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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檔 號..HAD K&T DC/13/9/52A/12/Pt.8 葵 青 區 議 會 第 十 五 次 特 別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二 零 一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時 間 :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地 點 : 葵 青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出 席 時 間 離 席 時 間 方 平 議 員, JP ( 主 席 )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陳 笑 文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張 慧 晶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周 偉 雄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周 奕 希 議 員, BBS, JP 會 議 開 始 下 午 三 時 三 十 五 分 朱 麗 玲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何 少 平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許 祺 祥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七 分 會 議 結 束 林 翠 玲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五 分 會 議 結 束 林 立 志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林 紹 輝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劉 美 璐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李 志 強 議 員, MH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梁 志 成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四 十 五 分 會 議 結 束 梁 錦 威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梁 國 華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梁 子 穎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梁 偉 文 議 員, MH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梁 耀 忠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四 十 二 分 下 午 三 時 二 十 七 分 盧 慧 蘭 議 員 下 午 三 時 二 十 分 會 議 結 束 麥 美 娟 議 員, JP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吳 劍 昇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潘 志 成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潘 小 屏 議 員, MH 下 午 二 時 四 十 二 分 會 議 結 束 譚 惠 珍 議 員, MH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鄧 瑞 華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鄧 淑 明 議 員, JP 下 午 三 時 三 十 五 分 會 議 結 束 曾 梓 筠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徐 曉 杰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尹 兆 堅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下 午 三 時 二 十 五 分 1

2 黃 炳 權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黃 耀 聰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黃 潤 達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列 席 者 梁 美 玲 女 士 規 劃 署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特 別 職 務 ) 洪 鳳 玲 女 士 規 劃 署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葵 青 ) 黃 楚 娃 女 士 規 劃 署 城 市 規 劃 師 ( 特 別 職 務 ) 趙 家 輝 先 生 英 環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空 氣 流 通 影 響 評 估 顧 問 楊 鎮 海 先 生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高 級 總 監 ( 墳 場 及 火 葬 場 ) 特 別 職 務 冼 沛 華 先 生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參 事 ( 策 劃 )6 胡 耀 祖 先 生 建 築 署 工 程 策 劃 經 理 364 陳 沛 翔 先 生 OZZO Technology (HK) Ltd. 交 通 顧 問 陳 鴻 先 生 OZZO Technology (HK) Ltd. 高 級 交 通 工 程 師 陳 尚 遠 先 生 運 輸 署 總 運 輸 主 任 / 新 界 西 南 伍 振 祥 先 生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工 程 師 /17( 新 界 西 及 北 ) 陳 健 武 先 生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葵 青 區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關 志 雄 先 生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葵 青 區 環 境 衞 生 總 監 陳 惠 珍 女 士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理 荃 灣 及 葵 青 區 福 利 專 員 劉 賜 蕙 女 士 香 港 警 務 處 葵 青 警 區 指 揮 官 馬 慶 國 先 生 香 港 警 務 處 葵 青 警 區 警 民 關 係 主 任 李 冠 球 先 生 房 屋 署 高 級 房 屋 事 務 經 理 ( 葵 涌 ) 羅 應 祺 先 生, JP 葵 青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林 美 儀 小 姐 葵 青 民 政 事 務 助 理 專 員 翁 珊 雯 女 士 ( 秘 書 )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區 議 會 / 葵 青 ) 李 思 敏 小 姐 ( 助 理 秘 書 )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 區 議 會 / 葵 青 ) 缺 席 者 羅 競 成 議 員, MH ( 副 主 席 ) 徐 生 雄 議 員 2

3 歡 迎 詞 主 席 歡 迎 各 位 出 席 葵 青 區 議 會 第 十 五 次 特 別 會 議 通 過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八 日 葵 青 區 議 會 第 七 十 六 次 會 議 記 錄 2. 梁 子 穎 議 員 動 議 通 過 上 述 會 議 記 錄, 潘 志 成 議 員 和 議, 上 述 會 議 記 錄 無 須 修 訂, 獲 區 議 會 一 致 通 過 諮 詢 / 介 紹 文 件 葵 涌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核 准 圖 編 號 S/KC/25 的 修 訂 項 目 ( 由 規 劃 署 提 出 ) ( 葵 青 區 議 會 文 件 第 34/2012 號 ) 3. 規 劃 署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特 別 職 務 ) 梁 美 玲 女 士 介 紹 上 述 文 件 4. 黃 耀 聰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iii) (iv) (v) 由 於 香 港 土 地 不 足, 實 施 高 度 限 制 或 會 阻 礙 葵 青 區 日 後 的 發 展 例 如 區 內 的 一 些 舊 屋 邨, 正 因 受 制 於 地 積 比 率 的 限 制 而 失 去 重 建 價 值 限 制 樓 宇 高 度 會 促 使 建 築 物 向 橫 發 展, 反 而 加 劇 屏 風 樓 效 應 高 度 限 制 修 訂 後, 山 上 樓 宇 的 可 興 建 高 度 不 高, 或 會 使 該 地 帶 的 高 度 輪 廓 不 成 比 例 是 次 大 綱 圖 其 中 一 項 修 訂, 規 定 日 後 若 華 景 山 莊 重 建, 建 築 物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現 有 的, 這 或 會 減 低 發 展 商 的 重 建 意 欲, 阻 礙 日 後 發 展 貨 櫃 碼 頭 露 天 地 方 的 建 築 物 最 高 高 度 僅 為 兩 層, 由 於 貨 櫃 碼 頭 日 趨 繁 忙, 用 地 需 要 亦 隨 之 增 加, 有 關 管 制 將 為 碼 頭 發 展 帶 來 限 制, 故 他 希 望 署 方 能 認 真 考 慮 該 修 訂 5. 譚 惠 珍 議 員 詢 問, 貨 櫃 碼 頭 一 至 五 號 建 築 物 的 現 有 高 度 為 何, 並 表 示 有 關 管 制 或 會 阻 礙 碼 頭 的 營 運, 繼 而 影 響 從 業 員 的 3

4 就 業 機 會 6. 潘 小 屏 議 員 指, 貨 櫃 碼 頭 乃 香 港 的 經 濟 命 脈 之 一, 其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為 兩 層 實 屬 過 於 嚴 謹 香 港 地 少 人 多, 建 築 物 無 可 避 免 向 高 空 發 展, 要 解 決 屏 風 樓 問 題, 署 方 應 彈 性 處 理, 考 慮 限 制 建 築 物 的 形 狀 及 設 計, 而 非 單 單 高 度 另 外, 除 了 環 境, 署 方 亦 須 顧 及 本 港 的 經 濟 及 民 生 問 題 7. 李 志 強 議 員 贊 成 實 施 高 度 限 制, 就 貨 櫃 碼 頭 建 築 物 而 言, 應 只 針 對 露 天 地 方 的 臨 時 建 築 物, 況 且 香 港 的 物 流 業 已 相 對 飽 和, 再 進 一 步 發 展 的 空 間 不 大, 但 將 高 度 限 制 訂 為 兩 層 則 略 為 過 於 嚴 謹, 他 建 議 放 寬 至 三 至 四 層 ; 另 對 其 他 修 訂 則 沒 有 特 別 意 見 8. 梁 子 穎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他 歡 迎 署 方 是 次 的 高 度 限 制 修 訂 過 往 發 展 商 盡 用 樓 面 及 豁 免 樓 面 面 積, 形 成 屏 風 樓, 影 響 空 氣 流 通, 加 上 香 港 樓 宇 以 混 凝 土 建 成, 密 集 的 環 境 容 易 加 劇 溫 室 效 應 故 此, 署 方 在 批 核 樓 宇 發 展 計 劃 時, 應 留 意 對 空 氣 流 通 的 影 響, 並 要 求 地 盤 加 入 綠 化 元 素 和 增 加 通 風 地 方 (iii) 他 詢 問 署 方, 高 度 管 制 修 訂 落 實 後, 發 展 商 能 否 提 出 豁 免 申 請 9. 黃 炳 權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他 是 華 景 山 莊 的 業 主, 認 為 高 度 管 制 會 影 響 屋 苑 的 重 建 發 展 潛 質, 業 主 日 後 可 得 到 的 收 購 賠 償 亦 會 相 應 減 少, 造 成 不 公 文 件 列 述 署 方 已 改 劃 多 幅 土 地 的 用 途, 當 中 所 涉 及 的 多 幢 建 築 物 如 大 窩 口 社 區 中 心 林 炳 炎 小 學 存 在 已 久, 他 詢 問 署 方 為 何 現 時 才 改 劃 有 關 用 途 10. 林 立 志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是 次 規 劃 大 綱 圖 的 修 訂 是 否 須 要 呈 交 候 任 特 首 辦 4

