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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校 104 年 11 月 11 日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製 校 址 屏 東 市 民 生 路 4 之 18 號 網 址..http..// 聯 絡 電 話 :(08) 轉 11301~11305;(08) 傳 真 電 話..(08)

2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工 作 項 目 報 名 登 錄 繳 費 日 期 繳 交 報 名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准 考 證 不 另 寄 發 繳 交 學 測 成 績 單 日 期 ( 星 期 一 ) 起 至 ( 星 期 二 ) 止 ( 星 期 二 ) 止 ( 星 期 五 ) 起 至 ( 星 期 六 ) 止 ( 星 期 五 ) 起 至 ( 星 期 六 ) 止 術 科 考 試 ( 星 期 六 ) 寄 發 成 績 單 ( 星 期 二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 星 期 二 )15:00 起 至 ( 星 期 一 ) 止 公 告 榜 單 及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 星 期 五 )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 星 期 四 ) 起 至 ( 星 期 一 ) 止 一 報 名 相 關 事 宜 證 件 繳 驗 成 績 單 寄 發 等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11301~11305 綜 合 業 務 組 詢 問 二 術 科 考 試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體 育 室 詢 問 三 有 關 報 到 學 分 抵 免 註 冊 學 雜 費 等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11202~11204 四 有 關 兵 役 相 關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12101~12105 五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無 須 另 購 簡 章, 請 至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費 單 及 網 路 報 名 表 ( 請 參 閱 第 12 頁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相 關 招 生 訊 息 查 詢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3 目 錄 壹 依 據... 1 貳 報 考 資 格... 1 參 修 業 年 限... 1 肆 運 動 項 目 招 生 名 額 性 別 考 試 科 目 內 容 計 分 方 式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伍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4 陸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4 柒 准 考 證... 6 玖 成 績 計 算 處 理 及 錄 取 規 定... 8 壹 拾 複 查 成 績... 9 壹 拾 壹 放 榜 日 期 及 方 式... 9 壹 拾 貳 考 生 申 訴... 9 壹 拾 參 新 生 報 到 壹 拾 肆 註 冊 入 學 壹 拾 伍 注 意 事 項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附 錄 二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附 錄 三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附 錄 四 招 生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書 附 錄 五 運 動 技 能 測 驗 須 知 與 評 分 辦 法 附 件 一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田 徑 高 爾 夫 最 佳 成 就 資 料 表 附 件 二 入 學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件 三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4 壹 依 據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一 大 學 法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二 本 校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高 職 畢 業 生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於 當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之 運 動 項 目 中 符 合 下 列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者 ( 僅 限 報 考 該 項 目 ) 二 至 少 參 加 高 中 ( 職 )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1 年 以 上, 且 曾 參 加 縣 市 級 以 上 運 動 競 賽, 並 持 有 證 明 參 賽 紀 錄 者 三 注 意 事 項.. ( 一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但 於 新 生 報 到 時 必 須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二 ) 以 任 何 身 分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皆 無 加 分 之 優 待 ( 三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應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資 格 ( 詳 見 附 錄 二 ) 參 修 業 年 限 修 業 年 限 4 年, 依 本 校 學 則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2 年 1

5 肆 運 動 項 目 招 生 名 額 性 別 考 試 科 目 內 容 計 分 方 式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招 生 學 系 : 體 育 學 系 招 生 原 住 民 外 總 成 績 計 分 方 式 運 動 項 目 性 別 考 試 科 目 內 容 名 額 加 名 額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籃 球 2 名 3 名 男 田 徑 5 名 無 性 別 不 拘 學 科 : 大 學 學 測 成 績 ( 滿 分 100 分 ) ( 總 級 分 /75) 100 一 總 成 績 計 分 方 式.. 術 科 : 各 單 項 分 科 測 驗 ( 滿 分 100 分 ) 學 科 30%+ 術 科 70% ( 一 ) 技 能 測 驗 (20%) ( 二 ) 分 組 比 賽 (50%) 二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三 ) 面 試 (30%) 1. 術 科 總 分 ( 運 動 技 能 測 驗 須 知 與 評 分 辦 法, 請 參 2. 學 科 總 分 照 附 錄 五 第 20 頁 ) 3. 國 文 級 分 學 科 : 大 學 學 測 成 績 ( 滿 分 100 分 ) 4. 英 文 級 分 ( 總 級 分 /75) 自 然 級 分 術 科 : 各 單 項 分 科 測 驗 ( 滿 分 100 分 ) 6. 社 會 級 分 ( 一 ) 基 本 體 能 (40%) 7. 數 學 級 分 ( 二 ) 最 佳 成 就 (20%) ( 三 ) 面 試 (40%) ( 運 動 技 能 測 驗 須 知 與 評 分 辦 法, 請 參 照 附 錄 五 第 24 頁 ) 學 科 : 大 學 學 測 成 績 ( 滿 分 100 分 ) ( 總 級 分 /75) 100 足 球 4 名 2 名 女 游 泳 3 名 無 性 別 不 拘 術 科 : 各 單 項 分 科 測 驗 ( 滿 分 100 分 ) ( 一 ) 比 賽 測 驗 (50%) ( 二 ) 基 本 體 能 (30%) ( 三 ) 面 試 (20%) ( 運 動 技 能 測 驗 須 知 與 評 分 辦 法, 請 參 照 附 錄 五 第 28 頁 ) 學 科 : 大 學 學 測 成 績 ( 滿 分 100 分 ) ( 總 級 分 /75) 100 術 科 : 各 單 項 分 科 測 驗 ( 滿 分 100 分 ) ( 一 ) 術 科 測 驗 (60%) ( 二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 三 ) 面 試 (20%) ( 運 動 技 能 測 驗 須 知 與 評 分 辦 法, 請 參 照 附 錄 五 第 30 頁 ) 2

6 運 動 項 目 軟 式 網 球 招 生 原 住 民 外 性 別 名 額 加 名 額 2 名 無 性 別 不 拘 排 球 4 名 無 女 滑 輪 溜 冰 高 爾 夫 球 2 名 無 1 無 性 別 不 拘 性 別 不 拘 考 試 科 目 內 容 學 科 : 大 學 學 測 成 績 ( 滿 分 100 分 ) ( 總 級 分 /75) 100 術 科 : 各 單 項 分 科 測 驗 ( 滿 分 100 分 ) ( 一 ) 技 能 測 驗 (40%) ( 二 ) 比 賽 測 驗 (20%) ( 三 ) 面 試 (40%) ( 運 動 技 能 測 驗 須 知 與 評 分 辦 法, 請 參 照 附 錄 五 第 33 頁 ) 學 科 : 大 學 學 測 成 績 ( 滿 分 100 分 ) ( 總 級 分 /75) 100 術 科 : 各 單 項 分 科 測 驗 ( 滿 分 100 分 ) ( 一 ) 基 本 體 能 測 驗 (20%) ( 二 ) 比 賽 測 驗 (30%) ( 三 ) 專 項 基 本 動 作 (50%) ( 運 動 技 能 測 驗 須 知 與 評 分 辦 法, 請 參 照 附 錄 五 第 35 頁 ) 學 科 : 大 學 學 測 成 績 ( 滿 分 100 分 ) ( 總 級 分 /75) 100 術 科 : 各 單 項 分 科 測 驗 ( 滿 分 100 分 ) ( 一 ) 基 本 技 能 300 公 尺 (50%) ( 二 ) 基 本 技 能 1000 公 尺 (50%) ( 運 動 技 能 測 驗 須 知 與 評 分 辦 法, 請 參 照 附 錄 五 第 36 頁 ) 學 科 : 大 學 學 測 成 績 ( 滿 分 100 分 ) ( 總 級 分 /75) 100 術 科 : 各 單 項 分 科 測 驗 ( 滿 分 100 分 ) ( 一 ) 術 科 測 驗 (50%) ( 二 ) 最 佳 成 就 (20%) ( 三 ) 面 試 (30%) ( 運 動 技 能 測 驗 須 知 與 評 分 辦 法, 請 參 照 附 錄 五 第 40 頁 ) 總 成 績 計 分 方 式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3

