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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 年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實 地 訪 查 資 料 收 集 與 完 成 狀 況 簡 介 NHIS 實 地 訪 查 規 劃 執 行 工 作 小 組 壹 前 言 實 地 訪 查 之 規 劃 籌 備 與 執 行, 關 係 資 料 品 質 與 調 查 目 的 之 達 成, 其 過 程 包 括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規 劃 問 卷 試 訪 與 修 編 樣 本 名 冊 製 作 訪 員 招 募 訓 練 問 卷 訪 查 與 督 導 完 訪 案 件 抽 查, 以 及 信 度 複 核 等 作 業 程 序, 並 涉 及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支 援 協 調 用 物 採 購 物 流 管 理 進 度 控 管 與 費 用 核 發 等 複 雜 行 政 事 務 2009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 以 下 簡 稱 2009NHIS) 之 實 地 訪 查 資 料 收 集 工 作,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人 口 與 健 康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負 責 規 劃 與 督 導, 並 由 國 民 健 康 局 委 託 亞 洲 大 學 建 置 之 衛 生 保 健 社 區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 負 責 執 行 本 項 調 查 係 以 2008 年 底 全 台 戶 籍 登 記 人 口 為 抽 樣 母 體, 採 多 階 段 分 層 系 統 抽 樣 設 計 基 於 縣 市 代 表 性 考 量, 將 23 縣 市 分 別 視 為 單 一 母 體, 於 各 縣 市 分 別 進 行 獨 立 抽 樣 作 業, 故 樣 本 個 案 遍 及 全 台 164 個 樣 本 鄉 鎮 市 區, 總 數 高 達 30,528 案, 為 能 於 預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實 地 訪 查 資 料 收 集 工 作, 有 賴 事 前 之 周 詳 規 劃 與 執 行 過 程 之 嚴 實 管 控 為 提 昇 調 查 資 料 收 集 品 質 與 處 理 效 率, 本 次 調 查 全 面 改 為 電 腦 輔 助 調 查 方 法, 由 調 查 訪 問 員 先 以 面 對 面 訪 問 方 式, 進 行 個 人 問 卷 資 料 收 集, 完 成 問 卷 面 訪 之 歲 個 案, 續 以 自 填 方 式, 完 成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 前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 規 劃 之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問 卷 由 於 本 次 調 查 係 首 度 以 電 腦 輔 助 調 查 工 具 辦 理 之 大 規 模 社 區 健 康 調 查, 不 論 在 硬 體 選 用 或 軟 體 之 開 發 與 測 試 訪 員 操 作 能 力 之 訓 練 與 調 適, 以 及 受 訪 者 接 受 度 之 觀 察 與 評 估 等, 皆 為 工 作 團 隊 帶 來 重 大 挑 戰 本 文 旨 在 敘 述 本 項 調 查 之 規 劃 籌 備 與 執 行 過 程, 以 及 應 訪 樣 本 之 完 成 狀 況, 包 括 調 查 團 隊 成 員 如 何 藉 由 適 當 分 工 與 標 準 化 作 業 程 序 之 建 置, 完 成 本 項 調 查 資 料 收 集 工 作 貳 實 地 訪 查 規 劃 籌 備 一 訪 員 招 募 與 遴 選 本 調 查 之 實 地 訪 查 工 作, 係 由 國 民 健 康 局 之 特 約 訪 問 員 執 行, 因 應 本 次 調 查 之 實 地 訪 查 工 作 所 需, 由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依 各 樣 本 地 區 應 訪 樣 本 案 數 分 布, 進 行 訪 員 需 求 員 額 配 置, 並 於 2008 年 10 月 展 開 第 一 階 段 訪 員 招 募 工 作, 先 由 資 深 輔 導 人 員 自 既 有 訪 員 人 力 資 料 庫, 初 步 篩 選 出 適 任 之 績 優 訪 問 人 員, 經 意 願 徵 詢 及 電 腦 基 本 操 作 能 力 測 試 後 遴 用 針 對 第 一 階 段 招 募 工 作 無 法 覓 得 適 任 人 員 之 缺 額 地 區, 另 於 2009 年 2 月 去 函 該 地 區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衛 生 所 戶 政 事 務 所 等 行 政 機 關, 委 請 其 張 貼 徵 員 啟 事 海 報 及 報 名 表, 以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之 訪 員 招 募 作 業 相 較 於 過 去 紙 筆 問 卷 面 訪 之 訪 員 甄 選, 本 次 調 查 特 別 要 求 訪 員 應 具 備 基 本 電 腦 操 作 能 力, 包 括 自 訪 員 人 力 資 料 庫 篩 選 出 之 績 優 訪 員, 仍 須 逐 一 就 電 腦 操 作 能 力 進 行 測 試,

