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五 小 結 : 以 蓋 然 性 衡 量 為 判 斷 是 否 產 生 真 實 確 信 之 輔 助 方 法 肆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一 概 說 二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2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五 小 結 : 以 蓋 然 性 衡 量 為 判 斷 是 否 產 生 真 實 確 信 之 輔 助 方 法 肆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一 概 說 二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Transcription

1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訴 訟 程 序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問 題 之 檢 討 * 劉 建 宏 ** 目 次 壹 前 言 貳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中 舉 證 責 任 之 分 配 一 舉 證 責 任 之 意 義 及 其 內 涵 二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概 說 參 行 政 爭 訟 之 證 明 度 一 德 國 有 關 證 明 度 之 各 種 學 說 見 解 二 德 國 有 關 證 明 度 之 實 務 見 解 三 我 國 有 關 證 明 度 之 各 種 學 說 見 解 四 本 文 對 於 各 種 學 說 見 解 之 評 釋 投 稿 日 期 : 一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 接 受 刊 登 日 期 :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 本 文 為 國 科 會 98 年 度 (2009 年 8 月 1 日 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 ) 一 般 型 研 究 計 畫 之 研 究 成 果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暨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專 任 教 授 (Dr. jur, Albert-Ludwigs-Universität Freiburg, Germany, Professor of Law, National Chung Cheng University); 德 國 佛 萊 堡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衷 心 感 謝 兩 位 匿 名 審 稿 人 對 於 本 文 之 指 正, 筆 者 獲 益 良 多, 並 已 參 酌 審 查 意 見 修 改, 惟 文 責 仍 由 筆 者 自 負

2 2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五 小 結 : 以 蓋 然 性 衡 量 為 判 斷 是 否 產 生 真 實 確 信 之 輔 助 方 法 肆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一 概 說 二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不 足 案 例 之 分 析 三 是 否 因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之 特 性 而 降 低 證 明 度 之 要 求 四 保 障 基 本 人 權 抑 或 追 求 行 政 效 率 之 衡 量 伍 結 論 關 鍵 字 : 證 明 度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舉 證 責 任 之 分 配 134

3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3 壹 前 言 我 國 行 政 爭 訟 程 序, 係 採 自 由 心 證 主 義 對 於 各 種 證 據 之 證 明 力, 由 法 院 自 由 判 斷 證 據 須 證 明 待 證 事 實 至 何 種 程 度, 法 院 始 得 形 成 心 證 ; 換 言 之, 法 官 對 於 待 證 事 實, 經 審 酌 訴 訟 資 料 後, 所 形 成 認 為 該 待 證 事 實 為 真 實 之 最 低 心 證 度 要 求 為 何, 此 即 所 謂 證 明 度 之 問 題 本 文 以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為 題, 探 討 行 政 爭 訟 程 序 中, 法 官 認 定 待 證 事 實 為 真 實 時, 其 最 低 心 證 度 要 求 之 內 涵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中, 有 關 法 院 判 斷 證 據 之 問 題, 亦 採 自 由 心 證 主 義 民 事 法 院 法 官 與 行 政 法 院 法 官 判 斷 待 證 事 實 真 偽 時, 其 規 則 證 明 度 之 內 涵, 應 無 不 同 我 國 民 事 訴 訟 法 學 之 發 展 較 早, 對 於 證 明 度 問 題 之 研 究 亦 較 為 深 入 1 本 文 研 究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課 題, 亦 可 藉 助 民 事 訴 訟 法 學 中 有 關 證 明 度 問 題 之 研 究 成 果 是 以 本 文 對 於 民 事 訴 訟 法 學 中 有 關 證 明 度 之 問 題, 亦 加 以 評 述 惟 為 避 免 論 述 過 長 導 致 本 文 失 焦, 僅 作 概 要 性 之 敘 述 國 內 行 政 法 之 領 域 中, 對 於 證 明 度 問 題 之 研 究 不 多 2 欲 對 於 此 一 問 題 有 所 瞭 解, 有 必 要 採 取 比 較 法 之 研 究 方 法, 藉 助 於 其 他 國 家 對 於 證 明 度 問 題 之 研 究 成 果 我 國 之 行 政 法 體 系 大 多 承 襲 德 國 法 制, 是 以 本 文 以 德 國 法 制 為 研 究 之 對 象, 對 於 德 國 有 關 證 明 度 問 題 1 民 事 訴 訟 法 學 中 有 關 證 明 度 問 題 之 研 究, 參 閱 姜 世 明,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收 錄 於 舉 證 責 任 與 證 明 度, 頁 , 新 學 林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8) 2 行 政 訴 訟 法 學 中 有 關 證 明 度 問 題 之 研 究, 參 閱 吳 東 都, 行 政 訴 訟 之 舉 證 責 任 以 德 國 法 為 中 心, 頁 41-65, 新 學 林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1) 135

4 4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之 學 說 及 實 務 見 解 詳 加 評 介, 以 供 參 考 我 國 之 司 法 體 系 採 二 元 主 義, 審 判 權 劃 分 為 普 通 法 院 審 判 權 與 行 政 法 院 審 判 權 公 法 上 之 爭 議 事 件, 原 則 上 均 由 行 政 法 院 審 理 惟 個 別 之 法 律 中, 其 性 質 屬 公 法 上 爭 議 事 件, 卻 由 普 通 法 院 或 其 他 機 關 審 理 者 不 少 4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訴 訟 程 序, 昔 日 亦 由 普 通 法 院 之 交 通 法 庭 審 理 5 此 類 事 件, 向 為 公 法 學 研 究 較 少 關 注 之 領 域 晚 近 行 政 法 學 之 發 展 迅 速, 各 種 基 礎 行 政 法 規, 如 行 政 程 序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及 行 政 罰 法 等, 陸 續 施 行 行 政 訴 訟 審 判 權 日 趨 發 達, 並 已 自 成 體 系 前 述 由 行 政 法 院 以 外 之 法 院 或 機 關 審 理 之 公 法 上 爭 議 事 件, 其 審 理 3 3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2 條 規 定 : 公 法 上 之 爭 議, 除 法 律 別 有 規 定 外, 得 依 本 法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可 資 參 照 4 例 如 : 公 職 人 員 選 罷 事 件 公 務 員 懲 戒 事 件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事 件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等 ; 有 關 公 法 上 爭 議 事 件 由 普 通 法 院 或 其 他 機 關 審 理 相 關 問 題 之 評 述, 參 閱 劉 建 宏, 行 政 訴 訟 審 判 權,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第 九 十 五 期, 頁 (2007) 5 此 種 做 法 雖 經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18 號 解 釋 以 立 法 形 成 自 由 之 理 由 認 定 為 合 憲, 惟 學 者 有 對 此 加 以 批 評, 認 為 立 法 者 任 意 將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劃 歸 普 通 法 院 審 理 之 作 法, 至 少 將 造 成 如 下 問 題 : 首 先, 普 通 法 院 審 判 者 行 政 法 專 業 素 養 較 為 不 足, 恐 影 響 裁 判 品 質 其 次, 案 件 由 普 通 法 院 審 判 之 結 果, 導 致 與 行 政 法 學 之 研 究 互 動 不 佳, 實 務 工 作 缺 乏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之 奧 援 ; 參 閱 李 震 山,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行 政 法 制 之 建 構 與 問 題 舉 隅, 臺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第 六 十 三 期, 頁 (2004) 有 關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18 號 解 釋 之 評 釋, 另 可 參 閱 李 代 昌, 交 通 違 規 救 濟 規 範 之 研 究,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2004) 136

5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5 裁 判 之 程 序 及 結 果 與 行 政 訴 訟 審 判 權 之 體 系 是 否 相 容, 即 有 疑 問 尤 其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與 人 民 之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人 民 因 交 通 違 規 遭 裁 罰 不 服 而 尋 求 救 濟, 如 因 法 院 之 裁 判 不 當, 致 其 權 益 受 損, 勢 必 損 及 其 對 於 法 院 之 信 任 社 會 上 時 有 受 罰 民 眾 指 摘 : 交 通 警 察 舉 發 不 當, 欠 缺 明 確 事 證 即 對 人 民 濫 行 處 罰 ; 法 院 裁 判 不 公, 聽 信 舉 發 員 警 片 面 之 詞 即 駁 回 人 民 之 異 議, 引 發 民 怨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為 研 究 對 象, 探 討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認 定 事 實 真 偽 證 明 度 之 問 題 晚 近, 司 法 院 有 公 法 上 爭 議 事 件 回 歸 行 政 訴 訟 審 判 權 政 策 之 推 動 此 一 議 題, 除 牽 涉 司 法 資 源 重 新 分 配 之 外, 最 為 重 要 者, 為 公 法 上 爭 議 事 件 回 歸 行 政 訴 訟 審 判 權 之 必 要 性 詳 言 之, 公 法 上 爭 議 事 件 回 歸 行 政 訴 訟 審 判 權 政 策 之 推 動, 其 目 的 除 使 我 國 審 判 實 務 符 合 司 法 二 元 體 制 之 外, 是 否 有 更 為 迫 切 之 實 質 原 因? 如 能 說 服 立 法 者 及 社 會 大 眾, 現 行 制 度 將 性 質 屬 公 法 上 爭 議 之 事 件, 以 立 法 方 式 劃 歸 行 政 法 院 以 外 之 法 院 或 機 關 審 理, 強 行 割 裂 行 政 訴 訟 審 判 權, 對 於 國 家 司 法 權 之 行 使 以 及 人 民 訴 訟 權 之 保 障 造 成 危 害, 尤 其 具 體 指 出 現 行 制 度 在 各 個 法 領 域 中 所 造 成 之 問 題, 對 於 該 政 策 之 推 動 應 有 極 大 助 益 7 6 是 以 本 文 以 交 通 裁 決 6 有 關 普 通 法 院 審 理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之 種 種 流 弊, 參 閱 李 震 山, 行 政 法 導 論, 頁 , 三 民 書 局, 八 版 (2009) 7 相 關 爭 議 事 件, 參 閱 朱 俊 彥, 開 錯 單 警 將 被 追 偽 證?, 自 由 時 報 電 子 報, 05/21, 最 後 更 新 日 ); 王 已 由, 抗 告 違 規 高 院 裁 定 開 交 通 罰 單 須 舉 證, 中 國 時 報, 07/05/20, 最 後 更 新 日 ) 詳 下 述 137

6 6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行 政 訴 訟 法 已 於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公 布, 並 於 一 一 年 九 月 六 日 施 行, 將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之 審 判 權 劃 歸 地 方 法 院 行 政 訴 訟 庭 8, 成 為 落 實 公 法 上 爭 議 事 件 回 歸 行 政 訴 訟 審 判 權 政 策 之 第 一 步 本 文 對 於 交 通 法 庭 裁 判 證 明 度 問 題 之 探 討, 可 供 未 來 地 方 法 院 行 政 訴 訟 庭 審 理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時 參 考, 以 統 一 整 體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法 院 認 定 事 實 之 最 低 心 證 標 準 此 外, 本 文 之 研 究 成 果, 亦 可 具 體 說 明 以 立 法 方 式 強 行 割 裂 行 政 訴 訟 審 判 權 之 作 法, 對 於 人 民 之 訴 訟 權 保 障 的 確 造 成 危 害 即 以 本 文 所 研 究 之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為 例, 按 行 政 罰 法 施 行 後, 行 政 機 關 作 成 裁 罰 處 分 時, 須 證 明 行 為 人 之 違 法 事 實 存 在 及 行 為 人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9 行 政 機 關 如 無 法 舉 證 證 明, 並 使 行 政 法 院 或 受 理 訴 願 機 關 得 強 固 之 心 證, 確 信 行 為 人 確 有 違 規 行 為 並 有 故 意 過 失, 裁 罰 處 分 往 往 即 被 撤 銷 10 惟 在 交 通 裁 年 11 月 23 日 公 布 之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237 條 之 2 規 定 :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得 由 原 告 住 所 地 居 所 地 所 在 地 或 違 規 行 為 地 之 地 方 法 院 行 政 訴 訟 庭 管 轄 ; 第 237 條 之 3 規 定 :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訴 訟 之 提 起, 應 以 原 處 分 機 關 為 被 告, 逕 向 管 轄 之 地 方 法 院 行 政 訴 訟 庭 為 之 可 資 參 照 9 10 有 關 裁 罰 事 件 之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問 題, 詳 下 述 以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禁 止 飲 食 區 內 飲 食 事 件 為 例,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行 為 人 在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禁 止 飲 食 區 內 飲 食 之 行 為 加 以 處 罰, 如 僅 以 執 勤 員 警 所 製 作 之 處 分 書 捷 運 警 察 隊 之 查 證 函 為 佐 證, 案 件 在 訴 願 程 序 中 往 往 即 被 受 理 訴 願 機 關 撤 銷 ; 例 見 : 交 通 部 94 年 6 月 28 日 交 訴 字 第 號 訴 願 決 定 94 年 3 月 29 日 交 訴 字 第 號 訴 願 決 定 ; 再 以 任 意 拋 棄 廢 棄 物 事 件 為 例,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行 為 人 任 意 拋 棄 廢 棄 物 ( 亂 丟 菸 蒂 違 規 棄 置 家 用 垃 圾 ) 之 行 為 加 以 處 罰 時, 非 但 不 能 僅 憑 稽 查 人 員 片 面 之 指 證, 縱 使 有 稽 查 人 員 所 拍 攝 之 照 片 或 民 眾 之 檢 舉 錄 影 帶, 如 其 不 能 使 受 理 訴 願 機 關 對 於 原 處 分 機 關 陳 述 之 真 實 性 產 生 確 信, 該 裁 罰 處 分 通 常 亦 會 被 撤 銷 ; 參 閱 臺 中 市 政 府 100 年 8 月 11 日 府 授 法 訴 字 第 號 訴 願 決 定 138

7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7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往 往 率 爾 採 信 行 政 機 關 之 說 法 而 作 成 不 利 於 人 民 之 裁 判, 致 使 行 政 罰 法 中 有 關 舉 證 責 任 之 規 定 落 空 本 質 為 公 法 爭 議 事 件 之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昔 日 因 由 行 政 法 院 以 外 之 其 他 法 院 審 理 裁 判, 導 致 對 於 人 民 不 利 之 結 果, 此 即 以 立 法 方 式 強 行 割 裂 行 政 訴 訟 審 判 權 之 作 法 對 於 人 民 權 利 保 障 所 造 成 之 危 害 本 文 之 研 究, 可 作 為 司 法 院 繼 續 推 動 公 法 上 爭 議 事 件 回 歸 行 政 訴 訟 審 判 權 政 策 之 實 證 依 據 貳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中 舉 證 責 任 之 分 配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亦 屬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應 依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之 原 則 處 理 以 下, 本 文 擬 先 略 述 舉 證 責 任 之 意 義 及 其 內 涵, 再 探 討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中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之 規 則 一 舉 證 責 任 之 意 義 及 其 內 涵 當 事 人 主 張 有 利 於 己 之 事 實 時, 其 負 有 提 出 證 據 以 證 明 其 為 真 實 之 責 任, 俾 排 除 他 造 當 事 人 之 爭 執, 以 形 成 法 院 之 確 信, 取 得 勝 11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之 問 題, 100 年 7 月 7 日 府 授 法 訴 字 第 號 訴 願 決 定 11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雖 由 普 通 法 院 之 刑 庭 法 官 審 理, 惟 其 性 質 仍 屬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學 者 有 稱 之 為 偽 裝 之 刑 事 訴 訟 者, 參 閱 蔡 志 方, 行 政 救 濟 法 新 論, 頁 , 元 照 出 版 公 司, 三 版 (2007) 往 昔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89 條 有 規 定 : 法 院 受 理 有 關 交 通 事 件, 準 用 刑 事 訴 訟 法 之 規 定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2011 年 11 月 23 日 修 法 時, 該 條 文 已 遭 刪 除 139

8 8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訴 之 判 決 此 一 責 任, 稱 為 舉 證 責 任 (Beweislast) 12 舉 證 責 任 向 有 主 觀 舉 證 責 任 與 客 觀 舉 證 責 任 之 別 所 謂 主 觀 舉 證 責 任 (subjektive Beweislast), 係 指 : 當 事 人 於 訴 訟 中 主 張 特 定 之 法 律 效 果 者, 如 該 法 律 效 果 所 依 據 事 實 之 存 在 與 否 發 生 爭 議, 為 主 張 之 當 事 人 有 提 出 證 據 之 義 務 當 事 人 為 避 免 敗 訴, 於 訴 訟 程 序 中 需 致 力 證 明 對 自 己 有 利 而 於 當 事 人 間 有 爭 執 之 事 實 故 所 謂 主 觀 舉 證 責 任, 其 為 一 種 當 事 人 在 訴 訟 過 程 中 之 舉 證 活 動 所 謂 客 觀 舉 證 責 任 (objektive Beweislast), 係 指 : 事 實 關 係 雖 經 當 事 人 舉 證, 仍 不 能 明 瞭 亦 無 法 確 定 其 存 在 時, 此 項 未 能 證 明 之 不 利 益 結 果, 由 該 當 事 人 負 擔 14 行 政 爭 訟 程 序 係 採 職 權 調 查 原 則 訴 願 法 第 六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受 理 訴 願 機 關 應 依 職 權 或 囑 託 有 關 機 關 或 人 員, 實 施 調 查 檢 驗 或 勘 驗, 不 受 訴 願 人 主 張 之 拘 束 ;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一 二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行 政 法 院 應 依 職 權 調 查 事 實 關 係, 不 受 當 事 人 主 張 之 拘 束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一 三 三 條 前 段 規 定 : 行 政 法 院 於 撤 銷 訴 訟, 應 依 職 權 調 查 證 據 15 惟 行 政 法 院 應 依 職 權 調 查 證 據 者, 並 不 限 於 撤 吳 庚, 行 政 爭 訟 法 論, 頁 231, 自 版, 修 訂 五 版 (2011) 駱 永 家, 民 事 舉 證 責 任 論, 頁 45,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三 版 (1981) 劉 宗 德 彭 鳳 至, 行 政 訴 訟 制 度, 收 錄 於 行 政 法 ( 下 ), 頁 402, 元 照 出 版 公 司, 三 版 (2006) 15 應 注 意 者, 論 者 亦 有 認 為 : 我 國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133 條 之 規 定 係 參 考 日 本 行 政 訴 訟 事 件 法 第 24 條 而 來, 其 應 為 辯 論 主 義 的 修 正, 並 非 職 權 調 查 原 則 140

9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9 銷 訴 訟 同 條 後 段 規 定 : 於 其 他 訴 訟, 為 維 護 公 益 者, 亦 同 司 法 院 於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一 三 六 條 之 修 正 理 由 中 有 謂 : 本 法 修 正 後, 行 政 訴 訟 之 種 類 增 多, 其 舉 證 責 任 自 應 視 其 訴 訟 種 類 是 否 與 公 益 有 關 而 異 按 舉 證 責 任, 可 分 主 觀 舉 證 責 任 與 客 觀 舉 證 責 任 前 者 指 當 事 人 一 方, 為 免 於 敗 訴, 就 有 爭 執 之 事 實, 有 向 法 院 提 出 證 據 之 行 為 責 任 ; 後 者 指 法 院 於 審 理 最 後 階 段, 要 件 事 實 存 否 仍 屬 不 明 時, 法 院 假 定 其 事 實 存 在 或 不 存 在, 所 生 對 當 事 人 不 利 益 之 結 果 責 任 本 法 於 撤 銷 訴 訟 或 其 他 維 護 公 益 之 訴 訟, 明 定 法 院 應 依 職 權 調 查 證 據, 故 當 事 人 並 無 主 觀 舉 證 責 任 然 職 權 調 查 證 據 有 其 限 度, 仍 不 免 有 要 件 事 實 不 明 之 情 形, 故 仍 有 客 觀 之 舉 證 責 任 至 其 餘 訴 訟, 當 事 人 仍 有 提 出 證 據 之 主 觀 舉 證 責 任, 16 惟 行 政 訴 訟 具 有 審 查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合 法 性 之 功 能, 與 維 護 公 益 均 有 密 切 關 聯 是 以 學 說 上 見 解 仍 認 為 : 行 政 爭 訟 程 序 中, 並 無 主 觀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之 問 題 17 惟 在 行 政 訴 訟 程 序 中, 事 實 關 係 如 經 法 院 職 權 調 查 仍 不 明 確, 此 一 待 證 事 實 真 偽 不 明 之 風 險 應 由 何 人 負 擔, 故 仍 存 在 客 觀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之 問 題 民 國 87 年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136 條 之 修 法 理 由, 參 閱 立 法 院 院 會 紀 錄, 行 政 訴 訟 法 修 正 草 案,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八 十 七 卷 第 三 期, 頁 , /06/03, 最 後 更 新 日 ) 17 參 閱 吳 庚, 前 揭 註 12, 頁 ; 陳 清 秀, 行 政 訴 訟 法, 頁 , 元 照 出 版 公 司, 三 版 (2009); 黃 士 洲, 稅 務 訴 訟 的 舉 證 責 任, 頁 54, 翰 蘆 圖 書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2002); 不 同 見 解 : 李 惠 宗, 行 政 法 要 義, 頁 350, 元 照 出 版 公 司, 五 版 (2010); 陳 計 男, 行 政 訴 訟 法 釋 論, 頁 423, 自 版 (2000) 18 參 閱 吳 庚, 前 揭 註 12, 頁 233; 陳 清 秀, 前 揭 註 17, 頁 ; 劉 宗 141

