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2學校日手冊000_目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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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佃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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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校 日 活 動 手 冊 目 錄 壹 校 長 的 話 1 貳 學 校 日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3 參 榮 耀 工 農 一 101 學 年 度 辦 學 成 效 6 二 102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進 路 分 析 9 肆 重 要 資 訊 一 學 習 篇 (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校 行 事 簡 曆 表 10 ( 二 ) 每 週 作 息 時 刻 表 11 ( 三 ) 高 職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12 ( 四 ) 綜 高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17 ( 五 ) 重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22 ( 六 )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規 定 23 二 規 範 篇 ( 一 ) 學 生 成 績 及 出 勤 查 詢 系 統 24 ( 二 )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27 ( 三 ) 學 生 急 難 救 助 暨 安 心 就 學 基 金 管 理 要 點 29 ( 四 )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33 ( 五 ) 懲 罰 存 記 暨 改 過 銷 過 處 理 原 則 41 ( 六 ) 圖 書 館 管 理 規 則 45
2 三 進 路 篇 ( 一 ) 大 學 升 學 考 試 類 別 及 科 目 47 ( 二 )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類 別 及 考 科 一 覽 表 53 ( 三 ) 學 生 進 路 途 徑 一 覽 表 56 ( 四 ) 四 技 二 專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說 明 58 四 活 動 篇 (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綜 合 活 動 一 覽 表 65 ( 二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活 動 一 覽 表 66 伍 各 處 室 工 作 報 告 一 教 務 處 67 二 學 務 處 69 三 教 官 室 71 四 實 習 處 72 五 總 務 處 78 六 輔 導 室 80 七 圖 書 館 83 八 進 修 學 校 84 陸 學 生 家 長 會 組 織 章 程 95 柒 附 錄 一 親 職 文 摘 99 二 各 班 導 師 名 單 一 覽 表 102 三 教 室 配 置 圖 103 四 各 處 室 電 話 一 覽 表 104 五 家 庭 防 災 卡 105
3 合 心 勤 耕 工 農 家 園 協 力 創 造 多 贏 未 來 各 位 家 長 及 同 學 : 大 家 好 感 謝 持 續 支 持 工 農 家 族 的 老 朋 友 們, 歡 迎 新 加 入 的 家 長 與 同 學 們, 在 學 校 日 這 個 特 別 的 日 子 裡 共 聚 一 堂, 為 接 下 來 孩 子 們 的 學 習 成 長 共 同 交 流 十 年 修 得 同 船 渡, 要 多 少 因 緣 才 能 讓 我 們 有 機 會 成 為 家 人, 相 伴 一 千 多 個 日 子? 在 往 後 的 日 子 裡, 讓 我 們 一 起 合 心 勤 耕 專 屬 於 工 農 的 家 園, 一 起 協 力 創 造 親 師 生 互 愛 互 助 的 寬 廣 未 來 亮 眼 的 辦 學 成 績 單 今 年 5 月 知 名 的 商 業 週 刊 以 誰 打 敗 台 大 為 標 題, 揭 櫫 大 學 社 會 新 鮮 人 就 業 率 大 調 查, 震 撼 的 獨 家 發 現 打 破 傳 統 的 迷 思 : 臺 大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率 落 後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1.37%; 成 大 清 大 的 就 業 率 並 不 在 排 名 前 四 分 之 一 的 領 先 群! 以 工 農 同 學 升 學 目 標 之 一 的 幾 所 科 技 大 學, 如 臺 科 大 北 科 大 屏 科 大 雲 科 大 虎 尾 科 大 等 為 例, 就 業 率 不 僅 勝 過 臺 大 中 興 大 學 或 東 海 逢 甲 等 大 學, 新 鮮 人 的 平 均 起 薪 也 與 大 學 畢 業 生 相 去 不 遠 念 高 中 上 大 學 不 再 是 就 業 的 保 障, 技 職 這 條 路 教 給 孩 子 們 的 專 業 與 態 度 養 成 更 受 企 業 的 青 睞 受 到 傳 統 迷 思 的 影 響, 工 農 雖 然 不 是 家 長 或 同 學 們 的 第 一 志 願, 但 師 長 們 從 不 氣 餒, 相 反 地, 我 們 始 終 秉 持 全 人 教 育 全 人 學 習 ; 專 業 教 學 教 學 專 業 ; 關 注 無 形 形 塑 有 形 ; 攜 手 協 同 合 力 護 持 的 教 育 理 念, 成 就 每 一 個 孩 子 不 僅 校 務 評 鑑 項 項 一 等, 國 立 升 學 率 再 創 新 高, 工 農 科 技 藝 及 技 能 競 賽 科 展 專 題 製 作 和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等 也 都 有 亮 眼 的 成 果 暑 假 裡 還 傳 來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第 42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的 資 訊 科 李 柏 鋐 同 學 獲 得 優 勝 電 機 科 許 景 琛 同 學 獲 得 第 十 二 屆 旺 宏 科 學 獎 佳 作 的 榮 耀, 師 生 與 有 榮 焉 ( 參 見 學 校 日 手 冊 榮 譽 工 農 ) 領 先 的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工 農 不 僅 專 業 類 科 表 現 優 秀, 我 們 在 藝 術 人 文 方 面 的 表 現 也 不 遑 多 讓 在 美 術 王 瀚 賢 老 師 指 導 下, 再 度 有 6 位 同 學 獲 得 國 際 藏 書 票 比 賽 優 勝 的 獎 勵 ;6 月, 多 位 師 生 及 學 校 同 時 獲 得 北 市 高 職 人 文 閱 讀 活 - 1 -
4 動 績 優 表 揚 ; 音 樂 張 哲 榕 老 師 以 我 的 手 機 答 鈴 有 松 山 工 農 的 聲 音 的 學 校 本 位 及 科 技 融 入 的 教 學 模 式, 榮 獲 教 育 部 102 年 度 創 意 教 學 金 質 獎, 是 全 國 唯 一 行 善 行 孝 的 觀 念 與 行 動 也 是 我 們 很 希 望 能 夠 內 化 涵 養 成 為 孩 子 們 品 格 的 重 要 課 題, 教 導 孩 子 手 心 向 下 利 益 眾 生 的 服 務 學 習 向 為 我 們 所 重 視, 並 融 入 在 各 種 課 程 和 活 動 中 除 了 曾 獲 教 育 部 全 國 特 優 的 表 揚, 也 已 經 連 續 兩 年 獲 得 教 育 局 特 優 的 獎 勵 今 年 暑 假, 在 學 務 處 規 劃 下, 與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博 客 來 數 位 科 技 公 司 合 作 至 花 蓮 豐 裡 國 小 慈 松 博 連 心 攜 手 傳 播 愛 營 隊 活 動 獲 得 大 愛 電 視 臺 及 媒 體 的 熱 烈 報 導, 參 與 服 務 的 學 生 自 治 會 以 及 資 訊 化 工 加 工 和 園 藝 等 科 同 學 紛 紛 表 示 他 們 覺 得 很 幸 運 能 有 這 樣 的 服 務 機 會, 獲 得 的 遠 比 付 出 的 多 嶄 新 的 校 舍 與 設 備 新 的 學 年 度 踏 入 工 農 不 知 道 大 家 有 沒 有 感 受 到 校 舍 的 煥 然 一 新? 熬 過 施 工 期 所 帶 來 的 不 便, 現 在 的 工 農 有 全 新 的 溫 水 游 泳 池 籃 球 場 圖 書 館 等 一 流 場 地 和 最 新 穎 的 電 腦 設 備 讓 學 生 使 用, 新 購 的 50 臺 ipad 9 月 開 始 也 會 結 合 教 學 讓 師 生 共 享, 接 軌 世 界 11 月 我 們 即 將 承 辦 全 國 工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屆 時 將 有 來 自 全 國 的 一 千 多 位 技 職 菁 英 在 工 農 競 技, 懇 祈 家 長 給 學 校 全 力 的 支 持, 辦 好 此 一 難 得 的 年 度 盛 會 進 入 第 65 個 年 頭 的 工 農 歷 久 彌 新, 更 以 位 處 臺 北 市 精 華 所 在, 兼 具 工 業 農 業 與 綜 合 高 中 等 類 科 的 得 天 獨 厚 之 姿 辦 出 顯 著 的 績 效 我 們 在 乎 每 一 個 孩 子 的 未 來, 也 誠 摯 希 望 工 農 孩 子 們 都 能 找 到 自 己 有 興 趣 有 熱 情 的 所 在, 發 揮 天 命, 成 為 國 家 社 會 有 用 且 能 貢 獻 所 長 的 有 為 青 年 有 你 們 一 起 成 為 工 農 家 人, 真 好! 感 恩 大 家 也 祝 福 大 家 身 體 健 康 闔 家 平 安 松 山 工 農 校 長 陳 貴 生 謹 誌
5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校 日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一 依 據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92 年 8 月 27 日 北 市 教 秘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目 的 : ( 一 ) 落 實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8 條 精 神, 促 進 家 長 教 師 及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共 同 參 與 學 校 教 育 事 務 ( 二 ) 展 現 教 師 專 業 規 劃 能 力 與 作 為, 推 展 主 動 創 新 的 教 學 ; 並 透 過 教 學 專 業 引 導 學 生 家 長 共 同 承 擔 學 習 的 責 任 ( 三 ) 建 立 家 長 主 動 參 與 子 女 學 習 活 動 的 積 極 態 度, 增 進 學 校 與 家 長 間 的 溝 通 與 合 作 關 係 ( 四 ) 創 造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提 昇 學 校 辦 學 教 師 教 學 學 生 學 習 的 品 質 三 實 施 時 間 :102 年 9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50~20:00 四 組 織 : 依 規 定 成 立 本 校 學 校 日 活 動 推 動 委 員 會, 其 組 織 如 下 : ( 一 ) 召 集 人 : 陳 校 長 貴 生 ( 二 ) 執 行 秘 書 :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 三 ) 推 動 委 員 : 各 處 室 主 任 秘 書 家 長 會 會 長 教 師 會 會 長 各 科 科 主 任 綜 高 學 程 主 任 特 教 組 長 各 學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召 集 人 各 級 導 師 五 活 動 流 程 :( 如 下 表 ) 六 獎 勵 : 為 鼓 勵 學 生 家 長 積 極 參 與 學 校 日 活 動, 凡 家 長 出 席 之 學 生 核 予 嘉 獎 乙 次 七 經 費 : 本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由 學 校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核 實 支 應 八 本 計 畫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3 -
6 日 間 部 活 動 流 程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主 持 人 地 點 08:10~08:30 報 到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08:30~08:45 樂 隊 演 奏 學 務 主 任 08:45~09:10 校 務 報 告 校 長 09:10~09:15 學 校 日 活 動 說 明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活 動 中 心 3 樓 09:15~09:25 休 息 ( 引 導 家 長 至 各 科 工 場 綜 高 家 長 至 指 定 場 所 ) 09:25~10:30 職 業 類 科 綜 合 高 中 綜 合 職 能 科 1. 專 業 科 目 教 師 教 學 計 畫 說 明 1. 各 科 科 主 任 2. 實 習 工 場 參 觀 2. 專 業 科 目 任 課 教 師 與 科 務 報 告 綜 合 高 中 說 明 教 學 計 畫 與 實 習 職 場 說 明 電 機 學 程 電 子 學 程 化 工 學 程 園 藝 學 程 學 術 學 程 高 一 各 班 301 電 機 203 電 機 教 務 主 任 各 群 科 : 各 科 實 習 工 場 園 藝 科 : 大 同 樓 5 樓 第 二 會 議 室 大 同 樓 5 樓 展 演 廳 電 機 科 主 任 電 機 科 實 習 工 場 301 電 子 電 子 科 主 任 電 子 科 實 習 工 場 302 班 202 班 303 園 藝 201 園 藝 303 自 然 304 班 201 社 會 203 自 然 204 班 1. 特 教 組 長 2. 綜 職 班 導 師 任 課 教 師 化 工 科 主 任 化 工 科 實 習 工 場 園 藝 科 主 任 大 同 樓 5 樓 第 二 會 議 室 課 務 組 長 學 程 主 任 10:30~10:40 休 息 ( 引 導 家 長 至 各 班 教 室 ) 大 同 樓 4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成 功 樓 綜 職 科 教 室 10:40~11:30 1. 經 營 計 畫 班 務 說 明 2. 班 級 家 長 代 表 選 舉 導 師 各 班 教 室 11:30~12:00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教 學 計 畫 說 明 資 源 班 學 生 輔 導 計 畫 說 明 會 12:00~12:3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訓 練 輔 導 計 畫 說 明 會 13:10~16:00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 一 ) 各 任 課 教 師 特 教 組 長 資 源 班 召 集 人 體 育 組 長 講 題 : 讓 生 命 轉 彎 認 識 並 協 助 改 善 孩 子 的 情 緒 困 擾 講 座 : 張 艾 如 院 長 各 班 教 室 大 同 樓 2 樓 圖 書 館 活 動 中 心 2 樓 體 育 組 辦 公 室 大 同 樓 5 樓 展 演 廳 16:00~16:30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 二 ) 講 題 :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大 同 樓 5 樓 展 演 廳 - 4 -
7 進 修 學 校 活 動 流 程 :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主 持 人 地 點 13:10~16:00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 一 ) 講 座 : 讓 生 命 轉 彎 認 識 並 協 助 改 善 孩 子 的 情 緒 困 擾 講 座 : 張 艾 如 院 長 大 同 樓 5 樓 展 演 廳 16:00~16:30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 二 ) 講 題 :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大 同 樓 5 樓 展 演 廳 16:40~17:00 報 到 校 務 主 任 大 同 樓 5 樓 第 二 會 議 室 17:00~17:50 校 務 經 營 報 告 校 長 大 同 樓 5 樓 第 二 會 議 室 17:50~18:00 休 息 ( 引 導 家 長 至 各 班 教 室 ) 18:00~19:30 1. 經 營 計 畫 班 務 說 明 2. 班 級 家 長 代 表 選 舉 導 師 各 班 教 室 19:30~20:00 教 學 計 畫 說 明 各 任 課 教 師 各 班 教 室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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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 辦 學 成 效 :101 學 年 度 重 要 得 獎 紀 錄 與 學 習 表 現 ( 一 ) 學 校 1.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公 私 立 高 職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專 案 評 鑑 榮 獲 最 高 榮 譽 一 等 獎 2. 臺 北 市 102 年 度 高 職 人 文 閱 讀 績 優 表 揚, 榮 獲 卓 閱 學 校 獎 年 全 國 高 職 學 校 校 務 評 鑑 及 專 業 類 科 評 鑑 全 部 榮 獲 一 等 獎 4. 臺 北 市 102 年 度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先 計 畫 通 過 審 查 獲 經 費 補 助 5.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服 務 學 習 績 優 學 校 評 選 榮 獲 特 優 6. 通 過 臺 北 市 優 質 高 中 職 認 證 ( 二 ) 教 師 年 度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推 動 職 業 學 校 創 意 工 作 創 意 教 學 評 選, 音 樂 科 張 哲 榕 老 師 榮 獲 金 質 獎 年 全 國 教 育 盃 羽 球 賽 榮 獲 高 職 教 師 組 第 1 名 ( 謝 榮 忠 畢 經 隆 何 浚 豪 劉 英 雄 莊 棓 仰 陳 瑞 注 尤 智 明 謝 文 益 吳 丞 宇 黃 信 學 ) 3. 臺 北 市 101 學 年 度 高 職 人 文 閱 讀 活 動 績 優 表 揚, 榮 獲 閱 讀 推 手 獎 ( 黃 淑 婷 魏 碧 芳 ) 代 言 人 推 手 獎 ( 施 佑 佳 ) 4. 臺 北 市 生 命 教 育 範 例 徵 選 比 賽, 蘇 宗 莉 老 師 榮 獲 第 1 名 黃 裕 仁 老 師 榮 獲 第 2 名 張 斯 貞 老 師 榮 獲 佳 作 5. 臺 北 市 101 學 年 度 教 育 盃 排 球 錦 標 賽 榮 獲 第 4 名 ( 吳 煌 壬 張 鈺 楨 胡 銘 軒 林 世 偉 蔡 文 亮 巫 文 德 尤 智 明 劉 英 雄 何 浚 豪 莊 棓 仰 陳 瑞 注 黃 信 學 ) ( 三 ) 學 生 1. 學 業 成 就 (1)102 學 年 度 國 立 大 學 總 升 學 率 49.6 %, 錄 取 人 數 達 386 位 ( 去 年 45.4 %, 共 365 人 ) (2)102 學 年 度 錄 取 臺 灣 科 大 18 位 臺 北 科 大 33 位 雲 林 科 大 34 位 屏 東 科 大 70 位 高 雄 第 一 科 大 15 位 2. 專 業 競 賽 (1) 全 國 第 53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榮 獲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第 3 名 (2) 臺 北 市 第 46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榮 獲 特 優 1 件, 佳 作 1 件 (3) 第 42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榮 獲 資 訊 技 術 職 類 優 勝 ( 第 5 名 ) (4) 第 43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北 區 分 區 賽, 榮 獲 4 面 金 牌 3 面 銀 牌 4 面 銅 牌 及 第 4 第 5 名 各 1 位 (5)102 年 度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專 題 製 作 競 賽 榮 獲 第 1 名 及 第 2 名 各 1 件 佳 作 3 件 決 選 1 件 (6)2013 臺 灣 高 中 職 專 題 暨 小 論 文 競 賽 榮 獲 優 等 及 佳 作 各 1 件 (7)102 年 度 全 國 高 中 職 節 約 能 源 專 題 製 作 競 賽 榮 獲 決 選 - 6 -
10 (8)2013 高 苑 盃 機 電 光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榮 獲 創 意 獎 (9) 第 十 二 屆 旺 宏 科 學 獎 榮 獲 佳 作 (10)101 年 度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共 計 234 人 取 得 乙 級 證 照 (11) 第 42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榮 獲 資 訊 技 術 ( 軟 體 應 用 ) 職 類 正 取 國 手 及 造 園 景 觀 職 類 備 取 國 手 (12) 第 42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榮 獲 造 園 景 觀 職 類 (2 人 團 體 組 ) 第 2 名 銀 牌 獎 ; 室 內 配 線 資 訊 技 術 ( 軟 體 應 用 ) 造 園 景 觀 及 工 業 配 線 職 類 共 4 座 第 4 名 優 勝 獎 (13)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1 學 年 度 農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榮 獲 園 藝 及 食 品 檢 驗 分 析 職 種 2 座 金 手 獎 造 園 景 觀 及 食 品 加 工 職 種 共 4 座 優 勝 獎, 並 榮 獲 食 品 加 工 團 體 獎 第 4 名 (14)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1 學 年 度 工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榮 獲 室 內 配 線 工 業 電 子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職 種 共 4 座 金 手 獎 ; 工 業 配 線 數 位 電 子 汽 車 修 護 化 驗 職 種 共 5 座 優 勝 獎 (15) 臺 北 市 101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競 賽 榮 獲 高 工 組 第 3 名 (16)101 學 年 度 臺 灣 區 機 器 人 運 動 競 技 大 賽 榮 獲 智 高 自 走 車 競 速 高 中 高 職 組 第 1 名 自 走 車 競 速 高 中 高 職 組 第 1 名 及 第 5 名 (17)2012 WRO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機 器 人 大 賽 臺 灣 區 選 拔 賽 全 國 總 決 賽 實 作 競 賽 榮 獲 創 意 賽 高 中 組 第 3 名 (18) 臺 北 市 光 機 電 整 合 創 意 專 題 競 賽 榮 獲 高 職 組 第 2 名 (19)2012 山 藥 上 飲 大 賽 榮 獲 2 件 佳 作 (20) 第 13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榮 獲 3 面 金 牌 1 面 銀 牌 及 1 面 銅 牌 3. 深 耕 閱 讀 (1) 第 梯 次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榮 獲 特 優 1 件, 優 等 及 甲 等 各 6 件 (2) 第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榮 獲 特 優 3 件, 優 選 29 件, 甲 等 35 件 (3)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高 職 人 文 閱 讀 活 動 績 優 表 揚, 榮 獲 閱 讀 桂 冠 獎 喜 閱 獎 閱 讀 潛 力 獎 及 代 言 人 獎 (4) 第 梯 次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榮 獲 8 件 特 優 26 件 優 等 10 件 甲 等 (5) 第 梯 次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榮 獲 3 件 特 優 17 件 優 等 17 件 甲 等 (6) 臺 北 市 101 學 年 度 環 保 知 識 擂 臺 賽, 榮 獲 高 中 職 組 亞 軍 (7)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公 私 立 高 職 閱 讀 擂 臺 賽 榮 獲 季 軍 (8)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優 良 書 籍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競 賽 榮 獲 小 說 類 佳 作 1 件 散 文 類 第 3 名 1 件 及 佳 作 4 件 傳 記 新 詩 類 第 1 名 及 第 2 名 各 1 件 漫 畫 綜 合 類 第 2 名 及 佳 作 各 1 件 - 7 -
11 (9)101 年 度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生 命 教 育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暨 生 涯 規 劃 書 籍 與 影 片 賞 析 學 生 網 路 心 得 比 賽 榮 獲 生 涯 規 劃 類 特 優 1 件 及 生 命 教 育 類 特 優 1 件 (10)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學 習 檔 案 競 賽 榮 獲 生 涯 學 習 檔 案 特 優 2 件 及 佳 作 2 件 (11)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學 習 檔 案 競 賽 榮 獲 國 文 學 習 檔 案 優 等 1 件 及 佳 作 2 件 4. 語 文 表 現 (1)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語 文 競 賽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組 榮 獲 國 語 朗 讀 佳 作 及 臺 灣 閩 南 語 演 說 佳 作 (2) 外 交 部 短 文 比 賽 榮 獲 佳 作 5. 藝 術 才 藝 (1) 全 國 101 學 年 度 音 樂 比 賽, 樂 旗 隊 榮 獲 行 進 管 樂 優 等 (2) 新 北 市 102 年 度 第 19 屆 藝 術 饗 宴 國 際 藏 書 票 比 賽, 榮 獲 6 件 優 選 (3)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五 項 藝 術 比 賽 音 樂 項 目 : 樂 旗 隊 獲 高 中 職 團 體 組 行 進 管 樂 優 等 ; 個 人 組 ( 非 音 樂 班 ) 榮 獲 直 笛 獨 奏 揚 琴 獨 奏 柳 葉 琴 獨 奏 共 3 項 優 等 及 小 號 獨 奏 甲 等 (4)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臺 北 市 五 項 藝 術 比 賽 美 術 項 目 : 榮 獲 版 畫 類 與 漫 畫 類 共 2 件 佳 作 (5) 臺 北 市 來 春 教 育 基 金 會 第 8 屆 春 天 兒 童 畫 展 綜 職 一 同 學 榮 獲 銀 牌 獎 6. 體 育 競 技 (1) 臺 北 市 101 學 年 度 教 育 盃 毽 球 錦 標 賽, 榮 獲 高 中 職 女 子 組 冠 軍 男 子 組 亞 軍 (2) 臺 北 市 102 年 度 青 年 盃 藤 球 錦 標 賽, 榮 獲 高 中 男 子 組 冠 軍 女 子 組 亞 軍 (3)102 年 青 年 盃 空 手 道 錦 標 賽 榮 獲 個 人 對 打 第 5 名 及 團 體 對 打 第 1 名 (4) 臺 北 市 第 9 屆 市 長 盃 校 際 游 泳 大 隊 接 力 競 賽, 榮 獲 高 中 職 乙 組 第 2 名 (5)101 年 全 國 柔 術 錦 標 賽 榮 獲 第 3 名 (6)101 年 臺 北 市 中 正 盃 空 手 道 錦 標 賽 榮 獲 對 打 第 2 名 及 第 5 名 ; 全 國 中 正 盃 空 手 道 錦 標 賽 高 中 組 個 人 對 打 68kg 組 第 3 名 (7) 排 球 隊 榮 獲 臺 北 市 第 一 群 組 學 校 排 球 錦 標 賽 第 1 名 ; 臺 北 市 教 育 盃 排 球 錦 標 賽 第 7 名 7. 服 務 學 習 (1) 第 13 屆 保 德 信 青 少 年 志 工 菁 英 獎 本 校 共 6 位 同 學 榮 獲 服 務 獎 - 8 -
12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日 間 部 大 學 升 學 率 統 計 表 科 別 班 級 班 級 人 數 錄 取 國 立 人 數 國 立 錄 取 率 錄 取 私 立 人 數 私 立 錄 取 率 總 錄 取 人 數 總 錄 取 率 科 總 升 學 率 電 三 智 % % % 電 機 科 電 三 仁 % % % 95.8% 電 三 勇 % % % 子 三 智 % % % 電 子 科 97.1% 子 三 仁 % % % 資 三 智 % % % 資 訊 科 資 三 仁 % % % 97.3% 資 三 勇 % % % 機 三 智 % % % 機 械 科 93.5% 機 三 仁 % % % 汽 三 智 % % % 汽 車 科 88.7% 汽 三 仁 % % % 化 三 智 % % % 化 工 科 98.6% 化 三 仁 % % % 園 藝 科 園 三 智 % % % 97.7% 加 三 智 % % % 加 工 科 97.4% 加 三 仁 % % % 綜 高 301( 電 機 ) % % % 96.6% 綜 合 高 中 綜 高 302( 化 工 ) % % % 97.4% 綜 高 303( 園 藝 ) % % % 100.0% 綜 高 303( 自 然 ) % % % 89.5% 綜 高 304( 社 會 ) % % % 81.8% 小 計 % % % 95.1% 統 計 日 期 : 修, 正 確 若 有 異 動 於 確 認 後 再 行 修 正 ; 職 科 僅 統 計 科 技 校 院 資 料 - 9 -
13 一 學 習 篇 (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校 行 事 簡 曆 表 ( 二 ) 每 週 作 息 時 刻 表 ( 三 ) 高 職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 四 ) 綜 高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 五 ) 重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 六 )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規 定
14 ( 一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行 事 簡 曆 表 版 本 月 星 期 週 次 份 日 ㄧ 二 三 四 五 六 八 預 備 月 一 二 日 實 習 輔 導 會 議 日 高 一 新 生 始 業 輔 導 8/21-9/4 第 1 次 教 學 研 究 會 23 日 學 務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25 日 暑 假 結 束 祖 父 母 節 26 日 開 學 註 冊 全 天 上 課, 暑 假 作 業 測 驗, 高 一 新 生 定 向 輔 導 預 定 行 事 日 紫 錐 花 運 動 暨 友 善 校 園 週 8/26-9/6 高 三 校 友 返 校 座 談 會 28 日 幹 部 訓 練 復 轉 重 讀 生 教 學 輔 聯 席 座 談 會 29 日 輔 委 會 暨 家 庭 教 育 會 議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九 月 三 四 五 六 日 高 二 高 三 技 能 檢 定 抵 免 重 修 申 請 4 日 全 國 學 生 地 震 演 習 預 演 5 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5-6 日 申 請 抵 免 及 隨 班 附 讀 綜 高 高 三 學 術 學 程 第 1 次 模 擬 考 9-13 日 高 一 生 涯 學 習 檔 案 說 明 會 13 日 全 國 學 生 地 震 演 習 14 日 補 行 上 班 上 課 (9/20 調 整 放 假 ) 15 日 學 校 日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 一 ) 16 日 隨 班 附 讀 正 式 上 課 16 日 起 高 三 拔 河 比 賽 日 高 一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18 日 綜 高 一 年 級 與 校 長 有 約 高 一 課 程 宣 導 ( 第 5-6 節 ) 高 一 英 語 字 彙 檢 測 ( 第 7 節 ) 19 日 中 秋 節 放 假 20 日 調 整 放 假 (9/14 補 行 上 班 上 課 ) 23 日 校 內 科 展 開 始 報 名 十 月 七 八 九 十 日 高 一 學 生 工 場 安 全 與 衛 生 常 識 測 驗 ( 第 5 節 ) 7-8 日 第 1 次 期 中 考 8 日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 二 ) 9 日 K 歌 大 賽 ( 初 賽 ) 10 日 國 慶 日 放 假 15 日 高 一 心 臟 病 篩 檢 15 日 起 高 一 高 二 徑 賽 日 第 1 次 實 習 日 誌 檢 查 16 日 認 輔 教 師 座 談 會 第 1 次 作 業 檢 查 高 二 英 語 創 意 歌 唱 大 賽 日 第 1 次 實 習 報 告 檢 查 25 日 第 1 次 教 室 日 誌 檢 查 日 高 一 健 康 檢 查 28 日 高 一 週 記 抽 查 日 職 校 高 三 第 1 次 模 擬 考 綜 高 高 三 學 術 學 程 第 2 次 模 擬 考 10/28-11/8 秋 季 書 展 30 日 高 一 高 二 國 文 及 數 學 競 試 十 一 月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日 防 災 演 練 及 防 災 主 題 宣 導 活 動 4 日 高 二 週 記 抽 查 4-5 日 高 一 實 施 大 考 中 心 興 趣 量 表 4 日 起 高 二 班 際 排 球 賽 6 日 K 歌 大 賽 ( 決 賽 ) 11 日 高 三 週 記 抽 查 13 日 第 2 次 學 務 會 議 日 第 2 次 期 中 考 22 日 捐 血 活 動 日 辦 理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工 科 技 藝 競 賽 全 校 停 課 十 五 十 二 月 十 六 十 七 十 八 十 九 日 第 2 次 教 學 研 究 會 日 綜 高 高 三 學 術 學 程 第 3 次 模 擬 考 日 第 2 次 實 習 日 誌 檢 查 11 日 高 一 高 二 英 文 及 專 業 科 目 競 試 第 2 次 作 業 檢 查 日 第 2 次 實 習 報 告 檢 查 25 日 高 一 班 際 歌 唱 比 賽 日 職 校 高 三 第 2 次 模 擬 考 一 月 廿 廿 一 廿 二 寒 假 日 元 旦 放 假 2-3 日 綜 高 高 三 學 術 學 程 期 末 考 10 日 第 3 次 實 習 日 誌 檢 查 日 期 末 考 17 日 第 2 次 教 室 日 誌 檢 查 日 大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20 日 休 業 式 教 室 及 設 備 點 交 第 3 次 學 務 會 議 21 日 寒 假 開 始 30 日 除 夕 1/31-2/2 春 節 2/11 開 學 備 定 期 考 查 國 定 假 日 註 本 簡 曆 表 若 有 調 整 或 變 更, 將 另 行 通 知 學 校 語 音 交 換 總 機 : ( 代 表 號 ) 轉 分 機 號 碼 ( 請 參 考 網 頁 Fax: 專 線 電 話 : 教 務 處 : 學 務 處 : 實 習 處 : 教 官 室 : 輔 導 室 :
15 ( 二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每 週 作 息 時 刻 表 時 間 上 午 晨 間 活 動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星 期 07:20 07:40 07:40 08:10 08:20 09:10 09:20 10:10 10:20 11:10 11:20 12:10 一 二 三 四 五 1 2 年 級 升 旗 晨 間 打 掃 早 自 習 全 校 升 旗 早 自 習 午 間 活 動 12:10~12:35/ 午 餐 時 間 12:35~13:00/ 午 休 下 午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13:10 14:00 14:10 15:00 15:10 16:00 16:20 17:10 班 會 綜 合 活 動 16:00~16:20 打 掃 時 間 16:20 放 學 1 2 年 級 晨 讀
