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號:CDI-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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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姣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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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檔 號 : EDB/CDI/ApL/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65/2015 號 分 發 名 單 : 各 中 學 校 監 / 校 長 副 本 送 : 各 組 主 管 備 考 高 中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 學 年 ) ( 注 意 : 各 中 學 校 長 及 教 師 均 應 閱 讀 本 通 函 備 辦 ) 摘 要 本 通 函 旨 在 公 布 於 2016/17 學 年 開 展 的 第 七 屆 高 中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安 排 及 報 名 程 序 詳 情 背 景 2. 高 中 應 用 學 習 即 將 邁 向 第 七 屆 ( 學 年 ) 不 同 能 力 的 學 生 均 可 修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作 為 選 修 科 目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內 容 實 用 與 理 論 並 重, 與 寬 廣 的 專 業 和 職 業 領 域 緊 密 連 繫, 配 合 核 心 科 目 選 修 科 目 及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構 成 靈 活 的 科 目 組 合, 提 供 學 習 理 論 和 實 踐 的 機 會, 以 照 顧 學 生 的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讓 學 生 體 驗 全 面 的 學 習 經 歷 學 生 可 以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時 選 讀 最 多 兩 個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作 為 選 修 科 目 目 標 學 生 3. 所 有 現 時 修 讀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建 議 的 高 中 課 程 的 中 四 學 生, 均 可 申 請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時 修 讀 高 中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1 4. 在 高 中 學 制 下, 學 校 應 提 供 機 會 給 不 同 興 趣 性 向 和 能 力 的 學 生 修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並 按 照 高 中 課 程 的 設 計, 讓 學 生 有 寬 廣 而 均 衡 的 學 習 經 歷 課 程 設 計 及 學 習 範 疇 5. 課 程 的 設 計 理 念 與 其 他 學 校 科 目 一 樣, 著 重 發 展 知 識 技 能 和 態 度 應 用 學 習 旨 在 讓 學 生 從 應 用 和 實 踐 中 學 習 基 礎 的 理 論 與 概 念, 培 養 他 們 的 共 通 能 力 和 促 進 未 來 升 學 及 就 業 的 入 門 技 能, 以 幫 助 學 生 探 索 及 了 解 就 業 及 終 身 學 習 的 路 向 6. 每 個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總 課 時 為 180 小 時,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課 程 的 修 讀 期 橫 跨 中 五 及 中 六 兩 個 學 年 1 參 加 提 早 開 辦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試 點 計 劃 的 學 校 將 會 在 2015/16 學 年 中 四 級 開 辦 學 年 的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 1 -
2 7.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分 為 以 下 六 個 學 習 範 疇 : 創 意 學 習 媒 體 及 傳 意 商 業 管 理 及 法 律 服 務 應 用 科 學 工 程 及 生 產 8. 在 學 年, 教 育 局 批 核 開 辦 36 個 高 中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其 中 包 括 兩 個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課 程, 由 9 個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提 供 應 用 學 習 ( 非 2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由 2014/15 學 年 開 始 分 階 段 實 施, 旨 在 為 符 合 特 定 情 況 的 非 華 語 學 生 提 供 額 外 途 徑, 獲 取 另 一 資 歷, 提 高 日 後 升 學 及 就 業 的 能 力 應 用 學 習 中 文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課 程 的 總 課 時 為 270 小 時, 修 讀 期 橫 跨 高 中 三 個 學 年 9. 以 上 36 個 高 中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及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資 料,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學 校 亦 可 瀏 覽 教 育 局 網 頁 ( ), 以 閱 覽 個 別 課 程 摘 要 ( 包 括 學 習 成 果 課 程 內 容 與 結 構 課 程 銜 接 等 ) 質 素 保 證 10. 為 確 保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是 根 據 設 計 原 則 發 展, 並 依 據 規 劃 授 課, 而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果 亦 能 達 至 預 期 的 水 平, 教 育 局 一 直 與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和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考 評 局 ) 合 作, 為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建 立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並 由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應 用 學 習 委 員 會 負 責 檢 視 評 核 及 出 席 要 求 11. 學 生 修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表 現 是 由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負 責 評 估, 包 括 進 展 性 及 總 結 性 的 評 估 3, 並 主 要 由 有 關 導 師 負 責 執 行 教 育 局 會 定 期 向 學 校 發 放 學 生 的 中 期 成 績 及 出 席 報 告, 以 協 助 學 校 了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進 度, 從 而 為 學 生 提 供 適 切 的 學 習 支 援 12. 為 確 保 評 估 水 平 一 致, 考 評 局 會 負 責 調 控 由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所 呈 交 的 評 核 成 績 經 調 控 後 的 成 績, 將 會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證 書 上 匯 報 因 此, 學 校 為 學 生 向 考 評 局 報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時, 必 須 同 時 安 排 修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學 生 報 考 有 關 科 目 有 關 報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詳 情, 請 留 意 考 評 局 的 公 布 13. 學 生 必 須 出 席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課 堂, 並 參 與 相 關 的 學 習 活 動 最 低 的 出 席 率 不 得 少 於 總 課 時 的 80% 2 學 生 在 接 受 中 小 學 教 育 期 間 學 習 中 國 語 文 少 於 六 年 時 間 ; 或 學 生 在 學 校 學 習 中 國 語 文 已 有 六 年 或 以 上 時 間, 但 期 間 是 按 一 個 經 調 適 並 較 淺 易 的 課 程 學 習, 而 有 關 課 程 一 般 並 不 適 用 於 其 他 大 部 分 在 本 地 學 校 就 讀 的 學 生 3 有 關 個 別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評 估 計 劃, 請 參 閱 考 評 局 網 頁 (
