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考試之回顧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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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之 回 顧 與 展 望 黃 美 金 實 踐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學 系 摘 要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於 九 十 年 辦 理 全 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這 種 為 少 數 弱 勢 族 群 所 辦 的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不 僅 在 國 內 甚 至 國 際 上 都 算 是 個 創 舉 之 後, 原 民 會 繼 續 在 九 十 一 年 至 九 十 三 年 辦 理 了 三 次 族 語 認 證 考 試 雖 然 就 應 考 人 數 而 言, 原 住 民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並 非 是 全 國 所 有 考 試 中 規 模 最 大 的 考 試 ( 參 加 高 中 及 大 學 聯 考 之 考 生 人 數 要 比 參 加 本 考 試 之 人 數 還 要 多 ), 但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確 實 是 所 有 考 試 中 複 雜 性 及 困 難 度 最 高 動 員 人 數 最 多 涉 及 層 面 最 廣 的 一 種 由 於 這 四 次 的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都 只 包 括 一 個 級 別, 實 在 無 法 區 辨 出 應 試 者 族 語 能 力 之 高 低, 同 時 對 年 紀 較 輕 族 語 能 力 較 差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而 言 也 不 公 平 ( 可 能 永 遠 無 法 通 過 此 種 考 試 ), 原 民 會 乃 委 託 學 者 著 手 族 語 分 級 制 度 之 規 劃 目 前 已 通 過 辦 理 五 級 分 級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之 規 劃, 且 原 民 會 正 就 舉 辦 分 級 考 試 的 時 間 次 數 地 點 及 主 ( 承 ) 辦 單 位 等 相 關 事 宜 作 進 一 步 之 研 擬 就 在 此 時, 教 育 部 於 去 ( 九 十 五 ) 年 頒 布, 原 住 民 學 生 參 加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升 學 考 試 時, 必 須 提 出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方 得 以 獲 得 升 學 35% 優 待 加 分 之 規 定 為 因 應 此 項 政 令, 原 民 會 特 於 去 年 八 月 委 託 台 灣 語 言 學 學 會 著 手 執 行 96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試 題 範 例 及 練 習 題 計 畫 案, 以 協 助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能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學 習 本 族 語 言, 並 參 加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由 於 原 住 民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之 開 辦 是 由 零 開 始, 甚 至 在 國 際 上 都 史 無 前 例 沒 有 先 例 可 循, 本 文 首 先 將 就 前 四 次 考 試 舉 辦 的 目 的 及 其 時 代 意 涵 ( 包 括 為 尋 覓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中 所 需 要 稱 職 之 原 住 民 族 語 教 師 延 續 族 語 之 保 存 及 推 展 提 升 族 人 的 族 語 能 力 等 ) 認 證 方 式 ( 薦 舉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及 口 試 ) 舉 辦 過 程 的 特 色 ( 包 括 考 試 語 言 數 目 最 多 參 與 命 題 及 口 試 之 委 員 人 數 眾 多 簡 章 分 送 點 最 多 服 務 應 考 者 最 周 到 ) 等 作 一 綜 合 討 論, 進 而 介 紹 原 住 民 族 語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考 試 之 規 劃 內 容 及 相 關 事 宜 同 時, 本 文 也 將 就 原 民 會 為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所 採 取 之 因 應 措 施 及 其 所 產 生 之 後 續 效 應 ( 包 括 族 人 不 同 之 反 應 族 語 衝 刺 班 因 應 而 生 族 語 教 學 成 效 之 提 昇 族 語 復 振 工 作 之 暖 身 等 ) 作 一 綜 括 概 述 希 望 藉 由 檢 視 上 述 這 些 認 證 考 試 之 舉 辦 過 程 ( 或 規 劃 情 形 ) 探 討 其 所 遭 遇 到 的 困 難 分 析 其 優 缺 點, 進 而 能 對 原 住 民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工 作 提 出 一 些 建 言, 期 使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相 關 事 宜 能 早 日 制 度 化, 認 證 考 試 工 作 能 逐 年 更 臻 完 善, 進 而 協 助 使 族 語 復 振 工 作 之 推 動 能 更 順 利 成 效 能 更 卓 著 關 鍵 詞 原 住 民 族 語 認 證 分 級 認 證

2 壹 前 言 1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原 民 會 ) 於 九 十 年 辦 理 全 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這 種 為 少 數 弱 勢 族 群 所 辦 的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不 僅 在 國 內 甚 至 國 際 上 都 算 是 創 舉 之 後, 原 民 會 繼 續 在 九 十 一 年 至 九 十 三 年 辦 理 了 三 次 族 語 認 證 考 試 雖 然 就 應 考 人 數 而 言, 原 住 民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並 非 是 全 國 所 有 考 試 中 規 模 最 大 的 考 試 ( 參 加 高 中 及 大 學 聯 考 之 考 生 人 數 要 比 參 加 本 考 試 之 人 數 還 要 多 ), 但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確 實 是 所 有 考 試 中 複 雜 性 及 困 難 度 最 高 動 員 人 數 最 多 涉 及 層 面 最 廣 的 一 種 考 試 由 於 上 述 四 次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都 只 包 括 一 個 級 別, 實 在 無 法 區 辨 出 應 試 者 族 語 能 力 之 高 低, 同 時 對 年 紀 較 輕 族 語 能 力 較 差 的 原 住 民 青 年 學 子 而 言 也 不 公 平 ; 他 們 可 能 永 遠 無 法 通 過 此 種 考 試 有 鑑 於 此, 原 民 會 乃 於 九 十 三 年 四 月 委 託 學 者 著 手 族 語 分 級 制 度 之 規 劃 目 前 已 通 過 辦 理 五 級 分 級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之 規 劃, 且 原 民 會 正 就 舉 辦 分 級 考 試 的 時 間 次 數 地 點 及 主 ( 承 ) 辦 單 位 等 相 關 事 宜 作 進 一 步 之 研 擬 就 在 此 時, 教 育 部 於 去 ( 九 十 五 ) 年 九 月 八 日 再 重 申 2, 原 住 民 學 生 參 加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升 學 考 試 時, 必 須 提 出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方 得 獲 得 升 學 35% 優 待 加 分 之 規 定 為 因 應 此 項 政 令, 原 民 會 特 於 去 年 八 月 委 託 台 灣 語 言 學 學 會 著 手 執 行 96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試 題 範 例 及 練 習 題 計 畫 案, 以 協 助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能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學 習 本 族 語 言, 並 參 加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由 於 九 十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之 開 辦 是 由 零 開 始, 甚 至 在 國 際 上 都 無 前 例 可 循, 本 文 以 下 首 先 將 就 前 四 次 認 證 考 試 舉 辦 的 目 的 及 其 時 代 意 涵 認 證 方 式 舉 辦 過 程 的 特 色 等 作 一 綜 合 討 論, 進 而 介 紹 原 住 民 族 語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考 試 之 規 劃 內 容 及 相 關 事 宜 同 時, 本 文 也 將 就 原 民 會 為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所 採 取 之 因 應 措 施 及 其 所 產 生 之 後 續 效 應 作 一 綜 括 概 述 希 望 藉 由 檢 視 上 述 這 些 認 證 考 試 之 規 劃 情 形 及 舉 辦 過 程 探 討 其 所 遭 遇 到 的 困 難 分 析 其 優 缺 點, 進 而 能 對 原 住 民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工 作 提 出 一 些 建 言, 期 使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相 關 事 宜 能 早 日 制 度 化, 認 證 考 試 工 作 能 逐 年 更 臻 完 善, 進 而 協 助 使 族 語 復 振 工 作 之 推 動 能 更 順 利 成 效 能 更 卓 著 貳 九 十 年 至 九 十 三 年 度 四 次 認 證 考 試 之 檢 視 3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於 八 十 八 年 六 月 通 過, 其 中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為 實 施 原 住 民 民 族 語 言 文 化 及 藝 能 有 關 之 教 學, 得 遴 聘 原 住 民 族 耆 老 或 具 相 關 專 長 人 士 教 學 根 據 此 條 法 令, 同 時 也 為 了 保 存 及 傳 承 原 住 民 族 語, 及 配 合 教 育 部 九 十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國 小 一 年 級 學 生 開 始 學 習 族 語 需 要 大 量 稱 職 之 族 語 教 師, 原 民 會 乃 著 手 規 畫 原 住 民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相 關 事 宜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原 民 會 發 布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本 篇 論 文 已 於 2007 年 8 月 29 日 在 2007 年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發 展 研 討 會 (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發 展 理 論 與 實 務 ) 宣 讀 在 此 謝 謝 評 論 人 鄭 良 偉 教 授 及 與 會 學 者 對 本 文 所 給 予 的 寶 貴 意 見 教 育 部 會 在 此 時 重 申 原 住 民 學 生 需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方 能 獲 得 升 學 優 待, 乃 因 其 於 九 十 一 年 五 月 八 日 修 正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時, 曾 規 定 凡 參 加 94 學 年 度 升 學 考 試 之 原 住 民 學 生, 若 要 取 得 升 學 優 待 加 分 者, 需 先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後 因 彼 時 取 得 能 力 證 明 之 配 套 措 施 尚 未 成 熟, 故 將 期 程 延 至 96 學 年 度 ( 詳 參 汪 秋 一 2007a:4-5) 本 節 大 部 份 內 容 取 自 黃 美 金 (2003) 1

