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doc"

Transcription

1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因 應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潮 流, 吸 引 港 澳 學 生 來 臺 灣 地 區 升 學, 使 其 學 成 後 返 回 港 澳 服 務, 以 厚 植 友 我 力 量, 為 我 國 既 定 港 澳 政 策 衡 諸 國 內 就 學 環 境 之 變 化, 並 配 合 現 行 教 育 制 度 及 實 務 運 作 等, 港 澳 學 生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之 相 關 規 範 有 通 盤 檢 討 必 要, 爰 修 正 本 辦 法, 其 修 正 要 點 如 次 : 一 為 因 應 國 內 外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並 擴 大 招 收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升 學 及 配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之 修 正, 爰 縮 短 港 澳 居 民 在 港 澳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但 申 請 分 發 大 學 醫 學 牙 醫 及 中 醫 學 系 者, 仍 維 持 原 有 八 年 之 規 定 ; 增 列 港 澳 居 民 身 分 及 入 學 資 格 認 定 相 關 規 定, 另 對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之 港 澳 居 民,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港 澳, 得 重 新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條 ) 二 配 合 對 港 澳 居 民 身 分 認 定 審 核 作 業 之 需 要, 增 列 連 續 居 留 之 認 定 港 澳 居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以 連 續 居 留 中 斷 論 之 情 形 及 不 計 入 港 澳 居 留 期 間 之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條 ) 三 為 鼓 勵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正 規 學 制 之 學 校 並 取 得 文 憑, 明 定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或 自 行 轉 讀 升 讀 相 關 進 修 學 校 等 之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條 ) 四 修 正 在 臺 灣 地 區 已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之 港 澳 居 民 自 行 來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就 讀 小 學 至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附 設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其 受 理 申 請 分 發 機 關 及 應 檢 具 之 表 件, 對 擬 申 請 就 讀 私 立 學 校 者, 規 定 應 先 取 具 學 校 同 意 函, 並 增 列 自 行 在 臺 灣 地 區 入 學 者, 得 申 請 補 辦 分 發, 俾 享 有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權 益 另 為 避 免 港 澳 居 民 享 有 多 次 就 學 優 待 造 成 不 公 平, 增 列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於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後, 得 申 請 分 發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附 設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但 公 立 高 級 中 學 以 華 僑 高 中 為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增 列 港 澳 居 民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其 受 理 申 請 分 發 機 關 及 應 檢 具 之 表 件 ( 修 正 條 文 第 六 條 ) 1

2 六 增 列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入 學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其 核 定 分 發 程 序, 另 考 量 大 學 及 研 究 所 之 不 同,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研 究 所 應 通 過 申 請 學 校 之 審 核 及 就 讀 藝 能 性 質 之 系 科, 得 加 考 術 科 之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七 條 ) 七 增 列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後 之 改 分 發 規 定, 以 及 經 分 發 在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之 港 澳 居 民, 因 故 得 由 就 讀 學 校 協 助 轉 系 科 之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八 條 ) 八 為 鼓 勵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優 秀 畢 業 港 澳 居 民 升 讀 國 內 研 究 所, 增 列 離 開 臺 灣 地 區 連 續 二 年 以 上, 其 每 曆 年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累 計 未 逾 九 十 日 者, 得 在 港 澳 依 申 請 方 式 優 待 入 學 之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九 條 ) 九 增 列 各 級 學 校 錄 取 港 澳 學 生 採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及 其 外 加 比 率 之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條 ) 十 為 避 免 港 澳 居 民 以 不 實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增 列 港 澳 居 民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所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不 實 之 處 分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一 條 ) 十 一 增 列 經 核 准 分 發 入 學 之 港 澳 學 生, 其 入 學 後 之 輔 導 事 項, 得 準 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二 條 ) 十 二 修 正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入 學 畢 業 休 學 或 其 他 變 更 或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等 事 項, 其 入 出 境 手 續 等 相 關 規 定 ; 另 增 列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其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者, 其 就 讀 學 校 應 通 知 學 生 戶 籍 所 在 地 地 方 政 府 及 依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三 條 ) 十 三 增 列 港 澳 學 生 畢 業 退 學 休 學, 且 未 在 一 年 內 繼 續 就 學 者, 中 止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以 及 其 回 復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之 情 形, 以 解 決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中 止 後 繼 續 就 學 之 身 分 問 題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四 條 ) 十 四 為 使 學 校 能 掌 握 在 學 港 澳 學 生 之 動 向, 增 列 其 入 出 境 應 經 就 讀 學 校 轉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五 條 ) 2

