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注意事项-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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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实 施 注 意 事 项 1. 关 于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申 报 和 管 理 流 程, 请 参 见 附 件 1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申 报 和 管 理 流 程 2.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需 要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 (1) 进 展 报 告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按 照 项 目 计 划 书 组 织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做 好 资 助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的 原 始 记 录, 填 写 项 目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并 于 12 月 31 日 ( 具 体 时 间 参 照 NSFC 当 年 公 布 的 通 知 日 期 为 准 ) 前 提 交 学 系 研 究 委 员 会 (Departmental Research Committee 简 称 DRC) 审 核 研 究 院 将 项 目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于 1 月 15 日 前 在 线 提 交 至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依 托 单 位 应 当 审 核 项 目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年 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管 理 报 告 ( 格 式 请 参 见 附 件 2) ( 2 ) 变 更 安 排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依 托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变 更 ); 参 与 者 不 得 擅 自 增 加 或 者 退 出,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确 实 需 要 增 加 或 者 退 出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DRC 审 核 后, 送 至 HK-RO 跟 进, 最 后 由 依 托 单 位 上 报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如 果 研 究 内 容 或 者 研 究 计 划 需 要 作 出 重 大 调 整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申 请, 经 DRC 审 核 后, 送 至 HK-RO 跟 进, 最 后 由 依 托 单 位 报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3) 结 题 报 告 ( 格 式 请 参 见 附 件 3) 自 项 目 资 助 期 满 之 日 起 60 日 内,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撰 写 结 题 报 告 编 制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决 算 ; 取 得 研 究 成 果 的, 应 当 同 时 提 交 研 究 成 果 报 告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结 题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並 把 結 題 報 告 和 资 助 经 费 决 算 并 于 3 月 15 日 ( 具 体 时 间 参 照 NSFC 当 年 公 布 的 通 知 日 期 为 准 ) 前 提 交 DRC 審 核 研 究 院 需 要 编 报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决 算 汇 总 表 ( 格 式 请 参 见 附 件 4) 并 签 署 审 核 意 见 后, 于 次 年 3 月 31 日 前 报 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1

2 详 情 请 参 见 附 件 5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和 附 件 6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重 大 项 目 验 收 前, 课 题 负 责 人 应 完 成 课 题 研 究 总 结 报 告, 于 验 收 前 两 个 月 送 项 目 主 持 人, 同 时 提 交 课 题 经 费 决 算 ; 项 目 主 持 人 完 成 重 大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总 结, 于 验 收 前 一 个 月 报 送 相 关 科 学 部, 同 时 提 交 项 目 经 费 决 算 详 情 请 参 见 附 件 7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3. 成 果 标 注 与 公 布 发 表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取 得 的 研 究 成 果, 应 当 注 明 得 到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标 注 内 容 : 中 文 :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XXXXXXXX( 项 目 批 准 号 ) 英 文 : Project XXXXXXXX supported by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 可 缩 写 为 Project XXXXXXXX supported by NSFC 其 他 语 种, 参 考 英 文 标 注 标 注 位 置 应 在 学 术 论 著 鉴 定 证 书 技 术 资 料 及 其 他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的 封 面, 或 书 前 扉 页, 或 论 文 首 页 等 醒 目 处, 或 致 谢 部 分 需 要 填 写 论 文 作 者 或 其 他 成 果 获 得 者 所 属 单 位 时, 请 务 必 注 明 为 :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院 研 究 院 每 年 向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推 荐 若 干 项 突 出 的 或 重 要 的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实 例 各 科 学 部 每 年 将 最 新 研 究 成 果 遴 选 编 辑 出 版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年 报,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不 定 期 出 版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优 秀 成 果 选 编 ), 向 社 会 公 布 突 出 的 和 重 要 的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将 在 各 期 中 国 科 学 基 金 上 及 时 地 报 导 和 选 登 详 情 请 参 见 附 件 8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管 理 办 法 ) 4. 经 费 使 用 按 照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規 定, 經 費 適 用 於 以 下 範 圍, 包 括 : 科 研 业 务 费 : 测 试 计 算 分 析 费, 动 力 能 源 费, 差 旅 费, 调 研 和 学 术 会 议 费, 资 料 论 文 版 面 费 和 印 刷 费, 文 献 检 索 入 网 等 信 息 通 讯 费, 学 术 刊 物 订 阅 费 2

3 实 验 材 料 费 : 原 材 料 试 剂 药 品 等 消 耗 品 购 置 费, 实 验 动 物 植 物 的 购 置 种 植 养 殖 费, 标 本 样 品 的 采 集 加 工 费 和 包 装 运 输 费 仪 器 设 备 费 :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运 输 安 装 费 和 修 理 费, 自 制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材 料 配 件 购 置 费 和 加 工 费 实 验 室 改 装 费 : 为 改 善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的 实 验 条 件, 对 实 验 室 进 行 改 装 所 开 支 的 费 用 不 得 用 于 实 验 室 扩 建 土 建 房 屋 维 修 等 费 用 的 开 支 协 作 费 : 外 单 位 协 作 承 担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部 分 研 究 试 验 工 作 的 费 用 在 使 用 经 费 的 同 時, 除 了 严 格 按 照 項 目 经 费 预 算 来 支 出 有 关 费 用 外, 采 购 仪 器 和 报 销 费 用 必 須 按 照 研 究 院 的 财 务 指 引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详 情 请 参 见 附 件 9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和 附 件 10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深 圳 研 究 院 / 理 大 產 學 研 基 地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科 研 項 目 经 费 使 用 指 引 5. 逾 期 不 提 交 报 告 等 材 料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依 托 单 位, 基 金 委 将 按 照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条 例 对 其 进 行 处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違 規 情 节 严 重 的,5 至 7 年 不 得 申 请 或 者 参 与 申 请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 依 托 单 位 違 規 情 节 严 重 的,3 至 5 年 不 得 作 为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依 托 单 位 ( 详 情 请 参 见 附 件 11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条 例 )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院 2012 年 10 月 29 日 3

4 附 件 1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申 报 和 管 理 流 程 基 金 委 公 布 指 南, 科 研 发 展 部 发 布 申 报 通 知 (12 月 份 ) 項 目 申 報 申 请 人 按 指 南 要 求 填 写 电 子 版 申 请 书 ( 从 网 上 下 载 最 新 版 ), 发 送 电 子 版 文 件 至 科 研 发 展 部 SZ-RO 形 式 审 查 并 返 回 修 改 意 见 申 请 人 修 改 申 请 书, 上 传 电 子 版 文 件 至 基 金 委 网 站 或 发 送 给 SZ-RO, 审 核 通 过 后 提 交 电 子 版 至 基 金 委 申 请 人 递 交 纸 质 申 请 书 ( 一 式 两 份 ) 至 CMAO, 盖 章 后 转 交 至 SZ-RO, 装 订 成 册 上 报 基 金 委 (3 月 初 ) 基 金 委 公 布 初 评 结 果 (4 月 底 -5 月 初 ) 基 金 委 组 织 评 审 后 下 达 项 目 资 助 通 知 (8 月 份 )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要 求 填 写 项 目 计 划 书, 上 传 电 子 文 件 至 基 金 委 网 站, 递 交 纸 质 计 划 书 ( 一 式 三 份 ) 至 SZ-RO(8 月 中 / 下 旬 ) 不 予 受 理 项 目 可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不 予 资 助 项 目 可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項 目 管 理 SZ-RO 审 查 纸 质 计 划 书, 盖 章 后 上 报 基 金 委 (9 月 初 ) 基 金 委 下 拨 项 目 经 费 (9 月 份 ) HK-RO 发 布 递 交 项 目 进 展 ( 结 题 ) 报 告 的 通 知 (11 月 份 ) 有 合 作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需 要 转 出 经 费, 须 在 经 费 下 达 前 与 合 作 单 位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要 求 撰 写 并 递 交 项 目 进 展 报 告, 项 目 结 题 应 同 时 递 交 经 费 决 算 表, 相 关 研 究 成 果 报 告, 经 DRC 审 查 后, 提 交 HK-RO 批 准, 批 准 后 由 依 托 单 位 上 报 基 金 委 结 题 项 目 材 料 归 档, 结 余 经 费 转 结 ( 次 年 1 月 )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决 算 汇 总 表 ( 次 年 3 月 ) 4

5 附 件 2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2010 年 度 ) 单 位 名 称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填 报 日 期 : 单 位 公 章 :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二 00 四 年 制 5

6 一 本 单 位 受 资 助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专 著 论 文 发 表 获 奖 成 果 转 化 等 的 综 合 分 析 评 价 ; 列 举 若 干 项 突 出 的 或 重 要 的 研 究 成 果 6

7 二 本 单 位 在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管 理 中 的 做 法 经 验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改 进 情 况 7

8 三 对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1 基 金 项 目 申 请 受 理 2 资 助 管 理 3 结 题 管 理 4 财 务 管 理 5 信 息 管 理 6 国 际 合 作 7 培 训 及 依 托 单 位 管 理 8 审 计 与 监 督 9 其 他 8

9 本 年 度 基 金 项 目 批 准 情 况 本 年 度 批 准 项 目 * 项 数 金 额 ( 万 元 ) 本 年 度 基 金 项 目 结 题 情 况 应 结 题 项 目 数 实 际 结 题 项 目 数 延 期 结 题 项 目 数 中 止 撤 消 项 目 数 转 外 单 位 项 目 数 外 单 位 转 入 项 目 数 资 助 项 目 转 入 国 家 其 它 重 大 科 技 计 划 情 况 统 计 基 金 项 目 批 准 号 负 责 人 国 家 其 它 重 大 科 技 计 划 类 别 项 目 编 号 中 止 撤 消 项 目 基 金 项 目 批 准 号 负 责 人 中 止 撤 消 原 因 已 拨 经 费 ( 万 元 ) 余 额 ( 万 元 ) 9

10 附 件 3 项 目 批 准 号 依 托 项 目 编 号 申 请 代 码 收 到 日 期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资 助 类 别 : 亚 类 说 明 : 附 注 说 明 : 项 目 名 称 : 合 作 国 别 ( 地 区 )/ 国 际 组 织 : 负 责 人 : 合 作 者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依 托 单 位 : 联 系 人 : 电 话 : 资 助 金 额 : ( 万 元 ) 累 计 拨 款 : ( 万 元 ) 执 行 年 限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1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制 (2008 年 12 月 )

