年 5 月 8 日 TOEIC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校 園 考 事 宜 11. 規 劃 102 年 5 月 15 日 BULATS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檢 校 園 考 事 宜 12. 規 劃 102 年 5 月 31 日 Main Suite 劍 橋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校 園 考 事 宜 13. 規 劃 102 年 6 月 5 日 英 文 教 師 開 會 事 宜 14. 規 劃 及 進 行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活 動 15. 規 劃 102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英 語 廣 泛 閱 讀 方 案 相 關 事 宜 16. 規 劃 102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英 文 寫 作 診 所 方 案 相 關 事 宜 17. 協 助 規 劃 管 理 學 院 全 英 語 學 位 學 制 班 別 計 畫 英 語 課 程 18. 撰 寫 及 規 劃 年 度 勁 揚 計 畫 相 關 事 宜 19. 規 劃 教 卓 計 畫 吸 引 境 外 學 生 來 校 就 讀 方 案 之 境 外 生 華 語 課 程 量 化 執 行 表 及 預 估 經 費 執 行 表 37
38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20. 規 劃 教 卓 計 畫 深 化 實 質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之 邀 請 外 國 友 校 傑 出 學 者 蒞 校 演 講 計 畫 書 應 英 系 年 3 月 應 英 系 吳 佳 蓓 老 師 赴 美 國 參 與 國 際 研 討 會 發 表 論 文 年 5 月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主 任 將 赴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參 與 國 際 研 討 會 發 表 論 文 年 7 月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主 任 及 白 保 羅 老 師 將 赴 希 臘 參 與 國 際 研 討 會 發 表 論 文 應 日 系 1.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主 任 通 過 校 內 研 究 計 畫 之 申 請 2. 應 日 系 泰 田 伊 知 朗 老 師 與 釋 依 昱 老 師 榮 獲 本 校 101 年 1~7 月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獎 勵 之 申 請 本 史 學 會 2012 年 會, 並 發 表 論 文 語 文 中 心 1. 英 檢 研 討 會 規 劃 中 應 英 系 年 2 月 應 英 系 范 燕 姬 老 師 擔 任 2013 ThaiTESOL Proceedings 評 審 委 員 年 3 月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主 任 擔 任 應 用 外 語 學 報 審 查 委 員 年 3 月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主 任 擔 任 國 科 會 6 件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案 之 審 查 委 員 年 4 月 10 日 應 英 系 謝 竺 樺 副 主 任 將 赴 海 青 工 商 參 與 升 學 博 覽 會, 協 助 本 系 之 招 生 宣 傳 年 4 月 11 日 廖 本 瑞 院 長, 赴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參 加 高 雄 師 大 學 報 第 34 期 第 一 次 編 輯 委 員 會, 擔 任 論 文 評 審 委 員 年 4 月 12 日 應 英 系 謝 竺 樺 副 主 任 將 赴 高 雄 左 營 高 中 到 班 宣 導 以 協 助 本 系 之 招 生 年 5 月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主 任 將 擔 任 The 30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nglish Teaching and Learning 評 審 委 員 應 日 系 年 12 月 12 日 應 日 系 中 尾 真 樹 老 師 應 邀 至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為 日 本 服 飾 文 化 2.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主 任 獲 選 中 國 日 本 史 學 會 2012 年 常 務 理 事 年 1 月 16 日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主 任 應 邀 至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擔 任 論 文 發 表 口 考 委 員 語 文 中 心 1. 規 劃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活 動 事 宜 2. 配 合 國 際 處 教 務 處 校 外 單 位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事 宜 年 3 月 6 日 花 蓮 縣 花 蓮 女 中 師 生 蒞 校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年 3 月 6 日 宜 蘭 縣 中 道 高 中 師 生 蒞 校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年 3 月 13 日 內 蒙 古 參 訪 團 蒞 校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年 3 月 21 日 山 東 農 業 大 學 參 訪 團 蒞 校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年 4 月 15 日 五 邑 大 學 參 訪 團 蒞 校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38
39 國 際 接 軌 年 4 月 15 日 三 明 學 院 參 訪 團 蒞 校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年 4 月 16 日 花 蓮 高 農 參 訪 團 參 訪 團 蒞 校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年 4 月 17 日 中 山 高 中 參 訪 團 蒞 校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年 4 月 23 日 上 海 理 工 大 學 參 訪 團 將 蒞 校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年 4 月 24 日 西 南 大 學 參 訪 團 將 蒞 校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年 4 月 25 日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參 訪 團 將 蒞 校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年 4 月 26 日 華 僑 大 學 參 訪 團 將 蒞 校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年 4 月 26 日 重 慶 工 商 大 學 參 訪 團 將 蒞 校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16. 外 國 學 生 研 讀 華 語 課 程 (2013 年 夏 季 班 ) 入 學 申 請 信 件 回 覆 及 來 校 詢 問 事 宜 17. 寄 發 2013 年 夏 季 及 秋 季 華 語 課 程 入 學 通 知 書 及 (2013 年 春 季 班 ) 華 語 插 班 生 安 排 入 宿 事 宜 18. 協 助 (2013 年 春 季 班 ) 華 語 生 承 保 意 外 險 事 宜 及 (2013 年 春 季 班 ) 華 語 插 班 生 註 冊 繳 費 事 宜 19. 辦 理 (2013 年 春 季 班 ) 研 讀 華 語 課 程 之 外 國 學 生 居 留 簽 證 及 延 期 簽 證 事 宜 及 製 作 (2013 年 春 季 班 ) 華 語 插 班 生 之 學 生 證 20. 印 製 華 語 課 程 測 驗 卷 及 課 程 教 材 資 料 及 拍 攝 境 外 班 課 程 活 動 21. 協 助 境 外 班 生 詢 問 報 名 TOCFL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Chairman Pradhan, DHI, Bhutan 參 訪 團 蒞 校 參 訪 中 華 文 化 教 室 馬 來 西 亞 留 台 校 友 聯 合 總 會 參 訪 團 蒞 校 參 訪 中 華 文 化 教 室 五 邑 大 學 參 訪 團 及 三 明 學 院 蒞 校 參 訪 中 華 文 化 教 室 25. 協 助 公 告 2013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英 語 演 講 比 賽 資 訊 26. 回 覆 義 大 醫 院 醫 師 詢 問 一 對 二 華 語 對 話 課 程 事 宜 27. 協 助 華 語 季 班 生 外 宿 申 請 事 宜 應 英 系 年 3 月 12 日 應 英 系 韓 賀 伯 老 師 舉 辦 外 籍 生 輔 導 活 動, 共 有 4 位 境 外 生 參 與 年 3 月 14 日 應 英 系 雷 莫 罕 老 師 舉 辦 外 籍 生 輔 導 活 動, 共 有 4 位 境 外 生 參 與 年 3 月 20 日 應 英 系 劉 育 君 老 師 舉 辦 外 籍 生 輔 導 活 動, 共 有 5 位 境 外 生 參 與 應 日 系 1. 應 日 系 102 學 年 度 甄 選 之 交 換 留 學 生, 國 立 新 潟 大 學 公 費 生 : 黃 俐 瑜 蘇 貝 兒 國 立 新 潟 大 學 私 費 生 : 葉 美 其 39
40 其 他 國 立 愛 媛 大 學 公 費 生 : 王 芝 穎 郭 珮 妏 德 島 文 理 大 學 公 費 生 : 侯 佳 儀 蕭 嘉 懋 等 七 人 將 於 102 年 9 月 底 赴 日 短 期 留 學 一 年 年 3 月 5 日 日 本 青 森 大 學 江 川 靜 音 教 授 等 5 人 至 應 日 系 參 訪, 並 與 應 日 系 學 生 進 行 交 流 年 3 月 15 日 日 本 帝 京 大 學 吳 俐 里 教 授 等 4 人 至 應 日 系 參 訪, 並 與 應 日 系 學 生 進 行 交 流 年 3 月 15 日 日 本 成 蹊 大 學 近 藤 正 教 授 等 3 人 至 應 日 系 參 訪, 並 與 應 日 系 學 生 進 行 交 流 年 3 月 21 日 日 本 西 九 州 大 學 柳 田 晃 良 教 授 在 黃 永 勝 副 校 長 陪 同 下, 至 應 日 系 參 訪, 並 與 應 日 系 學 生 進 行 交 流 年 3 月 28 日 至 3 月 31 日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主 任 陪 同 校 長 及 黃 永 勝 副 校 長 至 日 本 熊 本 大 學 與 崇 誠 大 學 參 訪, 並 拜 會 熊 本 市 市 長 語 文 中 心 田 靜 誼 組 長 協 助 規 劃 執 行 管 理 學 院 全 英 語 學 位 學 制 班 別 計 畫 相 關 事 宜 1. 聯 繫 2013 Spring 美 國 德 州 農 工 大 學 (Texas A & M University, Kingsville) 華 語 遊 學 團 (5/14~5/25) 寄 送 邀 請 函 予 華 語 遊 學 團 帶 團 教 授 及 學 員 提 供 本 校 5 名 外 語 交 流 學 伴 名 單 2. 聯 繫 2013Summer 美 國 加 州 長 堤 大 學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Long Beach ) 華 語 遊 學 團 (6/24~7/14) 3. 辦 理 與 美 國 加 州 長 堤 大 學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Long Beach ) 華 語 遊 學 團 簽 約 事 宜 (Agreement for Study Abroad) 4. 聯 繫 2013 Summer 波 蘭 華 語 遊 學 團 及 2013 Summer 印 尼 蘇 北 華 語 遊 學 團 相 關 事 宜 本 院 已 於 102 年 4 月 24 日 辦 理 完 成 院 學 習 檢 測, 應 考 人 176 人, 缺 考 8 人, 總 計 168 人 到 考 應 英 系 年 2 月 27 日 應 英 系 辦 理 大 陸 交 流 生 說 明 會, 共 計 25 位 大 陸 生 參 與 年 5 月 日 教 育 部 系 所 評 鑑 委 員 將 蒞 臨 應 英 系 參 訪 及 提 供 評 鑑 建 議 與 看 法 年 5 月 27 日 應 英 系 舉 辦 第 十 一 屆 畢 業 公 演 Wonderland A 年 5 月 27 日 至 30 日 應 英 系 將 舉 辦 語 文 週 系 列 活 動, 包 括 遊 學 講 座 Spelling bee 及 國 際 社 交 舞 會 語 文 中 心 1. 外 文 組 中 英 文 網 頁 更 新 維 護 2. 彙 整 並 繳 交 每 月 華 語 組 和 外 文 組 資 訊 管 理 紀 錄 表 及 行 政 或 校 務 會 議 報 告 3. 每 週 一 填 報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孳 生 源 自 我 檢 查 表 4. 於 102 年 3 月 訂 定 外 文 組 外 語 教 師 鐘 點 費 核 發 要 點 草 案,4 月 3 日 校 長 准 予 備 查 訂 定 全 文 5. 通 知 各 出 版 社 提 供 樣 書, 以 利 102 學 年 度 大 一 大 二 英 文 40
41 項 次 各 項 活 動 表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選 書 事 宜 6. 華 語 組 中 英 文 網 頁 資 料 維 護 及 資 訊 公 告 7. 詢 問 研 習 華 語 舊 生 繼 續 就 讀 意 願, 除 了 需 回 國 繼 續 完 成 學 業 的 同 學, 七 成 同 學 願 意 繼 續 就 續 8. 回 覆 秘 書 室 校 務 協 調 會 後 執 行 情 形 及 3 月 份 資 訊 管 理 紀 錄 表 9. 編 修 語 文 中 心 華 語 教 師 鐘 點 費 核 發 要 點 草 案 校 長 准 予 備 查 訂 定 全 文 10. 協 助 調 查 新 版 實 用 視 聽 華 語 華 語 教 材 改 版 事 宜 11. 核 銷 大 馬 專 班 ( 中 五 生 ) 電 腦 概 論 及 商 用 英 文 3 月 份 鐘 點 費 12. 核 銷 境 外 班 2.3 月 華 語 教 師 鐘 點 費 及 2013 年 春 季 班 華 3 月 華 語 教 師 鐘 點 費 13. 協 助 寄 送 全 方 位 生 活 華 語 下 冊 稿 件 及 請 購 華 語 季 班 生 書 籍 14. 大 馬 專 班 ( 中 五 生 ) 電 腦 概 論 及 商 用 英 文 教 師 簽 收 2 月 份 鐘 點 費 15. 回 覆 國 際 處, 教 學 卓 越 業 務 報 告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參 加 人 數 教 師 學 生 1 校 園 書 展 語 文 中 心 外 文 組 3/7 自 由 參 展 自 由 參 展 BULATS 舉 辦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檢 說 明 會 Main Suite 劍 橋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說 明 會 TOEIC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說 明 會 語 文 中 心 外 文 組 3/ 語 文 中 心 外 文 組 3/ 語 文 中 心 外 文 組 3/ 專 題 演 講 - 吳 嘉 明 應 英 系 3/ 英 文 教 師 會 議 ( 一 ) 語 文 中 心 外 文 組 4/ 專 題 演 講 - 劉 皓 心 應 英 系 4/ BULATS 英 語 檢 測 大 會 考 ( 前 測 ) NETPAW 網 路 全 民 英 檢 校 園 考 NETPAW 網 路 全 民 英 檢 校 園 考 語 文 中 心 外 文 組 語 文 中 心 外 文 組 語 文 中 心 外 文 組 4/ / / 專 題 演 講 - 王 穎 健 應 英 系 4/ BULATS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語 文 中 心 外 文 組 5/1 待 確 認 待 確 認 41
42 專 題 演 講 -Desmond Skeel 英 語 講 座 :Developing Successful Reading Strategies 英 語 講 座 :Academic Reading Skills Motivation 專 題 演 講 -Alan Dale Kilgore NETPAW 網 路 全 民 英 檢 校 園 考 補 考 TOEIC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校 園 考 應 英 系 5/1 語 文 中 心 外 文 組 5/2 待 確 認 待 確 認 語 文 中 心 外 文 組 5/7 待 確 認 待 確 認 應 英 系 5/7 語 文 中 心 外 文 組 5/8 待 確 認 待 確 認 語 文 中 心 外 文 組 5/8 待 確 認 待 確 認 17 專 題 演 講 - 黃 湘 玲 應 英 系 5/13 18 BULATS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檢 校 園 考 語 文 中 心 外 文 組 5/15 待 確 認 待 確 認 19 專 題 演 講 - 陳 正 山 應 英 系 5/20 20 應 英 系 第 十 一 屆 畢 業 公 演 Wonderland A+ 應 英 系 5/27 21 Spelling bee 應 英 系 系 學 會 5/28 22 英 美 遊 學 講 座 應 英 系 系 學 會 5/29 23 專 題 演 講 -Christopher Orloske 應 英 系 5/29 24 國 際 社 交 舞 會 應 英 系 系 學 會 5/30 25 Main Suite 劍 橋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校 園 考 語 文 中 心 外 文 組 5/31 待 確 認 待 確 認 26 英 文 教 師 會 議 ( 二 ) 語 文 中 心 外 文 組 6/5 待 確 認 待 確 認 27 專 題 演 講 -Valerie Irene Pellatt 應 英 系 6/27 28 英 語 歌 唱 比 賽 ( 初 賽 ) 語 文 中 心 12/ 英 語 歌 唱 比 賽 ( 決 賽 ) 語 文 中 心 12/ 英 語 講 座 : 英 語 畢 業 門 檻 All Pass! 語 文 中 心 12/ ( 十 八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卓 越 教 學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暨 傳 播 設 計 學 院 預 計 於 舉 辦 院 週 42
43 會, 預 計 邀 請 黃 心 健 數 位 藝 術 家, 主 題 : 新 媒 體 藝 術, 預 計 約 200 名 學 生 參 加 演 講 活 動 1. 觀 光 系 於 ( 三 ) 舉 辦 專 題 演 講 履 歷 表 寫 作 及 求 職 面 試 技 巧, 參 與 人 數 73 人 2. 觀 光 系 於 ( 三 ) 舉 辦 專 題 演 講 就 業 前 的 準 備, 參 與 人 數 43 人 3. 休 管 系 於 邀 請 義 大 皇 家 酒 店 鄭 瑋 穎 訓 練 總 監 演 講 大 學 生 職 場 面 試 準 備 與 實 習 心 態, 共 計 101 人 次 4. 休 管 系 林 慧 年 老 師 於 受 邀 至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演 講 有 意 義 的 解 說 5. 廚 藝 系 辦 理 就 業 講 座, 邀 請 樂 朋 陳 良 士 總 經 理 及 不 二 家 洪 士 峰 副 總 經 理 分 享 相 關 產 業 之 經 驗, 參 與 人 數 約 105 人 6. 觀 光 系 於 ( 三 ) 舉 辦 專 題 演 講 如 何 打 造 個 人 特 色 與 魅 力, 預 計 參 與 人 數 225 人 研 習 /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1. 休 管 系 林 慧 年 老 師 於 帶 領 休 閒 三 學 生 至 板 陶 窯 交 趾 剪 黏 工 藝 園 區 校 外 教 學 2. 休 管 系 趙 仁 方 老 師 於 帶 領 休 閒 四 學 生 至 黑 橋 牌 香 腸 博 物 館 皇 尚 音 波 觀 光 工 廠 企 業 參 訪 3. 休 管 系 於 共 六 天, 舉 辦 服 務 稽 核 管 理 師 訓 練 活 動 4. 休 管 系 林 慧 年 老 師 於 參 加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公 園 管 理 處 申 請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濕 地 公 園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認 證 補 正 事 項 審 查 會 議 5. 休 管 系 林 錦 玲 老 師 於 參 加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國 道 3 號 大 樹 - 竹 田 農 村 社 區 產 業 加 值 計 畫 案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評 選 會 6. 休 管 系 趙 仁 方 老 師 於 帶 領 休 閒 三 學 生 至 綠 島 自 然 與 人 文 學 會 校 外 教 學 成 果 發 表 / 參 與 競 賽 活 動 1. 廚 藝 系 黃 啟 恩 段 周 揚 龔 逸 宸 同 學 參 與 2013 內 門 宋 江 陣 總 鋪 師 便 當 賽 榮 獲 金 鼎 獎 ( 冠 軍 ) 2. 休 管 系 於 參 加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創 意 宋 江 陣 頭 大 賽 決 賽, 榮 獲 最 佳 義 陣 獎 3. 廚 藝 系 段 周 揚 黃 啟 恩 同 學 參 加 2013 第 三 屆 金 門 石 蚵 創 意 料 理 全 國 大 賽 榮 獲 冠 軍 ; 洪 竹 君 張 燕 卿 同 43
44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學 榮 獲 佳 作 4. 觀 光 系 於 ( 三 ) 舉 辦 2013 旅 行 台 灣 就 是 現 在 獎 勵 旅 遊 競 賽 決 賽, 預 計 參 與 人 數 100 人 5. 觀 光 系 於 ( 三 ) 舉 辦 98 級 畢 業 專 題 發 表 會, 預 計 參 與 人 數 60 人 其 他 1. 休 管 系 學 生 於 至 義 大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參 加 校 外 實 習 面 試 2. 休 管 系 學 生 於 至 雪 霸 休 閒 農 場 參 加 校 外 實 習 面 試 3. 休 管 系 學 生 於 至 青 雲 金 典 國 際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參 加 校 外 實 習 面 試 4. 休 管 系 學 生 於 至 義 大 皇 冠 假 日 飯 店 參 加 校 外 實 習 面 試 5. 休 管 系 學 生 於 至 飛 牛 牧 場 參 加 校 外 實 習 面 試 6. 休 管 系 學 生 於 至 雅 比 斯 國 際 創 意 策 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參 加 校 外 實 習 面 試 7. 休 管 系 學 生 於 至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參 加 校 外 實 習 面 試 8. 休 管 系 學 生 於 至 悍 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參 加 校 外 實 習 面 試 9. 休 管 系 於 舉 辦 服 務 稽 核 管 理 師 訓 練 考 試 服 務 活 動 1. 餐 旅 系 王 秀 育 老 師 協 助 本 校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講 授 就 業 學 程 專 業 精 神 與 自 我 管 理 2. 餐 旅 系 王 秀 育 老 師 協 助 本 校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講 授 就 業 學 程 專 業 精 神 與 自 我 管 理 3. 休 管 系 江 育 真 老 師 於 舉 辦 家 族 聚 會 4. 休 管 系 陳 嫣 芬 老 師 於 舉 辦 家 族 聚 會 5. 休 管 系 林 錦 玲 老 師 於 舉 辦 家 族 聚 會 行 政 支 援 活 動 1. 觀 光 系 於 ( 六 - 一 ) 協 助 國 際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辦 理 國 際 觀 光 文 化 週 活 動 2. 王 秀 育 老 師 於 協 助 辦 理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四 年 級 學 生 學 習 初 級 急 救 訓 練 課 程 3. 王 秀 育 老 師 於 協 助 辦 理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一 年 級 學 生 學 習 初 級 急 救 訓 練 課 程 國 際 商 管 教 育 認 證 辦 公 室 於 邀 請 AACSB 資 深 副 44
45 其 他 總 裁 兼 亞 洲 地 區 主 席 Dr. Eileen Peacock 至 校 演 講, 本 院 預 計 10 位 教 師 參 加 學 系 ( 班 ) 學 會 活 動 1. 餐 旅 系 王 秀 育 老 師 於 辦 理 餐 旅 系 導 生 聚 會 活 動 關 心 學 生 居 住 及 學 習 情 況 2. 休 管 系 學 會 於 至 仁 武 國 小 帶 動 中 小 學 3. 休 管 系 學 會 於 舉 辦 第 六 屆 正 副 會 長 改 選 政 見 發 表 會 4. 觀 光 系 於 至 ( 六 - 日 ) 舉 辦 第 23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觀 光 運 動 休 閒 盃, 預 計 參 與 人 數 1,200 人 招 生 宣 傳 及 參 訪 活 動 1. 餐 旅 系 於 接 待 基 督 崇 真 中 學 代 表 團 師 生 113 人 2. 餐 旅 系 於 接 待 香 港 世 界 龍 岡 學 校 劉 皇 發 中 學 師 生 34 人 3. 餐 旅 系 於 接 待 地 利 亞 修 女 紀 念 學 校 ( 協 和 ) 師 生 119 人 4. 餐 旅 系 於 接 待 香 港 保 良 局 子 年 中 學 師 生 33 人 5. 餐 旅 系 於 接 待 香 港 仔 工 業 學 校 師 生 34 人 6. 廚 藝 系 於 接 待 香 港 仔 工 業 學 校 師 生 參 訪 團, 參 訪 廚 藝 教 室 7. 休 管 系 趙 仁 方 老 師 於 至 黎 明 高 中 模 擬 面 試 8. 餐 旅 系 於 接 待 台 南 市 光 華 女 中 蒞 校 師 生 83 人 9. 廚 藝 系 印 相 老 師 赴 左 營 高 中 普 通 科 進 行 招 生 宣 傳 活 動 10. 餐 旅 系 於 接 待 花 蓮 高 農 師 生 248 人 11. 休 管 系 趙 仁 方 老 師 於 花 蓮 高 農 到 校 參 訪 時 招 生 宣 導 12. 廚 藝 系 於 接 待 香 港 佛 教 葉 紀 南 紀 念 學 校 師 生 參 訪 團, 參 訪 廚 藝 教 室 13. 廚 藝 系 於 接 待 花 蓮 高 農 師 生 參 訪 廚 藝 教 室 14. 休 管 系 陳 嫣 芬 老 師 楊 英 欽 老 師 林 錦 玲 老 師 於 至 三 信 家 商 招 生 宣 傳 15. 廚 藝 系 洪 端 良 主 任 及 印 相 老 師 等 赴 三 信 家 商 正 規 餐 飲 科 進 行 招 生 宣 傳 活 動 16. 餐 旅 系 於 接 待 華 僑 大 學 參 訪 校 長 張 雲 波 暨 貴 賓 共 6 人 17. 廚 藝 系 於 接 待 華 僑 大 學 張 雲 波 校 長 助 理 暨 貴 賓 45
46 參 訪 團, 參 訪 廚 藝 教 室 18. 餐 旅 系 於 接 待 花 蓮 光 復 商 工 15 名 師 生 其 他 1. 餐 旅 系 王 秀 育 老 師 於 應 台 南 市 北 區 公 所 之 邀 審 查 里 長 自 強 活 動 案 計 畫 書 評 選 2. 餐 旅 系 王 秀 育 老 師 於 應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之 邀 審 查 102 年 度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暑 期 大 專 青 年 健 康 服 務 營 計 畫 書 審 查 附 表 一 卓 越 教 學 - 辦 理 活 動 項 次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王 秀 育 老 師 創 新 教 學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專 題 講 座 _ 履 歷 表 寫 作 及 求 職 面 試 技 巧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參 加 人 數 教 師 學 生 餐 旅 系 觀 光 系 專 題 講 座 _ 就 業 前 的 準 備 觀 光 系 大 學 生 職 場 面 試 準 備 與 實 習 心 態 21. 廚 藝 學 系 辦 理 就 業 講 座 求 職 面 試 講 座 - 如 何 打 造 個 22. 人 特 色 與 魅 力 預 計 5 月 3 日 舉 行 大 三 屆 義 23. 大 盃 全 國 托 盤 大 賽 暨 餐 旅 督 導 達 人 競 賽 附 表 二 特 色 研 究 - 辦 理 活 動 項 次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學 習 診 斷 測 驗 精 進 策 略 - 觀 光 概 論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 如 何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學 習 診 斷 測 驗 精 進 策 略 - 觀 光 概 論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 外 籍 生 授 課 之 學 習 品 保 經 驗 分 享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學 習 診 斷 測 驗 精 進 策 略 - 觀 光 概 論 休 管 系 廚 藝 系 職 涯 中 心 觀 光 系 餐 旅 系 辦 理 單 位 觀 光 學 系 觀 光 學 系 觀 光 學 系 辦 理 日 期 參 加 人 數 教 師 學 生 8 0 預 計 8 預 計 預 計 0 預 計 46
47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 運 用 教 學 資 料 平 台 進 行 課 後 輔 導 之 經 驗 分 享 8 0 ( 十 九 )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1. 語 言 傳 播 情 境 教 室 正 式 啟 用, 由 大 傳 系 專 任 教 師 主 動 義 務 性 輔 導 學 生 學 習 外 國 語 文 2. 大 傳 系 三 年 級 學 生 吳 承 斌 等 同 學 參 加 分 享, 讓 愛 永 續 傳 影 片 募 集 比 賽 獲 得 佳 作 卓 越 教 學 3.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老 師 指 導 商 設 二 李 泓 岑 同 學 參 加 黃 金 博 物 館 文 創 商 品 比 賽 入 圍 4. 商 設 系 詹 敦 學 老 師 指 導 商 設 二 陳 盈 吟 工 管 系 吳 文 魁 及 土 木 系 周 聖 晉 參 加 Creo 設 計 神 人 競 賽 入 圍 1. 數 媒 系 孫 志 彬 老 師 發 明 洋 流 發 電 裝 置 並 榮 獲 專 利 2. 數 媒 系 孫 述 平 教 授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 多 媒 體 全 尺 寸 立 體 骨 塊 手 術 術 前 規 劃 系 統 ] 發 明 專 利 3. 大 傳 系 林 素 真 老 師 參 加 國 際 性 學 術 性 獎 項 : 2013 Top Faculty Paper Award from the Mass Communication Di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獲 得 第 一 名 ( 特 優 ) 4. 大 傳 系 與 高 雄 市 慶 聯 有 線 電 視 捷 人 科 技 視 覺 關 鍵 廣 告 設 計 公 司 等, 簽 署 產 學 研 訓 策 略 聯 盟 意 向 書 5. 大 傳 系 與 影 視 系 共 同 主 辦 之 第 十 屆 傳 播 與 媒 體 生 態 學 術 研 討 會 預 計 於 舉 辦, 目 前 已 進 入 對 外 徵 稿 階 段 6. 大 傳 系 曾 士 杰 老 師 於 宜 蘭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舉 辦 個 人 攝 影 展 旅 程 : 特 色 研 究 美 國, 一 個 人 7. 商 設 系 於 承 辦 2013 中 華 民 國 設 計 學 會 設 計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研 討 會, 並 獲 中 華 民 國 設 計 學 會 10 萬 元 經 費 補 助 8. 商 設 系 與 義 大 文 創 產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合 作 義 大 職 棒 犀 牛 隊 周 邊 商 品 及 其 他 文 創 商 品 設 計 與 開 發 商 設 系 陳 國 祥 老 師 指 導 學 生 發 表 論 文 Cognitive Differences between Visual and Tactile Comfort Levels of a Plastic-Tube Folding Chair, 於 刊 登 於 國 際 期 刊 Journal of Conver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優 質 服 務 1. 大 傳 系 曾 士 杰 主 任 赴 台 北 參 加 中 華 電 視 台 與 大 學 校 院 產 學 合 作 擴 大 諮 詢 座 談 會 2. 大 傳 系 吳 明 上 老 師 擔 任 危 機 管 理 學 刊 審 查 委 員 3. 大 傳 系 林 素 真 老 師 擔 任 Mass Communication and Society 國 際 期 刊 之 審 查 委 員 4. 大 傳 系 侯 政 男 老 師 擔 任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學 報 審 查 委 員 5. 大 傳 系 侯 政 男 老 師 擔 任 2013 經 濟 部 產 業 徵 才 博 覽 會 考 評 擔 任 委 員 47
48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6. 大 傳 系 侯 政 男 老 師 擔 任 屏 東 縣 政 府 2013 幸 福 屏 東 電 視 資 訊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7. 大 傳 系 侯 政 男 老 師 擔 任 高 雄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高 雄 市 玉 荷 包 荔 枝 及 鳳 梨 國 內 外 行 銷 委 託 服 務 案 審 查 委 員 8. 大 傳 系 吳 明 上 老 師 李 嘉 崑 老 師 侯 政 男 老 師 分 別 赴 海 青 工 商 左 營 高 中 三 信 家 商 等 進 行 進 修 部 招 生 宣 講 9. 商 設 系 詹 敦 學 老 師 擔 任 嘉 航 科 技 Creo 設 計 神 人 比 賽 評 審 10. 商 設 系 詹 敦 學 老 師 籌 備 義 守 大 學 教 育 部 創 新 創 業 學 程 成 果 展 11.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老 師 擔 任 臺 灣 首 府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長 與 授 課 審 查 委 員 12.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老 師 擔 任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102 年 度 綠 色 包 裝 系 列 競 賽 活 動 評 審 委 員 13.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老 師 擔 任 屏 東 縣 政 府 文 化 處 102 年 四 樓 文 物 陳 列 館 展 覽 作 品 徵 件 審 察 委 員 14.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老 師 擔 任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公 共 藝 術 執 行 小 組 委 員 15. 陳 國 祥 院 長 出 席 經 濟 部 優 平 計 畫 初 審 會 議 16. 陳 國 祥 院 長 出 席 國 科 會 前 瞻 概 念 設 計 計 劃 成 果 發 表 會, 擔 任 評 審 17. 陳 國 祥 院 長 出 席 設 計 教 育 認 證 第 二 次 執 行 委 員 會, 協 助 IEET 在 國 內 推 動 設 計 教 育 認 證 DAC 18. 陳 國 祥 院 長 出 席 成 大 工 設 系 系 主 任 遴 選 委 員 會 19. 陳 國 祥 院 長 出 席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委 辦 成 功 俱 樂 部 聚 焦 生 技 領 域 產 學 交 流 媒 合 會, 見 證 影 視 系 侯 主 任 代 表 義 守 大 學 與 成 大 方 教 授 的 合 作 成 果 20. 陳 國 祥 院 長 出 席 中 華 民 國 設 計 學 會 理 監 事 會 陳 國 祥 院 長 出 席 成 大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研 究 所 所 教 評 會 1. 4 月 份 參 訪 記 錄 ( 國 外 ): 4 月 3 日 香 港 地 利 亞 紀 念 中 學 香 港 保 良 局 甲 子 年 中 學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4 月 9 日 香 港 教 會 香 港 區 中 學 校 長 香 港 載 工 業 學 校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4 月 12 日 馬 來 西 亞 留 台 總 會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4 月 16 日 香 港 佛 教 葉 紀 南 紀 念 中 學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4 月 26 日 華 僑 大 學 張 雲 波 校 長 助 理 暨 貴 賓 重 慶 工 商 大 學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1. 完 成 101 年 度 第 2 學 期 補 救 教 學 申 請 作 業 2. 彙 整 102 年 度 國 際 會 議 等 級 清 單 資 料 3. 完 成 101 學 年 度 斐 陶 斐 榮 譽 會 員 推 薦 資 料 4. 完 成 院 學 習 診 斷 測 驗 3 月 份 執 行 進 度 回 報 表 5. 完 成 教 卓 計 畫 年 度 預 計 執 行 情 形 追 蹤 表 48
49 6. 完 成 秘 書 處 交 辦 1-3 月 未 來 發 展 及 開 源 節 流 列 管 表 7. 完 成 人 資 處 交 辦 升 等 指 標 及 條 文 建 議 表 8. 完 成 研 發 處 交 辦 101 年 全 國 研 發 狀 況 調 查 - 大 專 校 院 問 卷 9. 4 月 份 參 訪 記 錄 ( 國 內 ): 4 月 12 日 光 華 女 中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各 項 活 動 彙 整 表 項 次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參 加 人 數 教 師 學 生 年 第 一 屆 金 傳 人 比 賽 大 傳 系 約 心 鏡 頭 無 限 美 攝 影 展 ( 地 點 :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鳳 山 婦 幼 青 少 年 館 ) 升 學 & 就 業 講 座 - 餐 飲 服 務 業 職 涯 分 享 ( 講 者 : 漢 來 大 飯 店 餐 飲 事 業 部 行 銷 企 劃 王 雅 綺 經 理 ) 大 傳 系 大 傳 系 遊 戲 開 發 業 與 學 界 的 接 軌 數 媒 系 專 題 演 講 : 廣 播 節 目 設 計 ( 主 講 人 : 壹 電 視 購 物 台 主 持 人 - 傅 軍 ) 大 傳 系 影 視 製 作 實 務 演 講 影 視 系 歡 樂 歌 舞 ABC 影 視 系 約 中 華 民 國 設 計 學 會 設 計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研 討 會 商 設 系 約 300 ( 二 十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1.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藝 文 活 動, 共 551 人 參 與, 如 附 表 一 2.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溫 馨 傳 情 感 恩 心 一 世 情 徵 文 活 動 卓 越 教 學 3.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經 典 好 書 閱 讀 心 得 競 賽 4.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優 質 學 習 心 得 競 賽 特 色 研 究 1. 溫 武 男 老 師 研 究 計 畫 觀 山 科 普 數 學 傳 播 之 多 媒 體 研 發 獲 國 科 會 計 畫 補 助, 執 行 期 間 至 回 覆 祕 書 處 (1) 3 月 份 義 守 大 學 網 頁 資 訊 管 理 紀 錄 表 (2) 3 月 份 通 識 中 心 影 印 情 形 查 核 紀 錄 表 優 質 服 務 (3)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業 務 報 告 2. 回 覆 教 務 處 (1)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通 識 中 心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回 饋 分 析 表 49
50 國 際 接 軌 其 它 (2)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育 主 題 活 動 填 報 資 料 (3)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上 網 資 料 (4)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通 識 中 心 學 習 品 保 資 料 及 實 施 課 程 檢 核 班 級 資 料 3. 回 覆 學 務 處 (1) 修 習 服 教 特 別 班 課 程 未 服 務 名 單 (2) 四 月 份 通 識 中 心 生 活 助 學 金 工 讀 請 領 資 料 4. 回 覆 人 資 處 (1) 健 保 給 付 證 明 申 請 5. 回 覆 研 發 處 (1) 101 學 年 度 通 識 中 心 國 際 會 議 等 級 清 單 (2) 101 年 全 國 研 發 狀 況 問 卷 調 查 6.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第 1 次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7. 召 開 通 識 中 心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任 務 分 配 會 議 8.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通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課 程 初 審 小 組 會 議 9.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外 審 作 業 及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師 升 等 意 願 調 查 10.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暑 修 課 程 開 課 調 查 11. 整 裡 102 年 度 通 識 教 育 評 鑑 教 師 及 學 生 晤 談 名 單 12. 整 理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通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會 議 資 料 13. 排 定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課 表 1. 進 行 人 文 與 社 會 學 報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評 審 作 業 2. 協 助 通 識 課 程 教 學 器 材 借 用 事 宜 3. 申 請 通 識 中 心 各 項 活 動 經 費 4. 核 銷 藝 文 活 動 經 費 5. 發 放 春 季 班 生 通 識 護 照 6. 回 覆 學 生 通 識 護 照 問 題 7. 回 覆 職 訓 局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學 程 計 畫 經 費 支 出 及 憑 證 保 管 情 形 紀 錄 回 復 說 明 表 8.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學 術 會 議 經 費 補 助 至 進 行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通 識 護 照 - 經 典 閱 讀 認 證 系 統 開 放 教 師 填 寫 認 證 節 次 及 進 行 線 上 認 證 10. 撰 寫 學 年 度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書 11. 賴 慧 玲 老 師 於 102 年 3 月 刊 於 新 世 紀 宗 教 研 究 第 十 一 卷 第 三 期 明 傳 奇 非 典 型 宗 教 劇 之 敘 事 模 式 及 故 事 結 局 分 析 期 刊 論 文 類 一 篇 附 表 一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辦 理 教 卓 暨 藝 文 活 動 項 次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參 加 人 數 50
5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優 質 學 習 心 得 競 賽 101 學 年 度 溫 馨 傳 情 感 恩 心 一 世 情 徵 文 活 動 通 識 中 心 通 識 中 心 教 職 員 學 生 統 計 中 統 計 中 統 計 中 統 計 中 學 年 度 經 典 好 書 閱 讀 通 識 中 心 統 計 中 統 計 中 心 得 競 賽 釣 魚 台 珍 貴 資 料 展 通 識 中 心 雲 門 舞 集 流 浪 者 講 座 通 識 中 心 名 人 講 座 ( 吳 興 國 ) 通 識 中 心 ( 二 十 一 )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1.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委 辦 高 屏 澎 東 在 地 訓 練 與 服 務 計 畫 彙 管 作 業 服 務 案,102 年 度 以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影 響 企 業 及 勞 工 - 金 屬 製 品 電 子 電 機 觀 光 休 閒 化 學 材 料 與 製 品 提 供 在 地 服 務 計 畫 細 項 : (1) 設 置 在 地 服 務 據 點 及 配 置 相 關 人 力 :A. 設 置 2 處 服 務 據 點 B. 配 置 11 位 專 案 人 力 C. 延 聘 5 位 專 案 顧 問 (2) 進 行 產 業 聚 落 分 析 職 訓 供 需 調 查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A. 產 業 聚 落 分 析 職 訓 供 需 調 查 及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成 果 報 告 ;B. 產 業 發 展 焦 點 討 論 會 4 場 次 ;C. 問 卷 調 查 (A) 事 業 單 位 :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份 數 800 份 以 上 (B) 一 般 勞 工 及 失 業 勞 工 :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份 數 1,000 份 以 上 (C) 培 訓 單 位 :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份 數 120 份 以 上 D.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諮 詢 會 議 4 場 次 (3) 建 立 即 時 提 供 職 訓 服 務 體 制 :A. 訓 練 諮 詢 服 務 作 業 1000 次 ( 含 60 次 實 地 訪 視 )B. 訓 練 輔 導 服 務 作 業 228 次 C. 建 置 相 關 服 務 流 程 (4) 提 高 服 務 據 點 及 本 計 畫 知 名 度 及 使 用 率 :A. 整 體 計 畫 推 廣 規 劃 B. 辦 理 6 場 次 在 地 服 務 推 動 說 明 會 C. 辦 理 1 場 次 在 地 服 務 成 果 發 表 會 D. 維 護 及 更 新 本 案 專 屬 網 站 (5) 管 控 執 行 目 標 與 進 度 目 前 進 度 依 序 為 : (1) 送 出 標 案 (2) 評 選 審 查 會 (3) 議 價 完 成 (4) 起 迄 今 陸 續 進 行 場 地 續 約 及 專 案 人 員 續 聘 / 新 51
52 聘 作 業 (5) 召 開 內 部 產 業 聚 落 蒐 集 第 一 次 會 議 (6) 進 行 簽 約 作 業 (7) 召 開 內 部 產 業 聚 落 調 查 第 二 次 會 議 (8) 北 高 雄 屏 東 在 地 訓 練 服 務 處 通 過 (9) 報 備 南 訓 廠 商 手 冊 輔 導 手 冊 及 相 關 流 程 (10) 專 案 顧 問 名 單 確 認 通 過 (11) 廠 商 拜 訪 - 悠 活 渡 假 村 星 鑽 工 業 (12) 輔 導 委 員 拜 訪 吳 炫 東 協 理 及 屏 東 縣 觀 光 協 會 盧 秘 書 (13)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洽 談 人 提 計 畫 合 作 方 式 (14) 廠 商 拜 訪 - 萬 機 及 瀛 新 (15) 簽 約 完 成 (16) 專 案 人 力 補 件 完 成 (17) 完 成 輔 導 委 員 名 單 篩 選, 於 1/30 函 報 南 訓, 並 於 確 定 回 覆, 並 著 手 聯 繫 共 識 會 事 宜 (18) 更 新 五 區 網 站 需 求 規 格 資 料 (19) 整 理 並 製 作 五 區 102 年 度 在 地 訓 練 與 服 務 計 畫 比 較 表, 於 專 案 顧 問 會 議 中 說 明 (20) 邀 請 霍 元 娟 老 師 辦 理 第 一 場 次 教 育 訓 練 (21) 於 北 高 雄 在 地 訓 練 服 務 處 辦 理 期 初 工 作 協 調 會 (22) 拜 訪 陳 三 丘 副 主 任, 討 論 岡 山 場 推 動 說 明 會 事 宜, 陳 副 主 任 提 到 有 活 動 會 通 知 本 專 辦 或 要 拜 訪 廠 商 可 協 助 知 會, 合 辦 推 動 說 明 會 較 無 可 能 (23) 與 春 霞 拜 訪 呂 分 處 長 及 相 關 主 管, 討 論 辦 理 方 式 將 連 結 專 題 講 座 及 專 案 計 畫 說 明 執 行, 預 計 於 4/9 辦 理 高 雄 場 推 動 說 明 會, 講 座 預 計 邀 請 張 錦 貴 老 師 (24) 辦 理 第 一 次 專 案 顧 問 會 議 (25) 安 排 霍 元 娟 老 師 及 黄 秀 惠 理 事 長 3/25 辦 理 澎 湖 場 推 動 說 明 會 (26) 拜 訪 屏 南 工 業 區 林 組 長, 討 論 屏 東 推 動 說 明 會 舉 辦 事 宜 (27) 持 續 102 年 度 輔 導 服 務 手 冊 (28) 安 排 第 一 次 專 案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預 計 於 3/12 辦 理 (29) 拜 訪 雄 雞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及 屏 東 加 工 出 口 區 產 聯 會 鐘 小 姐, 說 明 本 計 畫 及 日 後 推 動 說 明 會 相 關 協 助 事 項 (30) 拜 訪 和 頌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1) 拜 訪 河 見 電 機 (32) 拜 訪 萬 機 鋼 鉄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瀛 新 企 業 (33) 拜 訪 屏 東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洽 談 推 動 說 明 會 及 計 畫 宣 傳 與 執 行 合 作 事 宜 (34) 處 理 岡 山 就 服 廠 商 2/25 偕 同 訪 視 相 關 事 宜 52
53 (35) 拜 訪 金 采 企 業 (36) 拜 訪 公 準 (37) 拜 訪 台 灣 寶 理 塑 膠 (38) 拜 訪 屏 東 客 運, 已 提 供 計 畫 簡 介 予 郭 子 義 總 經 理, 以 及 原 定 拜 訪 台 灣 住 友 培 科, 但 因 相 關 窗 口 因 會 議 延 期 (39) 拜 訪 雙 鏌 工 業 華 泰 電 子 奇 賓 機 械 (40) 拜 訪 東 鈁 及 必 延 化 工 (41) 拜 訪 鑫 科 (42) 召 開 產 業 發 展 討 論 座 談 會 (43) 台 東 廠 商 拜 訪 : 台 東 知 本 老 爺 娜 路 灣 飯 店 日 暉 國 際 渡 假 村 ; 單 位 拜 訪 : 台 東 觀 光 協 會 台 東 休 閒 渡 假 民 宿 協 會 ) (44) 第 一 次 輔 導 萬 機 (45) 拜 訪 屏 東 工 業 會 (46) 拜 訪 海 昌 電 子 大 寶 精 密 工 具 (47) 拜 訪 全 存 企 業 花 季 度 假 飯 店 火 鶴 實 業 (48) 拜 訪 禹 青 企 業 崗 發 蜂 蜜 養 蜂 之 家 環 球 油 漆 天 悅 飯 店 及 國 賓 飯 店 (49) ~ 期 間 A. 召 開 輔 導 服 務 行 前 共 識 會 共 計 28 位 輔 導 委 員 出 席 與 會 B. 團 隊 拜 訪 萬 寶 至 馬 達 台 郡 科 技 華 新 科 技 湧 盛 電 機 牡 丹 灣 京 華 福 士 科 大 武 山 宗 萬 工 程 8 家 C. 團 隊 輔 導 萬 機 鋼 鐵 屏 東 客 運 2 家 (50) ~ 期 間 A. 召 開 澎 湖 場 (3/25) 屏 東 第 一 場 (3/26) 屏 東 第 二 場 (3/28) 推 動 說 明 會 B. 團 隊 拜 訪 北 非 花 園 旅 店 帝 興 樹 酯 新 加 坡 商 傑 樂 生 佑 萊 股 份 萬 寶 至 馬 達 雙 模 工 業 清 展 科 技 仁 大 工 業 區 8 家 C. 團 隊 輔 導 京 華 福 士 科 屏 東 客 運 星 鑽 永 聯 邦 精 密 工 業 4 家 (51) ~ 期 間 A. 團 隊 拜 訪 高 豐 五 金 機 械 寒 軒 大 飯 店 星 博 高 雄 市 觀 光 旅 館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綠 晁 科 技 5 家 B. 團 隊 輔 導 和 頌 工 業 雙 模 工 業 永 聯 邦 精 密 工 業 3 家 (52) ~ 期 間 A. 復 訪 湧 盛 電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家 B. 輔 導 萬 機 鋼 鐵 屏 東 客 運 2 家 (53) ~ 期 間 A. 召 開 高 雄 場 ( 加 工 出 口 區 高 雄 分 處 ) (4/9) 台 東 場 (4/10) 推 動 說 明 會 B. 拜 訪 嬌 都 化 妝 品 漢 來 國 際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明 揚 國 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武 山 豐 鼎 光 波 奈 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53
54 司 天 悅 大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恆 電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家 C. 輔 導 奇 賓 機 械 有 限 公 司 京 華 福 士 科 永 聯 邦 精 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家 (54) ~ 期 間 A. 拜 訪 桂 賢 石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屏 南 廠 億 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溢 泰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賽 孚 思 科 技 股 安 天 德 百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義 大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準 精 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東 台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天 德 百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準 精 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 家 B. 輔 導 和 頌 工 業 雙 模 工 業 永 聯 邦 精 密 工 業 萬 機 鋼 鐵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悠 活 麗 緻 渡 假 村 必 延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京 華 福 士 科 7 家 (55) ~ 期 間 A. 拜 訪 台 灣 矢 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港 都 之 星 ( 香 蕉 碼 頭 ) 天 悅 飯 店 3 家 B. 輔 導 豐 瑩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萬 寶 至 馬 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必 延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京 華 福 士 科 4 家 C 辦 理 產 業 發 展 焦 點 座 談 會 電 子 電 機 產 業 D 推 動 說 明 會 - 高 雄 場 2( 仁 大 工 業 區 ) (56) ~ 期 間 A. 拜 訪 南 台 灣 客 運 鼎 東 客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家 B. 輔 導 萬 寶 至 馬 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京 華 福 士 科 台 郡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愛 上 台 東 必 延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5 家 2.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102 年 度 導 遊 人 員 培 訓 班 標 案 於 招 標, 並 於 送 初 投 標 計 畫 書,2/26 已 確 認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審 查, 於 進 行 審 查 會, 於 公 告 由 中 華 民 國 旅 行 同 業 公 會 全 聯 會 得 標 1. 結 合 鳳 山 社 區 大 學 合 辦 深 耕 社 區 推 廣 教 育, 開 辦 課 程 年 度 學 分 班 及 隨 班 附 讀 開 班 情 形 : 班 別 名 稱 開 訓 日 期 結 訓 日 期 國 小 高 年 級 資 優 數 學 教 學 師 資 培 訓 班 學 年 度 隨 班 附 讀 ( 下 ) 優 質 服 務 記 帳 及 報 稅 代 理 業 務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班 (2 班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財 務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 台 南 ) 亞 太 國 際 物 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教 育 訓 練 組 織 理 論 與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財 務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碩 士 學 分 班
55 知 識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作 業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網 路 技 術 碩 士 學 分 班 企 業 研 究 方 法 碩 士 學 分 班 公 司 理 財 碩 士 學 分 班 醫 療 健 康 產 業 策 略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健 康 服 務 研 究 方 法 碩 士 學 分 班 學 年 隨 班 附 讀 約 計 20 名 行 銷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101/10/02 101/11/29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102/01/03 102/03/ 學 年 隨 班 附 讀 下 學 期 約 計 20 名 102/02/01 102/07/31 國 際 接 軌 財 務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102/03/27 102/06/30 3. 辦 理 102 年 度 記 帳 及 報 稅 代 理 業 務 訓 練 課 程 招 生 師 資 聯 繫 整 理 報 名 資 料 開 課 準 備, 並 於 2/22 開 班 送 出 下 半 年 度 產 投 課 程 記 帳 士 考 照 班 觀 光 人 才 培 訓 班 導 遊 領 隊 訓 練 班 3 班 次 與 旭 聯 企 業 談 論 有 關 網 路 課 程 事 宜, 期 望 藉 此 推 展 到 各 系 ( 所 ) 6. 與 本 校 各 系 ( 所 ) 邀 請 共 同 規 畫 開 班 事 宜 與 興 誠 服 務 品 質 機 構 談 論 合 作 開 班 事 宜 拜 訪 護 理 系 及 營 養 系 討 論 自 辦 班 別 事 宜 提 送 義 守 大 學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推 廣 教 育 境 外 專 班 - 理 工 與 電 子 電 機 工 程 推 廣 教 育 境 外 學 士 學 分 班 商 業 及 管 理 推 廣 教 育 境 外 學 士 學 分 班 傳 播 設 計 推 廣 教 育 境 外 學 士 學 分 班 餐 旅 與 休 閒 事 業 推 廣 教 育 境 外 學 士 學 分 班 生 命 科 學 推 廣 教 育 境 外 學 士 學 分 班 五 班 全 數 報 部 通 過, 招 生 對 象 為 具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證 且 新 制 中 六 畢 業 生 (1) 增 送 乙 班 - 國 際 學 院 商 業 管 理 班 (2)10.03 生 命 科 學 推 廣 教 育 境 外 學 士 學 分 班 如 期 開 班 (3) 呈 報 港 師 c.v 以 聘 任 專 班 講 師 事 宜 (4) 生 命 科 學 推 廣 教 育 境 外 學 士 學 分 班 第 二 期 開 班, 並 協 助 製 作 聘 書 (5) 接 續 規 劃 香 港 培 證 書 院 推 廣 教 育 境 外 學 士 學 分 班, 已 取 得 3 學 院 更 新 計 畫 書, 預 計 5 月 中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2. 規 劃 山 東 農 業 大 學 及 建 築 大 學 102 年 度 暑 期 營 (1) 初 部 課 程 規 劃 及 經 費 提 交 國 際 處 轉 山 東 農 業 及 建 築 大 學 3. 與 天 河 旅 行 社 合 作 大 陸 幹 部 團, 目 前 正 在 洽 談 中 4. 規 劃 102 年 度 青 島 暑 期 遊 學 營 (1) 修 正 青 島 暑 期 遊 學 營 課 程 (2) 持 續 更 新 課 程 及 經 費 5. 規 劃 102 年 度 香 港 暑 期 夏 令 營 (1) 及 針 對 暑 期 夏 令 營 開 會 討 論 課 程 及 經 費 55
56 (2) 持 續 更 新 課 程 及 經 費 年 度 年 充 電 起 飛 - 產 投 開 班 情 形 : 序 號 訓 練 起 日 訓 練 迄 日 班 名 上 課 人 數 /4/7 2012/4/18 專 業 精 神 服 務 及 用 餐 互 動 禮 儀 訓 練 班 ( 企 業 包 班 ) 第 1 期 /5/ /6/19 國 際 貿 易 協 商 與 談 判 技 巧 訓 練 班 ( 企 業 包 班 ) 第 1 期 /5/ /8/14 商 用 英 文 說 寫 聽 力 訓 練 班 ( 企 業 包 班 ) 第 1 期 /6/ /10/16 目 標 管 理 與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訓 練 班 ( 企 業 包 班 ) 第 1 期 /7/2 2012/7/18 職 能 分 析 與 建 構 訓 練 班 ( 企 業 包 班 ) 第 1 期 /8/1 2012/9/19 多 媒 體 簡 報 製 作 訓 練 班 ( 企 業 包 班 ) 第 1 期 /8/7 2012/8/9 化 工 專 業 製 程 安 全 管 理 訓 練 進 階 班 ( 企 業 包 班 ) 第 2 期 30 其 它 /8/ /8/ /8/ /10/29 化 工 專 業 製 程 安 全 管 理 訓 練 基 礎 班 ( 企 業 包 班 ) 第 1 期 績 效 面 談 與 績 效 考 核 團 隊 協 作 方 法 訓 練 班 ( 企 業 包 班 ) 第 1 期 /8/ /9/22 高 階 主 管 基 礎 訓 練 班 ( 企 業 包 班 ) 第 1 期 /8/ /9/15 基 層 主 管 基 礎 訓 練 班 ( 企 業 包 班 ) 第 1 期 /9/ /11/28 試 算 表 財 務 - 業 務 報 表 製 作 訓 練 班 ( 企 業 包 班 ) 第 1 期 /2/ /5/6 導 遊 領 隊 訓 練 班 /2/6 2013/5/29 記 帳 士 與 稅 務 訓 練 班 高 雄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101 年 度 公 車 評 鑑 標 案,4/6 標 案 截 止,4/20 進 行 評 選 會 議,5/8 議 價, 並 於 5/23 簽 約 完 成,6/1 辦 理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於 8 月 初 開 始 進 行 調 查 作 業, 並 於 11/14 遞 送 期 中 報 告,11/13 召 開 期 中 審 查 會, 於 1/20 第 二 次 調 查 作 業 結 束, 於 3/8 前 送 出 期 末 報 告 書, 已 於 辦 理 審 查 會 通 過, 於 檢 送 修 正 後 計 畫 書 3. 台 南 市 交 通 局 101 年 度 公 車 評 鑑 標 案 8/21 前 往 議 價, 計 畫 合 約 已 簽 定,12/21 辦 理 第 一 場 次 學 者 專 家 座 談 會, 目 前 正 撰 寫 56
57 執 行 計 畫 書 於 繳 交, 並 於 1/24 核 定, 本 校 於 2/22 將 修 正 之 執 行 計 畫 書 繳 交, 於 核 定 通 過, 並 於 進 行 教 育 訓 練, 目 前 已 正 式 執 行 調 查 中, 預 計 於 繳 交 期 中 報 告 書 4. HACCP 課 程 同 前 中 華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發 展 協 會 高 餐 黃 士 禮 教 授 及 本 校 醫 學 營 養 系 鄭 瑋 宜 老 師 討 論 共 同 開 辦 事 宜 年 度 高 雄 市 教 育 局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假 日 1 班 已 於 結 訓 筆 試 口 試, 後 續 處 理 第 2 班 已 於 結 訓 筆 試 口 試 第 3 班 之 結 訓 事 宜 已 於 結 訓 筆 試 口 試, 目 前 正 在 辦 理 結 案 作 業 年 度 高 雄 市 教 育 局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共 計 招 標 5 班 次, 標 案 於 1/18 結 標,1/24 進 行 簡 報, 已 確 定 由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得 標 7.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南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102 年 度 委 外 協 助 待 業 者 職 前 訓 練 計 畫 ( 資 訊 類 ) 標 案 提 送 多 媒 體 設 計 與 整 合 班 雲 端 網 路 技 術 與 應 用 班 2 班 次, 已 確 定 得 標 雲 端 網 路 技 術 與 應 用 班,03.04 議 價,03.12 簽 約, 預 計 開 課 8.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南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102 年 度 委 外 協 助 待 業 者 職 前 訓 練 計 畫 ( 商 業 類 ) 標 案 提 送 婚 禮 顧 問 培 訓 班, 並 已 公 告 9. 規 劃 市 民 學 苑 102 年 第 1 期 開 班 計 劃, 並 於 底 前 送 出 10.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博 愛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委 辦 102 年 度 委 託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養 成 職 業 訓 練 計 畫 提 送 藝 術 指 甲 培 訓 班 於 月 中 送 出, 並 於 簡 報 完 成,04.12 議 價 完 成, 並 於 4 月 29 日 辦 理 簽 約 ( 二 十 二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102 至 103 年 度 教 育 部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 卓 越 教 學 1.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經 費 截 至 累 計 執 行 269 萬 1,040 元 整, 執 行 率 為 7% 102 年 度 計 畫 經 費 項 目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 人 事 費 )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 業 務 費 )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 資 本 門 ) 核 定 經 費 累 計 執 行 數 ( 截 至 ) 執 行 率 12,000,000 1,850,619 15% 16,000, ,122 3% 12,000, ,299 3% 57
58 小 計 40,000,000 2,691,040 7% 學 校 配 合 款 8,000, ,268 9% 總 計 48,000,000 3,375,308 7% 年 4 月 回 收 各 主 軸 第 1 次 執 行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會 中 決 議 各 方 案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追 蹤 表 及 經 費 執 行 率 表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第 1 次 管 考 會 議, 於 召 開, 會 中 討 論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追 蹤 及 經 費 執 行 率 4. 第 33 期 義 大 卓 越 電 子 報 於 發 刊 101 至 102 年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 至 岡 山 高 中 辦 理 校 園 社 團 服 務 方 案 - 觀 山 康 輔 社, 共 48 位 學 生 參 與, 滿 意 度 達 80% ( 二 ) 召 開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執 行 說 明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及 經 費 使 用 說 明, 並 請 課 程 支 持 方 案 教 師 學 習 方 案 及 學 生 素 養 方 案 _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營 隊 協 助 推 派 一 名 協 助 計 畫 進 行 之 助 理 擔 任 聯 絡 窗 口 3. 截 至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總 經 費 累 計 執 行 13 萬 1,902 元 整 4. 於 至 岡 山 高 中 辦 理 課 程 支 持 方 案 - 英 文 閱 讀 系 列 講 座 ( 三 ) 英 文 閱 讀 與 語 言 教 學 的 新 趨 勢 一 般 行 政 業 務 : 1. 提 升 教 師 英 語 授 課 教 學 知 能 業 務 (1) 錄 製 全 英 語 授 課 教 師 教 學 過 程 :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學 系 LILY 老 師 供 應 鏈 管 理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學 系 朱 湘 寧 老 師 認 識 台 灣 及 英 語 實 習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林 堉 仁 老 師 MATLAB 程 式 語 言 (2)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全 英 授 課 教 學 領 航 活 動 於 辦 理, 計 有 100 名 教 師 參 與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諮 詢 會 議, 預 計 於 開 會, 本 次 會 議 將 增 訂 模 組 與 實 習 兩 項 題 本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工 作 坊 第 一 場 次 於 ( 三 ) 辦 理 創 新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講 座 計 有 153 位 教 師 參 加 教 師 成 長 工 作 坊 第 二 場 次 於 ( 三 ) 辦 理 全 英 授 課 經 驗 分 享 講 座 計 有 121 位 教 師 參 加 102 年 05 月 份 預 計 辦 理 兩 場 次 活 動, 及 辦 理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於 開 始 申 請, 於 召 開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經 費 審 查 會 議, 本 學 期 補 助 計 有 58
59 54 件 申 請 案, 持 續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與 經 費 核 銷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知 能 薪 傳 個 別 諮 詢 輔 導 委 員 會 於 召 開, 共 計 協 助 13 位 教 師 進 行 輔 導, 已 完 成 配 度 作 業 並 開 始 進 行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與 行 政 作 業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知 能 薪 傳 個 別 諮 詢 輔 導 委 員 會 於 召 開, 共 計 協 助 13 位 教 師 進 行 輔 導, 已 完 成 配 度 作 業 並 開 始 進 行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與 行 政 作 業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核 心 專 業 課 程 精 熟 計 畫, 本 學 期 計 有 40 門 課 程 提 出 申 請, 搭 配 23 位 創 新 教 學 助 理 協 助 進 行 創 新 教 學, 成 立 3 個 創 新 教 學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微 型 教 學 截 至 目 前 計 有 1 位 教 師 提 出 申 請, 並 協 助 教 師 進 行 課 堂 錄 影 與 後 製 於 校 本 部 科 技 大 樓 E 化 教 學 教 室 與 燕 巢 分 部 A0102 室 同 步 連 線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說 明 會, 參 與 人 數 為 190 人 於 校 本 部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室 及 燕 巢 分 部 C0145 室 同 步 連 線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暨 研 究 生 助 理 培 訓 研 習 會, 邀 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黃 耀 斌 教 授 分 享 課 輔 技 巧 之 議 題, 參 與 人 數 為 292 人 11. 依 據 全 校 教 師 使 用 之 回 饋 建 議 調 修 教 師 教 學 歷 程 檔 案 平 台, 持 續 推 廣 教 師 登 錄 使 用, 並 公 告 全 校 教 師 提 供 平 台 修 正 意 見, 提 升 平 台 使 用 率, 各 學 院 教 師 使 用 率 56.93%, 請 參 閱 下 表 ( 統 計 至 ): 學 院 名 稱 教 師 人 數 使 用 人 數 使 用 率 (%)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管 理 學 院 % 理 工 學 院 %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 醫 學 學 群 % 國 際 學 院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 語 文 學 院 % 通 識 中 心 % 總 計 % 12. e 化 實 務 資 訊 平 台 執 行 進 度 :(e 化 實 務 資 訊 平 台, 教 師 申 請 並 通 過 之 實 習 工 讀 案 件 共 計 9 案, 預 計 參 與 學 生 將 達 52 人 次 申 請 教 師 實 務 研 習 案 件 共 計 6 案 ( 資 料 統 計 期 間 : ~ ) 59
60 13.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執 行 進 度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一 至 大 四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使 用 率 為 94.4%( 統 計 至 )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使 用 率 年 級 實 際 登 錄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人 數 (A) 學 生 人 數 (B) 比 率 (A/B) 1 年 級 2,926 2, % 2 年 級 2,594 2, % 3 年 級 2,647 2, % 4 年 級 2,530 2, % 總 計 10,697 11, % 14. 院 共 同 課 程 紮 實 方 案 ( 學 習 診 斷 測 驗 ) 執 行 進 度 : (1) 各 學 院 辦 理 院 學 習 診 斷 測 驗 情 形 表 ( 截 至 ): 各 院 辦 理 院 學 習 診 斷 測 驗 情 形 表 學 院 通 過 人 數 (A) 應 考 人 數 (B) 通 過 率 (A/B) 電 資 學 院 % 觀 餐 學 院 % 理 工 學 院 % 管 理 學 院 辦 理 測 驗 - - 醫 學 院 辦 理 測 驗 - - 國 際 學 院 辦 理 測 驗 辦 理 測 驗 - - 語 文 學 院 辦 理 測 驗 - - 傳 設 學 院 辦 理 測 驗 學 生 讀 書 會 執 行 進 度 : (1) 自 ( 一 ) 至 ( 五 ), 依 各 組 讀 書 會 規 劃 活 動 時 間 及 地 點, 實 地 瞭 解 讀 書 會 執 行 情 形, 據 以 精 進 讀 書 會 辦 理 方 式 (2) 修 訂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讀 書 會 施 行 細 則 及 附 件 表 格, 預 定 102 年 6 月 由 秘 書 處 協 助 英 譯 相 關 文 件 (3) 至 追 蹤 101 學 年 第 1 學 期 能 力 檢 定 或 證 照 考 試 讀 書 會, 成 員 通 過 檢 定 或 證 照 情 形, 以 彙 整 讀 書 會 辦 理 成 果 16. 校 定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執 行 進 度 : (1) 原 訂 於 燕 巢 分 部 辦 理 校 定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因 與 分 部 校 內 活 動 撞 期, 而 未 達 檢 定 人 數 下 限, 故 將 此 場 次 延 期 至 6 月 舉 辦 (2) ( 三 ) 於 校 本 部 辦 理 校 定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應 考 人 數 9 人, 通 過 人 數 8 人, 通 過 率 為 88% (3) ( 二 ) 協 助 政 管 系 辦 理 校 定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應 考 人 數 51 人, 通 過 人 數 50 人, 通 過 率 98% 60
61 17. 傑 出 教 學 執 行 進 度 : (1) 拍 攝 傑 出 教 學 各 院 候 選 人 實 況 教 學 影 片 (2)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傑 出 教 學 獎 甄 選 委 員 會 初 審 會 議 18. 每 系 一 門 製 作 數 位 教 材 : (1)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每 系 一 門 數 位 教 材 製 作,25 門 完 成 繳 交, 目 前 進 行 教 師 評 鑑 分 數 統 計 中 (2)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每 系 一 門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回 報 名 單, 共 繳 回 36 門 課 程, 尚 有 8 系 未 繳 回 ( 資 工 通 訊 會 計 應 日 生 科 醫 放 護 理 娛 管 )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預 定 於 及 辦 理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認 證 系 列 活 動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各 院 課 程 利 用 率 ( 統 計 至 ), 各 系 使 用 統 計 表 請 另 參 閱 附 件 表 二 p : (1) Blackboard 為 57.31%: 課 程 利 用 率 學 院 課 程 總 數 使 用 Bb 課 程 數 課 程 利 用 率 (%)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理 工 學 院 % 管 理 學 院 % 醫 學 院 % 國 際 學 院 % 語 文 學 院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 傳 播 暨 設 計 學 院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總 計 2,952 1, % (2) Moodle 為 5.05%: 學 院 課 程 總 數 課 程 利 用 率 使 用 Moodle 課 程 數 課 程 利 用 率 (%)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理 工 學 院 % 管 理 學 院 % 醫 學 院 % 61
62 國 際 學 院 % 語 文 學 院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 傳 播 暨 設 計 學 院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總 計 2, %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網 頁 公 告 各 校 辦 理 教 學 研 習 及 本 校 活 動 相 關 訊 息,4 月 份 共 23 件 1. 回 覆 秘 書 處 102 年 4 月 份 網 頁 資 訊 管 理 表 影 印 情 形 查 核 紀 錄 表 2. 回 覆 工 安 室 各 單 位 使 用 重 電 器 調 查 3. 撰 寫 學 年 度 勁 揚 計 畫 第 三 期 八 大 勁 揚 計 畫 管 考 表 第 三 期 校 務 自 我 內 部 評 鑑 及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考 核 表 101 年 度 經 費 訪 視 自 評 表 ( 更 新 至 ) 4. 完 成 研 發 處 第 八 屆 (103 學 年 度 )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總 表 修 訂 ( 二 十 三 )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1. 系 所 成 果 展 : 發 工 連 單 請 各 系 所 回 覆 近 3 年 辦 理 情 形, 並 請 秘 書 處 提 供 相 關 新 聞 稿, 已 選 定 應 日 及 商 設 系 為 本 年 度 拍 攝 系 所, 預 計 於 5 月 份 開 始 進 行 拍 攝 作 業 2. 回 覆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 主 軸 六 ) 相 關 資 料 : (1) 經 費 調 查 回 條 (2) 執 行 情 形 追 蹤 表 (3) 經 費 執 行 預 估 表 (4) 執 行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5)1 至 4 月 份 業 務 報 告 於 行 政 大 樓 第 五 研 討 室 召 開 第 一 次 執 行 委 員 會 議, 與 會 人 數 共 15 人 4. 彙 整 活 動 注 意 事 項 及 相 關 配 合 事 宜 予 各 方 案 審 查 主 軸 六 活 動 計 畫 書 及 經 費 內 容, 共 計 8 份 於 召 開 籌 備 工 作 說 明 會, 與 會 人 數 共 29 人 就 業 輔 導 至 共 計 辦 理 14 場 次 講 座 活 動, 場 次 說 明 如 下 : (1) 於 辦 理 大 傳 系 就 業 講 座, 參 加 人 數 91 人 62
63 (2) 參 訪 青 年 發 展 職 涯 工 作 站, 參 加 人 數 45 人 (3) 辦 理 廚 藝 系 參 訪 洋 果 子 企 業, 參 加 人 數 45 人 (4) 於 辦 理 觀 光 學 系 就 業 講 座, 參 加 人 數 109 人 (5) 辦 理 企 管 系 青 年 職 場 達 人 班, 參 加 人 數 130 人 (6) 於 辦 理 大 傳 系 全 方 位 求 職 指 南 講 座, 參 加 人 數 85 人 (7) 辦 理 資 工 系 青 年 職 場 達 人 班, 參 加 人 數 130 人 (8) 於 青 年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觀 光 系 大 四 生 勞 工 權 益 教 育 講 座, 參 加 人 數 42 人 (9) 參 訪 黑 橋 牌 博 物 館, 參 加 人 數 45 人 (10) 於 辦 理 廚 藝 系 就 業 講 座, 參 加 人 數 100 人 (11) 於 辦 理 求 職 面 試 養 成 班, 參 加 人 數 120 人 COACH 於 會 議 廳 辦 理 校 園 徵 才 說 明 會 提 供 職 缺 3. 至 止, 校 園 徵 才 活 動 共 計 有 58 間 廠 商 現 場 徵 才 代 收 履 歷 部 份 計 有 11 間 企 業 徵 才 說 明 會 計 有 7 場 校 園 講 座 1 場, 提 供 近 5,000 實 習 機 會 與 工 作 職 缺 4. 實 習 : (1) COACH 於 會 議 廳 辦 理 校 園 徵 才 說 明 會 提 供 職 缺 (2) 新 加 坡 大 華 銀 行 進 行 就 業 徵 才, 計 有 7 位 大 四 同 學 入 選 (3) 新 加 坡 休 閒 渡 假 村 提 供 8 位 名 額 供 娛 管 系 學 生 海 外 實 習 職 涯 輔 導 1. 追 蹤 及 確 認 職 涯 相 關 講 座 辦 理 情 形 : (1)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職 涯 類 校 園 講 座 活 動 2 場 (2) 國 考 講 座 2 場 (3) 證 照 講 座 3 場 (4) 第 一 場 證 照 講 座 於 辦 理 飲 料 調 製 證 照, 參 與 人 數 100 人 學 期 MAPA 性 格 與 就 業 性 向 測 驗 : (1) 施 測 對 象 : 大 三 及 碩 二 學 生 (2) 施 測 時 間 : ~ , 應 測 人 數 共 3,117 人 (3) 施 測 人 數 統 計 至 截 止, 大 學 部 施 測 率 64.47%, 碩 士 班 施 測 率 65.65%, 總 施 測 率 為 64.58%, 詳 細 見 附 件 表 63
64 三 p 學 生 學 習 品 保 認 證 通 過 申 請 共 50 件, 活 動 結 案 共 44 件, 即 將 進 行 活 動 共 4 件, 未 結 案 2 件 4. 職 涯 個 別 諮 詢 : (1) 諮 詢 對 象 : 本 校 學 生 ( 大 四 / 碩 二 學 生 優 先 ) (2) 諮 詢 方 式 : 採 預 約 制 (3) 諮 詢 地 點 : 校 本 部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 諮 詢 室 (4) 諮 詢 日 期 :4 月 ~6 月 ( 每 週 二 三 四 ) (5) 預 約 類 別 : 第 一 類 : 指 導 履 歷 面 試 資 料 等 技 術 類 健 檢 第 二 類 : 提 供 專 業 職 涯 規 劃 服 務 諮 詢 與 實 務 協 助 (6) 自 ~ 實 際 諮 詢 人 數 為 20 人 校 友 服 務 1. 回 覆 校 友 疑 問 協 助 校 友 解 決 各 類 問 題 及 進 行 校 友 聯 繫, 自 至 04.26, 校 友 服 務 共 計 325 人 次 2. 校 友 會 活 動 協 辦 : (1) 協 助 網 頁 資 料 更 新 (2)03.18 至 簽 立 1 間 特 約 商 店 (3) 彙 整 新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資 料, 自 至 04.26, 共 計 35 位 校 友 申 請 校 友 證 (4) 製 作 第 六 屆 理 監 事 及 會 務 人 員 通 訊 錄 理 監 事 證 書 及 校 園 通 行 證 (5) 彙 整 校 友 會 報 法 人 資 料 變 更 之 資 料 ( 名 冊 聲 請 書 身 份 證 願 任 書 及 印 鑑 式 ) (6) 協 辦 第 六 屆 第 二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04.20 於 漢 來 巨 蛋 會 館 辦 理 完 成, 出 席 人 數 含 工 作 人 員 共 計 65 人 出 席, 本 次 會 議 補 選 常 務 理 監 事 頒 發 理 監 事 證 書, 會 議 當 日 共 2 人 捐 款, 捐 款 金 額 共 計 15,000 元 (7) 協 辦 校 友 會 第 一 次 常 務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 寄 發 開 會 通 知 單 (8)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通 知 各 學 院 辦 理 校 友 會 應 屆 畢 業 生 獎 學 金, 並 於 前 提 供 獲 獎 名 單 及 評 選 過 程 (9) 修 改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10) 英 文 版 網 頁, 放 置 英 文 版 校 友 會 章 程 及 捐 款 資 訊 3. 每 月 5 號 發 行 義 家 人 校 友 電 子 報,4 月 份 發 行 32,057 份 4. 校 友 講 座 : 本 年 度 共 10 個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選 定 由 資 工 系 營 養 系 及 材 料 系 辦 理,03.26 上 簽 活 動 計 畫 5. 團 拜 活 動 內 容 及 畢 業 生 獎 學 金 開 放 申 請 資 訊 刊 登 於 各 大 樓 64
65 lcd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5 月 份 活 動 規 劃 : 辦 理 資 工 系 校 友 講 座 辦 理 2013 高 雄 大 學 城 就 業 博 覽 會 辦 理 成 功 的 自 我 行 銷 - 面 試 與 溝 通 技 巧 ( 青 年 署 校 園 講 座 ) 辦 理 資 工 系 - 教 你 取 得 求 職 成 功 必 勝 門 票 ( 青 年 署 校 園 講 座 ) 辦 理 國 商 系 - 證 照 講 座 辦 理 校 友 會 第 一 次 常 務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辦 理 後 中 醫 系 -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後 準 備 方 向 與 出 題 趨 勢 ( 國 考 講 座 ) 辦 理 會 計 系 - 證 照 講 座 9. 預 計 於 5 月 底 辦 理 玉 山 銀 行 徵 才 活 動 1. 籌 辦 畢 業 典 禮 : (1) 草 案 內 容 預 算 修 改 (2) 文 件 修 改 : 學 位 服 租 借 規 定 給 畢 業 生 的 提 醒 (3) 活 動 工 作 分 配 (4)04.17 於 召 開 籌 備 工 作 說 明 會, 與 會 人 數 共 29 人 (5) 建 置 近 五 年 畢 業 典 禮 專 區 網 頁 網 頁 資 訊 更 新 (6) 彙 整 日 夜 間 部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畢 業 班 註 冊 人 數 及 博 士 班 畢 業 人 數 (7) 系 列 活 動 規 劃 : 鼓 陣 表 演 內 容 確 認 茶 會 內 容 修 正 即 通 知 確 認 樂 園 優 惠 內 容 LOCO DA COM 演 出 內 容 確 認 (8) 協 調 攝 影 社 拍 攝 事 宜 (9) 跟 催 畢 業 班 代 表 繳 交 班 級 生 活 照 (10) 申 請 畢 業 相 關 文 件 英 文 翻 譯 : 學 位 服 離 校 問 卷 及 畢 業 生 提 醒 (11) 製 作 回 顧 影 片 事 宜 (12) 寄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請 各 系 選 派 受 證 代 表, 以 及 提 供 考 取 碩 博 名 單 2. 輔 導 畢 聯 會 運 作 : 協 助 刊 登 活 動 資 訊 覆 閱 畢 冊 合 約 內 容 討 論 7 校 聯 合 晚 會 辦 理 事 宜 3. 文 件 資 料 回 覆 : (1) 秘 書 處 : 行 政 會 議 業 務 報 告 開 源 節 流 管 制 表 卓 越 義 大 資 料 65
66 (2) 工 安 室 : 重 電 器 使 用 調 查 表 (4) 註 冊 組 : 新 生 手 冊 資 料 4. 生 活 助 學 金 與 一 般 工 讀 生 管 理 及 核 銷 作 業 5. 雇 主 問 卷 調 查 :03.15 底 定 問 卷 內 容 並 開 始 催 收, 截 至 止, 共 計 回 收 301 筆 計 畫 目 標 : 於 前, 有 效 問 卷 達 500 筆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流 向 問 卷 調 查 : 截 至 止, 大 學 部 填 寫 率 9.42%, 碩 士 班 填 寫 率 7.16%, 博 士 班 填 寫 率 3.03% 計 畫 目 標 : 於 前, 問 卷 回 收 率 達 85% 7. 配 合 教 育 部 來 文, 統 計 學 年 度 博 士 生 就 業 狀 況, 並 於 回 覆 完 成 8. 調 查 畢 業 典 禮 書 燁 獎 之 校 友, 高 中 畢 業 之 學 校, 其 未 簽 訂 本 校 策 略 聯 盟 之 高 中 9. 持 續 更 新 及 修 改 中 心 網 頁 5 月 份 活 動 規 劃 : 辦 理 畢 業 班 代 表 座 談 會 辦 理 畢 業 典 禮 行 前 說 明 會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補 充 : 就 業 博 覽 會 在 學 校 體 育 館 舉 行, 目 前 廠 商 約 有 58 間, 去 年 才 38 間, 若 包 括 代 收 履 歷 的 約 有 72 間, 請 各 院 或 系 所 幫 忙, 把 訊 息 帶 回 廣 為 告 知 同 學, 特 別 是 畢 業 生 ( 二 十 四 )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1. 預 計 於 5 月 13 日 至 17 日 辦 理 原 住 民 文 化 週 系 列 活 動, 本 活 動 將 透 過 原 住 民 藝 術 講 座 工 藝 策 展 影 片 欣 賞 豐 年 祭 音 樂 晚 會 傳 統 服 裝 走 秀 等 動 態 與 靜 態 活 動 方 式 辦 理, 透 過 以 上 活 動 提 升 本 校 同 學 對 原 住 民 在 地 文 化 的 意 識, 相 互 交 流 學 習 提 供 一 個 師 生 皆 宜 的 音 樂 休 閒 活 動, 提 昇 院 系 間 的 互 動, 透 過 音 樂 跨 族 群 及 國 界 的 特 性, 創 造 本 校 多 元 文 化 的 氛 圍 活 絡 校 園 環 境, 提 供 欣 賞 原 住 民 藝 文 的 機 會 1. 財 團 法 人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事 業 基 金 會 102 年 度 補 助 大 學 院 校 發 展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及 傳 播 學 術 機 構 計 畫, 本 年 度 核 定 經 費 110 萬 元 整, 本 計 畫 目 的 在 保 存 南 部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鼓 勵 原 住 民 族 投 入 影 像 紀 錄 拍 攝 工 作, 學 習 整 合 相 關 資 源, 積 極 投 入 文 化 與 傳 播 產 業 2.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2 年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設 置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本 年 度 核 定 經 費 50 萬 元 整, 本 計 畫 目 的 希 望 藉 由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資 源 中 心 之 設 立, 提 供 原 住 民 在 校 健 66
