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总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3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章 程... 8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管 理 暂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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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总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3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章 程... 8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授 权 学 科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授 权 领 域 教 育 与 管 理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在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建 设 的 意 见 教 育 部 关 于 严 肃 处 理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通 知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和 导 师 学 术 行 为 规 范 实 施 办 法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来 华 留 学 生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招 生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硕 博 连 读 实 施 办 法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指 标 分 配 与 管 理 办 法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接 收 推 荐 免 试 硕 士 生 招 生 办 法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与 录 取 工 作 规 定 ( 暂 行 )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全 日 制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报 考 办 法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命 题 工 作 规 定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试 卷 评 阅 工 作 规 定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保 密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试 卷 保 密 室 管 理 办 法 培 养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博 土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全 日 制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 工 程 硕 士 )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课 程 设 置 规 定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办 法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课 程 安 排 与 调 整 暂 行 规 定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开 题 报 告 的 规 定

3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综 合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工 程 硕 士 )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要 求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参 加 学 术 活 动 基 本 要 求 学 位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学 位 的 工 作 细 则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学 位 申 请 及 授 予 基 本 要 求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规 范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评 审 办 法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有 关 规 定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办 法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复 制 比 检 测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保 密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工 程 硕 士 不 同 形 式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及 评 价 指 标 ( 试 行 ) 导 师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评 定 与 管 理 办 法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校 外 兼 职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学 生 管 理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自 治 区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三 助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修 订 )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毕 业 生 评 选 办 法 ( 试 行 )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与 奖 励 办 法 ( 试 行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的 决 定 修 正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我 国 科 学 专 门 人 才 的 成 长, 促 进 各 门 学 科 学 术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教 育 科 学 事 业 的 发 展, 以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凡 是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公 民, 都 可 以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位 分 学 士 硕 士 博 士 三 级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成 绩 优 良,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第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硕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 三 )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设 立 学 位 委 员 会, 负 责 领 导 全 国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学 位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若 干 人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由 国 务 院 任 免 第 八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授 予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及 其 可 以 授 予 学 位 的 学 科 名 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布 第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并 组 织 有 关 学 科 的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1

5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有 外 单 位 的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其 组 成 人 员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遴 选 决 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确 定, 报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条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组 织 答 辩,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报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负 责 对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报 请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决 定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过 半 数 通 过 决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在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后, 发 给 学 位 获 得 者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由 原 单 位 推 荐, 可 以 就 近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达 到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的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者, 经 有 关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考 试, 直 接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对 于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国 内 外 卓 越 的 学 者 或 著 名 的 社 会 活 动 家,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名,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可 以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五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对 于 具 有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学 术 团 体 对 于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持 有 不 同 意 见 时,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或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异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提 出 的 异 议 进 行 研 究 和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于 已 经 授 予 的 学 位, 如 发 现 有 舞 弊 作 伪 等 严 重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情 况,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以 撤 销 第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对 于 已 经 批 准 授 予 学 位 的 单 位, 在 确 认 其 不 能 保 证 所 授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时, 可 以 停 止 或 撤 销 其 授 予 学 位 的 资 格 第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的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第 二 十 条 本 条 例 自 198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2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 一 九 八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制 定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位 按 下 列 学 科 的 门 类 授 予 : 哲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教 育 学 文 学 历 史 学 理 学 工 学 农 学 医 学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生 完 成 教 育 计 划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其 课 程 学 习 和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它 毕 业 设 计 环 节 ) 的 成 绩, 表 明 确 已 较 好 的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并 具 有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由 系 逐 个 审 核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成 绩 和 毕 业 生 的 鉴 定 材 料, 对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对 达 到 学 术 水 平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应 当 由 系 向 学 校 提 出 名 单, 经 学 校 同 意 后, 由 学 校 就 近 向 本 系 统 本 地 区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有 关 的 系, 对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进 行 审 查 考 核, 认 为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第 五 条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经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由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第 六 条 硕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申 请 蛙, 应 当 送 交 本 单 位 关 于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推 荐 书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位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的 确 良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具 有 大 学 毕 业 学 历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考 核 某 些 大 学 课 程 3

7 申 请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七 条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 一 )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 二 )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一 般 为 三 至 四 门 一 般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 三 ) 一 门 外 国 语 要 求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确 良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进 行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凡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认 为 其 在 原 单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内 容 和 成 绩 合 格 的,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不 得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规 定 考 试 的 课 程 中, 如 有 一 门 不 及 格, 可 在 半 年 内 申 请 补 考 一 次 ; 补 考 不 及 格 的, 不 能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试 行 学 分 制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规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所 应 取 得 的 课 程 学 分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后,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第 八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应 当 有 新 的 见 解,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一 至 两 位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三 至 五 人 组 成, 成 员 中 一 般 应 当 有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组 成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硕 士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一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九 条 硕 士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多 数 成 员 如 认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已 经 相 当 于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除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外, 可 向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提 出 建 议, 由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博 士 学 位 部 分 中 有 关 规 办 理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条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4

8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考 核 某 些 硕 士 学 位 的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申 请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一 条 博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 一 )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有 基 本 理 论 ( 二 )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考 试 范 围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指 定 三 位 专 家 组 成 的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持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 三 ) 两 门 外 国 语 第 一 外 国 语 要 求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写 作 能 力 ; 第 二 外 国 语 要 求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的 初 步 能 力 个 别 学 科, 专 业,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可 只 考 第 一 外 国 语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进 行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的, 应 当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有 关 的 出 版 著 作 发 明 的 鉴 定 或 证 明 书 等 材 料, 经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审 查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第 十 三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当 表 明 作 者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并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当 在 答 辩 前 三 个 月 印 送 有 关 单 位, 并 经 同 和 评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两 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其 中 一 位 应 当 是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第 十 四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五 至 七 人 组 成 成 员 的 半 数 以 上 应 当 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成 员 中 必 须 包 括 二 至 三 位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一 般 应 当 由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5

9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答 辩 一 般 应 当 公 开 举 行 ;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当 公 开 发 表 ( 保 密 专 业 除 外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两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十 五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虽 未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但 已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而 且 申 请 人 又 未 获 得 过 该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的 可 以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授 予 第 十 七 条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须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授 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授 予 学 位 的 权 限, 分 别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审 查 通 过 接 受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 二 ) 确 定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科 目 门 数 和 博 士 学 位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范 围, 审 批 主 考 人 和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名 单 ; ( 三 )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 四 )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 五 ) 审 批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考 试 课 程 的 名 单 ; ( 六 ) 作 出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 七 ) 通 过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 八 ) 作 出 撤 销 违 反 规 定 而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 ( 九 ) 研 究 和 处 理 授 予 学 位 的 争 议 和 其 它 事 项 第 十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九 至 二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成 员 应 当 包 括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参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教 学 人 员 应 从 本 校 讲 师 以 上 教 师 中 遴 选 6

10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参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主 要 应 当 从 本 单 位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中 遴 选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具 有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主 管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或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相 当 职 称 的 人 员 ) 担 任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以 按 学 位 的 学 科 门 类, 设 置 若 干 分 委 员 会, 各 由 七 至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担 任 分 委 员 会 协 助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名 单, 应 当 由 各 式 各 样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主 管 部 门 转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必 要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工 作 人 员,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每 年 应 当 将 学 士 学 位 的 人 数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及 其 有 关 材 料, 分 别 报 送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其 它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或 教 学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教 育 部 制 定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学 位 证 书,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发 给 第 二 十 四 条 已 经 通 过 的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应 当 交 存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图 书 馆 一 份 ;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还 应 当 交 存 北 京 图 书 馆 和 有 关 的 专 业 图 书 馆 各 一 份 第 二 十 五 条 在 职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后, 准 备 参 加 考 试 或 答 辩, 可 享 有 不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假 期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制 定 本 单 位 授 予 学 位 的 工 作 细 则 7

11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章 程 内 工 大 校 发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做 好 研 究 生 培 养 和 学 位 工 作, 规 范 学 校 各 级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组 织 条 例 第 二 条 学 位 授 予 实 行 统 一 授 予 分 级 管 理 的 体 制, 设 立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和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三 条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二 十 至 三 十 人 组 成,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二 至 三 人 ; 主 任 委 员 由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校 长 担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由 主 任 委 员 提 名 ; 委 员 由 学 校 相 关 领 导 学 院 分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研 究 生 学 院 教 务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主 要 领 导 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主 要 领 导 出 任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校 党 委 审 核 批 准 研 究 生 院 教 务 处 为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办 事 机 构, 分 设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学 位 办 公 室 第 四 条 在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下 按 学 院 设 立 学 位 分 委 员 会, 学 位 分 委 员 会 由 五 至 九 人 组 成,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人 ; 主 任 委 员 必 须 由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担 任, 委 员 从 相 关 培 养 学 科 推 荐 人 选 中 遴 选 ; 学 位 分 委 员 会 组 成 报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第 三 章 职 责 第 五 条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依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授 权,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的 学 位 工 作, 对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给 予 指 导 和 监 督, 具 体 职 责 为 : ( 一 ) 统 筹 规 划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工 作, 为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发 展 提 供 战 略 咨 询 与 建 议 ; ( 二 ) 审 定 学 校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规 章 制 度 ; ( 三 ) 审 定 各 培 养 单 位 招 收 与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学 科 ; 审 核 通 过 学 校 新 增 和 拟 撤 销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 ( 四 ) 审 核 通 过 博 士 硕 士 和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名 单, 做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 ( 五 ) 遴 选 与 审 批 新 增 指 导 教 师 ; ( 六 ) 审 批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组 成 名 单 ; ( 七 ) 审 议 通 过 拟 授 予 名 誉 学 位 的 人 员 ; 8

