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資 料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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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本 資 料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表 甲 委 辦 單 位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乙 執 行 單 位 綠 信 環 境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丙 年 度 103 年 計 畫 編 號 103 環 勞 025 號 丁 專 案 性 質 非 屬 財 務 之 工 程 或 勞 務 戊 計 畫 屬 性 科 技 類 非 科 技 類 己 全 程 期 間 103 年 2 月 2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庚 本 期 期 間 103 年 2 月 21 日 ~103 年 10 月 31 日 辛 計 畫 經 費 4,350,000 元 壬 摘 要 關 鍵 詞 資 源 回 收 站 回 收 商 物 業 管 理 個 體 業 者 參 與 計 畫 人 力 資 料 : 參 與 計 畫 人 員 姓 名 董 若 暉 王 聖 允 劉 柔 群 陳 昱 凱 周 李 興 陳 顯 鑨 詹 惟 勝 工 作 要 項 或 撰 稿 章 節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計 畫 執 行 規 劃 與 管 理 計 畫 經 理 及 進 度 控 管 駐 局 行 政 及 計 畫 執 行 與 現 場 輔 導 協 助 計 畫 經 理 與 現 場 查 核 輔 導 協 助 計 畫 經 理 與 現 場 查 核 輔 導 協 助 計 畫 經 理 與 現 場 查 核 輔 導 協 助 計 畫 經 理 與 現 場 查 核 輔 導 現 職 與 簡 要 學 經 歷 綠 信 公 司 部 經 理 碩 士 綠 信 公 司 計 畫 經 理 碩 士 綠 信 公 司 駐 局 行 政 人 員 學 士 綠 信 公 司 稽 查 人 員 學 士 綠 信 公 司 稽 查 人 員 學 士 綠 信 公 司 稽 查 人 員 學 士 綠 信 公 司 稽 查 人 員 學 士 參 與 時 間 ( 人 月 ) 聯 絡 電 話 轉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2 基 本 資 料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 摘 要 摘 要 中 文 計 畫 名 稱 :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英 文 計 畫 名 稱 : Promote recycling image transformation and property management plan 契 約 編 號 : 103 環 勞 025 號 執 行 單 位 : 綠 信 環 境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計 畫 主 持 人 : 董 若 暉 執 行 開 始 時 間 : 103/02/21 執 行 結 束 時 間 : 103/12/31 計 畫 經 費 : 新 台 幣 肆 佰 參 拾 伍 萬 元 整 使 用 語 文 : 中 文 報 告 格 式 : Word2007 中 文 摘 要 關 鍵 詞 : 回 收 商 資 源 回 收 站 物 業 管 理 英 文 摘 要 關 鍵 詞 : recycling business;resource recycling station;property management 為 重 新 塑 造 個 體 業 者 與 回 收 商 ( 站 ) 等 業 者 形 象,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局 ), 自 94 年 起 配 合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署 )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政 策, 今 年 度 持 續 推 動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1)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持 續 提 升 本 市 回 收 商 企 業 形 象 導 向 系 統 管 理 (2)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提 供 民 眾 更 便 捷 的 回 收 管 道 (3) 整 合 本 市 物 業 管 理, 結 合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統 整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提 升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效 率 與 形 象 改 造 推 動 效 果 (4)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結 合 企 業 資 源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提 高 民 眾 的 認 同 感 (5) 辦 理 媒 體 與 再 生 物 品 運 用 宣 導 資 源 回 收, 吸 引 更 多 市 民 關 心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6) 協 助 環 保 局 撰 寫 年 度 形 象 改 造 成 果 報 告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1

4 摘 要 本 年 度 針 對 16 家 回 收 商 完 成 每 月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作 業, 現 場 訪 查 本 市 列 管 2,989 處 社 區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情 形, 設 置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共 達 60 站, 媒 合 30 位 個 體 業 者 進 入 社 區 協 助 資 源 回 收 分 類 工 作, 已 獲 得 55 萬 3 仟 元 的 企 業 贊 助 金 額, 辦 理 4 場 次 回 收 業 者 宣 導 說 明 會 4 場 次 物 業 社 區 宣 導 說 明 會 6 場 次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及 6 場 次 宣 導 活 動, 完 成 273 則 媒 體 宣 導, 完 成 2 則 宣 導 海 報 短 片, 並 辦 理 完 成 本 年 度 各 里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評 比, 另 外 在 創 新 作 法 部 分, 今 年 度 本 計 畫 協 助 辦 理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活 動, 藉 由 結 合 電 子 電 器 業 者 進 入 社 區 維 修 棄 置 的 小 家 電, 以 期 能 在 提 供 便 民 服 務 的 同 時, 達 成 資 源 再 利 用 的 目 標 而 在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認 證 標 章 的 部 分, 則 是 藉 由 制 定 社 區 回 收 站 分 級 評 鑑 制 度, 及 頒 發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標 章, 以 此 鼓 勵 與 認 同 該 社 區 對 於 執 行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上 的 努 力 To reshape the industry and individual collectors (stations) and other industry imag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PA), with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since 1994 onward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PA) "Recycling image transformation." policies continue to promote this year's "103 annual Taipei to promote recycling image transformation cum property management pla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lan), work includes (1) promote healthy image collectors, recyclers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city's corporate image, oriented system management. (2) promote a healthy image of trash, provide the public with more convenient recycling pipe. (3) the integration of the city property management,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ies combine Integration of community resources recycling, recovery efficiency and enhance community resources to promote the effect of image transformation. (4) Individual counseling and care industry, combined with individual enterprise resource care industry, improve people's sense of identity. (5) to handle the media and the use of renewable materials recycling advocacy, to attract more people concerned about the recycling work. (6) to assist the EPA to prepare an annual report on the results of image reconstruction. This year for the completion of 16 recyclers monthly operational management and sanitation inspections of job site visits at the city's 2,989 community-building tube 2

5 摘 要 recycling work situation, setting up a healthy image of trash a total of 60 stations, 30 individual matchmaking industry to enter community assistance recycling classification, has been corporate sponsorship amount thousand, and apply four sessions recycling industry advocacy briefing, four screenings property community advocacy briefings, six sessions of individual industry reorganization counseling session and 6 sessions advocacy activities completed 273 media propaganda, complete two advocacy posters, movies, and go through the completion of each year to promote recycling in job performance rating, another part of the innovation practice, this year to assist with this project "Community small appliances health check "activity, by combining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industry into the community repair small appliances discarded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vide convenient service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recycling. In the section "excellent community Recycle" certification mark, it is by developing community recycling grading evaluation system, and awarded "excellent community Trash" mark to encourage the community and identity work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cycling efforts on.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

6 評 選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評 選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1. 中 盤 商 回 收 商 個 體 業 者 社 區 大 廈 等 之 回 收 站 ( 點 ) 各 有 不 同 問 題, 貴 公 司 也 有 剖 析 一 般 為 人 詬 病 者 為 環 境 衛 生 ( 含 髒 亂 ) 及 違 反 眝 存 規 範, 要 先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才 會 有 形 象 改 造 之 具 體 成 效, 由 其 是 中 盤 商, 宜 請 研 擬 隨 報 隨 查, 在 地 定 期 巡 檢 通 報 及 落 實 機 查 處 份 策 略 及 做 法, 以 促 進 改 善 程 度 能 大 幅 提 昇 2.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60 處, 相 對 列 管 1,643 處 而 言 仍 屬 少 量 ( 需 30 年 才 會 倍 增 列 管 健 康 形 象 站 ) 研 議 如 何 加 速 形 改 腳 步, 並 擴 大 列 管 對 象 3. 個 體 業 者 本 身 都 不 願 被 列 管 輔 導, 故 未 掌 握 者 遠 比 已 掌 握 者 多, 宜 請 研 擬 如 何 發 掘 對 象 及 如 何 創 造 願 意 被 列 管 輔 導 之 誘 因 另 媒 合 之 關 鍵 人 物 ( 如 里 長 ) 應 設 法 掌 握 4. 媒 體 與 文 宣 仍 請 參 酌 五 科 其 他 計 畫, 予 以 有 效 整 合, 最 好 在 工 作 展 開 前 先 有 各 計 畫 任 務 分 工 之 規 劃 書 5. 創 新 做 法 之 玻 璃 分 色 設 施, 預 計 至 少 30 處, 是 否 可 擴 及 健 康 回 收 站 60 處, 甚 至 社 區 有 自 籌 款 ( 例 如 一 半 ) 者 也 可 補 助 另 本 設 施 如 何 做 到 創 新 宜 在 深 入 考 量, 否 則 只 分 色 是 無 創 新 性 例 如 設 備 長 的 像 玻 璃 ( 鋼 鐵 ) 人, 分 色 誘 因 意 見 回 覆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目 前 依 照 分 級 分 類 之 原 則, 會 針 對 評 分 較 差 及 常 遭 民 眾 檢 舉 之 中 盤 商, 加 強 巡 檢 頻 率 並 要 求 業 者 改 善 接 收 到 檢 舉 案 件, 也 將 立 即 派 員 前 往 巡 視 與 了 解,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要 求 業 者 改 善 情 形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補 助 社 區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之 目 的 為 設 立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優 良 示 範 社 區, 歷 年 來 已 完 成 設 置 249 處, 以 供 其 他 社 區 作 參 考, 並 期 望 各 社 區 能 自 主 管 理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今 年 計 畫 舉 辦 多 場 次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透 過 回 收 商 提 供 個 體 業 者 名 單, 稽 查 員 於 巡 查 同 時 也 多 注 意 服 務 於 社 區 間 的 個 體 業 者, 另 外 今 年 度 也 將 配 合 村 里 評 比 計 畫, 請 區 公 所 或 里 長 提 供 各 里 之 個 體 業 者 名 單 供 環 保 局 輔 導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將 依 照 環 保 局 五 科 任 務 分 工 規 劃 進 行 辦 理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目 前 本 計 畫 第 一 則 創 新 做 法 經 環 保 局 五 科 討 論 同 意 換 成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活 動 並 已 提 送 計 畫 書 予 環 保 局 五 科 參 考, 第 二 則 將 於 期 中 後 提 出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評 選 審 查 意 見 -1

7 評 選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評 選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6. 針 對 說 明 會 宣 導 會 請 摒 棄 傳 統 政 令 宣 導 的 做 法, 多 想 誘 因 多 製 造 話 題 以 吸 引 媒 體 7. 本 計 畫 自 94 年 執 行 至 今, 請 說 明 最 重 要 的 成 果 為 何? 今 (103) 年 計 畫 執 行 重 點 或 與 去 年 有 何 不 同, 如 果 貴 公 司 可 以 承 作, 為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有 何 助 益, 請 列 舉 說 明 8. 請 問 去 年 回 收 商 輔 導 巡 檢 被 列 為 欠 佳 或 尚 可 的 有 幾 家? 貴 公 司 認 為 可 經 由 本 計 畫 達 到 何 種 提 昇 效 果, 如 果 回 收 商 不 配 合, 請 問 有 何 鼓 勵 或 強 制 作 法 9. 何 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249 處, 與 社 區 回 收 站 1,643 家 次 有 何 區 別? 今 年 增 加 60 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貴 公 司 認 為 應 該 如 何 產 出 新 設 地 點 的 名 單, 為 什 麼? 另 1,643 家 社 區 與 本 市 6 千 多 個 社 區 有 落 差, 有 再 堤 升 空 間 10. 服 務 建 議 書 P.50 經 費 配 置 表 創 新 作 法 2 則 只 編 5 萬 元, 另 文 宣 設 計 教 育 宣 導 編 45 萬 元, 請 問 是 否 合 宜 另 宣 導 部 分 預 計 達 到 什 麼 效 果, 請 說 明 11.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是 以 需 求 導 向 或 改 善 觀 感 導 向? 以 提 高 業 者 參 加 之 誘 因 意 見 回 覆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今 年 度 之 說 明 會 宣 導 會 將 減 少 傳 統 政 令 宣 導 的 部 分, 並 提 供 相 關 誘 因 ( 如 社 區 回 收 站 補 助 ) 與 製 造 話 題 ( 發 新 聞 稿 ), 藉 以 吸 引 媒 體 代 為 宣 導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最 重 要 成 果 包 含 落 實 本 市 回 收 處 理 業 管 理 及 整 合 本 市 社 會 資 源, 以 達 成 環 保 署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之 相 關 項 目 本 計 畫 預 計 今 年 將 針 對 全 臺 北 市 6 千 多 家 社 區 大 廈 巡 查 一 遍, 增 加 社 區 列 管 名 單 與 資 源 回 收 量, 藉 此 提 升 本 市 回 收 率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去 年 計 畫 統 計 被 列 為 欠 佳 1 家 及 尚 可 52 家, 本 計 畫 預 計 能 使 所 有 回 收 商 業 者 皆 能 達 到 自 主 改 善 與 維 護, 如 不 配 合 將 協 同 相 關 單 位 ( 如 都 發 局 警 察 局 ) 強 制 停 業 謝 謝 委 員 指 導,1,643 家 社 區 回 收 站 為 本 市 目 前 列 管 社 區 家 數, 其 中 包 含 該 249 處 同 意 本 局 設 置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本 計 畫 將 持 續 開 發 新 社 區 名 單 與 新 設 站 地 點, 預 計 今 年 將 全 臺 北 市 6 千 多 家 社 區 巡 查 一 遍, 增 加 列 管 名 單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經 費 配 置 部 分 將 與 環 保 局 五 科 進 行 討 論, 另 宣 導 部 分 預 計 提 倡 民 眾 如 何 正 確 分 類 加 強 宣 導 分 類 物 如 何 回 收 的 重 要 及 讓 民 眾 都 能 養 成 回 收 的 好 習 慣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將 以 需 求 導 向 為 優 先, 改 觀 導 向 為 輔, 藉 此 吸 引 業 者 參 與 之 意 願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評 選 審 查 意 見 -2

8 評 選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評 選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12. 如 何 以 現 場 實 地 調 查 1,643 處 社 區 物 業? 13. 中 盤 商 自 我 改 善 輔 導 附 件 表 T02 與 T12 差 異? 自 主 管 理 表 與 巡 查 表 差 異? 14. 創 新 作 法 :(1) 玻 璃 分 色 之 改 善 對 本 市 是 否 迫 切 性? (2) 小 故 事 以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為 主 題 是 否 合 適? 訴 求 對 象 以 及 宣 導 目 標 為 何? 15. 貴 團 隊 承 辦 本 案 已 多 年, 每 年 均 新 增 設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過 去 既 有 的 249 處 形 象 改 造 之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回 收 站, 是 否 有 協 調 限 期 改 善 仍 未 配 合 被 撤 銷 意 見 回 覆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今 年 度 將 派 巡 查 員 實 際 至 各 社 區 現 場 調 查 資 源 回 收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表 為 提 倡 業 者 自 主 管 理 作 業 環 境 衛 生 之 機 制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目 前 本 計 畫 第 一 則 創 新 做 法 經 環 保 局 五 科 討 論 同 意 換 成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活 動 並 已 提 送 計 畫 書 予 環 保 局 五 科 參 考, 第 二 則 將 於 期 中 後 提 出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目 前 並 無 任 何 回 收 站 被 撤 銷, 如 有 未 配 合 申 報 回 收 量 者, 本 計 畫 將 考 慮 先 行 針 對 該 社 區 限 期 改 善, 仍 不 配 合 者 將 提 報 環 保 局 並 進 行 撤 銷 者? 針 對 過 去 執 行 發 現 的 問 題, 有 何 解 決 之 道 請 說 明 16. P 研 議 農 藥 及 肥 料 廢 容 器 分 開 回 收 及 精 進 回 收, 清 運 之 具 體 做 法 鎖 定 輔 導 對 象 將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也 列 入, 貴 團 隊 如 何 做 請 說 明 17. P 玻 璃 分 色 再 回 收, 資 源 利 用 再 提 昇 列 為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作 法 似 乎 欠 妥, 各 縣 市 及 慈 濟 已 執 行 多 年, 可 能 無 法 博 取 環 保 署 考 核 委 員 的 認 同 18.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小 故 事 編 輯 工 作 是 由 何 人 擔 任, 是 否 具 有 撰 寫 故 事 集 之 專 業 能 力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目 前 本 計 畫 第 一 則 創 新 做 法 經 環 保 局 五 科 討 論 同 意 換 成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活 動 並 已 提 送 計 畫 書 予 環 保 局 五 科 參 考, 第 二 則 將 於 期 中 後 提 出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目 前 本 計 畫 第 一 則 創 新 做 法 經 環 保 局 五 科 討 論 同 意 換 成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活 動 並 已 提 送 計 畫 書 予 環 保 局 五 科 參 考, 第 二 則 將 於 期 中 後 提 出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目 前 本 計 畫 第 一 則 創 新 做 法 經 環 保 局 五 科 討 論 同 意 換 成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活 動 並 已 提 送 計 畫 書 予 環 保 局 五 科 參 考, 第 二 則 將 於 期 中 後 提 出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評 選 審 查 意 見 -3

9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1. 缺 基 本 資 料 請 補 充 評 選 會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實 問 虛 答, 例 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60 處, 相 對 1643 處 列 管 而 言 太 少, 請 研 究 如 何 加 快 腳 步, 回 答 如 歷 年 已 完 成 249 處, 以 供 社 區 謝 謝 委 員 提 供 寶 貴 之 建 議, 基 於 經 費 考 量 以 及 實 際 需 求, 因 此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主 要 是 以 示 範 性 以 及 主 動 申 請 做 為 考 量, 以 使 有 限 的 經 費 發 揮 最 大 的 效 益, 下 階 段 除 P4-5 參 考, 未 有, 研 議, 請 持 續 補 充, 可 於 期 末 再 交 了 將 持 續 設 置 對 象 外, 針 對 超 出 名 額 的 部 分, 環 保 局 也 將 提 供 額 外 的 經 費 來 補 助 設 置, 相 關 成 果 將 於 期 末 時 呈 現 2. 期 中 為 止 之 進 度 P1-6 表 年 份 仍 無 法 看 出, 各 項 目 進 謝 謝 委 員 提 供 之 寶 貴 建 議, 已 於 表 中 增 列 期 中 達 度 請 用 百 分 比 表 示, 並 請 求 成 率 部 分, 同 時 補 充 說 明 總 出 總 進 度, 自 評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達 成 率, 並 將 報 告 文 字 P1-6 摘 要 P2 請 改 置 於 此 順 序 內 容 依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修 鄭 委 員 顯 榮 正 調 整 3.P2-3 回 收 體 系 流 向 請 補 充 102 年 回 收 量 統 計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於 流 向 圖 補 充 102 年 度 各 體 系 之 回 收 量 P2-3 4.P3-15 形 象 改 造 回 收 商,16 家 回 收 商 分 數 都 在 93 以 上, 有 無 外 稽 佐 證 機 制? 請 研 議 其 餘 未 輔 導 的 有 無 輔 導, 巡 查 機 制? 並 請 說 明 ( 包 括 民 眾 檢 舉, 未 登 記 回 收 商 淘 汰 機 制 等..)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目 前 針 對 已 登 記 回 收 業 者 分 級 評 核 項 目 中, 包 含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環 境 衛 生 作 業 安 全 民 眾 陳 情 檢 舉 等 幾 個 大 項, 為 避 免 查 核 人 員 主 觀 性 影 響 到 評 核 結 果, 下 階 段 除 了 將 針 對 評 核 給 分 方 式 進 行 調 整 外, 亦 將 請 各 區 隊 每 月 巡 查 時 一 併 進 行 評 比 工 作, 並 將 評 比 結 果 提 供 本 計 畫 進 行 檢 核 比 對, 提 升 評 比 結 果 的 可 信 度 針 對 未 登 記 的 回 收 商 部 P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1

10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分, 本 計 畫 亦 有 進 行 巡 檢 評 比 工 作, 不 但 評 分 項 目 與 已 登 業 者 有 部 分 差 異 外, 針 對 評 比 成 績 較 差 的 業 者, 也 將 提 報 稽 查 大 隊 進 行 告 發 處 分, 甚 至 要 求 停 止 營 業 5.P 年 度 社 區 健 康 回 收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之 健 站 有 篩 選 流 程, 但 未 設 還 如 康 回 收 站 篩 選 對 象, 主 要 是 何 排 列 此 31 處? 請 補 充 過 程 以 有 設 置 回 收 空 間 及 有 專 人 並 篩 選 是 否 恰 當 ( 有 的 11 戶 管 理, 且 願 意 配 合 申 報 回 收 P4-8 而 已 ) 改 造 過 程 有 無 可 量, 凡 是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 不 考 P4-2 檢 討 之 處 提 供 下 半 年 工 作 參 量 戶 數 ) 且 配 合 度 高 之 社 考? 請 補 充 區, 本 計 畫 皆 會 進 行 相 關 補 助 6.P4-17. 歷 年 設 置 健 康 回 收 站 249 處 檢 查 結 果 大 都 是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請 比 對 歷 年 檢 查 結 果 有 無 累 犯 並 研 提 改 善 對 策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根 據 與 近 兩 年 比 對 結 果, 現 階 段 並 無 發 現 有 累 犯 之 對 象, 依 據 整 體 規 劃, 若 設 施 檢 查 過 程 中 有 發 現 累 犯 之 情 形, 將 要 求 該 對 象 於 限 期 內 將 設 備 補 齊 外, 同 時 列 入 不 受 歡 迎 對 象, 後 續 相 關 補 助 工 作 都 將 屏 除 在 外 鄭 委 員 顯 榮 P P 處 申 報 量 列 表 之 意 義 為 何? 有 無 統 計 分 析 比 較 檢 討 空 間? 請 補 充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針 對 249 處 健 康 回 收 站 之 各 月 份 提 報 成 果, 已 與 歷 年 進 行 分 析 檢 討, 並 檢 附 於 修 正 報 告 中 P P 間 無 設 置 回 收 站 之 社 區, 請 再 個 別 詳 細 分 析 原 因, 並 檢 討 列 入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之 對 象 之 可 行 性 謝 謝 委 員 指 導,244 間 無 設 置 回 收 站 之 社 區 中, 回 收 物 直 接 交 由 線 上 清 潔 隊 者 196 間, 社 區 內 無 足 夠 空 間 者 31 間, 以 逐 戶 方 式 收 取 回 收 物 者 17 間, 而 本 計 畫 只 針 對 已 P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2

11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有 設 置 回 收 站 之 社 區 進 行 健 康 形 象 站 補 助 9. 第 五 章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P5-5 分 數 結 果 優 良 91 分 以 上, 欠 佳 80 分 以 下, 似 與 傳 統 觀 念 不 同 (80 分 為 尚 可 ), 請 再 斟 酌, 至 5.15 不 良 僅 6 家, 請 檢 討 外 稽 制 度 另 請 於 期 末 謝 謝 委 員 提 供 寶 貴 之 建 議, 已 針 對 評 分 標 準 進 行 調 整 修 正, 此 外, 也 將 請 區 隊 協 助 進 行 評 比, 以 作 為 比 對 參 考 針 對 績 效 較 佳 的 中 盤 商, 下 半 年 預 計 拍 攝 一 則 優 報 告 時 研 議 如 何 提 昇 自 主 管 良 回 收 商 示 範 影 片, 供 所 有 理 績 效, 例 如 選 擇 10 大 優 良 回 收 業 者 參 考 並 提 升 自 主 管 P5-5 中 盤 商, 予 以 表 揚, 觀 摩 並 在 本 年 度 免 除 巡 查 理 績 效 至 於 查 核 頻 率 部 分, 礙 於 合 約 規 定, 本 年 度 評 比 結 果 主 要 設 定 為 增 加 不 良 及 欠 佳 業 者 查 核 頻 率, 將 研 擬 相 關 規 畫 提 供 環 保 局 作 為 明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參 考 鄭 委 員 顯 榮 10.P5-16 回 收 商 宣 導 說 明 會 出 席 率 為 何? 請 與 歷 年 比 較 並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上 半 年 度 辦 理 之 回 收 商 宣 導 說 明 檢 討 會 共 邀 請 61 家 回 收 業 者, 實 P5-15 際 與 會 家 數 為 42 家, 出 席 率 為 69%, 較 去 年 39% 進 步 11. 第 六 章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有 無 透 過 里 鄰 長 安 排? 招 攬 方 式 如 何? 請 說 明, 並 檢 討 目 前 作 法 有 無 不 當 之 處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本 計 畫 上 半 年 度 媒 合 之 個 體 業 者 主 要 透 過 社 區 引 薦 及 時 常 進 入 社 區 撿 拾 回 收 物 者, 於 媒 合 過 程 中 透 過 本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進 行 現 場 拍 照 與 簽 署 合 作 協 議 表 完 成 媒 合 作 業, 並 定 期 進 行 後 續 追 蹤, 現 階 段 媒 合 對 象 均 相 處 融 洽, 社 區 民 眾 也 很 歡 迎 個 體 業 者 提 供 分 類 回 收 服 務 ; 下 半 年 度 將 結 合 里 評 比 工 作, 藉 由 里 鄰 長 引 薦 P6-9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3

12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掌 握 有 意 願 之 個 體 業 者 與 社 區, 進 行 後 續 媒 合 工 作 12.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請 先 說 明 為 何 選 擇 這 些 宣 導 方 式, 如 為 業 主 指 定, 請 協 助 說 明 思 考 方 式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本 年 度 媒 體 宣 導 主 要 包 含 電 子 平 面 媒 體 以 及 電 視 跑 馬 燈 宣 導 兩 個 部 分, 除 了 每 月 提 送 新 聞 稿 刊 登 於 各 類 電 子 平 面 媒 體 外, 本 計 畫 以 流 動 人 次 與 觸 P7-2 及 率 最 高 之 捷 運 站 月 台 電 視 牆 播 放 進 行 宣 導, 下 半 年 將 嘗 試 採 取 其 他 管 道 進 行 媒 體 宣 導 鄭 委 員 顯 榮 13. 創 新 作 為 中, 小 家 電 健 檢 5 面 向 評 估, 請 再 檢 視, 例 如 影 響 只 千 人, 再 以 示 範 擴 大 表 評 估, 效 益 也 不 足 省 30 公 斤 / 社 區, 粗 估 省 金 額 多 少 等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於 5 大 面 向 表 從 新 評 估 P 考 核 作 業, 請 先 分 析 102 年 優 缺 點, 才 能 檢 討 對 創 新 作 為 是 否 洽 當 等... 謝 謝 委 員 提 供 寶 貴 之 建 議, 將 針 對 102 年 度 考 核 成 果 進 行 評 析 後 再 提 出 相 關 創 新 作 為 規 劃 P8-3 張 委 員 育 傑 1. 回 收 站 設 施 狀 況, 多 為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或 缺 標 示 及 貼 紙 宣 導 海 報 由 於 本 案 對 於 宣 導 品 有 一 定 額 度 要 求, 或 可, 印 製 相 同 文 宣 送 業 者, 以 利 形 象 改 造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針 對 分 類 標 示 及 宣 導 海 報 的 部 分, 本 計 畫 皆 會 依 造 社 區 需 求 提 供, 當 作 宣 導 品 發 送 P 社 區 回 收 物, 拒 絕 訪 問 50 家,(P4-39) 其 他 委 託 處 理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對 於 社 區 委 託 代 清 業 者, 會 請 業 者 提 供 P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4

13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者, 如 何 掌 握 資 收 量? 是 否 僅 能 由 網 路 申 報 掌 握 量, 尚 若 如 此 則 應 於 說 明 會 中, 以 及 相 關 憑 證 中, 強 調 網 路 申 報 的 重 要 性 相 關 回 收 量 憑 證, 至 於 無 聯 絡 窗 口 或 拒 訪 者, 僅 能 透 過 網 路 申 報 掌 握 回 收 量, 故 會 於 社 區 說 明 會 時 強 調 網 路 申 報 這 部 分 之 重 要 性 張 委 員 育 傑 3. 中 盤 商 之 自 主 管 理, 目 前 對 於 環 境 衛 生 問 題, 情 節 重 大 仍 應 予 以 告 發 或 移 送 4.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部 分, 執 行 率 尚 偏 低, 應 有 相 關 可 行 規 則 1. 依 據 環 保 署 103 年 度 目 標 執 行 成 果 各 項 複 核 評 分 依 據 參 考 表, 表 7 運 用 媒 體 宣 導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備 註 8 規 定 字 幕 跑 馬 燈 不 認 列, 是 否 該 部 分 貴 團 隊 宜 加 以 說 明 區 隔, 避 免 複 核 評 分 時 遭 到 扣 分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對 於 環 境 衛 生 情 節 重 大 者, 本 計 畫 將 會 提 報 稽 查 大 隊 予 以 勸 導 告 發 或 移 送 相 關 單 位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於 下 半 年 度 會 積 極 爭 取 相 關 企 業 贊 助 部 分, 主 要 朝 向 業 者 於 三 大 節 日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的 部 分 著 手 進 行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關 於 媒 體 宣 導 部 分, 本 計 畫 現 階 段 主 要 是 以 捷 運 月 台 電 視 牆 來 播 放, 與 字 幕 跑 馬 燈 並 不 相 同 P5-9 P6-7 P7-2 鄧 委 員 銘 2. 依 委 託 工 作 合 約 目 標 一 1. 執 行 16 家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更 新 及 設 施 檢 查,P3-1 至 P3-4 僅 完 成 後 階 段 設 施 檢 查 部 份, 基 本 資 料 更 新 未 著 墨, 宜 增 列 此 部 份 的 敘 述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市 16 家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業,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基 本 資 料 部 分 並 無 更 動, 於 報 告 中 表 與 呈 現 該 16 家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P3-2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5

14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3.P3-15 表 本 市 16 家 回 收 商 三 月 至 五 月 巡 查 結 果 表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會 請 巡 查 人 員 於 下 半 年 執 行 巡 查 時 會 加 月 均 分 數 每 況 愈 下, 強 輔 導 與 改 善 宜 在 巡 查 中 輔 導 改 善 方 為 上 P3-15 策 4.P4-4( 三 )2 資 源 回 收 桶 設 計 範 例 文 中 敘 述 有 三 種 以 上 不 同 規 格 及 貯 存 容 量, 宜 標 明 容 量 大 小 及 規 格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目 前 補 助 之 回 收 桶 包 含 80L 100L 120L 及 240L 等 四 種 規 格 大 小, 已 於 報 告 內 容 上 補 充 說 明 P4-4 鄧 委 員 銘 5.P4-7 表 台 北 市 103 年 度 新 設 健 康 回 收 站 列 表 資 源 回 收 站 之 資 源 回 收 量 每 週 部 份 績 效 甚 差 僅 20 餘 公 斤, 宜 加 強 輔 導 增 加 其 產 出 量 建 議 參 照 表 以 每 月 申 報 量 統 計 較 佳 6.P4-10 目 前 已 製 作 寶 特 瓶 鐵 鋁 罐 玻 璃 類 紙 類 紙 類 餐 具 及 塑 膠 類 六 種, 建 議 紙 餐 具 是 否 改 成 紙 容 器 更 佳 7.P4-17 至 P4-24 中 絕 大 部 分 維 護 調 查 之 回 收 站 設 施 狀 況 為 - 空 白, 既 有 維 護 調 查 即 使 設 施 完 整 亦 應 註 明 8. P4-26 表 標 題 錯 誤, 既 然 為 以 2 月 份 申 報 量 為 主, 則 標 題 宜 註 明 清 楚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該 社 區 回 收 量 的 大 小 多 取 決 於 該 戶 數 的 多 寡, 故 戶 數 少 之 社 區 回 收 量 也 相 對 較 低, 已 將 該 部 分 以 每 月 統 計 呈 現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廢 紙 餐 具 更 改 為 廢 紙 容 器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設 施 正 常 者 註 明 上 去, 並 檢 附 於 修 正 報 告 中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修 正 標 題, 並 檢 附 於 修 正 報 告 中 P4-7 P4-10 P4-17 P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6

15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9.P4-40 台 北 形 象 改 造 之 回 收 站 物 業 社 區 現 況 調 查 表, 建 議 未 來 能 改 為 台 北 形 象 改 造 之 物 業 管 理 社 區 回 收 站 現 況 調 查 表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更 改 表 單 名 稱, 並 檢 附 於 修 正 報 告 中 P4-40 鄧 委 員 銘 10.P5-12 表 標 題 說 明 會 辦 理 流 程 與 說 明 與 P5-15 標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敘 述 標 題 一 致 性, 並 檢 附 於 修 正 報 題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商 相 關 法 規 告 中 宣 導 說 明 會 議 程 與 P5-11 及 P5-14 敘 述 標 題 不 同 宜 一 致 P5-12 性 11.P5-15 表 辦 理 資 源 回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比 照 所 列 收 商 相 關 法 規 宣 導 說 明 會 議 時 間 方 式 呈 現, 並 檢 附 於 修 程 所 列 時 間 內 容 以 分 鐘 不 妥, 宜 比 照 P6-4 表 正 報 告 中 P5-15 所 列 時 間 方 式 處 理 1.P2-1 表 顯 示 102 年 度 資 謝 謝 委 員 指 導,102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較 101 年 低, 請 分 析 源 回 收 較 101 年 低 可 能 原 因 可 能 原 因 P2-2 表 以 行 為 無 紙 化 成 效 顯 著 造 成 資 源 政 區 統 計 回 收 業 者 分 佈, 以 回 收 量 些 微 下 降 ; 未 來 將 加 參 考 第 三 科 統 計 102 年 各 區 強 大 同 萬 華 等 回 收 量 較 差 黃 委 員 莉 琳 隊 的 垃 圾 清 運 量 及 回 收 量 發 現, 本 市 以 大 同 萬 華 回 收 情 形 最 不 理 想, 士 林 北 投 之 行 政 區 辦 理 相 關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以 增 加 該 區 之 回 收 成 效 P2-1 次 之, 請 分 析 各 項 工 作 之 推 動 是 否 應 有 分 行 政 區 加 強 之 必 要 性, 並 納 入 下 半 年 執 行 參 考 2.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以 中 盤 商 的 遭 遇 的 檢 舉 最 多, 今 年 的 重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對 於 檢 舉 案 除 立 即 派 員 前 往 了 解 P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7

16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點 仍 放 在 環 境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而 P2-8 表 顯 示 今 年 的 檢 舉 以 噪 音 環 境 佔 用 巷 道 及 是 否 合 法 經 營 為 民 眾 關 注 重 點, 請 問 該 檢 舉 案 之 後 續 處 理 情 形 為 何? 另 是 否 可 能 推 動 中 盤 商 自 我 檢 查 管 理 的 機 制, 以 表 單 管 理 要 求 業 者 自 我 每 日 點 檢, 執 行 良 好 的 酌 予 提 供 其 他 業 者 觀 摩 學 習 另 P5-5 迄 今 之 執 行 問 題 應 納 入 下 半 年 計 畫 執 行 而 非 明 年 與 關 注 外, 當 下 並 請 業 者 進 行 改 善 與 拍 照 記 錄 存 證, 並 於 3 日 後 再 行 複 查, 如 情 節 重 大 或 屢 勸 不 聽 者, 將 提 報 稽 查 大 隊 進 行 開 罰 另 本 計 畫 今 年 度 有 辦 理 回 收 商 環 境 衛 生 自 主 檢 查 機 制, 由 業 者 定 時 自 行 檢 視 環 境 衛 生, 同 時 設 置 自 主 檢 查 表 供 本 計 畫 巡 查 人 員 做 無 預 警 查 訪, 作 為 回 收 商 評 分 的 項 目 之 一 相 關 執 行 問 題 將 於 下 半 年 進 行 補 強 解 決 黃 委 員 莉 琳 3.P3-15 表 3.2-1,16 家 回 收 商 之 巡 查 與 前 面 診 斷 說 明 有 部 分 不 符 另 有 些 業 者 有 逐 月 分 數 下 降 情 形 是 否 為 合 理 變 動? 請 再 檢 視 4.P6-8 表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捐 贈 明 細, 其 紅 包 如 何 發 放? 另 媒 體 宣 導 中 以 跑 馬 燈 就 達 240 則, 其 統 計 方 式 是 否 符 合 合 約 所 要 求, 應 再 釐 清 5. 報 告 書 內 所 附 活 動 照 片 品 質 不 佳, 如 P5-16,5-17. 應 於 時 改 善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由 於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評 分 部 分 較 傾 向 評 分 者 主 觀 面, 因 此 每 次 巡 查 評 分 時 會 略 微 不 同 屬 正 常 情 形, 針 對 評 分 偏 低 者 或 與 前 次 分 數 差 異 過 大 者, 會 請 巡 查 人 員 於 下 半 年 執 行 巡 查 時 加 強 輔 導 與 改 善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該 紅 包 發 放 方 式 以 回 收 業 者 於 過 年 佳 節 直 接 發 放 關 懷 紅 包 (200 元 / 人 ) 給 予 個 體 業 者 ; 另 本 計 畫 跑 馬 燈 統 計 方 式 是 以 每 天 每 站 一 則 累 計, 故 符 合 合 約 所 要 求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將 會 改 進 照 片 品 質 之 部 分 P3-15 P6-8 P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8

17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1. 第 一 章, 表 中 有 部 分 工 作 進 度 為 每 月 1 次, 應 實 際 填 寫 查 核 輔 導 家 數 2.P5-5 頁, 針 對 中 盤 商 評 比 為 優 良 者, 巡 查 頻 率 規 劃 為 每 業 務 科 兩 個 月 一 次, 與 契 約 工 作 內 容 有 衝 突, 請 修 正 相 關 規 劃 3. 本 計 劃 由 於 簽 約 時 程 較 晚, 相 關 工 作 進 度 雖 符 合 合 約 規 定, 但 仍 請 加 強 辦 理, 例 如 創 新 作 法 影 片 製 作 等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該 部 分 進 度 修 改 為 查 核 輔 導 家 數, P1-6 並 檢 附 於 修 正 報 告 中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修 正 為 分 級 優 良 者 巡 查 頻 率 規 劃 為 每 P5-5 月 一 次, 以 符 合 契 約 規 定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下 半 年 工 作 將 依 照 委 員 指 示 加 強 辦 理 P9-1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9

18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鄭 委 員 顯 榮 1. 本 計 畫 是 否 已 依 合 約 規 定 數 量 完 成? 依 P1-6 數 字 達 成 率 皆 為 100%, 請 業 務 科 詳 予 檢 討 惟 表 中 含 的 工 作 量 與 執 行 進 度 未 能 完 成 符 合, 例 如 第 二 次 每 月 一 次 與 128 家 次 之 關 係? 請 在 釐 清 2. 回 收 商 行 改 部 分,P3-14 顯 示 皆 為 優 良, 有 與 外 稽 配 合? 請 補 充 區 隊 巡 查 佐 證 資 料 並 在 考 核 報 告 中 予 以 強 調 3.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每 年 才 做 60 處, 如 何 才 能 做 完 列 管 一 千 多 處, 請 期 中 意 見 回 復 再 詳 細 置 入 P4-9 中, 做 完 整 的 交 代 4.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60 處 當 中, 多 處 戶 數 只 有 11 戶, 爾 後 請 研 議 效 益 性, 做 為 篩 選 條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表 中 進 度 達 成 率 做 詳 細 說 明, 如 依 合 約 規 定 每 月 一 次 附 註 總 家 次 為 128 家 次, 故 本 計 畫 已 符 合 規 定 數 量 達 成 率 為 100%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於 回 收 商 衛 生 巡 查 部 分 補 充 配 合 環 保 局 清 潔 隊 稽 查 紀 錄 表, 來 進 行 外 稽 比 對, 如 有 不 符 再 提 出 討 論, 確 保 評 分 公 正 性, 並 在 環 保 署 考 核 報 告 中 予 以 強 調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扣 除 已 設 站 完 成 及 無 設 置 回 收 站 之 社 區 大 廈, 目 前 尚 未 設 站 社 區 1300 處, 實 際 上 亦 不 是 每 一 家 社 區 皆 有 設 站 之 意 願, 在 經 費 許 可 下, 每 年 新 增 站, 估 計 本 計 畫 持 續 設 置 9-13 年 方 可 完 成 全 市 社 區 回 收 站 形 象 改 造 之 目 標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為 提 升 本 市 社 區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量, 自 明 年 開 始, 本 計 畫 形 象 回 收 站 P1-6 P3-14 P4-9 P4-9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1

19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鄭 委 員 顯 榮 件 5.P4-16 歷 年 輔 導 過 之 回 收 站 維 護 情 形 尚 為 優 良, 且 無 累 犯, 請 在 本 報 告 中 特 別 註 明, 並 檢 討 如 何 防 止 累 犯 而 P4-24 之 申 報 情 形 是 否 正 常? 並 無 分 析 檢 討, 請 補 充? 6. 中 盤 商 合 理 部 分 - 依 P5-6 顯 示, 尚 可 18 家, 不 良 5 家, 有 些 應 已 達 需 處 分 之 程 度, 請 再 補 充 說 明 分 段 如 何 處 理 較 為 可 行 7. P.6-11 請 慎 用 小 蜜 蜂 字 眼 個 體 業 者 除 企 業 關 懷 外, 里 長 如 何 協 助? 請 提 建 言 設 置 之 對 象 將 新 增 社 區 大 廈 戶 數 低 標 篩 選, 預 計 以 不 低 於 20 戶 為 限, 作 為 設 站 的 篩 選 條 件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於 P4-16 補 充 說 明, 未 來 如 發 現 該 回 收 站 同 樣 問 題 累 計 達 三 次 以 上, 將 停 止 維 護 與 補 助, 甚 至 廢 站 解 除 列 管, 達 到 警 惕 的 作 用 另 外 於 P4-24 補 充 歷 年 回 收 站 之 申 報 情 形 皆 屬 正 常, 顯 示 設 置 形 象 回 收 站 對 於 社 區 提 報 回 收 量 確 實 有 助 益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未 來 將 研 議 增 加 累 犯 懲 處 機 制, 例 如 業 者 連 續 兩 個 月 皆 列 為 不 良 等 級, 將 直 接 提 送 區 隊 進 行 開 罰 或 強 制 停 業, 以 達 警 惕 的 效 果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已 將 本 計 畫 所 有 小 蜜 蜂 字 眼 皆 改 為 個 體 業 者 ; 另 關 於 里 長 協 助 部 分, 未 來 將 透 過 里 長 提 供 真 正 需 要 幫 助 的 個 體 業 者 名 單, 再 由 環 保 局 關 懷 與 補 助 相 關 物 資, 強 化 政 府 與 里 P4-16 P5-5 P6-8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2