3 能 力 認 證 辦 法 ( 參 附 件 ), 並 決 定 當 年 度 辦 理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政 治 大 學 原 住 民 語 教 文 推 展 中 心 承 辦 了 首 次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的 試 務 工 作, 且 於 當 年 度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舉 行 考 試 接 著 於 九 十 一 年 至 九 十 三 年, 原 民 會 又 繼 續 辦 理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其 試 務 工 作 則 分 別 由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及 東 華 大 學 承 辦 上 述 四 次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都 是 當 年 度 與 原 住 民 族 相 關 事 務 中 數 一 數 二 的 大 事 綜 觀 這 四 次 考 試, 除 有 共 通 特 點 或 問 題 外, 也 都 各 有 其 獨 特 之 處 ; 有 值 得 喝 采 的 地 方, 也 有 尚 待 協 調 改 進 之 點 ; 辦 理 過 程 中 雖 非 盡 善 盡 美, 然 探 究 其 成 效 仍 值 得 大 眾 肯 定 以 下 僅 就 幾 個 面 向 分 述 之 一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之 目 的 四 次 認 證 考 試 舉 辦 的 目 的 及 其 時 代 意 涵, 不 盡 相 同 : ( 一 ) 九 十 年 度 舉 辦 之 第 一 屆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主 要 目 的 乃 在 於 保 存 及 傳 承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及 因 應 教 育 部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中 需 要 大 量 稱 職 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教 師 而 辦 理 的 4 ( 二 ) 第 二 次 認 證 考 試 舉 辦 之 目 的, 除 繼 續 具 有 保 存 傳 承 及 推 展 原 住 民 族 語 之 目 的 外, 更 希 望 能 藉 由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增 進 族 人 對 族 語 進 一 步 之 認 知, 並 普 遍 提 升 族 語 能 力 ; 儲 備 族 語 支 援 教 師 之 迫 切 性 已 不 復 存 在 ( 三 ) 其 餘 二 次 認 證 考 試 舉 辦 之 目 的 有 二 : 一 為 鼓 勵 原 住 民 及 有 興 趣 之 非 原 住 民 學 習 與 使 用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並 藉 認 證 方 式 普 遍 提 昇 聽 說 讀 寫 的 能 力, 蔚 為 人 人 說 族 語 之 風 氣 ; 另 一 目 的 為 提 供 認 證 合 格 者 充 實 有 關 專 門 知 識 及 研 習 機 會, 培 養 振 興 族 語 認 同 感 及 使 命 感, 積 極 參 與 族 語 振 興 工 作, 維 護 並 保 存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文 化 二 考 試 語 言 數 目 最 多 四 次 認 證 考 試 所 考 之 語 言 及 方 言 別 數 目, 大 概 是 國 內 各 種 考 試 之 最 ; 然 而 族 群 語 言 總 數 及 方 言 類 別 每 年 幾 乎 都 有 變 動, 缺 乏 共 識 : ( 一 ) 九 十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計 有 阿 美 語 泰 雅 語 賽 夏 語 邵 語 賽 德 克 語 布 農 語 鄒 語 排 灣 語 魯 凱 語 噶 瑪 蘭 語 卑 南 語 雅 美 語 等 十 二 族 語 言, 每 一 族 語 言 大 都 又 含 有 不 同 的 方 言, 考 試 方 言 別 數 目 達 三 十 八 種, 應 是 國 內 空 前 創 舉 ( 二 ) 九 十 一 年 因 顧 及 說 部 分 族 語 方 言 族 人 之 權 益, 特 別 將 四 季 泰 雅 語 與 和 大 武 魯 凱 語 獨 立 出 來 另 一 方 面, 雖 然 語 言 學 者 也 建 議 卑 南 語 只 須 分 成 南 王 卑 南 語 和 其 他 另 一 方 言 兩 種 ( 即 不 須 細 分 成 南 王 知 本 初 鹿 建 和 等 四 種 方 言 別 ), 然 因 此 種 建 議 之 提 出 距 離 認 證 考 試 時 間 甚 近, 未 及 宣 導, 恐 造 成 考 生 不 安, 故 九 十 一 年 仍 採 四 種 方 言 分 別 來 命 題 換 言 之, 該 年 度 及 九 十 二 年 度 考 試 方 言 別 數 目 為 四 十 種 ( 三 ) 九 十 三 年 太 魯 閣 族 群 因 通 過 官 方 認 定, 成 為 第 十 二 個 原 住 民 族, 而 其 族 語 也 獨 立 成 為 一 個 考 試 項 目, 故 該 年 度 族 語 認 證 考 試 共 十 二 族 語 四 十 一 種 方 言 別 三 認 證 委 員 人 數 眾 多 由 於 四 次 認 證 考 試 所 考 之 語 言 及 方 言 別 數 目 眾 多, 是 故 參 與 命 題 及 口 試 之 委 員 人 數 相 對 的 也 非 常 多, 大 概 比 其 他 種 考 試 之 委 員 人 數 都 要 多 原 則 4 只 可 惜 本 次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之 目 的 並 未 能 落 實, 大 部 分 認 證 合 格 且 全 程 參 加 研 習 者 無 法 擔 任 族 語 教 師, 浪 費 人 力 外, 且 造 成 族 人 諸 多 怨 言 2

4 上, 每 一 個 方 言 別 都 會 有 兩 位 命 題 委 員 及 兩 位 口 試 委 員 參 與 族 語 命 題 及 口 試 工 作, 所 以 整 體 而 言, 命 題 委 員 人 數 八 十 多 名, 口 試 委 員 則 遠 超 過 二 百 名 四 認 證 委 員 之 聘 任 四 次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所 需 之 認 證 委 員, 不 管 是 命 題 委 員 或 口 試 委 員, 由 於 所 需 人 數 眾 多, 聘 任 過 程 中 常 會 出 一 些 狀 況 : ( 一 ) 九 十 年 開 辦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一 切 均 在 摸 索 中, 認 證 委 員 對 認 證 相 關 事 宜 不 甚 熟 悉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 二 ) 後 續 三 年 辦 理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時, 理 應 聘 任 這 些 較 有 經 驗 之 委 員 參 與 命 題 及 口 試 工 作, 然 實 際 運 作 過 程 中, 仍 常 常 因 為 原 擬 邀 請 之 認 證 委 員 或 因 個 人 過 分 忙 碌 無 暇 參 與 或 因 無 法 聯 絡 上 ( 電 話 不 通 住 址 更 動 ) 等 因 素, 而 必 須 重 新 邀 請 一 些 毫 無 命 題 或 口 試 經 驗 之 委 員 換 言 之, 認 證 委 員 之 聘 任 管 道 及 委 員 素 質 無 法 掌 握, 結 果 造 成 命 題 及 口 試 工 作 進 行 不 甚 順 暢, 過 程 中 狀 況 頻 仍, 徒 增 諸 多 無 謂 困 擾, 因 此 建 立 族 語 振 興 人 才 庫 之 必 要 性 是 不 容 置 疑 的 五 研 習 會 之 舉 辦 四 次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均 舉 辦 了 類 似 的 研 習 會, 只 是 目 的 不 盡 相 同, 如 下 所 述 : ( 一 ) 由 於 原 住 民 族 過 往 並 沒 有 文 字 書 寫 系 統, 其 語 言 傳 承 單 憑 口 述 為 之, 爾 今 要 對 原 住 民 族 之 語 言 能 力 加 以 檢 定, 各 族 語 言 書 寫 符 號 系 統 不 得 不 加 以 統 一 及 確 認 5 另 外 由 於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史 無 前 例, 是 故 可 能 較 缺 乏 具 體 方 向, 而 原 住 民 族 群 代 表 對 族 語 口 試 技 巧 及 筆 試 命 題 原 則 等 相 關 事 宜 亦 不 甚 了 解 故 為 求 凝 聚 共 識, 原 民 會 乃 於 九 十 年 開 辦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前 六 個 月 內, 委 由 政 大 語 教 文 推 展 中 心 舉 辦 了 五 次 研 習 會, 不 論 在 人 力 經 費 等 各 方 面 都 投 注 了 相 當 多 的 心 力, 除 希 望 各 族 群 對 認 證 考 試 所 採 用 之 書 寫 符 號 能 有 共 識 且 加 以 確 認 外, 同 時 也 期 盼 研 習 會 的 舉 行 能 協 助 認 證 委 員 學 習 認 證 所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 二 ) 後 續 台 師 大 及 東 華 大 學 所 承 辦 的 三 屆 認 證 考 試 中, 並 未 再 召 開 上 述 之 試 前 研 習 會, 但 為 求 認 證 考 試 應 達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在 試 務 工 作 進 行 中, 均 辦 理 兩 次 命 題 認 證 委 員 會 議 及 兩 次 認 證 委 員 研 習 會, 一 方 面 協 助 命 題 委 員 了 解 命 題 之 基 本 原 理 原 則, 並 共 同 商 討 考 題 數 量 題 型 內 容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另 一 方 面 也 幫 助 口 試 委 員 更 加 熟 悉 口 試 技 巧 提 供 其 口 試 現 場 模 擬 實 境 以 提 升 臨 場 應 變 之 能 力, 及 進 一 步 確 認 口 試 之 評 分 項 目 配 分 方 式 及 評 分 原 則, 希 冀 各 地 區 之 口 試 水 準 能 較 為 一 致 六 語 言 學 者 專 家 之 參 與 眾 所 周 知, 會 說 一 個 語 言 的 人 並 不 一 定 懂 得 該 語 言 的 結 構, 更 不 要 說 會 懂 得 如 何 命 題 ; 語 言 學 者 的 參 與 是 有 其 必 要 性 的 : ( 一 ) 九 十 年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研 習 會 及 命 題 過 程 中, 均 未 邀 集 語 言 學 者 共 商 族 語 書 寫 符 號 系 統 或 參 與 命 題 事 宜, 而 對 族 語 書 寫 符 號 系 統 又 採 取 放 任 由 各 族 群 代 表 自 行 決 定, 以 致 無 法 周 詳 顧 及 書 寫 符 號 之 正 確 性 一 致 性 及 國 際 性 同 時, 族 群 代 表 對 認 證 考 試 所 要 分 類 之 族 語 及 方 言 別 亦 未 能 給 予 全 面 考 量, 以 致 有 些 語 言 之 方 言 別 未 加 以 區 分, 有 些 卻 又 分 的 太 細 5 台 灣 原 住 民 各 族 語 言 之 書 寫 系 統 已 於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由 教 育 部 及 原 民 員 會 共 同 頒 布, 是 故 爾 後 各 族 族 語 認 證 考 試 命 題 時, 均 須 依 循 該 套 部 會 所 會 頒 之 族 語 書 寫 系 統, 避 免 造 成 應 考 者 之 困 擾 3