12 ( 八 ) 审 定 优 秀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推 荐 名 单 ; ( 九 ) 审 定 批 准 撤 销 学 位 的 决 定 ; ( 十 ) 研 究 和 处 理 博 士 硕 士 和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问 题 第 六 条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接 受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和 委 托, 研 究 和 处 理 本 学 院 所 辖 学 科 的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为 : ( 一 ) 审 议 学 校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规 章 制 度 ; ( 二 ) 组 织 遴 选 和 聘 任 一 级 二 级 学 科 点 负 责 人 ; ( 三 ) 审 定 研 究 生 学 科 培 养 方 案 和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 ( 四 ) 审 查 研 究 生 答 辩 申 请 材 料, 做 出 是 否 同 意 答 辩 的 决 定 ; ( 五 ) 审 查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人 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 六 ) 审 议 博 士 硕 士 和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材 料, 做 出 是 否 建 议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 ( 七 ) 提 出 撤 销 学 位 的 建 议 ; ( 八 ) 提 出 拟 授 予 名 誉 学 位 人 员 的 建 议 名 单 ; ( 九 ) 组 织 新 增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申 报 并 审 查 新 增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任 职 资 格 ; ( 十 ) 组 织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任 职 资 格 的 复 查 工 作, 并 做 出 继 续 招 生 缓 停 招 生 的 决 定 和 取 消 任 职 资 格 的 建 议 ; ( 十 一 )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汇 报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材 料 审 议 学 位 授 予 建 议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和 任 职 等 情 况 ; ( 十 二 ) 协 助 处 理 博 士 硕 士 和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问 题 第 四 章 议 事 方 式 第 七 条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实 行 固 定 会 议 制,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临 时 召 开 会 议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召 开 会 议 的 时 间 和 次 数 第 八 条 各 级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召 开 会 议, 均 须 有 不 少 于 全 体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人 员 出 席 方 为 有 效 会 议 决 定 或 决 议 应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同 意 票 数 超 过 全 体 委 员 人 数 半 数 以 上 为 有 效 表 决 结 果 应 当 场 宣 布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九 条 本 条 例 由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研 )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条 本 条 例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9

13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我 校 研 究 生 学 位 授 予 学 科 的 设 置, 加 强 对 研 究 生 招 生 培 养 和 学 位 授 予 过 程 的 管 理, 方 便 学 科 结 构 的 调 整 优 化, 促 进 研 究 生 学 位 授 予 学 科 的 建 设, 培 养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高 端 人 才,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全 日 制 学 术 型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学 科 第 二 章 学 科 设 置 第 三 条 学 校 研 究 生 学 位 授 予 学 科 的 基 本 设 置 单 位 为 二 级 学 科 第 四 条 一 级 授 权 学 科 下 的 二 级 学 科 ( 含 目 录 内 目 录 外 二 级 学 科 ), 由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自 主 核 准 设 置 ; 非 一 级 授 权 学 科 下 的 二 级 学 科, 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二 级 授 权 学 科 设 置 第 三 章 招 生 与 录 取 第 五 条 研 究 生 招 生 目 录 和 招 生 计 划 按 照 设 置 的 一 级 学 科 和 二 级 学 科 进 行 编 制 第 六 条 研 究 生 招 生 的 自 命 题 考 试 科 目 原 则 上 按 照 一 级 授 权 学 科 设 定, 考 试 科 目 所 适 用 的 二 级 学 科 原 则 上 应 在 同 一 学 院, 并 指 明 考 试 科 目 所 适 用 的 二 级 学 科 若 无 一 级 学 科 或 者 一 级 授 权 学 科 下 设 置 的 二 级 学 科 分 属 不 同 的 学 院, 可 以 按 照 二 级 学 科 设 定 自 命 题 考 试 科 目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按 照 招 生 目 录 编 制 的 学 科 进 行 录 取 第 四 章 培 养 与 学 位 授 予 第 八 条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原 则 上 按 照 一 级 学 科 进 行 制 定 若 无 一 级 学 科 或 者 一 级 授 权 学 科 下 设 置 的 二 级 学 科 分 属 不 同 的 学 院, 可 以 按 二 级 学 科 制 定 若 按 一 级 学 科 制 定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培 养 方 案 所 适 用 的 二 级 学 科 原 则 上 应 在 同 一 学 院, 并 指 明 培 养 方 案 所 适 用 的 二 级 学 科 第 九 条 学 位 论 文 中 所 填 写 的 学 科 名 称 应 与 招 生 培 养 的 学 科 名 称 一 致 第 十 条 学 位 授 予 学 科 名 称 与 录 取 学 科 名 称 一 致 第 五 章 学 科 建 设 与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一 级 授 权 学 科 由 该 一 级 学 科 的 申 报 学 院 负 责 建 设 与 管 理, 二 级 学 科 由 该 学 科 实 际 所 在 的 学 院 负 责 建 设 与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各 一 级 学 科 和 二 级 学 科 设 置 学 科 负 责 人, 由 学 校 审 核 确 认, 由 学 科 所 在 学 院 10

14 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遴 选 和 聘 任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按 照 招 生 学 科 进 行 选 聘 第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培 养 学 科 的 运 行 经 费 以 一 级 授 权 学 科 和 设 置 的 二 级 学 科 为 基 本 计 算 依 据,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政 策 下 拨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修 订 和 解 释 11

15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一 级 学 科 代 码 0805 一 级 学 科 名 称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科 门 类 工 学 二 级 学 科 代 码 二 级 学 科 名 称 材 料 物 理 与 化 学 材 料 学 材 料 加 工 工 程 所 在 学 院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备 注 化 学 工 程 化 学 工 艺 0817 化 学 工 程 与 技 术 工 学 化 学 工 程 生 物 化 工 未 设 学 院 应 用 化 学 工 业 催 化 一 般 力 学 与 力 学 基 础 固 体 力 学 理 学 院 0801 力 学 工 学 流 体 力 学 Z1 计 算 力 学 自 设 0807 动 力 工 程 及 工 程 热 物 理 工 程 力 学 Z2 机 械 动 力 学 工 学 动 力 机 械 及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机 械 工 程 学 院 能 源 与 动 力 工 程 学 院 自 设 无 一 级 学 科 12

16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授 权 学 科 一 级 学 科 代 码 一 级 学 科 名 称 学 科 门 类 0801 力 学 工 学 0805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工 学 0802 机 械 工 程 工 学 0817 化 学 工 程 与 技 术 工 学 1202 工 商 管 理 管 理 学 1201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管 理 学 0807 动 力 工 程 及 工 程 热 物 理 工 学 0823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工 学 二 级 学 所 在 学 二 级 学 科 名 称 科 代 码 院 备 注 一 般 力 学 与 力 学 基 础 固 体 力 学 流 体 力 学 理 学 院 工 程 力 学 材 料 物 理 与 化 学 材 料 科 学 材 料 学 与 工 程 学 材 料 加 工 工 程 院 机 械 制 造 及 其 自 动 化 机 械 电 子 工 程 机 械 工 程 机 械 设 计 及 理 论 学 院 车 辆 工 程 化 学 工 程 化 学 工 艺 化 学 工 程 生 物 化 工 学 院 应 用 化 学 工 业 催 化 会 计 学 管 理 科 学 企 业 管 理 与 工 程 学 旅 游 管 理 院 技 术 经 济 与 管 理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工 程 热 物 理 未 设 热 能 工 程 能 源 与 动 动 力 机 械 及 工 程 力 工 程 学 未 设 流 体 机 械 及 工 程 院 制 冷 及 低 温 工 程 未 设 化 工 过 程 机 械 化 学 工 程 学 院 道 路 与 铁 道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交 通 信 息 工 程 及 控 制 信 息 工 程 学 院 交 通 运 输 规 划 与 管 理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载 运 工 具 运 用 工 程 能 源 与 动 力 工 程 学 13

