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教會禮儀中嬰孩領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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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聖 神 修 院 神 哲 學 院 羅 馬 宗 座 傳 信 大 學 成 員 學 院 宗 教 學 部 學 年 文 章 嬰 孩 領 洗 的 條 件 及 我 的 反 思 二 年 級 譚 詠 強 學 生 編 號 I0918 指 導 教 授 : 羅 國 輝 神 父 香 港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2 嬰 孩 領 洗 的 條 件 及 我 的 反 思 目 錄 引 言 1. 嬰 孩 領 洗 的 論 據 1.1 聖 經 的 根 據 1.2 教 父 的 說 法 1.3. 教 會 的 訓 導 2. 嬰 孩 領 洗 設 立 條 件 的 背 景 2.1 禮 儀 憲 章 的 頒 布 2.2 天 主 教 法 典 條 文 注 釋 的 補 充 3. 嬰 孩 領 洗 的 條 件 3.1 嬰 孩 的 條 件 3.2 父 母 的 條 件 3.3 代 父 母 的 條 件 4. 嬰 兒 領 洗 條 件 在 本 港 各 堂 區 執 行 情 況 比 較 4.1 比 較 的 方 法 4.2 堂 區 的 一 般 狀 況 5. 嬰 孩 領 洗 條 件 及 教 會 的 期 望 5.1 教 會 的 期 望 5.2 牧 者 司 鐸 的 角 色 5.3 基 督 徒 團 體 的 角 色 6. 我 的 反 思 6.1 父 或 母 必 須 是 教 友 的 原 因 6.2 代 父 母 必 須 為 教 友 及 符 合 有 關 條 件 的 原 因 6.3 反 思 及 建 議

3 嬰 孩 領 洗 的 條 件 及 我 的 反 思 嬰 孩 領 洗 在 香 港 是 普 遍 現 象 在 每 年 領 洗 的 教 友 中, 嬰 孩 佔 近 一 半 教 會 規 定 嬰 孩 要 在 成 人 之 前 領 洗, 需 滿 全 一 些 條 件 究 竟 這 些 條 件 是 甚 麼? 定 立 這 些 條 件 的 目 的 是 甚 麼? 是 否 有 其 需 要? 本 文 嘗 試 藉 聖 經 教 父 的 著 作 教 律 禮 書 及 神 學 家 的 著 作, 就 本 題 目 作 出 探 討, 及 就 嬰 孩 領 洗 的 牧 民 現 象 作 一 些 反 思, 及 提 出 一 些 觀 察 和 看 法 1. 嬰 孩 領 洗 的 論 據 嬰 孩 洗 禮 是 自 古 以 來 的 做 法, 不 論 在 東 方 或 西 方, 為 嬰 孩 施 行 洗 禮 均 被 視 為 一 項 自 古 以 來 的 傳 統 法 則 聖 經 的 根 據 新 約 聖 經 對 於 嬰 兒 領 洗 並 無 任 何 指 示, 但 在 有 些 事 件, 也 可 推 測 嬰 兒 應 接 受 洗 禮 例 如 : 伯 多 祿 替 科 爾 乃 略 及 其 全 家 洗 禮 ( 宗 十 48), 保 祿 和 息 拉 在 監 獄 替 獄 卒 全 家 洗 禮 ( 宗 十 六 34), 這 全 家 也 應 包 括 嬰 兒 耶 肋 米 亞 斯 (J.Jeremias, ) 則 引 新 約 所 謂 的 全 家 格 式 ( 宗 十 一 14; 格 前 一 16) 和 當 時 猶 太 的 皈 依 禮, 證 明 初 期 教 會 已 施 行 嬰 兒 洗 禮 但 是 嚴 格 說 來, 聖 經 既 未 為 嬰 兒 洗 禮 作 證 亦 未 反 證, 因 為 聖 經 不 曾 直 接 述 及 嬰 兒 洗 禮 1.2 教 父 的 說 法 教 父 普 遍 認 為 嬰 孩 洗 禮 是 合 理 合 法 的 2 奧 利 振 (Origen) 及 其 後 的 聖 奧 思 定 1 2 羅 馬 教 廷 信 理 部 1980 年 頒 佈, 嬰 孩 洗 禮 訓 令 第 一 部 份 < 嬰 孩 洗 禮 的 傳 統 道 理 > 羅 馬 教 廷 信 理 部 於 1980 年 頒 佈, 嬰 孩 洗 禮 訓 令 導 言

4 (St. Augustine), 都 認 為 嬰 孩 洗 禮 是 承 受 自 宗 徒 的 傳 統 在 第 二 世 紀, 已 有 嬰 孩 洗 禮 的 直 接 証 據, 且 人 們 並 不 視 它 的 出 現 為 新 事 物 尤 其 聖 依 勒 內 (St. Irenaeus) 認 為 受 洗 者 理 所 當 然 地 應 包 括 嬰 兒 和 幼 童, 還 有 少 年 青 年 和 年 長 者 第 三 世 紀 初 的 宗 徒 傳 統 一 書 描 述 了 最 古 老 的 禮 節, 包 括 以 下 的 規 矩 : 先 給 孩 童 付 洗 那 些 能 表 達 自 己 的 孩 童 應 表 明 信 德 至 於 其 他 嬰 孩, 則 應 由 父 母 或 家 人 代 他 們 表 明 信 德 聖 西 彼 廉 (St. Cyprian) 在 非 洲 主 教 會 議 上 聲 稱 : 不 應 拒 絕 給 任 何 出 生 的 人 賦 予 天 主 的 仁 慈 與 恩 寵, 而 該 主 教 會 議 重 申 全 人 類 都 是 平 等 的, 不 論 他 們 的 身 材 或 年 齡, 並 宣 稱 在 嬰 兒 出 生 後 的 兩 三 天 給 他 們 施 洗 是 合 法 的 1.3. 教 會 的 訓 導 在 中 世 紀, 教 會 再 三 確 定 和 維 護 嬰 孩 領 洗 這 訓 導 : 維 也 納 大 公 會 議 (1312 年 ) 強 調, 就 嬰 孩 的 情 況 來 說, 聖 洗 聖 事 本 身 的 效 果 不 只 是 赦 罪, 也 賜 予 恩 寵 和 德 行 3 翡 冷 翠 大 公 會 議 (1442 年 ) 斥 責 那 些 企 圖 拖 延 洗 禮 的 人, 宣 稱 嬰 孩 應 盡 可 能 及 早 (quam primum commode) 領 受 聖 洗 聖 事, 好 使 他 們 藉 此 脫 離 魔 鬼 的 權 勢 並 被 收 納 為 天 主 的 義 子 4 特 利 騰 大 公 會 議 重 申 迦 太 基 會 議 的 譴 責 5 還 引 述 耶 穌 對 尼 苛 德 摩 的 說 話, 宣 稱 自 從 福 音 頒 佈 以 來, 除 非 人 接 受 重 生 的 洗 禮 或 願 意 領 洗, 否 則 不 能 成 義 維 也 納 大 公 會 議 :ManSI,XXV,411 C-D:DS 翡 冷 翠 大 公 會 議, 第 十 一 期 會 議 :DS1349 特 利 騰 大 公 會 議, 第 五 期 會 議, 典 章 四 :DS 1514 特 利 騰 大 公 會 議, 第 六 期 會 議, 第 四 章 :DS 1524