7 伍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5 年 1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請 於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將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及 列 印 完 畢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自 104 年 12 月 21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30 分 止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仍 須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 郵 寄 報 名 文 件,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原 件 退 還, 不 予 受 理 ) 三 收 件 方 式..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請 於 105 年 1 月 12 日 ( 含 ) 前 郵 寄 或 自 行 送 件 ( 一 ) 郵 寄 者..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民 生 路 4 之 18 號,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郵 局 或 民 營 快 遞 均 可 ) ( 二 ) 自 行 送 件 者..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之 上 班 時 間 ( 上 午 8 時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30 分 ), 資 料 彌 封 後 送 至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五 育 樓 二 樓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登 錄 收 件, 且 當 場 不 予 審 核 或 檢 查 報 名 資 料,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須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寄 送 報 名 文 件 及 繳 交 報 名 費 三 項 程 序, 才 屬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陸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手 續 : ( 一 ) 報 名 表 : 1. 請 進 入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2. 報 名 表 請 浮 貼 考 生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1 張 3. 請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其 他 附 相 片 足 以 證 明 身 分 文 件 ) 正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4. 報 名 表 請 仔 細 核 對, 一 經 寄 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運 動 項 目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不 一 致 時, 概 以 寄 回 之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為 準 ) 5. 報 名 表 件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件 後, 若 經 審 核 表 件 不 全 ( 不 含 須 評 分 之 備 審 資 料 )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資 料 填 寫 模 糊 不 清 等 情 況, 致 無 法 辨 識 者,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知 於 限 期 內 補 正 ( 二 ) 繳 交 報 名 費 : 1.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貳 仟 元 整, 請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費 單, 再 至 全 國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或 各 銀 行 ATM 轉 帳 ( 每 一 組 繳 款 帳 號 限 一 名 考 生 報 名 使 用 ) 2.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事 項 : (1) 依 據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20 日 台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免 收 報 名 費 (2)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減 免 30% 報 名 費 (3) 凡 報 考 本 考 試 招 生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檢 附 由 縣 ( 市 ) 政 府 或 4

8 鄉 鎮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其 免 收 或 減 免 30% 報 名 費 之 資 格 請 先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填 寫 報 名 科 系 再 傳 真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至 綜 合 業 務 組 (Fax ), 並 註 明 報 考 人 姓 名 報 考 運 動 項 目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或 連 絡 電 話 ), 以 利 申 請 及 回 覆,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正 本 仍 須 與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寄 出 (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不 受 理 減 免 申 請 ), 若 為 合 格 者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後 30 分 鐘,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報 名 ( 申 請 免 繳 或 減 免 30% 報 名 費 者, 以 報 考 1 運 動 項 目 為 限 ), 提 出 本 項 申 請 者, 請 勿 先 行 繳 交 報 名 費 ( 三 ) 裝 寄 表 件 : 1. 網 路 報 名 之 報 名 表 ( 含 相 片 1 張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 2. 學 歷 證 件 :( 依 個 別 條 件 擇 一 ) (1) 已 畢 業 者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乙 份 (2) 應 屆 畢 業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 繳 交 已 蓋 有 高 中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或 在 學 證 明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影 本 及 相 關 文 件 乙 份,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二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3. 原 住 民 證 明 文 件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繳 交 考 生 本 人 全 戶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乙 份, 以 證 明 原 住 民 身 分 繳 交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者, 其 記 事 欄 應 全 部 謄 錄, 若 戶 口 名 簿 上 未 記 載 原 住 民 身 分 戳 記 或 記 載 不 詳 者, 應 繳 交 戶 籍 謄 本 證 明 如 未 與 其 生 父 母 同 居 一 戶 或 生 父 母 已 故 者, 應 加 繳 其 生 父 母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乙 份, 並 須 記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字 樣 4.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須 符 合 報 考 項 目 ).. 至 少 參 加 高 中 ( 職 )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1 年 以 上, 且 曾 參 加 縣 市 級 以 上 運 動 競 賽, 並 持 有 證 明 參 賽 紀 錄 者,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 獎 狀 ) 及 參 與 比 賽 證 明 或 紀 錄 之 影 本, 限 自 102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在 學 獲 獎 者 5.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報 考 游 泳 項 目 者 繳 交 自 傳 ( 含 過 去 術 科 最 佳 成 績 學 習 過 程 未 來 目 標 發 展 計 畫 ) 一 份, 備 審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出, 逾 期 不 接 受 補 件 及 更 換, 並 請 自 行 影 印 存 留, 審 查 後 概 不 退 還, 亦 不 受 理 借 出 影 印 6. 報 考 籃 球 項 目 者 繳 交 面 試 參 考 之 自 傳 ( 含 過 去 術 科 最 佳 成 績 學 習 過 程 未 來 目 標 發 展 計 畫 ),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出, 逾 期 不 接 受 補 件 及 更 換, 並 請 自 行 影 印 存 留, 審 查 後 概 不 退 還, 亦 不 受 理 借 出 影 印 7. 報 考 田 徑 高 爾 夫 球 項 目 者 繳 交 最 佳 成 就 ( 競 賽 證 明 ) 資 料 並 繳 交 附 件 一 ( 第 42 頁 ),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出, 逾 期 不 接 受 補 件 及 更 換, 並 請 自 行 影 印 存 留, 審 查 後 概 不 退 還, 亦 不 受 理 借 出 影 印 ( 四 ) 繳 交 學 測 成 績 單 : 請 於 105 年 3 月 4 日 至 105 年 3 月 12 日 止, 將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傳 真 ( ) 至 綜 合 業 務 組 ( 傳 真 後 請 打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已 完 成 收 件, 連 絡 電 話 轉 11305), 逾 期 者 不 予 受 理, 未 繳 交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5