17 0811 控 制 科 学 与 工 程 工 学 0814 土 木 工 程 工 学 0813 建 筑 学 工 学 院 控 制 理 论 与 控 制 工 程 检 测 技 术 与 自 动 化 装 置 系 统 工 程 电 力 学 院 未 设 模 式 识 别 与 智 能 系 统 未 设 导 航 制 导 与 控 制 未 设 岩 土 工 程 结 构 工 程 市 政 工 程 未 设 供 热 供 燃 气 通 风 及 空 土 木 工 程 调 工 程 学 院 防 灾 减 灾 工 程 及 防 护 工 程 未 设 桥 梁 与 隧 道 工 程 未 设 建 筑 历 史 与 理 论 建 筑 设 计 及 其 理 论 建 筑 学 院 建 筑 技 术 科 学 未 设 0833 城 乡 规 划 学 工 学 建 筑 学 院 0804 仪 器 科 学 与 技 术 工 学 1204 公 共 管 理 管 理 学 / 教 育 学 0502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文 学 0701 数 学 理 学 精 密 仪 器 及 机 械 机 械 学 院 测 试 计 量 技 术 及 仪 器 机 械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社 会 医 学 与 卫 生 事 业 管 理 未 设 教 育 经 济 与 管 理 管 理 学 院 社 会 保 障 未 设 土 地 资 源 管 理 未 设 英 语 语 言 文 学 俄 语 语 言 文 学 法 语 语 言 文 学 未 设 德 语 语 言 文 学 日 语 语 言 文 学 未 设 印 度 语 言 文 学 外 国 语 学 未 设 西 班 牙 语 语 言 文 学 院 未 设 阿 拉 伯 语 语 言 文 学 未 设 欧 洲 语 言 文 学 未 设 亚 非 语 言 文 学 未 设 外 国 语 言 学 及 应 用 语 言 学 基 础 数 学 未 设 计 算 数 学 理 学 院 概 率 论 与 数 理 统 计 14

18 应 用 数 学 运 筹 学 与 控 制 论 未 设 民 族 学 人 文 学 院 马 克 思 主 义 民 族 理 论 人 文 学 院 与 政 策 0304 民 族 学 法 学 中 国 少 数 民 族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中 国 少 数 民 族 史 人 文 学 院 中 国 少 数 民 族 艺 术 轻 纺 学 院 数 理 统 计 理 学 院 社 会 经 济 统 计 未 设 理 学 / 经 生 物 卫 生 统 计 未 设 0714 统 计 学 济 学 金 融 统 计 与 风 险 管 理 和 未 设 精 算 应 用 统 计 管 理 学 院 0808 电 气 工 程 工 学 电 力 电 子 与 电 力 传 动 信 息 学 院 0808 电 气 工 程 工 学 电 力 系 统 及 其 自 动 化 电 力 学 院 0202 应 用 经 济 学 经 济 学 金 融 学 管 理 学 院 0202 应 用 经 济 学 经 济 学 产 业 经 济 学 管 理 学 院 0202 应 用 经 济 学 经 济 学 数 量 经 济 学 管 理 学 院 纺 织 科 学 与 工 程 工 学 纺 织 化 学 与 染 整 工 程 轻 纺 学 院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法 学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人 文 学 院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法 学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人 文 学 院 计 算 机 科 学 工 学 计 算 机 应 用 技 术 信 息 学 院 与 技 术 电 子 科 学 与 理 学 / 工 物 理 电 子 学 理 学 院 技 术 学 环 境 科 学 与 工 学 环 境 工 程 能 动 学 院 工 程 无 一 级 学 科 自 设 自 设 自 设 自 设 自 设 自 设 自 设 自 设 15

19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授 权 领 域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名 称 领 域 ( 专 业 ) 代 码 领 域 ( 专 业 ) 名 称 所 在 学 院 机 械 工 程 机 械 工 程 学 院 仪 器 仪 表 工 程 机 械 工 程 学 院 材 料 工 程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动 力 工 程 能 源 与 动 力 工 程 学 院 电 气 工 程 电 力 学 院 电 子 与 通 信 工 程 信 息 工 程 学 院 控 制 工 程 电 力 学 院 计 算 机 技 术 信 息 工 程 学 院 工 程 硕 士 软 件 工 程 信 息 工 程 学 院 建 筑 与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化 学 工 程 化 工 工 程 学 院 纺 织 工 程 轻 工 与 纺 织 工 程 学 院 制 药 工 程 化 工 工 程 学 院 工 业 工 程 机 械 工 程 学 院 工 业 设 计 工 程 机 械 工 程 学 院 项 目 管 理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物 流 工 程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MBA 中 心 ) 工 程 管 理 硕 士 (MEM) 工 程 管 理 硕 士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建 筑 学 硕 士 建 筑 学 硕 士 建 筑 工 程 学 院 16

20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在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建 设 的 意 见 学 位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教 育 局,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教 育 ( 人 事 ) 司 ( 局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学 位 委 员 会, 中 共 中 央 党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自 1981 年 我 国 实 施 学 位 制 度 以 来, 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及 其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树 立 良 好 学 习 风 气, 认 真 做 好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保 证 了 我 国 学 位 授 予 的 质 量, 为 我 国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做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近 年 来, 在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出 现 了 一 些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损 害 了 我 国 学 位 形 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建 设, 特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在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建 设, 对 树 立 良 好 学 风, 培 养 正 直 诚 信 恪 守 科 学 道 德 献 身 科 学 研 究 的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必 须 高 度 重 视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的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建 设, 保 证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自 觉 维 护 我 国 学 位 授 予 的 严 肃 性 和 权 威 性 二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学 术 道 德 标 准 和 学 术 规 范, 通 过 各 种 有 效 途 径, 对 学 位 申 请 者 和 指 导 教 师 进 行 学 术 道 德 和 诚 信 教 育 在 整 个 培 养 过 程 中, 都 要 安 排 必 修 环 节, 对 学 位 申 请 者 进 行 学 术 道 德 教 育 和 学 术 规 范 训 练, 培 养 学 位 申 请 者 严 谨 的 治 学 态 度 和 求 实 的 科 学 精 神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指 导 教 师 的 师 德 教 育, 督 促 指 导 教 师 自 觉 维 护 学 术 尊 严 和 学 者 声 誉, 加 强 学 术 自 律, 恪 守 学 术 诚 信 和 学 术 道 德 三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要 不 断 深 化 学 术 评 价 制 度 改 革, 改 进 学 术 评 价 方 法, 完 善 与 学 位 授 予 相 关 的 考 核 评 价 制 度, 建 立 有 利 于 提 高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的 科 学 合 理 的 学 术 评 价 体 系 四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及 其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建 立 和 完 善 对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舞 弊 作 伪 行 为 的 惩 处 机 制, 制 订 切 实 可 行 的 处 理 办 法, 惩 治 舞 弊 作 伪 行 为, 促 进 学 术 自 律 五 在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以 下 的 舞 弊 作 伪 行 为, 必 须 严 肃 处 理 ( 一 ) 在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各 环 节 中, 通 过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成 绩 ; ( 二 ) 在 学 位 论 文 或 在 学 期 间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中 存 在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 三 ) 购 买 或 由 他 人 代 写 学 位 论 文 ; ( 四 ) 其 他 学 术 舞 弊 作 伪 行 为 17

21 六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是 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负 责 处 理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舞 弊 作 伪 行 为 的 评 决 机 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在 处 理 舞 弊 作 伪 行 为 时, 要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合 法 的 原 则, 根 据 舞 弊 作 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情 节 轻 重,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对 相 关 人 员 做 如 下 处 理 ( 一 ) 对 于 学 位 申 请 者 或 学 位 获 得 者, 可 分 别 做 出 暂 缓 学 位 授 予 不 授 予 学 位 或 撤 销 学 位 授 予 的 处 理 ; ( 二 ) 对 于 指 导 教 师, 可 做 出 暂 停 招 生 取 消 导 师 资 格 的 处 理 ; 严 重 败 坏 学 术 道 德 的,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进 行 处 理 ; ( 三 ) 对 于 参 与 舞 弊 作 伪 行 为 的 相 关 人 员,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结 果 应 报 省 级 学 位 委 员 会 ( 军 队 系 统 报 军 队 学 位 委 员 会 ) 备 案, 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公 开,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七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调 查 和 处 理 舞 弊 作 伪 行 为, 要 规 范 程 序, 查 清 事 实, 掌 握 证 据, 正 确 把 握 政 策 界 限 ; 要 对 举 报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护 ; 要 建 立 合 理 规 范 的 复 议 程 序, 接 受 被 调 查 者 的 复 议 申 请,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做 出 复 议 决 定 ; 要 维 护 被 调 查 者 的 人 格 尊 严 和 正 当 合 法 权 益 ; 对 受 到 不 当 指 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及 时 予 以 澄 清 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是 国 家 授 权 从 事 学 位 工 作 的 法 人 单 位, 对 保 证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要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加 强 领 导, 依 据 本 意 见 精 神, 完 善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制 订 实 施 细 则,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措 施, 在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建 设, 努 力 营 造 良 好 的 学 术 环 境 九 各 省 级 学 位 委 员 会 和 军 队 学 位 委 员 会 应 对 本 区 域 或 本 系 统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落 实 本 意 见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协 助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在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做 好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建 设 会 二 〇 一 〇 年 二 月 九 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18

