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Transcription

1 僱 傭 條 例 簡 明 指 南 勞 工 處

2 目 錄 前 言 3 第 一 章 僱 傭 條 例 適 用 範 圍 4 第 二 章 僱 傭 合 約 5 第 三 章 工 資 7 第 四 章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及 有 薪 年 假 9 第 五 章 疾 病 津 貼 16 第 六 章 生 育 保 障 19 第 七 章 年 終 酬 金 22 第 八 章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24 第 九 章 僱 傭 保 障 28 第 十 章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31 第 十 一 章 防 止 歧 視 職 工 會 36 第 十 二 章 僱 主 不 支 付 勞 資 審 裁 處 或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裁 斷 款 項 的 刑 事 責 任 37 附 錄 一 以 12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來 計 算 有 關 法 定 權 益 40 簡 介 及 計 算 例 子 附 錄 二 查 詢 48

3 前 言 本 指 南 以 淺 白 的 文 字, 簡 述 香 港 法 例 第 57 章 僱 傭 條 例 的 主 要 條 文 對 有 關 法 例 的 詮 釋, 應 以 僱 傭 條 例 原 文 為 依 歸 讀 者 如 對 條 例 有 任 何 查 詢, 可 利 用 本 處 提 供 的 有 關 服 務, 詳 細 資 料 載 於 附 錄 二 請 注 意 : 2010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有 關 將 僱 主 故 意 及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拖 欠 勞 資 審 裁 處 或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的 裁 斷 款 項 列 為 刑 事 罪 行 的 條 文 已 由 2010 年 10 月 29 日 起 生 效, 詳 情 見 第 十 二 章 僱 主 不 支 付 勞 資 審 裁 處 或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裁 斷 款 項 的 刑 事 責 任 此 外, 由 2011 年 5 月 1 日 起, 僱 主 必 須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及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備 存 相 關 僱 員 於 工 資 期 內 的 總 工 作 時 數, 詳 情 請 參 閱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的 單 張, 或 瀏 覽 如 僱 主 欠 付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屬 於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的 工 資 規 定 2014 年 2 月 3

4 第 一 章 : 僱 傭 條 例 適 用 範 圍 僱 傭 條 例 適 用 於 所 有 僱 員, 但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人 士 : 1. 僱 主 家 屬 並 與 僱 主 同 住 的 僱 員 ; 2. 往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就 業 合 約 條 例 所 界 定 的 僱 員 ; 3. 根 據 商 船 ( 海 員 ) 條 例 所 指 的 船 員 協 議 而 服 務 的 人, 或 在 並 非 於 香 港 註 冊 的 船 上 服 務 的 人 ; 4. 按 照 學 徒 制 度 條 例 註 冊 的 學 徒, 但 僱 傭 條 例 內 的 若 干 規 定 仍 適 用 所 有 僱 傭 條 例 適 用 的 僱 員, 不 論 其 工 作 時 數, 都 享 有 條 例 下 的 一 些 基 本 保 障, 例 如 工 資 的 支 付 扣 薪 的 限 制 及 法 定 假 日 的 給 予 等 僱 員 如 根 據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便 可 享 有 更 多 權 益, 例 如 休 息 日 有 薪 年 假 疾 病 津 貼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等 連 續 性 合 約 僱 員 如 連 續 受 僱 於 同 一 僱 主 4 星 期 或 以 上, 而 每 星 期 最 少 工 作 18 小 時, 他 的 僱 傭 合 約 便 屬 連 續 性 合 約 有 關 僱 傭 合 約 是 否 屬 於 連 續 性 合 約 的 爭 論, 僱 主 須 負 舉 證 責 任, 證 明 該 合 約 並 非 連 續 性 合 約 4

5 第 二 章 : 僱 傭 合 約 僱 傭 合 約 是 指 僱 主 和 僱 員 訂 立 的 僱 傭 協 議 僱 傭 合 約 可 以 書 面 或 口 頭 方 式 訂 立, 並 可 包 含 明 言 或 暗 示 的 條 款 只 要 不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的 規 定, 勞 資 雙 方 可 自 行 訂 立 合 適 的 僱 傭 條 款 及 條 件, 但 任 何 僱 傭 合 約 的 條 款, 如 有 終 止 或 減 少 僱 傭 條 例 所 賦 予 僱 員 的 權 利 利 益 或 保 障 的 含 意, 即 屬 無 效 僱 傭 條 件 細 則 在 僱 員 就 職 前, 僱 主 必 須 向 他 詳 細 說 明 僱 用 條 件, 包 括 : 1. 工 資 率 超 時 工 作 的 工 資 率 及 任 何 津 貼 ( 無 論 以 按 件 按 工 按 時 按 日 按 週 或 其 他 方 式 計 算 ); 2. 工 資 期 ; 3. 終 止 合 約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 及 4. 如 僱 員 享 有 年 終 酬 金, 則 有 關 年 終 酬 金 部 份 年 終 酬 金 和 酬 金 期 的 資 料 如 僱 主 與 僱 員 訂 立 書 面 僱 傭 合 約, 必 須 將 一 份 合 約 副 本 給 予 僱 員 參 考 及 保 存 如 僱 傭 合 約 並 非 以 書 面 形 式 訂 立, 而 僱 主 在 該 僱 傭 開 始 前 收 到 僱 員 的 書 面 要 求, 則 須 將 一 份 載 有 上 述 條 件 的 通 知 書 交 給 僱 員 僱 主 如 欲 更 改 僱 傭 條 件 或 向 僱 員 建 議 更 改 該 等 條 件, 必 須 清 楚 向 僱 員 交 代 如 更 改 僱 傭 條 件 的 細 則 是 以 書 面 形 式 列 出, 或 僱 主 接 獲 僱 員 的 書 面 要 求, 僱 主 應 將 一 份 載 有 變 更 條 款 的 通 知 書 交 給 僱 員 注 意 : 法 定 權 益 如 假 日 薪 酬 年 假 薪 酬 疾 病 津 貼 及 產 假 薪 酬 等 均 以 工 資 為 計 算 基 礎, 而 工 資 的 詳 情 則 按 僱 傭 合 約 釐 定 勞 資 雙 方 應 清 楚 了 解 工 資 的 組 成 部 分 ( 例 如 佣 金 津 貼 等 ) 工 資 率 發 放 準 則 及 發 薪 安 排 等 僱 傭 合 約 的 持 續 期 除 非 僱 主 與 僱 員 另 有 協 議, 否 則 所 有 連 續 性 合 約 均 須 當 作 是 爲 期 1 個 月, 並 可 按 月 續 定 的 合 約 5

6 工 資 及 僱 傭 紀 錄 所 有 僱 主 無 論 何 時 均 須 存 放 每 一 位 僱 員 在 過 去 12 個 月 內 的 工 資 及 僱 傭 紀 錄 紀 錄 內 應 列 出 : 1. 僱 員 的 姓 名 及 身 份 證 號 碼 ; 2. 僱 員 開 始 受 僱 的 日 期 ; 3. 僱 員 的 職 位 ; 4. 僱 員 每 個 工 資 期 所 得 的 工 資 ; 5. 僱 員 每 個 工 資 期 的 總 工 作 時 數 ( 如 適 用 6. 工 資 期 ; 7. 僱 員 可 享 有 及 已 放 取 的 有 薪 年 假 病 假 産 假 和 假 日, 以 及 已 支 付 給 僱 員 有 關 款 項 的 細 則 ; 8. 年 終 酬 金 的 款 額 及 酬 金 期 ( 如 適 用 ); 9. 終 止 合 約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 10. 終 止 僱 傭 日 期 ( 如 適 用 ) 工 資 及 僱 傭 紀 錄 必 須 存 放 在 僱 主 的 營 業 地 點 或 僱 員 的 受 僱 地 點, 並 須 在 僱 員 離 職 後 6 個 月 內 繼 續 保 存 這 些 紀 錄 注 意 : 僱 主 須 妥 善 保 存 僱 員 的 出 勤 假 期 及 工 資 等 紀 錄, 以 計 算 僱 員 法 定 權 益 僱 員 也 應 妥 善 保 存 本 身 的 出 勤 假 期 及 工 資 等 紀 錄, 以 保 障 自 身 的 權 益 ); 違 例 與 罰 則 僱 主 未 有 保 存 工 資 及 僱 傭 紀 錄,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 萬 元 勞 工 處 職 員 可 檢 查 上 述 紀 錄, 查 問 有 關 人 士 及 檢 取 任 何 與 僱 傭 條 例 所 訂 罪 行 有 關 的 證 據 任 何 人 士 不 遵 行 有 關 的 規 定,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0 萬 元 及 監 禁 1 年 詳 情 請 參 閱 勞 工 處 出 版 的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簡 明 指 引 有 關 指 引 可 於 勞 工 處 的 網 頁 ( ) 下 載 或 於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索 取 6

7 第 三 章 : 工 資 工 資 定 義 工 資 是 指 僱 主 以 金 錢 形 式 支 付 僱 員 作 爲 其 所 做 或 將 要 做 的 工 作 的 所 有 報 酬 收 入 津 貼 ( 包 括 交 通 津 貼 勤 工 津 貼 佣 金 超 時 工 作 薪 酬 ) 小 費 及 服 務 費, 不 論 其 名 稱 或 計 算 方 法, 但 不 包 括 : 1. 僱 主 提 供 的 居 所 教 育 食 物 燃 料 水 電 或 醫 療 的 價 值 ; 2. 僱 主 爲 僱 員 退 休 計 劃 的 供 款 ; 3. 屬 於 賞 贈 性 質 或 由 僱 主 酌 情 發 給 的 佣 金 勤 工 津 貼 或 勤 工 花 紅 ; 4. 非 經 常 性 的 交 通 津 貼 任 何 交 通 特 惠 的 價 值 或 僱 員 因 工 作 引 致 的 交 通 費 用 的 實 際 開 銷 ; 5. 僱 員 支 付 因 工 作 性 質 引 致 的 特 別 開 銷 而 須 付 給 僱 員 的 款 項 ; 6. 年 終 酬 金 或 屬 於 賞 贈 性 質 或 由 僱 主 酌 情 發 給 的 每 年 花 紅 ; 7. 完 成 或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時 所 付 的 酬 金 僱 員 可 得 的 年 終 酬 金 產 假 薪 酬 遣 散 費 長 期 服 務 金 疾 病 津 貼 假 日 薪 酬 年 假 薪 酬 及 代 通 知 金, 都 根 據 上 述 工 資 的 定 義 計 算 此 外, 超 時 工 作 薪 酬 若 : 屬 固 定 性 ; 或 在 過 去 12 個 月 內 平 均 款 額 不 低 於 僱 員 在 同 期 的 平 均 月 薪 的 20%; 則 僱 主 在 計 算 上 述 補 償 項 目 的 款 額 時, 也 須 將 超 時 工 作 薪 酬 包 括 在 內 扣 薪 僱 主 只 可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扣 除 僱 員 的 工 資 : 1. 僱 員 缺 勤, 但 只 能 扣 除 實 際 缺 勤 時 間 的 工 資 ; 2. 僱 員 因 疏 忽 或 失 職 而 損 壞 或 遺 失 僱 主 的 貨 品 設 備 或 財 產, 每 次 只 可 按 值 扣 除, 但 以 不 超 過 $ 300 爲 限 此 外,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扣 除 的 工 資 總 額, 亦 不 得 超 過 僱 員 該 工 資 期 所 得 工 資 的 四 分 之 一 ; 3. 僱 主 預 支 或 多 付 給 僱 員 的 工 資, 可 按 數 扣 除, 但 不 得 超 過 僱 員 該 工 資 期 工 資 的 四 分 之 一 ; 4. 僱 主 供 應 給 僱 員 的 膳 食 及 住 宿 費 用, 可 按 值 扣 除 ; 5. 若 僱 員 以 書 面 提 出 要 求, 僱 主 可 在 工 資 中 扣 除 代 僱 員 繳 交 的 退 休 計 劃 公 積 金 計 劃 離 職 金 計 劃 醫 療 福 利 計 劃 或 儲 蓄 計 劃 的 供 款 ; 6. 僱 主 借 給 僱 員 的 款 項, 但 必 須 獲 得 僱 員 的 書 面 同 意 ; 7. 僱 主 根 據 任 何 法 例 的 規 定 或 獲 法 例 授 權, 可 扣 除 僱 員 的 工 資 ; 8. 僱 主 可 以 根 據 法 院 發 出 的 扣 押 入 息 令 從 僱 員 的 工 資 中 扣 除 僱 員 尚 未 支 付 的 贍 養 費 僱 主 須 優 先 扣 除 上 列 第 (1) 至 (7) 項 後, 才 扣 除 第 (8) 項 目 除 非 得 到 勞 工 處 處 長 的 書 面 批 准, 否 則 各 項 扣 除 的 工 資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僱 員 在 該 工 資 期 所 得 7

8 工 資 的 一 半 ( 因 缺 勤 及 未 付 贍 養 費 而 扣 除 的 薪 酬 除 外 ) 違 例 與 罰 則 僱 主 如 非 法 扣 除 工 資,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0 萬 元 及 監 禁 1 年 支 付 工 資 工 資 在 工 資 期 最 後 一 天 完 結 時 即 到 期 支 付, 僱 主 必 須 盡 快 支 付 所 有 工 資 給 僱 員,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不 得 遲 於 工 資 期 屆 滿 後 7 天 僱 主 如 果 未 能 依 時 支 付 工 資, 須 就 欠 薪 支 付 利 息 給 僱 員 違 例 與 罰 則 僱 主 如 故 意 及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不 依 時 支 付 工 資 給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35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僱 主 如 故 意 及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不 支 付 欠 薪 的 利 息 給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 萬 元 僱 主 未 能 依 時 支 付 工 資 僱 主 如 果 沒 有 能 力 支 付 工 資, 須 立 即 根 據 僱 傭 合 約 的 規 定, 終 止 與 該 僱 員 的 合 約 僱 員 如 果 超 過 1 個 月 仍 未 獲 發 已 到 期 的 工 資, 可 當 其 僱 傭 合 約 已 被 僱 主 終 止, 僱 主 須 支 付 僱 員 解 僱 代 通 知 金 及 其 他 解 僱 賠 償 爲 避 免 爭 議, 僱 員 在 行 使 這 條 文 所 賦 予 的 權 利 時, 應 先 向 僱 主 表 明 他 的 決 定 建 造 業 中 代 償 工 資 的 責 任 建 築 及 營 造 行 業 的 總 承 判 商 前 判 次 承 判 商 或 前 判 指 定 次 承 判 商 ( 俗 稱 大 判 ) 須 負 責 代 其 屬 下 的 次 承 判 商 或 指 定 次 承 判 商 ( 俗 稱 判 頭 ) 支 付 該 判 頭 拖 欠 僱 員 的 工 資, 但 以 欠 薪 期 間 最 初 的 2 個 月 工 資 爲 限 僱 員 如 遇 判 頭 拖 欠 薪 金, 須 於 工 資 到 期 後 60 天 內 ( 或 勞 工 處 處 長 批 准 不 超 過 90 天 的 額 外 期 間 內 ), 以 書 面 通 知 總 承 判 商 或 主 要 指 定 次 承 判 商 通 知 書 須 包 括 以 下 資 料 : 1. 僱 員 的 姓 名 地 址 2. 直 接 判 頭 的 姓 名 地 址 3. 受 僱 地 點 4. 與 應 得 工 資 有 關 的 工 作 詳 情 5. 欠 薪 的 期 間 和 數 目 大 判 須 在 接 獲 通 知 書 後 30 天 內 支 付 工 資 大 判 亦 可 要 求 該 項 工 程 的 其 他 前 判 次 承 判 商 或 前 判 指 定 次 承 判 商 分 擔 責 任 大 判 是 以 墊 支 形 式 代 僱 員 的 直 屬 判 頭 支 付 欠 薪, 所 支 付 的 欠 薪 可 被 視 爲 該 判 頭 拖 欠 大 判 的 債 務, 大 判 可 循 民 事 錢 債 程 序 追 討 該 判 頭 8

