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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63201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文 化 路 64 號 電 話 :(05) 傳 真 :(05) 學 校 網 址 :

2 考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請 詳 細 閱 讀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所 為 以 下 考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一 組 織 名 稱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本 校 蒐 集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在 於 辦 理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提 供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日 後 報 名 及 相 關 統 計 使 用 及 其 他 完 成 考 生 入 學 考 試 必 要 之 工 作 或 經 考 生 同 意 之 目 的, 且 當 錄 取 時 轉 入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或 書 面 遞 交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一 ) 透 過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獨 立 招 生 考 試 或 各 類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供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二 ) 學 生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路 系 統 登 錄 或 修 改 之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 一 ) 辨 識 個 人 者 (C001) ( 二 ) 辨 識 財 務 者 (C002) ( 三 )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 四 ) 個 人 描 述 (C011) 之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籍 ( 五 ) 家 庭 其 他 成 員 細 節 (C023) 之 監 護 人 或 緊 急 連 絡 人 等 ( 六 )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 七 ) 意 外 或 其 他 事 故 及 有 關 情 形 (C040) ( 八 )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技 術 (C052) ( 九 ) 著 作 (C056) ( 十 ) 學 生 應 考 人 紀 錄 (C057) ( 十 一 )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C061) 工 作 經 驗 (C064) 工 作 之 評 估 細 節 (C071) 受 訓 紀 錄 (C072) ( 十 二 ) 保 險 細 節 (C088) 健 康 紀 錄 (C111) 前 項 各 款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帳 帳 戶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 一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及 相 關 試 務 ( 含 成 績 ) 資 料,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 二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台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 三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除 本 校 外, 尚 包 括 本 於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之 相 關 合 作 單 位, 包 含 教 育 部 或 其 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等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入 學 考 試 期 間 之 試 務 作 業 考 試 成 績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提 供 作 為 試 務 錄 取 分 發 報 到 查 驗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之 聯 絡,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3 六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七 考 生 應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應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辦 理 更 正 八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九 個 人 資 料 之 權 利 及 權 益 : 您 依 法 得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之 查 閱 更 正 個 資 等 權 利, 但 因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本 校 得 拒 絕 之 權 利 之 行 使 方 式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若 因 您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而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時, 本 校 將 不 負 相 關 賠 償 責 任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考 生 如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經 評 估 會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4 目 錄 壹. 重 要 日 程 表 2 貳.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ATM 轉 帳 注 意 事 項 3 參. 招 生 班 別 名 額 成 績 計 算 及 相 關 規 定 5 肆. 報 名 資 格 8 伍. 報 名 9 陸. 考 試 11 柒.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2 捌. 成 績 複 查 12 玖. 錄 取 方 式 12 壹 拾. 放 榜 13 壹 拾 壹. 報 到 與 驗 證 13 壹 拾 貳. 學 生 權 利 與 義 務 13 壹 拾 參. 學 生 解 約 或 停 止 契 約 機 制 13 壹 拾 肆. 招 生 糾 紛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及 方 式 14 壹 拾 伍.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14 附 錄 一. 合 作 企 業 簡 介 15 附 錄 二.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16 附 錄 三.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19 附 表.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1 附 圖. 本 校 交 通 示 意 圖 22 1

5 壹 105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順 序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簡 章 公 告 3 月 9 日 ( 三 ) 學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2 網 路 報 名 3 月 29 日 ( 二 ) 起 至 4 月 20 日 ( 三 ) 止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4 月 21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3 寄 發 准 考 證 5 月 3 日 ( 二 ) 4 考 試 及 面 試 5 月 14 日 ( 六 ) 試 場 及 面 試 場 地 於 5 月 13 日 公 告 學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5 寄 發 成 績 單 5 月 23 日 ( 一 ) 6 通 信 成 績 複 查 5 月 31 日 ( 二 ) 前 7 現 場 成 績 複 查 6 月 1 日 ( 三 ) 8 放 榜 及 寄 發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6 月 13 日 ( 一 ) 學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9 正 取 生 報 到 6 月 20 日 ( 一 ) 10 備 取 生 遞 補 與 報 到 6 月 21 日 ( 二 ) 起 至 9 月 5 日 ( 一 ) 止 說 明 : 1.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委 員 會 公 告 為 準 2. 查 詢 網 址 :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訊 息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2