16 ( 三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北 市 教 職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一 本 補 充 規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98 年 11 月 4 日 台 參 字 第 F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訂 定 之 二 成 績 考 查 分 為 學 業 成 績 及 德 行 評 量 二 項 三 成 績 考 查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採 百 分 計 分 法, 以 100 分 為 滿 分,60 分 為 及 格 ; 惟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計 算 各 項 ( 科 ) 目 成 績 取 整 數,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及 畢 業 總 成 績 取 小 數 第 一 位, 第 二 位 均 四 捨 五 入 四 學 業 成 績 得 採 下 列 標 準 轉 換 為 等 第 ( 英 文 等 第 ) 記 分 法 : ( 一 )90 分 以 上 至 100 分 為 優 等 (A 等 ) ( 二 )80 分 以 上 未 滿 90 分 為 甲 等 (B 等 ) ( 三 )70 分 以 上 未 滿 80 分 為 乙 等 (C 等 ) ( 四 )60 分 以 上 未 滿 70 分 為 丙 等 (D 等 ) ( 五 ) 未 滿 60 分 為 丁 等 (F 等 ) 五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及 本 補 充 規 定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成 績 考 查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每 一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即 授 予 學 分 ; 學 分 之 計 算, 以 每 學 期 每 週 授 課 滿 一 節 或 總 授 課 時 數 達 十 八 節 為 一 學 分 七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兼 顧 認 知 技 能 和 情 意 等 教 學 目 標, 並 應 參 照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與 個 別 差 異, 依 學 科 及 活 動 之 性 質 採 擇 多 元 適 當 的 方 法, 於 日 常 及 定 期 為 之 八 學 科 成 績 考 查 分 日 常 考 查 及 定 期 考 查, 定 期 考 查 每 學 期 辦 理 三 次, 各 次 考 查 所 佔 之 百 分 比, 依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 ( 一 ) 第 一 次 定 期 考 查 佔 總 分 15% ( 二 ) 第 二 次 定 期 考 查 佔 總 分 15% ( 三 ) 第 三 次 定 期 考 查 佔 總 分 30% ( 四 ) 日 常 考 查 佔 總 分 40%: 評 量 方 式 以 學 習 態 度 作 業 報 告 口 試 勤 惰 測 驗 實 際 操 作 及 作 品 等 為 主 九 實 習 科 目 成 績, 其 考 查 內 容 及 計 分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實 習 技 能 佔 總 分 60%( 含 技 能 成 效 考 查 實 習 報 告 技 能 測 驗 等 ) ( 二 ) 職 業 道 德 佔 總 分 20%( 含 工 作 勤 惰 服 務 態 度 安 全 工 具 及 設 備 保 養 等 ) ( 三 ) 相 關 知 識 佔 總 分 20%( 含 日 常 考 查 期 中 測 驗 期 末 測 驗 等 ) 其 評 量 方 式 悉 依 各 實 習 科 目 課 程 綱 要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體 育 科 目 成 績, 其 考 查 內 容 及 計 分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運 動 技 能 佔 總 分 50% ( 二 ) 學 習 精 神 及 運 動 道 德 佔 總 分 25% ( 三 ) 體 育 常 識 佔 總 分 25% 其 評 量 方 式 悉 依 體 育 課 程 綱 要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科 目 成 績, 其 考 查 內 容 及 計 分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17 ( 一 ) 日 常 考 查 ( 含 術 科 測 驗 等 ) 佔 總 分 60% ( 二 ) 第 三 次 定 期 考 查 佔 總 分 40% 其 評 量 方 式 悉 依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學 業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視 不 同 學 生 身 分 之 標 準 而 定 之 科 目, 其 成 績 達 下 列 基 準 者, 得 予 補 考 : ( 一 ) 一 般 學 生 :40 分 ( 二 ) 及 格 分 數 為 40 分 者 :30 分 ( 三 ) 及 格 分 數 為 50 分 或 60 分 者 :40 分 ( 四 ) 前 二 款 學 生 遭 遇 特 殊 事 故 者 : 由 本 校 開 會 依 實 際 狀 況 決 定 補 考 之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採 計 : 1. 補 考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分, 並 以 各 類 身 分 別 學 生 及 格 分 數 計 2. 補 考 不 及 格 者, 不 授 予 學 分,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補 考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由 學 校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評 量 方 式 定 之 十 三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授 予 學 分 ;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重 修, 其 重 修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專 班 重 修 :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達 十 五 人 以 上 者, 由 學 校 開 設 專 門 班 級, 讓 學 生 重 新 修 讀,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六 節 ( 二 ) 自 學 輔 導 : 重 修 學 生 未 達 前 款 所 定 人 數 者, 由 教 師 指 定 教 材, 供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三 節 ( 三 ) 隨 班 修 讀 : 學 生 得 於 修 業 期 限 內 隨 其 他 班 級 課 程 修 讀 前 項 各 款 辦 理 方 式, 由 教 育 局 定 之 第 一 項 各 款 重 修 之 成 績, 其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1.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登 錄 2.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不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得 就 重 修 前 後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十 四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 學 生 缺 課 致 影 響 課 業 時, 學 校 應 視 其 情 形 給 予 個 別 輔 導 十 五 學 生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因 公 因 病 ( 持 有 醫 院 證 明 ) 或 因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查,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考 ; 請 假 手 續 依 本 校 之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補 考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校 之 補 考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十 六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科 學 分 數 所 得 之 總 和, 再 除 以 所 修 習 之 總 學 分 數 畢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在 學 期 間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科 目 學 分 數, 再 除 以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前 二 項 所 定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包 括 重 修 及 補 修 成 績 十 七 不 同 部 別 與 科 別 之 學 生, 得 相 互 轉 部 及 轉 科, 其 轉 部 暨 轉 科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校 之 轉 部 暨 轉 科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十 八 新 生 轉 部 暨 轉 科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18 求, 或 必 要 時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不 及 格 或 未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均 應 重 修 或 補 修 ; 其 審 查 及 學 分 抵 免 之 申 辦, 依 本 校 之 輔 導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學 生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處 理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其 重 修 補 修 之 申 辦, 依 本 校 之 重 修 及 補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轉 學 生 有 前 項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學 校 得 視 該 學 生 之 學 習 狀 況,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就 讀 十 九 學 校 對 於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得 辦 理 學 科 免 修 鑑 定 ; 經 鑑 定 合 格 者, 得 免 修 該 學 科 該 學 期 或 學 年 有 關 之 課 程 或 科 目, 並 授 予 學 分, 其 學 科 成 績 以 鑑 定 之 分 數 登 錄 之, 其 學 科 鑑 定 之 申 辦, 依 本 校 之 輔 導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學 生 取 得 之 校 外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規 定,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修 ; 其 審 查 及 學 分 採 計 之 申 辦,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所 頒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一 學 校 得 開 設 或 推 薦 學 生 赴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預 修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 其 辦 理 方 式 及 成 績 考 查 等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校 協 調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訂 定 之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預 修 進 階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二 十 二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該 科 應 修 學 分 者, 得 准 提 前 畢 業, 其 提 前 畢 業 之 申 辦 及 成 績 優 異 標 準, 依 臺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三 延 修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 一 ) 缺 曠 課 : 由 任 課 教 師 登 錄 缺 課 達 上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不 予 成 績 考 查, 該 科 目 成 績 並 以 0 分 計 算 ( 二 ) 成 績 處 理 :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與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及 格 即 授 予 學 分, 並 依 其 實 得 成 績 登 錄 ( 三 ) 生 活 管 理 : 延 修 學 生 來 校 時 必 須 穿 著 制 服 並 佩 帶 識 別 證, 其 生 活 秩 序 管 理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畢 業 證 書 核 發 : 修 滿 畢 業 所 需 學 分 數, 符 合 畢 業 條 件 規 定 者, 即 核 發 畢 業 證 書 二 十 四 德 行 評 量, 依 行 為 事 實 綜 合 評 量,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其 項 目 如 下 : ( 一 )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 考 量 學 生 之 待 人 誠 信 整 潔 習 慣 禮 節 社 團 活 動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情 形 及 對 學 校 聲 譽 之 影 響 等 ( 二 ) 服 務 學 習 : 考 量 學 生 之 班 級 服 務 尊 重 生 命 價 值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提 升 生 活 素 養 體 驗 社 區 實 際 需 求,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及 責 任 感 等 ( 三 ) 獎 懲 紀 錄 ( 四 ) 出 缺 勤 紀 錄 ( 五 ) 具 體 建 議 二 十 五 學 生 獎 勵 與 懲 罰, 其 類 別 如 下 : ( 一 ) 獎 勵 :1. 嘉 獎 2. 小 功 3. 大 功 ( 二 ) 懲 罰 :1. 警 告 2. 小 過 3. 大 過 4. 留 校 察 看 前 二 項 均 依 本 校 之 學 生 獎 懲 標 準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二 十 六 活 動 科 目 及 社 團 表 現 之 考 查, 以 80 分 為 基 本 分 數,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核 計 為 綜 合 活 動 成 績 二 十 七 學 生 事 務 處 就 考 查 事 項 訂 定, 下 列 考 查 或 實 施 要 點 ( 含 標 準 表 冊 等 ), 提 學 生 事 務
19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 一 ) 學 生 出 缺 勤 考 查 要 點 與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 二 ) 學 生 獎 懲 標 準 實 施 要 點 ( 三 ) 懲 罰 存 記 暨 改 過 銷 過 處 理 原 則 ( 四 ) 其 他 考 查 事 項 二 十 八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應 通 知 學 生 導 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列 入 德 行 評 量 ; 有 異 常 者, 應 由 有 關 單 位 人 員 加 強 輔 導 二 十 九 重 修 或 補 修 學 生 及 延 修 學 生 德 行 成 績 之 評 量, 在 本 校 期 間 依 其 修 課 情 形 參 酌 一 般 學 生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十 學 期 中 經 處 分 留 校 察 看 之 學 生,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如 有 獎 懲 事 由 發 生 時, 仍 依 本 補 充 規 定 及 學 生 獎 懲 標 準 實 施 要 點 處 理 ; 學 期 結 束 經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為 撤 銷 延 長 或 輔 導 轉 學 處 分 之 決 議,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三 十 一 學 生 學 期 中 如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發 生 者, 應 召 開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並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三 十 二 德 行 評 量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由 導 師 依 第 二 十 五 條 各 目 規 定, 參 考 各 科 任 課 教 師 及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提 供 之 意 見,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並 視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作 為 學 生 輔 導 及 安 置 依 據 三 十 三 學 期 德 行 評 量 之 結 果 應 以 文 字 評 述,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由 導 師 綜 合 評 定 並 將 資 料 送 回 學 生 事 務 處 三 十 四 學 生 除 公 假 外, 全 學 期 缺 課 達 教 學 總 日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三 十 五 學 生 曠 課 累 積 達 四 十 二 節, 經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應 依 據 各 校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與 相 關 程 序 輔 導 及 安 置 三 十 六 學 生 請 假 別, 分 為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及 喪 假 等 三 十 七 各 學 年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下 學 期 得 由 學 校 輔 導 酌 予 減 修 學 分 ; 其 減 修 學 分 之 申 辦, 依 本 校 學 生 減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包 括 補 考 後 之 學 分 數, 但 不 包 括 重 修 或 補 修 後 之 學 分 數 三 十 八 學 生 當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 不 含 重 修 補 修 科 目 學 分 ), 逾 當 學 年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重 讀,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前 項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之 計 算, 應 包 括 下 列 學 分 數 : ( 一 ) 補 考 後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二 ) 未 達 補 考 標 準 之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重 讀 時, 學 生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申 請 免 修 者, 學 校 應 准 予 免 修, 該 科 目 原 成 績 列 入 重 讀 學 期 之 成 績 一 併 計 算 學 生 於 重 讀 時,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自 願 申 請 再 次 選 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再 次 選 讀 之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不 受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三 十 九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 ( 一 ) 修 業 期 限 日 間 部 逾 五 年 夜 間 部 逾 六 年 ( 含 重 讀 延 修, 不 含 休 學 ) 仍 未 修
20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者 ( 二 ) 其 他 依 相 關 規 定 應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者 四 十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1.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 修 業 年 限 日 間 部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夜 間 部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得 延 長 二 年 ) 2. 修 業 期 間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 3.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百 六 十 個 學 分 之 最 低 標 準 者 4. 部 定 科 目 應 全 部 修 足 且 85% 以 上 學 分 及 格 者 5.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至 少 需 修 習 八 十 個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至 少 六 十 個 學 分 及 格, 含 實 習 科 目 至 少 三 十 個 學 分 以 上 及 格 ( 二 )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二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未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四 十 一 學 生 及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對 成 績 考 查 如 有 疑 義 時, 得 向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複 查 四 十 二 學 校 應 於 學 期 末 將 學 生 之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通 知 中 應 包 括 各 項 成 績 外, 並 記 載 學 生 獎 懲 出 缺 勤 記 錄 四 十 三 本 補 充 規 定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四 十 條 自 99 年 8 月 1 日 施 行, 前 項 各 條 規 定, 以 適 用 於 前 項 日 期 入 學 之 職 業 學 校 一 年 級 學 生 為 限, 並 逐 年 實 施 ; 另 第 九 條 自 100 年 8 月 1 日 起 實 施 四 十 四 本 補 充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報 請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1 ( 四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臺 北 市 教 育 局 北 市 教 職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臺 北 市 教 育 局 北 市 教 職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臺 北 市 教 育 局 北 市 教 職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一 本 補 充 規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98 年 10 月 26 日 台 参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97 年 8 月 20 日 第 9733 次 局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之 臺 北 市 高 級 中 學 訂 定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參 考 原 則 訂 定 之 二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包 括 下 列 二 類 : ( 一 ) 學 業 成 績 : 採 百 分 制 評 定 ( 二 ) 德 行 評 量 : 依 行 為 事 實 綜 合 評 量,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 其 項 目 如 下 : 1.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 考 量 學 生 之 待 人 誠 信 整 潔 習 慣 禮 節 班 級 服 務 社 團 活 動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情 形 及 對 學 校 聲 譽 之 影 響 等 2. 服 務 學 習 : 考 量 學 生 尊 重 生 命 價 值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提 升 生 活 素 養 體 驗 社 區 實 際 需 求,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及 責 任 感 等 3. 獎 懲 紀 錄 4. 出 缺 席 紀 錄 5. 具 體 建 議 三 學 業 成 績 得 採 下 列 標 準 轉 換 為 等 第 ( 英 文 等 第 ) 記 分 法 : ( 一 )90 分 以 上 至 100 分 為 優 等 (A 等 ) ( 二 )80 分 以 上 未 滿 90 分 為 甲 等 (B 等 ) ( 三 )70 分 以 上 未 滿 80 分 為 乙 等 (C 等 ) ( 四 )60 分 以 上 未 滿 70 分 為 丙 等 (D 等 ) ( 五 ) 未 滿 60 分 為 丁 等 (F 等 ) 四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 包 含 學 科 實 習 體 育 及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 悉 依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綜 合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臺 北 市 高 級 中 學 訂 定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參 考 原 則 本 補 充 規 定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五 每 一 科 目 學 分 之 計 算, 以 每 學 期 每 週 授 課 滿 一 節 或 總 授 課 節 數 達 十 八 節 為 一 學 分 六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應 參 照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與 個 別 差 異, 並 依 學 科 及 活 動 之 性 質, 兼 顧 認 知 技 能 及 情 意 等 學 習 結 果, 採 擇 多 元 及 適 當 之 方 法, 於 日 常 及 定 期 為 之 七 學 科 成 績 考 查 分 日 常 考 查 及 定 期 考 查, 定 期 考 查 每 學 期 辦 理 三 次, 各 次 考 查 所 佔 之 百 分 比 依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 ( 一 ) 第 一 次 定 期 考 查 佔 總 分 15% ( 二 ) 第 二 次 定 期 考 查 佔 總 分 15% ( 三 ) 第 三 次 定 期 考 查 佔 總 分 30% ( 四 ) 日 常 考 查 佔 總 分 40% 評 量 方 式 以 學 習 態 度 作 業 報 告 口 試 勤 惰 測 驗 實 際 操 作 及 作 品 為 主
22 八 專 門 學 程 之 實 習 科 目 成 績, 其 考 查 內 容 及 計 分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實 習 技 能 佔 總 分 60%( 含 技 能 成 效 考 查 實 習 報 告 技 能 測 驗 等 ) ( 二 ) 職 業 道 德 佔 總 分 20%( 含 工 作 勤 惰 服 務 態 度 安 全 工 具 及 設 備 保 養 等 ) ( 三 ) 相 關 知 識 佔 總 分 20%( 含 日 常 考 查 期 中 測 驗 期 末 測 驗 ) 九 體 育 課 程 考 查 內 容 及 計 分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運 動 技 能 佔 總 分 50% ( 二 ) 學 習 精 神 及 運 動 道 德 佔 總 分 25% ( 三 ) 體 育 常 識 佔 總 分 25% 十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課 程 考 查 內 容 及 計 分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日 常 考 查 佔 總 分 60% ( 二 ) 定 期 考 查 佔 總 分 40% 十 一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及 格 基 準 規 定 如 下 : ( 一 ) 一 般 學 生 : 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 二 ) 依 各 種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入 學 之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蒙 藏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二 年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 三 )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其 成 績 達 下 列 基 準 者, 得 予 補 考 : ( 一 ) 一 般 學 生 : 四 十 分 ( 二 )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學 生 : 1. 及 格 分 數 為 四 十 分 者 : 三 十 分 2. 及 格 分 數 為 五 十 分 或 六 十 分 者 : 四 十 分 ( 三 ) 前 二 款 學 生 遭 遇 特 殊 事 故 者 : 由 本 校 開 會 依 實 際 狀 況 決 定 前 項 補 考 之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採 計 : ( 一 ) 補 考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分, 並 以 第 一 項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計 ( 二 ) 補 考 不 及 格 者, 不 授 予 學 分,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補 考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業 或 成 績 考 查,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定 個 別 教 育 計 畫 之 評 量 方 式 定 之 十 二 各 科 目 學 年 成 績, 以 該 學 年 度 該 科 目 各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學 年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重 修 ; 其 重 修 得 按 下 列 方 式 順 序 為 之 : ( 一 ) 隨 班 附 讀 : 隨 同 下 一 年 級 班 級 修 讀 開 設 之 課 程, 惟 應 依 學 生 能 力 及 學 校 排 課 等 因 素 考 量 辦 理 ( 二 ) 專 班 重 修 :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達 十 五 人 以 上 者, 由 學 校 開 設 專 門 班 級, 讓 學 生 重 新 修 讀 ( 三 ) 自 學 輔 導 : 重 修 學 生 未 達 前 款 所 定 人 數 者, 由 教 師 指 定 教 材, 供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三 節
23 第 三 項 各 款 重 修 之 成 績, 其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 一 )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登 錄 ( 二 )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僅 就 重 修 前 及 格 之 學 期 授 予 學 分, 並 以 原 成 績 登 錄 重 修 後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期 成 績, 得 就 重 修 前 後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十 三 學 業 成 績 上 學 期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下 學 期 得 酌 予 減 修 學 分 ; 其 減 修 學 分 之 申 辦, 依 本 校 學 生 減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學 生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逾 當 學 年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重 讀 ;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前 項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之 計 算, 應 包 括 下 列 學 分 數 : ( 一 ) 補 考 後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二 ) 未 達 補 考 標 準 之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重 讀 時, 學 生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申 請 免 修 者, 學 校 應 准 予 免 修, 該 科 目 原 成 績 列 入 重 讀 學 期 之 成 績 一 併 計 算 學 生 於 重 讀 時,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自 願 申 請 再 次 選 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再 次 選 讀 之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不 受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對 於 重 讀 之 學 生, 學 校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輔 導 十 五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六 學 生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因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試,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考, 其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及 計 算 依 本 校 之 補 考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無 故 缺 考 者, 不 予 補 考,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七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科 目 學 分 數 所 得 之 積 分 總 和, 再 以 所 修 習 之 總 學 分 數 除 之 學 年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各 學 期 ( 含 寒 暑 修 )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為 畢 業 學 業 成 績 十 八 不 同 部 別 與 科 別 之 學 生, 得 相 互 轉 部 及 轉 科 其 轉 部 暨 轉 科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校 之 轉 部 暨 轉 科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十 九 新 生 轉 部 暨 轉 科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必 要 時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不 及 格 或 未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均 應 重 補 修 ; 其 審 查 及 學 分 抵 免 之 申 辦, 依 本 校 之 輔 導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學 生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處 理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其 重 補 修 之 申 辦, 依 本 校 之 重 補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學 校 對 於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得 辦 理 學 科 免 修 鑑 定 經 鑑 定 合 格 者, 得 免 修 該 學 科 該 學 期 或 學 年 有 關 之 課 程 或 科 目, 其 學 科 成 績 以 鑑 定 之 分 數 登 錄 之 ; 其 學 科 鑑 定 規 定, 依 本 校 之 輔 導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一 學 生 取 得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查 證 認 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正 式 合 格 國 外 學 歷, 其 在 國 外 所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24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學 生 經 學 校 核 准 後,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進 修 或 學 習,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前 二 項 學 生 學 歷 學 分 證 明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之 審 查 甄 試 學 分 採 計 及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習 期 間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教 育 局 定 之 二 十 二 學 校 得 開 設 或 推 薦 學 生 赴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預 修 進 階 課 程 ; 其 辦 理 方 式 及 甄 選 標 準 等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校 協 調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訂 定 之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預 修 進 階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二 十 三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得 准 提 前 畢 業, 其 提 前 畢 業 之 申 辦, 依 臺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四 延 修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 一 ) 缺 曠 課 : 由 任 課 教 師 登 錄 缺 課 達 上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目 學 期 末 之 定 期 考 查 ( 二 ) 成 績 處 理 :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與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及 格 即 授 予 學 分, 並 登 錄 於 各 該 科 目 成 績 學 分 欄 內 ( 三 ) 生 活 管 理 : 延 修 生 來 校 時 必 須 穿 著 制 服 並 佩 帶 識 別 證, 其 生 活 秩 序 管 理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畢 業 證 書 核 發 : 修 滿 畢 業 所 需 學 分 數 時, 即 核 發 畢 業 證 書 二 十 五 德 行 成 績 在 評 量 學 生 修 己 善 群 的 美 德, 其 重 點 為 肯 定 自 己 珍 惜 生 命 負 責 任 重 榮 譽 勤 勉 力 學 謙 恭 有 禮 樂 觀 進 取 誠 實 守 信 團 隊 合 作 服 務 學 習 等, 評 量 應 依 行 為 事 實 綜 合 評 量,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二 十 六 德 行 評 量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由 導 師 依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各 目 規 定, 參 考 各 科 任 課 教 師 及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提 供 之 意 見,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並 視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作 為 學 生 輔 導 及 其 他 適 性 教 育 安 置 之 依 據 二 十 七 學 生 之 獎 勵 與 懲 處 類 別 如 下 : ( 一 )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大 功 ( 二 ) 懲 處 :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留 校 察 看 二 十 八 出 缺 席 紀 錄 獎 懲 及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之 評 量, 依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學 生 出 缺 勤 評 量 依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出 缺 勤 評 量 要 點 及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等 規 定 辦 理 ( 二 )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之 評 量, 由 導 師 參 酌 學 生 之 表 現 各 科 教 師 及 行 政 人 員 之 意 見, 予 以 綜 合 評 量 學 生 除 公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二 十 九 活 動 科 目 及 社 團 表 現 之 考 查, 以 80 分 為 基 本 分 數,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核 計 為 綜 合 活 動 成 績 三 十 學 務 處 就 考 查 事 項 訂 定 下 列 考 查 或 實 施 要 點 ( 含 標 準 表 冊 ), 提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 一 )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出 缺 勤 評 量 要 點 與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 二 )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獎 懲 標 準 實 施 要 點 ( 三 ) 懲 罰 存 記 暨 改 過 銷 過 處 理 原 則
