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moderne_chinesisch.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moderne_chinesisch.doc"

Transcription

1 -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的 发 展 - Beweisverbotslehren unter der Einwirkung der Grundrechte - Entwicklung im deutschen Strafverfahren - 赵 彦 清 * Yen-Ching CHAO 一 前 言... 3 二 实 质 真 实 的 发 现 与 被 告 的 权 利 保 护 间 的 冲 突 关 系... 5 三 证 据 法 的 基 本 理 论 证 明 与 释 明 严 格 证 明 程 序 与 自 由 证 明 程 序 证 明 需 要 性 法 官 调 查 事 实 义 务 原 则 四 基 本 人 权 保 障 与 证 据 禁 止 间 的 关 系 五 证 据 禁 止 的 一 般 性 理 论 证 据 禁 止 的 分 类 a. 证 据 取 得 之 禁 止 与 证 据 使 用 之 禁 止 * 德 国 福 来 堡 (Freiburg i.br.)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生 电 子 邮 件 信 箱 :yen1110@yahoo.de; 本 文 谬 误 之 处 在 所 难 免, 敬 请 惠 予 指 正, 并 将 发 现 错 误 的 喜 悦 与 作 者 一 同 分 享, 不 胜 感 激

2 b. 获 取 证 据 手 段 之 禁 止 待 证 事 实 主 题 之 禁 止 证 据 调 查 对 象 之 禁 止 与 相 对 之 证 据 禁 止 c. 自 主 性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与 非 自 主 性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判 断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步 骤 a. 确 定 是 否 有 权 利 侵 害 b. 判 断 是 否 有 国 家 侵 害 人 民 权 利 的 行 为 c. 使 用 不 正 证 据 与 公 正 审 判 间 归 责 性 的 判 断 d. 判 断 是 否 有 使 用 不 正 证 据 的 合 法 正 当 化 理 由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远 程 效 力 六 个 别 的 证 据 禁 止 类 型 被 告 诉 讼 基 本 权 的 保 障 不 当 取 证 手 段 的 禁 止 拒 绝 证 言 权 与 其 宪 法 上 理 由 现 代 监 听 技 术 的 使 用 与 人 民 通 讯 秘 密 权 的 保 障 人 格 权 保 障 七 德 国 法 与 中 国 法 在 证 据 规 则 上 的 比 较 八 结 语

3 How long will you defend the unjust and show partiality to the wicked? Defend the cause of the weak and fatherless; Maintain the rights of the poor and oppressed. Rescue the weak and needy; Deliver them from the hand of the wicked. (Psalm 82: 2-4) 一 前 言 在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发 展 中, 证 据 禁 止 (Beweisverbote) 概 念 的 提 出 至 今 已 将 近 一 百 年, 但 却 仍 然 是 个 在 实 务 及 学 说 上 敏 感 而 且 争 论 甚 多 的 领 域, 即 使 是 在 对 证 据 禁 止 概 念 的 定 义 及 分 类 上, 亦 众 说 纷 纭 莫 衷 一 是 从 一 九 六 0 年 代 来 在 德 国 学 说 上 对 证 据 禁 止 的 讨 论, 以 及 德 国 联 邦 宪 法 法 院 及 最 高 法 院 的 判 决 中, 不 断 强 调 证 据 禁 止 问 题 与 基 本 人 权 保 障 的 关 连 性 被 排 除 或 禁 止 使 用 的 证 据 并 非 是 对 判 定 犯 罪 事 实 时 不 重 要 或 是 不 真 实,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被 禁 止 使 用 的 证 据 往 往 是 极 为 重 要 而 且 符 合 真 正 的 事 实, 但 是 考 量 到 使 用 侵 害 宪 法 保 障 的 权 利 而 非 法 取 得 的 证 据, 无 异 于 变 相 鼓 励 执 法 机 关 不 择 手 段 的 获 取 搜 集 证 据, 将 使 宪 法 保 障 人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目 的 架 空, 破 坏 人 民 对 法 律 的 信 赖, 因 此 在 现 代 法 治 国 家 中 对 于 非 法 取 得 的 证 据, 一 般 皆 禁 止 在 刑 事 审 判 程 序 中 使 用 1997 年 起 施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43 条 规 定 中, 已 经 包 含 了 禁 止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供 的 证 据 取 得 禁 止 的 规 定 1 这 也 与 世 界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加 强 保 护 被 告 诉 讼 中 权 利 的 潮 流 相 符 1 在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中 的 分 类 属 于 证 据 取 得 之 禁 止 中 之 获 取 证 据 手 段 之 禁 止, 名 词 定 义 及 说 明 见 下 五 1. a, b. 虽 然 在 该 条 中 并 未 明 文 规 定 非 法 取 得 证 据 不 得 加 以 使 用 的 效 果, 但 该 条 属 于 证 据 禁 止 的 规 定 则 殆 无 疑 问 3

4 合, 许 多 国 际 间 相 关 的 人 权 保 护 公 约 中 俱 承 认 证 据 禁 止 的 适 用 2 近 年 来 在 中 国 对 于 非 法 证 据 禁 止 使 用 的 问 题, 有 许 多 学 者 为 文 加 以 讨 论, 对 各 国 法 制 广 加 介 绍, 结 论 上 多 对 证 据 禁 止 规 定 在 中 国 的 采 用 与 实 行 持 肯 定 的 态 度 3 中 国 在 历 经 经 济 改 革 开 放 之 后, 所 获 得 的 成 就 有 目 共 睹, 现 在 对 法 治 建 设 的 投 注 与 接 受 国 际 间 的 人 权 思 潮 的 努 力, 建 立 现 代 化 的 刑 事 审 判 制 度 亦 是 指 日 可 待 德 国 法 学 的 特 色 在 于 概 念 精 析 与 论 理 清 楚, 在 证 据 禁 止 此 一 复 杂 的 问 题 上 有 许 多 值 得 新 中 国 刑 事 司 法 借 镜 之 处 藉 由 比 较 法 的 研 究, 也 将 使 得 中 德 二 国 间 法 制 的 利 弊 得 失 更 加 明 朗, 是 为 此 文 最 大 的 目 的 所 在 二 实 质 真 实 的 发 现 与 被 告 的 权 利 保 护 间 的 冲 突 关 系 2 3 如 中 国 于 1986 年 12 月 12 日 签 署,1988 年 9 月 批 准 加 入 的 联 合 国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它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5 条 中 明 确 要 求, 各 缔 约 国 在 诉 讼 程 序 中, 不 得 援 引 任 何 业 经 确 定 系 以 酷 刑 取 得 的 口 供 为 证 据 并 应 将 一 切 酷 刑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并 规 定 适 当 的 惩 罚 如 任 玉 芳 聂 福 茂, 论 立 法 应 排 除 非 法 获 得 的 口 供 证 据, 政 法 论 坛, ; 徐 鹤 喃, 论 非 法 取 得 的 刑 事 证 据 材 料 的 排 除, 政 法 论 坛, ; 周 国 均, 严 禁 刑 讯 逼 供 若 干 问 题 探 讨, 政 法 论 坛, ; 梁 欣 郝 向 忠, 关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供 述 排 除 规 则 的 思 考 与 构 想, 国 家 检 察 官 学 院 学 报 ~26, 40; 何 玉 波, 试 论 非 法 取 得 证 据 的 可 采 性, 现 代 法 学 Vol. 21, No. 6, 60; 李 学 宽 汪 海 燕 张 小 玲, 论 刑 事 诉 讼 中 非 法 证 据 的 效 力, 政 法 论 坛, ; 牟 军, 英 国 非 法 证 据 的 处 理 规 则 与 我 国 非 法 证 据 取 舍 的 理 性 思 考, 法 律 科 学 ~114; 刘 晶,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诉 讼 价 值 的 冲 突 与 抉 择, 上 海 市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5 积 极 行 使 国 家 刑 事 司 法 权, 以 有 效 的 打 击 及 预 防 犯 罪 的 发 生, 是 现 代 国 家 主 要 的 任 务 之 一, 亦 对 于 人 民 生 命 身 体 及 财 产 法 益 的 保 障 影 响 重 大 另 一 方 面, 法 治 国 家 中 最 重 要 的 价 值, 莫 过 于 对 人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尊 重 与 保 障, 国 家 刑 事 司 法 权 的 行 使, 不 能 自 外 于 由 基 本 权 导 出 的 价 值 体 系 之 外 也 因 此 法 治 国 家 中 刑 事 司 法 的 最 主 要 特 征, 在 于 从 对 犯 罪 的 侦 查, 强 制 处 分 措 施 的 执 行, 刑 罚 权 的 发 动, 对 被 告 的 审 判 以 至 于 刑 事 判 决 及 执 行, 都 必 须 与 宪 法 秩 序 相 一 致, 这 点 也 正 是 现 代 法 治 国 家 历 经 历 史 文 明 的 洗 礼 下 所 获 致 最 主 要 的 成 果, 使 刑 事 诉 讼 法 与 宪 法 保 障 人 权 的 价 值 体 系 能 够 一 致 因 此 国 家 在 追 诉 犯 罪 时 的 发 现 真 实 义 务 (Pflicht der Wahrheitserforschung)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并 非 唯 一 最 高 的 价 值 4, 而 是 必 须 在 符 合 宪 法 秩 序 的 前 提 下, 对 犯 罪 加 以 侦 查 及 审 判 国 家 在 追 诉 不 法 时, 不 应 该 再 创 造 出 新 的 不 法 追 求 发 现 犯 罪 实 际 的 真 实 为 何 是 刑 事 诉 讼 中 重 要 的 目 的, 但 是 并 非 唯 一 的 目 的, 法 治 国 家 的 刑 事 诉 讼 因 此 禁 止 不 择 手 段 不 计 代 价 不 问 是 非 的 方 法 来 发 现 犯 罪 事 实 5, 而 必 须 采 取 符 合 宪 法 保 障 人 民 基 本 权 的 价 值 体 系 的 手 段 与 方 式 而 由 基 本 权 保 障 得 出 对 刑 事 追 诉 机 关 行 为 最 主 要 的 限 制, 则 为 由 德 国 基 本 法 第 二 条 第 一 项 及 第 二 十 条 第 三 项 导 出 对 符 合 法 治 国 家 原 则 下 进 行 的 诉 讼 程 序 之 请 求 权 ( 法 治 国 家 诉 讼 请 求 权 Anspruch auf ein rechtsstaatlihes Verfahren) 6 从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发 现 犯 罪 真 实 与 维 护 被 告 基 本 权 二 个 经 常 发 生 冲 突 的 价 值 间 做 衡 量 与 分 析, 能 够 帮 助 我 们 对 证 据 禁 止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的 任 务 与 目 的 有 正 确 的 认 识 有 的 时 候 刑 事 追 诉 机 关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14, 358, 365. 林 钰 雄, 刑 事 诉 讼 法, 上 册 总 论 编, 台 湾 台 北 学 林 文 化,2000 年 版, 12 页 参 照 Beulke, Strafprozeßrecht, 4. Aufl. Rn

6 为 了 发 现 真 实 的 必 要, 必 须 侵 害 人 民 的 基 本 人 权, 例 如 为 了 搜 集 证 据 检 察 官 得 实 施 搜 索 住 宅 及 扣 押 相 关 证 物 的 强 制 处 分 ; 在 德 国 的 学 术 界 已 渐 渐 将 强 制 处 分 称 为 基 本 权 侵 害 行 为 (Grundrechtseingriffe) 有 时 则 为 了 彰 显 保 护 被 告 权 利 的 价 值, 对 于 警 察 刑 求 殴 打 被 告 取 得 的 自 白, 虽 然 与 事 实 相 符, 也 必 须 因 为 取 得 该 口 供 的 手 段 违 法, 损 害 了 被 告 身 体 不 受 任 意 侵 害 的 基 本 权 利, 而 排 除 该 证 据 在 审 判 时 的 使 用, 从 这 点 而 言, 证 据 禁 止 最 主 要 的 功 能 之 一, 即 在 于 透 过 该 机 制 降 低 执 法 机 关 采 用 以 违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据 的 诱 因, 此 即 所 谓 的 规 制 犯 罪 追 诉 机 关 行 为 理 论 (Disziplinierungstheorie), 美 国 法 上 认 为 排 除 证 据 规 则 的 最 主 要 目 的 即 在 于 防 止 警 察 机 关 的 违 法 取 证 行 为 进 而 能 够 有 效 保 障 被 告 及 其 它 诉 讼 相 关 人 ( 如 证 人 或 被 告 之 诉 讼 辅 佐 人 ) 的 人 权 因 此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强 制 处 分 等 侦 查 手 段 可 说 是 发 现 真 实 的 利 器, 而 证 据 禁 止 则 为 在 保 障 被 告 基 本 人 权 上 不 可 或 缺 的 工 具 为 了 刑 事 诉 讼 能 够 在 发 现 真 实 与 保 障 人 权 间 获 得 平 衡, 一 方 面 使 国 家 具 有 强 制 处 分 等 侦 查 犯 罪 权 能, 另 外 一 方 面 则 透 过 证 据 禁 止 来 保 护 被 告 及 诉 讼 相 关 人 的 权 利 如 以 上 的 分 析, 而 正 由 于 刑 事 诉 讼 法 与 宪 法 的 关 系 密 切, 一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水 准, 往 往 是 人 权 保 障 的 试 金 石, 也 因 此 刑 事 诉 讼 法 被 认 为 是 实 用 的 宪 法 以 下 于 本 文 ( 四 ) 中 则 进 一 步 分 析 基 本 人 权 保 障 与 证 据 禁 止 间 的 关 系 三 证 据 法 的 基 本 理 论 1. 证 明 与 释 明 6

7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在 证 明 的 标 准 上, 由 于 学 说 与 实 务 历 经 百 年 以 上 的 努 力, 至 今 已 发 展 出 有 具 有 理 论 上 基 础 而 且 实 务 上 可 以 操 作 的 标 准 首 先 在 由 证 据 确 定 一 项 事 实 时 所 需 要 的 强 度 上, 德 国 7 证 据 理 论 区 分 证 明 (Beweis) 与 释 明 (Glaubhaftmachung, 字 义 上 亦 可 理 解 为 : 可 信 为 真 实 ) 二 者 的 不 同 证 明 系 指 证 据 必 须 使 法 官 达 到 确 信 一 项 事 实 存 在 的 程 度, 原 则 上 对 于 所 有 与 判 决 有 关 的 事 实 必 须 对 之 加 以 证 明 释 明 则 只 要 法 官 认 为 该 事 实 可 能 存 在 即 为 以 足, 一 般 上 只 适 用 于 程 序 事 项, 而 且 通 常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有 明 文 规 定, 法 官 调 查 证 据 时 只 要 达 到 信 为 真 实 的 程 度 例 如 法 官 回 避 事 由 ( 26 II StPO) 声 请 回 复 诉 讼 原 状 的 理 由 ( 45 II) 证 人 拒 绝 证 言 权 的 理 由 ( 56) 等, 所 提 出 相 关 证 据 的 强 度 只 要 使 法 官 信 其 为 可 能 存 在, 则 可 为 相 关 的 裁 定 例 如 依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52 条 第 1 项 第 1 款 规 定 被 告 的 未 婚 妻 得 拒 绝 作 证, 只 要 主 张 自 己 为 被 告 未 婚 妻 之 人 宣 誓 已 与 被 告 定 有 婚 约 ( 56 条 文 中 称 为 eidliche Versicherung 宣 誓 保 证 ), 在 可 信 其 大 概 为 真 实 的 情 况 下, 法 官 不 必 一 定 要 详 加 调 查 订 婚 日 期 是 否 符 合 民 法 订 婚 要 件 等 事 实, 即 可 允 许 该 主 张 为 被 告 未 婚 妻 之 人 不 必 为 证 言 ( 56) 在 条 文 中 规 定 有 达 到 可 信 为 真 实 的 释 明 程 度 时 即 可 为 裁 定 的 情 况 下, 减 轻 了 法 官 在 某 些 程 序 事 项 上 的 证 明 负 担, 不 必 所 有 的 事 实 都 钜 细 靡 遗 的 加 以 调 查 2. 严 格 证 明 程 序 与 自 由 证 明 程 序 在 对 于 某 项 事 实 需 要 加 以 证 明 的 情 况 下, 则 再 由 法 官 调 查 证 7 在 此 本 文 主 要 参 考 德 文 教 科 书 :Roxin, Strafverfahrensrecht, 25. Aufl., 1998, 24 该 书 之 第 24 版 已 有 中 文 翻 译, 见 : 吴 丽 琪 译,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台 湾 三 民 书 局,1998 年 7