6 貳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ATM 轉 帳 注 意 事 項 一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 自 105 年 3 月 29 日 09: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20 日 17:00 止 一 報 名 網 址 : 招 生 訊 息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二 進 入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網 第 一 次 網 路 報 名 者 入 口 路 報 名 系 統 同 意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三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四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1. 輸 入 各 欄 位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2. 核 對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3. 送 出 所 填 各 欄 位 資 料 請 核 對 報 考 年 級 系 組 是 否 有 誤 於 電 腦 中 不 存 在 之 特 殊 字, 請 先 以 空 格 表 示, 再 於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上 以 紅 筆 填 上 報 考 年 級 系 組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等 欄 位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請 慎 重 登 錄 ; 其 他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可 於 寄 件 前 到 本 網 站 更 正 五 列 印 1. 網 路 報 名 正 表 2. 網 路 報 名 副 表 3.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4. 虛 擬 帳 號 臨 櫃 代 收 專 用 繳 費 單 請 另 存 新 檔 至 自 己 的 電 腦 後 將 表 列 印 下 來 請 以 A4 白 紙 列 印 請 於 簽 名 處 親 自 簽 名 於 指 定 處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照 片 及 各 項 證 件 影 印 本 請 將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六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繳 費 期 限 : 至 105 年 4 月 21 日 15:00 止 機 (ATM) 轉 帳, 或 持 虛 擬 帳 號 臨 櫃 代 收 專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閱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用 繳 費 單 至 台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七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及 資 料 於 105 年 4 月 21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或 親 自 送 交 本 校 綜 合 教 務 組 每 一 信 封 袋, 以 裝 一 份 報 名 表 件 為 限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寄 出 或 繳 交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抽 換 ; 放 棄 報 名 者 並 不 予 退 費 八 完 成 報 名 未 於 期 限 內 郵 寄 或 自 行 送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資 料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3

7 二 報 名 費 ATM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 一 ) 繳 費 截 止 期 限 :105 年 4 月 21 日 15:00 止 ( 二 ) 繳 費 方 式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手 續 費 最 高 可 能 達 18 元 ) 或 持 虛 擬 帳 號 臨 櫃 代 收 專 用 繳 費 單 至 台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 手 續 費 約 10 元 ) 請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註 ] 具 轉 帳 功 能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或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輸 入 台 灣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004 將 交 易 明 細 印 出 後,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及 將 影 印 本 貼 於 報 名 正 表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表 上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表 上 之 銀 行 繳 款 金 額 [ 註 ]: 1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 注 意 : 若 干 金 融 機 構 於 民 國 91 年 後 受 理 申 請 或 更 換 之 金 融 卡, 除 客 戶 提 出 申 請 外, 並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 2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如 欲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或 欲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請 逕 洽 金 融 卡 原 發 卡 機 構 辦 理 3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 持 台 灣 銀 行 金 融 卡 轉 帳 繳 費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4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轉 帳 後, 請 儘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行 庫 補 登 錄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若 因 報 名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寫 錯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4

