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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銓 敘 部 委 託 專 案 研 究 計 畫 先 進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主 持 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學 系 王 儷 玲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2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3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3 第 二 節 研 究 主 旨 3 第 三 節 研 究 內 容 4 第 二 章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介 紹 5 第 一 節 美 國 5 第 二 節 加 拿 大 21 第 三 節 英 國 27 第 三 章 德 國 法 國 丹 麥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介 紹 35 第 一 節 德 國 35 第 二 節 法 國 50 第 三 節 丹 麥 59 第 四 章 新 加 坡 澳 洲 智 利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介 紹 65 第 一 節 新 加 坡 65 第 二 節 澳 洲 82 第 三 節 智 利 95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111 第 一 節 各 國 近 年 制 度 改 革 回 顧 111 第 二 節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修 正 草 案 說 明 118 第 三 節 對 台 灣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之 改 革 建 議 124 1

3 附 錄 一 各 國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28 一 美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28 二 加 拿 大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30 三 英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32 四 德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35 五 法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36 六 丹 麥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37 七 新 加 坡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39 八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41 九 智 利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142 參 考 文 獻 143 2

4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隨 著 經 濟 的 成 長 與 醫 療 保 健 科 技 的 進 步, 全 球 人 口 老 化 的 現 象 日 趨 嚴 重, 因 此 人 類 的 平 均 壽 命 也 逐 年 不 斷 地 延 長, 綜 觀 全 世 界, 在 各 國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中, 有 越 來 越 多 國 家 透 過 年 金 保 險 方 式 支 付 其 退 休 金, 希 望 藉 以 達 到 保 障 老 人 終 身 生 活 需 求 不 虞 匱 乏 的 目 的 此 外, 世 界 銀 行 的 退 休 金 研 究 專 家 於 考 察 會 員 國 之 老 年 保 障 制 度 後, 提 出 3 層 保 障 制 度 之 退 休 規 劃, 其 中 第 一 層 保 障, 即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退 休 金 給 付 (mandatory publicly managed pillar), 是 強 制 性 最 低 保 障 額 度 之 確 定 給 付 型 (defined benefit plan) 社 會 年 金 制 度, 強 調 消 除 貧 窮 以 及 財 富 重 分 配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屬 於 確 定 給 付 制, 民 國 84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係 採 退 休 金 由 政 府 全 額 編 列 預 算 之 恩 給 制, 於 民 國 84 年 7 月 1 日 起, 新 制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正 式 實 施, 改 採 由 政 府 與 公 務 人 員 共 同 撥 繳 費 用 建 立 基 金 支 付 之 共 同 提 撥 制, 而 在 新 制 下 退 休 給 付 的 方 面, 可 包 含 一 次 給 付 年 金 給 付 ( 月 退 休 金 ) 及 兼 領 給 付 數 種 方 式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至 今 最 為 顯 著 之 成 果 即 在 建 立 退 撫 基 金 之 運 作 制 度, 大 幅 改 善 退 休 經 費 之 籌 措 方 式 另 外, 新 制 將 退 休 金 基 數 內 涵 改 為 本 年 功 俸 之 兩 倍, 確 實 有 效 地 提 高 退 休 人 員 之 所 得 然 而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新 制 仍 面 臨 幾 項 主 要 問 題, 使 得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成 本 不 斷 增 加, 如 何 能 確 保 確 定 給 付 制 基 金 之 財 務 適 足 性, 已 成 為 政 府 以 及 退 撫 基 金 之 一 大 隱 憂 本 研 究 希 望 透 過 整 理 分 析 世 界 各 主 要 先 進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之 相 關 制 度 之 發 展 趨 勢, 並 彙 整 重 要 改 革 經 驗 後, 提 出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未 來 改 革 方 向 之 建 議, 藉 以 提 供 並 保 障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能 夠 享 有 安 全 適 足 的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第 二 節 研 究 主 旨 壹 以 世 界 各 先 進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之 建 制 沿 革 及 改 革 經 驗 為 主, 探 討 該 國 為 因 應 高 齡 化 之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配 合 採 行 之 具 體 因 應 措 施, 以 及 如 何 規 劃 退 撫 儲 金 投 資 管 理 及 運 用 機 制, 俾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之 永 續 經 營 與 長 治 久 安 貳 以 世 界 各 國 之 經 驗, 與 我 國 現 行 退 撫 制 度 進 行 比 較, 並 針 對 可 供 我 國 退 撫 制 度 改 革 借 鏡 之 處, 提 出 建 議 3

5 第 三 節 研 究 內 容 壹 研 究 探 討 之 國 家, 包 含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德 國 法 國 丹 麥 新 加 坡 澳 洲 及 智 利 等 國 家 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之 建 置 沿 革 及 改 革 經 驗 貳 九 個 國 家 分 成 3 小 節 第 一 節 首 先 就 英 美 國 家, 包 含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進 行 介 紹 ; 第 二 節 則 針 對 歐 洲 國 家, 包 括 德 國 法 國 丹 麥 進 行 介 紹 ; 最 後 則 就 只 實 施 確 定 提 撥 制 的 國 家, 包 括 新 加 坡 丹 麥 智 利 之 制 度 進 行 介 紹 參 研 究 內 容 範 圍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一 現 行 制 度 之 介 紹 : 退 休 年 齡 年 資 條 件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退 休 金 給 與 之 設 計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退 撫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及 機 構 之 運 作 情 形, 以 及 相 關 之 人 事 法 規 二 現 行 制 度 運 作 有 何 缺 失 三 未 來 改 革 之 方 向, 應 包 括 改 革 中 的 主 要 爭 議 改 革 之 預 期 效 益, 以 及 因 應 高 齡 化 社 會 趨 勢 之 具 體 措 施 等 四 在 配 合 政 府 再 造 組 織 精 簡 所 運 用 的 政 策 工 具 中, 有 無 彈 性 退 離 或 優 惠 退 離 之 設 計 及 其 相 關 內 容 五 對 於 退 休 再 任 者, 有 無 停 止 退 休 給 與 等 限 制 性 規 範 及 其 相 關 內 容 六 與 我 國 現 行 退 撫 制 度 進 行 比 較, 並 針 對 可 供 我 國 退 撫 制 度 改 革 借 鏡 之 處, 提 出 具 體 規 劃 方 向 與 建 議 4

6 第 二 章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介 紹 第 一 節 美 國 壹 退 休 金 制 度 沿 革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體 制 的 改 革, 是 多 重 原 因 下 而 生 之 產 物 首 先, 在 1984 年 之 前 受 雇 於 聯 邦 政 府 的 員 工, 稱 之 為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Civil Service Retirement System,CSRS); 在 CSRS 制 度 下, 服 務 任 職 年 資 越 多, 其 退 休 給 付 將 會 獲 得 越 多, 因 而 造 成 人 力 資 源 不 流 動 的 異 常 現 象, 不 但 阻 礙 了 人 員 升 遷 管 道 的 通 暢, 同 時 亦 形 成 新 血 無 法 及 時 注 入 的 不 良 情 形 此 外, 根 據 精 算 結 果, 在 CSRS 制 度 下, 每 年 應 計 提 撥 率 應 為 25%, 而 實 際 提 撥 率 只 有 14%, 日 趨 嚴 重 的 不 足 額 提 撥 負 債 問 題, 是 一 項 亟 需 改 革 的 問 題 也 就 是 在 過 去 CSRS 制 度 下, 人 力 資 源 無 法 有 效 率 的 運 用, 加 以 人 口 老 化 日 益 嚴 重 提 撥 率 的 不 足 致 使 退 休 金 負 債 的 遽 增, 在 1987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正 式 實 施 了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Federal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FERS), 適 用 於 所 有 1984 年 起 受 雇 於 聯 邦 政 府 之 員 工, 而 1984 年 以 前 之 公 務 人 員, 則 可 以 自 行 選 擇 加 入 新 的 FERS 制 度 或 是 保 有 原 有 的 CSRS 之 資 格 除 了 少 部 分 1984 年 以 前 之 公 務 人 員, 依 舊 參 與 舊 有 之 CSRS 制 度, 其 餘 所 有 聯 邦 政 府 受 雇 人 員 中, 有 超 過 97% 的 比 例 是 包 含 在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以 及 國 防 部 軍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Defense Department's Military Retirement System) 之 下 ; 根 據 統 計 每 20 個 美 國 人 當 中 至 少 有 一 個 人 會 從 聯 邦 政 府 退 休 金 體 系 (Federal Retirement Systems) 中 獲 得 退 休 金 這 個 體 系 不 但 是 全 美 國 規 模 最 大 的 退 休 金 體 系, 同 時 也 在 提 供 退 休 金 所 得 上 也 扮 演 了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Civil Service Retirement System, CSRS) 成 立 於 1920 年 代,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提 供 一 筆 合 理 的 退 休 所 得 給 長 期 服 務 於 聯 邦 部 門 的 員 工 其 制 度 內 容 為 : ( 一 ) 退 休 年 齡 / 年 資 條 件 在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下 並 沒 有 法 定 的 退 休 年 齡, 一 旦 員 工 達 到 55 歲 並 且 有 30 年 的 服 務 任 職 年 資 60 歲 服 務 任 職 20 年 或 者 是 62 歲 有 5 年 服 務 任 職 年 資 者, 都 會 給 予 全 額 的 退 休 金 對 於 服 務 任 職 未 滿 5 年 的 員 工 則 將 他 們 的 提 撥 金 額 連 帶 利 息 一 起 還 給 他 們 對 於 服 務 任 職 已 滿 5 年 但 是 未 達 領 取 退 休 金 資 格 而 離 職 的 員 工, 他 們 可 以 選 擇 將 帳 戶 內 累 積 的 退 休 金 一 次 提 領 或 者 是 選 擇 從 62 歲 開 始 領 取 退 休 金 5

7 ( 二 )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的 財 源 主 要 是 來 自 於 所 得 稅 收 (Payroll Tax), 也 就 是 從 受 雇 者 的 薪 資 以 及 其 提 撥 金 額 中 各 自 抽 出 7%, 共 計 14% ( 三 )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的 退 休 所 得 給 付 公 式 則 是 以 在 職 期 間 前 3 高 的 薪 資 平 均 值 乘 上 服 務 任 職 期 間 的 基 數 ; 其 中 之 基 數 則 是 隨 著 服 務 任 職 年 限 愈 長 而 愈 大 ( 服 職 前 5 年 的 退 休 給 與 應 計 率 Benefit Accrual Rate 為 1.5%; 第 6-10 年 則 為 1.75%; 第 11 年 之 後, 每 年 都 為 2%), 給 付 的 基 礎 最 高 為 最 高 3 個 月 薪 資 平 均 值 的 80% 基 數 的 計 算 方 式, 充 分 反 映 出 此 退 休 制 度 留 下 優 秀 員 工 的 目 的 在 當 時 很 多 公 職 人 員 都 是 終 身 服 職 於 政 府 部 門, 因 此 都 可 以 領 到 很 高 的 退 休 所 得 ; 相 對 地 對 於 服 職 期 間 短 的 員 工, 其 所 能 領 到 的 退 休 金 則 相 對 較 低 ( 四 )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除 了 退 休 給 付 之 外,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在 員 工 因 失 能 而 無 法 繼 續 工 作 時 亦 提 供 失 能 給 付 失 能 給 付 的 金 額, 是 取 應 計 退 休 金 或 40% 的 薪 資 較 高 者 為 給 付 基 礎 給 付 將 在 員 工 因 接 受 醫 療 而 恢 復 健 康 自 之 前 的 雇 主 得 到 80% 的 薪 資 或 者 是 重 新 被 聯 邦 政 府 所 雇 用 時 而 終 止 而 當 員 工 死 亡 時,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亦 會 給 付 相 當 於 55% 失 能 給 付 的 金 額 給 其 遺 孀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之 下 的 員 工 雖 然 沒 有 受 到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的 保 障, 但 其 退 休 福 利 和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之 下 所 給 付 的 福 利 一 樣, 會 依 照 每 一 年 的 通 貨 膨 脹 率 來 做 調 整 如 果 員 工 因 為 其 他 工 作 或 者 是 配 偶 而 獲 得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的 保 障, 其 所 獲 得 的 社 會 安 全 退 休 給 付 會 因 此 而 減 少 ( 五 ) 所 得 替 代 率 以 退 休 年 資 30 到 40 年 作 計 算, 在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下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為 56.25% 到 80% 之 間 ( 六 )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受 雇 者 與 雇 主 提 撥 合 計 14% 的 薪 資, 其 遠 低 於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每 年 的 正 常 成 本 (Normal Cost), 目 前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每 年 的 正 常 成 本 相 當 於 受 雇 者 薪 資 的 24.2% 由 於 收 入 與 支 出 的 不 平 衡, 目 前 美 國 政 府 對 於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基 金 短 缺 的 解 決 方 式 則 是 將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的 基 金 收 入 拿 來 做 填 補, 並 將 從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所 借 來 的 金 額 分 30 年 去 做 攤 銷 然 而 據 估 計 到 2026 年,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的 基 金 將 會 破 產 長 期 的 提 撥 不 足 使 基 金 運 作 困 難, 加 以 工 作 的 流 動 率 愈 來 愈 高 精 簡 人 事 等 勞 動 市 場 結 構 的 改 變, 有 愈 來 愈 多 人 選 擇 在 不 同 的 公 6

8 司 工 作, 而 不 像 從 前 一 樣 終 身 服 務 於 同 一 個 雇 主, 為 了 因 應 這 樣 的 結 構 改 變, 降 低 員 工 更 換 工 作 所 導 致 的 退 休 金 損 失, 在 1987 年 遂 推 出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相 較 於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其 目 的 則 是 要 提 供 員 工 在 轉 換 工 作 時 將 先 前 累 積 的 退 休 金 從 舊 公 司 轉 到 新 公 司 的 便 利 性 (Portable Benefit Accumulations), 以 降 低 員 工 在 轉 換 工 作 時 所 面 臨 的 退 休 金 損 失 在 這 個 體 系 之 下, 終 身 服 務 於 同 一 個 雇 主 的 員 工 依 舊 可 以 領 到 高 額 度 的 退 休 金, 但 對 於 服 職 期 間 較 短 的 員 工 而 言, 其 所 能 領 到 的 退 休 金 則 較 在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下 來 得 高 貳 現 行 制 度 簡 介 從 1987 年 開 始,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和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之 下 的 員 工 都 有 資 格 參 加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Federal Thrift Saving Plan,FTSP)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是 一 個 類 似 401(k) 1 的 確 定 提 撥 計 劃, 其 目 的 是 要 提 供 給 聯 邦 政 府 部 門 的 員 工 相 同 於 私 人 部 門 所 適 用 的 401(k) 計 劃 的 退 休 金 福 利 與 稅 賦 優 惠 綜 上 所 述 有 關 美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可 以 參 照 圖 2-1 接 下 來 會 就 現 行 之 兩 項 制 度 內 容 進 行 介 紹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CSRS ( 確 定 給 付 制, 新 進 人 員 不 再 適 用 ) 聯 邦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FERS ( 確 定 給 付 制 )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FTSP ( 確 定 提 撥 制 ) 貳 圖 2-1 美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體 系 一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Federal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 FERS)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自 1987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所 有 於 1983 年 12 月 31 日 以 後 受 雇 之 勞 工 均 自 動 含 括 在 此 制 度 內, 其 餘 未 包 含 在 內 的 員 工 可 自 由 選 擇 參 加 與 否 聯 邦 政 府 提 供 轉 換 權 給 原 本 在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下 的 員 工, 讓 他 們 可 以 從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轉 換 到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雖 然 政 府 部 門 和 研 究 1 401(k) 計 劃 是 目 前 美 國 最 普 遍 的 確 定 提 撥 計 劃, 其 與 其 他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制 度 最 大 的 差 別 在 於 相 對 提 撥 的 機 制, 在 401(k) 制 度 下, 員 工 可 以 在 一 定 的 提 撥 上 限 之 下 決 定 自 行 提 撥 金 額 ( 未 課 稅 ) 到 個 人 帳 戶 中, 而 雇 主 則 根 據 員 工 的 提 撥 金 額, 以 相 對 提 撥 率 (matching rate) 提 撥 到 401(k) 計 劃 中 由 於 401(k) 計 劃 中 的 提 撥 是 自 願 性 的, 雇 主 提 撥 成 本 較 低, 所 以 成 為 許 多 公 司 在 成 立 新 退 休 計 劃 或 增 設 輔 助 計 劃 的 最 佳 選 擇 7

9 調 查 結 果 都 顯 示 從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轉 換 到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對 於 員 工 是 較 有 利 的, 但 是 只 有 少 部 分 的 人 有 做 轉 移 儘 管 只 有 少 數 的 員 工 做 轉 移, 但 由 於 不 斷 地 有 新 的 員 工 加 入,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已 經 逐 漸 成 為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員 工 主 要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根 據 估 計, 到 2015 年 將 會 有 超 過 95% 的 聯 邦 員 工 參 加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 一 ) 退 休 年 齡 / 年 資 條 件 1. 符 合 年 滿 62 歲 且 服 務 任 職 年 資 達 20 年 或 年 滿 65 歲 年 資 5 年 的 條 件 時, 會 獲 得 全 額 給 付 2. 若 受 雇 者 服 務 任 職 年 限 滿 30 年 時, 必 須 符 合 最 低 退 休 年 齡 (Minimum Retirement Age, MRA) 規 定 才 可 以 領 取 退 休 金 目 前 年 齡 規 定 如 表 2-1: 表 2-1 最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出 生 年 份 最 低 年 齡 退 休 給 定 1948 年 以 前 55 歲 1948 年 55 歲 2 個 月 1949 年 55 歲 4 個 月 1950 年 55 歲 6 個 月 1951 年 55 歲 8 個 月 1952 年 55 歲 10 個 月 1953 年 ~1964 年 56 歲 1965 年 56 歲 2 個 月 1966 年 56 歲 4 個 月 1967 年 56 歲 6 個 月 1968 年 56 歲 8 個 月 1969 年 56 歲 10 個 月 1970 年 以 後 57 歲 ( 二 )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的 財 源 主 要 是 從 受 雇 者 的 薪 資 提 出 0.8%, 剩 餘 的 部 分 則 由 雇 主 負 擔 目 前 每 年 的 正 常 成 本 (Normal Cost) 為 11.5%, 所 以 平 均 而 言 雇 主 負 擔 了 10.7% ( 三 )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FERS 退 休 給 付 計 算 方 法 則 為 1% 乘 以 服 務 任 職 年 資 乘 以 最 高 3 年 平 均 薪 資 若 符 合 年 滿 62 歲 且 服 務 任 職 年 資 達 20 年 或 年 滿 65 歲 年 資 5 年 的 條 件 時, 給 付 金 額 為 1.1% 乘 以 服 務 任 職 年 資 乘 以 最 高 3 年 平 均 薪 資 退 休 人 員 一 旦 達 62 8

10 歲, 月 給 付 年 金 開 始 隨 通 膨 率 調 整, 調 整 方 式 為 : 通 膨 率 低 於 2%, 給 付 額 度 相 對 調 整 ; 通 膨 率 介 於 2%~3% 之 間, 則 以 2% 調 整 ; 通 膨 率 高 於 3%, 則 以 通 膨 率 減 1% 調 整 若 想 提 早 領 取 退 休 金 者, 其 條 件 為 滿 50 歲 年 資 20 年 或 年 資 25 年 以 上 至 於 符 合 年 齡 及 年 資 規 定 者, 可 以 選 擇 遞 延 其 給 付 此 外, 在 2009 年 10 月 28 日 由 美 國 政 府 簽 署 的 一 項 新 法 令 當 中, 對 於 未 來 聯 邦 僱 員 們 在 計 算 退 休 給 付 年 資 時, 有 別 於 過 去 病 假 (sick leave) 一 律 不 計 入 年 資 的 規 定, 新 法 修 正 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的 病 假 以 半 數 計 入 年 資 當 中 ;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所 有 未 使 用 之 病 假 均 計 入 退 休 給 付 的 年 資 計 算 同 項 法 案 亦 通 過 了 聯 邦 雇 員 在 離 職 後 又 重 新 加 入 政 府 部 門 時, 其 前 後 服 務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退 休 給 付 ( 四 )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和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一 樣,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制 度 亦 提 供 因 失 能 而 無 法 工 作 的 勞 工 失 能 給 付, 不 同 的 是 其 在 制 度 設 計 上 比 較 接 近 一 般 私 人 部 門 所 設 計 的 長 期 失 能 計 畫 對 於 第 一 年 失 能 的 受 雇 者, 其 失 能 給 付 金 額 為 最 高 3 個 月 薪 資 的 60% 並 扣 除 掉 社 會 安 全 給 付 部 分, 從 第 2 年 開 始, 失 能 給 付 金 額 則 為 最 高 3 個 月 薪 資 的 40% 並 扣 除 掉 60% 的 社 會 安 全 給 付 在 受 雇 者 死 亡 給 付 方 面 則 有 兩 種 方 式 1. 對 年 資 滿 3 年 的 受 雇 者, 會 一 次 給 付 其 遺 孀 相 當 於 一 整 年 薪 資 的 金 額 2. 對 於 服 職 年 限 超 過 10 年 的 受 雇 者, 其 遺 孀 則 會 得 到 一 筆 相 當 於 受 雇 者 死 亡 時 其 應 計 退 休 給 與 50% 的 年 金 ( 五 ) 所 得 替 代 率 以 退 休 年 資 30 到 40 年 作 計 算, 在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制 度 下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為 30% 到 45% 之 間 ( 六 )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目 前 根 據 統 計 在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下 的 員 工 人 數 遠 高 於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下 的 員 工 人 數, 不 過 由 於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成 立 較 晚, 其 受 雇 者 年 紀 較 輕, 因 此 需 要 提 領 退 休 金 的 人 數 相 對 較 少 不 同 於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的 運 作,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在 1987 年 成 立 之 時 採 用 的 運 作 方 式 是 完 全 提 撥 (Fully Funded), 也 就 是 將 雇 主 和 受 雇 者 的 總 提 撥 金 額 設 定 相 等 於 每 年 基 金 的 正 常 成 本 任 何 由 於 精 算 誤 差 所 造 成 的 差 異 部 分 則 必 須 分 30 年 去 做 攤 銷 9

11 二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Federal Thrift Saving Plan)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是 一 種 確 定 提 撥 計 劃, 其 目 的 是 要 提 供 給 聯 邦 政 府 部 門 的 員 工 相 同 於 私 人 部 門 所 適 用 的 401(k) 計 劃 的 退 休 金 福 利 與 稅 賦 優 惠, 因 此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和 401(k) 計 劃 適 用 相 同 的 法 令 規 定 該 計 劃 允 許 員 工 提 撥 一 定 比 例 的 薪 資 到 個 人 退 休 金 帳 戶, 並 將 帳 戶 內 的 基 金 投 資 到 五 種 不 同 的 投 資 標 的 ( 一 ) 退 休 年 齡 / 年 資 條 件 在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之 下 的 員 工, 年 滿 59.5 歲 之 後, 就 可 以 獲 得 一 次 全 部 領 取 或 者 是 提 領 部 分 個 人 帳 戶 基 金 的 機 會 ( 二 )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不 論 是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或 者 是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之 下 的 受 雇 者, 在 被 聯 邦 政 府 雇 用 滿 60 天 之 後 即 可 以 開 始 提 撥, 提 撥 的 方 式 可 以 是 薪 資 的 一 定 比 例 或 者 是 某 一 固 定 金 額 在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之 下, 每 一 個 受 雇 者 不 論 他 們 個 人 是 否 有 主 動 提 撥 薪 資 都 會 有 一 個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根 據 目 前 法 令 規 定, 每 一 個 聯 邦 政 府 雇 主 都 必 須 按 期 針 對 每 一 個 受 雇 者 的 薪 資 提 撥 1% 到 受 雇 者 的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內 此 外, 受 雇 者 可 以 提 撥 的 上 限 為 其 薪 資 的 10%, 同 時 雇 主 也 會 針 對 受 雇 者 提 撥 的 部 分 做 相 對 的 提 撥 當 受 雇 者 提 撥 的 比 例 為 1%-3%, 雇 主 會 相 對 提 撥 同 樣 的 比 例 ; 但 當 受 雇 者 提 撥 的 比 例 為 4%-5% 時, 雇 主 則 只 會 針 對 超 過 3% 的 部 分 提 撥 一 半, 且 最 多 只 會 相 對 提 撥 4%, 有 關 於 詳 細 的 提 撥, 請 見 表 2-2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之 下, 每 一 個 受 雇 者 可 以 提 撥 的 上 限 則 為 薪 資 的 5%, 雇 主 ( 聯 邦 政 府 ) 則 不 需 要 提 撥 表 2-2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下 參 與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受 雇 者 之 提 撥 單 位 : 薪 資 的 百 分 比 雇 主 提 撥 受 雇 者 提 撥 總 提 撥 雇 主 法 定 提 撥 雇 主 相 對 提 撥 資 料 來 源 :U.S. Federal Retirement Thrift Investment Board ( 10

12 ( 三 )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依 帳 戶 實 際 金 額 而 定 ( 四 )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之 下 的 受 雇 者 在 離 開 計 畫 31 天 之 後 就 可 以 選 擇 下 列 5 種 方 式 提 領 退 休 金 : 1. 一 次 領 取 2. 每 個 月 領 取 受 雇 者 可 以 決 定 每 個 月 固 定 領 取 多 少 金 額 一 直 到 帳 戶 金 額 耗 盡 或 者 是 將 帳 戶 內 的 金 額 平 均 分 配 到 一 定 的 領 取 月 數 3. 經 由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來 購 買 年 金 商 品 4. 混 合 以 上 幾 種 的 方 式 5. 將 帳 戶 內 的 金 額 轉 到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 IRA)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對 於 選 擇 以 購 買 年 金 方 式 來 提 領 退 休 金 的 員 工 提 供 了 3 種 基 本 的 年 金 型 態 : 1. 單 一 生 存 者 年 金 (Single Survivor Annuity) 年 金 只 會 給 付 給 參 與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的 員 工 本 人 2. 連 生 生 存 者 年 金 ( 僅 限 於 配 偶,Joint Survivor Annuity-Spouse Only) 年 金 只 會 給 付 給 參 與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的 員 工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若 當 中 有 一 人 死 亡, 年 金 仍 會 繼 續 給 付 給 另 一 個 人 一 直 到 他 也 死 亡 為 止 但 連 生 生 存 年 金 在 其 中 一 人 先 死 亡 之 後, 年 金 給 付 的 金 額 可 能 會 和 原 先 一 樣 或 者 是 減 少 為 一 半, 必 須 視 年 金 契 約 之 規 定 而 定 3. 連 生 生 存 年 金 ( 非 僅 限 於 配 偶,Joint Survivor Annuity) 年 金 只 會 給 付 給 參 與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的 員 工 本 人 及 其 所 指 定 的 受 益 人, 若 當 中 有 一 人 死 亡, 年 金 仍 會 繼 續 給 付 給 指 定 的 受 益 人 一 直 到 他 也 死 亡 為 止 除 了 上 述 3 種 基 本 的 年 金 型 態 之 外, 員 工 還 可 以 針 對 下 列 3 項 做 選 擇, 將 其 與 年 金 基 本 型 態 作 搭 配 : 1. 漸 進 型 的 年 金 給 付 (increasing payments) 年 金 每 一 年 的 給 付 會 隨 著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的 調 整 而 上 升 2. 現 金 即 時 退 還 年 金 保 險 (cash refund annuity) 若 員 工 所 支 領 的 年 金 給 付 總 額, 未 達 其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金 額 用 來 購 買 年 金 產 品 的 部 分 之 前 死 亡 時, 保 險 人 需 對 差 額 部 分 以 現 金 退 還 受 益 人 11

13 3. 約 定 給 付 10 年 之 年 金 (10 year certain payout) 契 約 約 定 不 管 員 工 是 否 存 活 都 將 給 付 員 工 10 年 退 休 金, 但 若 員 工 在 不 滿 10 年 即 死 亡, 則 會 將 剩 下 未 給 付 完 的 年 金 按 年 給 付 給 員 工 指 定 的 受 益 人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並 不 允 許 員 工 提 前 提 領 其 個 人 帳 戶 內 的 基 金, 但 在 員 工 遭 逢 生 計 困 難 (hardship) 之 時, 提 前 提 領 退 休 金 是 可 以 被 允 許 的 雖 然 不 允 許 提 前 提 領, 但 是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有 提 供 貸 款 服 務 給 員 工 有 關 於 員 工 貸 款 以 及 提 前 提 領 的 詳 細 規 定 如 下 : 1.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之 貸 款 制 度 (TSP Loan Program) 只 要 是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之 下 的 員 工 並 為 有 薪 階 級 者,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都 會 接 受 每 一 個 員 工 的 貸 款 申 請, 但 是 員 工 只 能 借 貸 個 人 帳 戶 中 員 工 自 行 提 撥 的 金 額 部 分 此 外,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只 允 許 員 工 在 下 列 兩 種 狀 況 下 申 請 帳 戶 貸 款 : (1) 一 般 性 目 的 貸 款, 其 貸 款 期 間 為 1-4 年 (2) 購 買 供 居 住 的 房 屋 (primary residence) 貸 款, 其 貸 款 期 間 為 1-15 年 每 一 個 員 工 可 以 同 時 申 請 這 兩 種 貸 款, 但 不 可 以 同 時 申 請 2 件 房 屋 貸 款, 每 次 貸 款 的 金 額 最 低 不 得 少 於 美 金 1,000 元, 最 高 則 以 個 人 帳 戶 中 的 員 工 提 撥 部 分 為 限, 但 最 高 亦 不 得 超 過 美 金 5,000 元 貸 款 的 利 息 則 是 以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收 到 員 工 貸 款 申 請 當 時 G 基 金 的 利 率 為 計 算 基 礎 2.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之 在 職 提 領 制 度 (TSP In-Service Withdrawals)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是 一 個 長 期 的 退 休 金 儲 蓄 計 劃, 為 了 達 到 這 個 計 劃 設 計 的 目 的, 使 得 每 一 個 員 工 在 退 休 之 後 能 有 一 筆 不 錯 的 退 休 金, 對 於 員 工 在 退 休 之 前 有 關 於 帳 戶 提 領 的 限 制 是 必 要 的 因 此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規 定 只 有 在 下 列 兩 種 狀 況, 員 工 才 可 以 在 退 休 前 先 提 領 個 人 帳 戶 內 的 退 休 金 (1)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之 下 的 員 工, 在 其 年 滿 59.5 歲 之 後 (2) 對 於 能 夠 提 出 遭 遇 生 計 困 難 的 員 工 當 員 工 一 旦 提 前 領 取 個 人 帳 戶 內 的 退 休 金, 之 後 就 不 可 能 將 其 所 提 前 領 取 的 金 額 返 還 給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因 此 一 旦 員 工 提 前 領 取 退 休 金, 在 退 休 之 後 所 能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金 額 則 會 降 低, 所 以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通 常 會 建 議 員 工 採 取 貸 款 的 方 式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規 定 員 工 提 前 提 領 的 金 額 必 須 至 少 在 美 金 1,000 元, 如 果 員 工 提 出 提 前 提 領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遭 受 生 計 困 難 的 話, 那 麼 在 提 前 提 領 之 後 的 6 個 月 之 內 都 不 可 以 再 提 撥 任 何 金 額 到 個 人 帳 戶 之 內, 同 時 這 段 期 12

14 間 雇 主 亦 不 會 再 相 對 提 撥, 不 過 法 令 規 定 雇 主 必 須 提 撥 的 1% 仍 會 提 撥 到 員 工 的 個 人 帳 戶 中 ( 五 ) 所 得 替 代 率 /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下 員 工 未 來 的 退 休 給 與 預 估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以 帳 戶 的 實 際 餘 額 來 決 定 為 了 瞭 解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聯 邦 政 府 對 參 與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員 工 依 照 不 同 的 提 撥 率 (4% 7% 10%) 不 同 的 提 撥 期 間 (5 年 10 年 15 年 20 年 25 年 30 年 35 年 40 年 ) 以 及 不 同 的 投 資 報 酬 率 (0%-10%) 的 假 設 之 下, 試 算 未 來 可 以 領 取 到 的 退 休 金 福 利 以 供 員 工 參 考 表 中 所 表 示 的 每 一 個 數 字 為 聯 邦 部 門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員 工 在 不 同 報 酬 率 不 同 的 提 撥 期 間 以 及 不 同 的 投 資 報 酬 率 下 所 得 到 的 預 期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基 數, 每 一 個 參 加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的 員 工, 只 要 把 該 基 數 乘 上 目 前 每 一 年 的 薪 資, 就 可 以 得 到 未 來 退 休 時 可 以 領 到 的 退 休 金 金 額 2 表 2-3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的 預 期 退 休 金 基 數 ( 投 資 報 酬 率 為 4%) 提 撥 期 提 撥 率 間 ( 年 ) 0% 1% 2% 3% 4% 5% 6% 7% 8% 9% 10% 表 中 的 數 字 是 由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估 計 值, 該 數 字 並 沒 有 考 量 到 每 年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的 波 動 員 工 薪 資 的 調 整 以 及 領 取 退 休 金 之 後 所 必 須 繳 交 的 稅 賦, 因 此 每 一 個 員 工 實 際 領 到 的 退 休 金 和 上 表 的 估 計 值 仍 會 有 誤 差 13

15 表 2-4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的 預 期 退 休 金 基 數 ( 投 資 報 酬 率 為 7%) 提 撥 期 提 撥 率 間 ( 年 ) 0% 1% 2% 3% 4% 5% 6% 7% 8% 9% 10% 表 2-5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的 預 期 退 休 金 基 數 ( 投 資 報 酬 率 為 10%) 提 撥 期 提 撥 率 間 ( 年 ) 0%* 1%** 2%*** 3% 4% 5% 6% 7% 8% 9% 10% ( 六 )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之 稅 賦 根 據 美 國 稅 法 規 定,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在 稅 務 上 的 限 制 以 及 稅 法 的 適 用 和 401(k) 計 畫 所 規 定 的 一 樣, 而 參 加 計 畫 的 受 雇 者 可 以 獲 得 兩 項 稅 賦 優 惠 : 1. 提 撥 到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的 金 額 視 為 當 年 的 支 出, 因 此 需 要 課 稅 的 所 得 下 降, 所 以 要 繳 交 的 所 得 稅 則 相 對 較 沒 有 提 撥 時 低 2. 藉 由 提 撥 到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每 一 個 受 雇 者 可 以 將 其 每 年 所 要 繳 交 的 聯 邦 稅 賦 遞 延 到 真 正 領 到 退 休 金 的 那 一 天 在 領 退 休 金 之 前, 提 撥 到 帳 戶 內 的 金 額 視 為 每 年 的 支 出, 因 此 要 繳 交 的 所 得 稅 相 對 於 沒 有 提 撥 退 休 金 來 的 低, 另 外 每 一 年 帳 戶 內 的 投 資 收 入 一 直 到 領 退 休 金 之 前 也 不 需 要 繳 稅 而 等 到 退 休 之 後, 大 多 數 的 人 在 此 時 所 適 用 的 所 得 稅 率 都 相 對 較 退 休 之 前 低, 因 此 所 要 繳 交 的 稅 賦 則 降 低 了, 這 就 是 所 謂 稅 賦 遞 延 (Tax-Deferred) 的 效 果 14

16 目 前 公 布 2010 年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具 遞 延 稅 賦 效 果 的 提 撥 金 額 上 限 為 $ 16,500, 對 於 參 加 計 畫 的 一 般 大 眾, 其 遞 延 稅 賦 額 加 免 稅 額 可 達 $49,000 ( 七 )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是 由 獨 立 的 聯 邦 退 休 金 節 約 投 資 委 員 會 (Federal Retirement Thrift Investment Board, FRTIB) 所 監 管 這 個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包 含 了 五 個 被 指 定 的 兼 職 首 席 及 由 這 五 位 首 席 所 挑 選 出 來 的 全 職 執 行 長 根 據 美 國 法 令 規 定, 這 幾 位 成 員 都 必 須 符 合 在 財 務 投 資 以 及 退 休 金 給 與 管 理 上 為 具 有 豐 富 經 驗 受 過 良 好 訓 練 的 專 家 之 條 件 這 個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必 須 共 同 決 定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運 作 以 及 整 體 監 管 過 程 的 政 策, 並 將 這 個 政 策 方 向 交 由 執 行 長 來 執 行 委 員 會 每 一 個 月 都 會 公 開 集 會 一 次 以 檢 視 此 計 劃 的 整 體 政 策 執 行 計 劃 以 及 其 成 效 由 於 這 個 委 員 會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機 構, 因 此 該 委 員 會 的 政 策 執 行 並 不 需 要 受 到 聯 邦 機 構 的 定 時 控 管, 不 過 法 令 有 規 定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的 委 員 會 必 須 定 期 地 被 稽 核 及 接 受 非 聯 邦 政 府 機 構 的 定 期 控 管 目 前 這 個 委 員 會 每 一 年 度 的 運 作 都 會 受 到 美 國 勞 工 局 (Department of Labor) 旗 下 的 退 休 金 及 福 利 管 理 局 (Pension and Welfare Benefits Administration, PWBA) 及 獨 立 的 稽 核 機 構 的 稽 核 在 基 金 投 資 方 面,TSP 提 供 了 6 個 資 產 項 目, 讓 公 務 人 員 依 其 個 人 風 險 偏 好, 運 用 資 產 項 目 配 置 出 符 合 自 己 需 求 的 組 合 資 產 項 目 分 屬 3 大 類, 第 一 類 包 含 2 檔 固 定 收 益 型 資 產, 第 二 類 為 3 檔 股 票 型 資 產 各 資 產 項 目 的 運 用 操 作, 除 了 一 檔 投 資 於 政 府 債 券 的 固 定 收 益 型 資 產 (G Fund) 直 接 由 FRTIB 管 理 操 作 外, 其 餘 4 種 資 產 都 透 過 競 標 過 程 委 託 專 業 資 產 管 理 機 構 代 為 操 作, 操 作 期 間 一 般 為 3 年, 另 外 視 績 效 可 再 延 長 2 年 委 外 資 產 項 目 的 投 資 策 略 皆 依 照 FERSA 之 規 定, 採 被 動 管 理 方 式 投 資 於 指 數 型 基 金, 藉 此 排 除 政 治 力 介 入, 干 擾 買 賣 時 機 或 投 資 標 的 之 選 擇 同 時 因 為 是 投 資 於 指 數 型 基 金, 所 以 基 金 經 理 人 費 用 及 交 易 手 續 費 都 非 常 低 第 三 類 則 由 前 5 項 資 產 組 成, 藉 由 不 同 時 間 點 調 整 風 險 與 資 產 的 配 置, 也 藉 由 資 產 組 合 的 方 式 來 降 低 報 酬 率 的 波 動 目 前 受 託 為 TSP 的 資 產 管 理 機 構 為 Barclay Global Investors(BGI),BGI 為 美 國 最 大 的 指 數 基 金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在 2000 年 底 管 理 的 指 數 基 金 規 模 達 8000 億 美 元 其 指 數 基 金 不 只 籌 集 TSP 的 資 金, 另 外 也 為 其 他 民 間 企 業 組 織 約 228 個 雇 主 所 提 供 的 退 休 計 畫 擔 任 資 金 管 理 工 作, 只 是 按 各 計 畫 別 分 設 帳 戶 並 信 託 於 保 管 銀 行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在 成 立 之 初, 基 金 的 投 資 標 的 原 本 受 到 相 當 嚴 格 的 限 制, 但 這 些 嚴 格 的 限 制 在 1991 年 後 都 已 經 放 寬, 目 前 受 雇 者 可 以 選 擇 的 投 資 標 的 總 共 有 六 種, 分 別 為 :L 基 金 : 生 命 週 期 基 金 (Life cycle funds) G 基 金 : 美 國 政 府 公 債 投 資 基 金 (Government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C 基 金 : 股 票 15

17 指 數 投 資 基 金 (Common Stock Index Investment Fund) F 基 金 3 : 固 定 資 產 指 數 基 金 (Fixed Income Index Investment Fund) S 基 金 : 小 型 資 本 美 國 股 票 基 金 (Small-Capitalization U.S. Stock Fund) I 基 金 : 國 際 股 票 市 場 基 金 (International Stock Fund) 4 目 前 TSP 所 提 供 的 6 種 基 金 說 明 分 述 如 下 : 1. G 基 金 (Government Securities Investment) G Fund 資 產 類 別 為 短 期 債 券, 資 金 全 數 投 資 於 美 國 政 府 國 庫 券 其 中 包 括 專 門 發 行 給 TSP 之 短 期 且 不 可 在 市 場 交 易 的 美 國 政 府 公 債, 到 期 日 從 4 年 或 以 上, 性 質 類 似 貨 幣 型 基 金, 不 會 有 市 場 利 率 風 險 另 外 由 於 這 些 債 券 都 具 有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的 信 譽 保 證, 因 此 也 不 會 有 信 用 風 險 的 問 題 2. F 基 金 (Fixed Income Index Investment) F Fund 資 產 類 別 為 中 年 期 債 券, 投 資 於 Barclays U.S. Debt Index Fund, 是 一 個 分 散 廣 泛 的 投 資 組 合, 這 個 投 資 組 合 內 包 含 各 種 不 同 型 態 的 產 業 不 同 到 期 日 與 不 同 發 行 者 的 高 品 質 固 定 收 益 債 券 依 照 FRTIB 指 示, 此 基 金 鎖 定 雷 曼 兄 弟 債 券 指 數 (Lehman Brothers Aggregate) LBA 指 數 是 以 所 有 美 國 政 府 組 織 企 業 法 人 及 不 動 產 抵 押 證 券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固 定 收 益 債 券 為 計 算 基 礎 F 基 金 的 投 資 方 向 就 是 要 盡 量 複 製 LBA 指 數, 因 此 其 績 效 評 量 標 準 就 在 於 評 估 Barclays F Fund 和 LBA 指 數 兩 者 的 投 資 報 酬 率 是 否 接 近 目 前 TSP 的 F Fund 即 投 資 於 BGI 的 美 國 債 券 指 數 基 金 (BGI US Debt Index Fund), 到 2002 年 底 美 國 債 券 指 數 基 金 的 投 資 組 合 為 37% 的 資 產 抵 押 債 券, 24% 包 括 美 國 與 非 美 國 投 資 等 級 之 公 司 債,22% 的 美 國 國 庫 券,13% 的 聯 邦 政 府 債 券 以 及 4% 的 海 外 政 府 公 債, 平 均 到 期 期 間 為 5.7 年 F 基 金 有 市 場 與 交 易 風 險, 可 能 的 負 報 酬 率 會 帶 來 損 失 3. C 基 金 (Common Stock Index Investment) C Fund 資 產 類 別 為 國 內 大 型 股, 投 資 於 Barclays 股 票 指 數 基 金 C Fund 的 投 資 原 則 就 是 要 複 製 史 坦 普 500 指 數 (S&P 500), 藉 由 廣 泛 的 投 資 於 各 型 類 股, 來 分 散 投 資 風 險 因 此 其 投 資 績 效 的 衡 量 標 準 就 在 於 評 估 Barclays C Fund 和 S&P 500 指 數 兩 者 的 投 資 報 酬 率 是 否 接 近 但 也 因 為 標 的 為 股 票, 因 此 仍 有 價 值 劇 烈 震 盪 之 風 險 3 C 基 金 和 F 基 金 事 實 上 是 一 個 混 合 型 信 託 基 金, 這 個 基 金 的 資 產 除 了 包 含 公 部 門 的 退 休 金 資 產, 也 包 含 了 具 有 稅 賦 減 免 的 法 人 退 休 金 資 產, 但 在 會 計 制 度 處 理 上 則 會 將 公 部 門 及 私 人 部 門 的 會 計 分 錄 分 開 4 在 1991 年 解 除 頭 投 資 限 制 之 時, 僅 有 G 基 金 F 基 金 以 及 C 基 金 3 種,S 基 金 和 I 基 金 為 2000 年 新 加 入 的 投 資 標 的,L 基 金 為 2005 年 新 加 入 的 投 資 標 的 16

18 4. S 基 金 (Small Capitalization Stock Index Investment) S Fund 資 產 類 別 為 國 內 小 型 股, 投 資 於 Barclays Extended Market Index Fund S Fund 的 投 資 方 向 是 要 鎖 定 惠 爾 小 型 權 益 4500 指 數 (Wilshire 4500 Index), 並 以 兩 者 間 是 否 存 在 差 鉅 為 績 效 評 估 標 準 S Fund 自 2000 年 開 始 加 入 成 為 員 工 投 資 選 擇 項 目 之 一 5. I 基 金 (International Stock Index Investment) I Fund 資 產 類 別 為 國 際 股 票, 投 資 於 Barclays EAFE Index Fund I Fund 的 投 資 方 向 是 要 鎖 定 摩 根 史 坦 利 之 歐 洲 澳 洲 和 遠 東 國 際 股 價 指 數 (MSCI EAFE), 並 以 兩 者 間 是 否 存 在 差 鉅 為 績 效 評 估 標 準 I Fund 自 2000 年 開 始 加 入 成 為 員 工 投 資 選 擇 項 目 之 一 6. L 基 金 (life-cycle fund) 2005 年 增 加 推 出 之 生 命 週 期 基 金 (life-cycle fund), 由 以 上 之 五 種 標 的 依 不 同 之 比 例 組 合 而 成, 其 中 風 險 性 資 產 ( 如 國 內 大 型 股 基 金 C 基 金 國 內 小 型 股 基 金 S 基 金 國 際 股 票 基 金 I 基 金 ) 之 配 置 比 例, 會 隨 退 休 年 齡 的 接 近 而 降 低 表 2-6 為 L2040 生 命 週 期 基 金 歷 年 資 產 配 置 比 例 動 態 預 定 值 到 了 2040 年 退 休 並 開 始 支 領 退 休 金 時, 該 基 金 之 資 產 配 置 將 一 直 維 持 不 變, 亦 即 固 定 收 益 資 產 80%, 風 險 性 資 產 20% 表 2-6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TSP L2040 資 產 配 置 動 態 調 整 表 時 間 G F C S I 2006 年 1 月 年 1 月 年 1 月 年 1 月 年 1 月 年 1 月 年 7 月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 若 由 同 一 時 間 點 ( 以 2009 年 1 月 份 為 例 ) 不 同 到 期 日 生 命 週 期 基 金 之 配 置 比 例 切 入 探 討, 如 表 2-7 所 列, 可 以 發 現 L2010 基 金 因 距 離 退 休 的 時 間 較 近, 因 此 放 於 保 本 型 的 G 基 金 比 重 較 高, 放 於 股 票 型 基 金 如 C 基 金 S 基 金 I 基 金 的 比 重 則 漸 少 17

19 表 年 1 月 L fund 資 產 配 置 動 態 調 整 表 時 間 G F C S I L L L L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 純 粹 由 績 效 的 角 度 來 看,F 基 金 雖 然 投 資 報 酬 率 略 高 於 G 基 金, 但 由 於 市 價 波 動 使 得 風 險 高 出 G 基 金 相 當 多, 並 不 是 一 個 很 理 想 的 標 的 整 體 資 金 投 入 F 基 金 比 例 為 8.14%, 較 其 他 兩 個 存 在 多 年 的 標 的 G 基 金 及 I 基 金 資 金 所 佔 比 例 低 很 多, 反 應 出 投 資 人 對 這 點 的 認 知 大 多 數 退 休 金 管 理 人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可 能 會 建 議 用 Stable Value Fund 來 取 代 F 基 金 Stable Value Fund 的 長 期 平 均 報 酬 與 F 基 金 類 似, 但 價 格 波 動 較 F 基 金 低 唯 TSP 的 投 資 策 略 已 明 文 規 定 資 金 必 須 鎖 定 大 盤 指 數, 而 Stable Value Fund 缺 少 市 場 普 遍 接 受 且 具 公 信 力 的 指 數 可 做 參 考, 因 此 FRTIB 不 可 能 採 用 Stable Value Fund 來 替 代 F 基 金, 這 是 一 個 嚴 格 遵 守 投 資 策 略 的 良 好 範 例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基 金 資 產 總 額 到 2008 年 12 月 總 共 累 積 達 到 2218 億 美 元, 其 中 G 基 金 所 佔 的 比 例 最 高, 淨 資 產 總 金 額 高 達 1125 億 美 元, 占 整 個 基 金 的 50.72% 其 次 則 為 C 基 金, 淨 資 產 總 金 額 為 500 億 美 元, 佔 總 基 金 比 例 的 22.54% L 基 金 的 淨 資 產 總 金 額 為 190 億 美 元, 佔 總 基 金 比 例 的 8.57%,I 基 金 的 淨 資 產 總 金 額 為 146 億 美 元, 佔 總 基 金 比 例 的 6.58%,F 基 金 的 淨 資 產 總 金 額 為 144 億 美 元, 佔 總 基 金 的 比 例 6.49%,S 基 金 的 淨 資 產 總 金 額 為 113 億 美 元, 佔 總 基 金 的 比 例 5.09% 有 關 過 去 聯 邦 儲 蓄 基 金 的 投 資 報 酬 率 請 見 表

20 表 2-8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劃 基 金 之 投 資 報 酬 率 ( ) 年 G fund (%) F fund (%) C fund (%) S fund (%)* I fund (%)* 資 料 來 源 :U.S. Federal Retirement Thrift Investment Board ( 表 2-9 生 命 週 期 基 金 之 投 資 報 酬 率 ( ) 年 L Income(%) L2010(%) L2020(%) L2030(%) L2040(%) 2005* *2005 年 之 報 酬 率 由 8 月 1 日 起 資 料 來 源 :U.S. Federal Retirement Thrift Investment Board ( 19

21 參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一 聯 邦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1987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的 聯 邦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FERS), 其 完 全 提 撥 的 概 念, 將 不 會 產 生 在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CSRS) 下 不 足 額 提 撥 負 債 的 問 題, 沒 有 債 留 子 孫 的 狀 況, 也 才 能 讓 退 休 基 金 能 永 續 經 營 ;FERS 同 時 也 解 決 了 在 CSRS 制 度 下 服 務 任 職 年 資 越 多 退 休 給 付 越 多 人 力 資 源 不 流 動 的 異 常 現 象, 而 相 較 舊 制 度 CSRS 給 付 額 度 下 降, 將 使 退 休 經 濟 安 全 的 責 任 移 轉 至 公 務 員 在 退 休 給 付 的 計 算 上,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之 下 的 員 工 雖 然 沒 有 受 到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的 保 障, 但 其 退 休 福 利 和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之 下 所 給 付 的 福 利 一 樣, 會 依 照 每 一 年 的 通 貨 膨 脹 率 來 做 調 整 關 於 年 資 計 算 也 回 應 了 員 工 長 期 以 來 的 爭 取, 將 半 數 已 請 之 病 假 假 期 併 入 年 資 中, 有 別 於 過 去 病 假 (sick leave) 一 律 不 計 入 年 資 的 規 定, 新 法 修 正 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的 病 假 以 半 數 計 入 年 資 當 中, 放 寬 此 項 年 資 認 定 的 標 準, 讓 員 工 更 具 向 心 力 二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在 稅 務 上 的 限 制 以 及 稅 法 的 適 用 和 401(k) 計 畫 所 規 定 的 一 樣, 參 加 計 畫 的 受 雇 者 可 以 獲 得 稅 賦 優 惠, 在 免 稅 額 的 部 分 會 隨 不 同 階 段 之 通 貨 膨 脹 來 做 調 整, 目 前 公 布 2010 年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具 遞 延 稅 賦 效 果 的 提 撥 金 額 上 限 為 $16,500, 對 於 參 加 計 畫 的 一 般 大 眾, 其 遞 延 稅 賦 額 加 免 稅 額 可 達 $ 49,000 在 基 金 投 資 方 面,2000 年 時 加 入 了 兩 種 股 票 類 型 之 基 金, 分 別 是 資 產 類 別 為 國 內 小 型 股 的 S Fund, 以 及 資 產 類 別 為 國 際 股 票 的 I Fund, 股 票 類 型 的 基 金 加 入 使 得 投 資 標 的 的 種 類 不 再 限 縮 於 固 定 收 益 的 資 產 類 型, 參 與 者 可 以 是 其 風 險 容 忍 程 度 自 行 決 定 所 要 持 有 之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例 ;2005 年 又 增 加 了 L fund, 即 所 謂 人 生 週 期 基 金, 藉 由 動 態 的 資 產 組 合 配 置, 可 使 退 休 金 的 投 資 風 險 降 低, 以 求 在 極 大 化 投 資 報 酬 率 的 同 時 又 能 兼 顧 風 險 控 制 20