5 特 利 騰 大 公 會 議 後 的 各 個 地 區 會 議 和 主 教 會 議 均 持 著 同 樣 的 堅 決 態 度, 訓 示 嬰 孩 洗 禮 的 必 要 性 教 宗 保 祿 六 世 (Paul VI) 亦 就 此 鄭 重 地 重 申 那 源 遠 流 長 的 教 導, 宣 稱 由 於 嬰 孩 在 出 生 時 沒 有 超 性 恩 寵, 因 此, 即 使 他 們 未 能 犯 本 罪, 仍 要 給 他 們 施 洗, 好 能 藉 水 和 聖 神 而 重 生, 參 與 基 督 耶 穌 內 的 神 聖 生 命 7 到 了 近 代, 教 會 仍 然 認 為 嬰 兒 也 有 加 入 教 會 從 而 得 救 的 權 利, 所 以 嬰 孩 洗 禮, 教 會 是 鼓 勵 的 : 梵 二 後 的 教 會 一 方 面 強 調 慕 道 期 是 成 人 洗 禮 的 基 礎, 但 另 一 方 面 也 繼 續 保 留 嬰 孩 洗 禮 的 一 貫 傳 統 : 嬰 孩 是 以 教 會 的 信 德 而 受 洗 的 ( 嬰 孩 聖 洗 禮 典 導 言 2 節 ) 教 會 所 表 達 的 信 德, 最 直 接 是 透 過 嬰 孩 的 父 母 和 代 父 母 表 達 出 來, 而 且 嬰 孩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的 信 仰 培 育, 最 直 接 地 也 是 由 父 母 和 代 父 母 提 供 ( 見 774 條 2 項 ;835 條 4 項 ) 中 國 主 教 團 禮 儀 委 員 會 一 九 七 一 年 七 月 一 日 編 譯 的 兒 童 洗 禮 列 明, 洗 禮 滌 除 他 們 的 原 罪, 使 他 們 獲 得 一 種 新 生 命, 成 為 天 主 的 子 女, 和 教 會 的 一 份 子, 同 時 在 他 們 心 靈 上 印 上 一 個 永 遠 不 能 磨 滅 的 印 號, 指 出 他 是 隸 屬 於 基 督 的 人 至 於 有 關 嬰 孩 洗 禮 是 否 有 損 嬰 孩 宗 教 自 由 方 面 的 批 評, 信 理 部 於 一 九 八 零 年 頒 佈 的 嬰 孩 洗 禮 訓 令 便 曾 駁 斥 了 那 些 假 借 宗 教 自 由 而 否 認 父 母 有 權 決 定 嬰 兒 受 洗 的 意 見 訓 令 (22 節 ) 指 出, 根 本 沒 有 所 謂 純 人 性 自 由, 能 免 受 各 方 面 7 天 主 子 民 信 經 (Sollemnis Professio Fidei) 18: AAS 60(1968) p.440

6 影 響 的 這 回 事 即 使 在 本 性 的 層 面 上, 父 母 也 在 嬰 孩 的 基 要 問 題 和 價 值 觀 方 面, 為 他 們 作 抉 擇 因 此, 為 嬰 孩 的 信 仰 生 活 作 抉 擇 並 無 不 妥 如 家 庭 採 取 所 謂 中 立 態 度, 反 而 會 剝 奪 孩 童 必 須 享 有 的 益 處 2. 嬰 孩 領 洗 設 立 條 件 的 背 景 2.1 禮 儀 憲 章 的 頒 布 為 嬰 孩 領 洗 設 立 條 件 起 自 何 時, 尚 待 考 證, 不 過, 若 要 追 溯 到 近 世 紀, 則 可 從 梵 二 大 公 會 議 後 頒 布 的 禮 儀 憲 章 得 到 端 倪 在 該 文 獻 的 第 一 章 整 頓 及 發 揚 禮 儀 的 總 則 第 十 一 節 指 出, 洗 者 接 近 聖 儀 時, 需 要 個 人 心 靈 的 準 備 : 可 是, 為 獲 得 圓 滿 的 實 效, 信 友 必 須 以 純 正 的 心 靈 準 備, 去 接 近 禮 儀, 又 要 心 口 如 一, 並 與 上 天 恩 寵 合 作, 以 免 白 受 天 主 的 恩 寵 所 以, 牧 靈 者 應 該 注 意, 使 在 禮 儀 行 為 中, 不 僅 為 有 效 及 合 法 舉 行 前 遵 守 法 律, 而 且 要 使 信 友 有 意 識 地 主 動 地 實 惠 地 參 與 禮 儀 第 三 章 第 67 節 便 特 別 就 嬰 孩 領 洗, 有 這 樣 的 指 示 : 今 日 為 嬰 兒 童 受 洗 禮, 應 予 修 訂, 使 適 合 於 兒 童 的 真 正 情 況 ; 父 母 及 代 父 母 地 位 及 責 任, 在 禮 節 中 也 應 更 加 明 顯 2.2 天 主 教 法 典 條 文 注 釋 的 補 充 另 外, 天 主 教 法 典 條 文 注 釋 也 說 : 梵 二 後, 新 的 嬰 孩 聖 洗 禮 典 界 定 了 嬰 孩 的 定 義, 也 規 定 只 有 嬰 孩 才 可 採 用 該 專 為 嬰 孩 而 設 的 聖 洗 禮 儀 由 此, 我 們 可 以 作 出 假 設, 現 行 的 新 訂 嬰 孩 洗 禮 條 件, 大 概 是 一 九 六 二 年 禮 儀 憲 章 頒 布 之 後 訂 立 的 新 訂 的 洗 禮 有 一 個 特 色, 就 是 父 母 與 代 父 母 在 行 禮 時 的 地 位 與 職 務 均 非 常 明 顯, 他 們 都 要 積 極 地 參 與 洗 禮 的 各 項 儀 式 這 種 洗 禮 是 為 符 合 嬰 兒 實 際 情 形 而 編

7 訂, 而 並 非 成 人 洗 禮 的 縮 型 8 3. 嬰 孩 領 洗 的 條 件 3.1 嬰 孩 的 條 件 嬰 孩 洗 禮 是 指 天 主 教 會 給 一 個 新 生 兒 在 嬰 兒 期 付 洗 教 會 並 沒 有 嚴 格 規 定 嬰 兒 期 的 時 間 9 嬰 孩 (children 或 infants) 一 詞, 是 指 那 些 尚 未 到 達 辨 別 是 非 的 年 齡, 而 不 能 宣 認 自 己 信 仰 的 嬰 兒 和 小 孩 的 統 稱 相 對 領 洗 而 言, 嬰 孩 的 年 齡 是 按 法 典 的 一 般 規 定 ( 見 97 條 2 項 ), 意 思 是 指 年 齡 未 滿 七 歲, 且 推 定 為 尚 未 有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即 尚 未 能 運 用 理 智 來 判 別 是 非 善 惡 的 人 10 不 過, 從 教 區 最 近 的 文 獻 所 見, 領 洗 人 士 的 年 齡 分 類 是 以 一 歳 及 以 下 一 歳 至 七 歳, 及 七 歳 以 上 來 劃 分 追 蹤 歷 史, 香 港 天 主 教 教 區 第 一 批 有 記 錄 的 嬰 孩 領 洗 是 在 1954 年 7 月 至 1955 年 6 月 30 日 的 一 年, 當 時 總 領 洗 人 數 為 11,121 人, 其 中 嬰 兒 ( 這 是 教 區 記 錄 的 用 詞 ) 為 2,386 人, 其 餘 的 便 是 歸 類 為 成 人, 但 至 於 當 時 以 甚 麼 年 齡 界 限 分 別 嬰 兒 則 不 得 而 知 自 此 以 後, 教 區 都 用 七 歲 來 劃 分 成 人 和 嬰 孩, 直 至 1979 年 8 月 31 日 開 始 的 一 年, 才 再 將 嬰 孩 這 部 份 細 分 為 一 歳 以 下 ( 嬰 兒 ) 和 一 歳 至 七 歳 ( 嬰 孩 ) 過 去 數 十 8 中 國 主 教 團 禮 儀 委 員 會 編 譯, 中 國 主 教 團 1971 年 7 月 1 日 批 准, 宗 座 聖 禮 部 同 年 9 月 29 日 認 可, 兒 童 洗 禮 ( 信 友 用 ) 9 神 學 辭 典 : 嬰 孩 洗 禮 10 李 亮,< 從 教 律 看 聖 洗 與 堅 振 聖 事 >,( 神 思 第 卅 七 期 1998 年 5 月 ) 頁