2 至 2008 年 12 月 底, 計 完 成 135 位 合 格 訪 員 之 遴 選 第 二 階 段 針 對 缺 額 地 區 所 辦 理 之 訪 員 甄 選, 先 就 應 徵 者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進 行 初 步 篩 選, 再 由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依 據 國 民 健 康 局 所 訂 之 適 任 訪 員 遴 選 條 件, 分 組 前 往 當 地 進 行 應 徵 人 員 面 談 遴 選 條 件 包 含 言 語 表 達 流 暢 態 度 誠 懇 自 信 應 對 得 體 具 豐 沛 地 緣 人 脈 關 係 不 畏 懼 接 觸 陌 生 人 抗 壓 性 高 願 意 接 受 挫 折 挑 戰 等 個 人 特 質, 經 現 場 測 試 電 腦 操 作 能 力 通 過 者 優 先 錄 取 第 二 階 段 計 有 950 位 應 徵 者 參 與 面 談, 擇 優 錄 取 28 位 合 格 人 員, 平 均 錄 取 率 低 於 3%, 經 兩 階 段 之 招 募 工 作, 總 計 完 成 163 位 訪 員 之 部 署 二 訪 員 工 作 說 明 訓 練 經 本 調 查 錄 用 之 訪 員, 分 3 梯 次 於 5 月 份 參 加 為 期 4 天 的 訪 員 工 作 說 明 會,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調 查 計 畫 簡 介 調 查 標 準 程 序 問 卷 問 項 解 釋 電 腦 輔 助 工 具 操 作 說 明 社 區 面 訪 相 關 技 巧 行 政 規 定 以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並 於 工 作 說 明 會 期 間 安 排 分 組 練 習, 由 輔 導 員 帶 領 參 訓 訪 員 進 行 狀 況 模 擬 與 反 覆 練 習, 加 深 訪 員 對 本 項 調 查 內 容 及 電 腦 輔 助 調 查 系 統 操 作 之 熟 悉 度, 再 以 現 場 測 驗 及 綜 合 討 論 方 式, 實 際 驗 收 與 觀 察 訪 員 對 複 雜 題 項 操 作 方 式 之 理 解 會 中 並 安 排 資 深 訪 員 分 享 實 務 經 驗 與 訪 視 技 巧, 新 進 訪 員 須 額 外 參 加 針 對 新 手 設 計 之 半 日 訓 練 課 程, 加 強 其 基 本 訪 問 技 巧, 並 協 助 其 迅 速 掌 握 訪 查 要 領 三 調 查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訂 定 本 調 查 之 面 訪 問 卷, 係 依 各 年 齡 層 健 康 資 料 收 集 重 點 個 別 設 計, 分 為 未 滿 12 歲 歲 65 歲 以 上 3 種, 除 針 對 該 年 齡 層 所 有 樣 本 個 案 訪 問 之 核 心 題 組 外, 另 有 針 對 全 國 代 表 性 隨 機 樣 本 進 行 訪 查 之 附 加 題 組,3 種 面 訪 問 卷 共 有 5 項 附 加 題 組 完 成 面 訪 問 卷 調 查 之 歲 樣 本 個 案, 再 依 所 屬 年 齡 層 分 別 進 行 歲 或 歲 之 自 填 問 卷 調 查 所 有 調 查 問 卷 均 於 定 稿 後, 編 寫 為 可 直 接 於 筆 記 型 電 腦 進 行 訪 查 與 填 答 之 電 腦 輔 助 調 查 問 卷, 由 調 查 團 隊 不 斷 測 試 及 修 正 後, 轉 為 可 供 訪 員 應 用 之 版 本 為 使 調 查 程 序 標 準 化, 爰 由 實 地 訪 查 規 劃 執 行 團 隊 編 寫 訪 員 工 作 手 冊, 詳 述 調 查 操 作 執 行 程 序, 包 括 如 何 依 據 樣 本 名 冊 訪 查 指 定 之 樣 本 個 案 調 查 相 關 表 件 之 使 用 程 序 問 卷 問 項 之 解 釋 說 明 電 腦 輔 助 調 查 系 統 之 操 作 使 用, 以 及 遭 遇 軟 硬 體 相 關 問 題 之 解 決 方 式 等 為 降 低 訪 員 操 作 之 困 難 度, 本 項 調 查 刻 意 選 用 具 觸 控 式 螢 幕 之 筆 記 型 電 腦, 方 便 訪 員 直 接 以 觸 控 筆 於 畫 面 點 選 合 適 選 項 四 相 關 行 政 協 調 與 支 援 為 提 高 受 訪 民 眾 對 訪 員 執 行 訪 問 工 作 之 信 任 度 與 配 合 度, 本 調 查 備 有 國 民 健 康 局 局 長 署 名 之 致 受 訪 者 信 函, 內 容 詳 敘 調 查 目 的 抽 樣 方 法 對 受 訪 者 所 提 供 資 料 將 予 保 密 之 承 諾, 以 及 聯 絡 電 話 等, 由 訪 員 於 訪 問 前 填 寄 由 於 樣 本 個 案 係 自 戶 籍 資 料 檔 抽 選, 樣 本 名 冊 並 無 聯 絡 電 話, 因 應 訪 查 未 遇 之 可 能 狀 況, 另 備 有 來 訪 未 遇 留 言 條, 供 訪 員 留 言 及 樣 本 個 案 聯 繫 之 用 為 促 使 訪 問 工 作 順 利 進 行 與 提 供 訪 員 必 要 之 行 政 協 助, 國 民 健 康 局 特 於 實 地 訪 查 執 行 之 初, 發 函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警 察 局 民 政 局 ( 處 ), 以 及 各 樣 本 鄉 鎮 市 區 衛 生 所 或 健