3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香 港 澳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香 港 澳 現 行 條 文 第 十 一 條 修 正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十 九 條 規 門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後, 其 他 修 正 條 文 已 無 援 引 定 訂 定 之 條 例 )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訂 定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之 規 定, 爰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 以 之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等 字 第 二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 以 下 簡 稱 港 澳 ) 居 民, 在 港 澳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六 年 以 上, 並 有 港 澳 出 生 證 明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者, 得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但 申 請 就 讀 大 學 醫 學 牙 醫 及 中 醫 學 系 者, 其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為 八 年 以 上 港 澳 居 民 身 分 及 入 學 資 格 認 定, 由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依 前 項 規 定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港 澳 居 民 經 分 發 在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港 澳, 且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重 新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二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出 生 並 繼 續 居 住 或 最 近 繼 續 居 留 香 港 或 澳 門 八 年 以 上, 並 有 香 港 或 澳 門 出 生 證 明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者, 得 申 請 來 臺 就 學 前 項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來 臺 就 學, 如 符 合 本 條 例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且 已 取 得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者, 得 維 持 比 照 僑 生 之 既 有 權 益 一 為 因 應 國 內 外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並 擴 大 招 收 港 澳 居 民 回 國 升 學 及 配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之 修 正, 爰 將 第 一 項 繼 續 居 住 及 繼 續 居 留 之 文 字 修 正 為 連 續 居 留, 並 將 居 留 年 限, 由 八 年 縮 短 為 六 年 但 港 澳 居 民 申 請 熱 門 科 系 ( 醫 學 牙 醫 及 中 醫 學 系 ), 基 於 與 現 行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一 致 性, 仍 維 持 現 行 八 年 之 規 定 二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刪 除, 理 由 如 次 : ( 一 ) 按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於 香 港 或 澳 門 分 別 於 英 國 或 葡 萄 牙 結 束 其 治 理 後, 已 停 止 發 給 港 澳 居 民, 為 顧 及 無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港 澳 居 民 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相 關 權 益 事 項, 爰 參 照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之 升 學 優 待 及 就 學 輔 導 事 項 予 以 修 正, 明 確 規 範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3

4 第 三 條 港 澳 居 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期 間, 其 每 曆 年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九 十 日 但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服 役 二 懷 胎 七 個 月 以 上 或 生 產 流 產 後 二 個 月 未 滿 三 罹 患 疾 病 而 強 制 其 出 境 有 生 命 危 險 之 就 學 所 享 有 權 益, 並 無 逾 越 僑 生 升 學 優 待 之 相 關 規 定 ( 二 ) 為 適 應 就 學 環 境 變 化 相 關 規 範 之 調 整 及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之 明 確 規 定, 現 行 已 取 得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者, 得 維 持 比 照 僑 生 之 既 有 權 益 規 定, 已 無 重 複 規 定 必 要, 爰 配 合 刪 除 三 港 澳 居 民 身 分 及 入 學 資 格 認 定,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爰 增 訂 第 二 項 規 定 四 對 於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之 港 澳 居 民,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港 澳, 得 重 新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爰 增 訂 第 三 項 規 定 二 第 一 項 明 定 連 續 居 留 之 定 義 及 港 澳 居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以 連 續 居 留 中 斷 論 之 各 款 情 形 : ( 一 ) 港 澳 居 民 在 臺 出 生 並 設 有 戶 籍 者,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服 役 係 依 據 兵 役 法 規 定 辦 理, 爰 為 第 一 款 規 定 ( 二 ) 參 照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4