8 參 招 生 班 別 名 額 成 績 計 算 及 相 關 規 定 專 班 名 稱 精 密 機 械 加 工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招 生 系 別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系 招 生 名 額 總 名 額 40 名 1. 以 合 作 高 職 ( 西 螺 農 工 ) 專 班 考 生 優 先 錄 取 2. 非 合 作 高 職 考 生 最 多 12 名 合 作 企 業 成 績 計 算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上 課 方 式 與 實 習 安 排 說 明 修 業 規 定 學 雜 費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備 註 上 銀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文 山 里 精 科 路 7 號 網 址 : 1. 筆 試 : 佔 總 成 績 20%( 考 試 科 目 : 機 械 製 造 機 械 原 理 機 械 製 圖 及 機 械 材 料 ; 考 試 方 式 : 選 擇 題 本 項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 2. 上 銀 公 司 實 習 成 績 ( 合 作 高 職 西 螺 農 工 專 班 考 生 ): 佔 總 成 績 80%, 本 項 成 績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錄 取 3. 面 試 ( 非 合 作 專 班 考 生 ): 佔 總 成 績 80%, 建 議 提 供 歷 年 成 績 自 傳 技 術 證 照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經 濟 弱 勢 ( 縣 市 政 府 開 立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文 件 ) 及 相 關 有 利 審 查 之 書 面 文 件 參 考 ( 隨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寄 送 ) 4. 總 分 100 分, 合 作 高 職 西 螺 農 工 專 班 考 生 成 績 計 為 (1+2) 項, 非 合 作 專 班 考 生 成 績 計 為 (1+3) 項 1. 面 試 成 績 2. 筆 試 成 績 3.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 中 低 收 入 戶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遇 重 大 變 故 導 致 家 庭 經 濟 來 源 困 難 者 ) 4. 免 役 ( 役 畢 ) 上 課 時 間 與 實 習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AM8:10~AM12:00) 上 課, 上 課 地 點 在 本 校 校 區 ; 下 午 至 晚 上 赴 合 作 廠 商 工 作 實 習 (PM13:30~PM22:00 或 PM15:00~PM22:00); 周 六 與 暑 假 之 課 程 視 與 合 作 廠 商 工 作 所 需 彈 性 安 排, 其 工 作 時 段 ( 下 午 13:30~22:00 15:00-22:00 或 07:00~15:30) * 專 班 學 生 錄 取 後 繼 續 留 任 合 作 廠 商 實 習 * 非 專 班 錄 取 學 生 由 合 作 廠 商 於 2016 年 9 月 開 學 前 通 知 入 廠 實 習 報 到 * 工 作 時 間 廠 商 保 留 調 整 權 益, 學 期 間 以 不 影 響 學 校 課 程 為 準 學 生 修 業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修 業 年 限 以 4 年 為 原 則,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128 學 分 依 102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 精 密 機 械 加 工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專 班 核 定 計 畫 書 : 每 一 學 期 學 雜 費 30,000 元 / 人 電 話 : 廖 妙 齡 小 姐 電 子 郵 件 :mcae@nfu.edu.tw 招 生 對 象 : 1. 以 合 作 高 職 ( 西 螺 農 工 ) 專 班 考 生 優 先 錄 取, 如 有 缺 額, 得 經 合 作 企 業 同 意, 酌 收 機 械 群 動 力 機 械 群 學 生, 但 以 補 足 原 核 定 名 額 為 限 2.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學 生 採 獨 立 編 班, 就 學 期 間 應 至 合 作 廠 商 上 銀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雲 科 廠 區 ) 實 習 3. 學 生 無 意 願 在 合 作 企 業 進 行 實 習 或 合 作 企 業 認 為 不 適 宜 在 該 公 司 工 讀 實 習, 或 有 其 他 因 素 達 到 退 學 標 準 時 應 立 即 解 約, 由 本 校 發 給 所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不 予 保 留 學 籍 4. 學 生 因 成 績 或 個 人 因 素 無 法 修 習 本 校 課 程 時, 由 本 校 發 給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並 輔 導 報 名 參 加 他 校 轉 學 考 試 5. 合 作 高 職 西 螺 農 工 專 班 考 生 優 先 錄 取, 如 有 缺 額 再 由 非 合 作 專 班 考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最 多 不 超 過 位 12 名 額 6. 修 業 期 滿 取 得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四 技 畢 業 文 憑 7. 有 關 合 作 企 業 之 簡 介 詳 見 附 錄 一 5

9 專 班 名 稱 產 業 精 密 機 械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招 生 系 別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系 招 生 名 額 總 名 額 50 名 1. 以 合 作 專 班 ( 國 立 虎 尾 農 工 ) 考 生 優 先 錄 取 2. 非 合 作 專 班 考 生 最 多 15 名 合 作 企 業 成 績 計 算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上 課 方 式 與 實 習 安 排 說 明 修 業 規 定 學 雜 費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備 註 上 銀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408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精 科 路 7 號 網 址 : 1. 筆 試 : 佔 總 成 績 20%( 考 試 科 目 : 機 械 原 理 機 械 製 圖 ; 考 試 方 式 : 選 擇 題 本 項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 2. 上 銀 公 司 實 習 成 績 ( 合 作 高 職 虎 尾 農 工 專 班 考 生 ): 佔 總 成 績 80%, 本 項 成 績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錄 取 3. 面 試 ( 非 合 作 專 班 考 生 ): 佔 總 成 績 80%, 建 議 提 供 歷 年 成 績 自 傳 技 術 證 照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經 濟 弱 勢 ( 縣 市 政 府 開 立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文 件 ) 及 相 關 有 利 審 查 之 書 面 文 件 參 考 ( 隨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寄 送 ) 4. 總 分 100 分, 合 作 高 職 虎 尾 農 工 專 班 考 生 成 績 計 為 (1+2) 項, 非 合 作 專 班 考 生 成 績 計 為 (1+3) 項 1. 面 試 成 績 2. 筆 試 成 績 3.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 中 低 收 入 戶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遇 重 大 變 故 導 致 家 庭 經 濟 來 源 困 難 者 ) 4. 免 役 ( 役 畢 ) 學 期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8:10~14:10) 上 課, 下 午 至 晚 間 (15:00~22: 00) 上 班, 週 六 彈 性 上 課 或 上 班 寒 暑 假 :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13:30~22:00,15:00-22:00 或 07:00~15:30, 平 日 或 周 六 視 工 作 所 需 配 合 加 班, 將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辦 理 * 專 班 學 生 錄 取 後 繼 續 留 任 合 作 廠 商 實 習 * 非 專 班 錄 取 學 生 由 合 作 廠 商 於 2016 年 9 月 開 學 前 通 知 入 廠 實 習 報 到 * 工 作 時 間 廠 商 保 留 調 整 權 益, 學 期 間 以 不 影 響 學 校 課 程 為 準 學 生 修 業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修 業 年 限 以 4 年 為 原 則,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128 學 分 依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委 員 會 決 議 比 照 本 校 日 間 部 工 程 學 院 四 技 學 制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電 話 : 蘇 展 震 先 生 電 子 郵 件 :jerome@nfu.edu.tw 招 生 對 象 : 1. 以 合 作 專 班 ( 國 立 虎 尾 農 工 ) 考 生 優 先 錄 取, 如 有 缺 額, 得 經 合 作 企 業 同 意, 酌 收 機 械 群 動 力 機 械 群 學 生, 但 以 補 足 原 核 定 名 額 為 限 2.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學 生 採 獨 立 編 班, 就 學 期 間 應 至 合 作 廠 商 上 銀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雲 科 廠 區 ) 實 習 3. 學 生 無 意 願 在 合 作 企 業 進 行 實 習 或 合 作 企 業 認 為 不 適 宜 在 該 公 司 實 習, 或 有 其 他 因 素 達 到 退 學 標 準 時 應 立 即 解 約, 由 本 校 發 給 所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不 予 保 留 學 籍 4. 學 生 因 成 績 或 個 人 因 素 無 法 修 習 本 校 課 程 時, 由 本 校 發 給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並 輔 導 報 名 參 加 他 校 轉 學 考 試 5. 合 作 高 職 虎 尾 農 工 專 班 考 生 優 先 錄 取, 如 有 缺 額 再 由 非 合 作 專 班 考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最 多 不 超 過 位 15 名 額 6. 修 業 期 滿 取 得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四 技 畢 業 文 憑 7. 有 關 合 作 企 業 之 簡 介 詳 見 附 錄 一 6