3 康 服 務 中 心 派 出 所 鄉 鎮 區 公 所 等 行 政 機 關, 告 知 本 調 查 計 畫 執 行 有 關 事 項, 並 洽 請 各 行 政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提 供 訪 員 所 需 行 政 協 助, 包 括 訪 員 前 往 洽 詢 樣 本 住 地 路 線, 以 及 其 他 有 助 於 找 到 個 案 之 有 關 資 料 時, 給 予 協 助, 或 遇 訪 員 請 求 協 助 證 明 訪 員 身 分 查 錄 樣 本 個 案 資 料, 或 建 立 訪 員 與 民 眾 之 合 作 關 係 等, 給 予 必 要 之 支 援 為 供 受 訪 民 眾 查 證 確 認, 亦 函 請 165 反 詐 騙 專 線, 以 於 接 獲 民 眾 有 關 本 調 查 真 實 性 之 查 證 電 話 時, 予 以 答 復 確 認 由 於 本 調 查 依 抽 樣 設 計 為 每 一 樣 本 鄰 抽 取 4-8 名 樣 本 個 案, 考 量 各 樣 本 鄰 之 中 選 個 案 可 能 集 中 於 某 一 集 合 住 宅 或 社 區, 故 配 合 設 計 致 社 區 主 委 / 總 幹 事 信 函 及 海 報, 交 由 訪 員 依 地 方 特 性 張 貼 於 適 當 地 點, 或 將 國 民 健 康 局 局 長 署 名 之 信 函 面 交 集 合 住 宅 公 寓 大 廈 之 住 戶 管 理 委 員 會 等 相 關 人 士, 以 避 免 受 訪 民 眾 因 資 訊 不 足 而 拒 絕 接 受 訪 問 參 實 地 訪 查 執 行 與 督 導 一 確 認 接 受 調 查 意 願 與 同 意 書 簽 署 依 據 研 究 作 業 倫 理 規 範 以 及 人 體 研 究 倫 理 政 策 指 引 規 定, 凡 以 人 為 對 象 的 研 究 ( 包 括 個 人 的 行 為 理 念 生 理 心 理 社 會 遺 傳 等 ), 應 盡 最 大 可 能 取 得 個 案 書 面 同 意, 故 本 調 查 於 訪 員 說 明 調 查 執 行 程 序 後, 若 樣 本 個 案 同 意 接 受 訪 查, 需 先 簽 署 書 面 同 意, 惟 若 為 未 成 年 之 樣 本 個 案, 則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為 簽 署 為 利 本 項 調 查 資 料 之 分 析 運 用, 以 及 進 一 步 瞭 解 民 眾 各 項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利 用 情 形 及 相 關 費 用, 須 另 徵 詢 樣 本 個 案 之 同 意, 將 本 項 健 康 訪 問 調 查 之 面 訪 調 查 結 果, 與 其 個 人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資 料 進 行 比 對 分 析, 因 此 在 訪 查 前, 亦 由 訪 員 持 同 意 書 向 個 案 說 明 本 項 資 料 比 對 分 析 之 執 行 程 序 風 險 以 及 資 料 保 密 事 項, 由 受 訪 個 案 依 個 人 意 願 簽 署 資 料 連 結 同 意 書, 未 成 年 個 案 同 樣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為 簽 署, 經 簽 署 書 面 同 意 者, 始 納 入 未 來 資 料 比 對 分 析 之 列 二 電 腦 輔 助 面 訪 及 自 填 問 卷 調 查 訪 員 接 受 標 準 化 之 工 作 說 明 訓 練 後, 即 由 國 民 健 康 局 透 過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交 付 調 查 所 需 樣 本 名 冊 電 腦 與 相 關 配 件, 以 及 調 查 所 需 文 件 物 品, 由 訪 員 於 各 樣 本 地 區 展 開 實 地 訪 查 資 料 收 集 工 作 訪 員 須 依 樣 本 名 冊 所 列 地 址, 規 劃 訪 查 路 線 預 定 訪 查 日 期 與 填 寄 致 受 訪 者 信 函, 再 按 約 定 時 間 備 妥 訪 查 所 需 設 備 與 物 件, 包 括 國 民 健 康 局 核 發 之 識 別 證 及 訪 員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等 前 往 訪 問 本 項 調 查 之 11 歲 ( 及 ) 以 下 應 訪 個 案, 一 律 由 父 母 或 家 庭 成 員 中 最 瞭 解 該 名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者 代 為 接 受 訪 問, 提 供 該 名 應 訪 個 案 之 健 康 相 關 資 料, 至 於 歲 以 及 65 歲 ( 及 ) 以 上 個 案, 除 非 因 意 識 不 清 重 病 嚴 重 智 能 障 礙 或 重 聽 瘖 啞 無 法 自 行 回 答 之 特 殊 情 況, 經 註 明 理 由 可 由 其 照 顧 者 父 母 配 偶 或 年 滿 15 歲 以 上 的 子 女 代 答, 否 則 一 律 由 個 案 本 人 接 受 訪 查 所 有 面 訪 問 卷 之 訪 查 結 果, 均 由 訪 員 於 訪 問 同 時, 立 即 輸 入 電 腦, 並 同 步 完 成 不 應 有 代 碼 及 邏 輯 條 件 之 檢 誤