22 第 二 節 加 拿 大 5 壹 退 休 金 制 度 沿 革 加 拿 大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在 其 制 度 發 展 歷 程 中, 並 未 有 較 大 根 本 上 的 變 革, 當 然, 在 人 口 老 化 的 趨 勢 下, 該 國 之 退 休 制 度 在 給 付 項 目 與 給 付 金 額 上, 都 有 限 縮 的 趨 勢 貳 現 行 制 度 簡 介 對 於 受 雇 於 加 拿 大 政 府 的 公 務 人 員, 以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Public Service Pension Plan) 作 為 第 一 層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第 二 層 則 是 屬 於 確 定 提 撥 制, 包 含 了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Canada Pension Plan) 及 魁 北 克 省 退 休 金 計 劃 (Quebec Pension Plan)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為 確 定 提 撥 計 劃 且 是 由 加 拿 大 國 家 經 營 的 社 會 安 全 計 劃 ( 除 魁 北 克 省 外 ) 本 計 劃 提 供 參 與 者, 從 65 歲 開 始 按 月 領 取 退 休 金 除 少 數 例 外, 所 有 人 民 年 紀 在 18 歲 到 70 歲 之 間 者 均 屬 承 保 範 圍 員 工 與 雇 主 各 從 收 入 中 付 一 固 定 百 分 比 至 該 計 劃 中, 這 項 支 出 可 在 所 得 稅 申 報 時 扣 減 為 給 付 利 益 魁 北 克 省 退 休 金 計 劃 功 能 和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相 同, 只 是 適 用 對 象 為 居 住 於 魁 北 克 省 的 加 拿 大 公 民 第 三 層 則 是 註 冊 退 休 金 計 劃 (Registered Pension Plan, RPPs) 以 及 註 冊 退 休 儲 蓄 計 劃 (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s Plans, RRSPs) 註 冊 退 休 儲 蓄 計 劃 是 一 種 個 人 退 休 儲 蓄 計 劃, 類 似 美 國 個 人 退 休 儲 蓄 帳 戶 (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 IRA) 該 計 劃 是 依 據 加 拿 大 所 得 稅 法 所 設 立 的 計 劃, 主 要 目 的 是 提 供 所 得 稅 優 惠 或 獎 勵, 鼓 勵 個 人 為 退 休 所 得 做 儲 蓄, 尤 其 是 對 於 參 加 退 休 金 計 劃 基 金 不 足 或 完 全 沒 有 參 加 退 休 金 計 劃 的 人 建 立 個 人 退 休 金 計 劃 這 種 註 冊 退 休 儲 蓄 計 劃, 由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或 信 託 公 司 銷 售 一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加 拿 大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計 劃 是 依 照 1954 年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老 年 退 休 法 (The Public Service Superannuation Act) 所 成 立 的 確 定 給 付 計 劃, 該 計 劃 的 主 要 目 的 就 是 要 提 供 老 年 退 休 給 付 給 服 職 於 加 拿 大 政 府 部 門 的 員 工 有 關 該 計 劃 的 主 要 內 如 介 紹 如 下 : 5 受 限 於 所 蒐 集 到 資 料 之 內 容, 無 更 多 沿 革 相 關 之 資 料, 謹 就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趨 勢 簡 述 21

23 ( 一 ) 退 休 年 齡 / 年 資 條 件 1. 屆 齡 退 休 當 全 職 員 工 達 到 65 歲 具 有 至 少 2 年 的 退 休 金 計 算 年 資 (pensionable service) 年 滿 55 歲 且 具 有 至 少 30 年 的 退 休 金 計 算 年 資 或 者 是 被 判 定 為 失 能 者, 在 其 退 休 時 都 可 以 馬 上 領 取 即 期 年 金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上 限 為 71 歲 2. 提 前 退 休 當 全 職 員 工 未 達 到 屆 齡 退 休 的 條 件 而 選 擇 提 前 退 休 時, 則 必 須 選 擇 以 遞 延 年 金 的 方 式 請 領 退 休 金, 而 此 年 金 會 一 直 遞 延 到 員 工 年 滿 60 歲 才 開 始 給 付 同 時 提 前 退 休 必 須 滿 足 年 齡 加 上 年 資 合 計 為 85 方 得 申 請 而 對 於 50 歲 之 前 就 選 擇 離 開 政 府 部 門 的 員 工 而 言, 則 可 以 選 擇 將 所 累 積 的 退 休 金 全 數 轉 移 到 其 他 合 乎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給 與 標 準 法 (Pension Benefits standards Act) 規 定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下 3. 解 雇 若 員 工 是 因 為 非 自 願 退 休 而 離 開 工 作, 不 論 是 否 已 經 達 到 屆 齡 退 休 的 條 件 要 求, 其 退 休 金 是 按 照 解 雇 時 的 年 齡 以 及 退 休 金 計 算 年 資 來 計 算, 不 會 和 提 前 退 休 一 樣 有 抵 減 的 情 況 出 現 4. 任 職 年 資 少 於 2 年 而 自 動 離 職 者 對 於 任 職 年 資 少 於 2 年 而 自 動 離 職 者, 不 論 退 休 時 其 年 齡 大 小 以 及 因 為 何 種 原 因 離 職, 僅 將 提 撥 到 退 休 金 帳 戶 的 金 額 連 帶 利 息 返 還 給 員 工 ( 二 )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1. 退 休 金 的 提 撥 由 於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計 劃 的 提 撥 及 退 休 給 與 給 付 會 和 第 二 層 的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或 者 是 魁 北 克 省 退 休 金 計 劃 相 互 結 合, 所 以 其 退 休 金 提 撥 必 須 受 到 下 列 2 點 的 限 制, 而 每 一 個 員 工 的 提 撥 年 期 限 制 最 高 為 35 年 : (1) 對 於 年 資 低 於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以 及 魁 北 克 省 退 休 金 計 劃 所 規 定 的 年 度 最 大 退 休 金 收 入 (Year's Maximum Pensionable Earnings, YMPE) 者, 其 每 年 提 撥 上 限 為 薪 資 的 6.69%; (2) 對 於 年 資 高 於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以 及 魁 北 克 省 退 休 金 計 劃 所 規 定 的 年 度 最 大 退 休 金 收 入 者, 其 每 年 提 撥 上 限 為 薪 資 的 9.55% 2. 雇 主 與 員 工 提 撥 相 同 額 度 22

24 ( 三 ) 退 休 金 計 算 與 給 付 方 式 以 年 金 方 式 進 行 給 付, 其 計 算 則 以 年 度 最 大 退 休 金 收 入 之 額 度 為 一 個 界 線, 額 度 內 之 所 得 以 每 年 1.4% 進 行 給 付, 超 過 的 額 度, 則 以 每 年 2% 進 行 計 算 公 式 為 :1.4%* 低 於 YMPE 之 所 得 * 年 資 +2%* 高 於 YMPE 之 所 得 * 年 資 ( 四 ) 所 得 替 代 率 以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而 言, 其 給 付 之 計 算 受 年 度 最 大 退 休 金 收 入 影 響, 而 其 額 度 則 是 每 年 由 政 府 公 佈, 因 此 在 所 得 替 代 率 是 浮 動 的, 受 每 年 所 公 佈 之 數 據 影 響, 以 2007 年 平 均 給 付 額 度 計 算, 如 表 2-10 所 列, 其 所 得 替 代 率 在 35%-59% 之 間 表 年 退 休 所 得 計 替 代 率 一 覽 表 Monthly Pension Income (25 Years of Service) Monthly Pension Income (30 Years of Service) Monthly Pension Income (35 Years of Service) Annual Salary $40,000 $1, % $1, % $1, % $50,000 $1, % $1, % $2, % $60,000 $1, % $2, % $2, % 資 料 來 源 : 統 計 數 據 - 替 代 率 作 者 計 算 ( 五 )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1. 退 休 基 金 的 運 用 依 照 1954 年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老 年 退 休 法 ( The Public Service Superannuation Act) 的 規 定,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下 員 工 以 及 雇 主 的 提 撥 都 會 匯 集 到 老 年 退 休 金 帳 戶 (Superannuation Account) 之 內 自 1969 年 開 始, 帳 戶 內 投 資 在 加 拿 大 長 期 政 府 公 債 (Government of Canada Long-term Bonds) 的 金 額 每 年 都 會 獲 得 一 筆 利 息, 一 直 到 2000 年 4 月 之 前, 老 年 退 休 金 帳 戶 的 金 額 都 還 不 曾 投 資 到 金 融 市 場 ( 例 如 : 股 票 ) 然 而 從 2000 年 4 月 開 始,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下 員 工 以 及 雇 主 的 提 撥 會 開 始 匯 集 到 一 個 新 成 立 的 公 部 門 退 休 基 金 (Public Sector Pension Fund) 中, 並 交 由 公 部 門 退 休 基 金 投 資 委 員 會 (Public Sector Pension Investment Board) 做 投 資 及 基 金 管 理 為 了 使 老 年 退 休 基 金 可 以 獲 得 更 高 的 報 酬 率, 從

25 年 4 月 開 始, 該 基 金 開 始 從 事 金 融 市 場 的 投 資, 表 2-11 為 2009 年 6 月 30 號 其 基 金 資 產 配 置 : 表 2-11 公 部 門 退 休 基 金 資 產 配 置 投 入 資 金 (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 資 金 比 重 (%) 貨 幣 市 場 資 產 % 債 券 及 抵 押 債 券 % 股 票 市 場 資 產 % 通 膨 敏 感 資 產 % 其 他 % 總 資 產 % 資 料 來 源 :2009 年 第 二 季 投 資 報 告, 2. 退 休 基 金 的 費 用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的 管 理 成 本 與 其 他 費 用 是 由 雇 主 ( 政 府 ) 與 員 工 一 起 分 擔 一 般 而 言, 政 府 負 擔 約 60%, 員 工 負 擔 40% 然 而 從 1999 年 之 後, 由 於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的 退 休 給 與 可 以 和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或 者 是 魁 北 克 省 退 休 金 計 劃 相 互 結 合, 使 得 雇 主 在 行 政 管 理 費 用 上 的 負 擔 提 高 到 70%, 員 工 的 負 擔 則 為 30% 3. 退 休 金 淨 值 於 2008 年 年 底, 加 拿 大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基 金 淨 值 為 加 幣 47.7 億 元, 與 2007 年 年 底 相 比, 下 降 了 18.7% 2008 年 間, 加 拿 大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基 金 於 投 資 表 現 上 虧 損 11.1 億 元, 而 基 金 淨 收 入 ( 提 撥 扣 除 給 付 及 費 用 ) 增 加 億 元 圖 2-2 加 拿 大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淨 資 產 資 料 來 源 :2008 年 年 報, 加 拿 大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24

26 二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Canada Pension Plan, CPP) 自 1966 開 辦, 是 一 個 確 定 提 撥 計 劃 且 是 由 加 拿 大 政 府 經 營 的 社 會 安 全 計 劃 ( 除 魁 北 克 省 外 ) ( 一 ) 退 休 年 齡 / 年 資 條 件 本 計 劃 提 供 參 與 者, 從 65 歲 開 始 按 月 領 取 退 休 金 ; 若 退 休 前 低 於 特 定 薪 資 水 準, 亦 可 能 於 60 到 64 之 間 退 休 而 獲 得 足 額 給 付 除 少 數 例 外, 所 有 人 民 年 紀 在 18 歲 到 70 歲 之 間 者 均 屬 被 保 範 圍 ( 二 )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員 工 與 雇 主 各 付 一 固 定 百 分 比 至 該 計 劃 中, 這 項 支 出 可 在 所 得 稅 申 報 時 扣 減 為 給 付 利 益 於 年 薪 在 年 度 基 本 免 稅 額 (Year's Basic Exemption, YBE) 之 上 的 員 工, 每 年 都 可 以 提 撥 薪 資 的 一 定 比 例 到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中, 每 年 的 提 撥 上 限 由 政 府 公 佈, 以 2009 年 為 例, 上 限 為 加 幣 46,300 元, 至 於 下 限 部 份 則 固 定 為 加 幣 3,500 元 在 提 撥 的 上 限 算 上, 是 以 年 度 最 大 退 休 金 收 入 (Year's Maximum Pensionable Earings) 為 基 準 ( 年 度 最 大 退 休 金 收 入 是 一 個 會 隨 著 加 拿 大 整 體 平 均 工 資 而 做 調 整 的 數 值 ) 如 果 員 工 的 年 薪 超 過 年 度 最 大 退 休 金 收 入, 則 其 提 撥 比 例 的 基 準 則 為 年 度 最 大 退 休 金 收 入 而 非 其 實 際 的 年 度 薪 資 收 入 ( 三 ) 退 休 金 給 付 與 計 算 方 式 目 前 該 計 劃 下 所 包 含 的 給 付 項 目 有 老 年 退 休 金 給 付 失 能 給 付 死 亡 給 付 以 受 雇 員 工 因 失 能 而 導 致 不 能 維 持 家 計 對 於 其 未 滿 18 歲 或 歲 但 尚 在 求 學 子 女 的 補 助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下 所 有 的 給 付, 除 了 死 亡 給 付 之 外, 每 年 一 月 都 會 按 照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作 調 整 由 於 此 計 畫 為 確 定 提 撥 制, 因 此 給 付 之 計 算 須 依 退 休 當 時 的 帳 戶 價 值 進 行 計 算, 會 受 提 撥 期 間 長 短 及 提 撥 率 大 小 共 同 影 響 參 與 此 退 休 計 畫 之 員 工, 會 定 期 性 的 收 到 自 己 的 提 撥 報 告, 也 藉 此 了 解 個 人 退 休 金 帳 戶 的 提 撥 狀 況 ( 四 ) 所 得 替 代 率 確 定 提 撥 制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是 不 固 定 的, 但 計 畫 設 計 其 替 代 率 至 少 為 25% ( 五 )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目 前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是 由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投 資 管 理 委 員 會 (CPP Investment Board) 負 責 統 籌 規 畫 基 金 的 整 體 運 作, 委 員 會 會 任 命 具 有 專 業 資 格 的 投 資 人 員 來 處 理 相 關 投 資 事 宜, 目 前 是 將 基 金 投 資 於 一 般 的 金 融 市 場 工 具 內 此 外, 基 金 的 投 資 指 導 原 則 基 本 上 和 其 他 退 休 金 計 劃 相 同, 並 會 按 年 度 向 社 會 大 眾 公 佈 整 體 基 金 的 營 運 成 果 25

27 參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1998 年 1 月, 加 拿 大 政 府 修 改 了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畫, 因 為 相 較 於 加 拿 大 退 休 計 畫 開 始 實 施 的 1966 年, 國 家 老 年 人 口 快 速 增 加, 上 一 代 的 人 很 快 就 要 退 休, 如 何 因 應 這 樣 的 狀 況, 就 成 為 一 項 重 要 的 課 題 因 此, 改 革 主 要 有 以 下 幾 個 方 向 : 6 ( 一 ) 針 對 尚 未 給 付 之 退 休 金 負 債, 建 立 一 個 合 適 的 攤 銷 制 度 ( 二 ) 增 加 準 備 金 的 提 存 額 度, 把 原 來 足 以 支 付 2 年 給 付 的 準 備 金, 提 高 成 為 足 以 支 付 5 年 給 付 的 準 備 金 ( 三 ) 為 提 供 員 工 一 個 好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會 定 期 監 控 PSPP 整 體 的 投 資 績 效 在 依 法 投 資 之 前 提 下, 以 投 資 多 樣 化 資 產 兼 顧 風 險 與 報 酬 的 方 式, 來 極 大 化 投 資 績 效, 越 高 的 投 資 報 酬 可 使 提 撥 率 越 低 ( 四 ) 在 投 資 管 銷 費 用 方 面, 期 基 金 之 費 用 支 出 能 公 平 有 效 且 是 具 有 效 率 的 員 工 可 經 常 性 的 收 到 其 提 退 休 基 金 提 撥 報 告, 且 政 府 當 局 每 3 年 會 進 行 回 顧 檢 討, 而 非 以 往 的 5 年 ( 五 ) 殘 廢 給 付 的 審 核 趨 於 嚴 格 1. 要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員 工 必 須 前 6 年 中 至 少 有 4 年 進 行 提 撥, 而 非 前 3 年 有 2 年 提 撥 或 前 10 年 有 5 年 提 撥 2. 殘 廢 員 工 的 退 休 給 付 計 算 基 礎 為 殘 廢 當 時 所 適 用 之 最 高 退 休 所 得, 其 所 得 水 準 會 隨 物 價 調 整 至 65 歲 3. 死 亡 給 付 為 6 個 月 的 退 休 給 付, 上 限 固 定 為 $2,500 6 攤 銷 制 度, 即 以 適 當 的 折 現 率, 將 未 給 付 之 負 債, 進 行 精 算 折 現 值 之 正 確 估 算 26

28 第 三 節 英 國 壹 退 休 金 制 度 沿 革 英 國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依 1972 年 退 休 金 養 老 制 度 法 案 規 定 而 建 置, 在 2002 年 10 月 之 前, 大 英 國 協 中 央 政 府 部 門 與 執 行 機 構 所 聘 僱 之 公 務 人 員 原 本 都 隸 屬 於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Principal Civil Service Pension Scheme, PCSPS), 此 計 劃 稱 為 傳 統 型 計 劃, 但 自 2002 年 10 月 起, 為 了 因 應 勞 動 市 場 結 構 的 改 變,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工 更 多 的 選 擇 機 會, 因 此 將 原 先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改 成 公 務 人 員 服 職 退 休 金 計 劃 (Civil Service Pensions),2007 年 7 月 30 日 的 改 革 後, 新 進 成 員 可 選 擇 Nuvos 計 劃 或 合 夥 型 計 劃 因 此,2007 年 改 革 後, 英 國 共 經 歷 五 種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包 括 傳 統 型 計 劃 優 質 計 劃 傳 統 加 值 型 計 畫 合 夥 型 計 畫 及 Nuvos 計 畫 供 員 工 選 擇 就 目 前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畫 類 型 而 言, 傳 統 型 優 質 型 以 及 傳 統 加 值 型 計 劃 是 屬 於 舊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其 屬 於 確 定 給 付 制 退 休 金 制 度, 法 定 一 般 退 休 年 齡 皆 為 60 歲, 目 前 此 3 個 計 劃 已 不 再 開 放 新 進 員 工 選 擇 適 用 ; 現 行 計 劃 為 合 夥 型 及 Nuvos 計 劃, 其 中 合 夥 型 計 劃 是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制 度, 提 供 員 工 可 於 55 歲 至 75 歲 期 間 自 由 提 領, Nuvos 計 劃 為 確 定 給 付 制 退 休 金 制 度, 新 員 工 適 用 法 定 一 般 退 休 年 齡 65 歲, 提 高 退 休 年 齡 是 英 國 多 年 改 革 的 成 果, 以 下 將 個 別 說 明 傳 統 型 優 質 型 以 及 傳 統 加 值 型 計 劃, 而 合 夥 型 及 Nuvos 計 劃 於 現 行 退 休 金 制 度 中 說 明 一 傳 統 型 計 劃 (Classical) 傳 統 型 計 劃 即 為 原 先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只 有 在 2002 年 10 月 1 日 以 前 任 職 於 大 英 國 協 政 府 部 門 的 員 工 可 以 參 加 此 退 休 金 計 劃, 此 計 劃 是 以 最 後 薪 資 計 算 的 確 定 給 付 職 業 退 休 年 金 制, 其 提 撥 率 退 休 年 齡 及 退 休 給 付 的 計 算 如 下 : ( 一 ) 提 撥 率 : 在 服 職 期 間, 公 務 人 員 每 個 月 都 要 提 撥 薪 資 的 1.5%, 此 提 撥 金 額 是 當 投 保 員 工 死 亡 之 後 用 來 提 供 給 與 給 其 遺 孀, 而 此 提 撥 金 額 是 屬 於 稅 前 提 撥, 因 此 員 工 可 以 享 有 較 佳 的 所 得 稅 率 優 惠 除 了 員 工 提 撥 之 外, 每 個 月 雇 主 也 會 依 據 每 個 員 工 的 薪 資 層 級 以 及 退 休 金 計 劃 現 行 的 運 作 情 況, 提 供 一 定 比 例 的 薪 資, 目 前 這 個 比 例 是 員 工 薪 資 的 12% 到 18.5% ( 二 ) 退 休 年 齡 : 法 定 一 般 退 休 年 齡 為 60 歲 27

29 ( 三 ) 退 休 給 付 : 這 個 計 劃 型 態 上 是 屬 於 以 最 後 退 休 前 薪 資 作 為 給 付 基 礎 的 職 業 年 金 計 劃, 員 工 退 休 時 會 領 到 一 筆 退 休 年 金 (Pension) 與 一 次 付 款 額 (Lump sum ), 而 這 些 津 貼 的 數 目, 將 視 每 個 員 工 的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薪 資 (Pensionable pay)7 與 可 採 計 年 資 (Reckonable service) 8 而 定 相 關 的 退 休 給 付 規 定 分 述 如 下 : 1. 退 休 年 金 (Pension) 退 休 年 金 的 計 算 =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薪 資 可 採 計 年 資 /80, 此 金 額 即 為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每 年 可 以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2. 一 次 付 款 額 (Lump-sum) 當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時 領 取 此 筆 金 額 是 完 全 免 稅 的, 其 計 算 方 式 為 3 每 年 退 休 年 金 如 果 公 務 人 員 的 遺 孀 或 失 能 的 子 女 已 經 領 取 高 額 的 撫 卹 金, 則 一 次 付 款 額 將 會 減 少 3. 一 次 付 款 額 的 轉 換 每 個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放 棄 一 次 領 取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一 次 付 款 額, 以 增 加 個 人 可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津 貼 額 度, 或 是 增 加 本 身 的 退 休 金 與 鰥 寡 撫 卹 金 的 額 度 二 優 質 計 劃 (Premium) 優 質 計 劃 適 用 自 2002 年 10 月 到 2007 年 7 月 29 日 新 任 職 於 大 英 國 協 政 府 部 門 的 員 工, 此 計 劃 是 以 最 後 薪 資 計 算 的 確 定 給 付 職 業 退 休 年 金 制, 其 提 撥 率 退 休 年 齡 及 退 休 給 付 的 計 算 如 下 : ( 一 ) 提 撥 率 : 在 服 職 期 間, 每 個 公 務 人 員 每 個 月 都 要 提 撥 薪 資 的 3.5%, 和 傳 統 型 計 劃 一 樣, 員 工 提 撥 的 金 額 都 是 稅 前 費 用, 因 此 員 工 可 以 享 有 稅 賦 的 優 惠, 而 雇 主 之 提 撥 則 由 精 算 師 依 照 計 劃 現 行 的 運 作 狀 況 定 期 做 調 整 ( 二 ) 退 休 年 齡 : 法 定 一 般 退 休 年 齡 為 60 歲 ( 三 ) 退 休 金 給 付 : 這 個 計 劃 型 態 上 是 屬 於 以 最 後 退 休 前 薪 資 作 為 給 付 基 礎 的 職 業 年 金 計 劃,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薪 資 與 可 採 計 年 資 而 定 相 關 的 退 休 給 付 規 定 分 述 如 下 : 7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薪 資 (pensionable pay) 是 以 PCSPS 會 員 實 際 服 務 年 資 中 最 後 三 年 某 十 二 個 月 的 最 高 薪 資 計 算 它 包 含 基 本 薪 資 與 津 貼 特 定 期 間 委 任 的 職 務 則 適 用 不 同 的 條 件 8 可 採 計 的 年 資 (reckonable service) 是 用 來 計 算 每 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的 年 資 兼 職 年 資 則 根 據 工 作 時 數 加 以 計 算 28

30 1. 退 休 年 金 (Pension) 退 休 年 金 的 計 算 =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薪 資 可 採 計 年 資 /60, 此 金 額 即 為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每 年 可 以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2. 一 次 付 款 額 (Lump-sum) 當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時 可 以 自 行 選 擇 放 棄 一 定 金 額 的 退 休 年 金 以 換 取 一 次 付 款 額, 而 此 一 次 付 款 額 之 領 取 是 免 稅 的 三 傳 統 型 加 值 計 劃 (Classic plus) 傳 統 型 加 值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在 2002 年 10 月 1 日 之 前 任 職 於 大 英 國 協 政 府 部 門 的 員 工, 此 計 劃 是 以 最 後 薪 資 計 算 的 確 定 給 付 退 休 年 金 制, 其 提 撥 率 退 休 年 齡 及 退 休 給 付 的 計 算 如 下 : ( 一 ) 提 撥 率 : 若 公 務 人 員 選 擇 傳 統 型 加 值 計 劃, 其 2002 年 9 月 30 日 之 前 服 務 年 資 的 退 休 金 是 以 傳 統 型 計 劃 的 方 法 來 計 算, 員 工 每 月 提 撥 薪 資 的 1.5%, 而 2002 年 10 月 1 日 之 後 的 服 務 年 資 之 退 休 金 則 是 以 優 惠 型 計 劃 的 方 式 來 做 計 算, 每 個 月 提 撥 的 比 例 將 提 升 為 薪 資 的 3.5% ( 二 ) 退 休 年 齡 : 法 定 一 般 退 休 年 齡 為 60 歲 ( 三 ) 退 休 金 給 付 : 以 年 金 及 一 次 金 方 式 提 領, 各 依 其 計 劃 適 用 期 間 計 算 及 加 總 員 工 可 選 擇 放 棄 部 分 退 休 年 金 換 取 額 外 一 次 金 退 休 金 給 付 連 結 指 數 RPI 調 整 通 貨 膨 脹 貳 現 行 制 度 簡 介 2007 年 7 月 30 日 的 改 革 後, 新 進 成 員 可 選 擇 Nuvos 計 劃 或 合 夥 型 計 劃, 以 下 將 分 別 說 明 Nuvos 計 劃 或 合 夥 型 計 劃 一 合 夥 型 計 劃 (Partnership pension account) 合 夥 型 計 劃 是 一 個 新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2002 年 10 月 1 日 之 後 任 職 於 大 英 國 協 政 府 部 門 的 公 務 人 員, 此 計 劃 型 態 上 屬 於 確 定 提 撥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其 提 撥 率 退 休 年 齡 及 退 休 給 付 的 計 算 如 下 : ( 一 ) 提 撥 率 : 雇 主 每 個 月 會 根 據 員 工 在 最 近 的 稅 務 結 算 日 當 天 之 年 齡 及 薪 資 提 撥 一 定 的 金 額 到 員 工 的 退 休 基 金 (Pension fund) 中,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見 表 2-12, 而 員 工 則 可 以 選 擇 提 撥 或 不 提 撥, 其 自 行 提 撥 的 部 分 自 稅 後 薪 資 中 扣 除, 故 無 法 享 受 所 得 稅 的 稅 賦 優 惠 除 此 之 外, 雇 主 會 針 對 員 工 自 行 提 撥 的 部 分 相 對 提 撥 最 高 3% 英 國 法 令 有 規 定 雇 主 和 員 工 提 撥 比 例 之 加 總 換 算 成 退 休 金 之 後 不 可 以 超 過 一 定 之 金 額, 因 此 對 於 不 同 年 齡 之 員 工 其 與 雇 主 加 總 之 總 提 撥 率 有 上 限, 有 關 雇 主 與 員 工 之 總 提 撥 率 限 制, 請 參 照 表

31 表 2-12 英 國 合 夥 型 計 劃 之 雇 主 提 撥 員 工 年 齡 提 撥 比 例 ( 以 員 工 之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薪 資 為 基 礎 ) < > 資 料 來 源 :Civil Service Pensions Website ( 表 2-13 英 國 合 夥 型 計 劃 之 員 工 與 雇 主 提 撥 年 齡 總 提 撥 率 之 上 限 ( 雇 主 提 撥 + 雇 主 相 對 提 撥 + 員 工 自 行 提 撥 ) 員 工 自 行 提 撥 率 之 上 限 < 資 料 來 源 :Civil Service Pensions Website ( ( 二 ) 退 休 年 齡 : 可 於 55 歲 至 75 歲 期 間 自 由 提 領, 最 晚 75 歲 退 休 ( 三 ) 退 休 金 給 付 : 員 工 可 自 行 選 擇 退 休 金 提 供 者 (Pension provider), 目 前 受 核 准 可 以 經 營 此 型 態 計 劃 的 公 司 總 共 有 3 家, 分 別 為 : Scottish Widows Standard Life 和 TUC, 隨 著 時 間 累 積, 員 工 退 休 基 金 會 隨 投 資 收 益 而 增 加, 員 工 退 休 時 就 可 以 自 行 選 擇 購 買 退 休 年 金 或 者 將 部 分 的 金 額 留 給 後 代 30

32 二 Nuvos 型 計 劃 (Nuvos pension scheme) 本 計 劃 是 一 個 新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2007 年 7 月 30 日 之 後 首 次 任 職 於 大 英 國 協 政 府 部 門 的 公 務 人 員, 此 計 劃 是 以 最 後 薪 資 計 算 的 確 定 給 付 職 業 退 休 年 金 制, 其 提 撥 率 退 休 年 齡 及 退 休 給 付 的 計 算 如 下 : ( 一 ) 提 撥 率 : 員 工 及 雇 主 皆 要 提 撥, 員 工 在 服 職 期 間 每 月 提 撥 薪 資 的 3.5%, 此 提 撥 金 額 為 稅 前 費 用, 可 享 有 稅 賦 優 惠 ; 雇 主 之 提 撥 則 以 支 付 此 計 畫 運 作 成 本 為 考 量 計 算 而 得 ( 二 ) 退 休 年 齡 : 公 務 人 員 須 達 到 退 休 年 齡 65 歲, 方 可 每 年 領 取 全 額 退 休 年 金, 若 年 滿 55 歲 就 提 前 領 取 退 休 金, 則 每 提 早 一 年 須 自 退 休 年 金 中 扣 除 5%; 又 遲 至 65 歲 後 請 領 給 付 者, 每 延 後 一 年 有 延 後 退 休 增 額, 最 晚 須 於 75 歲 退 休 ( 三 ) 退 休 金 給 付 : 是 以 年 金 的 方 式 給 付, 退 休 年 金 金 額 受 零 售 物 價 指 數 (Retail 9 Price Index, RPI) 每 年 調 整 及 計 劃 積 累 率 (build-up rate) 的 影 響 累 計 10 增 加 在 此 計 劃 下, 每 一 計 劃 年 度 的 積 累 率 依 規 範 設 定 及 調 整, 員 工 薪 資 與 積 累 率 相 乘 的 數 額 即 為 該 年 度 所 賺 得 的 退 休 年 金 其 後, 每 年 累 計 的 退 休 年 金 透 過 零 售 物 價 指 數 (RPI) 反 映 通 貨 膨 脹 的 調 整, 退 休 年 金 給 付 額 逐 年 累 計 增 加 舉 例 來 說 假 設 某 甲 2007 年 12 月 1 日 (57 歲 ) 進 入 大 英 國 協 政 府 部 門 任 職, 並 選 擇 此 退 休 年 金 計 劃, 當 時 計 劃 積 累 率 依 規 範 設 定 為 2.3%, 則 某 甲 前 幾 年 的 退 休 年 金 給 付 累 計 額 可 參 閱 表 2-14 表 2-14 某 甲 參 加 Nuvos 型 計 劃 之 退 休 年 金 累 計 額 隨 RPI 增 加 賺 計 劃 年 度 內 賺 退 休 年 金 賺 計 劃 年 度 薪 年 初 退 休 得 之 退 休 年 金 得 之 退 休 年 金 得 總 額 年 度 資 (A) 年 金 (B) (C) (D) (B+C+D) ,500 A*2.3%= , B* 2.6%=4.48 A*2.3%= , B *2.3%=17.34 A*2.3%= , 資 料 來 源 :Civil Service Pensions Website ( 9 零 售 物 價 指 數 (Retail Price Index, RPI) 為 反 應 通 貨 膨 脹 的 指 標, 本 年 度 計 劃 參 與 者 所 賺 得 的 退 休 年 金, 隨 著 前 一 年 度 九 月 的 零 售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以 反 應 通 貨 膨 脹 10 計 劃 年 度 為 每 年 的 4 月 1 日 到 隔 年 3 月 31 日 31

33 參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英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在 PCSPS 在 2002 年 10 月 及 2007 年 7 月 各 改 革 過 一 次, 其 中 傳 統 型 計 劃 因 2002 年 改 革 後 新 設 優 質 計 劃 而 被 稱 作 傳 統 型 計 劃, 而 符 合 資 格 的 新 進 成 員 各 依 其 加 入 日 期 決 定 他 們 的 退 休 計 劃 項 目 如 2002 年 9 月 30 日 前 新 進 者 即 屬 傳 統 型 計 劃, 但 現 已 不 開 放 ; 而 2002 年 10 月 1 日 後 的 新 進 成 員 可 選 擇 加 入 優 質 計 劃 或 合 夥 型 計 劃 而 傳 統 型 計 劃 的 成 員 也 可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選 擇 是 否 加 入 傳 統 型 加 值 計 劃 此 外,2007 年 7 月 30 日 的 改 革 則 將 優 質 計 劃 關 閉, 新 進 成 員 可 選 擇 Nuvos 計 劃 或 合 夥 型 計 劃 一 2002 年 改 革 英 國 政 府 在 1999 年 在 一 份 計 畫 書 (PCSPS 2000) 上 宣 布 要 改 革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但 直 到 2002 年 7 月 最 後 提 案 才 送 達 議 會, 此 改 革 新 增 2 項 新 計 劃, 一 為 優 質 計 劃, 另 一 為 合 夥 型 計 劃, 其 中 優 質 計 劃 是 傳 統 採 計 最 終 薪 資 的 確 定 給 付 退 休 金 計 劃, 而 合 夥 型 計 劃 是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計 劃, 雇 主 須 每 月 提 撥 款 項 至 員 工 退 休 金 帳 戶, 但 沒 有 規 定 員 工 提 撥 下 限, 所 有 提 撥 額 皆 由 員 工 選 擇 的 基 金 提 供 者 投 資, 並 在 退 休 時 加 計 投 資 收 益 得 到 一 筆 總 額, 以 其 總 額 購 買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希 望 公 職 人 員 能 夠 選 擇 最 適 合 自 己 的 退 休 金, 過 去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沒 有 提 供 終 身 職, 也 有 較 多 機 會 輪 調 至 各 部 門, 最 終 薪 資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計 劃 較 適 合 那 些 工 作 穩 定 鮮 少 換 工 作 的 人 ; 而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計 劃 則 較 適 合 經 常 更 換 工 作 的 人, 因 此, 藉 由 提 供 兩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讓 員 工 選 擇, 不 僅 可 以 支 持 更 多 不 同 的 公 家 機 關, 還 可 以 喚 起 公 職 人 員 對 其 退 休 金 價 值 的 關 注 此 次 改 革 運 作 上,PCSPS 的 既 有 員 工 可 以 選 擇 加 入 優 質 計 劃 或 維 持 原 本 的 傳 統 型 退 休 金 計 劃 選 擇 傳 統 型 的 員 工 持 續 累 積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薪 資 可 採 計 年 資 /80, 再 加 上 3 倍 退 休 年 金 的 一 次 付 款 額 選 擇 優 質 計 劃 的 員 工 則 將 他 們 過 去 服 務 的 報 酬 減 至 92%, 以 反 映 改 良 的 給 與 結 構, 員 工 也 可 選 擇 傳 統 型 加 值 計 劃, 兼 納 優 質 計 劃 及 傳 統 型 計 劃 的 特 點 除 此 之 外, 為 維 持 以 成 本 中 立 基 準 推 動 新 計 劃, 將 給 與 提 升 的 成 本 反 映 在 成 員 的 提 撥 額 上, 因 此, 優 質 計 劃 及 傳 統 型 加 值 計 劃 成 員 須 提 撥 3.5%, 而 傳 統 型 成 員 仍 維 持 提 撥 1.5% 另 一 新 計 劃, 合 夥 型 計 劃 則 為 保 管 人 制 度 計 劃, 員 工 可 自 AMP NPI Scottish Widows Standard Life 及 TUC 四 家 中 選 擇 基 金 提 供 者 參 與 合 夥 型 計 劃 的 員 工 不 強 制 規 定 提 撥, 但 以 雇 主 相 對 提 撥 額 鼓 勵 提 撥, 雇 主 依 員 工 年 齡 提 撥 3% 到 12.5% 不 等, 年 紀 越 高 提 撥 比 率 越 高 服 職 期 間 死 亡 或 弱 體 退 休 給 付 都 另 外 支 付, 而 這 也 是 退 休 養 老 金 法 案 未 來 的 主 題 計 劃 32

34 二 2007 年 改 革 為 了 改 革 公 職 退 休 金 計 劃, 在 2004 年 12 月 提 案 時, 發 布 一 份 諮 詢 文 件, 主 要 提 案 有 : ( 一 ) 將 退 休 金 請 領 年 齡 提 高 到 65 歲 ( 二 ) 最 早 可 請 領 全 額 退 休 金 的 年 齡 為 55 歲 ( 三 ) 仍 舊 維 持 DB 制 度, 但 將 薪 資 基 礎 改 為 服 職 期 間 的 平 均 薪 資 2006 年 12 月 4 日 提 出 一 整 套 新 改 革 取 代 2004 年 的 提 案, 而 這 一 整 套 改 革 裡 包 含 了 四 個 部 分 : ( 一 ) 既 有 公 職 人 員 不 改 變 ( 二 ) 2007 年 7 月 以 後 的 新 進 人 員 新 退 休 金 計 劃 ( 三 ) 在 未 來 成 本 增 加 的 處 理 上 雙 方 共 同 負 責 ( 四 ) 以 新 特 徵 更 新 既 有 計 劃 的 可 能 性 在 此 提 案 下, 既 有 成 員 將 被 保 障 維 持 60 歲 一 般 退 休 年 齡 以 及 最 後 薪 資 基 礎 但 新 進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將 會 提 高 到 65 歲 且 計 算 退 休 金 給 付 的 薪 資 基 礎 會 以 整 個 服 職 期 間 為 參 考 經 過 許 多 討 論,2007 年 7 月 26 日 相 關 規 範 條 例 被 送 到 國 會, 此 次 改 革 分 別 針 對 新 進 員 工 以 及 現 有 員 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新 進 員 工 : 新 增 Nuvos 計 劃,2007 年 7 月 30 日 後, 新 進 成 員 適 用 的 退 休 金 項 目 主 要 的 改 變 有 用 以 計 算 退 休 金 給 付 的 基 礎 將 變 更 為 整 個 服 職 期 間 的 可 用 以 計 算 退 休 金 之 薪 資, 而 不 是 最 終 薪 資 ; 和 既 有 計 劃 一 樣, 員 工 須 提 撥 3.5% 的 薪 資 ; 此 外, 在 55 歲 到 75 歲 期 間, 員 工 可 選 擇 退 休 或 提 領 退 休 金, 65 歲 前 退 休 請 領 要 扣 除 提 早 支 付 額,65 歲 後 退 休 可 獲 得 延 後 退 休 增 額 員 工 可 選 擇 修 改 其 退 休 計 劃 以 符 合 個 人 退 休 需 求, 包 括 為 自 己 或 自 己 及 受 撫 養 者 購 買 增 額 退 休 金 放 棄 退 休 年 金 以 請 領 一 次 給 付 額 或 放 棄 退 休 年 金 以 換 取 受 撫 養 者 的 額 外 給 付 等 此 計 劃 也 提 供 其 他 給 付 如 弱 體 退 休 年 金 及 成 員 死 後 之 受 撫 養 人 給 付 為 了 促 進 公 職 人 員 流 動 性, 退 休 金 計 劃 兼 可 相 互 轉 銜 且 員 工 若 欲 參 與 有 雇 主 提 撥 的 保 管 人 計 劃, 仍 可 選 擇 參 與 合 夥 型 計 劃 ( 二 ) 現 有 員 工 : 政 府 也 認 知 到, 維 持 既 有 退 休 計 劃 對 現 存 體 制 內 ( 包 含 那 些 在 5 年 內 復 職 ) 的 員 工 很 重 要 他 們 依 舊 適 用 最 後 薪 資 制, 也 可 在 60 歲 即 請 領 退 休 年 金 大 致 上 適 用 制 度 不 變, 但 有 以 下 改 變 : 33

35 年 10 月 1 日 後 離 職 的 員 工, 可 選 擇 放 棄 請 領 退 休 年 金, 以 領 取 退 休 一 次 給 付 額 2. 放 寬 服 務 年 限 從 40 到 45 年 ( 自 2008 年 3 月 1 日 後 分 階 段 實 施 ) 3. 以 全 新 增 額 退 休 金 取 代 增 量 年 資 方 式, 額 外 增 補 退 休 金 計 劃 ( 年 滿 60 歲 的 員 工, 在 2007 年 10 月 1 日 後 適 用 ; 一 般 成 員 在 2008 年 3 月 1 日 後 亦 同 ) 4. 自 2008 年 3 月 1 日, 採 用 彈 性 退 休 條 款 亦 即 在 達 退 休 年 齡 請 領 退 休 金 前, 員 工 可 選 擇 減 少 工 時 或 工 作 權 重 34

36 第 三 章 德 國 法 國 丹 麥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介 紹 第 一 節 德 國 壹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沿 革 德 國 公 營 老 年 保 障 體 系 為 不 同 組 織 體 系 的 總 稱, 主 要 涵 蓋 歷 史 悠 久 的 職 業 團 體 保 險 : 一 般 習 稱 的 法 定 年 金 保 險, 於 1889 年 由 俾 斯 麥 設 立, 主 要 以 社 會 保 險 的 形 式 強 制 勞 工 及 一 般 職 員 加 入 保 險, 後 來 在 歷 史 演 進 過 程 中, 另 外 包 括 專 門 針 對 礦 工 農 民 及 手 工 業 和 藝 術 家 的 社 會 保 險, 如 表 3-1 公 營 老 年 保 障 體 系 表 3-1 德 國 公 營 老 年 保 障 體 系 一 覽 非 自 營 業 者 自 營 業 者 私 人 經 濟 公 家 機 關 藝 術 家 勞 工 / 及 一 般 職 員 法 定 年 金 保 險, 其 中 包 括 : 全 國 職 員 保 險 局 各 邦 保 險 局 聯 邦 礦 工 保 險 局 聯 邦 鐵 路 保 險 局 海 員 保 險 基 金 會 勞 工 / 自 由 業 農 業 手 工 業 及 出 版 及 一 般 職 員 業 法 定 年 法 定 年 金 保 險 自 由 業 公 務 員 農 業 老 金 保 險 ( 根 據 藝 老 年 保 恩 給 制 年 保 障 ( 特 別 規 術 家 社 障 機 關 定 ) 會 保 險 法 ) 公 務 員 恩 給 制 為 獨 立 於 法 定 年 金 保 險 的 特 別 公 營 老 年 保 障 體 系, 其 歷 史 甚 至 比 法 定 年 金 保 險 更 早 現 代 公 務 員 體 系 早 於 1794 年 普 魯 士 的 法 律 中 便 已 見 雛 形, 1805 年 巴 伐 利 亞 邦 的 首 要 綱 領 更 進 一 步 發 展,1873 年 的 帝 國 公 務 員 法 正 式 確 立 了 公 務 員 的 法 律 地 位 當 時 的 公 務 員 即 為 終 身 職, 國 家 有 義 務 保 障 其 生 活, 可 說 是 最 早 被 國 家 照 顧 到 的 社 會 職 業 團 體 相 較 於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德 國 的 國 家 思 想 特 別 顯 著, 這 點 根 源 於 缺 乏 礦 藏 土 壤 貧 瘠 地 理 位 置 不 佳 的 布 蘭 登 堡 普 魯 士 (Brandenburg-Preußen) 大 公 國 的 措 施 透 過 這 些 措 施, 在 三 十 年 戰 爭 中 還 微 不 足 道 的 普 魯 士 大 公 國, 到 了 1648 年 的 西 發 利 亞 和 約 (Westfälischen Frieden) 後, 一 躍 成 為 歐 洲 強 權, 最 後 還 躍 升 為 德 意 志 帝 國 的 領 導 中 心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創 立 由 自 身 貴 族 領 導 的 常 備 軍 培 育 根 據 一 統 原 則 運 作 的 公 務 員 階 層 以 及 國 家 的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35

37 普 魯 士 建 立 起 現 代 國 家 制 的 先 驅 國 家, 其 重 心 不 再 是 統 治 者 的 個 人 治 理, 而 是 統 治 的 機 構 特 色 我 們 可 以 與 法 國 比 較 一 下 : 在 法 國 路 易 十 四 時 代 城 堡 建 築 中 心 凡 爾 賽 宮 的 鏡 廳 中, 有 一 段 刻 文 寫 道 : 君 王 躬 親 政 務 (Le Roi règne parsoi-même) 而 普 魯 士 國 王 的 座 右 銘 則 遵 循 格 言 : 朕 為 公 僕 (Ich dien)! 普 魯 士 君 王 作 為 國 家 最 高 公 僕 的 開 明 專 制, 主 要 透 過 國 內 福 利 的 強 化 以 及 遍 佈 全 國 嚴 明 的 國 家 本 體 組 織 來 發 展 權 力 貴 族 自 古 即 有 的 世 襲 權 利 並 沒 有 被 取 消, 但 是 必 須 服 務 國 家 早 期 一 般 學 校 教 育 的 普 及 化 以 及 規 訓 式 的 福 利 政 策, 大 幅 提 高 了 普 魯 士 的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這 樣 的 政 治 趨 勢 進 一 步 在 行 政 學 上 透 過 王 室 的 財 政 官 僚 而 強 化 拿 破 崙 時 代 的 普 魯 士 還 從 事 了 教 育 和 大 學 制 度 的 改 革 洪 堡 特 (Wilhelm vonhumboldt) 在 1810 年 創 立 柏 林 大 學, 告 別 法 國 式 學 科 專 精 的 高 教 學 府 原 則 為 了 反 對 18 世 紀 的 學 習 大 學 (Lernuniversität) 實 況, 柏 林 大 學 在 哲 學 的 領 軍 下, 再 度 創 循 舊 有 的 文 科 大 學 (universitas litterarum) 原 則, 同 時 卻 也 對 學 術 創 新 特 別 開 放 柏 林 大 學 的 制 度 後 來 成 為 德 國 大 學 體 系 改 革 的 指 標, 也 使 得 德 國 在 自 然 科 學 領 域, 以 及 在 此 基 礎 上 建 立 的 電 子 和 化 學 工 業 中 執 牛 耳 地 位 公 務 員 培 育 也 仍 舊 是 大 學 的 任 務 對 較 高 階 公 務 員 培 訓 而 言, 除 了 財 政 學 外, 包 含 經 濟 學 的 國 家 政 治 學 (Staatswissenschaften) 更 格 外 地 重 要 在 19 世 紀 初, 德 國 已 經 廣 泛 接 納 亞 當 斯 密 (Adam Smith) 的 學 說, 也 刺 激 了 普 魯 士 公 務 員 當 中 的 經 濟 自 由 主 義 思 想 就 在 法 治 國 思 想 逐 步 普 遍 的 過 程 中, 法 學 卻 成 為 公 務 員 培 訓 的 主 要 學 科, 公 家 機 關 的 法 律 人 壟 斷 (Juristenmonopol) 情 形 一 直 到 1968 年 後 才 有 所 動 搖 在 這 樣 的 背 景 下 德 國 的 國 家 機 關 自 然 十 分 重 視 公 務 員 的 忠 誠 和 貢 獻, 並 以 優 渥 的 恩 給 制 度 作 為 回 饋 籠 絡 的 手 段, 形 成 國 家 及 其 公 僕 之 間 緊 密 的 家 長 式 照 顧, 這 點 一 直 到 今 日 仍 然 沒 有 太 大 的 差 異 德 國 社 會 福 利 體 制 中 的 制 度 分 支 : 恩 給 / 保 險 的 對 比 ( 優 渥 的 公 務 員 恩 給 制 相 對 於 一 般 勞 工 職 員 的 保 險 制 ) 仍 舊 是 其 鮮 明 的 特 色 近 年 來 由 於 人 口 老 化 以 及 財 政 吃 緊 的 原 因, 逐 漸 縮 減 公 務 員 恩 給 制 的 各 項 福 利, 並 且 致 力 於 精 簡 人 事 支 出, 延 長 工 時 等 改 善 財 政 情 況 的 方 法 但 公 務 員 恩 給 制 仍 然 較 其 他 年 金 保 險 的 給 付 優 渥, 這 是 我 們 分 析 德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改 革 必 須 注 意 的 基 本 背 景 36