8 年, 香 港 教 區 每 年 嬰 孩 領 洗 人 數 均 以 千 計 父 母 的 條 件 基 本 條 件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需 為 天 主 教 徒 父 母 雙 方 同 意 的 條 件 嬰 孩 洗 禮 訓 令 ( 導 言 14) 說 明 了 嬰 孩 領 洗 需 要 父 母 同 意 的 條 件 它 說 : 教 會 必 須 獲 得 父 母 同 意, 才 可 接 納 為 他 們 施 行 洗 禮 這 是 因 為 教 會 關 注 父 母 的 自 然 權 利 教 會 明 白 孩 子 長 大 後, 他 可 能 拒 絕 那 些 來 自 洗 禮 的 責 任, 雖 然 作 為 父 母, 可 能 因 而 感 到 傷 心, 但 也 不 應 責 備 自 己 選 擇 了 給 孩 子 施 洗, 並 為 他 提 供 了 基 督 徒 培 育, 因 為 這 正 是 父 母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不 管 表 面 的 跡 象 如 何, 可 能 有 一 天, 那 已 播 在 孩 童 靈 魂 裏 的 信 德 種 子, 將 要 復 甦 過 來, 而 父 母 也 能 藉 著 自 己 的 忍 耐 和 愛 心 藉 著 祈 禱 和 藉 著 自 己 信 德 的 真 誠 見 證, 幫 助 那 播 在 孩 童 靈 魂 裏 的 信 德 種 子 復 甦 起 來 12 這 即 是 說, 嬰 孩 領 洗 的 首 要 條 件, 就 是 父 母 的 同 意, 因 為 這 是 父 母 的 自 然 權 利 而 且 嬰 孩 的 宗 教 成 長, 實 在 非 常 倚 賴 父 母 的 培 育 和 支 持 踐 行 信 仰 的 證 明 的 條 件 11 根 據 香 港 教 區 資 料,2009 年 一 歳 以 下 領 洗 的 人 數 有 995 人, 一 歳 至 七 歳 有 1354 人 ( 同 類 數 字 於 2008 年 時 為 962 人 及 1227 人 ) 這 數 字 佔 2009 年 全 港 洗 禮 人 數 5346 人 19.3% 及 26% 12 嬰 孩 洗 禮 訓 令 ( 導 言 14)

9 父 母 同 意 之 後, 若 要 堂 區 讓 他 們 的 嬰 孩 領 洗, 也 要 他 們 有 踐 行 信 仰 的 一 些 證 明 : 例 如 經 常 參 與 主 日 彌 撒 熱 心 領 聖 體 和 告 解 祈 禱 閱 讀 聖 經 行 善 等 另 一 方 面, 領 洗 不 能 出 於 父 母 世 俗 或 迷 信 的 動 機 ( 例 如 為 申 請 就 讀 天 主 教 學 校 或 獲 得 物 質 上 的 福 佑, 可 趨 吉 避 凶 等 )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動 機 的 話, 教 會 可 拒 絕 或 延 期, 直 至 父 母 接 受 教 理 教 育 後, 能 夠 掌 握 洗 禮 的 真 正 意 義 為 止 至 於 父 母 只 是 同 居 或 只 循 民 法 結 婚 而 不 願 補 行 婚 禮, 或 父 母 只 是 掛 名 信 徒 等, 教 會 也 會 基 於 缺 乏 把 孩 子 教 育 成 天 主 教 信 徒 的 條 件 予 以 拒 絕 或 延 遲, 除 非 父 母 真 誠 答 應 妥 善 地 重 度 信 仰 生 活 在 香 港, 不 少 堂 區 要 求 年 齡 已 逾 三 歲 的 兒 童 先 參 加 主 日 學, 才 可 領 洗, 這 主 要 是 從 這 些 兒 童 已 適 齡 入 讀 幼 兒 班 的 角 度 作 參 考, 也 是 為 避 免 冷 淡 的 公 教 父 母, 利 用 領 洗 作 為 子 女 入 學 讀 天 主 教 小 學 的 手 段 代 父 母 的 條 件 在 天 主 教 的 傳 統 裡, 不 論 是 成 人 或 兒 童 入 教, 每 一 位 候 洗 者 都 必 須 有 一 位 代 父 或 代 母 代 父 母 的 選 立 並 非 為 了 滿 全 入 門 聖 事 儀 式 的 要 求, 而 是 因 為 候 洗 者 本 身 分 享 了 教 會 團 體 的 信 仰, 而 代 父 母 就 是 教 會 團 體 的 代 表 ; 他 們 以 祈 禱 和 德 表, 在 信 仰 路 上 陪 伴 和 指 導 候 洗 者 以 下 從 歷 史 和 教 會 文 件 簡 述 代 父 母 的 意 義 和 條 件 要 求 : 教 會 早 期 記 載 根 據 教 會 早 期 的 記 載, 自 三 世 紀 希 波 律 宗 徒 傳 承 開 始, 早 期 成 人 入 門 禮 已 十 分 重 視 教 會 團 體 對 成 人 慕 道 者 的 信 仰 培 育 與 皈 依 見 証, 在 三 年 慕 道 期 間, 常 藉 著 覆 手 祈 禱 去 表 達 對 他 們 的 關 懷 和 支 持 記 載 於 第 四 世 紀 耶 路 撒 冷 濟 利 祿 的 入 教 禮, 更 突 出 代 父 母 在 候 洗 者 甄 選 日 子 中 的 職 責 他 們 會 引 領 自 己 的 代 子 女, 到 主 13 李 亮,< 從 教 律 看 聖 洗 與 堅 振 聖 事 >, ( 神 思 第 卅 七 期 1998 年 5 月 ), 頁