3 資 歷 認 可 14. 由 2012 至 2017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應 用 學 習 的 成 績 以 兩 個 等 級 匯 報, 即 達 標 和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學 生 在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取 得 達 標 的 成 績, 已 被 接 納 為 達 到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第 二 級 的 能 力 ; 而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的 成 績, 則 已 被 接 納 為 達 到 第 三 級 或 以 上 的 能 力 作 為 升 學 及 / 或 就 業 用 途 考 生 表 現 低 於 達 標 的 水 平 或 出 席 率 不 足 80% 將 被 定 為 不 達 標, 並 不 會 在 證 書 上 匯 報 15.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由 2018 年 開 始, 學 生 的 成 績 匯 報 細 分 為 : 達 標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I) 和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II)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I) 的 表 現 水 平 等 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甲 類 科 目 第 3 級 的 成 績, 而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II) 的 表 現 水 平 等 同 第 4 級 或 以 上 的 成 績 [ 至 於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則 沿 用 現 時 的 等 級, 即 達 標 和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有 關 再 細 分 等 級 的 問 題, 我 們 會 收 集 更 多 資 料, 作 進 一 步 考 慮 ] 16. 此 外, 部 分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亦 已 載 錄 於 資 歷 名 冊, 屬 於 資 歷 架 構 第 三 級 的 證 書 課 程 ( 請 參 考 附 錄 一 課 程 一 覽 表 ), 學 生 成 功 完 成 這 些 課 程, 除 會 得 到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資 歷 外, 亦 會 獲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頒 發 資 歷 架 構 第 三 級 證 書 詳 情 可 瀏 覽 資 歷 名 冊 網 頁 (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課 程 亦 與 資 歷 架 構 第 一 級 至 第 三 級 掛 鈎 除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資 歷 外, 學 生 達 到 不 同 級 別 的 評 核 及 出 席 率 要 求, 亦 會 獲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頒 發 相 應 級 別 的 資 歷 架 構 證 書 詳 情 可 瀏 覽 資 歷 名 冊 網 頁 ( 施 行 模 式 18. 學 校 可 採 用 不 同 的 施 行 模 式, 按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提 供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學 校 可 參 考 以 下 兩 個 互 相 兼 容 的 施 行 模 式 : 模 式 一 : 模 式 二 : 課 程 主 要 於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場 地 進 行, 並 由 該 機 構 的 導 師 教 授 學 校 須 按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時 間 表, 安 排 學 生 外 出 上 課 課 程 主 要 於 學 校 進 行, 並 由 學 校 教 師 聯 同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導 師 一 起 負 責 課 堂 的 安 排 學 校 須 與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訂 定 施 行 細 節, 包 括 如 何 分 配 教 學 工 作 量 調 配 場 地 及 設 施 提 供 課 堂 支 援 等 提 早 開 辦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試 點 計 劃 19. 提 早 開 辦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試 點 計 劃 已 由 2013/14 學 年 開 始, 以 模 式 二 施 行, 目 的 是 探 討 不 同 的 靈 活 上 課 安 排 以 配 合 學 生 多 樣 性 的 學 習 需 要 本 局 鼓 勵 學 校 試 行 不 同 模 式 的 提 早 開 課 安 排, 例 如 在 中 四 上 學 期 或 下 學 期 開 課, 而 提 早 於 中 五 或 中 六 上 學 期 初 完 成 整 個 課 程 本 局 會 與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共 同 協 作, 為 有 興 趣 參 與 試 點 計 劃 的 學 校 提 供 支 援 - 3 -
4 撥 款 安 排 20. 教 育 局 將 按 照 共 同 承 擔 的 原 則, 為 學 校 提 供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以 資 助 學 校 支 付 部 分 的 課 程 費 用 所 有 開 辦 經 教 育 局 批 核 的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資 助 中 學 官 立 中 學 按 位 津 貼 中 學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的 中 學 及 設 有 高 中 班 級 的 特 殊 學 校, 可 每 年 獲 教 育 局 發 放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學 校 須 靈 活 調 配 其 他 資 源, 以 支 付 其 餘 部 分 的 課 程 費 用 有 關 撥 款 安 排 及 相 關 的 會 計 帳 目 安 排,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所 有 合 資 格 申 請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的 學 校, 均 不 可 向 學 生 收 取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課 程 費 用 21. 政 府 致 力 鼓 勵 及 支 援 非 華 語 學 生 融 入 社 會 和 學 好 非 華 語 學 生 可 因 應 個 人 的 語 文 能 力 興 趣 和 志 向, 選 擇 修 讀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課 程 教 育 局 會 全 費 資 助 學 校 支 付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的 課 程 費 用, 以 鼓 勵 非 華 語 學 生 獲 取 另 一 資 歷 22. 