5 候 任 特 首 最 近 表 示, 擬 將 工 業 " 用 地 改 為 住 宅 " 用 地, 以 增 加 住 宅 的 供 應 量, 但 署 方 是 次 修 訂 則 將 工 業 " 用 地 改 劃 為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 地 帶 11. 許 祺 祥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他 關 注 大 窩 口 邨 及 德 士 古 道 一 帶 的 修 訂 就 C6 至 C9 項 改 劃 土 地 用 途 的 修 訂, 他 請 署 方 提 供 更 詳 細 資 料 予 議 員 德 士 古 道 一 帶 現 以 工 廈 為 主, 若 日 後 改 為 住 宅 綜 合 區 ", 相 關 配 套 將 不 足 夠 另 除 了 空 氣 流 通 外, 交 通 影 響 亦 相 當 重 要, 尤 其 該 處 一 直 出 現 噪 音 問 題 12. 周 奕 希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他 非 常 支 持 署 方 提 出 高 度 限 制 的 新 修 訂 近 年, 葵 涌 區 空 氣 污 染 問 題 日 趨 惡 化, 高 度 管 制 能 有 效 地 改 善 空 氣 流 通 他 不 理 解 荔 景 山 路 一 帶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限 制, 並 指 該 處 的 現 有 建 築 物 並 不 太 高, 管 制 過 於 寛 鬆 (iii) 他 絕 對 支 持 貨 櫃 碼 頭 的 高 度 限 制 修 訂 兩 年 前,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曾 於 該 處 進 行 空 氣 污 染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污 染 情 況 十 分 嚴 重, 而 最 近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也 將 柴 油 引 擎 所 排 放 的 廢 氣 定 為 致 癌 物 質 高 度 限 制 將 可 改 善 該 處 的 空 氣 流 通, 故 區 議 會 應 支 持 有 關 修 訂 13. 黃 潤 達 議 員 反 對 將 介 乎 青 山 公 路 與 上 角 街 之 間 的 一 幅 現 有 斜 坡 由 住 宅 ( 甲 類 )" 地 帶 改 劃 為 綠 化 " 地 帶 (G1 項 ) 他 稱 葵 涌 邨 一 直 缺 乏 社 區 服 務 設 施, 故 曾 向 房 屋 署 提 議 於 該 處 興 建 住 宅 及 社 區 設 施 同 時, 候 任 特 首 亦 指 現 時 缺 乏 住 宅 用 地, 故 他 希 望 署 方 考 慮 其 建 議, 將 該 幅 土 地 保 留 為 住 宅 ( 甲 類 )" 地 帶 14. 梁 耀 忠 議 員 詢 問, 署 方 釐 定 土 地 作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 用 途 的 準 則 為 何 他 指, 署 方 將 用 地 釐 定 為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 地 帶 時, 該 地 區 應 是 有 興 建 社 區 設 施 的 需 要, 但 政 府 卻 往 往 於 及 後 將 該 等 用 地 改 作 其 他 用 途, 又 不 以 其 他 土 地 補 償 興 建 所 需 的 社 區 設 施, 前 葵 涌 警 察 宿 舍 的 用 地 便 是 其 中 一 個 例 子 他 希 望 署 方 就 該 問 題 作 詳 細 解 釋 5

6 15. 周 偉 雄 議 員 稱, 署 方 是 次 的 79 項 修 訂 中, 有 24 項 是 將 住 宅 " 地 帶 改 作 其 他 用 途 雖 然 葵 青 區 有 多 幅 住 宅 " 用 地, 但 公 屋 及 私 人 樓 宇 的 供 應 量 仍 嚴 重 不 足 ; 過 往 屏 風 樓 確 實 曾 影 響 區 內 的 空 氣 質 素, 訂 立 樓 宇 高 度 限 制 是 需 要 的, 但 面 對 人 口 膨 漲 及 建 屋 量 不 足, 假 如 署 方 再 將 區 內 的 住 宅 " 用 地 改 作 其 他 用 途, 本 區 的 未 來 發 展 將 會 受 影 響 16. 梁 美 玲 女 士 回 應 如 下 : (iii) (iv) 由 於 貨 櫃 碼 頭 的 露 天 貨 櫃 場 處 於 海 風 入 口 位, 以 及 毗 連 藍 巴 勒 海 峽 景 觀 廊, 加 上 署 方 沒 有 收 到 貨 櫃 碼 頭 營 運 者 的 重 建 計 劃, 故 將 高 度 限 制 定 為 兩 層, 以 反 映 現 有 建 築 物 ( 例 如 工 場 及 電 力 站 ) 的 主 要 高 度, 該 高 度 限 制 不 適 用 於 起 重 機 及 貨 櫃 堆 疊 結 構 城 規 會 委 員 亦 關 注 該 高 度 限 制 或 會 影 響 行 業 日 後 的 發 展, 最 後 決 定 作 出 修 訂, 將 一 般 採 用 的 輕 微 放 寬 條 款 " 改 為 放 寬 條 款 ", 即 將 來 如 有 涉 及 較 大 規 模 的 重 建 或 擴 展 項 目, 申 請 人 亦 可 按 程 序 向 城 規 會 申 請 放 寬 高 度 限 制 不 過, 鑑 於 貨 櫃 碼 頭 的 地 理 位 置, 申 請 人 須 因 應 情 況 提 交 技 術 評 估, 包 括 空 氣 流 通 交 通 影 響 及 視 覺 影 響 等, 以 證 明 沒 有 對 附 近 環 境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另 外, 圖 則 所 示 為 貨 櫃 碼 頭 現 有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城 規 會 亦 曾 就 華 景 山 莊 的 高 度 管 制 進 行 討 論, 最 終 也 放 寬 了 有 關 限 制, 容 許 發 展 商 將 來 重 建 時, 其 樓 宇 高 度 可 達 至 現 有 高 度, 但 須 向 署 方 提 交 技 術 評 估, 如 視 覺 影 響 評 估 等, 確 保 不 會 對 景 觀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她 解 釋, 當 局 為 方 便 市 民 查 閱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設 施 的 位 置, 因 此 把 用 地 改 劃 為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 地 帶, 以 反 映 現 有 用 途 這 次 修 訂 主 要 涉 及 大 型 公 共 屋 邨 周 邊 現 有 的 獨 立 社 區 設 施, 相 對 於 屋 邨 的 面 積, 這 些 社 區 設 施 佔 地 甚 少, 故 有 關 修 訂 不 會 影 響 日 後 屋 邨 的 重 建 發 展, 修 訂 前 也 曾 諮 詢 房 屋 署 C6 至 C9 的 修 訂 項 目 主 要 涉 及 大 窩 口 附 近 的 一 些 社 區 設 施, 包 括 大 窩 口 體 育 館 (C6 項 ) 大 窩 口 街 坊 福 利 會 和 衞 斯 理 堂 (C7 項 ) 大 窩 口 社 區 中 心 (C8 項 ) 及 聖 公 會 荊 冕 堂 暨 士 德 幼 稚 園 (C9 項 ), 修 訂 目 的 是 為 反 映 該 地 帶 的 現 有 規 劃 用 途 6

7 (v) 荔 景 山 一 帶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訂 為 主 水 平 基 準 上 120 至 260 米, 浩 景 臺 的 高 度 限 制 為 主 水 平 基 準 上 260 米, 以 反 映 該 處 建 築 物 的 現 有 高 度, 而 祖 堯 邨 荔 景 邨 及 麗 瑤 都 是 較 舊 型 的 屋 邨, 訂 立 高 度 限 制 是 為 顧 及 日 後 重 建 及 較 高 的 山 勢 ( 會 後 註 : 規 劃 署 會 後 以 書 面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詳 見 葵 青 區 議 會 傳 閱 ( 資 料 ) 文 件 第 30/2012 號 ) 17. 洪 鳳 玲 女 士 補 充 如 下 : (iii) (vi) (v) 華 景 山 莊 一 帶 的 高 度 限 制 是 按 主 水 平 基 準 釐 訂, 而 非 指 建 築 物 本 身 的 高 度 關 於 德 士 古 道 附 近 的 綜 合 發 展 區 " 地 帶, 發 展 商 若 擬 進 行 任 何 發 展 計 劃, 都 必 須 向 城 規 會 申 請 和 遞 交 技 術 評 估 報 告 ( 包 括 噪 音 評 估 ) 葵 涌 區 已 相 當 擠 迫, 若 再 增 加 樓 面 面 積, 區 內 居 民 的 生 活 質 素 或 會 惡 化 就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問 題, 署 方 正 積 極 研 究 一 些 新 發 展 區, 包 括 新 界 東 北 及 東 涌 擴 展 區 等, 以 物 色 更 多 住 宅 用 地 署 方 備 有 一 套 準 則, 以 釐 定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設 施 的 數 量, 有 關 設 施 是 按 人 口 比 例 設 計 另 外, 前 葵 涌 警 察 宿 舍 本 已 列 作 住 宅 用 途, 故 修 訂 並 沒 有 抵 觸 土 地 的 規 劃 意 向 就 現 有 規 劃 大 綱 圖 是 否 須 要 呈 交 候 任 特 首 辦, 她 解 釋 大 綱 圖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刊 憲, 在 法 定 程 序 上, 署 方 須 於 公 開 展 示 期 完 結 後, 即 六 月 二 十 日, 將 收 集 的 意 見 轉 交 城 規 會 考 慮, 不 能 留 待 下 屆 政 府 上 任 才 處 理 18. 梁 美 玲 女 士 補 充 如 下 : 署 方 在 釐 定 高 度 限 制 時 已 考 慮 一 些 合 理 假 設, 讓 發 展 商 在 法 定 管 制 下, 仍 能 彈 性 地 設 計 樓 宇 樓 宇 對 空 氣 流 通 的 影 響, 並 不 單 單 取 決 於 高 度 限 制, 也 須 視 乎 樓 宇 布 局 風 向 及 街 道 闊 度 等 因 素 7