10 禮 台 前, 公 開 申 請 入 教, 並 為 其 代 子 女 的 信 仰 歷 程 與 皈 依 生 活 作 見 証 可 見, 代 父 母 為 候 洗 者 的 信 仰 培 育 與 見 証 角 色, 並 不 只 是 屬 於 禮 儀 的 要 求, 更 是 真 正 有 陪 伴 和 指 導 代 子 女 的 信 仰 成 長 的 作 用 基 督 徒 成 人 入 教 禮 典 的 要 求 按 1972 年 的 禮 典 要 求, 陪 伴 慕 道 者 走 這 信 仰 歷 程 的, 分 別 有 保 証 人 和 代 父 母 : 1. 保 証 人 是 指 那 認 識 慕 道 者, 協 助 他 們 追 尋 信 仰, 並 在 收 錄 禮 中 為 他 們 的 品 行 初 步 信 仰 和 皈 依 意 向 作 証 的 男 女 教 友 他 們 日 後 也 可 以 成 為 慕 道 者 的 代 父 母 (#14-16,42) 他 們 更 可 加 入 慕 道 團, 分 享 信 仰 與 協 助 講 解 2. 代 父 母 是 候 洗 者 根 據 這 人 的 信 仰 榜 樣 和 美 德, 以 及 彼 此 的 友 情 而 揀 選 的, 須 得 到 所 屬 的 基 督 徒 團 體 認 可, 並 經 司 鐸 批 准, 於 甄 選 禮 前 選 定 他 們 的 主 要 職 責 不 單 是 在 禮 儀 中 ( 包 括 甄 選 禮 考 核 傅 油 禮 入 門 聖 事 及 新 教 友 彌 撒 ) 見 証 慕 道 者 的 信 仰 皈 依, 更 需 給 代 子 女 指 引 信 仰 解 答 疑 難, 以 及 督 導 慕 道 者 入 教 後 的 信 仰 實 踐 (# ; 嬰 孩 聖 洗 禮 典 #6,16,18) 教 會 法 典 的 指 示 按 法 典 # ,# 所 示, 擔 任 代 父 母 的 條 件 如 下 : 1.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須 年 滿 十 六 歲, 並 已 領 有 入 門 聖 事 的 天 主 教 徒, 而 非 受 洗 者 的 父 母 本 身 ( 舊 法 典 765 條 文 3 還 禁 止 一 個 人 的 配 偶 當 其 代 父 及 代 母 ) 2. 須 具 備 良 好 的 基 督 徒 生 活, 而 未 被 教 會 法 律 依 法 定 刑 或 宣 布 罪 罰 者 3. 至 少 能 親 身 出 席 其 代 子 女 的 聖 洗 聖 事 禮 儀, 並 保 証 能 負 起 禮 儀 見 証 與 信 仰 培 育 的 職 責 聖 洗 與 堅 振 禮 儀 的 代 父 母, 由 同 一 人 擔 任 為 佳 4. 可 與 另 一 位 代 父 或 代 母 ( 兩 位 代 父 母, 必 須 是 一 男 一 女 ), 或 另 一 位 已 受 洗 但 屬 別 的 教 會 團 體 人 士, 共 同 負 起 代 父 母 的 職 責 中 國 主 教 團 禮 儀 委 員 會 一 九 七 一 年 七 月 一 日 編 譯 的 兒 童 洗 禮 亦 規 定 : 凡 以 下 三 個 條 件 者 可 作 代 父 代 母 : 1. 有 責 任 感 的 成 年 人

11 2. 曾 領 受 過 聖 洗 堅 振 聖 體 三 件 入 門 聖 事 3. 是 天 主 教 教 友 ; 如 果 父 母 願 意, 也 可 再 請 一 位 其 他 分 離 教 會 的 教 友 一 同 作 代 父 母, 或 作 見 証 另 外, 教 會 也 沒 有 禁 止 傳 道 員 修 道 人, 甚 至 是 神 職 人 員 擔 當 代 父 母, 但 也 要 考 慮 他 們 在 教 會 團 體 內 的 培 育 角 色 會 否 與 代 父 母 一 職 混 淆, 或 者 他 們 是 否 有 充 份 時 間 與 慕 道 者 分 享 信 仰 至 於 離 婚 不 妥 當, 或 立 了 惡 表 的 教 友, 似 乎 不 宜 擔 當 代 父 母 至 於 代 父 母 的 入 教 年 資, 教 會 並 沒 有 明 文 規 定 4. 嬰 兒 領 洗 條 件 在 本 港 各 堂 區 執 行 情 況 比 較 4.1 比 較 的 方 法 為 了 進 一 步 了 解 梵 二 以 後 嬰 孩 領 洗 的 條 件 在 本 港 教 區 有 否 落 實 施 行, 本 文 作 者 試 圖 用 一 個 比 較 簡 單 的 方 法, 從 各 堂 區 的 官 方 網 頁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去 看 一 看 在 這 些 條 件, 尤 其 是 有 關 嬰 兒 父 母 及 代 父 母 這 兩 方 面, 在 本 港 的 執 行 情 況, 及 作 一 些 比 較 和 分 析 在 採 用 資 料 時, 側 重 堂 區 網 頁 上 己 提 供 的 資 料, 沒 有 提 供 資 料 或 資 料 不 齊 全 的 網 頁 不 會 在 統 計 範 圍 之 內, 以 免 以 偏 蓋 全 另 外, 比 較 目 的 是 印 証 一 下 堂 區 對 執 行 這 些 條 件 的 不 同 演 繹, 並 無 判 斷 成 份 在 內 4.2 堂 區 的 一 般 狀 況 比 較 了 堂 區 的 資 料 後, 作 者 有 以 下 的 觀 察 :: 在 嬰 孩 年 齡 的 條 件 方 面, 幾 乎 所 有 提 供 資 料 的 堂 區 都 劃 定 在 零 至 三 歳 聖 安 多 尼 堂 比 較 謹 慎, 規 定 嬰 孩 要 在 領 取 出 生 証 明 書 之 後 才 可 以 舉 行 領 洗, 以 避 免 日 期 名 字 等 不 符 的 錯 誤 在 父 母 方 面 的 條 件 方 面, 堂 區 都 要 求 至 少 父 或 母 是 教 友, 有 些 堂 區, 例 如 玫 瑰 堂 中 華 聖 母 堂 和 葛 達 二 聖 堂 規 定 : 如 非 在 天 主 教 教 堂 舉 行 婚 禮 的, 需 補 行 婚 禮

12 才 可 為 嬰 孩 舉 行 領 洗 聖 事 天 神 之 后 堂 要 求 父 母 必 須 邀 請 親 友 參 加 觀 禮 至 於 提 交 申 請, 至 少 有 三 個 堂 區 要 求, 要 由 父 母 而 不 是 親 屬 申 請, 以 表 示 他 們 深 知 他 們 負 起 首 要 責 任 大 部 分 堂 區 都 有 要 求 父 母 出 席 研 訂 洗 禮 儀 式 及 意 義 的 培 訓 講 座 代 父 母 方 面, 對 年 齡 的 要 求 通 常 是 十 六 歳 以 上, 惟 要 考 慮 他 們 與 嬰 孩 的 關 係, 有 個 別 堂 區 要 求 代 父 母 與 嬰 孩 有 持 久 接 觸, 所 以 年 齡 不 要 與 嬰 孩 相 差 太 遠 大 多 數 堂 區 通 常 要 求 代 父 母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宗 教 熱 誠, 例 如 己 領 堅 振 及 要 有 定 期 領 受 修 和 聖 事 聖 十 字 架 堂 特 別 聲 明 不 能 曾 離 婚 或 重 婚 代 父 母 的 性 別 要 求 方 面, 大 多 數 會 要 求 與 嬰 兒 同 性, 而 天 神 之 后 堂 更 特 別 聲 明 可 以 有 兩 位, 不 一 定 要 一 男 一 女, 也 不 一 定 要 夫 妻 檔 堂 區 都 很 重 視 代 父 母 對 嬰 孩 培 育 的 責 任 承 擔, 除 要 求 他 們 參 加 特 為 代 父 母 而 設 的 培 育 課 程 外, 有 個 別 堂 區, 例 如 聖 十 字 架 堂 還 要 準 代 父 母 簽 署 聲 明 履 行 責 任 5. 嬰 孩 領 洗 條 件 及 教 會 的 期 望 5.1 教 會 的 期 望 以 下 一 個 例 子 說 明 教 會 關 心 嬰 兒 領 洗, 亦 具 體 地 定 下 了 條 件 : 各 位 家 長 : 嬰 兒 將 來 的 基 督 徒 生 活 完 善 與 否, 與 父 母 的 信 仰 生 活 有 密 切 關 係, 為 此 教 會 不 能 把 培 育 一 個 嬰 兒 的 信 仰 的 任 務, 交 托 給 不 實 踐 他 們 自 己 的 信 仰 的 父 母 因 此,

