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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 生 / 家 长 手 册 初 中 高 中 STOCK #90811

2 世 界 一 流 的 定 义 对 谷 内 郡 公 立 学 校 教 育 局 (GCPS) 来 说, 世 界 一 流 的 含 义 就 是 无 论 从 数 量 上 还 是 质 量 上, 我 们 的 毕 业 生 和 在 校 生, 我 们 的 服 务 系 统 和 组 织 结 构 等 诸 方 面 都 是 教 育 界 最 好 的 这 一 事 实 已 经 得 到 我 们 所 服 务 的 对 象, 与 学 校 息 息 相 关 的 社 会 团 体, 教 育 界 同 仁, 和 同 行 竞 争 对 手 相 应 的 认 可 由 此 推 论 之, 称 之 为 世 界 一 流 的 学 校 应 具 备 以 下 特 点 : 严 格 的 学 术 标 准 以 及 对 所 有 学 生 寄 予 厚 望 ; 具 备 挑 战 性 且 切 合 实 际 的 综 合 性 课 程 ; 有 成 效 的,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教 学 方 式 方 法 ; 可 靠, 恰 当 且 有 意 义 的 测 试 方 式 ; 常 常 参 与 培 训 学 习, 致 力 于 在 本 职 工 作 中 不 断 提 高 和 完 善, 高 效 率, 激 励 他 人 的 教 职 员 工 ; 一 个 安 全, 有 保 障 及 正 面 的 学 习 环 境 ; 一 个 致 力 于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的 文 化 ; 在 系 统 各 级 里 健 全 的 问 责 制 ; 与 社 会 团 体 及 家 庭 建 立 一 个 高 效 及 含 参 与 性 的 合 作 关 系 ; 有 效 的 运 用 科 技 资 源 来 增 强 教 学 与 学 习 ; 运 用 创 新 与 高 效 的 方 法 来 管 理, 运 营 以 及 资 源 使 用 ; 建 立 能 够 促 进 教 学 和 学 习 的 行 为 标 准 ; 一 个 能 够 承 认 与 重 视 差 异 并 鼓 励 一 个 多 元 化 社 区 内 成 员 良 性 互 动 的 具 备 包 容 性 的 环 境 准 备 好 进 入 下 一 个 年 级 学 生 和 准 备 好 进 入 大 学 或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 着 重 能 够 与 内 外 建 立 联 系 ; 和 成 功 愿 景 的 共 识 我 们 的 前 景 :GCPS 将 会 成 为 世 界 一 流 的 教 育 系 统 在 这 里, 学 生 会 学 到 必 要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并 让 他 们 在 大 学 和 事 业 里 都 将 获 得 成 功 我 们 的 使 命 : 我 们 GCPS 的 使 命 就 是 培 养 每 一 个 学 生 拥 有 卓 越 的 学 术 知 识, 扎 实 的 生 活 技 能 和 优 秀 的 行 为 表 现 无 论 用 地 方, 全 国, 或 世 界 一 流 的 标 准 来 衡 量, 我 们 都 将 是 最 好 的 为 完 成 我 们 的 使 命 努 力 GCPS 教 育 系 统 通 过 了 我 们 将 为 之 努 力 的 七 项 终 极 目 标 这 些 目 标 明 确 的 将 我 们 的 前 景 规 划 和 肩 负 的 使 命 紧 紧 连 在 了 一 起 我 们 将 为 达 到 世 界 一 流 水 平 而 不 懈 努 力 为 此, 我 们 GCPS 教 育 系 统 将 做 到 如 下 几 点 : 保 证 所 有 学 生 享 有 世 界 一 流 的 教 育, 注 重 教 学 和 学 术 知 识 和 技 能 (AKS) 的 学 习 确 保 一 个 安 全, 和 谐, 有 次 序 的 学 习 工 作 环 境 为 使 所 有 学 生 取 得 最 好 成 绩, 我 们 负 责 管 理 妥 其 财 政 资 源 和 一 切 必 要 的 资 源, 为 满 足 当 前 和 未 来 的 需 求 做 好 充 分 准 备 招 聘, 雇 用, 训 练 和 保 留 我 们 的 教 职 员 工, 共 同 完 成 我 们 的 目 标 和 使 命 使 用 技 术 系 统 和 操 作 程 序 来 支 持 教 学 与 运 营 需 要 以 达 到 理 想 的 效 果 和 表 现 以 最 佳 管 理 方 法, 提 供 和 管 理 本 系 统 的 全 面 设 施 和 运 作 像 商 业 集 团 运 作 一 样, 应 用 持 续 质 量 改 进 的 方 式 和 原 则, 打 造 一 个 世 界 一 流 的 教 育 系 统 谷 内 郡 教 育 局 的 核 心 理 念 和 承 诺 我 们 的 核 心 任 务 是 教 学 和 学 习 这 是 本 系 统 的 头 等 大 事, 比 其 他 任 何 事 情 都 重 要 所 有 学 生 都 能 达 到 或 超 过 本 年 级 所 要 求 的 知 识 水 平 我 们 的 工 作 就 是 让 本 县 的 每 一 个 学 生 达 到 这 一 要 求 所 有 的 学 生 在 学 习 过 程 中 应 该 发 挥 他 们 的 最 大 潜 能 通 过 我 们 和 他 们 的 共 同 努 力, 学 生 们 将 会 做 到 这 一 点 学 校 对 每 一 个 学 生 的 一 生 将 产 生 极 其 深 远 而 重 要 的 影 响 GCPS 会 给 每 个 学 生 留 下 一 个 积 极 正 面 的 影 响 高 质 量 的 教 学 计 划, 需 要 有 严 谨 的 课 程, 有 效 的 教 学, 和 持 续 的 测 试 评 估 这 是 我 们 对 本 县 学 校 每 一 个 课 堂 的 严 格 要 求 所 有 学 生 都 应 当 享 有 一 个 安 全 稳 定 的 学 习 环 境 我 们 承 诺 为 每 个 在 本 县 学 习 的 学 生 提 供 这 样 一 个 环 境 It is the policy of Gwinnett County Public Schools not to discriminate on the basis of race, color, sex, religion, national origin, age, or disability in any employment practice, educational program, or any other program, activity, or service. 谷 内 郡 公 立 学 校 (GCPS) 政 策 规 定, 工 作 中 无 论 何 时 何 地, 都 不 因 他 人 的 种 族, 肤 色, 性 别, 宗 教, 民 族 血 统, 年 龄, 或 残 疾 而 产 生 歧 视

3 目 录 谷 内 郡 (Gwinnett) 公 立 学 校 教 育 董 事 会... 2 学 术 知 识 和 技 能 (AKS) 课 程 大 纲... 4 学 校 为 提 高 教 学 所 制 定 的 改 进 完 善 计 划 (LSPI)... 4 学 生 成 绩 划 分... 4 出 勤 政 策 及 其 程 序... 4 Title I, 家 长 参 与 之 政 策... 6 学 校 营 养 方 案 之 信 息... 6 教 师 的 专 业 资 格... 7 家 庭 变 更... 7 关 于 骚 扰 之 声 明... 7 反 歧 视 和 申 诉 程 序 (Title IX)... 7 学 生 抱 怨 及 其 申 诉... 7 因 天 气 恶 劣 停 课... 8 对 残 / 障 学 生 的 服 务 年 康 复 法 案 第 504 节... 8 乔 治 亚 州 特 殊 需 要 奖 学 金, 参 议 院 法 案 残 障 学 生 的 发 现 和 确 认... 9 车 辆 交 通 计 划... 9 家 庭 教 育 权 利 和 隐 私 法 案 (FERPA)... 9 公 开 通 讯 信 息 媒 体 发 布 隐 私 权 : 家 长 和 保 护 学 生 权 利 修 正 案 (PPRA) 无 家 可 归 的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学 生 着 装 规 范 电 子 通 讯 装 置 权 力 和 责 任 纪 律 条 款 名 词 之 解 释 有 关 学 生 纪 律 的 重 要 信 息 Gwinnett 县 教 育 局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的 具 体 条 例 : 第 一 条 : 中 断 和 干 扰 学 校 的 正 常 秩 序 第 七 条 : 毒 品, 酒 精 和 烟 草 第 二 条 : 学 校 财 产 或 设 备 的 损 坏, 破 坏 或 滥 用 第 八 条 : 不 服 从 指 挥 或 命 令 第 三 条 : 损 害, 破 坏, 或 滥 用 私 人 财 产 第 九 条 : 不 端 / 猥 亵 的 性 行 为 第 四 条 : 虐 待, 威 胁, 恐 吓, 攻 击 或 殴 打 学 校 雇 员 第 十 条 : 无 故 缺 席 第 五 条 : 学 生 与 学 生 之 间 虐 待, 威 胁, 恐 吓, 攻 击, 或 殴 斗 第 十 一 条 : 其 他 破 坏 良 好 秩 序 的 行 为 第 六 条 : 武 器, 危 险 的 仪 器 和 炸 药 或 爆 炸 装 置...19 第 十 二 条 : 反 复 违 纪 第 十 三 条 : 违 反 校 车 规 则 Gwinnett 运 动 员 行 为 准 则 GIVE 中 心 (Gwinnett InterVention Education) 学 生 的 不 当 行 为 : 后 果 范 围 长 期 停 学 及 重 新 入 学 要 求 学 生 纪 律 听 证 会 药 物 和 酒 精 项 目 / 欢 迎 来 到 我 们 的 无 烟 校 区 教 育 局 政 策 择 选 ( 搜 查 和 没 收, 审 问, 无 毒 品 工 作 学 习 场 所 ) 乔 治 亚 州 法 规 择 选 以 测 试 的 方 式 获 得 高 中 学 分 网 络 学 习 的 选 择 学 生 通 知 校 车 的 安 全 准 则 及 运 作 程 序 关 于 校 园 安 全 的 家 长 信 息 学 生 需 负 责 任 的 使 用 电 子 媒 体 毒 品, 武 器, 酒 精 和 暴 力 保 密 热 线 / 非 欺 凌 之 地 需 阅 读, 签 字 并 寄 回 的 文 件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1

4 Gwinnett 教 育 局 董 事 会 成 员 Mary Kay Murphy 博 士, Robert McClure 博 士, Carole Boyce, 2015 主 席, 2015 副 主 席, 第 一 区 第 三 区 (District III) 第 四 区 (District IV) (District I) Daniel Seckinger, Louise Radloff J. Alvin Wilbanks, 第 二 区 (District II) 第 五 区 (District V) 总 裁 / 教 育 局 长 Gwinnett 教 育 局 董 事 会 依 照 乔 治 亚 州 法 律 和 本 董 事 会 政 策, 授 权 此 手 册 的 出 版 发 行 该 手 册 包 含 了 对 所 有 家 长, 学 生, 教 职 员 工, 来 访 者 和 其 他 公 民 的 重 要 信 息 本 手 册 的 目 的 是 为 支 持 学 校 的 教 学 工 作 并 完 善 与 学 生 和 家 长 的 互 动 它 是 我 们 教 育 系 统 各 个 部 门 合 作 和 共 同 努 力 的 产 物 所 有 信 息 为 以 下 部 门 所 提 供 : CEO/Superintendent s Office Division of School Improvement and Operations Division of Curriculum and Instructional Support Division of Business and Finance Division of Facilities and Operations Division of Human Resources and Talent Management Division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nd Technology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2

5 2015 年 8 月 尊 敬 的 学 生 家 长 及 家 人, 欢 迎 大 家 进 入 学 年! 为 了 帮 助 您 的 孩 子 在 新 的 一 年 取 得 良 好 的 成 绩, 我 们 需 要 让 您 和 您 的 孩 子 对 学 校 的 政 策 和 运 作 程 序 有 一 个 全 面 的 了 解, 并 且 领 悟 我 们 在 学 业 和 行 为 表 现 上 对 学 生 们 的 期 待 每 一 位 在 GCPS 工 作 的 教 职 员 工, 从 您 孩 子 的 校 车 司 机 到 班 上 教 书 的 老 师, 从 您 孩 子 学 校 的 校 长 到 教 育 局 每 一 个 董 事 会 成 员, 都 在 积 极 努 力, 为 我 们 的 学 生 提 供 一 个 安 全, 有 次 序, 而 且 出 成 果 的 学 习 环 境 我 们 致 力 于 完 成 的 七 项 目 标 中 有 两 项 是 这 样 阐 述 的 : 保 证 所 有 学 生 享 有 世 界 一 流 的 教 育, 注 重 教 学 以 及 学 术 知 识 和 技 能 (AKS) 的 学 习 确 保 一 个 安 全, 和 谐, 有 次 序 的 学 习 工 作 环 境 今 年 的 学 生 / 家 长 手 册 为 大 家 提 供 了 丰 富 的 教 育 局 系 统 信 息, 这 将 有 助 于 您 了 解 我 们 系 统 整 一 学 年 的 各 科 课 程, 以 及 对 学 生 出 勤 率 和 行 为 规 范 的 要 求 请 特 别 注 意 学 生 纪 律 规 范 的 章 节 和 负 责 任 的 使 用 技 术 的 细 节, 因 为 今 年 我 们 根 据 家 长 和 老 师 的 意 见 对 那 一 部 分 作 了 修 改 您 还 将 在 本 手 册 里 找 到 更 多 的 重 要 信 息, 如 校 历, 学 校 早 中 餐 的 营 养 方 案, 以 及 作 为 家 长, 您 对 孩 子 教 育 的 责 任 和 权 力 ( 如 希 望 得 到 您 孩 子 学 校 的 具 体 信 息, 请 查 看 当 地 学 校 的 手 册 ) 我 们 很 幸 运,GCPS 拥 有 出 色 的 学 生 我 们 的 学 生 绝 大 多 数 是 有 礼 貌, 认 真 学 习 的 年 轻 人, 他 们 守 纪 律, 从 来 没 有 超 出 课 堂 上 以 外 的 纪 律 处 罚 而 且, 他 们 注 重 学 习, 关 心 老 师 和 他 人 这 些 学 生 没 有 理 由 容 忍 那 些 选 择 调 皮 捣 蛋 的 少 数 人 来 骚 扰 他 们 的 正 常 学 习 本 教 育 系 统 的 政 策 和 对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的 实 施 向 您 提 供 了 保 证, 您 孩 子 的 教 育 和 安 全 是 我 们 学 校 的 首 选 任 务 我 们 鼓 励 每 一 个 学 生 和 家 长 阅 读 并 审 查 本 手 册 的 内 容, 与 学 校 的 教 职 员 工 一 起 携 手 努 力 来 实 现 我 们 为 学 术 和 安 全 所 制 定 的 目 标, 使 所 有 的 学 生 可 以 享 受 到 优 质 的 和 有 效 的 教 育 祝 愿 大 家 在 新 的 学 年 里, 取 得 教 学 和 学 习 上 的 最 大 成 功! 诚 挚 的, J. Alvin Wilbanks, Dr. Mary Kay Murphy, CEO/Superintendent 2015 Chairman 总 裁 / 教 育 局 长 Gwinnett County Board of Education 2015 年 教 育 局 董 事 会 主 席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3

6 学 生 校 历 Gwinnett County Public Schools 信 息 提 前 放 学 日 : 在 中 学 及 小 学 里, 一 年 有 两 次 提 前 放 学 日, 以 召 开 家 长 会 学 校 提 前 两 个 半 小 时 放 学 校 历 里 包 括 了 三 天 的 下 雪 补 课 日 如 果 学 校 因 恶 劣 天 气 而 停 课, 那 么 学 生 们 将 会 在 以 下 的 三 天 弥 补 停 课 日 : 第 一 天 停 课 在 2 月 15 日 补 ; 第 二 天 停 课 在 3 月 11 日 补 ; 第 三 天 停 课 在 4 月 1 日 补 没 有 被 使 用 的 下 雪 补 课 日 将 变 成 学 生 节 假 日 如 果 学 校 因 天 气 恶 劣 而 停 课 或 提 前 放 学,GCPS 电 视 台, 学 校 系 统 网 站 ( 和 Facebook, 以 及 亚 特 兰 大 地 区 的 广 播 电 台 和 电 视 台 会 将 该 消 息 告 知 大 家 全 天 停 课 通 知 通 常 会 在 清 晨 六 点 前 发 布 注 意 : GCPS 格 威 内 特 县 公 立 学 校 可 以 用 预 先 安 排 的 补 课 日, 网 络 教 学, 及 延 长 学 日 或 学 年 来 弥 补 因 天 气 恶 劣 而 导 致 的 停 课 日 了 解 更 多 观 看 以 下 有 线 电 视 台 的 GCPS TV, 上 网 通 过 流 播 观 看 现 场 节 目, 或 观 看 点 播 电 视 (www. gcpstv.org): AT&T 列 在 当 地 政 府 下 Charter 180 台 Comcast 24 或 26 台 上 网 注 册 enews (GCPS 的 电 邮 时 事 通 讯 月 刊 ) 在 网 站 的 家 长 签 页 下 查 看 有 关 BeThere 的 资 源 在 每 个 月 的 第 三 个 星 期 四 参 加 学 校 董 事 会 上 网 关 注 我 们 再 线 掌 握 学 校 系 统 新 闻 和 当 前 活 动 请 在 的 主 页 注 意 以 下 标 志 在 Facebook 上 找 到 格 威 内 特 县 公 立 学 校 在 格 威 内 特 县 的 Twitter 上 关 注 我 们 在 学 校 系 统 网 站 订 阅 GCPS 的 RSS news feeds A UGUST 2015 S M T W T F S SEPTEMBER 2015 S M T W T F S OCTOBER 2015 S M T W T F S NOVEMBER 2015 S M T W T F S DECEMBER 2015 S M T W T F S JANUARY 2016 S M T W T F S FEBRUARY 2016 S M T W T F S MARCH 2016 S M T W T F S APRIL 2016 S M T W T F S MAY 2016 S M T W T F S Old Peachtree Rd., NW, Suwanee, GA 图 释 1 开 学 第 一 天 和 学 期 最 后 一 天 1 学 生 假 日 因 下 雪 停 课 后 的 补 课 日 或 学 生 假 日 提 早 放 学 日 ( 幼 儿 园 -8 年 级 ) 高 中 期 末 考 试 (9-12 年 级 ) Student Calendar Grid Chinese June 2015

7 学 术 知 识 和 技 能 (AKS) 课 程 大 纲 我 们 GCPS 的 使 命 就 是 致 力 于 培 养 每 一 个 学 生, 使 他 们 拥 有 卓 越 的 学 术 知 识, 扎 实 的 生 活 技 能 和 良 好 的 行 为 表 现 用 地 方, 全 国, 和 世 界 一 流 的 标 准 来 衡 量, 他 们 都 将 是 最 优 秀 的 通 过 贯 彻 实 施 AKS 所 制 定 的 课 程 及 标 准, 我 们 将 完 成 这 一 重 任 和 使 命 AKS 罗 列 了 教 育 局 董 事 会 所 采 纳 的 教 学 内 容 和 标 准, 其 目 的 是 让 所 有 学 生 在 学 术 知 识 和 技 能 上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AKS 还 包 括 了 所 有 州 的 课 程 目 标, 包 括 州 在 数 学 (K-12) 语 言 科 (K-12) 所 采 用 的 乔 治 亚 优 秀 标 准, 和 初 中 及 高 中 学 生 在 科 学 社 会 科 与 技 术 教 育 的 读 写 能 力 标 准 州 和 地 方 评 估 测 验 衡 量 学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每 一 个 年 级 及 其 各 门 课 程 的 AKS 在 我 们 系 统 的 网 站 ( 都 能 查 到 在 新 学 年 开 始 之 际, 我 们 还 为 家 长 准 备 了 具 有 概 括 性 的 包 括 幼 儿 园 至 八 年 级 的 AKS 小 册 子, 以 供 参 考 学 校 为 提 高 教 学 所 制 定 的 改 进 完 善 计 划 (LSPI) 问 责 制 和 灵 活 性 是 GCPS 成 功 的 标 志 根 据 本 局 的 以 改 变 增 进 学 生 成 就 行 动 理 论, 通 过 满 足 本 学 区 以 结 果 为 基 础 的 评 估 系 统 概 述 的 一 定 问 责 措 施,GCPS 学 校 增 得 了 灵 活 性 此 外, 学 校 必 须 满 足 通 过 本 学 区 与 乔 治 亚 州 教 育 局 的 IE 2 合 作 协 议 所 订 定 的 目 标 每 所 学 校 负 责 发 展 一 份 本 地 学 校 改 进 完 善 计 划 (LSPI) 学 校 以 数 据 为 依 据, 确 定 在 要 改 善 的 领 域, 并 针 对 确 定 的 领 域 编 制 三 到 五 年 的 目 标 对 于 每 一 个 目 标, 学 校 将 确 定 具 体 的, 可 衡 量 的 年 度 计 划 然 后 决 定 如 何 在 RBES 和 IE² 所 给 予 的 问 责 制 和 灵 活 性 制 约 下, 最 有 效 地 实 现 这 些 目 标 学 校 LSPI 计 划 的 发 展 包 括 了 教 师, 家 长, 和 小 区 成 员 的 参 与, 使 之 整 个 学 校 以 及 当 地 的 社 会 团 体 都 有 机 会 为 学 校 教 学 的 改 进 完 善 出 谋 划 策 要 了 解 有 关 LSPI 的 详 细 信 息, 请 与 当 地 学 校 的 校 长 联 系 学 生 成 绩 划 分 六 年 级 到 十 二 年 级 学 生 的 成 绩, 其 分 数 等 级 如 下 : 90% 和 90% 以 上 A 优 秀 80%-89% B 中 等 以 上 74%-79% C 中 等 70%-73% D 中 等 以 下 70% 以 下 U 不 及 格 出 勤 政 策 及 其 程 序 声 明 每 天 按 时 到 校 上 学 对 一 个 学 生 来 说 至 关 重 要 这 是 学 生 得 到 良 好 的 教 育, 学 有 所 成 的 基 本 保 障 由 此 也 帮 助 他 们 养 成 一 个 将 终 生 受 益 的 良 好 工 作 习 惯 良 好 的 出 勤 率 还 与 学 习 成 绩 的 不 断 进 步 密 切 相 关 要 想 掌 握 AKS 所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达 到 其 要 求, 学 生 必 须 保 持 起 码 的 出 勤 率 按 时 到 校 上 学 是 家 长 和 学 生 的 共 同 责 任 本 教 育 局 长 为 学 生 达 到 最 低 的 出 勤 率 要 求 规 定 了 与 州 际 相 一 致 的 程 序 和 标 准 定 义 旷 课 逃 学, 任 何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孩 子 在 一 年 内 的 无 故 旷 课 不 得 超 过 10 天 强 制 就 学 法 律 规 定, 从 六 岁 的 儿 童 到 十 六 岁 的 青 少 年 都 必 须 到 校 上 学, 他 们 可 以 选 择 去 公 立 学 校, 私 立 学 校, 或 家 庭 学 堂 每 位 家 长, 法 律 监 护 人, 或 任 何 居 住 在 本 州 的 居 民, 如 家 里 有 六 岁 到 十 六 岁 的 适 学 龄 孩 子, 必 须 负 责 将 孩 子 注 册 并 送 他 们 去 公 立 学 校, 私 立 学 校, 或 家 庭 学 堂 上 学 哪 怕 是 小 孩 被 当 地 教 育 董 事 会 处 罚 停 学 或 开 除, 依 照 州 法 律, 他 / 她 都 必 须 在 某 公 立 学 校, 私 立 学 校, 或 家 庭 学 堂 上 学 Official Code of Georgia (O.C.G.A.) 迟 到 如 果 学 生 上 课 铃 声 响 后 才 到 校, 则 为 迟 到 ( 每 一 所 学 校 都 将 为 本 校 就 读 的 学 生 提 供 有 关 作 息 时 间 的 详 细 信 息, 告 知 具 体 到 校 时 间, 并 在 不 同 时 间 应 按 时 到 达 的 具 体 位 置 ) 早 退 家 长, 法 律 监 护 人, 或 被 授 权 对 学 生 负 有 责 任 的 成 年 人 到 校 提 领 学 生 在 放 学 前 提 早 离 开 每 所 学 校 的 全 日 时 间 表 在 学 校 手 册 中 可 以 找 到 有 理 由 的 缺 课 州 教 育 总 署 条 例 对 有 理 由 缺 课 有 这 样 的 定 义 : 1. 学 生 本 人 生 病 了, 或 者 到 校 上 课 会 危 及 自 己 和 他 人 的 身 体 健 康 (i) 在 学 生 回 到 学 校 上 课 五 天 内,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4