11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关 于 填 报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的 说 明 一.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结 束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按 要 求 认 真 填 报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 简 称 结 题 报 告 ), 以 此 作 为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的 重 要 档 案, 并 作 为 项 目 验 收 和 评 估 的 主 要 依 据 二.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其 合 作 者 应 认 真 阅 读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和 财 务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法 ( 查 阅 在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实 事 求 是 地 撰 写 结 题 报 告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附 件 材 料, 保 证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数 据 准 确 三.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按 规 定 要 求 认 真 审 查, 确 保 材 料 齐 全, 督 促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项 目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及 时 填 报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四.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负 责 跟 踪 和 管 理 结 题 项 目 的 成 果, 根 据 情 况 在 适 当 时 对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请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结 题 后 三 年 内 继 续 提 供 项 目 研 究 后 期 正 式 发 表 或 公 布 的 成 果, 一 并 存 档 并 作 为 项 目 管 理 和 评 估 的 依 据 五. 结 题 报 告 由 报 告 正 文 研 究 成 果 目 录 表 统 计 数 据 表 审 核 意 见 表 和 附 件 等 部 分 组 成, 有 关 格 式 和 撰 写 说 明 详 见 结 题 报 告 报 告 正 文 撰 写 提 纲 六. 研 究 结 束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会 同 依 托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清 理 账 目, 根 据 批 准 的 预 算 经 费, 如 实 编 报 资 助 项 目 经 费 决 算, 逐 项 列 出 单 项 固 定 资 产 超 过 5 万 元 的 名 称 及 使 用 情 况 说 明, 争 取 其 他 渠 道 经 费 情 况 等 须 对 项 目 经 费 的 收 支 余 情 况 作 出 总 体 的 文 字 说 明, 当 经 费 支 出 与 经 费 预 算 相 差 较 大 时, 需 要 着 重 说 明 ; 拨 入 经 费 与 预 算 经 费 不 相 等 时, 需 要 特 别 说 明 合 作 经 费 要 按 照 合 作 单 位 经 费 实 际 开 支 内 容 并 入 经 费 决 算 表 的 各 类 开 支 科 目 七 项 目 决 算 表 由 依 托 单 位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财 务 部 门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后 存 档 备 查 一 份, 签 章 报 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会 财 务 局 一 份 电 子 表 格 随 结 题 报 告 上 传 至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会, 书 面 材 料 与 电 子 表 格 所 报 送 的 决 算 情 况 必 须 保 持 一 致 注 :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强 调 科 学 道 德 和 良 好 的 学 风, 反 对 弄 虚 作 假 和 浮 躁 作 风, 要 求 认 真 工 作 填 报 材 料 实 事 求 是 基 础 研 究 允 许 探 索 和 失 败, 关 键 看 工 作 状 况 和 发 展 态 势 如 有 这 种 情 况, 也 请 在 报 告 中 实 事 求 是 地 反 映 出 来. 11

12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报 告 正 文 ( 按 以 下 提 纲 与 说 明 撰 写 )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总 体 结 构 上 分 为 :1) 报 告 正 文 2) 成 果 目 录 表 3) 成 果 数 据 统 计 表 4)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及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表 5) 附 件 材 料, 请 项 目 负 责 人 参 照 以 下 提 纲 及 其 说 明 认 真 撰 写, 并 可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增 设 栏 目 或 补 充 必 要 的 图 表 结 题 报 告 要 求 全 面 地 反 映 资 助 项 目 的 工 作 情 况 和 研 究 进 展, 如 实 地 体 现 资 助 项 目 的 研 究 计 划 要 点 执 行 情 况 主 要 进 展 与 成 果 人 才 培 养 合 作 交 流 双 方 投 入 经 费 使 用 以 及 研 究 计 划 调 整 等 情 况, 重 点 描 述 研 究 进 展 与 重 要 的 研 究 成 果 请 精 心 撰 写 并 认 真 核 对, 确 保 内 容 真 实 数 据 准 确 在 撰 写 风 格 上 请 注 意 重 点 突 出, 语 言 精 练 准 确, 做 到 结 构 合 理, 层 次 分 明, 标 题 突 出, 条 目 清 晰 必 要 的 地 方 可 图 表 图 文 并 茂 结 题 报 告 撰 写 完 毕 后, 请 删 除 不 再 需 要 保 留 的 说 明, 如 填 表 说 明 等, 使 最 终 的 版 面 更 加 简 洁 美 观 大 方 一 报 告 正 文 参 照 提 纲 格 式 自 由 撰 写, 并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分 解 或 增 设 栏 目 要 求 层 次 分 明 条 目 清 晰 内 容 准 确 主 要 栏 目 为 : 1 摘 要, 关 键 词,abstract,keywords 以 深 入 浅 出 的 语 言 简 明 扼 要 地 概 括 出 项 目 的 精 华, 如 背 景 方 向 主 要 内 容 重 要 结 果 关 键 数 据 及 其 科 学 意 义 等 关 键 词 和 keywords 各 不 超 过 5 个, 并 用 分 号 隔 开 2 研 究 计 划 要 点 及 执 行 情 况 概 述 是 否 按 计 划 进 行, 哪 些 内 容 作 了 必 要 的 调 整 和 变 动, 哪 些 研 究 内 容 未 按 计 划 进 行, 原 因 何 在 3 研 究 工 作 主 要 进 展 和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本 部 分 内 容 是 结 题 报 告 的 核 心 部 分, 也 是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中 最 有 学 术 价 值 和 可 供 其 他 研 究 者 进 一 步 研 究 的 基 础, 要 求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承 担 者 实 事 求 是 地 认 真 撰 写, 包 括 代 表 性 成 果 介 绍, 说 明 其 水 平 和 影 响, 并 简 要 阐 述 其 科 学 意 义 或 应 用 前 景 等 视 情 提 供 必 要 的 国 内 外 动 态 和 研 究 成 果 的 比 较, 必 要 的 参 考 文 献 出 处 等 对 重 要 的 研 究 进 展 或 成 果, 请 尽 可 能 一 事 一 议, 分 段 撰 写, 以 便 今 后 成 果 展 示 或 管 理 汇 报 时 可 以 整 段 地 剪 贴 引 用 对 在 后 面 成 果 目 录 表 及 统 计 数 据 表 中 的 一 些 内 容, 如 国 际 学 术 奖 数 据 库 软 件 等, 应 在 本 部 分 中 具 体 地 描 述 最 后, 根 据 个 人 的 实 际 贡 献 等, 概 述 本 项 目 研 究 人 员 的 合 作 与 分 工, 列 出 项 目 执 行 期 间 主 要 研 究 人 员 和 中 途 调 离 退 出 的 研 究 人 员 的 名 单, 并 简 要 说 明 原 因 4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情 况 中 外 双 方 对 经 费 人 员 设 备 技 术 等 投 入 情 况 组 织 国 内 外 学 术 活 动 的 情 况, 包 括 会 议 主 题 内 容 规 模 时 间 地 点 效 果 等 双 方 合 作 成 果 及 各 自 贡 献 的 比 例 国 际 会 议 大 会 特 邀 报 告 及 参 加 组 委 会 情 况 等, 请 提 供 邀 请 信 等 必 要 的 复 印 件 5 人 才 培 养 情 况 研 究 生 培 养 情 况, 列 出 研 究 生 姓 名 研 究 方 向 论 文 题 目 导 师 姓 名 12

13 已 答 辩 或 预 计 答 辩 的 年 月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促 进 研 究 成 果 的 传 播 应 用 情 况, 包 括 科 普 等 6 存 在 的 问 题 建 议 及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包 括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中 的 难 点 和 经 验, 本 项 目 研 究 是 否 达 到 预 期 目 标, 如 未 达 到, 请 分 析 原 因 和 可 能 的 解 决 途 径 今 后 进 一 步 研 究 的 建 议 和 设 想 注 : 基 础 研 究 具 有 一 定 的 探 索 性, 研 究 过 程 中 的 结 果 不 成 功 的 试 验 以 及 不 理 想 的 结 果 都 可 能 具 有 参 考 价 值, 即 使 失 败 的 经 验 也 是 有 价 值 的 如 有 此 类 情 况, 请 具 体 描 述 研 究 过 程, 列 出 试 验 条 件 现 象 等 要 点, 其 目 的 是 总 结 经 验, 使 其 他 研 究 者 少 走 弯 路 二 研 究 成 果 目 录 和 数 据 统 计 表 为 了 规 范 管 理, 获 得 准 确 的 统 计 数 据, 如 实 反 映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的 研 究 成 果, 要 求 数 据 必 须 准 确 并 保 证 几 个 表 的 数 据 相 对 应 一 致 成 果 类 型 分 为 获 奖 专 利 专 著 期 刊 论 文 会 议 论 文 其 他 六 大 类, 请 归 类 集 中 填 写, 逐 类 单 独 编 号 ; 未 标 注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及 批 准 号 的 论 文 排 在 相 应 类 别 的 后 面, 无 正 式 录 用 证 明 的 论 文 暂 不 列 入, 表 格 不 够 可 自 行 增 加 ; 成 果 名 称 栏 目 填 写 论 文 题 目 或 专 利 或 奖 励 名 称 ; 主 要 完 成 人 根 据 作 者 或 获 奖 人 实 际 情 况 按 顺 序 填 写, 并 在 论 文 通 讯 作 者 后 加 * 标 注 ; 成 果 说 明 栏 目 分 别 按 以 下 格 式 填 写 : 1) 期 刊 论 文 按 全 部 作 者, 论 文 题 目, 刊 物 名 称. 卷 ( 期 ). 起 止 页 码, 年 月 (SCI,EI,ISTP,ISR 收 录, 如 是 该 类 杂 志 ) 格 式 填 写 说 明 ; 2) 会 议 论 文 按 国 际 / 国 内, 特 邀 报 告 / 口 头 报 告 / 墙 报 展 示, 全 部 作 者, 论 文 题 目, 会 议 名 称, 时 间, 地 点 格 式 填 写 说 明 ; 3) 专 著 按 全 部 作 者, 书 名 出 版 社, 出 版 时 间, 字 数, 发 行 量 格 式 填 写 说 明 ; 4) 专 利 按 获 准 专 利 国 别, 类 别, 专 利 号, 获 专 利 时 间 格 式 填 写 说 明 ; 5) 获 奖 按 授 奖 单 位, 授 奖 时 间, 奖 励 名 称, 等 级 格 式 填 写 说 明 6) 类 型 分 为 合 著 中 方 合 作 方 7) 其 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并 做 必 要 的 说 明 是 否 标 注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及 项 目 编 号 的 情 况, 请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标 注 栏 中 说 明 ; 选 项 为 1 标 注 资 助 号,2 未 标 资 助 号,3 空 白 ( 表 示 什 么 也 没 标 ) 被 SCI 或 EI ISTP ISR 收 录 的, 除 注 明 是 否 标 注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外, 尚 需 加 填 SCI 或 EI 等 缩 写 词 ; 三 附 件 材 料, 随 纸 制 结 题 报 告, 提 供 所 要 求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材 料 1. 提 供 不 超 过 6 篇 代 表 性 论 著 的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其 余 论 著 提 供 首 页 和 有 标 注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资 助 页 的 复 印 件,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提 供 封 面 复 印 件 装 订 顺 序 须 与 研 究 论 著 目 录 中 的 排 序 一 致 ; 2. 已 录 用 的 稿 件 除 首 页 和 标 注 页 之 外, 须 附 编 辑 部 录 用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 3. 大 会 特 邀 报 告 须 提 供 邀 请 函 以 及 会 议 文 集 有 关 目 录 的 复 印 件 ; 4. 研 究 成 果 附 件 ( 科 学 技 术 鉴 定 证 明 书 奖 励 证 书 专 利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 装 订 顺 序 须 与 研 究 成 果 目 录 中 的 排 序 一 致 13

14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项 目 摘 要 中 文 摘 要 (500 字 以 内 ): 关 键 词 ( 不 超 过 5 个, 用 分 号 分 开 ): Abstract(limited to 800 words): Keywords(limited to 5 keywords,seperated by;): 14

