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修正條文"

Transcription

1 世 新 大 學 學 則 8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87 年 02 月 12 日 台 (87)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87 年 04 月 30 日 第 10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87 年 05 月 25 日 台 (87)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87 年 10 月 22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88 年 01 月 20 日 台 (88)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88 年 11 月 25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88 年 12 月 29 日 台 (88)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89 年 04 月 13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89 年 11 月 30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89 年 12 月 28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0 年 01 月 06 日 台 (90) 高 ( 三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0 年 04 月 12 日 台 (90)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1 年 04 月 25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1 年 05 月 23 日 台 (91)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3 年 06 月 09 日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3 年 07 月 30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3 年 08 月 20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4 年 05 月 19 日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4 年 08 月 12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5 年 06 月 01 日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5 年 07 月 31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5 年 12 月 21 日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6 年 03 月 07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6 年 03 月 29 日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6 年 06 月 20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7 年 03 月 27 日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7 年 06 月 04 日 校 務 會 議 備 查 97 年 08 月 25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8 年 12 月 17 日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9 年 06 月 09 日 校 務 會 議 備 查 99 年 07 月 06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0 年 09 月 29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 年 10 月 19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03 月 27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3 年 10 月 02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3 年 10 月 29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04 月 15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4 年 10 月 01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4 年 10 月 28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2 月 09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第 一 篇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學 則 依 據 大 學 法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斟 酌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處 理 學 生 入 學 修 讀 本 校 或 他 校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程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開 除 學 籍 轉 系 ( 組 ) 所 轉 學 程 轉 學 學 分 抵 免 暑 期 修 課 校 際 選 課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及 服 兵 役 與 出 境 有 關 學 籍 處 理 雙 重 學 籍 成 績 考 查 畢 業 等 事 宜,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學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條 之 一 本 校 各 學 制 學 生 同 時 在 他 校 就 讀 者, 應 檢 具 於 他 校 就 讀 之 相 關 證 明, 並 填 具 申 請 書 取 得 就 讀 學 系 所 學 程 核 准 後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同 時 在 他 校 就 讀, 即 令 退 學 本 校 學 生 同 時 於 本 校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就 讀, 亦 應 取 得 各 該 系 所 學 程 之 同 意, 其 申 請 方 式 同 前 項 1

2 本 校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同 時 於 本 校 同 一 學 制 就 讀 第 二 條 之 二 本 校 應 建 立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詳 細 登 記 其 學 號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與 統 一 證 號 外 國 學 生 國 籍 與 護 照 號 碼 僑 生 僑 居 地 入 學 身 分 別 入 學 學 歷 入 學 年 月 所 屬 院 系 ( 所 ) 學 位 學 程 休 學 復 學 轉 系 ( 所 學 位 學 程 ) 輔 系 雙 主 修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成 績 畢 業 年 月 與 所 授 學 位 ( 或 退 學 紀 錄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姓 名 戶 籍 及 通 信 地 址 等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應 永 久 保 存 本 校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規 定 另 訂 之, 並 報 部 備 查 第 三 條 本 校 於 每 學 年 之 始, 招 收 各 學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大 學 部 及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酌 收 大 學 部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其 招 生 作 業 規 定 及 簡 章 另 訂 之, 招 生 作 業 規 定 並 報 部 核 定 本 校 另 依 規 定 得 接 受 外 國 學 生 之 申 請, 或 分 發 之 僑 生 及 其 他 身 分 之 學 生 第 四 條 本 校 學 生 對 有 關 學 籍 事 宜, 須 向 教 育 部 請 求 或 申 述 時, 應 報 由 學 校 核 轉 第 二 篇 第 一 章 大 學 部 入 學 第 五 條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有 法 令 規 定 報 考 大 學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經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一 年 級 肄 業 持 修 業 年 限 少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海 外 中 五 學 制 畢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本 校 學 士 班, 於 原 學 分 總 數 外, 需 增 修 至 少 12 個 畢 業 學 分 第 六 條 報 考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應 具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 一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 ( 一 ) 修 業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可 報 考 二 年 級 ( 二 ) 修 業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可 報 考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二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可 報 考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 二 )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四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可 報 考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五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及 第 三 項 規 定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第 七 條 二 年 制 三 年 制 暨 五 年 制 專 科 畢 業 在 職 人 員, 經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二 年 2

