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基 本 資 料 表 甲 委 辦 單 位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乙 執 行 單 位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丙 年 度 102 年 度 計 畫 編 號 EPA-102-FA11-03-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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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計 畫 編 號 :EPA-102-FA11-03-A288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受 託 單 位 :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計 畫 經 費 : 貳 佰 貳 拾 萬 元 整 計 畫 主 持 人 : 薛 安 聿 執 行 人 員 : 陳 盈 中 鄒 瑞 城 陳 韋 杉 蘇 冠 睿 明 凱 文 洪 彙 欣 莊 嘉 萍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印 製

2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基 本 資 料 表 甲 委 辦 單 位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乙 執 行 單 位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丙 年 度 102 年 度 計 畫 編 號 EPA-102-FA11-03-A288 丁 研 究 性 質 戊 研 究 領 域 己 計 畫 屬 性 科 技 類 非 科 技 類 庚 全 程 期 間 102 年 9 月 ~102 年 12 月 辛 本 期 期 間 102 年 9 月 ~102 年 12 月 壬 本 期 經 費 2,200 千 元 資 本 支 出 經 常 支 出 土 地 建 築 千 元 人 事 費 1, 千 元 儀 器 設 備 千 元 業 務 費 千 元 其 他 千 元 材 料 費 千 元 其 他 千 元 癸 摘 要 關 鍵 詞 ( 中 英 文 各 三 則 ) 二 手 物 品 平 台 跳 蚤 市 集 再 使 用 second-hand stuff platform private flea market reuse 參 與 計 畫 人 力 資 料 :( 如 謹 代 表 簽 約 而 未 參 與 實 際 研 究 計 畫 者 則 免 填 以 下 資 料 ) 參 與 計 畫 人 員 姓 名 薛 安 聿 陳 盈 中 陳 韋 杉 蘇 冠 睿 工 作 要 項 或 撰 稿 章 節 指 導 計 畫 執 行 方 向 進 度 與 品 質 負 責 計 畫 執 行 及 聯 絡 溝 通 第 一 二 七 章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建 置 第 三 章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建 置 第 四 章 現 職 與 簡 要 學 經 歷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經 理 / 交 通 大 學 土 木 所 碩 士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環 工 部 工 程 師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環 工 系 碩 士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資 訊 部 工 程 師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資 訊 部 工 程 師 / 宜 蘭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系 參 與 時 間 ( 人 月 ) 聯 絡 電 話 及 帳 號 分 機 336 yks@eri.com.tw 分 機 234 ycchen@eri.com.tw 分 機 307 shan@eri.com.tw 分 機 209 isam1029@eri.com.tw

3 參 與 計 畫 工 作 要 項 現 職 與 參 與 時 間 聯 絡 電 話 及 人 員 姓 名 或 撰 稿 章 節 簡 要 學 經 歷 ( 人 月 ) 帳 號 鄒 瑞 城 協 助 執 行 本 計 畫 系 統 架 構 設 計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資 訊 部 經 理 / 中 央 大 學 土 木 系 分 機 217 rachen@eri.com.tw 莊 嘉 萍 協 助 執 行 本 計 畫 系 統 視 覺 設 計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網 頁 設 計 師 /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視 覺 設 計 系 分 機 331 jiaping830@eri.com.tw 明 凱 文 第 五 章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環 工 部 工 程 師 / 台 灣 大 學 環 境 衛 生 所 碩 士 分 機 335 kwming@eri.com.t w 洪 彙 欣 第 六 章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環 工 部 工 程 師 / 輔 仁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系 分 機 125 honghueixin@eri.co m.tw

4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計 畫 成 果 中 英 文 摘 要 ( 簡 要 版 ) 一 中 文 計 畫 名 稱 :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二 英 文 計 畫 名 稱 : The second-hand stuff exchange integrated platform has established 三 計 畫 編 號 : EPA-102-FA11-03-A288 四 執 行 單 位 :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五 計 畫 主 持 人 ( 包 括 共 同 主 持 人 ): 薛 安 聿 倪 雅 惠 六 執 行 開 始 時 間 : 102/9/4 七 執 行 結 束 時 間 : 102/12/31 八 報 告 完 成 日 期 : 102/12/25 九 報 告 總 頁 數 : 內 文 共 249 頁 十 使 用 語 文 : 中 文, 英 文 十 一 報 告 電 子 檔 名 稱 : EPA-102-FA11-03-A288.pdf 十 二 報 告 電 子 檔 格 式 : pdf 十 三 中 文 摘 要 關 鍵 詞 : 二 手 物 品 平 台 跳 蚤 市 集 再 使 用 十 四 英 文 摘 要 關 鍵 詞 : second-hand stuff platform private flea market reuse 十 五 中 文 摘 要 : 為 了 促 進 二 手 物 品 資 源 循 環 再 使 用, 目 前 全 國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舉 辦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活 動, 但 由 於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活 動 資 訊 分 散 於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網 站 且 未 有 完 善 持 續 的 宣 導 計 畫, 一 般 民 眾 資 訊 取 得 不 易, 環 保 署 為 提 供 民 眾 更 便 利 的 搜 尋 到 二 手 物 交 換 資 訊, 規 劃 建 置 二 手 物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本 計 畫 工 作 成 果 可 分 為 五 大 項 說 明 :( 一 ) 完 成 蒐 集 整 理 及 分 析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網 路 平 台 27 個 固 定 點 交 換 43 處 跳 蚤 市 集 28 處 的 政 府 單 位 及 20 個 民 間 機 構 完 成 彙 整 分 析 不 同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之 方 式 種 類 維 運 及 推 動 成 效 ( 二 ) 完 成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包 含 固 定 點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及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訊 息 登 錄 成 果 提 報, 並 完 成 制 定 服 務 條 款 15 條 禁 止 刊 登 物 品 29 類 及 限 制 刊 登 物 品 10 項 之 登 錄 作 業 規 範 ( 三 ) 依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推 動 方 案 之 認 證 評 比 機 制, 按 照 不 同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提 出 4 種 行 動 項 目 執 行 方 式, 並 參 照 行 動 項 目 之 認 證 評 分 計 算 原 則, 自 動 核 算 各 層 級 之 認 證 分 數 ( 四 ) 針 對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減 碳 效 益, 並 完 成 建 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減 碳 效 益 計 算 方 式, 提 出 點 數 累 積 機 制, 設 計 4 種 點 數 給 予 方 式, 分 別 為 網 站 使 用 者 登 入 網 站 宣 傳 獎 勵 網 站 互 動 獎 勵 及 物 品 交 換 ( 易 ) 成 果, 並 提 出 減 碳 存 摺 之 回 饋 方 案 ( 五 ) 完 成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資 訊 方 面 維 運 自 給 自 足, 與 明 年 度 平 台 網 路 虛 擬 面 及 實 體 面 推 廣 宣 傳 計 畫

5 十 六 英 文 摘 要 : For the promotion of reusing second -hand stuff, the second-hand stuff exchange activities are regularly held by EPBs. However, information of the activities is lack of promotion on EPB s website, the EPA has established a second-hand stuff exchanging platform for the public to get relative information in a convenient way. Five main results of the project are shown below: governmental and private online platforms are collected, compiled and analyzed; 43 fixed exchange places, 28 governmental and 20 private flea markets are completely collected and compiled for the analysis of the methods, categories, operation and achievement between different second-hand stuff platform operation modes. 2. The second-hand stuff exchange integrated platform has been established, including fixed places for exchange, flea market activities announcement, and achievement reports. Additionally, log -in operation regulations are done, including 15 service regulat ions established, 29 categories of stuff banned to publish, and 10 items limited to publish. 3. According to the certification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low-carbon and sustainable living area promotion project, 4 action items are proposed for conduction based on different exchange operation modes. Moreover, by the certification evaluation principle of mobile items, evaluation scores for different layers will be counted automatically. 4.Due to the benefit of carbon reduction by second -hand stuff exchange and the calculation of carbon reduction by the exchange of second-hand stuff, point collection mechanism is proposed by designing 4 ways to give points, including user log -in, website promotion, website interaction and the achievement of exchange. Additionally, the carbon reduction passbook is proposed as a feedback plan. 5.The self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second -hand stuff exchange integrated information platform is completed, and the plan of virtual and concrete platform for next year is promoted.

6 目 錄 第 一 章 概 述 計 畫 緣 起 計 畫 目 標 計 畫 工 作 範 圍 平 台 期 程 規 劃 工 作 項 目 與 章 節 對 照 表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蒐 集 分 析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範 疇 界 定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說 明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調 查 本 計 畫 蒐 集 成 果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規 劃 既 有 系 統 整 合 方 式 說 明 系 統 功 能 架 構 規 劃 角 色 及 權 限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首 頁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活 動 刊 登 系 統 固 定 點 交 換 資 訊 刊 登 系 統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刊 登 系 統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後 成 果 登 錄 系 統 二 手 物 品 分 類 民 眾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登 錄 系 統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查 詢 系 統 I

7 3.4 成 果 統 計 彙 整 系 統 個 人 化 主 題 訂 閱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管 理 機 制 第 四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評 比 認 證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認 證 評 比 制 度 建 置 認 證 評 比 系 統 第 五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效 益 評 估 研 析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節 能 減 碳 等 效 益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點 數 累 積 及 減 碳 存 摺 之 回 饋 制 度 第 六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維 運 及 推 廣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維 運 計 畫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推 廣 及 宣 導 計 畫 第 七 章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及 成 果 查 核 結 論 建 議 附 件 一 評 選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及 回 覆 附 件 二 第 一 次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及 回 覆 附 件 三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及 回 覆 附 件 四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及 回 覆 附 件 五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辦 理 現 況 調 查 問 卷 附 件 六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係 數 管 理 表 6.0 版 (100.10) 附 件 七 日 本 國 家 LCA 資 料 庫 產 業 環 境 管 理 協 會 數 據 (カーボンフットプリントコミュ ニケーションプログラム 利 用 可 能 データ( 国 内 )ver. 1.03) 附 件 八 系 統 單 元 規 劃 歷 程 II

8 圖 目 錄 圖 i2so5 平 台 各 階 段 規 劃 圖 圖 i2so5 平 台 各 階 段 使 用 者 示 意 圖 圖 i2so5 平 台 系 統 架 構 圖 圖 環 保 署 5R 政 策 方 向 圖 臺 北 市 延 慧 書 庫 圖 民 間 廠 商 二 手 衣 物 募 集 圖 臺 北 市 內 湖 再 生 家 具 展 示 場 圖 臺 北 市 政 府 質 借 處 圖 新 北 市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圖 天 母 二 手 跳 蚤 創 意 市 集 圖 調 查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辦 理 現 況 與 情 形 作 業 流 程 圖 圖 縣 市 環 保 局 網 路 平 台 功 能 圖 縣 市 環 保 局 網 路 平 台 物 件 比 例 圖 縣 市 環 保 局 網 路 平 台 物 件 分 類 比 例 圖 二 手 物 品 運 作 模 式 分 析 ( 政 府 單 位 活 動 ) 圖 二 手 物 品 交 易 模 式 分 析 ( 政 府 單 位 活 動 ) 圖 城 市 源 點 及 格 子 趣 圖 環 保 署 綠 網 Ecolife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頁 面 圖 新 北 市 幸 福 小 站 網 站 頁 面 圖 臺 南 市 藏 金 閣 廢 棄 家 具 網 站 頁 面 圖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平 台 研 商 會 議 圖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功 能 架 構 圖 圖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首 頁 規 劃 圖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登 入 介 面 圖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google 帳 號 登 入 介 面 圖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facebook 帳 號 登 入 介 面 圖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畫 面 設 計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資 訊 刊 登 畫 面 設 計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資 訊 維 護 畫 面 設 計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資 訊 修 改 畫 面 設 計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物 品 新 增 畫 面 設 計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物 品 維 護 畫 面 設 計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物 品 修 改 畫 面 設 計 圖 首 頁 規 劃 我 想 舉 辦 專 區 圖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刊 登 畫 面 設 計 圖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修 改 畫 面 設 計 III

9 圖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後 成 果 登 錄 畫 面 設 計 圖 環 保 局 二 手 物 品 網 站 物 品 分 類 架 構 圖 環 保 局 二 手 物 品 網 站 物 品 分 類 架 構 圖 本 計 畫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七 大 分 類 圖 二 手 物 品 分 類 架 構 圖 民 眾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登 錄 系 統 頁 面 圖 首 頁 規 劃 我 想 交 換 專 區 圖 我 想 交 換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查 詢 系 統 頁 面 圖 固 定 交 換 點 資 訊 系 統 頁 面 圖 二 手 市 集 活 動 資 訊 系 統 頁 面 圖 二 手 物 品 資 訊 系 統 頁 面 圖 首 頁 規 劃 交 換 地 圖 查 詢 專 區 圖 交 換 地 圖 查 詢 查 詢 結 果 系 統 頁 面 圖 首 頁 規 劃 熱 門 二 手 物 品 專 區 圖 熱 門 二 手 物 品 查 詢 結 果 系 統 頁 面 圖 首 頁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活 動 專 區 圖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活 動 查 詢 結 果 系 統 頁 面 圖 各 縣 市 二 手 交 易 成 果 統 計 表 ( 依 運 作 方 式 ) 系 統 頁 面 圖 各 縣 市 二 手 交 易 成 果 統 計 表 ( 交 換 物 品 場 次 ) 系 統 頁 面 圖 各 行 政 區 二 手 交 易 成 果 趨 勢 圖 系 統 頁 面 圖 各 類 二 手 物 品 交 易 成 果 趨 勢 圖 系 統 頁 面 圖 各 類 二 手 物 品 交 易 前 三 名 縣 市 系 統 頁 面 圖 民 眾 刊 登 二 手 物 品 追 蹤 清 單 功 能 示 意 圖 圖 二 手 物 品 需 求 媒 合 及 追 蹤 訂 閱 功 能 流 程 圖 圖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追 蹤 訂 閱 功 能 流 程 圖 圖 3.6-1Q&A 專 區 頁 面 圖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與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資 訊 網 評 比 認 證 系 統 之 資 料 交 換 流 程 圖 圖 碳 足 跡 計 算 路 徑 (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路 徑 ) 圖 以 物 易 物 交 換 網 減 碳 存 摺 應 用 圖 設 立 各 使 用 者 獨 立 訊 息 發 布 帳 號 運 作 示 意 圖 圖 本 計 畫 篩 選 環 保 署 及 教 育 部 18 個 入 口 網 站 圖 操 作 SEO 範 例 : 綠 色 採 購 網 (Google 搜 尋 第 1 頁 第 1 名 ) 圖 節 能 減 碳 全 民 行 動 FaceBook 粉 絲 團 圖 環 保 產 品 線 上 採 購 網 FaceBook 粉 絲 團 圖 綠 色 生 活 資 訊 網 FaceBook 粉 絲 團 圖 環 保 E 學 院 FaceBook 粉 絲 團 圖 環 保 署 清 淨 家 園 及 節 能 減 碳 宣 導 摺 頁 IV

10 圖 環 保 相 關 宣 傳 海 報 V

11 表 目 錄 表 工 作 項 目 辦 理 情 形 一 欄 表 表 本 計 畫 調 查 政 府 單 位 辦 理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活 動 成 果 表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已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網 站 現 況 表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已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網 站 交 易 模 式 分 析 表 ECOLIFE 清 淨 家 園 網 二 手 挑 蚤 市 集 資 訊 表 本 計 畫 調 查 民 間 團 體 或 機 構 辦 理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活 動 成 果 表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已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網 站 分 析 與 介 接 方 式 表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已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網 站 介 接 實 施 階 段 之 規 劃 表 本 系 統 功 能 與 角 色 權 限 對 照 表 表 各 縣 市 二 手 交 易 成 果 統 計 表 ( 依 運 作 方 式 ) 表 各 縣 市 二 手 交 易 成 果 統 計 表 ( 交 換 物 品 場 次 ) 表 各 行 政 區 二 手 交 易 成 果 趨 勢 圖 表 各 類 二 手 物 品 交 易 成 果 趨 勢 圖 表 各 類 二 手 物 品 交 易 前 三 名 縣 市 表 各 推 動 層 級 行 動 項 目 之 分 數 取 得 方 式 及 配 分 原 則 一 覽 表 表 各 種 二 手 物 品 減 碳 效 益 及 其 相 關 活 動 數 據 一 覽 表 表 前 處 理 垃 圾 化 學 特 性 分 析 之 含 量 平 均 值 表 環 境 保 護 署 固 定 源 與 移 動 源 ( 燃 料 )CO2 排 放 係 數 表 環 境 保 護 署 固 定 源 與 移 動 源 ( 燃 料 )CH4 排 放 係 數 表 環 境 保 護 署 固 定 源 與 移 動 源 ( 燃 料 )N2O 排 放 係 數 表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GWP 值 表 日 本 國 家 LCA 資 料 庫 產 業 環 境 管 理 協 會 碳 足 跡 單 元 程 序 的 數 據 表 各 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運 作 模 式 之 耗 碳 行 為 及 相 關 活 動 數 據 一 覽 表 表 新 北 市 幸 福 小 站 二 手 物 品 兌 換 點 數 表 表 縣 市 環 保 局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的 維 運 方 式 表 各 項 宣 導 管 道 之 執 行 方 法 一 覽 表 VI

12 計 畫 名 稱 :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計 畫 編 號 :EPA-102-FA11-03-A288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計 畫 主 持 人 ( 包 括 協 同 主 持 人 ): 薛 安 聿 倪 雅 惠 計 畫 期 程 :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起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計 畫 經 費 :2,200 仟 元 摘 要 為 了 促 進 二 手 物 品 資 源 循 環 再 使 用, 目 前 全 國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舉 辦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活 動, 但 由 於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活 動 資 訊 分 散 於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網 站 且 未 有 完 善 持 續 的 宣 導 計 畫, 一 般 民 眾 資 訊 取 得 不 易, 環 保 署 為 提 供 民 眾 更 便 利 的 搜 尋 到 二 手 物 交 換 資 訊, 規 劃 建 置 二 手 物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本 計 畫 工 作 成 果 可 分 為 五 大 項 說 明 :( 一 ) 完 成 蒐 集 整 理 及 分 析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網 路 平 台 27 個 固 定 點 交 換 43 處 跳 蚤 市 集 28 處 的 政 府 單 位 及 20 個 民 間 機 構 完 成 彙 整 分 析 不 同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之 方 式 種 類 維 運 及 推 動 成 效 ( 二 ) 完 成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包 含 固 定 點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及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訊 息 登 錄 成 果 提 報, 並 完 成 制 定 服 務 條 款 15 條 禁 止 刊 登 物 品 29 類 及 限 制 刊 登 物 品 10 項 之 登 錄 作 業 規 範 ( 三 ) 依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推 動 方 案 之 認 證 評 比 機 制, 按 照 不 同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提 出 4 種 行 動 項 目 執 行 方 式, 並 參 照 行 動 項 目 之 認 證 評 分 計 算 原 則, 自 動 核 算 各 層 級 之 認 證 分 數 ( 四 ) 針 對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減 碳 效 益, 並 完 成 建 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減 碳 效 益 計 算 方 式, 提 出 點 數 累 積 機 制, 設 計 4 種 點 數 給 予 方 式, 分 別 為 網 站 使 用 者 登 入 網 站 宣 傳 獎 勵 網 站 互 動 獎 勵 及 物 品 交 換 ( 易 ) 成 果, 並 提 出 減 碳 存 摺 之 回 饋 方 案 ( 五 ) 完 成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資 訊 方 面 維 運 自 給 自 足, 與 明 年 度 平 台 網 路 虛 擬 面 及 實 體 面 推 廣 宣 傳 計 畫

13 For the promotion of reusing second-hand stuff, the second-hand stuff exchange activities are regularly held by EPBs. However, information of the activities is lack of promotion on EPB s website, the EPA has established a second-hand stuff exchanging platform for the public to get relative information in a convenient way. Five main results of the project are shown below: governmental and private online platforms are collected, compiled and analyzed; 43 fixed exchange places, 28 governmental and 20 private flea markets are completely collected and compiled for the analysis of the methods, categories, operation and achievement between different second-hand stuff platform operation modes. 2. The second-hand stuff exchange integrated platform has been established, including fixed places for exchange, flea market activities announcement, and achievement reports. Additionally, log-in operation regulations are done, including 15 service regulations established, 29 categories of stuff banned to publish, and 10 items limited to publish. 3. According to the certification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low-carbon and sustainable living area promotion project, 4 action items are proposed for conduction based on different exchange operation modes. Moreover, by the certification evaluation principle of mobile items, evaluation scores for different layers will be counted automatically. 4.Due to the benefit of carbon reduction by second-hand stuff exchange and the calculation of carbon reduction by the exchange of second-hand stuff, point collection mechanism is proposed by designing 4 ways to give points, including user log-in, website promotion, website interaction and the achievement of exchange. Additionally, the carbon reduction passbook is proposed as a feedback plan. 5.The self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second-hand stuff exchange integrated information platform is completed, and the plan of virtual and concrete platform for next year is promoted.

14 前 言 新 北 市 環 保 局 幸 福 小 站 網 路 上 一 則 今 年 過 完 暑 假 將 升 小 六 生, 希 望 擁 有 一 輛 腳 踏 車, 爸 爸 用 一 台 功 能 正 常 卻 用 不 到 的 大 電 鍋, 幫 兒 子 在 幸 福 小 站 換 到 一 台 二 手 腳 踏 車 的 故 事 如 何 讓 您 家 中 用 不 到 的 二 手 物, 成 為 別 人 的 幸 福, 賦 予 舊 物 品 新 生 命, 環 保 署 為 整 合 地 方 環 保 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交 換 或 媒 合 平 台, 在 今 年 內 建 置 二 手 物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提 供 民 眾 輕 鬆 搜 尋 到 二 手 物 交 換 資 訊, 延 長 物 品 的 生 命 週 期, 從 源 頭 減 少 廢 棄 物 產 生, 達 到 資 源 循 環 零 廢 棄 之 低 碳 永 續 的 目 標 目 前 政 府 及 民 間 設 立 二 手 物 的 媒 合 或 交 換 平 台, 已 有 相 當 的 成 效, 例 如 臺 北 市 環 保 局 延 慧 書 庫 二 手 書 兌 換 ; 新 北 市 環 保 局 幸 福 小 站 餘 裕 物 資 媒 合 平 台, 以 點 數 兌 換 及 免 費 提 供 給 弱 勢 及 需 救 助 家 庭 ; 臺 中 市 環 保 局 二 手 物 銀 行, 以 銀 行 存 款 提 款 的 概 念, 透 過 二 手 物 嗶 嗶 卡 累 積 點 數 兌 換 ; 宜 蘭 縣 環 保 局 故 事 宅 急 便 - 公 益 二 手 創 意 市 集, 結 合 藝 文 活 動 公 益 捐 贈 ; 嘉 義 市 環 保 局 跳 蚤 來 了 資 源 惜 福 尋 寶 去, 結 合 再 耕 園 身 心 障 礙 者 謀 生 平 台, 透 匯 集 大 眾 的 愛 心 二 手 物 資 另 外, 也 有 18 個 縣 市 設 立 再 生 家 具 修 繕 中 心, 均 有 當 相 成 效 且 具 特 色, 並 定 期 辦 理 拍 賣 活 動, 包 括 基 隆 市 美 傢 園 再 生 傢 俱 展 示 場 桃 園 縣 的 修 惜 站 臺 中 市 寶 之 林 廢 棄 家 具 再 生 中 心 臺 南 市 藏 金 閣 臺 北 市 再 生 家 具 網 高 雄 市 戀 舊 拍 賣 網 等 而 由 民 間 設 立 二 手 交 換 或 交 易 平 台, 也 非 常 多 樣 且 具 特 色, 以 二 手 交 換 為 主 則 有 廢 棄 物 清 除 業 之 大 豐 環 保 公 司 的 城 市 源 點, 跳 脫 回 收 站 以 往 髒 亂 不 堪 的 傳 統 印 象, 提 供 二 手 物 寄 賣 ; 交 換 網 路 平 台 為 以 物 易 物 交 換 網, 透 過 互 動 的 養 樹 遊 戲 及 減 碳 存 摺 吸 引 民 眾 參 與 但 由 於 二 手 物 交 換 或 媒 合 資 訊 未 整 合, 且 也 未 有 完 善 持 續 的 宣 導 計 畫, 一 般 民 眾 不 易 搜 尋, 有 鑑 於 此, 環 保 署 為 落 實 資 源 循 環 零 廢 棄 之 5R 其 中 Reuse( 再 使 用 ), 因 此 有 本 計 畫 的 誕 生, 來 整 合 政 府 及 民 間 二 手 交 換 資 訊, 充 分 提 供 民 眾 二 手 物 的 媒 合 或 交 換 資 訊, 避 免 將 可 使 用 的 物 品 丟 棄 成 為 垃 圾 另 外 二 手 交 換 平 台 為 環 保 署 推 動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之 資 源 循 環 優 先 推 動 行 動 項 目 之 一, 本 計 畫 也 將 結 合 二 手 物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及 認 證 專 案, 逐 步 推 廣 至 全 國 各 地

15 工 作 方 法 一 蒐 集 整 理 及 分 析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提 出 行 動 項 目 認 證 方 式 及 推 廣 方 案 :( 一 ) 蒐 集 及 分 析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包 括 網 路 平 台 固 定 點 交 換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以 及 二 種 混 合 模 式 等 包 含 ( 網 路 平 台 10 個 固 定 點 交 換 43 處 跳 蚤 市 集 22 處 的 政 府 單 位 及 20 個 民 間 機 構 );( 二 ) 彙 整 分 析 不 同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之 交 換 ( 易 ) 方 式 交 換 物 品 來 源 種 類 維 運 及 推 廣 情 形 及 推 動 成 效 ;( 三 ) 依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推 動 方 案 之 認 證 評 比 機 制, 按 照 不 同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提 出 認 證 評 比 方 式 及 推 廣 方 案 二 規 劃 並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整 合 宣 導, 並 研 擬 登 錄 作 業 規 範 :( 一 )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整 體 架 構, 分 階 段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單 一 入 口 宣 導 網 ;( 二 ) 於 前 揭 宣 導 網, 優 先 整 合 各 環 保 機 關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所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網 路 平 台, 並 按 時 間 地 區 物 品 等 類 別, 提 供 查 詢 與 成 果 彙 整 之 功 能 ;( 三 ) 建 置 環 保 機 關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採 固 定 點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資 訊, 包 括 地 點 交 換 時 間 物 品 種 類 交 換 方 式 等 資 訊, 並 按 類 別 提 供 查 詢 與 成 果 彙 整 之 功 能 ;( 四 )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相 關 登 錄 作 業 規 範, 並 提 供 線 上 Q&A( 問 答 集 ) 及 意 見 交 流 三 建 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及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訊 息 登 錄 成 果 提 報 及 行 動 認 證 之 功 能 :( 一 ) 依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提 供 ( 捐 贈 ) 及 交 換 登 錄 之 功 能, 提 供 刊 登 或 捐 贈 二 手 物 品 資 訊, 刊 登 資 訊 包 含 物 品 名 稱 分 類 照 片 物 品 描 述 交 易 方 式 等 等 ;( 二 ) 依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等 層 級, 建 立 固 定 點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及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訊 息 之 登 錄, 並 按 不 同 類 別 提 供 查 詢 與 成 果 提 報 彙 整 之 功 能 ;( 三 ) 建 置 行 動 認 證 評 比 之 功 能, 依 據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行 動 項 目 之 認 證 評 分 計 算 原 則, 自 動 核 算 各 層 級 ( 如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等 層 級 ) 之 認 證 分 數 四 研 析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廢 棄 物 減 量 及 節 能 減 碳 等 效 益, 並 建 立 二 手 物 品

16 交 換 減 碳 效 益 回 饋 制 度 :( 一 ) 針 對 各 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運 作 模 式 型 態 交 易 方 式 及 交 換 物 品 種 類 等, 評 估 廢 棄 物 減 量 及 減 碳 效 益 ;( 二 )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點 數 累 積 及 減 碳 存 摺 之 回 饋 制 度, 並 納 入 認 證 評 比 機 制 五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維 運 推 廣 及 宣 傳 計 畫, 並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 一 )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維 運 推 廣 及 宣 傳 計 畫, 並 就 未 來 採 自 給 自 足 之 維 運 方 式 提 出 建 議 ;( 二 ) 配 合 本 計 畫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結 果 一 蒐 集 整 理 及 分 析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 一 ) 完 成 蒐 集 及 分 析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網 路 平 台 固 定 點 交 換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以 及 二 種 混 合 模 式 等, 包 含 網 路 平 台 27 個 固 定 點 交 換 43 處 跳 蚤 市 集 28 處 的 政 府 單 位 及 20 個 民 間 機 構 完 成 彙 整 分 析 不 同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之 交 換 ( 易 ) 方 式 交 換 物 品 來 源 種 類 維 運 及 推 廣 情 形 及 推 動 成 效 ( 二 ) 依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推 動 方 案 之 認 證 評 比 機 制, 按 照 不 同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提 出 認 證 評 比 方 案 4 種 行 動 項 目 執 行 方 式, 並 參 照 行 動 項 目 之 認 證 評 分 計 算 原 則, 自 動 核 算 各 層 級 之 認 證 分 數 二 規 劃 並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整 合 宣 導, 並 研 擬 登 錄 作 業 規 範 ( 一 ) 完 成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整 體 架 構, 分 階 段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單 一 入 口 宣 導 網 ( 二 )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整 體 架 構, 於 11 月 6 日 對 環 保 機 關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第 一 階 段 優 先 整 合 環 保 機 關 資 訊

17 ( 三 ) 完 成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相 關 登 錄 服 務 條 款 15 條 禁 止 刊 登 物 品 29 類 及 限 制 刊 登 物 品 10 項, 並 提 供 線 上 Q&A( 問 答 集 ) 及 意 見 交 流 功 能 三 建 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及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訊 息 登 錄 成 果 提 報 及 行 動 認 證 之 功 能 ( 一 ) 完 成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登 錄 之 功 能, 提 供 刊 登 或 捐 贈 二 手 物 品 資 訊, 刊 登 資 訊 包 含 物 品 名 稱 分 類 照 片 物 品 描 述 交 易 方 式 等 系 統 介 面 ( 二 ) 完 成 建 立 固 定 點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及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訊 息 之 登 錄 系 統 介 面, 並 提 供 其 相 關 成 果 查 詢 四 研 析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廢 棄 物 減 量 及 節 能 減 碳 等 效 益 ( 一 ) 針 對 各 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評 估 廢 棄 物 減 碳 效 益, 參 考 過 內 常 使 用 作 為 排 碳 量 的 3 種 計 算 方 式, 分 別 為 質 量 平 衡 法 碳 足 跡 法 及 排 放 係 數 法, 評 估 其 3 種 方 式 對 本 計 畫 適 用 性, 正 確 性, 提 出 對 填 報 者 友 善 且 正 確 的 排 碳 量 計 算 模 式 ( 二 ) 提 出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點 數 累 積 機 制, 設 計 4 種 點 數 給 予 方 式, 分 別 為 網 站 使 用 者 登 入 網 站 宣 傳 獎 勵 網 站 互 動 獎 勵 及 物 品 交 換 ( 易 ) 成 果, 並 提 出 減 碳 存 摺 之 回 饋 方 案 五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維 運 推 廣 及 宣 傳 計 畫, 並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 一 ) 提 出 平 台 自 給 自 足 的 維 運 提 出 2 項 方 案 : 1. 針 對 有 網 路 資 料 庫 的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以 資 訊 交 換 機 制 即 時 更 新 二 手 物 品 相 關 訊 息 2. 以 評 比 方 式 激 勵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積 極 參 與 上 傳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於 平 台 ( 二 ) 提 出 明 年 度 平 台 推 廣 宣 傳 計 畫, 包 含 愛 好 環 保 者 寄 送 電 子 報 環 保

