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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骅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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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如 何 使 用 本 處 方 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給 付 規 定 通 則 ( 摘 要 ) 孕 婦 用 藥 分 級 不 可 磨 粉 藥 品 表 處 方 集 內 文 1. Analgesics 2. Anesthesia 3. Antimicrobials 4. Antineoplastic agents 5. Biologic and immunologic agents 6. Cardiovascular 7. Skin and Musous Membrane Agents 8. Gastroenterology 9. Hematology 10. Diagnostic agents 11. Endocrine and Metabolic agents 12. Neurology 13. Nutrients 14. Ophthalmology 15. Psychiatry 16. Renal and Genitourinary Agents 17. Respiratory Agents 18. Antidotes 索 引 ~ 1 ~
2 如 何 使 用 本 處 方 集 查 閱 本 處 方 集 內 藥 品 可 採 下 列 兩 種 方 式 1. 以 電 子 檔 案 查 閱 時, 在 word 內 利 用 編 輯 功 能 內 的 尋 找, 輸 入 學 名 或 商 品 名 即 可 尋 找 至 藥 品 說 明 章 節 2. 以 學 名 商 品 名 查 閱 索 引 3. 第 二 線 以 後 抗 生 素 請 處 方 醫 生 於 三 日 內 會 診 感 控 相 關 醫 師, 才 可 繼 續 使 用 4. 管 制 性 藥 品 第 一 級 至 第 三 級 藥 品 請 開 立 管 制 性 處 方 簽 藥 品 各 論 介 紹 說 明 : 藥 品 學 名 Buprenorphine C 孕 婦 分 級 Temgesic 0.2mg/ 舌 下 錠 <OTEME> Long-acting narcotic analgesic effective for moderate-to-severe pain Adults and 12 yrs : 1-2 tab q6-8h Drowsiness, nausea, vomiting, dizziness, sedation, vertigo 本 品 須 整 顆 吞 服, 不 可 撥 半 或 咀 嚼 ~ 2 ~
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給 付 規 定 通 則 ( 摘 要 ) 一 本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申 報 之 藥 品, 以 收 載 於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用 藥 品 項 表 者 為 限 二 本 保 險 醫 療 用 藥, 由 保 險 人 就 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已 申 報 之 藥 品 品 項 及 其 藥 價 審 查 之 但 因 急 救 使 用 未 經 報 備 之 藥 品, 可 事 後 再 報 保 險 人 備 查 三 本 保 險 處 方 用 藥, 醫 師 得 按 保 險 對 象 病 情 需 要, 每 次 開 給 七 日 以 內 之 藥 量 保 險 人 指 定 之 慢 性 疾 病 得 一 次 給 予 三 十 日 以 內 之 用 藥 量 住 院 治 療 之 保 險 對 象 於 出 院 必 須 攜 回 藥 品 時, 其 給 藥 量 規 定 同 上 四 注 射 藥 品 之 使 用 原 則 : ( 一 ) 注 射 藥 品 使 用 時 機, 應 以 經 醫 師 診 斷 後, 判 斷 病 情 需 要 且 病 人 不 能 口 服, 或 口 服 仍 不 能 期 待 其 有 治 療 效 果, 記 明 於 病 歷 表 者, 方 得 為 之 (86/1/1) ( 二 ) 因 病 情 需 要, 經 醫 師 指 導 使 用 方 法 由 病 人 持 回 注 射 之 藥 品 包 括 : 1. Insulin 2. CAPD 使 用 之 透 析 液 3. CAPD 使 用 之 抗 生 素 及 抗 凝 血 劑 ( 至 多 攜 回 二 週 ) 4. Desferrioxamine( 如 Desferal) 5. 慢 性 腎 臟 功 能 衰 竭, 使 用 紅 血 球 生 成 素 ( 至 多 攜 回 二 週, 如 因 特 殊 病 情 需 要, 需 敘 明 理 由, 得 以 臨 床 實 際 需 要 方 式 給 藥, 惟 一 個 月 不 超 過 20,000U( 如 Eprex Recormon) 或 100mcg ( 如 Aranesp Mircera) 為 原 則 ) (98/9/1) 6. 治 療 白 血 病 使 用 之 α-interferon( 至 多 攜 回 二 週 ) 7. G-CSF ( 如 filgrastim;lenograstim)( 至 多 攜 回 六 天 )(98/11/1) 8. 生 長 激 素 (human growth hormone)( 至 多 攜 回 一 個 月 ) 9. 門 診 之 血 友 病 人 得 攜 回 二 ~ 三 ( 至 多 攜 回 一 個 月 ) 第 八 第 九 凝 血 因 子 備 用, 繼 續 治 療 時, 比 照 化 療 以 療 程 方 式 處 理, 並 查 驗 上 次 治 療 紀 錄 醫 療 機 構 醫 師 開 立 使 用 血 液 製 劑 時, 應 依 血 液 製 劑 條 例 之 規 定 辦 理 ( 86/9/1 92/5/1 100/4/1) ~ 3 ~
4 10. 於 醫 院 內 完 成 調 配 之 靜 脈 營 養 輸 液 (TPN), 可 攜 回 使 用 (85/10/1 93/12/1) 11. 肢 端 肥 大 症 病 人 使 用 之 octreotide lanreotide ( 如 Sandostatin Somatuline 等 ) 至 多 攜 回 一 個 月, 另 octreotide ( 如 Sandostatin 等 ) 需 個 案 事 前 報 准 (93/12/1) lanreotide inj 30 mg ( 如 Somatuline) 每 次 注 射 間 隔 兩 週 (88/6/1), octreotide LAR ( 如 Sandostatin LAR Microspheres for Inj.) 每 次 注 射 間 隔 四 週 (89/7/1) 12. 結 核 病 病 人 持 回 之 streptomycin kanamycin 及 enviomycin 注 射 劑 ( 至 多 攜 回 二 週 ) (86/9/1) 13. 抗 精 神 病 長 效 針 劑 ( 至 多 攜 回 一 個 月 ) (87/4/1) 14. 低 分 子 量 肝 凝 素 注 射 劑 : 金 屬 瓣 膜 置 換 後 之 懷 孕 病 患, 可 准 予 攜 回 低 分 子 量 肝 凝 素 注 射 劑 自 行 注 射, 但 至 多 攜 回 兩 週 (90/11/1) 15. Apomorphine hydrochloride 10mg/ml ( 如 Apo-Go Pen): 限 使 用 於 巴 金 森 氏 病 後 期 產 生 藥 效 波 動 (on-and-off) 現 象, 且 經 使 用 其 他 治 療 方 式 無 法 改 善 之 病 患 使 用, 每 人 每 月 使 用 量 不 得 超 過 20 支 (91/2/1 99/11/1) 16. 罹 患 惡 性 貧 血 (pernicious anemia) 及 維 他 命 B12 缺 乏 病 患, 如 不 能 口 服 者 或 口 服 不 能 吸 收 者, 得 攜 回 維 他 命 B12 注 射 劑, 每 次 以 一 個 月 為 限, 且 每 三 個 月 應 追 蹤 一 次 (91/4/1) 17. 患 者 初 次 使 用 aldesleukin ( 如 Proleukin Inj) 治 療 期 間 ( 第 一 療 程 ), 應 每 週 發 藥, 俾 回 診 觀 察 是 否 有 無 嚴 重 之 副 作 用 發 生 第 一 療 程 使 用 若 未 發 生 嚴 重 副 作 用, 在 第 二 療 程 以 後 可 攜 回 兩 週 之 處 方 量 (91/12/1) 18. 慢 性 病 毒 性 B 型 肝 炎 慢 性 病 毒 性 C 型 肝 炎 所 使 用 之 長 效 型 干 擾 素 或 短 效 型 干 擾 素, 至 多 攜 回 四 週 之 使 用 量 (92/10/1) 19.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病 患 使 用 etanercept ; adalimumab 注 射 劑, 需 個 案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 4 ~
5 後, 並 在 醫 師 指 導 下, 至 多 可 攜 回 四 週 之 使 用 量 (93/8/1) ( 三 ) 電 解 質 及 營 養 靜 脈 補 充 輸 液 之 使 用, 應 說 明 理 由 並 有 明 確 需 要, 以 積 極 治 療 為 目 的, 始 得 為 之 ( 四 ) 癌 症 病 人 使 用 之 morphine 及 化 學 治 療 藥 品, 於 院 內 經 醫 師 或 藥 師 完 成 調 劑 作 業 後, 亦 可 由 病 人 攜 回 使 用 (85/10/1) 五 使 用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應 優 先 選 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常 用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品 名 表 所 列 者 為 限 但 經 微 生 物 培 養 及 藥 物 敏 感 試 驗 確 實 有 效 或 病 情 需 要 者, 依 本 局 規 定 之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使 用 原 則 用 藥 六 維 生 素 荷 爾 蒙 及 白 蛋 白 製 劑 等 類 藥 品 之 使 用, 住 院 以 特 殊 病 症 或 施 行 大 手 術 後 必 須 積 極 治 療 者 為 原 則, 凡 作 一 般 營 養 補 給 者, 不 予 給 付 七 本 保 險 處 方 用 藥, 需 符 合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藥 品 許 可 證 登 載 之 適 應 症, 並 應 依 病 情 治 療 所 需, 處 方 合 理 之 含 量 或 規 格 藥 品 (85/1/1 86/1/1 94/6/1) 八 內 服 液 劑 之 使 用 原 則 (94/11/1 97/3/1 97/12 /1 ) ( 一 ) 1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得 使 用 內 服 液 劑 (97/3/1) ( 二 ) 不 適 合 服 用 固 型 製 劑 之 病 人, 如 施 行 管 灌 飲 食 等, 得 依 病 情 需 要 使 用 內 服 液 劑 (97/12/1) ( 三 ) 非 為 兒 童 或 吞 嚥 困 難 患 者 所 設 計 之 內 服 液 劑, 得 依 病 情 需 要 使 用 (97/12/1) 九 本 保 險 處 方 用 藥 有 下 列 情 況 者 視 為 重 複 用 藥, 不 予 給 付 (87/4/1): ( 一 ) 為 達 相 同 之 治 療 目 的, 使 用 兩 種 以 上 同 一 治 療 類 別 ( 或 作 用 機 轉 ) 之 藥 品, 視 為 重 複 用 藥 ( 二 ) 為 達 相 同 之 治 療 目 的, 使 用 兩 種 以 上 不 同 治 療 類 別 ( 或 作 用 機 轉 ) 之 藥 品, 而 未 能 增 加 療 效 ; 或 其 併 用 不 符 合 一 般 醫 學 學 理, 且 無 文 獻 佐 證 者 ( 三 ) 但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 1. 長 短 效 的 藥 品 搭 配 使 用 或 不 同 劑 型 配 合 使 用, 且 其 使 用 方 法 符 合 各 項 藥 品 藥 動 學 或 藥 理 性 質 之 特 色 者 2. 緊 急 傷 病 情 況 下 之 合 併 使 用 者, 且 其 併 用 符 合 一 般 醫 學 學 理 ~ 5 ~
6 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給 付 規 定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十 下 列 藥 品 為 本 保 險 界 定 之 無 積 極 療 效 藥 品, 不 建 議 使 用 : ( 一 ) 無 藥 品 許 可 證, 或 許 可 證 過 期, 或 經 衛 生 署 再 評 估 後 未 通 過 者 ( 二 ) 醫 學 專 科 教 科 書 未 列 舉, 或 載 明 不 適 用 者 ( 三 ) 醫 學 專 科 治 療 手 冊 未 列 舉, 或 載 明 不 適 用 者 ( 四 ) 對 藥 品 療 效 之 原 始 文 獻 (primary data) 之 評 論 未 收 載 於 臨 床 醫 學 電 腦 資 訊 系 統 (Computer Clinical Information System), 或 未 給 予 正 面 評 價 者 ~ 6 ~
7 第 1 章 神 經 系 統 藥 物 Drugs acting on the nervous system 1.1. 疼 痛 解 除 劑 Drugs used for pain relief 非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劑 外 用 製 劑 :(88/9/1 92/2/1 94/9/1) 1. 外 用 非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軟 膏, 限 不 適 合 口 服 非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製 劑 之 軟 組 織 風 濕 症 或 關 節 炎 病 患 使 用, 每 月 至 多 以 處 方 40gm 為 限 (94/9/1) 2. Flurbiprofen 40mg patch ( 如 Flur Di Fen Patch): 限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病 患 使 用 :(92/2/1) (1) 單 一 關 節 ( 部 位 ) 或 軟 組 織 風 濕 症 (2) 不 適 合 口 服 非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製 劑 者 (3) 不 得 同 時 併 用 口 服 或 其 他 外 用 非 類 固 醇 發 炎 製 劑 (4) 每 月 限 處 方 十 六 片 以 內 非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劑 (NSAIDs) 之 注 射 劑 : (88/12/1 97/7/1) 1. 非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劑 (NSAIDs) 之 注 射 劑 (ketorolac 成 分 之 注 射 劑 除 外 ): (1) 限 不 能 口 服, 且 不 能 使 用 肛 門 栓 劑 之 病 患 使 用 (2) 本 類 藥 品 不 可 作 為 急 性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之 例 行 或 長 期 性 使 用 (3) 使 用 本 類 藥 品, 每 次 不 可 連 續 超 過 五 天 2. Ketorolac 成 分 之 注 射 劑 :(97/7/1) 限 用 於 無 法 口 服 之 病 人 且 為 手 術 後 中 重 度 急 性 疼 痛 之 短 期 治 療 ( 治 療 期 間 為 5 天 ), 惟 禁 止 使 用 於 產 科 止 痛 Tramadol (87/4/1) 限 1. 癌 症 病 例 使 用 2. 用 於 非 癌 症 慢 性 頑 固 性 疼 痛 ( 疼 痛 期 超 過 六 個 月 ) 之 病 人, 需 同 時 符 合 下 述 條 件 :(1) 需 為 服 用 NSAIDs 仍 無 法 控 制 疼 痛 或 有 嚴 重 副 作 用 者 (2) 需 檢 附 疼 痛 評 估 報 告, 內 容 需 包 括 疼 痛 強 度 及 疼 痛 緩 解 的 VAS 與 VRS (Visual ~ 7 ~
