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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號 備 查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A 號 核 定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B 號 核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北 市 教 中 字 第 號 核 定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新 北 教 中 字 第 號 核 定 桃 園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府 教 中 字 第 號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彙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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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下 載 / 購 買 簡 章 報 名 表 105 年 1 月 16 日 ~105 年 3 月 25 日 向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名 繳 件 105 年 3 月 21 日 至 3 月 25 日 上 午 8:30~12:00 下 午 1:30~4:30 2. 報 名 新 北 市 : 向 新 北 高 工 報 名 第 一 階 段 書 面 審 查 報 名 第 二 階 段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105 年 3 月 3 日 至 3 月 5 日 105 年 3 月 24 日 至 3 月 25 日 3. 術 科 測 驗 ( 含 面 試 ) 日 期 105 年 4 月 23 日 ~105 年 4 月 24 日 4. 公 布 術 科 成 績 105 年 5 月 16 日 5. 術 科 成 績 複 查 6. 術 科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7. 公 告 撕 榜 序 撕 榜 ( 依 各 校 需 求 ) 放 榜 8. 申 訴 截 止 105 年 5 月 16 日 上 午 9:00~ 下 午 4: 年 5 月 17 日 上 午 9:00~ 下 午 4: 年 6 月 8 日 上 午 9:00 放 榜 105 年 6 月 8 日 下 午 4:00 申 訴 截 止 9. 報 到 105 年 6 月 13 日 10. 放 棄 遞 補 截 止 11. 參 與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學 校 匯 報 學 生 錄 取 及 報 到 名 冊 至 主 委 學 校 ( 彰 師 附 工 ) 105 年 6 月 14 日 上 午 11:00 放 棄 截 止 下 午 4:00 遞 補 截 止 105 年 6 月 14 日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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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壹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參 加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3 貳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科 班 名 額 一 覽 表 7 參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3 肆 各 校 招 生 簡 章 17 基 北 區 ( 臺 北 市 ) 17 桃 連 區 49 竹 苗 區 95 中 投 區 103 彰 化 區 139 嘉 義 區 149 臺 南 區 155 高 雄 區 173 基 北 區 ( 新 北 市 ) 183 附 錄 一 :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入 學 方 式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209 附 表 一 : 甄 選 入 學 術 科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213 附 表 二 : 甄 選 入 學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215 附 表 三 : 甄 選 入 學 申 訴 書 217 附 表 四 : 報 名 表 219 附 表 五 : 錄 取 報 到 切 結 書 2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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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序 號 學 校 代 碼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學 校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網 址 市 立 士 林 高 商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商 路 150 號 (02) 市 立 松 山 家 商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山 路 655 號 (02) 市 立 內 湖 高 工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內 湖 路 一 段 520 號 (02) web.nihs.tp.edu.tw 私 立 惇 敘 工 商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泉 源 路 221 號 (02) 私 立 金 甌 女 中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杭 州 南 路 二 段 1 號 (02) 私 立 育 達 家 商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寧 安 街 12 號 (02) 私 立 協 和 祐 德 高 中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忠 孝 東 路 5 段 790 巷 27 號 (02) 私 立 景 文 高 中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保 儀 路 127 號 (02) 私 立 泰 北 高 中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福 林 路 240 號 (02) 私 立 滬 江 高 中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羅 斯 福 路 6 段 336 號 (02) 私 立 稻 江 高 商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民 權 西 路 225 巷 24 號 (02) 私 立 稻 江 護 家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新 生 北 路 3 段 55 號 國 立 桃 園 農 工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成 功 路 二 段 144 號 (03) 縣 立 壽 山 高 中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大 同 路 23 號 (03) 私 立 新 興 高 中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永 豐 路 563 號 (03) 私 立 育 達 高 中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育 達 路 160 號 (03) 私 立 振 聲 高 中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復 興 路 439 號 (03) 私 立 治 平 高 中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中 興 路 137 號 (03)

8 序 號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網 址 私 立 方 曙 商 工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中 原 路 一 段 50 號 (03) 私 立 大 興 高 中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永 興 路 142 號 (03) 私 立 永 平 工 商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 埔 心 ) 永 平 路 480 號 (03) 私 立 光 啟 高 中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自 由 街 40 號 (02) 私 立 六 和 高 中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陸 光 路 180 號 (03) 國 立 新 竹 高 工 新 竹 市 東 區 中 華 路 二 段 2 號 (03) 私 立 內 思 高 工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四 座 里 楊 新 路 一 段 40 號 (03) 國 立 關 西 高 中 新 竹 縣 關 西 鎮 中 山 東 路 2 號 (03) 國 立 竹 山 高 中 南 投 縣 竹 山 鎮 下 橫 街 253 號 (049) 私 立 明 道 高 中 臺 中 市 烏 日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497 號 (04) 私 立 大 明 中 學 台 中 巿 大 里 區 新 仁 路 三 段 210 號 (04) 私 立 新 民 高 中 台 中 市 健 行 路 111 號 (04) 私 立 僑 泰 中 學 台 中 市 大 里 區 樹 王 路 342 號 (04) 私 立 同 德 家 商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培 英 巷 8 號 (049) 國 立 彰 師 附 工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工 校 街 一 號 (04) 國 立 彰 化 高 商 彰 化 市 南 郭 路 一 段 326 號 (04) 國 立 員 林 崇 實 高 工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育 英 路 103 號 (04) 私 立 協 志 工 商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285 巷 11 號 (05) 國 立 臺 南 高 商 臺 南 市 南 區 健 康 路 一 段 327 號 (06)