13 凡 要 求 替 子 女 付 洗 的 父 母, 必 須 向 教 會 作 保 證, 他 們 要 負 起 培 育 子 女 信 仰 的 生 活 否 則, 教 會 可 拒 絕 替 嬰 兒 付 洗 同 樣, 如 果 按 民 法 結 婚 的 信 友 要 求 為 孩 子 付 洗, 教 會 也 應 該 予 以 拒 絕 或 延 遲, 除 非 父 母 真 誠 答 應 妥 善 地 處 理 他 們 的 婚 姻 問 題 和 重 度 信 仰 生 活 至 於 離 婚 後 再 按 民 法 結 婚 的 天 主 教 徒, 若 真 誠 願 意 重 度 信 友 生 活, 則 他 們 的 子 女 亦 可 領 洗 無 論 如 何, 教 會 延 遲 或 拒 絕 施 洗, 有 一 點 必 須 非 常 清 楚, 那 就 是 教 會 並 非 用 洗 禮 作 為 對 父 母 施 壓 力 的 手 段 ; 拒 絕 施 洗 的 理 由 純 粹 是 因 為 在 現 實 情 況 之 下, 缺 乏 把 孩 子 教 育 成 天 主 教 信 徒 的 條 件 ----( 聖 猶 達 堂 一 封 由 主 任 司 鐸 寫 給 有 意 讓 嬰 兒 領 洗 的 公 開 信 ) 嬰 孩 領 洗, 教 會 最 重 視 日 後 這 位 受 洗 的 嬰 孩 能 否 有 機 會 接 受 宗 教 的 培 育 教 會 負 有 宣 揚 福 音 和 施 洗 的 使 命, 因 此, 自 初 不 但 為 成 年 人 施 洗, 也 為 嬰 孩 付 洗 14 主 曾 說 : 人 除 非 由 水 和 聖 神 而 重 生, 不 能 進 天 主 的 國 ( 若 三 5) 教 會 一 向 瞭 解 這 句 話 的 意 義, 是 說 不 要 剝 奪 嬰 孩 受 洗 的 權 利 因 為 他 們 是 在 教 會 的 信 仰 中 受 洗 的, 而 這 信 仰 則 由 其 父 母 和 代 父 母 替 他 們 宣 認 嬰 孩 既 然 是 在 信 仰 中 受 洗, 所 以 日 後 必 須 接 受 信 仰 培 育, 才 能 滿 全 這 件 聖 事 的 真 實 意 義 嬰 孩 要 受 基 督 徒 培 育, 目 的 是 逐 漸 引 領 他 們 認 識 天 主 在 基 督 內 的 計 劃, 好 使 他 們 自 己 終 能 接 受 他 們 藉 以 受 洗 的 信 仰 因 此, 嬰 孩 領 洗, 教 會 定 下 條 件, 我 認 為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保 證 能 確 切 嬰 孩 能 在 教 會 及 堂 區 內 茁 壯 地 成 長 必 須 保 證 基 督 的 恩 賜 能 透 過 信 仰 及 基 督 徒 生 活 的 培 育 而 得 以 成 長, 好 能 滿 全 聖 洗 聖 事 的 真 實 意 義 15 所 以 教 會 要 求 父 母 或 近 親 作 出 這 項 保 證 要 達 到 這 個 目 的, 多 方 面 的 配 合 也 很 重 要 這 包 括 牧 者 司 鐸, 以 及 基 督 徒 團 體, 嬰 孩 聖 洗 禮 典 導 言 嬰 孩 洗 禮 訓 令 ( 導 言 28)

14 他 們 都 扮 演 着 重 要 的 角 色 5.2 牧 者 司 鐸 的 角 色 教 會 認 為, 為 嬰 孩 施 行 洗 禮 是 牧 者 嚴 重 的 職 責 牧 者 亦 有 責 任 確 保 有 充 份 的 憑 証, 令 洗 禮 結 出 果 實 首 先, 由 於 父 母 出 席 和 積 極 參 與 慶 典 是 很 重 要 的 其 次, 領 洗 前 的 準 備 是 重 要 的 父 母 必 須 思 考 洗 禮 的 意 義 ; 他 們 應 知 會 牧 者 孩 子 將 要 出 生, 且 在 靈 性 上 準 備 自 己 因 此, 司 鐸 要 透 過 他 與 信 友 家 庭 之 間 的 牧 民 交 談 而 檢 視 具 體 的 情 況 牧 者 要 探 訪 家 庭 或 聚 集 他 們, 給 與 合 宜 的 教 理 講 授 和 適 當 的 忠 告 他 們 亦 要 敦 促 家 庭 為 將 出 生 的 子 女 祈 禱 牧 者 ( 堂 區 主 任 ) 尤 其 有 責 任 使 父 母 和 代 父 母 在 嬰 孩 受 洗 前 得 到 適 當 的 準 備 這 準 備 不 單 是 教 理 講 授, 還 應 培 育 他 們 基 督 徒 的 精 神 和 祈 禱 生 活 其 中 也 建 議 幾 個 家 庭 一 起 準 備, 這 可 強 調 教 會 的 團 體 層 面 有 時, 一 些 信 仰 冷 淡 或 只 偶 爾 實 踐 信 仰 的 父 母, 甚 或 非 基 督 徒 父 母 來 接 觸 牧 者, 要 求 給 他 們 的 子 女 施 洗, 牧 者 應 詳 加 考 慮 箇 中 原 因 在 這 情 況 中, 牧 者 將 透 過 清 晰 及 互 相 瞭 解 的 交 談, 引 發 父 母 對 他 們 所 要 求 的 聖 洗 聖 事 感 到 興 趣, 並 使 他 們 意 識 到 自 己 將 要 承 擔 的 責 任 教 會 當 然 希 望 有 充 份 的 憑 證, 使 洗 禮 會 結 出 果 實 來 倘 若 父 母 作 出 充 份 的 保 證, 例 如 : 他 們 選 擇 了 願 意 誠 心 照 顧 孩 子 的 人 作 代 父 母, 或 獲 得 信 友 團 體 的 支 持, 那 麼, 司 鐸 便 不 應 拒 絕 立 即 為 孩 子 施 行 聖 事, 正 如 為 虔 誠 信 友 家 庭 的 孩 子 一 樣 相 反, 倘 若 沒 有 充 份 的 保 證, 便 要 審 慎 地 延 遲 洗 禮 然 而, 牧 者 應 與 父 母 保 持 聯 絡, 好 能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幫 助 他 們 達 到 聖 事 慶 典 所 要 求 他 們 的 條 件 如 果 甚 至 這 解 決 方 法 也 告 失 敗, 作 為 最 後 的 辦 法, 就 是 建 議 錄 取 該 嬰 孩 在 到 達 學 齡 時 慕 道 ( 加 入 慕 道 班 )