15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附 表 1 基 金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目 录 ( 栏 目 不 够 可 自 行 增 加 ) 序 号 成 果 类 型 成 果 或 论 文 名 称 主 要 完 成 者 成 果 说 明 标 注 状 况 1 专 著 1 期 刊 论 文 2 标 注 资 助 SCI 收 录 会 议 论 文 2 3 注 1 成 果 类 型 栏, 分 为 专 著 / 期 刊 论 文 / 会 议 论 文 / 专 利 / 获 奖 / 其 他 六 类, 请 归 类 集 中 填 写 并 单 独 编 号 ; 注 2 成 果 说 明 栏, 用 于 填 写 如 刊 物 名 获 奖 类 别 级 别 等 必 要 的 说 明 和 便 于 其 他 人 查 询 的 信 息, 具 体 要 求 见 撰 写 提 纲 ; 注 3 标 注 状 态 栏, 用 于 说 明 有 无 标 注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及 项 目 批 准 号 等, 具 体 要 求 见 撰 写 提 纲 15

16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附 表 2 项 目 统 计 数 据 表 ( 本 表 是 针 对 各 种 性 质 基 金 项 目 收 集 数 据 以 便 进 行 整 体 资 助 效 果 分 析 使 用, 并 非 要 求 每 个 项 目 都 具 有 以 下 各 类 成 果, 没 有 可 空 白 不 填 )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国 际 学 术 奖 其 它 获 奖 ( 项 )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发 明 奖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一 等 二 等 一 等 二 等 一 等 二 等 一 等 二 等 一 等 二 等 专 著 / 论 文 ( 篇 ) 特 邀 报 告 发 表 论 文 数 ( 含 已 录 用 稿 件 数 ) 四 大 检 索 系 统 专 著 国 际 会 议 全 国 性 会 议 收 录 情 况 中 文 外 文 国 分 组 特 邀 分 组 际 国 内 核 国 内 一 已 出 待 出 SCI EI ISTP ISR 报 告 报 告 报 告 刊 心 刊 物 般 刊 物 版 版 已 出 版 待 出 版 物 专 利 及 其 它 中 方 专 利 ( 项 ) 成 果 推 广 及 经 济 效 益 其 它 成 果 国 内 国 外 可 推 已 推 申 请 批 准 申 请 批 准 经 济 效 益 ( 万 软 件 / 图 表 / 广 项 广 元 ) 数 据 库 图 集 中 方 数 项 数 双 方 共 同 中 方 双 方 共 同 双 方 共 同 中 方 双 方 共 同 新 仪 器 / 新 方 法 鉴 定 及 其 它 人 才 培 养 及 学 术 交 流 人 才 培 养 ( 人 ) 博 士 后 博 士 硕 士 在 站 出 站 在 读 毕 业 在 读 毕 业 中 青 年 学 术 带 头 人 40 岁 岁 以 下 次 数 举 办 学 术 会 议 国 际 人 数 次 数 国 内 人 数 次 数 出 国 参 加 会 议 人 数 人 数 次 数 合 作 来 访 人 数 合 作 出 访 次 数 人 数 注 : 此 表 统 计 数 据 必 须 与 表 1 成 果 目 录 表 和 报 告 正 文 中 的 说 明 相 一 致 如 有 国 际 学 术 奖 软 件 图 集 组 织 国 际 会 议 等, 具 体 内 容 须 在 报 告 正 文 中 描 述 16

17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及 审 核 意 见 表 项 目 负 责 人 承 诺 : 我 所 承 担 的 项 目 ( 编 号 : 名 称 : ) 结 题 报 告 内 容 填 写 实 事 求 是, 数 据 详 实 在 今 后 的 研 究 工 作 中, 如 有 与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成 果, 将 标 注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并 报 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 负 责 人 ( 签 章 ): 日 期 : 经 办 人 ( 签 章 ):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科 学 处 审 核 意 见 : 科 学 部 核 准 意 见 : 负 责 人 ( 签 章 ): 日 期 : 评 估 组 或 委 领 导 意 见 ( 主 要 用 于 后 期 评 估 项 目 ): 负 责 人 ( 签 章 ): 日 期 : 组 长 或 委 领 导 ( 签 章 ): 日 期 : 17

18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经 费 决 算 表 结 题 种 类 ( 正 常 中 止 撤 销 提 前 结 题 ) (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 填 报 说 明 :1. 电 子 表 格 与 书 面 材 料 所 报 送 的 决 算 情 况 必 须 保 持 一 致 2. 结 题 种 类 请 在 相 应 项 下 打 项 目 ( 课 题 ) 名 称 项 目 ( 课 题 ) 负 责 人 批 准 号 已 拨 入 经 费 ( 总 额 ) 科 目 预 算 经 费 调 整 经 费 预 算 总 经 费 经 费 支 出 说 明 一. 研 究 经 费 科 研 业 务 费 (1)+(2)+(3)+(4) (1) 测 试 / 计 算 / 分 析 费 (2) 能 源 / 动 力 费 (3) 会 议 费 / 差 旅 费 (4) 出 版 物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事 务 费 (5) 其 它 2. 实 验 材 料 费 (1)+(2) (1) 原 材 料 / 试 剂 / 药 品 购 置 费 (2) 其 它 3. 仪 器 设 备 费 (1)+(2) (1) 购 置 (2) 试 制 4. 实 验 室 改 装 费 5. 协 作 费 二.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 资 助 费 40%) 项 目 组 成 员 出 国 合 作 交 流 2. 境 外 专 家 来 华 合 作 交 流 3. 出 国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4. 在 华 举 办 国 际 会 议 三. 劳 务 费 四. 管 理 费 合 计 一 + 二 + 三 + 四 已 拨 入 经 费 结 余 本 项 目 其 他 经 费 来 源 预 算 经 费 经 费 支 出 国 家 其 他 计 划 资 助 经 费 其 他 经 费 资 助 ( 含 部 门 匹 配 ) 其 他 经 费 来 源 合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章 )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8

19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附 : 经 费 使 用 说 明 表 填 报 说 明 : 1. 项 目 ( 课 题 ) 负 责 人 需 要 对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作 一 般 说 明 ; 2. 当 预 算 经 费 与 拨 入 经 费 不 相 等 时, 需 要 特 别 说 明 ; 3. 当 经 费 支 出 金 额 与 经 费 预 算 金 额 相 差 较 大 时, 需 要 着 重 说 明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财 务 部 门 意 见 审 计 部 门 意 见 签 章 年 月 日 签 章 年 月 日 签 章 年 月 日 19

20 附 件 4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经 费 决 算 汇 总 表 单 位 名 称 ( 盖 章 ): (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与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其 他 经 费 来 源 的 支 出 序 号 批 准 号 项 目 负 责 人 预 算 经 费 调 整 经 费 已 拨 入 经 费 ( 总 额 ) 经 费 支 出 小 计 科 研 业 务 费 研 究 经 费 实 验 室 改 装 费 仪 器 设 备 费 实 验 材 料 费 协 作 费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劳 务 费 管 理 费 经 费 结 余 国 家 其 他 计 划 资 助 经 费 其 他 经 费 资 助 ( 含 部 门 匹 配 ) 其 他 经 费 来 源 的 支 出 合 计 总 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 签 章 ): 审 计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

21 附 件 5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委 务 会 议 通 过 2011 年 4 月 12 日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委 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和 加 强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面 上 项 目 )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面 上 项 目 支 持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在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范 围 内 自 主 选 题, 开 展 创 新 性 的 科 学 研 究, 促 进 各 学 科 均 衡 协 调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第 三 条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 在 面 上 项 目 管 理 过 程 中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制 定 并 发 布 年 度 项 目 指 南 ; ( 二 ) 受 理 项 目 申 请 ; ( 三 )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 ( 四 ) 批 准 资 助 项 目 ; ( 五 ) 管 理 和 监 督 资 助 项 目 实 施 第 四 条 面 上 项 目 的 经 费 使 用 与 管 理, 按 照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章 申 请 与 评 审 第 五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规 划 学 科 发 展 战 略 和 基 金 资 助 工 作 评 估 报 告, 在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和 专 家 评 审 组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年 度 项 目 指 南 年 度 项 目 指 南 应 当 在 接 收 项 目 申 请 起 始 之 日 30 日 前 公 布 第 六 条 依 托 单 位 的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可 以 申 请 面 上 项 目 : ( 一 ) 具 有 承 担 基 础 研 究 课 题 或 者 其 他 从 事 基 础 研 究 的 经 历 ; ( 二 )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或 者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者 有 2 名 与 其 研 究 领 域 相 同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的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推 荐 21

22 从 事 基 础 研 究 的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具 备 前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无 工 作 单 位 或 者 所 在 单 位 不 是 依 托 单 位 的, 经 与 依 托 单 位 协 商, 并 取 得 该 依 托 单 位 的 同 意 可 以 申 请 依 托 单 位 应 当 将 其 视 为 本 单 位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实 施 有 效 管 理 正 在 攻 读 研 究 生 学 位 的 人 员 不 得 申 请 面 上 项 目, 但 在 职 人 员 经 过 导 师 同 意 可 以 通 过 其 受 聘 依 托 单 位 申 请 第 七 条 申 请 面 上 项 目 的 数 量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作 为 申 请 人 同 年 申 请 面 上 项 目 限 为 1 项 ; ( 二 ) 不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的 人 员,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正 在 承 担 面 上 项 目 的, 不 得 申 请 ; ( 三 ) 年 度 项 目 指 南 中 对 申 请 数 量 的 限 制 第 八 条 申 请 人 应 当 是 申 请 面 上 项 目 的 实 际 负 责 人, 限 为 1 人 参 与 者 与 申 请 人 不 是 同 一 单 位 的, 参 与 者 所 在 单 位 视 为 合 作 研 究 单 位, 合 作 研 究 单 位 的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2 个 面 上 项 目 研 究 期 限 一 般 为 4 年 第 九 条 申 请 人 应 当 按 照 年 度 项 目 指 南 要 求, 通 过 依 托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申 请 人 应 当 对 所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依 托 单 位 应 当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核, 统 一 提 交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申 请 人 可 以 向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提 供 3 名 以 内 不 适 宜 评 审 其 项 目 申 请 的 通 讯 评 审 专 家 名 单 第 十 条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的 申 请 人 或 者 参 与 者 的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当 在 申 请 时 注 明 : ( 一 ) 同 年 申 请 或 者 参 与 申 请 各 类 项 目 的 单 位 不 一 致 的 ; ( 二 ) 与 正 在 承 担 的 各 类 项 目 的 单 位 不 一 致 的 第 十 一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自 项 目 申 请 截 止 之 日 起 45 日 内 完 成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初 步 审 查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予 以 受 理 并 公 布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和 依 托 单 位 名 称 申 请 项 目 名 称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受 理, 通 过 依 托 单 位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 一 ) 申 请 人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 ( 二 ) 申 请 材 料 不 符 合 年 度 项 目 指 南 要 求 的 ; ( 三 )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申 请 的 ; 22