9 序 號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網 址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中 山 南 路 193 號 (06) 國 立 新 營 高 工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中 正 路 68 號 (06) 國 立 家 齊 女 中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健 康 路 一 段 342 號 (06) 私 立 陽 明 工 商 臺 南 市 官 田 區 官 田 里 423 號 (06) 私 立 光 華 高 中 臺 南 市 東 區 勝 利 路 41 號 (06) 私 立 亞 洲 餐 旅 臺 南 市 南 區 大 成 路 一 段 5 號 (06) 私 立 中 山 工 商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會 社 里 正 氣 路 79 號 (07) 市 立 新 北 高 工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學 府 路 1 段 241 號 (02) 市 立 三 重 商 工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中 正 北 路 163 號 (02) 市 立 淡 水 商 工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商 工 路 307 號 (02) 市 立 瑞 芳 高 工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瑞 芳 街 60 號 (02) 市 立 泰 山 高 中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辭 修 路 7 號 (02) 市 立 鶯 歌 工 商 新 北 市 鶯 歌 區 中 正 三 路 154 號 (02) 私 立 東 海 高 中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忠 孝 路 3 段 93 巷 12 號 (02) 私 立 智 光 商 工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中 正 路 100 號 (02) 私 立 能 仁 家 商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文 中 路 53 巷 10 號 (02) 私 立 穀 保 家 商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中 正 北 路 560 巷 38 號 (02) 私 立 竹 林 高 中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華 新 街 143 巷 12 號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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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5 學 年 度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一 覽 表 招 生 招 生 區 校 名 ( 簡 稱 ) 特 色 招 生 科 / 班 名 額 身 障 生 原 住 民 頁 碼 名 額 合 計 名 額 合 計 市 立 士 林 高 商 廣 告 設 計 科 市 立 松 山 家 商 廣 告 設 計 科 市 立 內 湖 高 工 電 機 科 ( 實 務 ) 特 色 班 汽 車 科 ( 進 口 車 輛 技 術 人 才 專 班 ) 汽 車 科 ( 柴 油 車 輛 維 修 班 ) 汽 車 科 ( 汽 車 服 務 行 銷 人 才 班 ) 私 立 惇 敘 工 商 3 3 室 內 空 間 設 計 科 ( 傳 統 技 藝 與 道 具 製 作 人 才 培 訓 班 ) 電 機 科 ( 水 電 與 空 調 實 務 班 ) 私 立 金 甌 女 中 商 業 經 營 科 ( 商 業 經 營 科 特 色 班 ) 應 用 外 語 科 日 文 組 ( 日 文 創 意 聲 優 專 班 ) 私 立 育 達 家 商 餐 飲 管 理 科 ( 烘 焙 實 務 廚 藝 專 班 ) 觀 光 事 業 科 ( 領 團 人 員 精 英 班 ) 私 立 協 和 祐 德 高 中 汽 車 科 ( 重 型 機 車 維 修 班 ) 基 北 區 普 通 科 ( 優 人 表 演 藝 術 班 ) 應 用 外 語 科 ( 航 空 服 務 特 色 班 ) 臺 北 市 資 訊 科 (APP 設 計 班 ) 私 立 景 文 高 中 廣 告 設 計 科 ( 動 漫 及 創 意 設 計 班 )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 動 漫 及 微 電 影 設 計 班 ) 室 內 空 間 設 計 科 ( 住 家 及 商 店 設 計 班 ) 流 通 管 理 科 ( 小 資 創 業 班 ) 資 訊 科 ( 機 器 人 技 術 暨 手 機 程 式 設 計 班 ) 美 工 科 ( 創 意 設 計 暨 發 明 專 利 班 ) 私 立 泰 北 高 中 廣 告 設 計 科 ( 印 前 製 程 乙 級 證 照 暨 ACA 國 際 証 照 班 ) 41 應 用 外 語 科 日 文 組 ( 日 本 文 化 特 色 班 ) 私 立 滬 江 高 中 廣 告 設 計 科 ( 漫 畫 與 動 漫 創 作 專 班 ) 餐 飲 管 理 科 ( 烘 焙 專 班 ) 私 立 稻 江 高 商 觀 光 事 業 科 ( 五 星 旅 館 專 才 實 務 班 ) 私 立 稻 江 護 家 時 尚 造 型 科 ( 新 娘 時 尚 造 型 專 班 ) 餐 飲 管 理 科 ( 精 緻 西 點 烘 焙 達 人 專 班 ) 國 立 桃 園 農 工 農 業 群 ( 農 業 群 特 色 班 ) 市 立 壽 山 高 中 應 用 外 語 科 ( 應 用 外 語 科 特 色 班 ) 桃 連 區 私 立 大 興 高 中 飛 機 修 護 科 ( 飛 機 修 護 科 特 色 班 ) 私 立 光 啟 高 中 餐 飲 管 理 科 私 立 六 和 高 中 機 電 科 特 色 班

12 招 生 招 生 區 校 名 ( 簡 稱 ) 特 色 招 生 科 / 班 名 額 私 立 育 達 高 中 私 立 治 平 高 中 桃 連 區 私 立 新 興 高 中 私 立 振 聲 高 中 私 立 永 平 工 商 身 障 生 原 住 民 頁 碼 名 額 合 計 名 額 合 計 資 訊 科 特 色 班 48 1 (3) 56 資 料 處 理 科 特 色 班 48 1 (3) 57 廣 告 設 計 科 特 色 班 48 1 (3 58 時 尚 造 型 科 特 色 班 (3) 9 59 應 用 外 語 科 特 色 班 48 1 (3) 60 餐 飲 管 理 特 色 班 96 2 (6) 61 幼 兒 保 育 科 特 色 班 96 2 (6) 62 資 訊 科 ( 資 訊 科 特 色 班 ) 48 (6) (6) 63 電 機 科 ( 電 機 科 特 色 班 ) 48 (6) (6) 64 資 料 處 理 科 ( 資 料 處 理 科 特 色 班 - 會 計 資 48 (6) (6) 訊 ) 應 用 外 語 科 ( 國 際 特 色 班 - 英 文 組 ) 48 (6) (6) 66 應 用 外 語 科 ( 國 際 特 色 班 - 日 文 組 ) 48 (6) (6) 67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科 (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科 特 色 班 ) 48 (6) (6) 68 資 訊 科 ( 資 訊 科 特 色 班 ) 觀 光 事 業 科 ( 觀 光 事 業 科 特 色 班 ) 國 際 貿 易 科 ( 國 際 貿 易 科 特 色 班 ) 應 用 外 語 科 ( 應 用 外 語 科 特 色 班 日 文 組 ) 應 用 外 語 科 ( 觀 光 英 文 科 特 色 班 ) 飛 機 修 護 科 ( 飛 機 修 護 科 特 色 班 ) 機 械 科 ( 機 械 科 特 色 班 ) 資 料 處 理 科 ( 資 料 處 理 科 特 色 班 )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特 色 班 ) 應 用 外 語 特 色 班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 數 位 媒 體 特 色 班 ) 觀 光 事 業 科 ( 餐 旅 管 理 班 - 英 日 文 組 ) 資 訊 科 ( 資 訊 技 能 務 實 致 用 班 ) 電 子 商 務 科 ( 電 子 商 務 經 營 實 務 班 ) 表 演 藝 術 科 ( 綜 藝 表 演 特 色 班 ) 48 (9) (9) 83 餐 飲 管 理 科 ( 日 本 料 理 特 色 班 ) 48 (9) (9) 84 餐 飲 管 理 科 ( 中 式 點 心 特 色 班 ) 48 (9) (9) 85 餐 飲 管 理 科 ( 烘 焙 特 色 班 ) 48 (9) (9) 86 餐 飲 管 理 科 ( 鐵 板 燒 料 理 特 色 班 ) 48 (9) 9 (9) 9 87 觀 光 事 業 科 ( 飲 料 調 製 特 色 班 ) 48 (9) (9) 88 汽 車 科 ( 維 修 實 務 特 色 班 ) 48 (9) (9) 89 餐 飲 管 理 科 ( 泰 式 料 理 特 色 班 ) 48 (9) (9) 90 資 料 處 理 科 ( 多 媒 體 設 計 特 色 班 ) 48 (9) (9) 91 8