10 10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二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概 說 有 關 公 法 上 爭 訟 事 件 ( 客 觀 ) 舉 證 責 任 之 分 配, 司 法 實 務 上, 早 在 三 十 九 年 四 月 十 日 行 政 法 院 三 十 九 年 判 字 第 二 號 判 例 中, 即 已 明 言, 行 政 官 署 對 於 人 民 有 所 處 罰, 必 須 確 實 證 明 其 違 法 之 事 實 倘 不 能 確 實 證 明 違 法 事 實 之 存 在, 其 處 罰 即 不 能 認 為 合 法 19 學 說 之 見 解 亦 認 為, 在 涉 及 行 政 處 分 之 訴 訟 類 型 中, 如 行 政 機 關 所 作 成 者 係 負 擔 處 分 20, 應 對 其 作 成 處 分 係 符 合 法 定 要 件 之 事 實, 負 舉 證 之 責 如 被 告 機 關 之 舉 證 成 立, 原 告 一 方 應 就 法 定 例 外 要 件 事 實 之 存 在 加 以 證 明, 俾 否 定 原 處 分 之 合 法 性 例 如 : 在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內, 有 張 貼 廣 告 污 染 定 著 物 之 行 為,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規 定 應 課 處 罰 鍰 原 處 分 機 關 查 獲 違 法 廣 告 係 以 原 告 之 電 話 為 聯 絡 方 法, 認 定 係 原 告 所 為 原 告 若 認 為 係 他 人 挾 嫌 陷 害, 或 電 話 遭 他 人 盜 用, 應 就 此 負 舉 證 責 任 21 在 給 付 訴 訟 與 確 認 公 法 上 法 律 關 係 存 否 之 確 認 訴 訟, 與 民 事 訴 訟 之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無 異, 應 依 所 謂 規 範 說 (Normentheorie) 之 德 彭 鳳 至, 前 揭 註 14, 頁 司 法 院 行 政 訴 訟 及 懲 戒 廳 編 印, 行 政 訴 訟 法 實 務 見 解 彙 編, 頁 287, 司 法 院 (2007) 20 其 餘 情 形, 例 如 行 政 機 關 所 作 為 者 係 授 益 處 分 之 撤 銷 或 廢 止 附 第 三 人 效 力 之 處 分 或 裁 量 處 分 時, 其 舉 證 責 任 之 分 配, 參 閱 吳 庚, 前 揭 註 12, 頁 以 上 說 明 及 舉 例, 參 閱 吳 庚, 前 揭 註 12, 頁 有 關 負 擔 處 分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之 問 題, 另 可 參 閱 林 騰 鷂, 行 政 訴 訟 法, 頁 , 三 民 書 局, 三 版 (2008) 142

11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11 法 理 加 以 判 斷 22 即 : 人 民 依 法 有 請 求 給 付 之 權 利 者, 對 其 提 出 請 求 之 原 因 事 實 有 舉 證 責 任 官 署 如 欲 對 抗, 則 對 與 人 民 請 求 權 相 反 之 事 實 情 況 負 舉 證 責 任 反 之, 官 署 如 欲 採 取 下 命 禁 止 等 干 涉 人 民 權 益 之 措 施 時, 應 對 其 所 為 干 涉 係 為 合 法 之 事 實 情 況 負 舉 證 責 任, 相 對 人 則 須 就 例 外 情 況 負 舉 證 責 任 行 政 罰 法 於 九 十 五 年 二 月 五 日 施 行 後, 由 於 行 政 罰 法 第 七 條 之 立 法 理 由 中, 已 有 對 於 人 民 違 反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欲 加 以 處 罰 時, 應 由 國 家 負 證 明 行 為 人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之 舉 證 責 任 之 明 文, 是 以 行 政 機 關 作 成 裁 罰 處 分 時, 除 須 證 明 行 為 人 之 違 法 事 實 存 在 之 外, 尚 須 證 明 行 為 人 對 於 違 法 事 實 存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至 於 其 他 種 類 之 行 政 處 分, 其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之 問 題, 仍 依 前 述 規 範 說 之 內 容 加 以 判 斷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實 務 上 見 解 多 遵 循 上 述 規 則, 認 為 行 政 機 關 應 就 行 為 人 之 違 法 事 實 存 在 及 其 對 於 違 法 事 實 存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負 舉 證 責 任 惟 多 數 法 院 裁 判 又 另 闢 蹊 徑, 率 爾 採 信 行 政 機 關 之 說 法 22 民 事 訴 訟 法 上 有 關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之 問 題, 通 說 採 所 謂 規 範 說 (Normentheorie), 認 為 : 主 張 權 利 存 在 者, 應 就 權 利 發 生 規 範 之 構 成 要 件 事 實 存 在, 負 舉 證 責 任 ; 否 認 權 利 存 在 者, 應 就 對 立 規 範, 即 權 利 妨 害 規 範 權 利 消 滅 規 範 及 權 利 受 制 規 範 之 構 成 要 件 事 實 存 在, 負 舉 證 責 任 ; 參 閱 陳 榮 宗 林 慶 苗, 民 事 訴 訟 法 ( 中 ), 頁 , 三 民 書 局, 七 版 (2009) 有 關 民 事 訴 訟 法 上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之 論 述, 另 可 參 閱 陳 計 男, 民 事 訴 訟 法 論 ( 上 ), 頁 , 三 民 書 局, 五 版 (2010) 吳 庚, 前 揭 註 12, 頁 參 閱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98 年 度 交 抗 字 第 2724 號 裁 定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5 年 度 交 聲 字 第 1179 號 裁 定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7 年 度 交 聲 字 第

12 12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而 作 成 不 利 於 人 民 之 裁 判, 致 使 行 政 罰 法 中 有 關 行 政 機 關 對 於 行 為 人 之 故 意 過 失 應 負 舉 證 責 任 之 良 法 美 意 實 質 落 空 以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九 十 九 年 度 交 抗 第 一 三 二 號 裁 定 為 例 本 件 受 裁 罰 民 眾 否 認 其 有 闖 紅 燈 之 違 規 事 實, 法 院 認 為 : 警 員 之 舉 發 交 通 違 規, 是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所 規 定 之 職 權 行 使, 且 該 行 使 有 立 法 機 關 之 授 權 而 闖 紅 燈 等 違 規 行 為 之 取 締, 依 其 違 規 行 為 本 質, 本 多 係 在 瞬 間 發 生, 通 常 多 委 由 當 場 執 行 取 締 違 規 公 務 員 之 認 識 與 判 斷, 並 必 須 為 立 即 之 取 締 作 為, 此 為 達 成 維 持 交 通 秩 序 目 的 所 必 要, 且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之 規 定, 此 種 立 即 性 之 舉 發 違 規, 多 依 警 員 之 認 知 判 斷 已 足, 無 須 另 有 其 他 積 極 佐 證, 始 構 成 處 分 要 件 之 規 定 上 述 實 務 見 解 是 否 允 當? 法 院 審 酌 待 證 事 實 時, 得 否 在 欠 缺 明 確 事 證 的 情 況 下, 採 信 行 政 機 關 之 說 法? 此 等 問 題, 均 涉 及 法 院 ( 法 官 ) 認 為 待 證 事 實 為 真 實 時, 其 最 低 心 證 度 要 求 為 何, 即 所 謂 證 明 度 之 問 題 參 行 政 爭 訟 之 證 明 度 有 關 法 院 判 斷 證 據 所 採 之 主 義, 向 有 自 由 心 證 主 義 與 法 定 證 據 主 義 之 區 別 各 種 證 據 之 證 明 力, 由 法 院 自 由 判 斷 者, 稱 之 為 自 由 心 證 主 義 (Thoerie der freien Beweiswürdigung) 訴 訟 程 序 中 之 證 據, 其 是 否 可 採 證 據 力 之 強 弱, 悉 依 法 律 之 規 定 者, 稱 之 為 法 定 證 據 號 裁 定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7 年 度 交 聲 字 第 1929 號 裁 定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8 年 度 交 聲 字 第 3092 號 裁 定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8 年 度 交 聲 字 第 363 號 裁 定 等 144

13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13 主 義 (Theorie der gesetzlichen Beweisregeln) 25 德 國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286 條 第 1 項 第 1 句 規 定 : 法 院 應 基 於 全 辯 論 意 旨 及 調 查 證 據 之 結 果, 依 自 由 心 證 判 斷 事 實 之 真 偽 26 行 政 法 院 法 第 108 條 第 1 項 第 1 句 規 定 : 法 院 應 基 於 全 辯 論 意 旨 所 得 之 自 由 心 證 為 裁 判 27 行 政 法 院 法 對 於 法 院 判 斷 證 據 之 依 據, 其 敘 述 雖 較 民 事 訴 訟 法 為 簡 要, 惟 二 者 均 有 自 由 心 證 (freie Überzeugung) 之 文 字, 其 民 事 訴 訟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上 有 關 法 院 判 斷 證 據 所 採 之 主 義, 均 為 自 由 心 證 主 義 我 國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一 八 九 條 第 一 項 本 文 規 定 : 行 政 法 院 為 裁 判 時, 應 斟 酌 全 辯 論 意 旨 及 調 查 證 據 之 結 果, 依 論 理 及 經 驗 法 則 判 斷 事 實 之 真 偽, 其 文 字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二 二 二 條 第 一 項 本 文 法 院 為 判 決 時, 應 斟 酌 全 辯 論 意 旨 及 調 查 證 據 之 結 果, 依 自 由 心 證 判 斷 事 實 之 真 偽 之 規 定 有 所 不 同, 並 無 自 由 心 證 之 明 文 惟 學 說 上 認 為,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一 八 九 條 第 一 項 本 文 之 規 定, 之 所 以 以 依 論 理 及 經 驗 法 則 判 斷 事 實 之 真 偽 取 代 依 自 由 心 證 判 斷 事 實 之 真 偽, 其 目 的 僅 為 避 免 一 般 人 將 自 由 心 證 誤 解 為 恣 意 判 斷 而 已, 二 者 之 實 質 內 容 並 無 不 同 28 換 言 之, 即 行 政 訴 訟 上 有 關 法 院 判 斷 證 據 25 吳 庚, 前 揭 註 12, 頁 96; 陳 計 男, 前 揭 註 17, 頁 Abs. 1 S. 1 ZPO: Das Gericht hat unter Berücksichtigung des gesamten Inhalts der Verhandlungen und des Ergebnisses einer etwaigen Beweisaufnahme nach freier Überzeugung zu entscheiden, ob eine tatsächliche Behauptung für wahr oder für nicht wahr zu erachten sei Abs. 1 S. 1 VwGO: Das Gericht entscheidet nach seiner freien, aus dem Gesamtergebnis des Verfahrens gewonnenen Überzeugung. 28 吳 庚, 前 揭 註 12, 頁 96; 陳 計 男, 前 揭 註 17, 頁

14 14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所 採 之 主 義, 仍 係 自 由 心 證 主 義 29 依 據 自 由 心 證 主 義, 各 種 證 據 之 證 明 力, 由 法 院 自 由 判 斷 然 此 非 謂 法 院 得 以 恣 意 或 專 斷 決 定 是 否 或 形 成 如 何 之 心 證 證 據 須 證 明 待 證 事 實 至 何 種 程 度, 法 院 始 得 形 成 心 證, 此 即 所 謂 證 明 度 之 問 題 所 謂 證 明 度 (Beweismaß), 係 指 法 院 ( 法 官 ) 對 於 待 證 事 實, 經 審 酌 訴 訟 資 料 後, 所 形 成 認 為 該 待 證 事 實 為 真 實 之 最 低 心 證 度 要 求 30 自 由 心 證 主 義 最 常 為 人 所 詬 病 者, 即 為 形 成 心 證 之 標 準 不 明 確 為 能 使 法 官 形 成 心 證 之 標 準 臻 於 明 確, 故 有 劃 定 形 成 心 證 最 低 標 準 之 必 要 有 關 證 明 度 之 內 涵, 德 國 及 我 國 之 學 說 及 實 務 上 均 有 不 同 之 見 解, 以 下 分 述 之 一 德 國 有 關 證 明 度 之 各 種 學 說 見 解 依 據 德 國 學 說 上 之 見 解, 法 官 對 於 待 證 事 實 是 否 達 到 形 成 心 證 的 最 低 標 準, 依 觀 察 角 度 之 不 同, 可 分 為 下 列 不 同 之 學 說 ( 一 ) 主 觀 說 主 觀 說 (subjektive Theorie) 之 見 解 認 為, 待 證 事 實 是 否 達 31 : 29 吳 庚, 前 揭 註 12, 頁 96; 陳 計 男, 前 揭 註 17, 頁 ; 蔡 茂 寅, 裁 判, 收 錄 於 行 政 訴 訟 法 逐 條 釋 義, 頁 546,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2002) 姜 世 明, 前 揭 註 1, 頁 122 有 關 德 國 行 政 訴 訟 證 明 度 問 題 之 論 述, 亦 可 參 閱 吳 東 都, 前 揭 註 2, 頁 43-46; 黃 士 洲, 前 揭 註 17, 頁

15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15 到 形 成 心 證 之 最 低 標 準, 取 決 於 法 官 個 人 之 確 信 (persönliche Überzeugung des Richters), 與 事 實 客 觀 上 存 在 與 否 無 關 ( 二 ) 客 觀 說 客 觀 說 (objektive Theorie) 之 見 解 認 為, 待 證 事 實 是 否 達 到 形 成 心 證 之 最 低 標 準, 應 完 全 或 者 主 要 取 決 於 客 觀 之 事 況 換 言 之, 其 判 斷 之 標 準, 應 為 法 官 在 客 觀 上 是 否 應 形 成 真 實 之 確 信, 與 法 官 個 人 主 觀 上 是 否 形 成 真 實 之 確 信 無 關 採 客 觀 說 之 學 者, 甚 至 有 將 證 人 陳 述 之 可 信 度 以 數 學 公 式, 即 所 謂 蓋 然 性 公 式 (Wahrscheinlichkeitsformeln) 加 以 數 字 化 者 ( 三 ) 第 三 人 控 制 模 式 有 關 證 明 度 之 問 題, 德 國 學 說 上 有 採 所 謂 第 三 人 控 制 模 式 (Drittkontrollmodell) 者, 認 為 : 法 官 審 理 案 件 時, 對 於 事 實 之 認 定, 只 有 在 此 結 果 能 夠 被 其 他 非 本 案 之 法 官 認 為 係 完 全 充 分 (völlig zulänglich) 時, 始 合 乎 證 明 度 之 要 求 換 言 之, 當 非 本 案 之 法 官 ( 第 三 人 ) 對 於 該 事 實 之 存 在 亦 能 產 生 確 信 時, 本 案 法 官 才 能 形 成 待 證 事 實 存 在 之 確 信 ( 四 ) 優 勢 蓋 然 性 說 Baumgärtel, Beweisrechtliche Studien, in: Heymanns (Hrsg.), Festschrift der Rechtswissenschaftlichen Fakultät zur 600-Jahr-Feier der Universität zu Köln, Köln ua. 1988, S Baumgärtel, a.a.o. (Fn. 32), S Dawin, Kommentierung zu 108 VwGO, in: Schoch/Schmidt-Aßmann/Pietzner (Hrsg.), Buchbesprechungen - Verwaltungsgerichtsordnung, 2003, 108 Rn

16 16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一 九 六 年 代 起, 德 國 訴 訟 法 學 有 關 證 明 度 問 題 之 理 論 發 展, 受 到 北 歐 諸 國 所 盛 行 之 優 勢 蓋 然 性 (überwiegende Wahrscheinlichkeit) 理 論 影 響 此 說 認 為, 依 據 實 際 生 活 之 經 驗, 事 實 之 真 相 如 何, 往 往 無 法 確 切 探 求 得 知 故 法 官 證 據 評 價 之 任 務, 僅 在 於 取 得 一 可 憑 藉 以 認 定 事 實 之 蓋 然 性 且 此 一 蓋 然 性 僅 須 大 於 50%, 即 可 使 法 官 形 成 確 信 蓋 對 於 兩 造 而 言, 法 院 錯 誤 判 斷 時, 其 所 受 之 不 利 益 ( 敗 訴 ) 相 同 如 採 較 高 之 證 明 度 理 論, 對 於 負 擔 舉 證 責 任 者 而 言 並 不 合 理, 因 其 敗 訴 之 可 能 性 將 升 高 35 ( 五 ) 蓋 然 性 確 信 說 主 張 蓋 然 性 確 信 說 (Wahrscheinlichkeitsüberzeugungstheorie) 者, 認 為 : 在 具 體 個 案 中 判 斷 待 證 事 實 之 真 偽 時, 應 運 用 一 虛 擬 量 尺 (fiktive Skala) 作 為 工 具 該 量 尺 之 刻 度 自 左 而 右 分 別 如 下 36 : 完 全 排 除 其 可 能 性 (absolut ausgeschlossen) 蓋 然 性 為 0% 相 當 不 可 信 (sehr unwahrscheinlich) 蓋 然 性 為 1% 到 24% 不 可 信 (unwahrscheinlich) 蓋 然 性 為 25% 到 49% 完 全 不 確 定 (völlig unklar) 蓋 然 性 為 50% 可 信 (wahrscheinlich) 蓋 然 性 為 51% 到 74% 相 當 可 信 (sehr wahrscheinlich) 蓋 然 性 為 75% 到 99% 絕 對 確 定 (absolut sicher) 蓋 然 性 為 100% 35 有 關 優 勢 蓋 然 性 說 之 內 涵, 參 閱 Prütting, Gegenwartsprobleme der Beweislast, 1983, S , insbesondere S. 77, 85; Greger, Beweis und Wahrscheinlichkeit, Das Beweiskriterium im Allgemeinen und bei den sogenannten Beweiserleichterungen, 1978, S Prütting, a.a.o. (Fn. 35), S