9 第 四 章 :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及 有 薪 年 假 僱 員 在 受 僱 期 內 可 以 享 有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及 有 薪 年 假 休 息 日 享 有 資 格 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的 僱 員, 每 7 天 可 享 有 不 少 於 1 天 休 息 日 休 息 日 的 定 義 休 息 日 的 定 義 是 在 連 續 不 少 過 24 小 時 內, 僱 員 有 權 不 爲 僱 主 工 作 休 息 日 的 安 排 休 息 日 由 僱 主 指 定, 並 可 分 爲 固 定 性 及 非 固 定 性 : 固 定 性 休 息 日 - 僱 主 只 須 一 次 過 將 休 息 日 的 安 排 通 知 僱 員 非 固 定 性 休 息 日 - 僱 主 須 在 每 月 開 始 前 將 該 月 內 各 休 息 日 的 安 排 通 知 僱 員 口 頭 通 知 書 面 通 知 或 張 貼 僱 員 該 月 休 假 表 均 可 在 僱 員 同 意 下, 僱 主 可 另 定 休 息 日, 代 替 原 來 指 定 的 休 息 日 另 定 休 息 日 須 安 排 在 同 一 個 月 內 的 原 定 休 息 日 之 前, 或 在 原 定 休 息 日 後 的 30 天 之 內 休 息 日 強 迫 工 作 僱 主 不 得 強 迫 僱 員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除 非 因 機 器 或 工 廠 設 備 發 生 故 障 或 任 何 緊 急 事 故 如 僱 主 要 求 僱 員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必 須 另 定 休 息 日 予 僱 員 另 定 休 息 日 須 安 排 在 原 定 休 息 日 後 的 30 天 之 內, 僱 主 並 須 在 原 定 休 息 日 後 的 48 小 時 內 通 知 僱 員 另 定 休 息 日 的 日 期 違 例 與 罰 則 僱 主 如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不 給 予 僱 員 休 息 日,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僱 主 強 迫 僱 員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9

10 休 息 日 自 願 工 作 除 受 僱 於 工 業 經 營 內 18 歲 以 下 的 青 年 外, 僱 員 如 果 自 願, 可 在 休 息 日 替 僱 主 工 作 如 僱 傭 合 約 內 有 任 何 條 件, 規 定 僱 員 必 須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才 可 獲 發 每 年 花 紅 或 年 終 酬 金, 均 屬 無 效 休 息 日 工 資 休 息 日 屬 有 薪 或 無 薪, 應 由 僱 主 和 僱 員 雙 方 協 定 法 定 假 日 所 有 僱 員, 不 論 服 務 年 資 的 長 短, 均 可 享 有 下 列 法 定 假 日 : (1) 1 月 1 日 (2) 農 曆 年 初 一 (3) 農 曆 年 初 二 (4) 農 曆 年 初 三 (5) 清 明 節 (6) 勞 動 節 (5 月 1 日 ) (7) 端 午 節 (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紀 念 日 (7 月 1 日 ) (9) 中 秋 節 翌 日 (10) 重 陽 節 (11) 國 慶 日 (10 月 1 日 ) (12) 冬 節 或 聖 誕 節 ( 由 僱 主 選 擇 ) ( 有 關 法 定 假 日 的 薪 酬, 見 下 文 假 日 薪 酬 部 分 ) 在 法 定 假 日 工 作 如 果 僱 主 要 求 僱 員 在 法 定 假 日 工 作, 須 作 出 以 下 的 安 排 : 安 排 另 定 假 日 的 期 限 預 先 通 知 僱 員 另 定 假 日 的 期 限 在 法 定 假 日 前 的 60 天 內 ; 或 在 另 定 假 日 最 少 48 小 時 前 通 知 僱 員 在 法 定 假 日 後 的 60 天 內 在 法 定 假 日 最 少 48 小 時 前 通 知 僱 員 如 僱 主 僱 員 雙 方 同 意, 僱 主 可 在 法 定 假 日 或 另 定 假 日 的 30 天 前 後 的 期 間 內 安 排 代 替 假 日 給 僱 員 10

11 法 定 假 日 適 逢 休 息 日 如 法 定 假 日 適 逢 休 息 日, 僱 主 應 安 排 僱 員 於 翌 日 放 取 該 法 定 假 日, 惟 該 翌 日 須 並 非 法 定 假 日 另 定 假 日 代 替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假 日 薪 酬 如 僱 員 在 緊 接 法 定 假 日 之 前 已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滿 3 個 月, 便 可 享 有 假 日 薪 酬 僱 主 最 遲 須 於 法 定 假 日 後 的 第 一 個 發 薪 日 支 付 假 日 薪 酬 給 僱 員 假 日 薪 酬 的 每 日 款 額 相 等 於 僱 員 在 以 下 指 明 日 期 前 1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如 僱 員 的 受 僱 期 不 足 12 個 月, 則 以 該 段 較 短 期 間 計 算 法 定 假 日 日 數 指 明 日 期 一 天 法 定 假 日 當 天 連 續 多 於 一 天 法 定 假 日 首 天 注 意 : 在 計 算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時, 僱 主 須 剔 除 (i) 未 有 付 給 僱 員 工 資 或 全 部 工 資 的 期 間, 包 括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病 假 產 假 工 傷 病 假 或 在 其 同 意 下 放 取 的 假 期, 以 及 沒 有 向 僱 員 提 供 工 作 的 任 何 正 常 工 作 日 ; 連 同 (ii) 就 該 期 間 已 支 付 的 款 項 ( 詳 情 見 附 錄 一 ) 以 工 資 代 替 假 日 的 限 制 不 論 僱 員 是 否 享 有 法 定 假 日 薪 酬, 僱 主 仍 須 讓 僱 員 放 取 該 法 定 假 日, 或 安 排 另 定 假 日 代 替 假 日 僱 主 不 得 以 款 項 代 替 發 放 假 日, 即 所 謂 買 假 違 例 與 罰 則 僱 主 如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不 讓 僱 員 在 法 定 假 日 另 定 假 日 或 代 替 假 日 放 假, 或 不 支 付 假 日 薪 酬 給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11

12 有 薪 年 假 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每 滿 12 個 月, 便 可 享 有 有 薪 年 假 有 薪 年 假 的 日 數 按 僱 員 受 僱 年 資 由 7 天 遞 增 至 最 高 14 天 : 服 務 年 期 可 享 有 的 有 薪 年 假 日 數 或 以 上 14 年 假 的 發 放 在 受 僱 每 滿 12 個 月 後, 僱 員 須 於 隨 後 12 個 月 之 內 放 取 應 得 的 有 薪 年 假 年 假 日 期 應 由 僱 主 在 徵 詢 僱 員 或 其 代 表 後 指 定 僱 主 須 至 少 在 假 期 開 始 的 14 天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僱 員 年 假 的 日 期 ; 如 雙 方 同 意, 可 以 較 短 時 間 通 知 年 假 須 爲 一 段 不 間 斷 的 期 間 但 如 僱 員 要 求, 僱 主 可 按 下 列 方 式 給 予 年 假 : 年 假 日 數 不 超 過 10 天 年 假 日 數 超 過 10 天 可 將 不 多 於 3 天 的 假 期 分 開 發 放, 而 餘 下 的 年 假 則 應 連 續 發 放 最 少 連 續 發 放 7 天 年 假, 餘 下 的 年 假 可 分 開 發 放 如 年 假 期 內 適 逢 休 息 日 或 法 定 假 日, 該 日 應 視 作 年 假, 而 僱 主 必 須 爲 僱 員 另 定 休 息 日 或 法 定 假 日 12

13 年 假 薪 酬 年 假 薪 酬 的 每 日 款 額 相 等 於 僱 員 在 以 下 指 明 日 期 前 1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如 僱 員 的 受 僱 期 不 足 12 個 月, 則 以 該 段 較 短 期 間 計 算 年 假 日 數 指 明 日 期 一 天 年 假 當 天 連 續 多 於 一 天 年 假 首 天 注 意 : 在 計 算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時, 僱 主 須 剔 除 (i) 未 有 付 給 僱 員 工 資 或 全 部 工 資 的 期 間, 包 括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病 假 產 假 工 傷 病 假 或 在 其 同 意 下 放 取 的 假 期, 以 及 沒 有 向 僱 員 提 供 工 作 的 任 何 正 常 工 作 日 ; 連 同 (ii) 就 該 期 間 已 支 付 的 款 項 ( 詳 情 見 附 錄 一 ) 僱 主 最 遲 須 於 年 假 後 的 第 一 個 發 薪 日 支 付 年 假 薪 酬 給 僱 員 違 例 與 罰 則 僱 主 如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不 讓 僱 員 放 年 假,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僱 主 不 支 付 年 假 薪 酬 給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以 工 資 代 替 年 假 的 限 制 僱 員 可 以 選 擇 接 受 款 項 代 替 部 分 年 假, 但 祇 限 於 超 逾 10 天 的 年 假 部 分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時 的 年 假 薪 酬 假 期 年 是 指 僱 員 開 始 受 僱 日 及 其 周 年 日 起 之 後 的 12 個 月 期 間 如 僱 員 受 僱 滿 整 個 假 期 年 而 仍 未 放 取 有 薪 年 假, 則 不 論 以 任 何 理 由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僱 主 須 支 付 工 資 給 僱 員 以 代 替 未 曾 放 取 的 年 假, 而 在 計 算 該 等 年 假 薪 酬 的 每 日 款 額 時, 應 以 終 止 合 約 的 日 期 為 指 明 日 期 ( 年 假 薪 酬 的 計 算 方 法 見 上 文 年 假 薪 酬 部 分 ) 如 僱 員 在 個 別 假 期 年 內 只 受 僱 滿 3 個 月 但 不 足 12 個 月, 除 因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遭 即 時 解 僱 外, 僱 主 須 支 付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年 假 薪 酬 給 僱 員 13

14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時 僱 員 可 享 有 的 年 假 日 數 的 計 算 方 法 : 少 於 12 個 月 受 僱 期 少 於 3 個 月 3 至 12 個 月 因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遭 即 時 解 僱 可 享 有 的 年 假 日 數 無 無 辭 職 非 即 時 解 僱 該 假 期 年 可 享 有 的 年 假 日 數 x 受 僱 日 數 個 月 或 以 上 該 假 期 年 受 僱 少 於 3 個 月 未 放 取 的 年 假 * 該 假 期 年 受 僱 滿 3 至 12 個 月 因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遭 即 時 解 僱 未 放 取 的 年 假 * 辭 職 非 即 時 解 僱 未 放 取 的 年 假 * + 該 假 期 年 可 享 有 的 年 假 日 數 x 該 假 期 年 受 僱 日 數 365 * 指 在 對 上 一 個 假 期 年 累 積 而 未 放 取 的 年 假 共 同 假 期 年 僱 主 可 指 定 任 何 連 續 12 個 月 爲 其 所 有 僱 員 的 共 同 假 期 年 如 僱 主 有 意 作 此 安 排, 應 於 1 個 月 前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每 名 僱 員, 或 於 工 作 地 點 的 顯 眼 地 方 張 貼 告 示 如 僱 員 在 指 定 的 共 同 假 期 年 內 並 未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滿 12 個 月, 則 該 僱 員 可 享 有 的 年 假 應 按 比 例 計 算 如 計 算 上 出 現 分 數, 皆 進 爲 整 數 計 算 有 關 在 共 同 假 期 年 開 始 前 已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年 假, 僱 員 可 選 擇 與 僱 主 商 議 後 放 假, 或 將 之 累 積, 與 來 年 可 享 用 的 年 假 合 併 14

15 例 共 同 假 期 年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僱 員 開 始 受 僱 日 期 :2010 年 9 月 1 日 僱 員 享 有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年 假 : 122* = 2.34 天 ( 進 位 至 3 天 ) (* 122 是 由 2010 年 9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的 日 數 ) 僱 員 可 選 擇 在 2011 年 內 放 這 3 天 年 假, 或 將 之 與 2011 年 可 享 有 的 7 天 年 假 合 併 ( 共 10 天 ), 在 2012 年 內 享 用 年 假 歇 業 如 僱 主 所 經 營 的 機 構 因 放 年 假 而 暫 時 全 部 或 部 分 歇 業, 須 於 1 個 月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僱 員 如 僱 員 未 足 資 格 領 取 暫 時 歇 業 期 間 的 年 假 薪 酬, 但 因 暫 時 休 業 而 需 要 停 工, 則 該 僱 員 亦 應 在 整 段 歇 業 期 間 享 有 年 假 及 年 假 薪 酬 如 僱 員 可 享 有 的 年 假 日 數 多 於 歇 業 期 日 數, 可 在 歇 業 期 後 的 第 一 個 工 作 天 開 始, 放 取 超 出 歇 業 期 日 數 的 有 薪 年 假 如 僱 主 因 放 年 假 曾 暫 時 全 部 或 部 分 歇 業, 由 僱 主 所 指 定 的 共 同 假 期 年 並 不 會 因 年 假 歇 業 而 更 改, 因 爲 所 發 放 的 年 假, 應 屬 於 剛 歇 業 前 的 那 個 共 同 假 期 年 的 15