22 教 育 部 关 于 严 肃 处 理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通 知 教 社 科 [2009]3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厅 ( 教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教 育 局, 计 划 单 列 市 教 育 局,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教 育 司 ( 局 ), 部 属 各 高 等 学 校 : 长 期 以 来, 高 等 学 校 广 大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坚 持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为 人 师 表 严 谨 治 学 潜 心 研 究 献 身 科 学 积 极 进 取 锐 意 创 新, 体 现 了 崇 高 师 德, 树 立 了 良 好 学 术 风 气, 为 教 学 科 研 事 业 做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但 发 生 在 少 数 人 身 上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败 坏 了 学 术 风 气, 损 害 了 学 校 和 教 师 队 伍 形 象, 必 须 采 取 切 实 措 施 加 以 解 决, 绝 不 姑 息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学 风 建 设, 惩 治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特 提 出 如 下 要 求 : 一 高 等 学 校 对 下 列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必 须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 一 ) 抄 袭 剽 窃 侵 吞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 二 ) 篡 改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 三 ) 伪 造 或 者 篡 改 数 据 文 献, 捏 造 事 实 ;( 四 ) 伪 造 注 释 ;( 五 ) 未 参 加 创 作, 在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上 署 名 ;( 六 ) 未 经 他 人 许 可, 不 当 使 用 他 人 署 名 ;( 七 ) 其 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二 高 等 学 校 对 本 校 有 关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查 处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要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合 法 的 原 则,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综 合 治 理 惩 防 并 举 注 重 预 防 的 方 针,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对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惩 处 机 制,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处 理 办 法, 做 到 有 法 可 依 有 章 可 循 三 高 等 学 校 要 建 立 健 全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工 作 机 构, 充 分 发 挥 专 家 的 作 用, 加 强 惩 处 行 为 的 权 威 性 科 学 性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最 高 学 术 调 查 评 判 机 构 学 术 委 员 会 要 设 立 执 行 机 构, 负 责 推 进 学 校 学 风 建 设, 调 查 评 判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等 工 作 四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和 行 政 部 门 要 根 据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情 节 轻 重,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对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人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等 行 政 处 分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对 于 其 所 从 事 的 学 术 工 作, 可 采 取 暂 停 终 止 科 研 项 目 并 追 缴 已 拨 付 的 项 目 经 费 取 消 其 获 得 的 学 术 奖 励 和 学 术 荣 誉, 以 及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取 消 其 申 请 科 研 项 目 和 学 术 奖 励 资 格 等 处 理 措 施 查 处 结 果 要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公 开,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五 高 等 学 校 在 调 查 和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过 程 中, 要 查 清 事 实, 掌 握 证 据, 明 辨 是 非, 规 范 程 序, 正 确 把 握 政 策 界 限 对 举 报 人 要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护 ; 对 被 调 查 人 要 维 护 其 人 格 尊 严 和 正 当 合 法 权 益 ; 对 举 报 不 实 受 到 不 当 指 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及 时 澄 清 并 予 以 保 护 19

23 六 高 等 学 校 要 将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风 建 设 作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活 动 的 重 要 内 容, 广 泛 开 展 学 风 建 设 的 专 题 讨 论, 切 实 提 高 广 大 师 生 的 学 术 自 律 意 识 要 把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作 为 教 师 培 训 尤 其 是 新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的 必 修 内 容, 并 纳 入 本 专 科 学 生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教 学 之 中, 把 学 风 表 现 作 为 教 师 考 评 的 重 要 内 容, 把 学 风 建 设 绩 效 作 为 高 校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考 核 的 重 要 方 面, 形 成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教 育 的 长 效 机 制 七 高 等 学 校 要 通 过 校 内 报 刊 电 台 电 视 台 网 络 宣 传 橱 窗 等 各 种 有 效 途 径 和 形 式, 广 泛 深 入 地 开 展 学 术 道 德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发 挥 学 术 楷 模 的 示 范 表 率 作 用 和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典 型 案 例 的 教 育 警 示 作 用, 努 力 营 造 以 遵 守 学 术 道 德 为 荣 以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为 耻 的 良 好 氛 围 八 各 高 校 主 管 部 门 要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切 实 加 强 对 所 属 高 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处 理 工 作 的 领 导, 制 定 必 要 的 规 章 制 度, 推 进 高 校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各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所 有 高 校 ( 含 民 办 高 校 )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协 调 九 各 地 各 部 门 各 部 属 高 校 关 于 严 肃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的 有 关 落 实 情 况 请 及 时 报 送 我 部 年 底 前, 我 部 将 对 本 通 知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教 育 部 二 〇 〇 九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20

24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34 号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位 论 文 管 理, 推 进 建 立 良 好 学 风,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严 肃 处 理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博 士 硕 士 学 士 学 位 所 提 交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和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统 称 为 学 位 论 文 ), 出 现 本 办 法 所 列 作 假 情 形 的,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 ( 一 ) 购 买 出 售 学 位 论 文 或 者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买 卖 的 ; ( 二 ) 由 他 人 代 写 为 他 人 代 写 学 位 论 文 或 者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代 写 的 ; ( 三 ) 剽 窃 他 人 作 品 和 学 术 成 果 的 ; ( 四 ) 伪 造 数 据 的 ; ( 五 ) 有 其 他 严 重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的 论 文 第 四 条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应 当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独 立 完 成 学 位 第 五 条 指 导 教 师 应 当 对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进 行 学 术 道 德 学 术 规 范 教 育, 对 其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和 撰 写 过 程 予 以 指 导, 对 学 位 论 文 是 否 由 其 独 立 完 成 进 行 审 查 第 六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学 术 诚 信 建 设, 健 全 学 位 论 文 审 查 制 度, 明 确 责 任 规 范 程 序, 审 核 学 位 论 文 的 真 实 性 原 创 性 第 七 条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的 学 位 论 文 出 现 购 买 由 他 人 代 写 剽 窃 或 者 伪 造 数 据 等 作 假 情 形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可 以 取 消 其 学 位 申 请 资 格 ; 已 经 获 得 学 位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可 以 依 法 撤 销 其 学 位, 并 注 销 学 位 证 书 取 消 学 位 申 请 资 格 或 者 撤 销 学 位 的 处 理 决 定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布 从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至 少 3 年 内, 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不 得 再 接 受 其 学 位 申 请 前 款 规 定 的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为 在 读 学 生 的, 其 所 在 学 校 或 者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为 在 职 人 员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除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外, 还 应 当 通 报 其 所 在 单 位 21

25 第 八 条 为 他 人 代 写 学 位 论 文 出 售 学 位 论 文 或 者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买 卖 代 写 的 人 员, 属 于 在 读 学 生 的, 其 所 在 学 校 或 者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属 于 学 校 或 者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教 师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的, 其 所 在 学 校 或 者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或 者 解 除 聘 任 合 同 第 九 条 指 导 教 师 未 履 行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教 育 论 文 指 导 和 审 查 把 关 等 职 责, 其 指 导 的 学 位 论 文 存 在 作 假 情 形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可 以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直 至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或 者 解 除 聘 任 合 同 第 十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将 学 位 论 文 审 查 情 况 纳 入 对 学 院 ( 系 ) 等 学 生 培 养 部 门 的 年 度 考 核 内 容 多 次 出 现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或 者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影 响 恶 劣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对 该 学 院 ( 系 ) 等 学 生 培 养 部 门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可 以 给 予 该 学 院 ( 系 ) 负 责 人 相 应 的 处 分 第 十 一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制 度 不 健 全 管 理 混 乱, 多 次 出 现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或 者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影 响 恶 劣 的,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学 位 委 员 会 可 以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其 相 应 学 科 专 业 授 予 学 位 的 资 格 ;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核 减 其 招 生 计 划 ; 并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负 有 直 接 管 理 责 任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负 责 人 进 行 问 责 第 十 二 条 发 现 学 位 论 文 有 作 假 嫌 疑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确 定 学 术 委 员 会 或 者 其 他 负 有 相 应 职 责 的 机 构, 必 要 时 可 以 委 托 专 家 组 成 的 专 门 机 构, 对 其 进 行 调 查 认 定 第 十 三 条 对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指 导 教 师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应 当 告 知 并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当 事 人 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提 出 申 诉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第 十 四 条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互 联 网 站 和 个 人,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学 位 论 文 买 卖 代 写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依 法 查 处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依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完 善 本 单 位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22