25 ( 四 ) 其 他 考 查 事 項 三 十 一 學 生 之 獎 懲 出 缺 勤 等 各 項 考 查 結 果, 每 週 通 知 學 生 導 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並 記 錄 於 相 關 表 冊 內 有 異 常 者, 應 由 有 關 單 位 ( 人 員 ) 加 強 輔 導 三 十 二 重 補 修 生 及 延 修 生 德 行 成 績 之 考 查, 適 用 一 般 生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十 三 學 期 中 經 處 分 留 校 察 看 之 學 生,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如 有 獎 懲 事 由 發 生 時, 仍 依 本 補 充 規 定 及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獎 懲 標 準 實 施 要 點 處 理 學 期 結 束 經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為 撤 銷 延 長 或 輔 導 安 置,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三 十 四 學 生 學 期 中 如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發 生 者, 應 召 開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並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三 十 五 德 行 評 量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依 學 生 德 行 評 量 及 輔 導 狀 況, 須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處 理,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應 予 以 輔 導 及 安 置 學 生 曠 課 累 積 達 四 十 二 節, 經 提 學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依 相 關 獎 懲 規 定 與 程 序 予 以 輔 導 及 安 置 三 十 六 學 期 德 行 評 量 之 文 字 評 述,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由 導 師 綜 合 評 定 後 送 回 學 務 處 三 十 七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之 結 果,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 一 )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六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必 修 科 目 均 須 及 格, 每 學 年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 二 ) 修 業 期 間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 三 十 八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之 結 果,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二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未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三 十 九 學 生 修 滿 專 門 學 程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其 畢 業 證 書 加 註 專 門 學 程 名 稱 四 十 學 生 及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對 成 績 考 查 如 有 疑 義 時, 得 向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複 查 四 十 一 學 校 應 於 學 期 末 將 學 生 之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通 知 中 應 包 括 各 項 成 績 外, 並 記 載 學 生 獎 懲 出 缺 勤 記 錄 四 十 二 本 補 充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四 條 第 三 十 七 條 及 第 三 十 八 條 之 修 正 條 文 適 用 99 年 8 月 1 日 入 學 之 高 一 學 生, 並 逐 年 實 施 其 餘 修 正 條 文 自 發 布 日 實 施 另 第 九 條 自 100 年 8 月 1 日 起 實 施 四 十 三 本 補 充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報 請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6 ( 五 ) 臺 北 市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重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99 年 4 月 28 日 第 9916 次 局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一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為 妥 善 規 劃 臺 北 市 公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各 校 ) 學 生 重 修 學 分 事 宜, 特 依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重 修 ; 其 重 修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專 班 重 修 :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達 十 五 人 以 上 者, 由 學 校 開 設 專 班 供 學 生 修 習, 每 學 分 應 授 課 六 至 十 八 節, 由 學 校 訂 定 之 ( 二 ) 自 學 輔 導 :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未 達 十 五 人 者, 由 教 師 指 定 教 材,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每 學 分 應 授 課 三 至 八 節, 由 學 校 訂 定 之 ( 三 ) 隨 班 修 讀 : 隨 同 下 一 年 級 以 後 班 級 修 讀 開 設 之 課 程, 惟 應 依 學 生 能 力 及 學 校 排 課 等 因 素 考 量 辦 理 ( 四 ) 網 路 重 修 : 各 校 得 另 訂 定 線 上 重 修 方 式, 上 課 方 式 包 含 線 上 ( 網 路 ) 自 學 與 實 際 面 授, 惟 實 際 面 授 指 導 時 數 不 得 少 於 自 學 輔 導 節 數 前 項 各 款 重 修 方 式 之 開 辦, 以 專 班 重 修 方 式 為 主, 其 餘 開 課 方 式 由 各 校 視 實 際 狀 況 實 施 之 三 各 校 重 修 之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內 容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均 由 學 校 訂 定 之 ; 惟 需 至 少 辦 理 一 次 定 期 考 查, 其 權 重 由 學 校 訂 定 之 四 重 修 學 分 之 收 費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專 班 重 修 每 節 收 取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四 十 元, 惟 每 學 分 以 六 百 元 為 上 限, 並 應 依 臺 北 市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收 取 學 生 費 用 辦 法 辦 理 ( 二 ) 自 學 輔 導 隨 班 修 讀 及 網 路 重 修 每 學 分 以 各 校 專 班 重 修 收 費 為 上 限 ( 三 ) 實 習 ( 實 務 ) 科 目 有 實 際 操 作 者, 如 需 實 習 材 料 支 用, 得 酌 收 實 習 材 料 費, 惟 每 學 分 收 費 以 二 百 元 為 上 限 ( 四 ) 經 政 府 核 定 有 案 之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或 家 境 清 寒 學 生 得 免 收 或 酌 減 重 修 課 程 費 用 五 重 修 經 費 之 支 用, 應 依 臺 北 市 中 等 學 校 各 項 輔 導 費 用 支 用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規 定 支 用, 並 以 支 用 鐘 點 費 為 優 先 六 除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外, 凡 缺 課 達 該 科 目 授 課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予 成 績 考 查, 該 科 目 重 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七 學 生 因 轉 學 轉 科 轉 部 重 讀 或 延 修 需 補 修 學 分 者, 得 參 照 本 規 定 辦 理
27 ( 六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職 業 學 校 及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畢 業 條 件 一 高 一 至 高 三 職 業 類 科 同 學 適 用 修 正 項 次 條 件 要 求 內 容 1 修 業 年 限 日 間 部 未 逾 5 年 2 德 行 評 量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3 大 過 者 3 部 定 科 目 應 全 部 修 足 且 85% 以 上 學 分 須 及 格 4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至 少 需 修 習 80 個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至 少 60 個 學 分 及 格, 含 實 習 科 目 至 少 30 個 學 分 以 上 及 格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及 不 得 少 於 160 個 學 分 者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另 5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已 修 畢 120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未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二 高 一 至 高 三 綜 合 高 中 同 學 適 用 項 次 條 件 要 求 內 容 1 修 業 年 限 日 間 部 未 逾 5 年 2 德 行 評 量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3 大 過 者 必 修 科 目 ( 含 部 定 必 修 及 校 訂 必 修 ) 均 須 及 格, 且 每 學 年 學 3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及 不 得 少 於 160 個 學 分 者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另 已 修 畢 120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未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4 專 門 學 程 加 註 修 滿 專 門 學 程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其 畢 業 證 書 加 註 專 門 學 程 名 稱
28 二 規 範 篇 ( 一 ) 學 生 成 績 及 出 勤 查 詢 系 統 ( 二 )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 三 ) 學 生 急 難 救 助 暨 安 心 就 學 基 金 管 理 要 點 ( 四 )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 五 ) 懲 罰 存 記 暨 改 過 銷 過 處 理 原 則 ( 六 ) 圖 書 館 管 理 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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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二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學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學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學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令 頒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 二 ) 教 育 部 令 頒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二 學 生 凡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或 出 席 各 種 集 會 活 動 時, 須 遵 照 本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否 則 概 作 曠 課 論 重 大 集 會 如 開 學 日 結 業 式 返 校 日 缺 席, 另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懲 處 三 上 課 期 間 學 生 到 校 後 因 病 事 公 假 或 緊 急 事 情 需 要 請 假 離 校 者, 應 按 本 校 學 生 外 出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填 寫 外 出 單 並 完 成 簽 核 程 序 後, 始 可 離 校 倘 因 病 必 須 緊 急 離 校 就 醫 或 回 家, 以 及 發 生 緊 急 事 情 等 而 要 請 假 者, 均 應 聯 繫 學 生 家 長 並 填 妥 聯 絡 紀 錄 後, 始 得 離 校 四 學 生 請 假 時, 按 假 別 須 檢 附 證 明, 如 就 醫 證 明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證 明 書 (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或 其 他 請 假 證 明 等 文 件 五 請 假 規 定 及 准 假 權 責 : ( 一 ) 事 假 : 事 假 須 事 先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 若 臨 時 重 大 事 故 請 當 日 以 電 話 向 導 師 請 假, 事 後 3 日 內 持 證 明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 二 ) 病 假 : 病 假 日 後 3 日 內 持 證 明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1. 請 病 假 1~2 日 者, 家 長 先 以 電 話 向 導 師 請 假, 在 假 後 3 日 內 持 掛 號 收 據 或 是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證 明 書 (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2. 請 病 假 3 日 以 上 者, 家 長 先 以 電 話 向 導 師 請 假, 在 假 後 3 日 內 持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 三 ) 公 假 : 依 本 校 學 生 公 假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須 先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 四 ) 喪 假 : 學 生 因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15 日 ; 因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子 女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10 日 ; 曾 祖 父 母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5 日 喪 假 得 分 次 請, 但 必 須 百 日 內 請 畢,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時, 須 檢 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五 ) 公 傷 假 : 學 生 於 上 課 或 參 加 各 項 活 動 所 致 之 意 外 傷 害,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 六 ) 產 前 假 : 因 懷 孕 於 分 娩 前 可 請 8 日 產 前 假,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請 假 時 必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七 ) 娩 假 : 分 娩 後, 得 請 娩 假 42 日, 必 須 一 次 請 畢, 請 假 時 必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八 ) 流 產 假 : 懷 孕 滿 5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得 請 流 產 假 42 日 ; 懷 孕 3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5 個 月, 得 請 流 產 假 21 日 ; 懷 孕 未 滿 3 個 月, 得 請 流 產 假 14 日, 流 產 假 必 須 一 次 請 畢, 請 假 時 必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九 ) 育 嬰 假 : 為 能 全 心 養 育 嬰 孩 可 申 請 育 嬰 假, 辦 理 休 學 並 保 留 學 籍 至 嬰 孩 滿 三 歲 止, 請 假 時 必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十 ) 生 理 假 : 因 生 理 日 致 學 習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申 請 生 理 假 1 日 ( 十 一 ) 上 述 請 假 事 宜, 若 於 事 後 請 假 者, 須 於 假 後 3 日 內 ( 不 含 例 假 日 ) 至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 在 3 日 以 上 未 逾 7 日 者, 請 假 者 記 警 告 1 次 ; 逾 7 日 者, 一 律 不 予 准 假 ( 十 二 ) 准 假 權 責 : 請 假 1 日 由 導 師 核 准 ;2 日 由 生 輔 組 長 核 准 ;3 日 以 上 由 學 務 主 任 ( 夜 間 部
33 主 任 ) 核 准 ;7 日 以 上 校 長 核 准 ( 十 三 ) 請 假 單 須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後 再 行 陳 核 六 重 要 集 會 及 活 動 或 考 試 期 間 ( 含 考 試 日 ) 請 假, 無 論 假 別 均 須 檢 附 證 明 並 依 規 定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否 則 不 予 准 假 七 請 假 當 日 若 遇 考 試 時, 平 時 考 試 需 自 行 向 任 課 老 師 登 記, 定 期 考 試 須 至 教 務 處 ( 夜 間 部 ) 登 記, 以 作 補 考 之 依 據 八 請 假 證 明 文 件 的 家 長 簽 名 或 用 印, 須 請 家 長 親 自 為 之, 如 有 虛 構 或 偽 造 情 節, 除 缺 席 期 間 以 曠 課 論 外, 另 依 情 節 輕 重 加 以 懲 處 九 凡 公 布 之 缺 曠 課 統 計, 如 有 錯 誤, 在 公 布 後 7 日 ( 不 含 例 假 日 ) 內 到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查 明 更 正,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十 本 規 則 經 學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請 假 家 長 證 明 書 敝 子 弟 目 前 就 讀 貴 校 科 年 班 號 姓 名 : 於 年 月 日 第 節 至 年 月 日 第 節, 因 須 請 假, 懇 請 准 予 辦 理 請 假 敝 子 弟 請 假 期 間 於 校 外 一 切 行 為, 概 由 本 人 全 權 負 責 特 立 此 書, 以 茲 證 明 此 致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立 書 人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1. ( 住 家 或 公 司 ) 2.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4 ( 三 ) 臺 北 巿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急 難 救 助 暨 安 心 就 學 基 金 管 理 要 點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依 據 : 為 擴 大 學 生 救 助 層 面 及 提 供 安 心 就 學 的 照 顧, 於 97 學 年 度 第 16 次 行 政 會 議 特 將 本 校 原 有 急 難 救 助 金 實 施 計 畫 修 訂 為 本 管 理 要 點 二 目 的 : 對 遭 遇 急 難 事 故 之 學 生, 表 達 學 校 關 懷 之 意, 給 予 適 時 適 量 援 助, 以 鼓 勵 學 生 繼 續 向 學 積 極 向 上 三 實 施 對 象 : 本 校 全 體 學 生 四 經 費 來 源 : ( 一 ) 本 校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盈 餘 提 撥 ( 二 ) 各 界 捐 助 ( 三 ) 校 內 同 仁 捐 助 ( 四 ) 校 友 捐 助 前 述 ( 二 ) ( 三 ) ( 四 ) 項 捐 贈 人 請 先 至 學 務 處 索 取 及 填 寫 捐 贈 單 後, 將 捐 贈 金 額 或 物 品 連 同 捐 贈 單 送 交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辦 理, 俾 開 立 收 據 五 組 織 : 本 急 難 救 助 基 金 設 有 如 下 的 組 織 : ( 一 ) 管 理 委 員 會 1. 主 任 委 員 : 由 校 長 擔 任 2. 委 員 : 本 會 設 置 委 員 15 人, 任 期 1 年, 均 為 無 給 職, 由 校 長 遴 聘 之 成 員 如 下 : 學 務 主 任 夜 間 部 主 任 教 務 主 任 實 習 主 任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會 計 主 任 主 任 教 官 員 生 社 代 表 1 人 日 間 部 級 導 師 3 人 夜 間 部 導 師 代 表 1 人 教 師 會 代 表 1 人 家 長 代 表 2 人 3. 執 行 祕 書 : 由 日 間 部 生 輔 組 長 及 夜 間 部 生 輔 組 長 擔 任 4.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年 應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會 議, 進 行 經 費 運 用 查 核 及 研 議 管 理 要 點 修 正 ( 二 ) 個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 1. 召 集 人 : 學 務 主 任 ( 日 間 部 學 生 申 請 時 ) 夜 間 部 主 任 ( 夜 間 部 學 生 申 請 時 ) 2. 出 席 代 表 : 執 行 祕 書 員 生 社 代 表 日 間 部 級 導 師 或 夜 間 部 導 師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3. 列 席 代 表 : 個 案 學 生 導 師 輔 導 敎 官 或 輔 導 教 師 4. 依 學 生 申 請 情 形, 不 定 期 召 開 個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六 實 施 方 式 : ( 一 ) 凡 符 合 請 領 條 件 之 學 生, 由 學 生 本 人 或 其 認 同 的 代 理 人 填 具 申 請 表 及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交 由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生 輔 組, 經 由 個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議 後, 由 生 輔 組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核 發 ( 二 ) 每 位 學 生 每 學 期 以 申 請 一 次 為 原 則, 如 特 殊 需 求 特 殊 時, 視 情 況 另 案 簽 核 七 申 請 條 件 及 補 助 額 度 : ( 一 ) 學 生 發 生 下 列 事 故 時, 參 酌 其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依 情 節 予 以 補 助, 額 度 新 臺 幣 30,000 元 ( 含 以 下 ): 1. 學 生 遭 受 意 外 或 其 家 庭 遭 遇 特 殊 災 情 者 2. 父 母 雙 亡 且 符 政 府 機 關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 須 檢 附 鄉 鎮 巿 區 公 所 開 立 之 證 明 ) 者 3. 學 生 本 人 符 合 全 民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標 準 ( 須 檢 附 重 大 傷 病 卡 或 診 斷 證 明 符 合 重 大 傷 病 項 目 ) 且 符 合 政 府 機 關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 須 檢 附 鄉 鎮 巿 區 公 所 開 立 之 證 明 ) 者 ( 二 ) 學 生 發 生 下 列 事 故 時, 參 酌 其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依 情 節 予 以 補 助, 額 度 新 臺 幣 20,000 元 ( 含 以 下 ): 1. 父 母 雙 亡 者 2. 父 母 離 異, 監 護 人 死 亡 或 失 蹤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 須 檢 附 死 亡 或 失 蹤 證 明 ), 且 一 方 無
35 意 或 無 力 撫 養 者 3. 遭 受 父 母 虐 待 遺 棄 強 迫 從 事 不 正 當 職 業 行 為, 致 無 法 生 活 於 家 庭 或 經 政 府 核 准 有 案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暨 委 託 親 屬 收 容 者 ( 三 ) 學 生 之 法 定 監 護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 需 檢 附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就 業 服 務 站 開 立 之 失 業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及 給 付 收 據 或 失 業 認 定 聯 ) 且 年 收 入 低 於 新 臺 幣 114 萬 元 以 下 ( 需 檢 附 前 一 年 度 家 庭 年 所 得 清 單 ), 無 法 繳 交 學 雜 費 用 且 無 法 申 請 助 學 貸 款 者, 申 請 後 經 個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支 付 申 請 金 額 以 不 逾 所 需 繳 交 額 度 為 限 ( 四 )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得 經 專 案 簽 核 後 補 助 ( 五 ) 上 述 補 助 費 用, 如 因 經 費 不 足, 得 酌 情 減 少 補 助 額 度 八 徵 信 : 每 學 年 結 束 後 彙 整 捐 贈 者 名 單 ( 依 捐 贈 者 意 願 公 告 姓 名 ) 受 補 助 學 生 名 單 ( 僅 公 告 姓 氏, 名 字 保 留 備 查 ) 補 助 金 額, 經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會 計 單 位 確 認 後, 於 校 務 會 議 公 告 週 知 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陳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6 臺 北 巿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急 難 救 助 暨 安 心 就 學 基 金 申 請 表 填 表 時 間 : 年 月 日 學 生 姓 名 班 別 學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監 護 人 姓 名 與 學 生 之 關 係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 公 ) ( 宅 ) 住 址 市 / 縣 區 / 鄉 / 鎮 / 市 路 / 街 段 巷 號 樓 之 ( 手 機 ) 一 居 住 狀 況 :( 坪 ) 1. 產 權 : 自 有 租 賃 ( 月 租 元 ) 請 檢 附 租 屋 合 約 配 舍 借 住 ( 請 說 明 與 屋 主 關 係 : ) 2. 其 他 說 明 : 二 家 庭 狀 況 ( 含 直 系 親 屬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 健 康 狀 況 就 讀 學 校 或 稱 謂 姓 名 存 / 殁 年 齡 每 月 收 入 備 註 正 常 疾 病 殘 障 就 業 單 位 三 遭 遇 急 難 原 因 ( 請 於 內 打 ٧) 1. 學 生 遭 受 意 外 或 其 家 庭 遭 遇 特 殊 災 情 ( 受 傷 住 院 三 天 以 上 死 亡 ) 2. 父 母 雙 亡 且 符 政 府 機 關 冊 列 低 收 入 戶 ( 須 檢 附 鄉 鎮 巿 區 公 所 開 立 之 證 明 ) 3. 學 生 本 人 符 合 全 民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標 準 ( 須 檢 附 重 大 傷 病 卡 或 診 斷 證 明 符 合 重 大 傷 病 項 目 ) 且 符 合 政 府 機 關 冊 列 低 收 入 戶 ( 須 檢 附 鄉 鎮 巿 區 公 所 開 立 之 證 明 ) 4. 父 母 雙 亡 5. 父 母 離 異, 監 護 人 死 亡 或 失 蹤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 須 檢 附 死 亡 或 失 蹤 證 明 ), 且 另 一 方 無 意 或 無 力 撫 養
37 6. 遭 受 父 母 虐 待 遺 棄 強 迫 從 事 不 正 當 職 業 行 為, 致 無 法 生 活 於 家 庭 或 經 政 府 核 准 有 案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暨 委 託 親 屬 收 容 7. 學 生 為 法 定 監 護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 需 檢 附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就 業 服 務 站 開 立 之 失 業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及 給 付 收 據 或 失 業 認 定 聯 ) 且 年 收 入 低 於 新 臺 幣 114 萬 元 以 下 ( 需 檢 附 前 一 年 度 家 庭 年 所 得 清 單 ), 無 法 繳 交 學 雜 費 用 且 無 法 申 請 助 學 貸 款 者 8.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請 說 明 事 由 : 四 審 查 意 見 : 召 集 人 審 查 日 期 年 月 日 核 予 金 額 新 臺 幣 元 審 查 委 員 簽 名 審 查 資 料 :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會 計 室 校 長 批 示
38 ( 四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頒 訂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及 教 師 法 第 十 七 條 條 文 ( 二 )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 三 ) 本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實 施 辦 法 二 適 用 對 象 : 本 校 全 體 學 生 三 本 校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本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四 學 生 之 獎 懲 應 審 酌 個 別 學 生 下 列 情 狀, 作 為 獎 懲 輕 重 之 參 考 : ( 一 ) 行 為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 二 ) 行 為 之 手 段 與 行 為 時 所 受 之 外 在 情 境 影 響 ( 三 ) 行 為 違 反 義 務 之 程 度 與 所 生 之 危 險 或 損 害 ( 四 ) 學 生 之 人 格 特 質 身 心 健 康 狀 況 生 活 狀 況 與 家 庭 狀 況 ( 五 ) 學 生 之 品 行 智 識 程 度 與 平 時 表 現 ( 六 ) 行 為 後 之 態 度 五 學 生 獎 勵 與 懲 罰 措 施 如 下 : ( 一 ) 獎 勵 : 1. 嘉 獎 2. 小 功 3. 大 功 4. 實 質 獎 勵 : 獎 品 獎 狀 獎 金 獎 章 5. 其 他 特 別 獎 勵 ( 二 ) 懲 罰 : 1. 警 告 2. 小 過 3. 大 過 4. 留 校 察 看 5.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6. 輔 導 安 置 7.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或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8. 其 他 適 當 懲 罰 措 施 六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嘉 獎 : 1-1 服 裝 儀 容 經 常 整 潔, 足 為 同 學 模 範 者 2-1 禮 節 周 到 足 為 同 學 模 範 者
39 3-1 團 體 活 動 確 有 成 績 表 現 者 3-2 中 心 德 目 楷 模 者 3-3 教 室 布 置 熱 心 服 務 者 3-4 社 團 服 務 表 現 良 好 者 4-1 節 儉 樸 實 足 為 同 學 模 範 者 5-1 拾 物 不 昧 其 價 值 輕 微 者 6-1 掃 除 負 責 認 真 者 7-1 對 同 學 合 作 互 助 者 7-2 擔 任 小 老 師, 負 責 盡 職 者 8-1 服 務 公 勤 特 別 盡 職 者 8-2 協 助 人 數 清 查 掌 握 者 8-3 擔 任 交 通 服 務 隊 熱 心 公 益 者 8-4 校 隊 練 習 認 真 者 9-1 自 動 為 公 服 務 者 9-2 熱 心 公 益 負 責 盡 職 者 9-3 愛 校 服 務 特 別 認 真 負 責 者 10-1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負 責 盡 職 者 11-1 體 育 運 動 時 表 現 運 動 道 德 優 良 者 12-1 領 導 同 學 為 團 體 服 務 者 12-2 擔 任 義 工 服 務 表 現 良 好 者 12-3 社 團 活 動 表 現 良 好 者 13-1 愛 護 公 物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14-1 生 活 言 行 較 前 進 步 有 事 實 表 現 者 14-2 迅 速 反 映 預 防 事 件 發 生 者 15-1 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上 讓 座 於 尊 長 老 弱 婦 孺 者 16-1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對 外 活 動 表 現 優 良 者 16-2 參 加 學 校 比 賽 成 績 優 良 者 17-1 其 他 優 良 行 為 合 於 記 嘉 獎 者 七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小 功 : 1-1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對 外 活 動 因 而 增 進 校 譽 者 2-1 行 為 誠 正 足 以 表 現 校 風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3-1 擔 任 各 級 幹 部 負 責 盡 職 表 現 優 異 者 3-2 擔 任 評 分 員 負 責 盡 職 者 3-3 擔 任 交 通 服 務 隊 隊 員 負 責 盡 職 者 3-4 擔 任 學 生 社 團 幹 部, 協 助 學 校 工 作 推 展, 有 具 體 表 現 者 4-1 維 護 公 物 使 團 體 利 益 不 受 損 害 者 5-1 倡 導 正 當 課 餘 活 動 成 績 優 良 者 6-1 熱 心 愛 國 運 動 確 有 具 體 表 現 者 7-1 熱 心 公 共 服 務 能 增 進 團 體 利 益 者 7-2 協 助 人 數 清 查 掌 握 負 責 盡 職 者
40 8-1 愛 國 敬 軍 有 顯 著 之 事 實 表 現 者 8-2 成 績 進 步 足 為 楷 模 者 9-1 見 義 勇 為 能 保 全 團 體 或 同 學 利 益 者 10-1 敬 老 扶 幼 有 顯 著 之 事 蹟 表 現 者 11-1 檢 舉 弊 害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12-1 拾 物 不 昧 其 價 值 貴 重 者 12-2 獲 選 為 學 生 楷 模 足 堪 表 揚 13-1 參 加 各 種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14-1 維 護 團 體 秩 序 表 現 良 好 者 15-1 全 學 期 全 勤 者 16-1 其 他 優 良 行 為 合 於 記 小 功 者 八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大 功 : 1-1 提 供 優 良 建 議 並 能 率 先 力 行 增 進 校 譽 者 2-1 愛 護 學 校 或 同 學 確 有 特 殊 事 實 表 現 因 而 增 進 校 譽 者 3-1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對 外 比 賽 成 績 特 優 者 4-1 參 加 各 種 服 務 成 績 特 優 者 5-1 檢 舉 重 大 弊 害 經 查 明 屬 實 因 而 未 造 成 不 良 後 果 者 6-1 拾 物 不 昧 其 價 值 特 別 貴 重 者 7-1 長 期 表 現 孝 敬 父 母, 尊 敬 師 長, 友 愛 兄 弟 姊 妹,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8-1 經 常 幫 助 別 人, 而 為 善 不 欲 人 知, 經 被 發 現 查 明 情 節 確 實, 值 得 表 揚 者 9-1 有 特 殊 義 務 行 為 並 獲 得 優 良 之 表 揚 者 或 足 為 全 校 學 生 之 模 範 者 10-1 倡 導 或 響 應 愛 國 運 動 有 優 異 表 現 者 11-1 其 他 優 良 行 為 合 於 記 大 功 者 九 有 上 列 各 項 事 蹟 之 一 而 情 節 特 殊 者, 得 審 酌 實 質 獎 勵, 給 予 獎 品 獎 狀 獎 金 獎 章 或 採 行 其 他 特 別 獎 勵 措 施 十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警 告 : 1-1 禮 貌 不 周, 經 勸 導 後 仍 不 知 改 正 者 2-1 不 聽 班 級 幹 部 勸 告 者 2-2 不 遵 守 門 禁 管 制 規 定 經 勸 導 後 仍 不 改 善 者 2-3 屢 次 遲 到 規 勸 不 聽 者 2-4 遲 到 每 累 計 達 4 次 者 3-1 服 裝 儀 容 不 符 校 規 者 4-1 不 按 時 繳 交 作 業, 經 催 繳 無 效 者 4-2 不 按 時 繳 交 週 記, 經 催 繳 無 效 者 4-3 不 按 時 繳 交 實 習 報 告, 經 催 繳 無 效 者 4-4 不 按 時 繳 交 點 名 單 者 4-5 作 業 週 記 或 實 習 報 告 抽 查 未 繳 交 者 5-1 升 降 旗 及 各 項 集 合, 態 度 不 嚴 肅 者 5-2 無 故 不 參 加 朝 ( 夕 ) 會 及 各 項 集 會 者 6-1 言 行 態 度 輕 浮 隨 便 經 糾 正 不 聽 者
41 6-2 以 言 語 或 文 字 辱 駡 他 人 初 犯 者 6-3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情 節 輕 微 者 7-1 服 務 公 勤 不 盡 責 者 7-2 擔 任 服 務 團 隊 員 執 勤 不 力 者 7-3 人 數 清 查 登 記 工 作 不 力 者 8-1 參 加 公 眾 服 務 或 團 體 活 動 欠 熱 心 者 8-2 清 潔 工 作 不 盡 責 者 9-1 拾 物 不 送 招 領, 欲 據 為 己 有, 而 其 價 值 輕 微 者 10-1 偷 閱 他 人 日 記 或 信 件 者 11-1 週 記 書 寫 欠 認 真 者 12-1 不 遵 守 公 共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12-2 亂 丟 垃 圾 破 壞 環 境 衛 生 情 節 輕 微 者 12-3 上 課 時 未 經 任 課 老 師 許 可 閱 讀 課 外 書 籍 報 紙 雜 誌 者 12-4 上 課 時 未 經 任 課 老 師 許 可 使 用 手 機 初 犯 者 12-5 上 課 時 未 經 任 課 老 師 許 可 玩 電 子 遊 戲 器 材 聽 音 樂 初 犯 者 12-6 上 課 時 上 網 打 電 動 初 犯 者 12-7 上 課 期 間 未 確 實 關 閉 手 機 聲 響 者 12-8 不 遵 守 交 通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13-1 因 過 失 損 壞 公 物, 而 不 自 動 報 告 者 13-2 攀 折 公 有 花 木 情 節 輕 微 者 14-1 不 遵 守 請 假 規 則 者 15-1 無 故 不 參 加 上 課 或 考 試, 情 節 輕 微 者 15-2 無 故 不 參 加 校 內 比 賽 或 座 談 者 15-3 自 習 課 擅 離 教 室 者 15-4 執 勤 集 合 未 到 者 15-5 欺 騙 行 為 情 節 輕 微 者 15-6 不 聽 師 長 指 導, 情 節 輕 微 者 15-7 不 履 行 生 活 公 約 情 節 輕 微 者 15-8 無 故 未 參 加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者 15-9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過 程 中, 不 聽 勸 導 者 16-1 借 書 逾 期 經 3 次 催 討 無 效 者 16-2 成 績 單 或 各 類 回 條 經 催 繳 仍 不 繳 回 者 17-1 未 申 請 而 攜 帶 手 機 者 17-2 上 課 期 間 手 機 開 機 或 選 擇 震 動 模 式 者 18-1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合 於 記 警 告 者 十 一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小 過 : 1-1 欺 騙 行 為 情 節 嚴 重 者 1-2 騎 ( 機 ) 車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情 節 輕 微 者 1-3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騎 乘 機 車 上 下 學 者 1-4 騎 機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者