8 据 程 序 适 用 规 则 的 不 同, 区 分 严 格 证 明 程 序 (Strengbeweisverfahren) 与 自 由 证 明 程 序 (Freibeweisverfahren) 所 有 与 犯 罪 行 为 的 过 程 行 为 人 的 罪 责 和 刑 度 高 低 有 关 的 事 实 情 状, 亦 即 对 于 罪 责 与 刑 罚 问 题 (Schuld- und Straffrage)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证 据, 都 必 须 经 由 法 律 严 格 规 定 的 形 式 要 件 加 以 调 查, 才 能 够 在 判 决 中 作 为 证 明 事 实 的 基 础, 此 即 为 严 格 的 证 明 程 序 严 格 证 明 程 序 在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受 到 证 据 调 查 对 象 以 及 应 用 证 据 规 则 两 种 限 制, 由 此 总 共 衍 生 出 五 项 证 据 法 上 的 基 本 原 则 : (1) 在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只 有 五 种 证 据 调 查 对 象 (Beweismittel, 亦 称 为 证 据 方 法 或 证 据 的 呈 现 形 式 ) 在 法 院 的 严 格 证 明 程 序 中 可 以 做 为 在 证 据 调 查 程 序 中 的 方 法, 亦 即 : 被 告 证 人 鉴 定 人 勘 验 及 文 书 此 称 为 法 定 证 据 调 查 对 象 原 则 (numerus clausus der zugelassenen Beweismittel) (2) 法 院 在 调 查 证 据 时, 只 能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诉 讼 规 则 来 进 行, 亦 即 必 须 符 合 四 项 调 查 证 据 的 基 本 原 则, 亦 即 : 法 官 调 查 事 实 义 务 原 则 直 接 性 原 则 言 词 原 则 与 法 官 自 由 判 断 证 明 力 原 则 至 于 其 它 与 罪 责 及 刑 罚 问 题 无 关 的 事 实 情 状, 则 法 官 可 依 照 自 由 证 明 程 序 加 以 证 明, 亦 即 不 需 受 到 如 前 述 严 格 证 明 程 序 的 五 项 基 本 证 据 原 则 的 限 制, 法 官 可 自 由 选 择 证 明 的 方 式, 来 得 到 本 身 对 该 事 实 的 认 知, 例 如 打 电 话 询 问 相 关 人 士 阅 读 相 关 档 案 等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实 务 上 认 为, 自 由 证 明 程 序 中 法 官 亦 可 在 释 明 的 情 况 下 做 出 对 事 实 的 判 断 自 由 证 明 程 序 应 用 于 下 列 两 种 情 况 : (1) 对 于 判 决 只 具 有 程 序 上 重 要 性 的 事 实 : 例 如 确 定 证 人 的 年 纪, 在 此 只 对 证 人 是 否 可 以 宣 誓 具 结 具 有 重 要 性 ( 60 Nr. 1, 61 Nr. 1) (2) 确 定 判 决 以 外 之 裁 定 的 事 实 : 法 官 在 做 判 决 以 外 的 决 定 8

9 时, 认 定 与 做 出 该 决 定 所 需 要 的 事 实 时, 亦 仅 需 要 依 自 由 的 证 明 程 序 为 之 例 如 决 定 是 否 应 该 发 出 逮 捕 令 状, 或 是 决 定 开 启 主 要 的 审 判 程 序 等 当 一 项 事 实 具 有 对 罪 责 刑 罚 问 题 与 程 序 上 问 题 的 双 重 重 要 性 时, 则 法 院 应 依 严 格 证 明 程 序 认 定 事 实 8 3. 证 明 需 要 性 ( 需 要 证 明 的 事 实 ) 大 陆 法 系 中, 一 般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采 行 当 事 人 进 行 原 则 (Verhandlungsmaxime), 而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则 采 取 职 权 进 行 原 则 (Instruktionsmaxime), 此 亦 为 德 国 法 所 采, 因 此 于 刑 诉 法 第 244 条 第 2 项 规 定 法 官 对 于 所 有 对 判 决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事 实, 皆 必 须 加 以 证 明 对 于 需 要 证 明 的 事 实 (beweisbedürftige Tatsache), 可 以 再 分 为 三 类 : 直 接 显 著 的 犯 罪 事 实 犯 罪 征 象 (Indizien) 以 及 证 明 的 辅 助 事 实 (1) 直 接 显 著 的 犯 罪 事 实 : 指 所 有 能 够 单 独 确 定 或 排 除 可 罚 性 (Strafbarkeit) 的 事 实, 例 如 证 人 指 证 亲 眼 看 见 被 告 在 商 店 中 未 付 款 将 商 品 放 入 袋 中, 所 证 明 的 为 直 接 确 定 可 罚 性 的 犯 罪 事 实, 或 是 证 人 作 证 甲 系 在 乙 抢 夺 甲 之 钱 包 时, 为 了 防 卫 所 以 拳 打 乙 之 身 体, 则 系 证 明 排 除 甲 可 罚 性 之 正 当 防 卫 事 由 之 事 实 (2) 犯 罪 征 象 : 系 指 可 能 推 论 出 证 明 犯 罪 发 生 的 事 实, 有 学 者 亦 将 之 称 为 间 接 事 实, 例 如 某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被 害 人 死 亡 之 前 曾 经 恐 吓 要 杀 死 被 害 人, 或 是 从 被 害 人 陈 尸 的 屋 中 沾 满 血 迹 仓 皇 跑 出 等 犯 罪 征 象 并 不 能 直 接 证 明 行 为 人 的 犯 罪 事 实, 而 只 是 作 为 推 论 犯 罪 事 实 发 生 的 环 节 的 证 据, 必 须 仍 有 其 它 证 据 的 存 在, 才 能 证 明 是 否 犯 罪 嫌 疑 人 真 的 犯 下 该 罪 犯 罪 征 象 亦 可 能 推 论 出 嫌 8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 StV 82, 101 9

10 疑 人 并 未 犯 罪 的 事 实, 如 其 当 时 不 在 犯 罪 现 场 的 不 在 场 证 明 (Alibi) (3) 证 明 的 辅 助 事 实 : 指 推 断 证 据 的 可 信 度 的 事 实, 例 如 证 人 的 记 忆 能 力 及 平 日 间 言 谈 是 否 可 以 信 赖 等 事 实 至 于 无 证 明 需 要 性 的 事 实 则 为 已 公 开 之 事 实 (offenkundige Tatsachen): 当 一 事 实 的 存 在 已 经 公 开 的 话, 法 院 对 于 该 事 实 则 例 外 的 不 需 要 加 以 证 明 ( 德 刑 诉 法 244 III 2, 1. Alt.) 而 在 当 事 人 声 请 调 查 之 事 实 已 经 公 开 时, 法 院 得 驳 回 其 调 查 证 据 之 声 请, 此 亦 包 括 当 事 人 声 请 调 查 的 事 实, 一 般 人 皆 明 知 其 不 存 在 的 情 况 已 公 开 之 事 实 包 括 众 所 周 知 之 事 实 (allgemeinkundige Tatsachen), 系 指 一 般 大 众 所 明 知 的 事 实, 包 括 自 然 的 现 象 ( 如 某 地 发 生 日 蚀 之 时 间 ) 或 历 史 中 发 生 的 事 件 ( 如 纳 粹 德 国 在 集 中 营 中 残 杀 犹 太 人 的 罪 行 ), 同 时 也 包 括 所 有 具 有 普 通 常 识 的 人 能 够 藉 由 翻 查 可 靠 的 参 考 资 料 ( 如 地 图 百 科 全 书 ), 所 能 够 获 知 的 事 实 在 内 众 所 周 知 之 事 实, 亦 可 能 只 限 定 于 特 定 人 所 能 得 知, 例 如 某 个 城 市 中 的 居 民 对 该 市 状 况 的 认 识 已 公 开 之 事 实 亦 包 括 法 院 所 明 知 之 事 实 (gerichtskundige Tatsachen), 指 法 官 经 由 审 判 经 验 所 获 得 值 得 信 赖 的 事 实 9, 法 官 个 人 所 知 道 的 事 实 并 非 已 公 开 之 事 实 ( 例 如 法 官 目 击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的 经 过 ) 法 院 明 知 的 事 实 主 要 是 指 经 由 其 它 刑 事 判 决 中, 得 知 何 种 事 实 足 以 认 定 构 成 犯 罪 而 言, 其 它 法 官 的 判 决 中 确 定 的 事 实 与 本 案 事 实 有 关 者, 亦 属 于 法 院 所 明 知 的 事 实 4. 法 官 调 查 事 实 义 务 原 则 9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6,

11 法 官 调 查 事 实 义 务 原 则 ( Grundsatz der richterlichen Aufklärungspflicht 又 称 为 职 权 调 查 澄 清 义 务 或 探 知 义 务 原 则 ), 指 法 官 为 了 发 现 真 实 之 必 要, 必 须 依 职 权 调 查 所 有 与 判 决 有 关 的 事 实 与 证 据 只 要 是 有 存 在 可 信 赖 证 据 基 础 的 可 能 时, 法 院 皆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加 以 调 查 只 有 在 法 院 满 足 了 调 查 事 实 的 义 务 之 后, 才 有 确 定 证 据 价 值 以 认 定 事 实 的 问 题, 亦 即 法 官 自 由 判 断 证 明 力 ( 自 由 心 证 ) 罪 疑 无 罪 及 选 择 确 定 (Wahlfeststellung) 等 原 则 之 适 用 至 于 法 官 调 查 事 实 义 务 的 界 限 何 在? 必 须 调 查 的 证 据 的 范 围 为 何? 依 照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见 解 10, 只 要 是 在 法 院 知 道 或 可 得 而 知 的 情 况 下, 有 进 一 步 的 证 据 资 料 可 供 使 用 时, 则 法 院 对 之 有 调 查 义 务 存 在 而 所 谓 法 院 必 须 调 查 的 证 据, 则 依 赖 三 个 标 准 来 决 定 之 : 具 有 与 待 证 事 实 之 关 连 性 调 查 必 要 性 及 调 查 可 能 性 的 证 据, 皆 属 必 须 调 查 之 范 围 即 使 是 法 官 依 照 至 目 前 为 止 的 证 据 调 查, 相 信 已 经 足 够 确 定 事 实 时, 只 要 仍 然 有 其 它 证 据 存 在, 有 可 能 会 改 变 到 目 前 为 止 由 证 据 调 查 所 得 到 对 事 实 的 认 识, 则 法 院 仍 然 应 该 继 续 调 查 可 获 得 的 证 据 资 料 11 图 一 : 证 据 法 之 基 础 (Grundlagen des Beweisrechts) 证 明 (Beweis) 释 明 (Glaubhaftmachung)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 StV 1981, 164. 参 照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23, 176, 188; 30, 131, 143; BGH StV 1993,

12 严 格 证 明 程 序 (Strengbeweisverfahren) 自 由 证 明 程 序 (Freibeweisverfahren) 所 有 对 判 决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事 实 都 需 要 加 以 调 查 (Alle ent-scheidungserheblichen Tatsachen) 例 外 : 已 经 公 开 之 事 实 无 须 加 以 调 查 : 众 所 周 知 之 事 实 或 法 官 已 知 之 事 实 (Offenkundige Tatsache) 法 定 证 据 方 法 原 则 (numerus clausus der zugelassenen Beweismittel) 法 官 调 查 ( 探 知 澄 清 ) 事 实 义 务 原 则 (richterliche Aufklärungspflicht) 直 接 性 原 则 (Grundsatz der Unmittelbarkeit) 言 词 原 则 (Grundsatz der Mündlichkeit) 法 官 自 由 判 断 证 明 力 原 则 (Grundsatz der freien richterlichen Beweiswürdigung) 四 基 本 人 权 保 障 与 证 据 禁 止 间 的 关 系 国 家 刑 事 追 诉 机 关 在 调 查 搜 集 证 据 时, 若 牵 涉 到 人 民 基 本 权 的 侵 害 或 有 损 害 之 虞 时, 必 须 符 合 宪 法 中 对 于 有 基 本 权 侵 害 时 所 应 适 用 的 法 律 保 留 原 则 (Gesetzvorbehalt) 和 禁 止 恣 意 过 度 原 则 (Übermaßverbot)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言 之, 法 治 国 家 中 对 于 基 本 权 加 以 限 制 或 侵 害 时, 必 须 有 法 律 明 确 的 授 权 依 据, 这 也 是 依 法 行 政 或 司 法 时, 其 中 重 要 的 法 律 保 留 原 则 就 依 法 行 政 中 的 法 律 保 留 原 则 而 言, 警 察 或 检 察 机 关 实 施 防 12

13 止 犯 罪 的 发 生 或 调 查 犯 罪 的 权 能 时, 亦 为 国 家 行 政 的 一 环, 如 遇 有 侵 害 人 民 受 宪 法 保 障 的 基 本 权 利 的 情 况 时, 必 须 有 法 律 明 确 授 权 的 行 为 依 据 对 于 更 严 重 的 侵 害 情 形 时,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更 明 定 必 须 先 经 由 法 官 的 审 查, 亦 即 在 法 律 保 留 之 外, 更 进 一 步 要 求 符 合 法 官 保 留 原 则 (Richtervorbehalt) 之 要 件 禁 止 恣 意 过 度 原 则 最 主 要 的 内 涵 为 国 家 行 为 追 求 特 定 目 的 与 使 用 的 手 段 间 必 须 是 合 宜 的 (verhältnismäßig; 中 文 或 译 为 合 乎 比 例 ) 亦 即 国 家 在 侦 查 追 诉 犯 罪 时 所 使 用 的 强 制 措 施 或 手 段 时, 必 须 通 过 施 行 手 段 与 实 现 国 家 刑 罚 权 目 的 间 适 当 性 必 要 性 比 例 相 当 性 及 适 法 性 等 原 则 的 检 验 适 当 性 原 则 指 使 用 的 手 段 必 须 为 适 合 于 达 成 目 的 的 方 法, 例 如 为 了 调 查 犯 罪 嫌 疑 人 是 否 为 强 奸 罪 的 行 为 人, 采 取 其 DNA 检 体 以 做 比 对 是 适 当 的, 但 搜 索 扣 押 强 奸 罪 嫌 宜 人 所 开 设 工 厂 的 帐 册 则 违 反 适 当 性 原 则 ; 必 要 性 原 则 则 指 所 使 用 的 手 段 必 须 是 达 成 目 的 所 必 要 的, 例 如 窃 盗 罪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正 当 职 业 家 庭 及 固 定 住 所, 并 无 逃 亡 之 虞, 且 于 警 讯 时 亦 自 动 到 场, 则 申 请 羁 押 该 人 则 非 达 成 使 该 人 出 庭 受 审 的 必 要 手 段 ; 比 例 相 当 性 原 则 则 指 使 用 手 段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不 能 大 于 目 的 所 达 成 的 程 度, 亦 即 国 家 机 关 不 能 拿 着 洲 际 导 弹 或 手 榴 弹 去 轰 出 躲 在 民 宅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警 察 追 捕 偷 窃 价 值 轻 微 物 品 的 未 成 年 人, 则 追 捕 过 程 中 使 用 枪 枝 射 击 该 人, 则 违 反 比 例 相 当 原 则 ; 至 于 适 法 性 原 则 则 为 国 家 实 行 行 为 时 必 须 有 法 律 的 依 据, 并 符 合 法 律 上 规 定 的 前 提 要 件, 例 如 警 察 实 行 搜 索 扣 押 时, 必 须 依 法 申 请 搜 索 票 或 扣 押 票 就 依 法 司 法 或 依 法 审 判 而 言, 法 官 的 任 务 是 在 合 乎 宪 法 的 规 范 价 值 下 适 用 法 律 12, 对 于 刑 事 法 院 的 法 官 而 言, 如 何 维 护 公 平 12 基 于 这 样 的 观 点 下, 德 国 法 明 定 法 官 对 适 用 的 法 律 认 为 有 违 宪 之 虞 时, 得 提 起 宪 法 诉 讼, 由 宪 法 法 院 审 查 该 法 律 是 否 违 法 美 国 法 中 则 赋 予 13

14 的 审 判 保 障 被 告 基 本 人 权 以 及 达 成 实 质 正 义 的 追 求, 是 对 其 最 主 要 的 任 务 及 挑 战 也 因 此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是 具 体 宪 法 的 意 涵 下, 刑 事 法 院 的 法 官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宪 法 守 护 者 之 一, 在 其 手 中 对 一 国 的 法 治 建 设 工 作 影 响 深 远, 在 法 治 国 家 中 对 人 权 保 障 意 识 的 形 成 上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与 功 能 证 据 禁 止 理 论 (Beweisverbotslehren) 的 发 展, 也 正 与 上 述 法 治 国 家 为 了 保 障 人 民 基 本 人 权 所 发 展 出 来 的 原 则 息 息 相 关 虽 然 德 国 学 者 Beling 13 在 二 十 世 纪 之 初 (1903 年 ) 首 度 提 出 证 据 禁 止 概 念 之 时, 认 为 证 据 禁 止 是 对 法 院 调 查 事 实 义 务 的 限 制, 这 种 观 点 的 出 发 点 是 认 为, 国 家 追 诉 及 审 判 犯 罪 的 机 关 原 则 上 有 广 泛 而 不 受 限 制 的 侦 查 犯 罪 及 调 查 对 于 判 决 具 有 重 要 性 之 相 关 证 据 的 权 限, 只 有 在 特 别 的 情 况 下 才 禁 止 国 家 取 得 及 使 用 证 据 的 权 力 这 种 观 点 并 不 能 说 是 完 全 错 误, 如 本 文 前 ( 二 ) 中 所 述, 国 家 追 诉 审 判 犯 罪 获 取 符 合 实 质 正 义 的 刑 事 判 决, 是 国 家 的 重 要 任 务 之 一, 但 是 在 现 代 法 治 国 家 之 中, 追 求 实 质 正 义 的 同 时 必 须 兼 顾 形 式 正 义 的 维 护, 追 诉 犯 罪 的 同 时 也 必 须 重 视 被 告 人 权 的 保 障 而 刑 事 诉 讼 中 禁 止 不 计 代 价 的 发 现 真 实 14, 刑 事 诉 讼 法 必 须 与 宪 法 保 障 基 本 人 权 的 价 值 体 系 相 一 致 另 外 法 官 除 了 有 广 泛 调 查 证 据 发 现 真 实 的 义 务 ( 法 院 调 查 事 实 义 务 ), 法 官 亦 有 对 于 获 得 的 全 部 证 据 加 以 评 价 其 证 明 之 效 力 的 权 限 ( 对 全 部 证 据 评 价 其 证 明 力 原 则 Grundsatz der umfassenden Beweiswürdigung) 但 在 使 用 涉 及 侵 害 人 民 基 本 权 法 官 有 违 宪 审 查 权, 法 官 认 为 法 律 违 宪 时, 得 径 行 宣 告 其 违 宪 参 见 Beling( 贝 林 ), Die Beweisverbote als Grenzen der Wahrheitserforschung im Strafprozeß( 证 据 禁 止 作 为 刑 事 诉 讼 中 发 现 真 实 的 界 限 ),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14, 358, 365; 38, 214, 219 ff; 38, 372, 374.BGHSt 14, 358, 365: "Es ist kein Grundsatz der StPO, daß die Wahrheit um jeden Preis erforscht werden müßte."