17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17 法 官 依 上 述 之 標 準, 給 予 待 證 事 實 一 蓋 然 性 評 估 值, 即 所 謂 證 明 點 值 (Beweiswert) 該 證 明 點 值 如 達 到 或 高 於 證 明 負 擔 點 (Beweislastpunkt), 則 該 待 證 事 實 可 被 視 為 真 實 ; 反 之, 如 證 明 點 值 低 於 證 明 負 擔 點, 則 該 待 證 事 實 應 被 視 為 虛 偽 所 謂 證 明 負 擔 點, 則 係 將 現 存 案 例 群 組 依 不 同 之 證 明 度 要 求, 區 分 為 層 級 化 之 蓋 然 性 標 度 (abgestufte Wahrscheinlichkeitsgrade), 並 參 酌 所 需 負 擔 之 社 會 成 本 37 訂 定 而 成 38 採 此 說 者 認 為 : 法 官 對 於 待 證 事 實 真 偽 之 判 斷 標 準, 常 因 個 人 性 格 之 因 素 而 高 低 不 一 輕 信 之 法 官 對 於 證 明 度 之 要 求, 往 往 較 低 ; 多 疑 之 法 官 對 於 證 明 度 之 要 求, 經 常 較 高 如 能 將 證 明 度 之 最 低 標 準 客 觀 化, 將 有 助 於 防 止 法 官 之 個 人 人 格 特 質 ( 例 如 輕 信 或 多 疑 ) 影 響 審 判 之 結 果 39 ( 六 ) 真 實 確 信 說 此 說 為 目 前 德 國 有 關 證 明 度 各 種 學 說 中 之 通 說 40 採 此 說 者 認 為, 法 官 判 斷 待 證 事 實 之 真 偽 時, 必 須 確 信, 其 對 於 某 一 待 證 事 實 應 認 為 真 實 (als wahr zu erachten ist), 始 能 形 成 心 證 判 斷 是 否 形 成 此 一 確 信 時, 其 審 酌 對 象 為 法 官 之 內 心 狀 態, 37 舉 證 責 任 之 證 明 負 擔 點 如 過 高, 將 導 致 舉 證 不 易,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難 以 獲 得 滿 足, 對 法 律 產 生 懊 喪 感 (Rechtsverdrossenheit); 反 之, 舉 證 責 任 之 證 明 負 擔 點 如 過 低,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甚 易 獲 得 勝 訴 判 決, 他 造 當 事 人 對 法 律 將 產 生 不 安 全 感 ;vgl. Dawin, a.a.o. (Fn. 34), Rn. 39 Fn Dawin, a.a.o. (Fn. 34), Rn Dawin, a.a.o. (Fn. 34), Rn Vgl. Rosenberg/Schwab/Gottwald, Zivilprozessrecht, 16. Aufl., 2004, 112 II

18 18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即 其 是 否 認 為 待 證 事 實 為 真 實 之 內 心 感 知 所 謂 法 官 對 於 待 證 事 實 產 生 真 實 之 確 信, 係 指 在 法 官 心 中, 對 於 該 待 證 事 實 真 實 性 之 認 知 得 以 被 貫 徹 之 內 心 狀 態 然 而, 法 官 同 時 也 意 識 到, 此 等 確 信 只 是 一 種 主 觀 認 知 狀 態, 未 必 達 到 客 觀 上 無 可 置 疑 之 程 度 蓋 人 類 之 認 知 有 其 盲 點, 個 人 主 觀 上 確 信 之 事, 客 觀 上 未 必 無 可 置 疑 惟 如 此 種 客 觀 上 必 然 存 在 之 認 知 不 充 分 (Unzulänglichkeit) 不 致 影 響 其 主 觀 上 認 定 該 待 證 事 實 為 真 實 之 確 信 時, 仍 符 合 所 謂 真 實 確 信 之 要 求 41 詳 言 之, 所 謂 真 實 之 確 信, 其 實 只 是 一 種 主 觀 上 個 人 之 確 信 ( persönliche Gewißheit), 客 觀 上 仍 有 錯 誤 之 可 能 惟 如 此 等 因 普 遍 存 在 之 人 類 行 為 偏 差 導 致 之 認 知 不 足, 在 個 案 中 僅 有 理 論 上 存 在 之 誤 謬 可 能 性 時, 仍 無 礙 法 官 形 成 真 實 之 確 信 事 件 之 客 觀 真 實 性 或 許 存 在, 惟 法 官 無 從 完 全 認 知 由 於 人 類 欠 缺 無 瑕 疵 的 真 實 認 知 能 力, 只 能 將 對 於 真 實 之 主 觀 確 信 視 為 客 觀 上 真 實, 此 即 所 謂 確 信 之 主 觀 化 (Subjektivierung der Überzeugung) 但 應 注 意, 法 官 所 確 信 者, 其 對 象 仍 為 真 實 (Wahrheit), 並 非 蓋 然 性 (Wahrscheinlichkeit) 法 官 對 於 事 件 如 僅 能 產 生 信 42 其 大 概 如 此 之 認 知, 不 能 謂 為 有 真 實 之 確 信 43 二 德 國 有 關 證 明 度 之 實 務 見 解 德 國 有 關 證 明 度 之 實 務 見 解, 評 介 如 下 : 41 Dawin, a.a.o. (Fn. 34), Rn Dawin, a.a.o. (Fn. 34), Rn. 41, 此 為 真 實 確 信 說 與 蓋 然 性 確 信 說 最 主 要 之 區 別 ;vgl. Baumgärtel, a.a.o. (Fn. 32), S. 169; Dawin, a.a.o. (Fn. 34), Rn. 43 Fn

19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19 ( 一 )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一 九 七 年 安 娜 塔 西 亞 (Anastasia) 判 決 德 國 法 院 實 務 上, 有 關 證 明 度 之 問 題, 最 具 代 表 性 者, 即 為 德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於 一 九 七 年 二 月 十 七 日 所 作 成 之 安 娜 塔 西 亞 判 決, 對 於 證 明 度 之 問 題 有 極 其 重 要 之 闡 述 本 案 所 涉 及 之 事 件, 為 二 十 世 紀 舉 世 矚 目 之 歷 史 懸 案, 其 案 例 事 實 略 為 : 俄 裔 女 子 安 娜 安 德 森 (Anna Anderson) 於 一 九 二 年 代 起 即 公 開 宣 稱, 其 為 俄 國 末 代 沙 皇 尼 古 拉 二 世 之 幼 女 安 娜 塔 西 亞 公 主, 於 一 九 一 七 年 十 月 革 命 之 前 離 開 皇 宮, 故 逃 脫 一 九 一 八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沙 皇 全 家 於 葉 卡 捷 琳 堡 被 布 爾 什 維 克 黨 秘 密 警 察 處 決 之 大 難 由 於 安 娜 安 德 森 之 面 貌 及 若 干 生 理 特 徵 與 安 娜 塔 西 亞 公 主 相 同, 並 知 曉 一 些 必 須 在 皇 宮 生 活 過 才 可 能 知 道 的 小 細 節 和 習 慣, 逃 離 俄 國 之 皇 室 成 員 分 裂 成 信 任 和 不 信 任 兩 派, 爭 論 不 休, 舉 世 矚 目, 世 稱 真 假 公 主 疑 案 由 於 俄 國 皇 室 曾 在 一 九 五 至 一 九 六 年 間 將 巨 額 財 產 存 放 於 柏 林 一 間 私 人 銀 行 的 帳 戶 中, 故 而 引 發 本 件 遺 產 繼 承 之 爭 執 本 案 中, 原 審 法 院 ( 漢 堡 高 等 法 院 ) 認 為, 當 民 事 訴 訟 涉 及 個 人 之 身 世, 或 其 他 基 本 人 權 時, 有 關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之 問 題, 不 再 適 用 一 般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規 則 主 張 其 具 有 某 種 身 世 之 人 ( 本 案 中, 原 告 主 張 其 為 沙 皇 幼 女 安 娜 塔 西 亞 公 主 ), 其 舉 證 責 任 減 輕, 對 其 所 主 張 之 事 實 僅 負 釋 明 之 責, 否 認 其 具 有 某 種 身 世 之 人 對 此 應 負 舉 證 責 任 BGH NJW 1970,

20 20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從 個 人 與 社 會 間 關 係 之 角 度 出 發, 認 為 人 類 固 然 是 唯 一 具 有 理 性 與 良 知 的 生 物, 惟 個 人 無 權 決 定 法 秩 序 之 界 限 與 適 用 範 圍 個 人 作 為 整 體 社 會 成 員 之 一, 基 於 共 同 生 活 秩 序 之 維 持 法 治 國 原 則 之 貫 徹, 以 及 保 障 全 體 福 祉 之 考 量, 應 臣 服 於 由 全 體 社 會 所 共 同 制 定 之 法 規 範 下 個 人 主 張 其 人 格 自 由 發 展 之 基 本 人 權 時, 應 顧 及 其 他 人 之 權 利 在 訴 訟 程 序 中 亦 是 如 此 因 此, 縱 使 個 人 之 身 世 以 及 姓 名 權 屬 於 人 性 尊 嚴 及 人 格 自 由 發 展 權 之 保 護 範 疇, 惟 此 並 不 能 導 出 凡 涉 及 個 人 身 世 之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均 應 改 採 職 權 調 查 原 則, 舉 證 責 任 之 分 配 規 則 亦 不 應 因 此 而 有 不 同 況 且, 本 件 之 對 造 亦 有 受 憲 法 保 障 之 財 產 權 繼 承 權 等 基 本 人 權 牽 涉 其 中, 何 能 獨 厚 原 告 而 減 輕 其 舉 證 責 任 45 有 關 證 明 度 之 問 題,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係 採 真 實 確 信 說 之 見 解, 認 為 法 院 不 得 對 當 事 人 提 出 無 法 履 行 之 舉 證 責 任 要 求 (unerfüllbare Beweisanforderungen), 亦 不 得 在 判 斷 待 證 事 實 真 偽 時, 要 求 絲 毫 不 容 質 疑 的 確 信 (unumstößliche Gewißheit) 然 而, 法 官 依 其 調 查 證 據 之 結 果 而 判 斷 待 證 事 實 之 真 偽, 不 得 僅 根 據 單 純 之 蓋 然 性 確 信 法 官 對 於 當 事 人 之 主 張, 是 否 能 夠 排 除 心 中 疑 點, 產 生 真 實 之 確 信, 是 一 種 個 人 主 觀 之 認 知, 只 服 從 於 法 官 個 人 之 良 心, 不 受 法 定 證 據 規 則 之 拘 束 法 律 並 未 要 求 法 官 須 排 除 心 中 所 有 疑 點, 才 能 對 於 事 件 產 生 真 實 之 確 信 不 同 法 官 對 於 得 心 證 之 要 求 程 度 或 許 不 同, 然 而, 事 實 審 法 官 在 判 斷 待 證 事 實 真 偽 時, 必 須 產 生 在 實 際 生 活 中 必 要 程 度 之 確 信, 俾 使 其 心 中 懷 疑 沉 默, 但 無 需 完 45 a.a.o. 152

21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21 全 排 除 之 46 惟 此 種 在 實 際 生 活 中 必 要 程 度 的 確 信, 是 一 種 主 觀 上 個 人 之 確 信 從 客 觀 上 而 言, 每 個 人 的 標 準 可 能 均 不 相 同 為 能 使 法 官 形 成 心 證 之 標 準 臻 於 明 確, 故 以 蓋 然 性 衡 量 之 方 式, 將 其 定 義 為 接 近 信 實 之 蓋 然 性 (an Sicherheit grenzende Wahrscheinlichkeit) 但 並 非 謂 法 官 在 判 斷 待 證 事 實 真 偽 時, 得 僅 根 據 單 純 之 蓋 然 性 而 產 生 確 信, 忽 視 事 件 的 真 相 47 綜 合 言 之, 有 關 證 明 度 之 問 題,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係 採 真 實 確 信 說, 認 為 法 官 判 斷 待 證 事 實 之 真 偽 時, 必 須 確 信, 其 對 於 某 一 待 證 事 實 應 認 為 真 實, 始 能 形 成 心 證 惟 為 求 實 務 運 作 之 可 行 性, 又 加 入 蓋 然 性 確 信 說 之 思 考, 以 蓋 然 性 衡 量 之 方 式 為 判 斷 是 否 產 生 真 實 確 信 之 輔 助 方 法 詳 言 之, 法 官 對 於 待 證 事 實 之 真 實 性, 如 能 產 生 接 近 信 實 之 蓋 然 性, 則 可 暫 定 其 對 於 待 證 事 實 已 獲 得 真 實 之 確 信 如 未 有 其 他 反 證 動 搖 其 心 證, 則 可 認 定 事 件 為 真 實 惟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仍 強 調 : 法 官 在 判 斷 待 證 事 實 真 偽 時, 不 得 僅 根 據 單 純 之 蓋 然 性 而 產 生 確 信, 忽 視 事 件 的 真 相 是 其 仍 採 真 實 確 信 說 並 非 蓋 然 性 確 信 說, 不 可 不 辨 ( 二 ) 聯 邦 行 政 法 院 有 關 證 明 度 問 題 之 裁 判 德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於 安 娜 塔 西 亞 判 決 中 採 取 真 實 確 信 說 之 見 解, 所 提 出 有 關 證 明 度 內 涵 之 論 述, 亦 獲 得 聯 邦 行 政 法 院 之 採 納 與 支 持 46 Der Richter muss sich in tatsächlich zweifelhaften Fällen mit einem für das praktische Leben brauchbaren Grad von Gewißheit begnügen, der den Zweifeln Schweigen gebietet, ohne sie völlig auszuschließen. 47 BGH NJW 1970,

22 22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以 聯 邦 行 政 法 院 一 九 八 五 年 四 月 六 日 所 作 成 之 判 決 為 例, 本 件 之 案 例 事 實 略 為 : 原 告 於 一 九 八 年 由 土 耳 其 來 到 德 國, 主 張 因 其 為 共 和 人 民 黨 之 成 員 受 到 政 治 迫 害, 依 德 國 政 治 庇 護 法 之 規 定 尋 求 政 治 庇 護 原 告 起 初 主 張, 其 雖 為 共 和 人 民 黨 之 成 員, 但 並 未 積 極 參 與 該 黨 之 政 治 活 動 在 一 九 七 九 一 九 八 年 間, 其 本 身 及 家 人 屢 次 遭 到 右 翼 人 士 攻 擊, 因 此 決 定 離 開 土 耳 其, 到 德 國 尋 求 政 治 庇 護 原 告 之 申 請 經 主 管 機 關 駁 回, 乃 向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課 予 義 務 訴 訟, 並 改 稱 其 自 一 九 七 六 年 起 即 參 與 革 命 社 會 主 義 工 人 黨, 為 該 黨 散 發 傳 單 參 與 該 黨 舉 辦 之 示 威 遊 行 活 動 此 外, 並 擁 有 一 把 手 槍, 用 以 對 付 右 翼 人 士 亦 曾 參 與 炸 彈 攻 擊 活 動, 甚 至 開 槍 攻 擊 警 察 原 告 之 訴 一 審 經 行 政 法 院 駁 回, 其 不 服 向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上 訴, 二 審 認 為 其 上 訴 有 理 由, 許 其 所 請 被 告 不 服, 上 訴 第 三 審, 聯 邦 行 政 法 院 認 為 上 訴 有 理 由, 廢 棄 二 審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之 判 決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提 供 政 治 庇 護, 其 前 提 為 申 請 人 如 被 遣 返 祖 國 時, 有 遭 受 政 治 迫 害 之 虞 本 案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認 為, 原 告 已 釋 明 其 為 革 命 社 會 主 義 工 人 黨 之 成 員, 為 該 黨 從 事 宣 傳, 並 參 與 該 黨 所 舉 辦 之 示 威 遊 行 活 動, 故 採 信 原 告 之 主 張, 認 定 原 告 有 遭 受 政 治 迫 害 之 虞, 應 給 予 政 治 庇 護 惟 聯 邦 行 政 法 院 認 為,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並 未 說 明, 其 如 何 產 生 行 政 法 院 法 第 108 條 第 1 項 所 要 求 之 確 信 (Überzeugungsgewißheit), 故 其 認 定 原 告 有 遭 受 政 治 迫 害 之 虞 主 張 為 真 實 之 基 礎 不 足 蓋 依 據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安 娜 塔 西 亞 判 決 中 所 持 之 見 解, 事 實 審 法 官 在 判 斷 待 證 事 實 真 偽 時, 必 須 對 於 事 件 之 真 實 性 產 生 在 實 際 生 活 中 必 要 程 度 之 確 信, 即 所 謂 真 實 之 確 信, BVerwG NVwZ 1985,

23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23 俾 使 其 心 中 的 懷 疑 沉 默, 始 能 採 信 當 事 人 之 主 張, 不 能 僅 有 蓋 然 性 之 確 信 在 政 治 庇 護 法 之 爭 訟 事 件 中, 由 於 申 請 政 治 庇 護 者 遣 返 祖 國 後 是 否 有 遭 受 政 治 迫 害 之 虞, 往 往 需 由 其 昔 日 在 祖 國 之 經 歷 加 以 判 斷 惟 囿 於 時 間 與 空 間 之 限 制, 當 事 人 舉 證 困 難 縱 使 如 此, 法 律 對 於 法 官 形 成 心 證 證 明 度 之 要 求 並 未 改 變 事 實 審 法 官 在 審 理 此 類 舉 證 困 難 之 案 例 時, 由 於 欠 缺 其 他 調 查 證 據 方 法, 故 須 賦 予 當 事 人 陳 述 較 為 重 要 之 意 義 惟 無 論 如 何, 不 能 因 調 查 證 據 困 難 即 排 除 形 成 心 證 最 低 標 準 之 要 求 49 此 外, 聯 邦 行 政 法 院 一 九 八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所 作 成 之 判 決, 亦 可 供 參 考 本 件 之 案 例 事 實 略 為, 某 士 兵 被 指 控 竊 取 公 款, 最 初 其 否 認 犯 行, 在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中 卻 自 白 竊 盜, 並 經 刑 事 法 院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其 後, 在 軍 事 懲 戒 法 院 之 審 判 程 序 中, 其 對 於 在 刑 事 程 序 中 之 自 白, 先 予 以 否 認, 其 後 又 承 認, 最 後 再 否 認, 態 度 一 再 反 覆 聯 邦 行 政 法 院 認 為 :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中 之 自 白, 在 行 政 爭 訟 程 序 中 並 無 絕 對 之 效 力 法 官 是 否 採 信, 依 自 由 心 證 判 斷 之 依 據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安 娜 塔 西 亞 判 決 中 所 持 之 見 解, 法 官 如 能 對 於 其 自 白 之 真 實 性 產 生 確 信, 即 能 認 定 其 為 真 實 所 謂 真 實 之 確 信, 是 一 種 主 觀 上 個 人 的 確 信, 並 不 足 以 排 除 客 觀 上 其 他 可 能 性 之 存 在 法 官 得 以 認 定 當 事 人 之 自 白 為 真 實, 縱 使 其 已 撤 回 自 白 反 之, 法 官 於 衡 酌 個 案 之 整 體 情 狀 後, 亦 可 能 對 於 其 自 白 之 真 實 性 產 生 強 烈 質 疑, 採 信 其 撤 回 自 白 之 主 張 惟 無 論 何 種 情 形, 法 官 均 須 對 於 待 證 事 實 產 生 在 實 49 BVerwG NVwZ 1985,

24 24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際 生 活 中 必 要 程 度 之 確 信, 始 能 形 成 心 證 50 三 我 國 有 關 證 明 度 之 各 種 學 說 見 解 我 國 文 獻 上 對 於 證 明 度 之 問 題, 研 究 不 多 民 事 訴 訟 法 學 者 對 此 略 有 著 墨 51, 行 政 訴 訟 法 學 者 對 此 則 甚 少 提 及 分 述 如 下 : ( 一 ) 民 事 訴 訟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學 者 對 於 證 明 度 問 題 之 研 究, 學 者 李 學 燈 認 為, 在 訴 訟 程 序 中, 一 方 當 事 人 所 提 出 之 證 據, 其 力 量 較 為 強 大, 更 為 可 信, 足 以 使 審 理 事 實 之 人 對 於 爭 執 之 事 實 認 定 其 存 在 更 勝 於 不 存 在 所 謂 證 據 之 優 勢, 即 蓋 然 性 之 優 勢, 似 採 優 勢 蓋 然 性 理 論 52 學 者 黃 國 昌 從 大 陸 法 系 與 英 美 法 系 對 於 證 明 度 要 求 歧 異 之 比 較 法 觀 點 出 發 53, 基 於 降 低 錯 誤 判 斷 成 本 之 考 量, 贊 同 優 勢 蓋 然 性 理 論, 認 為 在 判 斷 原 告 勝 訴 或 被 告 勝 訴 兩 種 情 形 之 錯 誤 判 斷 成 本 相 同 時, 判 決 提 出 優 勢 證 據 之 一 方 當 事 人 勝 訴, 其 誤 判 之 可 能 性 較 低, 故 能 降 低 錯 誤 判 斷 之 成 本 54 學 者 雷 萬 來 採 蓋 然 性 確 信 理 論, 以 50% 為 蓋 然 性 標 度 之 中 線, 50 BVerwG NJW 1987, 以 下 有 關 民 事 訴 訟 法 學 者 對 於 證 明 度 問 題 之 論 述, 亦 可 參 閱 姜 世 明, 前 揭 註 1, 頁 李 學 燈, 證 據 法 比 較 研 究, 頁 393,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1992) 有 關 大 陸 法 系 與 英 美 法 系 對 於 證 明 度 要 求 歧 異 之 問 題, 參 閱 黃 國 昌, 比 較 民 事 訴 訟 法 下 的 當 事 人 圖 像 由 審 理 基 本 原 則 證 據 收 集 權 及 證 明 度 切 入,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七 十 六 期, 頁 (2003) 54 黃 國 昌, 民 事 訴 訟 理 論 之 新 開 展, 頁 112, 元 照 出 版 公 司 (2005) 156