8 就 G1 項 " 的 修 訂, 因 該 處 的 斜 坡 較 陡 峭, 亦 長 滿 樹 木, 故 署 方 將 該 處 改 劃 為 綠 化 地 帶 " 19. 洪 鳳 玲 女 士 補 充, 為 了 改 善 空 氣 流 通 的 問 題, 署 方 於 某 些 地 段 界 線 劃 設 至 少 3.5 至 4 米 闊 的 非 建 築 用 地, 並 該 等 後 退 線 " 的 規 定 已 納 入 法 定 圖 則, 日 後 發 展 商 如 擬 重 建, 須 向 屋 宇 署 提 交 圖 則, 然 後 經 規 劃 署 審 批 故 她 請 議 員 放 心, 署 方 的 現 行 機 制 能 確 保 後 退 線 " 落 實, 以 改 善 空 氣 流 通 的 情 況 20. 許 祺 祥 議 員 建 議, 由 於 楊 屋 道 沙 咀 道 及 德 士 古 道 的 交 通 流 量 較 高, 若 日 後 該 處 有 發 展 計 劃, 署 方 可 擴 闊 德 士 古 道 以 改 善 通 風 21. 黃 炳 權 議 員 表 示, 署 方 並 未 回 應 其 就 大 窩 口 社 區 中 心 及 林 炳 炎 小 學 一 帶 土 地 用 途 改 劃 提 出 的 問 題 22. 梁 子 穎 議 員 擔 心, 署 方 為 建 築 物 訂 立 高 度 限 制, 但 卻 容 許 發 展 商 申 請 豁 免, 此 舉 或 會 導 致 發 水 樓 " 問 題 23. 梁 美 玲 女 士 回 應 如 下 : 任 何 規 模 的 放 寬 貨 櫃 碼 頭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均 須 向 城 規 會 申 請, 而 非 自 動 獲 得 豁 免 她 強 調 申 請 須 通 過 嚴 謹 審 核, 申 請 人 必 須 按 情 況 提 交 交 通 景 觀 及 空 氣 流 通 等 影 響 評 估, 證 明 將 來 發 展 對 周 邊 環 境 並 無 負 面 影 響, 以 供 城 規 會 考 慮 改 劃 大 窩 口 社 區 中 心 及 林 炳 炎 學 校 一 帶 的 土 地 用 途, 是 為 了 反 映 該 處 的 長 遠 規 劃 意 向 和 現 有 用 途, 以 方 便 市 民 能 準 確 地 在 規 劃 圖 則 查 悉 該 處 的 設 施 24. 趙 家 輝 先 生 稱, 根 據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德 士 古 道 是 重 要 的 通 風 廊, 因 此 評 估 報 告 已 列 舉 發 展 該 處 時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以 供 署 方 考 慮 25. 洪 鳳 玲 女 士 就 黃 炳 權 議 員 的 提 問 作 補 充, 一 般 公 共 屋 邨 均 劃 作 住 宅 ( 甲 類 )" 地 帶, 另 為 提 供 區 內 居 民 所 需, 一 般 屋 邨 在 興 建 時 都 會 在 住 宅 ( 甲 類 )" 地 帶 內 一 併 興 建 獨 立 學 校 及 其 他 社 區 設 施 由 於 這 些 社 區 設 施 及 學 校 已 經 落 成, 署 方 是 藉 着 這 次 葵 涌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作 大 規 模 檢 討, 包 括 為 各 項 設 施 設 定 高 8

9 度 限 制, 一 併 按 每 項 用 地 的 實 際 情 況, 改 劃 已 落 成 的 社 區 設 施, 以 反 映 其 真 實 的 規 劃 意 向 ( 林 翠 玲 議 員 在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五 分 到 達, 許 祺 祥 議 員 在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七 分 到 達, 潘 小 屏 議 員 在 下 午 二 時 四 十 二 分 到 達, 梁 耀 忠 議 員 在 下 午 二 時 四 十 二 分 到 達 並 於 三 時 二 十 七 分 離 開, 梁 志 成 議 員 在 下 午 二 時 四 十 五 分 到 達, 盧 慧 蘭 議 員 在 下 午 三 時 二 十 分 到 達, 鄧 淑 明 議 員 在 下 午 三 時 三 十 五 分 到 達, 尹 兆 堅 議 員 在 下 午 三 時 二 十 五 分 離 開, 周 奕 希 議 員 在 下 午 三 時 三 十 五 分 離 開 ) 葵 青 區 興 建 骨 灰 龕 設 施 計 劃 ( 由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提 出 ) ( 葵 青 區 議 會 文 件 第 35/2012 號 ) 26.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高 級 總 監 ( 墳 場 及 火 葬 場 ) 特 別 職 務 楊 鎮 海 先 生 及 OZZO Technology(HK)Ltd. 交 通 顧 問 陳 沛 翔 先 生 簡 介 上 述 文 件 27. 許 祺 祥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曾 表 示 全 港 18 區 均 有 責 任 興 建 骨 灰 龕, 至 今 該 原 則 曾 否 改 變, 另 詢 問 全 港 現 有 骨 灰 龕 位 的 總 數, 以 及 葵 青 區 的 現 有 龕 位 數 量 和 未 來 私 營 與 公 眾 骨 灰 龕 位 的 供 應 量 28. 林 立 志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永 立 街 私 營 骨 灰 龕 場 及 署 方 三 個 公 營 骨 灰 龕 場 的 發 展 計 劃, 將 分 別 提 供 50,000 及 71,000 個 龕 位, 加 上 現 時 荃 灣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所 提 供 的 46,678 個 龕 位, 屆 時 葵 青 將 共 設 有 166,678 個 龕 位, 而 全 港 則 約 有 50 萬 個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的 諮 詢 文 件 中, 政 府 只 擬 在 七 區 建 設 骨 灰 龕 場, 而 目 前 在 12 幅 計 劃 選 址 中 有 三 個 位 於 葵 青 區 內, 他 雖 然 不 反 對, 但 認 為 本 區 承 擔 的 骨 灰 龕 位 數 量 過 大, 其 他 各 區 也 應 共 同 承 擔 他 擔 心 三 個 建 議 的 骨 灰 龕 設 施 落 成 後, 衍 生 的 交 通 問 題 不 但 會 影 響 附 近 地 方, 更 會 延 至 葵 涌 市 中 心 一 帶 (iii) 由 於 個 別 選 址 位 於 葵 青 及 荃 灣 交 界, 署 方 亦 應 諮 詢 荃 灣 區 議 會 9

10 29. 吳 劍 昇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由 於 擬 建 於 葵 青 區 的 骨 灰 龕 位 數 量 龐 大, 而 選 址 一 與 選 址 二 亦 鄰 近 葵 芳 市 中 心, 地 區 的 道 路 網 絡 會 不 足 以 應 付 所 帶 來 的 行 人 及 車 輛 流 量 他 不 明 白 葵 青 區 為 何 須 承 擔 興 建 三 個 骨 灰 龕 設 施 的 責 任, 另 詢 問 署 方 會 否 於 其 他 區 物 色 最 少 一 幅 選 址 興 建 骨 灰 龕 設 施 30. 林 紹 輝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他 認 為 葵 青 區 議 會 從 未 正 式 通 過 於 該 三 個 選 址 興 建 骨 灰 龕 設 施 的 建 議 骨 灰 龕 對 區 內 交 通 的 影 響 並 非 只 會 於 春 秋 二 祭 期 間 出 現, 署 方 須 同 時 考 慮 在 平 日 或 會 造 成 的 影 響 (iii) 署 方 就 三 個 擬 建 骨 灰 龕 設 施 對 區 內 交 通 影 響 的 綜 合 分 析 容 易 令 人 混 淆, 應 分 別 就 三 幅 選 址 作 交 通 評 估, 並 實 施 緩 解 措 施 31. 黃 炳 權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署 方 文 件 過 於 簡 單, 只 側 重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卻 缺 乏 噪 音 空 氣 及 環 境 衞 生 的 影 響 評 估 現 時 葵 涌 火 葬 場 及 荃 灣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合 共 提 供 約 60,000 個 骨 灰 龕 位, 在 春 秋 二 祭 期 間, 當 區 已 出 現 一 定 程 度 的 交 通 及 環 境 問 題 (iii) 有 一 發 展 商 現 正 向 城 規 會 申 請, 擬 把 永 立 街 二 至 六 號 的 工 廠 大 廈 改 建 成 骨 灰 龕 場, 正 是 署 方 建 議 選 址 一 帶, 但 該 發 展 商 所 提 交 的 交 通 評 估 卻 沒 有 考 慮 呈 交 的 計 劃 他 查 詢 署 方 的 交 通 評 估 報 告, 又 是 否 已 考 慮 永 立 街 的 發 展 計 劃 32. 梁 偉 文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不 少 市 民 向 他 反 映, 輪 候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時 間 長 他 詢 問 署 方 輪 候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的 現 有 情 況 10

