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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氣 槍 實 用 射 擊 總 會 氣 槍 IPSC 條 例 2016 年 修 訂 本

2 目 錄 第 一 章 : 場 地 設 計 P.3 第 二 章 : 場 地 設 計 及 改 動 P.4 第 三 章 : 場 地 資 料 P.7 第 四 章 : 靶 場 設 備 P.8 第 五 章 : 競 賽 設 備 P.10 第 六 章 : 比 賽 架 構 P.13 第 七 章 : 靶 場 管 理 P.17 第 八 章 : 靶 場 程 序 P.18 第 九 章 : 計 分 方 法 P.21 第 十 章 : 罰 則 P.26 第 十 一 章 : 註 解 P.30 第 十 二 章 : 附 頁 P.31 2

3 第 一 章 : 場 地 設 計 1.1 基 本 原 則 安 全 :IPSC 比 賽 之 設 計 構 成 和 實 行 一 定 要 以 安 全 為 先 決 條 件 本 質 :IPSC 比 賽 旨 在 考 驗 參 賽 者 的 射 擊 技 術, 並 非 測 驗 參 賽 者 的 體 能 平 衡 : D.V.C.- 準 確 火 力 及 速 度 在 IPSC 內 為 平 等 項 目,D.V.C. 是 拉 丁 語 DILIGENTIA,VIS,CELERITAS 的 縮 寫, 比 賽 方 向 必 須 注 意 三 者 間 的 關 係 不 論 是 準 確 或 是 速 度, 其 中 一 方 都 不 能 成 為 項 目 的 唯 一 要 素, 須 顧 及 設 計 的 平 衡 多 樣 內 容 : 比 賽 的 內 容 必 須 不 停 變 化, 但 毋 須 每 次 對 場 地 另 行 設 計 自 由 度 :IPSC 比 賽 必 須 允 許 參 賽 者 以 自 由 的 方 式 來 解 決 各 項 挑 戰, 以 可 見 到 便 可 射 擊 目 標 為 準 則 當 開 始 信 號 響 起 後, 賽 程 中 不 能 要 求 強 制 Reload 或 指 定 射 擊 姿 勢 和 位 置, 賽 例 條 除 外 但 卻 可 以 設 定 不 同 的 環 境, 如 障 礙 身 體 限 制 模 擬 場 景 等 等, 誘 使 參 賽 者 以 合 理 的 姿 勢 射 擊 屬 會 舉 辦 之 比 賽 中 並 不 需 要 嚴 格 遵 守 自 由 度 的 要 求 ( 參 閱 賽 例 1. 2 條 ) Short Courses 可 以 包 括 強 制 性 reload 和 可 以 要 求 特 定 射 擊 姿 勢 和 位 置 General Courses 可 以 指 定 以 只 用 強 手 或 弱 手 射 擊, 而 不 需 要 使 用 其 他 物 理 協 助 ( 如 : 釣 環 固 定 等 ) 指 定 的 手 必 須 從 規 定 的 地 點 開 始 直 至 完 成 該 賽 程 如 賽 程 簡 報 指 定 強 手 或 弱 手, 將 適 用 如 參 賽 者 在 賽 程 中 使 用 指 定 的 手 以 外 支 撐 或 協 助, 將 適 用 賽 程 設 計 者 可 給 與 參 賽 者 自 由 在 介 定 的 範 圍 內 任 何 地 方 等 待 開 始 訊 號 難 度 : 比 賽 項 目 不 得 刻 意 製 造 射 擊 問 題, 例 如 :Jam 槍 或 限 制 時 間 作 為 比 賽 的 難 度, 但 一 些 非 射 擊 問 題, 如 果 移 動 物 件 或 攀 越 障 礙 物 等, 卻 不 受 限 制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1.2 場 地 種 類 場 地 原 則 Short Course 不 能 超 過 12 槍, 以 及 在 1 個 射 擊 位 置 不 能 射 擊 超 過 9 槍 Medium Course 不 能 超 過 24 槍, 以 及 在 1 個 射 擊 位 置 不 能 射 擊 超 過 9 槍 Long Course 不 能 超 過 32 槍, 以 及 在 1 個 射 擊 位 置 不 能 射 擊 超 過 9 槍 一 個 IPSC 比 賽 應 該 有 3 個 Short Courses,2 個 Medium Courses 及 1 個 Long Course 項 目 作 為 平 衡 追 加 項 目 Shoot Off 不 能 超 過 12 槍 及 有 1 次 指 定 換 匣 動 作 1.3 IPSC 批 准 及 制 裁 如 果 有 項 目 並 不 符 合 IPSC 的 基 本 原 則, 該 項 目 不 得 發 表 使 用 根 據 IPSC 原 則, 若 執 行 人 員 認 為 項 目 有 違 IPSC 的 原 則 時 可 以 行 使 這 項 權 利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3

4 第 二 章 : 場 地 設 計 及 改 動 2.1 基 本 規 則 實 際 建 造 : 主 辦 單 位 有 責 任 維 持 場 地 在 設 計 建 造 及 安 全 要 求, 並 在 RM 監 督 下 進 行 但 主 辦 單 位 亦 應 盡 力 避 免 參 賽 者 在 不 合 格 的 比 賽 場 地 或 項 目 比 賽 安 全 角 度 : 在 設 計 場 地 時, 須 注 意 角 度 的 安 全, 如 射 擊 的 角 度 標 靶 擺 放 的 角 度 場 地 工 作 人 員 與 參 賽 者 的 角 度, 以 及 安 排 所 有 人 士 在 射 擊 者 的 後 方 ( 左 右 各 90 度 ) 最 短 距 離 : 如 選 用 金 屬 靶, 應 該 考 慮 子 彈 於 射 擊 後, 反 彈 而 造 成 之 危 險 其 最 短 可 射 擊 距 離 為 1.5m 或 以 上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主 辦 單 位 應 在 比 賽 區 外 設 立 各 種 不 同 區 域, 供 比 賽 或 非 比 賽 者 作 等 候 維 修 之 用, 同 時 亦 應 避 免 有 非 參 賽 者 或 非 公 作 人 員 進 入 比 賽 區 靶 場 地 面 :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地 面 要 在 比 賽 之 前 修 妥 靶 場 地 面 亦 可 能 因 惡 劣 天 氣 和 參 賽 者 的 動 作 而 受 到 影 響, 工 作 人 員 可 基 於 安 全 而 在 地 面 鋪 碎 石 等 参 賽 者 不 得 對 此 提 出 抗 議 障 礙 物 : 所 有 真 實 及 模 擬 物 均 列 入 賽 程 簡 報 內, 而 且 所 有 參 賽 者 在 同 一 個 項 目 內 的 障 礙 物 及 位 置 必 須 相 同 這 些 障 礙 物 的 出 現, 應 合 乎 情 理 及 現 實, 亦 不 能 對 參 賽 者 造 成 危 險 射 擊 線 : 如 比 賽 項 目 要 求 一 定 數 量 的 參 賽 者 組 成 一 組, 而 同 時 進 行 平 排 射 擊 時, 場 地 必 須 有 一 條 射 擊 線, 所 有 參 賽 者 的 位 置 相 距 必 須 最 少 1.5m 或 以 上 標 靶 擺 放 : 擺 放 標 靶 時, 應 該 考 慮 避 免 子 彈 穿 透 的 問 題 出 現 及 擺 放 位 置 應 該 有 標 記 在 地 面 上 擺 放 靶 的 位 置 必 須 清 楚 標 記 在 地 面, 而 且 所 使 用 靶 的 類 型 亦 應 清 楚 記 錄, 避 免 錯 誤 紙 靶 和 金 屬 靶 擺 放 在 近 距 離 時, 應 盡 量 防 止 在 射 擊 金 屬 靶 時 反 彈 而 擊 中 紙 靶 擺 放 金 屬 靶 時, 應 盡 量 提 供 固 定 設 備 避 免 射 擊 或 重 置 時 金 屬 靶 移 動 位 置 紙 靶 必 須 避 免 角 度 過 大, 上 限 為 紙 靶 與 垂 直 線 成 九 十 度 所 有 狹 窄 的 通 道 應 設 定 為 不 可 通 過, 而 RO 亦 應 特 別 指 明 2.2 場 地 建 造 標 準 Fault Line: 應 該 提 供 實 在 的 障 礙 物 限 制 參 賽 者 移 動, 但 是 Fault Line 是 允 許 使 用 的 它 應 用 木 條 製 造 及 最 少 要 有 20mm 高, 使 參 賽 者 易 於 察 覺 而 避 免 犯 錯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Fault Line: 用 於 限 制 參 賽 者 在 指 定 位 置 後 射 擊 靶, 它 應 有 最 少 1m 長 除 特 別 注 明 外,Fault Line 是 無 限 延 長 的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如 賽 程 有 明 顯 由 Fault line 劃 定 的 通 道 和 / 或 明 確 劃 分 的 射 擊 區, 而 參 賽 者 踏 出 區 域 以 外 地 面 以 捷 徑 方 式 進 入 另 一 通 道 / 射 擊 區, 將 會 在 行 捷 徑 後 每 一 槍 獲 得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4

5 2.2.2 攀 爬 障 礙 : 在 模 擬 一 些 公 共 設 施 時, 可 利 用 牆 或 是 類 似 障 礙 供 參 賽 者 攀 爬 障 礙 本 身 不 得 高 於 2m 如 障 礙 高 於 1m, 項 目 設 計 者 應 供 應 樓 梯 繩 等 攀 爬 工 具 予 參 賽 者, 而 且 需 要 符 合 以 下 安 全 措 施 : 牆 身 必 須 固 定 在 地 面 上, 使 用 堅 固 的 材 料 牆 身 不 能 有 一 些 不 合 理 的 尖 出 或 粗 糙 表 面, 以 免 令 參 賽 者 與 牆 身 接 觸 時 受 傷 在 攀 爬 障 礙 落 的 一 方 必 須 沒 有 任 何 阻 礙 物, 或 令 參 賽 者 在 落 下 時 受 傷 的 物 件 可 以 准 許 參 賽 者 於 事 前 測 試 此 類 物 品 不 可 要 求 參 賽 者 於 攀 上 障 礙 時 將 槍 枝 放 回 槍 袋 障 礙 物 : 參 賽 者 須 依 照 以 下 概 念 作 賽 一 定 要 有 足 夠 高 度, 以 便 易 於 識 認 及 必 須 堅 固, 用 以 防 止 走 動 時 踫 倒 除 非 有 加 設 平 台, 障 礙 物 最 少 高 度 為 1.8m 並 視 為 向 上 無 限 延 長 ( 見 賽 例 條 ) Fault Line 盡 頭 往 後 的 投 射 面 亦 應 作 為 邊 界 隧 道 : 供 參 賽 者 穿 過 或 停 留 的 隧 道 應 固 定, 採 用 適 合 材 料 如 金 屬 管 木 材 等 制 造, 高 度 隨 意, 入 口 及 出 口 等 道 具 邊 口 應 特 別 注 意 是 否 令 參 賽 者 受 傷 礦 工 隧 道 : 這 類 隧 道 由 支 架 與 虛 置 在 支 架 上 之 長 木 方 搭 建 而 成, 並 無 高 度 限 制 如 參 賽 者 碰 撞 支 架 上 之 木 方, 木 方 便 會 掉 落 但 設 計 者 需 注 意 該 木 方 不 應 太 重, 以 免 掉 落 時 對 參 賽 者 造 成 傷 害 平 台 : 必 須 堅 固 穩 定, 在 設 計 時 須 考 慮 實 際 情 況 是 否 有 必 要 使 用 和 須 顧 及 參 賽 者 的 安 全 所 有 參 賽 者 在 使 用 或 途 經 這 些 設 備 時, 不 需 將 槍 枝 放 回 槍 套 如 果 這 些 設 備 高 於 一 米, 必 須 設 置 扶 手 或 繩 子 窗 門 和 窗 口 - 必 須 被 放 置 在 一 個 大 多 數 參 賽 者 可 達 到 的 高 度 如 有 需 要, 可 要 求 提 供 一 個 堅 固 的 平 台 作 使 用, 而 不 用 接 受 懲 罰 槍 套 測 試 : 場 地 應 有 一 個 地 方 給 予 工 作 人 員 作 槍 套 測 試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2.3 改 動 場 地 建 造 RM 或 CRO 有 權 因 安 全 理 由 而 改 動 已 建 之 場 地 或 流 程, 任 何 改 動 應 於 比 賽 前 完 成 如 有 任 何 改 動 應 儘 早 通 知 所 有 參 賽 者, 最 低 限 度 要 口 頭 通 知 如 果 在 RM 或 CRO 批 准 前 比 賽 已 開 始 : 容 許 未 比 賽 之 參 賽 者 繼 續, 如 果 改 動 有 影 響 之 前 的 參 賽 者, 他 / 她 應 重 賽 或 要 求 所 有 參 賽 者 重 打 改 動 後 之 場 地, 之 前 所 有 分 數 將 會 取 消 任 何 參 賽 者 因 上 述 理 由 而 拒 絕 RO 命 令 的 重 賽 要 求, 該 賽 程 會 計 零 分 如 MD 或 RM 發 覺 無 可 能 重 新 比 賽, 該 項 比 賽 應 該 取 消, 所 得 分 數 / 分 紙 亦 應 抽 起 如 參 賽 者 被 DQ 而 該 賽 程 隨 後 被 刪 除, 參 賽 者 可 向 RM 要 求 復 賽, 但 其 DQ 原 因 需 與 刪 除 賽 程 的 原 因 有 直 接 關 係 方 可 成 立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5