10 專 班 名 稱 產 業 精 密 機 械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招 生 系 別 機 械 設 計 工 程 系 招 生 名 額 總 名 額 40 名 1. 以 合 作 高 職 ( 沙 鹿 高 工 ) 專 班 考 生 優 先 錄 取 2. 非 合 作 高 職 考 生 最 多 12 名 合 作 企 業 上 銀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文 山 里 精 科 路 7 號 網 址 : 成 績 計 算 1. 筆 試 : 佔 總 成 績 20%( 基 本 專 業 知 識 - 機 械 製 造 及 機 件 原 理, 本 項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 2. 面 試 : 佔 總 成 績 50%, 建 議 提 供 歷 年 成 績 自 傳 技 術 證 照 經 濟 弱 勢 及 相 關 有 利 審 查 之 書 面 文 件 參 考 3. 書 面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30%(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技 術 證 照 經 濟 弱 勢 等 證 明 文 件 及 有 助 於 書 面 審 查 的 相 關 資 料 ) ( 隨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寄 送 ) 1.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免 役 ( 役 畢 ) 3. 面 試 成 績 上 課 方 式 與 實 習 安 排 說 明 1. 大 一 至 大 三 上 於 本 校 上 課, 大 三 下 至 大 四 整 學 年 於 上 銀 科 技 公 司 實 習 2. 每 學 期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日 間 在 本 校 上 課 為 原 則, 平 日 夜 間 及 周 六 白 天 必 要 時, 得 排 課 * 工 作 時 間 廠 商 保 留 調 整 權 益, 學 期 間 以 不 影 響 學 校 課 程 為 準 修 業 規 定 學 雜 費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學 生 修 業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修 業 年 限 以 4 年 為 原 則,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128 學 分 依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委 員 會 決 議 比 照 本 校 日 間 部 工 程 學 院 四 技 學 制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電 話 : 蔡 孟 岑 小 姐 電 子 郵 件 :rhsp1920@nfu.edu.tw 備 註 招 生 對 象 : 1. 以 參 與 產 業 機 密 機 械 專 班 之 國 立 沙 鹿 高 工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機 械 科 畢 業 生 為 優 先 如 有 缺 額, 得 經 上 銀 科 技 公 司 同 意, 酌 收 未 參 與 該 專 班 之 國 立 沙 鹿 高 工 機 械 科 畢 業 學 生, 或 該 校 機 械 群 與 動 力 機 械 群 學 生, 或 非 沙 鹿 高 工 之 學 生, 但 以 補 足 原 核 定 名 額 為 限 2.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學 生 採 獨 立 編 班, 就 學 期 間 應 至 合 作 廠 商 上 銀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台 中 廠 區 ) 實 習 3. 學 生 無 意 願 在 合 作 企 業 進 行 實 習 或 合 作 企 業 認 為 該 生 不 適 宜 在 公 司 實 習, 或 有 其 他 因 素 達 到 退 學 標 準 時 應 立 即 解 約, 由 本 校 發 給 所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不 予 保 留 學 籍 4. 學 生 因 成 績 或 個 人 因 素 無 法 修 習 本 校 課 程 時, 由 本 校 發 給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並 輔 導 報 名 參 加 他 校 轉 學 考 試 5. 合 作 高 職 沙 鹿 高 工 專 班 考 生 優 先 錄 取, 如 有 缺 額 再 由 非 合 作 專 班 考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最 多 不 超 過 位 12 名 額 6. 修 業 期 滿 取 得 大 學 日 間 部 四 技 畢 業 文 憑 7. 有 關 合 作 企 業 之 簡 介 詳 見 附 錄 一 7