如 學 校 因 開 設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而 面 對 財 政 困 難, 可 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 或 之 前, 向 教 育 局 說 明 學 校 所 面 對 的 財 政 問 題, 以 及 因 開 設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所 需 承 擔 的 課 程 費 用, 申 請 額 外 撥 款 教 育 局 將 會 按 個 別 學 校 的 情 況 考 慮 有 關 申 請, 並 會 盡 量 提 供 協 助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對 學 生 的 支 援 23. 學 校 須 為 學 生 提 供 充 足 的 支 援, 並 透 過 不 同 活 動 ( 例 如 : 職 業 講 座 探 訪 活 動 ), 輔 導 學 生 探 索 適 合 他 們 的 學 習 方 式 及 發 展 路 徑, 以 協 助 他 們 選 擇 合 適 的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24. 學 校 可 鼓 勵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以 下 課 程 簡 介 活 動, 讓 學 生 在 報 名 前 認 識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內 容 :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展 覽 及 導 引 活 動 教 育 局 將 與 各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合 辦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展 覽 及 導 引 活 動, 教 師 可 帶 領 有 興 趣 報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學 生 到 場 參 觀, 以 及 邀 請 家 長 陪 同 子 女 出 席 詳 情 如 下 : 日 期 : 2016 年 2 月 18 至 20 日 ( 星 期 四 至 星 期 六 ) 展 覽 : 上 午 十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時 間 : 導 引 活 動 : 下 午 四 時 至 五 時 三 十 分 ( 星 期 四 至 星 期 五 ) 下 午 一 時 至 三 時 三 十 分 ( 星 期 六 ) 九 龍 九 龍 塘 達 之 路 72 號 創 新 中 心 一 號 及 二 號 展 覽 廳 地 點 : ( 九 龍 塘 港 鐵 站 C2 出 口 ) 內 容 :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展 覽 導 引 活 動 ( 每 節 30 分 鐘, 活 動 包 括 實 習 示 範 遊 戲 簡 短 課 節 等 )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代 表 簡 介 課 程 內 容 派 發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資 料 單 張 - 4 -
5 導 引 課 程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將 於 2016 年 3 月 5 日 及 12 日 ( 星 期 六 ), 為 有 意 在 學 年 報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作 為 選 修 科 的 學 生 提 供 導 引 課 程 本 局 稍 後 會 透 過 聯 遞 系 統 寄 發 有 關 導 引 課 程 的 詳 情 及 報 名 表 格 給 學 校 至 於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亦 會 於 2015 年 11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為 學 生 提 供 導 引 課 程, 本 局 稍 後 會 透 過 聯 遞 系 統 寄 發 有 關 導 引 課 程 的 詳 情 及 報 名 表 格 給 學 校 對 教 師 的 支 援 25. 為 支 援 學 校 推 行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教 育 局 會 與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及 考 評 局 合 作, 為 教 師 舉 辦 應 用 學 習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有 關 詳 情, 請 留 意 教 育 局 培 訓 行 事 曆 的 公 布 報 名 程 序 26. 所 有 學 生 必 須 透 過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報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學 校 在 提 名 學 生 報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前, 請 參 考 附 錄 三 的 學 校 提 名 指 引 所 有 報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學 生, 均 須 通 過 個 別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甄 選 程 序 有 關 個 別 課 程 的 甄 選 準 則, 將 於 2016 年 1 月 上 載 至 教 育 局 網 頁 每 名 學 生 最 多 可 申 請 及 修 讀 兩 個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 不 包 括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在 內 ) 27.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 學 年 ) 將 於 2016 年 2 月 1 日 開 始 正 式 接 受 報 名 學 校 可 透 過 以 下 其 中 一 種 途 徑 為 學 生 向 教 育 局 遞 交 申 請 :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用 戶 : 透 過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的 應 用 學 習 模 組, 於 2016 年 4 月 21 日 或 之 前 遞 交 報 名 資 料 ; 或 非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用 戶 : 透 過 傳 真 ( 號 碼 : ) 於 2016 年 4 月 14 日 或 之 前 遞 交 報 名 表 至 於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課 程 ( 學 年 ), 學 校 可 由 2015 年 11 月 3 日 開 始 報 名 及 透 過 以 下 其 中 一 種 途 徑 為 學 生 向 教 育 局 遞 交 申 請 :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用 戶 : 透 過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的 應 用 學 習 模 組, 於 2016 年 1 月 5 日 或 之 前 遞 交 報 名 資 料 ; 或 非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用 戶 : 透 過 傳 真 ( 號 碼 : ) 於 2016 年 1 月 4 日 或 之 前 遞 交 報 名 表 有 關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課 程 的 查 詢, 可 致 電 與 本 局 聯 絡 備 註 : 學 校 可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下 載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應 用 學 習 模 組 用 戶 手 冊 報 名 表 及 其 他 相 關 表 格 ( cdr.websams.edb.gov.hk 及 curriculum-development/cross-kla-studies/applied-learning/forms-download.html) 報 名 程 序 及 相 關 的 主 要 事 項 和 日 期 詳 列 於 附 錄 四 及 附 錄 五, 供 學 校 參 閱 - 5 -
6 查 詢 28. 如 對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致 電 應 用 學 習 組 熱 線 查 詢 教 育 局 局 長 2015 年 10 月 27 日 ( 葉 蔭 榮 代 行 ) - 6 -