6 2.4 安 全 區 參 賽 者 容 許 在 安 全 區 進 行 以 下 事 項, 違 反 者 判 DQ: 於 槍 盒 / 槍 套 取 出 或 放 回 未 有 上 彈 / 匣 的 槍 枝 練 習 拔 槍 動 作, 而 參 賽 者 在 練 習 時 槍 枝 必 須 指 向 安 全 方 向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可 以 檢 查, 清 理, 維 修 槍 枝 及 配 件 不 可 以 把 槍 枝 放 在 安 全 區, 而 自 己 離 開 安 全 區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彈 匣 可 帶 進 安 全 區, 但 參 賽 者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不 可 以 接 觸 彈 匣 第 二 安 全 區 : 只 可 以 用 作 取 出 或 放 回 未 有 上 彈 / 匣 的 槍 枝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2.5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2.6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2.7 試 槍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所 有 試 槍 需 在 指 定 位 置 或 RO 同 意 下 進 行, 而 參 賽 者 必 須 在 不 影 響 其 他 人 或 賽 程 進 度 之 情 況 下 試 槍 6

7 第 三 章 : 場 地 資 料 3.1 基 本 條 例 : 基 於 IPSC 內 容 變 化 多 端 的 本 質, 對 參 賽 者 的 體 能, 思 考 能 力 及 射 擊 能 力, 均 有 繁 複 要 求 為 引 導 參 賽 者 達 到 比 賽 要 求 及 使 用 設 備, 項 目 介 紹 內 必 須 清 楚 記 載 步 驟 ( 尤 其 是 動 作 複 雜 的 項 目 ), 項 目 介 紹 須 向 參 賽 者 詳 細 說 明 各 項 資 料, 引 導 及 指 示 需 絕 對 清 晰, 解 釋 公 平 的 項 目 要 求 予 參 賽 者 以 上 的 資 料 會 以 下 列 方 式 公 報 : 公 報 場 地 設 計 - 所 有 參 賽 者 在 比 賽 日 之 前, 己 收 到 完 整 詳 細 的 項 目 內 容 不 公 報 場 地 設 計 - 參 賽 者 到 達 比 賽 場 地 時 才 能 知 道 詳 細 項 目 內 容 3.2 編 寫 賽 程 簡 報 : 賽 程 簡 報 須 由 RM 批 准, 以 及 張 貼 於 賽 程 內 當 眼 處, 而 內 容 應 包 括 : l 場 地 編 號 l 計 分 方 法 l 靶 的 種 類 及 數 量 l 最 少 槍 數 l 開 始 位 置 l 特 殊 的 靶 (Stop Plate 或 啟 動 靶 ) 位 置 l 罰 分 l 射 擊 流 程 RO 必 須 向 各 組 參 賽 者 讀 出 賽 程 簡 報 在 任 何 時 間,RM 可 基 於 安 全 協 調 和 不 清 楚 為 理 由, 對 賽 程 簡 報 作 出 修 改 在 RO 讀 出 賽 程 簡 報 後, 參 賽 者 可 以 進 行 賽 程 練 習, 賽 程 練 習 時 限 由 RO 決 定, 而 每 位 參 賽 者 的 賽 程 練 習 時 限 亦 應 盡 量 相 同 如 賽 程 內 有 移 動 靶,RO 應 對 每 組 參 賽 者 示 範 相 同 的 次 數 3.3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7

8 第 四 章 : 靶 場 設 備 4.1 HKAPSC 靶 基 本 原 則 只 可 使 用 HKAPSC 規 定 的 標 靶, 無 論 紙 或 金 屬 靶, 表 面 只 可 用 一 種 顏 色 計 分 靶 和 罰 分 靶 要 清 楚 分 開 顏 色 計 分 靶 應 為 紙 皮 原 色 金 屬 靶 應 為 單 色 ( 建 議 使 用 白 色 ) 罰 分 靶 應 為 單 色 或 清 楚 注 明 ( 必 須 與 計 分 靶 不 同 顏 色 ) 金 屬 罰 分 靶 可 使 用 Popper 尺 寸 或 紙 靶 尺 寸 ; 金 屬 罰 分 靶 不 設 不 計 分 區 線 賽 程 可 以 用 掩 護 體 將 靶 完 全 或 部 份 遮 蓋, 規 則 如 下 : 在 比 賽 中, 可 以 使 用 隱 蔽 的 標 靶, 方 便 賽 程 設 計 者 模 擬 一 些 掩 護 體 ( 例 如 無 法 擊 穿 的 牆 或 建 築 物 等 ), 這 些 掩 護 體 可 以 是 模 擬 物 品 或 真 實 的 實 物, 亦 可 以 把 標 靶 被 掩 護 的 部 份 塗 黑 或 裁 掉 所 有 彈 孔 在 塗 黑 位 置 內, 將 不 被 計 算 分 數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4.2 HKAPSC 靶 紙 靶 HKAPSC 認 可 紙 靶 ( 見 圖 解 ) 紙 靶 上 的 分 數 區 域 線 和 不 計 分 區 線, 不 能 在 10m 外 清 楚 見 到 在 單 一 賽 程 中, 每 一 隻 紙 靶 不 可 承 受 超 過 十 二 槍 當 紙 靶 是 部 份 遮 蓋 時, 賽 程 設 計 者 應 使 用 下 列 方 法 : 用 實 物 遮 蓋 裁 掉 希 望 遮 蓋 部 份 當 作 被 實 物 遮 蓋, 邊 沿 需 貼 上 不 計 分 區 線 塗 黑 或 用 貼 紙 覆 蓋 希 望 遮 蓋 部 份 當 作 被 實 物 遮 蓋, 顏 色 必 須 明 確 遮 蓋 部 份 或 重 疊 罰 分 靶 須 保 留 部 份 最 高 分 數 的 位 置 供 參 賽 者 射 擊 4.3 HKAPSC 靶 金 屬 靶 在 比 賽 中 使 用 的 所 有 金 屬 靶 必 須 依 照 以 下 規 定 : 必 須 經 HKAPSC 認 可 方 可 使 用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Classic Popper ( 見 圖 解 ) Steel Plate: 這 款 金 屬 靶 在 比 賽 中 不 能 單 獨 使 用, 必 須 配 合 其 他 IPSC 標 靶 或 金 屬 標 靶 共 同 使 用 金 屬 靶 被 擊 倒 時 才 計 算 分 數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金 屬 罰 分 靶 被 擊 倒 時 才 計 算 罰 分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依 照 實 彈 IPSC 的 標 準 按 比 例 縮 小, 以 便 氣 槍 容 易 擊 倒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8

9 4.4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4.5 重 置 靶 場 設 備 或 地 面 參 賽 者 不 應 整 理 地 面 或 移 動 射 擊 區 內 任 何 物 件 (Reload Box 除 外 ) 如 有 需 要, 可 向 CRO 或 RO 提 出 要 求, 以 便 能 與 其 他 參 賽 者 有 同 等 待 遇 4.6 靶 場 設 備 失 靈 和 其 他 發 佈 所 有 器 材 擺 設 應 該 是 對 所 有 參 賽 者 都 是 同 樣 的 公 平 靶 場 設 備 失 靈 包 括, 但 不 只 限 於, 移 動 靶 啟 動 失 靈, 靶 擺 放 錯 誤 或 移 位, 未 有 擊 中 的 Popper 倒 下, 任 何 機 械 或 電 子 設 備 失 靈 如 因 為 靶 場 設 備 失 靈 未 有 重 置 金 屬 靶 或 移 動 靶, 而 令 參 賽 者 無 法 完 成 賽 程, 參 賽 者 必 須 在 靶 場 修 復 後 進 行 重 賽 如 該 賽 程 不 停 出 現 靶 場 設 備 失 靈,RM 可 以 取 消 該 項 賽 程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9

10 第 五 章 : 競 賽 設 備 5.1 槍 枝 槍 枝 會 區 分 為 不 同 的 比 賽 組 別, 而 各 比 賽 組 別 的 賽 程 必 須 一 致 口 徑 : 氣 槍 IPSC 比 賽 中, 指 定 為 6mm 直 徑 BB 膠 彈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瞄 準 器 分 類 如 下 : 開 放 式 瞄 準 器 : 不 使 用 電 子 或 光 學 設 備 的 瞄 準 器 電 子 或 光 學 瞄 準 器 : 使 用 電 子 或 光 學 設 備 的 瞄 準 器 ( 包 括 電 筒 ) 的 瞄 準 器 RM 有 對 瞄 準 器 分 類 的 最 終 決 定 權 板 機 拉 力 : 任 何 時 間, 板 機 均 必 須 提 供 安 全 及 正 常 的 功 能, 但 不 需 理 會 其 拉 力 扳 機 或 其 延 長 物, 均 不 可 超 出 板 機 護 環 的 範 圍, 任 何 違 反 這 條 規 例 的 槍 枝 可 當 作 不 安 全 論 參 賽 者 使 用 的 槍 枝 必 須 操 作 安 全 及 正 常 ; 在 有 需 要 時,RO 有 權 要 求 對 參 賽 者 的 槍 枝 進 行 檢 查, 如 發 現 槍 枝 在 操 作 方 面 有 問 題 或 不 安 全,RO 有 權 終 止 參 賽 者 進 行 比 賽, 直 至 槍 枝 修 理 妥 當 及 得 到 RM 批 准 後 方 可 繼 續 作 賽 例 如 : 半 自 動 手 槍 在 比 賽 中 發 生 全 自 動 射 擊,RO 應 立 即 停 止 該 參 賽 者 射 擊 在 同 一 個 賽 事 中, 參 賽 者 祗 可 以 使 用 同 一 枝 槍 或 瞄 準 器 作 賽 如 果 在 比 賽 途 中, 參 賽 者 的 槍 枝 或 瞄 準 器 發 生 故 障 不 能 正 常 操 作,RM 或 CRO 則 可 以 批 准 參 賽 者 使 用 另 一 枝 槍 枝 或 瞄 準 器 代 替, 規 則 如 下 : 他 / 她 認 為 槍 枝 或 瞄 準 器 屬 於 相 同 競 賽 項 目 他 / 她 認 為 槍 枝 或 瞄 準 器 不 會 令 參 賽 者 有 額 外 得 益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參 賽 者 如 未 經 RM 或 CRO 批 准 而 使 用 另 一 枝 槍 枝 或 對 槍 枝 進 行 明 顯 改 裝 後 作 賽, 判 不 君 子 行 為 在 場 地 任 何 範 圍 內, 參 賽 者 均 不 可 同 時 佩 帶 兩 枝 或 以 上 槍 支 在 身 上, 亦 不 得 同 時 使 用 兩 枝 或 以 上 槍 枝 進 行 比 賽 槍 枝 不 可 以 使 用 槍 托 或 前 手 托 槍 枝 不 可 以 有 點 發 或 連 發 功 能 例 如 : 按 動 一 次 扳 機 而 連 續 發 射 多 於 一 發 子 彈 槍 枝 因 之 前 上 彈, 引 致 子 彈 仍 留 於 槍 鏜 的 索 彈 膠 內, 參 賽 者 可 將 子 彈 退 出, 而 不 會 受 到 任 何 懲 罰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5.2 槍 套 及 配 件 攜 帶 和 存 放 槍 枝 : 除 非 參 賽 者 在 安 全 區 或 經 RO 指 示 外, 槍 枝 必 須 放 入 槍 盒 / 袋, 或 放 入 參 賽 者 身 上 的 槍 套 內 如 槍 枝 在 賽 程 以 外 拉 起 了 撞 鎚,RO 可 要 求 參 賽 者 到 安 全 區 或 適 當 之 安 全 地 方 放 回 撞 鎚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除 非 賽 程 特 別 規 定, 否 則 槍 套 及 所 有 裝 備 均 需 佩 戴 在 腰 帶 上, 而 腰 帶 必 須 穿 入 腰 部 褲 頭 內 的 最 少 3 個 皮 帶 環 ( 耳 仔 ) 10