15 牧 者 要 留 心 過 寬 的 疏 忽 : 即 沒 有 努 力 嘗 試 為 父 母 和 準 代 父 母 提 供 適 當 的 準 備 ; 或 偏 激 的 熱 忱 : 即 對 父 母 和 準 代 父 母 作 出 在 實 際 情 況 下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若 不 靈 活 執 行 這 法 規, 便 會 有 法 律 主 義 之 嫌, 使 信 德 薄 弱 的 人 離 開 教 會 ( 天 主 教 法 典 注 釋 : 洗 禮 之 施 行 ) 5.3 基 督 徒 團 體 的 角 色 教 會 認 為 就 嬰 孩 洗 禮 而 當 有 的 牧 民 工 作, 應 更 廣 泛 地 伸 展 到 家 庭 及 整 個 基 督 徒 團 體 裏 整 個 教 會 團 體, 尤 其 是 老 師 已 婚 夫 婦 齊 家 行 動 修 會 以 及 在 俗 獻 身 團 體, 該 按 照 不 同 情 況 和 需 要 而 給 與 幫 助 嬰 孩 聖 洗 禮 典 ( 導 言 Or Bp, p.15, no 4,) 清 楚 指 出, 堂 區 團 體, 尤 其 是 組 成 家 庭 人 性 環 境 的 基 督 徒, 應 參 與 有 關 聖 洗 的 牧 民 工 作 天 主 子 民 教 會 肩 負 傳 授 和 培 育 從 宗 徒 傳 下 來 的 信 仰 的 使 命, 常 以 準 備 洗 禮 及 培 訓 基 督 徒 的 工 作 為 首 要 任 務 基 督 徒 子 民 既 然 積 極 參 與 成 人 的 洗 禮 過 程, 也 應 對 嬰 孩 洗 禮 持 著 同 樣 的 態 度, 因 為 在 嬰 孩 洗 禮 中, 天 主 子 民, 即 教 會, 由 地 方 團 體 所 代 表,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角 色 一 如 為 成 年 人 的 洗 禮, 在 嬰 孩 的 洗 禮 情 況 下, 天 主 子 民 即 教 會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角 色, 而 代 表 教 會 的 就 是 地 方 的 信 仰 團 體, 尤 其 是 堂 區 在 領 洗 前 後, 嬰 孩 都 享 有 受 到 信 仰 團 體 愛 護 和 幫 助 的 權 利 16 再 者, 團 體 本 身 也 常 從 聖 洗 慶 典 中 吸 取 靈 性 和 宗 徒 工 作 上 的 莫 大 裨 益 最 後, 禮 儀 慶 典 結 束 後, 團 體 將 繼 續 培 育 年 青 人 信 仰 的 工 作, 藉 著 成 人 以 身 作 則 的 基 督 徒 生 活 見 證, 也 藉 著 他 們 參 與 不 同 的 教 理 講 授 活 動, 貢 獻 這 項 培 育 工 作 在 施 行 聖 洗 聖 事 前 後, 嬰 孩 都 享 有 接 受 團 體 愛 護 和 幫 助 的 權 利 於 聖 洗 禮 儀 中, 信 眾 團 體 除 按 基 督 徒 入 門 聖 事 總 論 第 7 條 所 述 的 參 與 方 式 外, 他 們 在 父 母 和 代 父 母 16 李 亮,< 從 教 律 看 聖 洗 與 堅 振 聖 事 >(, 神 思 第 卅 七 期 1998 年 5 月 ) 頁

16 宣 認 信 仰 後, 要 履 行 義 務, 連 同 主 禮 者 表 示 贊 同 由 此 可 見, 嬰 孩 藉 以 受 洗 的 信 仰, 並 非 個 別 家 庭 的 私 人 財 產, 而 是 整 個 基 督 6. 我 的 反 思 探 討 了 教 會 對 嬰 孩 領 洗 的 期 望 後, 我 們 比 較 容 易 明 白, 教 會 就 這 個 聖 事 定 立 了 嚴 謹 的 條 件, 尤 其 是 父 母 及 代 父 母 方 面 的 條 件, 自 有 其 必 需 的 道 理 以 下 是 作 者 的 分 析 : 6.1 父 或 母 必 須 是 教 友 的 原 因 教 會 要 求 嬰 孩 父 母 必 須 是 教 友, 是 因 為 父 母 在 嬰 孩 領 洗 的 慶 典 中 佔 有 顯 著 位 置, 他 們 負 有 下 面 獨 特 的 任 務 : 1. 公 開 請 求 讓 自 己 的 嬰 孩 接 受 洗 禮 ; 2. 他 們 在 嬰 孩 的 額 上 劃 上 基 督 的 十 字 聖 號 ; 3. 他 們 負 起 培 植 嬰 孩 在 信 仰 生 活 上 進 展 的 工 作 ; 若 無 不 便, 他 們 也 宣 佈 棄 絶 魔 鬼, 宣 認 對 基 督 的 信 仰 ; 4. 把 嬰 孩 領 到 聖 洗 池 乃 是 母 親 的 首 要 工 作 17 同 時, 父 母 也 在 洗 禮 中 扮 演 特 殊 角 色, 例 如 在 迎 接 禮 上 向 教 會 請 求 給 嬰 孩 授 洗 另 外, 父 母 和 代 父 母 一 樣, 要 為 嬰 孩 樹 立 信 德 生 活 的 模 範 - 在 洗 禮 儀 式 上, 領 經 者 其 中 一 段 經 文 是 這 樣 說 的 : 主, 求 你 使 各 位 父 母 或 代 父 母, 為 他 們 的 子 女 樹 立 信 德 生 活 的 模 範 而 主 禮 的 司 鐸 亦 會 說 以 下 的 說 話 : 諸 位 家 長, 和 代 父 母, 你 們 的 子 女 將 藉 聖 洗, 由 水 和 聖 神, 獲 一 個 充 滿 天 主 之 愛 的 新 生 命 你 們 要 培 養 他 們 的 信 德, 使 他 們 的 超 性 生 命 日 益 堅 強, 免 受 罪 惡 的 傷 害 所 以, 如 果 你 們 隨 從 信 德 的 領 導, 毅 然 接 受 這 個 責 任, 就 要 牢 記 領 洗 時 的 誓 言 現 在 請 你 們 再 度 聲 明, 棄 絶 罪 惡, 信 仰 耶 穌 基 督, 明 認 教 會 的 信 德 你 17 嬰 孩 聖 洗 禮 儀 序

