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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銓 敘 部 委 託 專 案 研 究 計 畫 先 進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主 持 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學 系 王 儷 玲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2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3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3 第 二 節 研 究 主 旨 3 第 三 節 研 究 內 容 4 第 二 章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介 紹 5 第 一 節 美 國 5 第 二 節 加 拿 大 21 第 三 節 英 國 27 第 三 章 德 國 法 國 丹 麥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介 紹 35 第 一 節 德 國 35 第 二 節 法 國 50 第 三 節 丹 麥 59 第 四 章 新 加 坡 澳 洲 智 利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介 紹 65 第 一 節 新 加 坡 65 第 二 節 澳 洲 82 第 三 節 智 利 95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111 第 一 節 各 國 近 年 制 度 改 革 回 顧 111 第 二 節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修 正 草 案 說 明 118 第 三 節 對 台 灣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之 改 革 建 議 124 1

3 附 錄 一 各 國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28 一 美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28 二 加 拿 大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30 三 英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32 四 德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35 五 法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36 六 丹 麥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37 七 新 加 坡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39 八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41 九 智 利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42 參 考 文 獻 143 2

4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隨 著 經 濟 的 成 長 與 醫 療 保 健 科 技 的 進 步, 全 球 人 口 老 化 的 現 象 日 趨 嚴 重, 因 此 人 類 的 平 均 壽 命 也 逐 年 不 斷 地 延 長, 綜 觀 全 世 界, 在 各 國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中, 有 越 來 越 多 國 家 透 過 年 金 保 險 方 式 支 付 其 退 休 金, 希 望 藉 以 達 到 保 障 老 人 終 身 生 活 需 求 不 虞 匱 乏 的 目 的 此 外, 世 界 銀 行 的 退 休 金 研 究 專 家 於 考 察 會 員 國 之 老 年 保 障 制 度 後, 提 出 3 層 保 障 制 度 之 退 休 規 劃, 其 中 第 一 層 保 障, 即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退 休 金 給 付 (mandatory publicly managed pillar), 是 強 制 性 最 低 保 障 額 度 之 確 定 給 付 型 (defined benefit plan) 社 會 年 金 制 度, 強 調 消 除 貧 窮 以 及 財 富 重 分 配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屬 於 確 定 給 付 制, 民 國 84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係 採 退 休 金 由 政 府 全 額 編 列 預 算 之 恩 給 制, 於 民 國 84 年 7 月 1 日 起, 新 制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正 式 實 施, 改 採 由 政 府 與 公 務 人 員 共 同 撥 繳 費 用 建 立 基 金 支 付 之 共 同 提 撥 制, 而 在 新 制 下 退 休 給 付 的 方 面, 可 包 含 一 次 給 付 年 金 給 付 ( 月 退 休 金 ) 及 兼 領 給 付 數 種 方 式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至 今 最 為 顯 著 之 成 果 即 在 建 立 退 撫 基 金 之 運 作 制 度, 大 幅 改 善 退 休 經 費 之 籌 措 方 式 另 外, 新 制 將 退 休 金 基 數 內 涵 改 為 本 年 功 俸 之 兩 倍, 確 實 有 效 地 提 高 退 休 人 員 之 所 得 然 而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新 制 仍 面 臨 幾 項 主 要 問 題, 使 得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成 本 不 斷 增 加, 如 何 能 確 保 確 定 給 付 制 基 金 之 財 務 適 足 性, 已 成 為 政 府 以 及 退 撫 基 金 之 一 大 隱 憂 本 研 究 希 望 透 過 整 理 分 析 世 界 各 主 要 先 進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之 相 關 制 度 之 發 展 趨 勢, 並 彙 整 重 要 改 革 經 驗 後, 提 出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未 來 改 革 方 向 之 建 議, 藉 以 提 供 並 保 障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能 夠 享 有 安 全 適 足 的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第 二 節 研 究 主 旨 壹 以 世 界 各 先 進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之 建 制 沿 革 及 改 革 經 驗 為 主, 探 討 該 國 為 因 應 高 齡 化 之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配 合 採 行 之 具 體 因 應 措 施, 以 及 如 何 規 劃 退 撫 儲 金 投 資 管 理 及 運 用 機 制, 俾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之 永 續 經 營 與 長 治 久 安 貳 以 世 界 各 國 之 經 驗, 與 我 國 現 行 退 撫 制 度 進 行 比 較, 並 針 對 可 供 我 國 退 撫 制 度 改 革 借 鏡 之 處, 提 出 建 議 3

5 第 三 節 研 究 內 容 壹 研 究 探 討 之 國 家, 包 含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德 國 法 國 丹 麥 新 加 坡 澳 洲 及 智 利 等 國 家 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之 建 置 沿 革 及 改 革 經 驗 貳 九 個 國 家 分 成 3 小 節 第 一 節 首 先 就 英 美 國 家, 包 含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進 行 介 紹 ; 第 二 節 則 針 對 歐 洲 國 家, 包 括 德 國 法 國 丹 麥 進 行 介 紹 ; 最 後 則 就 只 實 施 確 定 提 撥 制 的 國 家, 包 括 新 加 坡 丹 麥 智 利 之 制 度 進 行 介 紹 參 研 究 內 容 範 圍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一 現 行 制 度 之 介 紹 : 退 休 年 齡 年 資 條 件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退 休 金 給 與 之 設 計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退 撫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及 機 構 之 運 作 情 形, 以 及 相 關 之 人 事 法 規 二 現 行 制 度 運 作 有 何 缺 失 三 未 來 改 革 之 方 向, 應 包 括 改 革 中 的 主 要 爭 議 改 革 之 預 期 效 益, 以 及 因 應 高 齡 化 社 會 趨 勢 之 具 體 措 施 等 四 在 配 合 政 府 再 造 組 織 精 簡 所 運 用 的 政 策 工 具 中, 有 無 彈 性 退 離 或 優 惠 退 離 之 設 計 及 其 相 關 內 容 五 對 於 退 休 再 任 者, 有 無 停 止 退 休 給 與 等 限 制 性 規 範 及 其 相 關 內 容 六 與 我 國 現 行 退 撫 制 度 進 行 比 較, 並 針 對 可 供 我 國 退 撫 制 度 改 革 借 鏡 之 處, 提 出 具 體 規 劃 方 向 與 建 議 4

6 第 二 章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介 紹 第 一 節 美 國 壹 退 休 金 制 度 沿 革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體 制 的 改 革, 是 多 重 原 因 下 而 生 之 產 物 首 先, 在 1984 年 之 前 受 雇 於 聯 邦 政 府 的 員 工, 稱 之 為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Civil Service Retirement System,CSRS); 在 CSRS 制 度 下, 服 務 任 職 年 資 越 多, 其 退 休 給 付 將 會 獲 得 越 多, 因 而 造 成 人 力 資 源 不 流 動 的 異 常 現 象, 不 但 阻 礙 了 人 員 升 遷 管 道 的 通 暢, 同 時 亦 形 成 新 血 無 法 及 時 注 入 的 不 良 情 形 此 外, 根 據 精 算 結 果, 在 CSRS 制 度 下, 每 年 應 計 提 撥 率 應 為 25%, 而 實 際 提 撥 率 只 有 14%, 日 趨 嚴 重 的 不 足 額 提 撥 負 債 問 題, 是 一 項 亟 需 改 革 的 問 題 也 就 是 在 過 去 CSRS 制 度 下, 人 力 資 源 無 法 有 效 率 的 運 用, 加 以 人 口 老 化 日 益 嚴 重 提 撥 率 的 不 足 致 使 退 休 金 負 債 的 遽 增, 在 1987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正 式 實 施 了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Federal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FERS), 適 用 於 所 有 1984 年 起 受 雇 於 聯 邦 政 府 之 員 工, 而 1984 年 以 前 之 公 務 人 員, 則 可 以 自 行 選 擇 加 入 新 的 FERS 制 度 或 是 保 有 原 有 的 CSRS 之 資 格 除 了 少 部 分 1984 年 以 前 之 公 務 人 員, 依 舊 參 與 舊 有 之 CSRS 制 度, 其 餘 所 有 聯 邦 政 府 受 雇 人 員 中, 有 超 過 97% 的 比 例 是 包 含 在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以 及 國 防 部 軍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Defense Department's Military Retirement System) 之 下 ; 根 據 統 計 每 20 個 美 國 人 當 中 至 少 有 一 個 人 會 從 聯 邦 政 府 退 休 金 體 系 (Federal Retirement Systems) 中 獲 得 退 休 金 這 個 體 系 不 但 是 全 美 國 規 模 最 大 的 退 休 金 體 系, 同 時 也 在 提 供 退 休 金 所 得 上 也 扮 演 了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Civil Service Retirement System, CSRS) 成 立 於 1920 年 代,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提 供 一 筆 合 理 的 退 休 所 得 給 長 期 服 務 於 聯 邦 部 門 的 員 工 其 制 度 內 容 為 : ( 一 ) 退 休 年 齡 / 年 資 條 件 在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下 並 沒 有 法 定 的 退 休 年 齡, 一 旦 員 工 達 到 55 歲 並 且 有 30 年 的 服 務 任 職 年 資 60 歲 服 務 任 職 20 年 或 者 是 62 歲 有 5 年 服 務 任 職 年 資 者, 都 會 給 予 全 額 的 退 休 金 對 於 服 務 任 職 未 滿 5 年 的 員 工 則 將 他 們 的 提 撥 金 額 連 帶 利 息 一 起 還 給 他 們 對 於 服 務 任 職 已 滿 5 年 但 是 未 達 領 取 退 休 金 資 格 而 離 職 的 員 工, 他 們 可 以 選 擇 將 帳 戶 內 累 積 的 退 休 金 一 次 提 領 或 者 是 選 擇 從 62 歲 開 始 領 取 退 休 金 5

7 ( 二 )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的 財 源 主 要 是 來 自 於 所 得 稅 收 (Payroll Tax), 也 就 是 從 受 雇 者 的 薪 資 以 及 其 提 撥 金 額 中 各 自 抽 出 7%, 共 計 14% ( 三 )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的 退 休 所 得 給 付 公 式 則 是 以 在 職 期 間 前 3 高 的 薪 資 平 均 值 乘 上 服 務 任 職 期 間 的 基 數 ; 其 中 之 基 數 則 是 隨 著 服 務 任 職 年 限 愈 長 而 愈 大 ( 服 職 前 5 年 的 退 休 給 與 應 計 率 Benefit Accrual Rate 為 1.5%; 第 6-10 年 則 為 1.75%; 第 11 年 之 後, 每 年 都 為 2%), 給 付 的 基 礎 最 高 為 最 高 3 個 月 薪 資 平 均 值 的 80% 基 數 的 計 算 方 式, 充 分 反 映 出 此 退 休 制 度 留 下 優 秀 員 工 的 目 的 在 當 時 很 多 公 職 人 員 都 是 終 身 服 職 於 政 府 部 門, 因 此 都 可 以 領 到 很 高 的 退 休 所 得 ; 相 對 地 對 於 服 職 期 間 短 的 員 工, 其 所 能 領 到 的 退 休 金 則 相 對 較 低 ( 四 )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除 了 退 休 給 付 之 外,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在 員 工 因 失 能 而 無 法 繼 續 工 作 時 亦 提 供 失 能 給 付 失 能 給 付 的 金 額, 是 取 應 計 退 休 金 或 40% 的 薪 資 較 高 者 為 給 付 基 礎 給 付 將 在 員 工 因 接 受 醫 療 而 恢 復 健 康 自 之 前 的 雇 主 得 到 80% 的 薪 資 或 者 是 重 新 被 聯 邦 政 府 所 雇 用 時 而 終 止 而 當 員 工 死 亡 時,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亦 會 給 付 相 當 於 55% 失 能 給 付 的 金 額 給 其 遺 孀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之 下 的 員 工 雖 然 沒 有 受 到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的 保 障, 但 其 退 休 福 利 和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之 下 所 給 付 的 福 利 一 樣, 會 依 照 每 一 年 的 通 貨 膨 脹 率 來 做 調 整 如 果 員 工 因 為 其 他 工 作 或 者 是 配 偶 而 獲 得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的 保 障, 其 所 獲 得 的 社 會 安 全 退 休 給 付 會 因 此 而 減 少 ( 五 ) 所 得 替 代 率 以 退 休 年 資 30 到 40 年 作 計 算, 在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下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為 56.25% 到 80% 之 間 ( 六 )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受 雇 者 與 雇 主 提 撥 合 計 14% 的 薪 資, 其 遠 低 於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每 年 的 正 常 成 本 (Normal Cost), 目 前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每 年 的 正 常 成 本 相 當 於 受 雇 者 薪 資 的 24.2% 由 於 收 入 與 支 出 的 不 平 衡, 目 前 美 國 政 府 對 於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基 金 短 缺 的 解 決 方 式 則 是 將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的 基 金 收 入 拿 來 做 填 補, 並 將 從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所 借 來 的 金 額 分 30 年 去 做 攤 銷 然 而 據 估 計 到 2026 年,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的 基 金 將 會 破 產 長 期 的 提 撥 不 足 使 基 金 運 作 困 難, 加 以 工 作 的 流 動 率 愈 來 愈 高 精 簡 人 事 等 勞 動 市 場 結 構 的 改 變, 有 愈 來 愈 多 人 選 擇 在 不 同 的 公 6