20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民 之 間 的 橋 樑 鄭 委 員 顯 榮 8. 第 七 章 仍 未 說 明 媒 體 選 擇 之 考 量 因 素 為 何 請 補 充, 以 做 為 爾 後 之 參 考 9.P8-1 里 評 比 績 優 表 揚 評 分, 請 補 充 宣 傳 成 果 需 輔 導 部 分, 請 補 充 是 否 已 進 行 輔 導 10.P8-4 創 新 部 分, 五 大 面 向 分 析 未 針 對 將 來 是 否 如 何 做? ( 即 可 持 續 性 ) 需 有 那 些 配 套? 如 果 只 是 200 公 斤 家 電 回 收 就 不 值 一 提, 如 可 拋 磚 引 玉, 效 益 就 大 一 點 社 區 認 證 可 達 到 甚 麼 效 益? 請 再 引 申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於 P7-1 補 充 本 計 畫 媒 體 宣 導 選 擇 捷 運 月 台 電 視 之 考 量 原 因, 主 要 考 量 經 費 與 臺 北 市 捷 運 站 的 高 觸 及 人 數, 平 均 每 日 每 站 進 站 人 數 高 達 一 百 八 十 萬 以 上, 就 宣 導 成 效 上 較 顯 著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於 P8-2 補 充 說 明 表 揚 後 將 各 個 績 優 里 成 果 燒 錄 成 光 碟 片, 再 送 至 所 有 里 辦 公 處 進 行 宣 導, 並 於 網 站 發 佈 新 聞 稿 另 今 年 度 已 完 成 輔 導 各 里 提 出 之 需 改 善 社 區, 成 果 補 充 在 附 件 報 告 上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針 對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效 益 性 部 分, 補 充 分 析 未 來 如 需 持 續 擴 大 辦 理, 建 議 提 供 免 費 維 修 服 務, 增 加 民 眾 參 與 意 願, 估 計 臺 北 市 每 年 可 增 加 4 萬 公 斤 小 家 電 回 收 量 社 區 認 證 部 分, 未 來 將 持 續 並 擴 大 執 行, 目 標 將 全 市 列 管 兩 千 多 處 社 區 都 納 入 認 證 行 列, 並 輔 導 尚 有 改 善 空 間 之 社 區 回 P7-1 P8-2 P8-4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3

21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收 站 ( 點 ) 都 達 到 優 良 等 級 11. 第 九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請 分 開 撰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第 九 章 寫, 建 議 部 分 並 請 加 入 架 結 論 與 建 議 分 開 說 明, 並 補 構 性 建 議 ( 目 前 只 有 少 數 執 充 相 關 架 構 性 建 議 ( 如 : 本 計 鄭 委 員 顯 榮 行 面 之 建 議 ) 例 如 推 動 形 象 改 造 之 目 標 到 底 要 做 到 什 麼 畫 形 象 改 造 之 最 終 目 標 為 改 善 硬 體 設 備, 加 強 環 境 美 P9-1 程 度 ( 含 中 盤 商?) 項 目 是 否 觀, 確 實 掌 握 現 況 資 料 及 回 恰 當? 如 何 改 進? 執 行 方 法 收 量, 藉 此 達 到 提 升 本 市 資 有 無 檢 討 改 進 之 處 等 源 回 收 整 體 形 象 之 目 的 ) 1.P4-9, 分 類 標 示 貼 紙 有 一 般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P4-9 之 垃 圾 堆 肥 廚 餘, 和 P4-10 分 類 標 示 貼 紙 圖 示 修 改, 將 驗 收 記 錄 表, 標 示 貼 紙 的 內 容 不 一 致 ; 另 在 資 源 回 收 工 一 般 垃 圾 類 移 除 P4-9 作 設 一 般 垃 圾, 建 請 考 慮 有 無 必 要 2.P4-16, 回 收 站 編 號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該 三 處 回 收 021 等 三 處 顯 示 申 請 分 類 器 站 主 要 為 額 外 申 請 手 套 夾 陳 委 員 啟 光 具, 是 否 已 經 沒 在 做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對 照 P1-2 投 標 須 知 子 等 分 類 器 具, 經 巡 查 時 確 認 回 收 站 持 續 正 常 運 作, 已 P4-16 規 定, 請 說 明 有 無 相 關 協 調 提 供 器 具 並 將 相 關 紀 錄 附 於 改 善 記 錄? 報 告 附 件 歷 年 249 回 收 站 設 施 維 護 檢 查 表 內 3.P4-28, 調 查 表 顯 示 無 設 置 資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該 社 區 回 收 源 回 收 設 施, 為 何 能 顯 示 回 型 態 主 要 請 民 眾 先 自 行 將 回 收 種 類 和 回 收 量? 因 p4-35 收 物 放 置 於 暫 存 區, 再 委 託 P4-28 表 4.3-5, 在 4 月 30 日 場 次, 民 間 代 清 業 者 前 來 清 理, 故 反 映 事 項 每 月 是 否 要 申 報 該 社 區 雖 無 明 顯 設 置 回 收 設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4

22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陳 委 員 啟 光 資 源 回 收 量 一 節, 處 理 情 形 為 回 收 貯 存 場 所 應 設 置 記 量 設 備 ; 顯 然 P4-28 調 查 表 之 填 寫 有 不 合 理 之 處 4.P1-4 投 標 須 知 規 定 ( 三 )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改 善 管 理 一 節, 在 第 5 章 沒 有 看 到 相 關 之 成 果 5.P6-8, 捐 贈 金 額 55 萬 3 千 4 百 8 十 元 建 議 修 正 成 55 萬 3,480 元 6.P6-9, 有 關 捐 贈 補 助 明 細 : (1) 查 P6-8 陳 述 有 環 強 等 11 回 收 商 於 過 家 節 發 放 關 懷 紅 包 給 個 體 業 者 一 節, 因 今 年 過 年 大 年 初 六 為 2 月 5 日, 本 計 畫 起 始 日 為 2 月 21 日, 陳 述 內 容 有 不 合 理 之 處, 建 請 修 正 另 發 放 對 象 是 否 有 相 關 資 料 可 以 佐 證 (2) 雖 捐 贈 補 助 是 本 計 畫 投 標 須 知 規 定, 屬 募 款 行 為, 請 檢 討 和 現 行 法 令 是 否 有 衝 突, 若 有 請 研 提 改 善 建 議 施, 依 然 可 請 業 者 提 供 回 收 種 類 與 回 收 量 證 明 縱 使 社 區 本 身 無 設 置 計 量 設 備, 環 保 局 建 議 可 請 社 區 透 過 代 清 業 者 代 為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佐 證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相 關 成 果 補 充 於 第 五 章 中 P5-10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修 正 完 成 P6-8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發 放 開 工 紅 包 修 正 為 關 懷 禮 金, 惟 因 發 放 對 象 涉 及 個 資, 業 者 方 較 不 願 意 提 供 發 放 名 單 另 本 計 畫 之 捐 贈 補 助 個 體 業 者 部 分, 皆 屬 企 業 方 自 發 性 捐 贈 物 資, 並 無 任 P6-9 何 募 款 行 為, 故 不 衝 突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5

23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陳 委 員 啟 光 7.P6-11, 表 社 區 清 潔 與 資 源 回 收 培 訓 課 程 表, 只 花 15 分 鐘 把 三 個 相 關 主 要 議 題 ( 如 : 清 潔 工 作 要 求 清 潔 工 具 操 作 資 源 回 收 實 務 ) 說 明 清 楚, 分 配 的 時 間 會 不 會 太 少? 惠 請 檢 討, 並 建 請 做 成 建 議 供 日 後 參 考 8.P6-12 媒 合 成 果,24 人 為 雇 用, 是 否 表 示 P6-1 列 管 330 名 個 體 業 者, 有 24 人 可 以 解 列? 若 否, 請 另 對 雇 用 做 清 楚 之 定 義 9.P6-11, 工 作 目 標 之 內 容, 建 議 配 合 P6-1 前 言 提 到 列 管 330 名 個 體 業 者 酌 予 修 正 10.P8-4, 工 作 目 標 有 關 維 修 居 民 棄 置 的 小 家 電, 建 議 修 正 成 維 修 居 民 的 小 家 電 1. 建 議 在 目 錄 之 前 增 列 基 本 摘 要, 內 容 應 涵 括 ( 計 畫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執 行 單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計 畫 期 程 年 度 經 費 中 文 摘 要 關 鍵 字 英 文 關 鍵 摘 要 字 中 英 文 摘 要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表 修 正 講 習 時 間, 並 檢 討 需 改 進 之 部 分 P6-11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該 媒 合 成 果 表 中 雇 用 之 定 義 應 為 專 職 於 該 社 區 進 行 資 源 回 收 工 P6-12 作, 依 然 屬 於 本 計 畫 輔 導 列 管 名 單, 已 將 雇 用 修 正 為 專 職 回 收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修 正 為 目 標 將 本 市 列 管 P 名 個 體 業 者 都 媒 合 進 入 社 區 服 務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修 正 P8-4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增 列 基 本 摘 要 P1-1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6

24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等 ) 2. 委 託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該 項 工 作 項 一 ( 一 )2. 要 求 協 助 新 登 記 回 目 及 內 容 對 象 為 新 登 記 之 收 商 形 象 改 造 硬 體 之 規 劃 與 回 收 商, 本 計 畫 列 管 之 回 收 場 區 綠 美 化 輔 導 工 作 第 三 章 商 均 屬 既 已 登 記 者 ( 如 表 中 並 未 相 對 說 明, 是 否 符 合 所 示 ), 故 不 需 要 協 助 合 約 達 成 要 求 委 託 計 畫 工 改 造 硬 體 之 規 劃 與 場 區 綠 美 P3-8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一 ( 一 )5. 協 助 化 輔 導 工 作 另 協 助 辦 理 民 辦 理 民 眾 陳 請 案 件 的 查 核 事 眾 陳 請 案 件 查 核 事 項 部 分, 項 亦 無 交 代 由 於 本 市 列 管 16 家 登 記 回 收 商 今 年 度 並 無 遭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已 於 P3-8 補 充 說 明 鄧 委 員 銘 3. 委 託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一 ( 三 )2 推 動 小 蜜 蜂 築 巢 計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於 P6-11 補 充 說 明 小 蜜 蜂 畫 在 P6-11 所 陳 述 的 內 容 無 法 了 解 小 蜜 蜂 築 巢 計 畫 實 質 築 巢 計 畫 之 實 質 含 意 與 內 容 P6-11 含 意 及 推 動 的 內 容, 在 此 應 加 以 說 明 4. 委 託 計 畫 工 作 及 內 容 五 ( 三 )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針 對 媒 體 宣 導 相 關 總 經 費 應 達 契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製 約 價 金 金 額 10% 以 上, 在 第 作 之 宣 導 摺 頁 海 報 影 片 七 章 中 並 未 作 交 代 是 否 符 合 及 文 宣 品 等 相 關 宣 導 品, 相 P7-1 合 約 達 成 的 要 求 關 宣 導 金 額 超 過 60 萬 元, 已 達 契 約 價 金 (435 萬 ) 金 額 10% 以 上 鄧 委 員 銘 5.P1-6 表 個 工 作 項 目 執 行 進 度 統 計 表 所 列 出 的 執 行 內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重 新 設 計 工 作 項 目 執 行 進 P1-6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7

25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容 並 無 法 完 全 含 括 合 約 要 求 的 內 容 宜 再 重 新 設 計 6. 表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訓 練 會 辦 理 成 果 中 多 處 照 片 說 明 書 寫 會 後 綜 合 討 問 非 屬 一 班 習 慣 用 語 宜 修 改 7. 第 九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結 論 單 獨 逐 條 敘 述, 建 議 事 項 也 應 分 開 建 議 才 能 得 到 閱 讀 者 及 相 關 單 位 的 重 視 8.P9-2 三 ( 二 ) 所 做 的 建 議 建 議 物 業 社 區 宣 導 說 明 會 可 以 改 在 物 業 公 司 舉 辦 辦 理 乙 節 非 常 不 妥, 因 為 目 前 物 業 公 司 家 數 甚 多, 無 論 在 哪 家 召 開 均 不 適 宜 度 統 計 表 之 內 容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修 正 為 會 後 綜 合 討 論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將 逐 項 之 改 善 建 議 分 開 敘 述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該 項 建 議 修 改 為 建 議 物 業 社 區 宣 導 說 明 會 場 地 盡 量 於 交 通 便 利 處 舉 行 辦 理 P6-5 P9-1 P9-2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8

26 大 事 紀 今 年 度 目 前 為 止 所 辦 理 的 各 項 相 關 活 動 的 書 面 資 料 彙 整 保 存, 紀 錄 活 動 大 事 紀 專 冊, 依 辦 理 活 動 日 期 做 為 排 序, 其 專 冊 內 容 包 含 各 場 活 動 記 錄 彙 整 表 相 關 公 文 新 聞 稿 及 照 片 等, 目 前 各 場 活 動 資 訊 及 工 作 重 點 摘 錄 成 大 事 紀, 以 利 後 續 成 果 展 現 場 次 活 動 名 稱 日 期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1 暨 客 家 成 年 禮 3 月 23 日 ( 宣 導 活 動 ) 2 3 內 湖 藝 遊 3 月 29 日 趣 ( 宣 導 活 動 ) 慶 祝 兒 童 節 暨 綠 能 環 保 園 遊 3 月 29 日 會 ( 宣 導 活 動 ) 活 動 對 象 一 般 民 眾 一 般 民 眾 一 般 民 眾 活 動 地 點 活 動 內 容 照 片 配 合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暨 客 家 成 年 禮 活 動,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宣 中 正 區 客 導 活 動, 現 場 家 文 化 主 採 取 趣 味 小 遊 題 公 園 戲 有 獎 徵 答 方 式 進 行, 活 動 當 日 達 136 人 參 與 配 合 內 湖 藝 遊 趣,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內 湖 區 碧 宣 導 活 動, 現 山 巖 停 車 場 採 取 趣 味 小 場 遊 戲 有 獎 徵 答 方 式 進 行, 活 動 當 日 達 162 人 參 與 配 合 慶 祝 兒 童 節 暨 綠 能 環 保 園 遊 會,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文 山 區 萬 活 動, 現 場 採 芳 國 小 取 趣 味 小 遊 戲 有 獎 徵 答 方 式 進 行, 活 動 當 日 達 186 人 參 與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1

27 大 事 紀 針 對 大 安 信 4 資 源 回 收 業 者 法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4 月 9 日 回 收 商 義 文 山 區 的 信 義 公 民 回 收 商 召 開 法 會 館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達 20 家 針 對 大 安 信 義 文 山 區, 物 業 社 區 管 理 物 業 代 表, 舉 辦 整 5 物 業 整 合 管 理 宣 導 說 明 會 4 月 9 日 社 區 管 理 信 義 公 民 合 物 業 管 宣 導 會 館 說 明 會, 現 場 代 表 並 發 放 宣 導 海 報, 其 會 議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達 30 家 針 對 中 正 萬 6 資 源 回 收 業 者 法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4 月 16 日 回 收 商 華 大 同 區 的 大 安 區 客 回 收 商 召 開 法 家 文 化 會 令 宣 導 說 明 館 會,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達 22 家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2

28 大 事 紀 現 場 除 了 相 關 課 程 宣 導 外, 也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並 發 7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4 月 30 日 臺 北 市 個 體 業 者 放 企 業 關 懷 捐 中 正 區 龍 贈 之 反 光 背 興 活 動 中 心 工 作 手 心 套 工 作 雨 鞋 及 醫 藥 箱 給 與 會 之 個 體 業 者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個 體 業 者 共 22 人 針 對 中 正 萬 華 大 同 區, 物 業 社 區 管 理 8 物 業 整 合 管 理 宣 導 說 明 會 4 月 30 日 物 業 社 區 管 理 代 表 代 表, 舉 辦 整 中 山 區 松 合 物 業 管 宣 導 江 活 動 中 說 明 會, 現 場 心 並 發 放 宣 導 海 報, 其 會 議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達 51 家 配 合 健 康 媽 咪 ~ 綠 色 消 費 暨 9 慶 祝 母 親 節, 健 康 媽 咪 ~ 綠 色 消 費 暨 惜 福 感 恩 二 手 市 集 ( 宣 導 活 動 ) 5 月 3 日 一 般 民 眾 大 安 區 住 安 社 區 空 地 惜 福 感 恩 二 手 市 集,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活 動, 現 場 採 取 趣 味 小 遊 戲 有 獎 徵 答 方 式 進 行, 活 動 當 日 達 108 人 參 與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

29 大 事 紀 現 場 除 了 相 關 課 程 宣 導 外, 也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並 發 10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5 月 7 日 臺 北 市 個 體 業 者 放 企 業 關 懷 捐 文 山 區 文 贈 之 反 光 背 山 公 民 會 心 工 作 手 館 套 工 作 雨 鞋 及 醫 藥 箱 給 與 會 之 個 體 業 者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個 體 業 者 共 21 人 現 場 除 了 相 關 課 程 宣 導 外, 也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並 發 11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5 月 7 日 臺 北 市 個 體 業 者 放 企 業 關 懷 捐 萬 華 區 雙 贈 之 反 光 背 園 活 動 中 心 工 作 手 心 套 工 作 雨 鞋 及 醫 藥 箱 給 與 會 之 個 體 業 者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個 體 業 者 共 20 人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

30 大 事 紀 現 場 除 了 相 關 課 程 宣 導 外, 也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並 發 12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7 月 30 日 臺 北 市 個 體 業 者 放 企 業 關 懷 捐 贈 之 反 光 背 信 義 公 民 心 工 作 手 會 館 套 工 作 雨 鞋 及 醫 藥 箱 給 與 會 之 個 體 業 者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個 體 業 者 共 27 人 配 合 信 義 區 公 所 辦 理 我 愛 88 家 庭 日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為 鼓 勵 大 家 共 13 我 愛 88 家 庭 日 活 動 ( 宣 導 活 動 ) 8 月 2 日 一 般 民 眾 同 響 應 環 保, 信 義 區 春 邀 請 我 們 來 與 光 公 園 民 眾 宣 導 資 源 回 收 與 環 保 二 次 袋, 讓 民 眾 更 了 解 資 源 回 收 的 重 要 性, 活 動 當 日 達 200 人 參 與 針 對 內 湖 南 14 資 源 回 收 業 者 法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8 月 13 日 回 收 商 港 松 山 區 的 內 湖 區 內 回 收 商 召 開 法 湖 焚 化 廠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達 22 家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

31 大 事 紀 現 場 除 了 相 關 課 程 宣 導 外, 也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並 發 15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8 月 20 日 臺 北 市 個 體 業 者 放 企 業 關 懷 捐 贈 之 反 光 背 南 港 區 民 心 工 作 手 活 動 中 心 套 工 作 雨 鞋 及 醫 藥 箱 給 與 會 之 個 體 業 者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個 體 業 者 共 23 人 針 對 松 山 內 湖 南 港 區, 物 業 社 區 管 理 16 物 業 整 合 管 理 宣 導 說 明 會 8 月 28 日 物 業 社 區 管 理 代 表 代 表, 舉 辦 整 內 湖 區 湖 合 物 業 管 宣 導 興 活 動 中 說 明 會, 現 場 心 並 發 放 宣 導 海 報, 其 會 議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達 33 家 配 合 士 林 官 邸 社 區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為 鼓 勵 大 家 共 社 區 居 民 資 源 同 響 應 環 保, 17 回 收 宣 導 說 明 會 9 月 13 日 一 般 民 眾 士 林 官 邸 邀 請 我 們 來 與 社 區 民 眾 宣 導 資 源 ( 宣 導 活 動 ) 回 收 正 確 觀 念, 讓 民 眾 更 了 解 資 源 回 收 的 重 要 性, 活 動 當 日 達 105 人 參 與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6

32 大 事 紀 現 場 除 了 相 關 課 程 宣 導 外, 也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並 發 18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9 月 17 日 臺 北 市 個 體 業 者 放 企 業 關 懷 捐 贈 之 反 光 背 士 林 公 民 心 工 作 手 會 館 套 工 作 雨 鞋 及 醫 藥 箱 給 與 會 之 個 體 業 者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個 體 業 者 共 39 人 針 對 北 投 士 19 資 源 回 收 業 者 法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9 月 24 日 回 收 商 林 中 山 區 的 文 昌 區 民 回 收 商 召 開 法 活 動 中 心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達 22 家 針 對 北 投 士 林 中 山 區, 物 業 社 區 管 理 物 業 代 表, 舉 辦 整 20 物 業 整 合 管 理 宣 導 說 明 會 10 月 21 日 社 區 管 理 士 林 公 民 合 物 業 管 宣 導 會 館 說 明 會, 現 場 代 表 並 發 放 宣 導 海 報, 其 會 議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達 36 家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7

33 目 錄 目 錄 頁 次 摘 要 評 選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與 回 覆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與 回 覆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與 回 覆 大 事 紀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計 畫 緣 起 計 畫 目 標 ( 依 據 投 標 須 知 規 定 )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 依 據 投 標 須 知 規 定 )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說 明 第 二 章 背 景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臺 北 市 資 源 回 收 現 況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推 動 沿 革 回 收 業 與 個 體 業 者 環 境 衛 生 問 題 分 析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形 象 改 造 設 施 檢 查 工 作 執 行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作 業 執 行 本 市 回 收 商 申 請 登 記 變 更 展 延 撤 銷 或 註 銷 等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設 置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歷 年 度 設 置 回 收 站 檢 查 並 輔 導 回 收 量 申 報 整 合 社 區 回 收 站 與 本 市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中 盤 商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作 業 中 盤 商 每 月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作 業 中 盤 商 自 主 改 善 管 理 辦 理 回 收 業 者 相 關 管 理 法 規 說 明 會 第 六 章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協 助 企 業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推 動 個 體 業 者 築 巢 計 畫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I

34 目 錄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製 作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年 度 各 里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評 比 計 畫 本 計 畫 創 新 作 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相 關 項 目 進 度 管 理 與 執 行 成 果 第 九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附 件 附 件 一 回 收 商 形 象 改 造 設 施 維 護 檢 查 表 附 件 二 回 收 商 內 部 營 運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紀 錄 附 件 三 (1) 社 區 大 廈 鄰 里 回 收 站 設 置 前 調 查 表 附 件 三 (2) 社 區 大 廈 鄰 里 回 收 站 設 置 完 工 檢 查 紀 錄 附 件 四 歷 年 249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設 施 維 護 檢 查 表 附 件 五 (1) 臺 北 市 1643 處 物 業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物 流 向 調 查 表 附 件 五 (2) 臺 北 市 整 合 物 業 管 理 宣 導 說 明 會 簡 報 及 簽 到 表 附 件 六 (1) 中 盤 商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附 件 六 (2) 中 盤 商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 民 間 團 體 ( 慈 濟 ) 附 件 七 (1) 中 盤 商 內 部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表 - 分 級 分 類 結 果 附 件 七 (2) 中 盤 商 內 部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表 - 分 級 分 類 結 果 ( 民 間 團 體 慈 濟 ) 附 件 八 資 源 回 收 業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宣 導 說 明 會 簡 報 及 簽 到 表 附 件 九 (1)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訓 練 會 教 材 及 基 本 資 料 附 件 九 (2) 企 業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捐 贈 成 果 附 件 十 社 區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成 果 附 件 十 一 媒 體 宣 導 成 果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II

35 目 錄 表 目 錄 頁 次 表 各 工 作 項 目 執 行 進 度 統 計 表 表 臺 北 市 歷 年 資 源 回 收 率 一 覽 表 表 臺 北 市 歷 年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業 者 分 佈 表 臺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附 條 件 允 許 使 用 核 准 標 準 表 年 度 檢 舉 案 件 一 覽 表 表 歷 年 已 輔 導 回 收 商 名 單 及 輔 導 設 置 項 目 ( 設 施 檢 查 名 單 ) 表 本 市 16 家 回 收 商 巡 查 結 果 表 表 臺 北 市 領 有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業 登 記 證 業 者 營 運 管 理 項 目 辦 理 情 形 表 回 收 站 設 置 設 備 項 目 表 臺 北 市 103 年 度 新 設 健 康 回 收 站 列 表 表 形 象 改 造 設 施 完 工 驗 收 紀 錄 表 表 年 社 區 回 收 站 巡 檢 日 誌 辦 理 情 形 表 臺 北 市 社 區 大 廈 鄰 里 回 收 站 設 施 維 護 調 查 彙 整 表 表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資 源 回 收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網 頁 圖 示 表 臺 北 市 2325 處 物 業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物 流 向 調 查 表 結 果 表 整 合 物 業 管 理 宣 導 辦 理 流 程 表 整 合 物 業 管 理 宣 導 會 議 程 表 物 業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說 明 會 辦 理 成 果 照 片 表 宣 導 說 明 會 會 後 反 應 事 項 表 年 中 盤 商 被 檢 舉 案 件 統 計 表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表 回 收 商 評 分 標 準 表 年 中 盤 商 巡 查 分 級 分 類 結 果 表 評 分 不 良 業 者 現 場 調 查 表 表 臺 北 市 中 盤 商 環 境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檢 查 表 表 輔 導 業 者 改 善 成 果 表 回 收 業 者 相 關 管 理 法 規 說 明 會 辦 理 流 程 與 說 明 表 辦 理 回 收 業 者 相 關 管 理 法 規 說 明 會 議 程 表 回 收 商 宣 導 說 明 會 相 關 剪 影 表 回 收 商 說 明 會 會 後 反 應 事 項 表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訓 練 說 明 會 議 程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III

36 目 錄 表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訓 練 會 辦 理 成 果 表 個 體 業 者 票 選 補 助 品 成 果 表 表 臺 北 市 轄 內 企 業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捐 贈 補 助 明 細 表 個 體 業 者 物 資 捐 贈 證 明 表 表 社 區 清 潔 與 資 源 回 收 培 訓 議 程 表 表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成 果 統 計 表 臺 北 市 社 區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合 作 協 議 表 7-1 捷 運 月 台 電 視 播 放 範 例 表 7-2 月 台 電 視 播 放 時 間 及 當 日 進 站 人 數 表 7-3 月 台 電 視 撥 放 則 數 統 計 表 7-4 網 路 新 聞 刊 登 明 細 表 7-5 宣 導 活 動 表 年 及 103 年 度 考 核 評 分 項 目 彙 整 表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歷 次 會 議 交 辦 工 作 事 項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IV

37 目 錄 圖 目 錄 頁 次 圖 臺 北 市 歷 年 資 源 回 收 率 成 長 圖 圖 臺 北 市 回 收 體 系 流 向 圖 ( 數 據 來 源 臺 北 市 回 收 商 地 理 查 詢 系 統 ) 圖 臺 北 市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推 動 沿 革 圖 歷 年 已 完 成 形 象 改 造 回 收 商 設 施 檢 查 及 衛 生 巡 查 工 作 步 驟 圖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輔 導 作 業 執 行 流 程 圖 本 市 16 家 回 收 商 現 場 照 片 及 診 斷 說 明 圖 區 隊 外 稽 紀 錄 表 圖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設 置 與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步 驟 圖 臺 北 市 環 保 局 新 聞 稿 - 社 區 大 廈 補 助 回 收 站 圖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招 牌 設 計 範 例 與 實 體 圖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回 收 筒 設 計 範 例 與 實 體 圖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改 造 形 象 標 誌 樣 式 圖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筒 回 收 站 招 牌 範 例 圖 社 區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點 其 他 設 備 圖 社 區 回 收 站 登 錄 ECOLIFE 平 台 範 例 畫 面 圖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設 施 檢 查 工 作 圖 歷 年 已 輔 導 成 立 之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範 例 圖 調 查 臺 北 市 社 區 物 業 現 況 圖 臺 北 市 列 管 之 社 區 物 業 家 數 圖 物 業 社 區 現 況 調 查 表 圖 物 業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說 明 會 相 關 宣 導 文 宣 圖 通 知 函 及 歡 迎 蒞 臨 海 報 圖 宣 導 說 明 會 各 主 要 出 入 口 設 置 指 示 圖 提 送 會 議 資 料 審 查 文 件 圖 宣 導 說 明 會 會 議 流 程 海 報 圖 個 體 業 者 專 車 接 送 服 務 圖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訓 練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海 報 圖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訓 練 會 議 課 程 教 材 海 報 圖 社 區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媒 合 現 況 及 輔 助 設 備 圖 7-1 刊 登 捷 運 月 台 電 視 訊 息 公 文 圖 7-2 奇 摩 網 路 新 聞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V

38 目 錄 圖 7-3 中 國 駐 台 記 者 採 訪 新 聞 圖 7-4 宣 導 活 動 感 謝 狀 圖 7-5 宣 導 海 報 - 小 家 電 免 費 體 檢 及 電 扇 回 收 GO 完 整 圖 7-6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短 片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VI

39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臺 北 市 資 源 回 收 制 度, 在 70 與 80 年 代 早 期 以 民 眾 自 發 將 有 價 值 之 資 源 垃 圾 如 鐵 鋁 罐 舊 報 紙 等, 由 個 體 舊 貨 沿 街 價 購 之 酒 矸 通 賣 無 為 資 源 回 收 先 驅,86 年 配 合 環 保 署 資 源 回 收 四 合 一 政 策, 結 合 社 區 民 眾 回 收 商 各 區 清 潔 隊 與 回 收 基 金 4 者, 全 面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為 有 效 減 少 垃 圾 量, 以 經 濟 誘 因 鼓 勵 民 眾 做 好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臺 北 市 於 89 年 率 先 實 施 垃 圾 隨 袋 徵 收 政 策, 正 式 將 資 源 回 收 理 念 由 末 端 管 制 轉 向 源 頭 減 量, 截 止 103 年 9 月 底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率 已 達 56.10%, 全 國 第 一, 也 因 此, 在 2010 上 海 世 界 博 覽 會, 臺 北 市 特 別 以 資 源 全 回 收 垃 圾 零 掩 埋, 邁 向 城 市 的 永 續 成 功 的 案 例 向 全 世 界 行 銷 臺 北, 展 現 臺 北 城 建 設 軟 硬 體 實 力 1.1 計 畫 緣 起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歷 經 十 幾 年 的 轉 變, 存 在 於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從 事 資 源 回 收 之 個 體 業 者 與 小 型 企 業 ( 古 物 商 ), 一 直 在 回 收 通 路 中 扮 演 著 重 要 角 色, 除 提 供 一 般 民 眾 多 元 化 回 收 管 道 外, 對 於 臺 北 市 整 體 資 源 回 收 率 提 升 具 有 所 貢 獻 過 去 民 眾 往 往 視 回 收 物 為 垃 圾 一 部 分, 將 居 家 附 近 之 個 體 業 者 與 古 物 商 認 為 是 髒 亂 製 造 者 與 社 會 邊 緣 人, 多 反 對 居 家 附 近 設 置 回 收 商 站 等 設 施,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局 ) 為 重 新 塑 造 個 體 業 者 與 回 收 商 ( 站 ) 等 業 者 形 象, 自 94 起 配 合 環 保 署 政 策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希 望 由 內 部 整 潔 與 外 觀 美 化 改 變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回 收 站 與 個 體 業 者 髒 亂 刻 板 印 象, 綠 信 環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綠 信 公 司 ) 自 94 年 起 即 協 助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至 今, 陸 續 結 合 健 康 城 市 活 動 臺 北 城 市 行 銷, 以 健 康 形 象 為 號 召, 逐 年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在 創 新 做 法 上 全 國 首 創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築 巢 計 畫 謀 合 社 區 鄰 近 個 體 業 者 弱 勢 團 體 進 入 回 收 站 服 務, 與 轄 內 回 收 商 合 作 成 立 行 動 回 收 商 定 期 巡 迴 協 助 個 體 業 者 回 收 站 回 收 物 清 運 變 賣, 更 長 期 藉 由 企 業 CSR 提 供 弱 勢 個 體 業 者 最 需 要 的 免 費 意 外 保 險 及 工 作 器 具 等, 多 項 創 新 做 法 不 僅 獲 得 環 保 署 肯 定, 更 成 為 全 國 其 他 縣 市 觀 摩 學 習 典 範 ; 有 鑒 於 本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政 策 獲 得 民 眾 與 環 保 署 的 肯 定, 臺 北 市 環 保 局 於 今 (103 年 ) 年 持 續 推 動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由 本 市 轄 內 回 收 業 中 盤 商 回 收 站 與 個 體 業 者 的 環 境 衛 生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與 外 觀 美 化 著 手, 改 變 過 去 民 眾 髒 與 亂 刻 板 印 象, 最 終 將 結 合 清 潔 隊 回 收 商 回 收 站 與 個 體 業 者, 建 立 共 同 經 營 之 經 濟 美 觀 安 全 與 有 效 資 源 回 收 網 絡, 本 工 作 團 隊 自 94 年 起 即 參 與 本 計 畫 推 動 迄 今, 不 僅 以 國 內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推 動 表 率 自 許, 更 結 合 民 間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為 目 標 前 進, 今 (103 年 ) 年 本 工 作 團 隊 以 歷 年 執 行 本 計 畫 績 優 之 同 仁 投 入 本 計 畫, 相 信 以 過 去 良 好 執 行 成 果 與 一 貫 工 作 熱 誠, 必 定 能 協 助 貴 局 整 合 轄 內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及 提 升 業 者 環 保 正 面 形 象, 爭 取 環 保 署 績 效 考 核 持 續 全 國 第 一 名 佳 績 1.2 計 畫 目 標 ( 依 據 投 標 須 知 規 定 ) 臺 北 市 環 保 局 為 配 合 環 保 署 資 源 回 收 施 政 重 點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1 1

40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作 計 畫 與 103 年 度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環 境 保 護 局 辦 理 垃 圾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計 畫 第 五 項 補 助 工 作 項 目 之 ( 六 )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辦 理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以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商 中 盤 商 社 區 回 收 站 物 業 與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為 對 象, 由 內 部 整 潔 與 外 觀 美 化 出 發,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改 變 民 眾 對 於 回 收 工 作 髒 與 亂 的 刻 板 印 象, 提 高 民 眾 對 於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者 的 認 同 1.3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 依 據 投 標 須 知 規 定 ) 一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以 本 市 登 記 在 案 之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業 者 ( 以 下 簡 稱 回 收 商 ) 為 對 象,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 一 ) 回 收 商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1. 完 成 本 市 16 家 之 回 收 商 ( 登 記 在 案 之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業 者 ) 設 施 檢 查 與 現 場 拍 照 2. 協 助 新 登 記 回 收 商 形 象 改 造 硬 體 之 規 劃 與 場 區 綠 美 化 輔 導 工 作 ( 二 ) 回 收 商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工 作 1. 依 據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與 相 關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辦 理 回 收 商 巡 查 工 作 2. 設 計 巡 查 表 單 內 容 包 括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作 業 場 地 環 境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與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標 準 方 法 與 設 施 標 準 等 3. 依 環 保 署 回 收 處 理 業 輔 導 管 制 計 畫, 每 月 至 少 完 成 轄 內 所 有 列 管 業 者 巡 查 1 次, 巡 查 期 間 應 積 極 巡 視 新 增 或 停 止 營 業 之 回 收 商 4. 配 合 警 政 署 民 生 竊 盜 專 案 計 畫 及 環 保 署 輔 導 管 制 計 畫 執 行 5. 協 助 辦 理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查 核 事 項 ( 三 ) 回 收 商 申 請 登 記 變 更 展 延 撤 銷 或 註 銷 等 管 理 工 作 1. 更 新 維 護 本 市 轄 內 回 收 商 基 本 資 料 專 案 專 卷 管 理, 須 包 括 登 記 資 料 廠 區 平 面 配 置 歷 年 巡 查 結 果 等 資 料 更 新 檢 視 2. 協 助 業 者 於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變 更 展 延 或 撤 銷 等 相 關 工 作 3. 更 新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業 者 最 新 完 整 登 錄 資 料 二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以 本 市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等 回 收 站 為 對 象,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 一 ) 回 收 站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1. 完 成 本 市 歷 年 249 處 形 象 改 造 之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回 收 站 設 施 檢 查 與 現 場 拍 照 2. 協 助 歷 年 形 象 改 造 回 收 站 硬 體 設 備 之 維 護, 必 要 時 提 供 分 類 器 具 宣 導 海 報, 或 新 增 公 告 回 收 項 目 的 回 收 設 施 等 3. 針 對 歷 年 提 供 硬 體 設 備 之 形 象 回 收 站, 發 現 未 從 事 回 收 或 補 助 硬 體 設 備 未 正 常 使 用, 應 協 調 限 期 改 善, 經 限 期 改 善 仍 未 配 合 將 撤 銷 其 回 收 站 設 施 與 編 號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1 2

41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 二 ) 設 置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1. 新 增 60 處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2. 每 處 回 收 站 應 設 計 與 製 作 回 收 站 招 牌 資 源 回 收 分 類 工 作 器 具 與 安 全 設 備 ( 滅 火 器 ), 並 推 廣 社 區 回 收 站 綠 美 化 3. 回 收 站 設 置 應 完 成 設 置 前 後 現 場 拍 照 並 填 寫 紀 錄 表, 各 項 檢 查 紀 錄 需 有 受 查 單 位 代 表 簽 名 或 蓋 章 確 認, 並 予 以 拍 照 存 證 4. 協 助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清 潔 人 力 與 回 收 物 清 運 變 賣 問 題, 並 輔 導 回 收 量 申 報 5. 協 助 環 保 署 建 置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藉 由 EcoLife 平 台 ( 建 立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地 標 並 納 入 巡 檢 6. 巡 檢 作 法 : 認 養 回 收 站 周 邊 50 公 尺 之 清 淨 家 園 工 作, 於 接 獲 環 保 署 核 定 計 畫 後 利 用 EcoLife 網 建 立 部 落 格 組 織 樹, 繪 製 認 養 照 顧 區 巡 檢 清 理 路 線 圖, 依 規 劃 巡 檢 頻 率 進 行 清 理 通 報 後, 上 網 傳 送 通 報 巡 檢 日 誌 ( 三 ) 整 合 社 區 回 收 站 與 本 市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1. 依 前 一 年 度 調 查 蒐 集 的 社 區 物 業 資 料, 輔 導 社 區 物 業 進 行 每 月 回 收 量 申 報,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針 對 列 管 社 區 物 業 對 象 1643 處 現 場 巡 查 作 業 1 次, 如 有 新 增 社 區 物 業 應 一 併 納 入 巡 查 及 建 置 基 本 資 料 2. 辦 理 4 場 次 本 市 都 會 型 物 業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會, 會 議 重 點 包 括 環 保 加 值 服 務 廢 棄 物 清 運 模 式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法 令 及 資 源 回 收 申 報 作 業 等, 建 立 具 有 資 源 回 收 整 體 意 象 之 社 區 回 收 體 系 三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以 本 市 一 定 規 模 以 下 從 事 資 源 回 收 買 賣 之 業 者 ( 以 下 簡 稱 回 收 中 盤 商 ) 為 對 象, 配 合 環 保 署 資 源 回 收 績 效 考 核 滿 分 標 準,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 一 ) 回 收 中 盤 商 基 本 資 料 更 新 與 維 護 1. 利 用 平 日 巡 查, 積 極 巡 視 新 增 或 停 止 營 業 之 回 收 中 盤 商 2. 建 立 本 市 轄 內 回 收 中 盤 商 基 本 資 料 專 案 專 卷 管 理, 內 容 至 少 包 括 基 本 資 料 場 區 平 面 配 置 歷 年 巡 查 結 果 等 3. 持 續 更 新 與 維 護 回 收 中 盤 商 分 級 分 類 管 理 名 單, 建 立 業 者 自 主 性 管 理 方 式 4. 協 助 本 市 回 收 商 回 收 物 出 貨 量 資 訊 系 統 及 臺 北 市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成 果 網 頁 網 站 系 統 軟 體 更 新 及 維 護 ( 二 ) 回 收 中 盤 商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工 作 1. 依 據 各 項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巡 查 工 作 2. 設 計 巡 查 表 單 內 容 包 括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作 業 場 地 環 境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方 法 與 設 施 標 準 等, 各 項 巡 查 紀 錄 需 有 受 查 單 位 代 表 簽 名 或 蓋 章 確 認, 並 予 以 拍 照 存 證 3. 配 合 民 眾 檢 舉 案 件, 協 助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現 場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工 作 4.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每 月 應 至 少 查 核 轄 內 列 管 中 盤 商 1 次, 並 建 置 中 盤 商 分 級 分 類 管 理 名 單, 如 有 新 增 業 者 應 一 併 納 入 並 建 置 現 場 查 核 業 者 之 基 本 資 料 及 查 核 結 果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1 3

42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 三 )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改 善 管 理 輔 導 回 收 中 盤 商 針 對 環 境 衛 生 作 業 動 線 與 四 周 環 境 進 行 自 主 性 改 善, 輔 導 業 者 實 施 自 我 改 善 管 理 ( 四 ) 針 對 轄 內 所 有 回 收 業 者 辦 理 至 少 4 場 次 說 明 會, 內 容 包 括 環 保 相 關 法 規 場 區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規 範 及 相 關 政 策 等 針 對 無 法 參 加 說 明 會 業 者 ( 領 有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業 登 記 證 ) 另 辦 理 現 場 輔 導 工 作 四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以 本 市 轄 內 從 事 資 源 回 收 之 個 體 業 者 ( 以 下 簡 稱 個 體 者 ) 為 對 象, 配 合 環 保 署 資 源 回 收 績 效 考 核 滿 分 標 準,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 一 ) 個 體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辦 理 本 市 從 事 資 源 回 收 業 務 之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至 少 6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累 積 應 達 120 人 以 上 ( 二 ) 協 助 企 業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1. 積 極 尋 求 企 業 提 供 贊 助 ( 包 括 保 險 工 作 設 備 器 具 或 其 他 ) 或 提 供 工 作 機 會 給 於 個 體 業 者 2. 協 助 回 收 商 中 盤 商 等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提 供 工 作 器 具 與 工 作 機 會 變 賣 金 額 提 高 等 優 惠 措 施 3. 配 合 贊 助 企 業 邀 請 個 體 業 者 參 與 公 益 活 動, 以 上 企 業 與 回 收 商 贊 助 總 金 額 應 達 40 萬 元 以 上 ( 以 符 合 績 效 考 核 滿 分 為 標 準 ) ( 三 ) 推 動 個 體 業 者 築 巢 計 畫 1. 完 成 歷 年 個 體 業 者 築 巢 社 區 或 大 廈 執 行 情 形 調 查, 並 分 析 與 檢 討 推 動 具 體 執 行 成 果 2. 媒 合 30 位 以 上 個 體 業 者, 配 合 個 體 業 者 築 巢 計 畫, 進 入 社 區 回 收 站 服 務, 提 供 資 源 回 收 分 類 器 具 五 媒 體 宣 導 ( 一 ) 應 於 跑 馬 燈 ( 不 含 字 幕 跑 馬 燈 ) 電 子 媒 體 電 子 看 板 雜 誌 報 紙 網 路 或 電 台 等 相 關 媒 體 露 出 至 少 200 則 以 上 報 導 ( 二 ) 本 計 畫 需 請 專 業 美 工 人 員 完 成 2 則 以 上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宣 導 海 報 或 摺 頁 手 冊 設 計 ( 三 ) 上 述 媒 體 宣 導 宣 導 海 報 摺 頁 手 冊 設 計, 設 計 手 稿 樣 式 與 數 量 等 需 經 環 保 局 同 意 後 製 作, 總 經 費 應 達 契 約 價 金 金 額 10% 以 上 六 相 關 宣 導 教 育 ( 一 )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結 合 本 市 中 小 學 或 區 里 社 區 活 動 辦 理 源 頭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活 動 至 少 6 場 次 ( 二 ) 針 對 本 市 垃 圾 強 制 分 類 再 生 家 具 及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政 策 製 作 中 英 文 版 短 片 2 則 ( 三 ) 辦 理 年 度 各 里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評 比 七 提 出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政 策 之 創 新 作 法 2 則 八 計 畫 管 理 考 核 服 務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1 4