16 第 五 章 : 疾 病 津 貼 領 取 疾 病 津 貼 的 資 格 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如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便 可 領 取 疾 病 津 貼 : 1. 病 假 不 少 於 連 續 4 天 ( 除 懷 孕 僱 員 因 產 前 檢 查 產 後 治 療 或 流 產 而 缺 勤,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如 符 合 下 述 的 規 定, 每 一 天 病 假 均 可 享 有 疾 病 津 貼 ); 2. 僱 員 能 夠 出 示 適 當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 見 下 文 有 薪 病 假 的 類 別 部 分 ); 及 3. 僱 員 已 累 積 足 夠 的 有 薪 病 假 ( 見 下 文 有 薪 病 假 的 累 積 方 法 及 有 薪 病 假 的 類 別 部 分 ) 僱 員 在 下 列 情 況 不 可 享 有 疾 病 津 貼 : 如 僱 主 辦 有 經 衛 生 署 署 長 認 可 的 醫 療 計 劃, 僱 員 無 合 理 解 釋, 拒 絕 接 受 醫 療 計 劃 下 的 公 司 醫 生 診 治 或 不 聽 從 該 等 醫 生 的 指 導 ( 如 僱 主 所 經 辦 的 認 可 醫 療 計 劃 沒 有 涵 蓋 某 一 醫 療 系 統 的 治 療, 則 僱 員 仍 可 選 擇 向 該 沒 有 被 涵 蓋 的 醫 療 系 統 下 的 任 何 註 冊 醫 生 註 冊 中 醫 或 註 冊 牙 醫 求 診 ); 病 假 適 逢 法 定 假 日 而 僱 員 可 享 有 該 假 日 薪 酬 ; 或 僱 員 因 工 受 傷, 根 據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可 獲 得 補 償 疾 病 津 貼 疾 病 津 貼 的 每 日 款 額 相 等 於 僱 員 在 以 下 指 明 日 期 前 1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如 僱 員 的 受 僱 期 不 足 12 個 月, 則 以 該 段 較 短 期 間 計 算 病 假 日 數 指 明 日 期 一 天 病 假 當 天 連 續 多 於 一 天 病 假 首 天 注 意 : 在 計 算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時, 僱 主 須 剔 除 (i) 未 有 付 給 僱 員 工 資 或 全 部 工 資 的 期 間, 包 括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病 假 產 假 工 傷 病 假 或 在 其 同 意 下 放 取 的 假 期, 以 及 沒 有 向 僱 員 提 供 工 作 的 任 何 正 常 工 作 日 ; 連 同 (ii) 就 該 期 間 已 支 付 的 款 項 ( 詳 情 見 附 錄 一 ) 疾 病 津 貼 須 不 遲 於 正 常 發 薪 日 支 付 給 僱 員 16

17 違 例 與 罰 則 僱 主 如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不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給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有 薪 病 假 的 累 積 方 法 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在 最 初 受 僱 的 12 個 月 內 每 服 務 滿 1 個 月, 便 可 累 積 2 天 有 薪 病 假 ; 之 後 每 服 務 滿 1 個 月 可 累 積 4 天 有 薪 病 假 可 在 整 個 受 僱 期 間 持 續 累 積, 但 在 任 何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120 天 有 薪 病 假 的 類 別 有 薪 病 假 可 分 爲 第 1 類 及 第 2 類 第 1 類 病 假 最 多 可 累 積 36 天,36 天 以 外 的 病 假 應 撥 入 第 2 類, 第 2 類 病 假 最 多 可 累 積 84 天 類 別 可 累 積 的 病 假 日 總 日 數 放 取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的 條 件 第 1 類 36 有 註 冊 醫 生 註 冊 中 醫 或 註 冊 牙 醫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 第 2 類 84 放 取 的 病 假 日 數 超 過 第 1 類 病 假 的 尚 餘 日 數 如 僱 主 提 出 要 求, 須 出 示 由 僱 員 在 醫 院 門 診 部 或 留 院 時 為 他 診 治 的 註 冊 醫 生 註 冊 中 醫 或 註 冊 牙 醫 所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 如 僱 主 提 出 要 求, 亦 須 提 交 該 證 明 書 的 簽 發 者 所 作 過 的 診 斷 及 治 療 的 簡 略 紀 錄 * 醫 生 證 明 書 須 指 明 僱 員 不 適 宜 工 作 的 日 數, 及 導 致 該 僱 員 不 適 宜 工 作 的 疾 病 或 損 傷 性 質 病 假 紀 錄 僱 主 必 須 保 存 下 列 紀 錄 : 17

18 1. 每 名 僱 員 開 始 及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日 期 ; 2. 每 名 僱 員 所 累 積 的 全 部 有 薪 病 假, 包 括 第 1 類 及 第 2 類 有 薪 病 假 的 總 數 ; 3. 每 名 僱 員 曾 享 用 的 有 薪 病 假 日 數, 及 從 第 1 類 或 第 2 類 有 薪 病 假 日 數 中 扣 除 的 紀 錄 ; 4. 每 名 僱 員 曾 領 取 的 疾 病 津 貼, 及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的 日 期 上 述 紀 錄 必 須 於 僱 員 放 畢 有 薪 病 假 復 工 後 7 天 內 由 僱 員 簽 署, 僱 員 亦 有 權 查 看 其 病 假 紀 錄 職 業 保 障 除 因 僱 員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將 其 即 時 解 僱 外, 僱 主 不 可 在 僱 員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期 間 解 僱 該 僱 員 違 例 與 罰 則 僱 主 如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0 萬 元 此 外, 僱 主 必 須 在 終 止 合 約 後 7 天 內, 支 付 下 列 款 項 給 僱 員 : 1. 解 僱 代 通 知 金 ; 2. 一 筆 相 等 於 7 天 工 資 的 賠 償 款 項 **; 及 3. 僱 員 應 得 的 疾 病 津 貼 ** 計 算 方 法 見 附 錄 一 此 外, 若 僱 主 並 非 基 於 條 例 規 定 的 正 當 理 由 解 僱 僱 員, 僱 員 可 向 僱 主 提 出 僱 傭 保 障 補 償 的 申 索 ( 詳 情 見 第 九 章 僱 傭 保 障 的 索 償 資 格 與 補 償 部 分 ) 18

19 第 六 章 : 生 育 保 障 產 假 女 性 僱 員 只 要 在 產 假 開 始 前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爲 僱 主 服 務, 並 給 予 僱 主 懷 孕 及 準 備 放 取 產 假 的 通 知, 便 可 享 有 以 下 期 間 的 產 假 : 連 續 10 星 期 的 產 假 ; 若 分 娩 日 期 較 預 產 期 遲, 僱 員 可 享 有 一 段 日 數 相 等 於 預 產 期 翌 日 起 至 實 際 分 娩 日 爲 止 的 額 外 產 假 ; 如 僱 員 因 懷 孕 或 分 娩 而 引 致 疾 病 或 不 能 工 作, 最 多 可 額 外 休 假 4 星 期 放 取 產 假 若 得 到 僱 主 的 同 意, 僱 員 可 選 擇 在 預 產 期 前 2 至 4 星 期 開 始 放 產 假 如 僱 員 沒 有 提 出 要 求, 或 未 得 到 僱 主 的 同 意, 則 須 在 預 產 期 前 4 星 期 開 始 放 產 假 如 僱 員 在 未 開 始 放 產 假 前 已 分 娩, 則 以 分 娩 日 爲 產 假 開 始 的 日 期 在 這 情 況 下, 僱 員 須 在 分 娩 後 7 天 內 將 分 娩 日 期 通 知 僱 主, 並 說 明 放 10 星 期 產 假 的 打 算 產 假 薪 酬 如 僱 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便 可 享 有 產 假 薪 酬 : 1. 在 所 訂 定 的 產 假 開 始 前 已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滿 40 星 期 ; 2. 給 予 僱 主 懷 孕 及 準 備 放 取 產 假 的 通 知, 例 如 向 僱 主 出 示 證 實 懷 孕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 及 3. 如 僱 主 有 提 出 要 求, 已 向 僱 主 遞 交 醫 生 證 明 書 說 明 其 預 產 期 僱 員 可 享 有 10 星 期 有 薪 產 假 僱 主 須 在 正 常 糧 期 支 付 產 假 薪 酬 給 僱 員 產 假 薪 酬 的 每 日 款 額 相 等 於 僱 員 在 產 假 首 天 前 1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如 僱 員 的 受 僱 期 不 足 12 個 月, 則 以 該 段 較 短 期 間 計 算 注 意 : 在 計 算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時, 僱 主 須 剔 除 (i) 未 有 付 給 僱 員 工 資 或 全 部 工 資 的 期 間, 包 括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病 假 產 假 工 傷 病 假 或 在 其 同 意 下 放 取 的 假 期, 以 及 沒 有 向 僱 員 提 供 工 作 的 任 何 正 常 工 作 日 ; 連 同 (ii) 就 該 期 間 已 支 付 的 款 項 ( 詳 情 見 附 錄 一 ) 19

20 違 例 與 罰 則 僱 主 不 讓 懷 孕 僱 員 放 產 假, 或 不 支 付 產 假 薪 酬 給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檢 查 懷 孕 僱 員 因 產 前 檢 查 產 後 治 療 或 流 產 而 缺 勤 的 每 一 天, 如 有 適 當 醫 生 證 明 書, 可 作 病 假 計 算 ( 請 參 閱 第 五 章 有 薪 病 假 的 類 別 部 分 及 本 章 醫 生 證 明 書 部 分 ) 職 業 保 障 如 懷 孕 僱 員 符 合 以 下 的 條 件, 則 僱 主 由 僱 員 經 醫 生 證 明 書 證 實 懷 孕 之 日 起 至 產 假 結 束 而 應 復 工 之 日 爲 止, 不 得 解 僱 該 僱 員 : 1. 僱 員 按 照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 及 2. 僱 員 已 向 僱 主 發 出 懷 孕 通 知 如 僱 員 在 發 出 懷 孕 通 知 前 已 被 僱 主 解 僱, 她 可 在 緊 接 解 僱 通 知 後 立 即 提 交 懷 孕 通 知 予 僱 主 在 這 情 況 下, 僱 主 須 撤 回 解 僱 該 僱 員 的 決 定 僱 主 只 可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解 僱 懷 孕 僱 員 : 如 僱 員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被 即 時 解 僱 ; 或 如 僱 傭 合 約 有 明 確 協 定 有 試 用 期, 僱 主 可 在 不 多 於 12 星 期 的 試 用 期 內 解 僱 僱 員, 惟 僱 主 不 得 由 於 僱 員 懷 孕 而 將 其 解 僱 違 例 與 罰 則 除 上 述 特 殊 情 況 外, 僱 主 解 僱 懷 孕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0 萬 元 此 外, 僱 主 必 須 在 終 止 合 約 後 7 天 內, 支 付 下 列 款 項 給 僱 員 : 1. 解 僱 代 通 知 金 ; 2. 一 筆 相 等 於 1 個 月 工 資 的 賠 償 款 項 *; 及 3. 假 如 僱 員 繼 續 受 僱 便 會 有 資 格 領 取 產 假 薪 酬, 僱 主 須 支 付 僱 員 10 星 期 產 假 薪 酬 * 計 算 方 法 見 附 錄 一 此 外, 若 僱 主 並 非 基 於 條 例 規 定 的 正 當 理 由 解 僱 僱 員, 僱 員 可 向 僱 主 提 出 僱 傭 保 障 補 償 的 申 索 ( 詳 情 見 第 九 章 僱 傭 保 障 的 索 償 資 格 與 補 償 部 分 ) 20

21 禁 止 指 派 粗 重 危 險 或 有 害 的 工 作 若 懷 孕 僱 員 向 僱 主 提 交 有 關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說 明 其 不 適 宜 處 理 重 物 在 會 產 生 對 懷 孕 有 害 氣 體 的 地 方 工 作 或 處 理 其 他 會 損 害 懷 孕 的 工 作, 僱 主 不 得 將 該 等 工 作 分 派 給 該 僱 員 ; 如 僱 員 正 從 事 該 等 工 作, 僱 主 必 須 在 收 到 有 關 請 求 後 14 天 內 將 僱 員 調 離 該 等 工 作 不 論 僱 員 所 交 出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是 由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簽 發, 僱 主 可 在 收 到 有 關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後 14 天 內, 自 費 安 排 僱 員 接 受 由 僱 主 指 名 的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進 行 另 一 次 身 體 檢 查, 以 就 僱 員 是 否 適 宜 從 事 有 關 工 作 獲 得 另 一 意 見 如 僱 員 因 上 述 理 由 被 調 離 本 身 的 工 作 而 令 收 入 有 所 改 變, 該 僱 員 的 產 假 薪 酬 或 解 僱 賠 償, 須 以 僱 員 在 調 離 粗 重 危 險 或 有 害 的 工 作 前 1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或 每 月 平 均 工 資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為 計 算 基 礎 ( 計 算 方 法 見 附 錄 一 ) 違 例 與 罰 則 僱 主 如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醫 生 證 明 書 僱 員 如 欲 享 有 生 育 保 障, 在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如 僱 主 有 此 要 求, 需 提 交 由 註 冊 醫 生 註 冊 中 醫 或 註 冊 助 產 士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有 關 詳 情 可 參 閱 下 表 : 證 明 由 註 冊 醫 生 簽 發 由 註 冊 中 醫 簽 發 由 註 冊 助 產 士 簽 發 懷 孕 及 其 預 產 期 實 際 分 娩 日 期 因 懷 孕 或 分 娩 而 引 致 疾 病 或 不 能 工 作, 而 可 額 外 放 取 不 多 於 4 星 期 的 產 假 接 受 產 前 檢 查 產 後 治 療 或 因 流 產 而 缺 勤 不 適 合 擔 任 粗 重 危 險 或 有 害 的 工 作 21