26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和 导 师 学 术 行 为 规 范 实 施 办 法 为 倡 导 学 术 正 气, 杜 绝 学 术 不 正 之 风, 规 范 研 究 生 和 导 师 学 术 行 为, 严 明 学 术 纪 律, 创 造 良 好 的 学 术 环 境 和 学 习 风 气, 培 养 正 直 诚 信 恪 守 科 学 道 德 献 身 科 学 研 究 的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促 进 学 术 进 步 与 科 技 创 新,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教 育 部 关 于 严 肃 处 理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通 知 ( 教 社 科 [2009]3 号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在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建 设 的 意 见 ( 学 位 [201O]9 号 ) 教 育 部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4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我 校 注 册 的 各 类 研 究 生 ( 含 各 类 硕 士 生 博 士 生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学 位 人 员 ), 以 及 全 体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 简 称 导 师 ) 本 规 定 所 称 学 术 行 为 是 指 研 究 生 从 事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科 学 研 究 科 技 开 发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报 告 设 计 等 活 动, 以 及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科 研 和 指 导 研 究 生 等 活 动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和 研 究 生 导 师 在 学 术 活 动 中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以 下 基 本 规 范 : ( 一 )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知 识 产 权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二 )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遵 守 论 文 写 作 学 术 引 文 学 术 成 果 学 术 评 价 等 方 面 的 规 范,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独 立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 三 ) 研 究 生 从 事 学 术 研 究, 撰 写 的 论 文 报 告 设 计 等 应 尊 重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在 作 品 中 引 用 他 人 观 点 论 据 调 查 资 料 统 计 数 据 方 案 和 构 架 等 时, 无 论 是 何 种 载 体 ( 纸 质 或 电 子 ), 均 应 注 明 出 处 转 引 文 献 资 料, 摘 译 外 文 书 刊 的 部 分 段 落 标 题 时, 应 如 实 注 明 出 处 ; 引 证 的 目 的 应 该 是 介 绍 评 论 某 一 作 品 或 者 说 明 某 一 问 题 ; 所 引 用 的 部 分 不 能 构 成 引 用 人 作 品 的 主 要 部 分 或 者 实 质 部 分 ; 从 他 人 作 品 转 引 第 三 人 成 果, 应 注 明 转 引 出 处 ( 四 ) 合 作 研 究 的 成 果 应 依 据 合 作 者 在 研 究 过 程 中 的 贡 献 大 小 来 分 享, 合 作 者 在 其 共 同 完 成 作 品 中 应 按 贡 献 大 小 顺 序 署 名, 另 有 署 名 惯 例 或 作 者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任 何 合 作 作 品 在 发 表 前 要 经 过 所 有 署 名 人 审 阅 作 品 的 所 有 署 名 者 应 对 本 人 完 成 部 分 负 责, 作 品 主 持 人 应 对 作 品 整 体 负 责 ( 五 ) 应 保 密 的 科 研 成 果 在 发 表 和 使 用 时 应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六 ) 遵 守 学 术 界 公 认 的 其 他 规 范 第 三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坚 决 杜 绝 下 列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 ( 一 ) 弄 虚 作 假, 捏 造 伪 造 数 据, 篡 改 数 据 和 科 学 研 究 事 实, 对 实 验 数 据 任 意 取 舍 和 伪 造 ; 或 捏 造 伪 造 篡 改 引 用 资 料 或 其 它 研 究 成 果 等 23

27 ( 二 ) 抄 袭 剽 窃 他 人 作 品 和 学 术 成 果, 将 他 人 的 作 品 或 作 品 部 分 内 容 窃 为 已 有, 照 抄 或 变 相 照 抄 别 人 已 发 表 或 未 发 表 的 成 果 ; 将 合 作 成 果 作 为 自 己 成 果 发 表 ; 将 他 人 的 论 著 篡 改 后 发 表 ; 窃 取 他 人 论 著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和 结 论 部 分, 作 为 自 己 论 著 的 主 体 ; 窃 取 他 人 的 数 据 作 为 自 己 论 著 的 论 据 等 ( 三 ) 伪 造 注 释 ( 四 ) 由 他 人 代 写 为 他 人 代 写 学 位 论 文 或 论 文 的 主 要 章 节, 或 者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代 写 的 ( 五 ) 购 买 出 售 学 位 论 文 或 者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买 卖 ( 六 ) 其 他 严 重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第 四 条 研 究 生 应 自 觉 防 止 下 列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 一 ) 引 注 文 献 不 端 行 为, 指 引 用 他 人 成 果 但 不 注 明 出 处 或 未 引 用 他 人 成 果 而 做 虚 假 引 注, 或 引 用 本 人 已 用 于 其 他 学 位 申 请 的 理 论 实 验 数 据 调 研 数 据 学 术 论 文 或 成 果, 但 不 加 注 释 或 说 明 具 体 表 现 为 : 1. 使 用 引 用 他 人 的 观 点 论 据 调 查 资 料 统 计 数 据 方 案 和 构 架 等, 不 注 明 出 处 2. 对 他 人 的 观 点 论 据 调 查 资 料 统 计 数 据 方 案 和 构 架 等 原 用 词 用 语 作 了 修 改, 但 基 本 观 点 论 据 未 变, 不 注 明 出 处 3. 将 他 人 的 调 查 资 料 统 计 数 据 论 据 等 用 作 论 证 自 己 的 论 点. 不 注 明 出 处 4. 将 多 个 他 人 观 点 混 在 一 起, 作 为 自 己 论 点, 不 注 明 出 处 5. 将 他 人 的 论 点 论 据 与 自 己 的 论 点 论 据 混 在 一 起 的, 不 明 确 区 分 标 注 6. 转 引 他 人 论 著 中 的 引 文 注 释, 不 注 明 出 处 7. 使 用 他 人 未 发 表 的 成 果, 不 注 明 出 处 8. 从 外 文 书 刊 中 摘 译 的 部 分, 不 注 明 出 处 9. 未 引 用 他 人 文 献, 而 做 虚 假 的 引 注 等 ( 二 ) 不 当 署 名, 未 参 加 相 关 的 理 论 探 索 或 实 验 研 究 或 社 会 调 查 等 活 动, 而 在 别 人 发 表 的 成 果 上 署 名 ; 或 未 经 他 人 ( 包 括 导 师 ) 同 意, 签 署 他 人 姓 名 ( 三 ) 一 稿 多 投, 将 同 样 的 或 相 似 的 内 容 在 不 同 正 式 期 刊 或 载 体 上 发 表 出 版 ( 四 ) 未 全 面 了 解 别 人 的 成 果 和 学 术 思 想 而 对 其 歪 曲 或 恶 意 诋 毁 ; 对 正 常 学 术 批 评 采 取 报 复 行 为 ( 五 ) 在 涉 及 人 类 个 体 或 者 群 体 的 研 究 中, 违 反 知 情 同 意 保 护 隐 私 等 规 定 ( 六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学 校 有 关 保 密 的 规 定, 将 应 保 密 的 学 术 事 项 对 外 泄 露 ( 七 ) 违 反 实 验 动 物 保 护 规 范 ( 八 ) 其 他 形 式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24

28 第 五 条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为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对 研 究 生 学 术 行 为 负 有 重 要 的 引 导 和 监 管 责 任 具 体 应 做 到 : ( 一 ) 以 身 作 则, 为 人 师 表. 在 科 学 研 究 方 面 严 谨 求 实, 在 学 术 问 题 上 加 强 自 律, 增 强 教 书 育 人 的 使 命 感 和 责 任 感,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坚 决 杜 绝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和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二 ) 研 究 生 导 师 应 当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严 谨 治 学 的 优 良 学 风, 对 所 指 导 的 研 究 生 ( 含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学 位 人 员 ) 进 行 学 术 道 德 学 术 规 范 教 育, 对 其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和 撰 写 过 程 予 以 指 导, 对 学 位 论 文 是 否 由 其 独 立 完 成 进 行 审 查 ( 三 ) 加 强 对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的 监 管 在 研 究 生 修 完 课 程, 进 入 理 论 探 索 实 验 研 究 和 社 会 调 查 等 研 究 阶 段 后, 应 保 持 定 期 与 研 究 生 进 行 交 流, 听 取 汇 报 检 查 进 度 观 看 实 验 查 看 记 录 核 实 数 据 修 订 方 案 等, 特 别 要 关 注 研 究 生 提 出 的 新 思 想 新 理 论 新 观 点 新 方 法 新 发 现 等, 及 时 讨 论, 正 确 引 导, 为 研 究 生 论 文 选 题 和 实 施 方 案 做 出 及 时 正 确 的 指 导 ( 四 ) 加 强 对 研 究 生 所 撰 写 的 学 术 论 文 报 告 设 计 等 的 监 督 和 审 查. 及 时 指 出 错 误 并 督 促 其 改 正 ( 五 ) 对 研 究 生 所 撰 写 的 学 术 论 文 报 告 设 计 学 位 论 文 毕 业 论 文 等 的 核 心 成 果 应 认 真 审 查 后 方 可 同 意 发 表 或 提 交 第 六 条 研 究 生 涉 嫌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受 理 查 实 与 认 定 : ( 一 ) 研 究 生 院 常 年 接 受 社 会 对 研 究 生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检 举 同 时 对 我 校 研 究 生 提 交 的 学 位 论 文 毕 业 论 文, 以 及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报 告 设 计 等 进 行 不 定 期 抽 查 任 何 机 构 或 个 人 接 到 检 举, 或 获 知 检 举 信 息, 必 须 对 检 举 者 承 担 保 密 责 任 ( 二 ) 接 到 检 举 或 抽 查 发 现 存 在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嫌 疑 时, 有 关 学 院 应 在 2 周 内 组 成 不 少 于 3 人 的 调 查 小 组, 完 成 对 研 究 生 涉 嫌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和 初 步 认 定, 要 查 清 事 实, 掌 握 证 据, 明 辨 是 非 被 调 查 研 究 生 的 导 师 及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不 得 参 加 调 查 小 组 ( 三 ) 调 查 小 组 应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认 真 严 谨 的 原 则 对 研 究 生 涉 嫌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必 要 时 调 查 小 组 应 当 通 知 当 事 研 究 生 前 来 回 答 调 查 小 组 为 认 定 是 否 存 在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而 提 出 的 各 种 质 询 问 题 当 事 研 究 生 不 参 加 质 询 或 不 回 答 质 询 问 题 的, 专 家 组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材 料 直 接 认 定, 并 向 所 在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会 提 交 调 查 报 告 和 认 定 结 论 ( 四 ) 研 究 生 院 汇 总 整 理 调 查 小 组 的 调 查 结 论, 提 请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研 究 生 涉 嫌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进 行 审 查 和 认 定 25