42 2-1 騎 乘 機 車 或 腳 踏 車 不 按 規 定 進 出 校 區 者 3-1 故 意 損 壞 公 物 或 攀 折 公 有 花 木 情 節 較 重 者 4-1 擾 亂 團 體 秩 序 或 不 遵 守 交 通 秩 序 或 規 則 情 節 較 重 者 4-2 玩 牌 ( 上 學 期 間 或 具 賭 博 情 事 ) 者 4-3 進 校 後 未 經 師 長 同 意 購 買 外 食 者 4-4 學 生 互 毆 情 節 輕 微 者 5-1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情 節 輕 微 者 6-1 攜 帶 或 閱 讀 有 礙 青 少 年 身 心 發 展 之 文 書 圖 片 影 音 光 碟 等 可 供 聽 讀 閱 覽 或 藉 助 科 技 得 以 閱 讀 或 理 解 之 文 書 物 品 檔 案 者 7-1 不 假 離 校 外 出 者 8-1 無 故 不 參 加 重 大 集 會 或 比 賽 者 8-2 無 故 不 參 加 幹 部 訓 練 者 8-3 校 外 教 學 無 故 脫 隊 離 群 活 動 者 9-1 拾 物 不 送 招 領 據 為 己 有, 價 值 較 貴 重 者 9-2 有 竊 盜 行 為 但 深 具 悔 意 者 10-1 言 行 不 檢 或 服 裝 不 整, 經 警 告 或 糾 正 後 仍 不 改 者 10-2 以 言 語 或 文 字 辱 駡 他 人, 屢 勸 不 聽 者 10-3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情 節 較 嚴 重 者 11-1 不 服 從 交 通 服 務 隊 或 班 級 幹 部 糾 正 態 度 惡 劣 者 11-2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過 程 中, 態 度 惡 劣, 情 節 嚴 重 者 12-1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不 負 責 盡 職, 影 響 工 作 推 展 者 12-2 擔 任 服 務 團 隊 員 不 盡 職 嚴 重 影 響 任 務 執 行 者 12-3 人 數 清 查 登 記, 不 盡 職 且 蓄 意 隱 瞞 者 13-1 冒 用 他 人 車 票 者 13-2 冒 用 他 人 學 生 證 文 件 且 深 具 悔 意 者 14-1 無 故 逃 課, 情 節 嚴 重 者 15-1 在 廁 所 吸 菸 者 15-2 攜 帶 違 規 ( 禁 ) 物 品 者 15-3 上 課 時 未 經 任 課 老 師 許 可 使 用 手 機, 屢 勸 不 聽 情 節 嚴 重 者 15-4 上 課 時 未 經 任 課 老 師 許 可 閱 讀 課 外 書 籍 報 紙 雜 誌, 經 勸 導 仍 不 改 善, 情 節 嚴 重 者 15-5 上 課 時 未 經 任 課 老 師 許 可 上 網 打 電 動, 經 勸 導 仍 不 改 善, 情 節 嚴 重 者 16-1 上 課 時 ( 含 午 休 早 自 習 ) 使 用 手 機 ( 如 打 電 動 傳 簡 訊 看 簡 訊 看 時 間 聽 音 樂 不 得 戴 耳 機 等 ) 16-2 使 用 手 機 不 尊 重 他 人 遭 校 外 人 士 反 映, 經 查 屬 實 者 16-3 攜 帶 到 學 校 的 手 機 內 儲 存 及 傳 送 有 礙 青 少 年 身 心 發 展 之 文 書 資 料 ( 如 圖 片 影 片 等 ) 者 17-1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情 節 嚴 重, 合 於 記 小 過 者 十 二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大 過 : 1-1 邀 集 校 外 人 士 欺 侮 毆 打 同 學 者
43 1-2 毆 打 同 學, 情 節 嚴 重 者 1-3 聚 眾 滋 事 者 2-1 態 度 傲 慢, 污 辱 師 長 者 3-1 強 行 借 用 他 人 財 物 者 4-1 無 照 駕 駛 或 騎 機 車 4-2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情 節 嚴 重 者 5-1 有 威 脅 恐 嚇 勒 索 行 為 者 6-1 撕 毀 學 校 布 告 者 7-1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有 舞 弊 者 8-1 竊 盜 行 為 情 節 嚴 重 者 9-1 冒 用 或 偽 造 或 塗 改 文 書 文 件 者 9-2 冒 用 或 偽 造 印 章 者 10-1 閱 讀 查 禁 書 刊 或 攜 帶 違 禁 物 品, 足 以 妨 礙 公 共 安 全 者 11-1 出 入 不 正 當 場 所 行 為 不 檢, 有 玷 校 譽 者 12-1 在 校 內 外 發 表 不 正 當 之 文 字 或 言 語 者 12-2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情 節 嚴 重 者 13-1 規 避 公 共 服 務 並 有 意 影 響 他 人 者 14-1 酗 酒 嚼 食 檳 榔 者 14-2 賭 博 者 14-3 爬 牆 者 15-1 嚴 重 違 反 實 習 工 場 安 全 者 15-2 公 然 吸 菸 者 15-3 有 吸 菸 行 為 且 屢 勸 不 聽 者 15-4 攜 帶 違 禁 藥 品 者 16-1 上 課 期 間 未 經 師 長 同 意 逕 自 錄 音 錄 影 或 照 相 者 16-2 以 手 機 聯 絡 聚 眾 滋 事 或 從 事 違 法 事 件 者 16-3 隨 意 錄 製 他 人 行 為 加 以 流 傳 或 於 網 路 公 布 而 妨 礙 他 人 名 譽 或 校 譽 者 17-1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其 情 節 較 為 嚴 重 合 於 記 大 過 者 十 三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決,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者, 予 以 留 校 察 看 : 1-1 在 校 期 間,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累 滿 3 大 過 者 1-2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再 受 記 過 或 警 告 累 滿 3 次 ( 含 ) 以 上 處 分 者 1-3 曠 課 累 計 達 42 節 者 1-4 復 學 前 為 留 校 察 看 者 2-1 違 反 校 規 情 節 嚴 重 但 深 知 悔 過 者 3-1 參 加 校 外 不 良 幫 派 組 織 者 4-1 吸 食 或 注 射 違 禁 品, 情 節 輕 微 者 5-1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情 節 嚴 重 者 十 四 有 上 列 第 十 一 十 二 條 各 款 項 之 懲 罰 仍 未 改 善 者, 得 由 師 長 提 報 參 加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學 生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另 訂 之 十 五 有 上 列 第 十 二 十 三 條 各 款 項 之 懲 罰 者, 得 依 學 生 狀 況 由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彙 整 資 料
44 協 同 輔 導 室 進 行 護 苗 專 案 高 關 懷 輔 導 十 六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決,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者, 予 以 輔 導 安 置 : 1-1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再 受 記 過 或 警 告 累 滿 3 次 ( 含 ) 以 上 處 分 或 曠 課 累 計 達 42 節 者 1-2 違 犯 重 大 校 規, 造 成 校 譽 重 大 傷 害 者 2-1 參 加 校 外 不 良 幫 派 組 織, 經 屢 誡 不 悛 者 3-1 有 危 害 國 家 社 會 安 全 之 行 為 者 4-1 攜 帶 凶 器 滋 事 者 4-2 注 射 違 禁 藥 品 者 4-3 販 售 或 分 贈 違 禁 藥 品 者 5-1 故 意 毀 損 國 旗 或 不 尊 敬 國 家 元 首 者 5-1 違 反 政 府 刑 法 法 令 之 行 為 或 在 校 故 意 騷 擾 不 受 拘 束 者 6-2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情 節 嚴 重 並 有 觸 犯 政 府 法 令 情 節 者 7-1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其 情 節 特 別 嚴 重 得 送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或 學 務 會 議 議 決 者 十 七 輔 導 安 置 措 施 如 下 : ( 一 ) 校 內 安 置 及 輔 導 : 學 生 行 為 如 達 本 要 點 第 十 五 條 各 款, 視 學 生 個 別 情 況 適 合 校 內 安 置 者, 須 由 家 長 ( 監 護 人 ) 具 保 不 再 違 反 校 規, 並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決,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行 之 由 導 師 輔 導 室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及 相 關 處 室 協 助 實 施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並 進 行 追 踪 輔 導, 以 改 善 其 行 為, 且 適 時 提 供 各 級 專 業 輔 導 機 關 中 介 輔 導 服 務 ( 二 ) 校 外 輔 導 及 安 置 : 學 生 行 為 經 本 校 相 關 輔 導 作 為 後, 仍 未 見 改 善, 且 無 配 合 意 願 或 學 生 個 別 情 況 適 合 校 外 輔 導 及 安 置 者, 並 提 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決, 簽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通 知 家 長 ( 監 護 人 ), 辦 理 校 外 安 置, 改 變 學 習 環 境 ; 其 安 置 途 徑 有 強 制 就 醫 轉 介 他 校 就 讀 等 措 施 ( 三 ) 發 現 學 生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精 神 疾 病 者, 應 將 輔 導 與 管 教 紀 錄, 連 同 書 面 申 請 書 送 學 校 輔 導 室, 斟 酌 情 形 安 排 學 生 接 受 心 理 諮 商, 或 依 法 定 程 序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或 治 療 ( 四 ) 轉 介 他 校 就 讀 除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決 外, 並 交 學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方 可 實 施 十 八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或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 學 務 處 認 為 學 生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擬 採 取 送 請 少 年 輔 導 單 位 輔 導, 或 移 送 警 察 或 司 法 機 關 等 處 置 時, 簽 會 導 師 及 輔 導 室 提 供 意 見,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討 論 議 決 後 行 之 但 情 況 急 迫, 應 立 即 移 送 警 察 機 關 處 置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九 其 他 適 當 措 施 : 學 生 因 違 反 重 大 校 規 而 超 出 本 要 點 規 定 以 外 者, 得 召 開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或 學 務 會 議, 將 議 決 簽 請 校 長 特 別 處 理 之 廿 有 關 學 生 獎 懲,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均 有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嘉 獎 小 功 警 告 小 過 及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由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主 任 核 定 後 公 布, 並 通 知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輔 導 教 師 加 強 輔 導 ; 大 功 大 過 及 其 他 懲 罰 措 施, 應 知 會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輔 導 教 師 簽 註 意 見 後, 因 應 生 活 輔 導 組 個 案 導 師 或 家 長 之 提 議 得 提 交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由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公 布 廿 一 學 生 之 獎 懲 均 應 隨 時 列 舉 事 實 通 知 家 長 ( 監 護 人 ) 警 告 懲 罰 由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印 發 通 單, 轉 由 導 師 發 放 個 案 學 生 攜 回, 由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核 章 確 認 後, 繳 回 回 條 ; 小 過 以 上 懲 罰 由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生 輔 組 以 掛 號 信 件 書 面 通 知, 由 家 長 ( 監 護 人 )
45 簽 名 或 核 章 確 認 後, 繳 回 回 條 廿 二 學 生 休 學 期 間, 獎 懲 紀 錄 仍 累 計 核 算 但 對 等 之 獎 懲 紀 錄 得 予 相 抵, 轉 學 離 校 時 獎 懲 均 消 滅 廿 三 學 校 之 獎 懲 均 應 隨 時 列 舉 事 實, 通 知 其 家 長, 並 於 學 期 末 時, 將 獎 懲 紀 錄 載 入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書 廿 四 學 生 吸 菸 者 除 必 須 參 加 公 私 立 醫 院 或 學 校 辦 理 之 戒 菸 班 ( 免 費 ) 或 參 加 戒 菸 門 診 ( 自 費 ) 實 施 諮 詢 並 開 立 有 效 之 戒 菸 證 明 外, 並 配 合 校 方 實 施 為 期 一 個 月 的 ㄧ 氧 化 碳 檢 測 儀 自 我 檢 測, 同 時 依 菸 害 防 制 法 新 制 辦 理 廿 五 為 鼓 勵 學 生 改 過 遷 善, 培 養 奮 發 向 上 之 精 神, 改 過 銷 過 暨 懲 罰 存 記 處 理 原 則 另 訂 之 廿 六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6 ( 五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懲 罰 存 記 暨 改 過 銷 過 處 理 原 則 學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學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學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學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依 據 : 本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實 施 辦 法 及 學 生 將 懲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處 理 原 則 二 目 的 : 為 發 揮 教 育 愛 心, 鼓 勵 學 生 改 過 遷 善, 培 養 奮 發 向 上 之 精 神, 特 訂 定 此 原 則 三 懲 罰 存 記 辦 理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受 理 對 象 : 凡 初 犯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第 十 條 或 第 十 一 條 各 款, 因 而 記 警 告 或 小 過 懲 罰 事 項 之 學 生 ( 二 ) 申 請 時 機 : 在 懲 罰 未 公 布 前, 經 考 察 確 有 悔 悟 及 改 過 遷 善 之 誠 意 者, 得 申 請 辦 理 懲 罰 存 記 ( 三 ) 申 請 人 : 學 生 本 人 ( 四 ) 申 請 程 序 : 由 申 請 人 向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領 取 並 填 妥 懲 罰 存 記 申 請 表, 並 由 授 課 教 師 附 署 ( 受 警 告 處 罰 者 須 1 人 附 署 受 小 過 處 罰 者 須 2 人 附 署 ), 再 經 班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生 輔 組 長 審 核 後, 始 可 提 出 申 請 ( 五 ) 處 理 方 式 : 1. 凡 申 請 懲 罰 存 記 之 學 生, 於 考 察 期 間 已 有 悔 意 而 未 再 違 反 校 規 者, 予 以 註 銷 存 記 之 懲 罰 ; 未 有 具 悔 意 而 再 違 反 校 規 者, 除 發 布 再 違 反 校 規 的 懲 罰 外, 並 將 已 存 記 之 懲 罰 紀 錄 併 案 公 布 2. 懲 罰 存 記 考 察 期 分 別 為 小 過 1 個 月, 警 告 2 星 期 3. 懲 罰 存 記 核 定 之 權 責 : 參 照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第 二 十 條 之 規 定, 由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主 任 核 定 4. 受 大 過 懲 罰 及 特 別 懲 罰 措 施 者, 應 提 請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不 得 辦 理 懲 罰 存 記 四 改 過 銷 過 辦 理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受 理 對 象 : 凡 已 核 定 公 布 之 警 告 小 過 或 大 過 懲 罰 之 學 生 ( 不 含 特 別 懲 罰 措 施 者 ) ( 二 ) 申 請 人 : 學 生 本 人 ( 三 ) 申 請 程 序 : 由 申 請 人 向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領 取 並 填 妥 改 過 銷 過 申 請 表, 並 由 授 課 教 師 附 署 ( 受 警 告 處 罰 者 須 1 人 附 署 受 小 過 處 罰 者 須 2 人 附 署 受 大 過 處 罰 者 須 3 人 附 署 ), 再 經 班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生 輔 組 長 審 核 後, 始 可 提 出 申 請 ( 四 ) 處 理 方 式 : 1. 改 過 銷 過 申 請 應 由 最 新 一 次 懲 罰 辦 理 起, 一 次 一 案, 依 序 往 前 銷 過 2. 申 請 以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辦 理 改 過 銷 過 者 : 改 過 銷 過 申 請 經 審 核 後, 申 請 人 須 於 考 察 期 間 ( 大 過 2 個 月, 小 過 1 個 月, 警 告 2 星 期 ) 確 有 改 過 遷 善 之 誠 意, 奮 發 向 上 之 具 體 事 實, 且 未 再 有 早 自 習 升 旗 上 課 午 休 等 遲 缺 曠 紀 錄 或 警 告 以 上 任 一 懲 罰 紀 錄, 才 與 予 本 次 申 請 之 改 過 銷 過 並 註 銷 存 記 否 則, 取 消 此 次 改 過 銷 過 申 請 ;
47 欲 再 辦 理 改 過 銷 過 者, 應 按 程 序 重 新 提 出 申 請 3. 申 請 以 愛 校 服 務 辦 理 改 過 銷 過 者 : 改 過 銷 過 申 請 經 審 核 後, 申 請 人 須 於 考 察 期 間 ( 大 過 2 個 月, 小 過 1 個 月, 警 告 2 星 期 ), 要 註 銷 懲 罰 紀 錄 則 愛 校 服 務 時 數 應 分 別 達 警 告 6 小 時 ; 小 過 18 小 時 ; 大 過 54 小 時, 且 未 再 有 警 告 以 上 任 一 懲 罰 紀 錄, 才 與 予 本 次 申 請 之 改 過 銷 過 並 註 銷 存 記 4. 寒 暑 假 期 間 改 過 銷 過 辦 理 方 式 : (1) 申 請 時 間 : 每 學 期 第 週 向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生 輔 組 提 出 改 過 銷 過 申 請 (2) 改 過 銷 過 申 請 經 審 核 後, 申 請 人 須 於 寒 假 開 始 後 1 週 暑 假 開 始 後 2 週, 事 前 與 生 輔 組 排 定 到 校 實 施 假 日 輔 導, 註 銷 大 過 1 支 9 天, 小 過 1 支 3 天, 警 告 1 支 1 天 ( 日 間 部 學 生 自 9 時 到 校 報 到 至 16 時 止 ; 夜 間 部 學 生 自 17 時 分 至 22 時 止 ), 如 遲 到 須 延 長 當 日 輔 導 時 間, 如 遲 到 超 過 1 小 時 則 視 同 放 棄 當 日 輔 導 5. 改 過 銷 過 核 定 之 權 責 : 參 照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第 二 十 條 之 規 定, 小 過 ( 含 ) 以 下 之 註 銷, 由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主 任 核 定 ; 大 過 之 註 銷, 需 經 校 長 核 定, 由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辦 理 6.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的 學 生, 仍 可 提 出 發 布 留 校 察 看 之 前 懲 罰 紀 錄 的 改 過 銷 過 申 請, 但 留 校 察 看 是 否 註 銷, 仍 待 期 末 導 師 會 議 或 學 務 會 議 審 議 五 本 處 理 原 則 經 學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8 項 次 類 別 受 理 對 象 懲 罰 存 記 暨 改 過 銷 過 處 理 原 則 一 覽 表 懲 罰 存 記 凡 初 次 違 反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記 警 告 及 小 過 懲 罰 事 項 之 學 生, 經 考 察 確 有 悔 悟 及 改 過 遷 善 之 誠 意 者 學 期 中 改 過 銷 過 1. 已 核 定 懲 罰 者 2. 考 察 期 間 未 再 違 反 任 何 校 規 者 寒 暑 假 申 請 人 學 生 本 人 學 生 本 人 學 生 本 人 申 請 時 間 懲 罰 公 布 前 懲 罰 公 布 後 每 學 期 週 申 請 程 序 考 察 期 間 填 妥 申 請 表, 並 由 授 課 教 師 附 署 ( 受 警 告 處 罰 者 須 1 人 附 署 受 小 過 處 罰 者 須 2 人 附 署 ), 再 經 班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生 輔 組 長 審 核 後, 始 可 提 出 申 請 填 妥 申 請 表, 並 由 授 課 教 師 附 署 ( 受 警 告 處 罰 者 須 1 人 附 署 受 小 過 處 罰 者 須 2 人 附 署 受 大 過 處 罰 者 須 3 人 附 署 ), 再 經 班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生 輔 組 長 審 核 後, 始 可 提 出 申 請 警 告 / 支 小 過 / 支 警 告 / 支 小 過 / 支 大 過 / 支 2 星 期 1 個 月 2 星 期 1 個 月 2 個 月 於 考 察 期 間 已 有 悔 意 而 未 再 違 反 校 規 者 1.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 考 察 期 間 早 自 習 升 旗 上 課 午 休 不 得 有 遲 缺 曠 或 警 告 以 上 任 一 紀 錄 註 銷 方 式 核 定 之 權 責 由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主 任 核 定 寒 暑 假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2. 愛 校 服 務 : 考 察 期 間 不 得 有 警 告 以 上 任 一 紀 錄, 愛 校 服 務 時 數 應 分 別 達 警 告 6 小 時 ; 小 過 18 小 時 ; 大 過 54 小 時 由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主 任 核 定 經 校 長 核 定, 由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辦 理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1 天 3 天 9 天 備 註 : 留 校 察 看 之 註 銷, 提 請 導 師 會 議 或 學 務 會 議 審 議
49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改 過 銷 過 申 請 表 學 號 : 申 請 人 : 班 級 :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違 規 事 實 懲 罰 日 期 懲 罰 類 別 銷 過 方 式 大 過, 考 察 期 2 個 月 小 過, 考 察 期 1 個 月 警 告, 考 察 期 2 星 期 大 過 次 年 月 日 小 過 次 警 告 次 早 自 習 升 旗 上 課 午 休 不 得 有 遲 缺 曠 及 警 告 以 上 紀 錄 愛 校 服 務 54 小 時 及 不 得 有 警 告 以 上 任 一 紀 錄 早 自 習 升 旗 上 課 午 休 不 得 有 遲 缺 曠 及 警 告 以 上 紀 錄 愛 校 服 務 18 小 時 及 不 得 有 警 告 以 上 任 一 紀 錄 早 自 習 升 旗 上 課 午 休 不 得 有 遲 缺 曠 及 警 告 以 上 紀 錄 愛 校 服 務 6 小 時 及 不 得 有 警 告 以 上 任 一 紀 錄 申 請 學 生 平 時 表 現 具 體 事 實 申 請 學 生 簽 名 導 師 審 查 意 見 輔 導 老 師 / 個 管 教 師 學 務 主 任 ( 夜 間 部 主 任 ) 附 署 人 輔 導 教 官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校 長 備 註 : 附 署 人 為 授 課 教 師, 警 告 1 位, 小 過 2 位, 大 過 3 位 改 過 銷 過 以 最 新 的 懲 處 為 主
50 ( 六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圖 書 館 管 理 規 則 經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經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一 開 館 時 間 : ( 一 ) 自 習 區 閱 覽 區 : 平 時 上 班 日 :8:10-21:00; 暑 假 寒 假 :8:20-11:50 ( 寒 暑 假 視 需 要 彈 性 調 整, 另 行 公 告 之 ) ( 二 ) 書 庫 : 平 時 上 班 日 :8:10-21:00; 暑 假 寒 假 :8:20-11:50 ( 三 ) 視 聽 室 : 上 課 時 間 優 先 提 供 教 師 教 學 登 記 使 用, 中 午 12:10~12:30 及 下 午 16:20~17:00 開 放 學 生 登 記 使 用 二 休 館 時 間 : 例 假 日 及 經 學 校 公 告 之 放 假 日 或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三 借 還 書 時 間 : 平 時 上 班 日 :8:10-21:00; 暑 假 寒 假 :8:20-11:50 四 圖 書 及 視 聽 資 料 借 閱 規 則 : ( 一 ) 服 務 對 象 : 本 校 現 職 教 職 員 工 及 在 學 學 生 ( 二 ) 借 閱 規 則 : 本 館 圖 書 採 開 架 管 理, 讀 者 自 行 從 架 上 選 取 後, 至 櫃 檯 登 錄 借 閱 ; 還 書 時, 可 直 接 於 自 動 還 書 電 腦 感 應 登 錄 號 後 將 書 置 於 還 書 車 即 可 1. 教 職 員 工 : 依 教 師 編 號 或 個 人 資 料 借 書, 借 閱 總 數 為 10 冊 ( 卷 ), 借 期 一 個 月 ; 但 公 務 或 教 學 研 究 所 需 不 在 此 限 2. 學 生 : 憑 學 生 證 借 書, 可 借 4 冊, 借 期 2 週, 並 不 得 代 借 3. 借 閱 期 滿, 應 即 時 歸 還, 學 生 經 二 次 通 知 未 還 者 依 校 規 懲 處 欲 續 借 者, 於 屆 期 前 可 至 圖 書 館 線 上 圖 書 查 詢 系 統 ( 登 錄 續 借 若 借 期 已 滿, 則 需 到 館 辦 理 4. 當 期 雜 誌 期 刊 不 外 借 ; 過 期 雜 誌, 可 登 記 借 閱 ; 視 聽 資 料 限 教 職 員 工 借 閱 5. 借 閱 書 籍 若 有 遺 失 或 破 損 依 圖 書 賠 償 處 理 要 點 辦 理 6. 借 書 逾 期 者, 請 在 收 到 催 書 通 知 單 後 儘 速 歸 還, 如 有 疑 義 者 請 逕 洽 本 館 逾 期 未 還 讀 者, 每 逾 一 日 暫 停 借 書 權 限 一 日, 以 此 類 推 7. 凡 珍 貴 圖 書 參 考 工 具 書 字 典 辭 典 套 書 百 科 全 書 年 鑑 地 圖 已 裝 訂 之 過 期 期 刊 報 紙 多 媒 體 資 料 僅 限 館 內 閱 覽, 概 不
51 外 借 8. 遇 有 清 查 整 理 改 編 或 裝 訂 資 料 時, 本 館 得 隨 時 索 回 借 出 圖 書 資 料 9. 教 職 員 離 職 或 學 生 離 校 時, 須 於 離 校 前 還 清 圖 書 或 視 聽 資 料 五 入 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進 入 館 內 應 保 持 肅 靜 ( 手 機 請 關 機 或 關 閉 鈴 聲 ), 嚴 禁 飲 食 高 聲 談 天 或 任 意 丟 棄 果 皮 紙 屑 ( 二 ) 雜 誌 報 章 閱 後, 請 放 回 原 處, 不 得 攜 出 館 外 ( 三 ) 館 內 桌 椅 及 書 報, 請 予 愛 護, 不 得 污 損 或 裁 剪 ( 四 ) 進 入 書 庫 及 閱 覽 區 請 勿 攜 帶 個 人 提 ( 背 ) 包 或 書 籍, 貴 重 物 品 請 隨 身 攜 帶 ( 個 人 物 品 遺 失, 自 行 負 責 ) 六 圖 書 賠 償 處 理 要 點 : ( 一 ) 借 出 圖 書 如 遇 有 遺 失 或 污 損 情 事, 借 書 人 須 償 還 原 書 ( 二 ) 原 書 如 無 法 購 得, 依 下 列 情 形 辦 理 賠 償 : 1. 依 原 書 訂 價 照 價 賠 償 2. 特 殊 版 本 及 藝 術 畫 冊, 因 印 刷 特 殊 不 適 用 以 上 計 價 標 準, 專 案 簽 請 核 示 3. 凡 查 不 出 定 價 者, 依 登 錄 簿 所 載 原 購 入 金 額 之 二 倍 計 價 4. 遺 失 圖 書 如 為 套 書 或 叢 書 中 之 一 冊, 該 書 若 無 法 零 購, 則 以 全 套 書 或 叢 書 總 價 賠 償 七 其 他 管 理 事 項 : 本 館 另 提 供 影 印 黑 白 列 印 及 彩 色 掃 描 服 務,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讀 者 可 憑 學 生 證 或 悠 遊 卡 先 至 本 校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儲 值, 插 卡 即 可 使 用, 依 張 數 付 費 ( 二 ) 列 印 及 掃 描 服 務 時 間 均 為 12:10 至 12:30 及 16:20 至 17:00 ( 三 )A4 彩 色 掃 描 免 費, 惟 請 自 備 隨 身 碟 儲 存 掃 描 之 檔 案 八 本 規 則 經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服 務 電 話 : 轉 傳 真 電 話 : 聯 絡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聯 絡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忠 孝 東 路 5 段 236 巷 15 號 網 址 :
52 三 進 路 篇 ( 一 ) 大 學 升 學 考 試 類 別 及 科 目 ( 二 )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類 別 及 考 科 一 覽 表 ( 三 ) 學 生 進 路 途 徑 一 覽 表 ( 四 ) 四 技 二 專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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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A B A B B A A B A B 102 * A * (1)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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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A B A B B A A B A B 102 * B I II A I II * B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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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01 機 械 群 規 劃 群 別 02 動 力 機 械 群 03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04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05 化 工 群 06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07 設 計 群 08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10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11 食 品 群 12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13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14 農 業 群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17 餐 旅 群 ( 二 )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類 別 及 考 科 一 覽 表 適 用 對 象 :102 學 年 度 之 四 技 二 專 考 生 專 業 科 目 考 科 1. 機 件 原 理 機 械 力 學 2. 機 械 製 造 機 械 基 礎 實 習 製 圖 實 習 1. 應 用 力 學 引 擎 原 理 及 實 習 2. 電 工 概 論 與 實 習 電 子 概 論 與 實 習 1. 電 子 學 基 本 電 學 2. 電 工 機 械 電 子 學 實 習 基 本 電 學 實 習 1. 電 子 學 基 本 電 學 2. 數 位 邏 輯 數 位 邏 輯 實 習 電 子 學 實 習 計 算 機 概 論 1. 普 通 化 學 普 通 化 學 實 驗 分 析 化 學 分 析 化 學 實 驗 2. 化 工 原 理 ( 基 礎 化 工 化 工 裝 置 ) 1. 工 程 力 學 工 程 材 料 2. 測 量 實 習 製 圖 實 習 1. 色 彩 原 理 造 形 原 理 設 計 概 論 2. 基 本 設 計 繪 畫 基 礎 基 礎 圖 學 ( 術 科 考 試 ) 1. 基 礎 物 理 基 礎 化 學 2. 計 算 機 概 論 1. 商 業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2.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1. 基 礎 生 物 2. 健 康 與 護 理 1. 食 品 加 工 食 品 加 工 實 習 2. 食 品 化 學 與 分 析 食 品 化 學 與 分 析 實 習 1. 家 政 概 論 家 庭 教 育 2. 幼 兒 教 保 概 論 與 實 務 1. 家 政 概 論 家 庭 教 育 2. 色 彩 概 論 家 政 行 職 業 衛 生 與 安 全 1. 農 業 概 論 2. 基 礎 生 物 18 海 事 群 1. 輪 機 1. 商 業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2.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 題 型 含 選 擇 題 與 非 選 擇 題 ) 1. 商 業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2. 日 文 閱 讀 與 翻 譯 1. 餐 旅 概 論 2. 餐 旅 服 務 飲 料 與 調 酒
60 2. 船 藝 19 水 產 群 20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1. 水 產 生 物 概 要 2. 水 產 概 要 1. 專 業 藝 術 概 論 ( 影 視 ) 2. 展 演 實 務 ( 影 視 製 作 概 論 ) 共 同 科 目 國 文 英 文 適 用 以 上 各 群 類, 並 加 考 寫 作 測 驗 適 用 以 上 各 群 類 數 學 (A) 適 用 群 類 :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數 學 (B) 數 學 (C) 數 學 (S) 適 用 群 類 : 設 計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食 品 群 農 業 群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餐 旅 群 海 事 群 水 產 群 適 用 群 類 : 機 械 群 動 力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化 工 群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適 用 群 類 :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註 : 1. 依 據 教 育 部 98 年 7 月 29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學 年 度 可 以 同 時 報 考 兩 種 以 上 群 類 別 的 組 合 包 括 : (1) 可 同 時 考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2) 可 同 時 考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3) 可 同 時 考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4) 可 同 時 考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5) 可 同 時 考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6) 可 同 時 考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其 餘 的 群 類 別 每 位 考 生 僅 能 選 擇 其 中 單 一 群 類 別 報 考 ( 例 如 : 無 法 同 時 報 考 設 計 群 及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 亦 不 可 同 時 報 考 其 他 的 組 合 ( 例 如 : 無 法 同 時 報 考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及 餐 旅 群 ) 3. 配 合 99 學 年 度 職 業 學 校 課 程 綱, 已 調 整 家 政 群 餐 旅 群 海 事 群 等 群 類 別 部 分 專 業 科 目 考 科 名 稱 (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2 月 24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學 年 度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專 業 科 目 ( 二 ) 考 試 科 目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題 型 將 包 含 選 擇 題 及 非 選 擇 題, 其 中 非 選 擇 題 之 出 題 題 型 及 配 分 比 例 將 由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於 完 成 相 關 規 劃 後 公 告 周 知 (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5. 上 表 各 群 類 考 試 科 目 之 考 科 範 圍 皆 已 公 告 在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上 :
61 104 學 年 度 起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科 增 加 非 選 擇 題 型 一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科 增 加 非 選 擇 題 型, 其 中 選 擇 題 至 少 佔 76 分, 非 選 擇 題 至 多 佔 24 分, 選 擇 題 及 非 選 擇 題 之 分 數 合 計 為 100 分, 考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二 選 擇 題 之 題 型 可 參 考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科 歷 年 試 題 ( 三 非 選 擇 題 型 依 教 育 部 101 年 6 月 22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及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101 年 7 月 2 日 (101) 技 專 校 院 招 策 字 第 A 號 函 辦 理 經 參 考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列 舉 填 充 簡 答 中 譯 英 英 譯 中 句 子 改 寫 及 句 子 重 組 等 題 型 之 測 驗 目 標 作 答 說 明 及 試 題 樣 例 四 本 題 型 範 例 與 題 數 僅 作 為 參 考 之 用, 非 正 式 試 題 之 內 容, 亦 不 涉 及 課 程 內 容 比 重 及 難 易 度 分 配 比 例, 正 式 測 驗 時 將 擇 適 當 題 型 命 題
62 ( 三 ) 學 生 進 路 途 徑 一 覽 表 1.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架 構 圖
63 2. 四 技 二 專 多 元 入 學 - 架 構 圖 應 屆 高 職 及 綜 合 高 中 畢 業 生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技 優 入 學 取 得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報 名 參 加 採 計 統 測 成 績 之 招 生 管 道 符 合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報 名 資 格 符 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甄 選 入 學 之 個 人 申 請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進 修 部 聯 合 招 生 ( 共 分 五 區 ) 參 加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參 加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 可 報 名 五 個 志 願 )