22 第 七 章 : 年 終 酬 金 適 用 範 圍 有 關 年 終 酬 金 的 規 定, 適 用 於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而 僱 傭 合 約 內 ( 包 括 口 頭 或 書 面 明 言 或 暗 示 ) 訂 明 可 享 有 年 終 酬 金 的 僱 員 定 義 年 終 酬 金 是 指 根 據 僱 傭 合 約 訂 明 每 年 發 放 的 酬 金, 包 括 雙 糧 第 13 個 月 糧 年 尾 花 紅 等, 但 不 包 括 屬 賞 贈 性 質 或 隨 僱 主 酌 情 發 放 的 款 項 推 定 條 文 凡 於 1997 年 6 月 27 日 後 所 訂 立 的 僱 傭 合 約, 除 非 合 約 中 有 相 反 的 書 面 條 款 或 條 件, 否 則 便 推 定 每 年 發 給 僱 員 的 酬 金 或 花 紅 不 屬 賞 贈 性 質 和 不 是 隨 僱 主 酌 情 付 給 的 享 有 年 終 酬 金 的 資 格 僱 員 以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滿 整 個 酬 金 期, 便 可 獲 得 年 終 酬 金 酬 金 期 應 根 據 僱 傭 合 約 內 指 明 的 期 間, 如 果 沒 有 指 定, 則 以 農 曆 年 度 計 算 年 終 酬 金 的 款 額 僱 傭 合 約 內 雙 方 指 定 的 款 額 如 果 沒 有 指 定, 則 爲 年 終 酬 金 的 到 期 支 付 日 前 12 個 月 內 僱 員 所 賺 取 的 每 月 平 均 工 資 如 僱 員 的 受 僱 期 不 足 12 個 月, 則 以 該 段 較 短 期 間 計 算 注 意 : 在 計 算 每 月 平 均 工 資 時, 僱 主 須 剔 除 (i) 未 有 付 給 僱 員 工 資 或 全 部 工 資 的 期 間, 包 括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病 假 產 假 工 傷 病 假 或 在 其 22

23 同 意 下 放 取 的 假 期, 以 及 沒 有 向 僱 員 提 供 工 作 的 任 何 正 常 工 作 日 ; 連 同 (ii) 就 該 期 間 已 支 付 的 款 項 ( 詳 情 見 附 錄 一 ) 部 分 年 終 酬 金 僱 員 在 一 個 酬 金 期 內 按 照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不 少 於 3 個 月, 可 按 比 例 獲 部 分 年 終 酬 金, 但 須 要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在 酬 金 期 滿 後 仍 然 繼 續 受 僱 ; 或 被 僱 主 解 僱 ( 但 並 非 因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被 即 時 解 僱 ) 如 有 明 確 協 定 有 試 用 期, 在 計 算 僱 員 是 否 合 乎 資 格 享 有 部 分 年 終 酬 金 時, 並 不 包 括 首 3 個 月 的 試 用 期 但 倘 若 減 去 試 用 期, 僱 員 仍 符 合 在 酬 金 期 內 受 僱 不 少 於 3 個 月 的 規 定, 僱 主 在 計 算 按 比 例 年 終 酬 金 的 金 額 時, 則 必 須 將 整 段 受 僱 期 ( 包 括 試 用 期 ) 計 算 在 內 支 付 日 期 在 僱 傭 合 約 內 指 定 的 日 期 支 付 如 沒 有 指 定, 則 在 酬 金 期 滿 當 日 或 到 期 後 7 天 內 支 付 如 僱 員 在 酬 金 期 屆 滿 前 被 解 僱, 而 僱 主 須 支 付 部 分 年 終 酬 金, 則 須 在 合 約 終 止 當 日 或 7 天 內 支 付 如 年 終 酬 金 須 按 照 僱 主 獲 得 的 利 潤 計 算, 則 須 於 完 成 結 算 利 潤 當 日 或 7 天 內 支 付 違 例 與 罰 則 僱 主 如 故 意 及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逾 期 不 支 付 年 終 酬 金 給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23

24 第 八 章 :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通 知 期 或 代 通 知 金 僱 主 或 僱 員 在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時, 須 給 予 對 方 適 當 的 通 知 期 或 代 通 知 金 如 果 合 約 是 連 續 性 合 約,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或 代 通 知 金 如 下 : 表 一 僱 傭 情 況 通 知 期 代 通 知 金 在 試 用 期 內 試 用 期 內 的 首 個 月 無 需 通 知 期 無 需 代 通 知 金 試 用 期 內 的 僱 傭 合 約 有 依 照 協 定 的 通 知 見 表 二 第 一 個 月 後 明 確 規 定 期, 但 不 少 過 7 天 僱 傭 合 約 無 不 少 過 7 天 通 知 見 表 二 明 確 規 定 無 試 用 期 / 在 僱 傭 合 約 有 明 確 規 定 依 照 協 定 的 通 知 見 表 二 試 用 期 之 後 期, 但 不 少 過 7 天 僱 傭 合 約 無 明 確 規 定 不 少 過 1 個 月 通 見 表 二 知 24

25 表 二 通 知 期 以 日 或 僱 主 或 僱 員 發 出 終 止 合 約 通 知 的 日 期 ( 下 稱 通 知 日 期 ) 前 12 個 月 內 僱 X 員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 通 知 期 內 通 常 須 付 給 僱 員 工 資 的 日 數 星 期 為 單 位 = 代 通 知 金 通 知 期 以 月 為 單 位 通 知 日 期 前 12 個 月 內 僱 員 所 賺 取 的 每 月 平 均 工 資 ** 通 知 期 的 月 數 X = 代 通 知 金 * 如 沒 有 預 先 發 出 終 止 合 約 通 知, 則 為 終 止 合 約 的 日 期 前 12 個 月 內 僱 員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 如 沒 有 預 先 發 出 終 止 合 約 通 知, 則 為 終 止 合 約 的 日 期 前 12 個 月 內 僱 員 所 賺 取 的 每 月 平 均 工 資 注 意 : 在 計 算 每 日 或 每 月 平 均 工 資 時, 須 剔 除 (i) 未 有 付 給 僱 員 工 資 或 全 部 工 資 的 期 間, 包 括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病 假 產 假 工 傷 病 假 或 在 僱 主 同 意 下 放 取 的 假 期, 以 及 沒 有 向 僱 員 提 供 工 作 的 任 何 正 常 工 作 日 ; 連 同 (ii) 就 該 期 間 已 支 付 的 款 項 ( 詳 情 見 附 錄 一 ) 即 時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僱 主 在 以 下 情 況, 可 即 時 解 僱 僱 員, 而 無 須 預 先 通 知 或 給 予 代 通 知 金 如 果 僱 員 在 與 其 僱 傭 有 關 的 事 宜 上 : 1. 故 意 不 服 從 僱 主 合 法 合 理 的 命 令 ; 2. 行 爲 不 當 ; 3. 欺 詐 不 忠 實 ; 或 4. 慣 常 疏 忽 職 責 僱 員 參 加 罷 工, 並 非 僱 主 無 須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終 止 合 約 的 合 法 理 由 注 意 : 即 時 解 僱 是 嚴 重 的 紀 律 處 分, 祇 有 在 僱 員 犯 了 非 常 嚴 重 的 過 失 或 經 多 次 警 告 仍 不 改 善 的 情 況 下 才 適 用 25

26 僱 員 在 以 下 情 況, 亦 可 以 即 時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而 無 須 預 先 通 知 或 給 予 代 通 知 金 : 1. 合 理 地 恐 懼 身 體 會 受 到 暴 力 或 疾 病 的 危 害 ; 2. 受 僱 主 苛 待 ; 或 3. 已 爲 僱 主 連 續 工 作 不 少 於 5 年, 而 經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發 出 指 定 的 證 明 書, 證 明 永 久 不 適 合 擔 任 現 時 的 工 作 ( 請 參 閱 第 十 章 )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限 制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僱 主 不 可 解 僱 僱 員 : 生 育 保 障 僱 主 不 可 解 僱 已 證 實 懷 孕 及 已 發 出 懷 孕 通 知 的 僱 員 有 薪 病 假 期 間 僱 主 不 可 在 僱 員 的 有 薪 病 假 期 間 解 僱 僱 員 向 當 局 提 供 證 據 或 資 料 僱 主 不 可 由 於 僱 員 曾 在 有 關 執 行 僱 傭 條 例 因 工 遭 遇 意 外 或 違 反 工 作 安 全 法 例 而 進 行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提 供 證 據 或 向 進 行 查 訊 的 公 職 人 員 提 供 資 料 而 解 僱 僱 員 參 加 工 會 活 動 僱 主 不 可 因 僱 員 參 與 職 工 會 或 職 工 會 的 活 動 而 解 僱 僱 員 工 傷 期 間 僱 主 在 未 與 因 工 受 傷 的 僱 員 達 成 工 傷 補 償 的 協 議 之 前, 或 在 有 關 的 評 估 證 明 書 仍 未 發 出 之 前, 不 可 解 僱 僱 員 違 例 與 罰 則 僱 主 如 在 上 述 情 況 下 解 僱 僱 員, 即 屬 違 法,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0 萬 元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款 項 僱 主 在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或 當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僱 傭 合 約 到 期 時, 應 支 付 解 僱 補 償 視 乎 僱 員 的 受 僱 期 僱 傭 合 約 的 條 款 和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原 因 等,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款 項 一 般 包 括 : 任 何 未 發 放 的 工 資 ; 代 通 知 金 ( 如 適 用 ); 工 資 代 替 任 何 未 發 放 的 年 假, 及 該 假 期 年 按 比 例 的 年 假 薪 酬 ; 26

27 任 何 未 發 放 的 年 終 酬 金, 及 該 酬 金 期 內 按 比 例 的 年 終 酬 金 ; 長 期 服 務 金 或 遣 散 費 ( 如 適 用 ); 其 他 僱 傭 合 約 內 列 明 的 款 項, 例 如 年 積 金 或 公 積 金 等 支 付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款 項 僱 主 須 盡 快 支 付 僱 員 應 得 的 所 有 解 僱 補 償 除 遣 散 費 外, 僱 主 最 遲 要 在 合 約 終 止 日 或 合 約 到 期 日 後 7 天 內 支 付 解 僱 補 償 僱 主 須 在 接 獲 僱 員 所 發 追 討 遣 散 費 的 通 知 後 2 個 月 內 支 付 遣 散 費 違 例 與 罰 則 僱 主 如 果 未 能 在 僱 傭 合 約 終 止 日 或 合 約 到 期 日 後 7 天 內 支 付 工 資, 須 就 尚 未 清 付 的 款 額 支 付 利 息 給 僱 員 僱 主 如 故 意 及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不 依 時 支 付 解 僱 補 償 給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35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27

28 第 九 章 : 僱 傭 保 障 僱 傭 條 例 的 僱 傭 保 障 部 分, 目 的 是 防 止 僱 主 爲 了 逃 避 在 條 例 規 定 下 的 責 任 而 解 僱 僱 員 或 更 改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僱 傭 保 障 的 索 償 資 格 與 補 償 僱 員 可 根 據 以 下 的 情 況 向 僱 主 提 出 補 償 的 申 索 : 情 況 索 償 的 資 格 補 償 不 合 理 解 僱 不 合 理 的 更 改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僱 (1) 僱 員 已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不 少 於 24 個 月 ; 以 及 (2) 僱 主 並 非 基 於 條 例 規 定 的 正 當 理 由 解 僱 僱 員 (1) 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2) 僱 主 未 經 僱 員 同 意 而 更 改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 (3) 僱 傭 合 約 並 沒 有 明 文 規 定 僱 主 可 以 作 出 該 項 更 改 ; 以 及 (4) 僱 主 並 非 基 於 條 例 規 定 的 正 當 理 由 更 改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1) 僱 主 並 非 基 於 條 例 規 定 的 正 當 理 由 解 僱 僱 員 ; 以 及 (2) 解 僱 是 違 法 的 ( 詳 情 見 第 八 章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限 制 部 分 ) 僱 員 可 以 獲 得 : 復 職 或 再 次 聘 用 ; 或 終 止 僱 傭 金 僱 員 可 獲 得 : 復 職 或 再 次 聘 用 ; 或 終 止 僱 傭 金 及 / 或 不 超 過 15 萬 元 的 補 償 金 解 僱 或 更 改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的 正 當 理 由 僱 主 如 證 明 根 據 下 列 5 項 理 由 中 的 任 何 一 項 而 解 僱 僱 員 或 更 改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即 屬 具 有 正 當 理 由 : 僱 員 的 行 爲 工 作 所 需 的 能 力 或 資 格 裁 員 或 其 他 真 正 的 業 務 運 作 需 要 法 例 的 規 定 ( 即 如 果 僱 員 繼 續 在 原 來 的 職 位 工 作, 或 繼 續 按 原 有 的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受 僱, 即 屬 違 法 的 情 況 ) 其 他 實 質 理 由 28

29 提 出 補 償 申 索 僱 員 如 要 提 出 補 償 申 索, 必 須 在 被 解 僱 後 或 被 更 改 的 合 約 條 款 生 效 後 3 個 月 內, 向 僱 主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如 果 有 充 分 理 由, 勞 工 處 處 長 可 把 限 期 再 延 長 6 個 月 如 僱 員 想 向 勞 資 審 裁 處 ( 勞 審 處 ) 提 出 申 索, 必 須 在 被 解 僱 後 或 被 更 改 的 合 約 條 款 生 效 後 9 個 月 內 提 出 僱 傭 保 障 的 補 償 僱 傭 保 障 的 補 償 包 括 復 職 或 再 次 聘 用 終 止 僱 傭 金 以 及 補 償 金 復 職 或 再 次 聘 用 復 職 命 令, 是 飭 令 僱 主 繼 續 聘 用 僱 員, 並 在 所 有 方 面 視 僱 員 爲 從 未 遭 解 僱 或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從 未 被 更 改 再 次 聘 用 命 令, 是 飭 令 僱 主 僱 主 的 承 繼 人 或 相 聯 公 司 以 相 若 於 原 有 僱 傭 合 約 的 條 款 聘 用 僱 員, 擔 任 原 來 或 其 它 合 適 的 工 作 勞 審 處 只 會 在 勞 資 雙 方 同 意 下, 才 會 作 出 復 職 或 再 次 聘 用 的 命 令 如 勞 審 處 作 出 復 職 或 再 次 聘 用 的 命 令, 僱 員 可 繼 續 享 有 他 本 來 的 權 利 及 利 益 ( 包 括 年 資 及 退 休 金 權 利 在 內 ), 而 他 的 僱 傭 期 亦 不 應 被 視 作 曾 經 中 斷 此 外, 勞 審 處 可 命 令 僱 主 支 付 僱 員 由 於 被 解 僱 或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被 更 改 而 損 失 的 薪 金 及 其 它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可 享 有 的 法 定 權 益 另 一 方 面, 勞 審 處 亦 可 命 令 僱 員 歸 還 僱 主 因 解 僱 或 更 改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而 曾 經 付 給 他 的 任 何 款 項 終 止 僱 傭 金 勞 審 處 如 果 沒 有 作 出 復 職 或 再 次 聘 用 的 命 令, 可 裁 定 僱 主 須 支 付 僱 員 合 理 及 適 當 的 終 止 僱 傭 金 終 止 僱 傭 金 是 指 :(1) 僱 員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可 享 有 但 在 被 解 僱 時 未 獲 支 付 的 法 定 權 益 ;(2) 僱 員 假 若 繼 續 受 僱 而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可 合 理 地 預 期 有 權 享 有 的 權 益 ; 及 (3) 僱 員 根 據 僱 傭 合 約 可 享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款 項 僱 員 的 服 務 期 即 使 未 達 到 享 有 這 些 權 益 所 需 的 服 務 年 資, 也 可 以 獲 得 終 止 僱 傭 金 在 這 情 形 下, 終 止 僱 傭 金 應 按 實 際 的 受 僱 期 計 算 29