15 利 的 证 据 时, 亦 仍 然 有 法 律 保 留 原 则 的 适 用, 必 须 有 法 律 上 明 确 的 授 权 依 据 因 此 与 其 说 证 据 禁 止 是 对 法 官 调 查 证 据 权 能 的 限 制, 不 如 更 精 确 的 说, 法 官 唯 有 在 不 涉 及 基 本 权 侵 害 的 情 形 时, 有 依 法 调 查 及 使 用 证 据 的 权 限 及 义 务, 但 在 涉 及 基 本 权 侵 害 事 项 时, 仍 然 必 须 受 到 法 律 保 留 禁 止 恣 意 过 度 原 则 等 宪 法 上 原 则 的 适 用, 在 该 证 据 不 符 上 述 原 则 的 要 求 时, 法 官 对 该 证 据 加 以 使 用 评 价 的 权 限 则 应 受 到 限 制 法 官 只 有 在 符 合 法 治 国 家 原 则 下, 才 有 调 查 事 实 的 义 务, 也 才 有 对 获 得 的 证 据 加 以 评 价 其 证 明 力 的 权 限, 并 不 可 逾 越 宪 法 秩 序 中 对 保 障 人 权 所 设 定 的 界 线 在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个 别 证 据 禁 止 的 规 定, 与 德 国 基 本 法 中 的 基 本 权 规 定 关 系 密 切, 例 如 被 告 亲 属 的 拒 绝 证 言 权 ( 52 dstpo), 是 德 国 基 本 法 第 六 条 保 障 家 庭 生 活 的 具 体 表 现, 使 得 被 告 的 亲 属 不 至 于 要 负 担 证 言 义 务, 做 出 不 利 于 被 告 的 证 词, 而 使 得 家 庭 亲 情 关 系 受 到 破 坏 又 如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36a 条 规 定 不 得 以 刑 求 威 胁 恐 吓 等 方 式 对 被 告 强 迫 取 供, 则 是 对 被 告 自 由 权 及 人 性 尊 严 的 保 障 ( 基 本 法 Art. 1 II, 2 II GG) 又 如 前 述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100a 对 通 讯 监 听 赋 予 特 定 的 法 定 要 件, 也 是 德 国 基 本 法 第 十 条 保 障 人 民 秘 密 通 讯 自 由 下, 依 法 律 保 留 原 则 所 做 对 警 察 机 关 等 的 侦 查 行 为 的 必 要 限 制 也 由 此 可 知, 证 据 禁 止 与 对 被 告 及 其 它 诉 讼 相 关 人 的 基 本 人 权 保 障 关 系 密 切, 也 彰 显 了 刑 事 诉 讼 法 作 为 宪 法 的 施 行 法 律 ( Ausführungsgesetz zum Grundgesetz) 的 意 涵 15

16 五 证 据 禁 止 的 一 般 性 理 论 德 国 法 上 由 于 对 判 断 证 据 禁 止 的 实 务 及 理 论 众 说 纷 纭, 因 此 有 倾 向 于 放 弃 建 立 证 据 禁 止 一 般 性 理 论 的 趋 势, 认 为 由 个 别 不 同 的 证 据 禁 止 的 类 型 加 以 讨 论 较 为 适 当 15 但 本 文 在 此 则 仍 然 尝 试 由 证 据 禁 止 是 否 成 立 的 一 般 性 理 论 出 发, 希 望 藉 此 能 够 呈 现 德 国 在 理 论 上 的 争 论 的 轮 廓 以 下 将 介 绍 德 国 学 说 及 实 务 上 对 证 据 禁 止 的 分 类 判 定 是 否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所 发 展 的 理 论 以 及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远 程 效 力 的 问 题 15 如 Roxin, Strafverfahrensrecht, 25. Aufl. 1998, 24 Rn

17 图 二 : 证 据 禁 止 之 分 类 (Abbild 2: Arten der Beweisverbote) 取 得 证 据 手 段 之 禁 止 (Beweismethodeverbote) 证 据 取 得 之 禁 止 (Beweiserhebungs-v erbote) 待 证 事 实 主 题 之 禁 止 (Beweisthemaverbote) 证 据 调 查 对 象 之 禁 止 (Beweismittelverbote) 证 据 禁 止 (Beweisverbote) 相 对 之 证 据 禁 止 (relative Beweisverbote) 证 据 使 用 之 禁 止 (Beweisverwertungs verbote) 依 附 性 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unselbständige Beweisverwertunsgverbote) 自 主 性 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selbständige Beweisverwertungsverbote) 1. 证 据 禁 止 的 分 类 a. 证 据 取 得 之 禁 止 与 证 据 使 用 之 禁 止 证 据 禁 止 在 德 国 法 的 学 说 当 中, 首 先 被 区 分 为 证 据 取 得 之 禁 止 与 证 据 使 用 之 禁 止 证 据 取 得 之 禁 止 ( Beweiserhebungsverbote Beweisgewinnungsverbote) 是 对 证 据 搜 集 取 得 上 的 限 制, 接 受 此 等 限 制 的 规 范 对 象 可 能 是 追 诉 犯 罪 的 警 察 检 察 机 关 或 是 审 判 机 关, 对 法 官 而 言, 在 此 所 限 制 的 是 其 依 职 权 调 查 证 据 的 权 限, 亦 即 限 制 法 官 调 查 事 实 义 务 之 原 则 至 于 证 据 使 用 之 禁 止 (Beweisverwertungsverbote), 意 义 或 17

18 上 相 当 于 英 美 法 系 中 所 称 的 证 据 排 除 (Exclusion of evidence), 其 规 范 指 涉 的 对 象 则 单 独 为 行 使 审 判 权 调 查 证 据 以 形 成 心 证 的 法 官, 内 容 则 为 法 官 不 得 使 用 特 定 证 据 作 为 裁 判 的 依 据 证 据 取 得 之 禁 止 与 证 据 使 用 之 禁 止 亦 可 以 从 形 成 证 据 的 活 动 过 程 中 加 以 观 察, 证 据 的 取 得 可 能 在 法 院 的 审 判 程 序 前 或 审 判 程 序 中, 至 于 证 据 的 使 用 则 是 在 法 官 审 判 程 序 中 的 证 据 调 查 形 成 心 证 的 一 部 份, 在 此 受 到 限 制 的 是 法 官 得 对 全 部 证 据 评 价 其 证 明 力 之 原 则 b. 取 得 证 据 手 段 之 禁 止 待 证 事 实 主 题 之 禁 止 证 据 调 查 对 象 之 禁 止 与 相 对 之 证 据 禁 止 证 据 取 得 之 禁 止 在 德 国 学 说 上 又 区 分 为 四 种 类 型 : (1) 如 警 察 或 检 察 机 关 不 得 使 用 威 胁 利 诱 或 疲 劳 讯 问 等 方 式 取 得 被 告 的 口 供, 在 此 德 国 学 界 称 之 为 取 得 证 据 手 段 之 禁 止 (Beweismethodeverbote); (2) 对 法 官 而 言, 对 于 涉 及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法 官 不 得 加 以 调 查, 有 保 守 该 秘 密 义 务 之 证 人 应 对 该 秘 密 之 内 容 拒 绝 证 言, 亦 即 此 等 事 实 不 得 做 为 证 据 调 查 的 对 象, 在 此 被 称 为 待 证 事 实 主 题 之 禁 止 (Beweisthemenverbote); (3) 法 官 对 于 被 告 之 有 拒 绝 证 言 权 的 亲 属, 如 其 拒 绝 作 证 时, 法 官 则 不 得 命 其 作 证, 必 须 排 除 该 行 使 拒 绝 证 言 权 亲 属 作 为 人 证 之 证 据 方 法 ( 或 称 证 据 的 呈 现 形 式 ), 此 种 类 型 即 被 称 之 为 证 据 调 查 对 象 之 禁 止 (Beweismittelsverbote 证 据 方 法 的 禁 止 证 据 呈 现 形 式 的 禁 止 ); (4) 对 于 某 些 证 据 的 取 得, 只 有 得 到 特 定 人 的 允 许 或 必 须 由 特 定 人 加 以 实 施 时, 则 该 证 据 的 取 得 才 属 合 法, 例 如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抽 血 采 样, 必 须 得 到 法 官 签 发 的 命 令 并 且 由 医 生 进 行 才 为 合 18

19 法 ( 德 刑 诉 法 81 a), 此 称 为 相 对 之 证 据 禁 止 (relative Beweisverbote) c. 自 主 性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与 非 自 主 性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证 据 禁 止 的 主 要 问 题 点 其 实 是 在 于 某 项 证 据 得 否 在 审 判 中 加 以 使 用, 因 此 区 分 自 主 性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selbstverständige Beweisverwertungsverbote) 与 非 自 主 性 ( 依 附 性 )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unselbstverständige Beweisverwertungsverbote) 在 证 据 禁 止 理 论 上 具 有 关 键 性 的 意 义 该 区 分 的 主 要 标 准 在 于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成 立, 是 否 由 法 律 中 明 文 定 有 证 据 取 得 之 禁 止 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所 导 出 这 里 所 谓 的 法 律 主 要 是 指 刑 事 诉 讼 法, 但 亦 有 可 能 为 其 它 相 关 法 规, 例 如 德 国 犯 罪 前 科 登 记 法 中 规 定 有 对 于 以 注 销 之 前 科 纪 录, 不 得 于 审 判 中 提 出 做 为 证 据 主 题 当 违 反 法 律 之 规 定 取 得 证 据 时, 通 常 法 官 亦 不 得 使 用 该 证 据 作 为 证 明 待 证 事 实 之 基 础, 此 种 情 形 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系 以 先 前 违 反 证 据 取 得 之 禁 止 之 规 定 为 前 提 要 件, 故 称 之 为 非 自 主 性 或 依 附 性 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但 是 并 非 所 有 的 违 反 证 据 取 得 禁 止 所 取 得 的 证 据 皆 会 导 出 禁 止 该 证 据 使 用 的 结 论 16, 在 例 外 的 情 况 下, 虽 然 证 据 为 违 反 证 据 取 得 禁 止 之 规 定 而 取 得, 法 官 仍 然 可 以 在 审 判 中 使 用, 以 之 作 为 判 决 之 基 础 例 如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81a 条 规 定, 对 被 告 实 施 血 液 采 样 时, 必 须 由 医 生 为 之, 在 此 为 采 证 手 段 的 规 定,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在 于 维 护 被 告 的 身 体 权, 不 至 于 因 为 血 液 采 样 的 过 程 中 受 到 伤 害, 当 警 察 将 被 告 送 至 医 院 抽 血 时, 由 值 班 未 具 医 师 资 格 的 医 生 助 理 为 其 抽 血, 则 此 时 违 反 了 证 据 取 得 禁 止 之 规 定, 但 是 德 国 实 务 上 的 见 解 认 为, 此 时 获 得 的 血 液 采 样 仍 然 可 以 做 为 证 据 加 以 使 16 此 在 德 国 学 说 上 亦 有 人 持 不 同 见 解, 参 照 :AK-Kühne, vor 48, Rn. 52a. 19

20 用 因 此 非 自 主 性 的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系 由 证 据 取 得 禁 止 之 取 证 所 导 出, 但 相 反 的, 并 非 所 有 的 证 据 取 得 禁 止 都 会 导 出 非 自 主 性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之 结 论 至 于 自 主 性 的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则 并 非 由 违 反 法 律 中 的 证 据 取 得 禁 止 的 规 定 中 而 产 生, 而 系 由 宪 法 中 保 护 基 本 人 权 的 基 本 价 值 中 所 导 出 的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因 此 在 此 种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考 虑 点 并 非 置 重 于 取 得 证 据 的 行 为 的 合 法 与 否, 而 系 判 断 法 院 调 查 使 用 证 据 的 行 为 是 否 会 单 独 造 成 基 本 权 的 侵 害, 德 国 联 邦 宪 法 法 院 及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对 于 自 主 性 证 据 禁 止 所 发 展 出 的 案 型 主 要 是 在 于 对 被 告 人 格 权 的 保 障 17 兹 将 各 种 不 同 的 证 据 禁 止 种 类, 在 法 院 调 查 证 据 过 程 中 的 体 系 定 位 图 标 如 下 : 图 三 : 证 据 禁 止 在 调 查 证 据 过 程 中 的 体 系 定 位 取 得 证 据 手 段 之 禁 止 证 据 使 用 之 禁 止 警 调 机 关 搜 集 证 据 需 要 证 明 之 事 实 ( 待 证 事 实 ) 人 之 声 请 搜 集 证 据 将 证 据 提 出 于 法 院 法 院 依 职 权 或 其 它 当 事 证 据 调 查 对 象 之 确 定 ( 证 据 资 料 ) 参 见 本 文 下 六 5 之 说 明 禁 止 使 用 不 合 法 定 证 据 方 法 或 其 调 查 程 序 : 未 经 合 法 调 查 之 严 格 证 明 程 序 无 证 据 能 力 法 官 得 自 由 评 价 证 明 力 并 采 为 本 案 裁 判 之 基 础

21 未 经 禁 止 使 用 经 合 法 调 查 之 严 格 证 明 程 序 取 得 证 据 能 力 证 据 调 查 对 象 之 禁 止 待 证 事 实 主 题 之 禁 止 Abbild 3: Beweisbedürftige Tatsache (die für Schuld- und Straffrage von Bedeutung sind) Beweis-them averbote Beweis-me thode-verb ote Beweisgewinnung von Strafver-folgungs Erste Beweisaufnahme von Gericht von amts wegen oder durch Beweisantrag Beweisstoff 21 Beweismittel verbote

22 Beweisver-wert ungsverbote 2. 判 断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步 骤 a. 确 定 是 否 有 权 利 侵 害 在 认 定 是 否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第 一 个 阶 段 是 判 断 被 告 或 诉 讼 相 关 人 的 基 本 权 在 侦 查 或 审 判 阶 段 中 是 否 受 到 损 害 由 于 法 官 原 则 上 负 有 调 查 犯 罪 事 实 的 义 务, 该 义 务 的 行 使 关 系 国 家 刑 罚 权 的 实 现 及 对 法 益 的 保 护, 属 于 法 治 国 家 的 重 要 任 务, 因 此 原 则 上 只 有 在 基 本 权 受 到 侵 害 的 情 况 下, 才 有 必 要 以 禁 止 证 据 的 使 用 来 限 制 法 官 的 调 查 义 务 Festdstellung von Tatsachen (1) 找 寻 可 能 被 侵 害 的 基 本 权 利 22

23 而 被 告 的 基 本 权 除 了 一 般 宪 法 中 承 认 的 自 由 权 生 命 权 人 身 不 可 侵 犯 权 人 性 尊 严 的 尊 重 财 产 权 等 典 型 的 基 本 权 之 外, 尚 应 包 括 诉 讼 基 本 人 权 在 内, 亦 即 受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的 保 障 缄 默 权 依 法 定 程 序 受 审 的 权 利 自 我 辩 护 权 受 律 师 咨 询 辩 护 权 受 公 正 审 判 的 权 利 等, 在 联 合 国 公 民 及 政 治 权 利 公 约 及 欧 洲 人 权 公 约 中 亦 规 定 有 上 述 的 诉 讼 基 本 人 权 在 内, 因 此 其 亦 为 国 际 人 权 体 系 下 所 公 认 的 人 民 基 本 权 之 一 (2) 确 定 基 本 权 的 内 涵 基 本 权 的 权 利 内 涵 涉 及 受 该 权 利 保 护 的 主 体 对 象 及 范 围 等, 必 须 在 此 阶 段 的 判 断 中 加 以 确 定 德 国 在 证 据 禁 止 理 论 的 发 展 中 所 出 现 的 权 利 保 护 范 围 理 论 保 护 目 的 理 论 及 权 利 核 心 领 域 理 论 等, 皆 涉 及 此 处 如 何 确 定 基 本 权 保 护 内 涵 的 问 题 (a) 权 利 保 护 范 围 理 论 权 利 保 护 范 围 理 论 (Rechtskreistheorie, 又 称 为 权 利 领 域 理 论 ) 18 系 由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所 发 展 出 为 了 解 决 当 违 反 证 据 取 得 禁 止 的 法 律 规 定 时,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同 时 亦 构 成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理 论, 其 立 论 的 出 发 点 认 为, 法 官 首 先 要 注 意 的 是 证 据 取 得 禁 止 法 律 规 定 的 立 法 正 当 性 理 由 何 在, 然 后 依 此 判 定 当 违 反 该 法 律 规 定 时, 是 否 在 本 质 上 侵 害 了 被 告 的 权 利 范 围, 或 者 被 告 的 权 利 在 该 法 律 规 定 中 只 是 下 层 次 的 保 护 利 益, 或 者 根 本 不 涉 及 被 告 的 权 利 范 围 上 述 的 权 利 保 护 范 围 理 论 受 到 德 国 学 说 上 强 烈 的 批 评 与 质 疑, 认 为 该 理 论 有 两 项 重 大 缺 陷 : 其 一 为 纵 使 在 违 反 证 据 取 得 禁 止 之 法 律 规 定 形 式 未 侵 害 到 被 告 的 权 利 范 围, 但 是 却 损 害 了 法 治 18 见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GrS) 11,