3 制 在 職 專 班 進 修,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七 十 二 學 分 前 項 以 在 職 身 分 入 學 進 修 之 學 生,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兩 年, 因 未 修 或 已 修 不 及 格 須 重 ( 補 ) 修 課 程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兩 年 經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而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即 予 退 學 第 八 條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逾 期 未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第 九 條 新 生 因 重 病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時,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新 生,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前 項 所 稱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係 指 不 可 歸 責 於 當 事 人 之 事 由, 其 因 特 殊 事 故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經 就 讀 學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院 長 同 意 並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通 過 後 生 效, 但 申 請 事 由 有 爭 議 或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不 明 確, 須 提 教 務 會 議 決 定 是 否 通 過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者, 應 檢 同 徵 集 令 影 本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同 退 伍 證 明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因 懷 孕 或 生 產 者 需 持 有 各 級 醫 院 所 出 具 之 相 關 證 明, 得 於 註 冊 開 始 前, 向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入 學 資 格 保 留 年 限 依 學 生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之 需 要 申 請 轉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者 需 持 有 各 級 醫 院 所 出 具 之 相 關 證 明, 得 於 註 冊 開 始 前, 向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第 十 條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應 依 規 定 繳 驗 入 學 證 件, 否 則 不 准 入 學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記 載 不 實 等 情 事 或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者, 經 查 明 屬 實, 即 開 除 學 籍, 除 由 學 校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件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 其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者,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新 生 轉 學 生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役 男 學 生 入 學 應 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申 請 緩 徵 作 業 要 點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申 請 儘 後 召 集 作 業 要 點 申 辦 緩 徵 或 儘 後 召 集 第 二 章 繳 費 註 冊 選 課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始 業 前,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納 各 項 費 用, 繳 交 學 雜 各 費 即 視 同 完 成 註 冊 因 故 未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繳 費 者, 應 具 函 請 准 延 緩 註 冊, 延 緩 註 冊 最 長 以 二 週 為 限 延 緩 註 冊 二 週 仍 未 註 冊 繳 費 又 未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即 令 退 學 奉 准 出 境 留 學 者, 依 核 准 名 單 得 由 各 系 所 協 助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事 宜 延 修 生 該 學 期 如 無 必 修 課 程, 得 於 該 學 期 申 請 休 學, 無 需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選 課, 須 依 照 本 校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其 必 修 選 修 及 重 ( 補 ) 修 課 程, 上 課 時 間 不 得 互 相 衝 突 申 請 加 退 選 及 停 修 者,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學 生 未 按 規 定 辦 理 者, 其 自 行 加 修 科 目 成 績 學 分 概 不 承 認, 其 自 行 停 修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學 生 選 修 其 他 大 學 校 院 課 程,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作 業 辦 法 辦 理 本 校 因 特 殊 科 目 聘 請 教 3

4 師 困 難, 或 基 礎 科 目 及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補 修 或 重 修 者, 得 利 用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前 述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校 際 選 課 作 業 辦 法 暨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實 施 辦 法 均 另 訂 之, 校 際 選 課 作 業 辦 法 與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實 施 辦 法 並 報 部 備 查 第 三 章 缺 課 曠 課 扣 考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經 准 假 而 缺 席 者 為 缺 課, 未 經 請 假 或 請 假 不 准 而 缺 席 者 為 曠 課 學 生 請 假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扣 考 依 缺 曠 課 時 數 計 算 ( 不 含 經 核 准 之 公 假 喪 假 產 假 產 前 假 陪 產 假 及 因 懷 孕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之 突 發 狀 況 所 請 之 育 嬰 假 ), 扣 考 執 行 方 式 依 各 授 課 教 師 於 課 程 大 綱 中 之 規 定 處 置, 分 (1)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上 課 時 數 1/3 時 執 行 扣 考 (2) 自 訂 執 行 扣 考 時 數 (3) 不 執 行 扣 考 第 十 六 條 刪 除 第 四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第 十 七 條 本 校 採 用 學 年 學 分 制, 大 學 部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修 業 年 限 均 為 四 年,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二 八 學 分, 惟 各 系 學 位 學 程 視 實 際 需 要, 得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酌 予 提 高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經 修 滿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畢 業 所 需 之 必 修 及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且 符 合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條 件,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均 及 格 者, 准 予 畢 業 因 未 修 或 已 修 不 及 格 須 重 ( 補 ) 修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兩 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四 年 ;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之 需 要, 持 有 各 級 醫 院 所 出 具 之 相 關 證 明, 亦 得 依 其 需 求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經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而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之 課 程 與 學 分 者, 即 予 退 學 專 科 畢 業 或 取 得 副 學 士 學 位 入 學 本 校 大 學 部 者, 其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二 年, 大 學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入 學 本 校 大 學 部 者, 其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一 年 第 一 項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須 具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安 置 就 學 者 第 十 七 條 之 一 本 校 另 依 課 程 設 計 開 設 各 類 學 分 學 程, 學 生 修 畢 學 分 學 程 開 設 單 位 規 定 之 科 目 學 分 者, 發 給 學 程 學 分 證 明 學 生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數 不 因 修 讀 學 分 學 程 而 提 高, 除 學 分 學 程 為 畢 業 必 要 條 件, 學 生 不 得 因 修 習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而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他 校 學 生 經 同 意 且 符 合 本 校 開 設 學 分 學 程 單 位 修 讀 規 定 者, 得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作 業 辦 法 至 本 校 修 讀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修 畢 學 分 學 程 開 設 單 位 規 定 之 科 目 學 分 者, 發 給 學 程 學 分 證 明 第 十 八 條 本 校 日 間 及 進 修 學 制 大 學 部 各 學 系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至 第 三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八 學 分, 各 學 年 每 學 期 均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進 修 學 制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各 學 系 學 生 第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第 二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八 學 分, 各 學 年 每 學 期 均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學 分 4