29 ( 五 ) 研 究 生 院 应 在 学 术 委 员 会 认 定 结 论 形 成 后 的 5 日 内, 将 认 定 结 论 告 知 涉 嫌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研 究 生 研 究 生 可 以 在 1 周 内 通 过 提 供 书 面 意 见 和 证 据 的 方 式 进 行 申 辩 说 明, 逾 期 未 提 供 书 面 申 辩 说 明 材 料, 视 为 放 弃 申 辩 权 利 ( 六 ) 对 认 定 结 论 提 出 申 辩 的, 研 究 生 院 提 请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教 学 领 导 小 组 进 行 审 议, 形 成 最 终 认 定 结 论 第 七 条 对 存 在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相 关 人 员 的 处 理 : ( 一 ) 被 认 定 为 存 在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的 研 究 生,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情 节 较 轻 且 认 识 态 度 端 正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为 在 职 人 员 的, 除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外, 还 应 当 通 报 其 所 在 单 位 ( 二 ) 被 认 定 为 存 在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研 究 生,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认 识 态 度 端 正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轻 未 造 成 影 响 者, 视 情 况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警 告 处 分 或 批 评 教 育 等 ( 三 ) 研 究 生 一 旦 被 认 定 存 在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视 情 节 分 别 做 出 暂 缓 毕 业 和 暂 缓 学 位 授 予 取 消 毕 业 资 格 和 学 位 申 请 资 格 注 销 毕 业 证 书 和 撤 销 已 授 学 位 的 处 理 已 经 获 得 学 位 的, 无 论 是 否 已 离 校, 所 获 学 位 将 由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予 以 撤 销, 并 注 销 学 位 证 书 ; 已 经 毕 业 的, 所 获 毕 业 文 凭 将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注 销 毕 业 证 书 或 者 撤 销 学 位 的 处 理 决 定 应 当 公 布 从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至 少 3 年 内, 不 得 再 接 受 存 在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申 请 ( 四 ) 为 他 人 代 写 学 位 论 文 出 售 学 位 论 文 或 者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买 卖 代 写 的 人 员. 属 于 在 读 研 究 生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属 于 教 师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的, 学 校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或 者 解 除 聘 任 合 同 ( 五 ) 指 导 教 师 未 履 行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教 育 论 文 指 导 和 审 查 把 关 等 职 责, 其 指 导 的 毕 业 或 学 位 论 文 存 在 学 术 造 假 或 学 术 不 端 情 形 的, 暂 停 招 收 研 究 生 资 格 1 年, 在 2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或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并 视 情 节 给 予 全 校 通 报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研 究 生 导 师 资 格, 并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直 至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或 者 解 除 聘 任 合 同 ( 六 ) 研 究 生 毕 业 和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审 查 情 况 纳 入 对 各 学 院 ( 单 位 )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的 年 度 考 核 内 容 多 次 出 现 毕 业 和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造 假 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或 者 毕 业 和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影 响 恶 劣 的, 对 该 学 院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扣 减 所 在 学 院 下 年 度 研 究 生 招 生 数 量 ( 七 ) 由 于 研 究 生 的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所 导 致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由 当 事 人 自 行 承 担 26

30 第 八 条 在 学 校 作 出 正 式 处 理 决 定 之 前, 所 有 相 关 参 与 人 员 不 得 泄 漏 有 关 资 料 调 查 认 定 情 况 和 处 理 情 况 第 九 条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最 终 认 定 结 论 和 处 理 决 定 由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教 学 领 导 小 组 作 出, 并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批 第 十 条 举 报 人 捏 造 事 实 故 意 陷 害 他 人 的, 一 经 查 实,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移 交 有 关 机 关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 负 责 解 释 27

31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来 华 留 学 生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内 工 大 校 发 号 为 加 强 我 校 来 华 留 学 生 管 理, 规 范 留 学 生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一 招 生 录 取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留 学 生 的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审 查 留 学 生 入 学 申 请 等 相 关 材 料, 根 据 招 生 计 划 向 审 查 合 格 者 发 放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来 华 签 证 申 请 表 二 进 入 相 应 学 院 学 习 程 序 ( 一 ) 本 科 留 学 生 1.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后 的 一 周 内,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将 本 学 年 进 入 各 专 业 学 习 的 本 科 留 学 生 名 单 提 交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科 2. 教 务 处 根 据 留 学 生 录 取 专 业 进 行 分 班 并 编 制 学 号 3. 本 科 留 学 生 在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办 理 交 费 注 册 等 入 学 手 续 后,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为 其 出 具 来 华 留 学 生 入 学 院 学 习 通 知 单 同 时 为 其 办 理 体 检 和 居 留 许 可 手 续, 以 及 校 园 一 卡 通 学 生 证 等 在 校 学 习 证 件 4. 本 科 留 学 生 凭 来 华 留 学 生 入 学 院 学 习 通 知 单 到 相 关 学 院 报 到 选 课, 同 时 做 好 上 课 准 备 ( 二 ) 硕 博 留 学 生 1.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后 的 一 周 内,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将 本 学 年 硕 博 留 学 生 名 单 提 交 研 究 生 院 2.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根 据 学 生 的 专 业 申 请 情 况 编 制 学 号 3. 各 相 关 专 业 学 科 点 负 责 为 留 学 生 安 排 导 师 4. 硕 博 留 学 生 在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办 理 交 费 注 册 等 入 学 手 续 之 后,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为 其 办 理 体 检 和 居 留 许 可 手 续, 以 及 校 园 一 卡 通 学 生 证 等 在 校 学 习 证 件, 并 为 其 出 具 来 华 留 学 生 入 学 院 学 习 通 知 单, 硕 博 留 学 生 凭 来 华 留 学 生 入 学 院 学 习 通 知 单 到 所 在 专 业 学 科 点 报 到, 同 时 做 好 上 课 准 备 三 教 学 事 务 及 学 籍 管 理 ( 一 ) 本 科 留 学 生 1.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本 科 留 学 生 注 册 工 作, 并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将 注 册 结 果 报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科 2. 教 务 处 负 责 本 科 留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课 程 安 排 成 绩 管 理 及 毕 业 资 格 审 查 等 工 作 ; 各 28

32 学 院 负 责 本 院 留 学 生 的 培 养 方 案 制 定 日 常 学 习 管 理 教 学 安 排 教 学 实 习 和 社 会 实 践 成 绩 考 核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论 文 答 辩 等 具 体 培 养 工 作 3. 本 科 留 学 生 采 取 插 班 方 式 编 入 相 应 专 业 班 级 就 读 4. 本 科 留 学 生 免 修 军 事 理 论 课 外 语 课 大 学 语 文 思 政 类 等 课 程,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为 其 开 设 对 外 汉 语 类 课 程 和 中 国 国 情 文 化 类 课 程 代 替, 开 设 时 间 为 第 1-4 学 期 其 它 所 修 课 程 与 国 内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培 养 方 案 相 同 5. 对 外 汉 语 类 课 程 中 国 概 况 和 中 国 文 化 课 程 是 来 我 校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留 学 生 的 必 修 课 毕 业 资 格 审 查 时, 上 述 课 程 成 绩 作 为 必 备 条 件 之 一 6. 本 科 留 学 生 毕 业 时 须 取 得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3 级 ( 旧 ) 或 HSK 4 级 ( 新 ) 及 以 上 水 平 证 书 7. 本 科 留 学 生 的 专 业 课 教 材 由 各 科 任 课 教 师 统 一 在 教 材 科 预 订, 学 期 初 由 留 学 生 所 在 的 班 级 统 一 到 学 校 教 材 供 应 中 心 领 取 奖 学 金 生 的 专 业 必 修 课 教 材 由 教 材 供 应 中 心 统 一 登 记 后,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进 行 结 算, 选 修 课 教 材 费 由 留 学 生 自 理, 自 费 留 学 生 的 教 材 费 全 部 自 理 8. 各 学 院 组 织 留 学 生 进 行 教 学 实 习 社 会 实 践 时, 应 按 教 学 计 划 与 在 校 的 中 国 学 生 一 起 进 行, 但 在 选 择 实 习 或 实 践 地 点 时,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涉 外 规 定 ( 二 ) 硕 博 留 学 生 1.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硕 博 留 学 生 的 注 册 工 作, 并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将 注 册 结 果 报 研 究 生 院 2.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从 学 号 编 制 学 籍 管 理, 课 程 安 排 成 绩 管 理 到 毕 业 资 格 审 查 的 全 部 管 理 工 作 ; 各 专 业 学 科 点 负 责 本 学 科 硕 博 留 学 生 的 培 养 方 案 制 定 教 学 培 养 学 位 论 文 论 文 答 辩 等 具 体 培 养 工 作 3. 硕 博 留 学 生 采 取 插 班 方 式 编 入 相 应 学 科 专 业 班 级 就 读 4. 专 业 学 位 课 教 材 由 各 科 任 课 教 师 统 一 在 教 材 科 预 订, 学 期 初 由 留 学 生 所 在 的 班 级 统 一 到 学 校 教 材 供 应 中 心 领 取 奖 学 金 生 的 专 业 学 位 必 修 课 教 材 由 校 教 材 供 应 中 心 统 一 登 记 后,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进 行 结 算, 选 修 课 教 材 费 用 由 留 学 生 自 理, 自 费 留 学 生 的 教 材 费 用 全 部 自 理 5. 对 硕 博 留 学 生 不 开 设 思 政 类 课 程,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开 设 中 国 国 情 及 中 国 文 化 类 课 程 代 替 6. 对 外 汉 语 类 课 程 中 国 概 况 和 中 国 文 化 课 程 是 我 校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的 留 学 生 的 必 修 课, 毕 业 资 格 审 查 时, 上 述 课 程 成 绩 作 为 必 备 条 件 之 一 7. 硕 博 留 学 生 毕 业 时 须 取 得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4 级 及 以 上 水 平 证 书 8. 硕 博 留 学 生 在 修 读 对 外 汉 语 类 课 程 的 同 时, 建 议 修 读 英 语 课 程, 英 语 课 可 针 对 留 学 生 的 具 体 情 况 单 独 编 班 授 课 英 语 课 程 开 设 时 间 为 1-2 学 期 29