8 Analogue Scale 和 Verbal Rating Scale) Tramadol HCl + acetaminophen ( 如 Ultracet Tablets) (93/7/1 95/5/1) 限 用 於 中 度 至 嚴 重 性 疼 痛 之 病 人, 需 符 合 下 述 條 件 : 1. 經 其 他 止 痛 藥 或 非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藥 物 (NSAIDs) 治 療 後 仍 無 法 控 制 疼 痛 或 有 嚴 重 副 作 用 者 2. 非 癌 症 病 患 使 用 超 過 五 天 時, 需 檢 附 疼 痛 評 估 報 告, 並 每 隔 三 個 月 再 評 估 乙 次, 內 容 需 包 括 疼 痛 強 度 及 疼 痛 緩 解 的 VAS 與 VRS (Visual Analogue Scale 和 Verbal Rating Scale) 非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劑 (NSAIDs) 藥 品 ( 如 celecoxib nabumetone meloxicam etodolac nimesulide) (90/7/1 97/9/1) etoricoxib (96/1/1 99/10/1) 1. 本 類 製 劑 之 使 用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99/10/1): (1) 年 齡 大 於 等 於 六 十 歲 之 骨 關 節 炎 病 患 (2)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僵 直 性 脊 髓 炎 乾 癬 性 關 節 炎 等 慢 性 病 發 炎 性 關 節 病 變, 需 長 期 使 用 非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劑 者 (3) 合 併 有 急 性 嚴 重 創 傷 急 性 中 風 及 急 性 心 血 管 事 件 者 (97/2/1) (4) 同 時 併 有 腎 上 腺 類 固 醇 之 患 者 (5) 曾 有 消 化 性 潰 瘍 上 消 化 道 出 血 或 胃 穿 孔 病 史 者 (6) 同 時 併 有 抗 擬 血 劑 者 (7) 肝 硬 化 患 者 2. 使 用 本 類 製 劑 之 病 患 不 得 預 防 性 併 用 乙 型 組 織 胺 受 體 阻 斷 劑 氫 離 子 幫 浦 阻 斷 劑 及 其 他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亦 不 得 合 併 使 用 前 列 腺 素 劑 ( 如 misoprostol) 3. Nimesulide 限 用 於 急 性 疼 痛 緩 解, 其 連 續 處 方 不 得 超 過 15 日 (97/9/1) Gabapentin lidocaine 貼 片 劑 (97/12/1 98/4/1 98/9/1 101/2/1) 限 使 用 於 帶 狀 疱 疹 皮 膚 病 灶 後 神 經 痛, 並 符 合 下 列 ~ 8 ~
9 條 件 : 1. 使 用 其 他 止 痛 劑 或 非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劑 (NSAIDs) 藥 品 治 療 後 仍 無 法 控 制 疼 痛 或 有 嚴 重 副 作 用 者 (97/12/1 98/4/1) 2. Gabapentin 成 分 口 服 製 劑, 限 每 日 最 大 為 3,600mg, 且 日 超 過 2,400mg 時, 需 於 病 歷 記 載 理 由 臨 床 症 狀 改 善, 應 逐 步 調 低 限 使 用 Neurontin Gapatin Gatine Gaty Carbatin (97/12/1 98/4/1 98/9/1) 3. Lidocaine 貼 片 劑 ( 限 使 用 Lidopat Patch): (98/9/1) (1) 限 每 日 最 大 為 3 片, 且 日 超 過 2 片 時, 需 於 病 歷 記 載 理 由 臨 床 症 狀 改 善, 應 逐 步 調 低 限 使 用 Lidopat Patch (98/9/1) (2) Lidopat 貼 片 劑 不 得 與 gabapentin 或 pregabalin 成 分 口 服 製 劑 併 用 (101/2/1) 4. Pregabalin 口 服 製 劑, 限 每 日 最 大 為 600mg (101/2/1) 1.2. 精 神 治 療 劑 Psychotherapeutic drugs 選 擇 性 血 清 促 進 素 再 吸 收 抑 制 劑 (SSRI) 及 血 清 促 進 素 及 正 腎 上 腺 素 再 吸 收 抑 制 劑 (SNRI) 抗 憂 鬱 劑 ( fluvoxamine maleate ; fluoxetine ; paroxetine ; sertraline ; venlafaxine HCl ; milnacipran ; mirtazapine ; citalopram ; escitalopram ; duloxetine 等 製 劑 ): (88/12/1 89/10/1 91/5/1 92/6/1 93/5/1 94/2/1 94/12/1 99/10/1) 使 用 時 病 歷 上 應 詳 細 註 明 診 斷 依 據 及 使 用 理 由 Bupropion HCL:(92/1/1 99/10/1) 作 為 戒 菸 治 療 者 不 予 給 付 抗 精 神 病 劑 Antipsychotics Clozapine( 如 Clozaril) 1. 限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使 用 2. 前 18 週 使 用 時, 每 週 需 作 白 血 球 檢 驗, 每 次 處 方 以 七 日 為 限, 使 用 18 週 後, 每 月 作 一 次 白 血 球 檢 驗 ~ 9 ~
10 3. 申 報 費 用 時, 應 檢 附 白 血 球 檢 驗 報 告 Second generation antipsychotics ( 簡 稱 第 二 代 抗 精 神 病 藥 品, 如 clozapine olanzapine risperidone quetiapine amisulpride ziprasidone aripiprazole paliperidone 等 ): (91/9/1 92/1/1 92/7/1 94/1/1 95/10/1 97/5/1 99 /10/1) 1. 本 類 製 劑 之 使 用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95/10/1 97/5/1 99 /10/1): (1) 開 始 使 用 第 二 代 抗 精 神 病 藥 品 時 需 於 病 歷 記 載 : 醫 療 理 由 或 診 斷, 以 及 臨 床 整 體 評 估 表 (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 簡 稱 CGI) 之 分 數 (2) 經 規 則 使 用 六 至 八 週 後, 需 整 體 評 估 其 療 效, 並 於 病 歷 記 載 : 臨 床 整 體 評 估 表 之 分 數 (3) 日 超 過 下 列 治 療 時, 需 於 病 歷 記 載 理 由 : clozapine 400 mg/day risperidone 6 mg/day olanzapine 20 mg/day quetiapine 600 mg/day amisulpride 800mg/day (92/1/1) ziprasidone120mg/day (92/7/1) aripiprazole 15mg/day (94/1/1) paliperidone 12mg/day (97/5/1) 2. 本 類 藥 品 不 得 使 用 於 雙 極 性 疾 患 之 鬱 症 發 作 (95/10/1) 3. Olanzapine 用 於 預 防 雙 極 性 疾 患 復 發 時, 限 lithium carbamazepine valproate 等 藥 品 至 少 使 用 兩 種 以 上, 治 療 無 效 或 無 法 耐 受 副 作 用 時 使 用 (95/10/1) Zaleplon zolpidem 及 zopiclone 成 分 藥 品 (98/1/1 98/5/1 98/10/1) 1. 使 用 安 眠 藥 物, 病 歷 應 詳 載 病 人 發 生 睡 眠 障 礙 的 情 形, 並 作 適 當 的 評 估 和 診 斷, 探 討 可 能 的 原 因, 並 提 供 衛 教 建 立 良 好 睡 眠 習 慣 (98/5/1) ~ 10 ~
11 2. 非 精 神 科 醫 師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若 需 開 立 本 類 藥 品, 每 日 不 宜 超 過 一 顆, 連 續 治 療 期 間 不 宜 超 過 6 個 月 若 因 病 情 需 長 期 使 用, 病 歷 應 載 明 原 因, 必 要 時 轉 精 神 科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評 估 其 繼 續 使 用 的 適 當 性 (98/5/1 98/10/1) 3. 精 神 科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應 針 對 必 須 連 續 使 用 本 藥 的 個 案, 提 出 合 理 的 診 斷, 並 在 病 歷 上 詳 細 記 錄 (98/5/1 98/10/1) 4. 依 一 般 使 用 指 引 不 建 議 各 種 安 眠 藥 併 用, 應 依 睡 眠 障 礙 型 態 處 方 安 眠 藥, 若 需 不 同 半 衰 期 之 藥 物 併 用 應 有 明 確 之 睡 眠 障 礙 型 態 描 述 紀 錄, 且 應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98/5/1) 5. 對 於 首 次 就 診 尚 未 建 立 穩 定 醫 病 關 係 之 病 患, 限 處 方 7 日 內 安 眠 藥 管 制 藥 品 (98/5/1) 6. zaleplon 成 分 藥 品 用 於 治 療 難 以 入 睡 之 失 眠 病 人, 僅 適 用 於 嚴 重, 病 人 功 能 障 礙 或 遭 受 極 度 壓 力 之 失 眠 症 患 者, 用 於 65 歲 以 上 病 患 時, 起 始 為 每 日 5mg (98/1/1 98/10/1) 1.3. 神 經 藥 物 Neurologic drugs 骨 骼 肌 鬆 弛 劑 Skeletal muscle relaxants Tizanidine HCl ( 如 Sirdalud tab):(90/10/1) 限 下 列 病 患 使 用 1.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引 起 痙 攣 症 狀 之 病 例 2. 急 性 疼 痛 性 肌 肉 痙 攣 病 例 抗 癲 癇 劑 Antiepileptic drugs Sodium valproate 注 射 劑 ( 如 Depakine Lyophilized Injection)(89/7/1 93/2/1 93/6/1) 限 對 phenytoin 注 射 劑 無 效 或 無 法 忍 受 phenytoin 副 作 用, 且 無 法 口 服 valproic acid 之 病 患 使 用 或 癲 癇 連 續 發 作 (Seizure clusters) 或 癲 癇 重 積 狀 態 (Status epilepticus) 之 病 患 使 用 Gabapentin ( 如 Neurontin) vigabatrin ( 如 Sabril) tiagabine ( 如 Gabitril) pregabalin( 如 Lyrica):(89/9/1 89/2/1 93/6/1 96/3/1 97/1/1 97/10/1 101/2/1) 限 用 於 其 他 抗 癲 癇 藥 物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之 局 部 ~ 11 ~
12 癲 癇 發 作 之 輔 助 性 治 療 (add on therapy) Topiramate ( 如 Topamax)(90/9/1 92/11/1 93/6/1 94/3/1 94/9/1 95/1/1 99/5/1 99 /10/1) 限 下 列 病 患 使 用 : 1. 限 用 於 其 他 抗 癲 癇 藥 物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之 局 部 癲 癇 發 作 之 輔 助 治 療 (add on therapy) 或 作 為 第 二 線 之 單 一 藥 物 治 療 2. 用 於 預 防 偏 頭 痛 之 治 療 (94/3/1 94/9/1 95/1/1 99/5/1 99 /10/1) (1) 限 符 合 國 際 頭 痛 協 會 偏 頭 痛 診 斷 標 準 並 有 以 下 任 一 狀 況 之 偏 頭 痛 患 者, 且 對 現 有 預 防 藥 物 療 效 不 佳 或 無 法 忍 受 副 作 用 或 有 使 用 禁 忌 者 使 用 I. 即 使 使 用 急 性 藥 物, 反 覆 發 作 偏 頭 痛 已 嚴 重 影 響 到 患 者 的 日 常 生 活 II. 特 殊 病 例, 如 偏 癱 性 偏 頭 痛 基 底 性 偏 頭 痛 偏 頭 痛 之 前 預 兆 時 間 過 長 或 是 偏 頭 痛 梗 塞 等 Ⅲ. 偏 頭 痛 發 作 頻 繁, 每 星 期 2 次 ( 含 ) 以 上 (2)Topiramate 每 日 治 療 超 過 100mg 時, 需 於 病 歷 詳 細 記 載 使 用 理 由 Levetiracetam ( 如 Keppra) 1. 錠 劑 膠 囊 劑 ( 如 Keppra Film-Coated Tablets): (97/1/1) (1) 限 用 於 其 他 抗 癲 癇 藥 物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之 局 部 癲 癇 發 作 之 輔 助 性 治 療 (add on therapy) 或 作 為 第 二 線 之 單 一 藥 物 治 療 (2) 十 二 歲 以 上 青 少 年 與 成 人 病 患 之 肌 抽 躍 性 癲 癇 發 作 之 輔 助 治 療 2. 口 服 液 劑 ( 如 Keppra Oral Solution):(97/4/1) 限 用 於 其 他 抗 癲 癇 藥 物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之 局 部 癲 癇 發 作 之 輔 助 性 治 療 (add on therapy) lamotrigine ( 如 Lamictal) (97/10/1) 限 下 列 病 患 使 用 : ~ 12 ~