25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25 將 雙 方 當 事 人 所 提 出 之 本 證 反 證 綜 合 評 價 後, 給 予 一 證 明 點 值, 並 認 為 終 局 證 明 度 之 證 明 負 擔 點 應 以 80% 為 當 當 事 人 所 提 出 之 本 證 須 使 法 官 獲 得 80% 以 上 之 確 信, 法 官 始 能 認 其 為 真 實 對 造 當 事 人 所 提 出 之 反 證 如 能 使 法 官 確 信 之 證 明 點 值 降 低 至 79% 以 下, 法 官 即 不 得 認 舉 證 責 任 之 負 擔 者 所 主 張 為 真 實 學 者 駱 永 家 亦 採 蓋 然 性 確 信 理 論, 並 以 座 標 之 概 念, 將 蓋 然 性 標 度 區 分 為 積 極 心 證 (0 度 至 90 度 ) 與 消 極 心 證 (-90 度 至 0 度 ) 法 官 之 心 證 度 在 +45 度 以 上 時, 應 形 成 當 事 人 主 張 為 真 實 之 確 信 法 官 之 心 證 度 在 -45 度 以 下 時, 應 形 成 當 事 人 主 張 為 虛 偽 之 確 信 在 +45 度 及 -45 度 之 間 時, 則 為 待 證 事 實 真 偽 不 明 學 者 邱 聯 恭 似 亦 採 蓋 然 性 確 信 理 論, 認 為 所 謂 證 明 度, 係 指 法 官 之 確 信 到 達 社 會 生 活 上 通 常 人 所 不 置 疑 而 能 夠 寄 予 信 賴 程 度 之 真 實 之 蓋 然 性 者 必 須 法 官 主 觀 上 認 為 已 到 達 此 種 證 明 度 之 心 理 狀 態, 且 依 客 觀 證 據 所 呈 現 之 證 明 程 度 亦 到 達 此 一 標 準 時, 始 能 認 為 已 達 到 證 明 度 之 要 求 57 整 體 而 言, 我 國 民 事 訴 訟 法 學 者 對 於 證 明 度 之 問 題, 雖 有 採 優 勢 蓋 然 性 理 論 者 ( 學 者 李 學 燈 黃 國 昌 ), 認 為 一 方 當 事 人 所 提 出 之 證 據, 其 力 量 較 為 強 大, 更 為 可 信, 足 以 使 審 理 事 實 之 人 對 於 爭 執 之 事 實 認 定 其 存 在 更 勝 於 不 存 在, 即 可 形 成 心 證, 認 定 該 事 實 存 在 惟 較 多 學 者 ( 學 者 雷 萬 來 駱 永 家 邱 聯 恭 ) 採 蓋 然 性 確 信 說 之 理 雷 萬 來, 民 事 證 據 法 論, 頁 , 瑞 興 圖 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97) 駱 永 家, 民 事 訴 訟 法 I, 頁 162, 自 版, 修 訂 九 版 (1999) 邱 聯 恭 講 述 ( 許 士 宦 整 理 ), 口 述 民 事 訴 訟 法 講 義 ( 三 ), 頁 190, 自 版 (2003) 157

26 26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論, 認 為 所 謂 證 明 度, 係 指 法 官 之 確 信 到 達 某 種 程 度 之 蓋 然 性 者 必 須 法 官 已 有 認 為 已 到 達 該 證 明 度 無 誤 之 心 理 狀 態, 始 能 形 成 心 證, 認 定 該 主 張 為 真 實 ( 二 ) 行 政 訴 訟 法 我 國 行 政 訴 訟 法 之 文 獻 中, 對 於 證 明 度 之 問 題, 以 學 者 吳 東 都 之 研 究 較 為 深 入 其 著 作 不 僅 對 於 德 國 民 事 訴 訟 及 行 政 訴 訟 有 關 證 明 度 之 各 種 學 說 加 以 評 介, 並 認 為 : 無 論 是 蓋 然 性 確 信 理 論 或 真 實 的 確 信 理 論, 均 必 須 以 蓋 然 性 為 形 成 心 證 基 準, 蓋 然 性 確 信 理 論 之 蓋 然 性 是 51% 以 上, 而 真 實 的 確 信 理 論 之 蓋 然 性 是 更 高 的 蓋 然 性, 只 是 到 如 何 高 程 度 的 蓋 然 性, 未 必 相 當 明 確 因 此 對 形 成 心 證 所 必 須 之 證 明 度, 如 何 之 蓋 然 性 始 足 當 之, 才 是 最 重 要 之 處 58 至 於 所 謂 形 成 心 證 所 必 須 證 明 度 之 蓋 然 性 數 值 究 竟 為 何, 則 並 未 明 言 此 外, 學 者 盛 子 龍 對 於 德 國 稅 法 上 有 關 證 明 度 問 題 之 學 說 及 實 務 見 解, 亦 有 評 釋 其 支 持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之 見 解, 認 為 租 稅 法 上 事 實 認 定 仍 應 以 近 乎 確 實 之 蓋 然 性 作 為 應 遵 循 之 規 則 證 明 度 此 外, 並 認 為 證 明 度 之 例 外 降 低 則 必 須 具 有 足 以 正 當 化 基 本 權 干 預 錯 誤 風 險 之 法 律 基 礎 59 四 本 文 對 於 各 種 學 說 見 解 之 評 釋 吳 東 都, 前 揭 註 2, 頁 46 盛 子 龍, 租 稅 法 上 舉 證 責 任 證 明 度 與 類 型 化 方 法 之 研 究 以 贈 與 稅 課 徵 要 件 上 贈 與 合 意 之 證 明 為 中 心, 東 吳 法 律 學 報, 第 二 十 四 卷 第 一 期, 頁 (2012) 158

27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27 如 前 所 述, 法 官 對 於 待 證 事 實 是 否 達 到 形 成 心 證 之 最 低 標 準, 依 觀 察 角 度 之 不 同, 可 分 為 主 觀 說 客 觀 說 第 三 人 控 制 模 式 優 勢 蓋 然 性 說 蓋 然 性 確 信 說 及 真 實 之 確 信 說 等 不 同 理 論 本 文 評 釋 如 下 : 主 觀 說 之 見 解, 將 法 官 對 於 待 證 事 實 是 否 達 到 形 成 心 證 最 低 標 準 之 判 斷, 完 全 建 立 在 法 官 個 人 主 觀 確 信 上, 往 往 使 事 實 之 認 定 流 於 恣 意, 甚 至 造 成 客 觀 上 相 同 之 證 據 結 果, 在 不 同 的 案 件 中, 卻 產 生 認 定 結 果 相 互 歧 異 之 情 形 法 官 形 成 個 人 之 確 信 時, 仍 須 參 考 各 種 客 觀 基 準 (objektive Bezugsgröße) 60 為 之, 否 則 形 成 心 證 之 標 準 即 不 能 謂 為 明 確 客 觀 說 之 見 解, 亦 備 受 批 評 一 方 面 其 所 提 出 之 蓋 然 性 公 式 不 僅 欠 缺 精 確 之 數 值, 且 該 數 值 之 合 理 性 亦 值 得 懷 疑 將 證 人 陳 述 之 可 信 度 加 以 數 字 化 之 結 果, 至 多 僅 建 構 表 像 上 之 精 確 性 (Scheingenauigkeit) 而 已, 實 際 意 義 不 大 另 一 方 面, 客 觀 說 忽 略 一 個 事 實 : 判 斷 待 證 事 實 之 真 偽, 乃 是 法 官 之 職 責, 不 得 委 由 他 人 行 使 試 圖 建 構 證 人 陳 述 可 信 度 之 數 值, 乃 至 於 法 官 在 客 觀 上 是 否 應 形 成 真 實 確 信 之 標 準, 完 全 忽 略 法 官 個 人 主 觀 上 是 否 形 成 真 實 確 信 之 因 素, 無 異 剝 奪 法 官 在 個 案 中 認 定 事 實 之 權 限 現 代 社 會 科 技 發 展 快 速 進 步 科 學 知 識 大 量 累 積, 造 成 法 官 在 認 定 事 實 時, 其 形 成 個 人 確 信 之 空 間 (Freiraum für die persönliche Gewißheit) 不 斷 縮 小 惟 無 論 如 何, 不 能 完 全 剝 奪 法 官 認 定 事 實 評 價 證 據 之 權 限 Greger, a.a.o. (Fn. 35), S Baumgärtel, a.a.o. (Fn. 32), S

28 28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第 三 人 控 制 模 式 之 見 解, 強 調 法 官 得 心 證 之 過 程 應 能 通 過 第 三 人 之 檢 驗, 固 然 有 其 見 地 惟 所 謂 確 信, 其 為 克 服 自 我 心 中 疑 問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之 個 人 內 在 觀 點 (innere Einstellung eines Individuums), 具 有 最 高 度 之 屬 人 性 是 以, 法 官 在 判 斷 待 證 事 實 真 偽 時, 應 擁 有 評 價 之 特 權 (Einschätzungsprärogative) 換 言 之, 事 實 審 法 官 對 於 某 事 實 存 在 或 不 存 在 之 確 信, 並 不 因 其 他 ( 非 本 案 之 ) 法 官 對 於 同 一 事 實 產 生 不 同 之 確 信 而 受 質 疑 判 斷 待 證 事 實 真 偽 之 法 官, 儘 管 對 於 人 類 認 知 能 力 之 不 充 分 性 (die Unzulänglichkeit des menschlichen Erkenntnisvermögens) 有 所 認 識, 仍 可 產 生 個 人 之 內 在 觀 點, 認 定 該 待 證 事 實 為 真 實 反 之, 亦 可 基 於 其 在 個 案 中 所 具 體 感 受 之 人 類 認 知 能 力 不 充 分 性, 產 生 個 人 之 內 在 觀 點, 懷 疑 該 待 證 事 實 之 真 實 性 62 第 三 人 ( 非 本 案 法 官 ) 對 於 待 證 事 實 真 偽 之 判 斷, 不 應 對 本 案 法 官 有 拘 束 力 此 外, 強 制 採 行 第 三 人 控 制 模 式 之 結 果, 無 異 強 令 對 於 案 件 最 為 熟 稔 之 法 官 放 棄 其 所 形 成 之 認 知, 作 成 違 反 其 個 人 確 信 之 裁 判, 與 法 官 獨 立 審 判 之 憲 法 上 原 則 恐 有 違 背 63 優 勢 蓋 然 性 說 從 降 低 錯 誤 判 斷 成 本 之 角 度 出 發, 認 為 判 決 提 出 優 勢 證 據 之 一 方 當 事 人 勝 訴, 其 誤 判 之 可 能 性 較 低, 故 能 降 低 錯 誤 判 斷 之 成 本 惟 決 定 證 明 度 之 內 涵, 不 應 僅 從 降 低 錯 誤 判 斷 成 本 之 角 度 考 量 蓋 訴 訟 之 目 的, 在 於 以 合 法 的 程 序 獲 致 合 乎 實 體 法 律 狀 態 之 裁 判 為 達 此 一 目 的, 事 實 之 認 定 應 盡 可 能 接 近 真 實 訴 62 Dawin, a.a.o. (Fn. 34), Rn Walter, Freie Beweiswürdigung: Eine Untersuchung zu Bedeutung, Bedingungen und Grenzen der freien richterlichen Überzeugung, 1979, S

29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29 訟 法 所 要 求 者, 不 僅 為 確 認 實 體 法 所 規 範 之 構 成 要 件 存 在 ( 或 不 存 在 ), 而 且 是 要 確 認 該 事 件 是 否 為 真 實 是 以 所 要 求 之 信 實 程 度 應 為 確 信, 而 其 內 容 則 為 真 實 64, 不 應 僅 以 當 事 人 之 一 方 提 出 優 勢 證 據, 即 認 定 其 所 主 張 者 為 真 實 蓋 然 性 確 信 說 之 見 解, 無 非 是 一 種 鑒 於 真 相 認 知 困 難 所 採 取 之 妥 協 態 度 其 認 為 依 據 實 際 生 活 之 經 驗, 事 實 之 真 相 如 何, 往 往 無 法 確 切 探 求 得 知 故 證 據 評 價 之 任 務 並 非 為 取 得 法 官 對 於 真 實 之 確 信, 而 係 為 取 得 一 可 憑 藉 以 認 定 事 實 之 蓋 然 性 誠 然, 對 於 事 件 真 實 性 之 確 信, 其 實 只 是 一 種 主 觀 之 認 知 狀 態, 未 必 達 到 客 觀 上 無 可 置 疑 之 程 度 由 於 人 類 欠 缺 無 瑕 疵 之 真 實 認 知 能 力, 經 常 發 生 因 普 遍 存 在 之 人 類 行 為 偏 差 導 致 認 知 不 足 之 情 形, 因 此, 縱 使 法 官 對 於 事 況 有 真 實 確 信 之 認 知, 認 知 錯 誤 之 情 形, 仍 屬 常 見 惟 誠 如 德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於 安 娜 塔 西 亞 判 決 中 所 言, 永 遠 存 在 錯 誤 可 能 性 之 意 識, 並 不 排 除 法 官 之 確 信 欠 缺 無 瑕 疵 之 真 實 認 知 能 力, 豈 非 全 無 產 生 真 實 確 信 之 空 間 此 外, 蓋 然 性 確 信 說 之 見 解, 對 於 證 明 度 之 主 客 觀 要 素 ( 詳 後 述 ) 亦 有 誤 認 蓋 人 類 之 認 知 能 力 不 充 分 屬 於 證 明 度 之 主 觀 成 分, 即 法 官 之 確 信 問 題, 無 從 因 此 將 作 為 證 明 度 客 觀 成 分 之 真 實 變 更 為 蓋 然 性 況 且, 縱 使 考 量 人 類 認 知 能 力 之 不 充 分 否 則 人 類 既 64 Baumgärtel, a.a.o. (Fn. 32), S Greger, a.a.o. (Fn. 35), S Das Bewußtsein von der immer bestehenden Möglichkeit des Irrtums schließt die Überzeugung des Richters nicht aus, BGHZ 53, 253; NJW 1970,

30 30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性, 而 將 真 實 之 確 信 降 低 為 蓋 然 性 之 確 信, 後 者 仍 是 一 種 個 人 之 內 在 觀 點 該 蓋 然 性 之 確 信, 客 觀 上 仍 有 不 存 在 之 可 能 有 關 證 明 度 之 問 題, 德 國 學 說 通 說 及 實 務 見 解, 係 採 真 實 之 確 信 說, 本 文 亦 以 其 為 可 採, 詳 述 並 探 討 證 明 度 之 內 涵 如 下 : 依 真 實 確 信 說 之 見 解, 證 明 度 之 內 涵, 包 含 主 觀 要 素, 即 法 官 之 確 信 (Überzeugung); 以 及 客 觀 之 要 素, 即 事 況 為 真 實 (Wahrheit) 法 官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應 在 涵 攝 過 程 之 中, 對 於 以 下 問 題 加 以 判 斷, 即 調 查 證 據 所 形 成 之 認 知 狀 態, 是 否 達 到 認 定 待 證 事 實 為 真 實 之 確 信 (die Wahrheitsüberzeugung) 之 最 低 標 準, 以 判 斷 待 證 事 實 之 真 偽 68 證 明 度 之 主 觀 要 素, 即 法 官 對 於 待 證 事 實 為 真 實 之 確 信 ( Überzeugung von der Wahrheit) 亦 即 法 官 得 以 認 定, 經 實 體 法 規 範 之 構 成 要 件 所 評 價 的 案 例 事 實 確 實 發 生, 並 能 涵 攝 於 法 規 範 之 中, 產 生 法 規 範 所 規 定 的 法 律 效 果 之 確 信 對 於 真 實 之 確 信, 係 認 定 待 證 事 實 為 真 實 之 個 人 內 在 觀 點, 即 對 於 待 證 事 實 之 真 實 性 產 生 個 人 認 同 之 無 可 迴 避 感 如 果 法 官 對 於 待 證 事 實 真 實 性 之 確 信 無 法 貫 徹, 即 不 能 謂 有 真 實 之 確 信 法 官 對 於 真 實 之 確 信, 雖 係 個 人 主 觀 之 認 知, 惟 該 認 知 仍 需 有 客 觀 之 基 礎 此 等 個 人 主 觀 認 知 之 客 觀 基 礎, 通 常 存 在 於 經 驗 法 則 之 中 70 詳 言 之, 法 官 判 斷 待 證 事 實 之 真 偽 時, 是 否 能 夠 產 生 個 Dawin, a.a.o. (Fn. 34), Rn Dawin, a.a.o. (Fn. 34), Rn Dawin, a.a.o. (Fn. 34), Rn Musielak/Stadler, Grundfragen des Beweisrechts, 1984, S

31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31 人 認 同 之 無 可 迴 避 感, 其 所 憑 藉 者, 多 為 適 用 經 驗 法 則 所 產 生 之 知 識 將 個 人 感 知 建 構 於 客 觀 上 理 性 所 能 理 解 之 事 實 (rational nachvollziehbare Gründe), 亦 能 緩 和 確 信 主 觀 化 之 弊 端 惟 個 人 之 經 驗 知 識 往 往 並 不 精 確, 甚 或 與 他 人 之 經 驗 知 識 相 牴 觸 不 同 法 官 基 於 其 個 別 之 經 驗 知 識, 對 於 同 一 待 證 事 實 之 真 偽, 經 常 產 生 不 同 之 主 觀 上 確 信 某 一 事 實 可 能 使 某 法 官 產 生 真 實 之 確 信, 卻 無 法 克 服 邏 輯 上 之 所 有 疑 問, 使 其 他 法 官 產 生 個 人 認 同 之 無 可 迴 避 感 無 論 如 何, 某 事 實 如 足 以 喚 起 個 人 認 同 之 無 可 迴 避 感, 即 能 使 其 產 生 真 實 之 確 信 縱 使 數 法 官 對 於 同 一 待 證 事 實 產 生 不 同 之 主 觀 上 確 信, 與 個 人 認 同 之 無 可 迴 避 感 應 以 客 觀 事 實 為 基 礎 之 要 求 亦 無 違 背 72 法 官 所 憑 以 認 定 事 實 之 經 驗 知 識 如 非 僅 是 一 種 個 人 之 臆 測 (Wahnvorstellung), 而 具 有 自 然 定 律 (Naturgesetze) 或 科 學 定 律 (naturwissenschaftliche Gesetzmäßigkeit) 之 性 質, 例 如 : 醫 學 上 之 各 種 科 學 定 律, 則 該 經 驗 知 識 對 於 法 官 產 生 真 實 之 確 信 及 評 價 之 結 果 應 具 有 拘 束 力 73 所 謂 自 然 定 律, 係 以 科 學 知 識 為 基 礎 之 經 驗 知 識 此 等 從 經 驗 上 由 個 案 觀 察 分 析 所 得 之 觀 點, 在 適 用 時 具 有 強 制 之 拘 束 力, 故 法 官 亦 須 遵 守, 亦 稱 為 具 有 一 般 性 拘 束 力 之 證 據 評 價 原 則 (allgemeinverbindliche Beweiswürdigungsgrundsätze) 自 然 定 律 71 Dawin, a.a.o. (Fn. 34), Rn a.a.o. 73 BGH NJW 1967, Vgl. etwa BVerwGE 47, 361; E NJW 1981, 1386 (1389); NJW 1997, 163