67 全 之 輔 導, 並 藉 由 相 關 人 力 圖 書 設 備 及 輔 導 措 施, 提 供 原 住 民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之 成 效 1.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獎 助 原 住 民 學 生 就 讀 大 專 獎 助 學 金, 本 次 申 請 人 數 為 69 位, 依 獎 金 學 優 質 服 務 金 名 額 分 為 獎 學 金 19 位 一 般 工 讀 助 學 金 31 位 低 收 入 戶 工 讀 助 學 金 5 位, 共 55 位 同 學 得 獎, 總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1,080,000 元 2.5 月 2 日 至 8 日 澳 門 青 年 聯 合 會 邀 請 本 校 3 位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參 與 2013 澳 門 青 年 慶 祝 五 四 青 年 節 暨 青 年 民 族 文 化 週 系 列 國 際 接 軌 活 動, 參 與 名 單 為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原 住 民 專 班 陳 蒂 怡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原 住 民 專 班 顏 家 堉 古 芳 晨 等 3 位 學 生 1.4 月 27 日 參 與 義 守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並 於 會 後 安 排 家 長 及 新 生 參 訪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原 住 民 專 班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原 住 民 專 班 及 護 理 系 原 住 民 專 班 教 師 設 備, 由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台 邦. 撒 沙 勒 主 任 為 新 生 及 家 長 介 紹 專 班 課 程 獎 學 金 及 食 宿 資 訊 2.4 月 29 日 台 灣 原 住 民 教 牧 協 會 杜 志 明 傳 道 至 本 校 和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台 邦. 撒 沙 勒 主 任 討 論 2013 原 住 民 青 年 挑 戰 大 會 準 備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事 項 有 確 認 交 通 場 地 住 宿 及 活 動 執 行 進 度 本 活 動 預 計 有 3500 位 來 自 全 國 各 地 之 原 住 民 青 年 其 他 參 加, 可 提 供 本 校 宣 傳 原 住 民 專 班 的 機 會 3. 台 灣 原 住 民 教 授 學 會 邀 請 本 校 成 為 2013 年 原 住 民 族 人 權 教 育 營 協 辦 單 位, 並 於 6 月 3 日 在 本 校 舉 行 2013 年 原 住 民 族 人 權 教 育 營 營 隊 內 容 主 要 針 對 為 落 實 兩 公 約 之 精 神 培 養 大 專 原 住 民 族 思 辯 與 反 思 等 能 力, 擬 舉 辦 五 場, 貫 穿 全 台 灣, 包 括 南 投 台 東 高 雄 台 北 花 蓮 等 地, 並 與 當 地 大 學 進 行 合 作, 以 原 住 民 族 的 自 決 權 益 為 基 礎, 探 討 原 住 民 族 生 存 歷 史 文 化 土 地 等 權 利, 並 藉 由 座 談 會 及 小 組 討 論, 期 對 人 權 及 民 主 有 更 深 的 刻 化 與 體 認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補 充 : 1. 為 營 造 學 校 多 元 文 化 的 學 習 環 境, 將 於 下 周 舉 辦 第 一 屆 原 住 民 文 化 週 的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電 影 影 展 工 藝 特 展 服 裝 走 秀 豐 年 祭 音 樂 晚 會 等, 誠 摯 邀 請 各 位 蒞 臨 指 導 給 予 鼓 勵 ( 二 十 五 ) 人 力 資 源 處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簽 辦 護 理 系 張 宜 崴 兼 任 教 師 申 請 部 定 講 師 乙 案 辦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撫 卹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67
68 改 選 開 票, 選 出 8 位 委 員, 經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並 於 召 開 第 七 屆 第 一 次 會 議 工 作 聯 繫 單 - 中 興 大 學 傑 出 校 友 推 薦 表 核 發 4 月 份 生 日 代 金 500 元 / 人, 共 計 核 發 92 位 彙 整 各 學 院 回 覆 之 校 務 資 料 庫 填 報 資 料 簽 辦 醫 放 系 邱 建 通 兼 任 教 師 申 請 部 定 講 師 乙 案 簽 辦 陳 報 101 年 職 員 工 平 時 考 核 彙 整 資 料 ( ),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核 發 101 年 度 教 職 員 工 保 費 繳 納 證 明 書, 共 計 核 發 1,364 份 彙 整 課 務 組 及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回 覆 之 校 務 資 料 庫 填 報 資 料 公 告 - 職 員 3 月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登 錄 相 關 事 宜 簽 辦 - 遴 選 101 學 年 度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員 ; 經 校 長 核 定 遴 選 4 位 委 員 並 於 製 發 委 員 聘 書 完 成 義 大 職 棒 兌 換 劵 登 記, 本 次 協 助 同 仁 購 買 145 張 兌 換 劵 及 舉 辦 2 梯 次 自 強 活 動 - 寶 島 時 代 村 本 年 度 教 職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辦 理 完 畢, 共 計 教 職 員 工 及 眷 屬 533 人 參 加 核 發 100 學 年 健 檢 繳 納 證 明, 共 計 核 發 189 份 召 開 101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教 評 會 簽 辦 - 開 放 燕 巢 校 區 同 仁 於 相 關 廠 商 使 用 代 金 券 相 關 事 宜 mail 讀 書 會 通 知 - 繳 交 讀 書 心 得 報 告 PPT 檔 案 及 鼓 勵 同 仁 於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Bb) 發 表 心 得 函 報 -102 年 資 深 優 良 教 師 請 頒 服 務 獎 章, 計 請 頒 2 位 老 師 完 成 高 等 教 育 資 料 庫 線 上 填 報 教 育 部 來 函 有 關 不 適 任 教 育 人 員 之 通 報 與 資 訊 蒐 集 及 查 詢 作 業 事 宜 簽 辦 護 理 系 許 惇 彥 蔡 易 廷 兼 任 教 師 申 請 部 定 講 師 乙 案 校 務 協 調 會 提 案 -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修 正 案 工 作 聯 繫 單 -102 學 年 度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調 查 事 宜 工 作 聯 繫 單 - 通 知 廚 藝 系 新 聘 李 建 生 助 理 教 授 級 專 業 技 術 教 師 為 特 殊 優 秀 專 任 教 師, 依 規 定 檢 具 延 攬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計 畫 書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推 薦 工 作 聯 繫 單 -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102 年 度 第 2 68
69 國 際 接 軌 季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簽 辦 護 理 系 王 國 瑋 兼 任 教 師 申 請 部 定 助 理 教 授 證 書 乙 案 簽 辦 後 中 醫 系 倪 健 航 老 師 借 調, 參 加 由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主 辦 駐 聖 多 美 普 林 西 比 民 主 共 和 國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進 行 短 期 主 題 式 醫 療 服 務 乙 案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期 第 2 次 行 政 人 員 讀 書 會 30. 配 合 填 寫 教 卓 計 畫 主 軸 二 執 行 計 畫 追 蹤 表 31. 配 合 填 寫 年 八 大 勁 揚 計 畫 32. 針 對 多 元 升 等 方 案 已 調 查 彙 整 各 院 之 建 議, 並 提 供 給 教 務 長 及 研 發 長 卓 參, 惠 請 二 位 師 長 提 供 條 文 修 正 建 議 33. 彙 整 102 學 年 兼 任 教 師 名 單 各 單 位 人 數 統 計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名 單 供 校 務 資 料 庫 填 報 使 用 34. 配 合 系 所 評 鑑 彙 整 近 六 年 教 師 學 經 歷 資 料 35. 福 利 請 領 案 件 : (1) 一 般 傷 病 1 件 (2) 生 育 補 助 1 件 (3) 喪 葬 補 助 1 件 (4) 教 職 員 及 子 女 就 讀 本 學 校 雜 費 補 助 3 人 次 36. 回 覆 各 單 位 統 計 資 料 : (1) 回 覆 學 務 處 學 年 定 期 統 計 報 表 人 數 (2) 回 覆 教 務 處 102 學 年 專 任 教 師 名 單 (3) 回 覆 研 發 處 102 學 年 專 任 教 師 名 單 (4) 回 覆 圖 資 處 101 年 12 月 至 102 年 4 月 8 日 離 職 人 員 名 單 (5) 回 覆 總 務 處 全 校 行 政 人 員 名 單 (6) 回 覆 推 廣 中 心 教 職 員 工 統 計 資 料 (7) 回 覆 通 識 中 心 行 政 人 員 資 料 (8) 回 覆 醫 學 學 群 院 長 室 99 及 100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臨 床 教 師 名 單 (9) 回 覆 學 務 處 交 通 安 全 評 鑑 訪 談 老 師 聯 絡 資 料 37. 自 至 止, 新 進 同 仁 計 9 人, 離 職 同 仁 計 14 人 ( 含 計 畫 案 專 任 助 理 ) 38. 招 募 作 業 : (1) 辦 理 進 修 部 夜 間 約 用 護 士 面 試 (2) 辦 理 會 計 處 約 用 專 案 助 理 面 試 39. 公 告 2 則 人 事 動 態 通 知 簽 辦 國 經 系 擬 聘 外 籍 教 師 Dr. Ali Soylu 為 專 案 助 理 教 授 娛 管 系 擬 聘 Dr. Marco Narducci 與 Dr. Cameron Adam Batmanghlich 兩 位 為 專 案 助 理 教 授 乙 案 簽 辦 國 經 系 擬 聘 外 籍 教 師 Dr. Qing Lu 為 專 案 助 理 69
70 教 授 乙 案 其 他 ( 二 十 六 ) 會 計 處 卓 越 教 學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核 銷 作 業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會 計 處 補 充 : 學 年 度 推 廣 中 心 各 班 別 收 支 會 計 核 銷 作 業 2.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各 項 境 外 專 班 核 銷 作 業 各 補 助 經 費 審 核 及 核 銷 ( 含 國 科 會 教 育 部 各 公 私 機 關 計 劃 案 ) 會 計 月 報 作 業 每 月 現 金 結 存 銀 行 存 款 之 核 對 及 銀 行 貸 款 還 本 及 利 息 繳 息 申 請 5. 例 行 每 月 查 帳 作 業 之 各 單 位 預 借 款 稽 查 事 項, 逾 90 天 未 清 償 者, 通 告 速 予 結 清, 截 至 止 預 借 款 餘 額 計 4,391,155 元 6. 例 行 每 月 全 校 獎 助 學 金 審 核 及 核 銷 作 業 校 內 貨 款 ( 含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 審 核 及 核 銷 學 輔 獎 助 款 校 安 輔 導 人 力 計 畫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計 畫 之 審 核 及 核 發 作 業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模 組 鐘 點 費 審 核 及 立 帳 年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自 評 表 - 彙 編 經 資 門 前 3 高 11. 結 算 101(2) 學 雜 費 收 入 約 計 7.3 億 元 12. 結 算 101(2) 進 修 部 學 分 補 退 費, 補 費 計 334 萬, 退 費 計 910 萬 (2) 就 學 貸 款 計 1.9 億 餘 元, 於 102/4/30 撥 入 學 校 帳 戶 1. 會 計 處 網 頁 更 新 英 文 版 面 資 訊 2. 會 計 處 法 規 章 則 雙 語 化 新 增 英 譯 文 案 : (1) 因 公 支 付 計 程 車 費 報 告 表 (2) 支 出 証 明 單 (3) 產 官 學 研 計 畫 之 校 內 配 合 款 作 業 事 宜 1. 各 類 預 算 建 立 之 諮 詢 審 核 及 管 控 2. 義 守 大 學 實 習 中 心 營 業 稅 及 娛 樂 稅 申 報 3. 回 覆 101 學 年 度 各 關 係 人 交 易 詢 證 函 4. 填 報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101 年 已 購 單 價 一 佰 萬 以 上 儀 器 調 查 表 1. 由 於 七 月 底 快 到, 在 本 處 優 質 服 務 第 5 項 所 說 明 之 各 單 位 預 借 款 部 分, 麻 煩 各 單 位 主 管 協 助 督 導, 該 歸 為 本 學 期 年 度 的 款 項 要 儘 早 核 銷 完 成 主 席 補 充 : 關 於 採 購 的 案 子, 也 請 各 位 協 助 督 導, 學 期 也 快 結 束 了, 以 免 延 誤 無 法 完 成 ( 二 十 七 ) 軍 訓 室 70
71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1.(1)3 月 份 校 安 中 心 服 務 學 生 件 數 統 計 表 : ~ 優 質 服 務 其 其 教 與 他 意 他 官 學 ( 疾 急 情 轉 外 賃 特 服 生 含 項 病 難 緒 介 事 居 殊 務 小 家 役 目 照 救 疏 服 件 訪 事 他 計 長 期 料 助 導 務 處 視 件 校 聯 折 理 疏 學 繫 抵 處 生 ) 人 次 ( 單 位 : 人 次 ) (2)4 月 份 校 安 中 心 服 務 學 生 件 數 統 計 表 : ~ 其 其 教 與 他 意 他 官 學 ( 疾 急 情 轉 外 賃 特 服 生 含 項 病 難 緒 介 事 居 殊 務 小 家 役 目 照 救 疏 服 件 訪 事 他 計 長 期 料 助 導 務 處 視 件 校 聯 折 理 疏 學 繫 抵 處 生 ) 人 次 ( 單 位 : 人 次 ) ~ 計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事 故 共 18 件 28 人 24 傷 ~ 計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事 故 共 48 件 58 人 47 傷, 將 持 續 利 用 各 項 集 會 及 校 安 快 報 加 強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1)03.01~03.31 院 電 資 理 工 管 理 語 文 醫 學 觀 餐 傳 設 國 際 別 學 院 學 院 學 院 學 院 學 院 學 院 學 院 學 院 件 數 ( 單 位 : 件 數 ) 71
72 (2)04.01~04.30 院 電 資 理 工 管 理 語 文 醫 學 觀 餐 傳 設 國 際 別 學 院 學 院 學 院 學 院 學 院 學 院 學 院 學 院 件 10 數 ( 單 位 : 件 數 ) (3)101 年 度 與 102 年 度 各 月 份 比 較 分 析 : 月 份 年 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 單 位 : 件 數 ) 年 度 車 禍 事 件 比 較 統 計 表 件 數 年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月 份 3. 本 室 持 續 糾 舉 違 規 吸 菸 學 生, 置 重 點 於 法 紀 觀 念 培 養 及 校 園 環 境 護 自 開 學 至 止, 本 室 取 締 學 生 違 規 吸 菸 人 數, 共 計 262 人 次 惠 請 全 校 教 職 同 仁 持 續 共 同 支 持, 協 助 規 勸 及 糾 舉 違 規 吸 菸 人 員 發 行 第 期 電 子 校 安 快 報 5. 本 室 同 仁 於 下 列 場 次, 到 場 協 助 生 輔 組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並 於 會 中 宣 導 同 學 正 確 使 用 網 路 之 觀 念 正 確 解 決 問 題 及 勿 隨 意 散 播 不 當 之 影 音 檔 等 相 關 生 活 態 度 : (1)04.03 管 理 學 院 週 會 ; (2)04.10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 (3)04.17 電 資 學 院 醫 學 學 院 週 會 6. 春 暉 反 毒 教 育 : (1)04.13/14 本 室 於 大 社 區 觀 音 國 小 辦 理 紫 錐 花 拒 毒 萌 芽 社 區 推 廣 活 動, 活 動 由 軍 訓 室 主 任 冀 慶 生 帶 領 春 暉 社 全 體 成 員 赴 該 校 實 施, 共 計 41 位 學 童 參 與 活 動, 活 動 圓 滿 完 72
73 成 (2)04.30 於 燕 巢 分 部 C0146 辦 理 春 暉 反 毒 志 工 研 習, 研 習 活 動 由 學 務 長 葉 上 葆 教 授 主 持 並 頒 發 研 習 證 書, 活 動 圓 滿 完 成 7.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義 務 役 預 備 軍 士 官 考 選 志 願 選 填 作 業 8. 辦 理 本 校 102 年 度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傑 出 貢 獻 獎 個 人 獎 與 團 體 獎 相 關 作 業, 陳 報 教 育 部 /13:00 高 屏 區 資 源 中 心 主 任 蔣 遠 平 將 軍 率 隊 至 校 實 施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及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業 務 訪 視, 成 效 良 好 國 際 接 軌 於 本 室 召 開 專 業 研 討 活 動 及 學 生 個 案 討 其 他 論 軍 訓 室 補 充 : 1. 在 交 通 安 全 部 分 3-4 月 份 案 件 數 如 頁 列 表, 麻 煩 各 位 主 管 參 考 並 配 合 宣 導 ( 二 十 八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1. 本 校 設 置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醫 護 人 員 備 查 案, 已 由 衛 保 組 派 員 參 加 訓 練, 屆 時 工 安 室 將 開 放 訓 練 經 費 供 衛 保 組 請 購, 預 定 8 月 24 日 完 成 2. 全 校 公 共 建 築 物 檢 查 申 報 案, 工 安 室 規 劃 作 業 中, 預 定 6 月 底 前 完 成 申 報 3. 全 校 毒 化 物 核 可 文 件 換 證 作 業 案, 發 函 作 業 進 行 中, 預 定 於 6 月 中 旬 前 完 成 環 保 局 審 查 及 繳 費 優 質 服 務 4.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具 請 購 作 業 案, 目 前 調 查 統 計 作 業 中, 預 定 5 月 底 完 成 請 購 作 業 5. 實 驗 室 氣 體 鋼 瓶 固 定 架 請 購 作 業 案, 工 安 室 調 查 作 業 中, 預 定 5 月 底 完 成 6. 全 校 實 驗 室 滅 火 器 換 藥 更 新 作 業 案, 目 前 更 換 數 量 統 計 作 業 中, 預 定 5 月 中 旬 完 成 請 購 作 業 7. 辦 理 全 校 實 驗 室 人 員 特 殊 危 害 作 業 健 康 檢 查 案, 已 於 4 月 30 日 完 成 報 價 及 請 購 作 業, 待 醫 院 通 知 進 行 人 員 檢 查 8. 舉 辦 實 驗 室 化 學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案, 已 於 4 月 26 日 辦 理 完 成 9. 全 校 先 驅 化 學 藥 品 季 申 報 作 業 案, 已 於 4 月 25 日 申 報 73
74 完 成 10. 教 育 部 之 危 險 機 械 設 備 調 查 填 報 案, 已 於 4 月 23 日 完 成 簽 核 及 申 報 11. 參 加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優 良 單 位 選 拔 案, 本 校 已 通 過 初 審, 高 雄 市 勞 工 局 於 4 月 19 日 蒞 校 進 行 實 質 書 面 審 查 及 現 場 評 鑑, 訪 評 結 果 待 勞 工 局 函 知 12. 輻 射 放 射 性 物 質 統 計 及 申 報 等 資 料, 預 定 5 月 3 日 前 上 原 委 會 網 站 填 報 完 成 13. 毒 化 物 及 實 驗 室 廢 液 產 出 統 計 等 資 料, 預 定 5 月 3 日 前 上 環 保 署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系 統 (EMS) 填 報 完 成 14. 本 室 已 於 3 月 18 日 起 開 始 進 行 全 校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稽 查 作 業, 校 本 部 及 分 部 共 計 153 間, 請 各 相 關 系 所 督 導 所 屬 加 強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業 務, 以 利 稽 查 作 業 之 進 行 年 ISO1400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驗 證 作 業 案, 工 安 室 研 擬 中 預 定 5 月 底 之 前 完 成 年 度 認 證 計 畫 作 業 國 際 接 軌 2. 執 行 102 年 ISO14001 之 化 學 藥 品 領 用 及 歸 還 實 驗 室 廢 液 暫 存 及 實 驗 室 毒 化 物 申 報 等 之 5 月 份 數 量 統 計 作 業, 預 計 於 5 月 底 前 完 成 其 他 ( 二 十 九 )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1. 完 成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102 年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追 蹤 表 與 102 年 經 費 執 行 預 估 表 2. 擬 訂 義 守 大 學 大 學 生 微 型 產 學 專 題 計 畫 辦 法 草 案 由 蔣 榮 生 組 長 黃 耿 祥 組 長 吳 子 淇 小 姐 張 雅 慧 小 姐 及 鄭 欣 維 小 姐 參 加 102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主 軸 六 第 1 次 執 行 委 員 會 議 由 蔣 榮 生 組 長 吳 子 淇 小 姐 及 鄭 欣 維 小 姐 參 加 102 年 度 第 一 次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管 考 會 議, 並 於 會 議 中 提 出 義 守 大 學 大 學 生 微 型 產 學 專 題 計 畫 獎 補 助 辦 法 1. 專 利 申 請 案 : 統 計 至 完 成 專 利 申 請 案 2 件 專 利 領 證 案 8 件, 資 料 如 表 一 2. 技 術 移 轉 案 : 統 計 至 完 成 技 術 移 轉 案 4 件, 技 轉 金 計 380,000 元, 資 料 如 表 二 3. 產 學 合 作 案 :( 至 ) (1) 企 業 產 學 案 新 增 9 件, 總 金 額 2,350,860 元, 資 料 如 74
75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表 三 (2) 政 府 產 學 案 新 增 7 件, 總 金 額 6,178,000 元, 資 料 如 表 四 1. 創 新 專 題 競 賽 之 決 賽 活 動 工 作 進 度 如 下 : (1) 公 告 並 通 知 參 賽 師 生 決 賽 注 意 事 項 (2) 最 佳 人 氣 獎 之 投 票 網 頁 資 料 提 供 及 測 試 (3) 協 同 廠 商 勘 查 海 報 展 地 點 並 規 劃 攤 位 會 場 布 置 (4) 海 報 攤 位 牌 獎 牌 銘 版 之 校 稿 送 印 (5) 發 送 宣 傳 單 並 張 貼 宣 傳 海 報 於 各 大 樓 及 系 公 佈 欄 (6) 協 助 參 賽 學 生 請 公 假 (7) 調 查 電 源 需 求 及 數 量 (8) 舉 辦 海 報 展 並 進 行 網 路 人 氣 投 票 活 動 (9) 進 行 決 賽 活 動 暨 頒 獎 典 禮 臺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於 9/26( 四 )~9/29( 日 ) 假 臺 北 市 世 貿 舉 行, 智 轉 組 受 理 教 師 報 名, 並 提 報 研 審 會 審 議 協 助 育 成 進 駐 廠 商 希 望 餐 飲 高 吳 惠 琴 傳 盛 自 動 化 測 允 科 技 等 公 司 申 請 102 年 度 創 新 服 務 憑 證 計 畫, 共 計 申 請 4 件 並 於 補 件 辦 理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年 度 推 展 原 住 民 創 業 育 成 補 助 計 畫 育 成 廠 商 訓 練 課 程, 課 程 主 題 為 商 標 權 申 請, 邀 請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胡 秉 原 科 長 蒞 臨 演 講 由 吳 子 淇 小 姐 張 雅 慧 小 姐 前 往 高 雄 美 麗 島 捷 運 站 參 加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辦 理 之 2013 年 生 醫 電 子 與 海 洋 生 技 產 業 趨 勢 及 技 術 媒 合 會 由 張 雅 慧 小 姐 前 往 智 慧 財 產 局 高 雄 服 務 處 參 加 經 濟 部 辦 理 之 102 年 國 家 發 明 創 作 獎 說 明 會 由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及 何 佳 倫 小 姐 參 加 4 月 份 南 區 創 新 與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聯 盟 經 理 人 交 流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南 區 創 新 與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聯 盟 年 度 成 果 展 及 聯 盟 合 作 辦 理 創 業 課 程 等 相 關 事 宜 由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及 何 佳 倫 小 姐 前 往 金 工 中 心 參 加 102 年 度 南 區 育 成 網 絡 計 畫 執 行 說 明 會, 並 討 論 本 年 度 本 校 委 辦 計 畫 內 容 由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辦 理 高 效 能 液 相 層 析 儀 器 教 學 與 實 作 工 作 坊, 共 有 35 位 師 生 參 加 由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協 助 辦 理 生 物 化 學 前 瞻 研 討 會, 邀 請 中 央 研 究 院 生 物 化 學 研 究 所 院 士 及 75
76 研 究 員 蒞 臨 演 講 由 何 佳 倫 小 姐 前 往 工 研 院 產 業 學 院 參 加 三 業 四 化 市 場 導 向 的 企 業 創 新 策 略 說 明 會 由 何 佳 倫 小 姐 參 加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辦 理 102 年 度 新 興 產 業 加 速 育 成 計 畫 聯 合 說 明 會 辦 理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與 教 學 連 結 之 計 畫 推 廣 說 明 會, 邀 請 工 管 系 魏 乃 捷 老 師 進 行 經 驗 分 享, 參 加 人 次 共 計 67 人 由 蔡 竹 琪 小 姐 前 往 高 雄 市 政 府 鳳 山 行 政 中 心 參 加 102 年 度 高 雄 市 地 方 型 SBIR 計 畫 說 明 會, 瞭 解 今 年 度 計 畫 內 容 並 攜 回 相 關 資 訊 公 告 周 知, 於 辦 理 校 內 說 明 會 與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共 同 協 助 中 華 民 國 數 位 內 容 學 會 辦 理 數 位 教 育 產 學 合 作 大 師 論 壇, 超 過 60 位 產 學 界 專 家 及 學 生 蒞 臨, 探 討 國 內 從 事 數 位 學 習 學 界 之 研 究 走 向 及 產 學 合 作 需 求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與 生 物 科 技 系 義 大 醫 院 醫 學 研 究 部 合 辦 學 術 專 題 演 講, 邀 請 中 研 院 細 生 所 吳 漢 忠 副 所 長 蒞 臨 演 講 由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參 加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辦 理 推 動 產 業 技 術 知 識 服 務 計 畫 (ITIS) 研 討 會 活 動 由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辦 理 奈 米 生 醫 材 料 分 散 與 流 變 應 用 研 討 會 辦 理 紮 根 計 畫 創 新 創 業 學 程 研 發 成 果 商 品 化 專 題 課 程, 邀 請 台 灣 創 意 設 計 中 心 研 究 發 展 組 范 成 浩 組 長 蒞 臨 演 講, 地 點 科 技 大 樓 5 樓 3501 室, 參 加 人 數 11 人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何 佳 倫 小 姐 前 往 宜 蘭 大 學 參 加 102 年 度 全 國 育 成 中 心 交 流 會 活 動, 聆 聽 中 企 處 林 美 雪 副 處 長 說 明 育 成 輔 導 政 策 計 畫 辦 公 室 工 研 院 說 明 育 成 加 速 計 畫 重 點 及 103 年 度 計 畫 申 請, 與 全 國 育 成 中 心 人 員 意 見 交 流 由 鄭 欣 維 小 姐 前 往 高 雄 市 勞 工 局 參 加 102 年 高 雄 市 地 方 型 SBIR 計 畫 書 撰 寫 講 座, 並 攜 回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校 內 教 師 及 產 學 家 族 廠 商 參 考, 於 辦 理 校 內 說 明 會 辦 理 102 年 度 產 業 園 區 廠 商 升 級 轉 型 再 造 計 畫 校 內 討 論 會 議, 由 徐 祥 禎 副 主 任 廚 藝 系 洪 端 良 主 任 材 料 系 王 惠 森 老 師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及 蔡 竹 琪 小 姐 與 會, 討 76
77 論 屏 南 工 業 區 中 間 主 導 廠 產 業 價 值 鏈 專 案 輔 導 計 畫 分 工 執 行 事 宜 辦 理 紮 根 計 畫 創 新 創 業 學 程 研 發 成 果 商 品 化 專 題 課 程, 邀 請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莊 苑 仙 老 師 蒞 臨 演 講, 地 點 科 技 大 樓 5 樓 3501 室, 報 名 人 數 20 人 辦 理 創 業 育 成 工 作 坊 創 業 講 座, 邀 請 米 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宋 貴 義 董 事 長 蒞 臨 演 講, 地 點 教 學 大 樓 2 樓 2200 室, 報 名 人 數 30 人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職 員 工 研 發 成 果 審 查 委 員 會, 本 次 會 議 提 案 包 含 研 發 處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中 國 大 陸 專 利 申 復 補 助 案 臺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參 展 案 專 利 維 護 年 限 屆 滿 討 論 案 等, 其 中 臺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共 8 件 作 品 報 名, 經 研 審 會 審 議 後, 同 意 補 助 6 件 作 品 參 展, 另 2 件 條 件 式 通 過, 後 續 將 辦 理 大 會 報 名 事 宜 由 何 佳 倫 小 姐 及 宋 峻 豪 先 生 參 加 102 年 度 科 技 農 企 業 多 元 創 新 計 畫 說 明 會 由 洪 羽 辰 小 姐 參 加 東 區 原 住 民 族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辦 理 101 年 度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推 展 原 住 民 創 業 育 成 補 助 計 畫 成 果 展 暨 產 品 推 廣 會 由 徐 祥 禎 副 主 任 參 加 IMPACT-IAAC 國 際 微 電 子 構 裝 研 討 會 籌 備 工 作, 本 校 為 協 辦 單 位 辦 理 紮 根 計 畫 創 新 創 業 學 程 研 發 成 果 商 品 化 專 題 課 程, 邀 請 台 灣 創 意 設 計 中 心 研 究 發 展 組 范 成 浩 組 長 蒞 臨 演 講, 地 點 科 技 大 樓 5 樓 3501 室, 報 名 人 數 22 人 辦 理 紮 根 計 畫 創 新 創 業 學 程 校 外 參 訪 活 動, 地 點 為 微 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報 名 人 數 36 人 辦 理 精 進 產 學 合 作 教 學 計 劃 推 廣 說 明 會, 邀 請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邱 韻 梅 副 規 劃 師 說 明 企 管 系 楊 東 震 老 師 化 工 系 洪 添 燦 老 師 經 驗 分 享, 另 由 徐 祥 禎 副 主 任 說 明 本 校 教 卓 計 畫 大 學 生 微 型 產 學 專 題 計 畫 28. 追 蹤 各 系 所 產 學 研 訓 策 略 聯 盟 意 向 書 執 行 動 態, 截 至 共 有 220 家 廠 商 簽 約, 部 分 已 到 期 之 廠 商 進 行 重 新 簽 約 中 廠 商 拜 訪 : (1) 由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何 佳 倫 小 姐 黃 麗 雯 小 姐 拜 訪 義 大 開 發 黃 元 正 副 處 長 許 恬 菁 副 課 長, 洽 談 5 月 份 於 123 廣 場 辦 理 南 區 創 新 與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聯 盟 77
78 年 度 成 果 展 場 地 及 活 動 相 關 事 宜 (2) 由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何 佳 倫 小 姐 及 電 機 系 馮 介 川 老 師 拜 訪 測 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李 龍 坤 總 經 理, 討 論 SBIV 計 畫 申 請 相 關 事 宜 (3) 由 徐 祥 禎 副 主 任 拜 訪 高 雄 縣 機 械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秘 書 長 施 鎮 財 宗 延 公 司 林 振 川 總 經 理, 訪 廠 了 解 該 公 司 擬 申 請 ISO 認 證 正 字 標 章 開 發 系 統 式 鷹 架, 討 論 申 請 SBIR 計 畫 人 才 培 育 實 務 課 程 AUTOCAD 實 作 相 關 事 宜 (4) 由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何 佳 倫 小 姐 及 電 機 系 馮 介 川 老 師 拜 訪 傳 盛 自 動 化 有 限 公 司 李 傳 偉 總 經 理, 討 論 申 請 SBIV 計 畫 相 關 事 宜 (5) 由 徐 祥 禎 副 主 任 拜 訪 台 技 設 備 公 司 游 明 輝 總 經 理, 訪 廠 了 解 該 公 司 生 產 設 備 經 營 模 式 材 料 系 畢 業 校 友 工 作, 討 論 產 學 合 作 開 發 溫 度 監 控 設 備 與 該 公 司 提 供 電 子 電 機 機 械 國 防 役 2 名 給 本 校 碩 士 班 事 宜 (6) 由 徐 祥 禎 副 主 任 拜 訪 華 泰 電 子 公 司 成 品 事 業 中 心 王 家 增 部 經 理 許 含 笑 經 理, 討 論 智 慧 型 光 學 檢 測 隊 為 系 統 開 發 102 年 就 業 學 程 事 宜 (7) 由 徐 祥 禎 副 主 任 拜 訪 豐 瑩 公 司, 訪 廠 了 解 該 公 司 由 通 路 商 轉 型 生 產 工 廠, 專 業 製 造 閥 門 接 頭 彎 管 三 通 管 路 等, 提 供 化 工 廠 配 線 使 用, 討 論 製 程 管 理 生 產 技 術 人 才 培 育 產 學 合 作 事 宜 (8) 由 徐 祥 禎 副 主 任 參 加 在 地 訓 練 服 務 計 畫 - 高 雄 仁 大 推 動 說 明 會, 與 高 雄 縣 機 械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呂 水 義 理 事 長 高 雄 縣 廚 具 公 會 謝 瑩 新 理 事 長 等, 討 論 產 碩 班 人 才 培 育 及 學 界 關 懷 專 案 輔 導 計 畫 (9) 由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江 育 民 老 師 及 宋 峻 豪 先 生 孫 志 平 先 生 拜 訪 旮 旦 娃 力 絲 工 藝 坊, 討 論 目 前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及 核 銷 作 業 (10) 由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拜 訪 春 風 華 陀 生 技 有 限 公 司 陳 哲 仁 總 經 理, 討 論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事 宜 (11)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張 澔 副 教 授 及 洪 羽 辰 小 姐 孫 志 平 先 生 拜 訪 馬 里 山 餐 飲 店 林 彩 娥 負 責 人, 討 論 故 事 行 銷 及 品 牌 形 象 (12) 由 徐 祥 禎 副 主 任 及 商 設 系 周 志 榮 主 任, 拜 訪 番 茄 廚 具 公 司 陳 義 永 董 事 長, 討 論 國 科 會 產 學 計 畫 78
79 申 請 3S 智 慧 廚 房 技 術 開 發 事 宜 (13) 由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拜 訪 測 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李 龍 坤 總 經 理, 討 論 SBIV 計 畫 修 正 相 關 事 宜 (14) 由 徐 祥 禎 副 主 任 及 蔡 竹 琪 小 姐 前 往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拜 會 王 隆 仁 研 發 長, 討 論 102 年 度 產 業 園 區 廠 商 升 級 轉 型 再 造 計 畫 - 屏 南 與 豐 樂 工 業 區 分 工 執 行 外 包 事 宜 (15) 由 徐 祥 禎 副 主 任 及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拜 訪 義 大 開 發 黃 元 正 副 處 長, 討 論 義 大 世 界 台 灣 育 成 精 品 館 場 租 及 發 票 開 立 事 宜 (16) 由 徐 祥 禎 副 主 任 及 推 廣 中 心 林 洲 安 主 任, 拜 訪 大 鵬 灣 管 理 局 及 廠 商 聯 誼 會, 討 論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申 請 事 宜 (17) 由 徐 祥 禎 副 主 任 前 往 安 平 工 業 區 參 加 工 業 局 產 業 園 區 廠 商 升 級 轉 型 再 造 計 畫 交 流 會 議 (18) 由 鄭 欣 維 小 姐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老 師 推 廣 中 心 王 聖 元 先 生 前 往 嬌 都 化 妝 品 有 限 公 司 拜 訪 林 煌 堯 總 經 理 洽 談 義 守 大 學 大 學 生 微 型 產 學 專 題 計 畫 事 宜 廠 商 來 訪 : (1) 伊 麗 爾 漢 方 生 技 有 限 公 司 林 克 祥 董 事 長 至 校 拜 訪 企 管 系 田 祖 武 老 師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及 黃 麗 雯 小 姐, 討 論 申 請 SBIV 計 畫 相 關 事 宜 (2) 希 望 餐 飲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黃 士 瑛 總 經 理 至 燕 巢 分 部 拜 訪 營 養 系 洪 永 瀚 老 師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及 黃 麗 雯 小 姐, 討 論 申 請 SBIV 計 畫 相 關 事 宜 (3) 財 團 法 人 生 技 中 心 周 芳 如 經 理 拜 訪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楊 智 惠 主 任, 討 論 在 校 成 立 南 部 工 作 站 相 關 事 宜 79
80 附 表 一 專 利 申 請 及 領 證 情 形 項 目 校 內 編 號 申 請 / 獲 證 專 利 申 請 號 / 系 所 代 表 人 專 利 名 稱 國 別 日 期 專 利 證 號 申 請 P 機 動 朱 力 民 防 斷 軸 中 華 民 國 申 請 P 醫 工 劉 保 興 齒 顎 矯 中 國 -- 領 證 P 資 工 具 有 李 德 所 羅 門 糾 錯 機 制 的 編 碼 金 明 浩 中 華 民 國 器 解 碼 器 及 存 取 系 統 I 領 證 P 電 子 黃 有 榕 具 監 控 功 能 之 醫 用 紗 布 回 收 裝 置 中 華 民 國 I 領 證 P 資 工 金 明 浩 尋 根 電 路 中 華 民 國 I 領 證 P 通 訊 林 士 強 具 有 能 量 補 償 之 波 導 裝 置 美 國 US B2 領 證 P 電 機 吳 榮 慶 電 力 分 析 儀 的 頻 譜 最 佳 化 之 方 法 美 國 US B2 領 證 P 機 動 以 光 學 系 統 量 測 實 際 接 觸 面 積 之 朱 力 民 中 華 民 國 方 法 I 領 證 P 材 料 具 有 防 金 屬 離 子 遷 移 之 隔 離 層 的 鍾 卓 良 中 華 民 國 積 體 電 路 及 其 封 裝 結 構 I 領 證 P 電 機 鄭 竣 安 汽 車 頭 燈 之 照 明 驅 動 電 路 中 華 民 國 I 為 保 障 申 請 人 之 權 利, 提 申 之 專 利 名 稱 不 全 列 於 上 表 附 表 二 技 術 移 轉 案 新 增 4 件, 總 金 額 380,000 元 計 畫 編 號 系 所 技 術 聯 絡 人 專 利 ( 技 術 ) 名 稱 廠 商 技 術 類 別 總 經 費 ISU102- 技 -005 餐 旅 劉 姚 伶 客 家 主 題 餐 廳 技 術 知 識 民 鼎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圓 樓 好 客 營 業 處 知 識 技 轉 100,000 ISU102- 技 -006 餐 旅 保 里 乃 玲 1868 有 機 咖 啡 技 術 知 識 民 鼎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知 識 技 轉 100,000 ISU102- 技 -007 餐 旅 陳 秀 芬 D&B 時 尚 茶 品 技 術 知 識 民 鼎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知 識 技 轉 100,000 ISU102- 技 -008 餐 旅 王 秀 育 包 裝 飲 用 水 衛 生 管 理 阿 波 羅 包 裝 飲 用 水 廠 有 限 公 司 知 識 技 轉 80,000 合 計 380,000 附 表 三 企 業 產 學 案 新 增 9 件, 總 金 額 2,350,860 元 學 院 系 所 主 持 人 合 作 對 象 計 畫 名 稱 總 經 費 管 理 企 管 系 彭 台 光 委 託 義 守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研 擬 有 關 薪 唐 榮 鐵 工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資 獎 金 加 給 主 管 幹 部 配 置 等 司 制 度 案 300,000 理 工 化 工 系 王 振 熙 摩 希 斯 科 技 ( 股 ) 公 司 空 穴 效 應 輔 助 M- 柴 油 觸 媒 製 程 開 發 386,400 管 理 財 金 系 李 樑 堅 義 联 集 團 綜 合 管 理 委 員 義 大 世 界 營 運 第 二 年 交 通 量 監 測 及 440,000 80
81 會 檢 討 度 測 以 及 因 應 計 畫 新 堀 江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理 工 土 木 系 馬 正 明 建 築 物 結 構 系 統 分 析 與 檢 核 300,000 司 台 灣 福 雷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微 間 距 空 間 轉 換 器 介 面 設 計 技 術 開 電 資 電 子 系 黃 有 榕 240,000 公 司 發 寧 波 寧 遠 進 出 口 有 限 公 文 化 因 素 鑲 嵌 下 之 跨 國 企 業 網 站 設 管 理 國 商 系 張 超 盛 45,000 司 計 燁 輝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電 子 系 傅 勝 利 義 联 講 座 190,100 燁 聯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電 子 系 傅 勝 利 義 聯 集 團 義 联 講 座 199,360 協 助 得 意 中 華 執 行 年 度 管 理 企 管 系 蔡 振 昌 得 意 中 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50,000 SIIR 計 畫 合 計 2,350,860 附 表 四 政 府 產 學 案 新 增 7 件, 總 金 額 6,178,000 元 學 院 系 所 主 持 人 合 作 對 象 計 畫 名 稱 總 經 費 管 理 財 金 系 李 建 興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費 收 費 機 制 檢 討 及 98,000 處 創 新 理 工 化 工 系 梁 明 在 經 濟 部 /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模 擬 移 動 床 醣 分 離 純 化 研 究 800,000 術 研 究 院 理 工 化 工 系 吳 裕 文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處 理 系 統 技 術 開 發 3,300,000 梁 明 在 能 研 究 所 王 詩 涵 觀 餐 觀 光 系 傅 信 維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2013 年 生 態 旅 遊 永 續 城 市 - 生 態 旅 300,000 遊 環 境 教 育 體 驗 營 管 理 財 金 系 李 建 興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102 年 度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財 務 創 新 與 680,000 跨 域 價 值 共 創 整 體 規 劃 之 研 究 醫 學 營 養 系 黃 永 勝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102 年 度 北 中 南 東 區 域 育 成 300,000 網 絡 計 畫 ( 南 區 )- 聯 合 成 果 發 表 與 服 務 理 工 機 動 系 徐 祥 禎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102 年 度 產 業 園 區 廠 商 升 級 轉 型 再 700,000 造 計 畫 - 工 業 區 中 堅 主 導 廠 產 業 價 值 鏈 專 案 輔 導 計 畫 合 計 6,178,000 ( 三 十 ) 秘 書 處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 網 路 公 關 經 營 報 告 ] 81
82 1. 至 為 止,facebook 義 守 大 學 粉 絲 專 頁 粉 絲 數 數 達 16,456 人, 較 相 比, 成 長 584 人, 四 海 義 家 FB 好 友 數 5,000 人, 目 前 已 達 最 高 上 限 2. 義 大 粉 絲 專 頁 粉 絲 經 營 統 計 圖 表 如 下 : (1) 累 積 按 讚 次 數 (17,041): 按 讚 加 入 粉 絲 專 頁 總 人 數 (2) 粉 絲 的 朋 友 們 (3,846,757): 加 入 粉 絲 專 頁 的 粉 絲, 其 好 友 總 數 ( 共 同 好 友 不 重 覆 計 算 ) (3) 談 論 這 個 的 用 戶 (591): 針 對 貼 文 按 讚 回 應 貼 標 籤 與 打 卡 總 次 數 (4) 每 週 觸 及 總 人 數 (60,105): 看 過 專 頁 的 任 何 內 容 的 人 數 總 計 (5) 圖 表 統 計 至 目 前 學 校 各 社 團 與 單 位 皆 欲 透 過 粉 絲 專 頁 發 布 訊 息, 惟 提 供 訊 息 或 內 容, 張 貼 在 粉 絲 專 頁 宣 傳 效 果 力 道 不 足 為 持 續 拉 高 粉 絲 閱 讀 po 文 人 氣, 達 到 宣 傳 效 果, 將 針 對 部 份 活 動 嘗 試 協 助 撰 寫 簡 單 文 案, 其 執 行 方 式 舉 例 如 下 : 原 內 容 各 位 好 如 果 說, 全 世 界 有 三 百 萬 小 宇 宙 裡 充 滿 了 故 事 朋 友 與 活 生 生 的 多 元 文 化 展 現, 等 你 去 探 索, 你 有 沒 有 興 趣? 沙 發 衝 浪 精 神 是 一 群 喜 歡 旅 行 的 人 幫 助 喜 歡 旅 行 的 人, 這 段 愉 悅 的 認 識 分 享 彼 此 的 文 化 與 生 活 經 驗, 請 你 與 我 一 起 來 探 索! 演 講 者 : 蕭 鈺 梅 小 姐 演 講 主 題 : 沙 發 衝 浪 - 找 回 自 己 的 大 旅 行 ( 沙 發 衝 浪 介 紹 1 2 ) 82 包 裝 後 內 容 背 包 客 大 家 都 聽 過, 沙 發 衝 浪 (CouchSurfing) 或 許 多 數 人 有 點 陌 生 沙 發 衝 浪 官 網 統 計, 已 有 550 多 萬 名 來 自 世 界 各 地 會 員, 這 些 人 來 自 250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超 過 97,000 個 地 點 開 放 他 們 家 這 些 沙 發 衝 浪 客, 他 們 非 單 純 旅 行 景 點, 希 望 認 識 許 多 不 同 國 家 的 人, 並 深 入 體 驗 他 們 生 活, 這 些 會 員, 是 讓 衝 浪 客 開 拓 眼 界 的 重 要 推 手 近 年 來, 沙 發 衝 浪 的 旅 行 風 格 開 始 盛 行, 許 多 上 班 族 甚 至 辭 去 工 作 以 這 個 方 式 環 遊 世 界 蕭 鈺 梅, 一 帆 風 順 的 竹 科 工 程 師, 為 了 體 驗 人 生 辭 工 作 當 起 沙 發 衝 浪 客, 實 地 參 與 各 地 沙 發 主 人 生 活, 了 解 沙 發 客 能 浪 居 世 界 的 生 活 哲
83 活 動 日 期 : ( 三 ) 14:30~16:30 活 動 地 點 : 科 技 大 樓 3401 E 化 教 室 活 動 對 象 : 全 校 教 職 員 生 ( 職 員 可 以 採 計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2 小 時 ) 學 圖 書 館 5 月 1 日 將 邀 請 蕭 鈺 梅 到 校 演 講, 分 享 沙 發 客 浪 居 世 界 的 生 活 哲 學 講 題 : 沙 發 衝 浪 - 找 回 自 己 的 大 旅 行 5/1( 三 )1430~1630 校 本 部 科 技 大 樓 4 樓 E 化 教 室 本 活 動 採 取 線 上 報 名, 報 名 網 址 : nterface/survey.php?id=28 26 [ 新 聞 稿 發 布 彙 整 平 面 與 網 路 媒 體 刊 載 ] 活 動 報 名 p?id=64199&dept_id=2&dept_mno=319 博 客 來 書 籍 介 紹 hp?item= 沙 發 衝 浪 介 紹 ept_mno=319&dept_id=17&page_id= ept_mno=319&dept_id=17&page_id=16242 優 質 服 務 1. 透 過 慧 科 媒 體 系 統 調 查 1-3 月 媒 體 曝 光 率, 義 守 大 學 於 大 高 雄 地 區 各 大 專 校 院 皆 為 第 1 名, 其 調 查 已 排 除 其 他 事 業 體 關 鍵 字 所 得 結 果, 足 證 明 本 校 媒 體 曝 光 成 效 廚 藝 系 與 餐 旅 系 聯 合 舉 辦 宋 江 陣 總 鋪 師 比 賽, 發 布 採 訪 通 知 後, 吸 引 民 視 中 視 華 視 鳳 信 等 電 視 媒 體 報 導, 平 面 媒 體 則 有 : 自 由 聯 合 蘋 果 台 灣 時 報 中 華 日 報 民 眾 日 報 與 真 晨 報 等 報 紙 刊 登 華 視 新 聞 報 導 : ml 發 布 醫 工 系 王 家 鐘 老 師 打 擊 近 視 眼 報 導, 吸 引 中 視 華 視 TVBS 中 天 中 時 等 電 視 台 採 訪 報 導 中 視 新 聞 報 導 you tube 網 址 : W-kCjmjjorIv 4. 2 月 份 報 導 機 動 系 警 示 錐, 至 3 月 份 仍 吸 引 大 愛 電 視 台 詢 問 採 訪 事 宜 並 報 導 大 愛 電 視 台 you tube 網 址 : 83
84 u.be , 三 立 電 視 台 CH54 三 立 調 查 報 告 節 目 小 組 至 本 校 採 訪 博 奕 課 程, 本 組 安 排 娛 管 系 吳 岱 栖 主 任 進 行 訪 談, 並 於 下 午 上 課 時 段, 安 排 記 者 採 訪 博 奕 教 室 上 課 狀 況 該 節 目 正 在 安 排 播 出 時 段, 會 擇 日 公 告 發 布 生 科 系 石 明 正 老 師 濾 水 設 備 專 利 發 明 稿, 吸 引 教 育 廣 播 電 台 與 年 代 電 視 台 進 行 採 訪, 平 面 報 導 2 則 新 聞, 網 路 新 聞 16 則 辦 理 校 內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共 3 位 教 職 員 生 辦 理 : 著 作 權 演 講, 邀 請 智 財 服 務 團 推 薦 講 師 佳 和 律 師 聯 合 事 務 所 蔡 明 樹 律 師 至 電 資 學 院 院 週 會 進 行 智 財 法 令 宣 導 參 加 對 象 : 電 資 學 院 大 四 及 碩 士 班 學 生, 共 375 人 參 加 8. 提 供 各 單 位 法 規 草 案 契 約 草 案 授 權 書 修 正 建 議, 共 36 件 :( ~04.23) (1) 研 發 處 3 件 (2) 國 際 學 院 5 件 (3) 理 工 學 院 5 件 (4)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1 件 (5)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5 件 (6)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1 件 (7) 管 理 學 院 1 件 (8) 語 文 學 院 1 件 (9) 醫 學 院 1 件 (10)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1 件 (11) 護 理 學 系 1 件 (12) 產 學 營 運 總 中 心 6 件 (13) 人 力 資 源 處 2 件 (14) 應 用 數 學 系 1 件 (15) 教 務 處 2 件 3. 協 助 總 務 處 新 台 幣 5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案 驗 收, 共 8 件 ( ~04.23) 4. 協 助 各 單 位 契 約 用 印 前 檢 查 審 閱, 共 38 件 :( ~ 04.23) (1) 語 文 中 心 1 件 (2) 產 學 營 運 總 中 心 23 件 (3)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1 件 (4)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2 件 (5)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1 件 (6) 營 養 學 系 1 件 84
85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7)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2 件 (8)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1 件 (9)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1 件 (10)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3 件 (11)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1 件 (12) 研 究 發 展 處 1 件 1. 已 交 件 之 法 規 章 則 雙 語 化 進 度 ( ~ ),1,004 個 章 則 及 文 件, 共 計 1,316,053 字, 如 下 附 表 一 2. 審 稿 中 之 法 規 章 則 雙 語 化 進 度 ( ~ ),55 個 章 則 及 文 件, 共 計 63,266 字, 如 下 附 表 二 3. 預 計 法 規 章 則 雙 語 化 進 度 ( ~ ), 預 計 完 成 13 個 章 則 及 文 件, 共 計 38,543 字, 如 下 附 表 三 智 財 權 網 頁 維 護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收 到 教 育 部 緊 急 通 報, 已 依 期 限 內 回 復 教 育 部 所 需 資 料 發 申 評 會 開 會 通 知 參 與 八 大 勁 揚 計 畫 撰 寫 會 議 收 到 教 育 部 陳 情 信, 依 各 單 位 提 供 資 料, 於 期 限 內 回 復 至 教 育 部 個 資 法 網 頁 維 護 簽 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評 鑑 協 辦 小 組 會 議 紀 錄 乙 份 並 存 查 智 慧 財 產 權 自 評 表 彙 整 及 召 開 校 務 協 調 會 協 助 支 援 生 科 系 研 討 會 製 作 秘 書 處 入 口 網 頁 右 側 icon 更 新 配 合 智 財 服 務 團 政 策, 執 行 並 彙 整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講 座 服 務 品 質 問 卷 調 查, 共 發 出 375 份 問 卷, 全 數 回 收 新 生 手 冊 內 容 --- 學 校 簡 介 修 改 簽 核 校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重 要 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追 蹤 表 填 報 結 果 協 助 總 務 處 製 作 102 學 年 度 教 職 員 汽 車 證 設 計 提 供 更 正 集 團 網 頁 - 學 校 資 訊 修 正 參 與 經 費 訪 視 自 評 表 撰 寫 說 明 會 公 告 網 頁 資 訊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並 完 成 網 頁 條 文 更 新 參 加 教 育 部 舉 辦 個 資 法 研 習 彙 整 各 院 斐 陶 斐 新 榮 譽 會 員 推 薦 表 名 單 並 回 報 寄 出 85
86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完 成 公 告 推 廣 智 慧 財 產 培 訓 學 院 舉 辦 智 慧 財 產 人 員 職 能 基 準 推 廣 暨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說 明 會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網 頁 資 訊 管 理 小 組 會 議 (1) 102 年 2 月 22 日 寄 發 開 會 通 知 單, 會 議 地 點 行 政 大 樓 10F 第 六 研 討 室 (2) 出 席 人 員 應 到 17 名 ; 實 到 13 名, 共 討 論 2 個 提 案 撰 寫 校 長 生 日 盆 景 祝 賀 回 信 3 封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智 慧 財 產 權 自 評 表 會 辦 各 委 員 28. 教 師 申 訴 案 - 於 收 到 教 師 申 訴 書, 本 案 依 法 須 於 前 做 出 評 議 決 定,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2 個 月 29. 卓 越 義 大 專 刊 編 排 設 計 30. 協 助 製 作 國 際 處 申 請 之 4 月 份 LCD 歡 迎 頁 面 6 面 31. 網 路 意 見 反 映 信 箱 共 7 件, 回 覆 4 件, 處 理 中 3 件 : (1) 進 修 護 理 4C 班 代 反 映 老 師 未 照 大 綱 授 課 及 態 度 不 佳 問 題, 已 完 成 簽 核 並 於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覆 (2) 學 生 反 映 校 車 三 多 線 未 準 時 問 題, 簽 核 中 (3) 學 生 反 映 學 校 百 階 下 轉 往 綠 林 方 向 之 愛 的 叮 嚀 板 懸 掛 架 問 題, 已 完 成 簽 核 並 於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覆 (4) 高 雄 郵 件 處 理 中 心 反 映 岡 山 郵 局 投 遞 本 校 燕 巢 分 部 包 裹 未 經 領 取 問 題, 己 完 成 簽 核 並 於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覆 (5) 學 生 反 映 校 車 班 次 太 少 問 題, 簽 核 中 (6) 學 生 詢 問 大 觀 杯 賽 程 網 址 問 題,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覆 (7) 北 部 學 生 家 長 反 映 優 先 續 住 宿 舍 問 題, 簽 核 中 32. 各 單 位 網 頁 資 訊 管 理 紀 錄 表 蒐 集,3 月 份 尚 有 8 個 單 位 未 繳 交, 並 於 以 電 子 郵 件 催 繳 學 年 度 利 害 關 係 人 問 卷 施 測 事 宜 (1) 完 成 問 卷 修 改 及 確 認 (2) 完 成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及 學 生 線 上 問 卷 平 台 建 置 及 測 試 ( 含 參 考 補 充 說 明 之 連 結 ) 86
87 (3) 完 成 線 上 施 測 及 紙 本 發 放 工 作 聯 繫 單 之 簽 核 (4) 完 成 問 卷 線 上 施 測 公 告 及 紙 本 發 放 ( 家 長 500 份, 產 學 合 作 廠 商 825 份 ) ~ 類 別 完 成 數 量 字 數 應 完 成 總 數 完 成 率 備 註 規 章 ,87 9 1, % 行 政 單 位 , % 教 務 處 41 53, % 學 務 處 52 71, % 總 務 處 14 25, % 研 發 處 19 27, %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3 4, % 進 修 部 7 4, %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39 28, %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1 1, %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3 2, % 教 發 中 心 24 22, % 已 交 件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2 1, %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 秘 書 處 12 16, % 人 力 資 源 處 , % 會 計 處 4 29, % 體 育 室 6 4, % 勞 安 室 3 32, % 學 術 單 位 68 69, % 電 資 學 院 % 理 工 學 院 % 管 理 學 院 22 26, % 醫 學 學 群 11 9, % 國 際 學 院 16 17,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17 14, %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 語 文 學 院 2 1, % 87
88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其 他 ( 如 工 作 聯 繫 單 786,17 通 知 表 單 招 生 簡 章 插 件 等 ) % 總 計 1,004 1,316, ~ 類 別 需 完 成 總 數 字 數 規 章 31 52,070 審 稿 中 其 他 ( 如 工 作 聯 繫 單 通 知 表 單 招 生 簡 章 插 件 24 11,196 等 ) 總 計 55 63, ~ 類 別 需 完 成 總 數 字 數 規 章 4 6,717 預 計 其 他 ( 如 工 作 聯 繫 單 通 完 成 知 表 單 招 生 簡 章 插 件 9 31,826 等 ) 總 計 13 38,543 插 件 細 節 ( ~04.26) 單 位 名 稱 字 數 完 成 日 期 教 務 長 室 學 校 單 張 簡 介 4,612 04/15 醫 學 院 英 文 摺 頁 簡 介 5,888 04/18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延 修 生 延 畢 原 因 /25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母 親 節 活 動 標 語 /26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102 學 年 度 外 籍 生 代 收 款 項 信 封 /24 學 務 處 衛 保 組 學 城 聯 合 診 所 資 料 /10 學 生 健 康 資 料 卡 修 正 /17 國 際 處 越 南 外 貿 大 學 合 作 協 議 書 1,943 04/10 圖 資 處 無 線 網 路 使 用 說 明 + 學 生 帳 號 格 式 1,537 04/26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17 進 修 部 學 位 考 試 撤 銷 申 請 書 /17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表 /17 職 發 中 心 校 友 專 區 3,589 04/02 企 管 系 越 南 境 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24 88
89 表 格 5 份 營 養 系 英 文 網 頁 更 新 資 料 4,325 04/25 24,285 89
90 貳 主 要 業 務 列 管 事 項 項 次 管 考 項 目 預 期 目 標 / 預 定 完 成 時 間 ( 實 際 完 成 時 間 )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改 善 策 略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設 英 語 能 力 遠 距 補 救 課 程 供 學 生 選 修 /8/27 公 告 相 關 修 課 規 定 及 繳 費 事 宜 /9/26 完 成 報 名 費 計 算 並 提 供 各 學 系 選 課 學 生 名 單, 請 系 上 轉 知 需 繳 費 學 生 於 101/9/27~101/10/3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至 郵 局 完 成 繳 費 /10/17 前 持 續 請 各 學 系 通 知 英 語 能 力 課 程 未 繳 費 學 生 進 行 繳 費 /10/22 刪 除 未 繳 費 學 生 選 課 資 料 後, 統 計 參 加 英 語 能 力 課 程 學 生 共 計 560 人 ( 包 括 97 入 學 10 人 98 入 學 550 人 ) 學 年 度 寒 修 開 設 一 1 訂 定 英 檢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之 學 系 通 過 率 預 期 目 標 : 98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日 間 部 學 士 班 學 生,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為 有 效 控 管 各 學 系 學 生 英 檢 通 過 情 形, 要 求 各 系 定 期 更 新 相 關 數 據 ( 註 冊 組 提 供 最 新 數 據 如 下 附 表 ) 教 務 處 90
91 項 次 管 考 項 目 預 期 目 標 / 預 定 完 成 時 間 ( 實 際 完 成 時 間 )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改 善 策 略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班 英 語 能 力 遠 距 補 救 課 程,101/12/19 公 告 相 關 修 課 規 定 及 繳 費 事 宜 /12/24 聯 繫 各 學 系 輔 導 未 通 過 英 檢 之 學 生 報 名 參 加 修 課 /12/24-102/1/4 辦 理 學 生 網 路 選 課 事 宜 /1/16 將 已 完 成 寒 修 選 課 學 生 名 單 寄 送 各 學 系, 請 各 學 系 通 知 尚 未 選 課 同 學, 得 於 102/1/17 至 102/1/21 至 課 務 組 辦 理 現 場 選 課 及 繳 費 10. 統 計 至 102/1/28 選 修 寒 修 英 語 能 力 課 程 學 生 613 人, 刪 除 註 冊 組 提 供 已 通 過 英 檢 或 補 救 課 程 共 94 名 學 生 選 課 資 料 後, 共 計 有 519 人 選 課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設 英 語 能 力 遠 距 補 救 課 91
92 項 次 管 考 項 目 預 期 目 標 / 預 定 完 成 時 間 ( 實 際 完 成 時 間 )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改 善 策 略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程 供 學 生 選 修, 聯 繫 各 學 系 輔 導 未 通 過 英 檢 之 學 生 於 加 退 選 作 業 時 間 上 網 辦 理 加 選, 目 前 計 有 249 人 選 課 ( 統 計 至 102/2/26) 12. 刪 除 已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課 程 及 未 繳 費 學 生 選 課 資 料 後, 統 計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參 加 英 語 能 力 課 程 學 生 共 計 165 人 月 24 日 以 連 繫 單 通 知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提 供 101 學 年 度 暑 期 開 設 英 語 能 力 補 救 課 程 之 開 課 資 料 98 學 年 度 各 學 系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門 檻 情 形 如 下 表 :( 統 計 日 期 至 4.29 止 ) 98 學 年 所 有 系 所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統 計 ( 日 間 部 ) 系 所 學 生 人 數 檢 定 通 過 課 程 通 過 未 通 過 通 過 率 3 月 29 通 過 率 電 機 系 % 88.49% 電 子 系 % 90.70% 資 工 系 % 89.86% 92
93 機 動 系 % 62.96% 化 工 系 % 86.42% 土 木 生 態 系 % 73.91% 材 料 系 % 95.65% 通 訊 系 % 100% 應 英 系 % 45.71% 大 傳 系 % 79.35% 應 日 系 % 86.36% 工 管 系 % 79.76% 企 管 系 % 86.24% 資 管 系 % 77.57% 財 金 系 % 79.86% 會 計 系 % 90.20% 國 商 系 % 85% 政 管 系 % 83.02% 應 數 系 % 90.91% 生 科 系 % 87.10% 健 管 系 % 79.37% 營 養 系 % 92.59% 醫 工 系 % 90.53% 醫 管 系 % 81.05% 護 理 系 % 77.27% 醫 放 系 % 90.91% 93
94 物 治 系 % 95.24% 職 治 系 % 70.31% 觀 光 系 % 85.96% 休 管 系 % 86.21% 餐 旅 系 % 69.88% 國 經 系 % 66.67% 國 財 系 % 71.88% 觀 旅 系 % 91.89% 總 計 % 82.15% 94
95 參 報 告 上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項 次 議 案 內 容 提 案 單 位 決 議 內 容 執 行 情 形 一 多 媒 體 實 習 中 心 各 項 設 備 之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草 案 教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於 102 年 4 月 16 日 公 告 實 施 二 義 守 大 學 課 程 開 課 準 則 修 正 草 案 教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於 102 年 4 月 16 日 公 告 實 施 三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鐘 點 費 核 計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教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於 102 年 4 月 16 日 公 告 實 施 四 義 守 大 學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輔 組 照 案 通 過 於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五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補 助 僑 生 工 讀 金 實 施 細 則 草 案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照 案 通 過 於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六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請 假 管 理 規 則 修 正 草 案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照 案 通 過 於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一 公 告 簽 陳, 七 本 校 第 二 宿 舍 區 租 金 調 漲 草 案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照 案 通 過 由 校 長 核 定 二 於 住 宿 生 座 談 會 向 住 宿 生 代 表 說 明 本 次 調 漲 原 由 八 義 守 大 學 網 頁 資 訊 管 理 辦 法 第 七 條 修 正 草 案 秘 書 處 照 案 通 過 於 102 年 4 月 23 日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義 守 大 學 圖 書 與 資 九 訊 處 團 體 討 論 室 與 個 人 研 究 小 間 借 用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增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照 案 通 過 於 102 年 4 月 15 日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 修 ) 訂 草 案 義 守 大 學 社 區 居 民 十 使 用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相 關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增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照 案 通 過 於 102 年 4 月 15 日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 修 ) 訂 草 案 95
96 義 守 大 學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借 書 管 理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增 ( 修 ) 訂 草 案 義 守 大 學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閱 覽 管 理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增 ( 修 ) 訂 草 案 義 守 大 學 國 際 學 院 學 生 國 際 研 習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十 一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照 案 通 過 於 102 年 4 月 15 日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十 二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照 案 通 過 於 102 年 4 月 15 日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十 三 國 際 學 院 照 案 通 過 本 辦 法 已 進 行 上 簽, 待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肆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各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配 合 本 校 申 請 103 學 年 度 增 設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碩 士 班 及 護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預 先 調 整 名 額, 以 因 應 5 月 底 增 設 結 果 之 公 告 及 5 月 29 日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二 前 述 增 設 班 別 招 生 名 額,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為 10 名, 護 理 學 系 為 15 名 三 建 議 調 整 三 種 方 案, 再 依 核 定 結 果 擇 一 方 案 辦 理 四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表,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p.112 辦 法 : 本 案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並 經 董 事 會 核 定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各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配 合 本 校 申 請 103 學 年 度 增 設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預 先 調 整 名 額, 以 因 應 5 月 底 增 設 結 果 之 公 告 及 5 月 29 日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二 新 設 博 士 班 第 一 年 招 生 名 額 為 3 名 三 103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表, 請 參 閱 附 件 二 p.113 辦 法 : 本 案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並 經 董 事 會 核 定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96
97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申 請 103 學 年 度 分 組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考 量 學 位 證 書 未 加 註 組 別, 會 使 學 生 產 生 就 業 疑 慮, 為 利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組 招 生, 擬 申 請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下 設 工 管 組 及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組 辦 法 : 本 案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並 經 董 事 會 核 定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及 教 師 更 改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 ) 通 過, 並 經 101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校 務 協 調 會 ( ) 決 議 後,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二 詳 細 說 明 訂 定 本 辦 法 的 目 的, 修 訂 第 一 條 三 修 正 文 字 使 條 文 更 順 暢, 修 訂 第 二 五 六 條 四 因 業 務 調 整 修 正 受 理 單 位, 修 訂 第 三 條 五 為 使 應 屆 畢 業 生 的 更 改 案 件 得 以 及 時 修 正 並 順 利 畢 業, 修 正 需 提 報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的 條 件, 修 訂 第 四 條 六 依 本 校 法 制 作 業 規 定 修 正 本 辦 法 所 需 通 過 會 議, 修 訂 第 七 條 七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及 教 師 更 改 成 績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及 條 文 對 照 表, 請 參 閱 附 件 三 p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轉 入 國 際 學 院 作 業 準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經 101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校 務 協 調 會 ( ) 決 議 後,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二 修 正 可 提 出 申 請 的 對 象, 及 核 准 預 先 轉 入 學 生 修 習 國 際 學 院 課 程 需 補 足 學 分 費 差 額 規 定, 修 訂 第 三 條 三 文 字 修 正, 修 訂 第 四 條 97
98 四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轉 入 國 際 學 院 作 業 準 則 修 正 草 案 及 條 文 對 照 表, 請 參 閱 附 件 四 p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學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 ) 通 過, 並 經 101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8 次 校 務 協 調 會 ( ) 決 議 後,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二 為 保 障 轉 學 生 受 教 權, 增 加 因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可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修 訂 第 八 條 三 修 改 學 生 選 修 學 分 數 下 限 的 規 定, 及 刪 除 繳 費 規 定, 修 正 第 十 條 四 取 消 扣 考 規 定, 修 訂 第 十 二 條 五 刪 除 已 註 冊 而 選 課 未 達 學 分 數 下 限 學 生, 應 予 休 學 的 規 定, 修 訂 第 十 九 條 六 增 列 已 註 冊 而 未 選 課 學 生, 應 予 退 學 的 規 定, 及 調 整 因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規 定, 修 訂 第 二 十 一 條 七 刪 除 課 程 審 議 程 序, 刪 除 第 三 十 六 條 八 比 照 大 學 部, 增 列 已 註 冊 未 選 課 退 學 規 定, 修 訂 第 四 十 九 條 九 因 應 因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制 度 調 整, 修 訂 第 五 十 五 條 十 義 守 大 學 學 則 修 正 草 案 及 條 文 對 照 表, 請 參 閱 附 件 五 p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七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教 學 深 耕 計 畫 實 施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學 深 耕 計 畫 委 員 會 議 ( ) 及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 ) 通 過, 並 經 101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8 次 校 務 協 調 會 ( ) 決 議 後,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二 修 正 義 守 大 學 學 深 耕 計 畫 實 施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Office hour 由 每 週 外 加 4 小 時, 修 正 為 2 小 時 三 義 守 大 學 教 學 深 耕 計 畫 實 施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參 閱 附 件 六 p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八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98
99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 ) 通 過, 並 經 101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8 次 校 務 協 調 會 ( ) 決 議 後,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二 學 生 當 學 期 選 課 確 認 作 業, 擬 由 列 印 選 課 清 單 簽 名 確 認 改 為 學 生 於 本 校 選 課 系 統 完 成, 故 修 改 條 文 內 容 三 為 讓 學 生 得 彈 性 修 課, 故 每 學 期 學 生 修 課 學 分 數 下 限, 統 一 更 改 為 一 科 目 四 修 改 未 辦 理 選 課 學 生 的 處 分 方 式, 由 應 予 休 學 改 為 應 予 退 學 辦 理 五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請 參 閱 附 件 七 p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九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 ) 通 過, 並 經 101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8 次 校 務 協 調 會 ( ) 決 議 後,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二 為 鼓 勵 大 一 及 大 二 學 生 能 及 早 於 暑 期 重 補 修 不 及 格 之 必 修 科 目, 以 利 修 習 後 續 專 業 課 程, 避 免 其 延 畢 的 情 形 發 生, 增 訂 得 減 免 三 分 之 一 學 分 / 小 時 費 的 規 定 三 辦 法 原 規 定 暑 期 班 每 班 原 則 上 須 達 十 五 人 始 可 開 課, 為 鼓 勵 大 一 及 大 二 學 生 參 加 暑 期 課 程, 對 其 學 分 / 小 時 費 予 以 減 免, 但 每 班 仍 需 繳 費 達 十 五 人 之 全 額 學 分 / 小 時 費 始 可 開 課, 故 修 改 暑 期 課 程 開 班 規 定 四 暑 期 開 設 選 修 課 程 作 業 方 式 與 必 修 課 程 一 致, 故 刪 除 選 修 課 程 特 殊 科 目 開 班 規 定 的 條 文 五 義 守 大 學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請 參 閱 附 件 八 p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十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條 及 第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 ) 通 過, 並 經 101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8 次 校 務 協 調 會 ( ) 決 議 後,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二 為 因 應 本 校 開 設 各 專 班 之 特 殊 性, 增 訂 專 班 得 另 行 規 劃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三 本 校 實 施 討 論 課 程 規 劃 相 關 議 題, 採 三 級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審 議, 而 訂 定 全 校 性 之 課 程 規 劃 準 則 或 辦 法 則 提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故 修 改 第 五 條 文 內 容,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所 訂 定 之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畢 業 檢 定 標 準 及 作 業 規 定 的 審 議 程 序, 應 經 院 務 會 議 審 議 後,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施 行 的 規 定 四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條 及 第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99
100 文 對 照 表, 請 參 閱 附 件 九 p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 ) 通 過, 並 經 101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8 次 校 務 協 調 會 ( ) 決 議 後,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二 本 校 實 施 討 論 課 程 規 劃 相 關 議 題, 採 三 級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審 議, 而 訂 定 全 校 性 之 課 程 規 劃 準 則 或 辦 法 則 提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故 修 改 第 三 條 會 議 職 掌 內 容, 刪 除 審 議 各 學 院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所 提 報 之 各 學 系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暨 作 業 規 定 三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及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請 參 閱 附 件 十 p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十 二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經 101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校 務 協 調 會 ( ) 決 議 後,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二 依 據 本 校 法 制 作 業 標 準 修 改 名 稱 及 條 文 條 次 呈 現 三 增 訂 申 請 開 設 遠 距 課 程 教 師 資 格 及 開 課 規 範 四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第 9 條 修 改 文 字 內 容 五 依 規 定 修 改 通 過 會 議 名 稱 為 行 政 會 議 六 義 守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請 參 閱 附 件 十 一 p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三 提 案 單 位 : 兩 岸 事 務 處 案 由 : 本 校 擬 與 大 陸 內 蒙 古 大 學 及 廣 東 醫 學 院 簽 訂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校 擬 與 內 蒙 古 大 學 及 廣 東 醫 學 院 簽 訂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書, 本 案 已 於 102 年 4 月 30 日 經 校 長 簽 奉 核 准, 學 校 簡 介 及 協 議 書 內 容 請 參 閱 附 件 十 二 100
101 p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四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案 由 : 本 校 與 美 國 聖 道 大 學 University of the Incarnate Word 簽 訂 2+2( 雙 學 位 ) 課 程 合 作 備 忘 錄 乙 事,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美 國 德 州 聖 道 大 學 University of the Incarnate Word, 創 於 1881 年, 位 於 德 州 有 名 的 觀 光 勝 地 聖 安 東 尼 奧 市 San Antonio, 有 小 威 尼 斯 之 稱 聖 安 東 尼 奧 市 在 美 國 排 名 第 九 大 城 市, 全 美 人 口 密 度 排 第 七 位, 氣 候 與 台 灣 差 不 多 學 校 有 一 百 多 年 的 歷 史, 離 國 際 機 場 只 有 十 分 鐘 聖 道 大 學 為 德 州 規 模 最 大 的 天 主 教 學 校, 約 有 六 千 名 學 生, 並 有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教 育, 從 小 學 初 中 高 中 大 學 碩 士 到 博 士 二 本 校 曾 於 100 年 10 月 21 日 與 聖 道 大 學 簽 訂 雙 方 姐 妹 校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交 換 生 協 議 書, 此 次 擬 簽 訂 雙 方 2+2 課 程 合 作 備 忘 錄 附 錄, 未 來 本 校 學 生 達 到 本 附 錄 所 訂 標 準 後, 將 可 申 請 赴 該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有 助 學 生 取 得 雙 方 學 位 三 此 附 錄 由 聖 道 大 學 所 草 擬, 經 本 處 與 對 方 多 次 協 調 溝 通, 雙 方 已 達 成 共 識, 並 擬 由 本 校 黃 永 勝 副 校 長 代 表 簽 約 中 英 文 附 錄 及 詳 細 簡 介 內 容 請 參 閱 附 件 十 三 p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五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案 由 : 本 校 與 越 南 姊 妹 校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續 辦 簽 訂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之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協 議 書 乙 事,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校 與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於 2008 年 2 月 21 日 簽 訂 校 級 合 作 意 願 書, 為 落 實 兩 校 在 學 術 合 作 上 有 更 加 實 質 的 交 流, 依 據 合 作 意 願 書 進 行 項 目 合 作, 積 極 推 動 共 同 辦 理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境 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0 及 101 學 年 度 已 開 6 班, 學 生 人 數 為 158 名 另 有 春 季 班 目 前 正 在 招 生 中, 現 有 40 名 報 考, 已 錄 取 25 名 二 本 校 與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於 2009 年 9 月 30 日 簽 署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協 議 書, 此 協 議 書 有 效 期 限 為 三 年, 因 已 到 期, 故 重 新 辦 理 續 簽, 協 議 書 內 容 將 比 照 之 前 所 簽 三 本 案 已 於 102 年 3 月 22 日 經 校 長 簽 奉 核 准,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之 中 英 越 語 版 合 作 協 議 書 如 附 件 十 四 p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101
102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六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案 由 : 修 訂 義 守 大 學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條 文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100 年 度 教 育 部 經 費 訪 視 委 員 書 面 意 見 修 訂 二 本 案 業 經 102 年 4 月 17 日 101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第 六 次 校 務 協 調 會 討 論 三 義 守 大 學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及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詳 如 附 件 十 五 p 辦 法 :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七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案 由 : 修 訂 義 守 大 學 請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條 文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100 年 度 教 育 部 經 費 訪 視 委 員 書 面 意 見 修 訂 二 本 案 業 經 102 年 4 月 26 日 101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第 七 次 校 務 協 調 會 討 論 三 義 守 大 學 請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及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詳 如 附 件 十 六 p 辦 法 :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八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案 由 : 修 訂 義 守 大 學 財 物 暨 勞 務 驗 收 作 業 辦 法 條 文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100 年 度 教 育 部 經 費 訪 視 委 員 書 面 意 見 修 訂 二 本 案 業 經 102 年 4 月 26 日 101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第 七 次 校 務 協 調 會 討 論 三 義 守 大 學 財 物 暨 勞 務 驗 收 作 業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及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詳 如 附 件 十 七 p 辦 法 :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九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部 案 由 :103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各 學 制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案, 提 請 討 論 102