9 二 注 意 事 項 ( 一 ) 考 生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表 上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帳 號 應 清 楚 無 誤, 若 因 錯 誤 致 無 法 連 絡 或 誤 遞 郵 件 而 權 益 受 損, 概 請 自 行 負 責 ( 二 ) 考 生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 三 ) 考 生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除 資 格 不 符 逾 期 報 名 或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等 得 申 請 退 還 外 ( 但 需 扣 除 新 臺 幣 貳 佰 元 行 政 業 務 費, 餘 數 無 息 退 還 ), 其 餘 皆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符 合 退 費 條 件 者, 須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前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表 ( 請 上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四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義 務 役 者,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所 屬 單 位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未 依 規 定 法 令 辦 理 者, 一 切 責 任 自 行 負 責 ( 五 ) 所 繳 交 之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成 績 通 知 單 若 有 偽 造 或 塗 改 情 事, 一 經 發 現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在 校 生 並 報 請 原 肄 業 學 校 議 處 三 符 合 資 格 之 報 考 者, 應 於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檢 具 報 名 所 需 各 項 表 件, 依 前 述 表 件 順 序 裝 入 信 封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如 因 表 件 不 齊 或 郵 資 不 足 等 因 素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報 名 所 繳 之 表 件 一 概 不 退 還 四 本 校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皆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凡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所 屬 基 本 資 料 報 考 資 料 作 為 試 務 作 業 使 用 ; 資 料 除 提 供 本 校 招 生 系 所 及 試 務 相 關 單 位 等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招 生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書 ( 附 錄 四 ) 柒 准 考 證 一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達 報 名 資 料, 且 通 過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者, 請 於 105 年 2 月 26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3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請 至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點 選 招 生 類 別 班 組 別 身 分 證 號 及 生 日 後, 列 印 准 考 證, 並 持 該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汽 機 車 駕 照 正 本 ) 準 時 應 試 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請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應 於 考 試 日 前 至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申 請 更 正,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三 倘 未 上 網 查 詢 是 否 報 名 完 成 及 列 印 准 考 證, 致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四 未 帶 准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者, 將 依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 附 錄 三 ) 辦 理 五 有 關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照 考 試 日 程 表 暨 地 點 ( 第 7 頁 ) 及 附 錄 五 ( 第 20 頁 ) 之 說 明, 本 校 不 另 行 公 告 或 個 別 通 知, 有 如 問 題 請 洽 詢 體 育 室 ( 轉 10512) 6

10 捌 考 試 日 程 表 暨 地 點 一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0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二 考 試 報 到 地 點.. 林 森 校 區 ( 屏 東 市 林 森 路 1 號 ) 民 生 校 區 ( 屏 東 市 民 生 路 4-18 號 )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8:00~ 8:40 考 生 報 到 地 點 : 林 森 校 區 思 源 樓 一 樓 體 育 室 前 報 考 籃 球 項 目 除 外 上 午 9:00~ 12:00 田 徑 考 試 地 點 : 面 試.. 現 場 公 告 術 科.. 林 森 校 區 田 徑 場 足 球 考 試 地 點 : 面 試.. 現 場 公 告 術 科.. 林 森 校 區 足 球 場 游 泳 考 試 地 點 : 面 試.. 現 場 公 告 術 科.. 林 森 校 區 游 泳 池 軟 式 網 球 考 試 地 點 : 面 試.. 現 場 公 告 術 科.. 民 生 校 區 硬 地 網 球 場 排 球 術 科 考 試 地 點 : 民 生 校 區 體 育 館 三 樓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期 間, 如 因 不 可 抗 拒 之 情 況, 依 承 辦 單 位 公 告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滑 輪 溜 冰 術 科 考 試 地 點 : 屏 東 市 復 興 公 園 高 爾 夫 球 考 試 地 點 : 面 試.. 現 場 公 告 術 科.. 山 湖 觀 高 爾 夫 球 場 下 午 13:20~ 13:50 14:00~ 17:30 籃 球 考 生 報 到 地 點 : 民 生 校 區 體 育 館 三 樓 籃 球 考 試 地 點 : 面 試.. 現 場 公 告 術 科.. 民 生 校 區 體 育 館 三 樓 7

11 三 術 科 地 址 民 生 校 區 : 屏 東 市 民 生 路 4 之 18 號 林 森 校 區 : 屏 東 市 林 森 路 1 號 屏 東 市 復 興 公 園 : 屏 東 市 自 立 南 路 山 湖 觀 高 爾 夫 球 場.. 屏 東 縣 高 樹 鄉 廣 興 村 中 正 路 190 號 四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報 到 ( 未 攜 帶 者 依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第 四 條, 經 報 到 人 員 查 核 後, 得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備 註 : 請 於 報 到 時 程 內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最 後 繳 交 日 期 為 105 年 3 月 12 日 止 以 上 地 點 時 間 如 有 問 題 請 洽 詢 體 育 室 ( 轉 10512) 玖 成 績 計 算 處 理 及 錄 取 規 定 一 各 科 成 績 及 審 查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滿 分 均 為 一 百 分, 並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並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二 考 試 科 目 如 有 任 一 科 為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各 運 動 項 目, 一 律 分 開 報 名 及 錄 取 四 同 時 報 考 多 項 運 動 項 目 之 考 生, 其 考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僅 採 計 有 到 場 應 考 項 目 之 成 績, 其 他 未 到 場 應 考 科 目 概 以 缺 考 論,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採 計 已 到 考 相 同 科 目 之 成 績 ( 無 論 內 容 是 否 相 同 ) 五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之 考 生 如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標 準,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若 各 項 成 績 均 相 同 時,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均 予 錄 取,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六 正 取 生 名 額 以 本 簡 章 所 定 名 額 為 限 ; 考 生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未 足 額 錄 取 之 運 動 項 目 不 列 備 取 生, 但 所 留 缺 額 得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流 用 至 其 他 運 動 項 目 七 各 運 動 項 目 除 依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外, 得 列 備 取 生 ; 備 取 生 名 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八 凡 有 招 收 備 取 生 之 運 動 項 目,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備 取 生, 依 正 取 生 錄 取 方 式 依 序 遞 補 九 以 原 住 民 身 分 報 考 其 總 成 績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未 獲 錄 取 時, 則 併 入 外 加 名 額 之 原 住 民 考 生 中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錄 取 8

12 壹 拾 複 查 成 績 一 成 績 單 預 訂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郵 寄 二 複 查 期 限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105 年 3 月 21 日 17 時 前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複 查 辦 法 : 一 律 採 線 上 申 請,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線 上 申 請 ( 參 閱 附 錄 一 ), 請 至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列 印 繳 費 單 及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查 詢 等 流 程 註..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與 術 科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 僅 就 複 查 各 成 績 分 數 累 計 分 數 或 總 成 績 為 限 學 測 成 績 只 限 核 對 總 級 分 數 是 否 有 誤 四 成 績 單 請 考 生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俾 便 入 學 後 申 請 各 類 獎 助 學 金 用 ; 遺 失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補 發 或 任 何 證 明 壹 拾 壹 放 榜 日 期 及 方 式 一 放 榜 日 期 : 預 訂 105 年 3 月 25 日 公 告 放 榜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緩 公 告 放 榜 二 放 榜 方 式 ( 一 )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公 告 榜 單 ( 二 ) 本 校 全 球 資 訊 網 首 頁 ( 公 告 榜 單 ( 三 ) 正 備 取 生 之 錄 取 通 知 單 以 掛 號 信 函 個 別 通 知 ( 四 ) 不 受 理 電 話 查 榜 壹 拾 貳 考 生 申 訴 一 考 生 對 招 生 有 關 之 疑 義, 應 檢 具 相 關 資 料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人, 申 訴 書 應 檢 具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班 組 別 通 訊 處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並 應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及 證 據 ) 二 有 關 報 名 之 申 訴 於 考 試 日 一 週 前 提 出 ; 有 關 考 試 之 申 訴 應 於 考 試 期 間 向 考 場 主 任 提 出 ; 有 關 成 績 之 申 訴 應 先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對 複 查 之 成 績 有 疑 義, 應 於 複 查 成 績 單 收 到 後 一 週 內 提 出 申 訴 三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果 仍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正 式 放 榜 後 15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概 不 受 理 申 訴 案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於 受 理 後 1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案 件 當 事 人, 並 告 知 申 訴 當 事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四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及 考 生 申 訴 書 請 參 閱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9