43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 一 ) 得 標 廠 商 須 於 簽 約 日 起 10 日 內 向 環 保 局 提 報 本 計 畫 所 有 工 作 內 容 執 行 方 式 ( 二 ) 應 於 每 月 10 日 前 提 送 前 月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及 本 月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並 向 環 保 局 簡 報, 審 查 缺 失 部 份 應 與 次 月 月 報 提 出 改 善 結 果, 並 協 助 相 關 資 料 彙 整 與 分 析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計 畫 經 理 應 出 席 會 議, 惟 計 畫 簽 約 後 1 個 月 與 計 畫 結 束 前 1 個 月, 計 畫 主 持 人 與 計 畫 經 理 均 應 出 席 工 作 會 議 ( 三 ) 應 於 簽 約 30 日 內, 向 環 保 局 提 出 本 計 畫 預 定 創 新 作 法 1 則 及 報 告 具 體 撰 寫 執 行 方 案, 經 環 保 局 同 意 後 方 能 辦 理 前 完 成 1 則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工 作, 並 於 執 行 辦 理 完 畢, 提 送 成 果 報 告 送 環 保 局 備 查 ( 四 ) 配 合 環 保 署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相 關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考 核 項 目, 並 定 期 回 報 執 行 成 果 於 環 保 署, 撰 寫 年 度 形 象 改 造 成 果 報 告 ( 五 ) 本 計 畫 案 各 項 巡 查 紀 錄 需 有 受 查 單 位 代 表 簽 名 或 蓋 章 確 認, 並 予 以 拍 照 存 證 ( 六 ) 有 關 輔 導 回 收 業 個 體 業 者 社 區 等 資 源 回 收 暫 存 場 地 之 形 象 改 造, 輔 導 工 作 須 為 持 續 性 執 行, 逐 季 執 行 目 標 應 達 本 年 度 輔 導 總 數 之 及 100 % 以 上 八 配 合 環 保 署 及 環 保 局 各 項 重 大 政 策 執 行 提 報 資 料 或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九 執 行 人 力 與 物 力 支 援 ( 一 ) 本 計 畫 執 行 人 力 至 少 7 人 以 上, 包 括 計 畫 主 持 人 計 畫 經 理 與 駐 局 行 政 人 員 各 1 名 外 勤 稽 查 人 員 4 名, 計 畫 經 理 為 綜 合 本 計 畫 管 理 與 連 絡 事 宜, 應 專 職 每 上 班 日 至 環 保 局 上 班, 駐 局 人 員 協 助 計 畫 聯 繫 與 相 關 資 料 建 檔 維 護, 外 勤 稽 查 人 員 負 責 追 蹤 本 市 各 項 資 源 回 收 站 設 置 回 收 商 環 境 衛 生 等, 計 畫 執 行 人 力 均 須 為 得 標 廠 商 之 正 式 員 工 ( 二 )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計 畫 經 理 需 環 工 ( 科 ) 環 境 管 理 環 境 資 源 及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並 具 有 環 保 專 案 執 行 3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 三 ) 計 畫 執 行 應 自 備 2 台 桌 上 型 電 腦 ( 含 合 法 版 權 之 作 業 系 統 與 文 書 防 毒 處 理 軟 體 ) 及 申 請 ( 市 內 ) 電 話 1 線 ( 含 每 月 電 話 費 ) 供 駐 局 人 員 聯 繫 相 關 業 務 使 用, 所 有 設 備 型 號 規 格 須 送 環 保 局 核 備 同 意 ( 四 ) 上 述 派 駐 人 員 及 設 施 應 於 合 約 簽 訂 日 起 即 行 派 駐, 逾 期 以 違 約 計 罰, 俟 計 畫 結 案 且 無 待 解 決 事 項, 人 員 及 設 施 方 得 撤 離 ( 五 ) 人 員 及 設 施 於 駐 局 當 日 以 列 有 日 期 之 照 片 存 證, 於 期 中 報 告 通 過 可 計 價 時 一 併 提 附 十 其 它 ( 一 ) 相 關 資 料 及 報 環 保 局 ( 核 備 ) 執 行 活 動 宣 導 說 明 會 創 新 作 為 等, 依 契 約 第 十 五 條 違 約 處 理 規 定, 每 逾 1 日 得 扣 減 本 契 約 計 畫 服 務 費 用 總 金 額 千 分 之 一 作 為 遲 延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逾 期 違 約 金 以 日 曆 天 為 計 算 單 位, 不 扣 除 任 何 假 日 節 日 休 息 日 ( 二 )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說 明 會 及 創 新 作 為 ( 每 月 配 合 例 行 活 動 除 外 ) 應 於 辦 理 日 期 前 經 環 保 局 同 意 後 始 得 執 行 ( 三 ) 配 合 本 計 畫 假 日 活 動 出 勤 之 計 畫 執 行 人 力, 得 標 廠 商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核 支 加 班 費, 於 平 常 上 班 日 加 班 者 ( 經 環 保 局 確 認 有 加 班 之 事 實 及 必 要 ), 應 予 以 半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1 5

44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年 內 補 休 或 核 支 加 班 費 1.4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說 明 本 計 畫 於 103 年 3 月 7 日 簽 約,2 月 21 日 起 即 派 員 駐 局 規 劃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並 於 5 月 25 日 及 11 月 5 日 分 別 提 交 期 中 及 期 末 進 度 報 告, 期 末 執 行 進 度 統 計 至 10 月 31 日 止, 各 工 作 項 目 執 行 進 度 統 計 如 表 所 示 表 各 工 作 項 目 執 行 進 度 統 計 表 工 作 項 目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執 行 內 容 歷 年 形 象 改 造 設 施 檢 查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歷 年 形 象 改 造 回 收 站 設 施 檢 查 與 現 場 拍 照 新 增 設 置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103 年 合 約 工 作 量 16 家 ( 年 度 1 次 ) 每 月 1 次 ( 共 128 家 次 ) 249 處 ( 年 度 1 次 ) 期 末 執 行 進 度 合 約 達 成 率 16 家 100% 128 家 次 100% 249 處 100% 60 處 60 處 100% 社 區 物 業 現 場 巡 查 1,643 處 2,989 處 100% 本 報 告 書 章 節 3 4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分 級 分 類 管 理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物 業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會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工 作 基 本 資 料 更 新 維 護 與 專 卷 辦 理 回 收 業 者 法 規 說 明 會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4 場 ( 總 人 數 120 人 ) 每 月 1 次 ( 共 704 家 次 ) 88 家 ( 年 度 1 次 ) 4 場 ( 總 人 數 80 人 ) 6 場 ( 總 人 數 120 人 ) 4 場 ( 總 人 數 150 人 ) 100% 704 家 次 100% 88 家 100% 4 場 ( 總 人 數 86 人 ) 6 場 ( 總 人 數 152 人 ) 100% 100% 協 助 企 業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40 萬 元 55 萬 3 千 元 100% 推 動 個 體 業 者 築 巢 計 畫 媒 合 30 位 個 體 業 者 30 位 100% 5 6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品 製 作 相 關 宣 導 教 育 計 劃 管 理 考 核 服 務 電 子 媒 體 跑 馬 燈 報 導 200 則 以 上 273 則 100% 設 計 宣 導 海 報 摺 頁 或 手 冊 結 合 本 市 中 小 學 或 區 里 社 區 活 動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上 月 工 作 成 果 及 當 月 預 定 進 度 2 則 2 則 100% 6 場 6 場 100% 7 每 月 10 日 前 (3-10 月 ) 3-10 月 份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100% 創 新 作 法 2 則 2 則 100%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1 6

45 第 二 章 背 景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第 二 章 背 景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環 保 署 自 93 年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政 策 以 來,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與 社 區 回 收 站 的 環 境 景 觀 環 境 衛 生 及 公 共 安 全 等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已 成 為 近 期 環 保 署 重 大 政 策 之 一, 因 此, 每 年 度 環 保 署 對 於 地 方 環 保 單 位 資 源 回 收 績 效 考 核 列 為 重 點 項 目 本 計 畫 主 要 針 對 臺 北 市 轄 內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中 領 有 資 源 回 收 登 記 證 之 回 收 商 無 登 記 證 的 中 盤 商 社 區 回 收 站 及 個 體 業 者 等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以 下 針 對 現 行 臺 北 市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現 況 與 歷 年 回 收 商 中 盤 商 管 制 工 作 困 難 等 相 關 背 景 資 料 予 以 蒐 集 分 析 2.1 臺 北 市 資 源 回 收 現 況 一 垃 圾 清 運 量 與 資 源 回 收 率 臺 北 市 垃 圾 清 運 量 自 89 年 實 施 垃 圾 費 隨 袋 徵 收 後, 垃 圾 清 運 量 由 89 年 的 97 萬 公 噸 減 少 至 103 年 ( 九 月 )20.6 萬 公 噸,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清 運 量 由 1.01 公 斤, 減 少 至 103 年 0.27 公 斤, 垃 圾 強 制 分 類 前 迄 今 垃 圾 減 量 率 達 73% 資 源 回 收 率 也 由 88 年 的 2.38% 大 幅 度 成 長 至 103 年 度 56.10%,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率 相 關 資 料 如 表 所 示 ; 顯 示 垃 圾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成 效 逐 年 大 幅 進 步, 不 僅 為 市 民 環 保 意 識 亦 為 環 保 局 近 年 積 極 掌 握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落 實 推 動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的 成 果 歷 年 臺 北 市 資 源 回 收 率 成 長 如 圖 表 臺 北 市 歷 年 資 源 回 收 率 一 覽 表 垃 圾 產 生 量 年 度 垃 圾 清 運 量 ( 噸 ) 廚 餘 回 收 再 利 用 量 ( 噸 ) 資 源 回 收 量 ( 噸 ) 巨 大 垃 圾 回 收 再 利 用 量 ( 噸 ) 總 計 ( 噸 ) 資 源 回 收 率 (%) ( 九 月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2-1

46 第 二 章 背 景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圖 臺 北 市 歷 年 資 源 回 收 率 成 長 圖 二 形 象 改 造 回 收 體 系 現 況 臺 北 市 形 象 改 造 回 收 體 系 現 況 如 圖 所 示, 目 前 至 103 年 10 月 底 止, 臺 北 市 轄 內 領 有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業 登 記 證 之 回 收 商 共 計 16 家, 未 達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之 回 收 商 ( 以 下 簡 稱 中 盤 商 ) 及 慈 濟 回 收 站, 共 計 88 家,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部 分 已 完 成 輔 導 設 置 達 309 站, 在 個 體 業 者 部 分, 透 過 歷 年 追 蹤 輔 導 調 查 及 企 業 捐 贈 保 險 或 關 懷 品 之 個 體 業 者 造 冊 名 單, 今 年 度 將 持 續 針 對 輔 導 對 象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更 新 及 輔 導, 並 今 年 度 新 增 之 對 象 納 入 列 管 及 輔 導 表 臺 北 市 歷 年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業 者 分 佈 行 政 區 士 林 區 大 同 區 大 安 區 中 山 區 中 正 區 內 湖 區 文 山 區 北 投 區 松 山 區 信 義 區 南 港 區 萬 華 區 總 計 回 收 商 ( 家 數 ) 中 盤 商 ( 家 數 )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 站 點 ) 備 註 : 1.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 歷 年 年 專 案 計 畫 輔 導 設 置 2. 中 盤 商 : 一 定 規 模 以 下 從 事 回 收 物 買 賣 業 者 3. 回 收 商 :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並 取 得 登 記 證 的 回 收 業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2-2

47 第 二 章 背 景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三 社 區 回 收 流 向 臺 北 市 現 行 回 收 體 系 如 圖 所 示, 分 析 臺 北 市 四 大 回 收 體 系 之 回 收 物 流 向, 在 社 區 部 分 為 列 管 社 區 ( 大 廈 ), 其 回 收 物 管 道 包 括 有 民 眾 ( 含 社 區 中 民 眾 ) 自 行 分 類 後 直 接 交 由 清 潔 隊 收 集 ; 社 區 委 託 民 營 清 運 公 司 收 集 ; 社 區 雇 用 個 體 業 者 分 類 收 集, 由 個 體 業 者 清 運 交 由 回 收 商 變 賣 ; 社 區 交 由 清 潔 業 者 收 集 清 運 變 賣 在 學 校 部 分, 為 臺 北 市 登 記 列 管 公 立 幼 稚 園 及 國 小 以 上 之 各 級 學 校, 其 回 收 物 收 集 管 道 包 括 有 交 由 回 收 商 變 賣 清 潔 隊 收 集 或 委 託 民 營 清 運 公 司 收 集 在 各 級 機 關 方 面, 其 資 源 回 收 物 交 付 清 潔 隊 或 回 收 商 在 住 宅 區 與 商 業 區 回 收 中 盤 商 則 以 每 日 或 隔 日 出 貨 方 式, 交 給 本 市 或 鄰 近 新 北 市 之 回 收 商 變 賣 獲 利, 因 此, 臺 北 市 現 行 回 收 體 系, 除 原 有 回 收 4 大 體 系 外 ( 清 潔 隊 社 區 學 校 機 關 團 體 ), 存 在 於 住 宅 區 與 商 業 區 內 從 事 回 收 工 作 之 個 體 業 者 與 中 盤 商 也 為 體 系 中 重 要 之 ㄧ 環 備 註 : 1. 社 區 :103 年 度 列 管 家 數 為 2325 家, 回 收 量 為 220,813,094 公 斤 2. 機 關 團 體 :103 年 度 列 管 家 數 為 394 家, 回 收 量 為 108,483,559 公 斤 3. 學 校 :103 年 度 列 管 家 數 為 321 家, 回 收 量 為 3,249,739 公 斤 圖 臺 北 市 回 收 體 系 流 向 圖 ( 數 據 來 源 臺 北 市 回 收 商 地 理 查 詢 系 統 )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2-3

48 第 二 章 背 景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2.2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推 動 沿 革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亦 自 94 年 開 始 配 合 環 保 署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首 先 補 助 回 收 商 場 區 美 化 改 造, 個 體 業 者 造 冊 輔 導, 推 廣 設 置 社 區 回 收 站, 於 97 年 更 將 物 業 保 全 公 司 導 入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整 合 業 務, 提 升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成 效 歷 年 臺 北 市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推 動 執 行 重 點 如 圖 所 示 : 圖 臺 北 市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推 動 沿 革 今 (103) 年 度 持 續 推 動 回 收 商 部 分 採 以 誘 發 式 自 主 管 理 動 機 管 理, 藉 由 環 境 衛 生 評 比 分 級 分 類 結 果, 給 予 轄 內 業 者 了 解 環 境 管 理 在 同 業 間 的 競 爭 成 果, 並 持 續 推 廣 社 區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將 落 實 資 源 回 收 及 回 收 站 環 境 維 持 的 社 區, 介 紹 給 社 區 或 物 業 業 者 參 考, 除 協 助 輔 導 社 區 回 收 站 營 運 管 理 及 回 收 量 申 報 外, 並 導 入 資 訊 化 輔 導 管 理 與 資 料 提 供 方 式, 因 應 都 會 城 市 的 多 元 國 際 語 言 須 要 製 作 規 格 化 分 類 標 示, 利 用 分 類 標 示 數 位 網 DIY 及 回 收 便 利 Q 一 下 讓 社 區 民 眾 能 了 解 更 多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資 訊, 並 將 平 日 輔 導 社 區 常 用 的 資 料 做 成 電 子 資 料 網 路 化, 供 社 區 可 透 過 網 頁 功 能 自 行 設 定 需 求 條 件, 搜 尋 符 合 該 社 區 回 收 站 需 求 的 分 類 標 示 圖 檔 海 報 樣 式 回 收 設 施 規 格 等 ; 在 個 體 業 者 部 分, 今 年 度 則 增 加 企 業 捐 贈 物 資 與 關 懷 活 動 來 取 代 例 行 性 稽 查,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作 業 應 為 持 續 性 的 深 入 作 為 才 能 取 得 業 者 之 信 賴 而 相 信 公 部 門 單 位 的 輔 導 誠 意 與 用 心, 提 高 配 合 意 願 執 行 期 間 並 將 里 掌 辦 公 處 掌 握 的 個 體 業 者 納 入 整 編 輔 導 作 業, 辦 理 關 懷 輔 導 會 議, 並 邀 請 回 收 商 及 社 區 共 同 參 與, 提 升 個 體 業 者 的 自 我 認 同 感 及 感 受 社 會 關 懷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2-4

49 第 二 章 背 景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2.3 回 收 商 與 個 體 業 者 環 境 衛 生 問 題 分 析 近 年 來 民 眾 環 保 意 識 抬 頭 及 住 家 環 境 品 質 要 求 提 升, 針 對 位 於 都 市 住 宅 區 及 商 業 區 的 回 收 中 盤 商 與 個 體 業 者, 被 民 眾 檢 舉 環 境 衛 生 或 回 收 業 務 合 法 性 等 案 例 仍 時 有 所 聞, 其 中 最 常 為 民 眾 檢 舉 項 目 有 土 地 未 合 法 使 用 車 輛 佔 用 馬 路 大 型 機 具 佔 用 狹 窄 巷 道 回 收 物 佔 用 公 有 地 回 收 物 整 理 所 造 成 的 污 屑 飛 揚 與 惡 臭 等 環 境 衛 生 等 因 此, 環 保 局 近 年 來 積 極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針 對 業 者 環 境 衛 生 與 周 遭 美 觀 進 行 輔 導 與 稽 查, 並 輔 導 業 者 依 據 本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進 行 營 運, 其 規 定 明 細 彙 整 於 表 統 計 今 年 度 因 有 檢 舉 人 士 針 對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18 條 規 定 進 行 陳 情 案 件, 如 表 所 列 表 臺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附 條 件 允 許 使 用 核 准 標 準 分 區 使 用 類 別 核 准 條 件 備 註 第 四 十 六 組 : 施 工 機 料 及 廢 料 堆 置 或 處 理 一 設 置 地 點 應 臨 接 寬 度 十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易 流 失, 飄 揚 之 物 品 ( 一 ) 施 工 機 械 及 施 工 材 料 二 分 區 邊 緣 線 三 公 尺 以 內 不 得 設 置 應 設 置 容 ( 二 ) 羽 毛 ( 三 ) 碎 玻 璃 碎 陶 瓷 類 三 室 外 堆 置 場 應 設 置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實 體 耐 火 圍 牆, 面 臨 道 路 部 分 並 器 盛 裝 ; 具 惡 臭 之 物 工 二 ( 四 ) 建 築 廢 料 應 設 置 無 遮 簷 之 人 行 道 品, 應 防 止 ( 五 ) 廢 金 屬 料 及 廢 車 場 臭 氣 外 溢 ( 六 ) 廢 紙 廢 布 ( 七 ) 廢 橡 膠 品 ( 八 ) 廢 塑 膠 品 ( 九 ) 舊 貨 整 理 ( 十 ) 垃 圾 以 外 之 其 他 廢 料 第 四 十 六 組 : 施 工 機 料 及 廢 料 堆 置 或 處 理 一 設 置 地 點 應 臨 接 寬 度 十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 一 ) 施 工 機 械 及 施 工 材 料 二 分 區 邊 緣 線 三 公 尺 以 內 不 得 設 置 ( 二 ) 羽 毛 ( 三 ) 碎 玻 璃 碎 陶 瓷 類 三 室 外 堆 置 場 應 設 置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實 體 耐 火 圍 牆, 面 臨 道 路 部 分 並 工 三 ( 四 ) 建 築 廢 料 應 設 置 無 遮 簷 之 人 行 道 ( 五 ) 廢 金 屬 料 及 廢 車 場 ( 六 ) 廢 紙 廢 布 ( 七 ) 廢 橡 膠 品 ( 八 ) 廢 塑 膠 品 ( 九 ) 舊 貨 整 理 ( 十 ) 垃 圾 以 外 之 其 他 廢 料 農 業 區 第 四 十 六 組 : 施 工 機 料 及 廢 料 堆 置 或 處 理 ( 六 ) 廢 紙 廢 布 ( 七 ) 廢 橡 膠 品 ( 八 ) 廢 塑 膠 品 一 不 得 位 於 臺 北 市 環 境 地 質 資 料 庫 中 土 地 利 用 潛 力 低 及 很 低 之 地 區 二 基 地 範 圍 平 均 坡 度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三 基 地 範 圍 以 維 持 百 分 之 六 以 上 原 地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2-5

50 第 二 章 背 景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分 區 使 用 類 別 核 准 條 件 備 註 ( 九 ) 舊 貨 整 理 ( 十 ) 垃 圾 以 外 之 其 他 廢 料 貌 為 原 則 但 經 臺 北 市 都 市 設 計 及 土 地 使 用 開 發 許 可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酌 予 放 寬 四 須 臨 接 寬 度 六 公 尺 以 上 之 出 入 道 路 五 建 築 面 積 二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應 送 臺 北 市 都 市 設 計 及 土 地 使 用 開 發 許 可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 基 地 面 積 五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須 完 成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程 序 始 得 設 置 六 距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分 區 邊 緣 線 三 公 尺 以 內 不 得 設 置, 其 如 基 地 臨 道 路 者, 得 自 基 地 所 臨 道 路 對 側 起 算 但 自 願 退 縮 三 公 尺 以 上, 退 縮 部 分 予 以 綠 化, 綠 化 比 例 達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者, 不 在 此 限 七 應 辦 理 社 區 參 與 八 建 築 物 屋 頂 及 有 頂 蓋 設 施, 應 設 置 斜 屋 頂 並 配 合 建 築 物 及 周 邊 環 境 作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保 護 區 第 四 十 六 組 : 施 工 機 料 及 廢 料 堆 置 或 處 理 ( 六 ) 廢 紙 廢 布 ( 七 ) 廢 橡 膠 品 ( 八 ) 廢 塑 膠 品 ( 九 ) 舊 貨 整 理 ( 十 ) 垃 圾 以 外 之 其 他 廢 料 一 不 得 位 於 臺 北 市 環 境 地 質 資 料 庫 中 土 地 利 用 潛 力 低 及 很 低 之 地 區 二 基 地 範 圍 平 均 坡 度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三 基 地 範 圍 以 維 持 百 分 之 六 以 上 原 地 貌 為 原 則 但 經 臺 北 市 都 市 設 計 及 土 地 使 用 開 發 許 可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酌 予 放 寬 四 須 臨 接 寬 度 六 公 尺 以 上 之 出 入 道 路 五 建 築 面 積 二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應 送 臺 北 市 都 市 設 計 及 土 地 使 用 開 發 許 可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 基 地 面 積 五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須 完 成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程 序 始 得 設 置 六 分 區 邊 緣 線 三 公 尺 以 內 不 得 設 置, 其 基 地 臨 道 路 者, 得 自 基 地 所 臨 道 路 對 側 起 算 但 自 願 退 縮 三 公 尺 以 上, 退 縮 部 分 予 以 綠 化, 綠 化 比 例 達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者, 不 在 此 限 七 應 辦 理 社 區 參 與 八 建 築 物 屋 頂 及 有 頂 蓋 設 施, 應 設 置 斜 屋 頂 並 配 合 建 築 物 及 周 邊 環 境 作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2-6

51 第 二 章 背 景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分 區 使 用 類 別 核 准 條 件 備 註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2-7

52 第 二 章 背 景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表 年 度 檢 舉 案 件 一 覽 表 來 信 日 期 收 到 案 件 日 期 行 政 區 檢 舉 地 點 檢 舉 事 由 信 義 區 大 安 區 嘉 興 街 227 號 對 面 空 地 ( 榮 昇 轉 運 站 ) 辛 亥 路 3 段 號 ( 力 陽 企 業 社 ) 機 械 運 作 產 生 噪 音, 影 響 附 近 住 戶 資 收 物 未 確 實 分 類, 場 區 環 境 髒 亂 北 投 區 士 林 區 中 正 區 北 投 區 大 安 區 文 山 區 中 正 區 中 山 區 中 正 區 中 正 區 北 投 區 中 山 區 萬 華 區 中 山 區 永 興 路 一 段 43 號 ( 鴻 富 企 業 行 ) 車 輛 佔 用 道 路, 大 型 機 具 產 生 噪 音 士 商 路 179 之 1 號 ( 環 宇 商 行 ) 機 械 運 作 產 生 噪 音, 場 區 環 境 髒 亂 西 藏 路 64 號 回 收 廠 霸 占 巷 道, 影 響 消 防 安 全 交 ( 錦 光 企 業 社 ) 通 及 環 保 甚 鉅 中 和 街 255 號 ( 三 豪 環 保 有 限 公 司 ) 回 收 業 者 回 收 物 佔 據 街 道 文 昌 街 280 巷 49 號 ( 昶 昌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 車 輛 占 用 道 路 羅 斯 福 路 六 段 307 號 在 住 宅 區 未 經 合 法 申 請 而 違 規 設 置 ( 寶 寶 資 源 回 收 站 ) 資 源 回 收 廠 營 業 晉 江 街 109 號 在 住 宅 區 未 經 合 法 申 請 而 違 規 設 置 ( 寶 寶 資 源 回 收 站 ) 資 源 回 收 廠 營 業 渭 水 路 20 號 在 住 宅 區 未 經 合 法 申 請 而 違 規 設 置 ( 順 發 成 商 行 ) 資 源 回 收 廠 營 業 莒 光 路 19 號 ( 宏 泰 資 源 回 收 ) 回 收 業 者 回 收 物 佔 據 街 道 晉 江 街 109 號 ( 寶 寶 資 源 回 收 站 ) 資 收 物 未 確 實 分 類, 場 區 環 境 髒 亂 永 興 路 一 段 43 號 ( 鴻 富 企 業 行 ) 資 收 物 未 確 實 分 類, 場 區 環 境 髒 亂 民 權 東 路 二 段 135 巷 回 收 業 者 回 收 物 佔 據 街 道 ( 佳 暐 資 源 回 收 ) 長 泰 街 與 寶 興 街 口 在 住 宅 區 未 經 合 法 申 請 而 違 規 設 置 ( 光 耀 五 金 行 ) 資 源 回 收 廠 營 業 渭 水 路 20 號 ( 順 發 成 商 行 ) 回 收 業 者 回 收 物 佔 據 街 道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2-8

53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臺 北 市 轄 內 依 廢 清 法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業 者 登 記, 計 有 16 家 回 收 商, 環 保 局 配 合 環 保 署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自 93 年 開 始 輔 導 領 有 登 記 證 的 回 收 業 先 行 辦 理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逐 年 分 批 進 行 輔 導, 至 96 年 度 完 成 轄 內 回 收 商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作 業, 自 97 年 度 開 始 每 年 委 辦 專 案 計 畫 針 對 回 收 商 形 象 改 造 作 業 之 硬 體 維 護 場 區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及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等 事 項 進 行 巡 查 輔 導, 並 協 助 新 登 記 業 者 進 行 場 形 象 改 造 作 業, 透 過 每 年 巡 查 作 業 協 助 回 收 商 維 護 修 繕 形 象 改 造 硬 體, 及 依 據 環 保 法 規 修 正 內 容, 輔 導 業 者 以 網 路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申 報 登 記 變 更 展 延 撤 銷 等 相 關 申 請 工 作 本 年 度 計 畫 工 作 除 了 持 續 執 行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目 標 及 輔 導 業 者 落 實 應 盡 權 利 義 務, 將 加 強 輔 導 業 者 主 動 擴 及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及 維 護 環 境 衛 生 範 圍 至 場 區 周 圍, 並 參 與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及 社 會 公 益 活 動 等 3.1 形 象 改 造 設 施 檢 查 工 作 本 市 自 93 年 度 示 範 辦 理 及 94 年 度 開 始 全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迄 今 已 經 邁 入 第 8 年, 為 維 護 歷 年 經 環 保 局 補 助 之 回 收 商 形 象 招 牌 相 關 硬 體 設 備 能 正 常 使 用, 本 計 畫 今 年 度 特 別 針 對 歷 年 已 完 成 形 象 改 造 之 回 收 商, 包 括 勁 好 有 限 公 司 晟 宏 資 源 回 收 有 限 公 司 等 16 家 業 者, 進 行 相 關 形 象 改 造 設 施 之 檢 查 工 作 一 工 作 目 標 (ㄧ) 協 助 歷 年 完 成 外 觀 形 象 改 造 之 回 收 商 ( 登 記 在 案 之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業 者 ) 之 硬 體 設 施 檢 查 與 現 場 拍 照, 複 查 比 例 應 達 100%, 並 將 檢 查 結 果 提 報 環 保 局 以 供 未 來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之 參 考 ( 二 ) 協 助 新 登 記 回 收 商 形 象 改 造 硬 體 之 規 劃 二 實 施 對 象 針 對 計 畫 期 間 新 登 記 與 歷 年 本 市 已 登 記 辦 理 外 觀 形 象 改 造 之 16 家 回 收 商 為 輔 導 維 護 對 象 三 工 作 流 程 與 方 法 設 施 檢 查 工 作 步 驟 流 程 如 圖 所 示, 詳 細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一 ) 前 置 調 查 首 先 確 認 新 登 記 及 歷 年 經 環 保 局 補 助 已 辦 理 外 觀 形 象 改 造 之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之 名 單 及 輔 導 設 置 項 目 本 計 畫 自 94 年 度 開 始 每 年 都 參 與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並 陸 續 完 成 本 市 所 有 已 登 記 之 回 收 商 外 觀 美 化, 歷 年 形 象 改 造 名 單 及 改 造 項 目 如 表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1

54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序 號 改 造 年 度 1 93 表 歷 年 已 輔 導 回 收 商 名 單 及 輔 導 設 置 項 目 ( 設 施 檢 查 名 單 ) 業 者 名 稱 行 政 區 地 址 補 助 項 目 原 裕 汽 車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士 林 區 2 94 合 揚 有 限 公 司 士 林 區 延 平 北 路 八 段 20 號 延 平 北 路 六 段 481 號 3 94 印 北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中 山 區 濱 江 街 346 號 4 94 煌 偉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中 山 區 濱 江 街 180 巷 8 號 1 樓 5 94 勁 好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潭 美 街 602 號 6 95 健 維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安 康 路 22 巷 3 號 7 95 萬 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潭 美 街 559 號 8 95 麥 師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安 康 路 32 巷 28 號 9 95 政 泰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晟 宏 資 源 回 收 有 限 公 司 環 泰 環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南 港 區 內 湖 區 舜 翊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元 鼎 金 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順 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川 勝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益 萬 興 金 屬 有 限 公 司 南 港 區 安 康 路 106 巷 5 號 旁 興 中 路 59 號 內 湖 區 安 美 街 166 號 旁 內 湖 區 安 康 路 32 巷 19 號 內 湖 區 安 康 路 63 號 內 湖 區 安 康 路 106 巷 50 號 安 康 路 32 巷 21 弄 6 號 重 陽 路 419 號 彩 繪 外 牆 回 收 專 區 招 牌 ( 燈 箱 ) 回 收 分 區 標 示 牌 宣 導 看 板 彩 繪 外 牆 回 收 專 區 招 牌 ( 燈 箱 ) 回 收 分 區 標 示 牌 宣 導 看 板 彩 繪 外 牆 回 收 專 區 招 牌 ( 燈 箱 ) 回 收 分 區 標 示 牌 宣 導 看 板 彩 繪 外 牆 回 收 專 區 招 牌 ( 燈 箱 ) 回 收 分 區 標 示 牌 宣 導 看 板 回 收 專 區 招 牌 ( 燈 箱 ) 回 收 分 區 標 示 牌 平 面 配 置 圖 滅 火 器 彩 繪 外 牆 回 收 專 區 招 牌 ( 燈 箱 ) 回 收 分 區 標 示 牌 宣 導 看 板 貯 物 架 平 面 配 置 圖 滅 火 器 彩 繪 外 牆 回 收 專 區 招 牌 ( 燈 箱 ) 回 收 分 區 標 示 牌 宣 導 看 板 貯 物 架 平 面 配 置 圖 滅 火 器 彩 繪 外 牆 回 收 專 區 招 牌 ( 燈 箱 ) 回 收 分 區 標 示 牌 宣 導 看 板 貯 物 架 平 面 配 置 圖 滅 火 器 彩 繪 外 牆 回 收 專 區 招 牌 ( 燈 箱 ) 回 收 分 區 標 示 牌 宣 導 看 板 貯 物 架 平 面 配 置 圖 滅 火 器 彩 繪 外 牆 回 收 專 區 招 牌 ( 燈 箱 ) 回 收 分 區 標 示 牌 宣 導 看 板 貯 物 架 平 面 配 置 圖 滅 火 器 彩 繪 外 牆 回 收 專 區 招 牌 ( 燈 箱 ) 回 收 分 區 標 示 牌 宣 導 看 板 貯 物 架 平 面 配 置 圖 滅 火 器 彩 繪 外 牆 回 收 專 區 招 牌 ( 燈 箱 ) 回 收 分 區 標 示 牌 宣 導 看 板 貯 物 架 平 面 配 置 圖 滅 火 器 彩 繪 外 牆 回 收 專 區 招 牌 ( 燈 箱 ) 回 收 分 區 標 示 牌 宣 導 看 板 貯 物 架 平 面 配 置 圖 滅 火 器 回 收 專 區 招 牌 ( 壓 克 力 平 板 ) 滅 火 器 回 收 專 區 招 牌 ( 壓 克 力 平 板 ) 回 收 分 區 標 示 牌 平 面 配 置 圖 滅 火 器 回 收 專 區 招 牌 ( 燈 箱 ) 回 收 分 區 標 示 牌 平 面 配 直 圖 滅 火 器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2

55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 二 ) 設 施 檢 查 1. 回 收 商 現 場 調 查 針 對 新 登 記 回 收 商 之 輔 導 形 象 改 造 硬 體 規 劃 與 檢 查 歷 年 形 象 改 造 回 收 商 設 施 維 護 使 用 情 形 與 需 加 強 維 護 項 目, 本 計 畫 於 執 行 期 間 至 回 收 商 現 場 進 行 設 施 調 查, 並 使 用 本 計 畫 所 設 計 之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設 施 維 護 檢 查 表 工 作 表 單 T01 環 保 局 本 公 司 工 作 內 容 本 公 司 填 寫 表 單 調 前 查 置 確 認 新 登 記 及 歷 年 補 助 回 收 商 名 單 與 設 施 內 容 檢 設 查 施 現 場 設 施 維 護 調 查 設 施 維 護 檢 查 表 T01 檢 查 / 巡 查 表 單 提 交 備 查 內 部 營 運 衛 生 巡 查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表 T02 圖 歷 年 已 完 成 形 象 改 造 回 收 商 設 施 檢 查 及 衛 生 巡 查 工 作 步 驟 2. 檢 查 標 準 依 歷 年 補 助 設 施 之 完 工 證 明 為 依 據, 檢 查 補 助 設 施 維 護 使 用 情 形, 規 劃 依 使 用 現 況 作 為 是 否 修 繕 參 考 標 準 (1) 招 牌 : 內 容 無 異 與 表 面 無 破 損 則 不 修 繕 或 不 補 助 (2) 彩 繪 : 帆 布 製 作 者 予 以 更 新 為 鐵 皮 或 其 他 方 式 彩 繪, 鐵 皮 彩 繪 者 表 面 若 無 毀 損 則 不 修 繕 或 不 補 助 (3) 標 示 牌 或 防 護 器 具 : 遺 失 或 毀 損 則 給 予 補 助 修 繕 3. 表 單 提 交 與 建 議 整 理 及 彙 整 所 填 寫 完 成 之 調 查 表 並 彙 整 回 收 業 者 反 應 建 議, 供 環 保 局 參 考 以 後 補 助 之 方 向 四 執 行 關 鍵 1. 建 立 回 收 商 自 發 性 場 區 維 護 及 改 造 : 如 何 建 立 回 收 商 自 發 性 維 護 場 區 之 美 觀 與 環 境 衛 生, 將 是 臺 北 市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者 能 否 提 升 工 作 地 位 的 一 大 關 鍵, 因 此 本 計 畫 於 例 行 性 設 施 檢 查 及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作 業 下 再 加 入 評 分 作 業, 以 分 級 制 度 激 發 回 收 商 管 理 單 位 自 發 性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3

56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維 持 場 區 整 潔 及 廠 區 設 施 設 備 之 自 主 改 造 2. 設 施 檢 查 表 之 功 能 性 : 本 次 計 畫 針 對 往 年 補 助 之 回 收 商 進 行 設 施 與 建 議 改 善 調 查, 因 此 本 計 畫 設 計 之 設 施 檢 查 表 重 要 性 就 相 對 提 升, 為 因 應 未 來 本 市 針 對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之 方 向 與 效 益, 故 詳 實 的 設 施 檢 查 表 將 成 為 本 工 作 重 要 關 鍵 五 執 行 成 果 本 計 畫 分 作 為 兩 階 段 來 執 行, 第 一 階 段 為 基 本 資 料 更 新 維 護 及 現 況 調 查, 第 二 階 段 為 設 施 修 繕 作 業, 因 此 針 對 第 一 階 段 的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資 料 彙 整, 若 為 環 境 衛 生 及 法 令 規 範 事 項 等, 則 現 場 即 時 輔 導 改 善, 另 外 有 關 設 施 修 繕 部 分, 則 於 第 二 階 段 輔 導 業 者 進 行 設 施 修 繕 作 業, 並 於 完 成 修 繕 後 拍 照 記 錄 至 今 年 十 月 底 前 已 完 成 16 家 回 收 商 歷 年 輔 導 形 象 改 造 設 施 檢 查, 檢 查 表 詳 見 附 件 一, 於 計 畫 執 行 作 業 階 段 中, 發 現 回 收 商 對 形 象 改 造 設 施 補 助 狀 況 尚 屬 滿 意, 消 防 設 備 及 分 類 標 示 牌 為 99 年 主 要 修 繕 補 助 項 目, 因 此 今 年 度 該 項 目 使 用 狀 況 皆 為 良 好, 另 外 在 形 象 改 造 設 備 部 分, 業 者 各 項 輔 導 設 置 設 備 皆 妥 善 使 用 良 好, 並 無 修 繕 需 求 歷 年 輔 助 設 施 現 況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4

57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3.2 執 行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作 業 為 加 強 回 收 商 場 區 內 部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之 維 護 工 作, 本 計 畫 於 設 施 現 場 調 查 的 同 時, 並 依 據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臺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則 資 源 回 收 商 作 業 場 地 環 境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及 歷 年 民 眾 經 常 陳 情 事 項 等 規 範 或 注 意 事 項, 派 員 針 對 回 收 商 要 求 與 容 易 違 規 事 項, 實 施 內 部 營 運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工 作, 每 月 至 少 完 成 轄 內 所 有 列 管 業 者 巡 查 1 次, 並 輔 導 業 者 做 好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等 工 作 一 工 作 內 容 1. 針 對 轄 內 所 有 回 收 商 基 本 資 料 普 查 與 衛 星 定 位, 以 建 立 完 整 回 收 商 清 冊, 利 於 有 效 管 理 與 方 便 輔 導 2. 依 據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貯 存 方 法 與 設 施 標 準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等 辦 理 回 收 商 環 境 巡 查 工 作 3. 各 項 巡 查 紀 錄 需 有 受 查 單 位 代 表 簽 名 或 蓋 章 確 認, 並 予 以 拍 照 存 證 4. 設 計 巡 查 記 錄 表 單 工 作 表 單 T02, 其 表 單 內 容 依 據 如 下 所 示 : (1) 環 保 署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 依 規 範 要 求 回 收 物 貯 存 容 量 貯 存 區 分 別 需 以 畫 線 隔 板 或 隔 牆 區 隔 並 明 顯 標 示 中 文 分 區 名 稱 等 (2) 歷 年 民 眾 陳 情 檢 舉 項 目 : 針 對 歷 年 民 眾 對 於 回 收 場 陳 情 檢 舉 項 目 加 強 巡 查, 內 容 主 要 有 車 輛 停 放 位 置 營 運 時 間 工 作 音 量 過 高 回 收 物 所 產 生 惡 臭 之 影 響 等 (3) 作 業 場 地 環 境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 依 法 令 要 求 作 業 場 所 設 置 圍 籬 嚴 禁 於 貯 存 場 內 有 燃 燒 之 行 為 營 運 時 間 規 定 等 (4)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標 準 : 貯 存 場 設 置 與 臨 接 道 路 需 保 持 10 公 尺 寬 分 區 邊 線 需 達 30 公 尺 室 外 堆 置 場 所 需 設 置 2 公 尺 高 度 之 實 體 耐 火 圍 牆 等 (5) 方 法 與 設 施 標 準 : 依 個 別 回 收 物 實 施 不 同 管 理, 依 規 定 要 求 堆 置 高 度 限 制 符 合 相 鄰 堆 置 之 高 度 要 求 各 區 域 間 之 分 隔 走 道 等 5. 依 環 保 署 回 收 處 理 業 輔 導 管 制 計 畫, 每 月 至 少 完 成 轄 內 所 有 列 管 業 者 巡 查 1 次 6.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積 極 巡 視 新 增 或 停 止 營 業 之 回 收 商, 詳 細 記 錄 現 場 資 料 提 報 環 保 局 二 巡 查 對 象 本 計 畫 針 對 轄 內 合 法 登 記 之 16 家 回 收 商 辦 理 內 部 營 運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工 作, 監 督 與 輔 導 業 者 做 好 內 部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工 作 三 工 作 方 法 工 作 執 行 流 程 主 要 分 為 前 置 作 業 現 場 作 業 及 資 料 彙 整 等 三 大 作 業 面, 如 圖 所 示, 前 置 作 業 包 含 人 員 訓 練 名 單 蒐 集 及 行 程 規 劃, 現 場 作 業 則 為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衛 星 定 位 及 環 境 安 全 規 範 輔 導, 資 料 彙 整 主 要 將 各 項 巡 查 輔 導 紀 錄 轉 為 電 子 化 及 整 理 執 行 成 果 統 計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5

58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前 置 作 業 1. 人 員 訓 練 2. 對 象 名 單 3. 行 程 規 劃 現 場 作 業 1.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2. 衛 星 定 位 3. 環 境 安 全 規 範 資 料 彙 整 1. 紀 錄 電 子 化 2. 執 行 成 果 統 計 3. 建 立 專 冊 圖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輔 導 作 業 執 行 流 程 ( 一 ) 前 置 作 業 1. 人 員 訓 練 : 專 案 工 程 師 及 現 場 稽 查 員 之 教 育 訓 練, 包 括 相 關 法 規 規 範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令 罰 則 2. 對 象 名 單 : 本 市 轄 內 16 家 已 登 記 回 收 商 業 者 3. 行 程 規 劃 : 每 月 安 排 期 程 巡 查 已 登 記 回 收 商 業 者 ( 二 ) 現 場 作 業 1. 基 本 資 料 : 現 場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內 容 包 含 如 下 (1) 回 收 商 基 本 資 料 : 包 含 場 區 負 責 人 電 話 貯 存 地 址 回 收 登 記 證 號 及 衛 星 定 位 等 相 關 資 料 (2) 巡 查 內 容 及 標 準 : 包 含 環 保 署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民 眾 檢 舉 項 目 資 源 回 收 商 作 業 場 地 環 境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及 符 合 本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等 相 關 訊 息 (3) 現 場 拍 照 : 針 對 場 區 及 場 區 鄰 近 周 遭 環 境 以 照 片 拍 攝 方 式 存 證 2. 評 鑑 標 準 分 類 依 歷 年 補 助 設 施 之 維 護 使 用 情 形, 再 加 入 營 運 管 理 自 主 改 造 及 後 續 回 收 市 場 開 發 等 項 目 評 分, 給 予 優 良 尚 可 欠 佳 等 三 級 評 等, 作 為 未 來 補 助 參 考 標 準 評 等 標 準 為 第 二 階 段 輔 導 追 蹤 回 收 商 對 於 場 區 營 運 管 理 與 形 象 改 造 推 動 的 持 續 狀 況, 以 此 評 定 回 收 商 自 主 管 理 程 度, 彙 編 成 評 鑑 作 業 (1) 優 良 : 設 施 維 護 及 使 用 狀 況 良 好 符 合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自 動 規 劃 及 改 造 場 區 開 發 有 益 環 境 整 潔 及 服 務 性 的 回 收 市 場 ( 評 分 90 分 以 上 ) (2) 尚 可 : 設 施 維 護 及 使 用 狀 況 良 好 符 合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等 ( 評 分 分 之 間 ) (3) 欠 佳 : 設 施 維 護 狀 況 及 使 用 不 佳, 營 運 管 理 有 待 改 善 ( 評 分 70 分 以 下 )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6