17 們 的 子 女 將 要 在 同 一 的 信 德 中, 領 受 洗 禮 這 段 說 話 很 重 要, 因 為 司 鐸 在 詢 問 嬰 孩 的 父 母, 可 否 接 受 責 任, 隨 從 信 德 的 領 導, 而 且 要 聲 明 信 仰 耶 穌 基 督 和 明 認 教 會 的 信 德, 這 樣, 他 們 的 子 女, 就 會 在 同 一 信 德 中 領 受 洗 禮 嬰 孩 父 母 若 非 教 友, 絶 不 可 能 作 出 這 樣 的 誓 言 此 外, 教 會 要 求 嬰 孩 父 母 至 少 其 一 是 教 友, 是 可 以 嚴 格 保 証, 能 透 過 純 正 的 宗 教 教 育 和 基 督 徒 生 活 而 長 成, 以 便 圓 滿 實 現 聖 洗 聖 事 的 真 正 意 義 因 為 如 果 上 述 的 保 證 不 夠 嚴 格, 教 會 可 以 此 為 理 由, 延 遲 施 行 此 聖 事 ; 如 果 根 本 沒 有 保 證, 則 教 會 應 該 拒 絕 替 嬰 兒 付 洗 ( 教 廷 信 理 部 在 一 九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頒 佈 的 嬰 兒 洗 禮 指 示 二 十 八 節 第 二 段 ) 這 個 說 法 可 以 理 解 為, 父 或 母 都 不 是 教 友 是 沒 有 保 証 的, 而 這 個 推 論 本 文 作 者 認 為 也 是 合 理 的 6.2 代 父 母 必 須 為 教 友 及 符 合 有 關 條 件 的 原 因 在 嬰 孩 洗 禮 中, 代 父 或 代 母 的 責 任 在 於 促 進 嬰 孩 的 信 德 和 基 督 化 的 生 活 嬰 孩 父 母 要 求 代 父 或 代 母 分 担 教 導 嬰 孩 的 信 仰 生 活 之 責 任 而 且, 對 嬰 孩 來 說, 代 父 或 代 母 也 代 表 教 會, 代 表 基 督 徒 的 團 體, 因 此, 須 為 篤 信 基 督 的 信 友, 才 可 作 為 嬰 孩 的 代 父 或 代 母, 這 樣, 代 父 母 才 能 真 把 他 們 自 己 效 忠 基 督 的 信 仰 生 活 傳 授 給 他 們 的 代 子 代 女 嬰 孩 的 代 父 ( 母 ) 的 另 一 職 責, 是 在 聖 洗 禮 儀 中, 聯 同 嬰 孩 的 父 母, 宣 認 教 會 的 信 仰, 使 嬰 孩 能 以 這 信 仰 受 洗, 並 協 助 父 母 去 培 育 嬰 孩 的 信 仰 18 近 代 的 禮 儀 典 籍 中 解 釋, 嬰 孩 領 洗 時 請 一 位 代 父 或 代 母 的 意 思, 就 是 要 他 / 她 作 為 証 人, 又 作 為 領 導 人, 監 護 人, 代 父 母 須 把 子 女 看 作 是 自 己 的 神 子, 注 意 他 們 的 公 教 教 育, 即 在 成 丁 以 後, 也 須 時 常 照 顧 他 們 靈 魂 的 安 全, 幫 助 他 們 盡 教 18 基 督 徒 入 門 聖 事 總 論 9 節 ;872 條

18 友 的 責 任 19 因 此, 代 父 母 須 是 教 友, 所 以 教 外 人 異 教 人, 都 不 能 作 代 父 母 其 次, 因 為 要 求 他 們 須 是 明 白 聖 教 道 理, 並 熱 心 守 規 的 人, 所 以 婚 姻 不 妥 當 的 人, 和 一 切 被 革 除 聖 教 教 籍 的 人, 都 不 能 當 代 父 母 ( 而 由 於 代 父 母 與 代 子 女 之 間 有 神 親 的 關 係, 因 此 也 有 婚 姻 的 禁 阻 ) 因 此, 為 了 慕 道 者 信 仰 的 好 處, 教 會 提 醒 宜 及 早 物 色 代 父 母, 好 讓 他 們 能 以 良 好 榜 樣 及 耐 心 分 享, 引 領 及 鼓 勵 代 父 母 日 後 與 新 教 友 ( 即 該 嬰 孩 ) 一 起 建 立 信 仰 小 團 體 6.3 反 思 及 建 議 嬰 孩 洗 禮, 教 會 定 下 嚴 謹 的 條 件, 尤 其 是 規 範 了 父 母 和 代 父 母 必 須 是 教 友, 並 對 他 們 有 一 些 特 別 的 信 仰 實 踐 要 求, 在 一 些 不 明 所 以 的 教 外 教 內 人 士 眼 中, 有 時 會 批 評 為 不 近 人 情 他 們 尤 其 喜 歡 就 一 兩 個 特 殊 個 案 來 借 題 發 揮, 例 如 本 身 為 非 婚 生 的 嬰 孩 ( 即 父 母 沒 有 經 過 正 式 的 婚 姻 而 生 下 來 的 嬰 孩 ), 或 父 母 有 一 段 不 成 功 的 婚 姻 的, 或 無 父 無 母 的 孤 兒 嬰 孩 他 們 認 為 教 會 應 該 不 論 嬰 孩 有 無 父 母, 也 不 應 考 慮 父 母 的 婚 姻 情 況, 而 應 為 嬰 孩 的 好 處, 放 鬆 條 件, 給 他 付 洗 有 些 論 者 更 加 覺 得 不 應 對 代 父 或 代 母 要 求 太 嚴, 例 如 要 求 他 們 一 定 要 有 完 整 的 婚 姻 20 李 亮 神 父 在 他 一 篇 有 關 聖 洗 文 章 中 解 釋 得 很 清 楚 : 梵 二 後 的 教 會... 繼 續 保 留 嬰 孩 洗 禮 的 一 貫 傳 統 嬰 孩 是 以 教 會 的 信 德 而 受 洗 的 ( 嬰 孩 聖 洗 禮 典 導 言 2 節 ) 教 會 所 表 達 的 信 德, 最 直 接 是 透 過 嬰 孩 的 父 母 和 代 父 母 表 達 出 來, 而 且 嬰 孩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的 信 仰 培 育, 最 直 接 地 也 是 由 父 母 和 代 父 母 提 供 ( 見 774 條 2 項 ;835 條 4 項 ) 為 強 調 公 教 父 母 和 代 父 母, 尤 其 前 者, 所 擔 當 著 的 重 要 任 務, 新 法 典 851 條 2 款 規 定 : 將 領 洗 嬰 孩 的 父 母, 和 將 接 受 代 父 母 職 務 的 人, 應 對 此 聖 事 的 意 義 和 有 關 的 責 任, 受 適 當 的 教 導 堂 區 主 任 司 鐸 也 應 親 自 或 顧 保 鵠 著 < 聖 洗 聖 事 > ( 光 啓 出 版 社 1969) p.7 李 亮,< 從 教 律 看 聖 洗 與 堅 振 聖 事 >( 神 思 第 卅 七 期 1998 年 5 月 ) 頁