38 貳 現 行 制 度 簡 介 一 公 務 員 恩 給 制 公 務 員 恩 給 制 採 取 的 是 隨 收 隨 付 (PAYG) 的 確 定 給 付 制, 並 且 公 務 員 無 須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費 用, 退 休 金 費 來 源 由 政 府 負 擔 公 務 員 恩 給 制 規 定 了 對 公 務 員 及 其 遺 屬 的 保 障 恩 給, 在 聯 邦 政 府 體 制 下 的 全 部 受 保 對 象, 包 括 了 德 國 鐵 路 局 郵 政 制 度 各 邦 地 方 地 方 以 及 公 法 人 團 體 機 關 和 公 法 人 基 金 會 而 德 國 現 有 公 務 人 員 約 460 萬, 聯 邦 公 務 員 約 53 萬 ( 其 中 約 19 萬 人 為 軍 人 ), 邦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約 208 萬,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約 134 萬, 公 法 人 僱 用 約 65 萬 人, 皆 適 用 於 採 制 度 ( 一 ) 退 休 年 齡 / 年 資 條 件 德 國 公 務 人 員 可 選 擇 三 種 退 休 方 式 : 標 準 選 擇 (standard option) 提 前 選 擇 (early option) 失 能 退 休 選 擇 (disability retirement option) 一 般 來 說, 公 務 員 在 退 休 期 間 所 享 有 的 恩 給 優 惠 稱 為 退 休 金 (Pension; 公 務 員 恩 給 法 第 4 11 條 ) 標 準 退 休 年 齡 為 65 歲, 年 滿 63 歲 也 可 以 提 出 申 請 提 早 退 休, 但 是 退 休 金 會 被 縮 減 警 察 司 法 執 勤 人 員 及 消 防 人 員 退 休 年 齡 為 60 歲, 重 度 殘 障 者 為 63 歲, 但 也 可 於 60 歲 申 請 提 早 退 休 因 職 業 意 外 而 提 早 退 休 者 則 稱 為 公 職 意 外 退 休 金 ( 公 務 員 恩 給 法 第 36 條 ), 對 於 曾 擔 任 公 職 者 但 因 故 無 法 領 取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者, 12 可 依 裁 量 後 領 取 生 活 補 助 金 ( 公 務 員 恩 給 法 第 15,15a 條 ) 若 是 失 能 的 話, 德 國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依 照 之 前 的 薪 資 水 準 領 取 到 退 休 金 ; 而 所 得 替 代 率 則 以 失 能 退 休 前 的 服 務 年 資 為 基 準 有 資 格 領 取 退 休 恩 給 者 為 至 少 工 作 滿 5 年 以 上 的 公 務 員, 且 並 無 重 大 疏 失, 亦 非 因 故 無 法 繼 續 任 職 的 公 務 員 及 處 於 暫 時 退 休 狀 態 者 然 而,2006 年 10 月 23 日 德 國 組 成 聯 合 政 府 的 政 黨 達 成 共 識, 將 全 國 就 業 人 口 退 休 年 齡 由 65 歲 延 長 為 67 歲, 並 將 其 載 明 在 聯 合 政 府 協 定 上 第 一 個 理 由 為 基 於 德 國 財 政 困 難, 第 二 個 理 由 為 德 國 出 生 率 降 低,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嚴 重, 第 三 個 理 由 為 德 國 人 民 生 活 品 質 提 高, 第 四 個 理 由 為 以 往 需 由 5 至 10 個 年 輕 人 負 擔 一 個 老 年 福 利 支 出, 現 在 可 能 需 由 2 至 3 個 年 輕 人 負 擔 一 個 老 年 福 利 支 出 基 於 以 上 因 素, 政 府 實 有 必 要 儘 早 回 應 此 問 題, 建 立 德 國 所 有 世 代 均 能 信 賴 退 休 保 險 制 度 11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之 前, 提 前 退 休 年 齡 為 62 歲 ;1997 年 7 月 1 日 之 後 提 前 退 休 年 齡 提 高 到 63 歲 12 失 能 : 如 果 公 務 員 因 為 身 體 傷 殘 或 虛 弱 而 無 法 持 續 完 成 崗 位 義 務, 同 時 有 醫 生 證 明 的 話, 可 以 因 此 退 休 退 休 開 始 時 間 為 證 明 傷 參 當 月 月 底 如 果 該 公 務 員 已 經 服 務 到 一 定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年 資, 或 者 至 少 5 年, 可 以 因 此 退 休 如 果 連 5 年 都 不 到, 可 以 發 放 等 額 於 退 休 金 的 扶 養 金 若 是 因 公 傷 殘, 則 視 為 已 服 滿 5 年 以 上 37

39 由 於 德 國 退 休 年 齡 由 65 歲 延 長 為 67 歲 的 必 要 性 有 其 事 實 的 依 據, 且 採 漸 進 式 的 改 革, 符 合 人 性 化 需 求, 所 以 並 沒 有 引 起 很 大 的 抗 拒, 請 見 圖 3-1 及 表 3-2 從 圖 一 看 出, 德 國 就 業 人 口 至 2012 年 達 到 最 高 峰, 然 後 逐 漸 下 降, 因 此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自 2012 年 開 始 實 施,1947 年 出 生 的 到 2012 年 時 滿 65 歲, 必 需 延 長 1 個 月 退 休, 以 後 每 年 再 延 長 1 個 月 退 休, 如 1948 年 出 生 者 需 滿 65 歲 2 個 月 才 能 退 休, 以 此 類 推, 至 1958 年 出 生 者 至 2023 年, 需 滿 66 歲 才 能 退 休 2024 年 以 後 就 業 人 口 急 速 下 降, 每 滿 1 年 則 需 延 長 2 個 月, 如 1959 年 出 生 者 至 2024 年 時 退 休 年 齡 為 66 歲 2 個 月,1960 年 出 生 者 至 2025 年 時 退 休 年 齡 為 66 歲 4 個 月, 以 此 類 推, 至 2029 年 所 有 德 國 就 業 人 口 退 休 年 齡 一 律 延 長 為 67 歲 至 於 申 請 退 休 年 齡 者 亦 依 照 此 公 式, 由 63 歲 延 長 為 65 歲 德 國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齡 延 長 換 算 亦 依 照 此 公 式 計 算 其 退 休 年 齡 圖 3-1 德 國 全 國 勞 動 人 口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曲 線 38

40 表 3-2 公 務 人 員 漸 進 式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表 出 生 年 分 出 生 年 齡 退 休 年 分 歲 月 ( 二 )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德 國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準 備 機 制 為 隨 收 隨 付 的 賦 課 制 度 (Pay-as-you-go System), 公 務 人 員 之 退 休 金 的 籌 措 及 準 備 責 任, 完 全 由 雇 國 家 負 責 ; 其 運 作 模 式 係 :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並 以 隨 收 隨 附 的 稅 收 機 制, 為 當 年 度 退 休 的 公 務 人 員 籌 措 退 休 給 與 的 機 制 因 此 相 較 於 一 般 公 營 部 門 與 私 人 機 構 的 受 雇 者, 他 們 不 需 要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和 養 老 保 險 13, 同 時 也 不 用 繳 納 失 業 保 險, 因 為 德 國 公 務 人 員 為 終 身 雇 用 制, 公 務 員 所 享 有 的 各 種 恩 給 優 惠 都 是 由 國 家 根 據 該 會 計 年 度 的 財 政 來 支 出 的 13 德 國 政 府 也 會 替 公 務 人 員 的 受 撫 養 家 屬 支 付 一 部 份 的 醫 療 支 出 ( 約 50% 到 80%), 而 其 餘 部 分 則 由 個 人 保 險 負 擔 39

41 ( 三 )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德 國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計 算 依 據 下 列 3 項 : 1. 最 後 薪 資 水 準 : 以 公 務 員 最 後 3 年 的 平 均 薪 資 做 為 計 算 標 準 2. 服 務 年 限 : 服 務 的 年 限 會 影 響 退 休 金 領 取 的 所 得 替 代 率 每 多 一 年 的 就 業 年 資 在 計 算 退 休 金 上 能 增 加 % 的 替 代 率 3. 提 早 退 休 : 自 2002 年 後, 在 年 滿 65 歲 以 前 就 提 前 退 休 者 其 退 休 給 付 將 被 縮 減, 最 多 每 年 將 被 扣 除 每 月 退 休 年 金 額 的 3.6% 14 ( 四 ) 退 休 金 給 付 公 務 員 的 恩 給 給 付 包 括 下 列 幾 點 : 1. 退 休 恩 給 金 2. 意 外 傷 害 恩 給 : 如 果 公 務 員 因 公 傷 殘 而 退 休, 有 權 請 領 傷 殘 退 休 金 在 計 算 退 休 金 時, 額 度 提 高 20%, 至 少 為 在 職 薪 的 2/3, 最 高 到 75% 針 對 公 務 員 遺 屬 的 恩 給 優 惠 則 包 括 下 列 幾 點 : 1. 臨 終 當 月 的 薪 資 (Bezüge für den Sterbemonat): 遺 屬 領 取 死 者 過 世 當 月 的 薪 資 2. 死 亡 補 助 金 (Sterbegeld): 現 職 公 務 員 死 亡 者, 按 死 亡 當 月 俸 額 之 2 倍 金 額 發 給 3. 遺 孀 或 鰥 夫 恩 給 金 (Witwengeld) : 原 則 上 按 公 務 員 死 亡 當 月 之 俸 給 或 退 休 人 員 死 亡 當 月 退 休 金 之 55% 發 給 若 有 領 取 兒 童 津 貼 者, 則 至 少 發 給 60% 申 請 條 件 為 遺 孀 或 鰥 夫 與 死 者 已 有 一 年 以 上 的 婚 姻 關 係 如 寡 婦 與 死 亡 者 年 齡 相 差 20 歲 以 上, 而 無 子 女 者, 其 撫 卹 金 以 相 差 20 歲 為 基 準, 每 超 過 一 年 遞 減 5%, 但 最 高 以 減 50% 為 限 如 該 寡 婦 與 死 亡 者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5 年 以 上 者, 在 5 年 以 上 的 婚 姻 期 間 部 份, 每 超 過 一 年 加 給 5%, 但 最 高 以 原 有 撫 卹 年 金 額 度 為 限 (1) 遺 孀 一 次 慰 問 金 (Witwenabfindung): 若 是 遺 孀 於 死 者 過 世 後 再 婚, 以 遺 孀 應 領 撫 卹 年 金 每 月 金 額 之 24 倍 一 次 支 給 之, 其 後 不 得 再 領 取 撫 卹 年 金 若 是 新 的 婚 姻 關 係 消 解, 始 得 再 重 新 申 請 之 (2) 遺 留 子 女 恩 給 金 (Waisengeld): 孤 兒 尚 有 父 親 或 母 親 存 在 者, 每 一 孤 兒 應 領 退 休 金 12%, 父 母 均 不 在 者, 每 一 孤 兒 為 應 領 退 休 金 20%, 但 孤 兒 撫 卹 金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應 領 退 休 金 之 金 額 孤 兒 領 取 撫 卹 年 金 至 年 滿 18 歲 止 14 在 達 退 休 年 齡 前 退 休 必 須 被 扣 除 一 定 退 休 金 額 度, 即 每 月 的 可 領 退 休 金 會 被 扣 除 一 定 額 度 但 是 如 果 是 最 低 恩 給 額 的 情 形, 則 不 再 扣 除 一 定 退 休 金 額 度 若 滿 63 歲 提 出 申 請 提 早 退 休, 每 提 前 一 年 必 須 扣 除 3.6% 40

42 (3) 生 活 補 助 金 (Unterhaltsbeitrag) : 沒 有 資 格 領 取 遺 孀 或 鰥 夫 恩 給 金 的 遺 屬 ( 例 如 前 妻 ), 可 以 酌 情 申 請 生 活 補 助 金 條 件 是 正 在 扶 養 有 資 格 領 取 遺 留 子 女 恩 給 金 的 子 女, 或 是 該 遺 屬 已 滿 60 歲 意 外 傷 害 的 恩 給 範 圍 :( 公 務 員 恩 給 法 第 30 條 ) 對 因 公 務 意 外 遭 受 傷 害 的 公 務 員 及 對 其 家 屬 有 所 規 定 : 1. 物 資 損 壞 的 補 償 及 特 殊 費 用 2. 醫 藥 治 療 3. 意 外 傷 害 補 償 4. 意 外 傷 害 退 休 金 或 生 活 補 助 金 5. 意 外 傷 亡 遺 屬 的 恩 給 優 惠 6. 一 次 發 放 的 意 外 傷 害 補 償 金 ( 五 ) 所 得 替 代 率 自 2002 年 12 月 31 日 後 退 休 者, 每 多 一 年 的 就 業 年 資 所 得 替 代 率 增 加 %, 因 此 擔 任 公 職 滿 40 年 最 高 可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替 代 率 為 71.75% ( 六 )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德 國 基 本 法 第 20 條 規 定, 德 意 志 聯 邦 共 和 國 是 一 個 民 主 和 社 會 福 利 的 聯 邦 制 國 家 但 國 家 提 供 太 多 福 利 給 付 會 造 成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太 高 會 阻 礙 國 家 機 能 正 常 運 作 國 家 照 顧 太 過 周 到, 失 業 人 士 領 的 就 業 救 濟 金 比 工 作 酬 勞 還 多, 會 造 成 民 眾 工 作 意 願 低 落 德 國 人 民 開 始 普 遍 反 省, 失 業 救 濟 金 為 何 需 要 由 納 稅 補 貼 尤 其 在 1998 年 至 2003 年 德 國 經 濟 成 長 低 迷 時 期, 減 少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成 為 德 國 公 私 部 門 行 政 革 新 的 新 政 策 在 此 背 景 之 下, 德 國 近 年 來 的 改 革 內 容 以 縮 減 退 休 制 度 的 福 利 為 主, 以 舒 緩 德 國 政 府 財 政 壓 力 另 一 方 面, 德 國 人 口 老 化 的 趨 勢 日 益 嚴 重, 圖 二 為 德 國 聯 邦 統 計 局 預 測 的 人 口 結 構 變 化, 可 以 很 明 顯 的 發 現 人 口 從 1910 年 代 的 金 字 塔 型, 發 展 至 2005 年, 底 部 逐 漸 變 窄, 頂 部 逐 漸 變 寬, 顯 示 出 生 率 下 降, 人 口 逐 漸 老 化 而 右 下 角 則 是 模 擬 德 國 2050 年 的 人 口 結 構, 深 灰 色 代 表 平 均 人 口 下 限, 淺 灰 色 為 平 均 人 口 上 限, 與 2005 年 的 情 況 相 比, 老 化 情 形 相 當 嚴 重 因 此 另 外 一 項 重 要 的 改 革 方 向, 即 為 對 人 口 老 化 的 趨 勢 做 出 相 應 的 改 革, 比 方 說 延 後 退 休 年 齡 41

43 圖 3-2 德 國 人 口 結 構 預 測 圖 ( 單 位 : 千 人 ) 資 料 來 源 : 德 國 聯 邦 統 計 局 42

44 參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一 1992 年 恩 給 制 度 改 革 重 點 ( 一 ) 退 休 金 的 計 算 方 式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方 式 將 捨 曲 線 而 採 用 直 線 ( 亦 即 減 緩 其 累 進 的 速 度, 見 下 圖 ) 在 1992 年 以 前, 工 作 10 年 内, 可 領 退 休 金 為 擔 任 公 職 所 得 薪 資 的 35% 接 下 來 15 年 則 每 年 增 加 2%, 也 就 是 滿 25 年 後, 可 領 退 休 金 為 擔 任 公 職 所 得 薪 資 的 65% 隨 後 10 年 則 每 年 增 加 1%, 滿 35 年 後 即 可 領 取 最 高 退 休 金 比 例 ( 也 就 是 擔 任 公 職 所 得 薪 資 的 75%) 自 1992 年 1 月 1 日 起, 每 增 加 一 年 的 工 作 年 資 相 對 所 增 的 退 休 金 比 例 為 1.875% 工 作 年 滿 40 年 即 可 領 取 最 高 退 休 金 比 例 ( 也 就 是 擔 任 公 職 所 得 薪 資 的 75%) 自 2002 年 12 月 31 日 後 退 休 者, 每 多 一 年 的 就 業 年 資 在 計 算 退 休 金 上 只 能 增 加 %, 擔 任 公 職 滿 40 年 最 高 可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為 擔 任 公 務 薪 資 的 71.75% ( 二 ) 計 入 因 故 無 法 繼 續 執 行 公 職 的 時 間 公 務 員 因 故 需 提 前 退 休 日 起 一 直 到 其 年 滿 60 歲 的 期 間, 而 這 段 期 間 ( 在 改 革 前 為 1/3) 的 2/3 可 被 視 為 計 入 退 休 金 的 在 職 年 資 如 此, 提 前 退 休 公 務 員 的 年 資 計 算 才 不 致 過 低 ( 三 ) 最 低 的 恩 給 額 由 於 公 務 員 恩 給 的 贍 養 原 則, 公 務 員 恩 給 法 第 14 條 規 定 公 務 員 退 休 恩 給 有 兩 項 選 擇 :1 最 低 保 障 為 在 職 薪 資 的 35%, 或 是 2 最 低 的 恩 給 額 根 據 薪 資 組 A4 的 最 高 等 級 薪 資 的 65% 再 加 上 歐 元 給 付 計 算 的 方 式 端 視 何 者 較 有 利 ( 四 ) 擔 任 執 勤 職 務 及 消 防 隊 員 擔 任 執 勤 職 務 的 公 務 員, 例 如 警 察 機 關 司 法 單 位 及 消 防 單 位 的 公 務 員, 一 旦 年 滿 60 歲 即 可 退 休, 只 要 公 職 單 位 認 可, 他 們 進 行 實 際 工 作 訓 練 及 實 際 所 擔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時 間, 也 可 計 入 為 退 休 金 的 年 資, 如 此 一 來, 司 法 機 關 的 公 務 員 可 計 入 退 休 金 年 資, 在 未 滿 60 歲 前 就 已 可 達 40 年 ( 五 ) 暫 時 性 調 高 退 休 金 的 比 例 有 關 於 暫 時 性 調 高 退 休 金 比 例 的 規 定, 在 改 革 後 的 待 遇 較 改 革 前 好, 特 別 是 有 關 未 滿 法 定 年 齡 申 請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其 目 的 在 彌 補 退 休 後 這 段 時 間 恩 給 的 差 異 因 此 在 因 故 無 法 繼 續 擔 任 公 務 的 情 形 下, 可 暫 時 性 將 退 休 金 的 比 例 調 高 至 薪 資 的 70% 前 提 是 年 滿 17 歲 後 曾 經 至 少 交 過 5 年 的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保 費 ( 德 國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中,5 年 參 保 是 將 來 申 請 年 金 的 基 本 條 件 ) 換 言 之, 要 獲 得 暫 時 性 調 高 比 例 的 待 遇 者, 必 須 曾 經 在 公 務 員 生 涯 外 在 他 處 工 作 5 年, 交 過 5 年 的 國 43

45 民 年 金 保 險 保 費 ( 六 ) 退 休 恩 給 的 部 份 扣 除 不 論 是 聯 邦 或 地 方 政 府, 都 已 將 一 般 的 申 請 退 休 年 齡 提 高 為 65 歲 自 2002 年 後, 想 要 在 年 滿 65 歲 以 前 就 提 前 退 休 者 其 恩 給 將 被 縮 減, 最 多 每 年 將 被 扣 除 每 月 退 休 年 金 額 的 3.6% ( 七 ) 非 公 職 所 得 的 額 外 收 入 ( 其 他 的 私 人 工 作 所 得 ) 非 公 職 所 得 的 額 外 收 入 高 低, 也 將 會 影 響 年 滿 65 歲 後 所 能 領 取 的 退 休 恩 給 額, 但 並 不 影 響 基 本 恩 給 只 有 當 恩 給 額 加 上 非 公 職 所 得 的 額 外 收 入 ( 退 休 後 兼 職 外 快 ) 的 總 和, 超 過 任 公 職 最 後 一 年 的 單 月 薪 資 時, 才 會 將 非 公 職 所 得 額 外 收 入 高 低 併 入 計 算 在 199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的 非 公 職 所 得 的 額 外 收 入 不 併 入 計 算, 但 在 之 後 的 非 公 職 所 得 的 額 外 收 入 都 將 在 計 算 退 休 金 時 併 入 計 算 ( 八 ) 無 法 繼 續 擔 任 公 職 公 務 員 應 儘 量 在 健 康 情 況 許 可 的 情 形 下, 繼 續 擔 任 適 合 的 職 務, 以 避 免 因 不 適 工 作 的 因 素 而 需 提 前 退 休 在 符 合 某 些 條 件 的 情 形 下, 只 要 在 職 位 的 等 級 上 沒 有 後 續 的 影 響 即 可 分 配 給 該 公 務 員 低 技 能 的 工 作 內 容 ( 九 ) 養 育 子 女 的 時 間 也 計 入 年 資 針 對 在 1991 年 12 月 31 日 以 後 出 生 的 孩 童 都 引 進 了 個 別 的 養 育 子 女 津 貼, 其 金 額 比 照 國 民 年 金 中 的 養 育 子 女 津 貼 在 擔 任 公 職 前 的 養 育 子 女 時 間 也 比 照 規 定 計 入 退 休 金 的 計 算 中 ( 十 ) 過 渡 期 的 規 定 隨 著 1992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的 新 規 定, 原 本 存 在 的 恩 給 條 件 並 不 受 影 響 對 於 在 2002 年 1 月 1 日 前 已 滿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的 公 務 員, 恩 給 的 條 件 仍 比 照 舊 的 規 定 其 他 的 公 務 員 則 以 1991 年 12 月 31 日 止 已 達 到 的 退 休 金 額 度 來 計 算, 仍 維 持 不 變 而 自 1992 年 起 退 休 金 的 比 例 每 年 增 加 一 個 百 分 點 只 要 是 對 公 務 員 較 有 利 的 情 形 下, 都 可 引 用 新 的 法 律 為 依 據 但 是 如 果 該 過 渡 期 的 法 律 使 得 退 休 金 的 金 額 較 原 本 高, 則 會 引 用 比 較 計 算 的 方 式 來 降 低, 也 就 是 仍 將 以 至 1991 年 12 月 31 日 仍 適 用 的 公 務 員 恩 給 制 度 的 法 律 來 計 算 二 1997 年 公 職 法 改 革 條 例 中 有 關 恩 給 法 部 份 的 規 定 ( 一 ) 新 的 薪 資 結 構 (Besoldungsstruktur) 對 1997 年 6 月 30 日 已 進 入 退 休 階 段 的 公 務 員 來 說, 基 本 上 隨 著 改 革 法 的 實 行, 他 們 就 被 轉 換 為 新 的 薪 資 結 構 制 了, 但 這 並 不 影 響 他 們 所 能 領 取 金 額 的 高 44

46 低 這 項 改 革 法 的 主 要 變 更 在 於 縮 減 公 務 員 滿 40 歲 以 上 的 薪 資 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 以 前 的 法 律 規 定, 退 休 金 額 度 依 照 薪 資 規 定 中 最 高 薪 資 等 級 遞 增 的 基 本 薪 資 計 算, 根 據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的 基 本 薪 資 率 一 覽 表, 退 休 金 額 度 計 算 以 該 表 中 各 個 薪 資 組 的 最 高 薪 資 等 級 的 基 本 薪 資 為 準 若 根 據 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 有 效 的 法 律, 退 休 公 務 員 所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金 額 不 屬 於 在 薪 資 規 定 中, 最 高 薪 資 等 級 遞 增 的 基 本 薪 資 的 情 形 下, 將 直 接 適 用 新 的 薪 資 結 構 法 但 在 這 樣 的 情 形 下, 必 須 對 照 新 舊 薪 資 計 算 表 來 比 較 其 差 額 新 的 薪 資 表 中 的 基 本 薪 資 已 包 含 了 等 級 一 的 地 方 津 貼 15 (Ortszuschlag), 及 一 般 的 職 位 加 給 (Stellenzulage) 依 據 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 有 效 的 薪 資 法 所 計 算 出 的 薪 資 總 額 需 仔 細 比 較 其 差 異 這 個 總 薪 資 總 額 共 包 含 了 基 本 薪 資 等 級 一 的 地 方 津 貼 及 一 般 職 位 加 給 如 此 計 算 出 的 總 額 必 須 與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的 新 的 薪 資 比 例 比 較 如 果 依 新 法 與 舊 法 分 別 計 算 所 得 的 總 薪 資 相 同, 那 麼 將 以 此 金 額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 視 為 退 休 金 的 計 算 基 礎 的 薪 資, 不 同 的 只 是 在 新 法 的 規 定 下, 薪 資 的 等 級 將 會 不 同 如 果 新 的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造 成 可 得 退 休 金 額 縮 減, 其 差 額 將 以 過 渡 加 給 的 方 式 給 予 補 助 一 般 來 說, 對 仍 在 職 的 公 務 員 如 果 此 差 額 不 超 過 2.5 EUR 時 將 不 予 以 計 入 考 慮, 也 不 給 付 ( 二 ) 家 庭 補 助 加 給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恩 給 法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的 第 50 條 內 容, 改 革 法 第 四 項 第 十 條 的 規 定, 公 務 員 可 引 用 薪 資 法 的 規 定 申 請 家 庭 補 助 津 貼 養 育 第 三 個 小 孩 以 上, 每 月 所 能 領 取 的 養 育 小 孩 津 貼, 每 個 小 孩 可 再 提 高 50 馬 克 ( 約 25 歐 元 ) ( 三 ) 縮 減 承 認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時 間 在 實 施 恩 給 制 度 的 新 規 定 後, 受 專 業 技 能 大 專 教 育 包 括 實 習 時 間 及 準 備 考 試 的 學 習 時 間, 最 多 只 承 認 3 年 的 年 資 而 與 職 業 相 關 而 必 修 的 進 修 時 間 則 不 計 入 為 此 類 學 習 時 間 公 務 人 員 恩 給 法 第 2 項 第 2 條 第 67 項 的 相 關 規 定 對 目 前 的 法 令 並 無 改 變 不 屬 於 專 業 技 能 或 大 專 教 育 制 度 內 的 實 際 受 訓 時 間, 如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可 如 擔 任 公 務 員 職 務 前 所 需 擔 任 的 準 備 性 職 務, 及 與 公 務 員 職 務 無 相 關 性 的 準 備 性 職 務, 其 年 資 可 以 目 前 的 標 準 在 退 休 金 的 計 算 上 受 到 承 認 而 專 業 技 能 或 大 專 教 育 制 度 所 規 定 為 入 學 規 定 的 實 習 時 間, 只 要 該 時 間 不 作 為 替 代 學 習 年 限 的 一 部 份, 那 麼 也 有 可 能 被 計 入 退 休 金 的 年 資 15 地 方 津 貼 原 本 是 用 以 彌 補 僱 員 在 不 同 地 區 工 作 的 生 活 補 貼, 如 今 成 為 給 付 當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地 方 津 貼 的 給 付 金 額 依 據 家 庭 狀 況 與 薪 資 級 距 有 所 不 同, 等 級 一 的 地 方 津 貼 為 所 有 的 僱 員 皆 可 領 取 的 部 分 ; 等 級 二 的 地 方 津 貼 為 已 婚 與 當 地 員 工 才 能 領 取 ; 等 級 三 的 地 方 津 貼 則 按 照 小 孩 的 數 目 補 貼 45

47 ( 四 ) 不 再 對 所 有 人 員 保 障 最 低 恩 給 額 伴 隨 公 職 法 改 革 條 例 的 實 施, 將 原 本 保 障 所 有 公 務 員 最 低 恩 給 的 規 定 加 以 縮 減, 只 有 符 合 條 件 者 才 能 享 有 該 項 福 利 如 果 公 務 員 申 請 免 工 作 的 時 間 過 超 過 規 定, 甚 至 只 擔 任 兼 職 工 作 或 申 請 長 期 休 假 而 實 際 工 作 年 資 不 滿 可 達 基 本 恩 給 的 情 形 下, 那 麼 政 府 只 會 給 付 其 實 際 工 作 年 資 可 得 的 退 休 金 額 因 公 務 之 故 而 無 法 再 繼 續 工 作 的 情 形 下 並 不 受 此 規 定 的 限 制, 仍 可 領 取 保 障 的 最 低 恩 給 額 在 比 例 制 (Quotelung) 的 情 形 下 只 有 特 定 的 時 間 可 部 分 的 被 承 認 為 有 效 的 退 休 金 年 資 : 1. 擔 任 公 務 員 職 務 時 的 受 訓 時 間 2. 滿 17 歲 後 在 一 般 的 教 育 體 制 以 外 接 受 過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恩 給 法 第 12 項 第 1 條 第 1 小 條 至 少 一 定 時 間 的 職 業 訓 練, 加 上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恩 給 法 第 12 項 第 2 條 及 第 3 條 的 受 訓 時 間 都 可 計 入 3.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恩 給 法 第 12 項 第 4 條 第 1 小 條 所 規 定, 與 一 般 其 他 的 就 業 者 相 同, 只 要 與 職 業 的 同 等 受 訓 時 間 都 可 計 入 4. 其 他 可 承 認 計 入 的 時 間 ( 五 ) 其 他 規 定 如 果 顧 及 在 公 務 員 薪 資 中, 依 據 1997 年 7 月 1 日 前 薪 資 結 構 中 基 本 薪 資 規 定 核 發 的 加 給 津 貼 現 金 補 助 及 各 種 其 他 薪 資 的 話,1997 年 7 月 1 日 之 後, 仍 可 按 照 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 有 效 的 法 律 來 估 算 這 些 加 給 各 種 津 貼 及 現 金 補 助 的 金 額 高 低 例 如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 之 後 在 保 障 具 有 特 定 條 件 的 恩 給 領 取 人 在 基 本 薪 資 以 外 的 調 幅 津 貼 及 在 法 律 上 屬 於 有 效 可 計 入 退 休 金 計 算 的 工 作 薪 資 三 1998 年 的 恩 給 改 革 法 1998 年 5 月 德 國 通 過 恩 給 改 革 法 (Versorgungsreformgesetz), 大 部 份 的 新 規 定 於 1999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改 革 如 下 : ( 一 ) 加 給 的 縮 減 : 薪 資 調 整 不 再 自 動 調 升 職 位 加 給 在 一 些 職 位 或 類 別 上 ( 例 如 警 察 消 防 員 等 ), 刪 除 了 若 干 加 給 項 目 ( 二 ) 建 立 恩 給 儲 備 金 (Versorgungsrücklage): 有 鑑 於 人 口 結 構 變 化, 聯 邦 及 地 方 政 府 必 須 建 立 起 恩 給 儲 備 金 款 項 來 自 於 薪 資 及 恩 給 調 幅 的 縮 減 自 1999 至 2013 年 中, 薪 資 恩 給 幅 度 應 該 同 步 降 低 0.2%, 最 大 降 幅 3% 恩 給 儲 備 金 主 要 因 應 自 2014 年 起 預 期 的 恩 給 支 出 增 加 ( 三 ) 提 高 重 度 殘 障 者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 自 2000 年 起, 重 度 殘 障 者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由 60 歲 提 高 為 63 歲 重 度 殘 障 者 雖 然 仍 舊 可 以 在 60 歲 時 退 休, 卻 必 須 領 取 較 少 46

48 的 退 休 金 ( 即 恩 給 退 休 金 的 縮 減 ) ( 四 ) 部 份 任 職 能 力 : 年 滿 50 歲 的 公 務 員, 若 是 只 能 部 份 工 作 ( 至 少 必 須 為 半 職 ), 可 以 相 對 應 地 降 低 工 時, 其 薪 資 則 縮 減 ( 五 ) 無 法 繼 續 任 職 者 的 退 休 金 縮 減 : 自 2000 年 起, 若 公 務 員 因 故 無 法 任 職 而 提 前 退 休, 其 退 休 金 必 須 等 比 例 縮 減 ( 因 公 務 受 傷 者 除 外 ) ( 六 ) 其 他 收 入 限 額 : 今 後, 公 務 員 在 退 休 後 賺 取 的 外 快 將 一 起 計 入 退 休 金 的 核 算 若 是 超 過 各 薪 資 組 的 上 限, 便 會 縮 減 其 退 休 金 四 2001 年 就 業 者 及 公 務 員 自 己 加 保 的 另 項 補 充 年 金 ( 又 稱 為 Riester 年 金 ) 伴 隨 著 恩 給 制 度 改 革 也 引 進 了 個 人 另 外 加 保 的 自 費 保 險 來 加 強 老 年 保 障 Riester 年 金 是 國 家 鼓 勵 和 補 助 的 私 人 自 願 退 休 養 老 金 計 劃 的 俗 稱,Walter Riester 是 前 德 國 勞 工 和 社 會 部 長, 他 在 2001 年 提 倡 此 項 退 休 養 老 計 劃 德 國 公 民 只 要 與 保 險 公 司 銀 行 或 基 金 簽 定 私 人 退 休 養 老 金 契 約, 就 可 以 得 到 政 府 的 補 助 政 府 會 以 金 額 補 助 或 減 稅 的 方 式 來 鼓 勵 有 意 願 加 入 此 項 自 費 保 險 者, 政 府 並 不 強 迫 規 定 參 加 而 是 以 鼓 勵 的 方 式 來 希 望 就 業 者 加 入 此 項 額 外 的 保 障 制 度, 其 對 象 包 括 所 有 在 國 民 年 金 制 度 下 所 涵 蓋 的 保 險 人 及 領 取 公 務 員 薪 資 者, 詳 列 如 下 : ( 一 ) 一 般 就 業 者 ( 二 ) 領 取 薪 資 替 代 金 者, 包 括 領 取 失 業 救 濟 金 者 ( 三 ) 因 養 育 小 孩 沒 有 就 業 而 申 請 育 兒 假 的 父 母 ( 四 ) 低 薪 資 的 就 業 者, 由 於 薪 資 未 達 需 加 入 社 會 保 險 的 標 準 ( 五 ) 必 須 加 入 法 定 年 金 保 險 的 自 由 業 者, 如 一 般 手 工 業 ( 六 ) 在 軍 中 服 役 或 在 社 會 上 擔 任 義 務 役 的 年 輕 人 ( 七 ) 公 務 員, 司 法 者, 法 官 及 擔 任 軍 職 者 注 意 事 項 : ( 一 ) 配 偶 一 方 如 果 已 屬 於 加 入 Riester 年 金 的 對 象 時, 配 偶 另 一 方 就 算 不 屬 於 該 項 補 助 的 適 用 對 象, 也 可 以 家 屬 的 身 份 獲 得 補 助 ( 二 ) 沒 有 就 業 的 配 偶 也 屬 於 Riester 年 金 的 補 助 對 象, 這 對 有 小 孩 的 女 性 配 偶 可 說 是 一 項 福 利 配 偶 的 一 方 不 論 男 女, 只 要 沒 有 就 業, 而 且 沒 有 強 制 規 定 一 定 要 加 入 社 會 保 障 的 體 系 者, 都 可 就 此 來 為 自 己 的 老 年 加 強 保 障 只 要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來 為 自 己 的 老 年 保 障 簽 訂 合 約, 只 要 其 配 偶 繳 交 了 屬 於 自 己 的 Riester 年 金 的 保 費, 而 另 一 個 原 本 沒 有 加 入 社 會 保 障 的 配 偶 便 自 動 地 可 獲 得 應 得 的 補 助 例 外 的 情 況 是, 以 女 性 來 說, 如 果 正 在 扶 養 3 歲 以 下 的 小 孩, 在 這 段 期 間 就 自 動 有 可 領 取 退 休 金 的 權 利 了, 如 果 要 享 有 完 全 的 補 助 則 必 須 自 行 再 繳 納 一 小 部 份 的 保 費, 47

49 而 過 了 這 3 年 的 法 定 育 兒 時 間 後 就 不 需 再 繳 納 任 何 保 費 了 如 果 沒 有 另 外 約 定, 一 般 兒 童 津 貼 都 會 自 動 匯 至 女 性 配 偶 的 帳 戶 裡 不 屬 於 補 助 對 象 範 圍 : ( 一 ) 雖 為 一 般 就 業 者, 但 其 總 計 恩 給 額 度 已 達 類 似 於 公 務 員 的 標 準 ( 二 ) 不 屬 於 法 定 年 金 保 險 的 需 強 制 保 險 的 自 由 業 者 ( 三 ) 低 薪 資 的 就 業 者, 加 入 Riester 年 金 也 對 其 日 後 可 獲 得 的 國 民 年 金 沒 有 增 加 的 效 果 一 般 來 說, 政 府 鼓 勵 的 加 強 保 障 方 式 為 長 期 的 個 人 定 額 儲 蓄, 用 意 是 要 補 足 公 辦 年 金 的 不 足 基 本 上, 每 個 人 可 自 行 決 定 以 何 種 方 式 為 自 己 的 養 老 多 做 一 層 的 保 障 只 要 是 合 格 的 儲 蓄 方 式, 都 可 獲 得 政 府 補 助 在 報 稅 時, 個 人 自 行 為 老 年 附 加 保 險 所 支 付 的 費 用 可 列 為 特 別 支 出 項 目 之 下 自 2008 年 起, 老 年 附 加 保 險 在 報 所 得 稅 時 最 高 每 年 可 至 2100 歐 元 如 同 兒 童 津 貼 及 扶 養 兒 童 免 稅 額 一 樣, 財 政 部 會 自 動 檢 視, 如 果 金 額 超 過 基 本 額 則 可 獲 得 退 稅 自 費 金 額 : 由 於 最 後 獲 利 的 仍 是 被 保 險 人, 所 以 除 了 政 府 補 助 的 金 額 及 減 稅 的 優 惠 之 外, 個 人 也 需 自 行 負 擔 部 份 費 用 自 費 金 額 的 高 低 是 以 收 入 所 得 的 4% 來 計 算 的 如 果 政 府 補 助 金 額 高 於 自 費 的 金 額, 則 個 人 必 須 負 擔 基 本 的 一 定 保 費, 而 其 他 部 份 可 由 政 府 全 額 的 補 助 2002 年 至 2004 年 的 單 身 ( 無 小 孩 者 ) 每 年 需 負 擔 基 本 自 費 金 額 45 歐 元, 才 能 獲 得 全 額 的 政 府 補 助 有 一 個 小 孩 者 需 負 擔 的 基 本 自 費 金 額 為 38 歐 元, 兩 個 小 孩 以 上 為 30 歐 元 自 2005 年 起 基 本 自 費 金 額 提 高 為 單 身 ( 無 小 孩 者 ) 每 年 90 歐 元, 扶 養 一 個 小 孩 者 需 負 擔 的 基 本 自 費 金 額 提 高 為 75 歐 元, 兩 個 小 孩 以 上 提 高 為 60 歐 元 這 項 補 助 優 惠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想 要 享 有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的 福 利 者, 也 必 須 依 照 政 府 規 定, 依 收 入 高 低 繳 納 一 定 百 分 比 的 自 費 金 額, 一 般 來 說, 依 照 規 定 是 以 之 前 一 個 年 度 的 薪 資 為 標 準 要 享 有 政 府 為 老 年 附 加 保 險 所 提 供 的 全 額 補 助, 而 需 自 行 負 擔 的 最 低 金 額 依 據 收 入 的 百 分 比 例 如 下 : ( 一 ) 自 2002 年 收 入 的 1% ( 二 ) 自 2004 年 收 入 的 2% ( 三 ) 自 2006 年 收 入 的 3% ( 四 ) 自 2008 年 收 入 的 4% 48

50 任 何 人 只 要 自 2008 年 起 每 年 依 照 其 收 入 的 4%( 自 費 金 額 加 上 政 府 補 助 ) 的 金 額 用 於 老 年 附 加 保 險 的 用 途 上 即 可 享 有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最 高 補 助 優 惠, 單 身 無 小 孩 者 每 年 最 高 可 有 154 歐 元 的 補 助, 已 婚 的 夫 妻 每 年 可 有 308 歐 元, 每 個 小 孩 可 有 185 歐 元 在 報 稅 上 還 可 將 老 年 附 加 保 險 所 繳 納 的 保 費 列 為 特 別 支 出, 一 旦 該 項 支 出 超 過 政 府 補 助 的 額 度 時 還 可 獲 得 退 稅 單 身 無 小 孩 者 可 獲 得 所 謂 的 基 本 補 助 如 果 已 婚 的 夫 妻 雙 方 簽 訂 個 別 的 老 年 附 加 保 險, 那 麼 雙 方 都 可 獲 得 此 基 本 補 助, 即 使 是 只 有 夫 妻 一 方 屬 於 政 府 極 力 推 動 的 適 用 對 象, 另 一 方 也 可 以 家 屬 的 身 份 獲 得 補 助, 小 孩 可 另 外 享 有 特 別 補 助 補 助 的 高 低 及 各 別 的 細 節 規 定 詳 列 於 表 3-3 中 : 表 年 起 政 府 為 私 人 的 另 保 的 老 年 恩 給 提 供 的 補 助 金 額 年 度 每 月 自 費 金 額 每 年 自 費 金 額 基 本 補 助 款 小 孩 補 助 款 總 計 儲 蓄 的 金 額 總 計 每 年 政 府 補 助 金 額 註 : 此 以 年 收 入 為 40,000 歐 元 (EUR), 有 兩 個 小 孩 的 已 婚 夫 妻 為 例 49

51 第 二 節 法 國 壹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沿 革 法 國 的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給 付 制 度 在 18 世 紀 就 開 始, 也 是 全 國 最 早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第 一 項 建 立 起 的 制 度 是 針 對 中 央 政 府 的 官 員, 接 著 則 是 軍 隊 等 其 他 機 構 公 務 人 員 與 軍 人 退 休 年 金 法 之 制 定 始 於 1853 年, 其 中 歷 經 多 次 改 革 改 革 的 背 景 因 素 包 括 : 一 人 口 結 構 逐 漸 老 化 : 老 年 退 休 人 口 比 例 增 加 的 趨 勢, 較 之 工 作 世 代 人 口 的 成 長 快 速 許 多, 導 致 年 金 保 險 費 用 收 入 無 法 完 全 支 應 老 年 退 休 人 口, 影 響 制 度 的 財 務 健 全 法 國 在 1960 年 代 約 4 個 在 職 人 員 養 1 個 退 休 人 員,1998 年 約 1.9 個 在 職 人 口 養 1 個 退 休 人 員,2001 年 乃 2 個 在 職 人 員 養 1 個 退 休 人 員, 據 估 計, 到 了 2020 年,1 個 在 職 人 員 將 養 1 個 退 休 人 員, 若 無 法 儘 早 改 革 與 因 應, 不 只 是 工 作 人 口 的 負 擔 壓 力 逐 漸 增 加, 退 休 受 益 人 的 年 金 給 付, 國 家 財 政 及 社 會 安 定 皆 會 受 到 影 響 二 政 府 之 預 算 補 助 過 高 : 法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經 費 係 由 公 務 人 員 與 政 府 共 同 籌 款 分 擔, 公 務 人 員 每 月 扣 繳 其 薪 俸 總 額 7.85%, 編 入 政 府 公 務 預 算, 由 國 家 直 接 管 理, 作 為 退 休 撫 卹 費 用, 而 其 他 的 退 撫 經 費 則 由 國 家 以 預 算 補 助, 若 退 撫 財 務 收 支 失 衡, 在 不 改 變 保 險 費 用 及 給 付 等 制 度 時, 國 家 承 擔 的 責 任 將 逐 漸 提 高, 而 根 據 統 計, 目 前 退 撫 經 費 財 源 有 43% 係 由 政 府 以 預 算 撥 補 支 應, 比 例 相 當 高, 不 僅 有 違 社 會 保 險 財 務 獨 立 自 主 原 則, 對 於 國 家 整 體 政 務 施 行 的 經 費 預 算, 更 可 能 產 生 排 擠 的 效 果 三 財 務 調 節 措 施 不 易 落 實 : 法 國 退 休 年 金 財 務 處 理 措 施 係 採 隨 收 隨 付 制, 該 制 度 需 有 彈 性 調 整 費 率 彈 性 調 整 給 付 標 準 以 及 適 度 延 長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等 機 制 之 配 套, 始 能 維 持 制 度 的 良 好 運 作 及 財 務 健 全, 然 因 上 述 因 素, 再 加 上 整 體 經 濟 環 境 之 影 響, 投 資 收 益 更 是 減 少 許 多, 面 臨 改 革 的 必 要 改 革 方 向 可 以 粗 分 為 年 金 給 付 制 度 的 重 新 設 計 退 撫 制 度 邁 向 獨 立 運 作 分 層 設 計 3 方 面 年 金 給 付 制 度 的 重 新 設 計 內 容 詳 見 本 節 第 貳 部 分, 此 處 不 再 贅 述 以 下 介 紹 退 撫 制 度 邁 向 獨 立 運 作 與 分 層 設 計 之 內 容 一 退 撫 制 度 邁 向 獨 立 運 作 : 原 本 退 撫 事 務 的 相 關 管 理 經 營 權 限 仍 屬 國 家 政 府 的 事 務, 經 營 成 敗 營 收 多 寡, 由 法 國 政 府 直 接 承 擔 責 任, 然 基 於 社 會 自 治 之 理 念, 政 府 權 限 下 放, 由 付 費 者 來 經 營 主 導 乃 係 世 界 潮 流 之 趨 勢, 亦 屬 基 於 決 策 程 序 正 當 性 之 考 量 因 此 目 前 50

52 改 由 獨 立 機 構 進 行 基 金 的 財 務 管 理 就 財 務 獨 立 性 而 言, 則 由 原 來 的 國 家 預 算 完 全 支 應 基 金 支 出, 更 改 為 共 同 提 撥 制, 由 公 務 員 與 政 府 共 同 支 應, 讓 基 金 不 需 完 全 依 賴 政 府 預 算 二 分 層 設 計 : 新 改 革 方 案 將 退 撫 制 度 的 給 付 內 容 分 為 雙 層 第 二 層 類 似 補 充 保 險 的 輔 助 保 障 制 度, 由 公 務 人 員 與 政 府 共 同 籌 款 創 設 的 附 加 年 金 制 度, 其 係 獨 立 之 制 度 附 加 於 第 一 層 的 基 礎 年 金 之 上, 以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維 持 原 有 之 生 活 水 準 為 目 的 從 2005 年 開 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正 式 改 成 雙 層 制, 第 一 層 名 稱 為 CNRACL (Caisse Nationale de Retraite des Agents des Collectivités Locales), 第 二 層 名 稱 為 RAFP (Retraite additionnelle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貳 現 行 制 度 簡 介 CNRACL 為 一 確 定 給 付 制 的 月 退 休 金 計 劃 ;RAFP 則 為 確 定 提 撥 制 的 年 金 計 劃, 西 元 2005 年 1 月 開 始 使 用 RAFP 的 起 緣 在 於 原 有 的 單 一 計 劃 無 法 滿 足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所 需, 因 此 另 外 加 入 第 二 層 的 設 計 CNRACL 與 RAFP 皆 為 隨 收 隨 付 制 (pay-as-you-go system) 之 強 制 性 計 劃, 退 休 金 金 額 並 會 隨 著 通 貨 膨 脹 做 調 整 以 下 針 對 此 兩 層 制 度 做 詳 細 介 紹 一 CNRACL ( 一 ) 退 休 年 齡 / 年 資 條 件 CNRACL 規 定 要 工 作 滿 15 年 且 達 到 退 休 年 齡 才 有 資 格 領 取 退 休 金 16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為 60 歲, 最 多 可 以 延 長 到 65 歲, 不 過 延 長 須 要 經 過 上 級 同 意 此 外, 符 合 下 述 例 外 條 件 可 繼 續 延 長 或 是 提 早 退 休 : 1. 有 養 育 子 女 則 可 從 65 歲 的 延 長 限 制 放 寬 到 68 歲 2. 工 作 性 質 是 偏 向 危 險 與 勞 力 方 面 的 話, 適 用 退 休 年 齡 改 為 50 至 55 歲 3. 提 早 16 至 17 年 進 入 公 務 員 體 系 之 員 工, 可 提 早 於 56 歲 退 休 4. 女 性 員 工 育 有 3 名 以 上 子 女 不 受 退 休 年 齡 限 制, 只 要 工 作 年 資 達 15 年 皆 可 領 取 退 休 金 ( 二 )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CNRACL 為 一 政 府 與 公 務 員 共 同 提 撥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公 務 員 要 自 行 提 撥 16 工 作 未 滿 15 年 仍 可 領 取 退 休 金 的 例 外 條 件 為 : 1 基 於 健 康 因 素 不 再 適 任 原 職 位 ; 2 本 身 傷 殘 程 度 達 80%; 3 配 偶 為 無 法 照 顧 自 己 的 傷 殘 人 士 ; 4 育 有 3 名 以 上 小 孩, 且 這 些 小 孩 足 以 影 響 員 工 的 工 作 狀 況 ; 5 育 有 1 名 以 上 超 過 1 歲 之 傷 殘 孩 童 51

53 7.85%, 政 府 則 負 責 27.3% ( 三 )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1. 老 年 給 付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給 付 以 月 退 的 方 式 給 付, 每 月 給 付 額 度 計 算 方 式 為 : 月 退 休 金 額 = 退 休 前 6 個 月 的 平 均 薪 資 * 工 作 期 間 * 規 定 比 率 此 金 額 有 最 高 限 制, 規 定 不 得 退 休 前 6 個 月 的 平 均 薪 資 的 75% 上 述 的 規 定 比 率 從 2% 開 始 每 年 遞 減 詳 細 遞 減 情 形 見 表 3-4: 表 3-4 每 年 之 退 休 金 總 額 計 算 之 規 定 比 率 計 算 年 度 退 休 金 給 付 %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Human Resources Working Group, (2006). 退 休 金 並 享 有 每 年 最 低 保 障, 由 主 管 機 關 考 慮 通 膨 等 因 素 之 後 做 適 時 的 調 整, 以 維 持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的 實 質 購 買 力 2. 特 別 給 付 特 別 給 付 的 有 子 女 養 育 上 的 優 惠 政 策 與 遺 屬 年 金 兩 種 分 述 如 下 : (1) 子 女 養 育 上 的 優 惠 政 策 : 為 了 鼓 勵 生 育, 協 助 減 緩 法 國 人 口 老 化 之 速 度, 規 定 育 有 子 女 的 女 性 員 工 可 加 計 工 作 年 資, 在 2004 年 以 前, 每 一 名 子 女 加 計 1 年 ;2004 年 之 後 每 一 名 子 女 加 計 6 個 月 另 一 項 子 女 養 育 上 的 相 關 優 惠 為 : 若 公 務 員 在 退 休 之 後 育 有 3 名 以 上 年 齡 低 於 21 歲 的 小 孩, 且 養 育 期 間 將 超 過 9 年, 老 年 給 付 的 月 退 金 額 可 增 加 10%; 如 果 小 孩 的 年 齡 低 於 16 或 20 歲, 除 了 上 述 10% 之 外, 每 名 低 於 16 或 20 歲 的 小 孩 再 增 加 5% 此 項 優 惠 不 分 男 女 皆 適 用 (2) 遺 屬 年 金 : 若 員 工 去 世, 仍 生 存 的 配 偶 與 子 女 也 享 有 領 取 部 分 退 休 金 的 權 利, 不 過 子 女 須 為 傷 殘 人 士 才 擁 有 領 取 資 格, 且 只 能 領 取 至 年 滿 21 歲 配 偶 的 月 退 領 取 金 額 為 原 老 年 給 付 的 50%, 若 為 重 度 傷 殘 則 再 增 額 52