59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 三 ) 資 料 彙 整 本 項 作 業 程 序 主 要 整 理 前 述 訓 練 規 劃 作 業 內 容 紀 錄 及 現 場 巡 查 輔 導 紀 錄 表 單 電 子 化 管 理 現 場 巡 查 輔 導 紀 錄 表 單 規 劃 將 紙 本 表 單 掃 描 建 檔, 建 立 巡 查 輔 導 資 料 庫 做 為 後 續 稽 查 作 業 參 考 本 計 畫 將 所 有 資 料 彙 整 並 進 行 專 卷 造 冊, 其 內 容 主 要 包 含 回 收 商 簡 介 基 本 資 料 基 本 設 施 與 衛 生 巡 檢 表 回 收 物 出 貨 月 統 計 表 區 清 潔 隊 衛 生 稽 查 紀 錄 申 請 資 料 影 本 等 依 續 建 立 建 立 本 市 回 收 商 基 本 料 專 案 專 卷 管 理, 其 內 容 包 含 項 目 如 下 所 示 : 1. 目 錄 2. 回 收 商 簡 介 3. 回 收 商 基 本 資 料 ( 登 記 資 料 平 面 配 置 圖 衛 星 俯 照 圖 等 ) 4. 設 施 檢 查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表 ( 形 象 設 施 維 護 檢 查 表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表 評 鑑 報 告 等 ) 5. 回 收 物 出 貨 月 統 計 表 ( 各 區 回 收 業 者 回 收 物 出 貨 月 統 計 表 ) 6. 區 清 潔 隊 衛 生 稽 查 紀 錄 ( 區 隊 衛 生 稽 查 統 計 表 回 收 業 者 稽 查 記 錄 表 ) 7. 申 請 資 料 影 本 ( 回 收 業 登 記 證 相 關 資 料 影 本 展 延 相 關 資 料 影 本 等 ) 四 執 行 成 果 回 收 商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作 業 目 的 在 於 督 導 業 者 落 實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並 藉 由 基 本 資 料 更 新 維 護 作 業, 彙 整 各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與 場 區 現 況 製 作 專 卷, 提 供 後 續 相 關 業 者 輔 導 或 查 核 參 考 ( 一 ) 健 康 回 收 商 常 見 回 收 物 貯 存 堆 置 高 度 過 高 的 問 題 本 市 16 家 回 收 商, 有 些 以 回 收 廢 機 動 車 輛 為 主 的 回 收 公 司 有 堆 置 過 高 的 問 題, 經 現 場 與 業 者 訪 談 之 後, 發 現 多 數 業 者 常 因 為 回 收 物 變 賣 價 格 偏 低, 就 將 回 收 物 進 行 囤 積, 待 變 賣 價 格 提 升 時 再 大 量 變 賣, 但 在 囤 積 回 收 物 的 期 間 時 常 導 致 回 收 物 堆 置 高 度 超 出 法 規 規 定 高 度 因 此, 本 計 畫 透 過 稽 查 員 每 月 定 時 至 現 場 與 業 者 輔 導 後, 提 醒 業 者 於 回 收 物 囤 積 期 間, 定 期 出 清 回 收 物 讓 回 收 物 貯 存 高 度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高 度 之 內, 以 免 受 罰 ( 二 ) 本 市 回 收 商 具 有 場 區 噪 音 少 及 遵 守 營 運 工 時 規 範 等 良 好 作 為 彙 整 近 幾 年 陳 情 案 件 內 容 發 現 已 登 記 回 收 商 未 有 關 於 噪 音 檢 舉 案 件, 顯 見 除 了 因 回 收 商 場 址 位 於 工 業 區 的 原 因, 業 者 亦 有 做 好 音 量 控 制 以 及 避 免 在 規 範 營 運 時 間 作 業 干 擾 鄰 近 住 宅 清 靜 ( 三 ) 回 收 物 分 類 分 區 清 楚 回 收 商 業 者 明 顯 良 好 的 現 象 是, 皆 將 不 同 屬 性 回 收 物 分 類 堆 置 擺 放 整 齊, 而 貯 存 物 無 混 雜 堆 置, 並 標 示 清 楚 之 標 示 牌 ; 如 煌 偉 公 司 將 廢 機 動 車 輛 拆 解 後 之 大 小 零 件 皆 以 置 物 架 分 類 擺 放 整 理, 整 體 顯 得 整 齊 ( 四 ) 評 鑑 標 準 分 類 今 年 依 補 助 設 施 之 維 護 使 用 情 形, 再 結 合 業 者 營 運 管 理 自 主 改 造 及 後 續 回 收 市 場 開 發 等 項 目 評 分, 其 評 分 結 果 16 家 皆 為 優 良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7

60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 五 ) 民 生 竊 盜 專 案 今 年 度 依 持 續 配 合 警 政 署 民 生 竊 盜 專 案, 發 放 相 關 宣 導 文 宣 及 海 報, 並 透 過 資 源 回 收 業 者 相 關 法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加 強 宣 導 ( 六 ) 協 助 辦 理 民 眾 陳 請 案 件 查 核 事 項 今 年 度 本 市 列 管 16 家 登 記 回 收 商 皆 無 遭 民 眾 陳 情 之 案 件 ( 六 ) 彙 整 今 年 度 本 市 16 家 回 收 商 設 施 檢 查 及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結 果 診 斷 說 明 如 圖 所 示, 回 收 商 內 部 營 運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紀 錄 表 詳 見 附 件 二, 本 計 畫 並 配 合 環 保 局 清 潔 隊 外 稽 巡 察 結 果, 如 表 所 示, 兩 者 比 對 後 顯 示 成 果 一 致, 該 16 家 回 收 商 皆 符 合 規 定 印 北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診 斷 報 告 : 本 回 收 商 以 回 收 廢 棄 汽 車 為 主, 該 場 廢 棄 機 車 及 零 件 擺 放 依 規 定 進 行 分 區 堆 放 及 使 用 貯 物 架 及 隔 板, 且 廢 機 動 車 輛 堆 疊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6 公 尺, 雖 拆 解 作 業 區 偶 有 油 汙 洩 漏 的 情 形, 但 場 區 整 體 環 境 整 潔 情 形 良 好 煌 偉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診 斷 結 果 : 本 回 收 商 以 回 收 廢 汽 機 車 為 主, 該 場 場 區 面 積 雖 大, 但 整 體 環 境 情 況 良 好, 且 有 設 置 零 件 拆 解 專 區, 另 外 廢 棄 汽 機 車 及 零 件 擺 放 因 使 用 貯 物 架 及 隔 板, 使 得 場 區 相 當 整 齊, 而 設 施 設 置 上 皆 符 合 規 定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8

61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原 裕 汽 車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診 斷 結 果 : 本 回 收 商 以 回 收 廢 棄 機 車 為 主, 廢 機 車 及 拆 解 後 之 零 件 之 擺 放 整 理 大 致 整 齊, 也 有 使 用 貯 物 架 及 隔 板 做 整 理 及 區 隔, 其 他 場 區 設 置 則 皆 符 合 規 定 合 揚 有 限 公 司 診 斷 結 果 : 本 回 收 商 所 回 收 之 物 品 皆 為 資 訊 類 物 品, 場 區 內 外 環 境 設 置 符 合 規 定, 整 潔 方 面 也 有 做 好 妥 善 整 理 及 維 護 另 外 針 對 場 區 回 收 物 偶 有 堆 置 過 高 之 情 形, 已 透 過 稽 查 現 場 巡 查 作 業 輔 導 業 者 進 行 改 善 並 要 求 業 者 持 續 維 護 元 鼎 金 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診 斷 結 果 : 本 場 內 之 設 備 作 業 各 方 面 皆 符 合 規 定, 不 論 回 收 物 區 隔 堆 置 或 是 場 區 內 的 整 潔 衛 生 維 持 等 等 皆 表 現 良 好, 且 於 辦 公 樓 旁 並 做 了 綠 美 化 之 規 劃, 使 整 體 場 區 更 加 美 觀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9

62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舜 翊 有 限 公 司 診 斷 結 果 : 該 場 回 收 項 目 多 但 以 紙 類 為 主, 雖 然 場 區 廢 紙 貯 存 量 大, 但 場 區 內 部 未 有 紙 張 飛 散 的 情 形, 整 體 環 境 整 潔 情 形 良 好, 今 年 度 更 被 本 計 畫 選 為 優 良 示 範 回 收 商 健 維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診 斷 結 果 : 該 回 收 商 以 回 收 廢 汽 機 車 為 主, 本 場 廢 棄 汽 機 車 使 用 貯 物 架 及 畫 線 進 行 分 區, 在 廢 棄 零 件 貯 存 堆 放 部 分, 雖 有 少 數 混 合 隨 意 堆 放 的 情 形, 但 經 稽 查 員 現 場 輔 導 業 者, 目 前 業 者 已 使 用 隔 板 進 行 分 區 堆 置 川 勝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診 斷 結 果 : 該 場 以 回 收 廢 金 屬 容 器 為 主, 場 區 使 用 大 型 隔 板 分 區 堆 置, 回 收 貯 存 物 偶 爾 堆 置 高 度 過 高, 經 稽 查 員 現 場 輔 導, 業 者 已 增 加 清 運 頻 率 來 減 少 回 收 物 貯 存 量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10

63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萬 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診 斷 結 果 : 該 回 收 商 原 以 回 收 廢 汽 機 車 為 主, 但 業 者 於 去 年 已 變 更 回 收 項 目, 目 前 場 區 整 體 環 境 整 潔 情 形 良 好 麥 師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診 斷 結 果 : 本 回 收 商 以 回 收 廢 汽 機 車 為 主, 場 區 面 積 大 整 體 相 當 整 潔, 且 廢 汽 機 車 及 零 件 擺 放 使 用 貯 物 架 及 隔 板 進 行 分 區, 另 貯 存 設 施 設 置 上 符 合 規 定 勁 好 有 限 公 司 診 斷 結 果 : 本 回 收 商 主 要 回 收 物 為 廢 資 訊 物 品 場 區 整 體 設 施 及 規 劃 皆 符 合 規 定, 回 收 物 堆 置 貯 存 上 情 況 良 好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11

64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政 泰 有 限 公 司 診 斷 結 果 : 該 回 收 商 原 以 回 收 廢 汽 機 車 為 主, 目 前 場 區 整 體 環 境 整 潔 情 形 良 好 環 泰 環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診 斷 結 果 : 本 回 收 商 以 回 收 廢 汽 機 車 為 主, 場 區 內 部 使 用 貯 物 架 及 隔 板 進 行 回 收 物 分 區 貯 存, 雖 有 少 數 回 收 物 未 確 實 分 區 分 類, 但 經 稽 查 員 現 場 輔 導 業 者, 已 立 即 將 回 收 物 進 行 分 區 分 類, 並 要 求 業 者 持 續 自 主 管 理 順 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診 斷 結 果 : 該 場 區 雖 回 收 量 不 高, 但 仍 有 少 數 回 收 物 進 行 營 運, 針 對 場 區 回 收 物 貯 存 堆 置 部 分, 經 稽 查 員 現 場 與 業 者 輔 導, 目 前 場 區 環 境 已 明 顯 改 善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12

65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晟 宏 資 源 回 收 有 限 公 司 診 斷 結 果 : 該 場 各 方 面 設 置 皆 符 合 規 定, 目 前 場 區 貯 存 量 少, 場 區 保 持 整 齊 整 潔 益 萬 興 金 屬 有 限 公 司 診 斷 結 果 : 該 場 回 收 項 目 多, 場 區 有 使 用 隔 板 進 行 分 區 貯 存, 透 過 稽 查 員 每 月 例 行 性 現 場 稽 查 及 輔 導, 業 者 已 將 場 區 整 體 環 境 進 行 改 善, 並 針 對 回 收 物 貯 存 部 分 進 行 分 區 堆 置 圖 本 市 16 家 回 收 商 現 場 照 片 及 診 斷 說 明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13

66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表 本 市 16 家 回 收 商 巡 查 結 果 表 103 年 回 收 商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評 分 編 號 回 收 業 者 名 稱 行 政 區 負 責 人 平 均 評 分 區 隊 外 稽 分 數 等 級 結 果 1 原 裕 汽 車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士 林 區 林 季 蓉 97 優 良 符 合 規 定 2 合 揚 有 限 公 司 士 林 區 陳 穆 演 優 良 符 合 規 定 3 印 北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中 山 區 周 吟 雪 優 良 符 合 規 定 4 煌 偉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中 山 區 莊 志 堅 優 良 符 合 規 定 5 元 鼎 金 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侯 義 東 96 優 良 符 合 規 定 6 舜 翊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趙 漢 源 98 優 良 符 合 規 定 7 健 維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陳 傳 壽 優 良 符 合 規 定 8 川 勝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張 福 優 良 符 合 規 定 9 萬 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廖 希 哲 優 良 符 合 規 定 10 麥 師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賴 禎 洲 優 良 符 合 規 定 11 勁 好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嚴 秋 月 優 良 符 合 規 定 12 政 泰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詹 肇 為 94.5 優 良 符 合 規 定 13 環 泰 環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張 振 恭 95 優 良 符 合 規 定 14 順 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林 勝 雄 優 良 符 合 規 定 15 晟 宏 資 源 回 收 有 限 公 司 南 港 區 蔡 旼 靜 優 良 符 合 規 定 16 益 萬 興 金 屬 有 限 公 司 南 港 區 葉 萬 發 優 良 符 合 規 定 圖 區 隊 外 稽 紀 錄 表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14

67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3.3 執 行 本 市 回 收 商 申 請 登 記 變 更 展 延 撤 銷 或 註 銷 等 管 理 工 作 按 現 行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業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回 收 處 理 業 者 應 向 環 保 局 辦 理 登 記, 並 依 規 定 申 報 營 業 量 早 期 環 保 署 礙 於 部 份 回 收 業 者 遭 不 肖 人 士 利 用, 成 為 不 法 之 銷 贓 管 道, 修 改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業 管 理 辦 法 要 求 收 受 來 源 設 簿 登 記, 及 明 訂 回 收 業 處 理 業 登 記 證 有 效 期 限 為 五 年,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後 仍 繼 續 從 事 原 登 記 項 目 之 業 者, 應 於 屆 滿 前 三 至 六 個 月 內 申 請 展 延 ; 每 次 展 延 之 有 效 期 限 為 五 年 本 計 畫 主 要 協 助 環 保 局 辦 理 轄 內 已 登 記 回 收 處 理 業 者 因 應 管 理 辦 法 之 修 正 輔 導 辦 理 及 新 設 登 記 申 請 事 項 截 止 10 月 31 日 前 業 者 辦 理 各 項 營 運 管 理 申 請 作 業 彙 整 於 表 表 臺 北 市 領 有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業 登 記 證 業 者 營 運 管 理 項 目 辦 理 情 形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回 收 項 目 登 記 證 號 碼 原 核 准 登 記 日 期 展 延 登 記 核 准 日 期 有 效 期 限 變 更 登 記 日 期 1 麥 師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廢 機 車 廢 汽 車 北 市 廢 回 收 登 字 第 024 號 萬 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合 揚 有 限 公 司 廢 機 車 廢 汽 車 廢 鉛 蓄 電 池 廢 乾 電 池 廢 電 子 電 器 廢 資 訊 物 品 廢 照 明 光 源 北 市 廢 回 收 登 字 第 025 號 北 市 廢 回 收 登 字 第 012 號 印 北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煌 偉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廢 機 車 廢 汽 車 廢 機 車 廢 汽 車 北 市 廢 回 收 登 字 第 007 號 北 市 廢 回 收 登 字 第 008 號 順 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勁 好 有 限 公 司 廢 電 子 電 器 廢 資 訊 物 品 廢 電 子 電 器 廢 資 訊 物 品 廢 照 明 光 源 北 市 廢 回 收 登 字 第 027 號 北 市 廢 回 收 登 字 第 026 號 健 維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廢 機 車 廢 汽 車 北 市 廢 回 收 登 字 第 014 號 原 裕 汽 車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廢 機 車 廢 汽 車 廢 鉛 蓄 電 池 北 市 廢 回 收 登 字 第 011 號 政 泰 有 限 公 司 廢 機 車 廢 汽 車 北 市 廢 回 收 登 字 第 016 號 晟 宏 資 源 回 收 有 限 公 司 廢 鐵 容 器 廢 鋁 容 器 廢 玻 璃 容 器 廢 紙 容 器 廢 塑 膠 容 器 廢 乾 電 池 廢 輪 胎 廢 鉛 蓄 電 北 市 廢 回 收 登 字 第 017 號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15

68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回 收 項 目 登 記 證 號 碼 川 勝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環 泰 環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舜 翊 有 限 公 司 元 鼎 金 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益 萬 興 金 屬 有 限 公 司 池 廢 電 子 電 器 廢 資 訊 物 品 廢 照 明 光 源 廢 鐵 容 器 廢 鋁 容 器 廢 紙 容 器 廢 電 子 電 器 廢 機 車 廢 汽 車 廢 鐵 容 器 廢 鋁 容 器 廢 紙 容 器 廢 塑 膠 容 器 廢 乾 電 池 廢 鉛 蓄 電 池 廢 電 子 電 器 廢 資 訊 物 品 廢 照 明 光 源 廢 鐵 容 器 廢 鋁 容 器 廢 鉛 蓄 電 池 廢 電 子 電 器 廢 資 訊 物 品 廢 鐵 容 器 廢 鋁 容 器 廢 玻 璃 容 器 廢 鋁 箔 包 廢 塑 膠 容 器 廢 乾 電 池 廢 鉛 蓄 電 池 廢 電 子 電 器 廢 資 訊 物 品 廢 照 明 光 源 原 核 准 登 記 日 期 展 延 登 記 核 准 日 期 有 效 期 限 變 更 登 記 日 期 北 市 廢 回 收 登 字 第 029 號 北 市 廢 回 收 登 字 第 020 號 北 市 廢 回 收 登 字 第 021 號 北 市 廢 回 收 登 字 第 022 號 北 市 廢 回 收 登 字 第 028 號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16

69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為 提 供 市 民 有 更 便 捷 之 回 收 管 道, 改 善 過 去 社 區 大 廈 回 收 區 髒 亂 之 形 象, 本 計 畫 於 歷 年 已 協 助 臺 北 市 完 成 249 處 鄰 里 社 區 大 廈 之 資 源 回 收 站 設 置, 將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觸 角 延 伸 到 一 般 民 眾 周 遭 生 活 中, 今 年 度 配 合 臺 北 市 健 康 資 源 回 收 站 工 作, 增 加 60 處 社 區 大 廈 或 鄰 里 設 置 回 收 站, 讓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的 數 量 達 到 309 處, 並 針 對 歷 年 已 設 置 回 收 站 之 249 處 社 區 等 進 行 部 分 設 施 之 維 護 與 更 新, 讓 回 收 站 環 境 美 觀 與 美 化 能 持 續 另 外 在 回 收 量 的 提 升, 本 計 畫 主 動 協 助 上 述 309 處 以 上 社 區 等 回 收 站 每 月 向 環 保 局 申 報 回 收 量, 以 掌 握 各 回 收 站 回 收 成 果 4.1 設 置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依 據 計 畫 內 容 本 計 畫 需 完 成 本 市 轄 內 60 處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設 置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提 供 回 收 設 施 包 括 回 收 點 標 誌 招 牌 乙 個 回 收 筒 ( 架 ),, 另 外 依 社 區 現 場 實 際 需 求 輔 助 手 套 夾 子 反 光 背 心 及 醫 葯 箱 等 回 收 工 具 各 回 收 站 設 置 設 備 項 目 如 表 所 示 : 表 回 收 站 設 置 設 備 項 目 實 施 對 象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回 收 站 設 備 設 置 項 目 回 收 與 美 化 設 施 回 收 站 標 示 招 牌 回 收 設 施 ( 依 現 場 需 求 ) 回 收 工 具 ( 手 套 醫 葯 箱 ) 滅 火 器 一 個 回 收 筒 ( 回 收 架 ) 三 個 至 少 一 套 一 個 一 工 作 目 標 持 續 完 成 本 市 轄 內 60 處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設 置, 提 供 民 眾 便 捷 的 回 收 管 道, 以 改 善 過 去 回 收 區 髒 亂 之 情 形 二 實 施 對 象 以 本 市 轄 內 社 區 鄰 里 與 大 廈 等 為 回 收 站 設 置 對 象 三 工 作 流 程 與 方 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設 置 工 作 步 驟 流 程 如 圖 4.1-1, 詳 細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一 ) 前 置 規 劃 1. 擬 定 篩 選 原 則 歷 年 表 達 有 意 願 設 置 回 收 站 之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單 位 甚 多, 為 建 立 公 平 的 協 助 設 置 原 則, 依 照 回 收 站 輔 導 設 置 篩 選 原 則, 以 找 出 有 意 願 且 適 合 設 置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1

70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回 收 站 之 單 位, 篩 選 原 則 包 括 : (1) 有 固 定 開 放 空 間 有 專 人 管 理 並 且 願 意 配 合 回 收 量 申 報 單 位 (2) 有 意 願 配 合 提 供 鄰 近 拾 荒 業 者 進 入 協 助 分 類 單 位 (3) 住 戶 垃 圾 委 託 外 清 運 : 本 市 少 數 社 區 大 廈 住 戶 於 垃 圾 排 出 前 並 未 將 垃 圾 確 實 分 類, 可 能 礙 於 場 地 與 人 力 的 不 足 甚 至 因 為 回 收 分 類 的 麻 煩 ( 例 如 廚 餘 ) 變 賣 價 格 不 高 ( 例 如 保 麗 龍 ) 導 致 分 類 的 不 確 實, 因 此, 選 定 垃 圾 委 託 清 運 之 社 區, 較 可 能 提 供 鄰 近 拾 荒 業 者 進 駐, 協 助 垃 圾 分 類 環 保 局 本 公 司 工 作 內 容 本 公 司 填 寫 表 單 前 置 擬 定 篩 選 原 則 規 劃 建 立 聯 絡 窗 口 現 場 調 查 1. 社 區 ( 社 區 發 展 協 2. 大 廈 ( 住 戶 管 理 委 員 會 ) 3. 鄰 里 ( 鄰 里 辦 公 室 ) 4. 本 市 物 業 管 理 業 者 篩 選 回 收 站 設 置 對 象 置 回 與 收 美 點 化 設 完 工 審 查 審 查 同 意 設 置 回 收 站 設 置 前 調 查 辦 理 回 收 站 設 置 與 美 化 完 工 檢 查 協 助 申 報 回 收 量 回 收 站 設 置 前 設 施 調 查 表 T03 回 收 站 完 工 檢 查 紀 錄 表 T04 回 收 站 切 結 書 T05 回 收 站 填 寫 回 收 量 申 報 表 完 工 紀 錄 與 申 報 表 備 查 提 交 完 工 檢 查 紀 錄 與 回 收 量 申 報 表 圖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設 置 與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步 驟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2

71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2. 辦 理 回 收 站 設 置 宣 導 為 宣 導 本 市 協 助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回 收 站 設 置 內 容, 首 先 擬 定 設 置 規 範, 明 確 指 出 設 置 內 容 申 請 方 式 與 後 續 回 收 站 維 護 應 盡 義 務 等 內 容, 配 合 環 保 局 網 頁 新 聞 稿 如 圖 崔 媽 媽 基 金 會 社 區 報 與 各 區 社 區 發 展 承 辦 人 員 進 行 宣 導, 建 立 專 人 聯 絡 窗 口, 協 助 社 區 鄰 里 管 理 單 位 諮 詢, 並 確 保 本 市 各 社 區 大 廈 能 夠 多 方 面 收 到 此 訊 息 圖 臺 北 市 環 保 局 新 聞 稿 - 社 區 大 廈 補 助 回 收 站 3. 建 立 聯 絡 窗 口 回 收 站 設 置 重 點 為 提 供 民 眾 便 捷 回 收 管 道, 在 回 收 站 設 置 後, 包 括 設 施 的 管 理 與 整 潔 維 護 為 回 收 站 能 長 期 為 民 眾 接 受 之 關 鍵, 因 此, 不 管 是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都 需 要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聯 絡 窗 口, 負 責 設 置 前 居 民 的 協 調 與 後 續 回 收 站 管 理 與 維 護 以 下 即 參 考 歷 年 執 行 經 驗, 針 對 社 區 大 廈 鄰 里 比 較 可 行 之 聯 絡 窗 口 及 後 續 管 理 對 象 予 以 說 明 : (1) 大 廈 - 管 理 委 員 會 大 廈 單 位 以 篩 選 獨 立 之 大 樓 或 同 性 質 住 戶 大 廈 為 對 象, 本 市 轄 內 商 業 大 樓 或 高 級 大 廈 所 設 置 管 理 委 員 會, 都 具 有 相 當 獨 立 的 作 業 模 式, 因 此 除 了 跟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接 觸 回 收 站 的 設 置 外 亦 可 由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為 後 續 維 護 管 理 回 收 量 申 報 的 聯 絡 窗 口 (2) 本 市 物 業 管 理 業 者 - 社 區 大 廈 保 全 公 司 現 在 本 市 大 多 的 社 區 及 大 廈 皆 委 託 保 全 公 司 執 行 社 區 大 廈 安 全 與 清 潔 維 護, 且 物 業 管 理 業 者 也 對 轄 下 的 社 區 或 大 廈 較 為 了 解, 因 此 可 由 物 業 管 理 業 者 提 供 旗 下 的 有 設 置 回 收 站 需 求 的 社 區 及 大 廈, 並 且 可 由 總 公 司 統 一 輔 導 及 管 理 旗 下 社 區 大 廈, 提 報 每 月 的 回 收 量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3

72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 二 ) 現 場 調 查 初 步 有 意 願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報 名 後, 利 用 前 述 篩 選 原 則, 遴 選 出 回 收 站 設 置 之 社 區 等 對 象, 為 確 保 回 收 站 設 置 位 置 能 提 供 居 民 使 用, 本 計 畫 派 員 至 現 場 進 行 該 社 區 住 戶 生 活 型 態 調 查 並 拍 照 紀 錄 填 寫 臺 北 市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回 收 站 設 置 調 查 表 ( 調 查 表 詳 見 附 件 三 ), 以 提 供 適 合 設 置 與 符 合 需 求 之 回 收 設 施, 後 續 依 據 調 查 表 調 查 結 果 提 出 建 議 設 置 設 施 項 目, 提 交 環 保 局 審 查, 以 作 為 設 施 設 置 依 據 ( 三 ) 回 收 站 設 備 設 計 1. 改 造 形 象 回 收 站 形 象 招 牌 改 造 形 象 標 誌 (logo) 主 要 參 考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企 業 識 別 標 誌, 回 收 站 形 象 招 牌 設 計 內 容 包 括 形 象 標 誌 及 社 區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與 列 管 設 置 回 收 站 第 號 字 樣, 招 牌 文 字 字 樣 採 取 反 光 文 字, 即 使 夜 間 仍 可 清 楚 看 見 回 收 站 招 牌 本 年 度 針 對 臺 北 市 社 區 大 廈 完 成 資 源 回 收 站 設 置 工 作 達 60 處 以 上, 並 且 為 持 續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之 一 貫 性, 本 年 度 回 收 站 之 編 號 延 續 並 且 延 用 95 年 度 本 計 畫 為 臺 北 市 所 設 計 之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LOGO 設 計 範 例 與 實 體 如 圖 資 源 回 收 桶 設 計 範 例 依 據 計 畫 內 容 要 求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應 提 供 便 利 社 區 民 眾 進 行 資 源 回 收 之 回 收 筒, 因 應 往 年 經 驗 制 式 的 240L 大 型 回 收 桶 有 時 無 法 滿 足 所 有 社 區 回 收 站 的 需 求, 因 此 本 計 畫 提 供 社 區 三 種 以 上 不 同 規 格 及 貯 存 容 量 的 回 收 桶 ( 包 含 80L 100L 120L 及 240L 等 ) 供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選 擇 較 符 合 自 己 社 區 的 回 收 桶 本 計 畫 提 供 除 了 計 畫 內 容 所 規 定 之 硬 體 設 施 外, 還 輔 導 社 區 設 置 乾 電 池 回 收 筒 提 供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使 用, 並 且 提 供 環 保 局 內 有 關 臺 北 市 資 源 回 收 細 分 類 的 最 新 相 關 文 宣 或 海 報 供 社 區 張 貼, 藉 此 透 過 軟 硬 體 設 備 的 輔 導 協 助 下, 讓 社 區 民 眾 能 獲 得 更 完 善 的 回 收 管 道 ( 延 續 歷 年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編 號 ) 圖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招 牌 設 計 範 例 與 實 體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4

73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 四 ) 完 工 檢 查 提 交 完 工 紀 錄 審 查 1. 完 工 檢 查 為 協 助 環 保 局 監 督 回 收 站 設 置 成 果, 本 計 畫 至 各 回 收 站 場 區 進 行 現 場 完 工 檢 查, 填 寫 臺 北 市 社 區 大 廈 鄰 里 回 收 站 設 置 完 工 檢 查 紀 錄 表 ( 紀 錄 表 詳 見 附 件 三 ) 並 要 求 各 社 區 等 簽 立 切 結 書, 承 諾 各 項 改 造 設 施 後 續 維 護 與 設 備 保 管 之 責 任, 最 後 彙 整 每 處 回 收 站 完 工 檢 查 紀 錄 表 與 切 結 書, 提 交 環 保 局 備 查, 其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回 收 筒 設 計 範 例 與 實 體 如 圖 所 示 2. 輔 導 申 報 回 收 量 本 計 畫 已 建 置 臺 北 市 社 區 學 校 回 收 量 申 報 系 統, 並 輔 導 資 源 回 收 站 管 理 單 位 於 每 月 五 日 前 到 申 報 系 統 中 申 報 前 月 的 社 區 回 收 量 未 來 也 將 於 每 月 各 社 區 回 收 站 回 收 量 公 佈 環 保 局 網 頁, 激 發 各 鄰 里 社 區 榮 譽 心, 加 強 回 收 站 之 回 收 量 若 有 回 收 站 之 管 理 單 位 無 法 上 申 報 系 統 申 報 回 收 量, 本 計 畫 也 輔 導 社 區 填 寫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回 收 量 申 報 表, 並 以 傳 真 的 方 式 回 報 環 保 局 ( 回 收 筒 夜 間 反 光 字 樣 可 清 楚 識 別 ) 圖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回 收 筒 設 計 範 例 與 實 體 四 現 階 段 執 行 成 果 ( 一 ) 回 收 站 設 置 1. 設 置 回 收 點 名 單 取 得 本 計 畫 自 103 年 3 月 起 配 合 臺 北 市 轄 內 物 業 社 區 巡 查 時 進 行 宣 導, 並 透 過 物 業 公 司 之 間 的 傳 達, 已 有 多 間 社 區 與 環 保 局 進 行 接 洽 提 出 申 請 設 置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另 有 社 區 透 過 其 它 已 設 形 象 站 社 區 介 紹, 主 動 提 出 設 站 需 求 2. 設 置 前 調 查 本 計 畫 至 各 回 收 站 與 管 理 委 會 協 調 回 收 站 設 置 地 點 與 方 式 並 完 成 回 收 站 設 施 調 查 表 截 至 103 年 10 月 31 日 共 計 有 60 間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向 本 計 畫 提 出 申 請, 後 續 指 派 專 人 至 社 區 鄰 里 等 處 現 場 實 施 環 境 調 查, 各 回 收 點 形 象 改 造 調 查 表 詳 見 附 件 三, 經 審 核 後 已 完 成 回 收 站 設 置 共 60 間 社 區 回 收 站 ( 彙 整 如 表 4.1-2) )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5

74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表 臺 北 市 103 年 度 新 設 健 康 回 收 站 列 表 編 號 社 區 名 稱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81 號 樂 見 大 廈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82 號 信 義 觀 天 大 廈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83 號 春 耕 社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84 號 站 前 大 亨 大 樓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85 號 美 崙 大 樓 A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86 號 美 崙 大 樓 B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87 號 健 安 新 城 B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88 號 醒 吾 大 樓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89 號 遠 雄 爵 士 社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90 號 北 歐 客 廳 C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91 號 月 光 花 園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92 號 植 村 秀 社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93 號 發 現 之 旅 社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94 號 莒 光 新 城 F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95 號 廣 合 大 廈 A 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96 號 金 環 大 廈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97 號 京 華 DC 大 樓 A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98 號 京 華 DC 大 樓 B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99 號 國 鼎 大 樓 A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00 號 國 鼎 大 樓 B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01 號 復 華 花 園 新 城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02 號 貴 族 大 廈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03 號 美 麗 桂 林 大 廈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04 號 幸 鴻 大 廈 A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05 號 幸 鴻 大 廈 B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06 號 禮 藏 大 廈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07 號 萬 年 青 社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08 號 平 安 新 城 A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09 號 平 安 新 城 B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10 號 東 方 君 悅 大 廈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11 號 克 里 翁 社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12 號 圓 山 新 主 流 社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13 號 中 正 國 璽 行 政 區 戶 數 回 收 物 流 向 資 源 回 收 量 (kg/( 月 ) 大 安 區 47 個 體 業 者 624 信 義 區 1455 代 清 業 者 4128 文 山 區 66 個 體 業 者 2688 大 同 區 26 代 清 業 者 1296 大 同 區 35 代 清 業 者 6960 大 同 區 58 代 清 業 者 6960 松 山 區 18 代 清 業 者 5904 中 正 區 38 代 清 業 者 1440 士 林 區 71 代 清 業 者 4176 北 投 區 19 代 清 業 者 1632 北 投 區 1300 個 體 業 者 3840 文 山 區 56 清 潔 隊 - 文 山 區 26 代 清 業 者 萬 華 區 51 清 潔 人 員 松 山 區 52 個 體 業 者 2736 大 同 區 23 個 體 業 者 2496 中 山 區 41 個 體 業 者 7680 中 山 區 80 個 體 業 者 7680 大 同 區 80 代 清 業 者 4416 大 同 區 11 代 清 業 者 4416 中 正 區 35 代 清 業 者 8688 大 同 區 42 清 潔 隊 - 萬 華 區 11 清 潔 隊 - 大 同 區 11 清 潔 隊 - 大 同 區 79 清 潔 隊 - 中 正 區 79 清 潔 人 員 1104 萬 華 區 79 個 體 業 者 4512 松 山 區 1500 代 清 業 者 5664 松 山 區 24 代 清 業 者 5664 南 港 區 20 代 清 業 者 1920 大 同 區 30 代 清 業 者 3888 大 同 區 51 清 潔 隊 - 中 正 區 42 代 清 業 者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6

75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14 號 金 運 金 大 廈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15 號 東 方 大 廈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16 號 健 安 新 城 G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17 號 順 興 社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18 號 平 安 新 城 丙 區 I 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19 號 平 安 新 城 丙 區 J 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20 號 壽 德 里 辦 公 處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21 號 松 庭 大 樓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22 號 和 平 賞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23 號 濱 湖 名 宮 A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24 號 濱 湖 名 宮 B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25 號 濱 湖 名 宮 C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26 號 早 安 再 興 A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27 號 早 安 再 興 B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28 號 早 安 再 興 C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29 號 力 霸 湖 濱 社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30 號 昇 陽 大 地 A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31 號 昇 陽 大 地 B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32 號 昇 陽 大 地 C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33 號 敦 南 吟 龍 名 廈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34 號 國 泰 御 園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35 號 景 東 里 辦 公 處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36 號 信 義 星 池 大 廈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37 號 大 華 陽 明 泉 源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38 號 博 物 館 社 區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39 號 翡 翠 花 園 大 樓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340 號 敦 化 林 園 文 山 區 78 個 體 業 者 大 安 區 1233 代 清 業 者 松 山 區 1044 代 清 業 者 文 山 區 2600 清 潔 隊 松 山 區 79 代 清 業 者 松 山 區 79 代 清 業 者 萬 華 區 - 清 潔 隊 文 山 區 40 清 潔 隊 大 安 區 2100 代 清 業 者 內 湖 區 1800 個 體 業 者 內 湖 區 1800 個 體 業 者 內 湖 區 1800 個 體 業 者 文 山 區 1944 代 清 業 者 文 山 區 1944 代 清 業 者 文 山 區 1944 代 清 業 者 內 湖 區 67 代 清 業 者 內 湖 區 3277 代 清 業 者 內 湖 區 3277 代 清 業 者 內 湖 區 3277 代 清 業 者 大 安 區 80 代 清 業 者 文 山 區 1166 代 清 業 者 文 山 區 - 清 潔 隊 松 山 區 2522 代 清 業 者 北 投 區 90 清 潔 隊 中 山 區 1544 代 清 業 者 內 湖 區 19 代 清 業 者 松 山 區 68 代 清 業 者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7

76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確 認 回 收 點 設 置 與 形 象 改 造 對 象 完 成 回 收 點 現 場 環 境 調 查, 篩 選 能 提 供 固 定 回 收 區 域 明 確 管 理 單 位 缺 回 收 設 施 及 願 意 接 受 輔 助 申 報 等 條 件, 確 認 60 個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回 收 站 設 置 對 象, 選 定 樂 見 大 廈 信 義 觀 天 大 廈 醒 吾 大 樓 站 前 大 亨 大 樓 美 崙 大 樓 春 耕 社 區 遠 雄 爵 士 社 區 月 光 花 園 植 村 秀 社 區 發 現 之 旅 社 區 金 環 大 廈 及 京 華 DC D 大 樓 等 60 處 作 為 本 階 段 設 置 回 收 站 對 象 並 對 於 各 回 收 點 延 續 去 年 度 回 收 站 之 編 號 列 管, 60 處 新 設 站 編 號 為 NO.281-NO.340 回 收 設 備 設 計 及 採 購 (1) 回 收 筒 與 回 收 站 招 牌 為 樹 立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良 好 識 別 標 誌, 本 計 畫 參 考 環 保 署 資 源 回 收 標 誌 與 本 市 健 康 形 象 標 識, 設 計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識 別 標 誌, 經 環 保 局 同 意 採 納, 形 象 標 誌 如 圖 並 為 延 續 去 年 度 回 收 站 設 置 之 標 準 採 購 回 收 筒 回 收 站 招 牌 ;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筒 回 收 站 招 牌 範 例 如 圖 所 示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改 造 形 象 標 誌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改 造 形 象 標 誌 圖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改 造 形 象 標 誌 樣 式 回 收 筒 回 收 站 招 牌 圖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筒 回 收 站 招 牌 範 例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8

77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2) 其 他 回 收 設 備 設 計 與 範 例 除 上 述 回 收 站 標 誌 招 牌 回 收 筒 ( 架 ) 外, 本 計 畫 另 外 協 助 社 區 回 收 站 採 購 分 類 工 作 器 具, 包 括 手 套 醫 葯 箱 及 消 防 設 備 滅 火 器, 並 設 計 製 作 張 貼 於 回 收 筒 上 之 中 文 分 類 標 示 貼 紙, 其 貼 紙 製 作 是 依 據 環 保 署 應 公 告 回 收 項 目 及 彙 整 社 區 大 樓 資 源 回 收 種 類 形 態 進 行 設 計 製 作, 目 前 已 製 作 寶 特 瓶 鐵 鋁 罐 玻 璃 類 紙 類 紙 容 器 及 塑 膠 類 等 16 種 含 多 國 語 言 分 類 標 示, 其 他 回 收 設 施 如 圖 所 示 分 類 標 示 貼 紙 10 磅 乾 粉 滅 火 器 醫 葯 箱 防 滑 手 套 圖 社 區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點 其 他 設 備 5. 完 成 回 收 點 設 置 並 提 交 各 回 收 點 前 後 設 備 完 工 驗 收 紀 錄 各 回 收 點 完 成 回 收 設 備 設 置 後, 本 計 畫 指 派 專 人 至 現 場 完 成 設 施 拍 照 備 查, 填 寫 形 象 改 造 設 施 完 工 驗 收 紀 錄 表 ( 如 表 4.1-3) 與 切 結 書 之 簽 立, 最 後 彙 整 每 處 回 收 點 設 施 改 造 前 與 後 設 施 完 工 驗 收 紀 錄, 提 交 環 保 局 存 查 各 回 收 點 形 象 改 造 完 工 驗 收 表 詳 見 附 件 三 6. 未 來 規 劃 設 置 較 有 規 模 之 形 象 改 造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未 來 在 設 置 形 象 改 造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時, 建 議 除 優 先 挑 選 具 一 定 規 模 之 社 區 ( 戶 數 百 戶 以 上 者 ), 針 對 原 本 已 設 有 回 收 站 且 有 專 人 管 理, 以 及 回 收 物 是 委 託 代 清 業 者 清 理 之 社 區, 本 計 畫 將 優 先 進 行 形 象 回 收 站 設 置 作 業 再 從 其 中 篩 選 資 源 回 收 優 良 示 範 社 區, 供 環 保 局 或 國 外 團 體 參 考 及 觀 摩 扣 除 已 設 站 完 成 及 無 設 置 回 收 站 之 社 區 大 廈, 目 前 尚 未 設 站 社 區 1300 處, 實 際 上 亦 不 是 每 一 家 社 區 皆 有 設 站 之 意 願, 在 經 費 許 可 下, 每 年 新 增 站, 估 計 本 計 畫 持 續 設 置 9-13 年 方 可 完 成 全 市 社 區 回 收 站 形 象 改 造 之 目 標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9