5 虞 四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在 臺 灣 地 區 患 重 病 或 受 重 傷 而 住 院 或 死 亡 五 遭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事 變 符 合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計 入 連 續 居 留 期 間 符 合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五 款 情 形 之 一 且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不 得 滿 一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第 四 條 港 澳 居 民 得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各 級 學 校 但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經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分 發 就 讀 之 港 澳 學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前 項 但 書 規 定 之 學 校 及 班 別 第 五 條 港 澳 居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已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符 合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第 三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除 國 民 小 學 四 年 級 以 下 者, 於 到 臺 申 報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及 居 留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明 定 第 二 款 至 第 五 款 可 延 長 停 留 之 情 形 三 第 二 項 明 定 符 合 第 一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計 入 港 澳 連 續 居 留 期 間 四 為 避 免 港 澳 居 民 因 前 項 之 事 由 於 國 內 長 期 停 留, 爰 於 第 三 項 明 確 規 範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不 得 滿 一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二 第 一 項 明 定 港 澳 居 民 得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各 級 學 校, 為 鼓 勵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正 規 學 制 之 學 校 並 取 得 文 憑, 爰 於 但 書 定 有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相 關 進 修 學 校 ( 班 ) 等 規 定, 並 於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依 本 辦 法 分 發 就 讀 之 港 澳 學 生, 亦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前 項 但 書 規 定 之 學 校 及 班 別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應 於 到 臺 灣 地 5

6 條 規 定 者,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自 行 來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 一 就 讀 國 民 小 學 者, 向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二 就 讀 下 列 學 校 者, 向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 ( 一 ) 國 民 中 學 ( 二 ) 國 立 華 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華 僑 高 中 ) ( 三 )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 四 ) 職 業 學 校 ( 五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附 設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前 項 申 請, 應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 一 入 學 申 請 表 二 經 行 政 院 於 港 澳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港 澳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中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譯 本 ) 及 成 績 單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譯 本 ) 三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四 在 港 澳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五 志 願 表 六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地 區 流 動 人 口 登 記 後, 逕 向 所 在 地 區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外 ; 申 請 就 讀 國 民 小 學 五 年 級 以 上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一 年 級 者, 應 於 到 臺 後 一 年 內 逕 向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登 記 分 發 學 校, 並 繳 送 下 列 文 件 : 一 香 港 或 澳 門 出 生 證 明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二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繼 續 居 留 滿 八 年 以 上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三 正 式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包 括 原 肄 業 學 校 所 發 之 肄 業 證 明 書 畢 業 證 書 或 轉 學 證 書 等 ) 如 有 遺 失, 應 向 原 肄 業 學 校 申 請 補 發. 四 居 留 證 副 本 之 影 印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 六 個 月 內 者 ) 五 二 吋 半 身 照 片 二 張 六 登 記 表 二 份 第 六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學 生, 應 在 各 校 開 學 前 或 開 學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時 間 內 申 請 ; 屆 期 者,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國 民 小 學 五 六 年 級 學 生 分 發 學 校 甄 試 入 學 區 後 申 報 流 動 人 口 登 記, 於 現 行 出 入 境 相 關 規 定 中 已 有 明 定, 爰 刪 除 現 行 第 一 項 前 段 之 相 關 規 定 ; 另 鑒 於 港 澳 居 民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及 分 發 有 一 定 之 要 件 與 程 序, 並 非 所 有 港 澳 居 民 均 會 獲 准 入 學, 故 於 第 一 項 序 文 規 範 適 用 對 象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已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亦 即 港 澳 居 民 不 得 在 境 外 申 請 停 留 許 可, 或 於 來 臺 灣 地 區 後 要 求 延 長 其 原 許 可 之 停 留 期 限, 並 分 款 定 明 受 理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之 主 管 機 關 ; 至 現 行 第 一 項 後 段 規 定 須 於 到 臺 後 一 年 內 申 辦 之 限 制, 為 免 與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條 連 續 居 留 認 定 之 規 定 有 所 扞 格, 爰 刪 除 相 關 文 字 三 現 行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定 應 檢 具 之 表 件 移 列 至 第 二 項, 並 參 酌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之 規 定 增 訂 第 五 款 及 第 七 款, 其 餘 各 款 酌 作 修 正 : ( 一 ) 第 一 款 由 現 行 第 六 款 修 正 移 列 ( 二 ) 第 二 款 由 現 行 第 三 款 移 列, 以 港 澳 學 6