7 附 錄 一 高 中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 學 年 ) 一 覽 表 List of Senior Secondary Applied Learning Courses ( Cohort) 學 習 範 疇 Area of Studies 課 程 組 別 Course Cluster 科 目 代 碼 Subject Code 課 程 Course 註 一 及 註 二 NOTE 1 & NOTE 2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註 三 Course Provider NOTE 3 教 學 語 言 Medium of Instruction 註 四 課 程 費 用 Course Fee NOTE 4 (HK$) 676 時 裝 及 形 象 設 計 Fashion and Image Design 13, 設 計 學 Design Studies 668 室 內 設 計 Interior Design 12, 珠 寶 及 時 尚 首 飾 設 計 Jewellery and Accessories Design HKBU (SCE) 16,500 創 意 學 習 Creative Studies 2. 媒 體 藝 術 Media Arts 669 電 腦 遊 戲 及 動 畫 設 計 Computer Game and Animation Design 12, 由 踐 入 藝 : 粵 劇 入 門 Introduction to Cantonese Opera HKAPA 22, 表 演 藝 術 Performing Arts 599 舞 出 新 機 - 舞 蹈 藝 術 Taking a Chance on Dance HKAPA 18, 由 戲 開 始. 劇 藝 縱 橫 The Essentials of Dramatic Arts HKAPA 16,000 媒 體 及 傳 意 Media and Communication 4. 電 影 電 視 與 廣 播 學 Films, TV and Broadcasting Studies 5. 媒 體 製 作 與 公 共 關 係 Media Production and Public Relations 6. 會 計 及 金 融 Accounting and Finance 電 影 及 錄 像 Film and Video 雜 誌 編 輯 與 製 作 Magazine Editing and Production 新 媒 體 傳 播 策 略 New Media Communication Strategies 會 計 實 務 Accounting in Practice CUSCS HKU (SPACE) HKU (SPACE) 13,200 12,000 13,000 15,500 商 業 管 理 及 法 律 Business, Management and Law 7. 商 業 學 Business Studies 中 小 企 創 業 實 務 Entrepreneurship for SME 市 場 營 銷 及 網 上 推 廣 Marketing and Online Promotion CUSCS CityU (SCOPE) 11,500 14, 法 律 學 Legal Studies 672 香 港 執 法 實 務 Law Enforcement in Hong Kong HKBU (SCE) 13, 食 品 服 務 及 管 理 Food Services and Management 餐 飲 業 運 作 Food and Beverage Operations 甜 品 及 咖 啡 店 營 運 Pâtisserie and Café Operations 西 式 食 品 製 作 Western Cuisine CICE HKCT 13,000 16,500 13,800 服 務 Services 10. 款 待 服 務 Hospitality Services 酒 店 服 務 營 運 Hospitality Services in Practice 酒 店 營 運 Hotel Operations CityU (SCOPE) 16,500 13, 個 人 及 社 區 服 務 Personal and Community Services 幼 兒 教 育 Child Care and Education 美 容 學 基 礎 Fundamental Cosmetology CICE 13,200 12,
8 學 習 範 疇 Area of Studies 課 程 組 別 Course Cluster 科 目 代 碼 Subject Code 課 程 Course 註 一 及 註 二 NOTE 1 & NOTE 2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註 三 Course Provider NOTE 3 教 學 語 言 Medium of Instruction 註 四 課 程 費 用 Course Fee NOTE 4 (HK$) 689 動 物 護 理 Animal Care CityU (SCOPE) 英 文 English 23, 醫 療 科 學 及 健 康 護 理 Medical Science and Health Care 中 醫 藥 學 基 礎 Foundation in Medicine 健 康 護 理 實 務 Health Care Practice HKU (SPACE) CICE 14,800 13,900 應 用 科 學 Applied Science 13. 心 理 學 Psychology 醫 務 化 驗 科 學 Medical Laboratory Science 應 用 心 理 學 Applied Psychology 實 用 心 理 學 Practical Psychology HKU (SPACE) LIFE HKBU (SCE) 15,600 15,200 13, 運 動 Sports 運 動 科 學 及 體 適 能 Exercise Science and Health Fitness 運 動 及 體 適 能 教 練 Sports and Fitness Coaching HKBU (SCE) HKCT 17,000 12,000 工 程 及 生 產 Engineering and Production 15. 土 木 電 機 及 機 械 工 程 Civil,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Engineering 16. 資 訊 工 程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17. 服 務 工 程 Services Engineering 汽 車 科 技 Automotive Technology 電 機 及 能 源 工 程 Electrical and Energy Engineering 電 腦 鑑 證 科 技 Computer Forensic Technology 航 空 學 Aviation Studies 屋 宇 科 技 Building Technology CICE HKU (SPACE) HKU (SPACE) 12,650 13,200 13,000 14,500 12,100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Applied Learning (for non- speaking students) 服 務 業 for the Service Industry 款 待 實 務 Practical in Hospitality HKBU (SCE) HKCT 39,900 36,000 註 一 NOTE 1 學 生 在 同 一 個 課 程 組 別 內 只 可 修 讀 一 科 有 的 課 程 For courses marked with, only ONE course in the course cluster could be taken by students. 註 二 NOTE 2 有 的 課 程 已 載 錄 於 資 歷 名 冊, 屬 於 資 歷 架 構 第 三 級 的 證 書 課 程 學 生 成 功 完 成 有 的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除 了 會 得 到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資 歷 之 外, 亦 會 獲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頒 發 資 歷 架 構 第 三 級 證 書 詳 情 可 瀏 覽 資 歷 名 冊 網 頁 ( The courses marked with are registered in the Qualifications Register as certificate programmes at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QF) Level 3. Students will also obtain a QF Level 3 certificate issued by Course Providers in addition to HKDSE qualification upon successful completion of these Applied Learning courses. Details