32 32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以 經 科 學 界 普 遍 承 認 為 其 前 提 所 謂 經 科 學 界 普 遍 承 認, 並 非 僅 指 相 關 見 解 或 該 研 究 成 果 已 經 發 表 於 科 學 期 刊 具 體 適 用 時, 法 官 應 先 行 判 斷, 其 是 否 僅 為 某 種 學 術 觀 點 或 暫 時 性 之 研 究 成 果, 抑 或 已 經 科 學 界 普 遍 承 認 而 具 有 自 然 定 律 之 地 位 領 域 之 學 者 鑑 定 以 供 法 院 參 考 法 官 形 成 真 實 確 信 所 依 據 之 推 論 過 程, 亦 不 得 違 反 論 理 法 則 論 理 法 則 之 功 能, 在 於 確 保 推 論 過 程 合 乎 邏 輯, 並 避 免 思 維 之 斷 裂 或 衝 突 (gedankliche Brüche und Widersprüche) 事 實 審 法 院 之 推 論 罕 見, 尚 不 足 以 認 為 違 反 論 理 法 則 必 須 其 推 論 基 於 邏 輯 上 之 理 由 被 認 定 為 不 可 能, 始 能 認 為 其 違 反 論 理 法 則 76 個 人 認 同 之 無 可 迴 避 感 雖 不 以 邏 輯 上 之 必 然 性 為 其 前 提, 惟 不 違 背 論 理 法 則 為 形 成 真 實 確 信 之 內 在 限 制 必 要 時, 得 交 由 各 該 當 法 院 確 信 事 件 為 真 實 時, 該 事 件 即 被 證 明 為 存 在 若 某 事 件 存 在, 則 其 為 事 況 之 真 相 (Wirklichkeit) 是 否 真 實 之 判 斷 對 象 並 非 事 件 本 身, 而 是 陳 述, 即 其 為 真 實 之 主 張 (Behauptung über die Wahrheit) 當 陳 述 所 描 繪 之 圖 像 與 真 相 相 符 時, 該 陳 述 即 為 真 實 78 另 一 方 面, 法 官 也 很 清 楚 的 知 悉, 人 類 之 認 知 能 力 並 不 充 分 即 使 其 確 信 陳 述 所 描 繪 之 圖 像 與 真 相 具 有 一 致 性, 其 仍 然 意 識 到 : BGH NJW 1982, 2455 (2456 m. w. N.). 76 BVerwGE 47, 330 (361). 77 Dawin, a.a.o. (Fn. 34), Rn Greger, a.a.o. (Fn. 35), S

33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33 此 等 一 致 性 (Übereinstimmung) 仍 有 不 存 在 之 抽 象 可 能 (abstrakte Möglichkeit ihrer Nichtexistenz) 然 而 此 非 謂 法 官 對 於 陳 述 所 描 繪 之 圖 像 與 真 相 之 一 致 性 存 在 並 未 產 生 確 信, 僅 信 其 大 概 存 在 而 已 法 官 仍 須 確 信 事 件 即 為 事 況 之 真 相, 始 能 認 定 陳 述 為 真 實 79 五 小 結 : 以 蓋 然 性 衡 量 為 判 斷 是 否 產 生 真 實 確 信 之 輔 助 方 法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有 關 證 明 度 之 見 解, 應 以 真 實 確 信 說 為 可 採 依 此, 確 信 透 過 重 建 案 例 事 實 所 取 得 之 圖 像 應 被 視 為 真 實, 應 為 規 則 證 明 度 (Regelbeweismaß) 之 規 範 內 容 唯 有 法 官 能 確 信 案 例 事 實 存 在, 才 能 將 其 涵 攝 於 法 規 之 中, 使 其 發 生 該 法 規 所 規 定 之 法 律 效 果 如 該 事 實 僅 可 能 或 大 概 存 在, 則 不 得 為 之 80 至 於 所 謂 規 則 證 明 度 之 規 範 內 容, 即 確 信 透 過 重 建 案 例 事 實 所 取 得 之 圖 像 應 被 視 為 真 實 者, 究 竟 應 達 何 種 程 度 之 個 人 認 同 之 無 可 迴 避 感, 始 足 以 當 之? 按 所 謂 真 實 之 確 信, 其 實 只 是 一 種 主 觀 上 個 人 的 確 信 每 個 人 主 觀 上 個 人 確 信 之 程 度, 從 客 觀 標 準 觀 之, 可 能 均 不 相 同 為 能 使 法 官 形 成 心 證 之 標 準 臻 於 明 確, 蓋 然 性 衡 量 (Wahrscheinlichkeitserwägung) 不 失 為 一 中 間 步 驟 81 其 雖 不 具 有 證 明 度 之 功 能, 但 可 作 為 法 官 產 生 真 實 之 確 信 的 輔 助 工 具 如 前 所 述, 德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安 娜 塔 西 亞 判 決 中 所 提 出 之 見 79 Dawin, a.a.o. (Fn. 34), Rn Dawin, a.a.o. (Fn. 34), Rn Rosenberg/Schwab/Gottwald, a.a.o. (Fn. 40), 112 II

34 34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解, 即 以 真 實 確 信 說 為 出 發 點, 並 加 入 蓋 然 性 確 信 說 之 思 考, 認 為 : 法 官 對 於 待 證 事 實 之 真 實 性, 如 能 產 生 非 常 高 之 蓋 然 性 或 接 近 信 實 之 蓋 然 性, 則 可 暫 定 其 對 於 待 證 事 實 已 獲 得 真 實 之 確 信 如 未 有 其 他 反 證 動 搖 其 心 證, 則 可 認 定 事 件 為 真 實 所 謂 非 常 高 之 蓋 然 性 或 接 近 信 實 之 蓋 然 性, 學 說 上 亦 有 定 義 為 排 除 合 理 懷 疑 之 蓋 然 性 (jeden vernünftigen Zweifel ausschließender Grad von Wahrscheinlichkeit) 者 82, 並 參 考 前 述 蓋 然 性 確 信 說 中 所 建 立 之 標 準, 嘗 試 賦 予 上 述 非 常 高 之 蓋 然 性 接 近 信 實 之 蓋 然 性 客 觀 之 數 值, 認 為 所 謂 非 常 高 之 蓋 然 性, 或 接 近 信 實 之 蓋 然 性, 其 蓋 然 性 應 高 於 相 當 可 信 ( 蓋 然 性 為 75%), 但 未 達 絕 對 確 定 ( 蓋 然 性 為 100%), 應 指 法 官 認 為 當 事 人 陳 述 之 真 實 性 已 達 到 90% 以 上 者 而 言 綜 合 上 述, 可 得 如 下 之 結 論 : 在 判 斷 待 證 事 實 之 真 偽 時, 法 官 認 為 當 事 人 陳 述 之 真 實 性 已 達 接 近 信 實 之 蓋 然 性, 即 其 蓋 然 性 數 值 已 達 90% 以 上 者, 始 能 在 心 中 生 成 個 人 認 同 之 無 可 迴 避 感, 82 Nierhaus, Beweismaß und Beweislast: Untersuchungsgrundsatz und Beteiligtenmitwirkung im Verwaltungsprozeß, 1989, S Baumgärtel, Beweislastpraxis im Privatrecht, 1996, Rn. 72; 亦 參 閱 姜 世 明, 前 揭 註 1, 頁 183; 姜 世 明, 三 論 證 明 度 兼 評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九 十 九 年 度 上 易 字 第 三 十 一 號 民 事 判 決,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一 九 一 期, 頁 183(2011); 姜 世 明, 專 利 侵 權 事 件 之 假 處 分 程 序 以 其 釋 明 證 明 度 為 中 心 兼 評 最 高 法 院 九 七 年 度 台 抗 字 第 二 五 七 號 民 事 裁 定,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第 一 三 五 期, 頁 62(2009) 84 當 然, 每 個 人 心 中 認 定 陳 述 之 真 實 性 是 否 已 達 90% 以 上, 客 觀 而 言, 其 程 度 可 能 仍 有 不 同 惟 所 謂 真 實 之 確 信, 其 本 質 仍 為 一 種 主 觀 上 個 人 的 確 信 再 如 何 加 以 客 觀 化 數 值 化, 仍 不 能 完 全 脫 免 主 觀 之 因 素 166

35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35 俾 使 其 心 中 的 懷 疑 沉 默 ( 但 無 需 完 全 排 除 之 ), 進 而 產 生 真 實 之 確 信, 採 信 當 事 人 之 主 張 肆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一 概 說 在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往 往 在 欠 缺 明 確 事 證 之 情 況 下, 仍 然 形 成 不 利 於 受 處 分 人 之 心 證 除 前 述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九 十 九 年 度 交 抗 第 一 三 二 號 裁 定 之 外, 更 有 諸 多 案 例 以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九 十 七 年 度 交 抗 字 第 八 四 九 號 裁 定 為 例, 本 件 駕 駛 人 經 執 勤 警 員 舉 發 其 闖 紅 燈, 受 處 分 人 不 服 裁 處 向 法 院 聲 明 異 議 法 院 謂 : 本 件 已 經 原 審 法 院 審 酌 個 案 具 體 情 狀, 以 法 定 證 據 法 則 之 調 查 方 法 進 行 必 要 之 調 查, 傳 訊 證 人 即 臺 北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三 峽 分 局 鶯 歌 分 駐 所 警 員 於 原 審 調 查 時 具 結 後, 就 當 日 所 見 抗 告 人 違 規 情 形 為 證 述, 而 證 人 即 員 警 為 取 締 交 通 違 規 之 公 務 員, 其 為 達 維 護 交 通 秩 序 安 全 之 行 政 目 的 而 依 法 執 行 公 權 力, 與 異 議 人 素 不 相 識, 衡 情 當 無 甘 冒 須 負 擔 刑 事 責 任 之 風 險, 故 意 誣 指 異 議 人 違 規 之 必 要 ; 舉 發 員 警 於 司 法 審 查 之 訴 訟 程 序 上 立 於 證 人 之 地 位 而 證 述 其 當 時 親 身 目 擊 及 見 聞 之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經 過, 亦 屬 於 法 定 證 據 方 法 之 一 之 人 證 證 述, 於 法 亦 不 有 違 再 以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九 十 九 年 度 交 抗 字 第 九 八 四 號 裁 定 為 例, 本 件 之 異 議 人 因 騎 乘 機 車 不 在 規 定 車 道 內 行 駛 而 受 罰, 其 辯 稱 機 車 當 時 係 因 有 後 方 來 車, 右 側 亦 有 車 輛 逼 近, 乃 不 得 已 駛 往 左 側, 並 非 蓄 意 違 規 法 院 謂 : 按 交 通 警 察 掣 單 舉 發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所 列 之 違 規 事 實, 本 質 上 為 行 政 處 分, 係 公 務 員 基 於 167

36 36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職 務 上 之 公 權 力, 依 法 就 特 定 之 具 體 事 件 所 為 之 具 公 法 上 效 果 之 單 方 面 行 政 行 為, 如 無 形 式 上 顯 然 之 瑕 疵 可 指, 基 於 公 務 員 為 公 法 上 行 為 具 有 公 信 力 之 原 則, 該 行 政 行 為 當 可 被 推 定 為 真 正 若 謂 公 務 員 一 切 行 政 行 為 均 需 預 留 證 據 以 證 其 實, 則 國 家 行 政 勢 必 窒 礙 難 行, 鑑 於 交 通 違 規 事 實 往 往 驟 然 而 現 稍 縱 即 逝, 若 硬 性 要 求 舉 發 員 警 不 分 違 規 情 節, 一 律 必 須 預 留 證 據, 俾 便 事 後 提 出 供 法 院 審 酌, 除 有 現 實 技 術 可 行 性 之 困 難 外, 勢 將 大 幅 提 高 交 通 管 理 之 行 政 成 本, 並 嚴 重 削 弱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之 行 政 效 能, 此 絕 非 立 法 者 制 定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法 規 之 本 意 綜 合 上 述, 在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經 常 在 欠 缺 明 確 事 證 之 情 況 下, 以 行 政 處 分 應 受 合 法 之 推 定 85 考 量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行 政 效 能 之 維 護 與 實 務 上 蒐 證 困 難 86 等 理 由 採 信 原 處 分 機 關 之 說 法, 對 受 處 分 人 作 不 利 之 認 定 有 關 行 政 處 分 效 力 之 學 說 見 解 中, 往 昔 有 認 為 行 政 處 分 具 有 公 定 力 者, 謂 國 家 行 為 應 受 合 法 推 定, 除 有 權 機 關 撤 銷 或 認 定 其 無 效 外, 人 民 不 能 否 認 國 家 行 為 之 效 力 上 述 見 解, 今 日 學 者 有 批 評 其 為 官 憲 國 家 (Obrigkeitsstaat) 之 產 物, 究 其 本 質 應 屬 威 權 國 家 時 代 之 思 想, 與 現 代 民 主 國 家 之 法 治 國 理 念 不 符, 認 為 應 予 以 揚 85 參 閱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6 年 度 交 聲 字 第 271 號 裁 定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100 年 度 交 抗 字 第 1131 號 裁 定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100 年 度 交 抗 字 第 1254 號 裁 定 等 86 參 閱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98 年 度 交 抗 字 第 2638 號 裁 定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99 年 度 交 抗 第 132 號 裁 定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6 年 度 交 聲 字 第 271 號 裁 定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8 年 度 交 聲 字 第 363 號 裁 定 等 168

37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37 棄 87 實 則 行 政 處 分 並 無 受 合 法 性 推 定 之 效 力, 至 多 只 是 受 效 力 持 續 存 在 之 推 定 而 已 此 即 所 謂 處 分 違 法, 並 不 當 然 無 效 之 問 題 蓋 法 院 既 因 人 民 不 服 而 審 理 系 爭 行 政 處 分 之 效 力, 必 須 審 酌 系 爭 行 政 處 分 是 否 違 法, 該 處 分 如 何 能 受 合 法 推 定? 在 交 通 法 庭 之 相 關 裁 判 中, 亦 不 乏 反 對 以 行 政 處 分 應 受 合 法 之 推 定 為 理 由 而 形 成 不 利 於 受 處 分 人 心 證 之 見 解 者 例 如 :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九 十 八 年 度 交 聲 字 第 三 九 二 號 裁 定 即 謂 :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舉 證 責 任 之 分 配, 今 日 學 說 及 實 務 已 不 採 行 政 處 分 公 定 力 理 論, 而 承 認 行 政 訴 訟 上 當 事 人 之 法 的 對 等 性 觀 念, 認 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之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應 採 民 事 訴 訟 上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原 則 且 觀 之 行 政 罰 法 之 規 定, 行 為 人 違 反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欲 加 以 處 罰 時, 應 由 國 家 負 證 明 行 為 人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之 舉 證 責 任 是 行 政 機 關 對 於 人 民 為 裁 罰, 必 須 舉 證 證 明 其 違 法 事 實, 倘 不 能 證 明 違 法 事 實 之 存 在, 其 處 罰 即 不 能 認 為 合 法, 故 行 政 機 關 必 須 證 明 行 為 人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方 得 裁 罰 行 為 人 以 行 政 處 分 應 受 合 法 之 推 定 為 得 心 證 之 理 由, 對 受 處 分 人 有 關 行 政 處 分 公 定 力 之 理 論 及 批 判, 參 閱 : 吳 庚, 行 政 法 之 理 論 與 實 用, 頁 362, 自 版, 十 一 版 (2010); 林 錫 堯, 行 政 法 要 義, 頁 , 元 照 出 版 公 司 (2006) 88 此 外,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7 年 度 交 聲 字 第 1929 號 裁 定 亦 採 相 同 見 解 相 關 文 獻 亦 多 反 對 交 通 違 規 舉 發 通 知 單 具 有 公 定 力 之 見 解, 參 閱 林 家 賢, 司 法 對 交 通 秩 序 罰 審 查 問 題 之 研 究 以 普 通 法 院 交 通 法 庭 審 查 為 中 心,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2007); 錢 建 榮, 交 通 事 件 處 理 及 救 濟 程 序 相 關 案 例 之 檢 討,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九 十 三 年 度 司 法 研 究 發 展 報 告, 頁 72-75(2005) 169

38 38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作 不 利 認 定 之 見 解, 係 以 行 政 處 分 具 有 公 定 力 為 其 理 論 之 基 礎 惟 行 政 處 分 具 有 公 定 力 之 學 說 既 已 受 到 質 疑, 則 此 種 見 解 之 理 論 基 礎 已 屬 薄 弱 且 以 當 今 社 會 之 時 空 環 境 觀 之, 以 公 務 員 基 於 職 務 上 之 公 權 力, 依 法 就 特 定 之 具 體 事 件 所 為 之 具 公 法 上 效 果 之 單 方 面 行 政 行 為, 如 無 形 式 上 顯 然 之 瑕 疵 可 指, 該 行 政 行 為 當 可 被 推 定 為 正 當 之 理 由 而 形 成 對 於 受 處 分 人 不 利 之 認 定, 如 何 能 令 受 處 分 人 信 服? 如 能 依 此 而 形 成 心 證, 則 行 政 罰 法 上 所 謂 國 家 負 證 明 行 為 人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舉 證 責 任 之 要 求, 不 啻 空 談 法 院 不 應 以 此 為 得 心 證 之 理 由, 對 受 處 分 人 為 不 利 之 認 定 二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不 足 案 例 之 分 析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間, 有 一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曾 引 起 社 會 之 關 注 文 擬 以 其 為 例, 對 於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不 足 之 問 題 詳 加 探 討 本 案 之 案 例 事 實 略 為 : 乙 於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五 時 四 分 許, 騎 乘 重 型 機 車 行 經 臺 北 市 路 段 九 十 八 巷 口, 經 警 舉 發 行 經 有 燈 光 號 誌 管 制 之 交 岔 路 口 闖 紅 燈 無 照 駕 駛 之 違 規,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規 定, 處 罰 鍰 4 千 5 百 元,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3 點 ; 無 照 駕 駛 部 分, 處 罰 鍰 6 百 元 異 議 人 不 服 裁 決, 聲 明 異 議, 經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以 九 十 六 年 度 交 聲 字 第 二 七 一 號 裁 定 駁 回 異 議 人 不 服 裁 定, 提 起 抗 告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以 九 十 六 年 度 交 抗 字 第 二 九 六 號 裁 定 撤 銷 原 裁 定, 發 回 原 審 法 院 90 89, 本 原 審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相 關 新 聞, 參 閱 朱 俊 彥, 前 揭 註 7; 王 已 由, 前 揭 註 7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不 僅 以 96 年 度 交 抗 字 第 296 號 裁 定 撤 銷 原 裁 定, 發 回 原 170

39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39 仍 駁 回 其 異 議 其 理 由 略 為 : 異 議 人 前 述 聲 明 異 議 狀 及 抗 告 理 由 狀 所 附 陳 述 書 記 載 我 知 道 新 生 南 路 三 段 的 紅 綠 燈 號 誌 是 一 起 變 燈 的 等 語, 可 見 異 議 人 行 經 新 生 南 路 三 段 九 八 巷 巷 口 時 恰 係 燈 號 轉 換 之 際, 則 依 該 號 誌 設 置 之 地 點 原 即 係 巷 口, 距 離 極 短, 及 異 議 人 行 經 之 時 間 係 清 晨 五 點, 人 車 稀 少 等 情 觀 之, 異 議 人 確 有 於 號 誌 轉 換 為 紅 燈 後 始 通 過 巷 口 之 可 能, 證 人 甲 應 非 為 蓄 意 誣 陷 始 舉 發 異 議 人 之 違 規 行 為 參 以 證 人 甲 乃 因 異 議 人 遭 攔 停 後 不 僅 在 場 哭 鬧, 強 調 自 己 沒 有 闖 紅 燈, 甚 至 於 其 告 知 權 利 義 務 準 備 離 去 時, 抓 住 巡 邏 車 右 後 方 車 門 不 讓 巡 邏 車 駛 離 等 激 烈 且 非 常 態 等 舉 動, 致 其 對 本 件 違 規 行 為 印 象 深 刻, 而 可 確 認 異 議 人 對 於 闖 紅 燈 及 無 照 駕 駛 二 張 都 拒 絕 簽 收 等 相 關 細 節, 所 言 應 可 採 信 揆 諸 前 述 有 關 證 明 度 內 涵 之 敘 述, 法 官 認 為 某 陳 述 之 真 實 性 已 達 接 近 信 實 之 蓋 然 性, 即 其 蓋 然 性 數 值 已 達 90% 以 上 者, 始 能 在 心 中 生 成 個 人 認 同 之 無 可 迴 避 感, 俾 使 其 心 中 的 懷 疑 沉 默, 進 而 產 生 真 實 之 確 信, 採 信 其 主 張 本 案 中, 法 官 僅 憑 異 議 人 自 承 我 知 道 新 生 南 路 三 段 的 紅 綠 燈 號 誌 是 一 起 變 燈 的, 因 此 推 知 : 可 見 異 議 人 行 經 新 生 南 路 三 段 九 八 巷 巷 口 時 恰 係 燈 號 轉 換 之 際, 則 依 該 號 誌 設 置 之 地 點 原 即 係 巷 口, 距 離 極 短, 及 異 議 人 行 經 之 時 間 係 清 晨 五 點, 人 車 稀 少 等 情 觀 之, 異 議 人 確 有 於 號 誌 轉 換 為 紅 燈 後 始 通 審 法 院 其 甚 且 認 為 : 本 件 舉 發 警 察 林 並 未 盡 舉 證 責 任, 其 雖 到 庭 作 證, 但 具 結 作 證 對 抗 告 人 機 車 駕 照 係 以 電 腦 查 詢 等 詞, 顯 屬 於 虛 偽, 且 關 於 前 述 舉 發 違 規 通 知 單 之 記 載, 亦 涉 嫌 有 公 務 員 登 載 不 實 之 情 況, 原 審 法 院 應 行 文 警 察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與 犯 罪 偵 查 機 關 處 理, 用 以 確 實 督 促 執 勤 警 察 慎 重 舉 證 舉 發 交 通 違 規, 維 持 司 法 機 關 之 公 信 力 171