11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的 區 議 會 會 議 上, 葵 青 區 議 會 曾 表 達 應 優 先 於 選 址 三 興 建 骨 灰 龕 設 施 (iii) 鑑 於 市 民 對 骨 灰 龕 位 的 殷 切 需 求, 當 局 應 盡 快 落 實 於 選 址 三 興 建 骨 灰 龕 設 施 ; 至 於 選 址 一 與 選 址 二, 則 可 再 商 榷 33. 潘 志 成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他 贊 成 盡 快 落 實 選 址 三, 但 對 選 址 一 與 選 址 二 有 保 留 他 提 議 於 選 址 三 興 建 更 多 骨 灰 龕 位 (iii) 他 請 署 方 就 交 通 評 估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數 據 34. 梁 子 穎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他 對 興 建 骨 灰 龕 設 施 計 劃 進 度 緩 慢 表 示 失 望, 並 指 議 員 常 收 到 市 民 求 助, 投 訴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供 不 應 求, 他 們 因 等 候 不 及 而 被 迫 購 買 私 營 骨 灰 龕 位, 但 權 益 卻 可 能 因 各 種 原 因 而 未 能 得 到 保 障, 故 希 望 署 方 能 加 快 興 建 骨 灰 龕 位 的 進 度 二 零 一 二 年, 葵 青 區 議 會 曾 討 論 相 關 議 題, 並 向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 食 衞 局 ) 建 議 容 許 葵 青 居 民 可 優 先 申 請 區 內 骨 灰 龕 位 他 詢 問 署 方 曾 否 跟 進 該 建 議 (iii) 現 行 的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輪 候 制 度 有 缺 陷, 署 方 宜 加 以 優 化, 考 慮 由 中 央 統 籌 並 分 配 35. 麥 美 娟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她 詢 問 署 方 規 劃 興 建 骨 灰 龕 場 的 準 則 她 不 明 顧 問 公 司 為 何 認 為 選 址 三 條 件 成 熟 (iii) 三 個 選 址 的 面 積 及 提 供 的 骨 灰 龕 位 數 量 不 成 正 比 例, 她 推 算 是 因 為 骨 灰 龕 場 的 高 度 不 一, 故 署 方 應 提 供 建 築 物 的 規 模 及 設 計, 讓 議 員 作 更 深 入 了 解 (iv) 區 內 道 路 網 絡 不 能 負 荷 擬 建 骨 灰 龕 場 帶 來 的 行 人 及 車 輛 流 11

12 量, 假 如 政 府 有 意 於 選 址 發 展 有 關 設 施, 應 提 供 全 面 的 配 套 建 設 36. 李 志 強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興 建 骨 灰 龕 的 討 論 進 行 已 久, 署 方 應 盡 快 落 實 有 關 方 案 由 於 選 址 位 於 工 廠 區, 而 春 秋 二 祭 為 勞 工 假 期, 因 此 交 通 擠 塞 的 情 況 未 必 會 十 分 嚴 重 他 原 則 上 同 意 署 方 興 建 靈 灰 安 置 所 的 設 計 概 念, 但 期 望 署 方 能 一 次 過 交 代 長 遠 計 劃 及 預 算 興 建 的 骨 灰 龕 位 數 量, 以 能 更 準 確 地 評 估 對 區 內 造 成 的 長 遠 影 響 37. 譚 惠 珍 議 員 提 議 署 方 改 良 現 行 編 配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的 抽 籤 制 度, 並 讓 區 內 居 民 優 先 申 請, 使 他 們 更 能 接 納 在 區 內 興 建 骨 灰 龕 設 施 的 計 劃 38. 張 慧 晶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她 對 選 址 一 與 選 址 二 表 示 關 注, 並 指 署 方 現 仍 就 該 兩 個 選 址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日 後 當 有 關 計 劃 落 實 時, 該 交 通 評 估 及 緩 解 措 施 或 許 已 過 時 署 方 是 次 的 介 紹 只 側 重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沒 有 交 代 設 施 細 節 (iii) 較 早 前 她 得 到 署 方 的 信 息, 指 是 次 會 議 只 討 論 選 址 三 的 計 劃 她 請 署 方 澄 清 是 次 會 議 是 否 須 一 併 通 過 三 個 選 址 39. 黃 耀 聰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文 件 綜 合 列 述 三 個 建 議 選 址 的 計 劃, 令 人 混 淆 須 於 是 次 會 議 一 併 通 過 所 有 方 案 政 府 曾 表 示 擬 在 島 嶼 興 建 大 型 骨 灰 龕 場, 有 關 計 劃 進 展 為 何 若 該 計 劃 落 實, 將 有 大 量 龕 位 提 供, 屆 時 葵 青 區 則 無 須 興 建 多 個 骨 灰 龕 場 (iii) 他 認 同 選 址 三 適 合 興 建 骨 灰 龕 設 施, 但 認 為 現 時 不 宜 通 過 選 址 一 與 選 址 二 12

13 40. 周 偉 雄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他 曾 實 地 視 察 選 址, 贊 成 優 先 發 展 選 址 三, 而 選 址 一 亦 可 盡 快 落 實 若 有 關 擬 建 計 劃 可 行, 他 希 望 署 方 能 盡 快 執 行, 以 解 決 現 時 本 港 骨 灰 龕 位 不 足 的 問 題 他 最 初 擔 心 交 通 問 題, 但 在 得 悉 署 方 的 交 通 評 估 和 擬 實 施 的 緩 解 措 施 後, 有 關 顧 慮 已 釋 除 (iii) 假 如 永 立 街 私 營 骨 灰 龕 場 計 劃 落 實, 署 方 應 按 該 計 劃 改 良 各 建 議 選 址 的 交 通 配 套 41. 梁 志 成 議 員 支 持 署 方 三 個 興 建 靈 灰 安 置 所 的 選 址, 並 認 為 若 再 因 交 通 問 題 而 拖 延 落 實 計 劃, 實 對 葵 青 區 毫 無 益 處 不 少 發 展 商 已 不 斷 利 用 法 律 漏 洞, 於 葵 青 區 物 色 地 方 經 營 私 營 骨 灰 龕 場, 若 興 建 計 劃 一 再 拖 延, 將 影 響 有 需 要 的 市 民 反 之, 他 認 為 進 一 步 增 加 三 個 選 址 興 建 龕 位 數 量 更 值 得 討 論 42. 黃 潤 達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他 同 意 署 方 應 盡 快 落 實 選 址 三, 並 認 為 現 時 香 港 缺 乏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是 加 劇 私 營 骨 灰 龕 場 各 種 問 題 的 原 因, 也 對 沒 有 能 力 負 擔 私 營 骨 灰 龕 位 的 市 民 造 成 影 響 選 址 部 分 的 相 鄰 道 路 較 迂 迴, 署 方 須 完 善 相 關 的 交 通 配 套, 或 考 慮 各 種 應 變 措 施, 如 實 施 人 流 管 制 另 外, 假 如 署 方 擬 於 荃 青 交 匯 處 支 路 往 青 衣 方 向 增 設 巴 士 停 車 處 通 往 選 址 三, 應 相 應 採 取 疏 導 離 開 人 流 的 措 施 43. 楊 鎮 海 先 生 回 應 如 下 : 政 府 已 於 全 港 18 區 物 色 合 共 24 幅 選 址, 以 計 劃 興 建 骨 灰 龕 設 施, 而 每 區 均 最 少 有 一 個 地 點 署 方 希 望 區 議 會 支 持 先 在 選 址 三 興 建 骨 灰 龕 設 施, 以 應 付 市 民 需 求 若 未 來 署 方 擬 落 實 於 選 址 一 與 選 址 二 的 興 建 計 劃, 必 定 會 再 諮 詢 區 議 會 (iii) 文 件 中 建 議 的 穿 梭 巴 士 路 線 將 於 清 明 節 及 重 陽 節 行 駛, 若 有 實 際 需 要, 署 方 會 適 量 調 整 由 於 穿 梭 巴 士 是 提 供 點 對 13