8 司 工 作, 而 不 像 從 前 一 樣 終 身 服 務 於 同 一 個 雇 主, 為 了 因 應 這 樣 的 結 構 改 變, 降 低 員 工 更 換 工 作 所 導 致 的 退 休 金 損 失, 在 1987 年 遂 推 出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相 較 於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其 目 的 則 是 要 提 供 員 工 在 轉 換 工 作 時 將 先 前 累 積 的 退 休 金 從 舊 公 司 轉 到 新 公 司 的 便 利 性 (Portable Benefit Accumulations), 以 降 低 員 工 在 轉 換 工 作 時 所 面 臨 的 退 休 金 損 失 在 這 個 體 系 之 下, 終 身 服 務 於 同 一 個 雇 主 的 員 工 依 舊 可 以 領 到 高 額 度 的 退 休 金, 但 對 於 服 職 期 間 較 短 的 員 工 而 言, 其 所 能 領 到 的 退 休 金 則 較 在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下 來 得 高 貳 現 行 制 度 簡 介 從 1987 年 開 始,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和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之 下 的 員 工 都 有 資 格 參 加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Federal Thrift Saving Plan,FTSP)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是 一 個 類 似 401(k) 1 的 確 定 提 撥 計 劃, 其 目 的 是 要 提 供 給 聯 邦 政 府 部 門 的 員 工 相 同 於 私 人 部 門 所 適 用 的 401(k) 計 劃 的 退 休 金 福 利 與 稅 賦 優 惠 綜 上 所 述 有 關 美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可 以 參 照 圖 2-1 接 下 來 會 就 現 行 之 兩 項 制 度 內 容 進 行 介 紹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CSRS ( 確 定 給 付 制, 新 進 人 員 不 再 適 用 ) 聯 邦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FERS ( 確 定 給 付 制 )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FTSP ( 確 定 提 撥 制 ) 貳 圖 2-1 美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體 系 一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Federal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 FERS)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自 1987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所 有 於 1983 年 12 月 31 日 以 後 受 雇 之 勞 工 均 自 動 含 括 在 此 制 度 內, 其 餘 未 包 含 在 內 的 員 工 可 自 由 選 擇 參 加 與 否 聯 邦 政 府 提 供 轉 換 權 給 原 本 在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下 的 員 工, 讓 他 們 可 以 從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轉 換 到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雖 然 政 府 部 門 和 研 究 1 401(k) 計 劃 是 目 前 美 國 最 普 遍 的 確 定 提 撥 計 劃, 其 與 其 他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制 度 最 大 的 差 別 在 於 相 對 提 撥 的 機 制, 在 401(k) 制 度 下, 員 工 可 以 在 一 定 的 提 撥 上 限 之 下 決 定 自 行 提 撥 金 額 ( 未 課 稅 ) 到 個 人 帳 戶 中, 而 雇 主 則 根 據 員 工 的 提 撥 金 額, 以 相 對 提 撥 率 (matching rate) 提 撥 到 401(k) 計 劃 中 由 於 401(k) 計 劃 中 的 提 撥 是 自 願 性 的, 雇 主 提 撥 成 本 較 低, 所 以 成 為 許 多 公 司 在 成 立 新 退 休 計 劃 或 增 設 輔 助 計 劃 的 最 佳 選 擇 7

9 調 查 結 果 都 顯 示 從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轉 換 到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對 於 員 工 是 較 有 利 的, 但 是 只 有 少 部 分 的 人 有 做 轉 移 儘 管 只 有 少 數 的 員 工 做 轉 移, 但 由 於 不 斷 地 有 新 的 員 工 加 入,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已 經 逐 漸 成 為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員 工 主 要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根 據 估 計, 到 2015 年 將 會 有 超 過 95% 的 聯 邦 員 工 參 加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 一 ) 退 休 年 齡 / 年 資 條 件 1. 符 合 年 滿 62 歲 且 服 務 任 職 年 資 達 20 年 或 年 滿 65 歲 年 資 5 年 的 條 件 時, 會 獲 得 全 額 給 付 2. 若 受 雇 者 服 務 任 職 年 限 滿 30 年 時, 必 須 符 合 最 低 退 休 年 齡 (Minimum Retirement Age, MRA) 規 定 才 可 以 領 取 退 休 金 目 前 年 齡 規 定 如 表 2-1: 表 2-1 最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出 生 年 份 最 低 年 齡 退 休 給 定 1948 年 以 前 55 歲 1948 年 55 歲 2 個 月 1949 年 55 歲 4 個 月 1950 年 55 歲 6 個 月 1951 年 55 歲 8 個 月 1952 年 55 歲 10 個 月 1953 年 ~1964 年 56 歲 1965 年 56 歲 2 個 月 1966 年 56 歲 4 個 月 1967 年 56 歲 6 個 月 1968 年 56 歲 8 個 月 1969 年 56 歲 10 個 月 1970 年 以 後 57 歲 ( 二 )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的 財 源 主 要 是 從 受 雇 者 的 薪 資 提 出 0.8%, 剩 餘 的 部 分 則 由 雇 主 負 擔 目 前 每 年 的 正 常 成 本 (Normal Cost) 為 11.5%, 所 以 平 均 而 言 雇 主 負 擔 了 10.7% ( 三 )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FERS 退 休 給 付 計 算 方 法 則 為 1% 乘 以 服 務 任 職 年 資 乘 以 最 高 3 年 平 均 薪 資 若 符 合 年 滿 62 歲 且 服 務 任 職 年 資 達 20 年 或 年 滿 65 歲 年 資 5 年 的 條 件 時, 給 付 金 額 為 1.1% 乘 以 服 務 任 職 年 資 乘 以 最 高 3 年 平 均 薪 資 退 休 人 員 一 旦 達 62 8

10 歲, 月 給 付 年 金 開 始 隨 通 膨 率 調 整, 調 整 方 式 為 : 通 膨 率 低 於 2%, 給 付 額 度 相 對 調 整 ; 通 膨 率 介 於 2%~3% 之 間, 則 以 2% 調 整 ; 通 膨 率 高 於 3%, 則 以 通 膨 率 減 1% 調 整 若 想 提 早 領 取 退 休 金 者, 其 條 件 為 滿 50 歲 年 資 20 年 或 年 資 25 年 以 上 至 於 符 合 年 齡 及 年 資 規 定 者, 可 以 選 擇 遞 延 其 給 付 此 外, 在 2009 年 10 月 28 日 由 美 國 政 府 簽 署 的 一 項 新 法 令 當 中, 對 於 未 來 聯 邦 僱 員 們 在 計 算 退 休 給 付 年 資 時, 有 別 於 過 去 病 假 (sick leave) 一 律 不 計 入 年 資 的 規 定, 新 法 修 正 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的 病 假 以 半 數 計 入 年 資 當 中 ;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所 有 未 使 用 之 病 假 均 計 入 退 休 給 付 的 年 資 計 算 同 項 法 案 亦 通 過 了 聯 邦 雇 員 在 離 職 後 又 重 新 加 入 政 府 部 門 時, 其 前 後 服 務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退 休 給 付 ( 四 )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和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一 樣,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制 度 亦 提 供 因 失 能 而 無 法 工 作 的 勞 工 失 能 給 付, 不 同 的 是 其 在 制 度 設 計 上 比 較 接 近 一 般 私 人 部 門 所 設 計 的 長 期 失 能 計 畫 對 於 第 一 年 失 能 的 受 雇 者, 其 失 能 給 付 金 額 為 最 高 3 個 月 薪 資 的 60% 並 扣 除 掉 社 會 安 全 給 付 部 分, 從 第 2 年 開 始, 失 能 給 付 金 額 則 為 最 高 3 個 月 薪 資 的 40% 並 扣 除 掉 60% 的 社 會 安 全 給 付 在 受 雇 者 死 亡 給 付 方 面 則 有 兩 種 方 式 1. 對 年 資 滿 3 年 的 受 雇 者, 會 一 次 給 付 其 遺 孀 相 當 於 一 整 年 薪 資 的 金 額 2. 對 於 服 職 年 限 超 過 10 年 的 受 雇 者, 其 遺 孀 則 會 得 到 一 筆 相 當 於 受 雇 者 死 亡 時 其 應 計 退 休 給 與 50% 的 年 金 ( 五 ) 所 得 替 代 率 以 退 休 年 資 30 到 40 年 作 計 算, 在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制 度 下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為 30% 到 45% 之 間 ( 六 )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目 前 根 據 統 計 在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下 的 員 工 人 數 遠 高 於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下 的 員 工 人 數, 不 過 由 於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成 立 較 晚, 其 受 雇 者 年 紀 較 輕, 因 此 需 要 提 領 退 休 金 的 人 數 相 對 較 少 不 同 於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的 運 作,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在 1987 年 成 立 之 時 採 用 的 運 作 方 式 是 完 全 提 撥 (Fully Funded), 也 就 是 將 雇 主 和 受 雇 者 的 總 提 撥 金 額 設 定 相 等 於 每 年 基 金 的 正 常 成 本 任 何 由 於 精 算 誤 差 所 造 成 的 差 異 部 分 則 必 須 分 30 年 去 做 攤 銷 9

11 二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Federal Thrift Saving Plan)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是 一 種 確 定 提 撥 計 劃, 其 目 的 是 要 提 供 給 聯 邦 政 府 部 門 的 員 工 相 同 於 私 人 部 門 所 適 用 的 401(k) 計 劃 的 退 休 金 福 利 與 稅 賦 優 惠, 因 此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和 401(k) 計 劃 適 用 相 同 的 法 令 規 定 該 計 劃 允 許 員 工 提 撥 一 定 比 例 的 薪 資 到 個 人 退 休 金 帳 戶, 並 將 帳 戶 內 的 基 金 投 資 到 五 種 不 同 的 投 資 標 的 ( 一 ) 退 休 年 齡 / 年 資 條 件 在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之 下 的 員 工, 年 滿 59.5 歲 之 後, 就 可 以 獲 得 一 次 全 部 領 取 或 者 是 提 領 部 分 個 人 帳 戶 基 金 的 機 會 ( 二 )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不 論 是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或 者 是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之 下 的 受 雇 者, 在 被 聯 邦 政 府 雇 用 滿 60 天 之 後 即 可 以 開 始 提 撥, 提 撥 的 方 式 可 以 是 薪 資 的 一 定 比 例 或 者 是 某 一 固 定 金 額 在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之 下, 每 一 個 受 雇 者 不 論 他 們 個 人 是 否 有 主 動 提 撥 薪 資 都 會 有 一 個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根 據 目 前 法 令 規 定, 每 一 個 聯 邦 政 府 雇 主 都 必 須 按 期 針 對 每 一 個 受 雇 者 的 薪 資 提 撥 1% 到 受 雇 者 的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內 此 外, 受 雇 者 可 以 提 撥 的 上 限 為 其 薪 資 的 10%, 同 時 雇 主 也 會 針 對 受 雇 者 提 撥 的 部 分 做 相 對 的 提 撥 當 受 雇 者 提 撥 的 比 例 為 1%-3%, 雇 主 會 相 對 提 撥 同 樣 的 比 例 ; 但 當 受 雇 者 提 撥 的 比 例 為 4%-5% 時, 雇 主 則 只 會 針 對 超 過 3% 的 部 分 提 撥 一 半, 且 最 多 只 會 相 對 提 撥 4%, 有 關 於 詳 細 的 提 撥, 請 見 表 2-2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之 下, 每 一 個 受 雇 者 可 以 提 撥 的 上 限 則 為 薪 資 的 5%, 雇 主 ( 聯 邦 政 府 ) 則 不 需 要 提 撥 表 2-2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下 參 與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受 雇 者 之 提 撥 單 位 : 薪 資 的 百 分 比 雇 主 提 撥 受 雇 者 提 撥 總 提 撥 雇 主 法 定 提 撥 雇 主 相 對 提 撥 資 料 來 源 :U.S. Federal Retirement Thrift Investment Board ( 10