54 50% 子 女 可 領 取 的 月 退 金 額, 則 是 每 多 一 名 符 合 限 制 條 件 的 小 孩 再 另 外 增 加 10% 的 生 存 配 偶 領 取 百 分 比 因 此, 一 個 公 務 員 家 庭 可 領 取 的 遺 屬 年 金 金 額 為 : 配 偶 的 部 分 : 遺 屬 年 金 ( 月 領 )= 公 務 員 老 年 給 付 *0.5( 配 偶 符 合 重 度 傷 殘 條 件 則 乘 以 1, 而 非 0.5) 傷 殘 子 女 的 部 分 : 遺 屬 年 金 ( 月 領 )= 符 合 條 件 的 小 孩 人 數 *( 公 務 員 老 年 給 付 *0.5)*0.1 如 果 公 務 員 與 公 務 員 的 配 偶 皆 已 去 世, 則 規 定 符 合 遺 屬 年 金 領 取 限 制 的 子 女 要 把 其 可 領 取 的 遺 屬 年 金 之 50%, 平 均 分 配 給 其 他 尚 未 年 滿 21 歲 的 兄 弟 姊 妹 ( 四 )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CNRACL 是 以 月 退 方 式 給 付 退 休 金 ( 五 ) 所 得 替 代 率 以 退 休 前 平 均 6 個 月 薪 資 為 所 得 的 計 算 基 礎, 考 慮 老 年 給 付 特 別 給 付 與 其 他 加 給 等 退 休 金 給 付 名 目 之 後, 退 休 之 後 沒 有 3 名 以 上 小 孩 要 養 育 的 公 務 員, 所 17 得 替 代 率 為 75%, 享 有 其 他 加 給 則 放 寬 為 80% 有 3 名 以 上 小 孩 要 養 育 者, 所 得 替 代 率 為 100%, 亦 即 最 終 給 付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原 來 的 退 休 前 新 資 水 準 ( 六 )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與 運 作 情 形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基 金 是 由 財 政 部 和 法 國 信 託 局 分 別 管 理, 前 者 負 責 公 務 員 的 工 資 福 利 和 相 關 退 休 政 策 的 制 定, 後 者 則 是 獨 立 於 政 府 受 議 會 監 督 的 金 融 機 構, 負 責 退 休 金 的 收 支 還 有 基 金 管 理 工 作 此 外, 也 有 由 政 府 機 關 員 工 代 表 組 成 之 監 理 機 關 監 察 退 休 金 的 運 用 情 形 在 2004 年 的 時 候, 基 金 財 源 約 有 66% 來 自 於 政 府 與 公 務 員 自 行 提 撥, 而 最 主 要 的 支 出 來 自 退 休 金 給 付, 約 佔 86% ( 七 )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由 於 法 國 面 臨 人 口 老 年 化 與 財 政 吃 緊 等 問 題, 以 及 民 營 企 業 員 工 與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年 限 差 距 過 大, 近 年 主 要 改 革 方 向 皆 針 對 此 問 題 做 修 改, 具 體 內 容 包 括 : 1. 退 休 年 齡 例 外 條 件 放 寬 : (1) 提 早 16 至 17 年 進 入 公 務 員 體 系 之 員 工, 因 其 工 作 年 資 比 規 定 的 15 年 要 來 得 長, 自 2006 年 開 始 放 寬 退 休 年 齡, 可 提 早 於 56 歲 退 休 (2) 工 作 性 質 是 偏 向 危 險 與 勞 力 方 面 的 話, 適 用 退 休 年 齡 改 為 50 至 55 歲 2. 鼓 勵 延 後 退 休 與 提 前 退 休 的 處 罰 : 加 入 展 延 年 金 與 減 額 年 金 的 規 定, 延 後 退 休 者, 退 休 年 金 增 額 3%; 提 前 退 休 者, 最 高 減 額 5% 3. 最 高 工 作 年 限 由 37.5 年 增 加 至 40 年,2012 年 時 將 增 加 至 42 年 17 這 裡 的 其 他 加 給 為 於 軍 隊 服 務 之 加 給 扣 除 在 歐 洲 以 外 地 區 服 役 與 小 孩 在 2004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出 生 所 享 有 的 兩 種 加 給 53

55 4. 特 別 給 付 減 少 : 對 於 女 性 公 務 員 在 子 女 養 育 上 的 特 別 給 付,2004 年 將 每 名 子 女 加 計 工 作 年 資 1 年 縮 減 為 6 個 月 ( 八 ) 優 退 制 度 CNRACL 無 此 規 定, 但 有 延 後 退 休 與 提 前 退 休 之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所 述 : 公 務 員 經 過 直 屬 上 級 同 意 之 後, 可 選 擇 延 後 退 休, 在 延 後 退 休 期 間, 每 年 增 加 3% 退 休 金 的 優 惠 ; 若 提 早 退 休 則 會 受 到 退 休 金 減 額 之 處 罰, 處 罰 情 形 如 表 3-5; 表 3-5 提 早 退 休 的 退 休 金 減 額 額 度 退 休 年 度 退 休 年 金 每 年 減 額 幅 度 2006 年 以 前 0.0% % %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Human Resources Working Group (2006). 二 RAFP ( 一 ) 退 休 年 齡 / 年 資 條 件 只 有 參 加 CNRACL 計 劃 的 公 務 員, 或 是 有 參 加 軍 人 專 屬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且 退 休 時 依 然 具 備 這 些 身 分 的 公 務 員, 才 能 參 加 RAFP RAFP 並 不 限 制 工 作 年 資, 只 要 年 滿 60 歲 即 可 領 取 ( 二 )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RAFP 為 共 同 提 撥 制, 雇 主 與 員 工 皆 須 各 提 撥 佔 提 撥 基 礎 (contribution basis)5% 的 金 額, 所 謂 提 撥 基 礎 是 指 基 本 薪 資 再 加 上 基 本 薪 資 的 額 外 加 給, 加 給 最 高 只 算 到 基 本 薪 資 的 20%, 超 過 部 分 不 計 入 ( 三 )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1. 老 年 給 付 RAFP 的 老 年 給 付 方 式 為 年 金 每 一 年 公 務 員 提 撥 的 金 額 將 依 下 列 (1) 的 公 式 轉 換 成 點 數, 等 到 開 始 領 取 退 休 金 時, 每 年 領 取 金 額 為 從 (1) 54

56 求 出 的 工 作 期 間 累 積 點 數 之 和, 乘 以 一 特 定 數 值 ( 稱 為 服 務 價 值 ), 如 (2) 式 為 其 每 年 領 到 的 金 額 : 年 退 休 金 額 = 每 年 換 得 的 點 數 之 和 * 領 取 當 年 公 告 的 服 務 價 值 (2) 每 一 點 數 的 購 買 價 格 與 服 務 價 值 皆 由 主 管 機 關 制 定, 隨 通 貨 膨 脹 精 算 原 則 做 每 年 的 調 整 下 表 分 別 為 2005 年 至 今 所 公 告 的 購 買 價 格 與 服 務 價 值 : 表 3-6:2005 年 至 今 所 公 告 的 購 買 價 格 與 服 務 價 值 ( 單 位 : 歐 元 ) 年 購 買 價 格 服 務 價 值 資 料 來 源 :RAFP 網 站 ( 表 3-7:2005 年 至 今 所 公 告 的 服 務 價 值 ( 單 位 : 歐 元 ) 年 服 務 價 值 資 料 來 源 :RAFP 網 站 ( 舉 例 來 說, 若 一 員 工 在 工 作 期 間 累 積 了 5738 點, 在 2005 年 滿 60 歲 時 退 休 並 開 始 領 取 退 休 金, 他 在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3 年 分 別 領 取 的 退 休 年 金 額 將 會 是 : 2005 年 的 領 取 金 額 =5738*0.04=229.52( 歐 元 ) 2006 年 的 領 取 金 額 =5738*0.0408=234.11( 歐 元 ) 2007 年 的 領 取 金 額 =5738* =238.30( 歐 元 ) 可 見 每 年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額, 決 定 於 公 務 員 在 工 作 期 間 累 積 的 點 數 多 寡 以 及 主 管 機 關 決 定 的 服 務 價 值 55

57 2. 每 一 點 數 的 購 買 價 格 與 服 務 價 值 皆 由 主 管 機 關 制 定, 隨 精 算 原 則 做 每 年 的 調 整 下 表 為 2005 年 至 今 所 公 告 的 購 買 價 格 與 服 務 價 值 : 退 休 金 總 金 額 的 計 算 方 式 為 工 作 期 間 所 獲 得 點 數 乘 以 這 些 點 數 的 服 務 價 值 每 一 點 數 的 服 務 價 值 由 主 管 機 關 制 定, 隨 通 貨 膨 脹 率 做 每 年 的 調 整, 在 2005 年 為 0.04 歐 元,2006 與 2007 年 則 分 別 為 與 元 因 此, 若 一 公 務 員 在 2005 年 取 得 x1 個 點 數,2006 年 取 得 x2 個 點 數,2007 年 取 得 x3 個 點 數, 那 麼 其 在 2005 到 2007 年 累 積 的 退 休 金 總 額 為 : 累 積 的 退 休 金 =x1*0.04+x2*0.048+x3* 遺 屬 年 金 若 員 工 死 亡, 員 工 合 法 配 偶 可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的 50%, 若 配 偶 再 婚, 則 喪 失 領 取 資 格 員 工 若 擁 有 過 一 次 以 上 的 婚 姻, 配 偶 們 可 以 按 照 與 員 工 婚 姻 維 繫 的 長 度 按 比 例 分 配, 但 是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上 述 50% 的 限 制 員 工 未 滿 21 歲 的 子 女 享 有 老 年 給 付 的 10%, 上 述 生 存 家 屬 的 領 取 總 額 不 得 高 於 老 年 給 付 因 此 一 個 公 務 員 家 庭 可 以 領 取 到 的 遺 屬 年 金 為 : 配 偶 的 部 分 : 遺 屬 年 金 ( 每 年 領 取 金 額 )= 老 年 給 付 *0.5 子 女 的 部 分 : 遺 屬 年 金 ( 每 年 領 取 金 額 )= 老 年 給 付 *0.1 配 偶 與 子 女 領 取 的 RAFP 遺 屬 年 金 之 總 和 公 務 員 RAFP 退 休 金 總 額 *1 ( 四 )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依 照 上 述 方 法 算 出 來 的 退 休 金, 將 在 公 務 員 退 休 之 後, 以 年 金 方 式 給 付 若 員 工 工 作 期 間 購 買 到 的 總 點 數 低 於 5125 個, 則 改 採 一 次 給 付 ( 五 ) 所 得 替 代 率 從 ( 三 )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說 明 可 知, 公 務 員 在 工 作 期 間 累 積 的 點 數 受 到 每 年 點 數 的 購 買 價 格 影 響 ; 而 在 計 算 退 休 期 間 的 年 金 領 取 金 額 時, 所 會 利 用 到 的 服 務 價 值 也 會 每 年 做 調 整, 此 兩 者 皆 由 主 管 機 關 ERAFP 所 定 因 此 公 務 員 的 所 得 ( 六 )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與 運 作 情 形 RAFP 是 由 ERAFP (Etablissement pour la retraite additionnelle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管 理,ERAFP 裡 有 董 事 會 行 政 經 理 秘 書 長 等 行 政 職 董 事 會 成 員 共 有 17 人, 其 中 7 位 代 表 政 府 7 位 代 表 員 工 3 位 為 專 家 學 者, 董 事 會 3 年 為 一 任 期, 可 續 任 一 次 ERAFP 的 監 理 機 關 則 由 文 官 組 織 社 會 安 全 預 算 地 方 政 府 衛 生 等 公 共 部 門 所 選 出 之 政 府 代 表 組 成 董 事 會 主 要 權 利 是 管 理 經 理 人, 並 針 對 以 下 決 策 作 最 終 決 定 : 1. 估 計 每 年 的 負 債 並 決 定 準 備 金 的 數 額 2. 注 意 基 金 的 長 期 資 產 負 債 是 否 平 衡 3. 決 定 點 數 的 服 務 價 值 與 其 他 相 關 的 精 算 因 子 56

58 4. 投 資 決 策 的 制 定 此 外, 董 事 會 也 可 以 針 對 RAFP 的 執 行 細 則 提 出 修 改 建 議, 不 過 監 理 機 關 有 權 否 決 董 事 會 的 決 策 與 提 案 統 計 至 2005 年 的 財 務 狀 況,RAFP 基 金 總 額 約 提 撥 了 15 兆 歐 元, 從 投 資 而 得 的 收 入 有 1,500 萬 歐 元 ( 七 )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此 為 2005 年 啟 用 之 新 制 度, 近 年 並 無 改 革 意 向 ( 八 ) 優 退 制 度 RAFP 規 定 不 得 優 退, 一 律 60 歲 之 後 才 可 領 取 退 休 金, 且 延 後 領 取 可 擁 有 展 延 年 金 展 延 年 金 的 利 率 每 年 不 一 定 相 同, 以 2006 年 和 2007 年 為 例, 如 表 3-8 所 示 : 表 ~2007 年 展 延 年 金 的 對 應 利 率 領 取 年 齡 利 率 領 取 年 齡 利 率 領 取 年 齡 利 率 % % % % % % %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EAPSPI(European Association of Public Sector Pension Institutions) 網 站 舉 例 來 說, 若 一 公 務 員 在 2006 年 時 年 滿 61 歲, 並 決 定 開 始 領 RAFP 計 劃 下 的 退 休 金, 那 麼 他 的 退 休 年 金 金 額 將 會 比 2006 年 年 滿 60 歲 且 擁 有 的 退 休 金 總 金 額 相 同 的 公 務 員, 要 多 領 1.04 倍 57

59 參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法 國 公 務 人 員 與 軍 人 退 休 年 金 法 之 制 定 始 於 1853 年, 其 中 歷 經 年 等 幾 番 修 正, 修 正 的 重 點 分 成 兩 方 面 18 : 一 退 撫 經 費 係 由 公 務 人 員 與 政 府 共 同 分 擔 : 避 免 政 府 完 全 負 擔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給 付, 而 影 響 國 家 財 政 因 此 退 休 給 付 除 政 府 籌 款 支 應 外, 公 務 人 員 每 月 亦 應 扣 繳 其 薪 俸 總 額 7.85%, 編 入 政 府 公 務 預 算, 由 國 家 直 接 管 理, 退 休 給 付 則 由 國 庫 支 應, 若 未 依 規 定 扣 繳 者, 則 無 法 享 有 支 領 年 金 之 權 利 二 退 休 年 金 給 付 標 準 依 現 職 人 員 薪 俸 比 例 而 調 整 : 也 就 是 公 務 人 員 於 退 休 後 之 餘 生 所 定 期 支 領 的 年 金 額, 隨 物 價 指 數 等 經 濟 指 標 而 調 整, 保 障 退 休 人 員 生 活 水 準 且 維 持 一 定 之 實 質 購 買 力 法 國 的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相 較 於 民 營 企 業 底 下 的 勞 工 豐 厚 許 多, 不 過 近 年 來 法 國 受 到 大 環 境 影 響 經 歷 不 景 氣 的 時 期, 勢 必 要 縮 減 財 政 開 支, 再 加 上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原 來 的 給 付 制 度 政 府 已 無 力 負 擔 因 此 2003 年 開 始 的 改 革 方 向 包 括 : ( 一 ) 放 寬 退 休 年 齡 的 例 外 條 件 ( 二 ) 延 後 退 休 者 享 有 年 金 增 額 的 優 惠 ( 三 ) 減 額 年 金 設 計 ( 四 ) 提 高 工 作 的 最 高 年 限 ( 五 ) 減 少 特 別 給 付 2005 年 開 始, 另 外 加 入 第 二 層 設 計, 使 得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轉 為 雙 層 制 計 劃 18 郝 鳳 鳴 (2004), 美 加 英 法 德 等 五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彙 編, 銓 敘 部 58

60 第 三 節 丹 麥 壹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沿 革 丹 麥 為 較 早 實 行 公 共 老 年 退 休 養 老 給 付 制 度 的 國 家, 於 1892 年 便 建 立 老 年 給 付 計 畫, 其 特 色 為 税 賦 為 資 金 來 源 且 涵 蓋 對 象 為 所 有 公 民, 丹 麥 1912 年 開 始 引 進 現 行 的 第 二 支 柱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其 為 隨 收 隨 付 制 度, 此 計 畫 隸 屬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Act on Civil Servants) 自 1957 年 開 實 施 國 民 年 金 的 公 共 老 年 退 休 養 老 給 付, 其 制 度 設 計 參 考 前 述 1892 年 設 置 的 老 年 給 付 計 畫, 而 1958 年 將 各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公 務 員 納 入 第 二 支 柱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計 畫, 由 雇 主 ( 即 政 府 ) 單 方 提 供 資 金 來 源,1964 年 以 後 加 入 補 充 型 的 強 制 性 年 金 計 畫 ATP, 此 項 補 充 型 計 畫 自 1980 年 代 以 來 致 力 推 廣, 欲 使 其 保 障 至 少 涵 蓋 80% 以 上 有 工 作 的 人, 目 前 丹 麥 的 公 務 員 必 須 參 與 此 3 項 退 休 金 計 畫 貳 現 行 制 度 簡 介 丹 麥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分 為 3 層, 第 一 層 是 公 共 老 年 退 休 養 老 給 付 制 度 (public old-age pension), 給 付 對 象 為 65 歲 以 上 的 國 民, 居 住 在 本 國 40 年 以 上 才 能 領 取 全 額 公 共 老 年 養 老 給 付 金 第 二 層 為 確 定 給 付 制 制 度,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Civil service pension scheme) 為 DB 制, 早 期 大 多 數 公 務 員 參 與 此 計 畫, 居 住 且 服 務 滿 3 年 以 上 則 可 領 該 公 共 退 休 金 (public retirement pension) 的 遞 延 年 金 另 有 法 定 明 文 強 制 要 求, 除 了 上 述 兩 層 以 外 的 補 充 型 撫 卹 金 計 畫 ATP, 以 下 表 3-9 為 詳 細 介 紹 表 3-9 丹 麥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3 大 支 柱 一 覽 表 退 休 金 3 大 支 柱 Pillar 1 社 會 年 金 Pillar 2 企 業 退 休 金 Pillar 3 私 人 自 願 提 撥 退 休 金 計 畫 丹 麥 制 度 公 共 老 年 退 休 養 老 金 DB 制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DB 制 ATP DC 制 個 人 年 金 儲 蓄 19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19 Mika Vidlund,Pension contribution level in Denmark:Finnish Centre for Pensions Reviews

61 一 國 民 年 金 計 畫 公 共 老 年 退 休 養 老 給 付 丹 麥 是 較 早 期 引 進 該 計 畫 的 國 家, 於 1957 年 開 始 引 進 公 共 老 年 退 休 養 老 給 付, 額 度 由 目 前 薪 資 決 定 此 計 畫 由 國 家 及 當 地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經 費 管 理, 並 且 採 隨 支 隨 付 原 則 (pay as you go) 支 付 原 則, 其 屬 於 確 定 給 付 制 ( 一 ) 退 休 年 齡 : 以 1939 年 6 月 1 日 為 準, 此 日 期 以 前 出 生 者 退 休 年 齡 為 67 歲, 之 後 出 生 者 為 65 歲, 可 提 前 退 休 年 齡 60 歲, 強 制 退 休 年 齡 為 70 歲 ( 二 )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由 國 家 或 地 方 政 府 提 撥 1.5% ( 三 )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 居 住 不 滿 40 歲 之 國 民 需 以 比 率 扣 除 少 於 40 年 的 部 分, 分 為 有 所 得 測 試 的 基 礎 年 金 及 補 充 年 金 1. 基 礎 年 金 每 年 7,064 歐 元, 當 個 人 期 末 薪 資 超 過 30,020 歐 元, 此 項 基 礎 年 金 給 付 額 度 減 去 年 薪 超 過 歐 元 30,020 部 分 的 30% 2. 補 充 年 金 每 年 7,112 歐 元, 若 有 配 偶 則 為 3,319 歐 元, 若 個 人 年 收 入 超 過 6,619 歐 元 或 雙 薪 夫 妻 年 收 入 合 計 超 過 13,291 歐 元, 同 樣 需 減 去 超 出 的 部 分 30% 此 項 補 充 額 度 會 針 對 個 人 所 得 做 所 得 測 試 (2006 年 資 料 ) 表 3-10 養 老 退 休 給 付 費 用 單 位 : 百 萬 丹 麥 克 朗 ,842 62,025 64,902 71,241 78,792 註 : 此 項 費 用 包 含 海 外 本 國 民 資 料 來 源 :Finanslov 丹 麥 財 政 部 表 3-11 國 民 養 老 金 領 取 人 口 單 位 : 百 萬 丹 麥 克 朗 , , , , ,000 註 : 此 項 計 算 包 含 海 外 本 國 民 資 料 來 源 :Finanslov 丹 麥 財 政 部 60

62 ( 四 )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 年 金 ( 五 ) 所 得 替 代 率 : 約 17.5% 20 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Civil Service Pension Scheme)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為 確 定 給 付 制, 此 制 度 與 一 般 勞 工 退 休 金 在 退 休 年 齡 提 前 退 休 減 額 等 條 件 上 無 異, 但 適 用 於 公 務 員 退 休 條 例, 且 由 中 央 機 關 及 當 地 政 府 稅 收 提 供 資 金 ( 一 ) 退 休 年 齡 / 年 資 條 件 : 法 定 65 歲, 可 提 前 至 60 歲 退 休, 強 制 退 休 年 齡 70 歲 ( 二 )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 雇 主 提 撥 20.3% (2005 年 ) ( 三 )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 1. 年 金 : 確 定 給 付 制 下 為 第 1 至 16 年, 每 年 給 與 1.75%, 第 17 至 32 年, 每 年 給 與 1.5%, 第 33 至 37 年 間 每 年 給 予 1%, 最 高 退 休 額 為 57% 的 薪 資 最 高 計 提 37 年 若 於 60 歲 前 提 早 離 職, 只 要 符 合 服 務 年 資 滿 3 年 以 上 的 公 務 員, 方 可 於 60 歲 開 始 領 取 遞 延 年 金, 但 仍 需 比 照 提 前 退 休 辦 理 減 額 2. 遺 囑 給 付 金 : 若 公 務 員 去 世, 則 在 世 的 配 偶 可 領 取 退 休 金 總 額 71% 的 死 者 撫 卹 金 ; 退 休 公 務 員 或 已 逝 公 務 員, 其 未 滿 21 歲 的 子 女 可 領 取 給 付 金 直 至 年 滿 21 歲, 孤 兒 則 享 有 2 倍 的 給 付 金 ( 四 )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 年 金 ( 五 ) 所 得 替 代 率 :57% ( 六 )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 由 政 府 管 理 ( 七 ) 近 年 狀 況 : 截 至 2008 年 為 止, 有 105,000 的 公 務 員 選 擇 此 項 計 畫, 並 且 有 119,719 名 的 退 休 金 領 取 者, 此 計 畫 在 最 鼎 盛 時 期 有 130,000 的 公 務 員 參 與, 但 至 2006 年, 以 剩 下 99,760 的 公 務 員 參 與 此 計 畫 21, 近 幾 年 來, 大 多 數 人 將 從 DB 轉 選 擇 確 定 提 撥 制 職 業 退 撫 計 畫 (defined contribution occupational pension schemes), 由 下 表 3-12 可 發 現 逐 年 保 費 收 入 遞 減, 給 付 支 出 卻 上 升, 預 計 接 下 來 的 30~40 年, 選 擇 確 定 給 付 制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比 率 會 下 降 75% 20 OECD,Pension at a glance, 資 料 來 源 : Finanslov 丹 麥 財 政 部,

63 表 3-12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收 入 及 給 付 支 出 保 費 收 入 5,186 3,330 3,354 3,375 3,249 給 付 支 出 14,506 15,053 15,841 16,660 17,367 資 料 來 源 :Finanslov 丹 麥 財 政 部 ( 八 ) 優 退 制 度 : 無, 但 為 避 免 國 民 於 法 定 標 準 退 休 年 齡 前 提 早 退 休, 但 為 避 免 低 勞 動 力, 故 在 確 定 給 付 制 下 有 提 早 退 休 必 須 減 免 退 休 金 的 規 定, 使 得 丹 麥 的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有 上 升 的 趨 勢, 且 該 項 減 免 額 度, 越 早 退 休 減 免 越 多, 若 於 60 歲 及 61 歲 退 休, 將 會 多 出 2 倍 的 增 加 減 免 額 度 表 3-13 確 定 給 付 制 下 的 減 免 年 齡 對 照 表 退 休 年 齡 退 休 金 減 額 增 加 幅 度 60 10% 3% 61 7% 3% 62 4% 1% 63 3% 1% 64 2% 2% 資 料 來 源 : Personalestyrelsen Finansministeriet 丹 麥 財 政 委 員 會 2009 三 補 充 型 強 制 計 畫 ATP ATP 自 1964 年 開 始, 其 為 丹 麥 法 令 明 文 規 定 需 強 制 加 入 的 補 充 型 撫 卹 金, 其 為 確 定 提 撥 制, 根 據 2008 年 最 新 資 料 顯 示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之 公 務 員 須 納 入 ATP 補 充 計 畫 : 在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例 (Act on Civil Servants in the State), 或 是 受 市 政 公 務 員 條 例 或 規 定 約 束 有 固 定 津 貼 或 服 務 收 入 之 公 務 員, 此 項 補 充 型 計 畫 提 撥 方 式 不 仰 賴 個 人 收 入, 而 是 依 據 工 作 時 間 有 不 同 提 撥 標 準 62

64 ( 一 ) 退 休 年 齡 :67 歲 表 3-14 給 付 年 齡 一 覽 表 出 生 日 給 付 年 齡 1958/12/31 以 前 /1/1~1959/6/ /7/1~1959/12/ /1/1~1960/6/ /7/1~1962/12/ /1/1~ 67+ ( 視 平 均 餘 命 調 整 ) 資 料 來 源 :ATP 官 方 網 站 (2009) ( 二 ) 提 撥 比 率 : 員 工 提 撥 1/3, 雇 主 提 撥 2/3, 大 約 為 薪 資 的 1.25%~1.4% 表 3-15 ATP 提 撥 計 算 公 務 人 員 適 用 A 版 月 工 作 時 間 員 工 提 撥 雇 主 提 撥 (1/ 3) (2 / 3) 總 提 撥 117 小 時 以 上 ( 全 職 ) 小 時 小 時 小 時 以 下 計 時 約 聘 資 料 來 源 :ATP 官 方 網 站 ( 三 )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 依 帳 戶 餘 額 而 定, 有 最 低 保 證 利 率 表 3-16 ATP 保 費 收 入 及 支 出 狀 況 單 位 : 百 萬 丹 麥 克 朗 保 費 收 入 6,510 6,611 6,676 6,744 7,205 ATP 支 出 4,410 4,567 5,122 6,079 7,080 資 料 來 源 :ATP Koncernen Arsrapporter. 63

65 ( 四 )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 年 金, 除 非 累 積 金 額 低 過 限 制 標 準 則 給 付 一 次 金 ( 五 ) 所 得 替 代 率 : 依 帳 戶 餘 額 而 定 參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一 公 共 老 年 退 休 養 老 給 付 自 從 1957 年 引 進 公 共 老 年 退 休 養 老 給 付, 給 付 開 始 分 成 兩 層, 並 加 入 所 得 測 試 : 基 礎 年 金 及 補 充 年 金 1970 年 開 始, 所 有 從 勞 動 市 場 退 休 者 可 工 作 連 續 無 收 入 者, 都 被 視 為 可 領 取 固 定 基 礎 額 的 公 共 老 年 退 休 養 老 給 付 之 人 直 到 今 天, 公 共 老 年 退 休 養 老 給 付 基 礎 額 及 補 充 給 付 退 休 年 齡 為 65 歲 ( 出 生 於 1939 年 7 月 1 日 之 前 者 為 67 歲 ) 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畫 自 1912 年 引 進 後 有 以 下 的 改 變 與 演 進 22 : 1. 退 休 年 齡 與 許 多 國 家 不 同, 改 革 退 休 年 齡 將 原 本 的 67 歲 降 至 65 歲 (2004/07/01) 2. 在 確 定 給 付 制 下 允 許 特 定 期 間 內, 投 保 者 可 以 買 回 (buy-back) 中 間 空 缺 的 基 數 3. 法 規 也 開 始 允 許 退 休 者 得 於 法 定 年 齡 前 退 休, 使 得 退 休 金 領 取 較 有 彈 性 4. 加 入 提 早 退 休 給 付 金 減 額 措 施, 意 旨 在 鼓 勵 國 民 於 正 常 的 退 休 年 齡 下 退 休, 維 持 正 常 的 勞 動 力 市 場, 越 早 退 休 者 懲 罰 性 減 額 幅 度 更 大 丹 麥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及 提 前 退 休 年 齡 改 革 : 2004/07/01 起 退 休 年 齡 提 前 至 65 歲, 但 2006 年 立 法 通 過 : 1. 可 提 前 退 休 年 齡 : 年 調 整 至 由 60 歲 延 長 至 62 歲 2.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 年 間 由 現 行 的 65 歲 調 回 67 歲 三 ATP 1. 依 平 均 餘 命 調 整 不 同 出 生 階 段 的 退 休 年 齡 2. ATP 帳 戶 管 理 設 有 最 低 保 證 利 率, 目 前 為 2% 保 證 利 率, 未 來 希 望 以 利 率 交 換 的 方 式 連 動 到 浮 動 利 率, 避 免 市 場 利 率 變 動 帶 來 的 損 失 22 OECD,Public Sector Pensions and the Challenge of an Ageing Public Service,

66 第 四 章 新 加 坡 澳 洲 智 利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介 紹 第 一 節 新 加 坡 壹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沿 革 新 加 坡 所 採 行 之 退 撫 制 度 主 要 為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參 加 者 已 不 限 於 公 務 員, 其 適 用 對 象 較 為 廣 泛, 故 該 制 具 較 濃 厚 的 強 制 儲 蓄 色 彩 新 加 坡 於 1955 年 7 月 1 日 公 佈 中 央 公 積 金 條 例 (Central Provident Fund Act, CPF Act), 保 護 公 積 金 會 員 的 合 法 權 益, 並 規 範 公 積 金 管 理 方 式 與 儲 蓄 使 用 行 爲, 並 為 實 行 公 積 金 全 國 統 一 管 理 設 立 中 央 公 積 金 局 (Central Provident Fund Board) 負 責 相 關 事 務 創 立 初 期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爲 職 員 提 供 足 夠 的 儲 蓄 以 作 為 退 休 準 備, 是 一 項 強 制 性 的 儲 蓄 計 劃, 原 採 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與 民 間 企 業 人 員 公 積 金 2 種 制 度 並 行, 至 1977 年 將 2 種 制 度 合 併, 成 為 單 一 的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Central Provident Fund System,CPF) 經 過 多 年 的 調 整, 中 央 公 積 金 已 由 一 個 簡 單 的 退 休 儲 蓄 計 畫 演 變 為 包 含 儲 蓄 及 保 險 計 畫 的 社 會 福 利, 提 供 參 加 者 在 退 休 醫 療 保 健 住 宅 教 育 家 庭 保 障 及 資 產 強 化 等 方 面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該 制 度 為 強 制 公 營 及 確 定 提 撥 制, 所 有 新 加 坡 公 民 及 永 久 居 民, 包 括 受 僱 及 自 僱 者, 都 必 須 參 加 參 與 者 所 提 撥 的 款 項 應 自 所 得 稅 中 扣 除, 即 參 與 者 享 有 提 撥 資 金 免 稅 之 優 惠 而 涵 蓋 的 保 障 範 圍 包 括 : 退 休 規 劃 醫 療 保 險 房 屋 住 宅 家 庭 保 障 及 資 產 增 值 ( 即 投 資 計 畫 ) 貳 現 行 制 度 簡 介 一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 一 ) 退 休 年 齡 / 年 資 條 件 當 參 加 之 勞 工 年 滿 55 歲 時, 即 可 提 領 其 普 通 帳 戶 與 特 別 帳 戶 內 所 累 積 的 儲 金 若 年 滿 55 歲 後 仍 繼 續 工 作, 則 其 必 須 繼 續 參 加 提 撥, 但 提 撥 率 較 低 ; 日 後 每 年 即 可 提 領 退 休 金 一 次, 但 帳 戶 內 的 餘 額 仍 須 符 合 最 低 留 存 金 額 會 員 因 工 作 失 能 超 過 6 個 月 或 永 久 離 開 新 加 坡, 即 可 將 帳 戶 中 的 累 積 餘 額 提 出 除 此 之 外, 參 與 者 年 滿 55 歲 時, 普 通 帳 戶 與 特 別 帳 戶 2 帳 戶 總 餘 額 若 超 過 5,000 新 加 坡 幣 時, 則 必 須 依 規 定 將 部 份 存 款 保 留 於 退 休 帳 戶 (Retirement Account),2009 年 7 月 1 日 起 最 低 留 存 金 額 (Minimum Sum) 為 117,000 新 加 坡 幣 65

67 會 員 年 滿 55 歲 時, 若 普 通 及 特 別 帳 戶 餘 額 已 滿 足 最 低 存 款 計 畫 規 定, 則 須 於 醫 療 儲 蓄 帳 戶 留 存 必 要 金 額 (Medisave Required Amount, 在 2005 年 為 5,100 新 元,2006 年 起 為 8,300 新 元 ; 之 後 每 年 上 漲 2500 新 元 至 2013 年 的 25,000 新 元 ), 方 得 將 剩 餘 金 額 全 數 提 領 當 會 員 死 亡 時 他 的 存 款 會 交 給 指 定 受 益 人, 如 果 沒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則 交 由 Public Trustee 依 照 法 律 分 配 運 用, 如 果 會 員 永 久 失 能 時 則 可 以 隨 時 將 自 己 帳 戶 中 的 餘 額 提 出 ( 二 )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新 加 坡 的 公 積 金 提 撥 率 乃 是 根 據 經 濟 發 展 和 員 工 工 資 水 準 企 業 勞 動 力 成 本 及 公 衆 對 公 積 金 評 價 等 因 素, 實 行 動 態 管 理, 持 續 進 行 調 整 以 反 映 國 民 收 入 狀 況 維 護 員 工 的 利 益, 同 時 又 可 對 經 濟 發 展 起 宏 觀 調 控 的 作 用 2006 年 員 工 每 月 賺 取 750 新 元 以 上 者 即 需 要 提 撥 一 定 比 例 的 勞 工 工 資 至 自 己 的 帳 戶, 所 謂 勞 工 工 資, 包 含 平 常 工 資 (ordinary wages) 以 及 額 外 工 資 (additional wages), 平 常 工 資 的 提 撥 上 限 (Ordinary Wage Ceiling) 在 2006 年 以 月 薪 4500 新 元 (2005 年 為 5000 新 元 ) 計 算, 受 退 休 保 障 的 政 府 員 工 上 限 則 為 6000 新 元, 額 外 工 資 的 上 限 (additional wage ceiling) 則 為 新 元, 等 於 是 17 個 月 的 平 常 工 資 提 存 的 比 例 亦 隨 受 雇 者 之 年 齡 而 有 所 不 同, 所 提 存 的 金 額 轉 入 普 通 特 別 和 醫 療 儲 蓄 帳 戶 的 比 例 也 有 不 同 的 偏 重, 提 撥 比 例 如 表 4-1 與 4-2 表 4-1 私 部 門 受 雇 員 工 提 撥 率 提 撥 率 ( 占 薪 資 %) 帳 戶 所 分 配 之 提 撥 率 (%) 雇 主 雇 員 總 計 OA MA SA 35 歲 以 下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新 加 坡 中 央 公 積 金 局 66

68 表 4-2 受 退 休 保 障 之 公 部 門 受 雇 員 工 提 撥 率 提 撥 率 ( 占 薪 資 %) 帳 戶 所 分 配 之 提 撥 率 (%) 雇 主 雇 員 總 計 OA MA SA 35 歲 以 下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新 加 坡 中 央 公 積 金 局 自 僱 人 員 自 營 業 者 未 滿 35 歲 需 要 提 撥 6% 淨 營 業 所 得 至 醫 療 帳 戶 中 35 至 44 歲 者 提 撥 7% 45 以 上 者 須 提 撥 8%, 此 一 帳 戶 免 稅 爲 了 鼓 勵 自 僱 人 員 繼 續 向 醫 療 帳 戶 ( Medisave ) 以 外 的 其 他 帳 戶 中 繳 費, 免 稅 政 策 同 樣 適 用 於 其 他 中 央 公 積 金 自 願 性 繳 費 帳 戶 免 稅 上 限 額 爲 自 僱 人 員 淨 貿 易 額 的 20% 或 14,400 新 元, 取 兩 者 之 間 較 小 的 數 額 爲 準 ( 三 )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普 通 帳 戶 與 特 別 帳 戶 內 所 累 積 的 儲 金 若 年 滿 55 歲 後 繼 續 工 作 的 提 撥 率 較 低 ; 日 後 每 年 即 可 提 領 退 休 金 一 次, 但 帳 戶 內 的 餘 額 仍 須 符 合 最 低 留 存 金 額 2009 年 7 月 1 日 起 最 低 留 存 金 額 (Minimum Sum) 為 117,000 新 加 坡 幣 ( 四 )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新 加 坡 的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CPF) 規 定 每 一 個 受 僱 人 ( 新 加 坡 的 公 民 或 是 永 久 居 留 之 外 籍 人 士 ) 都 必 須 參 加 公 積 金, 稱 為 會 員 所 有 的 受 僱 員 工 包 含 臨 時 工 兼 職 全 職 或 按 件 計 酬 的 工 作 者 等 皆 須 需 加 入, 自 雇 者 則 僅 需 加 入 醫 療 儲 蓄 (Medisave) 計 畫 每 位 會 員 都 有 一 個 統 一 的 編 號, 以 個 人 的 名 義 開 設 帳 戶, 每 個 會 員 都 有 三 個 帳 戶, 分 別 為 普 通 醫 療 儲 蓄 帳 戶 和 特 別 帳 戶 1. 普 通 帳 戶 (Ordinary Account): 此 帳 戶 可 用 於 購 屋 經 核 准 的 投 資 購 買 經 核 准 的 保 險 教 育 或 補 充 會 員 父 母 的 退 休 金 的 不 足 之 用 途 2. 醫 療 儲 蓄 帳 戶 (Medisave Account): 可 用 於 住 院 費 用 門 診 ( 包 括 B 型 肝 炎 接 種 洗 腎 化 療 等 ) 以 及 購 買 經 核 准 的 醫 療 保 險 該 帳 戶 設 有 提 撥 上 限 (Medisave Contribution Ceiling), 以 避 免 高 所 得 人 士 藉 由 該 帳 戶 享 有 政 府 保 證 收 益 或 達 其 避 稅 之 目 的 超 過 提 撥 上 限 之 資 金, 將 被 轉 至 特 別 帳 戶 ( 未 滿 55 歲 者 ) 或 退 休 帳 戶 ( 年 滿 55 歲 者 ), 只 有 在 特 別 帳 戶 或 退 休 帳 戶 中 的 錢 滿 足 最 低 留 存 金 額 後 才 會 將 超 過 的 資 金 轉 67

69 進 普 通 帳 戶 2009 年 7 月 1 日, 此 帳 戶 之 提 撥 上 限 調 高 為 37,000 新 加 坡 幣, 最 低 留 存 金 額 為 32,000 新 元 3. 特 別 帳 戶 (Special Account) : 用 於 養 老 和 緊 急 救 難 之 需, 會 員 在 遭 遇 災 害 或 是 意 外 時 可 以 向 中 央 公 積 金 申 請 貸 款 從 2001 年 1 月 1 日 起, 會 員 還 可 以 用 特 別 帳 戶 中 的 存 款 進 行 投 資, 以 便 增 加 年 老 的 儲 蓄 4. 年 金 領 取 計 畫 (CPF Life) 從 2009 年 9 月 起,CPF 之 參 與 者 可 以 選 擇 加 入 CPF Life 計 畫, 於 此 計 畫 下, 參 與 者 可 以 每 月 領 取 退 休 金 若 於 2009 年 9 月 已 滿 55 歲 者, 即 可 加 入 CPF Life 計 畫, 每 月 領 取 退 休 金 ;52 歲 至 54 歲 者, 與 從 其 55 歲 起 開 始 參 與 此 計 畫 而 從 2013 年 起,55 歲 且 其 退 休 帳 戶 中 至 少 有 40,000 新 幣 之 CPF 參 與 者, 會 自 動 納 入 CPF Life 計 畫 中 ; 而 退 休 帳 戶 中 之 金 額 低 於 40,000 者 可 以 自 行 選 擇 是 否 加 入 CPF Life 計 畫 ( 五 ) 所 得 替 代 率 需 以 帳 戶 餘 額 決 定 而 在 中 央 公 積 金 法 有 規 定, 普 通 帳 戶 的 利 率 不 得 低 於 2.5%, 醫 療 帳 戶 特 別 帳 戶 和 退 休 帳 戶 的 利 率 最 低 加 計 1.5%, 即 4% 利 率 的 計 算 有 80% 的 比 重 是 根 據 過 去 新 加 坡 12 個 月 的 定 存 利 率, 另 外 的 20% 是 根 據 新 加 坡 當 地 主 要 的 銀 行 儲 蓄 率 來 計 算, 並 且 每 一 季 會 重 新 調 整 利 率 以 期 跟 上 市 場 變 動 從 2001 年 10 月 至 今 一 直 維 持 普 通 帳 戶 的 利 率 為 2.5%, 而 醫 療 帳 戶 特 別 帳 戶 和 退 休 帳 戶 的 利 率 為 4%, 剛 好 是 最 低 標 準 ( 六 )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公 積 金 由 中 央 公 積 金 局 統 一 運 用, 在 扣 除 有 關 費 用 之 後 以 利 息 的 方 式 分 配 到 每 一 個 會 員 帳 戶 中, 且 公 積 金 的 存 款 利 息 免 稅 公 積 金 會 員 的 存 款 利 息 與 市 場 相 關, 計 算 方 式 乃 以 新 加 坡 當 地 3 家 銀 行 - 星 展 銀 行 (DBS Bank LTD, DBS) 新 加 坡 華 僑 銀 行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td, OCBC) 和 大 華 銀 行 (United Overseas Bank, UOB) 定 期 存 款 利 息 之 80% 及 儲 蓄 利 率 之 20% 加 權 平 均 計 算 之, 每 3 個 月 調 整 1 次 中 央 公 積 金 法 規 定 普 通 帳 戶 的 最 低 保 證 利 率 為 2.5%, 醫 療 帳 戶 特 別 帳 戶 和 退 休 帳 戶 的 最 低 保 證 利 率 為 4% 新 加 坡 政 府 透 過 發 行 國 債 來 支 應 保 證 利 率, 基 金 除 用 於 公 共 建 設 外, 大 部 份 交 由 新 加 坡 政 府 投 資 公 司 集 中 投 資 運 用 新 加 坡 政 府 透 過 發 行 債 券 所 取 得 的 退 休 準 備 金, 除 用 於 公 共 建 設 外, 其 餘 大 部 份 都 交 由 新 加 坡 政 府 投 資 公 司 (Government of Singapor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GIC) 集 中 投 資 運 用, 以 保 證 其 長 期 投 資 收 益, 可 見 該 公 司 於 新 加 坡 中 央 公 積 金 中 扮 演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1970 年 新 加 坡 外 匯 存 底 快 速 累 積, 新 加 坡 政 府 有 鑒 於 金 融 管 理 局 多 將 外 匯 投 資 於 流 動 性 資 產 使 收 益 無 法 提 升, 因 此 於 1981 年 在 新 加 坡 總 理 李 光 耀 的 提 議 下, 由 政 府 成 立 新 加 坡 政 府 投 資 公 司, 希 望 68

70 除 了 提 升 收 益 外, 更 能 吸 引 國 際 知 名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至 新 加 坡 設 立 據 點, 促 使 新 加 坡 發 展 為 全 球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1. 政 府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GIC 新 加 坡 政 府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掌 管 公 開 市 場 投 資 單 位 (Public Markets Group) 以 及 事 務 支 援 單 位 (Corporate HQ), 前 者 負 責 執 行 公 司 在 公 開 市 場 的 投 資 操 作, 後 者 則 提 供 投 資 所 需 之 後 勤 服 務 GIC 不 動 產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經 由 直 接 或 間 接 投 資 於 全 球 各 地 不 動 產, 成 為 新 加 坡 政 府 投 資 公 司 穩 定 長 期 投 資 報 酬 的 重 要 貢 獻 者,2005 年 9 月 其 出 資 3.15 億 歐 元 買 下 法 國 羅 浮 宮 旁 巴 黎 洲 際 飯 店, 旗 下 資 產 亦 包 括 雪 梨 Chifley Tower and Plaza, 澳 洲 黃 金 海 岸 Royal Pines Resort, 東 京 等 高 級 房 地 產 GIC 特 殊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專 門 投 資 未 上 市 公 司, 以 獲 取 超 額 之 長 期 投 資 報 酬, 如 黑 石 (Blackstone Group) 凱 雷 (The Carlyle Group) 等 在 亞 洲 新 興 市 場 十 分 活 躍 的 基 金, 集 團 運 作 架 構 如 圖 3-1 所 示 GIC Group 董 事 會 受 新 加 坡 公 司 法 規 範 董 事 會 負 責 一 切 運 作 政 府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GIC Pte Ltd GIC 不 動 產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GIC Real Estate Pte Ltd GIC 特 殊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GIC Special Investment Ptd Ltd 公 開 市 場 投 資 單 位 Public Markets Group 公 開 市 場 投 資 操 作 ex 股 票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貨 幣 市 場 工 具 事 務 支 援 單 位 Corporate HQ 直 接 或 間 接 投 資 全 球 不 動 產 後 勤 資 援 ex 企 業 規 劃 內 部 稽 核 風 險 控 管 資 訊 技 術 等 圖 4-1 GIC 集 團 運 作 模 式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投 資 未 上 市 公 司 ex 創 業 投 資 合 資 過 渡 性 融 資 買 斷 垃 圾 債 券 及 企 業 重 整 目 前 新 加 坡 政 府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全 球 約 有 800 名 員 工, 超 過 40% 為 外 籍 專 業 人 士, 員 工 中 有 32% 為 投 資 專 家, 其 中 約 半 數 於 海 外 工 作 現 階 段 新 加 坡 政 府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已 躋 身 全 球 前 100 大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行 列, 海 外 設 有 6 個 分 支 據 點 23, 並 投 資 全 球 2000 家 公 司 23 分 別 為 倫 敦 紐 約 舊 金 山 北 京 東 京 首 爾 69

71 2. GIC 資 產 配 置 與 投 資 目 標 新 加 坡 政 府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資 金 來 源 有 二, 來 自 金 融 管 理 局 外 匯 存 底 及 財 24 政 收 入 占 1/4, 來 自 公 積 金 基 金 收 入 占 3/4, 所 公 布 的 資 產 管 理 數 字 遠 低 於 實 際 管 理 數 額 其 多 數 資 金 為 自 營, 於 歐 美 地 區 以 被 動 式 投 資 (Passive Management) 亞 洲 地 區 以 主 動 式 投 資 (Active Management) 占 多 數 ; 委 外 操 作 部 份 僅 占 資 金 之 20%, 多 數 為 股 票 投 資, 約 占 其 2/3 新 加 坡 政 府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投 資 全 球 超 過 30 個 國 家 其 資 產 配 置 如 圖 3-2 所 示, 股 票 比 重 最 高 達 50%, 固 定 收 益 資 產 占 30%, 其 餘 為 特 別 投 資 金 融 商 品, 如 避 險 基 金 私 募 權 益 證 券 等, 試 圖 透 過 新 的 資 產 類 別 提 高 收 益 率, 其 25 投 資 收 益 目 標 為 G7 國 家 之 通 膨 率 加 上 5% 之 年 報 酬 率 圖 4-2 GIC 資 產 配 置 模 式 資 料 來 源 :GIC 年 鑑, 公 積 金 投 資 計 畫 基 金 投 資 (CPF Investment Scheme, 簡 稱 CPFIS) 參 加 計 畫 之 會 員 亦 得 不 參 加 保 證 計 劃, 而 投 資 於 公 積 金 局 核 准 之 投 資 管 理 計 畫 26, 可 以 採 用 其 他 投 資 方 式 增 加 帳 戶 之 收 益, 不 再 受 限 於 帳 戶 的 保 證 收 益, 依 自 身 對 風 險 的 承 受 能 力 高 低 選 取 適 合 的 投 資 計 畫 1980 年 代, 由 於 批 評 公 積 金 利 率 過 低 無 法 提 供 有 效 保 障 的 聲 浪 四 起, 因 此 公 積 金 局 1986 年 起, 推 出 公 積 金 投 資 計 畫 計 畫 參 與 者 可 將 普 通 帳 戶 及 特 別 帳 戶 中 的 部 份 金 額, 投 入 由 經 Mercer 顧 問 公 司 依 新 加 坡 金 融 監 理 局 年 公 告 約 1000 億 美 元 七 大 工 業 國 包 括 美 國 加 拿 大 日 本 英 國 德 國 法 國 義 大 利 普 通 帳 戶 得 用 於 投 資 的 金 融 商 品 種 類, 較 特 別 帳 戶 來 得 更 為 廣 泛 會 員 可 以 將 普 通 與 特 別 帳 戶 的 全 額 投 資 於 專 業 經 營 的 商 品 (professionally- managed products), 如 定 存 生 存 險 投 資 連 結 型 保 險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年 金 和 政 府 公 債 但 只 能 投 資 部 分 於 其 他 風 險 較 高 的 商 品 由 於 該 等 資 金 乃 用 以 保 障 參 與 者 之 退 休 生 活, 因 此 用 於 投 資 的 資 金 必 須 直 接 由 該 帳 戶 收 付, 且 參 與 者 不 得 提 領 投 資 獲 利 部 份, 惟 該 獲 利 可 被 用 於 公 積 金 制 度 下 的 其 它 計 畫 70

72 及 公 積 金 局 所 訂 規 定 審 核 之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或 保 險 公 司 發 行 且 經 Mercer 審 核 合 格 之 商 品 普 通 帳 戶 的 投 資 計 畫 (CPFIS-OA) 採 類 似 信 託 方 式, 參 與 者 必 須 先 至 3 家 中 央 公 積 金 核 准 之 銀 行, 即 星 展 銀 行 新 加 坡 華 僑 銀 行 和 大 華 銀 行 開 立 投 資 帳 戶, 指 定 投 資 之 商 品 後, 由 該 銀 行 向 公 積 金 局 申 請 撥 款 支 付 特 別 帳 戶 的 投 資 計 畫 (CPFIS-SA) 則 直 接 由 公 積 金 局 管 理, 參 與 者 得 向 公 積 金 局 申 請 並 指 定 投 資 已 獲 准 之 商 品, 由 公 積 金 局 負 責 完 成 交 易 參 加 會 員 需 年 滿 21 歲 沒 有 破 產 且 在 普 通 帳 戶 或 特 別 帳 戶 中 有 存 款 者 可 選 擇 之 投 資 項 目 如 表 4-3 表 4-3 CPFIS 可 選 擇 之 投 資 項 目 一 覽 普 通 帳 戶 可 投 資 商 品 特 別 帳 戶 可 投 資 商 品 定 存 新 加 坡 政 府 債 券 經 新 加 坡 政 府 保 證 之 債 券 年 金 人 壽 保 險 政 府 法 定 債 券 (Statutory Board Bond) 政 府 法 定 債 券 ( 只 能 在 次 級 市 場 ) 投 資 型 保 險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經 挑 選 之 投 資 型 保 險 經 挑 選 之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經 挑 選 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帳 戶 (Fund Management Accounts) 普 通 帳 戶 餘 額 35% 以 下 可 投 資 於 : 股 票 公 司 債 普 通 帳 戶 餘 額 10% 以 下 可 投 資 於 : 黃 金 ( 只 有 UOB 提 供, 必 須 在 UOB 有 帳 戶 ) 資 料 來 源 : 新 加 坡 中 央 公 積 金 局 公 積 金 截 至 2007 年 6 月, 會 員 帳 戶 累 積 資 金 總 額 為 1,226 億 新 幣, 加 計 投 資 收 益 可 運 用 資 金 總 額 為 2,281 億 新 幣 公 積 金 資 產 配 置 中 以 會 員 置 產 占 52%, 為 新 幣 百 萬 元, 投 資 政 府 保 證 計 劃 者 占 13%, 為 新 幣 30.6 百 萬 元, 以 現 金 投 資 公 積 金 投 資 管 理 計 劃 者 占 35%, 為 新 幣 76.9 百 萬 元 而 公 積 金 投 資 管 理 計 劃 中, 又 以 投 資 保 險 計 劃 為 大 宗 占 67%, 為 新 幣 20.5 百 萬 元, 其 次 為 股 票 占 18%, 為 新 幣 5.4 百 萬 元, 信 託 基 金 反 而 僅 占 13%, 為 新 幣 3.9 百 萬 元 ( 如 圖 4-3) 71