11 肆 報 名 資 格 凡 具 下 列 資 格 者, 均 得 報 考 :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三 教 育 部 核 定 綜 合 高 中 辦 理 學 校 接 受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畢 業,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註 明 有 綜 合 高 中 ( 部 ) 者 四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五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六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七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職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八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人 民 來 臺 設 籍,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九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具 同 等 學 力 : ( 一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2 點 規 定 ( 四 )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 五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 六 )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七 )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八 )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8

12 ( 九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十 )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 十 一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 十 二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 十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抱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 十 四 )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 十 五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十 六 )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詳 細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者 ( 請 參 考 附 錄 二 ) 伍 報 名 一 日 期 : 報 名 期 間 自 105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4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止,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4 月 21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二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三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000 元 四 列 印 報 名 表 : 網 路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件 包 含 有 報 名 表 正 表 報 名 表 副 表 報 名 表 封 面 等 三 張 A4 規 格 表 件 五 繳 報 名 費 : 依 網 路 報 名 表 上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銀 行 代 碼 為 台 灣 銀 行 004, 繳 款 金 額 輸 入 1000 元 整,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持 虛 擬 帳 號 臨 櫃 代 收 專 用 繳 費 單 至 台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 手 續 費 約 10 元 )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而 逕 寄 報 名 表 件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9

13 凡 考 生 為 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請 繳 交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鄉 鎮 區 公 所 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免 優 待,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30% 經 審 查 如 所 繳 證 件 不 符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則 須 再 繳 交 全 額 報 名 費, 補 件 不 予 受 理 六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 一 ) 報 名 表 正 表 : 黏 貼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低 收 入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請 浮 貼 於 背 面 ), 最 近 三 個 月 二 吋 半 身 照 片 及 於 簽 名 處 正 楷 填 寫 親 自 簽 名 簽 名 ( 二 ) 報 名 表 副 表 :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二 吋 半 身 照 片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等, 並 於 簽 名 處 正 楷 填 寫 親 自 簽 名 簽 名 ( 三 ) 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請 繳 交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鄉 鎮 區 公 所 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免 優 待,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30% ( 四 ) 學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 所 繳 驗 最 高 學 歷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印 本 必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第 肆 章 報 考 資 格 之 報 考 學 歷 ( 力 ) 資 格 中 之 規 定 者 : 1 以 畢 業 生 身 分 報 名 者,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2 以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報 名 者, 請 繳 交 原 學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 以 職 業 證 照 報 考 者, 繳 交 職 業 證 照 影 印 本 3 報 考 者 若 為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蓋 有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需 由 學 校 註 冊 單 位 核 章 證 明 ), 惟 應 於 錄 取 報 到 註 冊 時 繳 交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五 )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需 由 學 校 註 冊 單 位 核 章 證 明 (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採 前 五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 ( 六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書 面 ( 或 面 試 ) 資 料 冊 ( 如 技 術 證 照 服 務 績 優 發 明 創 新 參 與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及 其 他 獲 獎 資 料 等 等, 自 由 檢 附 ) ( 七 )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考 生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繳 ): 符 合 以 下 規 定 之 經 濟 弱 勢 考 生,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 各 縣 市 及 鄕 鎮 公 所 核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2.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為 非 自 願 離 職 失 業 期 間 連 續 且 超 過 1 個 月 以 上, 檢 附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證 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就 業 服 務 站 ( 中 心 ) 開 立 之 失 業 ( 再 )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及 給 付 收 據 或 失 業 認 定 聯 為 認 定 標 準 3.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遇 重 大 變 故 導 致 家 庭 經 濟 來 源 有 困 難 者, 須 檢 附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或 重 症 醫 院 證 明 或 重 大 傷 病 卡 影 印 本 將 前 項 文 件 依 上 列 各 文 件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或 長 尾 夾 夾 妥, 平 放 裝 入 信 封 內 ( 信 封 貼 上 報 名 表 封 面 ), 如 表 件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致 無 法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郵 寄 前 務 必 再 次 核 對 確 認 10