24 国 家 司 法 程 序 型 塑 性 的 要 求, 从 被 告 有 要 求 受 符 合 法 治 国 家 原 则 的 诉 讼 程 序 予 以 审 判 的 请 求 权 的 观 点 出 发, 此 亦 侵 害 了 被 告 的 权 利 范 围, 而 亦 有 可 能 够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其 二 系 该 理 论 的 缺 陷 为, 最 高 法 院 未 明 白 表 示 当 违 法 的 证 据 取 得 侵 害 被 告 权 利 范 围 时, 毫 无 例 外 一 定 会 导 出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结 论 本 文 认 为, 权 利 保 护 范 围 理 论, 指 出 并 非 所 有 的 违 法 的 证 据 取 得 都 会 涉 及 到 侵 害 被 告 的 权 利, 例 如 前 述 待 证 事 实 主 题 之 禁 止 中, 对 于 涉 及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法 官 不 得 加 以 调 查, 有 保 守 该 秘 密 义 务 之 证 人 应 对 该 秘 密 之 内 容 拒 绝 证 言 ( 61 f. BBG, 39 BRRG), 当 违 反 该 规 定 所 获 得 的 证 据, 并 非 完 全 排 除 在 法 官 认 定 事 实 时 所 能 使 用 的 证 据 之 外, 这 时 因 为 该 国 家 秘 密 已 经 公 开, 不 再 是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的 秘 密, 原 则 上 法 官 应 可 加 以 评 价 使 用 作 为 判 决 中 认 定 犯 罪 事 实 的 基 础, 即 待 证 事 实 主 题 的 禁 止 通 常 不 涉 及 基 本 权 利 保 障, 而 只 牵 涉 到 国 家 机 密 的 保 护 此 时 并 未 侵 害 到 被 告 的 权 利 保 护 范 围, 被 告 不 得 主 张 该 证 据 应 禁 止 使 用, 因 此 此 等 非 法 证 据 通 常 仍 得 加 以 使 用 在 此 权 利 保 护 范 围 理 论 可 以 作 为 认 定 是 否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判 断 阶 层 之 一 在 判 断 是 否 有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的 阶 层, 亦 牵 涉 到 权 利 的 第 三 人 效 力 (Drittwirkung) 的 问 题, 在 德 国 曾 有 邦 高 等 法 院 认 为 19, 违 反 德 刑 诉 法 第 136 条 规 定 的 告 知 义 务 造 成 的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在 于 针 对 其 它 第 三 人 的 审 判 程 序 中 并 不 适 用, 亦 即 该 违 法 取 得 之 证 据 可 在 其 它 审 判 中 使 用 该 见 解 的 推 论 系 援 引 权 利 保 护 范 围 理 论, 认 为 受 告 知 诉 讼 上 权 利 的 保 护 范 围 不 及 于 第 三 人 但 是 第 三 人 仍 有 权 利 要 求 审 判 程 序 的 进 行, 必 需 符 合 司 法 型 塑 性 的 要 求, 所 有 使 用 的 证 据 亦 必 须 具 有 合 法 取 得 的 前 提 要 件, 另 外 若 否 认 受 告 知 权 利 的 第 三 人 效 力, 亦 将 导 致 在 有 共 犯 时 极 不 合 理 的 结 果, 亦 即 19 邦 高 等 法 院 判 决 BayObLG NStZ 94,

25 例 如 刑 事 追 诉 机 关 尽 可 对 共 犯 甲 乙 二 人 进 行 违 反 告 知 义 务 的 讯 问, 所 得 到 甲 的 供 述, 虽 然 不 能 作 为 不 利 于 甲 的 证 据 来 使 用, 但 却 可 以 在 控 诉 乙 的 程 序 中 使 用, 反 之 乙 的 供 述 亦 可 在 甲 的 审 判 程 序 中 使 用, 无 异 鼓 励 警 察 机 关 在 共 犯 的 情 形 下, 违 反 告 知 义 务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进 行 侦 讯 (b) 保 护 目 的 理 论 保 护 目 的 理 论 (Schutzzwecklehre, 又 称 规 范 保 护 目 的 理 论 Schutzzweck der Norm) 认 为, 必 须 由 法 规 的 规 范 目 的 来 决 定 是 否 侵 害 被 告 的 权 利, 只 有 在 法 规 的 规 范 保 护 目 的 是 在 于 保 护 被 告 的 权 利 时, 才 进 一 步 讨 论 违 反 该 法 规 取 得 的 证 据 是 否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如 公 务 员 就 职 务 上 的 事 项 为 证 言 应 先 得 允 许, 该 法 规 所 要 保 护 的 对 象 是 国 家 的 公 务 机 密, 而 非 因 该 机 密 的 公 开 而 可 能 受 到 刑 事 追 诉 的 个 人 如 果 公 务 员 未 得 允 许, 作 证 机 密 事 项, 则 该 机 密 已 经 外 泄, 该 保 护 国 家 机 密 为 目 的 的 法 规 已 经 受 到 侵 害, 即 使 再 予 以 在 审 判 中 做 为 证 据 使 用, 原 先 的 侵 害 并 不 会 因 此 而 扩 大, 故 禁 止 使 用 该 违 法 证 据 并 非 在 该 法 规 原 先 要 保 护 之 目 的 之 内, 故 原 则 上 该 证 据 仍 然 可 以 在 审 判 程 序 中 使 用 在 德 国 实 务 见 解 中, 与 保 护 目 的 理 论 有 密 切 关 系 的 是 德 刑 诉 法 第 81a 条 的 规 定 : 法 院 为 了 调 查 对 审 判 具 有 重 要 性 之 事 实, 必 要 时 得 命 令 被 告 为 身 体 上 之 检 验 当 抽 血 采 样 或 其 它 身 体 的 侵 害, 系 由 医 师 依 照 医 术 规 则 施 行, 而 且 无 碍 于 被 告 之 健 康, 则 纵 使 被 告 反 对 该 身 体 上 之 检 验, 仍 得 进 行 之 在 德 国 实 务 发 生 过 的 案 例 为 : 由 无 权 人 下 令 为 身 体 检 验 ( 如 低 阶 警 察 ), 或 由 不 具 医 师 资 格 之 人 实 施 抽 血 采 样 ( 实 务 上 常 见 者 为 由 医 师 助 手 施 行 ), 依 德 国 通 说 见 解, 此 种 违 反 第 81a 条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之 违 法 取 得 的 25

26 证 据 资 料, 在 审 判 中 仍 得 加 以 使 用 20 所 持 的 理 由 主 要 在 于 认 为, 德 刑 诉 法 第 81a 条 并 未 创 设 出 任 何 权 利, 排 除 违 反 该 条 规 定 所 获 得 的 证 据 在 审 判 中 使 用, 而 且 违 反 该 条 规 定 并 不 影 响 所 获 得 证 据 的 品 质 该 条 文 的 规 范 保 护 目 的, 主 要 在 于 保 护 被 告 免 于 轻 率 或 不 当 的 侵 害 其 自 由 及 造 成 健 康 上 的 危 险, 但 借 着 实 体 法 中 的 刑 罚 规 定, 对 于 违 反 该 条 行 为 之 人 依 妨 害 自 由 或 伤 害 等 罪 加 以 处 罚, 已 足 以 达 到 对 被 告 必 要 的 保 护 程 度 另 外 从 规 范 保 护 目 的 理 论 出 发, 第 81a 条 的 保 护 目 的 已 经 在 首 次 的 侵 害 之 后 终 局 的 不 存 在, 在 审 判 中 使 用 该 项 证 据 并 不 会 再 度 造 成 对 该 条 保 护 目 的 的 再 度 侵 害 亦 即 该 条 的 规 范 保 护 目 的 仅 在 于 保 护 被 告 的 自 由 及 身 体 利 益, 违 法 取 得 证 据 可 否 使 用, 不 在 该 条 的 保 护 目 的 范 围 之 内 (c) 权 利 核 心 范 围 理 论 权 利 核 心 范 围 理 论 (Kernbereichstheorie) 的 提 出, 最 主 要 在 于 确 定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人 格 权 的 侵 害 与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间 的 关 连 性 当 使 用 证 据 时 涉 及 人 格 权 的 侵 害 时, 并 非 一 律 排 除 该 证 据 之 使 用, 而 是 在 侵 害 人 格 权 之 核 心 范 围 时, 并 因 此 损 害 人 性 尊 严 (Menschenwürde; 系 德 国 基 本 法 第 1 条 之 规 定 ) 时, 才 有 可 能 构 成 证 据 使 用 之 禁 止 21 但 何 者 构 成 权 利 的 核 心 范 围, 在 德 国 联 邦 宪 法 法 院 和 最 高 法 院 的 判 决 中 并 没 有 提 出 很 明 确 的 标 准, 也 因 此 发 生 类 似 的 案 例 中, 有 时 被 认 为 系 侵 害 权 利 的 核 心 范 围,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 有 时 则 否 认 有 权 利 的 核 心 范 围 受 到 侵 害, 故 不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由 于 该 理 论 与 德 国 实 务 发 展 对 人 格 权 的 保 障 关 系 重 大, 故 将 在 本 文 以 下 ( 六 5) 中 做 进 一 步 的 介 绍 该 理 论 参 见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24, 125; Schünemann, JA 72, 635; Schöneborn, GA 75, 33; Fezer, JuS 78, 613 等 参 见 德 国 联 邦 宪 法 法 院 判 决 :BVerfGE 34,

27 在 本 阶 层 的 判 断 中 的 意 义 亦 在 于 确 定 是 否 有 应 受 保 护 的 权 利 被 侵 害 (3) 从 刑 事 诉 讼 法 上 的 保 护 利 益 到 主 观 权 利 在 对 被 告 诉 讼 中 权 利 的 保 障 而 言, 有 许 多 权 利 最 初 只 被 认 为 只 是 单 纯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上 的 保 护 利 益, 并 非 被 告 可 得 加 以 主 张 的 权 利, 例 如 讯 问 被 告 前 应 告 知 其 有 缄 默 权, 此 等 法 律 课 以 刑 事 追 诉 机 关 的 告 知 义 务, 原 先 在 德 国 实 务 见 解 中 原 先 被 认 为 只 是 程 序 规 则, 若 法 官 或 侦 查 人 员 未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拥 有 缄 默 权 时, 而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因 此 所 为 之 陈 述, 不 得 据 以 主 张 权 利 受 损, 而 要 求 禁 止 将 该 陈 述 做 为 证 据 使 用, 亦 即 原 则 上 审 判 机 关 仍 得 使 用 该 陈 述 做 为 证 据 但 是 现 在 德 国 实 务 见 解 则 认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有 受 告 知 缄 默 权 的 权 利, 当 该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时, 则 因 此 所 获 得 的 供 述, 不 能 做 为 证 据 加 以 使 用 22 另 外 信 息 支 配 权 理 论 (Informationsbeherrschungsrechte) 的 提 出 与 发 展, 则 进 一 步 阐 释 被 告 在 诉 讼 中 拥 有 的 主 观 权 利, 并 由 信 息 支 配 权 被 侵 害 时 衍 生 而 出 的 不 利 结 果 排 除 请 求 权 (Anspruch auf Folgenbeseitigung), 继 续 推 论 认 为 侵 害 信 息 支 配 权 所 获 得 的 证 据 在 之 后 的 审 判 中, 可 能 造 成 对 被 告 不 利 的 结 果 应 予 排 除, 不 得 在 审 判 中 继 续 使 用 该 证 据, 而 得 出 证 据 禁 止 使 用 的 结 论 信 息 支 配 权 的 内 涵 认 为, 人 民 对 关 于 自 身 的 相 关 信 息 有 自 我 决 定 权, 此 为 保 障 人 民 人 格 自 由 发 展 的 前 提, 亦 使 人 民 在 社 会 生 活 中 有 安 全 感, 不 至 于 因 为 生 活 在 被 监 视 控 制 的 恐 惧 下, 妨 害 人 格 的 正 常 与 自 由 发 展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信 息 支 配 权 依 德 国 学 者 22 进 一 步 的 说 明 见 本 文 下 六 1. 27

28 Amelung 23 的 分 析, 包 括 有 受 基 本 权 保 障 的 隐 私 范 围 ( grundrechtliche Geheimsphäre ) 缄 默 权 (Aussageverweigerungsrechte) 一 般 人 格 权 与 职 业 上 及 国 家 的 保 密 权 限 等 信 息 支 配 权 理 论 的 提 出, 进 一 步 为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规 定 的 被 告 权 利 提 供 了 基 本 人 权 上 的 理 论 基 础 b. 判 断 是 否 有 国 家 侵 害 人 民 权 利 的 行 为 受 证 据 禁 止 规 则 规 范 的 对 象 主 要 是 国 家 机 关, 在 判 定 是 否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第 二 个 阶 段 在 于 认 定 是 否 被 告 或 其 它 诉 讼 相 关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受 损 系 由 国 家 行 为 所 造 成 (1) 在 取 得 证 据 过 程 中 有 权 利 侵 害 行 为 在 取 得 证 据 过 程 中 的 国 家 侵 害 权 利 的 行 为 态 样, 主 要 是 以 不 正 讯 问 手 段 获 取 被 告 口 供, 或 是 其 它 违 反 强 制 处 分 之 法 律 规 定 的 侦 查 取 证 行 为 等 (2) 使 用 证 据 时 有 权 利 侵 害 行 为 在 使 用 证 据 时 有 权 利 侵 害 行 为 者, 主 要 是 前 述 证 据 禁 止 之 分 类 中 的 自 主 性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亦 即 牵 涉 使 用 证 据 时, 会 侵 害 被 告 人 格 权 的 情 况 另 外 在 此 会 产 生 判 断 上 的 困 难 者, 则 为 私 人 违 法 取 证 而 法 院 加 以 使 用 时, 是 否 涉 及 有 国 家 的 侵 害 权 利 行 为? 例 如 受 害 人 委 托 私 人 侦 探 违 法 窃 听 嫌 犯 的 电 话 谈 话 或 在 其 住 宅 中 安 装 窃 听 器, 取 得 该 嫌 犯 犯 罪 的 证 据, 如 果 被 害 人 将 该 违 法 取 得 的 证 据 交 给 法 院 时, 法 院 得 否 对 之 加 以 使 用? 由 于 证 据 禁 止 的 规 范 对 象 主 要 是 针 对 国 家 的 刑 事 追 诉 及 审 判 机 关, 并 不 包 括 私 人 在 23 参 见 Amelung, Informationsbeherrschungsrechte im Strafprozeß(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信 息 支 配 权 ),

29 内 因 此, 私 人 违 法 取 得 的 证 据, 原 则 上 不 属 于 证 据 禁 止 的 规 则 中 但 是 在 此 仍 然 要 讨 论 的 是, 国 家 使 用 该 证 据 时, 是 否 也 是 对 被 告 权 利 的 另 一 次 侵 害? 若 承 认 之, 则 国 家 使 用 该 私 人 违 法 取 得 的 证 据, 亦 构 成 权 利 侵 害 行 为 c. 使 用 不 正 证 据 与 公 正 审 判 间 归 责 性 的 判 断 在 控 辩 制 度 的 审 判 程 序 中, 法 官 最 主 要 的 任 务 之 一 在 于 维 护 审 判 的 公 正 进 行 公 正 审 判 原 则 的 定 义 及 内 涵 在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并 不 是 很 清 楚, 但 在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关 于 证 据 禁 止 的 刑 事 判 决 中, 经 常 以 是 否 符 合 公 正 审 判 的 要 求 作 为 论 证 是 否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理 由 之 一 德 国 判 决 中 经 常 认 为, 若 使 用 非 法 证 据 并 未 影 响 公 正 审 判 原 则 的 要 求 时, 则 不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法 官 仍 得 采 用 非 法 取 得 证 据 作 为 判 决 之 基 础 本 文 认 为 就 公 正 审 判 原 则 的 内 涵 而 言, 实 质 上 指 审 判 程 序 的 进 行 必 须 达 到 符 合 社 会 正 义 的 刑 事 判 决, 使 有 罪 者 获 得 相 应 其 罪 责 的 刑 罚, 无 罪 者 能 够 洗 刷 曲 枉 获 得 开 释 ; 形 式 上 指 审 判 程 序 必 须 赋 予 对 立 双 方 当 事 人 ( 被 告 及 检 察 官 ) 平 等 的 诉 讼 攻 防 机 会, 保 证 诉 讼 的 合 法 公 正 进 行 在 判 断 是 否 成 立 证 据 禁 止 时 加 入 使 用 非 法 证 据 与 损 害 公 正 审 判 间 归 责 性 的 要 件, 可 以 限 缩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适 用 范 围, 另 一 方 面, 若 使 用 非 法 证 据 不 影 响 公 正 审 判 的 话, 亦 无 禁 止 使 用 该 证 据 的 必 要 在 前 述 刑 事 追 诉 审 判 机 关 违 反 告 知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若 已 经 知 道 其 拥 有 缄 默 的 权 利, 例 如 该 人 为 累 犯 已 数 次 进 出 法 院 监 狱, 对 其 权 利 知 之 甚 详, 则 侦 查 或 审 判 人 员 虽 然 未 告 知 受 讯 问 人 之 缄 默 权, 则 实 质 上 并 未 侵 害 该 人 之 权 利, 在 讯 问 中 该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所 为 之 供 述 仍 然 可 以 做 为 证 据 使 用, 因 为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该 证 据 的 使 用 并 未 违 反 公 正 审 判 程 序 的 实 质 29