4 完 成 面 訪 問 卷 調 查 之 歲 樣 本 個 案, 續 由 訪 員 提 供 電 腦 輔 助 自 填 問 卷 調 查 之 操 作 說 明, 由 樣 本 個 案 自 行 以 觸 控 筆 於 畫 面 點 選 合 適 之 選 項, 為 增 加 樣 本 個 案 回 答 之 方 便 性 與 避 免 因 個 案 不 識 字 而 降 低 回 應 率, 本 項 電 腦 輔 助 自 填 問 卷 備 有 語 音 讀 題 功 能, 供 個 案 及 訪 員 視 需 要 選 用 由 於 自 填 問 卷 之 調 查 內 容 以 敏 感 或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之 問 題 為 主, 採 匿 名 方 式 填 答, 當 受 訪 者 自 行 填 答 完 成 後, 即 由 電 腦 系 統 自 動 加 密, 收 集 之 匿 名 自 填 問 卷 資 料, 亦 不 與 面 訪 調 查 結 果 串 聯, 以 保 障 受 訪 者 個 人 隱 私 當 訪 員 操 作 電 腦 輔 助 調 查 系 統 時, 若 發 生 電 腦 設 備 或 問 卷 系 統 之 突 發 狀 況, 可 撥 打 本 調 查 專 案 設 置 之 0809 免 付 費 服 務 專 線, 由 資 訊 專 業 人 員 於 線 上 提 供 即 時 協 助, 以 教 導 訪 員 於 當 下 排 除 所 面 臨 之 電 腦 操 作 問 題, 或 依 指 示 將 相 關 檔 案 儲 存 後, 寄 予 專 案 工 程 師 進 行 後 續 處 理 若 遇 軟 硬 體 故 障 無 法 立 即 修 復 事 項, 經 通 報 後 原 則 先 暫 緩 進 行 中 之 訪 查 工 作, 並 於 72 小 時 內 提 供 備 用 機, 惟 若 無 法 與 樣 本 個 案 另 行 約 定 其 他 時 段 進 行 訪 查 者, 則 依 調 查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以 備 用 之 紙 本 問 卷 進 行 訪 查, 再 由 調 查 規 劃 團 隊 進 行 紙 本 完 訪 問 卷 資 料 之 鍵 入 處 理 三 提 昇 調 查 完 訪 率 相 關 作 為 ( 一 ) 致 贈 完 訪 個 案 禮 品 為 提 高 樣 本 個 案 配 合 接 受 訪 問 之 意 願, 並 感 謝 其 撥 冗 接 受 訪 問 提 供 詳 實 資 料, 本 調 查 備 有 200 元 便 利 商 店 禮 劵 贈 與 完 成 訪 問 的 個 案 而 歲 個 案 繼 續 完 成 自 填 問 卷 者, 另 加 贈 100 元 便 利 商 店 禮 劵 ( 二 ) 遷 移 案 追 蹤 機 制 為 提 高 調 查 完 成 率, 以 使 樣 本 充 分 反 映 母 群 體 特 性, 須 盡 可 能 完 整 追 蹤 遷 移 個 案, 而 不 採 用 替 代 樣 本, 故 本 調 查 規 劃 完 備 遷 移 案 轉 介 制 度, 除 將 163 個 樣 本 地 區 之 訪 查 工 作 分 配 予 164 位 訪 員, 另 將 全 台 灣 地 區 未 中 選 之 近 兩 百 個 鄉 鎮 市 區, 依 地 緣 分 配 予 鄰 近 樣 本 區 訪 員 作 為 責 任 追 蹤 區 每 一 位 訪 員 除 了 樣 本 地 區 應 訪 個 案 之 訪 查 工 作, 亦 需 負 責 其 責 任 追 蹤 區 遷 入 個 案 之 訪 查 工 作 凡 遇 個 案 遷 址 或 該 址 無 此 人 時, 須 透 過 戶 政 事 務 所 鄰 居 員 警 村 里 幹 事 鄰 里 長 或 仍 住 在 該 址 之 家 人, 詢 得 個 案 確 實 或 可 能 的 聯 絡 電 話 或 住 址 後, 依 照 遷 移 案 轉 案 程 序, 填 寫 非 碳 複 寫 四 聯 式 轉 介 表 單, 將 個 案 轉 介 給 新 址 所 在 地 之 訪 員 繼 續 追 蹤 訪 問 由 於 本 調 查 採 用 電 腦 輔 助 調 查 方 式 執 行, 所 有 遷 入 個 案 需 將 基 本 資 料 匯 入 筆 記 型 電 腦, 始 能 進 行 個 案 訪 查 工 作, 故 本 調 查 之 遷 移 案 轉 案 機 制, 不 同 於 既 往 紙 本 問 卷 調 查, 可 由 遷 出 與 遷 入 訪 員 逕 行 郵 遞 交 換 之 轉 介 模 式, 而 在 經 過 多 次 模 擬 與 修 正 後, 決 議 由 設 於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之 管 理 端, 統 一 進 行 遷 移 個 案 之 彙 集 與 轉 介, 將 需 轉 介 之 個 案 資 料, 以 隨 身 碟 和 紙 本 併 行 之 方 式, 郵 遞 交 付 予 遷 入 地 區 之 訪 員 進 行 追 蹤 訪 查 ( 三 ) 獎 勵 查 詢 有 效 新 址 為 鼓 勵 訪 員 蒐 集 有 助 遷 移 個 案 追 蹤 訪 問 之 訊 息, 本 調 查 設 有 相 關 獎 勵 措 施, 凡 地 址 異 動 之 遷 移 個 案, 一 旦 經 由 訪 員 成 功 追 訪 完 訪, 提 供 有 效 新 址 資 訊 之 訪 員 即 可