14 七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資 料 寄 達 本 校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事 項 及 要 求 退 費 ( 二 ) 資 格 不 符 及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所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報 名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 三 ) 考 生 報 名 表 上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應 清 楚 無 誤, 如 造 成 通 知 無 法 寄 達 或 連 絡, 視 同 放 棄 權 益 ( 四 ) 本 校 在 學 休 學 及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大 學 部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 五 ) 報 名 表 如 有 塗 改, 須 在 塗 改 處 加 蓋 考 生 私 章 ( 六 ) 所 繳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除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外,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在 錄 取 就 讀 後 發 覺 者, 即 撤 銷 學 籍, 不 發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 如 在 畢 業 後 發 覺 者, 除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學 位 資 格 ( 七 ) 已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及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或 其 他 ( 大 學 )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者, 若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於 入 學 前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填 妥 切 結 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陸 考 試 一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二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 地 址 :632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文 化 路 64 號 ), 筆 試 試 場 及 面 試 試 場 在 考 試 前 一 日 公 佈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三 考 試 時 程 : 班 節 次 時 間 別 預 備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10:20 10:30-11:50 13:00 起 5/14( 六 )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系 5/14( 六 )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系 5/14( 六 ) 機 械 設 計 工 程 系 筆 試 ( 基 本 專 業 知 識 ) 筆 試 ( 基 本 專 業 知 識 ) 筆 試 ( 基 本 專 業 知 識 ) 面 試 ( 系 指 定 地 點 ) 面 試 ( 系 指 定 地 點 ) 面 試 ( 系 指 定 地 點 ) 四 105 年 5 月 3 日 寄 發 准 考 證, 考 生 如 於 5 月 9 日 前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請 來 電 (05) 洽 詢 五 考 生 參 加 筆 試 及 面 試 時,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駕 照 正 本 健 保 卡, 其 餘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以 備 查 驗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11

15 柒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依 專 班 所 訂 之 成 績 計 算 標 準 ( 第 頁 所 示 ) 二 考 試 總 成 績 為 筆 試 成 績 面 試 成 績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各 分 別 乘 以 佔 分 比 例 計 算 後 之 合 計 總 分 各 科 目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總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捌 成 績 複 查 一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議 時, 得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複 查 方 式 與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現 場 複 查 申 請 :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附 表 二 ) 上 各 欄 資 料,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工 本 費 100 元 ( 以 郵 局 匯 票 繳 交, 受 款 人 請 填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 於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09:00 11:30,14:00 16:30 至 本 委 員 會 (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綜 合 教 務 組 ) 申 請 複 查, 其 他 日 期 時 間 不 予 受 理 ( 二 ) 通 信 複 查 申 請 : 請 備 妥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00 元 之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 貼 妥 掛 號 郵 票 之 回 郵 信 封, 於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前 ( 以 委 員 會 收 到 時 間 為 準 ) 寄 達 632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文 化 路 64 號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若 因 投 遞 因 素 致 使 本 委 員 會 無 法 如 期 收 件, 本 委 員 會 概 不 負 責 三 複 查 結 果 若 因 增 減 分 數 而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四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委 員 資 料 及 重 新 評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並 以 申 請 複 查 一 次 為 限 玖 錄 取 方 式 一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合 作 高 職 專 班 考 生 與 非 合 作 專 班 考 生 分 別 訂 定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若 實 習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筆 試 考 試 科 目 任 一 科 目 口 試 或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零 分 ( 或 缺 考 ) 者, 即 使 總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二 合 作 高 職 專 班 考 生 優 先 錄 取, 所 餘 缺 額, 再 由 其 他 非 合 作 專 班 考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惟 非 合 作 專 班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原 核 定 名 額 30% 專 班 錄 取 名 額 詳 見 參 招 生 班 別 名 額 成 績 計 算 及 相 關 規 定 三 專 班 考 生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專 班 所 訂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錄 取 ; 又 如 皆 相 同 者, 則 同 時 以 同 一 名 次 一 併 錄 取 ( 第 頁 所 示 ) 四 本 項 招 生 得 列 備 取 名 額, 備 取 名 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依 前 項 規 定 同 分 錄 取 時, 須 報 到 人 數 未 達 招 生 名 額 時, 方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12