40 40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過 巷 口 之 可 能, 故 認 定 證 人 ( 執 勤 警 員 ) 應 非 為 蓄 意 誣 陷 始 舉 發 異 議 人 之 違 規 行 為 此 外, 又 以 證 人 ( 執 勤 警 員 ) 乃 因 異 議 人 遭 攔 停 後 不 僅 在 場 哭 鬧, 強 調 自 己 沒 有 闖 紅 燈, 甚 至 於 其 告 知 權 利 義 務 準 備 離 去 時, 抓 住 巡 邏 車 右 後 方 車 門 不 讓 巡 邏 車 駛 離 等 激 烈 且 非 常 態 等 舉 動, 致 其 對 本 件 違 規 行 為 印 象 深 刻, 而 可 確 認 異 議 人 對 於 闖 紅 燈 及 無 照 駕 駛 二 張 都 拒 絕 簽 收 等 相 關 細 節, 推 斷 其 所 言 應 可 採 信 惟 僅 憑 事 發 當 時 人 車 稀 少 號 誌 間 之 距 離 極 短, 以 及 證 人 對 本 件 違 規 行 為 印 象 深 刻 等 事 由, 或 許 能 使 裁 判 者 對 於 受 處 分 人 有 違 規 ( 闖 紅 燈 ) 事 實 之 真 實 性 產 生 可 信 ( 蓋 然 性 為 51% 到 74%) 之 蓋 然 性 然 而, 人 類 原 本 欠 缺 無 瑕 疵 之 真 實 認 知 能 力, 感 官 錯 誤 之 情 事, 如 誤 認 誤 判 等, 經 常 發 生 91 僅 憑 員 警 一 面 之 詞, 無 論 如 何 不 能 對 於 受 處 分 人 有 違 法 事 實 之 真 實 性 產 生 蓋 然 性 數 值 90% 以 上 之 接 近 信 實 之 蓋 然 性, 進 而 在 心 中 生 成 個 人 認 同 之 無 可 迴 避 感 而 獲 致 真 實 之 確 信, 採 信 其 主 張 何 況, 本 件 執 勤 員 警 於 舉 發 通 知 單 上 之 記 載 有 多 項 不 實 之 處, 更 誤 載 異 議 人 之 性 別 91 本 件 爭 訟 期 間, 適 巧 發 生 國 道 襲 警 奪 槍 誤 認 案 (2007 年 3 月 15 日 ), 石 慶 襲 警 奪 槍, 警 方 誤 把 陳 吉 當 成 共 犯, 雖 然 作 案 車 輛 上 都 沒 有 他 的 指 紋, 但 憑 著 警 方 的 懷 疑, 加 上 被 搶 槍 員 警 的 誤 認, 引 發 此 一 烏 龍 事 件 事 後 各 界 檢 討 此 事, 批 評 警 方 為 拼 業 績, 單 憑 員 警 指 認, 缺 乏 證 據 照 樣 抓 人, 變 成 警 方 的 不 良 紀 錄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96 年 度 交 抗 字 第 296 號 裁 定 中 亦 提 及 此 事, 並 以 此 為 鑒, 認 為 僅 憑 員 警 之 指 認 不 足 以 形 成 對 於 行 為 人 不 利 之 心 證 有 關 國 道 襲 警 奪 槍 誤 認 案 之 新 聞, 參 閱 顧 守 昌, 國 道 奪 槍 / 襲 警 案 逮 錯 人 方 姓 共 犯 落 網,TVBS 電 子 報, news_list.asp?no=lili (2007/03/19, 最 後 更 新 日 ); 林 修 卉, 案 發 當 晚 現 場 還 原 襲 警 殺 機 宛 如 電 影 情 節, 中 時 電 子 報, hinatimes.com/survey/9603d/htm/07.htm (2007/03/20, 最 後 更 新 日 ) 172

41 第 三 十 一 期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41 為 男, 益 發 顯 現 本 件 裁 判 中 法 官 形 成 不 利 於 異 議 人 心 證 之 證 明 度 顯 屬 不 足 交 通 法 庭 裁 判 中, 採 類 似 上 述 案 例 之 見 解, 僅 憑 執 勤 員 警 之 證 詞 即 認 定 受 處 分 人 有 違 規 之 事 實 者, 不 勝 枚 舉 法 官 傳 訊 執 勤 員 警 出 庭 作 證 時, 因 證 人 之 證 詞 出 現 若 干 疑 點, 或 者 受 處 分 人 提 出 若 干 事 證, 證 明 其 並 未 實 施 違 規 行 為, 最 後 經 法 官 撤 銷 原 裁 罰 處 分 然 而 此 一 作 法 仍 未 嚴 格 遵 循 行 政 罰 法 規 定 應 由 行 政 機 關 對 於 違 法 行 為 存 在 及 行 為 人 之 故 意 過 失 應 負 舉 證 責 任 之 要 求 以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九 十 六 年 度 交 聲 字 第 五 十 三 號 裁 定 為 例 本 件 案 例 事 實 略 為 : 異 議 人 即 受 處 分 人 乙 於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十 七 時 五 十 分 許, 駕 駛 其 妻 甲 所 有 自 用 小 客 車, 行 經 臺 南 市 路 與 林 森 路 交 叉 路 口 時, 違 規 紅 燈 右 轉 開 元 路, 且 拒 絕 停 車 接 受 稽 查 而 逃 逸, 經 警 逕 行 舉 發 車 輛 所 有 人 甲 甲 提 出 陳 述 指 稱 該 車 係 交 由 其 夫 即 受 處 分 人 乙 駕 駛, 遭 舉 發 當 日 係 在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上 班 等 語, 惟 原 處 分 機 關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臺 北 區 監 理 所 經 調 查 結 果, 仍 認 定 前 開 舉 發 之 違 規 行 為 屬 實, 乃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對 其 認 定 之 車 輛 駕 駛 人 乙 分 別 歸 責 裁 罰 在 案 本 件 中, 法 官 對 於 證 明 度 有 正 確 之 認 知, 其 謂 : 認 定 事 實 92 縱 使 若 干 案 件 中, 92 參 閱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99 年 度 交 抗 字 第 984 號 裁 定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99 年 度 交 抗 字 第 132 號 裁 定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98 年 度 交 抗 字 第 2638 號 裁 定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6 年 度 交 聲 字 第 271 號 裁 定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8 年 度 交 聲 字 第 363 號 裁 定 ; 另 參 閱 :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97 年 度 交 抗 字 第 849 號 裁 定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6 年 度 交 聲 字 第 271 號 裁 定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7 年 度 交 聲 字 第 520 號 裁 定 173

42 42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所 憑 之 證 據, 雖 不 以 直 接 證 據 為 限, 間 接 證 據 亦 包 括 在 內 ; 然 而 無 論 直 接 或 間 接 證 據, 其 為 訴 訟 上 之 證 明, 須 於 通 常 一 般 之 人 均 不 致 有 所 懷 疑, 而 得 確 信 其 為 真 實 之 程 度 者, 始 得 據 為 有 罪 之 認 定, 倘 其 證 明 尚 未 達 到 此 一 程 度, 而 有 合 理 之 懷 疑 存 在 時, 即 應 為 有 利 於 受 處 罰 者 之 認 定, 更 不 必 有 何 有 利 之 證 據 法 院 於 審 理 行 為 人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案 件, 當 踐 行 完 畢 調 查 證 據 之 程 序 後, 為 事 實 之 認 定 時, 如 就 原 處 分 機 關 所 認 定 之 行 為 人 違 規 事 實 仍 有 合 理 懷 疑, 而 無 法 百 分 之 百 93 確 信 行 為 人 確 有 該 當 於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各 該 處 罰 條 文 之 構 成 要 件 事 實 時, 即 應 作 對 受 處 分 人 有 利 之 認 定 惟 本 案 最 後 法 官 撤 銷 原 裁 罰 處 分 之 原 因, 除 因 該 員 警 無 法 確 認 該 駕 駛 人 是 否 即 為 在 庭 之 受 處 分 人, 且 其 所 證 稱 違 規 車 輛 之 車 型 與 異 議 人 所 出 示 行 車 執 照 上 之 記 載 不 符 之 外, 異 議 人 抗 辯 其 當 天 在 公 司 上 班, 並 提 出 若 干 具 有 相 當 可 信 度 之 反 證, 諸 如 : 公 司 出 勤 紀 錄 監 視 翻 拍 畫 面 等 客 觀 而 論, 法 官 對 於 受 處 分 人 確 有 違 規 事 實 之 真 實 性, 或 已 產 生 不 可 信 ( 蓋 然 性 為 25% 到 49%) 甚 至 相 當 不 可 信 ( 蓋 然 性 為 1% 到 24%) 之 蓋 然 性 撤 銷 原 處 分 並 改 為 不 罰 之 諭 知, 應 為 必 然 之 結 果 實 則 原 處 分 機 關 僅 憑 執 勤 員 警 聲 稱 其 所 記 下 之 車 牌 號 碼, 即 認 定 受 處 分 人 有 違 規 事 實, 根 本 無 從 令 法 院 形 成 此 一 心 證 而 採 信 其 主 張 本 案 如 非 異 議 人 提 出 具 有 相 當 可 信 度 之 反 證, 法 院 是 否 即 因 執 勤 員 警 之 證 詞 而 認 定 受 處 分 人 有 違 規 事 實, 誠 屬 難 料 93 如 前 所 述, 法 官 認 為 當 事 人 陳 述 之 真 實 性 已 達 接 近 信 實 之 蓋 然 性, 即 其 蓋 然 性 數 值 已 達 90% 以 上 者, 即 能 產 生 真 實 之 確 信, 採 信 當 事 人 之 主 張, 其 蓋 然 性 數 值 並 無 達 到 100% 之 必 要 174

1,

1, 2016 1 * 15XNI002) 15 1, 51 5 1 4 1 6 1 2 1 2 2 3 1 2 2 9 1 46 3 1 3 2 49 2 2 9 1 48 1 49 79 1 61 2 1 2 2011 2383 16 2016 1 116 1 3 4 5 116 6 116 79 1 7 114 113 6 8 9 79 1 3 2012 7 7 3 2012 8 3 14 116

More information

2

2 Die Forschung ber den Zusammenhang zwischen deutsche Unternehmenskultur und soziale Kultur ( ) 5060809026 2 ,, Die Forschung ber den Zusammenhang zwischen deutsche Unternehmenskultur und soziale Kultur

More information

0222-商周-少年維特的煩惱-書衣-外框

0222-商周-少年維特的煩惱-書衣-外框 28 Die Leiden des jungen Werther 1 Ich will mich bessern, will nicht mehr ein bißchen Übel, das uns das Schicksal vorlegt, wiederkäuen, wie ich s immer getan habe; ich will das Gegenwärtige genießen, und

More information

柏林洪堡大学

柏林洪堡大学 柏 林 洪 堡 大 学 公 法 和 国 际 法 所 国 家 法 及 行 政 法 欧 盟 法 环 境 法 财 政 法 及 经 济 法 教 授 Michaeal Kloepfer 教 授 Unter den Linden 9-11, Palais 10099 Berlin Telefon 030/2093-3331 Telefax 030/2093-3438 michael=kloepfer@rewi.hu-berlin.de

More information

pp immanente oder setzende Reflexion äußerliche oder äußere Reflexion WL 2, 25-8, 30 immanent 1 Sichselbstsetzen WL 1, 16 2 Substanz Su

pp immanente oder setzende Reflexion äußerliche oder äußere Reflexion WL 2, 25-8, 30 immanent 1 Sichselbstsetzen WL 1, 16 2 Substanz Su 332014 pp.90 104 immanente oder setzende Reflexion äußerliche oder äußere Reflexion WL 2, 25-8, 30 immanent 1 Sichselbstsetzen WL 1, 16 2 Substanz Subjekt PG, 23 3 4 Äußerlichkeit WL 1, 271;WL 2, 30-1

More information

德國債務不履行修正後看給付不能

德國債務不履行修正後看給付不能 113 2002 12 1 2 3 4 1 2 Vgl. Lorenz/Riehm, Lehrbuch zum neuen Schuldrecht, S. 3 f. 3 4-5 1987 4 114 5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6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s 7 Engelhard 5 Vgl. Abschlussbericht der Kommission

More information

1 / 2 / / /

1 / 2 / / / 1 1 / 2 / / / 1 2 1999 2003 1-27 2 / / normativ / kognitiv / / / / / / / I. Marcoulatos embodied significance 3 a b c d cognitiv 3 Iordanis Marcoulatos, Merleau-Ponty and Bourdieu on Embodied Significance,

More information

Herrad Meese

Herrad Meese 第 五 课 国 王 路 德 维 希 依 然 健 在 在 德 国 广 播 电 台 帕 拉 和 阿 伊 汗 热 情 地 问 候 着 新 同 事 菲 利 普 编 辑 部 接 到 新 任 务 : 有 人 说 100 多 年 就 已 经 去 世 的 巴 伐 利 亚 的 童 话 国 王 路 德 维 希 二 世 仍 然 健 在 菲 利 普 他 们 要 去 现 场 进 行 调 查 搞 清 事 实 真 相 菲 利 普

More information

2 5 / / / / Günther 6 Anderssein 5 6 (Hg.): Sprachpragmatik und Philosophie. Frankfurt am Main 1976, S ; 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

2 5 / / / / Günther 6 Anderssein 5 6 (Hg.): Sprachpragmatik und Philosophie. Frankfurt am Main 1976, S ; 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 1 1 2 Kontingenz Eigenwert 3 Verständigung 4 1 2 3 4 Jürgen Habermas, Können komplexe Gesellschaft eine vernünftige Identität ausbilden? in: Jürgen Habermas / Dieter Henrich, Zwei Reden, Frankfurt am Main

More information

unmittelbarer /mittelbarer Schaden Fernwirkungsch den direkter und Reflexschaden Hardy Landolt Ausservertragliche Haftung für die Ver

unmittelbarer /mittelbarer Schaden Fernwirkungsch den direkter und Reflexschaden Hardy Landolt Ausservertragliche Haftung für die Ver 2012 3 82 Schocksch den 1 2 3 1 2001 342 Schock shock 2 1. 5 Hardy Landolt Ersatzpflicht für Schocksch den in Franco Lorandi und Daniel Staehelin Hrsg. Festschrift für Ivo Schwander Dike 2011 S. 362. Schocksch

More information

因果關係的判斷在刑法中的思考

因果關係的判斷在刑法中的思考 2 die Lehre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 Kausalzusammenhang 1 Kausaltheorie 2 Kausalität 3 1 Hoyer,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I, Berlin 1996, S. 34; Wessels/ Beulke,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30. Aufl.

More information

市 安 吉 县 孝 源 街 道 中 德 路 1 号 学 校 法 定 住 所 为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留 和 路 318 号 学 校 网 址 为 第 三 条 学 校 是 由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市 安 吉 县 孝 源 街 道 中 德 路 1 号 学 校 法 定 住 所 为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留 和 路 318 号 学 校 网 址 为  第 三 条 学 校 是 由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浙 江 科 技 学 院 章 程 序 言 浙 江 科 技 学 院 是 浙 江 省 属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高 等 学 校 其 前 身 为 成 立 于 1980 年 的 浙 江 大 学 附 属 杭 州 工 业 专 科 学 校, 先 后 更 名 为 杭 州 工 业 专 科 学 校 浙 江 大 学 附 属 杭 州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杭 州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和 杭 州 应 用 工 程 技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Präsentation

PowerPoint-Präsentation Guaofang Technical College * 2016.10 德国学校专家 :Jochem Kästner 中国教育体系 Chinesisches Bildungssystem Grundstrukturen des Bildungssystems in Deutschland In Deutschland wird die berufliche Erstausbildung durchgeführt,

More information

一 汽 - 大 众 销 售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中 国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普 阳 街 3333 号 -B 座 邮 编 :130011 一 汽 - 大 众 客 户 关 怀 热 线 :

一 汽 - 大 众 销 售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中 国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普 阳 街 3333 号 -B 座 邮 编 :130011  一 汽 - 大 众 客 户 关 怀 热 线 : 一 汽 - 大 众 销 售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中 国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普 阳 街 3333 号 -B 座 邮 编 :130011 http://www.faw-volkswagen.com www.sagitar.com.cn 一 汽 - 大 众 客 户 关 怀 热 线 : 4008-171-888 0431-85990888 护 航 杂 志 全 新 速 腾 专 刊 总 第

More information

德国教育动态信息

德国教育动态信息 德 国 教 育 动 态 信 息 2013 年 第 9 期 本 期 主 要 信 息 1. 欧 盟 拟 促 进 中 小 学 数 字 化 进 程 2. 德 国 的 教 育 投 入 增 长 领 先 经 合 组 织 3. 德 国 职 业 教 育 国 际 合 作 中 心 正 式 成 立 4. 德 国 职 教 学 生 绝 大 多 数 可 找 到 满 意 的 培 训 职 业 5. 德 宪 法 法 院 判 决 : 小

More information

Serviceleistungen Das Cafe Moskau steht für Großzügigkeit, Transparenz und Ästhetik. Es bietet daher einen perfekten Rahmen für Tagungen, Kongresse, Stehempfänge, Party- und Galaabende. Unser Team hilft

More information

論文

論文 118 說 見 識 識 行 來 說 行 行 了 行 易 行 不 類 行 療 勞 樂 領 行 行 來 車 車 不 度 勞 落 不 溺 路 不 良 例 見 1 2004 年 2 了 路 路 料 數 行 119 論 數 理 論 見 例 類 理 理 類 不 理 類 類 讀 讀 例 例 行 例 例 不 行 了 來 例 數 量 來 留 說 例 例 不 例 行 參 2 行 見 MaiwaldDer Begriff

More information

44 第 貳 編 發 明 專 利 發 明 ), 為 靈 活 因 應 此 要 求, 似 以 委 諸 學 說 與 判 例 彈 性 處 理 為 宜 2 四 專 利 法 所 指 之 發 明 必 須 具 有 技 術 性, 即 發 明 解 決 問 題 之 手 段 必 須 是 涉 及 技 術 領 域 之 技 術

44 第 貳 編 發 明 專 利 發 明 ), 為 靈 活 因 應 此 要 求, 似 以 委 諸 學 說 與 判 例 彈 性 處 理 為 宜 2 四 專 利 法 所 指 之 發 明 必 須 具 有 技 術 性, 即 發 明 解 決 問 題 之 手 段 必 須 是 涉 及 技 術 領 域 之 技 術 第 一 章 概 說 43 第 一 章 概 說 一 甲 完 成 一 物 品 發 明, 同 時 符 合 發 明 專 利 與 新 型 專 利 之 保 護 要 件, 甲 不 知 申 請 何 者 對 其 較 為 有 利, 乃 請 教 當 專 利 師 的 友 人 乙 如 果 你 是 乙, 該 如 何 給 甲 一 些 建 議? 請 以 這 兩 種 保 護 在 權 利 內 容 和 權 利 行 使 上 之 差 異 為