5 ( 二 ) 後 續 三 年 辦 理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時, 幾 乎 是 每 一 個 語 言 都 有 一 位 學 者 專 家 從 旁 協 助, 一 方 面 注 意 到 書 寫 符 號 之 一 致 性 及 正 確 性, 在 考 題 型 式 上 也 開 始 講 求 多 樣 性, 而 試 題 之 效 度 信 度 及 鑑 別 度 也 大 大 提 升 了 七 認 證 方 式 四 次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均 採 用 書 面 審 查 薦 舉 筆 試 及 口 試 等 三 種 方 式 : ( 一 ) 書 面 審 查 : 從 事 族 語 教 學 或 研 究 有 具 體 成 果 或 著 作 者, 得 填 具 書 面 審 查 申 請 表, 並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申 請 認 證 ( 二 ) 薦 舉 : 原 住 民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並 精 熟 族 語 者, 得 由 與 原 住 民 相 關 之 民 間 團 體 宗 教 團 體 各 級 學 校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或 村 ( 里 ) 辦 公 處 以 薦 舉 方 式 認 證 之 ( 三 ) 筆 試 及 口 試 : 由 原 民 會 委 託 學 術 機 構 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之, 申 請 人 應 填 具 筆 試 及 口 試 申 請 表 申 請 認 證 ; 申 請 人 不 以 原 住 民 為 限, 且 不 受 族 別 及 學 歷 之 限 制 八 命 題 事 宜 與 命 題 相 關 之 事 宜 可 分 考 題 型 式 命 題 基 本 原 則 評 分 標 準 合 格 分 數 等 方 面 之 檢 視 : ( 一 ) 考 題 型 式 : 九 十 年 度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之 考 題 型 式, 似 乎 是 由 各 族 群 代 表 自 行 決 定, 以 致 各 族 語 之 考 題 較 無 法 呈 現 共 同 型 式 ; 甚 至 同 一 分 考 卷 中, 每 題 選 項 多 寡 不 一, 試 題 長 短 差 距 甚 大 至 於 九 十 一 至 九 十 三 年 度 之 考 題 型 式, 則 由 語 言 學 者 和 族 群 代 表 在 命 題 委 員 會 議 中 共 同 討 論, 而 且 在 講 求 考 題 多 樣 性 的 大 前 題 下, 各 族 語 之 考 題 型 式 也 幾 乎 都 能 依 循 著 所 達 成 之 共 識 來 呈 現 6: ( 二 ) 筆 試 考 50 分 鐘 1 這 幾 年 筆 試 之 題 型 題 數 及 配 分 如 下 表 所 示 : 筆 試 九 十 年 度 九 十 一 至 九 十 三 年 度 題 型 題 數 配 分 題 型 題 數 配 分 1. 選 擇 題 10 題 10 分 選 擇 題 / 詞 彙 題 10 題 10 分 2. 是 非 題 10 題 10 分 填 空 題 / 語 法 題 10 題 10 分 3. 填 空 題 10 題 20 分 配 合 題 10 題 20 分 4. 配 合 題 10 題 20 分 重 組 題 10 題 20 分 5. 重 組 題 10 題 20 分 閱 讀 測 驗 10 題 20 分 小 計 50 題 80 分 50 題 80 分 2 選 擇 填 充 重 組 等 之 答 案 均 用 選 項 方 式, 且 每 題 均 為 4 個 選 項 ; 閱 讀 測 驗 可 以 採 用 選 擇 題 或 是 非 題 方 式 3 考 題 原 則 上 僅 以 原 住 民 語 呈 現 ; 若 一 定 要 加 漢 譯, 漢 譯 應 通 俗 口 語 化 4 若 屬 同 一 方 言, 雖 因 地 因 人 而 發 音 有 所 不 同, 若 不 會 造 成 溝 通 困 擾 時, 儘 量 以 同 一 形 式 表 達 之 ( 三 ) 口 試 : 這 幾 年 口 試 之 題 型 及 配 分 如 下 表 所 示, 問 與 答 均 以 原 住 民 語 行 之, 不 使 用 其 他 語 言 6 本 ( 九 十 六 ) 年 度 九 月 八 日 將 舉 辦 第 五 次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目 前 已 規 劃 了 筆 口 試 之 試 題 型, 大 致 與 歷 屆 試 題 型 相 彷 彿, 即 詞 彙 題 語 法 題 配 合 題 閱 讀 測 驗 等 四 大 題, 每 大 題 各 10 題, 每 題 2 分, 共 80 分 ; 口 試 題 型 為 朗 讀 及 會 話 兩 大 題, 每 大 題 各 60 分, 共 120 分 4

6 口 試 九 十 年 度 九 十 一 九 十 二 年 度 九 十 三 年 度 題 型 配 分 題 型 配 分 題 型 配 分 1. 朗 讀 35 分 朗 讀 40 分 2. 會 話 35 分 會 話 60 分 會 話 80 分 3. 即 席 演 講 50 分 即 席 演 講 60 分 小 計 120 分 120 分 120 分 ( 四 ) 命 題 基 本 原 則 : 九 十 一 至 九 十 三 年 度 族 語 命 題 認 證 委 員 會 議 中, 除 了 對 上 述 考 題 型 式 達 到 基 本 共 識 外, 也 對 如 下 之 命 題 基 本 原 則 加 以 宣 示 : 1 筆 試 (1) 命 題 時 儘 量 利 用 同 屬 一 語 言 的 不 同 方 言 間 能 通 用 詞 或 表 達 方 式 呈 現 之 (2) 題 目 避 免 艱 深 冷 僻, 應 是 常 見 常 用 的 材 料 (3) 題 目 難 度 要 分 配 適 當 (4) 題 目 避 免 重 複 ; 同 時 也 儘 量 避 免 某 題 的 題 目 是 另 一 題 的 答 案 (5) 題 目 必 須 是 整 句 的, 且 有 適 當 的 上 下 文 (6) 題 目 排 列 次 序 由 易 入 難 由 簡 入 繁 (7) 作 答 方 式 必 須 說 明 清 楚 ; 每 一 大 題 儘 量 提 供 一 作 答 範 例 (8) 答 案 避 免 模 稜 兩 可 或 多 種 可 能, 以 減 少 不 必 要 之 爭 議 (9) 題 目 或 答 案 都 不 應 有 錯 誤 2 口 試 : 會 話 內 容 和 即 席 演 講 主 題 應 須 反 應 出 各 族 群 之 文 化 特 質 ( 五 ) 評 分 標 準 : 為 了 力 求 評 分 能 公 平 公 正, 評 分 標 準 能 客 觀 明 確, 九 十 一 至 九 十 三 年 度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有 如 下 之 規 範 : 1 筆 試 : 答 案 均 用 選 項 方 式 而 不 由 考 生 填 寫 原 住 民 語, 一 方 面 可 節 省 閱 卷 時 間, 同 時 評 分 也 可 較 符 號 客 觀 標 準, 減 少 爭 議 ; 至 於 能 用 來 判 斷 應 考 者 語 文 能 力 之 翻 譯 及 寫 作 題 型, 日 後 再 考 慮 列 入 考 試 項 目 2 口 試 : 九 十 一 至 九 十 三 年 度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之 口 試 所 包 括 之 題 型 及 各 項 配 分 如 下 所 示, 各 項 可 再 分 優 好 普 通 差 等 四 級 (1) 九 十 一 九 十 二 年 度 評 分 標 準 i. 會 話 : 項 目 答 為 所 問 發 音 正 確 表 達 流 暢 儀 態 總 分 配 口 齒 清 晰 等 級 分 30 分 10 分 10 分 10 分 60 分 優 好 普 通 差 18 以 下 6 以 下 6 以 下 6 以 下 36 以 下 5