8 当 地 教 育 局 可 能 会 要 求 出 示 有 关 的 医 疗 证 明, 以 确 定 该 生 的 旷 课 是 出 于 正 当 理 由 2. 学 生 家 里 的 直 系 亲 属 得 了 重 病 或 死 亡, 该 生 不 能 到 校 上 课 (i) 如 果 是 因 学 生 的 直 系 亲 属 患 重 病 而 缺 课, 那 么, 在 学 生 返 校 后, 学 校 可 能 会 要 求 学 生 提 交 有 关 医 疗 方 面 的 证 明, 以 确 定 该 生 的 旷 课 是 出 于 正 当 理 由 3. 收 到 法 庭 传 票 或 其 他 政 府 机 构 的 传 令, 而 不 能 到 校, 这 也 包 括 在 参 军 前 的 身 体 检 查 和 其 他 事 宜 4. 因 庆 祝 宗 教 节 日 不 能 到 校 上 课 5. 学 校 出 现 了 危 害 学 生 健 康 和 安 全 的 状 况, 使 学 生 不 能 上 学 ( 在 GPCS, 如 出 现 了 这 种 紧 急 情 况, 教 育 局 长 将 告 知 与 大 家, 这 时 候 不 上 学, 是 有 正 当 理 由 的 ) 6. 允 许 不 超 过 一 天 的 时 间, 为 合 法 选 举 权 注 册 在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登 记, 或 在 公 共 选 举 中 投 票 7. 如 果 学 生 去 乔 治 亚 政 府 议 会 服 务, 学 校 应 记 录 该 生 出 勤, 而 不 是 旷 课 8. 学 生 家 长 或 法 律 监 护 人 是 美 国 军 队 或 民 警 武 装 的 一 员, 即 将 被 派 往 前 线 打 仗, 或 成 为 战 场 后 援 军, 该 学 生 在 一 学 年 内 可 以 有 5 天 的 有 理 由 缺 席, 用 以 与 家 人 相 聚 9. 在 收 养 家 庭 或 在 人 类 服 务 局 家 庭 和 儿 通 服 务 处 下 的 收 养 照 护 系 统 的 学 生, 在 出 席 关 于 该 学 生 的 收 养 照 护 法 庭 程 序 时, 缺 席 的 任 何 一 日 一 日 的 部 份 或 数 日 视 为 出 勤 10. 参 加 青 少 年 学 生 选 举 参 与 者 (STEP) 项 目 的 学 生 视 为 出 勤, 并 在 其 于 STEP 项 目 服 务 的 上 课 日, 给 与 全 部 学 分 请 假 程 序 我 们 鼓 励 家 长 或 法 律 监 护 人 在 学 生 旷 课 的 那 天 与 学 校 取 得 联 系, 告 知 该 生 不 能 来 校 的 理 由 而 且, 在 学 生 返 校 的 那 天, 家 长 或 法 律 监 护 人 需 让 该 生 交 给 学 校 一 份 有 签 名 和 日 期 的 书 面 说 明, 解 释 旷 课 的 时 间 和 理 由, 并 告 知 白 天 可 以 联 络 的 电 话 号 码 为 了 保 证 学 生 有 机 会 补 上 所 落 下 的 作 业, 和 让 学 校 将 有 理 由 的 缺 勤 记 录 备 案, 我 们 希 望 在 学 生 缺 勤 后 返 校 的 当 天 能 收 到 家 长 的 书 面 说 明 或 有 关 方 面 的 证 明 如 果 我 们 没 有 收 到 家 长 的 书 面 说 明 或 有 关 方 面 的 证 明, 那 么 学 校 将 学 生 的 缺 勤 记 录 为 无 故 旷 课 当 地 学 校 可 以 采 用 有 效 措 施 提 高 学 生 的 出 勤 率, 减 少 有 理 由 的 或 无 故 的 缺 勤 这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学 校 要 求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提 交 相 关 的 医 疗 档 ( 无 论 是 有 理 由 的 还 是 无 故 旷 课 ) 以 证 明 学 生 多 天 未 到 校 上 课 的 原 因 当 学 生 积 累 了 五 (5) 天, 七 (7) 天 和 十 (10) 天 的 无 故 旷 课 后, 学 校 将 书 面 通 知 孩 子 的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当 该 学 生 积 累 了 10 天 或 超 过 十 天 的 无 故 旷 课 的 话, 学 校 将 联 系 家 长, 监 护 人 或 负 责 人 以 告 知 他 们 该 学 生 额 外 的 无 故 旷 课 并 通 知 他 们 旷 课 后 可 能 引 起 的 后 果 及 学 校 会 采 取 的 干 预 措 施 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转 介 学 生 去 综 合 学 生 支 持 团 队 (SST) /SARC 学 生 出 勤 率 审 查 委 员 会 开 会 学 校 会 以 挂 号 信 或 需 回 执 得 第 一 类 邮 件 并 用 书 面 的 方 式 来 通 知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来 参 加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对 那 些 14 岁 或 14 以 上 的 学 生, 如 果 他 们 有 三 (3) 天 无 故 旷 课, 我 们 会 通 知 学 生 及 其 家 长, 学 校 为 此 将 向 乔 治 亚 州 驾 驶 人 服 务 管 理 局 备 案, 其 后 果 可 能 是 该 生 不 能 取 得 学 车 执 照 或 者 他 们 的 驾 驶 执 照 被 吊 销 本 州 法 律 规 定 当 18 岁 以 下 的 学 生 申 请 学 车 驾 照 或 驾 驶 执 照 时, 该 学 生 必 须 登 记 就 学 一 所 公 立 或 私 立 学 校 并 未 被 开 除 或 就 读 于 一 个 家 庭 学 校 的 项 目 为 了 快 速 便 利 的 促 使 学 校 与 家 庭 的 互 动, 如 学 生 家 庭 住 址 变 动 或 电 话 号 码 变 动, 务 请 家 长, 监 护 人, 法 人 和 制 约 者 迅 速 将 新 的 住 址 和 新 的 电 话 号 码 通 知 学 校, 以 便 备 案 对 那 些 无 故 旷 课, 迟 到, 经 常 早 退 学 生, 对 其 有 可 能 发 生 的 后 果 和 我 们 会 采 取 的 相 应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所 列 : - 清 晨 ( 上 课 前 ) 禁 闭 - 放 学 后 禁 闭 - 周 六 上 学 - 取 消 转 学 - 小 区 服 务 ( 无 偿 劳 动 ) - 参 加 辅 导 组 接 受 帮 助 - 失 去 停 车 位 - 隔 离 午 餐 - 学 生 / 家 长 会 议 - 停 止 上 课, 校 内 禁 闭 - 停 学, 不 允 许 到 校 - 提 交 学 校 社 会 工 作 负 责 人 - 转 交 于 少 年 法 庭 ( 无 故 旷 课 ) - 转 交 于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在 学 校 将 学 生 无 故 旷 课 十 (10) 天 的 情 况 通 知 了 家 长, 法 律 监 护 人, 或 该 生 的 法 人 和 负 责 人 后, 如 果 该 生 继 续 缺 勤, 那 么 每 一 次 的 无 故 旷 课, 都 有 可 能 导 致 对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轻 微 犯 罪 的 指 控 (O.C.G.A ) 在 开 始 司 法 程 序 行 动, 对 违 反 本 分 项 而 处 罚 家 长, 法 律 监 护 人, 或 该 生 的 法 人 和 制 约 者 前, 学 校 应 用 挂 号 邮 件 把 通 知 寄 给 该 等 家 长, 法 律 监 护 人, 法 人 和 制 约 者, 并 要 求 收 件 后, 寄 回 收 条 如 果 被 定 罪, 学 生 家 长, 法 律 监 护 人, 或 该 生 的 法 人 和 制 约 者 将 被 罚 款, 金 额 在 $25 至 $100 之 间, 或 许 该 生 将 坐 监, 关 押 不 超 过 30 天, 或 许 该 生 被 罚 做 体 力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5

9 劳 动, 或 接 受 以 上 所 列 的 多 项 惩 罚 这 一 切 都 取 决 于 相 关 负 责 管 辖 此 类 案 件 的 法 院 对 此 案 的 酌 处 一 个 受 到 法 律 勒 令 强 制 接 受 教 育 的 学 生 如 果 继 续 不 上 学 的 话, 有 可 能 会 被 转 介 到 少 年 法 庭 并 根 据 乔 治 亚 州 的 法 律 由 法 庭 做 出 判 决 学 生 签 到 和 签 退 的 步 骤 和 程 序 由 当 地 学 校 规 定 缺 勤 和 学 科 成 绩 如 果 以 下 条 件 符 合, 学 生 的 学 习 成 绩 不 可 因 缺 勤 而 受 影 响 : 1. 缺 勤 是 事 出 有 因, 属 于 有 理 由 的 缺 勤 2. 认 真 补 齐 了 被 落 下 的 全 部 功 课 ( 缺 勤 也 许 被 认 为 是 无 故 旷 课 但 如 果 事 前 已 被 批 准 并 作 了 安 排, 补 上 未 完 成 的 作 业 应 该 是 允 许 的 具 体 步 骤 由 当 地 学 校 所 定 ) 如 果 学 生 被 处 罚 在 短 时 间 不 允 许 上 课 (1-10 天 ), 那 么 被 落 下 的 功 课 不 会 计 算 到 他 们 的 期 末 总 成 绩 里 被 罚 不 可 上 学 的 学 生 将 补 上 老 师 指 定 的 作 业 和 测 试, 这 些 内 容 可 有 助 于 说 明 学 生 掌 握 该 门 学 科 并 影 响 其 期 末 总 成 绩 不 是 老 师 要 求 需 补 上 的 作 业, 不 会 算 到 期 末 总 成 绩 里 学 生 的 责 任 是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具 体 时 间 范 围 内 安 排 并 完 成 要 补 上 的 功 课 关 于 那 些 不 属 法 定 入 学 年 龄 的 在 校 生, 如 果 他 们 连 着 十 天 (10 天 ) 没 有 到 校 上 课, 而 且 他 们 的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也 没 有 与 学 校 联 络, 告 知 其 原 由, 那 么 就 是 自 动 退 学 在 试 着 通 知 家 长 和 监 护 人 后, 学 校 可 能 会 将 这 些 学 生 在 学 生 注 册 名 单 中 除 名 即 使 是 法 定 入 学 年 龄 的 学 生, 一 旦 被 确 定 不 再 居 住 在 本 校 系 统 辖 区 内, 学 校 将 以 退 学 处 理 退 学 将 从 该 生 连 续 旷 课 的 第 一 天 算 起 对 那 些 法 定 入 学 年 龄 的 在 校 学 生, 每 所 学 校 都 必 须 尽 力 获 取 有 档 的 证 明, 确 定 他 们 不 再 居 住 在 本 系 统 所 管 辖 范 围 有 紧 急 状 况 发 生, 学 生 必 须 马 上 离 校 如 果 这 时 全 天 时 间 已 过 大 半, 那 么, 这 天 可 以 不 算 缺 勤 要 想 算 全 日 出 勤, 学 生 在 校 时 间 必 须 最 少 超 过 半 天, 时 间 可 以 是 不 连 续 的, 但 一 定 是 大 半 天 时 间 如 果 学 生 因 某 种 原 因 需 要 离 校, 学 校 只 能 把 他 们 交 给 家 长, 或 者 家 长 在 事 先 授 权 并 已 在 学 校 备 案 的 人 员, 也 可 以 用 书 信 或 电 话 告 知 学 校, 这 时 只 要 此 人 向 学 校 负 责 人 出 示 相 关 证 件, 被 确 认 其 身 份 后 即 可 将 学 生 走 Title I, 家 长 参 与 之 政 策 本 董 事 会 认 为 孩 子 的 教 育 职 责 需 由 家 庭 和 学 校 共 同 承 担 为 更 有 效 的 教 育 好 孩 子, 学 校 和 家 长 必 须 成 为 合 作 伙 伴 父 母 参 与 孩 子 的 教 育 是 一 个 持 久 而 不 间 断 的 过 程 这 种 参 与 不 但 能 帮 助 父 母 和 家 庭 履 行 其 最 基 本 的 义 务, 即 家 长 是 孩 子 的 第 一 任 老 师 学 校 和 家 庭 之 间 无 障 碍 的 双 向 交 流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2001 年 的 不 让 任 何 一 个 学 生 掉 队 法 案 和 乔 治 亚 州 ESEA Flexibility Waiver 在 完 成 的 书 面 计 划 中 在 每 一 个 地 方 学 校 制 定 了 一 些 项 目 和 实 践 计 划 以 鼓 励 家 长 的 参 与 该 计 划 是 由 家 长 及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共 同 开 发 以 体 现 学 校, 学 生 和 家 庭 的 需 求 除 了 一 个 家 长 参 与 计 划 之 外, 每 一 个 Title I 学 校 还 与 家 长 建 立 了 一 个 协 议 此 协 议 指 明 了 为 了 保 证 学 生 能 够 在 学 业 上 成 功, 学 校, 学 生 和 家 长 所 需 要 扮 演 的 角 色 学 区 也 为 所 有 的 Title I 学 校 设 定 了 一 份 家 长 参 与 政 策 教 育 局 长 或 其 指 定 负 责 人 会 每 年 对 古 内 郡 学 校 Title I 的 家 长 参 与 政 策 进 行 审 查 该 政 策 是 由 学 校 与 家 长 共 同 开 发, 在 得 到 家 长 的 认 可 后, 才 将 此 政 策 发 到 家 长 手 中 Title I 家 长 参 与 政 策 表 明 了 GCPS 对 家 长 参 与 的 期 待, 并 且 详 细 说 明 我 们 GCPS 将 如 何 做 到 以 下 几 点 : (1) 根 据 20 U.S.C.A 规 定, 家 长 必 须 参 与 该 计 划 的 起 草, 制 定, 审 核, 和 改 进 的 全 过 程 (2) 提 供 协 调, 技 术 援 助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支 持, 以 协 助 参 与 制 定 该 计 划 的 学 校 在 规 划 和 实 施 有 效 的 家 长 参 与 活 动 中, 提 高 学 生 的 学 习 成 绩 和 学 校 业 绩 (3) 加 强 学 校 和 家 长 之 间 的 紧 密 联 系, 使 得 家 长 对 学 生 的 教 育 有 最 大 限 度 的 参 与 (4) 协 调 并 汇 集 所 有 Title I 和 其 他 教 学 法 ( 学 前 班 至 12 年 级 ) 的 家 长 参 与 方 法 (5) 在 家 长 的 参 与 下,Title I 家 长 参 与 政 策 的 内 容 和 有 效 性 每 年 都 会 做 定 期 评 估, 该 评 估 会 有 助 于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其 中 包 括 : 通 过 找 出 隔 阂 来 提 高 家 长 参 与 活 动 的 积 极 性 ( 特 别 关 照 的 是 那 些 经 济 状 况 不 好, 残 疾, 英 语 能 力 有 限, 读 写 能 力 有 障 碍 或 是 少 数 族 裔 的 家 长 ); 根 据 评 估 后 所 得 出 的 经 验 和 不 足, 设 计 更 有 效 的 家 长 参 与 计 划, 如 有 必 要, 会 对 Title I 家 长 参 与 政 策 进 行 适 当 修 改 并 且, (6) 在 学 校 进 行 这 一 评 估 活 动 时, 请 家 长 参 与 进 来 学 校 营 养 方 案 之 信 息 作 为 在 教 育 方 面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学 校 系 统 的 营 养 方 案 说 明 学 生 得 到 一 个 成 功 的 学 习 经 历, 并 鼓 励 他 们 养 成 有 益 于 一 生 健 康 的 饮 食 习 惯 由 此, 学 校 为 每 个 学 生 提 供 能 享 用 负 担 得 起 的 膳 食, 所 有 餐 食 营 养 丰 富, 美 味 可 口, 在 令 人 愉 快 的 环 境 中 由 富 有 爱 心 的 专 业 人 士 提 供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6

10 初 中 和 高 中 学 生 的 早 餐 费 和 午 餐 费 分 别 为 $1.50 和 $2.50 学 生 还 可 以 申 请 免 费 或 优 惠 餐 申 请 条 件 和 程 序 可 在 当 地 学 校 或 本 教 育 系 统 网 站 上 查 询 ( 您 可 以 选 择 在 学 校 付 伙 食 费, 或 在 网 站 上 直 接 用 银 行 支 票 或 信 用 卡 往 您 孩 子 的 账 户 上 充 值 教 师 的 专 业 资 格 (NCLB) 依 照 不 让 任 何 人 掉 队 (NCLB) 的 章 程 规 定, 如 果 您 的 孩 子 连 续 二 十 (20) 天 从 一 个 非 高 学 历 的 教 师 那 里 接 受 教 育, 那 学 校 将 通 过 信 函 来 通 知 您 家 长 有 权 要 求 查 看 自 己 孩 子 教 师 的 专 业 资 格 之 信 息 下 面 所 列 是 可 能 会 被 要 求 查 看 的 信 息 : 1)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2) 教 师 所 取 得 的 包 括 专 业 的 大 学 毕 业 证 书 或 学 位 文 凭 3) 如 果 有 辅 助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服 务, 辅 助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如 果 您 希 望 要 求 有 关 您 孩 子 老 师 和 / 或 辅 助 专 业 人 员 资 格 信 息, 请 与 学 校 校 长 联 系 家 庭 变 更 如 果 学 生 在 注 册 后 其 法 律 监 护 人 状 态 有 所 改 变, 那 么 带 孩 子 来 校 注 册 的 家 长 / 监 护 人 或 机 构 应 通 知 当 地 学 校 更 新 后 的 家 庭 住 址 和 电 话 号 码 家 长 / 监 护 人 可 能 会 被 要 求 取 得 并 出 示 对 孩 子 的 保 护 或 监 护 权 的 有 效 证 明, 以 免 受 到 外 界 机 构 的 干 预 甚 至 被 取 消 其 权 利 州 际 法 律 一 般 禁 止 在 未 经 孩 子 的 原 注 册 人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将 学 生 从 学 校 除 名 来 试 图 更 改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状 况 即 便 是 已 经 通 过 法 庭 判 决, 得 到 给 予 孩 子 抚 养 权 的 人 寻 求 改 变, 该 禁 令 仍 然 适 用 关 于 骚 扰 之 声 明 我 们 GCPS 教 育 局 的 政 策 规 定, 无 论 是 在 本 县 的 教 育 计 划 和 活 动 中, 还 是 在 GCPS 操 作 管 理 的 机 构 里, 或 是 在 本 教 育 系 统 的 日 常 工 作 中, 都 不 可 因 性 别, 年 龄, 种 族, 族 群, 肤 色, 残 疾, 宗 教 信 仰 或 民 族 血 统 而 遭 到 歧 视 并 且 这 一 准 则 在 进 入 Gwinnett 教 育 局 运 营 的 设 施 或 在 校 方 系 统 提 供 的 雇 佣 惯 例 中 同 样 适 用 这 是 我 们 GCPS 董 事 会 的 透 明 政 策, 它 符 合 所 有 现 已 生 效 的 或 以 后 颁 布 的 关 于 歧 视 的 法 律 和 法 规 GCPS 董 事 会 现 在 不 会 并 今 后 也 不 会 容 忍 任 何 对 学 生 或 教 职 员 工 的 骚 扰 骚 扰 一 词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 因 某 人 的 种 族, 族 群, 肤 色, 性 别, 宗 教 信 仰, 原 国 籍, 公 民 身 份, 年 龄, 或 残 疾 等, 对 其 进 行 诬 蔑, 嘲 笑, 或 用 不 逊 的 语 言, 图 案, 或 身 体 行 为 对 其 挑 衅 骚 扰 也 包 括 性 骚 扰 和 性 要 求, 不 受 欢 迎 或 有 攻 击 性 的 接 触, 其 他 与 性 有 关 的 语 言, 图 案, 或 身 体 行 为 如 违 反 这 一 规 定, 教 职 员 工 将 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甚 至 包 括 立 即 解 雇 违 法 这 一 规 定 的 学 生 将 会 受 到 的 纪 律 处 分, 包 括 从 学 校 开 除 反 歧 视 和 申 诉 程 序 (Title IX) 全 体 学 生, 家 长 和 教 职 员 工 请 注 意 : 如 果 您 认 为 您 或 您 的 孩 子 正 因 种 族, 肤 色, 宗 教, 性 别, 年 龄, 民 族 血 统, 或 残 疾 等 问 题 受 到 了 不 公 正 对 待, 您 有 权 申 诉 和 要 求 赔 偿 请 将 那 位 让 您 或 您 的 孩 子 感 觉 有 不 公 正 行 为 的 员 工 以 及 来 龙 去 脉 告 诉 任 何 值 得 您 信 任 的 学 校 职 员 您 可 以 通 过 t/hr/content/employees/employee-relations-equity 网 站 找 到 更 多 有 关 Title IX 的 信 息, 包 括 学 校 系 统 的 政 策 和 手 续 以 及 每 一 个 学 校 Title IX 负 责 人 的 姓 名 和 电 子 邮 箱 您 也 可 以 通 过 书 面 或 电 话 与 教 育 系 统 的 有 关 负 责 人 (Equity Compliance Officer/Title IX Coordinator) 取 得 联 系, 以 寻 求 帮 助 Joyce Spraggs 公 平 监 督 办 公 室 / Title IX 协 调 员 人 力 资 源 和 人 才 管 理 处 谷 内 县 公 立 学 校 437 Old Peachtree Road, NW Suwanee, GA 电 话 : 学 生 抱 怨 及 其 申 诉 GCPS 教 育 董 事 会 致 力 于 提 供 一 个 无 性 骚 扰 和 无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骚 扰 和 歧 视 的 的 环 境, 其 中 包 括 因 肤 色, 宗 教, 性 别, 年 龄, 原 国 籍, 或 残 疾 产 生 的 骚 扰 或 歧 视 如 果 学 生 认 为 他 / 她 因 种 族, 肤 色, 宗 教, 性 别, 原 国 籍, 或 残 疾 而 遭 到 不 公 正 待 遇, 学 生 可 运 用 P.JCE 程 序 (Procedure P.JCE) 中 所 列 举 的 三 个 步 骤, 争 取 自 己 的 权 益 其 总 结 如 下 : 第 一 步 : 如 果 一 名 学 生 抱 怨 被 歧 视 或 遭 遇 不 公 平 待 遇, 他 或 她 应 向 学 校 校 长, 本 学 校 Title IX 协 调 员, 老 师, 辅 导 员, 或 学 校 其 他 负 责 人 投 诉 而 当 投 诉 提 交 给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却 没 有 得 到 令 学 生 满 意 的 解 决 时, 学 生 或 其 家 长 可 要 求 与 校 长 会 面, 校 长 会 将 自 己 对 该 投 诉 所 作 的 决 定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学 生 家 长 第 二 步 : 与 校 长 会 面 后, 如 果 学 生 对 校 长 的 决 定 仍 不 满 意, 在 收 到 校 长 决 定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学 生 一 方 可 提 交 书 面 上 诉, 交 给 该 校 的 助 理 主 管 上 诉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7

11 必 须 说 明 申 请 复 议 的 具 体 原 因, 精 确 阐 明 对 校 长 决 定 表 示 不 满 的 理 由, 就 事 论 事, 勿 扯 题 太 远 第 三 步 : 在 学 生 投 诉 和 申 诉 过 程 中 如 需 寻 求 帮 助, 您 可 以 联 系 本 县 有 关 方 面 负 责 人 Joyce Spraggs, Equity Compliance Officer/Title IX Coordinator, 其 地 址 是 : Division of Human Resources and Talent Management, Gwinnett County Public Schools, 437 Old Peachtree Road, NW, Suwanee, GA , 或 您 也 可 以 与 她 电 话 联 系 : * 严 格 禁 止 以 任 何 形 式 对 投 诉 人 打 击 报 复 除 学 生 外, 如 有 学 生 在 场 情 况 下 侮 辱 或 辱 骂 在 校 员 工, 其 可 能 将 会 被 勒 令 离 校 除 学 生 外, 任 何 在 学 校 或 校 车 上 可 让 学 生 听 见 或 有 学 生 在 场 且 被 告 知 有 未 成 年 人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还 继 续 对 学 校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或 校 车 司 机 进 行 侮 辱 和 辱 骂, 并 不 听 从 上 述 学 校 指 定 人 员 的 劝 阻, 执 意 不 离 开 学 校 或 校 车 的 家 长, 监 护 人 或 其 他 人 员, 一 经 定 罪, 都 会 被 处 以 轻 罪 处 罚, 并 被 处 以 不 超 过 $500 的 罚 款 (OCGA ) 因 天 气 恶 劣 停 课 如 因 恶 劣 天 气 导 致 学 校 停 课 或 提 前 放 学,GCPS 电 视 台, 县 教 育 系 统 网 站 ( Twitter,Facebook, 和 亚 特 兰 大 地 区 广 播 电 台 和 电 视 台 会 将 消 息 通 知 大 家 学 校 停 课 是 由 教 育 局 长 来 决 定, 而 非 地 方 学 校 基 本 前 提 是, 如 果 没 有 特 别 通 知, 学 校 是 开 放 并 持 续 开 放 的 全 天 停 课 的 通 知 通 常 是 在 早 上 6 点 前 发 布 便 等 有 疑 问, 或 希 望 了 解 有 关 对 残 疾 人 服 务 的 任 何 情 况, 请 您 与 当 地 学 校 校 长 联 系 1973 年 康 复 法 案 第 504 节 1973 年 康 复 法 案 第 504 节 是 针 对 所 有 获 取 政 府 基 金 的 个 人, 企 业, 或 政 府 机 构 所 言, 以 消 除 对 残 疾 人 的 歧 视 504 节 具 体 声 明 如 下 : 对 那 些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任 何 计 划 或 活 动, 只 要 获 取 联 邦 政 府 基 金 的 资 助, 那 么 将 不 允 许 因 为 残 疾 人 的 缺 陷, 而 受 到 排 挤 不 让 参 加, 或 拒 其 受 益, 或 被 歧 视 根 据 504 节 所 下 的 定 义, 一 个 有 缺 陷 的 人 ( 残 疾 人 ) 就 是 他 / 她 在 精 神 或 身 体 上 有 了 障 碍, 这 种 障 碍 严 重 影 响 他 / 她 的 日 常 生 活, 或 者 说 一 个 人 每 天 的 正 常 活 动 受 到 了 很 多 限 制 例 如 : 自 理, 动 手, 走 路, 视 力, 听 力, 讲 话, 呼 吸, 学 习 和 工 作, 吃 饭, 睡 觉, 站 立, 提 东 西, 弯 腰, 看 书, 集 中 注 意 力, 思 想, 与 人 互 动, 和 一 些 主 要 身 体 功 能 ( 即 免 疫 系 统, 细 胞 的 生 长, 消 化 系 统, 肠 道 或 膀 胱 功 能 等 ) 很 大 限 制 性 这 个 词 的 意 思 是 无 法 像 没 有 缺 陷 的 人 那 样, 他 或 她 已 不 能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或 丧 失 了 身 体 的 主 要 功 能 或 者, 与 没 有 缺 陷 的 人 相 比, 在 正 常 人 的 日 常 生 活 中, 此 人 有 了 更 大 的 局 限 性 遵 循 1973 年 康 复 法 案 第 504 节 的 法 律 条 款,GCPS 的 政 策 是 为 符 合 法 律 定 义 的 残 疾 学 生 提 供 免 费 适 宜 的 公 共 教 育 任 何 学 生 或 符 合 法 律 定 义 的 残 疾 人, 在 任 何 计 划 和 活 动 中, 都 不 允 许 因 为 其 残 疾 人 的 残 缺, 而 被 受 到 排 挤 不 让 参 加, 或 拒 受 益, 或 被 歧 视 依 据 504 节 条 例,GCPS 有 着 具 体 的 职 责, 包 括 我 们 需 要 识 别 和 鉴 定 有 残 缺 的 学 生, 确 认 他 们 符 合 法 律 对 残 疾 人 的 定 义 任 何 学 生 或 符 合 法 律 定 义 的 残 疾 人, 都 将 根 据 504 节 条 例, 在 能 享 受 到 为 他 们 提 供 的 平 等 的 教 育 计 划, 服 务, 和 设 施 的 同 时, 他 们 还 会 得 到 相 应 和 适 当 的 调 整 和 照 顾 如 果 家 长, 法 律 监 护 人, 或 成 人 学 生 对 504 条 例 关 于 家 长 或 学 生 之 权 利 有 疑 问, 请 与 本 教 育 局 504 条 例 指 定 负 责 人 John Shaw 电 话 联 系 : 请 在 Facebook 上 关 注 Gwinnett CountyPublic Schools 请 关 注 GwinnettSchools 的 Twitter 对 残 / 障 学 生 的 服 务 GCPS 期 望 满 足 各 位 学 生 和 家 长 的 需 要 和 要 求 您 家 庭 里 的 任 何 成 员 如 需 要 帮 助, 或 对 因 残 疾 而 行 动 不 乔 治 亚 州 特 殊 需 要 奖 学 金 (GSNS) 参 议 院 法 案 10 如 果 一 个 学 生 符 合 参 加 GSNS 项 目 的 资 格, 那 么 家 长 / 监 护 人 有 权 申 请 学 生 从 当 前 的 公 立 学 校 转 到 : - 根 据 学 生 的 个 人 教 育 计 划, 属 于 他 们 居 住 学 区 的 另 一 所 有 此 项 目 和 空 额 公 立 学 校 ; 或 - 在 他 们 居 住 学 区 之 外 的 另 一 个 公 立 学 区 ; 或 - 州 立 的 盲 人 或 聋 哑 人 学 校 之 一 ; 或 - 一 所 被 批 准 参 与 GSNS 项 目 的 私 立 学 校 通 过 GSNS 项 目 所 获 得 的 资 金 只 能 用 来 支 付 被 州 教 育 部 批 准 参 与 此 项 目 私 立 学 校 的 学 杂 费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8