13 1. 限 用 於 其 他 抗 癲 癇 藥 物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之 局 部 癲 癇 發 作 之 輔 助 性 治 療 (add on therapy) 或 作 為 第 二 線 之 單 一 藥 物 治 療 2. 限 使 用 於 18 歲 以 上 成 人 且 為 雙 極 性 疾 患 者, 並 依 下 列 原 則 使 用 : (1) 急 性 鬱 期 : 限 使 用 於 鋰 鹽 carbamazepine valproate 藥 品 治 療 療 效 不 佳 或 治 療 後 由 鬱 症 轉 為 躁 症 之 個 案 (2) 雙 極 性 疾 患 之 鬱 症 預 防 : 限 使 用 於 鋰 鹽 carbamazepine valproate 藥 品 治 療 療 效 不 佳 或 無 法 耐 受 其 副 作 用 者, 單 純 用 於 躁 症 預 防 者 不 得 使 用 (3) 日 超 過 200mg 時, 需 於 病 歷 記 載 理 由 Carbamazepine(100/8/1) 1. 使 用 於 新 病 患 : (1) 處 方 使 用 carbamazepine 成 分 藥 品 之 前, 應 先 檢 查 病 患 IC 健 保 卡 是 否 已 註 記 曾 檢 測 帶 有 HLA-B 1502 基 因, 檢 測 結 果 為 陽 性 者, 不 得 開 立 carbamazepine 成 分 藥 品 之 處 方 (2) 醫 師 欲 為 病 患 處 方 carbamazepine 成 分 藥 品 前, 應 先 詢 問 病 患 是 否 對 該 藥 品 有 過 敏 病 史, 若 為 不 確 認 者 或 未 檢 測 者, 宜 先 行 作 HLA-B 1502 基 因 檢 測 2. 使 用 於 舊 病 患 : 若 病 患 已 服 用 4 個 月 以 上, 且 確 認 未 曾 出 現 喉 嚨 痛 嘴 巴 破 或 皮 膚 症 狀 ( 如 分 散 的 斑 點 或 斑 丘 疹 症 狀 ) 等 類 似 Steven-Johnson 症 候 群 或 其 他 時, 可 依 病 情 繼 續 處 方 治 療, 但 仍 需 提 醒 病 患 注 意 上 述 症 狀 之 發 生 3. 醫 師 為 病 患 處 方 使 用 carbamazepine 成 分 藥 品, 以 日 劑 藥 費 申 報 者, 應 依 規 定 詳 實 申 報 處 方 明 細 失 智 症 治 療 藥 品 1. 限 用 於 依 NINDS-ADRDA 或 DSM 或 ICD 標 準 診 ~ 13 ~
14 斷 為 阿 滋 海 默 氏 症 或 帕 金 森 氏 症 之 失 智 症 病 患 2. 如 有 腦 中 風 病 史, 臨 床 診 斷 為 血 管 性 失 智 症, 或 有 嚴 重 心 臟 傳 導 阻 斷 (heart block) 之 病 患, 不 建 議 使 用 3. 需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第 一 次 申 請 須 檢 附 以 下 資 料 : (1)CT MRI 或 哈 金 斯 氏 量 表 ( Hachinski lschemic Score) 三 項 其 中 之 任 一 結 果 報 告 (2)CBC, VDRL, BUN, Creatinine, GOT, GPT, T4, TSH 檢 驗 (3) 病 歷 摘 要 (4)MMSE 或 CDR 智 能 測 驗 報 告 4. 依 疾 病 別 及 嚴 重 度, 另 規 定 如 下 : (1) 阿 滋 海 默 氏 症 之 失 智 症 由 神 經 科 或 精 神 科 醫 師 處 方 使 用 Ⅰ. 輕 度 至 中 度 失 智 症 : 限 使 用 donepezil ( 如 Aricept),rivastigmine ( 如 Exelon) (90/10/1), galantamine ( 如 Reminyl) (92/1/1 95/6/1 100/3/1): i. 智 能 測 驗 結 果 為 MMSE 10~26 分 或 CDR 1 級 及 2 級 之 患 者 ii. 使 用 前 述 三 種 藥 品 任 一 種 後, 三 個 月 內, 因 副 作 用 得 換 用 本 類 另 一 種 藥 物, 不 需 另 外 送 審, 惟 仍 應 於 病 歷 上 記 載 換 藥 理 由 (93/4/1) iii. 使 用 後 每 一 年 需 重 新 評 估, 追 蹤 MMSE 或 CDR 智 能 測 驗, 如 MMSE 較 起 步 治 療 時 減 少 2 分 ( 不 含 ) 以 上 或 CDR 退 步 1 級, 則 應 停 用 此 類 藥 品 (98/1/1 99/5/1) iv. 使 用 rivastigmine 貼 片 劑 ( 如 Exelon Patch), 每 日 限 用 一 片, 且 不 得 併 用 同 成 分 之 口 服 藥 品 (100/3/1) ~ 14 ~
15 Ⅱ. 中 重 度 失 智 症 : 限 使 用 memantine ( 如 Witgen Ebixa) (95/6/1 99/10/1) i. 智 能 測 驗 結 果 為 10 MMSE 14 分 或 CDR 2 級 之 患 者 ii. 曾 使 用 過 donepezil, rivastigmine, galantamine 其 中 任 一 種 藥 品 之 患 者, 若 不 再 適 用 上 述 其 中 任 一 藥 物, 且 MMSE 或 CDR 智 能 測 驗 達 標 準 (10 MMSE 14 分 或 CDR 2 級 ), 並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得 換 用 memantine 惟 memantine 不 得 與 前 項 三 種 藥 品 併 用 iii 使 用 後 每 一 年 需 重 新 評 估, 追 蹤 MMSE 或 CDR 智 能 測 驗, 如 MMSE 較 起 步 治 療 時 減 少 2 分 ( 不 含 ) 以 上 或 CDR 退 步 1 級, 則 應 停 用 此 類 藥 品 (98/1/1 99/5/1) Ⅲ. 重 度 失 智 症 :(99/10/1) 限 使 用 donepezil ( 如 Aricept) memantine ( 如 Witgen Ebixa) i. 智 能 測 驗 結 果 為 MMSE 5-9 分 且 CDR 3 級 之 患 者 ii. 臥 床 或 無 行 動 能 力 者 不 得 使 用 iii. 曾 使 用 過 memantine,donepezil, rivastigmine, galantamine 而 不 再 適 用 者, 不 得 使 用 iv.donepezil 及 memantine 二 者 不 能 併 用 v. 使 用 後 每 一 年 需 重 新 評 估, 追 蹤 MMSE 智 能 測 驗, 如 MMSE 較 起 步 治 療 時 減 少 2 分 ( 不 含 ) 以 上, 則 應 停 用 此 類 藥 品 (2) 帕 金 森 氏 症 之 失 智 症 (99/5/1 100/3/1) 限 神 經 科 醫 師 診 斷 及 處 方 使 用 於 輕 度 至 中 度 之 失 智 症 限 使 用 rivastigmine 口 服 製 劑 ( 如 Exelon Capsule) ~ 15 ~
16 Ⅰ. 智 能 測 驗 結 果 為 MMSE 10~26 分 或 CDR 1 級 及 2 級 之 患 者 Ⅱ. 失 智 症 發 生 於 帕 金 森 氏 症 診 斷 至 少 一 年 以 後 Ⅲ. 使 用 後 每 一 年 需 重 新 評 估, 追 蹤 MMSE 或 CDR 智 能 測 驗, 如 MMSE 較 起 步 治 療 時 減 少 2 分 ( 不 含 ) 以 上 或 CDR 退 步 1 級, 則 應 停 用 此 類 藥 品 (99/5/1) 備 註 : 起 步 治 療 定 義 : 係 指 同 組 藥 品 第 一 次 申 請 同 意 治 療 之 評 分 帕 金 森 氏 症 治 療 藥 品 :(91/11/1 93/2/1 95/9/1 96/9/1 97/7/1 100/6/1) 1. Monoamine oxidase B inhibitors(selegiline) 於 帕 金 森 氏 症 病 人 出 現 功 能 障 礙 之 前 即 可 使 用 2. 如 病 人 開 始 出 現 功 能 障 礙, 在 使 用 levodopa 之 前 或 同 時, 得 使 用 一 種 dopamine agonist (ropinirole pramipexole pergolide lisuride 及 rotigotine), 或 amantadine, 或 是 levodopa 併 用 COMT 抑 制 劑 (entacapone: 如 Comtan film-coated tab.) 3. Levodopa+carbidopa+entacapone 三 合 一 製 劑 ( 如 Stalevo Film-Coated Tablets 150/37.5/200mg 等 3 品 項 ): 限 用 於 表 現 藥 效 終 期 運 動 功 能 波 動 現 象, 以 左 多 巴 / 多 巴 脫 羧 基 脢 抑 制 劑 無 法 達 到 穩 定 治 療 效 果 之 巴 金 森 氏 症 病 人 (95/9/1) 4. 若 已 同 時 使 用 上 述 藥 物 且 達 高, 仍 無 法 達 到 滿 意 的 "on" state, 或 出 現 運 動 併 發 症 ( 如 異 動 症 或 肌 強 直 ), 需 合 併 使 用 多 類 藥 物 治 療 時, 應 於 病 歷 上 詳 細 記 載 理 由 5. Pramipexole 及 ropinirole 用 於 治 療 原 發 性 腿 部 躁 動 症 時 需 先 排 除 腎 衰 竭 鐵 缺 乏 症 及 多 發 性 神 經 病 變, 且 不 得 與 dopamine agonist 及 levodopa 併 用 (96/9/1 97/7/1) (1) pramipexole 每 日 最 大 為 0.75mg ~ 16 ~
17 (96/9/1) (2) ropinirole 每 日 最 大 為 4mg (97/7/1) 6.Rotigotine 貼 片 劑 ( 如 Neupro Patch), 限 用 於 原 發 性 帕 金 森 氏 症, 每 日 限 用 一 片, 且 不 得 併 用 其 他 dopamine agonist 之 口 服 藥 品 (100/6/1) 注 意 力 不 全 過 動 症 治 療 藥 品 methylphenidate HCl 緩 釋 劑 型 ( 如 Concerta Extended Release Tablets);atomoxetine HCl( 如 Strattera Hard capsules)(93/9/1 96/5/1 96/9/1 97/5/1) 1. 限 六 歲 至 十 八 歲 ( 含 ), 依 DSM 或 ICD 標 準 診 斷 為 注 意 力 不 全 過 動 症 患 者 且 對 短 效 型 methylphenidate ( 如 Ritalin) 治 療 之 副 作 用 無 法 耐 受, 或 治 療 一 個 月 以 上, 療 效 不 佳 者 使 用, 並 於 病 歷 上 記 載 使 用 理 由 (96/9/1) 2. 如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且 已 使 用 本 類 藥 品 治 療 半 年 以 上, 而 十 八 歲 後 仍 需 服 用 者, 需 於 病 歷 上 詳 細 記 載 以 往 病 史 及 使 用 理 由 (96/9/1) 3. Atomoxetine HCl 原 則 上 每 日 限 使 用 1 粒, 惟 每 日 需 超 過 60mg 時, 應 於 病 歷 中 記 載 理 由, 則 每 日 至 多 可 使 用 2 粒, 每 日 最 大 為 100mg (97/5/1) Modafinil ( 如 Provigil Tablets 200mg ) 給 付 規 定 : (96/2/1) 同 時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限 猝 睡 症 (narcolepsy) 患 者 有 日 間 過 度 睡 眠 症 狀, 且 使 用 methylphenidate 無 效 或 無 法 忍 受 其 副 作 用 時 使 用 2. 猝 睡 症 之 診 斷 需 符 2005 年 國 際 睡 眠 障 礙 分 類 標 準 (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Sleep Disorder II, ICSD II), 且 夜 間 多 頻 睡 眠 檢 查 (nocturnal Polysomnography, PSG) 和 之 後 隔 日 之 日 間 多 次 入 睡 睡 眠 檢 查 (Multiple Sleep Latency Test, MSLT) 需 顯 示 前 一 夜 睡 眠 至 少 有 6 小 時, MSLT 之 平 均 入 睡 潛 伏 期 (sleep latency) 需 小 於 或 等 於 8 分 鐘, 並 需 至 少 有 兩 次 或 以 上 的 入 睡 出 現 之 快 速 動 眼 睡 眠 (Sleep-onset REM periods (SOREMP)) 3. 日 間 過 度 睡 眠 持 續 至 少 3 個 月 以 上, 應 有 客 觀 ~ 17 ~
18 評 估, 如 成 人 的 愛 普 沃 斯 嗜 睡 量 表 ESS ( Epworth sleepiness Scale) 需 高 於 9 分, 或 兒 童 青 少 年 日 間 嗜 睡 量 表 PDSS (Pediatric daytime sleepiness Scale) 或 史 丹 福 嗜 睡 評 量 表 SSS (Stanford sleepiness scale), 且 需 排 除 阻 塞 性 睡 眠 呼 吸 障 礙 (obstructive sleep apnea) 週 期 性 下 肢 抽 動 ( Periodic leg movement disorder) 和 睡 眠 相 位 後 移 症 候 群 (Delayed sleep phase syndrome) 等 造 成 日 間 過 度 睡 眠 之 可 能 性 4. 限 有 睡 眠 實 驗 室 之 醫 院 之 神 經 內 科 精 神 科 胸 腔 內 科 耳 鼻 喉 科 專 科 醫 師 使 用 5.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首 次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以 下 資 料 :1. 病 歷 紀 錄 2. ICSD II 診 斷 3. PSG 報 告 4. MSLT 報 告 5. 日 間 過 度 睡 眠 量 表, 如 ESS PDSS SSS 等 使 用 後 每 3-6 個 月 施 測 日 間 過 量 睡 眠 症 狀 量 表 ESS 或 PDSS SSS, 以 評 估 療 效 6. 使 用 期 程 : 第 1 次 申 請 獲 准 1 年 後, 需 重 新 進 行 MSLT 檢 查 以 評 估 客 觀 療 效, 並 同 時 檢 附 過 去 1 年 之 ESS 或 PDSS SSS 連 續 2 年 申 請, 如 病 人 服 藥 順 從 性 高, 且 藥 效 確 定, 則 可 每 次 核 准 3 年 否 則 仍 需 每 年 申 請 1 次, 若 ESS 或 MSLT 其 中 之 一 顯 示 療 效 不 佳, 應 即 停 用 7. 限 制 每 日 最 大 200mg 1.4. 麻 醉 劑 Drugs used in anesthesia Propofol:(91/2/1 100/7/1) 1.. 限 使 用 人 工 呼 吸 器 治 療 且 需 要 每 日 進 行 神 智 評 估 之 病 例 使 用 (100/7/1) 2. 每 次 使 用 以 不 超 過 七 十 二 小 時 為 原 則 3. 不 得 作 為 例 行 性 使 用 Cis-atracurium atracurium:(91/2/1 100/7/1) 1 限 使 用 人 工 呼 吸 器 治 療 且 肝 或 腎 功 能 衰 竭 之 病 患 使 用 (100/7/1) 2. 每 次 使 用 以 不 超 過 七 十 二 小 時 為 原 則 3. 不 得 作 為 例 行 性 使 用 Vecuronium rocuronium:(91/2/1 100/7/1) ~ 18 ~