7 ii. 即 席 演 講 : 項 目 內 容 與 組 織 能 力 口 齒 清 晰 儀 態 總 分 配 切 題 表 達 流 暢 等 級 分 30 分 10 分 10 分 10 分 60 分 優 好 普 通 差 18 以 下 6 以 下 6 以 下 6 以 下 36 以 下 (2) 九 十 三 年 度 評 分 標 準 i. 朗 讀 : 項 目 發 音 正 確 語 調 正 確 斷 句 正 確 口 齒 清 晰 總 分 配 等 級 分 10 分 10 分 10 分 10 分 40 分 優 好 普 通 差 6 以 下 6 以 下 6 以 下 6 以 下 24 以 下 ii. 會 話 : 項 目 答 為 所 問 發 音 正 確 表 達 流 暢 儀 態 總 分 配 口 齒 清 晰 等 級 分 40 分 15 分 15 分 10 分 80 分 優 好 普 通 差 24 以 下 9 以 下 9 以 下 6 以 下 48 以 下 3 書 面 審 查 (1) 書 面 審 查 之 評 分 項 目 含 內 容 及 正 確 性 實 用 性 創 新 性 等 三 項 (2) 各 項 之 配 分 為 內 容 及 正 確 性 50 分 實 用 性 30 分 創 新 性 20 分 (3) 書 面 審 查 七 十 分 ( 含 ) 為 通 過, 低 於 七 十 分 為 不 通 過 ; 不 通 過 者, 審 查 委 員 4 薦 舉 必 須 在 審 查 表 中 說 明 審 核 意 見 及 不 通 過 之 理 由 (1) 必 要 時, 審 查 委 員 可 以 利 用 電 話 訪 問 被 薦 舉 之 原 住 民, 以 確 認 他 的 語 言 能 力 (2) 薦 舉 審 查 結 果 不 通 過 者, 審 查 委 員 必 須 在 備 註 欄 說 明 不 通 過 之 理 由 ( 六 ) 合 格 分 數 : 筆 試 及 口 試 認 證 之 成 績 以 兩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中 筆 試 成 績 占 八 十 分, 口 試 成 績 占 一 百 二 十 分 ; 筆 試 及 口 試 成 績 合 計 一 百 四 十 分 以 上 者 為 合 格 九 命 題 缺 失 檢 視 這 些 認 證 試 題, 不 難 發 現 一 些 命 題 上 之 缺 失, 摘 述 如 下 : ( 一 ) 選 擇 題 : 6

8 本 大 題 以 考 詞 彙 為 主, 通 常 包 括 兩 部 份, 即 題 幹 為 原 住 民 語 言 而 選 項 為 漢 譯, 及 題 幹 為 漢 譯 而 選 項 為 原 住 民 語 言 1 第 一 部 份 考 題 : 各 題 選 項 所 屬 詞 性 未 配 合 題 幹 之 詞 性 或 選 項 未 能 與 題 幹 語 意 相 關 2 第 二 部 份 考 題 : (1) 考 題 並 非 均 屬 同 一 語 言 ( 或 同 一 方 言 ) 混 用 不 同 語 言 ( 或 方 言 ); (2) 作 為 選 項 的 字 彙 拼 法 有 誤 ; (3) 各 題 題 幹 及 選 項 與 該 大 題 之 範 例 或 其 他 題 目 所 含 之 詞 彙 重 複 ; (4) 一 個 題 目 之 選 項 詞 性 不 一 致, 且 未 能 與 題 幹 所 屬 詞 性 相 同 ; (5) 雖 題 幹 及 選 項 之 詞 性 均 為 動 詞, 但 其 所 含 之 焦 點 符 號 不 一 致 ; (6) 當 題 幹 及 選 項 均 為 代 名 詞, 卻 未 能 以 同 一 格 位 形 式 出 現 ( 如 同 為 主 格 屬 格 ) 或 同 為 自 由 式 ( 或 附 著 式 ) 等 ; (7) 選 項 之 語 意 未 能 與 題 幹 有 相 關 聯, 誘 答 力 降 低 ( 二 ) 填 充 題 1 此 類 考 題 應 著 重 在 語 法 結 構 之 測 試, 而 不 應 與 前 一 大 詞 彙 考 題 之 選 擇 題 功 能 重 疊 ; 2 選 項 不 應 出 現 不 同 方 言 之 用 語 ; 3 選 項 之 詞 性 不 一 致, 降 低 了 誘 答 力 ; 4 選 項 為 不 同 的 動 詞, 但 所 含 之 焦 點 符 號 不 一 致, 無 法 辨 識 考 生 是 否 真 正 了 解 不 同 動 詞 的 用 法 ; 5 選 項 為 不 同 的 代 名 詞, 但 卻 以 不 同 的 格 位 形 式 出 現, 難 以 判 斷 考 生 是 否 真 正 了 解 不 同 代 名 詞 的 用 法 ; 6 單 選 題 中 不 要 把 可 能 的 答 案 當 作 選 項, 但 也 不 要 完 全 沒 有 答 案 ( 三 ) 配 合 題 1 此 類 考 題 不 應 與 第 一 大 題 選 擇 題 功 能 重 疊, 即 不 應 只 是 單 純 地 考 考 生 對 詞 彙 之 了 解 與 應 用 而 已, 得 以 詞 彙 之 同 義 詞 及 反 義 詞 配 對 語 法 之 前 後 句 配 對 對 話 者 前 後 回 應 配 對 等 諸 多 形 式 出 現 ; 2 此 類 考 題 仍 出 現 詞 彙 拼 法 有 誤 之 缺 失 ; 3 此 類 考 題 之 標 點 符 號 有 些 需 要 再 作 修 正 ; 4 此 類 考 題 有 些 詞 彙 已 在 前 面 試 題 中 出 現 過, 應 該 稍 加 調 整 ; 5 此 類 考 題 出 現 漢 譯 不 夠 貼 切 之 現 象 ( 四 ) 重 組 題 1 綜 觀 本 大 題, 仍 有 不 同 方 言 之 用 語 同 時 出 現 之 缺 失 ; 2 有 些 題 目 之 詞 彙 用 字 仍 有 拼 錯 問 題 ; 3 有 些 題 目 無 解, 造 成 考 生 困 擾 ; 4 有 些 句 子 斷 句 不 正 確, 以 致 選 項 內 容 不 甚 妥 當 ( 五 ) 閱 讀 測 驗 1 綜 觀 本 大 題 閱 讀 範 文 之 內 容, 仍 夾 雜 著 不 同 方 言 之 用 語 ; 7

9 2 有 些 詞 彙 用 字 之 拼 寫 及 標 點 符 號 有 誤 ; 3 有 些 題 目 之 答 案 可 以 直 接 由 範 文 中 查 得, 缺 少 誘 答 力 十 行 政 事 務 之 處 理 承 辦 這 四 年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之 單 位, 辦 理 相 關 的 行 政 事 宜 都 非 常 盡 心 盡 力, 舉 例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簡 章 分 送 點 最 多 : 為 了 服 務 原 住 民 族 人, 試 務 工 作 承 辦 單 位 除 在 原 學 校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台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高 雄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等 地 提 供 簡 章 供 免 費 索 取 外, 並 將 簡 章 分 寄 至 三 千 個 以 上 之 有 關 地 點, 其 中 包 括 各 縣 ( 市 ) 政 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郵 局 長 老 教 會 天 主 堂 婦 女 會 促 進 會 原 住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等 處, 俾 提 供 給 與 試 者 就 近 索 取 ( 二 ) 服 務 應 考 者 最 周 到 : 為 了 幫 助 應 考 者 能 熟 悉 族 語 考 試 題 型 及 答 題 方 式, 試 務 工 作 承 辦 單 位 寄 發 給 每 一 位 應 考 者 一 份 報 考 方 言 之 練 習 題 目, 這 麼 周 到 之 服 務 大 概 也 是 絕 無 僅 有 的 ; 原 民 會 為 了 保 存 及 傳 承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落 實 族 語 推 動 工 作 之 用 心 良 苦, 可 見 一 斑 不 過,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之 辦 理 常 因 原 民 會 負 責 之 同 仁 異 動 或 承 辦 試 務 工 作 之 單 位 不 同, 造 成 經 驗 傳 承 上 之 斷 層 或 應 考 者 之 困 擾 至 於 九 十 至 九 十 三 年 度 四 次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各 族 群 的 報 考 人 數 通 過 人 數 及 通 過 率, 列 示 如 下 表 ( 表 中 之 報 名 及 通 過 人 數 係 包 含 薦 舉 書 面 審 查 及 口 筆 試 方 式 ): 表 一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九 十 至 九 十 三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成 果 一 覽 表 年 度 九 十 年 度 九 十 一 年 度 九 十 二 年 度 九 十 三 年 度 族 別 報 名 人 數 通 過 人 數 通 過 率 % 報 名 人 數 通 過 人 數 通 過 率 % 報 名 人 數 通 過 人 數 通 過 率 % 報 名 人 數 通 過 人 數 通 過 率 % 阿 美 語 1, , 泰 雅 語 賽 夏 語 邵 語 賽 德 克 語 布 農 語 鄒 語 排 灣 語 魯 凱 語 太 魯 閣 語 噶 瑪 蘭 語 卑 南 語 雅 美 語 累 計 2,956 2, ,593 1, , 承 辦 單 位 政 治 大 學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東 華 大 學 從 上 表 中, 我 們 不 難 發 現 這 四 次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之 報 考 人 數 通 過 人 數 及 通 過 率, 每 8