are available at the Qualifications Register website ( 註 三 NOTE 3 CICE CityU(SCOPE) CUSCS HKAPA HKBU(SCE) HKCT HKU(SPACE) LIFE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Course Provider 明 愛 社 區 書 院 Caritas Institute of Community Education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School of Continuing and Professional Education,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香 港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School of Continuing and Professional Studies,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The Hong Kong Academy for Performing Arts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持 續 教 育 學 院 School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香 港 專 業 進 修 學 校 Hong Kong College of Technology 香 港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School of Professional and Continuing Education,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嶺 南 大 學 持 續 進 修 學 院 Lingnan Institute of Further Education 職 業 訓 練 局 Vocational Training Council 註 四 NOTE 4 所 有 在 資 助 中 學 官 立 中 學 按 位 津 貼 中 學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的 中 學 及 設 有 高 中 班 級 的 特 殊 學 校 修 讀 由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所 建 議 之 高 中 課 程 的 學 生, 將 獲 教 育 局 及 學 校 全 數 資 助 課 程 費 用 All students in aided, government and caput secondary schools, as well as secondary schools under the Direct Subsidy Scheme and special schools with senior secondary classes following the senior secondary curriculum recommended by the Curriculum Development Council will be fully subsidised by the Education Bureau and schools to take Applied Learning courses
9 高 中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 學 年 ) 撥 款 及 會 計 帳 目 安 排 附 錄 二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支 援 所 有 資 助 中 學 官 立 中 學 按 位 津 貼 中 學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的 中 學 及 設 有 高 中 班 級 的 特 殊 學 校, 在 新 學 制 下 施 行 多 元 化 的 課 程, 以 照 顧 學 生 的 不 同 需 要 津 貼 以 現 金 形 式 發 放 給 資 助 中 學 按 位 津 貼 中 學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的 中 學 及 特 殊 學 校, 而 官 立 中 學 則 以 預 算 撥 款 形 式 發 放 此 津 貼 可 用 作 支 援 學 校 開 辦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2. 合 資 格 的 學 校 如 提 供 經 教 育 局 批 核 及 由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開 辦 的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可 每 年 獲 教 育 局 發 放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以 支 付 費 用 這 些 學 校 所 提 供 的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須 為 校 內 的 選 修 科 目, 學 生 在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所 取 得 的 成 績, 亦 將 記 錄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上 3. 有 意 申 請 應 用 學 習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的 學 校, 須 制 訂 三 年 計 劃 書 ( 必 須 獲 得 校 董 會 法 團 校 董 會 或 學 校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 說 明 如 何 為 有 關 屆 別 的 學 生 增 加 科 目 的 選 擇 請 將 該 計 劃 書 以 附 錄 形 式, 夾 附 於 學 校 的 周 年 計 劃 書 內, 並 在 每 年 的 十 一 月 底 前, 上 載 至 學 校 網 頁 應 用 學 習 的 撥 款 安 排 4. 所 有 在 資 助 中 學 官 立 中 學 按 位 津 貼 中 學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的 中 學 及 設 有 高 中 班 級 的 特 殊 學 校 修 讀 由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所 建 議 之 高 中 課 程 的 學 生, 均 可 獲 應 用 學 習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的 資 助 1 每 名 合 資 格 學 生 最 多 可 獲 兩 個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資 助 如 個 別 學 生 修 讀 四 個 選 修 科 目 而 其 中 一 科 為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則 該 課 程 會 被 視 作 第 四 個 選 修 科 目 及 不 會 獲 發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的 資 助 5. 每 所 學 校 每 屆 高 中 學 生 的 課 程 津 貼 名 額 上 限 為 120 人 次 ( 超 出 此 限 額 的 課 程 費 用, 須 由 學 校 全 數 支 付 ) 所 有 合 資 格 申 請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的 學 校, 均 不 可 向 學 生 收 取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課 程 費 用 學 年 的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額 如 下 : 1 每 所 學 校 首 十 名 修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學 生 人 次 : 每 名 學 生 每 個 課 程 的 津 貼 額 為 全 校 同 屆 學 生 所 修 讀 的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平 均 課 程 費 用 的 100% 餘 下 的 110 個 津 貼 名 額 : 每 名 學 生 每 個 課 程 的 津 貼 額 約 為 全 校 同 屆 學 生 所 修 讀 的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平 均 課 程 費 用 的 75%, 而 津 貼 額 的 上 限 為 每 名 學 生 每 個 課 程 10,892 元 學 校 可 調 配 下 表 所 列 的 資 源 以 支 付 課 程 費 用 : 學 生 如 因 在 校 情 況 改 變 ( 如 : 已 離 校 的 學 生 ) 而 未 能 符 合 以 上 第 四 段 所 述 的 資 格, 將 不 能 獲 得 應 用 學 習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的 資 助 如 有 關 學 生 已 成 功 修 畢 第 一 年 的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並 得 到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及 教 育 局 的 同 意, 則 可 自 費 完 成 第 二 年 的 課 程 - 9 -