18 署 官 方 網 站 Banner 交 換 搜 尋 引 擎 平 台 關 鍵 字 最 佳 化 排 名 及 社 群 網 站 粉 絲 團 發 佈 消 息 等 網 路 虛 擬 面 推 廣 宣 傳 方 式, 及 舉 辦 二 手 市 集 活 動 設 計 海 報 或 摺 頁 刊 登 媒 體 ( 電 子 平 面 及 廣 播 媒 體 ) 等 實 體 面 推 廣 宣 傳 方 式 結 論 本 計 畫 以 問 卷 與 電 話 訪 問 的 方 式, 調 查 地 方 環 保 局 現 有 的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模 式 及 成 果, 蒐 集 整 理 及 分 析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針 對 調 查 結 果 規 劃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並 提 出 登 錄 作 業 規 範, 建 立 固 定 點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及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訊 息 登 錄 查 詢 成 果 提 報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減 碳 效 益 中, 排 碳 量 計 算 參 考 國 內 質 量 平 衡 法 碳 足 跡 計 算 及 排 放 係 數 法, 經 評 估 計 算 方 式 及 所 需 參 數 的 取 得, 採 取 排 放 係 數 法 作 為 計 算 方 式, 並 以 使 用 者 角 度 設 計 減 化 填 報 參 數, 計 算 成 果 合 乎 規 範 及 具 代 表 性 未 來 平 台 宣 傳 推 廣 計 畫 著 重 在 虛 擬 面 的 宣 傳, 以 e-dm Banner 交 換 強 化 網 站 關 鍵 字 搜 尋 引 擎 最 佳 化 排 名 及 社 群 網 站 行 銷 四 方 案 宣 傳, 搭 配 低 碳 永 續 平 等 認 證 行 動 項 目 執 行 方 案, 以 及 網 站 減 碳 存 摺 點 數 累 積 兌 換 贈 品 或 物 品 提 升 使 用 者 瀏 覽 與 使 用 整 合 平 台 建 議 事 項 針 對 本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所 遭 遇 之 問 題, 以 及 未 來 可 能 之 發 展 方 式 提 供 以 下 幾 點 建 議 : 一 i2so5 平 台 介 接 既 有 系 統 資 料 及 固 定 點 資 訊, 需 縣 市 環 保 局 協 助 配 合 及 提 供 資 訊, 本 計 畫 已 透 過 以 研 商 會 及 電 話 訪 問 的 方 式 瞭 解 縣 市 環 保 局 系 統 平 台, 多 數 環 保 局 沒 有 資 訊 能 力, 無 法 提 供 相 關 程 式 資 訊, 建 議 下 年 度 計 畫 重 點 為 協 助 縣 市 環 保 局 介 接 資 訊 技 術 提 供

19 二 為 使 低 碳 認 證 評 比 參 與 對 象 (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 瞭 解 行 動 認 證 執 行 項 目, 建 議 環 保 署 舉 辦 執 行 項 目 說 明 會, 加 強 宣 導 縣 市 環 保 局 選 取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及 資 源 交 換 平 台 之 行 動 項 目, 利 用 i2so5 平 台 取 得 取 低 碳 永 續 平 等 認 證 分 數 三 為 使 縣 市 環 保 局 承 辦 人 員 瞭 解 i2so5 平 台 操 作, 建 議 環 保 署 舉 辦 i2so5 平 台 系 統 操 作 教 育 訓 練, 並 加 強 宣 導 縣 市 環 保 局 確 實 填 報 二 手 物 品 重 量 交 換 ( 易 ) 成 果 及 活 動 成 果 回 報, 確 保 系 統 資 料 統 計 之 正 確 性 四 目 前 智 慧 型 手 機 為 主 要 使 用 趨 勢, 可 評 估 是 否 開 發 手 機 版 網 頁 或 設 計 APP 程 式, 便 利 使 用 者 登 入 i2so5 查 詢 二 手 物 品 資 訊 五 對 於 整 合 後 之 i2so5 平 台, 可 透 過 相 關 社 團 進 行 試 用 測 試, 檢 討 使 用 者 提 出 之 建 議 進 行 修 正

20 第 一 章 概 述 第 一 章 概 述 1.1 計 畫 緣 起 新 北 市 環 保 局 幸 福 小 站 網 路 上 一 則 今 年 過 完 暑 假 將 升 小 六 生, 希 望 擁 有 一 輛 腳 踏 車, 爸 爸 用 一 台 功 能 正 常 卻 用 不 到 的 大 電 鍋, 幫 兒 子 在 幸 福 小 站 換 到 一 台 二 手 腳 踏 車 的 故 事 如 何 讓 您 家 中 用 不 到 的 二 手 物, 成 為 別 人 的 幸 福, 賦 予 舊 物 品 新 生 命, 環 保 署 為 整 合 地 方 環 保 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交 換 或 媒 合 平 台, 在 今 年 內 將 建 置 二 手 物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提 供 民 眾 輕 鬆 搜 尋 到 二 手 物 交 換 資 訊, 延 長 物 品 的 生 命 週 期, 從 源 頭 減 少 廢 棄 物 產 生, 達 到 資 源 循 環 零 廢 棄 之 低 碳 永 續 的 目 標 目 前 政 府 及 民 間 設 立 二 手 物 的 媒 合 或 交 換 平 台, 已 有 相 當 的 成 效, 例 如 臺 北 市 環 保 局 延 慧 書 庫 二 手 書 兌 換 ; 新 北 市 環 保 局 幸 福 小 站 餘 裕 物 資 媒 合 平 台, 以 點 數 兌 換 及 免 費 提 供 給 弱 勢 及 需 救 助 家 庭 ; 臺 中 市 環 保 局 二 手 物 銀 行, 以 銀 行 存 款 提 款 的 概 念, 透 過 二 手 物 嗶 嗶 卡 累 積 點 數 兌 換 ; 宜 蘭 縣 環 保 局 故 事 宅 急 便 - 公 益 二 手 創 意 市 集, 結 合 藝 文 活 動 公 益 捐 贈 ; 嘉 義 市 環 保 局 跳 蚤 來 了 資 源 惜 福 尋 寶 去, 結 合 再 耕 園 身 心 障 礙 者 謀 生 平 台, 透 匯 集 大 眾 的 愛 心 二 手 物 資 另 外, 也 有 18 個 縣 市 設 立 再 生 家 具 修 繕 中 心, 均 有 當 相 成 效 且 具 特 色, 並 定 期 辦 理 拍 賣 活 動, 包 括 基 隆 市 美 傢 園 再 生 傢 俱 展 示 場 桃 園 縣 的 修 惜 站 臺 中 市 寶 之 林 廢 棄 家 具 再 生 中 心 臺 南 市 藏 金 閣 臺 北 市 再 生 家 具 網 高 雄 市 戀 舊 拍 賣 網 等 而 由 民 間 設 立 二 手 交 換 或 交 易 平 台, 也 非 常 多 樣 且 具 特 色, 以 二 手 交 換 為 主 則 有 廢 棄 物 清 除 業 之 大 豐 環 保 公 司 的 城 市 源 點, 跳 脫 回 收 站 以 往 髒 亂 不 堪 的 傳 統 印 象, 提 供 二 手 物 寄 賣 ; 交 換 網 路 平 台 為 以 物 易 物 交 換 網, 透 過 互 動 的 養 樹 遊 戲 及 減 碳 存 摺 吸 引 民 眾 參 與 但 由 於 二 手 物 交 換 或 媒 合 資 訊 未 整 合, 且 也 未 有 完 善 持 續 的 宣 導 計 畫, 一 般 民 眾 不 易 搜 尋, 有 鑑 於 此, 環 保 署 為 落 實 資 源 循 環 零 廢 棄 之 5R 其 中 Reuse( 再 使 用 ), 因 此 有 本 計 畫 的 誕 生, 來 整 合 政 府 及 民 間 二 手 交 換 資 訊, 充 分 提 供 民 眾 二 手 物 的 媒 合 或 交 換 資 訊, 避 免 將 可 使 用 的 物 品 1-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21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丟 棄 成 為 垃 圾 另 外 二 手 交 換 平 台 為 環 保 署 推 動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之 資 源 循 環 優 先 推 動 行 動 項 目 之 一, 本 計 畫 也 將 結 合 二 手 物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及 認 證 專 案, 逐 步 推 廣 至 全 國 各 地 1-2

22 第 一 章 概 述 1.2 計 畫 目 標 本 計 畫 依 評 選 須 知 內 容, 目 標 分 為 以 下 五 大 項 : 一 蒐 集 整 理 及 分 析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提 出 行 動 項 目 認 證 方 式 及 推 廣 方 案 二 規 劃 並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整 合 宣 導, 並 研 擬 登 錄 作 業 規 範 三 建 立 固 定 點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及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訊 息 登 錄 成 果 提 報 及 行 動 認 證 之 功 能 四 研 析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效 益, 包 括 廢 棄 物 減 量 及 節 能 減 碳 等 效 益, 並 建 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減 碳 效 益 回 饋 制 度 五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維 運 推 廣 及 宣 傳 計 畫, 並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1-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23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1.3 計 畫 工 作 範 圍 依 評 選 需 之 內 容, 計 畫 工 作 範 圍 及 內 容 應 包 含 下 列 各 項 : 一 蒐 集 整 理 及 分 析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提 出 行 動 項 目 認 證 方 式 及 推 廣 方 案 ( 一 ) 蒐 集 及 分 析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包 括 網 路 平 台 固 定 點 交 換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以 及 二 種 混 合 模 式 等 包 含 ( 網 路 平 台 10 個 固 定 點 交 換 43 處 跳 蚤 市 集 22 處 的 政 府 單 位 及 20 個 民 間 機 構 ) ( 二 ) 彙 整 分 析 不 同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之 交 換 ( 易 ) 方 式 交 換 物 品 來 源 種 類 維 運 及 推 廣 情 形 及 推 動 成 效 ( 三 ) 依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推 動 方 案 之 認 證 評 比 機 制, 按 照 不 同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提 出 認 證 評 比 方 式 及 推 廣 方 案 二 規 劃 並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整 合 宣 導, 並 研 擬 登 錄 作 業 規 範 ( 一 )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整 體 架 構, 分 階 段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單 一 入 口 宣 導 網 ( 二 ) 於 前 揭 宣 導 網, 優 先 整 合 各 環 保 機 關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所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網 路 平 台, 並 按 時 間 地 區 物 品 等 類 別, 提 供 查 詢 與 成 果 彙 整 之 功 能 ( 三 ) 建 置 環 保 機 關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採 固 定 點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資 訊, 包 括 地 點 交 換 時 間 物 品 種 類 交 換 方 式 等 資 訊, 並 按 類 別 提 供 查 詢 與 成 果 彙 整 之 功 能 ( 四 )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相 關 登 錄 作 業 規 範, 並 提 供 線 上 Q&A( 問 答 集 ) 及 意 見 交 流 1-4

24 第 一 章 概 述 三 建 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及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訊 息 登 錄 成 果 提 報 及 行 動 認 證 之 功 能 ( 一 )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提 供 ( 捐 贈 ) 及 交 換 登 錄 之 功 能, 提 供 刊 登 或 捐 贈 二 手 物 品 資 訊, 刊 登 資 訊 包 含 物 品 名 稱 分 類 照 片 物 品 描 述 交 易 方 式 等 等 ( 二 ) 依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等 層 級, 建 立 固 定 點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及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訊 息 之 登 錄, 並 按 不 同 類 別 提 供 查 詢 與 成 果 提 報 彙 整 之 功 能 ( 三 ) 建 置 行 動 認 證 評 比 之 功 能, 依 據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行 動 項 目 之 認 證 評 分 計 算 原 則, 自 動 核 算 各 層 級 ( 如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等 層 級 ) 之 認 證 分 數 四 研 析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廢 棄 物 減 量 及 節 能 減 碳 等 效 益, 並 建 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減 碳 效 益 回 饋 制 度 ( 一 ) 針 對 各 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運 作 模 式 型 態 交 易 方 式 及 交 換 物 品 種 類 等, 評 估 廢 棄 物 減 量 及 減 碳 效 益 ( 二 )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點 數 累 積 及 減 碳 存 摺 之 回 饋 制 度, 並 納 入 認 證 評 比 機 制 五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維 運 推 廣 及 宣 傳 計 畫, 並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 一 )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維 運 推 廣 及 宣 傳 計 畫, 並 就 未 來 採 自 給 自 足 之 維 運 方 式 提 出 建 議 ( 二 ) 配 合 本 計 畫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1-5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25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1.4 平 台 期 程 規 劃 針 對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的 推 動 可 分 為 短 中 長 三 個 階 段 來 進 行 ( 如 圖 1.3-1), 今 年 為 第 一 階 段, 主 要 目 標 為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本 計 畫 規 劃 網 站 簡 稱 為 i2so5, 其 諧 音 為 愛 二 手 物 103 年 為 第 二 階 段, 主 要 目 標 為 宣 傳 與 推 廣 i2so5 平 台 而 104 年 開 始 落 實 i2so5 平 台 全 面 使 用 一 第 一 階 段 建 置 i2so5 平 台 102 年 度 規 劃 及 建 置 i2so5 平 台, 針 對 其 所 需 平 台 的 功 能 進 行 建 置 二 第 二 階 段 宣 傳 與 推 廣 i2so5 平 台 103 年 度 i2so5 平 台 進 行 宣 傳 與 推 廣, 透 過 有 系 統 的 宣 傳, 提 高 網 站 知 名 度, 以 及 民 眾 登 入 網 站 的 使 用 率, 收 集 使 用 者 意 見 對 平 台 修 正 介 面 及 功 能 三 第 三 階 段 落 實 i2so5 平 台 全 面 使 用 104 年 度 i2so5 平 台 全 面 開 放 落 實 使 用, 資 訊 自 給 自 足 的 方 式 維 運, 並 提 供 所 有 註 冊 會 員 刊 登 合 乎 本 平 台 相 關 規 範 之 二 手 物 品 的 資 訊 及 搜 尋 相 關 資 訊 在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使 用 者 定 位 可 分 為 供 給 方 使 用 者 及 需 求 方 使 用 者, 供 給 方 使 用 者 可 於 本 系 統 刊 登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及 物 品 資 訊, 需 求 方 使 用 者 可 於 本 系 統 查 詢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及 物 品 資 訊 在 供 給 方 使 用 者 今 年 度 (102 年 ) 主 要 優 先 推 動 對 象 為 環 保 局,103 年 度 開 始 推 動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及 民 間 團 體 ( 企 業 社 團 法 人 社 區 學 校 ),104 年 起 全 面 推 動 一 般 民 眾, 各 階 段 使 用 者 推 動 如 圖 所 示 1-6

26 第 一 章 概 述 圖 i2so5 平 台 各 階 段 規 劃 圖 1-7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27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供 方 使 用 者 需 方 使 用 者 102 年 度 地 方 環 保 一 般 民 眾 103 年 度 政 府 機 關 民 間 團 體 ( 社 團 法 人 企 業 社 區 學 校 ) 一 般 民 眾 104 年 度 一 般 民 眾 一 般 民 眾 圖 i2so5 平 台 各 階 段 使 用 者 示 意 圖 1-8

28 第 一 章 概 述 圖 i2so5 平 台 系 統 架 構 圖 1-9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29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1.5 工 作 項 目 與 章 節 對 照 表 本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為 自 決 標 日 起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計 畫 主 要 工 作, 包 含 蒐 集 整 理 及 分 析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提 出 行 動 項 目 認 證 方 式 及 推 廣 方 案 規 劃 並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整 合 宣 導, 並 研 擬 登 錄 作 業 規 範 建 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及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訊 息 登 錄 成 果 提 報 及 行 動 認 證 之 功 能 研 析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廢 棄 物 減 量 及 節 能 減 碳 等 效 益, 並 建 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減 碳 效 益 回 饋 制 度 及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維 運 推 廣 及 宣 傳 計 畫, 並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等 5 大 項 工 作, 又 可 細 分 為 14 個 工 作 項 目 工 作 執 行 進 度 至 12 月 31 日, 已 完 成 總 體 進 度 之 100% 本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對 照 表 及 辦 理 成 果 說 明 如 表

30 第 一 章 概 述 工 作 項 目 一 蒐 集 整 理 及 分 析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提 出 行 動 項 目 認 證 方 式 及 推 廣 方 案 ( 一 ) 蒐 集 及 分 析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包 括 網 路 平 台 固 定 點 交 換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以 及 二 種 混 合 模 式 等 包 含 ( 網 路 平 台 10 個 固 定 點 交 換 43 處 跳 蚤 市 集 22 處 的 政 府 單 位 及 20 個 民 間 機 構 ) 表 工 作 項 目 辦 理 情 形 一 欄 表 預 定 進 度 累 積 百 分 比 (%) 實 際 執 行 進 度 (%)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參 見 章 節 對 應 頁 數 預 定 進 度 工 作 權 重 (%) 已 完 成 蒐 集 及 分 析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包 括 網 路 平 台 固 定 點 交 換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以 及 二 種 混 合 模 式 等 包 含 ( 網 路 平 台 26 個 固 定 點 交 換 43 處 跳 蚤 市 集 24 處 的 政 府 單 位 及 12 個 民 間 機 構 ) 起 月 4 日 迄 10 月 20 日 實 際 進 度 差 異 分 析 ( 打 v) 符 合 v 落 後 超 前 落 後 原 因 困 難 檢 討 及 對 策 預 計 改 善 完 成 日 期 1-1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31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預 定 進 度 累 積 百 分 比 (%) 實 際 執 行 進 度 (%)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 二 ) 彙 整 分 析 不 同 二 手 物 品 交 已 完 成 彙 整 分 析 不 同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之 交 換 ( 易 )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之 交 換 ( 易 ) 方 方 式 交 換 物 品 來 源 式 交 換 物 品 來 源 種 類 種 類 維 運 及 推 廣 情 形 維 運 及 推 廣 情 形 及 推 動 成 及 推 動 成 效 效 參 見 章 節 對 應 頁 數 起 月 4 日 預 定 進 度 迄 10 月 20 日 工 作 權 重 (%) 實 際 進 度 差 異 分 析 ( 打 v) 符 合 v 落 後 超 前 落 後 原 因 困 難 檢 討 及 對 策 預 計 改 善 完 成 日 期 ( 三 ) 依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推 動 方 案 依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推 動 方 案 之 認 證 之 認 證 評 比 機 制, 按 照 不 同 評 比 機 制, 按 照 不 同 二 手 物 品 交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提 出 認 證 評 比 方 式, 提 出 認 證 評 比 方 式 及 推 式 方 案 廣 方 案 月 1 日 11 月 10 日 v 二 規 劃 並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整 合 宣 導, 並 研 擬 登 錄 作 業 規 範

32 第 一 章 概 述 工 作 項 目 預 定 進 度 累 積 百 分 比 (%) 實 際 執 行 進 度 (%)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參 見 章 節 對 應 頁 數 起 預 定 進 度 迄 工 作 權 重 (%) 實 際 進 度 差 異 分 析 ( 打 v) 符 合 落 後 超 前 落 後 原 因 困 難 檢 討 及 對 策 預 計 改 善 完 成 日 期 ( 一 )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已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合 平 台 整 體 架 構, 分 階 段 建 台 整 體 架 構, 分 階 段 建 置 二 手 物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單 一 入 品 交 換 資 訊 單 一 入 口 宣 導 網 口 宣 導 網 月 1 日 11 月 10 日 v ( 二 ) 於 前 揭 宣 導 網, 優 先 整 合 各 環 保 機 關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所 已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網 路 台 整 體 架 構, 於 11 月 6 日 對 環 保 平 台, 並 按 時 間 地 區 物 機 關 宣 導, 第 一 階 段 優 先 整 合 環 品 等 類 別, 提 供 查 詢 與 成 果 保 機 關 資 訊 彙 整 之 功 能 月 1 日 11 月 30 日 v 1-1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33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預 定 進 度 累 積 百 分 比 (%) 實 際 執 行 進 度 (%)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 三 ) 建 置 環 保 機 關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採 固 定 點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已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之 資 訊, 包 括 地 點 交 換 時 台 整 體 架 構, 於 11 月 6 日 對 環 保 間 物 品 種 類 交 換 方 式 等 機 關 宣 導, 第 一 階 段 優 先 整 合 環 資 訊, 並 按 類 別 提 供 查 詢 與 保 機 關 資 訊 成 果 彙 整 之 功 能 ( 四 )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相 關 登 錄 作 業 規 範, 並 提 供 線 上 Q&A( 問 答 集 ) 及 意 見 交 流 三 建 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及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訊 息 登 錄 成 果 提 報 及 行 動 認 證 之 功 能 ( 一 )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提 供 ( 捐 贈 ) 及 交 換 登 錄 之 功 能, 提 供 刊 登 已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相 關 登 錄 作 業 規 範, 並 提 供 線 上 Q&A( 問 答 集 ) 及 意 見 交 流 參 見 章 節 對 應 頁 數 起 預 定 進 度 迄 月 1 日 11 月 10 日 月 1 日 10 月 31 日 工 作 權 重 (%) 實 際 進 度 差 異 分 析 ( 打 v) 符 合 v v 已 完 成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提 供 ( 捐 贈 ) 及 交 換 登 錄 之 功 能, 提 供 刊 登 或 月 1 日 10 月 31 日 v 落 後 超 前 落 後 原 因 困 難 檢 討 及 對 策 預 計 改 善 完 成 日 期

34 第 一 章 概 述 工 作 項 目 預 定 進 度 累 積 百 分 比 (%) 實 際 執 行 進 度 (%)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或 捐 贈 二 手 物 品 資 訊, 刊 登 捐 贈 二 手 物 品 資 訊, 刊 登 資 訊 包 資 訊 包 含 物 品 名 稱 分 類 含 物 品 名 稱 分 類 照 片 物 品 照 片 物 品 描 述 交 易 方 式 描 述 交 易 方 式 等 等 等 等 參 見 章 節 對 應 頁 數 起 預 定 進 度 迄 工 作 權 重 (%) 實 際 進 度 差 異 分 析 ( 打 v) 符 合 落 後 超 前 落 後 原 因 困 難 檢 討 及 對 策 預 計 改 善 完 成 日 期 ( 二 ) 依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等 層 級, 建 立 固 定 點 二 手 物 品 已 完 成 依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交 換 資 訊 及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等 層 級, 建 立 固 定 點 二 手 物 品 交 動 訊 息 之 登 錄, 並 按 不 同 類 換 資 訊 及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訊 息 別 提 供 查 詢 與 成 果 提 報 彙 之 登 錄 整 之 功 能 月 1 日 11 月 10 日 v 1-15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35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 三 ) 建 置 行 動 認 證 評 比 之 功 能, 依 據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行 動 項 目 之 認 證 評 分 計 算 原 則, 自 動 核 算 各 層 級 ( 如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等 層 級 ) 之 認 證 分 數 四 研 析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廢 棄 物 減 量 及 節 能 減 碳 等 效 益, 並 建 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減 碳 效 益 回 饋 制 度 ( 一 ) 針 對 各 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運 作 模 式 型 態 交 易 方 式 及 交 換 物 品 種 類 等, 評 估 廢 棄 物 減 量 及 減 碳 效 益 預 定 進 度 累 積 百 分 比 (%) 實 際 執 行 進 度 (%)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規 劃 行 動 認 證 評 比 之 功 能, 依 據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行 動 項 目 之 認 證 評 分 計 算 原 則, 自 動 核 算 各 層 級 ( 如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等 層 級 ) 之 認 證 分 數 參 見 章 節 對 應 頁 數 起 10 月 15 日 預 定 進 度 迄 11 月 15 日 工 作 權 重 (%) 實 際 進 度 差 異 分 析 ( 打 v) 符 合 v 已 完 成 針 對 各 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運 作 模 式 型 態 交 易 方 式 及 交 換 物 品 種 類 等, 評 估 廢 棄 物 減 量 及 減 碳 效 益 月 15 日 10 月 31 日 v 落 後 超 前 落 後 原 因 困 難 檢 討 及 對 策 預 計 改 善 完 成 日 期 1-16

36 第 一 章 概 述 工 作 項 目 預 定 進 度 累 積 百 分 比 (%) 實 際 執 行 進 度 (%)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 二 )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點 數 已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點 數 累 積 累 積 及 減 碳 存 摺 之 回 饋 制 及 減 碳 存 摺 之 回 饋 制 度 度, 並 納 入 認 證 評 比 機 制 五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維 運 推 廣 及 宣 傳 計 畫, 並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 一 )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維 運 推 廣 及 宣 傳 已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計 畫, 並 就 未 來 採 自 給 自 足 平 台 維 運 推 廣 及 宣 傳 計 畫 之 維 運 方 式 提 出 建 議 參 見 章 節 對 應 頁 數 起 10 月 15 日 預 定 進 度 迄 11 月 10 日 工 作 權 重 (%) 實 際 進 度 差 異 分 析 ( 打 v) 符 合 v 月 20 日 11 月 10 日 v 落 後 超 前 落 後 原 因 困 難 檢 討 及 對 策 預 計 改 善 完 成 日 期 ( 二 ) 配 合 本 計 畫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持 續 配 合 本 計 畫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行 政 幕 僚 作 業 月 4 日 12 月 31 日 v 1-17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37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2.1 蒐 集 分 析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環 保 署 已 於 102 年 8 月 20 日 發 布 環 保 署 推 動 資 源 循 環 零 廢 棄, 規 劃 建 置 二 手 物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新 聞 稿, 預 告 成 立 計 畫 整 合 政 府 及 民 間 二 手 交 換 資 訊, 同 時 配 合 推 動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之 資 源 循 環 之 優 先 推 動 行 動 項 目, 將 整 合 二 手 物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 愛 二 手 物 i2so5), 未 來 將 運 用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延 長 物 品 生 命 週 期, 進 而 實 質 減 少 廢 棄 物 產 生 量 及 排 碳 量, 並 配 合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行 動 計 畫 之 認 證 專 案, 逐 步 推 廣 到 全 國 各 村 里 社 區 鄉 鎮 然 上 述 所 提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於 規 劃 與 建 置 前, 應 須 彙 整 分 析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藉 以 確 保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符 合 實 務 作 業 所 需 並 提 供 更 完 善 服 務 功 能 本 計 畫 將 於 下 列 各 節, 分 述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說 明, 另 就 國 內 現 有 政 府 機 關 及 民 間 團 體 機 構 辦 理 二 手 物 品 交 易 單 位 之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以 及 本 計 畫 蒐 集 成 果 及 分 析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範 疇 界 定 環 保 署 為 落 實 我 國 物 質 永 續 循 環 利 用 及 節 能 減 碳 推 動 5R 政 策 方 向 ( 如 圖 所 示 ), 降 低 資 源 消 耗 與 環 境 負 荷, 包 括 :( 一 ) 減 量 (Reduction): 源 頭 減 量, 減 少 製 造 端 之 原 料 使 用 量 及 消 費 端 之 廢 棄 資 源 產 生 量 ( 二 ) 再 使 用 (Reuse): 物 品 丟 棄 前 應 予 以 再 使 用 ( 三 ) 物 料 回 收 (Recycling): 將 廢 棄 資 源 資 源 化 為 可 用 之 物 質 ( 四 ) 能 源 回 收 (Energy Recovery): 無 法 再 利 用 者, 進 行 能 源 回 收 ( 五 ) 土 地 再 生 (Land Reclamation) : 竭 盡 前 述 方 式 仍 無 法 再 利 用 或 回 收 者, 則 妥 善 處 理 至 安 定 化 無 害 化 後, 用 於 國 土 再 造 本 計 畫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屬 於 再 使 用 (Reuse), 即 對 物 品 進 行 重 複 使 用, 亦 包 含 二 手 物 品 修 復 後 再 使 用 (Repair), 而 資 源 回 收 物 交 換 ( 易 ) 或 兌 換 則 屬 於 回 收 再 利 用 範 疇 2-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38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說 明 圖 環 保 署 5R 政 策 方 向 針 對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模 式, 經 推 動 資 源 循 環 及 低 碳 永 續 運 作 機 制 整 合 計 畫 調 查 蒐 集 與 彙 整 資 訊, 包 含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類 型 交 易 方 式 及 物 品 分 類, 詳 列 如 下 一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類 型 目 前 全 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類 型 大 致 可 分 為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3 種 ( 一 )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賣 家 將 欲 販 售 商 品 放 置 網 路 平 台 上 提 供 交 換 或 交 易, 並 提 供 照 片 與 商 品 資 訊 供 買 家 參 考, 透 過 網 路 即 可 輕 鬆 完 成 交 易 動 作, 亦 可 透 過 面 交 方 式 取 貨, 目 前 政 府 及 民 間 單 位 皆 有 建 置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2-2

39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 二 )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在 固 定 地 點 販 售 或 交 換 二 手 商 品 稱 為 固 定 交 換 點 類 型, 通 常 是 因 物 品 過 大 而 必 須 在 固 定 地 點 販 售, 如 巨 大 家 具 或 因 雙 方 須 確 認 商 品 品 質 後 再 進 行 交 換 或 集 點 兌 換 特 殊 商 品, 並 交 由 專 人 執 行 ( 三 )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二 交 易 方 式 係 指 集 合 各 種 賣 二 手 商 品 的 攤 販, 一 個 讓 人 出 售 及 購 買 物 品 的 市 場, 通 常 貨 品 售 出 後 即 不 予 退 換 跳 蚤 市 集 又 可 分 為 固 定 性 周 期 性 或 臨 時 性, 固 定 性 為 每 天 皆 在 固 定 時 間 進 行 擺 攤, 周 期 性 為 一 段 固 定 時 間 舉 辦 一 次, 臨 時 性 則 是 於 特 殊 日 子 或 臨 時 舉 辦 之 跳 蚤 市 場 活 動 ( 一 ) 以 物 易 物 利 用 資 源 物 或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二 手 物 品, 如 : 苗 栗 縣 以 物 易 物 抱 抱 站 ( 二 ) 金 錢 交 易 利 用 現 金 進 行 二 手 物 品 的 交 易, 如 : 各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固 定 交 換 點 及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 三 ) 愛 心 捐 贈 民 眾 將 二 手 物 資 送 至 相 關 單 位 後,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審 核 評 估, 將 二 手 物 資 轉 交 給 需 要 的 弱 勢 團 體, 如 : 各 縣 市 之 二 手 輔 具 媒 合 平 台 新 北 市 餘 裕 物 資 媒 合 ( 四 ) 集 點 交 換 物 品 統 計 各 民 眾 完 成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後, 其 累 積 點 數 達 到 一 定 數 額 可 兌 換 實 質 物 品, 如 : 新 北 市 幸 福 小 站 2-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40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 五 ) 租 賃 高 單 價 具 使 用 期 效 性 或 者 是 不 常 使 用 的 物 品, 則 可 用 租 賃 的 方 式, 既 不 浪 費 資 源, 花 較 少 的 金 錢 即 可 滿 足 需 求, 如 : 高 單 價 的 醫 療 器 材, 在 各 大 醫 院 附 設 的 醫 療 器 材 公 司 都 有 租 賃 的 服 務 ; 而 不 同 年 齡 層 的 嬰 幼 兒 玩 具 也 有 出 租 平 台 或 店 面 ; 另 外, 因 應 節 日 聚 會 或 是 表 演 時 會 穿 戴 道 具 服, 在 臺 北 市 西 門 町 的 道 具 街 商 圈, 也 有 店 家 推 出 服 裝 道 具 的 出 租 服 務 ( 六 ) 以 物 易 技, 以 技 易 物 三 物 品 分 類 利 用 自 身 物 件 技 術 能 力, 與 他 人 欲 交 換 之 物 品 技 術 或 勞 務 相 互 換 取 所 需, 如 1517 易 物 易 技 資 訊 交 流 平 台 提 供 以 物 品 交 換 剪 髮 技 術, 或 以 攝 影 技 術 換 取 物 品 ( 一 ) 書 籍 政 府 單 位 目 前 有 臺 北 市 臺 中 市 雲 林 縣 臺 南 市 等 縣 市 進 行 書 籍 交 換, 皆 屬 於 固 定 交 換 點, 有 縣 市 圖 書 館 所 舉 辦 的, 如 臺 北 市 的 好 書 交 享 閱 活 動 ; 也 有 由 縣 市 清 潔 隊 負 責 管 理, 如 臺 南 市 藏 金 閣 臺 北 市 延 慧 書 庫 ( 圖 2.1-2) 民 間 單 位 也 有 網 路 的 二 手 書 店 ( 如 SAM 校 園 網 路 二 手 書 店 ), 各 縣 市 的 大 專 院 校 附 近 也 有 許 多 二 手 書 店 供 就 近 的 學 生 來 交 換 買 賣 圖 臺 北 市 延 慧 書 庫 2-4