10 一 項 目 幾 乎 都 是 逐 年 遞 減 : 報 考 人 數 2,956 > 2,593 > 1,617 > 911; 通 過 人 數 2,157> 1,816 > 991 > 526; 通 過 率 72.9% > 70% > 61.3% > 57.7% 這 種 現 象 可 能 的 解 讀 之 一 是 族 語 能 力 不 錯 且 懂 得 原 住 民 族 語 書 寫 系 統 的 族 人 大 概 就 只 有 這 麼 多 了 原 民 會 及 相 關 單 位 應 積 極 規 劃 族 語 研 習 營, 協 助 族 人 學 會 原 住 民 族 語 書 寫 系 統, 進 而 加 強 原 住 民 族 語 聽 說 讀 寫 之 能 力 參 原 住 民 族 語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考 試 之 規 劃 由 於 九 十 至 九 十 三 等 四 個 年 度 所 舉 辦 的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均 是 單 一 級 別 的 考 試, 幾 乎 沒 有 辦 法 區 辨 應 試 者 真 正 族 語 能 力 之 高 低, 也 無 法 顯 現 口 筆 試 合 格 者 是 否 兼 具 聽 說 讀 寫 四 種 族 語 能 力 ; 研 發 一 種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制 度 卓 實 有 其 必 要 性 有 鑑 於 此, 原 民 會 乃 於 九 十 三 年 四 月 至 十 月 委 託 學 者 規 劃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制 茲 將 該 規 劃 案 研 究 結 果, 就 原 住 民 族 語 之 認 證 目 的 舉 辦 次 數 認 證 級 數 及 測 驗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一 認 證 目 的 : 原 住 民 族 語 認 證 除 可 作 為 族 人 或 非 族 人 了 解 本 身 族 語 能 力 之 憑 依 外, 亦 可 作 為 族 語 教 學 及 語 言 文 化 復 振 成 果 檢 視 獎 學 金 申 請 入 學 考 試 加 分 政 府 部 門 選 才 公 費 出 國 等 之 重 要 參 考 指 標 二 舉 辦 次 數 : 每 年 以 舉 辦 一 次 為 原 則 三 認 證 級 數 : 分 五 級, 包 括 啟 蒙 級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優 級 四 測 驗 內 容 : 包 括 聽 說 讀 寫 四 種 能 力 評 量, 各 級 能 力 指 標 測 驗 題 型 配 分 及 通 過 標 準 暫 訂 如 下 : 9

11 分 級 啟 蒙 級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優 級 年 齡 小 學 畢 業 前 不 限 不 限 不 限 不 限 考 試 類 別 聽 說 聽 說 讀 寫 聽 說 讀 寫 聽 說 讀 寫 聽 說 能 力 指 標 能 力 指 標 用 途 聽 說 讀 一 啟 發 學 習 族 語 興 趣, 提 昇 學 習 動 機 二 申 請 獎 學 金 一 學 習 族 語 及 欣 賞 文 化 之 美 二 國 中 生 進 高 中 高 職 升 學 加 分 優 待 三 申 請 獎 學 金 能 大 致 聽 懂 與 日 能 聽 懂 與 日 常 常 生 活 及 作 息 相 生 活 周 遭 環 關 之 簡 單 談 話, 境 自 然 等 相 關 如 問 候 語 道 的 簡 單 談 話, 如 別 起 床 梳 洗 飲 食 睡 覺 上 學 遊 戲 親 屬 稱 謂 身 體 器 起 居 作 息 家 庭 生 活 學 校 生 活 個 人 外 貌 健 康 情 形 習 慣 官 年 歲 動 物 嗜 好 本 族 遊 數 字 等 戲 情 緒 感 覺 時 間 地 點 價 錢 等 能 簡 單 自 我 介 紹 及 回 答 與 生 活 相 關 之 簡 易 問 題, 如 問 候 道 別 家 居 生 活 學 校 生 活 等 能 簡 單 自 我 介 紹 及 回 答 與 生 活 相 關 之 問 題, 如 問 候 天 氣 時 間 購 物 交 通 工 具 問 路 病 痛 能 閱 讀 與 日 常 生 活 相 關 之 簡 單 作 品 生 活 紀 要 故 事 街 道 標 示 等 一 瞭 解 族 語 及 文 化 重 要 性 二 高 中 高 職 生 進 大 學 升 學 加 分 優 待 三 申 請 獎 學 金 能 大 致 聽 懂 族 人 談 話 公 共 場 所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內 容 氣 象 報 告 演 講 等 能 與 族 人 交 談 有 關 個 人 興 趣 及 經 歷 介 紹 工 作 內 容 及 作 客 及 接 待 訪 客 等 能 閱 讀 具 原 住 民 族 群 文 化 特 色 之 短 文 文 學 作 品 書 信 等 一 文 化 傳 承 二 族 語 教 師 三 職 場 認 證 四 通 譯 員 五 認 證 委 員 六 公 費 出 國 七 研 究 所 外 語 能 力 要 求 之 抵 免 一 文 化 傳 承 二 族 語 教 師 三 部 落 導 覽 人 員 四 部 落 精 神 支 柱 能 聽 懂 族 人 談 能 完 全 聽 懂 古 話 吟 頌 歌 謠 調 及 族 人 對 族 廣 播 報 導 辯 群 及 文 化 相 關 議 論 演 講, 能 聽 題 所 發 表 之 論 點 懂 專 業 術 語 ( 法 或 討 論 律 政 策 醫 學 軍 事 等 ) 能 自 由 地 與 族 人 交 談 經 驗 交 換 及 參 與 會 議 討 論, 能 協 助 擔 任 通 譯 等 能 閱 讀 及 欣 賞 原 住 民 族 各 種 不 同 體 材 文 章, 包 含 報 章 雜 誌 文 學 創 作 等 能 完 全 流 暢 地 介 紹 族 群 文 化 對 族 群 相 關 議 題 發 表 看 法 或 參 與 談 判 等 10

12 能 力 指 標 測 驗 題 型 分 級 啟 蒙 級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優 級 寫 筆 試 口 試 配 分 及 通 過 標 準 1. 是 非 選 擇 配 合 題 題 目 由 錄 音 帶 播 出 試 卷 上 採 用 圖 片 -- 測 試 辨 音 辨 字 辨 重 音 辨 義 能 力 2. 簡 短 對 話 看 圖 說 話 筆 試 40/24 口 試 60/36 能 書 寫 簡 單 句 子, 敘 述 與 日 常 生 活 及 作 息 相 關 之 事 宜 1. 是 非 選 擇 填 空 配 合 題 簡 答 閱 讀 測 驗 字 彙 簡 單 句 型 會 話 文 章 大 意 2. 句 子 朗 讀 對 話 看 圖 敘 述 筆 試 50/30 口 試 50/30 能 書 寫 簡 單 段 落, 如 信 函 讀 書 心 得 簡 要 工 作 報 告 等 1. 是 非 選 擇 填 空 配 合 題 造 句 詳 答 段 落 填 空 閱 讀 測 驗 看 圖 寫 作 字 彙 部 分 複 雜 句 型 會 話 句 子 重 組 文 章 細 節 能 寫 不 同 性 質 的 文 章, 如 描 述 抒 情 說 明 議 論 辯 論 等 1. 是 非 選 擇 填 空 配 合 題 翻 譯 段 落 填 空 閱 讀 測 驗 作 文 字 彙 複 雜 句 型 會 話 句 子 排 序 文 章 組 織 結 構 2. 段 落 朗 讀 對 2. 短 文 朗 讀 對 話 演 講 話 即 席 演 講 筆 試 60/36 口 試 40/24 筆 試 60/36 口 試 40/24 對 話 即 席 演 講 -- 先 播 放 已 錄 製 之 文 章 或 古 調, 再 進 行 對 話 問 答, 以 測 試 考 生 理 解 力 及 判 斷 力 口 試 100/60 五 評 分 標 準 : ( 一 ) 筆 試 ( 非 選 擇 是 非 題 ) 1 造 句 / 翻 譯 : 分 拼 字 正 確 語 法 正 確 用 字 得 當 語 意 完 整 2 作 文 : 分 拼 字 正 確 與 用 字 得 當 語 法 正 確 語 意 完 整 組 織 緊 密 ( 二 ) 口 試 1 朗 讀 ( 句 子 段 落 短 文 ): 分 發 音 正 確 語 調 正 確 斷 句 正 確 口 齒 清 晰 2 對 話 : 分 答 為 所 問 發 音 正 確 表 達 流 暢 口 齒 清 晰 3 看 圖 說 話 ( 敘 述 )/( 即 席 ) 演 講 : 分 內 容 與 切 題 組 織 能 力 口 齒 清 晰 與 表 達 流 暢 儀 態 有 了 上 述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制 之 規 劃, 原 民 會 乃 於 九 十 四 年 一 月 至 六 月 委 託 學 者 建 置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題 庫, 亦 即 十 二 個 語 言 四 十 三 個 方 言 均 依 據 啟 蒙 級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優 級 等 五 個 級 制 建 置 題 庫 這 些 練 習 題 目 前 均 已 可 以 在 網 路 上 ( 進 行 族 語 能 力 檢 測 練 習 肆 原 住 民 學 生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之 檢 視 自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起, 政 府 所 訂 定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中, 包 括 提 供 給 原 住 民 11