78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表 形 象 改 造 設 施 完 工 驗 收 紀 錄 表 北 歐 客 廳 C 區 一 基 本 資 料 管 理 委 員 會 回 收 站 名 稱 社 區 大 廈 管 理 單 位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900 號 ) 聯 地 址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知 行 路 222 號 連 申 請 改 造 項 目 1. 回 收 站 標 示 牌 2. 美 化 作 業 3. 分 類 標 示 貼 紙 4. 回 收 設 施 5. 滅 火 器 6. 人 員 安 全 配 備 ( 一 ) 7. 人 員 安 全 配 備 ( 二 ) 數 量 單 位 個 式 個 個 個 套 套 絡 人 絡 電 話 二 改 造 項 目 及 規 格 朱 總 幹 事 規 格 說 明 60cm X 40cm 反 光 招 牌 標 示 貼 紙 ( 項 目 : 紙 類 寶 特 瓶 玻 璃 類 鐵 鋁 罐 塑 膠 類 電 池 類 ) 120L 方 桶 240L 方 桶 橘 色 圓 桶 型 橘 色 方 桶 10 磅 乾 粉 滅 火 器 反 光 背 心 醫 藥 箱 安 全 手 套 工 作 夾 子 規 格 確 認 核 可 不 符 合 核 可 不 符 合 核 可 不 符 合 核 可 不 符 合 核 可 不 符 合 核 可 不 符 合 核 可 不 符 合 勘 查 人 員 回 收 站 簽 章 勘 查 日 期 三 完 工 後 驗 收 照 片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10

79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招 牌 資 源 回 收 桶 滅 火 器 電 池 回 收 桶 手 套 夾 子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11

80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 二 ) 協 助 登 錄 Ecolife 平 台 至 10 月 31 日 前 已 輔 導 今 年 度 新 設 置 之 60 間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社 區 認 養 回 收 站 周 邊 50 公 尺 之 清 淨 家 園 工 作, 並 利 用 Ecolife 網 建 立 部 落 格 組 織 樹, 繪 製 認 養 照 顧 區 巡 檢 清 理 路 線 圖, 接 著 依 規 劃 巡 檢 頻 率 進 行 清 理, 並 將 巡 檢 結 果 上 網 傳 送 通 報 巡 檢 日 誌, 其 發 表 巡 檢 日 誌 範 例 畫 面 及 社 區 巡 檢 結 果 如 圖 表 所 示 : 圖 社 區 回 收 站 登 錄 Ecolife 平 台 範 例 畫 面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12

81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表 年 社 區 回 收 站 巡 檢 日 誌 辦 理 情 形 回 收 站 編 號 回 收 站 名 稱 回 收 站 地 址 建 立 巡 檢 日 期 第 281 號 第 282 號 第 283 號 第 284 號 第 285 號 第 286 號 第 287 號 第 288 號 第 289 號 第 290 號 第 291 號 第 292 號 第 293 號 第 294 號 第 295 號 第 296 號 第 297 號 第 298 號 第 299 號 第 300 號 第 301 號 第 302 號 第 303 號 第 304 號 第 305 號 第 306 號 第 307 號 第 308 號 第 309 號 第 310 號 第 311 號 第 312 號 第 313 號 樂 見 大 廈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金 山 南 路 2 段 10 巷 25 號 103/ /05/01 信 義 觀 天 大 廈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284 巷 59 弄 6 號 103/ /05/02 春 耕 社 區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萬 壽 路 17 巷 1 號 103/ /05/05 站 前 大 亨 大 樓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重 慶 北 路 2 段 15 號 103/ /05/06 美 崙 大 樓 A 區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重 慶 北 路 2 段 63 號 103/ /05/06 美 崙 大 樓 B 區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重 慶 北 路 2 段 63 號 103/ /05/08 健 安 新 城 B 區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三 民 路 43 巷 19 號 103/ /05/08 醒 吾 大 樓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杭 州 南 路 1 段 15-1 號 103/ /05/09 遠 雄 爵 士 社 區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6 段 195 巷 6 號 103/ /05/12 北 歐 客 廳 C 區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知 行 路 222 號 103/ /05/13 月 光 花 園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大 同 街 230 號 103/ /05/13 植 村 秀 社 區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軍 功 路 3 號 103/ /05/13 發 現 之 旅 社 區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辛 亥 路 6 段 21 巷 2 號 103/ /05/14 莒 光 新 城 F 區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西 藏 路 127 號 103/ /05/14 廣 合 大 廈 A 棟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三 民 路 136 巷 28 號 103/ /05/14 金 環 大 廈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環 河 北 路 一 段 107 號 103/ /05/14 京 華 DC 大 樓 A 區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龍 江 路 120 巷 9 號 103/ /05/14 京 華 DC 大 樓 B 區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龍 江 路 120 巷 9 號 103/ /05/14 國 鼎 大 樓 A 區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重 慶 北 路 三 段 76 號 103/ /05/14 國 鼎 大 樓 B 區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重 慶 北 路 三 段 76 號 103/ /05/14 復 華 花 園 新 城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西 藏 路 113 號 103/ /05/15 貴 族 大 廈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一 段 105 號 103/ /05/15 美 麗 桂 林 大 廈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桂 林 路 號 103/ /05/15 幸 鴻 大 廈 A 區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民 權 西 路 146 號 103/ /05/15 幸 鴻 大 廈 B 區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民 權 西 路 146 號 103/ /05/15 禮 藏 大 廈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仁 愛 路 二 段 6 號 103/ /05/15 萬 年 青 社 區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萬 大 路 331 號 103/ /05/15 平 安 新 城 A 區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延 壽 街 33 巷 8 弄 7-1 號 103/ /05/15 平 安 新 城 B 區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延 壽 街 33 巷 8 弄 7-1 號 103/ /05/15 東 方 君 悅 大 廈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興 華 路 77 號 103/ /05/15 克 里 翁 社 區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三 段 7 號 103/ /05/15 圓 山 新 主 流 社 區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三 段 247 巷 10 號 103/ /10/01 中 正 國 璽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一 段 86 號 103/ /10/02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13

82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回 收 站 編 號 回 收 站 名 稱 回 收 站 地 址 建 立 巡 檢 日 期 第 314 號 第 315 號 第 316 號 第 317 號 第 318 號 第 319 號 第 320 號 第 321 號 第 322 號 第 323 號 第 324 號 第 325 號 第 326 號 第 327 號 第 328 號 第 329 號 第 330 號 第 331 號 第 332 號 第 333 號 第 334 號 第 335 號 第 336 號 第 337 號 第 338 號 第 339 號 第 340 號 金 運 金 大 廈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景 興 路 282 巷 9 號 103/ /10/05 東 方 大 廈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2 號 103/ /10/06 健 安 新 城 G 區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三 民 路 80 巷 3 號 103/ /10/06 順 興 社 區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四 段 165 巷 11 號 103/ /10/08 平 安 新 城 丙 區 I 棟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延 壽 街 330 巷 16 弄 5 號 103/ /10/08 平 安 新 城 丙 區 J 棟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延 壽 街 330 巷 16 弄 5 號 103/ /10/09 壽 德 里 辦 公 處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萬 大 路 329 巷 25 號 103/ /10/12 松 庭 大 樓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四 段 292 巷 4 弄 5 號 103/ /10/13 和 平 賞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3 段 212 巷 2 號 103/ /10/13 濱 湖 名 宮 大 廈 A 區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民 權 東 路 6 段 號 103/ /10/13 濱 湖 名 宮 大 廈 B 區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民 權 東 路 6 段 號 103/ /10/14 濱 湖 名 宮 大 廈 C 區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民 權 東 路 6 段 號 103/ /10/14 早 安 再 興 社 區 A 區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4 段 105 巷 號 103/ /10/14 早 安 再 興 社 區 B 區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4 段 105 巷 號 103/ /10/14 早 安 再 興 社 區 C 區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4 段 105 巷 號 103/ /10/14 力 霸 湖 濱 社 區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民 權 東 路 六 段 280 巷 6 號 103/ /10/14 昇 陽 大 地 A 區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金 龍 路 222 巷 2 號 103/ /10/14 昇 陽 大 地 B 區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金 龍 路 222 巷 2 號 103/ /10/14 昇 陽 大 地 C 區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金 龍 路 222 巷 2 號 103/ /10/15 敦 南 吟 龍 名 廈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敦 化 南 路 一 段 191 號 103/ /10/15 國 泰 御 園 社 區 B 站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新 路 三 段 95 巷 42 號 103/ /10/15 景 東 里 辦 公 處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景 華 街 128 巷 2 弄 9-1 號 103/ /10/15 信 義 星 池 大 廈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四 段 4454 號 103/ /10/15 大 華 陽 明 泉 源 C 區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泉 源 路 36 之 號 103/ /10/15 博 物 館 社 區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樂 群 二 路 95 號 103/ /10/15 翡 翠 花 園 大 樓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南 京 東 路 六 段 368 巷 166 號 103/ /10/15 敦 化 林 園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北 寧 路 62 號 103/ /10/15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14

83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4.2 歷 年 度 設 置 回 收 站 檢 查 並 輔 導 回 收 量 申 報 一 工 作 目 標 本 市 已 完 成 輔 導 249 處 社 區 完 成 資 源 回 收 站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為 確 保 歷 年 設 立 之 249 處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回 收 站 能 持 續 能 提 供 民 眾 良 好 的 回 收 空 間, 保 持 回 收 站 環 境 整 潔, 今 年 度 針 對 去 年 度 設 立 之 回 收 站 辦 理 回 收 設 施 檢 查 與 維 護, 並 輔 導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管 理 單 位 於 每 月 五 日 前 到 申 報 系 統 中 申 報 前 月 的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量 二 實 施 對 象 歷 年 本 市 設 立 之 249 處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等 回 收 站 為 檢 查 維 護 對 象 ( 歷 年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名 單 詳 見 附 件 四 ) 三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歷 年 環 保 局 設 置 之 249 處 回 收 站 設 施 檢 查 與 維 護 設 施 之 整 修 與 維 護 工 作 步 驟 流 程 與 圖 回 收 商 設 施 整 修 與 維 護 工 作 步 驟 相 類 似, 詳 細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環 保 局 本 公 司 工 作 內 容 本 公 司 填 寫 表 單 調 前 確 認 歷 年 補 助 名 單 查 置 與 設 施 內 容 檢 設 查 施 檢 查 / 巡 查 表 單 提 交 備 查 現 場 設 施 維 護 調 查 設 施 維 護 檢 查 表 圖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設 施 檢 查 工 作 ( 一 ) 前 置 調 查 首 先 找 出 歷 年 249 處 已 設 置 回 收 站 之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名 單, 並 至 各 回 收 站 辦 理 維 護 前 調 查 工 作, 本 計 畫 於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至 上 述 249 處 回 收 站, 進 行 形 象 設 施 調 查, 現 場 紀 錄 填 寫 臺 北 市 社 區 大 廈 鄰 里 回 收 站 設 施 檢 查 表 ( 二 ) 設 施 檢 查 為 實 地 瞭 解 回 收 站 歷 年 形 象 改 造 設 施 維 護 使 用 情 形 與 需 要 加 強 補 助 項 目,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至 回 收 站 現 場 進 行 形 象 改 造 設 施 調 查, 並 使 用 本 計 畫 所 設 計 之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設 施 檢 查 紀 錄 表, 並 於 調 查 完 成 後 提 交 調 查 表 給 環 保 局 備 查, 供 未 來 相 關 補 助 參 考 之 用 歷 年 已 輔 導 成 立 之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範 例 如 圖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15

84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源 之 鄉 資 源 回 收 站 圖 歷 年 已 輔 導 成 立 之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範 例 四 現 階 段 執 行 成 果 ( 一 ) 回 收 站 設 施 檢 查 今 年 度 已 完 成 調 查 歷 年 設 置 249 處 回 收 站 基 本 資 料 更 新 及 設 施 維 護 檢 查 作 業, 其 彙 整 調 查 結 果 如 下 表 4.2-1, 針 對 設 備 遺 失 或 損 壞 者, 目 前 並 無 累 犯, 未 來 如 發 現 該 回 收 站 同 樣 問 題 累 計 達 三 次 以 上, 將 停 止 維 護 與 補 助, 甚 至 廢 站 解 除 列 管, 達 到 警 惕 的 作 用 表 臺 北 市 社 區 大 廈 鄰 里 回 收 站 設 施 維 護 調 查 彙 整 表 編 號 回 收 站 名 稱 回 收 站 編 號 回 收 站 設 施 狀 況 凱 廈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莒 光 新 城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大 紐 約 公 寓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大 直 晶 點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大 直 晶 點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誠 一 國 宅 甲 資 源 回 收 站 誠 一 國 宅 乙 資 源 回 收 站 誠 一 國 宅 丙 資 源 回 收 站 健 安 新 城 C1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健 安 新 城 C2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健 安 新 城 E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健 安 新 城 F1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健 安 新 城 F2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健 康 新 城 A1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健 康 新 城 A2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健 康 新 城 C1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0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0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0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0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0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1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1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1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1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1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2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2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2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2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2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28 號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申 請 分 類 器 具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申 請 分 類 器 具 申 請 中 文 分 類 標 示 貼 紙 申 請 宣 導 海 報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申 請 分 類 器 具 申 請 中 文 分 類 標 示 貼 紙 申 請 宣 導 海 報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16

85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編 號 回 收 站 名 稱 健 康 新 城 C2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健 康 新 城 D1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健 康 新 城 D2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EAT 時 尚 館 1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EAT 時 尚 館 2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水 源 麗 景 社 區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水 源 麗 景 社 區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富 比 世 廣 場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富 比 世 廣 場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永 吉 大 樓 資 源 回 收 站 成 功 之 裔 資 源 回 收 站 莒 光 新 城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莒 光 新 城 C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莒 光 新 城 D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莒 光 新 城 E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當 代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師 大 禮 居 資 源 回 收 站 雅 苑 社 區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雅 苑 社 區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觀 星 台 北 C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觀 星 台 北 D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敦 北 翠 苑 資 源 回 收 站 國 賓 藝 術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國 賓 藝 術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世 貿 內 閣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翡 翠 山 林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戀 戀 台 大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信 義 凱 悅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震 大 華 玉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愛 菲 爾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麗 水 松 園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維 多 利 亞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福 全 新 大 樓 資 源 回 收 站 師 大 SOFA-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回 收 站 編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2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3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3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3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3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3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3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4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4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4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4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4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5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5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5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5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5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5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5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5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5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6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6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6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6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6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6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6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6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6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7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7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7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73 號 回 收 站 設 施 狀 況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申 請 中 文 分 類 標 示 貼 紙 申 請 宣 導 海 報 申 請 中 文 分 類 標 示 貼 紙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17

86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編 號 回 收 站 名 稱 師 大 SOFA-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康 和 國 際 資 源 回 收 站 國 庭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北 歐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文 化 京 都 資 源 回 收 站 啟 鴻 大 廈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啟 鴻 大 廈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來 來 華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紡 織 大 樓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紡 織 大 樓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景 涵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信 義 華 府 資 源 回 收 站 A 信 義 華 府 資 源 回 收 站 B 挹 翠 山 林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比 佛 利 花 園 廣 場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國 王 與 我 資 源 回 收 站 漂 亮 花 園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漂 亮 花 園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麗 晶 社 區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麗 晶 社 區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台 北 長 堤 資 源 回 收 站 宏 泰 世 界 大 樓 資 源 回 收 站 花 漾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松 露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敦 南 225 資 源 回 收 站 潭 美 大 樓 資 源 回 收 站 國 品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大 直 花 園 資 源 回 收 站 花 都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大 直 寧 境 香 檳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大 直 寧 境 香 檳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潤 泰 翡 翠 資 源 回 收 站 兆 璞 之 歌 資 源 回 收 站 松 翠 庭 資 源 回 收 站 回 收 站 編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7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7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7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7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7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7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8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8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8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8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8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9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9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9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9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9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9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9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9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09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0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0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0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0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0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0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0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0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0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0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1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1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1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14 號 回 收 站 設 施 狀 況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申 請 中 文 分 類 標 示 貼 紙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申 請 宣 導 海 報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申 請 中 文 分 類 標 示 貼 紙 申 請 宣 導 海 報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18

87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編 號 回 收 站 名 稱 戀 戀 大 直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戀 戀 大 直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戀 戀 大 直 C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戀 戀 大 直 D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藍 天 凱 悅 大 廈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藍 天 凱 悅 大 廈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太 平 洋 閣 廈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太 平 洋 閣 廈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太 平 洋 閣 廈 C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國 家 印 象 資 源 回 收 站 大 直 明 水 花 園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大 直 明 水 花 園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柏 園 山 莊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柏 園 山 莊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大 華 陽 明 泉 源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大 華 陽 明 泉 源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文 山 奇 跡 資 源 回 收 站 信 義 帝 圖 資 源 回 收 站 陽 明 天 母 資 源 回 收 站 萬 芳 大 樓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萬 芳 大 樓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國 花 山 莊 資 源 回 收 站 潤 泰 敦 南 美 景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潤 泰 敦 南 美 景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天 母 大 使 華 廈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天 母 大 使 華 廈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翰 林 大 直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英 格 蘭 世 家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英 格 蘭 世 家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力 麒 村 上 自 由 區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力 麒 村 上 自 由 區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大 直 傳 家 寶 資 源 回 收 站 圓 山 觀 景 樓 資 源 回 收 站 大 直 北 安 新 世 界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大 直 北 安 新 世 界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回 收 站 編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1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1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1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1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1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2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2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2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2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2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2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2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2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2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2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3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3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3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3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3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3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3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3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3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4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4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4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4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4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4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4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4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4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4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50 號 回 收 站 設 施 狀 況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申 請 宣 導 海 報 申 請 中 文 分 類 標 示 貼 紙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19

88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編 號 回 收 站 名 稱 久 康 La Viee 鎮 金 殿 雲 天 社 區 EAT 國 際 館 皇 后 大 道 公 爵 璞 園 公 寓 大 廈 紐 約 紐 約 大 樓 喜 福 居 聖 荷 西 花 園 Going 大 直 社 區 化 南 新 廈 民 權 宮 庭 社 區 帝 景 水 花 園 第 二 期 禮 敬 大 廈 大 湖 公 園 家 守 望 相 助 捷 年 涵 碧 公 寓 大 廈 青 田 若 隱 公 寓 大 廈 奧 斯 町 公 寓 大 廈 璞 趣 江 南 成 德 VIP 公 寓 大 廈 雲 門 名 廈 a 區 雲 門 名 廈 b 區 台 北 藍 帶 雅 宴 巴 黎 春 天 社 區 新 寶 信 義 大 樓 卓 越 雙 星 青 田 階 揚 昇 國 園 城 市 DJ 現 代 米 羅 A 站 現 代 米 羅 B 站 現 代 米 羅 C 站 大 湖 春 秋 A 站 大 湖 春 秋 B 站 回 收 站 編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5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5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5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5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5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5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5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5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5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6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6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6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6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6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6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6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6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6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6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7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7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7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7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7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7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7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7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7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7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8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8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8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8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8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85 號 回 收 站 設 施 狀 況 申 請 中 文 分 類 標 示 貼 紙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20

89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編 號 回 收 站 名 稱 湖 中 天 力 霸 成 功 力 霸 大 別 墅 第 1 人 稱 綠 堡 大 直 東 王 京 畿 震 大 杭 玉 第 一 樂 章 錦 繡 山 林 A 站 錦 繡 山 林 B 站 碧 山 森 之 林 A 站 碧 山 森 之 林 B 站 碧 山 森 之 林 C 站 碧 山 森 之 林 D 站 碧 山 森 之 林 E 站 碧 山 森 之 林 F 站 中 正 華 硯 藝 術 陽 明 社 區 京 宴 麗 水 清 庭 天 地 尊 賞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帝 景 水 花 園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中 正 水 美 館 資 源 回 收 站 文 山 行 旅 資 源 回 收 站 國 泰 御 園 資 源 回 收 站 忠 泰 華 漾 資 源 回 收 站 大 湖 仙 境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時 代 廣 場 大 樓 資 源 回 收 站 仕 商 錄 大 樓 資 源 回 收 站 敦 悅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渥 然 居 資 源 回 收 站 中 南 大 廈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中 南 大 廈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花 園 城 堡 A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都 會 名 園 資 源 回 收 站 回 收 站 編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8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8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8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8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9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9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9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9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9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9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9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9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9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19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0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0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0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0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0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0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0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0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0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0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1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1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1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1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1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1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1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1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1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1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20 號 回 收 站 設 施 狀 況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21

90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編 號 回 收 站 名 稱 城 市 巨 星 資 源 回 收 站 溪 霞 館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大 都 市 花 園 公 寓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小 溪 堤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震 大 日 光 大 樓 資 源 回 收 站 華 園 大 樓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華 園 大 樓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國 泰 榮 星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隱 士 林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新 都 里 大 樓 資 源 回 收 站 互 助 名 門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新 第 來 亨 第 一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有 余 大 樓 資 源 回 收 站 舒 曼 的 家 資 源 回 收 站 永 馨 資 源 回 收 站 長 虹 虹 觀 資 源 回 收 站 萬 代 福 大 廈 鳳 座 資 源 回 收 站 政 大 水 秀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政 大 水 秀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雅 景 花 園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雅 景 花 園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雅 景 花 園 C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帝 璽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青 年 皇 家 A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青 年 皇 家 B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青 年 皇 家 C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青 年 皇 家 D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翠 亨 御 園 資 源 回 收 站 源 之 鄉 資 源 回 收 站 國 美 仰 森 資 源 回 收 站 仰 千 里 資 源 回 收 站 彩 虹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文 華 花 園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站 逸 仙 居 資 源 回 收 站 博 愛 名 門 資 源 回 收 站 回 收 站 編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2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2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2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2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2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2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2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2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2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3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3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3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3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3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3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3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3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3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3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4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4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4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4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4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4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4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4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4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4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5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5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5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5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5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55 號 回 收 站 設 施 狀 況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22

91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編 號 回 收 站 名 稱 帝 璽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隱 山 林 資 源 回 收 站 大 安 麗 池 資 源 回 收 站 逸 仙 名 宮 資 源 回 收 站 APPLE 資 源 回 收 站 力 麒 縉 紳 資 源 回 收 站 力 麒 蕭 邦 資 源 回 收 站 天 喆 資 源 回 收 站 台 北 六 本 木 資 源 回 收 站 民 權 世 紀 A 資 源 回 收 站 民 權 世 紀 B 資 源 回 收 站 合 將 御 品 資 源 回 收 站 安 家 京 漾 資 源 回 收 站 忠 泰 明 資 源 回 收 站 拓 真 A 資 源 回 收 站 拓 真 B 資 源 回 收 站 閱 讀 歐 洲 A 資 源 回 收 站 閱 讀 歐 洲 B 資 源 回 收 站 閱 讀 歐 洲 C 資 源 回 收 站 信 義 18 資 源 回 收 站 紅 樓 山 莊 資 源 回 收 站 隨 堂 資 源 回 收 站 台 大 緣 資 源 回 收 站 元 大 101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全 德 里 里 辦 公 室 資 源 回 收 站 回 收 站 編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5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5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5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5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6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6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6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6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6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6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6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6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6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6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70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71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72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73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74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75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76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77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78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79 號 臺 北 市 回 收 站 第 280 號 回 收 站 設 施 狀 況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23

92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 二 ) 社 區 申 報 本 計 畫 輔 導 社 區 申 報 作 業 從 3 月 份 開 始 執 行, 輔 導 對 象 為 轄 內 列 管 249 家 健 康 形 象 資 源 回 收 站, 輔 導 社 區 於 每 月 25 日 至 次 月 5 日 資 源 回 收 申 報 期 間 至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資 源 回 收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網 站 登 錄 當 月 份 資 源 回 收 總 量 資 料, 其 申 報 網 頁 相 關 資 訊 如 表 所 示 透 過 本 計 畫 現 場 輔 導 社 區 申 報, 有 效 地 掌 握 所 有 列 管 形 象 回 收 站 的 每 月 回 收 量, 並 將 申 報 成 果 按 月 提 報 予 環 保 局, 截 至 10 月 31 日 前 已 完 成 輔 導 包 含 今 年 度 60 家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目 前 歷 年 3099 家 社 區 回 收 站 每 月 份 按 時 執 行 線 上 申 報 作 業, 申 報 情 形 皆 屬 正 常, 相 較 於 尚 未 納 入 之 社 區, 顯 示 設 置 形 象 回 收 站 對 於 社 區 提 報 回 收 量 更 有 效 益 表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資 源 回 收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網 頁 圖 示 網 頁 名 稱 :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資 源 回 收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連 結 網 址 : 申 報 期 間 : 每 月 25 日 至 次 月 5 日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24

93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4.3 整 合 社 區 回 收 站 與 本 市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由 於 住 宅 所 有 權 業 主 與 社 會 存 在 著 互 動 依 存 關 係, 為 因 應 社 區 管 理 之 重 要 性, 因 此 國 內 出 現 了 相 關 供 給 需 求 之 物 業 產 業, 係 與 建 築 物 使 用 經 營 及 交 易 有 關 業 務 之 活 動, 目 的 為 使 建 物 使 用 者 擁 有 清 潔 健 康 舒 適 方 便 環 保 之 生 活 空 間 並 兼 顧 績 效 與 不 動 產 之 保 值 提 供 良 好 居 住 生 活 與 社 群 服 務, 提 升 社 區 創 造 優 質 生 活 為 目 的 現 階 段 物 業 管 理 以 清 潔 衛 生 管 理 機 電 消 防 維 護, 以 及 保 全 管 理 業 務 為 主, 但 由 於 受 限 於 不 完 整 之 物 業 管 理 法 令, 目 前 缺 乏 一 套 機 制, 可 以 妥 善 且 完 整 的 將 資 源 回 收 業 務, 進 行 統 一 制 度 的 管 理, 導 致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業 務 窗 口, 缺 乏 一 較 為 長 久 之 代 表, 時 常 因 為 任 期 與 不 同 之 物 業 單 位 而 產 生 變 革, 徒 增 資 源 與 人 力 投 入 的 浪 費, 因 此 本 計 畫 以 近 年 來 執 行 經 驗, 充 分 進 行 物 業 整 合 工 作, 尋 求 一 完 善 的 配 套 措 施 本 市 社 區 物 業 資 料 蒐 集 作 業 為 充 分 掌 握 臺 北 市 物 業 單 位 服 務 項 目 與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現 況, 除 持 續 針 對 歷 年 物 業 與 社 區 資 料 庫 系 統 更 新 外, 現 場 實 際 訪 查 紀 錄 主 要 在 巡 查 臺 北 市 轄 內 物 業 與 清 查 社 區 數 量, 將 熱 衷 配 合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之 社 區 物 業, 納 入 管 理 示 範 社 區 之 中, 並 引 起 其 他 新 增 或 解 列 之 社 區 管 委 會 管 理 單 位 等 之 注 意, 能 成 效 相 得 益 彰 一 工 作 目 標 調 查 與 更 新 臺 北 市 物 業 服 務 業 之 形 態 相 關 管 理 現 況 名 單 等, 並 依 據 現 場 實 際 調 查 的 方 法 充 分 掌 握 社 區 物 業 資 訊, 提 供 正 確 聯 絡 窗 口, 配 合 整 合 與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作 業, 務 求 將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與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至 臺 北 市 每 個 角 落 二 調 查 對 象 臺 北 市 轄 內 12 行 政 區 2325 處 社 區 物 業 現 況 調 查 三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社 區 物 業 在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中 占 重 要 角 色 的, 為 重 新 掌 握 相 關 數 據 與 資 訊, 透 過 更 新 臺 北 市 數 據 資 訊, 可 以 提 昇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效 能, 本 計 畫 依 據 以 下 方 式 進 行 資 料 更 新, 如 圖 4.3-1: 圖 調 查 臺 北 市 社 區 物 業 現 況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25

94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 一 ) 資 料 蒐 集 整 理 藉 由 去 年 調 查 蒐 集 的 社 區 物 業 資 料 辦 理 之 物 業 管 理 業 者 說 明 會 資 訊 營 建 署 資 料 庫 中 華 黃 頁 資 料 庫 等 搜 尋 整 理, 以 及 中 華 物 業 管 理 協 會 與 台 灣 物 業 管 理 學 會 等 資 料 彙 整 比 對, 此 外, 亦 新 增 近 三 年 新 成 立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社 區 做 為 查 核 對 象, 建 置 出 本 市 最 新 的 物 業 管 理 單 位 資 訊 目 前 位 於 臺 北 市 轄 內 列 管 社 區 物 業 數 量 如 下 圖 所 示 : 物 業 社 區 數 量 中 正 區 大 同 區 中 山 區 松 山 區 大 安 區 萬 華 區 信 義 區 士 林 區 北 投 區 內 湖 區 南 港 區 文 山 區 圖 臺 北 市 列 管 之 社 區 物 業 家 數 藉 由 系 統 資 料 與 社 區 現 場 訪 調 紀 錄, 將 臺 北 市 轄 內 社 區 物 業 進 行 簡 單 歸 類, 目 前 主 要 規 劃 以 三 類, 單 一 專 業 類 ( 如 保 全 清 潔 ) 綜 合 類 ( 通 常 以 樓 管 為 主 兼 理 其 他 類 別 ) 旗 艦 類 ( 各 項 業 務 ) 等, 並 進 行 簡 單 統 計, 通 常 以 何 種 類 別 配 合 政 府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政 策 較 多 ( 二 ) 問 卷 調 查 物 業 宣 導 說 明 會 時, 進 行 問 卷 發 放, 問 卷 訪 查 對 象 係 針 對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公 司 與 社 區 管 理 單 位,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與 資 源 回 收 現 況 調 查, 主 要 調 查 項 目 包 含 :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維 護 單 位 相 關 服 務 項 目 資 源 回 收 概 況 等 物 業 公 司 相 關 訊 息, 方 便 進 行 臺 北 市 社 區 物 業 之 歸 類 便 於 管 理 ( 三 ) 社 區 物 業 實 地 訪 查 若 要 充 分 掌 握 一 份 資 料 的 完 整 性 與 正 確 性, 最 務 實 的 方 式 就 是 現 場 進 行 訪 查 與 紀 錄 故 本 計 畫 將 臺 北 市 12 個 行 政 區 轄 內 社 區 物 業, 以 現 場 實 地 訪 查 方 式, 調 查 本 市 社 區 物 業 之 現 況, 提 供 環 保 署 更 新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資 料 庫 之 資 訊, 並 掌 握 臺 北 市 轄 內 社 區 物 業 發 展 資 源 回 收 之 現 況 及 經 營 型 態 等 目 前 主 要 採 取 之 方 式 為 臺 北 市 轄 物 業 管 理 單 位 進 駐 之 社 區 每 年 巡 查 1 次 之 作 業, 主 要 現 場 訪 查 之 作 業 規 劃 如 下 :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26

95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1. 資 料 蒐 集 與 規 劃 路 線 為 充 分 掌 握 臺 北 市 社 區 物 業 資 訊, 進 而 了 解 各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變 賣 流 向, 現 場 訪 調 前 需 掌 握 臺 北 市 社 區 物 業 基 線 資 料, 巡 查 數 量 規 劃 依 據 實 際 情 況 進 行 增 減, 巡 查 物 業 於 臺 北 市 境 內 之 案 場 為 每 年 1 次, 以 輔 導 物 業 管 理 單 位 協 助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申 報 資 源 回 收 物 流 向 配 合 相 關 政 策 為 主 ; 轄 內 社 區 物 業 現 場 巡 查 作 業, 進 行 現 場 實 際 調 查 予 以 更 新, 現 階 段 主 要 掌 握 之 基 線 資 料 如 附 件 五 2. 巡 查 表 單 製 作 每 年 一 次 巡 查 之 對 象, 係 物 業 單 位 在 臺 北 市 案 場 之 數 量, 因 此 巡 查 表 單 之 內 容 著 重 於 資 源 回 收 物 流 向 調 查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點 配 合 意 願 資 源 回 收 申 報 項 目 等 四 執 行 成 果 本 工 作 主 要 依 據 103 年 度 專 案 計 畫 物 業 社 區 調 查 結 果 名 單 進 行 本 市 轄 內 物 業 社 區 現 場 巡 查 作 業, ( 一 ) 回 收 物 流 向 調 查 自 計 畫 執 行 後 至 10 月 31 日 為 止 已 完 成 2989 處 現 場 巡 查 作 業, 現 場 巡 檢 結 果, 無 聯 絡 窗 口 共 有 506 家, 拒 絕 訪 問 158 家, 有 效 巡 查 2325 家 ;2325 處 物 業 社 區 之 中 將 資 源 回 收 物 自 行 變 賣 給 回 收 商 的 有 169 間 (7.3%),, 社 區 自 聘 清 潔 人 員 的 有 479 間 (20.6%),, 交 付 給 個 體 業 者 回 收 的 有 345 間 (14.8%),, 直 接 交 由 清 潔 隊 回 收 車 清 運 的 有 235 間 (10.1%), 社 區 委 託 代 清 業 者 清 運 的 有 1659 間 (71. 4%), 其 中 包 含 兩 種 以 上 清 運 模 式 的 社 區 共 562 家, 其 現 場 巡 查 結 果 如 圖 及 表 所 示 結 果 顯 示, 臺 北 市 社 區 大 廈 內 的 資 源 回 收 物, 約 有 7 成 以 上 都 交 給 民 營 代 清 業 者 進 行 清 理, 親 自 交 由 環 保 局 清 潔 隊 的 只 佔 少 數 ( 約 1 成 )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27

96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圖 物 業 社 區 現 況 調 查 表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28

97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表 臺 北 市 2325 處 物 業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物 流 向 調 查 表 結 果 本 年 度 巡 查 總 數 有 效 巡 查 社 區 數 無 聯 絡 窗 口 社 區 數 拒 絕 訪 問 社 區 數 行 政 區 大 安 區 士 林 區 內 湖 區 文 山 區 萬 華 區 中 山 區 松 山 區 信 義 區 大 同 區 中 正 區 南 港 區 北 投 區 回 收 商 自 聘 清 潔 人 員 個 體 業 者 清 潔 隊 代 清 業 者 兩 種 以 上 清 運 模 式 總 計 2887( 全 部 清 運 模 式 )-562( 重 複 計 算 之 兩 種 清 運 模 式 )= 2325 ( 二 ) 物 業 公 司 調 查 在 物 業 公 司 調 查 部 分, 於 2325 處 物 業 社 區 現 場 巡 查 後 進 行 物 業 公 司 資 料 統 計 彙 整, 得 知 目 前 服 務 於 社 區 管 理 之 物 業 公 司 共 有 211 家, 管 理 社 區 數 最 大 的 為 東 京 都 保 全 公 司, 服 務 社 區 數 達 555 間 社 區, 第 二 名 為 良 福 保 全 公 司 為 23 間 社 區, 第 三 名 中 菱 為 20 間 社 區 ( 三 ) 回 收 站 設 置 調 查 在 社 區 是 否 有 設 置 回 收 站 部 分, 經 現 場 巡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設 置 資 源 回 收 站 之 社 區 達 2081 間 (89.5%), 無 設 置 資 源 回 收 站 之 社 區 達 2442 間 (10.5%), 並 針 對 無 設 置 回 收 站 之 原 因 進 行 調 查 分 析, 其 分 析 結 果 主 要 為 社 區 回 收 物 直 接 交 由 清 潔 隊 回 收 (196 間 ) 或 是 社 區 無 適 合 的 空 間 可 以 設 置 回 收 站 (31 間 ) 及 社 區 採 月 聘 清 潔 業 者 以 逐 戶 方 法 進 行 回 收 物 收 取 (17 間 ) ( 四 ) 輔 導 社 區 申 報 調 查 在 輔 導 社 區 申 報 部 分, 透 過 稽 查 員 現 場 一 對 一 的 輔 導 方 式, 大 多 願 意 配 合 申 報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29

98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 五 ) 物 業 公 司 更 換 頻 率 調 查 針 對 社 區 管 理 單 位 主 委 總 幹 事 的 更 換 頻 率 調 查 部 分,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大 部 分 的 社 區 主 委 更 換 頻 率 差 不 多 皆 在 1 到 2 年 之 間, 主 委 代 表 是 由 社 區 住 戶 投 票 決 定, 而 物 業 代 表 總 幹 事 更 換 頻 率 則 沒 有 規 律 時 間, 主 要 是 由 物 業 總 幹 事 的 工 作 表 現 狀 況 或 物 業 公 司 自 行 內 部 輪 調 來 進 行 更 換, 且 更 換 頻 率 又 較 為 頻 繁, 導 致 社 區 申 報 作 業 或 回 收 站 設 備 交 接 作 業 無 法 獲 得 一 個 穩 定 的 作 業 管 理 者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30

99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及 社 區 宣 導 說 明 會 為 整 合 物 業 管 理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俾 使 提 昇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之 成 效, 本 計 畫 邀 請 臺 北 市 轄 內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與 社 區 人 員 召 開 4 場 次 整 合 物 業 管 理 宣 導 說 明 會, 希 冀 透 過 雙 向 溝 通 達 到 物 業 管 理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之 成 效 有 關 整 合 物 業 管 理 宣 導 說 明 會 規 劃 辦 理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一 工 作 目 標 : 辦 理 臺 北 市 整 合 物 業 管 理 宣 導 說 明 會 二 邀 請 對 象 ( 一 ) 環 保 局 長 官 ( 二 )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三 ) 社 區 人 員 三 宣 導 會 辦 理 作 業 流 程 及 方 法 : 宣 導 說 明 會 辦 理 流 程 如 表 所 示 表 整 合 物 業 管 理 宣 導 辦 理 流 程 作 業 流 程 作 業 內 容 內 容 說 明 1. 會 議 時 間 與 地 點 之 確 認 選 定 場 地, 與 管 理 人 員 確 認 時 間 2. 宣 導 說 明 會 資 料 印 製 宣 導 說 明 會 參 考 資 料 前 置 作 業 議 程 規 劃 通 知 函 製 作 會 場 指 示 3.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製 作 及 準 備 牌 準 備 簽 到 簿 準 備 寄 發 邀 請 函, 邀 請 環 保 主 管 單 位 及 4. 參 加 對 象 通 知 社 區 物 流 業 者 為 主 與 會 人 員 簽 到 主 席 致 詞 資 源 回 1. 會 議 資 料 分 發 收 分 類 回 收 站 營 運 管 理 注 意 事 說 明 會 辦 理 2. 會 議 目 的 及 議 程 說 明 項 資 源 回 收 馬 上 辦 好 中 心 資 源 3. 舉 辦 座 談 會 回 收 申 報 與 試 算 方 式 後 續 作 業 意 見 反 應 提 供 未 來 政 策 推 動 參 考 及 成 效 分 析 ( 一 ) 確 認 說 明 會 內 容 及 議 程 說 明 會 議 程 主 要 依 本 計 畫 之 成 果 進 行 擬 訂, 每 場 次 最 後 針 對 議 題 之 研 討 與 意 見 交 換, 以 提 供 所 有 受 邀 單 位 可 直 接 與 本 計 畫 及 環 保 局 長 官 進 行 溝 通 與 交 流, 使 本 計 畫 規 劃 內 容 更 臻 完 善 ( 二 ) 蒐 集 並 確 認 邀 請 對 象 名 單 製 作 相 關 文 件 及 邀 請 函, 利 用 傳 真 電 話 聯 絡 寄 發 邀 請 函 等 方 式 通 知 受 邀 單 位, 並 請 受 邀 單 位 回 函 或 傳 真 以 便 統 計 出 席 人 員 名 單, 對 於 未 回 函 受 邀 單 位 以 電 話 聯 絡 通 知 說 明 會 舉 辦 時 間 地 點 與 會 議 內 容 ( 三 ) 說 明 會 資 料 文 件 編 輯 及 製 備 依 據 說 明 會 會 議 內 容 將 整 合 資 料 文 件 編 印 成 冊, 列 印 份 數 由 當 日 受 邀 單 位 出 席 人 數 決 定, 以 提 供 足 夠 之 份 數 ( 四 ) 說 明 會 場 地 選 擇 說 明 會 場 地 之 選 擇, 除 以 該 地 區 通 知 人 數 為 主 要 選 擇 依 據 外, 其 次 亦 以 該 地 區 場 地 交 通 的 便 利 性 及 會 場 內 的 舒 適 性 作 為 考 量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31

100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 五 ) 茶 水 及 餐 點 本 計 畫 於 說 明 會 當 日, 各 會 場 內 準 備 茶 水, 並 依 實 際 參 與 人 員 提 供 點 心, 供 與 會 者 取 用 四 說 明 會 重 點 宣 導 說 明 會 重 點, 主 要 為 針 對 社 區 管 理 代 表 辦 理 環 保 相 關 資 訊 與 技 術 培 訓 課 程, 建 立 具 專 業 的 社 區 環 境 管 理 師, 以 增 進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效 率 與 品 質, 提 昇 住 戶 信 任 與 參 與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提 升 環 境 管 理 維 護 落 實 資 源 回 收 量 申 報, 相 關 議 程 如 表 所 示 表 整 合 物 業 管 理 宣 導 會 議 程 時 間 議 題 5 分 鐘 報 到 5 分 鐘 主 席 致 詞 15 分 鐘 環 保 加 值 服 務 20 分 鐘 廢 棄 物 清 運 模 式 20 分 鐘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法 令 10 分 鐘 資 源 回 收 申 報 作 業 20 分 鐘 綜 合 座 談 五 執 行 成 果 今 年 度 宣 導 說 明 會 採 以 行 政 區 分 區 域 分 場 次 的 方 式 擴 大 輔 導 涵 蓋 率, 以 提 升 宣 導 說 明 會 出 席 人 數, 截 至 10 月 31 日 前 已 完 成 辦 理 四 場 次, 在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中 山 區 松 江 活 動 中 心 內 湖 區 湖 興 活 動 中 心 及 士 林 區 士 林 公 民 會 館 舉 辦 四 場 次 宣 導 會 議 辦 理 成 果 與 會 總 人 數 達 150 位 社 區 代 表, 特 別 是 中 山 區 場 次 就 有 51 位 物 業 社 區 代 表 出 席, 參 與 情 形 相 當 踴 躍 宣 導 會 課 程 內 容 為 環 保 加 值 服 務 廢 棄 物 清 運 模 式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法 令 及 資 源 回 收 申 報 作 業 說 明 等, 邀 請 對 象 主 要 為 物 業 社 區 管 理 代 表, 其 物 業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說 明 會 相 關 宣 導 文 宣 及 辦 理 成 果 照 片 如 圖 表 所 示, 宣 導 說 明 會 議 簡 報 及 簽 到 表 詳 見 附 件 五 另 外 針 對 申 請 加 入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部 分, 透 過 說 明 會 上 特 別 向 各 物 業 社 區 代 表 說 明 相 關 內 容, 會 後 結 束 多 數 社 區 代 表 表 示 願 意 加 入, 顯 示 本 市 物 業 社 區 管 理 單 位 越 來 越 重 視 資 源 回 收 這 部 分 而 對 於 社 區 代 表 所 提 出 來 的 問 題, 環 保 局 也 逐 一 針 對 提 問 問 題 進 行 回 覆, 各 問 卷 統 計 結 果 如 表 所 示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32

101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圖 物 業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說 明 會 相 關 宣 導 文 宣 表 物 業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說 明 會 辦 理 成 果 照 片 第 一 場 信 義 場 辦 理 時 間 :103 年 4 月 9 日 下 午 2 時 00 分 辦 理 地 點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邀 請 區 域 : 信 義 區 文 山 區 及 大 安 區 與 會 人 數 :30 人 社 區 代 表 簽 到 第 二 場 中 山 場 辦 理 時 間 :103 年 4 月 30 日 下 午 2 時 000 分 辦 理 地 點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活 動 中 心 邀 請 區 域 : 大 同 區 中 正 區 及 萬 華 區 與 會 人 數 :51 人 課 程 說 明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33