73 圖 年 CPF 與 CPFIS 資 產 配 置 資 料 來 源 :IMAS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SG, June,2007 但 新 加 坡 公 積 金 投 資 計 畫 中 除 保 險, 其 他 商 品 並 不 普 及 主 要 原 因 如 下 : (1) 選 擇 過 多 截 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 為 止 的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公 積 金 投 資 計 畫 下 共 有 243 檔 共 同 基 金 及 204 種 投 資 型 保 單 連 結 之 基 金 可 供 選 擇, 超 過 400 種 選 項 讓 一 般 投 資 大 眾 無 所 適 從, 須 仰 賴 具 專 業 素 養 的 財 務 人 士 提 供 建 議 (2) 顧 問 服 務 之 提 供 中 央 公 積 金 提 供 之 選 項 係 由 取 得 證 照 的 財 務 規 劃 人 士 (financial planner) 提 供 建 議, 參 與 者 須 自 行 付 費 取 得 顧 問 服 務, 但 投 資 人 並 不 習 慣 另 行 付 費, 加 上 多 數 財 務 規 劃 人 士 為 保 險 業 務 員 出 身, 亦 使 得 此 等 銷 售 多 引 導 參 與 者 投 入 保 險 商 品 中 央 公 積 金 普 通 帳 戶 及 特 別 帳 戶 資 金 中, 約 有 2/3 投 入 保 險 商 品, 壽 險 及 投 資 連 結 投 資 商 品 比 重 各 半 (3) 費 用 及 投 資 方 式 不 利 於 個 人 投 資 以 目 前 公 積 金 投 資 計 畫 的 投 入 制 度 設 計 而 言, 對 參 與 者 誘 因 較 嫌 不 足 新 加 坡 共 同 基 金 申 購 費 用 為 5%, 再 加 上 銀 行 就 每 筆 交 易 另 行 收 費, 居 高 不 下 的 費 用 率 使 得 投 資 計 畫 獲 利 情 況 不 佳 正 由 於 費 用 較 高, 參 與 者 動 用 資 金 投 入 投 資 計 畫 往 往 係 以 單 筆 方 式 投 資, 如 定 時 定 額 對 一 般 大 眾 而 言 較 為 簡 易 風 險 較 低 的 方 式 則 乏 人 問 津 72

74 ( 七 ) 新 加 公 積 金 之 基 金 監 理 1. 中 央 公 積 金 局 董 事 會 新 加 坡 公 積 金 局 ( Central Provident Fund Board, CPFB) 是 中 央 公 積 金 之 主 管 機 關, 隸 屬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力 部 (Ministry of Manpower) 所 設 之 法 人 機 構, 負 責 執 行 新 加 坡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掌 理 退 休 投 資 購 屋 醫 療 款 項 收 繳 客 服 及 法 人 事 務 資 訊 財 務 政 策 規 劃 及 風 險 管 理 等 事 項, 相 當 於 台 灣 根 據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所 定 而 設 立 之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及 勞 工 保 險 局 的 法 定 職 掌 中 央 公 積 金 局 的 財 源 主 要 依 賴 政 府 每 半 年 給 付 公 債 利 息 與 每 年 分 配 會 員 帳 戶 利 息 之 資 金 流 入 及 流 出 時 間 落 差 之 得 運 用 資 金 收 益 中 央 公 積 金 局 以 董 事 會 為 政 策 主 導, 設 有 董 事 長 副 董 事 長 各 一 位, 董 事 計 政 府 雇 主 勞 工 代 表 各 兩 位, 其 它 如 新 加 坡 政 府 投 資 公 司 (GIC) 會 計 與 企 業 管 理 局 (ACRA) 等 大 型 機 構 代 表 至 多 不 超 過 7 位, 國 會 議 員 不 得 擔 任 董 事 職 位, 相 關 人 員 經 部 長 提 名 總 統 同 意 後 任 命, 原 則 上 任 期 為 3 年 且 可 以 連 任, 但 人 力 部 部 長 可 決 定 縮 短 任 期 或 是 撤 銷 成 員 的 董 事 身 分 董 事 會 主 要 任 務 為 核 准 投 資 方 針 與 遴 選 管 理 業 者, 亦 可 指 派 調 查 員 (inspectors) 確 保 公 積 金 法 有 被 正 確 的 遵 守 其 組 織 架 構 如 圖 4-4 CPF Board 1. 核 准 投 資 方 針 2. 決 定 管 理 公 司 名 單 圖 4-4 CPF 監 理 委 員 會 組 織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73

75 公 積 金 局 之 行 政 內 務 則 由 執 行 長 統 籌 管 理, 由 3 大 團 隊 與 1 獨 立 稽 核 部 門 組 成 (1) 服 務 團 隊 (Service Group, SVC) 甲 退 休 投 資 部 (Retirement & Investment Division, RID): 處 理 退 休 計 劃 投 資 計 劃 與 會 員 帳 號 紀 錄 乙 住 宅 與 醫 療 照 護 部 (Housing & Healthcare Division, HHD): 處 理 住 宅 計 劃 保 險 計 劃 健 康 照 護 計 劃 丙 客 戶 關 係 部 (Customer Relations Division, CUD): 提 供 會 員 教 育 客 戶 諮 詢 服 務 (2) 收 款 與 統 合 團 隊 (Collections & Corporate Infrastructure Group, CCI) 甲 收 款 27 與 催 收 部 (Collections & Recovery Division, CNR): 收 件 與 資 料 更 新 記 錄 徵 收 非 本 國 籍 人 士 提 撥 聯 繫 各 代 辦 處 資 料, 查 核 雇 主 提 撥 及 費 用 催 繳, 並 包 含 處 罰 延 遲 繳 款 金 之 滯 納 金 與 司 法 檢 控 程 序, 為 組 織 內 最 大 部 門 雇 主 如 於 期 限 內 未 繳 納 公 積 金, 公 積 金 局 將 於 25 天 內 進 行 調 查 及 勸 導, 如 雇 主 仍 未 繳 納, 公 積 金 局 將 寄 出 通 知 函, 並 限 其 於 7 至 12 天 內 繳 納 公 積 金 及 罰 款, 如 雇 主 仍 未 繳 納, 則 公 積 金 局 將 送 請 法 院 起 訴, 全 部 過 程 須 於 46 天 內 完 成 乙 資 訊 服 務 部 (Infocomm Technology Service Division, ITS): 程 式 設 計 與 改 寫 建 置 退 休 與 保 險 計 劃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其 它 計 劃 資 訊 系 統 各 部 門 系 統 提 供 量 化 資 料 保 全 行 政 資 料, 為 組 織 內 次 大 部 門 丙 公 共 關 係 部 (Corporate Affairs Division, CAD): 提 供 各 公 司 法 人 對 外 公 關 事 宜 與 各 項 諮 詢 丁 風 險 管 理 部 (Risk Management Department, RMD) 戊 財 務 部 (Finance Division, FID): 基 金 會 計 與 資 產 管 理 (3) 政 策 團 隊 (Policy Group, POG) 甲 政 策 規 劃 部 (Policy & Planning Division, PPD): 對 於 現 有 政 策 管 理 法 人 合 作 等 議 題 進 行 研 究 檢 討 以 及 創 新 乙 策 略 及 人 力 資 源 部 (Strategy & Human Resource Division, SRD): 人 員 調 度 安 排 晉 用, 目 前 公 積 金 局 工 作 同 仁 共 約 1,300 人 27 公 積 金 提 存 方 式 最 常 用 的 為 Inter-bank GIRO 轉 帳 代 繳,E-Payment 的 網 路 支 付 方 式 亦 興 起 74

76 (4) 內 部 稽 核 部 門 (Internal Audit Division, IAD) 設 置 於 3 大 團 隊 組 織 之 外, 以 保 持 獨 立 稽 核 功 能 2. 中 央 公 積 金 投 資 計 劃 適 格 管 理 公 司 之 評 選 中 央 公 積 金 局 所 匯 集 之 基 金 絕 大 多 數 用 於 購 買 新 加 坡 政 府 公 債, 與 交 由 新 加 坡 政 府 投 資 公 司 集 中 投 資 運 用 會 員 亦 得 選 擇 不 參 與 公 積 金 局 所 提 供 的 保 證 存 款 收 益 計 劃, 而 將 普 通 帳 戶 與 特 別 帳 戶 超 過 最 低 存 款 限 制 的 一 部 份 或 全 部, 投 資 於 公 積 金 局 核 准 的 中 央 公 積 金 投 資 計 劃 (CPF Investment Scheme, CPFIS), 當 獲 利 了 結 時, 仍 須 將 原 支 付 金 額 連 同 利 息 歸 還 至 公 積 金 帳 戶 (1) 資 產 管 理 與 保 險 公 司 之 評 選 項 目 除 挑 選 適 格 之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外, 由 於 公 積 金 局 也 鼓 勵 會 員 用 最 低 金 額 計 28 劃 購 買 年 金 保 險, 因 此 公 積 金 局 亦 挑 選 適 宜 的 保 險 機 構 參 與 公 積 金 保 險 計 劃 的 資 產 管 理 公 積 金 局 適 格 管 理 公 司 之 評 選 流 程 如 圖 4-5 資 產 管 理 或 保 險 公 司 提 出 申 請 符 合 標 準 CPFB 核 准 投 資 方 針 合 格 保 險 人 規 範 Mercer 1. 設 計 委 任 類 型 2. 訂 定 風 險 預 算 3. 選 擇 基 準 4. 償 付 能 力 標 準 推 薦 資 產 管 理 業 者 CPFB 遴 選 1. 組 織 業 務 Business 2. 投 資 人 才 People 3. 投 資 哲 學 與 流 程 Process 適 格 管 理 公 司 名 單 圖 4-5 CPF 合 格 管 理 公 司 之 評 選 流 程 資 料 來 源 :Mercer 顧 問 公 司 28 在 2005 年 前 自 家 庭 保 障 家 屬 保 障 醫 療 保 健 等 計 劃 所 收 取 的 保 費, 公 積 金 局 皆 以 委 外 投 資 方 式 管 理, 而 後 已 陸 續 將 其 委 由 私 人 保 險 機 構 負 責 保 險 計 劃 的 資 產 負 債 管 理 75

77 (2) 評 選 時 對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會 考 量 以 下 因 素 : 甲 持 有 證 券 與 期 貨 法 規 定 下 發 給 的 資 本 市 場 服 務 (Capital Markets Services, CMS) 的 執 照 ; 或 受 到 豁 免 不 須 執 照 者 ; 或 國 外 具 有 與 國 內 性 質 相 同 執 照 的 公 司 乙 公 司 至 少 有 1 年 以 上 的 追 蹤 紀 錄, 集 團 具 3 年 以 上 追 蹤 紀 錄, 海 外 公 司 亦 須 具 3 年 以 上 追 蹤 紀 錄 丙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與 關 係 企 業 所 管 理 之 基 金 價 值 至 少 在 新 幣 5 億 元 以 上 ; 若 該 公 司 想 要 發 行 受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或 是 海 外 基 金 時, 所 管 理 基 金 規 模 至 少 為 新 幣 10 億 元 以 上 丁 公 司 至 少 有 3 個 以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中 2 人 具 5 年 以 上 基 金 管 理 實 務 經 驗 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與 關 係 企 業 須 有 健 全 財 務 機 制 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與 關 係 企 業 不 論 在 國 內 外 都 須 有 良 好 監 理 紀 錄 庚 提 出 公 司 承 諾 在 新 加 坡 營 運 且 成 長 之 證 明 29 辛 提 出 公 司 承 諾 為 新 加 坡 基 金 管 理 事 業 未 來 發 展 貢 獻 心 力 30 壬 公 司 必 須 是 新 加 坡 投 資 管 理 公 會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IMAS) 會 員 或 是 關 係 會 員 癸 若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設 置 於 海 外, 則 其 代 理 人 必 須 定 時 向 公 積 金 局 提 出 承 諾 保 證 報 告 書 適 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亦 可 管 理 集 合 投 資 計 畫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CIS) 和 投 資 連 結 型 保 險 商 品 (Investment-linked Insurance Product, ILP) 的 子 基 金, 或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帳 戶 服 務 (3) 評 選 時 對 於 保 險 公 司 會 考 量 以 下 因 素 : 甲 必 須 是 登 記 在 保 險 法 令 下 經 營 壽 險 業 的 保 險 人 乙 登 記 的 保 險 人 至 少 有 1 年 以 上 的 追 蹤 紀 錄 丙 保 險 人 雇 用 至 少 3 位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中 1 人 須 具 備 5 年 以 上, 其 他 2 人 須 2 年 以 上 之 實 務 經 驗 並 完 全 符 合 各 項 資 格 ( 甲 ) 具 備 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 (CFA) 資 格 ( 乙 ) 具 備 美 國 精 算 學 會 (Society of Actuaries, SOA) 或 加 拿 大 經 算 協 會 (Canadian Institute of Actuaries, CIA) 認 證 資 格 精 算 師 例 如, 基 金 管 理 之 總 額 產 品 提 供 的 範 圍 例 如, 基 金 管 理 提 升 員 工 關 係 投 資 教 育 等 76

78 ( 丙 ) 機 構 精 算 師 須 持 有 財 務 與 投 資 執 照 ( 丁 ) 持 有 新 加 坡 所 認 可 與 精 算 師 同 等 資 格 的 執 照 丁 保 險 人 和 關 係 企 業 要 有 健 全 的 財 務 機 制 戊 保 險 人 和 關 係 企 業 不 論 在 國 內 外 都 需 具 良 好 的 監 理 紀 錄 己 需 提 出 公 司 承 諾 在 新 加 坡 營 運 且 成 長 之 證 明 庚 需 提 出 公 司 承 諾 為 新 加 坡 保 險 事 業 未 來 發 展 貢 獻 心 力 適 格 保 險 人 可 被 允 許 提 供 新 的 投 資 連 結 型 保 險 商 品 和 管 理 該 商 品 的 子 基 金 若 管 理 投 資 連 結 型 商 品 子 基 金 的 資 格 測 試 未 能 通 過 者, 仍 可 發 行 該 商 品 並 僱 請 適 格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其 子 基 金, 但 保 險 人 無 法 作 任 何 投 資 或 資 產 置 配 的 決 策 3. 投 資 計 劃 上 架 之 流 程 投 資 計 劃 需 經 過 一 道 評 核, 二 道 審 核 才 能 成 為 適 格 之 投 資 標 的,( 參 見 圖 3-3) 公 積 金 局 聘 任 專 業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Mercer Investment Consulting 提 供 該 服 務 公 積 金 投 資 管 理 計 畫 除 需 由 合 格 管 理 公 司 按 類 型 提 案 申 請 31, 接 受 Mercer 對 計 劃 評 分 外, 尚 須 經 過 新 加 坡 金 融 管 理 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和 公 積 金 局 之 審 核 在 公 積 金 投 資 管 理 計 畫 上 架 後,Mercer 仍 持 續 為 公 積 金 局 進 行 投 資 績 效 評 估 與 監 控 (ongoing review), 每 半 年 檢 視 是 否 達 成 原 先 公 積 金 局 所 訂 之 目 標, 並 與 全 球 其 他 同 類 之 投 資 組 合 進 行 比 較 (Peer Comparison) 公 積 金 局 一 旦 進 行 委 任, 即 會 給 予 基 金 經 理 人 適 當 的 時 間 達 成 長 期 目 標, 通 常 只 有 32 在 特 殊 事 件 發 生 時, 才 會 終 止 委 任 契 約 當 公 積 金 投 資 管 理 計 畫 和 金 融 管 理 局 無 法 完 全 分 類 基 金 管 理 帳 戶 時,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就 會 被 要 求 用 最 適 合 財 務 環 境 及 風 險 分 類 來 歸 類 指 原 投 資 團 隊 離 開 投 資 機 構 或 購 併 等 情 事 77

79 適 格 管 理 公 司 提 出 計 劃 申 請 Type 1 依 風 險 報 酬 區 分 Type n Mercer 對 投 資 計 劃 評 分 1 分 至 5 分 ( 佳 ) 通 過 MAS 審 核 通 過 CPFB 審 核 管 理 公 司 定 期 報 告 計 劃 現 況 Mercer 進 行 績 效 評 估 CPFIS 上 架 圖 4-6 CPFIS 上 架 之 評 選 流 程 4. 各 投 資 標 的 之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公 積 金 局 對 於 各 投 資 標 的 亦 有 資 產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並 另 訂 有 公 積 金 投 資 指 導 方 針 (CPF investment guidelines, CPFIG) (1) 資 產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甲 存 款 公 積 金 計 劃 下 之 存 款, 必 須 放 置 於 國 內 設 立 之 銀 行 或 子 銀 行, 其 管 理 之 資 金 至 少 超 過 15 億 新 幣, 且 具 有 良 好 之 評 等 倘 若 為 外 商 銀 行, 必 須 有 具 有 Qualifying Full Bank(QFB) 資 格 許 可 乙 債 券 ( 甲 ) 政 府 公 債 與 政 府 保 證 債 券 須 為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所 列, 以 新 加 坡 幣 為 交 易 單 位, 且 非 臨 時 債 券 ( 乙 ) 對 於 政 府 法 定 債 券 (Statutory Board Bond) 除 須 為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列, 及 以 新 加 坡 幣 為 交 易 單 位 外, 其 發 行 企 劃 必 須 符 合 證 券 及 期 貨 法 之 要 求 33, 該 債 券 並 不 得 提 供 給 特 定 機 構 或 投 資 人 ( 丙 ) 公 司 債 除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外, 債 券 評 等 須 至 少 達 到 Moody's A2 S & P A Duff & Phelps A Fitch IBCA A Thomson Bankwatch A 等 級 以 上 33 其 企 劃 要 求 包 括 發 行 項 目 投 資 債 券 風 險 和 其 它 需 揭 露 之 資 訊 78

80 丙 基 金 (property fund) 須 為 新 加 坡 所 設 立 之 公 司 所 發 行, 為 SGX ( 集 中 市 場 MainBoard 或 店 頭 市 場 SESDAQ 34 ) 所 列 之 基 金, 並 以 新 加 坡 幣 為 交 易 單 位 丁 股 票 (share) 公 積 金 下 之 股 票 須 為 新 加 坡 所 設 立 之 公 司 所 發 行, 為 SGX ( 集 中 市 場 或 店 頭 市 場 ) 所 列 之 股 票, 並 以 新 加 坡 幣 為 交 易 單 位 公 司 亦 須 允 許 公 積 金 投 資 人 以 觀 察 人 的 身 份 參 與 公 司 的 股 東 大 會 (2) 投 資 指 導 方 針 甲 適 用 對 象 ( 甲 ) 公 積 金 投 資 計 劃 (CPF Investment Schemes, CPFIS) ( 乙 ) 集 合 投 資 計 劃 (Collection Investment Schemes, CIS) ( 丙 ) 投 資 型 連 結 保 險 (Investment-linked Insurance Product, ILP) ( 丁 ) 基 金 管 理 帳 戶 (Fund Management Accounts, FMAs) 乙 多 角 化 投 資 精 神 : 各 基 金 須 進 行 多 角 化 投 資, 並 考 慮 基 金 規 模 種 類, 採 用 合 理 投 資 上 限 與 範 圍 保 證 至 少 95% 以 上 的 基 金 流 動 資 金 都 遵 照 公 積 金 投 資 指 導 方 針 與 新 加 坡 金 融 管 理 局 方 針 指 示 丙 交 易 對 象 或 項 目 限 制 : ( 甲 ) 管 理 公 司 交 易 之 銀 行 須 符 合 相 關 信 用 評 等 規 定 35, 分 公 司 和 母 公 司 適 用 相 同 的 評 等, 但 子 公 司 須 使 用 自 己 的 評 等 ( 乙 ) 管 理 公 司 使 用 投 資 債 務 證 券 (Debt Security), 其 信 用 評 等 必 須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36 但 不 適 用 於 Singapore-incorporated issuers 或 沒 有 評 等 之 新 加 坡 政 府 法 定 債 券 ( 丙 ) 管 理 公 司 之 貸 款 最 高 額 度 為 基 金 流 動 資 產 的 50%, 並 要 求 對 方 提 34 店 頭 市 場 又 稱 中 小 企 業 市 場 小 盤 股 市 場 或 創 業 股 市 場, 是 在 服 務 對 象 上 市 標 準 交 易 制 度 等 方 面 不 同 於 集 中 市 場 的 資 本 市 場 SESDAQ 是 新 加 坡 的 自 動 報 價 股 市 (SGX-ST Dealing and Automated Quotation) 的 英 文 縮 寫, 成 立 於 1989 年, 宗 旨 是 向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的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到 資 本 市 場 募 集 資 金 的 渠 道, 店 頭 市 場 的 上 市 條 件 要 比 集 中 市 場 的 上 市 條 件 低 很 多, 惟 一 要 求 是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沒 有 量 的 要 求, 但 要 求 證 明 有 能 力 取 得 資 金 進 行 項 目 融 資 和 產 品 開 發, 上 市 公 司 若 不 公 開 發 行 證 券, 部 分 上 市 規 定 還 可 以 放 寬 35 Moody s 或 Fitch 評 等 C 級 以 上 之 銀 行 36 Moody s Baa 或 S&P BBB 或 Fitch BBB 等 級 以 上 若 未 能 符 合 前 述 條 件 但 該 債 務 證 券 是 屬 於 Moody s 或 Fitch 評 等 C 級 以 上 公 司 的 完 全 無 條 件 且 不 能 取 消 的 債 務 證 券 時, 仍 可 以 核 准 投 資 79

81 供 擔 保 品 37 ( 丁 ) 管 理 公 司 投 資 於 未 明 列 之 股 票, 其 投 資 上 限 為 5% ( 戊 ) 借 款 上 限 為 新 加 坡 金 融 管 理 局 方 針 規 定 之 10% 丁 停 損 機 制 : ( 甲 ) 交 易 銀 行 之 評 等 若 未 達 標 準, 管 理 公 司 須 於 1 個 月 內 將 存 款 提 出, 若 需 延 長 則 每 月 須 提 交 檢 閱 報 告 予 受 託 人 ( 乙 ) 投 資 債 務 證 券 (Debt Security) 之 評 等 若 未 達 標 準, 管 理 公 司 須 於 3 個 月 內 將 所 有 債 務 證 券 賣 出,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說 服 受 託 人 相 信 當 下 非 最 好 時 機, 則 可 待 市 場 環 境 允 許 時 立 刻 賣 出, 每 月 亦 須 提 交 檢 閱 報 告 予 受 託 人 ( 丙 ) 若 管 理 公 司 違 反 保 證 至 少 95% 以 上 基 金 流 動 資 金 都 遵 照 公 基 金 投 資 指 導 方 針 與 金 融 管 理 局 之 方 針 時, 當 有 基 金 的 流 動 資 產 價 值 增 加 或 減 少 任 何 基 金 贖 回 或 是 支 付 動 作 任 何 公 司 發 行 証 券 總 價 值 之 變 動 38 或 公 司 違 反 更 多 投 資 限 制 事 項 等 情 事 時, 則 管 理 公 司 必 須 在 3 個 月 內 賣 出 所 有 國 內 管 理 基 金 與 國 外 代 管 基 金 的 有 價 證 券 出 售 非 適 格 集 合 投 資 計 畫 的 股 份, 並 於 14 個 工 作 天 內 告 知 有 關 單 位 此 動 作 要 一 直 持 續 到 所 有 流 動 資 金 都 遵 守 投 資 方 針 為 止, 但 調 整 期 間 可 能 因 管 理 公 司 說 服 受 託 人 而 延 長, 受 託 人 除 須 於 7 個 工 作 天 內 告 知 有 關 單 位 同 意 延 長 外, 每 個 月 亦 須 檢 視 一 次 管 理 公 司 提 交 的 檢 閱 報 告 ( 丁 ) 當 管 理 公 司 無 法 在 期 限 內 進 行 調 整 時, 須 於 14 個 工 作 天 內 告 知 有 關 單 位 其 違 反 基 金 的 指 導 方 針 停 止 接 受 普 通 帳 戶 和 特 別 帳 戶 的 申 購 要 求, 並 嘗 試 將 該 基 金 脫 離 公 積 金 投 資 計 畫 從 違 反 起 3 個 月 內 通 知 每 位 投 資 該 基 金 的 公 積 金 會 員 完 整 的 揭 露 該 違 反 的 影 響 且 會 員 有 權 不 收 費 解 約 或 轉 移 至 其 他 基 金 持 續 監 視 違 反 狀 態 並 每 月 告 知 有 關 單 位 直 到 該 違 反 狀 態 已 被 修 正 擔 保 品 可 以 為 現 金 符 合 信 評 之 短 期 存 款 符 合 信 評 之 信 用 證 書 或 銀 行 保 證 符 合 信 評 且 天 數 低 366 天 的 未 到 期 債 務 證 券 變 動 的 原 因 例 如 權 利 紅 利 或 福 利 等 80

82 參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新 加 坡 公 積 金 為 確 定 提 撥 之 單 一 政 府 基 金, 茲 將 該 國 制 度 啟 發 與 值 得 借 鏡 之 處, 依 述 說 明 如 下 : 1. 以 強 制 性 高 比 例 之 薪 資 提 撥 強 迫 儲 蓄 累 積 勞 工 退 休 所 得 2. 提 存 工 資 上 限 有 下 降 的 趨 勢, 並 鼓 勵 會 員 延 期 提 取 3. 提 供 多 功 能 之 基 金 帳 戶, 開 放 投 資 選 擇 部 份 由 會 員 自 負 盈 虧 4. 完 全 由 中 央 政 府 集 中 監 管 提 供 保 證 儲 金 帳 戶, 透 過 發 行 國 債 保 證 其 長 期 基 金 收 益 5. 將 儲 金 管 理 轉 由 國 有 之 政 府 投 資 公 司 GIC 以 公 司 企 業 方 式 營 運, 具 有 行 政 公 權 力 的 法 人 組 織 6. GIC 已 躋 身 全 球 前 100 大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行 列,GIC 之 運 作 模 式 經 驗, 韓 國 KIC 與 中 國 匯 金 公 司 開 始 採 用 7. 公 積 金 投 資 計 劃 之 監 理 多 為 原 則 性 規 範, 輔 以 信 評 基 準 8. 引 進 顧 問 團 為 其 評 選 適 格 管 理 機 構 把 關, 並 提 供 標 準 化 之 績 效 評 估 9. 公 積 金 投 資 計 劃 之 保 險 計 劃 比 重 較 基 金 為 高, 公 積 金 投 資 計 劃 零 售 小 型 基 金 過 多, 預 期 未 來 將 出 現 整 合 81

83 第 二 節 澳 洲 壹 退 休 金 制 度 沿 革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經 歷 過 公 民 退 休 金 計 畫 (Commonwealth superannuation scheme, CSS )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計 劃 ( Public Sector Superannuation, PSS ) 以 及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積 累 計 劃 (Public Sector Superannuation Accumulation Plan, PSSap), 其 中 公 民 退 休 金 計 劃 於 1976 年 成 立, 為 確 定 給 付 及 確 定 提 撥 之 混 合 退 休 金 制 度, 在 此 之 前 有 The Pension Scheme 以 及 Provident Account Scheme 兩 個 計 畫,CSS 成 立 後 關 閉 舊 有 計 畫 並 將 參 加 成 員 資 格 擴 至 所 有 政 府 法 定 職 員 以 及 放 寬 短 期 職 員 的 參 與 CSS 計 畫 僅 適 用 於 1990 年 7 月 1 日 之 前 服 職 於 政 府 部 門 之 員 工, 而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計 劃 (PSS) 為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制 度, 適 用 於 1990 年 7 月 1 日 之 後 服 職 於 政 府 部 門 之 員 工, 另 外,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在 2005 有 很 大 的 變 革, 自 2005 年 7 月 後 改 為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積 累 計 畫 (PSSap), 其 為 為 確 定 提 撥 制 退 休 金 計 劃, 取 代 了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計 畫 (PSS) 在 CSS PSS 及 PSSap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下, 没 有 規 定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通 常 退 休 給 付 年 齡 可 以 從 55 歲 到 75 歲, 近 年 來 有 調 高 最 早 退 休 年 齡 (Minimum Retirement Age) 的 趨 勢, 以 下 將 個 別 說 明 民 退 休 金 計 畫 及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計 劃,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積 累 計 劃 於 現 行 退 休 金 制 度 中 說 明 一 公 民 退 休 金 計 畫 (Commonwealth superannuation scheme, CSS) CSS 是 混 合 型 計 劃, 也 就 是 確 定 給 付 制 跟 累 積 基 金 ( 確 定 提 撥 制 ) 的 結 合 在 確 定 給 付 制 下, 受 雇 者 的 退 休 給 付 是 由 公 式 決 定 的 ; 在 CSS 中, 確 定 給 付 的 部 分 是 根 據 最 終 薪 資 服 職 提 撥 期 間 與 退 休 年 齡 公 式 決 定 的 退 休 年 金, 其 年 金 與 CPI 指 數 連 結 而 累 積 基 金 則 是 由 提 撥 金 額 及 投 資 報 酬 決 定 ; 在 CSS 中, 積 累 的 部 分 則 是 員 工 提 撥 之 累 積 額 (member component) 與 雇 主 給 付 (productivity component) ( 一 ) 提 撥 率 : 在 公 民 退 休 金 計 畫 之 下, 每 一 個 受 雇 者 每 個 月 必 須 強 制 提 撥 薪 資 的 5%, 此 強 制 提 撥 的 部 分 稱 為 基 本 提 撥 (basic contributions) 在 基 本 提 撥 之 外, 受 雇 者 可 以 再 另 外 提 撥, 此 部 分 稱 之 為 輔 助 提 撥 (supplemental contributions), 無 提 撥 上 限 提 撥 額 具 彈 性, 可 依 照 受 雇 者 個 人 不 同 財 務 需 求 變 更 提 撥 率 82

84 ( 二 ) 退 休 金 給 付 : 在 公 民 退 休 金 計 畫 之 下, 每 個 受 雇 者 的 退 休 金 主 要 來 自 於 下 列 3 項 :(1) 受 雇 者 提 撥 之 累 積 額 (Member component): 這 個 部 分 包 含 基 本 提 撥 及 輔 助 提 撥 的 累 積 金 額 以 及 這 些 累 積 金 額 的 利 息 自 受 雇 者 稅 後 薪 資 提 撥 (2) 雇 主 提 撥 (Productivity component): 為 雇 主 的 雙 週 提 撥 累 積 額 加 計 利 息 有 一 部 分 現 金 自 受 雇 者 稅 後 薪 資 提 撥 這 一 部 份 是 雇 主 以 受 雇 者 的 名 義, 額 外 再 提 撥 的 退 休 金 (3) 雇 主 給 付 ( Employer-financed component): 由 雇 主 負 擔 的 資 金 支 援, 而 這 一 部 份 只 在 員 工 離 開 計 劃 時 計 算, 自 Consolidated Revenue Fund (CRF) 給 付, 視 為 稅 前 收 入 退 休 金 以 指 數 連 結 年 金 無 指 數 連 結 年 金 或 一 次 金 方 式 給 付 ; 其 中, 指 數 連 結 年 金 來 自 雇 主 給 付, 依 據 受 雇 者 的 服 職 年 限 及 退 休 年 齡 來 計 算 此 部 分 佔 退 休 前 最 終 薪 資 所 得 之 百 分 比, 可 參 閱 表 4-4 另 一 方 面, 無 指 數 連 結 年 金 或 一 次 金 來 自 員 工 提 撥 及 雇 主 提 撥, 一 次 金 即 為 員 工 提 撥 及 雇 主 提 撥 的 加 總 ; 39 無 指 數 連 結 年 金 則 將 員 工 提 撥 雇 主 提 撥 與 百 分 比 因 子 相 乘, 其 所 稱 百 分 比 因 子 即 支 付 年 金 的 薪 資 百 分 比 上 限, 詳 可 參 閱 表 4-5 表 4-4 用 以 計 算 CPI 指 數 連 結 年 金 之 最 終 薪 資 百 分 比 服 務 年 資 ( 具 提 撥 成 員 身 分 之 期 間 ) 退 休 年 齡 O 資 料 來 源 :Commonwealth superannuation scheme( O 39 此 處 之 百 分 比 因 子 即 員 工 請 領 給 付 時, 以 薪 資 百 分 比 表 示 的 給 付 上 限 83

85 表 4-5 無 指 數 連 結 年 金 之 百 分 比 因 子 退 休 年 齡 提 撥 率 最 終 薪 資 之 最 高 給 付 百 分 比 資 料 來 源 :Commonwealth superannuation scheme ( 在 CSS 計 劃 下, 受 雇 者 在 退 休 時 可 選 擇 以 下 幾 種 請 領 方 式 : ( 一 ) CPI 指 數 連 結 的 退 休 年 金 加 上 員 工 提 撥 之 累 積 額 及 雇 主 給 付 累 計 的 一 次 給 付 額 ( 二 ) CPI 指 數 連 結 的 退 休 年 金, 再 加 上 1 以 員 工 提 撥 之 累 積 額 及 雇 主 給 付 購 買 的 無 指 數 連 結 退 休 年 金 或 2 以 員 工 提 撥 之 累 積 額 購 買 的 無 指 數 連 結 退 休 年 金 及 雇 主 給 付 累 計 的 一 次 給 付 額 ( 三 ) 遲 延 請 領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退 休 給 付 ( 四 ) 請 領 一 次 給 付 額, 但 受 雇 者 須 具 舊 有 計 劃 (Provident Account) 成 員 身 分 條 件 並 於 60 歲 ( 含 ) 以 後 退 休 二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計 畫 (Public Sector Superannuation, PSS)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計 畫 是 一 個 確 定 給 付 制 計 畫 不 同 於 一 般 的 確 定 給 付 計 畫, 在 於 受 雇 者 必 須 提 撥 一 定 比 例 的 薪 資 到 退 休 基 金 中, 但 受 雇 者 的 退 休 金 多 寡 不 會 受 到 退 休 基 金 運 作 績 效 的 影 響, 因 為 在 這 個 計 畫 之 下, 受 雇 者 的 退 休 金 都 是 依 事 先 訂 立 的 公 式 來 計 算 ( 一 ) 提 撥 率 : 員 工 可 以 自 由 選 擇 提 撥 薪 水 之 2%~10%, 或 者 是 不 提 撥, 雇 主 依 員 工 的 狀 況 提 撥 11%~21%, 員 工 提 撥 率 愈 高, 雇 主 提 撥 亦 愈 多 例 如 員 工 提 撥 2% 逾 10 年, 雇 主 須 提 撥 13%, 此 兩 者 和 即 為 表 4-6 退 休 金 給 付 計 算 因 子 的 0.15 p.a.; 員 工 提 撥 10% 逾 10 年, 雇 主 則 須 提 撥 21%, 兩 者 和 為 退 休 金 給 付 計 算 因 子 的 0.31 p.a. 84

86 ( 二 ) 退 休 給 付 : 是 受 雇 者 的 最 後 平 均 薪 資 所 得 (Final average salary, FAS) 40 退 休 金 給 付 計 算 因 子 (Benefit multiple) 以 及 出 生 年 份 來 計 算, 其 退 休 金 計 算 公 式 為 : 退 休 金 給 付 計 算 因 子 提 撥 年 期 最 後 平 均 薪 資 所 得 依 照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受 雇 者 的 最 後 平 均 薪 資 所 得 是 以 退 休 前 3 年 的 平 均 薪 資 來 做 標 準, 前 所 指 之 薪 資 為 退 休 前 年 薪 (annual super salaries), 基 本 薪 資 加 計 其 他 經 認 可 的 津 貼, 但 不 包 括 超 時 工 作 所 得 住 宿 及 旅 遊 補 助 ; 退 休 金 給 付 計 算 因 子 的 標 準 則 會 因 受 雇 者 的 提 撥 率 以 及 參 加 計 畫 時 間 的 長 短 而 有 所 調 整, 有 關 退 休 金 給 付 計 算 因 子, 請 參 照 表 4-6 表 4-6 退 休 金 給 付 計 算 因 子 員 工 提 撥 率 退 休 金 給 付 計 算 因 子 退 休 金 計 算 給 與 因 子 (% 薪 資 ) ( 參 加 PSS 計 畫 超 過 10 年 ) ( 參 加 PSS 計 畫 未 滿 10 年 ) 0% %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Public Sector Superannuation Scheme ( 舉 例 來 說, 假 設 某 甲 自 20 歲 參 加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計 畫 共 40 年, 並 於 60 歲 退 休, 退 休 時 的 最 後 平 均 薪 資 為 澳 幣 $60,000 在 歲 時, 每 年 提 撥 8%;31-50 歲 每 年 提 撥 2%;51-60 歲 每 年 提 撥 4%, 其 最 後 可 以 獲 得 的 退 休 金 計 算 如 下 : 歲 的 退 休 給 與 因 子 =0.27*10= 歲 的 退 休 給 與 因 子 =0.15*20= 歲 的 退 休 給 與 因 子 =0.19*10=1.9 總 退 休 金 =( )*60,000=456, 依 照 現 行 規 定, 不 同 年 份 出 身 的 人 適 用 不 同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如 果 員 工 提 前 退 休 的 話, 將 會 影 響 到 他 的 退 休 金 多 寡 41 提 撥 率 8% 工 作 10 年 的 退 休 金 給 付 計 算 因 子 為

87 此 計 畫 參 與 者 於 符 合 退 休 資 格 時 可 請 領 的 總 退 休 金, 主 要 來 自 於 下 面 五 種 不 同 的 來 源 : ( 一 ) 員 工 提 撥 之 累 積 額 (Member component) 這 個 部 分 包 含 員 工 提 撥 的 累 積 金 額 以 及 這 些 累 積 金 額 的 利 息 受 雇 者 提 撥 率 具 彈 性, 從 2% 到 10% 隨 時 都 可 依 受 雇 者 的 財 務 需 求 做 更 動, 即 便 是 選 擇 不 提 撥 也 行 提 撥 方 式 則 以 雙 週 為 單 位, 自 稅 後 薪 資 中 扣 除 提 撥 金 額 至 退 休 基 金 ( 二 ) 雇 主 提 撥 (Productivity component) 這 一 部 份 的 給 付 會 依 照 員 工 雙 週 薪 資 的 多 寡 來 做 調 整, 通 常 都 設 定 在 雙 週 薪 資 的 3% 左 右, 不 過 對 於 薪 資 較 高 的 人 員, 其 比 例 可 能 就 不 到 3% [ 此 部 份 之 給 付, 皆 統 一 設 定 為 雙 週 薪 資 的 3%] 另 外, 這 一 部 份 的 退 休 金 通 常 都 是 在 員 工 達 到 法 定 的 退 休 年 齡 時, 以 一 次 金 的 方 式 給 付 給 員 工 ( 三 ) 雇 主 給 付 (Employer component) 這 一 部 份 主 要 是 用 來 彌 補 總 退 休 金 和 上 述 兩 項 員 工 提 撥 之 累 積 額 與 雇 主 給 付 之 差 距, 而 這 一 部 份 將 在 員 工 退 休 時 自 Consolidated Revenue Fund (CRF) 以 一 次 金 方 式 給 付 正 因 為 該 機 制 的 存 在, 所 以 雖 然 在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計 畫 之 下 員 工 必 須 提 撥 一 定 薪 資 的 比 例, 但 卻 不 需 要 承 擔 投 資 風 險, 因 為 其 最 後 的 退 休 金 是 以 事 先 約 定 的 公 式 來 計 算 ( 四 ) 自 他 處 銜 轉 至 PSS 的 退 休 金 其 它 已 具 請 領 資 格 的 退 休 金 總 額 給 付 或 1992 年 退 休 金 保 證 法 案 下 核 可 的 款 項 皆 可 銜 轉 至 受 雇 者 的 PSS 帳 戶, 但 其 它 退 休 金 轉 入 後 不 可 中 途 提 領, 僅 可 於 請 領 退 休 給 付 時 加 計 利 息 一 併 給 付 ( 五 ) 澳 洲 政 府 的 退 休 金 共 同 提 撥 額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只 要 年 收 入 低 於 $61,920 以 下 的 受 雇 者 而 且 有 提 撥 至 PSS 帳 戶, 政 府 就 相 對 提 撥 一 定 金 額 至 受 雇 者 PSS 帳 戶, 最 高 提 撥 1,000 元 申 請 資 格 的 評 估 及 制 度 運 行 由 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負 責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計 劃 有 一 些 限 制 如 最 高 給 付 上 限 (Maximum Benefit Limit), 此 項 限 制 隨 著 薪 資 有 不 同 的 變 化, 而 且 對 長 期 服 務 於 公 部 門 的 員 工 影 響 較 鉅, 其 上 限 設 定 由 ARIA(Australian Reward Investment Alliance;ARIA) 每 年 確 認 調 整, 協 助 公 職 人 員 確 保 未 來 財 務 適 足, 為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CSS PSS 及 PSSap) 提 供 ARIA 信 託, 並 執 行 有 紀 律 且 主 動 之 投 資, 簡 言 之,ARIA 即 為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一 旦 預 計 退 休 一 次 給 付 額 將 達 到 最 高 給 付 上 限 (MBL), 人 事 部 門 即 會 建 議 員 工 停 止 提 撥, 並 通 知 雇 主 停 止 提 撥 雇 主 給 付 此 外, 最 高 給 付 上 限 根 據 最 後 平 均 薪 資 所 得 (FAS) 有 不 同 的 限 制 ( 如 表 4-7), 也 就 是 說 隨 著 最 後 平 均 薪 資 增 加, 退 休 給 付 愈 高, 但 仍 有 最 高 給 付 上 限 的 規 範 86

88 表 年 1 月 1 日 後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計 劃 最 高 給 付 上 限 適 用 表 最 後 平 均 薪 資 所 得 最 高 給 付 Less than $50,000 $500, times average $50,000 and over salary 資 料 來 源 :Public Sector Superannuation Scheme ( 貳 現 行 制 度 簡 介 現 行 制 度 為 公 部 門 公 積 金 積 累 計 畫 (Public Sector Superannuation Accumulation Plan, PSSap), 在 2005 年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法 案 (Superannuation Act 2005) 規 範 下,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 後 進 入 公 部 門 服 職 的 員 工, 已 不 再 適 用 PSS, 而 是 參 加 PSSap 由 於 澳 洲 人 口 漸 趨 老 化, 勞 動 人 口 要 負 擔 退 休 人 士 之 給 付, 十 分 吃 力, 因 此 於 1992 年 正 式 實 施 公 積 金 制 度, 雇 主 強 制 提 撥, 當 時 並 不 包 括 公 務 人 員, 但 澳 洲 政 府 致 力 於 逐 步 擴 大 自 選 標 的 適 用 對 象 的 範 圍, 分 別 在 2005 年 7 月 1 日 及 2006 年 7 月 1 日, 開 放 更 多 符 合 資 格 的 公 積 金 計 劃 (Suppannuation) 參 與 者 42, 因 此,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 起, 公 務 人 員 正 式 納 入 公 積 金 計 劃, 即 PSSap PSSap 是 屬 於 確 定 提 撥 型 態 之 退 休 金 計 劃, 雇 主 及 員 工 提 撥 額 存 放 於 PSSap 基 金 內, 此 基 金 由 澳 洲 風 險 監 管 局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 管 理,PSSap 是 累 積 基 金 (Accumulation fund), 而 這 表 示 員 工 及 雇 主 所 提 撥 的 金 額, 加 上 自 他 處 銜 轉 至 PSSap 的 錢, 都 會 隨 著 投 資 收 益 累 計 加 總 為 退 休 給 付, 得 自 行 選 擇 提 撥 資 金 的 投 資 標 的, 自 2006 年 7 月 1 日 後, 雇 主 被 要 求 須 提 供 新 進 人 員 不 同 選 擇 的 退 休 養 老 基 金, 共 4 種 投 資 型 態 ( 保 守 型 平 衡 型 受 託 人 選 擇 < 預 設 選 項 > 及 激 進 型 ) 及 7 種 投 資 標 的 ( 現 金 債 券 或 固 定 收 益 < 無 避 險 的 > 國 際 性 股 票 < 避 險 的 > 國 際 性 股 票 澳 洲 本 國 股 票 房 地 產 及 澳 洲 本 國 的 永 續 經 營 事 業 ) 可 供 搭 配 為 達 到 規 模 效 率 性,PSSap 將 基 金 投 資 在 與 PSS 和 CSS 相 同 的 共 同 退 休 養 老 金 信 託 ( 稱 做 ARIA 投 資 信 託 ), 這 使 得 PSSap 與 PSS CSS 共 享 專 業 的 投 資 經 理 人 和 風 險 分 散 的 投 資 組 合 43 一 提 撥 率 : 雇 主 至 少 須 提 撥 15.4% 的 退 休 薪 資 至 員 工 的 退 休 基 金 帳 戶 (super account) 內 ; 員 工 可 選 擇 自 願 提 撥, 且 其 提 撥 額 亦 計 入 最 終 給 付, 若 員 工 薪 資 低 於 某 一 標 準 仍 舊 提 撥 薪 資 至 帳 戶, 政 府 也 會 相 對 提 撥 在 提 撥 上 有 一 些 年 齡 的 限 制, 如 表 4-8: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州 政 府 訂 定 之 退 休 薪 資 即 為 用 以 計 算 雇 主 提 撥 的 基 礎, 一 般 而 言 皆 以 雙 週 薪 提 撥, 其 內 容 包 括 基 本 薪 資 加 其 他 經 核 可 的 津 貼 如 特 殊 技 能 津 貼 與 額 外 工 作 量 相 關 的 津 貼 及 可 報 銷 津 貼 及 超 時 工 作 87

89 表 4-8 提 撥 率 之 限 制 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 前 滿 65 未 滿 70 歲 滿 70 但 未 滿 75 歲 75 歲 以 上 員 工 提 撥 是 受 work test 限 是 受 work test 限 制 否 制 法 定 雇 主 提 撥 是 是 是 雇 主 提 撥 是 受 work test 限 否 否 制 員 工 提 撥 是 有 上 限 規 範 是 有 上 限 規 範 否 法 定 雇 主 提 撥 是 是 是 雇 主 提 撥 是 受 work test 限 制 否 否 其 中 工 作 測 試 (work test) 即 為 要 求 在 2006 年 5 月 10 日 至 9 月 5 日 間, 年 齡 為 64 歲 或 74 歲 之 員 工, 須 於 連 續 30 天 內 工 作 40 小 時, 方 可 提 撥 另 外, 稅 前 提 撥 之 上 限 為 5 萬 元,50 歲 二 提 領 : 只 要 員 工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即 可 提 領 給 付 ( 一 ) 已 屆 退 休 年 齡 ( 一 般 而 言 為 65 歲 ) ( 二 ) 年 滿 60 歲 後 已 不 再 就 業 ( 三 ) 於 年 滿 支 領 給 付 最 低 年 齡 後 退 休 ( 四 ) 業 經 批 准 的 失 能 退 休 且 確 認 符 合 PSSap 失 能 給 付 請 領 資 格 ( 五 ) 遭 遇 重 大 財 務 困 境 或 政 府 認 定 之 特 殊 事 由 ( 六 ) 員 工 換 工 作 或 且 帳 戶 餘 額 低 於 $200 ( 七 ) 已 屆 支 領 給 付 最 低 年 齡 但 欲 繼 續 工 作 者, 以 年 金 收 入 方 式 提 領 ( 八 ) 過 去 曾 具 特 殊 簽 證 的 短 暫 居 留 身 分 但 將 永 久 離 開 澳 洲 的 外 國 人 民 三 退 休 年 齡 : 不 論 退 休 金 計 劃 為 CSS PSS 或 PSSap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其 退 休 年 齡 的 規 定 皆 相 同 : 只 要 達 到 支 領 給 付 最 低 年 齡 並 確 定 永 遠 自 職 場 退 休 即 可 請 領 退 休 給 付 ; 支 領 給 付 最 低 年 齡 依 受 雇 者 之 出 生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規 定, 如 表

90 表 4-9 可 支 給 年 齡 之 規 定 DATE OF BIRTH 可 支 給 年 齡 Born before 1/7/ Born between 1/7/1960 to 56 30/6/1961 Born between 1/7/1961 to 57 30/6/1962 Born between 1/7/1962 to 58 30/6/1963 Born between 1/7/1963 to 59 30/6/1964 Born after 30/6/ 資 料 來 源 :Public Sector Superannuation Scheme ( 四 退 休 給 付 : 退 休 金 給 付 為 一 次 給 付 額, 目 前 沒 有 提 供 退 休 年 金 的 服 務, 而 澳 洲 風 險 監 管 局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 提 供 取 得 外 部 退 休 金 產 品 的 管 道 其 數 額 根 據 所 持 有 投 資 選 項 的 賣 出 單 位 價 量 決 定 此 計 劃 參 與 者 於 符 合 退 休 資 格 時 可 請 領 的 總 退 休 金, 主 要 來 自 於 下 面 五 種 不 同 的 來 源 : ( 一 ) 雇 主 提 撥 (Employer contributions on your behalf) 雇 主 被 規 定 至 少 須 提 撥 15.4% 的 退 休 薪 資 至 員 工 的 PSSap 基 金 帳 戶 (super account) 內 ( 二 ) 員 工 個 人 提 撥 員 工 可 選 擇 自 稅 前 薪 資 中 扣 除 提 撥 額, 或 自 稅 後 薪 資 中 自 行 提 撥 ( 三 ) 自 其 他 基 金 轉 至 PSSap 只 要 完 成 表 格 申 請 即 可 銜 轉, 不 收 取 銜 轉 費 用, 以 利 退 休 員 工 方 便 管 理 其 退 休 帳 戶 ( 四 ) 配 偶 提 撥 只 要 實 質 上 具 婚 姻 關 係 的 配 偶, 不 須 具 PSSap 會 員 身 分, 皆 可 額 外 提 撥 款 項 至 受 雇 員 工 的 退 休 基 金 帳 戶 此 部 分 提 撥 稱 為 適 格 配 偶 提 撥 ( 五 ) 政 府 共 同 提 撥 年 收 入 少 於 $58,000 的 員 工, 如 已 自 稅 後 薪 資 自 行 提 撥 至 帳 戶, 則 個 人 提 撥 $1, 政 府 將 相 對 提 撥 $1.5 直 至 上 限 $1,500 89