19 藉 他 人, 以 牧 靈 性 的 勸 勉, 公 共 的 祈 禱, 使 父 母 獲 得 相 稱 的 教 誨, 而 且 要 為 此 聚 集 幾 個 家 庭, 如 可 能, 還 應 探 訪 家 庭 放 寛 代 父 母 的 條 件 可 以 嗎? 分 析 了 教 會 定 下 來 給 父 母 或 代 父 母 的 條 件 後, 本 文 作 者 認 為, 教 會 要 求 並 非 過 於 苛 刻 因 為 在 作 出 這 個 判 斷 時, 一 定 要 從 教 會 對 嬰 孩 洗 禮 期 望 的 角 度 來 看 就 以 香 港 教 區 的 情 況 來 說, 雖 然 每 年 嬰 孩 洗 禮 數 字 不 少, 但 嬰 孩 長 大 之 後 能 夠 持 續 成 為 教 友 ( 包 括 冷 淡 教 友 在 內 ), 我 們 雖 未 有 做 過 統 計, 但 從 堂 區 牧 者 的 經 驗 和 印 象 中, 都 會 有 同 一 感 覺, 就 是 流 失 頗 高 例 如 教 區 二 零 零 一 年 發 表 的 一 份 報 告 21 便 指 出, 根 據 一 個 粗 略 的 統 計, 流 失 的 教 友 人 數 高 達 七 至 八 萬 人 在 現 今 的 嚴 格 條 件 下 教 友 的 流 失 情 況 已 經 如 此 嚴 重, 若 是 把 條 件 再 度 放 寬, 沒 有 公 教 父 母 的 培 育 和 稱 職 的 代 父 代 母, 嬰 孩 領 洗 後 流 失 的 情 況 嚴 重 性 更 加 不 敢 想 像 放 寛 父 或 母 必 須 是 教 友 的 條 件 可 以 嗎? 至 於 有 論 者 謂, 規 定 嬰 孩 的 父 或 母 一 定 要 是 教 友 才 給 嬰 孩 付 洗, 是 宗 教 世 襲 制, 是 剝 奪 了 父 或 母 都 不 是 嬰 孩 的 領 洗 權 利 這 個 論 點, 可 以 從 為 何 要 讓 嬰 孩 領 洗 這 一 點 說 起 天 主 教 教 理 有 關 嬰 孩 洗 禮 有 這 樣 的 說 明 : 教 理 首 先 說 嬰 孩 洗 禮 尤 其 顯 示 出 天 主 無 條 件 地 施 予 的 救 贖 恩 寵 教 理 跟 着 指 出, 嬰 孩 洗 禮 是 基 督 徒 父 母 體 認 到 讓 嬰 孩 受 洗, 正 符 合 他 們 身 為 撫 養 者 的 職 責, 即 養 育 天 主 所 託 付 給 他 們 的 生 命 重 點 是 在 於, 這 是 基 督 徒 父 母 作 為 嬰 孩 撫 養 者 的 責 任, 不 是 基 督 徒 的 父 母 既 沒 有 這 個 責 任, 便 談 不 上 要 他 們 的 嬰 孩 付 洗 未 認 識 天 主 的 父 母, 應 該 也 沒 有 能 力 感 受 到 這 是 天 主 無 條 件 施 予 的 恩 寵 而 最 後, 任 何 一 個 人 到 他 成 長 後, 都 有 自 由 和 不 同 的 渠 道 去 認 識 天 主, 及 受 洗 作 為 天 主 的 子 女 教 會 沒 有 阻 止 非 教 友 家 庭 的 子 女 長 大 後 成 為 教 友 21 邁 向 光 輝 的 十 年 牧 函 委 員 會,< 邁 向 光 輝 的 十 年 牧 函 中 期 報 告 及 計 劃 書 檢 討 報 告 >, 2001 年 2 月 2 日

20 總 結 本 文 作 者 認 為, 如 今 嬰 孩 領 洗, 甚 至 成 人 領 洗, 雖 謂 對 代 父 代 母 頗 有 要 求, 但 以 作 者 觀 察, 教 友 包 括 嬰 孩 教 友 在 領 洗 後 容 易 流 失, 代 父 代 母 未 有 妥 善 完 成 責 任 可 能 也 是 一 個 重 要 原 因 在 目 前 的 制 度 下, 代 父 代 母 就 算 條 件 合 乎 要 求, 但 礙 於 堂 區 內 撮 合 成 全 的 風 氣, 很 多 資 深 教 友 經 堂 區 中 介, 被 邀 作 為 新 領 洗 者 包 括 嬰 孩 的 代 父 代 母, 但 之 前 可 能 互 不 相 識, 所 以 更 遑 論 之 後 有 任 何 跟 進 恩 保 德 神 父 說, 信 仰 要 靠 後 天 培 育, 代 父 母 是 傳 遞 信 仰 的 中 介 人 代 父 母 有 很 大 聖 召 和 責 任, 幫 助 代 子 女 培 育 祈 禱 閱 讀 聖 經 以 及 參 與 主 日 彌 撒 的 習 慣 所 以, 正 如 慕 道 班 導 師 潘 國 忠 指 出, 代 父 母 最 多 可 接 納 多 少 位 代 子 女, 教 會 雖 沒 有 明 文 規 定, 但 擔 當 代 父 母 好 比 生 育, 當 事 人 宜 考 慮 本 身 的 信 仰 和 能 力 才 建 立 這 關 係, 若 收 納 了 代 子 女, 就 有 責 任 好 好 照 顧 他 們, 以 免 出 現 更 多 棄 嬰 22 羅 國 輝 神 父 在 他 的 著 作 禮 者 履 也 23 中 說 得 很 清 楚 : 為 參 與 禮 儀, 信 德 是 基 本 條 件 ; 沒 有 信 德 根 本 就 不 能 參 與 教 會 的 禮 儀 和 獲 其 實 益 故 此, 禮 儀 的 培 育 是 優 先 的, 基 本 的... 其 實 每 件 聖 事 都 需 事 前 的 準 備 其 父 母 能 以 信 友 生 活 來 栽 培 其 子 女 才 可 因 此, 本 文 作 者 建 議 教 會 日 後 應 多 注 意 代 父 母 的 培 育, 及 加 強 宣 傳 代 父 母 的 角 色, 防 止 掛 名 代 父 代 母, 使 新 領 洗 者 預 早 與 代 父 代 母 建 立 密 切 關 係, 洗 禮 後, 多 些 關 心 新 領 洗 教 友 的 信 仰, 積 極 跟 進 和 給 予 輔 導 和 關 懷 本 文 作 者 執 筆 之 時, 教 區 禮 儀 委 員 會 剛 舉 行 了 代 父 母 聚 會, 讓 代 父 母 候 洗 者 和 傳 道 員 參 與 這 些 培 育 活 動 是 正 確 的 方 向 本 文 作 者 希 望, 教 區 的 福 傳, 除 了 能 在 量 的 方 面 做 出 成 績, 也 兼 顧 到 教 友 質 素 的 保 持, 減 少 教 友 流 失, 提 高 教 友 的 熱 誠 及 對 堂 區 的 歸 屬 感 完 22 < 鞏 固 代 父 母 角 色 禮 委 會 聚 會 探 討 代 父 母 職 責 > 公 教 報 2011 年 4 月 3 日 23 羅 國 輝,< 禮 者. 履 也 > 1988 年 初 版 p.337

21

22 參 考 書 目 1. 李 亮,< 從 教 律 看 聖 洗 與 堅 振 聖 事 >, 神 思 (37),1998 年 5 月 2. 羅 國 輝,< 禮 者. 履 也 > 1988 年 初 版 3. 羅 馬 聖 禮 部,< 嬰 孩 聖 洗 禮 典 導 言 >,1969 年 頒 佈,1973 年 修 訂 後 再 按 1983 年 法 典 修 正 4. 羅 馬 信 理 部,< 嬰 孩 洗 禮 訓 令 > 1980 年 頒 佈 5. 天 主 教 香 港 教 區 及 聖 公 會 港 澳 教 區,< 聖 洗 協 議 聯 合 聲 明 >,1974 年 6. 中 國 主 教 團 秘 書 處 譯,< 禮 儀 憲 章 > 梵 蒂 岡 第 二 屆 大 公 會 議 文 獻 台 北 : 天 主 教 教 務 協 進 會 出 版 社,1974 年 7. 羅 馬 聖 禮 部,< 基 督 徒 入 門 聖 事 總 論 >,1969 年 頒 佈,1973 年 修 訂 後 再 按 1983 年 法 典 修 正 8. 天 主 教 教 理 公 教 真 理 學 會 出 版 2004 年 十 一 月 修 訂 二 版 精 裝 9. 神 學 辭 典 10. 聖 經 辭 典 思 高 聖 經 學 會 2004 年 11. 天 主 教 法 典 12. 公 教 報 網 頁 ( 嬰 兒 洗 禮 選 立 代 父 母 的 意 義 與 條 件 : 教 理 中 心 及 教 理 委 員 會 網 頁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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