13 招 生 招 生 區 校 名 ( 簡 稱 ) 特 色 招 生 科 / 班 名 額 私 立 明 道 高 中 國 立 竹 山 高 中 中 投 區 私 立 大 明 中 學 私 立 僑 泰 中 學 身 障 生 原 住 民 頁 碼 名 額 合 計 名 額 合 計 飛 機 修 護 科 ( 飛 機 修 護 科 特 色 班 ) 桃 連 區 私 立 方 曙 商 工 資 訊 科 ( 機 器 人 特 色 班 ) 餐 飲 管 理 科 ( 微 型 創 業 特 色 班 ) 國 立 新 竹 高 工 板 金 科 ( 板 金 特 色 班 ) 電 機 科 ( 機 電 控 制 實 務 特 色 班 ) 竹 苗 區 私 立 內 思 高 工 電 子 科 ( 機 器 人 與 手 機 程 式 特 色 班 ) 資 訊 科 ( 電 腦 與 網 路 應 用 特 色 班 )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3D 動 畫 班 ) 國 立 關 西 高 中 園 藝 科 餐 飲 管 理 科 50 (6) (6) 105 觀 光 事 業 科 20 (6) (6) 106 商 業 經 營 科 35 (6) (6) 107 資 料 處 理 科 15 (6) (6 108 應 用 外 語 科 ( 英 文 組 ) 20 (6) 6 (6) 美 工 科 50 (6) (6) 110 廣 告 設 計 科 20 (6) (6) 111 資 訊 科 35 (6) (6) 112 電 子 科 15 (6) (6) 113 設 計 群 廣 告 設 計 科 特 色 班 20 (1) (1) 設 計 群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特 色 班 20 (1) (1) 115 觀 光 事 業 科 資 訊 科 資 料 處 理 科 美 工 科 廣 告 設 計 科 資 訊 科 特 色 班 電 子 科 特 色 班 汽 車 科 特 色 班 資 料 處 理 科 特 色 班 廣 告 設 計 科 特 色 班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特 色 班 應 用 外 語 科 英 文 組 特 色 班 餐 飲 管 理 科 特 色 班 觀 光 事 業 科 特 色 班 私 立 同 德 家 商 餐 飲 管 理 科

14 招 生 招 生 區 校 名 ( 簡 稱 ) 特 色 招 生 科 / 班 名 額 身 障 生 原 住 民 頁 碼 名 額 合 計 名 額 合 計 資 訊 科 商 業 經 營 科 國 際 貿 易 科 中 投 區 私 立 新 民 高 中 資 料 處 理 科 電 子 商 務 科 觀 光 事 業 科 應 用 外 語 科 英 文 組 表 演 藝 術 科 機 械 科 ( 電 腦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班 ) 電 機 科 ( 電 機 產 業 連 結 班 ) 國 立 彰 師 附 工 汽 車 科 ( 汽 車 工 程 專 技 班 ) 彰 化 區 機 電 科 ( 機 電 工 程 專 技 班 ) 建 築 科 ( 創 意 建 築 設 計 班 ) 國 立 彰 化 高 商 應 用 外 語 科 英 文 組 ( 外 語 商 貿 人 才 班 ) 國 立 員 林 崇 實 高 工 電 機 空 調 科 ( 電 機 冷 凍 專 技 班 ) 汽 車 科 ( 全 方 位 汽 車 服 務 班 ) 嘉 義 區 私 立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管 理 科 ( 時 尚 廚 意 料 理 班 ) 觀 光 事 業 科 廣 告 設 計 科 ( 文 創 設 計 班 ) 應 用 外 語 科 ( 職 場 英 文 精 英 班 ) 國 立 臺 南 高 商 國 際 貿 易 科 ( 外 貿 精 英 班 ) 資 料 處 理 科 ( 數 位 科 技 精 英 班 ) 觀 光 事 業 科 ( 餐 旅 休 閒 管 理 班 )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板 金 科 ( 金 屬 創 意 班 ) 電 機 科 ( 電 機 創 新 班 ) 機 械 科 (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與 製 造 菁 英 班 ) 臺 南 區 模 具 科 ( 電 腦 輔 助 模 具 設 計 製 作 班 ) 國 立 新 營 高 工 3 3 資 訊 科 (APP 暨 Soc(System on Chip) 創 意 程 式 設 計 班 ) 私 立 陽 明 工 商 汽 車 科 ( 汽 車 技 術 特 色 班 ) 國 立 家 齊 女 中 流 行 服 飾 科 ( 流 行 服 飾 特 色 班 ) 私 立 光 華 高 中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 動 漫 國 際 班 ) 48 (2) (2) 餐 飲 管 理 科 ( 在 地 寰 宇 美 食 文 化 特 色 班 ) 48 (2) (2) 170 私 立 亞 洲 餐 旅 餐 飲 管 理 科 ( 國 際 餐 旅 特 色 班 ) 汽 車 科 ( 環 保 綠 節 能 暨 電 動 車 輛 班 ) 高 雄 區 私 立 中 山 工 商 機 電 科 (3D 列 印 與 新 能 源 技 術 班 ) 美 容 科 ( 新 娘 秘 書 班 ) 資 訊 科 ( 機 器 人 班 )