7 居 留 證 之 影 印 本 或 最 近 六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七 招 生 學 校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就 讀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附 設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者, 並 應 取 具 學 校 同 意 函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時 已 逾 學 校 學 期 上 課 時 間 三 分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申 請 就 讀 國 民 中 小 學 華 僑 高 中 或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分 發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隨 班 附 讀 ; 附 讀 以 一 年 為 限, 經 學 校 認 定 其 成 績 及 格 者, 承 認 其 學 籍 ; 申 請 就 讀 職 業 學 校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附 設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者, 應 俟 下 學 年 度 再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未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而 已 在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者, 得 至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補 辦 分 發 手 續, 並 以 該 次 來 臺 灣 地 區 入 學 時 年 級 為 認 定 入 學 之 年 級 港 澳 居 民 經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就 讀 於 國 民 中 學 者, 於 畢 業 後 得 申 請 分 發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附 設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二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學 分 發 學 校 隨 班 附 讀 但 如 未 逾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三 分 之 二 而 學 期 成 績 考 查 及 格 符 合 升 級 規 定 者, 得 轉 為 正 式 生 三 職 業 學 校 及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應 俟 下 學 年 度 再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代 替 繳 交 正 式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並 應 經 行 政 院 於 港 澳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三 ) 第 三 款 由 現 行 第 一 款 移 列, 並 依 現 行 實 務 將 港 澳 出 生 證 明 修 正 為 港 澳 護 照 ( 四 ) 第 四 款 由 現 行 第 二 款 移 列, 並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條 修 正 之 ( 五 ) 第 六 款 由 現 行 第 四 款 移 列, 並 酌 作 修 正 ( 六 ) 檢 具 二 吋 半 身 照 片, 屬 作 業 細 節, 無 需 明 定, 爰 將 現 行 第 五 款 予 以 刪 除 四 申 請 就 讀 私 立 學 校 者, 應 先 取 具 學 校 同 意 函, 始 得 辦 理 分 發, 爰 增 訂 第 三 項 另 原 港 澳 居 民 僅 能 透 過 教 育 部 申 請 分 發 就 讀 國 立 華 僑 高 中, 現 亦 開 放 港 澳 居 民 得 申 請 就 讀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五 第 四 項 由 現 行 條 文 第 六 條 修 正 移 列, 規 定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之 港 澳 居 民 已 逾 學 校 學 期 上 課 時 間 三 分 之 ㄧ 者 7

8 部 就 學 但 公 立 高 級 中 學 以 華 僑 高 中 為 限 之 就 學 規 定 六 增 訂 第 五 項, 規 定 未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而 已 自 行 在 國 內 入 學 者, 得 至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補 辦 分 發 手 續, 俾 享 有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相 關 權 益 七 增 訂 第 六 項, 放 寬 港 澳 學 生 之 升 學 優 待 至 已 在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國 中 之 港 澳 學 生, 考 量 理 由 有 二 : ( 一 ) 對 港 澳 居 民 經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就 讀 於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後, 得 申 請 分 發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附 設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而 公 立 高 級 中 學 以 華 僑 高 中 為 限 係 考 量 港 澳 學 生 就 讀 國 中 者 為 數 不 多, 九 十 四 及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就 讀 國 中 之 港 澳 學 生 人 數 僅 七 十 八 人 及 三 十 九 人, 且 因 港 澳 學 生 採 外 加 方 式 錄 取, 不 會 影 響 國 內 一 般 生 之 升 學 權 益 ( 二 ) 另 為 避 免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之 就 學 優 待, 與 一 般 生 間 不 公 平 現 象, 爰 規 範 港 澳 學 生 於 國 中 畢 業 8

9 第 六 條 港 澳 居 民 符 合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於 每 年 招 生 期 間, 得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向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海 外 聯 招 會 ) 或 其 指 定 機 構, 申 請 分 發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 一 入 學 申 請 表 二 經 行 政 院 於 港 澳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港 澳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中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譯 本 ) 及 成 績 單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譯 本 ) 三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四 在 港 澳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五 志 願 表 六 招 生 簡 章 中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前 項 所 稱 海 外 聯 招 會, 指 各 大 學 為 聯 合 辦 第 八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升 學 大 學 校 院 及 僑 大 先 修 班 者, 依 其 招 收 香 港 或 澳 門 生 之 規 定 辦 理 後, 其 就 學 優 待 僅 能 申 請 分 發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附 設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就 學, 且 其 申 請 分 發 公 立 高 級 中 學 者 僅 限 於 專 門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之 華 僑 高 中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現 行 條 文 修 正 移 列 為 第 一 項, 規 定 港 澳 居 民 在 港 澳 提 出 相 關 表 件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其 辦 理 機 構 為 海 外 聯 招 會 或 其 指 定 機 構, 並 明 定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者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包 括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表 件, 及 海 外 聯 招 會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三 增 列 第 二 項 海 外 聯 招 會 之 定 義 9