41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 二 ) 衣 物 服 飾 政 府 單 位 目 前 僅 有 臺 中 市 進 行 衣 物 服 飾 的 交 換 販 賣, 屬 於 固 定 交 換 點, 於 每 月 最 後 一 周 的 星 期 五 設 攤,102 年 3 月 第 一 次 舉 辦, 計 有 25 攤 參 與, 總 銷 售 金 額 約 為 85,000 元, 民 眾 參 與 反 應 熱 烈 ; 另 外 還 有 各 社 區 發 起 的 二 手 市 集, 如 臺 北 市 的 天 母 市 集 ( 圖 2.1-7), 主 要 販 賣 或 交 換 二 手 衣 物 和 生 活 雜 貨 等, 每 周 末 固 定 時 間 設 攤, 一 天 約 有 125 攤 參 與, 因 人 潮 眾 多 已 形 成 一 特 色 商 圈 ; 民 間 有 內 衣 廠 商 與 藝 人 為 幫 助 非 洲 女 性 改 善 其 生 活 環 境, 公 開 募 集 二 手 內 衣 把 愛 送 非 洲, 僅 短 短 2 個 半 月 募 集 4 萬 多 件 二 手 內 衣 如 圖 ( 三 ) 大 型 家 具 圖 民 間 廠 商 二 手 衣 物 募 集 大 型 家 具 包 含 廢 沙 發 床 鋪 桌 椅 櫥 櫃 腳 踏 車 等, 政 府 單 位 目 前 已 有 15 個 縣 市 在 進 行, 通 常 由 縣 市 環 保 局 回 收 大 型 廢 棄 物 再 活 化, 全 部 皆 屬 於 固 定 交 換 點, 但 有 些 縣 市 會 結 合 網 站 進 行 拍 賣, 如 : 臺 北 市 再 生 家 具 展 示 拍 賣 場 平 均 每 週 有 1,000 多 件 物 品 展 示 如 圖 2.1-4, 臺 南 市 藏 金 閣, 一 個 月 約 有 100~120 件 的 交 易 量, 臺 中 市 寶 之 林 廢 棄 家 具 中 心, 一 個 月 交 2-5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42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易 量 約 有 500 件, 交 易 額 約 40 萬 ; 另 外 也 有 二 手 家 具 拍 賣 網 站, 如 :591 或 奇 集 集 拍 賣 網 等 圖 臺 北 市 內 湖 再 生 家 具 展 示 場 ( 四 ) 交 通 工 具 二 手 交 通 工 具 包 括 機 汽 車, 以 民 間 單 位 進 行 交 易 為 多 政 府 單 位 目 前 進 行 的 縣 市 有 臺 北 市 桃 園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與 澎 湖 縣, 透 過 固 定 交 換 點 和 網 路 拍 賣 平 台 進 行 交 換 汽 機 車 則 皆 為 公 家 機 關 繳 銷 之 交 通 工 具 進 行 標 售, 如 : 臺 北 市 動 產 質 借 處 代 辦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公 開 標 售 20 輛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如 圖

43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圖 臺 北 市 政 府 質 借 處 ( 五 ) 家 庭 用 品 家 庭 用 品 指 的 是 鍋 碗 瓢 盆 玩 偶 等 物 品, 政 府 單 位 目 前 提 供 的 有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與 彰 化 縣, 運 作 模 式 有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與 固 定 交 換 點, 主 要 來 源 為 民 眾 捐 贈 或 清 潔 隊 回 收 之 堪 用 物 品, 如 : 彰 化 縣 之 資 源 回 收 交 換 專 區 苗 栗 縣 二 手 玩 具 新 生 命 銀 行 ( 六 ) 資 訊 產 品 資 訊 產 品 目 前 提 供 的 有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臺 東 縣 臺 南 市 與 澎 湖 縣 等, 皆 為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主 要 來 源 為 公 家 機 關 過 有 效 期 限 之 報 廢 品, 進 行 標 售, 如 : 澎 湖 縣 的 e 網 拍 ; 另 外 在 臺 北 市 光 華 商 廠 商 圈 有 店 家 回 收 資 訊 產 品, 稍 作 整 理 後 再 以 低 價 售 出 給 消 費 者, 如 : 綠 盟 3C 資 訊 廣 場 ( 七 ) 二 手 家 電 二 手 家 電 是 指 冰 箱 冷 氣 微 波 爐 等 家 電 用 品, 政 府 單 位 目 前 有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臺 東 縣 之 網 路 平 台 有 提 供, 如 : 臺 北 市 財 政 局 所 設 立 之 惜 物 網, 並 結 合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金 門 縣 桃 園 縣 及 雲 林 縣 政 府 一 起 使 用 之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一 個 月 交 易 件 數 約 為 1,240 件, 二 手 家 電 來 源 為 公 家 機 關 過 使 用 年 限 所 報 廢 之 產 品, 進 行 標 售 2-7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44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 八 ) 二 手 輔 具 目 前 提 供 服 務 的 有 21 個 縣 市, 如 : 新 北 市 二 手 輔 具 ( 圖 2.1-6), 流 程 為 弱 勢 民 眾 提 出 申 請 後, 經 由 相 關 單 位 審 核 後 即 可 將 物 資 送 至 弱 勢 民 眾 手 中, 由 於 內 政 部 有 專 案 配 合, 故 全 臺 灣 皆 有 固 定 交 換 點 可 供 弱 勢 族 群 使 用, 新 北 市 二 手 輔 具 全 程 皆 由 新 北 市 政 府 付 費, 一 個 月 核 可 平 均 件 數 在 件, 為 各 縣 市 之 最, 也 是 唯 一 由 政 府 單 位 直 接 管 理, 而 非 委 外 管 理 ; 另 外 為 避 免 輔 具 資 源 浪 費 也 有 民 間 單 位 所 發 起 二 手 輔 具 站, 如 :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會 嘉 義 教 區 附 設 嘉 義 縣 私 立 敏 道 家 園 成 立 二 手 輔 具 回 收 站 並 推 展 二 手 輔 具 租 借 服 務 提 供 民 眾 租 借 服 務, 讓 輔 具 需 求 者 獲 得 更 全 面 性 的 專 業 照 護 服 務, 並 減 輕 其 經 濟 負 擔 ( 九 ) 其 他 物 品 圖 新 北 市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民 間 單 位 之 交 換 物 品 來 源 為 民 眾 自 行 提 供 家 中 既 有 卻 用 不 上 的 物 品, 因 此 種 類 包 羅 萬 象, 除 上 述 政 府 單 位 之 二 手 物 品 8 大 分 類 外, 還 包 含 影 音 娛 樂 ( 如 樂 器 健 身 器 材 ) 美 容 保 養 ( 如 乳 液 面 膜 ) 食 品 等 2-8

45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圖 天 母 二 手 跳 蚤 創 意 市 集 2-9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46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調 查 除 上 述 詳 列 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類 型 交 易 方 式 及 物 品 分 類 外, 為 深 入 瞭 解 各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情 形 與 現 況, 本 計 畫 透 過 下 列 調 查 作 業, 獲 得 結 果 並 納 入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規 劃 建 置 之 參 考 依 據 一 調 查 方 法 本 計 畫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方 法 彙 集 各 政 府 單 位 或 民 間 團 體 機 構 等 辦 理 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活 動 資 訊,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如 圖 調 查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辦 理 現 況 與 情 形 蒐 集 分 析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運 作 類 型 蒐 集 二 手 物 品 交 易 ( 換 ) 辦 理 / 權 責 主 管 單 位 名 單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分 別 擬 定 調 查 問 卷 發 放 問 卷 回 收 問 卷 歸 納 與 分 析 調 查 成 果 未 來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規 劃 與 建 置 參 考 依 據 圖 調 查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辦 理 現 況 與 情 形 作 業 流 程 圖 2-10

47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二 調 查 面 向 所 調 查 之 面 向 與 問 項, 係 為 規 劃 與 建 置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之 重 要 欄 位 資 訊, 藉 以 提 供 資 料 分 類 與 民 眾 查 詢 之 重 要 功 能 爰 此, 本 計 畫 分 別 擬 定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3 種 交 易 模 式 之 調 查 問 卷 面 向 相 關 問 卷 設 計 如 附 錄 一 所 示 ( 一 )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1.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之 " 名 稱 " 為 何 2.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之 " 網 址 " 為 何 3.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之 " 權 責 機 關 " 為 何 4.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之 " 設 立 時 間 " 為 何 5.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之 " 二 手 物 品 種 類 " 為 何 6.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之 " 二 手 物 品 來 源 " 為 何 7. 網 路 平 台 之 " 交 易 方 式 " 為 為 何 8. 網 路 平 台 於 去 年 (101 年 ) 之 交 易 成 果 為 何 9. 網 路 平 台 今 (102) 上 半 年 ( 至 6 月 止 ) 交 易 成 果 為 何 ( 二 )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1.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之 " 名 稱 " 為 何 2.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之 " 地 址 " 為 何 3.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之 " 權 責 機 關 " 為 何 4.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之 " 設 立 時 間 " 為 何 2-1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48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5.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之 " 二 手 物 品 種 類 " 為 何 6.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之 " 二 手 物 品 來 源 " 為 何 7.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之 " 交 易 方 式 " 為 為 何 8.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於 去 年 (101 年 ) 之 交 易 成 果 為 何 9.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今 (102) 上 半 年 ( 至 6 月 止 ) 交 易 成 果 為 何 ( 三 )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1.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屬 性 為 何?( 固 定 性 : 每 天 固 定 擺 攤, 週 期 性 : 每 隔 固 定 時 間 舉 辦 臨 時 性 : 於 特 殊 日 子 或 臨 時 舉 辦 ) 2.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之 " 名 稱 " 為 何 3.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之 " 地 址 " 為 何 4.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之 " 權 責 機 關 " 為 何 5.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之 " 設 立 時 間 " 為 何 6. 該 固 定 性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之 " 辦 理 時 間 " 為 何 7. 該 固 定 性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之 " 擺 設 攤 位 規 模 " 為 何 8.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之 " 二 手 物 品 種 類 " 為 何 9.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之 " 二 手 物 品 來 源 " 為 何 10.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之 " 交 易 方 式 " 為 為 何 11.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於 " 去 年 (101 年 ) 之 交 易 成 果 為 何 12.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今 年 度 (102 年 ) 上 半 年 ( 截 至 6 月 止 ) 交 易 成 果 為 何 2-12

49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本 計 畫 蒐 集 成 果 一 調 查 成 果 本 計 畫 依 據 前 述 彙 集 資 料 及 擬 定 調 查 問 卷 後, 經 過 調 查 政 府 單 位 及 民 間 團 體 機 構 相 關 辦 理 成 果 已 有 成 果, 並 彙 整 如 相 關 說 明 如 后 ( 一 ) 政 府 單 位 本 次 蒐 集 資 料 包 含 全 國 政 府 單 位, 不 局 限 於 縣 市 環 保 局, 以 下 針 對 各 縣 市 執 行 成 果 進 行 說 明, 並 統 計 彙 整 於 表 中 及 圖 ~14 所 示, 目 前 各 縣 市 仍 以 大 型 家 具 為 主 要 之 類 型 1.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目 前 由 環 保 局 執 行 的 網 路 平 台 有 11 縣 市 其 統 計 彙 整 於 表 2.1-1~3 及 圖 2.1-9~11 所 示, 分 別 是 臺 北 市 再 生 家 具 網 新 北 市 資 源 交 換 網 路 資 訊 平 台 桃 園 縣 資 源 回 收 教 育 網 新 竹 縣 巨 大 廢 棄 物 暨 環 境 衛 生 入 口 服 務 網 新 竹 市 再 生 家 具 網 苗 栗 縣 以 物 易 物 抱 抱 站 台 中 市 舊 情 綿 綿 彰 化 縣 資 源 回 收 交 換 專 區 雲 林 縣 學 校 資 源 回 收 二 手 交 流 平 台 臺 南 市 藏 金 閣 和 宜 蘭 縣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儲 存 及 展 示,11 縣 市 環 保 局 網 路 平 台 皆 有 活 動 公 告 及 物 品 展 示, 但 交 易 模 式 以 固 定 點 採 金 錢 交 易 為 主 臺 南 市 藏 金 閣 採 線 上 設 定 底 價 再 由 買 家 於 截 標 時 間 內 對 物 品 出 價, 直 接 對 物 品 進 行 線 上 競 價 拍 賣 較 為 特 殊, 其 價 高 者 得 標 後 於 5 日 內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前 往 藏 金 閣 繳 費 台 北 市 則 是 以 特 定 日 期 在 固 定 點 舉 便 拍 賣 會, 對 各 物 品 設 定 底 價 再 由 買 家 現 場 對 物 品 出 價 進 行 競 價 拍 賣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及 台 中 市 對 各 物 品 設 定 底 價 再 由 買 家 現 場 購 買 的 定 價 販 售 2-1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50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及 雲 林 縣 於 平 台 刊 登 二 手 物 品, 讓 民 眾 提 出 物 品 進 行 配 對, 配 對 成 功 後 雙 方 約 定 日 期 於 環 保 局 進 行 交 換, 採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二 手 物 品 的 物 品 交 換 11 縣 市 中 只 有 新 北 市 資 源 交 換 網 路 資 訊 平 台 將 二 手 物 品 帶 到 固 定 點, 在 依 二 手 物 品 的 種 類 給 予 點 數, 依 點 數 量 進 行 同 點 數 物 品 交 換 的 集 點 交 換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成 效 較 佳 的 僅 有 臺 北 市 (101 年 有 14,143 件 ) 與 臺 南 市 ( 一 個 月 平 均 150 件 ), 新 竹 縣 市 與 宜 蘭 縣 年 平 均 約 200 件, 桃 園 縣 與 彰 化 縣 更 是 有 平 台 但 實 際 交 易 行 為 不 到 15 件, 足 以 顯 示 此 為 推 廣 不 足 所 導 致 之 資 源 浪 費 有 部 分 縣 市 政 府 財 政 處 有 建 立 二 手 跳 蚤 網 站, 物 品 來 源 大 部 分 為 各 公 務 機 關 已 屆 使 用 年 限 汰 舊, 但 仍 具 使 用 功 能 的 物 品, 種 類 非 常 多 樣, 舉 凡 資 訊 產 品 家 庭 用 品 大 型 家 具 皆 有, 甚 至 二 手 交 通 工 具 亦 於 網 路 平 台 進 行 販 售, 交 易 方 式 以 現 金 支 付 為 主 2-14

51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表 本 計 畫 調 查 政 府 單 位 辦 理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活 動 成 果 編 號 縣 市 名 稱 機 關 地 址 時 間 交 易 成 果 物 品 分 類 1 2 基 隆 市 美 傢 園 再 生 傢 俱 展 示 場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仁 壽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跳 蚤 市 場 活 動 基 隆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培 德 路 號 對 面 基 隆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仁 壽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仁 壽 社 區 發 社 區 里 民 大 會 堂 前 展 協 會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11:00 14:00~16:00 每 月 第 四 個 星 期 六 09:00~12:00 每 月 第 三 個 週 五 下 午 102 年 1-6 月 展 售 再 生 家 具 418 件 平 均 每 個 月 69 件 102 年 1-6 月 200,301 元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網 路 以 物 金 錢 愛 心 集 點 市 場 平 台 易 物 交 易 捐 贈 換 物 新 北 市 幸 福 小 站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中 正 路 185 號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康 路 二 段 120 號 3 樓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下 罟 子 村 63 號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圓 通 路 435 之 1 號 淡 水 滬 尾 再 生 館 : 週 二 ~ 週 日 09:00~17:00 新 店 生 活 館 : 週 二 至 週 六 09:00~17:00 八 里 藝 享 館 : 僅 開 放 團 體 參 觀 中 和 魔 法 館 : 僅 開 放 團 體 參 觀 換 出 386 件 換 入 510 件 再 生 家 具 家 電 物 品 書 籍 2-15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52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編 號 縣 市 名 稱 機 關 地 址 時 間 交 易 成 果 物 品 分 類 臺 北 市 舊 愛 新 歡 環 保 跳 蚤 市 場 幸 福 小 站 餘 裕 物 資 媒 合 計 畫 文 山 再 生 家 具 展 示 拍 賣 場 萬 華 再 生 家 具 展 示 拍 賣 場 內 湖 再 生 家 具 展 示 拍 賣 場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新 北 市 民 廣 場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中 正 路 185 號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四 段 105 巷 31 號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環 河 南 路 二 段 102 號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忠 路 178 巷 1 號 102 年 1 場 - 參 觀 : 週 二 至 週 五 09:00~17:00 拍 賣 : 週 六 11:00~17:00 參 觀 : 週 二 至 週 四 9:00~17:00 拍 賣 : 週 五 11:00 ~17:00 參 觀 : 週 二 至 週 五 09:00~17:00 拍 賣 : 週 日 11:00~17:00 當 日 總 共 賣 得 196,489 元 100 年 7 月 至 102 年 07 月 31 日 止, 改 善 市 內 975 戶 需 救 助 者 家 庭 境 況, 廢 棄 物 減 量 公 噸 101 年 14,143 件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再 生 家 具 家 電 物 品 書 籍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網 路 以 物 金 錢 愛 心 集 點 市 場 平 台 易 物 交 易 捐 贈 換 物 2-16

53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編 號 縣 市 名 稱 機 關 地 址 時 間 交 易 成 果 物 品 分 類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網 路 以 物 金 錢 愛 心 集 點 市 場 平 台 易 物 交 易 捐 贈 換 物 12 延 慧 書 庫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忠 路 178 巷 1 號 週 二 至 五 及 週 日 10:00~17: 年 1~3 月 本 書 籍 101 年 度 總 計 收 受 仁 武 修 惜 站 大 溪 鎮 公 所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忠 泰 街 36 巷 17 號 週 三 至 週 六 09:00~15:00 件 傢 俱 進 行 修 繕, 販 售 及 捐 贈 總 計 291 件 桃 園 縣 14 仁 善 修 惜 站 大 溪 鎮 公 所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仁 善 里 8 鄰 仁 德 街 19 號 3 樓 週 一 至 週 五 10:00~16: 年 度 總 計 收 受 365 件 家 電 及 傢 俱, 出 場 件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數 為 265 件 15 喀 布 茲 修 惜 站 楊 梅 市 公 所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青 山 三 街 77 號 B2 週 二 至 週 四 09:00~20:00 週 五 至 週 六 09:00~18: 年 度 總 計 收 受 1063 件 各 式 二 手 物, 出 場 件 2-17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54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編 號 縣 市 名 稱 機 關 地 址 時 間 交 易 成 果 物 品 分 類 數 為 898 件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網 路 以 物 金 錢 愛 心 集 點 市 場 平 台 易 物 交 易 捐 贈 換 物 秀 才 彩 藝 修 惜 站 木 匠 的 家 修 惜 站 百 廢 俱 新 修 惜 站 棄 而 不 捨 修 惜 站 桃 園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資 源 回 收 教 育 網 楊 梅 市 公 所 中 壢 市 公 所 中 壢 市 公 所 龍 潭 鄉 公 所 桃 園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萬 大 路 141 號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福 州 路 35 號 中 壢 市 環 中 東 路 二 段 136 號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中 興 路 392 巷 42 號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縣 府 路 1 號 11 樓 週 一 至 週 六 10:00-17:00 週 一 至 週 六 9:00-22:00 週 一 至 週 六 09:00~18:00 週 一 至 週 六 10:00~17: 年 度 總 計 收 受 1094 件, 出 場 996 件 101 年 度 總 計 收 受 1482 件 各 式 二 手 物 品, 出 場 件 數 為 1187 件 101 年 度 總 計 收 受 422 件 大 型 傢 俱, 出 場 件 數 430 件 101 年 度 收 受 件 數 為 89 件, 出 場 件 數 為 8 件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12 月 累 計 交 易 件 家 飾 品 2-18

55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編 號 縣 市 名 稱 機 關 地 址 時 間 交 易 成 果 物 品 分 類 簡 易 二 手 家 具 展 售 2013 魯 蛋 跳 蚤 市 集 暨 二 手 物 流 交 換 活 動 愛 物 惜 物 168 修 惜 站 再 生 家 具 拍 賣 會 24 秀 才 尋 寶 定 時 定 點 跳 蚤 市 場 活 動 清 潔 隊 再 生 家 具 定 期 定 點 拍 賣 活 動 二 手 家 具 定 期 定 點 拍 賣 展 售 展 示 二 手 再 生 物 展 售 拍 賣 及 回 收 換 好 禮 活 動 桃 園 市 公 所 中 壢 市 公 所 楊 梅 市 公 所 平 鎮 市 公 所 八 德 市 公 所 蘆 竹 鄉 公 所 大 園 鄉 公 所 桃 園 市 中 山 路 281 號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中 壢 市 中 正 公 園 每 月 第 四 個 週 日 8:30~11:30 每 月 第 三 個 週 日 14:30~16:30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青 山 三 街 77 號 B2 每 月 第 一 個 週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萬 大 六 8:00 路 141 號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新 疆 路 229 號 平 鎮 三 崇 宮 廣 場 東 勇 街 489 巷 1 號 和 平 路 611 號 蘆 竹 鄉 公 所 員 工 停 車 場 蘆 竹 鄉 圖 書 館 大 竹 分 館 每 月 最 後 一 週 週 六 9:00 每 月 第 二 個 週 日 9:00~11: 年 5 月 4 日 8:00~14: 雙 月 第 二 週 週 三 及 週 五 9:00~12:00 三 石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每 年 6 月 及 12 圳 頭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月 第 一 週 週 日 數 為 11 件 各 鄉 市 鎮 公 所 自 辦 定 時 定 點 跳 蚤 市 集, 主 要 是 以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為 主 要 目 的, 相 關 販 售 件 數 金 額 等 皆 無 統 計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網 路 以 物 金 錢 愛 心 集 點 市 場 平 台 易 物 交 易 捐 贈 換 物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56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編 號 縣 市 名 稱 機 關 地 址 時 間 交 易 成 果 物 品 分 類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網 路 以 物 金 錢 愛 心 集 點 市 場 平 台 易 物 交 易 捐 贈 換 物 新 竹 縣 34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再 生 家 具 拍 賣 ( 展 售 ) 及 二 手 物 跳 蚤 市 場 活 動 再 生 家 具 拍 賣 ( 展 售 ) 及 二 手 物 跳 蚤 市 場 活 動 二 手 家 具 及 二 手 物 展 售 活 動 再 生 家 具 定 期 定 點 拍 賣 ( 展 售 ) 活 動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巨 大 廢 棄 物 回 收 廠 再 生 家 具 展 示 場 臨 時 性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以 物 易 物 抱 抱 站 觀 音 鄉 公 所 龜 山 鄉 公 所 龍 潭 鄉 公 所 大 溪 鎮 公 所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新 竹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新 竹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結 合 弱 勢 團 體 各 里 或 學 校 辦 理 苗 栗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觀 音 鄉 保 障 宮 旁 廣 場 龜 山 鄉 大 湖 村 集 會 所 中 興 村 九 龍 宮 前 廟 埕 廣 場 忠 泰 街 36 巷 口 仁 善 活 動 中 心 3 樓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瑞 興 村 崁 頂 頭 號 新 竹 市 浸 水 北 街 450 號 - as.com.tw/miaoli/in dex.asp 月 第 二 週 週 六 8:30~11:30 3 月 24 及 30 日 9:00~13:00 每 月 第 一 週 週 五 14:00~17: 月 第 一 週 週 日 8:00~12:00 週 一 至 週 六 8:30~17: 年 141 件 每 週 二 五 09:00~11: 年 313 件 :30~16: 年 : 10 場 相 關 販 售 件 102 年 1 至 6 數 金 額 等 月 : 6 場 皆 無 統 計 - 共 計 辦 理 33 場 以 物 易 物 交 換 活 動, 有 1,537 位 民 眾 完 成 以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玩 具 衣 服 日 用 品 家 電 書 籍

57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編 號 縣 市 名 稱 機 關 地 址 時 間 交 易 成 果 物 品 分 類 臺 中 市 巨 大 廢 棄 物 修 惜 站 以 物 易 物 環 保 市 集 活 動 寶 之 林 廢 棄 家 具 再 生 中 心 40 二 手 物 銀 行 臺 中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竹 南 鎮 垃 圾 掩 埋 場 - 苗 栗 縣 政 府 第 2 辦 公 大 樓 苗 栗 縣 環 保 局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環 中 東 路 2 段 333 號 二 手 物 品 展 售 中 心 ( 寶 之 林 環 保 教 育 園 區 ) 二 手 用 品 衣 物 交 換 中 心 ( 陽 明 大 樓 ) 家 電 診 所 ( 清 境 園 區 ) 小 家 電 建 診 維 修 試 辦 巡 迴 服 務 4 區 2012/4/6 至 11/30 每 週 五 9:00~12:00 週 一 至 週 二 週 四 至 週 六 08:00~17:00 - 物 易 物 交 換 交 換 物 重 約 公 斤 101 年 總 共 巨 大 再 生 賣 得 285,850 家 具 元 101 年 活 動 期 間 受 到 民 眾 熱 烈 回 響 共 計 約 計 200 人 次 完 成 交 換, 交 換 之 物 品 達 926 件 500 多 件 / 月 約 30~50 萬 累 計 529 筆 交 易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玩 具 家 飾 品 餐 具 服 飾 及 書 籍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網 路 以 物 金 錢 愛 心 集 點 市 場 平 台 易 物 交 易 捐 贈 換 物 2-2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58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編 號 縣 市 名 稱 機 關 地 址 時 間 交 易 成 果 物 品 分 類 南 投 縣 回 收 減 量 心 樂 活 愛 心 園 遊 會 暨 資 源 回 收 頒 獎 典 禮 草 屯 鎮 再 生 傢 俱 修 繕 廠 埔 里 鎮 再 生 傢 俱 修 繕 廠 彰 化 縣 秀 水 鄉 家 戶 廢 棄 廠 大 型 家 具 回 收 再 利 用 南 投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彰 化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台 中 市 市 政 大 樓 2012/12/16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北 勢 里 玉 屏 路 號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中 正 路 1039 號 隘 寮 國 小 瑞 竹 國 小 社 寮 國 中 信 義 國 中 彰 化 縣 秀 水 鄉 下 崙 里 民 生 街 48 號 不 定 期 展 售 和 拍 賣 年 : 4 場 不 定 期 舉 辦 販 售 會 總 所 得 中 約 50 萬 元 義 賣 所 得, 全 數 交 予 社 福 團 日 用 品 體 ; 另 寶 之 衣 服 書 林 二 手 家 具 籍 賣 出 約 57 萬 元 營 業 額, 納 入 公 庫 101 年 總 共 賣 得 207,200 元 進 貨 量 : 1,214 件 出 貨 量 及 公 關 品 : 1,387 件 教 科 書 :243 本 參 考 書 :111 本 課 外 讀 物 :306 本 101 年 產 出 493 件 家 具, 辦 理 4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網 路 以 物 金 錢 愛 心 集 點 市 場 平 台 易 物 交 易 捐 贈 換 物

59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編 號 縣 市 名 稱 機 關 地 址 時 間 交 易 成 果 物 品 分 類 46 資 源 回 收 交 換 專 區 ov.tw/ch/07commun icate/com_02_list.as p 47 - 彰 化 縣 各 鄉 鎮 公 所 彰 化 縣 各 鄉 鎮 公 所 101 年 : 14 場 48 雲 林 縣 學 校 資 源 回 收 二 手 交 流 平 台 雲 林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b.gov.tw/ - 次 展 售 會, 售 出 29 件 僅 提 供 平 台 及 資 訊, 未 統 計 成 果 / 僅 提 供 平 台 及 資 訊, 未 統 計 成 果 相 關 販 售 件 數 金 額 等 皆 無 統 計 11 月 上 線 - 玩 具 家 具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書 籍 文 具 衣 服 書 桌 椅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網 路 以 物 金 錢 愛 心 集 點 市 場 平 台 易 物 交 易 捐 贈 換 物 49 廢 棄 家 具 回 收 再 利 用 展 售 場 嘉 義 縣 六 腳 鄉 工 廠 村 1 號 每 月 最 後 一 個 週 六 09:00~12: 年 累 計 巨 大 再 生 交 易 1326 件 家 具 50 嘉 義 縣 嘉 減 碳 田 園 市 集 嘉 義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嘉 減 碳 環 保 生 態 園 區 ( 蒜 頭 糖 廠 西 側 ) 每 月 最 後 一 個 週 六 08:00~12:00 相 關 販 售 件 數 金 額 等 皆 無 統 計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2-2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60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編 號 縣 市 名 稱 機 關 地 址 時 間 交 易 成 果 物 品 分 類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網 路 以 物 金 錢 愛 心 集 點 市 場 平 台 易 物 交 易 捐 贈 換 物 51 嘉 義 大 學 廢 棄 家 具 再 生 工 廠 嘉 義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及 嘉 義 大 學 嘉 義 市 鹿 寮 里 學 府 路 300 號 - 相 關 販 售 件 數 金 額 等 皆 無 統 計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嘉 義 市 二 手 物 品 資 源 惜 福 活 動 再 耕 園 - 二 手 環 保 市 集 活 動 二 手 市 集 愛 分 享 跳 蚤 市 場 任 你 挑 嘉 義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嘉 義 市 東 區 忠 孝 路 346 巷 21 號 嘉 義 市 西 區 玉 康 路 160 號 嘉 義 市 立 棒 球 場 大 型 停 車 場 102/6~12 每 月 最 後 一 個 週 五 13:30-17:00 102/06~12 每 月 最 後 一 個 週 六 14:00-19: /8/18 相 關 販 售 件 數 金 額 等 皆 無 統 計 相 關 販 售 件 數 金 額 等 皆 無 統 計 相 關 販 售 件 數 金 額 等 皆 無 統 計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55 臺 南 市 府 城 藏 金 閣 資 源 再 生 館 臺 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台 南 市 東 區 府 東 街 41 巷 6 號 拍 賣 : 每 月 第 二 個 週 六 09:00~11:00 100~120 件 / 月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高 雄 市 不 定 期 定 點 舉 辦 跳 蚤 市 集 巨 大 廢 棄 物 回 收 再 利 用 廠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菜 公 一 路 10 號 101 年 : 44 場 102 年 1 至 6 月 : 46 場 每 月 第 二 週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16:00 最 後 一 個 週 日 相 關 販 售 件 數 金 額 等 皆 無 統 計 累 計 販 售 件 數 1011 件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2-24

61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編 號 縣 市 名 稱 機 關 地 址 時 間 交 易 成 果 物 品 分 類 09:00~12:00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網 路 以 物 金 錢 愛 心 集 點 市 場 平 台 易 物 交 易 捐 贈 換 物 58 梓 官 巨 大 修 繕 廠 區 高 雄 市 梓 官 區 信 義 路 1 巷 350 弄 63 號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16:00 販 售 件 數 : 450 件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59 戀 舊 拍 賣 網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宜 蘭 縣 宜 蘭 縣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儲 存 及 展 示 廠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年 中 特 賣 會 62 故 事 宅 集 便 宜 蘭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v.tw/main/index.asp x 宜 蘭 縣 五 結 鄉 利 工 二 路 100 號 宜 蘭 縣 五 結 鄉 利 工 二 路 100 號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純 精 路 一 段 96 號 - 單 數 月 第 一 個 週 五 09:00~16:00(1 2:00~13:30 分 休 息 ) 101/8/11 每 月 第 二 個 週 六 10:00-16: 年 成 交 390 件 121 件 / 年 相 關 販 售 件 數 金 額 等 皆 無 統 計 相 關 販 售 件 數 金 額 等 皆 無 統 計 資 訊 品 椅 子 櫃 子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63 吉 安 鄉 公 所 再 生 家 具 廠 吉 安 鄉 公 所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中 山 路 三 段 953 巷 13 號 週 一 至 週 五 08:00~17: 年 成 交 689 件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64 花 蓮 縣 光 復 鄉 立 圖 書 館 ( 好 書 交 換 ) 光 復 鄉 公 所 花 蓮 縣 光 復 鄉 忠 孝 路 23 巷 11 號 暑 假 期 間 辦 理 08:00~16: 年 度 實 際 收 到 書 籍 834 本 交 換 出 書 籍 22 本 書 籍 2-25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62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編 號 縣 市 名 稱 機 關 地 址 時 間 交 易 成 果 物 品 分 類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網 路 以 物 金 錢 愛 心 集 點 市 場 平 台 易 物 交 易 捐 贈 換 物 65 台 東 縣 臺 東 縣 政 府 創 意 拍 賣 網 台 東 縣 政 府 財 政 處 ov.tw/ - 相 關 販 售 件 數 金 額 等 皆 無 統 計 資 訊 品 椅 子 櫃 子 66 澎 湖 縣 再 生 工 坊 67 - 澎 湖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68 澎 湖 E 拍 網 澎 湖 縣 政 府 財 政 處 69 金 門 縣 碧 山 東 店 二 手 商 店 碧 山 東 店 社 區 70 - 金 城 鎮 公 所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烏 崁 里 302 號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烏 崁 里 302 號 nghu.gov.tw/tw/ind ex.aspx 金 門 縣 金 沙 鎮 三 山 村 碧 山 1 號 金 門 縣 立 體 育 館 前 廣 場 週 一 至 週 五 08:00~16: 年 : 1 場 102 年 : 1 場 101 年 累 計 252 筆 拍 賣 交 易, 計 新 臺 幣 37 萬 2,200 元 相 關 販 售 件 數 金 額 等 皆 無 統 計 - 20~30 件 / 月 週 二 至 週 日 09:00~20: 年 : 1 場 102 年 : 1 場 相 關 販 售 件 數 金 額 等 皆 無 統 計 相 關 販 售 件 數 金 額 等 皆 無 統 計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資 訊 品 椅 子 櫃 子 車 子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日 用 品 衣 服 書 籍 小 計