19 1. 限 使 用 人 工 呼 吸 器 治 療 之 血 液 動 力 學 不 穩 定 之 重 症 病 患, 且 具 有 下 述 情 形 者 (100/7/1): (1) 心 臟 功 能 不 穩 定 者 (2) 心 搏 過 速 可 能 惡 化 者 2. 每 次 使 用 以 不 超 過 七 十 二 小 時 為 原 則 3. 不 得 作 為 例 行 性 使 用 局 部 麻 醉 劑 (local anesthetics) Xylocaine 2 % jelly: 限 直 腸 外 科 人 工 肛 門 造 口 病 例 需 居 家 定 期 插 入 導 管 或 脊 椎 畸 型 合 併 有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之 病 童 需 長 期 居 家 間 歇 導 尿 病 例 使 用 Dexmedetomidine( 如 Precedex Inj.):(96/8/1) 限 用 於 短 期 可 拔 管 之 18 歲 以 上 外 科 病 患, 術 後 24 小 時 內 需 鎮 靜 與 止 痛 病 患 使 用, 且 使 用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24 小 時 1.5. Parasympathomimetic (Cholinergic) Agents (93/8/1 94/2/1 96/7/1 97/5/1) 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 服 劑 型 1. 使 用 於 修 格 蘭 氏 症 候 群 (Sjogren's syndrome) 病 人 : (1) 使 用 對 象 : 需 符 合 修 格 蘭 氏 症 候 群 之 診 斷 標 準 (2) 使 用 時 機 : 原 發 性 或 續 發 性 修 格 蘭 氏 症 候 群 病 人 具 有 口 乾 燥 症 狀 者 (3) 需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96/7/1) (4) 治 療 期 程 及 評 量 : 使 用 後 每 半 年 需 重 新 申 請 事 前 審 查,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 服 劑 型 治 療 後 症 狀 改 善 評 量 表, 證 明 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 服 劑 型 治 療 有 效 (5) 使 用 : 每 日 三 至 四 次, 每 次 一 錠 (5mg/tab) 依 病 人 反 映, 可 做 調 整 參 考 2. 使 用 於 頭 頸 部 癌 放 射 線 治 療 病 人 (1) 使 用 對 象 : 頭 頸 部 癌 放 射 線 治 療 超 過 26GY 之 患 者, 造 成 唾 腺 功 能 減 低 而 引 起 的 口 乾 ~ 19 ~
20 燥 症 狀 (2) 使 用 時 機 : 適 用 於 放 射 線 治 療 期 間 及 治 療 後 所 引 起 的 口 乾 燥 症 狀 需 藥 物 控 制 時 (3) 治 療 期 程 及 評 量 : 每 使 用 兩 個 月 後, 需 以 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 服 劑 型 治 療 後 症 狀 改 善 評 量 表 評 估, 認 定 確 有 改 善 者 達 10 分 ( 含 ) 以 上 者 方 可 繼 續 使 用 (96/7/1) (4) 使 用 : 每 日 三 至 四 次, 每 次 一 錠 (5mg/tab) 依 病 人 反 映, 可 做 調 整 參 考 備 註 : 修 格 蘭 氏 症 候 群 之 診 斷 標 準 如 下 : 修 格 蘭 氏 症 候 群 (Sjogren's syndrome) 之 診 斷 標 準 依 據 2002 年 修 立 之 歐 洲 分 類 標 準 1. 眼 睛 主 觀 症 狀 : 至 少 符 合 下 列 問 題 之 一 : (1) 是 否 有 每 天, 持 續 性, 令 人 困 擾 的 乾 眼 症 狀 持 續 三 個 月 以 上? (2) 眼 睛 是 否 有 反 覆 性 的 異 物 感? (3) 是 否 使 用 人 工 淚 液 一 天 大 於 三 次? 2. 口 腔 主 觀 症 狀 : 至 少 符 合 下 列 問 題 之 一 : (1) 是 否 每 天 都 覺 得 口 乾 症 狀 持 續 三 個 月 以 上? (2) 是 否 於 成 年 後 曾 經 有 反 覆 性 或 持 續 性 唾 液 腺 體 腫 大 的 現 象? (3) 是 否 經 常 使 用 流 質 來 幫 助 吞 食 較 乾 的 食 物? 3. 眼 睛 客 觀 表 現 : 兩 項 檢 查 之 中 至 少 有 一 項 呈 陽 性 反 應 : (1) Shirmer's 試 驗 : 在 無 麻 醉 下 測 試,5 分 鐘 後 小 於 或 等 於 5 公 厘 (2) Rose Bengal score 或 其 他 眼 睛 染 色 之 評 分, 大 於 或 等 於 4 分 ( 依 據 van Bijsterveld's 評 分 系 統 ) 4. 組 織 病 理 學 : 在 4mm 2 的 唾 液 腺 組 織 切 片 中 顯 示 腺 體 發 炎 而 且 1 focus 的 淋 巴 球 浸 潤 (1 Focus: 50 個 淋 巴 球 聚 集 ) 5. 唾 液 腺 之 侵 犯 : 下 列 檢 查 之 中 至 少 有 一 項 呈 陽 性 反 應 : (1) 無 刺 激 下 唾 液 的 分 泌 總 量 減 少 (15 分 鐘 少 ~ 20 ~
21 於 1.5c.c) (2) 腮 腺 唾 液 管 X 光 照 像 呈 現 瀰 漫 性 唾 液 腺 管 擴 大 ( 呈 像 為 斑 點 狀, 空 洞 狀 或 不 規 則 狀 ) 且 無 唾 液 管 阻 塞 現 象 (3) 唾 液 腺 閃 爍 造 影 檢 查 呈 現 放 射 性 同 位 元 素 之 延 遲 顯 影, 低 濃 度 以 及 / 或 排 出 延 遲 6. 自 體 免 疫 抗 體 : 出 現 以 下 自 體 抗 體 : (1) SSA 或 SSB 或 兩 者 皆 有 合 乎 修 格 蘭 氏 症 候 群 診 斷 標 準 之 判 定 : 1. 原 發 性 修 格 蘭 氏 症 : 無 任 何 相 關 疾 病 且 需 合 乎 下 述 (1) 或 (2) 項 條 件 : (1) 6 項 條 件 中 4 項 符 合, 其 中 需 有 第 4 項 ( 組 織 病 理 ) 或 第 6 項 ( 血 清 檢 查 ) 條 件 符 合 (2) 4 項 客 觀 條 件 ( 即 第 項 ) 中, 任 3 項 條 件 符 合 2. 次 發 性 修 格 蘭 氏 症 : 患 者 有 潛 在 相 關 疾 病 ( 例 如 : 任 何 明 確 結 締 組 織 疾 病 ) 而 且 存 在 有 上 述 診 斷 標 準 中 第 1 項 條 件, 或 第 2 條 件, 再 加 上 第 項 條 件 中 任 何 2 項, 即 考 慮 次 發 性 修 格 蘭 氏 症 候 群 Cevimeline hydrochloride( 如 Evoxac Capsules) (97/5/1) 1. 使 用 對 象 : 需 符 合 修 格 蘭 氏 症 候 群 之 診 斷 標 準 2. 使 用 時 機 : 原 發 性 或 續 發 性 修 格 蘭 氏 症 候 群 病 人 具 有 口 乾 燥 症 狀 者 3. 需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4. 治 療 期 程 及 評 量 : 使 用 後 每 半 年 需 重 新 申 請 事 前 審 查,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cevimeline hydrochloride 治 療 後 症 狀 改 善 評 量 表, 證 明 cevimeline hydrochloride 治 療 有 效 5. 使 用 : 每 日 三 次, 每 次 一 顆 (30mg/cap) 依 病 人 反 映, 可 做 調 整 參 考 1.6. 其 他 Miscellaneous Riluzole ( 如 Rilutek) (87/4/1 92/11/1 95/4/1) ~ 21 ~
22 1. 經 兩 位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運 動 神 經 元 疾 病 (ALS/MND), 且 未 氣 管 切 開 或 使 用 人 工 呼 吸 器 之 病 患 (92/11/1 95/4/1) 2. 遺 傳 性 運 動 神 經 元 萎 縮 症 ( 如 spinal muscular atrophy 等 ), 幼 年 性 遠 端 肢 體 萎 縮 症 ( 如 segmental or focal motor neuron disease 等 ), 感 染 性 神 經 元 疾 病 ( 如 polio 等 ) 不 適 用 Botulinum toxin type A 本 類 藥 品 限 以 下 適 應 症 使 用, 每 一 個 案 每 一 年 需 重 新 評 估 一 次, 惟 用 於 成 人 中 風 後 之 手 臂 痙 攣 時, 需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98/5/1) Botox (90/1/1 93/1/1 94/6/1 98/3/1 98/5/1 100/8/1) 1. 使 用 於 眼 瞼 痙 攣 或 半 面 痙 攣 : (1) 限 12 歲 以 上,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 之 眼 科 神 經 內 科 或 小 兒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眼 瞼 痙 攣 或 半 面 痙 攣 之 病 患 使 用 (2) 需 符 合 Spasm Intensity Scale 3 級 ( 含 ) 以 上, 另 有 病 歷 記 載 病 史 6 個 月 以 上 者 可 申 請 治 療 (94/6/1) (3)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 眼 瞼 痙 攣 為 每 側 20 單 位, 半 面 痙 攣 為 每 側 30 單 位 每 年 最 多 注 射 3 次 為 原 則 2. 使 用 於 局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症 (focal dystonia)( 如 斜 頸 書 寫 性 痙 攣 口 顎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等 ) (1) 限 12 歲 以 上,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 之 神 經 內 科 小 兒 神 經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局 部 張 力 不 全 症 之 病 患 使 用 (2) 需 有 病 歷 記 載 已 持 續 以 其 他 方 式 治 療 6 個 月 以 上 無 效, 且 斜 頸 症 者 需 符 合 Tsui,s rating scale for cervical dystonia 分 數 11 分 ( 含 ) 以 上 者 (3)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 斜 頸 症 為 150 單 位, 書 寫 性 痙 攣 及 口 顎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為 70 單 位, 且 每 年 最 多 注 射 3 次 為 原 則 (4) 全 身 性 肌 張 力 不 全 症 不 在 給 付 範 圍 3. 使 用 於 腦 性 麻 痺 病 患 ~ 22 ~
23 (1) 限 滿 2 歲 以 上,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 復 健 科 神 經 內 科 或 小 兒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痙 攣 型 腦 性 麻 痺 之 病 患 使 用 (2) 其 肢 體 之 痙 攣 影 響 主 動 功 能 ( 如 行 走 或 手 部 動 作 ), 該 肢 體 之 痙 攣 程 度 以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評 估 為 2 或 3 級, 且 經 藥 物 復 健 或 輔 具 治 療 至 少 6 個 月 以 上 無 效 者 (3) 無 固 定 不 可 逆 之 關 節 攣 縮 (4)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每 公 斤 體 重 12~15 單 位 ( 總 不 超 過 300 單 位 ), 下 肢 每 塊 肌 肉 每 公 斤 體 重 使 用 3~6 單 位, 上 肢 每 塊 肌 肉 每 公 斤 體 重 使 用 1~2 單 位, 且 每 年 最 多 注 射 3 次 (94/6/1) (5) 治 療 年 齡 ( 以 申 請 日 期 起 計 ): 下 肢 為 2~10 歲, 上 肢 為 2~12 歲 (94/6/1) (6) 經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之 同 肌 肉 部 位 不 得 再 行 注 射 4. 使 用 於 成 人 中 風 後 之 手 臂 痙 攣 :( 93/1/1 94/6/1 98/3/1 100/8/1) (1) 限 20 歲 以 上, 中 風 發 生 後, 經 復 健 輔 具 或 藥 物 治 療 至 少 6 個 月 以 上 仍 有 手 臂 痙 攣, 影 響 其 日 常 活 動 ( 如 飲 食 衛 生 穿 衣 等 ) 者, 痙 攣 程 度 符 合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評 估 2 或 3 級, 且 關 節 活 動 度 (R1/R2) 顯 示 顯 著 痙 攣, 並 排 除 臥 床 手 臂 攣 縮 或 關 節 固 定 不 可 逆 攣 縮 者 (94/6/1 98/3/1) (2) 限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 含 ) 神 經 內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及 注 射 (94/6/1 100/8/1) (3)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Botox 360 單 位, 且 每 年 最 多 3 次 (94/6/1) (4) 需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病 歷 資 料 治 療 計 畫 及 照 片 (5) 再 次 申 請 時 需 提 出 使 用 效 果 評 估 結 果 (6) 如 因 再 次 中 風 而 導 致 臥 床 手 部 肌 肉 攣 縮 或 關 節 固 定 不 可 逆 攣 縮 者, 則 應 停 用 ~ 23 ~