10 學 校 類 別 資 助 中 學 官 立 中 學 按 位 津 貼 中 學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的 中 學 學 校 可 調 配 的 資 源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一 般 範 疇 /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的 盈 餘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高 中 課 程 支 援 津 貼 學 校 經 費 擴 大 的 科 目 及 課 程 整 筆 津 貼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高 中 課 程 支 援 津 貼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高 中 課 程 支 援 津 貼 學 費 津 貼 學 校 經 費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直 資 津 貼 學 校 經 費 7. 如 學 校 同 時 開 辦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及 應 用 學 習 調 適 課 程, 則 其 總 津 貼 名 額 上 限 仍 為 120 人 次, 當 中 已 包 括 應 用 學 習 調 適 課 程 的 津 貼 名 額 ( 上 限 為 30 人 次 ) 每 所 學 校 可 獲 發 平 均 課 程 費 用 的 100% 的 十 個 津 貼 名 額, 已 包 括 修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和 應 用 學 習 調 適 課 程 的 學 生 人 次 在 內 在 計 算 這 些 學 校 的 津 貼 金 額 時, 教 育 局 會 按 學 生 所 修 讀 的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及 應 用 學 習 調 適 課 程 的 平 均 課 程 費 用, 以 較 高 者 優 先 計 算 十 名 獲 100% 津 貼 額 的 名 額 有 關 應 用 學 習 調 適 課 程 詳 情,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網 頁 ( s/adapted-applied-learning/index.html) 8. 學 校 如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因 開 設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而 面 對 確 實 的 財 政 困 難 ( 例 如 : 每 屆 高 中 級 別 超 過 五 班 及 / 或 有 大 量 學 生 報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學 校 ), 可 向 教 育 局 申 請 額 外 撥 款 學 校 須 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 或 之 前 向 教 育 局 提 交 書 面 申 請, 說 明 所 面 對 的 財 政 問 題 及 申 請 的 金 額, 並 建 議 長 遠 的 解 決 方 案 教 育 局 將 會 按 個 別 學 校 的 情 況 考 慮 有 關 申 請, 並 會 盡 量 提 供 協 助 通 訊 地 址 及 經 辦 人 如 下 : 香 港 九 龍 九 龍 塘 沙 福 道 19 號 教 育 局 九 龍 塘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西 座 一 樓 W115 室 教 育 局 課 程 發 展 處 總 課 程 發 展 主 任 ( 應 用 學 習 ) 9. 應 用 學 習 的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 學 年 ), 只 可 用 於 資 助 學 年 修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學 生, 並 不 可 與 資 助 其 他 屆 別 的 應 用 學 習 的 津 貼 混 合 使 用 學 校 必 須 將 津 貼 用 作 支 付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所 收 取 的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費 用 此 津 貼 不 可 用 作 開 辦 高 中 的 其 他 語 言 及 其 他 課 程 ( 應 由 其 他 類 別 的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資 助 ) 購 買 資 產 經 常 性 開 支 保 養 及 維 修 等 其 他 用 途 10. 學 校 除 可 調 配 其 他 資 源 以 補 足 課 程 費 用 的 餘 額 外, 亦 可 以 基 於 提 供 場 地 設 施 器 材 或 由 校 內 教 師 協 助 教 授 部 分 課 程, 向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申 請 減 免 課 程 費 用
11 撥 款 及 會 計 賬 目 安 排 11.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的 款 項 將 平 均 分 兩 期 發 放 給 學 校 教 育 局 將 分 別 於 2016 年 8 月 及 2017 年 8 月 向 學 校 發 放 第 一 及 第 二 期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的 暫 定 撥 款 官 立 中 學 則 以 預 算 撥 款 形 式 發 放 有 關 津 貼 金 額 將 根 據 實 際 修 讀 學 年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學 生 人 次 ( 分 別 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 及 2017 年 9 月 30 日 的 數 據 為 準 ) 及 學 校 所 遞 交 的 資 料 而 作 出 調 整 12. 學 校 須 將 教 育 局 發 放 的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連 同 從 其 他 資 源 中 調 配 所 得 的 款 項, 平 均 分 兩 期 向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繳 付 課 程 費 用 第 一 及 第 二 期 的 課 程 費 用 將 分 別 按 截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及 2017 年 9 月 30 日 修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學 生 人 次 計 算, 而 學 校 須 在 收 到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發 出 的 繳 費 通 知 書 或 發 票 後, 繳 付 有 關 課 程 費 用 13. 資 助 中 學 按 位 津 貼 中 學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的 中 學 及 特 殊 學 校, 須 就 有 關 津 貼 在 政 府 經 費 資 金 分 類 帳 帳 目 中 備 存 一 個 獨 立 的 分 類 帳, 並 稱 為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 學 年 ), 妥 善 記 錄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所 有 收 支 款 項, 詳 情 如 下 : 應 用 學 習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 學 年 ) 支 出 向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繳 付 的 課 程 費 用 收 入 教 育 局 發 放 的 應 用 學 習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學 校 調 配 的 其 他 資 源 ( 例 如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一 般 範 疇 的 盈 餘 ) 分 類 帳 的 餘 款 可 轉 撥 入 下 一 學 年, 直 至 2017/18 學 年 完 結 為 止 如 教 育 局 所 發 放 的 津 貼 於 2018 年 8 月 31 日 尚 有 剩 餘 款 項, 津 貼 餘 額 須 退 還 教 育 局 如 分 類 帳 目 中 出 現 任 何 赤 字, 學 校 應 調 撥 上 述 ( 第 六 段 ) 的 其 他 資 源, 於 每 學 年 完 結 前 補 足 津 貼 的 差 額 14. 