13 學 生 保 送 加 分 特 別 名 額 獎 助 學 金 等 然 時 空 改 變 一 切 要 求 公 平 公 開 之 際,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受 到 非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家 長 之 質 疑, 教 育 部 乃 於 九 十 一 年 五 月 八 日 修 正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其 中 曾 規 定 從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升 學 考 試 開 始, 原 住 民 學 生 若 要 取 得 升 學 優 待 加 分 者, 需 先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後 因 彼 時 取 得 能 力 證 明 之 配 套 措 施 尚 未 成 熟, 乃 將 期 程 延 至 96 學 年 度 ( 詳 參 汪 秋 一 2007a: 4-5) 去 ( 九 十 五 ) 年 九 月 八 日 教 育 部 再 次 重 申, 原 住 民 學 生 參 加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升 學 考 試 時, 必 須 提 出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方 得 以 獲 得 升 學 35% 優 待 加 分 之 規 定 當 教 育 部 頒 布 了 此 項 政 令 時, 不 管 是 原 住 民 學 生 或 家 長, 大 都 感 到 非 常 惶 恐, 畢 竟 這 些 青 年 學 子 幾 乎 都 未 曾 學 過 族 語, 有 些 甚 至 從 小 就 在 外 地 出 生 及 成 長, 如 何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教 會 這 些 學 生 本 族 族 語 的 基 本 詞 彙 生 活 用 語 及 會 話, 這 幾 乎 是 一 個 不 可 能 的 任 務 為 因 應 此 項 政 令, 特 別 又 考 量 到 本 次 應 考 生 大 都 未 曾 學 習 過 族 語, 原 民 會 及 相 關 單 位 乃 迅 速 採 取 一 些 因 應 措 施, 希 冀 協 助 原 住 民 應 考 生 能 順 利 通 過 本 次 族 語 認 證 考 試 首 先 原 民 會 訂 頒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要 點, 主 要 規 定 有 ( 汪 秋 一 2007b: 94): 一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的 對 象 二 參 加 能 力 考 試 的 應 考 資 格 三 能 力 考 試 的 科 目 及 範 圍 四 能 力 考 試 的 方 式, 採 聽 取 錄 音 帶 方 式 測 驗 族 語 聽 與 說 之 能 力 五 能 力 考 試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合 格 標 準 為 60 分 六 參 加 能 力 考 試 合 格 者, 由 合 格 授 予 合 格 證 書, 有 效 期 限 為 三 年, 但 已 取 得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合 格 證 書 者, 不 在 此 限 至 於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認 證 考 試 之 規 劃, 原 民 會 於 九 十 五 年 八 月 即 已 委 託 台 灣 語 言 學 學 會 著 手 執 行 96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試 題 範 例 及 練 習 題 計 畫 案, 這 個 計 畫 中 所 規 劃 的 考 試 題 型 大 致 是 類 似 分 級 認 證 規 劃 中 的 啟 蒙 級, 主 要 是 配 合 考 生 族 語 程 度 來 命 題 ( 汪 秋 一 2007b: 94): 一 為 顧 及 考 生 的 學 習 負 擔 與 程 度, 暫 不 考 文 化 能 力, 而 以 考 族 語 聽 與 說 的 能 力 為 主, 且 不 考 讀 與 寫 的 能 力 二 不 論 是 就 讀 國 中 高 中 職 三 年 級 五 專 五 年 級 及 重 考 之 原 住 民 學 生 等, 都 採 用 同 一 能 力 程 度 的 試 題 ( 卷 ) 三 以 適 用 國 小 一 至 三 年 級 所 使 用 的 一 至 三 階 原 住 民 族 語 教 材, 及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用 語 為 命 題 範 圍 四 題 型 方 面, 聽 力 部 分 有 是 非 題 選 擇 題 配 合 題, 占 60 分 ( 考 試 時 間 約 15 分 ); 口 說 能 力 部 分 有 簡 短 對 話 看 圖 說 詞, 占 40 分 ( 考 試 時 間 約 5 分 ); 合 計 100 分 五 各 方 言 別 各 有 一 套 模 擬 試 題 及 十 套 試 題 ( 卷 ) 備 用 為 了 協 助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能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學 習 本 族 語 言, 並 順 利 參 加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教 育 部 原 民 會 及 相 關 單 位 均 協 助 提 供 學 習 族 語 的 機 會 與 環 境 ( 汪 秋 一 2007b: 94): 一 教 育 部 於 九 十 五 年 九 月 優 先 配 發 一 至 三 階 原 住 民 族 語 教 材 給 就 讀 國 中 高 中 職 三 年 12

14 級 五 專 五 年 級 及 重 考 之 原 住 民 學 生 閱 讀 二 政 大 原 教 中 心 所 設 置 的 族 語 教 室 ( 提 供 九 階 原 住 民 族 語 教 材 下 載 及 線 上 學 習 三 原 民 會 建 置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網 路 學 苑 ( 提 供 線 上 原 住 民 族 語 學 習 及 下 載 四 原 民 會 於 九 十 六 年 一 月 配 發 基 本 詞 彙 生 活 會 話 100 句 模 擬 試 題 及 練 習 題 之 紙 本 及 光 碟 給 每 一 位 報 考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使 用 ; 同 時, 這 些 資 料 均 已 可 以 在 專 屬 網 站 上 ( 練 習 及 下 載 五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學 習 暨 語 言 巢 計 畫 六 於 原 住 民 族 電 視 台 製 作 族 語 學 原 族 語 園 遊 會 電 視 教 學 節 目 除 了 上 述 這 些 單 位 的 協 助 提 供 學 習 族 語 的 機 會 與 環 境 外, 全 國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鄉 ( 鎮 市 ) 公 所 也 都 積 極 辦 理 考 前 族 語 學 習 研 習 營 例 如 : 台 北 縣 教 育 局 配 合 縣 內 族 人 學 生 需 求, 於 寒 假 期 間 開 設 12 族 54 班 族 語 二 週 36 小 時 密 集 上 課 ( 波 宏 明 2007:34-35) 南 投 縣 境 內 也 辦 理 諸 多 研 習 輔 導 課 程, 包 括 輔 導 考 生 參 加 能 力 考 試 研 習 班 能 力 考 試 研 習 班 族 語 認 證 考 試 衝 刺 班 等 ( 詹 素 娥 2007:30-32) 這 次 原 住 民 學 生 族 語 能 力 考 試, 於 九 十 六 年 三 月 十 日 ( 星 期 六 ) 假 全 國 15 個 考 區 21 個 考 場 102 間 試 場 五 個 節 次, 順 利 舉 行 統 計 本 次 考 試 應 考 者 所 屬 族 群 及 縣 市 平 均 成 績 合 格 率 等,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兩 表 所 示 : 表 二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應 考 者 族 群 平 均 成 績 及 合 格 比 例 統 計 分 析 ( 一 ) 阿 美 泰 雅 賽 夏 邵 賽 德 克 布 農 鄒 排 灣 魯 凱 太 魯 閣 噶 瑪 蘭 卑 南 雅 美 應 考 人 數 比 例 (%) 平 均 成 績 合 格 (%) 不 合 格 (%) 表 三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各 考 區 平 均 成 績 及 合 格 比 例 統 計 分 析 ( 二 ) 台 北 桃 園 新 竹 台 中 南 投 嘉 義 高 雄 屏 東 宜 蘭 花 蓮 台 東 蘭 嶼 金 門 澎 湖 應 考 人 數 平 均 成 績 合 格 (%) 不 合 格 (%)

15 另 外, 由 於 本 次 考 試 事 前 之 規 劃 非 常 周 詳, 每 份 試 題 之 難 易 程 度 分 配 得 當, 而 每 一 個 節 次 所 考 的 試 題 幾 乎 都 維 持 同 樣 的 難 易 度, 是 故 考 出 來 的 結 果 也 大 同 小 異, 合 格 比 例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四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統 計 分 析 ( 一 ): 不 同 節 次 考 題 之 合 格 比 例 節 次 合 格 (%) 不 合 格 (%) 目 前 原 民 會 已 規 劃 在 十 一 月 為 國 高 中 職 原 住 民 學 生 辦 理 本 年 度 第 二 次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考 試 之 內 容 及 方 式 將 與 第 一 次 一 樣 本 次 考 試 預 期 將 會 帶 來 另 一 波 的 族 語 學 習 風 潮, 更 多 族 語 學 習 衝 刺 班 密 集 班 也 將 因 應 舉 辦, 或 許 也 能 為 族 語 復 振 工 作 激 起 另 一 次 暖 身 運 動, 有 效 地 提 昇 族 語 學 習 成 效 伍 建 議 7 綜 觀 這 五 次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舉 辦 情 形, 本 文 擬 從 三 個 面 向, 對 未 來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之 相 關 事 宜, 提 出 如 下 建 言 : 一 設 置 一 專 職 之 認 證 小 組 由 上 述 幾 節 之 討 論, 不 難 發 現 這 五 次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之 舉 辦, 由 於 承 辦 單 位 或 同 仁 不 斷 更 迭, 諸 多 經 驗 傳 承 事 宜 均 無 法 圓 滿 達 成, 是 故 工 作 成 效 一 直 無 法 如 預 期, 原 民 會 實 應 在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發 展 委 員 會 下, 設 置 一 專 職 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小 組, 俾 能 有 效 統 籌 規 劃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之 相 關 事 宜, 並 定 期 檢 視 認 證 工 作 之 執 行 成 效, 進 而 研 究 改 進 之 對 策 二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應 制 度 化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工 作 要 想 成 效 彰 顯, 原 民 會 首 應 將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制 度 化, 制 度 化 範 圍 應 包 括 如 下 諸 項 : ( 一 ) 確 定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之 目 的 : 如 前 所 述 九 十 年 度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開 辦 目 的 之 一 是 因 應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所 需 之 大 量 族 語 教 師 而 辦 理, 這 個 功 能 在 九 十 一 至 九 十 三 年 度 之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中 已 不 復 存 在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每 次 辦 理 之 目 的 不 盡 相 同, 容 易 造 成 應 考 者 甚 多 誤 解 及 怨 言 而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發 展 法 中 條 列 著 凡 原 住 民 族 人 報 考 公 職 或 公 費 留 學 考 等, 需 先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但 此 政 策 似 乎 也 尚 未 付 諸 執 行 是 故 原 民 會 應 盡 快 確 定 爾 後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之 目 的, 並 多 作 宣 導, 以 期 落 實 原 住 民 族 語 全 民 化, 有 助 於 振 興 原 住 民 族 語 ( 二 ) 確 認 族 群 語 言 總 數 及 方 言 類 別 : 辦 理 這 五 次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或 以 十 二 族 語 十 三 族 語 四 十 方 言 四 十 二 方 言 四 十 三 方 言 為 認 證 對 象 然 目 前 仍 有 些 族 群 對 本 身 族 語 方 言 別 之 歸 類 保 持 有 諸 多 不 同 意 見, 如 阿 美 語 排 灣 語 等 此 外, 還 有 極 少 數 人 會 說 本 身 之 族 語 ( 如 巴 則 海 語 ), 惟 該 族 群 尚 未 被 官 方 正 式 納 入 原 住 民 族 群 之 一, 是 故 原 民 會 應 儘 速 邀 請 語 言 學 者 及 各 族 群 代 表 共 同 商 討 研 究, 以 確 認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總 數 及 方 言 之 歸 類, 避 免 因 參 與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相 關 7 本 節 及 第 六 節 大 部 份 內 容 取 自 黃 美 金 (2003) 14