24 (98/3/1) 前 開 注 射 單 位 僅 適 用 於 Botox 計 算 Dysport (91/2/1 93/1/1 94/6/1 98/3/1 98/5/1 100/8/1) 1. 使 用 於 眼 瞼 痙 攣 或 半 面 痙 攣 : (1) 限 12 歲 以 上,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 之 眼 科 神 經 內 科 或 小 兒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眼 瞼 痙 攣 或 半 面 痙 攣 之 病 患 使 用 (2) 需 符 合 Spasm Intensity Scale 3 級 ( 含 ) 以 上, 另 有 病 歷 記 載 病 史 6 個 月 以 上 者 可 申 請 治 療 (94/6/1) (3)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 眼 瞼 痙 攣 為 每 側 80 單 位, 半 面 痙 攣 為 每 側 120 單 位 每 年 最 多 注 射 3 次 為 原 則 2. 使 用 於 局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症 (focal dystonia)( 如 斜 頸 書 寫 性 痙 攣 口 顎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等 ) (1) 限 12 歲 以 上,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 之 神 經 內 科 小 兒 神 經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局 部 張 力 不 全 症 之 病 患 使 用 (2) 需 有 病 歷 記 載 已 持 續 以 其 他 方 式 治 療 6 個 月 以 上 無 效, 且 斜 頸 症 者 需 符 合 Tsui s rating scale for cervical dystonia 分 數 11 分 ( 含 ) 以 上 者 (3)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 斜 頸 症 為 600 單 位, 書 寫 性 痙 攣 及 口 顎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為 280 單 位, 且 每 年 最 多 注 射 3 次 為 原 則 (4) 全 身 性 肌 張 力 不 全 症 不 在 給 付 範 圍 3. 使 用 於 腦 性 麻 痺 病 患 (1) 限 滿 2 歲 以 上,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 復 健 科 神 經 內 科 或 小 兒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痙 攣 型 腦 性 麻 痺 之 病 患 使 用 (2) 其 肢 體 之 痙 攣 影 響 主 動 功 能 ( 如 行 走 或 手 部 動 作 ), 該 肢 體 之 痙 攣 程 度 以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評 估 為 2 或 3 級, 且 經 藥 物 復 健 或 輔 具 治 療 至 少 6 個 月 以 上 無 效 者 ~ 24 ~
25 (3) 無 固 定 不 可 逆 之 關 節 攣 縮 (4)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每 公 斤 體 重 30 單 位 ( 總 不 超 過 900 單 位 ), 下 肢 每 塊 肌 肉 每 公 斤 體 重 使 用 9~18 單 位, 上 肢 每 塊 肌 肉 每 公 斤 體 重 使 用 3~6 單 位, 且 每 年 最 多 注 射 3 次 (94/6/1) (5) 治 療 年 齡 ( 以 申 請 日 期 起 計 ): 下 肢 為 2~10 歲, 上 肢 為 2~12 歲 (94/6/1) (6) 經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之 同 肌 肉 部 位 不 得 再 行 注 射 4. 使 用 於 成 人 中 風 後 之 手 臂 痙 攣 :( 93/1/1 94/6/1 98/3/1 100/8/1) (1) 限 20 歲 以 上, 中 風 發 生 後, 經 復 健 輔 具 或 藥 物 治 療 至 少 6 個 月 以 上 仍 有 手 臂 痙 攣, 影 響 其 日 常 活 動 ( 如 飲 食 衛 生 穿 衣 等 ) 者, 痙 攣 程 度 符 合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評 估 2 或 3 級, 且 關 節 活 動 度 (R1/R2) 顯 示 顯 著 痙 攣, 並 排 除 臥 床 手 臂 攣 縮 或 關 節 固 定 不 可 逆 攣 縮 者 (94/6/1 98/3/1) (2) 限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 含 ) 神 經 內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及 注 射 (94/6/1 100/8/1) (3)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Dysport 1000 單 位, 且 每 年 最 多 3 次 (94/6/1) (4) 需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病 歷 資 料 治 療 計 畫 及 照 片 (5) 再 次 申 請 時 需 提 出 使 用 效 果 評 估 結 果 (6) 如 因 再 次 中 風 而 導 致 臥 床 手 部 肌 肉 攣 縮 或 關 節 固 定 不 可 逆 攣 縮 者, 則 應 停 用 (98/3/1) 前 開 注 射 單 位 僅 適 用 於 Dysport 計 算 Spasm Intensity Scale: 0 正 常 眨 眼 次 數 1 眨 眼 次 數 因 對 外 界 刺 激 ( 如 光 風 等 ) 而 增 加 2 輕 微 但 明 顯 之 眼 瞼 震 顫 ( 無 痙 攣 ), 且 未 引 起 生 活 不 便 ~ 25 ~
26 3 中 度, 且 極 明 顯 之 眼 瞼 痙 攣, 且 引 起 生 活 不 便 4 嚴 重 影 響 生 活 ( 無 法 閱 讀 駕 駛 等 )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0 無 肌 張 力 增 加 1 肌 肉 張 力 輕 微 增 加, 表 現 在 關 節 活 動 範 圍 之 末 端 1+ 肌 張 力 輕 微 增 加, 表 現 在 關 節 活 動 一 半 範 圍 之 內 2 肌 肉 張 力 明 顯 增 加, 表 現 在 整 個 關 節 活 動 範 圍 內 3 肌 張 力 更 明 顯 增 加, 關 節 活 動 出 現 困 難 4 肌 張 力 極 高, 無 關 節 活 動 可 言 Tolterodine L-tartrate ( 如 Detrusitol F.C Tablets Detrusitol SR Prolonged-release cap) ; solifenacin succinate ( 如 Vesicare Film Coated Tab ) : (90/7/1 93/10/1 96/4/1) 1. 限 符 合 下 列 診 斷 標 準 條 件 之 一 者 : (1) 頻 尿 : 每 天 (24 小 時 ) 排 尿 次 數 超 過 八 次, 並 有 詳 實 病 歷 紀 錄 (2) 急 尿 : 病 患 自 述 經 常 有 一 種 很 突 然 很 強 烈 想 解 尿 的 感 覺 (3) 急 迫 性 尿 失 禁 : 對 於 尿 急 的 感 覺 無 法 控 制, 並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少 也 有 一 次 漏 尿 之 情 形 2. 不 宜 使 用 本 類 藥 品 者 : (1) 小 兒 夜 尿 (2) 單 純 性 應 力 性 尿 失 禁 (3) 膀 胱 逼 尿 肌 無 反 射 (detrusor areflexia) 或 膀 胱 不 收 縮 所 引 起 之 排 尿 困 難 或 尿 失 禁 之 症 狀 3. Solifenacin succinate( 如 Vesicare Film Coated Tab) 藥 品 每 天 限 使 用 1 錠 ~ 26 ~
27 第 2 章 心 臟 血 管 及 腎 臟 藥 物 Cardiovascular-renal drugs 2.1. 抗 血 小 板 劑 Antiplatelet agents 血 小 板 凝 集 抑 制 劑 Platelet aggregation inhibitors (100/7/1) Acetyl salicylic acid (Aspirin) 製 劑 (89/2/1) 如 用 於 抗 血 小 板 凝 集, 以 每 日 一 粒 為 原 則 Ticlopidine ( 原 ticlopidine 與 acetylsalicylic acid 合 併 使 用 之 情 況 條 文 修 訂 ):(87/4/1 88/9/1 90/1/1 100/7/1) 1. 限 無 法 忍 受 acetylsalicylic acid (Aspirin) 或 對 acetylsalicylic acid (Aspirin) 有 禁 忌 而 需 使 用 抗 血 小 板 製 劑 之 病 患 使 用 (88/9/1) 2. 原 則 上 本 類 製 劑 與 acetylsalicylic acid (Aspirin) 不 宜 合 併 使 用, 僅 於 冠 狀 動 脈 支 架 植 入 術 後 三 個 月 內, 得 依 病 情 需 要 合 併 使 用 (87/4/1 90/1/1) 3.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註 明 放 置 支 架 (stent) 之 日 期 (87/4/1 90/1/1 100/7/1) Tirofiban ( 如 Aggrastat):(91/2/1 99/10/1 100/7/1) 1. 限 不 穩 定 型 心 絞 痛, 對 傳 統 療 法 無 反 應 者, 已 預 定 施 行 經 冠 狀 動 脈 成 形 術 之 不 穩 定 狹 心 症 時, 作 為 heparin 的 輔 助 療 法, 或 非 Q 波 之 心 肌 梗 塞 之 病 患 使 用 2. 急 性 Q 波 心 肌 梗 塞 於 症 狀 發 生 十 二 小 時 內, 於 執 行 PTCA 時 得 併 用 tirofiban Abciximab( 如 ReoPro):(90/7/1 100/7/1) 1. 限 不 穩 定 型 心 絞 痛, 對 傳 統 療 法 無 反 應 者, 已 預 定 施 行 經 冠 狀 動 脈 成 形 術 之 不 穩 定 狹 心 症 時 作 為 heparin 的 輔 助 療 法, 或 非 Q 波 之 心 肌 梗 塞 之 病 患 使 用 2. 急 性 Q 波 心 肌 梗 塞 於 症 狀 發 生 十 二 小 ~ 27 ~
28 時 內, 於 執 行 PTCA 時 得 併 用 abciximab Cilostazol( 如 Pletaal):(90/6/1 100/7/1) 限 使 用 於 緩 解 間 歇 性 跛 足 的 症 狀 Clopidogrel( 如 Plavix):(90/1/1 93/4/1 94/8/1 96/10/1 100/7/1) 1. 限 近 期 發 生 中 風 心 肌 梗 塞 或 週 邊 動 脈 血 管 疾 病 的 粥 狀 動 脈 硬 化 病 人,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使 用 (90/1/1 94/8/1 96/10/1) (1) 對 acetylsalicylic acid ( 如 Aspirin) 過 敏 (2) 臨 床 診 斷 確 定 為 acetylsalicylic acid ( 如 Aspirin) 所 導 致 之 消 化 性 潰 瘍 或 上 消 化 道 出 血 穿 孔 病 史 者 需 於 病 歷 註 明 發 生 時 間 (3) 最 近 一 年 內 臨 床 診 斷 確 定 為 消 化 性 潰 瘍 者 病 歷 上 應 有 明 確 消 化 性 潰 瘍 之 典 型 症 狀 紀 錄 及 發 病 時 間 (4) 最 近 一 年 內 經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檢 查 或 上 消 化 道 X 光 攝 影 檢 查 證 實 消 化 性 潰 瘍 或 發 生 上 消 化 道 出 血 穿 孔 病 史 需 於 病 歷 註 明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或 上 消 化 道 X 光 攝 影 檢 查 時 間 但 對 acetylsalicylic acid 無 法 耐 受, 且 身 體 狀 況 無 法 忍 受 內 視 鏡 或 消 化 道 X 光 攝 影 檢 查 者 ( 如 中 風 心 肌 梗 塞 之 高 齡 患 者 或 長 期 卧 床 等 患 者 ) 不 在 此 限 2. 經 介 入 性 支 架 置 放 術 時 及 治 療 後 3 個 月 內 得 與 acetylsalicylic acid ( 如 Aspirin) 合 併 使 用 需 於 病 歷 註 明 介 入 性 支 架 置 放 手 術 之 日 期 (90/1/1 94/8/1) 3. 用 於 已 發 作 之 急 性 冠 心 症 ( 不 穩 定 性 心 ~ 28 ~
29 絞 痛 和 心 肌 梗 塞 ) 而 住 院 的 病 人 時, 得 與 acetylsalicylic acid ( 如 Aspirin) 合 併 治 療, 最 長 9 個 月 需 於 病 歷 註 明 住 院 時 間 (93/4/1 94/8/1 96/10/1) Eptifibatide( 如 Integrilin): (95/8/1 100/7/1) 1. 限 不 穩 定 型 心 絞 痛, 對 傳 統 療 法 無 反 應 者, 已 預 定 施 行 經 冠 狀 動 脈 成 形 術 之 不 穩 定 狹 心 症 時 作 為 heparin 的 輔 助 療 法, 或 非 Q 波 之 心 肌 梗 塞 之 病 患 使 用 2 急 性 Q 波 心 肌 梗 塞 於 症 狀 發 生 十 二 小 時 內, 於 執 行 PTCA 時 得 併 用 eptifibatide Clopidogrel-acetylsalicylic acid( 如 CoPlavix):(100/9/1) 1. 經 介 入 性 支 架 置 放 術 時 及 治 療 後 3 個 月 內 得 使 用 需 於 病 歷 註 明 介 入 性 支 架 置 放 手 術 之 日 期 2. 用 於 已 發 作 之 急 性 冠 心 症 ( 不 穩 定 性 心 絞 痛 和 心 肌 梗 塞 ) 而 住 院 的 病 人 時, 最 長 9 個 月 需 於 病 歷 註 明 住 院 時 間 血 栓 溶 解 劑 Thrombolytic drugs (100/7/1) r-TPA( 如 Actilyse Inj) tenecteplase ( 如 Metalyse) : 用 於 血 管 ( 不 含 腦 血 管 ) 血 栓 時 :(91/12/1 100/7/1) 1. 限 具 有 心 臟 專 科 醫 師 之 醫 院 使 用 2. 應 使 用 於 胸 痛 急 性 發 作 十 二 小 時 內, 心 電 圖 至 少 有 二 導 極 呈 現 心 肌 缺 氧 變 化, 使 用 硝 化 甘 油 舌 下 片 歷 經 三 十 分 鐘 尚 未 能 解 除 胸 痛, 有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之 臆 斷 者 3. 懷 疑 有 急 性 肺 動 脈 栓 塞 病 人 4. 有 周 邊 血 管 血 栓 病 人 (93/1/1) 5. 應 使 用 於 無 出 血 傾 向 之 病 人 有 出 血 傾 向 之 病 人, 或 最 近 有 手 術 或 出 血 現 象 之 病 人 應 避 免 使 用 6. 使 用 本 藥 劑 前 宜 先 檢 查 病 患 血 小 板 出 ~ 29 ~