33 9. 建 议 对 硕 博 士 留 学 生 不 开 设 数 学 类 课 程, 相 关 学 分 由 对 外 汉 语 课 程 学 分 代 替, 对 外 汉 语 课 程 开 设 时 间 为 1-2 学 期 10. 硕 博 留 学 生 的 体 育 课 可 针 对 其 特 点 开 设 中 国 武 术 或 太 极 拳 等 课 程, 单 独 编 班 授 课 11. 硕 士 留 学 生 在 读 期 间, 对 其 是 否 公 开 发 表 与 课 题 相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不 做 硬 性 要 求 博 士 留 学 生 在 读 期 间 须 在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公 开 发 表 ( 或 被 SCI EI 收 录 ) 至 少 一 篇 与 本 人 研 究 课 题 相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即 可 参 加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就 读 期 间 未 能 发 表 论 文 的 博 士 留 学 生, 如 果 在 离 校 后 公 开 发 表 了 论 文, 允 许 其 回 校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学 位 申 请 学 位 年 限 从 入 学 之 日 开 始 算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8 年 12. 硕 博 留 学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须 用 中 文 撰 写, 须 进 行 学 术 行 为 不 端 检 测, 学 术 行 为 不 端 的 认 定 标 准 由 研 究 生 院 制 定 13. 硕 士 留 学 生 学 位 论 文 不 参 加 校 外 盲 审, 由 校 内 专 家 评 阅 ; 博 士 留 学 生 学 位 论 文 须 经 过 区 内 专 家 评 阅 四 学 习 考 核 与 成 绩 管 理 ( 一 ) 留 学 生 所 修 各 门 课 程 按 平 时 成 绩 和 结 课 考 核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考 试 课 成 绩 采 用 百 分 制 计 分 ; 考 查 课 成 绩 采 用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级 制 计 分 ; 选 修 课 成 绩 采 用 合 格 不 合 格 两 级 制 计 分 对 于 考 查 课 及 选 修 课 考 核 成 绩, 任 课 教 师 可 针 对 留 学 生 的 实 际 情 况 评 定 ( 二 ) 各 学 院 应 协 助 本 院 留 学 生 查 询 考 试 成 绩, 并 通 知 其 按 时 进 行 补 考 或 重 修 ( 三 ) 留 学 生 补 考 缓 考 课 程 重 修, 以 及 考 试 作 弊 处 理 等 按 照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 四 ) 参 加 新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取 得 4 级 证 书, 且 总 分 达 到 210 分 及 以 上 者, 或 参 加 旧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取 得 初 等 证 书 A 级 (5 级 ) 及 以 上 者 可 申 请 对 外 汉 语 类 课 程 免 修, 免 修 课 程 的 成 绩 按 85 分 记 载, 或 按 学 生 参 加 该 免 修 课 程 考 试 所 取 得 的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中 国 概 况 中 国 文 化 类 课 程 不 在 免 修 之 列 五 学 生 工 作 及 日 常 管 理 ( 一 )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留 学 生 的 招 生 录 取 ; 全 国 来 华 留 学 生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和 来 华 留 学 生 学 籍 学 历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的 信 息 录 入 与 上 报 ; 入 学 教 育 体 检 和 居 留 许 可 手 续 办 理 ; 日 常 生 活 管 理 ; 公 寓 管 理 ;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发 放 ;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办 理 ; 留 学 生 奖 学 金 年 度 评 审 等 30

34 ( 二 ) 留 学 生 请 病 假 或 事 假, 须 到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学 工 办 填 写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留 学 生 请 假 申 请 表, 本 科 生 经 所 属 学 院 辅 导 老 师 同 意 ( 硕 博 生 须 经 导 师 同 意 ), 并 经 所 属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同 意 意 见 后, 报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批 准 并 备 案 ( 三 ) 留 学 生 因 生 病 等 原 因 提 出 休 学 申 请 的, 须 先 到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填 写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留 学 生 休 学 申 请 表, 并 须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本 科 生 经 所 在 学 院 教 务 处 签 署 同 意 意 见 ; 硕 博 生 经 导 师 所 在 学 院 和 研 究 生 院 分 别 签 署 同 意 意 见 后,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为 其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并 正 式 函 告 留 学 基 金 委 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休 学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一 学 年, 因 事 一 般 不 准 休 学 ( 四 ) 留 学 生 复 学, 需 先 向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教 务 处 和 所 在 学 院 协 调 同 意 后 方 可 复 学 ( 五 ) 留 学 生 的 日 常 考 勤 管 理 由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如 发 生 违 纪 行 为, 由 留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与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协 商 后, 报 请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参 照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实 施 细 则 进 行 处 理,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应 及 时 向 留 学 基 金 委 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相 关 处 理 信 息 ( 六 ) 留 学 生 中 途 退 学 须 经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批 准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应 及 时 将 本 科 退 学 学 生 信 息 报 送 教 务 处 和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备 案 ( 硕 博 研 究 生 退 学, 须 报 送 至 研 究 生 院 和 学 生 所 在 专 业 学 科 点 备 案 ) 奖 学 金 生 退 学 时,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应 及 时 为 其 办 理 居 留 许 可 注 销 和 各 项 离 校 手 续, 并 及 时 向 留 学 基 金 委 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相 关 信 息 ; 自 费 留 学 生 退 学 时, 所 交 学 费 不 予 退 还,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应 及 时 为 其 办 理 居 留 许 可 注 销 和 各 项 离 校 手 续 ( 七 )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文 件 规 定, 奖 学 金 生 来 华 后 原 则 上 不 得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对 于 在 规 定 的 奖 学 金 期 限 内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硕 博 留 学 生, 留 学 生 本 人 必 须 于 每 年 4 月 1 日 之 前 到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办 理 申 请 延 长 奖 学 金 期 限 的 相 关 手 续 并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统 一 报 送 至 留 学 生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获 得 批 准 后, 方 可 继 续 享 受 奖 学 金, 否 则, 在 所 延 长 的 学 习 期 限 内, 按 自 费 生 处 理 硕 博 留 学 生 学 习 期 限 只 能 申 请 延 长 一 次,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学 年 六 毕 业 管 理 ( 一 ) 本 科 留 学 生 1. 教 务 处 负 责 本 科 留 学 生 毕 业 资 格 审 核, 并 将 审 核 结 果 及 留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的 成 绩 单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成 绩 等 及 时 报 送 至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2.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依 据 教 务 处 提 供 的 毕 业 资 格 审 核 结 果, 为 留 学 生 制 作 发 放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及 成 绩 报 告 单 ; 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为 其 发 放 结 业 证 书 和 成 绩 报 告 单 并 及 时 向 留 学 基 金 委 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毕 业 生 相 关 数 据 3.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应 及 时 为 毕 业 离 校 的 留 学 生 注 销 居 留 许 可 手 续, 并 做 好 离 校 留 学 生 的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4. 各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须 做 好 离 校 留 学 生 的 档 案 整 理 及 归 档 工 作 31

35 ( 二 ) 硕 博 留 学 生 1.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硕 博 留 学 生 毕 业 资 格 审 核, 并 将 审 核 结 果 以 及 硕 博 留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的 成 绩 单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成 绩 等 以 书 面 形 式 及 时 报 送 至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2.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依 据 研 究 生 院 所 做 出 的 毕 业 资 格 审 核 结 论, 为 留 学 生 发 放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及 成 绩 报 告 单 ; 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为 其 发 放 结 业 证 书 和 成 绩 报 告 单 并 及 时 向 留 学 基 金 委 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毕 业 生 相 关 数 据 3.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应 及 时 为 离 校 的 留 学 生 注 销 居 留 许 可 手 续, 并 做 好 离 校 留 学 生 的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4. 各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须 做 好 离 校 留 学 生 的 档 案 整 理 及 归 档 工 作 七 附 则 ( 一 ) 本 办 法 所 指 留 学 生 系 本 硕 博 留 学 生 及 各 类 专 业 进 修 生, 不 包 括 语 言 生 来 我 校 留 学 的 语 言 生, 其 招 生 录 取 日 常 管 理 培 养 及 结 业 等 均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 二 ) 来 我 校 进 修 课 程 及 进 修 相 关 专 业 的 普 通 专 业 进 修 生 参 照 本 科 留 学 生 办 理, 高 级 专 业 进 修 生 参 照 硕 博 留 学 生 办 理 ( 三 ) 本 办 法 中 涉 及 本 科 留 学 生 条 款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 涉 及 硕 博 研 究 生 条 款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 其 余 条 款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解 释 ( 四 )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来 华 留 学 生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内 工 大 校 发 号 ) 文 件 废 止 32