30 補 償 金 僱 員 被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僱, 而 勞 審 處 又 沒 有 作 出 復 職 或 再 次 聘 用 的 命 令, 僱 員 可 能 會 獲 判 得 補 償 金, 最 高 金 額 爲 15 萬 元 勞 審 處 在 裁 定 僱 主 是 否 需 要 支 付 補 償 金 給 僱 員 以 及 補 償 的 金 額 時, 會 考 慮 有 關 申 索 的 情 況, 包 括 : 1. 僱 主 和 僱 員 的 情 況 ; 2. 僱 員 的 受 僱 期 ; 3. 解 僱 是 在 甚 麽 情 況 下 發 生 ; 4. 僱 員 因 爲 被 解 僱 而 蒙 受 的 損 失 ; 5. 僱 員 可 另 覓 新 工 作 的 機 會 ; 6. 僱 員 遭 解 僱 是 否 因 爲 本 身 的 過 失 ; 以 及 7. 僱 員 因 爲 被 解 僱 而 有 權 獲 得 的 任 何 款 項 ( 包 括 終 止 僱 傭 金 ) 例 外 情 況 僱 傭 保 障 部 分 並 不 適 用 於 因 性 別 殘 疾 家 庭 崗 位 或 種 族 原 因 而 遭 解 僱 所 引 致 的 申 索 僱 員 如 果 因 性 別 殘 疾 家 庭 崗 位 或 種 族 原 因 而 遭 解 僱, 可 分 別 根 據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或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提 出 申 索 30

31 第 十 章 :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領 取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資 格 僱 員 可 根 據 以 下 情 況, 享 有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補 償 項 目 遣 散 費 長 期 服 務 金 受 僱 期 根 據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不 少 於 24 個 月 根 據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不 少 於 5 年 須 符 合 的 條 件 僱 員 因 裁 員 而 遭 解 僱 * 僱 員 遭 解 僱, 但 並 非 基 於 以 下 原 因 : - 因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遭 即 時 解 僱 - 因 裁 員 而 遭 解 僱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僱 傭 合 約 在 期 限 屆 滿 後, 因 裁 員 的 理 由 沒 有 續 訂 合 約 *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僱 傭 合 約, 在 合 約 期 滿 後 不 獲 續 約 * * 僱 員 遭 停 工 僱 員 在 職 期 間 死 亡 僱 員 因 健 康 理 由 而 辭 職 65 歲 或 以 上 的 僱 員 因 年 老 而 辭 職 * 若 僱 主 在 合 約 終 止 日 或 合 約 期 限 屆 滿 日 之 前 不 少 於 7 天, 以 書 面 要 求 僱 員 續 訂 合 約 或 以 新 合 約 重 新 聘 用, 而 僱 員 不 合 理 地 拒 絕 該 項 要 求, 則 僱 員 無 權 獲 得 遣 散 費 ** 若 僱 主 在 合 約 期 滿 之 前 不 少 於 7 天, 以 書 面 要 求 僱 員 續 約 或 以 新 合 約 重 新 聘 用, 而 僱 員 不 合 理 地 拒 絕 該 項 要 求, 則 僱 員 無 權 獲 得 長 期 服 務 金 注 意 : 僱 員 在 同 一 時 間, 只 可 享 有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補 償 31

32 裁 員 的 定 義 僱 員 若 基 於 以 下 原 因 被 解 僱, 即 視 作 因 裁 員 而 被 解 僱 : 僱 主 結 束 或 準 備 結 束 營 業 而 解 僱 僱 員 ; 僱 主 停 止 或 準 備 停 止 經 營 僱 員 受 僱 的 工 作 場 所 而 解 僱 僱 員 ; 或 僱 主 對 僱 員 所 擔 任 的 工 作, 或 對 僱 員 在 其 受 僱 地 點 所 擔 任 的 工 作 需 求 量 縮 減 或 預 期 會 縮 減 而 解 僱 僱 員 停 工 的 定 義 如 僱 傭 合 約 訂 明 僱 員 的 報 酬 須 視 乎 他 獲 僱 主 提 供 其 所 受 僱 的 該 種 工 作 而 定, 則 在 以 下 情 況, 僱 員 可 視 作 被 停 工 : 在 任 何 連 續 4 個 星 期 內, 不 獲 僱 主 分 配 工 作 並 不 獲 支 付 工 資 的 日 數 超 過 正 常 工 作 日 數 總 和 的 一 半 ; 或 在 連 續 26 個 星 期 內, 不 獲 分 配 工 作 並 不 獲 支 付 工 資 的 日 數 超 過 正 常 工 作 日 數 總 和 的 三 分 之 一 上 述 正 常 工 作 日 數, 並 不 包 括 閉 廠 休 息 日 年 假 及 法 定 假 日 等 日 數 在 內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款 額 以 下 的 計 算 方 法 適 用 於 計 算 長 期 服 務 金 及 遣 散 費 的 款 額 : 月 薪 僱 員 ( 最 後 一 個 月 的 工 資 * X 2/3) # X 可 追 溯 的 服 務 年 資 日 薪 或 件 薪 僱 員 ( 僱 員 最 後 工 作 的 30 個 正 常 工 作 日 中 由 僱 員 選 任 何 18 天 工 資 *) # X 可 追 溯 的 服 務 年 資 未 足 1 年 的 服 務 年 期 則 按 比 例 計 算 * 僱 員 亦 可 選 擇 以 他 最 後 12 個 月 的 平 均 工 資 計 算 # 以 $ 22,500 的 三 分 之 二 ( 即 $15,000) 爲 上 限 32

33 僱 員 可 追 溯 的 服 務 年 資 所 有 體 力 勞 動 僱 員 及 在 1990 年 6 月 8 日 前 12 個 月 平 均 月 薪 不 超 過 $ 15,000 的 非 體 力 勞 動 僱 員, 如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有 關 日 期 是 在 2004 年 10 月 1 日 或 以 後, 可 追 溯 全 部 的 服 務 年 資 而 在 1990 年 6 月 8 日 前 12 個 月 平 均 月 薪 超 過 $15,000 的 非 體 力 勞 動 僱 員, 其 服 務 年 資 可 追 溯 至 1980 年 最 高 款 額 如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有 關 日 期 是 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 或 以 後, 僱 員 可 得 的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最 高 款 額 為 $390,000 支 付 遣 散 費 僱 員 如 欲 追 討 遣 散 費 須 在 解 僱 / 被 停 工 後 3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向 僱 主 發 出 申 索 遣 散 費 的 通 知 如 有 需 要, 勞 工 處 處 長 可 以 將 發 出 申 索 通 知 的 期 限 延 長 僱 主 必 須 在 收 到 僱 員 以 書 面 發 出 申 索 遣 散 費 的 通 知 後 的 2 個 月 內, 支 付 遣 散 費 違 例 與 罰 則 僱 主 如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拖 延 支 付 遣 散 費 給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支 付 時 間 僱 主 須 在 僱 傭 合 約 終 止 後 7 天 內 支 付 長 期 服 務 金 給 僱 員 違 例 與 罰 則 僱 主 如 故 意 及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逾 期 不 支 付 長 期 服 務 金 給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33

34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35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僱 員 享 有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與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權 益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利 益 或 按 服 務 年 資 支 付 的 酬 金 抵 銷 的 情 況 如 僱 員 有 權 享 有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而 : 一 筆 按 服 務 年 資 支 付 的 酬 金 或 一 筆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利 益 ( 非 歸 因 於 僱 員 供 款 的 部 分 ) 已 支 付 予 該 僱 員 ; 或 在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中, 就 該 僱 員 持 有 一 筆 累 算 權 益 ( 非 歸 因 於 僱 員 供 款 的 部 分 ), 或 該 筆 累 算 權 益 已 支 付 予 該 僱 員 ; 則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可 與 上 述 的 款 項 抵 銷, 但 須 與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服 務 年 資 有 關 的 款 額 爲 限 ( 有 關 因 支 付 / 須 支 付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而 申 請 獲 發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利 益 或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累 算 權 益 的 詳 情, 請 向 有 關 計 劃 的 受 託 人 查 詢 ) 僱 員 因 健 康 理 由 而 追 討 長 期 服 務 金 僱 員 因 健 康 理 由 而 追 討 長 期 服 務 金, 須 向 僱 主 呈 交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發 出 指 定 的 證 明 書, 證 明 他 永 久 不 適 合 擔 任 現 時 的 工 作 不 論 僱 員 所 交 出 的 證 明 書 是 由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簽 發, 僱 主 可 在 收 到 有 關 證 明 書 的 14 天 內, 自 費 安 排 僱 員 接 受 由 僱 主 指 名 的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進 行 的 另 一 次 身 體 檢 查, 以 就 僱 員 是 否 永 久 不 適 合 擔 任 有 關 工 作 獲 得 另 一 意 見 僱 主 應 在 僱 員 須 往 驗 身 前 最 少 48 小 時, 書 面 通 知 僱 員 有 關 重 新 評 估 安 排 的 詳 情 追 討 僱 員 在 職 期 間 死 亡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家 屬 領 取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優 先 次 序 第 一 : 配 偶 第 二 : 子 女 ( 如 超 過 1 人 申 請, 金 額 將 平 均 分 配 ) 第 三 : 父 母 ( 如 超 過 1 人 申 請, 金 額 將 平 均 分 配 ) 第 四 : 已 故 僱 員 的 遺 産 代 理 人 34

35 申 請 手 續 合 資 格 人 士 必 須 在 僱 員 死 亡 後 30 天 內 填 妥 指 定 表 格, 向 僱 主 申 請 領 取 長 期 服 務 金 如 有 需 要, 勞 工 處 處 長 可 把 限 期 延 長 該 指 定 表 格 可 向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索 取 僱 主 須 在 以 下 期 限 內 支 付 長 期 服 務 金 由 僱 員 的 配 偶 提 出 申 請 收 到 申 請 表 格 後 7 天 內 支 付 由 上 述 其 他 人 士 提 出 申 請 在 申 請 期 滿 後 7 天 內 支 付 違 例 與 罰 則 僱 主 如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逾 期 不 支 付 長 期 服 務 金 給 已 故 僱 員 的 家 屬,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35

36 第 十 一 章 : 防 止 歧 視 職 工 會 僱 員 參 加 職 工 會 的 權 利 任 何 僱 員, 均 可 享 有 以 下 權 利 : 1. 參 加 職 工 會, 成 爲 職 工 會 的 會 員 或 職 員 2. 如 果 是 職 工 會 的 會 員 或 職 員, 可 在 適 當 時 間 參 加 該 職 工 會 的 活 動 ( 適 當 時 間 指 - -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的 時 間 ; - 按 照 與 僱 主 議 定 的 安 排, 或 得 到 僱 主 的 同 意, 僱 員 才 可 在 工 作 時 間 內 參 加 職 工 會 的 活 動 ) 3. 聯 同 其 他 人 組 織 職 工 會 或 辦 理 職 工 會 註 冊 事 宜 僱 主 須 遵 守 的 法 例 規 定 僱 主 不 得 - 1. 阻 止 或 阻 嚇 僱 員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 2. 因 僱 員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而 解 僱 懲 罰 或 歧 視 該 僱 員 ; 3. 在 僱 用 條 件 中, 規 定 僱 員 不 可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違 例 與 罰 則 僱 主 違 反 以 上 規 定,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0 萬 元 36

37 第 十 二 章 : 僱 主 不 支 付 勞 資 審 裁 處 或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裁 斷 款 項 的 刑 事 責 任 僱 主 應 盡 快 按 勞 資 審 裁 處 ( 下 稱 勞 審 處 ) 或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 下 稱 仲 裁 處 ) 的 裁 決 支 付 款 項 拖 欠 裁 斷 款 項 屬 刑 事 罪 行 註 一 註 二 根 據 2010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 下 稱 修 訂 條 例 ), 若 審 裁 處 的 判 令 規 定 僱 主 須 就 條 例 下 訂 明 的 指 明 權 利 作 出 付 款 ( 例 如 : 工 資 年 終 酬 金 註 三 產 假 薪 酬 及 遣 散 費 等 ) ( 見 下 文 指 明 權 利 涵 蓋 範 圍 部 分 ), 而 僱 主 故 意 註 四 及 無 合 理 辯 解 沒 有 在 裁 斷 款 項 到 期 日 後 14 天 內, 支 付 該 筆 款 項,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35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有 關 罪 行 適 用 於 僱 主 拖 欠 勞 審 處 / 仲 裁 處 的 裁 斷 款 項 的 任 何 部 分, 如 屬 以 分 期 方 式 支 付 的 款 項, 則 包 括 任 何 一 期 或 某 一 期 付 款 的 部 分 公 司 董 事 及 負 責 人 須 負 拖 欠 裁 斷 款 項 刑 責 當 公 司 故 意 及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沒 有 在 裁 斷 款 項 到 期 日 後 14 天 內 繳 付 該 筆 款 項, 若 證 明 該 罪 行 是 在 該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負 責 人 的 同 意 縱 容 或 疏 忽 下 所 犯, 則 該 董 事 或 負 責 人 即 屬 違 法,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35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指 明 權 利 涵 蓋 範 圍 包 括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下 附 有 刑 事 制 裁 元 素 的 工 資 及 法 定 權 利, 例 如 工 資 年 終 酬 金 產 假 薪 酬 遣 散 費 長 期 服 務 金 疾 病 津 貼 假 日 薪 酬 年 假 薪 酬 及 僱 傭 條 例 僱 傭 保 障 部 分 下 因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僱 而 判 給 的 終 止 僱 傭 金 及 補 償 金 等 註 一 修 訂 條 例 適 用 於 生 效 日 期 ( 即 20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 日 或 之 後 作 出 的 勞 資 審 裁 處 或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的 判 令 註 二 審 裁 處 的 判 令 指 ( 就 勞 資 審 裁 處 而 言 ) 裁 斷 或 ( 就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而 言 ) 裁 定, 並 包 括 命 令, 及 根 據 勞 資 審 裁 處 條 例 或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條 例 被 視 為 勞 資 審 裁 處 裁 斷 的 和 解 書, 及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裁 定 的 和 解 書 註 三 如 審 裁 處 的 判 令 規 定 支 付 一 筆 款 項, 但 沒 有 顯 示 該 筆 款 項 是 否 包 括 任 何 指 明 權 利, 及 該 判 令 所 關 乎 的 申 索 ( 全 部 或 部 分 ) 由 任 何 指 明 權 利 組 成, 則 除 非 有 相 反 證 據, 否 則 該 判 令 視 為 規 定 就 某 指 明 權 利 作 出 付 款 註 四 如 判 令 並 無 訂 明 須 支 付 裁 斷 款 項 的 日 期, 則 須 在 判 令 的 日 期 後 14 天 內, 支 付 該 筆 款 項 37