30 血 時 間 凝 血 時 間 凝 血 原 時 間 及 血 漿 纖 維 原 含 量 7. 醫 院 於 病 例 發 生 時, 應 填 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使 用 r-tpa (Actilyse) 或 tenecteplase (Metalyse Inj.) 申 報 表 ( 血 管 ( 不 含 腦 血 管 ) 血 栓 病 患 用 ) 併 附 兩 張 有 意 義 之 不 同 時 段 心 電 圖 於 當 月 份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93/1/1) 8. 醫 院 如 擬 將 r-tpa 或 tenecteplase 列 為 常 備 藥 品, 請 於 申 報 時 檢 附 心 臟 病 診 斷 設 備, 加 護 病 房 ( ICU 或 CCU ) 之 相 關 資 料, 經 本 局 同 意 後 再 按 使 用 規 定 辦 理 r-TPA( 如 Actilyse Inj) 用 於 急 性 缺 血 性 腦 中 風 時 :(93/1/1 100/7/1) 1. 限 急 性 缺 血 性 腦 中 風 三 小 時 內 使 用 2. 使 用 醫 院 應 具 有 神 經 內 外 專 科 醫 師 及 加 護 病 房 或 同 等 級 之 設 施 3. 使 用 本 藥 品 前, 應 先 作 病 人 腦 部 電 腦 斷 層 或 磁 振 造 影 檢 查 神 經 學 檢 查 ( 含 NIHSS) 心 電 圖 胸 部 X 光 凝 血 時 間 凝 血 酶 原 時 間 肝 腎 功 能 及 血 糖, 並 且 必 須 符 合 急 性 缺 血 性 腦 中 風 之 血 栓 溶 解 治 療 檢 查 表 之 條 件 4. 醫 院 於 病 例 發 生 後, 於 當 月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時, 應 填 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使 用 r TPA (Actilyse) 申 請 表 ( 急 性 缺 血 性 腦 中 風 病 患 用 ), 並 附 注 射 前 及 24 小 時 36 小 時 後 之 腦 部 電 腦 斷 層 ( 或 磁 振 造 影 檢 查 ) 與 NIHSS Recombinant Human Activated Protein C( 如 Xigris)(93/11/1 95/2/1 100/7/1) 1. 限 重 度 敗 血 症 病 患 且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1) 十 八 歲 以 上 之 成 人 且 因 敗 血 症 導 致 急 性 的 第 一 個 主 要 器 官 衰 竭 並 入 住 加 護 病 房 十 二 至 四 十 八 小 時 的 病 患 ~ 30 ~
31 (2) 病 患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會 診, 懷 疑 (suspected) 或 確 認 有 感 染 症 發 生 (3) 除 了 本 次 敗 血 症 之 外, 病 患 必 須 有 良 好 之 存 活 預 後 ( 存 活 預 期 大 於 六 個 月 ) (4) 病 患 至 少 需 符 合 下 列 四 項 標 準 中 的 三 項 : Ⅰ 體 溫 38 C 或 36 C II 心 跳 90 次 / 分 鐘 Ⅲ 呼 吸 速 率 20 次 / 分 鐘 或 血 中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PaCO2) 32 mm Hg 或 使 用 呼 吸 器 患 者 Ⅳ 白 血 球 數 目 12,000/mm3 或 4,000/mm3 或 未 成 熟 的 嗜 中 性 白 血 球 數 >10% (5) 病 患 至 少 需 符 合 下 列 急 性 器 官 衰 竭 ( 指 發 作 小 於 等 於 四 十 八 小 時 ) 二 項 以 上 : Ⅰ 心 血 管 : 於 給 予 適 當 之 輸 液 急 救 維 持 適 當 之 血 管 內 容 積 或 已 使 用 升 壓 素 的 狀 態 下, 收 縮 壓 仍 90mm Hg, 或 平 均 動 脈 壓 70mm Hg 並 持 續 一 小 時 以 上 II 腎 臟 : 於 給 予 適 當 之 輸 液 急 救 連 續 四 小 時 之 排 尿 量 <0.5ml/kg/hr Ⅲ 呼 吸 :PaO2/FiO2 250, 或 當 有 肺 炎 時, PaO2/FiO2 200 Ⅳ 血 液 : 血 小 板 數 < 80,000/mm3, 或 血 小 板 數 於 三 日 內 下 降 百 分 之 五 十 Ⅴ 代 謝 性 酸 中 毒 :ph 值 ~ 31 ~
32 7.3, 或 血 漿 乳 酸 濃 度 高 於 正 常 值 上 限 1.5 倍 以 上, 合 併 鹼 基 不 足 額 ( base deficit) 5mEq/L (6) Apache II score 大 於 等 於 二 十 五 分 且 小 於 五 十 三 分 2. 排 除 條 件 (1) 進 行 性 內 出 血 (2) 顱 內 病 變, 腫 瘤 或 大 腦 疝 氣 (3) 目 前 使 用 Heparin 治 療, 且 高 於 15 IU/kg/hr (4) 已 知 易 出 血 體 質, 不 包 括 敗 血 症 引 起 之 急 性 凝 血 病 變 (5) 慢 性 重 度 肝 臟 疾 病 ( 晚 期 肝 硬 化, 食 道 或 靜 脈 曲 張, 或 INR ( 國 際 標 準 凝 血 時 間 比 ) > 2.0 之 慢 性 肝 疾 病 ) 肝 門 脈 高 血 壓 慢 性 黃 疸 或 慢 性 腹 水 之 病 患 (6) 血 小 板 數 < 30,000/mm3, 即 使 輸 血 後 血 小 板 數 回 升 (7) 容 易 出 血 的 高 危 險 群 : Ⅰ 任 何 大 手 術 ( 需 全 身 或 脊 髓 麻 醉 之 手 術 ), 於 術 後 十 二 小 時 立 即 輸 注 本 劑 ; 或 任 何 術 後 病 人 具 出 血 現 象 ; 或 於 輸 注 本 劑 期 間, 即 將 或 預 期 進 行 手 術 的 病 人 Ⅱ 頭 部 重 度 創 傷 需 住 院 治 療 或 顱 內 或 脊 椎 手 術 的 病 史, 或 近 三 個 月 內 曾 發 生 出 血 性 中 風, 或 具 顱 內 動 靜 脈 血 管 變 形 腦 動 脈 瘤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大 型 損 傷 的 病 史 ; 病 患 接 受 硬 腦 膜 外 插 管, 或 預 期 於 輸 注 該 劑 期 間, 將 接 受 硬 腦 膜 外 插 管 ~ 32 ~
33 Ⅲ 先 天 性 易 出 血 體 質 Ⅳ 近 六 週 內 曾 發 生 腸 胃 道 出 血, 且 除 非 進 行 手 術 治 療, 必 須 以 藥 物 控 制 病 情 Ⅴ 創 傷 伴 隨 高 度 出 血 危 險 (8) 過 度 凝 血 情 形 : Ⅰ 對 活 化 蛋 白 C 產 生 抗 阻 Ⅱ 先 天 性 缺 乏 活 化 蛋 白 C 活 化 蛋 白 S 或 antithrombin III Ⅲ 產 生 anticardiolipin ( 抗 牛 心 脂 素 ) antiphospholipid ( 抗 燐 脂 類 ) 之 抗 體, 或 Ⅳ 高 度 懷 疑 深 層 血 管 血 栓 形 成 或 肺 部 栓 塞 Ⅴ 瀕 死 狀 態 之 病 患 Ⅵ 受 免 疫 不 全 病 毒 感 染,CD4 數 目 50/mm3 Ⅶ 具 骨 髓 肺 肝 胰 臟 或 小 腸 移 植 病 史 Ⅷ 慢 性 腎 衰 竭 需 血 液 或 腹 膜 透 析 之 病 患 Ⅸ 無 法 確 認 感 染 源 之 急 性 胰 臟 炎 Tirofiban hydrochloride ( 如 Aggrastat):(91/2/1 99/10/1) Tinzaparin 注 射 劑 ( 如 Innohep):90/7/1 91/9/1 100/7/1) 1. 用 於 治 療 深 層 靜 脈 栓 塞, 每 療 程 以 二 瓶 為 限 2. 用 於 預 防 手 術 病 人 深 層 靜 脈 栓 塞, 每 療 程 以 一 瓶 為 限 3. 用 於 治 療 肺 栓 塞 Abciximab( 如 ReoPro):(90/7/1) ~ 33 ~
34 Fondaparinux( 如 Arixtra):(100/4/1 100/7/1) 限 用 於 治 療 ST 段 升 高 型 心 肌 梗 塞 (STEMI) 的 急 性 冠 狀 症 候 群 之 病 患, 藉 以 預 防 使 用 血 栓 溶 解 劑 治 療 或 原 先 即 不 準 備 接 受 任 何 其 它 型 式 之 再 灌 流 治 療 的 患 者 發 生 死 亡 和 心 肌 再 度 梗 塞 Rivaroxaban ( 如 Xarelto )(101/1/1) 1. 限 用 於 靜 脈 血 栓 高 危 險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病 患, 接 受 人 工 髖 或 膝 關 節 置 換 術 或 再 置 換 術 時, 預 防 其 術 後 之 靜 脈 血 栓 栓 塞 症 (VTE): (1) 曾 發 生 有 症 狀 之 靜 脈 血 栓 症 病 史 ( 須 於 病 歷 詳 細 說 明 發 生 之 時 間 與 診 療 過 程 ) 之 病 患 ; (2) 經 靜 脈 超 音 波 檢 查 ( Venous ultrasonography ) 靜 脈 攝 影 (Venography) 或 血 中 D-dimer 檢 測, 診 斷 為 靜 脈 血 栓 症 之 病 患 2. 用 於 人 工 髖 關 節 手 術 術 後 治 療, 最 多 5 週, 每 日 10mg 3. 用 於 人 工 膝 關 節 手 術 術 後 治 療, 最 多 2 週, 每 日 10mg 2.2. 血 管 擴 張 劑 Vasodilators Buflomedil( 如 Flodil;Loftyl): 限 1. 糖 尿 病 所 併 發 之 末 梢 血 管 循 環 障 礙 2. 雷 諾 氏 症 候 群 3. 間 歇 性 跛 行 病 例 使 用 Nimodipine inj( 如 Nimotop):(87/4/1 93/2/1) 預 防 治 療 因 動 膜 瘤 引 起 之 蜘 蛛 膜 下 出 血 後, 腦 血 管 痙 攣 所 引 起 的 缺 血 性 神 經 缺 損, 可 使 用 二 星 期, 需 附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CT Scan) 報 告 Papaverine inj: 限 血 管 攝 影 及 血 管 手 術 病 例 使 用 2.3. 血 管 收 縮 劑 Vasoconstrictors Sumatriptan succinate( 如 Imigran);rizatriptan( 如 Migoff):(88/9/1 93/8/1 94/11/1 97/1/1 97/6/1 ~ 34 ~
35 97/9/1) 1. 限 符 合 國 際 頭 痛 協 會 (International Headache Society) 一 九 八 八 年 訂 定 的 偏 頭 痛 診 斷 標 準 者 :(97/9/1) (1) 至 少 有 五 次 能 符 合 (2) 至 (4) 項 的 發 作 (2) 頭 痛 發 作 持 續 四 至 七 十 二 小 時 (3) 頭 痛 至 少 具 下 列 二 項 特 徵 : Ⅰ 單 側 Ⅱ 搏 動 性 Ⅲ 程 度 中 等 或 重 度 ( 日 常 生 活 受 限 制 甚 或 禁 絕 ) Ⅳ 上 下 樓 梯 或 類 似 之 日 常 活 動 會 使 頭 痛 加 劇 (4) 當 頭 痛 發 作 時 至 少 有 下 列 一 情 形 : Ⅰ 噁 心 或 嘔 吐 Ⅱ 畏 光 及 怕 吵 2. 偏 頭 痛 之 發 作 嚴 重 影 響 日 常 生 活 ( 無 法 工 作 或 作 家 事 或 上 課 ) 者 (97/9/1) 3. 經 使 用 其 他 藥 物 無 效 者 4. 每 月 限 用 四 次, 且 (1) Sumatriptan succinate 口 服 劑 型 藥 品 每 次 用 量 不 超 過 100 mg, 毎 月 不 超 過 400 mg (2) Sumatriptan succinate 鼻 噴 劑 型 藥 品 每 次 用 量 不 超 過 一 劑 (10mg 或 20mg), 毎 月 不 超 過 四 劑 (10mg 或 20mg) (93/8/1 94/11/1 97/1/1 97/9/1) (3) Rizatriptan 口 服 劑 型 藥 品 每 次 用 量 不 超 過 10 mg, 毎 月 不 超 過 40 mg (97/6/1) 5. 不 得 同 時 處 方 含 有 ergotamine 製 劑 或 其 衍 生 物 類 藥 物 6. 不 得 作 為 預 防 性 使 用 7. 不 得 使 用 於 曾 患 有 心 肌 梗 塞 缺 血 性 心 臟 病 Prinzmetal 氏 狹 心 症 冠 狀 血 管 痙 攣 者 及 高 血 壓 未 受 控 制 的 患 者 8. 青 少 年 符 合 上 述 第 項 者, 限 使 用 鼻 噴 劑 型 藥 品 (97/9/1) ~ 35 ~