63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表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已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網 站 現 況 縣 市 網 站 負 責 單 位 件 數 1 臺 北 市 再 生 家 具 網 環 保 局 苗 栗 縣 資 緣 幸 福 小 站 環 保 局 新 北 市 幸 福 小 站 環 保 局 89 4 新 竹 市 再 生 家 具 網 環 保 局 88 5 臺 南 市 藏 金 閣 環 保 局 75 6 臺 中 市 舊 情 綿 綿 環 保 局 66 7 宜 蘭 縣 宜 蘭 縣 環 保 局 官 網 環 保 局 51 8 桃 園 縣 資 源 回 收 教 育 網 環 保 局 43 9 新 竹 縣 巨 大 廢 棄 物 回 收 網 環 保 局 彰 化 縣 資 源 回 收 交 換 專 區 環 保 局 雲 林 縣 學 校 資 源 回 收 二 手 交 流 平 台 環 保 局 2 總 計 1392 截 至 102/1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64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表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已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網 站 交 易 模 式 分 析 縣 市 網 站 網 站 功 能 交 易 模 式 交 易 方 式 愛 心 捐 贈 1 臺 北 市 再 生 家 具 網 2 臺 南 市 藏 金 閣 3 宜 蘭 縣 4 桃 園 縣 宜 蘭 縣 環 保 局 官 網 資 源 回 收 教 育 網 5 新 竹 市 再 生 家 具 網 6 新 竹 縣 巨 大 廢 棄 物 回 收 網 7 台 中 市 舊 情 綿 綿 8 苗 栗 縣 資 緣 幸 福 小 站 9 彰 化 縣 10 雲 林 縣 彰 化 縣 環 保 局 官 網 學 校 資 源 回 收 二 手 交 流 平 台 11 新 北 市 幸 福 小 站 刊 登 物 件 固 定 點 交 易 刊 登 物 件 網 路 標 售 刊 登 物 件 固 定 點 交 易 刊 登 物 件 固 定 點 交 易 刊 登 物 件 固 定 點 交 易 刊 登 物 件 固 定 點 交 易 刊 登 物 件 固 定 點 交 易 刊 登 物 件 固 定 點 交 換 刊 登 物 件 固 定 點 交 換 刊 登 物 件 固 定 點 交 換 刊 登 物 件 固 定 點 交 換 競 價 拍 賣 金 錢 交 易 無 競 價 拍 賣 金 錢 交 易 無 訂 價 販 售 金 錢 交 易 無 訂 價 販 售 金 錢 交 易 無 訂 價 販 售 金 錢 交 易 無 訂 價 販 售 金 錢 交 易 無 訂 價 販 售 金 錢 交 易 無 物 品 交 換 以 物 易 物 無 物 品 交 換 以 物 易 物 無 物 品 交 換 以 物 易 物 無 物 品 交 換 集 點 交 換 有 圖 縣 市 環 保 局 網 路 平 台 功 能 2-28

65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圖 縣 市 環 保 局 網 路 平 台 物 件 比 例 圖 縣 市 環 保 局 網 路 平 台 物 件 分 類 比 例 2-29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66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2.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目 前 環 保 局 執 行 再 利 用 業 務, 係 以 固 定 交 換 點 運 作 模 式 為 主, 已 有 18 個 縣 市 設 置 固 定 交 換 點, 其 中 又 以 大 型 家 具 為 最 主 要, 計 有 15 個 縣 市, 成 效 顯 著 如 臺 北 市 環 保 局 3 個 再 生 家 具 展 示 場 每 週 進 行 拍 賣 活 動, 展 場 每 週 平 均 有 1000 個 物 件 展 示, 桃 園 縣 有 7 個 修 惜 站 進 行 家 具 修 繕 及 二 手 環 保 市 場 月 平 均 交 易 600 多 件, 臺 中 市 環 保 局 寶 之 林 廢 棄 家 具 再 生 中 心 月 平 均 交 易 500 多 件, 金 額 約 40 萬 ; 亦 有 縣 市 針 對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進 行 交 換, 如 臺 北 市 環 保 局 延 慧 書 庫 截 至 102 年 第 一 季 已 回 收 20,354 本 書 另 外, 由 於 內 政 部 的 強 力 推 展 二 手 輔 具, 因 此 目 前 有 21 個 縣 市 皆 已 設 置, 新 北 市 社 會 局 二 手 輔 具 媒 合 每 月 平 均 媒 合 成 功 件 數 為 250 件 3.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無 論 是 固 定 時 間 地 點 或 周 期 性 活 動, 各 縣 市 皆 設 有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如 基 隆 市 環 保 局 與 地 方 社 區 合 作, 由 地 方 單 位 信 義 區 仁 壽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定 期 舉 辦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桃 園 縣 13 鄉 鎮 市 中 有 11 個 公 所 舉 辦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在 周 期 性 活 動 部 分, 根 據 ECOLIFE 清 淨 家 園 顧 厝 邊 綠 色 生 活 網 ( 表 2.1-4) 統 計 資 料,101 年 總 共 舉 辦 1,104 場 次, 尤 以 桃 園 的 537 場 次 居 冠 2-30

67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表 ECOLIFE 清 淨 家 園 網 二 手 挑 蚤 市 集 資 訊 4. 調 查 成 果 分 析 全 國 22 縣 市 中 有 19 縣 市 設 立 二 手 物 品 的 交 換 模 式, 主 要 以 固 定 交 換 點 為 主, 共 有 18 個 縣 市 設 立 40 個 交 換 點, 其 次 為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共 有 12 個 縣 市 設 立 24 個 市 集,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有 11 縣 市 設 立, 以 臺 北 市 再 生 家 具 網 擁 有 最 多 物 件, 平 均 每 週 約 有 700 多 件 二 手 物 品 拍 賣, 以 家 具 為 主 要 交 換 商 品 佔 70%, 目 前 尚 有 8 縣 市 設 立 交 換 點 或 舉 辦 活 動 無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推 廣,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平 台, 以 達 到 各 政 府 機 關 二 手 資 訊 流 通 對 於 二 手 物 品 的 交 易 模 式 主 要 以 金 錢 交 易 為 主, 共 有 18 個 縣 市 58 個 交 換 點 以 金 錢 交 易, 其 次 為 愛 心 捐 贈 10 個 縣 市 27 個 交 換 點, 少 數 縣 市 採 集 點 換 物 及 以 物 易 物 的 交 易 模 式 2-3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68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圖 二 手 物 品 運 作 模 式 分 析 ( 政 府 單 位 活 動 ) 圖 二 手 物 品 交 易 模 式 分 析 ( 政 府 單 位 活 動 ) 2-32

69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 二 ) 民 間 單 位 本 次 蒐 集 資 料 主 要 包 含 社 區 自 發 性 成 立 和 非 營 利 組 織 所 舉 辦 的 跳 蚤 市 集 為 主, 其 中 大 部 分 市 集 仍 以 慈 善 為 出 發 點, 常 配 合 慈 善 機 構 進 行 義 賣 或 捐 贈 等 活 動 目 前 將 針 對 全 臺 各 地 之 跳 蚤 市 集 進 行 說 明 及 介 紹, 各 地 跳 蚤 市 集 仍 以 衣 物 及 生 活 雜 貨 之 販 賣 為 主 要 之 類 型, 並 統 計 彙 整 於 表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蒐 集 資 料 以 目 前 較 有 名 的 拍 賣 網 站 主 要 還 是 以 販 賣 二 手 商 品 為 主, 以 交 換 性 質 的 網 站 只 有 少 數 如 以 物 易 物 網 及 哩 哩 摳 摳, 而 奇 集 集 的 二 手 商 品 包 含 現 金 交 易 及 以 物 易 物 方 式, 1517 易 物 易 技 資 訊 交 流 平 台 提 供 以 物 易 物 以 物 易 技 及 以 技 易 物 方 式, 另 外 大 型 的 拍 賣 網 站 露 天 市 集 和 YAHOO 拍 賣 則 以 賣 新 品 為 主, 二 手 商 品 占 少 數 2. 固 定 交 換 點 ( 服 務 站 ) 近 幾 年 較 為 新 穎 的 二 手 商 品 固 定 交 換 點 為 廢 棄 物 清 除 業 者 大 豐 環 保 科 技 發 起 設 立 之 城 市 源 點, 設 立 便 利 回 收 站 的 方 式 免 費 提 供 民 眾 回 收 二 手 物 品 進 行 寄 賣 販 售 ( 如 圖 ), 清 除 機 構 扮 演 的 角 色 不 再 僅 是 回 收 物 品 經 處 理 後 再 利 用, 亦 跨 足 回 收 堪 用 之 二 手 商 品 進 行 交 易 的 環 保 概 念 另 外, 民 間 企 業 亦 有 提 供 場 地 進 行 二 手 商 品 寄 賣 的 固 定 交 換 點 如 連 鎖 店 格 子 趣 跳 蚤 商 城 環 保 跳 蚤 屋 跳 蚤 趣 或 以 收 購 二 手 物 品 的 方 式 再 行 販 賣 的 企 業, 其 他 較 有 名 的 固 定 點 有 臺 南 市 小 露 臺 及 高 雄 市 前 鎮 二 手 貨 2-3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70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3.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圖 城 市 源 點 及 格 子 趣 近 三 年 來 全 臺 掀 起 一 股 跳 蚤 市 集 風, 本 次 蒐 集 資 料 包 含 全 臺 灣 較 有 名 的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通 常 為 社 區 自 發 性 組 織 或 非 營 利 機 構 所 舉 辦, 買 賣 物 品 種 類 多 以 流 行 性 創 意 手 工 物 品 到 傳 統 買 賣 的 二 手 生 活 雜 貨 等 為 主, 如 臺 北 市 天 母 的 二 手 跳 蚤 創 意 市 集 永 春 跳 蚤 市 場 陽 明 大 學 跳 蚤 市 場 南 機 場 市 場, 新 北 市 三 重 重 新 橋 觀 光 市 集 福 和 橋 跳 蚤 市 場, 新 竹 市 教 會 會 舉 辦 的 102 愛 家 跳 蚤 市 場, 新 竹 縣 牽 牛 花 二 手 市 集, 台 中 市 水 湳 跳 蚤 市 場 旱 溪 觀 光 跳 蚤 市 場 大 台 中 環 保 市 場, 臺 南 市 LisaBazaar 西 門 町 觀 光 跳 蚤 市 場, 高 雄 市 十 全 跳 蚤 市 場 藝 術 市 集 美 術 館 跳 蚤 市 場 目 前 跳 蚤 市 集 的 時 間 大 都 集 中 舉 辦 在 周 六 日, 其 中 不 乏 舉 辦 義 賣 活 動 或 搭 配 公 益 活 動 來 吸 引 人 潮 2-34

71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表 本 計 畫 調 查 民 間 團 體 或 機 構 辦 理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活 動 成 果 編 號 名 稱 交 易 方 式 地 點 交 換 時 間 物 品 種 類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市 場 網 路 平 台 1 小 惡 魔 市 集 現 金 - 每 日 24 小 時 2 奇 集 集 現 金 / 以 物 易 物 - 每 日 24 小 時 3 以 物 易 物 網 以 物 易 物 - 每 日 24 小 時 4 哩 哩 摳 摳 以 物 易 物 - 每 日 24 小 時 2-35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大 型 家 具 交 通 工 具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大 型 家 具 交 通 工 具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大 型 家 具 交 通 工 具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大 型 家 具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72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編 號 名 稱 交 易 方 式 地 點 交 換 時 間 物 品 種 類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市 場 網 路 平 台 易 物 易 技 資 訊 交 流 平 台 以 物 易 物 / 以 物 易 技 / 以 技 易 物 - 每 日 24 小 時 6 露 天 市 集 現 金 / 刷 卡 - 每 日 24 小 時 7 YAHOO 拍 賣 現 金 / 刷 卡 - 每 日 24 小 時 8 SAM 校 園 網 路 二 手 書 店 2-36 交 通 工 具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大 型 家 具 交 通 工 具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大 型 家 具 交 通 工 具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現 金 - 每 日 24 小 時 二 手 書 籍 9 綠 盟 3C 資 訊 廣 場 現 金 - 每 日 24 小 時 資 訊 產 品

73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編 號 名 稱 交 易 方 式 地 點 交 換 時 間 物 品 種 類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市 場 網 路 平 台 10 格 子 趣 ( 連 鎖 ) 現 金 / 刷 卡 11 跳 蚤 本 舖 現 金 基 隆 市 1 點 臺 北 市 19 點 新 北 市 14 點 桃 園 縣 6 點 新 竹 縣 4 點 台 中 市 2 點 高 雄 市 6 點 雲 林 縣 1 點 宜 蘭 縣 1 點 花 蓮 縣 1 點 臺 北 市 1 點 新 北 市 4 點 桃 園 縣 3 點 新 竹 市 3 點 新 竹 縣 2 點 台 中 市 3 點 彰 化 縣 2 點 臺 南 2 點 高 雄 市 5 點 屏 東 縣 2 點 花 蓮 1 點 依 各 分 店 營 業 時 間 依 各 分 店 營 業 時 間 12 城 市 源 點 現 金 新 北 市 4 點 依 各 分 店 營 業 時 間 13 環 保 跳 蚤 屋 現 金 臺 北 市 1 點 新 北 市 4 點 台 中 市 2 點 花 蓮 1 點 依 各 分 店 營 業 時 間 14 跳 蚤 趣 現 金 臺 北 市 1 點 新 北 市 2 點 依 各 分 店 營 業 時 間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交 通 工 具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交 通 工 具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交 通 工 具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交 通 工 具 2-37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74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編 號 名 稱 交 易 方 式 地 點 交 換 時 間 物 品 種 類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市 場 網 路 平 台 15 小 露 臺 現 金 16 前 鎮 二 手 貨 現 金 17 Weekend fever 18 手 手 巿 集 現 金 / 愛 心 捐 贈 現 金 / 愛 心 捐 贈 台 南 市 東 區 北 們 露 一 段 30 巷 12 號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德 昌 路 413 巷 7 號 臺 北 市 新 竹 縣 臺 中 市 高 雄 市 花 蓮 縣 臺 北 市 新 竹 縣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週 二 ~ 週 日 16:00~21:00 週 一 ~ 週 六 10:00~17:00 每 月 的 周 末 會 舉 辦 兩 次 13:00-18:00 每 周 末 11:00-18:00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交 通 工 具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交 通 工 具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2-38

75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編 號 名 稱 交 易 方 式 地 點 交 換 時 間 物 品 種 類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市 場 網 路 平 台 19 Simple market 現 金 / 愛 心 捐 贈 臺 北 市 -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每 周 末 13:00-19:00 20 永 春 跳 蚤 市 場 現 金 臺 北 市 - 松 山 路 294 號 2 樓 21 天 母 跳 蚤 市 集 現 金 / 愛 心 捐 贈 臺 北 市 - 中 山 北 路 七 段 與 天 母 東 路 口 22 陽 明 大 學 跳 蚤 市 場 現 金 臺 北 市 立 農 街 二 段 201 號 23 南 機 場 市 場 現 金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中 華 路 二 段 346 巷 24 弄 46 號 地 下 1 樓 2-39 週 二 至 週 日 10:00-19:00 週 五 16:00~22:00 週 六 09:00~15:00 16:00~22:00 週 日 15:00~21:00 每 周 六 及 日 7:30-18:00 每 周 六 14:00-19:00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大 型 家 具 交 通 工 具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大 型 家 具 交 通 工 具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76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編 號 名 稱 交 易 方 式 地 點 交 換 時 間 物 品 種 類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市 場 網 路 平 台 24 福 和 橋 跳 蚤 市 場 現 金 新 北 市 - 永 和 區 福 和 橋 下 25 重 新 橋 觀 光 市 集 現 金 新 北 市 - 重 新 橋 下 愛 家 跳 蚤 市 場 現 金 / 愛 心 捐 贈 新 竹 市 北 大 路 373 號 27 牽 牛 花 二 手 市 集 現 金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光 明 六 路 2 號 2-40 每 周 末 早 上 到 下 午 週 一 至 週 五 6:00-13:00 周 六 日 6:00-14:00 3 月 3 日 5 月 5 日 9 月 1 日 11 月 3 日 13:30-16:00 每 週 六 10:00-17:00 大 型 家 具 交 通 工 具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大 型 家 具 交 通 工 具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大 型 家 具 交 通 工 具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家 庭 用 品

77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編 號 名 稱 交 易 方 式 地 點 交 換 時 間 物 品 種 類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市 場 網 路 平 台 28 水 湳 跳 蚤 市 場 現 金 臺 中 市 中 清 路 根 長 安 路 交 叉 口 2-41 每 日 6:00-13:00 29 旱 溪 觀 光 跳 蚤 市 場 現 金 臺 中 市 旱 溪 東 路 和 振 興 路 口 每 日 7:30-14:00 30 大 台 中 環 保 市 場 現 金 臺 中 市 - 太 原 路 三 段 和 東 光 路 口 31 西 門 町 觀 光 跳 蚤 市 場 現 金 臺 南 市 - 西 門 路 4 段 327 號 週 一 至 週 日 5:00-14:00 週 五 16:00-22:00 週 六 6:00-19:00 週 日 6:00-19:00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大 型 家 具 交 通 工 具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32 LisaBazaar 現 金 / 以 物 臺 南 市 - 府 城 安 平 札 哈 木 原 住 每 月 ( 周 日 ) 至 少 舉 辦 二 手 書 籍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78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編 號 名 稱 交 易 方 式 地 點 交 換 時 間 物 品 種 類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市 場 網 路 平 台 易 物 民 公 園 旁 一 次, 官 網 公 布 時 間 為 主 33 臺 南 東 區 19 號 二 手 屋 現 金 臺 南 市 - 裕 農 路 389 巷 3 弄 19 號 1 樓 34 高 雄 十 全 跳 蚤 市 場 現 金 高 雄 市 - 十 全 三 路 跟 中 華 二 路 交 叉 口 35 藝 術 市 集 現 金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五 福 一 路 67 號 36 美 術 館 跳 蚤 市 場 現 金 高 雄 市 美 術 東 二 路 2-42 平 日 12:00-21:00 週 日 11:00-21:00 週 三 至 週 日 8:00-17:00 週 六 及 周 日 16:00-21:30 每 月 末 週 六 13:00-18:00 衣 物 服 飾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二 手 書 籍 衣 物 服 飾 家 庭 用 品 資 訊 產 品 二 手 家 電 其 他 用 品 小 計

79 第 二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收 集 彙 整 二 本 計 畫 分 析 歸 納 市 場 上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所 面 臨 問 題 ( 一 ) 資 訊 分 散 目 前 政 府 單 位 已 有 11 縣 市 架 設 網 路 交 換 平 台,18 縣 市 於 固 定 地 點 交 換 二 手 物 品, 該 資 訊 分 散 於 各 縣 市 政 府 網 站, 不 易 找 尋 且 民 間 經 營 之 網 路 平 台, 除 了 較 知 名 之 拍 賣 網 站 民 眾 知 道, 其 餘 仍 需 花 時 間 以 關 鍵 字 找 尋 相 關 資 訊 ( 二 ) 宣 傳 不 足 已 有 平 台 之 縣 市 其 宣 傳 方 式 大 多 為 環 保 局 之 連 結, 但 一 般 民 眾 若 無 特 殊 事 務 並 不 會 連 結 至 環 保 局 網 站 而 民 間 經 營 之 網 路 平 台 除 較 知 名 的 網 站, 其 餘 相 關 網 站 較 無 宣 傳, 不 易 得 知 相 關 資 訊 另 外, 由 於 二 手 交 換 物 品 之 宣 傳 不 足 使 民 眾 即 使 有 堪 用 卻 用 不 上 的 二 手 商 品, 卻 不 清 楚 以 什 麼 管 道 達 到 最 環 保 之 處 理 ( 三 ) 推 廣 層 面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的 概 念 值 得 推 廣, 現 階 段 主 要 為 縣 市 政 府 單 位 及 民 間 機 構 各 自 辦 理 與 推 行 相 關 活 動, 如 建 置 交 換 平 台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等, 已 有 很 多 單 位 執 行 成 果 豐 碩, 如 以 書 籍 為 主 的 臺 北 市 延 慧 書 庫 以 大 型 家 具 為 主 的 臺 北 市 再 生 家 具 網 / 臺 中 市 寶 之 林 廢 棄 家 具 再 生 中 心 / 臺 南 市 藏 金 閣 以 服 飾 為 主 的 臺 中 市 二 手 物 品 衣 物 交 換 中 心 以 玩 具 為 主 的 苗 栗 縣 二 手 玩 具 生 命 銀 行 等 針 對 已 具 規 模 及 成 效 的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值 得 推 廣 至 各 縣 市 鄉 鎮, 進 行 經 驗 分 享 與 傳 承 ( 四 )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雖 然 政 府 與 民 間 都 有 架 設 平 台, 但 政 府 單 位 平 台 通 常 為 純 物 件 介 紹, 無 法 隨 時 隨 意 的 進 行 交 換 ( 易 ), 若 對 物 品 有 意 願 交 換 ( 易 ) 則 需 前 往 固 定 展 售 點 交 換 ( 易 ), 此 方 式 可 確 保 雙 方 交 換 ( 易 ) 安 全, 並 在 交 換 ( 易 ) 前 確 認 物 品 與 測 試 2-4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80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物 品 減 少 交 易 糾 紛, 且 政 府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後 如 有 相 關 問 題 可 回 固 定 展 售 點 詢 問, 交 換 ( 易 ) 過 程 透 明 與 安 全 ; 民 間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平 台 則 是 有 提 供 線 上 交 易 制 度, 可 隨 時 隨 意 的 進 行 交 換 ( 易 ), 但 僅 有 供 方 ( 賣 方 ) 評 價 作 為 相 關 的 信 任 考 量, 需 方 ( 買 方 ) 在 線 上 交 換 ( 易 ) 後, 雙 方 需 自 行 私 下 進 行 交 換 ( 易 ) 行 為, 過 程 易 產 生 詐 騙 及 糾 紛, 因 民 間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平 台 皆 有 明 定 免 責 規 範, 若 產 生 詐 騙 及 糾 紛 只 能 自 行 解 決, 無 任 何 對 消 費 者 的 保 護 2-44

81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3.1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規 劃 既 有 系 統 整 合 方 式 說 明 根 據 本 計 畫 規 劃, 今 年 主 要 針 對 環 保 機 關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所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網 路 平 台 進 行 整 合, 讓 全 國 民 眾 可 以 在 本 系 統 查 詢 到 所 有 環 保 機 關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因 此 本 節 將 先 針 對 目 前 環 保 機 關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既 有 系 統 現 況 進 行 調 查 分 析, 並 根 據 各 種 系 統 現 況 提 出 系 統 之 整 合 方 式 一 既 有 系 統 現 況 說 明 及 分 析 目 前 在 政 府 機 關 及 民 間 單 位 都 有 許 多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相 關 網 站 系 統, 進 一 步 了 解 發 現 分 成 動 態 網 站 及 靜 態 網 站 ( 一 ) 動 態 網 站 動 態 網 站 就 是 使 用 者 藉 由 其 操 作 端 執 行 訊 息 輸 入, 可 以 與 該 網 站 的 伺 服 器 進 行 溝 通 的 互 動, 並 與 其 資 料 庫 達 成 雙 向 的 資 訊 交 流 行 為, 如 環 保 署 綠 網 Ecolife( 如 圖 3.1-1) 新 北 市 幸 福 小 站 ( 如 圖 3.1-2) 臺 南 市 藏 金 閣 廢 棄 家 具 ( 圖 3.1-3) 等, 這 些 系 統 具 備 資 料 庫, 可 以 與 使 用 者 做 雙 向 資 訊 交 流 3-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82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圖 環 保 署 綠 網 Ecolife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頁 面 圖 新 北 市 幸 福 小 站 網 站 頁 面 3-2

83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 二 ) 靜 態 網 站 圖 臺 南 市 藏 金 閣 廢 棄 家 具 網 站 頁 面 使 用 者 透 過 網 站 所 制 定 的 連 結 方 式 與 展 示 內 容, 進 行 單 方 向 的 訊 息 傳 達 ( 由 網 站 傳 輸 給 使 用 者 ), 使 用 者 本 身 僅 僅 只 能 接 收 資 訊, 而 無 法 有 任 何 互 動 的 行 為, 部 分 環 保 機 關 二 手 交 換 資 訊 網 站 為 沒 資 料 庫 系 統 之 靜 態 網 頁, 如 基 隆 市 美 傢 園 再 生 家 具 展 售 場 臺 北 市 再 生 家 具 網 臺 北 市 延 慧 書 庫 等, 由 於 這 些 網 站 為 靜 態 網 頁, 因 此 無 法 透 過 資 料 介 接 程 式 的 手 段, 將 這 些 系 統 的 二 手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到 本 計 畫 系 統 中 二 既 有 系 統 整 合 方 式 ( 一 ) 動 態 網 頁 之 整 合 方 式 本 計 畫 根 據 過 去 資 料 整 合 經 驗, 資 料 庫 整 合 步 驟 如 下 : 1. 行 政 協 商 兩 個 系 統 的 資 料 交 換 介 接 是 否 能 成 功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行 政 協 商, 必 須 經 過 既 有 系 統 之 權 責 單 位 之 同 意, 才 能 讓 資 料 3-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84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庫 整 合 交 換 作 業 流 程 繼 續 往 下 走, 本 計 畫 也 將 研 擬 資 料 交 換 整 合 說 帖, 讓 整 個 行 政 協 商 的 作 業 更 順 暢 2. 取 得 既 有 系 統 資 料 庫 字 典 分 析 介 接 資 料 內 容 取 得 既 有 系 統 資 料 庫 字 典 可 了 解 該 系 統 有 哪 些 資 訊 是 可 以 提 供 本 系 統, 資 料 內 容 及 格 式 是 否 相 同 3. 撰 寫 介 接 交 換 程 式 分 析 完 資 料 介 接 交 換 內 容 與 格 式 後, 即 可 進 行 介 接 交 換 程 式 開 發 ( 二 ) 靜 態 網 頁 之 整 合 方 式 靜 態 網 頁 由 於 沒 資 料 庫, 無 法 透 過 資 料 介 接 程 式 的 手 段, 將 這 些 系 統 的 二 手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到 本 計 畫 系 統 中, 因 此 本 計 畫 將 撰 寫 網 頁 掃 描 檢 核 程 式, 定 期 主 動 偵 測 既 有 系 統 靜 態 網 頁, 若 偵 測 有 到 新 的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訊 息, 系 統 將 該 靜 態 網 頁 中 二 手 交 換 訊 息 擷 取 後, 整 合 納 入 本 系 統 ( 三 ) 本 階 段 整 合 之 環 保 局 網 頁 分 析 與 作 法 本 計 畫 11 月 6 日 對 地 方 環 保 局 召 開 其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研 商 會 議 程 ( 圖 3.1-4), 說 明 本 資 訊 平 台 的 建 置 目 的 與 各 地 方 環 保 局 資 訊 整 合 介 接 可 行 方 式 及 相 互 交 流 經 驗 分 享, 會 議 結 論 有 下 列 5 點 1. 建 立 聯 絡 的 窗 口 2. 介 接 方 式 達 到 初 步 共 識 3. 臺 北 市 環 保 局 所 提 出 的 批 次 上 傳 列 入 研 擬 規 劃 4. 評 估 是 否 開 發 手 機 版 及 APP 製 作 5. 政 府 機 關 民 間 團 體 及 民 眾 分 階 段 開 放 本 計 畫 針 對 目 前 有 建 置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的 11 個 環 保 局 進 行 介 接, 其 中 除 臺 北 市 再 生 家 具 網 為 靜 態 網 站, 物 品 於 網 頁 3-4

85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上 呈 現 方 式 為 依 單 層 分 類 劃 分 並 只 提 供 物 品 照 片, 其 相 關 物 品 資 訊 於 照 片 中, 介 接 方 式 為 依 網 頁 物 品 分 類 將 網 頁 照 片, 介 接 分 類 至 本 資 訊 平 台 大 分 類 中 ; 新 北 市 資 源 交 換 網 路 資 訊 平 台 桃 園 縣 資 源 回 收 教 育 網 新 竹 縣 巨 大 廢 棄 物 暨 環 境 衛 生 入 口 服 務 網 新 竹 市 再 生 家 具 網 苗 栗 縣 以 物 易 物 抱 抱 站 臺 中 市 舊 情 綿 綿 彰 化 縣 資 源 回 收 交 換 專 區 雲 林 縣 學 校 資 源 回 收 二 手 交 流 平 台 臺 南 市 藏 金 閣 和 宜 蘭 縣 巨 大 再 生 家 具 儲 存 及 展 示 為 動 態 網 站, 整 合 方 式 為 由 行 政 協 商 環 保 局 提 供 介 接 所 需 相 關 資 料 (Web service 系 統 文 件 及 資 料 庫 字 典 ), 進 行 介 接 交 換 程 式 開 發 如 表 3.1-1, 相 關 之 介 接 實 施 階 段 之 規 劃 如 表 圖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平 台 研 商 會 議 3-5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86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表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已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網 站 分 析 與 介 接 方 式 縣 市 網 站 網 站 資 訊 網 站 類 型 介 接 方 式 備 註 1 臺 北 市 再 生 家 具 網 2 宜 蘭 縣 宜 蘭 縣 環 保 局 官 網 3 新 北 市 幸 福 小 站 4 桃 園 縣 5 新 竹 縣 資 源 回 收 教 育 網 巨 大 廢 棄 物 回 收 網 6 新 竹 市 再 生 家 具 網 7 苗 栗 縣 資 緣 幸 福 小 站 8 台 中 市 舊 情 綿 綿 由 環 保 局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項 目, 與 物 品 交 換 方 式 與 規 則, 並 將 其 資 訊 上 傳 至 本 平 台 靜 態 網 頁 動 態 網 頁 依 網 頁 物 品 分 類 將 網 頁 照 片, 介 接 分 類 至 本 資 訊 平 台 大 分 類 中 由 行 政 協 商 環 保 局 提 供 介 接 所 需 相 關 資 料 (Web service 系 統 文 件 及 資 料 庫 字 典 ), 進 行 介 接 交 換 程 式 開 發 9 彰 化 縣 10 雲 林 縣 彰 化 縣 環 保 局 官 網 學 校 資 源 回 收 二 手 交 流 平 台 11 臺 南 市 藏 金 閣 3-6

87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表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已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網 站 介 接 實 施 階 段 之 規 劃 日 期 各 階 段 實 施 規 劃 說 明 9 月 ~10 月 地 方 環 保 局 網 站 資 料 收 集 與 電 話 詢 問 各 環 保 局 承 辦 人 員 11 月 6 日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與 既 有 系 統 之 地 方 環 保 局 承 辦 人 員 初 步 取 得 介 接 方 式 共 識 11 月 20 日 與 既 有 系 統 之 地 方 環 保 局 承 辦 人 員 聯 繫 瞭 解 下 列 資 訊 : 1. 瞭 解 各 個 網 站 是 否 有 資 料 庫 2. 資 料 庫 紀 錄 的 哪 些 資 料 3. 可 否 把 i2so5 平 台 需 要 的 資 料 轉 CSV 檔 11 月 30 日 與 既 有 系 統 之 地 方 環 保 局 取 得 資 料 上 傳 至 i2so5 平 台 1. 地 方 環 保 局 可 自 行 轉 成 CSV 檔 上 傳 i2so5 平 台 2. 地 方 環 保 局 無 法 自 行 轉 成 CSV 檔 上 傳 i2so5 平 台, 請 資 訊 工 程 師 電 話 或 現 場 教 導 轉 成 CSV 檔 上 傳 i2so5 平 台 或 提 供 轉 換 的 程 式 3. 確 認 網 站 權 限 : 圖 檔 可 否 直 接 依 地 方 環 保 局 的 網 址 聯 結 到 地 方 環 保 局 的 圖 檔 12 月 15 日 與 既 有 系 統 之 地 方 環 保 局 取 得 資 料 建 置 固 定 點 資 訊 3-7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88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系 統 功 能 架 構 規 劃 根 據 本 計 畫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功 能 架 構 如 圖 所 示, 其 中 可 以 分 為 一 般 民 眾 皆 可 瀏 覽 之 對 外 網 頁 及 需 要 帳 號 密 碼 等 入 之 後 台 圖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功 能 架 構 圖 3-8