15 招 生 招 生 區 校 名 ( 簡 稱 ) 特 色 招 生 科 / 班 名 額 高 雄 區 私 立 中 山 工 商 市 立 新 北 高 工 市 立 三 重 商 工 市 立 淡 水 商 工 市 立 瑞 芳 高 工 基 北 區 市 立 泰 山 高 中 新 北 市 市 立 鶯 歌 工 商 身 障 生 原 住 民 頁 碼 名 額 合 計 名 額 合 計 餐 飲 管 理 科 ( 異 國 料 理 班 ) 電 子 科 ( 太 陽 能 發 電 技 術 班 ) 資 料 處 理 科 ( 多 媒 體 行 銷 班 ) 觀 光 事 業 科 ( 休 閒 旅 遊 實 務 班 ) 鑄 造 科 模 具 科 機 械 科 應 用 外 語 科 ( 英 文 組 ) 汽 車 科 模 具 科 應 用 外 語 科 ( 英 文 組 ) 餐 飲 管 理 科 園 藝 科 電 機 科 控 制 科 土 木 科 建 築 科 應 用 外 語 科 ( 英 文 組 ) 汽 車 科 機 械 科 陶 瓷 工 程 科 20 1 美 術 工 藝 科 廣 告 設 計 科 私 立 東 海 高 中 餐 飲 管 理 科 餐 飲 管 理 科 私 立 智 光 商 工 資 訊 科 廣 告 設 計 科 流 行 服 飾 科 私 立 能 仁 家 商 幼 兒 保 育 科 美 容 科 餐 飲 管 理 科 50 (2) (2) 私 立 穀 保 家 商 時 尚 造 型 科 50 (2) (2) 私 立 竹 林 高 中 應 用 外 語 科 ( 英 文 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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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公 布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卅 五 至 四 十 一 條 二 行 政 院 104 年 6 月 23 日 院 臺 教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實 施 方 案 三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四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24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核 定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應 遵 行 事 項 貳 甄 選 入 學 對 象 及 方 式 一 甄 選 對 象 ( 一 )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 含 應 屆 非 應 屆 同 等 學 力 )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者 ( 二 ) 華 東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學 生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學 生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學 生 上 海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學 生 東 莞 臺 商 子 弟 學 校 學 生 二 甄 選 方 式 參 與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之 學 校, 其 甄 選 方 式 得 包 括 : ( 一 ) 各 校 應 依 特 色 課 程 發 展 就 實 驗 面 試 實 作 表 演 等 項 目, 選 擇 辦 理 術 科 甄 選, 並 得 視 需 要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但 不 得 加 考 任 何 學 科 紙 筆 測 驗 ( 二 ) 各 校 得 參 採 本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作 為 錄 取 門 檻 參 辦 理 方 式 及 作 業 程 序 一 報 名 手 續 ( 一 ) 符 合 甄 選 入 學 對 象 及 甄 選 條 件 之 學 生, 依 其 志 願 並 經 家 長 同 意 向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名 ( 二 ) 每 一 學 生 限 擇 一 校 ( 群 科 班 ) 報 名 ( 三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3 月 日 上 午 8:30 至 12:00 下 午 1:30 至 4:30 向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名 ( 四 ) 報 名 地 點 : 各 招 生 學 校 ( 五 ) 收 費 : 請 詳 見 各 校 簡 章 1.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或 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術 科 測 驗 費 全 部 減 免 ;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術 科 測 驗 費 減 免 30% 2.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 應 檢 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核 發 之 失 業 [ 再 ]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限 以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為 準 ) 4.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六 ) 報 名 時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1. 報 名 表 如 附 表 四 ( 填 妥 學 生 自 填 部 分 並 自 行 貼 妥 2 吋 相 片 一 張, 背 面 註 明 就 讀 國 中 班 級 姓 名 ) 13

18 2. 備 審 用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各 校 簡 章 中 所 列 檢 附 項 目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應 檢 附 6 學 期 成 績 證 明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書 或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或 技 術 士 證 4. 學 生 應 依 各 招 生 學 校 之 規 定,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足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正 本 或 影 印 本 ( 影 印 本 由 國 中 相 關 單 位 核 章 並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字 樣 ) ( 七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申 請 退 還 術 科 測 驗 費, 報 名 表 件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修 改 補 件 或 抽 換 二 甄 選 事 宜 ( 一 )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於 105 年 4 月 日 舉 行 術 科 測 驗, 由 各 校 自 行 辦 理, 測 驗 方 式 請 詳 閱 各 校 簡 章 ( 二 )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或 疑 義 時, 由 各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三 招 生 名 額 ( 一 ) 招 生 名 額 請 參 閱 各 校 招 生 簡 章 ( 二 ) 甄 選 入 學 未 足 額 招 生 者, 各 招 生 學 校 得 辦 理 續 招 ( 三 ) 各 招 生 學 校 得 提 列 備 取 名 額 四 術 科 成 績 公 告 及 複 查 ( 一 )1. 術 科 成 績 公 告 時 間 :105 年 5 月 16 日 上 午 9:00 2. 複 查 時 間 :105 年 5 月 16 日 至 5 月 17 日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4:00 止 ( 二 ) 由 報 名 學 生 或 家 長 填 寫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複 查 申 請 書 ( 附 表 一 ) 並 持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親 自 向 各 招 生 學 校 辦 理, 不 受 理 郵 寄 或 傳 真 申 請 ( 三 ) 複 查 時 繳 交 複 查 費 50 元 及 貼 足 限 時 郵 票 之 回 郵 信 封 ( 四 ) 複 查 結 果 應 於 105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前 書 面 回 覆 五 錄 取 公 告 ( 一 )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由 各 招 生 學 校 自 行 公 告, 放 榜 方 式 請 詳 閱 各 校 簡 章 ( 二 ) 由 各 招 生 學 校 將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書 寄 送 各 學 生, 並 將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各 學 校 網 頁 六 報 到 入 學 ( 一 )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00-12:00 ( 二 ) 錄 取 之 學 生, 請 依 各 校 所 定 之 時 間, 持 附 表 五 錄 取 報 到 切 結 書 及 各 校 所 規 定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證 書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正 本 ) 及 相 關 表 件 前 往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三 ) 若 同 時 獲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之 學 生, 僅 能 擇 一 校 報 到, 若 同 時 報 到 者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四 ) 已 報 到 之 學 生, 如 欲 報 名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之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應 於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1:00 前 填 具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二 ),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親 送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放 棄 錄 取, 方 得 報 名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 未 依 規 定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之 學 生, 不 得 再 行 報 名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之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 五 ) 各 招 生 學 校 於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00 前, 將 錄 取 新 生 報 到 名 冊 函 送 主 委 學 校 彙 整 ( 六 ) 報 名 學 生 如 經 發 現 其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或 報 名 資 料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其 他 不 法 情 事,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 已 錄 取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14