30 要 求 另 外 前 述 (a. (2) (b)) 关 于 规 范 目 的 理 论 中, 违 反 第 81a 条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之 违 法 取 得 的 证 据 资 料, 在 审 判 中 仍 得 加 以 使 用, 但 是 在 有 人 故 意 违 犯 该 条 取 得 证 据 的 情 况 下, 则 可 能 因 为 侵 害 公 正 审 判 原 则 而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24 依 照 本 文 的 理 论 结 构, 此 时 故 意 的 违 法 取 得 证 据 将 会 造 成 公 正 审 判 原 则 的 损 害, 因 此 存 在 违 法 取 证 与 公 正 审 判 间 的 归 责 性, 而 有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可 能 与 此 相 关 的 尚 有 下 列 理 论 : (1) 假 设 可 合 法 取 得 证 据 理 论 当 国 家 刑 事 追 诉 机 关 违 法 取 得 证 据 的 同 时, 亦 有 极 高 的 可 能 性 可 依 合 法 途 径 取 得 相 同 证 据, 则 原 则 上 使 用 该 违 法 证 据 并 不 会 影 响 审 判 的 公 正 进 行, 也 因 此 阻 断 使 用 违 法 证 据 与 损 害 公 正 审 判 程 序 间 的 归 责 性, 而 无 必 要 禁 止 该 证 据 的 使 用, 此 即 为 假 设 可 合 法 取 得 证 据 理 论 (hypothetische rechtmäßige Ermittlungsverläufe) 的 主 要 内 涵 在 德 国 学 说 中 对 该 理 论 持 肯 定 及 反 对 见 解 者 皆 不 乏 其 人, 但 折 衷 见 解 则 较 为 可 采, 亦 即 并 非 只 要 有 可 能 循 合 法 途 径 取 得 相 同 证 据, 即 一 律 允 许 该 证 据 的 使 用, 而 必 须 是 有 极 高 的 可 能 性 存 在 时, 才 能 准 许 该 违 法 证 据 在 审 判 中 加 以 使 用 另 外, 基 于 在 某 些 严 重 破 坏 程 序 规 则 的 行 为 中, 有 必 要 以 证 据 禁 止 作 为 对 权 利 保 护 的 预 防 措 施, 则 此 时 纵 然 刑 事 追 诉 机 关 有 极 高 的 可 能 性 可 依 合 法 途 径 取 得 证 据, 仍 然 必 须 肯 定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的 适 用 例 如 德 国 刑 诉 法 在 关 于 电 话 监 听 的 程 序 规 则 中, 警 察 机 关 必 须 在 监 听 之 前 获 得 法 官 的 许 可 ( 100b StPO), 当 警 察 机 关 违 反 此 项 规 定 时, 不 能 够 因 为 警 察 机 关 有 极 高 的 可 能 性 可 以 获 得 法 官 24 参 见 Fezer, JuS 78, 614; Rogall, ZStW 91 (1979),

31 的 许 可, 而 准 许 该 违 法 证 据 的 使 用 因 为 如 此 一 来 的 话, 将 使 刑 诉 法 中 以 法 官 来 监 督 警 察 机 关 监 听 电 话 行 为 的 规 定 形 同 具 文, 将 造 成 警 察 机 关 便 宜 行 事 的 心 态, 不 利 于 对 人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保 护, 亦 破 坏 公 正 审 判 原 则 中 控 辩 双 方 应 合 法 进 行 诉 讼 攻 防 的 要 求, 使 用 该 不 正 证 据 亦 与 侵 害 公 正 审 判 原 则 间 具 有 归 责 关 系 (2) 当 事 人 抗 辩 要 件 理 论 此 亦 为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所 发 展 出 的 原 则 25, 在 当 事 人 未 主 张 法 院 不 得 使 用 非 法 取 得 证 据 之 时, 视 为 当 事 人 不 认 为 证 据 的 使 用 会 影 响 其 受 公 正 审 判 的 权 利, 也 因 此 阻 断 使 用 非 法 证 据 与 损 害 公 正 审 判 原 则 间 的 归 责 性, 该 证 据 仍 得 在 审 判 中 加 以 使 用 例 如 法 院 使 用 违 反 告 知 义 务 所 获 得 的 证 据 之 时, 若 被 告 未 在 调 查 完 该 证 据 后 法 官 询 问 被 告 是 否 对 之 有 意 见 之 时 点 ( 257 StPO) 或 之 前 提 出 抗 辩, 主 张 不 得 使 用 该 违 法 证 据, 则 法 官 仍 得 使 用 该 证 据 有 疑 问 的 情 形 则 为 若 被 告 已 选 任 有 辩 护 人 的 情 况 下, 则 在 主 要 审 判 程 序 中 未 抗 辩 该 证 据 取 得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则 在 上 诉 程 序 是 否 亦 不 得 再 行 抗 辩? 若 持 上 诉 中 不 得 再 行 抗 辩 的 见 解, 如 此 将 造 成 对 辩 护 人 负 面 的 负 担, 而 且 将 辩 护 人 的 过 失 导 致 的 错 误 归 咎 于 被 告, 造 成 对 被 告 不 利 的 效 果, 并 不 全 然 合 理, 此 亦 未 尽 符 合 法 官 的 诉 讼 照 料 义 务 (gerichtliche Fürsorgepflicht) 的 本 旨 为 了 预 防 辩 护 人 故 意 在 主 要 审 判 程 序 中 不 抗 辩 取 得 证 据 违 法, 而 留 待 至 上 诉 中 才 行 主 张, 将 造 成 延 误 诉 讼 浪 费 诉 讼 资 源 的 结 果, 应 由 法 官 依 诉 讼 中 照 顾 义 务 行 使 阐 明 发 问 权, 问 明 被 告 及 辩 护 人, 是 否 要 主 张 违 法 证 据 法 官 不 得 加 以 使 用 的 抗 辩 权 25 例 如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42, 15, 22 ff.; BGH NStZ 1996,

32 由 d. 判 断 是 否 有 使 用 不 正 证 据 的 合 法 正 当 化 理 在 此 阶 段 中 主 要 判 断 的 是, 使 用 不 正 证 据 是 否 具 有 合 法 正 当 化 事 由, 在 利 益 衡 量 下 准 许 该 证 据 的 使 用, 而 阻 却 使 用 该 不 正 证 据 的 违 法 性 (1) 法 律 保 留 在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00a 条 中 规 定, 只 有 针 对 特 定 犯 罪 ( 如 侵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犯 罪 伪 造 货 币 或 有 价 证 券 谋 杀 贩 毒 等 罪 ), 警 察 或 检 察 机 关 才 得 使 用 对 通 讯 设 备 或 电 话 监 听 的 手 段 来 加 以 侦 查 ; 在 此 即 为 法 律 保 留 的 规 定, 因 为 监 听 电 话 或 通 讯 设 备 侵 害 人 民 受 宪 法 保 障 的 通 讯 自 由 权 及 隐 私 权, 必 须 透 过 法 律 明 订 警 察 或 检 察 机 关 实 施 该 等 侵 害 基 本 权 利 行 为 的 范 围 及 要 件, 而 不 允 许 国 家 滥 行 监 听, 影 响 人 民 正 常 的 生 活 反 面 而 言, 则 该 法 律 保 留 之 规 定 系 国 家 基 本 权 侵 害 行 为 之 合 法 正 当 化 事 由, 因 为 法 律 保 留 的 规 定 系 考 量 到 某 些 情 况 下, 国 家 或 社 会 利 益 大 于 个 人 基 本 权 利 的 保 障, 故 以 法 律 规 定 国 家 得 在 特 定 的 要 件 下 干 预 人 民 的 权 利 (2) 法 官 保 留 另 外 第 100b 条 更 进 一 步 要 求, 警 察 或 检 察 机 关 在 合 乎 法 定 要 件 下 进 行 监 听 之 前, 必 须 申 请 法 官 的 核 准 监 听 的 命 令, 此 即 为 法 官 保 留 原 则 的 适 用, 由 法 官 在 事 前 审 查 侵 害 基 本 权 的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要 件 若 符 合 法 官 保 留 的 规 定, 以 为 使 用 所 获 得 证 据 的 合 法 性 要 件 32

33 (3) 权 衡 理 论 权 衡 理 论 (Abwägungstheorie) 认 为, 在 违 法 取 证 的 情 形 下, 需 要 个 案 中 衡 量 其 中 互 相 冲 突 的 利 益, 才 能 够 决 定 是 否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之 禁 止 因 此 在 个 案 中 必 须 权 衡 具 体 的 情 状, 比 较 国 家 追 诉 利 益 与 个 人 权 利 保 护 间 的 优 先 性 为 何 者 至 于 权 衡 的 标 准 则 在 德 国 学 说 上 莫 衷 一 是, 提 出 的 标 准 与 比 较 利 益 的 对 象, 如 程 序 瑕 疵 的 严 重 程 度 犯 罪 之 轻 重 导 正 刑 事 追 诉 机 关 纪 律 的 迫 切 性 当 事 人 保 护 的 重 要 度 整 体 刑 事 诉 讼 规 范 的 目 的 等 这 些 评 判 的 标 准 并 不 明 确, 在 德 国 实 务 上 运 用 权 衡 理 论 判 断 是 否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时, 也 常 遭 致 学 者 批 评 所 持 论 点 太 过 抽 象 与 任 意, 认 为 权 衡 26 理 论 具 有 高 度 的 不 确 定 性 与 不 安 定 性 但 是 由 于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不 同 目 的 间 的 冲 突 关 系, 在 个 案 中 做 利 益 比 较 衡 量 轻 重 在 所 难 免 本 文 认 为 权 衡 理 论 的 效 果 上, 即 在 于 找 寻 是 否 有 使 用 违 法 证 据 的 合 理 正 当 化 事 由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必 须 在 两 个 常 常 发 生 冲 突 的 利 益 间 寻 找 平 衡 点 : 亦 即 审 判 程 序 的 型 塑 性 (Justizförmigkeit) 及 追 诉 权 行 使 功 能 的 有 效 性 ( Funktionstüchtigkeit der Strafverfolgung) 之 间 做 利 益 衡 量 审 判 程 序 的 型 塑 性 在 于 维 持 诉 讼 法 中 规 定 的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的 进 行, 使 对 于 形 成 诉 讼 型 态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基 本 原 则 能 够 在 具 体 个 别 的 诉 讼 程 序 中 加 以 落 实, 不 重 视 刑 事 审 判 程 序 型 塑 性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将 导 致 司 法 威 信 的 丧 失, 无 法 藉 由 刑 事 审 判 的 进 行 重 新 创 造 出 法 律 和 平, 长 期 间 亦 无 法 存 在 另 一 方 面, 能 够 有 效 行 使 追 诉 权 的 功 能, 侦 查 追 诉 与 审 判 犯 罪, 亦 是 刑 事 诉 讼 的 重 要 目 的, 一 个 瘫 痪 追 诉 权 有 效 行 使 的 诉 讼 制 度 将 危 及 社 会 安 全 的 维 持 在 这 两 个 利 益 间 做 衡 量 时, 当 刑 事 追 诉 功 能 的 有 效 性 的 利 益 大 于 个 人 权 利 的 保 护 时, 则 可 视 为 合 26 参 见 Amelung, NJW 1991,

34 法 正 当 化 事 由 存 在, 该 违 法 取 得 证 据 得 在 审 判 中 予 以 使 用 27 有 不 少 德 国 最 高 法 院 的 判 决 中 采 用 权 衡 权 衡 理 论, 作 为 最 终 判 断 是 否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标 准 但 是 由 于 缺 少 明 确 的 定 义 衡 量 的 利 益 与 比 较 的 基 准 点, 使 得 判 决 的 客 观 可 预 测 性 大 打 折 扣, 也 因 为 权 衡 理 论 系 作 为 违 法 证 据 可 以 使 用 的 合 理 正 当 化 事 由, 因 此 对 被 告 极 为 不 利 ; 而 从 令 一 个 角 度 出 发, 若 无 权 衡 理 论 作 为 合 理 正 当 化 事 由, 亦 将 僵 化 证 据 禁 止 符 合 个 案 正 义 的 适 用 可 能 最 好 的 作 法 是 能 够 进 一 步 精 确 分 析 出, 应 该 衡 量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利 益 与 被 告 的 基 本 权 保 障 的 关 系, 立 法 订 出 相 关 的 衡 量 准 则, 应 该 是 在 证 据 禁 止 未 来 发 展 上 的 一 个 重 要 步 骤 3.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远 程 效 力 当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时, 此 时 将 产 生 一 问 题, 除 了 禁 止 使 用 直 接 由 违 法 方 式 取 得 的 证 据 之 外, 是 否 因 该 证 据 间 接 获 得 的 衍 生 证 据 亦 应 加 以 禁 止 使 用? 此 即 为 在 证 据 禁 止 使 用 的 远 程 效 力 (Ferwirkung; 又 称 为 放 射 效 力 或 长 远 之 效 力 ) 下 所 讨 论 的 问 题 在 此 首 先 要 确 定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适 用 范 围 (Reichweite des Geltungsbereichs) 为 何? 此 时 可 先 区 分 两 种 情 况 : (1) 第 一 种 情 况 则 为 以 迂 回 的 方 式, 以 有 关 的 间 接 证 据 来 呈 现 被 禁 止 使 用 的 证 据, 该 项 为 了 规 避 证 据 禁 止 的 间 接 证 据, 可 否 加 以 使 用 的 问 题 如 警 察 刑 求 被 告, 获 得 被 告 自 白 其 犯 罪 并 将 之 作 成 警 讯 笔 录, 则 该 自 白 内 容 系 违 反 被 告 意 思 决 定 及 活 动 自 由 所 取 得, 依 德 刑 诉 法 第 136a 条 规 定 不 得 做 为 证 据 加 以 使 用, 则 该 警 讯 笔 录 在 法 院 审 判 中 亦 不 得 提 出 做 为 证 据, 而 且 亦 不 得 传 讯 制 作 笔 录 的 警 员 以 询 问 笔 录 及 被 告 陈 述 的 内 容 因 为 这 些 都 直 接 例 如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24, 125 ff.; 37, 30 ff.; 38, 214 ff.

35 涉 及 到 被 禁 止 使 用 的 被 告 陈 述 的 内 容, 若 允 许 其 加 以 使 用, 则 与 允 许 被 告 的 陈 述 做 为 证 据 使 用 并 无 两 样, 将 使 该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之 规 定 被 迂 回 规 避 因 此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无 论 是 被 告 的 笔 录 或 是 警 员 的 证 言, 都 包 括 在 原 先 的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适 用 范 围 内, 所 以 基 本 上 在 此 不 产 生 所 谓 证 据 禁 止 远 程 效 力 的 问 题 (2) 第 二 种 情 况 为 由 违 法 取 得 的 证 据 衍 生 出 另 外 的 证 据, 该 衍 生 证 据 可 否 使 用 之 问 题 例 如 被 告 受 到 严 刑 拷 打 下 招 认 出 被 害 人 尸 体 所 在, 警 方 找 到 藏 尸 处 之 后, 并 在 其 上 发 现 有 被 告 的 血 迹 由 于 被 告 陈 述 系 由 不 正 讯 问 方 式 所 获 得, 故 在 审 判 中 不 得 做 为 证 据 使 用 ( 德 刑 诉 法 第 136a 条 ) 但 是 是 否 发 现 所 发 现 的 尸 体 与 其 上 的 血 迹, 亦 不 得 做 为 证 据 在 法 庭 上 提 出? 在 此 因 该 陈 述 所 发 现 的 尸 体, 与 其 陈 述 内 容 仍 有 直 接 关 系, 故 应 仍 属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适 用 范 围 之 内 在 这 点 上 当 然 可 以 再 加 以 争 论, 尸 体 的 发 现 与 陈 述 的 内 容 是 否 完 全 一 致, 又 如 被 害 人 死 亡 的 原 因 验 尸 结 果 等 是 否 亦 完 全 不 得 做 为 证 据 使 用? 但 发 现 的 被 告 血 迹 则 与 被 告 陈 述 内 容 无 直 接 关 系, 则 应 不 属 于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直 接 适 用 范 围 内 但 必 须 继 续 讨 论 的 则 为, 是 否 由 于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远 程 效 力, 而 造 成 该 血 迹 亦 不 得 做 为 证 据 使 用 的 效 果 美 国 法 上 的 毒 树 果 实 理 论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 在 德 国 法 上 亦 经 常 被 提 出 讨 论, 作 为 支 持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远 程 效 力 的 论 据 在 德 国 实 务 上 则 对 证 据 禁 止 的 远 程 效 力 持 保 守 的 态 度, 在 违 反 邮 件 及 通 讯 秘 密 的 情 况 下, 认 为 有 远 程 效 力 的 适 用 28, 但 在 违 反 电 话 监 听 规 定 时 ( 100a StPO), 则 又 否 定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远 程 效 力 29 本 文 认 为 衍 生 证 据 是 否 在 审 判 中 得 以 使 用, 仍 须 经 上 述 判 断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四 阶 层 检 验 理 论 中, 28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29,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32, 68; 35,

36 其 中 第 3,4 阶 层 的 检 验 亦 即 若 使 用 该 衍 生 证 据 将 侵 害 公 正 审 判 原 则, 而 且 经 权 衡 理 论 的 衡 量 之 后, 无 刑 事 追 诉 利 益 大 于 司 法 型 塑 性 的 情 事 时, 则 肯 定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远 程 效 力, 禁 止 该 衍 生 证 据 的 使 用 图 四 : 判 断 是 否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之 禁 止 与 取 证 行 为 之 关 系 国 家 取 证 行 为 私 人 违 法 取 证 行 为 违 法 形 式 上 合 法 可 归 责 于 国 家, 而 且 不 可 归 责 于 国 家, 但 国 家 使 用 该 证 据 时 证 据 取 得 之 禁 止 基 本 权 利 未 侵 害 诉 讼 相 关 人 之 侵 害 诉 讼 相 关 人 宪 法 之 基 本 权 利 基 本 权 利 未 侵 害 诉 讼 相 关 人 之 依 附 性 之 证 自 主 性 之 证 据 使 用 据 使 用 禁 止 禁 止 四 阶 层 的 判 断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之 理 论 作 为 共 同 决 定 最 终 是 否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之 判 断 标 准 不 涉 及 证 据 禁 止 之 问 题 36