36 2.4. 泌 尿 道 疾 患 治 療 藥 物 Agents used to treat urological disorders Alprostadil:(86/9/1) 如 用 於 勃 起 機 能 障 礙 之 治 療, 不 予 給 付 Potassium citrate( 如 Urocit-K tab): 限 泌 尿 道 結 石 或 腎 小 管 性 酸 毒 症 病 人 使 用 Pentosan Polysulfate Sodium ( 如 Elmiron Cap)(92/12/1) 1. 用 於 間 質 性 膀 胱 炎 2. 病 患 應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 (1) 出 現 尿 急 頻 尿 骨 盆 腔 疼 痛 夜 尿 症 狀 一 年 以 上 (2) 尿 液 常 規 檢 查 或 培 養 無 感 染, 及 尿 液 細 胞 學 檢 查 無 惡 性 細 胞 (3) 麻 醉 下 膀 胱 鏡 水 擴 張 後 出 現 腎 絲 球 狀 出 血 (glomerulation) 或 Hunner's 潰 瘍, 或 未 出 血 但 膀 胱 容 量 在 麻 醉 下 小 於 500 毫 升 (4) 連 續 二 天 排 尿 日 誌 顯 示 每 次 排 尿 量 少 於 300 毫 升, 且 每 天 排 尿 次 數 至 少 大 於 十 次 以 上 (5) 曾 以 傳 統 治 療 ( 包 括 膀 胱 擴 張 藥 物 物 理 治 療 等 ) 治 療 四 週 以 上 仍 無 效 果 者 3. 原 則 上 每 一 療 程 以 六 個 月 為 限, 療 程 結 束 前 應 評 估 其 療 效, 如 症 狀 未 有 改 善 且 無 出 現 者, 可 再 繼 續 另 一 療 程 4. 需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2.6. 降 血 脂 藥 物 Drugs used for dyslipidemia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降 血 脂 藥 物 給 付 規 定 表 (86/1/1 87/4/1 87/7/1 91/9/1 93/9/1 97/7/1) Ezetimibe ( 如 Ezetrol Tablets):(94/6/1) 原 發 性 高 膽 固 醇 血 症 同 型 接 合 子 家 族 性 高 膽 固 醇 血 症 同 型 接 合 子 性 麥 脂 醇 血 症 ( 植 物 脂 醇 血 症 ) 患 者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降 血 脂 藥 物 給 付 規 定 表 且 對 Statins 類 藥 品 發 生 無 法 耐 受 藥 物 ( 如 Severe myalgia Myositis) 者 2.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降 血 脂 藥 物 給 付 規 定 表 經 使 ~ 36 ~
37 用 Statins 類 藥 品 單 一 治 療 3 個 月 未 達 治 療 目 標 者, 得 合 併 使 用 本 案 藥 品 與 Statins 類 藥 品 Ezetimibe + simvastatin( 如 Vytorin 10/20mg Vytorin 10/10mg):(95/12/1): 限 用 於 原 發 性 高 膽 固 醇 血 症 同 型 接 合 子 家 族 性 高 膽 固 醇 血 症 (HOFH) 病 患 並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降 血 脂 藥 物 給 付 規 定 表 者 2.7. 乙 型 擬 交 感 神 經 阻 斷 劑 Beta blocking agents: metoprolol succinate 23.75mg( 如 Betaloc ZOK 25mg)(93/5/1) 限 用 於 慢 性 心 衰 竭 病 患 2.8. 其 他 Miscellaneous 腦 循 環 改 善 劑 腦 代 謝 改 善 劑 及 血 球 流 變 改 善 劑 : (87/4/1) 因 治 療 上 需 要 使 用 腦 循 環 改 善 劑 或 腦 代 謝 改 善 劑 或 血 球 流 變 改 善 劑 時, 最 多 使 用 一 類, 且 需 檢 附 相 關 之 紀 錄 或 報 告, 並 於 病 歷 上 詳 細 記 載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治 療 劑 (95/1/1 97/6/1 98/12/1 99/11/1 100/4/1): 此 類 藥 物 原 則 上 不 得 併 用, 惟 WHO Functional Class III 及 IV 嚴 重 且 危 及 生 命 之 原 發 性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患 者, 使 用 單 一 藥 物 治 療 成 效 不 佳 時, 得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通 過 接 受 合 併 治 療 Iloprost ( 如 Ventavis Ilomedin-20):(95/1/1 99/11/1 100/4/1) 1. 吸 入 劑 : 限 用 於 原 發 性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之 治 療 2. 輸 注 液 : 限 用 於 原 發 性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且 合 併 右 心 室 衰 竭 嚴 重 度 高 於 class III 3. 需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Sildenafil ( 如 Revatio):(97/6/1 100/4/1) 1. 用 於 原 發 性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或 結 締 組 織 病 變 導 致 之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之 運 動 能 力 差 (WHO Functional Class III 及 IV) 患 者 2. 不 得 與 任 何 有 機 硝 酸 鹽 藥 物 合 併 使 用 Bosentan( 如 Tracleer);Ambrisentan( 如 Volibris)(98/12 /1): 1. 限 用 於 原 發 性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之 治 療 ~ 37 ~
38 2. 需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2.9. 利 尿 劑 Diuretics(100/1/1) Eplerenone ( 如 Inspra):(100/1/1) 限 使 用 於 對 spironolactone 無 法 耐 受 之 心 肌 梗 塞 後 之 心 衰 竭 病 人 抗 心 律 不 整 劑 Antiarrhythmics(100/8/1) Dronedarone ( 如 Multaq) (100/8/1) 1. Multaq 適 用 於 最 近 6 個 月 內 有 陣 發 性 或 持 續 性 心 房 纖 維 顫 動 (AF) 或 心 房 撲 動 (AFL), 且 目 前 處 於 竇 性 節 律 (sinus rhythm) 狀 態 或 即 將 接 受 治 療 成 為 正 常 節 律 的 患 者, 可 降 低 病 患 發 生 心 血 管 疾 病 而 住 院 的 風 險 : (1) 年 齡 70 歲 以 上, 曾 有 過 心 房 纖 維 顫 動 (AF) 或 心 房 撲 動 (AFL) 之 病 患 ; (2) 65 年 齡 <70 歲, 且 帶 有 下 列 心 血 管 相 關 危 險 因 子 之 ㄧ 的 患 者 ( 例 如 :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曾 發 生 過 腦 血 管 意 外 左 心 房 直 徑 50mm 或 左 心 室 射 出 率 LVEF <40 %) 2. 不 得 使 用 於 有 心 衰 竭 住 院 診 斷 史 病 人 ~ 38 ~
39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降 血 脂 藥 物 給 付 規 定 表 尿 病 或 糖 疾 病 無 心 血 管 疾 病 患 者 血 脂 異 常 之 起 步 治 療 準 則 血 管 有 心 療 物 治 有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時, 應 給 予 三 至 六 個 月 非 藥 物 治 療 非 藥 予 以 同 時 TC LDL-C 血 脂 濃 度 TG 200mg/dl 2 個 危 險 因 子 ( 如 附 註 二 ) TC/HDL-C > 5 或 HDL-C< 40mg/dl 200mg/dl ˇ < 200mg/dl 240mg/dl < 240mg/dl 130mg/dl ˇ < 130mg/dl 160mg/dl < 160mg/dl ( TC/HDL-C>5 或 HDL-C<40mg/dl)(91/9/1) 治 療 目 標 ˇ < 200mg/dl (87/4/1) TC 200mg/dl < 160mg/dl (87/7/1) LDL-C 130mg/dl 100mg/dl (87/7/1) 處 方 規 定 如 藥 物 治 療 治 療 目 標 降 血 脂 藥 物 ( 附 個 血 脂 ) 藥 物 治 療 個 血 如 異 常 或 如 治 療 目 標 治 療 (91/9/1 93/9/1 97/7/1) 藥 物 治 療 個 血 ~ 39 ~
40 TG 200mg/dl ( 需 同 時 合 併 有 TC/HDL-C>5 或 是 HDL-C<40mg/dl) (91/9/1) ˇ < 150mg/dl (87/7/1) 次, 同 時 請 注 意 副 作 用 產 生, 如 肝 功 能 異 常 或 橫 紋 肌 溶 解 症 等, 如 已 達 治 療 目 標 得 考 慮 減 量 至 最 低 有 效, 並 持 續 追 蹤 治 療 (93/9/1 97/7/1) 血 中 三 酸 甘 油 酯 高 於 500mg/dl, 具 有 罹 患 急 性 胰 臟 炎 危 險 者, 得 使 用 降 血 脂 藥 物 (87/4/1 93/9/1) ~ 40 ~
41 附 註 一 : 心 血 管 疾 病 : (ˇ) 需 符 合 此 項 條 件 ( 一 ) 冠 狀 動 脈 粥 狀 硬 化 患 者 ( ) 不 需 符 合 此 項 條 件 有 心 導 管 檢 查 證 實 ( 附 檢 查 報 告 醫 院 名 稱 及 日 期 ) 曾 患 心 肌 梗 塞 有 心 電 圖 ( 附 心 電 圖 ) 或 住 院 證 實 ( 附 檢 查 醫 院 名 稱 及 日 期 ) 心 絞 痛 病 患, 有 缺 氧 性 心 電 圖 變 化 或 運 動 試 驗 陽 性 反 應 者 ( 附 檢 查 報 告 ) ( 二 ) 腦 血 管 病 變 患 者 腦 梗 塞 腦 內 出 血 ( 不 含 其 他 顱 內 出 血 ) 陣 發 性 腦 缺 血 患 者 (TIA) 其 頸 動 脈 超 音 波 證 實 有 粥 腫 樣 變 化 併 有 70% 以 上 阻 塞 者 ( 三 ) 周 邊 血 管 粥 狀 硬 化 有 缺 血 性 症 狀 且 經 血 管 都 卜 勒 超 音 波 或 血 管 攝 影 證 實 者 附 註 二 : 危 險 因 子 : 1. 高 血 壓 2. 糖 尿 病 3. 男 性 45 歲 4. 有 早 發 性 冠 心 病 家 族 史 5. 女 性 55 歲 或 停 經 沒 有 雌 激 素 療 法 者 6. 吸 菸 ( 因 吸 菸 而 符 合 起 步 治 療 準 則 之 個 案, 如 要 求 藥 物 治 療, 應 以 自 費 治 療 ) ~ 41 ~
42 第 3 章 代 謝 及 營 養 劑 Metabolic & nutrient agents 3.1. 靜 脈 營 養 輸 液 Parenteral nutritions Fat emusion: 或 含 Fat emulsion 之 靜 脈 營 養 輸 液 ( 如 含 glucose lipid amino acid 及 electrolytes 三 合 一 靜 脈 營 養 輸 液 ):(97/11/1)(98/7/1) (98/12/1) 限 1. 嚴 重 燒 傷 病 人, 為 靜 脈 營 養 補 充 2. 使 用 全 靜 脈 營 養 者 3. 重 大 手 術 後 五 至 七 天 仍 不 能 經 腸 道 進 食 者, 每 日 不 超 過 一 瓶 為 原 則 (98/12/1) 3.2. 維 生 素 Vitamins Mecobalamin 製 劑 :(85/4/1 100/8/1) 限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使 用 : 1. 糖 尿 病 併 發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並 具 有 臨 床 神 經 學 病 徵 ( 須 於 處 方 上 敘 明 ) 2. 經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或 經 神 經 傳 導 (NCV) 檢 查 證 實 之 慢 性 多 發 性 神 經 病 變 (chronic polyneuropathy) (100/8/1) 活 性 維 生 素 D3 製 劑 ( 如 alfacalcidol;calcitriol) 限 下 列 病 例 使 用 :(86/1/1 91/7/1 100/1/1) 1. Vit.D 依 賴 型 佝 僂 症 或 低 磷 血 佝 僂 症 ( 應 附 醫 學 中 心 之 診 斷 証 明 ) 2. 副 甲 狀 腺 機 能 低 下 症 ( 應 檢 附 病 歷 影 本 ) 3. 慢 性 腎 不 全 引 起 之 低 血 鈣 症, 並 限 腎 臟 功 能 失 調 ( 即 BUN 值 80 mg/dl 以 上 或 creatinine 值 4.0 mg/dl 以 上 或 PTH-i 大 於 正 常 值 三 倍 以 上 ), 血 中 鈣 濃 度 在 10.5 mg/dl 以 上 之 病 例 不 可 使 用 4. 停 經 後 婦 女 患 有 脊 椎 壓 迫 性 骨 折 或 髖 骨 骨 折 病 患 3.3. 其 他 Miscellaneous 肝 庇 護 劑 :(85/1/1 88/3/1 94/7/1) 1. 肝 硬 化 肝 炎 患 者, 限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由 醫 師 依 肝 功 能 和 影 像 檢 查 或 病 理 切 片 檢 查 確 實 診 斷 後, 視 病 情 需 要 處 方 之 (94/7/1) (1) HBV (+) 及 HCV (+) 之 病 患 且 GOT GPT ~ 42 ~
43 值 大 於 ( 或 等 於 ) 正 常 值 上 限 1 倍 以 上 (2) 任 何 原 因 所 引 起 之 肝 硬 化 且 GOT GPT 值 大 於 ( 或 等 於 ) 正 常 值 上 限 1 倍 以 上 (3) HBV (-) 及 HCV (-) 之 病 患,GOT GPT 值 大 於 ( 或 等 於 ) 正 常 值 上 限 2 倍 以 上 2. 肝 庇 護 劑 之 使 用, 門 診 以 口 服 一 種 為 原 則 ; 使 用 於 高 血 氨 症 (hyperammonemia) 之 肝 庇 護 劑 應 檢 附 氨 之 異 常 報 告 3. 使 用 肝 庇 護 劑 應 檢 附 肝 功 能 報 告, 該 報 告 有 效 期 為 三 個 月, 逾 期 應 再 複 查 4. 肝 功 能 檢 查 如 檢 查 結 果 正 常, 應 停 止 用 藥, 在 檢 查 未 得 結 果 前, 所 用 藥 物 以 一 週 為 宜 Ketosteril tab: 限 1. 限 慢 性 腎 衰 竭 病 患 行 低 蛋 白 飲 食 治 療, 連 續 三 個 月, 每 個 月 之 血 中 肌 酸 酐 均 在 6 mg % 以 上 者, 每 日 至 多 使 用 六 顆 (98/11/1) 2. 使 用 時 應 每 兩 個 月 檢 查 一 次, 肌 酸 酐 如 降 至 5 mg % 以 下 時, 或 病 人 不 遵 守 低 蛋 白 飲 食 時, 應 即 停 藥 3. 本 品 不 得 用 於 血 液 透 析 及 換 腎 病 患, 並 不 得 做 為 一 般 營 養 補 充 劑 4. 使 用 本 品 時 不 得 與 同 類 品 製 劑 ( 例 如 Amiyu ) 同 時 處 方 (93/12/1) Glucosamine sulfate:(88/9/1 93/8/1) 1. 需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條 件 : (1) 六 十 歲 以 上 之 膝 關 節 炎 病 患, 其 放 射 線 分 期 ( 依 Ahlbäck 分 期 ) stage III ( 含 III) 以 下 (stage I, II, III 需 於 病 歷 中 記 載 或 附 報 告 ) (2) 膝 關 節 炎 症 狀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其 Lequesne s severity index for knee OA 至 少 7 points 2. 原 則 上 每 日 最 大 為 750 mg; 若 病 情 需 要 增 加, 則 需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每 一 療 程 最 長 十 二 週, 每 次 處 方 均 需 記 錄 用 藥 史 及 Lequesne s severity index, 療 程 結 束 後 評 估 療 效, 其 效 果 不 佳 者 應 即 停 用 ; 如 症 狀 確 有 改 善, 需 停 藥 三 個 月, 方 可 開 始 另 一 療 程 ; 每 年 最 多 使 ~ 43 ~