19 七 申 訴 ( 一 ) 受 理 時 間 :105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00 前 ( 二 ) 由 報 名 學 生 或 家 長 填 寫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申 訴 書 ( 附 表 三 ) 親 自 向 各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 三 ) 申 訴 結 果 應 於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前 書 面 回 覆, 如 符 合 錄 取 標 準, 增 額 錄 取 ( 四 ) 倘 學 生 對 招 生 學 校 之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作 申 訴 審 議 決 定 不 服, 得 向 所 在 就 學 區 或 隸 屬 之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成 立 之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惟 若 所 在 就 學 區 或 隸 屬 之 主 管 機 關 未 成 立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或 學 生 仍 對 其 之 申 訴 審 議 決 定 不 服, 亦 得 再 向 全 國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肆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成 績 及 名 額 處 理 一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應 優 先 採 計 其 原 始 成 績, 若 原 始 成 績 達 一 般 生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占 外 加 名 額 二 原 住 民 生 身 心 障 礙 生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僑 生 蒙 藏 生 退 伍 軍 人, 其 成 績 名 額 處 理 及 應 繳 交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本 簡 章 第 209 頁 ) 伍 各 校 續 招 辦 理 時 間 :105 年 7 月 6 日 起 陸 其 它 注 意 事 項 : 一 招 生 學 校 對 於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如 下 : ( 一 ) 學 生 報 名 本 招 生 入 學, 即 同 意 招 生 學 校 因 作 業 需 要, 經 由 105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光 碟 及 網 路 傳 遞 取 得 考 生 之 身 分 基 本 資 料 與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資 料, 作 為 招 生 學 校 之 學 生 身 分 認 定 成 績 核 定 作 業 運 用 ( 二 ) 招 生 學 校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學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學 生 成 績 核 定 資 料 整 理 登 記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之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學 生 至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招 生 學 校 報 名 表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及 由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務 會 所 轉 入 之 考 生 身 分 基 本 資 料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測 驗 成 績 資 料 為 限 ( 三 ) 招 生 學 校 蒐 集 之 學 生 資 料, 因 招 生 統 計 與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需 要, 於 學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各 招 生 學 校 及 教 育 部 進 行 使 用, 使 用 範 圍 亦 以 前 項 規 定 為 限 ( 四 ) 學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招 生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學 生 報 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提 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件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採 認, 所 繳 報 名 或 術 科 測 驗 費 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若 學 生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招 生 學 校 將 無 法 進 行 該 學 生 之 甄 選 錄 取 等 相 關 作 業, 請 特 別 注 意 ( 五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學 生, 即 同 意 招 生 學 校 對 於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招 生 學 校 對 於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二 依 據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免 試 入 學 及 免 學 費 獎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就 讀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 包 括 模 具 科 鑄 造 科 板 金 科 機 械 木 模 科 配 管 科 重 機 科 農 業 機 械 科 紡 織 科 染 整 科 家 具 木 工 科 土 木 科 農 場 經 營 科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科 畜 產 保 健 科 森 林 科 水 產 食 品 科 航 海 科 輪 機 科 漁 業 科 養 殖 科 )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學 校 編 制 班 學 生 適 用 三 年 免 繳 學 雜 費 ; 夜 間 部 編 制 班 學 生 適 用 四 年 免 繳 學 雜 費 惟 上 述 學 生 仍 須 繳 納 代 收 代 付 費 及 代 辦 費 等 費 用 (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另 依 其 他 規 定 辦 理 ) 請 參 閱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免 試 入 學 資 訊 網 ( 網 址 三 自 104 學 年 度 (104 年 8 月 ) 入 學 之 新 生 開 始, 逐 年 實 施 就 讀 高 職 者 免 學 費, 就 讀 高 中 且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148 萬 元 以 下 者 亦 免 學 費 之 補 助 措 施, 請 參 閱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網 站 ( 網 址 15

20 四 政 府 提 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各 類 就 學 減 免 或 補 助, 係 屬 公 費 性 質, 學 生 應 擇 優 請 領, 不 得 重 複 五 各 招 生 學 校 應 於 學 校 資 訊 網 路 公 告 前 一 學 年 度 各 項 收 費 項 目 用 途 及 金 額 ; 其 當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調 整 者, 應 即 時 於 學 校 資 訊 網 路 公 告 六 各 招 生 學 校 簡 介 請 參 閱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群 科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宣 導 網 站 ( 網 址 柒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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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校 名 國 立 臺 南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代 碼 校 址 (70263) 臺 南 市 南 區 健 康 路 一 段 327 號 電 話 (06) 網 址 傳 真 (06) 招 生 科 班 別 文 創 設 計 班 備 註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身 障 生 原 住 民 招 生 名 額 男 女 兼 收 科 別 發 展 特 色 甄 選 項 目 及 錄 取 標 準 備 註 術 科 測 驗 費 用 230 元 術 科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一 文 創 設 計 班 ( 廣 告 設 計 科 ) 培 養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傳 授 有 關 廣 告 設 計 之 知 識 與 實 務 技 術 商 品 設 計 與 動 畫 漫 畫 微 電 影 等 之 設 計 與 製 作 知 能 二 注 重 繪 畫 設 計 電 腦 媒 體 與 專 業 人 士 進 入 校 園 教 學 的 課 程,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各 項 競 賽, 兼 顧 升 學 及 就 業 三 特 色 課 程 有 文 創 產 業 當 代 美 術 思 潮 書 法 篆 刻 設 計 實 用 英 語 古 蹟 巡 禮 商 業 環 境 與 行 銷 文 創 產 品 製 作 與 開 發 台 灣 文 學 漫 步 人 文 環 境 模 型 實 作 等 四 提 供 專 業 性 向 學 生 得 以 發 展 長 才 之 所 一 錄 取 門 檻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等 科 目 成 績 均 須 通 過 基 礎 等 級 二 甄 選 測 驗 科 目 : 美 術 設 計 ( 一 ) 測 驗 內 容 :1. 文 字 設 計 2. 插 畫 ( 二 ) 考 生 自 備 工 具 ( 參 考 ): 如 鉛 筆 色 鉛 筆 橡 皮 擦 直 尺 30-50cm 三 角 板 雲 型 板 圓 規 紙 膠 帶 等 ( 為 避 免 沾 染 影 響 他 人 作 品, 不 得 攜 帶 麥 克 筆 油 性 筆 彩 色 筆 與 需 調 水 之 廣 告 顏 料 或 水 彩 等 不 易 乾 燥 之 媒 材 ; 亦 不 得 以 炭 筆 粉 彩 拼 貼 粉 末 顆 粒 等 黏 貼 創 作 ) ( 三 ) 測 驗 時 間 :1. 文 字 設 計 60 分 鐘 2. 插 畫 60 分 鐘 三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須 攜 帶 正 本 影 本 各 乙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回 無 則 免 附 ): ( 一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教 育 館 主 辦 之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獎 狀 ( 二 ) 各 縣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獎 狀 四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甄 選 測 驗 成 績 : 測 驗 成 績 = 文 字 設 計 50%+ 插 畫 50%, 滿 分 100 分 ( 二 )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 若 有 兩 項 以 上 成 績 者, 僅 採 計 最 高 分 數, 滿 分 20 分 ): 1.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特 優 20/ 優 等 17/ 甲 等 14 分 2. 各 縣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第 一 名 10/ 第 二 名 7/ 第 三 名 4 分 五 錄 取 方 式 : ( 一 ) 達 錄 取 門 檻 者 依 甄 選 測 驗 成 績 加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之 總 和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 二 )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 依 文 字 設 計 插 畫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之 順 序 進 行 比 序 六 放 榜 方 式 : 於 本 校 中 正 堂 採 現 場 撕 榜, 未 到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一 本 校 位 於 市 區, 交 通 便 捷, 甄 選 入 學 對 象 為 全 國 國 中 畢 業 生, 歡 迎 各 縣 市 學 生 報 考 二 甄 選 測 驗 日 期 訂 於 105 年 04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詳 細 時 程 待 報 名 完 成 後, 統 一 公 告 並 寄 發 准 考 證 三 訂 於 105 年 0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甄 選 測 驗 成 績 四 有 關 特 色 班 課 程 問 題, 請 洽 實 習 處 廣 告 設 計 科 主 任, 聯 絡 電 話 : #