5 學 生 若 前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且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者, 可 加 修 六 學 分 或 六 小 時 課 程 第 十 九 條 轉 學 生 轉 入 本 校 後, 必 須 修 畢 轉 入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各 年 級 規 定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其 轉 入 本 校 以 前 在 原 校 已 修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依 本 校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抵 免, 並 得 提 高 編 級 但 自 轉 入 年 級 起,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減 少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部 備 查 第 二 十 條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分 為 學 業 ( 包 括 實 習 ) 操 行 等 二 種,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之 評 定, 一 律 採 百 分 制,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 操 行 成 績 之 評 定 採 五 等 第 記 分 法, 丙 等 為 及 格 惟 性 質 特 殊 之 科 目,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得 採 Pass Fail 之 考 評 方 式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等 第 記 分 法 與 百 分 記 分 法 及 G.P. 換 算 對 照 表 如 下 :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G.P. 甲 等 (A) 八 十 至 一 百 分 4 乙 等 (B) 七 十 至 七 十 九 分 3 丙 等 (C) 六 十 至 六 十 九 分 2 丁 等 (D) 五 十 至 五 十 九 分 1 戊 等 (E) 四 十 九 分 以 下 0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之 評 定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勵 與 懲 罰 要 點 辦 理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校 各 系 課 程, 除 體 育 軍 訓 服 務 課 程 守 護 神 課 程 別 有 規 定 外, 均 按 學 分 計 算, 凡 每 週 授 課 一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者, 給 一 學 分 各 項 實 習 學 分 計 算 辦 法, 另 行 規 定 前 項 體 育 服 務 課 程 守 護 神 課 程 屬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者 不 計 學 分, 體 育 選 修 課 程 每 週 授 課 二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核 給 一 學 分 軍 訓 為 選 修 ( 含 碩 博 班 ), 其 修 課 須 依 照 本 校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凡 全 學 年 之 課 程, 如 僅 修 一 學 期 者, 已 及 格 之 學 分 以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內 計 算 為 原 則 惟 因 課 程 變 更 須 重 補 修 者, 得 依 各 開 課 單 位 指 定 之 課 程 修 習 ; 同 一 課 程 重 複 修 讀 多 次, 僅 承 認 其 一 次 及 格 成 績 之 學 分 為 畢 業 學 分 第 二 十 三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之 考 查, 應 明 確 區 分 平 時 成 績 及 期 末 成 績, 其 考 核 項 目 及 方 式 如 下 : 一 平 時 成 績 : 包 括 出 席 率 課 堂 參 與 日 常 考 查 期 中 考 試 等 二 期 末 成 績 : 包 括 學 期 報 告 實 習 成 果 實 驗 成 果 期 末 考 試 等 第 二 十 四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之 評 定, 由 授 課 教 師 依 授 課 事 實 需 要, 參 酌 前 條 規 定, 自 行 訂 定 所 授 科 目 之 平 時 與 期 末 成 績 考 核 項 目 方 式 及 百 分 比 率, 並 於 開 學 初 向 學 生 宣 布 或 公 告 或 於 教 師 授 課 綱 要 中 載 明 之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經 教 師 評 定 覆 核 無 誤 後, 依 規 定 時 間 於 網 路 上 登 錄 傳 送 教 務 處 ; 授 課 教 師 學 期 成 績 計 算 原 始 憑 證 應 妥 為 保 留, 以 備 學 生 查 詢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及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一 以 科 目 之 學 分, 乘 該 科 目 所 得 之 成 績 分 數 為 積 分 二 所 修 各 科 目 學 分 之 總 數, 扣 除 以 Pass Fail 考 評 方 式 之 科 目 學 分 為 學 分 數 總 和 三 各 科 目 積 分 之 總 數 為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四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為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5