103 說 明 : 參 考 各 學 系 101 學 年 度 註 冊 率 建 議 各 學 制 招 生 名 額 如 下 一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1 學 年 度 註 冊 率 及 103 學 年 度 建 議 招 生 名 額 如 附 件 十 八 p.274 二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一 )101 學 年 度 註 冊 率 及 103 學 年 度 建 議 招 生 名 額 如 附 件 十 九 p.275 ( 二 )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申 請 停 招 三 進 修 學 士 班 :101 學 年 度 註 冊 率 及 103 學 年 度 建 議 招 生 名 額 如 附 件 二 十 p.276 辦 法 : 本 案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二 十 提 案 單 位 : 人 力 資 源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敘 薪 辦 法 第 七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因 應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組 織 變 革 整 併 及 單 位 名 稱 修 正, 人 事 室 已 修 正 為 人 力 資 源 處 二 擬 修 正 該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中 有 關 人 事 室 之 文 字 為 人 力 資 源 處 三 依 義 守 大 學 敘 薪 辦 法 附 件 二 十 一 p 規 定 之 法 規 程 序, 本 辦 法 修 正 應 提 經 行 政 會 議 董 事 會 通 過, 報 送 私 校 退 撫 會 核 定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送 董 事 會 審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二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人 力 資 源 處 案 由 : 修 訂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如 附 件 二 十 二 p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因 應 本 (101) 學 年 組 織 重 整 副 校 長 之 權 責 單 位 變 更 及 評 分 項 目 調 整, 擬 修 訂 本 辦 法,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第 3 條 : 主 管 反 映 3 個 月 考 核 1 次 太 過 頻 繁, 原 每 3 個 月 1 次 之 平 時 考 核, 修 正 為 6 個 月 一 次 ( 二 ) 第 4 條 :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平 時 獎 懲 已 併 入 工 作 品 德 專 業 知 識 考 核 之 內 通 盤 考 量, 並 未 外 加 考 核 分 數, 本 條 刪 除 ( 三 ) 第 10 條 : 新 增 明 訂 教 育 訓 練 於 年 終 考 核 時 之 評 分 標 準 1 達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標 準 者, 不 扣 分 2 未 達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標 準 者, 扣 三 分 103
104 3 如 因 公 務 因 素 導 致 無 法 達 到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標 準 者, 不 予 扣 分 ( 四 ) 第 11 條 : 新 增 明 訂 年 終 考 核 英 文 檢 定 評 分 標 準 1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初 級 者 ( 或 相 當 等 級 ) 者 一 分 2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中 級 初 試 者 ( 或 相 當 等 級 ) 二 分 ; 中 級 複 試 ( 或 相 當 等 級 ) 者 三 分 3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中 高 級 初 試 ( 或 相 當 等 級 ) 者 四 分 ; 中 高 級 複 試 ( 或 相 當 等 級 ) 以 上 者 五 分 4 英 文 檢 定 相 當 等 級 以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檢 測 對 照 表 為 準 5 英 文 檢 定 成 績 最 高 以 五 分 為 限 ( 五 ) 第 20 條 : 依 校 長 核 定 3 位 副 校 長 之 權 責 單 位 及 相 關 業 務 督 導 事 項 規 定, 各 權 責 副 校 長 負 責 之 單 位 重 新 分 配 組 別 ; 另 秘 書 處 人 力 資 源 處 會 計 處 人 員 之 考 核 送 交 校 長 核 定 1 第 一 組 : 總 務 處 兩 岸 事 務 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2 第 二 組 : 教 務 處 學 生 事 務 處 研 究 發 展 處 ( 分 析 評 量 組 綜 合 企 劃 組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軍 訓 室 ( 非 教 官 人 員 ) 體 育 室 各 學 院 教 學 實 習 總 中 心 3 第 三 組 : 研 究 發 展 處 ( 學 術 發 展 組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 國 際 事 務 處 進 修 部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4 秘 書 處 人 力 資 源 處 及 會 計 處 之 考 核 送 交 校 長 核 定 ( 六 ) 為 因 應 義 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單 位 名 稱, 第 條 將 原 人 事 室 修 正 為 人 力 資 源 處 ; 另 第 20 條 將 原 秘 書 室 修 正 為 秘 書 處 會 計 室 修 正 為 會 計 處 ( 七 ) 其 餘 原 條 文 第 5~10 12~23 條 條 次 變 更, 及 簡 略 之 文 字 修 正 二 本 修 正 草 案 業 經 本 (102) 年 5 月 1 日 校 務 協 調 會 議 討 論 並 據 以 修 正 在 案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議 通 過, 送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陸 散 會 :16 時 46 分 104
105 附 件 表 一 期 中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填 答 率 學 院 / 系 所 日 間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85.06% 49.47% 24.24%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90.45% 90.37% 33.33%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85.31% 86.75% 56.25%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85.20% 87.39% --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82.95% 理 工 學 院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85.55% 94.94% --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72.57%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 15.38%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學 系 80.04% 80.00%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94.71% % % 應 用 數 學 系 69.02% 語 文 學 院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87.00% 87.23% --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79.95% 60.98% -- 管 理 學 院 % 13.04%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77.84% 41.72% 41.94%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88.14% 81.73% --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86.65% 78.69% -- 會 計 學 系 89.56% 國 際 商 務 學 系 90.12%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81.14% 33.33% 醫 學 院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87.00% 48.00%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85.79% 營 養 學 系 89.49%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78.57% 96.43%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85.04% 92.71% 護 理 學 系 88.21%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86.92%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70.54%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68.38%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84.73%
106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87.67%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94.15%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85.71% 電 影 與 電 視 學 系 88.39%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原 住 民 專 班 84.50%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觀 光 學 系 81.63%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89.69%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92.06% 廚 藝 學 系 82.06%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原 住 民 專 班 64.62% 國 際 學 院 娛 樂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82.78%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學 系 64.78% 國 際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72.89% 國 際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73.03%
107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Blackboard)- 各 系 課 程 利 用 率 統 計 附 件 表 二 學 院 科 系 系 總 課 程 數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醫 學 學 群 國 際 學 院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語 文 學 院 系 有 使 用 的 課 程 總 數 統 計 至 102/04/30 系 課 程 利 用 率 (%)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國 際 商 務 學 系 會 計 學 系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營 養 學 系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娛 樂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學 系 國 際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電 影 與 電 視 學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108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廚 藝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觀 光 學 系
109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Moodle)- 各 系 課 程 利 用 率 統 計 統 計 至 102/04/30 學 院 科 系 系 總 課 程 數 系 有 使 用 的 課 程 總 數 系 課 程 利 用 率 (%)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理 工 學 院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國 際 商 務 學 系 會 計 學 系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醫 學 學 群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營 養 學 系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娛 樂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國 際 學 院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學 系 國 際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電 影 與 電 視 學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語 文 學 院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110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廚 藝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觀 光 學 系
111 111 附 件 表 三
112 附 件 一 103 學 年 度 各 學 系 碩 士 班 名 額 調 整 表 名 稱 99 學 年 度 100 學 年 度 101 學 年 度 102 學 102 推 甄 102 入 學 考 試 103 學 年 度 近 三 年 年 度 錄 取 人 方 案 一 方 案 二 方 案 三 核 定 實 際 核 定 實 際 核 定 實 際 平 均 註 招 生 報 名 報 到 招 生 到 考 錄 取 註 冊 率 註 冊 率 註 冊 率 核 定 數 / 招 生 調 增 招 生 調 增 招 生 調 增 招 生 名 額 註 冊 名 額 註 冊 名 額 註 冊 冊 率 名 額 人 數 人 數 名 額 人 數 人 數 名 額 名 額 ( 減 ) 名 額 ( 減 ) 名 額 ( 減 ) 名 額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學 系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碩 士 班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合 計
113 附 件 二 名 稱 核 定 名 額 99 學 年 度 100 學 年 度 實 際 註 冊 註 冊 率 核 定 名 額 實 際 註 冊 註 冊 率 調 整 方 案 調 增 招 生 ( 減 ) 名 額 名 額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辦 7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理 3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中 10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博 士 班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3 3 合 計 逕 升 博 士 班 : 電 機 化 工 材 料 各 1 名 均 未 含 於 上 述 招 生 名 額 中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名 額 含 推 甄 缺 額 流 用 103 學 年 度 各 學 系 博 士 班 名 額 調 整 表 核 定 名 額 101 學 年 度 102 學 近 三 年 年 度 實 際 平 均 註 註 冊 率 核 定 註 冊 冊 率 招 生 名 額 102 推 甄 102 入 學 考 試 103 學 年 度 報 名 人 數 報 到 人 數 招 生 名 額 到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 招 生 名 額 113
114 附 件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及 教 師 更 改 成 績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84 年 3 月 27 日 8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0 年 8 月 17 日 9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2 年 3 月 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2 年 3 月 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8 年 3 月 18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3 月 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全 文 第 一 條 為 辦 理 學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及 教 師 更 改 成 績 時 有 所 依 循, 特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各 科 成 績 送 達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以 下 簡 稱 註 冊 組, 進 修 部 成 績 交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後, 除 經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發 現 考 卷 確 實 計 分 錯 誤, 或 有 數 據 顯 示 成 績 登 錄 錯 誤 外, 一 律 不 得 更 改 第 三 條 學 生 經 自 我 評 定 認 為 有 複 查 考 卷 或 核 對 計 分 之 必 要 時, 得 向 註 冊 組 (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索 填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第 四 條 教 師 申 請 更 改 成 績, 須 填 寫 成 績 更 改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依 行 政 程 序 經 教 務 長 核 可 後, 更 改 成 績 如 為 更 改 不 及 格 科 目 成 績 為 及 格 且 涉 及 退 學 與 否, 另 須 提 出 數 據 報 告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五 條 學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限 在 本 校 應 用 系 統 學 期 成 績 公 告 後 十 日 內 提 出,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第 六 條 教 師 申 請 更 改 成 績, 限 成 績 繳 交 截 止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提 出,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如 在 期 限 內 不 克 辦 理, 則 以 專 案 方 式 簽 請 校 長 核 示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114
115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及 教 師 更 改 成 績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一 條 為 辦 理 學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及 教 師 更 改 成 績 時 有 所 依 循, 特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各 科 成 績 送 達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以 下 簡 稱 註 冊 組, 進 修 部 成 績 交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後, 除 經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發 現 考 卷 確 實 計 分 錯 誤, 或 有 數 據 顯 示 成 績 登 錄 錯 誤 外, 一 律 不 得 更 改 第 三 條 學 生 經 自 我 評 定 認 為 有 複 查 考 卷 或 核 對 計 分 之 必 要 時, 得 向 註 冊 組 (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索 填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第 四 條 教 師 申 請 更 改 成 績, 須 填 寫 成 績 更 改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依 行 政 程 序 經 教 務 長 核 可 後, 更 改 成 績 如 為 更 改 不 及 格 科 目 成 績 為 及 格 且 涉 及 退 學 與 否, 另 須 提 出 數 據 報 告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五 條 學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限 在 本 校 應 用 系 統 學 期 成 績 公 告 後 十 日 內 提 出,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第 六 條 教 師 申 請 更 改 成 績, 限 成 績 繳 交 截 止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提 出,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如 在 期 限 內 不 克 辦 理, 則 以 專 案 方 第 二 條 各 科 成 績 送 達 註 冊 組 後, 除 經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發 現 考 卷 確 實 計 分 錯 誤, 或 有 數 據 顯 示 成 績 登 錄 錯 誤 外, 一 律 不 得 更 改 第 三 條 學 生 經 自 我 評 定 認 為 有 複 查 考 卷 或 核 對 計 分 之 必 要 時, 得 向 課 務 組 索 填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第 四 條 任 課 教 師 擬 請 更 改 成 績, 須 填 寫 成 績 更 改 申 請 表, 經 各 該 系 主 任 所 長 認 可 後, 提 請 註 冊 組 組 長 審 核 層 轉 教 務 長 批 准 如 為 更 改 不 及 格 科 目 成 績 為 及 格, 須 提 出 數 據 報 告 並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如 涉 及 退 學 與 否 之 成 績, 尚 須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第 五 條 學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限 在 學 校 應 用 系 統 學 期 成 績 公 告 後 十 日 內 提 出 ( 以 一 次 為 限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第 六 條 教 師 申 請 更 改 成 績, 限 成 績 繳 交 截 止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提 出 ( 以 一 次 為 限 ); 如 在 期 限 內 不 克 辦 理, 則 以 專 案 方 詳 細 說 明 訂 定 本 辦 法 的 目 的 一 依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五 次 校 務 協 調 會 決 議, 加 註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二 文 字 修 正 因 業 務 調 整 修 正 受 理 單 位 為 使 應 屆 畢 業 生 更 改 案 件 得 以 及 時 修 正 並 順 利 畢 業, 修 正 需 提 報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的 條 件 文 字 修 正 文 字 修 正 115
116 式 簽 請 校 長 核 示 式 簽 請 校 長 核 示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第 七 條 本 規 定 經 教 務 會 議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議 通 過, 並 陳 請 校 長 核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定 後 施 行, 修 訂 時 亦 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依 本 校 法 制 規 定 修 正 本 辦 法 所 需 通 過 會 議 116
117 附 件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轉 入 國 際 學 院 作 業 準 則 第 三 五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98 年 8 月 26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8 年 9 月 7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全 文 98 年 12 月 30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9 年 1 月 11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名 稱 及 第 1~7 條 99 年 9 月 1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100 年 9 月 14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3 條 100 年 9 月 23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3 條 條 文 101 年 9 月 18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3 5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為 充 分 利 用 國 際 學 院 之 學 習 資 源, 並 使 學 生 適 性 學 習 發 展, 特 訂 定 本 準 則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不 論 具 任 何 理 由 不 得 申 請 轉 入 國 際 學 院 : 一 休 學 期 間 者 二 教 育 法 令 及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另 有 規 定 不 得 轉 系 ( 組 ) 所 之 學 生 第 三 條 非 國 際 學 院 之 ㄧ 年 級 學 生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 得 於 公 告 期 限 內 申 請 下 一 學 年 轉 入 國 際 學 院 就 讀, 經 本 校 核 准 後, 須 預 先 修 習 國 際 學 院 課 程 預 先 修 習 國 際 學 院 課 程 期 間, 如 因 跨 部 跨 學 院 收 費 標 準 不 同, 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補 足 差 額 第 四 條 申 請 者 填 寫 轉 入 國 際 學 院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家 長 及 原 系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送 至 註 冊 組 續 辦 通 訊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第 五 條 為 審 查 前 項 申 請 作 業, 特 設 審 查 小 組, 由 校 長 指 定 一 位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國 際 學 院 院 長 及 其 所 屬 各 學 系 主 任 組 成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申 請 案 一 經 核 准, 即 不 得 再 行 轉 入 其 他 學 系 ( 組 ), 亦 不 得 再 回 原 系 ( 組 ) 第 六 條 轉 入 學 生 在 原 系 ( 組 )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於 轉 入 時, 由 國 際 學 117
118 院 確 認 是 否 予 以 承 認, 並 得 併 入 畢 業 學 分 第 七 條 本 準 則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 組 ) 所 辦 法 及 有 關 規 章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本 準 則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118
119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轉 入 國 際 學 院 作 業 準 則 第 三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非 國 際 學 院 之 ㄧ 年 級 學 生, 得 於 公 告 期 限 內 申 請 下 一 學 年 轉 入 國 際 學 院 就 讀, 經 本 校 核 准 後, 須 預 先 修 習 國 際 學 院 課 程 第 三 條 非 國 際 學 院 之 ㄧ 年 級 學 生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 得 於 公 告 期 限 內 申 請 下 一 學 年 轉 入 國 際 學 院 就 讀, 經 本 校 核 准 後, 須 預 先 修 習 國 際 學 院 課 程 預 先 修 習 國 際 學 院 課 程 期 間, 如 因 跨 部 跨 學 院 收 費 標 準 不 同, 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補 足 差 額 第 五 條 為 審 查 前 項 申 請 作 業, 特 設 審 查 小 組, 由 校 長 指 定 一 位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國 際 學 院 院 長 及 其 所 屬 各 學 系 主 任 組 成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申 請 案 一 經 核 准, 即 不 得 再 行 轉 入 其 他 學 系 ( 組 ), 亦 不 得 再 回 原 系 ( 組 ) 第 五 條 本 作 業 設 置 審 查 小 組, 由 校 長 指 定 一 位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國 際 學 院 院 長 及 其 所 屬 各 學 系 主 任 所 組 成 申 請 案 一 經 核 准, 即 不 得 再 行 轉 入 其 他 學 系 ( 組 ), 亦 不 得 再 回 原 系 ( 組 ) 一 申 請 對 象 擴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新 生 二 經 核 准 轉 入 國 際 學 院 學 生, 預 修 課 程 期 間 需 補 足 學 分 費 差 額 文 字 修 正 119
120 附 件 義 守 大 學 學 則 部 份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80 年 4 月 1 日 教 育 部 台 ( 八 十 ) 高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80 年 11 月 15 日 教 育 部 台 ( 八 十 ) 高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89 年 1 月 12 日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89 年 3 月 31 日 教 育 部 台 ( 八 九 )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89 年 4 月 24 日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89 年 5 月 19 日 教 育 部 台 ( 八 九 )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89 年 12 月 13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三 次 教 務 會 議 90 年 6 月 13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0 年 8 月 21 日 教 育 部 台 ( 九 0)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90 年 11 月 21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1 年 3 月 1 日 教 育 部 台 ( 九 一 )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91 年 3 月 6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91 年 6 月 5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1 年 7 月 8 日 教 育 部 台 ( 九 一 )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91 年 7 月 24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1 年 8 月 21 日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1 年 10 月 2 日 教 育 部 台 ( 九 一 )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91 年 12 月 18 日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92 年 1 月 8 日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2 年 6 月 10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92 年 7 月 9 日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92 年 10 月 8 日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2 年 12 月 24 日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3 年 3 月 12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92 年 12 月 10 日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三 次 教 務 會 議 93 年 5 月 26 日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3 年 7 月 8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94 年 12 月 7 日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4 年 12 月 21 日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5 年 3 月 31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5 年 12 月 13 日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5 年 12 月 20 日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20
121 96 年 3 月 12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6 年 5 月 30 日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6 年 6 月 13 日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 年 8 月 6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7 年 5 月 28 日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7 年 8 月 22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7 年 12 月 17 日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8 年 2 月 23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8 年 10 月 9 日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8 年 11 月 18 日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9 年 1 月 13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99 年 1 月 27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9 年 5 月 28 日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9 年 6 月 9 日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9 年 7 月 11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99 年 7 月 30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條 條 文 100 年 4 月 3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100 年 5 月 11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100 年 6 月 9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條 條 文 102 年 1 月 4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102 年 4 月 15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12 條 條 文 102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第 一 篇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學 則 依 大 學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訂 定 第 二 條 經 本 校 依 法 公 開 招 生 之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修 業 第 三 條 本 校 學 生 入 學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註 冊 休 學 退 學 復 學 轉 學 轉 系 ( 組 ) 所 修 讀 輔 系 修 讀 雙 主 修 修 讀 各 類 學 程 暑 期 修 課 校 際 選 課 請 假 缺 曠 課 成 績 考 核 畢 業 雙 重 學 籍 及 出 國 期 間 學 籍 處 理 等 相 關 事 宜, 除 教 育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學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細 節 得 訂 定 辦 法 另 121
122 行 規 定 第 二 篇 大 學 部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四 條 凡 於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或 符 合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經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得 入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但 報 考 本 校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或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須 大 學 ( 含 ) 以 上 畢 業, 持 有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證 書 者 ( 男 性 須 已 服 役 期 滿 或 無 常 備 兵 役 義 務 者 ) 第 五 條 凡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特 種 身 分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進 入 相 當 年 級 修 讀 外 國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雙 學 位 制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修 讀 雙 學 位,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六 條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遇 有 缺 額, 得 辦 理 轉 學 考 試, 招 收 轉 學 生 但 一 年 級 及 應 屆 畢 ( 結 ) 業 年 級, 不 得 招 收 轉 學 生 前 項 缺 額 不 含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造 成 之 缺 額 ; 辦 理 轉 學 招 生 後, 學 生 總 數 不 超 過 原 核 定 及 分 發 新 生 總 數 轉 學 生 資 格 及 轉 學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據 本 校 招 生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訂 定 招 生 簡 章 辦 理 之 第 七 條 凡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來 校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逾 期 不 到 者,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第 八 條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開 學 時 入 學 者, 應 於 註 冊 日 前, 檢 具 必 要 之 證 明 文 件 以 書 面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並 繳 驗 入 學 證 明 文 件, 經 本 校 核 准 後,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一 年,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轉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因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不 在 此 限 因 應 徵 召 服 役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至 122
123 服 義 務 役 期 滿, 並 於 退 伍 後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申 請 重 入 學 前 項 重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比 照 本 學 則 第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有 效 之 學 歷 ( 力 ) 或 經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方 得 入 學 其 有 正 當 理 由 預 先 申 請 延 期 補 繳, 並 經 本 校 核 准 者, 得 先 行 入 學, 但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補 繳,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並 令 其 退 學 前 項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或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力 證 件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第 二 章 註 冊 選 課 繳 費 第 十 條 學 生 於 學 期 之 始,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及 繳 費 : 一 註 冊 規 定 如 下 : ( 一 ) 一 年 級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依 照 入 學 通 知 規 定 辦 理 並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 各 年 級 在 校 生 延 修 生, 則 依 照 學 生 註 冊 須 知 辦 理 之 ( 二 ) 學 生 應 依 前 目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及 註 冊 手 續 但 應 予 退 學 或 已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者, 不 得 註 冊 ( 三 ) 自 註 冊 日 後, 逾 二 星 期 仍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應 予 退 學 ; 因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於 註 冊 期 限 前 申 請, 經 本 校 核 准 延 期 註 冊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者, 應 依 規 定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並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科 目 僅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讀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申 請 休 學 ( 五 ) 凡 提 出 休 學 申 請 之 學 生, 須 於 該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經 學 校 核 准 且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始 可 免 予 註 冊 123
124 二 選 課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生 選 課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辦 理 之 學 生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九 學 分 ( 含 ) 以 內 者, 不 受 本 學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七 款 之 限 制 ( 二 )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限 為 二 十 八 學 分, 其 餘 各 學 系 學 生 上 限 為 二 十 五 學 分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習 一 科 目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或 經 核 准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於 次 學 期 起,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者 至 多 可 加 選 三 學 分 ( 三 ) 出 國 進 修 研 究 交 換 學 生 得 依 國 外 大 學 規 定 修 習 課 程 ( 四 ) 學 生 不 得 選 修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之 科 目 ; 若 經 查 出, 凡 衝 突 之 科 目 均 概 予 註 銷 已 經 修 讀 及 格 或 已 抵 免 之 科 目, 不 得 再 行 修 習 ( 五 ) 學 生 選 修 他 校 課 程,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六 ) 學 生 暑 期 修 課, 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辦 理 之,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七 ) 大 學 部 及 進 修 部 跨 部 選 課,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及 進 修 部 學 生 相 互 選 修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 八 ) 學 生 學 期 中 因 特 殊 情 形 而 需 辦 理 停 修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停 修 課 程 辦 法 辦 理 之 三 繳 費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繳 交 學 雜 費, 其 金 額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前 公 布 之 ( 二 ) 依 規 定 應 繳 之 各 費, 未 繳 清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第 三 章 請 假 缺 課 曠 課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管 理 規 則 辦 124
125 理 請 假 手 續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因 故 請 病 假 或 事 假, 經 核 准 者 為 缺 課, 未 經 准 假 而 任 意 缺 席 者 為 曠 課 學 生 若 有 缺 曠 課 情 形, 由 任 課 教 師 決 定 扣 分 標 準 第 四 章 轉 系 ( 組 ) 轉 學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程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 組 ), 依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 組 ) 所 辦 法 辦 理 之,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輔 系,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雙 主 修,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修 讀 各 類 學 程, 依 本 校 跨 院 系 學 程 作 業 準 則 辦 理 之 第 五 章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及 退 費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申 請 休 學 規 定 如 下 : 一 申 辦 原 因 及 要 件 : ( 一 ) 學 生 罹 患 重 病, 經 區 域 醫 院 ( 含 ) 以 上 證 明 須 長 期 療 養, 無 法 到 校 上 課 者 ( 二 )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 三 )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之 原 因 所 引 起 之 重 大 事 故 ( 四 ) 學 生 應 以 書 面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鄉 鎮 區 公 所 證 明 文 件 等 ) 及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同 意 書 二 申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三 學 生 休 學, 單 次 以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為 限, 休 學 累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上 限 期 滿 因 重 病 或 重 大 事 故 需 再 申 請 休 學 者, 經 專 案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得 酌 予 延 長, 以 二 學 年 為 限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應 檢 具 服 125
126 役 證 明 文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至 服 義 務 役 期 滿 為 止, 服 役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服 義 務 役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內 四 申 請 休 學 核 准 之 學 生, 其 休 學 學 期 內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亦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五 申 請 期 限 : ( 一 ) 註 冊 日 前, 依 本 學 則 第 十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註 冊 日 後 至 學 期 考 試 前, 得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 三 ) 每 學 期 自 學 期 考 試 日 起, 至 學 期 末 止, 停 止 辦 理 該 學 期 休 學 申 請 六 學 生 申 請 休 學, 須 經 學 校 核 准 並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始 發 給 休 學 證 明 書, 未 經 核 准 前, 仍 應 到 校 修 業 或 請 假 第 十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休 學 : 一 註 冊 後 陸 續 請 病 假 及 事 假 合 計 達 一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請 假 獲 准 者, 其 請 假 日 數 不 予 累 計 二 犯 有 重 大 過 失 經 核 定 休 學 者 第 二 十 條 學 生 復 學, 應 在 休 學 期 滿 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學 生 休 學 期 滿 申 請 復 學 時, 須 由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具 函 申 請 如 因 重 病 休 學 或 因 服 役 而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者, 應 分 別 檢 附 區 域 醫 院 ( 含 ) 以 上 之 健 康 證 明 書 或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始 得 辦 理 二 復 學 時 應 編 入 原 休 學 學 年 或 學 期 修 讀, 前 款 原 修 讀 學 系 ( 組 ) 停 辦 時, 學 生 應 受 本 校 輔 導 至 適 當 學 系 ( 組 ) 修 讀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依 規 定 延 長 年 限 仍 未 修 足 所 屬 學 系 ( 組 )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126
127 二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三 休 學 期 滿 未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辦 理 復 學, 亦 未 繼 續 申 請 休 學 者 四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而 同 時 在 他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五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六 已 註 冊 而 未 選 課 者 七 一 至 二 年 級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未 通 過 與 檢 定 未 通 過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且 連 續 兩 學 期 者 八 在 校 生 於 學 期 開 始, 未 經 請 假 或 請 假 逾 期, 而 未 按 規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九 犯 有 重 大 過 失 經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者 十 符 合 本 學 則 其 他 條 文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前 項 第 七 款 所 述 連 續 二 學 期, 不 因 二 學 期 間 休 學 而 中 斷 其 連 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不 受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之 限 制 第 二 十 二 條 學 生 因 故 請 求 退 學 者, 須 檢 具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申 請 辦 理, 經 核 准 後, 應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經 核 准 退 學 後, 即 不 得 申 請 復 學 第 二 十 三 條 退 學 學 生 應 向 教 務 處 辦 理 退 學 離 校 手 續, 如 在 校 修 滿 一 學 期 以 上 且 有 成 績 者, 得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違 犯 校 規 而 退 學 之 學 生, 不 得 重 返 本 校 修 讀 第 二 十 四 條 學 生 辦 理 退 休 學 經 核 准 者, 依 教 育 部 頒 定 之 退 費 標 準 辦 理 退 費,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註 冊 日 ( 含 ) 前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免 繳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二 註 冊 日 之 次 日 至 開 學 日 前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費 退 127
128 還 三 分 之 二,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全 部 退 還 三 開 學 日 ( 含 ) 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四 開 學 日 ( 含 )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未 逾 三 分 之 二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一 五 開 學 日 ( 含 )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所 繳 各 費 均 不 退 還 六 經 核 准 後, 退 休 學 退 費 日 期 之 起 算, 以 學 生 實 際 至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日 為 準 七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九 ( 含 ) 學 分 以 下 且 依 規 定 收 取 學 分 費 者, 比 照 本 學 則 第 五 十 六 條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有 遞 補 制 度 之 入 學 考 試 所 招 收 之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於 遞 補 截 止 日 ( 含 ) 前 辦 理 退 學 者, 扣 除 百 分 之 五 學 雜 費 之 行 政 手 續 費 後, 餘 全 額 退 費 其 申 請 休 學 者 及 逾 遞 補 截 止 日 後 始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第 二 十 五 條 除 有 關 規 則 另 有 規 定 外,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開 除 學 籍 : 一 學 生 所 繳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或 塗 改 等 情 事 者 二 學 生 所 領 本 校 學 生 證 各 種 成 績 單 及 其 他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塗 改 等 情 事 者 三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四 犯 有 重 大 過 失 經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者 開 除 學 籍 者, 須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但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生 本 人 對 於 公 告 應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認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益 者, 應 檢 具 證 明,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結 果 未 確 定 前, 受 處 分 學 生 得 向 學 校 提 出 繼 續 在 本 128
129 校 肄 業 之 書 面 請 求 本 校 將 徵 詢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之 意 見, 並 衡 酌 該 生 生 活 學 習 狀 況 於 一 週 內 書 面 答 覆, 並 載 明 學 籍 相 關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經 本 校 同 意 在 校 肄 業 者, 除 不 得 授 給 畢 業 證 書 外, 其 他 修 課 成 績 考 核 獎 懲 得 比 照 在 校 生 處 理 ; 但 應 予 退 學 申 訴 結 果 維 持 原 處 分 時,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修 業 截 止 日 期 以 原 處 分 日 期 為 準, 申 訴 期 間 所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得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書 受 處 分 學 生 經 校 內 申 訴, 未 獲 救 濟 者, 得 依 法 提 起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 原 處 分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決 定 或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顯 係 違 法 或 不 當 時, 本 校 依 據 上 述 判 決, 將 另 行 召 開 會 議 處 分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訴 後 獲 准 復 學 者, 若 因 重 大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其 復 學 前 之 離 校 期 間, 應 補 辦 休 學 手 續, 且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第 六 章 考 試 成 績 及 補 考 第 二 十 七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分 為 學 業 ( 含 實 習 ) 及 操 行 二 種 各 種 成 績 核 計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性 質 特 殊 之 科 目, 經 三 級 系 ( 所 ) 院 校 課 程 規 畫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得 採 通 過 未 通 過 或 檢 定 通 過 檢 定 未 通 過 之 考 評 方 式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六 十 分 未 通 過 或 檢 定 未 通 過 者 不 給 學 分 第 二 十 八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得 採 下 列 三 種 : 一 平 時 考 試 : 由 任 課 教 師 於 上 課 時 間 內 舉 行 之 二 期 中 考 試 : 由 任 課 教 師 於 學 期 中 舉 行 之 三 學 期 考 試 : 其 時 間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舉 行 之 授 課 教 師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第 二 十 九 條 學 生 於 考 試 時 如 有 作 弊 行 為, 由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其 懲 處 方 式,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另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三 十 條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每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成 績 為 該 科 目 學 分 積 各 129
130 科 目 學 分 積 之 總 和 為 總 學 分 積 二 學 生 所 選 各 科 目 學 分 之 總 和 為 學 分 總 數, 但 應 扣 除 以 通 過 未 通 過 與 檢 定 通 過 檢 定 未 通 過 為 考 評 方 式 之 科 目 學 分 三 總 學 分 積 除 以 學 分 總 數 為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四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包 含 不 及 格 扣 考 或 作 弊 等 以 零 分 計 算 之 科 目 在 內 學 生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為 總 學 分 積 除 以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學 生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計 算 至 整 數,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及 畢 業 成 績, 按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點 數 等 次 規 定 如 下 : 一 甲 等 (A):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 點 數 4 二 乙 等 (B):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八 十 分 者 ; 點 數 3 三 丙 等 (C):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七 十 分 者 ; 點 數 2 四 丁 等 (D): 五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六 十 分 者 ; 點 數 1 五 戊 等 (E): 四 十 九 分 以 下 者 ; 點 數 0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點 數 (G.P.A.) 計 算 方 式, 為 每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與 其 成 績 點 數 之 乘 積 總 和 除 以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三 十 一 條 學 生 對 學 期 成 績 有 疑 義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及 教 師 更 改 成 績 辦 法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第 三 十 二 條 學 生 補 考,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學 生 於 學 期 考 試 期 間 依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管 理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經 核 准 者, 得 參 加 補 考 二 補 考 由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統 一 辦 理, 未 參 加 者 不 得 要 求 另 行 補 考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需 要 核 准 之 事 ( 病 ) 假 產 假 得 採 補 考 或 其 他 補 救 措 施 彈 性 處 理 第 三 十 三 條 學 生 學 期 考 試 試 卷, 應 由 任 課 教 師 或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保 存 一 年, 以 備 查 考 第 七 章 修 業 年 限 及 學 分 130
131 第 三 十 四 條 本 校 採 用 學 年 學 分 制, 除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為 五 年 ( 含 實 習 一 年 ) 及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二 年 外, 其 餘 各 系 為 四 年,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二 八 學 分, 五 年 制 以 上 學 系, 應 依 修 業 年 限 不 同 酌 予 提 高 畢 業 學 分 數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至 少 須 修 滿 四 十 八 學 分, 其 入 學 前 已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層 級 以 上 相 關 領 域 同 性 質 科 目 學 分 得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惟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四 十 學 分 成 績 優 異 者, 得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業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應 屆 畢 業 生 成 績 優 異 具 研 究 潛 力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定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修 業 年 限 內 未 能 修 滿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或 未 完 成 實 習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四 年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延 長 四 年 休 學 及 保 留 學 籍 時 間 不 計 入 修 業 年 限 內 第 三 十 五 條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原 則 以 授 課 滿 十 八 小 時 為 一 學 分 ; 實 習 或 實 驗 學 分 計 算, 由 各 系 訂 定 之 第 三 十 六 條 刪 除 第 八 章 出 國 第 三 十 七 條 學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出 國 ( 含 大 陸 地 區 ), 有 關 學 業 與 學 籍 之 處 理,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之,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九 章 畢 業 學 位 第 三 十 八 條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 一 修 滿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二 操 行 成 績 各 學 期 均 及 格 三 有 實 習 年 限 者,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四 修 畢 相 關 法 令 及 學 校 規 定 之 加 修 課 程 或 學 分 數 且 及 格 131
132 第 三 篇 研 究 生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三 十 九 條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經 本 校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得 入 本 校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第 四 十 條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經 本 校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得 入 本 校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第 四 十 一 條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定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第 二 章 註 冊 選 課 繳 費 第 四 十 二 條 研 究 生 應 依 規 定 註 冊, 前 二 學 年 應 繳 納 全 額 學 雜 費 第 三 學 年 起 則 繳 交 實 際 修 習 學 分 費 ; 修 習 十 學 分 ( 含 ) 以 上 者, 則 繳 納 研 究 生 全 額 學 雜 費 第 四 十 三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數, 由 各 系 ( 所 ) 訂 定 之, 但 至 少 應 修 習 一 科 目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轉 系 ( 組 ) 所 第 四 十 四 條 研 究 生 修 業 年 限 規 定 如 下 : 一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 博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二 至 七 年 為 限 二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最 高 以 二 年 為 限 三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自 入 博 士 班 起, 其 修 業 年 限, 依 第 一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十 五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須 修 滿 二 十 四 學 分,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須 修 滿 十 八 學 分,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生, 至 少 須 修 滿 三 十 學 分 132
133 前 項 學 分 均 不 包 括 畢 業 論 文 畢 業 學 分 數 由 各 系 ( 所 ) 訂 定 之 第 四 十 六 條 研 究 生 各 科 目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及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未 達 七 十 分 者, 不 給 學 分 第 四 十 七 條 研 究 生 申 請 轉 系 ( 組 ) 所, 依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 組 ) 所 辦 法 辦 理 之 第 四 十 八 條 研 究 生 之 學 分 抵 免,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辦 理 第 四 章 退 學 第 四 十 九 條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依 本 學 則 第 四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二 博 士 班 學 生 未 依 所 屬 系 所 之 規 定 及 年 限 內, 完 成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 但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有 上 述 情 形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三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不 合 重 考 規 定 或 合 於 重 考 規 定, 而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四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五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六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七 入 學 資 格 經 審 查 不 合 者 八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而 同 時 在 他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九 已 註 冊 而 未 選 課 者 第 五 章 畢 業 學 位 第 五 十 條 研 究 生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分 別 授 予 博 士 或 碩 士 學 位 : 一 在 規 定 年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二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均 及 格 者 三 依 照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或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之 規 定,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者 上 開 學 位 考 試 辦 133
134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四 篇 進 修 部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五 十 一 條 凡 具 有 報 考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資 格 者, 經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得 入 本 校 進 修 部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凡 具 有 報 考 本 校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資 格 者, 經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得 入 本 校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凡 具 有 報 考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資 格 者, 經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得 入 本 校 進 修 部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凡 具 有 報 考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資 格 者, 經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得 編 入 本 校 進 修 部 相 當 年 級 本 條 各 項 考 試 事 宜, 依 據 本 校 招 生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訂 定 之, 並 詳 載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二 章 註 冊 選 課 繳 費 第 五 十 二 條 學 生 於 學 期 之 始, 依 照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及 繳 費 學 生 選 課 應 依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須 知 辦 理 之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進 修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上 限 為 二 十 五 學 分, 一 到 三 年 級 每 學 期 下 限 為 九 學 分, 四 年 級 起 下 限 為 一 學 分 ;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上 限 由 各 系 所 自 訂, 下 限 為 一 學 分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第 五 十 三 條 進 修 部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修 業 年 限 規 定 如 下 : 一 進 修 學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得 延 長 二 年,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四 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延 長 四 年 二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年, 至 多 得 延 長 三 年,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四 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延 長 四 年 三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但 未 在 規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134
135 者, 得 酌 予 延 長 二 年 進 修 學 士 班 成 績 優 異 者, 得 依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業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四 章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及 退 費 第 五 十 四 條 進 修 部 學 生 辦 理 休 學 退 學 復 學 及 退 費 之 申 辦 單 位 為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第 五 十 五 條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之 退 學 規 定 依 本 學 則 第 二 篇 規 定 辦 理, 惟 不 受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七 款 之 限 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之 退 學 規 定 依 本 學 則 第 三 篇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十 六 條 進 修 部 學 生 辦 理 退 休 學 經 核 准 者, 依 教 育 部 頒 定 之 退 費 標 準 辦 理 退 費,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註 冊 日 ( 含 ) 前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免 繳 學 分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二 註 冊 日 之 次 日 至 開 學 日 前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分 學 雜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其 餘 各 費 全 部 退 還 三 開 學 日 ( 含 ) 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分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四 開 學 日 ( 含 )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未 逾 三 分 之 二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分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一 五 開 學 日 ( 含 )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所 繳 各 費 均 不 退 還 六 經 核 准 後, 退 休 學 退 費 日 期 之 起 算, 以 學 生 實 際 至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日 為 準 有 遞 補 制 度 之 入 學 考 試 所 招 收 之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於 遞 補 截 止 日 ( 含 ) 前 辦 理 退 學 者, 扣 除 百 分 之 五 學 分 學 雜 費 之 行 政 手 續 費 後, 餘 全 額 退 費 逾 遞 補 截 止 日 後 始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第 五 章 補 考 第 五 十 七 條 進 修 部 學 生 補 考,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35
136 一 學 生 於 學 期 考 試 期 間 依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管 理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經 核 准 者, 得 參 加 學 期 考 試 補 考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需 要 核 准 之 事 ( 病 ) 假 產 假 得 採 補 考 或 其 他 補 救 措 施 彈 性 處 理 二 進 修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其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且 達 50 分 以 上, 得 依 本 校 義 守 大 學 進 修 部 補 考 作 業 要 點 參 加 補 考 三 補 考 統 一 由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辦 理, 未 參 加 者 不 得 要 求 另 行 補 考 第 五 篇 學 籍 管 理 第 五 十 八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所 登 記 之 學 生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及 戶 籍 地 址, 一 律 以 身 分 證 所 載 者 為 準 學 籍 資 料 與 身 分 證 所 載 不 符 者,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教 務 處 ( 進 修 部 學 生 至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申 請 更 正 第 五 十 九 條 學 生 在 校 修 讀 之 院 系 所 組 別, 修 讀 年 級 與 學 業 成 績 以 及 註 冊 休 學 復 學 轉 系 ( 組 ) 所 退 學 轉 學 輔 系 雙 主 修 各 類 學 程 等 學 籍 紀 錄, 概 以 教 務 處 ( 進 修 部 為 教 務 組 ) 所 留 存 各 項 學 籍 與 成 績 紀 錄 為 準 第 六 十 條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海 外 回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教 育 部 分 發 之 體 育 績 優 學 生 體 育 單 獨 招 生 學 生 以 及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籍 處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準 用 本 學 則 有 關 之 規 定 第 六 篇 附 則 第 六 十 一 條 第 三 篇 及 第 四 篇 未 規 定 者, 準 用 第 二 篇 相 關 條 文 辦 理 第 六 十 二 條 修 讀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其 學 籍 管 理 轉 系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等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準 用 本 學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第 六 十 三 條 本 學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頒 定 相 關 法 令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十 四 條 本 學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公 告,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136
137 第 八 條 義 守 大 學 學 則 部 份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開 學 時 入 學 者, 應 於 註 冊 日 前, 檢 具 必 要 之 證 明 文 件 以 書 面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並 繳 驗 入 學 證 明 文 件, 經 本 校 核 准 後,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一 年,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轉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因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不 在 此 限 因 應 徵 召 服 役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至 服 義 務 役 期 滿, 並 於 退 伍 後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申 請 重 入 學 前 項 重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比 照 本 學 則 第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學 生 於 學 期 之 始,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及 繳 費 : 一 註 冊 規 定 如 下 : ( 一 ) 一 年 級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依 照 入 學 通 知 規 定 辦 理 並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 各 年 級 在 校 生 延 修 生, 則 依 照 學 生 註 冊 須 知 辦 理 之 ( 二 ) 學 生 應 依 前 目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及 註 冊 手 續 但 應 予 退 學 第 八 條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開 學 時 入 學 者, 應 於 註 冊 日 前, 檢 具 必 要 之 證 明 文 件 以 書 面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並 繳 驗 入 學 證 明 文 件, 經 本 校 核 准 後,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一 年,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但 轉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因 應 徵 召 服 役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至 服 義 務 役 期 滿, 並 於 退 伍 後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申 請 重 入 學 前 項 重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比 照 本 學 則 第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學 生 於 學 期 之 始,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及 繳 費 : 一 註 冊 規 定 如 下 : ( 一 ) 一 年 級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依 照 入 學 通 知 規 定 辦 理 並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 各 年 級 在 校 生 延 修 生, 則 依 照 學 生 註 冊 須 知 辦 理 之 ( 二 ) 學 生 應 依 前 目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及 註 冊 手 續 但 應 予 退 學 依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意 見, 保 障 轉 學 生 受 教 權, 增 加 因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可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一 因 應 因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制 度 調 整, 修 正 第 二 款 第 一 目 文 字 二 修 改 學 生 選 修 學 分 數 下 限 的 規 定, 修 正 第 二 款 第 二 三 目 文 字 三 依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意 見, 學 生 是 否 繳 納 全 額 一 節, 非 屬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事 項, 亦 不 涉 及 學 生 學 習 及 或 學 生 行 為 規 範, 刪 除 本 條 第 三 款 第 二 目, 原 第 137