24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校 名 國 立 臺 南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代 碼 校 址 (70263) 臺 南 市 南 區 健 康 路 一 段 327 號 電 話 (06) 網 址 傳 真 (06) 招 生 科 班 別 職 場 英 文 精 英 班 備 註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身 障 生 原 住 民 招 生 名 額 男 女 兼 收 術 科 測 驗 費 用 230 元 術 科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科 別 發 展 特 色 一 職 場 英 文 精 英 班 ( 應 用 外 語 科 ) 致 力 於 學 生 的 英 語 能 力 訓 練, 強 化 學 生 聽 說 讀 寫, 並 拓 展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以 培 養 與 世 界 接 軌 的 英 語 人 才 二 規 劃 完 整 英 語 訓 練 課 程, 實 施 資 訊 融 入 英 語 教 學 活 動, 培 養 未 來 進 修 深 造 之 基 礎 能 力, 加 強 第 二 外 語 能 力 之 培 養 三 特 色 課 程 有 英 文 能 力 模 組 應 用 英 語 能 力 模 組 商 貿 資 訊 能 力 模 組 等 四 培 養 學 生 擁 有 專 業 化 的 英 語 溝 通 表 達 能 力, 並 厚 植 英 美 人 文 涵 養, 使 學 生 成 為 具 有 紮 實 英 語 文 能 力 及 文 化 涵 養 的 國 際 青 年 甄 選 項 目 及 錄 取 標 準 一 錄 取 門 檻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科 目 成 績 均 須 通 過 基 礎 等 級 二 甄 選 測 驗 科 目 :1. 英 文 溝 通 2. 邏 輯 推 理 三 測 驗 時 間 :1. 英 文 溝 通 50 分 鐘 2. 邏 輯 推 理 60 分 鐘 四 甄 選 測 驗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測 驗 成 績 = 英 文 溝 通 75%+ 邏 輯 推 理 25%, 滿 分 100 分 五 錄 取 方 式 : ( 一 ) 達 錄 取 門 檻 者 依 甄 選 測 驗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 二 )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 先 以 英 文 溝 通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比 序, 再 以 英 文 溝 通 單 項 言 談 理 解 中 翻 英 之 順 序 比 序 若 還 是 同 分, 最 後 再 以 邏 輯 推 理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之 單 項 分 析 思 考 比 序 六 放 榜 方 式 : 於 本 校 中 正 堂 採 現 場 撕 榜, 未 到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一 本 校 位 於 市 區, 交 通 便 捷, 甄 選 入 學 對 象 為 全 國 國 中 畢 業 生, 歡 迎 各 縣 市 學 生 報 考 二 甄 選 測 驗 日 期 訂 於 105 年 04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詳 細 時 程 待 報 名 完 成 後, 統 一 公 告 並 寄 發 准 考 證 三 訂 於 105 年 0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甄 選 測 驗 成 績 四 有 關 特 色 班 課 程 問 題, 請 洽 實 習 處 應 用 外 語 科 主 任, 聯 絡 電 話 : #

25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校 名 國 立 臺 南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代 碼 校 址 (70263) 臺 南 市 南 區 健 康 路 一 段 327 號 電 話 (06) 網 址 傳 真 (06) 招 生 科 班 別 外 貿 精 英 班 備 註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身 障 生 原 住 民 招 生 名 額 男 女 兼 收 術 科 測 驗 費 用 230 元 術 科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科 別 發 展 特 色 甄 選 項 目 及 錄 取 標 準 一 外 貿 精 英 班 ( 國 際 貿 易 科 ) 傳 授 進 出 口 貿 易 匯 兌 及 儲 運 保 險 等 實 用 技 能 和 基 本 知 識, 培 育 各 類 型 企 業 所 需 之 國 際 貿 易 人 才 二 重 視 國 貿 專 業 知 識, 充 實 實 務 技 能, 加 強 國 際 貿 易 資 訊 管 理 自 動 化 教 學, 提 高 外 語 能 力, 培 養 宏 遠 的 國 際 觀 三 特 色 課 程 有 國 貿 實 務 商 用 英 文 國 際 行 銷 商 業 簡 報 國 際 匯 兌 跨 國 企 業 個 案 研 究 四 期 望 學 生 進 入 職 場 累 積 多 年 的 實 務 經 驗 後, 取 得 高 階 證 照, 成 為 一 位 成 功 的 經 營 者 或 能 獨 力 作 業 之 行 銷 業 務 經 理 人 一 錄 取 門 檻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科 目 成 績 均 須 通 過 基 礎 等 級 二 甄 選 測 驗 科 目 :1. 英 文 溝 通 2. 邏 輯 推 理 三 測 驗 時 間 :1. 英 文 溝 通 50 分 鐘 2. 邏 輯 推 理 60 分 鐘 四 甄 選 測 驗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測 驗 成 績 = 英 文 溝 通 60%+ 邏 輯 推 理 40%, 滿 分 100 分 五 錄 取 方 式 : ( 一 ) 達 錄 取 門 檻 者 依 甄 選 測 驗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 二 )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 先 以 英 文 溝 通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比 序, 再 以 英 文 溝 通 單 項 言 談 理 解 中 翻 英 之 順 序 比 序 若 還 是 同 分, 最 後 再 以 邏 輯 推 理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之 單 項 分 析 思 考 比 序 六 放 榜 方 式 : 於 本 校 中 正 堂 採 現 場 撕 榜, 未 到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一 本 校 位 於 市 區, 交 通 便 捷, 甄 選 入 學 對 象 為 全 國 國 中 畢 業 生, 歡 迎 各 縣 市 學 生 報 考 二 甄 選 測 驗 日 期 訂 於 105 年 04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詳 細 時 程 待 報 名 完 成 後, 統 一 公 告 並 寄 發 准 考 證 三 訂 於 105 年 0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甄 選 測 驗 成 績 四 有 關 特 色 班 課 程 問 題, 請 洽 實 習 處 國 際 貿 易 科 主 任, 聯 絡 電 話 : #