13 壹 拾 參 新 生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應 於 105 年 4 月 7 日 至 4 月 11 日 ( 含 ) 止, 依 規 定 方 式 辦 理 網 路 報 到 與 繳 送 資 料,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其 缺 額 依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正 取 生 缺 額 遞 補 辦 法 辦 理 備 取 遞 補 二 備 取 生 報 到 分 為 二 階 段.. ( 一 ) 第 一 階 段.. 登 錄 遞 補 意 願 於 105 年 4 月 7 日 至 4 月 11 日 ( 含 ) 止, 依 規 定 方 式 辦 理 網 路 報 到 與 繳 送 學 籍 表, 其 它 學 歷 文 件 於 第 二 階 段 繳 交,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完 成 意 願 報 到 手 續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其 缺 額 依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正 取 生 缺 額 遞 補 辦 法 辦 理 備 取 遞 補 ( 二 ) 第 二 階 段.. 遞 補 通 知 由 本 校 以 電 子 郵 件 手 機 簡 訊 或 電 話 通 知 ( 以 上 三 種 方 式 擇 一 ) 請 依 通 知 規 定 事 項, 檢 具 相 關 規 定 之 證 件 資 料,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報 到 三 報 到 程 序 包 含 網 路 報 到 與 繳 送 資 料 二 項 程 序, 始 為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繳 送 資 料 請 於 105 年 4 月 11 日 ( 含 )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 郵 局 或 民 營 快 遞 均 可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新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之 證 件 ( 須 為 正 本, 影 印 本 不 受 理 ).. ( 一 )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二 吋 彩 色 照 片 1 張, 請 於 照 片 後 填 寫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 二 ) 應 繳 驗 高 中 ( 職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需 有 原 畢 業 學 校 證 明 係 與 正 本 相 符 之 核 印 ); 應 屆 畢 業 生 倘 因 成 績 結 算, 尚 無 法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未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五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由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已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報 到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則 以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六 報 考 二 項 運 動 項 目 者, 如 均 獲 錄 取, 僅 能 擇 一 項 目 辦 理 報 到, 報 到 後 不 得 申 請 變 更 七 報 到 後 因 故 放 棄 入 學 者, 請 填 寫 附 件 二 入 學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郵 寄 或 傳 真 ( ) 至 本 校 體 育 室, 以 作 為 正 式 放 棄 資 格 之 紀 錄 八 錄 取 考 生, 須 持 符 合 報 考 證 明 之 文 件 正 本,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文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九 錄 取 通 知 以 報 名 時 之 通 訊 地 址 掛 號 寄 發, 如 有 住 址 錯 誤 無 人 收 件 等, 致 未 如 期 報 到 者,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十 已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不 得 再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或 大 學 各 入 學 管 道 招 生, 一 經 查 明, 取 消 本 招 生 錄 取 資 格 10

14 壹 拾 肆 註 冊 入 學 一 已 報 到 而 逾 時 未 依 規 定 日 期 到 校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本 校 105 學 年 大 學 部 新 生 註 冊 日 原 則 上 為 開 學 前 一 週 ) 二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者 ( 依 教 育 部 指 定 項 目 檢 查 ; 開 學 後 學 校 得 擇 日 統 籌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三 錄 取 學 生 除 相 關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錄 取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學 分 科 目 畢 業 資 格 等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四 錄 取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於 入 學 當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加 退 選 截 止 前 辦 理 完 成 全 部 學 分 抵 免 手 續,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壹 拾 伍 注 意 事 項 一 如 遇 不 可 抗 拒 情 事 而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除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通 知 外, 當 日 並 於 本 校 考 場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二 如 欲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時, 應 依 本 校 報 奉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國 民 小 學 幼 兒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經 過 甄 選 錄 取 後 始 得 修 讀 ( du.tw) 三 已 報 到 之 備 取 生 最 後 遞 補 日 期 為 105 年 7 月 8 日 四 本 簡 章 未 規 定 事 宜,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1

15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一 網 路 報 名 起 訖 時 間..104 年 12 月 21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30 分 止 二 報 名 網 址.. 步 驟 填 寫 報 名 科 系 注 意 事 項 1. 至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招 生 類 別 班 組 別,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減 免 身 分 驗 證 碼, 存 檔 前 請 再 次 確 認 報 名 之 招 生 類 別 班 組 別, 經 確 定 存 檔 後 無 法 修 改 2. 減 免 身 分 若 為 低 收 入 戶 者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請 於 此 點 選, 經 確 定 存 檔 後 無 法 修 改 一 繳 費 作 業 列 印 繳 費 單 繳 費 說 明 1.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全 國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或 各 銀 行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一 組 繳 款 帳 號 限 一 名 考 生 繳 費 ( 報 考 不 同 系 所 班 別 或 以 不 同 身 分 證 字 號 登 入 時, 皆 會 產 生 不 同 繳 費 帳 號 ) 2. 請 檢 查 報 考 之 運 動 項 目 是 否 無 誤 3. 經 取 得 網 路 繳 費 單 後 若 資 格 不 符 或 報 考 運 動 項 目 輸 入 錯 誤, 請 勿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以 免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4. 如 需 [ 列 印 繳 款 單 ] 但 無 法 列 印 時, 請 注 意 您 的 電 腦 是 否 有 安 裝 閱 讀 PDF 的 軟 體 ( 注 意 : 列 印 檔 案 為 PDF 格 式, 如 尚 未 安 裝 請 自 行 上 Adobe 官 方 網 站 下 載 ) 5.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者 毋 須 列 印 繳 費 單 及 繳 費, 並 參 閱 簡 章 第 4 頁 ; 申 請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30% 報 名 費 仍 須 列 印 減 免 後 繳 費 單 及 繳 費 1. 繳 費 須 知.. (1) 臨 櫃 繳 款..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直 接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繳 交 報 名 費 (2)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ATM).. 插 入 提 款 卡 輸 入 密 碼 功 能 選 擇 其 他 交 易 轉 帳 或 跨 行 轉 帳, 郵 局 請 選 非 約 定 帳 號 輸 入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代 號 006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款 帳 號 共 13 碼 ( 注 意.. 每 張 報 名 表 帳 號 不 同 ) 輸 入 轉 入 金 額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則 無 法 完 成 轉 帳 手 續 )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完 成 ( 採 ATM 轉 帳 者, 請 詳 細 核 對 繳 款 帳 號 及 是 否 扣 款 成 功 ) 2.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以 便 備 查 ( 不 須 繳 寄 ) 3. 請 勿 跨 行 臨 櫃 匯 款 繳 交 報 名 費 4.ATM 匯 款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請 勿 在 23:30~00:30 之 間 進 行 繳 款 動 作, 此 時 段 因 銀 行 轉 檔 作 業 關 係, 可 能 導 致 繳 款 確 認 失 效,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12