16 事 宜 之 委 員 代 表 更 異 或 承 辦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試 務 工 作 之 單 位 不 同, 即 改 變 認 證 族 語 總 數 或 方 言 歸 類, 造 成 報 考 者 無 所 依 從 之 困 擾 ( 三 ) 推 廣 各 族 語 之 文 字 書 寫 系 統 : 各 族 語 言 之 書 寫 符 號 系 統 已 於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由 教 育 部 及 原 民 會 共 同 頒 布 然 各 族 之 文 字 書 寫 系 統 確 認 後, 卻 未 見 任 何 有 關 該 書 寫 系 統 之 宣 導 及 推 廣 活 動, 是 故 原 民 會 務 必 要 儘 速 規 劃 各 族 語 文 字 書 寫 系 統 之 推 廣 作 業, 協 助 族 人 儘 速 熟 識 本 族 語 之 文 字 書 寫 系 統, 以 提 昇 族 語 學 習 成 效, 特 別 是 讀 和 寫 之 成 效 ( 四 ) 持 續 辦 理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 原 民 會 確 定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之 目 的 後, 務 使 該 項 考 試 能 持 續 辦 理, 避 免 因 負 責 同 仁 異 動 或 承 辦 試 務 工 作 單 位 不 同, 而 造 成 經 驗 傳 承 上 之 斷 層 或 應 考 者 之 困 擾 對 以 下 認 證 相 關 事 宜 原 民 會 應 儘 速 加 以 確 認, 以 確 保 認 證 考 試 能 持 續 辦 理 1 確 定 每 年 認 證 舉 辦 的 次 數 時 間 地 點 及 方 式 ; 2 確 定 命 題 委 員 及 口 試 委 員 之 聘 任 管 道 ; 3 確 定 命 題 及 選 題 之 方 式, 確 保 考 題 機 密 性 防 止 考 題 外 洩 ; 4 確 定 考 題 應 經 過 預 測 及 審 查, 以 求 權 威 性 及 嚴 謹 度 ; 5 確 定 族 語 題 庫 之 設 置 方 法 及 內 容 ; 6 確 定 筆 試 口 試 薦 舉 及 書 面 審 查 之 評 分 項 目 各 項 配 分 評 分 原 則 及 通 過 ( 或 合 格 ) 之 標 準 等 ( 五 ) 規 範 認 證 委 員 應 具 備 之 資 格 : 擔 任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之 口 筆 試 命 題 委 員 及 口 試 委 員 者, 應 具 有 如 下 之 基 本 資 格, 以 擔 負 命 題 及 口 試 之 重 責 1 命 題 委 員 應 熟 悉 族 語 書 寫 系 統 通 曉 本 族 語 言 結 構 及 文 化 特 質 且 明 白 命 題 之 原 則 及 技 巧 ; 2 口 試 委 員 應 具 有 極 優 之 族 語 口 語 能 力 通 曉 本 族 文 化 意 涵 且 了 解 族 語 口 試 技 巧 及 具 備 客 觀 評 分 能 力 等 ( 六 ) 辦 理 認 證 委 員 研 習 : 原 民 會 應 提 供 口 筆 試 命 題 委 員 及 口 試 委 員 相 關 之 研 習 機 會, 使 命 題 委 員 得 以 學 習 本 族 語 言 結 構 族 語 命 題 原 則 及 技 巧, 期 能 辨 識 考 題 之 難 易 度 信 度 效 度 及 鑑 別 度 等 ; 而 口 試 委 員 可 以 學 習 族 語 口 試 技 巧 及 客 觀 評 分 標 準, 並 加 強 其 口 試 臨 場 應 變 能 力 等 ( 七 ) 善 用 通 過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者 : 配 合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筆 試 及 口 試 合 格 者 或 薦 舉 及 書 面 審 查 通 過 者 之 專 長 及 興 趣, 原 民 會 得 利 用 下 列 各 種 不 同 性 質 之 研 習 機 會, 充 分 發 揮 通 過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者 之 專 長, 使 其 成 為 族 語 振 興 及 發 展 工 作 中 極 重 要 之 助 力 1 族 語 師 資 培 訓 營 : 使 參 加 本 培 訓 營 者 能 更 深 入 了 解 族 語 之 語 言 結 構 ( 含 語 音 構 詞 語 法 語 意 等 ), 並 學 習 族 語 教 學 原 理 方 法 及 技 巧, 俾 能 擔 任 部 落 及 社 區 大 學 之 族 語 教 師, 或 協 助 支 援 國 中 小 之 族 語 教 學, 或 成 為 族 語 儲 備 教 師 2 族 語 教 材 編 纂 研 習 營 : 使 本 研 習 營 參 與 者 能 學 習 族 語 教 材 編 纂 之 原 則 及 技 巧, 俾 投 入 族 語 教 材 編 纂 工 作, 期 能 提 供 更 多 元 及 多 樣 性 之 族 語 教 材, 以 15

17 提 升 族 人 學 習 族 語 之 動 機 及 興 趣 3 族 語 字 辭 典 編 纂 研 習 營 : 使 參 加 本 研 習 者 能 學 習 族 語 字 辭 典 編 纂 原 則 及 技 巧, 俾 參 與 族 語 字 辭 典 編 纂 工 作, 提 供 族 人 及 有 興 趣 學 習 族 語 者 不 可 或 缺 之 輔 助 工 具 4 文 化 研 習 營 : 使 參 加 本 研 習 者 能 學 習 族 人 神 話 傳 說 族 語 語 料 文 化 資 訊 等 之 採 集 技 巧, 俾 成 為 保 存 族 群 語 言 文 化 進 而 發 揚 光 大 之 文 化 工 作 者 ; 而 其 所 採 集 之 資 料, 亦 可 提 供 給 族 語 教 材 編 纂 者 及 族 語 字 辭 典 編 纂 者 參 考, 使 其 編 纂 內 容 更 加 豐 富 5 電 腦 媒 體 科 技 研 習 營 : 參 加 此 類 研 習 營 者 將 能 學 習 有 關 電 腦 多 媒 體 等 相 關 科 技 之 知 識, 俾 成 為 媒 體 影 音 工 作 者, 協 助 記 錄 及 保 存 各 族 群 之 文 化 資 產 ( 八 ) 建 立 族 語 振 興 人 才 庫 : 將 上 述 各 類 委 員 及 專 業 人 才 資 料 鍵 入, 以 建 構 族 語 振 興 人 才 庫, 隨 時 協 助 提 供 相 關 單 位 族 語 振 興 及 發 展 之 人 才 三 落 實 族 語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制 度 : 原 民 會 除 設 置 一 專 職 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小 組, 並 將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制 度 化 外, 亦 應 落 實 已 規 劃 完 成 族 語 能 力 的 分 級 認 證 制 度 如 本 文 第 三 節 所 述, 族 語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制 度 之 規 劃 早 於 九 十 三 年 十 月 完 成, 而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題 庫 之 初 步 擬 置 也 已 於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執 行 完 畢, 如 何 讓 分 級 認 證 制 度 儘 早 落 實, 以 下 幾 項 工 作 可 能 是 首 要 完 成 之 務 : ( 一 ) 分 級 認 證 之 類 別 及 考 試 內 容 : 族 語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可 以 按 照 聽 說 讀 寫 族 語 等 四 種 語 言 能 力 來 分 別 考 試 ; 每 一 種 語 言 技 能 考 試 可 再 分 成 若 干 考 試 項 目, 以 測 出 族 人 之 族 語 語 彙 語 法 修 辭 閱 讀 理 解 及 族 群 文 化 等 知 識 在 這 樣 制 度 下, 現 行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辦 法 中 之 薦 舉 及 書 面 審 查 兩 種 方 式, 可 以 逐 漸 ( 或 在 五 年 內 ) 取 消, 如 此 亦 可 避 免 聽 說 讀 寫 四 種 族 語 能 力 無 法 兼 具 者 通 過 認 證 所 造 成 的 困 擾 ( 如 : 通 過 認 證 者 極 可 能 被 聘 為 認 證 命 題 委 員 或 口 試 委 員 或 應 邀 擔 任 族 語 師 資 培 訓 營 之 講 座, 然 其 本 身 卻 有 可 能 並 不 熟 悉 族 語 之 文 字 書 寫 系 統 ) ( 二 ) 分 級 認 證 之 級 數 : 族 語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可 以 分 成 若 干 等 級, 應 考 者 可 選 擇 適 合 自 己 程 度 的 級 數 來 報 考 惟 族 語 分 級 認 證 之 依 據 及 方 式, 包 括 要 分 成 多 少 級 數, 三 級 ( 如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語 中 心 正 在 研 擬 之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將 可 能 採 用 初 中 高 級 ) 四 級 ( 如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國 際 教 育 協 會 和 國 際 交 流 基 金 會 所 主 辦 之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是 採 用 一 二 三 四 級 ) 五 級 ( 如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所 主 辦 之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是 採 用 初 中 中 高 高 級 優 級 ) 抑 或 更 多 級 數 ; 至 於 級 數 與 族 語 能 力 間 之 關 連, 如 一 級 代 表 語 言 能 力 最 低 或 代 表 最 高 等 細 節, 則 有 待 進 一 步 規 劃 ( 三 ) 分 級 認 證 之 能 力 標 準 及 合 格 分 數 : 明 確 訂 定 族 語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每 一 級 之 能 力 標 準 及 合 格 分 數 16