12 残 障 学 生 的 发 现 和 确 认 按 照 残 疾 人 教 育 法 案 (IDEA),GCPS 教 育 系 统 有 责 任 去 确 定, 寻 找 和 评 估 所 有 有 残 疾 的 学 生 或 在 学 区 内 居 住 及 可 能 有 残 疾 并 且 需 要 特 殊 教 育 和 相 关 服 务 的 学 生, 不 论 该 学 生 的 残 疾 的 严 重 度 这 包 括 在 谷 内 郡 就 读 公 立, 私 立, 或 家 庭 学 校 的 学 生 如 果 您 有 一 个 有 残 疾 的 孩 子, 或 认 识 一 个 有 残 疾 或 可 能 有 残 疾 的 孩 子, 请 致 电 至 联 系 特 殊 教 育 部 门 的 执 行 理 事 和 心 理 服 务 处 车 辆 交 通 计 划 每 所 GCPS 学 校 都 为 自 己 的 校 园 制 定 了 车 辆 交 通 计 划 我 们 希 望 您 熟 悉 当 地 学 校 的 车 辆 交 通 计 划, 按 照 所 建 议 行 车 路 线 开 车,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以 帮 助 确 保 学 生, 教 职 员, 和 学 校 来 访 者 的 安 全 如 果 您 还 不 太 清 楚 学 校 的 车 辆 交 通 计 划, 请 与 学 校 相 关 负 责 人 联 系, 以 获 得 更 多 的 信 息 请 注 意, 在 每 个 GCPS 的 学 校 大 门 口 前 有 专 门 为 消 防 车 所 留 的 通 道 为 确 保 我 们 校 园 安 全, 我 们 请 您 在 任 何 时 候 不 要 在 此 处 停 留 在 消 防 车 通 道 停 泊 的 车 辆 可 被 开 罚 单 或 拖 走 家 庭 教 育 权 利 和 隐 私 法 案 (FERPA) 根 据 家 庭 教 育 权 利 和 隐 私 法 案 (FERPA), 家 长 持 着 尊 重 的 态 度, 有 一 定 的 权 利 可 以 看 到 学 生 的 教 育 记 录 之 档 案 学 生 年 满 18 岁 或 高 中 毕 业 后 继 续 求 学, 那 么 他 / 她 就 成 为 了 成 人 学 生, 这 就 意 味 着 家 长 查 看 学 生 档 案 的 权 利 不 存 在 了, 此 权 力 转 让 给 了 学 生 本 人 现 在 将 这 种 家 长 权 力 和 / 或 成 人 学 生 的 权 利 等 归 纳 如 下 : 有 权 检 查 和 审 核 由 学 校 记 录 的 关 于 学 生 的 教 育 档 案 家 长 或 成 人 学 生 希 望 检 查 和 审 核 其 教 育 档 案, 应 向 所 注 册 的 学 校 或 最 后 一 次 就 读 的 学 校 校 长 提 交 书 面 请 求 如 果 认 为 学 生 教 育 记 录 有 不 准 确 性, 或 误 导 性, 或 其 他 涉 嫌 侵 犯 学 生 的 隐 私 权, 那 么 家 长 或 成 人 学 生 有 机 会, 请 求 改 正 其 教 育 记 录 如 果 有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有 意 愿 挑 战 学 生 的 教 育 记 录, 他 或 她 可 以 在 本 系 统 网 站 上 了 解 JR 政 策 他 们 也 可 以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会 或 要 求 得 到 一 份 举 行 听 证 会 并 了 解 其 程 序 的 复 印 件 请 与 行 政 及 政 策 的 执 行 主 任 联 系,(Executive Director for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 电 话 : 有 权 知 道 什 么 信 息 属 于 通 讯 信 息 收 到 学 校 所 发 的 有 关 填 写 通 讯 信 息 的 通 知 后,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家 长 或 成 人 学 生 有 权 通 知 学 校 如 果 未 经 事 先 同 意, 学 校 不 可 透 露 该 学 生 的 通 讯 信 息 有 关 公 布 通 讯 信 息, 请 参 阅 以 下 部 分 除 通 讯 信 息 以 外, 家 长 或 成 人 学 生 还 有 权 同 意 披 露 该 学 生 在 教 育 记 录 中 的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而 有 些 信 息 是 在 FERPA 的 允 许 范 围 内, 未 经 同 意 也 可 得 以 披 露 无 需 家 长 或 成 人 学 生 同 意 即 可 将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给 有 关 方 面 的 工 作 人 员 : (A) 提 供 给 那 些 有 正 当 合 法 教 育 利 益 的 教 职 员 工 学 校 的 正 式 员 工 是 指 任 何 一 名 学 校 的 雇 员, 或 任 何 一 名 合 同 工, 顾 问, 义 工,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 这 些 人 是 被 本 教 育 系 统 聘 用 或 分 配, 他 们 为 本 系 统 提 供 服 务 和 主 持 活 动 正 当 合 法 的 教 育 利 益 指 的 是 我 们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的 角 色 是 要 承 担 着 一 种 责 任, 那 就 是 对 学 生 提 供 教 育 服 务, 包 括 教 学, 评 估, 疗 伤 等 等, 这 也 包 括 了 学 校 的 行 政 人 员, 校 领 导, 文 秘 书, 和 其 他 各 负 其 责 的 相 关 人 员 ; (B) 提 供 给 其 他 教 育 系 统 和 学 校 因 为 学 生 寻 求 或 打 算 在 别 校 注 册, 只 要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是 关 系 到 学 生 转 学 的 亦 可 ; (C) 给 执 行 审 计 或 评 估 的 指 定 官 员 ; (D) 给 那 些 与 学 生 申 请 财 援 助 有 关 的 人 员 ; (E) 给 当 地 和 州 际 的 执 法 人 员 ; (F) 给 代 表 学 校 做 学 术 研 究 的 机 构 ; (G) 给 评 审 委 员 会 (H) 给 有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父 母, 未 成 年 的 定 义 以 1986 年 的 国 内 税 收 法 典 第 152 条 之 界 定 为 准 ; (I) 给 那 些 因 突 发 事 件, 或 某 种 紧 急 情 况 下, 为 保 护 学 生 或 他 人 的 健 康 或 安 全, 而 需 要 了 解 情 况 的 相 关 人 员 ; (J) 给 那 些 执 法 人 员, 他 们 遵 守 司 法 命 令 或 持 有 合 法 传 票, 这 时 教 育 机 构 会 尽 量 努 力, 预 先 将 此 通 知 与 家 长 或 成 人 学 生 在 少 数 情 况 下, 司 法 命 令 或 传 票 可 能 要 求 教 育 局 披 露 所 需 信 息, 而 不 必 通 知 家 长 或 成 人 学 生 根 据 FERPA 法 案, 如 果 家 长 和 成 人 学 生 认 为 他 或 她 的 权 利 受 到 了 侵 犯, 那 么 可 以 将 书 信 寄 到 家 庭 政 策 规 化 办 公 室 投 诉 其 投 诉 必 须 包 含 具 体 的 指 控, 讲 事 实, 并 提 供 具 体 的 认 为 FERPA 被 违 反 的 原 因 和 理 由 请 将 投 诉 信 寄 到 如 下 地 址 : Family Policy Compliance Office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400 Maryland Avenue, SW Washington, D.C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9

13 公 开 通 讯 信 息 允 许 教 育 局 在 没 有 得 到 家 长 和 成 人 学 生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指 定 的 通 讯 信 息 可 以 公 开 通 讯 信 息 指 的 是 那 些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不 侵 犯 隐 私, 不 会 伤 害 他 人 的 信 息, 在 很 多 情 况 下, 公 布 通 讯 信 息 能 达 到 便 利 的 目 的, 比 如 说, 体 育 团 队 名 单, 参 加 课 外 活 动 人 名 单, 年 鉴, 优 生 榜 和 其 他 授 奖 人 名 单, 和 毕 业 生 名 册 等 GCPS 指 定 以 下 为 通 讯 信 息 : 名 字,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生 日, 电 子 信 箱 ( ) 地 址, 照 片, 录 音, 录 像, 年 级, 在 校 就 读 时 间, 所 参 加 的 被 学 校 认 可 的 活 动 和 体 育 项 目, 体 育 团 体 成 员 的 身 高, 体 重, 获 取 的 荣 誉 和 奖 励 等 除 非 家 长 和 成 人 学 生 选 择 放 弃, 不 让 公 布 如 上 所 提 到 的 通 讯 信 息, 这 些 信 息 仍 可 能 会 公 布 在 学 区 的 出 版 物 上 或 披 露 给 一 些 合 法 的 组 织 和 机 构 或 个 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家 长 教 师 协 会 (PTA), 大 学 招 生 和 军 队 的 招 募 人 员 至 于 对 通 讯 信 息 的 公 布, 学 区 不 会 把 机 构, 单 位 或 申 请 公 共 记 录 的 个 人 当 作 适 当 合 法 的 机 构, 单 位 或 个 人 您 有 权 拒 绝 披 露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若 要 从 通 讯 信 息 的 名 册 里 删 除 您 孩 子 的 名 字, 您 必 须 在 收 到 这 本 手 册 的 10 天 之 内, 以 书 信 的 形 式, 通 知 您 孩 子 注 册 学 校 的 校 长 此 书 面 通 知 必 须 :(1) 包 括 学 生 的 名 字 ; (2) 包 括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或 成 人 学 生 的 声 明, 陈 述 该 生 依 据 FERPA, 退 出 通 讯 信 息 名 单 ;(3) 包 括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或 成 人 学 生 本 人 的 签 名 和 签 名 日 期 * * 请 注 意 : 您 的 书 面 通 知 只 在 本 学 年 有 效 如 果 希 望 继 续 此 项 要 求, 您 必 须 每 年 提 交 新 的 书 面 声 明 媒 体 发 布 经 我 们 教 育 局 批 准 鉴 定,GCPS 会 使 用 和 发 布 在 其 学 校 和 活 动 中 为 教 育, 教 学, 或 宣 传 目 的 所 拍 摄 或 记 录 的 照 片, 录 音, 和 / 或 录 像 这 些 资 料 会 被 用 在 目 前 现 有 的 或 以 后 将 创 建 的 广 播 和 其 他 媒 体 里 这 些 照 片 和 录 音 / 录 像 通 常 包 括 对 参 与 学 校 活 动 的 学 生 和 / 或 家 长 的 影 像 和 文 字 描 述 任 何 这 样 的 照 片, 录 音, 和 / 或 录 像 将 成 为 GCPS 的 财 产, 经 GCPS 教 育 局 和 / 或 其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它 们 可 能 被 GCPS 学 校 或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使 用 作 为 学 生 家 长 或 成 人 学 生 ( 年 满 18 岁 或 以 上 ), 您 可 以 对 GPCS 使 用 您 或 您 孩 子 的 照 片, 录 音, 和 / 或 录 像 选 择 保 留 意 见 为 了 保 留 您 不 使 用 您 和 / 或 您 的 孩 子 的 照 片, 录 音, 和 / 或 录 像 等 的 意 见, 学 生 家 长 或 成 人 学 生 本 人, 必 须 在 收 到 这 本 手 册 的 10 天 之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您 孩 子 就 读 学 校 的 校 长 此 书 面 通 知 必 须 :(1) 包 括 学 生 的 名 字 ;(2) 包 括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或 成 人 学 生 的 声 明, 陈 述 不 愿 公 布 有 关 该 生 的 照 片, 录 音, 和 / 或 录 像 的 意 愿 :(3) 包 括 家 长, 法 律 监 护 人 或 成 人 学 生 本 人 的 签 名 和 签 名 日 期 请 注 意 : 您 的 书 面 通 知 只 在 本 学 年 有 效 如 果 希 望 继 续 此 项 要 求, 您 必 须 每 年 提 交 新 的 书 面 声 明 最 后, 请 特 别 注 意, 对 那 些 非 GCPS 雇 员, 与 GCPS 无 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所 拍 摄 的 照 片, 或 制 作 的 录 音, 和 / 或 录 像,GCPS 对 此 无 法 控 制, 也 概 不 负 责 如 果 您 对 此 有 疑 问, 或 希 望 有 进 一 步 的 了 解, 请 与 当 地 学 校 负 责 人 或 校 技 术 小 组 联 系 隐 私 权 : 家 长 和 保 护 学 生 权 利 修 正 案 (PPRA) 保 护 学 生 权 力 修 正 案 (PPRA), 在 很 多 方 面, 诸 如 用 于 教 育 计 划 的 教 学 材 料, 学 生 问 卷 调 查, 和 一 些 身 体 检 查 等, 赋 予 家 长 和 成 人 学 生 一 定 的 权 利 和 保 护, PPRA 所 确 立 的 权 利 和 保 护 包 括 : 教 学 教 材 : 家 长 或 成 人 学 生 有 权 检 查 任 何 用 于 学 生 教 育 课 程 的 教 学 教 材 ; 问 卷 调 查 : 家 长 或 成 人 学 生 有 权 检 查 由 第 三 方 主 导 的 调 查 问 卷 他 们 有 权 在 此 调 查 还 未 发 生 之 前 检 查 其 问 卷, 并 有 权 选 择 该 学 生 不 参 与 此 项 问 卷 调 查 另 外, 如 果 学 生 可 能 被 要 求 填 写 的 问 卷 调 查 里, 含 有 受 保 护 的 资 料, 那 么, 在 实 行 此 调 查 之 前, 我 们 必 须 征 得 家 长 或 成 人 学 生 本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最 后, 未 成 年 学 生 不 可 以 自 愿 提 交 含 有 受 保 护 数 据 的 调 查, 除 非 在 问 卷 调 查 发 下 来 之 前, 已 经 向 有 关 负 责 人 呈 交 了 该 学 生 家 长 的 书 面 同 意 书 该 学 生 也 可 以 选 择 不 参 与 这 项 调 查 受 保 护 数 据 是 指 在 下 列 几 类 信 息 : 1. 学 生 或 学 生 家 长 的 政 治 派 别 或 信 念 ; 2. 学 生 或 学 生 家 庭 里 的 精 神 和 心 理 问 题 ; 3. 性 行 为 及 性 取 向 ; 4. 非 法, 反 社 会, 自 我 认 罪, 诋 毁 他 人 的 行 为 ; 5. 对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关 系 或 家 庭 成 员 持 有 批 评 态 度 ; 6. 与 法 律 认 可, 具 备 保 持 隐 私 特 权 的 人 际 保 持 社 会 关 系, 如 律 师, 医 生, 和 牧 师 等 ; 7. 收 入 ( 除 非 因 参 与 某 计 划, 需 要 收 入 证 明, 或 是 接 受 某 财 政 支 助, 法 律 规 定 要 求 出 示 收 入 资 料 ), 或 者 8. 学 生 或 家 长 的 宗 教 信 仰, 习 俗, 或 隶 属 宗 教 机 构 身 体 检 查 : 家 长 有 权 知 道 所 有 非 紧 急 的, 接 触 身 体 的 体 检 或 筛 查 学 校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来 提 供 这 些 身 体 检 查, 以 应 允 并 达 到 学 生 参 加 某 活 动 或 加 入 某 项 目 之 目 的, 除 了 听 力, 视 力, 脊 柱 侧 弯, 或 根 据 州 际 法 律 要 求 的 体 检 或 筛 查 之 外, 其 他 都 不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10

14 能 算 是 对 学 生 的 身 体 健 康 和 安 全 必 须 采 取 的 紧 急 保 护 和 措 施 家 长 或 成 人 学 生 可 电 话 与 行 政 及 政 策 的 执 行 主 任 联 系 (Executive Director for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 电 话 : , 以 获 取 根 据 PPRA 法 所 制 定 的 GCPS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复 印 件 根 据 FERPA, 如 果 家 长 和 成 人 学 生 相 信 他 或 她 的 权 利 遭 到 侵 犯, 那 么 可 以 将 书 信 寄 到 家 庭 政 策 规 化 办 公 室 投 诉 (Family Policy Compliance Office) 其 投 诉 必 须 包 含 具 体 的 指 控, 讲 事 实, 并 提 供 认 为 FERPA 被 违 反 的 原 因 和 理 由 无 家 可 归 的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McKinney-Vento 无 家 可 归 的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教 育 法 案 是 为 确 保 无 家 可 归 的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的 教 育 权 利 和 保 障 而 制 定 的 该 法 案 认 为 如 一 个 孩 子 的 夜 晚 在 非 固 定 地 点 度 过, 而 且 所 待 的 时 间 无 规 律, 不 充 足, 那 么 该 孩 子 属 无 家 可 归 该 法 案 为 这 些 无 家 可 归 的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提 供 法 律 保 护, 让 他 们 及 时 在 学 校 以 及 合 格 的 公 立 学 校 学 前 班 注 册, 上 学, 并 获 得 成 功 对 于 如 何 保 存 和 转 交 学 生 的 档 案 材 料, 如 何 调 动 校 车, 和 如 何 解 决 争 端, 该 法 案 对 这 些 无 家 可 归 的 学 生 做 出 了 进 一 步 的 规 定 GCPS 提 供 给 无 家 可 归 的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将 是 一 视 同 仁 的, 与 其 他 非 无 家 可 归 学 生 相 同 的 免 费, 适 当 的 公 共 教 育 类 似 的 服 务 包 括, Title I, 特 殊 教 育, 优 生 班 (Gifted), 英 语 学 习 生 (EL), 职 业 / 技 术 训 练, 和 公 立 学 校 学 龄 前 教 育 等 无 家 可 归 的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将 有 机 会 获 得 所 需 要 的 服 务, 以 说 明 支 持 他 们, 使 他 们 学 业 上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因 为 他 们 在 学 业 上 所 面 临 的 挑 战 与 所 有 学 生 一 样, 努 力 达 到 所 要 求 的 高 标 准 如 希 望 了 解 更 多, 请 联 系 学 区 负 责 无 家 可 归 人 员 的 联 络 人,Chrystal Gillis, 健 康 和 社 会 服 务 办 公 室 (Office of Health and SocialServices) 电 话 联 系 :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有 关 纪 律 政 策 声 明 GCPS 或 本 县 教 育 局 致 力 于 为 我 们 的 学 生, 教 职 员 工, 家 长, 与 我 们 有 着 共 同 利 益 的 机 构 团 体, 和 小 区 合 作 伙 伴 等 创 造 一 个 安 全 而 积 极 的 环 境 GCPS 将 努 力 工 作, 以 确 保 所 有 的 学 生 和 工 作 人 员 积 极 上 进, 充 分 认 识 到 自 己 的 潜 力, 并 致 力 于 追 求 卓 越 的 学 术 知 识, 技 能 和 良 好 的 行 为 表 现 GCPS 相 信, 所 有 的 孩 子 都 能 在 一 个 安 全 的 学 习 环 境 中 茁 壮 成 长 本 县 通 过 采 用 一 系 列 的 活 动 来 认 可, 庆 祝, 并 奖 励 在 课 堂, 学 校, 和 教 育 局 里 有 积 极 表 现 的 优 秀 学 生 或 教 职 员 工 除 了 这 个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 守 则 ) 外,GCPS 还 有 其 他 政 策, 用 以 约 束 大 家 的 行 为 表 现 这 些 政 策 档 可 在 可 点 击 网 页 上 的 About 标 签, 然 后 在 点 击 教 育 董 事 会 及 政 策 的 链 接 ), 或 与 行 政 及 政 策 执 行 主 任 办 公 室 (Office of the Executive Director for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 联 系, 电 话 : 制 定 学 生 守 则 之 目 的 GCPS 采 用 本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努 力 为 大 家 在 学 校 及 其 小 区 创 造 一 个 安 全 的 学 习 环 境 本 守 则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阐 述 我 们 对 学 生 行 为 表 现 的 标 准 说 明 哪 些 行 为 是 可 以 被 接 受 的, 哪 些 是 不 可 以 被 接 受 的 并 且, 本 守 则 还 进 一 步 阐 明, 如 果 某 些 行 为 不 符 合 这 些 标 准, 将 会 得 到 什 么 样 的 处 罚 本 守 则 为 危 及 学 校 安 全 和 / 或 破 坏 其 他 学 生 学 习 及 教 育 的 行 为 表 现 做 了 严 格 的 规 定 GCPS 不 允 许 体 罚 本 守 则 对 那 些 违 反 纪 律 的 学 生 建 立 了 处 置 程 序 本 守 则 不 可 被 视 作 是 县 教 育 局 与 学 生 之 间 的 合 同, 因 它 可 能 随 时 被 修 改 我 们 GCPS 只 是 以 此 来 向 学 生 解 释 针 对 学 生 的 行 为 表 现 所 制 定 的 政 策 守 则 生 效 范 围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一 个 安 全, 可 靠, 秩 序 井 然 的 学 习 工 作 环 境 本 守 则 所 建 立 的 规 则 和 纪 律 条 例 就 是 为 实 现 这 一 目 标 而 设 计 的 它 生 效 时 间 和 地 点 如 下 : a. 在 学 校 任 何 时 间, 属 学 校 范 围 内 的 任 何 地 方 ; b. 不 在 学 校 里, 但 在 学 校 的 校 车 站, 学 校 组 织 的 任 何 校 外 活 动 中 ; c. 当 被 指 控 的 肇 事 者 或 指 称 的 受 害 人 是 去 学 校 的 路 途 中 和 / 或 从 学 校 返 回 路 途 中, 或 者 是 去 学 校 组 织 的 活 动 路 途 中 或 返 回 途 中 ; d. 不 在 校 园 内, 当 学 生 的 行 为 (1) 因 重 罪 而 要 付 刑 事 责 任, 或 可 能 导 致 因 重 罪 追 究 刑 事 负 责 ; 如 果 所 犯 罪 的 是 成 年 学 生, 那 么 (2) 该 生 如 果 继 续 留 在 学 校, 对 他 人 或 学 校 及 财 产 都 构 成 了 一 种 潜 在 的 危 险, 而 且 也 将 影 响 学 校 的 教 学 和 学 习 的 正 常 进 行 (OCGA (C)); e. 虽 然 不 在 学 校 内, 但 学 生 参 加 或 参 与 学 校 组 织 和 主 办 的 与 学 校 相 关 的 活 动, 诸 如 校 外 参 观, 考 察, 会 议 或 体 育 比 赛 等, 或 任 何 经 由 学 校 同 意, 受 学 校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和 事 宜 ; f. 不 在 学 校 内, 但 不 当 行 为 的 发 生 与 学 校 的 学 生 或 雇 员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牵 涉 到 受 害 人 的 学 校 和 事 宜, 或 在 校 外 的 不 轨 行 为 直 接 影 响 了 学 校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11

15 及 小 区 的 安 全 和 利 益, 也 影 响 了 学 校 正 常 有 序 的 运 作 和 使 命 的 完 成 ; g. 不 在 学 校 内, 但 是 学 生 是 在 未 征 得 学 校 任 何 负 责 人 的 许 可 之 下, 擅 自 离 开 了 学 校 (AWOL) 或 者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违 反 纪 律 第 10 条 本 守 则 的 这 些 规 则 不 适 用 于 : h. 当 学 生 的 讲 话 发 生 在 校 外, 而 且 是 发 生 在 非 学 校 主 办 的 活 动 中, 或 者 该 讲 话 没 有 导 致 或 不 太 可 能 导 致 对 学 校 环 境 的 破 坏 或 学 校 活 动 的 正 常 进 行 平 等 机 会 之 声 明 本 县 教 育 局 遵 循 所 有 联 邦, 州 际 和 地 方 之 法 律, 对 学 生 一 视 同 仁, 向 全 体 学 生 提 供 平 等 机 会 GCPS 禁 止 基 于 以 下 种 类 在 注 册 录 取, 分 数 成 绩, 纪 律 奖 罚 和 其 他 任 何 活 动 中 对 任 何 人 有 任 何 歧 视, 如 : 种 族, 信 仰, 肤 色, 国 籍, 宗 教, 血 统, 年 龄, 婚 姻 状 况, 性 取 向 ( 已 知 或 预 感 到 的 ), 性 别 认 同 的 表 达 ( 已 知 或 预 感 到 的 ), 性 别, 残 疾, 国 籍 或 公 民 身 份 等 以 上 所 列 将 永 远 不 会 成 为 GCPS 做 决 定 时 所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学 生 不 当 行 为 之 声 明 本 守 则 条 例 的 建 立 基 于 我 们 要 让 所 有 学 生 ( 幼 儿 班 至 12 年 级 ) 知 道, 哪 些 行 为 表 现 是 不 可 以 被 接 受 的 虽 然 如 此, 但 我 们 仍 无 法 将 每 种 违 纪 现 象 全 面 的 一 一 列 出 因 此, 学 生 应 该 知 道 如 果 有 显 而 易 见 的 不 当 行 为, 一 定 是 会 受 到 纪 律 处 罚 我 们 不 需 要 为 每 一 种 随 时 可 能 出 现, 并 直 接 影 响 到 学 校 正 常 秩 序 的 不 当 行 为 一 一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乔 治 亚 州 行 为 规 范 之 参 考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参 考 了 乔 治 亚 州 行 为 规 范 O.C.G.A. 第 16 章, 对 于 一 些 具 体 的 罪 犯 行 为, 学 校 在 得 到 合 理 怀 疑 的 证 明 之 前, 就 可 以 加 以 惩 罚 此 外, 参 考 此 规 范, 学 校 不 需 要 对 犯 错 的 意 图 加 以 求 证, 就 可 以 对 违 反 行 为 规 范 的 学 生 采 取 处 罚 措 施 当 学 校 的 规 则 被 违 反, 也 可 能 是 违 反 了 法 律, 学 校 可 通 知 学 校 保 安 人 员 (School Resource Officer, 即 SRO), 这 位 负 责 人 将 会 审 理 这 起 可 能 要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事 件, 或 将 此 事 件 上 报 县 教 育 局 律 师 请 注 意, 要 求 SRO 上 报 的 行 为 表 现, 注 有 星 号 (*) 学 生 着 装 规 范 学 生 上 学 必 须 着 装 打 扮 适 宜 每 所 学 校 都 将 制 定 和 发 布 适 用 于 本 校 学 生 着 装 的 要 求 及 规 定 除 了 当 地 学 校 的 规 定 外, 被 禁 止 的 着 装 还 包 括 任 何 描 绘, 鼓 吹, 或 宣 传 帮 派 团 伙 及 隶 属 关 系, 非 法 活 动, 非 法 毒 品, 酒 精, 烟 草, 有 关 性 的, 进 攻 性 文 字 或 图 案, 和 其 他 破 坏 学 习 环 境 的 服 装 电 子 通 讯 装 置 GCPS 教 育 董 事 会 (BOE) 允 许 学 生 携 带 有 限 的 通 信 装 置 本 董 事 会 授 权 当 地 学 校 校 长, 他 们 会 对 学 生 在 本 校 携 带 和 使 用 这 些 装 置 建 立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权 力 和 责 任 学 生 的 权 力 学 生 有 以 下 权 力 : 1. 追 求 在 一 个 安 全 而 持 续 的 学 习 环 境 里, 接 受 良 好 的 教 育 ; 2. 在 本 教 育 系 统 的 方 方 面 面, 无 论 是 哪 个 环 节, 都 会 受 到 公 平 和 平 等 的 待 遇, 不 被 歧 视 ; 3. 作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个 体, 得 到 尊 重 ; 并 且 4. 知 道 他 们 的 权 力, 责 任, 和 纪 律 政 策 学 生 的 责 任 每 位 学 生 与 学 校 全 体 领 导 和 老 师 共 同 担 负 着 一 个 重 任, 那 就 是 为 致 力 于 在 学 校 建 立 一 个 安 全 的 学 习 环 境 学 生 应 有 的 责 任 是 : 1. 正 常 出 勤, 按 时 到 校, 带 齐 课 本 及 其 他 学 习 用 具 ; 2. 尊 重 他 人 拥 有 的 私 有, 共 享, 及 财 产 之 权 利 ; 3. 努 力 完 成 家 庭 和 课 堂 作 业 ; 4. 整 洁 卫 生, 梳 妆 穿 戴 整 齐 ; 5. 熟 悉 并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6. 不 使 用 不 雅, 淫 亵 或 粗 言 秽 语 ; 7. 报 告 可 能 会 威 胁 或 破 坏 学 校 环 境 的 事 件 或 活 动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的 权 利 家 长 有 以 下 权 力 : 1. 定 期 收 到 他 们 的 孩 子 在 学 业 方 面 的 成 绩 报 告 ; 2. 收 到 老 师 对 学 生 成 绩 的 评 分 解 释 ; 3. 要 求 与 老 师 和 / 或 校 长 会 面 ; 4. 及 时 收 到 他 们 的 孩 子 是 否 按 时 上 课 和 上 学 的 出 勤 报 告 ; 5. 自 带 口 译 员, 或 要 求 教 育 局 提 供 口 译 员, 来 参 加 有 关 纪 律 方 面 的 会 议 或 听 证 会, 因 为 家 长 或 学 生 的 英 语 熟 练 程 度 有 限 而 该 家 长 或 学 生 要 求 提 供 口 译 员, 或 者 学 校 注 意 到 家 长 或 学 生 的 有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12