16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作 業 第 三 階 段 成 績 作 業 步 驟 注 意 事 項 重 新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1. 請 繳 費 成 功 1 至 2 小 時 後, 再 重 新 進 入 系 統 系 統 報 名 因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5 年 1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30 分 關 閉, 請 注 意 繳 費 時 間, 應 於 1 月 12 日 下 午 4 時 前 完 成 2. 請 仔 細 閱 讀 注 意 事 項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1. 請 確 定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電 子 信 箱 ( ) 2. 畢 業 學 校 或 證 明 書 名 稱 請 輸 入 全 銜, 且 須 與 原 學 位 證 書 相 同 3. 以 105 年 高 中 ( 職 )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分 報 考 者, 請 於 報 名 資 格 欄 位 選 擇 高 中 ( 職 ) 畢 業, 畢 業 年 月 請 輸 入 2016 年 06 月 畢 業 4. 照 片 請 上 傳 與 報 名 表 相 同 之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5. 資 料 確 認 點 選 是, 送 出 資 料 後 無 法 再 修 改 6. 列 印 失 敗 或 須 重 新 列 印 者, 請 重 新 進 入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即 可 重 複 列 印 報 名 表 7. 以 上 步 驟 須 於 105 年 1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30 分 前 完 成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點 選 招 生 類 別 班 組 別,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起 一 週 內, 可 上 系 統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列 印 准 考 證 點 選 招 生 類 別 班 組 別,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生 日, 即 可 列 印 准 考 證 報 名 表 繳 送 說 明 請 將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照 片 浮 貼 於 網 路 報 名 表, 再 與 其 它 資 料 一 併 寄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列 印 繳 費 單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1. 若 因 電 腦 無 法 產 生 之 罕 見 字 或 輸 入 錯 誤, 請 於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後 以 紅 筆 更 正, 連 同 學 歷 證 件 及 各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資 料 等 相 關 資 料 於 105 年 1 月 12 日 ( 含 ) 前 寄 出, 未 寄 出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2. 繳 送 資 料 之 信 封, 請 貼 上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請 上 網 列 印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1. 線 上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下 午 3 時 至 3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止 提 出,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2. 每 科 複 查 費 用 新 台 幣 50 元 整 1.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全 國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或 各 銀 行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2. 繳 費 請 參 照 第 一 階 段 繳 費 作 業 之 繳 費 說 明 3. 此 階 段 不 受 理 低 收 入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免 繳 及 減 免 費 用 申 請 僅 線 上 申 請 但 未 完 成 繳 費 者, 本 校 恕 不 受 理 成 績 複 查 線 上 申 請 繳 費 成 功 後, 請 於 105 年 3 月 22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起 進 入 系 統 查 詢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13

17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教 育 部 台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教 育 部 台 高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通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附 錄 二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14

18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歷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略 ) 第 5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6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8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9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15

19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2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6

20 附 錄 三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本 校 9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年 9 月 23 日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本 校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99 學 年 度 第 2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辦 法 議 處 第 三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時 間 進 入 試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即 不 准 入 場 考 試,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四 條 考 生 須 於 考 試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汽 機 車 駕 照 ) 入 場 應 試, 如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者,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後, 得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或 試 務 中 心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第 五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准 考 證 及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及 答 案 卷 試 題 與 應 考 科 目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誤 用 答 案 卷 作 答, 由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由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六 條 各 科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鉛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考 生 亦 應 在 規 定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考 生 如 因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七 條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尺 規 修 正 液 ( 帶 ) 手 錶 ( 未 附 計 算 器 者 )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計 算 器 ( 由 本 校 統 一 提 供 )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或 收 發 ( 如 PDA 電 子 翻 譯 機 IPAD)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 如 鬧 鈴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字 典 等 ) 入 場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違 規 器 具 並 應 交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管, 俟 該 節 完 畢 後 視 情 況 歸 還 第 八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第 九 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警 告, 經 警 告 不 理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自 誦 答 案 或 以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相 互 抄 襲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亦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變 造 證 件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17

21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經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應 於 規 定 之 答 案 卷 上 作 答, 並 在 規 定 範 圍 內 書 寫 ( 不 得 要 求 加 頁 ), 不 得 篡 改 答 案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亦 不 得 將 答 案 卷 污 損 破 壞,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 含 姓 名 )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完 成 試 卷 作 答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答 案 卷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五 條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響 完 畢 時, 考 生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經 勸 阻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繳 卷 後, 應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出 場,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外 走 廊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影 響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七 條 非 筆 試 ( 面 試 說 故 事 即 席 演 講 術 科 ) 考 試 時, 必 須 依 照 公 布 的 應 考 時 段 依 序 應 考 考 生 未 能 於 考 試 結 束 前 到 達 考 場 者, 視 同 棄 權 第 十 八 條 參 加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之 考 生,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送 原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未 到 場 補 考 者, 該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第 二 十 條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及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作 適 當 處 理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並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18

22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招 生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書 附 錄 四 103 年 9 月 23 日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一 資 料 蒐 集 : ( 一 )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 下 稱 本 校 ) 對 於 您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皆 以 尊 重 您 權 益 為 基 礎, 並 以 誠 實 信 用 方 式 及 以 下 原 則 為 之 ( 二 ) 當 您 於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內 填 寫 之 個 人 資 料, 只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試 務 之 用, 不 會 任 意 對 其 他 第 三 者 揭 露 ( 三 ) 您 填 寫 的 各 項 個 人 資 料 如 需 更 改, 除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不 得 更 改 的 欄 位 外, 其 餘 欄 位 可 於 報 名 期 間 您 未 確 認 資 料 前 自 行 至 系 統 中 更 正, 非 報 名 期 間 請 聯 絡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以 書 面 方 式 申 請 更 正 二 資 料 蒐 集 目 的 : 本 校 蒐 集 您 個 人 資 料 之 目 的, 係 為 您 報 考 本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試 務 管 理 之 用 三 資 料 處 理 與 利 用 : ( 一 ) 本 校 各 級 人 員 依 權 責 及 業 務 的 不 同, 設 定 必 要 的 報 名 資 料 系 統 存 取 權 限, 只 有 經 過 授 權 的 人 員, 才 能 接 觸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 二 ) 為 改 進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品 質, 本 校 將 運 用 您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統 計 及 分 析, 但 不 會 針 對 個 別 使 用 者 資 料 作 分 析 ( 三 ) 除 非 取 得 您 的 同 意 或 其 他 法 令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本 校 絕 不 會 將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揭 露 給 其 他 團 體 個 人 或 私 人 企 業 或 使 用 於 蒐 集 目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四 考 生 可 依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 本 校 保 有 您 個 人 資 料 時, 基 於 我 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考 生 可 以 透 過 書 面 方 式 行 使 下 述 的 權 利, 除 基 於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與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外, 本 校 於 本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進 行 期 間 不 會 拒 絕 : ( 一 )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本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 二 ) 請 求 製 給 本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複 製 本 ( 三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本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 四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本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 五 ) 請 求 刪 除 本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五 資 料 保 護 保 存 與 銷 毀 : ( 一 ) 您 所 繳 交 的 各 項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答 案 卷 及 本 校 辦 理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所 產 生 的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本 校 將 妥 善 保 存 於 上 鎖 的 櫃 子 或 倉 庫 ( 二 ) 您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所 繳 交 的 報 名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資 料 及 本 校 辦 理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所 產 生 的 文 件 資 料 ( 包 含 錄 音 錄 影 或 詳 細 文 字 紀 錄 ), 本 校 將 依 本 校 招 生 規 定 第 十 條 規 定... 考 試 方 式 評 分 方 式 及 各 項 所 占 成 績 比 率 等, 由 各 招 生 所 系 ( 學 位 學 程 ) 自 訂, 並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載 明 於 招 生 簡 章 考 試 如 採 面 試 術 科 或 實 作 方 式 進 行 時, 應 以 錄 音 錄 影 或 詳 細 文 字 紀 錄 文 字 紀 錄 應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前 完 成 對 於 評 分 成 績 特 優 或 特 低 者, 應 於 評 分 表 件 中 註 明 理 由 所 有 應 試 評 分 資 料 須 妥 予 保 存 一 年 但 考 生 不 服 應 試 評 分 而 提 起 申 訴 時, 相 關 應 試 評 分 資 料 應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結 束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為 止 ( 三 ) 上 述 資 料 於 保 存 期 限 屆 滿 後, 將 依 檔 案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及 機 關 檔 案 保 存 年 限 及 銷 毀 辦 法 進 行 銷 毀 作 業 19