11 女 性 參 賽 者 則 可 將 皮 帶 環 ( 耳 仔 ) 移 底 至 臀 部 位 置, 但 槍 套 及 所 有 裝 備 均 需 佩 戴 在 較 低 的 腰 帶 參 賽 者 的 後 備 子 彈 彈 匣 等 配 件 應 放 入 專 用 的 設 備, 亦 可 放 入 後 褲 袋 內 各 比 賽 組 別 均 有 對 參 賽 者 的 槍 套 及 配 件 位 置 有 所 規 定,RO 可 檢 查 參 賽 者 的 槍 械 或 配 件 離 開 身 體 主 軀 幹 之 距 離 RO 進 行 檢 查 時, 參 賽 者 需 自 然 地 站 立 當 參 賽 者 違 反 槍 套 及 配 件 位 置 的 規 定, 需 立 即 調 校 槍 套 及 配 件, 合 格 後 方 可 繼 續 作 賽 除 RO 認 可 外, 參 賽 者 不 可 擅 自 移 動 或 缷 下 槍 套 及 配 件 作 賽 HKASPC 比 賽 不 會 要 求 參 賽 者 使 用 指 定 款 式 或 牌 子 的 槍 袋, 但 RM 有 權 以 安 全 為 理 由 要 求 參 賽 者 修 改 槍 袋, 否 則 不 能 作 賽 參 賽 者 不 可 使 用 以 下 槍 套 作 賽 : 放 在 腰 部 以 外 的 槍 套 槍 枝 放 入 槍 套 後, 槍 柄 頂 端 底 於 腰 帶 槍 枝 放 入 槍 套 後, 槍 咀 指 向 超 越 地 面 半 徑 1m 槍 枝 放 入 槍 套 後, 不 能 完 全 阻 止 啟 動 扳 機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5.3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5.4 護 目 鏡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為 避 免 受 傷, 所 有 在 場 人 任 必 須 佩 戴 護 目 鏡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如 參 賽 者 的 護 目 鏡 在 作 賽 時 不 慎 掉 下,RO 必 須 立 即 停 止 賽 程 及 讓 該 參 賽 者 重 賽 如 參 賽 者 的 護 目 鏡 在 作 賽 時 不 慎 掉 下, 參 賽 者 應 停 止 作 賽 槍 咀 保 持 安 全 方 向 及 通 知 RO,RO 必 須 讓 該 參 賽 者 重 賽 如 參 賽 者 貪 取 不 佩 戴 護 目 鏡 所 得 之 利 益,RO 可 判 不 君 子 行 為 如 RO 覺 得 參 賽 者 的 護 目 鏡 不 能 提 供 足 夠 保 護,RO 可 不 允 許 參 賽 者 作 賽 及 要 求 改 善 5.5 彈 藥 及 其 配 件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在 比 賽 進 行 中, 參 賽 者 可 以 拾 回 因 大 意 而 掉 下 或 遺 失 的 彈 匣, 但 需 要 完 全 依 照 該 比 賽 安 全 守 則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11

12 5.5.8 後 備 彈 藥 攜 彈 器 測 試 : 已 裝 填 的 彈 匣 及 承 載 的 裝 備, 均 必 須 與 槍 套 同 時 測 試, 不 合 格 者 不 准 使 用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5.6 火 力 : 跟 據 香 港 法 例, 氣 槍 子 彈 所 發 出 的 能 量 不 得 超 過 2 焦 耳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5.7 槍 枝 失 靈 在 射 擊 途 中 槍 枝 失 靈, 參 賽 者 可 即 時 嘗 試 作 出 維 修, 但 槍 咀 必 須 指 向 安 全 方 向 及 扣 板 機 的 手 指 必 須 移 離 板 機 ; 參 賽 者 不 可 使 用 任 何 工 具 維 修 失 靈 槍 枝 參 賽 者 在 RO 讀 出 Load and Make Ready 或 Make Ready 後 至 Start Signal 前 發 覺 槍 枝 出 現 問 題, 可 要 求 停 止 賽 程 及 進 行 維 修, RO 同 意 後 參 賽 者 可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離 場 而 不 受 到 任 何 判 罰 當 參 賽 者 完 成 維 修 後, 必 須 通 知 RO 才 可 繼 續 作 賽 維 修 過 程 中, 槍 咀 必 須 指 向 非 瞄 靶 位 置 及 扣 板 機 的 手 指 必 須 明 顯 移 離 板 機 維 修 時 限 最 長 為 兩 分 鐘 如 參 賽 者 不 能 對 槍 枝 作 出 維 修, 參 賽 者 可 示 意 RO 將 賽 程 終 止 然 後 報 分 失 靈 之 槍 枝 必 須 除 去 彈 匣 才 能 帶 離 靶 場 在 賽 程 中 槍 枝 失 靈, 參 賽 者 不 可 要 求 重 賽 如 果 RO 懷 疑 參 賽 者 的 槍 枝 不 安 全, 可 暫 停 賽 程 RO 可 要 求 參 賽 者 到 安 全 的 位 置 並 檢 查 槍 枝, 情 況 如 下 : 槍 枝 被 確 定 為 不 安 全,RO 可 終 止 賽 事, 判 DNF, 參 賽 者 不 可 要 求 重 賽 如 RO 之 懷 疑 是 不 成 立, 參 賽 者 可 以 重 賽 槍 枝 連 發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槍 枝 連 發 的 定 義 : 單 一 扣 板 機 動 作 令 槍 枝 有 連 發 效 果 在 同 一 賽 程 發 生 第 二 次 槍 枝 連 發,RO 可 要 求 參 賽 者 即 時 停 止 射 擊, 而 參 賽 者 可 要 求 試 槍 : 如 試 槍 時, 槍 枝 仍 是 槍 枝 連 發, 判 DNF; 如 試 槍 槍 枝 沒 有 槍 枝 連 發, 參 賽 者 可 重 賽 ; 如 重 賽 時 再 發 生 一 次 槍 枝 連 發, 判 DNF 爆 氣 : 如 果 槍 枝 沒 有 構 成 危 險, 參 賽 者 可 繼 續 射 擊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單 一 響 槍 出 多 發 子 彈, 照 樣 報 分, 每 靶 只 計 算 最 高 分 的 兩 發 彈 孔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如 參 賽 者 的 槍 枝 在 第 一 次 上 膛 時 發 生 槍 枝 連 發, 判 DNF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5.8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12

13 第 六 章 : 比 賽 架 構 6.1 基 本 原 則 String Standard Exercise 分 別 的 時 間 和 分 數 元 素 每 串 射 擊 動 作 完 成 後 記 錄 成 績 和 罰 分, 當 完 成 所 有 射 擊 動 作 將 成 績 計 算 出 Stage 的 得 分 Standard Exercise 賽 程 包 含 一 個 String 或 以 上, 用 各 Strings 的 成 績 總 和 扣 減 罰 分 後 計 算 最 終 成 績 賽 程 可 以 要 求 參 賽 者 在 每 個 String 做 出 各 種 射 擊 動 作, 射 擊 次 序 和 指 定 的 換 匣 動 作 ; 賽 程 總 槍 數 不 能 超 過 二 十 四 槍 Stage Match 分 別 的 時 間 和 分 數 元 素 Match 包 含 3 個 Stages 或 以 上 及 所 有 Stage 需 使 用 同 一 款 槍 枝, 用 各 賽 程 的 成 績 總 和 決 定 優 勝 者 6.1.5&6.1.6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Shoot-Off 獨 立 的 比 賽 項 目, 用 淘 汰 制 讓 合 資 格 的 參 賽 者 同 時 射 擊 對 等 的 標 靶 作 賽 6.2 比 賽 組 別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每 個 IPSC 比 賽 必 須 有 最 少 一 個 比 賽 組 別 ; 當 比 賽 有 多 個 組 別 時, 各 組 別 必 須 分 開 及 獨 立 計 分 ; 比 賽 組 別 如 下 : Open Division: l 可 使 用 紅 點 鏡 ; l 彈 匣 袋 及 槍 套 的 位 置 沒 有 限 制, 但 不 能 離 開 腰 帶 50mm; l 彈 夾 全 長 不 能 超 過 170mm( 見 附 例 ); l 限 制 入 彈 數 為 28 發 Standard Division: l 不 能 使 用 紅 點 鏡 ; l 彈 匣 袋 及 槍 套 最 前 只 可 安 放 在 盤 骨 位 上, 但 不 能 離 開 腰 帶 50mm; l 限 制 入 彈 數 為 18 發 ; 此 外, 彈 匣 插 入 槍 枝 後, 由 輔 助 入 匣 井 最 低 點 至 彈 匣 最 低 點 不 可 超 過 20mm, 違 規 將 被 轉 至 Open Division 作 賽 ; l 槍 枝 必 須 完 全 放 入 一 個 HKAPSC 指 定 尺 寸 的 盒 子 內, 尺 寸 為 225mm x 150mm x 45mm 測 試 時, 槍 枝 準 備 狀 態 為 賽 例 條, 但 槍 枝 無 需 插 入 彈 匣, 而 槍 枝 的 槍 管 必 須 與 盒 子 長 方 保 持 平 衡 ; l 參 賽 者 未 能 符 合 以 上 條 件, 需 轉 至 Open Division 作 賽, 但 限 制 入 彈 數 之 判 罰 除 外 ( 見 賽 例 條 ) Production Division: l 器 材 及 款 式 有 限 制, 而 有 關 槍 械 限 制, 因 氣 槍 生 產 商 不 同, 請 參 閱 本 會 公 佈 ; l 不 能 使 用 加 長 彈 夾, 限 制 入 彈 數 為 15 發 ; l 可 使 用 光 纖 準 星 及 沙 紙 貼 手 柄, 但 槍 枝 不 可 進 行 其 他 結 構 性 改 裝 而 外 觀 上 必 需 與 出 廠 時 相 同 ( 例 : 顏 色 ) 結 構 性 改 裝 不 包 括 內 部 零 件 更 換 ( 例 : 更 換 氣 閥 內 槍 管 彈 簧 等 ) 及 更 換 金 屬 槍 身 RM 或 CRO 有 權 對 槍 枝 改 裝 的 定 義 進 13