16 限 英 语 程 度 会 使 他 们 丧 失 参 与 会 议 或 听 证 会 的 机 会 ; 和 6. 如 对 10 天 或 10 天 以 上 的 停 课 停 学 的 纪 律 处 分 不 服, 有 权 上 诉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的 责 任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负 有 以 下 责 任 : 1. 遵 从 乔 治 亚 州 法 律 规 定, 确 保 他 们 6 岁 到 16 岁 的 孩 子 注 册 上 学, 按 时 到 校, 不 要 早 退, 保 证 全 天 在 校 学 习 ; 2. 如 果 学 生 被 GCPS 开 除, 将 该 生 在 一 所 私 立 学 校 注 册 上 学 ; 3. 在 与 学 校 负 责 人 交 换 意 见, 并 有 疑 虑 时, 保 持 平 静 合 理 的 态 度 ; 4. 与 学 校 合 作, 一 起 为 自 己 孩 子 的 学 业 成 绩, 行 为 表 现, 或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共 同 努 力 ; 5. 规 划 孩 子 温 习 功 课, 完 成 家 庭 作 业 的 时 间 和 地 方,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监 督 ; 6. 与 孩 子 们 交 谈, 关 心 他 们 在 学 校 里 的 所 有 活 动 并 让 孩 子 们 知 道, 家 长 对 他 们 在 行 为 表 现 上 的 期 待 ; 7. 了 解 本 守 则 所 规 定, 常 常 提 醒 他 们 的 孩 子 要 遵 守 纪 律, 不 可 违 规 ; 8. 保 证 遵 从 法 律 要 求, 让 自 己 的 孩 子 接 受 定 期 的 学 生 健 康 检 查 与 学 校 有 关 的 犯 罪 行 为 : 受 害 人 的 权 利 因 GCPS 学 生 违 反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而 受 害 的 任 何 人, 如 举 行 某 学 生 纪 律 听 证 会, 他 或 她 可 能 会 被 要 求 在 听 证 会 上 作 证, 因 为 该 事 件 与 他 或 她 相 关 此 外, 任 何 犯 罪 行 为 发 生, 如 犯 罪 者 与 GCPS 或 相 关 的 机 构 有 关, 其 受 害 人 有 权 利 通 过 正 当 管 道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纪 律 条 款 名 词 之 解 释 擅 自 离 校 (AWOL): 是 指 学 生 在 未 经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无 故 缺 席, 和 离 开 班 级, 学 校, 活 动 或 事 件 行 为 矫 正 计 划 : 是 指 为 经 常 犯 纪 律 错 误 的 学 生 所 制 定 的 行 为 改 正 计 划 该 计 划 为 防 止 和 干 预 违 纪 行 为 的 发 生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措 施 (OCGA ) 行 为 干 预 计 划 (BIP): 这 是 指 一 系 列 的 防 御 措 施, 以 帮 助 特 殊 教 育 学 生 在 课 堂 上 避 免 出 现 不 当 的 行 为 恃 强 凌 弱 :1) 任 何 蓄 意 尝 试 或 威 胁 对 另 一 人 造 成 伤 害, 而 且, 显 然 有 能 力 达 到 其 目 的 ; 2) 任 何 故 意 炫 耀 武 力 的 举 止, 其 行 为 造 成 了 受 害 者 有 理 由 的 惧 怕, 或 担 心 身 体 马 上 会 受 到 伤 害 ; 或 者 3) 任 何 故 意 用 书 面 形 式 的, 口 头 上 的, 或 身 体 上 的 行 为, 对 一 个 有 正 常 理 性 的 人 来 说, 认 为 该 行 为 对 其 产 生 了 威 胁, 骚 扰, 或 恐 吓, 并 且 a) 导 致 重 大 的 人 身 伤 害 或 明 显 的 身 体 伤 害 ; b) 严 重 干 扰 他 人 的 学 习 ; c) 其 伤 害 之 严 重, 持 久 或 普 遍, 以 导 致 产 生 了 一 个 恐 吓 / 威 胁 的 教 育 环 境 ; 或 者 d) 严 重 的 扰 乱 了 学 校 有 秩 序 的 正 常 运 转 (O.C.G.A ) 任 何 对 上 报 持 强 凌 弱 行 为 的 学 生 作 出 的 报 复 行 为 是 不 能 被 容 忍 的 并 将 受 到 独 立 的 纪 律 处 分 对 持 强 凌 弱 行 为 的 禁 止 包 括 了 在 网 络 上 的 持 强 凌 弱 行 为 (1) 专 门 针 对 学 生 或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2) 恶 意 的 威 胁 指 定 人 员 的 安 全 或 严 重 的 干 扰 学 校 有 序 的 运 作 ; 及 (3) 在 合 理 的 程 度 上, 对 学 生 或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或 财 产 营 造 了 害 怕 被 伤 害 的 情 绪 或 有 很 大 的 可 能 性 达 到 目 的 暂 停 校 车 服 务 : 由 当 地 学 校 负 责 人 决 定 该 生 在 被 指 定 的 一 段 时 间 里 不 允 许 坐 校 车 学 生 必 须 上 学, 但 由 家 长 负 责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送 该 生 上 学, 并 接 他 / 她 回 家 禁 闭 ( 留 堂 ): 在 一 段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不 允 许 学 生 离 开, 可 能 是 上 课 前, 或 放 学 后, 或 其 他 时 间, 如 午 饭 间 等 残 疾 : 身 体 或 精 神 上 的 残 缺, 很 大 程 度 上 限 制 和 影 响 了 一 个 人 的 正 常 生 活 毒 品 / 酒 精 教 育 课 程 计 划 (CLFC 计 划 ): 该 药 物 / 酒 精 教 育 计 划 是 针 对 那 些 首 次 犯 法, 但 却 违 反 了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第 7 条 属 二 级 犯 罪 的 学 生 而 言 该 学 生 每 次 必 须 至 少 有 一 位 家 长 的 陪 同, 参 加 一 共 四 次, 每 次 两 小 时 的 课 程 并 非 所 有 违 反 第 7 条 守 则 的 学 生 都 有 机 会 参 加 这 项 教 育 计 划 法 律 程 序 : 给 予 学 生 口 头 或 书 面 通 知 告 知 对 他 / 她 的 指 控, 并 按 照 州 际 和 联 邦 法 律, 给 予 他 们 审 查, 听 证 会, 或 行 使 其 他 法 律 程 序 的 权 利 毒 品 罪 指 控 : 这 是 指 任 何 人 在 教 育 区 域 1,000 英 尺 以 内 地 方, 包 括 所 有 的 公 立 的, 私 立 的 小 学, 中 学, 高 中, 或 被 租 用 的 学 校 场 地, 或 学 校 董 事 会 所 在 地, 非 法 制 造, 分 销, 发 配 或 携 带 被 禁 物 品 或 大 麻, 并 且 有 意 图 分 发 这 些 物 品 (OCGA 代 码 ) 听 证 官 员 : 指 一 位 本 系 统 负 责 人, 在 对 所 要 审 理 的 案 件 没 有 先 入 为 主 的 情 况 下, 负 责 组 织 纪 律 聆 讯 的 程 序, 然 后 对 违 反 规 则 的 行 为 作 出 裁 决 并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罚 个 人 教 育 计 划 (IEP): 个 人 教 育 计 划 (IEP) 指 的 是 满 足 残 疾 学 生 的 需 要 而 特 别 设 计 的 有 关 对 该 生 教 育 和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计 划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13

17 校 内 禁 闭 (ISS): 指 的 是 允 许 学 生 上 学, 但 禁 止 他 或 她 像 往 日 一 样 正 常 上 课, 而 且, 在 处 罚 校 内 禁 闭 的 当 天, 不 得 参 加 课 外 活 动 临 时 过 渡 计 划 : 指 的 是 特 殊 教 育 的 学 生 在 受 到 停 学 的 处 罚 后, 因 为 有 IEP, 他 或 她 可 以 到 一 个 专 门 为 这 种 情 况 设 计 的 暂 时 处 所, 在 那 里 学 习 长 期 停 学 : 指 的 是 一 个 学 生 不 得 入 校 长 达 10 天 以 上, 因 为 他 / 她 违 反 了 本 守 则 的 纪 律 条 例 表 现 的 鉴 定 : 指 的 是 根 据 特 殊 教 育 学 生 的 个 人 计 划 和 残 疾 的 审 理, 以 确 定 其 不 当 的 行 为 表 现 是 否 由 他 / 她 的 残 疾 所 引 起 的, 或 有 直 接 和 实 质 性 的 关 联 永 久 驱 除 : 指 的 是 一 个 学 生 从 GCPS 所 属 地 域, 所 有 活 动 中 永 远 除 名 只 有 县 教 育 董 事 会 才 可 做 出 这 一 决 定, 补 做 作 业 于 事 无 补, 也 不 会 拿 到 学 分 学 校 地 域 : 凡 属 本 县 教 育 局 所 拥 有 或 使 用 的 地 方 黄 色 信 息 : 发 送 和 接 收 猥 亵 或 色 情 的 文 字 短 信 短 期 停 学 : 指 的 是 处 罚 学 生 在 10 天 或 少 于 10 天 内 不 得 上 课 或 上 学, 被 罚 的 学 生 必 须 将 老 师 指 定 的 功 课 全 部 补 齐, 因 为 这 些 内 容 有 助 于 说 明 学 生 掌 握 该 门 学 科 并 影 响 其 期 末 总 成 绩 不 是 老 师 要 求 需 补 上 的 作 业, 不 会 算 到 期 末 总 成 绩 里 学 生 的 责 任 是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具 体 时 间 范 围 内 安 排 并 完 成 要 补 上 的 功 课 学 生 纪 律 听 证 会 : 指 的 是 听 证 官 员 们 或 审 理 小 组 听 取 所 提 交 的 证 据, 决 定 该 学 生 是 否 违 反 了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的 任 何 规 则 并 且, 如 果 他 / 她 违 反 了 纪 律 条 例, 决 定 应 该 如 何 处 罚 学 生 主 动 认 错 : 主 动 认 错 的 产 生, 是 因 为 学 生 或 他 / 她 的 家 长 或 法 律 监 护 人 及 时 和 主 动 的 向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承 认 其 违 反 了 守 则 的 第 六 条 或 第 七 条 学 生 和 / 或 家 长 承 认 错 误, 并 知 道 要 承 担 其 后 果 而 且, 没 有 任 何 迹 象 表 明, 其 主 动 认 错 的 行 为 的 发 生 不 是 因 为 学 生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的 行 为 很 快 就 会 被 发 现 学 生 辅 导 工 作 组 (SST): 指 的 是 一 个 以 本 校 为 基 础 的 团 队, 包 括 由 老 师, 校 负 责 人, 辅 导 员, 心 理 学 专 家 和 / 或 社 会 问 题 工 作 者, 家 长 / 监 护 人 等 相 关 人 员 所 组 成 他 们 召 开 会 议, 讨 论 问 题, 并 对 学 生 的 进 步 提 出 建 设 性 意 见 擅 自 闯 入 : 指 的 是 在 禁 止 入 内 的 情 况 下, 进 入 学 校 地 域 放 弃 出 席 学 生 纪 律 听 证 会 的 权 力 : 指 的 是, 如 果 家 长 不 能 参 加 或 选 择 不 出 席 听 证 会, 他 们 可 以 签 署 一 份 弃 权 书 家 长 或 学 生 即 使 不 出 席 听 证 会, 此 听 证 会 也 将 如 期 进 行 武 器 : 指 的 是 以 下 所 有 的, 但 不 局 限 于 此 的, 任 何 刀, 切 割 仪 器, 刀 具, 三 节 棍, 枪 支, 短 枪, 步 枪, 剪 刀 和 其 他 任 何 工 具, 仪 器 或 物 体, 用 其 或 试 图 用 来 造 成 对 学 校 范 围 内 的 任 何 成 员 的 严 重 身 体 伤 害 这 一 定 义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使 用 或 打 算 使 用 胡 椒 喷 雾, 梅 斯 或 激 光 指 标 造 成 对 学 校 范 围 内 的 任 何 成 员 的 严 重 身 体 伤 害 有 关 学 生 纪 律 的 重 要 信 息 以 下 是 有 关 学 生 纪 律 的 概 括 性 信 息 : 1. 校 校 长 或 任 何 被 指 定 执 行 校 长 职 务 的 人 员, 可 以 因 为 学 生 违 反 校 规 或 行 为 不 端 或 不 服 从, 将 其 停 课 / 停 学 最 多 十 (10) 个 上 课 日 学 生 必 须 尽 快 获 得 口 头 通 知, 并 有 机 会 和 校 长 或 助 理 校 长 讨 论 此 事 写 明 停 课 / 停 学 理 由 的 书 面 通 知 ( 纪 律 转 荐 ), 应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但 不 超 过 二 个 上 课 日, 交 给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2. 任 何 在 短 期 停 课 / 停 学 (1-10 天 ), 长 期 停 课 / 停 学 (10 天 或 10 天 以 上 ), 或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不 准 许 参 加 本 县 学 校 的 任 何 校 内 或 校 外 活 动, 集 会, 赛 事 或 事 件 被 罚 停 课 且 在 校 内 禁 闭 (ISS) 的 学 生, 被 罚 不 得 参 加 当 天 课 外 活 动 3. 由 学 校 当 局 没 收 的 所 有 危 险 的 武 器, 仪 器, 或 严 禁 物 品 会 被 送 交 给 安 全 保 安 处 4. 如 果 在 以 下 地 方 找 到 非 法 或 禁 止 物 品, 那 么 这 个 学 生 就 会 被 认 为 藏 有 非 法 / 或 禁 止 的 物 品 或 对 象, 这 些 地 方 包 括, 学 生 身 上, 学 生 储 物 柜 里, 停 留 在 校 区 内 的 学 生 车 辆 里, 不 是 学 生 的 车, 但 是 该 生 开 来 的, 而 此 车 停 留 在 校 区 内, 或 者, 这 些 非 法 禁 品 不 是 在 校 区 内 发 现, 而 是 在 学 校 使 用 的 地 区 里, 或 在 学 校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中, 都 会 认 为 该 生 携 带 和 藏 有 非 法 禁 品 5. 在 学 校, 学 生 禁 止 纠 结 帮 派 / 仇 恨 组 织 或 从 事 欺 侮 他 人 的 活 动 ( 学 校 安 全 政 策 ) 6. 学 校 负 责 人 和 / 或 他 们 指 定 的 代 表 拥 有 权 力 对 学 生, 他 们 的 财 产, 他 们 的 储 物 柜, 和 他 们 的 停 在 学 校 的 车 辆 进 行 有 理 由 的 搜 索 这 也 适 用 于 虽 不 属 于 学 校 领 地, 但 被 学 校 使 用 的 地 区, 或 是 远 离 学 校, 但 是 由 学 校 组 织 的 活 动, 如 果 有 理 由 怀 疑 学 生 有 违 反 法 律, 或 违 反 了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或 当 地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而 且 对 学 生 搜 查 能 证 明 学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那 么 我 们 将 会 这 么 做 7. 学 生 可 能 会 被 认 为 是 违 反 了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和 相 关 纪 律 条 例 的 的 一 方, 因 为 他 / 她 指 使 了 违 纪 行 为 的 发 生, 如 果 (1) 直 接 违 反 了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的 纪 律 条 例 ;(2) 故 意 造 成 他 人 违 反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的 纪 律 条 例 ; (3) 故 意 帮 助 或 教 唆 他 人 违 反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的 纪 律 条 例 ; 或 着 (4) 故 意 建 议, 鼓 励, 聘 用, 建 议, 或 促 使 他 人 实 施 违 反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的 纪 律 条 例 因 此, 即 使 是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14

18 在 背 后 操 作, 而 不 是 直 接 违 纪 的 主 体, 该 生 也 可 以 被 认 为 是 违 反 了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的 纪 律 条 例 8. 某 些 违 反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的 行 为, 也 可 能 违 反 了 州 际 法 律 青 少 年 司 法 处 或 其 他 执 法 机 构 可 以 针 对 学 生 的 违 法 行 为, 除 了 依 照 学 校 系 统 的 行 政 程 序 和 法 规 外, 也 可 能 按 照 州 际 法 律 来 处 理 9. 当 学 生 向 学 校 负 责 人 或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报 告, 发 现 学 校 教 学 楼 里, 或 校 园 内, 或 校 车 上 发 现 涉 嫌 违 法 物 品, 危 险 物 品, 或 其 他 禁 品 时, 我 们 会 建 议 学 生 不 要 去 碰, 或 拿 起, 或 自 行 去 处 理 这 些 非 法 的, 危 险 的, 禁 止 的 或 未 确 认 的 物 品 10. 在 春 季 学 期 被 处 罚 停 学, 或 被 开 除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任 何 学 校 主 办 的 活 动, 包 括 毕 业 舞 会, 毕 业 典 礼, 或 学 位 典 礼 仪 式 11. 学 生 应 该 认 识 到 自 己 有 责 任 了 解 这 本 学 生 纪 律 手 册 的 全 部 内 容, 并 且 如 果 有 疑 问, 或 对 某 些 规 则 了 解 不 透 彻, 可 要 求 当 地 的 学 校 负 责 人 或 教 职 员 工 加 以 解 释 和 澄 清 所 有 学 生, 不 论 年 龄 大 小, 都 应 受 到 GCPS 学 校 规 则 和 法 规 的 约 束 每 所 地 方 学 校 都 将 与 其 学 生 一 起 学 习 本 手 册 内 容 12. 本 州 法 律 规 定, 学 生 在 学 校 区 域 内, 或 在 学 校 主 办 的 活 动 中 犯 下 的 某 些 刑 事 罪 行, 必 须 上 报 给 当 地 校 长, 教 育 局 长, 相 应 的 执 法 机 关, 以 及 地 区 检 察 官 (OCGA ) 13. 乔 治 亚 州 法 律 规 定, 任 何 人 在 教 育 区 域 1,000 英 尺 以 内 地 方, 包 括 所 有 的 公 立 的, 私 立 的 小 学, 中 学, 高 中, 或 被 学 校 租 用 的 场 地, 或 学 校 董 事 会 所 在 地, 非 法 制 造, 分 销, 发 配 或 携 带 被 禁 物 品 或 大 麻, 并 且 有 意 图 分 发 这 些 物 品, 均 是 非 法 行 为 任 何 人 违 反 或 共 谋 违 反 本 规 则 将 以 重 罪 追 究 责 任 (O.C.G.A ) 14. 来 自 于 青 少 年 司 法 处 (DJJ) 拘 留 所, 公 办 或 私 立 的 戒 毒 改 过 设 施, 或 监 禁 长 于 30 天 以 上 的 学 生, 在 回 到 他 们 各 自 所 属 学 校 之 前, 将 到 GIVE 中 心 学 习, 这 是 作 为 过 渡 的 第 一 步 学 生 纪 律 和 行 为 干 预 办 公 室 将 确 定 此 过 渡 期 的 时 间 15. 正 常 学 年 期 间, 那 些 被 罚 长 期 停 学 的 学 生, 和 目 前 在 GIVE 中 心 登 记 的 学 生, 在 得 到 GIVE 中 心 的 行 政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可 以 注 册 网 上 课 程 不 是 在 GIVE 中 心 登 记 的 学 生 将 不 允 许 参 加 网 上 课 程 属 GIVE 学 生 如 果 是 上 暑 期 学 校, 那 么 网 上 课 程 需 要 收 取 一 定 费 用 16. 在 纪 律 听 证 会 聆 讯 完 毕 后, 该 生 所 拥 有 的 属 于 本 地 学 校 的 教 科 书, 教 学 材 料, 或 设 备 等, 必 须 归 还 到 当 地 学 校, 交 到 学 校 负 责 人 手 中 17. 不 安 全 而 选 择 学 校 为 那 些 在 当 地 学 校 归 类 为 持 续 危 险 之 地 就 读 的 学 生 提 供 选 择, 他 们 可 以 转 学 到 另 一 所 学 校 就 读 之 所 以 不 安 全, 主 要 表 现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有 毒 品 和 武 器 的 犯 罪 行 为 如 果 有 这 类 事 情 发 生, 根 据 州 际 教 育 总 署 规 则 第 条, 可 导 致 这 所 学 校 得 名 为 持 续 危 险 或 不 安 全 学 校 请 注 意 : 如 违 反 了 带 有 星 号 * 的 条 例, 其 结 果 可 能 是 向 SRO 报 告, 并 可 能 将 该 案 例 转 交 至 地 区 检 察 官 第 1 条 破 坏 和 干 扰 学 校 的 正 常 秩 序 任 何 学 生 都 不 得 以 任 何 手 段, 直 接 间 接 企 图 破 坏 或 干 扰 学 校 教 学 的 正 常 进 行 这 些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A. 拉 火 灾 报 警 闸 门 ; 1B. 占 领 或 封 锁 任 何 校 区 内 地 段, 阻 止 或 企 图 阻 止 学 生 来 校 上 课 或 参 加 学 校 的 活 动 ; 1C. 除 非 是 校 长 亲 自 有 令, 在 学 校 校 园 内 或 与 校 区 相 邻 处, 堵 塞 或 企 图 堵 塞 正 常 人 行 道 或 车 辆 行 驶 通 道 ; *1DA. 干 扰 学 校 秩 序 :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暴 力, 噪 音, 武 力, 强 迫, 威 胁, 恐 吓, 恐 惧, 消 极 抵 抗, 侮 辱, 或 其 他 行 为, 有 意 或 无 意 中 断 学 校 的 教 学 和 学 习, 干 扰 学 校 的 正 常 运 作, 和 破 坏 其 功 能 ;{24} 1DB. 破 坏 课 堂 教 学 : 学 生 的 行 为 反 复 不 断 地 严 重 地 干 扰 了 正 常 的 课 堂 教 学, 导 致 老 师 无 法 教 学 和 / 或 学 生 无 法 学 习 ; *1DC. 不 检 行 为 : 任 何 严 重 扰 乱 正 常 的 学 习 环 境 及 秩 序, 或 对 学 生,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或 其 他 人 的 健 康, 安 全 和 / 或 其 他 利 益 构 成 了 威 胁 的 行 为 ; 1E. 在 老 师, 校 长, 教 育 局 长, 校 车 司 机, 或 其 他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的 要 求 下, 拒 绝 告 知 自 己 的 姓 名 ; 1F. 怂 恿, 鼓 励, 或 建 议 其 他 学 生 违 反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的 任 何 条 例 ; 1H. 在 没 有 教 育 局 长, 校 长, 或 其 他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的 确 切 授 权 下, 在 校 园 滞 留 或 进 入 学 校 地 域 内 ; 1I. 着 装 不 妥 当 ( 包 括 药 物, 酒 精 或 烟 草 广 告, 涂 鸦 等 )( 违 禁 物 品 清 单 可 在 当 地 学 校 索 取 ); 1J. 被 告 知 必 须 离 开 某 场 所 或 处 所, 且 故 意 滞 留 ; 1Z. 其 他 ( 一 览 表 )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15

19 反 复 不 断 并 严 重 干 扰 课 堂 教 学 秩 序 的 行 为 必 须 上 报 任 何 学 生 如 果 违 反 了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中 所 陈 述 的 的 反 复 不 断 并 严 重 干 扰 正 常 的 课 堂 教 学 秩 序, 致 使 老 师 无 法 与 班 上 的 学 生 进 行 有 效 的 沟 通 和 教 学, 学 生 也 无 法 正 常 学 习 在 这 种 情 况 下,GCPS 学 校 的 老 师 有 责 任, 向 上 级 报 告 任 何 出 现 的 这 种 行 为 或 此 类 行 为 发 生 的 当 天, 老 师 应 向 校 长 或 指 派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报 告 此 报 告 不 要 超 过 1 页, 但 对 不 当 行 为 有 详 细 说 明 校 长 或 校 长 指 派 的 负 责 人 在 收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将 此 报 告 的 复 印 件 发 送 到 学 生 家 长 或 法 律 监 护 人 那 里, 并 且 告 知 如 何 联 络 校 长 或 校 长 指 派 负 责 人 的 信 息 O.C.G.A 取 消 学 生 上 课 资 格 如 果 学 生 的 表 现 和 行 为 反 复 不 断 地 严 重 地 干 扰 了 正 常 的 课 堂 教 学, 导 致 老 师 无 法 教 学 和 / 或 学 生 无 法 学 习, 那 么 这 位 教 师 可 以 将 该 学 生 逐 出 教 室, 或 将 该 生 交 至 校 长 或 校 长 指 派 负 责 人 处 理 O.C.G.A (a-h) 如 果 老 师 先 前 因 该 学 生 反 复 不 断 或 严 重 干 扰 课 堂 的 行 为 已 经 上 报 并 备 案, 或 者 该 学 生 的 行 为 对 老 师 和 其 他 同 学 的 安 全 构 成 直 接 威 胁, 根 据 O.C.G.A. 课 堂 , 老 师 有 权 将 该 生 从 教 室 里 逐 出 每 所 学 校 都 设 有 一 个 安 置 审 查 委 员 会 当 校 长 决 定 让 该 学 生 回 到 课 堂 上 课, 而 其 老 师 不 同 意 让 该 生 回 到 自 己 的 班 上 时, 安 置 审 查 委 员 会 负 责 为 该 学 生 安 排 适 当 课 堂 安 置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由 三 名 成 员 组 成, 包 括 两 名 老 师,( 其 中 一 名 由 全 体 教 师 推 荐 的 候 补 老 师, 和 一 名 校 长 推 荐 的 专 业 工 作 人 员 O.C.G.A (D) 第 2 条 - 学 校 财 产 或 设 备 的 损 坏, 破 坏 或 滥 用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造 成 或 企 图 造 成 学 校 财 产 损 坏 或 改 变 / 滥 用 学 校 的 技 术 或 任 何 其 他 设 备, 包 括 侵 入 未 经 授 权 的 计 算 机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偷 窃 或 企 图 偷 窃 学 校 财 产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持 有, 出 售, 使 用, 购 买 或 传 播 被 盗 劫 的 学 校 财 产 或 试 图 持 有, 出 售, 使 用, 购 买 或 传 输 被 盗 窃 学 校 财 产 其 违 法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2A. 损 坏 或 肆 意 破 坏 学 校 财 产 ; *2BA. 偷 窃 学 校 财 产 ( 价 值 低 于 $300); *2CA. 参 与 盗 窃 / 偷 窃 学 校 财 产 ( 价 值 $300 或 更 多 ); *2DA. 持 有, 使 用, 出 售, 购 买, 或 运 送 被 盗 学 校 财 产 ( 价 值 低 于 $300); *2DC. 持 有, 使 用, 出 售, 购 买, 或 运 送 被 盗 学 校 财 产 ( 价 值 $300 或 更 多 ); *2I. *2J. 改 变 / 滥 用 技 术 或 任 何 其 他 设 备 的 硬 件 或 软 件 或 学 校 网 站 / 页 ; 参 与 非 法 侵 入 计 算 机 ( 访 问 未 经 授 权 的 计 算 机 / 软 件 地 区 ); *2JB. 访 问 / 改 变 学 校 / 教 师 档 案 记 录 ; *2K. 一 级 纵 火 犯 罪 - 明 知 损 害 或 明 知 会 造 成 损 害, 但 却 帮 助, 建 议, 鼓 励, 雇 用, 指 导, 或 促 使 他 人 用 火 灾 或 爆 炸 之 方 法, 损 害 楼 房, 车 辆, 铁 路 车 箱, 船 舶, 飞 机 或 其 他 任 何 结 构 的 建 筑 物 :(a) 有 被 投 保, 但 未 经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公 司 同 意 ; 或 者 (b) 可 以 合 理 的 有 理 由 预 见, 这 种 情 况 将 可 能 危 及 到 个 人 生 命 安 全 *2L. 破 门 而 入 盗 窃 ; *2M. 纵 火 ( 用 火 灾 或 爆 炸 性 手 段, 故 意 破 坏, 或 明 知 会 导 致 破 坏, 但 却 帮 助, 教 唆, 劝 告, 鼓 励, 雇 用, 指 导, 或 促 致 他 人 进 行 破 坏 ); *2N. 使 用 恐 吓 威 胁 手 段 进 行 抢 劫 或 企 图 抢 劫 ; *2O. 从 事 武 装 抢 劫 ( 意 图 进 行 盗 窃, 为 获 取 他 人 财 产, 启 用 任 何 进 攻 性 武 器 或 任 何 复 制 品, 物 品, 或 仪 器, 或 外 观 看 起 来 像 武 器 的 物 品 ) 2P. 危 害 国 际, 联 邦, 州 际 或 县 的 标 准 化 测 试 的 安 全 ; *2Z. 其 他 :( 一 览 表 ) 第 3 条 - 损 害, 破 坏, 或 滥 用 私 人 财 产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造 成 或 企 图 造 成 私 有 财 产 的 破 坏 或 窃 取 或 试 图 窃 取 私 有 财 产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持 有, 出 售, 使 用, 购 买, 或 运 送 在 学 校 区 域 内 被 盗 窃 的 私 有 财 产 此 外, 在 学 校 区 域 外, 学 生 不 得 造 成 或 企 图 造 成 对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私 有 财 产 的 损 害, 因 为 该 工 作 人 员 正 在 执 行 公 务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在 学 校 管 辖 区 域 买 入 或 卖 出, 或 试 图 买 入 或 卖 出 个 人 私 有 财 产 禁 止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 *3AA. 损 坏 或 破 坏 他 人 的 私 有 财 产 ( 价 值 低 于 $300); *3AC. 损 坏 或 破 坏 私 有 财 产 ( 价 值 $300 或 更 多 ); *3BA. 盗 窃 他 人 的 私 有 财 产 ( 价 值 低 于 $300); *3CA. 持 有, 使 用, 销 售, 购 买, 或 运 送 被 盗 财 物 ( 价 值 低 于 $300); *3CD. 持 有, 使 用, 销 售, 购 买, 或 运 送 被 盗 财 物 ( 价 值 $300 或 更 多 ); *3H. 一 级 纵 火 犯 罪 - 明 知 损 害 或 明 知 会 造 成 损 害, 但 却 帮 助, 建 议, 鼓 励, 雇 用, 诱 导, 或 促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16