138 或 已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者, 不 得 註 冊 ( 三 ) 自 註 冊 日 後, 逾 二 星 期 仍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應 予 退 學 ; 因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於 註 冊 期 限 前 申 請, 經 本 校 核 准 延 期 註 冊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者, 應 依 規 定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並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科 目 僅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讀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申 請 休 學 ( 五 ) 凡 提 出 休 學 申 請 之 學 生, 須 於 該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經 學 校 核 准 且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始 可 免 予 註 冊 二 選 課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生 選 課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辦 理 之 學 生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九 學 分 ( 含 ) 以 內 者, 不 受 本 學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七 款 之 限 制 ( 二 )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或 已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者, 不 得 註 冊 ( 三 ) 自 註 冊 日 後, 逾 二 星 期 仍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應 予 退 學 ; 因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於 註 冊 期 限 前 申 請, 經 本 校 核 准 延 期 註 冊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者, 應 依 規 定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並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科 目 僅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讀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申 請 休 學 ( 五 ) 凡 提 出 休 學 申 請 之 學 生, 須 於 該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經 學 校 核 准 且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始 可 免 予 註 冊 二 選 課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生 選 課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辦 理 之 學 生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九 學 分 ( 含 ) 以 內 者, 不 受 本 學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六 款 及 第 七 款 之 限 制 ( 二 )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三 目 調 整 到 第 二 目 138
139 學 分 數 上 限 為 二 十 八 學 分, 其 餘 各 學 系 學 生 上 限 為 二 十 五 學 分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習 一 科 目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或 經 核 准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於 次 學 期 起,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者 至 多 可 加 選 三 學 分 ( 三 ) 出 國 進 修 研 究 交 換 學 生 得 依 國 外 大 學 規 定 修 習 課 程 ( 四 ) 學 生 不 得 選 修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之 科 目 ; 若 經 查 出, 凡 衝 突 之 科 目 均 概 予 註 銷 已 經 修 讀 及 格 或 已 抵 免 之 科 目, 不 得 再 行 修 習 ( 五 ) 學 生 選 修 他 校 課 程,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六 ) 學 生 暑 期 修 課, 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辦 理 之,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限 為 二 十 八 學 分, 下 限 為 十 六 學 分 ; 全 學 期 需 至 校 外 實 習 之 特 殊 學 系, 實 習 當 學 期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數 下 限 至 少 九 學 分 ; 其 餘 各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上 限 為 二 十 五 學 分, 前 三 學 年 每 學 期 下 限 為 十 六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下 限 為 九 學 分 但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或 經 核 准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於 次 學 期 起,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者 至 多 可 加 選 三 學 分 ( 三 ) 出 國 進 修 研 究 交 換 學 生 以 及 醫 學 相 關 學 系 大 四 學 生 因 科 目 擋 修, 導 致 無 法 參 加 校 外 實 習 者, 得 不 受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下 限 之 規 定 ( 四 ) 學 生 不 得 選 修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之 科 目 ; 若 經 查 出, 凡 衝 突 之 科 目 均 139
140 ( 七 ) 大 學 部 及 進 修 部 跨 部 選 課,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及 進 修 部 學 生 相 互 選 修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 八 ) 學 生 學 期 中 因 特 殊 情 形 而 需 辦 理 停 修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停 修 課 程 辦 法 辦 理 之 三 繳 費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繳 交 學 雜 費, 其 金 額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前 公 布 之 ( 二 ) 依 規 定 應 繳 之 各 費, 未 繳 清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概 予 註 銷 已 經 修 讀 及 格 或 已 抵 免 之 科 目, 不 得 再 行 修 習 ( 五 ) 學 生 選 修 他 校 課 程,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六 ) 學 生 暑 期 修 課, 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辦 理 之,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七 ) 大 學 部 及 進 修 部 跨 部 選 課,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及 進 修 部 學 生 相 互 選 修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 八 ) 學 生 學 期 中 因 特 殊 情 形 而 需 辦 理 停 修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停 修 課 程 辦 法 辦 理 之 三 繳 費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繳 交 學 雜 費, 其 金 額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前 公 布 之 ( 二 ) 學 生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應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期 間, 如 修 習 超 過 九 學 分 者 亦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140
141 費 ( 三 ) 依 規 定 應 繳 之 各 費, 未 繳 清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因 故 請 病 假 或 事 假, 經 核 准 者 為 缺 課, 未 經 准 假 而 任 意 缺 席 者 為 曠 課 學 生 若 有 缺 曠 課 情 形, 由 任 課 教 師 決 定 扣 分 標 準 第 十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休 學 : 一 註 冊 後 陸 續 請 病 假 及 事 假 合 計 達 一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請 假 獲 准 者, 其 請 假 日 數 不 予 累 計 二 犯 有 重 大 過 失 經 核 定 休 學 者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依 規 定 延 長 年 限 仍 未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因 故 請 病 假 或 事 假, 經 核 准 者 為 缺 課, 未 經 准 假 而 任 意 缺 席 者 為 曠 課 學 生 某 一 科 目 曠 課 時 數 達 全 學 期 上 課 總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得 以 扣 考 處 理 ; 被 扣 考 者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目 學 期 考 試,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休 學 : 一 註 冊 後 陸 續 請 病 假 及 事 假 合 計 達 一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請 假 獲 准 者, 其 請 假 日 數 不 予 累 計 二 已 註 冊 而 選 課 未 達 學 分 數 下 限, 經 催 告 限 期 補 行 辦 理 而 未 辦 理 者 三 犯 有 重 大 過 失 經 核 定 休 學 者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依 規 定 延 長 年 限 仍 未 一 刪 除 扣 考 規 定 二 新 增 由 教 師 決 定 缺 曠 課 扣 分 標 準 一 刪 除 已 註 冊 而 選 課 未 達 學 分 數 下 限 學 生, 應 予 休 學 的 規 定 二 原 第 三 款 調 整 至 第 二 款 一 增 列 已 註 冊 而 未 選 課 學 生, 應 予 退 學 的 規 定, 增 列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141
142 修 足 所 屬 學 系 ( 組 )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二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三 休 學 期 滿 未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辦 理 復 學, 亦 未 繼 續 申 請 休 學 者 四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而 同 時 在 他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五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六 已 註 冊 而 未 選 課 者 七 一 至 二 年 級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未 通 過 與 檢 定 未 通 過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且 連 續 兩 學 期 者 八 在 校 生 於 學 期 開 始, 未 經 請 假 或 請 假 逾 期, 而 未 按 規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九 犯 有 重 大 過 失 經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者 十 符 合 本 學 則 其 他 條 文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前 項 第 七 款 所 述 連 續 二 學 期, 不 因 二 學 期 間 休 學 而 中 斷 其 連 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學 修 足 所 屬 學 系 ( 組 )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二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三 休 學 期 滿 未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辦 理 復 學, 亦 未 繼 續 申 請 休 學 者 四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而 同 時 在 他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五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六 一 至 三 年 級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未 通 過 與 檢 定 未 通 過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且 連 續 兩 學 期 者 七 一 至 三 年 級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海 外 回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教 育 部 分 發 之 體 育 績 優 學 生 及 體 育 單 獨 招 生 學 生, 其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未 通 過 與 檢 定 未 通 過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且 連 續 兩 學 期 者 八 在 校 生 於 學 期 開 二 為 減 輕 學 生 求 學 壓 力 及 維 護 其 受 教 權, 調 整 因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制 度, 原 第 一 項 第 六 七 款 整 合 成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三 因 應 因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制 度 調 整, 修 正 第 二 三 項 文 字 142
143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不 受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之 限 制 第 三 十 六 條 刪 除 第 四 十 九 條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依 本 學 則 第 四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二 博 士 班 學 生 未 依 所 屬 系 所 之 規 定 及 年 限 內, 完 成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 但 逕 行 修 讀 博 始, 未 經 請 假 或 請 假 逾 期, 而 未 按 規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九 犯 有 重 大 過 失 經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者 十 符 合 本 學 則 其 他 條 文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前 項 第 六 七 款 所 述 連 續 二 學 期, 不 因 二 學 期 間 休 學 而 中 斷 其 連 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不 受 第 一 項 第 六 七 款 之 限 制 第 三 十 六 條 各 學 系 課 程 含 校 定 必 修 科 目 各 學 系 專 業 ( 門 ) 必 修 科 目 及 選 修 科 目 三 種, 均 由 本 校 三 級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四 十 九 條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依 本 學 則 第 四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二 博 士 班 學 生 未 依 所 屬 系 所 之 規 定 及 年 限 內, 完 成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 但 逕 行 修 讀 博 依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意 見, 有 關 課 程 審 議, 非 屬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事 項, 亦 不 涉 及 學 生 學 習 及 或 學 生 行 為 規 範, 刪 除 本 條 條 文 比 照 大 學 部, 增 列 已 註 冊 未 選 課 退 學 規 定, 增 加 第 九 項 143
144 士 學 位 有 上 述 情 形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三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不 合 重 考 規 定 或 合 於 重 考 規 定, 而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四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五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六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七 入 學 資 格 經 審 查 不 合 者 八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而 同 時 在 他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九 已 註 冊 而 未 選 課 者 第 五 十 五 條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之 退 學 規 定 依 本 學 則 第 二 篇 規 定 辦 理, 惟 不 受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七 款 之 限 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之 退 學 規 定 依 本 學 則 第 三 篇 規 定 辦 理 士 學 位 有 上 述 情 形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三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不 合 重 考 規 定 或 合 於 重 考 規 定, 而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四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五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六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七 入 學 資 格 經 審 查 不 合 者 八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而 同 時 在 他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第 五 十 五 條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之 退 學 規 定 依 本 學 則 第 二 篇 規 定 辦 理, 惟 不 受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六 款 及 第 七 款 之 限 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之 退 學 規 定 依 本 學 則 第 三 篇 規 定 辦 理 因 應 因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制 度 調 整, 修 正 第 一 項 文 字 144
145 附 件 義 守 大 學 教 學 深 耕 計 畫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 ) 101 年 06 月 05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全 文 102 年 03 月 13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2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鼓 勵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從 事 教 學 深 耕 與 發 展, 特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教 學 深 耕 計 畫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並 成 立 教 學 深 耕 計 畫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第 二 條 本 委 員 會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主 任 人 力 資 源 處 處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中 心 主 任 進 修 部 主 任 及 傑 出 教 學 教 師 代 表 五 名 組 成, 學 術 副 校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傑 出 教 學 教 師 代 表, 由 校 長 指 定 之 本 委 員 會 負 責 審 議 本 計 畫 參 與 教 師 資 格 條 件 及 各 教 學 單 位 之 名 額 傑 出 教 學 教 師 代 表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 委 員 若 因 離 職 或 其 它 因 素, 無 法 擔 任 委 員 會 工 作, 則 由 主 任 委 員 簽 請 校 長 另 聘 適 當 人 選 擔 任, 其 聘 期 以 補 足 原 委 員 聘 期 為 止 第 三 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到 校 服 務 滿 三 年 者, 符 合 以 下 各 款 所 有 規 定, 得 於 本 校 公 告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參 與 本 計 畫 : 一 通 過 最 近 二 屆 之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二 申 請 前 二 年 內 未 有 遲 交 或 修 改 成 績 紀 錄, 且 均 依 排 課 時 間 上 課, 未 有 遲 到 早 退 紀 錄 三 申 請 前 二 年 內 未 有 查 證 屬 實 之 教 學 活 動 異 常 紀 錄 第 四 條 本 計 畫 參 與 教 師 名 額 以 各 教 學 單 位 教 師 員 額 之 20% 為 原 則, 惟 實 際 核 定 名 額 仍 須 於 本 委 員 會 中 討 論 決 定 第 五 條 申 請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教 師 須 填 具 教 學 深 耕 計 畫 教 師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與 證 明 文 件,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第 六 條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教 師 須 遵 守 以 下 規 定 : 一 授 課 基 本 鐘 點 於 101 學 年 為 原 各 級 教 師 基 本 鐘 點 145
146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外 另 加 二 個 鐘 點,102 學 年 為 原 各 級 教 師 基 本 鐘 點 外 另 加 三 個 鐘 點,103 學 年 起 為 原 各 級 教 師 基 本 鐘 點 外 另 加 四 個 鐘 點 ; 滿 足 前 述 授 課 鐘 點 數 後, 如 有 超 鐘 點 情 形, 除 符 合 本 校 授 課 鐘 點 留 置 規 定 外, 不 得 支 領 超 鐘 點 費 二 Office hour 除 依 規 定 時 數 之 外, 每 週 外 加 二 個 小 時 三 不 得 單 獨 指 導 研 究 生 但 得 共 同 指 導 四 不 得 開 設 博 士 班 課 程 五 完 成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總 表 之 教 學 進 階 表 現 A 項 工 作 至 少 一 項 本 項 辦 法 自 102 學 年 起 始 適 用 六 必 要 時, 須 接 受 本 委 員 會 不 定 時 教 學 現 場 訪 視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教 師 每 學 年 須 依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評 鑑 辦 法 ) 接 受 評 鑑, 並 應 滿 足 下 列 各 款 條 件, 始 得 繼 續 參 與 本 計 畫 : 一 於 101 學 年 須 符 合 評 鑑 辦 法 規 定 於 教 學 部 分 達 到 70 分,102 學 年 起 則 符 合 評 鑑 辦 法 規 定 之 教 學 深 耕 類 教 師 通 過 評 鑑 之 標 準 二 於 101 學 年 須 達 到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總 表 教 學 進 階 表 現 工 作 得 分 達 二 十 四 分 以 上 102 學 年 起 於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總 表 教 學 進 階 表 現 A 項 工 作 得 分 達 二 十 四 分 以 上 三 未 有 查 證 屬 實 且 經 本 委 員 會 確 認 之 教 學 活 動 異 常 紀 錄 四 教 學 現 場 訪 視 成 績 達 標 準 以 上 教 師 未 通 過 標 準 者, 於 獲 未 通 過 核 定 通 知 書 後 之 次 學 年 起, 退 出 本 計 畫 退 出 本 計 畫 三 年 後, 得 再 申 請 參 與 本 計 畫, 惟 以 一 次 為 限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教 師, 得 於 每 年 接 受 申 請 期 間 申 請 退 出 參 與 146
147 本 計 畫 退 出 本 計 畫 三 年 後, 得 再 重 新 申 請 參 與 本 計 畫, 惟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147
148 義 守 大 學 教 學 深 耕 計 畫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二 Office hour 除 依 規 定 時 數 之 外, 每 週 外 加 二 個 小 時 第 六 條 二 Office hour 除 依 規 定 時 數 之 外, 每 週 外 加 四 個 小 時 經 102 年 01 月 04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通 過 之 教 師 辦 公 室 時 間 表 第 八 條 規 定 參 與 本 校 教 學 深 耕 計 畫 之 教 師, 每 週 應 外 加 二 小 時 辦 公 室 時 間, 與 現 行 義 守 大 學 學 深 耕 計 畫 實 施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Office hour 除 依 規 定 時 數 外, 每 週 外 加 4 小 時 相 抵 觸, 故 修 改 此 項 規 定 148
149 附 件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8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8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9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9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9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9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9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9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99 年 05 月 10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99 年 07 月 01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7 條 條 文 100 年 05 月 27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1 7 條 條 文 102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學 生 選 課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辦 理 完 畢, 並 按 照 所 屬 系 所 課 程 時 間 表 修 習 應 修 之 學 分 如 前 一 學 年 不 及 格 之 必 修 科 目 應 儘 先 補 修, 避 免 延 至 畢 業 年 級 重 修 外 籍 生 以 同 等 學 歷 資 格 申 請 就 讀 學 士 班 者, 須 依 本 校 規 定 加 修 十 二 學 分 或 四 門 課 程, 以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第 二 條 學 生 選 課 非 經 所 屬 系 ( 所 ) 主 管 核 准, 不 得 至 外 系 ( 所 ) 選 課 至 外 系 ( 所 ) 選 修 之 科 目, 若 未 獲 所 屬 系 ( 所 ) 主 管 核 准 者, 選 課 清 單 及 成 績 單 之 備 註 欄 會 出 現 本 系 ( 所 ) 不 承 認, 表 示 該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將 不 納 入 本 系 ( 所 ) 畢 業 應 修 習 之 總 學 分 數 內 計 算 第 三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不 得 選 修 研 究 所 課 程, 四 年 級 學 生 因 特 殊 需 求, 經 系 主 任 開 課 教 師 以 及 系 ( 所 ) 主 管 核 准, 始 得 選 修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課 程 第 四 條 研 究 生 選 課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之 核 准 後, 向 教 務 處 辦 理 選 課 手 續, 未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者, 須 經 系 ( 所 ) 主 管 核 准 第 五 條 加 退 選 科 目, 每 學 期 以 一 次 為 限, 於 開 學 後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學 生 應 於 加 退 選 課 後 於 本 校 選 課 系 統 完 成 確 認 選 課 149
150 作 業, 未 完 成 確 認 者, 概 以 本 校 選 課 系 統 內 之 資 料 為 準, 不 得 有 異 期 中 因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課 程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停 修 課 程 辦 法 辦 理 停 修 第 六 條 學 生 不 得 選 修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之 科 目 開 始 上 課 以 後, 因 為 課 程 表 時 間 調 動, 而 發 生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者, 須 經 系 所 主 管 以 書 面 證 明, 即 時 辦 理 加 退 選 未 辦 理 者 一 經 查 出, 凡 衝 突 之 科 目 均 概 予 註 銷 已 經 修 讀 及 格 或 已 扺 免 之 科 目, 不 得 再 行 修 習 第 七 條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限 為 二 十 八 學 分, 其 餘 各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限 為 二 十 五 學 分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習 一 科 目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或 經 核 准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於 次 學 期 起,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者 至 多 可 加 選 三 學 分 下 列 學 生 因 特 殊 修 課 情 況, 得 依 對 方 學 校 規 定 修 習 課 程 : 一 出 國 進 修 研 究 或 交 換 學 生 二 申 請 核 准 至 他 校 修 課 之 全 時 選 讀 學 生 第 八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如 有 合 乎 義 守 大 學 大 學 部 及 進 修 部 學 生 相 互 選 修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之 條 件 者, 同 意 其 選 修 進 修 部 相 同 之 課 程, 選 修 學 分 以 每 學 期 六 學 分 為 上 限, 並 應 受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規 定 之 限 制 第 九 條 所 修 科 目 如 有 先 修 課 程 者, 應 將 先 修 課 程 修 習 達 各 系 ( 所 ) 訂 定 之 標 準, 方 准 繼 續 修 習 後 修 之 科 目 先 修 科 目 及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訂 定 與 審 核 第 十 條 各 學 系 ( 所 ) 學 生 所 修 具 連 貫 性 之 科 目, 應 將 前 期 課 程 修 習 達 各 系 ( 所 ) 訂 定 之 標 準, 方 准 繼 續 修 習 後 續 之 科 目 擋 修 科 目 之 審 核 及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所 訂 定 並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課 務 組 存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十 一 條 轉 系 生 及 轉 學 生 在 轉 入 年 級 前 應 修 之 科 目, 已 修 習 及 格 且 學 分 相 同 者,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後, 得 准 予 免 修 ; 未 完 成 抵 免 150
151 之 科 目, 應 儘 先 補 修, 若 原 科 目 停 開, 經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得 選 性 質 相 近 之 科 目 替 代 學 生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提 出 申 請 第 十 二 條 體 育 課 程 為 選 項 分 班 教 學, 二 年 級 開 設 必 修 課 程, 三 年 級 開 設 選 修 課 程 學 生 修 習 體 育 課 程, 應 依 照 本 校 體 育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一 年 級 實 用 英 文 課 程 以 及 二 年 級 英 語 聽 講 實 習 課 程, 採 英 文 能 力 分 級 授 課, 其 上 課 前 之 能 力 分 級 考 試 應 依 照 本 校 義 守 大 學 英 文 能 力 分 級 辦 法 以 及 其 施 行 要 點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凡 未 依 以 上 規 定 辦 理 選 課 者, 一 經 查 出 該 違 反 規 定 之 相 關 科 目 概 予 註 銷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未 選 課 者, 經 通 知 公 告 未 於 限 期 內 補 行 辦 理,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處 分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跨 部 跨 學 院 選 課, 因 收 費 標 準 不 同 需 補 差 額 者, 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暑 期 修 課 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辦 理 之 跨 校 選 課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第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151
152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條 加 退 選 科 目, 每 學 期 以 一 次 為 限, 於 開 學 後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學 生 應 於 加 退 選 課 後 於 本 校 選 課 系 統 完 成 確 認 選 課 作 業, 未 完 成 確 認 者, 概 以 本 校 選 課 系 統 內 之 資 料 為 準, 不 得 有 異 期 中 因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課 程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停 修 課 程 辦 法 辦 理 停 修 第 七 條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限 為 二 十 八 學 分, 其 餘 各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限 為 二 十 五 學 分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習 一 科 目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或 經 核 准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於 次 學 期 起,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者 至 多 可 加 選 三 學 分 下 列 學 生 因 特 殊 修 課 情 況, 得 依 對 方 學 校 規 定 修 習 課 程 : 一 出 國 進 修 研 究 或 交 換 學 生 二 申 請 核 准 至 他 校 修 課 之 全 時 選 讀 學 生 第 五 條 加 退 選 科 目, 每 學 期 以 一 次 為 限, 於 開 學 後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學 生 應 於 加 退 選 後 規 定 期 間 內 查 核 選 課 清 單 所 列 科 目 無 誤 後, 簽 名 繳 回 教 務 處 逾 期 未 繳 回 者, 概 以 本 校 選 課 系 統 內 之 資 料 為 準, 不 得 有 異 期 中 因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課 程 者, 得 依 學 生 停 修 課 程 辦 法 辦 理 停 修 第 七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上 限 為 二 十 五 學 分 ; 大 學 部 前 三 學 年 每 學 期 下 限 為 十 六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下 限 為 九 學 分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者,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習 一 科 目 但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或 經 核 准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者, 於 次 學 期 起,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者 至 多 可 加 選 三 學 分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限 為 二 十 八 學 分, 下 限 為 十 六 學 分 ; 全 學 期 需 至 校 外 實 習 之 特 殊 學 系, 實 習 當 學 期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數 下 限 至 少 九 學 分 學 生 當 學 期 選 課 確 認 作 業, 擬 由 選 課 清 單 改 為 於 本 校 應 用 資 訊 系 統 完 成, 故 修 改 本 條 文 為 讓 學 生 得 彈 性 修 課, 故 將 每 學 期 學 生 選 課 學 分 數 下 限, 統 一 更 改 為 一 科 目 152
153 第 八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如 有 合 乎 義 守 大 學 大 學 部 及 進 修 部 學 生 相 互 選 修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之 條 件 者, 同 意 其 選 修 進 修 部 相 同 之 課 程, 選 修 學 分 以 每 學 期 六 學 分 為 上 限, 並 應 受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規 定 之 限 制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未 選 課 者, 經 通 知 公 告 未 於 限 期 內 補 行 辦 理,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處 分 第 十 七 條 暑 期 修 課 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辦 理 之 跨 校 選 課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第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下 列 學 生 因 特 殊 修 課 情 況, 得 不 受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下 限 之 規 定 : 一 出 國 進 修 ( 不 含 研 修 生 ) 研 究 或 交 換 學 生 二 申 請 核 准 至 他 校 修 課 之 全 時 選 讀 學 生 三 醫 學 相 關 學 系 大 四 學 生 因 科 目 擋 修, 導 致 無 法 參 加 校 外 實 習 學 生 第 八 條 本 校 大 學 日 間 部 如 有 合 乎 義 守 大 學 大 學 部 及 進 修 部 學 生 相 互 選 修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之 條 件 者, 同 意 其 選 修 進 修 部 相 同 之 課 程, 選 修 學 分 以 每 學 期 六 學 分 為 上 限, 並 應 受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規 定 之 限 制 第 十 五 條 違 反 第 七 條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足 下 限 規 定 者, 經 通 知 公 告 未 於 限 期 內 補 行 辦 理,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應 予 休 學 處 分 第 十 七 條 暑 期 修 課 依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辦 理 之 跨 校 選 課 依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第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依 學 則 規 定 統 一 名 詞 修 改 未 辦 理 選 課 學 生 處 分, 由 應 予 休 學 改 為 應 予 退 學 辦 理 文 字 修 正 文 字 修 正 153
154 附 件 義 守 大 學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8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 ) 9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 ) 9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2.3.5) 9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2.7.9) 9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 ) 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 )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 ) 102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全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係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大 學 法 及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為 應 教 學 需 要 得 於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 以 下 簡 稱 暑 期 班 ) 並 於 每 年 舉 辦 至 少 一 期, 每 期 上 課 六 週, 進 修 部 因 特 殊 排 課 需 求, 得 每 期 上 課 九 週 每 一 學 分 至 少 需 授 課 十 八 小 時 ( 含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 第 三 條 學 生 在 暑 期 班 選 課 每 期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學 分 對 本 校 未 開 班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他 校 暑 期 班, 其 在 他 校 暑 期 班 選 修 之 學 分 數 連 同 在 本 校 暑 期 班 選 修 之 學 分 數, 每 期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十 學 分 第 四 條 本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參 加 暑 期 班 註 冊 上 課 : 一 所 修 科 目 期 末 考 試 請 假 尚 未 補 考 者 二 在 休 學 期 間 者 三 教 務 處 進 修 部 或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如 擋 修 等 第 五 條 暑 期 班 每 班 須 達 十 五 人 之 全 額 學 分 / 小 時 費 始 可 開 課 ; 進 修 部 暑 期 班 每 班 原 則 上 須 達 二 十 人 始 可 開 課 惟 有 情 形 特 殊 之 僑 生 而 須 開 班 時, 其 經 費 不 敷 支 配 部 分, 經 報 請 教 育 部 同 意 補 助 後, 亦 得 開 班 第 六 條 開 班 經 費 : 一 學 生 參 加 暑 期 班, 應 依 照 規 定 繳 納 學 分 / 小 時 費, 大 一 及 大 二 學 生 重 修 不 及 格 之 必 修 科 目, 得 減 免 三 分 之 一 學 分 / 小 時 費 學 生 應 親 自 辦 理 選 課 作 業, 或 檢 附 委 託 154
155 書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已 繳 費 者 不 得 任 意 要 求 退 選 或 退 費 二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費, 依 照 本 校 進 修 部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核 發 三 所 須 之 行 政 費 用, 由 學 分 費 中 支 配 使 用 第 七 條 學 生 暑 期 選 課 成 績 考 查 規 定 如 左 : 一 成 績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均 應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二 暑 期 所 修 學 分 不 與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平 均 合 併 累 計, 暑 期 成 績 亦 不 與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核 計, 惟 暑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及 成 績 應 併 入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三 成 績 不 合 格 者, 亦 不 得 補 考, 且 視 同 學 期 所 修 一 次 不 及 格 第 八 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以 接 受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為 原 則, 他 校 學 生 申 請 者 必 須 經 其 肄 業 學 校 之 同 意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155
156 義 守 大 學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本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參 加 暑 期 班 註 冊 上 課 : 一 所 修 科 目 期 末 考 試 請 假 尚 未 補 考 者 二 在 休 學 期 間 者 三 教 務 處 進 修 部 或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如 擋 修 等 第 五 條 暑 期 班 每 班 繳 費 須 達 十 五 人 之 全 額 學 分 / 小 時 費 始 可 開 課 ; 進 修 部 暑 期 班 每 班 原 則 上 須 達 二 十 人 始 可 開 課 惟 有 情 形 特 殊 之 僑 生 而 須 開 班 時, 其 經 費 不 敷 支 配 部 分, 經 報 請 教 育 部 同 意 補 助 後, 亦 得 開 班 第 六 條 開 班 經 費 : 一 學 生 參 加 暑 期 班, 應 依 照 規 定 繳 納 學 分 / 小 時 費, 大 一 及 大 二 學 生 重 修 不 及 格 之 必 修 科 目, 得 減 免 三 分 之 一 學 分 / 小 時 費 學 生 應 親 自 辦 理 選 課 作 業, 或 檢 附 委 託 書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已 繳 費 者 不 得 任 意 要 求 退 選 或 退 費 二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費, 依 照 本 校 進 修 部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核 發 三 所 須 之 行 政 費 用, 由 學 分 費 中 支 配 使 用 第 四 條 本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參 加 暑 期 班 註 冊 上 課 : ( 一 ) 所 修 科 目 期 末 考 試 請 假 尚 未 補 考 者 ( 二 ) 在 休 學 期 間 者 ( 三 ) 教 務 處 進 修 部 或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如 擋 修 等 第 五 條 暑 期 班 每 班 原 則 上 須 達 十 五 人 始 可 開 課 ; 進 修 部 暑 期 班 每 班 原 則 上 須 達 二 十 人 始 可 開 課 惟 有 情 形 特 殊 之 僑 生 而 須 開 班 時, 其 經 費 不 敷 支 配 部 分, 經 報 請 教 育 部 同 意 補 助 後, 亦 得 開 班 第 六 條 開 班 經 費 : ( 一 ) 學 生 參 加 暑 期 班, 應 依 照 規 定 繳 納 學 分 / 小 時 費, 並 完 成 登 記 手 續, 登 記 時 須 親 自 辦 理, 或 檢 附 委 託 書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已 登 記 繳 費 者,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選 或 退 費 ( 二 )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費, 依 照 本 校 進 修 部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核 發 ( 三 ) 所 須 之 行 政 費 用, 由 學 分 費 中 支 配 使 用 依 法 制 作 業 標 準 修 改 目 次 為 款 次 修 改 暑 期 課 程 開 班 收 費 規 定 一 依 法 制 作 業 標 準 修 改 目 次 為 款 次 二 為 鼓 勵 大 一 及 大 二 學 生 儘 快 修 習 不 及 格 之 必 修 課 程, 以 免 延 畢, 故 增 訂 暑 期 重 修 時 得 減 免 三 分 之 一 學 分 / 小 時 費 的 規 定 156
157 第 七 條 學 生 暑 期 選 課 成 績 考 查 規 定 如 左 : 一 成 績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均 應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二 暑 期 所 修 學 分 不 與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平 均 合 併 累 計, 暑 期 成 績 亦 不 與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核 計, 惟 暑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及 成 績 應 併 入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三 成 績 不 合 格 者, 亦 不 得 補 考, 且 視 同 學 期 所 修 一 次 不 及 格 第 八 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以 接 受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為 原 則, 他 校 學 生 申 請 者 必 須 經 其 肄 業 學 校 之 同 意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七 條 學 生 暑 期 選 課 成 績 考 查 規 定 如 左 : ( 一 ) 成 績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均 應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 二 ) 暑 期 所 修 學 分 不 與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平 均 合 併 累 計, 暑 期 成 績 亦 不 與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核 計, 惟 暑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及 成 績 應 併 入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 三 ) 成 績 不 合 格 者, 亦 不 得 補 考, 且 視 同 學 期 所 修 一 次 不 及 格 第 八 條 各 系 ( 組 ) 欲 開 選 修 課 程 之 特 殊 科 目, 因 聘 請 教 師 困 難, 須 於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時, 於 每 年 四 月 底 前 提 出 開 課 計 劃 課 程 綱 要,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得 於 暑 期 開 班, 不 受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之 限 制 第 九 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以 接 受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為 原 則, 他 校 學 生 申 請 者 必 須 經 其 肄 業 學 校 之 同 意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依 法 制 作 業 標 準 修 改 目 次 為 款 次 暑 期 開 設 選 修 課 程 作 業 方 式 與 必 修 課 程 一 致, 故 刪 除 本 條 文 條 次 變 更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依 據 本 校 法 制 作 業 標 準, 修 改 提 送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流 程 157
158 附 件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97 年 6 月 18 日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7 年 3 月 18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8 年 3 月 25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6 月 1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6 月 4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全 文 101 年 04 月 16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全 文 101 年 7 月 13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2 條 條 文 102 年 01 月 04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5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為 提 昇 本 校 學 生 英 語 資 訊 以 及 專 業 能 力, 俾 益 學 生 升 學 及 就 業 之 生 涯 規 劃, 特 訂 定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係 指 英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專 業 證 照 及 各 教 學 單 位 自 行 訂 定 之 學 生 畢 業 基 本 能 力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應 達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始 得 畢 業 各 教 學 單 位 並 得 視 學 生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能 力, 自 行 訂 定 資 訊 能 力 以 及 專 業 證 照 等 之 畢 業 檢 定 標 準 學 生 於 入 學 前 或 入 學 後 通 過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者, 應 將 申 請 表 及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送 至 所 屬 教 學 單 位,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成 績 以 檢 定 通 過 登 錄 本 校 大 學 部 專 班 得 依 其 特 性 另 行 規 劃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第 三 條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如 附 表, 國 際 學 院 各 學 系 及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應 以 本 標 準 以 上, 另 行 訂 定 檢 定 標 準 及 補 救 措 施 第 四 條 各 教 學 單 位 自 行 訂 定 之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可 採 用 校 外 具 公 信 力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機 構 或 本 校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所 訂 定 之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機 制 及 檢 定 合 格 標 準 第 五 條 各 教 學 單 位 依 本 辦 法 自 行 訂 定 之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畢 業 檢 定 標 準 及 作 業 規 定, 應 經 院 務 會 議 審 議 後,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施 行 158
159 第 六 條 各 教 學 單 位 須 於 新 生 入 學 課 程 計 畫 表 內 增 列 英 語 能 力 或 其 他 自 訂 必 修 之 資 訊 能 力 專 業 證 照 零 學 分 之 課 程 學 生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除 修 滿 主 修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外,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必 須 達 到 主 修 學 系 所 規 定 之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方 具 畢 業 資 格 第 七 條 學 生 未 通 過 英 語 檢 定 標 準 者, 得 參 加 由 本 校 所 開 授 之 英 語 能 力 課 程, 課 程 結 束 經 評 定 成 績 及 格 者, 其 英 語 能 力 成 績 以 通 過 登 錄 學 生 得 選 擇 以 下 方 式 進 行 修 課 : 一 參 加 寒 暑 期 針 對 大 一 升 大 二 以 上 年 級 學 生 所 開 授 之 英 語 能 力 課 程, 其 收 費 標 準 比 照 暑 修 課 程 學 生 入 學 後, 每 學 年 曾 參 加 規 定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一 次, 總 次 數 達 三 次 以 上 者, 修 習 本 課 程 學 校 補 助 一 半 學 費,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參 加 寒 暑 期 針 對 大 三 升 大 四 以 上 年 級 學 生 所 開 設 之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學 生 得 透 過 網 路 教 材 自 行 上 網 學 習 學 生 參 加 此 英 語 能 力 課 程 之 報 名 費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列 : ( 一 ) 入 學 後 參 加 檢 定 三 次 ( 含 ) 以 上 者 : 第 一 次 免 費 ; 第 二 次 參 加 收 費 新 台 幣 ( 以 下 同 ) 一 百 元 ; 第 三 次 收 費 二 百 元 ; 第 四 次 起 每 次 收 費 三 百 元 ( 二 ) 入 學 後 參 加 檢 定 二 次 者 : 第 一 次 收 費 一 百 元 ; 第 二 次 參 加 收 費 二 百 元, 第 三 次 起 每 次 收 費 三 百 元 ( 三 ) 入 學 後 參 加 檢 定 一 次 者 : 第 一 次 收 費 二 百 元, 第 二 次 起 每 次 收 費 三 百 元 ( 四 ) 入 學 後 從 未 參 加 檢 定 者 : 每 次 收 費 三 百 元 ; 但 若 於 四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才 第 一 次 修 習 英 語 能 力 課 程, 則 自 當 學 期 開 始, 每 次 收 費 一 千 元 ( 五 ) 學 生 檢 定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視 同 未 參 加 該 次 檢 定 考 試 前 項 報 名 收 費 標 準, 不 適 用 於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及 國 際 學 院 各 學 系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159
160 義 守 大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項 次 英 檢 考 試 類 別 英 文 名 稱 全 校 統 一 及 格 標 準 1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初 試 附 表 2 托 福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TOEFL PBT/ITP 460 IBT 57 3 多 益 TOEIC 國 際 英 語 語 言 測 驗 / 雅 思 IELTS 4 5 網 路 全 民 英 檢 NETPAW 中 級 聽 力 與 閱 讀 6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第 一 級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am. Main Suite PET BULATS ALTE Level 2 10 全 球 英 檢 GET B1 160
161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係 指 英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專 業 證 照 及 各 教 學 單 位 自 行 訂 定 之 學 生 畢 業 基 本 能 力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應 達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始 得 畢 業 各 教 學 單 位 並 得 視 學 生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能 力, 自 行 訂 定 資 訊 能 力 以 及 專 業 證 照 等 之 畢 業 檢 定 標 準 學 生 於 入 學 前 或 入 學 後 通 過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者, 應 將 申 請 表 及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送 至 所 屬 教 學 單 位,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成 績 以 檢 定 通 過 登 錄 本 校 大 學 部 專 班 得 依 其 特 性 另 行 規 劃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第 五 條 各 教 學 單 位 依 本 辦 法 自 行 訂 定 之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畢 業 檢 定 標 準 及 作 業 規 定, 應 經 院 務 會 議 審 議 後,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施 行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係 指 英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專 業 證 照 及 各 教 學 單 位 自 行 訂 定 之 學 生 畢 業 基 本 能 力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應 達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始 得 畢 業 各 教 學 單 位 並 得 視 學 生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能 力, 自 行 訂 定 資 訊 能 力 以 及 專 業 證 照 等 之 畢 業 檢 定 標 準 學 生 於 入 學 前 或 入 學 後 通 過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者, 應 將 申 請 表 及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送 至 所 屬 教 學 單 位,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成 績 以 檢 定 通 過 登 錄 第 五 條 各 教 學 單 位 依 本 辦 法 自 行 訂 定 之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畢 業 檢 定 標 準 及 作 業 規 定, 應 經 三 級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施 行 為 因 應 專 班 之 特 殊 性, 增 訂 專 班 得 另 行 規 劃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修 改 各 教 學 單 位 作 業 規 定 審 議 程 序 161
162 附 件 義 守 大 學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87 年 1 月 14 日 8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87 年 10 月 14 日 8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87 年 11 月 11 日 8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2 年 12 月 24 日 9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12 月 17 日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6 月 29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04 月 02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全 文 101 年 07 月 13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全 文 102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全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二 十 二 條 及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設 置 下 列 三 級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 一 校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二 各 學 院 ( 中 心 )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進 修 部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三 各 學 系 ( 所 班 )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前 項 第 二 三 款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另 訂 之 本 委 員 會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為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第 三 條 本 會 之 職 掌 : 一 審 議 各 學 院 之 學 生 能 力 及 達 成 指 標, 以 及 學 院 依 據 其 教 育 目 標 能 力 及 達 成 指 標 所 擬 定 之 課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二 審 議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育 目 標, 以 及 中 心 依 據 其 教 育 目 標 能 力 及 達 成 指 標 所 擬 定 之 課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三 審 議 各 學 院 ( 中 心 ) 及 進 修 部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提 報 之 各 學 制 學 程 修 課 計 畫 特 色 領 域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異 動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開 課 規 劃 跨 院 系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等 相 關 事 項 四 審 議 全 校 課 程 實 施 及 教 學 成 效 相 關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會 由 教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及 進 修 部 主 162
163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由 教 務 長 為 會 議 召 集 人, 並 為 會 議 主 席 本 會 設 遴 派 委 員 若 干 人, 由 各 學 院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遴 派 一 至 二 位 教 師 擔 任, 任 期 一 年, 得 連 任 之 召 開 會 議 時 應 有 學 生 代 表 一 名 參 與 相 關 議 案 之 討 論 學 生 代 表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建 議 本 會 開 會 時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校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參 與 相 關 議 案 之 討 論 第 五 條 本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第 六 條 本 會 開 會 時 須 有 應 出 席 人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須 有 出 席 人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始 得 決 議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163
164 義 守 大 學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本 會 之 職 掌 : 一 審 議 各 學 院 之 學 生 能 力 及 達 成 指 標, 以 及 學 院 依 據 其 教 育 目 標 能 力 及 達 成 指 標 所 擬 定 之 課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二 審 議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育 目 標, 以 及 中 心 依 據 其 教 育 目 標 能 力 及 達 成 指 標 所 擬 定 之 課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三 審 議 各 學 院 ( 中 心 ) 及 進 修 部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提 報 之 各 學 制 學 程 修 課 計 畫 特 色 領 域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異 動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開 課 規 劃 跨 院 系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等 相 關 事 項 四 審 議 全 校 課 程 實 施 及 教 學 成 效 相 關 事 項 第 三 條 本 會 之 職 掌 : 一 審 議 各 學 院 之 學 生 能 力 及 達 成 指 標, 以 及 學 院 依 據 其 教 育 目 標 能 力 及 達 成 指 標 所 擬 定 之 課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二 審 議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育 目 標, 以 及 中 心 依 據 其 教 育 目 標 能 力 及 達 成 指 標 所 擬 定 之 課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三 審 議 各 學 院 ( 中 心 ) 及 進 修 部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提 報 之 各 學 制 學 程 修 課 計 畫 特 色 領 域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異 動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開 課 規 劃 跨 院 系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等 相 關 事 項 四 審 議 各 學 院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所 提 報 之 各 學 系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暨 作 業 規 定 五 審 議 全 校 課 程 實 施 及 教 學 成 效 相 關 事 項 一 刪 除 第 三 條 第 四 款 之 規 定 二 本 校 實 施 討 論 課 程 規 劃 相 關 議 題, 採 三 級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審 議, 而 訂 定 全 校 性 之 課 程 規 劃 準 則 或 辦 法 則 提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故 修 改 本 會 之 職 掌 164
165 附 件 義 守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第 一 條 9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訂 定 通 過 ( ) 102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全 文 本 校 為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化 學 習 環 境 與 方 式, 促 進 學 術 交 流 及 資 源 共 享,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遠 距 教 學, 指 師 生 透 過 通 訊 網 路 電 腦 網 路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視 訊 頻 道 等 傳 輸 媒 體 進 行 教 學, 並 產 生 互 動 教 學 行 為 本 辦 法 所 稱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指 每 一 科 目 授 課 時 數 二 分 之 ㄧ 以 上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進 行 之 課 程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包 括 同 步 ( 即 時 群 播 ) 遠 距 教 學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及 同 步 與 非 同 步 混 合 式 遠 距 教 學, 並 適 用 於 本 校 與 其 他 院 校 相 互 間 授 課 課 程 教 師 申 請 開 設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一 學 期 以 一 門 課 為 原 則, 且 以 開 設 於 大 學 部 三 年 級 或 四 年 級 選 修 課 程 為 限, 惟 於 暑 期 教 師 得 申 請 開 設 必 修 或 選 修 課 程 出 申 請 : 申 請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教 師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並 依 程 序 提 一 欲 申 請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認 證 教 師, 得 提 出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申 請, 並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依 規 定 向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提 出 認 證 申 請 二 已 通 過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教 材 認 證 或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認 證 教 師, 得 於 認 證 通 過 後 五 年 內 提 出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申 請, 若 教 師 所 教 授 課 程 其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未 達 標 準 者, 次 學 年 起 該 科 目 二 年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本 校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由 教 師 擬 具 教 學 計 畫, 經 各 層 級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研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六 條 前 條 教 學 計 畫 應 載 明 教 學 目 標 適 合 修 讀 對 象 課 程 計 畫 165
166 上 課 方 式 師 生 互 動 討 論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及 上 課 注 意 事 項 等, 且 應 公 告 於 網 路 上 供 查 詢 ; 其 為 電 腦 網 路 教 學 者, 應 將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納 入 教 學 計 畫 第 七 條 教 師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應 符 合 每 學 分 授 課 十 八 小 時 為 原 則, 同 時 應 提 供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及 其 他 連 絡 管 道, 並 得 將 教 材 置 於 全 球 資 訊 網, 供 修 課 學 生 做 教 學 上 之 雙 向 溝 通 第 八 條 本 校 師 生 對 於 網 路 教 材 之 製 作 及 使 用, 均 應 遵 守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相 關 規 定 第 九 條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授 課 時, 無 論 主 收 播 教 室 均 須 有 行 政 或 技 術 人 員 協 助 教 學 上 課 期 間 遇 通 訊 系 統 中 斷 或 其 他 因 素 無 法 繼 續 上 課 時, 教 師 應 提 供 錄 影 帶 或 光 碟, 送 請 收 播 端 或 以 視 訊 隨 選 方 式 另 行 安 排 補 課 第 十 條 遠 距 教 學 授 課 教 師 得 依 課 程 需 要, 於 教 室 或 網 路 舉 行 期 中 及 期 末 考 試, 或 以 繳 交 報 告 作 業 方 式, 評 量 學 生 成 績, 並 得 不 定 時 舉 行 平 常 考 試 第 十 一 條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之 成 績, 以 主 播 端 教 師 評 分 為 原 則, 及 格 者 由 本 校 給 予 學 分, 並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學 生 學 位 之 取 得, 其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第 十 二 條 本 校 開 設 數 位 學 習 在 職 專 班, 應 依 教 育 部 申 請 審 核 及 認 證 相 關 規 定, 報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為 之 前 項 所 稱 數 位 學 習 在 職 專 班, 指 依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領 域 類 科 辦 理 之 在 職 專 班, 其 課 程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進 行 者 數 位 學 習 在 職 專 班 學 位 之 取 得, 不 受 前 條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數 規 定 限 制, 其 畢 業 證 書 應 附 記 授 課 方 式 為 遠 距 教 學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與 國 外 學 校 合 作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者, 以 教 育 部 建 立 參 考 名 冊 所 列 之 國 外 學 校 為 限 第 十 四 條 各 教 學 單 位 開 設 之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應 於 學 期 結 束 後, 將 教 學 166
167 成 效 ( 如 : 教 學 計 畫 教 材 師 生 互 動 紀 錄 評 量 紀 錄 學 生 全 程 上 課 紀 錄 及 作 業 報 告 等 ) 做 成 評 鑑 報 告, 送 各 級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檢 討 前 項 評 鑑 報 告 至 少 保 存 三 年, 以 供 教 學 評 鑑 或 接 受 訪 視 時 查 考 數 位 學 習 在 職 專 班 學 位 之 取 得, 不 受 前 條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數 規 定 限 制, 其 畢 業 證 書 應 附 記 授 課 方 式 為 遠 距 教 學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數 位 學 習 教 材 與 課 程 認 證 審 查 及 認 證 申 請 須 知 及 本 校 學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167
168 義 守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義 守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要 點 義 守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化 學 習 環 境 與 方 式, 促 進 學 術 交 流 及 資 源 共 享,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遠 距 教 學, 指 師 生 透 過 通 訊 網 路 電 腦 網 路 視 訊 頻 道 等 傳 輸 媒 體 進 行 教 學, 並 產 生 互 動 教 學 行 為 本 辦 法 所 稱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指 每 一 科 目 授 課 時 數 二 分 之 ㄧ 以 上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進 行 之 課 程 第 三 條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包 括 同 步 ( 即 時 群 播 ) 遠 距 教 學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及 同 步 與 非 同 步 混 合 式 遠 距 教 學, 並 適 用 於 本 校 與 其 他 院 校 相 互 間 授 課 課 程 依 據 本 校 法 制 作 業 標 準 修 改 名 稱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本 校 為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化 學 習 環 境 與 方 式, 促 進 學 術 交 流 及 資 源 共 享,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第 四 條 教 師 申 請 開 設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一 學 期 以 一 門 課 為 原 則, 且 以 開 設 於 大 學 部 三 年 級 或 四 年 級 選 修 課 程 為 限, 惟 於 暑 期 教 師 得 申 請 開 設 必 修 或 選 修 課 程 申 請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教 師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並 依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 一 欲 申 請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認 證 教 師, 得 提 出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遠 距 教 學, 指 師 生 透 過 通 訊 網 路 電 腦 網 路 視 訊 頻 道 等 傳 輸 媒 體 進 行 教 學, 並 產 生 互 動 教 學 行 為 本 要 點 所 稱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指 每 一 科 目 授 課 時 數 二 分 之 ㄧ 以 上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進 行 者 三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包 括 同 步 ( 即 時 群 播 ) 遠 距 教 學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及 同 步 與 非 同 步 混 合 式 遠 距 教 學, 並 適 用 於 本 校 與 其 他 院 校 相 互 間 授 課 課 程 一 修 改 條 文 條 次 呈 現 二 依 據 本 校 法 制 作 業 標 準 修 改 簡 稱 一 修 改 條 文 條 次 呈 現 二 依 據 本 校 法 制 作 業 標 準 修 改 名 稱 修 改 條 文 條 次 呈 現 一 新 增 本 條 文 二 訂 定 得 申 請 開 設 遠 距 課 程 教 師 資 格 及 開 課 規 範 168
169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申 請, 並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依 規 定 向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提 出 認 證 申 請 二 已 通 過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教 材 認 證 或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認 證 教 師, 得 於 認 證 通 過 後 五 年 內 提 出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申 請, 若 教 師 所 教 授 課 程 其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未 達 標 準 者, 次 學 年 起 該 科 目 二 年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第 五 條 本 校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由 教 師 擬 具 教 學 計 畫, 經 各 層 級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研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六 條 前 條 教 學 計 畫 應 載 明 教 學 目 標 適 合 修 讀 對 象 課 程 計 畫 上 課 方 式 師 生 互 動 討 論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及 上 課 注 意 事 項 等, 且 應 公 告 於 網 路 上 供 查 詢 ; 其 為 電 腦 網 路 教 學 者, 應 將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納 入 教 學 計 畫 第 七 條 教 師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應 符 合 每 學 分 授 課 十 八 小 時 為 原 則, 同 時 應 提 供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及 其 他 連 絡 管 道, 並 得 將 教 材 置 於 全 球 資 訊 網, 供 修 課 學 生 做 教 學 上 之 雙 向 溝 通 第 八 條 本 校 師 生 對 於 網 路 教 材 之 製 作 及 使 用, 均 應 遵 守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四 本 校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由 教 學 單 位 擬 具 教 學 計 畫, 經 各 層 級 課 程 規 畫 委 員 會 研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五 前 項 教 學 計 畫 應 載 明 教 學 目 標 適 合 修 讀 對 象 課 程 計 畫 上 課 方 式 師 生 互 動 討 論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及 上 課 注 意 事 項 等, 且 應 公 告 於 網 路 上 供 查 詢 ; 其 為 電 腦 網 路 教 學 者, 應 將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納 入 教 學 計 畫 六 教 師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應 符 合 每 學 分 授 課 十 八 小 時 為 原 則, 同 時 應 提 供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及 其 他 連 絡 管 道, 並 得 將 教 材 置 於 全 球 資 訊 網, 供 修 課 學 生 做 教 學 上 之 雙 向 溝 通 七 本 校 師 生 對 於 網 路 教 材 之 製 作 及 使 用, 均 應 遵 守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相 一 修 改 條 文 條 次 呈 現 二 教 學 計 畫 由 教 師 填 寫, 故 修 正 之 三 更 改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名 稱 一 修 改 條 文 條 次 呈 現 二 條 次 異 動 一 修 改 條 文 條 次 呈 現 二 條 次 異 動 一 修 改 條 文 條 次 呈 現 二 條 次 異 動 169