64 ( 四 ) 四 技 二 專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說 明 招 生 管 道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四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 招 收 高 中 生 )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說 明 招 生 簡 介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依 四 技 二 專 統 測 各 科 加 權 後 之 總 成 績 排 序 後, 按 考 生 選 填 志 願 分 發 招 生 流 程 資 格 審 查 (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其 他 符 合 資 格 者 可 免 進 行 ) 報 名 繳 費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放 榜 錄 取 生 依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招 生 簡 介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採 計 四 技 二 專 統 測 成 績 甄 選 第 一 階 段 為 統 測 成 績 篩 選, 通 過 篩 選 的 考 生 可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各 校 系 依 統 測 成 績 及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核 算 總 成 績 招 生 流 程 準 備 階 段 ( 含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資 格 審 查 )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 至 多 可 報 名 3 個 志 願 ) 統 測 成 績 篩 選 結 果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參 加 所 報 校 系 辦 理 之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或 繳 交 資 料 招 生 學 校 公 告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名 單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放 榜 錄 取 生 依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招 生 簡 介 四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管 道 招 收 對 象 為 高 中 應 屆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高 職 藝 術 群 科 學 生, 採 計 大 學 學 測 成 績 招 生 流 程 分 為 初 試 及 複 試, 初 試 為 學 測 成 績 篩 選, 通 過 篩 選 的 考 生 可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各 校 系 依 統 測 成 績 及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核 算 總 成 績 招 生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 至 多 可 報 名 5 個 志 願 ) 學 測 成 績 篩 選 結 果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 含 繳 交 資 料 ) 招 生 學 校 進 行 考 生 資 格 審 查 及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招 生 學 校 公 告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名 單 錄 取 生 依 錄 取 學 校 通 知 辦 理 報 到 招 生 簡 介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收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65 競 賽 國 手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前 3 名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前 3 名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前 3 名 之 得 獎 者, 符 合 保 送 資 格 者 可 直 接 選 填 志 願 分 發 錄 取 招 生 流 程 技 優 資 格 審 查 報 名 繳 費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保 送 分 發 放 榜 錄 取 生 依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招 生 簡 介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收 技 優 簡 章 認 可 之 競 賽 得 獎 者 或 取 得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之 優 秀 人 才, 符 合 甄 審 資 格 的 考 生 可 至 多 選 擇 5 個 校 系 報 名 並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招 生 學 校 依 考 生 甄 審 成 績 及 技 優 加 分 比 例 核 算 總 成 績 招 生 流 程 技 優 資 格 審 查 報 名 繳 費 選 擇 報 名 校 系 ( 至 多 可 報 名 5 個 志 願 ) 參 加 所 報 校 系 辦 理 之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或 繳 交 資 料 招 生 學 校 公 告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名 單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放 榜 錄 取 生 依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招 生 簡 介 技 職 繁 星 計 畫 辦 理 目 標 在 使 每 一 所 高 職 的 學 習 表 現 優 秀 學 生, 皆 有 就 讀 優 質 科 技 校 院 的 機 會 每 所 高 職 學 校 可 推 薦 8 名 學 生, 甄 選 方 式 依 七 大 比 序 項 目 排 序 後, 依 考 生 選 填 之 志 願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招 生 流 程 各 高 職 學 校 進 行 校 內 初 選 各 高 職 學 校 登 錄 推 薦 考 生 之 資 料 被 推 薦 之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及 郵 寄 資 料 參 加 所 報 校 系 辦 理 之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或 繳 交 資 料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放 榜 最 新 訊 息 請 聯 結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66 參 考 附 件 一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規 劃 說 明 : ( 一 ) 每 年 公 私 立 科 技 校 院 提 供 名 額 約 2,000 名 ( 二 ) 鼓 勵 私 立 科 技 校 院 採 公 立 校 院 收 費 標 準, 惟 亦 得 採 私 立 校 院 收 費 標 準 ( 三 )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免 報 名 費 ( 四 ) 報 考 資 格 : 各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學 生 ( 含 綜 合 高 中 於 畢 業 前 一 學 期 修 畢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25 學 分 以 上 者 ), 其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須 為 高 職 各 科 ( 組 ) 或 綜 合 高 中 各 學 程 前 20% 以 內 者, 且 全 程 須 就 讀 同 一 學 校 ( 五 ) 高 職 每 校 可 推 薦 之 學 生 數 : 每 校 至 多 可 推 薦 8 人 ( 六 ) 可 選 填 志 願 數 :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可 選 填 1 群 類 ( 多 校 ) 至 多 20 個 志 願 ( 七 )101 學 年 度 起 取 消 面 試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改 採 學 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表 現 之 比 序 ( 八 ) 比 序 排 名 規 定 如 下 : 1. 比 序 第 1 大 項 規 定 為 學 業 成 績 表 現 ( 一 定 要 比 ), 包 括 高 職 15 群 之 5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 第 1 比 序 ) 及 5 學 期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之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 第 2 比 序 ) 之 比 序 ; 其 中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為 部 定 必 修 科 目 5 學 期 係 指 高 一 上 高 一 下 高 二 上 高 二 下 及 高 三 上 之 5 個 學 期 2. 比 序 第 2 大 項 為 基 本 學 科 表 現, 依 序 為 英 文 數 學 及 國 文 等 項 目 之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之 比 序, 其 比 序 順 位 ( 例 如 英 國 數, 或 是 數 英 國 ) 由 各 招 生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自 訂 3. 同 名 次 比 序 參 酌 : 若 依 前 述 比 序 規 定 產 生 相 同 之 比 序 結 果, 則 須 再 加 比 2 個 比 序 項 目 ( 即 各 群 5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換 算 之 T- 分 數 及 各 群 5 學 期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換 算 之 T- 分 數 之 比 序,T- 分 數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4 位, 第 5 位 四 捨 五 入 ); 如 因 再 加 比 2 項 T- 分 數 比 序 項 目 後 仍 同 分 且 造 成 招 生 名 額 最 後 1 名 分 發 時 之 相 同 比 序 結 果, 則 增 額 錄 取 4. 各 招 生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比 序 順 位 及 同 名 次 ( 或 同 分 ) 比 序 參 酌 之 相 關 規 定, 須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明 訂 之 ( 九 ) 分 發 錄 取 方 式 : 考 生 選 填 志 願 後, 依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所 規 定 學 業 成 績 表 現 等 項 目 之 比 序 結 果 及 考 生 所 填 志 願 進 行 二 輪 分 發, 第 1 輪 分 發 各 科 技 校 院 限 錄 取 同 一 高 職 或 綜 合 高 中 考 生 至 多 1 名 ; 若 有 缺 額 之 招 生 校 系 ( 組 ) 學 程 則 進 行 第 2 輪 分 發, 第 2 輪 分 發 各 科 技 校 院 則 對 同 一 高 職 或 綜 合 高 中 考 生 至 多 再 錄 取 2 名 ( 十 ) 辦 理 時 程 :3 月 至 4 月 下 旬 ( 十 一 )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錄 取 生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後, 方 可 參 加 嗣 後 其 他 之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 包 括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及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 ( 十 二 ) 101 學 年 度 起 招 生 名 額 改 為 內 含, 若 分 發 後 仍 有 缺 額, 則 可 流 用 至 當 學 年 度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招 生 管 道 ( 十 三 ) 各 高 職 ( 或 綜 合 高 中 ) 學 校 須 提 供 相 關 學 生 個 人 之 5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5 學 期 專 業 及
67 實 習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之 群 名 次 T- 分 數 及 群 人 數, 另 亦 須 提 供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平 均 成 績 之 群 名 次 及 群 人 數, 並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提 供 之 公 式 或 軟 體 計 算 推 薦 學 生 之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及 T- 分 數 ( 十 四 ) 各 高 職 ( 或 綜 合 高 中 ) 學 校 同 時 須 提 供 被 推 薦 學 生 之 職 校 推 薦 順 序, 每 一 被 推 薦 學 生 之 推 薦 順 序 均 不 可 重 複, 以 供 分 發 作 業 時 使 用 二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保 送 凡 取 得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前 三 名 或 優 勝 者 ; 或 者 經 選 拔 具 備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資 格 者 ; 或 曾 在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獲 各 職 類 之 前 三 名 獎 項 者, 符 合 上 述 資 格 之 選 手, 無 論 應 屆 或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均 符 合 技 優 保 送 資 格, 可 直 接 填 寫 保 送 分 發 志 願 ( 最 多 可 以 填 寫 50 個 志 願 ),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競 賽 獲 獎 種 類 與 等 第 名 次 及 志 願 分 發 符 合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資 格 之 競 賽 獲 獎 名 次 與 等 第 對 照 表 競 賽 名 稱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等 第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選 拔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選 拔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第 1 名 ( 金 牌 ) 第 2 名 ( 銀 牌 ) 第 3 名 ( 銅 牌 ) 優 勝 入 選 國 手 正 備 取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一 等 第 二 等 第 三 等 第 四 等 第 五 等 第 六 等 第 七 等 第 八 等 第 八 等 第 九 等 第 3 名 第 十 等 招 生 類 別 學 校 與 志 願 招 生 學 校 包 含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輔 仁 大 學 實 踐 大 學 等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參 加 招 生, 全 部 志 願 可 供 填 寫 原 高 職 生 不 分 系 菁 英 班 自 99 學 年 度 起 均 併 入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招 生 類 別 均 為 99 不 限 類 別, 無 論 考 生 報 名 何 種 招 生 類 別 之 分 發, 均 可 選 填 一 併 填 寫 99 不 限 類 別 之 不 分 系 菁 英 班 志 願 因 此 考 生 可 依 符 合 競 賽 職 類 之 招 生 類 別 中, 擇 一 保 送 類 別 參 加 分 發, 報 名 費 為 200 元, 除 此 之 外 亦 可 選 擇 除 保 送 類 別 之 外 也 一 併 報 名 99 不 限 類 別, 亦 即 可 選 填 該 保 送 類 別 所 有 志 願 以 及 臺 科 北 科 雲 科 高 應 等 四 校 之 不 分 系 菁 英 班 志 願 ; 考 生 亦 可 僅 選 擇 報 名 99 不
68 限 類 別 參 加 分 發, 則 報 名 費 全 免, 但 是 只 能 選 填 臺 科 北 科 雲 科 高 應 等 四 校 之 不 分 系 菁 英 班 共 4 個 志 願 建 議 考 生 可 下 載 以 下 檔 案, 參 考 各 招 生 類 別 之 招 收 職 類 以 及 可 選 填 之 保 送 志 願, 再 決 定 應 該 報 名 哪 一 個 類 別 三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凡 取 得 認 可 之 競 賽 獲 獎 者 或 持 有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者 ( 詳 見 下 表 ), 符 合 資 格 之 高 職 生 或 高 中 生, 無 論 是 應 屆 或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均 可 報 名, 可 選 擇 五 個 志 願 參 加 招 生 學 校 辦 理 之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評 量 方 式 可 包 含 面 試 實 作 作 品 集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等, 由 各 校 訂 定, 但 皆 不 採 筆 試, 亦 不 採 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甄 審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為 依 據 各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成 績 總 分, 再 依 各 競 賽 名 次 或 證 照 等 級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 詳 見 下 表 ) 加 分 後, 即 為 甄 審 總 成 績 各 校 依 報 名 考 生 成 績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再 評 定 考 生 為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或 不 予 錄 取, 獲 得 正 取 或 備 取 資 格 的 考 生, 皆 須 至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再 由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考 生 志 願 順 序 及 正 備 取 狀 況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註 : 符 合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資 格 但 未 報 名 參 加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或 報 名 參 加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未 獲 錄 取 或 已 錄 取 但 未 報 者 或 者 已 報 到 但 已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也 可 報 名 參 加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採 計 之 競 賽 與 證 照 及 其 優 待 加 分 比 例 競 賽 名 稱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優 待 加 分 比 例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金 牌 銀 牌 銅 牌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55%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優 勝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50%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選 拔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選 拔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臺 灣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入 選 國 手 正 備 取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45% 第 1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40% 第 2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35% 第 3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30% 第 4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5% 第 5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5% 第 1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5% 第 2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0% 第 3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0% 佳 作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15% 第 1~3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30% 第 4~15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5%
69 競 賽 名 稱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優 待 加 分 比 例 第 16~30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0% 第 31~50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15% 第 51~76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10%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經 聯 合 甄 選 委 第 1~3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0% 員 會 認 可 之 全 國 性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 註 ) 其 餘 得 獎 者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15% 領 有 技 術 士 證 照 等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主 辦 ) 其 他 參 加 國 際 性 特 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5%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15% 獲 相 關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經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全 國 性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15% ~50%( 由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相 關 資 料 認 定 ) 1.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分 區 ( 北 中 南 區 ) 初 賽 2.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3.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技 術 創 造 力 培 訓 與 競 賽 活 動 4. 人 工 智 慧 單 晶 片 電 腦 鼠 國 內 暨 國 際 邀 請 賽 5. 全 國 高 中 職 智 慧 鐵 人 創 意 競 賽 暨 國 際 邀 請 賽 6. 其 他 經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核 認 可 之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常 態 性 且 具 備 逐 級 選 拔 過 程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項 目 招 生 類 別 學 校 與 志 願 共 有 包 含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實 踐 大 學 等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參 加 四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個 人 申 請 招 生 管 道 名 稱 招 生 方 式 報 名 資 格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志 願 數 招 生 名 額 四 技 二 專 統 測 時 間 第 一 階 段 成 績 採 計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倍 率 第 二 階 段 成 績 採 計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個 人 申 請 101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高 職 應 屆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綜 合 高 中 應 屆 ( 截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須 修 畢 專 門 學 程 25 學 分 以 上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一 般 高 中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皆 可 報 名 學 校 團 報 及 考 生 個 人 報 名 雙 軌 進 行 每 位 考 生 至 多 可 申 請 3 個 志 願 以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40% 為 上 限 五 月 第 1 週 之 週 六 週 日 當 年 度 之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至 多 3 倍 統 測 成 績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在 校 成 績 證 照 加 分
70 ( 惟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建 議 可 兼 採 面 試 進 行, 並 建 議 將 實 務 專 題 納 入 甄 試 範 圍 中, 考 生 可 提 供 足 以 佐 證 其 實 務 能 力 之 相 關 資 料 應 試, 如 專 題 製 作 企 劃 案 作 品 集 實 習 成 果 小 論 文 等 ) 是 否 採 備 取 制 錄 取 方 式 由 招 生 學 校 上 網 公 告 正 備 取 結 果 公 告 正 備 取 結 果 後, 考 生 可 再 上 網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 若 未 選 填 則 依 報 名 時 原 填 寫 之 志 願 序 ), 最 後 依 考 生 志 願 序 填 寫 結 果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最 後 由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公 告 考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分 發 錄 取 結 果 五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 一 )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招 生 學 校 共 有 來 自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參 加 招 生 ( 二 ) 適 用 對 象 : 高 職 及 綜 合 高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已 畢 業 學 生 高 中 普 通 科 非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及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且 已 先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者 皆 可 參 加 ( 三 ) 各 類 別 皆 採 計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辦 理 分 發, 不 再 辦 理 其 他 考 試 亦 未 採 計 其 他 項 目 成 績 ( 四 ) 招 生 流 程 : 分 發 資 格 審 查 報 名 繳 費 及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放 榜
71 四 活 動 篇 (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綜 合 活 動 一 覽 表 ( 二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活 動 一 覽 表
72 ( 一 )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綜 合 活 動 一 覽 表 週 次 日 期 8/28 9/4 9/11 9/18 9/25 10/2 10/9 10/16 10/23 10/30 11/6 11/13 11/20 11/27 12/4 12/11 12/18 12/25 1/1 20 1/8 21 1/15 年 級 第 5 節 班 會 討 論 題 綱 第 6 7 節 社 團 / 週 會 活 動 主 題 形 式 / 演 講 題 目 一 年 級 高 一 菸 害 防 治 講 座 (6-7)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友 善 校 園 週 高 一 高 二 社 團 選 填 (5) 友 善 校 園 / 校 園 發 生 安 全 疑 慮, 環 境 教 育 影 片 欣 賞 各 班 教 室 二 年 級 如 騷 擾 歧 視 事 件 時 的 具 體 通 創 價 學 會 講 座 大 同 樓 展 演 廳 加 工 科 園 藝 科 資 訊 科 報 方 式 三 年 級 學 術 性 社 團 各 班 教 室 8/28( 三 ) 16:20 幹 部 訓 練 一 年 級 環 境 教 育 影 片 欣 賞 各 班 教 室 祖 父 母 節 宣 導 / 促 進 家 庭 世 代 傳 著 作 權 青 少 年 講 座 (6) 法 律 常 識 宣 導 (7) 大 同 樓 展 演 廳 一 年 級 電 子 科 機 械 科 汽 車 科 二 年 級 承, 建 立 親 老 和 諧 社 會 高 二 菸 害 防 治 講 座 (6-7)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三 年 級 學 術 性 社 團 各 班 教 室 (9/5-9/6) 綜 高 高 三 學 術 學 程 第 1 次 模 擬 考 一 年 級 社 團 活 動 1 指 定 地 點 高 二 高 三 班 級 優 良 學 生 選 拔 (5) 二 年 級 優 良 學 生 及 品 格 楷 模 選 拔 三 年 級 學 術 性 社 團 各 班 教 室 一 年 級 綜 高 一 年 級 與 校 長 有 約 課 程 宣 導 (5-6) 指 定 地 點 二 年 級 家 庭 教 育 / 代 間 傳 承 季 - 代 代 傳 真 情 高 一 英 語 字 彙 測 驗 (7) 講 座 1: 生 命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中 心 全 體 二 年 級 ( 除 機 械 電 子 汽 車 ) 講 座 2: 性 別 平 等 專 題 演 講 活 動 大 同 樓 展 演 廳 ( 二 年 級 機 械 科 電 子 科 汽 車 科 ) 三 年 級 學 術 性 社 團 各 班 教 室 一 年 級 9/25 朝 會 進 行 敬 師 活 動 感 謝 師 恩 / 敬 師 愛 師 的 具 體 表 達 社 團 活 動 2 指 定 地 點 二 年 級 方 式 三 年 級 學 術 性 社 團 各 班 教 室 一 年 級 品 格 教 育 / 負 責 按 時 繳 交 作 業 防 震 防 災 防 火 演 練 (6-7) 操 場 二 年 級 高 一 高 二 各 班 的 自 我 檢 核 三 年 級 學 術 性 社 團 各 班 教 室 一 年 級 (10/7-10/8) 第 1 次 期 中 考 生 命 教 育 / 生 命 教 育 文 摘 閱 讀 社 團 活 動 3/K 歌 大 賽 初 賽 指 定 地 點 二 年 級 與 討 論 三 年 級 學 術 性 社 團 各 班 教 室 一 年 級 講 座 1: 生 命 教 育 宣 導 (6-7) 大 同 樓 展 演 廳 ( 一 年 級 加 工 科 園 藝 科 化 工 科 ) 法 治 教 育 / 網 路 犯 罪 的 認 識 與 預 講 座 2: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6) 捐 血 講 座 (7) 成 功 樓 演 講 廳 ( 一 年 級 電 機 科 電 子 科 ) 二 年 級 防 高 二 創 意 英 語 歌 曲 大 賽 (5-7)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環 資 一 智 資 一 仁 資 一 勇 三 年 級 學 術 性 社 團 各 班 教 室 一 年 級 家 庭 教 育 / 幸 福 婚 姻 季 - 牽 手 一 二 年 級 世 情 三 年 級 社 團 活 動 4 學 術 性 社 團 ( 模 擬 考 ) 指 定 地 點 各 班 教 室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環 境 教 育 / 節 能 減 碳 愛 地 球 從 個 高 一 高 二 國 文 及 數 學 競 試 各 班 教 室 三 年 級 人 做 起 (10/28-10/29) 綜 高 高 三 學 術 學 程 第 2 次 模 擬 考 職 校 高 學 術 性 社 團 各 班 教 室 三 第 1 次 模 擬 考 一 年 級 第 2 次 學 務 會 議 性 平 教 育 / 迷 信? 改 運?~ 假 宗 社 團 活 動 5/K 歌 大 賽 決 賽 指 定 地 點 二 年 級 教 名 義 性 侵 三 年 級 學 術 性 社 團 各 班 教 室 一 年 級 CPR 宣 導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環 綜 高 102 綜 高 103 綜 高 104 人 口 政 策 宣 導 / 重 視 家 庭 價 值 與 二 年 級 租 稅 教 育 宣 導 講 座 成 功 樓 演 講 廳 綜 高 二 年 級 生 命 傳 承 營 造 長 者 活 躍 及 健 康 三 年 級 學 術 性 社 團 各 班 教 室 一 年 級 11/15-11/22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週 交 通 安 全 / 行 人 安 全 過 馬 路 5 步 指 定 地 點 二 年 級 11/19-11/20 第 2 次 期 中 考 驟 三 年 級 各 班 教 室 一 年 級 102 工 科 賽 停 課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健 康 促 進 / 抽 菸 的 危 害 三 年 級 社 團 活 動 6 學 術 性 社 團 指 定 地 點 各 班 教 室 一 年 級 12/10-12/11 綜 高 高 三 學 術 學 程 第 3 次 模 擬 考 藥 物 濫 用 / 如 何 正 確 用 藥 以 保 健 高 一 高 二 英 文 及 專 業 科 目 競 試 各 班 教 室 二 年 級 康 三 年 級 學 術 性 社 團 各 班 教 室 一 年 級 社 團 最 後 一 次 上 課 社 團 活 動 7 指 定 地 點 二 年 級 人 權 教 育 /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三 年 級 學 術 性 社 團 各 班 教 室 一 年 級 高 一 班 際 歌 唱 比 賽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12/26-12/27 職 校 高 三 第 2 次 模 擬 考 二 年 級 愛 滋 防 治 宣 導 / 愛 滋 病 的 認 識 與 防 治 愛 滋 防 治 宣 導 講 座 大 同 樓 展 演 廳 二 年 級 電 機 科 資 訊 科 三 年 級 學 術 性 社 團 各 班 教 室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元 旦 放 假 一 年 級 選 舉 下 學 期 班 級 幹 部 環 電 一 智 電 一 仁 綜 高 101 高 一 高 二 導 師 進 班 進 行 學 習 綜 合 活 動 指 定 地 點 二 年 級 本 學 期 學 習 心 得 與 檢 討 及 寒 假 三 年 級 具 體 規 劃 方 式 學 術 性 社 團 各 班 教 室 一 年 級 各 班 教 室 1/20 休 業 式 教 室 及 設 備 點 交 第 3 次 學 務 會 議 二 年 級 1/16-1/17 期 末 考 各 班 教 室 1/21 寒 假 開 始 三 年 級 各 班 教 室 1/18-1/19 大 學 學 測 地 點 備 註
73 ( 二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臺 北 市 102 年 度 公 私 立 高 職 教 師 進 階 輔 導 知 能 及 學 生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增 進 學 生 家 長 之 親 子 溝 通 技 巧, 調 整 親 子 互 動 模 式, 提 升 家 庭 教 育 功 能 三 對 象 : 本 校 日 間 部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家 長 四 地 點 : 松 山 工 農 大 同 樓 5 樓 展 演 廳 五 辦 理 時 間 及 內 容 : 日 期 時 間 主 題 ( 星 期 日 ) 13:20~16: ( 星 期 五 ) 19:00~21:30 講 題 : 讓 生 命 轉 彎 認 識 並 協 助 改 善 孩 子 的 情 緒 困 擾 講 座 : 張 艾 如 院 長 ( 心 靈 之 美 心 理 治 療 所 ) 講 題 : 做 個 成 功 有 效 能 的 父 母 講 座 : 李 治 彬 老 師 ( 父 母 成 長 訓 練 專 業 講 師 ) 本 校 停 車 空 間 有 限, 恕 不 提 供 停 車 位, 請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抵 達 會 場 六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本 校 家 長 欲 參 加 者, 請 貴 子 弟 繳 交 回 條 至 輔 導 室 ( 二 ) 有 任 何 報 名 問 題 請 電 洽 輔 導 室 闕 秀 真 小 姐 ( 聯 絡 電 話 : ~722) ( 三 ) 請 報 名 參 加 之 家 長 於 當 日 研 習 時 間 逕 至 會 場 報 到 七 獎 勵 : 依 本 校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獎 勵 辦 法, 凡 家 長 參 加 研 習 者, 每 場 次 學 生 得 核 予 嘉 獎 乙 次, 以 資 鼓 勵 八 研 習 核 章 : 兩 場 次 各 核 予 3 小 時 研 習 時 數, 全 程 參 加 研 習 人 員 共 核 予 6 小 時 研 習 時 數 九 經 費 : 由 教 育 局 補 助 本 校 之 專 款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本 計 畫 奉 教 育 局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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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一 教 務 處 ( 一 ) 組 織 與 工 作 夥 伴 教 務 主 任 陳 冠 名 分 機 201 教 學 組 長 歐 陽 君 怡 分 機 211 註 冊 組 長 李 沅 珊 分 機 221 設 備 組 長 蔡 武 成 分 機 261 實 驗 研 究 組 朱 尹 安 分 機 241 特 教 組 長 蘇 維 苓 分 機 251 課 務 組 長 王 柏 文 分 機 232 ( 二 ) 各 組 工 作 職 掌 1. 教 學 組 (1) 排 定 班 級 與 教 師 課 表 教 師 請 假 與 調 代 課 作 業 教 師 進 修 研 習 教 師 甄 選 及 教 學 觀 摩 等 (2) 召 開 教 務 會 議 及 各 學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3) 辦 理 學 生 各 項 學 藝 競 賽 及 活 動 ( 國 語 文 競 賽 英 語 文 競 賽 等 ) (4) 查 核 班 級 教 室 日 誌 ( 正 課 課 輔 重 修 ) 及 學 生 作 業 (5) 辦 理 各 項 考 試 業 務 ( 定 期 考 模 擬 考 競 試 補 考 ) (6) 辦 理 教 科 圖 書 審 議 作 業 (7) 彙 編 學 期 行 事 簡 曆 2. 註 冊 組 (1) 辦 理 新 生 各 項 入 學 作 業 及 報 到 (2) 辦 理 學 期 註 冊 及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核 定 事 宜 (3) 核 算 學 生 定 期 考 試 學 期 成 績 及 成 績 單 等 製 發 (4) 辦 理 各 項 獎 ( 助 ) 學 金 及 學 雜 費 減 免 之 申 請 (5) 辦 理 學 生 轉 科 轉 學 休 學 及 退 學 等 業 務 (6) 製 發 班 級 學 期 名 條 (7) 核 ( 補 ) 發 數 位 學 生 證 在 學 等 證 明 及 畢 業 證 書 (8) 辦 理 科 技 大 學 一 般 大 學 之 入 學 測 驗 及 各 項 入 學 報 名 等 業 務 3. 設 備 組 (1) 報 修 及 保 管 教 學 設 備 及 教 具 ( 如 粉 筆 板 擦 ) 借 ( 領 ) 用 (2) 借 用 及 管 理 視 聽 教 室 美 術 教 室 音 樂 教 室 及 物 理 實 驗 室 等 專 用 教 室 (3) 安 排 實 習 教 師 各 項 實 習 業 務 (4) 辦 理 校 內 科 學 展 覽 會, 協 助 參 加 臺 北 市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及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5) 印 製 一 般 性 教 材 講 義 及 測 驗 卷 等