23 ( 四 ) 申 请 人 参 与 者 在 不 得 申 请 或 者 参 与 申 请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的 处 罚 期 内 的 ; ( 五 ) 依 托 单 位 在 不 得 作 为 依 托 单 位 的 处 罚 期 内 的 第 十 二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负 责 组 织 同 行 专 家 对 受 理 的 项 目 申 请 进 行 评 审 项 目 评 审 程 序 包 括 通 讯 评 审 和 会 议 评 审 第 十 三 条 评 审 专 家 对 项 目 申 请 应 当 从 科 学 价 值 创 新 性 社 会 影 响 以 及 研 究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独 立 判 断 和 评 价,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评 审 专 家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时 还 应 当 考 虑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一 ) 申 请 人 和 参 与 者 的 研 究 经 历 ; ( 二 ) 研 究 队 伍 构 成 研 究 基 础 和 相 关 的 研 究 条 件 ; ( 三 ) 项 目 申 请 经 费 使 用 计 划 的 合 理 性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已 受 理 的 项 目 申 请,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根 据 申 请 书 内 容 和 有 关 评 审 要 求 从 同 行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选 择 3 名 以 上 专 家 进 行 通 讯 评 审 对 内 容 相 近 的 项 目 申 请 应 当 选 择 同 一 组 专 家 评 审 对 于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不 适 宜 评 审 其 项 目 申 请 的 评 审 专 家 名 单,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在 选 择 评 审 专 家 时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予 以 考 虑 每 份 项 目 申 请 的 有 效 评 审 意 见 不 得 少 于 3 份 第 十 五 条 通 讯 评 审 完 成 后,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对 项 目 申 请 进 行 会 议 评 审 会 议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来 自 专 家 评 审 组, 必 要 时 可 以 特 邀 其 他 专 家 参 加 会 议 评 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根 据 通 讯 评 审 情 况 对 项 目 申 请 排 序 和 分 类, 供 会 议 评 审 专 家 评 审 时 参 考, 同 时 还 应 当 向 会 议 评 审 专 家 提 供 年 度 资 助 计 划 项 目 申 请 书 和 通 讯 评 审 意 见 等 评 审 材 料 会 议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通 讯 评 审 意 见 和 资 助 计 划, 结 合 学 科 布 局 和 发 展 对 会 议 评 审 项 目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表 决, 建 议 予 以 资 助 的 项 目 应 当 以 出 席 会 议 评 审 专 家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第 十 六 条 多 数 通 讯 评 审 专 家 认 为 不 应 当 予 以 资 助 的 项 目,2 名 以 上 会 议 评 审 专 家 认 为 创 新 性 强 可 以 署 名 推 荐 会 议 评 审 专 家 在 充 分 听 取 推 荐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应 当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表 决, 建 议 予 以 资 助 的 项 目 应 当 以 出 席 会 议 评 审 专 家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多 数 通 过 第 十 七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根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和 专 家 会 议 表 决 结 果, 决 定 予 以 资 助 的 项 目 23

24 第 十 八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决 定 予 以 资 助 的, 应 当 根 据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以 及 资 助 额 度 等 及 时 制 作 资 助 通 知 书, 书 面 通 知 依 托 单 位 和 申 请 人, 并 公 布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依 托 单 位 名 称 申 请 项 目 名 称 资 助 额 度 等 ; 决 定 不 予 资 助 的,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和 依 托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整 理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并 向 申 请 人 和 依 托 单 位 提 供 第 十 九 条 申 请 人 对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资 助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提 出 书 面 复 审 申 请 对 评 审 专 家 的 学 术 判 断 有 不 同 意 见, 不 得 作 为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的 理 由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复 审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和 处 理 第 二 十 条 面 上 项 目 评 审 执 行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项 目 评 审 回 避 与 保 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三 章 实 施 与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公 告 予 以 资 助 项 目 的 名 称 以 及 依 托 单 位 名 称, 公 告 期 为 5 日 公 告 期 满 视 为 依 托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收 到 资 助 通 知 依 托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资 助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填 写 项 目 计 划 书 ( 一 式 两 份 ), 并 在 收 到 资 助 通 知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提 交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自 收 到 项 目 计 划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审 核 项 目 计 划 书, 并 在 核 准 后 将 其 中 1 份 返 还 依 托 单 位 核 准 后 的 项 目 计 划 书 作 为 项 目 实 施 经 费 拨 付 检 查 和 结 题 的 依 据 项 目 负 责 人 除 根 据 资 助 通 知 书 要 求 对 申 请 书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外, 不 得 对 其 他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逾 期 未 提 交 项 目 计 划 书 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说 明 理 由 的, 视 为 放 弃 接 受 资 助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按 照 项 目 计 划 书 组 织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做 好 资 助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的 原 始 记 录, 填 写 项 目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依 托 单 位 应 当 审 核 项 目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并 于 次 年 1 月 15 日 前 提 交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第 二 十 三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审 查 提 交 的 项 目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对 未 按 时 提 交 的, 责 令 其 在 10 日 内 提 交, 并 视 情 节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对 面 上 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第 二 十 五 条 面 上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依 托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依 托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终 止 项 目 实 施 的 申 请, 报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也 可 以 直 接 作 出 终 止 项 目 实 施 的 决 定 : ( 一 ) 不 再 是 依 托 单 位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的 ; 24

25 ( 二 ) 不 能 继 续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的 ; ( 三 ) 有 剽 窃 他 人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或 者 在 科 学 研 究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调 入 另 一 依 托 单 位 工 作 的, 经 所 在 依 托 单 位 与 原 依 托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由 原 依 托 单 位 提 出 变 更 依 托 单 位 的 申 请, 报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协 商 不 一 致 的,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作 出 终 止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负 责 的 项 目 实 施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依 托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保 证 参 与 者 的 稳 定 参 与 者 不 得 擅 自 增 加 或 者 退 出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确 实 需 要 增 加 或 者 退 出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依 托 单 位 审 核 后 报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新 增 加 的 参 与 者 应 当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的 要 求 第 二 十 七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参 与 者 变 更 单 位 以 及 增 加 参 与 者 的, 合 作 研 究 单 位 的 数 量 应 当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二 款 的 要 求 第 二 十 八 条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研 究 内 容 或 者 研 究 计 划 需 要 作 出 重 大 调 整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申 请, 经 依 托 单 位 审 核 后 报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第 二 十 九 条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研 究 计 划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以 申 请 延 期 1 次, 申 请 延 长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 年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于 项 目 资 助 期 限 届 满 60 日 前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经 依 托 单 位 审 核 后 报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批 准 延 期 的 项 目 在 结 题 前 应 当 按 时 提 交 项 目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第 三 十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情 形,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作 出 批 准 不 予 批 准 和 终 止 决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依 托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第 三 十 一 条 自 项 目 资 助 期 满 之 日 起 60 日 内,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撰 写 结 题 报 告 编 制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决 算 ; 取 得 研 究 成 果 的, 应 当 同 时 提 交 研 究 成 果 报 告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结 题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依 托 单 位 应 当 对 结 题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核, 统 一 提 交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对 未 按 时 提 交 结 题 报 告 和 经 费 决 算 表 的,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责 令 其 在 10 日 内 提 交, 并 视 情 节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自 收 到 结 题 材 料 之 日 起 90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对 符 合 结 题 要 求 的, 准 予 结 题 并 书 面 通 知 依 托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并 视 情 节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25

26 ( 一 ) 提 交 的 结 题 报 告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手 续 不 完 备 的 ; ( 二 ) 提 交 的 资 助 经 费 决 算 手 续 不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填 报 要 求 的 ; ( 三 ) 其 他 不 符 合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要 求 的 情 况 第 三 十 三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公 布 准 予 结 题 项 目 的 结 题 报 告 研 究 成 果 报 告 和 项 目 申 请 摘 要 第 三 十 四 条 发 表 面 上 项 目 取 得 的 研 究 成 果, 应 当 按 照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成 果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注 明 得 到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第 三 十 五 条 面 上 项 目 研 究 形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归 属 使 用 和 转 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6

27 附 件 6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委 务 会 议 通 过 2011 年 4 月 12 日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委 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和 加 强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支 持 青 年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在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范 围 内 自 主 选 题, 开 展 基 础 研 究 工 作, 培 养 青 年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独 立 主 持 科 研 项 目 进 行 创 新 研 究 的 能 力 第 三 条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 在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管 理 过 程 中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制 定 并 发 布 年 度 项 目 指 南 ; ( 二 ) 受 理 项 目 申 请 ; ( 三 )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 ( 四 ) 批 准 资 助 项 目 ; ( 五 ) 管 理 和 监 督 资 助 项 目 实 施 第 四 条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的 经 费 使 用 与 管 理, 按 照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章 申 请 与 评 审 第 五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规 划 学 科 发 展 战 略 和 基 金 资 助 工 作 评 估 报 告, 在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和 专 家 评 审 组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年 度 项 目 指 南 年 度 项 目 指 南 应 当 在 接 收 项 目 申 请 起 始 之 日 30 日 前 公 布 第 六 条 依 托 单 位 的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可 以 申 请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 ( 一 ) 具 有 从 事 基 础 研 究 的 经 历 ; ( 二 )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或 者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者 有 2 名 与 其 研 究 领 域 相 同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的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推 荐 ; ( 三 ) 申 请 当 年 1 月 1 日 男 性 未 满 35 周 岁, 女 性 未 满 40 周 岁 27

28 从 事 基 础 研 究 的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具 备 前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无 工 作 单 位 或 者 所 在 单 位 不 是 依 托 单 位 的, 经 与 依 托 单 位 协 商, 并 取 得 该 依 托 单 位 的 同 意 可 以 申 请 依 托 单 位 应 当 将 其 视 为 本 单 位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实 施 有 效 管 理 第 七 条 下 列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申 请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 ( 一 ) 作 为 负 责 人 正 在 承 担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的 ; ( 二 ) 作 为 负 责 人 承 担 过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的 ; ( 三 ) 正 在 攻 读 研 究 生 学 位 的 前 款 第 ( 三 ) 项 中 在 职 攻 读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且 符 合 第 六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经 过 导 师 同 意 可 以 通 过 其 受 聘 依 托 单 位 申 请 第 八 条 申 请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的 数 量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作 为 申 请 人 同 年 申 请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限 为 1 项 ; ( 二 ) 年 度 项 目 指 南 中 对 申 请 数 量 的 限 制 第 九 条 申 请 人 应 当 是 申 请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的 实 际 负 责 人, 限 为 1 人 参 与 者 应 当 以 青 年 为 主 体 参 与 者 与 申 请 人 不 是 同 一 单 位 的, 参 与 者 所 在 单 位 视 为 合 作 研 究 单 位, 合 作 研 究 单 位 的 数 目 不 得 超 过 2 个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研 究 期 限 一 般 为 3 年 第 十 条 申 请 人 应 当 按 照 年 度 项 目 指 南 要 求, 通 过 依 托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申 请 人 应 当 对 所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依 托 单 位 应 当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核, 统 一 提 交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申 请 人 可 以 向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提 供 3 名 以 内 不 适 宜 评 审 其 项 目 申 请 的 通 讯 评 审 专 家 名 单 第 十 一 条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的 申 请 人 或 者 参 与 者 的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当 在 申 请 时 注 明 : ( 一 ) 同 年 申 请 或 者 参 与 申 请 各 类 项 目 的 单 位 不 一 致 的 ; ( 二 ) 与 正 在 承 担 的 各 类 项 目 的 单 位 不 一 致 的 第 十 二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自 项 目 申 请 截 止 之 日 起 45 日 内 完 成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初 步 审 查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予 以 受 理 并 公 布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和 依 托 单 28