37 图 五 (Abbild 5): 确 定 是 否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之 禁 止 的 阶 层 找 寻 可 能 被 侵 害 的 基 本 权 利 (Die Suche nach dem einschlägigen Grundrecht) 判 断 是 否 有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Tatbestandsebene) 确 定 基 本 权 的 内 涵 (Die Ermittlung des Grundrechtsinhalts) 权 利 保 护 范 围 理 论 (Rechtskreistheorie) 保 护 目 的 理 论 (Schutzzwecklehre) 从 刑 事 诉 讼 法 上 的 保 护 利 益 到 主 观 权 利 (vom strafprozeßrechtlichen Schutzgut zum subjektiven Recht) 判 断 是 否 有 国 家 之 违 法 侵 害 行 为 (Einwirkungsebene) 在 取 得 证 据 过 程 中 有 权 利 侵 害 行 为 (Rechtseingriffe in der Beweiserhebung) 使 用 证 据 时 有 权 利 侵 害 行 为 (Rechtseingriffe in der Beweisverwertung) 使 用 不 正 证 据 与 公 正 审 判 间 之 归 责 性 (Zurechbarkeit zwischen Verwertung der rechtwidrigen Beweise und fair trial Prinzip) 假 设 可 合 法 取 得 证 据 理 论 (Hypothetische rechtsmäßigere Beweisgewinnungstheorie) 当 事 人 抗 辩 (Widerspruchslösung) 法 律 保 留 (Gesetzvorbehalt) 37

38 合 理 化 事 由 (Rechtfertigungsebne) 法 官 保 留 (Richtervorbehalt) 权 衡 理 论 (Abwägungstheorie) 证 据 使 用 之 禁 止 六 个 别 的 证 据 禁 止 类 型 1. 被 告 诉 讼 基 本 权 的 保 障 a. 缄 默 权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前 必 须 告 知 其 诉 讼 上 的 基 本 权 利 : 缄 默 权 (Schweigerecht, 或 称 沉 默 权 ) 及 选 任 律 师 在 讯 问 时 的 在 场 辩 护 权 就 缄 默 权 而 言, 刑 事 追 诉 机 关 违 反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三 六 条 告 知 义 务 (Belehrungspflicht) 之 规 定, 在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之 前, 未 告 知 其 有 保 持 缄 默 的 权 利, 则 犯 罪 嫌 疑 人 所 为 之 供 述, 是 否 可 以 在 审 判 程 序 中 提 出 做 为 证 据, 在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判 决 中 历 经 多 次 的 见 解 演 变 : 首 先 的 见 解 认 为 30, 告 知 义 务 仅 为 程 序 规 则 (Ordnungsvorschrift), 不 涉 及 对 被 告 诉 讼 上 权 利 的 侵 害, 因 此 违 反 对 被 告 告 知 义 务 下 所 取 得 的 口 供, 仍 然 可 以 做 为 证 据 来 使 用, 并 以 之 为 判 决 中 认 定 被 告 犯 罪 事 实 的 基 础 之 后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部 份 改 变 上 述 见 解 31, 认 为 在 主 要 审 判 程 序 中 法 官 未 先 告 知 被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22, 170.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25, 325; 31,

39 告 拥 有 缄 默 权 ( 243 IV 1 StPO), 侵 害 了 被 告 的 权 利, 而 肯 定 在 此 种 情 形 下 有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规 定 的 适 用, 亦 即 不 再 认 为 告 知 义 务 仅 为 程 序 规 则, 而 属 于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被 告 的 权 利 之 一, 但 是 却 仍 然 认 为, 若 在 警 讯 中 警 察 违 反 告 知 义 务 的 规 定, 未 告 知 被 告 得 保 持 沈 默, 则 所 获 得 的 口 供 依 然 可 以 做 为 证 据 在 审 判 中 使 用, 因 为 并 非 所 有 在 审 判 中 被 告 享 有 的 权 利, 亦 全 然 必 须 在 之 前 的 侦 查 阶 段 中 有 所 适 用 32 上 述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见 解 受 到 学 说 界 强 烈 的 33 批 判, 因 此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最 后 从 善 如 流, 在 后 来 的 判 决 中 改 变 了 上 述 见 解, 认 为 若 在 警 讯 中 警 察 违 反 了 告 知 义 务 的 规 定, 所 获 得 的 供 述 证 据 不 得 在 审 判 中 加 以 使 用, 因 为 在 警 讯 中 往 往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第 一 次 受 到 讯 问, 比 较 于 在 审 判 中 受 到 法 官 讯 问 时, 往 往 更 容 易 因 为 不 了 解 自 己 拥 有 不 自 证 己 罪 的 权 利, 在 仓 促 下 做 出 不 利 于 自 己 的 供 述 目 前 德 国 的 学 说 与 实 务 见 解 已 全 面 肯 定 被 告 在 受 讯 问 之 前, 无 论 是 由 警 察 检 察 官 或 是 法 官 为 之, 都 有 受 告 知 其 拥 有 缄 默 权 的 权 利, 若 侵 害 此 项 权 利, 则 无 论 在 何 种 程 序 阶 段 中 都 有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之 适 用 因 违 反 告 知 义 务 而 造 成 的 证 据 禁 止 亦 应 具 有 继 续 效 力 (Fortwirkung 或 称 延 伸 效 力 ), 刑 事 追 诉 机 关 对 被 告 在 先 前 的 侦 讯 中 未 告 知 其 具 有 缄 默 权, 则 该 违 法 证 据 在 之 后 的 程 序 中 一 律 禁 止 使 用, 故 称 之 为 证 据 禁 止 的 继 续 效 力, 因 此 亦 产 生 特 别 加 重 的 告 知 义 务 (qualifizierte Belehrung), 即 在 之 后 的 侦 讯 当 中 告 知 被 告 的 缄 默 权 时, 应 特 别 再 加 以 说 明, 先 前 的 供 述 在 审 判 中 不 能 做 为 证 据 使 用 因 为 被 告 如 果 认 为, 既 然 先 前 已 经 做 了 不 利 于 自 己 的 供 述, 无 论 如 何 已 经 没 有 机 会 使 用 缄 默 权, 为 自 己 获 得 较 佳 的 审 判 机 会 时, 则 不 能 认 为 先 前 违 法 的 未 践 行 告 知 义 务 所 造 成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25, 331; 31, 401.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38,

40 的 程 序 瑕 疵, 已 经 由 之 后 的 告 知 予 以 治 愈 在 所 谓 的 侧 听 案 件 (Hörfall) 中, 警 察 在 一 个 强 盗 案 件 中 得 知 某 个 外 国 人 涉 有 重 大 嫌 疑, 因 此 由 该 人 之 同 国 籍 人 从 警 察 局 中 打 电 话 给 该 名 犯 罪 嫌 疑 人, 并 有 翻 译 人 员 在 场 侧 听,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电 话 中 被 套 出 坦 承 犯 下 该 件 强 盗 案, 最 后 由 翻 译 作 证 并 将 该 外 国 人 定 罪 虽 然 许 多 讨 论 认 为 在 此 是 迂 回 的 违 反 了 警 察 应 告 知 被 告 缄 默 权 的 规 定 34, 剥 夺 了 被 告 的 权 利, 使 得 他 违 反 个 人 意 志 而 招 供, 而 应 该 禁 止 使 用 此 种 手 段 所 获 取 的 证 据 作 为 判 决 的 依 据 35 但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判 决 中 认 为 仍 然 应 该 允 许 使 用 这 种 情 况 下 所 获 得 证 据, 所 持 理 由 为 缄 默 权 在 于 保 障 被 告, 在 法 院 或 其 它 追 诉 犯 罪 机 关 之 前 所 面 对 的 压 力 下, 可 能 做 出 不 利 自 己 的 陈 述, 但 并 不 保 护 被 告 出 于 错 误 下 所 为 的 自 白 或 供 述, 因 此 警 察 的 行 为 并 没 有 侵 害 被 告 的 缄 默 权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此 亦 提 出 以 公 正 审 判 原 则 作 为 衡 量 的 标 准, 当 警 方 的 秘 密 侦 查 行 为 有 影 响 公 正 审 判 原 则 的 疑 问 时, 则 必 须 与 法 治 国 家 中 要 求 的 有 效 率 的 刑 事 追 诉 之 义 务 (Pflicht des Rechtsstaats zur effektiven Strafverfolgung) 间 做 利 益 轻 重 的 衡 量, 当 受 调 查 的 犯 罪 事 实 重 大 时, 而 侦 查 机 关 使 用 其 它 的 侦 查 手 段 无 法 有 效 获 得 相 关 事 实 及 证 据, 或 者 非 常 困 难 时, 则 可 允 许 侧 听 等 秘 密 侦 查 方 法 的 使 用 36 德 国 学 者 亦 有 完 全 反 对 上 述 的 折 衷 评 断 侧 听 案 件 是 否 成 立 证 据 禁 止 的 看 法, 认 为 警 方 采 用 秘 密 的 侦 查 手 段 侵 害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缄 默 权 时, 所 获 得 的 供 述 应 该 一 律 禁 止 做 为 证 据 而 使 用 所 持 如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第 五 庭 的 研 究 结 论, 参 照 NStZ 95, 410; NStZ 96, 200; 及 Roxin, NStZ 95, 465.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42, 139. 进 一 步 的 说 明 参 见 :Roxin, NStZ 95, 465; ders., NStZ 97, 18; 反 对 上 述 最 高 法 院 见 解 的 学 者 如 :Bernsmann, StV 97, 116; Renzikowski, JZ 97, 710; 赞 成 者 如 :Verrel, NStZ 97, 363,

41 理 由 为 德 刑 诉 法 第 136 条 亦 禁 止 国 家 利 用 犯 罪 嫌 疑 人 陷 于 错 误 的 情 况 下, 所 为 自 证 已 罪 的 供 述 做 为 证 据 使 用 37 另 者 若 警 方 在 行 为 地 直 接 逮 捕 犯 罪 人, 尚 需 告 知 其 缄 默 权, 否 则 所 获 得 的 供 述 系 违 反 德 刑 诉 法 第 136 条 的 规 定, 而 有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适 用, 故 在 警 方 匿 名 打 电 话 给 犯 罪 嫌 疑 人 套 出 口 供 的 情 况 下, 更 是 严 重 的 违 反 了 告 知 被 告 缄 默 权 义 务 的 规 定 b. 选 任 律 师 辩 护 权 另 外 刑 事 追 诉 机 关 在 侦 讯 被 告 前, 有 义 务 告 知 被 告 其 具 有 选 任 律 师 为 其 辩 护 在 侦 讯 时 在 场 以 及 向 其 咨 询 的 权 利, 在 违 反 该 告 知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亦 将 构 成 证 据 禁 止 因 为 受 律 师 为 其 辩 护 属 于 被 告 最 重 要 的 诉 讼 上 权 利 之 一 ( 参 照 欧 洲 人 权 公 约 EMRK 第 6 条 第 3 项 c), 藉 由 该 项 权 利 亦 保 障 被 告 不 至 于 只 成 为 审 判 的 客 体, 而 是 在 诉 讼 程 序 中 具 有 主 体 地 位, 并 且 为 了 实 现 被 告 本 身 的 权 利 可 以 影 响 刑 事 审 判 程 序 的 进 行 与 结 果 38 警 察 机 关 虽 然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选 任 辩 护 人 为 其 辩 护 的 权 利, 但 是 却 阻 碍 犯 罪 嫌 疑 人 选 任 律 师 的 机 会, 同 样 会 构 成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39, 在 此 亦 违 反 了 德 刑 诉 法 第 137 条 第 1 项 规 定, 被 告 在 任 何 的 刑 事 程 序 中 ( 包 括 在 警 察 讯 问 时 ) 皆 得 选 任 辩 护 人 的 规 定 曾 经 发 生 的 案 例 为, 警 察 在 夜 间 审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虽 然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选 任 律 师 担 任 辩 护 人 的 权 利, 但 未 尽 力 协 助 其 找 到 律 师, 即 警 察 虽 然 知 道 有 律 师 在 夜 间 紧 急 服 务 的 电 话, 但 只 给 被 告 普 通 的 电 话 簿 翻 查, 因 此 被 告 无 法 找 到 任 何 可 以 联 络 得 到 的 律 Dencker, StV 94, 671; Lisken, NJW 94, 2069; Tietje, MDR 94,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38, 374, 但 在 其 它 的 判 决 中 亦 有 对 未 告 知 被 告 辩 护 权 的 情 况 下 是 否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持 怀 疑 态 度 者, 如 :BGH NStZ 97, 609.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38,

42 师, 最 后 被 告 只 好 在 没 有 律 师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接 受 讯 问, 并 自 白 其 犯 罪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认 为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警 察 侵 害 了 被 告 的 选 任 律 师 辩 护 的 权 利, 被 告 在 此 情 况 下 所 做 的 口 供 在 审 判 中 不 能 做 为 证 据 来 加 以 使 用 但 在 后 来 的 最 高 法 院 判 决 中 又 对 上 述 见 解 的 适 用 范 围 加 以 限 缩, 认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起 先 虽 然 要 求 有 辩 护 律 师 在 警 方 侦 讯 中 陪 同 在 场, 但 由 于 在 深 夜 中 找 不 到 律 师, 因 此 最 后 在 没 有 律 师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接 受 侦 讯, 该 判 决 认 为 此 处 并 没 有 侵 害 被 告 的 权 利, 故 无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之 适 用, 犯 罪 嫌 疑 人 所 为 之 供 述 仍 得 在 判 决 中 加 以 使 用 Roxin 则 认 为 上 述 见 解 有 可 议 之 处, 因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相 较 于 受 过 刑 事 侦 查 技 巧 训 练, 熟 悉 犯 罪 心 理 学 的 刑 事 警 察 而 言, 相 对 处 于 弱 势, 当 其 无 辩 护 律 师 陪 同 在 场 时, 极 容 易 在 警 察 的 侦 讯 压 力 下 违 背 自 己 的 原 先 的 意 愿 做 出 不 利 于 自 己 的 供 述 而 且 警 方 在 无 急 迫 的 情 况 下, 应 该 等 到 早 晨 可 联 络 到 律 师 时 再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进 行 侦 讯, 如 此 方 符 合 保 障 犯 罪 嫌 疑 人 及 被 告 由 律 师 为 其 辩 护 权 利 的 本 旨 42, 否 则 即 已 违 反 被 告 的 受 律 师 辩 护 权, 应 该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c. 被 告 在 场 权 由 德 国 基 本 法 第 103 条 第 一 项 的 依 法 定 程 序 受 审 的 权 利 ( 法 定 听 证 权 Anspruch auf rechtliches Gehör) 导 出 被 告 于 法 院 审 理 调 查 证 据 时 的 在 场 权, 因 为 被 告 有 权 利 参 与 及 影 响 法 院 调 查 证 据 的 过 程 43, 例 如 在 法 院 询 问 证 人 时, 要 求 与 证 人 对 质 故 违 反 被 告 在 场 权 时 法 官 讯 问 证 人 所 获 得 的 证 据, 法 院 不 得 用 以 认 定 犯 罪 或 其 它 待 证 事 实, 而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同 样 的, 因 为 过 失 而 未 通 参 见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42, 15. 参 见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42, 170. Roxin, Strafverfahrensrecht, 25. Aufl. 1998, 24 Rn. 29.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26,

43 知 被 告 在 场, 其 调 查 所 得 之 证 据 亦 不 得 使 用 法 官 讯 问 被 告 时 未 依 德 刑 诉 法 第 168c 条 第 五 项 之 规 定 通 知 辩 护 人 到 场, 则 对 于 被 告 法 庭 上 的 陈 述, 亦 不 得 做 为 证 据 使 用 不 当 取 证 手 段 的 禁 止 关 于 国 家 刑 事 追 诉 机 关 以 不 当 手 段 取 得 之 证 据,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规 定 为 德 国 刑 诉 法 第 136a 条 之 不 正 讯 问 方 式 的 禁 止 (Verbotene Vernehmungsmethoden) 本 条 的 规 定 系 体 现 德 国 基 本 法 下 的 价 值 观, 意 即 被 告 在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 应 被 视 为 诉 讼 的 主 体, 因 此 即 使 是 被 告 做 为 证 据 调 查 的 对 象, 对 之 予 以 讯 问 时, 亦 不 得 侵 害 其 意 思 决 定 及 活 动 之 自 由 ( Freiheit der Willensentschließung und Willensbetätigung) 故 在 该 条 中 明 文 规 定, 被 告 的 意 思 决 定 及 意 思 活 动 的 自 由 在 接 受 讯 问 中 不 容 受 到 侵 害, 即 该 自 由 不 容 透 过 下 列 方 式 予 以 侵 害 : (a) 藉 由 对 被 告 身 体 施 加 会 影 响 其 意 思 决 定 及 活 动 自 由 的 手 段 : 如 虐 待 使 过 度 疲 劳 身 体 侵 害 施 打 药 物 (b) 直 接 对 心 理 造 成 影 响 其 意 思 决 定 及 活 动 之 自 由 : 如 欺 骗 催 眠 术 恐 吓 诱 之 以 法 律 未 规 定 的 利 益 等 (c) 违 反 刑 诉 法 规 定 的 强 制 措 施 (d) 有 损 记 忆 力 及 判 断 能 力 的 措 施 为 了 使 上 述 不 正 讯 问 的 方 式, 能 够 真 正 在 实 务 中 销 声 匿 迹, 故 依 该 条 规 定, 由 不 正 讯 问 获 得 的 供 述, 不 得 在 审 判 中 使 用, 明 确 规 定 有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的 效 果, 而 且 是 完 全 排 除 该 供 述 做 为 证 据 使 用 的 可 能 甚 至 依 照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见 解 45, 只 要 被 告 所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 NStZ 89, 282.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13,