12 ( 三 )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依 帳 戶 實 際 金 額 而 定 ( 四 )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之 下 的 受 雇 者 在 離 開 計 畫 31 天 之 後 就 可 以 選 擇 下 列 5 種 方 式 提 領 退 休 金 : 1. 一 次 領 取 2. 每 個 月 領 取 受 雇 者 可 以 決 定 每 個 月 固 定 領 取 多 少 金 額 一 直 到 帳 戶 金 額 耗 盡 或 者 是 將 帳 戶 內 的 金 額 平 均 分 配 到 一 定 的 領 取 月 數 3. 經 由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來 購 買 年 金 商 品 4. 混 合 以 上 幾 種 的 方 式 5. 將 帳 戶 內 的 金 額 轉 到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 IRA)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對 於 選 擇 以 購 買 年 金 方 式 來 提 領 退 休 金 的 員 工 提 供 了 3 種 基 本 的 年 金 型 態 : 1. 單 一 生 存 者 年 金 (Single Survivor Annuity) 年 金 只 會 給 付 給 參 與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的 員 工 本 人 2. 連 生 生 存 者 年 金 ( 僅 限 於 配 偶,Joint Survivor Annuity-Spouse Only) 年 金 只 會 給 付 給 參 與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的 員 工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若 當 中 有 一 人 死 亡, 年 金 仍 會 繼 續 給 付 給 另 一 個 人 一 直 到 他 也 死 亡 為 止 但 連 生 生 存 年 金 在 其 中 一 人 先 死 亡 之 後, 年 金 給 付 的 金 額 可 能 會 和 原 先 一 樣 或 者 是 減 少 為 一 半, 必 須 視 年 金 契 約 之 規 定 而 定 3. 連 生 生 存 年 金 ( 非 僅 限 於 配 偶,Joint Survivor Annuity) 年 金 只 會 給 付 給 參 與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的 員 工 本 人 及 其 所 指 定 的 受 益 人, 若 當 中 有 一 人 死 亡, 年 金 仍 會 繼 續 給 付 給 指 定 的 受 益 人 一 直 到 他 也 死 亡 為 止 除 了 上 述 3 種 基 本 的 年 金 型 態 之 外, 員 工 還 可 以 針 對 下 列 3 項 做 選 擇, 將 其 與 年 金 基 本 型 態 作 搭 配 : 1. 漸 進 型 的 年 金 給 付 (increasing payments) 年 金 每 一 年 的 給 付 會 隨 著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的 調 整 而 上 升 2. 現 金 即 時 退 還 年 金 保 險 (cash refund annuity) 若 員 工 所 支 領 的 年 金 給 付 總 額, 未 達 其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金 額 用 來 購 買 年 金 產 品 的 部 分 之 前 死 亡 時, 保 險 人 需 對 差 額 部 分 以 現 金 退 還 受 益 人 11

13 3. 約 定 給 付 10 年 之 年 金 (10 year certain payout) 契 約 約 定 不 管 員 工 是 否 存 活 都 將 給 付 員 工 10 年 退 休 金, 但 若 員 工 在 不 滿 10 年 即 死 亡, 則 會 將 剩 下 未 給 付 完 的 年 金 按 年 給 付 給 員 工 指 定 的 受 益 人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並 不 允 許 員 工 提 前 提 領 其 個 人 帳 戶 內 的 基 金, 但 在 員 工 遭 逢 生 計 困 難 (hardship) 之 時, 提 前 提 領 退 休 金 是 可 以 被 允 許 的 雖 然 不 允 許 提 前 提 領, 但 是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有 提 供 貸 款 服 務 給 員 工 有 關 於 員 工 貸 款 以 及 提 前 提 領 的 詳 細 規 定 如 下 : 1.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之 貸 款 制 度 (TSP Loan Program) 只 要 是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之 下 的 員 工 並 為 有 薪 階 級 者,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都 會 接 受 每 一 個 員 工 的 貸 款 申 請, 但 是 員 工 只 能 借 貸 個 人 帳 戶 中 員 工 自 行 提 撥 的 金 額 部 分 此 外,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只 允 許 員 工 在 下 列 兩 種 狀 況 下 申 請 帳 戶 貸 款 : (1) 一 般 性 目 的 貸 款, 其 貸 款 期 間 為 1-4 年 (2) 購 買 供 居 住 的 房 屋 (primary residence) 貸 款, 其 貸 款 期 間 為 1-15 年 每 一 個 員 工 可 以 同 時 申 請 這 兩 種 貸 款, 但 不 可 以 同 時 申 請 2 件 房 屋 貸 款, 每 次 貸 款 的 金 額 最 低 不 得 少 於 美 金 1,000 元, 最 高 則 以 個 人 帳 戶 中 的 員 工 提 撥 部 分 為 限, 但 最 高 亦 不 得 超 過 美 金 5,000 元 貸 款 的 利 息 則 是 以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收 到 員 工 貸 款 申 請 當 時 G 基 金 的 利 率 為 計 算 基 礎 2.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之 在 職 提 領 制 度 (TSP In-Service Withdrawals)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是 一 個 長 期 的 退 休 金 儲 蓄 計 劃, 為 了 達 到 這 個 計 劃 設 計 的 目 的, 使 得 每 一 個 員 工 在 退 休 之 後 能 有 一 筆 不 錯 的 退 休 金, 對 於 員 工 在 退 休 之 前 有 關 於 帳 戶 提 領 的 限 制 是 必 要 的 因 此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規 定 只 有 在 下 列 兩 種 狀 況, 員 工 才 可 以 在 退 休 前 先 提 領 個 人 帳 戶 內 的 退 休 金 (1)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之 下 的 員 工, 在 其 年 滿 59.5 歲 之 後 (2) 對 於 能 夠 提 出 遭 遇 生 計 困 難 的 員 工 當 員 工 一 旦 提 前 領 取 個 人 帳 戶 內 的 退 休 金, 之 後 就 不 可 能 將 其 所 提 前 領 取 的 金 額 返 還 給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因 此 一 旦 員 工 提 前 領 取 退 休 金, 在 退 休 之 後 所 能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金 額 則 會 降 低, 所 以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通 常 會 建 議 員 工 採 取 貸 款 的 方 式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規 定 員 工 提 前 提 領 的 金 額 必 須 至 少 在 美 金 1,000 元, 如 果 員 工 提 出 提 前 提 領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遭 受 生 計 困 難 的 話, 那 麼 在 提 前 提 領 之 後 的 6 個 月 之 內 都 不 可 以 再 提 撥 任 何 金 額 到 個 人 帳 戶 之 內, 同 時 這 段 期 12

14 間 雇 主 亦 不 會 再 相 對 提 撥, 不 過 法 令 規 定 雇 主 必 須 提 撥 的 1% 仍 會 提 撥 到 員 工 的 個 人 帳 戶 中 ( 五 ) 所 得 替 代 率 /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下 員 工 未 來 的 退 休 給 與 預 估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以 帳 戶 的 實 際 餘 額 來 決 定 為 了 瞭 解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聯 邦 政 府 對 參 與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員 工 依 照 不 同 的 提 撥 率 (4% 7% 10%) 不 同 的 提 撥 期 間 (5 年 10 年 15 年 20 年 25 年 30 年 35 年 40 年 ) 以 及 不 同 的 投 資 報 酬 率 (0%-10%) 的 假 設 之 下, 試 算 未 來 可 以 領 取 到 的 退 休 金 福 利 以 供 員 工 參 考 表 中 所 表 示 的 每 一 個 數 字 為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員 工 在 不 同 報 酬 率 不 同 的 提 撥 期 間 以 及 不 同 的 投 資 報 酬 率 下 所 得 到 的 預 期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基 數, 每 一 個 參 加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的 員 工, 只 要 把 該 基 數 乘 上 目 前 每 一 年 的 薪 資, 就 可 以 得 到 未 來 退 休 時 可 以 領 到 的 退 休 金 金 額 2 表 2-3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的 預 期 退 休 金 基 數 ( 投 資 報 酬 率 為 4%) 提 撥 期 提 撥 率 間 ( 年 ) 0% 1% 2% 3% 4% 5% 6% 7% 8% 9% 10% 表 中 的 數 字 是 由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估 計 值, 該 數 字 並 沒 有 考 量 到 每 年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的 波 動 員 工 薪 資 的 調 整 以 及 領 取 退 休 金 之 後 所 必 須 繳 交 的 稅 賦, 因 此 每 一 個 員 工 實 際 領 到 的 退 休 金 和 上 表 的 估 計 值 仍 會 有 誤 差 13

15 表 2-4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的 預 期 退 休 金 基 數 ( 投 資 報 酬 率 為 7%) 提 撥 期 提 撥 率 間 ( 年 ) 0% 1% 2% 3% 4% 5% 6% 7% 8% 9% 10% 表 2-5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的 預 期 退 休 金 基 數 ( 投 資 報 酬 率 為 10%) 提 撥 期 提 撥 率 間 ( 年 ) 0%* 1%** 2%*** 3% 4% 5% 6% 7% 8% 9% 10% ( 六 )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之 稅 賦 根 據 美 國 稅 法 規 定,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在 稅 務 上 的 限 制 以 及 稅 法 的 適 用 和 401(k) 計 畫 所 規 定 的 一 樣, 而 參 加 計 畫 的 受 雇 者 可 以 獲 得 兩 項 稅 賦 優 惠 : 1. 提 撥 到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的 金 額 視 為 當 年 的 支 出, 因 此 需 要 課 稅 的 所 得 下 降, 所 以 要 繳 交 的 所 得 稅 則 相 對 較 沒 有 提 撥 時 低 2. 藉 由 提 撥 到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每 一 個 受 雇 者 可 以 將 其 每 年 所 要 繳 交 的 聯 邦 稅 賦 遞 延 到 真 正 領 到 退 休 金 的 那 一 天 在 領 退 休 金 之 前, 提 撥 到 帳 戶 內 的 金 額 視 為 每 年 的 支 出, 因 此 要 繳 交 的 所 得 稅 相 對 於 沒 有 提 撥 退 休 金 來 的 低, 另 外 每 一 年 帳 戶 內 的 投 資 收 入 一 直 到 領 退 休 金 之 前 也 不 需 要 繳 稅 而 等 到 退 休 之 後, 大 多 數 的 人 在 此 時 所 適 用 的 所 得 稅 率 都 相 對 較 退 休 之 前 低, 因 此 所 要 繳 交 的 稅 賦 則 降 低 了, 這 就 是 所 謂 稅 賦 遞 延 (Tax-Deferred) 的 效 果 14

16 目 前 公 布 2010 年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具 遞 延 稅 賦 效 果 的 提 撥 金 額 上 限 為 $ 16,500, 對 於 參 加 計 畫 的 一 般 大 眾, 其 遞 延 稅 賦 額 加 免 稅 額 可 達 $49,000 ( 七 )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是 由 獨 立 的 聯 邦 退 休 金 節 約 投 資 委 員 會 (Federal Retirement Thrift Investment Board, FRTIB) 所 監 管 這 個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包 含 了 五 個 被 指 定 的 兼 職 首 席 及 由 這 五 位 首 席 所 挑 選 出 來 的 全 職 執 行 長 根 據 美 國 法 令 規 定, 這 幾 位 成 員 都 必 須 符 合 在 財 務 投 資 以 及 退 休 金 給 與 管 理 上 為 具 有 豐 富 經 驗 受 過 良 好 訓 練 的 專 家 之 條 件 這 個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必 須 共 同 決 定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運 作 以 及 整 體 監 管 過 程 的 政 策, 並 將 這 個 政 策 方 向 交 由 執 行 長 來 執 行 委 員 會 每 一 個 月 都 會 公 開 集 會 一 次 以 檢 視 此 計 劃 的 整 體 政 策 執 行 計 劃 以 及 其 成 效 由 於 這 個 委 員 會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機 構, 因 此 該 委 員 會 的 政 策 執 行 並 不 需 要 受 到 聯 邦 機 構 的 定 時 控 管, 不 過 法 令 有 規 定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的 委 員 會 必 須 定 期 地 被 稽 核 及 接 受 非 聯 邦 政 府 機 構 的 定 期 控 管 目 前 這 個 委 員 會 每 一 年 度 的 運 作 都 會 受 到 美 國 勞 工 局 (Department of Labor) 旗 下 的 退 休 金 及 福 利 管 理 局 (Pension and Welfare Benefits Administration, PWBA) 及 獨 立 的 稽 核 機 構 的 稽 核 在 基 金 投 資 方 面,TSP 提 供 了 6 個 資 產 項 目, 讓 公 務 人 員 依 其 個 人 風 險 偏 好, 運 用 資 產 項 目 配 置 出 符 合 自 己 需 求 的 組 合 資 產 項 目 分 屬 3 大 類, 第 一 類 包 含 2 檔 固 定 收 益 型 資 產, 第 二 類 為 3 檔 股 票 型 資 產 各 資 產 項 目 的 運 用 操 作, 除 了 一 檔 投 資 於 政 府 債 券 的 固 定 收 益 型 資 產 (G Fund) 直 接 由 FRTIB 管 理 操 作 外, 其 餘 4 種 資 產 都 透 過 競 標 過 程 委 託 專 業 資 產 管 理 機 構 代 為 操 作, 操 作 期 間 一 般 為 3 年, 另 外 視 績 效 可 再 延 長 2 年 委 外 資 產 項 目 的 投 資 策 略 皆 依 照 FERSA 之 規 定, 採 被 動 管 理 方 式 投 資 於 指 數 型 基 金, 藉 此 排 除 政 治 力 介 入, 干 擾 買 賣 時 機 或 投 資 標 的 之 選 擇 同 時 因 為 是 投 資 於 指 數 型 基 金, 所 以 基 金 經 理 人 費 用 及 交 易 手 續 費 都 非 常 低 第 三 類 則 由 前 5 項 資 產 組 成, 藉 由 不 同 時 間 點 調 整 風 險 與 資 產 的 配 置, 也 藉 由 資 產 組 合 的 方 式 來 降 低 報 酬 率 的 波 動 目 前 受 託 為 TSP 的 資 產 管 理 機 構 為 Barclay Global Investors(BGI),BGI 為 美 國 最 大 的 指 數 基 金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在 2000 年 底 管 理 的 指 數 基 金 規 模 達 8000 億 美 元 其 指 數 基 金 不 只 籌 集 TSP 的 資 金, 另 外 也 為 其 他 民 間 企 業 組 織 約 228 個 雇 主 所 提 供 的 退 休 計 畫 擔 任 資 金 管 理 工 作, 只 是 按 各 計 畫 別 分 設 帳 戶 並 信 託 於 保 管 銀 行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在 成 立 之 初, 基 金 的 投 資 標 的 原 本 受 到 相 當 嚴 格 的 限 制, 但 這 些 嚴 格 的 限 制 在 1991 年 後 都 已 經 放 寬, 目 前 受 雇 者 可 以 選 擇 的 投 資 標 的 總 共 有 六 種, 分 別 為 :L 基 金 : 生 命 週 期 基 金 (Life cycle funds) G 基 金 : 美 國 政 府 公 債 投 資 基 金 (Government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C 基 金 : 股 票 15