6 五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包 括 不 及 格 科 目 在 內, 但 不 含 暑 修 學 分 及 成 績 六 各 學 期 ( 含 暑 修 )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為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七 各 學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學 生 畢 業 成 績 之 G.P.A. 計 算 方 式 為 : 各 科 學 分 數 與 其 G.P. 乘 積 之 總 和 除 以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生 各 項 考 試, 其 無 故 曠 考 之 科 目, 該 次 考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扣 考 科 目 之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學 生 報 告 應 於 任 課 教 師 指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否 則 該 次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二 十 七 條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經 授 課 教 師 評 定 送 教 務 處 後 不 得 更 改 學 生 如 對 成 績 有 所 懷 疑, 須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一 週 內, 經 系 ( 組 ) 所 向 授 課 教 師 查 詢 其 屬 教 師 失 誤 致 有 遺 漏 或 錯 誤 須 更 正 成 績 者, 應 由 授 課 教 師 以 書 面 方 式 說 明 錯 誤 原 因, 並 檢 附 學 期 成 績 計 算 原 始 憑 證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由 教 務 處 提 報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者 方 得 更 改 前 項 成 績 更 正, 應 由 授 課 教 師 至 遲 於 次 學 期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成 績 更 正 案 涉 及 退 學 時, 至 遲 應 於 開 學 二 週 內 完 成 更 正, 授 課 教 師 必 須 親 自 出 席 教 務 會 議 報 告 第 二 十 八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況 者, 應 補 考 重 修 : 一 學 生 在 期 末 考 試 期 間 內, 因 重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經 請 假 核 准 者, 准 予 補 考, 請 假 補 考 於 期 末 考 後 二 週 內 舉 行, 以 一 次 為 限 在 規 定 補 考 期 間 內, 未 參 加 考 試 者, 概 以 曠 考 論 二 學 生 修 習 課 程,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均 不 予 補 考, 必 修 課 程, 應 令 重 修 三 各 項 實 習 成 績, 以 各 該 項 實 習 之 平 日 成 績 累 積 計 算, 不 及 格 者 不 給 學 分, 應 令 重 修 四 學 生 因 懷 孕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之 照 顧, 致 缺 課 時 數 逾 全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課 程 成 績 得 視 需 要 與 課 程 性 質 以 補 考 或 以 其 他 補 救 措 施 處 理, 補 考 成 績 並 按 實 際 成 績 計 算 除 前 項 第 四 款 情 形 外, 因 請 假 補 考 之 課 程, 補 考 課 程 成 績 六 十 分 以 上 部 分 打 八 折 計 算, 再 與 平 時 或 期 中 ( 末 ) 合 併 計 算 為 該 課 程 學 期 成 績 第 二 十 九 條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且 連 續 二 次 者, 應 令 退 學 第 三 十 條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海 外 回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及 符 合 規 定 之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且 連 續 二 次 者, 應 令 退 學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不 適 用 因 學 業 成 績 退 學 之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須 具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安 置 就 學 者 第 三 十 一 條 學 生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除 共 同 必 修 之 體 育 服 務 課 程 外, 在 九 學 分 ( 含 ) 以 下 者, 得 不 受 本 學 則 第 二 十 九 三 十 條 之 限 制 第 三 十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入 學 轉 學 考 試 試 卷 及 在 校 生 期 末 考 試 試 卷 應 妥 為 保 管 一 年 ; 學 年 各 項 成 績, 應 妥 為 登 錄, 並 永 久 保 存 ; 教 師 評 定 之 成 績 紀 錄, 保 存 至 學 生 畢 業 為 止 6

7 第 五 章 轉 系 ( 組 ) 輔 系 雙 主 修 第 三 十 三 條 學 生 於 第 二 學 年 開 始 以 前 得 申 請 轉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其 於 第 三 學 年 開 始 以 前 申 請 者, 得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三 年 級, 或 性 質 不 同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二 年 級 肄 業 其 因 特 殊 原 因, 於 第 四 學 年 開 始 以 前 申 請 者, 得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或 輔 系 ( 組 ) 三 年 級 肄 業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 組 ) 依 前 項 方 式 辦 理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部 備 查 第 三 十 四 條 轉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須 修 滿 轉 入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該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條 件, 方 得 畢 業 經 核 准 轉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者, 不 得 再 請 求 轉 入 他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或 回 原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第 三 十 五 條 刪 除 第 三 十 六 條 本 校 學 生 符 合 各 學 系 設 置 輔 系 所 列 之 條 件 者, 得 自 二 年 級 起 至 四 年 級 止 加 修 輔 系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 學 生 經 本 校 及 他 校 同 意, 且 符 合 他 校 輔 系 申 請 條 件 者, 得 至 他 校 修 讀 輔 系 選 修 輔 系 學 生, 至 少 應 修 畢 輔 系 所 規 定 之 專 業 ( 門 ) 科 目 二 十 學 分 加 修 輔 系 之 學 生 經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屆 滿, 已 修 畢 本 系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而 未 修 畢 輔 系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應 放 棄 輔 系 而 以 本 學 系 畢 業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部 備 查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一 本 校 設 置 輔 系 各 學 系 得 視 情 形 接 受 他 校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其 申 請 資 格 條 件 修 讀 課 程, 由 各 學 系 訂 之 他 校 學 生 經 原 校 及 本 校 同 意 得 修 讀 本 校 各 學 系 輔 系 課 程 校 際 輔 系 修 讀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部 備 查 第 三 十 七 條 本 校 學 生 符 合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修 讀 雙 主 修 所 列 之 條 件 者, 得 自 二 年 級 起 至 最 高 修 業 年 級 ( 不 包 括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選 擇 與 本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性 質 不 同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為 加 修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以 取 得 雙 主 修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 學 生 經 本 校 及 他 校 同 意, 且 符 合 他 校 雙 主 修 申 請 條 件 者, 得 至 他 校 修 讀 雙 主 修 修 讀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除 應 修 滿 本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外, 並 應 修 畢 另 一 主 修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專 業 ( 門 ) 科 目 與 學 分, 且 不 得 少 於 四 十 學 分, 始 可 取 得 雙 主 修 資 格 修 讀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經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屆 滿, 已 修 畢 本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而 未 修 畢 另 一 主 修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再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一 學 年, 若 仍 未 能 修 畢 另 一 主 修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則 以 本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資 格 畢 業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部 備 查 第 六 章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轉 學 第 三 十 八 條 學 生 如 因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必 須 休 學 者, 應 由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具 函 申 述 理 由,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至 遲 得 於 期 末 考 試 前 提 出 申 請 ( 通 訊 不 予 受 理 ), 經 核 准 後 得 休 學 一 學 期 一 7