14 l 行 解 釋 ; 在 準 備 動 作 需 要 Chamber Load 時, 如 該 槍 支 的 設 計 有 雙 動 作, 參 賽 者 必 須 使 用 ; l 槍 管 ( 內 及 外 管 ) 必 須 五 英 吋 或 以 下 ; l 其 他 規 例 與 Standard Division 相 同 ; l Classic Division: l l 彈 匣 袋 及 槍 套 的 最 前 只 可 放 在 盤 骨 位 上, 但 不 能 離 開 腰 帶 50mm 限 制 入 彈 數 為 10 發 ; 此 外, 彈 匣 插 入 槍 枝 後, 由 輔 助 入 匣 井 最 低 點 至 彈 匣 最 低 點 不 可 超 過 20mm, 違 規 將 被 轉 至 Open Division 作 賽 ; 槍 枝 必 須 完 全 放 入 一 個 HKAPSC 指 定 尺 寸 的 盒 子 內, 尺 寸 為 225mm x 150mm x 45mm 測 試 時, 槍 枝 準 備 狀 態 為 賽 例 8.1.2, 但 槍 枝 無 需 插 入 彈 匣, 而 槍 枝 的 槍 管 必 須 與 盒 子 長 方 保 持 平 衡 ; l 槍 枝 構 造 必 須 以 原 裝 M1911 為 藍 本, 即 為 單 列 型 彈 匣 ( 以 實 彈 型 號 為 準 ) 一 體 骨 架 下 槍 身 不 可 有 導 軌 設 計 而 其 由 滑 架 鎖 位 前 方 至 前 端 距 離 不 可 長 於 75mm 輔 助 入 匣 井 寬 度 不 可 超 過 35mm,RM 或 CRO 有 最 終 決 定 權 ; l 不 可 偷 輕 槍 身, 不 可 安 裝 弱 手 子 姆 靠 板 及 上 膛 輔 助 桿 ; l 可 作 出 表 面 改 裝, 即 換 槍 柄 加 雕 刻 或 防 滑 格 紋 等 ; l 可 換 雙 面 安 全 掣 準 星 ; l 其 他 規 例 與 Standard Division 相 同 Revolver Division: l 限 制 入 彈 數 為 6 發 ; l l 彈 匣 袋 及 槍 套 的 位 置 沒 有 限 制, 但 不 能 離 開 腰 帶 50mm 可 作 有 限 度 改 裝, 即 1. 換 撞 鎚 準 星 及 輪 瓜 開 放 掣 ;2. 表 面 改 裝 ;3. 改 裝 輪 瓜 使 用 Moon Clips ;4. 改 良 板 機 運 作 ; l 不 可 使 用 自 行 上 彈 的 左 輪 手 槍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比 賽 開 始 前, 所 有 參 賽 者 必 須 選 定 一 個 組 別, 而 工 作 人 員 應 檢 查 參 賽 者 的 裝 備 是 否 合 乎 規 定 但 參 賽 者 在 比 賽 任 何 時 間 必 須 遵 守 賽 例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當 比 賽 組 別 取 消 時,RM 會 安 排 該 組 別 的 參 賽 者 在 最 接 近 的 組 別 作 賽 如 RM 認 為 沒 有 適 合 的 組 別, 參 賽 者 可 繼 續 作 賽, 但 不 會 計 算 成 績 在 賽 程 的 Start Signal 響 後, 如 參 賽 者 的 槍 枝 或 裝 備 不 符 合 該 比 賽 組 別 的 要 求, 該 參 賽 者 會 安 排 在 Open Division 內 作 賽, 否 則 該 參 賽 者 不 會 計 算 成 績 而 Open Division 的 參 賽 者 如 槍 枝 或 裝 備 不 符 合 要 求, 則 不 會 計 算 成 績 主 辨 單 位 必 須 盡 快 公 佈 上 述 被 更 改 組 別 的 參 賽 者 的 名 單 以 上 情 況,RM 有 最 終 決 定 權 如 參 賽 者 因 賽 例 而 安 排 在 Open Division 內 作 賽, 該 參 賽 者 必 須 使 用 原 有 槍 枝 及 裝 備 作 賽, 賽 例 的 情 況 除 外 14

15 6.2.6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6.3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6.4 隊 際 組 合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參 賽 者 的 個 人 比 賽 成 績 會 直 接 用 於 隊 際 成 績 隊 際 組 合 由 最 多 四 人 組 成, 成 績 由 最 高 分 三 人 的 總 和 計 算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如 隊 員 被 DQ, 該 隊 員 以 零 分 計 算 6.5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6.6 分 組 參 賽 者 必 須 依 照 主 辨 單 位 的 分 組 及 安 排 作 賽 在 未 經 RM 同 意 下, 參 賽 者 缺 席 或 沒 有 依 照 主 辨 單 位 安 排 的 時 間 作 賽, 該 賽 程 以 零 分 計 算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6.7 HKAPSC Classification System(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規 則 如 下 : 所 有 積 分 由 HKASPC 舉 辦 或 認 可 的 比 賽 內 提 取 必 須 由 HKAPSC 屬 會 舉 辦 必 須 使 用 現 行 HKAPSC 賽 例 必 須 預 先 通 報 HKAPSC, 並 由 HKAPSC 會 長 及 賽 事 統 籌 審 理 人 數 必 須 超 過 80 名 HKAPSC 會 員 RM CRO 及 所 有 RO 必 須 為 HKAPSC 認 可 成 員 Open & Standard Division 須 有 最 少 一 名 現 列 CS 內 的 GM 級 參 賽 者 參 加 分 Open Standard Production 及 Classic 四 個 組 別 各 組 別 的 參 賽 者 等 級 會 在 總 會 網 頁 公 佈, 參 賽 者 報 名 時 必 須 依 照 認 可 或 以 上 的 等 級 申 報 (GM 只 可 供 CS 內 為 GM 級 別 的 人 仕 申 報 ) 各 等 級 獎 項 :GM, M, A, B, C 及 U 級 (GM 級 和 U 級 的 參 賽 者 只 能 在 Overall 內 作 賽 ) 沒 有 任 何 CS 記 錄 的 參 賽 者 將 會 列 入 U 級 ( 新 手 除 外, 新 手 會 列 入 C 級, 需 屬 會 負 責 人 加 簽 作 實 ) 15

16 分 等 級 方 法 : 最 近 三 次 成 績 取 其 最 高 分 兩 次 之 平 均 數 計 算 ( 以 計 算 日 起 兩 年 為 限 ) 如 參 賽 者 未 夠 三 次 成 績, 第 一 次 參 加 就 是 U 級, 第 二 次 參 加 就 以 第 一 次 成 績 決 定, 第 三 次 參 加 就 以 前 二 次 成 績 的 平 均 數 來 決 定 如 參 賽 者 第 一 次 轉 Division, 需 以 U 級 作 賽 如 參 賽 者 在 二 年 內 未 有 再 報 HKAPSC 舉 辦 或 認 可 的 賽 事, 該 參 賽 者 需 由 U 級 再 開 始 計 算 如 參 賽 者 在 比 賽 中 DQ, 是 次 比 賽 將 不 會 計 算 在 CS 成 績 內 16

17 第 七 章 : 靶 場 管 理 7.1 管 理 人 員 Range Officer - 負 責 在 近 距 離 下 監 察 參 賽 者 的 比 賽 程 序, 宣 讀 場 地 命 令, 監 管 參 賽 者 的 安 全 守 則 及 協 助 參 賽 者 順 利 完 成 賽 程 在 Chief Range Officer 的 授 權 下 工 作 ( 簡 稱 RO) Chief Range Officer - 負 責 管 理 各 個 比 賽 項 目, 對 Range Officer 作 正 確 及 有 需 要 的 項 目 講 解 及 解 答 有 關 其 管 轄 下 項 目 的 問 題 在 項 目 的 安 全 及 公 平 問 題 中 有 絕 對 權 力, 並 可 分 散 至 屬 下 人 員 在 Range Master 的 授 權 下 工 作 ( 簡 稱 CRO) Stats Officer - 負 責 收 集 排 序 處 理 計 算 分 紙 ( 簡 稱 SO)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Range Master - 管 理 整 個 比 賽 場 地 及 比 賽 項 目 設 計 上 的 安 全, 確 保 所 有 規 例 的 執 行 訓 練 及 指 導 場 地 工 程 人 員, 所 有 進 行 訟 裁 的 事 件 均 須 經 由 他 處 理, 而 任 何 有 關 安 全 的 問 題 亦 需 要 知 會 RM ( 簡 稱 RM) Match Director - 負 責 整 個 比 賽 的 行 政 工 作, 包 括 分 組 賽 程 次 序 場 地 施 工 協 調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及 為 他 / 她 提 供 服 務 擁 有 整 個 比 賽 的 決 策 權, 唯 有 關 賽 例 的 決 策 權 屬 RM 擁 有 MD 是 比 賽 的 主 辦 人, 並 與 RM 共 同 工 作 ( 簡 稱 MD) 7.2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7.3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17

18 第 八 章 : 靶 場 程 序 8.1 槍 枝 的 準 備 狀 態 : 參 賽 者 必 須 留 心 在 賽 程 簡 介 時 RO 的 講 解, 而 RO 毋 須 為 參 賽 者 做 出 不 正 確 的 準 備 狀 態 負 責 左 輪 槍 枝 不 可 使 用 純 單 動 作 式 左 輪 槍 枝 雙 動 作 式 : 撞 鎚 完 全 釋 放 而 輪 瓜 處 於 閉 鎖 如 半 自 動 槍 枝 的 準 備 狀 態 為 Chamber Empty, 左 輪 槍 枝 的 準 備 狀 態 為 輪 瓜 Empty 否 則 左 輪 槍 枝 的 準 備 為 Loaded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半 自 動 槍 枝 單 動 作 式 : 上 膛 拉 起 撞 鎚 及 啓 動 安 全 掣 雙 動 作 式 : 上 膛 撞 鎚 完 全 釋 放 選 擇 式 : 上 膛, 拉 起 撞 鎚 及 啓 動 安 全 掣 或 撞 鎚 完 全 釋 放 安 全 掣 必 須 為 可 見 槓 桿 式 ( 例 如 : M1911 手 槍 上 的 母 子 安 全 掣 ), 而 RM 有 對 安 全 掣 定 義 的 最 終 決 定 權 所 有 半 自 動 槍 枝 的 安 全 掣 必 須 為 可 見 槓 桿 式 ( 例 如 :1911 手 槍 上 的 母 子 安 全 掣 ), 而 RM 有 對 安 全 掣 定 義 的 最 終 決 定 權 如 槍 枝 具 有 Decock 功 能, 參 賽 者 必 須 使 用 其 功 能 釋 放 撞 鎚 及 不 可 接 觸 板 機 如 槍 枝 沒 有 Decock 功 能, 參 賽 者 必 須 以 安 全 方 式 及 手 動 完 全 釋 放 撞 鎚 ( 即 不 可 以 放 置 於 半 鎚 或 中 間 位 置 ) 如 賽 程 簡 報 上 要 求 槍 枝 準 備 狀 態 為 Chamber Empty, 槍 枝 不 能 拉 起 撞 鎚 及 啓 動 安 全 掣, 撞 鎚 必 須 完 全 釋 放 而 滑 架 必 須 完 全 置 於 最 前 方 賽 程 可 要 求 參 賽 者 作 出 以 上 任 何 一 種 準 備 狀 態, 但 必 須 在 賽 程 簡 報 中 清 楚 列 明 如 賽 程 簡 報 上 要 求 參 賽 者 在 開 始 信 號 之 前 需 要 將 槍 枝 和 / 或 相 關 設 備 放 置 在 枱 上 或 另 一 平 面 上, 它 們 必 須 就 賽 程 簡 報 之 規 定 放 置 於 規 定 的 地 方 上 除 了 本 身 組 件 外 ( 如 : 弱 手 子 姆 靠 板, 拇 指 安 全 掣, 上 膛 輔 助 桿, 彈 匣 墊 等 ), 任 何 其 他 物 品 不 能 被 用 作 支 撐 用 途 ( 見 賽 例 條 ) 除 組 別 要 求 外 ( 見 賽 例 條 ), 不 可 指 定 參 賽 者 在 賽 程 中 的 入 彈 數 入 匣 時 間 上 膛 時 間 及 換 匣 次 數 但 Short Course( 見 賽 例 條 ) 可 要 求 參 賽 者 於 指 定 時 間 入 匣 上 膛 及 換 匣 IPSC 的 槍 枝 分 類 : 單 動 作 式 : 當 扣 動 板 機 時, 撞 鎚 擊 下 雙 動 作 式 : 當 扣 動 板 機 時, 撞 鎚 升 起 然 後 擊 下 選 擇 式 : 以 上 兩 種 模 式 均 可 使 用 8.2 準 備 位 置 參 賽 者 必 須 依 照 賽 程 簡 報 時 的 要 求 對 槍 枝 作 出 相 應 的 準 備 位 置 正 常 準 備 位 置 是 表 示 參 賽 者 的 槍 枝 放 於 槍 套 內 或 該 項 目 所 需 之 指 定 位 置 上, 而 雙 手 則 放 在 指 定 的 位 置 準 備 除 非 另 有 指 示, 參 賽 者 必 須 站 立, 放 鬆 及 自 然 RO 有 權 因 為 參 18