5 獲 得 查 址 費 之 獎 勵 對 於 跨 越 原 分 配 樣 本 區 前 往 他 區 完 成 個 案 訪 問 者, 亦 可 領 取 越 區 追 蹤 費, 這 些 鼓 勵 措 施 對 於 提 高 完 成 率 極 有 助 益 經 問 卷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庫 統 計 顯 示, 全 部 30,528 案 應 訪 樣 本 中, 轉 由 其 他 地 區 訪 員 追 蹤 訪 問 之 遷 移 案 計 1,564 案, 佔 應 訪 樣 本 之 5.1%, 成 功 完 訪 者 計 1,090 案, 成 功 率 完 訪 百 分 比 為 69.7% 四 樣 本 名 冊 補 正 由 於 本 調 查 以 設 籍 台 灣 地 區 之 常 住 人 口 ( 不 包 括 長 期 居 住 國 外 者 ) 為 調 查 對 象, 並 以 2008 年 12 月 底 之 戶 籍 登 記 人 口 為 抽 樣 母 體 基 於 抽 樣 名 冊 取 得 與 實 地 訪 查 時 間 之 落 差, 若 於 實 地 訪 查 期 間, 發 現 中 選 樣 本 已 於 調 查 前 死 亡 遷 居 國 外 因 國 外 經 商 工 作 或 求 學 而 有 半 年 以 上 不 在 國 內, 或 非 一 般 家 戶 ( 為 監 獄 老 人 公 寓 遊 民 收 容 所 養 護 機 構 等 ) 等 狀 況, 依 原 抽 樣 設 計 並 不 屬 於 本 調 查 之 應 訪 對 象, 經 調 查 工 作 小 組 判 定 應 予 剔 除 者, 即 需 在 同 一 樣 本 里 鄰 補 抽 合 適 新 案 進 行 訪 問 本 項 樣 本 補 抽 作 業, 係 由 訪 員 依 規 定 提 出 補 抽 樣 本 個 案 申 請 表, 經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彙 整 後, 定 期 交 由 國 民 健 康 局 向 衛 生 署 資 訊 中 心 申 請 補 抽 所 需 戶 藉 資 料 檔, 並 由 抽 樣 工 作 小 組 於 2009 年 8 月 至 2010 年 1 月 間, 執 行 新 案 抽 選 工 作 包 括 149 名 死 亡 案 168 名 已 移 民 案 528 名 過 去 一 年 境 外 居 住 超 過 6 個 月, 以 及 113 案 設 籍 於 機 構 者, 本 次 調 查 計 有 958 名 原 抽 樣 本 符 合 剔 除 條 件, 在 調 查 執 行 期 間 共 完 成 920 名 樣 本 個 案 之 補 抽, 其 餘 38 案 無 法 完 成 補 抽 者, 係 因 發 現 時 間 較 晚, 受 限 於 補 案 所 需 作 業 時 間, 故 無 法 在 訪 查 期 間 完 成 補 抽, 或 因 該 樣 本 里 鄰 已 無 合 適 之 樣 本 個 案 可 供 補 抽 之 故 五 調 查 品 質 管 控 與 查 核 ( 一 ) 調 查 執 行 輔 導 本 次 163 位 訪 員 之 輔 導 工 作, 係 由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11 位 輔 導 員 負 責, 平 均 每 位 輔 導 員 約 須 負 責 15 位 訪 員 之 工 作 進 度 管 理 與 資 料 品 質 輔 導, 重 點 輔 導 項 目 包 括 : (1) 運 用 電 話 溝 通 或 實 地 跟 訪, 釐 清 標 準 操 作 疑 義 與 解 決 訪 員 電 腦 操 作 問 題 ; (2) 參 酌 研 究 倫 理 相 關 規 範, 確 立 12 歲 以 上 未 滿 20 歲 不 具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未 婚 個 案 之 受 訪 同 意 書 簽 署 方 式 ; (3) 加 強 訪 員 對 問 卷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與 完 整 性 之 重 視, 以 及 對 訪 問 及 遷 移 轉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之 遵 循 ; (4) 落 實 各 項 社 會 資 源 之 妥 善 運 用, 加 強 或 改 善 訪 視 技 巧, 以 促 成 訪 問 工 作 之 順 利 進 行 等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另 運 用 電 腦 輔 助 調 查 資 訊 整 合 系 統, 進 行 問 卷 回 收 作 業 處 理 之 資 料 上 傳 與 紙 本 文 件 核 對, 輔 導 過 程 中 並 須 隨 時 為 訪 員 加 油 打 氣, 在 訪 員 遭 遇 各 種 挫

6 折 困 難 時, 適 時 給 予 精 神 支 持 與 鼓 勵 若 發 現 訪 員 有 共 同 性 的 問 題, 或 對 問 項 內 容 有 進 一 步 解 釋 與 規 範 的 必 要 時, 則 藉 由 通 告 之 寄 發, 全 面 提 醒 及 通 知 訪 員 有 關 調 查 執 行 應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或 針 對 特 定 問 題 作 必 要 補 充 說 明 由 於 本 次 調 查 為 國 內 首 次 大 規 模 採 用 電 腦 輔 助 面 訪 與 電 腦 輔 助 自 填 問 卷, 在 輔 導 人 力 有 限 的 狀 況 下, 通 告 之 寄 發 益 形 重 要, 在 調 查 期 間, 總 計 發 出 20 次 通 告, 其 中 若 屬 具 時 效 性 或 須 立 即 回 應 之 通 告 事 項, 均 由 輔 導 員 以 電 話 或 簡 訊 週 知 各 樣 本 地 