17 指 數 投 資 基 金 (Common Stock Index Investment Fund) F 基 金 3 : 固 定 資 產 指 數 基 金 (Fixed Income Index Investment Fund) S 基 金 : 小 型 資 本 美 國 股 票 基 金 (Small-Capitalization U.S. Stock Fund) I 基 金 : 國 際 股 票 市 場 基 金 (International Stock Fund) 4 目 前 TSP 所 提 供 的 6 種 基 金 說 明 分 述 如 下 : 1. G 基 金 (Government Securities Investment) G Fund 資 產 類 別 為 短 期 債 券, 資 金 全 數 投 資 於 美 國 政 府 國 庫 券 其 中 包 括 專 門 發 行 給 TSP 之 短 期 且 不 可 在 市 場 交 易 的 美 國 政 府 公 債, 到 期 日 從 4 年 或 以 上, 性 質 類 似 貨 幣 型 基 金, 不 會 有 市 場 利 率 風 險 另 外 由 於 這 些 債 券 都 具 有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的 信 譽 保 證, 因 此 也 不 會 有 信 用 風 險 的 問 題 2. F 基 金 (Fixed Income Index Investment) F Fund 資 產 類 別 為 中 年 期 債 券, 投 資 於 Barclays U.S. Debt Index Fund, 是 一 個 分 散 廣 泛 的 投 資 組 合, 這 個 投 資 組 合 內 包 含 各 種 不 同 型 態 的 產 業 不 同 到 期 日 與 不 同 發 行 者 的 高 品 質 固 定 收 益 債 券 依 照 FRTIB 指 示, 此 基 金 鎖 定 雷 曼 兄 弟 債 券 指 數 (Lehman Brothers Aggregate) LBA 指 數 是 以 所 有 美 國 政 府 組 織 企 業 法 人 及 不 動 產 抵 押 證 券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固 定 收 益 債 券 為 計 算 基 礎 F 基 金 的 投 資 方 向 就 是 要 盡 量 複 製 LBA 指 數, 因 此 其 績 效 評 量 標 準 就 在 於 評 估 Barclays F Fund 和 LBA 指 數 兩 者 的 投 資 報 酬 率 是 否 接 近 目 前 TSP 的 F Fund 即 投 資 於 BGI 的 美 國 債 券 指 數 基 金 (BGI US Debt Index Fund), 到 2002 年 底 美 國 債 券 指 數 基 金 的 投 資 組 合 為 37% 的 資 產 抵 押 債 券, 24% 包 括 美 國 與 非 美 國 投 資 等 級 之 公 司 債,22% 的 美 國 國 庫 券,13% 的 聯 邦 政 府 債 券 以 及 4% 的 海 外 政 府 公 債, 平 均 到 期 期 間 為 5.7 年 F 基 金 有 市 場 與 交 易 風 險, 可 能 的 負 報 酬 率 會 帶 來 損 失 3. C 基 金 (Common Stock Index Investment) C Fund 資 產 類 別 為 國 內 大 型 股, 投 資 於 Barclays 股 票 指 數 基 金 C Fund 的 投 資 原 則 就 是 要 複 製 史 坦 普 500 指 數 (S&P 500), 藉 由 廣 泛 的 投 資 於 各 型 類 股, 來 分 散 投 資 風 險 因 此 其 投 資 績 效 的 衡 量 標 準 就 在 於 評 估 Barclays C Fund 和 S&P 500 指 數 兩 者 的 投 資 報 酬 率 是 否 接 近 但 也 因 為 標 的 為 股 票, 因 此 仍 有 價 值 劇 烈 震 盪 之 風 險 3 C 基 金 和 F 基 金 事 實 上 是 一 個 混 合 型 信 託 基 金, 這 個 基 金 的 資 產 除 了 包 含 公 部 門 的 退 休 金 資 產, 也 包 含 了 具 有 稅 賦 減 免 的 法 人 退 休 金 資 產, 但 在 會 計 制 度 處 理 上 則 會 將 公 部 門 及 私 人 部 門 的 會 計 分 錄 分 開 4 在 1991 年 解 除 頭 投 資 限 制 之 時, 僅 有 G 基 金 F 基 金 以 及 C 基 金 3 種,S 基 金 和 I 基 金 為 2000 年 新 加 入 的 投 資 標 的,L 基 金 為 2005 年 新 加 入 的 投 資 標 的 16

18 4. S 基 金 (Small Capitalization Stock Index Investment) S Fund 資 產 類 別 為 國 內 小 型 股, 投 資 於 Barclays Extended Market Index Fund S Fund 的 投 資 方 向 是 要 鎖 定 惠 爾 小 型 權 益 4500 指 數 (Wilshire 4500 Index), 並 以 兩 者 間 是 否 存 在 差 鉅 為 績 效 評 估 標 準 S Fund 自 2000 年 開 始 加 入 成 為 員 工 投 資 選 擇 項 目 之 一 5. I 基 金 (International Stock Index Investment) I Fund 資 產 類 別 為 國 際 股 票, 投 資 於 Barclays EAFE Index Fund I Fund 的 投 資 方 向 是 要 鎖 定 摩 根 史 坦 利 之 歐 洲 澳 洲 和 遠 東 國 際 股 價 指 數 (MSCI EAFE), 並 以 兩 者 間 是 否 存 在 差 鉅 為 績 效 評 估 標 準 I Fund 自 2000 年 開 始 加 入 成 為 員 工 投 資 選 擇 項 目 之 一 6. L 基 金 (life-cycle fund) 2005 年 增 加 推 出 之 生 命 週 期 基 金 (life-cycle fund), 由 以 上 之 五 種 標 的 依 不 同 之 比 例 組 合 而 成, 其 中 風 險 性 資 產 ( 如 國 內 大 型 股 基 金 C 基 金 國 內 小 型 股 基 金 S 基 金 國 際 股 票 基 金 I 基 金 ) 之 配 置 比 例, 會 隨 退 休 年 齡 的 接 近 而 降 低 表 2-6 為 L2040 生 命 週 期 基 金 歷 年 資 產 配 置 比 例 動 態 預 定 值 到 了 2040 年 退 休 並 開 始 支 領 退 休 金 時, 該 基 金 之 資 產 配 置 將 一 直 維 持 不 變, 亦 即 固 定 收 益 資 產 80%, 風 險 性 資 產 20% 表 2-6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TSP L2040 資 產 配 置 動 態 調 整 表 時 間 G F C S I 2006 年 1 月 年 1 月 年 1 月 年 1 月 年 1 月 年 1 月 年 7 月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 若 由 同 一 時 間 點 ( 以 2009 年 1 月 份 為 例 ) 不 同 到 期 日 生 命 週 期 基 金 之 配 置 比 例 切 入 探 討, 如 表 2-7 所 列, 可 以 發 現 L2010 基 金 因 距 離 退 休 的 時 間 較 近, 因 此 放 於 保 本 型 的 G 基 金 比 重 較 高, 放 於 股 票 型 基 金 如 C 基 金 S 基 金 I 基 金 的 比 重 則 漸 少 17

19 表 年 1 月 L fund 資 產 配 置 動 態 調 整 表 時 間 G F C S I L L L L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 純 粹 由 績 效 的 角 度 來 看,F 基 金 雖 然 投 資 報 酬 率 略 高 於 G 基 金, 但 由 於 市 價 波 動 使 得 風 險 高 出 G 基 金 相 當 多, 並 不 是 一 個 很 理 想 的 標 的 整 體 資 金 投 入 F 基 金 比 例 為 8.14%, 較 其 他 兩 個 存 在 多 年 的 標 的 G 基 金 及 I 基 金 資 金 所 佔 比 例 低 很 多, 反 應 出 投 資 人 對 這 點 的 認 知 大 多 數 退 休 金 管 理 人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可 能 會 建 議 用 Stable Value Fund 來 取 代 F 基 金 Stable Value Fund 的 長 期 平 均 報 酬 與 F 基 金 類 似, 但 價 格 波 動 較 F 基 金 低 唯 TSP 的 投 資 策 略 已 明 文 規 定 資 金 必 須 鎖 定 大 盤 指 數, 而 Stable Value Fund 缺 少 市 場 普 遍 接 受 且 具 公 信 力 的 指 數 可 做 參 考, 因 此 FRTIB 不 可 能 採 用 Stable Value Fund 來 替 代 F 基 金, 這 是 一 個 嚴 格 遵 守 投 資 策 略 的 良 好 範 例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基 金 資 產 總 額 到 2008 年 12 月 總 共 累 積 達 到 2218 億 美 元, 其 中 G 基 金 所 佔 的 比 例 最 高, 淨 資 產 總 金 額 高 達 1125 億 美 元, 占 整 個 基 金 的 50.72% 其 次 則 為 C 基 金, 淨 資 產 總 金 額 為 500 億 美 元, 佔 總 基 金 比 例 的 22.54% L 基 金 的 淨 資 產 總 金 額 為 190 億 美 元, 佔 總 基 金 比 例 的 8.57%,I 基 金 的 淨 資 產 總 金 額 為 146 億 美 元, 佔 總 基 金 比 例 的 6.58%,F 基 金 的 淨 資 產 總 金 額 為 144 億 美 元, 佔 總 基 金 的 比 例 6.49%,S 基 金 的 淨 資 產 總 金 額 為 113 億 美 元, 佔 總 基 金 的 比 例 5.09% 有 關 過 去 聯 邦 儲 蓄 基 金 的 投 資 報 酬 率 請 見 表

20 表 2-8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基 金 之 投 資 報 酬 率 ( ) 年 G fund (%) F fund (%) C fund (%) S fund (%)* I fund (%)* 資 料 來 源 :U.S. Federal Retirement Thrift Investment Board ( 表 2-9 生 命 週 期 基 金 之 投 資 報 酬 率 ( ) 年 L Income(%) L2010(%) L2020(%) L2030(%) L2040(%) 2005* *2005 年 之 報 酬 率 由 8 月 1 日 起 資 料 來 源 :U.S. Federal Retirement Thrift Investment Board ( 19