19 賽 者 作 出 不 正 確 的 準 備 位 置, 而 要 求 參 賽 者 在 賽 程 進 行 中 或 完 成 後 重 賽 參 賽 者 不 可 在 Stand By 與 Start Signal 之 間 接 觸 槍 支 或 彈 匣 ( 參 賽 者 作 出 正 常 準 備 位 置 時, 前 臂 接 觸 槍 枝 或 彈 匣 除 外 ) 賽 程 不 可 要 求 參 賽 者 使 用 弱 手 拔 槍 賽 程 不 可 要 求 參 賽 者 在 Start Signal 響 後 將 槍 枝 放 回 槍 套 ; 但 參 賽 者 可 基 於 安 全 理 由 作 出 上 述 動 作, 但 必 須 除 匣 或 應 用 槍 枝 準 備 狀 態 時 的 程 序 ( 見 賽 例 8.1 條 ) 8.3 靶 場 口 號 Load and Make Ready ( 或 Make Ready )- 此 口 令 表 示 已 正 式 開 始 賽 程 參 賽 者 面 向 射 擊 方 位, 可 隨 意 整 理 護 目 鏡 或 器 材 及 依 該 項 比 賽 要 求 而 造 出 所 須 準 備 若 果 該 項 目 要 求 參 賽 者 背 向 目 標 的 話, 他 必 須 在 而 轉 身 前 做 好 上 膛 及 鎖 上 保 險 制 等 動 作 當 參 賽 者 做 出 該 項 須 之 姿 勢 後,RO 就 會 假 定 他 已 作 好 準 備 當 RO 讀 出 Load and Make Ready ( 或 Make Ready ) 後, 參 賽 者 不 可 擅 自 離 開 開 始 位 置 直 至 Start Signal 響 起 ; 否 則 RO 可 警 告 初 犯 者, 而 在 同 一 比 賽 中, 再 犯 者 判 不 君 子 行 為 Are You Ready? - 如 參 賽 者 在 RO 發 出 上 述 口 令 時 仍 未 準 備 好, 必 須 呼 喚 Not Ready 為 了 防 止 不 必 要 誤 會, 參 賽 者 應 在 準 備 好 後 做 出 姿 勢 或 通 知 RO 已 作 好 準 備 Stand By - 當 聽 到 這 個 口 令 後, 計 時 器 會 在 1-4 秒 鐘 內 響 起 並 開 始 射 擊 Start Signal - 訊 號 示 意 參 賽 者 可 以 開 始 射 擊 如 參 賽 者 聽 不 見 訊 號,RO 可 讓 參 賽 者 由 Are You Ready? 從 新 開 始 如 RO 認 為 參 賽 者 並 非 故 意 過 早 做 出 動 作,RO 可 停 止 參 賽 者 射 擊 及 讓 參 賽 者 從 新 開 始 Stop -RO 有 權 在 賽 程 中 任 何 時 間 讀 出, 而 參 賽 者 必 須 即 時 停 止 射 擊 及 移 動, 並 等 候 RO 作 出 指 示 當 進 行 Standard Exercises 時,RO 可 以 在 參 賽 者 在 每 組 射 擊 動 作 後 讀 出 附 加 口 令 ( 例 如 Reload if required and holster ) 讓 參 賽 者 作 出 下 組 射 擊 動 作 的 準 備, 但 任 何 附 加 口 令 必 須 在 賽 程 簡 介 中 列 明 If you are finished,unload and Show Clear - 如 參 賽 者 認 為 已 完 成 賽 程, 需 把 彈 匣 除 下 及 將 滑 架 拉 後 在 整 個 卸 彈 程 序 中, 槍 咀 必 須 指 向 前 方, 除 匣 然 後 將 滑 架 需 要 保 持 在 後 方 讓 RO 撿 查 清 楚 而 左 輪 槍 枝 必 須 打 開 輪 瓜 及 卸 彈 If Clear,Hammer Down,Holster - 當 RO 發 出 這 個 口 令 後, 參 賽 者 必 須 停 止 任 何 射 擊, 並 必 須 繼 續 將 槍 咀 指 向 前 方, 參 賽 者 需 清 楚 地 檢 視 槍 枝 是 否 安 全, 規 則 如 下 : 半 自 動 手 槍 : 放 回 滑 架 及 釋 放 撞 鎚 ( 不 可 接 觸 撞 鎚 或 decocker 等 ) 左 輪 槍 枝 : 關 上 已 卸 彈 的 輪 瓜 ( 不 可 接 觸 撞 鎚 等 ) 如 槍 枝 安 全, 參 賽 者 必 須 把 槍 枝 放 回 槍 袋 內, 並 表 示 賽 程 完 結 如 不 確 定 槍 枝 是 否 安 全,RO 可 重 讀 賽 例 條 的 口 令 讓 參 賽 者 重 做 Range Is Clear - 在 這 個 口 令 前, 任 何 人 仕 均 不 得 擅 自 闖 入 射 擊 區 內, 當 聽 到 這 口 令 後, 工 作 人 員 及 參 賽 者 才 能 進 行 計 分 工 作 19

20 8.4 在 賽 程 中 入 匣 換 匣 及 除 匣 : 以 上 動 作 必 須 要 顧 及 安 全, 在 整 個 換 彈 過 程 中, 槍 嘴 需 向 著 射 擊 方 向, 而 扣 板 機 的 手 指 必 須 清 楚 顯 示 已 離 開 板 機 護 環 8.5 移 動 動 作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除 非 參 賽 者 移 動 時, 參 賽 者 仍 然 瞄 準 靶 或 射 擊 靶 ; 否 則 所 有 移 動 動 作 必 須 將 扣 板 機 的 手 指 移 離 板 機, 而 槍 枝 亦 必 須 指 向 安 全 方 向 及 建 議 啟 動 安 全 掣 移 動 動 作 定 義 : 多 於 一 腳 步 的 移 動 移 動 動 作 定 義 : 改 變 姿 勢 ( 例 如 : 由 站 立 至 膝 頭 位 置 ) 在 賽 程 中, 所 有 放 入 槍 套 而 又 上 膛 的 槍 枝 必 須 應 用 槍 枝 準 備 狀 態 時 的 程 序 ( 見 賽 例 8.1 條 ), 否 則 判 DQ 單 動 作 式 槍 枝 須 啓 動 安 全 掣 雙 動 作 式 槍 枝 須 將 撞 鎚 完 全 釋 放 8.6 協 助 或 騷 擾 除 RO 可 向 參 賽 者 作 出 協 助 外, 任 何 人 仕 無 論 是 實 質 及 口 頭 的 協 助 或 騷 擾, 在 賽 程 中 均 不 能 提 出 如 RO 認 為 參 賽 者 在 賽 程 中 的 任 何 時 間 內 發 生 危 險, 均 有 權 發 出 警 告, 而 上 述 之 警 告 是 不 會 給 予 該 參 賽 者 獲 得 任 何 重 賽 機 會 RM 可 給 予 使 用 輪 椅 或 類 似 儀 器 的 參 賽 者 特 別 的 協 助, 但 RM 有 權 引 用 賽 例 條 處 理 如 任 何 人 仕 做 出 協 助 或 騷 擾 參 賽 者 的 行 為, 該 人 仕 會 在 該 賽 程 被 判 罰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及 / 或 引 用 賽 例 10.6 條 判 罰 如 參 賽 者 接 受 場 外 人 仕 提 供 意 見 或 協 助, 亦 會 判 罰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及 / 或 引 用 賽 例 10.6 條 判 罰 如 情 況 嚴 重, 大 會 有 權 取 消 該 批 人 等 的 比 賽 資 格, 及 即 時 將 該 批 人 等 驅 逐 離 場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任 何 人 仕 直 接 或 間 接 騷 擾 正 在 進 行 賽 程 的 參 賽 者, 可 引 用 賽 例 10.6 條 判 罰 如 RO 認 為 該 參 賽 者 明 確 受 到 影 響,RO 可 向 CRO 或 RM 報 告, 而 CRO 或 RM 可 判 該 參 賽 者 重 賽 在 賽 程 中, 如 在 場 之 任 何 人 仕 ( 包 RO) 向 進 行 賽 程 之 參 賽 者 作 出 無 意 的 妨 礙 或 干 擾,RO 是 可 向 該 參 賽 者 提 出 終 止 該 賽 程 及 重 賽 但 當 時 如 因 該 妨 礙 或 干 擾 而 出 現 危 險,RO 就 可 能 根 據 賽 例 10.3 條 而 作 出 判 罰 8.7 瞄 準 器 對 焦 和 賽 程 練 習 在 賽 程 的 Start Signal 響 前, 參 賽 者 禁 止 使 用 槍 枝 進 行 瞄 準 器 對 焦 (Sight picture) 和 / 或 練 習 拔 槍 (Dry firing) 行 為 ; 否 則 RO 可 警 告 初 犯 者, 而 在 同 一 比 賽 中, 再 犯 者 判 罰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但 參 賽 者 可 將 槍 枝 指 向 地 面 調 教 瞄 準 器 參 賽 者 不 可 手 持 任 何 物 件 進 行 賽 程 練 習, 否 則 RO 可 警 告 初 犯 者, 再 犯 者 判 罰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如 未 經 RO 許 可, 參 賽 者 不 可 進 入 靶 場 進 行 賽 程 練 習, 否 則 RO 可 警 告 初 犯 者, 而 在 同 一 比 賽 中, 再 犯 者 判 不 君 子 行 為 ( Online 的 參 賽 者 除 外 )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20