76 (6) 管 理 專 任 教 師 辦 公 室 設 備 與 器 材 (7) 安 排 與 分 配 班 級 教 室 使 用 4. 實 驗 研 究 組 (1) 辦 理 外 籍 交 換 學 生 等 事 宜 (2) 協 辦 臺 北 市 中 小 學 及 幼 稚 園 教 育 專 業 創 新 與 行 動 研 究 徵 件 暨 成 果 發 表 會 計 畫 (3) 彙 編 各 年 級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手 冊 與 修 訂 相 關 課 程 計 畫 等 事 宜 (4) 彙 編 松 山 工 農 學 報 (5) 辦 理 校 務 評 鑑 計 畫 (6) 辦 理 教 務 有 關 專 案 計 畫 5. 特 教 組 (1) 策 劃 與 推 動 特 教 班 教 學 及 行 政 等 事 宜 (2) 推 動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事 宜 (3) 規 劃 辦 理 特 教 學 生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擬 定 與 落 實 (4) 辦 理 特 教 知 能 研 習 (5) 整 合 運 用 社 會 特 教 資 源, 並 提 供 特 教 諮 詢 服 務 (6) 綜 理 全 校 資 源 班 學 生 學 習 與 輔 導 6. 課 務 組 (1) 辦 理 綜 高 一 年 級 學 程 分 流 體 驗 活 動 (2) 辦 理 綜 高 一 二 年 級 課 程 預 選 人 工 加 退 選 及 安 排 空 白 課 程 等 (3) 辦 理 綜 高 學 程 轉 讀 申 請 事 宜 (4) 辦 理 一 般 大 學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模 擬 面 試 ( 三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1. 活 化 工 農 課 程 整 合 多 元 智 能 : 培 養 本 校 學 生 能 了 解 一 般 科 目 與 專 業 科 目 之 關 聯 性, 能 透 過 專 業 英 文 資 料 之 閱 讀, 獲 取 專 業 新 知, 並 有 效 且 正 確 運 用 APA 格 式 撰 寫 小 論 文 2. 友 善 工 農 專 業 應 用 服 務 學 習 : 培 養 本 校 學 生 能 將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落 實 應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透 過 參 與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養 成 與 他 人 溝 通 合 作 之 能 力, 能 將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過 程 中 發 現 之 問 題, 透 過 專 題 製 作 進 行 探 討 與 解 決 3. 躍 升 工 農 產 學 跨 群 專 題 製 作 : 研 發 引 進 業 界 最 新 技 術, 並 融 入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中, 專 題 製 作 主 題 能 以 問 題 解 決 為 導 向, 並 使 能 正 確 完 整 撰 寫 專 題 製 作 報 告 書 4. 精 進 工 農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 各 學 習 社 群 研 擬 研 習 及 工 作 坊 問 卷, 蒐 集 並 彙 整 教 師 參 與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之 質 性 心 得 及 意 見 每 學 期 末 辦 理 成 果 發 表 會, 提 出 檢 核 質 性 分 析 報 告 邀 請 外 部 專 家 進 行 評 鑑, 提 供 專 業 諮 詢 與 建 議
77 二 學 務 處 ( 一 ) 組 織 與 工 作 夥 伴 學 務 主 任 蔡 文 亮 分 機 301 學 生 活 動 組 長 黃 裕 仁 分 機 331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龐 國 銘 分 機 341 衛 生 組 長 巫 文 德 分 機 311 體 育 組 長 黃 信 學 分 機 351 課 外 活 動 組 長 盧 恩 得 分 機 321 健 康 中 心 莊 惠 琴 護 理 師 分 機 312 ( 二 ) 學 務 工 作 概 述 學 務 處 是 學 校 中 和 學 生 互 動 最 頻 繁 的 單 位, 舉 凡 同 學 來 到 學 校 一 天 生 活 中 的 大 小 事 情 : 從 吃 什 麼 到 穿 什 麼 從 環 境 清 潔 到 健 康 檢 查 維 護 從 朝 會 晨 讀 到 各 類 才 藝 體 育 競 賽 活 動 從 出 勤 事 病 假 辦 理 到 獎 懲 發 布 管 理 等, 樣 樣 都 與 學 務 處 有 關 係 平 時, 大 都 透 過 各 班 導 師 或 幹 部 協 助 聯 繫 宣 導, 但 遇 有 特 殊 狀 況 時 就 需 要 和 家 長 相 互 溝 通 合 作, 以 協 助 同 學 們 順 利 在 工 農 學 習 新 學 年 度 學 務 團 隊 及 導 師 群 將 秉 持 過 去 優 良 傳 統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期 盼 在 親 師 生 共 同 合 作 下, 透 過 本 校 品 德 核 心 價 值 負 責 尊 重 誠 實 關 懷 合 作 紀 律 的 推 動, 讓 全 體 同 學 在 快 樂 學 習, 多 元 發 展 的 校 園 環 境 中, 增 進 良 知 良 能, 健 全 人 格 ( 三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務 處 重 點 工 作 1. 定 期 召 開 學 務 會 議, 研 商 班 級 經 營 及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等 相 關 事 務 2. 辦 理 各 項 專 案 活 動 : 辦 理 高 職 優 質 化 補 助 方 案 : 子 計 畫 六 藝 術 工 農 多 元 人 文 發 展 計 畫 3. 辦 理 新 生 始 業 輔 導, 協 助 新 生 認 識 校 園, 及 早 適 應 高 中 職 生 活 及 學 習 4. 辦 理 新 進 教 師 教 訓 輔 知 能 研 習, 增 進 本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相 關 知 能 5. 辦 理 學 生 班 級 幹 部 訓 練, 使 學 生 瞭 解 其 所 負 之 權 責, 並 培 養 其 處 事 應 變 的 能 力 6. 辦 理 全 校 及 全 市 優 良 學 生 選 拔 活 動, 激 發 榮 譽 心, 以 樹 立 品 學 兼 優 之 典 範, 提 升 優 良 校 風 7. 辦 理 高 二 英 語 創 意 歌 唱 大 賽, 結 合 生 命 教 育 品 格 性 別 平 等 及 人 權 法 治 等 教 育, 激 發 學 生 發 揮 創 意, 並 培 養 合 群 樂 群 的 向 心 力 8. 辦 理 敬 師 月 活 動, 預 定 於 102 年 9 月 辦 理, 以 敬 師 卡 方 式 將 學 生 對 教 師 的 感 謝 傳 達 給 現 在 教 師 及 國 中 老 師, 進 而 培 養 學 生 敬 師 愛 師 的 精 神 9. 辦 理 祖 孫 週 及 人 口 政 策 宣 導 月 活 動, 推 動 身 心 健 康, 以 提 高 人 口 素 質 10. 辦 理 高 一 班 際 歌 唱 比 賽, 結 合 各 重 點 宣 導 教 育, 提 升 學 生 音 樂 鑑 賞 力, 並 增 進 團 隊 榮 譽
78 感 11. 推 行 社 團 活 動, 鼓 勵 學 生 發 展 多 元 智 慧 能 力, 培 養 合 群 精 神 及 增 進 人 際 關 係 12. 辦 理 校 園 K 歌 大 賽 結 合 各 重 點 教 育, 提 升 學 生 之 音 樂 鑑 賞 力, 並 增 進 團 隊 榮 譽 感 13. 推 展 校 內 體 育 活 動, 健 全 正 確 的 運 動 觀 念 ; 強 化 校 隊 訓 練, 爭 取 榮 譽 14. 推 展 健 康 體 適 能 教 育 及 檢 測, 培 養 定 時 運 動 習 慣, 維 持 健 康 的 生 活 方 式 15. 加 強 防 溺 措 施 教 育, 宣 導 水 上 活 動 安 全 防 護 及 注 意 措 施 16. 持 續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春 暉 法 治 教 育 防 範 犯 罪 防 治 幫 派 等 各 項 宣 導 工 作 17. 持 續 辦 理 各 項 生 活 及 品 格 教 育 宣 導, 以 改 進 學 生 不 良 習 性, 塑 造 良 好 的 行 為 品 格 及 習 性 18. 加 強 賃 居 生 及 高 關 懷 生 學 生 輔 導, 提 供 學 習 及 生 活 適 應 協 助 19.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菸 害 防 制 相 關 工 作 20. 推 展 校 園 環 境 衛 生,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環 保 政 策 21. 各 項 健 康 檢 查 與 疾 病 篩 檢, 辦 理 全 校 學 生 身 高 體 重 視 力 檢 查 及 校 園 捐 血 活 動 胸 部 X 光 和 心 臟 病 篩 檢 等 工 作 22. 食 品 衛 生 與 健 康 管 理, 檢 視 校 園 食 品 之 衛 生 安 全 與 管 理, 宣 導 飲 食 均 衡 及 衛 生 觀 念 ( 四 ) 各 組 工 作 職 掌 ( 簡 易 版 ) 擬 定 學 期 班 會 及 週 會 活 動 計 畫 受 理 學 生 助 學 貸 款 申 辦 作 業 辦 理 畢 業 紀 念 冊 出 版 及 畢 業 典 禮 相 關 事 宜 學 生 活 動 組 籌 辦 校 慶 及 各 項 慶 典 活 動 黃 裕 仁 組 長 辦 理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優 良 學 生 選 舉 及 學 生 各 項 團 體 競 賽 或 活 動 檢 查 及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服 務 學 習 工 作 查 核 學 生 生 活 週 記 班 會 紀 錄 簿 之 書 寫 及 各 項 反 映 事 項 辦 理 學 生 請 假 事 項 及 出 缺 席 管 理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事 項 之 推 展 並 辦 理 學 生 生 活 榮 譽 競 賽 事 項 生 活 輔 導 組 負 責 學 生 校 內 外 生 活 輔 導 與 交 通 安 全 維 護 事 項 龐 國 銘 組 長 辦 理 學 生 獎 懲 事 項 學 生 意 外 及 偶 發 事 件 之 處 理 辦 理 全 校 各 項 衛 生 保 健 工 作 及 環 境 衛 生 之 管 理 衛 生 組 各 班 清 潔 區 域 之 分 配 清 潔 工 作 之 督 導 及 整 潔 比 賽 巫 文 德 組 長 人 員 急 難 傷 害 之 急 救 與 處 理 體 育 組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設 施 器 材 之 借 用 管 理 及 維 護 黃 信 學 組 長 規 劃 辦 理 全 年 度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競 賽 指 導 學 生 社 團 組 織 之 各 項 活 動 課 外 活 動 組 辦 理 學 生 校 外 教 學 ( 畢 業 旅 行 ) 相 關 事 宜 盧 恩 得 組 長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空 白 課 程 安 排 工 作
79 三 教 官 室 ( 一 ) 組 織 與 工 作 夥 伴 主 任 教 官 尹 嘉 澍 分 機 391 王 皓 仲 教 官 方 珮 馨 教 官 吳 侑 庭 教 官 洪 揆 一 教 官 高 泉 源 教 官 傅 啟 裕 教 官 承 辨 校 安 業 務 承 辦 人 事 業 務 承 辦 教 育 業 務 承 辦 後 勤 業 務 承 辦 春 暉 業 務 承 辦 校 外 會 分 機 396 分 機 393 分 機 395 分 機 393 分 機 397 分 機 397 ( 二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1. 訓 輔 人 員 校 外 聯 巡 查 訪 工 作 : 本 室 派 遣 教 官 協 同 信 義 警 分 局 巡 邏 勤 務, 以 強 化 學 生 校 外 生 活 輔 導 機 制 2.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 (1) 除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課 程 授 課 外, 並 融 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治 教 育 防 災 教 育, 餘 依 常 規 執 行 (2) 協 助 有 意 報 考 軍 事 院 校 之 同 學, 完 成 相 關 報 名 及 其 他 輔 導 工 作 3.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 常 規 執 行 及 生 活 教 育 列 為 重 點 4. 軍 訓 勤 務 : 依 本 校 教 官 室 值 勤 內 容 規 範 執 勤, 包 含 農 場 及 校 園 週 邊 巡 查 課 間 校 園 巡 查 及 上 放 學 時 間 導 護 工 作 5. 學 生 交 通 安 全 : (1) 每 學 期 期 初 期 末 召 開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委 員 會 會 議 (2) 安 排 學 生 參 訪 捷 運 站, 以 瞭 解 捷 運 站 之 運 作 及 搭 乘 捷 運 應 注 意 事 項 (3) 加 強 騎 乘 機 車 通 勤 學 生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避 免 交 通 意 外 發 生 6. 春 暉 專 案 : (1) 開 學 後 連 續 4 週 週 三 下 午 實 施 戒 菸 課 程,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戒 菸, 並 實 施 戒 菸 追 蹤, 務 求 杜 絕 抽 菸 習 慣 (2) 持 續 利 用 連 續 假 期 結 束 後 實 施 尿 液 篩 檢 (3) 配 合 教 育 局 安 排 春 暉 社 同 學 至 行 政 區 域 內 中 小 學 實 施 春 暉 宣 教 7. 辦 理 清 寒 學 生 獎 助 金 申 請 : 賡 續 辦 理 8. 辦 理 84 次 兵 役 緩 徵 : 賡 續 辦 理 兵 役 緩 徵 相 關 事 宜 9. 僑 生 輔 導 : 辦 理 在 校 僑 生 年 節 暨 新 生 輔 導 活 動 10. 賃 居 生 訪 視 :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協 請 各 班 導 師 消 防 警 察 實 施 賃 居 訪 視, 以 強 化 賃 居 生 消 防 安 全 觀 念, 確 保 住 宿 安 全 11. 管 樂 隊 重 要 活 動 : 參 加 臺 北 市 五 項 藝 術 比 賽 及 全 國 音 樂 比 賽, 音 樂 類 行 進 管 樂 組 競 賽 12. 辦 理 畢 業 校 友 兵 役 役 期 折 抵 工 作 : 賡 續 辦 理
80 四 實 習 處 ( 一 ) 組 織 與 工 作 伙 伴 實 習 處 施 政 文 主 任 分 機 401 實 習 輔 導 組 鄭 才 新 組 長 分 機 402 建 教 合 作 組 王 淳 葦 組 長 分 機 403 資 訊 組 王 南 輝 組 長 分 機 791 電 機 科 電 子 科 資 訊 科 機 械 科 劉 建 忠 主 任 分 機 511 洪 茂 松 主 任 分 機 531 周 國 安 主 任 分 機 541 胡 銘 軒 主 任 分 機 551 汽 車 科 化 工 科 食 品 加 工 科 園 藝 科 王 守 成 主 任 分 機 561 王 麗 華 主 任 分 機 571 蔡 英 敏 主 任 分 機 581 張 詩 悌 主 任 ( 二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1. 請 確 實 按 預 定 教 學 進 度 準 備 器 材 及 實 施 教 學 並 記 錄 日 誌, 落 實 分 組 教 學 效 能 2. 落 實 實 習 工 ( 農 ) 場 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加 強 安 全 標 誌 標 語 警 示 語 布 置, 建 立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預 防 意 外 事 件 之 發 生, 並 訂 定 每 學 期 第 一 週 為 安 全 教 育 週 3. 加 強 實 習 工 場 安 全 宣 導 工 作, 確 實 要 求 穿 著 工 作 服 工 作 帽 及 貫 徹 工 場 清 潔 工 作, 並 於 當 天 第 一 節 實 習 課 上 課 時 要 求 學 生 於 實 習 日 誌 中 紀 錄 教 師 宣 導 之 相 關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4. 針 對 綜 合 高 中 之 實 施, 辦 理 專 業 技 術 學 程 各 科 應 加 強 宣 導, 擬 定 校 訂 核 心 專 業 及 選 修 課 程, 規 劃 實 習 工 場 整 合 設 備 調 整 實 習 教 學 內 容 發 展 特 色 5. 配 合 新 課 程 實 施, 積 極 推 展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以 發 展 各 科 特 色, 達 成 學 生 進 路 目 標 6. 輔 導 各 科 配 合 與 落 實 教 學 輔 三 合 一 政 策 7. 加 強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訓 練, 達 到 一 人 一 證 並 提 升 丙 級 為 乙 級 達 雙 證 合 一 目 標, 以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8. 加 強 各 項 競 賽 選 手 訓 練, 爭 取 佳 績
81 9. 規 劃 辦 理 本 校 與 國 內 外 相 關 企 業 機 構 或 學 校 之 合 作 交 流 事 宜 10. 協 助 各 科 辦 理 校 外 實 習 教 學 事 宜 11. 加 強 各 工 場 技 士 技 佐 考 核 事 宜 12. 配 合 學 校 日 及 校 慶 活 動 各 科 辦 理 學 生 實 習 成 果 展 覽 13. 配 合 技 藝 教 育 改 革 方 案, 請 各 科 積 極 開 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14. 積 極 辦 理 技 藝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任 務 工 作 15. 積 極 辦 理 臺 北 市 合 作 式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諮 詢 輔 導 及 競 賽 工 作 16. 積 極 辦 理 臺 北 市 技 職 教 育 巡 迴 演 講 宣 導 活 動 17. 積 極 規 畫 學 校 實 習 工 場 及 設 備 整 合 相 關 事 宜 18. 持 續 推 動 教 育 部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高 職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各 項 工 作 計 畫 19. 持 續 推 動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2 年 度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先 計 畫 跨 群 科 專 題 製 作 各 項 工 作 計 畫 20. 積 極 推 動 各 科 與 技 專 校 院 策 略 合 作 發 展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師 生, 設 備 交 流 合 作 事 宜 ( 三 ) 各 科 簡 介 1. 電 機 科 (1) 師 資 陣 容 : 全 科 教 師 共 21 人, 碩 士 13 人 (2) 教 學 設 備 : 設 有 單 晶 片 實 習 工 場 可 程 式 控 制 實 習 工 場 電 子 電 路 實 習 工 場 基 本 電 路 實 習 工 場 微 電 腦 控 制 實 習 工 場 電 腦 應 用 實 習 工 場 電 工 機 械 實 習 工 場 工 業 配 線 實 習 工 場 等, 設 置 完 善, 供 學 生 實 習 使 用
82 2. 電 子 科 (1) 師 資 陣 容 : 全 科 教 師 共 12 人, 碩 士 7 人 (2) 教 學 設 備 : 設 有 基 本 電 學 工 場 電 子 電 路 工 場 介 面 工 場 視 聽 工 場 電 腦 教 室 等 計 7 間, 設 置 完 善 之 精 密 儀 器 供 學 生 實 習 使 用 3. 資 訊 科 (1) 師 資 陣 容 : 全 科 教 師 共 11 人, 碩 士 有 5 人, 博 士 進 修 1 人 (2) 教 學 設 備 : 設 有 電 腦 110 部 單 晶 片 模 擬 器 伺 服 器 雷 射 印 表 機 噴 墨 印 表 機 等 設 備, 及 電 腦 週 邊 設 備 及 電 子 電 路 等 六 間 實 習 工 場, 供 學 生 實 習 使 用
83 4. 機 械 科 (1) 師 資 陣 容 : 全 科 共 計 10 人, 博 士 2 人, 碩 士 5 人, 碩 士 進 修 1 人 (2) 教 學 設 備 : 設 有 電 腦 數 值 控 制 (CNC) 電 腦 輔 助 繪 圖 (CAD) 氣 壓 車 床 鉗 工 銑 床 磨 床 機 械 製 圖 及 實 習 工 場 等 十 間, 供 學 生 實 習 使 用 5. 汽 車 科 (1) 師 資 陣 容 : 全 科 教 師 共 9 人, 博 士 1 人, 碩 士 5 人, 博 士 進 修 1 人, 碩 士 進 修 1 人 (2) 教 學 設 備 : 設 有 第 一 綜 合 實 習 工 場 第 二 綜 合 實 習 工 場 第 三 綜 合 實 習 工 場 基 礎 實 習 工 場 內 燃 機 工 場 汽 車 底 盤 工 場 汽 車 電 系 工 場 等 計 七 間 實 習 工 場, 設 置 完 善 之 設 備 及 儀 器 供 學 生 實 習 使 用
84 6. 化工科 (1) 師資陣容 全科教師共 11 人 博士 1 人 碩士 7 人 (2) 教學設備 設有普通化學 物理 分析化學 有機化學 化工裝置 化工儀器 精密 儀器實習工場 程序控制等實習工場 及天平室 藥品室 準備室等設施 設備完善 供學生實習使用 7. 園藝科 (1) 師資陣容 全科教師共 7 人 碩士 6 人 碩士進修 1 人 (2) 教學設備 專業教室 造園製圖教室 組織培養教室 花藝教室 視聽教室 圖書室 園產加工與處理教室 工具資材室 造園施工練習場 溫室 簡易設施等 供學生實 習使用
85 8. 食 品 加 工 科 (1) 師 資 陣 容 : 全 科 教 師 共 9 人, 碩 士 7 人 (2) 教 學 設 備 : 本 科 設 有 烘 焙 食 品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檢 定 場 地 食 品 加 工 實 習 工 場 應 用 微 生 物 實 驗 室 食 品 化 學 實 驗 室 等 計 七 間, 設 備 完 善, 供 學 生 實 習 用
86 五 總 務 處 ( 一 ) 組 織 與 工 作 夥 伴 : 主 任 陳 宏 謀 分 機 601 事 務 組 趙 祖 善 長 承 辨 採 購 年 度 工 程 設 施 維 護 維 修 防 災 消 防 校 園 安 全 與 景 觀 場 地 借 用 節 能 等 相 關 業 務 分 機 611 經 營 組 黃 秋 月 組 長 承 辦 財 產 校 舍 及 辦 公 用 品 等 相 關 業 務 分 機 641 文 書 組 王 家 惠 組 長 承 辦 文 書 等 相 關 業 務 分 機 631 出 納 組 周 文 姿 組 長 承 辦 出 納 零 用 金 等 相 關 業 務 分 機 621 總 務 處 設 主 任 1 員, 組 長 4 員, 成 員 共 計 14 員, 另 加 教 師 兼 行 政 助 理 1 員 ( 二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 1. 辦 理 校 舍 修 繕 及 新 建 工 程 (1) 續 辦 102 年 度 自 強 樓 地 下 室 暨 出 入 口 整 修 工 程 之 完 工 驗 收 (2) 辦 理 102 年 度 實 習 工 場 廁 所 及 排 水 等 設 施 整 修 工 程 (3) 辦 理 102 年 度 實 習 農 場 邊 坡 安 全 整 修 工 程 (4) 辦 理 新 建 工 程 專 案 雜 項 標 工 程 (5) 續 辦 校 大 門 中 庭 及 校 舍 復 舊 整 修 工 程 之 完 工 驗 收 (6) 續 辦 新 建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暨 附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工 程 驗 收 後 之 相 關 結 案 事 宜 (7) 辦 理 102 年 度 實 習 農 場 整 修 工 程 (8) 辦 理 103 年 度 全 校 廣 播 暨 視 訊 教 學 系 統 工 程 ( 含 主 機 及 相 關 附 屬 機 組 ) (9) 辦 理 103 年 度 校 舍 結 構 耐 震 補 強 工 程 ( 成 功 樓 及 實 習 農 場 專 科 教 室 )
87 2. 辦 理 各 項 設 備 之 保 養 維 護 (1) 勤 業 樓 成 功 樓 電 梯 每 月 定 期 維 護 保 養 2 次 及 不 定 期 修 復, 為 使 運 作 維 持 正 常 及 使 用 安 全, 續 辦 理 維 護 保 養 合 約, 含 代 辦 年 度 昇 降 設 備 使 用 許 可 證 (2) 汽 車 科 實 習 工 場 汽 車 昇 降 機 每 月 定 期 維 護 保 養 1 次 及 不 定 期 修 復, 為 維 師 生 實 習 安 全, 續 辦 理 保 養 維 護 合 約 (3) 消 防 設 備 每 月 定 期 保 養 維 護 1 次 及 不 定 期 修 復, 為 維 校 園 安 全, 與 廠 商 續 訂 保 養 維 護 合 約, 含 完 成 本 校 102 年 度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暨 申 報 (4) 飲 水 設 備 ( 飲 水 機 ) 每 月 定 期 維 護 保 養 1 次 及 不 定 期 修 復, 為 維 師 生 飲 用 水 安 全, 與 廠 商 續 訂 保 養 維 護 合 約 (5) 全 校 電 氣 設 備 每 月 定 期 巡 檢 高 低 壓 電 力 2 次 及 不 定 期 修 復, 為 維 電 力 設 備 正 常 運 作 及 使 用 安 全, 與 廠 商 續 訂 保 養 維 護 合 約 (6) 全 校 監 視 系 統 每 月 定 期 維 護 保 養 1 次 及 不 定 期 修 復, 全 校 校 園 安 全 持 續 監 控, 並 與 廠 商 續 訂 保 養 維 護 合 約 3. 辦 理 校 園 環 境 及 教 學 設 施 檢 修 (1) 辦 理 房 舍 校 園 及 校 園 公 共 設 施 之 維 修 (2) 配 合 學 生 提 報 辦 理 教 室 內 各 項 設 施 ( 門 窗 照 明 課 桌 椅 冷 氣 等 ) 不 定 期 檢 修 工 作 (3) 暑 假 期 間 施 作 防 汛 期 排 水 溝 清 理 及 各 樓 層 閥 基 層 馬 達 及 控 制 盤 檢 測 維 修 颱 風 季 節 校 園 高 大 喬 木 修 剪 蓄 水 池 ( 塔 ) 清 洗 預 防 登 革 熱 校 園 消 毒 等 工 程 4. 辦 理 校 園 美 化 綠 化 工 作 (1) 定 期 請 專 業 廠 商 維 護 修 剪 庭 園 植 栽, 並 請 園 藝 專 業 廠 商 栽 植 時 令 草 花, 豐 富 本 校 園 圃 景 觀 (2) 依 全 校 景 觀 植 栽 灑 水 責 任 分 配 區, 由 職 工 執 行 澆 水 工 作, 避 免 植 栽 乾 枯 5. 辦 理 外 借 考 試 接 洽 及 協 調 之 試 務 業 務 6. 辦 理 消 防 設 備 及 建 物 安 全 檢 查 管 理 7. 配 合 推 動 節 水 節 電 節 紙 等 措 施 8. 辦 理 教 育 部 局 各 項 教 學 設 備 補 助 款 請 購 事 宜, 協 辦 各 處 室 之 委 辦 業 務 9. 加 強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與 門 禁 管 理 10. 辦 理 防 災 業 務 11. 推 動 電 子 化 公 文 相 關 作 業 與 配 合 檔 案 法 實 施 之 相 關 業 務 12. 辦 理 出 納 相 關 業 務 (1) 員 工 薪 俸 發 放 稅 款 扣 繳 保 險 費 交 通 費 教 師 鐘 點 費 等 相 關 業 務 (2) 各 款 項 收 付 保 管 等 業 務 (3) 製 作 學 生 繳 費 四 聯 單 所 得 稅 扣 繳 憑 單 13. 辦 理 財 產 校 舍 管 理 及 年 度 盤 點 14. 辦 理 財 產 物 品 之 新 增 異 動 移 撥 作 業, 並 辦 理 財 產 物 品 報 廢 作 業
88 六 輔 導 室 工 農 輔 導 團 隊 秉 持 專 業 及 服 務 的 精 神, 積 極 規 劃 各 項 輔 導 工 作, 期 能 提 供 全 校 親 師 生 最 佳 之 服 務, 以 共 同 協 助 學 生 達 成 適 性 之 發 展 此 外, 歡 迎 家 長 參 與 相 關 之 知 能 研 習 提 供 社 區 資 源, 讓 本 校 輔 導 工 作 更 臻 完 善 ( 一 ) 輔 導 群 及 聯 絡 方 式 : 日 間 部 各 科 均 有 專 責 之 輔 導 教 師, 夜 間 部 暨 進 修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由 日 間 部 輔 導 老 師 以 輪 值 方 式 共 同 推 展, 輔 導 老 師 負 責 之 科 別 及 夜 間 部 輪 值 時 間 安 排 如 下, 歡 迎 各 位 家 長 隨 時 與 我 們 聯 繫, 我 們 很 樂 意 與 您 討 論, 以 共 同 協 助 孩 子 健 康 成 長 輔 導 老 師 日 間 部 科 別 分 機 夜 間 部 暨 進 修 學 校 輪 值 黃 美 玲 主 任 輔 導 行 政 721 星 期 二 邱 志 賢 老 師 綜 合 高 中 725 星 期 五 羅 惠 美 老 師 資 訊 科 電 機 科 723 星 期 四 蘇 宗 莉 老 師 化 工 科 加 工 科 園 藝 科 724 星 期 三 洪 嘉 欣 老 師 電 子 科 汽 車 科 機 械 科 726 星 期 一 TEL: # FAX: [email protected] ( 二 )102 學 年 度 輔 導 室 重 點 工 作 1. 召 開 各 項 輔 導 工 作 會 議 2. 賡 續 推 動 本 校 102 年 度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相 關 事 宜 3. 辦 理 臺 北 市 102 年 度 公 私 立 高 職 教 師 進 階 輔 導 知 能 團 體 成 長 研 習 4. 辦 理 學 生 生 涯 學 習 檔 案 推 動 與 追 蹤 5. 休 學 及 轉 學 學 生 追 蹤 調 查 及 復 轉 學 及 重 讀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6. 積 極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認 輔 工 作 生 涯 輔 導 之 實 施 7. 個 別 輔 導 及 個 案 研 究 8. 相 關 心 理 測 驗 之 實 施 9. 出 刊 輔 導 通 訊
89 10. 辦 理 團 體 輔 導 及 班 級 輔 導 活 動 11. 學 生 資 料 的 收 集 與 保 管 12. 建 置 輔 導 室 網 頁, 充 實 輔 導 資 源 網 絡 13. 協 助 建 置 臺 北 市 高 職 學 校 輔 導 資 訊 網 工 作 14. 辦 理 臺 北 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防 治 小 組 諮 詢 服 務 工 作 ( 三 ) 宣 導 事 項 1. 歡 迎 學 生 家 長 或 熱 心 輔 導 工 作 人 士, 具 有 專 業 知 能 者 加 入 本 校 認 輔 工 作 行 列, 協 助 陪 伴 本 校 適 應 困 難 學 生 的 成 長, 詳 情 請 洽 輔 導 室 黃 美 玲 主 任 或 羅 惠 美 老 師 2. 為 營 造 友 善 安 全 及 多 元 尊 重 之 校 園 氛 圍, 本 校 除 積 極 推 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工 作 外, 並 建 置 校 園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或 性 霸 凌 處 理 機 制, 倘 若 您 的 孩 子 不 幸 遭 受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加 害 人 為 在 校 ( 含 他 校 ) 學 生 或 教 職 員 工 身 份, 可 以 協 助 孩 子 至 學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調 查, 本 校 會 啟 動 校 園 性 平 事 件 處 理 機 制, 以 維 護 學 生 之 人 身 安 全 ( 詳 情 請 見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規 定, 歡 迎 家 長 上 本 校 網 頁 點 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令 規 章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規 定 ) 3. 鼓 勵 孩 子 參 加 社 團 活 動, 培 養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平 日 注 意 孩 子 課 業 壓 力 情 感 挫 折 親 子 溝 通 人 際 關 係 等, 以 預 防 憂 鬱 或 自 我 傷 害 之 發 生, 若 需 要 協 助 時, 歡 迎 隨 時 與 導 師 或 輔 導 老 師 聯 繫 以 適 時 幫 助 孩 子 4. 歡 迎 各 位 家 長 踴 躍 參 加 校 內 外 的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校 內 研 習 部 份, 本 學 期 辦 理 2 場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請 參 見 研 習 活 動 一 覽 表 ; 校 外 研 習 部 分, 歡 迎 家 長 隨 時 上 本 校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參 閱 5. 依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及 兒 少 權 益 保 障 法 之 規 定, 教 育 人 員 知 悉 家 庭 暴 力 及 兒 少 保 護 事 件 時 有 通 報 責 任, 若 未 依 規 定 通 報 會 被 行 政 處 分, 在 此 期 盼 各 位 家 長 能 以 包 容 尊 重 關 愛 支 持 的 態 度 對 待 孩 子, 亦 請 多 予 孩 子 正 向 積 極 的 鼓 勵, 避 免 以 不 理 性 或 暴 力 方 式 處 理, 並 歡 迎 隨 時 與 導 師 輔 導 老 師 密 切 聯 繫 溝 通, 共 同 協 助 孩 子 健 康 快 樂 成 長
90 ( 四 ) 本 校 校 園 輔 導 資 源 網 路 一 覽 表 校 園 緊 急 事 件 通 報 單 位 心 理 / 醫 療 諮 詢 或 諮 商 松 山 工 農 校 安 中 心 ( 校 園 安 全 自 傷 與 危 機 ): 臺 北 市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諮 詢 專 線 ( 提 供 心 理 課 程 資 訊 及 諮 詢 服 務 )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或 性 侵 害 家 暴 違 反 兒 少 權 益 社 區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 信 義 區 門 診 部 保 障 法 校 園 意 外 或 突 發 疾 病 : 學 務 處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松 德 院 區 心 情 專 線 ( 提 供 精 神 醫 療 諮 詢 與 #341 輔 導 服 務,24 小 時 服 務 ) 學 生 申 訴 : 輔 導 室 #721 安 心 專 線 (0800- 請 幫 幫 - 救 救 我 ) 高 風 險 家 庭 : 輔 導 室 #721 生 命 線 未 婚 懷 孕 校 內 通 報 專 用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張 老 師 專 線 免 付 費 戒 菸 專 線 臺 北 市 松 德 婦 女 服 務 中 心 ( 免 費 諮 詢 團 體 工 作 緊 急 通 報 與 相 關 單 位 就 業 輔 導 等 ) 緊 急 事 件 婦 幼 保 護 專 線 113 法 律 家 暴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24 小 時 保 護 專 線 臺 北 市 政 府 市 民 熱 線 法 律 諮 詢 1999 (fax: , 通 報 表 請 由 教 育 部 訓 育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 少 年 警 察 隊 少 年 申 訴 專 線 臺 北 市 社 會 局 服 務 站 -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防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165 獨 居 兒 童 少 年 通 報 ( 表 件 由 市 府 社 會 局 網 站 下 載 ) 臺 北 市 智 障 家 長 協 會 ( 含 法 律 諮 詢 )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忠 孝 案 區 ( 意 外 或 突 發 疾 病 ) # 臺 北 市 南 區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臺 北 分 會 ( 免 費 法 臺 北 市 少 年 隊 #1312 信 義 少 輔 組 律 諮 詢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 諮 詢 經 濟 扶 助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資 訊 網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信 義 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 特 定 低 收 入 遭 受 重 大 災 害 家 庭 主 要 負 擔 家 計 或 照 顧 者 重 病 及 與 死 杏 陵 性 教 育 輔 導 專 線 亡 危 機 遊 民 等 ( 免 費 )) 或 臺 灣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協 會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 提 供 失 業 家 長 就 業 服 務 轉 勵 馨 基 金 會 ( 家 暴 離 婚 喪 偶 原 住 民 婦 女 諮 介 ) 商 諮 詢 與 庇 護 安 置 ) 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孤 兒 福 利 協 會 (18 歲 以 下, 單 親 或 失 親 孩 子 婦 女 救 援 專 線 ( 關 懷 訪 視 課 後 陪 讀 親 職 團 提 供 經 濟 補 助 免 費 諮 詢 等 ) #103 體 心 理 諮 商 ) 全 國 未 成 年 懷 孕 諮 詢 專 線 親 職 諮 詢 / 諮 商 松 山 工 農 輔 導 室 # 松 山 工 農 家 長 會 臺 北 市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 提 供 親 職 教 育 婚 姻 兩 性 與 家 庭 關 係 諮 教 師 諮 詢 詢 ) 松 山 工 農 教 師 會 單 親 家 庭 互 助 協 會 諮 詢 專 線 松 山 工 農 特 教 諮 詢 專 線 臺 北 市 基 督 教 教 會 聯 合 會 ( 提 供 社 會 工 作 專 案 轉 介 : 中 輟 生 保 護 性 #251 涉 及 司 法 與 需 親 職 教 育 個 案 ) #320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光 智 基 金 會 士 林 青 少 年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 提 供 18 歲 以 下 情 緒 行 為 人 全 國 教 師 會 際 等 適 應 困 難 之 少 年 及 家 長 心 理 諮 商 才 藝 班 等, 年 費 1200 元 免 收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 法 諮 詢 費 用 ) 律 特 殊 教 育 心 理 諮 商 與 諮 詢 精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賽 珍 珠 基 金 會 (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單 親 清 寒 家 庭 免 費 諮 神 醫 學 等 ) 詢 經 濟 補 助 與 翻 譯 協 助 等 )
91 ( 一 ) 組 織 與 工 作 伙 伴 七 圖 書 館 圖 書 館 主 任 唐 秋 霜 分 機 731 圖 書 資 源 指 導 老 師 吳 煌 壬 分 機 734 管 理 員 李 彥 憲 分 機 732 ( 二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1. 召 開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研 討 圖 書 館 業 務 推 動 有 關 事 項 2. 辦 理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活 動 主 題 書 展 參 考 諮 詢 服 務 及 其 他 圖 書 館 利 用 相 關 工 作 3. 辦 理 人 文 閱 讀 活 動 推 廣 之 相 關 工 作 (1) 推 動 及 辦 理 各 類 師 生 讀 書 會 (2) 辦 理 晨 讀 及 班 級 共 讀 等 相 關 工 作 (3) 辦 理 與 師 長 有 約 ~ 班 級 讀 書 會 工 作 (4) 辦 理 三 魚 網 好 書 推 薦 之 評 審 公 告 及 獎 勵 相 關 工 作 4. 辦 理 支 援 教 學 行 政 及 提 供 學 習 資 源 等 相 關 工 作 5. 辦 理 新 書 ( 含 視 聽 資 源 ) 及 期 刊 之 徵 集 採 購 與 展 覽 相 關 工 作 6. 辦 理 館 藏 ( 含 圖 書 期 刊 報 紙 視 聽 資 料 電 子 資 源 及 各 種 教 學 媒 體 等 ) 編 目 及 流 通 等 相 關 工 作 7. 辦 理 館 藏 設 備 及 財 產 之 管 理 盤 點 與 報 廢 相 關 工 作 8. 辦 理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讀 書 心 得 及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相 關 工 作 9. 辦 理 圖 書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相 關 工 作 10. 辦 理 本 校 102 年 度 至 104 年 度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先 計 畫 子 計 畫 一 : 活 化 工 農 課 程 整 合 多 元 智 能 計 畫 相 關 工 作 11. 辦 理 館 際 及 相 關 團 體 之 合 作 工 作
92 八 進 修 學 校 ( 一 ) 進 修 學 校 組 織 : 1 行 政 人 員 (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 職 稱 主 任 教 學 組 長 註 冊 組 長 活 動 組 長 生 輔 組 長 教 官 姓 名 鄧 登 木 葉 力 齊 郭 玲 伶 蔣 玉 明 那 孟 賢 董 冀 媛 分 機 行 政 人 員 ( 職 員 ): 職 稱 幹 事 ( 教 學 ) 約 聘 幹 事 ( 學 務 ) 技 士 ( 機 械 科 ) 技 佐 ( 電 子 科 ) 護 理 師 ( 健 康 中 心 ) 輔 導 教 師 ( 輔 導 室 ) 姓 名 徐 清 祥 彭 正 婷 潘 文 雷 吳 兆 芳 陳 曉 雯 ( 輪 值 ) 分 機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各 班 導 師 : 年 級 科 別 一 年 級 電 機 科 機 械 科 電 子 科 備 註 張 秀 寧 ( 分 機 824) 許 哲 勝 ( 分 機 823) 劉 進 德 ( 分 機 822) 二 年 級 湯 琦 均 ( 分 機 824) 陳 鵬 夫 ( 分 機 821) 詹 耀 仁 ( 分 機 822) 三 年 級 李 建 儒 ( 分 機 821) 張 靖 郁 ( 分 機 823) 王 繼 芬 ( 分 機 825) 四 年 級 張 深 淼 ( 分 機 825) 蔡 宏 谷 ( 分 機 820) 陳 竹 苓 ( 分 機 820) 學 校 語 音 交 換 總 機 : ( 代 表 號 ) 進 修 學 校 專 線 : 傳 真 : 校 務 主 任 : 分 機 801 教 學 組 : 分 機 811 註 冊 組 : 分 機 812 學 生 活 動 組 : 分 機 813 生 活 輔 導 組 : 分 機 815 輔 導 老 師 : 分 機 721~726 學 校 網 址 : 校 址 :11060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忠 孝 東 路 5 段 236 巷 15 號