10 理 港 澳 學 生 招 生 及 分 發 等 事 宜, 所 成 立 之 組 織 第 七 條 海 外 聯 招 會 或 其 指 定 機 構 受 理 港 澳 居 民 入 學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之 申 第 四 條 申 請 登 記 學 生 之 入 學 年 齡 規 定 如 下 : 一 國 民 小 學 : 十 三 足 歲 以 下 二 國 民 中 學 : 十 六 足 歲 以 下 三 高 級 中 學 : 十 九 足 歲 以 下 四 職 業 學 校 及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 二 十 二 足 歲 以 下 但 護 理 職 業 學 校 及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得 放 寬 至 二 十 五 足 歲 以 下 第 五 條 申 請 登 記 學 生 之 學 歷 證 件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一 經 核 准 立 案 之 大 中 小 學 所 發 學 歷 證 件, 准 以 原 證 件 分 發 學 校 二 未 經 立 案 之 英 文 書 院 及 教 會 學 校 所 發 之 中 小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按 其 肄 業 之 年 級 或 年 次, 比 照 現 行 學 制 核 定 其 肄 業 年 級 後, 准 以 原 證 件 分 發 學 校 三 經 核 准 立 案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所 發 之 轉 學 證 明 書, 准 以 原 證 報 考 轉 學 一 本 條 刪 除 二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之 修 正, 爰 刪 除 本 條 一 本 條 刪 除 二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已 規 定 學 歷 採 認 事 項, 本 條 無 規 定 必 要, 爰 予 刪 除 二 第 一 項 明 定 港 澳 居 民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10

11 請 表 件 後,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彙 整 依 其 志 願 成 績 及 分 配 各 校 之 名 額 核 定 分 發, 並 通 知 所 分 發 學 校 及 申 請 人 但 入 學 研 究 所 者, 應 先 通 過 申 請 學 校 之 審 核, 再 核 定 分 發 港 澳 居 民 分 發 就 讀 音 樂 美 術 體 育 等 藝 能 性 質 之 系 科 者, 各 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加 考 術 科 ; 其 術 科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海 外 聯 招 會 另 行 分 發 至 其 他 系 科 或 學 校 就 學 第 七 條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以 前 經 教 育 部 分 發 學 校 就 讀 之 學 生, 其 升 學 仍 依 原 有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港 澳 居 民 於 入 學 前 得 申 請 改 分 發,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原 分 發 大 學 者, 以 改 分 發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為 限 ; 原 分 發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大 學 附 設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職 業 學 校 及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者, 以 改 分 發 華 僑 高 中 為 限 港 澳 居 民 經 分 發 在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確 有 志 趣 不 合 或 學 習 適 應 困 難 者, 就 讀 學 校 得 協 助 其 轉 系 科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統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辦 理 分 發 作 業 及 其 核 定 分 發 之 程 序, 但 書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研 究 所 者, 於 核 定 分 發 之 學 校 前, 並 應 通 過 申 請 學 校 之 審 核, 與 申 請 大 學 係 透 過 海 外 聯 招 會 辦 理 之 招 考 程 序 不 同 三 第 二 項 明 定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分 發 就 讀 藝 能 性 質 之 系 科, 加 考 術 科 之 規 定 一 本 條 刪 除 二 本 條 所 規 定 之 學 生 現 已 不 存 在, 已 無 規 定 之 必 要, 爰 予 刪 除 二 第 一 項 明 定 港 澳 學 生 入 學 後 之 改 分 發 規 定 三 第 二 項 明 定 港 澳 居 民 經 分 發 在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因 故 得 由 就 讀 學 校 協 助 轉 系 科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11