23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運 動 技 能 測 驗 須 知 與 評 分 辦 法 ( 籃 球 項 目 ) 一 技 能 測 驗 (20%) 附 錄 五 ( 一 )5 點 運 球 上 籃 (10%) 三 分 線 外 設 置 5 點 ( 即 圖 一 中 所 顯 示 之 紅 點 ), 由 籃 框 底 下 出 發, 然 後 運 球 單 腳 踩 到 三 分 線 外 所 設 置 的 點 後 運 球 上 籃, 依 序 由 右 至 左 完 成 5 個 定 點 運 球 上 籃 ( 計 時 ) 圖 一 5 點 運 球 上 籃 20

24 ( 二 ) 定 點 投 籃 (10%) 距 籃 框 4.5 公 尺 外 設 置 5 點 ( 即 圖 二 中 所 顯 示 之 黑 點 ), 並 在 1 分 鐘 內 依 序 由 右 至 左 於 5 個 點 各 投 籃 4 顆 ( 算 進 球 數 ) 圖 二 定 點 投 籃 二 分 組 比 賽 (50%) 依 人 數 分 成 3 人 一 組 或 5 人 一 組 進 行 8-15 分 鐘 比 賽 觀 察 評 分 重 點 : 1. 進 攻 (15%) 2. 防 守 觀 念 (20%) 3. 傳 接 球 能 力 (15%) 三 面 試 (30%); 報 名 時 繳 交 自 傳 ( 含 過 去 術 科 最 佳 成 績 學 習 過 程 未 來 目 標 發 展 計 畫 ) 21

25 籃 球 各 項 測 驗 給 分 標 準 一 技 能 測 驗 ( 一 )5 點 帶 球 上 籃 時 間 ( 秒 ) 成 績 ( 分 ) 00:25.00 以 下 10 00:25.01 ~ 00: :25.51 ~ 00: :26.01 ~ 00: :26.51 ~ 00: :27.01 ~ 00: :27.51 ~ 00: :28.01 ~ 00: :28.51 ~ 00: :29.01 ~ 00: :30.01 以 上 0 備 註 : 上 籃 未 進 及 未 依 規 定 手 上 籃 者, 每 一 次 增 加 總 秒 數 1 秒 ( 二 ) 定 點 投 籃 進 球 數 成 績 ( 分 ) 進 球 數 成 績 ( 分 )

26 二 分 組 比 賽 評 分 項 目 成 績 ( 分 ) 進 攻 觀 念 15 防 守 觀 念 20 傳 接 球 能 力 15 備 註 :1.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綜 合 體 育 館 3 樓 2. 測 驗 地 點 :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綜 合 體 育 館 3 樓 3. 測 驗 順 序 依 照 准 考 證 號 碼 23

27 ( 田 徑 項 目 ) 一 基 本 體 能 測 驗 項 目 :40% ( 一 ) 垂 直 跳 測 驗 給 分 標 準 表 得 分 男 生 標 準 女 生 得 分 距 離 ( 公 分 ) 距 離 ( 公 分 ) 85 以 上 以 上 84~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下 以 下 ( 二 )60 公 尺 快 跑 測 驗 給 分 標 準 表 得 分 男 生 標 準 女 生 得 分 公 尺 ( 秒 ) 公 尺 ( 秒 ) 00:06.49 以 下 :7.49 以 下 00:06.50 ~ 00: :07.50 ~ 00: :06.70 ~ 00: :07.70 ~ 00: :06.90 ~ 00: :07.90 ~ 00: :07.20 ~ 00: :08.20 ~ 00: :07.50 ~ 00: :08.50 ~ 00: :07.80 ~ 00: :08.80 ~ 00: :08.10 ~ 00: :09.10 ~ 00: :08.50 ~ 00: :09.50 ~ 00: :08.90 ~ 00: :09.90 ~ 00: :09.30 ~ 00: :10.30 ~ 00: :09.70 ~ 00: :10.70 ~ 00: :10.10 以 上 30 00:11.10 以 上 24

28 ( 三 )1600 公 尺 跑 走 測 驗 給 分 標 準 表 得 分 男 生 標 準 女 生 得 分 公 尺 ( 分 ) 公 尺 ( 分 ) 04:59 以 下 :19 以 下 05:00~05: :20~05:24 05:05~05: :25~05:34 05:15~05: :35~05:49 05:30~05: :50~06:04 05:45~06: :05~06:19 06:05~06: :20~06:44 06:25~06: :45~07:09 06:50~07: :10~07:39 07:20~07: :40~08:09 07:50~08: :10~08:39 08:20~08: :40~09:09 08:50 以 上 30 09:10 以 上 ( 四 )20 秒 反 覆 側 步 測 驗 給 分 標 準 表 得 分 男 生 標 準 女 生 得 分 20 秒 ( 次 ) 20 秒 ( 次 ) 60 以 上 以 上 59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下 以 下 25

29 圖 一 反 覆 側 步 場 地 布 置 圖 二 反 覆 側 步 測 驗 起 始 設 置 基 本 體 能 測 驗 項 目 得 分 =( 垂 直 跳 +60 公 尺 快 跑 公 尺 跑 走 +20 秒 反 覆 側 步 ) 4 40% 二 最 佳 成 就 ( 競 賽 證 明 ):20% 項 次 標 準 得 分 國 家 代 表 隊 (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獎 狀 為 準 ) 20% 第 一 名 17% 第 二 名 15% 全 運 會 全 中 運 全 國 田 徑 錦 標 賽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田 徑 錦 標 賽 第 三 名 12% 第 四 ~ 六 名 9% 第 七 ~ 八 名 6% 第 一 名 15% 第 二 名 13% 第 三 名 10% 第 四 ~ 六 名 7% 第 七 ~ 八 名 4% 第 一 名 12% 第 二 名 10% 第 三 名 7% 第 四 ~ 六 名 4% 26

30 三 面 試 :40% 備 註 : 1. 最 佳 成 就 分 數 擇 優 一 項 認 定 2. 最 佳 成 就 分 數 非 亞 奧 運 正 式 項 目 非 田 徑 項 目 及 非 個 人 項 目 ( 如 接 力 ) 不 予 給 分 3.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林 森 校 區 思 源 樓 1 樓 體 育 室 4. 測 驗 地 點 : 本 校 林 森 校 區 田 徑 場 5. 面 試 地 點 於 考 試 當 天 公 布 27

31 ( 足 球 項 目 ) 一 面 試 :20% 二 基 本 體 能 測 驗 (60 公 尺 快 跑 測 驗 ):30% 60 公 尺 快 跑 測 驗 給 分 標 準 表 ( 得 分 = 給 分 標 準 30%) 女 生 ( 秒 ) 給 分 標 準 00:07.49 以 下 :07.50 ~ 00: :07.70 ~ 00: :07.90 ~ 00: :08.10 ~ 00: :08.30 ~ 00: :08.50 ~ 00: :08.80 ~ 00: :09.10 ~ 00: :09.40 ~ 00: :09.70 ~ 00: :10.00 ~ 00: :10.30 以 上 30 28