21 第 九 章 : 計 分 方 法 9.1 基 本 規 則 參 賽 者 與 靶 的 距 離 : 在 進 行 計 分 時, 參 賽 者 如 沒 有 RO 特 別 授 權, 不 得 接 近 標 靶 一 米 之 內 範 圍 違 例 者 可 被 警 告, 而 再 犯 者 判 罰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參 賽 者 接 觸 紙 靶 : 如 RO 發 覺 參 賽 者 嘗 試 接 觸 紙 靶, 從 而 改 變 該 靶 之 原 來 得 分, RO 有 權 作 出 以 下 判 罰 : 判 該 靶 為 Miss 判 該 靶 ( 罰 分 靶 ) 為 最 高 罰 分 參 賽 者 無 論 於 射 擊 途 中 射 擊 之 後 報 分 的 時 候, 非 蓄 意 觸 碰 是 無 須 受 到 任 何 懲 罰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過 早 貼 靶 :RO 發 覺 該 靶 未 報 分 之 前 已 貼 靶,RO 不 應 推 測 該 靶 分 數 並 要 求 參 賽 者 重 賽 未 重 置 的 靶 : 當 參 賽 者 完 成 賽 程 後,RO 發 現 一 個 或 以 上 的 靶 沒 有 被 重 置, 不 論 清 楚 與 否,RO 須 正 確 判 斷 參 賽 者 的 應 有 分 數 如 紙 靶 / 罰 分 靶 上 有 不 明 的 彈 孔, 而 RO 亦 不 能 分 辨 是 否 由 參 賽 者 造 成, 參 賽 者 必 須 重 賽 如 因 風 力 或 其 他 原 因 令 在 已 修 復 的 靶 紙 上 之 貼 紙 掉 下, 而 RO 亦 不 能 分 辨 彈 孔 是 否 由 參 賽 者 造 成, 參 賽 者 必 須 重 賽 如 參 賽 者 在 賽 程 中 自 以 為 有 未 重 置 的 靶, 而 令 到 在 賽 程 中 有 猶 豫 或 自 行 停 止, 將 不 會 獲 準 重 賽 不 可 穿 透 性 : 所 有 計 分 靶 或 罰 分 靶 的 計 分 位 置 均 設 定 為 不 能 穿 透 的 如 子 彈 完 全 貫 穿 紙 靶 的 計 分 位 置 而 再 擊 中 其 他 紙 靶 的 計 分 位 置, 被 貫 穿 擊 中 的 彈 孔 判 無 效 ( 不 計 算 得 分 或 罰 分 ) 如 子 彈 完 全 貫 穿 紙 靶 的 計 分 位 置 而 再 擊 倒 金 屬 靶, 判 靶 場 設 備 失 靈 參 賽 者 須 在 RO 調 教 設 備 後 重 賽 如 子 彈 部 份 貫 穿 紙 靶 的 計 分 位 置 而 再 擊 中 其 他 紙 靶 的 計 分 位 置, 被 貫 穿 擊 中 的 彈 孔 應 計 算 分 數 或 罰 分 如 子 彈 部 份 貫 穿 紙 靶 的 計 分 位 置 而 再 擊 倒 金 屬 靶, 被 貫 穿 擊 倒 的 金 屬 靶 應 計 算 分 數 或 罰 分 RO 應 將 以 上 情 況 記 錄 在 計 分 紙 上, 並 通 知 RM 或 CRO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除 於 賽 程 簡 報 時 特 別 指 明 為 可 擊 穿 物 外, 所 有 靶 場 內 的 物 件 都 假 設 為 不 可 擊 穿 物 如 子 彈 完 全 貫 穿 不 可 擊 穿 物 而 再 擊 中 其 他 紙 靶 的 計 分 位 置, 被 貫 穿 擊 中 的 彈 孔 判 無 效 ( 不 計 算 得 分 或 罰 分 ) 如 子 彈 完 全 貫 穿 不 可 擊 穿 物 而 再 擊 倒 金 屬 靶, 判 靶 場 設 備 失 靈 參 賽 者 須 在 RO 調 教 設 備 後 重 賽 如 子 彈 部 份 貫 穿 不 可 擊 穿 物 而 再 擊 中 其 他 紙 靶 的 計 分 位 置, 被 貫 穿 擊 中 的 彈 孔 應 計 算 分 數 或 罰 分 如 子 彈 部 份 貫 穿 不 可 擊 穿 物 而 再 擊 倒 金 屬 靶, 被 貫 穿 擊 倒 的 金 屬 靶 應 計 算 分 數 或 罰 分 21

22 RO 應 將 以 上 情 況 記 錄 在 計 分 紙 上, 並 通 知 RM 或 CRO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所 有 固 定 於 可 擊 穿 物 或 不 可 擊 穿 物 上 的 靶, 不 論 可 擊 穿 物 或 不 能 穿 透 物 被 完 全 或 部 份 貫 穿 而 再 擊 中 紙 靶 或 擊 倒 金 屬 靶, 均 須 計 算 分 數 9.2 計 分 方 法 Comstock : 計 算 最 後 一 槍 之 時 間 ( 最 後 一 槍 必 需 是 射 擊 Stop plate), 不 限 射 擊 槍 數, 計 算 每 靶 所 得 分 數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參 賽 者 實 得 分 數 乃 基 於 參 賽 者 於 該 賽 程 所 得 之 分 數 減 去 罰 分, 再 除 以 該 賽 程 所 用 時 間 ( 至 百 分 一 秒 ), 從 而 計 算 出 射 擊 因 數 而 賽 程 總 分 則. 予 射 擊 因 數 最 高 之 參 賽 者 該 賽 程 能 得 的 最 高 分 數 以 此 為 基 準, 從 而 按 比 例 計 算 每 位 參 賽 者 相 對 該 賽 程 冠 軍 的 射 擊 因 數 之 比 率 而 計 算 其 應 得 分 數 各 組 別 的 賽 程 總 分 需 獨 立 計 算, 由 高 去 低 排 列 及 計 算 至 小 數 後 四 位 各 組 別 的 比 賽 總 分 需 獨 立 計 算, 比 賽 總 分 為 各 賽 程 總 分 的 總 和, 由 高 去 低 排 列 及 計 算 至 小 數 後 四 位 9.3 平 手 比 賽 不 應 有 平 手 的 情 况,RM 需 建 議 或 新 建 一 個 或 多 個 賽 程, 供 平 手 的 參 賽 者 分 出 勝 負 為 止 而 於 供 平 手 的 參 賽 者 分 出 勝 負 的 賽 程 所 得 的 分 數 只 會 用 於 分 出 名 次, 不 會 用 於 計 算 比 賽 總 分 而 在 任 何 情 況 中, 不 可 以 隨 機 方 式 分 出 名 次 9.4 計 分 及 罰 分 所 有 在 紙 靶 的 彈 孔 或 彈 印 均 需 依 照 HKAPSC 認 可 的 計 分 方 法 計 算 所 有 在 罰 分 紙 靶 計 分 區 內 的 彈 孔 或 彈 印 均 判 罰 最 高 得 分 的 兩 倍 (10 分 ), 而 每 一 個 罰 分 紙 靶 最 多 只 可 判 罰 兩 槍 (20 分 ) 擊 倒 金 屬 罰 分 靶 均 判 罰 最 高 得 分 的 兩 倍 (10 分 ) ( 見 賽 例 條 )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所 有 Miss 均 判 罰 最 高 得 分 的 兩 倍 (10 分 ), 而 會 消 失 的 靶 除 外 ( 見 賽 例 條 ) 9.5 計 分 指 引 除 特 別 指 明 外, 每 紙 靶 射 擊 最 少 一 槍 及 計 算 最 高 分 數 的 兩 槍, 而 每 金 屬 靶 射 擊 最 少 一 槍 及 以 金 屬 靶 完 全 倒 下 計 算 ( 金 屬 靶 脫 扣 已 算 倒 下 )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如 子 彈 擊 中 兩 個 計 分 區 或 子 彈 擊 中 非 計 分 區 及 計 分 區, 以 較 高 得 分 計 算 如 子 彈 擊 中 紙 靶 及 罰 分 靶, 則 一 併 計 算 得 分 及 罰 分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賽 程 的 最 低 得 分 為 零 分 如 參 賽 者 沒 有 向 靶 射 擊 最 少 一 槍, 判 Failure to Shoot, 參 賽 者 會 被 判 罰 每 靶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再 加 Miss ( 見 賽 例 條 ) 如 紙 靶 及 罰 分 靶 上 的 彈 孔 是 由 子 彈 貫 穿 另 一 個 紙 靶 及 罰 分 靶 造 成, 此 彈 孔 不 會 計 算 得 分 或 罰 分 22

23 9.5.8 金 屬 靶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參 賽 者 擊 中 金 屬 靶 後 如 沒 有 倒 下, 應 繼 續 餘 下 賽 程 賽 程 完 成 後, 參 賽 者 可 要 求 RO 試 金 屬 靶 : 如 金 屬 靶 倒 下, 判 Miss; 如 金 屬 靶 不 倒 下, 判 參 賽 者 重 賽 參 賽 者 擊 中 金 屬 靶 後 如 沒 有 倒 下, 而 參 賽 者 沒 有 繼 續 餘 下 賽 程 及 要 求 RO 試 金 屬 靶 : 如 金 屬 靶 倒 下, 判 DNF (0 分 ); 如 金 屬 靶 不 倒 下, 判 參 賽 者 重 賽 如 賽 程 中 金 屬 靶 最 終 倒 下 ( 不 論 射 擊 槍 數 ),RO 照 常 計 分, 而 參 賽 者 不 得 要 求 試 金 屬 靶 RO 試 金 屬 靶 之 位 置 為 合 法 射 擊 的 最 近 直 線 位 置 RO 會 使 用 一 支 主 辦 單 位 準 備 的 槍 枝 試 射 金 屬 靶 一 槍 如 該 槍 Miss,RO 必 須 再 次 試 射 金 屬 靶 一 槍, 直 至 出 現 賽 例 條 或 賽 例 條 的 情 況 Stop Plate(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Stop Plate 之 定 義 是 要 求 " 計 算 時 間 ", 並 不 應 考 驗 參 賽 者 之 準 確 度 為 求 明 確 及 有 效 地 取 得 時 間,Stop Plate 之 射 程 距 離 不 應 超 過 5m 如 參 賽 者 向 Stop Plate 連 續 發 射 數 槍 而 最 後 一 槍 不 能 擊 中 Stop Plate,RO 會 要 求 參 賽 者 再 向 Stop Plate 射 擊, 直 至 最 後 一 槍 擊 中 及 記 錄 最 後 一 槍 的 時 間 Stop Plate 之 直 徑 不 少 於 六 寸 及 需 要 搖 晃 或 有 光 學 提 示 如 參 賽 者 在 完 成 賽 程 後 計 時 器 沒 有 時 間, 參 賽 者 可 要 求 RO 試 Stop Plate: 子 彈 擊 中 Stop Plate 而 計 時 器 顯 示 時 間, 判 DNF (0 分 ) 子 彈 擊 中 Stop Plate 而 計 時 器 沒 有 顯 示 時 間, 判 參 賽 者 重 賽 RO 試 Stop Plate 位 置 為 合 法 射 擊 的 最 近 直 線 位 置 RO 會 使 用 一 支 主 辦 單 位 準 備 的 槍 枝 試 射 Stop Plate 如 RO 確 定 參 賽 者 已 擊 中 Stop Plate 而 計 時 器 沒 有 顯 示 時 間,RO 毋 須 試 Stop Plate 而 判 參 賽 者 重 賽 RO 於 檢 查 參 賽 者 的 彈 匣 入 彈 數 時, 如 參 賽 者 的 彈 匣 入 彈 數 超 過 規 定 ( 見 賽 例 6.2.1), 判 該 賽 程 0 分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RO 只 可 於 參 賽 者 On Line Stand By 及 Second Stand By 時 檢 查 參 賽 者 的 彈 匣 入 彈 數 參 賽 者 於 沒 有 換 匣 的 情 況 而 完 成 超 過 其 Division 入 彈 上 限 的 賽 程, 判 該 賽 程 0 分 9.6 計 分 及 覆 核 當 RO 讀 出 Range is clear 後, 參 賽 者 可 陪 同 RO 進 行 計 分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參 賽 者 沒 有 陪 同 RO 進 行 計 分 等 同 放 棄 覆 核 的 權 利 參 賽 者 必 須 於 該 靶 修 復 或 重 置 前 向 RO 提 出 覆 核, 否 則 均 不 被 接 納 23