102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課 程 說 明 第 三 場 內 湖 場 辦 理 時 間 :103 年 8 月 28 日 下 午 2 時 000 分 辦 理 地 點 :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湖 興 活 動 中 心 邀 請 區 域 : 內 湖 區 南 港 區 及 松 山 區 與 會 人 數 :33 人 會 後 綜 合 座 談 放 映 宣 導 短 片 第 四 場 士 林 場 辦 理 時 間 :103 年 10 月 21 日 下 午 2 時 00 分 辦 理 地 點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林 公 民 會 館 邀 請 區 域 : 北 投 區 士 林 區 及 中 山 區 與 會 人 數 :36 人 會 後 綜 合 座 談 課 程 說 明 會 後 綜 合 座 談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34

103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表 宣 導 說 明 會 會 後 反 應 事 項 場 次 4 月 9 日 4 月 9 日 4 月 30 日 4 月 30 日 4 月 30 日 8 月 28 日 10 月 21 日 10 月 21 日 反 應 事 項 申 請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是 否 一 定 要 做 線 上 申 報 回 收 量? 目 前 尚 未 統 計 過 每 月 回 收 量, 該 如 何 申 請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社 區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後, 是 否 要 開 放 任 意 個 體 業 者 進 入 該 社 區 進 行 回 收 作 業? 提 供 之 個 體 業 者 資 料 是 否 與 稅 務 有 關? 社 區 每 月 是 否 一 定 要 申 報 資 源 回 收 量? 可 否 補 助 磅 秤 供 社 區 量 測 回 收 量? 區 清 潔 隊 疑 似 拒 收 玻 璃 類 資 收 物 可 否 補 助 資 源 回 收 分 類 標 示 貼 紙 供 社 區 索 取? 處 理 情 形 本 計 畫 針 對 有 足 夠 空 間 專 人 管 理 且 願 意 配 合 回 收 量 申 報 之 對 象 進 行 優 先 辦 理 可 以 自 行 估 算 回 收 物 重 量, 或 請 代 清 業 者 提 供 相 關 重 量 憑 證 環 保 局 只 針 對 該 位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進 行 列 管, 其 餘 者 可 由 社 區 自 行 決 定 只 針 對 掌 握 台 北 市 內 個 體 業 者 之 活 動 狀 況 及 回 收 量 統 計 有 關, 與 報 稅 收 入 無 關 根 據 一 般 廢 棄 物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辦 法 第 十 條, 資 源 垃 圾 回 收 貯 存 場 場 所 應 設 置 計 量 設 備, 並 每 日 按 資 源 垃 圾 類 別 分 別 記 錄 重 量, 紀 錄 應 保 存 一 年, 以 供 查 核 計 畫 明 年 環 保 局 補 助 設 備 將 新 增 此 項 設 備 環 保 局 將 會 針 對 該 區 清 潔 隊 員 加 強 宣 導 計 畫 明 年 環 保 局 將 訂 製 數 千 份 多 國 語 言 版 本 分 類 標 示 貼 紙, 提 供 給 需 要 的 社 區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35

104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現 行 回 收 體 系 中 除 原 有 四 大 體 系 外 ( 清 潔 隊 社 區 學 校 機 關 團 體 ), 多 數 存 在 於 住 宅 區 與 商 業 區 內 從 事 回 收 工 作 之 個 體 業 者 與 中 盤 回 收 商 也 在 體 系 中 扮 演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臺 北 市 環 保 局 近 年 來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輔 導 對 象 以 管 制 面 做 起, 針 對 合 法 登 記 回 收 商 社 區 回 收 站 與 個 體 業 者 做 為 優 先 管 制 對 象 中 盤 回 收 商 礙 於 營 運 場 地 未 達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1000 平 方 公 尺 ) 或 土 地 分 區 條 例 限 制, 不 需 或 無 法 辦 理 登 記 申 報 回 收 量 等 作 業, 導 致 在 這 類 回 收 商 管 理 層 面 較 為 欠 缺, 且 本 市 轄 內 合 法 登 記 之 回 收 商 僅 16 家, 但 此 業 者 數 量 高 達 88 家 ( 以 下 稱 該 業 者 為 中 盤 商 ), 約 佔 回 收 變 賣 管 道 之 85%, 且 多 數 中 盤 商 所 在 非 屬 工 業 區, 不 可 作 為 回 收 業 設 立 登 記, 礙 於 市 場 機 能 無 法 做 即 時 遷 移 與 輔 導 合 法 化, 加 上 近 年 來 民 眾 對 於 居 住 環 境 品 質 與 衛 生 的 重 視, 回 收 站 被 陳 情 案 件 數 量 日 益 增 多, 因 此, 本 計 畫 於 今 年 度 針 對 未 取 得 合 法 回 收 證 的 業 者 加 強 環 境 衛 生 輔 導 工 作 首 先 進 行 中 盤 商 基 本 資 料 整 理 調 查 定 期 執 行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藉 由 現 場 巡 查 輔 導 時 機, 輔 導 各 業 者 建 立 個 別 環 境 衛 生 與 整 潔 之 改 善 範 例, 要 求 業 者 後 續 自 主 性 改 善 與 維 護, 以 健 全 本 市 轄 內 回 收 管 道 的 整 合 與 形 象 提 昇 一 中 盤 商 違 規 情 事 分 析 近 年 來 環 保 意 識 抬 頭, 同 時 一 般 民 眾 對 居 家 環 境 品 質 要 求 提 升, 因 此 位 於 住 宅 區 及 商 業 區 的 回 收 站 多 數 成 為 鄰 避 設 施, 環 境 衛 生 檢 舉 案 例 也 大 幅 增 加, 統 計 近 年 來 環 保 局 受 理 有 關 回 收 商 陳 情 案 件 原 因, 發 現 常 見 檢 舉 原 因 為 回 收 商 廠 區 增 建 與 違 建 清 運 車 輛 佔 用 馬 路 停 放 大 型 回 收 車 進 出 狹 窄 巷 道 回 收 物 堆 置 佔 用 公 有 地 回 收 物 整 理 造 成 污 屑 飛 揚 與 噪 音, 與 回 收 場 區 環 境 髒 亂 與 惡 臭 飄 散 等 項 目, 整 理 今 年 中 盤 商 被 檢 舉 案 件 統 計 情 形 如 表 5-1 表 年 中 盤 商 被 檢 舉 案 件 統 計 檢 舉 項 目 統 計 件 數 民 眾 檢 舉 案 件 範 例 說 明 製 造 噪 音 3 民 眾 檢 舉 回 收 物 製 造 噪 音 土 地 分 區 9 民 眾 檢 舉 違 反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環 境 衛 生 13 民 眾 檢 舉 回 收 物 造 成 環 境 惡 臭 佔 用 道 路 ( 含 妨 礙 交 通 ) 14 民 眾 檢 舉 回 收 物 佔 用 道 路 ( 統 計 至 10 月 31 日 為 止 )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1

105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5.1 中 盤 商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作 業 一 中 盤 商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依 臺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則 ( ) 規 定, 欲 從 事 相 關 舊 貨 商 與 回 收 買 賣 業 者, 僅 能 於 工 業 區 二 及 三 保 護 區 農 業 區 等 區 設 置 或 附 條 件 設 置, 但 多 數 中 盤 商 位 於 人 口 密 集 之 住 宅 區 及 商 業 區, 蒐 集 較 多 的 回 收 物, 所 在 區 域 交 通 不 同, 為 能 擬 定 適 用 於 各 業 者 的 改 善 範 例 及 掌 握 營 運 現 況, 規 畫 於 計 畫 執 行 針 對 去 年 度 調 查 92 家 中 盤 商 實 施 現 場 基 本 資 料 更 新 及 維 護 作 業, 以 及 建 立 新 增 之 中 盤 商 基 本 資 料, 現 場 資 料 調 查 表 附 於 附 件 六, 調 查 內 容 包 含 : 1.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 應 包 含 場 區 負 責 人 電 話 貯 存 地 址 貯 存 區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營 業 面 積 等 相 關 資 料 2. 回 收 現 況 : 應 包 含 回 收 物 品 種 類 每 日 回 收 量 回 收 物 最 大 存 放 量 回 收 物 流 向 營 業 時 間 等 相 關 訊 息 3. 使 用 機 具 : 回 收 使 用 機 具 形 式 數 量 4. 作 業 動 線 : 應 包 含 大 型 車 輛 進 出 時 間 及 進 出 場 區 規 劃 路 線 等 相 關 訊 息 5. 相 關 位 置 圖 : 觀 察 場 區 附 近 環 境, 並 繪 出 簡 易 附 近 相 關 位 置 圖 6. 區 內 外 環 境 : 檢 視 是 否 有 髒 亂 及 污 染 之 情 事, 並 拍 攝 至 少 四 張 以 上 場 區 內 外 環 境 之 照 片, 拍 攝 之 照 片 除 將 於 資 料 表 中 建 檔, 亦 將 刊 登 於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上 提 供 民 眾 參 考 7. 緊 急 應 變 : 包 括 消 防 設 備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附 近 醫 院 與 警 察 局 專 線 等 8. 平 面 配 置 圖 : 針 對 中 盤 商 去 年 設 置 之 平 面 配 置 圖 進 行 更 新 作 業, 內 容 有 場 內 行 政 區 回 收 物 分 類 區 及 動 線 流 程 繪 製 平 面 繪 製 圖 9. 分 級 分 類 管 理 紀 錄 : 結 合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作 業 並 檢 視 中 盤 商 場 區 有 無 髒 亂 之 情 形, 建 立 中 盤 商 分 級 分 類 管 理 作 業, 記 錄 於 基 本 資 料 10. 歷 年 巡 查 記 錄 : 針 對 中 盤 商 更 新 後 之 資 料 以 專 案 專 卷 管 理 方 式, 將 中 盤 商 歷 年 巡 查 結 果 彙 整, 並 依 照 本 市 12 個 行 政 區 之 場 區 為 製 作 專 案 專 冊 管 理 二 執 行 成 果 自 3 月 7 日 簽 約 執 行 後 針 對 未 取 得 合 法 回 收 證 的 業 者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整 理 調 查 及 加 強 回 收 業 者 環 境 衛 生 輔 導 與 稽 查 取 締 作 業 至 10 月 31 日 前 已 完 成 臺 北 市 轄 內 列 管 中 盤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作 業, 目 前 臺 北 市 轄 內 列 管 中 盤 商 共 計 88 家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2

106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5.2 中 盤 商 每 月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作 業 依 據 去 年 訂 定 之 個 別 改 善 範 例, 本 計 畫 協 助 業 者 做 好 內 部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改 善 與 維 護 工 作, 執 行 作 業 為 依 據 法 令 規 定, 包 括 環 保 署 公 告 之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資 源 回 收 站 作 業 環 境 暨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與 臺 北 市 公 告 之 資 源 回 收 商 作 業 場 地 環 境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結 合 本 市 近 年 來 民 眾 陳 情 檢 舉 項 目, 規 劃 臺 北 市 中 盤 商 內 部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表, 詳 見 附 件 七, 另 外 針 對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部 分, 特 別 彙 整 各 類 回 收 物 管 理 事 項 做 為 輔 導 回 收 商 業 者 的 改 善 重 點, 如 表 表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回 收 物 種 類 廢 容 器 廢 照 明 光 源 廢 電 子 電 器 暨 廢 資 訊 物 品 廢 乾 電 池 廢 鉛 蓄 電 池 相 關 規 定 1 堆 置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5 公 尺, 相 鄰 堆 置 之 高 度 差 不 得 超 過 1.5 公 尺, 採 廢 容 器 壓 縮 磚 貯 存 者, 各 區 域 間 應 有 1 公 尺 以 上 之 分 隔 走 道 2 貯 存 場 ( 廠 ) 區 應 具 有 排 水 與 污 染 物 截 流 之 設 備 或 措 施, 且 地 面 應 為 不 透 水 鋪 面 3 壓 縮 打 包 作 業 場 地 應 採 防 止 雨 水 進 入 之 建 築 或 結 構, 其 地 面 應 為 不 透 水 鋪 面, 且 應 具 有 油 類 或 液 體 之 截 流 收 集 等 設 備 或 措 施 1 應 分 區 堆 置, 其 堆 置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六 公 尺, 相 鄰 堆 置 之 高 度 差 不 得 超 過 1.5 公 尺 分 區 貯 存 寬 度 及 長 度 均 不 得 超 過 20 公 尺, 各 區 域 間 應 有 1 公 尺 以 上 之 分 隔 走 道 2 回 收 貯 存 場 地 應 採 防 止 雨 水 進 入 之 建 築 或 結 構, 其 地 面 應 為 不 透 水 鋪 面 3 分 區 堆 置 之 廢 照 明 光 源 應 採 取 繩 索 捆 綁 護 網 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防 止 發 生 掉 落 傾 倒 或 崩 塌 等 情 事 4 應 置 於 足 以 防 止 非 意 外 破 損 堅 固 貯 存 容 器 內 1 堆 置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3 公 尺, 相 鄰 堆 置 之 高 差 不 得 超 過 1.5 公 尺 ; 使 用 固 定 鋼 架 支 架 擋 樁 及 棧 板 等 進 行 堆 置 者, 堆 置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4.5 公 尺 各 區 域 間 應 有 1 公 尺 以 上 之 分 隔 走 道 2 貯 存 廠 ( 場 ) 應 具 有 排 水 與 污 染 物 截 流 設 施, 且 地 面 應 為 不 透 水 鋪 面 3 貯 存 廠 ( 場 ) 區 四 周 應 設 置 圍 籬, 並 設 置 貯 存 專 區 廢 電 子 電 器 廢 資 訊 物 品 應 集 中 貯 存 於 專 區 內, 且 應 採 取 繩 索 捆 綁 護 網 擋 樁 堵 牆 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防 止 掉 落 倒 塌 或 崩 塌 等 情 事 1 回 收 貯 存 場 地 應 採 防 止 雨 水 進 入 之 建 築 結 構, 其 地 面 應 為 不 透 水 鋪 面 2 經 完 成 分 類 之 廢 乾 電 池 及 其 再 生 料 廢 棄 物 應 分 區 貯 存, 並 於 明 顯 處, 以 中 英 文 標 示 其 種 類 及 名 稱 1 分 區 貯 存 之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4 公 尺, 相 鄰 堆 置 之 高 差 不 得 超 過 1.5 公 尺, 分 區 貯 存 寬 度 及 長 度 不 得 超 過 20 公 尺, 各 區 域 間 應 有 1 公 尺 以 上 之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3

107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廢 輪 胎 廢 機 動 車 輛 分 隔 走 道, 並 應 採 取 繩 索 捆 綁 護 網 擋 樁 堵 牆 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發 生 飛 散 掉 落 倒 塌 或 崩 塌 等 情 事 2 應 貯 存 於 具 排 水 及 污 染 物 截 流 抗 酸 耐 蝕 之 不 透 水 地 面 地 面 並 應 具 有 傾 斜 度, 以 利 集 中 收 集 洩 漏 之 廢 酸 液 及 雨 水 其 貯 存 設 施 應 有 防 止 地 面 水 雨 水 及 地 下 水 流 入 滲 透 之 設 備 或 措 施 3 廢 鉛 蓄 電 池 貯 存 應 整 齊 堆 置 於 具 相 容 性 之 棧 板 上 或 貯 存 容 器 內, 棧 板 及 貯 存 容 器 應 具 備 收 集 廢 酸 液 及 防 止 腐 蝕 功 能 1 分 區 貯 存 之 相 鄰 高 差 不 得 超 過 1.5 公 尺, 分 區 貯 存 寬 度 及 長 度 不 得 超 過 20 公 尺, 各 區 域 間 應 有 2 公 尺 以 上 之 分 隔 走 道 並 應 採 取 繩 索 捆 綁 護 網 擋 樁 堵 牆 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發 生 飛 散 掉 落 倒 塌 或 崩 塌 等 情 事 2 廢 輪 胎 貯 存 應 有 遮 雨 設 施 並 具 備 防 止 蚊 蠅 或 其 他 病 媒 孳 生 之 設 備 或 措 施, 且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噴 灑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作 成 紀 錄 備 查 3 貯 存 專 區 周 圍 6 公 尺 範 圍 內 應 嚴 禁 煙 火, 且 不 可 存 放 任 何 易 燃 性 物 質, 並 應 設 置 嚴 禁 煙 火 標 示 4 回 收 業 廠 ( 場 ) 內 之 廢 輪 胎 貯 存 量, 不 得 超 過 平 均 2 個 月 之 廢 輪 胎 回 收 量 1 分 區 貯 存 應 有 明 顯 標 線 或 隔 定 板, 且 物 品 堆 疊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6 公 尺 ; 採 固 定 鋼 架 架 設 多 層 貯 存 空 間 者, 其 每 層 堆 疊 高 度 不 得 高 於 4.5 公 尺 分 區 貯 存 寬 度 及 長 度 不 得 超 過 20 公 尺, 從 事 回 收 拆 解 作 業 者, 廢 車 殼 貯 存 區 應 有 1 公 尺 以 上 之 分 隔 走 道, 其 餘 各 區 應 預 留 明 顯 走 道 ; 並 應 採 取 繩 索 捆 綁 護 網 擋 椿 堵 牆 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發 生 飛 散 掉 落 倒 塌 或 崩 塌 等 情 事 2 拆 解 作 業 區 之 面 積 至 少 應 能 容 納 拆 解 一 部 汽 車 之 作 業 面 積, 其 長 度 不 得 少 於 65 公 尺 寬 度 不 得 少 於 3.5 公 尺 同 時 拆 解 2 部 以 上 之 汽 車, 所 需 作 業 面 積 之 長 度 或 寬 度 應 依 比 例 增 加 3 應 貯 存 於 具 排 水 及 污 染 物 截 流 設 施 之 不 透 水 地 面 4 雨 水 漫 流 至 回 收 拆 解 作 業 區 者, 應 於 該 區 設 置 油 類 或 液 體 之 截 流 收 集 油 水 分 離 等 相 關 防 治 設 施 5 廢 機 動 車 輛 拆 卸 後 之 廢 變 速 箱 及 處 理 後 之 衍 生 廢 棄 物 採 露 天 貯 存 者, 應 有 遮 雨 措 施 6 貯 存 專 區 應 設 置 阻 隔 設 施, 具 備 防 火 阻 隔 設 施 始 得 將 廢 鉛 蓄 電 池 廢 潤 滑 油 高 壓 氣 體 鋼 瓶 相 鄰 貯 存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4

108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本 計 畫 指 派 巡 查 人 員, 依 據 去 年 度 執 行 分 級 分 類 管 理 之 原 則, 對 轄 內 中 盤 商 進 行 內 部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情 形 巡 查, 並 輔 導 與 要 求 業 者 依 據 個 別 改 善 標 準, 實 施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有 無 佔 用 公 有 土 地 或 非 法 違 章 建 築, 製 造 噪 音 影 響 環 境, 追 蹤 回 收 物 流 向, 並 持 續 分 級 分 類 管 理 作 業 及 完 成 中 盤 商 場 區 有 無 違 規 建 議 事 項 之 診 斷 報 告, 作 為 後 續 管 理 中 盤 商 環 境 衛 生 依 據, 後 續 若 為 陳 情 檢 舉 對 象, 該 回 收 商 將 列 為 加 強 稽 查 對 象, 採 取 不 定 期 的 巡 查 與 重 點 輔 導 藉 由 本 計 畫 建 立 與 執 行 之 中 盤 商 每 月 巡 查 作 業 規 範, 監 督 業 者 做 好 環 境 衛 生 與 場 區 管 理 外, 亦 協 助 環 保 局 即 時 掌 握 各 中 盤 商 環 境 衛 生 現 況, 後 續 可 交 由 各 區 隊 作 為 環 境 衛 生 例 行 性 稽 查 的 依 據 一 分 級 分 類 管 理 今 年 本 計 畫 依 臺 北 市 中 盤 商 內 部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表 中 巡 查 內 容 及 標 準 之 20 項 標 準 進 行 評 分, 其 中 14 項 為 加 分 計 算, 另 外 6 項 為 扣 0 至 5 分 的 方 式 計 算, 總 分 以 100 分 為 最 高 分, 區 分 方 式 為 優 良 達 91 分 以 上 ; 尚 可 為 71 至 90 分 之 間 ; 欠 佳 為 70 分 以 下, 將 臺 北 市 轄 管 中 盤 商 進 行 分 級 分 類, 如 表 表 回 收 商 評 分 標 準 等 級 優 良 尚 可 欠 佳 現 場 範 例 分 數 91 分 以 上 71~90 分 70 分 以 下 查 核 頻 率 每 月 1 次 每 月 1~2 次 稽 查 日 後 3 日 內 複 查 二 執 行 成 果 今 年 計 畫 至 10 月 31 日 前, 其 分 類 結 果 優 良 業 者 共 65 家 尚 可 業 者 共 18 家 及 不 良 業 者 為 5 家, 彙 整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結 果 為 優 尚 可 及 劣 之 業 者 名 單 如 表 5.2-3, 中 盤 商 分 級 分 類 管 理 名 單 紀 錄 表 單 詳 見 附 件 七 針 對 分 級 分 類 結 果 為 不 良 之 業 者 進 行 廠 區 問 題 分 析, 其 主 要 被 扣 分 的 問 題 在 於 廠 區 環 境 衛 生 髒 亂 未 掛 設 中 文 分 類 標 示 牌 及 回 收 物 佔 用 公 有 土 地 巷 道 或 騎 樓 等 問 題 如 表 5.2-4, 建 議 可 將 該 問 題 列 入 明 年 中 盤 商 重 點 巡 查 部 分 本 年 度 配 合 環 保 署 103 年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業 輔 導 管 制 計 畫, 於 現 場 巡 查 時 如 有 發 現 不 符 規 定 之 業 者, 立 即 輔 導 業 者 並 要 求 改 善, 明 年 將 研 議 增 加 累 犯 懲 處 機 制, 例 如 業 者 連 續 兩 個 月 皆 列 為 不 良 等 級, 將 直 接 提 送 區 隊 進 行 開 罰 或 強 制 停 業, 以 達 警 惕 的 效 果 並 於 業 者 說 明 會 時, 播 放 本 計 畫 製 作 之 優 良 回 收 商 宣 導 短 片, 期 望 藉 此 督 促 業 者 做 好 自 我 管 理, 另 各 月 份 稽 查 評 比 彙 整 詳 見 附 件 七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5

109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表 年 中 盤 商 巡 查 分 級 分 類 結 果 103 年 中 盤 商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評 分 表 編 號 回 收 業 者 名 稱 行 政 區 負 責 人 平 均 分 數 評 分 等 級 1 錦 光 企 業 社 中 正 區 高 淑 玲 85 尚 可 2 三 宇 企 業 社 中 正 區 涂 航 宇 96 優 良 3 大 專 環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中 正 區 朱 惠 玲 97 優 良 4 宜 泰 利 環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大 同 區 陳 錫 雄 96 優 良 5 岳 金 廢 五 金 行 大 同 區 林 岳 勳 77 尚 可 6 福 祥 商 行 大 同 區 陳 福 祥 97 優 良 7 陸 柒 商 行 大 同 區 陳 六 97 優 良 8 易 進 商 行 大 同 區 施 啟 明 96 優 良 9 綠 寶 福 利 社 大 同 區 江 先 生 90 優 良 10 時 鑫 商 行 中 山 區 郭 時 祿 96 優 良 11 有 立 興 業 有 限 公 司 中 山 區 林 燕 玲 87 尚 可 12 利 泰 資 源 回 收 場 中 山 區 吳 展 廣 97 優 良 守 威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13 ( 民 族 回 收 站 ) 中 山 區 林 志 憲 97 優 良 14 順 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山 區 林 勝 雄 87 尚 可 15 守 威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中 山 區 郭 陰 和 97 優 良 16 吉 誼 金 屬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中 山 區 侯 賀 仁 97 優 良 17 三 發 商 行 中 山 區 林 大 鈞 87 尚 可 18 順 發 成 商 行 中 山 區 陳 雅 雯 67 不 良 19 宏 大 昌 有 限 公 司 松 山 區 戴 碧 蓮 97 優 良 20 安 扁 廢 棄 物 清 理 有 限 公 司 松 山 區 詹 勝 雄 98 優 良 21 舜 翊 有 限 公 司 ( 松 山 區 ) 松 山 區 趙 漢 源 97 優 良 22 瑞 泰 金 屬 有 限 公 司 松 山 區 陳 重 欽 88 尚 可 23 南 康 開 發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松 山 區 陳 代 國 97 優 良 24 盛 豐 資 源 回 收 松 山 區 吳 仲 盛 91 優 良 25 昶 昌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大 安 區 方 美 隆 97 優 良 26 龍 樺 環 保 有 限 公 司 大 安 區 蘇 家 生 96 優 良 27 力 陽 企 業 社 大 安 區 陳 淑 華 68 不 良 28 氣 運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大 安 區 陳 炎 仁 97 優 良 29 友 源 資 源 科 技 公 司 大 安 區 吳 貴 源 96 優 良 30 祥 億 鋒 有 限 公 司 大 安 區 王 嘉 祥 97 優 良 31 生 耀 企 業 社 大 安 區 蘇 朝 耀 97 優 良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6

110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103 年 中 盤 商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評 分 表 編 號 回 收 業 者 名 稱 行 政 區 負 責 人 平 均 分 數 評 分 等 級 32 長 宏 紙 業 有 限 公 司 萬 華 區 黃 來 成 97 優 良 33 光 耀 五 金 行 萬 華 區 黃 俊 光 87 尚 可 34 攏 旺 企 業 社 萬 華 區 劉 真 義 97 優 良 35 華 江 企 業 社 萬 華 區 張 錦 鐘 97 優 良 36 勝 豐 實 業 行 營 業 所 信 義 區 陳 謝 雪 梅 87 尚 可 37 熊 佩 憶 個 人 回 收 商 信 義 區 熊 佩 憶 85 尚 可 38 新 浤 海 企 業 社 信 義 區 蘇 朝 賢 97 優 良 39 源 圓 資 源 回 收 企 業 社 信 義 區 柯 豔 雯 97 優 良 40 綠 寶 福 利 社 信 義 區 江 先 生 98 優 良 41 劍 潭 王 商 行 士 林 區 王 俊 卿 97 優 良 42 環 宇 商 行 士 林 區 吳 佳 玲 97 優 良 43 亭 翰 五 金 行 士 林 區 李 素 英 67 不 良 44 永 紳 有 限 公 司 士 林 區 林 東 永 97 優 良 45 明 坤 興 業 有 限 公 司 士 林 區 蕭 世 佳 96 優 良 46 全 民 環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士 林 區 洪 沁 慈 97 優 良 47 北 關 企 業 社 士 林 區 陳 真 昌 96 優 良 48 環 強 資 源 回 收 有 限 公 司 士 林 區 蘇 再 添 97 優 良 49 全 民 環 保 轉 運 一 站 士 林 區 洪 沁 慈 67 不 良 50 全 民 環 保 轉 運 二 站 士 林 區 洪 沁 慈 87 尚 可 51 宏 志 企 業 公 司 北 投 區 林 輝 榮 97 優 良 52 三 豪 環 保 有 限 公 司 北 投 區 陳 建 豪 77 尚 可 53 合 良 企 業 社 北 投 區 楊 文 豪 97 優 良 54 鴻 富 企 業 行 北 投 區 李 連 春 97 優 良 55 紙 茂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北 投 區 郭 財 福 97 優 良 56 久 來 有 限 公 司 北 投 區 陳 振 鶴 97 優 良 57 順 騰 紙 品 有 限 公 司 北 投 區 蕭 金 山 97 優 良 58 永 順 廢 五 金 行 北 投 區 龔 胡 97 優 良 59 信 維 環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北 投 區 黃 淑 琴 97 優 良 60 民 合 商 行 北 投 區 許 金 象 87 尚 可 61 雄 源 企 業 社 北 投 區 林 美 娟 96 優 良 62 富 琨 商 行 北 投 區 陳 敏 婷 97 優 良 63 陞 錡 企 業 社 北 投 區 高 曉 菁 86 尚 可 64 宏 志 轉 運 站 北 投 區 林 冠 生 66 不 良 65 復 詠 有 限 公 司 北 投 區 江 福 春 96 優 良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7

111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103 年 中 盤 商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評 分 表 編 號 回 收 業 者 名 稱 行 政 區 負 責 人 平 均 分 數 評 分 等 級 66 富 鉅 環 保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賴 博 岳 87 尚 可 67 玉 秀 清 潔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陳 黃 玉 秀 96 優 良 68 元 盈 實 業 公 司 內 湖 區 林 耀 旗 96 優 良 69 化 航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蔡 文 德 97 優 良 70 環 綠 環 保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林 麗 蓉 96 優 良 71 紘 億 金 屬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楊 惠 伃 96 優 良 72 高 勁 有 限 公 司 內 湖 區 陳 炎 峯 83 尚 可 73 尚 陽 企 業 社 南 港 區 劉 瑞 其 96 優 良 74 逢 泰 行 南 港 區 林 梅 雨 97 優 良 75 群 助 商 行 南 港 區 駱 義 雄 96 優 良 76 祥 雍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南 港 區 黃 賢 得 96 優 良 77 大 綜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南 港 區 李 玉 瑛 97 優 良 78 武 良 舊 貨 回 收 商 南 港 區 王 燕 嬋 87 尚 可 79 原 崎 企 業 社 南 港 區 黃 誌 樂 97 優 良 80 榮 昇 環 保 資 源 回 收 有 限 公 司 南 港 區 池 愛 水 97 優 良 81 翊 誠 資 源 回 收 商 南 港 區 羅 清 河 96 優 良 82 尚 揚 企 業 社 南 港 區 劉 瑞 其 97 優 良 83 桐 鋅 企 業 社 文 山 區 陳 何 誠 96 優 良 84 李 錦 回 收 廠 文 山 區 李 錦 85 尚 可 85 李 錦 回 收 廠 ( 木 柵 回 收 站 ) 文 山 區 李 錦 97 優 良 86 盛 煊 企 業 社 文 山 區 陳 東 慶 97 優 良 87 祐 昇 企 業 社 文 山 區 高 淑 玲 96 優 良 88 佐 晟 工 程 行 文 山 區 涂 航 宇 86 尚 可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8

112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表 評 分 不 良 業 者 現 場 調 查 表 岳 金 廢 五 金 行 順 發 成 商 行 力 陽 企 業 社 現 場 情 形 扣 分 原 因 環 境 衛 生 髒 亂 未 掛 設 中 文 分 類 標 示 未 掛 設 中 文 分 類 標 示 亭 翰 五 金 行 全 民 環 保 轉 運 一 站 宏 志 轉 運 站 現 場 情 形 扣 分 原 因 環 境 衛 生 髒 亂 環 境 衛 生 髒 亂 回 收 物 佔 用 道 路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9

113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5.3 中 盤 商 自 主 改 善 管 理 近 幾 年 本 計 畫 協 助 本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對 於 回 收 業 者 背 景 現 況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了 解, 在 輔 導 改 善 回 收 場 環 境 衛 生 作 業 若 只 有 例 行 性 稽 查, 不 僅 需 要 耗 費 很 多 時 間 和 人 力, 成 效 無 法 達 到 加 成 或 持 續 的 作 用, 因 此 除 了 藉 由 環 境 衛 生 評 比 分 級 分 類 結 果, 給 予 轄 內 業 者 了 解 環 境 管 理 在 同 業 間 的 競 爭 成 果, 今 年 度 新 增 辦 理 回 收 商 環 境 衛 生 自 主 檢 查 機 制, 由 業 者 定 時 自 行 檢 視 環 境 衛 生 以 顯 示 環 保 單 位 對 其 信 任 與 重 視, 同 時 設 置 自 主 檢 查 表 提 供 專 案 稽 查 人 員 做 無 預 警 查 訪 外, 也 可 結 合 里 辦 公 處 就 近 巡 檢 通 報, 並 可 鼓 勵 業 者 與 里 民 間 敦 親 睦 鄰, 以 誘 發 回 收 商 之 榮 譽 心 鼓 勵 自 主 做 好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為 鼓 勵 中 盤 商 朝 向 整 齊 清 潔 乾 淨 之 作 為, 本 計 畫 於 臺 北 市 中 盤 商 內 部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表 中 新 增 自 主 管 理 評 分 項 目, 並 製 作 臺 北 市 中 盤 商 環 境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檢 查 表 送 至 所 有 中 盤 商, 以 鼓 勵 業 者 自 主 改 善 管 理 環 境 衛 生 一 回 收 商 環 境 衛 生 自 主 檢 查 機 制 要 求 本 市 列 管 88 家 中 盤 商 每 日 定 時 填 寫 臺 北 市 中 盤 商 環 境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檢 查 表, 並 確 實 簽 名 備 查, 再 由 本 計 畫 專 案 巡 查 員 每 月 不 定 時 至 中 盤 商 檢 查 臺 北 市 中 盤 商 環 境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檢 查 表 是 否 確 實 填 寫, 並 納 入 臺 北 市 中 盤 商 內 部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表 評 分 二 執 行 成 果 今 年 度 配 合 每 月 中 盤 商 巡 查, 同 時 檢 查 該 自 主 檢 查 表 是 否 確 實 填 寫, 並 現 場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表 比 對 是 否 符 合 自 評 內 容, 如 下 表 表 所 示, 所 有 列 管 中 盤 商 均 確 實 填 寫, 現 場 檢 查 時 如 有 發 現 不 符 或 需 改 善 之 業 者, 立 即 輔 導 業 者 並 要 求 限 時 改 善, 改 善 情 形 如 表 所 示, 完 成 改 善 後 再 回 報 環 保 局, 期 望 藉 此 督 促 業 者 做 好 自 我 管 理 表 臺 北 市 中 盤 商 環 境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檢 查 表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10

114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表 輔 導 業 者 改 善 成 果 力 陽 企 業 社 改 善 前 情 形 改 善 後 情 形 改 善 前 情 形 三 豪 環 保 有 限 公 司 改 善 後 情 形 改 善 前 情 形 久 來 有 限 公 司 改 善 後 情 形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11

115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5.4 辦 理 回 收 業 者 相 關 管 理 法 規 說 明 會 說 明 會 對 象 為 轄 內 資 源 回 收 處 理 業 者 包 含 回 收 商 中 盤 商 民 間 團 體 ( 慈 濟 ), 共 計 發 函 邀 請 112 家 回 收 體 系 業 者 及 12 行 政 區 相 關 稽 查 人 員, 於 103 年 4 月 9 日 信 義 區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103 年 4 月 16 日 大 安 區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103 年 8 月 13 日 內 湖 區 內 湖 焚 化 廠 及 103 年 9 月 24 日 士 林 區 文 昌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共 計 辦 理 4 場 次 ; 宣 導 內 容 為 新 式 資 源 回 收 申 報 表 填 寫 說 明,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相 關 公 告 及 回 收 作 業 場 地 環 境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及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說 明, 藉 由 說 明 會 提 供 業 者 與 環 保 局 建 立 一 雙 向 溝 通 管 道, 彙 整 業 者 反 映 意 見 作 為 研 擬 相 關 管 制 政 策 的 參 考 一 會 議 目 的 辦 理 轄 內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業 及 回 收 中 盤 商 之 相 關 法 規 及 應 遵 守 規 範 的 宣 導 說 明, 及 加 強 說 明 有 關 回 收 場 環 境 衛 生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等, 宣 導 回 收 業 者 應 依 循 之 相 關 環 保 法 令 實 施 回 收 運 作, 同 時 注 意 勞 工 安 全 規 範, 保 障 勞 動 健 康 與 安 全, 及 避 免 不 當 作 業 行 為 引 起 環 境 公 共 安 全, 並 於 說 明 會 中 宣 傳 回 收 場 區 綠 美 化 二 邀 請 對 象 本 市 轄 內 16 家 回 收 商 88 家 中 盤 商 及 8 個 民 間 團 體 ( 慈 濟 回 收 場 ) 三 辦 理 時 間 地 點 第 一 場 次 辦 理 時 間 :103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30 分 辦 理 地 點 : 信 義 區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勤 街 50 號 第 二 場 次 辦 理 時 間 :103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辦 理 地 點 : 大 安 區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157 巷 11 號 第 三 場 次 辦 理 時 間 :103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辦 理 地 點 : 內 湖 區 內 湖 焚 化 廠,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安 康 路 290 號 第 四 場 次 辦 理 時 間 :103 年 9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辦 理 地 點 : 士 林 區 文 昌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文 昌 路 166 之 1 號 四 作 業 流 程 本 年 度 說 明 會 之 整 體 規 劃 作 業 流 程 如 表 所 示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12

116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表 回 收 業 者 相 關 管 理 法 規 說 明 會 辦 理 流 程 與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作 業 內 容 內 容 說 明 1. 資 料 收 集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及 相 關 公 告 及 作 業 場 地 環 境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前 置 作 業 2. 相 關 資 料 製 作 及 準 備 說 明 會 課 程 規 劃 訂 定 說 明 會 場 地 與 時 間 通 知 函 製 作 會 場 指 示 牌 及 簽 到 簿 準 備 3. 說 明 會 講 義 印 製 說 明 會 講 義 4. 參 加 對 象 通 知 以 登 記 在 案 之 回 收 業 中 盤 商 及 民 間 團 體 為 對 象 5. 宣 導 說 明 會 講 師 安 排 環 保 局 長 官 綠 信 公 司 會 議 辦 理 1. 會 議 資 料 分 發 2. 會 議 目 的 及 議 程 說 明 主 席 致 詞 場 區 綠 美 化 宣 導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相 關 公 告 及 回 收 作 業 場 地 環 境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陳 情 案 件 說 明 綜 合 討 論 3. 綜 合 討 論 問 題 彙 整 提 供 環 保 局 研 擬 政 策 之 參 考 ( 一 ) 前 置 作 業 1. 資 料 收 集 整 理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業 管 理 辦 法 資 源 回 收 站 作 業 環 境 暨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及 臺 北 市 資 源 回 收 商 作 業 場 地 環 境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中 相 關 法 規 及 最 新 修 正 公 告 訊 息 以 提 供 業 者 進 一 步 瞭 解 2. 相 關 資 料 製 作 及 準 備 : (1) 議 程 規 劃 : 擬 定 議 程 後 與 環 保 局 討 論, 課 程 規 劃 主 要 為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及 相 關 公 告 回 收 作 業 場 地 環 境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中 第 171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宣 導 作 業 (2) 通 知 函 製 作 : 通 知 函 需 透 過 環 保 局 之 行 政 程 序 寄 發 通 知 函 給 予 業 者 安 排 時 間 出 席 宣 導 說 明 會, 如 圖 (3) 會 場 指 示 牌 製 作 : 本 次 宣 導 說 明 會 舉 辦 之 地 點 暫 定 為 內 湖 焚 化 廠 能 源 利 用 中 心, 為 方 便 業 者 進 入 會 場, 於 各 主 要 出 入 口 設 置 指 示, 如 圖 所 示 (4) 簽 到 本 準 備 : 為 了 解 業 者 出 席 情 況, 本 計 畫 設 計 簽 到 冊 3. 說 明 會 講 義 : 落 實 對 公 告 業 者 之 宣 導 與 輔 導 環 保 法 規 之 責 任 與 義 務 4. 參 加 對 象 通 知 : 本 次 宣 導 說 明 會 之 參 加 對 象 主 要 為 轄 內 回 收 業, 名 單 來 源 主 要 為 普 查 作 業 彙 整 名 單 及 環 保 局 稽 查 違 規 業 者 名 單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13

117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圖 通 知 函 及 歡 迎 蒞 臨 海 報 圖 宣 導 說 明 會 各 主 要 出 入 口 設 置 指 示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14

118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5. 會 議 資 料 審 查 : 提 送 回 收 業 者 相 關 管 理 法 規 宣 導 說 明 會 企 劃 書 及 說 明 會 業 者 通 知 單, 其 提 送 資 料 如 圖 所 示 圖 提 送 會 議 資 料 審 查 文 件 ( 二 ) 辦 理 宣 導 說 明 會 會 議 路 線 指 引 會 議 資 料 分 發 會 議 目 的 及 議 程 說 明 列 管 事 業 應 辦 理 許 可 及 申 報 等 相 關 程 序 作 業 說 明 綜 合 座 談 五 回 收 業 者 相 關 管 理 法 規 說 明 會 辦 理 內 容 宣 導 說 明 會 內 容 分 為 四 個 部 分, 其 宣 導 說 明 會 的 內 容 包 括 資 源 回 收 申 報 作 業 說 明 民 眾 陳 情 與 案 例 宣 導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相 關 規 定 及 回 收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等, 宣 導 回 收 業 者 應 依 循 之 相 關 環 保 法 令 實 施 回 收 運 作, 同 時 注 意 勞 工 安 全 規 範, 保 障 勞 動 健 康 與 安 全, 及 避 免 不 當 作 業 行 為 引 起 環 境 公 共 安 全, 關 管 制 政 策 的 參 考, 其 宣 導 說 明 會 會 議 流 程 及 議 程 海 報 如 表 及 圖 所 示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15

119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表 辦 理 回 收 業 者 相 關 管 理 法 規 說 明 會 議 程 會 議 名 稱 : 回 收 業 者 相 關 管 理 法 規 說 明 會 主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綠 信 環 境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邀 請 對 象 : 轄 內 資 源 回 收 業 者 民 間 團 體 ( 慈 濟 ) 時 間 講 題 大 綱 主 講 人 14:00~ 14:30 簽 到 綠 信 公 司 14:30~ 14:35 主 席 致 詞 環 保 局 長 官 14:35~ 14:40 資 源 回 收 量 申 報 作 業 說 明 綠 信 公 司 14:40~ 14:55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相 關 規 定 綠 信 公 司 及 回 收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14:55~ 15:05 民 眾 陳 情 與 案 例 宣 導 綠 信 公 司 15:05~ 15:15 綜 合 討 論 環 保 局 長 官 圖 宣 導 說 明 會 會 議 流 程 海 報 六 說 明 會 辦 理 成 果 本 年 度 辦 理 的 4 場 次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資 源 回 收 業 者 相 關 法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統 計 與 會 總 人 數 共 計 86 位 資 源 回 收 業 者 代 表 及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出 席 率 為 77%, 較 去 年 度 39% 增 加 許 多 會 議 相 關 剪 影 如 表 5.4-3, 會 議 簡 報 及 相 關 資 料 詳 見 附 件 八 藉 由 宣 導 說 明 會 的 辦 理, 讓 回 收 業 者 瞭 解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外, 更 可 注 意 到 工 作 場 所 潛 在 的 危 害 及 場 區 應 符 合 標 準 之 必 要 安 全 防 消 設 備, 且 能 讓 業 者 清 楚 瞭 解 自 行 應 該 遵 守 之 規 範, 以 避 免 受 罰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16