12 畢 業 之 港 澳 居 民 報 考 研 究 所, 應 依 臺 灣 地 區 學 生 錄 取 標 準 辦 理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畢 業 之 港 澳 居 民 離 開 臺 灣 地 區 連 續 二 年 以 上, 其 每 曆 年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累 計 未 逾 九 十 日 者, 得 檢 具 在 臺 灣 地 區 之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與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至 第 六 款 規 定 之 表 件, 依 該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二 第 一 項 明 定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港 澳 居 民 報 考 研 究 所 之 規 定 三 為 顧 及 在 臺 灣 地 區 之 大 學 畢 業 之 港 澳 居 民, 於 離 開 臺 灣 地 區 連 續 二 年 期 間 可 能 有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之 情 事, 爰 第 二 項 明 定 該 等 港 澳 居 民 離 開 臺 灣 地 區 連 續 二 年 以 上, 其 每 曆 年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未 逾 九 十 日 者, 得 以 申 請 方 式 來 臺 灣 地 區 升 讀 研 究 所, 以 鼓 勵 其 來 臺 灣 地 區 升 學 第 十 條 各 級 學 校 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及 前 條 規 定 錄 取 港 澳 學 生 採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 其 外 加 名 額 之 比 率,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辦 理 二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 各 級 學 校 依 第 四 條 及 前 條 規 定 錄 取 僑 生 名 額, 自 行 報 考 者 以 該 學 年 度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為 限, 海 外 申 請 分 發 者 以 該 學 年 度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但 經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專 案 核 准 招 收 僑 生 為 主 之 學 校, 不 在 此 限 其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之 比 率 上 限 百 分 之 二 及 百 分 之 十, 係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名 額 之 合 計, 而 非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名 額 分 別 計 算 爰 增 訂 各 級 12

13 第 十 一 條 港 澳 居 民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或 其 他 不 實 之 情 事 者, 應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歷 證 件 第 十 二 條 經 核 准 分 發 入 學 之 港 澳 學 生 輔 導 事 項, 準 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至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學 校 錄 取 港 澳 學 生 採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之 規 定, 並 明 定 其 外 加 名 額 之 比 率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辦 理 又 為 資 明 確, 嗣 後 並 將 修 正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九 條, 併 予 敘 明 二 為 避 免 港 澳 居 民 以 不 實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增 列 港 澳 居 民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所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不 實 之 處 分 規 定 二 增 訂 經 核 准 分 發 入 學 之 港 澳 學 生, 其 入 學 後 之 輔 導 事 項, 得 準 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港 澳 居 民 於 核 准 分 發 學 校 後, 於 開 學 前 來 臺 灣 地 區 之 接 待 事 宜 ( 二 ) 港 澳 學 生 之 住 宿 事 宜 ( 三 ) 各 校 應 於 每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擬 具 港 澳 學 生 輔 導 實 施 計 畫 及 經 費 預 算 分 配 表 ( 四 ) 各 校 應 定 期 舉 辦 港 澳 學 生 新 生 入 學 講 習 13

14 第 十 三 條 港 澳 居 民 入 第 九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學 畢 業 休 學 退 學 來 臺 就 學 學 生, 其 入 境 手 自 行 轉 讀 或 變 更 喪 失 續 及 相 關 事 項 依 有 關 規 學 生 身 分 者, 其 就 讀 學 定 辦 理 校 應 即 通 報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學 校 所 在 地 警 察 局 及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前 項 學 生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並 應 即 通 知 學 生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已 屆 兵 役 年 齡 者, 應 依 兵 役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港 澳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未 在 一 年 內 繼 續 就 學 者, 中 止 個 別 輔 導 港 澳 學 生 轉 系 ( 科 ) 學 業 輔 導 寒 暑 假 期 課 業 輔 導 講 習 或 集 訓 及 港 澳 學 生 課 外 活 動 ( 五 ) 清 寒 港 澳 學 生 助 學 金 及 優 秀 港 澳 學 生 獎 學 金 之 核 發, 及 港 澳 學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工 讀 補 助 在 學 學 行 優 良 港 澳 學 生 獎 學 金 之 核 發 ( 六 ) 辦 理 全 國 性 之 港 澳 學 生 輔 導 研 習 及 聯 誼 等 活 動 ( 七 ) 原 畢 業 學 校 應 續 予 聯 繫 輔 導 返 回 港 澳 之 畢 業 港 澳 學 生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第 一 項 由 現 行 第 九 條 修 正 移 列, 規 定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入 學 畢 業 休 學 等 事 項, 其 入 出 境 手 續 等 相 關 規 定 三 為 利 港 澳 學 生 戶 籍 所 在 地 地 方 政 府 及 兵 役 管 理 機 關 之 管 理 機 制, 爰 增 訂 第 二 項, 規 定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其 就 讀 學 校 應 通 知 學 生 戶 籍 所 在 地 地 方 政 府 及 依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第 一 項 規 定 港 澳 學 生 因 畢 業 退 學 休 學, 14