93 4 各 學 科 教 師 : 科 別 國 ( 社 ) 英 文 數 理 電 機 機 械 電 子 軍 護 藝 能 姓 名 1 張 秀 寧 陳 竹 苓 王 繼 芬 鄧 登 木 蔡 宏 谷 劉 進 德 那 孟 賢 陳 鵬 夫 2 李 建 儒 湯 琦 均 郭 玲 伶 蔣 玉 明 張 靖 郁 詹 耀 仁 董 冀 媛 王 順 賢 3 張 瑞 蘭 曾 純 仙 張 深 淼 林 宗 翰 葉 力 齊 鄭 瑪 琍 4 王 祖 香 湯 惠 光 林 建 豪 許 哲 勝 王 俊 智 5 王 雲 洲 吳 秉 融 胡 銘 軒 6 楊 廣 印 陳 貴 瓏 ( 二 )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各 班 人 數 統 計 表 : 科 別 年 級 電 機 科 機 械 科 電 子 科 合 計 ( 年 級 ) 總 計 備 註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合 計 ( 各 科 ) 夜 間 部 101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統 計 表 : 班 級 項 目 電 四 忠 機 四 忠 子 四 忠 合 計 備 註 全 班 人 數 畢 業 人 數 畢 業 率 78.6% 95.7% 67.7% 82% 領 修 業 證 書 夜 間 部 101 學 年 度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 藝 )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 項 目 職 類 班 級 姓 名 名 次 指 導 老 師 備 註 101 學 年 度 全 國 高 中 工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室 內 配 線 電 四 忠 夏 智 罡 第 二 名 ( 金 手 獎 ) 鄭 才 新 技 優 保 送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全 國 高 中 工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工 業 配 線 電 四 忠 李 世 皓 優 勝 蔡 武 城 張 鈺 楨 技 優 保 甄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第 43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北 區 初 賽 工 業 配 線 電 三 忠 李 沅 修 優 勝 ( 第 五 名 ) 蔡 武 城 張 鈺 楨
94 4 夜 間 部 102 學 年 度 全 國 高 中 工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選 手 : 序 號 職 種 班 級 姓 名 指 導 老 師 備 註 1 室 內 配 線 電 四 忠 黃 孟 宏 鄭 才 新 2 工 業 配 線 電 四 忠 李 沅 修 張 鈺 楨 3 鉗 工 機 四 忠 李 長 龍 蔡 宏 谷 4 車 床 機 四 忠 徐 斌 彬 胡 銘 軒 ( 三 ) 夜 間 部 學 生 升 學 進 路 : 101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錄 取 四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人 數 統 計 表 : 項 目 班 級 電 四 忠 機 四 忠 子 四 忠 合 計 國 立 四 技 私 立 四 技 合 計 報 考 人 數 錄 取 率 72.7% 51.9% 86.2% 70.5% 全 班 人 數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錄 取 四 技 二 專 ( 日 )53 /122=43.44% ( 錄 取 國 立 人 數 5 人 ) 96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錄 取 四 技 二 專 ( 日 )84/142 =59.15%( 錄 取 國 立 人 數 12 人 ) 97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錄 取 四 技 二 專 ( 日 )81/116 =69.83% ( 錄 取 國 立 人 數 8 人 ) 98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錄 取 四 技 ( 日 )61/86 =70.93% ( 錄 取 國 立 人 數 6 人 ) 99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錄 取 四 技 ( 日 )56/82 =68.29% ( 錄 取 國 立 人 數 6 人 ) 100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錄 取 四 技 ( 日 )57/74 =77.0% ( 錄 取 國 立 人 數 9 人 ) 101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錄 取 四 技 ( 日 )55/78 =70.5% ( 錄 取 國 立 人 數 9 人 )
95 ( 四 ) 進 修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行 事 簡 曆 表 : 月 星 期 週 次 份 日 ㄧ 二 三 四 五 六 八 預 備 月 一 二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一 月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十 七 十 八 十 九 廿 廿 一 廿 二 寒 假 二 寒 假 月 預 備 備 定 期 考 查 國 定 假 日 註 本 簡 曆 表 若 有 調 整 或 變 更, 將 另 行 通 知 預 定 行 事 20 日 高 一 新 生 始 業 輔 導 8/21-9/4 第 1 次 教 學 研 究 會 23 日 校 務 會 議 進 修 學 校 校 務 處 務 會 議 25 日 暑 假 結 束 祖 父 母 節 26 日 開 學 註 冊 全 天 上 課, 暑 假 作 業 測 驗, 高 一 新 生 定 向 輔 導 2-6 日 高 二 ~ 高 四 學 生 技 能 檢 定 抵 免 重 修 申 請 4 日 高 四 校 友 返 校 座 談 會 5-6 日 申 請 抵 免 及 隨 班 附 讀 9 日 選 拔 班 級 優 良 學 生 代 表 9 日 高 一 生 涯 學 習 檔 案 說 明 會 13 日 全 國 學 生 地 震 演 習 14 日 補 行 上 班 上 課 (9/20 調 整 放 假 ) 15 日 學 校 日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 一 ) 16 日 隨 班 附 讀 正 式 上 課 高 一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7-8 日 第 1 次 期 中 考 8 日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 二 ) 10 日 國 慶 日 放 假 15 日 高 一 學 生 心 臟 病 篩 檢 15 日 起 高 一 高 二 徑 賽 2 日 防 災 演 練 及 防 災 主 題 宣 導 活 動 4 日 高 一 高 二 學 生 週 記 抽 查 4-8 日 高 一 實 施 大 考 中 心 興 趣 量 表 4 日 起 高 二 班 際 排 球 賽 6 日 K 歌 大 賽 11 日 高 三 高 四 學 生 週 記 抽 查 13 日 期 中 學 務 會 議 日 第 2 次 期 中 考 9-20 日 第 2 次 教 學 研 究 會 9 日 高 一 至 高 三 學 生 國 文 科 學 業 競 試 日 作 業 檢 查 日 實 習 報 告 檢 查 日 高 四 第 2 次 模 擬 考 1 日 元 旦 放 假 10 日 實 習 日 誌 檢 查 15 日 期 末 學 務 會 議 日 期 末 考 17 日 第 2 次 教 室 日 誌 檢 查 日 大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11 日 開 學 日 紫 錐 花 運 動 暨 友 善 校 園 週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週 28 日 幹 部 訓 練 復 轉 重 讀 生 教 學 輔 聯 席 座 談 會 16 日 辦 理 臺 北 市 優 良 學 生 代 表 選 拔 16 日 起 高 三 高 四 拔 河 比 賽 19 日 中 秋 節 放 假 20 日 調 整 放 假 (9/14 補 行 上 班 上 課 ) 23 日 校 內 科 展 開 始 報 名 26 日 高 一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30 日 高 一 學 生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常 識 測 驗 16 日 認 輔 教 師 座 談 會 25 日 第 1 次 教 室 日 誌 檢 查 日 高 四 第 1 次 模 擬 考 10/28-11/8 日 秋 季 書 展 28 日 高 一 至 高 三 學 生 英 文 科 學 業 競 試 22 日 捐 血 活 動 ( 至 17:00 止 ) 日 辦 理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工 科 技 藝 競 賽 停 課 20 日 休 業 式 教 室 及 設 備 點 交 21 日 寒 假 開 始 30 日 除 夕 1/31-2/2 春 節
96 ( 五 ) 進 修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作 息 時 間 表 節 次 第 0 節 星 期 17:30 17:45 一 二 三 四 五 晚 自 習 晚 自 習 夕 會 晚 自 習 晚 自 習 第 1 節 17:55 18:40 班 會 第 2 節 18:45 19:30 第 3 節 19:35 20:20 第 4 節 20:25 21:10 第 5 節 21:15 22:
97 ( 六 ) 進 修 學 校 102 學 年 第 1 學 期 教 室 配 置 圖 4 樓 勤 405 勤 406 勤 407 勤 樓 勤 305 勤 306 子 一 忠 勤 307 機 一 忠 勤 308 電 一 忠 2 樓 勤 205 勤 206 子 三 忠 勤 207 機 三 忠 勤 208 電 三 忠 1 樓 專 任 教 師 辦 公 室 設 備 組 教 師 會 健 康 中 心 通 道 通 道 北 樓 梯 廁 所 勤 業 樓 樓 梯 廁 所 電 梯 通 道 1 樓 勤 104 教 官 室 勤 103 教 官 室 勤 102 夜 辦 公 室 勤 101 夜 導 師 室 2 樓 勤 204 勤 203 子 四 忠 勤 202 機 四 忠 勤 201 電 四 忠 3 樓 勤 304 勤 303 子 二 忠 勤 302 機 二 忠 勤 301 電 二 忠 4 樓 勤 404 勤 403 勤 402 勤
98 ( 七 ) 進 修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夜 間 部 綜 合 活 動 社 團 名 稱 表 年 級 編 號 指 導 教 師 社 團 名 稱 場 地 備 註 四 年 級 1 張 瑞 蘭 學 術 性 社 團 1 勤 202 機 四 忠 2 王 繼 芬 學 術 性 社 團 2 勤 201 電 四 忠 3 陳 竹 苓 學 術 性 社 團 3 勤 203 子 四 忠 4 傅 立 枝 碑 拓 篆 刻 社 勤 208 電 三 忠 5 葉 力 齊 排 球 社 排 球 場 二 三 年 級 6 蔣 玉 明 熱 音 社 成 功 樓 7 陳 鵬 夫 毽 球 社 致 知 樓 中 庭 8 那 孟 賢 籃 球 1 社 籃 球 場 9 董 冀 媛 籃 球 2 社 籃 球 場 10 郭 玲 伶 桌 球 社 成 功 樓 B1 桌 球 場 11 蔡 宏 谷 圖 研 社 民 族 樓 2 樓 機 械 科 註 :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進 修 學 校 98 課 程 大 綱, 進 修 學 校 無 綜 合 活 動 課 程
99 ( 八 ) 松 山 工 農 線 上 查 詢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 1 進 入 學 校 網 頁 ( 再 點 選 左 下 方 夜 間 部 成 績 查 詢 連 結 : 夜 間 部 成 績 查 詢
100 2 選 擇 登 入 身 分 ( 學 生 / 家 長 ) 鍵 入 帳 號 ( 學 號 ) 密 碼 ( 身 分 證 字 號 ), 即 可 查 詢 自 已 的 成 績 缺 曠 獎 懲 等 3 登 入 後 進 入 查 詢 主 畫 面 此 處 會 出 現 貴 子 弟 姓 名 4 點 選 左 側 學 生 的 資 料 可 展 開 次 選 項
101 5 再 點 左 側 次 選 項 中 的 查 詢 學 生 資 料, 右 方 將 出 現 學 生 之 座 號 學 號 姓 名 性 別 及 查 詢 按 鈕, 再 點 選 查 詢 資 料 點 選 查 詢 資 料 後 將 出 現 基 本 資 料 德 育 獎 懲 缺 曠 統 計 等 查 詢 選 項 均 可 點 選 7 基 本 資 料 畫 面 : 王 A 王
102 8 德 育 獎 懲 畫 面 : 王 9 缺 曠 統 計 畫 面 :
103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家 長 會 組 織 章 程 96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一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修 正 (96 年 9 月 30 日 )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章 程 依 據 臺 北 市 中 小 學 校 學 生 家 長 會 設 置 自 治 條 例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會 定 名 為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家 長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第 三 條 本 會 宗 旨 如 下.. 一 維 護 家 長 教 育 參 與 權 之 行 使 二 保 障 學 生 在 學 校 學 習 與 受 教 育 權 益 三 增 進 家 庭 學 校 與 社 區 之 聯 繫 與 合 作, 共 謀 良 好 教 育 之 發 展 第 四 條 本 會 會 址 設 於 學 校, 由 在 學 學 生 家 長 組 成 之 前 項 所 稱 家 長 為 學 生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第 五 條 學 校 應 於 每 學 年 開 學 後 十 四 天 內, 將 學 生 家 長 之 姓 名 電 話 送 交 本 會, 以 利 連 繫 會 務 第 二 章 組 織 與 任 務 第 六 條 本 會 依 據 組 織 與 任 務 設 班 級 學 生 家 長 會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及 家 長 委 員 會 ( 得 含 常 務 委 員 會 )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為 家 長 會 最 高 決 策 組 織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由 家 長 委 員 會 代 行 職 權 第 七 條 班 級 家 長 會 任 務 如 下 : 一 參 與 學 校 班 級 教 育 事 務, 並 提 供 改 進 建 議 事 項 二 提 案 並 執 行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及 家 長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事 項 三 每 班 推 選 班 級 代 表 二 人, 出 席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其 推 選 得 以 通 訊 方 式 行 之 通 訊 選 舉 辦 法 另 訂 之 四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第 八 條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任 務 如 下 : 一 研 討 參 與 學 校 推 展 教 育 及 提 供 改 進 建 議 事 項 二 審 議 家 長 會 組 織 章 程 三 審 議 會 務 計 畫, 收 支 預 決 算 案 四 選 舉 及 罷 免 家 長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長 副 會 長 五 選 派 代 表 參 與 學 校 各 種 依 法 令 必 須 參 與 之 委 員 會 會 議 及 執 行 教 育 法 令 明 定 家 長 會 之 職 權 第 九 條 家 長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三 十 三 人, 候 補 委 員 十 一 人, 由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就 會 員 代 表 中 選 舉 組 成 之 前 項 委 員 總 額 內 至 少 一 人 應 為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家 長 ; 學 校 原 住 民 學 生 超 過 五 人 者, 由 原 住 民 家 長 互 推 一 人 列 席 前 項 家 長 會 委 員, 任 期 一 學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家 長 委 員 出 缺 時, 依 次 由 候 補 委 員 遞 補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第 十 條 家 長 委 員 會 任 務 如 下 : 一 參 與 學 校 教 育 發 展 及 提 供 改 進 建 議 事 項 二 推 動 家 長 會 會 務 及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交 辦 事 項 三 審 議 會 員 及 會 員 代 表 之 大 會 提 案 四 依 會 務 發 展 之 需 要, 得 設 若 干 工 作 小 組 五 研 擬 會 務 計 畫 及 收 支 預 算 案, 報 告 會 務 及 收 支 事 項 六 協 助 學 校 處 理 重 大 偶 發 事 件 及 學 校 教 師 學 生 家 長 間 之 爭 議
104 七 協 助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及 親 師 活 動 促 進 家 長 之 成 長 及 親 師 合 作 關 係 八 選 舉 及 罷 免 常 務 委 員 及 遴 聘 顧 問, 遴 聘 顧 問 辦 法 另 訂 之 九 執 行 家 長 會 組 織 章 程 所 規 訂 定 之 事 項 第 十 一 條 家 長 委 員 會 依 會 務 發 展 需 要, 得 設 活 動 組 公 關 組 服 務 組 財 務 監 督 組 會 訊 組 會 務 組 暨 志 工 服 務 隊 等 工 作 小 組, 以 利 會 務 推 動 第 十 二 條 家 長 委 員 會 組 成 後, 得 由 委 員 互 選 九 人 為 常 務 委 員, 組 成 常 務 委 員 會, 會 長 及 副 會 長 應 為 當 然 常 務 委 員 ; 常 務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由 會 長 擔 任 主 席, 可 否 同 數 時 取 決 於 會 長 第 十 三 條 常 務 委 員 會 任 務 如 下.. 一 參 與 學 校 教 育 發 展 及 提 供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二 執 行 家 長 委 員 會 經 常 性 會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三 協 助 學 校 處 理 重 大 偶 發 事 件 及 學 校 教 師 學 生 家 長 間 之 爭 議 四 協 助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及 親 師 活 動 促 進 家 長 之 成 長 及 親 師 合 作 關 係 五 執 行 家 長 會 組 織 章 程 所 規 訂 之 事 項, 如 委 員 會 未 召 開 期 間 遇 有 臨 時 性 重 要 事 項 時, 可 議 決 執 行 後 再 提 報 委 員 會 討 論 追 認 之 第 十 四 條 本 會 置 會 長 一 人, 副 會 長 四 人, 由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就 家 長 委 員 選 舉 之 本 會 副 會 長 家 長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常 務 委 員 視 學 校 體 制 依 公 平 比 例 原 則 選 舉 之 第 三 章 職 權 任 期 選 任 及 解 任 第 十 五 條 本 會 會 長 副 會 長 常 務 委 員 家 長 會 委 員 任 期 一 學 年, 其 中 會 長 副 會 長 以 連 任 一 次 為 限 ; 家 長 會 委 員 常 務 委 員 及 班 級 代 表, 任 期 一 學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前 項 所 列 人 員 任 期, 原 則 自 當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至 翌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止 下 屆 會 長 副 會 長 常 務 委 員 家 長 會 委 員 及 班 級 家 長 代 表 屆 時 未 如 期 改 選 產 生 時, 由 當 屆 會 長 及 上 開 人 員 繼 續 執 行 其 任 務, 但 至 多 以 三 十 日 為 限 改 選 補 選 之 會 長 或 代 理 會 長 均 應 報 請 教 育 局 核 定 後 始 得 行 使 職 權 第 十 六 條 會 長 因 其 子 女 於 學 期 中 因 轉 學 休 學 輟 學 等 因 素 離 校, 以 及 因 其 他 因 素 辭 職 或 無 法 任 職, 若 所 剩 任 期 不 足 二 個 月 者, 其 代 理 人 選 由 副 會 長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若 所 剩 任 期 超 過 二 個 月 者, 應 於 其 子 女 離 校 或 請 辭 生 效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其 他 家 長 委 員 得 以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或 由 資 深 或 高 年 級 副 會 長 另 行 召 集 臨 時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並 由 家 長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主 席 補 選 之, 惟 其 任 期 以 補 足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第 十 七 條 會 長 之 請 辭, 應 向 家 長 委 員 會 提 出 辭 職 同 意 書, 並 經 家 長 委 員 會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後 生 效, 家 長 會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檢 送 請 辭 同 意 書 及 切 結 書 報 請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備 查 副 會 長 及 常 務 委 員 因 其 他 因 素 辭 職 或 無 法 任 職, 應 向 會 長 提 出 請 辭 同 意 書, 並 經 全 體 家 長 委 員 會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始 可 辭 職 其 職 位 出 缺 時, 不 另 行 補 選 惟 常 務 委 員 人 數 不 足 5 位 時, 則 由 會 長 於 30 日 內 召 集 家 長 委 員 會 實 施 補 選 家 長 委 員 會 委 員 之 請 辭 應 向 會 長 提 出 請 辭 同 意 書, 並 經 全 體 家 長 委 員 會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始 可 辭 職, 並 於 辭 職 生 效 日 起 十 日 內, 依 候 補 委 員 順 序 遞 補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第 十 八 條 會 長 副 會 長 無 故 不 親 自 出 席 應 出 席 會 議 達 二 次 以 上 者, 視 同 辭 職, 並 經 家 長 委 員 會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後 生 效, 由 家 長 會 以 書 面 文 件 經 家 長 委 員 會 委 員 三 人 以 上 署 名 通 知 之, 同 時
105 於 通 知 時 報 請 教 育 局 備 查 常 務 委 員 家 長 會 委 員 無 故 不 出 席 應 出 席 會 議 達 二 次 以 上 者, 視 同 辭 職, 由 家 長 會 通 知 之 前 項 應 出 席 會 議 係 指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家 長 委 員 會 及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第 十 九 條 會 長 副 會 長 之 罷 免 案, 經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總 額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會 員 代 表 連 署 或 提 議 時, 應 即 通 知 家 長 會 及 學 校, 並 以 通 知 時 間 明 定 召 開 之 順 序, 由 連 署 或 提 議 之 會 員 代 表 召 開 臨 時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並 由 家 長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主 席, 依 本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程 序 決 議 後,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應 為 罷 免 案 成 立 之 通 知, 並 自 教 育 局 核 准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應 召 開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臨 時 會 議, 由 家 長 委 員 互 推 一 名 擔 任 主 席, 補 選 會 長, 惟 其 任 期 均 以 補 足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補 選 會 長 應 於 當 選 後 十 日 內 報 送 教 育 局 核 備 後, 始 得 實 施 經 罷 免 之 會 長 副 會 長, 於 下 屆 不 得 被 推 選 為 會 長 副 會 長 第 四 章 會 員 第 二 十 條 本 會 會 員 之 權 利 如 下.. 一 班 級 家 長 會 出 席 權 發 言 權 提 案 權 表 決 權 二 班 級 代 表 選 舉 權 罷 免 權 及 被 選 舉 權 三 參 與 本 會 所 舉 辦 之 活 動 四 分 享 本 會 所 提 供 之 活 動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會 會 員 之 義 務 如 下.. 一 繳 納 會 費 二 遵 守 本 會 章 程 有 關 規 章 及 各 項 決 議 三 宣 揚 本 會 宗 旨, 推 行 本 會 任 務 第 五 章 會 議 第 二 十 二 條 每 學 年 第 一 次 班 級 家 長 會 由 班 級 導 師 協 助 於 開 學 後 二 十 一 日 內 召 開, 召 開 時 由 出 席 家 長 公 推 一 人 擔 任 主 席, 並 推 選 出 二 人 班 級 家 長 代 表 各 班 級 導 師 應 列 席 班 級 家 長 會 就 班 級 事 務 與 家 長 溝 通 第 二 十 三 條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每 一 學 年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由 原 任 會 長 於 第 一 學 期 開 始 後 三 十 五 日 內 召 開 主 持 之 經 家 長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或 會 員 代 表 五 分 之 一 請 求, 原 任 會 長 應 召 集 臨 時 會 議, 並 擔 任 主 席 會 長 因 故 不 能 召 集 或 不 召 集 時, 其 他 家 長 委 員 得 以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召 開 之, 由 家 長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主 席 第 二 十 四 條 召 開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須 有 應 出 席 人 員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出 席, 家 長 委 員 會 須 有 應 出 席 人 員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 並 經 出 席 人 員 過 半 數 之 通 過, 始 得 決 議 ; 出 席 人 數 不 足 得 改 開 座 談 會, 並 以 出 席 人 數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為 假 決 議 假 決 議 應 明 確 訂 定 下 次 會 議 時 間 相 關 議 程, 並 通 知 各 會 員 代 表 及 公 布 於 家 長 會 辦 公 室 下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對 於 假 決 議 如 仍 有 全 校 班 級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會 員 代 表 出 席 並 經 出 席 代 表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視 同 有 效 之 決 議 召 開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或 家 長 委 員 會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時, 如 須 委 託 他 人 代 行 其 權 利 者, 限 於 以 書 面 委 託 其 他 會 員 代 表 或 委 員 代 行 其 權 利, 每 一 人 以 接 受 一 人 之 委 託 為 限 同 一 人 當 選 不 同 班 級 學 生 家 長 代 表 時, 其 選 舉 權 及 表 決 權 以 一 人 計 算 前 項 之 同 一 人 係 指 夫 妻 及 法 定 監 護 人
106 第 二 十 五 條 家 長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開 會 至 少 二 次, 應 於 會 長 當 選 後 三 十 日 內 召 開 第 一 次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由 會 長 召 集 並 擔 任 主 席 但 會 長 因 故 不 能 召 集 或 不 召 集 時, 其 他 家 長 委 員 得 以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召 開 之, 由 家 長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主 席 第 二 十 六 條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及 家 長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校 長 處 室 主 任 及 教 師 受 邀 應 列 席 第 二 十 七 條 家 長 會 當 屆 第 一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由 前 任 會 長 召 集, 並 擔 任 主 席 但 會 中 推 選 下 列 代 表 時, 應 由 前 任 會 長 與 新 任 會 長 共 同 主 持 會 議 一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代 表 二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代 表 三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代 表 四 其 他 依 來 自 治 條 例 第 八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選 浱 之 代 表 前 項 各 款 代 表 應 依 代 表 類 別 出 席 或 列 席 各 該 會 議 家 長 會 推 選 第 一 項 各 款 代 表 時, 並 應 同 時 推 選 各 該 候 補 代 表 第 六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會 得 以 學 生 家 長 為 單 位, 每 學 期 收 繳 一 次 會 費 但 低 收 入 戶 者 免 前 項 收 繳 金 額, 由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定 之 家 長 會 費 得 委 託 學 校 代 收, 學 校 代 收 後 交 家 長 會 管 理 本 會 應 置 出 納 會 計 人 員, 辦 理 財 務 會 計 等 事 項 ; 非 經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決 議, 不 得 對 外 募 捐 前 項 募 捐, 應 採 自 由 捐 獻, 不 得 強 迫 第 二 十 九 條 本 會 出 納 會 計 人 員 於 每 任 會 長 任 期 屆 滿 前 二 十 日 內, 應 將 財 務 移 交 報 告 主 要 財 產 目 錄 現 金 出 納 表 及 相 關 帳 冊 各 一 式 四 份 送 交 家 長 委 員 會 查 核 後, 提 交 下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審 議 第 三 十 條 學 校 如 因 舉 辦 學 生 員 生 福 利 事 項 或 學 校 未 編 列 預 算 之 其 他 事 項 或 有 關 學 校 發 展 之 校 務 活 動, 須 要 本 會 支 援 經 費 時, 為 利 本 會 之 運 作, 應 向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提 出 計 畫 預 算 及 學 校 相 關 預 算 編 列 或 會 計 文 件, 經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查 核 通 過 後, 始 可 執 行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會 經 費, 應 在 台 北 市 公 民 營 金 融 機 構 設 立 家 長 會 專 戶 存 儲, 其 收 支 應 編 列 財 務 報 告 表 於 家 長 委 員 會 及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報 告, 並 於 會 長 改 選 後 七 日 內 辦 理 移 交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三 十 二 條 本 會 為 辦 理 日 常 業 務, 置 秘 書 會 計, 由 會 長 提 名 經 家 長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聘 任 之 第 三 十 三 條 本 會 財 務 處 理 辦 法 家 長 會 選 舉 罷 免 辦 法 志 工 組 織 運 作 辦 法 及 家 長 會 議 事 規 則, 依 主 管 機 關 訂 領 之 準 則 暨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由 家 長 委 員 會 另 訂, 送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後, 報 請 教 育 局 核 備 後 實 施 第 三 十 四 條 本 章 程 若 有 未 定 事 項,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如 相 關 法 令 修 改 時, 本 章 程 隨 同 修 改 並 適 用 修 改 後 之 規 定 第 三 十 五 條 本 會 解 散 後 其 財 產 歸 學 校 所 有 第 三 十 六 條 本 會 於 每 屆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開 會 後 三 十 日 內, 應 將 組 織 章 程 選 舉 罷 免 辦 法 財 務 處 理 辦 法 志 工 組 織 運 作 辦 法 會 議 紀 錄 及 會 務 人 員 名 冊 報 請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備 第 三 十 七 條 本 組 織 章 程 家 長 會 得 自 行 斟 酌 修 訂 之, 並 經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報 請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7 一 親 職 文 章 ~ 有 效 解 決 價 值 衝 突 4 部 曲 作 者 : 楊 俐 容 首 部 曲 : 覺 察 誠 意 聆 聽, 善 用 我 訊 息 親 密 關 係 裡 最 深 層 也 最 棘 手 的 衝 突 就 是 價 值 差 異, 親 子 之 間 也 一 樣 生 涯 選 擇 上 常 見 到 的 問 題, 多 半 是 孩 子 想 選 擇 自 己 感 興 趣 的 科 系, 父 母 因 擔 心 就 業 市 場 有 限 未 來 發 展 不 佳, 或 者 期 望 孩 子 在 分 數 所 及 的 範 圍 內, 選 擇 名 氣 旺 光 環 大 的 學 校 科 系 等, 而 持 反 對 態 度 當 親 子 雙 方 未 能 體 認 問 題 焦 點 的 價 值 差 異 時, 就 很 容 易 落 入 我 是 你 非 你 是 我 非 的 爭 論, 也 很 難 找 到 彼 此 都 可 以 接 受 的 結 論 此 時,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覺 察 彼 此 內 在 的 生 涯 價 值 觀, 並 展 現 願 意 理 解 的 誠 意 和 態 度 從 實 務 層 面 來 說, 也 就 是 善 用 聆 聽 和 我 訊 息 技 巧, 建 立 良 好 有 效 的 溝 通 平 台, 讓 親 子 雙 方 都 清 楚 自 己 和 對 方 在 想 什 麼 為 什 麼 會 這 樣 想? 當 父 母 願 意 敞 開 心 胸, 就 有 機 會 明 白 哦, 原 來 孩 子 看 到 了 誰 聽 了 哪 場 演 講 看 了 什 麼 球 賽, 或 碰 過 哪 些 事 情 所 以 想 做 這 樣 的 生 涯 選 擇 透 過 聆 聽, 你 將 幫 助 孩 子 想 清 楚 自 己 的 選 擇, 他 才 不 會 懵 懵 懂 懂, 跟 著 感 覺 或 流 行 大 呼 : 你 不 懂 啦 大 家 都 這 樣 選 啊! 此 外, 在 聆 聽 的 過 程 中, 除 了 孩 子 的 價 值 觀, 你 還 會 聽 見 孩 子 的 興 趣 對 自 己 能 力 的 判 斷, 以 及 對 世 界 的 理 解 對 未 來 的 想 像 釐 清 了 孩 子 的 所 思 所 想 後, 父 母 可 以 用 我 訊 息 明 確 表 達 自 己 的 價 值 千 萬 不 要 為 了 展 現 民 主, 而 勉 強 壓 抑 自 己 的 想 法 與 價 值 觀 有 些 父 母 會 說 : 我 很 開 明, 尊 重 你 的 想 法, 那 是 你 的 人 生, 你 就 自 己 選 擇 吧! 但 又 不 斷 的 提 醒 孩 子 : 你 想 得 夠 清 楚 嗎? 那 真 的 是 你 要 的 嗎? 事 實 上, 父 母 是 否 贊 同, 孩 子 完 全 了 然 於 胸 不 開 誠 佈 公 的 假 尊 重, 只 會 讓 孩 子 背 負 罪 惡 感, 認 為 爸 媽 太 愛 我 了, 以 至 於 不 忍 阻 撓, 只 是 我 明 確 感 受 到 他 的 失 望 失 落 其 實, 說 清 楚 講 明 白, 情 緒 得 以 抒 發, 反 而 容 易 理 性 所 以 父 母 也 要 學 習 如 何 釐 清 並 坦 言 自 己 的 價 值, 許 多 時 候, 父 母 明 講 當 了 媽 媽, 不 知 道 為 什 麼 就 變 得 很 保 守, 總 是 希 望 孩 子 都 能 一 帆 風 順 不 要 為 柴 米 油 鹽 擔 心, 或 者 是 每 次 家 族 聚 會 時, 叔 叔 伯 伯 就 愛 比, 爸 爸 真 的 很 有 壓 力 受 到 孩 子 挑 戰, 有 時 候 反 而 幫 助 父 母 了 解 自 我, 放 下 不 必 要 的 束 縛 二 部 曲 : 澄 清 自 我 釐 清, 利 用 檢 核 表 在 了 解 彼 此 的 立 場 後, 接 著 就 需 要 再 次 澄 清 這 些 價 值 觀, 認 真 想 想, 有 必 要 如 此 捍 衛 這 個 價 值 嗎? 在 這 裡 提 供 一 個 檢 核 表 ( 請 見 本 文 文 末 ), 是 幫 助 親 子 雙 方 澄 清 價 值 很 好 用 的 工 具 問 問 自 己 也 問 孩 子, 做 選 擇 的 參 考 資 料 來 自 哪 裡? 有 事 實 客 觀 資 料 做 根 據 嗎? 當 親 子 雙 方 能 夠 客 觀 理 解, 就 會 發 現 應 該 還 可 以 再 多 問 誰 ; 只 要 客 觀 明 確, 就 比 較 容 易 說 服 對 方 雖 然 價 值 觀 看 似 很 主 觀, 但 背 後 一 定 有 客 觀 基 礎 ; 反 思 這 價 值 如 何 形 塑 出 來 的, 找 出 關 鍵 因 素 對 消 弭 價 值 觀 衝 突 非 常 重 要
108 接 著, 你 還 可 以 想 想 : 你 的 堅 持 對 解 決 問 題 有 幫 助 嗎? 能 讓 你 和 孩 子 的 生 活 更 好 嗎? 關 於 孩 子 生 涯 規 劃 這 件 事, 最 終 只 有 一 個 目 的, 就 是 找 到 自 己 人 的 人 生, 幸 福 過 活 事 實 上, 孩 子 也 有 這 樣 的 自 我 期 許, 親 子 的 目 標 基 本 上 是 一 致 的 很 多 人 非 常 在 乎 頭 銜 職 稱 名 聲 地 位, 然 而 這 樣 堅 持 有 幫 助 嗎? 為 了 一 時 的 面 子 讓 孩 子 付 出 一 輩 子 辛 苦 代 價, 值 得 嗎? 往 長 遠 看, 價 值 衝 突 有 時 反 而 是 解 脫 的 機 會 除 此 之 外, 父 母 還 得 想 想, 你 的 處 理 方 式 能 減 少 衝 突 增 進 關 係 降 低 情 緒 困 擾 嗎? 價 值 差 異 的 澄 清, 讓 親 子 雙 方 更 加 了 解 彼 此, 可 能 提 升 親 密 度 ; 彼 此 對 峙 僵 持 不 下, 則 會 帶 來 更 多 的 情 緒 困 擾, 對 親 情 絕 對 不 好 我 遇 過 幾 個 為 了 生 涯 選 擇 和 孩 子 賭 氣 翻 臉, 好 長 一 段 時 間 不 理 會 孩 子 的 父 母, 總 忍 不 住 問, 這 是 你 要 的 嗎? 三 部 曲 : 自 我 調 整 順 其 自 然, 提 高 變 通 性 經 過 覺 察 與 澄 清 後, 接 下 來 就 是 自 我 調 整, 特 別 是 父 母 的 部 分 年 輕 孩 子 雖 然 涉 世 未 深, 比 較 想 眼 前, 但 相 對 的, 也 擁 有 較 多 時 空 與 機 會 可 以 自 由 探 索 嘗 試 錯 誤 如 果 孩 子 的 選 擇 是 一 時 衝 動 沒 有 認 真 想 過, 或 在 價 值 上 有 嚴 重 的 偏 頗, 當 然 需 要 父 母 更 多 的 涉 入 引 導 但 只 要 孩 子 有 思 考 的 能 力 和 負 責 的 態 度, 父 母 就 要 順 其 自 然 適 度 調 整 這 一 點 說 來 容 易 做 來 難, 面 對 孩 子, 父 母 很 容 易 陷 入 難 以 認 錯 絕 不 悔 改 的 死 胡 同, 因 為 父 母 角 色 是 有 原 罪 職 業 病 的 那 麼 長 的 時 間, 你 都 是 比 孩 子 厲 害, 負 責 家 庭 經 營 規 劃, 引 導 孩 子 的 人 ; 現 在 竟 然 要 承 認 自 己 的 想 法 未 必 最 對 最 好 可 能 跟 不 上 時 代, 這 需 要 相 當 的 自 我 肯 定 不 過, 這 個 接 納 絕 非 無 奈 正 向 來 想, 有 了 不 同 想 法 的 刺 激, 父 母 也 才 有 機 會 發 現 自 己 的 彈 性, 檢 視 自 己 可 變 與 不 可 變 的 價 值 這 幾 年, 我 陸 續 參 加 畢 業 幾 十 年 的 重 聚 活 動, 不 少 朋 友 談 到, 當 年 選 擇 諮 商 或 臨 床 工 作, 多 半 懷 抱 著 強 烈 的 服 務 熱 情 與 社 會 性 價 值 ; 隨 著 孩 子 漸 長, 這 群 朋 友 幾 乎 都 被 孩 子 問 過 : 沒 想 過 要 賺 錢 嗎? 現 在 社 會 較 過 去 物 質, 更 看 重 金 錢, 即 使 有 服 務 價 值 觀 的 孩 子, 對 經 濟 價 值 的 看 重, 比 我 們 這 代 整 體 是 強 的, 所 以 我 們 都 受 到 這 種 價 值 的 衝 撞 也 碰 過 不 少 熱 血 青 年, 熱 衷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經 營 我 們 以 前 哪 有 這 種 想 法, 社 會 是 社 會, 企 業 是 企 業, 社 會 跟 企 業 是 完 全 分 道 揚 鑣 ; 但 時 代 在 轉 變, 當 孩 子 帶 來 這 樣 的 觀 念 衝 擊 時, 你 不 覺 得 那 是 豐 富 你 的 生 命 嗎? 或 許 你 的 生 命 還 因 此 不 一 樣 了 呢 退 一 步 想, 你 已 經 立 在 不 敗 之 地, 不 會 有 什 麼 大 危 險 了, 能 有 機 會 做 點 微 調 應 該 要 開 心, 不 一 樣 的 路 徑 有 不 一 樣 的 風 光 因 孩 子 帶 來 一 些 新 的 元 素, 你 接 納 了 成 為 你 生 命 的 一 部 分 四 部 曲 : 潛 移 默 化 樹 立 典 範, 晉 升 成 顧 問 如 果 你 期 盼 孩 子 照 你 的 規 劃 走, 想 讓 青 少 年 聽 你 的, 只 有 一 條 路, 就 是 潛 移 默 化, 捨 此 無 他 ; 而 且 能 夠 潛 移 默 化 的 基 礎 來 自 良 好 的 親 子 關 係 研 究 顯 示, 捨