8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休 學 累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期 滿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者, 需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得 專 案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酌 予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但 至 多 以 二 學 年 為 限 休 學 期 滿 不 復 學 者, 以 退 學 論 休 學 期 內 不 得 請 求 轉 系 ( 組 )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應 檢 同 徵 集 令 影 本, 向 學 校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同 退 伍 令 及 時 申 請 復 學, 其 休 學 期 間 不 列 入 休 學 年 限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需 持 有 各 級 醫 院 所 出 具 之 相 關 證 明 申 請 休 學, 其 休 學 期 間 不 列 入 休 學 年 限 休 學 期 滿, 應 檢 附 子 女 出 生 證 明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復 學 第 三 十 八 條 之 一 學 生 染 患 或 疑 似 染 患 法 定 傳 染 病, 依 衛 生 機 關 指 示 接 受 必 要 治 療 或 隔 離, 如 無 法 到 校 上 課, 可 持 相 關 機 構 證 明, 向 學 校 提 請 公 假 及 延 後 考 試 之 申 請 ; 衛 生 保 健 組 應 對 其 加 強 輔 導 與 照 顧, 必 要 時 安 排 就 醫, 學 生 如 不 接 受 治 療, 得 專 案 報 請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以 維 護 校 園 健 康 環 境 第 三 十 九 條 休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滿 時 復 學 者, 應 編 入 原 肄 業 系 ( 組 ) 相 銜 接 之 年 級 及 學 期 肄 業 ; 如 係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休 學 年 級 該 學 期 肄 業, 其 休 學 學 期 內 已 有 之 成 績, 概 不 計 算 前 項 原 肄 業 系 ( 組 ) 變 更 或 停 辦 時, 本 校 得 輔 導 學 生 至 適 當 學 系 ( 組 ) 肄 業 第 四 十 條 學 生 肄 業 或 休 學 期 間, 如 有 違 犯 校 規 或 其 他 不 端 情 事 者, 應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申 誡 記 過 定 期 察 看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第 四 十 一 條 除 本 學 則 另 有 退 學 之 規 定 外,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即 令 退 學 : 一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二 違 犯 校 規 情 節 重 大,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退 學 者 三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四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同 時 在 其 他 大 學 校 院 就 讀 者 第 四 十 二 條 學 生 因 故 自 請 退 學, 須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同 意, 方 得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第 四 十 三 條 學 生 申 請 轉 學, 應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本 校 學 生 修 業 一 年 ( 含 ) 以 上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者, 得 申 請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生 考 試, 如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二 本 校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轉 學 他 校 者, 須 經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書 面 呈 經 核 准, 並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後, 發 給 修 業 ( 轉 學 ) 證 明 書, 但 學 籍 未 經 核 准 者 不 得 發 給 三 刪 除 第 四 十 四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 一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之 各 種 證 件, 經 證 明 為 偽 造 變 造 或 記 載 不 實 者 二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冒 頂 他 人 名 額, 矇 混 入 學, 經 查 對 照 片 不 符 者 第 四 十 五 條 凡 退 學 學 生, 其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者, 得 申 請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開 除 學 籍 者, 不 採 認 其 於 本 校 之 各 項 學 歷 資 格, 亦 不 得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第 四 十 五 條 之 一 休 退 學 學 生,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者, 得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辦 理 退 費 8