38 參 考 例 子 ( 如 何 界 定 裁 斷 款 項 到 期 日 後 14 天 內 的 期 間 ) [ 例 子 1] 裁 斷 款 項 須 一 筆 過 支 付 : 假 設 僱 主 原 先 承 諾 僱 員 以 一 個 月 代 通 知 金 $7,500 代 替 僱 傭 合 約 協 定 的 一 個 月 通 知 期 將 僱 員 解 僱, 但 僱 主 之 後 拒 絕 支 付 該 筆 代 通 知 金 僱 員 其 後 透 過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的 調 停 服 務, 向 僱 主 追 討 代 通 知 金 $7,500, 惟 未 能 與 僱 主 解 決 有 關 糾 紛 僱 員 遂 入 稟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向 僱 主 索 償 該 筆 代 通 知 金 款 項, 並 於 2010 年 11 月 8 日 獲 判 得 直 仲 裁 處 即 日 作 出 判 令, 規 定 僱 主 須 於 2010 年 11 月 15 日 或 之 前, 支 付 僱 員 代 通 知 金 $7, 年 11 月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裁 斷 款 項 到 期 日 月 1 日 欠 付 或 逾 期 繳 款 裁 斷 款 項 到 期 日 後 14 天 內 的 期 間 ( 即 2010 年 11 月 16 至 29 日 ), 如 僱 主 故 意 及 無 合 理 辯 解 欠 付 或 遲 於 此 期 間 繳 款, 即 屬 違 法 如 僱 主 故 意 及 無 合 理 辯 解 沒 有 在 裁 斷 款 項 到 期 日 ( 即 2010 年 11 月 15 日 ) 後 14 天 內 ( 即 2010 年 11 月 16 至 29 日 ) 支 付 該 筆 款 項 $7,500, 即 屬 違 法,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35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38

39 [ 例 子 2] 裁 斷 款 項 以 分 期 方 式 支 付 : 假 設 僱 員 入 稟 勞 審 處, 向 僱 主 追 討 佣 金 $12,000, 並 於 2010 年 11 月 3 日 的 聆 訊 中 與 僱 主 達 成 和 解 協 議, 僱 主 須 分 三 期 支 付 有 關 款 項 給 僱 員, 圓 滿 解 決 是 次 勞 資 糾 紛 勞 審 處 即 日 批 准 該 和 解 協 議, 並 作 出 判 令, 裁 斷 款 項 須 於 以 下 日 期 或 之 前 支 付 : 期 數 日 期 款 項 第 一 期 2010 年 11 月 17 日 $4,000 第 二 期 2010 年 12 月 17 日 $4,000 第 三 期 2011 年 1 月 17 日 $4,000 如 僱 主 只 依 時 繳 付 第 一 及 第 二 期 共 $8,000 的 款 項, 但 沒 有 於 2011 年 1 月 31 日 ( 即 第 三 期 裁 斷 款 項 到 期 日 後 14 天 內 的 最 後 限 期 ) 或 之 前 支 付 第 三 期 $4,000, 即 屬 違 法, 可 被 檢 控 2011 年 1 月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第 三 期 裁 斷 款 項 到 期 日 月 1 日 欠 付 或 逾 期 繳 款 第 三 期 裁 斷 款 項 到 期 日 後 14 天 內 的 期 間 ( 即 2011 年 1 月 18 至 31 日 ), 如 僱 主 故 意 及 無 合 理 辯 解 欠 付 或 遲 於 此 期 間 繳 款, 即 屬 違 法 如 僱 主 故 意 及 無 合 理 辯 解 沒 有 在 第 三 期 裁 斷 款 項 到 期 日 ( 即 2011 年 1 月 17 日 ) 後 14 天 內 ( 即 2011 年 1 月 18 至 31 日 ) 支 付 $4,000, 即 屬 違 法,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35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39

40 附 錄 一 以 12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來 計 算 有 關 法 定 權 益 簡 介 及 計 算 例 子 簡 介 2007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有 關 法 定 權 益 計 算 方 法 的 條 文 已 由 2007 年 7 註 一 月 13 日 起 實 施 2007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確 保 在 計 算 僱 員 的 有 關 法 定 權 註 二 益 時, 僱 傭 條 例 界 定 為 工 資 的 所 有 組 成 部 分 ( 包 括 佣 金 及 津 貼 等 ) 均 被 包 括 在 內 2007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實 施 以 後, 無 論 僱 員 的 薪 酬 屬 何 種 制 度, 包 括 月 薪 日 薪 或 按 件 計 薪 等, 均 須 以 12 個 月 的 平 均 工 資 來 計 算 有 關 法 定 權 益, 並 在 計 算 平 均 工 資 時, 剔 除 不 予 計 算 在 內 的 期 間 及 工 資 (I) 有 關 法 定 權 益 項 目 : 1. 假 日 薪 酬 2. 年 假 薪 酬 3. 疾 病 津 貼 及 有 關 條 文 4. 產 假 薪 酬 及 有 關 條 文 5. 年 終 酬 金 6. 代 通 知 金 註 三 註 四 註 一 2007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的 適 用 事 宜 : 於 2007 年 7 月 13 日 或 之 後 訂 立 的 僱 傭 合 約 如 僱 傭 合 約 是 在 生 效 日 期 之 前 訂 立 的, 2007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適 用 於 以 下 情 況 : 僱 主 須 就 某 工 資 期 付 給 僱 員 產 假 薪 酬 疾 病 津 貼 假 日 薪 酬 或 年 假 薪 酬, 而 該 工 資 期 的 最 後 一 天 是 在 生 效 日 期 當 日 或 之 後 僱 主 須 付 給 僱 員 的 年 終 酬 金 ( 或 部 分 年 終 酬 金 ) 是 在 生 效 日 期 當 日 或 之 後 到 期 支 付 如 合 約 終 止 時 須 計 算 有 關 法 定 權 益, 而 合 約 的 終 止 日 期 是 在 生 效 日 期 當 日 或 之 後 註 二 註 三 註 四 有 關 僱 傭 條 例 下 工 資 的 涵 蓋 範 圍 見 第 三 章 工 資 定 義 部 份 包 括 僱 主 不 當 地 解 僱 放 取 病 假 的 僱 員 所 涉 及 的 賠 償 款 項 包 括 僱 主 不 當 地 解 僱 懷 孕 僱 員 所 涉 及 的 賠 償 款 項 40

41 (II) 有 關 法 定 權 益 項 目 的 計 算 基 礎 : 以 12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來 計 算 有 關 法 定 權 益 註 須 採 用 僱 員 在 2007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訂 明 的 指 明 日 期 前 12 個 月 五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 或 每 月 ) 平 均 工 資, 作 為 有 關 法 定 權 益 的 計 算 基 礎 如 僱 員 註 六 受 僱 不 足 12 個 月, 則 以 該 段 較 短 期 間 計 算 各 有 關 法 定 權 益 的 指 明 日 期 如 下 : 法 定 權 益 假 期 日 數 指 明 日 期 假 日 薪 酬 一 天 法 定 假 日 當 天 連 續 多 於 一 天 法 定 假 日 首 天 年 假 薪 酬 一 天 年 假 當 天 連 續 多 於 一 天 年 假 首 天 合 約 終 止 而 未 放 取 的 日 數 終 止 合 約 的 日 期 註 七 疾 病 津 貼 一 天 病 假 當 天 連 續 多 於 一 天 病 假 首 天 註 八 產 假 薪 酬 連 續 多 於 一 天 產 假 首 天 註 九 年 終 酬 金 - 到 期 支 付 日 代 通 知 金 - 發 出 終 止 合 約 通 知 的 日 期 ( 如 沒 有 預 先 發 出 通 知, 則 指 終 止 合 約 的 日 期 ) 註 五 月 是 指 公 曆 月 註 六 假 設 僱 員 於 2007 年 7 月 5 日 入 職, 他 在 2008 年 4 月 4 日 ( 即 清 明 節 ) 前 的 受 僱 期 不 足 12 個 公 曆 月, 該 僱 員 於 2008 年 4 月 4 日 的 假 日 薪 酬 便 相 等 於 由 2007 年 7 月 5 日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註 七 如 僱 員 在 放 取 病 假 時 被 不 當 地 終 止 合 約, 而 僱 主 須 計 算 一 筆 相 等 於 7 天 工 資 的 賠 償 款 項, 則 應 以 終 止 合 約 的 日 期 為 指 明 日 期 註 八 如 僱 員 在 懷 孕 期 間 被 不 當 地 終 止 合 約, 而 僱 主 須 計 算 一 筆 相 等 於 1 個 月 工 資 的 賠 償 款 項, 則 應 以 終 止 合 約 的 日 期 為 指 明 日 期 註 九 適 用 於 合 約 內 沒 有 指 定 年 終 酬 金 款 額 的 情 況 41

42 例 1: 如 何 訂 定 計 算 假 日 薪 酬 的 指 明 日 期 及 12 個 月 的 期 間, 以 中 秋 節 翌 日 為 例 指 明 日 期 為 法 定 假 日 當 天, 即 2007 年 9 月 26 日 12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以 2006 年 9 月 1 日 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 計 算 9 月 1 日 8 月 31 日 9 月 26 日 ( 中 秋 節 翌 日 ) < 以 此 12 個 月 的 平 均 工 資 計 算 假 日 薪 酬 > 8 月 10 月 12 月 2 月 4 月 6 月 8 月 10 月 12 月 2006 年 2007 年 例 2: 如 何 訂 定 計 算 產 假 薪 酬 的 指 明 日 期 及 12 個 月 的 期 間, 以 2007 年 10 月 18 日 起 為 期 10 星 期 的 產 假 為 例 指 明 日 期 為 產 假 首 天, 即 2007 年 10 月 18 日 12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以 2006 年 10 月 1 日 至 2007 年 9 月 30 日 計 算 10 月 1 日 9 月 30 日 10 月 18 日 ( 產 假 首 天 ) < 以 此 12 個 月 的 平 均 工 資 計 算 產 假 薪 酬 > 8 月 10 月 12 月 2 月 4 月 6 月 8 月 10 月 12 月 2006 年 2007 年 不 予 計 算 在 內 的 期 間 及 工 資 為 避 免 平 均 工 資 被 拉 低 而 減 少 法 定 權 益, 在 計 算 12 個 月 的 每 日 ( 或 每 月 ) 平 均 工 資 時, 須 識 別 2007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列 明 以 下 沒 有 付 給 工 資 或 全 註 十 部 工 資 的 情 況, 然 後 將 該 期 間 連 同 當 中 僱 員 所 獲 得 的 工 資 一 併 剔 除 : (i) 僱 員 放 取 任 何 下 述 假 期 : 僱 傭 條 例 列 明 的 假 期 ( 即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產 假 或 病 假 日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列 明 的 工 傷 病 假 ; 或 在 僱 主 同 意 下 放 取 的 假 期 (ii) 僱 員 在 正 常 工 作 日 不 獲 其 僱 主 提 供 工 作 註 十 為 簡 化 計 算 平 均 工 資 時 涉 及 的 行 政 工 作, 2007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作 出 了 技 術 性 修 訂, 將 (i) 及 (ii) 項 期 間 支 付 的 款 項 推 定 為 工 資 藉 此, 僱 主 在 計 算 平 均 工 資 時, 一 律 無 須 剔 除 僱 員 獲 全 薪 的 假 期 ( 不 管 是 法 定 假 期 年 假 或 產 假 等, 或 僱 主 同 意 其 放 取 的 任 何 其 他 假 期 ) 與 及 當 中 所 獲 得 的 款 項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僱 傭 條 例 內 工 資 的 定 義 並 沒 有 因 此 而 改 變 42

43 例 3: 如 何 剔 除 不 予 計 算 在 內 的 期 間 及 工 資, 以 2007 年 11 月 20 日 起 為 期 7 天 的 有 薪 年 假 為 例 假 設 該 僱 員 屬 月 薪, 而 於 2007 年 8 月 8 日 起 曾 放 取 為 期 10 星 期 的 產 假, 產 假 薪 酬 只 按 工 資 的 4/5 計 算 以 過 去 12 個 月 ( 即 2006 年 11 月 1 日 至 2007 年 10 月 31 日 )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計 算 7 天 年 假 薪 酬 在 計 算 12 個 月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時, 須 剔 除 的 期 間 及 工 資 : 從 過 去 12 個 月 期 間 剔 除 10 星 期 的 產 假 期 間 ( 即 365 天 減 70 天 ) 從 過 去 12 個 月 的 工 資 總 額 剔 除 10 星 期 的 產 假 薪 酬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 12 個 月 的 工 資 總 額 10 星 期 產 假 薪 酬 ( 元 ) ( 天 ) 43