36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内 工 大 校 发 号 为 做 好 我 校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促 进 我 校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和 科 学 化, 保 证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公 开 公 平 与 公 正, 提 高 博 士 生 选 拔 质 量, 制 订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一 博 士 生 招 生 实 行 申 请 - 考 核 制, 考 核 分 基 础 能 力 考 核 和 专 业 能 力 考 核 两 部 分 博 士 生 招 生 重 点 应 放 在 对 考 生 创 新 精 神 创 新 能 力 科 研 潜 质 和 综 合 素 质 等 方 面 的 考 查, 把 这 些 作 为 录 取 与 否 的 关 键 性 因 素 二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必 须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原 则 进 行, 做 到 政 策 透 明 程 序 公 正 监 督 机 制 健 全, 维 护 考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证 生 源 质 量 三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审 定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核 原 则 招 生 考 核 办 法, 各 学 科 的 招 生 名 额 分 配, 监 督 检 查 全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考 生 报 名 申 请 及 材 料 审 核, 组 织 基 础 能 力 考 核, 指 导 专 业 能 力 考 核, 确 定 通 过 专 业 能 力 考 核 考 生 名 单, 根 据 考 生 综 合 成 绩 进 行 录 取 并 公 示 有 关 招 生 学 院 负 责 制 定 本 学 院 研 究 生 考 核 细 则, 成 立 考 核 工 作 组 对 考 生 进 行 专 业 能 力 考 核 考 核 工 作 组 应 由 3-5 人 组 成, 成 员 应 包 括 分 管 院 长 相 关 学 科 带 头 人 博 士 生 导 师 等, 组 长 一 般 应 由 博 士 生 导 师 担 任 第 二 章 招 生 方 式 一 普 通 招 考 : 指 面 向 所 有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已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届 硕 士 毕 业 生 及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进 行 公 开 招 考 选 拔 博 士 生 的 招 生 方 式 二 硕 博 连 读 : 指 从 本 校 已 完 成 规 定 课 程 学 习 且 成 绩 优 秀, 具 有 较 强 创 新 精 神 和 科 研 能 力 的 在 学 硕 士 生 中 择 优 遴 选 博 士 生 的 招 生 方 式 拟 按 硕 博 连 读 方 式 选 拔 的 学 生 需 根 据 我 校 硕 博 连 读 相 关 的 规 定 提 出 申 请, 并 通 过 博 士 生 入 学 考 核, 被 录 取 后 方 能 进 入 博 士 阶 段 的 学 习 第 三 章 报 名 一 报 考 的 基 本 条 件 ( 一 ) 普 通 招 考 方 式 报 考 博 士 生 的 基 本 条 件 : 1.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具 有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热 爱 祖 国, 愿 意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 33

37 2. 已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 应 届 硕 士 毕 业 生 ( 最 迟 须 在 入 学 前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6 年 以 上 ( 含 6 年, 从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到 博 士 生 入 学 之 日 ) 并 达 到 硕 士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 3.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符 合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教 学 [2003]3 号 ) 和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学 生 入 学 身 体 检 查 取 消 乙 肝 项 目 检 测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号 ) 等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 4. 有 至 少 两 名 报 考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内 的 教 授 ( 或 具 有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专 家 ) 的 书 面 推 荐 意 见 ; 5. 对 以 同 等 学 力 身 份 报 考 的 人 员, 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已 修 完 4 门 以 上 拟 报 考 专 业 的 硕 士 生 主 干 专 业 课 课 程 且 成 绩 合 格 ( 须 提 供 授 课 单 位 的 成 绩 证 明 ); (2)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拟 报 考 的 学 科 或 相 近 研 究 领 域 的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过 3 篇 ( 含 3 篇 ) 以 上 的 学 术 论 文 或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与 报 考 学 科 相 关 的 科 技 成 果 奖 励 ( 排 名 须 在 前 三 位 ) ( 二 ) 硕 博 连 读 方 式 报 考 博 士 生 的 基 本 条 件 : 1.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具 有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热 爱 祖 国, 愿 意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 2. 申 请 人 应 为 二 年 级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硕 博 连 读 原 则 上 仅 限 于 本 校 有 授 权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科, 根 据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要 求, 对 少 数 尚 无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的 硕 士 生, 允 许 在 相 近 博 士 学 科 内 申 请 硕 博 连 读 ; 3. 在 校 期 间 未 受 过 任 何 纪 律 处 分 ; 4. 按 培 养 计 划 修 完 全 部 硕 士 生 课 程,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所 有 课 程 不 得 有 补 考 ; 5. 对 学 术 研 究 有 浓 厚 兴 趣, 具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和 创 新 精 神 ; 6. 所 学 外 语 语 种 应 同 招 生 目 录 中 公 布 的 招 生 语 种 一 致 ; 7.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与 普 通 招 考 方 式 的 要 求 相 同 二 报 名 手 续 ( 一 ) 普 通 招 考 报 名 材 料 1.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应 届 硕 士 毕 业 生 凭 学 校 研 究 生 主 管 部 门 开 具 的 预 计 能 够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证 明 或 介 绍 信 (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按 有 关 要 求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2.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报 考 登 记 表 ; 3. 政 治 审 查 表 ; 4. 专 家 推 荐 书 ; 34

38 5. 硕 士 ( 本 科 ) 阶 段 的 学 习 成 绩 证 明 和 答 辩 评 议 书 ; 6. 本 科 硕 士 毕 业 证 和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 应 届 毕 业 生 必 须 在 入 学 前 补 交 ) 或 证 明 书 ; 7.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8.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体 检 表 ; ( 二 ) 硕 博 连 读 申 请 及 报 名 材 料 1. 硕 博 连 读 申 请 表 ; 2. 身 份 证 学 生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硕 士 期 间 成 绩 单 ; 4. 获 奖 证 明 材 料 ; 5. 其 他 报 名 材 料 同 普 通 招 考 报 名 材 料 的 ( 三 ) 报 名 及 考 试 的 时 间 地 点 我 校 每 年 只 进 行 一 次 博 士 生 招 生 考 试, 报 名 和 考 试 的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见 当 年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简 章 第 四 章 基 础 能 力 考 核 一 博 士 研 究 生 基 础 能 力 考 核 主 要 检 验 考 生 在 本 学 科 基 础 理 论 掌 握 的 坚 实 宽 广 程 度,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和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二 普 通 招 考 考 生 的 基 本 能 力 采 取 考 试 的 方 法 进 行 考 核, 由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考 试 科 目 的 命 题 考 务 评 卷 考 试 科 目 有 外 国 语 和 两 门 专 业 课, 考 试 方 式 均 为 笔 试 硕 博 连 读 考 生 的 基 本 能 力 采 取 考 试 与 硕 士 期 间 的 学 业 成 绩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进 行 考 核 考 试 科 目 有 外 语, 考 试 方 式 与 普 通 招 考 相 同 ; 硕 士 期 间 学 位 课 成 绩 折 算 成 学 分 绩 计 入 基 础 能 力 考 核 总 成 绩 三 考 试 命 题 人 员 应 由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学 术 水 平 较 高 且 近 期 担 任 本 学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人 员 担 任, 一 般 应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或 相 当 职 称 每 位 命 题 老 师 只 能 参 加 一 门 业 务 课 的 命 题 四 博 士 生 招 生 考 试 试 题 ( 包 括 副 题 ) 的 密 级 与 全 国 硕 士 生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自 命 题 密 级 相 同, 即 在 启 封 并 使 用 完 毕 前 按 国 家 机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在 考 试 结 束 前 按 国 家 机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至 使 用 完 毕 前 按 国 家 秘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五 基 础 能 力 考 核 成 绩 由 研 究 生 院 通 知 考 生 本 人 考 生 本 人 不 得 查 阅 试 卷, 如 对 评 卷 结 果 有 异 议, 考 生 可 向 研 究 生 院 提 出 书 面 复 查 申 请,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专 门 人 员 进 行 认 真 复 查, 并 将 复 查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考 生 本 人 第 五 章 专 业 能 力 考 核 一 专 业 能 力 考 核 是 进 一 步 考 查 考 生 的 综 合 能 力 和 素 质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录 取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学 科 所 在 学 院 应 严 格 执 行 考 核 程 序, 提 高 考 核 的 公 平 性 公 正 性 和 有 效 性, 突 出 对 创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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