9 第 四 十 六 條 依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學 生, 如 對 於 學 校 之 處 分 認 有 不 當, 應 於 知 悉 處 分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辦 法 提 出 申 訴 案 申 訴 結 果 未 確 定 前, 不 因 申 訴 之 提 起, 而 停 止 原 處 分 之 執 行 提 出 申 訴 之 學 生, 如 申 訴 結 果 維 持 原 處 分, 其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修 業 截 止 日 期, 以 原 處 分 日 期 為 準 前 項 提 出 申 訴 之 在 校 生, 申 訴 期 間 得 繼 續 在 校 肄 業, 惟 其 繼 續 在 校 肄 業 期 間, 各 項 學 籍 事 項 之 處 理, 除 不 得 發 給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外, 得 提 請 行 政 會 議 酌 情 處 理 經 申 訴 另 為 處 分 得 復 學 之 學 生, 因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者, 得 按 本 校 學 生 休 學 辦 法 補 辦 休 學 學 生 申 訴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部 核 定 第 四 十 七 條 學 生 對 影 響 其 受 教 育 權 利 之 處 分, 經 校 內 申 訴, 未 獲 救 濟 者, 得 依 法 提 起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 原 處 分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決 定 或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顯 係 違 法 或 不 當 時, 本 校 應 另 為 處 分 第 七 章 畢 業 第 四 十 八 條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並 修 足 本 校 各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且 符 合 各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條 件, 於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後, 始 得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並 依 照 所 屬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分 別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第 四 十 九 條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申 請 休 學 一 學 期, 免 予 註 冊,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第 五 十 條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足 該 學 系 ( 組 ) 規 定 畢 業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全 部 學 分 者, 得 提 前 畢 業 前 項 所 稱 成 績 優 異, 係 指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八 十 分 以 上,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均 達 甲 等 ( 八 十 分 ), 且 各 學 期 學 業 名 次 在 該 系 該 班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八 以 內 而 言 第 五 十 條 之 一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成 績 優 異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原 就 讀 或 相 關 系 (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 副 教 授 二 人 以 上 推 薦, 得 向 本 校 設 有 博 士 班 之 各 系 (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 申 請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依 世 新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要 點 暨 有 關 教 育 法 規 辦 理 第 五 十 一 條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已 修 足 該 學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而 不 合 提 前 畢 業 之 規 定 者, 仍 應 註 冊 入 學,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下 限, 按 第 四 學 年 辦 理 第 八 章 更 改 姓 名 年 齡 第 五 十 二 條 學 生 姓 名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應 以 身 分 證 所 載 為 準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所 載 與 身 分 證 所 載 不 符 者, 應 即 更 正 第 五 十 三 條 本 校 在 校 學 生 及 畢 ( 肄 ) 業 校 友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或 出 生 年 月 日 者, 應 檢 附 戶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有 效 證 件, 報 請 本 校 辦 理 第 九 章 出 國 9

10 第 五 十 四 條 學 生 於 肄 業 期 間 出 境, 其 學 籍 相 關 事 務,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規 定 辦 理, 其 規 定 另 訂 之, 並 報 部 備 查 前 項 規 定 適 用 學 生 如 下 : 一 經 所 屬 院 系 所 推 薦 並 經 學 校 核 准 至 境 外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或 修 讀 科 目 學 分 者 二 政 府 機 關 遴 選 至 境 外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或 修 讀 科 目 學 分 者 三 經 學 校 選 派 為 有 合 作 關 係 之 境 外 大 學 院 校 交 換 學 生 者 四 經 所 屬 研 究 所 推 薦 並 經 學 校 核 准 出 境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者 五 依 就 讀 院 系 所 課 程 或 研 究 需 要 出 境 觀 摩 或 見 習 者 六 代 表 學 校 或 國 家 出 境 參 加 國 際 性 活 動 或 會 議 者 七 代 表 國 家 出 境 參 加 國 際 性 藝 能 競 賽 者 八 獲 選 為 國 家 運 動 代 表 出 境 移 地 訓 練 或 參 加 競 賽 者 九 因 直 系 血 親 或 配 偶 病 危 或 身 故, 必 須 出 境 探 病 或 奔 喪 者 第 三 篇 第 一 章 研 究 所 入 學 第 五 十 五 條 經 大 學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法 令 規 定 報 考 博 碩 士 班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經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研 究 所 博 碩 士 班 肄 業 第 五 十 六 條 凡 經 錄 取 之 研 究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及 其 他 規 定 之 文 件 ; 證 件 不 齊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未 依 規 定 註 冊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記 載 不 實 等 情 事 或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者, 經 查 明 屬 實,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件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 其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者,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第 五 十 七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異, 並 具 有 研 究 潛 力 者 經 原 就 讀 或 相 關 系 (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 副 教 授 二 人 以 上 推 薦, 得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依 世 新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要 點 暨 有 關 教 育 法 規 辦 理 第 二 章 繳 費 註 冊 選 課 第 五 十 八 條 本 校 研 究 生 應 繳 各 費, 依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十 九 條 研 究 生 於 每 學 期 開 始, 應 依 規 定 日 期 繳 費 註 冊 繳 交 學 雜 各 費 即 視 同 完 成 註 冊 因 故 未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繳 費 者, 應 具 函 請 准 延 緩 註 冊, 延 緩 註 冊 最 長 以 二 週 為 限 延 緩 註 冊 二 週 仍 未 註 冊 繳 費 又 未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即 令 退 學 第 六 十 條 研 究 生 選 課 須 依 各 系 所 學 程 規 定 辦 理, 並 經 系 所 學 程 主 管 核 准 送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第 六 十 一 條 研 究 生 應 修 科 目 如 下 : 一 必 修 科 目 10