91 五 公 積 金 退 休 基 金 ( 一 ) 組 織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 後,PSSap 為 澳 洲 公 積 基 金 一 部 份, 公 積 金 基 金 之 運 作 由 政 府 擔 當 的 角 色 是 監 管, 政 府 不 為 投 資 報 酬 提 供 保 證, 當 基 金 發 生 嚴 重 損 失, 而 有 可 能 影 響 整 個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完 整 性 時, 政 府 會 向 所 有 基 金 徵 收 費 用, 以 彌 補 該 基 金 的 損 失 不 過, 政 府 不 當 最 後 擔 保 人 在 政 府 之 下, 規 劃 了 3 個 監 理 機 構, 根 據 公 積 金 監 管 行 動 法 1993 (Superannuation Industry Supervision Act 1993) 所 規 定 部 份 分 別 監 理,(1) 澳 洲 稅 務 局 (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ATO) 主 要 監 管 自 我 管 理 基 金 雇 主 供 款 ( 退 休 公 積 保 證 金 ) 和 退 休 公 積 金 稅 務 規 定 但 政 府 部 門 不 保 證 會 員 的 基 金 的 資 本 或 投 資 收 入 ;(2) 澳 大 利 亞 證 券 及 投 資 監 管 委 員 會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SIC) 旨 在 貫 徹 執 行 公 司 和 金 融 服 務 法 律 法 規, 保 障 消 費 者 投 資 者 和 債 權 人 的 權 益 ASIC 是 聯 邦 政 府 下 屬 獨 立 權 力 機 構, 在 股 票 投 資 管 理 基 金 退 休 基 金 保 險 財 務 信 用 和 儲 蓄 事 務 等 金 融 服 務 領 域 負 責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保 護 ;(3) 澳 洲 風 險 監 管 局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 為 謹 慎 的 澳 洲 金 融 服 務 產 業 之 監 理 機 關, 監 理 範 圍 包 括 銀 行 信 用 聯 盟 (credit unions) building societies 保 險 與 再 保 險 公 司 人 壽 保 險 friendly societies 及 大 部 分 的 退 休 金 產 業 成 員 APRA 成 立 於 1998 年 7 月 1 日 APRA 目 前 監 管 的 機 構 擁 有 約 250 萬 兆 的 資 產, 包 含 2000 萬 澳 洲 存 款 戶 被 保 人 及 退 休 金 計 畫 成 員 等 ( 二 ) 基 金 種 類 退 休 基 金 種 類 共 分 5 種, 其 特 色 整 理 如 表 4-10 此 外, 自 1999 年 至 2005 年 各 退 休 基 金 趨 勢 繪 製 如 圖 3-7, 發 現 公 部 門 基 金 一 直 以 來 擁 有 最 多 的 資 產, 然 而 公 部 門 基 金 卻 不 是 成 員 最 多 之 退 休 基 金, 由 圖 4-8 可 發 現, 從 1999 至 2005 年 以 來, 零 售 基 金 擁 有 最 多 的 基 金 成 員 90

92 表 4-10 公 積 金 退 休 基 金 的 種 類 與 特 色 基 金 名 稱 特 色 公 司 型 基 金 (Corporate Fund) 為 最 傳 統 的 形 式 由 單 一 雇 主 或 數 個 雇 主 設 立 的 基 金 產 業 型 基 金 (Industry Fund) 又 稱 為 多 雇 主 型 基 金 由 相 同 產 業 雇 主 所 設 立 大 部 份 於 1980 年 代 設 立, 目 前 主 要 收 入 為 退 休 金 保 證 下 的 強 制 雇 主 提 撥 額 零 售 型 基 金 (Retail Fund) 主 要 由 金 融 機 構 與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會 員 為 自 雇 者 及 其 僱 主 不 願 自 行 設 立 退 休 基 金 的 員 工 傘 型 基 金 (Master Fund) 為 一 種 相 當 受 歡 迎 的 零 售 型 基 金, 其 允 許 不 相 關 的 個 人 與 公 司 受 到 同 一 種 信 託 契 約 的 規 範 為 達 成 規 模 經 濟, 遂 集 合 各 零 售 基 金 成 一 大 規 模 基 金, 並 予 以 統 合 管 理, 投 資 人 能 在 低 成 本 下, 享 受 專 業 投 資 經 理 人 的 經 營 成 果 公 部 門 基 金 (Public Fund) 政 府 及 公 部 門 組 織 為 其 員 工 設 立 的 基 金 小 型 基 金 (Small Fund) 會 員 或 非 會 員 受 託 人 都 可 參 加, 屬 於 自 行 管 理 之 基 金 通 常 基 金 成 員 小 於 5 人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金 額 ($billion) 公 司 型 基 金 產 業 型 基 金 300 零 售 型 基 金 公 部 門 基 金 小 型 基 金 Balance of life office funds 圖 至 2005 年 2002 退 休 基 金 2003 資 產 成 長 2004 趨 勢 圖 2005 時 間 ( 年 ) 圖 4-7 各 部 門 退 休 基 金 趨 勢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91

93 成 員 數 ( 千 人 ) 公 司 型 基 金 產 業 型 基 金 零 售 型 基 金 公 部 門 基 金 小 型 基 金 時 間 ( 年 ) 圖 至 2005 年 退 休 基 金 計 劃 成 員 趨 勢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此 外, 如 果 成 員 退 休 前 之 僱 主 屬 於 不 同 類 別 的 退 休 基 金, 成 員 可 擁 有 超 過 一 個 帳 戶 保 險 及 退 休 金 監 察 委 員 會 估 計, 在 1996 年, 每 名 工 人 平 均 擁 有 帳 戶 2.5 個 ( 三 ) 公 積 金 退 休 基 金 之 運 作 方 式 退 休 基 金 係 以 信 託 方 式 運 作, 由 受 託 人 委 員 會 負 責 經 營 管 理 受 託 人 委 員 會 一 般 由 4 至 6 人 組 成, 勞 資 雙 方 各 指 派 一 半 的 代 表 受 託 人 也 可 與 外 部 的 專 業 機 構 ( 如 行 政 管 理 公 司 專 業 投 資 經 理 人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保 管 銀 行 會 計 師 精 算 師 律 師 等 ) 簽 訂 契 約, 代 其 經 營 基 金 業 務, 但 受 託 人 仍 應 負 最 終 責 任 目 前 除 了 小 型 基 金 與 規 模 非 常 大 的 基 金 為 自 行 管 理 外, 大 部 分 基 金 皆 委 外 經 營 澳 洲 公 積 金 退 休 基 金 除 了 投 資 策 略 須 遵 守 公 積 金 監 管 行 動 法 1993 的 第 52(2)(f) 的 規 定 外, 並 沒 有 限 制 受 託 人 投 資 標 的, 或 最 低 投 資 報 酬 率 因 此, 澳 洲 公 積 金 之 退 休 基 金 可 投 資 在 不 同 風 險 與 報 酬 的 資 產 上, 由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人 自 行 決 定 投 資 組 合, 期 望 創 造 風 險 最 小 獲 利 最 大 之 投 資 報 酬 率, 圖 4-9 為 2005 年 各 退 休 92

94 基 金 投 資 配 置 圖, 可 發 現 無 論 為 何 種 基 金, 投 資 在 澳 洲 當 地 股 票 的 比 例 皆 為 最 高, 顯 示 投 資 於 股 票 上 雖 有 一 定 的 風 險 存 在, 但 尚 可 透 過 其 他 投 資 工 具, 將 風 險 鎖 定, 再 試 圖 利 用 股 票 的 高 報 酬 率, 以 極 大 化 投 資 組 合 報 酬 率 此 外, 往 年 投 資 報 酬 率 也 相 當 不 錯, 平 均 約 為 10%, 由 圖 3-10 可 發 現 唯 有 2002 年 為 淨 投 資 損 失, 推 測 為 2001 年 9 月 11 日 所 發 生 的 九 一 一 事 件 帶 來 全 球 投 資 環 境 的 不 景 氣 所 造 成 44 Other 100% 9% 13% 15% 10% 4% 90% 5% 5% 7% 5% 8% 5% 80% 14% 4% 10% 13% 70% 3% 4% 7% 19% 3% 4% 60% 4% 2% 25% 4% 50% 23% 23% 17% 40% 30% 20% 10% 36% 圖 % 2005 年 退 休 32% 基 金 投 資 配 置 30%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0% 4. 公 積 公 金 司 退 型 休 基 基 金 金 的 產 投 業 資 型 基 收 金 益 公 部 門 基 金 零 售 型 基 金 Cash International fixed interest Australian fixed interest Unlisted property Listed property International shares Australian shares 圖 4-9 為 1999 至 2005 年 澳 洲 公 積 金 的 淨 投 資 收 益 趨 勢 圖 44 由 於 澳 洲 所 公 佈 的 年 度 資 料, 計 算 期 間 皆 為 前 年 7 月 至 當 年 度 6 月 底, 因 此 2001 年 9 月 11 日 所 發 生 的 九 一 一 事 件, 會 影 響 2002 年 的 年 度 資 料 93

95 淨 投 資 收 益 ($million) , , , ,265 19, ,272-9, 年 圖 至 2005 年 澳 洲 公 積 金 的 淨 投 資 收 益 趨 勢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參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主 要 改 革 的 方 向 主 要 是 將 確 定 給 付 制 改 為 確 定 提 撥 制, 並 且 將 所 有 企 業 退 休 金 改 革 為 一 致 的 確 定 提 撥 公 積 金 制 度, 即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 將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納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稱 為 PSSap, 除 此 之 外, 並 統 一 規 範 退 休 年 齡, 將 退 休 年 齡 延 後 並 逐 年 調 整, 調 整 後 可 支 給 年 齡 將 改 為 60 歲 94

96 第 三 節 智 利 壹 退 休 金 制 度 沿 革 智 利 原 有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由 1925 年 起 實 施, 採 取 的 模 式 是 隨 收 隨 付 方 式 的 確 定 給 付 制 在 執 行 期 間 也 有 經 過 幾 次 的 修 正, 但 是 整 體 來 說, 智 利 原 有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允 許 不 同 的 退 休 金 計 畫 並 存, 每 項 計 劃 為 成 員 提 供 一 系 列 權 益, 並 能 滿 足 不 同 專 業 團 體 的 需 要 但 因 採 取 的 是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方 式, 故 退 休 計 劃 能 否 延 續 下 去 就 會 計 畫 中 現 有 的 在 職 人 士 / 領 取 退 休 金 人 士 佔 人 口 的 比 例 有 密 切 的 相 關 在 1970 年 代 後, 智 利 由 於 人 口 結 構 的 改 變, 使 得 原 本 實 施 的 確 定 給 付 制 退 休 計 畫 受 到 嚴 重 的 挑 戰, 更 使 得 國 家 政 府 因 此 背 負 的 龐 大 的 財 政 壓 力 在 1960 年, 每 100 名 提 撥 成 員 中, 有 9 名 領 取 退 休 金 的 不 提 撥 人 士 到 1980 年, 每 100 名 提 撥 成 員 中, 則 有 45 名 領 取 退 休 金 的 不 提 撥 人 士 換 言 之, 參 與 提 撥 的 成 員 所 負 擔 的 費 用 在 20 年 內 增 加 了 5 倍 在 加 上 強 制 參 與 該 計 劃 的 僱 主 及 僱 員 逃 避 向 退 休 基 金 提 撥, 因 為 他 們 認 為, 只 繳 交 法 定 的 最 低 款 額, 在 經 濟 上 對 他 們 最 為 有 利 他 們 只 在 工 作 生 涯 的 最 後 數 年, 才 繳 交 實 際 應 付 的 款 額, 因 為 當 時 的 退 休 制 度 是 以 工 人 最 後 數 年 的 提 撥 額 來 計 算 他 們 日 後 每 月 的 退 休 金 額 結 果, 政 府 被 迫 增 加 退 休 基 金 的 提 撥, 使 得 政 府 的 財 政 壓 力 越 來 越 大, 在 1970 年 代 末 期, 原 有 制 度 下 基 金 赤 字 已 經 到 達 GDP 的 3%, 並 且 預 估 如 果 不 加 以 改 善, 到 2000 年 時 將 會 到 達 20% 因 此 在 新 政 府 上 台 後, 就 開 始 積 極 規 劃 一 套 全 新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以 期 能 有 效 的 降 低 政 府 財 政 壓 力, 並 且 能 真 正 提 供 給 人 民 足 夠 的 退 休 保 障 智 利 於 1981 年 的 時 候 開 始 實 施 新 的 退 休 制 度, 為 一 種 強 制 性 的 確 定 提 撥 個 人 退 休 金 帳 戶 制, 並 且 將 退 休 基 金 交 由 民 間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因 為 此 制 度 的 適 用 範 圍 涵 蓋 所 有 在 智 利 的 勞 動 人 口, 公 務 人 員 也 再 強 制 參 與 的 對 象 裡, 因 此 此 制 度 也 是 下 文 中 將 探 討 的 退 休 制 度 貳 現 行 制 度 簡 介 一 強 制 型 個 人 退 休 金 帳 戶 制 (System of Mandatory 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 1981 年, 智 利 提 出 了 一 個 新 的 強 制 型 個 人 退 休 金 帳 戶 系 統, 即 所 稱 的 capitalization, 以 政 府 規 劃 民 間 經 營 的 強 制 性 個 人 年 金 保 險 退 休 制 度 來 取 代 舊 有 的 國 營 公 共 年 金 制 度 (PAYG), 除 了 距 離 退 休 年 齡 不 足 五 年 的 人 之 外, 其 餘 人 可 以 自 新 舊 兩 個 退 休 金 制 度 中 挑 選 一 個, 兩 者 可 並 存 至 1986 年 5 月 但 從 1982 年 12 月 31 日 後, 所 有 新 進 員 工 都 必 須 參 加 新 制, 當 然 也 包 含 了 新 進 的 公 務 人 員, 也 必 須 強 制 加 入 新 制 中, 自 雇 者 也 可 以 自 己 選 擇 參 加 與 否, 而 個 人 可 以 選 擇 市 場 上 任 一 家 的 民 營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Administration Funds Pension, 95

97 AFP) 加 保 為 了 維 護 人 民 年 金 資 產 的 安 全, 確 保 年 金 投 保 人 能 獲 得 適 當 的 老 年 生 活 保 障, 智 利 政 府 對 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營 運 有 十 分 嚴 格 的 規 定, 並 且 於 勞 工 暨 社 會 安 全 部 (Minister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下 成 立 退 休 基 金 監 管 局 Superintendent of Pensions (SUPEN), 總 裁 由 總 統 直 接 任 命, 獨 立 運 作, 負 責 監 督 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經 營 基 金 公 司 雖 然 是 民 營 的, 但 其 營 業 項 目 和 投 資 範 圍 都 受 到 政 府 嚴 格 的 控 管 同 時,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也 要 代 退 休 帳 戶 所 有 人 向 保 險 公 司 購 買 傷 殘 及 遺 屬 保 險 二 退 休 年 齡 依 目 前 智 利 政 府 規 定, 個 人 可 以 領 取 老 年 年 金 的 年 齡 為 : 男 性 須 滿 65 歲, 女 性 需 滿 60 歲 但 在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提 早 退 休 : ( 一 ) 距 離 退 休 年 齡 不 到 10 年 者 : 當 這 類 勞 工 要 提 早 退 休 時, 必 需 要 累 積 的 退 休 金 已 達 前 10 年 平 均 工 作 所 得 的 指 數 應 課 收 入 的 50% 或 較 高 的 退 休 金, 且 該 退 休 金 金 額 必 需 高 於 政 府 保 證 的 最 低 退 休 年 金 金 額 的 110% ( 二 ) 距 離 退 休 年 齡 超 過 十 年 者 : 當 這 類 勞 工 要 提 早 退 休 時, 帳 戶 累 積 之 退 休 金 額 度 必 須 符 合 表 4-11 的 相 關 規 定 表 4-11 提 早 退 休 帳 戶 額 度 表 From To % Taxable Income (last 10 years) % Guaranteed Minimum Pension % 110% % 110% % 130% % 140% % 150% % 150% % 150% onwards 70% 150% 資 料 來 源 : AFP Association Website ( 由 上 表 可 知, 若 是 該 類 勞 工 在 2010 年 想 提 早 退 休, 其 必 需 要 累 積 的 退 休 金 已 達 前 10 年 平 均 稅 前 收 入 的 70%, 且 該 退 休 金 金 額 必 需 高 於 政 府 保 證 的 最 低 退 休 年 金 金 額 的 150% 96

98 三 提 撥 率 參 與 年 金 保 險 的 個 人, 每 個 要 從 每 月 薪 資 提 撥 10% 至 個 人 帳 戶 內 ; 另 外 每 個 月 還 要 支 付 給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費 用 和 傷 殘 及 遺 屬 保 險 的 保 費, 這 部 分 平 均 每 個 月 要 再 提 撥 薪 資 的 3% 出 來 提 撥 的 時 候 雇 主 完 全 不 用 提 撥, 但 為 了 彌 補 雇 主 未 參 與 退 休 金 的 提 撥 而 減 少 的 金 額, 在 新 制 實 施 前, 政 府 乃 強 制 要 求 雇 主 必 須 將 薪 資 提 高 18%, 可 視 為 變 相 的 雇 主 提 撥 個 人 可 以 隨 意 的 選 擇 自 己 喜 歡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並 且 可 以 隨 時 做 轉 換 基 金 公 司 的 動 作, 因 為 個 人 帳 戶 的 資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資 金 是 完 全 分 離 的, 所 以 個 人 帳 戶 中 的 累 積 金 額 不 會 受 到 轉 換 基 金 公 司 或 是 基 金 公 司 倒 閉 而 受 到 影 響 在 1987 年, 智 利 政 府 也 允 許 個 人 自 願 提 撥 資 金 至 個 人 帳 戶 中, 且 自 願 提 撥 的 帳 戶 和 強 制 提 撥 的 帳 戶 是 分 離 的, 而 在 2002 也 訂 定 相 關 法 規, 給 予 自 願 提 撥 的 個 人 享 有 一 些 稅 賦 上 的 誘 因, 政 府 規 定 自 願 提 撥 若 未 逾 薪 資 的 20% 且 未 超 過 美 金 2000 元, 可 享 有 稅 賦 優 惠, 除 此 之 外, 帳 戶 的 投 資 利 得 也 是 免 稅 的 最 後 當 員 工 達 正 常 退 休 條 件 時, 其 自 願 提 撥 部 分 的 請 領 亦 不 用 課 徵 所 得 稅, 且 對 自 願 提 撥 的 帳 戶 的 管 理 較 為 寬 鬆, 允 許 銀 行 經 紀 人 保 險 公 司 以 及 共 同 基 金 公 司 皆 可 從 事 這 類 業 務 然 而, 稅 賦 上 的 誘 因 對 於 高 所 得 的 員 工 才 會 有 助 益, 據 統 計, 結 至 2006 年 底,770 萬 的 AFPs 會 員 中 有 20% 的 人 有 開 設 自 願 提 撥 帳 戶, 但 是, 有 46% 的 人 自 願 提 撥 帳 戶 餘 額 為 0 (SAFP ) 四 退 休 金 計 算 智 利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是 以 個 人 資 本 累 積 為 基 礎 每 名 成 員 在 管 理 公 司 擁 有 一 個 個 人 帳 戶, 每 月 將 退 休 金 提 撥 存 入 該 帳 戶 隨 成 員 持 續 提 撥 及 管 理 公 司 的 投 資 獲 得 報 酬, 便 會 逐 漸 累 積 更 多 資 本 成 員 不 再 工 作 後, 管 理 公 司 便 將 資 本 交 還 給 成 員 或 其 仍 生 存 的 受 益 人 退 休 金 額 的 多 少, 取 決 於 成 員 儲 蓄 所 得 的 款 額, 以 及 管 理 公 司 的 投 資 報 酬 因 此, 成 員 所 得 的 退 休 金 額 與 個 人 努 力 有 直 接 關 係 每 名 成 員 會 獲 管 理 公 司 發 給 一 本 存 摺, 並 會 定 期 收 到 政 府 的 結 算 表, 列 出 退 休 帳 戶 的 累 積 款 額, 以 及 管 理 公 司 的 投 資 表 現 很 多 管 理 公 司 在 分 行 辦 事 處 設 有 簡 化 的 電 腦 終 端 機, 讓 成 員 可 根 據 其 個 人 投 資 帳 戶 內 的 款 額, 以 及 計 劃 退 休 的 日 期, 計 算 將 來 可 得 的 退 休 金 額 智 利 政 府 保 證 成 員 獲 得 最 低 的 退 休 金 額, 並 擔 任 最 終 承 保 人 的 角 色, 作 出 此 項 保 證 所 需 的 款 項, 由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給 付, 並 非 來 自 參 加 人 的 提 撥, 因 此, 智 利 政 府 無 需 成 立 補 償 基 金 政 府 保 證 退 休 金 成 員 的 最 低 投 資 收 益, 當 勞 工 未 能 在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AFP) 的 退 休 金 帳 戶 內 累 積 足 夠 款 項, 導 致 獲 得 的 退 休 金 額 會 少 於 法 97

99 案 訂 定 的 最 低 款 額, 政 府 便 作 出 補 貼, 向 那 些 勞 工 發 放 最 低 的 退 休 金 額 此 外, 倘 成 員 投 保 退 休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破 產, 當 局 保 證 提 供 額 外 所 需 的 提 撥, 以 補 足 支 付 傷 殘 及 遺 屬 保 險 金 及 其 他 如 終 身 年 金 等 款 項 的 不 足 之 數 這 項 保 證 的 承 保 額 由 現 在 最 低 退 休 金 額 的 100% 至 任 何 超 逾 此 金 額 的 75% 不 等, 以 每 名 退 休 人 士 或 受 益 人 最 高 可 得 的 45UF 45 為 上 限 以 下 就 目 前 智 利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最 低 收 益 保 證 規 定 做 介 紹 : ( 一 ) 最 低 收 益 智 利 政 府 規 定 管 理 公 司 有 責 任 確 保 每 月 由 該 公 司 管 理 的 退 休 基 金 在 過 去 12 個 月 內 的 實 際 收 益, 不 得 少 於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的 要 求, 兩 者 以 收 益 較 低 者 為 準 : 1. 所 有 基 金 在 過 去 12 個 月 以 來 的 平 均 實 際 收 益 減 2 個 百 分 點, 及 2. 所 有 基 金 在 過 去 12 個 月 以 來 的 平 均 實 際 收 益 的 50% 舉 例 而 言, 倘 某 個 月 所 有 基 金 的 平 均 實 際 收 益 為 3%, 則 某 個 退 休 基 金 在 過 去 12 個 月 的 平 均 實 際 收 益 不 得 少 於 1%( 即 3% 減 2%) 另 一 方 面, 倘 所 有 基 金 在 過 去 12 個 月 的 平 均 實 際 收 益 為 10%, 則 某 個 退 休 基 金 在 過 去 一 年 的 收 益 均 不 得 少 於 5% 然 而, 倘 某 個 基 金 的 收 益 少 於 上 文 論 述 的 最 低 法 定 收 益 時, 下 述 由 法 案 所 訂 立 的 機 制 將 會 隨 即 生 效, 以 達 到 最 低 收 益 保 證 的 要 求 46 ( 二 ) 收 益 波 動 準 備 這 是 一 項 現 金 準 備 倘 若 有 關 的 退 休 基 金 在 過 去 一 年 的 實 際 收 益 較 該 年 所 有 基 金 的 實 際 收 益 高 出 2 個 百 分 點 以 上 或 超 逾 50%( 兩 者 以 收 益 較 高 者 為 準 ), 該 基 金 的 實 際 收 益 盈 餘 可 撥 作 準 備 用 途 實 際 上, 如 某 個 基 金 的 表 現 遠 較 其 他 基 金 優 異, 則 該 基 金 可 保 留 部 分 盈 利 作 儲 備, 以 應 付 日 後 不 時 之 需 截 至 1996 年 四 月, 兩 個 基 金 已 成 立 此 類 準 備 ( 三 ) 現 金 準 備 這 是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資 產, 金 額 最 少 相 等 於 所 管 理 之 退 休 基 金 價 值 的 1%, 由 管 理 公 司 本 身 的 資 源 ( 即 股 東 基 金 ), 而 非 由 成 員 的 資 源 支 付 現 金 準 備 是 收 益 波 動 儲 備 以 外, 另 一 項 達 到 最 低 收 益 的 方 法 ( 四 ) 政 府 保 證 倘 若 使 用 了 收 益 波 動 準 備 及 現 金 準 備 後, 仍 不 能 填 補 達 致 最 低 收 益 的 不 足 之 數, 而 管 理 公 司 亦 無 額 外 的 財 政 資 源 可 動 用, 政 府 會 支 付 其 中 的 差 額, 然 後 將 管 理 公 司 清 算 45 Unidad de Fomento(UF), 是 用 來 反 應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且 每 日 調 整 貨 幣 單 位 在 智 利, 大 部 份 的 財 務 合 約, 包 含 退 休 金, 都 是 用 UFs 來 作 為 計 價 單 位, 以 2009/11/13 為 例,1UF=21, pesos=41.42usd 46 此 制 度 已 在 2008 年 法 案 中 被 取 消 98

100 ( 五 ) 退 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解 散 及 清 算 管 理 公 司 如 不 能 填 補 整 體 退 休 基 金 的 平 均 實 際 收 益 與 所 涉 及 退 休 基 金 的 實 際 投 資 報 酬 的 差 額 時, 或 在 設 定 的 限 期 內 不 能 注 資 入 儲 備 基 金, 便 須 解 散 管 理 公 司 一 旦 解 散 或 宣 布 清 算, 該 公 司 的 成 員 可 於 90 日 內 加 入 其 他 管 理 公 司 若 成 員 未 有 加 入 其 他 管 理 公 司, 則 監 管 局 委 任 的 破 產 管 理 人 必 須 將 個 別 帳 戶 的 結 餘 轉 往 另 一 間 管 理 公 司 在 清 算 的 過 程 中, 智 利 政 府 會 填 補 被 清 算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不 能 支 付 的 款 項 差 額 智 利 政 府 除 了 對 投 資 收 益 有 最 低 保 證 之 外, 對 於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 個 人 也 提 供 兩 項 最 低 退 休 金 的 保 證 : 1. 基 本 互 助 退 休 金 福 利 (Basic Solidarity Pension, PBS): 提 供 年 滿 65 歲, 居 住 於 智 利 超 過 20 年, 不 符 合 領 取 任 何 退 休 金 的 資 格, 每 月 給 付 一 定 金 額 之 退 休 年 金 2. 社 會 安 全 互 助 捐 (Social Security Solidarity Contribution, APS): 以 參 與 個 人 退 休 金 帳 戶 提 撥, 但 帳 戶 累 積 之 金 額 不 足, 以 致 每 月 可 領 取 之 退 休 金 金 額 在 97~135 美 元 間, 由 政 府 補 充 期 可 領 取 之 金 額, 每 月 補 貼 之 金 額 最 高 為 33 美 元 五 退 休 金 給 付 條 件 和 方 式 年 金 退 休 金 可 以 依 給 付 的 條 件 分 成 3 類 : ( 一 ) 退 休 養 老 年 金 : 金 額 為 個 人 帳 戶 所 累 積 的 資 金 ( 二 ) 傷 殘 退 休 金 : 當 帳 戶 所 有 人 經 被 監 管 局 指 定 的 醫 療 院 所 宣 布 為 殘 廢 時 可 以 支 領 若 為 全 殘, 可 以 領 取 個 人 前 10 年 平 均 所 得 的 70%, 該 筆 金 額 會 隨 通 膨 調 整 ; 若 為 部 分 傷 殘, 則 可 以 領 取 個 人 前 10 年 平 均 所 得 的 50% 左 右 的 金 額 ( 三 ) 遺 屬 退 休 金 : 當 帳 戶 所 有 人 死 亡, 由 他 的 配 偶 或 是 父 母 支 領, 金 額 為 帳 戶 所 累 積 的 資 金 額 度 年 金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可 以 分 成 下 列 四 種 : ( 一 ) 即 期 年 金 (Immediate Life Annuity): 帳 戶 所 有 人 選 擇 將 所 有 基 金 ( 本 金 加 利 息 ) 由 個 人 帳 戶 移 轉 至 壽 險 公 司 購 買 一 個 年 金 保 險, 在 帳 戶 所 有 人 存 活 期 間, 每 個 月 支 付 固 定 的 金 額, 並 且 在 帳 戶 所 有 人 死 亡 後, 支 付 未 領 取 完 的 年 金 餘 額 給 遺 屬, 作 為 撫 卹 金 ( 二 ) 暫 時 收 入 與 遞 延 年 金 混 合 (Temporary Income with Deferred life Annuity): 帳 戶 所 有 人 選 擇 將 基 金 由 個 人 帳 戶 移 轉 至 壽 險 公 司 購 買 一 個 遞 延 年 金 保 險, 雙 方 於 契 約 上 約 定 於 未 來 的 某 個 時 點 開 始 給 付 年 金 給 被 保 人 此 外, 帳 戶 所 有 人 也 要 在 帳 戶 中 保 留 足 夠 的 資 金, 以 便 能 在 遞 延 年 金 開 始 給 付 99

101 前, 領 取 AFP 給 予 的 每 月 收 入 ( 三 ) 終 身 收 入 (Programmed Withdrawals): 帳 戶 所 有 人 將 資 金 繼 續 留 在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中, 每 年 領 取 一 份 年 金 而 其 年 金 的 計 算 方 法 為 以 本 人 帳 戶 餘 額 為 被 除 數, 再 根 據 本 人 及 其 負 擔 的 直 系 親 屬 的 預 期 壽 命 等 要 素 估 算 出 的 一 個 必 需 資 本 數 " 作 為 除 數, 二 者 相 除 的 商 數 即 是 年 金 年 金 分 成 12 份, 按 月 支 付 養 老 金 支 付 時 應 按 市 場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進 行 調 整 ( 四 ) 終 身 收 入 與 即 期 年 金 混 合 (Programmed Withdrawals with Immediate Life Annuity): 帳 戶 所 有 人 保 留 一 部 份 的 資 金 在 帳 戶 內, 以 領 取 在 終 身 收 入 制 度 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必 須 支 付 給 他 的 退 休 金 ; 同 時, 將 提 出 的 一 部 分 資 金 轉 至 保 險 公 司 購 買 一 個 即 期 年 金, 再 從 保 險 公 司 那 邊 獲 得 另 一 份 退 休 金 收 入 因 此, 利 用 這 個 方 式, 帳 戶 所 有 人 會 有 兩 份 退 休 金 來 源 六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智 利 個 人 退 休 基 金 操 作 由 民 營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Administration Funds Pension, AFP) 管 理 運 用, 至 2007 年 底,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的 資 產 已 達 1 兆 1 千 1 百 億 美 元, 佔 智 利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的 64% 參 與 投 保 的 受 僱 人 可 以 自 由 選 擇 資 金 經 理 人, 並 且 每 3 個 月 就 可 以 更 換 一 次, 因 此 在 實 施 帳 戶 制 初 期,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之 間 競 爭 相 當 激 烈, 政 府 並 規 定 每 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只 能 管 理 一 個 退 休 基 金 但 是 隨 著 時 代 的 改 變, 許 多 經 營 不 善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退 出 市 場 或 是 被 併 購, 到 2008 年, 智 利 境 內 的 退 休 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只 剩 下 5 家, 且 市 場 集 中 度 高, 但 由 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花 費 過 多 的 費 用 在 廣 告 宣 傳 上, 使 得 管 理 費 用 率 提 高, 直 接 影 響 到 投 保 人 的 帳 戶 累 積 價 值 起 初 大 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的 資 金 都 是 投 資 在 債 券 上 面, 為 了 對 抗 通 貨 膨 脹 率, 提 高 投 資 的 實 質 收 益 率, 政 府 逐 漸 放 寬 投 資 限 制 目 前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的 資 金 大 多 投 資 在 股 票 房 地 產 和 指 數 連 動 型 公 債, 並 且 可 以 從 事 國 外 投 資, 但 仍 有 限 制 存 在 在 投 資 時 需 投 資 在 政 府 所 認 可 的 投 資 工 具, 政 府 會 訂 定 基 金 資 產 可 投 資 的 類 別, 以 及 投 資 的 最 高 百 分 比, 並 且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只 可 將 退 休 基 金 投 資 在 當 地 巿 場 和 特 定 的 國 際 巿 場 上 公 開 發 售 的 證 券 政 府 監 管 的 目 的 是 明 定 退 休 基 金 的 資 源 可 以 投 資 在 那 類 資 產 上, 而 這 類 資 產 的 主 要 共 通 點 就 是 它 們 都 是 屬 於 公 開 發 售 的 金 融 資 產 換 言 之, 倘 若 不 是 政 府 發 行 的 工 具, 發 行 機 構 在 法 規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亦 受 到 股 票 及 證 券 監 管 局 或 銀 行 及 金 融 機 構 監 管 局 監 管 在 投 資 的 限 制 方 面, 退 休 基 金 的 投 資 組 合, 受 制 於 政 府 所 設 立 的 各 類 投 資 限 制, 而 有 關 限 制 亦 受 法 案 明 訂 的 幅 度 規 範 中 央 銀 行 所 訂 的 限 制 是 最 高 限 制 一 般 來 說, 設 立 投 資 限 制 的 目 標 是 獲 取 足 夠 收 益 及 可 靠 穩 健, 並 且 使 得 投 資 組 合 更 分 散, 而 投 資 限 制 訂 定 的 方 式 為 發 行 機 構 資 產 或 證 券 的 某 個 百 分 率, 以 避 免 退 休 基 金 左 右 發 行 機 構 的 決 策 在 1981 年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制 度 實 施 時, 政 府 規 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只 可 以 投 資 在 風 險 較 低 的 智 利 政 府 公 債 ( 最 高 可 達 100%) 和 金 融 機 構 債 券, 以 及 少 部 分 的 公 司 100

102 債, 不 允 許 投 資 海 外 證 券 1985 年 智 利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較 完 整 後, 調 低 投 資 政 府 發 行 債 券 的 比 例 至 50%, 開 放 可 投 資 10%~30% 的 股 票 2002 年 允 許 可 投 資 較 高 的 比 例 在 股 票 證 券 上 對 海 外 投 資 的 管 制 規 定 在 1996 年 開 放, 允 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可 投 資 最 高 6% 的 比 例 在 海 外 證 券,2004 年 和 2008 年 更 放 寬 比 例 至 30% 和 45%, 以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投 資 報 酬 率 圖 4-11 顯 示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投 資 組 合 隨 著 投 資 法 令 的 開 放 而 做 的 投 資 策 略 調 整, 可 以 發 現 投 資 政 府 債 券 的 比 例 從 1986 年 最 高 的 47% 降 至 2005 年 的 13%; 海 外 證 券 則 從 1992 年 不 足 1% 提 高 至 2005 年 的 30% 圖 4-11 Evolution of selected pension fund investments, by type, 資 料 來 源 : SAFP 2007 為 了 讓 制 度 可 以 簡 潔 易 行, 且 考 慮 到 眾 多 勞 工 對 於 複 雜 的 投 資 商 品 認 識 不 深, 因 此 智 利 在 新 制 度 開 始 實 施 時, 選 擇 一 人 一 戶 一 公 司 一 基 金 的 策 略, 並 且 僅 允 許 AFP 可 以 管 理 勞 工 的 退 休 準 備 金, 不 得 從 事 其 他 業 務 而 退 休 基 金 都 是 獨 立 法 人, 在 財 務 及 法 律 上 都 和 AFP 分 離, 因 此 退 休 基 金 不 會 受 到 AFP 財 務 狀 況 的 影 響 但 在 2002 年 8 月 之 後, 智 利 政 府 要 求 基 金 公 司 提 供 依 風 險 程 度 不 同 ( 可 投 資 股 票 的 比 例 ) 的 4 類 基 金 (Funds B C D and E), 以 供 投 保 人 依 其 承 擔 風 險 的 程 度 來 做 選 擇, 也 有 些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會 提 供 可 投 資 股 票 比 例 高 達 80% 的 A 基 金 同 時, 智 利 政 府 也 同 意 帳 戶 所 有 人 可 以 自 由 在 同 一 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內 選 擇 2 種 基 金 來 做 投 資 配 置 表 4-12 是 各 類 基 金 投 資 於 股 票 證 券 的 比 例 規 定, 包 含 幾 乎 投 資 於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E 基 金 101

103 表 4-12 各 類 基 金 投 資 於 股 票 證 券 比 例 規 定 Multifunds' limits on investment (percent) Fund Limits on investments in equities Minimum Maximum Fund A Fund B Fund C a Fund D 5 20 Fund E b B a. Formerly fund 1. b. Mainly fixed instruments. 資 料 來 源 : SAFP 2007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凡 曾 參 與 投 資 的 董 事 職 員 和 所 有 僱 員, 均 須 向 監 管 局 提 交 報 告, 揭 露 他 們 投 資 在 認 可 證 券 的 活 動, 他 們 也 不 可 以 利 用 有 關 退 休 基 金 投 資 的 資 料,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者 謀 取 利 益 倘 上 述 各 方 或 管 理 公 司 本 身 誤 用 非 公 開 的 資 料, 導 致 基 金 蒙 受 損 失, 有 關 的 管 理 公 司 必 須 對 基 金 作 出 賠 償 由 上 述 可 知, 智 利 政 府 在 這 個 退 休 金 制 度 下 扮 演 的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而 退 休 基 金 監 管 局 則 是 智 利 政 府 對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進 行 監 督 和 管 制 的 機 構, 以 下 就 監 管 局 的 組 織 型 態 和 功 能 做 一 介 紹 退 休 基 金 監 管 局 (SUPEN) 辦 事 處 約 有 120 名 職 員, 其 中 80% 為 專 業 人 士 監 管 局 的 行 政 總 裁 由 共 和 國 總 統 任 命, 負 責 規 劃 組 織 指 導 統 籌 及 管 制 監 管 局 的 運 作, 以 確 保 服 務 效 率 ( 一 ) 組 織 型 態 及 職 能 監 管 局 的 職 能 包 括 財 務 執 行 法 律 及 行 政 管 理 等 範 疇 監 管 局 透 過 勞 工 及 社 會 安 全 部 副 部 長 向 政 府 會 報 監 管 局 的 主 要 職 能 如 下 : 1. 批 准 或 拒 絕 設 立 退 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計 劃, 通 過 管 理 公 司 的 附 屬 法 案, 以 及 認 可 其 存 在 2. 監 督 管 理 公 司 在 法 律 行 政 管 理 及 財 政 方 面 的 運 作 3. 確 保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依 從 資 本 及 現 金 準 備 方 面 的 最 低 要 求 4. 作 出 法 律 或 監 管 方 面 的 改 革 建 議, 以 改 善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運 作 5. 解 釋 現 行 法 案 及 規 定, 並 訂 立 管 理 公 司 必 須 遵 從 的 強 制 性 規 則 6. 徵 收 罰 款,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依 法 強 制 管 理 公 司 清 算 監 管 制 度 運 作 的 規 定, 主 要 規 範 下 述 3 個 範 疇 : 1. 退 休 基 金 資 源 的 投 資 2. 管 理 公 司 的 運 作, 以 及 發 放 法 案 所 規 定 的 保 險 賠 償 3. 管 理 成 員 ( 即 受 薪 工 人 ) 的 個 人 帳 戶 徵 收 提 撥 成 員 轉 換 管 理 公 司 時 進 行 結 算 及 轉 移 程 序 追 討 遲 付 款 項 收 取 佣 金 及 延 期 付 款 102

104 ( 二 ) 基 金 投 資 的 管 制 為 確 保 管 理 公 司 遵 守 投 資 規 則, 監 管 局 透 過 連 接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有 關 投 資 機 構 的 電 腦 系 統, 監 察 管 理 公 司 每 日 的 投 資 交 易 管 理 公 司 亦 須 每 月 向 監 管 局 提 交 財 務 報 告 及 定 期 營 運 報 告 此 外, 管 理 公 司 亦 必 須 提 交 年 報 予 監 管 局 審 核 年 報 的 內 容 包 括 管 理 公 司 於 該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告, 以 及 獨 立 精 算 師 分 別 就 退 休 基 金 及 股 東 基 金 而 提 交 的 報 告 ( 三 ) 其 他 管 制 實 際 而 言,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亦 受 中 央 銀 行 管 轄, 法 案 規 定, 若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將 其 管 理 的 退 休 基 金 用 作 投 資 證 券, 中 央 銀 行 必 須 持 有 該 等 證 券 最 少 90% 的 實 物 託 管 此 外,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亦 受 規 管 證 券 及 保 險 業 的 獨 立 政 府 機 構 監 管 再 者, 風 險 評 估 委 員 會 決 定 那 些 證 券 可 獲 接 納 為 退 休 基 金 的 投 資 項 目 風 險 評 估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包 括 風 險 評 級 及 批 核 退 休 基 金 可 投 資 的 工 具 該 委 員 會 由 退 休 基 金 監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出 任 主 席, 成 員 包 括 股 票 及 證 券 監 管 局 和 金 融 機 構 監 管 局 的 行 政 總 裁, 以 及 4 名 退 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代 表 中 央 銀 行 會 對 管 理 公 司 各 類 核 准 投 資 項 目 訂 定 上 限, 而 該 上 限 須 在 法 案 列 明 的 最 高 百 分 率 範 圍 內 参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2008 年 智 利 對 現 行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進 行 改 革, 即 為 法 案 (Law 20.55), 這 份 法 案 是 依 據 2006 年 7 月 President's Pension Advisory Commission Report 47 而 制 定 的, 報 告 中 指 出, 智 利 勞 動 市 場 經 過 了 25 年 演 進 已 經 有 了 相 當 大 的 改 變, 老 年 化 以 及 預 期 壽 命 延 長 的 情 形 將 會 嚴 重 影 響 智 利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在 2020 年 年 齡 大 於 60 歲 的 老 年 人 口 比 例 將 達 17%, 在 2050 年 將 達 28% 此 外, 因 為 教 育 的 普 及, 進 入 勞 動 市 場 的 年 齡 也 越 來 越 晚, 因 此, 勞 工 累 積 個 人 帳 戶 餘 額 的 年 資 也 越 來 越 短 因 此 這 份 報 告 提 出 幾 項 改 革 建 議, 如 擴 大 退 休 金 保 障 提 供 足 夠 的 退 休 金 額 度, 和 鼓 勵 基 金 公 司 的 競 爭 來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費 用 率, 以 提 供 較 高 的 淨 投 資 報 酬 率, 以 下 就 上 述 幾 點 來 做 說 明 一 投 保 人 數 及 提 撥 方 式 即 使 智 利 政 府 推 行 個 人 帳 戶 制 已 26 年, 但 仍 有 大 部 份 的 勞 工 未 受 到 這 個 制 度 的 保 障, 且 比 例 有 越 來 越 高 的 趨 勢 由 下 圖 可 以 看 出, 參 與 個 人 帳 戶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比 例 從 1983 年 的 76% 逐 年 下 降 至 2007 年 的 54% (SAFP 2007; SUPEN ), 且 未 參 與 的 個 人 大 部 分 都 不 滿 足 能 夠 獲 得 政 府 保 證 最 低 退 休 金 額 47 The President's Pension Advisory Commission was appointed by President Bachelet in March 2006 to evaluate the individual accounts system. The Commission, also known as the Marcel Commission (Mario Marcel, the former budget director, led the Commission), presented their report to the President in July It contained 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the system as well as 70 reform proposals (Marcel Commission 2006; SSA ). 103

105 的 資 格 而 自 雇 者 的 參 與 的 比 例 更 是 低 於 全 部 勞 工, 在 2007 年, 大 約 只 有 40% 的 自 雇 者 有 參 與 個 人 帳 戶 制 計 畫 (Bertranou and Vásquez 2007) 性 別 差 異 對 於 帳 戶 的 提 撥 和 參 與 程 度 也 有 明 顯 的 差 異, 報 告 指 出, 男 性 固 定 提 撥 的 比 例 比 女 性 高, 男 性 工 作 的 期 間 也 比 女 性 來 的 長, 女 性 較 常 從 事 非 正 式 的 工 作, 因 此 在 女 性 的 工 作 期 間 裡, 大 概 只 有 50% 的 時 間 是 有 提 撥 退 休 金 至 帳 戶 中 所 得 以 及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的 勞 工, 參 與 個 人 帳 戶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比 例 也 越 高 圖 4-12:Percentage of affiliates that contributed to their individual accounts, SOURCE: SAFP 2007 and SUPEN 二 退 休 金 適 足 率 即 使 早 期 智 利 政 府 對 於 繳 費 滿 20 年, 且 屆 齡 退 休 的 人 有 提 供 最 低 給 付 退 休 金 (MPG) 的 保 證 48, 但 是 大 部 分 的 人 仍 不 符 合 領 取 最 低 給 付 退 休 金 的 資 格 據 研 究 (Berstein, Larrain, and Pino 2006) 指 出, 依 目 前 強 制 提 撥 的 薪 資 比 例 預 測, 大 約 有 45% 的 APFs 成 員, 會 領 取 到 比 MPG 還 要 低 的 退 休 金, 而 且 這 45% 的 成 員 大 多 都 不 符 合 領 取 MPG 的 資 格 同 時 研 究 也 指 出, 在 2005 年, 有 2/3 的 成 員, 其 提 撥 年 度 都 低 於 10 年 若 在 相 關 條 件 不 變 的 情 形 下, 到 了 2025 年, 研 究 預 測 將 48 最 低 退 休 金 給 付 (MPG) 為 所 有 退 休 人 員 的 平 均 薪 資 的 一 定 百 分 比 :70 歲 以 下 25% 70 至 74 歲 -27% 75 歲 以 上 29% (James and Iglesias 2007) 104

106 會 有 85% 的 成 員 不 符 合 領 取 MPG 的 資 格 在 2005 年, 個 人 退 休 金 帳 戶 每 月 可 提 供 約 252 美 元, 同 期 間 每 月 最 低 薪 資 為 244 美 元, 但 是 要 注 意 的 是, 還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人 可 以 在 新 制 度 下 申 請 退 休, 領 取 帳 戶 內 的 退 休 金 假 如 相 關 條 件 不 變, 大 部 份 將 在 2020 年 至 2025 年 間 的 成 員, 所 得 替 代 率 將 會 低 於 原 本 規 劃 的 75% 退 休 基 金 監 管 局 認 為 所 得 替 代 率 只 能 達 到 44%, 且 會 因 為 性 別 和 教 育 程 度 的 不 同 而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近 年 來, 提 早 退 休 的 情 況 越 來 越 多, 據 2006 年 12 月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半 數 的 退 休 人 員 是 提 早 退 休 的, 近 70% 的 退 休 年 齡 是 介 於 50 至 59 歲,11% 的 比 例 是 低 於 50 歲 (SAFP ) 而 且 這 些 退 休 人 口 大 多 會 將 個 人 帳 戶 的 餘 額 提 出, 因 此 也 會 減 少 了 他 們 的 收 益, 報 告 指 出, 若 提 早 退 休 人 口 可 以 等 到 屆 滿 退 休 年 齡 在 退 休, 並 且 保 留 帳 戶 內 的 餘 額, 他 們 的 退 休 金 收 入 將 會 倍 增 基 於 上 述 兩 點 問 題, 智 利 政 府 在 法 案 提 出 了 一 項 新 的 改 革, 即 為 互 助 退 休 金 計 畫 (Solidarity Pension System, SPS) 互 助 退 休 金 計 畫 包 含 兩 項 福 利, 一 是 用 來 對 未 參 與 個 人 帳 戶 計 畫 的 人 所 提 供 的 最 低 退 休 金 保 證, 即 為 基 本 互 助 退 休 金 (Basic Solidarity Pension, PBS), 這 個 方 案 取 代 了 原 有 的 MPG 計 畫, 為 智 利 低 收 入 的 民 眾 提 供 了 最 基 本 的 退 休 金 保 障 據 估 計, 這 項 福 利 在 2012 年 將 會 為 智 利 最 貧 窮 的 60% 人 口 提 供 基 本 退 休 保 障, 受 益 人 數 大 約 是 130 萬 人 另 一 項 福 利 方 案 為 社 會 安 全 互 助 捐 (Social Security Solidarity Contribution, APS), 是 用 來 補 足 個 人 帳 戶 累 積 餘 額, 使 餘 額 較 低 的 勞 工 能 有 一 定 的 最 低 金 額 保 障 表 4-13 為 兩 項 保 證 福 利 制 度 的 說 明, 退 休 的 勞 工 可 以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新 改 革 方 案 實 施 時, 可 以 改 選 擇 互 助 退 休 金 計 畫 (Solidarity Pension System, SPS), 且 在 兩 項 保 證 福 利 制 度 中 選 擇 一 項 作 為 退 休 保 障 105

107 表 4-13: 互 助 退 休 金 計 畫 SPS 互 助 退 休 金 計 畫 福 利 資 格 限 制 老 年 退 休 金 : 不 符 合 其 他 任 何 退 休 計 畫, 年 滿 65 歲, 在 智 利 居 住 超 過 20 年 且 在 申 請 本 福 利 前 5 年 的 時 間 裡, 住 基 本 互 助 退 休 金 福 利 在 智 利 的 時 間 長 於 4 年 (Basic Solidarity 傷 殘 退 休 金 : Pension, PBS) 經 醫 療 協 會 確 認 為 殘 廢, 不 符 合 其 他 任 何 退 休 計 畫, 年 滿 65 歲, 且 在 申 請 本 福 利 前 6 年 的 時 間 裡, 住 在 智 利 的 時 間 長 於 5 年 每 月 可 領 取 退 休 金 2010 年 後 : 每 月 美 金 116 元 2012 年 後 : 每 月 美 金 145 元 社 會 安 全 互 助 捐 (Social Security Solidarity Contribution, APS) 老 年 及 傷 殘 退 休 金 : 個 人 帳 戶 累 積 退 休 金 在 2008 年 時, 每 月 可 領 取 金 額 介 於 美 金 97~135 元 間 2012 年 提 升 至 每 月 美 金 494 元 資 料 來 源 :Barbara E. Kritzer(2008) 補 足 差 額 ( 例 如 : 2008 年 最 多 每 月 補 助 美 金 33 元 ) 另 外 也 有 鼓 勵 年 輕 勞 工 參 與 個 人 帳 戶 制 的 條 款, 改 革 法 案 要 求 政 府 對 於 歲 至 35 歲 低 收 入 的 勞 工 每 月 提 供 補 助, 同 時 雇 主 在 勞 工 進 入 勞 動 市 場 後 的 24 月 內 也 要 提 撥 補 助 至 勞 工 的 個 人 帳 戶 中 三 兩 性 平 等 權 益 在 智 利, 女 性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的 比 例 低 於 男 性, 且 其 平 均 值 低 於 拉 丁 美 洲 平 均 值 50 同 時 女 性 因 為 要 照 顧 小 孩 老 年 人 和 處 理 家 務, 工 作 時 數 和 薪 資 也 低 於 男 性, 相 對 的, 提 撥 制 帳 戶 的 金 額 也 低 於 男 性 因 為 女 性 的 平 均 壽 命 長 於 男 性, 但 是 又 較 早 退 休 且 帳 戶 餘 額 較 低 因 此, 退 休 金 金 額 大 多 比 男 性 少 了 30~40% (Marcel Commission 2006) 在 舊 制 中, 已 婚 男 性 可 以 因 配 偶 死 亡 而 獲 得 遺 屬 退 休 金 補 助, 但 已 婚 女 性 只 能 獲 得 丈 夫 的 傷 殘 補 助, 一 旦 丈 夫 死 亡, 無 法 領 取 遺 屬 退 休 金 也 就 是 說, 鰥 夫 可 以 獲 得 遺 屬 退 休 金 和 個 人 帳 戶 累 積 餘 額 的 雙 重 保 障 在 2008 年 7 月, 每 月 收 入 低 於 1.5 倍 的 最 低 薪 資 ( 美 金 462 元 ) 的 勞 工 智 利 女 性 佔 勞 動 市 場 38%, 拉 丁 美 洲 平 均 值 為 4.7%(Umar,2007) 106