15 在 臺 灣 地 區 之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 一 畢 業 二 退 學 三 休 學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經 中 止 者, 於 繼 續 升 學 轉 學 或 復 學 後, 回 復 其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且 未 在 一 年 內 繼 續 就 學 者, 中 止 以 港 澳 居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之 身 分 三 第 二 項 明 定 當 然 回 復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之 規 定, 並 俟 其 將 來 以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主 張 時, 再 予 認 定 有 無 此 身 分, 旨 在 界 定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中 止 後 繼 續 就 學 之 身 分 問 題, 俾 利 學 校 管 理 第 十 五 條 港 澳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申 請 出 入 國,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港 澳 居 民 受 聘 僱 在 臺 灣 地 區 工 作 者, 其 子 女 得 準 用 外 國 僑 民 子 女 相 關 規 定, 進 入 外 國 僑 民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幼 稚 園 就 讀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二 明 定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期 間 之 出 入 境, 應 逕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惟 為 使 學 校 能 掌 握 在 學 港 澳 學 生 之 動 向, 港 澳 學 生 出 入 境 仍 需 經 就 讀 學 校 轉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辦 理 第 十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一 本 條 刪 除 來 臺 不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一 二 港 澳 居 民 不 符 來 臺 灣 地 項 規 定 者, 其 所 持 香 港 或 區 就 學 身 分 之 規 定 者, 澳 門 學 歷 證 件, 自 行 向 擬 其 自 行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就 讀 學 校 檢 覈 採 認 後, 依 學, 本 應 依 國 內 就 學 規 國 內 就 學 規 定 辦 理 定 辦 理, 本 條 無 規 定 必 要, 爰 予 刪 除 第 十 條 之 一 香 港 或 澳 門 一 條 次 變 更 居 民 受 聘 僱 在 臺 灣 地 區 二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工 作 者, 其 子 女 得 準 用 外 國 僑 民 子 女 相 關 規 定, 進 入 外 國 僑 民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幼 稚 園 就 讀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自 本 條 一 條 次 變 更 例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但 有 本 二 本 辦 法 為 全 案 修 正, 且 條 例 第 六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但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之 15

16 書 情 形 時, 分 別 自 本 條 例 一 部 或 全 部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規 定 均 已 全 部 施 行, 爰 修 正 施 行 日 期 為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並 刪 除 現 行 第 二 項 規 定 16

17 1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2012 年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 ( 一 ) 報 考 博 士 班 資 格 : 應 屆 畢

More information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104.8.28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1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草 案 總 說 明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三 種 ( 第 一 項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級 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第 二 項 )

More information

者 ), 必 須 補 修 本 系 之 審 計 學, 以 60 分 通 過 標 準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時 如 尚 未 修 習 上 述 課 程, 應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補 修, 其 學 分 數 不 計 入 本 所 規 定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內 第 三 條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者 ), 必 須 補 修 本 系 之 審 計 學, 以 60 分 通 過 標 準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時 如 尚 未 修 習 上 述 課 程, 應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補 修, 其 學 分 數 不 計 入 本 所 規 定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內 第 三 條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定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定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定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f6_pday_ki

f6_pday_ki 中 六 級 家 長 講 座 2012-02-19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申 請 及 其 他 升 學 出 路 內 容 包 括 大 學 聯 招 (JUPAS) 大 學 聯 招 以 外 的 本 地 大 學 學 位 本 地 副 學 位 課 程 國 內 升 學 台 灣 升 學 本 校 中 六 重 讀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JUPAS) 本 校 所 有 中 六 級 學 生 已 完 成 大 學 聯