20 使 他 人 用 火 灾 或 爆 炸 之 方 法, 损 害 楼 房, 车 辆, 铁 路 车 箱, 船 舶, 飞 机 或 其 他 任 何 结 构 的 建 筑 物 :(a) 有 被 投 保, 但 未 经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公 司 同 意 ; 或 者 (b) 可 以 合 理 的 有 理 由 预 见, 这 种 情 况 将 可 能 危 及 到 他 人 的 生 命 安 全 *3J. 买 进 或 卖 出 的 个 人 私 有 财 产 ; *3LA. 参 与 盗 取 / 偷 窃 私 人 财 产 ( 价 值 $300 或 更 多 ); *3M. 偷 窃 或 试 图 偷 窃 汽 车 ; *3N. 使 用 恐 吓 威 胁 进 行 抢 劫 或 企 图 抢 劫 ; *3O. 从 事 武 装 抢 劫 ( 意 图 进 行 盗 窃, 为 获 取 他 人 财 产, 启 用 任 何 进 攻 性 武 器 或 任 何 复 制 品, 物 品, 或 仪 器, 或 外 观 看 起 来 像 武 器 的 物 品 ) *3P. *3Z. 第 一 节 纵 火 ( 用 火 灾 或 爆 炸 性 手 段, 故 意 破 坏, 或 明 知 而 导 致 破 坏, 且 仍 然 帮 助, 教 唆, 劝 告, 鼓 励, 雇 用, 诱 导, 或 促 使 他 人 进 行 破 坏 ); 其 他 :( 一 览 表 ) 第 4 条 - 虐 待, 威 胁, 恐 吓, 攻 击 或 殴 打 学 校 雇 员 无 论 出 于 什 么 目 的, 对 于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无 论 是 当 面 还 是 背 面, 无 论 是 有 关 与 本 员 工, 还 是 涉 及 到 其 他 员 工, 学 生 都 不 得 用 口 头 或 书 面 形 式, 建 立 文 档, 或 者 做 出 一 个 象 征 性 的 动 作 和 姿 势, 或 进 行 威 胁, 挑 衅 的 或 令 人 不 能 忍 受 性 质 的 身 体 接 触, 这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不 敬 的 行 为, 侮 辱, 说 脏 话, 以 民 族, 种 族, 性 别, 残 疾, 或 宗 教 进 行 诽 谤, 或 骚 扰, 还 包 括 建 立 打 击 人 名 单, 杀 人 名 单, 枪 杀 人 名 单 或 扬 言 声 明 将 携 带 武 器 上 学 并 会 伤 人 所 要 禁 止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 4AA. 口 头 威 胁 / 恶 语 攻 击 ; 4AB. 书 面 威 胁 ; 4AC. 粗 鲁 和 / 或 不 尊 重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象 征 性 的 手 势 和 侮 辱 ; 4AF. 出 言 不 逊, 骂 脏 话 ; *4AG. 对 其 民 族, 种 族, 性, 宗 教 或 残 疾 进 行 侮 辱 ; *4AL. 骚 扰 : 重 复 的 语 言 ( 口 头 或 书 面 ), 举 止, 或 使 人 烦 躁, 惊 慌, 或 造 成 困 扰, 但 没 有 任 何 合 法 性 目 的 行 为 ; *4AM. 任 何 表 达 方 式 ( 口 头, 书 面 或 手 势 的 ), 用 以 破 坏 学 校 教 职 工 的 威 信, 或 分 散 教 职 工 和 / 学 生 的 学 习 精 力 并 破 坏 其 环 境, 包 括 威 胁 或 挑 衅 性 质 的 文 章 ; *4AN. 恐 怖 主 义 的 威 胁 ( 恐 吓 进 行 任 何 暴 力 犯 罪, 或 要 烧 毁 或 损 坏 他 人 财 产 以 达 到 恐 吓 他 人 或 造 成 建 筑 楼 人 员 疏 散 之 目 的 ); *4AO 做 出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的 姿 势 : 任 何 动 作 或 姿 势 直 接 面 对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而 且 让 该 工 作 人 员 有 理 由 的 感 到 马 上 会 受 到 身 体 伤 害 的 恐 惧 ; 4AZ. 其 他 ( 一 览 表 ) 第 二 节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造 成 或 企 图 对 他 人 造 成 人 体 伤 害, 或 其 表 现 出 来 的 行 为, 可 以 让 人 有 理 由 的 认 为 将 造 成 人 体 伤 害 或 对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威 胁, 或 挑 衅 性 质 的 身 体 接 触 禁 止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 4BA. 可 能 导 致 人 体 受 伤 的 行 为 ; 4BB. 非 故 意 行 为, 但 造 成 了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体 受 伤 ; *4BC. 故 意 对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威 胁 或 侮 辱 性 质 的 身 体 接 触 ; *4BD. 严 重 殴 斗 ( 恶 意 造 成 人 体 伤 害, 损 伤 他 或 她 的 身 体 部 位, 或 造 成 他 或 她 的 身 体 部 位 丧 失 功 能, 或 严 重 毁 容, 或 对 他 或 她 的 身 体 部 位 造 成 损 伤 ); *4BE. 凶 杀 / 谋 杀 ; *4BF. 绑 架 ( 在 本 人 不 愿 意 的 情 况 下, 对 他 / 她 进 行 扣 押, 运 送, 和 / 或 拘 留 ); *4BG. 故 意 杀 人 罪 ; *4BH. 未 经 允 许, 擅 自 进 入 学 校 职 员 的 私 人 住 宅, 并 且 / 或 污 损 / 损 坏 / 破 坏 其 私 有 财 产 ; *4BI. 故 意 的 身 体 接 触 并 对 该 职 员 的 身 体 造 成 伤 害 ; *4BZ. 其 他 :( 一 览 表 ) 第 4B 条 例 也 适 用 于 学 校 属 地 之 外, 被 指 控 的 肇 事 者 不 当 行 为 是 因 为 学 校 职 员 履 行 其 公 务 而 引 起 故 意 与 教 师, 校 车 司 机, 或 其 他 学 校 雇 员 的 身 体 接 触 任 何 学 生 如 果 故 意 以 威 胁 或 挑 衅 性 质 行 为 造 成 与 教 师, 校 车 司 机, 学 校 负 责 人, 或 其 他 学 校 雇 员 有 身 体 接 触, 该 生 将 被 停 学, 并 送 至 纪 律 听 证 会 处 理 对 于 违 反 规 则 4BC 的 学 生, 最 低 限 度 的 处 罚 是 不 得 继 续 在 公 立 学 校 学 习, 直 到 学 年 结 束 被 任 何 听 证 会 认 证 而 违 反 规 则 4BC 的 学 生, 其 处 罚 可 能 会 更 加 严 重 如 果 与 联 邦 法 律 相 抵 触, 那 么 这 项 最 低 限 度 的 处 罚 将 不 生 效 任 何 被 认 证 了 的, 违 反 规 则 4BI 的 学 生, 将 被 永 远 开 除 至 公 立 学 校 门 外 他 或 她 不 再 有 资 格 参 加 任 何 公 立 学 校 系 统 的 学 习 以 下 情 况 例 外 :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17

21 1. 本 教 育 局 董 事 会 有 自 主 权, 可 以 决 定 让 学 生 认 证 违 反 条 例 4BI 后, 去 过 渡 学 校 注 册 上 学 ; 2. 本 教 育 局 董 事 会 有 自 主 权, 听 取 采 纳 纪 律 听 证 会 的 建 议 后, 可 以 决 定 让 6-8 年 级 的 学 生 回 到 9-12 年 级 的 公 立 高 中 就 读 ; 3. 本 教 育 董 事 会 有 自 主 权, 允 许 幼 儿 班 至 五 年 级 的 学 生 返 回 到 公 立 学 校 系 统 就 读 ; 4. 如 果 该 生 的 处 罚 与 联 邦 法 律 规 定 的 任 何 权 利 有 矛 盾, 永 远 开 除 的 处 罚 将 不 会 被 实 施 ; 5. 如 果 该 生 有 O.C.G.A (O.C.G.A ; ) 提 供 的 保 护, 永 远 开 除 的 处 罚 将 不 会 被 实 施 第 5 条 - 发 生 在 学 生 与 学 生 之 间 或 学 生 与 校 外 他 人 之 间 的 虐 待, 威 胁, 恐 吓, 攻 击, 第 一 节 或 殴 斗 无 论 出 于 什 么 目 的, 任 何 学 生 都 不 得 故 意 对 其 他 人 / 另 一 个 学 生 有 任 何 威 胁 行 为 无 论 是 当 面 还 是 背 面, 无 论 是 有 关 该 学 生 本 人, 还 是 涉 及 到 其 他 人, 都 不 得 用 口 头 或 书 面 形 式, 建 立 文 档, 或 者 做 出 一 个 象 征 性 的 动 作 和 姿 势 来 威 胁 对 方 或 他 人, 或 以 分 散 精 力, 挑 衅 他 人 的 方 式 与 他 人 产 生 接 触, 这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恃 强 凌 弱, 不 尊 重 对 方, 侮 辱, 说 脏 话, 以 民 族, 种 族, 性 别, 残 疾, 或 宗 教 进 行 侮 辱, 或 骚 扰, 还 包 括 建 立 打 击 人 名 单, 杀 人 名 单, 枪 杀 人 名 单 或 扬 言 声 明 将 携 带 武 器 上 学 并 会 伤 人 所 要 禁 止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 5AA. 口 头 威 胁 / 恐 吓 ( 人 体 伤 害 的 恐 惧 ), 语 言 攻 击 ; 5AB. 书 面 威 胁 ; 5AC. 粗 鲁 和 / 或 不 尊 重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象 征 性 的 动 作 手 势 和 侮 辱 ; 5AD. 恃 强 凌 弱 ( 见 以 下 有 关 恃 强 凌 弱 一 节 以 及 州 法 律 ); 5AF. 出 言 不 逊, 骂 脏 话 ; 5AG. 对 其 民 族, 种 族, 性, 宗 教 或 残 疾 进 行 侮 辱 ; *5AL. 骚 扰 : 重 复 的 语 言 ( 口 头 或 书 面 ), 举 止, 或 使 人 烦 躁, 惊 慌, 或 造 成 困 扰, 但 没 有 任 何 合 法 性 目 的 行 为 ; 5AO. 做 出 殴 斗 架 势 ; *5AR. 恐 怖 主 义 的 威 胁 ( 恐 吓 进 行 任 何 暴 力 犯 罪, 或 要 烧 毁 或 损 坏 他 人 财 产 以 达 到 恐 吓 他 人 或 造 成 建 筑 楼 人 员 疏 散 之 目 的 ) 5AZ. 其 他 :( 一 览 表 ) 州 际 法 律 对 恃 强 凌 弱 的 定 义 是 1) 任 何 蓄 意 尝 试 或 威 胁 他 人, 扬 言 对 其 将 造 成 伤 害, 而 且 很 明 显 有 能 力 这 样 做 ;2) 任 何 武 力 的 故 意 炫 耀, 使 受 害 者 有 理 由 恐 惧 或 以 为 立 即 会 受 到 身 体 的 伤 害 ; 或 3) 任 何 故 意 的 书 面, 口 头, 或 身 体 的 行 为, 让 他 人 有 理 由 的 认 为, 正 受 到 威 胁, 骚 扰, 或 恐 吓, 以 至 于 :a) 导 致 重 大 的 人 身 伤 害 或 明 显 的 身 体 伤 害 ; b) 严 重 干 扰 他 人 的 学 习 ; c) 其 伤 害 之 严 重, 持 久 或 普 遍, 以 导 致 产 生 了 一 个 恐 吓 / 威 胁 的 教 育 环 境 ; 或 者 d) 严 重 的 扰 乱 了 学 校 有 秩 序 的 正 常 运 转 (O.C.G.A ) 任 何 对 上 报 持 强 凌 弱 行 为 的 学 生 作 出 的 报 复 行 为 是 不 能 被 容 忍 的 并 将 受 到 独 立 的 纪 律 处 分 对 持 强 凌 弱 行 为 的 禁 止 包 括 了 在 网 络 上 的 持 强 凌 弱 行 为 (1) 专 门 针 对 学 生 或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2) 恶 意 的 威 胁 指 定 人 员 的 安 全 或 严 重 的 干 扰 学 校 有 序 的 运 作 ; 及 (3) 在 合 理 的 程 度 上, 对 学 生 或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或 财 产 营 造 了 害 怕 被 伤 害 的 情 绪 或 有 很 大 的 可 能 性 达 到 目 的 第 二 节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造 成 或 企 图 造 成 对 他 人 的 身 体 伤 害, 或 其 表 现 出 来 的 行 为 极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他 人 / 学 生 的 身 体 伤 害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行 为 威 胁 到 其 他 人 的 安 全 或 损 害 他 人 的 利 益, 或 挑 起 可 能 发 生 的 殴 斗 禁 止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 5BA. 推 搡 ; 5BB. 打 架 ; *5BC. 斗 殴 ( 一 个 人 用 身 体 攻 击 或 殴 打 另 一 个 人 ); 5BD. 可 能 导 致 人 身 伤 害 的 行 为 ; 5BE. 对 另 一 名 学 生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的 行 为 ; 5BF. 以 恐 吓 或 挑 衅 性 质 之 手 段, 与 另 一 名 学 生 的 身 体 接 触 ; *5BG. 严 重 殴 斗 ( 恶 意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损 伤 他 或 她 的 身 体 部 位, 或 造 成 他 或 她 的 身 体 部 位 丧 失 功 能, 或 严 重 毁 容, 或 对 他 或 她 的 身 体 部 位 造 成 伤 害 ); *5BH. 凶 杀 / 谋 杀 ; *5BI. 绑 架 ( 在 本 人 不 愿 意 的 情 况 下, 对 他 / 她 进 行 扣 押, 运 送, 和 / 或 拘 留 ); *5BK. 欺 侮 他 人 ; *5BM. 故 意 杀 人 罪 ; 5BZ. 其 他 :( 一 览 表 )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18

22 第 6 条 - 武 器, 危 险 仪 器 和 炸 药 / 爆 炸 装 置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招 揽 购 买 或 出 售, 或 买 或 卖 或 持 有, 处 理, 传 输, 威 胁 或 释 放 / 使 用 某 对 象, 而 此 物 体 有 理 由 被 认 为 或 可 转 换 成 或 作 为 武 器 来 使 用, 如 以 下 所 列, 但 不 仅 限 于 : 刀, 枪, 颗 粒 枪, 指 节 铜 环, 烟 花, 打 火 机, 催 泪 瓦 斯, 梅 斯, 炸 药, 胡 椒 喷 雾, 棒 球 棍, 高 尔 夫 球 杆, 棍 棒 ( 除 体 育 用 具 ), 或 类 似 大 棒 的 袭 击 对 象, 如 中 国 星 状 飞 镖, 剃 须 刀, 弹 丸 之 类 被 禁 止 持 有 的 武 器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 *6A. 不 超 过 2 英 寸 吋 长 的 刀 ; *6B. 2 英 吋 或 2 英 吋 以 上 长 的 刀 ; *6C. 手 枪 ; *6D. 步 枪 或 猎 枪 ; *6EA. BB/ 颗 粒 枪 / 气 枪 / 彩 弹 枪 ; *6EB. BB/ 颗 粒 步 枪 / 气 步 枪 / 彩 弹 步 枪 ; *6F. 玩 具 枪 或 任 何 与 枪 相 象 的 物 件 ; *6G. 破 坏 性 装 置 ( 炸 弹, 手 榴 弹, 地 雷, 火 箭, 导 弹, 管 道 炸 弹 或 类 似 设 备 ); *6H. 指 节 铜 环 或 金 属 指 节 套 ; *6I. 烟 花 ; *6IA. 促 进 剂 ( 任 何 液 体 气 溶 胶 等, 这 些 可 用 于 引 发 火 灾 或 让 火 灾 延 续 延 伸 下 去 或 其 他 危 险 情 况 ); *6K. 催 泪 瓦 斯, 梅 斯 或 胡 椒 喷 雾 ; *6L. 棒 球 棍, 高 尔 夫 球 杆, 棍 棒 ( 除 体 育 用 具 外 ), 或 任 何 用 以 打 人 或 袭 击 他 人 的 棍 棒 ; *6N. 剃 刀 或 刀 片 ; *6O. 弹 簧 棒 / 可 伸 展 的 棍 棒 ; *6P. 警 棍 ; *6Q. 各 种 双 节 棍, 飞 镖, 战 斗 链,( 任 何 可 挥 舞 的 工 具, 以 连 接 的 方 式 将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刚 性 部 分 组 合 在 一 起, 使 他 们 能 够 自 由 摆 动 ); *6R. 投 掷 星, 东 方 镖, 或 任 何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突 出 点 或 尖 锐 刀 口 叶 片 的 投 掷 物 ; *6S 电 击 物 / 眩 晕 枪 ; *6Z. 其 他 :( 一 览 表 ) 在 学 校 内, 或 学 校 活 动 中 持 有 枪 支, 危 险 武 器 或 危 险 物 品 严 禁 学 生 在 学 校 内 或 学 校 活 动 时 持 有 枪 支 ( 包 括 手 枪, 步 枪, 散 弹 枪 或 其 他 任 何 可 以 被 改 造 并 在 爆 炸 和 电 荷 的 作 用 下 发 射 物 体 的 武 器 ), 危 险 武 器 ( 定 义 参 照 O.C.G.A ), 危 险 物 品 ( 定 义 参 照 O.C.G.A ) 任 何 在 学 校 场 地 或 学 校 活 动 中 持 有 枪 支, 或 一 件 危 险 武 器 ( 定 义 参 照 O.C.G.A ) 的 学 生, 将 被 处 罚 停 学 一 年, 但 是 所 有 的 听 证 官, 审 判 处, 审 查 小 组, 管 理 员, 主 管 以 及 谷 内 郡 教 育 委 员 会 可 以 酌 情 根 据 案 情 的 轻 重 来 决 定 适 当 的 处 罚 结 果 他 们 也 有 权 减 少 或 增 加 处 罚 的 结 果 任 何 在 学 校 场 地 或 学 校 活 动 中 持 有 危 险 物 品 ( 定 义 参 照 O.C.G.A ) 的 学 生 将 接 受 听 证 官, 审 判 处, 审 查 小 组, 管 理 员, 主 管 以 及 谷 内 郡 教 育 委 员 会 根 据 谷 内 郡 教 育 政 策 和 程 序 所 作 出 的 处 罚 参 见 O.C.G.A ; 第 7 条 - 毒 品, 酒 精 和 烟 草 第 一 节 学 生 不 得 参 与 任 何 毒 品, 药 物, 酒 精, 或 烟 草 交 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购 买, 持 有, 出 售, 使 用, 运 输, 推 销 ; 企 图 购 买, 持 有, 出 售, 使 用, 或 运 输 任 何 毒 品, 药 物, 酒 精, 或 烟 草 ; 或 处 于 任 何 麻 醉 药, 抗 抑 郁, 或 兴 奋 剂 药 物 的 影 响 状 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咖 啡 因 药 片, 致 幻 药 物, 合 成 代 谢 类 固 醇, 安 非 他 明, 巴 比 妥 酸, 大 麻, 吸 入 药, 酒 精 饮 料,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麻 醉 剂 等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持 有, 出 售, 购 买, 或 运 输, 或 试 图 打 着 出 售, 购 买, 或 运 输 任 何 如 本 规 则 所 述 违 禁 品, 并 以 此 为 幌 子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滥 用 或 未 经 授 权 持 有 处 方 药, 或 非 处 方 药 物, 均 应 被 视 为 违 反 本 条 例 ; 然 而, 这 条 规 则 不 适 用 正 常 的 拥 有 和 / 或 使 用 出 自 于 注 册 医 生 的 医 疗 处 方 授 权 的 药 物 禁 用 物 品 及 其 有 关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 *7AA. 酒 精 类 饮 料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麻 醉 液 体 ; *7AB. 安 非 他 明 / 脱 氧 麻 黄 碱 药 物 [ 附 表 二 ]; *7AC. 致 幻 药 物 [ 附 表 一 ] { 如 : 仙 人 掌 迷 幻 剂, 五 氯 酚 等 } *7AD. 合 成 代 谢 类 固 醇 [ 附 表 三 ]; *7AE. 被 控 制 药 物 或 受 控 物 品 {Ritalin, Adderall, Phenobarbital, Percocet, OxyContin, Xanax 等 药 物 }; *7AF. 大 麻 ( 包 括 合 成 物 ); *7AG. 迷 幻 剂 [ 附 表 一 ]; *7AH. 可 卡 因 [ 附 表 二 ]; *7AJ. 海 洛 因 [ 附 表 一 ]; *7AK. 吸 入 剂 ( 任 何 挥 发 性 溶 剂, 气 雾 剂, 麻 醉 剂, 或 挥 发 性 亚 硝 酸 盐 )[ 如 : 胶 水, 油 漆 稀 释 剂, 发 胶, 不 粘 腻 喷 雾 剂 等 ];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19

23 *7AL. 非 处 方 药 物 (OTC)( 例 如,NoDoz,Vivarin, 哮 喘 药, 提 神 / 减 肥 药, 阿 斯 匹 林, 药 草 丸 等 ); *7AN. 看 起 来 类 似 禁 用 物 品 ( 谎 称 为 禁 用 物 品 ); *7AO. 大 麻 ( 重 罪 - 销 售 - 包 括 持 有 包 装 好 的, 准 备 分 销 的 或 携 有 一 盎 司 多 的 大 麻 ); *7AP. 提 供, 请 求 和 / 或 接 受 禁 品 ; *7AQ. 补 给 / 提 供 / 销 售 禁 品 ; *7AR. 非 控 制 的 处 方 药 ( 如 Prozac, Seroquel, Amoxicillin 等 ); *7AZ. 其 他 :( 一 览 表 ) 自 己 管 理 和 使 用 哮 喘 药 和 有 处 方 的 自 动 注 射 肾 上 腺 素 的 药 品 是 被 允 许 的, 但 必 须 有 家 长 的 书 面 同 意 书, 并 提 供 给 校 长 或 其 指 派 负 责 人 所 需 要 的 档 请 向 学 校 负 责 人 索 取 本 县 所 要 求 的 有 关 表 格, 并 完 成 其 必 要 程 序 第 二 节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持 有, 出 售, 使 用, 运 输, 购 买 或 推 销 任 何 药 物 相 关 的 用 具, 其 中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所 有 烟 斗, 水 烟 筒, 夹 子, 烟 卷 纸, 或 有 关 毒 品 的 任 何 其 他 物 品, 或 任 何 用 以 描 绘 药 物 或 毒 品 的 使 用 的 物 品, 除 非 这 些 东 西 是 与 认 可 的 教 学 有 关, 而 且 被 批 准 使 用 被 禁 止 的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 *7BA. 烟 斗, 水 烟 筒, 夹 子, 烟 卷 纸, 或 其 他 供 药 物 使 用 的 对 象 ; *7BB. 照 片, 图 画, 以 此 描 述 药 物, 药 物 使 用, 或 供 药 物 使 用 的 对 象 ; *7BZ. 其 他 :( 一 览 表 ) 第 三 节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持 有, 出 售, 使 用, 运 输, 购 买 或 推 销 烟 草 制 品 或 烟 草 用 具, 例 如, 但 不 仅 限 于 火 柴, 打 火 机, 烟 斗, 卷 烟 纸 之 类 的 东 西 以 下 所 列 是 被 禁 止 的 工 具, 它 们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 7CA. 烟 草 制 品 ( 例 如 : 香 烟, 电 子 烟 ( 任 何 种 类 ), 含 嚼 烟 草, 鼻 烟, 雪 茄, 液 体 尼 古 丁 ( 不 论 生 物 源 ), 电 子 蒸 气 烟 ( 含 有 或 不 含 尼 古 丁 ), 等 ); 7CB. 烟 草 工 具 ( 如 : 火 柴, 打 火 机, 卷 烟 纸 和 类 似 对 象 ); 7CZ. 其 他 :( 一 览 表 ) 第 8 条 不 服 从 指 挥 或 命 令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不 遵 从 老 师, 实 习 老 师, 代 课 老 师, 老 师 助 手, 学 校 负 责 人, 校 车 司 机, 或 其 他 授 权 的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的 合 理 指 示 或 命 令 违 反 纪 律 的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 8A. 不 服 从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的 指 示 或 命 令 ; 8B. 不 遵 守 当 地 学 校 的 书 面 章 程 及 其 规 章 制 度 ; 8C. 拒 绝 遵 守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拘 留, 星 期 六 上 学 ); 8Z. 其 他 :( 一 览 表 ) 第 9 条 不 端 / 猥 亵 的 性 行 为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身 体 方 面 或 口 头 方 面 的 性 骚 扰 行 为 任 何 学 生 不 允 许 表 现 出 任 何 不 雅 的 曝 露, 猥 亵 裸 露, 不 端 姿 态, 或 猥 亵 爱 抚, 或 不 雅 的 触 摸, 对 自 己 身 体 的 抚 摸, 或 对 他 人 身 体 的 抚 摸, 或 任 何 性 交 行 为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不 恰 当 的 手 势 或 姿 势, 模 仿 或 暗 示 性 行 为 或 从 事 大 家 通 常 理 解 裸 奔 或 裸 臀 部 的 行 为 这 种 行 为 不 会 被 视 为 无 足 轻 重, 或 是 开 玩 笑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携 带, 查 看, 复 制, 出 售, 购 买, 或 运 送, 印 刷 或 非 印 刷 的 黄 色 淫 秽 印 制 材 料 ; 这 些 包 括 不 在 课 程 教 材 范 围 内, 任 何 详 细 描 绘 性 方 面 的 印 刷, 或 非 印 刷 品 同 时,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携 带, 查 看, 复 制, 出 售, 购 买, 或 运 送, 印 刷 或 非 印 刷 的 黄 色 淫 秽 材 料 ; 这 些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包 括 不 在 课 程 教 材 范 围 内, 任 何 详 细 描 绘 男 性 或 女 性 生 殖 器, 或 没 有 完 全 覆 盖 的, 可 以 透 视 的 裸 露 臀 部, 或 没 有 完 全 覆 盖 的, 可 以 透 视 裸 露 女 性 乳 房 及 任 何 部 分 的 印 刷, 或 非 印 刷 品 禁 止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 *9A. 性 骚 扰, 故 意 的, 反 复 的, 主 动 的 身 体 动 作, 手 势, 或 与 性 有 关 的 口 头 或 书 面 文 字, 反 复 发 生 或 一 次 严 重 并 能 够 营 造 一 个 恶 意 环 境 的 事 项 ; *9B. 猥 亵 性 的 ( 有 关 性 的 ) 暴 露 ( 任 何 有 关 性 暴 露 行 为 ) 这 包 括 裸 奔 和 裸 臀 部 ); *9C. 淫 亵 / 不 雅 的 手 势 或 姿 势, 模 仿 或 暗 示 性 交 ; *9D. 猥 亵 性 爱 抚 摸 或 不 当 的 抚 弄 / 对 自 己 的 身 体 抚 摸 ; *9E. 猥 亵 性 爱 抚 摸 或 不 当 的 抚 弄 / 抚 摸 他 人 身 体 ; *9F. 性 交 ; *9G. 口 交 或 任 何 肛 交 行 为 ; *9H. 严 重 性 犯 罪 ;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20