170 相 關 規 定 關 規 定 第 九 條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授 八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授 課 課 時, 無 論 主 收 播 教 時, 無 論 主 收 播 教 室 室 均 須 有 行 政 或 技 術 人 均 須 有 行 政 或 技 術 人 員 員 協 助 教 學 協 助 教 學 上 課 期 間 遇 上 課 期 間 遇 通 訊 系 通 訊 系 統 中 斷 或 其 他 因 統 中 斷 或 其 他 因 素 無 法 素 無 法 繼 續 上 課 時, 教 繼 續 上 課 時, 教 師 應 提 師 應 提 供 錄 影 帶 或 光 供 錄 影 帶 或 光 碟, 送 請 碟, 送 請 收 播 端 或 以 視 收 播 端 或 以 視 訊 隨 選 方 訊 隨 選 方 式 另 行 安 排 補 式 另 行 安 排 補 課 課 第 十 條 遠 距 教 學 授 課 教 師 得 依 課 程 需 要, 於 教 室 或 網 路 舉 行 期 中 及 期 末 考 試, 或 以 繳 交 報 告 作 業 方 式, 評 量 學 生 成 績, 並 得 不 定 時 舉 行 平 常 考 試 第 十 一 條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之 成 績, 以 主 播 端 教 師 評 分 為 原 則, 及 格 者 由 本 校 給 予 學 分, 並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學 生 學 位 之 取 得, 其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第 十 二 條 本 校 開 設 數 位 學 習 在 職 專 班, 應 依 教 育 部 申 請 審 核 及 認 證 相 關 規 定, 報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為 之 前 項 所 稱 數 位 學 習 在 職 專 班, 指 依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領 域 類 科 辦 理 之 在 職 專 班, 其 課 程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進 行 者 數 位 學 習 在 職 專 班 學 位 之 取 得, 不 受 前 條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數 規 定 限 制, 其 畢 業 證 書 應 附 記 授 課 方 式 為 遠 距 教 學 九 遠 距 教 學 授 課 教 師 得 依 課 程 需 要, 於 教 室 或 網 路 舉 行 期 中 及 期 末 考 試, 或 以 繳 交 報 告 作 業 方 式, 評 量 學 生 成 績, 並 得 不 定 時 舉 行 平 常 考 試 十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之 成 績, 以 主 播 端 教 師 評 分 為 原 則, 及 格 者 由 本 校 給 予 學 分, 並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學 生 學 位 之 取 得, 其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十 一 本 校 依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領 域 類 科, 申 請 開 設 數 位 學 習 在 職 專 班, 並 經 教 育 部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得 為 之 數 位 學 習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進 行 者, 其 學 位 之 取 得, 將 不 受 前 條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數 規 定 限 制, 其 畢 業 證 書 應 附 記 授 課 方 式 為 遠 距 教 學 一 修 改 條 文 條 次 呈 現 二 條 次 異 動 一 修 改 條 文 條 次 呈 現 二 條 次 異 動 一 修 改 條 文 條 次 呈 現 二 條 次 異 動 一 修 改 條 文 條 次 呈 現 二 條 次 異 動 三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第 9 條, 修 改 文 字 內 容 170
171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與 國 外 學 校 合 作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者, 以 教 育 部 建 立 參 考 名 冊 所 列 之 國 外 學 校 為 限 第 十 四 條 各 教 學 單 位 開 設 之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應 於 學 期 結 束 後, 將 教 學 成 效 ( 如 : 教 學 計 畫 教 材 師 生 互 動 紀 錄 評 量 紀 錄 學 生 全 程 上 課 紀 錄 及 作 業 報 告 等 ) 做 成 評 鑑 報 告, 送 各 級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檢 討 前 項 評 鑑 報 告 至 少 保 存 三 年, 以 供 教 學 評 鑑 或 接 受 訪 視 時 查 考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數 位 學 習 教 材 與 課 程 認 證 審 查 及 認 證 申 請 須 知 及 本 校 學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十 二 本 校 與 國 外 學 校 合 作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者, 以 教 育 部 建 立 參 考 名 冊 所 列 之 國 外 學 校 為 限 十 三 各 教 學 單 位 開 設 之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應 於 學 期 結 束 後, 將 教 學 成 效 ( 如 : 教 學 計 畫 教 材 師 生 互 動 紀 錄 評 量 紀 錄 學 生 全 程 上 課 紀 錄 及 作 業 報 告 等 ) 做 成 評 鑑 報 告, 送 各 級 課 程 規 畫 委 員 會 檢 討 評 鑑 報 告 至 少 保 存 三 年, 以 供 教 學 評 鑑 或 接 受 訪 視 時 查 考 十 五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及 本 校 學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六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修 改 條 文 條 次 呈 現 二 條 次 異 動 一 修 改 條 文 條 次 呈 現 二 條 次 異 動 三 更 改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名 稱 一 修 改 條 文 條 次 呈 現 二 條 次 異 動 三 依 據 本 校 法 制 作 業 標 準 修 改 簡 稱 四 增 列 辦 法 依 據 一 修 改 條 文 條 次 呈 現 二 條 次 異 動 三 依 規 定 修 改 審 議 會 議 名 稱 171
172 附 件 十 內 蒙 古 大 學 內 蒙 古 大 學 創 建 於 1957 年, 學 校 1962 年 招 收 研 究 生,1978 年 被 確 定 為 大 陸 地 區 重 點 大 學,1984 年 獲 博 士 學 位 授 予 權,1997 年 被 批 准 為 211 工 程 建 設 院 校 現 任 校 黨 委 書 記 侯 元, 校 長 陳 國 慶 50 多 年 來, 學 校 遵 循 首 任 校 長 烏 蘭 夫 提 出 的 雙 重 任 務 基 本 辦 學 方 針, 踐 行 求 真 務 實 的 校 訓, 弘 揚 崇 尚 真 知 追 求 卓 越 的 內 大 精 神, 形 成 了 團 結 嚴 謹 求 實 奮 進 的 優 良 校 風 和 立 足 邊 疆 面 向 全 國 育 人 為 本 特 色 強 校 的 辦 學 理 念 建 校 以 來, 培 養 各 類 人 才 9 萬 餘 人, 許 多 畢 業 生 已 成 為 著 名 的 科 學 家 教 育 家 企 業 家 藝 術 家 社 會 活 動 家 和 各 行 業 的 傑 出 人 才 經 過 50 多 年 的 發 展, 學 校 現 已 成 為 集 哲 學 經 濟 學 法 學 文 學 歷 史 學 理 學 工 學 農 學 管 理 學 藝 術 學 10 大 學 科 門 類 在 內 的 綜 合 大 學 蒙 古 學 和 生 命 科 學 兩 個 學 科 群 具 有 鮮 明 的 民 族 特 色 和 地 區 特 色, 一 批 骨 幹 學 科 也 正 在 快 速 發 展 學 校 現 設 有 23 個 學 院 和 1 個 公 共 教 學 部, 另 設 有 1 個 獨 立 二 級 學 院 創 業 學 院 有 72 個 本 科 專 業 學 校 高 度 重 視 人 才 隊 伍 建 設, 不 斷 增 強 學 校 對 高 層 次 創 新 人 才 的 吸 引 力, 師 資 隊 伍 素 質 能 力 和 水 準 不 斷 提 高 截 至 2011 年 9 月, 學 校 有 教 職 工 2907 人, 其 中 教 學 科 研 人 員 1732 人, 博 士 生 導 師 125 人, 教 授 280 人, 副 教 授 436 人 ; 教 學 科 研 人 員 中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的 占 28.2% ( 校 本 部 為 43.8%) 注 重 人 才 培 養 品 質 是 學 校 的 優 良 傳 統, 按 照 建 設 優 質 資 源, 吸 引 優 質 生 源,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給 予 優 質 培 養 截 至 2011 年 9 月, 學 校 有 各 類 在 校 生 人, 其 中, 蒙 古 族 達 斡 爾 族 鄂 溫 克 族 鄂 倫 春 族 等 少 數 民 族 學 生 占 35% 以 上 ; 有 博 士 研 究 生 410 人, 碩 士 研 究 生 4053 人, 在 職 人 員 攻 讀 碩 士 學 位 學 生 1671 人, 普 通 本 科 生 人, 留 學 生 626 人, 高 職 生 2710 人, 成 人 繼 續 教 育 本 專 科 學 生 2629 人 學 校 大 力 加 強 學 科 建 設, 不 斷 增 強 科 研 創 新 和 社 會 服 務 能 力 2011 年 全 年 共 獲 批 科 研 專 案 384 項, 共 獲 准 科 研 經 費 萬 元, 到 賬 經 費 萬 元 被 SCI EI CPCI-S CSSCI 檢 索 論 文 476 篇 ; 出 版 著 作 92 部 學 校 不 斷 擴 大 對 外 開 放, 積 極 開 展 廣 泛 的 國 際 合 作 與 交 流 目 前, 與 國 ( 境 ) 外 13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63 所 高 校 和 科 研 機 構 建 立 了 合 作 交 流 關 係, 在 國 際 毗 鄰 地 區 的 影 響 力 不 斷 擴 大 2011 年, 接 待 專 家 學 者 500 余 人 次 來 校 進 行 學 術 訪 問 和 交 流, 有 蒙 古 國 俄 羅 斯 日 本 韓 國 美 國 等 28 個 國 家 的 留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數 量 逐 年 增 長 學 校 辦 學 條 件 不 斷 改 善 目 前, 學 校 占 地 面 積 2070 畝, 建 築 面 積 71 萬 平 方 米 ; 教 學 科 研 儀 器 設 備 總 值 3.7 億 元 ; 圖 書 館 館 藏 文 獻 242 萬 冊, 公 共 服 務 體 系 日 臻 完 善 當 前, 內 蒙 古 大 學 正 在 以 科 學 發 展 觀 為 指 導, 秉 承 雙 重 任 務 基 本 辦 學 方 針, 走 品 質 內 涵 特 色 發 展 之 路, 以 更 加 寬 廣 的 視 野 更 加 開 放 的 姿 態 更 加 高 遠 的 志 向, 面 向 時 代 要 求, 求 真 務 實, 開 拓 創 新, 以 艱 苦 奮 鬥 鍥 而 不 捨 的 精 神, 向 民 族 特 色 地 區 特 色 鮮 明 的 高 水 準 大 學 目 標 邁 進! 172
173 義 守 大 學 與 內 蒙 古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書 為 增 進 兩 岸 民 間 相 互 瞭 解, 共 同 推 展 教 育 及 學 術 研 究 合 作 計 畫, 經 雙 方 商 討 而 達 成 以 下 協 議 : 一 鼓 勵 雙 方 教 師 系 所 及 研 究 單 位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二 相 互 邀 請 研 究 人 員 教 學 人 員 及 學 生 從 事 學 術 訪 問 講 學 和 研 習 活 動 三 聯 合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其 他 與 專 業 學 術 相 關 之 會 議 四 在 安 全 範 圍 內 相 互 交 流 學 術 論 文 與 科 技 資 訊 五 相 互 協 助 推 動 與 對 方 產 業 界 及 其 他 部 門 的 合 作 計 畫 上 述 實 施 細 節 將 由 雙 方 依 據 特 定 專 案 年 度 預 算 及 資 金 運 用 而 定 每 年 一 月 底 前, 雙 方 協 商 確 定 下 個 學 年 度 之 交 流 計 畫 與 合 作 事 宜 本 協 議 書 經 雙 方 代 表 簽 署 後 生 效, 有 效 期 兩 年 其 內 容 需 經 雙 方 同 意 後 方 可 進 行 修 改 或 終 止, 簽 約 之 一 方 在 終 止 本 協 議 前 六 個 月 須 以 書 面 知 會 對 方 協 議 書 到 期 時, 雙 方 若 無 異 議, 有 效 期 即 自 動 延 長 兩 年 義 守 大 學 內 蒙 古 大 學 蕭 介 夫 校 長 陳 國 慶 校 長 年 月 日 173
174 義 守 大 學 與 內 蒙 古 大 學 學 生 交 流 研 修 備 忘 錄 為 順 利 實 施 義 守 大 學 與 內 蒙 古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書 之 第 二 條 有 關 兩 校 學 生 之 交 流, 共 同 推 展 教 育, 經 雙 方 協 商 後, 達 成 如 下 協 議 : 一 交 流 生 : ( 一 ) 交 流 期 限 與 名 額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雙 方 選 送 之 人 數 與 期 程 須 相 當 義 守 大 學 與 內 蒙 古 大 學 每 學 年 可 互 相 選 送 至 多 5 名 學 生 至 對 方 學 校 研 修 課 程 一 學 期 ( 二 ) 研 修 課 程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以 研 修 內 蒙 古 大 學 已 開 設 對 等 專 業 之 課 程 為 原 則, 內 蒙 古 大 學 應 提 供 學 生 交 流 期 間 之 學 習 證 明 ; 內 蒙 古 大 學 學 生 以 研 修 義 守 大 學 已 開 設 對 等 專 業 之 課 程 為 原 則, 義 守 大 學 應 提 供 學 生 交 流 期 間 之 學 習 證 明 ( 三 ) 研 修 費 住 宿 及 其 它 相 關 費 用 交 流 學 生 各 自 繳 交 所 屬 學 校 之 研 修 費, 雙 方 互 相 免 除 對 方 學 生 之 研 修 費, 雙 方 須 安 排 交 流 生 入 住 學 校 宿 舍 住 宿 機 票 交 通 書 籍 及 生 活 等 費 用 由 學 生 自 理 二 研 修 生 : ( 一 ) 交 流 期 限 與 名 額 內 蒙 古 大 學 每 學 期 可 選 送 至 多 20 名 大 學 部 學 生 至 義 守 大 學 研 修, 由 內 蒙 古 大 學 來 函 推 薦 ; 在 義 守 大 學 研 修 至 少 須 滿 一 學 期 ( 含 ) 以 上, 必 選 修 科 目 依 義 守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規 定 辦 理 ( 二 ) 研 修 課 程 學 生 以 研 修 義 守 大 學 已 開 設 學 系 之 科 目 為 原 則, 義 守 大 學 須 提 供 學 生 交 流 期 間 之 學 習 證 明 ( 三 ) 研 修 費 住 宿 及 其 它 相 關 費 用 內 蒙 古 大 學 學 生 應 繳 交 義 守 大 學 之 研 修 費 保 險 費 住 宿 費, 其 它 機 票 174
175 交 通 書 籍 及 生 活 等 費 用 亦 由 學 生 自 理 三 學 生 管 理 雙 方 學 生 管 理 部 門 參 照 各 自 的 管 理 規 定 執 行 交 流 生 生 活 期 間 的 管 理 工 作 內 蒙 古 大 學 指 派 一 名 學 生 擔 任 小 組 長, 負 責 交 流 研 修 學 生 在 義 守 大 學 交 流 研 修 期 間 之 聯 繫 管 理 工 作 四 協 助 與 輔 導 雙 方 應 給 予 交 流 學 生 各 方 面 的 協 助 與 輔 導, 包 括 定 時 派 員 接 機 安 排 宿 舍 等, 使 其 儘 快 適 應 新 環 境 本 備 忘 錄 經 雙 方 代 表 簽 署 後 生 效, 有 效 期 兩 年 其 內 容 需 經 雙 方 同 意 後 方 可 進 行 修 改 或 終 止, 簽 約 之 一 方 在 終 止 本 備 忘 錄 前 六 個 月 須 以 書 面 知 會 對 方 備 忘 錄 到 期 時, 雙 方 若 無 異 議, 有 效 期 即 自 動 延 長 兩 年 義 守 大 學 蕭 介 夫 校 長 內 蒙 古 大 學 陳 國 慶 校 長 年 月 日 175
176 義 守 大 學 與 內 蒙 古 大 學 教 師 互 訪 講 學 交 流 備 忘 錄 爲 順 利 進 行 雙 方 所 簽 義 守 大 學 與 內 蒙 古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書 有 關 兩 校 教 師 系 所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事 項, 雙 方 約 款 如 下 : 一 教 師 互 訪 講 學 期 限 與 名 額 在 雙 方 師 資 充 裕 且 不 影 響 教 學 品 質 前 提 下, 雙 方 教 師 互 訪 講 學 人 數 可 不 需 對 等 ; 互 訪 講 學 期 限 以 二 周 至 一 學 期 爲 原 則 ; 互 訪 講 學 領 域 課 程 及 人 數 等 相 關 事 項, 於 每 年 三 月 由 兩 校 共 同 議 定 二 教 師 互 訪 講 學 之 住 宿 及 相 關 費 用 ( 一 ) 住 宿 費 用 : 由 雙 方 學 校 免 費 提 供 ( 二 ) 教 師 薪 資 : 由 原 屬 學 校 支 付 ( 三 ) 講 學 津 貼 : 由 受 訪 學 校 依 該 校 標 準 支 付 ( 四 ) 交 通 費 ( 包 括 機 票 ) 及 生 活 費 : 由 來 訪 學 校 或 教 師 自 理 三 協 助 雙 方 應 給 予 互 訪 講 學 教 師 各 方 面 的 協 助, 包 括 派 員 接 機 安 排 住 宿 教 師 辦 公 室 等, 使 其 儘 快 適 應 新 環 境 本 備 忘 錄 經 雙 方 代 表 簽 署 後 生 效, 有 效 期 兩 年 其 內 容 需 經 雙 方 同 意 後 方 可 進 行 修 改 或 終 止, 簽 約 之 一 方 在 終 止 本 備 忘 錄 前 六 個 月 須 以 書 面 知 會 對 方 備 忘 錄 到 期 時, 雙 方 若 無 異 議, 有 效 期 即 自 動 延 長 兩 年 義 守 大 學 內 蒙 古 大 學 蕭 介 夫 校 長 陳 國 慶 校 長 年 月 日 176
177 廣 東 醫 學 院 簡 介 廣 東 醫 學 院 是 廣 東 省 屬 重 點 建 設 大 學, 創 建 于 1958 年, 前 身 是 中 山 醫 學 院 湛 江 分 院, 1964 年 升 格 爲 五 年 制 醫 學 本 科 院 校 並 更 名 爲 湛 江 醫 學 院,1992 年 易 名 爲 廣 東 醫 學 院 2013 年 順 利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授 予 單 位 立 項 建 設 專 家 組 評 審 驗 收 現 正 向 省 教 育 廳 申 請 更 名 爲 廣 東 醫 科 大 學 學 校 由 湛 江 校 區 東 莞 校 區 兩 部 分 組 成, 校 園 總 面 積 1864 畝, 其 中 湛 江 330 畝 ( 含 附 院 103 畝 ), 東 莞 1534 畝 ( 含 附 院 357 畝 ) 學 校 校 舍 總 面 積 平 方 米, 教 學 科 研 行 政 用 房 面 積 平 方 米, 其 中 湛 江 平 方 米, 東 莞 平 方 米 學 校 目 前 全 日 制 在 校 生 達 到 20,667 人, 成 爲 廣 東 省 最 大 的 醫 學 人 才 培 養 基 地 現 設 有 研 究 生 學 院 基 礎 醫 學 院 第 一 臨 床 醫 學 院 第 二 臨 床 醫 學 院 醫 學 檢 驗 學 院 護 理 學 院 藥 學 院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人 文 與 管 理 學 院 信 息 工 程 學 院 繼 續 教 育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部 體 育 教 學 部 外 語 教 學 部 等 14 個 學 院 ( 部 ), 擁 有 湛 江 附 屬 醫 院 附 屬 松 山 湖 醫 院 等 2 所 直 屬 附 屬 醫 院 26 所 非 直 屬 附 屬 醫 院 和 115 所 臨 床 教 學 醫 院 學 校 校 本 部 現 有 在 編 教 職 工 1,281 人 ; 碩 士 生 導 師 454 人 ( 包 括 校 外 兼 職 導 師 ), 博 士 生 導 師 22 人, 博 士 後 合 作 導 師 33 人 學 校 涵 蓋 醫 理 管 工 文 等 學 科 門 類, 設 有 臨 床 醫 學 醫 學 檢 驗 醫 學 影 像 學 口 腔 醫 學 預 防 醫 學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信 息 管 理 與 信 息 系 統 護 理 學 藥 學 公 共 事 業 管 理 法 醫 學 醫 學 英 語 應 用 心 理 學 勞 動 與 社 會 保 障 麻 醉 學 中 藥 學 統 計 學 社 會 工 作 衛 生 檢 驗 等 19 個 本 科 專 業 學 校 擁 有 良 好 的 科 研 條 件, 建 有 廣 東 天 然 藥 物 研 究 與 開 發 重 點 實 驗 室 廣 東 省 醫 學 分 子 診 斷 重 點 實 驗 室 粵 西 高 校 分 析 中 心 醫 學 生 物 活 性 分 子 研 究 重 點 實 驗 室 現 代 生 物 化 學 與 分 子 生 物 學 實 驗 室 病 原 生 物 學 與 免 疫 學 重 點 實 驗 室 附 屬 醫 院 神 經 變 性 疾 病 與 衰 老 研 究 醫 學 重 點 實 驗 室 等 7 個 省 廳 級 重 點 實 驗 室 以 及 中 美 聯 合 腫 瘤 研 究 所, 中 美 基 因 營 養 與 健 康 中 心, 衰 老 研 究 所, 中 藥 與 新 藥 研 究 所 等 4 個 中 外 聯 合 科 研 平 臺 經 過 54 年 的 穩 步 發 展, 學 校 已 培 養 全 日 制 畢 業 生 36,709 名, 其 中 本 科 生 2,5005 名 專 科 生 9,078 名 插 本 生 1,082 名 碩 士 研 究 生 1544 人, 聯 合 培 養 博 士 研 究 生 20 多 名, 另 外 還 培 養 成 人 本 科 生 29,924 人, 已 成 爲 廣 東 省 最 大 的 醫 學 人 才 培 養 基 地 學 校 生 源 充 足, 是 廣 東 省 考 生 報 考 的 熱 門 省 屬 本 科 院 校 之 一 學 生 以 理 論 基 礎 扎 實 實 際 操 作 能 力 强 而 受 到 用 人 單 位 的 好 評 當 前, 學 校 堅 持 以 科 學 發 展 觀 爲 指 導, 圍 繞 建 設 特 色 鮮 明 的 教 學 研 究 型 醫 科 大 學 的 戰 略 目 標, 努 力 提 高 辦 學 品 質, 提 升 核 心 競 爭 力, 全 面 實 現 醫 教 研 全 面 協 調 可 持 續 發 展, 爲 加 快 廣 東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轉 型 升 級 建 設 幸 福 廣 東 做 出 更 大 貢 獻 177
178 義 守 大 學 與 廣 東 醫 學 院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書 為 增 進 兩 岸 民 間 相 互 瞭 解, 共 同 推 展 教 育 及 學 術 研 究 合 作 計 畫, 經 雙 方 商 討 而 達 成 以 下 協 議 : 一 鼓 勵 雙 方 教 師 系 所 及 研 究 單 位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二 相 互 邀 請 研 究 人 員 教 學 人 員 及 學 生 從 事 學 術 訪 問 講 學 和 研 習 活 動 三 聯 合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其 他 與 專 業 學 術 相 關 之 會 議 四 在 安 全 範 圍 內 相 互 交 流 學 術 論 文 與 科 技 資 訊 五 相 互 協 助 推 動 與 對 方 產 業 界 及 其 他 部 門 的 合 作 計 畫 上 述 實 施 細 節 將 由 雙 方 依 據 特 定 專 案 年 度 預 算 及 資 金 運 用 而 定 每 年 一 月 底 前, 雙 方 協 商 確 定 下 個 學 年 度 之 交 流 計 畫 與 合 作 事 宜 本 協 議 書 經 雙 方 代 表 簽 署 後 生 效, 有 效 期 兩 年 其 內 容 需 經 雙 方 同 意 後 方 可 進 行 修 改 或 終 止, 簽 約 之 一 方 在 終 止 本 協 議 前 六 個 月 須 以 書 面 知 會 對 方 協 議 書 到 期 時, 雙 方 若 無 異 議, 有 效 期 即 自 動 延 長 兩 年 義 守 大 學 廣 東 醫 學 院 蕭 介 夫 校 長 鄭 學 寶 校 長 年 月 日 178
179 義 守 大 學 與 廣 東 醫 學 院 學 生 交 流 研 修 備 忘 錄 為 順 利 實 施 義 守 大 學 與 廣 東 醫 學 院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書 之 第 二 條 有 關 兩 校 學 生 之 交 流, 共 同 推 展 教 育, 經 雙 方 協 商 後, 達 成 如 下 協 議 : 一 交 流 生 : ( 一 ) 交 流 期 限 與 名 額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雙 方 選 送 之 人 數 與 期 程 須 相 當 原 則 上 廣 東 醫 學 院 每 學 年 可 選 送 至 多 2 名 大 學 部 學 生 至 義 守 大 學 研 修 課 程 一 學 期 ; 義 守 大 學 可 於 學 期 中 選 送 研 究 生 赴 廣 東 醫 學 院 學 習, 或 於 暑 期 選 派 大 學 部 學 生 研 究 生 赴 廣 東 醫 學 院 參 加 實 習 或 專 題 討 論, 人 數 則 依 對 等 互 惠 原 則 而 定 ( 二 ) 研 修 課 程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以 研 修 廣 東 醫 學 院 已 開 設 對 等 專 業 之 課 程 為 原 則, 廣 東 醫 學 院 應 提 供 學 生 交 流 期 間 之 學 習 證 明 ; 廣 東 醫 學 院 學 生 以 研 修 義 守 大 學 已 開 設 對 等 專 業 之 課 程 為 原 則, 義 守 大 學 應 提 供 學 生 交 流 期 間 之 學 習 證 明 ( 三 ) 研 修 費 住 宿 及 其 它 相 關 費 用 交 流 學 生 各 自 繳 交 所 屬 學 校 之 研 修 費, 雙 方 互 相 免 除 對 方 學 生 之 研 修 費, 雙 方 須 安 排 交 流 生 入 住 學 校 宿 舍 住 宿 機 票 交 通 書 籍 及 生 活 等 費 用 由 學 生 自 理 二 研 修 生 : ( 一 ) 交 流 期 限 與 名 額 廣 東 醫 學 院 每 學 期 可 選 送 至 多 20 名 大 學 部 學 生 至 義 守 大 學 研 修, 由 廣 東 醫 學 院 來 函 推 薦 ; 在 義 守 大 學 研 修 至 少 須 滿 一 學 期 ( 含 ) 以 上, 必 選 修 科 目 依 義 守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規 定 辦 理 ( 二 ) 研 修 課 程 學 生 以 研 修 義 守 大 學 已 開 設 學 系 之 科 目 為 原 則, 義 守 大 學 須 提 供 學 生 交 流 期 間 之 學 習 證 明 179
180 ( 三 ) 研 修 費 住 宿 及 其 它 相 關 費 用 廣 東 醫 學 院 學 生 應 繳 交 義 守 大 學 之 研 修 費 保 險 費 住 宿 費, 其 它 機 票 交 通 書 籍 及 生 活 等 費 用 亦 由 學 生 自 理 三 學 生 管 理 雙 方 學 生 管 理 部 門 參 照 各 自 的 管 理 規 定 執 行 交 流 生 生 活 期 間 的 管 理 工 作 廣 東 醫 學 院 指 派 一 名 學 生 擔 任 小 組 長, 負 責 交 流 研 修 學 生 在 義 守 大 學 交 流 研 修 期 間 之 聯 繫 管 理 工 作 雙 方 應 對 交 流 學 生 的 安 全 盡 注 意 義 務 四 協 助 與 輔 導 雙 方 應 給 予 交 流 學 生 各 方 面 的 協 助 與 輔 導, 包 括 定 時 派 員 接 機 安 排 宿 舍 等, 使 其 儘 快 適 應 新 環 境 本 備 忘 錄 經 雙 方 代 表 簽 署 後 生 效, 有 效 期 兩 年 其 內 容 需 經 雙 方 同 意 後 方 可 進 行 修 改 或 終 止, 簽 約 之 一 方 在 終 止 本 備 忘 錄 前 六 個 月 須 以 書 面 知 會 對 方 備 忘 錄 到 期 時, 雙 方 若 無 異 議, 有 效 期 即 自 動 延 長 兩 年 義 守 大 學 蕭 介 夫 校 長 廣 東 醫 學 院 鄭 學 寶 校 長 年 月 日 180
181 附 件 十 美 國 德 州 聖 道 大 學 University of the Incarnate Word 德 州 聖 道 大 學, 創 於 1881 年, 位 於 德 州 有 名 的 觀 光 勝 地 聖 安 東 尼 奧 市 San Antonio, 有 小 威 尼 斯 之 稱 聖 安 東 尼 奧 市 在 美 國 排 名 第 九 大 城 市, 在 德 州 也 僅 次 於 休 士 頓 和 達 拉 斯 市 聖 道 慈 惠 姊 妹 會 (Sisters of Charity of the Incarnate Word)1869 年 到 聖 安 東 尼 奧 (San Antonio) 設 分 會 負 有 神 聖 的 使 命, 聖 道 大 學 (University of the Incarnate Word) 便 是 這 個 使 命 的 眾 多 成 果 之 一 1900 年 聖 道 研 究 所 (Academy of the Incarnate Word) 遷 到 在 Alamo Heights 的 聖 道 慈 惠 姊 妹 會 的 垂 死 之 家 (Motherhouse) 1909 年 將 大 學 部 課 程 加 入 教 學 的 課 程 之 中, 並 改 名 為 College and Academy of the Incarnate Word 聖 道 大 學 為 德 州 規 模 最 大 的 天 主 教 學 校, 該 校 帶 給 六 千 名 學 生 的 是 優 秀 的 學 術 研 究 以 及 眾 多 的 校 園 和 社 區 活 動 學 校 有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教 育, 從 小 學 初 中 高 中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學 校 有 一 百 多 年 的 歷 史, 與 台 灣 輔 仁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等 學 校 是 姊 妹 校, 氣 候 與 台 灣 差 不 多, 此 城 市 是 全 美 人 口 密 度 排 第 七 位, 學 校 離 國 際 機 場 只 有 十 分 鐘 該 校 有 四 十 多 種 大 學 和 二 十 四 種 研 究 所 學 位, 包 括 商 學 資 訊 系 統 電 腦 服 務 設 計 以 及 商 品 銷 售 等 181
182 附 錄 I 二 加 二 (2+2) 雙 學 位 合 作 課 程 聖 道 大 學 與 義 守 大 學 1. 附 錄 I 制 定 目 的 i. 本 文 件 係 聖 道 大 學 與 義 守 大 學 已 簽 訂 之 姐 妹 校 協 議 之 附 錄 本 附 錄 旨 在 兩 校 共 同 開 設 2+2 雙 學 位 合 作 課 程 ii. 鑑 此, 上 開 兩 校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並 同 意 合 作 協 議 書 對 雙 方 皆 有 助 益, 且 顯 示 雙 方 對 於 開 設 2+2 雙 學 位 合 作 課 程 之 持 續 關 注, 茲 經 雙 方 理 解 : 1. 有 意 就 讀 上 開 2+2 雙 學 位 合 作 課 程 之 學 生 須 符 合 接 待 學 校 之 入 學 標 準, 並 繳 交 必 須 之 學 雜 費 該 校 會 依 照 國 際 生 及 交 換 生 的 入 學 標 準 決 定 是 否 同 意 上 開 學 生 入 學 2. 各 系 所 將 協 助 合 格 之 大 學 部 學 生 處 理 註 冊 相 關 事 宜 3. 各 系 所 同 意 於 學 術 研 究 上 相 互 合 作, 致 力 追 求 學 術 卓 越 2. 學 生 人 數 i. 學 生 人 數 並 無 限 制, 但 須 符 合 兩 校 制 定 且 同 意 之 條 款 任 一 方 有 權 增 加 更 改 及 或 修 改 條 款, 但 須 事 先 取 得 另 一 方 的 書 面 同 意 須 於 六 個 月 前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且 於 雙 方 簽 訂 新 附 錄 時 生 效 雙 方 須 將 兩 份 已 簽 訂 之 新 附 錄 正 本 與 現 行 之 附 錄 I 裝 訂 成 冊 3. 學 術 資 格 i. 學 生 是 否 合 乎 資 格 就 讀 2+2 雙 學 位 合 作 課 程, 須 依 據 聖 道 大 學 制 定 之 國 際 生 及 交 換 生 之 入 學 標 準 此 外, 學 生 亦 須 符 合 下 列 學 術 標 準 : 1. 語 言 能 力 要 求 : 學 生 於 聖 道 大 學 開 始 第 二 年 的 學 業 前, 通 過 下 列 英 語 能 力 考 試 : 托 福 :PBT 550;CBT 213;IBT 79 多 益 :650 以 上 雅 思 : 課 程 要 求 : 學 生 於 聖 道 大 學 開 始 第 二 年 的 學 業 前, 修 畢 雙 方 同 意 之 課 程 ( 最 低 成 績 要 求 :C;100% 為 滿 分, 須 達 到 至 少 70%) 4. 二 加 二 (2+2) 雙 學 位 合 作 課 程 課 程 規 劃 ii. 雙 方 必 須 審 閱 並 提 出 經 雙 方 同 意 之 學 術 學 位 計 畫 書, 內 容 詳 載 必 須 於 原 屬 學 校 修 畢 的 課 程, 以 及 於 雙 方 同 意 之 時 程 內 須 於 接 待 學 校 完 成 之 對 等 課 程 182
183 iii. 得 於 接 收 且 實 施 雙 方 同 意 之 學 位 計 畫 書 前, 簽 訂 2+2 雙 學 位 合 作 課 程 ( 附 錄 I) 但 是, 相 關 系 所 代 表 尚 未 同 意 並 簽 訂 學 位 計 畫 書 前, 完 整 的 2+2 雙 學 位 合 作 課 程 協 議 ( 附 錄 I) 不 具 任 何 效 力 代 表 人 選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國 際 事 務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院 院 長 或 系 所 主 管 iv. 雙 方 須 簽 訂 學 位 計 畫 書 一 式 兩 份,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正 本 為 證 5. 學 生 的 財 務 責 任 i. 學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一 切 與 就 讀 上 開 課 程 相 關 之 學 雜 費 支 出 ( 如 食 宿 學 生 費 用 健 康 保 險 等 ) 6. 住 宿 i. 於 就 讀 聖 道 大 學 期 間, 學 生 必 須 住 在 校 內 於 就 讀 義 守 大 學 期 間, 未 硬 性 規 定 學 生 住 在 校 內, 但 會 協 助 學 生 找 尋 及 租 賃 校 外 西 式 租 屋 處 學 生 亦 須 自 行 負 擔 住 宿 相 關 費 用, 例 如 : 水 電 費 押 金 等 7. 協 議 有 效 期 限 i. 本 附 錄 自 雙 方 簽 訂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限 至 另 一 方 或 雙 方 決 意 終 止 上 開 課 程 為 止 若 任 一 方 欲 終 止 附 錄 I(2+2 雙 學 位 合 作 課 程 ), 須 至 少 於 六 個 月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現 於 聖 道 大 學 就 讀 上 開 課 程 的 學 生 只 要 符 合 本 附 錄 I 的 要 求, 應 准 予 完 成 課 程 8. 備 註 i. 任 何 與 本 協 議 相 關 之 通 知 或 訊 息 須 以 書 面 為 之, 並 以 親 送 或 預 付 郵 資 郵 遞 送 達 ii. 任 何 通 知 的 聯 絡 人 及 地 址 如 下 : 聖 道 大 學 姓 名 :Marcos Fragoso 職 稱 : 國 際 事 務 副 校 長 義 守 大 學 姓 名 : 黃 永 勝 職 稱 : 研 發 副 校 長 地 址 :University of the Incarnate Word 4301 Broadway San Antonio, Texas 78209, USA 電 話 :(210) 傳 真 :(210)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地 址 : 義 守 大 學 台 灣 省 高 雄 市 大 樹 區 學 城 路 1 段 1 號 電 話 :(7) 傳 真 :(7)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9. 簽 章 簽 章 頁, 即 本 文 件 第 三 頁, 構 成 附 錄 I 之 一 部 分 本 附 錄 的 第 二 部 分 為 學 位 計 畫 書, 為 構 成 整 份 附 錄 法 律 效 力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請 參 閱 第 二 頁 的 第 四 點 二 加 二 (2+2) 雙 學 位 合 作 課 程 課 程 規 劃 任 何 其 他 的 條 款 將 作 為 額 外 附 錄, 且 須 經 雙 方 同 意 方 可 生 效 183
184 聖 道 大 學 代 表 義 守 大 學 代 表 Marcos Fragoso 國 際 事 務 副 校 長 黃 永 勝 研 發 副 校 長 日 期 :... 日 期 :
185 ADDENDUM I TWO (2) + TWO (2) PROGRAM UNIVERSITY OF THE INCARNATE WORD AND I-SHOU UNIVERSITY 1. Purpose of Addendum I i. This document serves as an Addendum to the existing Sister School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versity of the Incarnate Word (UIW) and I-Shou University (ISU). The purpose of this addendum is to establish a 2+2 program between the two institutions. ii. Whereas the above named institutions are joined in an agreement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recognize that an agreement of cooperation would be of mutual benefit and would serve as a continued interest in developing a 2+2 program, it is understood that: 2. Number of Participants 1. Each student involved in this/these programs will be subject to the admission requirements and tuition and fees of the host university. Students will be adm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dmission requirements for international and exchange students set forth in the university catalogue. 2. Each department will facilitate and assist in the enrollment of qualified undergraduate students. 3. Each department agrees to collaborate in academic research in the spirit and pursuit of academic excellence. i. The number of participants is not limited; however, each student will be subject to the agreed upon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forth by both parties. Each institution reserves the right to add, change, and/or modify conditions, provided that there is mutual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Written notice is required within a six month period and shall become effective upon signing the new addendum by both parties. Both parties will add two (2) signed original documents to this existing addendum I. 3. Academic Qualifications i. Students will be considered for acceptance into the 2+2 program based on the requirements set forth in the University of the Incarnate Word s catalogue for international and exchange students. In addition, students will specifically adhere to the following academic criteria: UIW: 1. Language requirement: students will have obtained the following English requirement, before starting year three (3) at the University of the Incarnate Word: TOEFL TOEFL: 550 pbt; 213cbt; 79 ibt TOEIC: 650 and above IELTS: Course requirement: Students will have taken and successfully completed (minimum grade: C; 70% out of 100%) the agreed upon courses, as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before starting year three (3) at the University of the Incarnate Word. ISU: 185
186 1. Language requirement: No requirement for students who enter International College; however, students will have obtained a Chinese proficiency certificate to enter Chinesetaught programs, before starting year three (3) at I-Shou University. 2. Course requirement: Students will have taken and successfully completed (minimum grade: C; 70% out of 100%) the agreed upon courses, as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before starting year three (3) at I-Shou University. 4. Two (2) + Two (2) Program / Course Schedule ii. Each party will be required to review and submit the agreed upon academic degree plan(s), which detail the required courses to be taken at the home university and the course equivalency at the host institution within the agreed time frame. iii. The Program agreement (Addendum I), may be signed prior to receiving and administering the agreed upon degree plan(s); however, the entire Program agreement (Addendum I) shall not be binding until all the appropriate representatives from corresponding departments agree to and sign the degree plan(s). Representatives may include, but not limited to, the Vice President for International Affairs, Provost, and Academic Dean of the corresponding school/department. iv. Two original copies of the degree plan(s) are required to be signed by all parties. Each party will acquire one (1) original copy for their records. 5. Finan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Students i. Students will be fully responsible for tuition and other fees (i.e., Room & Board, student fees, health insurance, etc.) associated with participating in this program. 6. Accommodation i. Students who will be hosted at the University of the Incarnate Word are required to live on-campus. Students hosted by I-Shou University may not have on-campus accommodations; however, will be assisted in locating and acquiring western style off-campus housing. Students will also be made aware of all the financial responsibilities, such as costs associated with accommodations, including utility accounts and rental deposits. 7. Period of Agreement i. This Addendum will become effective upon signing by both parties and will be valid until such time that one or both parties decide to terminate the program. Should one of the parties wish to terminate the Addendum I, ((Two (2) + Two (2) Program)), notice of this should be given in writing at least six (6) months prior to termination. Students who are currently enrolled in the program and attending the University of the Incarnate Word (UIW) shall be allowed to complete the program, provided that they meet the requirements set forth on this addendum I. 186
187 8. Notices i. Any notice or other communication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given in writing and delivered by hand, or sent by pre-paid post. ii. The contact and address for any such notices is as follows: University of the Incarnate Word Name: Marcos Fragoso Position Title: Vice President, International Affairs Address: University of the Incarnate Word 4301 Broadway San Antonio, Texas 78209, USA Telephone: (210) Facsimile: (210) I-Shou University Name: Yung-Sheng Huang Position Title: Vice President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ddress: I-Shou University No. 1, Sec. 1, Syuecheng Rd., Dashu District, Kaohsiung City 84001, Taiwan Telephone: (7) Facsimile: (7) Signatures The signature page, found on page three (3) of this document, constitutes part of the Addendum I. The second part of this addendum is/are the degree plan(s), which is/are required in order for the entire Addendum I to be binding. Please refer to statement four (4) titled Two (2) + Two (2) Program / Course Schedule on page two (2). Any other statements will be considered an additional addendum and requires mutual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Signed on behalf of University of the Incarnate Word by Signed on behalf of I-Shou University by Marcos Fragoso Vice President International Affairs Yung-Sheng Huang Vice Presiden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Date:... Date:
188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簡 介 附 件 十 學 校 簡 介 : 校 名 :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Hong Bang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校 長 姓 名 : 阮 孟 雄 (Nguyen Manh Hung) 地 址 : 215 Dien Bien Phu Str., Ward 15, Binh Thach Dist,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 電 話 : Website: 歷 史 簡 介 :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位 於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成 立 於 1997 年 7 月 11 日, 為 越 南 南 部 最 早 成 立 及 規 模 最 大 之 私 立 大 學 師 資 情 形 : 學 校 擁 有 915 位 專 任 老 師, 其 中 教 授 及 副 教 授 為 28 位 博 士 學 位 為 88 位 碩 士 學 位 為 221 位 學 生 人 數 及 現 有 系 所 : 目 前 學 生 人 數 為 17,153 學 生 學 校 培 訓 三 專 學 士 及 研 究 所 之 學 生, 共 有 17 系 所 : 1. 亞 洲 太 平 洋 2.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3. 人 文 社 會 學 系 4. 會 計 學 系 5.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6. 財 務 銀 行 學 系 7.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8. 工 業 美 術 學 系 9. 體 育 學 系 10. 護 理 學 系 11. 牙 醫 學 系 12.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13. 醫 藥 學 系 14. 外 語 學 系 15. 國 際 關 係 學 系 188
189 16. 環 境 生 物 學 系 17. 建 築 學 系 189
190 中 華 民 國 義 守 大 學 與 越 南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延 續 共 同 辦 理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境 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合 作 協 議 書 中 華 民 國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義 守 大 學 ) 與 越 南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鴻 龐 大 學 ), 就 義 守 大 學 越 南 境 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以 下 簡 稱 境 外 碩 專 班 ) 開 設 事 宜, 特 簽 訂 本 合 作 協 議 書 協 議 內 容 詳 述 如 下 : 一 目 的 本 協 議 主 要 目 的 是 雙 方 學 校 延 續 共 同 合 作, 以 提 供 優 質 的 碩 士 學 位 教 育, 致 力 於 提 升 越 南 學 生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發 展 潛 力 二 班 別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境 外 碩 專 班 三 入 學 條 件 ( 一 ) 申 請 者 須 取 得 相 當 於 中 華 民 國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者 ( 二 ) 申 請 者 應 備 齊 義 守 大 學 規 定 之 相 關 資 料 ( 三 ) 申 請 者 應 參 加 義 守 大 學 所 舉 辦 之 入 學 甄 試 ( 四 ) 義 守 大 學 擁 有 錄 取 與 否 的 權 利 四 學 生 註 冊 ( 一 ) 取 得 義 守 大 學 入 學 許 可 的 學 生 始 得 註 冊 就 讀 本 境 外 碩 專 班 ( 二 ) 學 生 註 冊 應 依 照 義 守 大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五 招 生 人 數 : 一 班 至 少 25 人, 最 多 不 超 過 30 人 六 修 業 規 定 ( 一 ) 本 境 外 碩 專 班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為 36 學 分, 每 學 分 需 上 滿 18 小 時, 包 括 專 業 課 程 30 學 分 及 碩 士 論 文 6 學 分 其 中 義 守 大 學 負 責 教 授 4 門 課 12 學 分 及 碩 士 論 文 6 學 分, 鴻 龐 大 學 負 責 教 授 6 門 課 18 學 分 ( 二 ) 正 常 修 業 年 限 為 4 個 學 期, 若 研 究 進 度 落 後, 修 業 年 限 最 多 可 再 延 長 1 個 學 期 ( 三 ) 課 程 規 劃 由 義 守 大 學 負 責, 越 南 教 學 場 地 的 提 供 由 鴻 龐 大 學 負 責 ( 四 ) 教 學 由 義 守 大 學 及 鴻 龐 大 學 共 同 負 責, 所 有 課 程 的 授 課 教 師 應 為 義 守 大 學 或 鴻 龐 大 學 現 任 專 任 教 師 ( 五 ) 各 課 程 授 課 教 師 應 詳 訂 預 期 目 標 授 課 進 度 與 大 綱 學 生 可 獲 得 知 識 教 材 課 程 要 求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等 內 容 ( 六 ) 授 課 語 言 課 程 教 材 論 文 撰 寫 與 口 試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進 行 ( 七 ) 上 課 地 點 由 鴻 龐 大 學 安 排 190
191 七 成 績 評 量 ( 一 ) 學 生 於 本 境 外 碩 專 班 就 讀 期 間, 各 科 目 之 考 試 及 成 績 皆 由 義 守 大 學 訂 定 評 量 標 準 予 授 課 教 師 授 課 教 師 應 於 課 程 結 束 一 週 內, 將 學 生 成 績 繳 交 至 義 守 大 學 ( 二 ) 每 學 期 的 學 生 成 績 單 將 由 義 守 大 學 核 發, 並 統 一 郵 寄 至 鴻 龐 大 學 轉 發 ( 三 ) 各 課 程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交 付 義 守 大 學 保 存 一 年 ( 四 ) 學 生 是 否 符 合 畢 業 標 準, 必 須 依 據 義 守 大 學 學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認 定 八 論 文 指 導 學 生 學 位 論 文 研 究 計 劃 的 進 行 由 義 守 大 學 教 授 負 責 指 導, 或 與 鴻 龐 大 學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九 學 位 授 予 各 科 目 成 績 及 格 通 過 口 試 並 繳 交 碩 士 論 文 之 學 生, 由 義 守 大 學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十 學 雜 費 ( 一 ) 每 名 學 生 每 學 期 學 雜 費 為 美 金 1,375 元 ( 即 每 學 年 美 金 2,750 元 ), 由 義 守 大 學 及 鴻 龐 大 學 各 收 取 二 分 之 一 的 學 雜 費 學 雜 費 則 依 約 定 方 式 每 學 期 分 別 匯 入 義 守 大 學 及 鴻 龐 大 學 的 帳 戶 ( 二 ) 學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時 繳 交 學 費, 始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 三 ) 修 業 年 限 延 長 時 間, 每 名 學 生 每 學 期 仍 應 繳 交 學 雜 費 美 金 1,375 元, 由 義 守 大 學 及 鴻 龐 大 學 各 收 取 二 分 之 一 的 學 雜 費 學 雜 費 應 依 約 定 方 式 分 別 匯 入 義 守 大 學 及 鴻 龐 大 學 的 帳 戶 ( 四 ) 上 述 學 雜 費 由 義 守 大 學 統 一 收 取 ( 五 ) 鴻 龐 大 學 必 須 協 助 確 認 學 生 繳 費 程 序 完 成 十 一 合 作 學 校 分 工 事 項 ( 一 ) 義 守 大 學 應 負 責 任 如 下 : 1 課 程 規 劃 及 招 生 簡 章 訂 定 2 學 生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入 學 甄 試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及 錄 取 通 知 書 核 發 3 學 生 成 績 單 製 作 及 核 發 4 講 授 專 業 課 程 及 指 導 學 生 之 碩 士 論 文 5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赴 越 南 之 授 課 鐘 點 費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費 與 口 試 費 生 活 津 貼 來 回 機 票 費, 及 在 台 灣 所 衍 生 之 相 關 行 政 費 用 6 授 予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學 生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 二 ) 鴻 龐 大 學 應 負 責 任 如 下 : 1 碩 士 班 招 生 及 相 關 文 宣 2 協 助 辦 理 入 學 甄 試 相 關 事 宜 3 協 助 辦 理 學 生 註 冊 手 續 及 收 費 191
192 4 共 同 講 授 專 業 課 程 共 同 指 導 學 生 碩 士 論 文 5 鴻 龐 大 學 教 師 之 授 課 鐘 點 費 碩 士 論 文 共 同 指 導 費 與 口 試 費 及 其 他 各 項 行 政 相 關 費 用 6 學 生 在 越 南 上 課 的 教 學 資 源 與 電 子 圖 書 資 源 7 提 供 義 守 大 學 授 課 教 師 在 越 南 授 課 ( 含 面 試 論 文 口 試 ) 期 間 的 完 善 住 宿 ( 至 少 須 提 供 電 視 機 冰 箱 冷 氣 洗 衣 機 網 路 每 日 清 潔 等 ), 及 從 住 宿 旅 館 往 返 學 校 的 交 通 接 送, 和 在 越 南 所 衍 生 之 相 關 行 政 費 用 8 提 供 中 越 文 翻 譯 人 員 協 助 教 學 十 二 論 文 研 究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學 位 論 文 研 究 所 衍 生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屬 義 守 大 學 所 有 十 三 本 協 議 書 之 有 效 期 限 更 新 修 訂 與 終 止 ( 一 ) 除 經 雙 方 同 意 變 更 或 提 前 解 約 外 本 協 議 書 自 簽 約, 報 請 各 該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生 效, 有 效 期 間 三 年 雙 方 當 事 人 得 於 終 止 日 前 十 二 個 月 內 進 行 本 協 議 書 之 審 查, 審 查 得 包 括 本 協 議 續 約 之 相 關 事 宜 ( 二 ) 續 約 期 限 應 經 雙 方 同 意 後 方 始 生 效 雙 方 當 事 人 得 於 本 協 議 書 實 施 期 間 內 之 任 何 時 間, 經 雙 方 同 意 後, 就 相 關 條 款 之 修 訂 變 更 進 行 協 商 ( 三 ) 本 協 議 得 因 下 列 原 因 而 終 止 之 : 1 雙 方 之 書 面 同 意 2 一 方 於 解 約 前 六 個 月, 以 書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3 一 方 於 另 一 方 有 下 列 行 為, 並 給 予 書 面 通 知 時 (1) 觸 犯 任 一 違 約 行 為 (2) 無 力 支 付 所 欠 債 務, 或 無 償 債 能 力 或 停 止 其 事 業 之 經 營 時 ( 四 ) 如 有 學 生 於 本 協 議 書 終 止 時 尚 未 修 畢 課 程 時, 雙 方 仍 應 繼 續 履 行 本 協 議 書 所 規 定 之 義 務 該 學 生 得 不 受 本 協 議 書 終 止 之 影 響 十 四 保 密 條 款 與 公 告 事 項 ( 一 ) 除 依 本 協 議 書 所 規 定 之 活 動 外, 任 一 方 不 得 揭 露 或 使 用 另 一 方 之 機 密 資 訊 本 款 所 言 之 機 密 資 訊 包 括, 由 一 方 指 定 為 機 密 之 資 訊, 或 依 該 資 訊 之 性 質 或 環 境, 致 使 其 揭 露 有 洩 密 之 慮 者 本 協 議 書 所 訂 之 保 密 義 務 不 因 協 議 書 終 止 而 終 止, 但 非 經 違 約 行 為 而 已 為 眾 所 周 知 之 資 訊, 或 依 法 應 予 揭 露 者 不 在 此 限, 但 依 法 揭 露 之 一 方 須 以 最 可 行 之 方 式 將 其 揭 露 之 事 實 通 知 另 一 方 ( 二 ) 凡 涉 及 本 協 議 書 相 關 事 項 或 活 動 者, 任 一 方 於 未 經 另 一 方 之 同 意 前, 不 得 逕 行 召 開 記 者 招 待 會 或 從 事 類 似 之 公 開 陳 述 十 五 不 可 抗 力 與 合 理 之 延 遲 ( 一 ) 本 款 所 言 之 不 可 抗 力 包 括 : 天 災 ; 罷 工 ; 停 工 或 其 他 營 業 之 干 擾 ; 戰 爭 ( 含 宣 戰 及 未 宣 戰 ) 封 鎖 ; 社 會 混 亂 ; 雷 電 ; 火 災 ; 地 震 ; 暴 風 雨 ; 水 災 ; 爆 炸 ; 政 府 或 類 政 府 機 構 之 限 制 徵 收 禁 制 干 預 命 令 或 禁 運 ; 設 備 或 交 通 之 無 192
193 法 使 用 或 延 遲 使 用 ; 政 府 或 類 政 府 機 構 核 准 同 意 許 可 執 照 授 權 或 配 額 之 無 法 取 得 或 延 遲 ; 流 行 疫 疾 ; 或 上 開 列 舉 事 項 之 外 而 非 為 受 害 一 方 當 事 人 所 能 合 理 控 制 之 肇 因 ( 二 ) 一 方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致 使 其 無 法 部 份 或 全 部 履 行 本 協 議 之 義 務 時, 該 方 應 1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將 該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詳 情, 以 及 其 無 法 履 行 或 延 遲 履 行 義 務 之 程 度, 立 即 通 知 另 一 方 2 於 其 義 務 暫 停 履 行 期 間, 竭 盡 一 切 努 力, 排 除 不 可 抗 力 所 招 致 之 影 響 ; 另 一 方 應 給 予 該 當 事 人 合 理 之 寬 限, 以 履 行 其 義 務 ( 三 ) 如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持 續 期 間 超 過 三 十 日 時, 雙 方 應 秉 持 誠 信 原 則, 共 同 討 論, 努 力 達 成 雙 方 皆 可 接 受 之 解 決 方 案 ( 四 ) 上 開 所 言 之 竭 盡 一 切 努 力, 排 除 不 可 抗 力 所 招 致 之 影 響 並 不 要 求 受 害 一 方 於 違 背 其 意 願 之 條 件 下, 接 受 任 何 政 府 當 局 就 罷 工 停 工 或 其 他 勞 資 爭 議 所 提 出 之 和 解 ( 五 ) 任 一 方 因 非 其 能 合 理 控 制 之 肇 因, 導 致 之 義 務 履 行 上 之 延 遲 或 無 法 履 行 時, 不 需 向 另 一 方 負 擔 任 何 責 任 ; 但 該 當 事 人 應 立 即 將 該 事 件 以 書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當 事 人, 陳 述 延 遲 之 肇 因 對 其 義 務 履 行 之 影 響 ; 且 須 於 通 知 後, 竭 盡 全 力, 立 即 採 取 本 協 議 範 圍 內 之 所 有 行 動 十 六 通 知 ( 一 ) 凡 事 涉 本 協 議 之 任 何 通 知 或 其 他 資 訊, 除 應 以 書 面 作 成 外, 亦 應 由 通 知 方 授 權 之 主 管 簽 字 後, 牽 涉 合 約 內 容 影 響 雙 方 權 益 之 重 大 事 項, 須 以 面 交 或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其 他 事 項 可 由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下 列 地 址 或 傳 真 號 碼 之 另 一 方 當 事 人 義 守 大 學 聯 絡 地 址 : 校 名 : 義 守 大 學 地 址 :84001 高 雄 市 大 樹 區 學 城 路 一 段 一 號 收 件 人 : 黃 永 勝 副 校 長 電 話 : 傳 真 : [email protected]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聯 絡 地 址 : 校 名 :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Hong Bang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地 址 :215 Dien Bien Phu,Ward 15, Binh Thanh Dist, HCM City. Vietnam. 收 件 人 : 阮 春 梅 副 校 長 (Vice Presiden NGUYEN XUAN MAI) 電 話 : 傳 真 : [email protected] 193
194 ( 二 ) 任 一 方 不 得 隨 時 更 改 其 給 予 另 一 方 之 書 面 通 知 細 節 ( 三 ) 面 交 或 其 他 通 訊, 得 於 面 交 後, 同 時 視 為 己 送 達 被 通 知 人, 如 以 掛 號 郵 寄 者, 則 於 付 郵 後 之 第 十 個 工 作 日, 視 為 已 由 收 件 人 收 迄 以 正 確 方 式 傳 送 之 傳 真 訊 息 得 視 為 收 件 人 已 於 傳 真 當 日 收 迄 ; 但 傳 真 傳 送 時 間 非 為 收 件 地 之 營 業 日, 或 晚 於 收 件 地 當 日 下 午 四 點 以 後 者, 則 應 視 為 收 件 人 已 於 同 該 地 點 之 下 一 個 營 業 日 收 迄 十 七 其 他 條 款 本 協 議 書 自 簽 約 當 日 起, 視 為 雙 方 當 事 人 間 經 協 議 達 成 之 整 體 合 約 十 八 教 育 當 局 之 核 准 ( 一 ) 雙 方 依 本 協 議 書 所 作 之 所 有 安 排, 除 須 獲 得 雙 方 國 家 教 育 當 局 之 核 准 外, 亦 須 符 合 各 該 國 家 相 關 法 規 與 法 律 之 規 定 ( 二 ) 任 一 方 於 未 獲 另 一 方 之 書 面 同 意 前, 不 得 逕 行 轉 讓 或 分 割 轉 讓 其 於 本 協 議 書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十 九 損 害 賠 償 ( 一 ) 義 守 大 學 之 賠 償 責 任 : 義 守 大 學 因 觸 犯 下 列 行 為, 而 造 成 鴻 龐 大 學 之 債 務 損 失 傷 害 與 費 用 ( 包 括 所 有 法 律 費 用 )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1 義 守 大 學 與 其 教 職 員 之 任 何 過 失, 包 括 疏 忽 蓄 意 之 過 失 行 為 與 非 法 行 為 2 義 守 大 學 任 何 違 約 行 為 ( 二 ) 鴻 龐 大 學 之 賠 償 責 任 : 鴻 龐 大 學 因 觸 犯 下 列 行 為, 而 造 成 義 守 大 學 之 債 務 損 失 傷 害 與 費 用 ( 包 括 所 有 法 律 費 用 ), 應 負 責 賠 償 責 任 : 1 鴻 龐 大 學 與 其 教 職 員 之 任 何 過 失, 包 括 疏 忽 蓄 意 之 過 失 行 為 與 非 法 行 為 ; 2 鴻 龐 大 學 任 何 違 約 行 為 二 十 協 議 書 之 修 訂 本 協 議 書 須 經 雙 方 當 事 人 之 書 面 同 意 後 方 得 修 訂 義 守 大 學 校 長 蕭 介 夫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校 長 阮 孟 雄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194
195 CONTINUE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I-SHOU UNIVERSITY AND HONG BANG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ON THE OVERSEAS ON-THE-JOB MASTER S DEGREE PROGRAM -- DEPARTMENT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This Cooperation Agreemen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y two parties, I-Shou University, Taiwan. (hereinafter ISU ) and Hong Bang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Vietnam (hereinafter HBU ). This agreement is written for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the ISU Overseas On-the-Job Master s Degree Program that will be offered in Vietnam. The agreement hereby includes the following details: I. Purpose The master s degree program is designed to enhance the expertise and potential of Vietnamese students through the continue cooperation between ISU and HBU. II. III. IV. Program Title The Overseas On-the-Job Master s Degree Program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ollege of Management. Admission Requirements (i) Applicants must possess a bachelor s degree or have completed a course of study equivalent to a bachelor s degree in Taiwan. (ii) Candidates shall submit all required documents and other pertinent information needed by ISU. (iii) Candidates shall attend and pass an interview held by ISU officials. (iv) ISU reserves the right to admit or deny candidate applications without having to disclose any reason for its decisions. Student Enrollment (i) Candidates that receive admission by ISU into the Overseas On-the-Job Master s Degree Program may enroll into the program. (ii) Admitted students must complete the enrollment procedure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set forth by ISU. V. Class Size Each class shall have no less than 25 students and no more than
196 VI. Program Requirements (i) A total of 36 credits are required for graduation from the program. For each credit, there will be 18 contact hours, including 30 credits for professional courses and 6 credits for the master s thesis. ISU is responsible for 4 professional courses (12 credits) and the thesis course (6 credits). HBU is responsible for 6 professional courses (18 credits). (ii)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complete all of the required courses within 4 semesters. However, study may be extended a maximum of one (1) semester over and above the allocated 4-semester period. (iii) ISU is responsible for course planning. HBU is responsible for providing teaching venues. (iv) Current faculty with a master s or Ph.D. degree serving at ISU and HBU are jointly responsible for instructing all required courses. (v) The instructor of each course shall provide course details, such as expected objectives, a course schedule and syllabus, recommended book list, course requirements, assessment plan, and grading scale. (vi) All reference materials and language of instruction shall either be in English or Chinese. (vii) Location for all courses will be arranged by HBU. VII. Evaluation and Assessment (i) During the program, ISU is responsible for establishing assessment criteria of students performance for instructors. Both ISU and HBU instructors shall submit students grades to ISU within a week after course completion. (ii) Student transcripts will be issued by ISU and mailed to HBU every semester. (iii) All assessment records shall be retained by ISU for a period of 1 year. (iv) Students must meet the ISU academic requirements (based on the ISU Study Regulations and other applicable regulations of ISU) in order to graduate from the program. VIII. Thesis Supervision The faculty from ISU is responsible for supervising students theses. The supervision can also be done in conjunction with faculty from HBU. IX. Degree Granted Students who have successfully completed all of the required courses, passed the oral defense, as well as submitted their completed theses, will be conferred a master s degree by the College of Management of ISU. X. Tuition and Fees (i) The tuition and fees for each student are US$1,375 per semester (US$2,750 per academic year). The tuition and fees will be evenly divided between ISU and HBU. Every semester, the equal share of the tuition and fees will be transferred to the designated ISU and HBU accounts. 196
197 XI. (ii) Students shall pay the tuition and fees in full during the enrollment period prior to each semester, in order to complete the enrollment procedure. (iii) For any extended period of study beyond the regular 4-semester period of the program, the student is required to continue to pay tuition and fees (US$1,375/ semester). The tuition and fees that are received for extended study time will be evenly divided between ISU and HBU. Every semester, the equal share of the tuition and fees will be transferred to the designated ISU and HBU accounts. (iv) ISU is responsible for receiving all the tuition and fees described above. (v) HBU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verifying that all students have met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enrollment procedure. Shared Responsibilities (i) ISU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1. Curriculum planning and formulation of the admission prospectus; 2. All aspects of admissions, including application review, admission interviews, screening, convening of enrollment committee meetings, and issuance of admission letters; 3. Issuing student transcripts; 4. Course instruction and theses supervision; 5. ISU instructors stipend and fees, including payment of an hourly wage, thesis supervision stipend, oral defense stipend, living allowance, airfare, as well as any other administrative expenses incurred in Taiwan; and 6. Issuance of a master s degree diploma to students who have graduated from the program. (ii) HBU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1. Student recruitment and related program promotion; 2. Assisting ISU in admission screening procedures and related matters; 3. Assisting ISU in student enrollment and tuition and fees collection; 4. Course instruction and theses supervisio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faculty from ISU; 5. HBU instructors stipend and fees, including payment of an hourly wage, thesis supervision stipend, oral defense stipend, as well as other administration related fees; 6. Provision of academic resources and e-library for students while attending the program in Vietnam; 7. Provision for ISU instructors perfect accommodation (at least with television, refrigerator, air conditioner, washing machine, internet, and daily clean-up), transportation between hotel and HBU, and other administrative expenses incurred in Vietnam during the program; and 8. Provision of Chinese to Vietnamese and/or Vietnamese to Chinese translation services to support teaching and student learning. 197
198 XII.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Master s Theses ISU owns al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sociated with students theses and research. XIII. Validity, Renewal, Amendment, and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 (i)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upon and stipulated by the Parties, this Agree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fter it is signed by the Parties and after the respective education authorities have given their approval. This Agreement is valid for three years. The Parties may review this Agreement and discuss matters related to renewal of this Agreement within 12 months prior to the expiration date; (ii) The renewal deadline shall become effective upon agreement by the Parties. The Parties may negotiate for amendment or modification of the clauses at any time during the valid period of this Agreement, as agreed by the Parties; (iii) This Agreement may be terminated in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1. The Parties give their agreement in writing; 2. One of the Parties notifies the other party in writing six months prior to cancellation of this Agreement; and 3. One of the Parties notifies the other party in writing when the other party is engaged in the following behavior: (1) Violation of this Agreement; and (2) Unable to pay debts, having insolvency, or terminating the business. (iv) If students have not completed all of the required courses when this Agreement is terminated, the Parties shall continue to fulfill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is Agreement. Such students shall not be affected by the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 XIV. Confidentiality and Announcement (i) Except for the activities stipulated in this Agreement, neither party shall disclose or utilize the other party s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used herein includes any information classified as confidential by each party, as well as information of which the disclosure may result in divulgence of secrets due to the nature or environment of the information. The Parties bear confidentiality responsibilities set forth in this Agreement after this Agreement is terminated, unless the information has become common knowledge without violation of this Agreement, or the information has to be disclosed according to law. Nevertheless, in the event that either party has to disclose the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law, that party shall notify such disclosure to the other party via the most feasible means. (ii) Neither party shall hold a press conference or make any open announcement of similar kind regarding the items or activities set forth in this Agreement, unless the other party gives its consent. XV. Force Majeure and Reasonable Delay 198
199 (i) (ii) (iii) (iv) (v) The term force majeure used herein includes: act of God, strike, other interference in business, war (including both declared and non-declared wars), blockade, social chaos, thundering, fire, earthquake, storm, flood, explosion, restriction, expropriation, prohibition, intervention, or embargo under the command of the government or semi-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breakdown or temporary inaccessibility of equipment or transportation, inaccessibility or delay of approval, consent, permission, licenses, authorization, or quotas from the government or semi-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epidemic diseases, and other events or circumstance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affected party. In the event that force majeure occurs and prevents one party from partially or completely fulfilling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that party shall: 1. Immediately notify the other party of the force majeure and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force majeure prevents or delays its fulfillment of the obligations within the reasonable range; 2. Do its utmost to eliminate the impact of the force majeure during the period when the party temporarily ceases to fulfill its obligations; the other party shall provide a reasonable extended period to allow the affected party to fulfill its obligations. If the force majeure lasts more than 30 days, the Parties shall discuss with each other to find a solution that is acceptable to both parties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honesty and good faith. The aforesaid clause that do its utmost to eliminate the impact of the force majeure does not mean the affected party has to accept any compromise offered by the government agency for strikes, shutdown, or disputes between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against its own will. One party is freed from any liability when an event or circumstance occur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party and prevents or delays its fulfillment of obligations. However, the affected party shall immediately notify the other party of such event or circumstance in writing, describing its impact on fulfillment of obligations, and then do its utmost to undertake all of the actions listed under this Agreement. XVI. Notification (i) A written document shall be compiled for any notice or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is Agreement, and signed by a director from the notifying party before being sent to the other party at the address or fax number below. Important documents which concern the content of this Agreement and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 must be delivered in person or via registered mail; other documents may be sent to the other party via fax or . Contact information of ISU: Name: I-Shou University Address: No.1, Sec. 1, Syuecheng Rd., Dashu Township, Kaohsiung County 84001, Taiwan. 199
200 Recipient: Vice President Yung-Sheng Huang Tel: Fax: Contact information of HBU: Name: Hong Bang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Address: 215 Dien Bien Phu,Ward 15, Binh Thanh Dist, HCM City. Vietnam. Recipient: Vice President Tran Xuan Mai Tel: Fax: (ii) All of the notices provided for the other party are subject to change by the notifying party. (iii) Regarding delivery of documents in person or via other methods, it is regarded that the notified party has received the document upon the delivery in person. The recipient is regarded to have received the document 10 days after the document has been sent via registered mail. The recipient is regarded to have received the document on the same day when the document is faxed if it is properly faxed; however, in the case that the fax is sent during non-opening hours of the notified party, or later than 4 p.m. at local time, it shall be regarded that the recipient has received the fax on the next business day of the notified party following the day when the fax is sent. XVII. Other Clauses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regarded as an agreement made completely with the mutual agreement of both parties upon signature by the Parties. XVIII. Approval from the Competent Education Authorities (i) All of the arrangements made by the Parties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approved by the competent education authorities in both countries and conform to the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both countries. (ii) Neither party shall transfer or divide its rights, nor its obligations, set forth in this Agreement to a third party, without the written consent of the other party. XIX. Damage Compensation (i) ISU bears the following compensation liability: ISU shall bear th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when it causes debts, loss, damage, and expenses (including all the costs incurred in litigations) to HBU, due to any of the following behaviors: 1. ISU and its faculty's negligence, intentional torts, and unlawful behaviors; 2. Violation of this Agreement. 200