26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校 名 國 立 臺 南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代 碼 校 址 (70263) 臺 南 市 南 區 健 康 路 一 段 327 號 電 話 (06) 網 址 傳 真 (06) 招 生 科 班 別 數 位 科 技 精 英 班 備 註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身 障 生 原 住 民 招 生 名 額 男 女 兼 收 術 科 測 驗 費 用 230 元 術 科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科 別 發 展 特 色 一 數 位 科 技 精 英 班 ( 資 料 處 理 科 ) 教 授 有 關 商 業 電 腦 資 訊 等 專 業 知 識, 訓 練 文 書 處 理 網 路 應 用 與 網 頁 設 計 等 技 能, 以 培 育 電 腦 資 訊 人 才 為 目 標 二 課 程 規 劃 兼 重 升 學 與 專 業 能 力, 全 面 加 強 電 腦 會 計 外 語 能 力 各 項 檢 定 ; 電 腦 教 室 設 有 網 路 廣 播 教 學 本 科 教 師 學 有 專 精, 近 九 成 擁 有 研 究 所 同 等 學 歷 三 特 色 課 程 有 多 媒 體 模 組 程 式 設 計 模 組 辦 公 室 自 動 化 等 四 期 望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能 任 職 於 科 技 產 業, 擔 任 中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或 工 程 師, 進 行 研 發 相 關 工 作 甄 選 項 目 及 錄 取 標 準 一 錄 取 門 檻 :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科 目 成 績 均 須 通 過 基 礎 等 級 二 甄 選 測 驗 科 目 :1. 邏 輯 推 理 2. 英 文 溝 通 三 測 驗 時 間 :1. 邏 輯 推 理 60 分 鐘 2. 英 文 溝 通 50 分 鐘 四 甄 選 測 驗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測 驗 成 績 = 邏 輯 推 理 75%+ 英 文 溝 通 25%, 滿 分 100 分 五 錄 取 方 式 : ( 一 ) 達 錄 取 門 檻 者 依 甄 選 測 驗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 二 )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 先 以 邏 輯 推 理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比 序, 再 以 邏 輯 推 理 單 項 分 析 思 考 比 序 若 還 是 同 分, 最 後 再 以 英 文 溝 通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單 項 言 談 理 解 中 翻 英 之 順 序 比 序 六 放 榜 方 式 : 於 本 校 中 正 堂 採 現 場 撕 榜, 未 到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一 本 校 位 於 市 區, 交 通 便 捷, 甄 選 入 學 對 象 為 全 國 國 中 畢 業 生, 歡 迎 各 縣 市 學 生 報 考 二 甄 選 測 驗 日 期 訂 於 105 年 04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詳 細 時 程 待 報 名 完 成 後, 統 一 公 告 並 寄 發 准 考 證 三 訂 於 105 年 0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甄 選 測 驗 成 績 四 有 關 特 色 班 課 程 問 題, 請 洽 實 習 處 資 料 處 理 科 主 任, 聯 絡 電 話 : #

27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校 名 國 立 臺 南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代 碼 校 址 (70263) 臺 南 市 南 區 健 康 路 一 段 327 號 電 話 (06) 網 址 傳 真 (06) 招 生 科 班 別 餐 旅 休 閒 管 理 班 備 註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身 障 生 原 住 民 招 生 名 額 男 女 兼 收 術 科 測 驗 費 用 230 元 術 科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科 別 發 展 特 色 一 餐 旅 休 閒 管 理 班 ( 觀 光 事 業 科 ) 傳 授 有 關 觀 光 餐 旅 知 識 和 實 用 技 能, 涵 養 正 確 工 作 態 度, 以 培 養 餐 旅 相 關 作 業 與 管 理 人 才 為 目 標 二 加 強 餐 旅 專 業 知 識 與 資 訊 結 合, 注 重 外 語 升 學 及 專 業 能 力 之 培 養 三 特 色 課 程 有 臺 南 古 蹟 導 覽 解 說 餐 飲 管 理 實 務 網 際 網 路 應 用 自 然 觀 光 資 源 旅 遊 遊 程 設 計 接 待 禮 儀 經 營 管 理 實 務 等 四 期 望 學 生 未 來 任 職 於 各 大 餐 旅 休 閒 產 業, 擔 任 管 理 人 員, 有 效 經 營 管 理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發 展 精 緻 休 閒 提 升 從 業 人 員 之 水 準 甄 選 項 目 及 錄 取 標 準 一 錄 取 門 檻 :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科 目 成 績 均 須 通 過 基 礎 等 級 二 甄 選 測 驗 科 目 :1. 英 文 溝 通 2. 邏 輯 推 理 三 測 驗 時 間 :1. 英 文 溝 通 50 分 鐘 2. 邏 輯 推 理 60 分 鐘 四 甄 選 測 驗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測 驗 成 績 = 英 文 溝 通 75%+ 邏 輯 推 理 25%, 滿 分 100 分 五 錄 取 方 式 : ( 一 ) 達 錄 取 門 檻 者 依 甄 選 測 驗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 二 )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 先 以 英 文 溝 通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比 序, 再 以 英 文 溝 通 單 項 言 談 理 解 中 翻 英 之 順 序 比 序 若 還 是 同 分, 最 後 再 以 邏 輯 推 理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之 單 項 分 析 思 考 比 序 六 放 榜 方 式 : 於 本 校 中 正 堂 採 現 場 撕 榜, 未 到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一 本 校 位 於 市 區, 交 通 便 捷, 甄 選 入 學 對 象 為 全 國 國 中 畢 業 生, 歡 迎 各 縣 市 學 生 報 考 二 甄 選 測 驗 日 期 訂 於 105 年 04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詳 細 時 程 待 報 名 完 成 後, 統 一 公 告 並 寄 發 准 考 證 三 訂 於 105 年 0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甄 選 測 驗 成 績 四 有 關 特 色 班 課 程 問 題, 請 洽 實 習 處 觀 光 事 業 科 主 任, 聯 絡 電 話 : #