More information

十 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進 修 加 科 登 記 之 進 修 大 學 推 廣 部 學 分 社 區 大 學 有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准 文 號 之 學 分 或 經 縣 府 核 可 民 間 之 研 習 均 予 採 計 ; 只 要 在 本 縣 最 近 五 年 符 合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十 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進 修 加 科 登 記 之 進 修 大 學 推 廣 部 學 分 社 區 大 學 有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准 文 號 之 學 分 或 經 縣 府 核 可 民 間 之 研 習 均 予 採 計 ; 只 要 在 本 縣 最 近 五 年 符 合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桃 園 縣 103 年 縣 外 介 聘 積 分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一 一 般 教 師 以 非 現 應 聘 任 教 科 ( 類 ) 別 申 請 調 動 者, 須 有 該 介 聘 科 ( 類 ) 別 專 長 教 師 證 後 同 級 公 立 學 校 該 科 ( 類 ) 別 最 近 三 年 內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當 年 度 每 週 應 授 正 式 課 程 時 數 二 分 之

More information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世 新 大 學 學 則 8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87 年 02 月 12 日 台 (87) 高 ( 二 ) 字 第 87009316 號 函 備 查 87 年 04 月 30 日 第 10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87 年 05 月 25 日 台 (87) 高 ( 二 ) 字 第 87054315 號 函 備 查 87 年 10 月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教 師 之 請 假,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因 事 得 請 事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七 日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教 師 之 請 假,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因 事 得 請 事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七 日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茲 為 因 應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 以 下 簡 稱 性 工 法 ) 相 關 規 定, 並 參 酌 一 百 零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得 設 立 分 校 分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與 其 分 校 分 部 設 立 所 需 之 校 地 校 舍 設 備 設 校 經 費 師 資 變 更 或 停 辦 之 要 件 核 准 程 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5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得 設 立 分 校 分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與 其 分 校 分 部 設 立 所 需 之 校 地 校 舍 設 備 設 校 經 費 師 資 變 更 或 停 辦 之 要 件 核 准 程 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5 名 稱 :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公 布 日 期 : 民 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生 效 狀 態 : 本 法 規 部 分 或 全 部 條 文 尚 未 生 效 本 法 除 第 35 條 至 第 41 條 條 文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外, 其 餘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三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法 規 類 別 : 行 政 >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2016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民, 參 加 2016 年 該

More information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1 104 年 6 月 30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103 年 1 月 8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27904A 號 令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第 22 條 ( 二 ) 基 隆 市 政 府 101 年 8 月 27 日 基 府 教 學 貳

More information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八 日 訂 定 發 布, 為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增 訂 陪 產 假 日 數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及 解 決 教 師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爭 議, 爰 修 正 本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其 修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前 三 項 所 定 群, 指 以 相 同 屬 性 科 別 形 成 之 專 業 群 集, 其 分 群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群 科 學 程 之 設 立 變 更 停 辦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前 三 項 所 定 群, 指 以 相 同 屬 性 科 別 形 成 之 專 業 群 集, 其 分 群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群 科 學 程 之 設 立 變 更 停 辦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2013/06/27 三 讀 通 過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應 接 續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以 陶 冶 青 年 身 心, 發 展 學 生 潛 能, 奠 定 學 術 研 究 或 專 業 技 術 知 能 之 基 礎, 培 養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之 優 質 公 民 為 宗 旨 第 二 條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及 高 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七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內 之 人 口, 其 排 列 次 序 如 下 : 一 戶 長 二 受 僱 人 三 學 生 四 收 容 人 五 其 他 成 員 六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戶 長 另 設 有 共 同 生 活 戶 或 單 獨 生 活 戶 者, 應 註 明 其 戶 籍 地 址

七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內 之 人 口, 其 排 列 次 序 如 下 : 一 戶 長 二 受 僱 人 三 學 生 四 收 容 人 五 其 他 成 員 六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戶 長 另 設 有 共 同 生 活 戶 或 單 獨 生 活 戶 者, 應 註 明 其 戶 籍 地 址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23 年 6 月 25 日 內 政 部 發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35 年 6 月 21 日 行 政 院 節 京 1 字 第 2682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37 年 12 月 7 日 行 政 院 修 正 發 布 第 32 條 第 1 項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63 年 7 月 10 日 行 政 院 修 正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