18 陸 結 語 檢 視 這 五 次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舉 辦 情 形, 及 族 語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制 度 規 劃 事 宜, 原 民 會 似 有 必 要 在 下 面 幾 個 層 面 多 費 心 力 : 一 積 極 提 供 瀕 危 族 語 復 振 所 需 之 支 援 : 統 計 這 幾 次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結 果, 歸 屬 弱 勢 族 群 之 邵 語 卡 那 卡 那 富 鄒 語 及 沙 阿 魯 阿 鄒 語 只 有 極 少 數 族 人 通 過 考 試 這 些 族 群 族 人 之 族 語 能 力 有 待 振 興, 眾 所 周 知, 原 民 會 應 儘 速 協 助 提 供 瀕 危 族 語 復 振 所 需 之 支 援, 並 加 強 宣 導, 以 喚 醒 這 些 族 人 重 視 本 身 族 語 延 續 之 重 要 性 二 積 極 落 實 族 語 振 興 工 作 :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之 舉 辦 突 顯 出 原 住 民 族 語 振 興 工 作 尚 須 積 極 落 實, 這 可 由 以 下 幾 項 工 作 著 手 之 ( 一 ) 設 置 各 部 落 及 社 區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推 行 委 員 會 : 在 原 住 民 各 部 落 及 社 區 中 設 置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推 行 委 員 會 ( 可 隸 屬 於 縣 市 政 府 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發 展 委 員 會 ), 除 協 助 匯 集 該 地 原 住 民 族 群 文 化 相 關 資 料 語 言 教 材 及 出 版 品 外, 並 肩 負 族 語 振 興 宣 導 工 作, 以 營 造 最 佳 的 族 語 學 習 和 使 用 環 境 ( 二 ) 倡 導 並 獎 勵 原 住 民 家 庭 成 員 使 用 族 語 : 透 過 學 校 再 教 育, 及 報 章 雜 誌 廣 電 媒 體 和 網 際 網 路 等 之 宣 導, 呼 籲 家 長 在 家 裡 和 社 區 中 儘 量 教 導 孩 子 說 族 語, 鼓 勵 孩 子 說 族 語 成 效 彰 顯 之 模 範 族 語 家 庭, 相 關 單 位 應 給 予 表 揚 及 實 質 之 獎 勵 活 絡 原 住 民 部 落 及 社 區 語 言 生 機 : 激 發 社 區 及 部 落 族 人 對 族 語 之 重 視, 結 合 學 校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推 行 委 員 會 地 方 菁 英 教 會 人 士 和 各 階 層 熱 心 人 士 的 力 量, 以 推 展 下 列 幾 項 工 作, 重 新 營 造 一 個 良 好 的 族 語 學 習 與 使 用 環 境, 如 此 族 語 學 習 成 效 必 能 大 幅 提 升, 且 更 能 活 絡 原 住 民 部 落 及 社 區 語 言 生 機 ( 三 ) 設 置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巢 : 紐 西 蘭 的 學 前 語 言 薰 陶 育 兒 中 心 是 提 供 毛 利 幼 童 學 習 毛 利 語 言 和 文 化 的 最 好 環 境, 促 使 毛 利 人 從 小 即 開 始 學 習 本 身 的 族 語 和 文 化, 更 是 促 進 族 群 認 同 建 立 自 信 自 尊 凝 聚 毛 利 人 的 中 心 原 住 民 部 落 及 社 區 亦 可 彷 此 設 置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巢, 而 其 師 資 即 可 由 通 過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者 擔 任 之 如 是, 當 更 能 協 助 族 語 教 育 之 推 展, 提 昇 族 語 教 學 之 成 效 ( 四 )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文 化 成 長 班 : 利 用 夜 間 周 末 或 寒 暑 假 期 間, 提 供 族 人 ( 特 別 是 青 年 學 子 ) 認 識 及 學 習 本 族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質, 藉 由 對 族 群 語 言 文 化 的 認 識, 增 加 其 本 身 的 族 群 意 識 及 對 本 族 群 之 認 同 感 ( 五 )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文 化 生 活 體 驗 營 : 這 是 特 別 針 對 離 鄉 背 井 生 活 在 都 會 地 區 的 下 一 代 族 人 所 提 供 的 營 隊 希 望 久 居 外 地 的 族 人, 能 透 過 參 與 這 種 生 活 體 驗 營, 回 到 原 鄉, 進 而 加 強 起 對 本 族 群 之 認 同 感 三 積 極 提 供 社 會 大 眾 修 習 原 住 民 族 語 機 會 :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要 想 發 展, 僅 靠 在 原 住 民 部 落 或 社 區 中 使 用 是 不 夠 的 ; 畫 地 自 限, 族 語 將 無 法 存 活 在 現 實 大 環 境 中 是 故 原 民 會 可 以 鼓 勵 並 以 適 當 經 費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委 託 學 校 教 會 或 民 間 教 學 機 構 提 供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 含 文 化 ) 學 習 課 程, 給 予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修 習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文 化 之 機 會 更 多 非 原 住 民 族 者 學 習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文 化, 必 將 能 大 大 提 升 族 語 的 存 活 機 會 及 使 用 空 間 17

19 台 灣 是 個 多 族 群 多 語 言 的 社 會, 雖 然 過 去 五 十 多 年 來 的 語 言 政 策, 造 成 今 日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 甚 或 客 家 語 等 ) 面 臨 消 失 的 危 機, 對 這 種 已 造 成 的 傷 害, 再 多 的 怨 言 及 責 備 其 實 均 無 濟 於 事, 惟 有 各 族 群 族 人 深 切 了 解 本 身 語 言 文 化 之 重 要 性, 體 認 到 語 言 權 之 不 容 他 人 所 剝 奪, 族 語 之 復 振 工 作 方 得 以 有 規 劃 且 順 利 地 由 下 而 上 進 行, 族 語 之 學 習 與 使 用 才 能 由 家 庭 而 社 區 進 而 推 展 到 大 社 會 環 境 裡 當 各 族 群 語 言 文 化 因 而 再 生, 在 社 會 舞 台 上 有 其 伸 展 空 間 時, 多 言 多 語 多 文 化 社 會 之 到 來 將 是 指 日 可 待 了 18

20 參 考 資 料 汪 秋 一 2007a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的 變 革 與 檢 討 原 教 界 第 14 期 4-5 汪 秋 一 2007b 取 得 原 住 民 學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的 配 套 措 施 為 何? 原 教 界 第 14 期 94 波 宏 明 2007 族 語 認 證 考 試 : 台 北 縣 開 設 寒 假 密 集 加 強 班 原 教 界 第 14 期 黃 美 金 2004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學 習 規 劃 之 我 見 張 學 謙 編 語 言 人 權 復 振 與 語 言 人 權 研 討 會 台 東 : 台 東 大 學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黃 美 金 2003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 回 顧 與 展 望 原 住 民 教 育 季 刊 第 29 期 5-27 詹 素 娥 2007 南 投 縣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族 語 學 習 及 報 考 情 況 分 析 原 教 界 第 14 期

21 [ 附 件 ]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辦 法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台 ( 九 十 ) 原 民 教 字 九 ( 一 四 八 六 二 號 令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 以 下 簡 稱 族 語 能 力 ) 之 認 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三 條 族 語 能 力 之 認 證, 由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原 民 會 ) 規 劃 執 行 前 項 認 證 工 作, 得 由 原 住 民 各 族 成 立 認 證 工 作 小 組 辦 理 之 第 一 項 認 證 之 試 務 工 作, 得 委 託 具 公 信 力 及 專 業 水 準 之 學 術 機 構 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之 第 四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係 指 個 人 使 用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 以 下 簡 稱 族 語 ) 之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第 五 條 族 語 能 力 之 認 證 方 式, 包 括 書 面 審 查 薦 舉 與 筆 試 及 口 試 第 六 條 從 事 族 語 教 學 或 研 究 有 具 體 成 果 或 著 作 者, 得 填 具 書 面 審 查 申 請 表, 並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申 請 認 證 前 項 之 申 請 人 不 以 原 住 民 為 限 第 七 條 原 住 民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並 精 熟 族 語 者, 得 以 薦 舉 方 式 認 證 之 前 項 之 薦 舉, 由 原 住 民 相 關 民 間 團 體 宗 教 團 體 各 級 學 校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或 村 ( 里 ) 辦 公 處 填 寫 推 薦 書, 並 提 出 相 關 書 面 資 料, 申 請 認 證 第 八 條 申 請 以 筆 試 及 口 試 認 證 者, 應 填 具 筆 試 及 口 試 申 請 表 申 請 認 證 前 項 之 申 請 人 不 以 原 住 民 為 限, 且 不 受 族 別 及 學 歷 之 限 制 第 九 條 第 六 條 至 第 八 條 之 申 請, 應 向 原 民 會 或 依 第 三 條 第 三 受 託 辦 理 試 務 工 作 之 學 術 機 構 或 民 間 團 體 提 出 第 十 條 筆 試 及 口 試 認 證 之 成 績, 以 兩 百 分 為 滿 分 ; 其 中 筆 試 成 績 占 八 十 分, 口 試 成 績 占 一 百 二 十 分 筆 試 及 口 試 成 績 合 計 一 百 四 十 分 以 上 者 為 合 格 第 十 一 條 族 語 能 力 之 認 證, 以 每 年 辦 理 一 次 為 原 則 但 原 民 會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增 辦 第 十 二 條 依 本 辦 法 通 過 認 證 者, 由 原 民 會 發 給 族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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