32 三 比 賽 測 驗 項 目 :50% 測 驗 項 目 標 準 說 明 得 分 個 人 基 本 動 作 20 團 隊 助 守 助 攻 30 分 組 進 行 30 分 鐘 比 賽 時 間 內 之 個 人 表 現 ( 停 球 10% 傳 球 10%) 分 組 進 行 30 分 鐘 比 賽 時 間 內 之 個 人 在 團 隊 中 的 表 現 ( 防 守 能 力 10% 進 攻 能 力 10% 組 織 能 力 10%) 合 計 50 備 註 :1.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林 森 校 區 思 源 樓 1 樓 體 育 室 2. 測 驗 地 點 : 本 校 林 森 校 區 操 場 3. 面 試 地 點 於 考 試 當 天 公 布 4. 測 驗 順 序 依 照 准 考 證 號 碼 29

33 ( 游 泳 項 目 ) 一 術 科 測 驗 (60%) 依 個 人 報 名 專 項 進 行 測 驗, 各 單 項 給 分 標 準 如 下 所 示 : ( 一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60%)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男 生 成 績 ( 秒 ) 得 分 女 生 成 績 ( 秒 ) 0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00 ( 二 )100 公 尺 捷 式 (60%) 100 公 尺 捷 式 男 生 成 績 ( 秒 ) 得 分 女 生 成 績 ( 秒 ) 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 三 )100 公 尺 蛙 式 (60%) 100 公 尺 蛙 式 男 生 成 績 ( 秒 ) 得 分 女 生 成 績 ( 秒 ) 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00 ( 四 )100 公 尺 仰 式 (60%) 100 公 尺 仰 式 男 生 成 績 ( 秒 ) 得 分 女 生 成 績 ( 秒 ) 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五 )100 公 尺 蝶 式 (60%) 100 公 尺 蝶 式 男 生 成 績 ( 秒 ) 得 分 女 生 成 績 ( 秒 ) 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00 二 面 試 (20%) 三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報 名 時 繳 交 自 傳 ( 含 過 去 術 科 最 佳 成 績 學 習 過 程 未 來 目 標 發 展 計 畫 ) 備 註 :1.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林 森 校 區 思 源 樓 1 樓 體 育 室 2. 測 驗 地 點 : 本 校 林 森 校 區 游 泳 池 3. 面 試 地 點 於 考 試 當 天 公 布 4. 測 驗 順 序 依 照 准 考 證 號 碼 32

36 ( 軟 式 網 球 項 目 ) 一 技 能 測 驗 檢 定 標 準 :40% 1. 發 球 ( 前 後 衛 ) (1) 場 地 設 備 ( 如 圖 一 ): 按 數 字 順 序 發 球 圖 一 發 球 配 置 圖 (2) 測 驗 方 法 A. 肩 上 發 球 或 其 他 方 式 發 球 B. 左 右 發 球 區 域 各 發 五 球 (3) 評 分 標 準 : 評 分 是 擊 球 之 動 作 擊 出 球 之 強 度 變 化 程 度 給 分, 最 高 得 分 為 2 分, 沒 有 進 入 有 效 區 域 為 零 分 2. 正 反 手 抽 球 ( 後 衛 ) (1) 場 地 設 備 ( 如 圖 二 ) 圖 二 正 反 手 抽 球 配 置 圖 (2) 測 驗 方 法 A. 按 數 字 之 順 序 擊 球 B. 1 正 手 2 反 手 3 正 手 4 反 手 5 高 挑 球 6 高 挑 球 7 正 手 8 反 手 9 高 打 點 攻 擊 球 10 高 打 點 攻 擊 球 (3) 評 分 標 準 : 評 分 視 打 擊 球 之 動 作 擊 出 球 之 強 度 變 化 程 度 給 分, 最 高 得 分 為 2 分, 沒 有 進 入 有 效 區 域 為 零 分 33

37 3. 正 反 手 網 前 截 擊 ( 前 衛 ) (1) 場 地 設 備 ( 如 圖 三 ) 圖 三 正 反 手 網 前 截 擊 配 置 圖 (2) 測 驗 方 法 A. 按 數 字 之 順 序 擊 球 B. 1 正 手 2 反 手 3 高 壓 殺 球 4 正 手 半 場 截 擊 5 反 手 半 場 截 擊 6 正 手 7 反 手 8 高 壓 殺 球 9 正 手 半 場 截 擊 10 反 手 半 場 截 擊 (3) 評 分 標 準 : 評 分 視 打 擊 球 之 動 作 擊 出 球 之 強 度 變 化 程 度 給 分, 最 高 得 分 為 2 分, 沒 有 進 入 有 效 區 域 為 零 分 二 比 賽 測 驗 ( 單 雙 打 ) 檢 定 標 準 :20% ( 一 ) 測 驗 方 法 ( 單 打 ): 以 人 數 多 寡 抽 籤 決 定 組 數 ( 二 ) 測 驗 方 法 ( 雙 打 ): 以 前 後 排 的 人 數 多 寡 抽 籤 決 定 組 數 三 面 試 :40% 備 註 :1.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林 森 校 區 思 源 樓 1 樓 體 育 室 2. 測 驗 地 點 :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硬 地 PU 網 球 場 3. 面 試 地 點 : 考 試 當 日 公 佈 4. 測 驗 順 序 依 照 准 考 證 號 碼 34

38 ( 排 球 項 目 ) 一 基 本 體 能 測 驗 項 目 (20%) ( 一 ) 垂 直 跳 測 驗 ( 二 )20 秒 反 覆 側 步 測 驗 給 分 標 準 同 田 徑 基 本 體 能 測 驗 項 目 基 本 體 能 測 驗 項 目 得 分 =( 垂 直 跳 +20 秒 反 覆 側 步 ) 2 20% 二 專 項 基 本 動 作 (50%) ( 一 ) 攻 擊 手 :1. 定 點 攻 擊 ( 含 連 續 攻 擊 );2. 不 定 點 攻 擊 ( 修 正 球 );3. 九 宮 格 發 球 ( 二 ) 舉 球 員 :1. 跳 躍 舉 球 ( 前 後 修 正 球 );2. 定 點 攻 擊 ( 含 連 續 攻 擊 );3. 九 宮 格 發 球 ( 三 ) 自 由 球 員 :1. 接 發 球 ;2. 接 攻 擊 球 ;3. 九 宮 格 發 球 三 比 賽 測 驗 項 目 (30%) 測 驗 項 目 標 準 分 說 明 得 分 個 人 基 本 動 作 15 團 隊 助 守 助 攻 15 分 組 進 行 30 分 鐘 比 賽 時 間 內 個 人 表 現 ( 傳 接 球 15%) 分 組 (3 對 3 或 4 對 4) 進 行 30 分 鐘 比 賽 時 間 內 個 人 在 團 隊 中 的 表 現 ( 防 守 能 力 5% 進 攻 能 力 5% 組 織 能 力 5%) 合 計 30 備 註 : 1.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林 森 校 區 思 源 樓 1 樓 體 育 室 2. 測 驗 地 點 :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綜 合 體 育 館 3 樓 3. 測 驗 順 序 依 照 准 考 證 號 碼 35