29 位 名 称 申 请 项 目 名 称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受 理, 通 过 依 托 单 位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 一 ) 申 请 人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 ( 二 ) 申 请 材 料 不 符 合 年 度 项 目 指 南 要 求 的 ; ( 三 )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申 请 的 ; ( 四 ) 申 请 人 参 与 者 在 不 得 申 请 或 者 参 与 申 请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的 处 罚 期 内 的 ; ( 五 ) 依 托 单 位 在 不 得 作 为 依 托 单 位 的 处 罚 期 内 的 第 十 三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负 责 组 织 同 行 专 家 对 受 理 的 项 目 申 请 进 行 评 审 项 目 评 审 程 序 包 括 通 讯 评 审 和 会 议 评 审 第 十 四 条 评 审 专 家 对 项 目 申 请 应 当 从 科 学 价 值 创 新 性 社 会 影 响 以 及 研 究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独 立 判 断 和 评 价,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评 审 专 家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时 还 应 当 考 虑 申 请 人 的 创 新 潜 力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已 受 理 的 项 目 申 请,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根 据 申 请 书 内 容 和 有 关 评 审 要 求 从 同 行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选 择 3 名 以 上 专 家 进 行 通 讯 评 审 对 内 容 相 近 的 项 目 申 请 应 当 选 择 同 一 组 专 家 评 审 对 于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不 适 宜 评 审 其 项 目 申 请 的 评 审 专 家 名 单,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在 选 择 评 审 专 家 时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予 以 考 虑 每 份 项 目 申 请 的 有 效 评 审 意 见 不 得 少 于 3 份 第 十 六 条 通 讯 评 审 完 成 后,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对 项 目 申 请 进 行 会 议 评 审 会 议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来 自 专 家 评 审 组, 必 要 时 可 以 特 邀 其 他 专 家 参 加 会 议 评 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根 据 通 讯 评 审 情 况 对 项 目 申 请 排 序 和 分 类, 供 会 议 评 审 专 家 评 审 时 参 考, 同 时 还 应 当 向 会 议 评 审 专 家 提 供 年 度 资 助 计 划 项 目 申 请 书 和 通 讯 评 审 意 见 等 评 审 材 料 会 议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在 充 分 考 虑 通 讯 评 审 意 见 和 资 助 计 划 的 基 础 上, 对 会 议 评 审 项 目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表 决, 建 议 予 以 资 助 的 项 目 应 当 以 出 席 会 议 评 审 专 家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29

30 第 十 七 条 多 数 通 讯 评 审 专 家 认 为 不 应 当 予 以 资 助 的 项 目,2 名 以 上 会 议 评 审 专 家 认 为 创 新 性 强 可 以 署 名 推 荐 会 议 评 审 专 家 在 充 分 听 取 推 荐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应 当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表 决, 建 议 予 以 资 助 的 项 目 应 当 以 出 席 会 议 评 审 专 家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多 数 通 过 第 十 八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根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和 专 家 会 议 表 决 结 果, 决 定 予 以 资 助 的 项 目 第 十 九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决 定 予 以 资 助 的, 应 当 根 据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以 及 资 助 额 度 等 及 时 制 作 资 助 通 知 书, 书 面 通 知 依 托 单 位 和 申 请 人, 并 公 布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依 托 单 位 名 称 申 请 项 目 名 称 资 助 额 度 等 ; 决 定 不 予 资 助 的,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和 依 托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整 理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并 向 申 请 人 和 依 托 单 位 提 供 第 二 十 条 申 请 人 对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资 助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提 出 书 面 复 审 申 请 对 评 审 专 家 的 学 术 判 断 有 不 同 意 见, 不 得 作 为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的 理 由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复 审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和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评 审 执 行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项 目 评 审 回 避 与 保 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三 章 实 施 与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公 告 予 以 资 助 项 目 的 名 称 以 及 依 托 单 位 名 称, 公 告 期 为 5 日 公 告 期 满 视 为 依 托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收 到 资 助 通 知 依 托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资 助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填 写 项 目 计 划 书 ( 一 式 两 份 ), 并 在 收 到 资 助 通 知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提 交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自 收 到 项 目 计 划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审 核 项 目 计 划 书, 并 在 核 准 后 将 其 中 1 份 返 还 依 托 单 位 核 准 后 的 项 目 计 划 书 作 为 项 目 实 施 经 费 拨 付 检 查 和 结 题 的 依 据 项 目 负 责 人 除 根 据 资 助 通 知 书 要 求 对 申 请 书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外, 不 得 对 其 他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逾 期 未 提 交 项 目 计 划 书 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说 明 理 由 的, 视 为 放 弃 接 受 资 助 30

31 第 二 十 三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按 照 项 目 计 划 书 组 织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做 好 资 助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的 原 始 记 录, 填 写 项 目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依 托 单 位 应 当 审 核 项 目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并 于 次 年 1 月 15 日 前 提 交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第 二 十 四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审 查 提 交 的 项 目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对 未 按 时 提 交 的, 责 令 其 在 10 日 内 提 交, 并 视 情 节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对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第 二 十 六 条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依 托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终 止 项 目 实 施 的 申 请, 报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也 可 以 直 接 作 出 终 止 项 目 实 施 的 决 定 : ( 一 ) 不 再 是 依 托 单 位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的 ; ( 二 ) 不 能 继 续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的 ; ( 三 ) 连 续 一 年 以 上 出 国 的 ; ( 四 ) 有 剽 窃 他 人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或 者 在 科 学 研 究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调 入 另 一 依 托 单 位 工 作 的, 经 所 在 依 托 单 位 与 原 依 托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由 原 依 托 单 位 提 出 变 更 依 托 单 位 的 申 请, 报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协 商 不 一 致 的,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作 出 终 止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负 责 的 项 目 实 施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依 托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保 证 参 与 者 的 稳 定 参 与 者 不 得 擅 自 增 加 或 者 退 出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确 实 需 要 增 加 或 者 退 出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依 托 单 位 审 核 后 报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新 增 加 的 参 与 者 应 当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的 要 求 第 二 十 八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参 与 者 变 更 单 位 以 及 增 加 参 与 者 的, 合 作 研 究 单 位 的 数 量 应 当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二 款 的 要 求 第 二 十 九 条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研 究 内 容 或 者 研 究 计 划 需 要 作 出 重 大 调 整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申 请, 经 依 托 单 位 审 核 后 报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第 三 十 条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研 究 计 划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以 申 请 延 期 1 次, 申 请 延 长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 年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于 项 目 资 助 期 限 届 满 60 日 前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经 依 托 单 位 审 核 后 报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31

32 批 准 延 期 的 项 目 在 结 题 前 应 当 按 时 提 交 项 目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第 三 十 一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条 情 形,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作 出 批 准 不 予 批 准 和 终 止 决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依 托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第 三 十 二 条 自 项 目 资 助 期 满 之 日 起 60 日 内,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撰 写 结 题 报 告 编 制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决 算 ; 取 得 研 究 成 果 的, 应 当 同 时 提 交 研 究 成 果 报 告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结 题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依 托 单 位 应 当 对 结 题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核, 统 一 提 交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对 未 按 时 提 交 结 题 报 告 和 经 费 决 算 表 的,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责 令 其 在 10 日 内 提 交, 并 视 情 节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自 收 到 结 题 材 料 之 日 起 90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对 符 合 结 题 要 求 的, 准 予 结 题 并 书 面 通 知 依 托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并 视 情 节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 一 ) 提 交 的 结 题 报 告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手 续 不 完 备 的 ; ( 二 ) 提 交 的 资 助 经 费 决 算 手 续 不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填 报 要 求 的 ; ( 三 ) 其 他 不 符 合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要 求 的 情 况 第 三 十 四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应 当 公 布 准 予 结 题 项 目 的 结 题 报 告 研 究 成 果 报 告 和 项 目 申 请 摘 要 第 三 十 五 条 发 表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取 得 的 研 究 成 果, 应 当 按 照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成 果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注 明 得 到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第 三 十 六 条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研 究 形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归 属 使 用 和 转 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2

33 附 件 7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 简 称 重 大 项 目 )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结 合 重 大 项 目 资 助 工 作 特 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重 大 项 目 要 瞄 准 国 家 目 标, 把 握 世 界 科 学 前 沿, 根 据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科 技 发 展 的 需 要, 重 点 选 择 具 有 战 略 意 义 的 重 大 科 学 问 题, 组 织 学 科 交 叉 研 究 和 多 学 科 综 合 研 究, 进 一 步 提 升 源 头 创 新 能 力 重 大 项 目 主 要 资 助 : ( 一 ) 科 学 发 展 中 具 有 战 略 意 义, 我 国 具 有 优 势, 可 望 取 得 重 大 突 破, 达 到 或 接 近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的 前 沿 性 基 础 研 究 ; ( 二 )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亟 待 解 决 的 重 大 科 学 问 题, 对 开 拓 发 展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或 有 重 大 应 用 前 景 的 基 础 研 究 ; ( 三 ) 围 绕 国 家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或 为 国 家 宏 观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的 重 要 基 础 性 研 究, 以 及 具 有 广 泛 深 远 影 响 的 科 学 数 据 积 累 等 基 础 性 工 作 ; ( 四 ) 基 金 面 上 重 点 项 目 多 年 资 助 基 础 上 凝 练 出 来 的 需 加 大 资 助 力 度 可 望 取 得 重 大 突 破 的 重 大 科 学 问 题 第 三 条 申 请 重 大 项 目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明 确 的 研 究 目 标 创 新 的 学 术 思 想 合 理 可 行 的 研 究 方 案 厚 实 的 研 究 工 作 基 础 和 良 好 的 研 究 条 件, 以 及 近 期 可 望 取 得 重 大 突 破 的 研 究 前 景 ; ( 二 ) 针 对 一 个 综 合 性 科 学 问 题, 由 紧 密 围 绕 项 目 总 体 目 标 相 互 配 合 有 机 联 系 的 课 题 组 成 课 题 设 置 不 宜 过 宽, 参 加 单 位 和 人 员 不 宜 过 多 ; ( 三 ) 有 学 术 造 诣 高 组 织 能 力 强 能 率 领 研 究 队 伍 开 拓 创 新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和 相 应 的 研 究 梯 队, 形 成 国 家 水 平 的 研 究 队 伍, 有 利 于 促 进 人 才 培 养 及 中 青 年 学 术 带 头 人 的 成 长 第 四 条 重 大 项 目 研 究 期 限 为 四 至 五 年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鼓 励 开 展 高 等 学 校 科 研 院 所 产 业 部 门 的 联 合 研 究, 并 积 极 争 取 与 有 关 部 委 地 方 政 府 企 业 联 合 资 助 重 大 项 目 33