201 (ii) HBU bears the following compensation liability: HBU shall bear th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when it causes debts, loss, damage, and expenses (including all the costs incurred in litigations) to ISU, due to any of the following behaviors: 1. HBU and its faculty's negligence, intentional torts, and unlawful behaviors; 2. Violation of this Agreement. XX. Amendment of this Agreement This Agreement may be amended only with the written consent of the Parties. Dr. Nguyen Manh Hung President Hong Bang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Date Dr. Jei-Fu Shaw President I-Shou University Date 201
202 BẢN THỎA THUẬN TIẾP TỤC MỞ LỚP THẠC SỸ CHUYÊN NGÀNH QUẢN TRỊ KINH DOANH TẠI VIỆT NAM GIỮA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ĐÀI LOAN VÀ TRƯỜNG ĐẠI HỌC QUỐC TẾ HỒNG BÀNG VIỆT NAM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Đài Loan (dưới đây gọi tắt là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và Trường Đại học Quốc tế Hồng Bàng Việt Nam (dưới đây gọi tắt là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cùng hợp tác mở lớp Thạc sỹ chuyên ngành quản trị kinh doanh của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tại Việt Nam (dưới đây gọi tắt là lớp thạc sỹ chuyên ngành), ký kết Bản thỏa thuận với nội dung như dưới đây: I. Mục đích: Mục đích chủ yếu của Bản thỏa thuận này là tiếp tục hợp tác giữa hai trường để cung cấp chương trình đào tạo thạc sỹ có chất lượng đồng thời nâng cao tính chuyên nghiệp cũng như tiềm năng phát triển của sinh viên Việt Nam. II. Hình thức mở lớp Lớp thạc sỹ chuyên ngành Quản trị kinh doanh. III. Điều kiện nhập học: 1. Những thí sinh có bằng đại học tương đương với bằng đại học Đài Loan 2. Thí sinh cần chuẩn bị đầy đủ những tài liệu liên quan theo qui định của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3. Thí sinh phải tham gia đợt thi sát hạch đầu vào do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tổ chức. 4.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có quyền quyết định tiếp nhận hoặc từ chối tiếp nhận học viên vào học. IV. Học viên nhập học: 1. Những thí sinh nhận được giấy thông báo nhập học của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có thể làm thủ tục vào học lớp thạc sỹ này. 2. Học viên cần dựa theo qui định liên quan của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để làm thủ tục nhập học. V. Số lượng tuyển sinh: một lớp không ít hơn 25 học viên và không vượt quá 30 học viên. VI. Qui định học tập 1. Tổng số học phần tốt nghiệp của lớp thạc sỹ chuyên ngành tại Việt Nam) là 36 tín chỉ: mỗi tín chỉ cần học đủ 18 tiếng. Trong đó, các các môn chuyên ngành chiếm 30 tín chỉ, nghiên cứu và hoàn thành luận văn chiếm 6 tín chỉ.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chịu trách nhiệm giảng dạy 4 môn học là 12 tín chỉ và 6 tín chỉ hướng dẫn luận văn.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chịu trách nhiệm giảng dạy 6 môn là 18 tín chỉ. 2. Thời gian học tập trong 4 học kỳ, nếu tiến độ nghiên cứu bị chậm lại thời gian tốt nghiệp nhiều nhất chỉ lùi lại một học kỳ. 3.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chịu trách nhiệm lập kế hoạch chương trình giảng dạy.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chịu trách nhiệm cung cấp địa điểm mở lớp. 202
203 4.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và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cùng có trách nhiệm trong việc giảng dạy. Các môn học sẽ do giảng viên đương nhiệm của 2 trường giảng dạy. 5. Giáo viên giảng dạy các môn học cần có đề cương chi tiết (course outline) bao gồm: mục tiêu, đại cương và tiến độ giảng dạy, những kiến thức học viên có thể thu nhận được, tài liệu, yêu cầu bài giảng, thang điểm 6. Ngôn ngữ giảng dạy, tài liệu giảng dạy, luận văn và bảo vệ luận văn đều sử dụng tiếng Anh. 7. Địa điểm dạy học do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bố trí. VII. Chấm điểm: 1. Trong thời gian đào tạo tiêu chuẩn về việc đánh giá cho điểm sẽ do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ra qui định. Giảng viên cần nộp lại điểm thi của học viên cho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trong vòng một tuần sau khi kết thúc môn học. 2. Bảng điểm của mỗi học kỳ sẽ do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lập và thống nhất gửi qua đường bưu điện để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phát cho học viên. 3. Những tài liệu liên quan đến bài thi của các môn, sau khi học kỳ kết thúc cần giao lại cho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lưu một năm. 4. Việc đánh giá học viên có đủ điều kiện tốt nghiệp hay không cần dựa theo qui tắc học tập của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và các qui định pháp luật liên quan khác. VIII. Hướng dẫn luận văn Việc tiến hành hướng dẫn lập kế hoạch nghiên cứu viết luận văn sẽ do giảng viên của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chịu trách nhiệm hoặc giảng viên của 2 trường cùng có trách nhiệm hướng dẫn. IX. Cấp phát bằng: Những học viên sau khi hoàn thành và đạt kết quả tại các môn học, bảo vệ xong luận văn và nộp luận văn cho trường, sẽ nhận được bằng tốt nghiệp thạc sỹ khoa quản trị kinh doanh do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cấp. X. Học phí 1. Học phí của một học kỳ là USD (1 năm là USD)/học viên.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và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thu 1/2 số tiền học phí. Tiền học phí sẽ theo phương thức đã ký kết chuyển vào tài khoản của 2 trường vào các học kỳ. 2. Học viên cần nộp học phí khi làm thủ tục vào học tại mỗi học kỳ như vậy mới được coi là hoàn thành thủ tục nhập học 3. Thời gian kéo dài việc đào tạo, tiền học phí vẫn thu USD/học viên.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và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thu 1/2 số tiền học phí. Tiền học phí sẽ theo phương thức đã ký kết được chuyển vào tài khoản của 2 trường. 4. Việc thu tiền học phí sẽ do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chịu trách nhiệm. 5.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hỗ trợ giám sát tiến độ nộp học phí của học viên. XI. Các hạng mục phân công công việc giữa hai trường 1. Những việc do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chịu trách nhiệm thực hiện 1.1 Lập kế hoạch giảng dạy và qui định tuyển sinh. 1.2 Xét điều kiện của học viên xin nhập học, tổ chức kỳ thi sát hạch, lập hội đồng tuyển sinh và phát giấy thông báo nhập học cho học viên. 203
204 1.3 Cung cấp chương trình giảng dạy và bài giảng các môn học. Làm bảng điểm và phát bảng điểm cho học viên. 1.4 Giảng dạy các môn chuyên ngành và hướng dẫn học viên viết luận văn. 1.5 Chi trả phí giảng dạy, hướng dẫn luận văn, chấm điểm bảo vệ luận văn, trợ cấp sinh hoạt cho giảng viên sang Việt Nam giảng dạy, vé máy bay khứ hồi và các chi phí hành chính liên quan khác tại Đài Loan. 1.6 Cấp bằng tốt nghiệp cho các học viên có đủ điều kiện tốt nghiệp. 2. Những việc do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chịu trách nhiệm thực hiện 2.1 Chịu trách nhiệm tuyển sinh và làm các giấy tờ tuyên truyền quảng cáo. 2.2 Kết hợp thực hiện kiểm tra đầu vào. 2.3 Hỗ trợ làm thủ tục nhập học cho học viên và thu phí. 2.4 Giảng dạy các môn chuyên ngành và cùng hướng dẫn học viên làm luận văn. 2.5 Chi trả tiền giảng dạy, tiền hướng dẫn làm luận văn cho giảng viên của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và các khoản chi phí hành chính khác. 2.6 Cung cấp tài liệu giảng dạy và tư liệu thư viện điện tử cho học viên tại Việt Nam. 2.7 Cung cấp chỗ ở cho giảng viên của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trong thời gian giảng dạy tại Việt Nam (bao gồm cả thời gian phỏng vấn và xét duyệt luận văn), chỗ ở cần đảm bảo có tivi, tủ lạnh, máy lạnh, mạng Internet và được dọn dẹp hàng ngày. Đồng thời cung cấp phương tiện giao thông đi lại từ chỗ ở đến trường và ngược lại, các chi phí hành chính liên quan khác tại Việt Nam. 2.8 Bố trí 1 trợ giảng Anh Việt hoặc Trung Việt hỗ trợ trong giảng dạy. XII. Quyền trí tuệ nghiên cứu luận văn Quyền hưởng tài sản trí tuệ trong việc nghiên cứu luận văn học vị thuộc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XIII. Thời hạn, đổi mới, sủa đổi và chấm dứt bản thỏa thuận 1. Ngoại trừ trường hợp 2 bên cùng đồng ý sửa đổi hoặc chấm dứt trước thời hạn, Bản thỏa thuận này sẽ có hiệu lực sau khi ký kết và được sự chấp thuận của các cơ quan quản lý giáo dục. Bản thỏa thuận có thời hạn trong 3 năm. Hai bên trong vòng 06 tháng trước khi Bản thỏa thuận hết hạn cần tiến hành xem xét thẩm tra lại, khi thẩm tra cần tiến hành bàn bạc các vấn đề liên quan đến việc kéo dài thời hạn của Bản thỏa thuận. 2. Việc tiếp tục kéo dài thời hạn Bản thỏa thuận cần được hai bên thống nhất và đồng ý mới có hiệu lực. Trong thời gian thực hiện Bản thỏa thuận hai bên cần tìm và thống nhất thời gian để tiến hành bàn bạc việc sửa đổi, bổ sung những điều khoản có liên quan. 3. Bản thỏa thuận này sẽ kết thúc khi phát sinh những nguyên nhân dưới đây: 3.1 Có văn bản đồng ý của 2 bên. 3.2 Đơn phương đề nghị chấm dứt bản thỏa thuận có văn bản thông báo cho bên còn lại trước 6 tháng 3.3 Đơn phương có những hành vi dưới đây đồng thời có văn bản thông báo (3.3.1) Đơn phương vi phạm một trong những điều khoản trong bản thỏa thuận (3.3.2) Không có khả năng chi trả các khoản nợ hoặc dừng việc đào tạo 4. Trong trường hợp Bản thỏa thuận chấm dứt khi vẫn còn học viên chưa hoàn thành xong khóa 204
205 học, hai bên vẫn phải tiếp tục thực hiện các nghĩa vụ đã nêu trong Bản thỏa thuận để không ảnh hưởng đến quyền lợi của học viên. XIV. Điều khoản bảo mật và các hạng mục thông báo 1. Ngoài những qui định hoạt động nêu trong Bản thỏa thuận ra, hai bên đều không được phép để lộ bất cứ thông tin mật nào của nhau. Thông tin mật được nêu trong Bản thỏa thuận này bao gồm: những thông tin do phía hợp tác chỉ định là thông tin mật, hoặc dựa theo hoàn cảnh, tính chất của từng thông tin. Nghĩa vụ bảo mật được nêu không chấm dứt khi Bản thỏa thuận chấm dứt. 2. Những người có liên quan đến hoạt động và các hạng mục trong Bản thỏa thuận này nếu chưa được sự đồng ý của bên còn lại không được phép mở họp báo hoặc những hoạt động tương tự. XV. Sự kéo dài với lý do hợp lý hoặc bất khả kháng 1. Lý do bất khả kháng được nêu trong điều khoản này bao gồm: thiên tai, bãi công, đình công hoặc những lý do khác ảnh hưởng đến hoạt động đào tạo; chiến tranh (bao gồm đã tuyên chiến và chưa tuyên chiến); hỗn loạn xã hội; hỏa hoạn; động đất; bão lũ; đánh bom; những hạn chế từ phía chính phủ và các cơ quan thuộc chính phủ: đánh thuế, sự can thiệp và nghiêm cấm vận hành; thiết bị hoặc phương tiện giao thông không thể sử dụng hoặc tạm thời không thể sử dụng; không nhận được sự chấp thuận của chính phủ hoặc của cơ quan thuộc chính phủ, không cấp giấy phép, giấy ủy quyền, hạn ngạch ; bệnh dịch, hoặc các lý do khác nằm ngoài khả năng khống chế của bên hợp tác. 2. Chỉ cần một bên do những lí do bất khả kháng không thể thực hiện hoặc không thể thực hiện được một phần nghĩa vụ trong bản thỏa thuận cần: 2.1 Trong phạm vi hợp lý phải thông báo cho bên còn lại biết rõ lí do bất khả kháng, mức độ không thể thực hiện hoặc thời hạn phải kéo dài việc thực hiện nghĩa vụ. 2.2 Trong thời hạn tạm hoãn việc thực hiện nghĩa vụ cần cố gắng tránh những ảnh hưởng do những lí do bất khả kháng có thể gây ra; bên phía cùng hợp tác cần cho bên còn lại thời gian hợp lý để tiếp tục thực hiện nghĩa vụ. 3. Nếu trong trường hợp do những lí do bất khả kháng thời gian tạm hoãn thực hiện hợp đồng vượt quá 30 ngày, 2 bên cần dựa trên nguyên tắc trung thực cùng thảo luận cố gắng tìm hướng giải quyết sao cho 2 bên đều có thể chấp nhận được. 4. Nếu một trong hai bên do những nguyên nhân ngoài khả năng khống chế dẫn đến việc kéo dài thời hạn hoặc không thực hiện được nghĩa vụ, trong trường hợp này không cần chịu trách nhiệm với bên còn lại nhưng cần thông báo chi tiết những ảnh hưởng do việc kéo dài thực hiện nghĩa vụ cho bên còn lại bằng văn bản, đồng thời sau khi thông báo xong cần cố gắng hết sức để thực những công việc trong phạm vi của bản thỏa thuận. Thông báo 1. Bất kể thông báo hoặc thông tin gì liên quan đến Bản thỏa thuận, cần làm thành văn bản và có chữ ký của người chịu trách nhiệm của cơ quan. Đối với việc thay đổi nội dung của Bản thỏa thuận có ảnh hưởng đến quyền lợi của 2 bên cần trực tiếp gặp mặt bàn bạc hoặc gửi thông báo qua đường bưu điện. Những việc khác có thể dùng fax, thư điện tử để thông báo. 205
206 Địa chỉ, số fax, liên lạc như dưới đây: Địa chỉ, điện thoại liên lạc của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Tên trường: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I-Shou University) Người nhận: Phó hiệu trưởng (Vice President Yung Sheng Huang) Địa chỉ: No.1, Sec.1, Syuecheng Rd., Dashu Dist, Kaohsiung City, Taiwan (R.O.C) Tel: Fax: Địa chỉ, điện thoại liên lạc của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Tên trường: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Hong Bang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Người nhận:phó hiệu trưởng (Vice President Trần Xuân Mai) Địa chỉ: No. 215 Dien Bien Phu, Ward 15, Binh Thạch Dist,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 Điện thoại: Fax: Khi một bên có sự sửa đổi điều khoản trong Bản thỏa thuận cần thông báo chi tiết cho bên còn lại bằng văn bản 3. Trong trường hợp gặp mặt trực tiếp để thông báo, sau khi gặp mặt thông báo xong thông tin được coi là đã chuyền đạt cho bên được thông báo. Nếu gửi thông báo qua đường bưu điện, sau 10 ngày làm việc kể từ ngày gửi, thông tin được coi đã gửi đến cho bên được thông báo. Nếu dùng Fax để gửi thông tin, theo thông tin báo từ máy fax có thể coi thông tin đã được chuyển cho bên được thông báo trong ngày. Nếu thời gian chuyển fax không nằm trong ngày làm việc của bên được thông báo hoặc sau 16:00 (giờ địa phương) thông tin được coi đã gửi cho bên phía được thông báo vào ngày làm việc tới của đối phương. XVI. Những điều khoản khác Bản thỏa thuận sau khi ký kết sẽ được coi như hợp đồng hoàn chỉnh đã được song phương thỏa thuận. XVII. Sự chấp thuận của các cơ quan quản lý giáo dục 1. Đôi bên cần thực hiện tất cả những công việc dựa theo Bản thỏa thuận này. Việc hợp tác cần được sự chấp thuận của các cơ quan giáo dục 2 nước đồng thời phải phù hợp với những pháp chế và qui định pháp luật của 2 nước. 2. Khi chưa được sự đồng ý trên văn bản của bên phía hợp tác bên còn lại không được phép chuyển nhượng toàn bộ hoặc 1 phần quyền lợi và nghĩa vụ của Bản thỏa thuận này. XVIII. Sự bồi thường thiệt hại 1. Trách nhiệm bồi thường thiệt hại của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cần phải có trách nhiệm bồi thường khi đơn phương vi phạm những điều khoản dưới đây và gây cho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những tổn thất, thiệt hại và chi phí (bao gồm tất cả các 206
207 chi phí pháp luật): 1.1 Những hành vi có chủ ý hoặc không chủ ý cũng như những hành vi vi phạm pháp luật của trường hoặc của giáo viên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1.2 Bất cứ hành vi vi phạm hợp đồng nào của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2. Trách nhiệm bồi thường thiệt hại của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cần phải có trách nhiệm bồi thường khi đơn phương vi phạm những điều khoản dưới đây và gây cho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hĩa Thủ những tổn thất, thiệt hại và chi phí (bao gồm tất cả các chi phí pháp luật): 2.1 Những hành vi có chủ ý hoặc không chủ ý cũng như những hành vi vi phạm pháp luật của trường hoặc của giáo viên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2.2 Bất cứ hành vi vi phạm hợp đồng nào của Trường Đại học Hồng Bàng. XIX. Sửa đổi bản thỏa thuận Bản thỏa thuận này chỉ được sửa đổi khi có sự đồng ý của cả hai bên. Bản thỏa thuận được làm thành 6 bản có giá trị như nhau, mỗi bên giữ 3 bản. Dr. Nguyen Manh Hung President Hong Bang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Date Dr. Jei-Fu Shaw President I-Shou University Date 207
208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附 件 十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0 年 0 月 0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修 正 全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有 效 管 理 本 校 之 財 產, 建 立 健 全 制 度, 特 訂 定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以 為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除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布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頒 行 之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國 有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手 冊, 並 考 量 本 校 實 際 狀 況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財 產 者, 其 定 義 如 下 : 一 列 帳 財 產 : 土 地 建 物 及 設 備 圖 書 及 博 物, 暨 購 置 金 額 單 價 在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壹 萬 圓 以 上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兩 年 以 上 之 機 械 儀 器 設 備 交 通 運 輸 設 備 軟 體 專 利 權 及 雜 項 設 備 等 二 列 管 財 產 : 購 置 金 額 單 價 在 貳 仟 元 以 上 未 達 壹 萬 圓 且 使 用 年 限 可 達 兩 年 以 上 之 設 備 均 屬 之 三 圖 書 館 典 藏 之 分 類 圖 書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條 本 校 財 產 分 類 編 號 及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頒 行 之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校 外 補 助 經 費 ( 含 國 科 會 計 畫 案 產 學 合 作 案 民 間 企 業 委 託 案 各 項 標 案 等 ) 購 買 或 贈 送 之 圖 書 儀 器 設 備 等, 除 補 助 單 位 另 有 約 定, 從 其 約 定 辦 理 外, 應 依 據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章 管 理 權 責 第 六 條 財 物 管 理 權 責 劃 分 : 208
209 一 總 務 處 : 為 財 物 管 理 之 主 體, 並 負 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盤 點 稽 查 考 核 之 責 二 會 計 處 : 掌 握 財 產 統 制 帳 目, 審 核 購 置 報 廢 之 財 產, 並 依 法 行 使 內 部 審 核 職 權 三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 負 有 保 持 良 好 狀 態 之 實 物 保 管 及 與 帳 數 相 符 之 責 第 七 條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 以 下 簡 稱 保 管 組 ) 為 本 校 財 產 管 理 業 務 單 位, 其 職 責 如 下 : 一 財 產 之 登 記 二 財 產 數 量 之 驗 收 三 財 產 增 減 異 動 之 登 記 作 業 四 不 動 產 相 關 資 料 之 申 請 及 保 管 五 核 實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財 產 管 理 使 用 狀 況 六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財 產 管 理 查 核 與 獎 懲 建 議 七 財 產 統 計 表 報 之 編 製 第 八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人 員 對 財 產 保 管 權 責 及 規 定 : 一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主 管 為 各 該 單 位 當 然 之 財 產 管 理 監 督 人, 應 確 實 瞭 解 並 注 意 各 該 單 位 財 產 使 用 及 管 理 狀 況, 負 適 時 糾 正 之 責 二 財 產 保 管 人 應 對 所 使 用 之 財 產 負 驗 收 保 管 養 護 報 廢 之 責, 並 經 常 保 持 財 產 物 帳 相 符, 確 實 掌 握 各 該 單 位 財 產 流 向 使 用 狀 況 若 遇 調 離 職 時, 應 由 各 該 單 位 主 管 另 派 專 人 接 管, 並 具 財 產 移 交 清 冊 送 保 管 組 辦 理 變 更 財 產 保 管 人 登 記 第 九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主 管 調 離 職 前, 單 位 財 產 應 辦 理 清 點 無 誤, 並 填 具 財 產 交 接 清 單 送 保 管 組 乙 份 備 查 第 十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得 視 需 要, 依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另 行 訂 定 財 產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209
210 第 三 章 財 產 分 類 編 號 及 登 記 第 十 一 條 財 產 分 類 如 下 : 一 土 地 二 建 物 及 設 備 三 機 械 儀 器 及 設 備 四 交 通 運 輸 設 備 ( 含 陸 運 水 運 氣 象 電 信 等 設 備 ) 五 什 項 設 備 ( 非 上 列 設 備 均 屬 之 ) 第 十 二 條 財 產 分 類 及 數 量 之 編 號, 依 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財 產 分 類 編 號 : 各 使 用 或 經 管 單 位 應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頒 行 之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中 規 定 之 類 項 目 節 編 號 二 財 產 數 量 編 號 : 保 管 組 在 分 類 編 號 後, 依 個 體 財 產 名 稱 購 置 數 量 次 序 先 後 編 號 第 十 三 條 財 產 登 記 應 依 下 列 憑 證 為 之 : 一 財 產 增 加 之 登 記 : 購 置 財 產 之 請 購 單 驗 收 單 及 財 產 增 加 單 二 財 產 異 動 之 登 記 : 財 產 移 轉 單 三 財 產 減 少 之 登 記 : 財 產 報 廢 申 請 核 准 文 件 及 財 產 減 損 單 第 十 四 條 財 產 經 分 類 編 號 登 記 後, 應 黏 貼 財 產 標 籤 標 示 之 標 籤 製 作 由 保 管 組 統 一 辦 理, 如 財 產 無 法 黏 貼 標 籤 時, 則 標 示 於 該 財 產 放 置 地 點 附 近 之 明 顯 處, 或 各 該 單 位 妥 為 保 存 備 用 第 四 章 財 產 增 加 第 十 五 條 財 產 購 入 後, 財 產 使 用 或 經 管 單 位 應 詳 細 填 寫 驗 收 單 及 財 產 增 加 單 送 保 管 組 辦 理 財 產 登 記 第 十 六 條 填 寫 財 產 增 加 單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210
211 一 各 單 位 合 併 採 購 時, 應 依 放 置 地 點 或 使 用 單 位 之 不 同 分 單 填 寫 二 財 產 名 稱 原 則 上 應 以 中 文 書 寫 三 財 產 若 是 經 多 項 產 品 組 合 方 能 使 用, 以 整 組 整 套 做 為 列 產 單 位, 並 應 詳 填 該 組 合 所 含 財 產 內 容 四 一 次 採 購 多 項 之 不 同 財 產, 應 逐 項 詳 細 填 寫, 不 得 以 乙 批 做 為 列 產 單 位 五 單 價 總 價 由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以 稅 後 新 台 幣 金 額 並 取 至 整 數 位 填 入 第 十 七 條 財 產 雖 非 因 購 置 ( 如 捐 贈 ) 取 得 時, 仍 應 備 相 關 資 料 送 保 管 組 辦 理 財 產 登 記, 並 在 財 產 增 加 單 中 註 明 財 產 取 得 來 源 第 五 章 財 產 移 轉 第 十 八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所 使 用 經 管 之 財 產, 未 經 辦 理 移 轉 登 記 前, 原 使 用 或 經 管 單 位 責 任 不 得 解 除 ; 如 有 移 轉 之 必 要,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一 由 移 出 單 位 填 寫 財 產 移 轉 單, 連 同 財 產 相 關 資 料 轉 至 移 入 單 位 二 移 入 單 位 主 管 經 財 產 點 清 簽 章 確 認 後, 送 保 管 組 辦 理 移 轉 登 記 第 十 九 條 財 產 之 存 放 位 置 以 校 內 為 原 則, 如 有 必 要 外 借, 須 將 財 產 移 至 校 外 使 用 或 存 放 時, 財 產 管 理 或 使 用 人 應 填 寫 財 產 攜 出 校 外 申 請 單, 經 逐 級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後, 始 得 攜 出 校 外 所 購 入 之 財 產 於 驗 收 前 已 置 於 校 外, 財 產 管 理 或 使 用 人 應 再 填 具 財 產 攜 出 校 外 申 請 單 外 借 財 產 歸 還 時, 財 產 管 理 或 使 用 人 應 檢 查 外 借 財 產 之 狀 況 後, 填 寫 相 關 歸 還 紀 錄 向 保 管 組 辦 理 銷 案 第 六 章 財 產 減 損 211
212 第 二 十 條 財 產 之 減 損 應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其 方 式 如 下 : 一 變 賣 二 報 廢 三 損 失 四 贈 與 五 撥 出 以 上 減 損 之 財 產 在 未 經 核 定 處 理 前, 應 妥 善 保 管, 並 保 持 財 產 原 有 完 整 性, 不 得 擅 自 遺 棄 拆 拼 第 二 十 一 條 財 產 報 廢 核 准 權 責 依 下 列 區 分 : 一 校 長 : 購 置 金 額 單 價 為 拾 萬 圓 以 上 之 財 產 二 權 責 副 校 長 : 購 置 金 額 單 價 未 達 拾 萬 圓 之 財 產 第 二 十 二 條 財 產 在 下 列 情 況 時 始 可 提 出 申 請 報 廢 : 一 財 產 已 達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且 確 實 無 法 使 用 二 財 產 已 達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雖 尚 可 使 用, 惟 因 科 技 進 步, 為 教 學 或 研 究 之 需 而 進 行 汰 舊 換 新, 並 經 逐 級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定 案 後 三 財 產 因 遭 竊 遺 失 或 發 生 災 害 致 不 存 在, 經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定 案 後 四 財 產 雖 未 達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但 因 公 務 正 常 使 用 致 損 壞 無 法 使 用, 且 維 修 費 用 不 經 濟, 經 說 明 原 因 並 逐 級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定 案 後 五 財 產 已 超 過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雖 可 使 用 但 因 老 舊 致 有 礙 觀 瞻 時, 經 逐 級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定 案 後 第 二 十 三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提 出 財 產 報 廢 申 請 後, 由 保 管 組 會 計 處 及 相 關 單 位 會 同 派 員 前 往 勘 驗 該 申 請 報 廢 之 財 產 損 壞 程 度, 經 簽 註 意 見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後, 辦 理 除 帳 並 處 理 廢 品 第 二 十 四 條 報 廢 財 產, 其 處 理 依 下 列 原 則 : 212
213 一 有 環 保 顧 慮 之 廢 品, 以 要 求 提 供 新 品 之 廠 商 折 價 或 無 條 件 或 付 費 回 收 為 原 則 二 汰 舊 換 新 尚 堪 用 之 廢 品, 以 報 請 變 賣 或 贈 送 為 原 則 如 無 法 變 賣 則 消 除 財 產 標 籤 註 記 並 拆 卸 後 集 中 定 點, 由 總 務 處 定 期 招 商 付 費 清 運, 或 視 實 際 情 況 適 時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後 處 理 之 第 七 章 盤 點 第 二 十 五 條 保 管 組 應 於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列 印 各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財 產 清 冊, 交 由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財 產 保 管 人 進 行 財 產 盤 點 作 業 第 二 十 六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盤 點 後, 應 於 財 產 清 冊 註 明 相 關 盤 點 資 料 交 回 保 管 組 保 管 組 依 據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繳 回 之 資 料 擇 期 至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進 行 抽 點 作 業 第 二 十 七 條 外 借 財 產 之 盤 點,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應 出 示 相 關 出 借 紀 錄 備 查 第 二 十 八 條 財 產 盤 點 後, 如 有 毀 損 者, 應 即 查 明 原 因, 其 肇 因 於 保 管 或 使 用 人 之 過 失 者, 經 管 或 使 用 人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其 因 意 外 事 故 或 為 正 常 使 用 自 然 毀 損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財 產 報 廢 第 二 十 九 條 如 有 盤 盈 或 盤 虧, 應 分 別 查 明 原 因, 並 依 規 定 補 為 財 產 增 減 之 登 記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三 十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主 管 應 重 視 財 產 管 理 督 導 工 作, 俾 使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之 財 產 管 理 或 使 用 人 提 高 警 覺, 以 免 財 產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第 三 十 一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對 所 使 用 經 管 之 財 產 未 經 核 准, 任 意 異 動 或 損 失 不 報 或 意 圖 侵 佔 者, 由 保 管 組 建 請 議 處 213
214 第 三 十 二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財 產 管 理 或 使 用 人, 對 所 經 管 或 使 用 之 財 產 未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應 有 之 注 意, 致 財 產 發 生 毀 損 者,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前 項 賠 償 之 標 準, 以 回 復 原 狀 為 原 則, 或 依 本 校 固 定 資 產 折 舊 提 列 方 式 賠 償 如 該 項 財 產 已 逾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則 以 殘 值 作 為 賠 償 金 額 財 產 管 理 或 使 用 人 應 負 賠 償 損 失 價 款 時, 得 由 其 每 月 薪 資 分 期 扣 償 第 三 十 三 條 發 現 財 產 失 竊 時, 應 維 持 現 場 完 整 性, 並 立 即 報 案 處 理, 同 時 通 報 保 管 組 取 得 派 出 所 出 具 之 報 案 三 聯 單 及 失 竊 證 明 後, 如 失 竊 一 個 月 後 未 尋 回 失 物, 則 依 財 產 減 損 程 序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財 產 失 竊, 屬 未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應 有 之 注 意,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第 三 十 四 條 侵 佔 或 竊 取 公 有 財 產, 經 查 有 據 者, 並 依 學 校 獎 懲 辦 法 議 處 第 三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214
215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有 效 管 理 本 校 之 財 產, 建 立 健 全 制 度, 特 訂 定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以 為 遵 循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有 效 管 理 本 校 之 財 產, 建 立 健 全 制 度, 特 訂 定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以 為 遵 循 本 條 無 修 正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除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布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頒 行 之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國 有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手 冊, 並 考 量 本 校 實 際 狀 況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財 產 者, 其 定 義 如 下 : 一 列 帳 財 產 : 土 地 建 物 及 設 備 圖 書 及 博 物, 暨 購 置 金 額 單 價 在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壹 萬 圓 以 上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兩 年 以 上 之 機 械 儀 器 設 備 交 通 運 輸 設 備 軟 體 專 利 權 及 雜 項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除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部 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準 則 及 行 政 院 頒 行 之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事 務 管 理 手 冊, 並 考 量 本 校 實 際 狀 況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財 產 者, 其 定 義 如 左 : 一 列 帳 財 產 : 土 地 建 物 及 設 備 圖 書 及 博 物, 暨 購 置 金 額 在 新 臺 幣 壹 萬 圓 ( 含 ) 以 上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兩 年 ( 含 ) 以 上 之 機 械 儀 器 設 備 交 通 運 輸 設 備 及 雜 項 設 備 等 一 文 字 修 正 二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名 稱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修 正 為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三 事 務 管 理 手 冊 將 依 各 部 分 抽 印 成 各 手 冊, 並 由 研 考 會 彙 編 為 事 務 管 理 彙 編 並 於 94 年 7 月 生 效 故 將 事 務 管 理 手 冊 改 為 國 有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手 冊 一 文 字 修 正 二 第 一 款 增 加 軟 體 及 專 利 權 二 項 列 帳 財 產 三 修 改 列 管 財 產 之 定 義 三 新 增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有 關 圖 書 館 典 藏 之 分 215
216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設 備 等 二 列 管 財 產 : 購 置 金 額 單 價 在 貳 仟 元 以 上 未 達 壹 萬 圓 且 使 用 年 限 可 達 兩 年 以 上 之 設 備 均 屬 之 三 圖 書 館 典 藏 之 分 類 圖 書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列 管 財 產 : 購 置 金 額 低 於 新 臺 幣 壹 萬 圓 ( 不 含 ) 且 使 用 年 限 可 達 兩 年 ( 含 ) 以 上 之 設 備 均 屬 之 類 圖 書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條 本 校 財 產 分 類 編 號 及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頒 行 之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校 外 補 助 經 費 ( 含 國 科 會 計 畫 案 產 學 合 作 案 民 間 企 業 委 託 案 各 項 標 案 等 ) 購 買 或 贈 送 之 圖 書 儀 器 設 備 等, 除 補 助 單 位 另 有 約 定, 從 其 約 定 辦 理 外, 應 依 據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章 管 理 權 責 第 二 章 管 理 權 責 第 六 條 財 物 管 理 權 責 劃 分 : 第 四 條 財 物 管 理 權 責 劃 分 : 一 總 務 處 : 為 財 物 管 理 之 主 體, 一 總 務 處 : 為 財 物 管 理 之 主 體, 並 負 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盤 點 稽 並 負 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盤 點 稽 查 考 核 之 責 查 考 核 之 責 二 會 計 處 : 掌 握 財 產 統 制 帳 目, 二 會 計 室 : 掌 握 財 產 統 制 帳 目, 審 核 購 置 報 廢 之 財 產, 並 依 審 核 購 置 報 廢 之 財 產, 並 依 法 行 使 內 部 審 核 職 權 法 行 使 內 部 審 核 職 權 三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 負 有 保 持 良 三 圖 書 館 : 負 責 圖 書 博 物 之 管 好 狀 態 之 實 物 保 管 及 與 帳 數 相 理, 並 逕 向 總 務 處 會 計 室 負 符 之 責 責 四 體 育 組 : 負 責 體 育 器 材 之 管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明 定 本 校 財 產 分 類 編 號 及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之 依 據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明 示 校 外 補 助 經 費 購 買 或 贈 送 之 圖 書 儀 器 設 備 等, 除 合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餘 概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財 產 管 理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將 第 一 項 第 三 四 五 第 六 款 修 改 為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216
21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理, 並 逕 向 總 務 處 會 計 室 負 責 五 衛 生 保 健 組 : 負 責 醫 療 用 品 之 管 理, 並 逕 向 總 務 處 會 計 室 負 責 六 各 單 位 : 負 有 保 持 良 好 狀 態 之 實 物 保 管 及 與 帳 數 相 符 之 責 第 七 條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 以 下 簡 稱 保 管 組 ) 為 本 校 財 產 管 理 業 務 單 位, 其 職 責 如 下 : 一 財 產 之 登 記 二 財 產 數 量 之 驗 收 三 財 產 增 減 異 動 之 登 記 作 業 四 不 動 產 相 關 資 料 之 申 請 及 保 管 五 核 實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財 產 管 理 使 用 狀 況 六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財 產 管 理 查 核 與 獎 懲 建 議 七 財 產 統 計 表 報 之 編 製 第 八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人 員 對 財 產 保 管 權 責 及 規 定 : 一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主 管 為 各 該 單 位 當 然 之 財 產 管 理 監 督 人, 應 確 實 瞭 解 並 注 意 各 該 單 位 財 產 使 用 及 管 理 狀 況, 負 適 時 糾 正 之 責 二 財 產 保 管 人 應 對 所 使 用 之 財 產 負 驗 收 保 管 養 護 報 第 五 條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為 本 校 財 產 管 理 業 務 單 位, 其 職 責 如 下 : 一 財 產 之 登 記 二 財 產 數 量 之 驗 收 三 財 產 增 減 異 動 之 登 記 作 業 四 不 動 產 相 關 資 料 之 申 請 及 保 管 五 核 實 各 單 位 財 產 管 理 使 用 狀 況 六 各 單 位 財 產 管 理 查 核 與 獎 懲 建 議 七 財 產 統 計 表 報 之 編 製 第 六 條 各 單 位 人 員 對 財 產 保 管 權 責 及 規 定 : 一 使 用 單 位 或 經 管 單 位 主 管 為 各 該 單 位 當 然 之 財 產 管 理 監 督 人, 應 確 時 瞭 解 並 注 意 各 該 單 位 財 產 使 用 及 管 理 狀 況, 負 適 時 糾 正 之 責 二 財 產 保 管 人 應 對 所 使 用 之 財 產 負 驗 收 保 管 養 護 報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增 加 以 下 簡 稱 保 管 組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各 單 位 修 改 為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217
218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廢 之 責, 並 經 常 保 持 財 產 物 帳 相 符, 確 實 掌 握 各 該 單 位 財 產 流 向 使 用 狀 況 若 遇 調 離 職 時, 應 由 各 該 單 位 主 管 另 派 專 人 接 管, 並 具 財 產 移 交 清 冊 送 保 管 組 辦 理 變 更 財 產 保 管 人 登 記 廢 之 責 並 經 常 保 持 財 產 物 帳 相 符, 確 時 掌 握 各 該 單 位 財 產 流 向 使 用 狀 況 若 遇 調 離 職 時, 應 由 各 該 單 位 主 管 另 派 專 人 接 管, 並 具 財 產 移 交 清 冊 送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辦 理 變 更 財 產 保 管 人 登 記 第 九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主 管 調 離 職 前, 單 位 財 產 應 辦 理 清 點 無 誤, 並 填 具 財 產 交 接 清 單 送 保 管 組 乙 份 備 查 第 十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得 視 需 要, 依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另 行 訂 定 財 產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第 七 條 各 經 管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主 管 調 離 職 前, 單 位 財 產 應 辦 理 清 點 無 誤 並 填 具 財 產 交 接 清 單 送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乙 份 備 查 第 八 條 圖 書 及 博 物 體 育 器 材 醫 療 用 品 之 管 理 辦 法 由 圖 書 館 體 育 組 衛 生 保 健 組 自 行 訂 定 之 第 三 章 財 產 分 類 編 號 及 登 記 第 三 章 財 產 分 類 編 號 及 登 記 第 十 一 條 財 產 分 類 如 下 : 第 九 條 財 產 分 類 如 下 : 一 土 地 一 土 地 二 建 物 及 設 備 二 建 物 及 設 備 三 機 械 儀 器 及 設 備 三 機 械 儀 器 及 設 備 四 交 通 運 輸 設 備 ( 含 陸 運 水 四 交 通 運 輸 設 備 ( 含 陸 運 水 運 氣 象 電 信 等 設 備 ) 運 氣 象 電 信 等 設 備 ) 五 什 項 設 備 ( 非 上 列 設 備 均 屬 五 什 項 設 備 ( 非 上 列 設 備 均 屬 之 ) 之 ) 第 十 二 條 財 產 分 類 及 數 量 之 編 號, 依 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財 產 分 類 編 號 : 各 使 用 或 經 管 單 位 應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頒 行 之 第 十 條 財 產 分 類 及 數 量 之 編 號, 依 應 左 類 規 定 辦 理 : 一 財 產 分 類 編 號 : 各 使 用 經 管 單 位 應 依 行 政 院 頒 行 之 財 物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各 經 管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修 改 為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三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修 改 為 保 管 組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各 單 位 自 行 訂 定 財 產 管 理 使 用 相 關 辦 法 條 次 變 更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文 字 修 改 218
219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中 規 定 之 類 項 目 節 編 號 二 財 產 數 量 編 號 : 保 管 組 在 分 類 編 號 後, 依 個 體 財 產 名 稱 購 置 數 量 次 序 先 後 編 號 標 準 分 類 中 規 定 之 類 項 目 節 編 號 二 財 產 數 量 編 號 :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在 分 類 編 號 後, 依 個 體 財 產 名 稱 購 置 數 量 次 序 先 後 編 號 第 十 三 條 財 產 登 記 應 依 下 列 憑 證 為 之 : 一 財 產 增 加 之 登 記 : 購 置 財 產 之 請 購 單 驗 收 單 及 財 產 增 加 單 二 財 產 異 動 之 登 記 : 財 產 移 轉 單 三 財 產 減 少 之 登 記 : 財 產 報 廢 申 請 核 准 文 件 及 財 產 減 損 單 第 十 四 條 財 產 經 分 類 編 號 登 記 後, 應 黏 貼 財 產 標 籤 標 示 之 標 籤 製 作 由 保 管 組 統 一 辦 理, 如 財 產 無 法 黏 貼 標 籤 時, 則 標 示 於 該 財 產 放 置 地 點 附 近 之 明 顯 處, 或 各 該 單 位 妥 為 保 存 備 用 第 四 章 財 產 增 加 第 四 章 財 產 增 加 第 十 一 條 財 產 登 記 應 依 下 列 憑 證 為 之 : 一 財 產 增 加 之 登 記 : 購 置 財 產 之 請 購 單 財 物 驗 收 單 及 財 產 增 加 單 二 財 產 異 動 之 登 記 : 財 產 移 轉 單 三 財 產 減 少 之 登 記 : 財 產 報 廢 申 請 核 准 文 件 及 財 產 減 損 單 第 十 二 條 財 產 應 本 物 帳 相 符 之 原 則 建 立 下 列 財 產 卡 : 一 甲 種 財 產 卡 : 土 地 登 記 用 二 乙 種 財 產 卡 : 房 屋 建 築 登 記 用 三 丙 種 財 產 卡 : 一 般 財 產 登 記 用 四 丁 種 財 產 卡 : 圖 書 登 記 用 第 十 三 條 財 產 經 分 類 編 號 登 記 後, 均 應 黏 貼 財 產 標 籤 標 示 之 標 籤 製 作 由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統 一 辦 理, 如 財 產 無 法 黏 貼 標 籤 時, 則 標 示 於 該 財 產 放 置 地 點 附 近 之 明 顯 處, 或 各 該 單 位 妥 為 保 存 備 用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本 校 驗 收 單 依 財 產 性 質 分 為 財 物 驗 收 單 設 備 驗 收 單 工 程 驗 收 單 等 三 種, 三 種 驗 收 單 皆 為 財 產 增 加 之 依 據, 故 將 財 物 驗 收 單 修 正 為 驗 收 單 一 本 條 刪 除 二 本 校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已 電 腦 化, 無 須 再 製 作 紙 本 財 產 卡, 故 本 條 刪 除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文 字 修 改 三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修 改 為 保 管 組 219
220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五 條 財 產 購 入 後, 財 產 使 用 或 經 管 單 位 應 詳 細 填 寫 驗 收 單 及 財 產 增 加 單 送 保 管 組 辦 理 財 產 登 記 第 十 四 條 財 產 購 入 後, 財 產 使 用 經 管 單 位 應 詳 細 填 寫 財 物 驗 收 單 及 財 產 增 加 單 送 保 管 組 辦 理 財 產 登 記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同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六 條 填 寫 財 產 增 加 單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一 各 單 位 合 併 採 購 時, 應 依 放 置 地 點 或 使 用 單 位 之 不 同 分 單 填 寫 二 財 產 名 稱 原 則 上 應 以 中 文 書 寫 三 財 產 若 是 經 多 項 產 品 組 合 方 能 使 用, 以 整 組 整 套 做 為 列 產 單 位, 並 應 詳 填 該 組 合 所 含 財 產 內 容 四 一 次 採 購 多 項 之 不 同 財 產, 應 逐 項 詳 細 填 寫, 不 得 以 乙 批 做 為 列 產 單 位 五 單 價 總 價 由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以 稅 後 新 台 幣 金 額 並 取 至 整 數 位 填 入 第 十 七 條 財 產 雖 非 因 購 置 ( 如 捐 贈 ) 取 得 時, 仍 應 備 相 關 資 料 送 保 管 組 辦 理 財 產 登 記, 並 在 財 產 增 加 單 中 註 明 財 產 取 得 來 源 第 十 五 條 財 產 增 加 單 填 寫 應 注 意 左 列 事 項 : 一 各 單 位 合 併 採 購 時, 應 依 放 置 地 點 或 使 用 單 位 之 不 同 分 單 填 寫 二 財 產 名 稱 應 以 中 文 書 寫 三 財 產 若 是 經 多 項 產 品 組 合 方 能 使 用, 將 以 整 組 整 套 做 為 列 產 單 位, 應 詳 填 該 組 合 所 含 財 產 內 容 四 一 次 採 購 多 項 之 不 同 財 產, 應 逐 項 詳 細 填 寫, 不 得 以 乙 批 做 為 列 產 單 位 五 單 價 總 價 由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以 稅 後 新 台 幣 金 額 並 取 至 整 數 位 填 入 第 十 六 條 財 產 雖 非 因 購 置 ( 如 捐 贈 ) 取 得 時, 仍 應 備 相 關 資 料 送 保 管 組 辦 理 財 產 登 記, 並 在 財 產 增 加 單 中 註 明 財 產 取 得 來 源 第 五 章 財 產 移 轉 第 五 章 財 產 移 轉 第 十 八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所 使 用 經 管 之 財 第 十 七 條 各 單 位 所 使 用 經 管 之 財 產, 未 經 辦 產, 未 經 辦 理 移 轉 登 記 前, 原 使 用 或 經 理 移 轉 登 記 前 原 使 用 經 管 單 位 責 任 不 管 單 位 責 任 不 得 解 除 ; 如 有 移 轉 之 必 得 解 除 ; 如 有 移 轉 之 必 要, 應 依 下 列 程 要,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序 辦 理 : 一 第 二 款 增 加 原 則 上 等 文 字 二 文 字 修 改 條 次 變 更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各 單 位 修 改 為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220
22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由 移 出 單 位 填 寫 財 產 移 轉 單, 連 同 財 產 相 關 資 料 轉 至 移 入 單 位 二 移 入 單 位 主 管 經 財 產 點 清 簽 章 確 認 後, 送 保 管 組 辦 理 移 轉 登 記 一 由 移 出 單 位 填 寫 財 產 移 轉 單, 連 同 財 產 相 關 資 料 至 移 入 單 位 二 移 入 單 位 主 管 經 財 產 點 清 簽 章 確 認 後, 送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辦 理 移 轉 登 記 第 十 九 條 財 產 之 存 放 位 置 以 校 內 為 原 則, 如 有 必 要 外 借, 須 將 財 產 移 至 校 外 使 用 或 存 放 時, 財 產 管 理 或 使 用 人 應 填 寫 財 產 攜 出 校 外 申 請 單, 經 逐 級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後, 始 得 攜 出 校 外 所 購 入 之 財 產 於 驗 收 前 已 置 於 校 外, 財 產 管 理 或 使 用 人 應 再 填 具 財 產 攜 出 校 外 申 請 單 外 借 財 產 歸 還 時, 財 產 管 理 或 使 用 人 應 檢 查 外 借 財 產 之 狀 況 後, 填 寫 相 關 歸 還 紀 錄 向 保 管 組 辦 理 銷 案 第 十 八 條 各 單 位 所 使 用 或 經 管 之 財 產, 如 有 必 要 外 借 均 應 逐 級 簽 請 核 准 始 得 為 之, 惟 回 復 原 狀 之 責 任 仍 屬 原 使 用 經 管 單 位 第 六 章 財 產 減 損 第 六 章 財 產 減 損 第 二 十 條 財 產 之 減 損 應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其 第 十 九 條 財 產 之 減 損 應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其 方 式 如 下 : 方 式 如 左 : 一 變 賣 一 變 賣 二 報 廢 二 報 廢 三 損 失 三 損 失 四 贈 與 四 贈 與 五 撥 出 五 撥 出 以 上 減 損 之 財 產 在 未 經 核 定 處 理 前, 應 妥 善 保 管, 並 保 持 財 產 原 有 完 整 性, 不 得 擅 自 遺 棄 拆 拼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各 單 位 修 改 為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三 修 改 文 字 四 增 列 第 二 項 明 定 所 購 入 之 財 產 於 驗 收 前 已 置 於 校 外, 仍 需 填 具 財 產 攜 出 校 外 申 請 單 五 增 列 第 三 項 明 定 財 產 歸 還 時 需 向 保 管 組 銷 案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增 列 第 二 項 明 定 減 損 之 財 產 在 未 經 核 定 處 理 前 之 處 理 規 定 221
222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十 一 條 財 產 報 廢 核 准 權 責 依 下 列 區 分 : 一 校 長 : 購 置 金 額 單 價 為 拾 萬 圓 以 上 之 財 產 二 權 責 副 校 長 : 購 置 金 額 單 價 未 達 拾 萬 圓 之 財 產 第 二 十 二 條 財 產 在 下 列 情 況 時 始 可 提 出 申 請 報 廢 : 一 財 產 已 達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且 確 實 無 法 使 用 二 財 產 已 達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雖 尚 可 使 用, 惟 因 科 技 進 步, 為 教 學 或 研 究 之 需 而 進 行 汰 舊 換 新, 並 經 逐 級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定 案 後 三 財 產 因 遭 竊 遺 失 或 發 生 災 害 致 不 存 在, 經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定 案 後 四 財 產 雖 未 達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但 因 公 務 正 常 使 用 致 損 壞 無 法 使 用, 且 維 修 費 用 不 經 濟, 經 說 明 原 因 並 逐 級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定 案 後 第 二 十 條 財 產 報 廢 核 准 權 責 依 下 列 區 分 : 一 購 置 金 額 單 價 為 新 臺 幣 壹 萬 圓 ( 不 含 ) 以 下 僅 列 管 之 財 產, 總 務 長 核 准 後 即 予 註 銷 二 購 置 金 額 單 價 為 新 臺 幣 壹 萬 圓 ( 含 ) 以 上 列 帳 之 財 產, 需 逐 級 報,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始 予 銷 帳 三 購 置 金 額 單 價 為 新 臺 幣 貳 拾 萬 圓 ( 含 ) 以 上 列 帳 之 財 產, 需 逐 級 報,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並 提 報 董 事 會 核 備, 始 予 銷 帳 第 二 十 一 條 財 產 報 廢 在 下 列 情 況 時 始 可 提 出 申 請 報 廢 : 一 財 產 已 達 應 使 用 年 數, 且 確 實 無 法 使 用 二 財 產 已 達 應 使 用 年 數, 雖 尚 可 使 用, 惟 因 科 技 進 步, 為 教 學 或 研 究 之 必 需 而 進 行 汰 舊 換 新, 並 經 逐 級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定 案 後 三 財 產 因 遭 竊 遺 失 或 發 生 災 害 致 不 存 在, 經 簽 請 校 長 議 處 核 准 定 案 後 四 財 產 雖 未 達 使 用 年 數, 但 因 教 學 之 需 使 用 頻 繁 致 損 壞 無 法 使 用, 維 修 費 用 又 不 經 濟 且 經 逐 級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定 案 後 五 財 產 早 已 超 過 應 使 用 年 數, 雖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修 改 財 產 報 廢 核 准 權 責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應 使 用 年 數 修 改 為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三 修 正 第 四 款, 未 達 最 低 使 用 報 廢 方 式 四 原 由 校 長 核 准 之 條 文 修 改 為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五 文 字 修 改 222
223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五 財 產 已 超 過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雖 可 使 用 但 因 老 舊 致 有 礙 觀 瞻 可 使 用 但 因 老 舊 致 有 礙 觀 瞻 時, 從 總 務 處 認 定 時, 經 逐 級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定 案 後 第 二 十 三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提 出 財 產 報 廢 申 請 後, 由 保 管 組 會 計 處 及 相 關 單 位 會 同 派 員 前 往 勘 驗 該 申 請 報 廢 之 財 產 損 壞 程 度, 經 簽 註 意 見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後, 辦 理 除 帳 並 處 理 廢 品 第 二 十 四 條 報 廢 財 產, 其 處 理 依 下 列 原 則 : 一 有 環 保 顧 慮 之 廢 品, 以 要 求 提 供 新 品 之 廠 商 折 價 或 無 條 件 或 付 費 回 收 為 原 則 二 汰 舊 換 新 尚 堪 用 之 廢 品, 以 報 請 變 賣 或 贈 送 為 原 則 如 無 法 變 賣 則 消 除 財 產 標 籤 註 記 並 拆 卸 後 集 中 定 點, 由 總 務 處 定 期 招 商 付 費 清 運, 或 視 實 際 情 況 適 時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後 處 理 之 第 二 十 二 條 使 用 或 經 管 單 位 提 出 財 產 報 廢 申 請 後, 由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會 計 室 及 相 關 單 位 會 同 派 員 前 往 勘 驗 該 申 請 報 廢 之 財 產 損 壞 程 度, 經 簽 註 意 見 陳 請 核 准 辦 理 除 帳 並 處 理 廢 品 前 項 擬 報 廢 之 財 產 未 奉 核 前, 仍 應 妥 為 保 管, 不 得 隨 意 丟 棄 第 二 十 三 條 報 廢 財 產, 其 處 理 依 左 列 處 理 : 一 有 環 保 顧 慮 之 廢 品, 以 要 求 提 供 新 品 之 廠 商 折 價 或 無 條 件 或 付 費 回 收 為 原 則 二 汰 舊 換 新 尚 堪 用 之 廢 品, 以 報 請 變 賣 或 贈 送 為 原 則 如 無 法 變 賣 則 消 除 財 產 標 籤 註 記 並 拆 卸 後 集 中 定 點, 總 務 處 定 期 招 商 付 費 清 運 或 視 實 際 情 況 適 時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處 理 之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使 用 或 經 管 單 位 修 改 為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三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修 改 為 保 管 組 四 會 計 室 修 改 為 會 計 處 五 原 由 校 長 核 准 之 條 文 修 改 為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六 第 二 項 已 規 定 於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故 刪 除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文 字 修 改 三 原 由 校 長 核 准 之 條 文 修 改 為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第 七 章 盤 點 第 七 章 盤 點 第 二 十 五 條 保 管 組 應 於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列 印 各 經 第 二 十 四 條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保 管 組 應 列 印 各 單 位 一 條 次 變 更 223
22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財 產 清 冊, 交 由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財 產 保 管 人 進 行 財 產 盤 點 作 業 財 產 清 冊 交 由 各 單 位 財 產 保 管 人 進 行 財 產 盤 點 作 業 二 各 單 位 修 改 為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第 二 十 六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盤 點 後, 應 於 財 產 清 冊 註 明 相 關 盤 點 資 料 交 回 保 管 組 保 管 組 依 據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繳 回 之 資 料 擇 第 二 十 五 條 各 單 位 盤 點 後, 應 於 財 產 清 冊 註 明 相 關 盤 點 資 料 交 回 保 管 組 保 管 組 依 據 各 單 位 繳 回 之 資 料 擇 期 至 各 單 位 進 行 抽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各 單 位 修 改 為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期 至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進 行 抽 點 作 業 點 作 業 第 二 十 七 條 外 借 財 產 之 盤 點,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應 出 示 相 關 出 借 紀 錄 備 查 本 條 新 增 第 二 十 八 條 財 產 盤 點 後, 如 有 毀 損 者, 應 即 查 明 原 因, 其 肇 因 於 保 管 或 使 用 人 之 過 失 者, 經 管 或 使 用 人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其 因 意 外 事 故 或 為 正 常 使 用 自 然 毀 損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財 產 報 廢 第 二 十 九 條 如 有 盤 盈 或 盤 虧, 應 分 別 查 明 原 因, 並 依 規 定 補 為 財 產 增 減 之 登 記 第 二 十 六 條 財 產 盤 點 後, 如 有 損 毀 者, 應 即 查 明 原 因, 其 肇 因 於 保 管 或 使 用 人 之 過 失 者, 經 管 或 使 用 人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其 因 意 外 事 故 或 為 正 常 使 用 自 然 毀 損 者, 應 依 規 定 手 續 辦 理 財 產 報 廢 第 二 十 七 條 如 有 盤 盈 或 盤 虧, 應 分 別 查 明 原 因, 並 依 規 定 補 為 財 產 增 減 之 登 記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三 十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主 管 應 重 視 財 產 管 第 二 十 八 條 各 使 用 經 管 單 位 主 管 應 重 視 財 產 理 督 導 工 作, 俾 使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之 管 理 督 導 工 作, 俾 使 各 單 位 之 財 產 管 財 產 管 理 或 使 用 人 提 高 警 覺, 以 免 理 使 用 人 提 高 警 覺, 以 免 財 產 遭 受 財 產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不 意 之 損 失 第 二 十 九 條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應 經 常 對 各 使 用 經 管 單 位 進 行 不 定 期 之 財 產 抽 點 工 作, 主 動 發 掘 問 題 提 請 檢 討, 謀 求 改 善 且 列 入 記 錄 備 查, 並 於 適 當 間 予 以 複 查 第 三 十 一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對 所 使 用 經 管 之 財 產 未 經 核 准, 任 意 異 動 或 損 失 不 報 或 意 圖 侵 佔 者, 由 保 管 組 建 請 議 處 第 三 十 條 各 單 位 對 所 使 用 經 管 之 財 產 未 經 核 准, 任 意 異 或 損 失 不 報 或 意 圖 侵 佔 者, 由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建 請 議 處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文 字 修 改 一 條 次 變 更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各 使 用 經 管 單 位 修 改 為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已 於 第 二 十 五 條 明 定 保 管 組 應 至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進 行 抽 點 作 業, 故 本 條 刪 除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各 使 用 修 改 為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三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修 改 為 保 管 組 224
22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十 二 條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財 產 管 理 或 使 用 人, 對 所 經 管 或 使 用 之 財 產 未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應 有 之 注 意, 致 財 產 發 生 毀 損 者,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前 項 賠 償 之 標 準, 以 回 復 原 狀 為 原 則, 或 依 本 校 固 定 資 產 折 舊 提 列 方 式 賠 償 如 該 項 財 產 已 逾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則 以 殘 值 作 為 賠 償 金 額 財 產 管 理 或 使 用 人 應 負 賠 償 損 失 價 款 時, 得 由 其 每 月 薪 資 分 期 扣 償 第 三 十 一 條 各 單 位 財 產 管 理 使 用 人, 對 所 經 管 或 使 用 之 財 產 未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應 有 之 注 意, 致 財 產 發 生 損 失 者,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前 項 賠 償 之 標 準 以 恢 復 原 狀 為 原 則 或 依 行 政 院 頒 布 之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中 最 低 耐 用 年 限, 按 使 用 年 數 以 平 均 法 折 舊 計 算, 且 不 低 於 原 財 產 購 置 價 格 之 百 分 之 廿 為 限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各 使 用 修 改 為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三 本 校 固 定 資 產 折 舊 提 列 方 式 為 直 線 法 因 此, 修 改 賠 償 方 式 四 新 增 第 三 項, 賠 償 損 失 時, 得 由 薪 資 分 期 扣 償 第 三 十 三 條 發 現 財 產 失 竊 時, 應 維 持 現 場 完 整 性, 並 立 即 報 案 處 理, 同 時 通 報 保 管 組 取 得 派 出 所 出 具 之 報 案 三 聯 單 及 失 竊 證 明 後, 如 失 竊 一 個 月 後 未 尋 回 失 物, 則 依 財 產 減 損 程 序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財 產 失 竊, 屬 未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應 有 之 注 意,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第 三 十 四 條 侵 佔 或 竊 取 公 有 財 產, 經 查 有 據 者, 並 依 學 校 獎 懲 辦 法 議 處 第 三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第 三 十 二 條 侵 佔 或 竊 取 公 有 財 產, 經 查 有 據 者, 移 請 依 法 究 辦 第 三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經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明 定 財 產 失 竊 時 之 處 理 方 式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本 條 無 修 正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文 字 修 正 225
226 義 守 大 學 請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附 件 十 80 年 11 月 7 日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83 年 3 月 23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86 年 9 月 24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87 年 11 月 18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OO 年 OO 月 OO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全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有 效 管 理 本 校 之 請 採 購 作 業, 特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請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以 為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布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頒 行 之 政 府 採 購 法, 並 考 量 本 校 實 際 狀 況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採 購, 係 指 土 地 以 外 之 工 程 之 定 作 財 物 之 買 受 定 製 承 租 及 勞 務 之 委 任 或 僱 傭 等 名 辭 定 義 如 下 : 一 工 程 指 在 地 面 上 下 新 建 增 建 改 建 修 建 拆 除 構 造 物 與 其 所 屬 設 備 及 改 變 自 然 環 境 之 行 為, 包 括 建 築 土 木 水 利 環 境 交 通 機 械 電 氣 化 工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工 程 二 財 物 指 各 種 物 品 材 料 設 備 機 具 與 其 他 動 產 不 動 產 權 利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財 物 三 勞 務 指 專 業 服 務 技 術 服 務 資 訊 服 務 研 究 發 展 營 運 發 展 維 修 維 護 訓 練 勞 力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勞 務 四 採 購 兼 有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二 種 以 上 性 質, 難 以 認 定 其 歸 屬 者, 按 其 性 質 所 占 預 算 金 額 比 率 最 高 者 歸 屬 之 226
227 第 四 條 接 受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 以 下 簡 稱 機 關 ) 之 補 助 辦 理 採 購, 補 助 金 額 占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以 上, 且 補 助 金 額 在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者,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各 項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應 受 該 機 關 之 監 督 非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工 程 財 物 及 勞 務 之 採 購, 除 經 費 補 助 單 位 另 有 約 定, 從 其 約 定 辦 理 外, 應 依 據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條 下 列 項 目 得 由 承 辦 單 位 簽 請 核 准 後, 可 不 經 請 採 購 程 序 自 行 辦 理 採 購 作 業,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總 務 處 辦 理 : 一 賀 奠 用 物 品 : 例 花 圈 花 籃 喜 幛 毛 氈 禮 券 及 禮 物 等 二 招 待 用 品 : 例 飲 料 水 果 菸 酒 及 茶 點 等 三 祭 祀 用 品 四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所 轄 實 習 中 心 各 營 業 單 位 所 使 用 之 食 材 原 物 料 及 調 味 料 等 五 產 物 保 險 六 租 金 七 不 動 產 購 置 八 其 他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簽 准 之 項 目 第 六 條 校 外 補 助 經 費 ( 含 國 科 會 計 畫 案 產 學 合 作 案 民 間 企 業 委 託 案 各 項 標 案 等 ) 採 購 預 算 金 額 未 達 新 台 幣 ( 以 下 同 ) 伍 仟 元 者, 在 總 補 助 金 額 一 定 百 分 比 內, 授 權 請 購 單 位 ( 計 畫 主 持 人 ), 依 據 補 助 機 關 訂 定 之 相 關 辦 法 辦 理 採 購 學 校 經 費 ( 含 配 合 款 ) 或 非 個 人 計 畫 案, 採 購 預 算 金 額 未 達 伍 仟 元 者, 得 由 請 購 單 位 自 行 採 購,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總 務 處 辦 理 採 購 預 算 金 額 超 過 伍 仟 元 者, 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請 採 購 作 業 227