14 點 服 務, 故 對 路 面 行 人 流 量 的 影 響 不 大 (iv) 有 議 員 擔 心 新 建 骨 灰 龕 設 施 會 影 響 周 邊 景 觀 新 建 的 骨 灰 龕 將 以 園 林 式 設 計, 會 在 設 施 周 邊 廣 種 樹 木 及 綠 化 屋 頂, 亦 會 將 通 道 置 於 建 築 物 外 圍, 令 市 民 從 大 廈 外 不 易 看 到 骨 灰 龕 位 的 牌 匾, 以 釋 除 居 民 的 憂 慮 (v) 署 方 對 讓 區 內 居 民 優 先 獲 分 配 名 額 的 建 議 持 開 放 態 度, 並 會 研 究 是 否 可 行 (vi) 現 行 輪 候 重 用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並 非 由 中 央 統 籌 和 分 配, 是 市 民 按 其 選 擇, 輪 候 某 一 靈 灰 安 置 所, 而 不 少 市 民 都 希 望 將 先 人 骨 灰 統 一 存 放 於 某 一 骨 灰 龕 場, 方 便 拜 祭 (vii) 由 於 選 址 二 處 於 陡 峭 的 山 丘 上, 故 仍 須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才 能 確 定 可 否 進 行 發 展 另 因 選 址 一 鄰 近 選 址 二, 為 了 善 用 資 源, 署 方 將 會 加 以 一 併 考 慮 鑑 於 署 方 認 為 選 址 三 的 條 件 較 為 成 熟, 故 才 建 議 先 落 實 該 計 劃 (viii) 現 時 新 的 靈 灰 安 置 所 均 設 置 具 空 氣 淨 化 功 能 的 化 寶 爐, 以 淨 化 化 寶 時 排 放 的 廢 氣 (ix) 目 前 輪 候 重 用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的 人 數 約 為 19,000, 輪 候 時 間 最 快 為 28 個 月 (x) 署 方 並 非 集 中 於 葵 青 區 興 建 公 營 骨 灰 龕, 屯 門 和 合 石 及 沙 嶺 亦 將 有 大 型 骨 灰 龕 設 施 的 發 展 計 劃, 分 別 提 供 11 萬 10 萬 及 20 萬 個 骨 灰 龕 位 某 些 地 區 如 中 西 區 及 灣 仔 區, 因 環 境 因 素 影 響, 署 方 較 難 物 色 合 適 選 址 (xi) 署 方 是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重 陽 節 進 行 交 通 評 估, 而 當 時 發 展 商 並 未 提 交 永 立 街 私 營 骨 灰 龕 場 的 申 請, 故 有 關 評 估 沒 有 涵 蓋 該 計 劃 的 影 響 將 來 若 署 方 的 選 址 計 劃 得 以 落 實, 而 永 立 街 私 營 骨 灰 龕 場 申 請 仍 未 獲 批 核, 則 應 考 慮 署 方 的 交 通 評 估, 反 之 亦 然 據 他 了 解, 該 發 展 商 就 永 立 街 私 營 骨 灰 龕 場 申 請 提 交 的 交 通 評 估 並 不 完 善, 故 現 階 段 獲 批 核 的 機 會 不 大 (xii) 若 區 議 會 通 過 選 址 三 的 建 議, 骨 灰 龕 設 施 將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施 工, 並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落 成 待 初 步 設 計 擬 備 後, 署 方 將 14

15 再 諮 詢 區 議 會 有 關 設 計 44. 許 祺 祥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根 據 葵 青 區 議 會 第 66 次 會 議 記 錄, 並 非 絕 大 部 分 議 員 贊 成 三 個 選 址 他 不 明 白 葵 青 區 為 何 須 承 擔 興 建 大 量 骨 灰 龕 位 的 責 任 他 請 署 方 釐 清 是 否 須 於 是 次 會 議 上 一 併 通 過 三 個 建 議 選 址 45. 黃 炳 權 議 員 表 示, 公 營 骨 灰 龕 場 無 論 在 管 理 或 龕 位 定 價 方 面 均 比 私 營 的 優 勝, 故 支 持 政 府 多 建 相 關 設 施 永 立 街 私 營 骨 灰 龕 場 申 請 成 功 與 否, 將 影 響 他 對 署 方 建 議 方 案 的 決 定, 故 他 請 會 上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交 代 該 申 請 的 最 新 情 況 46. 張 慧 晶 議 員 贊 成 政 府 興 建 公 營 骨 灰 龕, 但 認 為 署 方 的 文 件 內 容 混 淆, 希 望 署 方 解 釋 區 議 會 是 否 須 一 併 贊 成 三 個 選 址 47. 林 紹 輝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近 年 已 有 市 民 採 用 海 葬 花 園 葬 的 方 式 處 理 先 人 骨 灰, 署 方 興 建 大 量 骨 灰 龕 位 的 做 法 或 會 不 合 時 宜, 故 應 按 趨 勢 調 整 興 建 骨 灰 龕 位 的 數 量 他 擔 心 選 址 三 一 旦 落 實, 署 方 也 會 於 短 期 內 落 實 選 址 一 與 選 址 二, 屆 時 葵 青 區 將 有 大 量 骨 灰 龕 位 (iii) 由 於 選 址 鄰 近 荃 灣 海 濱 花 園 一 帶, 故 署 方 應 同 時 諮 詢 荃 灣 區 議 會 48. 林 翠 玲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葵 青 區 議 會 曾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的 會 議 上 同 意 選 址 三, 而 當 時 選 址 的 當 區 議 員 亦 曾 作 實 地 視 察, 認 為 三 個 選 址 均 合 適, 故 所 有 計 劃 應 盡 快 落 實, 以 滿 足 市 民 對 骨 灰 龕 位 的 急 切 需 求 如 政 府 可 把 現 行 分 配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的 抽 籤 制 度 改 為 區 內 居 民 可 獲 優 先 分 配, 則 應 可 吸 引 區 內 居 民 支 持 興 建 骨 灰 龕 設 15

16 施 49. 潘 小 屏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由 於 政 府 缺 乏 長 遠 規 劃, 致 使 本 港 骨 灰 龕 位 供 應 失 衡 及 私 營 骨 灰 龕 場 營 運 不 善 骨 灰 龕 設 施 的 策 劃 及 施 工 期 過 長, 署 方 現 時 建 議 的 龕 位 數 目 或 會 不 足 以 應 付 將 來 市 民 的 實 際 需 要, 署 方 應 考 慮 興 建 更 多 骨 灰 龕 位 50. 林 立 志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的 會 議 上, 有 議 員 曾 擔 心 選 址 一 與 選 址 二 會 帶 來 交 通 問 題 另 外, 當 時 的 當 區 議 員 曾 向 住 戶 調 查, 但 實 際 只 訪 問 了 130 個 住 戶, 其 中 只 有 七 成 贊 成 有 關 選 址 他 強 調 支 持 政 府 盡 快 興 建 骨 灰 龕 設 施, 並 贊 成 選 址 三, 但 就 選 址 一 與 選 址 二, 則 仍 擔 心 交 通 配 套 的 問 題 署 方 在 進 行 諮 詢 時, 除 了 關 注 當 區 居 民 外, 也 須 多 加 留 意 有 機 會 衍 生 而 影 響 其 他 地 區 居 民 的 問 題, 例 如 交 通 和 景 觀 等 51. 冼 沛 華 先 生 回 應 如 下 : 是 次 諮 詢 區 議 會 的 目 的, 是 向 議 員 介 紹 骨 灰 龕 發 展 計 劃 的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而 署 方 認 為 在 配 合 和 落 實 各 項 交 通 緩 解 措 施 的 情 況 下, 從 交 通 運 輸 角 度 而 言, 三 個 選 址 的 建 議 均 是 可 行 的 由 於 選 址 三 的 條 件 比 較 成 熟, 故 署 方 希 望 議 員 先 加 以 支 持, 讓 署 方 能 盡 快 擬 備 詳 細 設 計, 然 後 再 徵 詢 議 員 的 意 見 至 於 建 議 選 址 一 與 選 址 二, 署 方 會 作 更 深 入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52. 楊 鎮 海 先 生 補 充 如 下 : 選 址 三 的 條 件 比 較 成 熟, 而 其 他 兩 個 選 址 則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作 進 一 步 研 究 他 承 諾 政 府 在 落 實 計 劃 前 會 再 就 該 兩 個 選 址 諮 詢 區 議 會 署 方 對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的 抽 籤 編 配 方 式 持 開 放 態 度, 並 會 研 16