34 第 五 条 重 大 项 目 的 组 织 以 国 家 基 础 研 究 发 展 纲 要 和 中 长 期 规 划 为 指 导, 注 意 与 国 家 重 点 基 础 研 究 发 展 规 划 项 目 等 国 家 其 他 科 技 计 划 的 协 调 与 衔 接, 重 视 发 挥 国 家 科 学 中 心 国 家 工 程 中 心 重 大 科 学 工 程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等 重 要 研 究 基 地 的 作 用 第 六 条 重 大 项 目 按 统 一 规 划, 分 批 立 项 ; 指 南 引 导, 定 向 申 请 ; 同 行 评 议, 逐 项 论 证 ; 动 态 管 理, 专 家 验 收 等 方 式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章 立 项 与 申 请 第 七 条 根 据 国 家 基 础 研 究 发 展 战 略 和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优 先 资 助 领 域, 科 学 部 在 深 入 研 讨 和 广 泛 征 求 科 学 家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征 询 科 学 部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提 出 重 大 项 目 立 项 领 域 建 议 第 八 条 科 学 部 重 大 项 目 的 立 项 领 域 建 议, 须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 包 括 科 学 部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部 分 成 员 ) 进 行 差 额 遴 选, 以 记 名 投 票 超 过 半 数 通 过 的 方 式 确 定, 并 经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委 务 会 议 ( 以 下 简 称 为 委 务 会 议 ) 审 定 批 准 第 九 条 跨 科 学 部 重 大 项 目 的 立 项 领 域 建 议 应 由 两 个 以 上 ( 含 两 个 ) 科 学 部 联 合 提 出, 经 委 务 扩 大 会 议 ( 由 委 领 导 科 学 部 兼 职 主 任 和 部 分 科 学 部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参 加 ) 差 额 遴 选, 以 记 名 投 票 超 过 半 数 通 过 的 方 式 确 定 项 目 立 项 的 后 续 工 作 和 组 织 实 施 由 相 关 科 学 部 组 成 的 联 合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第 十 条 相 关 科 学 部 根 据 委 务 会 议 或 委 务 扩 大 会 议 的 立 项 审 批 意 见, 撰 写 申 请 指 南, 送 分 管 委 主 任 审 签 第 十 一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公 开 向 科 学 界 发 布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申 请 指 南, 其 内 容 包 括 : 立 项 的 研 究 领 域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资 助 经 费 额 度 和 受 理 申 请 的 科 学 部 等 第 十 二 条 凡 符 合 规 定 的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科 研 人 员, 均 可 根 据 重 大 项 目 申 请 指 南, 通 过 依 托 单 位 定 向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者 ( 指 项 目 课 题 的 申 请 人 ) 及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项 目 组 主 要 成 员 申 请 重 大 重 点 项 目 的 项 数, 限 为 一 项 在 研 重 大 重 点 项 目 的 主 持 人 课 题 负 责 人 及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项 目 组 主 要 成 员 不 得 参 加 新 的 重 大 项 目 的 申 请 当 年 结 题 的 重 大 重 点 项 目 的 在 研 人 员 可 以 提 前 申 请, 但 需 在 该 项 目 验 收 结 题 后 方 可 承 担 新 的 重 大 项 目 34

35 第 十 三 条 根 据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申 请 指 南, 申 请 者 可 以 在 开 展 学 术 研 讨 的 基 础 上 联 合 组 织 重 大 项 目 的 整 体 申 请, 也 可 针 对 指 南 某 一 研 究 方 向 单 独 提 出 课 题 申 请 联 合 申 请 须 填 写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申 请 书 及 所 含 课 题 申 请 书, 单 独 申 请 须 填 写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课 题 申 请 书 第 三 章 评 审 和 批 准 第 十 四 条 科 学 部 对 申 请 书 初 审 后, 按 项 目 课 题 研 究 内 容 组 织 同 行 评 议, 同 行 评 议 应 有 五 份 以 上 有 效 的 评 议 意 见, 学 科 交 叉 申 请 应 具 有 相 关 学 科 的 有 效 同 行 评 议 意 见 科 学 部 汇 总 综 合 分 析 同 行 评 议 意 见, 按 择 优 原 则 提 出 召 开 评 审 论 证 会 的 建 议, 包 括 资 助 方 案 构 架 申 请 者 答 辩 名 单 专 家 评 审 组 组 成 等, 经 计 划 局 复 核 后, 送 分 管 委 主 任 批 准 第 十 五 条 重 大 项 目 评 审 采 取 论 证 会 方 式, 论 证 会 前 需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 一 ) 科 学 部 对 评 审 方 案 中 承 担 过 重 大 重 点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原 项 目 验 收 结 题 的 基 础 上, 认 真 考 核 其 项 目 的 完 成 情 况 并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供 专 家 组 参 考 ; ( 二 ) 联 合 资 助 的 重 大 项 目, 资 助 各 方 应 签 署 协 议 书, 明 确 研 究 内 容 与 目 标 各 方 投 入 经 费 的 数 额 与 方 式 各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等 协 议 书 须 商 计 划 局, 经 政 策 局 核 准 后 签 署, 分 管 委 主 任 批 准 后, 送 计 划 局 财 务 局 备 案 第 十 六 条 重 大 项 目 评 审 论 证 会, 应 就 项 目 总 体 目 标 研 究 方 案 课 题 设 置 研 究 队 伍 工 作 基 础 预 期 成 果 进 行 答 辩 和 评 审, 以 专 家 评 审 组 记 名 投 票 超 过 半 数 的 方 式 通 过 确 定 评 审 结 果 并 填 写 评 审 意 见 第 十 七 条 评 审 论 证 会 确 定 的 项 目 主 持 人 和 课 题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修 改 完 善 研 究 方 案, 填 写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计 划 书 ( 项 目 课 题 ) 和 编 制 经 费 预 算, 报 送 科 学 部 审 查, 计 划 局 复 核 经 费 预 算 由 财 务 局 审 核 第 十 八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分 管 委 主 任 受 委 务 会 委 托 审 查 评 审 意 见 及 资 助 项 目 计 划 书 ( 项 目 课 题 ), 批 准 项 目 实 施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向 项 目 主 持 人 课 题 负 责 人 及 其 依 托 单 位 下 达 重 大 项 目 批 准 通 知 重 大 项 目 课 题 计 划 书 及 经 费 预 算 作 为 执 行 检 查 和 验 收 工 作 的 依 据 第 四 章 实 施 与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每 个 重 大 项 目 应 推 选 出 以 项 目 主 持 人 为 首 的 学 术 领 导 小 组 并 聘 请 项 目 组 以 外 的 专 家 参 加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发 挥 学 术 指 导 作 用 促 进 交 叉 综 合 研 究 35

36 推 动 国 内 外 合 作 与 交 流 学 术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科 学 前 沿 发 展 趋 势 和 项 目 研 究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可 对 研 究 内 容 研 究 队 伍 及 经 费 分 配 方 案 提 出 调 整 建 议, 必 要 时 增 加 新 的 课 题 和 研 究 单 位 或 中 止 对 某 些 研 究 内 容 和 承 担 单 位 的 资 助, 经 科 学 部 及 分 管 委 主 任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二 十 条 项 目 主 持 人 负 责 项 目 总 体 研 究 计 划 的 实 施, 推 动 课 题 间 的 协 作 研 究 每 年 至 少 召 集 一 次 学 术 交 流 和 工 作 协 调 会 议 负 责 向 科 学 部 报 送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项 目 所 属 课 题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项 目 中 期 进 展 报 告 中 期 经 费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项 目 及 课 题 结 题 报 告 等 课 题 负 责 人 应 围 绕 项 目 总 体 目 标 对 课 题 研 究 计 划 实 施 及 经 费 使 用 负 责, 做 好 与 项 目 所 属 其 他 课 题 间 的 交 叉 与 协 同, 负 责 撰 写 课 题 进 展 等 相 关 报 告 并 提 交 项 目 主 持 人 第 二 十 一 条 重 大 项 目 在 执 行 中 进 行 中 期 评 估 专 家 评 估 组 由 相 关 科 学 部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部 分 成 员 评 审 论 证 会 部 分 专 家 和 项 目 组 以 外 学 术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等 ( 包 括 管 理 专 家 ) 组 成, 就 项 目 及 课 题 的 进 展 情 况 项 目 后 期 的 实 施 方 案 及 经 费 调 整 提 出 咨 询 评 估 意 见 科 学 部 根 据 专 家 评 估 组 评 估 意 见, 提 出 调 整 方 案 并 上 报 分 管 委 主 任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对 重 大 项 目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根 据 项 目 年 度 进 展 情 况 和 中 期 评 估 结 果, 依 照 资 助 计 划 和 调 整 方 案 按 年 度 核 准 拨 款 第 二 十 三 条 重 大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根 据 批 准 额 度 按 年 度 进 行 预 算, 逐 年 审 核 与 拨 付 经 费 使 用 和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经 费 拨 至 项 目 主 持 人 和 课 题 负 责 人 依 托 单 位 重 大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除 用 于 课 题 研 究 工 作 的 直 接 需 要 外, 另 留 有 部 分 经 费 用 于 课 题 间 的 交 叉 研 究 进 展 情 况 突 出 课 题 的 经 费 增 拨 工 作 交 流 评 估 等 活 动 需 要 第 二 十 四 条 课 题 负 责 人 的 变 更 须 通 过 依 托 单 位, 经 项 目 主 持 人 同 意, 由 科 学 部 审 查, 计 划 局 复 核, 报 分 管 委 主 任 批 准 项 目 主 持 人 变 更, 其 更 换 人 选 由 项 目 学 术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建 议, 科 学 部 审 查, 计 划 局 复 核, 报 分 管 委 主 任 批 准 项 目 主 持 人 课 题 负 责 人 和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项 目 组 成 员, 不 得 因 申 请 新 的 重 大 重 点 项 目 而 退 出 正 在 承 担 的 重 大 项 目 36

37 第 二 十 五 条 课 题 的 中 止 须 由 项 目 学 术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科 学 部 审 核, 计 划 局 财 务 局 复 核, 报 分 管 委 主 任 批 准, 所 余 经 费 纳 入 该 项 目 经 费 项 目 中 止 由 科 学 部 提 出, 计 划 局 审 核, 委 务 会 议 审 批, 财 务 局 备 案, 所 余 经 费 退 回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第 二 十 六 条 重 大 项 目 应 积 极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活 动, 并 将 其 纳 入 项 目 研 究 计 划, 每 年 项 目 学 术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检 查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第 二 十 七 条 重 大 项 目 研 究 形 成 的 论 文 专 著 软 件 数 据 库 专 利 以 及 鉴 定 证 书 成 果 报 道 等, 均 须 标 明 "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 和 项 目 批 准 号 联 合 资 助 项 目 的 研 究 成 果 可 同 时 标 明 联 合 资 助 单 位 名 称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仍 将 对 重 大 项 目 结 题 后 三 年 内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项 目 主 持 人 课 题 负 责 人 应 每 年 向 科 学 部 报 送 有 关 专 著 论 文 发 表 及 引 用 情 况, 成 果 获 奖 及 推 广 效 益 情 况 等 第 二 十 八 条 重 大 项 目 应 制 订 研 究 资 源 共 享 办 法, 项 目 组 成 员 须 共 同 遵 守, 保 证 课 题 之 间 的 研 究 资 源 共 享 第 二 十 九 条 重 大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应 将 研 究 任 务 列 入 本 单 位 的 重 点 科 研 计 划, 落 实 所 需 条 件,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解 决 存 在 问 题, 确 保 研 究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第 五 章 验 收 与 结 题 第 三 十 条 重 大 项 目 验 收 工 作 应 在 执 行 期 限 终 止 后 六 个 月 内 完 成, 由 科 学 部 商 项 目 主 持 人 及 项 目 学 术 领 导 小 组, 作 出 验 收 工 作 安 排 联 合 资 助 的 重 大 项 目 需 与 联 合 资 助 方 协 商, 共 同 组 织 项 目 验 收 工 作 第 三 十 一 条 重 大 项 目 验 收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 重 大 项 目 和 课 题 规 定 的 预 期 目 标 研 究 内 容 的 完 成 情 况, 研 究 成 果 和 水 平, 人 才 培 养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项 目 组 织 管 理 等 第 三 十 二 条 验 收 前 项 目 及 课 题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各 课 题 负 责 人 完 成 课 题 研 究 总 结 报 告, 于 验 收 前 两 个 月 送 项 目 主 持 人 ; ( 二 ) 项 目 主 持 人 完 成 重 大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总 结, 于 验 收 前 一 个 月 报 送 相 关 科 学 部 ; ( 三 ) 项 目 课 题 经 费 决 算 ( 含 五 万 元 以 上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说 明 等 ) 37