21 參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一 聯 邦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1987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的 聯 邦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FERS), 其 完 全 提 撥 的 概 念, 將 不 會 產 生 在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CSRS) 下 不 足 額 提 撥 負 債 的 問 題, 沒 有 債 留 子 孫 的 狀 況, 也 才 能 讓 退 休 基 金 能 永 續 經 營 ;FERS 同 時 也 解 決 了 在 CSRS 制 度 下 服 務 任 職 年 資 越 多 退 休 給 付 越 多 人 力 資 源 不 流 動 的 異 常 現 象, 而 相 較 舊 制 度 CSRS 給 付 額 度 下 降, 將 使 退 休 經 濟 安 全 的 責 任 移 轉 至 公 務 員 在 退 休 給 付 的 計 算 上,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之 下 的 員 工 雖 然 沒 有 受 到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的 保 障, 但 其 退 休 福 利 和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之 下 所 給 付 的 福 利 一 樣, 會 依 照 每 一 年 的 通 貨 膨 脹 率 來 做 調 整 關 於 年 資 計 算 也 回 應 了 員 工 長 期 以 來 的 爭 取, 將 半 數 已 請 之 病 假 假 期 併 入 年 資 中, 有 別 於 過 去 病 假 (sick leave) 一 律 不 計 入 年 資 的 規 定, 新 法 修 正 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的 病 假 以 半 數 計 入 年 資 當 中, 放 寬 此 項 年 資 認 定 的 標 準, 讓 員 工 更 具 向 心 力 二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在 稅 務 上 的 限 制 以 及 稅 法 的 適 用 和 401(k) 計 畫 所 規 定 的 一 樣, 參 加 計 畫 的 受 雇 者 可 以 獲 得 稅 賦 優 惠, 在 免 稅 額 的 部 分 會 隨 不 同 階 段 之 通 貨 膨 脹 來 做 調 整, 目 前 公 布 2010 年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具 遞 延 稅 賦 效 果 的 提 撥 金 額 上 限 為 $16,500, 對 於 參 加 計 畫 的 一 般 大 眾, 其 遞 延 稅 賦 額 加 免 稅 額 可 達 $ 49,000 在 基 金 投 資 方 面,2000 年 時 加 入 了 兩 種 股 票 類 型 之 基 金, 分 別 是 資 產 類 別 為 國 內 小 型 股 的 S Fund, 以 及 資 產 類 別 為 國 際 股 票 的 I Fund, 股 票 類 型 的 基 金 加 入 使 得 投 資 標 的 的 種 類 不 再 限 縮 於 固 定 收 益 的 資 產 類 型, 參 與 者 可 以 是 其 風 險 容 忍 程 度 自 行 決 定 所 要 持 有 之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例 ;2005 年 又 增 加 了 L fund, 即 所 謂 人 生 週 期 基 金, 藉 由 動 態 的 資 產 組 合 配 置, 可 使 退 休 金 的 投 資 風 險 降 低, 以 求 在 極 大 化 投 資 報 酬 率 的 同 時 又 能 兼 顧 風 險 控 制 20

22 第 二 節 加 拿 大 5 壹 退 休 金 制 度 沿 革 加 拿 大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在 其 制 度 發 展 歷 程 中, 並 未 有 較 大 根 本 上 的 變 革, 當 然, 在 人 口 老 化 的 趨 勢 下, 該 國 之 退 休 制 度 在 給 付 項 目 與 給 付 金 額 上, 都 有 限 縮 的 趨 勢 貳 現 行 制 度 簡 介 對 於 受 雇 於 加 拿 大 政 府 的 公 務 人 員, 以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Public Service Pension Plan) 作 為 第 一 層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第 二 層 則 是 屬 於 確 定 提 撥 制, 包 含 了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Canada Pension Plan) 及 魁 北 克 省 退 休 金 計 劃 (Quebec Pension Plan)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為 確 定 提 撥 計 劃 且 是 由 加 拿 大 國 家 經 營 的 社 會 安 全 計 劃 ( 除 魁 北 克 省 外 ) 本 計 劃 提 供 參 與 者, 從 65 歲 開 始 按 月 領 取 退 休 金 除 少 數 例 外, 所 有 人 民 年 紀 在 18 歲 到 70 歲 之 間 者 均 屬 承 保 範 圍 員 工 與 雇 主 各 從 收 入 中 付 一 固 定 百 分 比 至 該 計 劃 中, 這 項 支 出 可 在 所 得 稅 申 報 時 扣 減 為 給 付 利 益 魁 北 克 省 退 休 金 計 劃 功 能 和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相 同, 只 是 適 用 對 象 為 居 住 於 魁 北 克 省 的 加 拿 大 公 民 第 三 層 則 是 註 冊 退 休 金 計 劃 (Registered Pension Plan, RPPs) 以 及 註 冊 退 休 儲 蓄 計 劃 (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s Plans, RRSPs) 註 冊 退 休 儲 蓄 計 劃 是 一 種 個 人 退 休 儲 蓄 計 劃, 類 似 美 國 個 人 退 休 儲 蓄 帳 戶 (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 IRA) 該 計 劃 是 依 據 加 拿 大 所 得 稅 法 所 設 立 的 計 劃, 主 要 目 的 是 提 供 所 得 稅 優 惠 或 獎 勵, 鼓 勵 個 人 為 退 休 所 得 做 儲 蓄, 尤 其 是 對 於 參 加 退 休 金 計 劃 基 金 不 足 或 完 全 沒 有 參 加 退 休 金 計 劃 的 人 建 立 個 人 退 休 金 計 劃 這 種 註 冊 退 休 儲 蓄 計 劃, 由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或 信 託 公 司 銷 售 一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加 拿 大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計 劃 是 依 照 1954 年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老 年 退 休 法 (The Public Service Superannuation Act) 所 成 立 的 確 定 給 付 計 劃, 該 計 劃 的 主 要 目 的 就 是 要 提 供 老 年 退 休 給 付 給 服 職 於 加 拿 大 政 府 部 門 的 員 工 有 關 該 計 劃 的 主 要 內 如 介 紹 如 下 : 5 受 限 於 所 蒐 集 到 資 料 之 內 容, 無 更 多 沿 革 相 關 之 資 料, 謹 就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趨 勢 簡 述 21

23 ( 一 ) 退 休 年 齡 / 年 資 條 件 1. 屆 齡 退 休 當 全 職 員 工 達 到 65 歲 具 有 至 少 2 年 的 退 休 金 計 算 年 資 (pensionable service) 年 滿 55 歲 且 具 有 至 少 30 年 的 退 休 金 計 算 年 資 或 者 是 被 判 定 為 失 能 者, 在 其 退 休 時 都 可 以 馬 上 領 取 即 期 年 金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上 限 為 71 歲 2. 提 前 退 休 當 全 職 員 工 未 達 到 屆 齡 退 休 的 條 件 而 選 擇 提 前 退 休 時, 則 必 須 選 擇 以 遞 延 年 金 的 方 式 請 領 退 休 金, 而 此 年 金 會 一 直 遞 延 到 員 工 年 滿 60 歲 才 開 始 給 付 同 時 提 前 退 休 必 須 滿 足 年 齡 加 上 年 資 合 計 為 85 方 得 申 請 而 對 於 50 歲 之 前 就 選 擇 離 開 政 府 部 門 的 員 工 而 言, 則 可 以 選 擇 將 所 累 積 的 退 休 金 全 數 轉 移 到 其 他 合 乎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給 與 標 準 法 (Pension Benefits standards Act) 規 定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下 3. 解 雇 若 員 工 是 因 為 非 自 願 退 休 而 離 開 工 作, 不 論 是 否 已 經 達 到 屆 齡 退 休 的 條 件 要 求, 其 退 休 金 是 按 照 解 雇 時 的 年 齡 以 及 退 休 金 計 算 年 資 來 計 算, 不 會 和 提 前 退 休 一 樣 有 抵 減 的 情 況 出 現 4. 任 職 年 資 少 於 2 年 而 自 動 離 職 者 對 於 任 職 年 資 少 於 2 年 而 自 動 離 職 者, 不 論 退 休 時 其 年 齡 大 小 以 及 因 為 何 種 原 因 離 職, 僅 將 提 撥 到 退 休 金 帳 戶 的 金 額 連 帶 利 息 返 還 給 員 工 ( 二 )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1. 退 休 金 的 提 撥 由 於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計 劃 的 提 撥 及 退 休 給 與 給 付 會 和 第 二 層 的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或 者 是 魁 北 克 省 退 休 金 計 劃 相 互 結 合, 所 以 其 退 休 金 提 撥 必 須 受 到 下 列 2 點 的 限 制, 而 每 一 個 員 工 的 提 撥 年 期 限 制 最 高 為 35 年 : (1) 對 於 年 資 低 於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以 及 魁 北 克 省 退 休 金 計 劃 所 規 定 的 年 度 最 大 退 休 金 收 入 (Year's Maximum Pensionable Earnings, YMPE) 者, 其 每 年 提 撥 上 限 為 薪 資 的 6.69%; (2) 對 於 年 資 高 於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以 及 魁 北 克 省 退 休 金 計 劃 所 規 定 的 年 度 最 大 退 休 金 收 入 者, 其 每 年 提 撥 上 限 為 薪 資 的 9.55% 2. 雇 主 與 員 工 提 撥 相 同 額 度 22

24 ( 三 ) 退 休 金 計 算 與 給 付 方 式 以 年 金 方 式 進 行 給 付, 其 計 算 則 以 年 度 最 大 退 休 金 收 入 之 額 度 為 一 個 界 線, 額 度 內 之 所 得 以 每 年 1.4% 進 行 給 付, 超 過 的 額 度, 則 以 每 年 2% 進 行 計 算 公 式 為 :1.4%* 低 於 YMPE 之 所 得 * 年 資 +2%* 高 於 YMPE 之 所 得 * 年 資 ( 四 ) 所 得 替 代 率 以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而 言, 其 給 付 之 計 算 受 年 度 最 大 退 休 金 收 入 影 響, 而 其 額 度 則 是 每 年 由 政 府 公 佈, 因 此 在 所 得 替 代 率 是 浮 動 的, 受 每 年 所 公 佈 之 數 據 影 響, 以 2007 年 平 均 給 付 額 度 計 算, 如 表 2-10 所 列, 其 所 得 替 代 率 在 35%-59% 之 間 表 年 退 休 所 得 計 替 代 率 一 覽 表 Monthly Pension Income (25 Years of Service) Monthly Pension Income (30 Years of Service) Monthly Pension Income (35 Years of Service) Annual Salary $40,000 $1, % $1, % $1, % $50,000 $1, % $1, % $2, % $60,000 $1, % $2, % $2, % 資 料 來 源 : 統 計 數 據 - 替 代 率 作 者 計 算 ( 五 )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1. 退 休 基 金 的 運 用 依 照 1954 年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老 年 退 休 法 ( The Public Service Superannuation Act) 的 規 定,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下 員 工 以 及 雇 主 的 提 撥 都 會 匯 集 到 老 年 退 休 金 帳 戶 (Superannuation Account) 之 內 自 1969 年 開 始, 帳 戶 內 投 資 在 加 拿 大 長 期 政 府 公 債 (Government of Canada Long-term Bonds) 的 金 額 每 年 都 會 獲 得 一 筆 利 息, 一 直 到 2000 年 4 月 之 前, 老 年 退 休 金 帳 戶 的 金 額 都 還 不 曾 投 資 到 金 融 市 場 ( 例 如 : 股 票 ) 然 而 從 2000 年 4 月 開 始,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下 員 工 以 及 雇 主 的 提 撥 會 開 始 匯 集 到 一 個 新 成 立 的 公 部 門 退 休 基 金 (Public Sector Pension Fund) 中, 並 交 由 公 部 門 退 休 基 金 投 資 委 員 會 (Public Sector Pension Investment Board) 做 投 資 及 基 金 管 理 為 了 使 老 年 退 休 基 金 可 以 獲 得 更 高 的 報 酬 率, 從

25 年 4 月 開 始, 該 基 金 開 始 從 事 金 融 市 場 的 投 資, 表 2-11 為 2009 年 6 月 30 號 其 基 金 資 產 配 置 : 表 2-11 公 部 門 退 休 基 金 資 產 配 置 投 入 資 金 (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 資 金 比 重 (%) 貨 幣 市 場 資 產 % 債 券 及 抵 押 債 券 % 股 票 市 場 資 產 % 通 膨 敏 感 資 產 % 其 他 % 總 資 產 % 資 料 來 源 :2009 年 第 二 季 投 資 報 告, 2. 退 休 基 金 的 費 用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的 管 理 成 本 與 其 他 費 用 是 由 雇 主 ( 政 府 ) 與 員 工 一 起 分 擔 一 般 而 言, 政 府 負 擔 約 60%, 員 工 負 擔 40% 然 而 從 1999 年 之 後, 由 於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的 退 休 給 與 可 以 和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或 者 是 魁 北 克 省 退 休 金 計 劃 相 互 結 合, 使 得 雇 主 在 行 政 管 理 費 用 上 的 負 擔 提 高 到 70%, 員 工 的 負 擔 則 為 30% 3. 退 休 金 淨 值 於 2008 年 年 底, 加 拿 大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基 金 淨 值 為 加 幣 47.7 億 元, 與 2007 年 年 底 相 比, 下 降 了 18.7% 2008 年 間, 加 拿 大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基 金 於 投 資 表 現 上 虧 損 11.1 億 元, 而 基 金 淨 收 入 ( 提 撥 扣 除 給 付 及 費 用 ) 增 加 億 元 圖 2-2 加 拿 大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淨 資 產 資 料 來 源 :2008 年 年 報, 加 拿 大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24