官 立 中 學 須 從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 學 年 ) 的 指 定 用 戶 帳 號 中 支 帳 在 每 個 財 政 年 度 完 結 時 ( 即 2017 年 3 月 31 日 及 2018 年 3 月 31 日 ), 所 得 津 貼 的 未 用 餘 額 會 被 撤 銷, 不 可 轉 撥 入 下 個 財 政 年 度 ; 如 有 赤 字, 學 校 則 須 調 撥 上 述 ( 第 六 段 ) 的 其 他 資 源 填 補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的 學 生 津 貼 15. 教 育 局 將 全 數 資 助 學 校 支 付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課 程 的 費 用, 而 學 生 津 貼 的 暫 定 撥 款 會 分 三 期 平 均 發 放 給 學 校 教 育 局 將 分 別 於 2016 年 1 月 發 放 第 一 期 學 生 津 貼 的 暫 定 撥 款,2016 年 8 月 及 2017 年 8 月 向 學 校 發 放 第 二 及 第 三 期 學 生 津 貼 的 暫 定 撥 款 官 立 中 學 則 以 預 算 撥 款 形 式 發 放 有 關 津 貼 金 額 將 根 據 實 際 修 讀 的 學 生 人 數 ( 分 別 以 2016 年 2 月 27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及 2017 年 9 月 30 日 的 數 據 為 準 ) 及 學 校 所 遞 交 的 資 料 而 作 出 調 整
12 16. 學 校 須 將 教 育 局 平 均 分 三 期 發 放 的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的 學 生 津 貼 支 付 給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第 一 第 二 及 第 三 期 的 課 程 費 用 會 根 據 於 2016 年 2 月 27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及 2017 年 9 月 30 日 的 實 際 修 讀 學 生 人 數 來 計 算 學 校 應 根 據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給 予 的 收 據 或 發 票 支 付 有 關 課 程 費 用 17. 資 助 中 學 按 位 津 貼 中 學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的 中 學 及 特 殊 學 校, 須 就 有 關 津 貼 在 政 府 經 費 資 金 分 類 帳 帳 目 中 備 存 一 個 獨 立 的 分 類 帳, 並 稱 為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學 年 ), 妥 善 記 錄 所 有 收 支 款 項 分 類 帳 的 餘 額 可 轉 撥 入 下 一 學 年, 直 至 2017/18 學 年 完 結 為 止 如 教 育 局 所 發 放 的 津 貼 於 2018 年 8 月 31 日 尚 有 剩 餘 款 項, 津 貼 餘 額 須 退 還 教 育 局 18. 官 立 中 學 須 從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學 年 ) 的 指 定 用 戶 帳 號 中 支 帳 在 每 個 財 政 年 度 完 結 時 ( 即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及 2018 年 3 月 31 日 ), 所 得 津 貼 的 未 用 餘 額 會 被 撤 銷, 不 可 轉 撥 入 下 個 財 政 年 度
13 報 讀 高 中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 不 包 括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學 校 提 名 指 引 附 錄 三 學 校 提 名 學 生 報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時, 可 參 考 以 下 指 引 : 學 校 應 協 助 學 生 根 據 自 己 的 興 趣 和 性 向 選 讀 合 適 的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並 按 照 高 中 課 程 設 計 的 主 導 原 則, 讓 學 生 有 寬 廣 而 均 衡 的 學 習 經 歷 每 名 學 生 最 多 可 報 讀 兩 個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 不 包 括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在 內 ) 報 讀 多 於 一 個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學 生, 須 於 遞 交 申 請 時 填 寫 優 先 次 序 學 生 在 通 過 甄 選 程 序 後, 可 按 意 願 接 納 最 多 兩 個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名 額 學 校 可 選 擇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於 遞 交 報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申 請 時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以 供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參 考, 有 關 表 格 可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 下 載, 填 妥 後 可 透 過 傳 真 ( 號 碼 : ) 交 回 教 育 局 辦 理 教 育 局 會 將 該 資 料 轉 交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用 作 參 考 如 有 需 要,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將 聯 絡 學 校, 為 有 關 學 生 作 出 特 別 的 甄 選 安 排 教 育 局 鼓 勵 學 校 就 學 生 的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與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保 持 溝 通, 以 支 援 學 生 修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學 校 應 盡 量 調 動 資 源, 以 配 合 學 生 修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需 要 如 申 請 人 數 太 多, 並 超 出 學 校 的 預 算 上 限, 校 方 應 根 據 以 下 原 則 擬 訂 提 名 的 優 先 次 序 學 校 應 留 意, 在 決 定 提 名 的 優 先 次 序 時, 不 應 只 考 慮 學 生 的 學 業 成 績 讓 最 多 學 生 受 惠 : 學 校 應 作 妥 善 安 排, 盡 量 讓 最 多 的 學 生 修 讀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而 非 讓 少 部 分 的 學 生 修 讀 多 於 一 個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因 此, 如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第 二 個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該 申 請 應 獲 編 配 較 後 的 優 先 次 序 照 顧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並 考 慮 以 下 因 素 : (1) 與 其 他 高 中 選 修 科 目 的 組 合 學 生 所 修 讀 的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與 其 他 高 中 選 修 科 目 的 靈 活 科 目 組 合, 應 能 補 足 或 擴 闊 他 們 的 學 習 經 歷 (2) 高 中 課 程 選 修 科 目 的 總 數 修 讀 兩 科 高 中 選 修 科 目 ( 包 括 應 用 學 習 ) 的 學 生, 應 比 修 讀 三 科 選 修 科 目 的 學 生, 獲 編 配 較 高 的 優 先 次 序