11 二 選 修 科 目 三 基 礎 科 目 : 以 非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錄 取 者, 必 須 修 讀 大 學 部 基 礎 科 目 之 課 程 第 六 十 二 條 日 間 及 進 修 學 制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數 每 學 期 不 得 多 於 十 二 學 分 ( 補 修 大 學 部 除 外 ), 若 經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核 可 者, 可 加 修 一 門 課 程, 各 系 所 亦 可 依 實 際 狀 況, 自 訂 低 於 十 二 學 分 之 修 課 學 分 數 研 究 生 之 選 修 及 基 礎 課 程, 係 屬 他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開 課 者, 應 經 原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及 開 課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同 意 第 六 十 三 條 研 究 生 選 課, 凡 全 學 年 之 課 程, 如 僅 修 一 學 期 者, 已 及 格 之 學 分 以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內 計 算 為 原 則 惟 因 課 程 變 更 須 重 補 修 者, 得 依 各 開 課 單 位 指 定 之 課 程 修 習 ; 同 一 課 程 重 複 修 讀 多 次, 僅 承 認 其 一 次 及 格 成 績 之 學 分 為 畢 業 學 分 研 究 生 修 讀 大 學 部 開 設 課 程, 其 課 程 學 分 成 績, 應 併 入 學 期 及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但 不 列 入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研 究 生 不 得 修 讀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之 課 程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第 六 十 四 條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四 年 ; 博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至 七 年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自 轉 入 博 士 班 起, 其 修 業 年 限 依 照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以 在 職 生 身 分 入 學 進 修 之 研 究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一 至 二 年 第 六 十 五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應 修 三 十 學 分 ; 博 士 班 至 少 應 修 十 八 學 分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必 修 學 分 與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依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辦 理 前 述 學 分 均 不 包 括 畢 業 論 文 第 六 十 六 條 研 究 生 ( 含 博 碩 在 職 班 ) 每 學 期 至 少 須 修 讀 一 門 課 程 第 六 十 七 條 研 究 生 學 業 成 績 採 百 分 計 分 法,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修 讀 大 學 部 開 設 課 程 亦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補 考, 但 必 修 科 目 應 重 修 第 六 十 八 條 研 究 生 畢 業 成 績 之 核 算 方 法 為 : 各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佔 五 0%,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佔 五 0 % 第 六 十 九 條 研 究 生 因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參 加 考 試, 經 事 前 請 假 獲 准 者, 得 准 予 補 考 ; 未 經 請 假 而 曠 考 者, 該 次 考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七 十 條 研 究 生 學 業 成 績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令 退 學 : 一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 在 職 生 經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 未 修 足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二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之 資 格 考 核 不 合 格,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合 格 者 三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不 合 重 考 規 定 者, 或 合 於 重 考 規 定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合 於 回 碩 士 班 就 讀 之 規 定 者, 或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合 於 改 授 碩 士 學 位 者, 不 受 前 項 第 二 三 款 規 定 限 制 11

12 第 七 十 一 條 研 究 生 得 比 照 大 學 部 規 定 申 請 休 學 惟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者, 其 申 請 休 學 日 期, 自 開 學 註 冊 日 起 至 學 位 考 試 前 二 週 止 已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 含 通 過 資 格 審 核 者 ), 得 因 研 撰 論 文 申 請 休 學 休 學 生 復 學 時, 如 原 肄 業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變 更 或 停 辦, 本 校 得 輔 導 學 生 至 適 當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肄 業 第 七 十 二 條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依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章 規 定 辦 理, 前 開 考 試 規 章 並 報 部 備 查 第 四 章 畢 業 授 予 學 位 第 七 十 三 條 研 究 生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一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滿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二 操 行 成 績 各 學 期 均 及 格 三 通 過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章 規 定 之 各 項 考 核 及 考 試, 並 完 成 論 文 之 繳 交 第 七 十 四 條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研 究 生, 由 本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並 依 就 讀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分 別 授 予 博 士 或 碩 士 學 位 ; 對 於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 其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者,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七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因 特 殊 情 形, 經 原 肄 業 系 所 暨 擬 轉 入 之 系 所 雙 方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同 意, 並 經 教 務 處 轉 陳 校 長 核 准, 得 轉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轉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應 於 第 二 學 年 開 始 前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一 經 核 准 即 不 得 再 請 求 轉 入 他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或 回 原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就 讀 經 核 准 轉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研 究 生, 其 原 肄 業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修 習 學 分 之 採 認, 依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十 六 條 本 篇 無 特 別 規 定 者, 準 用 第 二 篇 有 關 之 規 定 第 四 篇 附 則 第 七 十 七 條 本 校 學 生 獎 勵 與 懲 罰 要 點 另 訂 之 並 報 部 備 查 第 七 十 八 條 本 校 學 生 經 核 准 得 同 時 在 境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雙 學 位 其 作 業 要 點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七 十 九 條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重 大 災 害 受 害 學 生, 視 個 案 情 形, 經 專 案 核 准 後 得 從 寬 適 用 保 留 入 學 跨 校 選 課 出 勤 請 假 延 長 休 學 成 績 考 核 修 業 機 制 等 相 關 規 定, 以 維 護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並 協 助 渡 過 重 大 災 害 第 八 十 條 本 學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八 十 一 條 本 學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12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學 則 教 育 部 96.11.12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60166842 號 函 暨 97.1.16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7000855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本 大 學 98 年 1 月 7 日 第 10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4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52 條 第 54 條 第 55 條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1 104 年 6 月 30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103 年 1 月 8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27904A 號 令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第 22 條 ( 二 ) 基 隆 市 政 府 101 年 8 月 27 日 基 府 教 學 貳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104.8.28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1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doc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doc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因 應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潮 流, 吸 引 港 澳 學 生 來 臺 灣 地 區 升 學, 使 其 學 成 後 返 回 港 澳 服 務, 以 厚 植 友 我 力 量,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1020704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1020704 義 守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100.05.18)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七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0.05.26)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臺北縣政府辦理97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臺北縣政府辦理97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安 置 工 作 實 施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新 北 教 特 字 第 1040704568 號 函 訂 定 發 布 壹 目 的 一 二 為 協 助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或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確 認 其 特 殊 教 育 資 格, 並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篇 附 則 14 附 設 專 科 部 學 則 15 第 一 章 總 則 15 第 二 章 新 生 15 第 三 章 轉 學 16 第 四 章 轉 科 組 16 第 五 章 修 習 學 分 修 業 年 限 16 第 六 章 選 課 學 分 抵 免 16 第 七 章 請 假 休 學 復 學 17