89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角 色 及 權 限 規 劃 本 系 統 後 台 共 計 11 大 項 功 能, 規 劃 4 大 類 使 用 者 10 種 角 色, 本 系 統 功 能 權 限 及 角 色 對 應 如 表 所 示 表 本 系 統 功 能 與 角 色 權 限 對 照 表 角 色 功 能 帳 號 權 限 管 理 系 統 新 聞 及 訊 息 刊 登 系 統 二 手 物 品 管 分 類 管 理 系 統 系 統 管 理 者 縣 市 ( 環 保 局 ) 政 府 機 關 鄉 鎮 市 區 ( 清 潔 隊 ) 村 里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民 間 單 位 社 團 企 業 社 區 學 校 法 人 民 眾 成 果 統 計 彙 整 系 統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認 證 評 比 系 統 固 定 交 換 點 刊 登 系 統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刊 登 系 統 活 動 成 果 登 錄 系 統 民 眾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刊 登 系 統 個 人 化 主 題 訂 閱 3-9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90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3.2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首 頁 本 計 畫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首 頁 如 圖 所 示, 首 頁 設 計 概 念 及 特 色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一 網 站 簡 稱 及 網 址 一 個 網 站 要 讓 人 好 記 且 印 象 深 刻, 網 站 的 簡 稱 及 網 址 非 常 重 要, 本 計 畫 規 劃 網 站 簡 稱 為 i2so5, 其 諧 音 為 愛 二 手 物, 網 址 為 二 凸 顯 主 要 功 能 及 訴 求 本 網 站 的 主 要 目 的 就 是 提 供 民 眾 提 供 及 尋 找 二 手 物 品 的 管 道, 同 時 讓 想 辦 二 手 交 易 活 動 的 政 府 機 關 私 人 單 位 學 校 社 區 村 里 等 可 以 來 本 網 站 辦 活 動, 因 此 特 別 設 計 凸 顯 主 要 功 能, 並 以 口 語 化 我 想 交 換 我 想 舉 辦 設 計 圖 顯 之 功 能 扭 三 主 題 輪 播 區 網 站 右 邊 切 出 大 區 塊 空 間 做 為 主 題 輪 播 區, 讓 使 用 者 一 進 到 網 站 就 可 以 看 到 最 新 的 主 題 活 動 四 二 手 交 換 地 圖 查 詢 提 供 以 空 間 查 詢 的 方 式, 找 到 民 眾 居 家 附 近 週 圍 相 關 的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固 定 交 換 點 及 個 人 以 物 易 物 交 換 五 多 元 化 登 入 本 網 站 除 了 加 入 會 員 登 入 外, 為 方 便 民 眾 使 用 規 劃 Google 與 facebook 帳 號 登 入 如 圖 3.2-2~4 所 示, 因 考 量 個 資 問 題 其 會 員 資 訊 設 定 為 機 關 名 稱 連 絡 人 連 絡 電 話 地 址 及 信 箱 如 圖 所 示 3-10

91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網 站 簡 稱 凸 顯 主 要 功 能 主 題 輪 播 區 二 手 交 換 地 圖 查 詢 圖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首 頁 規 劃 圖 形 驗 證 碼 輸 入 Facebook 帳 號 登 入 Google 帳 號 登 入 圖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登 入 介 面 3-1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92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Google 資 料 授 權 圖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google 帳 號 登 入 介 面 facebook 資 料 授 權 圖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facebook 帳 號 登 入 介 面 3-12

93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圖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畫 面 設 計 3-1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94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3.3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活 動 刊 登 系 統 根 據 現 況 調 查 分 析, 目 前 實 體 的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活 動 可 分 為 固 定 交 換 點 及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兩 類, 前 者 為 固 定 地 點 固 定 時 間, 後 者 為 非 固 定 地 點 及 時 間, 因 此 針 對 這 兩 類 的 活 動, 本 計 畫 也 分 別 規 劃 固 定 點 交 換 資 訊 刊 登 系 統 及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刊 登 系 統, 另 外 規 劃 在 活 動 結 束 後, 也 可 在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後 成 果 登 錄 系 統 刊 登 活 動 成 果, 以 下 分 別 於 3.3.1~3.3.3 節 說 明 固 定 點 交 換 資 訊 刊 登 系 統 本 計 畫 規 劃 固 定 點 交 換 資 訊 刊 登 系 統 欄 位 及 畫 面 如 圖 所 示, 主 要 有 以 下 幾 項 設 計 重 點 一 固 定 場 所 地 址 以 標 準 化 地 址 選 單 搭 配 Google Map 定 位 顯 示, 確 保 地 址 正 確 無 誤, 同 時 也 利 於 空 間 統 計 及 查 詢 二 強 化 固 定 點 交 換 點 屬 性 為 利 於 查 詢 及 統 計, 增 加 固 定 點 交 換 點 屬 性 欄 位, 包 括 主 要 交 換 二 手 物 運 送 方 式 交 換 方 式 網 站 連 結 網 址 三 場 地 介 紹 導 入 Html 編 輯 器 場 地 介 紹 說 明 採 用 Html 編 輯 器 輔 助 編 輯, 使 用 者 可 以 利 用 類 似 word 編 輯 排 版 功 能 ( 如 插 入 圖 片 表 格 字 體 顏 色 大 小 縮 排 等 功 能 ), 豐 富 場 地 介 紹 內 容 四 固 定 交 換 點 維 護 固 定 點 資 訊 修 改 建 置 清 單 顯 示 與 查 詢 功 能 ( 依 名 稱 地 址 及 物 品 種 類 查 詢 ), 以 利 有 多 處 固 定 點 的 單 位 進 行 維 護 及 變 更 如 圖 3.3-2~3 所 示 3-14

95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五 固 定 交 換 點 物 品 刊 登 固 定 交 換 點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登 錄 系 統 欄 位 及 畫 面 如 圖 3.3-4~6 所 示, 欄 位 設 計 重 點 主 要 強 化 交 換 物 品 屬 性 資 料, 包 括 物 品 分 類 物 品 新 舊 程 度 等 運 送 方 式 物 品 照 片 及 描 述 3-15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96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Google 地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點 屬 性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資 訊 刊 登 畫 面 設 計 場 地 介 紹 導 入 Html 編 輯 器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資 訊 刊 登 畫 面 設 計 3-16

97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固 定 點 交 換 點 查 詢 固 定 點 交 換 點 清 單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資 訊 維 護 畫 面 設 計 3-17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98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Google 地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點 屬 性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資 訊 修 改 畫 面 設 計 3-18

99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商 品 介 紹 導 入 Html 編 輯 器 物 件 屬 性 : 物 品 分 類 物 品 新 舊 程 度 等 運 送 方 式 物 品 照 片 交 換 方 式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物 品 新 增 畫 面 設 計 3-19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00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物 件 維 護 畫 面 設 計 固 定 點 交 換 點 查 詢 修 改 商 品 商 品 分 類 屬 性 查 詢 修 改 商 品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物 品 維 護 畫 面 設 計 3-20

101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物 品 修 改 畫 面 設 計 3-2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02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刊 登 系 統 本 計 畫 規 劃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資 訊 刊 登 系 統 欄 位 及 畫 面 如 圖 3.3-7~9 所 示,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的 刊 登 由 我 想 舉 辦 登 入 系 統 刊 登, 主 要 有 以 下 幾 項 設 計 重 點 一 固 定 場 所 地 址 以 標 準 化 地 址 選 單 搭 配 Google Map 定 位 顯 示, 確 保 地 址 正 確 無 誤, 同 時 也 利 於 空 間 統 計 及 查 詢 二 強 化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屬 性 為 利 於 查 詢 及 統 計, 增 加 固 定 點 交 換 點 屬 性 欄 位, 包 括 主 要 交 換 二 手 物 種 類 交 易 方 式 三 活 動 內 容 介 紹 導 入 Html 編 輯 器 活 動 內 容 介 紹 說 明 採 用 Html 編 輯 器 輔 助 編 輯, 使 用 者 可 以 利 用 類 似 word 編 輯 排 版 功 能 ( 如 插 入 圖 片 表 格 字 體 顏 色 大 小 縮 排 等 功 能 ), 豐 富 場 地 介 紹 內 容 3-22

103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物 件 修 改 畫 面 設 計 我 想 舉 辦 刊 登 二 手 活 動 資 訊 圖 首 頁 規 劃 我 想 舉 辦 專 區 3-2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04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Google 地 圖 交 換 二 手 物 種 類 交 易 方 式 活 動 內 容 介 紹 導 入 Html 編 輯 器 圖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刊 登 畫 面 設 計 3-24

105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圖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修 改 畫 面 設 計 3-25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06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後 成 果 登 錄 系 統 本 計 畫 規 劃 固 定 點 交 換 資 訊 刊 登 系 統 欄 位 及 畫 面 如 圖 所 示, 活 動 成 果 主 要 可 以 分 為 成 果 內 容 具 體 描 素 及 量 化 統 計 兩 個 部 份, 成 果 內 容 具 體 描 素 採 用 Html 編 輯 器 輔 助 編 輯, 而 量 化 統 計 包 括 參 加 人 數 攤 位 數 交 易 二 手 物 品 數 量 等 成 果 內 容 具 體 描 素 採 用 Html 編 輯 器 活 動 成 果 照 片 上 傳 活 動 成 果 量 化 統 計 圖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後 成 果 登 錄 畫 面 設 計 3-26

107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分 類 根 據 本 計 畫 分 析 目 前 既 有 網 路 平 台 之 環 保 局 的 二 手 物 品 交 易 情 形, 二 手 物 品 的 種 類 非 常 的 多, 因 此 必 須 針 對 二 手 物 品 進 行 分 類 一 二 手 物 品 分 類 項 目 來 源 參 考 本 計 畫 參 考 目 前 既 有 網 路 平 台 之 環 保 局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網 路 之 分 類 方 式 ( 如 圖 圖 ), 並 採 用 大 分 類 中 分 類 等 樹 狀 分 類 架 構 圖 環 保 局 二 手 物 品 網 站 物 品 分 類 架 構 3-27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08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圖 環 保 局 二 手 物 品 網 站 物 品 分 類 架 構 3-28

109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二 二 手 物 品 分 類 架 構 本 計 畫 分 析 目 前 既 有 網 路 平 台 之 環 保 局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運 作 模 式, 分 為 七 大 分 類 ( 如 圖 所 示 ), 分 別 為 書 籍 衣 物 衣 飾 大 型 家 具 交 通 工 具 家 電 家 庭 用 品 其 他 物 品 ( 如 圖 所 示 ), 其 中 分 類 如 下 圖 本 計 畫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七 大 分 類 3-29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10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3-30 圖 二 手 物 品 分 類 架 構 i2so5 平 台 書 籍 衣 物 衣 飾 大 型 家 具 交 通 工 具 家 電 家 庭 用 品 其 他 物 品 服 飾 及 飾 品 包 包 桌 椅 櫃 子 床 類 玩 具 鍋 碗 餐 具 家 飾 品 文 具

111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民 眾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登 錄 系 統 本 計 畫 規 劃 民 眾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登 錄 系 統 欄 位 及 畫 面 如 圖 所 示, 欄 位 設 計 重 點 主 要 強 化 交 換 物 品 屬 性 資 料, 包 括 物 品 分 類 物 品 新 舊 程 度 等 運 送 方 式 物 品 照 片 及 描 述 商 品 介 紹 導 入 Html 編 輯 器 物 件 屬 性 : 物 品 分 類 物 品 新 舊 程 度 等 運 送 方 式 物 品 照 片 交 換 方 式 圖 民 眾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登 錄 系 統 頁 面 3-3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12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查 詢 系 統 本 計 畫 規 劃 民 眾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查 詢 及 畫 面 如 圖 ~31 所 示, 查 詢 方 式 設 計 重 點 主 要 強 化 依 物 件 種 類 ( 我 想 交 換 ) 地 點 ( 交 換 地 圖 查 詢 ) 及 熱 門 度 ( 熱 門 二 手 物 ) 查 詢 物 品,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活 動 可 由 熱 門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活 動 導 入 查 詢 畫 面 及 畫 面 如 圖 及 圖 所 示 一 我 想 交 換 本 系 統 綜 合 查 詢, 查 詢 條 件 包 含 物 品 種 類 行 政 區 域 及 交 換 模 式, 查 詢 結 果 提 供 固 定 交 換 點 二 手 活 動 及 物 品 的 資 訊 二 交 換 地 圖 查 詢 本 系 統 以 地 址 或 區 域 為 查 詢 條 件, 包 含 詳 細 地 址 行 政 區 域 及 交 換 物 品 分 類, 查 詢 結 果 以 地 圖 方 式 提 供 固 定 交 換 點 二 手 活 動 及 物 品 的 資 訊 三 熱 門 二 手 物 品 本 系 統 以 二 手 物 品 查 詢 次 數 做 統 計, 由 系 統 選 出 排 名 前 10 名 常 被 查 詢 的 物 品, 點 選 後 提 供 固 定 交 換 點 二 手 活 動 及 物 品 的 資 訊 四 熱 門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活 動 本 系 統 以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活 動 依 時 間 排 序 顯 示 前 5 筆 於 首 頁, 若 要 觀 看 更 多 二 手 市 集 活 動 可 點 選 右 下 方 more 導 入 查 詢 畫 面, 查 詢 條 件 包 含 行 政 區 域 時 間 區 間 及 交 換 物 品 分 類, 查 詢 結 果 提 二 手 市 集 活 動 資 訊 3-32

113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我 想 交 換 查 詢 二 手 物 品 資 訊 圖 首 頁 規 劃 我 想 交 換 專 區 3-3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14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依 類 別 查 詢 二 手 物 品 資 訊 固 定 交 換 點 資 訊 依 行 政 區 查 詢 二 手 物 品 資 訊 二 手 市 集 活 動 資 訊 二 手 物 品 資 訊 圖 我 想 交 換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查 詢 系 統 頁 面 3-34

115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固 定 交 換 點 網 址 Google 地 圖 圖 固 定 交 換 點 資 訊 系 統 頁 面 3-35 固 定 點 7 分 類 物 品 庫 存 量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16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活 動 時 間 Google 地 圖 活 動 資 訊 : 物 品 交 易 方 式 及 活 動 介 紹 圖 二 手 市 集 活 動 資 訊 系 統 頁 面 3-36

117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物 品 照 片 物 品 交 易 方 式 及 基 本 資 料 線 上 Q&A( 問 答 集 ) 圖 二 手 物 品 資 訊 系 統 頁 面 3-37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18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交 換 地 圖 查 詢 查 詢 二 手 物 品 資 訊 圖 首 頁 規 劃 交 換 地 圖 查 詢 專 區 3-38

119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依 行 政 區 查 詢 依 地 址 查 詢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物 件 畫 面 設 計 依 物 品 種 類 查 詢 圖 示 固 定 交 換 點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民 眾 物 品 圖 交 換 地 圖 查 詢 查 詢 結 果 系 統 頁 面 3-39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20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物 件 畫 面 設 計 系 統 選 出 排 名 前 十 名 常 被 查 詢 的 熱 門 二 手 商 品 若 要 查 詢 更 多 熱 門 商 品 按 more 圖 首 頁 規 劃 熱 門 二 手 物 品 專 區 3-40

121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依 類 別 查 詢 二 手 物 品 資 訊 固 定 點 資 訊 依 行 政 區 查 詢 二 手 物 品 資 訊 圖 固 定 點 交 換 物 件 畫 面 設 計 二 手 市 集 活 動 資 訊 二 手 物 品 資 訊 圖 熱 門 二 手 物 品 查 詢 結 果 系 統 頁 面 3-4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22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依 時 間 排 序 顯 示 前 5 筆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活 動 若 要 查 詢 更 多 二 手 市 集 活 動 按 more 圖 首 頁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活 動 專 區 3-42

123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可 依 行 政 區 時 間 及 物 品 分 類 查 詢 二 手 物 品 分 類 圖 示, 簡 易 其 活 動 顯 示 圖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活 動 查 詢 結 果 系 統 頁 面 3-4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24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3.4 成 果 統 計 彙 整 系 統 本 計 畫 根 據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之 資 料 內 容, 規 劃 四 種 成 果 統 計 方 式, 以 下 分 別 詳 細 說 明 一 以 行 政 區 方 式 呈 現 執 行 成 果 ( 一 ) 各 縣 市 二 手 交 易 成 果 統 計 表 ( 依 運 作 方 式 ) 本 項 統 計 功 能 主 要 呈 現 各 行 政 區 推 動 二 手 交 換 成 果, 包 括 固 定 交 換 點 二 手 跳 蚤 市 場 及 網 路 交 換, 另 外 在 本 報 表 中 點 選 縣 市, 也 可 繼 續 往 下 看 鄉 鎮 市 區 層 級 之 成 果 統 計 報 表, 統 計 報 表 畫 面 如 圖 所 示 圖 各 縣 市 二 手 交 易 成 果 統 計 表 ( 依 運 作 方 式 ) 系 統 頁 面 3-44 各 縣 市 運 作 方 式 成 果 統 計 可 依 月 季 年 查 詢, 相 關 結 果 並 可 轉 出 excel 檔

125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 二 ) 各 縣 市 二 手 交 易 成 果 統 計 表 ( 交 換 物 品 場 次 ) 本 項 統 計 功 能 主 要 呈 現 各 行 政 區 在 各 類 型 二 手 物 品 辦 理 活 動 成 果, 另 外 在 本 報 表 中 點 選 縣 市, 也 可 繼 續 往 下 看 鄉 鎮 市 區 層 級 之 成 果 統 計 報 表,, 統 計 報 表 畫 面 如 圖 所 示 各 縣 市 二 手 物 品 交 易 成 果 統 計 可 依 月 季 年 查 詢, 相 關 結 果 並 可 轉 出 excel 檔 圖 各 縣 市 二 手 交 易 成 果 統 計 表 ( 交 換 物 品 場 次 ) 系 統 頁 面 3-45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26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二 以 時 間 軸 曲 線 圖 呈 現 執 行 成 果 ( 一 ) 各 行 政 區 二 手 交 易 成 果 趨 勢 圖 本 項 統 計 功 能 主 要 以 時 間 方 式, 呈 現 各 行 政 區 歷 年 來 推 動 二 手 交 換 成 果, 統 計 報 表 畫 面 如 圖 所 示 各 行 政 區 推 動 二 手 物 品 交 易 成 果 趨 勢 圖, 相 關 結 果 並 可 轉 出 excel 檔 圖 各 行 政 區 二 手 交 易 成 果 趨 勢 圖 系 統 頁 面 3-46

127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 二 ) 各 類 二 手 物 品 交 易 成 果 趨 勢 圖 本 項 統 計 功 能 主 要 以 時 間 方 式, 呈 現 各 類 二 手 物 品 歷 年 來 推 動 二 手 交 換 成 果, 統 計 報 表 畫 面 如 圖 所 示 各 行 政 區 各 類 二 手 物 品 交 易 成 果 趨 勢 圖, 相 關 結 果 並 可 轉 出 excel 檔 圖 各 類 二 手 物 品 交 易 成 果 趨 勢 圖 系 統 頁 面 3-47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28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三 以 排 名 比 較 方 式 呈 現 執 行 成 果 本 項 統 計 功 能 主 要 呈 現 各 類 二 手 物 品 推 動 成 果 最 佳 的 前 三 名 縣 市, 統 計 報 表 畫 面 如 圖 所 示 各 二 手 物 品 交 易 成 果 前 三 名 縣 市 統 計 可 依 月 季 年 查 詢, 相 關 結 果 並 可 轉 出 excel 檔 圖 各 類 二 手 物 品 交 易 前 三 名 縣 市 系 統 頁 面 3-48

129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3.5 個 人 化 主 題 訂 閱 個 人 化 主 題 訂 閱 主 要 提 供 使 用 者 更 友 善 的 服 務, 包 括 民 眾 刊 登 二 手 物 品 追 蹤 清 單 二 手 物 品 需 求 媒 合 及 追 蹤 訂 閱 及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追 蹤 訂 閱,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一 民 眾 刊 登 二 手 物 品 追 蹤 清 單 民 眾 若 在 本 系 統 中 看 到 覺 得 不 錯 的 二 手 物 品, 但 暫 時 還 沒 辦 法 決 定 是 否 交 換 時, 可 將 此 物 品 先 加 入 個 人 的 二 手 物 品 追 蹤 清 單, 如 圖 所 示 二 手 物 品 加 入 追 蹤 清 單 可 快 速 找 到 設 定 的 物 件 圖 民 眾 刊 登 二 手 物 品 追 蹤 清 單 功 能 示 意 圖 3-49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30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二 二 手 物 品 需 求 媒 合 及 追 蹤 訂 閱 在 整 個 系 統 中 隨 著 使 用 人 數 增 加, 將 有 許 多 各 式 各 樣 的 二 手 物 品 在 資 料 庫 中, 且 隨 時 都 會 一 直 增 加 不 同 類 型 的 二 手 物 品 針 對 只 有 特 定 類 型 二 手 物 品 的 需 求 的 使 用 者, 本 計 畫 也 規 劃 開 發 二 手 物 品 需 求 媒 合 及 追 蹤 訂, 流 程 如 圖 所 示, 使 用 者 可 在 該 系 統 勾 選 二 手 物 品 分 類 ( 可 任 意 選 擇 大 分 類 中 分 類 細 分 類 ), 或 是 設 定 二 手 物 品 關 鍵 字, 本 系 統 將 會 根 據 使 用 者 設 定 條 件, 每 週 篩 選 平 台 中 最 新 上 架 二 手 物 品, 並 透 過 寄 送 給 使 用 者 設 定 追 蹤 二 手 物 品 1. 設 定 物 品 分 類 : 床 腳 踏 車 語 文 類 書 籍 2. 設 定 物 品 關 鍵 字 : 小 折 5 段 變 速 日 文 根 據 條 件 每 週 自 動 篩 選 最 新 上 架 二 手 物 品 寄 送 給 使 用 者 圖 二 手 物 品 需 求 媒 合 及 追 蹤 訂 閱 功 能 流 程 圖 3-50

131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三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追 蹤 訂 閱 本 計 畫 規 劃 開 發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追 蹤 訂 閱, 讓 使 用 者 也 可 追 蹤 訂 閱 即 將 舉 辦 的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流 程 如 圖 所 示, 使 用 者 可 在 該 系 統 勾 選 活 動 主 題 二 手 物 品, 並 且 設 定 活 動 舉 辦 行 政 區, 本 系 統 將 會 根 據 使 用 者 設 定 條 件, 每 週 篩 選 平 台 中 最 新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並 透 過 寄 送 給 使 用 者 設 定 追 蹤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條 件 1. 設 定 活 動 主 題 二 手 物 品 : 大 型 家 具 書 籍 2. 設 定 活 動 地 點 : 新 北 市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根 據 條 件 每 週 自 動 篩 選 最 新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寄 送 給 使 用 者 圖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追 蹤 訂 閱 功 能 流 程 圖 3-5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32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3.6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管 理 機 制 一 制 定 網 站 會 員 註 冊 條 款 本 計 畫 根 據 環 保 署 網 頁 市 場 上 拍 賣 及 交 換 網 站 相 關 會 員 條 款 資 訊 彙 整, 制 定 網 站 會 員 註 冊 條 款, 其 管 理 者 為 本 網 站 為 員 單 位, 共 計 15 條 ( 一 ) 關 於 i2so5 平 台 i2so5 平 台 服 務 ( 以 下 簡 稱 本 服 務 )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款 ) 為 i2so5 平 台 會 員 服 務 條 款 的 附 加 條 款, 您 必 須 先 加 入 i2so5 平 台 會 員 才 可 以 成 為 本 服 務 會 員 ( 以 下 簡 稱 會 員 ) 並 使 用 本 服 務, 且 當 您 使 用 本 服 務 時, 即 表 示 您 已 閱 讀 瞭 解 並 同 意 接 受 本 條 款 之 規 定, 本 條 款 未 規 定 之 部 分 均 依 i2so5 平 台 會 員 服 務 條 款 辦 理 會 員 必 須 是 具 備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或 合 法 登 記 的 法 人 或 團 體 若 會 員 為 未 成 年 人, 應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閱 讀 暸 解 並 同 意 會 員 合 約 之 所 有 約 定 內 容 及 其 修 改 後 之 內 容, 始 得 開 始 使 用 或 繼 續 使 用 本 服 務 ; 如 會 員 開 始 使 用 或 繼 續 使 用 本 服 務, 即 推 定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已 閱 讀 暸 解 並 同 意 會 員 合 約 之 所 有 約 定 內 容 及 其 修 改 後 之 內 容 i2so5 平 台 服 務 ( 以 下 稱 本 服 務 ) 係 提 供 供 方 ( 如 買 方 ) 與 需 方 ( 如 賣 方 ) 交 換 ( 易 ) 的 平 台, 刊 登 之 商 品 是 由 會 員 自 行 上 傳 交 換 ( 易 ), 並 非 i2so5 平 台 所 交 換 ( 易 ) i2so5 平 台 不 參 與 供 需 雙 方 間 之 交 換 ( 易 ), 對 於 出 現 在 i2so5 平 台 上 的 物 品 品 質 安 全 性 或 合 法 性,i2so5 平 台 均 不 予 保 證 當 您 使 用 i2so5 平 台 時, 必 須 瞭 解 且 遵 守 以 下 事 項 : 1. 遵 守 i2so5 平 台 服 務 管 理 規 則 3-52

133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2. 供 方 和 需 方 必 須 對 交 易 之 履 行 負 完 全 的 責 任 3. 供 方 和 需 方 必 須 自 行 解 決 由 交 易 引 起 的 糾 紛 4. 供 方 和 需 方 必 須 自 行 負 擔 因 交 易 而 產 生 的 費 用 5. 供 方 和 需 方 必 須 了 解 並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 二 ) 網 友 服 務 1. i2so5 平 台 僅 提 供 網 路 交 換 ( 易 ) 平 台 資 訊 服 務, 供 會 員 自 行 刊 載 物 件 及 進 行 交 換 ( 易 ) 2. i2so5 平 台 上 所 刊 載 之 物 件 說 明 內 容 及 相 關 訊 息, 包 括 所 刊 載 之 廣 告, 均 係 由 會 員 自 行 提 供 上 載 及 發 布, 並 由 本 服 務 系 統 自 動 刊 載 於 網 站,i2so5 平 台 並 未 事 先 過 濾 或 審 查 其 內 容, 對 於 其 內 容 之 真 實 性 合 法 性 即 時 性 等, 不 負 任 何 明 示 或 默 示 之 承 諾 或 擔 保 但 會 員 所 刊 載 之 物 件 說 明 內 容 或 相 關 訊 息 等, 如 有 違 反 法 令 違 背 公 序 良 俗 侵 害 第 三 人 權 益 或 違 反 會 員 合 約 之 虞 之 情 形,i2so5 平 台 得 不 經 事 先 通 知, 直 接 加 以 移 除 使 之 無 法 被 存 取 或 採 取 其 他 限 制 性 措 施 3.i2so5 平 台 對 於 您 所 刊 登 之 交 換 ( 易 ) 物 品 及 資 訊 ( 以 下 稱 交 換 ( 易 ) 資 訊 ) 不 會 進 行 檢 查 過 濾 或 其 他 調 查, 但 仍 保 留 刪 除 該 交 換 ( 易 ) 資 訊 之 權 利 如 您 違 反 本 使 用 規 範 或 任 何 服 務 使 用 說 明 或 交 換 ( 易 ) 資 訊 有 違 法 之 虞,i2so5 平 台 有 權 不 經 通 知 立 即 刪 除 您 所 刊 登 的 拍 賣 資 訊, 且 暫 停 或 終 止 您 使 用 本 服 務 之 部 分 或 全 部 功 能 的 權 利, 情 節 嚴 重 時 並 得 終 止 您 身 份 證 字 號 或 其 他 相 關 聯 資 料 所 註 冊 之 所 有 會 員 帳 號, 及 使 用 i2so5 平 台 其 他 服 務, 會 員 不 得 異 議 或 要 求 任 何 費 用 若 被 終 止 使 用 本 服 務 時, 對 於 終 止 前 您 已 發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不 生 任 何 影 3-5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34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響 因 會 員 之 行 為 造 成 i2so5 平 台 遭 受 任 何 行 政 處 分 民 事 賠 償 或 刑 事 追 訴 時, 會 員 並 應 賠 償 i2so5 平 台 所 有 損 害 或 損 失 及 相 關 費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律 師 費 ) 4. 您 不 得 刊 登 禁 止 及 限 制 的 商 品 禁 止 刊 登 商 品 5. 您 不 得 有 下 列 之 行 為 (1) 張 貼 不 實 錯 誤 誤 導 性 誹 謗 性 或 中 傷 他 人 的 內 容 ( 包 括 個 人 資 料 ) (2) 未 經 我 們 同 意, 將 自 己 的 i2so5 平 台 會 員 帳 號 轉 移 給 另 外 一 人 (3) 散 佈 或 張 貼 垃 圾 郵 件 連 鎖 信 件 或 金 字 塔 式 銷 售 (4) 散 佈 病 毒, 或 散 佈 任 何 可 能 損 害 i2so5 平 台 或 i2so5 平 台 會 員 利 益 或 財 產 之 技 術 (5) 複 製 修 改 或 散 發 他 人 內 容 及 i2so5 平 台 的 版 權 和 商 標 (6) 未 經 會 員 同 意 而 蒐 集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收 集 包 括 電 郵 地 址 等 會 員 資 料 (7) 違 反 任 何 法 律 規 定 或 本 公 司 所 訂 之 政 策 與 規 定 ( 禁 止 內 容 政 策 ) (8) 虛 偽 或 誤 導 他 人 (9) 侵 害 第 三 人 權 利 (10) 散 發 或 內 載 垃 圾 郵 件 連 鎖 信 或 金 字 塔 計 劃 (pyramid schemes) (11) 繞 過 i2so5 平 台 所 訂 定 之 防 止 或 限 制 措 施 3-54

135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12) 未 經 本 署 明 示 書 面 同 意, 使 用 任 何 robot 程 式 spider 程 式 scraper 程 式 或 其 他 自 動 方 式 進 入 i2so5 平 台 並 收 集 其 內 容 ( 三 ) 資 料 空 間 與 儲 存 1. 本 網 站 保 留 新 增 或 修 改 儲 存 空 間 大 小 之 權 利 2. 本 網 站 會 定 期 備 份 您 所 儲 存 的 資 料, 本 網 站 不 對 刪 除 的 資 料 或 備 份 儲 存 失 敗 的 資 料 負 責 3. 本 系 統 不 擔 保 您 所 上 載 的 資 料 將 被 正 常 顯 示 亦 不 擔 保 資 料 傳 輸 的 正 確 性 ; 如 果 您 發 現 本 系 統 有 錯 誤 或 疏 失, 請 立 即 通 知 本 網 站 管 理 者 ( 四 ) 帳 號 密 碼 與 安 全 性 1. 在 您 使 用 網 友 服 務 以 前, 必 須 經 過 本 網 站 所 訂 的 註 冊 手 續, 在 註 冊 過 程 中 您 必 須 填 入 完 整 而 且 正 確 的 資 料 如 因 資 料 錯 誤 或 未 更 新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問 題, 您 需 自 行 負 擔 責 任 2. 對 於 您 所 取 得 的 使 用 者 名 稱 和 密 碼, 您 必 須 負 妥 善 保 管 和 保 密 的 義 務, 如 果 您 的 這 個 使 用 者 名 稱 和 密 碼 被 其 他 人 冒 用 或 不 當 使 用, 本 網 站 會 儘 速 協 助 您 解 決, 但 不 對 您 負 有 任 何 形 式 之 賠 償 或 補 償 之 責 任 或 義 務 ( 五 ) 資 料 的 隱 私 1. 本 網 站 會 依 照 隱 私 權 政 策 保 護 所 有 網 友 的 隱 私, 不 管 是 申 請 帳 號 個 人 資 料 或 所 儲 存 的 網 站 資 料, 除 了 可 能 涉 及 違 法 侵 權 或 違 反 使 用 條 款 或 經 本 人 同 意 以 外, 本 網 站 不 會 任 意 監 視 增 刪 修 改 或 關 閉, 或 將 個 人 資 料 內 容 交 予 第 三 者, 包 括 贊 助 之 廣 告 廠 商 3-55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36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2. 網 友 服 務 中 若 有 部 分 服 務 是 本 網 站 與 其 他 合 作 廠 商 或 夥 伴 所 共 同 經 營 者, 如 果 您 不 願 將 自 身 個 人 資 料 揭 露 給 其 他 合 作 廠 商, 您 可 以 選 擇 不 使 用 這 些 特 定 服 務, 但 如 您 開 始 使 用 這 些 特 定 服 務, 本 網 站 將 在 資 料 蒐 集 或 傳 輸 前 明 確 告 知 您 後, 將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揭 露 給 該 特 定 服 務 之 合 作 廠 商 3. 在 下 列 的 情 況 下, 本 網 站 有 可 能 會 查 看 或 提 供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給 法 院 主 管 機 關 或 提 出 適 當 證 明 主 張 其 權 利 受 侵 害 之 第 三 人 : (1) 因 法 令 或 依 司 法 行 政 機 關 之 命 令 (2) 為 執 行 本 網 友 使 用 條 款 之 需 要 (3) 為 維 護 網 友 服 務 系 統 的 正 常 運 作 與 安 全 (4) 為 保 護 其 他 使 用 者 或 其 他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 六 )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之 保 護 因 網 路 上 之 資 訊 眾 多, 難 免 有 不 適 合 於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之 資 訊 存 在, 如 暴 力 色 情 或 犯 罪 等 資 訊, 為 保 護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受 到 不 當 資 訊 的 影 響, 除 本 網 站 會 設 立 檢 舉 管 道 移 除 不 適 當 的 資 訊 外,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亦 須 盡 到 下 列 義 務 : 1. 避 免 使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去 接 觸 其 他 使 用 者 所 上 傳 含 有 暴 力 色 情 或 鼓 勵 犯 罪 等 資 訊 之 內 容 2. 儘 可 能 全 程 陪 同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瀏 覽 或 接 觸 所 有 網 站 上 之 資 訊 3-56