38 第 三 十 三 条 科 学 部 审 核 验 收 材 料, 提 出 拟 聘 验 收 专 家 组 名 单 ( 由 科 学 部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部 分 成 员 部 分 评 审 论 证 专 家 和 管 理 专 家 等 组 成 ), 商 计 划 局 报 分 管 委 主 任 核 准 后 组 织 验 收 项 目 课 题 经 费 决 算, 由 财 务 局 组 织 审 核 第 三 十 四 条 重 大 项 目 验 收 采 取 会 议 评 议 方 式 验 收 专 家 在 审 阅 验 收 资 料 和 听 取 项 目 组 汇 报 的 基 础 上, 经 充 分 讨 论, 形 成 专 家 组 验 收 意 见 第 三 十 五 条 科 学 部 根 据 专 家 组 验 收 意 见, 提 出 项 目 结 题 审 核 意 见, 经 计 划 局 复 核 后, 报 分 管 委 主 任 审 查 批 准 第 三 十 六 条 重 大 项 目 验 收 结 题 批 准 后,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签 署 重 大 项 目 结 题 通 知, 与 项 目 验 收 意 见 一 并 发 至 重 大 项 目 主 持 人 依 托 单 位, 抄 送 课 题 负 责 人 依 托 单 位 第 三 十 七 条 重 大 项 目 结 题 通 知 发 出 后, 应 于 三 个 月 内 完 成 在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和 项 目 课 题 依 托 单 位 的 归 档 工 作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1996 年 11 月 20 日 公 布 的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以 往 公 布 的 其 他 重 大 项 目 有 关 办 法 规 定, 凡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责 成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计 划 局 解 释 38

39 附 件 8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 简 称 科 学 基 金 )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的 管 理, 客 观 地 评 价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绩 效, 促 进 研 究 成 果 转 化,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研 究 成 果, 系 指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经 过 科 学 研 究 取 得 的 有 价 值 的 结 果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科 学 基 金 各 类 项 目 的 研 究 成 果 第 三 条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 简 称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进 行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各 科 学 部 负 责 研 究 成 果 的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 综 合 计 划 局 归 口 负 责 研 究 成 果 的 综 合 性 管 理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应 按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报 送 其 研 究 成 果 的 信 息 和 资 料 二 成 果 的 标 注 第 四 条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的 研 究 成 果,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定 进 行 标 注 第 五 条 标 注 内 容 中 文 :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XXXXXXXX( 项 目 批 准 号 ) 英 文 : Project XXXXXXXX supported by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 可 缩 写 为 Project XXXXXXXX supported by NSFC 其 他 语 种, 参 考 英 文 标 注 第 六 条 标 注 位 置 应 在 学 术 论 著 鉴 定 证 书 技 术 资 料 及 其 他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的 封 面, 或 书 前 扉 页, 或 论 文 首 页 等 醒 目 处, 或 致 谢 部 分 三 成 果 的 鉴 定 与 评 价 第 七 条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对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的 鉴 定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1994 年 10 月 24 日 发 布 的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鉴 定 办 法 ( 简 称 鉴 定 办 法 ) 研 究 成 果 的 鉴 定 范 围 为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取 得 的 重 要 应 用 技 术 成 果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成 果 软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均 不 予 组 织 鉴 定 39

40 第 八 条 对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成 果 软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鼓 励 通 过 学 术 上 的 百 家 争 鸣 等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评 价 和 认 可 同 时 定 期 以 多 种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获 得 各 种 学 术 奖 励 情 况 及 发 表 论 文 被 收 录 和 引 用 情 况 等 第 九 条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鼓 励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在 申 请 鉴 定 前 首 先 征 询 专 利 事 务 代 理 人 的 意 见, 以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合 法 权 益 四 成 果 登 记 与 公 布 第 十 条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通 过 鉴 定 和 获 得 发 明 专 利 权 后, 其 完 成 单 位 应 在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登 记 的 同 时, 按 规 定 向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申 报 登 记, 综 合 计 划 局 负 责 受 理 第 十 一 条 各 受 资 助 单 位 每 年 向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推 荐 若 干 项 突 出 的 或 重 要 的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实 例 ( 一 式 两 份 ) 第 十 二 条 各 科 学 部 每 年 将 最 新 研 究 成 果 遴 选 编 辑 出 版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年 报,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不 定 期 出 版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优 秀 成 果 选 编 ),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十 三 条 突 出 的 和 重 要 的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将 在 各 期 中 国 科 学 基 金 上 及 时 地 报 导 和 选 登 五 附 则 第 十 四 条 各 受 资 助 单 位 及 资 助 项 目 负 责 人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法 律 和 法 规, 依 法 保 护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成 果 管 理 要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保 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以 往 颁 布 的 有 关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标 注 登 记 等 办 法 ( 规 定 ) 凡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均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责 成 综 合 计 划 局 负 责 解 释 本 规 定 40

41 附 件 9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财 教 [2002] 65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 的 管 理, 根 据 科 学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制 度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关 于 国 家 科 研 计 划 实 施 课 题 制 管 理 的 规 定 等, 结 合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 管 理 工 作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是 指 用 于 资 助 自 然 科 学 基 础 研 究 和 部 分 应 用 研 究, 发 现 和 培 养 科 技 人 才 等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的 专 项 资 金 第 三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的 立 项 审 批 和 经 费 管 理 由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 负 责 第 四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包 括 面 上 项 目 重 点 项 目 重 大 项 目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项 目 专 项 项 目 等 第 五 条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财 政 财 务 制 度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同 时 要 有 利 于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第 二 章 预 算 管 理 第 六 条 根 据 项 目 类 型 规 模 以 及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实 行 成 本 补 偿 式 和 定 额 补 助 式 两 种 资 助 方 式 对 于 重 大 项 目 实 行 成 本 补 偿 式 资 助 方 式 对 于 除 重 大 项 目 以 外 的 其 他 项 目 实 行 定 额 补 助 式 资 助 方 式 第 七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精 打 细 算 的 原 则, 编 制 切 合 实 际 的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预 算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审 核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预 算,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第 八 条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预 算 包 括 收 入 预 算 与 支 出 预 算 收 入 预 算 包 括 用 于 项 目 研 究 的 各 种 不 同 渠 道 的 经 费, 具 体 包 括 从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的 资 助 从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获 得 的 资 助 和 从 其 他 渠 道 获 得 的 资 助 41

42 支 出 预 算 包 括 研 究 经 费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经 费 劳 务 费 和 管 理 费 具 体 如 下 : ( 一 ) 研 究 经 费 是 指 直 接 用 于 科 学 研 究 的 费 用 包 括 : 科 研 业 务 费 : 测 试 计 算 分 析 费, 动 力 能 源 费, 差 旅 费, 调 研 和 学 术 会 议 费, 资 料 论 文 版 面 费 和 印 刷 费, 文 献 检 索 入 网 等 信 息 通 讯 费, 学 术 刊 物 订 阅 费 实 验 材 料 费 : 原 材 料 试 剂 药 品 等 消 耗 品 购 置 费, 实 验 动 物 植 物 的 购 置 种 植 养 殖 费, 标 本 样 品 的 采 集 加 工 费 和 包 装 运 输 费 仪 器 设 备 费 :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运 输 安 装 费 和 修 理 费, 自 制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材 料 配 件 购 置 费 和 加 工 费 实 验 室 改 装 费 : 为 改 善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的 实 验 条 件, 对 实 验 室 进 行 改 装 所 开 支 的 费 用 不 得 用 于 实 验 室 扩 建 土 建 房 屋 维 修 等 费 用 的 开 支 协 作 费 : 外 单 位 协 作 承 担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部 分 研 究 试 验 工 作 的 费 用 ( 二 )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经 费 是 指 用 于 与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用, 包 括 项 目 组 人 员 出 访 及 外 国 专 家 来 访 的 部 分 费 用, 所 需 外 汇 额 度 由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自 行 解 决 其 中 : 面 上 项 目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经 费 不 得 超 过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经 费 的 15%; 重 点 项 目 重 大 项 目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经 费 不 得 超 过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经 费 的 10% ( 三 ) 劳 务 费 是 指 用 于 直 接 参 加 项 目 研 究 的 研 究 生 博 士 后 人 员 的 劳 务 费 用 面 上 项 目 劳 务 费 不 得 超 过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经 费 的 15%; 重 点 项 目 重 大 项 目 及 各 类 专 项 的 劳 务 费 不 得 超 过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经 费 的 10% ( 四 ) 管 理 费 是 指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为 组 织 和 支 持 项 目 研 究 而 支 出 的 费 用, 包 括 项 目 执 行 中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房 屋 占 用 费 等 管 理 费 不 得 超 过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经 费 的 5%, 协 作 单 位 不 得 重 复 提 取 第 九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组 织 专 家 或 择 优 遴 选 中 介 机 构 对 项 目 资 助 研 究 经 费 预 算 进 行 评 审 或 评 估, 资 助 额 度 依 据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各 类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和 评 审 专 家 的 意 见, 以 及 相 关 的 财 政 财 务 制 度 并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审 核 后 确 定 第 十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预 算 核 定 的 用 途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使 用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42

43 第 十 一 条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资 助 预 算 一 般 不 做 调 整 由 于 项 目 研 究 目 标 重 大 技 术 路 线 或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调 整, 以 及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意 外 损 失 等 原 因, 对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预 算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时, 必 须 按 程 序 报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不 得 用 于 支 付 各 种 罚 款 捐 款 赞 助 投 资 等 项 支 出, 不 得 用 于 各 种 福 利 性 支 出, 不 得 用 于 国 家 规 定 禁 止 列 入 的 其 他 支 出 第 十 三 条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应 加 强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的 管 理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须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和 方 式 截 留 挤 占 和 挪 用 第 十 四 条 在 研 资 助 项 目 的 年 度 结 余 经 费, 结 转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结 题 项 目 的 结 余 经 费, 仍 用 于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的 自 然 科 学 基 础 研 究 或 部 分 应 用 研 究 工 作 第 三 章 拨 款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单 位 首 次 申 请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时, 应 按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 申 请 单 位 信 息 表 ", 报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的 银 行 账 户 等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应 及 时 函 告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拨 至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接 收 拨 款 单 位 与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必 须 一 致 第 十 七 条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的 拨 款, 按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 实 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按 财 政 部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资 助 项 目 的 协 作 费 由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依 据 协 作 合 同 转 拨 第 十 九 条 因 故 中 止 实 施 或 撤 销 的 资 助 项 目 停 止 拨 款,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应 将 已 拨 经 费 余 额 在 接 到 通 知 三 个 月 内 退 回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对 逾 期 不 退 回 的, 缓 拨 该 单 位 其 他 项 目 的 资 助 经 费 第 四 章 经 费 决 算 与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 除 重 大 项 目 外 ) 研 究 结 束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会 同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清 理 账 目, 根 据 批 准 的 资 助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如 实 编 报 资 助 项 目 经 费 决 算, 由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财 务 部 门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后 存 档 备 查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审 核 后 的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决 算 表, 编 报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决 算 汇 总 表 并 签 署 审 核 意 见 后, 于 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报 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第 二 十 一 条 重 大 项 目 结 束 后, 先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编 报 经 费 决 算 表 一 式 两 份, 经 所 在 单 位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财 务 部 门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一 份 存 入 课 题 结 题 档 案, 一 份 43