228 依 前 項 規 定 請 購 單 位 自 行 採 購 者, 三 十 天 內 同 類 品 項 之 核 銷 不 得 超 過 伍 仟 元 九 十 天 內 相 同 品 項 之 核 銷 不 得 超 過 壹 萬 元 依 第 二 項 規 定 請 購 單 位 自 行 採 購 者, 採 購 品 項 應 符 合 經 費 核 定 之 用 途, 單 價 亦 應 符 合 市 場 行 情, 且 核 銷 時 應 檢 附 該 物 品 於 校 內 存 放 或 使 用 之 照 片 若 為 勞 務 項 目 ( 如 維 修 費 ), 則 檢 附 勞 務 進 行 之 照 片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若 有 爭 議, 由 請 購 人 自 負 無 法 核 銷 或 相 關 責 任 第 七 條 廠 商 提 供 之 試 用 財 物, 試 用 單 位 須 先 向 學 校 報 備 核 准 後, 方 可 試 用 並 於 試 用 完 成 後, 要 求 廠 商 將 設 備 搬 回, 不 得 留 置 於 校 內 惟 簽 請 核 准 留 置 學 校 之 設 備, 不 在 此 限 請 購 財 物 未 經 驗 收 合 格, 不 得 先 行 使 用 第 二 章 請 購 第 八 條 學 校 經 費 ( 含 配 合 款 ) 或 非 個 人 計 畫 案, 請 購 作 業 程 序 如 下 : 一 請 購 單 位 : 經 辦 人 依 據 核 定 之 預 算 項 目 填 具 請 購 單, 將 所 需 物 品 名 稱 規 格 式 樣 ( 應 附 樣 品 及 圖 樣 ) 物 品 之 單 位 及 數 量 經 費 來 源 計 畫 編 號 用 途 等 項 詳 細 填 明, 再 陳 單 位 主 管 及 一 級 主 管 請 購 單 位 開 具 請 購 單 應 注 意 下 列 各 項 : ( 一 ) 品 名 : 應 儘 量 使 用 中 文 記 載 物 品 名 稱 ( 二 ) 規 格 : 採 購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特 性, 諸 如 品 質 性 能 安 全 尺 寸 符 號 術 語 包 裝 標 誌 及 標 示 或 生 產 程 序 方 法 及 評 估 之 程 序, 在 目 的 及 效 果 上 均 不 得 限 制 競 爭 規 格 如 無 法 詳 細 敘 228
229 述 者, 應 另 附 樣 品 圖 樣 或 說 明 書 ( 三 ) 對 於 特 殊 新 購 物 品, 請 購 單 位 應 提 供 供 應 商 資 料 ( 四 ) 若 為 獨 家 代 理 者, 應 付 獨 家 代 理 證 明 書 ( 五 ) 凡 性 質 相 同 或 向 同 一 廠 商 購 買 之 物 品, 應 併 案 辦 理, 不 得 分 批 辦 理 二 請 購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 請 購 案 之 審 查 三 請 購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 請 購 案 之 審 查 四 事 務 組 : 分 案 及 規 範 初 步 審 查 五 總 務 長 : 核 轉 六 會 計 處 : 預 算 審 核 七 會 辦 單 位 : 請 購 案 之 審 查 八 秘 書 處 : 請 購 案 之 審 查 九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 綜 合 請 購 單 位 及 各 權 責 單 位 之 意 見, 為 准 駁 之 簽 章, 准 則 移 送 事 務 組 辦 理 採 購, 駁 則 退 回 請 購 單 位 第 九 條 校 外 補 助 經 費 ( 含 國 科 會 計 畫 案 產 學 合 作 案 民 間 企 業 委 託 案 各 項 標 案 等 ), 除 補 助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外, 請 購 作 業 程 序 如 下 : 一 請 購 單 位 : 經 辦 人 依 據 核 定 之 預 算 項 目 填 具 請 購 單, 將 所 需 物 品 名 稱 規 格 式 樣 ( 應 附 樣 品 及 圖 樣 ) 物 品 之 單 位 及 數 量 經 費 來 源 計 畫 編 號 用 途 等 項 詳 細 填 明, 再 陳 請 購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核 准 二 請 購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 請 購 案 之 審 查 三 事 務 組 : 分 案 及 規 範 初 步 審 查 四 會 計 處 : 預 算 審 核 229
230 五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 綜 合 請 購 單 位 及 各 權 責 單 位 之 意 見, 為 准 駁 之 簽 章, 准 則 移 送 事 務 組 辦 理 採 購, 駁 則 退 回 請 購 單 位 第 十 條 執 行 政 府 補 助 款 之 各 項 採 購 案, 請 購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或 提 及 特 定 之 商 標 或 品 名 專 利 設 計 或 型 式 及 特 定 來 源 地 生 產 者 或 供 應 者 但 無 法 以 精 確 之 方 式 說 明 招 標 需 求, 而 在 請 購 文 件 內 註 明 同 等 品 或 以 上 規 格 字 樣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一 條 請 購 案 未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前, 不 得 先 行 採 購 但 有 第 三 十 條 緊 急 請 採 購 情 事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二 條 請 購 單 位 對 於 已 奉 准 請 購 之 財 物, 如 有 需 要 變 更 規 格 或 數 量 者, 應 說 明 原 因 並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第 十 三 條 如 確 為 必 需 但 未 列 入 預 算 預 算 項 目 內 容 變 更 或 超 出 預 算 額 度 者, 須 簽 奉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後, 始 可 編 列 預 算 提 出 請 購 第 十 四 條 各 請 購 案 件, 基 於 採 購 作 業 嚴 謹 考 量, 依 其 金 額 多 寡, 原 則 上 按 下 列 前 置 時 間 提 出 請 購 : 一 請 購 預 算 金 額 在 壹 佰 萬 元 以 上 者, 請 購 單 位 應 於 需 用 日 九 十 天 前 提 出 請 購 二 請 購 預 算 金 額 拾 萬 元 以 上, 未 超 過 壹 佰 萬 元 者, 請 購 單 位 應 於 需 用 日 四 十 五 天 前 提 出 請 購 三 請 購 預 算 金 額 未 達 拾 萬 元 者, 請 購 單 位 應 於 需 用 日 十 五 天 前 提 出 請 購 四 國 外 採 購 財 產 物 品, 請 購 單 位 應 於 需 用 日 六 個 月 前 提 出 申 請 五 校 外 補 助 經 費 ( 含 國 科 會 計 畫 案 產 學 合 作 案 民 間 企 業 委 託 案 各 項 標 案 等 ) 之 請 購,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三 個 月 完 成 請 購 程 序 如 230
231 有 延 誤, 導 致 未 完 成 相 關 核 銷 程 序, 補 助 款 應 退 還 補 助 機 關 六 若 有 特 殊 情 狀 者, 以 專 案 辦 理 第 三 章 採 購 第 十 五 條 採 購 作 業 權 責 區 分 如 下 : 一 事 務 組 : 採 購 案 之 經 辦 二 會 計 處 : 採 購 案 複 核 三 秘 書 處 : 採 購 案 複 核 四 總 務 長 : 決 標 金 額 伍 萬 元 以 內 之 採 購 案 核 准 五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 決 標 金 額 超 過 伍 萬 元 之 採 購 案 核 准 六 採 購 小 組 : 決 標 金 額 超 過 拾 萬 元 之 採 購 案 件, 須 經 採 購 小 組 審 核 後,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公 開 招 標 之 請 採 購 案 ( 二 ) 餐 飲 餐 點 宴 客 民 俗 食 品 及 地 方 特 色 物 品 或 食 品 等 ( 三 ) 場 地 租 借 及 住 宿 ( 四 )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 五 ) 參 與 學 術 聯 盟 學 術 單 位 政 府 單 位 CONCERT 聯 盟 或 其 他 友 校 共 同 採 購 案 件 ( 六 ) 其 他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簽 准 之 採 購 案 第 十 六 條 採 購 小 組 分 為 二 項 功 能, 其 組 成 及 運 作 如 下 : 一 詢 價 及 議 價 功 能 ; ( 一 ) 由 總 務 長 事 務 組 組 長 採 購 承 辦 人 及 校 外 專 業 人 士 組 成 ( 二 ) 採 購 金 額 超 過 拾 萬 元 以 上 之 案 件, 須 經 由 採 購 小 組 依 採 購 程 序 辦 理 詢 價 及 231
232 議 價 等 事 項 二 審 議 功 能 : ( 一 ) 由 總 務 長 秘 書 處 會 計 處 事 務 組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 以 下 簡 稱 保 管 組 ) 採 購 承 辦 人 或 相 關 人 員 組 成 總 務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為 採 購 小 組 會 議 召 集 人 並 為 會 議 主 席 ( 二 ) 採 購 小 組 原 則 每 月 定 期 舉 行 採 購 審 議 會 議 ( 三 ) 每 一 採 購 案 件, 金 額 超 過 拾 萬 元 以 上 者, 須 提 會 審 議, 必 要 時 得 請 廠 商 出 席 採 購 會 議 第 十 七 條 採 購 核 准 權 限 : 一 決 標 金 額 未 超 過 伍 萬 元 者, 由 總 務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決 二 決 標 金 額 超 過 伍 萬 元 者,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決 三 決 標 金 額 超 過 拾 萬 元 者, 由 採 購 小 組 審 議 後,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決 第 十 八 條 請 購 及 採 購 程 序 未 經 核 准 前, 採 購 人 員 不 得 先 行 採 購 但 有 第 三 十 條 緊 急 請 採 購 情 事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九 條 事 務 組 執 行 採 購 詢 價 議 價 時, 原 則 上 依 採 購 金 額 多 寡 按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採 購 金 額 未 超 過 壹 萬 元 者, 至 少 須 向 一 家 以 上 廠 商 詢 價 議 價, 並 備 妥 廠 商 報 價 單 二 採 購 金 額 超 過 壹 萬 元 未 超 過 叁 萬 元 者, 至 少 須 向 二 家 以 上 廠 商 詢 價 議 價, 並 備 妥 廠 商 報 價 單 三 採 購 金 額 超 過 叁 萬 元 者, 至 少 須 向 三 家 以 上 廠 商 詢 價 議 價, 並 備 妥 廠 商 報 價 單 232
233 四 採 購 案 之 經 費 來 源 如 屬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經 費, 其 補 助 金 額 占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以 上, 且 補 助 金 額 在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者, 有 關 招 標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五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報 價 廠 商 得 不 受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家 數 限 制 : ( 一 ) 屬 專 屬 權 利 獨 家 供 應 ( 須 提 供 證 明 ) 原 型 或 首 次 製 造 藝 術 品 等 無 其 他 合 適 之 替 代 標 的 者 ( 二 ) 原 有 採 購 之 後 續 維 修 零 配 件 供 應 更 換 或 擴 充, 因 相 容 或 互 通 性 之 需 要, 必 須 向 原 供 應 廠 商 採 購 者 ( 三 ) 必 須 特 定 廠 牌 或 係 由 其 他 機 構 讓 售, 無 法 招 標 或 比 價 者, 或 因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提 供 三 家 估 價 單, 經 事 先 敘 明 理 由,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者 ( 四 ) 緊 急 性 或 已 達 公 告 期 限, 廠 商 家 數 不 足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規 定 ( 五 ) 採 購 標 的 物 必 須 配 合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作 業 之 一 致 性 ( 六 ) 餐 飲 餐 點 宴 客 民 俗 食 品 及 地 方 特 色 物 品 或 食 品 等 ( 七 ) 場 地 租 借 及 住 宿 ( 八 )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 九 ) 參 與 學 術 聯 盟 學 術 單 位 政 府 單 位 CONCERT 聯 盟 或 其 他 友 校 共 同 採 購 案 件 ( 十 ) 依 政 府 法 令 公 告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者 233
234 ( 十 一 ) 其 他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者 ( 十 二 ) 其 他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簽 准 之 採 購 案 緊 急 請 採 購 之 採 購 案, 報 價 廠 商 得 不 受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家 數 限 制 第 二 十 條 凡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公 告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之 公 開 招 標 採 購 案, 請 購 單 位 應 提 供 規 格 規 範 圖 說 預 算 金 額 等, 交 事 務 組 預 估 底 價 及 製 定 其 他 招 標 文 件 事 務 組 得 邀 請 校 外 專 業 人 士 共 同 預 估 底 價 後, 由 事 務 組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定 底 價 前 項 底 價 之 訂 定 時 機,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公 開 招 標 應 於 開 標 前 定 之 二 選 擇 性 招 標 應 於 資 格 審 查 後 之 下 一 階 段 開 標 前 定 之 三 限 制 性 招 標 應 於 議 價 或 比 價 前 定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或 團 體 所 生 產 之 物 品 及 其 可 提 供 之 服 務, 於 合 理 價 格 者 得 優 先 議 價 採 購 第 二 十 二 條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機 關 優 先 採 購 環 境 保 護 產 品 辦 法 規 定, 得 優 先 議 價 採 購 取 得 政 府 認 可 之 環 境 保 護 標 章 使 用 許 可, 效 能 相 同 或 相 似 之 產 品 第 二 十 三 條 事 務 組 執 行 採 購 案 件 時, 應 視 採 購 標 的 物 金 額 性 質 訂 定 合 約 書 第 二 十 四 條 如 未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程 序 而 自 行 採 購 者, 須 專 案 簽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否 則 本 校 不 予 付 款 第 四 章 履 約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校 於 必 要 時 得 於 契 約 所 約 定 之 範 圍 內 通 知 廠 商 變 更 契 約 廠 商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應 向 本 校 提 出 契 約 標 的 價 金 履 約 期 限 付 款 期 程 或 其 他 契 約 內 容 須 變 更 之 相 關 文 件 234
235 請 購 單 位 應 敘 明 須 變 更 理 由,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簽 請 本 校 同 意 若 為 新 增 規 格, 須 附 向 原 契 約 商 增 購 之 理 由 及 增 減 金 額, 簽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後, 由 事 務 組 另 行 議 價 及 議 定 履 約 條 件 第 二 十 六 條 廠 商 如 因 契 約 約 定 之 採 購 標 的 物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變 更 契 約 : 一 契 約 原 標 示 之 廠 牌 或 型 號 不 再 製 造 或 供 應 二 契 約 原 標 示 之 分 包 廠 商 不 再 營 業 或 拒 絕 供 應 三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必 須 更 換 四 較 契 約 原 標 示 者 更 優 或 對 本 校 更 有 利 辦 理 契 約 變 更 時, 廠 商 應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檢 附 規 格 功 能 效 益 及 價 格 比 較 表 等 文 件, 由 請 購 單 位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簽 請 本 校 同 意 後, 以 其 他 規 格 功 能 及 效 益 相 同 或 較 優 者 代 之 但 不 得 據 以 增 加 契 約 價 金 其 因 而 減 省 廠 商 履 約 費 用 者, 應 自 契 約 價 金 中 扣 除 第 二 十 七 條 逾 期 交 貨 或 展 期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一 逾 期 違 約 金 之 計 算, 依 契 約 約 定 辦 理, 並 以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或 單 項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廿 為 上 限 二 廠 商 履 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校, 請 購 單 位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簽 請 本 校 同 意 後, 延 長 履 約 期 限, 不 計 逾 期 違 約 金 : ( 一 ) 屬 不 可 抗 力 所 致 ( 二 ) 不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契 約 變 更 或 本 校 通 知 廠 商 停 工 ( 三 ) 本 校 應 提 供 予 廠 商 之 資 料 器 材 場 所 或 應 採 行 之 審 查 或 同 意 等 配 合 措 施,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提 供 或 採 行 ( 四 ) 可 歸 責 於 與 本 校 有 契 約 關 係 之 其 他 廠 商 之 遲 延 ( 五 ) 其 他 可 歸 責 於 本 校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235
236 之 事 由 第 二 十 八 條 請 購 單 位 如 發 現 廠 商 有 違 反 契 約 約 定 事 項 時, 應 立 即 提 報 事 務 組, 本 校 應 要 求 廠 商 限 期 改 善 並 依 合 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九 條 為 處 理 廠 商 違 約 情 事, 應 由 總 務 長 召 集 秘 書 處 會 計 處 事 務 組 保 管 組 請 購 單 位 等 相 關 人 員, 組 成 廠 商 考 評 委 員 會, 由 總 務 長 擔 任 主 席 採 購 人 員 遇 廠 商 違 約 情 事 時, 應 提 報 廠 商 考 評 委 員 會, 依 合 約 針 對 廠 商 違 約 事 項 進 行 討 論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廠 商 到 會 或 以 書 面 說 明 廠 商 考 評 委 員 會 審 議 廠 商 違 約 情 事 後, 依 違 約 情 節 輕 重, 將 廠 商 列 為 觀 察 廠 商 或 不 良 廠 商, 並 做 成 廠 商 考 評 表 送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簽 核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三 十 條 遇 有 須 緊 急 處 置 事 件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需 求 單 位 應 先 確 認 確 有 辦 理 緊 急 請 採 購 之 必 要 且 預 算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拾 萬 元 以 下 二 辦 理 緊 急 請 採 購 時, 需 求 單 位 應 先 確 認 經 費 來 源 後, 填 寫 緊 急 請 採 購 申 請 單, 經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或 其 授 權 人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或 其 授 權 人 秘 書 處 主 任 秘 書 或 其 授 權 人 權 責 副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同 意 後, 送 交 事 務 組 辦 理 三 緊 急 請 採 購 之 採 購 案,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採 傳 真 或 緊 急 書 面 報 價 辦 理 四 緊 急 請 採 購 交 貨 時, 點 收 作 業 依 本 校 財 物 及 勞 務 驗 收 作 業 辦 法 辦 理 五 緊 急 請 採 購 報 支, 由 請 購 單 位 檢 附 緊 急 請 採 購 申 請 單 及 相 關 交 貨 憑 證, 依 本 校 小 額 請 購 作 業 辦 理 236
237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237
238 義 守 大 學 請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有 效 管 理 本 校 之 請 採 購 作 業, 特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請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以 為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布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頒 行 之 政 府 採 購 法, 並 考 量 本 校 實 際 狀 況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採 購, 係 指 土 地 以 外 之 工 程 之 定 作 財 物 之 買 受 定 製 承 租 及 勞 務 之 委 任 或 僱 傭 等 名 辭 定 義 如 下 : 一 工 程 指 在 地 面 上 下 新 建 增 建 第 一 條 為 有 效 管 理 本 校 之 請 採 購 作 業, 特 訂 定 請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以 為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除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部 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準 則 及 行 政 院 頒 行 之 事 務 管 理 手 冊 政 府 採 購 法, 並 考 量 本 校 實 際 狀 況 訂 定 之 一 文 字 修 改 二 說 明 本 辦 法 訂 定 之 目 的 一 文 字 修 改 二 說 明 本 辦 法 訂 定 之 依 據 三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名 稱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修 正 為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四 事 務 管 理 手 冊 將 依 各 部 分 抽 印 成 各 手 冊, 其 中 並 無 採 購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明 定 採 購 之 定 義 238
239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改 建 修 建 拆 除 構 造 物 與 其 所 屬 設 備 及 改 變 自 然 環 境 之 行 為, 包 括 建 築 土 木 水 利 環 境 交 通 機 械 電 氣 化 工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工 程 二 財 物 指 各 種 物 品 材 料 設 備 機 具 與 其 他 動 產 不 動 產 權 利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財 物 三 勞 務 指 專 業 服 務 技 術 服 務 資 訊 服 務 研 究 發 展 營 運 發 展 維 修 維 護 訓 練 勞 力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勞 務 四 採 購 兼 有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二 種 以 上 性 質, 難 以 認 定 其 歸 屬 者, 按 其 性 質 所 占 預 算 金 額 比 率 最 高 者 歸 屬 之 第 四 條 接 受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 以 下 簡 稱 機 關 ) 之 補 助 辦 理 採 購, 補 助 金 額 占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以 上, 且 補 助 金 額 在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者,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各 項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應 受 該 機 關 之 監 督 非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工 程 財 物 及 勞 務 之 採 購, 除 經 費 補 助 單 位 另 有 約 定, 從 其 約 定 辦 理 外, 應 依 據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條 本 校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者,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一 文 字 修 改 二 明 示 本 校 接 受 機 關 之 補 助 辦 理 採 購 方 式 239
240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權 責 : 一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款 移 ㄧ 請 購 作 業 權 責 劃 分 如 下 : 至 第 八 條 及 第 九 ( 一 ) 申 請 單 位 : 請 購 案 件 之 提 出 條 ( 二 ) 事 務 組 : 請 購 案 件 之 會 簽 二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款 移 ( 三 ) 會 計 室 : 預 算 審 核 至 第 十 五 條 及 第 十 ( 四 ) 總 務 長 : 請 購 案 件 之 會 簽 及 核 六 條 准 ( 五 ) 校 長 : 請 購 案 件 之 核 准 二 請 採 購 核 決 權 限 劃 分 如 下 : ( 一 ) 事 務 組 : 採 購 案 件 之 經 辦 ( 二 ) 總 務 長 : 新 台 幣 伍 萬 元 ( 含 ) 以 下 之 採 購 案 核 准 ( 三 ) 校 長 : 新 台 幣 伍 萬 元 ( 不 含 )~ 拾 萬 元 ( 含 ) 以 下 之 採 購 案 核 准 ( 四 ) 採 購 小 組 : 新 台 幣 拾 萬 元 ( 不 含 )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件 審 議 採 購 小 組 由 總 務 長 召 集 秘 書 室 會 計 室 事 務 組 及 保 管 組 等 單 位 主 管 成 立 之, 經 其 審 核 再 次 比 議 價 後, 呈 送 校 長 核 准 第 五 條 流 程 : ㄧ 請 購 : ( 一 ) 請 購 單 位 需 依 據 預 算 編 列 項 目 及 金 額 提 出 請 購, 未 經 採 購 程 序 核 准 前, 不 得 自 行 採 購 ( 二 ) 請 購 單 位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請 一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款 各 目 移 至 第 五 八 十 四 條 二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款 各 目 移 至 第 十 五 條 及 第 二 十 四 條 240
241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購 作 業 1 請 購 單 位 : 經 辦 人 填 具 請 購 單, 將 所 需 物 品 名 稱 規 格 式 樣 ( 應 附 樣 品 及 圖 樣 ) 物 品 之 單 位 及 數 量 經 費 來 源 計 畫 編 號 用 途 等 項 詳 細 填 明, 再 呈 單 位 主 管 及 一 級 主 管 核 可 2 事 務 組 : 預 派 採 購 承 辦 人 3 總 務 長 : 會 簽 核 轉 4 會 計 室 : 預 算 審 核 並 註 明 該 項 請 購 之 預 算 狀 況, 簽 明 意 見 後 呈 送 校 長 5 校 長 批 示 : 綜 合 請 購 單 位 及 會 辦 單 位 ( 總 務 處 及 會 計 室 ) 之 意 見, 為 准 駁 之 簽 章, 准 則 移 送 採 購 單 位 辦 理 採 購, 駁 則 退 回 申 請 單 位 ( 三 ) 請 購 單 位 開 具 請 購 單 應 注 意 左 列 各 項 : 1 應 盡 量 使 用 中 文 記 載 物 品 名 稱 規 格 式 樣 ( 應 附 樣 品 及 圖 樣 ) 物 品 之 單 位 及 數 量 經 費 來 源 計 畫 編 號 用 途 及 請 購 及 需 用 日 期 等 2 規 格 如 無 法 詳 細 敘 述 者, 應 另 附 樣 品 圖 樣 或 說 明 書, 以 免 241
242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購 買 錯 誤 3 對 於 特 殊 新 購 物 品 提 供 供 應 商 資 料, 以 利 採 購 人 員 詢 價 ( 四 ) 下 列 物 品 得 不 經 請 購 程 序 由 使 用 人 自 行 辦 理,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總 務 處 辦 理 1 計 畫 案 經 費 補 助 單 位 規 定 之 一 定 金 額 內 小 額 採 購 2 賀 奠 用 物 品 : 例 花 圈 花 籃 喜 帖 毛 氈 禮 券 及 禮 物 等 3 招 待 用 品 : 例 飲 料 水 果 香 煙 及 茶 點 4 祭 祀 用 品 5 文 具 書 報 名 片 印 花 及 郵 票 6 打 字 複 印 刻 印 及 配 鑰 匙 7 其 他 經 簽 准 之 消 耗 品 二 採 購 : ( 一 ) 請 購 及 採 購 程 序 未 經 核 准 前, 採 購 人 員 不 得 先 行 採 購 ( 二 ) 採 購 單 位 執 行 採 購 時 應 恪 遵 下 列 事 項 : 1 採 購 人 員 應 基 於 以 學 校 為 已 任 之 公 正 責 任 心, 並 已 適 品 適 時 適 量 適 價 而 購 置 2 採 購 物 品 之 品 質 性 能, 應 留 242
243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意 選 擇, 應 以 堅 固 耐 用 為 主, 不 宜 貪 圖 廉 價, 而 忽 視 其 品 質 3 採 購 人 員, 應 憑 核 定 之 物 品 請 購 單 辦 理, 不 得 無 故 積 壓 拖 延, 並 須 注 意 與 請 購 單 所 列 之 種 類 規 格 數 量 等 條 件 是 否 相 符 4 訂 購 物 品, 應 調 查 承 辦 廠 商 過 去 信 用, 以 防 背 信 廢 約 不 能 履 行 5 貨 物 之 支 付, 應 依 約 定 之 條 件 執 行 6 訂 有 交 貨 期 限 者, 應 經 常 密 切 注 意 供 應 商 之 進 度 予 以 督 催 ( 三 ) 採 購 單 位 執 行 採 購 詢 價 議 價 時, 應 依 採 購 貨 品 價 款 多 寡 按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1 採 購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 含 ) 以 下, 至 少 需 向 一 家 以 上 廠 商 詢 價 議 價, 並 備 妥 廠 商 報 價 單 2 採 購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 不 含 ) 以 上 新 台 幣 參 萬 元 ( 含 ) 以 下, 至 少 需 向 二 家 以 上 廠 商 詢 價 議 價, 並 備 妥 廠 商 報 價 單 243
244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3 採 購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新 台 幣 參 萬 元 ( 不 含 ) 以 上, 至 少 需 向 三 家 以 上 廠 商 詢 價 議 價, 並 備 妥 廠 商 報 價 單 4 採 購 案 之 經 費 來 源 如 屬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經 費, 其 補 助 金 額 占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以 上, 且 補 助 金 額 在 公 告 金 額 ( 壹 佰 萬 元 ) 以 上 者, 有 關 招 標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5 若 該 採 購 案 標 的 物 有 規 格 上 之 專 利 性 限 制 性 特 殊 性 或 獨 家 製 造 供 應 或 緊 急 性 或 已 達 公 告 期 限 不 足 三 家 廠 商 等 因 素 時, 報 價 廠 商 不 受 上 述 家 數 限 制, 得 邀 請 二 家 以 上 廠 商 比 價 或 僅 邀 請 一 家 廠 商 議 價 第 五 條 下 列 項 目 得 由 承 辦 單 位 簽 請 核 准 後, 可 不 經 請 採 購 程 序 自 行 辦 理 採 購 作 業,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總 務 處 辦 理 : 一 賀 奠 用 物 品 : 例 花 圈 花 籃 喜 幛 毛 氈 禮 券 及 禮 物 等 二 招 待 用 品 : 例 飲 料 水 果 菸 酒 及 茶 點 等 三 祭 祀 用 品 四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所 轄 實 習 中 心 各 營 明 定 得 不 經 請 採 購 程 序 由 承 辦 人 自 行 辦 理 項 目 244
245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業 單 位 所 使 用 之 食 材 原 物 料 及 調 味 料 等 五 產 物 保 險 六 租 金 七 不 動 產 購 置 八 其 他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簽 准 之 項 目 第 六 條 校 外 補 助 經 費 ( 含 國 科 會 計 畫 案 產 學 合 作 案 民 間 企 業 委 託 案 各 項 標 案 等 ) 採 購 預 算 金 額 未 達 新 台 幣 ( 以 下 同 ) 伍 仟 元 者, 在 總 補 助 金 額 一 定 百 分 比 內, 授 權 請 購 單 位 ( 計 畫 主 持 人 ), 依 據 補 助 機 關 訂 定 之 相 關 辦 法 辦 理 採 購 學 校 經 費 ( 含 配 合 款 ) 或 非 個 人 計 畫 案, 採 購 預 算 金 額 未 達 伍 仟 元 者, 得 由 請 購 單 位 自 行 採 購,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總 務 處 辦 理 採 購 預 算 金 額 超 過 伍 仟 元 者, 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請 採 購 作 業 依 前 項 規 定 請 購 單 位 自 行 採 購 者, 三 十 天 內 同 類 品 項 之 核 銷 不 得 超 過 伍 仟 元 九 十 天 內 相 同 品 項 之 核 銷 不 得 超 過 壹 萬 元 依 第 二 項 規 定 請 購 單 位 自 行 採 購 者, 採 購 品 項 應 符 合 經 費 核 定 之 用 途, 單 價 亦 應 符 合 市 場 行 情, 且 核 銷 時 應 檢 附 該 物 品 於 校 內 存 放 或 使 用 之 照 片 若 為 勞 務 項 目 ( 如 維 修 費 ), 則 檢 附 勞 務 進 行 之 照 片 明 定 校 外 補 助 經 費 及 學 校 經 費 ( 含 配 合 款 ) 或 非 個 人 計 畫 案, 由 承 辦 人 自 行 辦 理 採 購 之 方 式 245
246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若 有 爭 議, 由 請 購 人 自 負 無 法 核 銷 或 相 關 責 任 第 七 條 廠 商 提 供 之 試 用 財 物, 試 用 單 位 須 先 向 學 校 報 備 核 准 後, 方 可 試 用 並 於 試 用 完 成 後, 要 求 廠 商 將 設 備 搬 回, 不 得 留 置 於 校 內 惟 簽 請 核 准 留 置 學 校 之 設 備, 不 在 此 限 請 購 財 物 未 經 驗 收 合 格, 不 得 先 行 使 用 一 明 示 廠 商 提 供 試 用 財 物 處 理 方 式 二 明 定 及 未 經 驗 收 合 格 之 財 物, 不 得 先 行 使 用 第 二 章 請 購 章 名 第 八 條 學 校 經 費 ( 含 配 合 款 ) 或 非 個 人 計 畫 案, 請 購 作 業 程 序 如 下 : 一 請 購 單 位 : 經 辦 人 依 據 核 定 之 預 算 項 目 填 具 請 購 單, 將 所 需 物 品 名 稱 規 格 式 樣 ( 應 附 樣 品 及 圖 樣 ) 物 品 之 單 位 及 數 量 經 費 來 源 計 畫 編 號 用 途 等 項 詳 細 填 明, 再 陳 單 位 主 管 及 一 級 主 管 請 購 單 位 開 具 請 購 單 應 注 意 下 列 各 項 : ( 一 ) 品 名 : 應 儘 量 使 用 中 文 記 載 物 品 名 稱 ( 二 ) 規 格 : 採 購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特 性, 諸 如 品 質 性 能 安 全 尺 寸 符 號 術 語 包 裝 標 誌 及 標 示 或 明 示 學 校 經 費 ( 含 配 合 款 ) 或 非 個 人 計 畫 案, 請 購 作 業 程 序 246
247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生 產 程 序 方 法 及 評 估 之 程 序, 在 目 的 及 效 果 上 均 不 得 限 制 競 爭 規 格 如 無 法 詳 細 敘 述 者, 應 另 附 樣 品 圖 樣 或 說 明 書 ( 三 ) 對 於 特 殊 新 購 物 品, 請 購 單 位 應 提 供 供 應 商 資 料 ( 四 ) 若 為 獨 家 代 理 者, 應 付 獨 家 代 理 證 明 書 ( 五 ) 凡 性 質 相 同 或 向 同 一 廠 商 購 買 之 物 品, 應 併 案 辦 理, 不 得 分 批 辦 理 二 請 購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 請 購 案 之 審 查 三 請 購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 請 購 案 之 審 查 四 事 務 組 : 分 案 及 規 範 初 步 審 查 五 總 務 長 : 核 轉 六 會 計 處 : 預 算 審 核 七 會 辦 單 位 : 請 購 案 之 審 查 八 秘 書 處 : 請 購 案 之 審 查 九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 綜 合 請 購 單 位 及 各 權 責 單 位 之 意 見, 為 准 駁 之 簽 章, 准 則 移 送 事 務 組 辦 理 採 購, 駁 則 退 回 請 購 單 位 第 九 條 校 外 補 助 經 費 ( 含 國 科 會 計 畫 案 產 學 合 作 案 民 間 企 業 委 託 案 各 項 標 案 明 示 校 外 補 助 經 費 之 請 購 作 業 程 序 247
248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等 ), 除 補 助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外, 請 購 作 業 程 序 如 下 : 一 請 購 單 位 : 經 辦 人 依 據 核 定 之 預 算 項 目 填 具 請 購 單, 將 所 需 物 品 名 稱 規 格 式 樣 ( 應 附 樣 品 及 圖 樣 ) 物 品 之 單 位 及 數 量 經 費 來 源 計 畫 編 號 用 途 等 項 詳 細 填 明, 再 陳 請 購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核 准 二 請 購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 請 購 案 之 審 查 三 事 務 組 : 分 案 及 規 範 初 步 審 查 四 會 計 處 : 預 算 審 核 五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 綜 合 請 購 單 位 及 各 權 責 單 位 之 意 見, 為 准 駁 之 簽 章, 准 則 移 送 事 務 組 辦 理 採 購, 駁 則 退 回 請 購 單 位 第 十 條 執 行 政 府 補 助 款 之 各 項 採 購 案, 請 購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或 提 及 特 定 之 商 標 或 品 名 專 利 設 計 或 型 式 及 特 定 來 源 地 生 產 者 或 供 應 者 但 無 法 以 精 確 之 方 式 說 明 招 標 需 求, 而 在 請 購 文 件 內 註 明 同 等 品 或 以 上 規 格 字 樣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一 條 請 購 案 未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前, 不 得 先 行 採 購 但 有 第 三 十 條 緊 急 請 採 購 情 事 者, 不 在 此 限 執 行 政 府 補 助 款 之 各 項 採 購 案, 須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採 購 文 件 書 寫 規 定 明 示 未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前, 不 得 先 行 採 購 248
249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二 條 請 購 單 位 對 於 已 奉 准 請 購 之 財 物, 如 有 需 要 變 更 規 格 或 數 量 者, 應 說 明 原 因 並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第 十 三 條 如 確 為 必 需 但 未 列 入 預 算 預 算 項 目 內 容 變 更 或 超 出 預 算 額 度 者, 須 簽 奉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後, 始 可 編 列 預 算 提 出 請 購 第 十 四 條 各 請 購 案 件, 基 於 採 購 作 業 嚴 謹 考 量, 依 其 金 額 多 寡, 原 則 上 按 下 列 前 置 時 間 提 出 請 購 : 一 請 購 預 算 金 額 在 壹 佰 萬 元 以 上 者, 請 購 單 位 應 於 需 用 日 九 十 天 前 提 出 請 購 二 請 購 預 算 金 額 拾 萬 元 以 上, 未 超 過 壹 佰 萬 元 者, 請 購 單 位 應 於 需 用 日 四 十 五 天 前 提 出 請 購 三 請 購 預 算 金 額 未 達 拾 萬 元 者, 請 購 單 位 應 於 需 用 日 十 五 天 前 提 出 請 購 四 國 外 採 購 財 產 物 品, 請 購 單 位 應 於 需 用 日 六 個 月 前 提 出 申 請 五 校 外 補 助 經 費 ( 含 國 科 會 計 畫 案 產 學 合 作 案 民 間 企 業 委 託 案 各 項 標 案 等 ) 之 請 購,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三 個 月 完 成 請 購 程 序 如 有 延 誤, 導 致 未 完 成 相 關 明 示 已 奉 准 請 購 之 財 物, 如 有 需 要 變 更 規 格 或 數 量 者 之 作 業 方 式 明 示 未 有 編 列 預 算 或 預 算 不 足 之 作 業 方 式 明 示 請 購 案 件 之 前 置 時 間 249
250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核 銷 程 序, 補 助 款 應 退 還 補 助 機 關 六 若 有 特 殊 情 狀 者, 以 專 案 辦 理 第 三 章 採 購 章 名 第 十 五 條 採 購 作 業 權 責 區 分 如 下 : 一 事 務 組 : 採 購 案 之 經 辦 二 會 計 處 : 採 購 案 複 核 三 秘 書 處 : 採 購 案 複 核 四 總 務 長 : 決 標 金 額 伍 萬 元 以 內 之 採 購 案 核 准 五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 決 標 金 額 超 過 伍 萬 元 之 採 購 案 核 准 六 採 購 小 組 : 決 標 金 額 超 過 拾 萬 元 之 採 購 案 件, 須 經 採 購 小 組 審 核 後,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公 開 招 標 之 請 採 購 案 ( 二 ) 餐 飲 餐 點 宴 客 民 俗 食 品 及 地 方 特 色 物 品 或 食 品 等 ( 三 ) 場 地 租 借 及 住 宿 ( 四 )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 五 ) 參 與 學 術 聯 盟 學 術 單 位 政 府 單 位 CONCERT 聯 盟 或 其 他 友 明 示 採 購 作 業 權 250
251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校 共 同 採 購 案 件 ( 六 ) 其 他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簽 准 之 採 購 案 第 十 六 條 採 購 小 組 分 為 二 項 功 能, 其 組 成 及 運 作 如 下 : 一 詢 價 及 議 價 功 能 ; ( 一 ) 由 總 務 長 事 務 組 組 長 採 購 承 辦 人 及 校 外 專 業 人 士 組 成 ( 二 ) 採 購 金 額 超 過 拾 萬 元 以 上 之 案 件, 須 經 由 採 購 小 組 依 採 購 程 序 辦 理 詢 價 及 議 價 等 事 項 二 審 議 功 能 : ( 一 ) 由 總 務 長 秘 書 處 會 計 處 事 務 組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 以 下 簡 稱 保 管 組 ) 採 購 承 辦 人 或 相 關 人 員 組 成 總 務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為 採 購 小 組 會 議 召 集 人 並 為 會 議 主 席 ( 二 ) 採 購 小 組 原 則 每 月 定 期 舉 行 採 購 審 議 會 議 ( 三 ) 每 一 採 購 案 件, 金 額 超 過 拾 萬 元 以 上 者, 須 提 會 審 議, 必 要 時 得 請 廠 商 出 席 採 購 會 議 明 示 採 購 小 組 之 功 能, 組 成 及 運 作 251
252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說 明 : ㄧ 採 購 核 准 權 限 : ( 一 ) 採 購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伍 萬 元 ( 含 ) 以 下, 由 總 務 長 核 決, 必 要 時 得 送 採 購 小 組 審 議 ( 二 ) 採 購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伍 萬 元 ( 不 含 )~ 壹 拾 萬 元 ( 含 ), 必 要 時 得 送 採 購 小 組 審 議 後, 呈 送 校 長 核 決 ( 三 ) 採 購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壹 拾 萬 元 ( 不 含 ) 以 上, 由 採 購 小 組 審 議 後, 呈 送 校 長 核 決 ( 四 ) 校 長 得 視 採 購 需 要 指 派 會 計 室 參 與 議 價 二 採 購 單 位 執 行 採 購 案 件 時, 均 須 訂 定 合 約 書, 其 訂 定 合 約 書 種 類, 應 依 採 購 貨 品 價 款 多 寡 按 左 列 方 式 辦 理 : ( 一 ) 採 購 案 件 實 際 決 標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拾 萬 元 ( 不 含 ) 以 下 者, 須 訂 定 簡 式 訂 購 合 約 書, 採 購 人 員 得 視 需 要 亦 可 簽 訂 一 般 合 約 書 ( 例 如 設 備 機 具 年 度 保 養 維 護 購 案 等 ) ( 二 ) 採 購 案 件 實 際 決 標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拾 萬 元 以 上 案 件, 需 簽 定 一 般 合 約 書 第 十 七 條 採 購 核 准 權 限 : 一 決 標 金 額 未 超 過 伍 萬 元 者, 由 總 務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決 二 決 標 金 額 超 過 伍 萬 元 者,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決 三 決 標 金 額 超 過 拾 萬 元 者, 由 採 購 小 組 審 議 後,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決 一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款 移 至 第 十 七 條 二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款, 移 至 第 二 十 三 條 三 現 行 條 文 第 三 四 五 款, 移 至 第 二 十 五 條 至 二 十 九 條 三 現 行 條 文 第 六 款, 移 至 第 三 十 一 條 252
253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三 採 購 單 位 執 行 訂 購 貨 品 時, 應 依 按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 一 ) 採 購 案 核 准 後, 由 本 校 製 定 合 約 書 及 廠 商 交 貨 單, 並 由 雙 方 用 印, 作 為 履 約 之 依 據 ( 二 ) 合 約 成 立 時,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供 應 商 繳 交 履 約 保 證 金 ( 金 額 由 雙 方 另 行 約 定 ), 以 擔 保 合 約 之 履 行, 除 供 應 商 不 能 履 行 合 約 之 各 項 條 款 時, 於 合 約 約 定 期 滿 一 個 月 後 退 還 供 應 商 四 買 賣 契 約 應 註 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品 名 數 量 單 位 ( 二 ) 規 格 品 質 性 能 或 容 許 誤 差 範 圍 ( 三 ) 單 價 金 額 及 附 款 條 件 ( 四 ) 保 證 事 項 ( 例 履 約 保 證 金 保 固 年 限 ) ( 五 ) 交 貨 期 限 及 地 點 ( 六 ) 交 易 上 所 需 各 種 費 用 之 負 擔 ( 例 卸 理 貨 費 用 檢 驗 費 用 等 ) ( 七 ) 罰 責 : 交 貨 期 限 或 其 他 事 項 不 依 契 約 履 行 及 瑕 疵 發 生 之 責 任 問 題 ( 八 ) 其 他 必 要 之 條 件 五 不 履 行 契 約 之 索 賠, 由 採 購 單 位 253
254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簽 擬 意 見 呈 報 校 長 六 本 辦 法 經 總 務 處 處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呈 報 校 長 核 准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十 八 條 請 購 及 採 購 程 序 未 經 核 准 前, 採 購 人 員 不 得 先 行 採 購 但 有 第 三 十 條 緊 急 請 採 購 情 事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九 條 事 務 組 執 行 採 購 詢 價 議 價 時, 原 則 上 依 採 購 金 額 多 寡 按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採 購 金 額 未 超 過 壹 萬 元 者, 至 少 須 向 一 家 以 上 廠 商 詢 價 議 價, 並 備 妥 廠 商 報 價 單 二 採 購 金 額 超 過 壹 萬 元 未 超 過 叁 萬 元 者, 至 少 須 向 二 家 以 上 廠 商 詢 價 議 價, 並 備 妥 廠 商 報 價 單 三 採 購 金 額 超 過 叁 萬 元 者, 至 少 須 向 三 家 以 上 廠 商 詢 價 議 價, 並 備 妥 廠 商 報 價 單 四 採 購 案 之 經 費 來 源 如 屬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經 費, 其 補 助 金 額 占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以 上, 且 補 助 金 額 在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者, 有 關 招 標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五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報 價 廠 商 得 不 受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家 數 限 制 : 明 示 請 購 及 採 購 程 序 未 經 核 准 前, 採 購 人 員 不 得 先 行 採 購 明 示 採 購 詢 價 議 價 報 價 廠 商 家 數 之 規 定 254
255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 一 ) 屬 專 屬 權 利 獨 家 供 應 ( 須 提 供 證 明 ) 原 型 或 首 次 製 造 藝 術 品 等 無 其 他 合 適 之 替 代 標 的 者 ( 二 ) 原 有 採 購 之 後 續 維 修 零 配 件 供 應 更 換 或 擴 充, 因 相 容 或 互 通 性 之 需 要, 必 須 向 原 供 應 廠 商 採 購 者 ( 三 ) 必 須 特 定 廠 牌 或 係 由 其 他 機 構 讓 售, 無 法 招 標 或 比 價 者, 或 因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提 供 三 家 估 價 單, 經 事 先 敘 明 理 由,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者 ( 四 ) 緊 急 性 或 已 達 公 告 期 限, 廠 商 家 數 不 足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規 定 ( 五 ) 採 購 標 的 物 必 須 配 合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作 業 之 一 致 性 ( 六 ) 餐 飲 餐 點 宴 客 民 俗 食 品 及 地 方 特 色 物 品 或 食 品 等 ( 七 ) 場 地 租 借 及 住 宿 ( 八 )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 九 ) 參 與 學 術 聯 盟 學 術 單 位 政 府 單 位 255
256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CONCERT 聯 盟 或 其 他 友 校 共 同 採 購 案 件 ( 十 ) 依 政 府 法 令 公 告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者 ( 十 一 ) 其 他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者 ( 十 二 ) 其 他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簽 准 之 採 購 案 緊 急 請 採 購 之 採 購 案, 報 價 廠 商 得 不 受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家 數 限 制 第 二 十 條 凡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公 告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之 公 開 招 標 採 購 案, 請 購 單 位 應 提 供 規 格 規 範 圖 說 預 算 金 額 等, 交 事 務 組 預 估 底 價 及 製 定 其 他 招 標 文 件 事 務 組 得 邀 請 校 外 專 業 人 士 共 同 預 估 底 價 後, 由 事 務 組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定 底 價 前 項 底 價 之 訂 定 時 機,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公 開 招 標 應 於 開 標 前 定 之 二 選 擇 性 招 標 應 於 資 格 審 查 後 之 下 一 階 段 開 標 前 定 之 三 限 制 性 招 標 應 於 議 價 或 比 價 前 定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或 團 體 所 生 產 之 物 品 及 其 可 提 供 之 服 務, 於 合 理 價 格 者 得 優 先 議 價 採 購 明 示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之 採 購 案 件 底 價 訂 定 作 業 方 式 明 示 於 合 理 價 格 者 得 優 先 議 價 採 購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或 團 體 所 生 產 之 256
257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物 品 及 其 可 提 供 之 服 務 第 二 十 二 條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機 關 優 先 採 購 環 境 保 護 產 品 辦 法 規 定, 得 優 先 議 價 採 購 取 得 政 府 認 可 之 環 境 保 護 標 章 使 用 許 可, 效 能 相 同 或 相 似 之 產 品 第 二 十 三 條 事 務 組 執 行 採 購 案 件 時, 應 視 採 購 標 的 物 金 額 性 質 訂 定 合 約 書 第 二 十 四 條 如 未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程 序 而 自 行 採 購 者, 須 專 案 簽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否 則 本 校 不 予 付 款 第 四 章 履 約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校 於 必 要 時 得 於 契 約 所 約 定 之 範 圍 內 通 知 廠 商 變 更 契 約 廠 商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應 向 本 校 提 出 契 約 標 的 價 金 履 約 期 限 付 款 期 程 或 其 他 契 約 內 容 須 變 更 之 相 關 文 件 請 購 單 位 應 敘 明 須 變 更 理 由,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簽 請 本 校 同 意 若 為 新 增 規 格, 須 附 向 原 契 約 商 增 購 之 理 由 及 增 減 金 額, 簽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後, 由 事 務 組 另 行 議 價 及 議 定 履 約 條 件 第 二 十 六 條 廠 商 如 因 契 約 約 定 之 採 購 標 的 物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變 更 契 約 : 一 契 約 原 標 示 之 廠 牌 或 型 號 不 再 製 明 示 得 優 先 議 價 採 購 取 得 政 府 認 可 之 環 境 保 護 標 章 使 用 許 可 之 產 品 明 示 執 行 採 購 案 件 時, 應 視 採 購 標 的 物 金 額 性 質 訂 定 合 約 書 明 示 如 未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程 序 而 自 行 採 購 者, 需 專 案 處 理 明 示 本 校 於 必 要 時 得 於 契 約 所 約 定 之 範 圍 內 通 知 廠 商 變 更 契 約 之 作 業 方 式 明 示 廠 商 得 申 請 變 更 契 約 之 條 件 及 作 業 方 式 257
258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造 或 供 應 二 契 約 原 標 示 之 分 包 廠 商 不 再 營 業 或 拒 絕 供 應 三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必 須 更 換 四 較 契 約 原 標 示 者 更 優 或 對 本 校 更 有 利 辦 理 契 約 變 更 時, 廠 商 應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檢 附 規 格 功 能 效 益 及 價 格 比 較 表 等 文 件, 由 請 購 單 位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簽 請 本 校 同 意 後, 以 其 他 規 格 功 能 及 效 益 相 同 或 較 優 者 代 之 但 不 得 據 以 增 加 契 約 價 金 其 因 而 減 省 廠 商 履 約 費 用 者, 應 自 契 約 價 金 中 扣 除 第 二 十 七 條 逾 期 交 貨 或 展 期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一 逾 期 違 約 金 之 計 算, 依 契 約 約 定 辦 理, 並 以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或 單 項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廿 為 上 限 二 廠 商 履 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校, 請 購 單 位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簽 請 本 校 同 意 後, 延 長 履 約 期 限, 不 計 逾 期 違 約 金 : ( 一 ) 屬 不 可 抗 力 所 致 ( 二 ) 不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契 約 變 更 或 本 校 通 知 廠 商 停 工 ( 三 ) 本 校 應 提 供 予 廠 商 之 資 料 器 材 場 所 或 應 採 行 明 定 廠 商 逾 期 交 貨 或 展 期 處 理 方 式 258
259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之 審 查 或 同 意 等 配 合 措 施,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提 供 或 採 行 ( 四 ) 可 歸 責 於 與 本 校 有 契 約 關 係 之 其 他 廠 商 之 遲 延 ( 五 ) 其 他 可 歸 責 於 本 校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第 二 十 八 條 請 購 單 位 如 發 現 廠 商 有 違 反 契 約 約 定 事 項 時, 應 立 即 提 報 事 務 組, 本 校 應 要 求 廠 商 限 期 改 善 並 依 合 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九 條 為 處 理 廠 商 違 約 情 事, 應 由 總 務 長 召 集 秘 書 處 會 計 處 事 務 組 保 管 組 請 購 單 位 等 相 關 人 員, 組 成 廠 商 考 評 委 員 會, 由 總 務 長 擔 任 主 席 採 購 人 員 遇 廠 商 違 約 情 事 時, 應 提 報 廠 商 考 評 委 員 會, 依 合 約 針 對 廠 商 違 約 事 項 進 行 討 論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廠 商 到 會 或 以 書 面 說 明 廠 商 考 評 委 員 會 審 議 廠 商 違 約 情 事 後, 依 違 約 情 節 輕 重, 將 廠 商 列 為 觀 察 廠 商 或 不 良 廠 商, 並 做 成 廠 商 考 評 表 送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簽 核 明 示 請 購 單 位 如 發 現 廠 商 有 違 反 契 約 約 定 事 項 時, 應 立 即 提 報 事 務 組 明 訂 廠 商 考 評 委 員 會 處 理 有 關 處 理 廠 商 違 約 案 件 第 五 章 附 則 章 名 第 三 十 條 遇 有 須 緊 急 處 置 事 件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需 求 單 位 應 先 確 認 確 有 辦 理 緊 急 明 定 緊 急 請 採 購 作 業 方 式 259
260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請 採 購 之 必 要 且 預 算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拾 萬 元 以 下 二 辦 理 緊 急 請 採 購 時, 需 求 單 位 應 先 確 認 經 費 來 源 後, 填 寫 緊 急 請 採 購 申 請 單, 經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或 其 授 權 人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或 其 授 權 人 秘 書 處 主 任 秘 書 或 其 授 權 人 權 責 副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同 意 後, 送 交 事 務 組 辦 理 三 緊 急 請 採 購 之 採 購 案,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採 傳 真 或 緊 急 書 面 報 價 辦 理 四 緊 急 請 採 購 交 貨 時, 點 收 作 業 依 本 校 財 物 及 勞 務 驗 收 作 業 辦 法 辦 理 五 緊 急 請 採 購 報 支, 由 請 購 單 位 檢 附 緊 急 請 採 購 申 請 單 及 相 關 交 貨 憑 證, 依 本 校 小 額 請 購 作 業 辦 理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明 示 本 辦 法 如 未 盡 事 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明 訂 本 辦 法 施 行 日 期 260
261 附 件 十 義 守 大 學 財 物 暨 勞 務 驗 收 作 業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0 年 0 月 0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全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使 本 校 財 物 暨 勞 務 驗 收 作 業 有 所 依 循, 特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財 物 暨 勞 務 驗 收 作 業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布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頒 行 之 政 府 採 購 法, 並 考 量 本 校 實 際 狀 況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本 校 驗 收 作 業 區 分 為 下 列 : 一 數 量 點 收 作 業 二 品 質 功 能 檢 驗 作 業 第 四 條 權 責 區 分 : 一 保 管 組 : 負 責 財 物 收 貨 及 數 量 點 收 二 請 購 單 位 : 負 責 財 物 品 質 功 能 檢 驗 三 秘 書 處 : 負 責 採 購 金 額 超 過 新 台 幣 ( 以 下 同 ) 伍 萬 元 以 上 之 數 量 會 同 點 收 四 會 計 處 : 負 責 監 督 檢 視 驗 收 程 序 五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 驗 收 單 之 核 准 第 五 條 物 品 之 驗 收, 除 須 測 試 之 財 物 外, 請 購 單 位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完 成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之 驗 收 程 序 若 特 殊 情 形 必 須 延 期 時, 應 經 總 務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第 六 條 經 辦 採 購 人 員, 不 得 辦 理 驗 收 工 作 第 七 條 驗 收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一 驗 收 人 員 應 根 據 採 購 相 關 文 件, 逐 項 檢 查 驗 收, 並 應 注 意 合 約 訂 定 之 其 他 項 目 二 財 物 經 安 裝 測 試 者, 應 俟 安 裝 測 試 完 成 後, 始 得 驗 收 261
262 三 訂 購 時 如 載 明 係 分 批 交 貨 或 分 期 驗 收 者, 得 分 批 或 分 期 驗 收 之 四 數 量 較 多 之 物 品, 得 採 分 組 抽 樣 方 法 點 驗 五 驗 收 人 員 對 於 所 驗 收 之 財 物, 如 發 現 其 數 量 規 格 結 構 與 樣 品 合 約 圖 樣 說 明 不 符 或 有 損 壞 及 其 他 瑕 疵, 應 即 通 知 廠 商 重 製 或 更 換, 按 合 約 規 定 履 行 第 八 條 財 物 驗 收 作 業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供 應 商 交 貨 時, 保 管 組 應 視 採 購 金 額 多 寡 按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 一 ) 採 購 金 額 未 達 伍 萬 元 : 保 管 組 點 收 ( 二 ) 採 購 金 額 超 過 伍 萬 元 : 保 管 組 會 同 秘 書 處 點 收 二 點 收 人 員 依 據 本 校 廠 商 交 貨 / 完 工 單 點 收 數 量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簽 收 廠 商 交 貨 / 完 工 單 簽 收 人 應 註 明 簽 收 日 期 及 時 間 三 保 管 組 作 數 量 點 收 後, 開 立 驗 收 單 並 檢 附 廠 商 交 貨 / 完 工 單 通 知 請 購 單 位 進 行 品 質 功 能 檢 驗 四 請 購 單 位 於 請 購 財 物 及 驗 收 單 收 迄 後, 除 須 測 試 之 財 物 外,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完 成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之 驗 收 程 序, 並 填 寫 驗 收 單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 廠 商 交 貨 / 完 工 單 功 能 測 試 表 照 片 點 工 單 打 卡 單 等 ) 陳 送 單 位 主 管 簽 核 五 請 購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 驗 收 單 之 審 查 六 請 購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 驗 收 單 之 審 查 七 保 管 組 : 驗 收 單 之 登 錄 八 總 務 長 : 驗 收 單 之 審 查 九 會 計 處 : 驗 收 單 之 審 查 262
263 十 秘 書 處 : 驗 收 單 之 審 查 十 一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 綜 合 請 購 單 位 及 各 權 責 單 位 之 意 見, 為 准 駁 之 簽 章 第 九 條 財 物 點 收 作 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採 現 場 抽 點 一 次 為 原 則 一 分 批 送 貨 二 分 期 施 作 三 分 梯 辦 理 四 其 他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簽 准 之 案 件 第 十 條 點 收 作 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由 請 購 單 位 或 保 管 組 備 具 書 面 憑 證 採 書 面 點 收 惟 必 要 時, 得 採 現 場 點 收 或 現 場 抽 點 一 次 為 原 則 一 校 外 交 貨 二 非 正 常 上 班 時 間 交 貨 三 人 力 無 法 抽 調 時 四 公 用 事 業 依 一 定 費 率 所 供 應 之 財 物 五 即 買 即 用 或 自 供 應 至 使 用 之 期 間 甚 為 短 暫, 現 場 查 驗 有 困 難 者 六 經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正 第 三 人 查 驗, 並 有 相 關 品 質 或 數 量 之 證 明 文 書 者 七 勞 務 八 其 他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簽 准 之 案 件 第 十 一 條 緊 急 採 購 交 貨 時, 點 收 人 應 先 在 緊 急 採 購 單 簽 收 第 十 二 條 供 應 商 所 交 貨 品 必 須 與 原 規 範 相 符,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均 按 本 校 檢 驗 結 果 辦 理 驗 收 供 應 商 如 無 法 提 出 證 明 或 本 校 有 疑 義 且 本 校 無 適 當 檢 驗 設 備 時, 得 送 公 證 檢 驗 機 構 檢 驗, 不 論 合 格 與 否, 其 檢 驗 費 用 概 由 供 應 商 負 擔 263
264 第 十 三 條 供 應 商 所 交 貨 品 如 不 合 規 範 或 有 瑕 疵, 而 不 妨 害 安 全 及 使 用 須 求, 亦 無 減 少 通 用 效 用 或 契 約 預 定 效 用, 經 檢 討 不 必 拆 換 或 拆 換 確 有 困 難 者, 本 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採 取 減 少 價 金 後 驗 收, 或 退 回 全 部, 或 退 回 一 部 分 貨 品 並 通 知 供 應 商 於 期 限 內 補 交 為 辦 理 減 價 驗 收, 應 由 總 務 長 召 集 秘 書 處 會 計 處 事 務 組 保 管 組 請 購 單 位 等 相 關 人 員, 組 成 廠 商 考 評 委 員 會, 由 總 務 長 擔 任 主 席 經 考 評 委 員 會 討 論, 簽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後, 始 辦 理 減 價 驗 收 第 十 四 條 驗 收 不 合 格 貨 品 處 理 方 式 : 一 供 應 商 交 貨 時, 保 管 組 若 核 對 或 點 收 有 問 題 時, 應 依 實 際 送 貨 情 況 紀 載 送 貨 憑 證, 並 簽 回 執 單 二 該 項 貨 品 經 檢 驗 判 定 不 合 格 時, 請 購 單 位 應 在 驗 收 單 上 註 明 不 合 格 項 目 及 理 由, 送 回 保 管 組 轉 交 事 務 組 採 購 承 辦 人 三 事 務 組 採 購 承 辦 人 收 到 不 合 格 財 物 驗 收 單 時, 應 在 三 日 內 以 電 話 通 知 供 應 商 前 來 處 理, 若 供 應 商 於 通 知 後 十 日 內 未 能 前 來 處 理, 採 購 承 辦 人 須 將 本 案 陳 校 長 核 示 後, 以 雙 掛 號 信 函 將 退 貨 通 知 單 通 知 供 應 商 第 十 五 條 驗 收 不 合 格 貨 品 退 貨 處 理 方 式 : 一 供 應 商 於 接 獲 本 校 退 貨 通 知 後, 應 於 通 知 日 期 起 算 十 天 內 至 本 校 取 回 退 貨 貨 品 二 逾 期 取 回 退 貨 貨 品 者, 其 毀 損 減 少 或 減 少 價 值 之 瑕 疵 由 供 應 商 自 行 負 責 如 有 發 生 存 放 費 用 或 其 他 費 用 時, 應 由 供 應 商 負 擔 第 十 六 條 校 外 補 助 經 費 ( 含 國 科 會 計 畫 案 產 學 合 作 案 民 間 企 業 委 託 案 各 項 標 案 等 ) 購 買 或 贈 送 之 圖 書 儀 器 設 264
265 備 等, 除 補 助 單 位 另 有 約 定, 從 其 約 定 辦 理 外, 應 依 據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驗 收 作 業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265
266 財 物 暨 勞 務 驗 收 作 業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義 守 大 學 財 物 暨 勞 務 驗 收 作 業 辦 法 義 守 大 學 驗 收 作 業 辦 法 因 營 繕 組 已 訂 有 工 程 施 工 驗 收 作 業 要 點, 因 此, 將 辦 法 名 稱 修 改 為 財 物 暨 勞 務 驗 收 作 業 辦 法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使 本 校 財 物 暨 勞 務 驗 收 作 業 有 所 依 循, 特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財 物 暨 勞 務 驗 收 作 業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布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頒 行 之 政 府 採 購 法, 並 考 量 本 校 實 際 狀 況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本 校 驗 收 作 業 區 分 為 下 列 : 一 數 量 點 收 作 業 二 品 質 功 能 檢 驗 作 業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使 本 校 驗 收 作 業 有 所 依 循, 特 訂 定 驗 收 作 業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除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準 則 及 行 政 院 頒 行 之 事 務 管 理 手 冊, 並 考 量 本 校 實 際 狀 況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本 校 驗 收 作 業 可 區 分 為 下 列 : 一 財 物 類 : 含 財 產 及 貨 品 二 工 程 類 : 含 新 建 工 程 修 繕 工 程 及 勞 務 一 文 字 修 改 二 配 合 辦 法 名 稱 修 改 一 文 字 修 改 二 說 明 本 辦 法 訂 定 之 依 據 三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名 稱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修 正 為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四 事 務 管 理 手 冊 將 依 各 部 分 抽 印 成 各 手 冊, 其 中 並 無 採 購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一 因 本 辦 法 已 將 工 程 驗 收 排 除, 故 刪 除 第 二 款 二 將 驗 收 作 業 區 分 為 266
26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數 量 點 收 及 品 質 功 能 驗 收 第 四 條 權 責 區 分 : 一 保 管 組 : 負 責 財 物 收 貨 及 數 量 點 收 二 請 購 單 位 : 負 責 財 物 品 質 功 能 檢 驗 三 秘 書 處 : 負 責 採 購 金 額 超 過 新 台 幣 ( 以 下 同 ) 伍 萬 元 以 上 之 數 量 會 同 點 收 四 會 計 處 : 負 責 監 督 檢 視 驗 收 程 序 五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 驗 收 單 之 核 准 第 五 條 物 品 之 驗 收, 除 須 測 試 之 財 物 外, 請 購 單 位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完 成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之 驗 收 程 序 若 特 殊 情 形 必 須 延 期 時, 應 經 總 務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第 六 條 經 辦 採 購 人 員, 不 得 辦 理 驗 收 工 作 第 七 條 驗 收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一 驗 收 人 員 應 根 據 採 購 相 關 文 件, 逐 項 檢 查 驗 收, 並 應 注 意 合 約 訂 定 之 其 他 項 目 二 財 物 經 安 裝 測 試 者, 應 俟 安 裝 測 試 完 成 後, 始 得 驗 收 三 訂 購 時 如 載 明 係 分 批 交 貨 或 分 期 驗 收 者, 得 分 批 或 分 期 驗 收 之 四 數 量 較 多 之 物 品, 得 採 分 組 抽 樣 方 法 點 驗 五 驗 收 人 員 對 於 所 驗 收 之 財 物, 如 發 現 其 數 量 規 格 結 構 與 樣 品 合 約 圖 樣 說 明 不 符 或 有 損 壞 及 其 他 瑕 疵, 第 四 條 權 責 區 分 : 一 保 管 組 : 負 責 財 物 收 貨 及 數 量 點 收 二 請 購 單 位 : 負 責 財 貨 品 質 驗 收 三 監 工 單 位 ( 請 購 單 位 ): 負 責 工 程 類 之 驗 收 第 五 條 物 品 之 驗 收, 應 立 即 辦 理, 不 得 藉 機 無 故 稽 延 第 六 條 經 辦 採 購 人 員, 不 得 辦 理 驗 收 工 作 一 因 本 辦 法 已 將 工 程 驗 收 排 除, 故 刪 除 第 三 款 二 增 加 權 責 單 位 一 文 字 修 正 二 明 定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完 成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之 驗 收 程 序 本 條 無 修 正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明 示 驗 收 時 注 意 事 項 267
268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應 即 通 知 廠 商 重 製 或 更 換, 按 合 約 規 定 履 行 第 八 條 財 物 驗 收 作 業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供 應 商 交 貨 時, 保 管 組 應 視 採 購 金 額 多 寡 按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 一 ) 採 購 金 額 未 達 伍 萬 元 : 保 管 組 點 收 第 七 條 保 管 組 之 財 物 收 貨 作 業 應 依 左 列 方 式 辦 理 一 供 應 商 交 貨 時, 保 管 組 應 依 依 據 訂 購 合 約 書 上 所 列 之 品 名 規 格 數 量 及 交 貨 日 期 核 對 供 應 商 之 交 貨 憑 證, 並 點 收 數 量 應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簽 發 供 應 商 交 ( 送 ) 單 回 執 二 保 管 組 作 數 量 點 收 後, 應 開 立 財 物 驗 收 單 通 知 請 購 單 位 進 行 品 質 驗 收 三 請 購 單 位 應 依 照 採 購 合 約 請 採 購 單 估 價 單 或 其 它 採 購 文 件 所 開 列 之 品 名 數 量 廠 牌 規 格 之 規 定 辦 理 品 質 驗 收 第 八 條 數 量 驗 收 允 收 範 圍 以 請 購 採 購 單 之 採 購 數 量 公 差 為 準, 若 無 註 明 且 屬 無 法 預 知 實 際 驗 收 數 量 或 不 可 分 割 單 位 者, 可 以 正 負 百 分 之 五 為 允 收 範 圍 本 條 刪 除, 重 新 修 訂 於 第 八 條 本 條 刪 除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明 示 財 物 驗 收 作 業 流 程 268
269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 二 ) 採 購 金 額 超 過 伍 萬 元 : 保 管 組 會 同 秘 書 處 點 收 二 點 收 人 員 依 據 本 校 廠 商 交 貨 / 完 工 單 點 收 數 量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簽 收 廠 商 交 貨 / 完 工 單 簽 收 人 應 註 明 簽 收 日 期 及 時 間 三 保 管 組 作 數 量 點 收 後, 開 立 驗 收 單 並 檢 附 廠 商 交 貨 / 完 工 單 通 知 請 購 單 位 進 行 品 質 功 能 檢 驗 四 請 購 單 位 於 請 購 財 物 及 驗 收 單 收 迄 後, 除 須 測 試 之 財 物 外,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完 成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之 驗 收 程 序, 並 填 寫 驗 收 單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 廠 商 交 貨 / 完 工 單 功 能 測 試 表 照 片 點 工 單 打 卡 單 等 ) 陳 送 單 位 主 管 簽 核 五 請 購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 驗 收 單 之 審 查 六 請 購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 驗 收 單 之 審 查 七 保 管 組 : 驗 收 單 之 登 錄 八 總 務 長 : 驗 收 單 之 審 查 九 會 計 處 : 驗 收 單 之 審 查 十 秘 書 處 : 驗 收 單 之 審 查 十 一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 綜 合 請 購 單 位 及 各 權 責 單 位 之 意 見, 為 准 駁 之 簽 章 第 九 條 計 價 單 位 以 重 量 計 者, 須 經 會 本 條 刪 除 磅 或 附 地 磅 磅 單 之 憑 證 第 九 條 財 物 點 收 作 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採 現 場 抽 點 一 次 為 原 則 一 分 批 送 貨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明 示 特 殊 情 形 點 收 方 式 269
270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分 期 施 作 三 分 梯 辦 理 四 其 他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簽 准 之 案 件 第 十 條 點 收 作 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由 請 購 單 位 或 保 管 組 備 具 書 面 憑 證 採 書 面 點 收 惟 必 要 時, 得 採 現 場 點 收 或 現 場 抽 點 一 次 為 原 則 一 校 外 交 貨 二 非 正 常 上 班 時 間 交 貨 三 人 力 無 法 抽 調 時 四 公 用 事 業 依 一 定 費 率 所 供 應 之 財 物 五 即 買 即 用 或 自 供 應 至 使 用 之 期 間 甚 為 短 暫, 現 場 查 驗 有 困 難 者 六 經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正 第 三 人 查 驗, 並 有 相 關 品 質 或 數 量 之 證 明 文 書 者 七 勞 務 八 其 他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簽 准 之 案 件 第 十 一 條 緊 急 採 購 交 貨 時, 點 收 人 應 先 在 緊 急 採 購 單 簽 收 第 十 二 條 供 應 商 所 交 貨 品 必 須 與 原 規 範 相 符,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均 按 本 校 檢 驗 結 果 辦 理 驗 收 供 應 商 如 無 法 提 出 證 明 或 本 校 有 疑 義 且 本 校 無 適 當 檢 驗 設 備 時, 得 送 公 證 檢 驗 機 構 檢 驗, 不 論 合 格 與 否, 其 檢 驗 費 用 概 由 供 應 商 負 擔 第 十 條 供 應 商 所 交 貨 品 必 須 為 完 好 新 品, 並 與 原 規 範 相 符,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均 按 本 校 檢 驗 結 果 辦 理 驗 收 供 應 商 如 無 法 提 出 證 明 或 本 校 有 疑 義 且 本 校 無 適 當 檢 驗 設 備 時, 得 送 公 證 檢 驗 機 構 檢 驗, 不 論 合 格 與 否, 其 檢 驗 費 用 概 由 賣 方 負 擔 第 十 一 條 供 應 商 所 交 貨 品 需 抽 樣 檢 驗 者,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悉 依 本 校 訂 定 之 抽 樣 及 檢 驗 辦 法 辦 理 檢 驗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明 示 特 殊 情 形 點 收 方 式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緊 急 採 購 交 貨 點 收 方 式 文 字 修 改 本 條 刪 除 270
27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二 條 供 應 商 所 交 貨 品 如 不 合 規 範 或 有 瑕 疵 時, 買 方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採 取 減 少 價 金 後 驗 收, 或 退 回 全 部, 或 退 回 一 部 份 貨 品 並 通 知 賣 方 於 期 限 內 補 交 本 條 刪 除, 重 新 修 訂 於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三 條 供 應 商 所 交 貨 品 如 不 合 規 範 或 有 瑕 疵, 而 不 妨 害 安 全 及 使 用 須 求, 亦 無 減 少 通 用 效 用 或 契 約 預 定 效 用, 經 檢 討 不 必 拆 換 或 拆 換 確 有 困 難 者, 本 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採 取 減 少 價 金 後 驗 收, 或 退 回 全 部, 或 退 回 一 部 分 貨 品 並 通 知 供 應 商 於 期 限 內 補 交 為 辦 理 減 價 驗 收, 應 由 總 務 長 召 集 秘 書 處 會 計 處 事 務 組 保 管 組 請 購 單 位 等 相 關 人 員, 組 成 廠 商 考 評 委 員 會, 由 總 務 長 擔 任 主 席 經 考 評 委 員 會 討 論, 簽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後, 始 辦 理 減 價 驗 收 第 十 四 條 驗 收 不 合 格 貨 品 處 理 方 式 : 一 供 應 商 交 貨 時, 保 管 組 若 核 對 或 點 收 有 問 題 時, 應 依 實 際 送 貨 情 況 紀 載 送 貨 憑 證, 並 簽 回 執 單 二 該 項 貨 品 經 檢 驗 判 定 不 合 格 時, 請 購 單 位 應 在 驗 收 單 上 註 明 不 合 格 項 目 及 理 由, 送 回 保 管 組 轉 交 事 務 組 採 購 承 辦 人 三 事 務 組 採 購 承 辦 人 收 到 不 合 格 財 物 驗 收 單 時, 應 在 三 日 內 以 電 話 通 知 供 應 商 前 來 處 理, 若 供 應 商 於 通 知 後 十 日 內 未 能 前 來 處 理, 採 購 承 辦 人 須 將 本 第 十 三 條 驗 收 不 合 格 貨 品 處 理 方 式 : 一 供 應 商 交 貨 時, 保 管 組 若 核 對 或 點 收 有 問 題 時, 應 依 實 際 送 貨 情 況 更 改 送 貨 憑 證, 並 簽 回 執 單 二 該 項 貨 品 經 檢 驗 判 定 不 合 格 時, 請 購 單 位 應 在 驗 收 單 據 上 註 明 不 合 格 項 目 及 理 由, 並 在 七 日 內 送 回 保 管 組 三 採 購 單 位 收 到 不 合 格 驗 收 單 時, 應 在 三 日 內 以 電 話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明 定 供 應 商 所 交 貨 品 如 不 合 規 範 或 有 瑕 疵 之 處 理 方 式 一 條 次 修 改 二 文 字 修 改 三 第 二 款 規 定 七 日 內 七 日 內 送 回 保 管 組, 因 於 第 五 條 已 規 定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完 成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之 驗 收 程 序, 故 刪 除 271
272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案 陳 校 長 核 示 後, 以 雙 掛 號 信 函 將 退 貨 通 知 單 通 知 供 應 商 通 知 供 應 商 前 來 處 理, 若 供 應 商 在 十 日 內 未 能 前 來 處 理, 採 購 經 辦 需 將 本 案 呈 校 長 核 示 後 以 雙 掛 號 信 函 將 退 貨 通 知 單 通 知 供 應 商 第 十 五 條 驗 收 不 合 格 貨 品 退 貨 處 理 方 式 : 一 供 應 商 於 接 獲 本 校 退 貨 通 知 後, 應 於 通 知 日 期 起 算 十 天 內 至 本 校 取 回 退 貨 貨 品 二 逾 期 取 回 退 貨 貨 品 者, 其 毀 損 減 少 或 減 少 價 值 之 瑕 疵 由 供 應 商 自 行 負 責 如 有 發 生 存 放 費 用 或 其 他 費 用 時, 應 由 供 應 商 負 擔 第 十 四 條 驗 收 不 合 格 貨 品 退 貨 處 理 方 式 : 一 供 應 商 於 接 獲 本 校 退 貨 通 知 後, 應 於 通 知 日 期 起 算 十 天 內 至 本 校 倉 庫 取 回 退 貨 貨 品 二 逾 期 取 回 退 貨 貨 品 者, 其 毀 損 減 少 或 減 少 價 值 之 瑕 疵 由 供 應 商 自 行 負 責 如 有 發 生 存 放 費 用 或 其 他 費 用 時, 應 由 供 應 商 負 擔 第 十 五 條 工 程 類 之 驗 收, 應 依 左 列 方 式 辦 理 一 一 次 竣 工 驗 收 : 監 工 ( 請 購 單 位 ) 於 承 包 供 應 商 竣 工 時, 依 據 請 購 及 採 購 單 或 合 約 進 行 驗 收, 並 於 驗 收 無 誤 後 開 具 工 程 驗 收 報 告 單 二 分 期 估 驗 : 監 工 ( 請 購 單 位 ) 應 於 承 包 供 應 商 完 成 該 期 之 工 程 時, 依 據 請 一 條 次 修 改 二 文 字 修 改 因 營 繕 組 已 訂 有 工 程 施 工 驗 收 作 業 要 點, 因 此, 刪 除 本 條 272
273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購 及 採 購 單 或 合 約 進 行 該 期 工 程 之 驗 收, 並 於 驗 收 無 誤 後 開 具 工 程 驗 收 報 告 單 及 工 程 估 驗 計 第 十 六 條 校 外 補 助 經 費 ( 含 國 科 會 計 畫 案 產 學 合 作 案 民 間 企 業 委 託 案 各 項 標 案 等 ) 購 買 或 贈 送 之 圖 書 儀 器 設 備 等, 除 補 助 單 位 另 有 約 定, 從 其 約 定 辦 理 外, 應 依 據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驗 收 作 業 價 表 第 十 六 條 工 程 驗 收 結 果 不 合 規 定 或 應 改 善 部 份 應 限 期 改 善, 逾 期 未 改 善 者, 除 依 約 處 罰 違 約 罰 金 外, 為 期 工 程 儘 速 完 成, 得 動 用 其 尾 款 另 招 商 修 改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本 條 新 增 第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因 營 繕 組 已 訂 有 工 程 施 工 驗 收 作 業 要 點, 因 此, 刪 除 本 條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明 示 校 外 補 助 經 費 之 驗 收 除 補 助 單 位 另 有 約 定, 從 其 約 定 辦 理 外, 應 依 據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驗 收 作 業 一 條 次 修 改 二 文 字 修 改 273
274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名 額 調 整 表 系 所 核 定 名 額 實 際 註 冊 註 冊 率 核 定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調 增 ( 減 ) 招 生 名 額 電 機 工 程 組 % 電 子 工 程 組 % 醫 學 電 子 組 % 停 招 資 訊 技 術 組 % 醫 學 影 像 組 %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生 技 化 工 所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學 院 化 學 工 程 組 生 物 技 術 組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101 學 年 度 102 學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 % % % % 醫 務 管 理 組 % 護 理 管 理 組 % 高 階 主 管 組 % 一 般 管 理 組 % 觀 光 餐 旅 休 閒 組 %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組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合 計 % 註 : 1. 招 生 名 額 減 少 18 名, 其 中 2 名 流 用 至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16 名 流 用 至 進 修 學 士 班 2.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流 用 比 例 換 算 (2*6.25=12.5) 為 12 名 3. 進 修 學 士 班 流 用 比 例 換 算 (16*3.13=50.08) 為 50 名 274
275 103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名 額 調 整 表 系 所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合 計 核 定 名 額 101 學 年 度 102 學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實 際 註 冊 註 冊 率 核 定 名 額 調 增 ( 減 ) 招 生 名 額 % 停 招 % % % 註 : 1.2 位 碩 專 班 名 額 調 整 後 流 用 至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為 12 名 (2*6.25=12.5) 275
276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名 額 調 整 表 核 定 名 額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50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50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50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學 年 度 實 際 註 冊 註 冊 率 102 學 年 度 核 定 名 額 103 學 年 度 調 增 ( 減 ) 招 生 名 額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 觀 光 學 系 %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 廚 藝 學 系 %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進 修 學 士 班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 停 招 電 影 與 電 視 學 系 新 增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新 增 合 計 % 註 : 1.16 位 碩 專 班 名 額 調 整 後 流 用 至 進 修 學 士 班 為 50 名 (16*3.13=50.08) 276