44 計 算 例 子 ( 請 注 意 : 以 下 假 設 例 子, 用 以 說 明 如 何 計 算 有 關 法 定 權 益 ) 例 子 1 計 算 2008 年 1 月 1 日 的 假 日 薪 酬 假 設 薪 酬 : 日 薪 300 元, 休 息 日 無 薪 在 2007 年 賺 取 的 工 資 :92,700 元, 包 括 - 工 作 301 天 ( 即 365 天 -52 天 休 息 日 -12 天 法 定 假 日 ) 所 賺 取 工 資 90,300 元 8 天 法 定 假 日 薪 酬 2,400 元 在 2007 年 放 取 而 獲 支 付 少 於 全 部 工 資 的 假 期 : 52 天 無 薪 休 息 日 4 天 無 薪 法 定 假 日 ( 受 僱 期 首 3 個 月 內 的 法 定 假 日 無 薪 ) 不 予 計 算 的 期 間 及 款 額 52 天 無 薪 休 息 日 4 天 無 薪 法 定 假 日 ( 註 : 上 述 56 天 為 無 薪 假 期, 故 須 予 剔 除 的 款 額 為 0 ) 按 12 個 月 平 均 數 計 算 的 假 日 薪 酬 計 算 在 2007 年 所 賺 取 工 資 的 每 日 平 均 款 額 : 92,700 0 ( 元 ) = 300 元 ( 日 ) 2008 年 1 月 1 日 的 假 日 薪 酬 :300 元 44

45 例 子 2 計 算 4 天 病 假 的 疾 病 津 貼 假 設 薪 酬 : 月 薪 10,000 元, 休 息 日 有 薪 在 病 假 首 天 前 的 12 個 月 期 間 賺 取 的 工 資 :120,000 元, 包 括 工 作 所 賺 取 的 工 資 及 假 期 款 項 在 該 12 個 月 內 放 取 的 假 期 :71 天 全 薪 假 期, 包 括 - 52 天 休 息 日 12 天 法 定 假 日 7 天 年 假 不 予 計 算 的 期 間 及 款 額 因 為 僱 員 在 該 12 個 月 內 沒 有 因 放 取 假 期 而 獲 支 付 少 於 全 部 工 資, 故 須 剔 除 的 期 間 及 款 額 均 為 0 按 12 個 月 平 均 數 計 算 的 疾 病 津 貼 計 算 在 該 12 個 月 期 間 所 賺 取 工 資 的 每 日 平 均 款 額 : 120,000 0 ( 元 ) ( 日 ) = 329 元 4 天 疾 病 津 貼 :329 元 x 4/5 x 4 = 1,053 元 45

46 例 子 3 計 算 7 天 年 假 薪 酬 假 設 薪 酬 : 月 薪 9,000 元, 休 息 日 有 薪 在 年 假 首 天 前 的 12 個 月 期 間 賺 取 的 工 資 :108,000 元, 包 括 工 作 所 賺 取 的 工 資 及 假 期 款 項 在 該 12 個 月 內 放 取 的 假 期 :71 天 全 薪 假 期, 包 括 - 52 天 休 息 日 12 天 法 定 假 日 7 天 年 假 不 予 計 算 的 期 間 及 款 額 因 為 僱 員 在 該 12 個 月 內 沒 有 因 放 取 假 期 而 獲 支 付 少 於 全 部 工 資, 故 須 剔 除 的 期 間 及 款 額 均 為 0 按 12 個 月 平 均 數 計 算 的 年 假 薪 酬 計 算 在 該 12 個 月 期 間 所 賺 取 工 資 的 每 日 平 均 款 額 : 108,000 0 ( 元 ) ( 日 ) = 296 元 7 天 年 假 薪 酬 :296 元 x 7 = 2,072 元 46

47 例 子 4 計 算 1 個 月 代 通 知 金 假 設 薪 酬 組 合 : 底 薪 每 月 6,000 元 根 據 遞 增 比 率 按 月 累 積 及 結 算 的 佣 金 在 終 止 合 約 的 通 知 日 期 前 的 12 個 月 期 間 賺 取 的 工 資 :600,000 元, 包 括 底 薪 及 佣 金 在 該 12 個 月 內 放 取 而 獲 支 付 少 於 全 部 工 資 的 假 期 : 半 薪 ( 即 底 薪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 進 修 假 15 天, 獲 付 1,500 元 不 予 計 算 的 期 間 及 款 額 半 薪 進 修 假 15 天 及 1,500 元 按 12 個 月 平 均 數 計 算 的 1 個 月 代 通 知 金 計 算 在 該 12 個 月 期 間 所 賺 取 工 資 的 平 均 每 月 款 額 : (a) 予 以 計 算 的 月 份 ( 日 ) x 12 = 11.5 月 365( 日 ) (b) 每 月 平 均 工 資 - 600,000 1,500( 元 ) 11.5( 月 ) 1 個 月 代 通 知 金 :52,043 元 = 52,043 元 47

48 附 錄 二 查 詢 查 詢 熱 線 : ( 此 熱 線 由 1823 接 聽 ) 舉 報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熱 線 : 勞 工 處 網 頁 : 親 臨 勞 資 關 係 科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 港 島 九 龍 新 界 東 港 島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5 號 稅 務 大 樓 34 字 樓 東 九 龍 九 龍 新 蒲 崗 太 子 道 東 698 號 寶 光 商 業 中 心 12 字 樓 1206 室 南 九 龍 九 龍 旺 角 聯 運 街 30 號 旺 角 政 府 合 署 2 字 樓 荃 灣 新 界 荃 灣 西 樓 角 路 38 號 荃 灣 政 府 合 署 5 字 樓 屯 門 新 界 屯 門 海 榮 路 22 號 屯 門 中 央 廣 場 22 字 樓 東 翼 2 號 室 西 港 島 香 港 薄 扶 林 道 2 號 A 西 區 裁 判 署 3 字 樓 西 九 龍 九 龍 深 水 埗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10 字 樓 1009 室 觀 塘 九 龍 觀 塘 鯉 魚 門 道 12 號 東 九 龍 政 府 合 署 6 字 樓 葵 涌 新 界 葵 涌 興 芳 路 166 至 174 號 葵 興 政 府 合 署 6 字 樓 沙 田 及 大 埔 新 界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1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3 字 樓 室 4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EA1B6BDCCCAA6D7CAB8F1CCF5C0FDA1B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EA1B6BDCCCAA6D7CAB8F1CCF5C0FDA1B72E646F63>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资 料 汇 编 目 录 1. 教 师 资 格 条 例...1 2.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5 3.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9 4.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13 5.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 试 行 )...16 6. 全 国 教 师 资 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长安大学.doc

Microsoft Word - 长安大学.doc 长 安 大 学 805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长 安 大 学 803 道 路 工 程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长 安 大 学 802 结 构 设 计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3 长 安 大 学 806 汽 车 理 论 全

More information

2010............... 1 1 2010...1 2 2010...5 3 2010...6 4 2010...7 5 2010...8 6 2010...9 7 2010 500...10 8 2010...20 9 2010...50 2010.........52 1 2010

2010............... 1 1 2010...1 2 2010...5 3 2010...6 4 2010...7 5 2010...8 6 2010...9 7 2010 500...10 8 2010...20 9 2010...50 2010.........52 1 2010 2010 2010............... 1 1 2010...1 2 2010...5 3 2010...6 4 2010...7 5 2010...8 6 2010...9 7 2010 500...10 8 2010...20 9 2010...50 2010.........52 1 2010...52 2 2010...55 I 3 2010...56 4 2010...57 5

More information

最新监狱管理执法全书(二百零五)

最新监狱管理执法全书(二百零五) .............................. I ........................... II ................................. III 1996 1994 5 16 1 2 1997 12 29 84 1996 1994 5 16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C1F9BDECB6ADCAC2B5DAC8FDB4CEBBE1BEF6D2E9B9ABB8E6323031342D30333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C1F9BDECB6ADCAC2B5DAC8FDB4CEBBE1BEF6D2E9B9ABB8E6323031342D303338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798 证 券 简 称 : 中 水 渔 业 公 告 编 号 :2014-038 中 水 集 团 远 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一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CIC 2016-280_Appendix

CIC 2016-280_Appendix ( 以 下 附 錄 節 錄 自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的 網 站, 全 文 可 參 閱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043931/content.html) 附 錄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财 税 2016 2016 36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和 冰 霜 寂 寞 的 眼 寒 冷 的 冬 天 怕 你 在 夜 里 着 凉 事 业 管 理 亮 点 与 重 点 试 谈 我 省 依 法 治 档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和 冰 霜 寂 寞 的 眼 寒 冷 的 冬 天 怕 你 在 夜 里 着 凉 事 业 管 理 亮 点 与 重 点 试 谈 我 省 依 法 治 档 中国档案学会副理事长!福建省档案局局长丁志隆致辞 龙岩市政府副市长郭丽珍致辞 福建省档案学会理事长雷乃明作主题发言 福建省科协第十五届学术年会档案分会场暨推进依法治 档学术研讨会在龙岩召开 与会代表 与会代表会后到龙岩市档案馆参观 林永忠 摄影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微信3月(3)

2016年微信3月(3) 2016 年 微 信 3 月 (3) 1 秒 懂! 2 分 钟 动 画 读 懂 营 改 增 ( 略 ) 2. 营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3. 改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4. 增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5. 新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More information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提 出 如 下 安 排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提 出 如 下 安 排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党 宣 字 2016 2 号 云 南 大 学 2016 年 校 院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安 排 意 见 各 院 各 单 位 党 委 党 总 支 : 2016 年 是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决 胜 阶 段 的 开 局 之 年, 是 推 进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攻 坚 之 年, 同 时 也 是 学 校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是

More information

鲤城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16项).xls

鲤城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16项).xls 附 件 1 鲤 城 区 保 留 的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116 项 ) 序 号 事 项 名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1 选 址 意 见 书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2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区 发 改 局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 用 海 ) 预 审 意 见 前 置 审 批 实 施 设 定 前 置 审 批 的 法 定 依 据 备 注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 海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6 37 2016 2016 2000 137 < >2011 439 1 2 2016 2016 1 2 3 4 5 6 1 2 3 1 2 3 4 5 6 6 24 17 4 6 1 19 2 34 20 14 5 6 25 6 26 ( 8:30 12:00 1:00 6:00) 6 2 6 26 6 27 1 6 2006 2001 1 1996 8 < > 2004 13 6 25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华 师 人 2012 17 号 关 于 印 发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建 设, 做 好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工 作,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台東縣文學.doc

Microsoft Word - 台東縣文學.doc 台 東 縣 文 學 研 究 96472010 台 文 碩 一 李 詩 瑩 台 東 縣 簡 介 清 光 緒 元 年 (1875) 於 後 山 番 界 設 卑 南 廳, 廳 治 在 寶 桑 ( 即 今 之 台 東 ) 光 緒 13 年 台 灣 建 省, 因 台 東 地 理 位 置 位 於 台 灣 東 部, 遂 改 卑 南 廳 為 台 東 直 隸 州 日 治 時 期 隸 台 南 縣 設 台 東 支 廳,

More information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C97232(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研 究 用 試 卷 卷 2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80 分 鐘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非 選 擇 題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在 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22DB6C0B752A5AD5FA16DBDD7BB79B5A7B8D1A16EAF75B0B0A6D2B8C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22DB6C0B752A5AD5FA16DBDD7BB79B5A7B8D1A16EAF75B0B0A6D2B8C92E646F63> 2007 年 7 月 頁 15~20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論 語 筆 解 真 偽 考 補 * 黃 愛 平 摘 要 關 於 論 語 筆 解 的 真 偽 問 題, 查 屏 球 先 生 的 韓 愈 < 論 語 筆 解 > 真 偽 考 論 證 十 分 詳 實 1, 結 論 為 論 語 筆 解 就 是 韓 愈 李 翱 所 作 筆 者 同 意 查 先 生 的 觀 點, 同 時 從 分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决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蘇 轍 黃 州 快 哉 亭 記 析 論 撰 寫 人 : 程 美 珍 老 師 壹 前 言 翻 閱 中 國 古 典 文 學 之 散 文 史, 宋 代 文 學 可 謂 最 為 燦 爛 之 扉 頁 ; 而 論 及 古 代 散 文 之 雋, 必 提 唐 宋 古 文 八 大 家 此 八 大 家 中, 除 了 韓 愈 柳 宗 元 為 唐 代 文 人, 餘 者 皆 宋 朝 文 人, 而 蘇 氏 父 子 三 人 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C8CBA1B232303130A1B3313338BAC5B8BDBCF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C8CBA1B232303130A1B3313338BAC5B8BDBCFE2E646F63> 松 江 区 教 育 系 统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根 据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沪 委 办 发 2009 40 号 )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沪 松 人 社 2010 56 号 ) 以 及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More information

第 1 頁 C972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第 1 頁 C972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C97231(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研 究 用 試 卷 卷 1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80 分 鐘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非 選 擇 題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在 非

More information

第 1 頁 C971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4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6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18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標 示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第 1 頁 C971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4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6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18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標 示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C97131(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研 究 用 試 卷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40 分 鐘 ( 本 卷 未 含 非 選 擇 題 )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祝 考 試 順 利 本 試 卷

More information

2016 年 第 一 期 主 体 班 教 学 安 排 允 陨 粤 韵 载 哉 耘 粤 晕 孕 粤 陨 中 共 株 洲 市 委 党 校 株 洲 行 政 学 院 2016 年 第 一 期 县 处 级 干 部 进 修 班 教 学 日 程 表 日 期 星 期 教 学 内 容 负 责 人 3 月 7 日 一 全 天 报 到 3 月 8 日 二 上 午 院 开 学 典 礼 尧 入 学 教 育 下 午 院 班

More information

湖 南 省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策 读 本 湖 南 省 残 疾 人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编 印 2015 年 7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政 策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 摘 要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 号 ) 1 2.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 摘 要 )

More information

准 尧 角 色 定 位 尧 存 在 周 期 形 态 和 方 式 等 角 度 与 传 统 媒 介 环 境 进 行 比 较 袁 分 析 了 网 络 传 播 中 野 意 见 领 袖 冶 在 分 散 而 微 尧 重 局 部 事 实 细 节 真 实 尧 非 层 级 去 权 力 化 等 方 面 的 形 态 特