區 訪 員, 以 確 保 調 查 作 業 之 標 準 化 ( 二 ) 調 查 進 度 管 控 針 對 各 樣 本 地 區 訪 員 之 工 作 進 度, 本 次 調 查 期 間 計 有 花 蓮 縣 玉 里 鎮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台 北 縣 淡 水 鎮 苗 栗 縣 西 湖 鄉 嘉 義 市 西 區 台 南 縣 將 軍 鄉 等 6 位 訪 員, 因 個 人 身 體 狀 況 或 家 庭 因 素, 以 致 執 行 進 度 較 預 期 緩 慢, 經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輔 導 人 員 密 集 督 導, 執 行 進 度 始 終 無 法 改 善, 遂 於 2009 年 12 月 開 始, 陸 續 徵 調 附 近 區 域 訪 員 支 援, 終 能 如 期 完 成 該 區 之 訪 查 工 作 另 外, 本 次 調 查 訪 問 期 間 遭 逢 八 八 水 災,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於 事 發 後 之 最 短 時 間 內, 逐 一 探 查 災 區 訪 員 安 危 及 樣 本 個 案 家 戶 受 災 狀 況, 部 分 地 區 因 道 路 中 斷 交 通 受 阻 訪 員 及 受 訪 民 眾 亦 需 重 整 家 園, 因 而 暫 停 訪 問 工 作 約 一 個 月, 惟 經 事 後 評 估 結 果, 受 災 地 區 之 整 體 進 度 及 完 成 率, 並 未 受 到 重 大 影 響 ( 三 ) 品 質 抽 查 與 信 度 查 核 為 確 保 問 卷 資 料 品 質, 依 慣 例 由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輔 導 人 員, 就 訪 員 完 訪 問 卷 資 料 檔 進 行 抽 查, 共 分 為 初 抽 與 複 抽 二 階 段 其 中, 初 抽 比 例 設 定 為 每 18 案 抽 1 案 ( 比 率 約 5.5%) 複 抽 比 例 為 每 9 案 抽 1 案 ( 比 率 約 11.1%), 累 計 抽 查 比 例 為 16.6%, 新 進 訪 員 另 加 抽 3.3%, 累 計 抽 查 率 為 19.9% 此 外, 國 民 健 康 局 另 依 一 定 比 例 隨 機 指 定 樣 本 編 號 進 行 抽 查 初 步 抽 查 之 重 點 在 於 訪 員 是 否 依 規 定 之 作 業 程 序 執 行 訪 問, 包 括 : 是 否 依 規 定 訪 問 樣 本 個 案 本 人 是 否 以 面 對 面 方 式 進 行 訪 問 訪 問 時 間 是 否 合 理 有 無 逐 頁 逐 題 詳 細 訪 問 歲 個 案 是 否 以 電 腦 自 行 填 寫 自 填 問 卷 有 無 致 贈 禮 券 有 無 簽 署 接 受 問 卷 調 查 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資 料 連 結 同 意 書 等 複 抽 除 前 述 初 抽 題 目 外, 並 增 加 對 問 卷 資 料 信 度 之 查 核 經 統 計 結 果, 本 次 調 查 總 計 完 成 初 抽 1,351 案, 複 抽 2,404 案, 另 有 237 案 無 法 完 成 抽 查, 其 原 因 包 括 多 次 聯 繫 不 上 個 案 拒 絕 再 受 打 擾 已 搬 家 等 因 素, 為 確 保 資 料 品 質, 爰 另 加 抽 1,022 案, 共 計 完 成 4,777 案 之 抽 查, 然 為 避 免 過 度 叨 擾 樣 本 個 案, 各 階 段 抽 查 工 作 以 不 重 複 查 核 相 同 個 案 為 原 則 所 有 抽 查 作 業 係 配 合 調 查 執 行 期 間 持 續 進 行, 因 樣 本 案 數 龐 大, 為 掌 握 應 複 核 資 料 之 時 效 性, 故 以 電 話 抽 查 為 主, 當 電 話 抽 查 發 現 疑 有 重 大 違 規 情 況 時, 則 立 即 進 行 實 地 抽 查 一 旦 發 現 訪 員 有 違 規 作 假 之 嫌, 或 資 料 可 信 度 堪 慮 時, 即 增 加 抽 查 案 數, 或 進 行 全 面 複 查 針 對 抽 查 所 發 現 之 未 依 規 定 訪 問 狀 況, 均 依 契 約 規 定 要

7 求 訪 員 重 訪, 或 另 請 其 他 績 優 訪 員 重 訪, 少 數 確 定 無 法 重 訪 者 則 以 無 法 完 成 案 方 式 辦 理 結 案 ( 四 ) 周 邊 行 政 事 項 實 地 訪 視 工 作 執 行 期 間, 輔 導 員 與 國 民 健 康 局 人 員 除 須 辦 理 調 查 輔 導 與 品 質 複 核 之 外, 尚 須 接 聽 受 訪 民 眾 洽 詢 電 話, 詢 問 事 項 包 括 確 認 調 查 計 畫 或 調 查 單 位 之 真 實 性 對 其 個 人 戶 籍 資 料 是 否 遭 不 當 外 洩 應 用 之 疑 慮 婉 言 或 嚴 詞 表 達 拒 絕 受 訪 等 各 區 訪 員 亦 可 能 因 受 訪 民 眾 之 不 信 任, 或 因 於 當 地 行 政 機 關 遭 遇 資 料 查 詢 困 難, 而 以 電 話 洽 請 輔 導 員 提 供 必 要 支 援 肆 資 料 整 合 與 處 理 一 完 訪 資 料 傳 遞 為 免 資 料 不 預 期 毀 損 與 即 時 掌 握 資 料 收 集 概 況, 於 實 地 訪 查 期 間, 訪 員 需 定 期 進 行 資 料 備 份, 並 須 以 每 2 週 為 固 定 