137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 七 ) 關 於 本 網 站 網 友 服 務 的 廣 告 1. 除 網 友 自 身 的 個 人 部 落 格 頁 面 空 間 外, 本 網 站 所 有 頁 面 之 相 關 所 有 權 及 廣 告 版 面 經 營 權, 包 括 且 不 限 於 網 頁 最 上 方 以 及 其 他 本 網 站 認 為 適 當 之 位 置 或 方 式 所 出 現 之 橫 幅 式 廣 告 跳 躍 式 廣 告 或 其 他 形 式 廣 告 與 訊 息 等, 均 仍 歸 本 網 站 所 有, 除 另 行 取 得 本 網 站 事 前 同 意 外, 網 友 或 第 三 人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自 行 或 以 第 三 人 名 義 銷 售 經 營 或 對 第 三 人 提 供 此 等 網 路 廣 告 或 類 似 業 務 2. 所 有 於 網 友 服 務 出 現 之 廣 告 資 訊, 均 由 個 別 廣 告 主 或 贊 助 廠 商 自 行 負 完 全 之 責 任, 與 本 網 站 無 關 ( 八 ) 使 用 者 的 行 為 1. 會 員 如 發 現 其 他 會 員 有 違 反 法 令 或 違 反 會 員 合 約 或 相 關 行 為 規 範 之 行 為, 可 以 向 i2so5 平 台 提 出 檢 舉 2. 會 員 刊 載 交 換 ( 易 ) 物 件 時, 應 注 意 其 是 否 有 交 換 ( 易 ) 該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權 利 或 資 格 以 及 所 交 換 ( 易 )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合 法 性, 並 應 適 當 說 明 所 刊 載 物 件 之 交 易 條 件 及 相 關 資 訊, 不 得 有 誇 大 不 實 或 引 人 錯 誤 或 誤 信 之 情 形 會 員 就 特 定 物 件 交 換 ( 易 ) 前, 應 詳 細 審 視 及 評 估 物 品 說 明 交 貨 方 式 條 件 等 訊 息, 評 估 供 方 履 行 交 換 ( 易 ) 之 誠 信 及 能 力, 一 經 同 意 交 換 ( 易 ), 交 換 ( 易 ) 合 約 即 存 在 供 需 雙 方 間, 雙 方 各 自 負 擔 交 換 ( 易 ) 條 件 及 交 付 商 品 之 責 任,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任 一 方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反 悔, 交 換 ( 易 ) 雙 方 應 即 以 最 大 誠 信 履 行 並 完 成 交 換 ( 易 ) 3. 會 員 不 得 有 任 何 操 縱 交 換 ( 易 ) 虛 偽 交 換 ( 易 ) 惡 意 放 棄 干 擾 他 人 進 行 交 換 ( 易 ) 或 意 圖 詐 欺 之 交 換 ( 易 ), 且 會 員 在 3-57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38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i2so5 平 台 之 所 有 行 為 及 言 論, 均 應 遵 守 法 令 規 定 及 會 員 合 約 之 約 定 4. 會 員 不 應 在 i2so5 平 台 上 惡 意 毀 謗 其 他 會 員, 或 採 取 不 正 當 手 段 提 高 自 己 的 信 用 評 價 或 降 低 其 他 會 員 的 信 用 評 價 5. 會 員 不 得 在 i2so5 平 台 刊 載 或 發 布 任 何 涉 及 違 反 法 令 或 公 序 良 俗 或 侵 害 第 三 人 權 益 或 i2so5 平 台 認 為 不 適 合 在 本 服 務 刊 載 或 發 布 之 物 件 或 訊 息 6. 您 同 意 您 將 不 會 使 用 任 何 機 器 人 軟 件 蜘 蛛 軟 件 例 行 程 式 或 自 動 裝 置, 在 未 經 我 們 書 面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存 取 網 站 作 任 何 用 途 7. 請 勿 刊 登 侵 害 第 三 人 權 利 之 內 容, 此 等 內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侵 害 著 作 權 商 標 權 等 智 慧 財 產 權 ( 例 如 提 供 供 銷 售 仿 冒 商 品 ) 當 我 們 有 理 由 懷 疑 該 內 容 係 侵 害 本 使 用 條 款 本 公 司 政 策 或 任 何 人 之 權 利 時, 我 們 保 留 移 除 該 等 內 容 之 權 利 ( 九 ) 責 任 限 制 1. 對 於 本 網 站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網 友 服 務, 均 僅 依 該 服 務 當 時 之 功 能 及 現 況 提 供 使 用 ; 對 於 使 用 者 之 特 定 要 求 或 需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速 度 安 全 性 可 靠 性 完 整 性 正 確 性 及 不 會 斷 線 和 出 錯 等, 本 網 站 不 負 任 何 形 式 或 內 容 之 擔 保 或 保 證 責 任 2. 對 於 您 所 上 傳 的 圖 片 或 文 字 等 資 料, 您 應 自 行 判 斷 是 否 適 宜 公 開 傳 送 至 網 站 上, 本 網 站 會 盡 最 大 努 力 保 證 您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但 無 法 保 證 任 檔 案 或 資 料 於 傳 送 過 程 均 係 可 靠 且 正 確 無 誤, 亦 不 保 證 所 儲 存 的 檔 案 或 資 料 之 安 全 性 可 靠 性 完 整 性 正 確 性 及 不 會 斷 線 和 出 錯 等 3-58

139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3. 如 您 與 一 位 或 一 位 以 上 會 員 發 生 爭 議, 您 放 棄 對 i2so5 平 台 ( 及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的 管 理 人 員 本 署 及 承 辦 人 ) 作 出 任 何 型 態 及 性 質 已 知 或 未 知, 或 任 何 與 此 類 爭 議 有 關 之 權 利 申 索 請 求 及 損 害 賠 償 ( 實 際 及 間 接 損 害 ) 4. 因 i2so5 平 台 並 不 涉 入 買 賣 雙 方 之 實 際 交 換 ( 易 ), 對 於 供 需 雙 方 之 交 換 ( 易 ) 行 為,i2so5 平 台 不 負 任 何 賠 償 責 任 5. 您 明 確 瞭 解 i2so5 平 台 僅 以 現 狀 提 供 服 務, 對 下 述 事 項 不 為 保 證 : (1) 本 服 務 符 合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2) 本 服 務 內 容 及 系 統 程 式 不 受 干 擾 及 時 提 供 或 免 於 出 錯 (3) 您 經 由 本 服 務 購 買 或 取 得 之 任 何 產 品 服 務 資 訊 或 其 他 資 料 將 符 合 您 的 期 望 (4) 及 時 收 到 通 知 郵 件 (5) 未 能 即 時 查 詢 或 修 改 交 易 狀 況 所 引 起 之 糾 紛 及 損 失 (6) 未 即 時 更 新 資 料 或 以 其 他 不 正 確 不 合 法 方 式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及 損 害 (7) 所 有 會 員 自 行 填 寫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6. 您 經 由 本 服 務 之 使 用 下 載 或 取 得 任 何 資 料, 如 導 致 您 電 腦 系 統 之 任 何 損 壞 或 資 料 流 失, 除 有 可 歸 責 i2so5 平 台 之 情 形 外,i2so5 平 台 不 負 責 任 7. 您 自 本 服 務 取 得 之 建 議 和 資 訊, 無 論 其 為 書 面 或 口 頭, 均 不 構 成 本 服 務 之 保 證 3-59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40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 十 ) 交 易 安 全 交 換 ( 易 ) 關 係 僅 存 在 於 供 需 雙 方 之 間, 本 服 務 不 因 i2so5 平 台 所 提 供 之 任 何 機 制, 而 被 解 釋 成 i2so5 平 台 對 於 供 需 雙 方 之 交 換 ( 易 ) 提 供 明 示 或 默 示 擔 保, 會 員 於 交 換 ( 易 ) 時, 應 自 行 評 估 其 風 險, 再 行 交 換 ( 易 ) ( 十 一 ) 授 權 任 何 拍 賣 商 品 資 料 ( 含 廣 告 內 容 ) 一 經 您 上 載 傳 送 輸 入 或 提 供 至 i2so5 平 台 拍 賣 時, 視 為 您 已 允 許 i2so5 平 台 可 以 為 宣 傳 本 服 務 或 拍 賣 商 品 ( 包 括 您 的 或 他 人 的 ) 之 目 的, 無 條 件 重 製 散 布 修 改 展 示 公 開 播 送 公 開 傳 輸 該 等 資 料, 您 對 此 絕 無 異 議 ( 十 二 ) 服 務 暫 停 或 中 斷 1. 網 友 服 務 系 統 或 功 能 例 行 性 之 維 護 改 置 或 變 動 所 發 生 之 服 務 暫 停 或 中 斷, 本 網 站 將 於 該 暫 停 或 中 斷 前 以 電 子 郵 件 公 告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方 式 告 知 網 友 2. 在 下 列 情 形, 本 網 站 將 暫 停 或 中 斷 本 服 務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且 對 使 用 者 任 何 直 接 或 間 接 之 損 害, 均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 (1) 對 本 服 務 相 關 軟 硬 體 設 備 進 行 搬 遷 更 換 升 級 保 養 或 維 修 時 (2) 使 用 者 有 任 何 違 反 政 府 法 令 或 本 使 用 條 款 情 形 (3)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所 致 之 服 務 停 止 或 中 斷 (4)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網 站 之 事 由 所 致 之 服 務 停 止 或 中 斷 如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網 站 之 事 由, 致 服 務 停 止 者 3-60

141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3. 本 服 務 因 設 備 更 新 系 統 維 護 或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會 員 無 法 使 用 本 服 務 時,i2so5 平 台 不 負 任 何 賠 償 或 補 償 責 任 4. i2so5 平 台 僅 以 現 狀 及 本 身 規 劃 提 供 本 服 務,i2so5 平 台 不 保 證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符 合 所 有 會 員 的 需 求, 亦 不 保 證 不 會 斷 線 及 出 錯 ( 十 三 ) 終 止 服 務 1. i2so5 平 台 發 現 或 接 獲 第 三 人 之 檢 舉 或 通 知, 認 為 會 員 之 行 為 交 易 或 其 所 刊 載 之 相 關 物 件 或 訊 息, 有 違 背 法 令 或 公 序 良 俗 或 侵 害 第 三 人 之 權 益 或 違 反 會 員 合 約 或 其 相 關 規 範 或 規 則 之 虞 者, 為 維 護 i2so5 平 台 及 第 三 人 之 權 益 或 避 免 損 害 或 爭 議 擴 大,i2so5 平 台 得 不 經 事 先 通 知, 先 行 移 除 所 涉 及 之 物 件 或 資 料 或 使 之 無 法 被 存 取, 並 得 暫 停 該 會 員 所 能 使 用 之 服 務 或 功 能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且 得 取 消 其 會 員 資 格 終 止 會 員 合 約 ; 其 涉 及 違 反 法 令 者, 並 得 主 動 將 會 員 資 料 及 相 關 交 易 資 料 或 資 訊, 移 送 相 關 司 法 機 關 調 查, 或 依 法 配 合 相 關 司 法 機 關 調 查 2. i2so5 平 台 得 隨 時 在 網 站 上 公 告 停 權 的 會 員 名 單 3. 會 員 違 反 法 令 侵 害 第 三 人 之 權 益 或 違 反 會 員 合 約 者, 對 於 i2so5 平 台 及 第 三 人 因 此 所 受 之 損 害,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 十 四 ) 修 改 本 使 用 條 款 的 權 利 本 條 款 如 有 增 訂 或 修 改, 會 員 同 意 自 該 修 訂 條 款 於 本 服 務 網 頁 公 告 之 時 起 受 其 拘 束,i2so5 平 台 將 不 對 會 員 個 別 通 知 如 您 於 公 告 後 繼 續 使 用 本 服 務, 則 視 為 會 員 已 經 同 意 該 修 訂 條 款 3-6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42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 十 五 ) 準 據 法 及 管 轄 權 1. 關 於 本 條 款 之 解 釋 或 適 用, 以 中 華 民 國 之 法 律 為 準 據 法 2. 會 員 因 使 用 本 服 務 而 與 i2so5 平 台 ( 本 署 ) 所 生 之 爭 議, 同 意 本 誠 信 原 則 解 決 之, 如 有 訴 訟 之 必 要 時, 均 應 依 照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 但 排 除 反 致 之 適 用 ) 予 以 處 理 您 並 同 意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3-62

143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二 制 定 禁 止 交 換 ( 易 ) 物 品 本 計 畫 蒐 集 規 劃 本 平 台 禁 止 交 換 物 品, 如 下 所 示 ( 一 ) 煙 草 產 品 1. 依 菸 害 防 制 法 規 定, 販 賣 菸 品 不 得 以 自 動 販 賣 郵 購 電 子 購 物 或 其 他 無 法 辨 識 購 買 者 年 齡 之 方 式 為 之,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新 台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至 違 反 之 行 為 停 止 為 止 2. i2so5 平 台 禁 止 會 員 以 任 何 形 式 刊 登 促 銷 菸 品 之 廣 告 與 菸 品 販 賣 行 為, 並 禁 止 以 菸 品 作 為 銷 售 其 他 物 品 之 贈 品 或 獎 品 以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禁 止 之 方 式, 廣 告 宣 傳 販 售 或 促 銷 菸 品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之 i2so5 平 台 會 員, 經 查 獲 舉 證 屬 實 者, 主 管 機 關 將 處 以 新 台 幣 十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3. 當 您 刊 登 的 商 品 主 題 不 是 菸 品,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有 為 特 定 菸 品 宣 傳 廣 告 之 嫌 疑, 而 被 認 定 為 菸 品 廣 告 時, 還 是 有 可 能 被 處 以 新 台 幣 十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二 ) 毒 品 相 關 產 製 品 及 吸 毒 用 品 1. i2so5 平 台 一 律 禁 止 會 員 刊 登 交 換 ( 易 )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中 所 規 定 之 所 有 毒 品 及 相 關 產 製 器 具 用 品 2.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定 義, 毒 品 指 具 有 成 癮 性 濫 用 性 及 對 社 會 危 害 性 之 麻 醉 藥 品 與 其 製 品 及 影 響 精 神 物 質 與 其 製 品 3-6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44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 三 ) 酒 類 1. 依 菸 酒 管 理 法 之 定 義, 酒 乃 指 含 酒 精 成 分 以 容 量 計 算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之 飲 料 及 其 他 可 供 製 造 或 調 製 上 項 飲 料 之 未 變 性 酒 精 及 其 他 製 品 2. 依 菸 酒 管 理 法 規 定, 酒 之 販 賣, 不 得 以 自 動 販 賣 機 郵 購 電 子 購 物 或 其 他 無 法 辨 識 購 買 者 年 齡 等 方 式 為 之,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之 i2so5 平 台 會 員, 經 查 獲 舉 證 屬 實 者, 主 管 機 關 將 處 以 新 台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至 違 反 之 行 為 停 止 為 止 ( 四 ) 活 體 動 物 為 尊 重 動 物 生 命 及 保 護 動 物,i2so5 平 台 服 務 禁 止 會 員 刊 登 交 換 ( 易 ) 活 體 動 物, 認 養 領 養 交 換 活 體 動 物 ( 例 如 寵 物 ) 之 行 為 亦 不 允 許 ( 五 ) 藥 品 及 醫 療 器 材 1. 根 據 中 華 民 國 藥 事 法 規 定, 非 藥 商 不 得 販 售 藥 物 或 醫 療 器 材 且 不 得 為 藥 物 廣 告,i2so5 平 台 亦 禁 止 會 員 刊 登 交 換 ( 易 ) 任 何 藥 物 及 醫 療 器 材 無 論 您 是 否 為 取 得 執 照 之 合 法 藥 商, 皆 需 遵 守 本 項 規 定 2. 醫 療 器 材 係 包 括 診 斷 治 療 減 輕 或 直 接 預 防 人 類 疾 病, 或 足 以 影 響 人 類 身 體 結 構 及 機 能 之 儀 器 器 械 用 具 及 其 附 件 配 件 零 件 3. 處 方 鏡 片 ( 含 隱 形 眼 鏡 ) 處 方 太 陽 眼 鏡 需 依 醫 師 處 方 供 患 者 配 戴 使 用, 屬 於 醫 療 器 材 之 範 圍, 故 不 得 任 意 交 換 ( 易 ) 含 有 度 數 之 鏡 片,i2so5 平 台 亦 禁 止 會 員 刊 登 交 換 ( 易 ) 此 類 商 品 3-64

145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4. 本 服 務 一 律 禁 止 會 員 刊 登 藥 物 廣 告 藥 物 廣 告 係 指 利 用 傳 播 方 法, 宣 傳 醫 療 效 能, 以 達 招 徠 銷 售 為 目 的 之 行 為 ( 六 ) 保 育 動 物 產 製 品 1. 本 服 務 禁 止 會 員 買 賣 刊 登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產 製 品 (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考 農 委 會 網 站 ) 2. 動 物 產 製 品 係 指 動 物 的 屍 體 骨 角 牙 皮 毛 卵 或 器 官 之 全 部 部 分 或 其 加 工 品 ( 例 如 標 本 ) ( 七 ) 贓 物 1. 對 於 明 知 贓 物 而 能 予 收 受 並 出 賣 者, 將 觸 犯 刑 法 第 三 百 四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之 收 受 贓 物 罪,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至 於 明 知 為 贓 物 卻 仍 買 受 者, 則 可 能 構 成 故 意 買 贓 罪,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2. 本 服 務 禁 止 會 員 從 事 銷 贓 買 贓 行 為, 一 經 檢 舉 查 證 屬 實, 將 予 以 永 久 停 權 之 處 份, 並 有 權 配 合 提 供 檢 警 單 位 相 關 資 料 ( 八 ) 武 器 彈 藥 ( 包 括 刀 械 槍 枝 ) 1. i2so5 平 台 禁 止 會 員 刊 登 交 換 ( 易 ) 槍 砲 彈 藥 ( 包 括 其 主 要 組 製 成 零 件 ) 刀 械 ( 尤 其 是 管 制 類 刀 械 ) 2. 依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規 定 : 1 (1) 槍 砲 : 指 火 砲 肩 射 武 器 機 關 槍 衝 鋒 槍 卡 賓 槍. 自 動 步 槍 普 通 步 槍 馬 槍 手 槍 鋼 筆 槍 瓦 斯 槍 麻 醉 槍 獵 槍 空 氣 槍 魚 槍 改 造 模 型 3-65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46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槍 及 其 他 可 發 射 金 屬 或 子 彈 具 有 殺 傷 力 之 各 式 槍 砲 2 (2) 彈 藥 : 指 前 款 各 式 槍 砲 所 使 用 之 砲 彈 子 彈 及 其 他 具 有. 殺 傷 力 或 破 壞 性 之 各 類 炸 彈 爆 製 物 3 (3) 刀 械 : 指 武 士 刀 手 杖 刀 鴛 鴦 刀 手 指 虎 鋼 ( 鐵 ) 鞭. 扁 鑽 匕 首 ( 各 如 附 圖 例 式 )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查 禁 ( 如 各 類 型 鏢 刀 非 農 用 掃 刀 鋼 筆 刀 蛇 刀 十 字 弓 ), 非 供 正 當 使 用 具 有 殺 傷 力 之 刀 械 3. 請 i2so5 平 台 會 員 特 別 注 意 : 1 2 (1) 依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規 定, 未 經 許 可 販 賣 具 有 殺 傷. 力 之 改 造 模 型 槍 者, 主 管 機 關 可 處 以 無 期 徒 刑 或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併 科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2) i2so5 平 台 禁 止 會 員 刊 登 交 換 ( 易 ) 外 型 顏 色 構 造 材 質. 或 擊 發 裝 置 類 似 真 槍, 且 足 以 改 造 成 具 有 殺 傷 力 並 已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查 禁 之 玩 具 槍 ( 九 ) 人 體 及 器 官 i2so5 平 台 禁 止 刊 登 關 於 人 體 器 官 骨 骼 血 液 排 泄 物 精 子 和 卵 子 等 交 換 ( 易 ) 或 捐 贈 之 內 容 ( 十 ) 警 用 物 品 本 服 務 禁 止 刊 登 執 法 單 位 或 公 家 機 關 的 警 用 物 品 ( 例 如 證 件 制 服 徽 章 ), 以 避 免 有 心 人 士 假 冒 執 法 人 員 3-66

147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 十 一 ) 有 價 證 券 1. 本 服 務 禁 止 會 員 刊 登 交 換 ( 易 ) 有 價 證 券 ( 如 政 府 債 券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債 券 及 經 財 政 部 核 定 之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 2. 若 已 被 撤 消, 或 者 是 投 資 的 對 象 在 法 律 上 已 不 存 在 之 有 價 證 券, 本 服 務 允 許 於 紀 念 品 收 藏 品 類 別 下 刊 登 ( 十 二 ) 彩 券 1. 彩 券 之 銷 售 受 公 益 彩 券 管 理 辦 法 規 範, 除 發 行 機 構 受 委 託 銷 售 機 構 或 經 銷 商 外, 任 何 人 不 得 銷 售 彩 券 且 未 滿 十 八 歲 者 不 得 購 買 彩 券, 本 服 務 亦 禁 止 會 員 刊 登 交 換 ( 易 ) 任 何 目 前 正 在 發 行 之 公 益 彩 券 2. 不 再 發 行 之 彩 券 ( 如 愛 國 獎 券 ), 允 許 於 紀 念 品 收 藏 品 項 目 下 刊 登 ( 十 三 ) 成 人 情 趣 用 品 二 手 內 褲 / 絲 襪 1. 無 論 i2so5 平 台 會 員 是 否 具 交 換 ( 易 ) 成 人 用 品 零 售 業 之 營 業 登 記 許 可, 為 避 免 此 類 商 品 對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造 成 身 心 影 響, 本 服 務 一 律 禁 止 會 員 刊 登 販 賣 成 人 ( 情 趣 ) 用 品 ( 成 人 內 衣 褲 不 在 此 限 ) 2. 本 服 務 不 允 許 會 員 刊 登 交 換 ( 易 ) 或 求 售 二 手 內 衣 褲 / 絲 襪, 無 論 有 無 經 過 清 洗 一 律 禁 止 3. 目 前 有 關 涉 猥 褻 性 質 而 對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身 心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部 分, 主 要 有 刑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藥 事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予 以 規 範, 請 會 員 對 於 自 己 所 刊 登 之 物 品 務 必 小 心 謹 慎 以 免 誤 觸 法 網 3-67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48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 十 四 ) 個 人 資 料 1.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或 利 用 需 事 先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取 得 核 准 後, 方 能 合 法 利 用 或 取 得, 否 則 即 觸 犯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2. 販 賣 個 人 資 料 意 圖 營 利 者 將 違 反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十 八 條 十 九 條 及 第 三 十 三 條 三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並 處 以 二 到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3. 本 服 務 禁 止 會 員 刊 登 交 換 ( 易 ) 任 何 行 銷 名 單 通 訊 錄 與 任 何 有 可 能 違 反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有 關 之 電 腦 檔 案 與 個 人 資 料 ( 十 五 ) 政 府 核 發 之 證 件 證 照 或 執 照 1. 只 要 是 政 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證 照 或 執 照, 無 論 本 國 外 國 有 效 無 效 一 律 禁 止 會 員 刊 登 交 換 ( 易 )( 例 如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牌 照 戶 籍 謄 本 等 等 ) 2. 公 司 行 號 機 關 單 位 核 發 之 證 件 ( 如 員 工 識 別 證 出 入 證 ) 涉 及 人 員 進 出 安 全 管 控 之 IC 卡 金 融 機 構 發 行 之 信 用 卡 金 融 卡 等 等, 本 服 務 亦 禁 止 交 換 ( 易 ) 刊 登 3. 偽 造 變 造 此 類 證 件 刊 登 交 換 ( 易 ) 資 訊, 不 僅 違 反 本 服 務 政 策 且 已 觸 犯 刑 法, 請 會 員 務 必 小 心 謹 慎 不 要 以 身 試 法 ( 十 六 ) 統 一 發 票 本 服 務 禁 止 刊 登 交 換 ( 易 ) 統 一 發 票, 不 論 空 白 或 已 有 日 期 之 統 一 發 票 一 律 禁 止, 以 避 免 有 心 人 士 買 賣 統 一 發 票 逃 漏 稅 依 稅 捐 稽 徵 法 規 定, 納 稅 義 務 人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逃 漏 稅 捐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台 幣 六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3-68

149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 十 七 ) 權 利 車 權 利 車 就 是 所 謂 流 當 車, 汽 車 本 身 有 車 貸 未 繳 清, 車 主 又 向 當 舖 典 當 現 金, 如 果 連 續 三 個 月 內 未 繳 息 贖 回, 或 車 主 直 接 把 車 子 讓 渡 給 當 舖 處 理, 就 成 為 流 當 品 即 所 謂 權 利 車 買 車 的 人 雖 有 使 用 權 但 暫 時 無 法 過 戶 所 以 稱 為 權 利 車 總 之, 權 利 車 就 是 已 設 定 抵 押 又 讓 渡 使 用 權 之 汽 車, 往 往 經 由 典 當 過 程 流 入 市 面 權 利 車 隨 時 有 被 債 權 人 找 到 取 回 的 風 險, 且 利 用 懸 掛 子 母 車 牌 之 手 段 避 免 債 權 人 認 出 而 取 回 車 子 還 會 觸 犯 刑 法 偽 造 文 書 罪, 故 本 服 務 禁 止 會 員 刊 登 交 換 ( 易 ) 權 利 車 ( 十 八 ) 煙 火 爆 竹 易 燃 品 1. 依 爆 竹 煙 火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販 賣 一 般 爆 竹 煙 火, 不 得 以 自 動 販 賣 郵 購 或 其 他 無 法 辨 識 購 買 者 年 齡 之 方 式 為 之, 本 服 務 亦 禁 止 會 員 刊 登 交 換 ( 易 ) 此 類 商 品 2. 信 號 彈 煙 霧 彈 或 其 他 類 似 物 品, 供 節 慶 娛 樂 及 觀 賞 之 用 其 火 藥 作 用 後 會 產 生 火 花 旋 轉 飛 行 爆 音 或 煙 霧 等 現 象 者 之 爆 竹 煙 火 ( 包 括 火 花 類 旋 轉 類 行 走 類 飛 行 類 升 空 類 爆 炸 音 類 煙 霧 類 摔 炮 類 ) 均 在 禁 拍 物 品 之 列 ( 十 九 ) 侵 權 物 品 ( 出 版 品 ) 1. i2so5 平 台 禁 止 會 員 刊 登 交 換 ( 易 ) 足 以 妨 害 閱 聽 人 身 心 健 康 之 暴 力 色 情 猥 褻 賭 博 之 出 版 品 圖 畫 錄 影 帶 錄 音 帶 影 片 光 碟 磁 片 電 子 訊 號 遊 戲 軟 體 網 際 網 路 或 其 他 物 品 2. 上 述 限 制 級 者 之 物 品 須 依 照 出 版 品 及 錄 影 節 目 帶 分 級 辦 法 以 及 電 腦 軟 體 分 級 辦 法 的 要 求, 在 限 制 級 商 品 描 述 中 須 註 明 此 出 版 品 或 錄 影 節 目 帶 限 制 級 :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3-69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50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不 得 觀 賞 及 閱 聽 及 電 腦 軟 體 並 應 註 明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始 得 購 買 或 使 用, 否 則 該 商 品 將 由 本 i2so5 平 台 強 制 下 架 3.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55 條 規 定, 供 應 有 關 暴 力 猥 褻 或 色 情 之 出 版 品 圖 畫 錄 影 帶 影 片 光 碟 電 子 訊 號 電 腦 網 路 或 其 他 物 品 予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i2so5 平 台 會 員, 經 查 獲 舉 證 屬 實 者, 主 管 機 關 將 處 新 臺 幣 六 千 元 以 上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4. i2so5 平 台 會 員 刊 登 之 商 品 內 容 交 換 ( 易 ) 之 物 品, 應 嚴 格 遵 守 專 利 權 著 作 權 商 標 權 營 業 秘 密 專 門 技 術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 例 如 販 賣 盜 版 光 碟 ), 會 員 除 應 自 行 負 法 律 責 任 外, 如 因 而 對 本 署 造 成 損 害 或 損 失, 本 署 得 向 該 會 員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 二 十 ) 流 通 貨 幣 1. 流 通 貨 幣 是 指 由 國 內 或 國 外 政 府 所 發 行, 目 前 仍 有 效, 得 持 以 購 買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紙 鈔 或 硬 幣 請 注 意, 紀 念 幣 不 在 禁 止 範 圍 之 內 2. 請 會 員 刊 登 相 關 國 內 外 貨 幣 ( 包 含 紙 鈔 與 硬 幣 ) 時, 請 確 實 確 認 商 品 合 法 狀 況, 並 建 議 確 實 在 i2so5 平 台 中 標 示 註 明 交 換 ( 易 ) 的 貨 幣 商 品 已 不 流 通 或 是 為 限 量 紀 念 幣 等 合 法 狀 況, 避 免 爭 議 3. 如 貨 幣 有 連 續 號 特 殊 號 等 情 形, 惟 仍 為 現 行 有 效 流 通 貨 幣, 不 屬 紀 念 幣 範 圍, 會 員 不 得 刊 登 ( 二 十 一 ) 禁 止 轉 讓 之 權 利 證 明 文 為 了 避 免 會 員 交 換 ( 易 ) 後, 發 生 交 換 ( 易 ) 商 品 的 權 利 無 法 轉 讓 的 情 形, 而 引 起 交 易 糾 紛,i2so5 平 台 禁 止 交 換 ( 易 ) 不 得 3-70