108 以 下 介 紹 智 利 政 府 為 改 善 性 別 差 異 所 做 的 改 革 自 2009 年 7 月 1 日 開 始, 年 滿 65 歲 的 婦 女, 可 以 獲 得 政 府 提 供 的 補 助 券 ( 金 額 為 最 低 薪 資 計 算 的 提 撥 金 額 *18 個 月 ), 每 育 有 一 個 小 孩 就 可 獲 得 一 張 補 助 券 這 張 補 助 券 的 年 限 為 小 孩 的 生 日 至 婦 女 的 65 歲 生 日, 以 這 段 期 間 中 C 基 金 的 平 均 報 酬 率 減 掉 管 理 成 本 為 該 筆 金 額 的 投 資 報 酬 率, 且 不 論 是 生 母 或 是 養 母 皆 有 可 能 領 取 該 筆 補 助 券 可 領 取 補 助 券 的 婦 女 包 含 至 少 提 撥 一 次 薪 資 至 個 人 帳 戶 的 婦 女 領 取 基 本 互 助 退 休 金 的 婦 女 領 取 遺 屬 退 休 金 的 婦 女, 但 是 在 2009 年 7 月 1 日 前 退 休 的 婦 女 不 符 合 領 取 資 格 智 利 政 府 要 求 承 保 勞 工 傷 殘 與 遺 屬 保 險 的 保 險 公 司 應 依 性 別 而 收 取 不 同 的 保 費, 但 是 在 提 撥 時 仍 不 需 分 性 別, 一 律 收 取 同 樣 的 保 費, 僅 在 女 性 退 休 時 需 將 所 保 費 差 額 全 部 退 還 至 女 性 的 個 人 帳 戶 中 因 此, 女 性 勞 工 可 以 獲 得 較 高 的 個 人 帳 戶 餘 額 同 時 智 利 政 府 也 修 改 下 列 的 規 定 : ( 一 ) 寡 婦 也 可 以 獲 得 丈 夫 遺 屬 保 險 金 ( 先 前 只 可 以 領 取 丈 夫 傷 殘 保 險 金 ) ( 二 ) 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 起, 若 是 夫 妻 離 婚, 可 以 分 得 配 偶 在 婚 姻 期 間 所 累 積 的 個 人 帳 戶 餘 額 的 一 半 ( 三 ) 允 許 勞 工 提 撥 薪 資 至 他 人 帳 戶, 但 提 撥 金 額 計 算 基 礎 應 高 於 最 低 薪 資 ( 四 ) 女 性 和 男 性 傷 殘 及 遺 屬 保 險 的 承 保 年 齡 上 限 更 改 為 65 歲 ( 先 前 女 性 的 承 保 年 齡 上 限 為 60 歲 ) ( 五 )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國 內 勞 工 薪 資 不 得 低 於 最 低 薪 資 這 將 使 國 內 勞 工 薪 資 增 加, 並 且 增 加 其 個 人 帳 戶 餘 額 四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管 理 費 用 競 爭 和 利 潤 早 期 因 為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數 量 少, 因 此 可 以 收 取 較 高 的 管 理 費 用, 這 造 成 個 人 帳 戶 的 收 益 減 少 另 外, 過 高 的 廣 告 費 用 也 侵 蝕 勞 工 個 人 帳 戶 的 累 積 金 額 因 此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是 這 波 改 革 的 重 點 ( 一 ) 廣 告 費 用 根 據 Mesa Lago and Arenas de Mesa (2006), 自 1982 年 至 2003 年 帳 戶 持 有 人 的 平 均 費 用 提 高 了 4.8% 2008 年 9 月,5 個 現 存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平 均 收 取 收 入 的 1.71% 為 費 用 由 於 收 取 固 定 金 額 對 於 低 所 得 的 勞 工 較 不 公 平, 因 此 收 取 固 定 金 額 費 用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從 2006 年 6 家 中 有 5 家 收 取, 降 低 至 2008 年 五 家 中 只 有 2 家 收 取 表 4-14 為 拉 丁 美 洲 各 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廣 告 費 用 比 例, 以 及 各 國 管 理 費 用 占 提 撥 金 額 比 例 的 比 較 表 可 以 看 出 智 利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收 取 的 費 用 占 提 撥 金 額 的 比 例 是 高 於 平 均 值 的 107

109 表 4-14:Fees and contributions in individual accounts in Latin American countries as of June 2007 (percent) Country Admin fee a Mandatory contribution a Fees as a percentage of contributions Argentina Bolivia c Chile Colombia d Costa Rica Dom Rep El Salvador México Peru Uruguay e NOTE: AIOS = Asociación Internacional de Organismos de Supervisión de Administradoras de Fondos de Pensiones a. As a percentage of the worker's salary. b. The employee's contribution as a percentage of salary, except in Colombia, Dominican Republic, El Salvador and Mexico where the figure also includes the employer's contribution as a percentage of covered payroll. c. A fee for administering the investment portfolio is also charged. d. Fees are also charged for transferring, exiting, and making voluntary contributions. e. A custody fee on the account balance is also charged. SOURCE: AIOS ( 二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數 量 2008 年 智 利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只 剩 下 5 家, 因 此 這 些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也 沒 有 去 降 低 費 用 率 的 意 圖 會 造 成 競 爭 這 麼 不 激 烈 的 原 因 如 下 : 1. 大 部 分 的 勞 工 在 選 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時 不 會 比 較 他 們 費 用 率 2.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對 所 有 的 帳 戶 持 有 人 收 取 同 樣 比 例 的 管 理 費, 因 此 他 們 會 希 望 吸 引 高 收 入 的 勞 工 來 投 保, 藉 此 收 取 較 高 金 額 的 管 理 費 用 他 們 將 於 贈 品 或 其 他 的 方 式 來 吸 引 新 客 戶, 而 不 是 採 取 降 低 管 理 費 用 的 方 式 3. 法 規 的 障 礙 使 得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難 以 進 入 市 場 銀 行 被 禁 止 成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1981 年 個 人 帳 戶 制 實 施 時, 市 場 有 12 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1994 年 有 21 家 ; 到 了 2008 年 只 剩 下 5 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數 量 減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被 併 購 或 清 算, 從 1982 年 到 2007 年, 市 場 上 前 3 大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市 佔 率 從 64% 提 高 到 將 近 80% 108

110 (Mesa Lago and Arenas de Mesa 2006; SAFP ) ( 三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投 資 績 效 退 休 基 金 產 業 的 報 酬 率 是 高 於 一 般 產 業 的, 從 1981 年 以 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實 質 平 均 投 資 報 酬 率 為 6.8%(Marcel Commission 2006) 在 2005 年, 管 理 費 用 佔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收 入 的 91% 為 了 增 加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數 量 和 降 低 帳 戶 持 有 人 的 成 本, 法 案 中 規 定 : 1.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收 取 固 定 金 額 的 管 理 費 用 2. 指 定 新 進 勞 工 向 管 理 費 用 較 低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投 保,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必 須 向 其 所 有 的 帳 戶 持 有 人 收 取 同 樣 低 的 費 用 3. 自 2008 年 10 年 1 日 起, 取 消 收 益 波 動 準 備, 並 將 累 積 的 資 金 退 還 給 帳 戶 持 有 人 4. 提 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效 率 允 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可 以 從 事 特 定 的 業 務, 如 管 理 司 人 帳 戶 代 客 申 請 退 休 金 等 5. 允 許 保 險 公 司 成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但 國 會 仍 拒 絕 銀 行 成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許 多 的 改 革 都 是 瞄 準 如 何 增 加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投 資 報 酬, 在 帳 戶 累 積 期 間 增 加 1% 的 投 資 報 酬 率, 可 以 增 加 20% 的 退 休 金 金 額 51 本 次 改 革 也 放 寬 國 外 投 資 的 比 例 達 80%( 先 前 為 45%), 並 且 讓 投 資 組 合 更 具 有 彈 性 同 時 允 許 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可 以 成 立 投 資 諮 詢 委 員 會 五 傷 殘 與 遺 屬 保 險 保 費 針 對 傷 殘 與 遺 屬 保 險 保 費, 法 案 做 了 下 列 的 改 革 : ( 一 ) 所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選 擇 保 險 公 司 時, 要 經 過 投 標 的 過 程 ( 二 ) 對 所 有 的 帳 戶 持 有 人 收 取 的 保 費 要 相 同 ( 三 ) 自 2009 年 7 月 1 日 起, 雇 主 必 須 負 擔 員 工 的 傷 殘 與 遺 屬 保 險 的 保 費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 後, 員 工 人 數 少 於 100 人 的 雇 主 可 以 豁 免 此 義 務 傷 殘 確 認 的 過 程 也 有 改 變, 除 了 全 殘 和 部 分 傷 殘 的 認 定 過 程 不 變 外, 取 消 確 認 全 殘 的 3 年 等 待 期, 只 有 部 分 傷 殘 才 需 要 有 3 年 的 等 待 期 同 時 醫 療 委 員 會 也 將 遴 選 合 適 的 醫 療 人 員 來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51 Barbara E. Kritzer (2008) 109

111 六 自 願 提 撥 儲 蓄 帳 戶 在 這 次 的 改 革 中 也 有 鼓 勵 自 願 提 撥 儲 蓄 的 條 款 就 目 前 而 言, 極 少 數 的 智 利 公 司 提 供 職 業 退 休 金 計 畫, 這 次 的 改 革 中, 增 加 了 一 個 雇 主 提 撥 的 退 休 計 畫 - APVC(Voluntary Collective Pension Savings), 其 鎖 定 的 族 群 就 是 中 產 階 級 並 將 於 2008 年 10 月 開 辦, 僱 主 和 員 工 皆 可 提 撥 金 額 至 APVC, 但 依 規 定 每 年 最 高 只 可 提 撥 約 美 金 2,913 元, 這 筆 金 額 可 申 請 政 府 補 助 15% 的 的 額 度, 以 鼓 勵 勞 工 自 我 提 存 退 休 準 備 七 政 府 監 理 機 關 這 次 的 改 革 也 對 政 府 的 監 理 機 關 做 了 調 整,2008 年 7 月 4 日 成 立 Superintendent of Pensions (SUPEN) 來 取 代 原 有 的 監 理 機 構 Superintendent of Pension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 (SAFP) (SUPEN 2008 ),SUPEN 同 時 監 理 強 制 性 與 自 願 性 個 人 提 撥 帳 戶, 並 統 管 IPS (Social Security Institute),IPS 是 一 個 將 設 立 在 全 國 各 處 的 新 機 構, 目 的 是 為 了 提 供 參 與 個 人 帳 戶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被 保 人 更 多 且 更 好 的 服 務 110

112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各 國 近 年 制 度 改 革 回 顧 壹 美 國 美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體 制 的 改 革 受 到 多 重 原 因 的 影 響 首 先, 根 據 精 算 結 果, 在 過 去 CSRS 制 度 下, 提 撥 率 應 為 25%, 而 實 際 提 撥 率 只 有 14%, 因 此, 日 趨 嚴 重 的 不 足 額 提 撥 負 債 問 題 是 一 項 急 需 改 革 的 問 題 此 外,CSRS 制 度 下, 為 追 求 更 多 的 退 休 給 付, 人 力 資 源 往 往 無 法 有 效 率 的 調 動 因 應 前 面 所 述 的 三 大 項 問 題, 美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體 制 由 原 來 的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CSRS) 改 為 聯 邦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FERS), 其 改 革 方 向 主 要 可 整 理 為 以 下 幾 點 : 一 推 行 聯 邦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 ( 一 ) 其 給 付 方 法 類 似 修 法 前 的 CSRS, 但 給 付 金 額 大 幅 下 降, 以 自 由 提 撥 的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作 為 輔 助 ( 二 ) 給 付 多 寡 會 隨 通 膨 率 高 低 有 所 調 整 二 推 行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 ( 一 ) 藉 由 確 定 提 撥 累 積 的 方 式, 使 得 即 使 有 換 工 作 跑 道 需 求 的 公 職 人 員, 不 需 擔 心 其 退 休 金 的 損 失, 使 人 力 資 源 的 運 用 趨 於 更 完 備 ( 二 ) 確 定 提 撥 的 方 式 給 付 退 休 金, 也 可 以 避 免 債 留 子 孫 的 問 題 ( 三 ) 經 濟 安 全 的 責 任 轉 至 雇 員, 政 府 的 負 擔 減 輕 三 投 資 標 的 的 風 險 控 管 ( 一 )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的 提 撥 資 金 由 專 業 人 士 進 行 把 關, 以 期 降 低 退 休 金 投 資 的 可 能 損 失 ( 二 ) 2005 年 開 始 投 資 標 的 加 入 了 人 生 週 期 基 金, 藉 由 不 同 時 期 的 動 態 資 產 配 置 調 整, 期 能 降 低 風 險, 同 時 帶 來 收 益 111

113 貳 加 拿 大 因 為 國 家 的 老 年 人 口 快 速 增 加, 加 拿 大 政 府 於 1998 年 1 月 修 改 了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畫 來 因 應 這 樣 的 狀 況 希 望 藉 由 這 些 改 革 能 帶 給 加 拿 大 的 員 工 一 個 可 負 擔 永 續 經 營 並 且 是 公 平 的 退 休 制 度 其 改 革 主 要 有 以 下 幾 個 方 向 : 一 基 金 管 理 方 面 - ( 一 ) 增 加 準 備 金 的 提 存 額 度, 把 原 來 足 以 支 付 2 年 給 付 的 準 備 金, 提 高 成 為 足 以 支 付 5 年 給 付 的 準 備 金 ( 二 ) 1998 年 往 後 6 年 間, 將 提 撥 率 由 5.85% 緩 步 增 加 至 9.9% ( 三 ) 年 度 基 本 免 稅 額 固 定 維 持 為 $3,500 二 新 投 資 計 畫 (1998/4/1 起 生 效 ) ( 一 ) 新 的 投 資 政 策 是 為 了 保 障 提 撥 者 一 個 最 佳 投 資 報 酬, 投 資 報 酬 越 高 可 使 提 撥 率 越 低 ( 二 ) 採 取 謹 慎 的 多 樣 化 投 資 資 產 策 略, 透 過 投 資 組 合 來 獲 取 更 高 的 報 酬 基 金 操 作 由 較 高 的 政 府 機 關 - 新 的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畫 投 資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三 給 付 與 給 付 管 理 ( 一 ) 在 計 算 退 休 金 給 付 時 會 包 含 退 休 前 的 薪 資 水 準 在 這 樣 基 礎 下, 退 休 薪 資 之 計 算 以 退 休 前 (1999 前 後 ) 最 高 5 年 的 退 休 薪 資 作 為 計 算 基 礎 ( 二 ) 殘 廢 給 付 的 審 核 趨 於 嚴 格 1. 要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員 工 必 須 前 6 年 中 至 少 有 4 年 進 行 提 撥, 而 非 前 3 年 有 2 年 提 撥 或 前 10 年 有 5 年 提 撥 2. 殘 廢 員 工 的 退 休 給 付 計 算 基 礎 為 殘 廢 當 時 所 適 用 之 最 高 退 休 所 得, 其 所 得 水 準 會 隨 物 價 調 整 至 65 歲 3. 死 亡 給 付 為 6 個 月 的 退 休 給 付, 上 限 固 定 為 $2,500 四 強 化 會 計 稽 核 財 務 回 顧 檢 討 與 監 督 管 理 ( 一 ) 強 化 加 拿 大 退 休 基 金 的 會 計 責 任 與 稽 核 ( 二 ) 員 工 可 經 常 收 到 其 提 退 休 基 金 提 撥 報 告 ( 三 )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每 3 年 進 行 回 顧 檢 討, 而 非 以 往 的 5 年 112

114 參 英 國 英 國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自 1972 年 設 立, 歷 史 悠 久, 早 期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為 確 定 給 付 的 型 式, 並 以 年 金 方 式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完 善 的 退 休 保 障, 隨 著 人 口 老 化 以 及 退 休 給 付 的 增 加, 英 國 政 府 面 對 極 大 財 務 壓 力, 因 此, 近 年 來 英 國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開 始 經 歷 許 多 的 討 論, 並 在 2002 及 2007 年 有 2 次 的 改 革, 共 經 歷 5 種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包 括 傳 統 型 計 劃 優 質 計 劃 傳 統 加 值 型 計 畫 合 夥 型 計 畫 及 Nuvos 計 畫, 主 要 改 革 的 方 向 整 理 如 下 : 一 降 低 給 付 的 計 算 公 式 二 調 高 退 休 年 齡 以 及 增 加 確 定 提 撥 型 式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在 改 革 過 程 中 保 障 既 有 公 職 人 員 的 權 利 不 改 變, 而 新 進 人 員 則 以 加 入 新 退 休 金 計 劃 來 降 低 政 府 的 財 政, 現 行 制 度 是 維 持 確 定 提 撥 及 確 定 給 付 雙 軌 制, 分 別 為 合 夥 型 計 劃 及 Nuvos 計 劃 三 公 務 人 員 亦 可 以 自 願 選 擇 加 入 第 三 層 之 保 管 人 退 休 金 (Stakeholder pension), 其 屬 於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制 度, 員 工 自 願 提 撥, 雇 主 不 提 撥 肆 德 國 德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歷 史 悠 久, 德 國 是 採 行 確 定 給 付 制 的 先 驅 之 一, 而 其 公 務 員 退 撫 制 度 以 慷 慨 聞 名, 然 而 卻 面 臨 人 口 結 構 老 化 以 及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等 問 題, 因 此 爾 後 產 生 一 系 列 的 改 革 政 策 這 些 政 策 皆 是 為 解 決 人 口 老 化 與 財 政 困 難 的 問 題, 所 提 出 的 方 法, 值 得 我 國 借 鏡 近 年 來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主 要 都 是 針 對 這 些 問 題 來 做 出 因 應 的 措 施 : 一 縮 減 退 休 制 度 福 利 包 括 退 休 金 最 高 所 得 替 代 率 向 下 調 整 刪 除 部 分 加 給 項 目 其 他 收 入 限 額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將 公 務 員 恩 給 制 的 福 利 逐 漸 縮 減, 以 舒 緩 財 政 壓 力 當 然, 德 國 政 府 不 光 只 藉 由 改 革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紓 困, 從 2002 年 起 聯 邦 政 府 還 推 動 一 系 列 精 簡 人 力, 延 長 公 務 人 員 的 措 施, 在 這 一 連 串 的 政 策 下, 至 2006 年 聯 邦 政 府 的 財 政 收 支 已 趨 於 平 衡 二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因 應 德 國 日 益 嚴 重 的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在 退 休 制 度 的 改 革 中, 延 長 了 退 休 年 齡, 並 且 將 達 到 最 高 替 代 率 的 年 資 條 件 提 高 到 40 年, 並 縮 減 承 認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時 間 113

115 三 利 用 補 貼 鼓 勵 個 人 另 外 加 保 的 自 費 保 險 為 了 補 足 公 辦 年 金 的 不 足, 以 及 解 決 法 定 年 金 保 險 造 成 的 財 政 困 難, 德 國 因 而 推 行 了 Riester 年 金, 用 補 貼 的 方 式 鼓 勵 個 人 加 保 自 費 保 險, 並 且 逐 步 降 低 法 定 年 金 保 險 的 替 代 率 伍 法 國 法 國 的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原 為 單 層 制, 考 量 退 休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財 源 的 足 夠 性 與 國 際 趨 勢, 在 2005 年 改 採 雙 層 制 度 第 一 層 為 確 定 給 付 制, 第 二 層 則 為 確 定 提 撥 制, 盼 能 藉 由 多 重 與 多 元 的 規 劃 來 提 供 更 多 保 障 歷 年 來 在 制 度 的 改 革 上, 可 以 分 成 以 下 幾 個 主 要 方 向 : 一 退 休 年 齡 : 鼓 勵 延 後 退 休 並 對 提 前 退 休 者 做 出 退 休 年 金 減 額 的 處 罰, 以 因 應 法 國 人 口 老 年 化 之 趨 勢, 並 減 少 退 休 金 上 的 支 出 二 年 資 條 件 ; 有 條 件 的 放 寬 三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由 政 府 完 全 支 應 改 成 共 同 提 撥 四 特 別 給 付 優 惠 的 變 更 ; 縮 小 部 分 給 付 的 優 惠 待 遇 五 逐 步 延 長 工 作 年 限, 至 與 民 營 企 業 相 同 此 外, 而 在 退 休 基 金 的 管 理 上, 法 國 傾 向 交 由 政 府 以 外 之 獨 立 機 關 進 行 財 務 管 理, 政 府 則 扮 演 監 理 之 角 色, 例 如, 第 一 層 CNRACL 計 劃 即 由 法 國 信 託 局 負 責 財 務 管 理 第 二 層 的 RAFP 計 劃 則 是 特 別 組 成 之 ERAFP 進 行 行 政 財 務 等 方 面 的 統 籌 此 點 的 好 處 在 於 可 以 讓 退 休 基 金 交 由 專 業 人 士 處 理, 降 低 政 治 力 的 影 響 並 提 高 投 資 績 效, 此 點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陸 丹 麥 丹 麥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計 畫 最 早 可 追 溯 至 1912 年, 屬 於 公 務 員 退 撫 計 畫 中 發 展 較 早 的 國 家, 隨 後 發 展 的 公 共 老 年 退 撫 制 度 使 得 公 務 員 多 一 層 保 障, 並 有 強 制 性 的 補 充 型 年 金 制 度 ATP, 丹 麥 的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計 畫 也 由 原 本 的 DB 轉 向 DB 及 DC 制, 然 而, 丹 麥 為 人 口 結 構 老 化 較 快 速 的 國 家, 面 臨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人 數 逐 年 上 升, 在 隨 收 隨 付 制 下, 退 休 金 收 入 及 支 出 缺 口 逐 年 擴 大, 因 此, 丹 麥 的 公 務 員 退 撫 計 畫 有 以 下 幾 項 主 要 演 進 : 114

116 一 延 後 退 休 年 齡 : 2004 年 丹 麥 將 退 休 年 齡 下 修 至 65 歲, 然 而 由 於 人 口 結 構 老 化, 使 得 未 來 勞 動 力 將 逐 年 下 降, 使 得 丹 麥 在 2006 年 修 法 調 整 退 休 年 齡, 將 在 未 來 幾 年 調 回 至 67 歲, 並 將 視 平 均 餘 命 適 時 向 上 調 整, 如 此 一 來 勞 動 人 力 缺 口 將 能 被 和 緩, 並 且 使 退 休 金 缺 口 減 少 二 可 於 法 定 年 齡 前 退 休 : 丹 麥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目 前 仍 保 持 65 歲, 但 為 使 領 取 退 休 金 的 彈 性 增 加, 避 免 因 事 故 於 法 定 年 齡 前 離 開 職 場 便 失 去 經 濟 支 柱, 故 設 定 可 於 60 歲 開 始 領 取 退 休 金 唯 須 注 意 的 是 此 項 法 規 附 帶 提 早 退 休 減 額, 也 就 是 越 早 退 休, 將 被 累 計 扣 除 越 多 的 退 休 金, 意 旨 在 鼓 勵 國 民 於 正 常 的 退 休 年 齡 下 退 休, 維 持 正 常 的 勞 動 力 市 場 三 所 得 測 試 : 公 共 老 年 退 撫 金 加 入 所 得 測 試, 超 出 規 定 最 高 薪 資 者 必 須 將 領 取 年 金 扣 除 超 出 部 分 的 3 成, 由 於 公 共 老 年 退 撫 金 屬 餘 社 會 型 保 險, 其 目 的 僅 為 保 障 最 低 生 活 水 準 保 障, 此 所 得 測 試 能 避 免 富 者 領 取 過 多 的 保 障, 也 能 減 緩 退 撫 年 金 的 支 出 四 補 助 性 確 定 提 撥 制 有 最 低 利 率 保 證 : 為 避 免 確 定 提 撥 制, 由 被 保 險 人 自 負 盈 虧, 而 被 保 險 人 因 操 作 不 甚 導 致 退 休 金 淨 值 為 負, 失 去 立 法 原 意, 故 有 基 金 最 低 保 證 利 率, 然 而 此 最 低 保 證 利 率 使 得 政 府 面 臨 利 率 風 險, 因 此 未 來 計 畫 將 以 利 率 交 換 方 式 避 險 丹 麥 政 府 建 立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計 畫 行 之 有 年, 其 所 得 替 代 率 相 較 於 OECD 其 他 國 家 一 直 處 於 領 先 地 位, 其 乃 由 於 北 歐 為 高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國 家, 政 府 稅 收 相 較 其 他 國 家 偏 高, 使 得 撫 卹 制 度 經 費 相 對 豐 盈, 目 前 的 所 得 替 代 率 達 八 成 左 右, 然 而, 也 因 其 為 已 發 展 國 家, 目 前 已 面 臨 公 務 人 員 年 齡 結 構 逐 年 老 化 的 現 象, 使 得 其 退 休 金 收 入 與 支 出 缺 口 日 漸 加 劇, 因 此 丹 麥 在 退 休 年 齡 上 的 政 策 多 加 著 墨,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及 工 作 年 數, 維 持 勞 動 力 人 口, 並 有 強 制 性 的 確 定 提 撥 制 補 充 性 計 畫, 其 提 撥 金 額 基 準 為 工 作 時 數 而 非 薪 資, 鼓 勵 國 民 提 高 工 作 時 間, 以 上 相 關 方 案 可 作 為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的 改 革 參 考 柒 新 加 坡 不 同 於 其 他 國 家, 新 加 坡 的 公 務 人 員 與 其 他 勞 工 都 必 須 加 入 新 加 坡 公 積 金 制 度, 此 制 度 為 確 定 提 撥 基 金 管 理 模 式 新 加 坡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經 過 多 年 的 調 整, 已 由 一 個 簡 單 的 退 休 儲 蓄 計 畫 演 變 為 包 含 儲 蓄 及 保 險 計 畫 的 社 會 福 利, 提 供 參 加 者 115

117 在 退 休 醫 療 保 健 住 宅 教 育 家 庭 保 障 及 資 產 強 化 等 方 面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該 制 度 值 得 我 國 借 鏡 之 處 如 下 : 一 以 強 制 性 高 比 例 之 薪 資 提 撥 強 迫 儲 蓄 累 積 勞 工 退 休 所 得 二 提 撥 工 資 上 限 有 下 降 的 趨 勢 並 鼓 勵 員 工 延 期 提 取 三 提 供 多 功 能 之 基 金 帳 戶, 開 放 投 資 選 擇 部 份 由 會 員 自 負 盈 虧 四 全 由 中 央 政 府 集 中 監 管 保 證 儲 金 帳 戶, 透 過 發 國 債 保 證 長 期 基 金 收 益 五 將 儲 金 管 理 轉 由 國 有 之 政 府 投 資 公 司 GIC 以 公 司 企 業 方 式 營 運, 具 有 行 政 公 權 力 的 法 人 組 織 六 GIC 已 躋 身 全 球 前 100 大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行 列,GIC 之 運 作 模 式 經 驗, 韓 國 KIC 與 中 國 匯 金 公 司 開 始 採 用 七 公 積 金 投 資 計 劃 以 監 理 為 原 則 性 規 範, 輔 以 信 評 基 準 八 引 進 顧 問 團 為 其 評 選 適 格 管 理 機 構 把 關, 並 提 供 標 準 化 之 績 效 評 估 捌 澳 洲 由 於 澳 洲 人 口 漸 趨 老 化, 勞 動 人 口 要 負 擔 退 休 人 士 之 給 付 十 分 吃 力, 澳 洲 政 府 在 2005 年 7 月 大 幅 改 革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將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納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稱 為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積 累 計 劃 (PSSAP, 為 一 確 定 提 撥 制 退 休 金 計 劃, 雇 主 及 員 工 提 撥 額 存 放 於 PSSap 基 金 內, 此 基 金 由 澳 洲 風 險 監 管 局 管 理, 員 工 得 自 行 選 擇 提 撥 資 金 的 投 資 標 的, 自 2006 年 7 月 1 日 後, 雇 主 被 要 求 須 提 供 新 進 人 員 不 同 選 擇 的 退 休 養 老 基 金, 共 四 種 投 資 型 態 ( 保 守 型 平 衡 型 受 託 人 選 擇 ( 預 設 選 項 ) 及 激 進 型 ) 及 七 種 投 資 標 的 ( 現 金 債 券 或 固 定 收 益 ( 無 避 險 的 ) 國 際 性 股 票 ( 避 險 的 ) 國 際 性 股 票 澳 洲 本 國 股 票 房 地 產 及 澳 洲 本 國 的 永 續 經 營 事 業 ) 可 供 搭 配, 為 達 到 規 模 效 率 性,PSSap 將 基 金 投 資 在 與 PSS 和 CSS 相 同 的 共 同 退 休 養 老 金 信 託 ( 稱 做 ARIA 投 資 信 託 ), 這 使 得 PSSap 與 PSS CSS 共 享 專 業 的 投 資 經 理 人 和 風 險 分 散 的 投 資 組 合 澳 洲 政 府 期 待 透 過 以 下 3 項 改 革 方 向 能 有 效 的 改 善 因 人 口 漸 趨 老 化, 勞 動 人 口 要 負 擔 退 休 人 士 之 給 付 吃 力 的 狀 況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主 要 改 革 的 方 向 如 下 : 一 將 確 定 給 付 制 改 為 確 定 提 撥 制 二 將 所 有 企 業 退 休 金 改 革 為 一 致 的 公 積 金 制 度 三 統 一 規 範 退 休 年 齡, 將 退 休 年 齡 延 後 並 逐 年 調 整, 調 整 後 可 支 給 年 齡 將 改 為 60 歲 116

118 玖 智 利 智 利 是 採 行 確 定 提 撥 制 的 先 驅 國 家 之 一, 其 制 度 的 建 立 對 於 拉 丁 美 洲 和 其 他 世 界 各 國 都 極 具 參 考 價 值, 在 歷 年 的 改 革 中 也 一 直 保 有 確 定 提 撥 制 的 精 神, 同 時 致 力 消 除 採 行 確 定 提 撥 制 可 能 產 生 的 弊 病, 如 提 撥 率 不 足 基 本 退 休 保 障 不 足 和 退 休 基 金 表 現 不 佳 等 問 題 智 利 實 施 了 26 年 的 個 人 退 休 金 帳 戶 制 度, 面 臨 最 大 的 挑 戰 是 提 撥 率 不 足 的 問 題, 導 致 勞 工 退 休 後 的 所 得 替 代 率 遠 不 如 預 期, 並 且 也 有 許 多 人 民 無 法 享 有 最 低 水 準 的 退 休 金 保 障 2008 年 的 大 改 革 是 一 次 全 面 性 的 改 革, 其 相 關 改 革 方 案 如 下 : 一 制 訂 基 本 退 休 福 利 制 度 : 為 使 無 法 參 與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制 度, 或 是 累 積 提 撥 金 額 過 少 的 國 民 能 有 基 本 的 退 休 福 利 保 障, 智 利 政 府 制 訂 了 互 助 退 休 計 畫 (SPS), 內 容 包 含 : ( 一 ) 基 本 互 助 退 休 金 福 利 (PBS): 提 供 給 長 居 於 智 利, 且 未 受 任 何 退 休 制 度 保 障 的 老 年 或 傷 殘 的 國 民, 每 月 一 定 金 額 的 退 休 金 ( 二 ) 社 會 安 全 互 助 捐 (APS): 提 供 補 助 給 有 參 與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制 度, 但 是 帳 戶 累 積 金 額 過 低 的 勞 工, 依 其 帳 戶 累 積 金 額 計 算 可 得 之 每 月 退 休 金 與 保 證 最 低 可 領 得 之 退 休 金 的 差 額 給 予 補 貼, 每 月 最 多 補 貼 33 美 元 二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AFP) 的 管 理 ( 一 ) 放 寬 投 資 限 制, 提 升 投 資 績 效 : 智 利 政 府 對 基 金 公 司 的 投 資 範 圍 的 管 制 逐 年 放 寬, 並 且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提 供 不 同 風 險 程 度 的 基 金 供 投 保 人 選 擇, 同 時 允 許 投 保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公 司 下 持 有 兩 種 類 型 的 基 金, 希 望 藉 此 分 散 風 險 提 升 投 資 績 效 ( 二 ) 鼓 勵 產 業 競 爭, 提 升 經 營 績 效 : 獎 勵 收 取 較 低 管 理 費 用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允 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從 事 與 退 休 金 相 關 的 業 務, 增 加 收 入 開 放 保 險 公 司 得 經 營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藉 此 活 絡 市 場 ( 三 ) 強 化 政 府 監 理 功 能 : 在 2008 年 成 立 SUPEN 來 取 代 舊 有 的 SAFP, 並 直 接 由 總 統 任 命 機 構 總 裁, 整 合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的 管 理, 強 化 ISP 的 功 能, 讓 智 利 人 民 可 以 更 直 接 且 更 優 質 的 服 務 三 鼓 勵 勞 工 自 願 提 撥 儲 蓄, 增 加 退 休 後 的 收 入 : 透 過 政 府 相 對 補 貼 的 方 式 來 鼓 勵 人 民 自 行 增 加 退 休 金 的 提 撥, 自 願 提 撥 帳 戶 是 與 強 制 提 撥 帳 戶 分 離, 同 時 也 享 有 所 得 稅 等 稅 賦 優 惠, 藉 此 提 升 人 民 日 後 退 休 的 所 得 替 代 率 117

119 四 強 化 政 府 在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制 度 中 把 關 者 的 角 色 : 智 利 政 府 為 使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制 度 能 延 續 下 去, 健 全 國 民 退 休 生 活 保 障, 為 弱 勢 族 群 提 供 基 本 退 休 福 利 保 障, 給 予 帳 戶 持 有 人 最 低 投 資 報 酬 率 的 保 證, 對 自 願 提 撥 者 給 予 相 對 補 貼, 上 述 資 金 需 求 都 是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而 成 立 的 退 休 金 準 備 基 金 來 做 因 應 同 時 進 行 政 府 監 理 機 構 的 改 革, 增 強 政 府 的 監 理 功 能 第 二 節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修 正 草 案 說 明 壹 前 言 根 據 內 政 部 民 國 97 年 11 月 所 編 重 要 人 口 指 標 顯 示, 我 國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數 至 96 年 底, 已 占 總 人 口 數 的 10.21%( 依 據 聯 合 國 定 義, 老 年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達 7% 以 上 者, 即 屬 高 齡 化 社 會 國 家 ); 另 自 89 年 至 96 年 之 總 生 育 率, 已 自 1.68 人 快 速 下 降 至 1.10 人 此 外, 就 人 口 年 齡 的 改 變 而 言,96 年 國 人 平 均 壽 命 為 歲, 已 較 40 年 前 延 長 約 15 歲 又 據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所 完 成 的 95 年 至 140 年 人 口 推 計 資 料 顯 示, 未 來 我 國 的 人 口 結 構 可 能 面 臨 的 變 化, 還 包 括 : 總 人 口 數 轉 變 為 負 成 長 晚 婚 幼 年 人 口 與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持 續 下 降, 以 及 老 年 人 口 快 速 增 加 老 年 人 口 扶 養 比 加 重 ; 其 中 最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人 口 結 構 逐 漸 老 年 化 及 少 子 化 的 趨 勢 繼 少 子 化 人 口 老 化 現 象 而 來 之 問 題, 即 為 工 作 人 口 縮 減, 勞 動 力 不 足, 相 對 造 成 生 產 力 下 降 稅 收 減 低 對 經 濟 成 長 造 成 負 面 衝 擊 ; 此 外, 老 年 人 口 之 成 長, 代 表 在 醫 療 健 康 退 休 照 護 等 方 面 之 需 求 日 益 增 加 退 休 養 老 給 付 持 續 提 高, 形 成 政 府 長 期 之 財 政 壓 力 因 此 各 國 在 面 臨 此 種 人 口 結 構 變 化, 皆 莫 不 積 極 面 對 退 休 制 度 問 題, 尋 求 因 應 策 略 - 如 儘 量 擴 充 工 作 人 口 數, 加 強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以 增 加 退 休 準 備 金, 同 時 延 後 退 休 金 給 付 時 間 減 少 退 休 金 額 度 等 職 是 之 故, 本 次 研 擬 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 以 下 簡 稱 退 休 法 ) 修 正 草 案, 即 針 對 我 國 人 口 結 構 高 齡 化 及 少 子 化 的 發 展 趨 勢, 再 吸 取 各 主 要 國 家 所 採 取 之 退 休 改 革 經 驗, 並 參 酌 學 者 專 家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匯 集 之 共 識, 以 及 廣 泛 蒐 集 各 縣 市 座 談 會 中 公 務 人 員 之 調 查 問 卷 結 果 與 修 正 意 見 後, 重 新 規 劃 並 調 整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貳 本 草 案 之 主 要 內 容 茲 綜 整 考 試 院 98 年 4 月 3 日 函 送 大 院 審 議 之 退 休 法 修 正 草 案, 其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118

120 一 增 訂 不 適 任 現 職 者 的 淘 汰 機 制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所 訂 的 退 休 種 類 只 有 自 願 退 休 及 命 令 退 休 兩 種 惟 考 量 目 前 公 務 機 關 確 實 存 有 部 分 公 務 人 員 不 適 任 現 職 的 現 象 ( 例 如 久 病 不 癒 者 工 作 質 量 不 符 要 求 者 ), 爰 將 現 行 命 令 退 休 條 件 再 規 範 為 屆 齡 退 休 - 年 滿 65 歲 者 之 退 休 與 命 令 退 休 - 因 久 病 不 癒 或 工 作 質 量 不 符 要 求 者 之 退 休 兩 種 二 增 加 彈 性 退 離 機 制 增 列 彈 性 退 休 條 件 放 寬 中 途 離 職 退 費 規 定 為 配 合 政 府 改 造 組 織 精 簡 及 公 私 部 門 間 人 才 交 流 等 需 要, 以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多 樣 化 退 休 選 擇 機 會, 並 利 其 安 排 生 涯 規 劃, 進 而 促 進 新 陳 代 謝, 暢 通 人 事 升 遷 管 道 是 以, 修 正 草 案 在 現 行 自 願 退 休 條 件 不 作 變 動 之 前 提 下, 增 訂 較 為 寬 鬆 之 退 休 條 件, 並 放 寬 中 途 離 職 退 費 之 規 定, 以 增 加 退 離 之 彈 性 : ( 一 ) 增 訂 彈 性 退 休 條 件 : 亦 即 於 現 行 自 願 退 休 條 件 外, 另 增 訂 公 務 人 員 配 合 機 關 裁 撤 組 織 變 更 或 業 務 緊 縮, 依 法 令 辦 理 精 簡 而 辦 理 退 休 時, 符 合 任 職 滿 20 年 以 上 任 職 滿 10 年 以 上, 年 滿 50 歲 及 任 本 職 務 最 高 職 等 年 功 俸 最 高 級 滿 3 年 等 彈 性 退 休 條 件 者, 亦 得 准 自 願 退 休 其 中 依 任 職 滿 20 年 以 上 條 件 辦 退 者, 如 退 休 時 年 滿 55 歲 以 上, 因 具 相 當 之 年 齡 與 年 資, 則 准 其 擇 領 或 兼 領 月 退 休 金, 但 依 任 職 滿 10 年 以 上 且 年 滿 50 歲 或 任 本 職 務 最 高 職 等 年 功 俸 最 高 級 滿 3 年 之 條 件 辦 理 退 休 者, 因 貢 獻 公 職 程 度 較 低, 爰 僅 得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 修 正 條 文 第 4 條 第 10 條 ) ( 二 ) 放 寬 中 途 離 職 退 還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之 規 定 : 現 行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於 年 滿 35 歲 或 45 歲 時 自 願 離 職 者, 得 申 請 發 還 本 人 及 政 府 撥 繳 之 公 自 提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本 息 上 開 規 定, 由 於 僅 限 於 特 定 年 齡, 造 成 不 公, 因 此 為 增 加 公 務 人 員 退 離 彈 性 及 自 我 省 思 機 會, 爰 放 寬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為 : 繳 納 基 金 費 用 5 年 以 上, 不 合 退 休 資 遣 規 定 而 自 願 離 職 者, 均 得 申 請 發 還 公 自 繳 之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本 息 ; 但 如 因 案 免 職 或 受 撤 職 懲 戒 處 分 離 職 者, 仍 僅 得 申 請 發 還 自 繳 之 退 撫 基 金 本 息 另 為 增 進 公 私 部 門 人 才 交 流 機 會, 減 少 公 務 人 員 中 途 離 職 造 成 年 資 損 失 之 情 形, 爰 參 酌 國 外 年 資 保 留 機 制 設 計, 規 定 繳 納 基 金 費 用 滿 5 年 以 上 而 非 因 案 免 職 或 撤 職 而 離 職 者, 得 至 遲 於 年 滿 65 歲 之 日 起 1 年 內 向 基 金 管 理 機 關 提 出 發 還 基 金 費 用 本 息 之 申 請, 不 受 離 職 後 5 年 請 領 時 效 之 限 制 ( 修 正 條 文 第 14 條 第 27 條 ) 119

121 三 納 入 資 遣 規 定 - 增 定 資 遣 條 件 規 定 並 明 定 其 踐 行 程 序 公 務 人 員 辦 理 資 遣 之 原 因 與 條 件, 雖 與 退 休 不 同, 但 因 資 遣 係 對 服 務 一 定 期 間,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人 員, 按 其 任 職 年 資 計 算 給 與, 以 慰 勉 其 在 職 辛 勞 之 制 度, 與 退 休 之 性 質 較 為 相 近, 爰 參 考 外 國 立 法 例, 將 原 列 於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9 條 之 資 遣 規 定, 移 列 至 本 法 規 定 其 中 符 合 現 職 工 作 不 適 任, 經 調 整 其 他 相 當 工 作 後, 仍 未 能 達 到 要 求 標 準 及 未 符 命 令 退 休 條 件, 但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證 明 身 心 衰 弱,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等 兩 款 資 遣 條 件 者, 均 應 循 考 績 委 員 會 初 核 程 序 辦 理 資 遣 ( 修 正 草 案 第 7 條 ) 四 因 應 政 府 改 造 政 策 - 將 加 發 俸 給 總 額 慰 助 金 之 規 定 予 以 法 制 化 為 達 成 政 府 員 額 精 簡, 建 立 小 而 美 政 府 之 改 造 目 標, 除 增 加 公 務 人 員 退 離 彈 性 外, 對 於 配 合 機 關 裁 撤 組 織 變 更 或 業 務 緊 縮, 依 相 關 法 令 精 簡 而 辦 理 退 休 資 遣 人 員, 由 於 考 量 其 係 因 個 人 因 素 去 職, 爰 參 酌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條 例 之 加 發 規 定, 明 定 最 高 得 加 發 7 個 月 俸 給 總 額 慰 助 金 ( 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不 適 用 此 項 規 定 ); 其 內 涵 為 退 休 資 遣 當 月 之 本 ( 年 功 ) 俸 與 技 術 加 給 或 專 業 加 給 及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惟 如 是 類 人 員 短 期 內 再 任 有 給 專 任 公 職 者, 由 於 加 發 因 素 已 經 消 除, 應 配 合 按 照 已 退 離 月 數, 繳 回 部 分 俸 給 總 額 慰 助 金 ( 修 正 條 文 第 8 條 ) 五 合 理 調 整 退 休 給 付 方 式 ( 一 ) 依 現 行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新 制 施 行 前 未 滿 1 年 之 畸 零 年 資 係 併 入 新 制 計 算 退 休 金 但 由 於 上 開 規 定 與 退 撫 新 制 施 行 後 年 資 應 按 繳 納 退 撫 基 金 實 際 月 數 計 算 之 精 神 有 所 出 入, 為 使 制 度 更 為 公 平 合 理, 以 符 合 繳 費 義 務 與 給 付 權 利 對 等 之 原 則, 爰 修 正 相 關 規 定 為 : 自 修 正 草 案 施 行 3 個 月 後 退 休 ( 資 遣 ) 生 效 者, 其 未 滿 1 年 之 畸 零 年 資, 准 依 舊 制 標 準 計 算 退 休 ( 資 遣 ) 給 與 ( 修 正 條 文 第 9 條 第 29 條 ) ( 二 ) 依 照 現 行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任 職 年 資 未 滿 半 年 者, 以 半 年 計 給 退 休 金 ; 滿 半 年 以 上 者 以 1 年 標 準 計 給 退 休 金 此 一 規 定 形 成 了 部 分 人 員 實 際 任 職 年 資 僅 有 5 個 月 又 1 天, 卻 得 以 1 年 標 準 計 給 退 休 金 ; 或 任 職 年 資 畸 零 數 僅 有 1 天, 卻 得 以 半 年 標 準 計 算 月 退 休 金 之 不 合 理 情 形 爰 將 上 述 規 定 修 正 為 畸 零 年 資, 自 修 正 草 案 施 行 3 個 月 後 退 休 ( 資 遣 ) 生 效 者, 未 滿 1 年 之 畸 零 年 資, 應 以 月 為 標 準, 照 基 數 內 涵 六 百 分 之 一 給 與 ; 未 滿 1 個 月 者, 以 1 個 月 計, 以 促 進 退 休 給 付 之 合 理 性 ( 修 正 條 文 第 9 條 第 35 條 ) 120

122 六 增 定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以 後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且 服 務 逾 35 年 者, 一 次 退 休 金 或 月 退 休 金 之 給 與, 准 予 分 別 提 高 至 60 個 基 數 或 75% 參 酌 我 國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以 及 德 國 丹 麥 及 加 拿 大 等 先 進 國 家 最 高 得 採 計 退 休 年 資 至 40 年, 並 考 量 國 民 平 均 壽 命 延 長 人 口 結 構 高 齡 化 等 趨 勢, 鼓 勵 中 高 齡 者 繼 續 任 職, 爰 對 於 退 休 年 資 最 高 採 計 上 限, 准 予 其 超 過 35 年, 並 增 核 其 退 休 金 基 數 或 百 分 比 ( 修 正 條 文 第 9 條 ) 七 自 願 退 休 人 員 之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延 後 並 搭 配 實 施 展 期 年 金 對 於 自 願 退 休 人 員 之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規 定 以 60 歲 為 原 則, 並 參 採 年 資 與 年 齡 並 重 之 精 神, 將 任 職 年 資 較 長 (30 年 以 上 ) 者, 另 訂 較 低 之 起 支 年 齡 (55 歲 ); 另 配 合 增 加 展 期 與 減 額 月 退 休 金 之 規 定 至 於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在 職 公 務 人 員, 為 符 合 司 法 院 第 525 號 解 釋 意 旨, 乃 另 訂 保 障 及 過 渡 規 定 - 亦 即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前 任 職 年 資 已 滿 25 年 以 上 且 年 滿 50 歲 而 符 合 現 行 自 願 退 休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條 件 者, 仍 得 按 原 規 定, 於 退 休 時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不 受 修 正 條 文 之 限 制 ; 未 符 上 開 規 定 之 現 職 人 員, 在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第 1 年 至 第 10 年 間, 依 任 職 滿 25 年 以 上 條 件 自 願 退 休 者, 除 應 年 滿 50 歲 以 外, 其 年 資 與 年 齡 合 計 數 應 大 於 或 等 於 各 年 度 適 用 之 法 定 指 標 數, 始 得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以 達 漸 進 延 後 年 齡 之 效 果 ( 修 正 條 文 第 11 條 ) 八 檢 討 階 段 式 退 休 - 刪 除 55 歲 自 願 退 休 加 發 5 個 基 數 退 休 金 規 定 現 行 任 職 滿 25 年 以 上 且 年 滿 55 歲 自 願 退 休 者, 得 一 次 加 發 5 個 基 數 退 休 金 之 規 定, 實 施 以 來, 僅 對 單 一 年 齡 自 願 退 休 人 員 施 與 鼓 勵, 對 於 其 他 年 齡 自 願 退 休 人 員 反 而 造 成 不 公 平 ; 又 以 近 年 來 已 經 逐 漸 形 成 年 滿 55 歲 人 員 因 得 適 用 加 發 規 定, 大 多 能 優 先 於 其 他 年 齡 人 員 自 願 退 休 之 情 形, 形 成 制 度 失 衡, 是 有 必 要 檢 討 修 正 另, 年 滿 35 歲 或 45 歲 自 願 離 職 之 特 殊 規 定, 於 修 正 草 案 中 已 放 寬 為 : 繳 納 基 金 費 用 5 年 以 上, 不 合 退 休 資 遣 規 定 而 自 願 離 職 者, 均 得 申 請 發 還 公 自 繳 之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本 息 此 外, 修 正 草 案 中 為 增 進 機 關 人 力 新 陳 代 謝,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自 我 省 思 與 多 樣 退 休 選 擇 機 會, 業 已 增 訂 彈 性 退 休 條 件, 爰 將 該 項 規 定 刪 除 至 於 本 條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符 合 任 職 滿 25 年 且 年 滿 55 歲 條 件 人 員, 則 另 增 訂 保 障 規 定, 准 其 在 年 滿 55 歲 之 日 起 1 年 內 自 願 退 休 時, 仍 得 加 發 5 個 基 數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 修 正 草 案 第 11 條 ) 九 修 正 擔 任 危 險 及 勞 力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自 願 退 休 者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之 方 式 公 務 人 員 擔 任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者, 其 自 願 退 休 條 件 並 未 變 動, 且 任 職 年 資 達 15 年 以 上 即 可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但 為 配 合 人 口 結 構 高 齡 化 之 趨 勢, 爰 對 危 勞 降 齡 自 願 退 休 人 員 擇 領 或 兼 領 月 退 休 金 者, 亦 酌 121

123 加 年 齡 條 件 限 制 ; 亦 即 擔 任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者, 雖 得 依 降 低 年 齡 辦 理 自 願 退 休 ( 最 低 為 50 歲 ), 但 如 擬 擇 領 或 兼 領 月 退 休 金 者, 除 任 職 年 資 應 達 15 年 以 上 外, 必 須 年 滿 55 歲 以 上, 否 則 須 選 擇 展 期 或 減 額 領 取, 或 領 取 一 次 退 休 金, 俾 與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之 月 退 休 金 領 取 年 齡 取 得 衡 平 惟 對 本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前 已 經 在 職 人 員, 其 已 符 合 危 勞 降 齡 自 願 退 休 條 件 且 任 職 年 資 已 滿 15 年 以 上 者, 仍 保 障 其 適 用 原 規 定 ; 未 符 合 上 開 條 件 之 現 職 人 員, 則 適 用 漸 進 延 後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之 規 定 ( 條 正 條 文 第 12 條 ) 十 增 定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暴 力 或 危 害 致 傷 病 退 休 者 之 加 發 退 休 金 本 次 修 正 草 案 中, 除 維 持 現 行 因 公 傷 病 命 令 退 休 人 員 之 給 與 外, 另 參 酌 警 察 人 員 管 理 條 例 第 35 條 及 關 務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第 20 條 規 定, 增 列 公 務 人 員 辦 理 因 公 傷 病 命 令 退 休 者 如 係 執 行 職 務 中 遭 受 暴 力 或 危 害 以 致 傷 病 者, 得 另 加 發 5 至 15 個 基 數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 其 加 發 標 準 授 權 由 考 試 院 定 之 ( 修 正 條 文 第 13 條 ) 十 一 落 實 退 撫 基 金 收 支 平 衡 原 則, 調 整 退 撫 基 金 法 定 費 率 上 限 由 於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的 法 定 提 撥 率 是 不 足 額 提 撥, 加 上 近 10 餘 年 的 實 際 運 作 結 果,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確 實 存 有 給 與 ( 支 出 ) 逐 漸 加 劇 的 現 象, 因 此, 目 前 除 加 強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的 開 源 功 能 ( 強 化 基 金 的 經 營 績 效 ) 之 外, 也 必 須 將 法 定 提 撥 率 酌 予 調 高, 爰 參 酌 精 算 結 果, 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的 法 定 提 撥 率 修 正 為 12% 至 18% ( 修 正 條 文 第 14 條 ) 十 二 明 定 遺 族 照 護 範 圍 - 修 正 調 整 撫 慰 金 相 關 規 定 ( 一 ) 明 定 領 取 撫 慰 金 之 遺 族 及 領 受 方 式 由 於 撫 慰 金 係 公 法 給 付, 爰 將 撫 慰 金 請 領 遺 族 範 圍 明 定 為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及 祖 父 母 等 家 庭 成 員 又 因 配 偶 與 退 休 人 員 關 係 最 為 密 切, 爰 明 定 配 偶 應 領 撫 慰 金 額 度 為 1/2, 但 為 尊 重 退 休 人 員 意 願, 如 退 休 人 員 生 前 預 立 遺 囑, 在 法 定 遺 族 範 圍 內 指 定 領 受 人 時, 從 其 遺 囑 ; 如 退 休 人 員 生 前 未 立 有 遺 囑, 且 遺 族 選 擇 撫 慰 金 種 類 無 法 協 調 時, 配 偶 得 就 其 選 擇 之 撫 慰 金 種 類, 領 取 1/2 ( 修 正 條 文 第 18 條 ) ( 二 ) 增 列 配 偶 領 取 月 撫 慰 金 之 條 件 限 制 據 統 計,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後, 支 領 月 撫 慰 金 之 遺 族 以 配 偶 為 多 數 為 避 免 退 休 人 員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與 亡 故 後 其 遺 族 支 領 月 撫 慰 金 之 年 限 合 計 過 高, 違 反 退 撫 基 金 繳 費 義 務 與 給 付 權 利 對 等 原 則, 進 而 影 響 基 金 支 付 能 力, 以 致 必 須 調 整 繳 費 費 率 挹 注 或 由 政 府 補 助 之 不 合 理 情 122