間 隔, 定 期 寄 回 完 訪 資 料, 由 輔 導 員 上 傳 管 理 端 之 電 腦 輔 助 調 查 整 合 系 統 所 有 應 轉 介 之 遷 移 案, 以 及 依 條 件 剔 除 原 抽 樣 本 之 增 補 案 資 料, 亦, 同 樣 每 2 週 為 週 期, 由 輔 導 員 載 入 隨 身 碟, 郵 寄 予 遷 入 地 區 訪 員 進 行 後 續 追 蹤 訪 查 二 開 放 題 過 錄 配 合 本 次 電 腦 輔 助 面 訪 調 查, 問 卷 內 容 以 結 構 性 之 封 閉 選 項 為 主, 以 避 免 訪 員 因 花 費 時 間 繕 打 文 字 而 影 響 訪 問 之 流 暢 度, 惟 訪 員 仍 需 以 紙 筆 將 個 案 之 職 業 類 別 詳 細 記 錄 於 訪 問 狀 況 紀 錄 表, 由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過 錄 人 員 依 行 職 業 編 碼 過 錄 鑑 於 過 去 數 十 年 所 使 用 職 業 代 碼 所 面 臨 之 新 興 職 業 歸 類 困 難, 以 及 方 便 後 續 資 料 分 析 使 用, 本 次 調 查 之 職 業 分 類 改 採 較 為 通 用 之 ISCO88 代 碼, 若 有 ISCO88 不 易 歸 類 之 職 業 項 目, 則 暫 時 給 予 臨 時 代 碼 另 因 應 電 腦 輔 助 調 查 之 需 要, 亦 依 訪 查 常 見 狀 況, 預 設 適 用 於 不 同 回 應 狀 況 之 代 碼, 包 括 不 一 定 不 清 楚 不 到 一 個 計 算 單 位 拒 答 等 為 供 調 查 資 料 查 核 與 比 較 之 用, 訪 員 須 就 訪 問 過 程 進 行 觀 察 並 以 紙 本 紀 錄 於 訪 問 狀 況 紀 錄 表, 項 目 包 括 個 案 現 住 住 宅 類 型 接 觸 個 案 的 方 式 其 他 無 法 完 成 原 因 等, 經 編 碼 後 委 託 資 訊 公 司 進 行 資 料 登 鍵 作 業 三 特 殊 狀 況 註 記 與 資 料 補 正 由 於 本 調 查 所 使 用 之 電 腦 輔 助 調 查 系 統, 其 跨 問 卷 章 節 查 詢 功 能 有 限, 訪 員 於 訪 問 進 行 之 當 下, 若 需 修 改 已 輸 入 選 項, 均 先 以 紙 筆 記 錄 於 訪 問 狀 況 紀 錄 表, 再 由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輔 導 人 員 於 管 理 端 進 行 相 關 選 項 之 逐 題 修 正 而 在 資 料 之 邏 輯 檢 核 方 面, 基 於 電 腦 輔 助 面 訪 問 卷 系 統 建 置 之 初, 已 針 對 基 本 數 值 範 圍 跳 題 邏 輯 等 條 件 進 行 設 定, 故 可 減 少 事 後 邏 輯 查 核 之 需 求, 然 為 確 保 電 腦 輔 助 調 查 系 統 運 作 得 宜, 仍 由 資 料 處 理 人 員 就 問 卷 欄 位 進 行 全 面 檢 核, 依 檢 核 結 果 退 回 訪 員 補 正 之 項 目, 亦 於 完 成

8 後 由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輔 導 人 員 於 管 理 端 進 行 逐 題 修 正 四 資 料 整 合 與 分 析 有 關 以 電 腦 輔 助 自 填 問 卷 調 查 所 進 行 之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問 卷 資 料 檔, 經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匯 出 及 彙 整 後, 由 國 民 健 康 局 於 2010 年 6 月 下 旬, 以 公 文 函 送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進 行 後 續 資 料 處 理 至 於 面 訪 問 卷 資 料 檔, 則 先 由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與 國 民 健 康 局 進 行 跨 檔 案 間 之 查 核 比 對, 包 括 剔 除 與 補 抽 案 數 清 查, 以 及 跨 紀 錄 檔 案 之 案 數 比 對 等, 經 確 認 無 誤 後, 於 2010 年 8 月 中 旬 以 公 文 函 送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進 行 後 續 分 析 其 他 相 關 之 訪 問 狀 況 紀 錄 資 料 檔 ( 含 以 開 放 題 收 集 之 職 業 資 料 ) 無 法 完 成 案 紀 錄 資 料 檔 剔 除 補 抽 案 數 註 記 檔 等, 亦 陸 續 寄 送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生 物 統 計 與 生 物 資 訊 研 究 組, 由 該 組 進 行 完 訪 問 卷 資 料 之 權 數 設 定 及 共 同 變 項 建 置 實 地 訪 查 完 成 狀 況 本 調 查 之 實 地 訪 查 執 行 期 間 自 2009 年 6 月 至 2010 年 2 月 底, 前 後 歷 時 計 9 個 月, 透 過 周 詳 之 流 程 設 計, 嚴 實 之 督 導 與 考 核 機 制, 以 及 電 腦 化 進 度 管 理 系 統, 完 成 各 樣 本 區 之 實 地 訪 查 資 料 收 集 工 作 ( 一 ) 整 體 