28 附 錄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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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附 錄 一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入 學 方 式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原 住 民 生 身 心 障 礙 生 蒙 藏 生 僑 生 退 伍 軍 人 依 據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辦 理 1.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術 科 甄 選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2.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並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為 限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辦 理 1.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應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記 事 持 有 下 列 證 明 之 一 者 :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2.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之 證 明 文 件 依 據 蒙 藏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修 正 總 說 明 辦 理 1.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1. 蒙 藏 學 生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明 算 2. 蒙 語 或 藏 語 甄 試 合 格 證 2.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其 外 加 名 額 以 明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3.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依 據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辦 理 僑 務 委 員 會 僑 生 輔 導 室 核 1. 僑 生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發 報 名 本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2.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其 外 加 名 額 以 校 五 專 入 學 之 僑 生 身 分 證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明 依 據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辦 1. 軍 官 :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理 明 文 件 1.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 2. 士 官 士 兵 : 各 主 管 總 司 令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3. 替 代 役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退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役 證 明 文 件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4. 因 殘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 主 管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機 關 核 准 免 役 或 除 役 證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明 文 件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5. 退 役 日 期 在 104 年 8 月 31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日 以 前 並 檢 具 退 伍 時 間 2.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 證 明 文 件 者, 准 以 退 伍 209

31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軍 人 身 分 報 名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4.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5.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 (1)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因 病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6.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其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依 據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辦 1.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理 分 發 之 就 學 文 件 1. 返 國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者, 依 其 採 計 2. 目 前 就 讀 學 校 ( 國 中 ) 之 成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績 單 2.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3.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4. 前 項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自 實 際 入 學 日 起 算 各 校 之 錄 取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210

32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依 據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辦 理 1. 來 臺 就 讀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學 年 者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3. 來 臺 就 讀 二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學 年 者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4. 各 校 之 錄 取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1.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分 發 之 就 學 文 件 2. 目 前 就 讀 學 校 ( 國 中 ) 之 成 績 單 211

33 212

34 附 表 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術 科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學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 申 請 學 校 科 別 學 校 科 複 查 範 圍 甄 選 方 式 所 列 項 目 申 請 複 查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說 明 : 1. 由 報 名 學 生 或 家 長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00 前 填 寫 複 查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術 科 成 績 通 知 書 親 自 向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學 校 辦 理, 不 受 理 郵 寄 或 傳 真 申 請 2. 複 查 時 繳 交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50 元 整 及 回 郵 信 封 ( 貼 足 限 時 郵 票 )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術 科 成 績 查 覆 表 學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 複 查 結 果 回 覆 事 項 經 複 查 後 原 成 績 無 誤 經 複 查 後 成 績 修 正 為 回 覆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回 覆 單 位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術 科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手 續 繳 費 收 據 茲 收 到 君 申 請 術 科 成 績 複 查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50 元 整 暨 回 郵 信 封 乙 只 承 辦 單 位 : 承 辦 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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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附 表 二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錄 取 學 校 存 查 聯 身 分 證 姓 名 電 話 統 一 編 號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之 入 學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 錄 取 學 校 全 銜 ) 學 生 簽 章 : 父 母 雙 方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 錄 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務 處 蓋 章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二 聯 學 生 存 查 聯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之 入 學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 錄 取 學 校 全 銜 ) 學 生 簽 章 : 父 母 雙 方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 錄 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務 處 蓋 章 注 意 事 項 : 一 錄 取 學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經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親 自 簽 章 後, 於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1:00 前,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親 自 送 至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二 錄 取 學 校 於 聲 明 書 蓋 章 後, 將 第 一 聯 撕 下 由 學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由 學 生 領 回 三 完 成 上 述 手 續 後, 學 生 始 得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四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學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215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37 216

38 附 表 三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申 訴 書 申 姓 名 就 讀 國 中 收 件 編 號 : ( 申 請 人 免 填 ) 訴 性 別 學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年 月 日 生 班 別 生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家 長 簽 名 ( 章 )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錄 取 原 審 查 未 錄 取 結 果 未 達 申 請 條 件 申 訴 請 求 事 項 及 其 事 實 理 由 一 請 求 事 項 : 二 事 實 : 三 理 由 : 此 致 ( 招 生 學 校 全 銜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填 妥 本 申 訴 書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 監 護 人 ) 親 自 至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二 本 申 訴 書 學 生 資 料 應 親 自 以 正 楷 填 寫 正 確 三 申 訴 結 果 如 符 合 錄 取 標 準, 則 增 額 錄 取 四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00 止 217

39 218

40 附 表 四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報 名 表 甄 選 學 校 甄 選 科 班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勿 填 考 生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 學 校 填 寫, 考 生 勿 填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肆 / 畢 業 學 校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縣 / 市 國 中 畢 業 學 校 電 話 ( )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年 班 畢 業 生 同 等 學 力 黏 貼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 背 面 須 註 明 姓 名 ) 一 般 生 報 名 身 分 收 費 標 準 監 護 人 簽 名 住 家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身 障 生 (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原 住 民 (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其 他 : (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 檢 附 失 業 再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或 再 認 定 收 執 聯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 中 低 收 入 戶 ( 檢 附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 ( 請 寫 郵 遞 區 號 ) 關 係 行 動 電 話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請 實 貼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請 影 印 清 楚 註 : 無 身 分 證 者, 亦 可 用 健 保 IC 卡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代 替 註 :1. 本 人 已 閱 讀 簡 章 內 容, 並 同 意 遵 守 測 驗 簡 章 內 之 各 項 規 定 2. 本 人 向 各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時, 即 同 意 該 主 辦 單 位 得 向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申 請 使 用 本 人 資 料 及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考 生 簽 名 ( 考 生 須 親 自 簽 名 ) 219

41 220

42 附 表 五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群 科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錄 取 報 到 切 結 書 本 人 報 名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群 科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並 獲 錄 取 學 校 科 ( 班 ) 本 人 已 至 貴 校 ( 科 ) 完 成 錄 取 報 到 手 續 本 人 已 了 解 若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105 年 6 月 14 日 上 午 11:00 前 ) 至 貴 校 辦 理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則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年 度 之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招 生 此 致 錄 取 學 校 : 家 長 簽 名 :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日 ) ( 行 動 電 話 ) 學 生 簽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日 221

43 222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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