26 二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Canada Pension Plan, CPP) 自 1966 開 辦, 是 一 個 確 定 提 撥 計 劃 且 是 由 加 拿 大 政 府 經 營 的 社 會 安 全 計 劃 ( 除 魁 北 克 省 外 ) ( 一 ) 退 休 年 齡 / 年 資 條 件 本 計 劃 提 供 參 與 者, 從 65 歲 開 始 按 月 領 取 退 休 金 ; 若 退 休 前 低 於 特 定 薪 資 水 準, 亦 可 能 於 60 到 64 之 間 退 休 而 獲 得 足 額 給 付 除 少 數 例 外, 所 有 人 民 年 紀 在 18 歲 到 70 歲 之 間 者 均 屬 被 保 範 圍 ( 二 )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員 工 與 雇 主 各 付 一 固 定 百 分 比 至 該 計 劃 中, 這 項 支 出 可 在 所 得 稅 申 報 時 扣 減 為 給 付 利 益 於 年 薪 在 年 度 基 本 免 稅 額 (Year's Basic Exemption, YBE) 之 上 的 員 工, 每 年 都 可 以 提 撥 薪 資 的 一 定 比 例 到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中, 每 年 的 提 撥 上 限 由 政 府 公 佈, 以 2009 年 為 例, 上 限 為 加 幣 46,300 元, 至 於 下 限 部 份 則 固 定 為 加 幣 3,500 元 在 提 撥 的 上 限 算 上, 是 以 年 度 最 大 退 休 金 收 入 (Year's Maximum Pensionable Earings) 為 基 準 ( 年 度 最 大 退 休 金 收 入 是 一 個 會 隨 著 加 拿 大 整 體 平 均 工 資 而 做 調 整 的 數 值 ) 如 果 員 工 的 年 薪 超 過 年 度 最 大 退 休 金 收 入, 則 其 提 撥 比 例 的 基 準 則 為 年 度 最 大 退 休 金 收 入 而 非 其 實 際 的 年 度 薪 資 收 入 ( 三 ) 退 休 金 給 付 與 計 算 方 式 目 前 該 計 劃 下 所 包 含 的 給 付 項 目 有 老 年 退 休 金 給 付 失 能 給 付 死 亡 給 付 以 受 雇 員 工 因 失 能 而 導 致 不 能 維 持 家 計 對 於 其 未 滿 18 歲 或 歲 但 尚 在 求 學 子 女 的 補 助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下 所 有 的 給 付, 除 了 死 亡 給 付 之 外, 每 年 一 月 都 會 按 照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作 調 整 由 於 此 計 畫 為 確 定 提 撥 制, 因 此 給 付 之 計 算 須 依 退 休 當 時 的 帳 戶 價 值 進 行 計 算, 會 受 提 撥 期 間 長 短 及 提 撥 率 大 小 共 同 影 響 參 與 此 退 休 計 畫 之 員 工, 會 定 期 性 的 收 到 自 己 的 提 撥 報 告, 也 藉 此 了 解 個 人 退 休 金 帳 戶 的 提 撥 狀 況 ( 四 ) 所 得 替 代 率 確 定 提 撥 制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是 不 固 定 的, 但 計 畫 設 計 其 替 代 率 至 少 為 25% ( 五 )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目 前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是 由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投 資 管 理 委 員 會 (CPP Investment Board) 負 責 統 籌 規 畫 基 金 的 整 體 運 作, 委 員 會 會 任 命 具 有 專 業 資 格 的 投 資 人 員 來 處 理 相 關 投 資 事 宜, 目 前 是 將 基 金 投 資 於 一 般 的 金 融 市 場 工 具 內 此 外, 基 金 的 投 資 指 導 原 則 基 本 上 和 其 他 退 休 金 計 劃 相 同, 並 會 按 年 度 向 社 會 大 眾 公 佈 整 體 基 金 的 營 運 成 果 25

27 參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1998 年 1 月, 加 拿 大 政 府 修 改 了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畫, 因 為 相 較 於 加 拿 大 退 休 計 畫 開 始 實 施 的 1966 年, 國 家 老 年 人 口 快 速 增 加, 上 一 代 的 人 很 快 就 要 退 休, 如 何 因 應 這 樣 的 狀 況, 就 成 為 一 項 重 要 的 課 題 因 此, 改 革 主 要 有 以 下 幾 個 方 向 : 6 ( 一 ) 針 對 尚 未 給 付 之 退 休 金 負 債, 建 立 一 個 合 適 的 攤 銷 制 度 ( 二 ) 增 加 準 備 金 的 提 存 額 度, 把 原 來 足 以 支 付 2 年 給 付 的 準 備 金, 提 高 成 為 足 以 支 付 5 年 給 付 的 準 備 金 ( 三 ) 為 提 供 員 工 一 個 好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會 定 期 監 控 PSPP 整 體 的 投 資 績 效 在 依 法 投 資 之 前 提 下, 以 投 資 多 樣 化 資 產 兼 顧 風 險 與 報 酬 的 方 式, 來 極 大 化 投 資 績 效, 越 高 的 投 資 報 酬 可 使 提 撥 率 越 低 ( 四 ) 在 投 資 管 銷 費 用 方 面, 期 基 金 之 費 用 支 出 能 公 平 有 效 且 是 具 有 效 率 的 員 工 可 經 常 性 的 收 到 其 提 退 休 基 金 提 撥 報 告, 且 政 府 當 局 每 3 年 會 進 行 回 顧 檢 討, 而 非 以 往 的 5 年 ( 五 ) 殘 廢 給 付 的 審 核 趨 於 嚴 格 1. 要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員 工 必 須 前 6 年 中 至 少 有 4 年 進 行 提 撥, 而 非 前 3 年 有 2 年 提 撥 或 前 10 年 有 5 年 提 撥 2. 殘 廢 員 工 的 退 休 給 付 計 算 基 礎 為 殘 廢 當 時 所 適 用 之 最 高 退 休 所 得, 其 所 得 水 準 會 隨 物 價 調 整 至 65 歲 3. 死 亡 給 付 為 6 個 月 的 退 休 給 付, 上 限 固 定 為 $2,500 6 攤 銷 制 度, 即 以 適 當 的 折 現 率, 將 未 給 付 之 負 債, 進 行 精 算 折 現 值 之 正 確 估 算 26

28 第 三 節 英 國 壹 退 休 金 制 度 沿 革 英 國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依 1972 年 退 休 金 養 老 制 度 法 案 規 定 而 建 置, 在 2002 年 10 月 之 前, 大 英 國 協 中 央 政 府 部 門 與 執 行 機 構 所 聘 僱 之 公 務 人 員 原 本 都 隸 屬 於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Principal Civil Service Pension Scheme, PCSPS), 此 計 劃 稱 為 傳 統 型 計 劃, 但 自 2002 年 10 月 起, 為 了 因 應 勞 動 市 場 結 構 的 改 變,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工 更 多 的 選 擇 機 會, 因 此 將 原 先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改 成 公 務 人 員 服 職 退 休 金 計 劃 (Civil Service Pensions),2007 年 7 月 30 日 的 改 革 後, 新 進 成 員 可 選 擇 Nuvos 計 劃 或 合 夥 型 計 劃 因 此,2007 年 改 革 後, 英 國 共 經 歷 五 種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包 括 傳 統 型 計 劃 優 質 計 劃 傳 統 加 值 型 計 畫 合 夥 型 計 畫 及 Nuvos 計 畫 供 員 工 選 擇 就 目 前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畫 類 型 而 言, 傳 統 型 優 質 型 以 及 傳 統 加 值 型 計 劃 是 屬 於 舊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其 屬 於 確 定 給 付 制 退 休 金 制 度, 法 定 一 般 退 休 年 齡 皆 為 60 歲, 目 前 此 3 個 計 劃 已 不 再 開 放 新 進 員 工 選 擇 適 用 ; 現 行 計 劃 為 合 夥 型 及 Nuvos 計 劃, 其 中 合 夥 型 計 劃 是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制 度, 提 供 員 工 可 於 55 歲 至 75 歲 期 間 自 由 提 領, Nuvos 計 劃 為 確 定 給 付 制 退 休 金 制 度, 新 員 工 適 用 法 定 一 般 退 休 年 齡 65 歲, 提 高 退 休 年 齡 是 英 國 多 年 改 革 的 成 果, 以 下 將 個 別 說 明 傳 統 型 優 質 型 以 及 傳 統 加 值 型 計 劃, 而 合 夥 型 及 Nuvos 計 劃 於 現 行 退 休 金 制 度 中 說 明 一 傳 統 型 計 劃 (Classical) 傳 統 型 計 劃 即 為 原 先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只 有 在 2002 年 10 月 1 日 以 前 任 職 於 大 英 國 協 政 府 部 門 的 員 工 可 以 參 加 此 退 休 金 計 劃, 此 計 劃 是 以 最 後 薪 資 計 算 的 確 定 給 付 職 業 退 休 年 金 制, 其 提 撥 率 退 休 年 齡 及 退 休 給 付 的 計 算 如 下 : ( 一 ) 提 撥 率 : 在 服 職 期 間, 公 務 人 員 每 個 月 都 要 提 撥 薪 資 的 1.5%, 此 提 撥 金 額 是 當 投 保 員 工 死 亡 之 後 用 來 提 供 給 與 給 其 遺 孀, 而 此 提 撥 金 額 是 屬 於 稅 前 提 撥, 因 此 員 工 可 以 享 有 較 佳 的 所 得 稅 率 優 惠 除 了 員 工 提 撥 之 外, 每 個 月 雇 主 也 會 依 據 每 個 員 工 的 薪 資 層 級 以 及 退 休 金 計 劃 現 行 的 運 作 情 況, 提 供 一 定 比 例 的 薪 資, 目 前 這 個 比 例 是 員 工 薪 資 的 12% 到 18.5% ( 二 ) 退 休 年 齡 : 法 定 一 般 退 休 年 齡 為 60 歲 27

29 ( 三 ) 退 休 給 付 : 這 個 計 劃 型 態 上 是 屬 於 以 最 後 退 休 前 薪 資 作 為 給 付 基 礎 的 職 業 年 金 計 劃, 員 工 退 休 時 會 領 到 一 筆 退 休 年 金 (Pension) 與 一 次 付 款 額 (Lump sum ), 而 這 些 津 貼 的 數 目, 將 視 每 個 員 工 的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薪 資 (Pensionable pay)7 與 可 採 計 年 資 (Reckonable service) 8 而 定 相 關 的 退 休 給 付 規 定 分 述 如 下 : 1. 退 休 年 金 (Pension) 退 休 年 金 的 計 算 =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薪 資 可 採 計 年 資 /80, 此 金 額 即 為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每 年 可 以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2. 一 次 付 款 額 (Lump-sum) 當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時 領 取 此 筆 金 額 是 完 全 免 稅 的, 其 計 算 方 式 為 3 每 年 退 休 年 金 如 果 公 務 人 員 的 遺 孀 或 失 能 的 子 女 已 經 領 取 高 額 的 撫 卹 金, 則 一 次 付 款 額 將 會 減 少 3. 一 次 付 款 額 的 轉 換 每 個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放 棄 一 次 領 取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一 次 付 款 額, 以 增 加 個 人 可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津 貼 額 度, 或 是 增 加 本 身 的 退 休 金 與 鰥 寡 撫 卹 金 的 額 度 二 優 質 計 劃 (Premium) 優 質 計 劃 適 用 自 2002 年 10 月 到 2007 年 7 月 29 日 新 任 職 於 大 英 國 協 政 府 部 門 的 員 工, 此 計 劃 是 以 最 後 薪 資 計 算 的 確 定 給 付 職 業 退 休 年 金 制, 其 提 撥 率 退 休 年 齡 及 退 休 給 付 的 計 算 如 下 : ( 一 ) 提 撥 率 : 在 服 職 期 間, 每 個 公 務 人 員 每 個 月 都 要 提 撥 薪 資 的 3.5%, 和 傳 統 型 計 劃 一 樣, 員 工 提 撥 的 金 額 都 是 稅 前 費 用, 因 此 員 工 可 以 享 有 稅 賦 的 優 惠, 而 雇 主 之 提 撥 則 由 精 算 師 依 照 計 劃 現 行 的 運 作 狀 況 定 期 做 調 整 ( 二 ) 退 休 年 齡 : 法 定 一 般 退 休 年 齡 為 60 歲 ( 三 ) 退 休 金 給 付 : 這 個 計 劃 型 態 上 是 屬 於 以 最 後 退 休 前 薪 資 作 為 給 付 基 礎 的 職 業 年 金 計 劃,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薪 資 與 可 採 計 年 資 而 定 相 關 的 退 休 給 付 規 定 分 述 如 下 : 7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薪 資 (pensionable pay) 是 以 PCSPS 會 員 實 際 服 務 年 資 中 最 後 三 年 某 十 二 個 月 的 最 高 薪 資 計 算 它 包 含 基 本 薪 資 與 津 貼 特 定 期 間 委 任 的 職 務 則 適 用 不 同 的 條 件 8 可 採 計 的 年 資 (reckonable service) 是 用 來 計 算 每 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的 年 資 兼 職 年 資 則 根 據 工 作 時 數 加 以 計 算 28