44 送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编 报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决 算 汇 总 表 并 附 加 说 明, 于 六 个 月 内 报 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第 二 十 二 条 经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中 止 和 提 前 结 题 的 资 助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应 及 时 清 理 账 目, 编 制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决 算 表, 并 列 入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决 算 汇 总 表 第 二 十 三 条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应 接 受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和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的 检 查 与 监 督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应 积 极 配 合 并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第 二 十 四 条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应 对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进 行 不 定 期 审 计 或 专 项 审 计 第 二 十 五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对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或 个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及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采 取 缓 拨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书 面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停 止 拨 款 追 回 已 拨 经 费 撤 销 资 助 项 目 等 处 理 措 施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应 对 情 节 严 重 的 有 关 人 员, 追 究 其 相 应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会 同 财 政 部 制 定 适 合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特 点 的 绩 效 考 评 办 法, 对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进 行 考 评 第 二 十 七 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建 立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库, 并 按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购 置 的 资 产 属 于 国 有 资 产, 其 使 用 权 和 经 营 权 归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必 须 纳 入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的 固 定 资 产 账 户 进 行 核 算 与 管 理 资 产 的 处 置 按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的 流 失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992 年 12 月 7 日 颁 布 的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负 责 解 释 44

45 附 件 10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深 圳 研 究 院 / 理 大 產 學 研 基 地 深 圳 有 限 公 司 科 研 項 目 經 費 使 用 指 引 1 目 的 為 加 強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教 授 在 內 地 所 獲 得 科 研 項 目 經 費 的 財 務 管 理, 有 效 合 理 地 使 用 資 助 資 金, 保 證 研 究 工 作 以 及 日 後 結 題 工 作 的 順 利 進 行, 理 大 深 圳 研 究 院 以 及 產 學 研 基 地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產 學 研 基 地 ), 將 根 據 各 級 政 府 機 構 針 對 科 研 項 目 資 助 經 費 所 頒 布 的 指 引, 以 及 結 合 產 學 研 基 地 的 財 務 指 引, 歸 納 和 整 理 出 產 學 研 基 地 科 研 項 目 經 費 使 用 指 引 2 項 目 獲 批 立 項 每 個 申 請 的 項 目 獲 批 立 項 後, 財 務 部 將 為 各 個 項 目 開 立 獨 立 的 項 目 帳 戶, 項 目 獨 立 核 算, 項 目 經 費 專 款 專 用 每 個 項 目 負 責 人, 需 要 填 寫 項 目 支 出 審 批 權 限 表 ( 附 件 一 ), 作 為 日 後 使 用 該 項 目 經 費 的 憑 證 3 科 研 項 目 經 費 到 帳 產 學 研 基 地 的 銀 行 帳 戶 收 到 專 案 經 費 後, 財 務 部 會 通 知 項 目 負 責 人, 即 可 開 支 使 用 專 案 經 費 請 注 意 所 有 內 地 各 級 政 府 資 助 的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除 獲 得 政 府 許 可 匯 出 的 項 目 經 費 外, 只 限 在 內 地 使 用, 不 能 转 入 香 港 使 用 4 項 目 經 費 使 用 原 則 項 目 負 責 人 已 按 照 各 級 政 府 機 構 頒 布 的 資 助 經 費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編 制 該 項 目 經 45

46 費 預 算, 在 經 費 使 用 時, 財 務 部 將 按 照 經 費 預 算 來 支 出 有 關 使 費, 並 每 月 向 項 目 負 責 人 提 供 該 項 目 的 收 支 匯 總 表 同 時, 在 購 買 及 報 銷 費 用 時, 須 按 照 產 學 研 基 地 的 採 購 程 序 ( 附 件 二 ) 進 行 有 關 事 項 所 有 採 購 和 費 用 的 報 銷, 必 須 遵 守 中 國 會 計 法 及 稅 法, 收 款 人 必 須 提 供 合 法 真 實 有 效 的 發 票, 發 票 抬 頭 請 按 照 項 目 依 託 單 位, 寫 上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院 或 者 理 大 產 學 研 基 地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請 注 意 : 根 據 國 內 稅 法 規 定, 無 論 金 額 大 小, 均 需 要 提 供 國 內 正 式 稅 務 發 票, 差 旅 費 用 報 銷 的 可 參 照 經 費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5.1 採 購 設 備 或 服 務 單 次 採 購 價 值 為 5,000 元 及 以 下 採 購 物 品 / 服 務 的 單 次 採 購 價 值 為 5,000 元 及 以 下 的, 由 項 目 採 購 員 自 行 詢 價, 經 有 效 審 批 人 及 產 學 研 基 地 行 政 總 裁 批 准 後 執 行 採 購 單 次 採 購 價 值 為 超 過 5,000 元 至 25,000 元 採 購 物 品 / 服 務 的 單 次 採 購 價 值 為 超 過 5,000 元 至 25,000 元 的, 由 項 目 採 購 員 自 行 詢 價, 在 決 定 供 應 商 後 由 經 有 效 審 批 人 及 產 學 研 基 地 行 政 總 裁 同 意, 向 財 務 部 提 交 報 價 摘 要 及 採 購 建 議 書 ( 附 件 三 ), 財 務 部 確 認 其 符 合 採 購 程 式 後, 據 此 簽 署 採 購 訂 單 / 合 同 單 次 採 購 價 值 超 過 25,000 元 採 購 物 品 / 服 務 的 單 次 採 購 價 值 超 過 25,000 元, 由 財 務 部 負 責 詢 價 / 招 標 及 採 購 工 作 46

47 請 注 意 : 按 照 資 助 經 費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項 目 經 費 不 能 購 置 臺 式 電 腦 筆 記 型 電 腦 複 印 列 印 設 備 掃 描 器 等 辦 公 設 備 5.2 報 銷 一 般 費 用 項 目 負 責 人 需 要 填 写 科 研 項 目 經 費 请 款 单 ( 附 件 四 ), 注 明 相 對 應 的 項 目 科 目, 並 在 請 款 單 後 附 上 相 應 的 附 件 ( 如 : 合 同 發 票 驗 收 知 會 採 購 相 關 表 格 等 ), 並 请 科 研 項 目 經 費 审 批 权 限 授 权 书 中 的 有 效 审 批 人 簽 署, 然 後 提 交 給 財 務 處 审 核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財 務 處 會 在 二 周 內 安 排 付 款 請 注 意 : 項 目 資 助 經 費 不 得 用 於 支 付 各 種 罰 款 捐 款 贊 助 投 資 等 項 支 出, 各 種 福 利 性 支 出, 以 及 不 得 用 於 國 家 規 定 禁 止 列 入 的 其 他 支 出 5.3 報 銷 差 旅 費 差 旅 費 實 行 實 報 實 銷 制 度, 每 城 市 報 銷 的 總 額 不 能 超 出 產 學 研 基 地 的 出 差 標 準 ( 附 件 五 ); 同 時 差 旅 費 的 總 報 銷 金 額 不 可 超 出 項 目 經 費 預 算, 超 支 部 分 不 予 報 銷 (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產 學 研 基 地 的 出 差 標 準 與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的 出 差 標 準 一 致 ) 項 目 負 責 人 需 提 供 合 法 發 票 或 票 據 作 為 報 銷 依 據, 香 港 及 海 外 的 交 通 及 酒 店 單 據 均 可 在 深 圳 報 銷, 若 遺 失 有 關 單 據 或 不 能 提 供 有 效 票 據, 不 可 報 銷 5.4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項 目 資 助 經 費 來 源 屬 於 政 府 資 產, 從 專 案 資 助 經 費 購 置 的 資 產 屬 於 國 有 資 產, 其 使 用 權 和 經 營 權 歸 專 案 依 託 單 位, 必 須 納 入 專 案 依 託 單 位 的 固 47

48 定 資 產 帳 戶 進 行 核 算 與 管 理 項 目 負 責 人 不 能 隨 意 處 置 該 筆 資 產, 並 有 義 務 負 責 固 定 資 產 的 日 常 保 管 及 盤 點 請 注 意 : 項 目 經 費 可 以 在 國 內 購 置 進 口 設 備, 但 不 能 用 於 付 匯 到 境 外 從 國 外 進 口 設 備, 購 買 的 固 定 資 產 均 需 在 基 地 使 用, 不 能 出 境 使 用 5.5 支 付 勞 務 費 及 專 家 費 這 是 支 付 給 個 人 的 費 用, 勞 務 費 只 能 用 於 直 接 參 加 項 目 研 究 的 研 究 生 博 士 後 人 員 的 勞 務 費 用, 不 能 用 於 加 班 補 貼 勞 務 補 貼 臨 時 聘 用 人 員 的 工 資 等 ; 項 目 依 託 單 位 元 需 要 與 參 加 專 案 研 究 的 研 究 生 博 士 後 人 員 簽 定 勞 務 合 同 ( 附 件 六 ), 按 合 同 規 定 支 付 勞 務 費 用, 並 代 扣 代 繳 個 人 所 得 稅 聘 請 勞 務 人 員 及 專 家, 請 先 與 HRO 部 門 聯 繫, 簽 訂 勞 務 合 同 6 財 務 核 算 及 財 務 審 計 6.1 財 務 部 根 據 每 個 項 目 的 預 算 來 開 支 項 目 經 費, 項 目 獨 立 核 算, 每 月 提 供 項 目 的 財 務 支 出 報 表 6.2 項 目 需 在 規 定 的 合 同 期 內 完 成, 並 向 政 府 撥 款 部 門 提 出 驗 收 申 請, 財 務 部 將 提 供 項 目 的 財 務 報 表 等 財 務 資 料 以 配 合 政 府 專 項 審 計 6.3 結 題 項 目 的 結 餘 經 費, 按 照 各 級 政 府 機 構 頒 布 的 資 助 經 費 管 理 辦 法 管 理, 在 法 例 容 許 下, 留 於 項 目 依 託 單 位 作 為 支 援 以 後 的 研 究 工 作 7 配 套 資 金 深 圳 市 政 府 為 國 家 及 廣 東 省 的 科 研 項 目 提 供 配 套 資 金, 只 要 在 5 年 內 獲 批 的 國 家 和 省 項 目 均 可 以 在 深 圳 市 政 府 提 出 配 套 申 請 申 請 條 件 是 要 求 資 助 經 費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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