More information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性尊嚴」規定之探討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性尊嚴」規定之探討 BVerfGE 1, 322, 347f. 1 1 Seebohm (Hauptausschuss) 2 3 1 Wernicke, Kurt Georg, in: Bonner Kommentar (2. bearb.), Art. 1 GG, Rd. 2, Hamburg, Joachim Heitmann, 1983. 2 Starch, Christian, Menschenwürde als

More information

Landschaft mosaic 222252ff Diereine Geographie 1193266 17291798 17541794 17721775 JR Observations 41 10172 A 16 82226 17 5134374489f 116ff [1243247] [1111f] 1257 [137158176] 1833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页 : 避 难 程 序 指 南 欢 迎 您 到 德 国! 这 本 手 册 为 您 在 德 国 避 难 程 序 中 提 供 基 本 的 指 导 这 本 手 册 之 所 以 很 小 很 薄, 是 为 便 于 放 在 口 袋 或 手 提 包 里. 它 只 能 回 答 您 某 些 问 题. 但 希

第 一 页 : 避 难 程 序 指 南 欢 迎 您 到 德 国! 这 本 手 册 为 您 在 德 国 避 难 程 序 中 提 供 基 本 的 指 导 这 本 手 册 之 所 以 很 小 很 薄, 是 为 便 于 放 在 口 袋 或 手 提 包 里. 它 只 能 回 答 您 某 些 问 题. 但 希 难 民 信 息 车 - Infobus für Flüchtlinge 难 民 信 息 为 慕 尼 黑 难 民 提 供 的 介 绍 难 民 申 请 程 序 的 跨 文 化 指 南 慕 尼 黑 难 民 委 员 会 和 国 际 大 赦 组 织 共 同 项 目 由 欧 盟 难 民 基 金 会 赞 助, 慕 尼 黑 外 国 人 咨 询 委 员 会, 联 合 国 难 民 救 济 协 会 第 一 页 : 避 难

More information

穨199607

穨199607 1 2 3 4 (Johann Heinrich Pestalozzi, 1746-1827) 1 (Immanuel Kant, 1724-1804) (Max Scheler, 1874-1928) 2 (Die Stellung des Menschen im Kosmos) 3 1 Johann Heinrich Pestalozzi: Sämtliche Werke. Hrsg. Von

More information

1

1 世 界 宗 教 议 会 的 世 界 伦 理 宣 言 ( 芝 加 哥,1993 年 9 月 4 日 ) 导 论 * 本 篇 导 言 以 图 宾 根 宣 言 世 界 伦 理 原 则 为 基 础, 由 芝 加 哥 世 界 宗 教 议 会 理 事 会 属 下 编 辑 委 员 会 撰 写 导 言 旨 在 公 众 传 播, 提 供 一 个 世 界 伦 理 宣 言 的 简 要 版 本 另 外 它 也 会 用 以

More information

TTP-245 Plus / TTP-343 Plus TTP-247 / TTP-345 熱 感 式 / 熱 轉 式 條 碼 印 表 機 使 用 手 冊

TTP-245 Plus / TTP-343 Plus TTP-247 / TTP-345 熱 感 式 / 熱 轉 式 條 碼 印 表 機 使 用 手 冊 中 文 使 用 手 冊 TTP-247 / 345 Plus 2010.07 印 製 TTP-245 Plus / TTP-343 Plus TTP-247 / TTP-345 熱 感 式 / 熱 轉 式 條 碼 印 表 機 使 用 手 冊 目 錄 版 權 聲 明...1 安 規 認 證...1 一 產 品 簡 介...3 二 入 門...4 2.1 拆 封 及 檢 查...4 2.2 標 準 配

More information

DANNORITZER Medizintechnik GmbH & Co. KG Das Unternehmen In Tuttlingen treffen Tradition und Innovation der Medizintechnik aufeinander - beides bildet

DANNORITZER Medizintechnik GmbH & Co. KG Das Unternehmen In Tuttlingen treffen Tradition und Innovation der Medizintechnik aufeinander - beides bildet CN DANNORITZER Medizintechnik GmbH & Co. KG Das Unternehmen In Tuttlingen treffen Tradition und Innovation der Medizintechnik aufeinander - beides bildet das Weltzentrum der Medizintechnik. Das Ergebnis:

More information

《佛國記》的文學抒情:以「浮海登岸《敘述為例

《佛國記》的文學抒情:以「浮海登岸《敘述為例 佛 國 記 的 文 學 抒 情 : 以 浮 海 登 岸 敘 述 為 例 許 尤 娜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博 士 班 ) 一 前 言 法 顯 是 史 載 第 一 位 親 履 中 天 竺 的 漢 地 僧 人, 佛 國 記 是 他 陸 去 海 還 十 五 年 三 十 國 的 求 法 見 聞 1836 年 佛 國 記 法 譯 本 出 版, 不 但 代 表 歐 洲 漢 學 研 究 者

More information

國外渡假村會員卡交易與消費者保護

國外渡假村會員卡交易與消費者保護 1 1 () TzWrG 2001 minimale Unterschiede 2 RCI RCI 2 3 ( ) 3 4 2 () ( ) () ( ) ( ) 3 ( ) (Resort Condominium International, RCI ) 2 Hildenbrand in: Hildenbrand/Kappus/Maesch, Timesharing und Teilzeit -Wohnrechtgesetz,

More information

wms.pdf

wms.pdf Neuendorfstr. 18b. 16761 Hennigsdorf b. Berlin Tel. 0 33 02-55 92 90. Fax 0 33 02-55 92 99 www.pohl-electronic.de. info@pohl-electronic.de Die wms-sensoren sind für den Betrieb an Mikroprozessorsteuerungen

More information

2

2 1 2 1 : 3 2 4 5 3 4 : 6 5 W.Klein, Zum Begrriff des öffentlichen Interesses, Diss.Münster, 1969, SS.14ff. Erwin Krüger, Die Lehre von öffenltichen Interessen in der Verwaltungsrechtswissenschaft,1932,S.29.

More information

陳欣蓉定稿.doc

陳欣蓉定稿.doc 87 5 147-169 - - 148 ü ü (1) * Shing-lung Chen,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German, Nationa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t Kaohsiung. 150 ö ö ü ü ä ü (2) (3) ö ö ü ü ä ü ö ö ü ü ä ü ü * Shing-lung

More information

扉页

扉页 目 录 关 于 2015 年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工 资 指 导 价 位 及 行 业 人 工 成 本 信 息 的 说 明 1 第 一 部 分 工 资 指 导 价 位 4 一 分 工 资 指 导 价 位 4 ( 一 ) 分 细 类 工 资 指 导 价 位 4 1 单 位 负 责 人 4 2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4 3 办 事 人 员 12 4 商 业 服 务 业 人 员 14 5

More information

P3PC ZH

P3PC ZH P3PC-4582-05ZH 1 2 3 4 5 Hg 6 Le présent appareil numérique n'émet pas de parasites radioélectriques dépassant les limites applicables aux appareils numériques de la classe B et prescrites dans le Règlement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路 領 利 領 參 念 度 律 留 度 力 利 度 六年 六年 律 理 2 2007 6 利 行 理 行 復 行 歷 復 利 復 1 不 復 露 復 不 復 不 六 復 復 行 不 復 行 兩 1 94 0350 理 林 錄 157 2000 李 良 復 123 2000 林 159 3 了 復 不 類 列 不 兩 立 復 了 說 理 念 念 2 念 不 兩 不令 理 不 行 理 來 行 不 復 行

More information

Fr_1415_HWS_Michels

Fr_1415_HWS_Michels Der Drache erwacht: Drogen und AIDS in China Probleme und Antworten Dr. Ingo Ilja Michels in Kooperation mit Frau Prof. Dr. Min Zhao,Direktorin des Shanghai Drug Abuse Treatment Center/Shanghai Mental

More information

暑期交流课程小结

暑期交流课程小结 2011 年 汉 诺 威 暑 期 课 程 小 结 2011 年 暑 期 7 月 17 号 至 8 月 15 号, 我 们 德 语 系 10 级 一 班 的 三 个 女 生 严 诗 嘉 贺 蔼 文 郑 皆 思 在 德 国 参 加 了 Leibniz Universitaet Hannover 大 学 的 Sommerkurs Sommerkurs 的 课 实 际 只 有 到 8 月 5 号 剩 下 的

More information

ü

ü ü é F. 511961 194 210 ü ü 71919 322 38 325 1955 1963 105 118 1649 1673 1605 1672 1681 1693 1712 1736 1765 M.T. 1932 711928 261 71 1963 38 42 é é è é è 501960 1 21 é 10 19 1800 211 2435 48 A.F. é ü ü

More information

990618´Á¥½³ø§i

990618´Á¥½³ø§i 計 畫 案 號 :0980120688 按 摩 業 開 放 後 管 理 之 法 制 建 構 規 劃 研 究 報 告 研 究 主 持 人 : 孫 迺 翊 副 教 授 共 同 主 持 人 : 張 桐 銳 助 理 教 授 計 畫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計 畫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期 間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More information

從性自主權思考刑法的性行為

從性自主權思考刑法的性行為 * * 2003 6 Das Recht der sexuellen Selbstbestimmumg 2 1 1 259-263 2000 2 191 2002 2 2051999 51 721999 90 305 2002 42 842003 42 942003 31 6 81987 362 1992 262 1 2001 2 3 4 5 3 42 84-852003 4 Sittlichkeitsdelikte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W...doc

Microsoft Word - ...W...doc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三 月 ),183-23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系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 林 遠 澤 摘 要 本 文 嘗 試 把 康 德 在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中 對 於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oderne_chinesisch.doc

Microsoft Word - moderne_chinesisch.doc -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的 发 展 - Beweisverbotslehren unter der Einwirkung der Grundrechte - Entwicklung im deutschen Strafverfahren - 赵 彦 清 * Yen-Ching CHAO 一 前 言... 3 二 实 质 真 实 的 发 现 与 被 告 的 权 利 保 护 间 的 冲 突

More information

德国教育动态信息

德国教育动态信息 德 国 教 育 动 态 信 息 2013 年 第 10 期 本 期 主 要 信 息 1. 德 裔 美 籍 学 者 托 马 斯 聚 德 霍 夫 荣 获 医 学 诺 贝 尔 奖 2. 德 国 萨 克 州 议 会 通 过 决 议 : 不 再 关 闭 农 村 中 小 学 3. 德 国 巴 符 州 设 置 教 育 反 腐 专 员 4. 宪 法 法 院 判 决 : 柏 林 高 校 收 费 违 法, 须 向 学

More information

Vgl. Pieroth /Schlink a. a. O S

Vgl. Pieroth /Schlink a. a. O S 30 2017 6 1674-5205 2017 06-0030- 011 100872 37 Abstract Limiting the government is the fun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It not only forbids the governmental agencies from infringing individuals' fundamental

More information

谢 拉 皮 翁 原 则 与 堂 兄 的 角 窗 : 德 国 文 学 的 一 段 问 题 史 于 诗 人 是 否 放 弃 了 自 己 的 诗 学 原 则, 而 这 也 因 此 构 成 了 德 国 文 学 的 一 段 问 题 史 本 文 将 尝 试 对 这 一 转 向 进 行 探 讨 一 小 说 家 霍

谢 拉 皮 翁 原 则 与 堂 兄 的 角 窗 : 德 国 文 学 的 一 段 问 题 史 于 诗 人 是 否 放 弃 了 自 己 的 诗 学 原 则, 而 这 也 因 此 构 成 了 德 国 文 学 的 一 段 问 题 史 本 文 将 尝 试 对 这 一 转 向 进 行 探 讨 一 小 说 家 霍 谢拉皮翁原则与 堂兄的角窗 德国文学的一段问题史 梁 锡 江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澄清德国文学史上的一个争议 即浪漫派作家 霍夫曼是 否 在 晚 年 作 品 堂 兄 的 角 窗 中 放 弃 了 他 早 期 的 诗 学 原 则 谢拉皮翁原则 本文从分析 谢拉皮翁原则 的内在结构入 手 探讨霍夫曼小说创作艺术的特征 同时研究 堂兄的角窗 诞生 的时代语境与霍夫曼审美视角转换的深层原因 关键词 谢拉皮翁原则

More information

* :, LAC, LAC,,, : ; ; : :F821.6 :A : (2012) ,2009,,,,,, LAC,, * ( :JA11016S) ( : 08JC790085) 92

* :, LAC, LAC,,, : ; ; : :F821.6 :A : (2012) ,2009,,,,,, LAC,, * ( :JA11016S) ( : 08JC790085) 92 * :, LAC, LAC,,, : ; ; : 361005 361005 :F821.6 :A :1005-4871(2012)02-0092-12 2007,2009,,,,,, LAC,, * ( :JA11016S) ( : 08JC790085) 92 : 1, ;, ;, 2,,,,, 3,,,,,,,, ( ) 2009 4,, 2008 1 2011 3 ( 1),, 2009 3,

More information

murata_ver.2.pdf

murata_ver.2.pdf 14 2017 201-217 (1917/18) 1. (1917/18) XXXIII 1917 7 30 10 1 1918 2 1 4 27 Hua. X 1901-1911 Hua.Mat. VIII 1929-34 1917 (Vorl., 1=3) 1 1917 7 9 8 (S.XIX-XX) 1. II (S.XIX) 201 1918 3 28 4 5 (S.XXII) 1927

More information

<3136B4C1A7B9BEE3BED72E706466>

<3136B4C1A7B9BEE3BED72E706466> 1 2 3 1 88 2 101 3 100 3 App 105 2 25 App (App) ( ) App App App https://tw.news.yahoo.com/app%e8%a1%9d%e6%93%8a%e7%8a%a F%E7%BD%AA%E5%81%B5%E9%98%B2-%E5%BC%B5%E6%8F%8 6%E6%8C%87%E7%A4%BA%E8%A6%8F%E5%8A%83%E5%9B%A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3A15D3032A15EA571AA6BB07CC4C0A672B2C4A443A454A4ADB8B9B8D1C4C0>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3A15D3032A15EA571AA6BB07CC4C0A672B2C4A443A454A4ADB8B9B8D1C4C0> 解 釋 司 法 院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發 文 字 號 : 院 台 大 二 字 第 1050004090 號 公 布 本 院 大 法 官 議 決 釋 字 第 七 三 五 號 解 釋 附 釋 字 第 七 三 五 號 解 釋 院 長 賴 浩 敏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七 三 五 號 解 釋 解 釋 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三 條

More information

( ) ( ) 1 1 1 487 10 89 5 14-15 6 96 10 400 2 2 3 2 1 2 1 2 48 ( 1 ) ( 2 ) 96 7 11 1 2 ( ) 2 2 96 10 16 2 1 1 ( 98 254 ) 42 1 1 2 3 85 99 1 7 3860 2 ( ) 360 ( 4 1 ) ( 8 ) ( 12 4 ) ( 15 18 ) 140 50 2 2

More information

2004 1,, 122 1, 5 7, (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 4 (Bundesnotarordnung) 5,, 4, (Beamtenrechtsrahmengesetz) 14 a, 5,, 5,,?,,,,,,,,, 6,,,,, : 5 a,,,,,

2004 1,, 122 1, 5 7, (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 4 (Bundesnotarordnung) 5,, 4, (Beamtenrechtsrahmengesetz) 14 a, 5,, 5,,?,,,,,,,,, 6,,,,, : 5 a,,,,, , : ; ; (Oeffentlich - rechtliche Satzungen), (Deutsches Richtergesetz) 1 2,5,, (Ausbildungs - und Pruefungsordnung fuer J uris2 ten, ) 2,,, 3 (Juristische Person des oeffentlichen Rechts),,,, 5 :,, :,,,,

More information

穨TPA-陳幼慧—現代與後現代之爭

穨TPA-陳幼慧—現代與後現代之爭 - Jean-Francois Lyotard Juergen Habermas metanarratives (Daniel Bell) Jean-Francois Lyotard 1 postmodern Lyotard 28 Lyotard xxiii (thr crisis of narratives) 1 Jean-Francois Lyotard ( )The Postmodern Condition:

More information

Szene 1: Auf dem Land Hallo, Mieze. Frau (Hanne) Frisch Hallo,. Tag, mein Junge. Willkommen. Tag, Hanne. Ach, schön hier. Szene 2: Im Haus 我 想, 这 不 会

Szene 1: Auf dem Land Hallo, Mieze. Frau (Hanne) Frisch Hallo,. Tag, mein Junge. Willkommen. Tag, Hanne. Ach, schön hier. Szene 2: Im Haus 我 想, 这 不 会 第 一 课 享 受 田 园 生 活 一 个 名 叫 菲 利 普 的 年 轻 人 驾 车 去 住 在 乡 下 的 母 亲 家 休 养 但 是 到 了 乡 下 不 久, 菲 利 普 就 发 现 田 园 生 活 拥 有 的 不 止 是 自 然 舒 适 的 一 面, 还 有 一 些 城 里 人 适 应 不 了 的 点 点 滴 滴 纯 净 的 自 然, 多 美 妙 啊! 这 是 菲 利 普 刚 刚 来 到 母

More information

SSP_D.PDF

SSP_D.PDF Service. ESP 204 SELBSTSTUDIENPROGRAMM Nr. ESP Elektronisches Stabilitäts-Programm. 204_095 2 3 204_069 - - - - 4 ABS ESP Anti-Blockier-System Elektronisches Stabilitäts-Programm - ASMS (Automatisches

More information

优 良 之 间 存 在 着 必 然 关 系 呢, 还 是 商 谈 程 序 仅 仅 是 相 互 进 行 心 理 影 响 的 活 动 这 一 活 动 在 最 差 时 是 操 纵, 在 最 好 时 是 刺 激 呢? 要 是 后 一 选 择 合 适 的 话, 在 程 序 性... 维 度 和 以 好 理 由

优 良 之 间 存 在 着 必 然 关 系 呢, 还 是 商 谈 程 序 仅 仅 是 相 互 进 行 心 理 影 响 的 活 动 这 一 活 动 在 最 差 时 是 操 纵, 在 最 好 时 是 刺 激 呢? 要 是 后 一 选 择 合 适 的 话, 在 程 序 性... 维 度 和 以 好 理 由 法 律 论 证 理 论 后 记 (1991 1991): 对 若 干 批 评 者 的 回 应 * 罗 伯 特 阿 列 克 西 ** 张 青 波 译 著 对 法 律 合 理 性 的 商 谈 理 论 解 说 已 经 提 出 了 大 量 的 异 议 对 其 中 的 几 个 我 想 在 这 里 表 明 立 场 这 将 显 示 出, 对 批 评 的 考 虑 导 致 了 基 本 纲 领 的 澄 清 拓 宽 和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89 2 () ()Study on Empirical Verific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National Compensation Using the Issues of National Compensation chi 8800401 147 () () ()Cheng ()Chiu-Hung () ()Charng-Yeong Ku of Kaohsiung

More information

094THU DOC

094THU DOC 1 2 3 4 1 2 3 4 1 2 30 6 6 1 20 2 ...1...1...4...5...6...7...7...7...9... 17... 38... 43...47... 48... 71... 77... 90... 119... 119... 122... 128... 139... 144... 157... 157 1 ... 158... 160... 161...