24 *9I. 色 情 材 料 : 持 有 或 传 送 用 任 何 方 式 描 述 涉 及 到 人 体 的 生 殖 器, 阴 部, 臀 部, 或 乳 房 等 的 图 像, 录 音, 或 其 他 材 料 *9IB. 性 侵 犯 / 淫 秽 物 : 携 有 或 传 送 有 关 以 下 所 列 的 文 字 描 述, 图 像, 录 音, 或 任 何 类 似 的 其 他 材 料, 包 括 :(a) 任 何 类 型 的 性 行 为,(b) 暴 露 未 成 年 人 的 生 殖 器, 阴 部, 乳 房 或 臀 部, 或 (c) 其 他 有 图 形 的 色 情 内 容 *9IC. 拍 摄 私 密 处 的 图 像 在 没 有 得 到 学 生 或 职 工 同 意 拍 摄 的 情 况 下, 拍 摄, 拥 有 和 / 或 传 送 学 生 或 职 工 的 色 情 图 片 *9J. 接 吻 或 任 何 亲 密 行 为 ; *9K. 猥 亵 儿 童 重 罪 ; *9L. 鸡 奸 重 罪 ; *9M. 强 奸 ; *9N. 性 侵 犯 ( 未 经 他 人 的 同 意, 有 意 与 其 进 行 身 体 隐 私 部 位 的 亲 密 接 触 ); *9O. 允 许 他 人 / 另 一 学 生, 对 自 己 身 体 进 行 猥 亵 或 不 端 的 行 为 ; *9Z. 其 他 :( 一 览 表 ) 注 : 色 情 短 信 ( 猥 亵 或 色 情 文 字 短 信 的 发 送 和 接 收 ) 这 种 行 为 将 根 据 条 例 9I,9IB 和 9IC 来 处 理, 其 处 罚 范 围 是 从 停 学 到 送 至 纪 律 听 证 会 裁 决 第 10 条 无 故 缺 席 无 论 是 上 课, 上 学, 还 是 学 校 在 正 常 上 课 时 间 组 织 的 所 有 活 动, 任 何 学 生 都 不 得 无 故 缺 席 以 下 情 况 例 外 ; 生 病 或 其 他 不 由 自 己 所 能 控 制 的 原 因, 或 持 有 老 师, 校 长, 或 其 他 学 校 负 责 人 的 书 面 许 可 任 何 学 生 一 旦 到 校, 在 放 学 之 前, 如 果 没 有 学 校 有 关 方 面 负 责 人 的 许 可, 不 得 离 开 学 校 禁 止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 10A. 上 课 迟 到 10B. 上 学 迟 到 ; 10C.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离 开 课 堂 ; 10D.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离 开 学 校 ; 10E. 无 故 缺 席 ( 违 反 强 制 性 义 务 教 育 法 ); 10Z. 其 他 ( 一 览 表 ) 第 11 条 - 其 他 破 坏 良 好 秩 序 的 行 为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破 坏 学 校 良 好 秩 序 和 纪 律 规 范 的 其 他 行 为 这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违 反 当 地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本 州 法 律 和 联 邦 法 律, 参 与 有 关 团 伙 犯 罪 的 行 为 和 / 或 进 行 O.C.G.A 和 所 定 义 的 团 伙 犯 罪, 向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擅 自 携 带 或 使 用 不 恰 当 的 激 光 指 针, 和 电 子 通 讯 装 置 ( 包 括 CD 播 放 器,MP3 播 放 器, 视 频 游 戏, 和 电 视 机 ), 闲 荡 或 者 非 法 侵 入 不 应 该 滞 留 或 进 入 的 地 方, 向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或 提 供 有 关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或 小 区 服 务 人 员 不 当 行 为 的 虚 假 信 息, 而 这 些 虚 假 信 息 构 成 了 对 学 校 小 区 的 严 重 威 胁 学 生 不 应 该 成 为 谷 内 郡 反 帮 派 执 法 小 组 所 确 认 的 帮 派 成 员 之 一, 包 括 使 用 手 势, 占 有 或 者 出 版 帮 派 文 字 / 符 号 除 了 下 面 列 出 的 有 关 规 则 外,GCPS 董 事 会 允 许 学 生 携 带 有 限 的 的 电 子 产 品, 例 如 传 呼 机 或 通 信 装 置, 并 授 予 当 地 学 校 校 长 之 权 力, 为 本 校 学 生 携 带 和 使 用 这 些 电 子 通 讯 装 置 建 立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以 下 所 列 为 禁 止 行 为, 它 们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这 些 方 面 : 11A. 违 反 当 地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 具 体 规 则 ); *11C. 犯 罪 团 伙 的 有 关 活 动 ( 由 O.C.G.A 和 所 定 义 的 ), 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1C1. 参 与 或 从 事 街 头 帮 派, 由 O.C.G.A 所 定 义 的 犯 罪 团 伙 活 动 ; *11C2.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获 取 和 保 留 那 些 通 过 非 法 的 团 伙 犯 罪 活 动 所 得 到 的 赃 物, 并 且 因 为 自 身 利 益, 保 留 并 控 制 因 非 法 行 为 所 得 到 的 任 何 不 动 产 或 个 人 财 产, 包 括 现 钞 等 ; *11C3.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从 事, 或 串 谋 从 事 犯 罪 团 伙 的 活 动, 而 且 是 一 个 街 头 帮 派 的 主 要 负 责 分 子 以 其 负 责 人 头 衔 的 身 份, 组 织, 领 导, 并 参 与 非 法 活 动 ; *11C4. 引 诱, 鼓 励, 怂 恿, 或 胁 迫 他 人 参 加 违 法 的 街 头 帮 派 ; *11C5.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与 他 人 沟 通 和 交 流 中, 对 其 进 行 威 胁, 扬 言 要 造 成 其 身 体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或 扬 言 要 造 成 其 他 人 的 身 体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或 扬 言 要 造 成 与 其 有 关 人 员 或 亲 属 的 身 体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这 样 做 的 目 的 是 阻 止 其 说 明 帮 派 团 伙 成 员 或 与 该 帮 派 团 伙 有 关 系 的 人 退 出 此 非 法 街 头 帮 派 组 织 ; *11C6.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与 他 人 沟 通 和 交 流 中, 对 其 进 行 威 胁, 扬 言 要 造 成 其 身 体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或 扬 言 要 造 成 其 他 人 的 身 体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或 扬 言 要 造 成 与 其 有 关 人 员 或 亲 属 的 身 体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21

25 这 样 做 的 目 的 是 惩 罚 或 报 复 其 退 出 非 法 街 头 帮 派 组 织 ; *11C7. 在 受 聘 于, 或 与 非 法 街 头 帮 派 有 关 联 的 同 时, 犯 下 了 在 O.C.G.A 中 所 列 举 的 罪 行 而 且, 很 清 楚 的 知 道 其 非 法 街 头 帮 派 的 成 员 已 犯 下 过 一 次 或 多 次 类 似 罪 行 ; *11C8. 犯 下 在 O.C.G.A 中 列 举 的 任 何 罪 行, 其 意 图 是 保 持 或 提 升 自 己 在 非 法 街 头 帮 派 组 织 里 的 地 位 和 头 衔 ; 11E.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和 / 或 伪 造 行 为 ; 11F. 作 弊 行 为 ; 11G 赌 博 ; 11H. 剽 窃 ; 11I. 在 校 区 内 或 学 校 主 办 的 活 动 中, 粗 言 秽 语 ( 哪 怕 是 间 接 的 用 亵 渎 或 粗 俗 的 语 言 谩 骂 他 人 ); 11K. 激 光 指 针 ; 11L. 在 学 校 学 习 期 间, 未 经 允 许, 擅 自 使 用 电 子 装 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录 音 机, 收 音 机,CD 播 放 器,MP3 播 放 器, 视 频 游 戏 和 电 视 机 ; 11N. 闲 游 ; *11O. 非 法 侵 入 ; *11P. 校 外 发 生 的 不 当 行 为 对 学 校 的 学 习 环 境 构 成 了 威 胁 : 学 生 在 校 外 的 任 何 行 为 (1) 可 能 导 致 该 生 被 追 究 刑 事 重 罪 责 任, 或 如 果 犯 罪 者 是 成 年 人, 将 被 追 究 犯 刑 事 重 罪 责 任 ;(2) 如 果 让 该 学 生 继 续 留 在 学 校, 对 学 校 所 有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以 及 财 产 都 将 造 成 潜 在 的 危 险, 或 将 扰 乱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秩 序 ; *11S. 其 他 重 罪 : 学 生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该 生 被 追 究 刑 事 重 罪 责 任, 或 如 果 犯 罪 者 是 成 年 人, 将 被 追 究 犯 刑 事 重 罪 责 任 ; ( 一 览 表 ) *11T. 做 出 姿 态, 明 显 表 现 自 己 与 违 法 的 街 头 帮 派 为 伍, 而 其 违 法 的 街 头 帮 派 正 是 在 Gwinnet 县 帮 派 团 伙 工 作 队 备 了 案 的 违 法 帮 派 组 织 该 生 用 其 服 装 打 扮, 或 与 他 人 沟 通 时 用 手 势 打 信 号, 或 携 有 帮 会 著 作 出 版 物 / 符 号, 或 承 认 其 入 帮 的 会 员 资 格 ; *11U. 对 有 关 老 师, 学 校 负 责 人, 或 其 他 学 校 雇 员 对 某 学 生 不 当 行 为 的 指 控, 伪 造, 谎 报, 漏 报, 或 提 供 错 误 的 报 告 11Z. 其 他 非 重 罪 :( 一 览 表 ) 第 12 条 - 反 复 违 纪 / 行 为 不 检 / 屡 教 不 改 问 题 学 生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或 长 期, 而 经 常 性 的 扰 乱 学 校 秩 序 的 学 生, 将 以 反 复 违 反 学 校 纪 律 和 行 为 不 检 来 处 罚 在 此 之 前, 我 们 会 先 尝 试 其 他 补 救 方 法, 以 改 正 错 误 行 为, 如, 矫 正 学 生 行 为 表 现 的 实 施 计 划 12A. 长 期 破 坏, 或 屡 次 违 反 其 他 校 规 ; 12Z. 其 他 : 一 旦 学 生 被 认 为 属 于 第 12 条 的 违 纪 范 围, 该 学 生 和 其 家 长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通 知, 所 有 后 续 的 违 纪 行 为 将 导 致 处 罚 的 升 级, 并 可 能 导 致 对 此 例 案 的 单 独 裁 决, 和 转 至 纪 律 听 证 会 处 理 第 13 条 - 违 反 校 车 规 则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导 致 或 企 图 导 致 ( 直 接 或 间 接 ) 中 断 或 干 扰 校 车 的 正 常 运 行 其 违 章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3A. 破 坏 校 车 服 务 : 任 何 学 生 必 须 不 得 以 暴 力, 武 力, 恐 吓, 威 胁 或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破 坏 或 干 扰 校 车 司 机, 以 及 司 机 的 驾 驶 和 操 作, 而 影 响 到 他 / 她 的 安 全 行 车 ; *13B. 向 司 机 投 掷 东 西 ; 13C. 不 听 从 指 挥, 不 遵 守 纪 律 和 规 则 ; 13D. 不 经 过 校 车 司 机 同 意, 在 校 车 正 在 行 驶 过 程 中, 使 用 镜 子, 激 光, 闪 光 灯 相 机 或 任 何 其 他 灯 具 或 反 光 装 置 ; 13E. 做 出 殴 斗 姿 势 ; *13F. 打 架 ; 13G. 分 散 校 车 司 机 的 注 意 力 ; 13H. 在 校 车 上 乱 扔 东 西 或 向 车 窗 外 扔 东 西 ; 13I. 过 量 的 噪 音 ; 13J. 在 校 车 的 行 驶 过 程 中, 使 用 任 何 电 子 装 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手 机, 寻 呼 机, 听 得 见 的 收 音 机, 不 带 耳 机 的 磁 带 或 光 盘 播 放 器 ; 13Z. 其 他 ( 一 览 表 ) 注 : 所 有 其 他 GCPS 的 规 章 制 度, 无 论 是 在 校 车 里, 还 是 校 车 站, 均 有 效 接 送 学 生 上 学 和 放 学, 安 全 是 我 们 校 车 服 务 的 第 一 优 先 在 校 车 上, 校 车 司 机 / 管 理 员 是 学 校 所 指 定 的 监 管 学 生 的 正 式 责 任 人 司 机 从 始 到 终 必 须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专 心 驾 驶 如 果 他 们 的 注 意 力 稍 有 分 散, 或 他 们 哪 怕 有 一 时 的 分 心, 都 可 能 会 导 致 严 重 事 故,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或 死 亡 每 个 学 生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都 取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22

26 决 于 大 家 能 否 遵 守 纪 律, 并 按 照 本 守 则 所 规 定 的 行 为 标 准 作 为 安 全 是 最 重 要, 那 也 就 是 为 什 么 在 处 理 有 的 校 车 违 规 行 为 时 会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处 罚 结 果, 或 会 作 为 单 独 例 案 专 门 处 置 任 何 学 生, 如 果 在 校 车 上 被 发 现 恃 强 凌 弱, 欺 负 他 人, 或 违 反 本 纪 律 守 则 的 规 定, 如 斗 殴, 或 对 他 人 进 行 人 身 攻 击, 那 么 我 们 会 要 求 与 学 生 家 长 或 法 律 监 护 人 和 分 管 校 车 方 面 的 学 校 负 责 人 一 起 开 会, 以 拟 定 一 份 校 车 与 学 生 之 间 的 行 为 表 现 合 同 (O.C.G.A ) 注 意 : 任 何 因 为 违 反 校 车 纪 律 受 到 停 学 一 天 处 罚 的 学 生, 可 能 会 在 被 受 处 罚 的 当 天, 丧 失 他 或 她 享 受 校 车 服 务 的 特 权 请 注 意 : 如 违 反 了 带 有 星 号 * 号 的 条 例, 其 结 果 可 能 是 向 SRO 报 告, 并 可 能 将 该 案 例 转 交 至 地 区 检 察 官 谷 内 郡 公 立 学 校 运 动 员 行 为 准 则 参 加 校 际 运 动 比 赛 是 教 育 委 员 会 提 供 学 生 的 特 权 参 加 乔 治 亚 州 高 中 协 会 (GHSA) 课 外 体 育 / 运 动 活 动 的 学 生 担 任 谷 内 郡 公 立 学 校 (Gwinnett County Public Schools) (GCPS) 的 代 表 预 期 所 有 学 生 的 举 止 随 时 符 合 GCPS 的 最 高 标 准 行 为 准 则 的 设 计, 是 为 所 有 参 加 GHSA 核 准 的 运 动 活 动 的 学 生, 建 立 高 的 期 许 和 标 准 所 有 学 生 家 长 和 教 练 都 了 解, 最 优 先 的 事 项 是 学 业 成 就 行 为 准 则 建 立 关 于 行 为 的 高 期 待 和 发 生 违 规 时 前 后 一 致 的 后 果 行 为 准 则 在 学 生 加 入 GCPS 高 中 运 动 团 队 的 第 一 天 生 效 该 准 则 在 整 个 暦 年 维 持 有 效, 包 括 学 校 不 上 课 的 时 候 以 下 所 列 违 规 和 后 果, 是 与 学 生 行 为 不 端 有 关 的 学 校 或 刑 事 后 果 之 外 另 加 的 ( 非 取 代 的 ) 所 有 列 在 行 为 准 则 的 后 果 都 是 最 低 标 准 教 练 有 订 定 高 于 最 低 标 准 的 后 果 的 决 定 权 违 反 行 为 准 则 和 后 果 违 规 事 项 A: 学 生 被 长 期 ( 超 过 十 天 ) 停 学 ( 有 或 没 有 GIVE 选 择 ) 后 果 : 在 停 学 期 间 没 有 资 格 出 席 或 参 加 任 何 运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违 规 事 项 B: 因 为 触 犯 任 何 重 罪 或 成 人 触 犯 时 即 构 成 重 罪 的 行 为 而 被 逮 捕 或 指 控 ( 不 论 发 生 被 控 行 为 的 地 点 或 时 间 ; 在 校 内 或 校 外 ) 后 果 : 立 即 停 止 所 有 参 与, 直 到 下 述 时 间 : a. 学 校 职 员 确 定 学 生 没 有 犯 该 行 为 或 其 他 重 罪 行 为 ; 或 b. 当 地 检 察 官 驳 回 或 不 起 诉 所 有 待 决 指 控 和 请 求 ; 或 c. 学 生 对 轻 罪 的 指 控 认 罪, 在 此 情 况 下, 参 照 本 准 则 所 列 违 规 事 项 D; 或 d. 学 生 被 宣 告 有 罪 并 判 重 罪, 或 在 少 年 法 庭 被 宣 告 触 犯 成 年 人 触 犯 时 可 被 指 控 为 重 罪 之 行 为, 并 服 刑 期 的 任 何 部 分, 包 括 缓 刑 期 间 关 于 下 述 违 规 事 项 (C, D 和 E), 学 校 行 政 当 局 必 须 有 以 下 定 义 之 有 效 的 违 规 证 据 和 / 或 证 明 : 1. 学 生 自 己 承 认 涉 案 2. 主 办 人 教 练 或 任 何 职 员 目 击 学 生 涉 案 3. 家 长 承 认 其 学 生 涉 及 使 用 烟 酒 或 其 他 药 物 4. 送 往 学 校 的 正 式 警 察 报 告 之 证 实 5. 通 过 学 校 职 员 调 查 之 违 规 证 据 如 果 违 规 发 生 在 学 校 或 校 产 上 ( 任 何 时 间 ) 学 校 场 所 旁 学 校 赞 助 的 活 动 集 会 或 比 赛 项 目 或 前 往 或 离 开 学 校 途 中, 学 生 将 受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 政 策 JCD ) 所 述 之 措 施 或 以 下 课 外 活 动 之 后 果 的 处 置 违 规 事 项 C: 烟 草 ( 任 何 种 类 ) 后 果 : 第 1 次 违 规 - 经 核 准 之 当 地 学 校 运 动 / 课 外 活 动 政 策 所 决 定 之 后 果 第 2 次 违 规 暂 停 剩 余 季 节 至 少 10% 的 体 育 课 外 活 动 比 赛 第 3 次 违 规 从 团 队 开 除, 但 允 许 在 该 运 动 / 活 动 季 结 束 后, 参 加 随 后 的 体 育 课 外 活 动 选 拔 违 规 事 项 D: 烟 草 / 其 他 药 物 ( 持 有 和 / 或 使 用 ) / 轻 罪 或 违 反 刑 法 后 果 : 教 练 / 主 办 人 和 行 政 人 员 将 会 见 学 生 及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第 1 次 违 规 - 经 核 准 之 当 地 学 校 运 动 竞 赛 / 课 外 活 动 政 策 所 决 定 之 后 果 第 2 次 违 规 暂 停 剩 余 季 节 至 少 20% 的 运 动 课 外 活 动 比 赛 第 3 次 违 规 暂 停 学 期 剩 余 部 分 所 有 运 动 竞 赛 课 外 活 动 违 规 事 项 E: 违 反 校 规 导 致 校 内 停 学 (ISS) 或 校 外 停 学 ( OSS) 后 果 : 校 内 停 学 学 生 解 除 校 内 停 学 时, 可 恢 复 参 加 学 生 解 除 ISS 当 天 不 能 参 加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23

27 校 外 停 学 ( 短 期 - 不 超 过 10 天 ) - 停 学 期 满 可 恢 复 参 加 政 策 JDD 违 规 事 项 F: 欺 凌 后 果 : 教 练 / 主 办 人 及 行 政 人 员 将 会 见 学 生 及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第 1 次 违 规 - 暂 停 剩 余 季 节 至 少 10% 的 运 动 课 外 活 动 比 赛 第 2 次 违 规 - 暂 停 学 期 剩 余 部 分 所 有 运 动 竞 赛 课 外 活 动 GIVE 中 心 谷 内 郡 干 预 教 育 中 心 (GIVE) 的 目 的 是 : 听 证 人 员, 或 教 育 局 董 事 会 依 照 其 自 主 裁 决 权, 对 违 纪 的 学 生 提 供 教 育 的 机 会, 这 些 学 生 因 为 不 能 被 接 受 的 行 为 而 被 拒 绝 参 加 正 常 学 校 课 程 为 期 在 10 天 以 上 只 有 这 些 被 纪 律 听 证 会, 教 育 董 事 会 停 学 的 学 生, 或 法 院 送 交 的 学 生, 才 有 资 格 到 GIVE 中 心 减 少 将 初 中 生 或 高 中 生 完 全 排 除 在 教 育 大 门 之 外 的 学 生 人 数 为 这 些 不 得 入 校 的 学 生 提 供 过 渡 学 习 方 案 而 避 免 完 全 拒 之 于 学 校 门 外 同 时 为 他 们 提 供 改 过 的 机 会, 使 他 们 有 一 天 能 返 回 到 他 们 所 属 的 学 校 本 学 校 日 常 课 程 在 GIVE 中 心 的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全 日 课 程 安 排, 除 非 他 / 她 还 参 加 了 另 一 个 与 其 联 合 的 教 育 计 划 学 生 必 须 自 行 做 好 安 排, 到 校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开 课 时 间 前 的 15 分 钟 而 且, 一 旦 抵 达 校 区, 必 须 马 上 到 自 己 的 教 室 报 到 任 何 学 生 不 得 在 学 校 开 门 前 或 放 学 后, 滞 留 在 学 校 楼 外, 并 且, 学 校 一 旦 放 学, 他 们 必 须 立 即 离 开 GIVE 中 心 的 注 意 事 项 GIVE 中 心 有 两 处 : 东 GIVE 中 心 (Lawrenceville), 和 西 GIVE 中 心 (Norcross) 不 提 供 校 车 服 务, 除 非 对 特 殊 教 育 学 生,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我 们 将 提 供 交 通 服 务 6-12 年 级 的 学 生 可 参 加 GIVE 中 心 在 GIVE 中 心 注 册 的 学 生 允 许 参 加 在 线 课 程 学 生 的 着 装 必 须 是 被 允 许 的 制 服 学 生 的 不 当 行 为 : 后 果 范 围 对 于 违 反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的 学 生, 由 当 地 学 校 领 导 人 对 该 学 生 负 责 处 置, 并 对 其 做 出 处 罚 决 定 当 地 学 校 管 理 层 对 不 当 行 为 的 处 罚 范 围 包 括 : 一 级 犯 纪 ( 从 轻 处 置 ) 一 级 犯 纪 指 的 是, 学 生 有 不 当 的 行 为 表 现, 虽 然 不 很 严 重, 但 也 干 扰 了 学 校 的 良 好 秩 序 教 师 经 过 使 用 一 些 说 明 学 生 改 正 的 方 式 方 法 后, 如 仍 没 有 改 变, 可 以 将 该 生 交 至 与 学 校 负 责 人 处 理, 学 校 领 导 层 所 做 的 决 定, 轻 则 与 校 负 责 人 开 会, 重 则 罚 停 学 三 (3) 天 二 级 犯 纪 ( 严 重 后 果 ) 二 级 犯 纪 指 的 是, 学 生 的 不 当 行 为 干 扰 了 学 校 的 良 好 秩 序 其 程 度 既 不 太 严 重, 也 不 可 忽 略,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学 生 应 直 接 交 到 学 校 负 责 人 那 里 处 理 其 后 果 将 可 能 是 既 停 课 又 停 学, 或 两 者 结 合 的 处 罚, 时 间 为 四 (4) 到 九 (9) 天 不 等 这 种 组 合 的 处 罚 有 一 个 例 外, 那 就 是 对 那 些 二 级 犯 纪 的 行 为 ( 违 反 行 为 条 例 第 七 条 ), 却 是 初 犯 的 学 生 这 些 初 次 犯 纪 的 学 生 可 能 会 被 罚 停 学 九 天, 但 是 该 学 生 和 家 长 如 果 选 择 去 参 加 CLFC 创 造 持 久 家 庭 关 系 计 划, 那 么 九 天 的 停 学 处 罚 可 以 减 少 到 3 天 三 级 犯 纪 ( 非 常 严 重 后 果 ) 三 级 犯 纪 指 的 是 严 重 的 违 犯 纪 律 的 行 为 学 生 应 该 直 接 交 给 学 校 负 责 人 处 理 对 这 些 不 法 行 为 的 处 置, 包 括 多 达 10 天 之 久 的 停 学 处 罚 然 后 等 待 纪 律 听 证 会 的 裁 决, 可 能 是 长 久 性 停 学, 或 去 过 渡 处 所, 或 被 永 久 性 开 除 变 向 处 罚 任 何 面 临 受 到 短 期 停 课 停 学 或 长 期 停 课 停 学 处 罚 的 学 生 可 能 有 机 会 减 少 停 课 或 停 学 的 期 限, 但 他 们 必 须 完 成 被 替 代 的 处 罚 是 否 为 学 生 提 供 减 少 停 课 停 学 期 限 的 机 会, 取 决 于 学 校 负 责 人 或 听 证 官 员, 因 为 他 们 有 自 由 裁 量 权, 而 且 他 们 要 针 对 学 生 所 违 反 纪 律 的 严 重 程 度 来 做 决 定 学 生 也 可 以 作 出 选 择, 是 要 完 成 变 向 处 罚, 从 而 减 少 停 课 或 停 学 的 期 限, 还 是 认 同 并 服 从 停 课 停 学 的 全 期 处 罚 以 下 是 被 通 过 的 变 向 处 罚 项 目 :(1) 参 加 建 立 持 久 的 家 庭 维 系 (CLFC) 辅 导, 或 类 似 的 辅 导 计 划 ;(2) 从 事 小 区 无 偿 服 务 ; 或 者 (3) 支 付 赔 款 长 期 停 学 及 重 新 入 学 要 求 在 学 生 得 到 停 学 处 罚, 而 在 停 学 期 即 将 终 止 时, 如 果 该 学 生 未 能 参 加 过 渡 学 校 的 学 习 计 划, 或 根 本 没 有 给 予 参 加 过 渡 学 校 学 习 的 选 择, 或 因 为 违 纪 行 为 的 严 重 性, 而 已 被 除 名, 那 么 该 学 生 是 否 能 回 到 原 学 校 注 册, 在 当 地 学 校 重 新 审 理 其 案 例 以 后 做 决 定 该 学 生 必 须 提 供 以 下 文 件, 并 将 这 些 信 息 通 过 传 真, 发 送 至 学 生 纪 律 和 行 为 干 预 办 公 室 传 真 号 码 : 提 出 500 字 文 章, 检 讨 将 学 生 带 到 纪 律 听 证 会 前 的 事 件, 讨 论 该 生 从 此 事 件 学 到 些 什 么, 将 来 会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24