完 訪 率 : 各 年 齡 層 應 訪 樣 本 之 完 成 狀 況 如 下 表, 面 訪 問 卷 調 查 之 各 縣 市 完 成 狀 況, 另 詳 如 附 表 一 問 卷 別 應 訪 案 數 完 訪 案 數 完 成 率 面 訪 問 卷 自 填 問 卷 11 歲 以 下 3,786 3, 歲 23,448 19, 歲 以 上 3,294 2,904 合 計 30,528 25,636 12~17 歲 2,323 2,307 18~64 歲 16,878 16,563 合 計 19,201 18, % 98.3% 註 : 依 據 截 至 2011 年 3 月 9 日 資 料 清 理 結 果 之 各 年 齡 層 應 訪 樣 本 完 成 狀 況 製 表 ( 二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資 料 連 結 同 意 本 調 查 完 訪 樣 本 個 案 簽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資 料 連 結 同 意 書 簽 署 者, 共 計 24,029 案, 佔 全 部 完 訪 個 案 之 93.7% ( 三 ) 無 法 完 訪 原 因 在 電 腦 輔 助 面 訪 問 卷 調 查 方 面, 無 法 完 訪 原 因 以 拒 絕 接 受 訪 問 居 多 ( 占 54.1

9 %), 包 括 個 案 本 人 拒 絕 受 訪 個 案 家 人 擋 駕, 訪 員 無 法 接 觸 個 案, 以 及 中 途 拒 絕 繼 續 受 訪 個 案 等, 其 次 為 無 法 找 到 個 案, 包 括 該 址 查 無 此 人 全 家 遷 移 查 無 新 址 至 於 完 成 面 訪 問 卷 受 訪 後, 無 法 完 成 電 腦 輔 助 自 填 問 卷 者 共 計 334 案, 占 歲 個 案 完 成 面 訪 問 卷 19,205 案 之 1.7% 自 填 問 卷 無 法 完 成 原 因, 則 以 個 案 身 體 因 素 為 多, 包 括 個 案 重 病 或 身 體 虛 弱 體 力 無 法 支 持 有 嚴 重 精 神 或 心 智 障 礙 等 因 素, 其 次 則 是 拒 絕 繼 續 填 寫 致 謝 本 項 2009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從 規 劃 決 定 採 用 電 腦 輔 助 面 訪 調 查 執 行 實 地 訪 查 資 料 收 集 工 作 之 初, 至 籌 備 執 行 階 段, 每 一 環 節 皆 為 工 作 團 隊 帶 來 重 大 挑 戰, 而 實 地 調 查 執 行 工 作 更 是 複 雜 繁 瑣, 各 線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量 與 壓 力 堪 稱 國 民 健 康 局 歷 年 執 行 各 項 調 查 之 最 擔 負 第 一 線 工 作 的 訪 員 不 僅 要 面 對 不 同 調 查 模 式 的 新 挑 戰, 亦 須 在 因 詐 騙 事 件 頻 傳 而 日 益 冷 漠 的 社 會 環 境 中, 不 畏 挫 折 勇 往 直 前, 力 促 民 眾 配 合 接 受 訪 問, 而 位 居 第 二 線 的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輔 導 人 員, 則 須 在 有 限 的 人 力 下 致 力 達 成 高 完 成 率 與 高 品 質 的 使 命, 並 如 期 完 成 這 項 艱 鉅 的 任 務, 備 極 辛 勞 在 此 謹 向 所 有 以 淚 與 汗 完 成 第 一 線 調 查 工 作 的 訪 員, 以 及 日 夜 為 品 質 把 關 的 調 查 作 業 中 心 11 位 輔 導 員 與 4 位 核 閱 員 眾 多 協 助 配 合 接 受 訪 問 提 供 資 料 的 受 訪 民 眾 各 地 協 助 訪 員 排 除 困 難 之 熱 心 人 士, 以 及 所 有 參 與 本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致 上 最 高 的 敬 意 與 謝 意 希 望 這 些 辛 苦 收 集 得 來 的 資 料, 能 有 助 於 政 府 擬 定 民 眾 健 康 促 進 之 衛 生 保 健 政 策

10 附 表 一 2009 年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各 縣 市 完 成 狀 況 統 計 表 縣 市 別 應 訪 樣 本 數 完 訪 樣 本 數 完 成 率 (%) 台 北 市 1,584 1, 高 雄 市 1,408 1, 基 隆 市 1, 新 竹 市 1,200 1, 台 中 市 1,424 1, 嘉 義 市 1, 台 南 市 1,320 1, 宜 蘭 縣 1,208 1, 台 北 縣 1,808 1, 桃 園 縣 1,416 1, 新 竹 縣 1, 苗 栗 縣 1,312 1, 台 中 縣 1,392 1, 彰 化 縣 1,376 1, 南 投 縣 1,280 1, 雲 林 縣 1,288 1, 嘉 義 縣 1,280 1, 台 南 縣 1,440 1, 高 雄 縣 1,440 1, 屏 東 縣 1,256 1, 台 東 縣 1,200 1, 花 蓮 縣 1, 澎 湖 縣 1, 總 計 30,528 25,636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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