120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對 於 本 次 說 明 會 出 席 率 提 高 的 做 法 除 了 掌 握 轄 區 內 回 收 業 明 確 名 單 外, 更 協 請 各 區 隊 加 強 宣 導 通 知 以 提 醒 業 者 與 會, 本 計 畫 於 進 行 現 場 輔 導 與 巡 查 作 業 時 併 同 口 頭 宣 導, 並 於 會 議 前 以 電 話 邀 請 各 回 收 商 代 表 參 加, 提 高 業 者 與 會 出 席 率 ; 另 外 無 法 抽 空 參 加 之 回 收 業 者, 會 以 現 場 輔 導 方 式 宣 導 說 明 會 之 會 議 內 容 表 回 收 商 宣 導 說 明 會 相 關 剪 影 辦 理 時 間 :103 年 4 月 9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辦 理 地 點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邀 請 區 域 : 信 義 區 文 山 區 及 大 安 區 與 會 人 數 :20 人 第 一 場 信 義 場 課 程 宣 導 辦 理 時 間 :103 年 4 月 16 日 下 午 2 時 00 分 辦 理 地 點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邀 請 區 域 : 大 同 區 中 正 區 及 萬 華 區 與 會 人 數 :22 人 第 二 場 大 安 場 綜 合 座 談 課 程 宣 導 綜 合 座 談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17

121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辦 理 時 間 :103 年 8 月 13 日 下 午 2 時 00 分 辦 理 地 點 :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內 湖 焚 化 廠 邀 請 區 域 : 內 湖 區 南 港 區 及 松 山 區 與 會 人 數 :22 人 第 三 場 內 湖 場 課 程 宣 導 辦 理 時 間 :103 年 9 月 24 日 下 午 2 時 00 分 辦 理 地 點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文 昌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邀 請 區 域 : 北 投 區 士 林 區 及 中 山 區 與 會 人 數 :22 人 第 四 場 士 林 場 綜 合 座 談 課 程 宣 導 綜 合 座 談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18

122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表 回 收 商 說 明 會 會 後 反 應 事 項 場 次 反 應 事 項 處 理 情 形 4 月 9 日 4 月 9 日 4 月 16 日 4 月 16 日 8 月 13 日 8 月 13 日 9 月 24 日 如 何 獲 得 環 保 局 政 策 的 最 新 資 訊? 離 到 回 收 登 記 到 期 前 多 久 可 辦 理 展 延? 有 無 適 合 回 收 商 張 貼 之 宣 導 海 報, 如 何 申 請? 是 否 可 以 宣 導 民 眾 回 收 玻 璃 瓶 時 進 行 分 色, 或 不 要 打 碎, 以 增 加 玻 璃 類 的 賣 價? 未 拆 解 之 電 風 扇 無 後 端 處 理 管 道 廢 電 子 電 器 是 否 規 定 不 能 私 自 拆 解? 廢 電 子 電 器 私 下 拆 解 再 利 用 維 修 者, 是 否 違 法? 已 向 每 個 回 收 商 介 紹 資 源 回 收 入 口 網 以 及 借 由 每 次 巡 查 時 告 知 最 新 政 策 到 期 前 三 至 六 個 月 可 開 始 辦 理 展 延 展 示 今 年 度 宣 導 海 報 給 回 收 商, 有 需 要 之 回 收 商 可 到 市 政 府 向 本 局 領 取 玻 璃 回 收 為 環 保 局 重 要 政 策 之 一, 一 直 以 來 皆 有 進 行 相 關 宣 導 將 函 請 環 保 署 基 管 會 加 強 宣 導 後 端 處 理 廠 商 進 行 回 收 依 據 廢 電 子 電 器 暨 廢 資 訊 物 品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規 定, 不 得 有 私 自 拆 解 之 行 為 屬 再 利 用 且 無 涉 及 買 賣 行 為 者, 不 受 廢 電 子 電 器 暨 廢 資 訊 物 品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規 範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19

123 第 六 章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第 六 章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目 前 本 市 轄 內 從 事 資 源 回 收 業 務 之 個 體 業 者 列 管 數 量 達 330 位, 過 去 個 體 業 者 一 直 是 我 們 較 為 疏 忽 的 一 環, 有 鑑 於 此 今 年 本 計 畫 將 針 對 個 體 業 者 這 部 分,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協 助 企 業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及 推 動 個 體 業 者 築 巢 計 畫 等 多 項 工 作, 轉 變 過 去 稽 查 與 管 制 上 的 作 為, 改 以 輔 導 調 查 與 宣 導 方 式, 逐 漸 將 個 體 業 者 納 入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管 理, 由 心 出 發, 宣 導 民 眾 重 視 回 收 工 作 者 工 作 之 尊 嚴 6.1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為 協 助 轄 內 個 體 業 者 改 善 環 境 衛 生 與 提 供 相 關 補 助 訊 息, 並 與 個 體 業 者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及 暢 通 的 溝 通 管 道, 本 計 畫 今 年 度 將 辦 理 六 場 次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分 別 於 中 正 區 龍 興 活 動 中 心 文 山 公 民 會 館 萬 華 區 雙 園 活 動 中 心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南 港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及 士 林 公 民 會 館 完 成 辦 理 六 場 次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與 會 個 體 業 者 共 152 人, 說 明 會 內 容 主 要 對 個 體 業 者 說 明 安 全 救 護 要 點 及 補 助 資 訊, 藉 由 說 明 會 辦 理 向 個 體 業 者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及 輔 導 申 報 資 源 回 收 量, 會 後 邀 請 有 意 願 之 個 體 業 者 加 入 本 計 畫 整 編 訓 練 或 接 受 相 關 補 助 計 畫, 本 計 畫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一 工 作 目 標 : 辦 理 六 場 臺 北 市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二 邀 請 對 象 : 邀 請 本 市 12 個 行 政 區 從 事 資 源 回 收 變 賣 之 個 體 業 者 為 對 象 三 作 業 說 明 整 編 訓 練 會 議 作 業 規 劃 區 分 為 ( 一 ) 前 置 作 業 ( 二 ) 會 議 辦 理,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前 置 作 業 1. 資 料 收 集 : 與 環 保 局 針 對 說 明 會 之 議 題 討 論 後, 進 行 資 料 收 集 以 提 供 最 新 邀 請 對 象 名 單 與 相 關 法 規 訊 息 2.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製 作 及 準 備 (1) 說 明 會 議 程 規 劃 : 課 程 規 劃 主 要 為 回 收 點 個 體 業 者 之 作 業 場 所 環 境 衛 生 清 潔 要 求, 另 外 個 體 業 者 中 低 收 入 戶 補 助 辦 法 等 也 將 列 入 課 程 安 排 (2) 會 議 地 點 : 辦 理 地 點 優 先 篩 選 出 個 體 業 者 存 在 較 多 之 行 政 區, 並 考 慮 個 體 業 者 參 與 會 議 地 點 之 交 通 便 利 性, 今 年 度 特 別 租 車 接 送 個 體 業 者 如 圖 所 示, 經 名 單 提 送 環 保 局 協 商 後, 安 排 於 中 正 區 龍 興 活 動 中 心 文 山 區 文 山 公 民 會 館 萬 華 區 雙 園 活 動 中 心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南 港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及 士 林 公 民 會 館 辦 理 六 場 次 整 編 訓 練 會 議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6-1

124 第 六 章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圖 個 體 業 者 專 車 接 送 服 務 (3) 通 知 海 報 製 作 : 製 作 宣 導 通 知 海 報 並 張 貼 於 辦 理 會 場, 透 過 個 體 業 者 至 回 收 商 變 賣 回 收 物 時, 結 合 回 收 商 業 者 協 助 宣 導 的 方 式 進 行 傳 達, 其 開 會 通 知 海 報 如 圖 所 示 圖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訓 練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海 報 (4) 簽 到 簿 準 備 : 為 瞭 解 業 者 出 席 情 況, 本 計 畫 設 計 個 體 業 者 簽 到 簿 (5) 訓 練 會 教 材 : 為 便 利 與 會 之 個 體 業 者 能 觀 看 宣 導 之 課 程 內 容, 本 計 畫 特 別 製 作 大 型 教 材 海 報, 張 貼 於 會 場 牆 面 給 與 會 個 體 業 者 觀 看, 其 教 材 海 報 樣 式 如 圖 所 示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6-2

125 103 年度 臺北 市推動 資源 回收形 象改 造暨物 業管 理工作 計畫 期 末報告 第 六章 辦 理個 體業者 輔導 與關懷 工作 圖 個體業者整編訓練會議課程教材海報 (二) 辦理整編訓練會議 說明會當天由專車接送 專人進行會議路線指引 會議場地佈置與拍照 由專人分發會議資料並辦理簽到 會議目的及議程說明 邀請長官與業者辦理 綜合座談 協助會議記錄 -本報告書以環保再生紙影印 6-3

126 第 六 章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四 整 編 訓 練 會 議 內 容 重 點 整 編 訓 練 會 議 程 如 表 所 示, 包 括 : 資 源 回 收 垃 圾 分 類 工 作 重 點 事 項 宣 導 環 境 衛 生 及 個 體 業 者 安 全 防 護 工 作 等 ( 一 ) 資 源 回 收 垃 圾 分 類 工 作 重 點 事 項 : 對 轄 內 回 收 商 及 個 體 業 者 說 明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推 動 垃 圾 分 類 及 資 源 回 收 政 策 注 意 事 項 及 分 類 回 收 資 訊 ( 二 ) 宣 導 環 境 衛 生 : 說 明 個 體 業 者 之 回 收 物 暫 存 環 境 衛 生 清 潔 須 保 持 整 齊 清 潔 ( 三 ) 個 體 業 者 安 全 防 護 工 作 : 說 明 環 保 局 推 動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以 及 個 體 業 者 工 作 安 全 防 護 表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訓 練 說 明 會 議 程 時 間 議 程 主 持 14:00~14:10 簽 到 綠 信 公 司 14:10~14:20 主 席 致 詞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14:20~14:35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綠 信 公 司 14:35~14:50 垃 圾 強 制 分 類 宣 導 綠 信 公 司 14:50~15:05 環 境 衛 生 宣 導 綠 信 公 司 15:05~15:20 綜 合 座 談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五 整 編 訓 練 會 議 辦 理 成 果 統 計 6 場 次 整 編 訓 練 會 議 與 會 個 體 業 者 共 152 位, 其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於 表 所 示, 藉 由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訓 練 會 議 的 辦 理, 除 了 讓 個 體 業 者 進 一 步 瞭 解 健 康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臺 北 市 垃 圾 強 制 分 類 宣 導 及 環 境 衛 生 宣 導 外, 並 加 強 輔 導 回 收 工 作 者 穿 著 反 光 安 全 防 護 器 具 進 行 回 收, 打 造 整 齊 規 範 分 類 工 作 環 境, 減 少 回 收 工 作 意 外 事 故 的 發 生, 提 升 回 收 者 專 業 形 象 另 外, 現 場 也 針 對 個 體 業 者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及 希 望 環 保 局 補 助 項 目 做 票 選, 如 表 所 示, 統 計 票 選 結 果 手 推 車 為 最 多 人 想 要 之 補 助 品 ( 佔 25%), 雨 衣 雨 鞋 及 水 壺 次 之, 該 成 果 將 列 入 下 半 年 度 發 放 予 個 體 業 者 之 補 助 品 名 單, 同 時 於 會 議 後 發 放 歷 年 企 業 關 懷 捐 贈 之 反 光 背 心 工 作 手 套 及 工 作 雨 鞋 給 予 與 會 之 個 體 業 者 今 年 度 配 合 專 車 接 送 服 務, 使 得 前 來 與 會 的 個 體 業 者 意 願 提 升, 往 後 可 持 續 提 供 專 車 接 送 服 務, 建 立 良 好 的 互 動 關 係 ( 會 議 海 報 教 材 簽 到 表 詳 見 附 件 九 )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6-4

127 第 六 章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表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訓 練 會 辦 理 成 果 辦 理 日 期 :103 年 4 月 30 日 上 午 10 點 辦 理 地 點 : 中 正 區 龍 興 活 動 中 心 與 會 人 數 :22 人 宣 導 情 形 辦 理 日 期 :103 年 5 月 7 日 上 午 10 點 辦 理 地 點 : 文 山 區 文 山 公 民 會 館 與 會 人 數 :21 人 現 場 發 放 宣 導 物 品 宣 導 情 形 辦 理 日 期 :103 年 5 月 7 日 下 午 2 點 辦 理 地 點 : 萬 華 區 雙 園 活 動 中 心 與 會 人 數 :20 人 會 後 綜 合 討 論 宣 導 情 形 會 後 綜 合 討 論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6-5

128 第 六 章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辦 理 日 期 :103 年 7 月 30 日 下 午 2 點 辦 理 地 點 :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與 會 人 數 :27 人 宣 導 情 形 辦 理 日 期 :103 年 8 月 20 日 下 午 2 點 辦 理 地 點 : 南 港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與 會 人 數 :23 人 會 後 綜 合 討 論 宣 導 情 形 辦 理 日 期 :103 年 9 月 17 日 下 午 2 點 辦 理 地 點 : 士 林 公 民 會 館 與 會 人 數 :39 人 會 後 綜 合 討 論 宣 導 情 形 會 後 綜 合 討 論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6-6

129 第 六 章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表 個 體 業 者 票 選 補 助 品 成 果 表 補 助 品 圖 示 得 票 比 例 一 年 期 意 外 險 1% 中 型 推 車 25% 反 光 背 心 10% 水 壺 17% 袖 套 手 套 夾 子 15% 醫 葯 箱 10% 雨 衣 雨 鞋 17% 帽 子 斗 笠 4% 其 他 : 1%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6-7

130 第 六 章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6.2 協 助 企 業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從 事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之 個 體 業 者, 多 屬 於 社 會 中 弱 勢 的 族 群, 為 喚 起 民 眾 對 於 個 體 業 者 之 關 懷, 進 而 尊 重 與 重 視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者, 歷 年 來 本 市 藉 由 企 業 之 贊 助 活 動 的 辦 理 鼓 勵 民 眾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一 工 作 目 標 本 計 畫 尋 求 企 業 贊 助, 贊 助 內 容 包 括 回 收 分 類 作 業 所 需 設 施 與 公 益 活 動 等 相 關 項 目, 贊 助 金 額 應 達 50 萬 元 以 上, 期 望 大 型 企 業 對 個 體 業 者 的 關 心 與 補 助 能 對 社 會 造 成 拋 磚 引 玉 的 效 果, 並 喚 起 一 般 大 眾 對 這 一 群 被 邊 緣 化 卻 默 默 付 出 的 個 體 業 者 的 關 心 與 支 持 二 實 施 對 象 1. 保 險 公 司 公 益 基 金 會 或 有 心 照 顧 臺 北 市 個 體 業 者 之 各 企 業 2. 願 意 將 提 高 變 賣 價 金 給 臺 北 市 轄 內 個 體 業 者 三 工 作 方 法 環 境 之 所 以 能 夠 保 持 乾 淨 清 潔,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功 不 可 沒, 同 時 對 於 資 源 回 收 業 者 早 出 晚 歸, 要 注 意 自 身 保 暖 與 安 全 本 計 畫 預 計 協 助 本 市 發 函 與 國 內 人 壽 公 司 與 公 益 基 金 會, 鼓 勵 企 業 或 團 體 踴 躍 捐 贈 意 外 險 及 其 他 相 關 設 備, 讓 這 些 個 體 業 者 的 工 作 及 生 命 更 有 保 障 及 尊 嚴 四 執 行 成 果 今 年 度 本 計 畫 將 主 動 與 國 寶 人 壽 新 光 人 壽 台 灣 人 壽 ING 安 泰 人 壽 富 邦 保 險 國 華 人 壽 龍 巖 基 金 會 台 銀 人 壽 大 都 會 國 際 人 壽 中 國 人 壽 財 團 法 人 東 森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龍 巖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太 平 洋 崇 光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等 48 個 社 會 團 體 聯 絡, 陸 續 透 過 局 內 協 助, 與 企 業 及 民 間 單 位 訪 談, 為 個 體 業 者 盡 一 份 心 力 在 回 收 業 者 主 動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辦 理 佳 節 慰 勞 及 物 資 補 助 部 分, 環 強 資 源 回 收 有 限 公 司 尚 揚 企 業 社 及 益 萬 興 金 屬 等 11 家 回 收 商 於 過 年 佳 節 發 放 關 懷 紅 包 給 與 個 體 業 者, 舜 翊 有 限 公 司 與 全 民 環 保 有 限 公 司 亦 於 中 秋 節 發 放 禮 盒, 加 上 國 寶 人 壽 於 今 年 度 也 持 續 提 供 意 外 險 及 傷 害 醫 療 險, 捐 贈 金 額 共 計 55 萬 3,480 元 本 計 畫 也 設 計 回 收 商 捐 贈 證 明 記 錄 如 表 所 示, 以 便 於 記 錄 證 明 捐 贈 補 助 項 目 及 所 花 費 費 用 未 來 將 透 過 里 長 提 供 真 正 需 要 幫 助 的 個 體 業 者 名 單, 再 由 環 保 局 關 懷 與 補 助 相 關 物 資, 強 化 政 府 與 里 民 之 間 的 橋 樑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6-8

131 第 六 章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表 臺 北 市 轄 內 企 業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捐 贈 補 助 明 細 單 位 名 稱 負 責 人 捐 贈 個 體 業 者 物 資 捐 贈 金 額 環 強 資 源 回 收 有 限 公 司 曾 老 闆 過 年 佳 節 關 懷 禮 金 15,000 益 萬 興 金 屬 有 限 公 司 葉 老 闆 過 年 佳 節 關 懷 禮 金 6,000 尚 揚 企 業 社 劉 老 闆 過 年 佳 節 關 懷 禮 金 40,000 榮 昇 環 保 資 源 回 收 有 限 公 司 池 老 闆 過 年 佳 節 關 懷 禮 金 36,000 玉 秀 清 潔 有 限 公 司 陳 老 闆 過 年 佳 節 關 懷 禮 金 10,000 守 威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郭 老 闆 過 年 佳 節 關 懷 禮 金 160,000 利 泰 資 源 回 收 有 限 公 司 吳 老 闆 過 年 佳 節 關 懷 禮 金 40,000 環 宇 商 行 吳 老 闆 過 年 佳 節 關 懷 禮 金 40,000 金 弘 公 司 陳 老 闆 過 年 佳 節 關 懷 禮 金 16,000 力 陽 企 業 社 陳 老 闆 過 年 佳 節 關 懷 禮 金 5,000 友 源 資 源 科 技 公 司 吳 老 闆 過 年 佳 節 關 懷 禮 金 36,000 舜 翊 有 限 公 司 趙 老 闆 中 秋 禮 盒 300 盒 27,000 全 民 環 保 有 限 公 司 曾 老 闆 中 秋 禮 盒 160 盒 72,000 國 寶 人 壽 周 副 理 20 萬 意 外 險 2 萬 傷 害 醫 療 險 50,480 合 計 553,480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6-9

132 第 六 章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表 個 體 業 者 物 資 捐 贈 證 明 表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6-10

133 第 六 章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6.3 推 動 個 體 業 者 築 巢 計 畫 本 計 畫 規 劃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 俗 稱 拾 荒 業 者 ) 進 入 社 區 服 務 資 源 回 收 作 業, 配 合 歷 年 進 行 之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會 議 外, 並 尋 求 臺 北 市 轄 內 物 業 管 理 單 位 之 社 區 管 理 者 協 助, 蒐 集 有 關 資 源 回 收 人 力 需 求, 主 要 係 考 量 個 體 業 者 與 社 區 間 是 否 存 在 信 賴 關 係, 茲 就 以 下 相 關 作 業 說 明 透 過 環 保 局 輔 導 與 補 助 相 關 回 收 器 具, 建 立 社 區 與 個 體 業 者 之 間 互 助 合 作 的 關 係, 在 幫 社 區 做 環 保 的 同 時 也 提 供 個 體 業 者 一 份 穩 定 的 工 作 收 入, 共 同 關 懷 與 幫 助 這 些 社 會 中 較 弱 勢 的 族 群 一 工 作 目 標 營 造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社 區, 並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進 入 社 區 服 務, 打 造 社 區 之 社 會 關 懷 與 打 造 社 區 美 化 環 境, 目 標 將 本 市 列 管 330 名 個 體 業 者 都 媒 合 進 入 社 區 服 務 二 主 要 對 象 臺 北 市 轄 內 社 區 弱 勢 個 體 業 者 三 工 作 方 法 與 內 容 為 協 助 轄 內 個 體 業 者 進 入 社 區 從 事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本 計 畫 辦 理 相 關 說 明 會 及 教 育 訓 練, 安 排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使 個 體 業 者 能 接 受 一 定 時 數 之 訓 練 媒 合 人 員 配 合 社 區 清 潔 與 資 源 回 收 培 訓 會, 相 關 議 程 如 表 所 示 表 社 區 清 潔 與 資 源 回 收 培 訓 議 程 表 時 間 議 題 5 分 鐘 報 到 5 分 鐘 社 區 清 潔 工 作 要 求 作 業 程 序 10 分 鐘 各 式 清 潔 工 具 及 設 備 之 操 作 與 使 用 方 法 ( 實 做 示 範 ) 10 分 鐘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實 務 20 分 鐘 休 息 / 討 論 時 間 散 會 經 過 基 本 培 訓 之 個 體 業 者, 在 社 區 或 物 業 管 理 業 代 表 及 現 場 執 行 人 員 見 證 下, 進 行 簽 屬 合 作 協 議 書 除 了 基 本 保 障 個 體 業 者 安 全 外, 對 社 區 居 民 亦 是 一 種 安 心 的 作 用, 同 意 讓 該 個 體 業 者 進 入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達 到 在 做 環 保 的 同 時 也 提 供 個 體 業 者 一 份 穩 定 的 工 作 收 入, 進 而 提 昇 社 區 物 業 或 管 理 單 位 之 知 名 度, 引 起 同 業 單 位 仿 效 四 執 行 成 果 為 媒 合 經 培 訓 後 之 個 體 業 者 進 入 社 區 協 助 分 類 回 收 工 作, 配 合 本 計 畫 新 設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為 優 先 輔 導 名 單, 或 社 區 曾 開 放 個 體 業 者 進 入, 或 具 有 高 度 意 願 接 納 個 體 業 者 今 年 度 30 位 個 體 業 者 媒 合 成 果 如 表 所 示, 為 考 量 個 體 業 者 在 地 的 便 利 性, 由 本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至 社 區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媒 合 作 業, 其 現 場 媒 合 現 況 及 輔 助 設 備 如 圖 所 示, 並 於 媒 合 過 程 中 讓 社 區 個 體 業 者 及 執 行 人 員 三 方 面 進 行 現 場 拍 照 及 填 寫 社 區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合 作 協 議 表 如 表 6.3-3, 其 各 場 次 媒 合 成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6-11

134 第 六 章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編 號 果 詳 見 附 件 十 受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名 單 來 源, 以 社 區 建 議 為 優 先 考 量, 或 媒 合 前 不 定 時 進 入 回 收 站 撿 拾 回 收 物 者, 透 過 整 編 訓 練 會 議, 協 助 社 區 管 理 單 位 與 個 體 業 者 取 得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環 境 維 護 與 分 類 整 理 時 間 管 理 的 共 識 表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成 果 統 計 社 區 名 稱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姓 名 社 區 地 址 媒 合 方 式 1 博 愛 名 門 鄭 秀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光 復 南 路 552 號 專 職 回 收 翡 翠 山 林 吳 雪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中 坡 南 路 49 巷 1-7 號 兼 職 雅 宴 林 景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光 復 南 路 240 巷 48 號 專 職 回 收 逸 仙 居 吳 源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光 復 南 路 348 號 專 職 回 收 彩 虹 大 廈 余 金 桂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太 原 路 17 號 專 職 回 收 翡 翠 山 林 何 煌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中 坡 南 路 49 巷 1-7 號 專 職 回 收 潤 泰 翡 翠 連 政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中 華 路 一 段 170 號 專 職 回 收 翡 翠 山 林 蕭 香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中 坡 南 路 49 巷 1-7 號 專 職 回 收 北 歐 大 廈 蔡 鳳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四 段 232 號 兼 職 互 助 名 門 劉 柏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永 吉 路 553 巷 9 號 兼 職 愛 菲 爾 大 廈 王 戀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7 號 專 職 回 收 文 華 花 園 大 廈 陳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光 復 南 路 288 號 專 職 回 收 花 都 大 廈 林 玉 梅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光 復 南 路 204 巷 2 號 專 職 回 收 逸 仙 名 宮 彭 英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仁 愛 路 四 段 454 號 專 職 回 收 健 安 新 城 C 區 黃 仙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三 民 路 43 巷 13 號 兼 職 小 溪 堤 社 區 莊 富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山 北 路 六 段 441 巷 51 號 專 職 回 收 天 地 尊 賞 大 廈 莊 月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陽 光 街 68 巷 59 號 專 職 回 收 文 山 行 旅 徐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新 路 三 段 95 巷 7 弄 5 號 專 職 回 收 仕 商 錄 大 樓 尤 雄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商 路 125 號 專 職 回 收 帝 璽 莊 美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商 路 167 號 專 職 回 收 宏 泰 世 界 大 樓 黃 真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敦 化 北 路 170 號 兼 職 敦 悅 大 廈 王 玉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4 段 52 巷 8 之 3 號 專 職 回 收 舒 曼 的 家 彭 妹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二 段 217 巷 8 號 專 職 回 收 雅 苑 陳 蘭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康 寧 路 一 段 290 號 兼 職 新 都 里 大 樓 陳 枝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劍 潭 路 71 號 專 職 回 收 溪 霞 館 社 區 黃 貞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天 母 西 路 50 巷 號 專 職 回 收 隱 士 林 廖 甜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商 路 149 號 專 職 回 收 藝 術 陽 明 社 區 尤 梅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商 路 137 號 專 職 回 收 小 溪 堤 社 區 王 成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山 北 路 六 段 441 巷 51 號 專 職 回 收 大 紐 約 公 寓 大 廈 陳 梅 妹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正 路 458 號 專 職 回 收 辦 理 時 間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6-12

135 第 六 章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媒 合 輔 助 設 備 媒 合 現 況 媒 合 現 況 媒 合 現 況 媒 合 現 況 媒 合 現 況 圖 社 區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媒 合 現 況 及 輔 助 設 備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6-13

136 第 六 章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表 臺 北 市 社 區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合 作 協 議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6-14

137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製 作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製 作 近 年 來 環 保 署 越 來 越 重 視 宣 導 與 考 核 兩 大 指 標, 而 從 過 去 的 經 驗 來 看, 政 令 的 執 行 成 效 與 民 眾 的 配 合 度 有 絕 大 的 關 係, 因 此 如 何 做 好 宣 導, 讓 民 眾 瞭 解 政 令 的 執 行 方 式 與 預 期 效 果 就 顯 得 十 分 重 要 為 宣 導 民 眾 一 般 廢 棄 物 資 源 回 收 的 觀 念, 鈕 扣 型 電 池 及 充 電 電 池 含 有 害 物 質! 避 免 任 意 丟 棄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另 加 強 宣 導 換 的 廢 燈 管 ( 泡 ) 及 廢 玻 璃 容 器 請 用 適 當 包 材 包 妥 後, 並 交 由 臺 北 市 環 保 局 清 潔 隊 回 收 本 計 畫 由 兩 方 面 進 行 宣 導 : 一 文 宣 製 作 與 發 放, 二 善 用 媒 體 宣 導, 以 下 就 宣 導 方 式 與 目 標 進 行 說 明 一 文 宣 製 作 本 計 畫 針 對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製 作 宣 導 說 帖 摺 頁 海 報 文 宣 品 等 相 關 宣 導 品, 相 關 宣 導 金 額 應 佔 契 約 金 額 的 10% 以 上, 並 由 本 計 畫 設 計 樣 稿 及 創 意 提 交 環 保 局 審 核 今 年 度 針 對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製 作 之 宣 導 摺 頁 海 報 影 片 及 文 宣 品 等 相 關 宣 導 品, 相 關 宣 導 金 額 超 過 60 萬 元, 已 達 契 約 價 金 (435 萬 ) 金 額 10% 以 上 二 媒 體 宣 導 媒 體 傳 播 乃 是 宣 導 最 有 利 的 工 具, 可 達 事 半 功 倍 的 成 效, 推 動 政 策 宣 導 的 對 象 分 為 業 者 社 區 及 一 般 民 眾, 業 者 與 社 區 有 掌 握 名 單, 可 透 過 巡 查 作 業 或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的 管 制 方 法, 進 行 形 象 改 造 政 策 的 推 動, 但 對 於 一 般 民 眾 宣 導 新 觀 念, 除 了 強 制 性 的 法 令, 更 需 透 過 多 媒 體 傳 播 方 式 使 融 入 民 眾 生 活 中, 因 此 運 用 媒 體 報 導 來 加 強 推 動 回 收 站 形 象 改 造 的 相 關 計 畫, 如 捷 運 站 的 月 台 電 視 或 其 他 傳 播 的 方 式, 可 同 時 針 對 業 者 社 區 及 一 般 民 眾 等 對 象 進 行 新 形 象 運 動 傳 達, 也 可 將 環 保 局 近 年 來 致 力 回 收 體 形 象 整 合 提 升 的 成 果 做 一 展 現 三 執 行 成 果 本 計 畫 今 年 度 媒 體 宣 導 選 擇 捷 運 月 台 電 視 當 作 傳 播 管 道, 主 要 考 量 經 費 與 臺 北 市 捷 運 站 的 高 觸 及 人 數, 平 均 每 日 每 站 進 站 人 數 高 達 一 百 八 十 萬 以 上, 就 宣 導 成 效 上 較 顯 著 透 過 環 保 局 發 文 協 請 觀 光 傳 播 局, 再 藉 由 觀 光 傳 播 局 轉 發 至 臺 北 市 捷 運 局, 其 公 文 函 內 容 如 圖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7-1

138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製 作 發 文 協 請 刊 登 月 台 電 視 訊 息 公 文 圖 7-1 刊 登 捷 運 月 台 電 視 訊 息 公 文 刊 登 月 台 電 視 訊 息 及 廣 播 播 放 等 方 式 進 行 宣 導 至 5 月 底, 播 放 範 例 如 表 7-1 所 示, 月 台 電 視 播 放 時 間 及 進 站 人 數 如 表 7-2 所 示, 月 台 電 視 播 放 明 細 如 表 7-3 所 示, 網 頁 刊 登 如 表 7-4 圖 7-2 所 示 月 台 電 視 內 容 依 字 串 長 度 分 為 二 種 版 本 : ( 一 )30 字 文 字 稿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詳 1999 查 詢 ( 二 )60 字 文 字 稿 : 北 市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有 意 願 之 社 區 大 廈 管 委 會 請 主 動 與 環 保 局 聯 絡, 詳 洽 環 保 局 或 1999 查 詢 統 計 至 10 月 底 共 計 完 成 33 則 網 路 宣 導 及 240 則 月 台 電 視 訊 息 之 相 關 照 片 詳 見 附 件 十 一, 並 針 對 今 年 度 目 前 為 止 所 辦 理 的 各 項 相 關 活 動 的 書 面 資 料 彙 整, 依 辦 理 活 動 日 期 做 為 排 序, 其 內 容 包 含 各 場 活 動 記 錄 彙 整 表 照 片 等, 目 前 各 場 活 動 資 訊 整 理 成 果 如 表 7-5 所 示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7-2

139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製 作 播 放 地 點 表 7-1 捷 運 月 台 電 視 播 放 範 例 撥 放 內 容 表 7-2 月 台 電 視 播 放 時 間 及 當 日 進 站 人 數 月 台 電 視 日 期 進 站 人 數 觸 及 率 觸 及 人 數 103/05/12 1,836,147 本 次 捷 運 月 台 /05/13 1,851,990 電 視 播 放 一 次 時 間 為 /05/14 1,887,081 秒, 每 30 分 鐘 (1800 秒 ) 播 放 /05/15 1,917,818 1 次, 總 計 7,493,036 觸 及 率 為 15/1800=0.8% 表 7-3 月 台 電 視 撥 放 則 數 統 計 資 料 統 計 日 期 :103/05/12-103/05/15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彙 整 撥 放 地 點 捷 運 站 撥 放 主 題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天 * 則 ) 動 物 園 站 4 木 柵 站 4 萬 芳 社 區 站 4 萬 芳 醫 院 站 4 辛 亥 站 4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7-3

140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製 作 撥 放 地 點 捷 運 站 撥 放 主 題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天 * 則 ) 麟 光 站 4 六 張 犁 站 4 科 技 大 樓 站 4 大 安 站 4 南 京 東 路 站 4 中 山 國 中 站 4 松 山 機 場 站 4 大 直 站 4 劍 南 路 站 4 西 湖 站 4 港 墘 站 4 文 德 站 4 內 湖 站 4 大 湖 公 園 站 4 萌 州 站 4 東 湖 站 4 南 港 展 覽 館 站 4 明 德 站 4 芝 山 站 4 士 林 站 4 劍 潭 站 4 圓 山 站 4 民 權 西 路 站 4 雙 連 站 4 中 山 站 4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7-4

141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製 作 撥 放 地 點 捷 運 站 撥 放 主 題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天 * 則 ) 臺 北 車 站 站 4 台 大 醫 院 站 4 中 正 紀 念 堂 站 4 大 橋 頭 站 4 中 山 國 小 站 4 行 天 宮 站 4 松 江 南 京 站 4 古 亭 站 4 台 電 大 樓 站 4 公 館 站 4 萬 隆 站 4 景 美 站 4 小 南 門 站 4 市 府 府 站 4 永 春 站 4 南 港 站 4 後 山 埤 站 4 東 門 站 4 龍 山 寺 站 4 西 門 站 4 忠 孝 新 生 站 4 善 導 寺 站 4 忠 孝 復 興 站 4 忠 孝 敦 化 站 4 國 父 紀 念 館 站 4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7-5

142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製 作 撥 放 地 點 捷 運 站 撥 放 主 題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天 * 則 ) 昆 陽 站 4 大 安 森 林 公 園 站 4 信 義 安 和 站 4 象 山 站 4 台 北 101/ 世 貿 站 4 總 計 240 表 7-4 網 路 新 聞 刊 登 明 細 網 路 編 號 網 頁 標 題 及 網 址 刊 登 日 期 1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奇 摩 新 聞 ) %A3%9C%E5%8A%A960%E8%99%95%E7%A4%BE%E5%8D%80-%E6%94%B9%E 9%80%A0%E6%96%B0%E8%B3%87%E6%BA%90%E5%9B%9E%E6%94%B6%E7% AB% html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今 日 新 聞 網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鉅 亨 網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Hami+ 新 聞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MSN 新 聞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PChome 新 聞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新 浪 新 聞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match 生 活 網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中 廣 新 聞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7-6

143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製 作 10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大 同 區 公 所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中 時 電 子 報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宣 導 ( 好 房 新 聞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台 灣 好 新 聞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信 義 區 公 所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大 紀 元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優 仕 網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I LIKE EDIT)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華 視 新 聞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全 球 新 聞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地 方 新 聞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番 新 聞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中 央 日 報 )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Taiwannews)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E news) 環 保 局 補 助 60 處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設 置 新 型 資 源 回 收 站 ( 中 央 通 訊 社 ) 推 廣 回 收 北 市 創 優 良 回 收 標 章 ( 聯 合 新 聞 ) 推 廣 回 收 北 市 創 優 良 回 收 標 章 ( 中 央 通 訊 社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7-7

144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製 作 北 市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標 章 首 創 分 級 肯 定 ( 奇 摩 新 聞 ) %A4%BE%E5%8D%80%E5%9B%9E%E6%94%B6%E6%A8%99%E7%AB%A0-%E9 %A6%96%E5%89%B5%E5%88%86%E7%B4%9A%E8%82%AF%E5%AE%9A html 首 創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標 章 打 造 環 保 城 市 ( 番 新 聞 ) %84%AA%E8%89%AF%E7%A4%BE%E5%8D%80%E5%9B%9E%E6%94%B6%E7% AB%99%E6%A8%99%E7%AB%A0%E3%80%8D%20%E6%89%93%E9%80%A0%E7 %92%B0%E4%BF%9D%E5%9F%8E%E5%B8%82 首 創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標 章 打 造 環 保 城 市 (LIFE 生 活 網 ) 推 廣 回 收 北 市 創 優 良 回 收 標 章 ( 新 浪 新 聞 ) 台 北 打 造 优 良 社 区 回 收 站 ( 鳳 凰 資 訊 網 ) 台 北 首 创 优 良 社 区 回 收 站 垃 圾 分 类 渐 成 文 化 ( 東 南 網 ) taiwan.cri.cn/entry/2b4841a6-232a d-040ef20286a4.html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7-8

145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製 作 圖 7-2 奇 摩 網 路 新 聞 圖 7-3 中 國 駐 台 記 者 採 訪 新 聞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7-9

146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製 作 場 次 活 動 名 稱 日 期 活 動 對 象 表 7-5 宣 導 活 動 成 果 參 與 人 數 活 動 地 點 照 片 1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暨 客 家 成 年 禮 ( 宣 導 活 動 ) 3 月 23 日 一 般 民 眾 136 客 家 文 化 主 題 公 園 2 內 湖 藝 遊 趣 3 月 29 日 ( 宣 導 活 動 ) 一 般 民 眾 162 內 湖 碧 山 巖 停 車 場 慶 祝 兒 童 節 暨 3 綠 能 環 保 園 遊 會 3 月 29 日 一 般 民 眾 186 文 山 區 萬 芳 國 小 ( 宣 導 活 動 ) 慶 祝 母 親 節, 4 健 康 媽 咪 ~ 綠 色 消 費 暨 惜 福 感 恩 二 手 市 集 5 月 3 日 一 般 民 眾 108 大 安 區 住 安 社 區 空 地 ( 宣 導 活 動 ) 5 我 愛 88 家 庭 日 活 動 ( 宣 導 活 動 ) 8 月 2 日 一 般 民 眾 200 信 義 區 春 光 公 園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7-10

147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製 作 社 區 居 民 資 源 6 回 收 宣 導 說 明 會 9 月 13 日 一 般 民 眾 105 士 林 區 士 林 官 邸 社 區 ( 宣 導 活 動 ) 圖 7-4 宣 導 活 動 感 謝 狀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7-11

148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製 作 四 宣 導 海 報 為 配 合 宣 傳 今 年 度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活 動, 本 計 畫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製 作 完 成 社 區 小 家 電 免 費 體 檢 及 電 扇 回 收 GO 完 整 ( 如 圖 7-5) 宣 導 海 報 2 則, 委 託 專 業 美 工 公 司 編 稿 撰 寫 樣 稿 設 計, 彩 色 樣 稿 之 設 計 編 排 後, 均 與 環 保 局 溝 通 內 容 及 樣 式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經 審 核 無 誤 後, 再 進 行 宣 導 文 宣 之 印 製 圖 7-5 宣 導 海 報 - 小 家 電 免 費 體 檢 及 電 扇 回 收 GO 完 整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7-12

149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製 作 五 宣 導 影 片 為 讓 本 市 回 收 業 者 及 社 區 大 廈 了 解 資 源 回 收 運 作 的 相 關 規 範, 以 及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的 成 果, 本 計 畫 於 計 劃 期 間 委 託 製 作 完 成 回 收 商 形 象 大 改 造 及 社 區 回 收 站 大 改 造 兩 則 宣 導 影 片 ( 如 圖 7-6), 委 託 專 業 公 司 編 寫 劇 本 拍 攝 影 片, 設 計 完 成 後 均 與 環 保 局 溝 通 內 容 及 樣 式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經 審 核 無 誤 後, 再 進 行 製 作 圖 7-6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短 片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7-13

150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製 作 表 7-1 捷 運 月 台 電 視 播 放 範 例... 3 表 7-2 月 台 電 視 播 放 時 間 及 當 日 進 站 人 數... 3 表 7-3 月 台 電 視 撥 放 則 數 統 計... 3 表 7-4 網 路 新 聞 刊 登 明 細... 6 表 7-5 宣 導 活 動 成 果 圖 7-1 刊 登 捷 運 月 台 電 視 訊 息 公 文... 2 圖 7-2 奇 摩 網 路 新 聞... 9 圖 7-3 中 國 駐 台 記 者 採 訪 新 聞... 9 圖 7-4 宣 導 活 動 感 謝 狀 圖 7-5 宣 導 海 報 - 小 家 電 免 費 體 檢 及 電 扇 回 收 GO 完 整 圖 7-6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短 片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7-14

151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年 度 各 里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評 比 計 畫 一 辦 理 目 的 為 加 強 民 眾 落 實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本 局 配 合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強 化 基 層 資 源 回 收 推 動 計 畫, 辦 理 本 市 各 里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評 比 計 畫, 期 透 過 里 長 推 動 里 民 合 作, 共 同 達 到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之 目 標 二 受 評 對 象 : 本 市 12 行 政 區, 共 計 456 里, 各 里 資 料 如 附 件 一 所 示 三 評 比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 由 各 區 公 所 自 行 組 成 區 公 所 評 比 小 組, 採 及 格 制 60 分 ( 含 ) 對 轄 內 各 里 分 別 進 行 評 比, 各 區 取 成 績 最 優 前 2 里 ( 共 計 24 里 )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評 比 作 業 另 年 度 評 比 共 18 里 為 績 優 里, 得 直 接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各 區 並 提 出 1 處 需 本 局 輔 導 改 善 之 社 區 ( 共 計 12 里 ), 本 局 將 於 後 續 補 助 該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設 施, 包 括 回 收 站 招 牌 分 類 標 示 回 收 筒 ( 架 ) 回 收 輔 助 工 具 ( 手 套 及 醫 藥 箱 ) 及 滅 火 器 等 第 二 階 段 : 由 本 局 及 環 保 專 業 人 士 組 成 環 保 局 評 比 小 組, 對 績 優 組 之 18 里 及 第 一 階 段 各 區 成 績 最 優 之 24 里,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取 成 績 最 優 前 12 里 ( 不 分 行 政 區 ) 進 入 第 三 階 段 評 比 作 業, 各 階 段 里 評 比 篩 選 名 額 如 第 三 階 段 : 由 環 保 局 評 比 小 組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入 選 的 12 里 現 場 評 比 作 業, 針 對 表 現 優 秀 的 里 排 定 序 位 作 為 評 比 結 果 ; 總 成 績 將 依 據 書 面 資 料 成 績 (30%) 及 現 場 評 比 成 績 (70%) 計 算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8-1

152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四 成 果 經 過 三 階 段 篩 選, 今 年 度 表 現 優 異 的 前 12 績 優 里 名 單 如 下 : 第 一 名 為 景 東 里, 第 二 名 為 萬 盛 里, 第 三 名 為 萬 和 里, 而 明 興 里 三 民 里 蘭 雅 里 德 華 里 雙 園 里 壽 德 里 錦 華 里 龍 淵 里 及 大 學 里 等 9 個 里 並 列 優 等 ( 如 下 表 8.1) 此 次 表 現 優 異 的 績 優 里 皆 有 許 多 共 通 點, 包 含 經 常 配 合 環 保 局 辦 理 相 關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活 動 不 定 期 舉 辦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里 辦 公 處 隨 處 可 見 資 源 回 收 再 生 製 品 等, 更 重 要 的 是, 里 長 願 意 親 自 帶 頭 做 資 源 回 收, 並 透 過 里 長 協 助, 提 供 里 內 優 良 社 區 大 廈 與 需 要 關 懷 之 弱 勢 個 體 業 者 名 單, 以 便 環 保 局 日 後 掌 握 與 補 助 本 計 畫 於 頒 獎 表 揚 後 將 各 個 績 優 里 成 果 燒 錄 成 光 碟 片, 再 送 至 本 市 456 個 里 辦 公 處 進 行 宣 導, 並 於 網 站 發 佈 新 聞 稿 另 今 年 度 針 對 各 里 提 出 之 需 改 善 社 區, 本 計 畫 亦 完 成 輔 導 並 將 成 果 補 充 在 附 件 報 告 中 表 8.1 得 獎 里 成 果 表 景 東 里 - 高 鳳 謙 里 長 介 紹 回 收 再 生 製 品 壽 德 里 - 資 源 回 收 車 錦 華 里 - 廢 棄 腳 踏 車 綠 美 化 雙 園 里 - 資 源 回 收 再 生 製 品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8-2