More information

Rechtskräftig Abgeurteilte und Verurteilte in Nordrhein-Westfalen 2003

Rechtskräftig Abgeurteilte und Verurteilte in Nordrhein-Westfalen 2003 Rehtskräftig Ageurteilte und Verurteilte in Nordrhein-Westflen Bestell-Nr. B (Kennziffer B VI j/) Herusgegeen vom Lndesmt für Dtenverreitung und Sttistik Nordrhein-Westflen Muerstrße, Düsseldorf Postfh,

More information

2

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13 2 14 3 15 16 17 18 19 4 H.P.Ipsen, Gleichheit, in: Neumann/Nipperdey/Scheuner, Die Grundrechte, 1954, Bd II, S.129. 5 20 6 BVerfGE,2,237/266 3, 58/157. 21 22 7 V. Epping,

More information

: 1990, 1,,,,, 2, 3, :,,, ( ),,,, , (THW) , :,,2015 2, 17-33, BenLombardi, BalkanIntrigue:GermanInteligenceand Kosovo,

: 1990, 1,,,,, 2, 3, :,,, ( ),,,, , (THW) , :,,2015 2, 17-33, BenLombardi, BalkanIntrigue:GermanInteligenceand Kosovo, * :,,,,,, : ; ; : ; ; ; ; : 200083 200083 :D7516.36 :A :1005 4871(2017)01 0004 24 * ( :11JZD046) 4 : 1990, 1,,,,, 2, 3, :,,, ( ),,,, 1994 2003, (THW) 7268 16042, 4 1 25 2 3 4 :,,2015 2, 17-33, BenLombardi,

More information

金融商品共同行銷與公平競爭(上)

金融商品共同行銷與公平競爭(上) 康 德 法 學 的 形 上 學 基 本 原 理 導 讀 * 與 當 代 法 學 的 對 話 江 玉 林 (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教 授 ) 壹 開 場 各 位 在 座 大 家 好 今 天 很 高 興 能 夠 跟 大 家 分 享 我 對 於 康 德 (Immanuel Kant, 1724-1804) 法 學 的 形 上 學 基 本 原 理 ( 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More information

2014 3 1 2 3 4 5 6 7 8 9 瑏 瑠 1 2 3 4 5 6 7 8 9 瑏 瑠 2004 72 2002 183 2 183-185 1999 51-56 2 178 See H. W. R. Wade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Oxford Univ

2014 3 1 2 3 4 5 6 7 8 9 瑏 瑠 1 2 3 4 5 6 7 8 9 瑏 瑠 2004 72 2002 183 2 183-185 1999 51-56 2 178 See H. W. R. Wade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Oxford Univ 杨 登 峰 * 91 * PAPD 2014 3 1 2 3 4 5 6 7 8 9 瑏 瑠 1 2 3 4 5 6 7 8 9 瑏 瑠 2004 72 2002 183 2 183-185 1999 51-56 2 178 See H. W. R. Wade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0th ed. 2009 p. 1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Liu Chaochen - Anhui

Microsoft PowerPoint - Liu Chaochen - Anhui 以 安 徽 科 技 学 院 为 例 Anwendungsorientertes Ausbildungsmodell auf Basis der Kooperation von Wirtschaft und Wissenschaft zur Vermittlung von praktischen Kompetenzen am Beispiel der Anhu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ore information

宗 教 團 體 之 課 稅 問 題 99 ( 內 心 運 作 之 和 平 ), 也 是 神 佛 的 教 誨 宗 教 是 對 於 無 法 從 經 驗 的 及 合 理 的 理 解 之 現 象 或 存 在, 而 想 要 給 與 積 極 的 意 義 與 價 值 之 信 念 行 動 以 及 制 度 之 體 系

宗 教 團 體 之 課 稅 問 題 99 ( 內 心 運 作 之 和 平 ), 也 是 神 佛 的 教 誨 宗 教 是 對 於 無 法 從 經 驗 的 及 合 理 的 理 解 之 現 象 或 存 在, 而 想 要 給 與 積 極 的 意 義 與 價 值 之 信 念 行 動 以 及 制 度 之 體 系 98 財 稅 研 究 第 43 卷 第 3 期 宗 教 團 體 之 課 稅 問 題 陳 清 秀 * 壹 概 說 貳 宗 教 團 體 在 所 得 稅 法 上 之 地 位 參 宗 教 團 體 在 營 業 稅 法 上 之 地 位 肆 宗 教 團 體 在 房 地 稅 法 上 之 地 位 要 目 伍 宗 教 團 體 在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上 之 地 位 陸 宗 教 團 體 在 交 易 稅 法 上 之

More information

S294T_D.FM

S294T_D.FM 294 Service. 2 3 294_002 Administration Gerätenummer: 02759 Liste der Inhaltsverzeichnisse Inhaltsverzeichnis auswählen Importeursnummer: 123 Betriebsnummer: 00370 Kundendienst Basis Audi V03.10 28/01/2002

More information

德国教育动态信息

德国教育动态信息 德 国 教 育 动 态 信 息 2015 年 第 6 期 本 期 主 要 信 息 最 新 动 态 1. 德 意 志 学 术 交 流 中 心 (DAAD) 庆 祝 成 立 90 周 年 2. 波 鸿 鲁 尔 大 学 庆 祝 成 立 50 周 年 3. 德 国 民 众 希 望 对 其 城 市 建 设 发 挥 更 大 的 影 响 力 高 教 科 研 4. 德 国 启 动 应 用 科 技 大 学 科 研 促

More information

é T.W.Rolleston:Life of Gotthold Ephraim Lessing Adolf Stahr:G.E.Lessing:Sein Leben and Seine Werke Redekunst1728 Deutsche Sprachkunst1748 Versuch einer kritis-chen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論 行 利 利 利 若 利 行 行 度 利 行 利 行 來 來 行 說 利 利 行 利 論 不 利 利 類 論 落 切 行 論 諸 令狀 索 利 論 論 不 1 Vgl. Amelung, Die Einwilligung in die Beeinträchtigung eines Grundrechtsgutes, 1981,S.13ff; Amelung, StV 1985, S.257ff.

More information

Deutsch 2 (Wiederholung)

Deutsch 2 (Wiederholung) Deutsch 2 (Wiederholung) Tag 3 Einheit 5 Negation (wiederholen) 指定的東西或人用 nicht 1 名詞前面有定冠詞 der, die, das der Tisch, die Brille, das Buch die Tische, die Brillen, die Bücher 2) 名詞前有所有代名詞 mein Tisch, deine

More information

2

2 1 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 88 1 29 02658 2 3 0 0 0 0 0 0 4 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00 0 0 0 0 0 0 0 0 0 6 Gestaltungsfreiheit Verfassungsgrundsatz 7 Ermessen Ermessensfehlgebrauch Willkuerverbot ㈠ Prinzip

More information

WPP Presentation

WPP Presentation asst uns mal ein Quiz machen 测验一下 13 asst uns mal ein Quiz machen běi 测验一下 13 asst uns mal ein Quiz machen běi 兆 / 非 / 北 / 大 Welches ist richtig? 测验一下 13 asst uns mal ein Quiz machen běi 北 测验一下 13 asst

More information

:00 17:30 ( ). 2 基調講演 2-1

:00 17:30 ( ). 2 基調講演 2-1 13 2018 2 2713:00 17:30 ( ). 2 基調講演 2-1 3 4 基調講演 2-2 () (1920 ) 1960 1990 22000 3(2010) (2014)(2016) (2018) 5 6 基調講演 2-3 LPG () 7 8 基調講演 2-4 9 10 基調講演 2-5 11 12 基調講演 2-6 3 13 1990 90 14 基調講演 2-7 15 基調講演

More information

Harold Perkin The Third Revolution: Professional Elites in the Modern World The major theme in each is the provenance and character of the professiona

Harold Perkin The Third Revolution: Professional Elites in the Modern World The major theme in each is the provenance and character of the professiona 19-50 18 Q 18 18 18 18 19 Harold Perkin The Third Revolution: Professional Elites in the Modern World The major theme in each is the provenance and character of the professional elites, their success in

More information

Herrad Meese

Herrad Meese 第 二 十 四 课 汉 堡 日 报 沃 伊 拉 利 亚 向 两 位 编 辑 讲 述 她 的 所 见 所 闻 原 来 汉 堡 日 报 的 女 负 责 人 插 手 了 整 件 事 菲 利 普 在 评 论 这 件 事 的 时 候 用 的 一 个 词 让 帕 拉 很 生 气 帕 拉 菲 利 普 和 沃 伊 拉 利 亚 最 终 发 现, 原 来 鲨 鱼 事 件 只 不 过 是 汉 堡 日 报 自 编 自 导

More information

EZ-4TT/4TK 操作手冊\(繁\)

EZ-4TT/4TK 操作手冊\(繁\) EZ-4TT/4TK P/N. 920-010421-01 Edition 1 EPS.02 FCC COMPLIANCE STATEMENT FOR AMERICAN USERS This equipment has been tested and found to comply with the limits for a CLASS A digital device, pursuant to Part

More information

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 施政綱領 - 第三章 扶貧及為弱勢社群提供支援

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 施政綱領 - 第三章 扶貧及為弱勢社群提供支援 2013 2013 2009 104 100201397 16.0% 14.5% 2013 50 51 (a) 2015 80 2015/16 (b) 2015 52 (a) (b) 2015 53 (c) 54 55 (a) ( ) (b) 2014-15 56 (c) 57 (d) (e) 58 (a) (b) 2014/15 59 2014/15 15,000 6 12 (c) 2014-15

More information

育 部 分 則 由 陳 淑 貞 委 員 及 李 兆 環 委 員 共 同 執 行, 在 此 先 感 謝 各 位 委 員 及 學 者 專 家 之 參 與 二 目 前 評 論 報 告 初 稿 之 架 構 區 分 為 對 政 府 機 關 回 應 意 見 之 觀 察 優 點 及 待 改 進 事 項, 以 及

育 部 分 則 由 陳 淑 貞 委 員 及 李 兆 環 委 員 共 同 執 行, 在 此 先 感 謝 各 位 委 員 及 學 者 專 家 之 參 與 二 目 前 評 論 報 告 初 稿 之 架 構 區 分 為 對 政 府 機 關 回 應 意 見 之 觀 察 優 點 及 待 改 進 事 項, 以 及 總 統 府 人 權 諮 詢 委 員 會 教 育 訓 練 小 組 第 6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地 點 : 法 務 部 4 樓 4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黃 委 員 默 記 錄 : 劉 庭 妤 出 席 人 員 : 王 委 員 幼 玲 李 委 員 念 祖 韋 委 員 薇 張 委 員 玨 ( 以 上 依 姓 氏 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CBB0B2C8ABD3EBB7C5C9E4D0D4CEDBC8BEB7C0D6CEA1B0CAAEB6FECEE5A1B1B9E6BBAEBCB032303230C4EAD4B6BEB0C4BFB1E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CBB0B2C8ABD3EBB7C5C9E4D0D4CEDBC8BEB7C0D6CEA1B0CAAEB6FECEE5A1B1B9E6BBAEBCB032303230C4EAD4B6BEB0C4BFB1EA2E646F63> 核 安 全 与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十 二 五 规 划 及 2020 年 远 景 目 标 环 境 保 护 部 ( 国 家 核 安 全 局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局 目 录 前 言... 1 一 现 状 与 形 势... 2 ( 一 ) 核 安 全 与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取 得 积 极 进 展... 2 ( 二 ) 核

More information

附 : 初 中 组 一 等 奖 (31 个 ): 天 河 外 国 语 学 校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番 禺 区 大 石 富 丽 中 学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附 属 天 河 学 校 花 都 区 实 验 中 学 增 城 区 凤 凰 城 中 英 文 学 校 广 州 市 执 信 中 学 花 都

附 : 初 中 组 一 等 奖 (31 个 ): 天 河 外 国 语 学 校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番 禺 区 大 石 富 丽 中 学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附 属 天 河 学 校 花 都 区 实 验 中 学 增 城 区 凤 凰 城 中 英 文 学 校 广 州 市 执 信 中 学 花 都 关 于 2016 年 中 学 生 时 事 政 策 学 习 与 评 价 活 动 结 果 的 公 示 由 广 州 市 教 育 研 究 院 主 办, 广 州 市 中 学 政 治 教 学 研 究 会 承 办 的 2016 年 中 学 生 时 事 政 策 学 习 与 评 价 活 动 与 2016 年 4 月 9 日 上 午 在 全 市 11 个 区 的 分 赛 场 同 时 进 行 全 市 有 初 中 311

More information

<4F4BBEFAA576A470BBA15FC160AAED313034303833312E786C73>

<4F4BBEFAA576A470BBA15FC160AAED313034303833312E786C73> 1 秦 相 李 斯 錢 寧 著 083.62/8676 2 串 場 河 傳 梅 遜 083.62/8676p.1 3 武 則 天 與 狄 仁 傑 陳 虹 083.65/8876 4 予 人 好 印 象 的 我 表 現 法 高 陽 堂 192/8365 5 后 羿 與 嫦 娥 南 宮 搏 282/8533 6 八 仙 傳 奇 畢 珍 539.52/866 7 中 國 歷 史 年 表 柏 楊 602/846v.2

More information

58,602 102,769 51,911 74,666 35,304 139,450 145,817 316,885 5 278,277 6 1.60 2.81 1.60 2.81 2

58,602 102,769 51,911 74,666 35,304 139,450 145,817 316,885 5 278,277 6 1.60 2.81 1.60 2.81 2 119 2 9,992,147 7,489,404 (8,273,084) (6,216,323) 1,719,063 1,273,081 172,577 269,019 (265,029) (296,214) (552,162) (488,464) (130,880) (80,830) 105 513,202 (367,421) (476,205) (2,962) (6,628) (10,827)

More information

辽宁铁~1

辽宁铁~1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 ) 辽 宁 铁 道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目 录 一 年 学 校 总 体 工 作 思 路 和 重 点 任 务 ( 一 ) 工 作 总 体 思 路 ( 二 )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二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与 成 效 ( 一 ) 稳 步 推 进 常 规 教 学 工 作 ( 二 ) 逐 步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More information

壹、學校背景

壹、學校背景 協 志 高 職 104 學 年 度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課 程 計 畫 手 冊 嘉 義 縣 私 立 協 志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104 學 年 度 學 生 課 程 計 畫 手 冊 核 准 文 號 :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40034301 號 夢 想 貣 飛!! 我 的 精 采, 由 我 決 定! 協 志 高 職 104 學 年 度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More information

游戏攻略大全(十).doc

游戏攻略大全(十).doc ... 11 :... 11 :...14 :...18...24 II...32...38 2...45 2...53 2...59...64...65...78...96... 119... 128 7... 144 7... 154... 157 2... 169... 176... 182 I -... 188 II 1 4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 14

More information

保 险 公 司 金 富 月 盈 两 产 全 品 保 名 险 称 ( 分 红 型 ) 产 分 品 红 类 型 缴 费 年 类 缴 型 缴 10 费 年 期 缴 限 保 险 期 限 ( 年 ) 聚 富 2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万 能 型 趸 缴 趸 缴 6 年 龙 享 安 康 重 疾

保 险 公 司 金 富 月 盈 两 产 全 品 保 名 险 称 ( 分 红 型 ) 产 分 品 红 类 型 缴 费 年 类 缴 型 缴 10 费 年 期 缴 限 保 险 期 限 ( 年 ) 聚 富 2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万 能 型 趸 缴 趸 缴 6 年 龙 享 安 康 重 疾 安 邦 共 赢 2 号 投 资 型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财 险 趸 缴 趸 缴 4 年 5 年 安 邦 共 赢 3 号 投 资 型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财 险 趸 缴 趸 缴 安 邦 人 寿 安 邦 长 寿 稳 赢 保 险 计 划 安 邦 人 寿 安 邦 盛 世 9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万 能 型 3 8 年 安 邦 人 寿 盛 世 3 号 万 能 险 北 大 方 正 创

More information

I

I 717 60 06-2664911 16021604 06-2667231 06-2667307 http://www.chna.edu.tw I ... 1... 1... 1... 1... 2... 3... 3... 4... 5... 5...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More information

海底捞你学不会

海底捞你学不会 ... 1... 1... 2... 4... 6... 8... 9... 11... 13... 15... 16... 18... 20... 21... 23... 25... 26... 29... 30... 31... 33... 35... 37... 38... 40 I ... 42... 43... 45... 47... 49... 50... 52... 54... 55...

More information

YEN/MIAO CHING MS 27FEB DEL HKG

YEN/MIAO CHING MS 27FEB DEL HKG 目 錄 序 1 噶 當 派 格 西 博 多 瓦 傳 記 2 禮 讚 ---- 博 朵 瓦 格 西 喻 法 度 群 生 4 共 下 士 道 法 8 一 歸 依 有 四 十 喻, 順 喻 二 十 四, 逆 喻 十 六 8 二 暇 滿 難 得 有 二 十 七 喻, 順 喻 十 一, 逆 喻 十 六 28 三 死 無 常 有 五 十 五 喻, 順 喻 三 十 九, 逆 喻 十 六 39 四 業 因 果 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2文本.docx

Microsoft Word - 02文本.docx (2011-2015 年 )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规 划 目 标 与 原 则... 5 第 一 节 规 划 目 标... 5 第 二 节 规 划 原 则... 7 第 三 章 绿 道 网 布 局 规 划... 10 第 一 节 绿 道 线 网 布 局... 10 第 二 节 绿 化 缓 冲 区 及 城 际 交 界 面 布 局... 18 第 四 章 绿

More information

...1...5...10...13...16...18...21...24...25...30...34...38...41...42...44...46...49...53...57...64...66...71...73...76 I ...79...82...83...84...86...88...93...94...96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More information

案件

案件 ...1...3...6... 11...13...15...18...22...27...29...31...32...44...58 I ...74...77...80... 102... 106... 109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More information

義 和 團 及 兪 國 聯 軍 之 役 課 題 學 習 指 引 : A. 思 考 課 題 有 人 說, 義 和 團 及 兪 國 聯 軍 之 役 是 中 國 近 代 史 的 分 水 嶺, 你 同 意 嗎? B. 思 考 方 向 滿 清 政 府 的 管 治 威 信 思 考 是 否 已 不 信 任 滿 清

義 和 團 及 兪 國 聯 軍 之 役 課 題 學 習 指 引 : A. 思 考 課 題 有 人 說, 義 和 團 及 兪 國 聯 軍 之 役 是 中 國 近 代 史 的 分 水 嶺, 你 同 意 嗎? B. 思 考 方 向 滿 清 政 府 的 管 治 威 信 思 考 是 否 已 不 信 任 滿 清 庚 子 拳 變 及 兪 國 聯 軍 之 役 ( 初 中 及 高 中 課 程 關 係 ) 中 學 三 年 級 課 程 綱 要 (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中 國 歷 史 科 中 一 至 中 三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1997) 課 題 庚 子 拳 變 及 兪 國 聯 軍 之 役 建 議 節 教 學 要 點 數 2 1. 認 識 義 和 團 事 件 的 始 末 和 兪 國 聯 軍 之 役 的 結 果

More information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一百五十五).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一百五十五).doc ......... 1995................. ( )... I .................................... ( )............ ( )... II 1992 9 40 150 40 10 183 36917 56042 150 1988 1988 5 1 85 3111 35% 2.3 17 5 4 1989 84.38

More information

游戏攻略大全(三十四).doc

游戏攻略大全(三十四).doc I...1 2----...1...14...15...18...30...39...49...56...62...63...63...72...73...73...73 2...74...74...77...77...78 2...88...89 ...91...96 2-... 112... 112... 117... 139 2... 140... 140 2... 140... 140...

More information

掌握健康 掌握人生

掌握健康  掌握人生 附 錄 B 香 港 目 前 的 醫 療 系 統 引 言 B.1 多 年 來, 香 港 已 建 立 了 一 個 高 效 率 的 醫 療 系 統, 在 促 進 市 民 健 康 方 面 取 得 令 人 稱 羨 的 成 果 以 一 般 用 作 量 度 人 口 健 康 的 指 標, 即 人 口 平 均 壽 命 及 嬰 兒 夭 折 率 計 算, 香 港 均 躋 身 全 球 最 佳 的 地 區 之 一 本 港 醫

More information

草莓实用技术(一)

草莓实用技术(一) I...1...4...7... 11... 11...15...16...18...23...25...32...37...41...44...49...52...56...59...60...64...66...69...71 ...73...76...78...79...82...85...87...89...90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襪子流浪記】.docx

Microsoft Word - 【襪子流浪記】.docx 2010 年 兒 童 藝 術 節 - 劇 本 創 作 優 選 作 品 襪 子 流 浪 記 劇 本 大 綱 在 襪 子 王 國 裡, 每 一 個 人 出 生 都 是 雙 胞 胎, 而 且 能 夠 被 主 人 穿 愈 多 次, 就 代 表 成 就 地 位 愈 高 剛 出 社 會 的 多 功 能 襪 這 兩 兄 弟, 哥 哥 是 充 滿 自 信 但 個 性 驕 傲 的 人, 弟 弟 是 個 沒 主 見 但

More information

钓鱼技巧_二_.doc

钓鱼技巧_二_.doc I...1...9...15...20...21...22...25...27...34...39...41 ---...45 --...46...50...52...53...53...56...66...75...76...79...80...84 ...92...93...95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