28 做 出 什 么 不 同 的 事, 为 什 么 该 生 在 GCPS 的 教 育 是 重 要 的, 叙 述 该 生 的 志 向, 梦 想 和 目 标, 以 及 谁 能 帮 助 该 生 达 到 这 些 目 标 ; 提 出 来 自 亲 戚 以 外 之 人 的 三 封 推 荐 信 函, 证 明 该 学 生 有 良 好 的 行 为 表 现, 并 适 合 重 返 学 校 ; 当 学 生 符 合 所 有 要 求, 学 生 纪 律 和 行 为 干 预 办 公 室 将 通 知 当 地 学 校 负 责 人 当 地 学 校 即 可 召 开 重 新 接 纳 审 查 会 学 生 纪 律 听 证 会 由 Gwinnett 教 育 局 董 事 会 (BOE) 建 立 的 学 生 纪 律 听 证 会 聆 讯, 是 用 来 处 理 本 县 就 读 学 生 违 纪 行 为 的 组 织 在 这 个 纪 律 听 证 会 上, 纪 律 听 证 人 员 对 学 生 的 违 纪 行 为 取 证, 聆 讯 其 处 罚 可 能 是 长 期 停 学 或 开 除 纪 律 听 证 程 序 是 依 据 乔 治 亚 州 公 立 学 校 纪 律 审 裁 法 案 来 制 定 的 (O.C.G.A ) 听 证 会 的 组 成 如 果 违 纪 行 为 是 涉 及 两 个 或 更 少 的 学 生, 那 么 一 名 听 证 官 员 将 为 此 听 证 聆 讯 对 于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学 生 的 听 证 会, 听 证 官 员 可 能 会 在 一 位 或 多 位 听 证 助 理 官 员 的 协 助 下 一 起 听 证 听 证 官 员 是 经 过 专 门 听 证 培 训 的 县 级 领 导 官 员 到 会 的 听 证 官 员 聆 讯 有 关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的 不 当 行 为 以 及 证 据, 如 果 证 据 确 凿, 其 处 罚 可 能 是 10 天 以 上 的 停 学, 以 至 到 一 学 年 的 停 学, 或 根 据 建 议 将 该 生 永 久 性 的 开 除 当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学 生 被 指 控 违 反 校 规, 而 这 些 学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是 出 于 同 一 事 件, 或 同 一 出 处, 那 么 他 们 都 将 会 在 同 一 听 证 会 上 聆 讯, 因 为 他 们 所 有 人 都 涉 及 同 一 事 件 这 样, 听 证 人 员 不 会 对 事 件 的 发 生 产 生 误 会 或 混 乱, 也 不 会 在 相 当 程 度 上 产 生 偏 见 听 证 会 程 序 所 有 听 证 会 都 有 电 子 记 录 在 听 证 会 召 开 之 前, 听 证 会 的 听 证 官 员 都 是 保 密 的, 不 会 对 外 公 布 在 某 特 定 情 况 下, 可 能 会 传 唤 作 为 证 人 的 教 职 员 和 学 生 到 会 作 证 他 们 是 代 表 学 校 系 统 的 证 人 凡 是 证 人 的 传 票 均 从 学 生 纪 律 和 行 为 干 预 办 公 室 那 里 获 得 学 生 或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的 责 任 是 将 自 己 证 人 的 传 票 送 到 证 人 手 中, 并 为 他 们 安 排 交 通 工 具, 让 他 们 顺 利 到 达 听 证 会 在 纪 律 听 证 会 前 所 呈 现 的 证 据 可 能 是 真 实 对 象 ( 毒 品, 武 器, 违 纪 记 录, 书 面 陈 述 等 ), 以 及 证 人 的 证 词 在 听 证 会 上, 学 生 或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有 权 要 求 由 一 名 律 师 来 代 表 自 己 的 权 利, 其 费 用 由 学 生 或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自 行 负 责 如 果 律 师 是 代 表 学 生, 学 生 纪 律 和 行 为 干 预 办 公 室 必 须 在 听 证 会 至 少 一 个 上 课 日 前 得 到 通 知, 因 为 要 安 排 律 师 在 听 证 会 上 代 表 学 校 系 统 如 果 家 长 需 要 翻 译 服 务, 他 们 应 该 在 纪 律 听 证 会 要 召 开 的 至 少 两 整 天 之 前, 向 当 地 学 校 提 出 此 项 要 求 如 何 作 出 决 定 纪 律 聆 讯 的 听 证 官 员 在 听 证 会 后, 将 确 定 学 生 是 否 违 反 了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的 纪 律 准 则, 并 决 定 相 应 的 裁 决 听 证 会 官 员 只 可 以 根 据 与 案 情 有 关 的 证 据 来 作 出 相 应 的 决 定 并 且, 听 证 会 官 员 对 听 证 会 上 所 提 出 的 证 据, 有 权 决 定 其 轻 重 性,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违 纪 如 果 学 生 被 指 控 违 反 了 守 则 条 例, 纪 律 聆 讯 听 证 官 员 将 审 查 学 生 在 学 校 的 档 案 纪 录 受 理 双 方 都 将 给 予 机 会 作 出 结 束 或 总 结 之 声 明 听 证 会 官 员 在 听 证 会 后 私 下 会 晤, 然 后 做 出 相 应 的 决 定 听 证 会 结 束 时, 听 证 官 宣 读 他 或 她 的 决 定 并 且 在 之 后 的 五 (5) 个 工 作 日 内, 学 生 或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将 会 收 到 正 式 档 通 知, 告 知 听 证 会 对 其 案 件 的 处 理 决 定 上 诉 教 育 局 董 事 会 可 能 会 随 时 检 查 任 何 一 个 学 生 纪 律 听 证 会 的 决 定 然 而, 有 意 图 的 审 查 将 会 事 先 通 知 所 涉 及 的 学 生 和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而 且,Gwinnett 县 教 育 董 事 会 将 会 考 虑 审 理 学 生 对 纪 律 听 证 会 决 定 的 上 诉 在 对 董 事 会 提 出 上 诉 后 的 等 待 时 间, 通 常 不 会 阻 止 由 听 证 官 员 在 学 生 纪 律 听 证 会 规 定 的 停 学 期 间 或 开 除 的 开 始 然 而, 教 育 局 长 也 有 权 酌 情 处 理, 可 能 会 决 定 在 这 段 等 待 上 诉 结 果 的 时 间 里, 让 该 学 生 重 返 学 校 学 习 这 种 情 况 的 发 生 只 有 在 教 育 局 长 认 为, 该 学 生 的 上 诉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胜 诉 给 董 事 会 的 上 诉, 不 需 要 提 交 新 的 证 据, 或 口 头 辩 论 等, 董 事 会 对 上 诉 的 决 定, 完 全 基 于 纪 律 听 证 会 的 诉 讼 记 录, 及 受 理 各 方 提 交 的 书 面 上 诉 所 陈 述 的 论 点, 来 作 出 最 后 决 定 上 诉 通 知 书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送 至 教 育 局 长 办 公 室, 由 学 生 纪 律 和 行 为 干 预 办 公 室 转 交, 地 址 是 : 723 Hi-Hope Rd., Lawrenceville, GA 学 生 纪 律 和 行 为 干 预 办 公 室 必 须 在 听 证 会 裁 决 后 不 迟 于 二 十 (20) 天 内 收 到 上 诉 书 或 上 诉 法 律 论 据 此 后 董 事 会 将 采 取 行 动, 以 确 定 听 证 裁 决 是 否 适 当 而 公 正, 然 后, 董 事 会 做 出 决 定, 而 且 是 最 后 决 定 如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25

29 有 理 由 认 为 不 公 而 对 此 决 定 不 服, 可 上 诉 本 州 教 育 总 署 关 于 药 物 和 酒 精 的 教 育 计 划 创 建 维 系 持 久 的 家 庭 关 系 (CLFC) 创 建 维 系 持 久 的 家 族 关 系 (CLFC) 是 一 项 有 关 药 物 / 酒 精 的 教 育 计 划 是 为 帮 助 首 次 二 级 犯 纪 的 学 生 所 提 出 的 计 划 这 些 学 生 违 反 了 学 生 纪 律 守 则 的 第 7 条 不 是 所 有 初 犯 者 都 将 有 资 格 进 入 这 项 帮 助 计 划 而 进 入 这 项 计 划 可 以 让 学 生 缩 短 其 长 期 停 学 处 罚 的 期 限 此 计 划 包 括 有 四 个 课 程, 每 堂 课 两 个 小 时 所 有 课 程 都 是 在 晚 上, 学 生 必 须 按 顺 序 完 成 全 部 课 程 有 关 此 计 划 的 详 细 信 息 可 从 学 生 纪 律 和 行 为 干 预 办 公 室 获 取, 或 电 话 : Norcross Community Phoenix High School School Phone: Phone: Shiloh Community School Phone: 教 育 局 政 策 择 选 搜 查 和 没 收 (JCAB 政 策 ) 为 了 维 护 学 校 的 良 好 秩 序 和 严 格 纪 律, 也 为 了 保 护 学 生 和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的 安 全 和 福 利, 学 校 负 责 人 可 以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搜 查 学 生, 或 学 生 储 物 柜, 或 学 生 汽 车 如 果 在 搜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任 何 非 法 的, 未 经 批 准 的 或 违 禁 的 物 品, 校 方 可 以 将 其 扣 留 在 这 里, 禁 品 一 词 是 指 : 危 害 学 生 或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健 康 和 安 全 的 物 品, 或 对 学 校 合 法 事 务 的 操 作, 任 务 的 完 成 和 程 序 的 正 常 运 行 产 生 破 坏 作 用 的 物 品, 或 是 在 前 面 章 程 里 向 学 生 提 到 并 描 述 过 的 非 法 物 品 按 照 本 政 策 规 定, 学 生 如 果 拒 绝 被 搜 查 或 者 物 品 被 没 收, 校 方 将 考 虑 纪 律 处 分 校 方 工 作 人 员 对 学 生 的 搜 查 应 与 搜 索 目 标 相 关, 不 能 因 为 学 生 的 年 龄, 性 别, 和 违 规 行 为 的 性 质, 对 其 有 过 分 侵 犯 在 搜 查 学 生 的 人, 他 / 她 的 个 人 财 产, 车 辆, 或 储 物 柜 的 事 件 中 被 发 现 违 反 了 联 邦, 州 际 或 地 方 法 律, 我 们 可 以 通 知 执 法 机 关, 使 他 们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审 问 为 了 调 查 学 生 的 不 当 行 为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行 政 措 施, Gwinnett 县 任 何 每 一 所 公 立 学 校 的 校 长, 或 他 / 她 的 授 权 代 表, 都 拥 有 权 力 对 学 生 采 取 和 于 情 理 的 审 问 欢 迎 来 到 我 们 的 无 烟 校 区 本 县 教 育 局 政 策 规 定 : 任 何 学 生, 教 职 员 工 和 来 访 客 人 在 所 有 GCPS 设 施 和 校 区 内 都 禁 止 使 用 任 何 含 有 烟 草 的 物 品 这 一 规 定 一 天 24 小 时, 一 周 7 天 内 都 必 须 遵 守 感 谢 大 家 的 合 作! 无 毒 品 工 作 学 习 场 所 (GAMA 政 策 ) 本 教 育 董 事 会 致 力 于 为 全 体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提 供 一 个 无 毒 品 的 工 作 学 习 场 所, 因 为 我 们 认 为 使 用 违 禁 药 物 和 非 法 携 带 并 使 用 烟 草 和 酒 精 是 错 误 的, 有 害 的 任 何 教 职 员 工 不 得 在 正 常 工 作 日, 或 在 学 校 工 作 时, 或 在 学 校 组 织 的 活 动 中, 在 学 生 面 前 使 用 或 展 示 任 何 药 物, 酒 精 和 烟 草 制 品 乔 治 亚 州 法 规 选 择 和 GCPS 程 序 乔 治 亚 州 枪 支 与 武 器 法 O.C.G.A 条 例 申 明 在 一 般 的 情 况 下, 在 学 校 安 全 区 内, 学 校 组 织 的 活 动 中, 校 车 或 学 校 的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里, 任 何 人 携 带, 持 有 或 掌 控 武 器 或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都 是 非 法 的 持 有 烟 花 则 必 须 遵 守 第 25 章 第 10 节 的 规 定 任 何 违 反 本 条 款 并 没 有 武 器 持 有 证 的 个 人, 一 经 定 罪, 会 应 予 不 超 过 $10,000 的 罚 款, 或 不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26

30 少 于 一 年, 但 不 超 过 十 年 的 监 禁, 也 可 能 是 罚 款 监 禁 两 项 并 罚 任 何 违 反 本 条 款 的 拥 有 武 器 持 有 证 的 个 人, 一 经 定 罪, 是 将 判 为 轻 罪 在 本 项 乔 治 亚 州 法 规 里, 武 器 一 词 指 的 是 以 下 对 象, 它 们 包 括 任 何 手 枪, 左 轮 手 枪, 或 任 何 旨 在 推 动 任 何 形 式 的 导 弹 的 武 器 装 置, 或 任 何 匕 首, 猎 刀, 弹 簧 刀, 弹 道 刀, 或 任 何 其 他 有 两 或 两 英 吋 以 上 刀 口 的 刀, 直 边 剃 须 刀, 刀 片, 弹 簧 棒, 金 属 棒, 警 棍, 或 含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刚 性 部 件, 连 接 起 来 且 可 被 自 由 挥 舞 的 物 品, 如 各 种 不 同 形 式 和 样 式 的 双 节 棍, 飞 镖, 或 战 斗 链, 或 任 何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突 出 点 或 尖 锐 刀 口 叶 片 的 投 掷 物, 或 尖 锐 的 物 品, 如 投 掷 星, 东 方 镖, 或 任 何 像 这 类 的 武 器 以 及 任 何 电 击 枪 或 泰 瑟 枪 基 于 第 19 页 第 六 条 的 本 县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 任 何 在 学 校 场 地 或 学 校 活 动 中 持 有 枪 支, 或 一 件 危 险 武 器 ( 定 义 参 照 O.C.G.A ) 的 学 生, 将 被 处 罚 停 学 一 年, 但 是 所 有 的 听 证 官, 审 判 处, 审 查 小 组, 管 理 员, 主 管 以 及 谷 内 郡 教 育 委 员 会 可 以 酌 情 根 据 案 情 的 轻 重 来 决 定 适 当 的 处 罚 结 果 他 们 也 有 权 减 少 或 增 加 处 罚 的 结 果 任 何 在 学 校 场 地 或 学 校 活 动 中 持 有 危 险 物 品 ( 定 义 参 照 O.C.G.A ) 的 学 生 将 接 受 听 证 官, 审 判 处, 审 查 小 组, 管 理 员, 主 管 以 及 谷 内 郡 教 育 委 员 会 根 据 谷 内 郡 教 育 政 策 和 程 序 所 作 出 的 处 罚 参 见 O.C.G.A ; 对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实 行 暴 力 行 为 任 何 人, 如 殴 打 正 在 学 校 或 学 校 所 属 范 围 内 工 作 或 执 行 公 务 的 老 师 或 其 他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一 经 定 罪, 会 被 处 以 一 年 以 上 5 年 以 下 的 监 禁, 或 被 罚 款 不 超 过 $10,000, 或 监 禁 和 罚 款 两 项 并 罚 ( 乔 治 亚 法 律 ) 长 期 违 纪 行 为 任 何 时 候, 一 旦 老 师 或 校 长 确 定 一 个 学 生 有 长 期 的 犯 纪 问 题, 校 长 或 指 定 负 责 人 将 通 过 电 话, 挂 号 信, 或 依 据 法 律 要 求, 发 送 隔 夜 即 可 收 到, 而 且 有 回 执 收 据 的 信 件, 或 特 别 快 递 邮 件 等 通 知 学 生 家 长 或 法 律 监 护 人, 告 知 其 孩 子 的 违 纪 问 题 ; 该 学 生 家 长 或 法 律 监 护 人 会 被 邀 请 来 观 察 该 学 生 在 课 堂 上 的 表 现, 并 要 求 至 少 有 一 名 家 长 或 法 律 监 护 人 与 校 长 / 有 关 方 面 负 责 人 或 老 师, 或 校 领 导 和 老 师 一 起 参 加 为 该 生 所 召 开 的 会 议, 制 定 针 对 该 生 纪 律 行 为 的 矫 正 计 划 如 任 何 学 生 被 发 现 在 校 车 上 对 他 人 有 威 胁, 恃 强 凌 弱, 或 任 何 其 他 不 当 行 为, 该 生 家 长 或 法 律 监 护 人 必 须 与 当 地 学 校 官 员 会 面, 以 制 定 一 份 学 生 的 校 车 行 为 纠 正 计 划, 以 此 约 束 学 生 的 行 为 表 现 (OCGA ; ) 纪 律 问 题 的 转 荐 介 入 之 定 义 为 了 确 定, 是 否 将 某 学 生 定 义 为 长 期 违 纪, 纪 律 问 题 转 荐 介 入 指 的 是 该 名 学 生 是 否 在 被 转 荐 介 入 后 而 得 到 校 内 停 课 查 看 (ISS), 或 被 分 配 在 给 予 机 会, 改 正 错 误 教 室 (OR), 或 停 学 的 校 外 查 看 (OSS) 等 处 罚 * 注 意 : 依 据 长 期 犯 纪 行 为 的 第 12 条, 因 迟 到 而 被 转 荐 介 入 的, 不 管 其 后 果 任 何, 均 不 可 算 作 长 期 违 纪 之 转 荐 介 入 长 期 违 纪 行 为 之 定 义 本 州 法 律 (O.C.G.A and ) 允 许 教 育 局 确 定 哪 些 学 生 是 属 于 有 长 期 违 纪 问 题 的 学 生 在 GCPS, 如 果 某 名 学 生 在 一 年 内 得 到 四 (4) 次 或 四 次 以 上 的 违 纪 转 荐 介 入 处 罚, 那 么 该 生 会 被 定 义 为 长 期 违 纪 学 生 七 步 骤 计 划 摘 要 在 任 何 一 学 年 内, 如 果 学 生 被 处 罚 校 内 停 课 或 校 外 停 学, 以 下 转 荐 介 入 步 骤 将 逐 步 展 开 : 介 入 #1: 家 长 收 到 关 于 违 纪 和 后 果 的 书 面 通 知 介 入 #2: 家 长 收 到 关 于 违 纪 和 后 果 的 书 面 通 知 介 入 #3: 家 长 收 到 关 于 违 纪 和 后 果 的 书 面 通 知 通 知 ; 通 知 下 一 次 ( 第 四 次 ) 转 荐 的 后 果 介 入 #4: 邀 请 家 长 一 起 制 定 行 为 纠 正 计 划 介 入 #5: 可 能 实 行 第 12 条 规 定, 给 予 警 告 ( 校 长 自 主 裁 定 ) 介 入 #6: 可 能 实 行 第 12 条 规 定, 给 予 警 告 ( 校 长 自 主 裁 定 ) 介 入 #7: 学 生 必 须 接 受 第 12 条 所 定 的 处 罚 有 关 七 步 骤 计 划 的 附 加 信 息 : 七 步 骤 计 划 是 一 份 大 纲, 它 可 由 学 生 纪 律 和 行 为 干 预 办 公 室 根 据 个 体 案 例 自 由 裁 定 并 对 对 其 进 行 修 改 对 七 步 骤 计 划 进 行 修 改, 可 用 于 那 些 刚 进 入 该 学 区 却 有 长 期 纪 律 / 犯 罪 纪 录 的 学 生 学 校 可 以 就 这 些 学 生 在 每 一 步 会 产 生 哪 些 后 果 咨 询 学 生 纪 律 和 行 为 干 预 办 公 室 而 制 定 相 应 步 骤 行 为 纠 正 计 划 当 学 生 在 一 学 年 里 第 4 次 得 到 纪 律 转 荐 后, 将 实 施 以 下 步 骤 : 通 知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告 知 该 生 被 认 为 有 长 期 违 纪 问 题 参 考 家 长 意 见, 制 定 行 为 纠 正 计 划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27

31 提 供 干 预 措 施, 为 学 生 提 供 帮 助 监 控 计 划 (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 的 执 行, 并 对 所 采 取 的 方 法 进 行 评 估 ( 考 虑 指 派 一 名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监 察 / 辅 导 学 生, 及 负 责 其 计 划 的 进 展 )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通 过 EOC 检 验 获 得 的 学 分, 不 计 入 体 育 补 助 的 核 心 课 程 学 分 关 于 州 教 育 局 Rule 授 予 学 分 和 接 受 转 移 学 分 和 / 或 成 绩, 请 到 乔 治 亚 教 育 部 网 站 犯 罪 后 果 及 未 成 年 性 行 为 我 们 鼓 励 家 长 和 法 律 监 护 人 时 常 告 诫 自 己 的 子 女, 不 可 有 犯 罪 行 为, 和 如 果 犯 罪, 可 能 会 导 致 的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之 后 果 这 包 括 未 成 年 人 性 行 为 的 犯 罪 可 能 导 致 会 被 作 为 成 年 人 审 讯, 以 及 潜 在 的 刑 事 处 罚 学 生 俱 乐 部 及 其 他 组 织 根 据 OCGA , 关 于 俱 乐 部 / 组 织 的 名 字, 俱 乐 部 / 组 织 的 使 命 / 目 的, 指 导 老 师 的 名 字, 以 及 活 动 的 计 划 安 排 等 信 息 可 在 学 校 网 站 上 找 到 如 果 需 要, 从 当 地 的 学 校 也 可 获 得 有 关 方 面 信 息 家 长 和 法 律 监 护 人 应 查 看 此 信 息, 并 告 知 学 校, 如 果 他 或 她 不 同 意 让 自 己 的 孩 子 参 加 某 个 俱 乐 部 或 组 织, 请 在 本 手 册 的 背 面 查 看 其 表 格, 填 写 好 后, 交 给 学 校 通 过 考 试 获 得 高 中 学 分 一 个 学 生 可 以 通 过 课 程 结 束 考 试 (EOC) 的 检 验, 展 现 学 科 领 域 的 能 力 在 选 读 具 体 EOC 课 程 以 前, EOC 成 绩 达 到 优 越 (Exceeds) 的 学 生 可 获 得 1 学 分 学 生 只 有 一 个 机 会 参 加 每 一 科 目 的 检 验 现 在 学 生 最 多 只 能 通 过 检 验 获 得 三 个 学 分 学 生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才 能 通 过 检 验 获 得 学 分 : a. 目 前 或 以 前 不 曾 注 册 登 记 该 课 程 b. 在 学 生 在 内 容 领 域 科 目 的 成 绩 为 B 或 更 好, 而 该 内 容 领 域 与 该 生 欲 参 加 EOC 的 学 科 内 容 领 域 相 同 c. 获 得 相 同 内 容 领 域 教 师 的 推 荐 d. 获 得 当 地 教 育 局 规 定 的 家 长 / 监 护 人 同 意 参 加 检 验 而 未 达 " 优 越 " 成 绩 水 平 的 学 生, 必 须 注 册 登 记 并 完 成 相 关 课 程, 并 重 新 参 加 EOC, 即 使 该 生 在 参 加 检 验 时 获 得 及 格 成 绩 目 前 或 先 前 注 册 登 记 进 阶 课 程 的 学 生, 之 后 参 加 低 阶 课 程 检 验 者, 不 能 获 得 学 分 比 如, 一 个 已 选 读 物 理 学 先 修 课 程 (AP Physics) 的 学 生, 不 能 通 过 检 验 物 理 科 学 (Physical Science) 而 获 得 学 分 参 加 课 程 检 验 的 学 生, 其 学 分 纪 录 方 式 和 通 过 完 成 课 程 所 获 得 的 学 分 相 同 当 地 教 育 局 在 计 算 学 生 平 均 积 分 点 (GPA) 时, 可 编 制 与 使 用 年 级 等 值 分 数 (grade equivalent scores) 有 关 的 政 策 依 照 NCAA 规 定, 对 于 寻 求 NCAA Division I 或 II 体 育 在 线 学 习 选 择 依 照 O.C.G.A 至 号 法 案, 家 长 应 该 知 道 关 于 在 线 学 习 的 以 下 事 项 : 学 区 将 允 许 学 生 接 受 在 线 课 程, 即 使 当 地 学 区 已 提 供 该 课 程 在 线 课 程 可 通 过 乔 治 亚 虚 拟 学 校 (Georgia Virtual School), 当 地 虚 拟 学 校, 或 供 货 商 在 线 课 程 取 得 如 果 接 受 在 线 课 程 以 取 代 正 常 的 六 节 课 的 任 何 一 节, 学 校 将 支 付 课 程 费 用 如 果 除 了 正 常 上 课 日 外, 还 另 外 选 择 在 线 课 程, 由 家 长 支 付 课 程 费 用 O.C.G.A 规 定 设 立 在 线 课 程 及 其 提 供 者 的 在 线 信 息 交 换 中 心 (clearinghouse), 让 家 长 和 学 生 能 够 在 信 息 交 换 中 心 搜 寻 可 获 得 的 在 线 课 程 和 提 供 者 此 法 案 同 时 包 括 构 成 高 质 量 在 线 课 程 的 准 则 进 入 乔 治 亚 的 在 线 信 息 交 换 中 心 : 乔 治 亚 在 线 信 息 交 换 中 心 通 过 各 个 在 线 提 供 者, 提 供 学 生 和 家 长 信 息 和 获 得 符 合 州 和 全 国 标 准 的 高 质 量 学 术 和 以 就 业 为 目 的 的 课 程 如 欲 取 得 信 息 交 换 中 心 的 信 息, 请 至 : ghouse.aspx 步 骤 1: 键 入 您 需 要 的 课 程 ( 如 : 初 等 艺 术 ) 步 骤 2: 键 入 您 的 邮 政 编 码 您 将 看 到 乔 治 亚 州 提 供 您 选 择 的 课 程 的 在 线 提 供 者 名 单 这 些 课 程 提 供 者 的 名 称 已 经 完 成 链 结, 让 使 用 者 进 入 登 记 注 册 信 息 的 网 站 步 骤 3: 利 用 提 供 者 的 网 址, 为 学 生 在 选 择 的 在 线 课 程 登 记 注 册 步 骤 4: 完 成 您 选 择 的 课 程 后, 连 系 当 地 GCPS 辅 导 员, 请 求 协 助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28

32 学 生 通 知 学 生 如 被 发 现 违 反 了 下 列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受 到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 一 级 (Level I) 二 级 (Level II) 三 级 (Level III) 第 一 条 Rule 1 1B, 1C, 1DB, IE, 1F, 1H, 1I, 1Z 1A, 1DA, 1DB, 1DC, 1J, 1Z 1A, 1DA, 1DC 第 二 条 Rule 2 2BA, 2DA, 2I, 2J, 2Z 2A, 2BA, 2CA, 2DA, 2DC, 2I, 2J, 2JB, 2P, 2Z 2A, 2CA, 2DC, 2JB, 2K, 2L, 2M, 2N, 2O, 2P 第 三 条 Rule 3 3AA, 3BA, 3CA, 3J, 3Z 3AA, 3AC, 3BA, 3CA, 3CD, 3J, 3LA, 3M, 3Z 3AC, 3CD, 3H, 3LA, 3M, 3N, 3O, 3P 第 四 条 Rule 4 4AC, 4AF, 4AG, 4AM, 4AZ, 4BA, 4BB, 4BZ 4AA, 4AB, 4AC, 4AF, 4AG, 4AL, 4AM, 4AO, 4AZ, 4BA, 4BB, 4BC, 4BH, 4BZ 4AA, 4AB, 4AL, 4AN, 4AO, 4BC, 4BD, 4BE, 4BF, 4BG, 4BH, 4BI 第 五 条 Rule 5 5AA, 5AB, 5AC, 5AD 1, 5AF, 5AG, 5AL, 5AO, 5AZ, 5BA, 5BD, 5BF, 5BZ 5AA, 5AB, 5AC, 5AD 1, 5AF, 5AG, 5AL, 5AO, 5AR, 5AZ, 5BA, 5BB, 5BD, 5BE, 5BF, 5BK, 5BZ 5AR, 5BB, 5BC, 5BE, 5BG, 5BH, 5BI, 5BM 第 六 条 Rule 6 6A 2, 6B 3, 6EB 3, 6F, 6N 3, 6Z 6A 2, 6B 3, 6EB 3, 6N 3, 6F, 6H, 6I, 6IA, 6K, 6L, 6N 3, 6O, 6S, 6Z 6A 2, 6B, 6C, 6D, 6EA, 6EB, 6G, 6H, 6K, 6L, 6N, 6O, 6P, 6Q, 6R, 6S 第 七 条 Rule 7 7BB, 7BZ, 7CA, 7CB, 7CZ 7AA, 7AF, 7AK, 7AL, 7AN, 7AP, 7AQ, 7AR, 7AZ, 7BA, 7BZ, 7AA, 7AB, 7AC, 7AD, 7AE, 7AF, 7AG, 7AH, 7AJ, 7AK, 7AL, 7AN, 7AO, 7AP, 7AQ, 7AR 第 八 条 Rule 8 8A, 8B, 8C, 8Z 第 九 条 Rule 9 9C, 9I, 9J, 9Z 9A, 9B, 9C, 9D, 9E, 9F, 9G, 9I, 9IB, 9IC, 9J, 9O, 9Z 9A, 9B, 9D, 9E, 9F, 9G, 9H, 9IB, 9IC, 9K, 9L, 9M, 9N, 9O 第 十 条 Rule 10 10A, 10B, 10C 4, 10D 4, 10E, 10Z 10C 4, 10D 4 第 十 一 条 Rule11 11A, 11E, 11F, 11G, 11H, 11I, 11K, 11L, 11N, 11T, 11U, 11Z 11C(1 8), 11O, 11P, 11S, 11T, 11U, 11Z 11C(1 8), 11P, 11S 第 十 二 条 Rule12 第 十 三 条 Rule13 13C, 13D, 13E, 13G, 13H, 13I, 13J, 13Z 13A, 13B, 13C, 13D, 13E, 13F, 13G, 13H, 13I, 13J, 13Z 13A, 13B, 13F 一 级 纪 律 处 分 : 后 果 由 轻 到 重, 轻 则 校 领 导 与 该 学 生 谈 话, 重 则 校 外 停 学 3 天 二 级 纪 律 处 分 :4 至 9 天 的 校 内 停 课 和 / 或 校 外 停 学 三 级 纪 律 处 分 : 后 果 涉 及 到 将 案 例 转 交 给 纪 律 听 证 会, 有 可 能 被 处 罚 长 久 停 学, 或 送 到 过 渡 学 校, 或 永 久 性 开 除 而 在 等 待 听 证 会 处 置 的 同 时, 该 生 将 会 得 到 长 达 10 天 的 停 学 处 罚 注 意 : 不 同 等 级 被 罚 停 坐 校 车 ( 当 学 生 仍 被 允 许 上 学 时 ) 的 定 义 如 下 : 一 级 : 停 坐 校 车 1-5 天 二 级 : 停 坐 校 车 6 天 或 6 天 以 上 三 级 : 纪 律 听 证 会 1 5AD 注 释 :O.C.G.A 要 求, 在 一 学 年 里 如 发 生 三 起 恃 强 凌 弱 事 件, 以 三 级 处 分 处 理 2 6A 注 释 : 在 涉 及 自 己 主 动 承 认 错 误 的 小 学 生 初 中 和 高 中 生 的 情 况 下, 这 规 定 在 学 校 自 主 裁 决 时 可 按 一 级 处 分 处 理 3 6B, 6EA, 6EB, 6N 注 释 : 在 涉 及 自 己 主 动 承 认 错 误 的 小 学 生 初 中 和 高 中 生 的 情 况 下, 这 规 定 在 学 校 自 主 裁 决 时 可 按 一 级 或 二 级 处 分 处 理 不 是 自 己 主 动 承 认 错 误 并 且 违 反 6B, 6EA, 或 6EB 规 定 的 小 学 生, 在 学 校 自 主 裁 决 时 可 按 二 级 或 三 级 处 分 处 理 违 反 6N 的 学 生, 在 学 校 自 主 裁 决 时 可 按 二 级 或 三 级 处 分 处 理 4 注 释 10C 和 10D: 经 过 学 生 纪 律 和 行 为 干 预 办 公 室 同 意, 违 反 这 些 规 定 可 按 二 级 处 分 处 理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29