30 1. 退 休 年 金 (Pension) 退 休 年 金 的 計 算 =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薪 資 可 採 計 年 資 /60, 此 金 額 即 為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每 年 可 以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2. 一 次 付 款 額 (Lump-sum) 當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時 可 以 自 行 選 擇 放 棄 一 定 金 額 的 退 休 年 金 以 換 取 一 次 付 款 額, 而 此 一 次 付 款 額 之 領 取 是 免 稅 的 三 傳 統 型 加 值 計 劃 (Classic plus) 傳 統 型 加 值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在 2002 年 10 月 1 日 之 前 任 職 於 大 英 國 協 政 府 部 門 的 員 工, 此 計 劃 是 以 最 後 薪 資 計 算 的 確 定 給 付 退 休 年 金 制, 其 提 撥 率 退 休 年 齡 及 退 休 給 付 的 計 算 如 下 : ( 一 ) 提 撥 率 : 若 公 務 人 員 選 擇 傳 統 型 加 值 計 劃, 其 2002 年 9 月 30 日 之 前 服 務 年 資 的 退 休 金 是 以 傳 統 型 計 劃 的 方 法 來 計 算, 員 工 每 月 提 撥 薪 資 的 1.5%, 而 2002 年 10 月 1 日 之 後 的 服 務 年 資 之 退 休 金 則 是 以 優 惠 型 計 劃 的 方 式 來 做 計 算, 每 個 月 提 撥 的 比 例 將 提 升 為 薪 資 的 3.5% ( 二 ) 退 休 年 齡 : 法 定 一 般 退 休 年 齡 為 60 歲 ( 三 ) 退 休 金 給 付 : 以 年 金 及 一 次 金 方 式 提 領, 各 依 其 計 劃 適 用 期 間 計 算 及 加 總 員 工 可 選 擇 放 棄 部 分 退 休 年 金 換 取 額 外 一 次 金 退 休 金 給 付 連 結 指 數 RPI 調 整 通 貨 膨 脹 貳 現 行 制 度 簡 介 2007 年 7 月 30 日 的 改 革 後, 新 進 成 員 可 選 擇 Nuvos 計 劃 或 合 夥 型 計 劃, 以 下 將 分 別 說 明 Nuvos 計 劃 或 合 夥 型 計 劃 一 合 夥 型 計 劃 (Partnership pension account) 合 夥 型 計 劃 是 一 個 新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2002 年 10 月 1 日 之 後 任 職 於 大 英 國 協 政 府 部 門 的 公 務 人 員, 此 計 劃 型 態 上 屬 於 確 定 提 撥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其 提 撥 率 退 休 年 齡 及 退 休 給 付 的 計 算 如 下 : ( 一 ) 提 撥 率 : 雇 主 每 個 月 會 根 據 員 工 在 最 近 的 稅 務 結 算 日 當 天 之 年 齡 及 薪 資 提 撥 一 定 的 金 額 到 員 工 的 退 休 基 金 (Pension fund) 中,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見 表 2-12, 而 員 工 則 可 以 選 擇 提 撥 或 不 提 撥, 其 自 行 提 撥 的 部 分 自 稅 後 薪 資 中 扣 除, 故 無 法 享 受 所 得 稅 的 稅 賦 優 惠 除 此 之 外, 雇 主 會 針 對 員 工 自 行 提 撥 的 部 分 相 對 提 撥 最 高 3% 英 國 法 令 有 規 定 雇 主 和 員 工 提 撥 比 例 之 加 總 換 算 成 退 休 金 之 後 不 可 以 超 過 一 定 之 金 額, 因 此 對 於 不 同 年 齡 之 員 工 其 與 雇 主 加 總 之 總 提 撥 率 有 上 限, 有 關 雇 主 與 員 工 之 總 提 撥 率 限 制, 請 參 照 表

31 表 2-12 英 國 合 夥 型 計 劃 之 雇 主 提 撥 員 工 年 齡 提 撥 比 例 ( 以 員 工 之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薪 資 為 基 礎 ) < > 資 料 來 源 :Civil Service Pensions Website ( 表 2-13 英 國 合 夥 型 計 劃 之 員 工 與 雇 主 提 撥 年 齡 總 提 撥 率 之 上 限 ( 雇 主 提 撥 + 雇 主 相 對 提 撥 + 員 工 自 行 提 撥 ) 員 工 自 行 提 撥 率 之 上 限 < 資 料 來 源 :Civil Service Pensions Website ( ( 二 ) 退 休 年 齡 : 可 於 55 歲 至 75 歲 期 間 自 由 提 領, 最 晚 75 歲 退 休 ( 三 ) 退 休 金 給 付 : 員 工 可 自 行 選 擇 退 休 金 提 供 者 (Pension provider), 目 前 受 核 准 可 以 經 營 此 型 態 計 劃 的 公 司 總 共 有 3 家, 分 別 為 : Scottish Widows Standard Life 和 TUC, 隨 著 時 間 累 積, 員 工 退 休 基 金 會 隨 投 資 收 益 而 增 加, 員 工 退 休 時 就 可 以 自 行 選 擇 購 買 退 休 年 金 或 者 將 部 分 的 金 額 留 給 後 代 30

32 二 Nuvos 型 計 劃 (Nuvos pension scheme) 本 計 劃 是 一 個 新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2007 年 7 月 30 日 之 後 首 次 任 職 於 大 英 國 協 政 府 部 門 的 公 務 人 員, 此 計 劃 是 以 最 後 薪 資 計 算 的 確 定 給 付 職 業 退 休 年 金 制, 其 提 撥 率 退 休 年 齡 及 退 休 給 付 的 計 算 如 下 : ( 一 ) 提 撥 率 : 員 工 及 雇 主 皆 要 提 撥, 員 工 在 服 職 期 間 每 月 提 撥 薪 資 的 3.5%, 此 提 撥 金 額 為 稅 前 費 用, 可 享 有 稅 賦 優 惠 ; 雇 主 之 提 撥 則 以 支 付 此 計 畫 運 作 成 本 為 考 量 計 算 而 得 ( 二 ) 退 休 年 齡 : 公 務 人 員 須 達 到 退 休 年 齡 65 歲, 方 可 每 年 領 取 全 額 退 休 年 金, 若 年 滿 55 歲 就 提 前 領 取 退 休 金, 則 每 提 早 一 年 須 自 退 休 年 金 中 扣 除 5%; 又 遲 至 65 歲 後 請 領 給 付 者, 每 延 後 一 年 有 延 後 退 休 增 額, 最 晚 須 於 75 歲 退 休 ( 三 ) 退 休 金 給 付 : 是 以 年 金 的 方 式 給 付, 退 休 年 金 金 額 受 零 售 物 價 指 數 (Retail 9 Price Index, RPI) 每 年 調 整 及 計 劃 積 累 率 (build-up rate) 的 影 響 累 計 10 增 加 在 此 計 劃 下, 每 一 計 劃 年 度 的 積 累 率 依 規 範 設 定 及 調 整, 員 工 薪 資 與 積 累 率 相 乘 的 數 額 即 為 該 年 度 所 賺 得 的 退 休 年 金 其 後, 每 年 累 計 的 退 休 年 金 透 過 零 售 物 價 指 數 (RPI) 反 映 通 貨 膨 脹 的 調 整, 退 休 年 金 給 付 額 逐 年 累 計 增 加 舉 例 來 說 假 設 某 甲 2007 年 12 月 1 日 (57 歲 ) 進 入 大 英 國 協 政 府 部 門 任 職, 並 選 擇 此 退 休 年 金 計 劃, 當 時 計 劃 積 累 率 依 規 範 設 定 為 2.3%, 則 某 甲 前 幾 年 的 退 休 年 金 給 付 累 計 額 可 參 閱 表 2-14 表 2-14 某 甲 參 加 Nuvos 型 計 劃 之 退 休 年 金 累 計 額 隨 RPI 增 加 賺 計 劃 年 度 內 賺 退 休 年 金 賺 計 劃 年 度 薪 年 初 退 休 得 之 退 休 年 金 得 之 退 休 年 金 得 總 額 年 度 資 (A) 年 金 (B) (C) (D) (B+C+D) ,500 A*2.3%= , B* 2.6%=4.48 A*2.3%= , B *2.3%=17.34 A*2.3%= , 資 料 來 源 :Civil Service Pensions Website ( 9 零 售 物 價 指 數 (Retail Price Index, RPI) 為 反 應 通 貨 膨 脹 的 指 標, 本 年 度 計 劃 參 與 者 所 賺 得 的 退 休 年 金, 隨 著 前 一 年 度 九 月 的 零 售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以 反 應 通 貨 膨 脹 10 計 劃 年 度 為 每 年 的 4 月 1 日 到 隔 年 3 月 31 日 31

33 參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英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在 PCSPS 在 2002 年 10 月 及 2007 年 7 月 各 改 革 過 一 次, 其 中 傳 統 型 計 劃 因 2002 年 改 革 後 新 設 優 質 計 劃 而 被 稱 作 傳 統 型 計 劃, 而 符 合 資 格 的 新 進 成 員 各 依 其 加 入 日 期 決 定 他 們 的 退 休 計 劃 項 目 如 2002 年 9 月 30 日 前 新 進 者 即 屬 傳 統 型 計 劃, 但 現 已 不 開 放 ; 而 2002 年 10 月 1 日 後 的 新 進 成 員 可 選 擇 加 入 優 質 計 劃 或 合 夥 型 計 劃 而 傳 統 型 計 劃 的 成 員 也 可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選 擇 是 否 加 入 傳 統 型 加 值 計 劃 此 外,2007 年 7 月 30 日 的 改 革 則 將 優 質 計 劃 關 閉, 新 進 成 員 可 選 擇 Nuvos 計 劃 或 合 夥 型 計 劃 一 2002 年 改 革 英 國 政 府 在 1999 年 在 一 份 計 畫 書 (PCSPS 2000) 上 宣 布 要 改 革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但 直 到 2002 年 7 月 最 後 提 案 才 送 達 議 會, 此 改 革 新 增 2 項 新 計 劃, 一 為 優 質 計 劃, 另 一 為 合 夥 型 計 劃, 其 中 優 質 計 劃 是 傳 統 採 計 最 終 薪 資 的 確 定 給 付 退 休 金 計 劃, 而 合 夥 型 計 劃 是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計 劃, 雇 主 須 每 月 提 撥 款 項 至 員 工 退 休 金 帳 戶, 但 沒 有 規 定 員 工 提 撥 下 限, 所 有 提 撥 額 皆 由 員 工 選 擇 的 基 金 提 供 者 投 資, 並 在 退 休 時 加 計 投 資 收 益 得 到 一 筆 總 額, 以 其 總 額 購 買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希 望 公 職 人 員 能 夠 選 擇 最 適 合 自 己 的 退 休 金, 過 去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沒 有 提 供 終 身 職, 也 有 較 多 機 會 輪 調 至 各 部 門, 最 終 薪 資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計 劃 較 適 合 那 些 工 作 穩 定 鮮 少 換 工 作 的 人 ; 而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計 劃 則 較 適 合 經 常 更 換 工 作 的 人, 因 此, 藉 由 提 供 兩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讓 員 工 選 擇, 不 僅 可 以 支 持 更 多 不 同 的 公 家 機 關, 還 可 以 喚 起 公 職 人 員 對 其 退 休 金 價 值 的 關 注 此 次 改 革 運 作 上,PCSPS 的 既 有 員 工 可 以 選 擇 加 入 優 質 計 劃 或 維 持 原 本 的 傳 統 型 退 休 金 計 劃 選 擇 傳 統 型 的 員 工 持 續 累 積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薪 資 可 採 計 年 資 /80, 再 加 上 3 倍 退 休 年 金 的 一 次 付 款 額 選 擇 優 質 計 劃 的 員 工 則 將 他 們 過 去 服 務 的 報 酬 減 至 92%, 以 反 映 改 良 的 給 與 結 構, 員 工 也 可 選 擇 傳 統 型 加 值 計 劃, 兼 納 優 質 計 劃 及 傳 統 型 計 劃 的 特 點 除 此 之 外, 為 維 持 以 成 本 中 立 基 準 推 動 新 計 劃, 將 給 與 提 升 的 成 本 反 映 在 成 員 的 提 撥 額 上, 因 此, 優 質 計 劃 及 傳 統 型 加 值 計 劃 成 員 須 提 撥 3.5%, 而 傳 統 型 成 員 仍 維 持 提 撥 1.5% 另 一 新 計 劃, 合 夥 型 計 劃 則 為 保 管 人 制 度 計 劃, 員 工 可 自 AMP NPI Scottish Widows Standard Life 及 TUC 四 家 中 選 擇 基 金 提 供 者 參 與 合 夥 型 計 劃 的 員 工 不 強 制 規 定 提 撥, 但 以 雇 主 相 對 提 撥 額 鼓 勵 提 撥, 雇 主 依 員 工 年 齡 提 撥 3% 到 12.5% 不 等, 年 紀 越 高 提 撥 比 率 越 高 服 職 期 間 死 亡 或 弱 體 退 休 給 付 都 另 外 支 付, 而 這 也 是 退 休 養 老 金 法 案 未 來 的 主 題 計 劃 32