24 9.6.5 如 參 賽 者 不 認 同 RO 所 提 出 的 得 分 或 罰 分, 參 賽 者 可 向 CRO 提 出 上 訴 並 由 CRO 或 RM 裁 決 RM 的 裁 決 為 最 後 的 裁 決, 參 賽 者 必 須 服 從 當 參 賽 者 向 RO 提 出 覆 核 時, 該 靶 不 可 進 行 修 復 或 重 置 直 至 覆 核 完 成 RO 為 免 妨 礙 比 賽 進 行, 可 將 該 紙 靶 抽 起 交 由 CRO 或 RM 檢 驗 在 任 何 紙 靶 得 分 覆 核 上,RM 有 最 高 決 策 權 9.7 計 分 紙 RO 必 須 於 簽 署 計 分 紙 前 填 上 所 有 資 料 ( 包 括 任 何 警 告 ) 當 RO 於 計 分 紙 上 簽 署 後, 參 賽 者 需 在 計 分 紙 上 的 指 定 位 置 簽 署 作 實 所 有 得 分 及 罰 分 用 整 數 計 算, 而 賽 程 時 間 用 小 數 後 兩 位 計 算 如 有 需 要 修 改 計 分 紙, 必 須 同 時 於 正 本 及 副 本 上 作 出 修 改, 而 RO 及 參 賽 者 亦 必 須 於 修 改 的 位 置 加 簽 作 實 任 何 情 況, 如 參 賽 者 拒 絕 簽 署 計 分 紙,RO 必 須 轉 交 RM 處 理 如 RM 認 為 賽 程 及 計 分 無 誤, 該 計 分 紙 可 照 常 計 算 當 RO 及 參 賽 者 在 計 分 紙 簽 署 作 實 後, 計 分 紙 上 的 分 數 及 時 間 均 視 為 正 確 無 誤 作 實 後 的 計 分 紙 為 最 終 的 文 件, 除 引 用 賽 例 條 而 判 罰 程 序 性 犯 規 外, 不 可 作 出 其 他 修 改 如 計 分 紙 的 總 槍 數 不 正 確 或 沒 有 記 錄 時 間, 參 賽 者 須 進 行 重 賽 如 上 述 的 重 賽 基 於 任 何 理 由 不 能 進 行, 判 決 如 下 : 如 計 分 紙 沒 有 記 錄 時 間, 參 賽 者 該 賽 程 以 零 分 計 算 如 計 分 紙 的 總 槍 數 少 於 賽 程 最 少 槍 數, 參 賽 者 該 賽 程 以 計 分 紙 上 的 得 分 計 算 如 計 分 紙 的 總 槍 數 多 於 賽 程 最 少 槍 數, 參 賽 者 該 賽 程 以 計 分 紙 上 的 最 高 得 分 計 算 程 序 性 犯 規 以 計 分 紙 上 的 記 錄 計 算, 引 用 賽 例 條 而 判 罰 程 序 性 犯 規 除 外 如 計 分 紙 沒 有 記 錄 參 賽 者 的 身 份,RO 必 須 轉 交 RM 處 理, 而 由 RM 作 出 相 應 行 動 處 理 如 計 分 紙 的 正 本 遺 失 或 失 效,RM 可 採 用 計 分 紙 的 副 本 計 分 如 計 分 紙 的 副 本 亦 遺 失 或 失 效, 參 賽 者 須 進 行 重 賽 如 上 述 的 重 賽 基 於 任 何 理 由 不 能 進 行, 參 賽 者 該 賽 程 以 零 分 計 算 除 指 定 人 員 或 RO 同 意 外, 任 何 人 不 可 手 持 放 置 於 賽 程 內 的 分 紙 正 本, 或 於 任 何 地 方 持 有 已 簽 署 的 分 紙 正 本 RO 可 警 告 初 犯 者, 在 同 一 比 賽 中 再 犯 者 將 以 賽 例 10.6 條 處 理 9.8 計 分 責 任 參 賽 者 有 責 任 自 行 核 對 已 列 出 的 成 績 是 否 正 確 當 所 有 參 賽 者 完 成 比 賽 後, 主 辦 單 位 必 須 公 佈 臨 時 成 績 及 張 成 績 貼 於 靶 場 內 的 當 眼 處 供 參 賽 者 核 對 如 參 賽 者 發 現 已 公 佈 的 臨 時 成 績 不 正 確, 參 賽 者 必 須 於 一 小 時 內 向 SO 提 出 上 訴 否 則 已 公 佈 的 臨 時 成 績 會 落 實, 而 所 有 上 訴 亦 不 會 被 接 納 24

25 9.8.4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如 選 擇 以 電 子 方 式 公 佈 ( 例 如 : 網 站 ) 來 代 替 印 出 比 賽 結 果, 有 關 方 法 必 須 於 比 賽 前 和 / 或 比 賽 場 地 公 佈 比 賽 場 地 亦 必 須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供 參 賽 者 查 看 結 果 9.9 移 動 靶 計 分 指 引 移 動 靶 必 須 在 靜 止 時 ( 啟 動 前 除 外 ), 保 留 部 份 A Zone 供 參 賽 者 射 擊, 或 移 動 靶 能 不 斷 重 覆 出 現 和 消 失 RO 有 權 就 以 上 情 況 判 罰 參 賽 者 Misses 及 / 或 Failure to Shoot 如 移 動 靶 不 能 提 供 以 上 情 況,RO 不 能 判 罰 參 賽 者 Misses 或 Failure to Shoot ( 賽 例 條 的 情 況 除 外 ) 如 參 賽 者 沒 有 啟 動 移 動 靶,RO 應 判 罰 參 賽 者 Misses 及 Failure to Shoot 9.10 比 賽 認 可 時 間 只 有 RO 使 用 的 計 時 儀 器 計 算 的 時 間 才 被 認 可 如 果 器 材 失 效,RO 須 要 求 參 賽 者 重 賽 如 RM 認 為 參 賽 者 的 射 擊 時 間 明 顯 不 正 確, 可 要 求 該 參 賽 者 重 賽 ( 見 賽 例 條 )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在 賽 程 中, 如 參 賽 者 已 對 Start Signal 作 出 反 應, 而 參 賽 者 基 於 任 何 理 由 拒 絕 完 成 賽 程, 引 致 RO 不 能 錄 取 比 賽 認 可 時 間 RO 判 參 賽 者 該 賽 程 0 分 賽 程 中 參 賽 者 射 擊 的 最 後 一 槍 必 須 擊 中 Stop Plate, 否 則 該 賽 程 以 0 分 計 算 9.11 計 分 系 统 Match Scoring System (MSS) 及 Windows Match Scoring System (WinMSS) 為 HKAPSC 認 可 的 計 分 系 统 其 他 未 經 HKAPSC 認 可 的 計 分 系 统 均 不 被 接 納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25

26 第 十 章 : 罰 則 10.1 程 序 性 犯 規, 一 般 解 釋 當 參 賽 者 未 依 照 賽 程 簡 報 之 競 賽 程 序 進 行 比 賽 時, 判 程 序 性 犯 規 當 RO 判 定 參 賽 者 犯 規 時, 必 須 判 別 參 賽 者 犯 規 之 次 數, 並 說 明 犯 規 之 原 因 相 關 資 料 必 須 明 確 記 錄 於 計 分 紙 上 程 序 性 犯 規 之 扣 分 為 IPSC 紙 靶 的 最 高 分 數 之 兩 倍 如 該 最 高 分 數 為 5 分, 則 程 序 性 犯 規 扣 分 為 10 分 如 參 賽 者 對 犯 規 判 決 有 不 滿, 可 依 序 向 RM 或 CRO 提 出 裁 決 要 求 程 序 性 犯 規 不 會 因 為 參 賽 者 之 後 ( 同 一 賽 程 內 ) 的 任 何 行 為 而 取 消 例 如 : 參 賽 者 超 越 過 指 定 線 射 擊 紙 靶 而 被 記 程 序 性 犯 規, 並 不 會 因 為 他 / 她 已 經 或 之 後 合 法 射 擊 該 紙 靶 而 取 消 10.2 程 序 性 犯 規, 案 例 如 參 賽 者 於 射 擊 中, 身 體 任 何 部 份 接 觸 地 上 超 越 過 指 定 線 Fault Line, 每 發 響 槍 判 罰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然 而, 若 RO 認 為 該 參 賽 者 因 此 犯 規 行 為 而 使 他 / 她 獲 得 顯 著 的 競 賽 優 勢 時, 則 可 判 定 該 參 賽 傾 犯 規 時 的 每 一 次 射 擊 皆 為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但 若 超 出 指 定 線 時 並 無 進 行 射 擊, 則 不 判 定 為 犯 規 如 參 賽 者 違 反 於 賽 程 簡 報 時 指 定 的 動 作, 每 違 反 一 次 判 罰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然 而, 若 RO 認 為 該 參 賽 者 因 此 犯 規 行 為 而 使 他 / 她 獲 得 顯 著 的 競 賽 優 勢 時, 則 可 判 定 該 參 賽 傾 犯 規 時 的 每 一 次 射 擊 皆 為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例 如 : 參 賽 者 未 有 依 照 指 定 姿 勢 多 次 射 擊 如 參 賽 者 重 犯 以 上 錯 誤, 其 判 罰 次 數 之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該 組 靶 的 最 少 槍 數 例 如 : 只 有 四 個 金 屬 靶, 參 賽 者 超 越 過 指 定 線 射 擊 五 槍, 並 因 此 獲 得 競 賽 優 勢, 此 時 可 判 的 程 序 性 犯 規 次 數 便 不 可 超 過 四 個 如 參 賽 者 違 反 於 賽 程 簡 報 時 指 定 的 動 作, 每 違 反 一 次 判 罰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例 如 : 賽 程 簡 報 時 指 定 使 用 強 手 開 門, 但 參 賽 者 採 用 弱 手 開 門, 則 被 判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如 參 賽 者 沒 有 進 行 指 定 的 換 匣 動 作, 之 後 的 每 一 次 射 擊 皆 判 定 為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直 至 參 賽 者 更 換 彈 匣 為 止 在 礦 工 隧 道 中, 如 支 架 上 之 木 方 因 參 賽 者 碰 撞 木 方 而 掉 落, 則 每 一 條 掉 落 木 方 判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但 因 參 賽 者 碰 撞 支 架 令 木 方 掉 落 時, 則 不 判 定 為 犯 規 參 賽 者 在 Stand By 及 開 始 響 聲 之 間 做 出 拔 槍 動 作 或 偷 步 到 任 何 有 利 位 置, 則 被 判 罰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如 參 賽 者 沒 有 向 靶 射 擊 最 少 一 槍, 判 Failure to Shoot, 參 賽 者 會 被 判 罰 每 靶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再 加 Miss, 賽 例 條 的 情 況 除 外 26