44 为 的 陈 述, 只 要 有 可 能 系 受 到 国 家 侦 查 审 判 犯 罪 机 关 违 反 该 条 规 定 行 为 的 影 响 时, 则 被 告 所 为 的 陈 述 即 不 得 作 为 证 据 加 以 使 用 本 条 的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亦 有 继 续 性 效 力, 当 被 告 虽 然 在 后 来 的 程 序 中 受 到 合 乎 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接 受 讯 问, 但 只 要 其 陈 述 有 可 能 仍 然 受 到 先 前 违 法 讯 问 的 继 续 影 响 时, 则 该 陈 述 亦 不 得 做 为 证 据 加 以 使 用 46 就 本 条 所 保 护 被 告 的 基 本 权 利 而 言, 德 刑 诉 法 第 136a 条 系 基 本 法 第 1 条 保 障 人 性 尊 严 的 体 现 47 也 正 由 于 对 人 性 尊 严 的 尊 重, 故 禁 止 损 害 被 告 受 宪 法 保 护, 在 社 会 中 对 自 我 价 值 及 受 他 人 尊 重 的 请 求 权, 也 禁 止 将 被 告 当 作 是 纯 粹 对 抗 犯 罪 运 动 中 的 客 体 48 本 条 也 是 具 有 法 治 国 家 特 色 的 主 导 思 想 在 程 序 法 中 的 具 体 表 现, 亦 即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发 现 真 实 并 非 不 计 代 价, 而 是 必 须 在 法 治 国 家 规 范 下 的 程 序 行 之 49 透 过 基 本 法 第 20 条 第 3 项 的 规 定, 将 法 治 国 家 原 则 的 精 神, 贯 穿 在 整 部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50 不 能 因 为 被 告 有 犯 罪 嫌 疑 存 在 被 起 诉, 即 认 为 可 任 意 剥 夺 被 告 的 人 性 尊 严 51 被 告 的 意 思 决 定 及 活 动 自 由 系 受 到 绝 对 性 的 保 障, 故 依 德 刑 诉 法 第 136a 条 第 3 项 规 定, 即 使 在 被 告 同 意 不 正 的 讯 问 手 段 时, 仍 然 应 该 禁 止 该 手 段 的 使 用 而 即 使 被 告 同 意 不 正 讯 问 之 下 所 做 陈 述 可 做 为 证 据 使 用, 但 是 该 同 意 法 院 不 应 加 以 注 意, 该 陈 述 仍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17, 364; 持 限 缩 见 解 者 为 :BGHSt 22, 133; BGH NStZ 88, 419.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5, 333. 德 国 联 邦 宪 法 法 院 判 决 :BVerfGE 45, 228 = NJW 1977, 1526 及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5, 333. 德 国 联 邦 宪 法 法 院 判 决 :BVerfG NJW 1984, 428 及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31, 309.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31, 308 = NJW 1983, 1570; BGH NJW 1998,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14, 364 = NJW 1960,

45 然 有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之 适 用, 不 受 被 告 同 意 之 影 响 52 违 反 刑 诉 法 第 136a 条 使 用 禁 止 的 讯 问 手 段 及 违 反 公 正 审 判 原 则, 一 般 情 况 下 并 不 会 造 成 诉 讼 障 碍 (Prozeßhindernis) 53, 而 在 诉 讼 法 上 主 要 的 效 果 是 证 据 使 用 禁 止 此 外 德 刑 诉 法 第 136a 条 对 所 有 诉 讼 程 序 的 不 同 阶 段 中 皆 有 其 适 用, 因 此 亦 适 用 于 警 察 或 检 察 官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时 ( 刑 诉 法 第 163a 条 第 3,4 项 ) 本 条 的 规 范 对 象 主 要 是 国 家 的 侦 查 犯 罪 机 关 54 该 机 关 除 了 不 许 自 己 实 施 本 条 所 禁 止 的 讯 问 手 段, 亦 不 得 藉 由 其 它 人 实 施 之 例 如 警 察 机 关 不 得 故 意 将 犯 罪 嫌 疑 人 于 拘 留 期 间, 与 特 别 安 排 的 囚 犯 关 在 一 起, 而 透 过 该 安 排 的 囚 犯 以 殴 打 胁 迫 或 其 它 不 正 手 段 以 获 得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供 述, 此 亦 在 禁 止 之 列 55 本 条 对 于 鉴 定 人 检 查 被 告 身 体 等 亦 有 适 用 56 本 条 基 本 上 并 无 第 三 人 效 力 (Drittwirkung) 57, 因 此 本 条 对 于 未 受 国 家 侦 查 犯 罪 机 关 委 托 的 私 人, 自 行 调 查 犯 罪 证 据 的 情 况 并 不 适 用 之, 其 采 用 不 正 手 段 获 得 的 被 告 陈 述 仍 得 做 为 证 据 使 用, 但 当 私 人 采 用 特 别 严 重 侵 害 人 性 尊 严 的 手 段 时, 如 酷 刑 刑 求 拷 问 等, 则 例 外 亦 成 立 证 据 使 用 之 禁 止 58 本 条 条 文 中 所 列 出 之 不 正 讯 问 手 段, 仅 为 例 示 之 规 定, 其 它 于 条 文 中 未 明 文 规 定 的 讯 问 手 段, 若 侵 害 被 告 的 意 思 决 定 及 活 动 自 由, 则 亦 在 禁 止 之 列 但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则 有 所 争 议, 例 如 测 谎 器 的 使 用,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曾 明 白 表 示, 禁 止 以 测 谎 器 所 得 之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5, 334.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42, 193 = NJW 1996,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17, 14, 19; 34, 369; 联 邦 宪 法 法 院 判 决 :BVerfG NJW 1984, 420; 地 方 法 院 判 决 :Oldenburg NJW 53,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34, 362; 44, 129.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11, 212.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BGHSt 27, 355, 357. 地 方 法 院 判 决 :Celle NJW 85,

Microsoft Word - traditionelle_chinesisch.doc

Microsoft Word - traditionelle_chinesisch.doc - 德 國 刑 事 訴 訟 法 中 的 發 展 - Beweisverbotslehren unter der Einwirkung der Grundrechte - Entwicklung im deutschen Strafverfahren - 趙 彥 清 * Yen-Ching CHAO 一 前 言... 3 二 實 質 真 實 的 發 現 與 被 告 的 權 利 保 護 間 的 衝 突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論 行 利 利 利 若 利 行 行 度 利 行 利 行 來 來 行 說 利 利 行 利 論 不 利 利 類 論 落 切 行 論 諸 令狀 索 利 論 論 不 1 Vgl. Amelung, Die Einwilligung in die Beeinträchtigung eines Grundrechtsgutes, 1981,S.13ff; Amelung, StV 1985, S.257ff.

More information

肝病养生.doc

肝病养生.doc ...1...2...3...4...6...7...8...9... 11... 11...14...16...18...19...20...21...22...24...25 I ...26...29...30...32...37...38...40...43...46...47...49...53...61...72...72...73...75...77...80...81...82...84

More information

2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五 小 結 : 以 蓋 然 性 衡 量 為 判 斷 是 否 產 生 真 實 確 信 之 輔 助 方 法 肆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一 概 說 二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2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五 小 結 : 以 蓋 然 性 衡 量 為 判 斷 是 否 產 生 真 實 確 信 之 輔 助 方 法 肆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一 概 說 二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訴 訟 程 序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問 題 之 檢 討 * 劉 建 宏 ** 目 次 壹 前 言 貳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中 舉 證 責 任 之 分 配 一 舉 證 責 任 之 意 義 及 其 內 涵 二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概 說 參 行 政 爭 訟 之 證 明 度 一 德 國 有 關 證

More information

柏林洪堡大学

柏林洪堡大学 柏 林 洪 堡 大 学 公 法 和 国 际 法 所 国 家 法 及 行 政 法 欧 盟 法 环 境 法 财 政 法 及 经 济 法 教 授 Michaeal Kloepfer 教 授 Unter den Linden 9-11, Palais 10099 Berlin Telefon 030/2093-3331 Telefax 030/2093-3438 michael=kloepfer@rewi.hu-berlin.de

More information

因果關係的判斷在刑法中的思考

因果關係的判斷在刑法中的思考 2 die Lehre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 Kausalzusammenhang 1 Kausaltheorie 2 Kausalität 3 1 Hoyer,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I, Berlin 1996, S. 34; Wessels/ Beulke,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30. Aufl.

More information

肝病养生.doc

肝病养生.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2...3...4...6...7...8...9... 11... 11...14...16...18...19...20...21...22...24...25 I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呂 氏 春 秋 音 樂 思 想 研 究 研 究 生 : 何 貞 宜 指 導 教 授 : 陳 章 錫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誌 謝 論 文 得 以 完 成,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陳 章 錫 博 士, 老 師 總 是 不 辭 辛 勞 仔 細 閱 讀 我 的 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光 明 英 來 學 校 ( 中 國 文 學 之 旅 --- 散 文 小 說 教 學 ) 一 年 級 : 成 語 ( 主 題 : 勤 學 ) 節 數 : 六 教 節 ( 每 課 題 一 教 節 ) 課 題 : 守 株 待 兔 半 途 而 廢 愚 公 移 山 鐵 杵 磨 針 孟 母 三 遷 教 學 目 的 : 1. 透 過 活 動, 學 生 能 說 出 成 語 背 後 的 含 意 2. 學 生 能 指

More information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1 12,403 2,892 264,553 19,517 238,008 10,132 989 36 9,869 2,218 250 122 ( 126 108 1,563 278 159 260 478 35,563 1,073 74 190,283 104,352 140,658 20,349 16,733 21,607 (21,607) 58,689 303,699 339,262 339,262

More information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 進 度 報 告 在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由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後 獲 得 通 過

More information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a) (b) (c) (d) (e) 207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17.29 17.29 13.16A(1) 13.18 (a) (b) 13.16A (b) 12 (a) 209 13.19 (a) 13.16A 12 13.18(1) 13.18(4) 155 17.43(1) (4) (b) 13.19 17.43 17.29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993 79 2010 9 80 180,000 (a) (b) 81 20031,230 2009 10,610 43 2003 2009 1,200 1,000 924 1,061 800 717 600 530 440 400 333 200 123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500 2003 15,238 2009 31,4532003 200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单 元 ( 一 ) 儿 童 文 学 理 论 内 容 提 要 : 本 单 元 共 分 成 三 个 小 课 目, 即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儿 童 文 学 创 作 和 儿 童 文 学 的 鉴 赏 与 阅 读 指 导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内 容 包 括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含 义 儿 童 文 学 读 者 儿 童 文 学 与 儿 童 年 龄 特 征 和 儿 童 文 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內 政 部 97 年 4 年 10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2190 號 令 訂 定, 自 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內 政 部 97 年 12 年 19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9360 號 令 修 正 內 政 部 101 年 11 年 16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1010810415 號 令 修 正 目 錄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I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生 和 专 业 结 构 改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的 一 项

More information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1...1...4...15...18...19...24...26...31...35...39...48...57...60...62...66...68...72 I ...73...88...91...92... 100... 104... 144... 146... 146... 147... 148... 148... 148... 149... 149... 150... 151...

More information

疾病诊治实务(一)

疾病诊治实务(一) ...1...4...5...8...13...14...15...18...18...19...22...25...26...27...29...30...32...35 I ...38...42...43...45...48...51...53...56...59...60...60...61...63...65...67...69...72...74...77...80...82...84 II

More information

名人养生.doc

名人养生.doc I...1...3...4...6... 11...14...18...22...26...29...31...38...45...49...56...57...59...61...67 ...72...73...75...77...80...83...85...91...92...93...95...96...97... 103... 107... 109... 110... 112... 11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嘉 義 地 區 客 家 禮 俗 研 究 第 一 章 前 言 嘉 義 地 區 的 客 家 族 群 約 略 可 分 為 福 佬 客 詔 安 客 與 北 部 客 等 三 種 類 別, 其 分 佈 區 域 以 海 線 地 區 平 原 地 形 沿 山 地 區 為 主 有 相 當 多 的 北 部 客 家 人, 是 二 次 大 戰 末 期 和 戰 後 初 期 才 移 民 嘉 義, 是 什 麼 因 素 令 許 多

More information

05301930

05301930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河 川 砂 石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 以 採 取 土 石 及 挖 掘 河 川 認 定 基 準 為 主 指 導 教 授 : 盧 映 潔 博 士 研 究 生 : 王 瑞 德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3 第 三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1...2...3...4...5...6...8...9... 11 - -...13...15...17...18...20...22...23...25...26...28 I II...30...32...34...35...38...40...42...44...46...47...48...50...52...53 X...55...56...57...58...60...61...63...65

More information

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4, 197823 2916.3%29 335, 23 29.5% 23 29 16.3% 14 35 33,535 14 135 13 125 1,292 1,3 1,38 1,314 1,321 1,328 1,335 3 25 2 15 1 5 1. 1.1 13,582 15,988 1.4 18,322 11.6 11.9 21,192 24,953 3,67 9. 8.7 12 1 8

More information

海淀区、房山区(四)

海淀区、房山区(四) ...1...1...2...7...8...9... 11... 15... 17... 17... 18... 19... 20... 21... 23... 25... 28... 31... 32 I ... 35... 36... 37... 39... 42... 43... 48... 53... 54... 58... 63... 64... 65... 66... 68... 71...

More information

穨ecr1_c.PDF

穨ecr1_c.PDF i ii iii iv 1 2 3 4 5 5555522 6664422 77722 6 7 8 9 10 11 22266 12833 1894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8.14 2.15 2.18 26 27 28 29 30 31 2.16 2.18 5.23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穨2005_-c.PDF

穨2005_-c.PDF 2005 10 1 1 1 2 2 3 5 4 6 2 7 3 11 4 1 13 2 13 3 14 4 14 5 15 6 16 7 16 8 17 9 18 10 18 2005 10 1 1. 1.1 2 1.2 / / 1.3 69(2) 70(2) 1.4 1.5 1.6 2005 10 1 2. 2.1 2.2 485 20(8) (a) (i) (ii) (iii) (iv) 571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理工大学.doc

北京理工大学.doc ( )...1...6...8...10...20...22...24...28...30...32...40 I ...53...55...61 ( )...62...71...74 ( )...77...81...84...86...88...89...91...92...96...99... 110...111... 112 II ... 113... 114... 115... 116...

More information

尲㐵.⸮⸮⸮⸮⸮

尲㐵.⸮⸮⸮⸮⸮ I...1...2...3...4...5...6...8...9...10... 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 II...27...28...28...29...30...31...32...34...35...36...37...38...39...39...40...41...43...43...44...45...46...47...48...48...49...50

More information

东城区(下)

东城区(下) ...1...1...2...3...9...9... 12... 12... 17... 17... 18... 19... 20... 29... 31... 37... 41... 70... 73 I ... 74... 78... 78... 79... 80... 85... 86... 88... 90... 90... 90... 92... 93... 95... 95... 96...

More information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 ) ...1...1...3...10... 11...12...15...17...18...19...20...22...23...24...26...27...28...30...31...32 I ...36...38...40...41...42...44...45...47...48...49...50...51...52...53...55...58...59...60...61...62...66...67

More information

物质结构_二_.doc

物质结构_二_.doc I...1...3...6...8 --...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2 --...24 --...25 --...26 --...28 --...30 --...32 --...34 --...35 --...37 --...38...40 II...41...44...46...47...48...49...51...52...55...58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華 嚴 一 真 法 界 思 想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王 俊 彥 研 究 生 : 許 瑞 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自 序 在 佛 教 經 典 中 最 初 接 觸 的 是 佛 說 無 量 壽 經, 此 經 乃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的 精 華 版 綱 要 版 為 了 瞭 解 經 義, 深 知 宇 宙 運

More information

水力发电(九)

水力发电(九) ...1...17...20...26...27...30...33...34...36...37...44...47...49...58...77...79...90...96...107 I ...114...115...132...134...137...138...139...140...142...142...144...146...146...146...148...148...149...149...150...151...151...152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1...5...26...27...43...44...48...50...52...54...55...57...60...61...62...63...65...67...68 I ...69...70...71...75...77...78...82...84...95...98...99... 101... 103... 107... 108... 109... 110...111...

More information

景观植物(一)

景观植物(一) ...1...5...6...8... 11...13...15...18...21...23...26...29...43...51 5...53...58...62...63...65 I ...67...70...72...74...76...77...78...80...81...84...85...87...88...90...92...94...97... 109... 113... 1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目 录 教 育 法 规 和 指 导 性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8 3.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2 4.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8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 6.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三).doc

园林植物卷(三).doc I II III I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84k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_一_

厨房小知识_一_ ... 1... 1... 2... 3... 3... 5... 6... 7... 7... 8... 10...11... 12... 13... 15... 17... 18... 19... 19... 20... 23... 24... 24 ... 26... 26... 29... 30... 31... 32... 33... 34... 37... 38... 40... 41...