151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轉 讓 的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禁 止 轉 讓 的 會 員 證 上 課 證 等, 您 如 果 要 交 換 ( 易 ) 任 何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時, 應 先 自 行 瞭 解 發 行 單 位 是 否 有 禁 止 轉 讓 之 限 制, 如 果 有 發 行 單 位 向 i2so5 平 台 提 出 檢 舉, 並 經 i2so5 平 台 確 認 屬 實 的 話, 將 可 能 導 致 您 的 物 品 被 移 除 ( 二 十 二 ) 行 銷 名 單 及 相 關 蒐 集 或 發 信 之 工 具 i2so5 平 台 禁 止 交 換 ( 易 ) 含 有 他 人 姓 名 電 話 地 址 電 子 信 箱 或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之 名 單, 且 禁 止 交 換 ( 易 ) 使 用 於 蒐 集 大 量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或 傳 送 大 量 電 子 郵 件 廣 告 之 軟 體 與 設 備 ( 二 十 三 )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及 奶 粉 1.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衛 生 處 公 告, 關 於 嬰 兒 奶 粉 不 能 進 行 廣 告 促 銷 廉 價 銷 售 活 動 一 事, 由 於 i2so5 平 台 商 品 之 刊 登 內 容 可 能 會 被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廣 告, 為 避 免 爭 議, i2so5 平 台 禁 止 刊 登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輔 助 食 品 2.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輔 助 食 品 為 須 依 法 辦 理 查 驗 登 記 始 得 交 換 ( 易 ) 的 產 品, 為 遏 阻 非 法 來 源 之 產 品 並 避 免 爭 議, 進 而 保 障 嬰 兒 食 的 安 全 及 消 費 權 益,i2so5 平 台 禁 止 刊 登 一 歲 以 下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米 精 或 麥 精 ( 二 十 四 ) 專 用 垃 圾 袋 依 照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及 各 縣 市 地 方 政 府 制 訂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費 徵 收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未 經 各 地 方 政 府 環 保 局 同 意, 不 能 販 售 專 用 垃 圾 袋 及 專 用 垃 圾 袋 抵 價 券 3-7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52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 二 十 五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公 告 限 制 或 禁 止 其 有 關 之 製 造 輸 入 輸 出 販 賣 運 送 使 用 貯 存 或 廢 棄 等 行 為 第 四 類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製 造 輸 入 輸 出 販 賣 運 送 使 用 貯 存 或 廢 棄 等 行 為, 應 於 製 造 輸 入 輸 出 販 賣 運 送 使 用 貯 存 或 廢 棄 等 行 為 前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該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毒 理 相 關 資 料, 並 經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可 ( 二 十 六 ) 偽 造 物 品 他 人 物 品 仿 冒 品 ( 二 十 七 ) 教 導 或 鼓 勵 他 人 自 殺 之 物 品 或 書 籍 ( 二 十 八 ) 其 他 違 反 公 共 秩 序 善 良 風 俗 的 物 品 ( 二 十 九 ) 依 法 令 禁 止 交 換 ( 易 ) 之 物 品 ( 三 十 ) 其 他 經 本 平 台 判 斷 之 不 當 物 品 三 制 定 限 制 交 換 ( 易 ) 物 品 ( 一 ) 一 般 食 品 由 於 我 國 法 令 對 於 食 品 廣 告 或 標 示 之 管 理 極 為 嚴 格 且 複 雜, 刊 登 食 品 類 商 品 時, 如 有 違 反 法 規, 可 能 被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並 得 併 科 新 台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或 可 能 受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至 一 百 萬 元 之 罰 鍰 處 分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請 務 必 小 心 3-72

153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 二 ) 化 妝 品 在 刊 登 化 妝 品 類 商 品 ( 包 含 保 養 品 洗 髮 乳 使 用 於 皮 膚 之 精 油 產 品 等, 請 參 考 衛 生 署 公 告 的 化 妝 品 種 類 表 ) 時, 應 遵 守 化 妝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之 規 定 ( 三 ) 窈 窕 健 胸 食 品 由 於 我 國 法 令 對 於 食 品 廣 告 或 標 示 的 管 理 極 為 嚴 格 且 複 雜, 為 了 維 護 買 家 權 益, 也 為 了 避 免 您 遭 到 主 管 機 關 的 罰 鍰 處 分, 請 您 在 刊 登 窈 窕 健 胸 食 品 時, 除 了 要 遵 守 一 般 食 品 刊 登 規 則 外, 還 必 須 要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以 免 違 反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及 公 平 交 易 法 ( 四 ) 玩 具 槍 1. 可 以 刊 登 不 具 殺 傷 力 之 玩 具 槍, 例 如 BB 槍 漆 彈 槍 等, 但 不 得 刊 登 道 具 槍 及 其 他 具 有 打 擊 底 火 之 槍 枝, 且 不 能 刊 登 作 為 玩 具 槍 子 彈 使 用 之 小 鋼 珠, 及 提 供 玩 具 槍 使 用 之 子 彈 彈 頭 2. 但 請 注 意, 在 刊 登 玩 具 槍 商 品 時, 禁 止 使 用 具 有 誤 導 性 或 誇 大 之 文 字 描 述, 例 如 : 打 鳥 防 身 武 器 貫 穿 鐵 罐 暗 殺 利 器... 等, 否 則 亦 屬 違 規 ( 五 ) 環 境 用 藥 1.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係 指 環 境 衛 生 用 殺 蟲 劑 殺 蟎 劑 殺 鼠 劑 殺 菌 劑 及 其 他 防 制 有 害 環 境 衛 生 生 物 之 藥 品 如 蚊 香 電 蚊 香 液 體 電 蚊 香 噴 霧 殺 蟲 劑 蟑 螂 藥 螞 蟻 藥 老 鼠 藥 環 境 衛 生 殺 菌 劑 等, 以 及 萘 丸 合 成 蟑 腦 丸 對 二 氯 苯... 等 防 蟲 藥 劑 3-7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54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2. 依 環 境 用 藥 管 理 法 第 9 條 之 規 定, 非 持 有 環 境 用 藥 許 可 證 環 境 用 藥 販 賣 業 或 病 媒 防 治 業 許 可 執 照 者, 不 得 為 環 境 用 藥 廣 告 如 果 您 為 一 般 民 眾 個 人 或 非 上 述 業 者, 請 不 要 上 網 拍 賣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否 則 將 被 視 為 非 法 廣 告, 主 管 機 關 可 依 環 境 用 藥 管 理 法 第 48 條 處 新 台 幣 6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3. 若 您 持 有 環 境 用 藥 許 可 證 環 境 用 藥 販 賣 業 或 病 媒 防 治 業 許 可 執 照, 則 請 您 刊 登 環 境 用 藥 時, 一 併 註 明 您 的 廠 商 名 稱 及 環 境 用 藥 許 可 證 字 號 環 境 用 藥 販 賣 業 許 可 執 照 字 號 或 病 媒 防 治 業 許 可 執 照 字 號 ( 六 ) 國 際 機 票 / 旅 遊 業 務 依 我 國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第 26 條 的 規 定, 經 營 旅 行 業 者, 應 先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並 依 法 辦 妥 公 司 登 記 後, 領 取 旅 行 業 執 照, 始 得 營 業 如 果 並 非 旅 行 業 者, 依 據 該 條 例 第 27 條 規 定, 不 得 經 營 旅 行 業 業 務 ( 七 ) 經 濟 部 公 告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1. 由 於 消 費 者 可 能 對 商 品 有 安 全 上 的 疑 慮, 經 濟 部 全 面 施 行 商 品 檢 驗 法, 為 了 維 護 需 方 權 益, 也 為 了 避 免 遭 到 主 管 機 關 的 罰 鍰 處 分, 請 在 刊 登 商 品 前 務 必 確 認 是 否 屬 經 濟 部 公 告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及 是 否 具 有 檢 驗 合 格 標 識 由 於 應 受 檢 驗 的 商 品 類 目 眾 多, 包 括 嬰 幼 兒 用 品 玩 具 家 電 資 訊 產 品 照 明 燈 具 消 防 器 材 等 數 大 類, 詳 細 商 品 類 目 以 標 準 檢 驗 局 網 站 公 佈 為 準 2. 此 外, 依 度 量 衡 法, 刊 登 前 請 確 認 是 否 為 經 濟 部 公 告 應 施 檢 定 度 量 衡 器 及 是 否 具 有 檢 定 合 格 印 證 由 於 應 受 檢 定 的 度 量 衡 器 種 類 眾 多, 包 括 各 類 磅 秤 電 子 秤 電 表 3-74

155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水 表 噪 音 計 等 數 大 類, 詳 細 度 量 衡 器 種 類 以 標 準 檢 驗 局 網 站 公 佈 為 準 ( 八 ) 車 輛 出 租 1. 依 公 路 法 汽 車 運 輸 業 管 理 規 則, 若 民 眾 不 是 運 輸 業 者, 而 從 事 車 輛 出 租 業 務, 或 刊 登 出 借 私 人 自 用 車 給 網 友, 將 違 反 法 令 2. 公 路 法 第 3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第 6 款 規 定 以 小 客 車 或 小 客 貨 兩 用 車 租 與 他 人 自 行 使 用 為 營 業 者, 即 屬 於 小 客 貨 車 租 賃 業 之 範 疇 未 依 公 路 法 申 請 核 准, 而 經 營 公 路 運 輸 業 者,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勒 令 其 停 業, 其 非 法 營 業 之 車 輛 牌 照 並 得 吊 扣 二 個 月 至 六 個 月, 或 吊 銷 之 ( 九 ) 電 信 管 制 射 頻 器 材 為 了 避 免 因 違 反 法 令 而 受 罰, 當 刊 登 相 關 電 信 管 制 射 頻 器 材 前, 請 先 確 認 商 品 已 經 過 型 式 認 證 審 驗 合 格, 才 可 刊 登 ( 十 ) 其 他 需 領 有 執 照 或 許 可 才 能 銷 售 之 物 品 除 了 i2so5 平 台 已 規 定 禁 止 交 換 ( 易 ) 之 物 品 外, 交 換 ( 易 ) 之 物 品 如 果 是 需 領 有 執 照 或 許 可 才 能 交 換 ( 易 ) 之 物 品, 需 先 取 得 執 照 或 許 可 才 可 在 i2so5 平 台 刊 登,i2so5 平 台 如 果 發 現 交 換 ( 易 ) 之 物 品 是 需 領 有 執 照 或 許 可 才 能 交 換 ( 易 ) 的, 得 要 求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如 果 無 法 提 供 的 話, 將 導 致 商 品 被 移 除 四 刊 登 資 訊 品 質 自 動 化 過 濾 機 制 本 計 畫 也 規 劃 開 發 刊 登 資 訊 品 質 自 動 化 過 濾 機 制, 將 上 述 本 平 台 禁 止 交 換 物 品 建 置 為 資 料 庫, 定 期 更 新 擴 充 禁 止 交 換 物 品 3-75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56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關 鍵 字, 定 期 過 濾 篩 選 資 料 庫 中 刊 登 內 容, 即 早 將 品 質 不 良 內 容 找 出 予 以 下 架 五 平 台 諮 詢 問 答 及 意 見 交 流 機 制 本 計 畫 將 在 平 台 首 頁 設 置 諮 詢 信 箱, 並 且 定 期 整 理 網 友 常 見 問 題, 製 作 Q&A 專 區 ( 如 圖 3.6-1) 3-76

157 第 三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建 置 以 頁 籤 簡 單 鮮 明 的 方 式 呈 現 Q&A 問 題 與 內 容 圖 3.6-1Q&A 專 區 頁 面 3-77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58 第 四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評 比 認 證 第 四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評 比 認 證 4.1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認 證 評 比 制 度 在 低 碳 永 續 評 等 認 證 制 度 中, 每 個 行 動 項 目 都 必 須 規 範 出 適 合 推 動 層 級 對 象 (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 本 計 畫 所 屬 行 動 項 目 為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及 資 源 交 換 平 台, 其 適 合 推 動 層 級 包 含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因 此 在 制 訂 規 劃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及 資 源 交 換 平 台 的 評 比 制 度 時, 也 需 針 對 這 三 種 推 動 層 級 來 分 別 規 劃 一 行 動 項 目 之 執 行 方 法 本 計 畫 分 析 目 前 全 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運 作 模 式 及 現 況, 規 劃 出 四 種 行 動 項 目 之 執 行 方 法,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一 )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之 推 動 初 期 以 各 公 家 機 關 和 地 區 性 發 展 協 會 為 提 供 單 位, 物 品 內 容 為 經 過 品 質 把 關 之 二 手 物 品 或 以 單 一 二 手 物 品 種 類 作 為 交 換 平 台 焦 點, 交 換 對 象 為 ㄧ 般 民 眾, 使 需 求 者 能 夠 方 便 搜 尋 其 所 需 之 商 品 而 後 期 規 劃 納 入 更 多 不 同 類 型 之 物 件 ( 或 為 民 眾 提 供 ), 提 升 平 台 物 品 豐 富 度, 增 加 民 眾 瀏 覽 意 願, 最 終 成 為 全 面 性 之 交 換 平 台 ( 二 ) 固 定 交 換 點 之 推 動 設 立 一 固 定 交 換 點, 提 供 以 物 易 物 交 換 服 務 及 直 接 購 買 之 交 易 模 式, 固 定 交 換 點 模 式 可 參 考 以 下 幾 種 : 1. 巨 大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 將 回 收 之 大 型 家 具 電 器 及 自 行 車 加 以 修 復, 並 在 固 定 時 間 於 固 定 地 點 進 行 拍 賣 或 設 立 底 價 讓 民 眾 可 直 接 購 買 2. 二 手 書 籍 交 換 : 可 將 舊 書 進 行 回 收 清 理 分 類 後, 讓 民 眾 用 資 源 物 ( 如 : 廢 電 池 廢 光 碟 等 ) 兌 換 書 籍 4-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59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3. 弱 勢 族 群 資 源 蒐 集 交 換 : 由 民 眾 將 不 要 之 家 具 與 輔 具 等 捐 贈 至 固 定 地 點, 由 相 關 單 位 加 以 品 質 把 關 後 將 二 手 物 資 捐 贈 給 弱 勢 族 群 做 使 用 ( 如 : 輔 具 家 具 等 ) ( 三 )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之 推 動 推 廣 辦 理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之 規 劃 如 下 : 1. 場 地 類 型 : 以 人 潮 密 集 度 作 為 優 先 考 量 原 則, 例 如 選 擇 傳 統 市 場 商 圈 附 近, 或 配 合 各 大 節 慶 特 殊 活 動 舉 辦, 除 了 較 為 容 易 聚 集 人 潮 外, 也 可 整 合 相 關 資 源, 避 免 宣 傳 成 本 的 浪 費 2. 區 域 規 模 : 應 以 鄉 鎮 以 下 之 單 位 進 行 辦 理 規 模 的 控 制 加 強 市 集 之 特 色 規 劃, 以 減 少 民 眾 交 通 的 成 本, 並 降 低 其 碳 排 放 量 也 可 同 時 提 升 便 利 性, 增 加 誘 因 3. 攤 商 取 向 : 為 有 別 於 過 去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之 舉 辦 方 式, 盡 量 降 低 以 營 利 目 的 為 主 的 攤 商 數 量, 以 排 除 全 新 商 品 及 古 董 的 販 售, 而 是 以 社 會 團 體 或 個 人 的 二 手 商 品 為 主, 回 歸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之 原 意 ( 四 ) 宣 傳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及 資 源 交 換 平 台 針 對 辦 理 之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與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宣 傳, 由 縣 市 政 府 製 作 宣 傳 海 報 發 送 至 鄉 鎮 村 里, 由 鄉 鎮 村 里 張 貼 宣 傳 海 報 並 透 過 里 民 廣 播 系 統 進 行 宣 傳 4-2

160 第 四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評 比 認 證 執 行 方 法 二 各 推 動 層 級 行 動 項 目 之 分 數 取 得 方 式 及 配 分 原 則 本 計 畫 依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行 動 項 目 中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及 資 源 交 換 平 台 配 分 15 分, 針 對 各 推 動 層 級 (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 初 步 規 劃 四 種 行 動 項 目 執 行 方 法 之 分 數 取 得 方 式 及 配 分 原 則 ( 整 理 如 表 所 示 ), 當 各 推 動 層 級 完 成 執 行 方 法 後, 將 其 成 果 上 傳 至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系 統 累 計 其 成 果 分 數, 當 分 數 達 100 分 時, 透 過 資 料 交 換 將 執 行 成 果 回 饋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資 訊 網 評 比 認 證 系 統 表 各 推 動 層 級 行 動 項 目 之 分 數 取 得 方 式 及 配 分 原 則 一 覽 表 推 動 層 級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之 推 動 固 定 交 換 點 之 推 動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之 推 動 宣 傳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及 資 源 交 換 平 台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1. 轄 區 內 民 眾 網 路 註 冊 數 至 少 1000 人 2. 轄 區 內 民 眾 透 過 網 路 刊 登 二 手 物 品 數 量 至 少 300 件 3. 轄 區 內 民 眾 透 過 網 路 交 易 二 手 物 品 數 量 至 少 30 件 ( 上 述 條 件 達 到 2 項 得 20 分 ) 1. 轄 區 內 已 有 設 立 固 定 交 換 點 於 固 定 交 換 點 舉 辦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推 廣 活 動 至 少 10 場, 主 辦 單 位 必 須 為 縣 市 層 級 單 位 2. 轄 區 尚 未 設 立 固 定 交 換 點 於 轄 區 內 設 立 1 處 固 定 交 換 點 ( 上 述 條 件 達 到 1 項 得 40 分 ) 1. 於 轄 區 內 辦 理 大 型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至 少 5 場 ( 規 模 : 攤 位 數 至 少 50 攤 ) 2. 於 轄 區 內 辦 理 中 型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至 少 10 場 ( 規 模 : 攤 位 數 至 少 20 攤 ) ( 上 述 條 件 達 到 1 項 得 30 分 ) 企 劃 執 行 1 種 宣 傳 方 案 (1 種 方 案 得 10 分, 每 增 加 1 種 宣 傳 方 案 加 分 5 分, 最 多 加 分 10 分 ) 1. 轄 區 內 民 眾 網 路 註 冊 數 至 少 100 人 2. 轄 區 內 民 眾 透 過 網 路 刊 登 二 手 物 品 數 量 至 少 50 件 3. 轄 區 內 民 眾 透 過 網 路 交 易 二 手 物 品 數 量 至 少 5 件 ( 上 述 條 件 達 到 2 項 得 20 分 ) 1. 轄 區 內 已 有 設 立 固 定 交 換 點 於 固 定 交 換 點 舉 辦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推 廣 活 動 至 少 3 場, 主 辦 單 位 必 須 為 鄉 鎮 市 區 層 級 單 位 2. 轄 區 尚 未 設 立 固 定 交 換 點 於 轄 區 內 設 立 1 處 固 定 交 換 點 ( 上 述 條 件 達 到 1 項 得 40 分 ) 1. 於 轄 區 內 辦 理 中 型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至 少 4 場 ( 規 模 : 攤 位 數 至 少 20 攤 ) 2. 於 轄 區 內 辦 理 小 型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至 少 8 場 ( 規 模 : 攤 位 數 至 少 10 攤 ) ( 上 述 條 件 達 到 1 項 得 30 分 ) 企 劃 執 行 1 種 宣 傳 方 案 (1 種 方 案 得 10 分, 每 增 加 1 種 宣 傳 方 案 加 分 5 分, 最 多 加 分 10 分 ) 1. 轄 區 內 民 眾 網 路 註 冊 數 至 少 20 人 2. 轄 區 內 民 眾 透 過 網 路 刊 登 二 手 物 品 數 量 至 少 20 件 3. 轄 區 內 民 眾 透 過 網 路 交 易 二 手 物 品 數 量 至 少 2 件 ( 上 述 條 件 達 到 2 項 得 30 分 ) 1. 於 轄 區 內 辦 理 小 型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至 少 2 場 ( 規 模 : 攤 位 數 至 少 10 攤 ) ( 上 述 條 件 達 到 1 項 得 50 分 ) 企 劃 執 行 1 種 宣 傳 方 案 (1 種 方 案 得 10 分, 每 增 加 1 種 宣 傳 方 案 加 分 5 分, 最 多 加 分 10 分 ) 4-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61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4.2 建 置 認 證 評 比 系 統 一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與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資 訊 網 評 比 認 證 系 統 之 關 係 目 前 環 保 署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資 訊 網 ( 為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評 比 認 證 作 業 之 主 系 統, 評 比 認 證 參 加 者 必 須 先 在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資 訊 網 進 行 報 名, 並 選 擇 要 執 行 之 行 動 項 目 ( 由 100 項 優 先 執 行 行 動 項 目 挑 選 ), 評 比 認 證 參 加 者 若 挑 選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及 資 源 交 換 平 台 時, 則 需 到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進 行 執 行 成 果 登 錄, 而 登 錄 之 成 果 也 會 依 據 該 行 動 項 目 之 得 分 原 則 自 動 計 算, 並 將 資 訊 透 過 系 統 介 接 方 式 回 饋 給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資 訊 網 二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與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資 訊 網 評 比 認 證 系 統 之 資 料 交 換 流 程 本 計 畫 規 劃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與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資 訊 網 評 比 認 證 系 統 之 資 料 交 換 流 程 如 圖 所 示, 評 比 認 證 參 加 者 在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資 訊 網 進 行 報 名, 若 挑 選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及 資 源 交 換 平 台 時, 該 系 統 將 透 過 資 料 交 換 將 參 加 者 資 訊 傳 至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並 自 動 核 發 帳 號 密 碼, 可 簡 化 評 比 認 證 參 加 者 作 業 流 程, 另 外 也 規 劃 在 兩 系 統 之 開 發 單 一 簽 入 程 式, 讓 評 比 認 證 參 加 者 只 需 要 記 一 組 帳 號 密 碼 評 比 認 證 參 加 者 在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將 執 行 成 果 於 系 統 中 登 入, 根 據 表 所 規 劃 各 層 級 行 動 項 目 之 分 數 取 得 方 式 及 配 分 原 則, 系 統 也 會 自 動 由 四 個 子 系 統 資 料 庫 ( 分 別 為 固 定 交 換 點 刊 登 系 統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刊 登 系 統 活 動 成 果 登 錄 系 統 民 眾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刊 登 系 統 ) 抓 取 資 料, 並 將 成 果 彙 整 及 分 數 計 算 後, 透 過 資 料 交 換 將 執 行 成 果 回 饋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資 訊 網 評 比 認 證 系 統 4-4

162 第 四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評 比 認 證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資 訊 網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參 加 低 碳 永 續 評 比 認 證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登 入 系 統 其 他 一 般 民 眾 登 入 系 統 由 10 大 運 作 機 能 共 計 100 項 優 先 執 行 行 動 項 目 中 挑 選 欲 執 行 行 動 項 目 自 動 核 發 帳 號 密 碼 於 系 統 刊 登 執 行 成 果 1. 固 定 交 換 點 刊 登 系 統 2. 二 手 交 換 活 動 刊 登 系 統 3. 活 動 成 果 登 錄 系 統 於 系 統 進 行 二 手 物 品 刊 登 及 交 換 是 否 選 擇 行 動 項 目 二 手 跳 蚤 市 集 活 動 及 交 換 平 台 成 果 彙 整 及 分 數 計 算 行 動 項 目 執 行 成 果 統 計 執 行 成 果 回 饋 圖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與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資 訊 網 評 比 認 證 系 統 之 資 料 交 換 流 程 圖 三 本 系 統 與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資 訊 網 評 比 認 證 系 統 無 縫 介 接 關 鍵 ( 一 ) 角 色 及 帳 號 需 能 對 應 本 系 統 與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資 訊 網 中,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這 三 種 角 色 為 資 料 交 換 傳 遞 之 關 鍵, 因 此 本 系 統 在 這 三 種 角 色 之 屬 性 及 命 名 規 則 將 依 循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資 訊 網 原 則 ( 二 ) 避 免 評 比 參 予 者 在 兩 個 系 統 中 使 用 不 同 帳 號 密 碼 本 計 畫 將 透 過 程 式 機 制, 讓 評 比 認 證 參 加 者 在 兩 套 系 統 中 使 用 相 同 帳 號 及 密 碼, 後 續 也 將 規 劃 單 一 簽 入 機 制, 讓 使 用 者 只 需 登 入 一 次 帳 號 密 碼, 即 可 在 兩 系 統 中 穿 梭 使 用 4-5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63 第 五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效 益 評 估 第 五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效 益 評 估 5.1 研 析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減 碳 效 益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的 暢 通, 除 了 促 進 資 源 環 降 低 廢 棄 物 量 之 外, 理 應 可 有 減 少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的 效 益, 然 而 目 前 國 內 缺 乏 科 學 客 觀 之 評 估 方 式 及 本 土 化 化 二 手 市 場 交 換 相 關 減 碳 排 放 系 數, 使 得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之 二 氧 化 碳 減 量 效 益 無 法 計 算 及 彰 顯 而 實 際 執 行 上, 二 手 市 場 交 換 會 根 據 運 作 方 式 交 換 二 手 物 品 種 類, 而 有 不 同 的 減 碳 效 益, 本 計 畫 參 考 英 國 PAS 2050 日 本 TSQ 0010 ISO 與 我 國 碳 足 跡 計 算 指 引 針 對 臺 灣 本 土 化 二 手 市 場 交 換 研 擬 減 碳 效 益 評 估 模 式 一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評 估 範 疇 一 件 二 手 物 品 的 流 通, 除 了 有 減 碳 效 益 外, 不 可 忽 視 的 就 是 二 手 交 換 過 程 中 的 排 碳 行 為, 因 此 一 件 二 手 物 品 的 流 通 其 減 碳 量 應 包 含 減 碳 行 為 及 排 碳 行 為, 兩 者 相 抵 後 才 是 一 件 二 手 物 品 流 通 後 的 真 實 減 碳 量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減 碳 行 為 及 排 碳 行 為 ( 一 ) 減 碳 行 為 一 件 二 手 物 品 若 順 利 被 交 換 到 需 要 的 人 手 中, 其 減 碳 效 益 包 括 該 物 品 原 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所 耗 的 碳 排 放 及 購 買 一 件 全 新 物 品 的 產 品 碳 足 跡, 本 計 畫 分 析 彙 整 各 種 二 手 物 品 減 碳 效 益 及 其 相 關 活 動 數 據, 整 理 如 表 所 示 表 各 種 二 手 物 品 減 碳 效 益 及 其 相 關 活 動 數 據 一 覽 表 減 碳 效 益 1. 二 手 物 品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所 耗 的 碳 排 放 相 關 活 動 數 據 各 類 二 手 物 品 處 理 過 程 排 碳 因 子 2. 購 買 一 件 全 新 物 品 的 產 品 碳 足 跡 各 類 二 手 物 品 產 品 碳 足 跡 5-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64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1. 二 手 物 品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所 耗 的 碳 排 放 計 算 二 手 物 品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所 產 生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計 算 參 照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與 登 錄 指 引 有 三 種 計 算 方 式, 第 一 種 方 法 為 直 接 監 測 法, 第 二 種 方 法 為 質 量 平 衡 法, 第 三 種 為 排 放 係 數 法 第 一 種 方 式 為 直 接 監 測 法, 以 儀 器 直 接 監 測, 並 根 據 監 測 出 的 排 氣 濃 度 與 其 流 量 來 計 算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但 因 二 氧 化 碳 102 年 5 月 9 日 公 告 為 法 定 空 氣 污 染 物, 尚 無 廢 棄 物 產 生 二 氧 化 碳 的 相 關 對 應 資 料, 故 本 計 畫 不 適 用 此 法 第 二 種 方 法 為 質 量 平 衡 法, 廢 棄 物 若 非 單 一 成 份, 或 無 係 數 可 引 用, 可 依 據 原 素 分 析 所 得 含 碳 量, 以 質 量 平 衡 方 式 估 算 其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收 集 相 關 研 究 文 獻, 其 都 市 垃 圾 物 理 化 學 特 性 分 析 方 法 之 比 較 探 討 研 究 中, 學 者 張 郡 宜 將 臺 灣 焚 化 廠 都 市 垃 圾 可 燃 份 依 各 物 理 組 成 分 類 ( 紙 類 布 類 木 竹 稻 草 落 葉 類 廚 餘 類 塑 膠 類 皮 革 橡 膠 類 其 他 類 ), 並 進 行 元 素 分 析 碳 氫 氮 硫 氧 (NIEA R409.21C), 所 得 結 果 如 表 5.1-2, 由 表 得 知 若 再 使 用 書 本 衣 服 木 製 家 具 及 塑 膠 製 品 可 依 重 量 (KG) 分 別 乘 上 碳 含 量 比 率 (%) 換 算 其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KG), 其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示 意 之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 廢 棄 物 燃 燒 量 (KG) 廢 棄 物 含 碳 量 (%) 44(CO2 分 子 量 )/12(C 分 子 量 ) 5-2

165 第 五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效 益 評 估 表 前 處 理 垃 圾 化 學 特 性 分 析 之 含 量 平 均 值 化 學 分 析 物 理 組 成 碳 含 量 (%) 氫 含 量 (%) 氮 含 量 (%) 硫 含 量 (%) 氯 含 量 (%) 紙 類 布 類 木 竹 草 落 葉 類 廚 餘 類 塑 膠 類 皮 革 橡 膠 類 其 他 類 第 三 種 為 排 放 係 數 法, 碳 排 放 量 為 二 氧 化 碳 (CO 2 ) 甲 烷 (CH 4 ) 氧 化 亞 氮 (N 2 O) 的 排 放 量 換 算 成 二 氧 化 碳 量 的 總 和, 因 固 定 式 燃 燒 所 產 生 CH 4 和 N 2 O 的 排 放 量 相 當 微 少, 如 果 資 料 不 全 時, 可 只 計 算 二 氧 化 碳 量, 其 計 算 方 式 為 廢 棄 物 種 類 及 數 量 數 值 乘 上 特 定 之 排 放 係 數 (Greenhouse gas, GHG) 與 全 球 暖 化 潛 勢 轉 換 因 子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GWP) 的 總 合 所 得 排 放 量 之 方 法 排 放 係 數 法 為 目 前 最 常 見 之 量 化 方 式, 國 內 進 行 燃 料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計 算 時 多 採 用 此 法, 排 放 係 數 (GHG) 依 據 環 境 保 護 署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登 入 平 台 中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係 數 管 理 表 6.0 版 (100.10) ( 完 整 係 數 表 於 附 件 六 ) 如 表 5.1-3~6 所 示, 其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示 意 之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 活 動 數 據 (KG) 排 放 係 數 (kg-co 2 e/kg) 全 球 暖 化 潛 勢 轉 換 因 子 (GWP)] 總 合 5-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66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表 環 境 保 護 署 固 定 源 與 移 動 源 ( 燃 料 )CO 2 排 放 係 數 氣 體 種 類 CO2 排 放 形 式 固 定 源 排 放 源 類 別 其 他 燃 料 生 質 燃 料 移 燃 動 料 源 油 燃 料 別 一 般 廢 棄 物 掩 埋 場 沼 氣 污 泥 沼 氣 IPCC 原 始 係 數 名 稱 Municipal Wastes A B C=A B (44/12) 1000 D E F=C G IPCC 2006 年 C 排 放 係 數 C 排 放 係 數 單 位 碳 氧 化 因 子 IPCC 2006 年 CO2 排 放 係 數 CO2 排 放 係 數 單 位 IPCC 2006 年 CO2 排 放 係 數 之 不 確 定 性 95% 信 賴 區 間 下 限 95% 信 賴 區 間 上 限 25.0 kgc/gj 1 91,700 kgco2/tj -20.1% +32.0% 3.84E-0 4 Landfill Gas 14.9 kgc/gj 1 54,600 kgco2/tj -15.4% +20.9% 2.29E-0 4 原 始 係 數 我 國 熱 值 熱 值 資 料 建 議 排 放 係 數 來 原 始 係 熱 值 單 單 位 熱 值 源 數 值 數 位 單 位 H=F G I J 建 議 排 放 係 數 之 不 確 定 性 95% 信 賴 區 間 下 限 95% 信 賴 區 間 上 限 Kg CO2/Kcal 2098 kcal/kg 註 KgCO2/Kg -20.1% +32.0% Kg CO2/Kcal Sludge Gas 14.9 kgc/gj 1 54,600 kgco2/tj -15.4% +20.9% 2.29E-0 4 Kg CO2/Kcal 航 空 Aviation 2.93E-0 Gasoline 19.1 kgc/gj 1 70,000 kgco2/tj -3.6% +4.3% 汽 油 4 (Jet Gasoline) Kg CO2/Kcal 7500 Kcal/L 註 KgCO2/L -3.6% +4.3% 航 空 燃 油 Jet Kerosene 19.5 kgc/gj 1 71,500 kgco2/tj -2.5% +4.1% 2.99E-0 4 Kg CO2/Kcal 8000 Kcal/L 註 KgCO2/L -2.5% +4.1% 車 用 汽 油 Motor Gasoline 18.9 kgc/gj 1 69,300 kgco2/tj -2.6% +5.3% 2.90E-0 4 柴 油 Gas/Diesel Oil 20.2 kgc/gj 1 74,100 kgco2/tj -2.0% +0.9% 3.10E-0 4 Kg CO2/Kcal 7800 Kcal/L 註 KgCO2/L -2.6% +5.3% Kg CO2/Kcal 8400 Kcal/L 註 KgCO2/L -2.0% +0.9% 備 註 5-4