17 究 其 他 優 化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iii) 至 於 署 方 對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的 供 應 規 劃, 自 二 零 零 五 年 始, 署 方 已 研 究 多 個 選 址, 計 劃 提 供 合 共 24 萬 個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但 最 後 卻 因 不 同 理 由 而 須 擱 置 (iv) 了 解 荃 灣 海 濱 花 園 居 民 對 選 址 的 關 注, 並 會 繼 續 與 居 民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v) 署 方 一 直 鼓 勵 市 民 於 指 定 海 域 及 紀 念 花 園 撒 放 先 人 骨 灰, 並 積 極 改 善 和 優 化 相 關 配 套 設 計 及 安 排 由 於 香 港 土 地 供 應 有 限, 署 方 難 以 滿 足 市 民 對 骨 灰 龕 位 的 長 遠 需 求, 並 希 望 議 員 協 助 鼓 勵 市 民 考 慮 以 該 等 環 保 方 式 處 理 先 人 的 骨 灰 53. 麥 美 娟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她 絕 對 支 持 政 府 興 建 更 多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以 解 決 現 有 數 量 不 足 的 問 題, 但 強 調 供 應 失 衡 乃 政 府 政 策 失 誤 所 致, 不 能 急 促 處 理, 免 致 日 後 產 生 更 多 問 題 署 方 沒 有 列 述 選 址 三 的 交 通 配 套 具 體 方 案, 故 她 對 建 議 有 保 留 署 方 也 沒 有 向 議 員 提 供 整 體 計 劃 的 資 料, 如 建 築 物 規 模 等, 故 議 員 未 能 進 一 步 評 論 (iii) 青 衣 的 居 民 組 織 曾 去 信 食 衞 局, 要 求 提 供 選 址 三 的 具 體 發 展 規 模, 他 們 才 能 考 慮 是 否 支 持 有 關 計 劃 故 她 希 望 署 方 能 充 分 諮 詢 地 區, 讓 持 分 者 取 得 全 面 資 訊 54. 黃 炳 權 議 員 關 注 永 立 街 私 營 骨 灰 龕 場 的 申 請, 並 強 調 城 規 會 在 研 究 其 申 請 時, 必 須 同 時 考 慮 署 方 的 建 議 方 案 55. 主 席 總 結 如 下 : 署 方 希 望 於 是 次 會 議 請 議 員 在 葵 青 區 的 三 個 選 址 中, 先 支 持 在 選 址 三 興 建 骨 灰 龕, 並 會 就 選 址 三 的 發 展 計 劃 進 行 技 術 性 研 究 及 概 念 設 計, 於 適 當 時 候 再 向 區 議 會 匯 報 故 此, 是 次 會 議 將 只 討 論 有 關 事 項, 與 此 無 關 的 議 題 將 容 後 再 討 論 請 署 方 將 黃 炳 權 議 員 的 意 見 轉 交 城 規 會, 另 黃 炳 權 議 員 亦 17

18 可 將 意 見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城 規 會 反 映 56. 羅 應 祺 專 員 表 示, 葵 青 民 政 事 務 處 可 將 黃 炳 權 議 員 的 意 見 轉 交 規 劃 署, 再 由 規 劃 署 交 予 城 規 會 葵 青 民 政 事 務 處 ( 會 後 註 : 葵 青 民 政 處 已 於 會 後 將 黃 炳 權 議 員 的 意 見 轉 交 規 劃 署, 並 請 其 交 予 城 規 會 ) 討 論 事 項 改 善 大 窩 口 區 道 路 噪 音 ( 由 黃 炳 權 議 員 許 祺 祥 議 員 提 出 ) ( 葵 青 區 議 會 文 件 第 44 及 44a/2012 號 ) 57. 黃 炳 權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二 零 零 六 年, 環 保 署 提 出 處 理 香 港 道 路 交 通 噪 音 全 面 計 劃, 至 今 已 六 年, 計 劃 的 進 展 為 何, 該 署 的 回 覆 文 件 並 沒 有 交 代 有 關 詳 情 署 方 的 處 理 香 港 道 路 交 通 噪 音 全 面 計 劃 所 列 的 措 施, 主 要 是 採 用 低 噪 音 鋪 路 物 料 及 隔 音 屏 障, 但 署 方 卻 稱 該 兩 項 技 術 不 適 用 於 建 議 地 點, 即 葵 賢 苑 旁 一 段 青 山 公 路 和 近 德 士 古 道 由 林 炳 炎 小 學 至 大 窩 口 邨 富 泰 樓 的 一 段 行 人 天 橋 和 馬 路 他 相 信 全 港 仍 有 很 多 地 方 面 對 同 樣 問 題, 署 方 的 計 劃 根 本 難 以 改 善 這 類 噪 音 問 題 58. 許 祺 祥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過 去 十 多 年 來, 德 士 古 道 天 橋 的 噪 音 問 題 一 直 困 擾 區 內 居 民, 令 他 們 不 斷 投 訴 二 零 零 三 年, 環 保 署 及 城 市 大 學 曾 量 度 該 處 的 噪 音, 結 果 顯 示 車 輛 行 駛 時 所 造 成 的 噪 音 達 73 分 貝, 而 電 單 車 及 中 型 和 重 型 車 輛 的 更 分 別 高 達 78 分 貝 及 83 分 貝, 噪 音 問 題 非 常 嚴 重 (iii) 他 不 滿 環 保 署 在 過 去 十 多 年 來 無 心 在 規 劃 上 改 善 上 述 問 題, 而 且 還 使 用 二 零 零 三 年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文 件 作 覆 (iv) 他 提 議 去 信 該 署 反 映 情 況, 並 建 議 擴 闊 德 士 古 道, 以 便 日 18

19 後 重 建 時 可 建 造 設 有 隔 音 屏 障 的 天 橋 59. 黃 耀 聰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他 對 部 門 沒 有 代 表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表 示 失 望, 並 稱 多 年 來 議 員 不 斷 向 有 關 部 門 反 映 區 內 市 民 面 對 的 問 題, 但 所 得 回 應 均 是 千 篇 一 律 的 答 覆, 他 為 此 感 到 不 滿 (iii) 過 往 路 政 署 曾 為 部 分 道 路 鋪 設 瀝 青, 確 能 減 低 噪 音, 但 署 方 只 選 擇 性 地 鋪 設 部 分 道 路, 並 多 番 以 條 例 為 由 拒 絕 於 某 些 道 路 使 用 瀝 青, 是 官 僚 作 風 (iv) 他 希 望 主 席 向 候 任 特 首 反 映 有 關 官 員 漠 視 議 員 意 見, 以 及 不 願 解 決 該 區 多 年 來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60. 黃 炳 權 議 員 對 有 關 當 局 沒 有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表 示 詫 異 及 遺 憾 61. 羅 應 祺 專 員 表 示 他 會 邀 請 部 門 代 表 在 下 次 葵 青 區 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商 討 有 關 問 題, 然 後 再 向 區 議 會 匯 報 葵 青 民 政 事 務 處 ( 會 後 註 : 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已 邀 請 環 保 署 及 路 政 署 代 表 出 席 其 於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第 155 次 會 議 討 論 有 關 議 題, 環 保 署 代 表 亦 有 應 邀 出 席 會 議 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將 把 討 論 的 重 點 列 述 在 其 會 議 主 要 討 論 事 項 簡 報, 並 提 交 予 區 議 會 ) 要 求 大 窩 口 港 鐵 站 加 建 扶 手 電 梯 ( 由 黃 炳 權 議 員 黃 潤 達 議 員 梁 錦 威 議 員 許 祺 祥 議 員 提 出 ) ( 葵 青 區 議 會 文 件 第 45 及 45a/2012 號 ) 62. 黃 炳 權 議 員 簡 介 上 述 文 件, 重 點 如 下 : 港 鐵 公 司 曾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顧 客 服 務 目 標 及 宣 傳 廣 告 中, 稱 會 提 供 扶 手 電 梯 及 升 降 機, 故 他 提 出 於 大 窩 口 港 鐵 站 加 建 扶 手 電 梯 的 意 見, 但 港 鐵 的 回 覆 卻 與 宣 傳 內 容 和 目 標 承 諾 背 道 而 馳 對 上 述 事 宜 及 港 鐵 沒 有 派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他 表 示 遺 憾, 並 提 出 下 列 臨 時 動 議 : 19