109 此 無 他 : 核 心 價 值 觀 通 常 形 塑 於 兒 童 階 段, 經 過 青 春 期 的 震 盪 重 整 去 蕪 存 菁, 形 成 價 值 體 系, 除 非 人 生 有 很 戲 劇 化 的 遭 遇, 否 則, 接 下 來 多 半 就 是 微 調 而 已 而 只 要 親 子 關 係 良 好, 孩 子 的 核 心 價 值 觀 多 半 還 是 和 父 母 比 較 像, 但 比 較 枝 微 末 節 的 非 核 心 價 值 觀, 通 常 會 和 父 母 大 大 不 同 例 如, 也 許 孩 子 覺 得 服 務 他 人 很 重 要, 但 他 為 別 人 貢 獻 的 方 式 可 能 跟 你 完 全 不 一 樣, 會 出 現 形 式 上 的 改 變, 畢 竟 世 界 變 化 快, 有 更 多 的 新 觀 念 先 進 工 具 被 發 明 了 另 外, 最 好 的 潛 移 默 化 就 是 讓 他 接 觸 典 範 典 範 有 幾 個 原 則, 可 親 可 達 成 言 行 一 致, 且 能 在 生 活 中 落 實 我 和 外 子 投 入 社 區 營 造 十 多 年, 正 好 也 是 孩 子 最 需 要 關 照 的 成 長 階 段, 左 支 右 絀 下, 親 子 相 處 的 時 間 難 免 被 剝 奪 孩 子 雖 然 支 持, 但 都 曾 信 誓 旦 旦 的 表 示 : 長 大 絕 對 不 要 從 事 非 營 利 組 織 我 們 夫 妻 倆 雖 然 一 向 以 服 務 為 志 業, 對 於 孩 子 的 選 擇 倒 也 沒 什 麼 意 見 然 而, 升 上 大 學 之 後, 碰 到 社 區 重 大 議 題, 孩 子 自 己 組 織 了 一 個 社 團 積 極 投 入 姊 妹 倆 對 我 說 : 你 和 爸 爸 當 年 真 不 簡 單, 如 此 忙 碌 還 可 以 把 家 庭 關 係 維 繫 得 不 錯 以 前 講 過 絕 對 不 從 事 社 區 工 作, 現 在 要 修 正, 我 有 可 能 投 入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工 作, 但 做 事 方 式 可 能 不 會 跟 你 們 一 樣 潛 移 默 化 最 需 要 的 就 是 時 間, 溫 暖 開 放 的 對 待 孩 子 以 身 作 則 的 自 我 要 求, 你 就 可 能 成 為 孩 子 的 典 範, 你 想 傳 遞 的 價 值 也 會 自 然 內 化 到 孩 子 身 上 另 外, 父 母 也 可 化 身 顧 問 就 像 企 業 聘 請 顧 問 一 樣, 經 營 碰 到 困 難 就 找 顧 問 來 問 一 問 ; 你 這 個 顧 問 愈 稱 職, 孩 子 就 愈 願 意 找 你 商 量 請 記 得, 顧 問 最 重 要 的 角 色 就 是 準 備 充 分 客 觀 的 資 料, 然 後 把 選 擇 權 交 還 給 顧 客 畢 竟, 顧 問 是 被 聘 來 問, 不 是 被 雇 來 做 決 定 的, 所 以 選 擇 權 要 交 還 給 孩 子 ; 最 後, 也 請 牢 記, 顧 問 的 意 見, 清 楚 說 明, 一 遍 就 夠 了 價 值 澄 清 檢 核 表 檢 核 要 項 價 值 觀 的 來 源 : 有 事 實 或 客 觀 資 料 為 根 據 嗎? 知 道 是 怎 麼 形 成 的 嗎? 清 楚 是 受 哪 些 人 影 響 嗎? 堅 持 自 己 的 價 值 : 能 幫 孩 子 達 成 目 標 嗎? 能 讓 你 和 孩 子 的 生 活 更 好 嗎? 對 解 決 問 題 有 幫 助 嗎? 使 用 的 溝 通 方 式 : 能 減 少 衝 突 嗎? 能 促 進 親 子 關 係 嗎? 能 降 低 情 緒 困 擾 嗎? 松 山 工 農 輔 導 室 提 供 本 文 轉 載 自 親 子 天 下 雜 誌 48 期
110 二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導 師 名 單 班 級 導 師 班 級 導 師 班 級 導 師 電 一 智 詹 偉 新 電 二 智 陳 樂 電 三 智 林 志 敏 電 一 仁 林 淑 惠 電 二 仁 范 姜 秀 鶴 電 三 仁 邱 靜 欣 子 一 智 藍 文 峰 電 二 勇 魏 碧 芳 電 三 勇 何 宜 玲 子 一 仁 林 麗 雲 子 二 智 陳 茂 璋 子 三 智 鄧 明 發 資 一 智 廖 振 昇 子 二 仁 吳 曉 佩 子 三 仁 陳 麗 珠 資 一 仁 陳 彥 合 資 二 智 蔡 祈 安 資 三 智 林 世 偉 資 ㄧ 勇 林 澤 仁 資 二 仁 李 明 哲 資 三 仁 施 佑 佳 機 一 智 江 元 壽 資 二 勇 陳 一 弘 資 三 勇 黃 振 家 機 一 仁 林 宜 玲 機 二 智 黃 銘 銓 機 三 智 陳 文 榮 汽 一 智 謝 文 益 機 二 仁 林 俊 呈 機 三 仁 許 溫 妮 汽 一 仁 莊 麗 君 汽 二 智 葉 元 勳 汽 三 智 莊 棓 仰 化 一 智 許 華 麟 汽 二 仁 陳 仕 忠 汽 三 仁 傅 俊 隆 化 一 仁 黃 淑 婷 化 二 智 邱 慧 珊 化 三 智 湯 惠 光 園 一 智 謝 佳 惠 化 二 仁 杜 紹 萍 化 三 仁 洪 銘 利 園 一 仁 吳 采 蓓 園 二 智 鍾 敏 君 園 三 智 張 淑 菱 加 一 智 廖 靜 伃 加 二 智 李 晏 雯 加 三 智 田 雅 嵐 加 一 仁 謝 鎧 羽 加 二 仁 王 幼 芳 加 三 仁 劉 紋 惠 綜 高 101 吳 瓊 雯 綜 高 201 楊 麗 惠 綜 高 301 彭 鈺 君 綜 高 102 何 姍 珊 綜 高 202 黃 世 亨 綜 高 302 李 珮 君 綜 高 103 蔡 佳 樺 綜 高 203 郭 致 輝 綜 高 303 張 斯 貞 綜 高 104 周 妏 純 綜 高 204 連 振 傑 綜 高 304 吳 雯 雯 綜 職 ㄧ 陳 怡 豪 綜 職 二 吳 祉 霖 綜 職 三 陳 錦 慧
111 三 102 學 年 度 教 室 配 置 圖 勤 405 電 一 仁 勤 305 汽 一 智 勤 406 電 二 智 勤 306 汽 一 仁 勤 407 電 二 仁 勤 307 化 一 智 勤 408 電 二 勇 勤 308 化 一 仁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教 室 配 置 圖 自 401 化 二 智 自 301 資 二 智 自 402 化 二 仁 自 302 資 二 仁 自 403 子 二 智 自 303 資 二 勇 自 404 子 二 仁 自 304 機 二 智 自 405 汽 二 智 自 305 機 二 仁 自 406 汽 二 仁 自 306 園 二 智 教 師 辦 公 室 致 401 化 三 智 致 301 汽 三 智 致 402 化 三 仁 致 302 汽 三 仁 致 403 園 三 智 致 303 機 三 智 致 404 綜 高 304 致 304 機 三 仁 四 樓 三 樓 勤 205 園 一 智 教 師 辦 公 室 勤 206 園 一 仁 學 務 處 勤 207 機 一 智 印 刷 中 心 勤 208 機 一 仁 設 備 組 自 201 加 二 智 教 務 處 自 202 加 二 仁 自 203 綜 高 201 自 204 綜 高 202 自 205 綜 高 203 導 師 室 導 師 室 自 206 綜 高 204 加 工 科 實 習 工 場 加 工 科 實 習 工 場 二 樓 一 樓 籃 球 場 勤 業 樓 wc wc 員 生 社 自 強 樓 員 生 社 地 下 室 wc 致 知 樓 2 自 強 樓 體 育 組 教 官 室 勤 204 子 一 仁 勤 304 綜 高 104 勤 404 電 一 智 校 門 勤 203 子 一 智 勤 303 綜 高 103 勤 403 資 一 勇 警 衛 室 夜 間 部 辦 公 室 勤 202 加 一 仁 勤 302 綜 高 102 勤 402 資 一 仁 勤 201 加 一 智 勤 301 綜 高 101 勤 401 資 一 智 一 樓 二 樓 三 樓 四 樓 篤 行 樓 一 樓 二 樓 三 樓 四 樓 健 康 中 心 專 任 辦 公 室 社 團 辦 公 室 園 藝 科 教 室 一 樓 二 樓 三 樓 四 樓 致 308 加 三 智 致 408 綜 高 301 加 工 科 實 習 工 場 加 工 科 實 習 工 場 致 307 加 三 仁 致 407 綜 高 302 致 306 子 三 仁 致 406 綜 高 303 致 305 子 三 智 致 405 跑 班 教 室 五 樓 四 樓 三 樓 二 樓 一 樓 地 下 室 成 302 電 三 智 成 202 資 三 智 成 102 資 三 仁 演 講 廳 成 功 樓 計 概 教 室 資 訊 科 成 201 電 三 仁 成 101 資 三 勇 成 301 電 三 勇 wc 視 聽 教 室 軍 護 教 室 wc 特 教 組 wc wc wc 資 訊 科 資 訊 科 資 訊 科 大 同 樓 操 場 地 下 室 一 樓 二 樓 三 樓 四 樓 五 樓 軍 樂 室 成 206 成 205 資 訊 科 計 概 教 室 成 204 資 推 中 心 資 推 中 心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民 族 樓 ( 電 機 科 機 械 科 實 習 工 場 ) 集 會 台 資 源 回 民 權 樓 機 械 科 電 子 科 實 習 工 場 民 生 樓 汽 車 科 化 工 科 實 習 工 場 收 場 後 門 教 務 處 設 備 組 繪 製 版
112 四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工 農 電 話 分 機 一 覽 表 學 校 語 音 系 統 代 表 號 : 傳 真 : 校 長 室 校 長 101 教 師 會 111 主 任 601 秘 書 家 長 會 事 務 組 長 611 校 史 室 104 員 生 社 316 工 程 大 同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604 第 二 會 議 室 605 展 演 廳 606 採 購 成 功 樓 成 功 樓 演 講 廳 868 維 修 主 任 201 出 納 組 長 621 教 學 組 出 納 622 註 冊 組 文 書 組 長 631 課 務 組 232 總 務 處 文 書 632 實 驗 組 241 聯 絡 員 633 特 教 組 檔 案 室 634 設 備 組 261 設 備 室 經 營 組 長 641 教 務 處 視 聽 教 室 265 警 衛 室 851 美 術 教 室 766 語 言 教 室 795 物 理 教 室 266 音 樂 教 室 769 ( 勤 業 樓 ) 專 任 辦 公 室 人 事 室 主 任 701 ( 致 知 樓 3 樓 ) 綜 高 辦 公 室 組 員 ( 篤 行 樓 2 樓 ) 國 文 科 辦 公 室 英 文 科 辦 公 室 會 計 室 主 任 711 主 任 301 組 員 衛 生 組 311 主 任 721 健 康 中 心 輔 導 室 學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組 321 學 生 活 動 組 331 圖 書 館 主 任 731 生 輔 組 體 育 組 351 主 任 801 體 育 組 辦 公 室 球 具 室 756 學 生 事 務 年 級 導 師 導 師 室 2 年 級 導 師 年 級 導 師 綜 職 一 導 師 249 綜 職 二 導 師 253 綜 職 三 導 師 254 夜 間 部 教 學 組 註 冊 組 學 生 活 動 組 生 輔 組 學 生 事 務 教 官 室 主 任 391 導 師 實 習 處 主 任 401 主 任 機 械 科 民 族 2 樓 主 任 511 民 權 2 樓 電 機 科 主 任 汽 車 科 民 生 1 樓 主 任 531 民 生 2 樓 電 子 科 化 工 科 主 任 民 生 3 樓 主 任 541 加 工 科 主 任 581 資 訊 科 資 推 中 心 主 任 791 園 藝 科 篤 行 樓 科 辦 公 室 : F 電 腦 教 室 595 計 概 科 辦 公 室 595 網 址 :
113 五 家 庭 防 災 卡 填 寫 說 明 臺 灣 地 理 環 境 特 殊, 屬 於 高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一 但 發 生 大 規 模 災 害, 交 通 及 通 訊 往 往 陷 入 混 亂 且 可 能 中 斷, 透 過 家 長 學 童 的 共 同 參 與 討 論 及 填 寫 家 庭 防 災 卡 並 攜 帶 於 身 上 或 書 包 裡, 使 災 難 發 生 時 便 於 聯 絡 親 人, 隨 時 做 好 防 災 準 備 家 庭 防 災 卡 緊 急 集 合 點 住 家 外 : 社 區 外 : 緊 急 聯 絡 人 ( 本 地 ) 緊 急 聯 絡 人 ( 外 縣 市 ) 稱 謂 : 稱 謂 : 手 機 : 手 機 : 電 話 : 電 話 : 緊 急 避 難 處 所 防 災 公 園 地 點 : 地 點 : 電 話 : 電 話 : 天 災 何 時 到 神 仙 亦 難 料 卡 片 先 填 好 避 難 不 亂 跑 教 育 局 的 小 叮 嚀 ( 一 ) 緊 急 集 合 點 : 小 規 模 災 害 ( 如 火 災 小 震 災 ) 時, 家 人 可 在 住 家 外 的 適 當 地 點 ( 如 家 旁 的 小 綠 地 ) 集 合, 但 大 規 模 災 害 時, 可 能 住 家 附 近 都 不 太 安 全, 家 人 就 必 須 在 稍 遠 的 社 區 外 ( 如 學 校 公 園 ) 集 合 ( 二 ) 緊 急 聯 絡 人 : 小 災 害 時, 本 地 的 親 友 足 以 協 助, 但 大 災 害 發 生 時, 可 能 就 需 要 外 地 的 親 友 幫 忙 ( 三 ) 為 避 免 個 資 外 洩, 僅 填 緊 急 聯 絡 人 的 稱 謂, 不 填 真 實 姓 名 ( 四 ) 緊 急 避 難 處 所 及 防 災 公 園 地 址 及 電 話 可 至 臺 北 市 防 災 資 訊 網 ( 防 災 訊 息 公 告 區 / 臺 北 市 各 區 疏 散 避 難 資 訊 圖 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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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校 日 活 動 手 冊 編 輯 群 主 編 : 陳 校 長 貴 生 總 策 劃 : 黃 主 任 美 玲 編 輯 小 組 : 林 啟 瑞 陳 冠 名 蔡 文 亮 陳 宏 謀 施 政 文 唐 秋 霜 尹 嘉 澍 鄧 登 木 吳 培 安 歐 陽 君 怡 李 沅 珊 王 柏 文 蔡 武 城 蘇 維 苓 黃 裕 仁 盧 恩 得 龐 國 銘 鄭 才 新 葉 力 齊 蔣 玉 明 劉 建 忠 洪 茂 松 周 國 安 胡 銘 軒 王 守 成 王 麗 華 張 詩 悌 蔡 英 敏 陳 一 弘 陳 泠 錡 謝 鎧 羽 蕭 芳 玲 胡 憲 池 黃 信 學 王 瀚 賢 邱 志 賢 詹 偉 新 黃 銘 銓 林 世 偉 執 行 編 輯 : 唐 秋 霜 封 面 設 計 : 大 新 印 刷 出 版 日 期 :102 年 9 月 15 日 校 址 :(11060)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忠 孝 東 路 5 段 236 巷 15 號 電 話 :(02) ( 代 表 號 ) 網 址 :
责任督学,挂牌指导
目 录 前 言... 1 九 月 日 迹 上 篇 2014 年 9 月 1 日 9 月 10 日... 2 1. 南 山 专 职 责 任 督 学 新 学 期 开 学 进 校 督 导 张 永 才 徐 学 政... 3 2. 九 月, 迎 接 新 学 年 第 一 缕 教 育 阳 光 陈 继 红... 4 3. 南 山 区 责 任 督 学 挂 牌 督 导 整 改 通 知 书 杜 锡 群 雷 霞... 6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325 號 6 樓 (02)27400628 FAX:(02)2778-1615 分 行 北 寧 分 行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四 段 16 號 (02)25798811 FAX:(02)2579-1834 1106 復 旦 分 行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國 內 服 務 據 點 一 覽 表 (105/4/13) 台 北 市 服 務 據 點 中 山 路 分 行 台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71 號 (02)25213211 FAX:(02)2523-2802 0028 西 門 分 行 台 北 市 昆 明 街 77 號 (02)23814949 FAX:(02)2375-9469 0039 延 平 分 行 台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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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授 课 教 案 课 程 名 称 : 脱 位 授 课 教 师 : 张 霆 授 课 时 间 : 年 度 学 期 周 第 七 章 脱 位 内 容 教 具 时 间 分 配 多 媒 体 结 合 板 书 第 一 节 脱 位 概 论 幻 灯 启 发 凡 构 成 关 节 的 骨 端 关 节 面 脱 离 正 常 位 置, 引 起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者, 称 为 脱 位 每 个 关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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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代 表 团 1 二 参 加 江 西 省 第 十 四 届 运 动 会 突 出 贡 献 奖 1 三 青 少 年 部 现 场 比 奖 牌 榜 2 四 总 分 榜 3 1 青 少 年 部 3 2 成 人 部 县 ( 市 区 ) 组 3 3 成 人 部 市 直 ( 驻 市 ) 机 关 组 4 五 青 少 年 部 政 策 性 带 牌 榜 5 六 单 项 名 次 表 6 1
一 等 賞 目 录 小 林 文 和 在 那 遥 远 的 冬 季 2 二 等 賞 南 口 宗 太 再 见, 两 元 时 代 的 北 京 地 铁 3 羽 田 樱 我 的 爱 好 4 铃 木 优 佳 跨 越 时 空 爱 情 故 事 5 朝 山 果 保 我 爱 上 了 汉 语 和 会 说 汉 语 的 你 6
关 西 外 国 语 大 学 孔 子 学 院 第 二 届 中 文 写 作 大 赛 文 选 2014 年 12 月 26 日 一 等 賞 目 录 小 林 文 和 在 那 遥 远 的 冬 季 2 二 等 賞 南 口 宗 太 再 见, 两 元 时 代 的 北 京 地 铁 3 羽 田 樱 我 的 爱 好 4 铃 木 优 佳 跨 越 时 空 爱 情 故 事 5 朝 山 果 保 我 爱 上 了 汉 语 和 会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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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大 專 校 院 100 學 年 度 排 球 運 動 聯 賽 排 球 隊 職 員 名 單 一 般 男 生 組 不 分 級 共 56 所 學 校, 總 計 1083 位 隊 職 員 校 名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0018) 校 址 :[600] 嘉 義 市 鹿 寮 里 學 府 路 300 號 聯 絡 人 / 電 話 : 鍾 宇 政 / 05-271#7271 校 長 :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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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视 与 戏 剧 特 征 化 妆 影 视 与 戏 剧 特 征 化 妆 是 化 妆 艺 术 范 畴 内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内 容, 是 掌 握 了 基 础 化 妆 的 前 提 下, 进 入 较 深 入 的 造 型 化 妆 阶 段 影 视 戏 剧 特 征 化 妆 其 妆 型 显 著, 效 果 突 出, 既 是 专 业 影 视 戏 剧 化 妆 的 基 本 内 容 之 一, 又 可 以 在 影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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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衰 老 食 疗 食 谱 第 十 一 章 老 年 营 养 保 健 第 一 节 老 年 人 注 意 保 肾 饮 水 注 意 : 人 体 内 许 多 有 毒 的 代 谢 产 物 主 要 经 肾 脏 排 泄 因 此, 保 持 一 定 的 饮 水 量 是 很 重 要 的, 每 日 饮 水 1500-2000 毫 升 为 宜 即 使 口 不 渴, 也 应 适 当 饮 水, 夏 日 或 汗 多 时, 应 增
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咖 哩 酥 李 鵠 餅 店 2 綠 豆 沙 椪 3 基 隆 油 蔥 店 油 蔥 酥 產 品 ( 散 裝 ) 4 濃 縮 肉 燥 5 紅 蔥 醬 6 聯 華 食 品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國 民 炒 米 粉 (03.05.5 已 停 產 ) 03.09.05 更 換 新 油, 並 進 行 回 收 03.09.04 以 前 製 作 之 產 品, 惟 拒 不 提 供 下 游 名 單,9/9 予 暫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江 西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新 增 项 目 ( 武 术 ) 申 报 材 料 井 冈 山 大 学 2015 年 7 月 20 日 井 冈 山 大 学 武 术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建 设 材 料 目 录 一 新 申 请 学 校 武 术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表 二 新 申 请 学 校 武 术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建 设 项 目 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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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352780 35 6002200 50 55 60 2200 600 40 45 50 36 36 6002200 2200600 60 55 65 60 37 37 6002200 2200600 70 65 45 40 3 4 7 1 1 4 (2780 ) (38) 38 8001800 600800 18002100 2100600 75 75 70 65 65 55 3 1 39
2 0 1 我的假日生活 我的假日生活 20124 蔡宇薰 20129 王歆語 今天我和媽媽去動物玩 到了中午我們去買麵包吃 吃完麵 包後我們就慢慢的走上去了 接著我們就看到鴕鳥 袋鼠 大象等 動物 我們走到企鵝館看一看企鵝們就走了 我們走著走著到了爬 蟲館又再走個幾步就到了一家點心店 我們就買了一
2 0 1 我 的 假 日 生 活 2 0 1 我 的 假 日 生 活 我 的 假 日 生 活 20101 陳 育 綸 一 大 早, 我 們 搭 高 鐵 去 高 雄 玩, 我 們 先 去 飯 店 放 行 李, 再 去 義 大 世 界 玩, 我 們 先 玩 瘋 狂 小 巴 士 再 玩 心 歷 險, 我 覺 得 好 刺 激 玩 完 心 歷 險 後, 我 們 全 家 人 肚 子 都 餓 了, 吃 雞 腿
缘 起 爱 在 身 边, 情 暖 心 间! 愿 我 们 的 爱 心, 可 以 照 亮 黑 暗 的 地 方 ; 愿 我 们 的 爱 心, 可 以 温 暖 寒 冷 的 角 落 从 2014 年 12 月 开 始, 顶 新 公 益 基 金 会 奔 赴 贫 困 地 区 的 冬 令 关 怀 活 动 在 青 海
爱 在 身 边, 情 暖 心 间 2014-2015 年 度 顶 新 冬 令 关 怀 活 动 青 海 山 西 甘 肃 北 京 河 北 凝 聚 向 上 向 善 的 力 量 1 缘 起 爱 在 身 边, 情 暖 心 间! 愿 我 们 的 爱 心, 可 以 照 亮 黑 暗 的 地 方 ; 愿 我 们 的 爱 心, 可 以 温 暖 寒 冷 的 角 落 从 2014 年 12 月 开 始, 顶 新 公 益 基
连 不 断 的 乳 制 品 安 全 负 面 报 道 的 影 响, 消 费 者 信 心 还 未 得 到 完 全 恢 复 ; 另 一 方 面 是 乳 制 品 零 售 价 格 居 高 不 下, 市 场 奶 类 商 品 价 格 上 涨 导 致 需 求 下 降, 在 2013 2014 年 度 所 谓 的 奶
从 奶 牛 养 殖 行 业 的 重 塑 看 现 代 牧 场 建 设 的 市 场 空 间 佟 欣 一 2014 年 我 国 奶 业 发 展 情 况 ( 一 ) 牛 奶 产 量 增 长 5.5%, 达 到 3 725 万 t 近 年 来, 中 国 奶 业 的 发 展 越 来 越 多 地 表 现 出 畜 牧 业 固 有 的 周 期 性, 受 制 于 消 费 增 长 的 放 缓, 增 长 速 度 明 显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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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 1 班 廖 巧 文 指 導 老 師 李 美 玲 搭 捷 運 去 年 八 月, 媽 媽 參 加 父 親 節 攝 影 比 賽 得 獎 了, 因 為 頒 獎 地 點 在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所 以 我 們 全 家 搭 捷 運 到 那 裡 陪 媽 媽 領 獎 捷 運 木 柵 線 很 特 別
目 次 班 級 姓 名 頁 次 201 廖 巧 文 2 蕭 禹 岑 3 廖 玉 文 4 202 徐 笠 翔 6 黃 少 薇 7 趙 筠 媃 8 203 李 宛 芯 8 彭 彥 倫 9 204 許 珈 寧 10 李 承 曄 11 林 樂 知 26 205 陳 昱 宏 12 鄒 連 傑 13 林 祐 靚 13 206 李 宸 劭 14 蘇 庭 禾 14 陳 品 言 15 207 陳 雲 16 楊 子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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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2011 12 06, 1 46% 34% 20%, 2 2012 1 09 233 10.22 10% 20% 12% : : S0550511010003 TEL: (8621)6336 7000-252 FAX: (8621)6337 3209 Email: [email protected] : 45 20 : 200002 2011...3...4... 4... 7...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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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ISBN 7 5567 4036 C 2005 3 / 4.00 83 1 2 606 1 2 3 4 5 6 7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4 5 1 2 3 4 OK 1 1 2 2 3 4 5 6 1 2 3 4 5 1 2 3 4 1 3 5.5kg 2 3 17 30 1786 1789 7 14 1831 1836
(2) 11. 大 牛 有 一 天 在 公 園 找 到 一 把 蝴 蝶 刀, 你 認 為 大 牛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1) 因 係 私 人 財 產, 大 牛 可 以 持 有 (2) 趕 緊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繳, 以 免 觸 犯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3) 轉 送
選 擇 題 : 104-1 法 律 常 識 測 驗 題 庫 答 案 題 號 題 目 (2) 1. 兒 少 保 護 法 中 提 到 的 少 年 是 指 幾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之 人? (1)7 歲 (2)12 歲 (3)14 歲 (4)16 歲 (4) 2. 19 歲 的 志 華 侵 吞 了 公 款, 依 法 應 負 什 麼 責 任? (1) 沒 錢 就 不 必 還 錢 了 (2) 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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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幅中《中里巴人感悟的天空》
中 里 巴 人 感 悟 的 天 空 郑 幅 中 著 QiYe 整 理 制 作 目 录 疾 病 就 是 命 运... 4 了 解 自 己 的 身 体... 4 对 待 身 体 的 态 度... 5 能 量 无 处 不 在... 5 信 口 道 来 无 遮 拦... 5 西 医 和 中 医 的 谐 调... 6 医 疗 的 观 念 需 要 修 正... 7 一 个 病 例 引 发 的 思 考... 8
春 华 秋 实 CHUNHUAQIUSHI 鲜 花 固 然 美 丽, 但 往 往 一 季 的 繁 华 过 后 便 悄 悄 淡 出 人 们 的 视 线 所 以, 我 们 更 愿 意 做 一 棵 树, 春 华 秋 实, 生 生 不 息! 耐 得 住 冬 的 寂 寞, 经 得 起 春 的 锤 炼, 看 得
春 华 秋 实 CHUNHUAQIUSHI 鲜 花 固 然 美 丽, 但 往 往 一 季 的 繁 华 过 后 便 悄 悄 淡 出 人 们 的 视 线 所 以, 我 们 更 愿 意 做 一 棵 树, 春 华 秋 实, 生 生 不 息! 耐 得 住 冬 的 寂 寞, 经 得 起 春 的 锤 炼, 看 得 清 夏 的 繁 华, 才 能 迎 来 硕 果 累 累 的 秋 日 CONTENTS 目 录 第 一
Microsoft Word - 事務培訓招生簡章(含報名表).doc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培 訓 講 習 招 生 簡 章 委 託 單 位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受 託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委 託 期 間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辦 理 事 務 管 理 公 寓 大 廈 技 術 服 務 人 員 培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校 院 98 學 年 度 排 球 運 動 聯 賽 報 告 書 目 錄 主 辦 單 位 承 辦 單 位 顧 問...001 規 劃 暨 技 術 審 判 委 員 會 控 制 委 員...002 裁 判 委 員 會 分 區 負 責 人 裁 判...3 ~004 大 會 幹 事 部...005 男 生 組 公 開 一 級 參 賽 球 隊 隊 職 員 名 單...6 ~017 男 生
一、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7 月 8 日 現 場 報 :105 年 7 月 4 ~ 13 日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年 5 月 18 日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承 辦 學 校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地 址 :236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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謙卑的小巨人 文 / 林士涵 印製見證文集是父親在生病後就有的想法 目的是希望更多親朋好友能透 過這些見證認識主耶穌 一起享受屬耶穌那好得無比的生命 我的父親林進聰 民國 42 年 9 月 18 日生於台中縣大肚 鄉 退伍後輾轉來到工業技術研究院化工所上班 認識了他生 命中兩個最愛 信仰耶穌基督以及
好得無比 林進聰弟兄追思見證集 生於主後 1953. 9. 18 2012. 6. 18 安息主懷 謙卑的小巨人 文 / 林士涵 印製見證文集是父親在生病後就有的想法 目的是希望更多親朋好友能透 過這些見證認識主耶穌 一起享受屬耶穌那好得無比的生命 我的父親林進聰 民國 42 年 9 月 18 日生於台中縣大肚 鄉 退伍後輾轉來到工業技術研究院化工所上班 認識了他生 命中兩個最愛 信仰耶穌基督以及我的母親
Microsoft Word - Book 8 將軍行.doc
宇 宙 生 靈 學 修 行 者 第 八 部 將 軍 行 ( 疏 第 二 十 四 篇 二 0 八 集 至 二 一 六 集 合 訂 本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整 理 目 錄 第 二 0 八 集 劍 馬 嘶 鳴 第 二 0 九 集 該 當 何 斷 第 二 一 0 集 流 水 落 花 第 二 一 一 集 一 往 情 深 第 二 一 二 集 冷 面 藏 情 第 二 一 三 集 心 海 湖 平
※依據教育部97
依 據 教 育 部 13.3.24 臺 教 授 體 字 第 13851A 號 函 核 定 之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5 年 3 月 1 日 本 校 14 學 年 度 第 11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15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招
转 变 思 路, 迎 接 新 挑 战 2016 年 5 月 13 日 新 闻 综 合 第 2 版 努 力 付 出 收 获 在 过 去 的 2015 年, 泵 项 目 组 在 大 家 的 支 持 和 配 合 下, 用 户 业 绩 增 多 了, 我 们 的 能 力 提 高 了, 大 家 的 经 验 更
近 日, 公 司 收 到 由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山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联 合 颁 发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有 效 期 : 三 年 自 2009 年 首 次 通 过 认 定 以 来, 每 三 年 一 次 认 定, 本 次 是 公 司 原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所 进 行 的 重
Microsoft Word - 服装_hyc13_ doc
2003 11 WWW.CEI.GOV.CN TEL01068558355 FAX01068558370 I ---- TEL01068558355 FAX01068558370 II ---- 1 20031-9...2 2 20031-9...3 3...3 4 20031-9...3 5 20031-9...4 6 20031-9...5 7 20031-9...6 8...6 9 20031-9
Microsoft Word - 2012明道大學老人健康餐飲食譜設計2012.12.08.doc
一 名 稱 ( 一 ) 主 食 名 稱 : 南 瓜 拌 飯 ( 二 ) 主 菜 名 稱 : 香 料 烤 鮮 魚 ( 三 ) 副 菜 名 稱 : 綠 花 椰 菜 蟹 肉 ( 四 ) 蔬 菜 名 稱 : 蜜 汁 蓮 藕 ( 五 ) 湯 品 名 稱 : 什 錦 野 菇 湯 老 人 營 養 食 譜 設 計 編 號 :1 二 份 數 及 熱 量 類 別 份 數 蛋 白 質 (g) 油 脂 (g) 醣 類 (g)
Microsoft Word - 30期季刊.doc
財 團 法 人 第 30 期 2010.06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教 育 基 金 會 季 刊 嘉 義 郵 局 許 可 證 嘉 義 字 第 0404 號 本 期 內 容 摘 要 : 若 竹 兒 相 關 報 導 2010 年 街 頭 藝 人 鵝 媽 媽 公 益 樂 團 演 出 扶 竹 人 辦 法 神 奇 小 物 ~ 蘇 打 粉 捷 報 : 99 年 度 青 年 杯 盃 飛 盤 個 人 全 能 賽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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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孵 化 技 术 本 章 按 照 种 蛋 孵 化 的 程 序, 介 绍 了 蛋 的 构 造 与 形 成 种 蛋 的 管 理 家 禽 的 胚 胎 发 育 人 工 孵 化 的 条 件 和 控 制 孵 化 机 的 构 造 与 管 理 孵 化 效 果 的 检 查 与 分 析 以 及 初 生 雏 的 处 理 等 内 容 对 种 蛋 的 选 择 与 消 毒 孵 化 条 件 的 标 准 与 控 制 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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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簡 章 地 址 :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洽 各 訓 練 機 構 ( 請 將 報 名 表 逕 寄 各 訓 練 機 構 ) 開 班 查 詢 網 址 :www.epa.gov.tw 再 點 選 環 保 訓 練 98.11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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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健 身 锻 炼 与 方 法 第 一 节 怎 样 发 展 力 量 素 质 力 量 素 质 是 人 们 日 常 生 活 生 产 劳 动 和 体 育 锻 炼 所 必 需 的 素 质, 我 们 可 以 通 过 不 同 的 手 段 和 练 习 方 法 来 发 展 不 同 的 力 量 一 发 展 静 力 性 力 量 静 力 性 力 量 主 要 特 点 是 锻 炼 时 肢 体 不 发 生 明 显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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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肉 用 牛 生 产 技 术 本 章 提 要 本 章 主 要 介 绍 了 肉 用 牛 品 种, 肉 用 牛 的 体 型 外 貌 特 征 及 选 择 方 法, 繁 殖 母 牛 的 饲 养 管 理 技 术, 重 点 介 绍 了 肉 用 牛 的 肥 育 技 术 学 完 本 章, 要 求 了 解 优 良 肉 用 牛 品 种 特 征 和 育 肥 牛 的 选 择 要 求, 掌 握 肉 用 牛 生 产
,, 1 000,,,,, (CIP) /,. :, 2002.5 ISBN 7-81060 - 200-4............-.R286-62 CIP ( 2002) 008944 ( 818 : 200433) : 787 1092 1/ 32 : 13.625 : 304 200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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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3-2高中部)體育常識測驗題庫.docx
衛 道 中 學 103-2 高 中 部 體 育 常 識 測 驗 題 庫 水 域 安 全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警 示 旗 幟 色 彩 形 式 : 上 紅 下 黃, 四 角 旗 代 表 意 義 : 救 生 員 守 望 範 圍, 得 於 水 域 開 放 時 間 內, 在 兩 支 紅 黃 旗 之 間 游 泳 懸 掛 原 則 : 泳 區 開 放 時, 懸 掛 於 泳 區 範 圍 兩 側 邊 界 各 一 支
目 錄 壹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一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辦 法 2 二 99 年 度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8 三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法 規 彙 編 目 錄 壹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一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辦 法 2 二 99 年 度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8 三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腸 造 口 術 後 的 變 化? 1. 術 後 初 期 : 在 腹 部 會 有 一 個 圓 形 或 橢 圓 形 狀 紅 色 濕 潤 微 腫 的 腸 子, 用 造 口 袋 貼 住, 收 集 排 泄 物 腸 道 未 排 氣 前 會 有 白 色 黏 稠 狀 腸 黏 液 分 泌, 待 腸 蠕 動 後, 糞
造 口 小 常 識 前 言 當 您 手 術 後 發 現 您 的 腹 部 出 現 腸 造 口 時, 我 們 非 常 了 解 此 時 您 內 心 是 非 常 徬 徨 不 願 接 受 的, 通 常 會 有 憤 怒 否 認 憂 鬱 悲 傷 及 無 助 等 反 應, 但 當 您 開 始 面 對 這 些 情 緒 的 同 時, 我 們 只 想 讓 您 知 道, 您 並 不 孤 單, 醫 院 中 會 有 一 群 專
內 壢 國 中 104 學 年 度 大 手 拉 小 手 春 日 同 漫 遊 親 職 教 育 日 活 動 流 程 活 動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活 動 地 點 實 施 對 象 主 責 單 位 備 註 07:45 08:00 08:00 08:20 08:20 09:20 09:20 09:30 09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親 職 教 育 日 手 冊 爸 媽 該 做 的 是 最 簡 單 的 等 待 陪 伴 和 接 納, 觀 察 並 且 讀 懂 孩 子 的 反 應, 在 孩 子 已 經 準 備 好 的 時 候, 提 供 剛 剛 好 的 養 分, 跟 隨 孩 子 的 步 調, 然 後 不 帶 目 的, 單 純 的 去 享 受 當 父 母 的 樂 趣 目 錄 105 年 4 月 9 日 (
奶牛饲养管理
( 成 海 荣 编 ) 奶 牛 饲 养 管 理 奶 牛 的 饲 养 管 理 是 指 对 奶 牛 生 产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饲 养 管 理, 包 括 从 犊 牛 到 成 年 牛 从 交 配 开 始, 经 过 妊 娠 产 犊 直 到 再 次 交 配 ; 从 产 奶 开 始 经 过 干 奶 直 至 再 次 产 奶 的 整 个 过 程 奶 牛 产 奶 量 的 高 底, 主 要 由 产 奶 遗 传 性
平成27年度特定健康診査集合契約について.p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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