16 壹 拾 放 榜 一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二 公 佈 方 式 : ( 一 )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訊 息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 二 ) 寄 發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單 壹 拾 壹 報 到 與 驗 證 一 錄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日 期 ( 正 取 生 為 105 年 6 月 20 日 星 期 一, 實 際 報 到 地 點 時 間 以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單 記 載 為 準 ) 來 校 辦 理 報 到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 交 ) 證 件 如 下 : ( 一 )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單 ( 二 ) 國 民 身 分 證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件 二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與 逾 期 未 補 繳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者 均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三 經 榜 示 為 備 取 生 者,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後, 如 有 缺 額, 將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開 始 得 依 序 以 電 話 通 知 方 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未 依 遞 補 規 定 時 間 內 報 到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惟 遞 補 期 限 至 105 年 9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截 止 四 錄 取 生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文 件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塗 改 抄 襲 不 實 等 情 事, 除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外,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察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始 察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並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察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外 壹 拾 貳 學 生 權 利 與 義 務 一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錄 取 生 不 得 保 留 學 籍 (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入 學 就 讀, 即 予 以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就 學 後 如 因 非 自 願 性 因 素 需 暫 時 休 學, 需 由 學 校 及 合 作 廠 商 審 酌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二 經 錄 取 並 入 學 之 學 生, 原 則 上 除 特 殊 情 況 外, 不 得 辦 理 休 學 ; 於 在 學 期 間 休 學 者, 不 予 保 障 繼 續 就 讀 及 相 關 就 業 之 權 利 復 學 後 若 原 就 讀 科 系 之 專 班 已 停 止 辦 理, 未 完 成 之 課 程 得 轉 修 正 規 生 課 程 三 延 畢 規 定 : 經 企 業 同 意 延 長 畢 業 時 間, 延 畢 修 業 期 間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四 自 請 退 學 及 勒 令 退 學 之 學 生, 如 在 校 修 業 滿 一 學 期 具 有 成 績, 其 學 籍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者, 得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 經 簽 核 退 學 學 生, 未 辦 妥 退 學 離 校 手 續 者, 不 核 發 任 何 證 明 五 錄 取 學 生 需 配 合 合 作 企 業 機 構 實 習 時 間 及 實 習 地 點 六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本 校 教 務 章 則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壹 拾 參 學 生 解 約 或 停 止 契 約 機 制 學 生 參 與 本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後, 原 則 上 應 全 程 參 與 計 畫 之 執 行, 但 有 下 列 情 況 時 應 予 解 約 或 停 止 契 約, 並 進 行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13

17 一 學 生 通 過 本 校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未 註 冊 就 讀 前, 得 申 請 放 棄 ; 若 已 經 註 冊, 其 退 費 方 式 悉 依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其 空 缺 在 學 籍 未 呈 報 之 前 得 經 由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另 予 遞 補 二 學 生 無 意 願 在 配 合 企 業 進 行 工 讀 實 習 或 配 合 企 業 認 為 不 適 宜 在 該 公 司 工 讀 實 習, 或 有 其 他 因 素 達 到 退 學 標 準 時 應 立 即 解 約, 由 本 校 發 給 所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不 予 保 留 學 籍 三 學 生 因 成 績 或 個 人 因 素 無 法 修 習 本 校 課 程 時, 由 本 校 發 給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並 輔 導 報 名 參 加 他 校 轉 學 考 試 四 若 有 其 他 前 述 未 規 範 事 項 發 生, 悉 由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委 員 會 開 會 議 決 之 壹 拾 肆 招 生 糾 紛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及 方 式 一 考 生 若 對 招 生 過 程 或 結 果 有 所 質 疑, 至 遲 應 於 事 發 後 兩 週 內 ( 掛 號 郵 戳 為 憑 ),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 含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 向 本 校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經 本 校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再 以 書 面 資 料 將 審 議 結 果 函 覆 申 請 考 生 及 相 關 單 位 三 針 對 報 名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該 生 列 席, 但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壹 拾 伍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可 於 105 年 3 月 9 日 起 由 以 下 方 式 取 得 : 一 網 路 下 載 ( 本 校 首 頁 視 窗 左 側 之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招 生 訊 息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二 105 年 3 月 9 日 起 至 105 年 4 月 15 日 止, 週 一 至 週 五,09:00 11:30,14: 00 17:00 親 赴 本 校 免 費 索 取 索 取 地 點 :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 進 修 推 廣 部 ( 四 期 教 學 大 樓 六 樓 )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系 ( 機 械 工 程 館 二 樓 ) 機 械 設 計 工 程 系 ( 綜 一 館 七 樓 )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系 ( 綜 合 二 館 五 樓 ) 校 園 書 坊 ( 第 二 教 學 區 綜 合 一 館 旁 靠 文 化 路 處 ) 等 處 三 郵 寄 索 取 : 索 取 以 一 份 為 限, 且 須 另 附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貼 足 30 元 郵 資 之 B4 大 小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郵 寄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文 化 路 64 號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信 封 請 註 明 函 索 105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函 索 日 期 至 105 年 4 月 13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未 符 上 述 要 件 規 定, 恕 不 處 理 14