More information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1...16...20...22...31...32...34...37...38...40...44...46...54...58...59...60...61 I ...62...63...70...77...79...81...84...90...93...95...95...97... 100... 102... 104... 105... 106... 107... 109... 113

More information

1...................................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 I... 1...1...8... 9... 9...9...11...13...16...19...22...25...28...33...36...39...42 II...46...48...51...55...58...62... 67...67...70...73...76...79...83...86...89...92...96...99... 102... 105... 108...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五)

厨房小知识(五) I...1...2...3...4...5...6 ()...7 ()...9...10...10... 11...12...13...14...15...15...16...18...19...20...20...21...21 II...24...27...28...29...29...31...32...33...34...35...36...38...38...39...40...40...41...42...42...43...44...44...47...48...50...50

More information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 I ..................................................... II .......................................... III ... 2003......... IV ,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 1... 4... 8... 8... 9... 9...11... 13... 15... 20... 23... 30... 31... 36... 39... 40... 43 I ... 47... 52... 57... 60 1... 65 2... 71 (3)... 78... 81... 87... 89... 91... 94... 95... 97 ( )... 100...

More information

华东师范大学.doc

华东师范大学.doc ...1...3...4...5...6...7 ( )...9 ( )...10...16...19...21...22...23...27...27...31...31 I II...33...34 ( )...36 () ( )...44 () ( ) ( )...49 ( )...54...56...60 ( )...64...70...81...89 2004...95...97...99...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1...1...4...4...6...6...13...24...29...44...44...45...46...47...48...50...50...56...60...64...68...73...73...85...92...99...105...113...121...127 ...127...131...135...142...145...148 II III IV 1 2

More information

乳业竞争_一_

乳业竞争_一_ ...1...7...10... 11...14...17...18...19...21...23...25...26...28 50...30...31 48...31 3000...34...35...37 I ...40...44...45...48...50...51...55...56...58...58...60 ()...62 ()...66...71...72...72...73...76...77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 I ......... 2003....................................... II III............................................................ IV..............................................................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1...1...3...5...6...8...8...15...16...19 21...21...24...25...26...29...30...33...36...38...41...41 ( )...41...42...48...48...57...57...63...67...67...67...67...71...74 I ...76...76...79...81...82...82...83...83...83...84...84...85...85...85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 I ................................... II ........................... 2001......... III IV......................................... ........................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1...6...8 2004... 11...15 2003...16...20...29...32...34...38...39...42...43...44...48 I ...53...58...61...63...71...75...77...79...83...91...94...95...98... 100... 102... 102... 105... 106... 107...

More information

胎儿健康成长.doc

胎儿健康成长.doc ...1...2...5...6...7...8...9... 11...13...15...16...17...19...22...22...23...24...25 I II...26...27...30...31...32...33...36...38...38...39...40...43...44...46...46...47...48...50...52...54...55...59 ...62

More information

bnbqw.PDF

bnbqw.PDF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1 2 16 1608 100004 1 ( 2003 2002 6 30 12 31 7 2,768,544 3,140,926 8 29,054,561 40,313,774 9 11,815,996 10,566,353 11 10,007,641 9,052,657 12 4,344,697

More information

nb.PDF

nb.PDF 3 4 5 7 8 9..10..15..16..19..52 -3,402,247-699,783-1,611,620 1,790,627 : - - -7,493 - -1,687 2,863 1,176 2,863 - -148,617 - - 12,131 51,325 - -12,131-2,165 14-2,157 8-3,393,968-794,198-1,620,094 1,781,367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第三章 第 三 章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 可 考 慮 的 議 題 行 政 長 官 的 憲 制 及 法 律 地 位 3.01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首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More information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異 3. 太醫以王命聚之 中的 以 字與下列哪一項的 以 意思相同 A. 以齧人 B. 而吾以捕蛇獨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前 言 學 習, 可 以 為 個 創 造 未 來 ; 教 育, 能 夠 為 社 會 開 拓 明 對 個 而 言, 教 育 可 以 幫 助 每 個 發 展 潛 能 建 構 知 識 及 提 升 個 素 質 ; 它 賦 予 每 個 掌 握 前 途 和 開 拓 未 來 的 能 力 對 社 會 而 言, 教 育 不 單 可 以 培 育 才, 而 且 具 有 ㆒ 個 更 深 層 的 意 義, 它 給 予 社 會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章 臺灣客家族群民間信仰之發展

第二章 臺灣客家族群民間信仰之發展 自 進 入 臺 灣 大 學 迄 今, 不 覺 已 過 五 個 年 頭, 趕 在 學 期 的 最 後 幾 天 終 於 將 碩 士 論 文 完 成, 並 順 利 通 過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常 想 自 己 是 否 天 資 愚 魯? 還 是 時 過 然 後 學, 則 勤 苦 而 難 成? 或 兩 者 皆 是? 我 永 遠 不 會 忘 記, 當 接 到 臺 大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的 錄 取 通

More information

宗 教 團 體 之 課 稅 問 題 99 ( 內 心 運 作 之 和 平 ), 也 是 神 佛 的 教 誨 宗 教 是 對 於 無 法 從 經 驗 的 及 合 理 的 理 解 之 現 象 或 存 在, 而 想 要 給 與 積 極 的 意 義 與 價 值 之 信 念 行 動 以 及 制 度 之 體 系

宗 教 團 體 之 課 稅 問 題 99 ( 內 心 運 作 之 和 平 ), 也 是 神 佛 的 教 誨 宗 教 是 對 於 無 法 從 經 驗 的 及 合 理 的 理 解 之 現 象 或 存 在, 而 想 要 給 與 積 極 的 意 義 與 價 值 之 信 念 行 動 以 及 制 度 之 體 系 98 財 稅 研 究 第 43 卷 第 3 期 宗 教 團 體 之 課 稅 問 題 陳 清 秀 * 壹 概 說 貳 宗 教 團 體 在 所 得 稅 法 上 之 地 位 參 宗 教 團 體 在 營 業 稅 法 上 之 地 位 肆 宗 教 團 體 在 房 地 稅 法 上 之 地 位 要 目 伍 宗 教 團 體 在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上 之 地 位 陸 宗 教 團 體 在 交 易 稅 法 上 之

More information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性尊嚴」規定之探討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性尊嚴」規定之探討 BVerfGE 1, 322, 347f. 1 1 Seebohm (Hauptausschuss) 2 3 1 Wernicke, Kurt Georg, in: Bonner Kommentar (2. bearb.), Art. 1 GG, Rd. 2, Hamburg, Joachim Heitmann, 1983. 2 Starch, Christian, Menschenwürde als

More information

從性自主權思考刑法的性行為

從性自主權思考刑法的性行為 * * 2003 6 Das Recht der sexuellen Selbstbestimmumg 2 1 1 259-263 2000 2 191 2002 2 2051999 51 721999 90 305 2002 42 842003 42 942003 31 6 81987 362 1992 262 1 2001 2 3 4 5 3 42 84-852003 4 Sittlichkeitsdelikte

More information

2

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13 2 14 3 15 16 17 18 19 4 H.P.Ipsen, Gleichheit, in: Neumann/Nipperdey/Scheuner, Die Grundrechte, 1954, Bd II, S.129. 5 20 6 BVerfGE,2,237/266 3, 58/157. 21 22 7 V. Epping,

More information

002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研 究 实 能 力 强 素 质 高, 适 应 地 方 社 会 发 展 和 经 济 建 设 需 要 的 实 用 技 能 型 人 才, 并 为 此 做 了 大 量 的 改 革 与 实 践 工 作, 成 效 显 著 特 别 值 得 一

002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研 究 实 能 力 强 素 质 高, 适 应 地 方 社 会 发 展 和 经 济 建 设 需 要 的 实 用 技 能 型 人 才, 并 为 此 做 了 大 量 的 改 革 与 实 践 工 作, 成 效 显 著 特 别 值 得 一 序 001 序 云 南 开 办 近 现 代 师 范 教 育 已 逾 百 年 历 史, 尤 其 是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云 南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教 育 作 为 师 范 教 育 的 特 定 层 次, 开 展 了 卓 有 成 效 的 师 资 培 养 和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为 促 进 云 南 边 疆 基 础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提 高 边 疆 各 民 族 科 学 文 化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89 2 () ()Study on Empirical Verific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National Compensation Using the Issues of National Compensation chi 8800401 147 () () ()Cheng ()Chiu-Hung () ()Charng-Yeong Ku of Kaohsiung

More information

1,

1, 2016 1 * 15XNI002) 15 1, 51 5 1 4 1 6 1 2 1 2 2 3 1 2 2 9 1 46 3 1 3 2 49 2 2 9 1 48 1 49 79 1 61 2 1 2 2011 2383 16 2016 1 116 1 3 4 5 116 6 116 79 1 7 114 113 6 8 9 79 1 3 2012 7 7 3 2012 8 3 14 116

More information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第 1 页 目 录 雅 歌 简 介... 2 雅 歌 第 一 章... 2 雅 歌 第 二 章... 10 雅 歌 第 三 章... 16 雅 歌 第 四 章... 20 雅 歌 第 五 章... 25 雅 歌 第 六 章... 32 雅 歌 第 七 章... 36 雅 歌 第 八 章... 39 第 2 页 雅 歌 简 介 我 们 坚 信 圣 经 都 是 神 所 默 示 的 ( 提 摩 太 后 书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附 件 B 有 关 政 策 局 推 行 或 正 在 策 划 的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措 施 下 文 载 述 有 关 政 策 局 / 部 门 为 加 强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的 工 作, 以 及 为 配 合 委 员 会 工 作, 在 过 去 十 一 个 月 公 布 及 正 在 策 划 的 新 政 策 和 措 施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i) 综 合 儿 童 发 展 服 务 2.

More information

(1) (2) (3) 1. (1) 2

(1) (2) (3) 1. (1) 2 0386 71.32% 14A 1 (1) (2) (3) 1. (1) 2 (a) (b) (i) (ii) (iii) 3 (iv) (a) (b) (c) (d) 6% 4 2013 3 26 [2013]624 10 5 2013 6 28 [2013]1246 2015 3 [2015]351 0.2 6 [2015]748 180C 7 * * 8 14A (2) 417,800,0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2-2\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Microsoft Word - 1012-2\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國 立 屏 北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壹 會 議 名 稱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貳 時 間 :102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 時 10 分 參 地 點 : 本 校 圖 書 館 四 樓 視 聽 會 議 室 肆 出 列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簿 伍 主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http://wjirs.judicial.gov.tw/jirs/ http://www.ly.gov.tw/ 61 75 78 13 90 ...16...16...17...17...18...19...19...20...27...31...36...47...50...57...58...60...60 -- 64...76...108...127...129 ...136...149...155...159...159...161...175...184...186...189

More information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 [] [] [] [] [] [] 1961 40 2,000 1990 [] (i) (ii) 38 (i) (ii) (iii) (iv) 380,000 [ ] 201017,763 201422,457 20152020 7.1% 2010 2020 2010 2015 6.2% 20152020 2010 2015 20152020 7.1% 5.5% 6.5% 2010 2011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四)

厨房小知识(四) I...1...2...3...4...4...5...6...6...7...9...10... 11...12...12...13...14...15...16...17...18...18...19...22...22 II...23...24...25...26...27...27...28...29...29...30...31...31?...32...32...33?...33...34...34...35...36...36...37...37...38...38...40

More information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1...2...3...5...6...7 40...8... 11...13...14...16...17...19...20...21...26...29...30...32 I ...34...35...37...41...46...50...51...52...53...54...55...58...64...65 X...67...68...70...70...74...76...78...79

More information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1...2...3...5...7...7...9... 11...13...14...15...16...32...34...34...36...37...39 I ...39...40...41...42...43...48...50...54...56...57...59...59...60...61...63...65...66...66...68...68...70...70 II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聘 僱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序 人 事 是 政 通 人 和 的 關 鍵 是 百 事 俱 興 的 基 礎, 也 是 追 求 卓 越 的 張 本 唯 有 人 事 健 全, 業 務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政 府 施 政 自 然 績 效 斐 然 本 總 處 做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政 策 幕 僚 機

More information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1...4...10... 11...13...14...15...17...18...19...20...21...22...23...24...26...27...30...31 I ...32...33...36...37...38...40...41...43...44...45...46...47...50...51...51...53...54...55...56...58...59

More information

避孕知识(下).doc

避孕知识(下).doc ...1...3...6...13...13...14...15...16...17...17...18...19...19...20...20...23...24...24...25 I ...25...26...26...27...28...28...29...30...30...31...32...34...35 11...36...37...38...40...42...43...44...44...46

More information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1...2...5...9 7...9...14...15...16...18...22...23...24...25...27...29...31...32...34 I ...35...36...37...39...40...40...42...44...46...48...51...52...53...53...54...55...56...56...58...61...64 II ...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80...83...85...87...88

More information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 ) ...1...1...4...5...6...7...8...9...10... 11...13...14...17...18...21...23...24...26 I ...28 70...30...33...35...36...37...39...40...41...49...50...52...53...54...56...58...59...60...67...68...70...71

More information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1...2...4...6...8...9...10...12...14...15...17...18...20...22...23...25...27...29 I ...30...32...35...38...40...42...43...45...46...48...52...55...56...59...62...63...66...67...69...71...74 II ...76...78...79...81...84...86...87...88...89...90...91...93...96...99...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b) (a) (b) (c) = 100% (a) 6 7 (b) (a) (b) (c) = 100% (a) 2 456 329 13% 12 120 7.1 0.06%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a) (b) (c)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More information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1...2...2...4...5 7 8...6...7...9 1 3... 11...12...14...15...16...17...18...19...20...21...22 I II...23...24...26 1 3...27...29...31...31...33...33...35...35...37...39...41...43...44...45 3 4...47...48...49...51...52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1 g j 2 3 4 ==== ==== ==== 5 ==== ======= 6 ==== ======= 7 ==== ==== ==== 8 [(d) = (a) (b)] [(e) = (c) (b)] 9 ===== ===== ===== =====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 ] 18 19

More information

女性美容保健(四).doc

女性美容保健(四).doc ...1...4...6...8...9...10... 11...12...13...15...18...20...21...22...26...33...39...43 I II...47...52...53...59...60...63...65...68...69...71...73 1.5 ml...78...79...85...88...90...94...95...97...98...

More information

學 習 內 容 元 素 一 直 透 過 中 小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課 題 培 養, 如 : 小 學 常 識 科 人 文 學 科 和 科 學 科 等 這 些 從 沒 有 因 為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課 程 指 引 在 2012 年 擱 置 而 有 任 何 改 變 4. 教 育 局 持

學 習 內 容 元 素 一 直 透 過 中 小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課 題 培 養, 如 : 小 學 常 識 科 人 文 學 科 和 科 學 科 等 這 些 從 沒 有 因 為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課 程 指 引 在 2012 年 擱 置 而 有 任 何 改 變 4. 教 育 局 持 立 法 會 CB(4)1287/14-15(01) 2015 年 7 月 15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學 校 推 行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前 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就 學 校 教 育 中 推 行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的 進 展 ( 包 括 基 本 法 教 育 及 推 廣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認 識 ), 匯 報 德 育 及 公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45 43 71 48 50 177 45 19 43 19 CEO 178 50 16 8 8011 1159 1191 2358 509 8276 907 3708601() 179 1181 10698305 756 71 1246 1315 48 180 509 28 39 41 41 28 39 181 41 41 182 36 8315 3708 1499 5.28 15 C3 5.34

More information

新婚夫妇必读(九).doc

新婚夫妇必读(九).doc ...1...3...4...5...9...9...10...12...14 3...19...20...22...27...28...30...31...35...37 I 13...39...44...48...49...50...51...54...55...58...60...62...63...66...67...68...70...71 TOP10...73...77...79...80

More information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轻 松 性 谈 只 要 你 轻 松 自 然 的 面 对 自 己 的 性 生 活, 就 能 轻 松 自 然 的 与 人 谈 性 " 1. 自 幼 开 始 用 直 接 而 尊 重 的 态 度 来 解 释 男 孩 子 割 包 皮 和 女 孩 子 的 生 殖 器 官 是 什 么 回 事 让 儿 女 明 白 上 帝 所 创 造 的 身 体 是 可 爱 的. 当 幼 儿 开 始 对 自 己 的 身 体 产 生

More information

0222-商周-少年維特的煩惱-書衣-外框

0222-商周-少年維特的煩惱-書衣-外框 28 Die Leiden des jungen Werther 1 Ich will mich bessern, will nicht mehr ein bißchen Übel, das uns das Schicksal vorlegt, wiederkäuen, wie ich s immer getan habe; ich will das Gegenwärtige genießen, und

More information

390 1975 23 664 25 117 1986 Km % % % I 3.61 23.1 387.8 15.4 35.8 A 2.21 14.1 300.1 11.9 33.44 B 1.40 9.0 87.7 3.5 2.36 II 6.11

More information

婴幼儿护理(四).doc

婴幼儿护理(四).doc I...1 &...6...10 5...15...18...21...25...27...29...33...37...38...39 9...40...48...53...57...57 3...58 II...60...61...62...67...70...71...71...72...75...79...80...81...85...86...87...88 20...89...93...94...96...98...99

More information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第 二 三 類 投 保 單 位 二 代 健 保 實 務 說 明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局 南 區 業 務 組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More information

小儿疾病防治(四).doc

小儿疾病防治(四).doc ...1...3...6...10...12...13...14...15...17...20...21...22...23...23...24...25 B...28...31...32 I ...33...35...37...40...41...43 X...44...45...47...49...50...52...52...54...56...57...59...61...62...62...63...66

More information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五).doc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五).doc ...1...8...13...19...22...27...35...37 0-1...43...47...50...54...58...62...64...66...71...76...78 I ...81...83...84...86...87...88...90...92...93...94...97...99... 102... 105... 109... 110...111 ABC...

More information

ii

ii 1 7 1 213 16 1 401258) H183 17M ........................................................................ ii.................................................................. 1...................................................................

More information

名人养生.doc

名人养生.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I...1...3...4...6... 11...14...18...22...26...29...31...38...45...49...56...57...59...61...67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