34 二 2007 年 改 革 為 了 改 革 公 職 退 休 金 計 劃, 在 2004 年 12 月 提 案 時, 發 布 一 份 諮 詢 文 件, 主 要 提 案 有 : ( 一 ) 將 退 休 金 請 領 年 齡 提 高 到 65 歲 ( 二 ) 最 早 可 請 領 全 額 退 休 金 的 年 齡 為 55 歲 ( 三 ) 仍 舊 維 持 DB 制 度, 但 將 薪 資 基 礎 改 為 服 職 期 間 的 平 均 薪 資 2006 年 12 月 4 日 提 出 一 整 套 新 改 革 取 代 2004 年 的 提 案, 而 這 一 整 套 改 革 裡 包 含 了 四 個 部 分 : ( 一 ) 既 有 公 職 人 員 不 改 變 ( 二 ) 2007 年 7 月 以 後 的 新 進 人 員 新 退 休 金 計 劃 ( 三 ) 在 未 來 成 本 增 加 的 處 理 上 雙 方 共 同 負 責 ( 四 ) 以 新 特 徵 更 新 既 有 計 劃 的 可 能 性 在 此 提 案 下, 既 有 成 員 將 被 保 障 維 持 60 歲 一 般 退 休 年 齡 以 及 最 後 薪 資 基 礎 但 新 進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將 會 提 高 到 65 歲 且 計 算 退 休 金 給 付 的 薪 資 基 礎 會 以 整 個 服 職 期 間 為 參 考 經 過 許 多 討 論,2007 年 7 月 26 日 相 關 規 範 條 例 被 送 到 國 會, 此 次 改 革 分 別 針 對 新 進 員 工 以 及 現 有 員 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新 進 員 工 : 新 增 Nuvos 計 劃,2007 年 7 月 30 日 後, 新 進 成 員 適 用 的 退 休 金 項 目 主 要 的 改 變 有 用 以 計 算 退 休 金 給 付 的 基 礎 將 變 更 為 整 個 服 職 期 間 的 可 用 以 計 算 退 休 金 之 薪 資, 而 不 是 最 終 薪 資 ; 和 既 有 計 劃 一 樣, 員 工 須 提 撥 3.5% 的 薪 資 ; 此 外, 在 55 歲 到 75 歲 期 間, 員 工 可 選 擇 退 休 或 提 領 退 休 金, 65 歲 前 退 休 請 領 要 扣 除 提 早 支 付 額,65 歲 後 退 休 可 獲 得 延 後 退 休 增 額 員 工 可 選 擇 修 改 其 退 休 計 劃 以 符 合 個 人 退 休 需 求, 包 括 為 自 己 或 自 己 及 受 撫 養 者 購 買 增 額 退 休 金 放 棄 退 休 年 金 以 請 領 一 次 給 付 額 或 放 棄 退 休 年 金 以 換 取 受 撫 養 者 的 額 外 給 付 等 此 計 劃 也 提 供 其 他 給 付 如 弱 體 退 休 年 金 及 成 員 死 後 之 受 撫 養 人 給 付 為 了 促 進 公 職 人 員 流 動 性, 退 休 金 計 劃 兼 可 相 互 轉 銜 且 員 工 若 欲 參 與 有 雇 主 提 撥 的 保 管 人 計 劃, 仍 可 選 擇 參 與 合 夥 型 計 劃 ( 二 ) 現 有 員 工 : 政 府 也 認 知 到, 維 持 既 有 退 休 計 劃 對 現 存 體 制 內 ( 包 含 那 些 在 5 年 內 復 職 ) 的 員 工 很 重 要 他 們 依 舊 適 用 最 後 薪 資 制, 也 可 在 60 歲 即 請 領 退 休 年 金 大 致 上 適 用 制 度 不 變, 但 有 以 下 改 變 : 33

35 年 10 月 1 日 後 離 職 的 員 工, 可 選 擇 放 棄 請 領 退 休 年 金, 以 領 取 退 休 一 次 給 付 額 2. 放 寬 服 務 年 限 從 40 到 45 年 ( 自 2008 年 3 月 1 日 後 分 階 段 實 施 ) 3. 以 全 新 增 額 退 休 金 取 代 增 量 年 資 方 式, 額 外 增 補 退 休 金 計 劃 ( 年 滿 60 歲 的 員 工, 在 2007 年 10 月 1 日 後 適 用 ; 一 般 成 員 在 2008 年 3 月 1 日 後 亦 同 ) 4. 自 2008 年 3 月 1 日, 採 用 彈 性 退 休 條 款 亦 即 在 達 退 休 年 齡 請 領 退 休 金 前, 員 工 可 選 擇 減 少 工 時 或 工 作 權 重 34

36 第 三 章 德 國 法 國 丹 麥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介 紹 第 一 節 德 國 壹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沿 革 德 國 公 營 老 年 保 障 體 系 為 不 同 組 織 體 系 的 總 稱, 主 要 涵 蓋 歷 史 悠 久 的 職 業 團 體 保 險 : 一 般 習 稱 的 法 定 年 金 保 險, 於 1889 年 由 俾 斯 麥 設 立, 主 要 以 社 會 保 險 的 形 式 強 制 勞 工 及 一 般 職 員 加 入 保 險, 後 來 在 歷 史 演 進 過 程 中, 另 外 包 括 專 門 針 對 礦 工 農 民 及 手 工 業 和 藝 術 家 的 社 會 保 險, 如 表 3-1 公 營 老 年 保 障 體 系 表 3-1 德 國 公 營 老 年 保 障 體 系 一 覽 非 自 營 業 者 自 營 業 者 私 人 經 濟 公 家 機 關 藝 術 家 勞 工 / 及 一 般 職 員 法 定 年 金 保 險, 其 中 包 括 : 全 國 職 員 保 險 局 各 邦 保 險 局 聯 邦 礦 工 保 險 局 聯 邦 鐵 路 保 險 局 海 員 保 險 基 金 會 勞 工 / 自 由 業 農 業 手 工 業 及 出 版 及 一 般 職 員 業 法 定 年 法 定 年 金 保 險 自 由 業 公 務 員 農 業 老 金 保 險 ( 根 據 藝 老 年 保 恩 給 制 年 保 障 ( 特 別 規 術 家 社 障 機 關 定 ) 會 保 險 法 ) 公 務 員 恩 給 制 為 獨 立 於 法 定 年 金 保 險 的 特 別 公 營 老 年 保 障 體 系, 其 歷 史 甚 至 比 法 定 年 金 保 險 更 早 現 代 公 務 員 體 系 早 於 1794 年 普 魯 士 的 法 律 中 便 已 見 雛 形, 1805 年 巴 伐 利 亞 邦 的 首 要 綱 領 更 進 一 步 發 展,1873 年 的 帝 國 公 務 員 法 正 式 確 立 了 公 務 員 的 法 律 地 位 當 時 的 公 務 員 即 為 終 身 職, 國 家 有 義 務 保 障 其 生 活, 可 說 是 最 早 被 國 家 照 顧 到 的 社 會 職 業 團 體 相 較 於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德 國 的 國 家 思 想 特 別 顯 著, 這 點 根 源 於 缺 乏 礦 藏 土 壤 貧 瘠 地 理 位 置 不 佳 的 布 蘭 登 堡 普 魯 士 (Brandenburg-Preußen) 大 公 國 的 措 施 透 過 這 些 措 施, 在 三 十 年 戰 爭 中 還 微 不 足 道 的 普 魯 士 大 公 國, 到 了 1648 年 的 西 發 利 亞 和 約 (Westfälischen Frieden) 後, 一 躍 成 為 歐 洲 強 權, 最 後 還 躍 升 為 德 意 志 帝 國 的 領 導 中 心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創 立 由 自 身 貴 族 領 導 的 常 備 軍 培 育 根 據 一 統 原 則 運 作 的 公 務 員 階 層 以 及 國 家 的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35

37 普 魯 士 建 立 起 現 代 國 家 制 的 先 驅 國 家, 其 重 心 不 再 是 統 治 者 的 個 人 治 理, 而 是 統 治 的 機 構 特 色 我 們 可 以 與 法 國 比 較 一 下 : 在 法 國 路 易 十 四 時 代 城 堡 建 築 中 心 凡 爾 賽 宮 的 鏡 廳 中, 有 一 段 刻 文 寫 道 : 君 王 躬 親 政 務 (Le Roi règne parsoi-même) 而 普 魯 士 國 王 的 座 右 銘 則 遵 循 格 言 : 朕 為 公 僕 (Ich dien)! 普 魯 士 君 王 作 為 國 家 最 高 公 僕 的 開 明 專 制, 主 要 透 過 國 內 福 利 的 強 化 以 及 遍 佈 全 國 嚴 明 的 國 家 本 體 組 織 來 發 展 權 力 貴 族 自 古 即 有 的 世 襲 權 利 並 沒 有 被 取 消, 但 是 必 須 服 務 國 家 早 期 一 般 學 校 教 育 的 普 及 化 以 及 規 訓 式 的 福 利 政 策, 大 幅 提 高 了 普 魯 士 的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這 樣 的 政 治 趨 勢 進 一 步 在 行 政 學 上 透 過 王 室 的 財 政 官 僚 而 強 化 拿 破 崙 時 代 的 普 魯 士 還 從 事 了 教 育 和 大 學 制 度 的 改 革 洪 堡 特 (Wilhelm vonhumboldt) 在 1810 年 創 立 柏 林 大 學, 告 別 法 國 式 學 科 專 精 的 高 教 學 府 原 則 為 了 反 對 18 世 紀 的 學 習 大 學 (Lernuniversität) 實 況, 柏 林 大 學 在 哲 學 的 領 軍 下, 再 度 創 循 舊 有 的 文 科 大 學 (universitas litterarum) 原 則, 同 時 卻 也 對 學 術 創 新 特 別 開 放 柏 林 大 學 的 制 度 後 來 成 為 德 國 大 學 體 系 改 革 的 指 標, 也 使 得 德 國 在 自 然 科 學 領 域, 以 及 在 此 基 礎 上 建 立 的 電 子 和 化 學 工 業 中 執 牛 耳 地 位 公 務 員 培 育 也 仍 舊 是 大 學 的 任 務 對 較 高 階 公 務 員 培 訓 而 言, 除 了 財 政 學 外, 包 含 經 濟 學 的 國 家 政 治 學 (Staatswissenschaften) 更 格 外 地 重 要 在 19 世 紀 初, 德 國 已 經 廣 泛 接 納 亞 當 斯 密 (Adam Smith) 的 學 說, 也 刺 激 了 普 魯 士 公 務 員 當 中 的 經 濟 自 由 主 義 思 想 就 在 法 治 國 思 想 逐 步 普 遍 的 過 程 中, 法 學 卻 成 為 公 務 員 培 訓 的 主 要 學 科, 公 家 機 關 的 法 律 人 壟 斷 (Juristenmonopol) 情 形 一 直 到 1968 年 後 才 有 所 動 搖 在 這 樣 的 背 景 下 德 國 的 國 家 機 關 自 然 十 分 重 視 公 務 員 的 忠 誠 和 貢 獻, 並 以 優 渥 的 恩 給 制 度 作 為 回 饋 籠 絡 的 手 段, 形 成 國 家 及 其 公 僕 之 間 緊 密 的 家 長 式 照 顧, 這 點 一 直 到 今 日 仍 然 沒 有 太 大 的 差 異 德 國 社 會 福 利 體 制 中 的 制 度 分 支 : 恩 給 / 保 險 的 對 比 ( 優 渥 的 公 務 員 恩 給 制 相 對 於 一 般 勞 工 職 員 的 保 險 制 ) 仍 舊 是 其 鮮 明 的 特 色 近 年 來 由 於 人 口 老 化 以 及 財 政 吃 緊 的 原 因, 逐 漸 縮 減 公 務 員 恩 給 制 的 各 項 福 利, 並 且 致 力 於 精 簡 人 事 支 出, 延 長 工 時 等 改 善 財 政 情 況 的 方 法 但 公 務 員 恩 給 制 仍 然 較 其 他 年 金 保 險 的 給 付 優 渥, 這 是 我 們 分 析 德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改 革 必 須 注 意 的 基 本 背 景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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