27 如 賽 程 簡 報 指 定 使 用 強 或 弱 手 射 擊, 參 賽 者 可 以 使 用 雙 手 維 修 失 靈 之 槍 枝 開 / 關 安 全 掣 及 換 匣, 但 下 列 情 況 會 被 判 罰 每 發 響 槍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 - 當 射 擊 時, 另 一 隻 手 作 承 托 手 臂 至 手 腕 位 置 ; - 當 射 擊 時, 另 一 隻 手 作 承 托 或 觸 及 佈 景 等 物 件 ; - 當 射 擊 時, 另 一 隻 手 接 觸 槍 枝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如 參 賽 者 在 1.8m 的 障 礙 物 之 上 射 擊, 將 會 判 罰 每 一 槍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 見 賽 例 條 ) 於 賽 程 指 定 區 域 進 行 槍 套 測 試 途 中, 參 賽 者 的 槍 枝 掉 倒 RO 會 終 止 賽 程, 並 代 為 取 回 槍 枝, 參 賽 者 可 繼 續 進 行 比 賽, 而 該 賽 程 以 零 分 計 算 如 參 賽 者 於 賽 程 指 定 區 域 進 行 槍 套 測 試 途 中 觸 碰 到 槍 枝, 則 被 判 罰 一 個 程 序 性 犯 規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10.3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一 般 解 釋 如 參 賽 者 於 比 賽 中 做 出 有 違 安 全 原 則 或 其 地 被 規 定 禁 止 的 行 為 時, 判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 簡 稱 DQ) 但 參 賽 者 仍 可 繼 續 餘 下 賽 程, 而 總 成 績 是 DQ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RO 必 須 明 確 記 錄 DQ 的 原 因 和 時 間 於 該 參 賽 者 的 計 分 紙 上 亦 須 盡 快 通 知 CRO 或 RM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參 賽 者 在 比 賽 總 成 績 公 報 前 犯 了 任 何 導 致 DQ 的 行 為, 該 參 賽 者 亦 會 被 DQ 但 參 賽 者 如 已 完 成 正 式 比 賽 而 在 附 加 項 目 ( 例 如 Shoot-Off) 中 被 DQ, 該 DQ 將 不 影 響 正 式 比 賽 中 的 成 績 10.4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意 外 射 擊 ( 簡 稱 走 火 ): 即 子 彈 於 槍 枝 射 出 或 無 子 彈 於 槍 枝 射 出 的 空 響 鎗 而 附 合 下 列 情 況,RO 須 立 即 終 止 參 賽 者 繼 續 射 擊 當 子 彈 越 過 檔 彈 場 邊 檔 彈 場 或 其 他 大 會 規 定 不 安 全 之 範 圍 參 賽 者 射 擊 的 子 彈 落 於 地 面 3m 半 徑 範 圍 之 內 ( 當 靶 設 置 於 3m 內 除 外 ) 當 上 匣, 除 匣, 換 匣 時 走 火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當 維 修 槍 枝 時 走 火 當 槍 枝 在 換 手 時 走 火 移 動 動 作 途 中 走 火 ( 移 動 射 擊 除 外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RO 認 定 走 火 起 因 為 槍 枝 失 靈, 而 參 賽 者 亦 已 達 成 所 有 一 般 比 賽 安 全 規 定 時, 該 參 賽 者 不 會 被 DQ, 而 該 賽 程 作 零 分 計 算 27

28 10.5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不 安 全 使 用 槍 枝 : 不 安 全 使 用 槍 枝 包 括, 但 不 只 限 於, 下 列 案 例 : 參 賽 者 於 安 全 區 / 試 槍 區 外, 或 未 於 射 擊 線 上 受 RO 監 督 下 而 持 槍 在 賽 程 進 行 中, 參 賽 者 持 槍 角 度 超 過 擋 彈 場 中 線 90 度 之 範 圍 不 論 槍 枝 是 否 已 上 膛 在 賽 程 進 行 中, 不 論 槍 枝 有 否 入 匣, 參 賽 者 於 射 擊 途 中 或 上 匣 換 匣 除 匣 時, 掉 槍 在 地 上 除 非 該 參 賽 者 特 意 地 將 槍 枝 放 於 地 上 或 其 他 牢 固 的 物 件 上 而 附 合 以 下 條 件 : 參 賽 者 仍 接 觸 到 槍 枝, 直 至 他 / 她 把 槍 支 穩 固 放 於 地 上 或 其 他 物 件 上 參 賽 者 保 持 與 槍 枝 在 1m 範 圍 內 (RO 認 可 除 外 ) 不 干 犯 賽 例 條 槍 枝 的 情 況 是 已 上 匣, 撞 鎚 拉 起 啓 動 安 全 掣 槍 枝 的 情 況 是 未 有 上 匣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參 賽 者 在 隧 道 內 將 槍 枝 取 出 或 放 回 槍 套 內 槍 咀 指 向 參 賽 者 身 體 任 何 部 分 唯 拔 槍 和 放 回 槍 枝 於 槍 套, 而 參 賽 者 的 扣 板 機 的 手 指 明 顯 移 離 扳 機 護 環 時 除 外 參 賽 者 在 拔 槍 和 放 回 槍 枝 於 槍 套 時, 槍 咀 指 向 超 越 後 方 半 徑 1m ( 僅 適 用 於 參 賽 者 正 面 面 對 靶 場 ) 在 賽 程 進 行 中, 參 賽 者 佩 帶 或 使 用 多 於 一 枝 槍 於 賽 程 進 行 中, 參 賽 者 維 修 槍 枝, 而 扣 板 機 的 手 指 仍 放 於 板 機 護 環 內 於 上 匣 換 匣 或 除 匣 時, 參 賽 者 扣 板 機 的 手 指 仍 放 於 板 機 護 環 內 於 移 動 動 作 中 ( 見 賽 例 8.5 條 ), 參 賽 者 扣 板 機 的 手 指 仍 放 於 板 機 護 環 內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將 已 上 彈 匣 的 槍 枝 放 回 槍 套 : 單 動 作 半 自 動 槍 枝 : 已 上 膛 而 沒 有 啟 動 安 全 掣 雙 動 作 或 選 擇 式 半 自 動 槍 枝 : 已 拉 起 擊 鎚 而 沒 有 啟 動 安 全 掣 左 輪 槍 枝 撞 鎚 拉 起 參 賽 者 於 安 全 區 內 手 持 彈 匣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手 持 不 包 括 參 賽 者 進 入 安 全 區 時, 他 們 身 上 腰 帶 或 Range Bag 內 的 彈 匣 參 賽 者 只 需 要 沒 有 在 安 全 區 範 圍 內 取 出 便 可 參 賽 者 未 有 RO 的 指 示 而 上 彈 匣 或 不 在 賽 程 時 槍 枝 已 上 彈 匣 ( 試 槍 區 除 外 )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於 賽 程 以 外, 若 槍 枝 掉 倒 而 槍 枝 未 有 上 彈 匣, 參 賽 者 是 不 會 被 判 罰 但 參 賽 者 應 通 知 RO, 並 由 RO 拾 回 掉 倒 之 槍 枝, 在 檢 查 後 直 接 放 回 參 賽 者 的 槍 袋 / 盒 或 槍 套 內 但 如 參 賽 者 擅 自 拾 回 掉 倒 之 槍 枝, 判 DQ N/A( 不 適 用 於 氣 槍 ) 參 賽 者 在 槍 袋 / 盒 內 的 槍 枝 已 上 彈 匣 唯 彈 匣 與 槍 枝 可 放 同 一 槍 袋 / 盒 內, 參 賽 者 不 會 受 到 任 何 懲 罰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當 完 成 賽 程 時, 參 賽 者 沒 有 Show Clear ( 見 賽 例 及 條 ) 而 直 接 釋 放 槍 枝 撞 鎚, 判 DQ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參 賽 者 於 Holster 內 上 膛, 判 DQ ( 只 適 用 於 氣 槍 ) 28

29 10.6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不 君 子 行 為 當 RO 認 為 參 賽 者 在 比 賽 中 做 出 不 君 子 行 為 時, 判 DQ 不 君 子 行 為 包 括, 但 不 只 限 於, 作 弊 不 誠 實 無 理 不 服 從 靶 場 工 作 人 員 的 指 示 或 做 出 玷 污 比 賽 的 行 為 等 RM 必 須 盡 快 將 理 由 記 錄 在 案 當 RO 認 為 參 賽 者 故 意 脫 下 ( 或 掉 落 ) 護 目 鏡, 從 而 在 比 賽 中 獲 得 利 益, 判 DQ 當 RO 認 為 在 場 人 仕 做 出 不 可 接 受 的 行 為 時,RO 可 將 該 人 等 驅 逐 離 場 不 可 接 受 的 行 為 包 括, 但 不 只 限 於, 無 理 不 服 從 靶 場 工 作 人 員 的 指 示 干 擾 比 賽 運 作 和 參 賽 者 作 賽 或 做 出 玷 污 比 賽 的 行 為 等 10.7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嚴 禁 使 用 的 物 品 在 IPSC 比 賽 中, 所 有 在 場 人 仕 必 需 保 持 身 心 健 全 凡 酗 酒 服 用 非 處 方 或 不 必 要 的 藥 物 服 用 禁 藥 或 增 强 身 體 機 能 的 藥 物, 皆 為 IPSC 嚴 重 違 規 的 行 為 在 IPSC 比 賽 中, 除 醫 藥 用 途 外, 所 有 參 賽 者 或 工 作 人 員 均 不 可 受 任 何 藥 物 ( 包 括 洒 精 製 品 ) 影 響 如 RM 認 為 參 賽 者 或 工 作 人 員 明 顯 受 上 述 行 為 影 響, RM 可 取 消 其 資 格 及 將 該 人 等 驅 逐 離 場 IPSC 保 留 禁 止 參 賽 者 使 用 任 何 藥 物 的 權 力, 並 可 隨 時 對 該 藥 物 進 行 撿 查 29

30 第 十 一 章 : 註 解 賽 程 -Course of Fire 程 序 性 犯 規 -Procedural Penalties 扣 板 機 的 手 指 -Trigger Finger 啓 動 安 全 掣 -Engage Safety 關 閉 安 全 掣 -Disengage Safety 槍 咀 安 全 方 向 -Down Ranger 漏 靶 -Miss 罰 分 靶 -No Shoot Target 準 備 狀 態 -Ready Conditions 槍 枝 連 發 -Follow 不 計 分 區 線 -Non-Scoring Border 射 擊 流 程 -Procedure 賽 程 練 習 -Range Inspection(Walk Through) 瞄 準 器 對 焦 -Sight Picture 礦 工 隧 道 -Cooper Tunnel 檔 彈 坡 -Backstop 練 習 拔 槍 -Dry-Firing 標 準 練 習 -Standard Exercise 比 賽 組 別 -Division 賽 程 簡 報 -Stage Briefing 子 彈 貫 穿 -Shoot Through 可 擊 穿 物 -Soft Cover 不 可 擊 穿 物 -Hard Cover 貼 紙 -Patch Paper 射 擊 因 數 -Hit Factor 賽 程 總 分 -Stage Point 賽 程 冠 軍 -Stage Winner 非 計 分 區 -Non-scoring Border 輪 瓜 -Cylinder 輔 助 入 匣 井 -Magazine Well 弱 手 子 姆 靠 板 -Thumb Rest 上 膛 輔 助 桿 -Cocking Handle 30

31 第 十 二 章 : 附 頁 12.1 量 度 彈 匣 長 度 方 法 彈 匣 必 須 平 放 於 平 面 上, 如 上 圖 以 平 面 向 上 量 度 只 可 使 用 直 匣, 所 有 其 他 型 式 彈 匣 均 不 可 使 用 31

32 12.2 參 賽 者 裝 備 展 示 圖 32

33 12.3 Production Division- 沙 紙 手 抦 的 限 界 圖 沙 紙 貼 只 可 單 層 貼 於 手 柄 位 外 圍, 限 界 如 下 : 沙 紙 貼 只 可 貼 於 限 界 線 內, 當 中 包 含 手 柄 前 後 方 但 沙 紙 貼 不 可 使 手 柄 安 全 制 ( 如 有 ) 失 去 功 能, 而 沙 紙 貼 亦 不 可 貼 於 滑 架 板 機 板 機 護 環 及 位 何 按 鈕 上 12.4 HKAPSC 標 靶 尺 寸 圖 圓 型 金 屬 靶 :12cmØ 16cmØ 方 型 金 屬 靶 :12x12cm 16x16cm 33

34 Classic Popper 如 下 (mm): 紙 靶 如 下 (mm): 34

35 12.5 HKAPSC 標 靶 指 引 圖 紙 靶 與 罰 分 靶 的 計 分 方 法 如 下 : 紙 靶 與 罰 分 靶 的 釘 裝 方 法 如 下 : 35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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