33 学 生 行 为 管 理 计 划 GCPS 为 学 生 提 供 关 于 如 何 在 校 车 内 和 校 车 周 围 保 证 自 身 安 全 的 教 育 学 生 行 为 管 理 计 划 是 由 三 部 分 组 成 的 运 作 程 序 它 能 有 助 于 校 车 管 理 员 / 司 机 更 好 的 管 理 学 生, 让 他 们 在 校 车 上 有 良 好 的 行 为 表 现, 以 保 证 大 家 的 安 全 以 下 信 息 概 述 了 该 计 划 的 三 个 组 成 部 分, 预 防, 采 取 干 预 措 施, 和 后 果 ( 请 注 意, 校 车 司 机 会 被 引 述 为 校 车 管 理 员, 因 为 他 们 有 管 理 学 生 的 职 责 ) 预 防 预 防 步 骤 指 的 是, 校 车 管 理 员 / 司 机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并 明 确 告 诉 学 生, 在 乘 坐 校 车 时, 什 么 样 的 行 为 表 现 是 恰 当 的, 什 么 是 不 可 以 被 接 受 的, 并 帮 助 学 生 让 他 们 能 养 成 好 的 习 惯, 每 日 安 全 的 搭 乘 校 车 校 车 管 理 员 / 司 机 将 会 基 于 校 车 安 全 准 则 上 的 内 容 与 学 生 们 沟 通 并 按 其 准 则 执 行 管 理 这 些 准 则 会 贴 在 所 有 校 车 上 学 生 每 天 按 固 定 座 位 乘 坐 校 车, 不 但 提 供 了 结 构 和 程 序 上 的 一 致, 还 可 以 帮 助 学 生 在 乘 坐 校 车 时, 有 良 好 的 行 为 和 习 惯 因 此, 在 新 学 年 开 始 时 我 们 会 为 每 一 名 学 生 分 配 固 定 的 座 位 在 小 学 和 初 中 的 体 育 健 康 课 程 中 包 括 了, 适 和 年 龄 阶 段 的 校 车 安 全 教 育 活 动 GCPS 校 车 管 理 员 / 司 机 按 月 将 进 行 所 有 年 级 的 模 拟 紧 急 疏 散 演 习 每 年, 幼 儿 园 至 5 年 级 的 学 生 将 会 进 行 一 次 实 际 的 紧 急 疏 散 演 习 干 预 措 施 干 预 措 施 的 步 骤 指 的 是 让 校 车 管 理 员 / 司 机 纠 正 不 安 全 或 不 适 当 的 的 行 为 口 头 提 醒 - 校 车 管 理 员 / 司 机 会 提 醒 有 不 当 行 为 的 学 生, 告 知 他 们 没 有 遵 守 规 则, 需 要 改 正 个 别 谈 话 - 校 车 管 理 员 / 司 机 会 找 那 些 不 遵 守 规 则 的 学 生 就 不 安 全 / 不 当 行 为 进 行 谈 话 重 新 分 配 座 位 - 学 生 的 座 位 会 被 重 新 分 配 以 便 让 管 理 员 / 司 机 能 更 好 的 看 管 学 生 与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沟 通 : 与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进 行 礼 貌 性 通 话 - 校 车 管 理 员 / 司 机 会 打 电 话 给 家 长, 让 他 或 她 意 识 到 其 孩 子 的 不 安 全 或 不 适 当 行 为, 或 者 校 车 的 安 全 准 则 及 运 作 程 序 家 长 通 知 书 - 校 车 管 理 员 / 司 机 会 将 纪 录 孩 子 的 一 些 不 太 严 重, 且 不 适 当 或 不 安 全 行 为 的 书 面 通 知 寄 送 给 家 长 / 法 律 监 护 人, 并 要 求 签 字 校 车 纪 律 处 分 表 格 - 对 于 一 些 严 重 犯 纪 行 为, 校 车 管 理 员 / 司 机 将 会 填 写 校 车 纪 律 处 分 表, 并 将 表 格 递 交 给 学 校 行 政 负 责 人 员 后 果 当 实 行 了 预 防 和 干 预 措 施 的 步 骤 以 后, 学 生 的 行 为 表 现 仍 然 没 有 改 进, 那 么, 由 校 车 管 理 员 / 司 机 填 写 的 校 车 纪 律 处 分 表 会 递 交 到 学 校 行 政 负 责 人 那 里 该 负 责 人 对 该 学 生 的 违 纪 行 为 作 出 相 应 的 处 罚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会 导 致 禁 止 乘 坐 校 车 或 停 学 校 车 安 全 及 其 程 序 以 下 校 车 安 全 及 其 程 序 将 张 贴 在 所 有 GCPS 的 校 车 上 : 学 生 必 须 听 从 校 车 管 理 员 / 司 机 的 指 挥 学 生 应 该 在 校 车 规 定 到 站 时 间 之 前 的 5 分 钟 前 往 车 站 等 候, 并 在 一 个 安 全, 无 车 辆 交 通, 且 离 车 站 点 12 英 尺 之 外 的 地 方 安 心 等 候 学 生 应 该 排 队 等 候, 并 避 免 打 闹 如 果 需 要 横 穿 马 路, 学 生 必 须 在 校 车 完 全 停 好 后, 看 到 了 校 车 管 理 员 / 司 机 可 以 过 马 路 的 手 势 信 号, 并 查 看 了 不 同 方 向 的 车 流 - 左, 右, 左, 然 后 才 可 以 从 马 路 对 过, 穿 过 校 车 的 前 面, 向 车 站 方 向 走 过 来 学 生 如 有 东 西 掉 到 路 中, 他 / 她 要 挥 手 向 校 车 管 理 员 / 司 机 示 意, 并 等 待 校 车 管 理 员 / 司 机 的 发 出 确 认 信 号 才 能 捡 起 物 品 学 生 上 车 后 应 直 接 到 指 定 的 位 置 上 坐 下, 以 保 持 校 车 内 通 道 和 出 口 处 的 畅 通 学 生 要 保 持 合 适 的 坐 姿, 后 背 靠 在 座 椅 背, 臀 部 挨 着 座 垫 面, 并 将 双 手 放 在 自 己 的 身 前 学 生 禁 止 在 车 内 吃 喝, 咀 嚼 口 香 糖, 或 携 带 烟 草, 酒 精, 毒 品, 或 其 它 任 何 禁 止 物 品 上 车 学 生 禁 止 在 车 内 吃 喝, 咀 嚼 口 香 糖, 或 携 带 烟 草, 酒 精, 毒 品, 或 其 它 任 何 禁 止 物 品 上 车 学 生 禁 止 携 带 动 物, 玻 璃 制 品, 滋 扰 物 品, 危 险 物 品 或 武 器 上 车 学 生 所 携 带 的 对 象 必 须 拿 好 并 放 在 自 己 的 腿 上, 包 括 乐 器 学 生 必 须 避 免 大 声 喧 哗, 不 得 污 言 秽 语 和 / 或 使 用 不 雅 手 势 必 须 尊 重 他 人 的 安 全 和 权 益 学 生 不 要 将 头, 胳 膊 和 任 何 物 品 伸 出 窗 外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30

34 学 生 必 须 在 校 车 经 过 铁 路 时, 保 持 绝 对 安 静 学 生 将 一 直 坐 在 车 上 直 到 下 车 校 车 车 门 打 开 才 是 从 座 位 上 起 身 的 信 号 如 要 乘 坐 不 同 校 车 或 在 不 同 校 车 站 上 车 或 下 车, 学 生 需 要 交 给 司 机 一 份 由 家 长 / 监 护 人 签 名 的 字 条, 和 当 地 学 校 负 责 人 所 签 发 的 校 车 通 行 证 只 有 在 当 地 学 校 官 员 认 可 的 紧 急 情 况 下, 校 车 通 行 证 才 会 被 签 发 学 生 必 须 保 持 校 车 内 的 干 净 整 洁, 努 力 创 造 一 个 良 好 而 安 全 的 环 境 学 生 是 允 许 携 带 自 己 的 设 备 (BYOD), 但 是 将 被 禁 止 使 用 这 些 电 子 器 件 当 它 们 干 扰 校 车 通 讯 信 号 和 装 置 或 干 扰 校 车 管 理 员 / 司 机 的 正 常 驾 驶 操 作 校 车 司 机 可 能 会 允 许 学 生 戴 上 耳 机 后, 可 使 用 音 响 器 件, 但 仅 是 个 别 现 象, 因 人 而 异, 而 且 必 须 符 合 当 地 学 校 的 纪 律 规 定 学 生 禁 止 使 用 镜 子, 激 光, 闪 光 灯 照 相 机, 以 及 任 何 其 它 明 亮 物 或 任 何 反 光 无, 避 免 可 能 引 起 对 校 车 管 理 员 / 司 机 的 正 常 驾 驶 操 作 有 任 何 干 扰 关 于 校 园 安 全 的 家 长 信 息 本 县 教 育 局 是 致 力 于 为 全 体 学 生, 教 职 员 工 和 其 他 来 访 者 提 供 一 个 良 好 而 安 全 的 环 境 我 们 与 联 邦, 州 际, 和 当 地 的 保 卫 安 全 人 员 警 察, 消 防 人 员, 紧 急 医 疗 服 务 人 员, 应 急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公 共 卫 生 - 都 有 着 紧 密 的 联 系, 以 确 保 我 们 学 校 充 分 做 好 应 急 准 备 学 校 保 安 人 员, 即 SRO, 是 由 校 方 聘 用 的 警 官 这 些 保 安 人 员 被 安 置 在 Gwinnett 县 的 每 所 高 中 和 部 分 初 中 内 除 了 校 园 内 的 治 安 外, 这 些 保 安 人 员 主 要 负 责 对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工 提 供 安 全 教 育, 并 与 学 校 行 政 负 责 人 一 起 制 定 校 园 安 全 计 划 此 外,GCPS 会 更 新 本 县 教 育 局 和 每 所 学 校 的 紧 急 行 动 计 划 这 些 计 划 经 由 谷 内 郡 紧 急 事 务 管 理 署 批 准 后, 将 帮 助 学 校 的 全 体 人 员 和 我 们 的 公 共 安 全 合 作 伙 伴 能 更 好 而 有 效 地, 迅 速 响 应 在 我 校 区 可 能 会 发 生 的 紧 急 事 件 GCPS 的 紧 急 预 防 措 施 作 为 家 长, 您 可 以 放 心, 您 将 您 的 孩 子 送 到 学 校, 就 是 将 他 送 到 一 个 安 全 而 秩 序 井 然 的 地 方 我 们 学 校 之 所 有 安 全, 那 是 因 为 确 保 校 园 的 安 全, 是 我 们 全 心 致 力 于 此, 更 是 我 们 努 力 工 作 的 目 标 每 年, 学 校 领 导 层 及 有 关 方 面 负 责 人 将 审 查 学 校 的 紧 急 处 理 计 划 并 做 必 要 的 修 正 每 所 学 校 都 有 指 定 的 相 关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担 当 着 已 被 安 排 好 的 角 色, 承 担 相 关 任 务 和 责 任 学 校 系 统 的 应 急 方 案 是 以 美 国 联 邦 安 全 局 起 草 的 国 家 事 故 管 理 系 统 (NIMS) 为 蓝 本 而 完 成 的 每 所 学 校 在 整 个 学 年 里 都 将 不 断 进 行 应 急 演 练, 使 得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工 知 道 并 熟 悉 最 有 效 和 最 安 全 的 应 急 措 施 和 程 序 学 生 要 随 时 遵 守 规 则, 力 争 做 一 个 积 极 正 面 的 角 色, 而 对 那 些 违 纪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董 事 会 认 为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适 当, 敏 感 和 及 时 的 反 应 对 处 理 紧 急 情 况 至 关 重 要 紧 急 情 况 可 能 发 生 在 学 校 的 任 何 时 间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对 学 生 和 其 他 人 的 影 响 是 全 体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的 责 任 学 校 安 全 计 划 / 必 要 的 演 习 措 施 及 政 策 每 所 地 方 学 校 负 责 贯 彻 由 县 教 育 局 制 定 的 学 校 安 全 计 划, 并 进 行 人 员 的 培 训, 让 他 们 熟 悉 学 校 的 应 急 预 案 每 所 学 校 都 有 一 个 学 校 安 全 小 组 来 牵 头 执 行 计 划 该 小 组 应 由 相 关 的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如 校 长, 副 校 长, 辅 导 员, 年 级 组 长, 系 主 任, 教 练, 和 被 选 定 的 老 师 每 所 地 方 学 校 都 应 当 对 本 校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一 份 具 体 计 划, 并 定 期 更 新, 郑 重 落 实 县 教 育 局 的 学 校 安 全 计 划 应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如 何 处 理 以 下 具 体 事 件 的 发 生 所 要 采 取 的 行 动 及 应 急 措 施 : 如 : 受 伤 和 疾 病, 火 灾, 暴 风 雨, 龙 卷 风, 洪 水, 飓 风, 冬 季 风 暴, 危 险 物 品, 地 震, 公 用 设 施 故 障, 炸 弹 威 胁, 内 乱, 恐 怖 主 义 的 行 为, 以 及 核 事 故 等 该 计 划 还 要 求 适 当 的 对 这 些 产 生 危 害 的 紧 急 情 况 进 行 演 习, 它 还 应 包 括, 与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沟 通 告 知 在 紧 急 状 况 下 的 准 备 程 序 和 应 急 措 施 所 有 这 些 应 急 措 施 都 必 须 是 与 学 校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学 生 的 年 龄 相 符 合 每 个 人 都 扮 演 一 个 角 色 保 证 学 校 安 全 是 每 个 人 的 责 任 - 教 职 员 工, 学 生, 家 长 和 整 个 小 区 您 如 果 有 任 何 有 关 安 全 方 面 的 疑 虑, 请 务 必 向 您 学 校 的 校 长 报 告 此 外, 请 向 当 地 学 校 询 问 并 了 解 本 校 的 安 全 计 划 您 可 在 维 系 学 校 安 全 方 面 扮 演 一 个 重 要 角 色, 那 就 是 将 您 知 道 的 有 关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或 您 可 能 已 有 的 疑 虑 报 告 给 有 关 负 责 人 GCPS 开 通 毒 品 / 酒 精 / 暴 力 之 热 线, 请 电 话 报 告 相 关 情 况 在 拨 打 这 通 隐 秘 电 话 时, 您 无 需 透 露 姓 名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31

35 有 关 安 全 方 面 的 常 见 问 题 作 为 家 长, 怎 样 为 学 校 发 生 的 紧 急 情 况 做 准 备? 为 学 校 紧 急 情 况 做 准 备 的 第 一 步, 是 向 您 孩 子 的 学 校 提 供 准 确 无 误 的,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如 何 联 系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并 在 信 息 更 改 时 及 时 通 知 校 方 在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 我 该 做 什 么? 在 危 机 发 生 时, 您 的 第 一 反 应 可 能 是 拿 起 电 话 打 给 学 校 可 是, 大 量 的 电 话 进 入 学 校 可 能 导 致 电 话 系 统 的 瘫 痪 当 学 校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 学 生 家 长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所 述 来 获 得 重 要 信 息 : 1) 访 问 或 您 当 地 学 校 网 站 2) 如 果 您 孩 子 学 校 提 供 通 知 服 务 的 并 且 您 也 有 订 阅 的 话, 请 查 看 邮 件 3) 追 随 当 地 电 视 或 电 台 的 新 闻 快 讯 4) 收 看 学 校 系 统 的 有 线 电 视 台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您 应 该 在 去 学 校 之 前 先 从 学 校 官 员 那 里 获 得 其 确 切 信 息 和 重 要 指 令 您 可 以 相 信, 在 任 何 紧 急 情 况 发 生 时, 准 确 和 及 时 的 信 息 将 公 之 于 家 长, 公 众 及 新 闻 媒 体 什 么 是 关 闭? 硬 关 闭 发 生 在 当 学 校 里 出 现 了 威 胁 或 潜 在 威 胁 时, 在 其 期 间, 学 校 内 所 有 的 教 室 和 其 它 门 窗 都 会 被 锁 住, 学 生 不 得 离 开 教 室, 并 不 允 许 出 入 学 校 软 关 闭 发 生 是 在 威 胁 存 在 于 校 外 时, 在 其 期 间, 学 校 所 有 对 外 的 门 会 被 锁 住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家 长 可 以 出 示 适 当 的 身 份 证 明 进 入 学 校 如 果 学 校 正 处 于 软 关 闭 期 间, 我 需 要 出 示 怎 样 的 证 件 才 能 进 入 学 校 并 / 或 接 我 的 孩 子? 如 果 允 许 他 人 进 入 学 校 内 被 认 为 是 安 全 的, 您 或 您 指 定 的 紧 急 联 系 人 需 要 出 示 适 当 形 式 的 身 份 证 明, 如 驾 驶 执 照, 或 带 照 片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谁 来 决 定 学 校 是 否 应 该 进 行 疏 散? 在 学 校 内 或 校 园 周 边 发 生 的 紧 急 事 件, 学 校 领 导 会 按 照 警 方 和 应 急 机 构 的 建 议 和 指 示 来 决 定 是 否 疏 散 如 果 学 校 被 疏 散, 我 怎 样 找 到 我 的 孩 子? 在 学 校 紧 急 事 件 发 生 时, 每 所 学 校 都 会 有 说 明 家 长 和 他 们 孩 子 团 聚 的 相 应 步 骤 和 程 序 家 长 会 被 带 到 一 个 被 指 定 的 特 殊 地 点, 并 会 被 要 求 出 示 适 当 的 身 份 证 件 请 记 住, 学 生 只 能 被 备 案 在 录 的 紧 急 联 系 人 所 领 走 如 果 您 是 没 有 抚 养 权 的 父 母 亲, 您 必 须 作 为 监 护 人 登 记 在 您 孩 子 的 紧 急 联 系 人 信 息 中, 并 会 被 要 求 出 示 适 当 的 证 件 对 于 学 校 发 生 的 紧 急 事 件, 我 的 孩 子 需 要 知 道 什 么 呢? 在 学 校 发 生 紧 急 事 件 时, 学 生 需 要 知 道 的 重 要 纪 律 规 定 包 括 : 1) 听 从 老 师 和 校 长 的 指 挥 2) 在 使 用 手 机 电 话 前, 确 保 通 话 安 全 3) 除 非 听 到 指 示, 不 要 离 开 学 校 半 步 如 果 学 校 处 于 疏 散 状 态 或 提 前 放 学, 请 听 从 校 长 指 挥 我 怎 样 知 道 学 校 正 处 于 硬 关 闭 状 态? 学 校 主 入 口 处 会 被 锁 住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32

36 学 生 应 负 责 的 使 用 电 子 媒 体 GCPS 意 识 到 科 技 在 社 会 上 的 普 遍 使 用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有 机 会 使 用 互 联 网 手 机 游 戏 和 各 式 各 样 的 个 人 科 技 装 置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利 用 社 交 媒 体 网 站 和 应 用 程 序, 以 及 让 他 们 互 动 分 享 创 造 和 创 新 的 各 式 各 样 的 其 他 数 字 资 源 教 职 员 利 用 这 些 相 同 的 资 源, 作 为 有 效 吸 引 学 生 激 励 学 生 学 习, 和 与 同 事 合 作 的 方 法 在 利 用 GCPS 技 术 或 网 络 接 触 的 时 候, 我 们 期 望 学 生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包 括 尊 重 他 人 隐 私 为 合 法 教 育 目 的 使 用 的 学 生 在 线 账 户 将 受 到 监 督 和 审 查, 包 括 审 查 和 该 学 生 有 关 的 文 本 文 件 和 附 件 无 论 在 任 何 时 候 学 生 都 不 应 该 认 为 GCPS 电 子 邮 件 联 网 的 应 用 程 序 或 帐 户 或 技 术 使 用 是 隐 私 或 秘 密 的 虽 然 校 区 保 有 互 联 网 过 滤 器, 但 有 时 学 生 仍 可 能 有 意 或 无 意 地 在 网 络 上 发 现 不 适 当 的 信 息 GCPS 决 不 会 容 忍 这 些 内 容 的 使 用 不 当 使 用 GCPS 技 术 或 网 络 接 触 是 违 反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的 使 用 电 子 资 源 是 一 种 特 权, 而 不 是 一 种 权 利! 我 们 期 望 所 有 学 生 尊 重 此 学 习 工 具 GCPS 技 术 网 络 使 用 和 电 子 资 源 不 得 被 用 作 : 伤 害 他 人 干 扰 他 人 工 作 偷 窃 他 人 财 产 未 经 许 可 侵 入 他 人 档 案 或 程 序 未 经 许 可 用 他 人 密 码 访 问 网 络 资 源 擅 自 更 改 某 机 器 的 硬 件 或 软 件 配 置, 包 括 安 装 或 删 除 软 件 使 用 网 络 不 当, 包 括 引 入 软 件 病 毒 和 / 或 规 避 当 地 学 校 或 办 公 室 的 安 全 政 策 盗 取 或 损 坏 数 据 和 / 或 计 算 机 和 网 络 设 备 访 问, 上 传, 下 载, 和 / 或 散 布 色 情, 仇 恨, 亵 渎, 猥 亵, 或 性 方 面 的 露 骨 材 料 如 果 不 遵 循 这 些 规 定, 可 导 致 违 反 乔 治 亚 州 的 官 方 法 规,O.C.G.A., 规 章 , , , 和 以 及 被 称 为 未 成 年 人 互 联 网 保 护 法 的 美 国 公 共 法 第 十 七 章 这 种 使 用 也 可 能 导 致 现 有 GCPS 政 策 所 规 定 的 纪 律 处 分 如 果 发 生 事 故, 此 等 纪 律 处 分 包 括 没 收 不 当 使 用 的 技 术 自 带 设 备 (BYOD)Bring Your Own Device (BYOD) 谷 内 郡 是 一 个 允 许 自 带 设 备 (BYOD) 的 学 区 该 项 目 通 过 安 全, 有 效 及 被 经 监 控 的 无 线 上 网 功 能 来 支 持 教 学 如 果 您 孩 子 的 学 校 或 课 堂 已 经 参 加 了 BYOD 项 目, 那 么 学 生 们 将 被 允 许 携 带 移 动 设 备 以 用 来 作 为 一 种 具 辅 助 教 学 目 的 的 学 习 资 源 BYOD 项 目 的 分 布 将 限 于 学 校 的 教 学 需 求 并 限 制 性 的 对 一 些 学 校, 场 地 和 学 区 开 放 为 了 参 与 使 用 BYOD 的 资 源, 所 有 的 用 户 在 操 作 自 己 的 设 备 是 必 须 同 意 在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学 校 的 网 络, 不 得 使 用 自 己 的 3G,4G 或 其 他 无 线 服 务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的 网 络 运 用 学 校 的 网 络 可 以 保 证 一 个 经 过 滤 且 适 当 的 设 备 使 用 GCPS 谷 内 郡 公 立 学 校 系 统 不 会 对 任 何 设 备 的 损 坏, 费 用, 失 去 功 能, 支 持 或 学 生 及 工 作 人 员 因 参 加 BYOD 而 引 起 的 费 用 作 出 负 责 这 是 一 个 自 愿 参 加 的 项 目, 如 果 学 生 不 能 参 加 此 项 目 也 并 不 会 受 到 惩 罚 无 论 该 设 备 的 拥 有 权 是 属 于 家 长, 学 生, 工 作 人 员, 或 学 校, 此 设 备 的 使 用 人 要 负 责 在 学 校, 校 车 或 学 校 活 动 中 保 护 它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33

37 毒 品, 武 器, 酒 精 和 暴 力 保 密 热 线 ( 您 不 必 透 露 您 的 姓 名 ) 保 证 学 校 安 全, 人 人 有 责! 如 果 您 知 道 有 人 在 校 区 内 携 有 武 器, 毒 品, 或 酒 精 ; 或 者 您 认 为 自 己 是 暴 力 或 暴 力 威 胁 的 目 标 ; 或 者 您 目 睹 了 他 人 的 暴 力 或 威 胁 行 为, 请 您 务 必 拨 打 此 通 电 话! 其 他 可 报 告 的 重 要 电 话 号 码 : 暴 力 / 威 胁 / 犯 罪 首 先, 请 电 话 与 当 地 学 校 校 长 联 系, 然 后 拨 打 给 安 全 保 卫 部 门 学 生 处 分 - 首 先, 请 电 话 与 当 地 学 校 校 长 联 系, 然 后 拨 打 给 学 生 纪 律 和 行 为 干 预 办 公 室 种 族 歧 视 / 性 骚 扰 - 首 先, 请 电 话 与 当 地 学 校 校 长 联 系, 然 后 拨 打 给 Title IX 负 责 人 GCPS 非 欺 凌 之 地 我 们 教 育 局 董 事 会 一 致 认 为, 如 果 有 一 个 安 全 的 校 园 环 境, 学 生 会 在 各 方 面 取 得 更 好 的 成 绩 对 学 生 的 安 全 造 成 威 胁 的 行 为, 我 们 是 绝 不 能 容 忍 和 姑 息 的 一 名 学 生 对 另 一 名 学 生 的 欺 凌 行 为 ( 在 乔 治 亚 州 法 律 里 所 定 义 的 ) 是 被 严 格 禁 止 的 这 些 禁 止 条 例 和 惩 罚 措 施 包 括 在 本 教 育 系 统 的 所 有 学 校 的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里 请 参 见 JCD 政 策 和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MS-HS Student Parent Handbook, Chinese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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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文 科 学 习 阅 读 和 写 作 是 学 习 一 切 知 识 的 基 础 三 年 级 学 生 致 力 于 正 确 流 畅 的 阅 读 和 写 作, 以 帮 助 了 解 小 说 和 新 闻 性 ( 非 小 说 ) 书 籍 具 体 地 说, 重 点 是 单 字 分 析, 以 及 阅 读 写 作 时 Gwinnett 幼 儿 园 至 十 二 年 级 的 课 程, 叫 做 学 术 知 识 与 技 能 (AKS), 并 符 合 本 州 在 小 学 生 语 文 和 数 学 所 采 用 的 乔 治 亚 卓 越 标 准 Gwinnett 的 学 术 知 识 与 技 能 (AKS) 是 严 格 的 课 程, 为 学 生 在 全 球 竞 争 的 未 来 做 好 上 大 学 和 进 入 21 世 纪 的 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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