20 臨 時 動 議 : 葵 青 區 議 會 對 港 鐵 公 司 未 有 派 員 出 席 會 議, 與 及 未 能 履 行 該 公 司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服 務 目 標 和 承 諾 表 示 遺 憾 " ( 由 黃 炳 權 議 員 動 議, 黃 潤 達 議 員 和 議 ) 63. 許 祺 祥 議 員 轉 述 區 內 居 民 的 意 見 如 下 : 區 內 市 民 懇 切 希 望 港 鐵 能 盡 快 於 大 窩 口 港 鐵 站 內 加 建 扶 手 電 梯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共 機 構 並 沒 有 效 法 候 任 特 首 積 極 到 訪 地 區 的 做 法 ; 他 建 議 去 信 候 任 特 首 辦 請 其 正 視 有 關 問 題 64. 黃 潤 達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該 處 乃 大 窩 口 站 主 要 的 出 入 口, 雖 然 運 輸 署 已 同 意 就 大 窩 口 天 橋 興 建 扶 手 電 梯 作 可 行 性 研 究, 但 於 站 內 加 建 扶 手 電 梯 接 駁 才 能 全 面 便 利 長 者 及 大 眾 市 民 ; 港 鐵 每 年 利 潤 龐 大, 理 應 肩 負 社 會 責 任, 做 好 社 區 工 作, 重 新 考 慮 議 員 的 建 議 他 對 港 鐵 沒 派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表 示 遺 憾 65. 梁 錦 威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二 零 一 一 年, 交 通 及 運 輸 委 員 會 曾 於 會 議 上 討 論 上 述 事 宜, 港 鐵 是 次 的 回 覆 與 當 時 的 相 若 雖 然 港 鐵 代 表 曾 在 上 次 會 議 承 諾 會 反 映 議 員 的 意 見, 但 是 次 回 覆 仍 沒 有 交 代 拒 絕 加 建 扶 手 電 梯 的 原 因, 回 覆 實 在 敷 衍 他 希 望 區 議 會 去 信 港 鐵, 查 詢 不 考 慮 於 大 窩 口 港 鐵 站 內 加 建 扶 手 電 梯 的 原 因 及 評 估 66. 麥 美 娟 議 員 指, 港 鐵 已 在 荃 灣 線 其 他 站 的 出 入 口 如 長 沙 灣 深 水 埗 及 美 孚 執 行 改 善 措 施, 故 希 望 港 鐵 回 應 唯 獨 不 考 慮 於 大 窩 口 站 加 建 扶 手 電 梯 的 原 因 67. 梁 志 成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他 申 報 利 益 指 自 己 為 港 鐵 的 員 工 20

21 港 鐵 曾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的 交 通 及 運 輸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指, 荃 灣 沿 線 的 鐡 路 站 屬 早 期 設 計, 故 不 設 扶 手 電 梯 通 往 路 面, 但 也 即 時 指 部 分 港 鐡 站 如 中 環 站, 已 設 有 扶 手 電 梯 (iii) 大 窩 口 乃 老 化 地 區, 居 民 大 多 為 長 者, 但 現 有 升 降 機 的 容 量 有 限, 不 足 以 應 付 需 求, 假 如 港 鐵 不 考 慮 加 建 扶 手 電 梯, 則 應 加 建 一 部 更 大 容 量 的 升 降 機 以 疏 導 人 流 如 港 鐵 不 加 以 配 合, 大 窩 口 站 的 出 入 口 便 會 長 期 出 現 大 量 人 流 (iv) 港 鐵 每 年 均 有 龐 大 利 潤, 並 也 預 留 款 項 改 善 站 內 設 施, 這 選 擇 性 地 改 善 個 別 鐵 路 站 的 做 法 實 不 能 接 受 68. 主 席 表 示 : 上 星 期 他 曾 與 候 任 特 首 見 面, 並 反 映 個 別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共 機 構 沒 有 派 代 表 出 席 區 議 會 會 議 的 情 況, 候 任 特 首 亦 承 諾 在 上 任 後, 政 府 官 員 會 到 訪 各 區, 聽 取 市 民 的 意 見 及 訴 求 他 對 政 府 部 門 及 港 鐵 沒 有 派 代 表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表 示 遺 憾 69. 主 席 宣 布 就 是 否 接 納 黃 炳 權 議 員 提 出 的 臨 時 動 議 進 行 表 決, 沒 有 議 員 反 對 或 棄 權, 區 議 會 一 致 通 過 接 納 上 述 臨 時 動 議 70. 主 席 宣 布 : 羅 競 成 議 員 與 潘 志 成 議 員 授 權 梁 偉 文 議 員 於 會 議 上 就 動 議 進 行 表 決 尹 兆 堅 議 員 授 權 林 立 志 議 員 於 會 議 上 就 動 議 進 行 表 決 (iii) 徐 生 雄 議 員 授 權 梁 國 華 議 員 於 會 議 上 就 動 議 進 行 表 決 (iv) 李 志 強 議 員 周 奕 希 議 員 與 吳 劍 昇 議 員 授 權 陳 笑 文 議 員 於 會 議 上 就 動 議 進 行 表 決 71. 主 席 宣 布 就 臨 時 動 議 進 行 表 決, 沒 有 議 員 反 對 或 棄 權, 臨 時 動 議 獲 區 議 會 一 致 通 過 ( 會 後 註 : 民 政 事 務 局 已 就 上 述 臨 時 動 議 提 交 回 覆 文 件, 詳 見 葵 青 區 議 會 傳 閱 文 件 ( 資 料 ) 第 33/2012 號 ) 21

22 動 議 :(a) 堅 決 要 求 馬 會 場 外 投 注 站 保 留 在 青 衣 城 " (b) 強 烈 反 對 馬 會 場 外 投 注 站 搬 至 青 衣 邨 街 市 " ( 由 陳 笑 文 議 員 動 議, 林 立 志 議 員 和 議 ) ( 葵 青 區 議 會 文 件 第 46 46a 46b 及 46c/2012 號 ) 72. 主 席 表 示, 日 前 民 政 事 務 局 已 通 知 香 港 賽 馬 會 ( 馬 會 ) 搬 遷 投 注 站 往 青 衣 邨 街 市 的 申 請 理 據 不 足, 故 有 關 部 門 是 日 沒 有 出 席 會 議 73. 陳 笑 文 議 員 表 示, 雖 然 民 政 事 務 局 已 於 五 月 十 三 日 回 覆, 但 過 去 一 周 馬 會 仍 不 斷 向 持 分 者 游 說, 證 明 其 仍 未 放 棄 有 關 申 請, 故 希 望 繼 續 討 論 題 述 動 議 74. 林 紹 輝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雖 然 該 局 已 回 覆 馬 會 指 其 搬 遷 申 請 理 據 不 足, 但 馬 會 沒 有 表 示 放 棄 有 關 計 劃 故 區 議 會 應 討 論 有 關 事 項, 讓 馬 會 知 悉 議 員 的 意 見 馬 會 投 注 站 於 他 選 區 的 屋 邨 開 設 以 來, 已 對 附 近 不 少 商 戶 及 居 民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投 注 者 常 於 投 注 站 附 近 的 商 戶 聚 集, 影 響 環 境 衞 生, 阻 礙 商 戶 營 運 他 曾 多 次 向 馬 會 反 映, 對 方 亦 承 諾 跟 進, 但 實 際 情 況 根 本 沒 有 改 善 另 外, 眾 多 投 注 者 聚 集 亦 對 邨 內 的 女 士 造 成 不 便 鑑 於 上 述 原 因, 他 強 烈 反 對 馬 會 於 屋 邨 內 興 建 投 注 站 75. 林 立 志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他 個 人 反 對 賭 博, 並 指 政 府 讓 馬 會 獨 家 經 營 博 彩 業 是 希 望 加 以 規 範, 減 少 衍 生 的 社 會 問 題 但 近 年 賭 博 風 氣 盛 行, 模 式 亦 漸 趨 多 元 化, 他 希 望 區 議 會 藉 議 題 以 遏 止 熾 熱 賭 風 馬 會 建 議 的 選 址 附 近 有 六 所 幼 稚 園 四 所 小 學 兩 所 中 學 及 十 多 個 補 習 中 心, 常 有 很 多 未 成 年 的 青 少 年 及 兒 童 出 沒 陳 笑 文 議 員 亦 曾 走 訪 多 所 學 校, 並 收 集 了 900 多 個 反 對 簽 名 投 注 站 會 對 區 內 青 少 年 及 兒 童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並 使 賭 風 蔓 延 22