第 七 篇 附 則 14 附 設 專 科 部 學 則 15 第 一 章 總 則 15 第 二 章 新 生 15 第 三 章 轉 學 16 第 四 章 轉 科 組 16 第 五 章 修 習 學 分 修 業 年 限 16 第 六 章 選 課 學 分 抵 免 16 第 七 章 請 假 休 學 復 學 17 萬 能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手 冊 目 錄 壹 學 則 1 第 一 篇 總 則 3 第 二 篇 大 學 部 3 第 一 章 入 學 3 第 二 章 轉 學 4 第 三 章 轉 系 組 4 第 四 章 繳 費 註 冊 選 課 4 第 五 章 校 際 選 課 5 第 六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5 第 七 章 請 假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7 第 八 章

More information

~ip10t24w2z2x15l35s2v;

~ip10t24w2z2x15l35s2v;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任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99 年 1 月 8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102 年 3 月 21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6 7 17 18 22 條 條 文 104 年 12 月 29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1 4 7 8 10 11 12 14 15 16 17 18 20 28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外 文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核 及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 含 102 學 年 度 復 學 博 一 生 ) 適 用 96.06.05 外 文 系 95 學 年 度 第 5 次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外 文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核 及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 含 102 學 年 度 復 學 博 一 生 ) 適 用 96.06.05 外 文 系 95 學 年 度 第 5 次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102 學 年 度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手 冊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Department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Literature National Sun Yat-sen University September, 2013 1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外 文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More information

前 三 項 所 定 群, 指 以 相 同 屬 性 科 別 形 成 之 專 業 群 集, 其 分 群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群 科 學 程 之 設 立 變 更 停 辦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前 三 項 所 定 群, 指 以 相 同 屬 性 科 別 形 成 之 專 業 群 集, 其 分 群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群 科 學 程 之 設 立 變 更 停 辦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2013/06/27 三 讀 通 過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應 接 續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以 陶 冶 青 年 身 心, 發 展 學 生 潛 能, 奠 定 學 術 研 究 或 專 業 技 術 知 能 之 基 礎, 培 養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之 優 質 公 民 為 宗 旨 第 二 條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及 高 級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草 案 總 說 明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三 種 ( 第 一 項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級 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第 二 項 )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ore information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得 設 立 分 校 分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與 其 分 校 分 部 設 立 所 需 之 校 地 校 舍 設 備 設 校 經 費 師 資 變 更 或 停 辦 之 要 件 核 准 程 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5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得 設 立 分 校 分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與 其 分 校 分 部 設 立 所 需 之 校 地 校 舍 設 備 設 校 經 費 師 資 變 更 或 停 辦 之 要 件 核 准 程 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5 名 稱 :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公 布 日 期 : 民 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生 效 狀 態 : 本 法 規 部 分 或 全 部 條 文 尚 未 生 效 本 法 除 第 35 條 至 第 41 條 條 文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外, 其 餘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三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法 規 類 別 : 行 政 >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以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為 核 心 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作 業 規 範 評 鑑 雙 月 刊 2011.9 第 33 期 文 / 王 保 進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評 鑑 業 務 處 處 長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教 授 以 確 保 提 供 學 生 一 個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為 核 心 之 第 一 週

More information

十 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進 修 加 科 登 記 之 進 修 大 學 推 廣 部 學 分 社 區 大 學 有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准 文 號 之 學 分 或 經 縣 府 核 可 民 間 之 研 習 均 予 採 計 ; 只 要 在 本 縣 最 近 五 年 符 合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十 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進 修 加 科 登 記 之 進 修 大 學 推 廣 部 學 分 社 區 大 學 有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准 文 號 之 學 分 或 經 縣 府 核 可 民 間 之 研 習 均 予 採 計 ; 只 要 在 本 縣 最 近 五 年 符 合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桃 園 縣 103 年 縣 外 介 聘 積 分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一 一 般 教 師 以 非 現 應 聘 任 教 科 ( 類 ) 別 申 請 調 動 者, 須 有 該 介 聘 科 ( 類 ) 別 專 長 教 師 證 後 同 級 公 立 學 校 該 科 ( 類 ) 別 最 近 三 年 內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當 年 度 每 週 應 授 正 式 課 程 時 數 二 分 之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