277 義 守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敘 薪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附 件 十 100 年 04 月 22 日 臨 時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5 月 9 日 董 事 會 第 8 屆 第 15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 年 6 月 16 日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定 年 月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年 月 日 董 事 會 第 屆 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年 月 日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定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薪 級 之 核 敘, 依 據 教 育 部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敘 薪 原 則 規 定,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敘 薪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教 職 員 薪 級 分 為 三 十 六 級 ( 含 年 功 薪 三 十 九 個 薪 額 ), 其 核 敘 標 準, 分 別 依 校 長 教 師 暨 助 教 薪 級 表 如 附 表 一 職 員 薪 級 表 如 附 表 二 暨 其 所 附 說 明 辦 理 第 三 條 本 校 教 師 敘 薪 原 則 如 下 : 一 初 任 教 師 以 自 聘 任 職 務 最 低 薪 級 起 敘 為 原 則, 教 授 自 四 七 五 元 起 敘 ; 以 博 士 學 位 取 得 副 教 授 證 書 者 自 三 五 元 起 敘 以 博 士 學 位 後 具 有 四 年 工 作 經 驗 取 得 副 教 授 證 書 者 自 三 九 元 起 敘 ; 助 理 教 授 自 三 一 元 起 敘,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者 得 自 三 三 元 起 敘 ; 講 師 自 二 四 五 元 起 敘 二 曾 任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大 學 校 院 得 每 滿 一 年 提 敘 一 級 至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止 ; 曾 任 公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之 之 年 資 得 斟 酌 採 計 三 曾 在 國 內 財 團 法 人 或 政 府 立 案 之 學 術 科 技 等 研 究 機 構, 或 國 外 具 有 規 模 且 為 國 際 知 名 之 公 私 立 學 術 科 技 等 研 究 機 構, 擔 任 專 職 研 究 人 員 ( 不 含 行 政 職 ), 原 任 職 務 性 質 與 擬 任 教 學 科 目 相 近, 其 工 作 經 驗 確 為 教 學 所 需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年 資 得 折 半 採 計 但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前 之 專 277
278 任 研 究 工 作 年 資, 不 予 採 計 教 師 於 國 內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未 中 斷 之 任 教 年 資, 得 合 併 計 算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第 四 條 本 校 職 員 敘 薪 原 則 如 下 : 一 初 任 職 員 以 學 歷 起 敘 為 原 則, 其 敘 薪 標 準 如 附 表 三 二 曾 於 國 內 公 立 大 學 或 政 府 機 關 服 務 與 擬 任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合 格 專 任 年 資, 得 折 半 採 計 三 提 敘 薪 級 以 至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為 限 四 現 職 職 員 由 高 階 職 務 降 調 低 階 職 務, 如 屬 本 校 業 務 需 要 之 調 動, 得 保 留 原 薪 級 ; 如 屬 個 人 因 素 ( 含 懲 處 ) 之 調 動, 僅 得 在 新 職 務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範 圍 內 核 敘 其 薪 級 第 五 條 本 校 工 友 以 學 歷 最 低 薪 起 敘, 其 敘 薪 標 準 如 附 表 四 第 六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年 資, 均 不 予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 一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之 年 資 二 任 職 不 滿 一 年 之 年 資 三 進 修 期 間 之 年 資 前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任 職 不 滿 一 年 之 年 資, 係 指 如 有 服 務 於 不 同 機 關 ( 構 ) 各 不 滿 一 年 之 年 資, 均 不 合 併 採 計 第 七 條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應 於 到 職 後 一 個 月 內, 填 具 履 歷 表, 檢 齊 學 經 歷 及 離 職 證 明 書 等 相 關 證 件, 送 人 力 資 源 處 辦 理 核 薪 事 宜, 並 依 規 定 造 具 敘 薪 名 冊 一 份, 送 私 立 學 校 敘 薪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後 報 送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備 查 核 敘 薪 級 時, 學 經 歷 等 相 關 證 件 須 為 原 始 證 書 或 證 明 文 件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應 先 辦 理 學 歷 查 證 第 八 條 教 職 員 工 起 薪 改 敘,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起 薪 : 教 師 職 員 及 工 友 均 自 實 際 到 職 之 日 起 薪 二 改 敘 : 教 職 員 因 補 繳 學 歷 證 件 或 取 得 新 資 格 申 請 改 敘 者, 均 自 核 定 改 敘 之 日 起 改 支 278
279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得 依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敘 薪 原 則 或 比 照 公 立 大 學 校 院 敘 薪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經 私 立 學 校 敘 薪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核 敘 其 薪 級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董 事 會 通 過, 報 請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定 後 實 施 279
280 義 守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敘 薪 辦 法 第 七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七 條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應 於 到 職 後 一 個 月 內, 填 具 履 歷 表, 檢 齊 學 經 歷 及 離 職 證 明 書 等 相 關 證 件, 送 人 事 室 辦 理 核 薪 事 宜, 並 依 規 定 造 具 敘 薪 名 冊 一 份, 送 私 立 學 校 敘 薪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後 報 送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備 查 核 敘 薪 級 時, 學 經 歷 等 相 關 證 件 須 為 原 始 證 書 或 證 明 文 件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應 先 辦 理 學 歷 查 證 第 七 條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應 於 到 職 後 一 個 月 內, 填 具 履 歷 表, 檢 齊 學 經 歷 及 離 職 證 明 書 等 相 關 證 件, 送 人 力 資 源 處 辦 理 核 薪 事 宜, 並 依 規 定 造 具 敘 薪 名 冊 一 份, 送 私 立 學 校 敘 薪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後 報 送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備 查 核 敘 薪 級 時, 學 經 歷 等 相 關 證 件 須 為 原 始 證 書 或 證 明 文 件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應 先 辦 理 學 歷 查 證 為 因 應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組 織 變 革 整 併 及 單 位 名 稱 修 正, 人 事 室 修 正 為 人 力 資 源 處 280
281 附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8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0 月 份 第 1 次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8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3 月 份 第 3 次 主 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7 月 3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3~24 條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使 專 任 職 員 工 之 成 績 考 核 有 所 依 據, 特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專 任 職 員 工 任 職 至 學 年 度 終 了 屆 滿 一 學 年 者, 應 予 成 績 考 核, 任 職 未 滿 一 學 年 而 已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另 予 成 績 考 核 任 職 未 滿 六 個 月 留 職 停 薪 或 申 請 延 長 病 假 者 不 參 加 考 核 原 擔 任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其 後 轉 任 專 任 職 員 者, 其 前 後 年 資 應 分 別 計 算, 不 得 併 計 第 三 條 各 單 位 主 管 應 隨 時 根 據 具 體 事 實 對 所 屬 職 員 工 作 平 時 考 核, 六 個 月 ( 一 月 ) 詳 加 紀 錄 一 次, 如 有 合 於 獎 懲 標 準 之 事 蹟, 應 建 議 予 以 獎 勵 或 懲 處, 作 為 年 終 成 績 考 核 之 重 要 依 據 平 時 考 核 表 另 訂 之 職 員 工 獎 懲 標 準 事 蹟 程 序 依 本 校 職 員 工 獎 懲 辦 法 辦 理 第 四 條 職 員 工 之 成 績 考 核 分 工 作 品 德 專 業 知 識 勤 惰 四 項, 各 以 分 數 評 定 之 考 核 總 分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等 次 如 下 : 一 優 等 : 九 十 分 以 上 者 二 甲 等 ( 適 任 ): 八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九 十 分 者 三 乙 等 ( 尚 適 任 ):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八 十 分 者 四 丙 等 ( 待 改 進 ):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七 十 分 者 五 丁 等 ( 不 適 任 ): 未 滿 六 十 分 者 第 五 條 依 據 職 員 工 考 核 等 次 辦 理 薪 級 晉 敘 考 核 獎 金 及 其 他 相 281
282 關 事 宜 : 一 考 列 優 等 者, 晉 本 薪 或 年 功 薪 一 級, 並 酌 發 考 核 獎 金 已 支 年 功 薪 最 高 級 者, 酌 發 考 核 獎 金 二 考 列 甲 等 者, 晉 本 薪 或 年 功 薪 一 級, 並 酌 發 前 款 二 分 之 一 考 核 獎 金 已 支 年 功 薪 最 高 級 者, 酌 發 前 款 二 分 之 一 考 核 獎 金 三 考 列 乙 等 者, 晉 本 薪 一 級 ; 已 達 本 薪 最 高 級 者, 次 年 度 仍 考 列 乙 等, 晉 年 功 薪 一 級 四 考 列 丙 等 者, 不 晉 級, 留 支 原 薪 連 續 二 年 考 列 丙 等 者 應 予 免 職 五 考 列 丁 等 者, 免 職 六 另 予 成 績 考 核 者, 不 予 晉 薪 ; 但 考 列 丙 等 者, 以 書 面 通 知 改 善, 次 年 仍 考 列 丙 等 者 應 予 免 職 ; 考 列 丁 等 者, 應 予 免 職 前 項 考 核 獎 金 併 年 度 年 終 獎 金 核 發 時 發 給 第 六 條 職 員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成 績 考 核 不 得 考 列 優 等 : 一 考 核 期 間 請 事 病 假 合 計 七 日 以 上, 但 因 住 院 且 工 作 績 效 特 優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考 核 期 間 曾 有 早 退 曠 職 ( 工 ) 記 錄 三 考 核 期 間 服 務 未 滿 八 個 月 四 考 核 期 間 遲 到 五 次 以 上 五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申 誡 處 分 未 經 功 過 抵 銷 六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第 七 條 職 員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成 績 考 核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 一 考 核 期 間 請 事 病 假 合 計 十 四 日 以 上, 但 因 住 院 且 工 作 績 效 特 優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考 核 期 間 曾 有 早 退 曠 職 ( 工 ) 記 錄 三 考 核 期 間 遲 到 八 次 以 上 四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記 過 一 次 處 分 未 經 功 過 抵 銷 五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記 過 二 次 以 上 處 分 282
283 第 八 條 職 員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成 績 考 核 不 得 考 列 乙 等 : 一 考 核 期 間 請 事 病 假 合 計 三 十 日 以 上, 但 因 住 院 且 工 作 績 效 特 優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考 核 期 間 內 曠 職 二 日 以 上 三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記 過 二 次 處 分 未 經 功 過 抵 銷 者 四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記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第 九 條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考 勤 加 扣 分 規 定 如 下 : 一 於 考 核 期 間 內 無 請 事 病 假 曠 職 遲 到 早 退 者 加 五 分 二 於 考 核 期 間 內 請 事 病 假 合 計 五 日 以 上 者, 自 第 六 日 起, 病 假 每 日 扣 一 分, 事 假 每 日 扣 二 分, 事 病 假 不 滿 一 日 者 以 一 日 計 三 曠 職 每 日 扣 五 分, 未 滿 一 日 者 以 一 日 計 四 遲 到 或 早 退 一 次 扣 零 點 五 分 第 十 條 職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之 評 分 部 分 規 定 如 下 : 一 達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標 準 者, 不 扣 分 二 未 達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標 準 者, 扣 三 分 如 因 公 務 因 素 導 致 無 法 達 到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標 準 者, 不 予 扣 分 第 十 一 條 職 員 工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者, 成 績 考 核 評 分 如 下 : 一 初 級 ( 或 相 當 等 級 ) 者 一 分 二 中 級 初 試 ( 或 相 當 等 級 ) 者 二 分 ; 中 級 複 試 ( 或 相 當 等 級 ) 者 三 分 三 中 高 級 初 試 ( 或 相 當 等 級 ) 者 四 分 ; 中 高 級 複 試 ( 或 相 當 等 級 ) 以 上 者 五 分 前 項 英 文 檢 定 相 當 等 級 以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檢 測 對 照 表 為 準 英 文 檢 定 成 績 最 高 以 五 分 為 限 第 十 二 條 職 員 工 考 核 列 為 優 丙 丁 等 者, 考 核 主 管 需 於 考 核 表 內 詳 列 具 體 事 實 283
284 第 十 三 條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職 級 區 分 為 : 一 一 級 主 管 之 成 績 考 核 : 由 權 責 副 校 長 初 核, 送 校 長 覆 核 後, 逕 陳 董 事 會 核 定 二 專 任 組 長 副 組 長 之 成 績 考 核 : 由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覈 實 初 核, 經 權 責 副 校 長 覆 核 後, 送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審 議, 陳 校 長 核 定 之 三 前 二 款 以 外 職 員 工 之 成 績 考 核 : 由 組 長 一 級 主 管 初 核, 經 權 責 副 校 長 覆 核 後, 送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審 議, 陳 校 長 核 定 之 前 項 各 職 級 人 員 成 績 考 核 表 如 附 件 一 二 第 十 四 條 辦 理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時, 凡 考 核 期 間 因 職 務 異 動 調 任 新 職 未 滿 三 個 月 或 擔 任 成 績 考 核 之 直 屬 主 管 新 到 職 未 滿 三 個 月 者, 其 成 績 考 核 採 新 任 主 管 及 原 任 主 管 分 別 考 核 方 式 辦 理, 如 發 生 考 核 結 果 不 同 時, 由 上 一 層 級 主 管 覆 核 決 定 之 第 十 五 條 人 力 資 源 處 應 依 前 條 審 ( 核 ) 定 結 果, 製 作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彙 總 表 ( 附 表 三 四 ), 彙 整 各 職 級 人 員 成 績 考 核 相 關 資 料, 陳 校 長 核 定 之 前 項 核 定 結 果, 人 力 資 源 處 應 於 八 月 一 日 前 製 作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通 知 書 ( 附 表 五 ), 密 封 通 知 各 被 考 核 人 被 考 核 人 有 保 守 考 核 結 果 之 義 務, 違 者 依 職 員 工 獎 懲 辦 法 議 處 第 十 六 條 各 項 考 核 資 料 均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統 一 密 存 保 管, 除 直 屬 單 位 處 館 室 一 級 主 管 外, 他 人 不 得 查 閱, 查 閱 者 有 保 守 秘 密 之 義 務 經 辦 成 績 考 核 人 員 須 嚴 守 秘 密, 違 者 依 規 定 懲 處 第 十 七 條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應 由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考 績 會 ) 負 責 審 定 考 績 會 由 委 員 十 一 至 十 三 人 組 成, 除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長 總 務 長 主 任 秘 書 人 力 資 源 處 處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其 餘 委 員 由 校 長 就 本 校 教 職 員 中 遴 聘 三 至 五 人 擔 任 之,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會 議 284
285 由 校 長 擔 任 主 席 考 績 會 須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方 得 開 議,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方 為 通 過 ; 原 則 上 主 席 不 參 加 表 決, 但 可 否 意 見 相 同 時 取 決 於 主 席 第 十 八 條 考 績 會 委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行 迴 避 : 一 對 於 本 身 之 考 核 二 考 核 委 員 現 為 ( 或 曾 為 ) 被 考 核 人 之 配 偶 六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四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或 家 長 家 屬 者 ( 例 如 : 父 母 子 女 祖 孫 堂 兄 妹 妯 娌 表 兄 妹 等 ) 第 十 九 條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優 等 之 分 配, 除 一 級 主 管 按 實 考 核 外, 其 餘 人 員 考 列 優 等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該 單 位 受 考 核 人 員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 餘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 為 原 則, 全 校 優 等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受 考 核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 餘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 第 二 十 條 成 績 考 核 優 等 之 分 配, 因 各 單 位 人 數 差 異 甚 大, 為 符 公 平 原 則, 依 據 本 校 內 部 組 織 運 作 系 統 分 為 三 組, 分 由 權 責 之 副 校 長 協 調 考 核 優 等 之 人 選 : 一 第 一 組 : 總 務 處 兩 岸 事 務 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二 第 二 組 : 教 務 處 學 生 事 務 處 研 究 發 展 處 ( 分 析 評 量 組 綜 合 企 劃 組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軍 訓 室 ( 非 教 官 人 員 ) 體 育 室 各 學 院 教 學 實 習 總 中 心 三 第 三 組 : 研 究 發 展 處 ( 學 術 發 展 組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 國 際 事 務 處 進 修 部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秘 書 處 人 力 資 源 處 及 會 計 處 人 員 之 考 核 送 交 校 長 核 定 第 二 十 一 條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晉 本 薪 或 年 功 薪 者, 應 自 次 學 年 度 第 一 個 月 起 執 行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應 予 免 職 者, 應 自 核 定 之 日 起 執 行 285
286 第 二 十 二 條 被 考 核 人 接 獲 考 核 通 知 書 後,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收 到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七 日 內 依 行 政 體 系 提 出 申 復, 逾 期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即 為 確 定 單 位 主 管 接 獲 前 項 申 復 後, 應 於 收 到 申 復 申 請 書 之 次 日 起 七 日 內 提 請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再 為 審 議 經 再 審 議 後 即 為 確 定, 被 考 核 人 不 得 再 提 出 異 議 第 二 十 三 條 人 力 資 源 處 得 另 訂 成 績 考 核 作 業 須 知,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據 以 執 行 各 項 考 核 作 業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286
287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使 專 任 文 字 修 正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使 專 任 職 員 工 之 成 績 考 核 有 所 依 據, 特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職 員 工 之 成 績 考 核 有 所 依 據, 特 制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專 任 職 員 第 二 條 本 校 專 任 職 員 本 條 文 未 修 正 工 任 職 至 學 年 度 終 了 屆 滿 一 學 年 者, 應 予 成 績 考 核, 任 職 未 滿 一 學 年 而 已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另 予 成 績 考 核 任 職 未 滿 六 個 月 留 職 停 薪 或 申 請 延 長 病 假 者 不 參 加 考 核 原 擔 任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其 後 轉 任 專 任 職 員 者, 其 前 後 年 資 應 分 別 計 算, 不 得 併 計 工 任 職 至 學 年 度 終 了 屆 滿 一 學 年 者, 應 予 成 績 考 核, 任 職 未 滿 一 學 年 而 已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另 予 成 績 考 核 任 職 未 滿 六 個 月 留 職 停 薪 或 申 請 延 長 病 假 者 不 參 加 考 核 原 擔 任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其 後 轉 任 專 任 職 員 者, 其 前 後 年 資 應 分 別 計 算, 不 得 併 計 第 三 條 各 單 位 主 管 應 隨 時 根 據 具 體 事 實 對 所 屬 職 員 工 作 平 時 考 核, 六 個 月 ( 一 月 ) 詳 加 紀 錄 一 次, 如 有 合 於 獎 懲 標 準 之 事 蹟, 應 建 議 予 以 獎 勵 或 懲 處, 作 為 年 終 成 績 考 核 之 重 要 依 據 平 時 考 核 表 另 訂 之 職 員 工 獎 懲 標 準 事 蹟 程 序 依 本 校 職 員 工 獎 懲 辦 法 辦 理 第 三 條 各 單 位 主 管 應 隨 時 根 據 具 體 事 實 對 所 屬 職 員 工 作 平 時 考 核, 每 三 個 月 ( 十 一 四 月 ) 詳 加 紀 錄 一 次, 如 有 合 於 獎 懲 標 準 之 事 蹟, 應 建 議 予 以 獎 勵 或 懲 處, 作 為 年 終 成 績 考 核 之 重 要 依 據 平 時 考 核 表 另 訂 之 職 員 工 獎 懲 標 準 事 蹟 程 序 依 本 校 職 員 工 獎 懲 辦 法 主 管 反 映 3 個 月 考 核 1 次 太 過 頻 繁, 原 每 3 個 月 1 次 之 平 時 考 核, 修 正 為 6 個 月 一 次 287
288 辦 理 第 四 條 ( 刪 除 ) 第 四 條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平 時 獎 懲 加 扣 分 規 定 如 下 : 一 嘉 獎 一 次 加 一 分 記 功 一 次 加 三 分 記 大 功 一 次 加 九 分 二 申 誡 一 次 扣 一 分 記 過 一 次 扣 三 分 記 大 過 一 次 扣 九 分 第 四 條 職 員 工 之 成 績 第 五 條 職 員 工 之 成 績 考 核 分 工 作 品 德 考 核 分 工 作 品 德 專 業 知 識 勤 惰 四 專 業 知 識 勤 惰 四 項, 各 以 分 數 評 定 之 項, 各 以 分 數 評 定 之 考 核 總 分 以 一 百 考 核 總 分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等 次 如 分 為 滿 分, 其 等 次 如 下 : 下 : 一 優 等 : 九 十 分 以 一 優 等 : 九 十 分 以 上 者 上 者 二 甲 等 ( 適 任 ): 八 二 甲 等 ( 適 任 ): 八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九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九 十 分 者 十 分 者 三 乙 等 ( 尚 適 任 ): 三 乙 等 ( 尚 適 任 ):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八 十 分 者 八 十 分 者 四 丙 等 ( 待 改 進 ): 四 丙 等 ( 待 改 進 ):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七 十 分 者 七 十 分 者 五 丁 等 ( 不 適 任 ): 五 丁 等 ( 不 適 任 ): 未 滿 六 十 分 者 未 滿 六 十 分 者 第 五 條 依 據 職 員 工 考 第 六 條 依 據 職 員 工 考 核 等 次 辦 理 薪 級 晉 核 等 次 辦 理 薪 級 晉 敘 考 核 獎 金 及 其 他 敘 考 核 獎 金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 相 關 事 宜 : 一 考 列 優 等 者, 晉 一 考 列 優 等 者, 晉 本 薪 或 年 功 薪 一 本 薪 或 年 功 薪 一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平 時 獎 懲 已 併 入 工 作 品 德 專 業 知 識 考 核 之 內 通 盤 考 量, 並 未 外 加 考 核 分 數, 本 條 刪 除 條 次 變 更 條 次 變 更 288
289 級, 並 酌 發 考 核 獎 金 已 支 年 功 薪 最 高 級 者, 酌 發 考 核 獎 金 二 考 列 甲 等 者, 晉 本 薪 或 年 功 薪 一 級, 並 酌 發 前 款 二 分 之 一 考 核 獎 金 已 支 年 功 薪 最 高 級 者, 酌 發 前 款 二 分 之 一 考 核 獎 金 三 考 列 乙 等 者, 晉 本 薪 一 級 ; 已 達 本 薪 最 高 級 者, 次 年 度 仍 考 列 乙 等, 晉 年 功 薪 一 級 四 考 列 丙 等 者, 不 晉 級, 留 支 原 薪 連 續 二 年 考 列 丙 等 者 應 予 免 職 五 考 列 丁 等 者, 免 職 六 另 予 成 績 考 核 者, 不 予 晉 薪 ; 但 考 列 丙 等 者, 以 書 面 通 知 改 善, 次 年 仍 考 列 丙 等 者 應 予 免 職 ; 考 列 丁 等 者, 應 予 免 職 前 項 考 核 獎 金 併 年 度 年 終 獎 金 核 發 時 發 給 第 六 條 職 員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成 績 考 級, 並 酌 發 考 核 獎 金 已 支 年 功 薪 最 高 級 者, 酌 發 考 核 獎 金 二 考 列 甲 等 者, 晉 本 薪 或 年 功 薪 一 級, 並 酌 發 前 款 二 分 之 一 考 核 獎 金 已 支 年 功 薪 最 高 級 者, 酌 發 前 款 二 分 之 一 考 核 獎 金 三 考 列 乙 等 者, 晉 本 薪 一 級 ; 已 達 本 薪 最 高 級 者, 次 年 度 仍 考 列 乙 等, 晉 年 功 薪 一 級 四 考 列 丙 等 者, 不 晉 級, 留 支 原 薪 連 續 二 年 考 列 丙 等 者 應 予 免 職 五 考 列 丁 等 者, 免 職 六 另 予 成 績 考 核 者, 不 予 晉 薪 ; 但 考 列 丙 等 者, 以 書 面 通 知 改 善, 次 年 仍 考 列 丙 等 者 應 予 免 職 ; 考 列 丁 等 者, 應 予 免 職 前 項 考 核 獎 金 併 年 度 年 終 獎 金 核 發 時 發 給 第 七 條 職 員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成 績 考 條 次 變 更 289
290 核 不 得 考 列 優 等 : 一 考 核 期 間 請 事 病 假 合 計 七 日 以 上, 但 因 住 院 且 工 作 績 效 特 優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考 核 期 間 曾 有 早 退 曠 職 ( 工 ) 記 錄 三 考 核 期 間 服 務 未 滿 八 個 月 者 四 考 核 期 間 遲 到 五 次 以 上 五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申 誡 處 分 未 經 功 過 抵 銷 六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核 不 得 考 列 優 等 : 一 考 核 期 間 請 事 病 假 合 計 七 日 以 上, 但 因 住 院 且 工 作 績 效 特 優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考 核 期 間 曾 有 早 退 曠 職 ( 工 ) 記 錄 三 考 核 期 間 服 務 未 滿 八 個 月 者 四 考 核 期 間 遲 到 五 次 以 上 五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申 誡 處 分 未 經 功 過 抵 銷 六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第 七 條 職 員 工 有 下 列 第 八 條 職 員 工 有 下 列 條 次 變 更 情 形 之 一 者, 成 績 考 核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 一 考 核 期 間 請 事 病 假 合 計 十 四 日 以 上, 但 因 住 院 且 工 作 績 效 特 優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考 核 期 間 曾 有 早 退 曠 職 ( 工 ) 記 錄 三 考 核 期 間 遲 到 八 次 以 上 四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記 過 一 次 處 分 未 經 功 過 抵 銷 五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記 過 二 次 以 上 處 分 情 形 之 一 者, 成 績 考 核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 一 考 核 期 間 請 事 病 假 合 計 十 四 日 以 上, 但 因 住 院 且 工 作 績 效 特 優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考 核 期 間 曾 有 早 退 曠 職 ( 工 ) 記 錄 三 考 核 期 間 遲 到 八 次 以 上 四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記 過 一 次 處 分 未 經 功 過 抵 銷 五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記 過 二 次 以 上 處 分 第 八 條 職 員 工 有 下 列 第 九 條 職 員 工 有 下 列 條 次 變 更 290
291 情 形 之 一 者, 成 績 考 核 不 得 考 列 乙 等 : 一 考 核 期 間 請 事 病 假 合 計 三 十 日 以 上, 但 因 住 院 且 工 作 績 效 特 優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考 核 期 間 內 曠 職 二 日 以 上 三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記 過 二 次 處 分 未 經 功 過 抵 銷 四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記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第 九 條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考 勤 加 扣 分 規 定 如 下 : 一 於 考 核 期 間 內 無 請 事 病 假 曠 職 遲 到 早 退 者 加 五 分 二 於 考 核 期 間 內 請 事 病 假 合 計 五 日 以 上 者, 自 第 六 日 起, 病 假 每 日 扣 一 分, 事 假 每 日 扣 二 分, 事 病 假 不 滿 一 日 者 以 一 日 計 三 曠 職 每 日 扣 五 分, 未 滿 一 日 者 以 一 日 計 四 遲 到 或 早 退 一 次 扣 零 點 五 分 第 十 條 職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之 評 分 部 分 規 定 如 下 : 情 形 之 一 者, 成 績 考 核 不 得 考 列 乙 等 : 一 考 核 期 間 請 事 病 假 合 計 三 十 日 以 上, 但 因 住 院 且 工 作 績 效 特 優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考 核 期 間 內 曠 職 二 日 以 上 三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記 過 二 次 處 分 未 經 功 過 抵 銷 四 考 核 期 間 內 曾 受 記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第 十 條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考 勤 加 扣 分 規 定 如 下 : 一 於 考 核 期 間 內 無 請 事 病 假 曠 職 遲 到 早 退 者 加 五 分 二 於 考 核 期 間 內 請 事 病 假 合 計 五 日 以 上 者, 自 第 六 日 起, 病 假 每 日 扣 一 分, 事 假 每 日 扣 二 分, 事 病 假 不 滿 一 日 者 以 一 日 計 三 曠 職 每 日 扣 五 分, 未 滿 一 日 者 以 一 日 計 四 遲 到 或 早 退 一 次 扣 零 點 五 分 條 次 變 更 一 新 增 條 文 二 明 訂 教 育 訓 練 於 年 終 考 核 時 之 評 分 標 291
292 一 達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標 準 者, 不 扣 分 二 未 達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標 準 者, 扣 三 分 如 因 公 務 因 素 導 致 無 法 達 到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標 準 者, 不 予 扣 分 第 十 一 條 職 員 工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者, 成 績 考 核 評 分 如 下 : 一 初 級 ( 或 相 當 等 級 ) 者 一 分 二 中 級 初 試 ( 或 相 當 等 級 ) 者 二 分 ; 中 級 複 試 ( 或 相 當 等 級 ) 者 三 分 三 中 高 級 初 試 ( 或 相 當 等 級 ) 者 四 分 ; 中 高 級 複 試 ( 或 相 當 等 級 ) 以 上 者 五 分 前 項 英 文 檢 定 相 當 等 級 以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檢 測 對 照 表 為 準 英 文 檢 定 成 績 最 高 以 五 分 為 限 第 十 二 條 職 員 工 考 核 列 為 優 丙 丁 等 者, 考 核 主 管 需 於 考 核 表 內 詳 列 具 體 事 實 第 十 三 條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職 級 區 分 為 : 一 一 級 主 管 之 成 績 考 核 : 由 權 責 副 校 長 初 核, 送 校 長 覆 核 後, 逕 陳 董 事 會 核 定 第 十 一 條 職 員 工 考 核 列 為 優 丙 丁 等 者, 考 核 主 管 需 於 考 核 表 內 詳 列 具 體 事 實 第 十 二 條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職 級 區 分 為 : 一 一 級 主 管 之 成 績 考 核 : 由 權 責 副 校 長 初 核, 送 校 長 覆 核 後, 逕 陳 董 事 會 核 定 準 一 新 增 條 文 二 明 訂 年 終 考 核 成 績 中, 英 文 檢 定 之 評 分 標 準 條 次 變 更 條 次 變 更 292
293 二 專 任 組 長 副 組 長 之 成 績 考 核 : 由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覈 實 初 核, 經 權 責 副 校 長 覆 核 後, 送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審 議, 陳 校 長 核 定 之 三 前 二 款 以 外 職 員 工 之 成 績 考 核 : 由 組 長 一 級 主 管 初 核, 經 權 責 副 校 長 覆 核 後, 送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審 議, 陳 校 長 核 定 之 前 項 各 職 級 人 員 成 績 考 核 表 如 附 件 一 二 第 十 四 條 辦 理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時, 凡 考 核 期 間 因 職 務 異 動 調 任 新 職 未 滿 三 個 月 或 擔 任 成 績 考 核 之 直 屬 主 管 新 到 職 未 滿 三 個 月 者, 其 成 績 考 核 採 新 任 主 管 及 原 任 主 管 分 別 考 核 方 式 辦 理, 如 發 生 考 核 結 果 不 同 時, 由 上 一 層 級 主 管 覆 核 決 定 之 第 十 五 條 人 力 資 源 處 應 依 前 條 審 ( 核 ) 定 結 果, 製 作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彙 總 表 ( 附 表 三 四 ), 彙 整 各 職 級 人 員 成 績 考 核 相 關 資 料, 陳 校 長 核 定 之 二 專 任 組 長 副 組 長 之 成 績 考 核 : 由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覈 實 初 核, 經 權 責 副 校 長 覆 核 後, 送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審 議, 陳 校 長 核 定 之 三 前 二 款 以 外 職 員 工 之 成 績 考 核 : 由 組 長 一 級 主 管 初 核, 經 權 責 副 校 長 覆 核 後, 送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審 議, 陳 校 長 核 定 之 前 項 各 職 級 人 員 成 績 考 核 表 如 附 件 一 二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時, 凡 考 核 期 間 因 職 務 異 動 調 任 新 職 未 滿 三 個 月 或 擔 任 成 績 考 核 之 直 屬 主 管 新 到 職 未 滿 三 個 月 者, 其 成 績 考 核 採 新 任 主 管 及 原 任 主 管 分 別 考 核 方 式 辦 理, 如 發 生 考 核 結 果 不 同 時, 由 上 一 層 級 主 管 覆 核 決 定 之 第 十 四 條 人 事 室 應 依 前 條 審 ( 核 ) 定 結 果, 製 作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彙 總 表 ( 附 表 三 四 ), 彙 整 各 職 級 人 員 成 績 考 核 相 關 資 料, 陳 校 長 核 定 之 條 次 變 更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為 因 應 義 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單 位 名 稱, 將 原 人 事 室 修 正 為 人 力 資 源 處 293
294 前 項 核 定 結 果, 人 力 資 源 處 應 於 八 月 一 日 前 製 作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通 知 書 ( 附 表 五 ), 密 封 通 知 各 被 考 核 人 被 考 核 人 有 保 守 考 核 結 果 之 義 務, 違 者 依 職 員 工 獎 懲 辦 法 議 處 第 十 六 條 各 項 考 核 資 料 均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統 一 密 存 保 管, 除 直 屬 單 位 處 館 室 一 級 主 管 外, 他 人 不 得 查 閱, 查 閱 者 有 保 守 秘 密 之 義 務 經 辦 成 績 考 核 人 員 須 嚴 守 秘 密, 違 者 依 規 定 懲 處 第 十 七 條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應 由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考 績 會 ) 負 責 審 定 考 績 會 由 委 員 十 一 至 十 三 人 組 成, 除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主 任 秘 書 人 力 資 源 處 處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其 餘 委 員 由 校 長 就 本 校 教 職 員 中 遴 聘 三 至 五 人 擔 任 之,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會 議 由 校 長 擔 任 主 席 考 績 會 須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方 前 項 核 定 結 果, 人 事 室 應 於 八 月 一 日 前 製 作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通 知 書 ( 附 表 五 ), 密 封 通 知 各 被 考 核 人 被 考 核 人 有 保 守 考 核 結 果 之 義 務, 違 者 依 職 員 工 獎 懲 辦 法 議 處 第 十 五 條 各 項 考 核 資 料 均 由 人 事 室 統 一 密 存 保 管, 除 直 屬 單 位 處 館 室 一 級 主 管 外, 他 人 不 得 查 閱, 查 閱 者 有 保 守 秘 密 之 義 務 經 辦 成 績 考 核 人 員 須 嚴 守 秘 密, 違 者 依 規 定 懲 處 第 十 六 條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應 由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負 責 審 定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由 委 員 十 一 至 十 三 人 組 成, 除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主 任 秘 書 人 事 主 管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其 餘 委 員 由 校 長 就 本 校 教 職 員 中 遴 聘 三 至 五 人 擔 任 之,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會 議 由 校 長 擔 任 主 席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須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方 得 開 議, 出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為 因 應 義 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單 位 名 稱, 將 原 人 事 室 修 正 為 人 力 資 源 處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文 字 修 正 294
295 得 開 議,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方 為 通 過 ; 原 則 上 主 席 不 參 加 表 決, 但 可 否 意 見 相 同 時 取 決 於 主 席 第 十 八 條 考 績 會 委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行 迴 避 : 一 對 於 本 身 之 考 核 二 考 核 委 員 現 為 ( 或 曾 為 ) 被 考 核 人 之 配 偶 六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四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或 家 長 家 屬 者 ( 例 如 : 父 母 子 女 祖 孫 堂 兄 妹 妯 娌 表 兄 妹 等 ) 第 十 九 條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優 等 之 分 配, 除 一 級 主 管 按 實 考 核 外, 其 餘 人 員 考 列 優 等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該 單 位 受 考 核 人 員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 餘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 為 原 則, 全 校 優 等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受 考 核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 餘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 第 二 十 條 成 績 考 核 優 等 之 分 配, 因 各 單 位 人 數 差 異 甚 大, 為 符 公 平 原 則, 依 據 本 校 內 部 組 織 運 作 系 統 分 為 三 組, 分 由 權 責 之 副 校 長 協 調 考 核 優 等 之 人 選 :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方 為 通 過 ; 原 則 上 主 席 不 參 加 表 決, 但 可 否 意 見 相 同 時 取 決 於 主 席 第 十 七 條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行 迴 避 : 一 對 於 本 身 之 考 核 二 考 核 委 員 現 為 或 曾 為 被 考 核 人 之 配 偶 六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四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或 家 長 家 屬 者 ( 例 如 : 父 母 子 女 祖 孫 堂 兄 妹 妯 娌 表 兄 妹 等 ) 第 十 八 條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優 等 之 分 配, 除 一 級 主 管 按 實 考 核 外, 其 餘 人 員 考 列 優 等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該 單 位 受 考 核 人 員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 餘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 為 原 則, 全 校 優 等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受 考 核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 餘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 第 十 九 條 成 績 考 核 優 等 之 分 配, 因 各 單 位 人 數 差 異 甚 大, 為 符 公 平 原 則, 依 據 本 校 內 部 組 織 運 作 系 統 分 為 三 組, 分 由 權 責 之 副 校 長 協 調 考 核 優 等 之 人 選 :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文 字 修 正 條 次 變 更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因 應 義 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單 位 名 稱, 將 原 秘 書 室 修 正 為 秘 書 處 人 事 室 修 正 為 人 力 資 源 處 會 計 室 修 正 為 會 計 處 295
296 一 第 一 組 : 總 務 處 兩 岸 事 務 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二 第 二 組 : 教 務 處 學 生 事 務 處 研 究 發 展 處 ( 分 析 評 量 組 綜 合 企 劃 組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軍 訓 室 ( 非 教 官 人 員 ) 體 育 室 各 學 院 教 學 實 習 總 中 心 三 第 三 組 : 研 究 發 展 處 ( 學 術 發 展 組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 國 際 事 務 處 進 修 部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秘 書 處 人 力 資 源 處 及 會 計 處 人 員 之 考 核 送 交 校 長 核 定 第 二 十 一 條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晉 本 薪 或 年 功 薪 者, 應 自 次 學 年 度 第 一 個 月 起 執 行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應 予 免 職 者, 應 自 核 定 之 日 起 執 行 第 二 十 二 條 被 考 核 人 接 獲 考 核 通 知 書 後,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收 到 一 第 一 組 : 總 務 處 國 際 事 務 處 進 修 部 圖 書 館 秘 書 室 公 共 關 係 室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二 第 二 組 : 教 務 處 學 生 事 務 處 軍 訓 室 ( 非 教 官 人 員 ) 體 育 室 各 學 院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華 語 文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三 第 三 組 : 研 究 發 展 處 創 新 育 成 暨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第 二 十 條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晉 本 薪 或 年 功 薪 者, 應 自 次 學 年 度 第 一 個 月 起 執 行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應 予 免 職 者, 應 自 核 定 之 日 起 執 行 第 二 十 一 條 被 考 核 人 接 獲 考 核 通 知 書 後,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收 到 三 依 校 長 核 定 3 位 副 校 長 之 權 責 單 位 及 相 關 業 務 督 導 事 項 規 定, 各 權 責 副 校 長 負 責 之 單 位 重 新 分 配 組 別 ; 另 秘 書 處 人 力 資 源 處 會 計 處 人 員 之 考 核 送 交 校 長 核 定 條 次 變 更 條 次 變 更 296
297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七 日 內 依 行 政 體 系 提 出 申 復, 逾 期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即 為 確 定 單 位 主 管 接 獲 前 項 申 復 後, 應 於 收 到 申 復 申 請 書 之 次 日 起 七 日 內 提 請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再 為 審 議 經 再 審 議 後 即 為 確 定, 被 考 核 人 不 得 再 提 出 異 議 第 二 十 三 條 人 力 資 源 處 得 另 訂 成 績 考 核 作 業 須 知,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據 以 執 行 各 項 考 核 作 業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七 日 內 依 行 政 體 系 提 出 申 復, 逾 期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即 為 確 定 單 位 主 管 接 獲 前 項 申 復 後, 應 於 收 到 申 復 申 請 書 之 次 日 起 七 日 內 提 請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再 為 審 議 經 再 審 議 後 即 為 確 定, 被 考 核 人 不 得 再 提 出 異 議 第 二 十 二 條 人 事 室 得 另 訂 成 績 考 核 作 業 須 知,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據 以 執 行 各 項 考 核 作 業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為 因 應 義 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單 位 名 稱, 將 原 人 事 室 修 正 為 人 力 資 源 處 條 次 變 更 修 訂 297
義 守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蕭 介 夫 校 長 紀 錄 : 楊 育 臻 壹 報 告 事
義 守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義 守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蕭 介 夫
義 守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1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蕭 介 夫 校 長 紀 錄 : 楊 育 臻 壹 報 告 事 項 一
義 守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義 守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1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蕭 介 夫 校 長 紀 錄 : 楊 育
義 守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蕭 介 夫 校 長 紀 錄 : 楊 育 臻 壹 報 告 事 項
義 守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義 守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蕭 介 夫 校 長 紀 錄 :
義 守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02 月 0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蕭 介 夫 校 長 紀 錄 : 林 佳 蓉 楊 育 臻 壹 報
義 守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義 守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02 月 0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蕭 介 夫 校 長 紀 錄
義守大學九十一學年度
義 守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1 義 守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3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蕭 介 夫 校 長 出 席 : 出
義守大學九十一學年度
義 孚 大 學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0 義 孚 大 學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0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傅 勝 利 校 長 出 席 :
71期一日遊 102
2015 台 灣 燈 會 ~ 燈 會 區 泰 安 鐵 道 文 化 區 廟 東 小 吃 秋 紅 谷 景 觀 生 態 公 園 費 用 :750 元 出 發 時 間 / 08:00 假 日 出 發 :3/07( 六 ) 3/08( 日 ) 3/14( 六 ) 平 日 出 發 :3/09( 一 ) 三 燈 區 雙 主 燈 大 手 筆 ㄛ! 還 記 得 2003 羊 年 主 燈 嗎? 今 年 很 特 殊 ㄋ!12
一 大聖 起源與簡述: 1 本宮溯自清光貳年(西元一八二二年) 有位唐先賢黃迎 奉請 北極玄上帝金尊東渡來台 由烏石港上陸至四圍保埤口 後遷到 外澳石空中路嶺上 茅蓋神堂供人膜拜 化蒼民墾土農耕 後澤 被農信仰日深 為祈求石空 風調雨順 保佑黎民平安 先賢數 人等誠心合建永固廟堂 因高水長 所稱為(
玄濟世弘新世界大聖 暨 癸已年慶祝祖廟台灣第一行宮二十週年慶典 企劃書 機關指導單位 海峽交流基金 內政部宗司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管理處 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議 頭城鎮公所 頭城鎮代 宗指導單位 協 中華民國 宜蘭縣 總廟三清宮 中華玄上帝弘協 中國崇 新北市玄上帝弘協 中華三清 玄上帝研究 主 辦 單 位 祖廟台灣第一行宮外澳接宮管委 協 辦 單 位 大陸湖北省十堰市協 建法石真廟 聯 絡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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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方 位 身 心 舒 壓 - 頭 肩 頸 舒 壓 實 務 體 驗 - 護 理 系 陳 美 麗 老 師 Mei-li Chen Lecturer, Department of nursing,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Nursing and Health Sciences 2013.12.06 - 陳 美 麗 老 師, 請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切 勿 非
我們的領導 董事長 吳聯星博士 吳聯星董事長領航 黃燕飛校長掌舵 本校校齡雖淺 僅約半個世紀 但在歷任校長耕 耘下 已發展成一所卓越 科技 創新 學風淳樸 辦 學績效卓著 優質科技大學 在吳聯星董事長領航下 現任黃燕飛校長掌舵 將繼續帶領全體同仁 以 學力 實力 願力 三力為基磐 六業 為治校發展主
活 力 優 質 傑 出 學 力 實 力 願 力 我們的領導 董事長 吳聯星博士 吳聯星董事長領航 黃燕飛校長掌舵 本校校齡雖淺 僅約半個世紀 但在歷任校長耕 耘下 已發展成一所卓越 科技 創新 學風淳樸 辦 學績效卓著 優質科技大學 在吳聯星董事長領航下 現任黃燕飛校長掌舵 將繼續帶領全體同仁 以 學力 實力 願力 三力為基磐 六業 為治校發展主軸 開創五 心 級產業加值服務 並以積極進取的態度 致力於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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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103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成 果 報 告 重 要 施 政 項 目 執 行 成 果 與 效 益 壹 教 學 研 究 及 訓 輔 一 推 動 教 務 行 政 ( 一 ) 積 極 招 生 拓 展 生 源, 持 續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與 繼 續 教 育 理 念, 致 力 成 為 實 用 取 向 的 幸 福 大 學 1. 訂 定 招 生 人 數 量 化 目 標, 定
義守大學九十一學年度
義 孚 大 學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0 義 孚 大 學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0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傅 勝 利 校 長 出 席 : 顏 志
目 錄 一 師 資 介 紹 二 助 理 介 紹 三 課 程 大 綱 四 TA 反 思 日 誌 五 田 野 調 查 六 附 錄 ( 修 課 名 單 )
客 家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藍 海 策 略 授 課 教 師 : 丘 昌 泰 時 間 : 每 周 一 10:10-12:00 地 點 : 公 1F16 主 辦 單 位 :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協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客 家 事 務 局 目 錄 一 師 資 介 紹 二 助 理 介 紹 三 課 程 大 綱 四 TA 反 思 日 誌 五 田 野 調 查 六 附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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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Ⅱ类博士后中期考核表 贾布裕.docx
Ⅰ Ⅱ 类 博 士 后 中 期 考 核 表 所 在 学 院 : 土 木 与 交 通 学 院 姓 名 : 贾 布 裕 合 作 导 师 : 徐 国 元 研 究 学 科 方 向 :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合 同 起 止 时 间 : 2015 年 8 月 至 2017 年 中 期 考 核 起 止 时 间 : 2015 年 8 月 至 2016 年 8 月 8 月 一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一 ) 科
義 守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蕭 介 夫 校 長 出 席 : 詳 如 簽 到 表 紀 錄 :
義 守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義 守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蕭 介 夫 校 長 出 席
教職員工出勤管理辦法
壹 出 勤 宜 蘭 縣 私 立 慧 燈 高 級 中 學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差 假 管 理 辦 法 86 年 08 月 訂 定 100 年 07 月 修 訂 101 年 07 月 修 訂 102 年 08 月 修 訂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應 依 照 規 定 時 間 出 勤, 並 且 親 自 刷 指 紋 卡 上 下 班 在 規 定 時 間 未 到 者 為 遲 到, 每 個 月 上 班 遲
Vol. 22 No. 4 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ug GPS,,, : km, 2. 51, , ; ; ; ; DOI: 10.
22 4 2017 8 Vol. 22 No. 4 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ug. 2017 150080 GPS,,, : 27. 36 km, 2. 51, 110. 43, ; ; ; ; DOI: 10. 15938 /j. jhust. 2017. 04. 015 U469. 13 A 1007-2683
表 二 學 年 度 各 科 新 生 登 記 分 發 及 甄 錄 取 英 文 分 數 表 - 護 理 科 物 治 科 資 管 科 視 光 科 職 治 科 幼 保 科 醫 影 科 牙 技 科 應 外 科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英 語 文 政 策 白 皮 書 101 年 10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前 言 隨 著 全 球 資 訊 及 經 濟 的 迅 速 發 展, 英 語 已 成 為 世 界 重 要 的 共 通 語 言, 因 此 英 語 能 力 不 僅 是 吸 收 新 知 的 工 具, 更 是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基 本 條 件 多 年 來, 英 語 能
2012年科技活动周 主要活动 00451 杭州气象科普体验馆开放活动 间 5月19 20日 点 杭州气象科普体验馆 主办单位 杭州市气象局 联系电话 0571-86809930 联 系 人 董锦仁 00452 第三届浙江省暨宁波市职工科技周 举办职工家政培训 技能培训 创新成果大会 展 职业技能大
江苏 浙江 点 全市 主办单位 南京市科协 联系电话 025-57713623 联 系 人 徐东礼 00449 组织科普志愿者下基层服务活动 组织医药卫生 农业科技等专家 深入部队 社 区 企业开展科普活动 间 5月25日 点 六合 江宁 浦口 溧水 主办单位 市科委 市农委 市科协 市震局 联系电话 025-83639276 联 系 人 徐东礼 浙 江 00450 浙江省第九届林业科技周 举办经济发展趋势论坛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105.5.18 開 會 時 間 :105 年 5 月 11 日 ( 三 ) 中 午 12 時 至 下 午 1 時 30 分 開 會 地 點 : 社 管 大 樓 5 樓 533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王 院 長 精 文 紀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目 次 壹 主 席 報 告 2 貳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 詳 見 工 作 報 告 電 子 檔 ) 3 參 前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3 肆 本 次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案 號 案 由 頁 次 1 AACSB 2013 年 各 類 管 院 教 師 資 格 規 範 是 否 修 訂 ( 附 件 一 ),
致遠管理學院法規提案單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會 議 議 程 會 議 資 料 請 先 行 參 閱 為 方 便 討 論, 請 於 開 會 當 日 攜 帶 與 會, 謝 謝 您 的 合 作 若 不 克 與 會, 請 於 事 前 告 知 承 辦 人 ( 分 機 215 詹 琬 渝 ) 會 議 時 間 :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教師姓名
教 師 姓 名 陳 燕 釗 教 師 職 稱 學 術 經 歷 專 長 領 域 信 箱 產 學 合 作 計 劃 教 師 研 究 計 劃 實 務 經 驗 副 教 授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文 學 院 地 理 學 系 文 學 博 士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工 學 院 都 市 計 畫 學 系 工 學 碩 士 文 化 觀 光 觀 光 與 休 閒 資 源 規 劃 休 閒 產 業 投 資 開 發 休 閒
義 守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2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3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蕭 介 夫 校 長 出 席 : 詳 如 簽 到 表 紀 錄 : 楊
義 守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義 守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2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3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蕭 介 夫 校 長 出 席 : 詳
十 三 教 育 學 院 --------------------------------------------------------------------------15 十 四 管 理 學 院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第 380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室 出 席 : 蕭 文 副 校 長 吳 幼 麟 教 務 長 李 玉 君 學 務 長 劉 家 男 總 務 長 尹 邦 嚴 研 發 長 陳 佩 修 國 際 長 林 士 彥 主 任 秘 書 唐 宏 怡 館 長 吳
Office of Student Affairs and Alumni Services
Chengchi College of Commerce Caring Cooperation and Creativity Oct.2007 No.14 EMBA 2007 IVEY 2007HOHO 17 Office of Student Affairs and Alumni Services [email protected] http://studentaffairs.commerce.nccu.edu.tw/
Taiwan Forestry Journal 寫 給 志 工 夥 伴 的 一 段 話 : 能 有 這 樣 的 機 會 與 這 些 真 實 無 偽 珍 愛 萬 物 的 朋 友 相 識, 是 工 作 中 的 快 樂 泉 源 這 群 以 天 為 幕 以 地 為 床 為 自 然 與 人 之 間 搭 起 親
志 工 森 情 快 樂 志 工 永 續 山 林 側 寫 林 務 局 志 工 保 母 暨 典 範 志 工 ( 二 ) 文 圖 邢 玉 玫 林 務 局 國 家 森 林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修 訂 暨 推 展 活 化 計 畫 共 同 主 持 人 新 竹 林 區 管 理 處 於 85 年 7 月 召 幕 第 一 期 解 說 志 工, 至 今 已 召 募 四 期, 培 訓 服 勤 123 名 解 說 志
44(1) (1) (4) (4) 63-88TSSCI Liu, W. Y., & Teele S. (2009). A study on the intelligence profile
03-8632639 E-mail [email protected] //1997/8~2000/7 / 2008 8 () 1992 8 1. 2. 3. 4. Wei-Yu Liu 2001.8~2008.7 * SCI EI SSCI A&HCI A 2016 11(1) 1-11 Liu, W. Y. (2015). The Study of Writing Reflective
義 守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壹 報 告 事 項... 4 一 主 席 報 告... 4 二 各 單 位 報 告... 4 ( 一 ) 副 校 長 室 ( 行 政 )... 4 ( 二 ) 副 校 長 室 ( 學 術 )... 4 ( 三 )
義 守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義 守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壹 報 告 事 項... 4 一 主 席 報 告... 4 二 各 單 位 報 告... 4 ( 一 ) 副 校 長 室 ( 行 政 )... 4 ( 二 ) 副 校 長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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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苗 栗 南 庄 - 景 點 定 位 ( 呈 現 景 點 氛 圍 和 特 色 ) 一 特 色 : 全 鄉 氣 候 溫 和, 年 平 均 溫 均 在 20 度 左 右, 是 避 暑 遊 憩 的 好 地 方 感 謝 大 自 然 賜 予 南 庄 的 恩 典, 有 著 新 鮮 的 空 氣 艶 麗 的 陽 光 乾 淨 的 水 和 緩 慢 的 生 活 由 於 日 照 足, 空 氣 好, 南 庄 的 花 開 的
[1] Liu Hongwei,2013, Study on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Iron and Steel Enterprises Production System s Basic Capacities, International Asia Confere
刘 洪 伟 工 业 工 程 系 副 教 授 CV 下 载 办 公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研 究 方 向 : 精 益 生 产 与 精 益 管 理 理 论 及 应 用 ; 工 业 工 程 与 信 息 技 术 集 成 管 理 ; 系 统 可 靠 性 理 论 与 方 法 ; 医 院 管 理 理 论 及 应 用 教 育 与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单 位 专
計畫申請書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培 用 聯 盟 2016 第 二 屆 自 然 學 習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2016 The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Nature Science Education - Focusing on 壹 計 畫 依 據 Teaching Materials and Methods Course (ICNSE)
22 1~ ~ ~ ~ ~ :58 31~ ~ (2007),,, 48(3), ~
FAN CHIH-WEN 2006.8~2012.8 2006.8~2011.7 * SCI EI SSCI A&HCI 2001 15 2001 (52:5) 162-175 2001 268 69-73 200220 2002421 56-60 2004 12(1) 29-502006 TSSCI 2004 30 2004/3 200453 3130-143. 2004 Waldorfschule
元培科技大學 年度「傑出校友」推薦表
101 年 度 傑 出 校 友 蕭 文 達 本 校 畢 業 年 屆 民 國 74 年 畢 業 科 系 土 木 工 程 科 五 專 部 二 專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二 技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四 技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學 經 歷 學 歷 經 歷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組 長 (90.2~
(單位名稱)大事記---96學年度(96
102 年 7 月 科 學 樓 D303 教 室 整 修 工 程 竣 工 102 年 8 月 數 學 樓 外 牆 整 修 工 程 竣 工 大 事 記 ---102 學 年 度 (102.8.1-103.7.31) 科 學 樓 增 設 無 障 礙 電 梯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上 網 招 標 決 標 求 真 樓 2 樓 空 間 整 修 工 程 開 工 提 報 教 育
頁 碼 序 號 學 校 名 稱 個 人 申 請 一 類 組 二 類 組 三 類 組 39 義 守 大 學 P.40 P.202 P.313 P.367 40 銘 傳 大 學 P.44 P.204 P.313 P.368 41 亞 洲 大 學 P.47 P.206 P.314 P.368 42 東 海
學 校 系 組 招 生 規 定 目 錄 頁 碼 序 號 學 校 名 稱 個 人 申 請 一 類 組 二 類 組 三 類 組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P.1 P.174 P.291 P.355 2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P.175 P.292 P.356 3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P.1 P.175 P.293 4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P.3 P.176 P.293 P.356
臺灣農會政治自主性角色之變遷
通 識 教 育 與 跨 域 研 究 第 十 三 期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頁 2 7 ~ 頁 5 0 General Education and Trandisciplinary Research No.13 Dec., 2012 pp.27~50 通 識 教 育 臺 灣 農 會 自 主 性 角 色 之 變 遷 劉 華 宗 南 華 大 學 國 際 暨 大 陸 學 系 公 共 政 策
共 計 四 篇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 李 汶 娟 老 師 及 洪 廣 朋 老 師 榮 獲 銘 傳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獎 勵, 共 計 三 篇 銘 傳 大 學 補 助 專 任 教 師 出 席 國 際 性 學 術 會 議 處 理 要 點 本 校 為 鼓 勵 專 任 教
一 師 資 評 (1) 師 資 專 業 成 長 ( 教 學 研 究 ) 輔 助 措 施 ( 含 出 國 進 修 情 形 ) 與 具 體 成 效 鑑 (2) 專 任 教 師 薪 資 待 遇 結 構 指 (3) 遴 聘 講 座 教 授 措 施 與 推 動 情 形 標 (4) 師 資 結 構 及 教 師 專 長 與 類 組 發 展 方 向 及 特 色 之 關 聯 性 項 (5) 師 生 比 情 形 師 資
Microsoft Word - 13_105香港_二技_系組招生規定.doc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及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前 開 審 查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國 立 澎
论文集10.12.doc
認 識 昆 蟲 虛 擬 實 境 學 習 設 計 之 ARCS 成 效 探 究 Investigation on ARCS Effect of Virtual Reality Learning Design for Understanding Insects 廖 冠 智 臺 灣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數 位 學 習 科 技 研 究 所 [email protected] 陳 勇 全 臺 灣
國立政治大學第 601 次行政會議議程
604 95 11 8 2 10 7 5 ( ) ( ) ( ) ( ) ( ) ( ) ( ) ( ) ( ) ( ) 95 6 14 94 1 1 32 45 95 10 4 603 2 95 10 4 603 91306089 94 2-83 77 58 61 C1 B C D 95 8 30 95 10 4 603 3 95 10 24 0950010772 ( ) 95 8 30 95 (
Microsoft Word - 九十八年度國科會應用科學教育學門_通知單0830B.doc
受 文 者 : 如 出 席 欄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開 會 通 知 單 發 文 日 期 : 99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99 台 會 處 教 字 第 069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附 件 : 議 程 及 重 點 代 號 各 一 份 開 會 事 由 : 九 十 八 年 度 國 科 會 應 用 科 學 教 育 學 門 提 昇 研 發 能 量 及 成 果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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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100 年 考 試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聯 絡 地 址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四 段 281 號 四 樓 聯 絡 電 話 :(02)2755-2291 網 址 :http://www.twna.org.tw/ 1 簡 章 目 錄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辦 法... 1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朝阳妇幼 本 期 导 读 1版 2版 3版 4版 5版 弘扬五四精神 展现青春风彩 点滴付出 凝聚爱的彩虹 爱心梦工厂 爱心捐献 预防疾病提高外来务工人员 健康水平 自救互救 托起生命的希望 今天你最大说啥都算话 6版 7版 8版 9版 10版 2013年朝阳区助产机构验收及 爱婴医院评估培训会顺利
10 版 光 荣 榜 2013 年 5 月 无 投 诉 科 室 2013 年 6 月 无 投 诉 科 室 1 药 房 2 保 健 科 3 计 生 科 4 体 检 科 5 门 诊 护 士 6 检 验 科 7 放 射 科 8 儿 科 9 乳 腺 科 10 内 科 11 中 医 科 12 一 病 区 护 士 13 二 六 病 区 护 士 14 五 病 区 护 士 15 麻 醉 科 16 手 术 室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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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申 请 表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 金 融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 东 华 大 学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制 表 2016 年 3 月 28 日 填 1 一 申 请 增 列 金 融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论 证 报 告 ( 一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项 目 专 业 人 才 需 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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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6 7 8 9 9 10 11 12 13 15 18 21 22 MOD 24 25 26 27 28 33 34 37 38 39 40 56 1 45 43 91 10 1 181 43 1 181 2 Taiwan Education Resources Information Center,TERIC 3 (34 ) (3 (38 ) (39 ) 4 (18 ) (9 ) (10
中國傳統醫學及養生保健學說中,與經脈及穴道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1 The Analysis of Meridian Point Bioenergy of Shian Kung Practices in Different Seasons Chieng Chien-Min National Kaohsiung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 Abstract The current paper aims at examining the
立約人 學生:︵以下簡稱甲方︶
台 北 市 私 立 亞 伯 拉 罕 語 文 短 期 補 習 班 ( 含 其 他 班 別 )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書 契 約 審 閱 權 本 契 約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經 消 費 者 攜 回 審 閱 七 日 學 生 簽 章 : 短 期 補 習 班 簽 章 : 1 立 約 人 學 生 :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短 期 補 習 班 : 台 北 市 私 立 亞 伯 拉 罕 語 文
體育課興趣選項分組教學滿意度之研究
南 開 學 報 第 十 一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一 三 年 Journal of Nan Kai, Vol. 11, No. 2, pp.45-52 (2014) 45 王 月 鶯 王 俊 明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通 訊 作 者 : 王 俊 明 聯 絡 地 址 :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568 號 電 子 郵 件 :[email protected] 投
第 二 名 水 墨 畫 類 國 小 高 年 級 組 陳 柏 綸 挖 馬 路 的 工 人 德 音 國 小 林 錦 材 第 二 名 水 墨 畫 類 國 小 高 年 級 組 葉 光 祐 海 底 清 道 夫 五 股 國 小 陳 治 維 第 三 名 水 墨 畫 類 國 小 高 年 級 組 盧 若 棻 颱 風
新 北 市 104 西 區 美 術 比 賽 得 獎 公 告 獎 項 比 賽 類 別 : 分 項 姓 名 題 目 尌 讀 學 校 指 導 老 師 第 一 名 水 墨 畫 類 高 中 職 美 術 科 組 唐 榕 夢 蘿 莉 新 莊 高 中 江 素 媛 第 二 名 水 墨 畫 類 高 中 職 美 術 科 組 徐 意 涵 寧 靜 智 光 商 工 鄒 松 鶴 第 二 名 水 墨 畫 類 高 中 職 美 術 科
會議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月 ) 目 錄 專 載 淡 江 大 學 董 事 會 第 10 屆 第 5 次 全 體 董 事 會 議 校 務 報 告 1 會 議 淡 江 大 學 董 事 會 第 10 屆 第 5 次 全 體 董 事 會 議 紀 錄 97 第 11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99 第 61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110 文 學 院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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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Documents Publishing House 90 167 183 9 6000 2001 20052006 100100 100100 55 520105 5 (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ESI) 14 (1)5 (2)5 (3)5 = 5 5 (4) = 5 5 (5)50% 50 49.80
Microsoft Word - 98年4月行政會議紀錄_2_.doc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98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正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二 樓 演 講 廳 出 列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表 主 席 : 李 校 長 國 添 紀 錄 : 蔡 欣 慧 壹 頒 獎 98 年 第 1 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增
Microsoft Word - Dr. Zhu Lumin's Chnese Working Paper - 东北亚和平繁荣与中国的角色.doc
东 北 亚 和 平 繁 荣 与 中 国 的 角 色 朱 陆 民 东 亚 论 文 第 87 期 ISSN 0219-1415 ISBN 978-981-08-8122-1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同 意 不 得 转 载 出 版 日 期 :2011 年 2 月 9 日 东 北 亚 和 平 繁 荣 与 中 国 的 角 色 朱 陆 民 内 容 提 要 : 东 北 亚 和 平 繁 荣 与 稳 定 的 核 心
P.2 6:45 7:00 pm 7:00 7:10 pm 7:10 7:30 pm 7:30 8:00 pm 8:00 8:30 pm P.3 P.4 P.6 P.7 P.10 P.10 P.11 P.12 P.13 P.14 P.15 P.16 P.17 P.24 P.25 P.26 P.27
P.1 CNEC Lau Wing Sang Secondary School 23 / 4 / 2004 ( ) P.2 6:45 7:00 pm 7:00 7:10 pm 7:10 7:30 pm 7:30 8:00 pm 8:00 8:30 pm P.3 P.4 P.6 P.7 P.10 P.10 P.11 P.12 P.13 P.14 P.15 P.16 P.17 P.24 P.25 P.26
年 会 要 闻 与 概 览 2011 年 4 月 1 日 下 午, 世 界 华 人 不 动 产 学 会 2011 年 会 新 闻 发 布 会 于 杭 州 召 开, 并 以 转 变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与 房 地 产 市 场 前 景 为 主 题, 举 行 经 济 学 家 中 国 房 地 产 业 发
Global Chinese Real Estate Congress (GCREC) Newsletter 第 四 期 2011 年 5 月 世 界 华 人 不 动 产 学 会 2011 年 会 专 刊 年 会 主 席 致 词 秘 书 长 致 词 贾 生 华 教 授, 浙 江 大 学 尊 敬 的 各 位 会 员 和 朋 友 们 : 本 届 年 会 筹 备 一 年, 持 续 三 天, 千 人 共 聚,
Microsoft Word - 學校及系組招生規定(20151118_054014)-緬甸適用.docx
捌 聯 合 分 發 之 及 系 組 招 生 規 定 --- 第 一 類 組 一 欲 查 詢 表 列 105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制 名 額 ( 適 用 期 間 : 西 元 2015 年 11 月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頁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query.aspx) 查 詢 至
临床路径管理模式下医疗服务流程的关键环节分析
临 床 路 径 管 理 模 式 下 医 疗 服 务 流 程 的 关 键 环 节 分 析 郭 淑 岩 陶 红 兵 曲 豪 柯 晓 华 刘 鹏 珍 梁 婧 摘 要 采 取 文 献 综 述 相 关 资 料 分 析 和 医 生 意 愿 调 查 等 方 法 找 出 影 响 医 院 临 床 路 径 管 理 服 务 流 程 的 主 要 环 节, 邀 请 已 经 开 展 临 床 路 径 的 医 院 相 关 人 员
Microsoft Word - 29期-B人文藝術類-前後.doc
ϲ ฯ र ቑ ጯ 高雄師大學報 2010, 29, 71-97 日治時期臺灣 燈謎 對 詩經 的運用 王淑蕙 1 摘 要 本文旨在探討臺灣傳統文人於日治時期運用 詩經 的狀況 藉由 燈謎 謎底 運用 詩經 為例 以挖掘 探究日治時期臺灣傳統文人如何看待 運用經學的記憶 研究發現自 1914 年 10 月 臺灣日日新報 以 陳風 澤陂 或 鄭風 野有蔓草 的 有美一人 為謎底開始 直到 1936 年
138 中 西 醫 結 合 與 中 醫 國 際 化 趨 勢 主 體 ; 現 代 科 學 方 法 是 中 西 醫 結 合 研 究 的 基 本 方 法 ; 中 國 傳 統 醫 學 是 中 西 醫 結 合 研 究 的 物 件 ; 豐 富 現 代 醫 學 科 學 是 中 西 醫 結 合 研 究 的 直 接
137 J Chin Med 15(3): 137-150, 2004 中 西 醫 結 合 與 中 醫 國 際 化 趨 勢 李 經 緯 中 國 中 醫 研 究 院 中 國 醫 史 文 獻 研 究 所 北 京 二 十 世 紀 五 十 年 代 以 來, 傳 統 醫 學 在 中 國, 由 於 政 府 的 提 倡, 人 民 的 愛 戴, 日 益 獲 得 不 斷 的 進 步 為 了 實 現 中 醫 學 的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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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Kyoto University 1 2 3 9 Kyoto 49.6 50,000 100,000 44.2 100,000 200,000 6.2 International Graduate Programme for East Asia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 Studies Undergraduate International 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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