167 第 五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效 益 評 估 表 環 境 保 護 署 固 定 源 與 移 動 源 ( 燃 料 )CH 4 排 放 係 數 氣 體 種 類 CH4 排 放 形 式 固 定 源 排 放 源 類 別 其 他 燃 料 生 質 燃 料 移 燃 動 料 源 油 燃 料 別 一 般 廢 棄 物 掩 埋 場 沼 氣 污 泥 沼 氣 航 空 汽 油 IPCC 原 始 係 數 名 稱 Municipal Wastes A B C D=A E IPCC 2006 年 CH4 排 放 係 數 CH4 排 放 係 數 單 位 IPCC 2006 年 CH4 排 放 係 數 之 不 確 定 性 95% 信 賴 區 間 下 限 95% 信 賴 區 間 上 限 原 始 係 數 我 國 熱 值 熱 值 資 料 建 議 排 放 係 數 來 原 始 係 熱 值 單 單 位 熱 值 源 數 位 數 值 單 位 F=D E G H 建 議 排 放 係 數 之 不 確 定 性 95% 信 賴 區 間 下 限 95% 信 賴 區 間 上 限 30 kgch4/tj -66.7% % 1.26E-07 Kg CH4/Kcal 2098 kcal/kg 註 KgCH4/Kg -66.7% % Landfill Gas 1 kgch4/tj -70.0% % 4.19E-09 Kg CH4/Kcal Sludge Gas 1 kgch4/tj -70.0% % 4.19E-09 Kg CH4/Kcal Aviation Gasoline (Jet Gasoline) 3 kgch4/tj -66.7% % 1.26E-08 Kg CH4/Kcal 7500 Kcal/L 註 KgCH4/L -66.7% % 航 空 燃 油 Jet Kerosene 3 kgch4/tj -66.7% % 1.26E-08 Kg CH4/Kcal 8000 Kcal/L 註 KgCH4/L -66.7% % 車 用 汽 油 Motor Gasoline 25 kgch4/tj -69.6% % 1.05E-07 Kg CH4/Kcal 7800 Kcal/L 註 KgCH4/L -66.7% % 柴 油 Gas/Diesel Oil 3.9 kgch4/tj -59.0% % 1.63E-08 Kg CH4/Kcal 8400 Kcal/L 註 KgCH4/L -59.0% % 備 註 5-5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68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表 環 境 保 護 署 固 定 源 與 移 動 源 ( 燃 料 )N 2 O 排 放 係 數 氣 體 種 類 N2O 排 放 形 式 固 定 源 移 動 源 排 放 源 燃 料 別 IPCC 原 始 係 數 名 稱 類 別 其 他 燃 料 生 質 燃 料 燃 料 油 一 般 廢 棄 物 掩 埋 場 沼 氣 污 泥 沼 氣 航 空 汽 油 Municipal Wastes A B C D=A E IPCC 2006 年 N2O 排 放 係 數 N2O 排 放 係 數 單 位 IPCC 2006 年 N2O 排 放 係 數 之 不 確 定 性 95% 信 賴 區 間 下 限 95% 信 賴 區 間 上 限 原 始 係 數 我 國 熱 值 熱 值 資 料 建 議 排 放 係 數 來 原 始 係 熱 值 單 單 位 熱 值 源 數 位 數 值 單 位 F=D E G H 建 議 排 放 係 數 之 不 確 定 性 95% 信 賴 區 間 下 限 95% 信 賴 區 間 上 限 4.0 kgn2o/tj -62.5% % 1.67E-08 Kg N2O/Kcal 2098 kcal/kg 註 KgN2O/Kg -62.5% % Landfill Gas 0.1 kgn2o/tj -70.0% % 4.19E-10 Kg N2O/Kcal Sludge Gas 0.1 kgn2o/tj -70.0% % 4.19E-10 Kg N2O/Kcal Aviation Gasoline (Jet Gasoline) 0.6 kgn2o/tj -66.7% % 2.51E-09 Kg N2O/Kcal 7500 Kcal/L 註 KgN2O/L -66.7% % 航 空 燃 Jet Kerosene 0.6 kgn2o/tj -66.7% % 2.51E-09 Kg N2O/Kcal 8000 Kcal/L 註 KgN2O/L -66.7% % 油 車 用 汽 油 Motor Gasoline 8.0 kgn2o/tj -67.5% % 3.35E-08 Kg N2O/Kcal 7800 Kcal/L 註 KgN2O/L -66.7% % 柴 油 Gas/Diesel Oil 3.9 kgn2o/tj -66.7% % 1.63E-08 Kg N2O/Kcal 8400 Kcal/L 註 KgN2O/L -66.7% % 備 註 5-6

169 第 五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效 益 評 估 表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GWP 值 預 設 GWP 值 溫 室 氣 體 化 學 式 IPCC 第 四 次 評 估 報 告 (2007) 備 註 CO2 二 氧 化 碳 1 CH4 甲 烷 25 N2O 氧 化 亞 氮 298 HFC-23/R-23 三 氟 甲 烷,CHF3 14,800 HFC-32/R-32 二 氟 甲 烷,CH2F2 675 HFC-41 一 氟 甲 烷,CH3F HFC-125/R-125,1,1,1,2,2- 五 氟 乙 烷,C2HF5 3,500 HFC-134,1,1,2,2- 四 氟 乙 烷,C2H2F4 HFC-134a/R-134a,1,1,1,2- 四 氟 乙 烷,C2H2F4 1,430 HFC-143,1,1,2- 三 氟 乙 烷,CHF2CH2F HFC-143a/R-143a,1,1,1- 三 氟 乙 烷,C2H3F3 4,470 HFC-152,1,2- 二 氟 乙 烷,CH2FCH2F HFC-152a/R-152a,1,1- 二 氟 乙 烷,C2H4F2 124 HFC-161, 一 氟 乙 烷,CH3CH2F HFC-227ea,1,1,1,2,3,3,3- 七 氟 丙 烷,CF3CHFCF3 3,220 HFC-236cb,1,1,1,2,2,3- 六 氟 丙 烷,CH2FCF2CF3 HFC-236ea,1,1,1,2,3,3- 六 氟 丙 烷,CHF2CHFCF3 HFC-236fa,1,1,1,3,3,3- 六 氟 丙 烷,C3H2F6 9,810 HFC-245ca,1,1,2,2,3- 五 氟 丙 烷,CH2FCF2CHF2 HFC-245fa,1,1,1,3,3- 五 氟 丙 烷,CHF2CH2CF3 1,030 HFC-365mfc,1,1,1,3,3- 五 氟 丁 烷,CF3CH2CF2CH3 794 HFC-43-10mee,1,1,1,2,2,3,4,5,5,5- 十 氟 戊 烷,CF3CHFCHFCF2CF3 1,640 HCFC-22,CHF2Cl 1,500 R401a,R22/152a/124(53/13/34) 1,018 根 據 R401b,R22/152a/124(61/11/28) 1,221 IPCC 2006 年 R404a,R125/143a/134a(44/52/4) 3,922 報 告 公 R407a,R32/125/134a(20/40/40) 2,107 布 之 第 R407b,R32/125/134a(10/70/20) 2,804 二 冊 器 R407c,R32/125/134a(23/25/52) 1,774 七 章 表 7.8 公 R408a,R125/143a/22(7/46/47) 3,036 布 之 混 R410a,R32/125(50/50) 2,025 合 冷 媒 R507a,R125/143a(50/50) 3,985 比 例 PFC-116, 六 氟 乙 烷,C2F6 12,200 PFC-14, 四 氟 化 碳,CF4 7,390 C3F8, 全 氟 丙 烷 8,830 C4F8, 八 氟 環 丁 烷 10,300 C4F10, 全 氟 丁 烷 8,860 C5F12, 全 氟 戊 烷 9,160 C6F14, 全 氟 己 烷 9,300 NF3, 三 氟 化 氮 17,200 SF6, 六 氟 化 硫 22,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70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2. 購 買 一 件 全 新 物 品 的 產 品 碳 足 跡 碳 足 跡 (Carbon Footprint) 可 被 定 義 為 與 一 項 活 動 (Activity) 或 產 品 的 整 個 生 命 週 期 過 程 所 直 接 與 間 接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相 較 於 一 般 大 家 瞭 解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碳 足 跡 的 差 異 之 處 在 於 其 是 從 消 費 者 端 出 發, 破 除 所 謂 有 煙 囪 才 有 污 染 的 觀 念 企 業 及 產 業 溫 室 氣 體 的 排 放, 一 般 是 指 製 造 部 分 相 關 的 排 放, 但 碳 足 跡 排 放 尚 須 包 含 產 品 原 物 料 的 開 採 與 製 造 產 品 本 身 的 製 造 與 組 裝, 配 送 到 產 品 使 用 時 產 生 的 排 放 產 品 廢 棄 或 回 收 時 所 產 生 的 排 放 量 如 圖 故 上 述 之 範 圍 是 整 個 產 品 的 生 命 週 期, 計 算 方 式 為 各 路 徑 的 活 動 數 據 乘 上 排 放 係 數 總 和, 其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示 意 之 碳 足 跡 =[ 活 動 數 據 排 放 係 數 (kg-co 2 e)] 總 和 碳 足 跡 排 放 係 數 (GHG) 依 據 環 境 保 護 署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登 入 平 台 中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係 數 管 理 表 6.0 版 (100.10)( 完 整 係 數 表 於 附 件 六 ) 如 表 5.1-3~6, 並 參 考 日 本 國 家 LCA 資 料 庫 產 業 環 境 管 理 協 會 數 據 (カーボンフットプリントコミ ュニケーションプログラム 利 用 可 能 データ( 国 内 )ver. 1.03)( 完 整 係 數 表 於 附 件 七 ), 其 相 關 數 據 如 表 所 示 圖 碳 足 跡 計 算 路 徑 (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路 徑 ) 5-8

171 第 五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效 益 評 估 表 日 本 國 家 LCA 資 料 庫 產 業 環 境 管 理 協 會 碳 足 跡 單 元 程 序 的 數 據 公 開 用 整 理 號 種 類 分 類 名 稱 A-JP 廢 棄 物 處 理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廢 紙 回 收 GHG 排 出 量 [kg-co 2 e/ 單 位 ] 9.95.E-03 kg A-JP 廢 塑 料 回 收 1.61.E-01 kg A-JP 廢 鋼 鐵 回 收 3.58.E-02 kg A-JP 加 工 非 鐵 金 屬 廢 料 3.24.E-02 kg A-JP 玻 璃 廢 物 回 收 5.26.E-03 kg 單 位 A-JP 廚 餘 回 收 0.00.E+00 kg A-JP 聚 乙 烯 (PE) 燃 燒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3.14.E+00 kg- 樹 脂 A-JP 聚 丙 烯 (PP) 燃 燒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3.14.E+00 kg- 樹 脂 A-JP 聚 苯 乙 烯 (PS) 燃 燒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3.38.E+00 kg- 樹 脂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燃 燒 聚 對 苯 二 甲 酸 乙 二 醇 酯 (PET)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燃 燒 聚 碳 酸 酯 (PC)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的 排 放 量 燃 燒 聚 氯 乙 烯 (PVC)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燃 燒 聚 縮 醛 (POM)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乙 烯 乙 酸 乙 烯 酯 (EVA 燃 燒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 燃 燒 ABS 樹 脂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燃 燒 尼 龍 6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燃 燒 尼 龍 66 從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燃 燒 廢 溶 劑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燃 燒 酚 醛 樹 脂 (PF)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的 排 放 量 脲 醛 樹 脂 (UF) 的 燃 燒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燃 燒 聚 醋 酸 乙 烯 酯 (PVAc)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燃 燒 其 他 的 樹 脂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 包 括 未 知 ) 2.29.E+00 kg- 樹 脂 2.77.E+00 kg- 樹 脂 1.41.E+00 kg- 樹 脂 1.47.E+00 kg- 樹 脂 2.32.E+00 kg- 樹 脂 3.13.E+00 kg- 樹 脂 2.34.E+00 kg- 樹 脂 2.34.E+00 kg- 樹 脂 1.58.E+00 kg- 樹 脂 2.88.E+00 kg- 樹 脂 1.53.E+00 kg- 樹 脂 2.05.E+00 kg- 樹 脂 3.38.E+00 kg- 樹 脂 5-9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72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A-JP 掩 埋 厭 氧 分 解 紙 的 甲 烷 排 放 量 2.86.E+00 kg- 掩 埋 棄 物 A-JP 掩 埋 廚 餘 厭 氧 分 解 產 生 的 甲 烷 排 3.05.E+00 kg- 掩 埋 放 量 棄 物 A-JP 掩 埋 厭 氧 分 解 纖 維 產 生 的 甲 烷 排 3.15.E+00 kg- 掩 埋 放 量 棄 物 A-JP 掩 埋 厭 氧 分 解 草 樹 類 型 產 生 的 甲 3.17.E+00 kg- 掩 埋 烷 排 放 量 棄 物 A-JP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 輕 型 貨 車 : 乘 載 100%) 9.53.E-01 tkm A-JP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 輕 型 貨 車 : 乘 載 75%) 1.24.E+00 tkm A-JP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 輕 型 貨 車 : 乘 載 50%) 1.81.E+00 tkm A-JP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 輕 型 貨 車 : 乘 載 36%) 2.45.E+00 tkm A-JP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 輕 型 貨 車 : 乘 載 25%) 3.44.E+00 tkm A-JP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 輕 型 貨 車 : 乘 載 10%) 8.07.E+00 tkm A-JP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 麵 包 車, 9 人 座 車 : 乘 載 100%) 6.06.E-01 tkm A-JP A-JP 運 輸 道 路 貨 運 業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 麵 包 車, 9 人 座 車 : 乘 載 75%)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 麵 包 車, 9 人 座 車 : 乘 載 50%) 7.91.E-01 tkm 1.16.E+00 tkm A-JP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 麵 包 車, 9 人 座 車 : 乘 載 36%) 1.56.E+00 tkm A-JP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 麵 包 車, 9 人 座 車 : 乘 載 25%) 2.19.E+00 tkm A-JP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 麵 包 車, 9 人 座 車 : 乘 載 10%) 5.13.E+00 tkm A-JP A-JP A-JP A-JP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5 噸 貨 車 : 乘 載 100%)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5 噸 貨 車 : 乘 載 75%)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5 噸 貨 車 : 乘 載 50%)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5 噸 貨 車 : 乘 載 42%) 3.83.E-01 tkm 4.83.E-01 tkm 6.71.E-01 tkm 7.74.E-01 tkm 5-10

173 第 五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效 益 評 估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5 噸 貨 車 : 乘 載 25%)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5 噸 貨 車 : 乘 載 10%)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2 噸 貨 車 : 乘 載 100%)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2 噸 貨 車 : 乘 載 75%)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2 噸 貨 車 : 乘 載 58%)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2 噸 貨 車 : 乘 載 50%)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2 噸 貨 車 : 乘 載 25%)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2 噸 貨 車 : 乘 載 10%)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4 噸 貨 車 : 乘 載 100%)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4 噸 貨 車 : 乘 載 75%)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4 噸 貨 車 : 乘 載 62%)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4 噸 貨 車 : 乘 載 50%)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4 噸 貨 車 : 乘 載 25%)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4 噸 貨 車 : 乘 載 10%)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0 噸 貨 車 : 乘 載 100%)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0 噸 貨 車 : 乘 載 75%)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0 噸 貨 車 : 乘 載 62%)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0 噸 貨 車 : 乘 載 50%)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0 噸 貨 車 : 乘 載 25%)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0 噸 貨 車 : 乘 載 10%)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5 噸 貨 車 : 乘 載 100%) 1.18.E+00 tkm 2.49.E+00 tkm 3.16.E-01 tkm 4.00.E-01 tkm 4.93.E-01 tkm 5.56.E-01 tkm 9.77.E-01 tkm 2.06.E+00 tkm 2.02.E-01 tkm 2.55.E-01 tkm 2.98.E-01 tkm 3.54.E-01 tkm 6.22.E-01 tkm 1.31.E+00 tkm 1.10.E-01 tkm 1.40.E-01 tkm 1.62.E-01 tkm 1.94.E-01 tkm 3.41.E-01 tkm 7.18.E-01 tkm 8.47.E-02 tkm 5-1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74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A-JP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5 噸 貨 車 : 乘 載 75%)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5 噸 貨 車 : 乘 載 62%)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5 噸 貨 車 : 乘 載 50%)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5 噸 貨 車 : 乘 載 25%)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15 噸 貨 車 : 乘 載 10%)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20 噸 貨 車 : 乘 載 100%)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20 噸 貨 車 : 乘 載 75%)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20 噸 貨 車 : 乘 載 62%)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20 噸 貨 車 : 乘 載 50%)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20 噸 貨 車 : 乘 載 25%) 冷 藏 冷 凍 一 般 運 輸 (20 噸 貨 車 : 乘 載 10%) 1.07.E-01 tkm 1.25.E-01 tkm 1.48.E-01 tkm 2.62.E-01 tkm 5.50.E-01 tkm 7.01.E-02 tkm 8.86.E-02 tkm 1.03.E-01 tkm 1.23.E-01 tkm 2.17.E-01 tkm 4.56.E-01 tkm ( 二 ) 排 碳 行 為 一 件 二 手 物 品 順 利 的 流 通 到 另 一 個 有 緣 人 的 手 中, 其 透 過 的 運 作 模 式 管 道 可 能 是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市 集 或 網 路 交 換, 而 過 程 中 一 定 也 會 有 排 碳 行 為 的 產 生, 本 計 畫 分 析 彙 整 各 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運 作 模 式 中 排 碳 行 為 及 其 推 估 這 些 排 碳 量 之 相 關 活 動 數 據, 整 理 如 表 所 示 表 電 費 換 算 成 碳 排 放 量 計 算 所 需 排 放 係 數, 依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查 詢 101 年 度 電 力 排 放 係 數 結 果 如 下 : 5-12

175 第 五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效 益 評 估 依 交 移 動 式 交 通 工 具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計 算 採 排 放 係 數 法, 移 動 式 燃 燒 計 算 碳 排 放 量 為 每 公 升 燃 料 油 所 產 生 之 二 氧 化 碳 (CO 2 ) 甲 烷 (CH 4 ) 氧 化 亞 氮 (N 2 O) 的 排 放 量 換 算 成 二 氧 化 碳 量 的 總 和 其 排 放 係 數 (GHG) 依 據 環 境 保 護 署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登 入 平 台 中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係 數 管 理 表 6.0 版 (100.10)( 完 整 係 數 表 於 附 件 六 ) 如 表 5-3~6 所 示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 活 動 數 據 (L) 排 放 係 數 (kg-co 2 e/l) 全 球 暖 化 潛 勢 轉 換 因 子 (GWP)] 總 和 表 各 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運 作 模 式 之 耗 碳 行 為 及 相 關 活 動 數 據 一 覽 表 二 手 交 換 運 作 模 式 過 程 中 耗 碳 行 為 相 關 活 動 數 據 固 定 交 換 點 跳 蚤 市 集 網 路 平 台 活 動 場 地 電 費 物 品 搬 運 耗 油 參 予 者 前 往 現 場 搭 乘 交 通 工 具 排 碳 活 動 場 地 電 費 物 品 搬 運 耗 油 參 予 者 前 往 現 場 搭 乘 交 通 工 具 排 碳 1. 平 均 使 用 電 度 數 2. 營 運 時 間 1. 搬 運 里 程 2. 搬 運 交 通 工 具 1. 參 與 者 人 數 2. 交 通 工 具 3. 交 通 里 程 數 1. 發 電 機 數 量 2. 活 動 時 間 1. 搬 運 里 程 2. 搬 運 交 通 工 具 1. 參 與 者 人 數 2. 交 通 工 具 3. 交 通 里 程 數 平 台 主 機 伺 服 器 秏 電 使 用 電 度 數 交 易 成 功 後 物 品 移 轉 方 式 ( 郵 寄 ) 寄 送 里 程 交 易 成 功 後 物 品 移 轉 方 式 ( 面 交 ) 面 交 者 採 用 交 通 工 具 及 移 動 里 程 5-13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76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二 減 碳 效 益 評 估 模 式 綜 合 上 述, 減 碳 行 為 中 質 量 平 衡 法 須 考 慮 細 分 二 手 物 組 成 比 例 換 算 其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設 計 於 系 統 中 對 使 用 的 資 訊 填 報 造 成 負 擔, 而 降 低 資 訊 的 填 報 與 系 統 使 用, 其 結 果 並 非 本 專 案 所 樂 見 的, 例 如 一 件 幼 兒 三 輪 車 交 換, 組 成 有 塑 膠 外 殼 及 把 手 橡 膠 輪 胎 布 的 椅 墊 表 皮 其 他 項 的 泡 棉 及 不 可 燃 的 金 屬 支 架, 使 用 須 依 組 成 去 評 估 各 項 目 的 比 例, 在 換 算 成 各 項 目 的 重 量 填 報, 會 造 成 使 用 者 填 報 上 的 困 擾 組 成 比 例 誤 差 及 重 量 換 算 的 誤 差, 在 執 行 程 面 較 有 困 難, 故 不 列 入 規 劃 ; 碳 足 跡 須 全 盤 考 慮 其 生 命 週 期 單 元, 若 非 製 造 商 源 頭 提 供 要 全 盤 得 知 其 各 細 項 排 放 量, 對 使 用 者 造 成 便 性 更 大 ; 故 採 取 國 內 進 行 燃 料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計 算 時 多 採 用 的 排 放 係 數 法 做 為 減 碳 行 為 的 依 據, 其 參 數 的 簡 化 可 提 升 對 始 用 者 的 友 善 度 與 資 料 統 計 正 確 性 ; 排 碳 行 為 為 電 費 與 交 換 ( 易 ) 所 的 碳 排 放 量 總 和, 其 減 碳 效 益 評 估 模 式 如 下 減 碳 效 益 (kg-co 2 e)= 減 碳 範 疇 (kg-co 2 e)- 排 碳 範 疇 (kg-co 2 e) 公 式 1 公 式 2 公 式 1 減 碳 範 疇 (kg-co 2 e) =[ 活 動 數 據 (KG) 排 放 係 數 (kg-co 2 e) 全 球 暖 化 潛 勢 轉 換 因 子 (GWP)] 總 和 =[ 二 手 物 品 (KG) 一 般 廢 棄 物 排 放 係 數 (kg-co 2 e) 全 球 暖 化 潛 勢 轉 換 因 子 (GWP)] 總 和 = [( 二 手 物 品 (KG) (kg-co2e)(co2) 1) + ( 二 手 物 品 (KG) (kg-co2e)(ch4) 25)+( 二 手 物 品 (KG) (kg-co2e)(n2o) 298)] 5-14

177 第 五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效 益 評 估 公 式 2 排 碳 範 疇 (kg-co 2 e) =[ 活 動 數 據 (L) 排 放 係 數 (kg-co 2 e) 全 球 暖 化 潛 勢 轉 換 因 子 (GWP) ] 總 和 kg -CO 2 / 度 使 用 電 度 數 =[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L)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排 放 係 數 (kg-co 2 e) 全 球 暖 化 潛 勢 轉 換 因 子 (GWP) ] 總 和 kg -CO 2 / 度 使 用 電 度 數 =[( 交 通 運 輸 汽 油 (L) (kg-co2e)(co2) 1)+( 交 通 運 輸 汽 油 (L) (kg-co2e)(ch4) 25) + ( 交 通 運 輸 汽 油 (L) (kg-co2e)(n2o) 298) + (0.532kg -CO 2 / 度 使 用 電 度 數 )] 減 碳 效 益 (kg-co 2 e) = 公 式 1- 公 式 2 =[( 二 手 物 品 (KG) (kg-co2e)(co2) 1)+( 二 手 物 品 (KG) (kg-co2e)(ch4) 25)+( 二 手 物 品 (KG) (kg-co2e)(n2o) 298)]-[( 交 通 運 輸 汽 油 (L) (kg-co2e)(co2) 1)+( 交 通 運 輸 汽 油 (L) (kg-co2e)(ch4) 25)+( 交 通 運 輸 汽 油 (L) (kg-co2e)(n2o) 298) +(0.532kg -CO 2 / 度 使 用 電 度 數 )] 5-15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78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5.2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點 數 累 積 及 減 碳 存 摺 之 回 饋 制 度 一 為 何 需 要 建 立 相 關 回 饋 制 度 ( 一 )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點 數 : 激 勵 民 眾 本 計 畫 認 為 透 過 適 當 激 勵 手 段, 可 提 升 民 眾 參 與 意 願 爰 此, 藉 由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點 數, 使 參 與 者 均 有 儲 存 點 數 帳 戶, 待 點 數 累 積 至 一 定 數 額 可 兌 換 獎 勵, 藉 此 激 勵 民 眾 積 極 參 與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二 ) 減 碳 存 摺 : 環 境 教 育 為 利 於 民 眾 理 解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帶 來 之 效 益, 以 及 長 久 以 來 實 施 舉 手 之 勞 而 累 積 投 入 心 力, 已 可 節 省 多 少 溫 室 氣 體 藉 由 減 碳 存 摺 可 提 供 民 眾 理 解, 且 經 由 理 解 逐 漸 地 培 養 動 手 做 環 保, 樂 於 投 入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活 動 二 現 況 資 料 收 集 ( 一 ) 點 數 累 積 之 回 饋 應 用 案 例 新 北 市 幸 福 小 站 即 為 利 用 二 手 物 品 送 至 交 換 點 換 取 點 數 ( 圖 5.2-1), 在 依 照 點 數 兌 換 其 他 二 手 物 品, 如 我 有 一 張 多 的 單 人 沙 發, 我 帶 去 幸 福 小 站 可 換 得 20 點, 我 在 將 這 20 點 換 一 台 一 般 單 車, 幸 福 小 站 4 個 據 點 101 年 換 出 753 件, 換 入 1197 件 5-16

179 第 五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效 益 評 估 表 新 北 市 幸 福 小 站 二 手 物 品 兌 換 點 數 表 ( 二 ) 減 碳 存 摺 案 例 國 內 以 物 易 物 交 換 網 ( 即 推 出 減 碳 存 摺 減 碳 點 數 給 予 方 是 有 換 物 成 功 於 環 保 區 發 表 主 題 看 文 及 回 文 ( 如 圖 5.2-1) 5-17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80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圖 以 物 易 物 交 換 網 減 碳 存 摺 應 用 三 交 換 點 數 及 減 碳 存 摺 回 饋 制 度 應 用 研 擬 方 向 激 勵 出 發 點 為 滿 足 民 眾 之 需 求, 故 必 須 透 過 適 當 額 外 獎 勵 才 能 達 到 激 勵 之 效 爰 此, 本 計 畫 認 為 相 關 回 饋 制 度 應 先 掌 握 住 參 與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活 動 者 需 求, 再 行 設 計 回 饋 機 制 ( 一 ) 點 數 累 積 之 回 饋 機 制 研 擬 方 向 1. 點 數 計 算 本 計 畫 認 為 點 數 的 給 予 方 式 可 朝 網 站 使 用 者 登 入 網 站 宣 傳 網 站 互 動 及 物 品 交 換 ( 易 ) 成 果 給 予 民 眾 點 數, 其 給 予 方 式 如 下 述 (1) 網 站 使 用 者 登 入 i2so5 會 員 每 日 登 入 給 予 1 點 獎 勵, 以 提 高 會 員 登 入 觀 看 網 站, 讓 會 員 養 成 每 日 觀 看 i2so5 平 台 的 習 慣 5-18

181 第 五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效 益 評 估 (2) 網 站 宣 傳 獎 勵 i2so5 會 員 在 社 群 網 站 ( 如 facebook) 轉 發 佈 i2so5 平 台 所 發 佈 的 消 息 給 予 5 點 獎 勵, 介 由 會 員 利 用 社 群 網 站 行 銷 方 式, 以 一 傳 十, 十 傳 百 的 宣 傳 i2so5 平 台, 讓 更 多 人 知 道 i2so5 平 台 的 功 用 與 消 息, 強 力 宣 傳 增 加 i2so5 會 員 人 數 (3) 網 站 互 動 獎 勵 不 定 期 在 網 站 上 設 計 問 卷 諮 詢 滿 意 度 或 闖 關 活 動, 達 到 與 會 員 互 動 的 目 的, 完 成 相 關 活 動 給 予 5 點 獎 勵 (4) 物 品 交 換 ( 易 ) 成 果 物 品 交 換 ( 易 ) 成 果 點 數 計 算 基 準 必 須 以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減 碳 以 及 廢 棄 物 減 量 效 益, 兩 者 兼 具 進 行 計 算 為 探 討 各 類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效 益, 有 些 類 別 物 品 因 特 性, 二 手 物 品 經 交 換 ( 易 ) 所 產 生 之 減 碳 或 廢 棄 物 減 量 效 益 不 同, 故 應 依 據 各 類 物 品 特 性 予 以 設 定 權 重, 以 利 平 等 計 算 本 計 畫 建 議 公 式 如 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點 數 =( 減 碳 量 X 權 重 )+( 廢 棄 物 減 量 X 權 重 ) 2. 減 碳 存 摺 本 計 畫 設 計 每 個 民 眾 層 級 的 會 員 帳 號 設 立 一 個 減 碳 存 摺, 將 上 述 點 數 儲 存 於 存 摺 中, 其 點 數 累 計 期 間 為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點 數 於 隔 年 度 系 統 自 動 歸 零 3. 回 饋 制 度 未 來 建 議 可 效 仿 新 北 市 幸 福 小 站 點 數 累 積 兌 換 其 他 二 手 物 品 或 民 生 必 需 品 機 制, 協 商 縣 市 環 保 局 提 供 獎 勵 品 ( 如 二 手 腳 踏 車 ) 或 由 署 提 供 贈 品 讓 民 眾 兌 換, 吸 引 更 多 民 眾 樂 意 投 入 5-19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82 第 六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維 運 及 推 廣 第 六 章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維 運 及 推 廣 6.1 研 擬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維 運 計 畫 一 最 適 的 維 運 計 畫 資 訊 來 源 自 給 自 足 本 節 所 提 之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維 運 計 畫, 係 指 其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來 源, 非 資 訊 系 統 維 運 工 作 而 本 計 畫 所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最 終 目 的 係 藉 此 平 台 提 供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活 動 辦 理 單 位 可 發 布 相 關 訊 息, 以 及 具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民 眾 查 詢 爰 此, 該 平 台 應 可 提 供 各 單 位 自 由 發 佈, 並 藉 由 系 統 自 動 分 類 組 織, 提 供 民 眾 查 詢 應 用 二 本 計 畫 擬 定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來 源 自 給 自 足 維 運 計 畫 方 向 ( 一 ) 功 能 面 1. 設 立 各 使 用 者 獨 立 訊 息 發 布 帳 號 本 計 畫 建 議 於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設 置 帳 號 申 請 功 能, 提 供 活 動 辦 理 單 位 申 請 加 入, 成 為 該 平 台 會 員 爾 後 會 員 可 依 據 申 請 帳 號,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成 果 等 發 布 作 業 一 般 民 眾 或 有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需 求 民 眾 可 查 詢 獲 得 所 需 訊 息 相 關 運 作 方 式 如 圖 所 示 6-1 Eri 環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83 建 置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專 案 計 畫 圖 設 立 各 使 用 者 獨 立 訊 息 發 布 帳 號 運 作 示 意 圖 2. 資 訊 交 換 機 制 針 對 屬 於 網 路 交 換 平 台 方 式 交 易 或 主 辦 單 位 具 備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訊 息 發 布 功 能 等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活 動, 可 藉 由 本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之 資 料 交 換 機 制 ( 如 Web Services) 進 行, 以 利 相 關 活 動 訊 息 能 夠 即 時 且 便 利 發 佈 於 本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 二 ) 激 勵 面 : 建 立 激 勵 各 使 用 者 積 極 辦 理 或 發 佈 活 動 之 機 制 前 述 所 提 之 功 能 面 僅 可 稱 為 基 礎 作 為, 若 要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能 夠 讓 資 訊 來 源 自 給 自 足, 必 須 仰 賴 各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主 辦 單 位 積 極 主 動 發 佈 訊 息, 平 台 藉 此 才 可 凝 聚 一 般 民 眾 查 詢 人 氣, 才 能 有 效 提 升 廢 棄 物 及 碳 排 放 減 量 之 目 的 爰 此 本 計 畫 建 議 應 給 予 激 勵 措 施, 鼓 勵 主 辦 單 位 發 佈 1. 二 手 交 換 ( 易 ) 活 動 列 表 排 名 絕 多 數 活 動 辦 理, 辦 理 單 位 為 凝 聚 更 多 人 氣, 紛 紛 花 費 許 多 心 思 或 成 本, 用 盡 方 法 增 加 活 動 資 訊 曝 光 度, 多 數 均 投 入 宣 傳 或 廣 告 費 用 然 而 本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雖 一 律 均 等 提 供 全 國 辦 理 單 位 免 費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 易 ) 活 動 訊 息 發 布, 仍 能 希 望 能 排 上 頭 版 頭 條, 大 幅 增 加 曝 光 效 果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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