153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萬 和 里 - 吳 祚 榮 里 長 提 供 協 助 個 體 業 者 萬 盛 里 - 資 源 回 收 再 生 製 品 三 民 里 - 里 辦 公 處 宣 導 資 源 回 收 評 審 委 員 現 場 勘 查 里 內 優 良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情 形 蘭 雅 里 - 萬 天 榮 里 長 分 享 帶 頭 做 回 收 之 經 驗 環 保 局 吳 盛 忠 局 長 頒 獎 表 揚 得 獎 績 優 里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8-3

154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8.2 本 計 畫 創 新 作 法 本 計 畫 已 提 出 創 新 作 法 2 則 及 報 告 具 體 撰 寫 執 行 方 案, 並 於 十 月 底 前 已 辦 理 完 成 2 則 創 新 作 法 活 動, 其 創 新 做 法 扼 要 說 明 及 成 果 如 下 : 一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臺 北 市 民 生 活 繁 忙, 家 中 小 家 電 故 障 卻 沒 時 間 修 理, 往 往 直 接 丟 棄 或 放 置 於 倉 庫 中, 本 計 畫 預 計 協 助 臺 北 市 環 保 局 結 合 本 市 電 子 電 器 業 者 ( 燦 坤 3C) 辦 理 小 家 電 健 檢 活 動, 進 入 社 區 維 修 居 民 的 小 家 電, 以 期 能 在 提 供 便 民 服 務 的 同 時, 達 成 資 源 再 利 用 的 目 標 整 體 執 行 規 劃 包 含 可 行 性 影 響 性 效 益 性 創 新 性 即 可 持 續 姓 等 五 大 考 量,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可 行 性 影 響 性 效 益 性 創 新 性 可 持 續 性 燦 坤 本 身 即 有 意 願 幫 助 民 眾 回 收 及 再 利 用, 對 業 者 而 言 亦 可 達 到 宣 傳 作 用 並 拓 展 業 務 1. 工 作 目 標 主 動 宣 傳 邀 請 鄰 近 社 區 一 起 參 與, 預 估 宣 導 人 數 將 近 2,500 人 以 上, 也 替 民 眾 省 下 數 百 元 檢 測 費, 進 而 提 升 環 保 局 形 象 提 供 便 利 的 維 修 及 回 收 管 道, 幫 助 民 眾 成 功 修 復 六 成 以 上 的 棄 置 小 家 電, 於 資 源 再 利 用 的 同 時 也 期 望 民 眾 養 成 家 電 類 維 修 再 利 用 的 好 習 慣 本 局 首 次 將 社 區 小 家 電 維 修 擴 大 辦 理, 並 結 合 業 者 與 回 收 隊 進 入 社 區 回 收 廢 棄 家 電 未 來 如 需 持 續 擴 大 辦 理, 建 議 提 供 免 費 維 修 服 務, 增 加 民 眾 參 與 意 願, 估 計 臺 北 市 每 年 可 增 加 4 萬 公 斤 小 家 電 回 收 量 藉 由 結 合 本 市 電 子 電 器 業 者, 進 入 社 區 維 修 居 民 的 小 家 電, 以 期 能 在 提 供 便 民 服 務 的 同 時, 達 成 資 源 再 利 用 的 目 標 2. 對 象 臺 北 市 轄 內 12 行 政 區 12 處 社 區 ( 每 區 各 1 處 ) 3. 工 作 方 法 與 內 容 (1) 由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代 為 宣 傳 活 動 內 容, 收 集 住 戶 需 要 健 檢 ( 維 修 ) 之 小 家 電 (2) 將 收 集 之 小 家 電 分 區 送 至 各 燦 坤 分 店 之 電 器 醫 院 進 行 檢 查 及 維 修 (3) 依 照 檢 查 結 果, 分 為 可 維 修 及 無 法 維 修 (4) 可 維 修 之 小 家 電 如 果 現 場 可 直 接 維 修 則 修 復 後 交 還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轉 交 給 住 戶, 無 法 現 場 維 修 之 小 家 電 則 送 至 業 者 維 修 廠, 維 修 完 成 後 運 回 各 社 區 ; 無 法 維 修 之 小 家 電 則 詢 問 物 主 是 否 須 交 由 業 者 或 本 局 回 收 隊 回 收 (5) 統 計 各 社 區 大 廈 維 修 家 電 數 及 回 收 量, 成 果 彙 整 後 提 報 環 保 局 4. 執 行 成 果 經 過 三 個 月 12 家 社 區 的 辦 理 小 家 電 健 檢 活 動, 共 收 到 134 件 小 家 電 類 進 行 健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8-4

155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檢, 其 中 82 件 成 功 修 復 送 回 與 民 眾,40 件 無 法 維 修 之 廢 棄 家 電 則 交 由 環 保 局 資 源 回 收, 增 加 至 少 200 公 斤 以 上 的 資 源 回 收 量, 另 12 件 為 民 眾 愛 心 捐 贈 予 需 要 的 人 或 弱 勢 團 體, 執 行 成 果 如 下 表 所 示 未 來 如 可 提 供 免 費 維 修 服 務, 增 加 民 眾 參 與 意 願, 估 計 臺 北 市 每 年 可 增 加 4 萬 公 斤 小 家 電 回 收 量, 也 期 望 民 眾 能 夠 養 成 家 電 類 維 修 再 利 用 的 好 習 慣, 達 到 拋 磚 引 玉 的 作 用 表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成 果 行 政 區 社 區 名 單 照 片 健 檢 數 完 修 數 回 收 數 捐 贈 數 北 投 區 大 華 陽 明 泉 源 士 林 區 士 林 官 邸 中 山 區 健 安 新 城 大 同 區 克 里 翁 萬 華 區 青 年 皇 家 中 正 區 民 權 宮 庭 大 安 區 翡 翠 山 林 信 義 區 凱 廈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8-5

156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松 山 區 敦 北 翠 苑 內 湖 區 大 湖 公 園 家 南 港 區 互 助 名 門 文 山 區 國 泰 御 園 總 計 ( 個 數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8-6

157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二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認 證 標 章 依 據 社 區 內 回 收 站 ( 區 ) 之 回 收 項 目 分 類 完 整 性 回 收 效 率 提 升 及 特 色 整 潔 美 觀 度 與 相 關 回 收 業 務 執 行 率 或 創 新 作 為 等 四 個 部 分 作 為 評 鑑 分 級 之 標 準, 分 為 優 等 尚 可 及 不 良 三 個 等 級, 如 經 認 證 評 為 優 等 之 社 區, 即 可 獲 得 環 保 局 頒 發 之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標 章, 並 貼 於 該 回 收 站 內, 以 此 鼓 勵 與 認 同 該 社 區 對 於 執 行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上 的 努 力 整 體 執 行 規 劃 包 含 可 行 性 影 響 性 效 益 性 創 新 性 即 可 持 續 姓 等 五 大 考 量,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可 行 性 影 響 性 效 益 性 創 新 性 可 持 續 性 臺 北 市 社 區 大 廈 內 大 多 設 有 資 源 回 收 設 施, 本 計 畫 亦 配 合 相 關 法 規 至 社 區 回 收 站 執 行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認 證 1. 工 作 目 標 藉 由 社 區 回 收 站 評 鑑 分 級 制 度, 期 望 各 社 區 在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上 能 確 實 做 好 自 我 管 理 優 良 標 章 具 獎 勵 的 性 質, 鼓 勵 各 社 區 做 好 資 源 回 收 的 管 理 工 作, 也 希 望 其 他 兩 千 多 家 社 區 能 共 同 加 入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的 行 列 全 國 首 創 社 區 回 收 站 分 級 制 度, 以 及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標 章 未 來 希 望 將 北 市 所 有 社 區 大 廈 皆 納 入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的 一 員, 提 升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成 效 藉 由 制 定 社 區 回 收 站 分 級 評 鑑 制 度, 及 頒 發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標 章, 以 此 鼓 勵 與 認 同 該 社 區 對 於 執 行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上 的 努 力 2. 對 象 經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輔 導 改 造 之 社 區 大 樓 回 收 站 及 臺 北 市 各 自 發 性 社 區 大 樓 回 收 站 ( 點 ) 3. 工 作 方 法 與 內 容 (1) 針 對 環 保 局 輔 導 改 造 後, 自 發 性 持 續 並 且 確 實 執 行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環 境 保 護 項 目 之 社 區 大 樓 回 收 站 ( 點 ), 本 局 派 專 人 現 場 勘 查 與 評 鑑 (2) 環 保 局 專 業 人 員 現 場 仔 細 評 估 該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站 運 作 情 形, 並 將 成 果 提 報 局 內 審 視 (3) 評 鑑 評 分 表 分 數 達 90 分 以 上 之 社 區 回 收 站, 環 保 局 即 頒 發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標 章 (4) 派 員 至 社 區 回 收 站 內 貼 上 優 等 標 章 貼 紙, 完 成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認 可 (5) 經 評 選 為 得 獎 之 社 區 和 大 樓 回 收 站 ( 點 ), 由 環 保 局 舉 辦 公 開 表 揚, 同 時 公 佈 於 臺 北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網 站 上, 並 邀 請 得 獎 社 區 代 表 於 頒 獎 記 者 會 展 示 成 果 4. 執 行 成 果 本 次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得 獎 名 單, 包 含 大 湖 公 園 家 敦 北 翠 苑 國 泰 御 園 克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8-7

158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里 翁 大 華 陽 明 泉 源 青 年 皇 家 新 都 里 大 樓 政 大 水 秀 及 舒 曼 的 家 等 9 家 社 區 ( 如 下 表 8.2-2), 皆 透 過 該 局 專 業 人 員 現 場 仔 細 評 估 資 源 回 收 站 運 作 情 形, 提 報 局 內 經 審 視 後, 再 派 員 至 社 區 回 收 站 內 貼 上 優 等 標 章, 完 成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認 可 環 保 局 並 特 於 103 年 10 月 9 日 假 克 里 翁 社 區 內 辦 理 公 開 表 揚 記 者 會 ( 如 下 表 8.2-3), 邀 請 所 有 得 獎 社 區 代 表 前 來 授 獎, 局 長 亦 親 自 頒 發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標 章 予 9 家 得 獎 社 區, 以 獎 勵 各 社 區 在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上 之 投 入 與 努 力 未 來 將 持 續 並 擴 大 執 行, 利 用 鼓 勵 的 方 式, 目 標 將 全 市 列 管 兩 千 多 處 社 區 都 納 入 認 證 行 列, 並 輔 導 尚 有 改 善 空 間 之 社 區 回 收 站 ( 點 ) 都 達 到 優 良 等 級, 提 升 整 體 臺 北 市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表 家 得 獎 優 良 社 區 改 造 成 果 表 大 湖 公 園 家 ( 改 造 前 ) 大 湖 公 園 家 ( 改 造 後 ) 大 華 陽 明 泉 源 ( 改 造 前 ) 大 華 陽 明 泉 源 ( 改 造 後 )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8-8

159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克 里 翁 ( 改 造 前 ) 克 里 翁 ( 改 造 後 ) 青 年 皇 家 ( 改 造 前 ) 青 年 皇 家 ( 改 造 後 ) 政 大 水 秀 ( 改 造 前 ) 政 大 水 秀 ( 改 造 後 )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8-9

160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國 泰 御 園 ( 改 造 前 ) 國 泰 御 園 ( 改 造 後 ) 敦 北 翠 苑 ( 改 造 前 ) 敦 北 翠 苑 ( 改 造 後 ) 舒 曼 的 家 ( 改 造 前 ) 舒 曼 的 家 ( 改 造 後 )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8-10

161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新 都 里 ( 改 造 前 ) 新 都 里 ( 改 造 後 )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8-11

162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表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頒 獎 記 者 會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標 章 已 認 證 之 社 區 ( 克 里 翁 ) 已 認 證 之 社 區 ( 國 泰 御 園 ) 局 長 於 頒 獎 記 者 會 致 詞 局 長 與 所 有 得 獎 社 區 代 表 合 影 局 長 親 自 頒 發 優 良 社 區 標 章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8-12

163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8.3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相 關 項 目 依 據 103 年 度 推 動 執 行 機 關 加 強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須 知,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項 目, 包 含 落 實 回 收 處 理 業 管 理 整 合 社 會 資 源 比 例 及 廢 機 動 車 輛 回 收 處 理 業 稽 查 管 理, 彙 整 102 年 度 及 103 年 度 考 核 評 分 項 目 如 表 所 示 在 有 關 考 核 績 效 作 法 上, 回 收 處 理 業 管 理 稽 查 執 行 成 果 須 達 102 年 提 報 登 記 回 收 商 16 家 輔 導 比 例 100%, 並 輔 導 業 者 實 際 上 線 完 成 申 請 變 更 及 申 報 等 作 業, 今 年 度 (103 年 ) 則 針 對 登 記 回 收 商 16 家 巡 查 192 家 次 ; 廢 機 動 車 輛 回 收 處 理 業 稽 查 管 理 該 項 目 今 年 度 已 納 入 加 分 項 目, 廢 機 動 車 輛 稽 / 巡 查 記 錄 表 須 按 時 提 報 在 本 次 考 核 績 效 項 目 之 整 合 社 會 資 源 部 份, 則 是 依 然 列 入 考 核 項 目 之 一, 權 重 部 分 為 2 分 表 年 及 103 年 度 考 核 評 分 項 目 彙 整 102 年 項 目 及 權 重 回 收 處 理 業 管 理 稽 查 執 行 成 果 (%)-10 分 整 合 社 會 資 源 比 例 (%)-2 分 新 增 廢 電 子 電 器 回 收 項 目 -1 分 103 年 項 目 及 權 重 回 收 處 理 業 管 理 稽 查 執 行 成 果 (%)-10 分 整 合 社 會 資 源 比 例 (%)-2 分 廢 機 動 車 輛 回 收 處 理 業 稽 查 管 理 執 行 成 果 -5 分 差 異 說 明 無 差 異 無 差 異 項 目 變 更 滿 分 應 達 工 作 量 1 需 完 成 16 家 列 管 資 料 上 線 2 每 月 稽 查 登 記 列 管 家 數 1 次 3 稽 查 未 登 記 列 管 家 數 達 32 家 次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數 15 位 以 上 1 需 完 成 稽 / 巡 查 受 補 貼 業 者 14 家 次 2 需 完 成 稽 / 巡 查 未 受 補 貼 業 者 4 家 次 3 稽 / 巡 查 記 錄 表 按 時 提 報 4 次 目 前 已 取 得 分 數 至 10 月 31 日 為 止, 該 項 已 取 得 10 分 至 10 月 31 日 為 止, 已 媒 合 30 位 個 體 業 者, 該 項 已 取 得 2 分 至 10 月 31 日 為 止, 該 項 已 完 成 第 三 季 成 果 提 報, 該 項 已 取 得 5 分 103 年 加 分 項 目 及 分 數 滿 分 應 達 工 作 量 目 前 已 取 得 分 數 本 年 度 計 劃 執 行 期 間 月 報 表 應 於 10 日 前 提 交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成 果 月 報 表 應 於 每 月 10 日 前 提 報 -1 分 至 10 月 底 為 止, 每 月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成 果 月 報 表, 皆 按 時 繳 交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8-13

164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8.4 進 度 管 理 與 執 行 成 果 本 計 畫 從 三 月 份 計 畫 執 行 至 十 月 底 前 已 召 開 八 場 工 作 進 度 月 報, 並 針 對 會 議 中 所 提 出 之 工 作 項 目, 藉 由 歷 次 會 議 交 辦 工 作 事 項 記 錄 表 做 為 執 行 控 管, 其 記 錄 表 如 表 所 示 : 歷 次 會 議 日 期 4 月 10 日 三 月 份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5 月 8 日 四 月 份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6 月 5 日 五 月 份 工 作 表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歷 次 會 議 交 辦 工 作 事 項 工 作 項 目 追 蹤 情 形 備 註 1. 對 於 中 盤 商 不 良 組 應 每 個 月 稽 查, 優 良 組 可 兩 個 月 查 一 次, 利 用 多 餘 的 時 間 巡 查 社 區 2. 對 於 勝 豐 不 願 配 合 的 問 題, 請 稽 查 人 員 出 示 其 他 中 盤 商 填 寫 之 回 收 量 表, 如 果 還 是 不 願 配 合 將 採 取 告 發 單 3. 創 新 海 報 請 重 新 擬 定, 採 取 與 物 流 結 合 及 剩 餘 電 力 再 利 用 之 相 關 題 材 4. 企 業 關 懷 保 險 捐 贈 部 分, 請 近 期 發 文 詢 問 人 壽 及 保 險 公 司 是 否 有 意 願 關 懷 小 蜜 蜂 ( 個 體 回 收 業 者 ) 5. 請 於 本 年 度 完 成 本 市 轄 內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執 行 現 況 清 查 工 作, 並 於 平 時 資 料 查 核 前 完 備 受 核 資 料 1. 對 於 錦 光 回 收 商 多 次 因 為 占 用 道 路 問 題 被 檢 舉 請 相 關 單 位 開 單 罰 款 2. 對 於 力 揚 美 化 的 成 果, 請 其 他 回 收 商 也 都 可 以 同 步 美 化, 並 在 之 後 的 回 收 商 說 明 會 中 特 別 說 明 遵 照 指 示 辦 理, 將 增 加 巡 查 次 數 並 按 時 提 報 進 度 報 告 遵 照 指 示 辦 理, 下 月 將 派 員 進 行 勸 導 遵 照 指 示 辦 理, 宣 導 海 報 已 於 5 月 15 日 提 送 環 保 局 已 發 文 詢 問 12 家 以 上 企 業 及 慈 善 機 構 遵 照 指 示 辦 理, 目 前 持 續 辦 理 中 遵 照 指 示 辦 理, 已 加 強 對 受 到 檢 舉 回 收 商 稽 查 頻 率 遵 照 指 示 辦 理, 並 於 下 半 年 度 之 回 收 商 說 明 會 提 出 3. 詢 問 社 區 住 戶 對 形 象 改 造 的 看 法 遵 照 指 示 辦 理 4. 在 個 體 業 者 說 明 會 上 與 個 體 業 者 建 立 感 情 並 且 特 別 說 明 回 收 量 統 計 與 稅 務 無 關 5. 對 於 個 體 業 者 提 出 之 問 題, 發 文 給 勞 動 局 及 民 營 組 加 強 稽 查 1. 向 建 築 管 理 工 程 處 之 公 寓 大 廈 科 索 取 近 3 年 來 新 成 立 有 案 的 大 樓 管 委 會 遵 照 指 示 辦 理, 已 於 整 編 說 明 會 上 向 個 體 業 者 特 別 說 明 遵 照 指 示 辦 理 已 完 成 近 三 年 新 成 立 管 理 委 員 會 社 區 檔 案, 共 773 家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8-14

165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歷 次 會 議 日 期 進 度 報 告 7 月 9 日 六 月 份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8 月 6 日 七 月 份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工 作 項 目 追 蹤 情 形 備 註 明 細 資 料, 並 篩 選 住 戶 人 數 達 上 百 戶 之 大 樓, 協 助 輔 導 其 社 區 申 報 回 收 量 2. 針 對 民 眾 常 檢 舉 之 回 收 商, 請 持 續 輔 導 業 者 加 強 環 境 衛 生 整 潔, 相 關 資 料 應 建 檔 供 爾 後 查 詢 使 用 3. 企 業 關 懷 保 險 捐 贈 部 分, 請 近 期 發 文 詢 問 人 壽 及 保 險 公 司 是 否 有 意 願 關 懷 小 蜜 蜂 ( 個 體 回 收 業 者 ) 4. 針 對 收 受 電 子 電 器 之 回 收 商, 請 巡 查 員 稽 查 時 告 知 業 者 不 得 拆 解 電 子 電 器 商 品, 並 於 稽 查 表 單 上 新 增 是 否 拆 解 及 有 無 給 於 聯 單 之 選 項 5. 有 關 工 作 項 目 之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影 片 - 請 針 對 延 慧 書 庫 及 資 源 再 利 用 方 向 拍 攝 6. 請 確 實 掌 握 回 收 商 家 數 及 資 料, 並 適 時 予 以 更 新 1. 向 建 築 管 理 工 程 處 索 取 近 3 年 來 優 良 公 寓 大 廈 評 選 優 良 名 單, 俾 利 篩 選 媒 合 名 單 2. 向 里 長 辦 公 處 索 取 低 收 入 戶 名 單, 由 其 中 篩 選 出 物 資 捐 贈 的 媒 合 名 單, 倘 無 法 於 里 長 辦 公 處 所 取 得 資 料, 續 由 本 局 函 請 社 會 局 或 各 區 公 所 協 助 提 供 資 料 3. 請 委 辦 公 司 注 意 於 辦 理 各 場 次 活 動 時 確 實 瞭 解 到 場 人 數 是 否 足 夠 已 加 強 對 受 到 檢 舉 回 收 商 稽 查 頻 率, 確 保 環 境 整 潔 已 發 文 詢 問 12 家 以 上 企 業 及 慈 善 機 構 遵 照 指 示 辦 理, 於 稽 查 員 訓 練 時 加 強 遵 照 指 示 辦 理, 已 完 成 延 慧 書 庫 及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兩 則 影 片 劇 本 初 稿 回 收 商 資 料 定 時 更 新 已 索 取 資 料 並 完 成 稽 查 動 作 遵 照 指 示 辦 理, 發 文 給 村 里 長 及 區 公 所 遵 照 指 示 辦 理 1. 請 確 實 掌 握 計 畫 進 度, 因 人 員 異 動 遵 照 指 示 辦 理, 將 加 強 人 員 教 與 調 整, 請 有 效 分 配 工 作 項 目 及 落 實 稽 育 查 員 的 行 前 教 育, 並 有 效 控 管 每 周 進 度, 將 執 行 成 果 每 周 報 本 局 知 悉 2. 針 對 88 家 中 盤 商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部 巡 查 為 不 良 之 業 者 將 在 一 周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8-15

166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歷 次 會 議 日 期 9 月 10 日 八 月 份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10 月 9 日 九 月 份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工 作 項 目 追 蹤 情 形 備 註 份, 如 巡 查 評 分 為 不 良 的 業 者, 現 場 予 以 輔 導 後, 請 於 當 月 進 行 複 查 相 關 作 業 3. 關 於 新 社 區 部 分, 請 盡 快 提 供 已 巡 查 大 廈 之 名 單, 資 料 彙 整 應 分 行 政 區 域 及 大 中 小 型 社 區 型 態 來 標 示, 同 時 整 合 出 具 有 資 源 回 收 特 殊 成 效 或 表 現 優 異 之 社 區, 作 為 後 續 物 業 社 區 相 關 活 動 之 參 考 資 料 4. 另 針 對 企 業 保 險 捐 贈 媒 合 名 單, 目 前 以 大 同 萬 華 中 山 內 湖 南 港 士 林 及 北 投 等 行 政 區 為 主, 由 本 局 函 請 各 區 公 所 轉 知 轄 下 里 辦 公 處 協 助 提 供 資 料, 請 委 辦 公 司 協 助 彙 整 俾 利 後 續 小 蜜 蜂 媒 合 計 畫 1. 關 於 宣 導 短 片 託 播 部 分, 因 法 規 修 正, 茲 託 播 的 法 規 有 所 更 動, 故 新 影 片 託 播 有 審 核 時 間, 請 委 辦 公 司 確 認 其 內 容 並 注 意 審 核 時 間 2. 希 望 委 辦 公 司 能 將 月 報 中 呈 現 的 工 作 計 畫 內 容 改 為 表 格 式, 並 將 計 畫 達 成 率 一 併 標 註 於 表 格 中 3. 請 委 辦 公 司 盡 快 將 捐 贈 物 品 的 清 單 列 出, 藉 此 清 單 詢 問 有 意 願 捐 贈 之 企 業 以 了 解 其 捐 贈 的 數 量 1. 請 委 辦 公 司 協 助 了 解 國 寶 人 壽 近 年 來 捐 贈 保 險 名 單 中, 受 保 人 有 相 關 出 險 的 概 況 2. 委 辦 公 司 在 外 辦 理 活 動 時, 因 出 席 身 分 代 表 環 保 局, 希 望 能 多 注 意 活 動 的 細 節 及 個 人 言 行 舉 止 內 不 定 時 複 查 遵 照 指 示 辦 理, 已 完 成 資 料 分 類 已 取 得 部 分 區 公 所 之 資 料, 將 加 入 投 保 名 單 中 已 詢 問 捷 運 公 司 相 關 事 宜 未 來 月 報 將 遵 照 指 示 辦 理 已 遵 照 指 示 將 清 單 送 至 龍 嚴 基 金 會 及 台 銀 人 壽 已 遵 照 指 示 完 成 調 查 每 日 上 午 辦 理 勤 前 教 育, 叮 囑 注 意 事 項 與 任 務 分 配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8-16

167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歷 次 會 議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追 蹤 情 形 備 註 3. 請 委 辦 公 司 於 舉 辦 活 動 時, 事 前 準 備 要 確 實 及 掌 握 現 場 流 程 與 狀 況, 為 避 免 參 與 人 數 過 少, 於 事 前 需 做 好 聯 繫 動 作 4. 關 於 購 買 宣 導 品 的 部 分, 希 望 以 攜 帶 方 便 實 用 性 佳 等 方 面 為 主, 並 盡 快 將 清 單 提 交 未 來 將 密 切 與 社 區 配 合, 確 保 活 動 人 數 已 遵 照 指 示 完 成 訪 價 下 單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8-17

168 第 九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九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計 畫 自 103 年 2 月 21 日 開 始 執 行 本 計 畫, 依 工 作 內 容 分 為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整 合 本 市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辦 理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媒 體 宣 導 與 宣 導 教 育 推 動 創 新 作 法 計 畫 管 理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配 合 資 源 回 收 績 效 考 核 等 八 大 項 工 作, 以 下 說 明 各 項 工 作 目 前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 一 ) 回 收 商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結 論 : 自 93 年 起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積 極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相 關 計 畫, 並 採 以 直 接 補 助 回 收 商 辦 理 外 觀 形 象 改 造, 但 由 於 各 回 收 業 者 場 區 營 運 現 況 不 一, 且 相 關 補 助 形 象 改 造 設 施 又 為 回 收 業 者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自 行 裝 置, 所 以 今 年 持 續 朝 社 會 企 業 責 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簡 稱 CSR), 除 了 要 求 業 者 針 對 自 行 場 區 周 遭 環 境 衛 生 整 潔 維 護 外, 另 輔 導 業 者 自 主 提 升 企 業 形 象 進 行 形 象 改 造 建 議 : 未 來 回 收 業 者 除 了 做 到 CSR 外 還 能 新 增 創 造 分 享 價 值 (Creating Shared Value, 簡 稱 CSV), 讓 回 收 業 者 在 追 求 獲 利 與 增 進 社 會 福 祉 間 取 得 平 衡 ( 二 ) 回 收 商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工 作 結 論 : 本 市 16 家 合 格 回 收 商 在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普 遍 維 持 良 好, 設 備 也 較 符 合 規 範, 今 年 度 環 境 衛 生 分 級 分 類 成 果, 環 境 衛 生 優 良 16 家, 並 針 對 分 級 優 良 業 者, 頒 發 優 良 回 收 商 標 章 以 茲 鼓 勵 建 議 : 除 現 有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執 行 之 同 時, 配 合 進 行 資 源 回 收 商 周 邊 環 境 衛 生 之 維 護, 並 加 強 村 里 社 區 及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之 宣 導, 輔 導 業 者 按 時 申 報, 以 提 升 國 民 居 住 品 質 及 回 收 業 者 良 好 形 象 ( 三 ) 回 收 商 申 請 登 記 變 更 展 延 撤 銷 及 註 銷 等 管 理 工 作 結 論 : 今 年 度 並 無 回 收 業 者 需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變 更 展 延 撤 銷 或 註 銷 等 管 理 部 分, 未 來 回 收 業 者 營 運 管 理 部 分, 將 透 過 本 計 畫 持 續 控 管 及 輔 導 下,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完 成 各 項 作 業 辦 理 建 議 : 每 年 度 辦 理 回 收 業 相 關 法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時 一 併 納 入 宣 導, 以 有 效 提 早 輔 導 業 者 進 行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申 請 二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 一 ) 設 置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結 論 : 回 收 站 為 社 區 回 收 物 的 暫 存 區, 但 回 收 站 無 經 過 規 劃 設 計, 較 易 成 為 環 境 髒 亂 點, 導 致 回 收 成 效 大 打 折 扣 社 區 原 本 髒 亂 的 回 收 站 經 過 改 善 後, 可 以 較 乾 淨 及 清 新 的 環 境, 吸 引 社 區 住 戶 自 動 投 入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且 多 樣 化 的 分 類 項 目 亦 可 讓 民 眾 清 楚 又 簡 單 的 做 好 分 類 工 作,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9 1

169 第 九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今 年 度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共 計 完 成 60 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設 置, 並 於 網 站 上 發 佈 新 聞 稿 宣 導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之 重 要 性 建 議 : 對 於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的 輔 導 設 置 可 以 透 過 建 設 公 司 規 劃 為 社 區 硬 體, 成 為 住 宅 中 的 必 要 設 施, 於 設 計 建 物 空 間 時 更 可 依 該 社 區 大 廈 未 來 特 色 規 劃 適 合 住 戶 與 建 築 本 體 的 回 收 站 並 於 宣 導 說 明 會 中 加 強 推 廣, 並 配 合 媒 體 宣 導 增 加 曝 光 率, 優 先 輔 導 真 正 需 要 的 社 區 大 廈, 提 升 社 區 在 回 收 作 業 上 的 效 率 ( 二 ) 回 收 站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結 論 : 今 年 度 針 對 歷 年 輔 導 改 造 之 249 處 回 收 站 設 施 檢 查 使 用 情 形 並 進 行 修 繕, 其 檢 查 結 果 大 多 保 持 良 好, 如 發 現 該 回 收 站 同 樣 問 題 累 計 達 三 次 以 上, 將 停 止 維 護 與 補 助, 甚 至 廢 站 解 除 列 管, 達 到 警 惕 的 作 用 建 議 : 製 作 回 收 站 招 牌 的 材 質, 可 挑 選 PVC 材 質 塑 膠 板 具 防 水 防 曬 及 輕 量 之 特 效, 以 達 到 長 期 使 用 必 免 容 易 損 毀 三 整 合 本 市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 一 ) 物 業 社 區 現 場 巡 查 作 業 結 論 : 今 年 度 在 建 管 處 提 供 之 全 臺 北 市 社 區 大 廈 名 單 的 協 助 下, 本 市 列 管 社 區 已 從 去 年 的 1,283 家, 增 加 至 今 年 的 2,325 家 數, 除 掌 握 社 區 基 本 資 料 外, 對 本 市 的 回 收 量 提 升 與 最 終 流 向 掌 握 亦 有 極 大 的 助 益 建 議 : 將 一 般 住 宅 社 區 與 商 業 辦 公 大 樓 區 隔 開 來, 對 於 往 後 的 巡 察 作 業 與 戶 數 統 計 較 易 執 行, 回 收 流 向 與 回 收 量 亦 較 好 掌 握 ( 二 ) 辦 理 物 業 社 區 宣 導 說 明 會 結 論 : 今 年 度 已 於 4 月 9 日 4 月 30 日 8 月 28 日 及 10 月 21 日 辦 理 4 場 次 物 業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小 型 宣 導 說 明 會, 其 與 會 人 數 達 150 位 社 區 代 表, 較 以 往 參 與 人 數 已 大 幅 增 進 建 議 : 場 地 盡 量 於 交 通 便 利 處 舉 行 辦 理, 以 有 效 提 高 會 議 辦 理 成 效, 或 將 宣 導 說 明 會 內 容 製 作 成 自 動 播 放 簡 報, 透 過 網 頁 架 設 的 方 式 讓 民 眾 下 載 使 用 四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 一 ) 回 收 中 盤 商 基 本 資 料 更 新 與 維 護 結 論 : 今 年 度 透 過 每 月 回 收 中 盤 商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作 業 進 行 回 收 中 盤 商 基 本 資 料 更 新, 截 至 10 月 31 日 為 止 目 前 臺 北 市 轄 內 列 管 回 收 中 盤 商 數 量 為 88 家, 公 益 團 體 ( 慈 濟 功 德 會 回 收 站 )8 家, 並 依 照 12 行 政 區 分 別 製 作 專 案 專 冊 管 理 ( 二 ) 回 收 中 盤 商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工 作 結 論 : 今 年 度 環 境 衛 生 為 優 良 有 65 家 尚 可 有 18 家 及 不 良 有 5 家 這 些 無 登 記 之 中 盤 商, 往 往 最 為 民 眾 所 詬 病, 平 時 的 每 月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中, 也 常 常 發 現 許 多 需 要 改 進 的 部 分, 今 年 度 首 度 施 行 分 級 標 章 制 度, 透 過 標 章 的 自 我 督 促, 並 配 合 巡 查 人 員 的 現 場 輔 導, 已 成 功 使 數 家 不 良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9 2

170 第 九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業 者 完 成 環 境 與 美 觀 之 改 善, 也 降 低 其 被 檢 舉 率 建 議 : 除 了 平 時 巡 查 外, 透 過 宣 導 說 明 會 加 強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的 自 我 管 理, 並 向 業 者 說 明 回 收 業 應 遵 守 的 規 範, 輔 導 業 者 做 好 最 基 本 的 敦 親 睦 鄰, 也 可 避 免 業 者 因 被 頻 繁 檢 舉 而 受 罰, 達 到 雙 贏 的 目 的 ( 三 )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改 善 管 理 結 論 : 為 鼓 勵 回 收 中 盤 商 朝 向 整 齊 清 潔 乾 淨 之 作 為, 今 年 度 新 增 辦 理 回 收 商 環 境 衛 生 自 主 檢 查 機 制, 由 業 者 定 時 自 行 檢 視 環 境 衛 生 以 顯 示 環 保 單 位 對 其 信 任 與 重 視, 並 要 求 不 符 規 定 之 業 者 限 期 改 善, 若 限 期 內 未 改 善, 則 透 過 環 保 局 當 地 區 隊 協 助 進 行 開 單 嚇 阻, 其 使 環 境 髒 亂 之 業 者 已 有 明 顯 改 善 之 成 效, 並 後 續 派 員 加 強 業 者 自 主 管 理 建 議 : 加 強 督 導 各 中 盤 商 之 自 主 檢 查 表 是 否 皆 符 合 實 際 情 形, 如 發 現 不 符 或 需 改 善 之 業 者, 將 增 加 檢 查 頻 率 並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屢 勸 不 聽 者 將 強 制 執 行 開 罰 甚 至 停 業 處 分 五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 一 )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結 論 : 今 年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訓 練 會 新 增 專 車 接 送 部 分, 與 會 個 體 業 者 共 計 152 位, 較 以 往 參 與 人 數 已 大 幅 增 進, 除 了 讓 個 體 業 者 進 一 步 瞭 解 健 康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臺 北 市 垃 圾 強 制 分 類 宣 導 及 環 境 衛 生 宣 導 外, 並 加 強 輔 導 回 收 工 作 者 穿 著 反 光 安 全 防 護 器 具 進 行 回 收, 打 造 整 齊 規 範 分 類 工 作 環 境, 減 少 回 收 工 作 意 外 事 故 的 發 生 建 議 : 未 來 透 過 里 長 提 供 真 正 需 要 幫 助 的 個 體 業 者 名 單, 再 由 環 保 局 關 懷 與 補 助 相 關 物 資, 強 化 政 府 與 里 民 之 間 的 橋 樑 ( 二 ) 協 助 企 業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結 論 : 除 發 文 邀 請 保 險 公 司 及 公 益 團 體 基 金 會 等 參 與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活 動 外, 另 外 也 針 對 回 收 業 者 於 佳 節 時, 購 買 禮 品 關 懷 捐 贈 給 個 體 業 者, 今 年 度 統 計 企 業 保 險 及 回 收 商 佳 節 物 資 捐 贈 金 額 達 55 萬 元 以 上 建 議 : 為 更 有 效 讓 本 市 個 體 業 者 接 受 輔 導 與 補 助, 除 了 增 加 名 單 來 源 外, 建 議 多 提 供 個 體 業 者 票 選 較 需 求 之 補 助 品 ( 水 壺 反 光 背 心 及 保 險 等 ), 也 尋 求 更 多 方 面 的 贊 助 對 象 來 提 供 幫 助 六 媒 體 宣 導 與 宣 導 教 育 推 動 ( 一 ) 電 子 媒 體 及 宣 導 文 宣 結 論 : 目 前 完 成 273 則 電 子 媒 體 宣 導 則 數 並 設 計 完 成 社 區 小 家 電 免 費 體 檢 及 電 扇 回 收 GO 完 整 宣 導 海 報 2 則, 已 於 10 月 31 日 前 提 送 至 環 保 局 ( 二 ) 宣 導 活 動 及 宣 導 影 片 結 論 : 今 年 度 共 計 完 成 6 場 宣 導 活 動 ; 在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影 片 方 面, 已 完 成 回 收 商 宣 導 影 片 1 則 及 社 區 回 收 站 宣 導 影 片 1 則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9 3

171 第 九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七 創 新 作 法 ( 一 )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結 論 : 經 過 三 個 月 12 家 社 區 的 辦 理 小 家 電 健 檢 活 動, 共 收 到 134 件 小 家 電 類 進 行 健 檢, 其 中 82 件 成 功 修 復 送 回 與 民 眾,40 件 無 法 維 修 之 廢 棄 家 電 則 交 由 環 保 局 資 源 回 收, 增 加 至 少 200 公 斤 以 上 的 資 源 回 收 量, 另 12 件 為 民 眾 愛 心 捐 贈 予 需 要 的 人 或 弱 勢 團 體 建 議 : 未 來 如 需 持 續 擴 大 辦 理, 建 議 提 供 免 費 維 修 服 務, 增 加 民 眾 參 與 意 願, 估 計 臺 北 市 每 年 可 增 加 4 萬 公 斤 小 家 電 回 收 量, 期 望 民 眾 養 成 家 電 類 維 修 再 利 用 的 好 習 慣 ( 二 )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認 證 標 章 結 論 : 本 次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得 獎 名 單, 包 含 大 湖 公 園 家 敦 北 翠 苑 國 泰 御 園 克 里 翁 大 華 陽 明 泉 源 青 年 皇 家 新 都 里 大 樓 政 大 水 秀 及 舒 曼 的 家 等 9 家 社 區, 皆 透 過 該 局 專 業 人 員 現 場 仔 細 評 估 資 源 回 收 站 運 作 情 形, 完 成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認 可, 並 特 於 克 里 翁 社 區 內 辦 理 公 開 表 揚 記 者 會, 邀 請 所 有 得 獎 社 區 代 表 前 來 授 獎, 局 長 亦 親 自 頒 發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標 章 予 9 家 得 獎 社 區, 以 獎 勵 各 社 區 在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上 之 投 入 與 努 力 建 議 : 未 來 希 望 將 本 市 所 有 社 區 大 廈 皆 納 入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的 一 員, 以 獎 章 鼓 勵 與 認 同 該 社 區 對 於 執 行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上 的 努 力, 對 於 評 鑑 為 尚 可 或 不 良 者, 環 保 局 亦 將 派 專 人 進 行 輔 導 改 善 以 達 到 優 良 的 等 級, 藉 此 提 升 本 市 整 體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八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配 合 資 源 回 收 績 效 考 核 本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與 環 保 署 資 源 回 收 績 效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配 合, 主 要 項 目 為 管 理 及 稽 查 取 締 執 行 成 果 中 的 落 實 回 收 處 理 業 管 理 -10% 整 合 社 會 資 源 比 例 -5% 及 廢 機 動 車 輛 回 收 處 理 業 稽 查 管 理 -5%, 本 計 畫 執 行 至 10 月 31 日, 統 計 考 核 項 目 相 關 資 料 分 別 如 下 表 所 示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9 4

172 第 九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目 標 整 合 社 會 廢 機 動 車 輛 回 收 處 理 業 回 收 處 理 業 管 理 稽 查 執 行 成 果 (%) 給 分 標 準 資 源 比 例 (%) 稽 查 管 理 執 行 成 果 (%) 計 算 方 式 執 行 成 果 = D1 50%+D2 45% +D3 5% 100 D1: 輔 導 轄 區 已 登 記 業 者 完 成 網 路 申 請 ( 含 變 更 及 展 延 ) 登 記 及 申 報 D2: 稽 / 巡 查 已 登 記 業 者 案 件 D3: 稽 / 巡 查 應 登 記 業 者 頻 率 H=H1+H2 H1=( 社 會 捐 助 金 額 ( 元 )/ 轄 內 人 口 數 ) 10 H2=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數 執 行 成 果 = E1 35%+ E2 60%+E3 5% 100 E1: 已 登 記 且 為 受 補 貼 廢 機 動 車 輛 回 收 處 理 業 稽 查 頻 率 E2: 非 受 補 貼 廢 機 動 車 輛 回 收 處 理 業 稽 查 頻 率, 含 已 登 記 或 未 登 記 E3: 稽 / 巡 查 記 錄 表 按 時 提 報 權 重 分 數 滿 分 標 準 100% 100% 100% 量 化 目 標 D1: 完 成 輔 導 業 者 完 成 網 路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及 申 報 等 共 16 家 D2: 完 成 稽 / 巡 查 已 登 記 業 者 共 16 家 D3: 完 成 稽 / 巡 查 已 登 記 業 者 共 32 家 H1: 企 業 捐 贈 萬 元 H2: 媒 合 30 位 E1: 完 成 稽 / 巡 查 已 登 記 受 補 貼 業 者 共 4 家 次 D2: 完 成 稽 / 巡 查 非 受 補 貼 業 者 共 4 家 次 D3: 稽 / 巡 查 記 錄 表 按 時 提 報 4 次 目 前 進 度 D1: 已 完 成 輔 導 業 者 完 成 網 路 申 請 E1: 完 成 稽 / 巡 查 已 登 記 變 更 登 記 及 申 報 等 共 16 家 受 補 貼 業 者 共 56 家 目 前 獲 企 業 捐 贈 55 萬 D2: 完 成 稽 / 巡 查 已 登 記 業 者 每 月 16 次 3 千 4 百 8 十 元 家 D2: 完 成 稽 / 巡 查 非 受 補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共 30 位 D3: 完 成 稽 / 巡 查 已 登 記 業 者 至 10 月 貼 業 者 8 家 次 H=32 31 已 達 32 家 次 D3: 稽 / 巡 查 記 錄 表 按 時 提 報 3 次 掌 握 分 數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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