124 形, 爰 經 參 考 世 界 其 他 國 家 對 於 配 偶 支 領 遺 族 給 付 之 規 定 ( 多 對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有 所 規 範 - 例 如 法 國 規 定 遺 孀 或 遺 夫 領 取 年 金 之 條 件 為 夫 妻 關 係 存 續 已 達 2 年 以 上 ), 爰 增 列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條 件 規 定 另 外,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統 計 年 報 顯 示,92 至 97 年 度 亡 故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配 偶 申 領 月 撫 慰 金 之 平 均 年 齡 均 在 58 歲 以 上 ; 又 因 考 量 公 務 人 員 自 願 退 休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原 則 上 已 延 後 至 60 歲 或 55 歲, 而 撫 慰 金 係 自 月 領 休 金 衍 生 而 來, 其 領 取 條 件 自 不 宜 較 月 退 休 金 領 取 條 件 更 為 寬 鬆, 爰 將 配 偶 支 領 月 撫 慰 金 之 年 齡 條 件 規 定 為 55 歲 十 三 將 涉 及 人 民 重 要 權 利 事 項 提 升 至 法 律 位 階 本 修 正 草 案 同 時 將 機 關 於 何 種 情 況 下 不 受 理 退 休 案 之 申 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後, 於 何 種 情 況 下 喪 失 或 停 止 領 受 退 休 金 權 利 以 及 遺 族 於 何 種 情 況 下 喪 失 或 停 止 領 受 撫 慰 金 等 情 形 分 別 明 定 其 中 對 於 支 領 或 兼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退 休 後 再 任 有 給 公 職 應 停 發 月 退 休 金 之 規 定, 除 將 現 行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再 任 工 作 報 酬 未 達 規 定 標 準 而 不 須 停 發 月 退 休 金 之 但 書 規 定 刪 除 外, 另, 增 列 退 休 人 員 再 任 由 政 府 捐 助 ( 贈 ) 之 財 團 法 人 職 務 或 政 府 轉 投 資 事 業 職 務 等, 均 應 停 止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之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21 條 至 25 條 ) 十 四 修 正 退 休 再 任 者 應 停 發 月 退 休 金 之 規 定 配 合 大 院 97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通 案 之 決 議 (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再 任 政 府 捐 助 成 立 之 財 團 法 人 及 政 府 轉 投 資 事 業 職 務 者, 應 予 停 發 月 退 休 金, 以 避 免 支 領 雙 薪 ), 明 定 退 休 人 員 如 若 再 任 公 職, 或 再 任 職 於 受 政 府 捐 助 設 立 資 本 總 額 超 過 20% 的 財 團 法 人 政 府 及 其 所 屬 營 業 基 金 非 營 業 基 金 轉 投 資 金 額 累 計 占 該 事 業 資 本 額 20% 以 上 之 事 業 職 務, 以 及 擔 任 政 府 捐 助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之 政 府 代 表 或 政 府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公 股 代 表 者, 必 須 停 領 月 退 休 金, 並 停 辦 優 惠 存 款, 俾 符 合 社 會 大 眾 期 待 ( 修 正 條 文 第 23 條 ) 十 五 明 定 各 項 給 付 之 請 求 權 時 效 並 增 設 年 資 保 留 機 制 現 行 法 有 關 請 領 退 休 金 撫 慰 金 離 職 退 費 資 遣 給 與 等 請 求 權 時 效 規 定 均 為 5 年, 但 散 見 於 本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或 函 釋 規 定 中, 爰 予 提 升 至 本 法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27 條 ) 十 六 規 範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每 月 退 休 所 得 不 得 超 過 現 職 人 員 待 遇 一 定 百 分 比 由 於 考 量 並 維 持 退 休 人 員 適 當 之 生 活 水 準 與 現 職 人 員 待 遇 間 之 合 理 平 衡, 凡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之 每 月 退 休 所 得 自 不 得 超 過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一 定 之 比 例 據 此, 考 試 院 乃 於 98 年 4 月 2 日 第 11 屆 第 123

125 29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退 休 所 得 合 理 化 之 處 理 原 則, 對 退 休 所 得 超 過 在 職 所 得 一 定 比 例 之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採 取 必 要 之 退 休 所 得 設 限 措 施 - 在 依 本 法 領 取 之 月 退 休 金 不 作 變 動 之 前 提 下, 以 減 少 其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辦 理 優 惠 儲 存 額 度 之 方 式, 維 持 合 理 退 休 所 得 ( 修 正 條 文 第 32 條 ) 至 於 本 修 正 條 文 所 涉 之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改 革 措 施 之 詳 細 說 明 資 料, 謹 併 附 如 後 附 件 十 七 明 定 本 法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日 期 本 法 修 正 條 文 預 訂 於 99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爰 予 增 訂 惟 上 開 施 行 日 期 係 屬 暫 訂, 實 際 施 行 日 期 應 配 合 立 法 院 審 議 時 間, 以 立 法 院 實 際 完 成 三 讀 程 序 之 次 年 1 月 1 日 為 施 行 日 ( 修 正 條 文 第 37 條 ) 第 三 節 對 台 灣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之 改 革 建 議 本 研 究 探 討 先 進 國 家 在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計 畫 之 發 展 與 改 革 經 驗, 在 彙 整 主 要 國 家 之 實 際 運 作 與 相 關 文 獻 後, 發 現 各 國 制 度 的 主 要 的 改 革 趨 勢 可 以 歸 納 如 下 : 一 修 正 老 年 退 休 金 計 算 公 式 與 提 撥 率 : 主 要 是 以 延 長 提 撥 期 間 及 縮 減 退 休 給 付 例 如 : 奧 地 利 法 國 盧 森 堡 紐 西 蘭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許 多 國 家 開 始 提 高 提 撥 率, 像 是 丹 麥 芬 蘭 法 國 以 及 瑞 典 都 是 逐 年 提 高 提 撥 率 另 外, 有 些 國 家 則 是 利 用 提 高 計 算 退 休 前 平 均 薪 資 的 工 作 期 間 以 降 低 勞 工 的 退 休 金 給 付 標 準, 或 以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取 代 受 雇 者 平 均 薪 資 成 長 率, 做 為 退 休 金 給 付 調 整 率 的 參 考 指 標 二 改 成 確 定 提 撥 制 或 發 展 雙 層 制 型 態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 有 愈 來 愈 多 國 家 將 確 定 給 付 制 改 成 確 定 提 撥 制, 或 透 過 附 加 採 行 確 定 提 撥 個 人 專 屬 帳 戶 來 降 低 確 定 給 付 制 的 負 債, 並 透 過 稅 賦 優 惠 鼓 勵 更 多 退 休 儲 蓄 如 : 澳 洲 奧 地 利 日 本 波 蘭 紐 西 蘭 挪 威 西 班 牙 比 利 時 法 國 及 義 大 利 三 提 高 退 休 年 齡 並 依 照 不 同 性 別 的 壽 命 延 長 實 際 經 驗 作 調 整 : 大 部 分 的 國 家 已 經 逐 步 將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往 後 移 以 減 緩 退 休 金 給 付 的 財 務 壓 力 由 於 女 性 的 平 均 壽 命 較 長, 為 了 公 平 性 起 見, 部 分 的 國 家 則 開 始 將 女 性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往 後 移, 而 有 些 國 家 則 是 將 提 前 退 休 的 年 齡 往 後 移, 例 如 義 大 利 和 德 國, 而 其 他 歐 盟 國 家 也 使 用 這 種 改 革 方 法 四 針 對 高 所 得 之 退 休 人 員, 進 行 退 休 後 的 所 得 測 試 或 資 產 測 試, 以 設 定 退 休 金 給 付 上 限, 或 調 整 給 付 公 式 減 少 退 休 金 給 付 例 如 美 國 澳 洲 等 皆 有 類 似 的 機 制 設 計 此 外 有 些 國 家 則 是 透 過 對 中 高 所 得 的 民 眾 徵 收 較 高 的 稅 以 降 低 中 高 所 得 族 群 的 退 休 金 給 付 124

126 五 降 低 遺 屬 的 特 殊 津 貼 福 利 ; 過 去 認 為 縱 使 女 性 的 終 身 所 得 較 低, 也 應 確 保 年 長 女 性 的 退 休 後 生 活 適 足 如 : 奧 地 利 希 臘 荷 蘭 西 班 牙 英 國 但 在 德 國, 遺 屬 退 休 金 從 身 故 配 偶 退 休 金 的 60% 減 至 55%; 在 瑞 典, 已 廢 除 遺 屬 退 休 金 ; 在 荷 蘭, 遺 屬 退 休 金 已 減 至 50% 此 外, 也 會 提 供 較 低 福 利 以 及 較 嚴 格 限 制 的 新 制 度 來 取 代 原 先 的 遺 屬 年 金 六 限 制 提 早 退 休 的 可 能 性, 並 對 其 他 相 關 請 領 條 件 如 失 能 或 疾 病 給 付 有 更 多 限 制 限 制 提 早 退 休 的 改 革 可 見 於 德 國 奧 地 利 比 利 時 盧 森 堡 西 班 牙 義 大 利 丹 麥 法 國 荷 蘭 及 瑞 典 有 關 以 上 改 革 方 式,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制 度 也 已 有 相 關 的 實 際 改 革 方 案, 例 如 逐 年 提 高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率 退 休 合 理 化 改 革 方 案 延 後 退 休 年 齡 --85 專 案 等 最 後, 本 研 究 參 考 各 國 經 驗 可 供 我 國 退 撫 制 度 改 革 借 鏡 之 處, 針 對 我 國 尚 未 實 施 的 部 分, 提 出 以 下 幾 個 具 體 建 議 : 一 可 以 考 慮 實 施 兼 採 確 定 提 撥 制 之 雙 層 制 機 制 Mitchell and Schieber (1997) 指 出 最 理 想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規 劃 應 是 同 時 擁 有 確 定 給 付 與 確 定 提 撥 制 兩 種 型 態 之 混 合 型 雙 層 計 劃, 在 第 一 層 的 主 要 計 劃 (primary plan) 下 以 沒 有 投 資 風 險 的 確 定 給 付 制 保 障 員 工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另 外 第 二 層 的 輔 助 計 劃 (secondary plan or supplemental plan) 再 以 確 定 提 撥 制 提 供 員 工 透 過 良 好 的 投 資 管 道 來 增 加 員 工 退 休 所 得 的 適 足 度, 如 此 兩 種 制 度 在 風 險 與 報 酬 可 互 補 長 短, 對 退 休 財 源 將 有 更 完 善 之 保 障 因 此, 若 能 在 我 國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確 定 給 付 制 度 下, 減 少 退 休 金 確 定 給 付 部 份 之 比 例, 而 附 加 採 行 確 定 提 撥 型 態 之 節 約 儲 蓄 制 度 應 可 有 效 解 決 政 府 以 及 退 撫 基 金 之 財 政 隱 憂, 同 時 也 可 提 供 較 佳 之 可 攜 式 退 休 金 制 度, 俾 利 公 私 部 門 人 才 之 交 流 再 者, 附 加 採 行 確 定 提 撥 亦 可 使 公 務 人 員 在 得 到 確 定 給 付 之 退 休 福 利 之 外, 有 機 會 得 到 較 高 的 投 資 報 酬 率, 以 增 加 其 退 休 所 得 之 適 足 性 二 若 未 來 實 施 確 定 提 撥 制, 可 以 借 鏡 各 國 確 定 提 撥 制 基 金 管 理 之 經 驗 實 施 以 下 的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1 提 撥 資 金 由 專 業 人 士 進 行 投 資, 強 化 退 休 基 金 之 投 資 管 理 與 稽 核 監 督, 以 期 降 低 退 休 金 投 資 的 可 能 損 失 2 投 資 計 劃 之 經 營 管 理, 政 府 監 理 為 原 則 性 規 範, 並 輔 以 信 評 基 準 3 提 供 多 樣 性 投 資 組 資 產 以 供 員 工 選 擇 4 補 助 性 確 定 提 撥 制 投 資 平 台 中 必 須 提 供 至 少 一 種 有 最 低 利 率 保 證 的 商 品 125

127 5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自 願 選 擇 加 入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制 度, 並 透 過 稅 賦 優 惠 與 政 府 相 對 提 撥 設 計, 鼓 勵 員 工 多 自 願 提 撥 6 投 資 標 的 可 以 考 慮 加 入 人 生 週 期 基 金, 藉 由 不 同 時 期 的 動 態 資 產 配 置 調 整 可 以 同 時 達 到 降 低 風 險 及 帶 來 收 益 的 效 果 三 可 以 針 對 高 所 得 員 工 減 少 退 休 金 給 付 金 額 鑑 於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已 實 施 類 似 所 得 測 試 或 資 產 測 試 使 得 退 休 給 付 能 夠 更 有 效 率 地 分 配, 本 研 究 建 議 未 來 制 度 中 可 以 採 取 類 似 作 法, 例 如 所 得 相 關 年 金 或 分 層 式 給 付 年 金 ( 即 高 所 得 者 給 予 較 低 年 金 給 付 水 準, 而 低 所 得 者 給 予 較 高 年 金 給 付 水 準 ), 以 強 化 退 休 給 付 正 當 性 未 來 我 國 在 退 休 合 理 化 制 度 之 相 關 改 革 內 容, 可 以 將 此 機 制 納 入 四 基 金 管 理 方 面 : 在 退 休 基 金 的 管 理 上,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傾 向 交 由 政 府 以 外 之 獨 立 機 關 進 行 財 務 管 理, 政 府 則 扮 演 監 理 之 角 色, 此 機 制 的 好 處 在 於 可 以 讓 退 休 基 金 交 由 專 業 人 士 處 理, 降 低 政 治 力 的 影 響 並 提 高 投 資 績 效, 並 可 引 進 顧 問 團 為 其 評 選 適 格 管 理 機 構 把 關, 並 提 供 標 準 化 之 績 效 評 估, 此 點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五 其 他 制 度 設 計 方 面 1 提 撥 率 之 調 整 應 依 照 每 次 精 算 結 果 作 適 當 修 正, 而 非 以 現 行 逐 年 調 整 一 定 比 率 至 法 定 上 限 2 依 照 不 同 性 別 的 壽 命 延 長 實 際 經 驗 提 高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3 提 高 工 作 的 最 高 年 限, 限 制 提 早 退 休 的 可 能 性 4 年 金 給 付 要 有 延 後 退 休 者 享 有 增 額 年 金 優 惠 以 及 提 前 退 休 者 必 須 有 減 額 年 金 設 計 (85 專 案 已 有 類 似 機 制 設 計 ) 5 對 其 他 相 關 請 領 條 件 如 失 能 年 金 或 遺 屬 年 金 等 給 付 可 以 增 列 更 多 限 制 目 前 我 國 於 98 年 3 月 所 提 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之 修 正 草 案, 有 許 多 項 目 已 符 合 先 進 國 家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趨 勢, 為 方 便 比 較, 本 研 究 針 對 先 進 國 家 之 改 革 趨 勢 與 我 國 所 推 行 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之 修 正 草 案 修 正 重 點 做 比 較 分 析, 將 對 照 結 果 整 理 為 表 5-1: 126

128 表 5-1 先 進 國 家 改 革 趨 勢 與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之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修 正 草 案 修 正 重 點 草 案 修 正 後 對 於 自 願 退 休 人 員 之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規 定 以 60 歲 為 原 則, 並 參 採 年 資 與 年 齡 並 重 之 精 神, 對 於 任 職 年 資 較 長 (30 年 以 上 ) 者, 另 訂 較 低 之 起 支 年 齡 (55 歲 ); 另 配 合 增 加 展 期 與 減 額 月 退 休 金 之 規 定, 以 及 對 於 修 正 法 案 施 行 前 已 在 職 公 務 人 員, 另 訂 保 障 及 過 渡 規 定 在 擔 任 危 險 或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以 降 低 年 齡 辦 理 自 願 退 休 者, 如 擬 擇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除 任 職 年 資 應 滿 15 年 以 上 之 外, 另 配 合 酌 加 年 齡 限 制, 以 年 滿 55 歲 以 上 為 領 取 條 件 參 酌 我 國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以 及 德 國 丹 麥 及 加 拿 大 等 先 進 國 家 最 高 得 採 計 退 休 年 資 至 40 年, 並 考 量 國 民 平 均 壽 命 延 長 人 口 結 構 高 齡 化 等 趨 勢, 鼓 勵 中 高 齡 者 繼 續 任 職, 爰 對 於 符 合 特 殊 規 定 者, 其 退 休 年 資 最 高 採 計 上 限, 准 予 其 超 過 35 年, 並 增 核 其 退 休 金 基 數 或 百 分 比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費 率 上 限 提 高 為 百 分 之 18 對 應 之 先 進 國 家 改 革 趨 勢 因 應 全 球 人 口 老 化 日 趨 嚴 重 之 現 象, 將 退 休 年 金 起 支 年 齡 延 後 並 搭 配 展 期 與 減 額 年 金 之 設 計 因 應 全 球 人 口 老 化 日 趨 嚴 重 之 現 象, 將 退 休 年 金 起 支 年 齡 延 後 提 高 工 作 最 高 年 限, 俾 因 應 人 口 結 構 高 齡 化 等 趨 勢 並 鼓 勵 中 高 齡 者 繼 續 任 職 增 加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費 率 由 於 撫 慰 金 係 公 法 給 付, 爰 將 撫 慰 金 請 領 遺 族 範 圍 明 定 為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及 祖 父 母 等 家 庭 成 員, 且 明 定 配 偶 應 領 撫 慰 金 額 度 為 1/2 又 配 合 自 願 退 休 人 員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之 延 後, 對 於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配 偶 擇 領 月 撫 慰 金 者, 增 列 年 齡 限 制 (55 歲 ); 另 參 採 國 外 制 度 設 計, 增 列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之 條 件 限 制, 落 實 月 撫 慰 金 照 護 老 年 遺 族 之 精 神 現 行 法 有 關 請 領 退 休 金 撫 慰 金 離 職 退 費 資 遣 給 與 等 請 求 權 時 效 規 定 均 為 5 年, 但 為 增 進 公 私 部 門 人 才 交 流 機 會, 減 少 公 務 人 員 中 途 離 職 造 成 年 資 損 失 之 情 形, 爰 參 酌 國 外 年 資 保 留 機 制 設 計, 規 定 繳 納 基 金 費 用 滿 5 年 以 上 非 因 案 免 職 或 撤 職 而 離 職 者, 得 至 遲 於 年 滿 65 歲 之 日 起 1 年 內, 向 基 金 管 理 機 關 申 請 發 還 基 金 費 用 本 息, 不 受 離 職 後 5 年 請 領 時 效 之 限 制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任 職 年 資, 依 原 規 定 標 準 核 發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及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年 資 所 領 取 之 養 老 給 付, 在 依 月 退 休 金 不 作 變 動 之 前 提 下, 調 整 養 老 給 付 辦 理 優 惠 儲 存 之 金 額, 以 規 範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每 月 退 休 所 得 不 得 超 過 現 職 人 員 待 遇 一 定 百 分 比 參 照 先 進 國 家 退 撫 制 度 之 改 革 趨 勢, 對 於 遺 屬 年 金 之 給 付, 增 列 限 制 條 件 增 加 年 資 銜 轉 保 留 之 規 定 增 訂 退 休 所 得 上 限, 對 於 退 休 所 得 高 於 現 職 人 員 待 遇 者, 透 過 所 得 測 試, 減 少 高 所 得 退 休 金 127

129 附 錄 一 各 國 退 休 制 度 彙 整 表 美 國 雙 層 制 退 休 金 制 度 層 級 第 一 層 (1987 以 前 ) 第 一 層 ( 現 行 制 度 ) 第 二 層 制 度 名 稱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聯 邦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度 (CSRS) (FERS) (FTSP) 退 休 金 制 度 類 型 (DB/DC) DB DB DC 退 休 年 齡 1 55 歲 特 定 年 資 2 60 歲 特 定 年 資 1 60 歲 2 62 歲 59.5 歲 3 62 歲 3 最 低 退 休 年 齡 年 資 條 件 1 62 歲 :20 年 1 55 歲 :30 年 2 65 歲 :5 年 2 60 歲 :20 年 3 最 低 退 休 年 齡 : 歲 以 後 不 限 年 無 相 關 規 定 政 府 提 撥 7% 政 府 提 撥 基 本 薪 政 府 至 少 提 撥 1%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員 工 自 提 7% 10.7% 員 工 自 行 決 定 提 撥 提 撥 比 率 不 足 由 國 庫 補 充 員 工 提 撥 基 本 薪 0.8% 率, 上 限 為 14% 1 第 一 到 五 年 : 1.5%* 年 數 * 最 高 3 年 平 均 薪 資 2 第 六 到 十 年 : 1 1%* 最 高 3 年 平 均 薪 資 * 年 資 2 1.1%* 最 高 3 年 平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1.75%* 年 數 * 最 高 均 薪 資 * 年 資 ( 年 滿 62 依 帳 戶 實 際 金 額 而 3 年 平 均 薪 資 歲 年 資 20 年 ) 定 3 第 十 年 以 後 : 2%* 年 數 * 最 高 3 年 平 均 薪 資 3 滿 62 歲 後 的 月 退 休 給 付 會 隨 通 膨 率 調 整 4 給 付 上 限 80%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年 金 年 金 1 一 次 金 2 月 退 3 商 業 年 金 4 混 合 以 上 幾 種 所 得 替 代 率 56.25%-80% 30%-45% 依 實 際 提 撥 率 與 報 酬 率 計 算, 預 計 工 作 年, 約 有 所 得 替 代 率 14-79% 128

130 美 國 雙 層 制 ( 續 ) 制 度 名 稱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CSRS) 聯 邦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FERS)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FTSP) Federal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政 府 政 府 Retirement Thrift Investment Board, FRTIB 1 在 稅 負 遞 延 效 果 1 退 休 福 利 給 付 會 依 上, 免 稅 額 會 依 物 價 通 膨 率 做 調 整 進 行 調 整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CERS 現 今 已 不 再 2 放 寬 年 資 的 認 定 標 2 投 資 標 的 新 增 人 方 向 適 用 準, 將 病 假 半 數 併 入 生 週 期 基 金, 動 態 的 年 資 中 資 產 組 合 配 置, 可 使 退 休 金 的 投 資 風 險 降 低 其 他 1983 年 12 月 31 日 後 新 聘 之 公 職 人 員 不 再 適 用 到 2015 年 預 計 有 97% 公 職 人 員 參 加 此 制 度 129

131 加 拿 大 雙 層 制 退 休 金 制 度 層 級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制 度 名 稱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計 畫 (PSPP)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畫 (CPP) 退 休 金 制 度 類 型 (DB/DC) DB DC 退 休 年 齡 1 法 定 年 齡 :65 歲 2 年 齡 上 限 :71 歲 3 年 資 與 年 齡 合 計 為 歲 歲 ( 以 一 定 薪 資 水 準 為 前 提 ) 年 資 條 件 若 欲 在 65 歲 以 前 領 退 休 給 付, 需 年 齡 與 年 資 合 計 為 85 方 可 領 無 特 殊 規 定 取 YMPE, Year's Maximum 1 員 工 與 雇 主 各 從 收 入 Pensionable Earnings 年 度 最 中 付 一 固 定 百 分 比 大 退 休 金 收 入 2 提 撥 支 出 可 在 所 得 稅 1 低 於 YMPE, 提 撥 上 限 為 申 報 時 扣 減 為 給 付 利 6.69%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益 2 高 於 YMPE, 提 撥 上 限 為 提 撥 比 率 3 提 撥 多 寡 視 所 得 而 定 9.55% ( 下 限 固 定 為 加 幣 年 最 高 薪 資 為 加 幣 3,500, 上 限 則 每 年 調 46,300 整, 2009 年 為 加 幣 4 雇 主 與 員 工 提 撥 相 同 比 率 46,300) 5 提 撥 年 資 上 限 為 35 年 依 提 撥 金 額 與 投 資 績 效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而 定 ( 由 員 工 個 人 所 提 撥 1.4%* 低 於 YMPE 之 所 得 * 年 資 外, 除 了 死 亡 給 付, 其 餘 +2%* 高 於 YMPE 之 所 得 * 年 資 給 付 會 隨 通 膨 而 有 所 調 整 )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年 金 年 金 所 得 替 代 率 35%-55%( 以 2007 年 之 數 據 為 依 實 際 提 撥 率 與 報 酬 率 例 ) 計 算, 目 標 至 少 25% 公 部 門 退 休 基 金 投 資 委 員 會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劃 投 資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Public Sector Pension 管 理 委 員 會 CPP 作 情 形 Investment Board) Investment Board 130

132 加 拿 大 雙 層 制 ( 續 ) 退 休 金 制 度 層 級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制 度 名 稱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退 休 後 可 否 再 任 / 領 取 限 制 公 部 門 服 職 人 員 退 休 計 畫 (PSPP) 1 建 立 一 個 合 適 的 攤 銷 制 度 攤 銷 尚 未 給 付 之 負 債 2 極 大 化 投 資 績 效, 同 時 亦 兼 顧 風 險 的 資 產 配 置 3 公 平 的 效 率 的 有 效 的 控 制 投 資 的 管 銷 費 用 再 任 不 影 響 給 付, 但 之 後 年 資 不 列 入 退 休 金 計 算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計 畫 (CPP) 1 增 加 給 付 準 備 金 提 存 2 投 資 謹 慎 化 投 資 資 產 分 散 化 3 殘 廢 給 付 審 核 趨 嚴 格 4 退 休 金 會 計 的 透 明 化 與 提 撥 報 告 經 常 化 無 特 殊 規 定 131

133 英 國 雙 層 制 退 休 金 制 度 層 級 二 層 二 層 第 二 層 第 二 層 第 二 層 制 度 名 稱 傳 統 型 計 劃 優 質 計 劃 適 用 期 間 退 休 金 制 度 類 型 (DB/DC) 2002 年 10 月 1 日 後 不 開 放 新 任 職 人 員 適 用 2002 年 10 月 到 2007 年 7 月 29 日 新 任 職 人 員 適 用 傳 統 加 值 型 計 劃 2002 年 10 月 1 日 後 不 開 放 新 任 職 人 員 適 用 合 夥 型 計 劃 2002 年 10 月 1 日 之 後 新 任 職 人 員 適 用 Nuvos 計 劃 2007 年 7 月 30 日 之 後 新 任 職 人 員 適 用 DB DB DB DC DB 退 休 年 齡 年 資 條 件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可 採 計 年 資 上 限 為 45 年 雇 主 : % 員 工 : 1.5% 年 金 : 可 採 計 薪 資 可 採 計 年 資 /80 可 採 計 年 資 上 限 45 年 雇 主 提 撥 視 運 作 狀 況 定 期 做 調 整 員 工 :3.5% 可 採 計 之 最 終 薪 資 52 可 採 計 年 資 /60 可 採 計 年 資 上 限 為 45 年 2002/9/30 前, 員 工 :1.5%; 2002/10/1 後, 員 工 :3.5% 2002/9/30 前, 同 傳 統 型 計 算 ; 2002/10/1 後, 同 優 惠 型 計 算 50(2010 以 後 為 55) 至 75 歲 皆 可 請 領 無 特 殊 規 定 雇 主 根 據 員 工 年 齡 及 薪 資 提 撥 一 定 的 金 額 員 工 無 強 制 提 撥, 但 雇 主 依 員 工 自 行 提 撥 相 對 提 撥 最 高 3% 以 退 休 金 帳 戶 內 金 額 購 買 年 金 作 為 退 休 收 入 65 無 特 殊 規 定 雇 主 提 撥 視 運 作 狀 況 定 期 做 調 整 員 工 :3.5% 服 職 期 間 可 採 計 薪 資 與 53 積 累 率 相 乘 後 經 RPI 指 數 調 通 貨 膨 脹 後 累 計 給 付 52 可 採 計 之 最 終 薪 資 即 為 考 慮 通 貨 膨 脹 後 以 下 三 種 方 法 最 高 者 : 1. 最 後 12 個 月 的 可 採 計 薪 資 ( 不 包 括 特 別 補 助 ) 2. 在 過 去 四 個 稅 務 年 度 內 的 最 高 可 採 計 薪 資 及 3. 過 去 13 年 包 含 其 它 可 採 計 特 別 補 助 的 最 高 連 續 三 年 平 均 可 採 計 薪 資 ; 一 般 而 言, 可 採 計 之 最 終 薪 資 為 上 述 第 1 項 53 每 一 年 度 的 積 累 率 依 規 範 設 定 及 調 整 132

134 英 國 雙 層 制 ( 續 ) 退 休 金 制 度 層 級 二 層 二 層 第 二 層 第 二 層 第 二 層 制 度 名 稱 傳 統 型 計 劃 優 質 計 劃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年 金 及 一 次 提 領 年 金 給 付 額 隨 指 數 調 整 通 貨 膨 脹 可 放 棄 部 分 退 休 年 金 換 取 額 外 一 次 金 退 休 年 金 ; 但 可 放 棄 部 分 退 休 年 金 換 取 一 次 金 年 金 給 付 額 隨 指 數 調 整 通 貨 膨 脹 傳 統 加 值 型 計 劃 年 金 及 一 次 提 領 可 放 棄 部 分 退 休 年 金 換 額 外 一 次 金 所 得 替 代 率 45.06% 50.00% 39.46%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Capita Hartshead, 仍 適 用 2007 年 精 算 評 論 所 計 算 之 雇 主 提 撥 率 已 不 開 放 新 進 人 員 適 用 Capita Hartshead, 仍 適 用 2007 年 精 算 評 論 所 計 算 之 雇 主 提 撥 率 2002 年 新 增 之 計 劃, 提 高 提 撥 率 以 反 映 福 利 提 升 的 成 本 Capita Hartshead, 仍 適 用 2007 年 精 算 評 論 所 計 算 之 雇 主 提 撥 率 兼 納 優 質 計 劃 及 傳 統 型 計 劃 的 特 點 合 夥 型 計 劃 可 選 擇 將 帳 戶 累 計 額 用 以 購 買 退 休 年 金 或 將 部 分 的 金 額 留 給 後 代 平 均 為 30.26% 無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不 同 類 型 ( 確 定 提 撥 型 )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讓 員 工 選 擇 Nuvos 計 劃 退 休 年 金, 給 付 額 隨 指 數 調 整 通 貨 膨 脹 可 放 棄 部 分 退 休 年 金 換 取 額 外 一 次 金 給 付 有 上 限, 不 得 超 過 最 高 計 劃 54 薪 資 的 75% 51.72% Capita Hartshead, 仍 適 用 2007 年 精 算 評 論 所 計 算 之 雇 主 提 撥 率 1. 退 休 金 請 領 年 齡 提 高 到 65 歲 2. 最 早 可 請 領 全 額 退 休 金 的 年 齡 為 55 歲 3. 薪 資 基 礎 改 為 服 職 期 間 平 均 薪 資 54 最 高 計 劃 薪 資 即 為 下 述 最 高 者 : 1. 最 終 年 的 可 採 計 年 資 2. 過 去 10 年 間 之 最 高 可 採 計 薪 資 及 3. 最 高 連 續 三 年 平 均 可 採 計 薪 資 133

135 英 國 雙 層 制 ( 續 ) 退 休 金 制 度 二 層 二 層 第 二 層 第 二 層 第 二 層 層 級 制 度 名 稱 傳 統 型 計 劃 優 質 計 劃 傳 統 加 值 型 計 劃 合 夥 型 計 劃 Nuvos 計 劃 提 早 退 休 / 有 無 優 退 設 計 退 休 後 可 否 再 任 / 領 取 限 制 須 年 滿 50 須 年 滿 50 歲 至 少 2 年 歲 至 少 2 年 服 務 年 資 且 服 務 年 資 且 其 退 休 金 須 其 退 休 金 須 須 年 滿 50 高 於 州 退 休 高 於 州 退 休 自 55 歲 可 提 歲 至 少 2 年 金 年 齡 要 求 無 相 關 規 定 金 年 齡 要 求 領 / 無 優 退 服 務 年 資 / 無 之 最 低 保 障 之 最 低 保 障 優 退 退 休 年 金, 提 退 休 年 金, 提 前 退 休 須 扣 前 退 休 須 扣 減 部 分 給 付 / 減 部 分 給 付 / 無 優 退 無 優 退 退 休 後 再 任 須 扣 減 部 分 退 休 後 再 任 退 休 後 再 任 退 休 年 金, 除 退 休 後 再 任 須 扣 減 部 分 須 扣 減 部 分 非 已 逾 75 須 扣 減 部 分 無 相 關 規 定 退 休 年 金, 除 退 休 年 金, 除 歲, 且 不 得 再 退 休 年 金 非 已 逾 75 歲 非 已 逾 75 歲 回 頭 參 加 此 計 劃 資 料 來 源 :SN/BT/3224,Civil Service Pension Scheme 134

136 德 國 單 層 制 制 度 名 稱 退 休 金 制 度 類 型 (DB/DC) 退 休 年 齡 年 資 條 件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公 務 員 恩 給 制 DB 法 定 屆 齡 退 休 2. 年 滿 63 歲 者 可 提 出 提 前 退 休 申 請 3. 實 際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滿 40 年 可 達 最 高 所 得 替 代 率 由 國 家 根 據 該 會 計 年 度 的 財 政 來 支 出 每 多 1 年 年 資, 所 得 替 代 率 增 加 %, 擔 任 公 職 滿 40 年 者, 最 高 可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擔 任 公 職 薪 資 的 71.75% 按 月 給 付 所 得 替 代 率 最 高 可 達 71.75%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有 無 優 退 設 計 退 休 後 可 否 再 任 / 領 取 限 制 其 他 無 相 關 規 定 一 縮 減 退 休 制 度 福 利 二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三 利 用 補 貼 鼓 勵 個 人 另 外 加 保 的 自 費 保 險 無 相 關 規 定 無 相 關 規 定 推 行 就 業 者 及 公 務 員 自 己 加 保 的 另 項 補 充 年 金 (Riester 年 金 ) 55 退 休 年 齡 從 滿 65 歲 的 次 月 開 始 由 於 職 務 性 質, 警 察 及 司 法 執 勤 者 和 消 防 隊 員 為 60 歲 航 管 人 員 (Flugverkehrkontrolldienst) 為 55 歲 135

137 法 國 雙 層 制 退 休 金 制 度 層 級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制 度 名 稱 CNRACL RAFP 退 休 金 制 度 類 型 (DB/DC) DB DC 退 休 年 齡 60~65 歲 60 歲 年 資 條 件 15 年 無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共 同 提 撥 公 務 員 提 撥 7.85% 政 府 提 撥 27.3% 月 退 休 金 額 = 退 休 前 6 個 月 的 平 均 薪 資 * 工 作 期 間 * 規 定 比 率 共 同 提 撥 公 務 員 與 雇 主 各 提 撥 提 撥 基 礎 之 5%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月 領 年 領 所 得 替 代 率 75%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財 政 部 與 法 國 信 託 局 管 理 及 運 作 情 形 1 放 寬 退 休 年 齡 例 外 條 件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2 減 額 年 金 設 計 向 3 提 高 工 作 的 最 高 年 限 4 減 少 特 別 給 付 依 工 作 期 間 與 服 務 價 值 計 算, 約 有 15-30% ERAFP 管 理, 相 關 公 共 部 門 之 政 府 機 關 監 理 無 相 關 規 定 136

138 丹 麥 三 層 制 退 休 金 制 度 層 級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制 度 名 稱 退 休 金 制 度 類 型 (DB/DC) 公 共 老 年 退 休 樣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ATP 老 給 付 制 度 制 度 DB (PAYG) DB DC 退 休 年 齡 法 定 退 休 :65 歲 提 前 退 休 :60 歲 強 制 退 休 :70 歲 法 定 退 休 :65 歲 提 前 退 休 :60 歲 強 制 退 休 :70 歲 年 資 條 件 居 住 滿 40 年 的 丹 25 歲 起 投 保, 最 高 麥 公 民 計 提 37 年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政 府 稅 收 預 算 提 雇 主 提 撥 提 撥 比 率 撥 1.5% 20.3%(2005) 1 基 礎 年 金 : 第 1 至 16 年 7,046 歐 元 扣 除 退 休 前 年 薪 每 年 給 與 1.75% >30,020 歐 元 的 第 17 至 32 年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30% 每 年 給 與 1.5% 2 補 充 年 金 : 7,112 歐 元 第 33 至 37 年 扣 除 退 休 前 年 薪 每 年 給 予 1% 最 高 >6,619 歐 元 的 30% 為 57% 的 薪 資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年 金 年 金 所 得 替 代 率 17.5% (2009) 57% 67 歲 (1963 年 前 出 生 者 以 前 請 參 照 丹 麥 一 節 ) 無 相 關 規 定 員 工 提 撥 1/3 雇 主 提 撥 2/3 大 約 為 薪 資 的 1.25%~1.4% 依 提 撥 金 額 與 投 資 績 效 而 定 年 金 ( 除 非 累 積 金 額 低 過 限 制 標 準 則 給 付 一 次 金 ) 依 提 撥 金 額 與 投 資 績 效 而 定 丹 麥 退 休 金 三 支 柱 目 前 總 計 所 得 替 代 率 為 80.3% (2009)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政 府 政 府 ATP Executive Commission 137

139 丹 麥 三 層 制 ( 續 ) 退 休 金 制 度 層 級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制 度 名 稱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其 他 公 共 老 年 退 休 樣 老 給 付 制 度 1970 可 領 取 對 象 納 入 勞 動 市 場 退 休 者 可 工 作 連 續 無 收 入 者 2004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ATP 制 度 1 Buy-Back 允 許 投 保 人 將 中 間 缺 席 年 數 買 回 2 允 許 提 早 年 齡 退 休 1 退 休 年 齡 逐 年 3 加 入 提 早 退 休 調 整 撫 卹 金 減 免 措 2 未 來 希 望 基 金 施 ( 請 參 照 丹 管 理 以 利 率 交 換 麥 一 節 ) 的 方 式 連 動 到 浮 動 利 率, 避 免 市 場 將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從 67 歲 降 至 65 歲 可 提 前 退 休 年 齡 : 年 調 整 至 由 60 歲 延 長 至 62 歲 2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 年 間 由 現 行 的 65 歲 調 回 67 歲 人 數 逐 年 下 降, 預 計 30~40 年 後 會 下 降 75% 利 率 變 動 帶 來 的 損 失 138

140 新 加 坡 單 層 制 制 度 名 稱 退 休 金 制 度 類 型 (DB/DC) 退 休 年 齡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所 得 替 代 率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DC 55 歲 1 根 據 經 濟 發 展 和 員 工 工 資 水 準 企 業 勞 動 力 成 本 及 公 眾 對 公 基 金 評 價 等 因 素, 實 行 動 態 管 理 2 提 撥 比 例 隨 受 雇 者 年 齡 不 同 而 有 所 不 同 1 普 通 帳 戶 與 特 別 帳 戶 所 累 積 的 儲 金 2 若 兩 帳 戶 總 和 超 過 5000 新 加 坡 幣 時, 則 必 需 依 規 定 將 部 份 存 款 留 於 退 休 帳 戶 年 7 月 1 日 起 最 低 留 存 金 額 為 117,000 新 加 坡 幣 每 個 會 員 有 三 個 帳 戶 : 1 普 通 帳 戶 : 可 用 於 購 屋 經 核 准 的 投 資 購 買 經 核 准 的 保 險 教 育 會 補 充 會 員 父 母 親 退 休 金 不 足 2 醫 療 儲 蓄 帳 戶 : 住 院 門 診 經 核 准 的 醫 療 保 險 3 特 別 帳 戶 : 養 老 及 緊 急 救 難 之 需 1 依 提 撥 金 額 與 投 資 績 效 而 定 2 中 央 公 積 金 法 規 定 普 通 帳 戶 的 最 低 保 證 利 率 為 2.5%, 醫 療 帳 戶 特 別 帳 戶 和 退 休 帳 戶 的 最 低 加 計 1.5%, 即 合 計 為 4% 1 保 證 收 益 部 分 由 中 央 公 積 金 局 統 一 運 用 年 起, 推 出 公 積 金 投 資 計 畫 計 畫 參 與 者 可 將 普 通 帳 戶 及 特 別 帳 戶 中 的 部 份 金 額, 投 入 由 經 Mercer 顧 問 公 司 依 新 加 坡 金 融 監 理 局 及 公 積 金 局 所 訂 規 定 審 核 之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或 保 險 公 司 發 行 且 經 Mercer 審 核 合 格 之 商 品 139

141 新 加 坡 單 層 制 ( 續 ) 制 度 名 稱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退 休 後 可 否 再 任 / 領 取 限 制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1. 強 制 性 高 比 例 之 薪 資 提 撥 強 迫 儲 蓄, 累 積 勞 工 退 休 所 得 2. 提 存 工 資 上 限 有 下 降 趨 勢, 並 鼓 勵 會 員 延 期 提 取 3. 提 供 多 功 能 之 基 金 帳 戶, 開 放 投 資 選 擇 部 份 由 會 員 自 負 盈 虧 4. 完 全 由 中 央 政 府 集 中 監 管 提 供 保 證 儲 金 帳 戶, 透 過 發 行 國 債 保 證 其 長 期 基 金 收 益 5. 將 儲 金 管 理 轉 由 國 有 之 政 府 投 資 公 司 GIC 以 公 司 企 業 方 式 營 運, 具 有 行 政 公 權 力 的 法 人 組 織 6. GIC 已 躋 身 全 球 前 100 大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行 列,GIC 運 作 模 式 經 驗, 韓 國 KIC 與 中 國 匯 金 公 司 開 始 採 用 7. 公 積 金 投 資 計 劃 之 監 理 多 為 原 則 性 規 範, 輔 以 信 評 基 準 8. 引 進 顧 問 團 為 其 評 選 適 格 管 理 機 構 把 關, 並 提 供 標 準 化 之 績 效 評 估 9. 公 積 金 投 資 計 劃 之 保 險 計 劃 比 重 較 基 金 為 高, 公 積 金 投 資 計 劃 零 售 小 型 基 金 過 多, 預 期 未 來 將 出 現 整 合 年 滿 55 歲 後 仍 繼 續 工 作, 則 其 必 須 繼 續 參 加 提 撥, 但 提 撥 率 較 低 140

142 澳 洲 - 雙 層 制 退 休 金 制 度 層 級 第 二 層 第 二 層 第 二 層 制 度 名 稱 公 民 退 休 金 計 畫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計 畫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積 累 (CSS) (PSS) 計 畫 (PSSap) 1990 年 7 月 1 日 之 2005 年 7 月 1 日 前 2005 年 7 月 1 日 後 適 用 期 間 前 服 職 於 政 府 部 門 進 入 公 部 門 服 職 的 進 入 公 部 門 服 職 的 之 員 工 員 工 員 工 退 休 金 制 度 類 型 (DB/DC) DB+DC DB DC 退 休 年 齡 55 歲 到 75 歲 55 歲 到 75 歲 55 歲 到 75 歲 年 資 條 件 年 資 上 限 為 40 年 無 相 關 規 定 無 相 關 規 定 雇 主 : 約 25% 雇 主 : 依 員 工 的 狀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雇 主 : 至 少 15.4% 員 工 : 至 少 5%, 可 況 提 撥 11%~21% 提 撥 比 率 員 工 可 自 願 提 撥 額 外 自 願 提 撥 員 工 :2%-10% CPI 指 數 連 結 年 金 : 考 慮 退 休 年 齡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及 服 務 年 資 之 退 休 退 休 金 給 與 計 算 因 根 據 所 持 有 投 資 選 前 薪 資 百 分 比 最 子 提 撥 年 期 最 後 項 的 賣 出 單 位 價 量 高 採 計 到 52.5% 平 均 薪 資 所 得 決 定 退 休 給 付 一 次 金 : 員 工 提 撥 及 雇 主 提 撥 與 百 分 比 因 子 相 乘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CPI 指 數 連 結 年 金 年 金 一 次 金 或 前 及 一 次 金 兩 種 混 合 一 次 金 所 得 替 代 率 65.00% 46.38% 依 帳 戶 金 額 計 算, 平 均 為 43.46%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ARIA ARIA ARIA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1990/7/1/ 前 適 用 1990/7/1/ 後 適 2005/7 後 以 PSSap 用,2005/7 後 取 代 PSS PSSap 取 代 了 PSS 除 已 終 止 成 員 身 分 者 外 可 再 任 ; 以 保 退 休 後 可 否 再 任 / 領 取 無 相 關 規 定 留 給 付 除 以 再 任 薪 限 制 資 得 到 的 保 留 乘 數 無 相 關 規 定 因 子 計 算 給 付 141

143 智 利 單 層 制 制 度 名 稱 退 休 金 制 度 類 型 (DB/DC) 退 休 年 齡 退 休 經 費 來 源 / 提 撥 比 率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強 制 型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DC 男 性 65 歲, 女 性 60 歲 可 申 請 提 前 退 休 每 月 提 撥 薪 資 的 10% 提 撥 金 額 + 投 資 收 益, 政 府 提 供 最 低 收 益 保 證 1. 即 期 年 金 2. 暫 時 收 入 與 遞 延 年 金 混 合 3. 終 身 收 入 4. 終 身 收 入 與 即 期 年 金 混 合 所 得 替 代 率 依 提 撥 金 額 與 投 資 績 效 而 定, 預 定 為 75%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及 運 作 情 形 近 年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其 他 由 AFP 做 基 金 投 資 管 理 1. 互 助 退 休 金 計 畫 (SPS), 提 供 智 利 人 民 享 有 最 低 退 休 保 障 2. 提 升 女 性 勞 工 權 益 3. 刺 激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間 的 競 爭, 減 低 管 理 費 用, 開 放 投 資 限 制, 提 高 實 質 投 資 報 酬 率 4. 利 用 稅 賦 優 惠 及 補 貼, 鼓 勵 勞 工 自 願 提 撥 退 休 金 推 行 自 願 提 撥 退 休 儲 蓄 (Voluntary Retirement Saving) 142

144 參 考 文 獻 期 刊 論 文 1 Djuna Thurley(2009), SN/BT/3224, Civil Service Pension Scheme", Business and Transport Section, 2 GIC 年 鑑, IMAS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SG, June, Barbara E. Kritzer (2008), Chile's Next Generation Pension Reform", Social Security Bulletin, Vol.68 No.2 5 Bertranou,Fabio M.&Javiera Vásquez(2007), Trabajadores independientes y cobertura de seguridad social en Chile",Documento preliminar. OIT. Stantiago, Chile. 6 Berstein, Solange, Guillermo Larrain, and Francisco Pino(2006), Chilean pension reform: Coverage facts and policy alternatives", Journal of the Latin American and Caribbean Economic Association 6(2): James, Estelle, and Augusto Iglesias (2007), Disability insurance with prefunding and private participation: The Chilean model" Michigan Retirement Research Center, Policy Brief Number 4, Ann Arbor, MI: University of Michigan. 8 Umar, Tarik (2007), Americas: Breaking barriers" Harvard International Review 28(4). 9 Mesa Lago, Carmelo, and Alberto Arenas de Mesa(2006), The structural pension reform in Chile: Effects, comparisons and other Latin American reforms, and lessons" 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 22(1): Alejandro Ferreiro Yazigi(2003), The Chilean Pension System Based on Individual Capitalization,4th Edition,SPAF 11 Mauricio Soto(2005), Chilean pension reforml:the good, the bad, and the in between", Center for Retirement Research, Boston College 12 吳 志 遠 (1999), 金 融 保 險 機 構 在 退 休 制 度 中 的 功 能 研 究 ", 台 灣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研 究 所 143

145 13 林 嘉, 以 私 人 為 主 導 的 社 會 保 障 立 法 模 式 : 智 利 模 式 與 新 加 坡 模 式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14 Bonoli, Giuliano and Shinkawa, Toshimitsu (eds.).( 2005). Ageing and Pension Reform Around the World: Evidence from Eleven Countries." Cheltenham: Edward Elgar. 15 Borsch-Supan, A. H., & Wilke, C. B. (2006). Reforming the German Public Pension System." Paper prepared for the AEA Meetings, Boston, January 6, Borsch-Supan, A. H., & Wilke, C. B(2004). The German Public Pension System: How it was, How it Will Be.", NBER Working Paper NO.10525,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17 Palacios, Robert and Edward Whitehouse. (2006). Civil service pension schemes around the world", Pension Reform Primer working paper series, 18 呂 建 德 (2004), 德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美 加 英 法 德 等 五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彙 編 19 考 選 部 暨 相 關 機 關 2007 年 赴 德 國 內 政 部 聯 邦 公 共 行 政 學 院 研 習 考 察 報 告 20 Human Resources Working Group(2006),"Follow-up survey on Public Sector Pensions. 21 郝 鳳 鳴 (2004), 美 加 英 法 德 等 五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彙 編, 銓 敘 部,93 年 6 月 22 Mika Vidlund(2009)," Pension contribution level in Denmark:Finnish Centre for Pensions Reviews 2009",Finnish Centre for Pension 23 OECD(2007) "Public Sector Pensions and the Challenge of an Ageing Public Service",The World Bank 24 OECD(2009),"Pension at a glance 2009", The World Bank 25 Robert Palacios and Edward Whitehouse(2006),"Civil-service pension schemes around the world",sp Discussion Paper,No

146 網 站 1 U.S. Federal Retirement Thrift Investment Board, 2 U.S. 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 3 CSRS / FERS Federal Civil Service Retirement & Estate Planning Guidance, 4 Canada Pension Plan (CPP), 5 Canada Pension Plan Retirement Pension, n.shtml 6 Public Service Pension Plan, 7 Public Service Pension Plan, 8 Civil Service, px 9 Mercer 顧 問 公 司, 10 CSS, 145

147 11 PSS, 12 PSSap, 13 ARIA, 14 The Commissioner for Superannuation, 15 AFP Association, 16 Superintendent of Pensions, 17 Marcel Commission,2006, 18 SwissLife, ml 19 World bank, 20 Statistisches Bundesant Deutschland, t/de/navigation/navigationsknoten Startseite1.psml 146

148 21 EAPSPI(European Association of Public Sector Pension Institutions), 22 Personalestyrelsen Finansministeriet 丹 麥 財 政 委 員 會, 23 Finanslov. Økonomistyrelsen, 24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d Social Affairs, 25 ATP,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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