44 用 二 療 程 (93/8/1) 3. 開 刀 置 換 人 工 膝 關 節 後, 不 得 使 用 glucosamine 製 劑 備 註 :Ahlbäck 分 期 法 Stage I II III IV V Classification of severity of osteoarthritis of the knee (Ahlbäck 1968) Radiographic change At most a slight reduction of the cartilage height Obliteration of the joint space Bone loss of 7mm measured along the medial or lateral margins of the joint from a line perpendicular to the axis of the tibia and tangential to the unaffected articular surface Bone loss >7mm measured as above Bone loss >7mm with subluxation, defined as lateral displacement of the tibia by at least 10 mm in relation to the femur THE JOURNAL OF BONE AND JOINT SURGERY, Vol. 72-B, No.2, March 口 服 鈣 質 補 充 劑 oral calcium salt:(89/2/1) 限 下 列 病 患 使 用 : 1. 骨 質 疏 鬆 ( osteoporosis ) 或 軟 骨 病 (osteomalacia) 病 患 2. 高 磷 酸 鹽 血 症 (hyperphosphatemia) 或 低 血 鈣 症 (hypocalcemia) 3. 長 期 使 用 糖 皮 質 類 固 醇 (glucocorticoid) 病 患 4. 腎 衰 竭 病 患 Nutrineal PD4 with 1.1% Amino Acid:(91/2/1) (92/10/1) (99/5/1) 1. 限 長 期 接 受 腹 膜 透 析 之 病 患 使 用 ; 該 病 患 至 少 接 受 腹 膜 透 析 (CAPD) 三 個 月 以 上 者 2. 每 天 限 使 用 一 袋 代 替 葡 萄 糖 腹 膜 透 析 液 3. serum albumin <=3.5gm/dl 或 npna <0.9 患 者 使 用, 需 附 開 始 CAPD 當 月 的 檢 驗 報 告 影 本 ~ 44 ~
45 註 : npna (normalized protein equivalent of total nitrogen appearance) (gm/kg/day) = [10.76 (0.69 UNA+1.46)] body weight (kg) 4. 每 週 Kt/V 需 >1.7 (92/10/1)(99/5/1) 5. 不 得 同 時 合 併 其 他 胺 基 酸 (amino acid) 使 用 "Baxter" Extraneal Peritoneal Dialysis Solution With 7.5% Icodextrin (93/12 /1)(96/1/1)(99/9/1) (100/2/1) 1. 限 下 列 病 患 使 用 : (1) high transporters 病 患, 用 於 每 天 長 留 置 期 (100/2/1) (2) 脫 水 衰 竭 病 患 及 臨 界 脫 水 衰 竭 邊 緣 之 病 患, 即 病 患 : I. 使 用 4.25% 傳 統 式 葡 萄 糖 腹 膜 透 析 液 4 小 時 內 脫 水 量 小 於 等 於 400cc. 者 或 ; II. 每 天 使 用 總 袋 數 1/2 以 上 ( 含 )2.5% 或 4.25 % 葡 萄 糖 腹 膜 透 析 液 III. 體 重 20 公 斤 以 下 之 兒 童, 脫 水 困 難 或 會 倒 吸 者, 每 天 使 用 3 袋 ( 含 )2.5% 或 4.25% 葡 萄 糖 腹 膜 透 析 液 IV. 申 報 時, 應 檢 附 最 近 3 個 月 內, 殘 餘 尿 量 與 每 日 脫 水 量 之 相 關 文 件, 以 及 使 用 Extraneal solution 前, 每 日 脫 水 量 之 相 關 資 料, 供 審 查 參 考 (99/9/1) (3) HbA1c 大 於 7.0% 的 糖 尿 病 腹 膜 透 析 病 患, 用 於 每 天 長 留 置 期 (4) 腹 膜 炎 病 患 2. 每 天 限 用 一 袋 Sodium bicarbonate 成 分 之 口 服 製 劑 給 付 規 定 :(95/8/1 96/12/1) 限 用 於 代 謝 性 酸 中 毒 Idursulfase ( 如 Elaprase solution for intravenous infusion) 給 付 規 定 :(96/7/1 99/8/1) : 1. 需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2. 除 了 臨 床 表 徵 及 尿 液 葡 萄 醣 胺 聚 醣 定 性 定 量 檢 驗 的 佐 證 外, 須 證 明 患 者 週 邊 血 液 白 血 球 或 血 漿, 或 經 培 養 之 皮 膚 纖 維 芽 細 胞 的 IDS 酵 素 活 ~ 45 ~
46 性 缺 乏, 或 者 是 患 者 位 於 X 染 色 體 Xq27-28 位 點 上 之 IDS 基 因 經 分 子 生 物 學 檢 驗 確 認 有 一 處 已 知 或 必 然 會 引 起 黏 多 醣 第 Ⅱ 型 (MPS Ⅱ) 之 突 變 3. 限 小 兒 遺 傳 專 科 醫 師 使 用 4. 每 次 回 診 時, 應 追 蹤 評 估 治 療 效 果, 以 決 定 是 否 用 續 用, 並 於 病 歷 詳 細 記 錄 5. 治 療 前 應 與 患 者 及 家 屬 充 分 溝 通 告 知 下 列 事 項, 並 請 其 簽 名 確 認 已 被 告 知, 留 存 病 歷 備 查 : (1) 確 定 其 了 解 治 療 的 預 期 效 果 (2) 患 者 有 義 務 接 受 定 期 追 蹤 評 估, 在 中 樞 神 經 症 狀 明 顯 退 化 情 況 下, 主 治 醫 師 在 向 患 者 及 家 屬 清 楚 解 釋 後, 適 時 停 止 idursulfase 之 治 療 6. 患 者 須 符 合 下 列 5 項 條 件, 每 一 年 須 重 新 評 估 一 次 : ( 1 ) 需 檢 附 尿 中 葡 萄 胺 聚 醣 ( Urinary Glycosaminoglycans) 與 肌 酸 酐 比 值 (GAG/Cr ratio) (2) 呼 吸 功 能 檢 查 : 血 液 中 氧 氣 飽 和 度 (SpO2) 在 2 小 時 內 需 持 續 維 持 1 小 時 以 上 90% (3) 可 執 行 6 分 鐘 步 行 測 驗 (6-minute walk test) 或 於 5 歲 以 下 幼 童 以 DDST ( Denver Developmental Screening Test) 粗 動 作 及 精 細 動 作 (Gross Motor and Fine Motor) 檢 測, 發 展 進 程 年 齡 與 實 際 年 齡 商 數 不 低 於 60% (4) 未 經 治 療 之 患 者 沒 有 任 何 會 影 響 健 康 之 症 狀 (5) 患 者 無 明 顯 之 中 樞 神 經 症 狀 退 化 7. 須 立 即 停 止 idusulfase 治 療 的 情 形 : (1) 因 idursulfase 無 法 通 過 血 腦 屏 障 (blood-brain barrier), 靜 脈 注 射 idursulfase 無 法 有 效 治 療 MPS ⅡA, 若 有 明 顯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退 化 之 臨 床 表 徵 時, 應 判 為 MPS ⅡA 且 不 予 治 療 (2) 有 證 據 顯 示 病 人 開 始 呈 現 明 顯 的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退 化 之 臨 床 表 徵 (3) 病 人 在 接 受 ERT 時 發 生 其 它 致 命 的 疾 病, 這 表 示 病 人 無 法 獲 得 idursulfase 的 療 效 (4) 病 人 發 生 嚴 重 ~ 46 ~
47 (5) 病 人 無 法 配 合 最 適 療 程 所 需 的 注 射 規 定 或 無 法 配 合 療 效 的 評 估 8. 重 新 申 請 時, 若 有 下 列 任 一 情 況, 即 不 再 給 予 idursulfase 之 治 療 : (1) 尿 中 葡 萄 胺 聚 醣 與 肌 酸 酐 比 值 : 於 接 受 治 療 的 第 一 年 之 後 評 估, 較 前 一 年 有 50% 以 上 的 增 加 ; 第 二 年 之 後 評 估, 較 之 前 一 年 有 100% 以 上 的 增 加 (2)6 分 鐘 步 行 測 驗 : 較 之 前 一 年 退 步 50% 以 上 或 連 續 2 年 有 退 步 現 象 ;5 歲 以 下 幼 童 以 DDST 粗 動 作 及 精 細 動 作 檢 測, 發 展 進 程 年 齡 與 實 際 年 齡 商 數 低 於 60%, 或 比 初 次 檢 測 時 之 發 展 進 程 年 齡 退 步 (3) 呼 吸 功 能 檢 查 : 血 液 中 氧 氣 飽 和 度 在 2 小 時 內 無 法 持 續 維 持 1 小 時 以 上 90% 9. 請 參 考 中 華 民 國 人 類 遺 傳 學 會 黏 多 醣 第 II 型 治 療 原 則 Imiglucerase ( 如 Cerezyme inj.):(97/7/1) 1. 限 用 於 第 一 型 高 雪 氏 症 之 治 療 2. 需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Laronidase ( 如 Aldurazyme inj.):(97/7/1) 1. 限 用 於 黏 多 醣 儲 積 症 第 一 型 之 治 療 2. 需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Miglustat( 如 Zavesca)(98/8/1) 1. 限 用 於 第 一 型 高 雪 氏 症 Niemann-Pick Disease Type C 之 治 療 2. 本 品 使 用 於 Niemann-Pick Disease Type C 之 規 定 : (1) 需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才 得 以 使 用 (2) 申 請 使 用 藥 物 時 需 附 上 之 資 料 包 括 : Ⅰ 生 化 或 基 因 分 析 等 足 以 確 定 診 斷 之 依 據 Ⅱ 臨 床 神 經 學 或 影 像 上 顯 示 有 神 經 系 統 之 侵 犯 (3) 限 遺 傳 或 神 經 專 科 醫 師 使 用, 每 六 個 月 須 再 申 請 事 前 審 查 一 次 (4) 治 療 前 應 告 知 患 者 及 家 長 其 有 義 務 接 受 定 期 追 蹤 評 估 (5) 醫 師 應 定 期 追 蹤 評 估 治 療 效 果 及 副 作 用 (6) 申 報 費 用 時 須 檢 附 病 歷 資 料 ~ 47 ~
48 (7) 排 除 條 件 Ⅰ 對 於 嚴 重 腎 損 傷 患 者 ( 肌 酸 酐 廓 清 率 小 於 30mL/min/1.73m 2 ) 不 建 議 使 用 Zavesca Ⅱ 無 神 經 症 狀 之 患 者 不 建 議 使 用 Sodium phenylacetate+sodium benzoate( 如 Ammonul inj): (99/2 /1) 限 用 於 先 天 性 尿 素 循 環 代 謝 障 礙 之 急 性 血 氨 症 及 伴 隨 腦 部 病 變 ~ 48 ~
49 第 4 章 血 液 治 療 藥 物 Hematological drugs 4.1. 造 血 功 能 治 療 藥 物 Hematopoietic agents 紅 血 球 生 成 素 (hu-erythropoietin 簡 稱 EPO ( 如 Eprex Recormon) darbepoetin alfa ( 如 Aranesp ) methoxy polyethylene glycol-epoetin beta( 如 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93/5/1 95/11/1 96/10/1 98/1/1 98/9/1) 使 用 前 應 作 體 內 鐵 質 貯 存 評 估, 以 後 三 至 六 個 月 追 蹤 1. 如 Hb 在 8 gm/dl 以 下,ferritin 小 於 100 mg/dl 之 值 仍 可 能 貯 存 不 適 當 2. Transferrin saturation 正 常 是 20 45%; 如 小 於 20% 有 可 能 是 鐵 質 缺 乏 (1) 限 慢 性 腎 臟 功 能 衰 竭, 接 受 透 析 病 人, 其 hematocrit (Hct) 在 28%( 含 ) 以 下 之 病 患 使 用 (2) 限 慢 性 腎 臟 功 能 衰 竭 引 起 之 貧 血, creatinine>6 mg%, 且 hematocrit 在 28% ( 含 ) 以 下 病 患 使 用 (3) 使 用 時, 應 從 小 開 始,Hct 目 標 依 病 人 狀 況 及 需 要 為 33%-36% 之 間, 如 超 過 36% 即 應 暫 停 使 用, 俟 降 至 36% 以 下 再 投 與 (95/11/1) (4) 如 Hct 值 維 持 在 目 標 值 一 段 時 間 ( 一 至 二 個 月 ), 宜 逐 次 減 量, 以 求 得 最 低 維 持 (5) 每 名 病 人 所 用, 一 個 月 不 超 過 20000U ( 如 Eprex Recormon) 或 100mcg ( 如 Aranesp 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 為 原 則, 如 需 超 量 使 用, 應 附 病 人 臨 床 資 料 ( 如 年 齡 前 月 Hct 值 前 月 所 用 所 定 目 標 值 等 等 ) 及 使 用 理 由 (93/5/1 98/9/1) (6) 使 用 本 類 藥 品 之 洗 腎 患 者, 每 週 應 檢 查 Hct 值 乙 次,CAPD 及 未 透 析 患 者, 如 因 病 情 需 要 使 用 本 類 藥 品 時, 每 月 應 檢 查 Hct 值 乙 次 檢 查 費 用 包 含 於 透 析 費 用 內, 不 另 ~ 49 ~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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