39 ( 滑 輪 溜 冰 項 目 ) 一 基 本 技 能 (100%) ( 一 )300 公 尺 (50%) ( 二 )1000 公 尺 (50%) 1. 女 子 300 公 尺 評 分 標 準 項 目 動 作 要 素 標 準 分 得 分 時 間 00: : : : : : : : : : : : 公 尺 00: : : : : : : : : : : : :

40 2. 女 子 1000 公 尺 評 分 標 準 項 目 動 作 要 素 / 時 間 標 準 分 得 分 01: : : : : : : : : : : : 公 尺 01: : : : : : : : : : : : :

41 3. 男 子 300 公 尺 評 分 標 準 項 目 動 作 要 素 標 準 分 得 分 時 間 00: : : : : : : : : : : 公 尺 00: : : : : : : : : : : : : : :

42 4. 男 子 1000 公 尺 評 分 標 準 項 目 動 作 要 素 標 準 分 得 分 時 間 01: : : : : : : : : : : 公 尺 01: : : : : : : : : : : : : : 備 註 :1.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林 森 校 區 思 源 樓 1 樓 體 育 室 2. 測 驗 地 點 : 屏 東 市 復 興 公 園 3. 測 驗 順 序 依 照 准 考 證 號 碼 39

43 ( 高 爾 夫 球 項 目 ) 一 術 科 測 驗 項 目 :50% 總 桿 成 績 得 分 總 桿 成 績 得 分 68 以 下 ( 含 ) 以 上 二 最 佳 成 就 ( 競 賽 證 明 ):20% 項 次 標 準 得 分 國 家 代 表 隊 ( 中 華 民 國 高 爾 夫 球 協 會 獎 狀 為 準 ) 20% 全 運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運 動 會 或 全 國 高 爾 夫 球 錦 標 賽 其 他 三 面 試 ( 禮 儀 規 則 體 育 常 識 潛 能 )30% 第 一 名 17% 第 二 名 15% 第 三 名 12% 第 四 ~ 六 名 9% 第 七 ~ 八 名 6% 第 一 名 15% 第 二 名 13% 第 三 名 10% 第 四 ~ 六 名 7% 第 七 ~ 八 名 4% 第 一 名 12% 第 二 名 10% 第 三 名 7% 第 四 ~ 六 名 4% 第 七 ~ 八 名 2% 備 註 : 一 最 佳 成 就 分 數 擇 優 一 項 認 定 40

44 二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考 生 應 該 穿 著 合 乎 球 場 規 定 之 服 裝, 否 則 不 予 入 場 擊 球 2. 參 加 測 試 之 考 生 應 於 十 八 洞 擊 球 結 束 後 自 行 繳 交 所 需 費 用, 未 交 者 不 予 計 算 成 績 ( 非 會 員 由 考 試 委 員 會 商 洽 優 待 果 嶺 費 ) 3. 測 驗 以 中 華 民 國 高 爾 夫 協 會 公 佈 之 最 新 高 爾 夫 規 則 及 球 場 單 行 規 則 執 行 4. 如 因 天 候 或 有 不 能 抗 拒 之 因 素, 無 法 進 行 測 試 時 考 試 委 員 有 權 彈 性 調 整 測 試 時 間 5. 如 有 任 何 爭 議, 由 考 試 委 員 判 定 41

45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出 生 年 月 日.. 附 件 一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田 徑 高 爾 夫 最 佳 成 就 資 料 表 身 高 cm 體 重 kg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報 考 運 動 項 目 田 徑 ( 專 項 ) 高 爾 夫 球 勾 選 右 項 項 次 國 家 代 表 隊 (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 高 爾 夫 球 協 會 獎 狀 為 準 ) 第 一 名 全 運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運 動 會 或 全 國 田 徑 / 高 爾 夫 球 錦 標 賽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田 徑 錦 標 賽 / 其 他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第 四 ~ 六 名 第 七 ~ 八 名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第 四 ~ 六 名 第 七 ~ 八 名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第 四 ~ 六 名 第 七 ~ 八 名 勾 選 本 人 所 檢 附 之 資 料, 事 後 若 經 發 現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接 受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考 生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請 詳 閱 ): 1. 報 考 運 動 項 欄 內, 請 勾 選 報 考 項 目 ( 勾 選 項 目 若 與 報 名 表 相 異 時, 以 報 名 表 之 運 動 項 目 為 準 ) 2. 勾 選 之 競 賽 項 目 並 繳 交 證 明, 無 繳 交 證 明 不 予 採 認, 且 以 最 佳 成 就 分 數 擇 優 一 項 認 定 3. 本 表 請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連 同 報 名 表 一 併 交 寄 4. 體 育 室 聯 絡 電 話 :(08) 轉

46 附 件 二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籃 球 田 徑 足 球 游 泳 軟 式 網 球 排 球 滑 輪 溜 冰 高 爾 夫 球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年 度 入 學 考 試 系 之 錄 取 資 格, 特 立 此 書 俾 利 貴 校 遞 補 該 學 年 度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備 取 生 之 行 政 作 業, 本 人 概 無 異 議 此 致 准 考 證 號 碼 : 立 書 人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民 國 年 月 日 此 放 棄 聲 明 書 填 妥 後, 請 務 必 以 郵 寄 (90003 屏 東 市 林 森 路 1 號,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體 育 室 收 ) 或 傳 真 方 式 ( ) 送 達 本 校, 以 作 為 正 式 放 棄 資 格 之 紀 錄 43

47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附 件 三 一 屏 東 火 車 站.. 至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屏 商 校 區 1 屏 東 客 運.. 可 搭 屏 東 霧 台 屏 東 三 地 門 屏 東 潮 州 ( 經 內 埔 ) 屏 東 恆 春 屏 東 來 義 ( 經 內 埔 )( 於 屏 東 大 學 民 生 校 區 或 屏 商 校 區 下 車 ) 2 國 光 客 運.. 可 搭 屏 東 恆 春 屏 東 枋 寮 ( 民 生 校 區 於 民 立 電 台 下 車 屏 商 校 區 於 屏 商 校 區 校 門 口 下 車 )(10-20 分 鐘 一 班 車 ) 3 步 行.. 全 程 約 2.2 KM, 步 行 約 25 分 鐘, 屏 東 火 車 站 往 麟 洛 方 向, 走 逢 甲 路 民 生 路 至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步 行 約 5 分 鐘 屏 商 校 區 二 國 道 3 號 高 速 公 路 1 九 如 交 流 道 (309KM).. 往 屏 東 方 向 右 轉 台 3 線 ( 此 段 路 程 約 9.1KM) 左 轉 廣 東 路 ( 此 段 路 程 約 3.3KM) 左 轉 民 生 路 本 校 綠 樹 濃 蔭 是 屏 東 大 學 民 生 校 區 直 走 接 民 生 東 路 綠 樹 濃 蔭 是 屏 東 大 學 屏 商 校 區 2 麟 洛 交 流 道 (406KM).. 往 屏 東 方 向 右 轉 台 1 線 國 仁 醫 院 ( 此 段 路 程 約 2KM) 民 生 家 商 綠 樹 濃 蔭 是 屏 東 大 學 屏 商 校 區 直 走 民 生 路 綠 樹 濃 蔭 是 屏 東 大 學 民 生 校 區 三 國 道 1 號 高 速 公 路 可 利 用 東 西 向 快 速 公 路 或 國 道, 轉 至 3 號 高 速 公 路, 再 由 九 如 或 麟 洛 交 流 道 至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屏 商 校 區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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