18 合 作 廠 商 簡 介 附 錄 一 公 司 名 稱 上 銀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卓 永 財 設 立 時 間 1989 年 10 月 連 絡 資 訊 聯 絡 人 人 力 資 源 部 電 話 總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精 科 路 7 號 公 司 網 址 公 司 簡 介 (200 字 內 ) 上 銀 科 技 成 立 於 1989 年, 以 HIWIN 自 有 品 牌 深 耕 台 灣, 行 銷 全 球, 專 注 於 傳 動 控 制 與 系 統 科 技 的 研 發 與 製 造, 上 銀 科 技 是 台 灣 精 密 機 械 關 鍵 零 組 件 的 指 標 廠 商, 也 是 全 球 前 二 大 傳 動 控 制 與 系 統 科 技 的 領 導 品 牌 上 銀 科 技 以 高 速 化 高 精 度 複 合 化 生 活 化 環 保 化 之 特 性 為 產 品 研 發 策 略, 主 要 產 品 如 滾 珠 螺 桿 線 性 滑 軌 工 業 機 器 人 等 精 密 線 性 傳 動 零 組 件, 廣 泛 應 用 於 國 內 外 生 技 醫 療 器 材 半 導 體 3C 產 業 自 動 化 工 業 環 保 節 能 產 業 與 精 密 工 具 機 產 業 上 班 時 間 視 各 科 系 招 生 班 別 之 規 定 為 主, 並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辦 理 上 班 地 點 視 各 科 系 招 生 班 別 之 規 定 為 主 薪 資 待 遇 與 公 司 福 利 薪 資 : 每 月 26,400 元 ( 內 含 伙 食 津 貼 與 到 勤 獎 勵, 每 周 工 時 40 小 時 計 算 ) 福 利 : A. 保 險 制 度 : 勞 保 健 保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撥 團 體 保 險 B.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 中 餐 ) 付 費 提 供, 依 當 時 收 費 標 準 計 算 D. 交 通 車 / 津 貼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15

19 附 錄 二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16

20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抱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修 業 年 限 少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但 大 學 得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17

21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8

22 附 錄 三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未 帶 或 遺 失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實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於 當 節 考 試 前 向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二 入 場 鈴 ( 鐘 ) 聲 響 後 考 生 應 即 入 場, 不 得 停 留 場 外 考 生 於 每 節 開 始 考 試 後 遲 到 超 過 二 十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並 應 立 即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座 位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均 須 完 全 相 同, 答 案 卷 ( 卡 ) 上 考 試 科 目 與 試 題 上 考 試 科 目 二 者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卷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經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放 在 考 桌 右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五 考 生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六 考 生 除 應 試 必 要 之 文 具 橡 皮 擦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尺 修 正 液 外, 不 得 攜 帶 計 算 器 書 刊 簿 籍 紙 張 發 聲 設 備 ( 如 鬧 鈴 ) 通 訊 設 備 (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翻 譯 機 個 人 PDA 或 任 何 足 以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性 之 物 品 應 試, 並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處 理,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七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作 答, 違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視 相 互 交 談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或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如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文 具 准 考 證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科 目 有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答 案 卷 ( 卡 ) 或 竄 改 答 案 卷 ( 卡 )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拆 閱 答 案 卷 彌 封 將 答 案 卷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書 寫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 卡 ) 攜 出 或 投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嚴 重 者, 並 得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二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停 止 響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扣 該 科 二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答 案 卷 ( 卡 ) 外, 再 扣 五 分 十 三 考 生 欲 交 卷 一 經 離 座, 即 應 將 答 案 卷 ( 卡 ) 與 試 題 紙 一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交 完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勸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在 考 試 六 十 分 鐘 內,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交 換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有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八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九 考 生 答 案 卷 ( 卡 )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19

23 二 十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作 適 當 處 理 廿 一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招 生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屬 實 者, 應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議 處 廿 二 考 生 對 於 疑 似 違 反 本 試 場 規 則 之 行 為 擬 進 一 步 說 明 者, 應 於 當 天 考 試 時 間 最 後 一 節 結 束 後 三 十 分 鐘 內 逕 向 試 務 中 心 主 任 申 訴 說 明,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廿 二 在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注 意 電 視 及 廣 播 訊 息,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統 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20

24 附 表 105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表 ) 報 考 專 班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項 目 筆 試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面 試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年 月 日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申 請 表 一 式 二 聯 申 請 表 應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親 自 簽 名 二 現 場 複 查 申 請 於 105 年 6 月 1 日 09:00 11:30,14:00 16:30 至 本 委 員 會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綜 合 教 務 組 ) 申 請 複 查 ; 通 信 複 查 申 請 必 須 於 105 年 5 月 31 日 前 寄 達 本 委 員 會,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三 考 生 務 必 要 勾 選 欲 複 查 之 項 目 名 稱 四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連 同 考 生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及 工 本 費 100 元 ( 以 郵 局 匯 票 繳 交, 受 款 人 請 填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 五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考 生 簽 章 : 105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副 表 ) 報 考 專 班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項 目 筆 試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面 試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年 月 日 21

25 22 附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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