23 76. 陳 笑 文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今 年 二 月, 馬 會 曾 就 搬 遷 事 宜 諮 詢 青 衣 東 北 分 區 委 員 會, 並 表 示 青 衣 城 投 注 站 的 租 約 將 於 十 一 月 屆 滿, 因 港 鐵 拒 絕 續 租 而 須 搬 遷 其 後 他 向 港 鐵 查 詢, 確 定 港 鐵 從 來 沒 有 與 馬 會 討 論 續 租 事 宜 相 比 青 衣 城, 青 衣 邨 並 不 能 更 便 利 區 內 居 民 (iii)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回 覆 馬 會 申 請 的 信 函 中, 已 闡 述 所 考 慮 的 各 種 因 素, 包 括 地 區 人 士 和 警 務 處 的 意 見, 以 及 投 注 站 與 學 校 和 社 會 服 務 設 施 的 距 離 等 77. 張 慧 晶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自 去 年 起, 她 選 區 的 居 民 已 不 斷 向 她 就 馬 會 的 搬 遷 計 劃 作 出 投 訴 及 查 詢 根 據 港 鐵 的 回 覆 文 件, 馬 會 曾 表 示 會 在 租 約 期 滿 後 把 投 注 站 遷 離 青 衣 城, 並 要 求 在 租 約 中 加 入 終 止 條 款, 容 許 馬 會 可 以 在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提 早 中 止 租 約 雖 然 馬 會 其 後 於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向 港 鐵 提 出 續 租 意 向, 但 她 擔 心 馬 會 仍 未 放 棄 搬 遷 計 劃 (iii) 她 表 示 沒 有 應 邀 出 席 馬 會 的 晚 宴, 馬 會 亦 沒 有 游 說 她 78. 梁 國 華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青 衣 邨 街 市 由 領 匯 管 理, 如 馬 會 將 投 注 站 遷 至 該 處, 他 擔 心 領 匯 未 能 妥 善 管 理 衍 生 的 問 題, 而 會 將 解 決 問 題 的 成 本 轉 嫁 市 民 若 馬 會 繼 續 漠 視 區 議 會 及 市 民 的 意 見, 他 提 議 葵 青 區 議 會 退 出 其 舉 辦 的 社 區 杯 " 79. 麥 美 娟 議 員 指, 多 年 來 馬 會 的 投 注 站 選 址 一 直 備 受 爭 議, 故 建 議 政 府 制 定 指 引 或 條 例, 規 限 投 注 站 的 選 址, 例 如 根 據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規 定 在 學 校 周 邊 100 米 範 圍 內 不 可 開 設 有 關 設 施, 另 建 議 民 政 事 務 局 效 法, 以 減 少 日 後 有 關 投 注 站 遷 址 的 爭 議 23

24 80. 黃 潤 達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馬 會 貴 為 全 港 最 大 的 慈 善 公 益 資 助 機 構, 應 盡 社 會 責 任, 但 是 次 搬 遷 卻 正 違 反 有 關 原 則 馬 會 沒 有 派 代 表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是 缺 乏 聆 聽 議 員 意 見 的 誠 意 (iii) 民 政 事 務 局 應 明 確 表 態, 否 決 馬 會 的 搬 遷 申 請 (iv) 投 注 站 外 常 聚 集 投 注 人 士, 難 免 會 出 現 不 當 行 為, 而 青 衣 邨 乃 公 共 屋 邨, 該 等 行 為 或 會 誤 犯 公 屋 的 扣 分 條 例, 從 而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糾 紛, 故 該 選 址 並 不 適 合 開 設 投 注 站 81. 黃 炳 權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青 衣 邨 為 租 置 屋 邨, 有 些 租 戶 因 邨 內 的 不 同 社 區 設 施 而 購 買 單 位, 當 時 應 不 曾 預 計 邨 內 會 設 有 投 注 站 的 馬 會 把 投 注 站 遷 至 邨 內, 管 理 措 施 自 會 相 應 增 強, 所 增 加 的 管 理 費 很 可 能 將 由 業 主 支 付 (iii) 該 選 址 的 300 米 範 圍 內 設 有 多 所 學 校 及 教 會, 對 學 童 會 有 負 面 影 響,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審 批 時 應 考 慮 相 關 地 區 因 素 82. 徐 曉 杰 議 員 反 對 馬 會 是 次 搬 遷 投 注 站 的 計 劃, 並 詢 問 既 然 民 政 事 務 局 已 說 明 馬 會 沒 有 足 夠 理 據 申 請, 則 馬 會 可 否 仍 繼 續 其 申 請 他 將 應 邀 出 席 馬 會 的 晚 宴, 藉 此 向 馬 會 反 映 議 員 的 反 對 意 見 83. 梁 錦 威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他 想 弄 清 馬 會 擬 搬 遷 投 注 站 往 青 衣 邨 街 市 的 原 因, 是 遭 港 鐵 拒 絕 續 約 還 是 其 本 身 意 向 假 如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考 慮 當 區 居 民 的 意 見 後 認 為 青 衣 邨 街 市 不 適 合, 應 明 確 回 覆 馬 會, 以 釋 除 當 區 市 民 的 憂 慮 84. 許 祺 祥 議 員 表 示,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就 搬 遷 和 興 建 新 投 注 站 申 請 考 慮 投 注 站 與 周 邊 設 施 的 距 離, 以 免 影 響 附 近 居 民 ; 是 次 擬 24

25 議 地 點 處 於 屋 邨 範 圍 內, 根 本 不 符 合 該 局 的 準 則 他 敦 促 該 局 再 次 向 馬 會 釐 清 政 府 堅 決 打 擊 賭 博 風 氣, 以 及 嚴 格 執 行 批 核 投 注 站 處 所 的 準 則, 保 障 市 民 免 受 影 響, 這 可 避 免 讓 馬 會 抱 有 錯 誤 期 望 85. 譚 惠 珍 議 員 的 意 見 如 下 : 她 表 示 已 應 馬 會 邀 請 出 席 晚 宴, 但 並 不 代 表 她 支 持 有 關 計 劃 其 選 區 的 市 民 對 馬 會 的 搬 遷 申 請 持 不 同 意 見 (iii) 青 衣 城 的 投 注 站 管 理 妥 善, 故 支 持 馬 會 保 留 該 投 注 站 86. 主 席 宣 布 就 題 述 兩 項 動 議 進 行 表 決, 沒 有 議 員 反 對 或 棄 權, 區 議 會 一 致 通 過 兩 項 動 議 ( 會 後 註 : 民 政 事 務 局 已 就 上 述 動 議 提 交 回 覆 文 件, 詳 見 葵 青 區 議 會 傳 閱 文 件 ( 資 料 ) 第 32/2012 號 ) 其 他 事 項 87. 梁 國 華 議 員 指, 四 月 十 一 日 石 籬 街 市 曾 發 生 搶 劫 案, 翌 日 卻 有 報 章 誤 報 有 迷 暈 黨 於 某 屋 邨 出 現, 並 搶 奪 居 民 財 物, 報 道 令 居 民 十 分 擔 憂 幸 好 葵 青 警 區 得 悉 後 隨 即 向 該 報 館 澄 清, 並 向 他 交 代 詳 情 讓 他 向 居 民 解 釋, 而 警 方 也 曾 於 商 場 宣 傳 防 止 罪 案 他 讚 賞 葵 青 警 隊 態 度 積 極 並 主 動,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應 加 以 學 習 88. 劉 賜 蕙 女 士 多 謝 梁 國 華 議 員 的 讚 賞 89. 主 席 收 悉 下 列 臨 時 動 議 : 臨 時 動 議 : 強 烈 要 求 民 政 事 務 局 清 楚 反 對 馬 會 在 青 衣 邨 內 開 設 投 注 站 " ( 由 陳 笑 文 議 員 動 議, 周 偉 雄 議 員 及 許 祺 祥 議 員 和 議 ) 90. 黃 耀 聰 議 員 認 為, 剛 通 過 的 兩 項 動 議, 已 能 清 晰 表 達 葵 青 區 議 會 對 馬 會 搬 遷 投 注 站 事 宜 的 意 見, 故 該 臨 時 動 議 實 為 重 複 25

26 91. 陳 笑 文 議 員 認 為,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回 覆 並 未 明 確 否 決 馬 會 申 請, 故 提 出 該 臨 時 動 議 以 釋 除 區 內 持 分 者 的 憂 慮 92. 羅 應 祺 專 員 表 示, 可 先 由 他 向 該 局 反 映 議 員 意 見, 然 後 於 七 月 十 二 日 大 會 上 再 向 議 員 匯 報 進 展 93. 麥 美 娟 議 員 建 議 秘 書 處 先 將 已 通 過 的 動 議 內 容 及 有 關 討 論 事 項 的 撮 要 交 予 民 政 事 務 局, 但 她 亦 不 反 對 再 就 臨 時 動 議 作 表 決 94. 主 席 同 意 麥 美 娟 議 員 的 建 議 95. 陳 笑 文 議 員 建 議 先 就 臨 時 動 議 表 決, 以 免 阻 礙 下 次 會 議 的 進 度 96. 主 席 宣 布 就 是 否 接 納 陳 笑 文 議 員 提 出 的 臨 時 動 議 進 行 表 決, 沒 有 議 員 反 對 或 棄 權, 區 議 會 一 致 通 過 接 納 上 述 臨 時 動 議 97. 主 席 宣 布 就 臨 時 動 議 進 行 表 決, 沒 有 議 員 反 對 或 棄 權, 臨 時 動 議 獲 區 議 會 一 致 通 過 ( 會 後 註 : 民 政 事 務 局 已 就 上 述 臨 時 動 議 提 交 回 覆 文 件, 詳 見 葵 青 區 議 會 傳 閱 文 件 ( 資 料 ) 第 32/2012 號 ) 98. 餘 無 別 事, 會 議 於 下 午 六 時 四 十 九 分 結 束 下 次 會 議 日 期 99. 下 次 會 議 定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舉 行 本 會 議 記 錄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獲 葵 青 區 議 會 通 過 主 席 方 平 議 員, JP 秘 書 翁 珊 雯 女 士 葵 青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二 零 一 二 年 九 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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