准 尧 角 色 定 位 尧 存 在 周 期 形 态 和 方 式 等 角 度 与 传 统 媒 介 环 境 进 行 比 较 袁 分 析 了 网 络 传 播 中 野 意 见 领 袖 冶 在 分 散 而 微 尧 重 局 部 事 实 细 节 真 实 尧 非 层 级 去 权 力 化 等 方 面 的 形 态 特 2011 年 传 播 学 理 论 前 沿 概 述 石 雅 洁 李 志 强 ( 新 闻 系 袁 上 海 201499) 揖 摘 要 铱 本 文 通 过 对 2011 年 中 国 传 播 学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基 本 状 况 的 考 察 袁 梳 理 了 从 控 制 论 传 统 尧 话 语 和 符 号 尧 社 会 心 理 学 尧 社 会 文 化 学 视 角 下 的 传 播 学 理 论 研 究 到 象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5 1.1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5 1.2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6 1.3 关 于 银 邮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5 1.1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5 1.2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6 1.3 关 于 银 邮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2012 版 ) 前 言 为 便 于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销 售 人 员 了 解 掌 握 销 售 管 理 环 节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的 法 律 素 质, 进 一 步 做 好 人 身 保 险 销 售 误 导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切 实 保 护 保 险 消 费 者 合 法

More information

1 4 1475 4 1481 1945 1 41 42 1950 1950 4 1470 1471 1986 10 5 1986 10 34 1958 9 2 2 21 22 1984 1 1978 9 9 1 1984 1 1984 1 2 3 198 18 855 1969 1990 5 1 448 1917 19241968 116 5 12 374

More information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洪 州 禪 法 之 思 想 略 探 以 馬 祖 道 一 與 百 丈 懷 海 為 主 黃 姵 馨 圓 光 佛 學 研 究 所 三 年 級 摘 要 洪 州 禪 由 唐 代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禪 師 所 創, 其 禪 法 特 色 是 禪 師 在 接 引 參 禪 者 時 運 用 活 潑 又 富 有 教 育 義 涵 的 動 作, 讓 他 們 當 下 有 所 體 悟,

More information

彰化縣九十一年運動大會目錄

彰化縣九十一年運動大會目錄 彰 化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103 年 度 員 工 運 動 會 及 親 子 園 遊 會 技 術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彰 化 縣 政 府 承 辦 單 位 : 彰 化 縣 舊 館 國 民 小 學 比 賽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10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地 點 : 彰 化 縣 立 體 育 場 目 錄 1. 運 動 會 會 場 平 面 圖 園 遊 會 場 地 配 置

More information

由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具 有 内 在 不 确 定 性, 某 些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不 能 精 确 计 量, 只 能 进 行 估 计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不 确 定 性,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很 多 财 务 报 表 舞 弊 都 与 会 计 估 计 相 关 对 于 注 册

由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具 有 内 在 不 确 定 性, 某 些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不 能 精 确 计 量, 只 能 进 行 估 计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不 确 定 性,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很 多 财 务 报 表 舞 弊 都 与 会 计 估 计 相 关 对 于 注 册 附 件 5: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问 题 解 答 第 11 号 会 计 估 计 ( 征 求 意 见 稿 ) 问 题 清 单 : 一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审 计 会 计 估 计 时, 哪 些 迹 象 表 明 可 能 存 在 管 理 层 偏 向? 二 针 对 基 于 重 大 假 设 作 出 的 会 计 估 计, 注 册 会 计 师 可 以 从 哪 些 方 面 考 虑 相 关

More information

1 1992 1988 5 1995 2 1992 2 1995 9 1966 1988 5 1995 9 1988 4 1995 9 1988 4 1988 5 1995 9 1995 4 1995 4 199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CA1B0CAA6A8AA47B3F8A769AED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CA1B0CAA6A8AA47B3F8A769AED1> 復 旦 高 級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書 服 務 日 期 : 103 年 5 月 30 日 服 務 單 位 : 伊 甸 基 金 會 服 務 時 數 :2 小 時 服 務 人 數 :40 人 預 期 受 益 人 數 : 一 服 務 單 位 簡 介 (150 ~300 字 ) 伊 甸 秉 持 服 務 弱 勢 見 證 基 督 推 動 雙 福 領

More information

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

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病 原 生 物 学 研 究 所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暂 行 办 法 (2012.05) 为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印 发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6]70 号 ) 关 于 印 发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的 通 知 ( 国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E1E9C7F8C8CBC0CDB9ABA1B232303130A1B3313433BAC5B9D8D3DAD3A1B7A2A1B6E1E9BDADC7F8CAC2D2B5B5A5CEBBB8DACEBBC9E8D6C3B9DCC0EDCAB5CAA9B7BDB0B8A1B7B5C4CDA8D6AA>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E1E9C7F8C8CBC0CDB9ABA1B232303130A1B3313433BAC5B9D8D3DAD3A1B7A2A1B6E1E9BDADC7F8CAC2D2B5B5A5CEBBB8DACEBBC9E8D6C3B9DCC0EDCAB5CAA9B7BDB0B8A1B7B5C4CDA8D6AA> 中 共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委 组 织 部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人 事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文 件 衢 区 人 劳 公 2010 143 号 中 共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委 组 织 部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人 事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印 发 衢 江 区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乡 镇 ( 街 道 ), 区 级 有

More information

一 本 所 新 闻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本 所 诉 讼 与 仲 裁 专 业 委 员 会 与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联 合 主 办 商 标 法 实 务 研 讨 会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该 司 法 解

一 本 所 新 闻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本 所 诉 讼 与 仲 裁 专 业 委 员 会 与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联 合 主 办 商 标 法 实 务 研 讨 会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该 司 法 解 诉 讼 与 仲 裁 简 讯 目 录 一 本 所 新 闻 中 伦 文 德 诉 讼 与 仲 裁 专 业 委 员 会 与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联 合 主 办 商 标 法 实 务 研 讨 会 二 立 法 动 态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More information

ttian

ttian 3 3 3 3 3 3 3 3 3 1917 3 3 3 3 3 3 3 3 3 3 < > < > 1923 3 3 1923 5 6 3 3 3 < > 3 3 3 3 3 3 3 3 3 3 3 < > 3 3 3 < >

More information

76 宣 城 年 鉴 种 权 专 项 执 法 行 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执 法 年 活 动 ) 组 织 开 展 了 自 查 自 纠 和 集 中 整 治 活 动 印 发 了 关 于 开 展 2009 年 放 心 农 资 下 乡 进 村 宣 传 周 活 动 的 通 知, 组 织 开 展 第 五

76 宣 城 年 鉴 种 权 专 项 执 法 行 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执 法 年 活 动 ) 组 织 开 展 了 自 查 自 纠 和 集 中 整 治 活 动 印 发 了 关 于 开 展 2009 年 放 心 农 资 下 乡 进 村 宣 传 周 活 动 的 通 知, 组 织 开 展 第 五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能 力 及 农 民 收 入 稳 定 性 得 到 加 强 综 述 概 况 2009 年, 全 市 实 现 农 业 增 加 值 78.2 亿 元, 一 二 三 产 业 结 构 由 上 年 的 18.9 42.5 38.6 变 为 18.1 43.5 38.4 全 市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5632 元, 增 长 10.3%, 高 于 全 省 1100 元, 超 过 增

More information

国 家 文 件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校 车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校 车 服 务 方 案,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公 安 交

国 家 文 件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校 车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校 车 服 务 方 案,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公 安 交 国家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 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 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保障 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 是指依照本 条例取得使用许可 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 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630303538325F32303134303832385F355FCCECB5D8BFC6BCBCB5DACEE5BDECB6ADCAC2BBE1B5DAB6FEB4CEBBE1D2E9BEF6D2E9B9ABB8E6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630303538325F32303134303832385F355FCCECB5D8BFC6BCBCB5DACEE5BDECB6ADCAC2BBE1B5DAB6FEB4CEBBE1D2E9BEF6D2E9B9ABB8E62E646F6378> 证 券 代 码 :600582 证 券 简 称 : 天 地 科 技 编 号 : 临 2014-026 号 天 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带 责 任

More information

3 3 3 3 3 3 3 3 3 1917 3 3 3 3 3 3 3 3 3 3 < > < > 1923 3 3 1923 5 6 3 3 3 < > 3 3 3 3 3 3 3 3 3 3 3 < > 3 3 3 < >

More information

< > 1978 6 1958 3 1963 11 1960 1961 4 1974 1 1972 1 1959 1959 6 1959 10 103 1961 5 1961 11 1973 7 1990 1 1974 5 1972 3 1990 1 1991 5 1985 6 1980 4 1986 5 1964 1 1985 3 1977 3 1961

More information

語文學習領域─本國語文(國語文)

語文學習領域─本國語文(國語文)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國 語 文 ) ( 一 ) 理 念 1. 培 養 學 生 正 確 理 解 和 靈 活 應 用 本 國 語 言 文 字 的 以 使 學 生 具 備 良 好 的 聽 說 讀 寫 作 等, 並 能 使 用 語 文, 充 分 表 情 達 意, 陶 冶 性 情, 啟 發 心 智, 解 決 問 題 2. 培 養 學 生 有 效 應 用 華

More information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武 汉 农 尚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红 塔 证 券 保 荐 机

More information

2.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1986 年 7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 国 发 19

2.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1986 年 7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 国 发 19 我 院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相 关 政 策 研 究 ( 成 都 文 献 情 报 中 心 综 合 办 公 室 魏 尉 )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工 ) 是 新 中 国 劳 动 用 工 史 上 的 一 个 特 殊 的 群 体, 出 现 在 上 世 纪 80 年 代 在 合 同 工 出 现 之 前,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没 有 与 员 工 签 合 同 的

More information

目 次 序 1 法 法 皆 通, 本 來 如 是! 13 解 行 都 要 和 菩 提 心 相 應 19 2011. 05. 09 第 一 天 開 示 之 一 1.1 丟 掉 包 袱, 發 心 修 行 1.2 真 放 下 有 智 慧 大 慈 悲 2 發 精 進 心, 沒 有 成 不 了 的 道 業 27 2011. 05. 09 第 一 天 開 示 之 二 2.1 不 要 認 為 自 己 不 是 一

More information

206 1 1 1913 3 19 1913 12 22 1981 2 1 1 1 1 1 6 1 5 1 6 2 1 2 6 27 1 3 1 1 1 1 1 2 1 3 2 1 1 3 7 8 4 3 4 < > 8 4 5 5 1919 6 14 16 2 15 1 4 1991 5 1984 5 1 1981 6 3 1 3 1 3 1 1922

More information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冀 政 函 2016 10 号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议 案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23 日 省 政 府 第 7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提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 学 与 统 计 学 院 教 师 支 部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全 体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方 案 的 精 神 和 普 院 党 发 2016 13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 在 全 校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More information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国 际 收 支 业 务 办 事 指 南 一 银 行 结 售 汇 业 务...2 ( 一 ) 银 行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2 ( 二 ) 银 行 经 营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指 南... 3 ( 三 )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5 ( 四 )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More informa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More information

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

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 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25 1 各 項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成 本 認 列 [6-2] 購 買 擴 建 廠 房 之 建 地 及 機 器 設 備, 相 關 的 各 項 支 出 如 下, 試 計 算 土 地 房 屋 及 建 築 與 機 器 設 備 之 成 本 支 出 內 容 土 地 成 本 房 屋 及 建 築 成 本 機

More information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文 件 鲁 安 发 2015 39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省 冬 春 火 灾 防 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切 实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 2015年 版 )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前 言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是 国 家 省 市 部 署 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任 务 2015 年 8 月, 市 委 办 和 市 政 府 办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推 行 市 县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对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进 行 了 部 署

More information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生 物 地 质 与 环 境 地 质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2015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保 证 我 室 本 年 度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4 13 号 ) 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前 言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一 个 集 体 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目 标, 要 求 成 员 共 同 遵 守 的 规 则, 法 规, 也 是 这 个 集 体 按 一 定 程 序 办 事 的 规 章, 具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性 建 立 建 全 规 章 制 度 能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有 秩 序 有 成 效 地 进 行, 使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提 高 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梅 花 生 物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873 2014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季 度 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More information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More information

密 级:

密  级: 中 国 保 监 会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O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三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More information

市六届人大--次

市六届人大--次 市 六 届 人 大 七 次 会 议 文 件 (20 20) 附 件 清 远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附 件 目 录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1-80 ( 一 )2015 年 清 远 市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1-10 ( 二 )201 2015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2014 年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市 场 规 范 管 理 司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 国 文 联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中 国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主 动 公 开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文 件 顺 教 2015 23 号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镇 ( 街 道 ) 教 育 局 区 属 学 校 : 现 将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More information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More information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法 治 机 关 建 设 规 划 (2013-2018 年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巩 固 我 委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和 转 变 职 能 转 变 作 风 大 调 研 大 讨 论 大 转 变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以 下 简 称 两 转 三 大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成 果,

More information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内 容 及 相 关 要 求... 7 第 三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 1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文 本... 21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8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经 龙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津 招 委 高 发 2016 8 号 市 招 委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区 县 招 生 委 员 会 各 有 关 单 位 :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要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More information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ore information

四、实施步骤

四、实施步骤 遂 安 教 函 2016 96 号 遂 宁 市 安 居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迎 接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教 育 督 导 组, 各 中 小 学, 局 属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各 股 室 : 为 了 顺 利 通 过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经 局 党 组 局 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More information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场 会 议 地 点 :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场 会 议 地 点 :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一 六 年 六 月 一 十 六 日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More information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52EA16DBB50B3AFA742A4A7AED1A16EBD67A6AEA4CEA8E4C3C0B34EAF53A6E2B1B4AA522D2DB3B9A5BFA9BE5F702E34332D353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52EA16DBB50B3AFA742A4A7AED1A16EBD67A6AEA4CEA8E4C3C0B34EAF53A6E2B1B4AA522D2DB3B9A5BFA9BE5F702E34332D35345F2E646F63> 丘 遲 與 陳 伯 之 書 篇 旨 及 其 藝 術 特 色 探 析 丘 遲 與 陳 伯 之 書 篇 旨 及 其 藝 術 特 色 探 析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國 文 科 教 師 章 正 忠 摘 要 本 文 嘗 試 以 章 法 學 的 角 度 切 入, 探 析 丘 遲 < 與 陳 伯 之 書 > 的 文 學 內 涵 章 法 學 對 文 章 結 構 的 分 析 方 式, 較 傳 統 偏 重 於 段 落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索 引 页 码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1-2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3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4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5-6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7-8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9-121 一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苏 科 2003 56 号 关 于 印 发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院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 苏 州 科 技 大 学 筹 ) 二 00

More information

自评报告合成.doc

自评报告合成.doc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5.08:115.08:115.50:115.16:1 52.74% 63.59% 2003-2004 684 78 723 10902 15081 2004-2005 84 777 11718 15.081 2005-2006 92 814 12620 15.501 2006-2007 80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