14 高 中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 學 年 ) 重 要 日 程 附 錄 四 學 校 簡 介 會 2015 年 12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學 年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展 覽 及 導 引 活 動 2016 年 2 月 18 日 至 20 日 ( 星 期 四 至 星 期 六 ) 學 校 遞 交 導 引 課 程 報 名 表 2016 年 2 月 26 日 或 之 前 ( 星 期 五 ) 導 引 課 程 2016 年 3 月 5 日 及 12 日 ( 星 期 六 ) 模 式 一 學 校 遞 交 申 請 學 校 以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報 名 :2016 年 2 月 1 日 至 4 月 21 日 學 校 ( 非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用 戶 ) 以 傳 真 報 名 ( 號 碼 : ): 2016 年 2 月 1 日 至 4 月 14 日 ( 學 校 於 2016 年 5 月 12 日 收 到 甄 選 學 生 安 排 ( 星 期 四 ))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甄 選 學 生 2016 年 5 月 21 日 及 28 日 (6 月 4 日 為 後 備 日 期 ) 教 育 局 公 布 甄 選 結 果 由 2016 年 6 月 14 日 開 始 模 式 二 學 校 與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甄 選 學 生, 並 確 定 施 行 細 節 及 課 程 費 用 減 免 安 排 2016 年 4 月 至 6 月 學 校 確 定 修 讀 學 生 人 次 2016 年 6 月 27 日 或 之 前 學 校 遞 交 班 別 資 料 及 學 生 資 料 2016 年 7 月 6 日 或 之 前 教 育 局 向 學 校 發 放 第 一 期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的 暫 定 撥 款 2016 年 8 月 第 一 年 (2016/17 學 年 ) 開 課 2016 年 9 月 教 育 局 根 據 截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的 實 際 修 讀 人 次 計 算 經 調 整 後 的 第 一 期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金 額 * 學 校 向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繳 交 第 一 期 課 程 費 用 2016 年 10 月 /11 月 教 育 局 向 學 校 發 放 第 二 期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的 暫 定 撥 款 2017 年 8 月 開 課 2017 年 9 月 第 二 年 (2017/18 學 年 ) 學 校 向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呈 報 學 生 修 讀 的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2017 年 9 月 /10 月 教 育 局 根 據 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的 實 際 修 讀 人 次 計 算 經 調 整 後 的 第 二 期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金 額 * 學 校 向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繳 交 第 二 期 課 程 費 用 2017 年 10 月 /11 月 * 教 育 局 將 於 2017 年 1 月 及 2018 年 1 月 前, 分 別 調 整 發 放 給 學 校 的 第 一 期 及 第 二 期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15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學 年 ) 重 要 日 程 附 錄 五 學 校 簡 介 會 2015 年 11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導 引 課 程 2015 年 11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學 校 遞 交 學 校 報 名 班 別 資 料 及 學 生 資 料 學 校 以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報 名 :2015 年 11 月 3 日 至 2016 年 1 月 5 日 或 學 校 ( 非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用 戶 ) 以 傳 真 報 名 ( 號 碼 : ):2015 年 11 月 3 日 至 2016 年 1 月 4 日 (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會 為 學 生 安 排 入 讀 課 程 事 宜 ) 第 一 年 (2015/16 學 年 ) 開 課 教 育 局 向 學 校 發 放 第 一 期 學 生 津 貼 的 暫 定 撥 款 2016 年 1 月 教 育 局 根 據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7 日 的 實 際 修 讀 人 數 計 算 經 調 整 後 的 第 一 期 學 生 津 貼 金 額 * 學 校 向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繳 交 第 一 期 課 程 費 用 2016 年 3 月 /4 月 教 育 局 向 學 校 發 放 第 二 期 學 生 津 貼 的 暫 定 撥 款 2016 年 8 月 開 課 2016 年 9 月 第 二 年 (2016/17 學 年 ) 教 育 局 根 據 截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的 實 際 修 讀 人 數 計 算 經 調 整 後 的 第 二 期 學 生 津 貼 金 額 * 學 校 向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繳 交 第 二 期 課 程 費 用 2016 年 10 月 /11 月 教 育 局 向 學 校 發 放 第 三 期 學 生 津 貼 的 暫 定 撥 款 2017 年 8 月 開 課 2017 年 9 月 第 三 年 (2017/18 學 年 ) 學 校 向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呈 報 學 生 修 讀 的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課 程 2017 年 9 月 /10 月 教 育 局 根 據 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的 實 際 修 讀 人 數 計 算 經 調 整 後 的 第 三 期 學 生 津 貼 金 額 * 學 校 向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繳 交 第 三 期 課 程 費 用 2017 年 10 月 /11 月 學 生 津 貼 -- 應 用 學 習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的 學 生 津 貼 * 教 育 局 將 於 2016 年 5 月 2017 年 1 月 及 2018 年 1 月 前, 分 別 調 整 發 放 給 學 校 的 第 一 期 至 第 三 期 學 生 津 貼
(Microsoft Word - 16\246~2\244\353\256a\252\370\253H.doc)
寧 波 公 學 2016 年 2 月 份 家 長 信 ( 通 告 編 號 :33/16) 敬 啟 者 : 隨 函 附 上 2016 年 2 月 份 校 務 安 排 及 活 動 事 宜 之 通 告, 有 關 通 告 將 於 同 日 上 載 學 校 網 頁, 敬 請 家 長 留 意 摘 要 如 下 : 全 校 通 用 1. 第 二 十 一 屆 表 揚 教 師 計 劃 選 舉 結 果 (P) 2. 第 四
More information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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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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